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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第45期技術新聞 */ 新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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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cess hea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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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tes = 請另頁[[维基文库:請求管理員幫助|請求管理員幫助]],力求提高效率。[[Wikisource:机器人|机器人]]、[[Wikisource:導入者|導入者]]、[[Wikisource:管理员|管理员]]、[[m:Steward requests/Username changes|更改用戶名]]請另頁申請。目前中文維基文库共有{{NUMBEROFACTIVEUSERS}}名[[Special:ActiveUsers|活跃用户]],沒有行政員,暫不建議申請。<br>If you can't speak Chinese, we prefer you to comment at [[Wikisource:大使馆|the embassy]] and our volunteers can help on translating your inputs.
}}{{About Wikisource}}{{/topic list}}
== 最近是不是有人动过常用模板的代码? ==
有一些意见如下:
#点击右上角的“编辑源代码”以后,页面下方还是会显示一个阅览状态下的版权模板(不同的是这个版权模板被拆散了),且这部分无法操作,应该是代码还没有理顺;
#版权模板的文字部分边距太宽了,看着会很奇怪;
#{{反对}}把header模板强制置顶,一些废止模板什么的才更应该置于顶端,具体是否置顶应视情况而定;
#被挂着copyvio的页面,不应强制显示版权模板,这就像是一边在说这篇文献有版权疑虑,一边在说这篇文献没有版权问题,自相矛盾。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3年10月20日 (五) 05:47 (UTC)
:已修复[[MediaWiki:Gadget-PageNumbers.js]]。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3年10月20日 (五) 10:17 (UTC)
::感谢。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3年10月20日 (五) 11:42 (UTC)
::您好,[[模板: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法律]]的五星红旗显示仍然有问题;以及各版权模板的文字部分页边距问题仍然未解决。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3年10月20日 (五) 15:59 (UTC)
:::已修复[[Template: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法律|该模板]]的语法错误。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3年10月21日 (六) 02:11 (UTC)
::::刚发现“[[亚运环境质量保障指挥中心杭州分中心指令(第22号)]]”这个页面仍有问题。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3年10月21日 (六) 06:02 (UTC)
:::::已修改[[Template:Copyvio]]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3年10月21日 (六) 07:43 (UTC)
::::::中国古代作品版权模板仍然存在边距过宽的问题。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3年10月23日 (一) 04:57 (UTC)
::::::文字部分边距过宽的问题仍未得到有效处理。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3年11月12日 (日) 03:02 (UTC)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 仍然存在字边距过宽的问题,该问题在中国古代版权模板中尤为明显。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3年12月9日 (六) 06:42 (UTC)
:::::::英文维基文库也是这样的,我没想好怎么处理,等待其他人解决吧。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3年12月12日 (二) 03:52 (UTC)
::::::::之前都是好好的,不明白为什么非要照英文文库的模板搞。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3年12月12日 (二) 04:06 (UTC)
本案仍需处理。———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4年2月6日 (二) 03:03 (UTC)
本案仍需处理。———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4年3月5日 (二) 06:47 (UTC)
:<s>支持第三条,反对header强制置顶。一些废止模板、消歧义模板需要在header上面。
:此外将header强制置顶、版权模板强制置底,导致[[Help:模板]]等帮助页面显示异常,至少应该改为仅在主命名空间header强制置顶、版权模板强制置底。--[[User:Kcx36|Kcx36]]([[User talk:Kcx36|留言]]) 2024年3月20日 (三) 05:40 (UTC)
::再补一个,为什么{{tl|缺失乐谱}}会被强制置顶?如[[黃河 (楊度)]]。--[[User:Kcx36|Kcx36]]([[User talk:Kcx36|留言]]) 2024年3月20日 (三) 05:41 (UTC)</s>
:::我这里没有出现这种情况,未登录时无论是桌面还是移动也没有出现{{tl|缺失乐谱}}置顶的情况,建议您进一步描述使用的皮肤和是否使用移动版访问。某些模板被强制置顶或强制置底是因为这些页面的正文部分嵌入了pages页面,由[[MediaWiki:Gadget-PageNumbers.js]]把正文部分提取至DIV中以便在正文部分展示页码,在这些模板中添加适当的CSS类可以定义模板出现在页面顶部还是底部。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4年3月21日 (四) 13:40 (UTC)
::::实在抱歉,我退出登录后确实没有出现模板被强制置顶/置底,我正在排查哪里设置出问题了。--[[User:Kcx36|Kcx36]]([[User talk:Kcx36|留言]]) 2024年3月21日 (四) 13:50 (UTC)
:::::我重置参数设置后就正常了,依次勾选此前使用的小工具也未能复现,真是奇怪。--[[User:Kcx36|Kcx36]]([[User talk:Kcx36|留言]]) 2024年3月21日 (四) 14:14 (UTC)
本案仍需处理。———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4年4月1日 (一) 16:01 (UTC)
: 還要處理什麼?——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4年5月3日 (五) 17:40 (UTC)
::模板边距问题。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4年5月4日 (六) 04:50 (UTC)
本案仍需处理。———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4年6月1日 (六) 09:39 (UTC)
本案仍需处理。———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4年7月1日 (一) 13:48 (UTC)
:请具体说明还需要处理什么,否则建议存档。--[[User:Kcx36|Kcx36]]([[User talk:Kcx36|留言]]) 2024年7月1日 (一) 13:55 (UTC)
::需要处理模板边距问题,一些文字较短的模板,页边距不合情理的宽。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4年7月1日 (一) 14:32 (UTC)
:::请至少定位到具体可复现的问题,或者扔历史版本链接,否则仍然语焉不详。如您所说的“一些”模版——具体是哪些? --[[User:hat600|<font color="#6BA53A">'''达师'''</font>]]<small> - [[User talk:hat600|370]] - [[Special:用户贡献/hat600|608]]</small> 2024年7月6日 (六) 15:08 (UTC)
::::不是某一个模板的问题,有共通代码被调过,[[:分类:中国历代作品版权模板]]中包含者最为显著。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4年7月7日 (日) 02:48 (UTC)
本案仍需处理。———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4年8月1日 (四) 14:38 (UTC)
本案仍需处理。———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4年9月8日 (日) 04:22 (UTC)
本案仍需处理。———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4年10月2日 (三) 02:45 (UTC)
本案仍需处理。———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4年11月1日 (五) 03:12 (UTC)
== 建议文库也导入网页存档机器人 ==
如题。免得有些网页来源失效了。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3年11月20日 (一) 03:07 (UTC)
:要是技术上可行的话(不懂技术),个人觉得这个应该不错。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11月21日 (二) 09:50 (UTC)
:支持。如果可行的话建议配置为仅存档talk页{{tl|Textinfo}}模板中的链接。--[[User:Kcx36|Kcx36]]([[User talk:Kcx36|留言]]) 2023年11月22日 (三) 08:18 (UTC)
::网页存档机器人连英文维基文库都没有,不知道怎么才能在中文维基文库加入。在维基文库避免来源失效的最好办法是把原文扫描版文件上传到维基共享资源,并建立页面索引。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3年11月22日 (三) 10:00 (UTC)
:::但事实是有很大一部分内容只是网页内容没有所谓原文扫描件。总不能将这部分内容放弃不管。而且我看中文维基百科有存档机器人才提出的本案。要是都没人知道怎么弄的话去那边问问?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3年11月22日 (三) 12:30 (UTC)
:::有共识的话,管理员可以在[https://iabot.wmcloud.org/?page=wikiconfig 这个页面]申请启用,确实别的文库都没开启,不知道为何 <span style="text-shadow:0 1px 5px #99FFFF">[[User:94rain|<font color="#6495ED">及时雨</font>]] [[User talk:94rain|<sup><font color="gold">'''留言'''</font></sup>]] </span> 2023年12月1日 (五) 21:50 (UTC)
::::可能是维基文库使用的模板和维基百科的不同,基本没有人用维基百科的{{tl|cite web}},维基文库的{{tl|textinfo}}也没有存档网址参数?中文维基文库如果要做第一个使用网页存档机器人的维基文库,可能需要找个了解网页存档机器人工作机制的人测试。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3年12月2日 (六) 15:24 (UTC)
::::: 可以参考[[m:InternetArchiveBot/Documentation/Configuring_archive_templates]],IABot url参数填我们模板用的参数source,然后我们需要加几个模板参数 <span style="text-shadow:0 1px 5px #99FFFF">[[User:94rain|<font color="#6495ED">及时雨</font>]] [[User talk:94rain|<sup><font color="gold">'''留言'''</font></sup>]] </span> 2023年12月3日 (日) 00:35 (UTC)
::{{ping|Kcx36}}有关于阁下建议配置为仅存档talk页{{tl|Textinfo}}模板中的链接,这点我有异议,因为事实上部分用户并没有在talk页{{tl|Textinfo}}模板中加来源的习惯。譬如:[[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版物文字使用的通知]]、
::[[讨论:帝王略論]]、[[清丰县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等。最好还是配置为有网页链接就加。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3年12月22日 (五) 07:42 (UTC)
:::设置成处理{{tl|textinfo}}和{{tl|header}}中的链接呢? '''[[User:沈澄心|沈]][[User talk:沈澄心|澄]][[Special:Contributions/沈澄心|心]][[Special:EmailUser/沈澄心|✉]]''' 2024年8月1日 (四) 15:34 (UTC)
::::[[讨论:帝王略論]],您看这个页面就是,网址不在任何一个模板里,只有设置成全部网页都添加,才能匹配所有人的习惯。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4年8月2日 (五) 01:53 (UTC)
: 應當鼓勵上傳者填寫網址之時先即時自行存檔,肯定比機器人快。——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3年11月26日 (日) 10:38 (UTC)
::不现实,大部分人没有这种习惯。否则维基百科那边也就不需要什么存档机器人了。(甚至更多的人连加来源这种习惯都没有。)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3年11月26日 (日) 10:50 (UTC)
::: 這裡還是建議大家安裝網際網路檔案館瀏覽器擴充功能,並開啟自動存檔機制( ——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3年11月26日 (日) 11:19 (UTC)
::::阁下这样的建议让我觉得非常奇怪,这就如同阁下想对世界70亿人口说你们不要违法犯罪,第一个问题是,阁下没有办法对70亿人一个不落;第二个问题是,即使对这70亿人全部说了,你仍旧无法保证这70亿人不会违法犯罪。甚至这70亿人中有人已经或者正在违法犯罪。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3年11月26日 (日) 11:48 (UTC)
::::: 不理解您想表達的意思。我們自己先有意識地「以身作則」有什麼問題?又沒說不讓啟用這功能了,而且我事實上還挺歡迎的。——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3年12月27日 (三) 01:37 (UTC)
::::::您支持提案就好。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3年12月27日 (三) 03:30 (UTC)
::往页面添加存档链接还是跑Bot快一点。。。 '''[[User:沈澄心|沈]][[User talk:沈澄心|澄]][[Special:Contributions/沈澄心|心]][[Special:EmailUser/沈澄心|✉]]''' 2024年7月1日 (一) 13:58 (UTC)
:支持 <span style="text-shadow:0 1px 5px #99FFFF">[[User:94rain|<font color="#6495ED">及时雨</font>]] [[User talk:94rain|<sup><font color="gold">'''留言'''</font></sup>]] </span> 2023年12月1日 (五) 22:09 (UTC)
基本上参与本条讨论的各位都很支持,要不就2024年1月1日正式启用吧。———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3年12月27日 (三) 03:32 (UTC)
:主要还是技术问题。--[[User:Kcx36|Kcx36]]([[User talk:Kcx36|留言]]) 2023年12月27日 (三) 04:21 (UTC)
::我看{{ping|94rain}}阁下好像知道怎么弄。不如请这位阁下来协助操作。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3年12月27日 (三) 09:56 (UTC)
:::管理员参考[[metawiki:InternetArchiveBot/Documentation/Configuring_archive_templates|m:InternetArchiveBot/Documentation/Configuring_archive_templates]]去那个界面修改配置,然后我们textinfo模板需要增加archive url, archive date <span style="text-shadow:0 1px 5px #99FFFF">[[User:94rain|<font color="#6495ED">及时雨</font>]] [[User talk:94rain|<sup><font color="gold">'''留言'''</font></sup>]] </span> 2023年12月29日 (五) 13:52 (UTC)
::::textinfo模板的source参数不总是填写URL,所以我不建议把archive url等参数直接加到textinfo模板上 '''[[User:沈澄心|沈]][[User talk:沈澄心|澄]][[Special:Contributions/沈澄心|心]][[Special:EmailUser/沈澄心|✉]]''' 2024年8月1日 (四) 14:33 (UTC)
这条有懂代码的管理员出来说个话不。。———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4年1月10日 (三) 07:38 (UTC)
本案仍需处理。———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4年1月24日 (三) 02:48 (UTC)
本案仍需处理。———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4年3月5日 (二) 06:47 (UTC)
本案仍需处理。———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4年4月1日 (一) 16:01 (UTC)
:支持该提案。存档出现的所有链接即可,事实上维基百科的机器人也会存档cite模板之外的链接的。--[[User:Yinyue200|Yinyue200]]([[User talk:Yinyue200|留言]]) 2024年4月7日 (日) 05:56 (UTC)
本案仍需处理。———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4年5月5日 (日) 04:26 (UTC)
本案仍需处理。———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4年6月1日 (六) 09:39 (UTC)
本案仍需处理。———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4年7月1日 (一) 13:48 (UTC)
本案仍需处理。———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4年8月1日 (四) 14:38 (UTC)
:把{{tl|webarchive}}搬运到文库了。 '''[[User:沈澄心|沈]][[User talk:沈澄心|澄]][[Special:Contributions/沈澄心|心]][[Special:EmailUser/沈澄心|✉]]''' 2024年8月1日 (四) 15:02 (UTC)
::总之先仿照百科的[[phab:T163869]]开工单([[phab:T371655]])了。{{Reply to|94rain|Ericliu1912|Kcx36|Midleading|Yinyue200|红渡厨|银色雪莉}}请问还有没有什么需要补充的? '''[[User:沈澄心|沈]][[User talk:沈澄心|澄]][[Special:Contributions/沈澄心|心]][[Special:EmailUser/沈澄心|✉]]''' 2024年8月2日 (五) 02:38 (UTC)
:::我这边没什么补充,只要能把所有网页都存档就行。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4年8月2日 (五) 02:50 (UTC)
本案仍需处理。———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4年9月8日 (日) 04:22 (UTC)
本案仍需处理。———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4年10月2日 (三) 02:45 (UTC)
本案仍需处理。———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4年11月1日 (五) 03:12 (UTC)
== 這是什麼字? ==
=== 五十六 ===
{{存档至|Talk:遯菴先生全書/卷四}}
「右周子太極全圖。伏羲先天而萬物皆一太{{?}}。」
原圖:[http://db.itkc.or.kr/inLink?DCI=ITKC_MO_0334A_A093_043H_IMG] pg 77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6月28日 (五) 11:16 (UTC)
:我懷疑是「之」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6月28日 (五) 11:16 (UTC)
::周敦頤《太極圖説》原文“萬物化生,以形化者言也,各一其性,而萬物一太極也。”(參見 https://ctext.org/library.pl?if=en&file=153290&page=9 )
::所以這裏從字形看應該是“也”字,但顯然上面缺了一個“極”字(或爲了簡省而有意略去)。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4年8月29日 (四) 01:33 (UTC)
:有没有可能就是「一」呢?「伏羲先天而萬物皆一太『一』」?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4年9月12日 (四) 16:00 (UTC)
::僅可見的末筆是捺,更像是“之”字,但不排除為“也”(本书有少部分“也”的末筆也趨近于捺,如同一页右侧“不可至就圖想像思惟也”的“也”字)。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4年9月18日 (三) 01:19 (UTC)
=== 五十七 ===
{{移動至|Talk:大明居士遺稿|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7月4日 (四) 08:48 (UTC)}}
=== 五十八 ===
{{存档至|Talk:大觀齋亂稿/卷三}}
原文:「自註。末句。皆下無字者。恨▒失悉無物可倚。」
[https://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f/fd/NAJDA-318-0182_%E5%A4%A7%E8%A6%B3%E6%96%8E%E4%B9%B1%E7%A8%BF2.pdf] page 17
[http://db.itkc.or.kr/inLink?DCI=ITKC_MO_0105A_A019_164H_IMG] page 106
我懷疑是「僕」,你們呢?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6月30日 (日) 06:04 (UTC)
:寓言以蒙莊。▒章師楚原。
:[https://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f/fd/NAJDA-318-0182_%E5%A4%A7%E8%A6%B3%E6%96%8E%E4%B9%B1%E7%A8%BF2.pdf] page 89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6月30日 (日) 12:57 (UTC)
::贈金國弼名忠▒。時余與公及大遺。同差安城都會試宴。
::[https://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f/fd/NAJDA-318-0182_%E5%A4%A7%E8%A6%B3%E6%96%8E%E4%B9%B1%E7%A8%BF2.pdf] page 34
::我懷疑是「後」還是「浚」還是「{{!|𢓭|⿰彳夋}}」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6月30日 (日) 13:31 (UTC)
::第二个也许是“掇”,但我没有足够的客观判断依据。第三条有个意外收获,那个“宴”是“官”,我改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7月1日 (一) 17:10 (UTC)
:::如果你需要第二個的原文在這裡:《[[大觀齋亂稿/跋#書大觀齋集後]]》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7月2日 (二) 01:20 (UTC)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银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7月2日 (二) 01:20 (UTC)
::::[http://db.itkc.or.kr/inLink?DCI=ITKC_MO_0105A_A019_201H_IMG] 179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7月2日 (二) 03:08 (UTC)
:::::这个我看过,只是我觉得没有到能绝对肯定的程度。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7月2日 (二) 03:11 (UTC)
::::::明白了。
::::::我根據搜索找到了本文作者藥峯金克一的文集:
::::::[http://yoksa.aks.ac.kr/jsp/aa/ImageView.jsp?aa10no=kh2_je_a_vsu_D2B^84_002&pageid=]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7月2日 (二) 03:23 (UTC)
=== 五十九 ===
{{移动至|Talk:㵢谿集/卷二|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9月26日 (四) 08:51 (UTC)}}
=== 六十 ===
{{移动至|Talk:大明居士遺稿|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7月24日 (三) 04:06 (UTC)}}
=== 六十一 ===
{{移動至|Talk:晚悔集 (權得己)/卷四|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9月26日 (四) 08:57 (UTC)}}
=== 六十二 ===
{{存档至|Talk:梅溪先生文集 (曺偉)/卷二}}
原圖:[[File:LLSGU-56605 梅溪先生文集 (曺偉).pdf|thumb]]
原文:「忼慨埋輪▒未回。」 (pg 152)
原文:「去年▒質正官赴燕」 (pg 158)
原文:「乙巳歲。與兪水▒克己。同遊江城。」 (pg 173)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7月4日 (四) 20:55 (UTC)
:而且最後一頁有些闕字:「 匡鼎▒▒▒自負。楊雄識字謾稱奇。花間阻逐裳▒▒。▒▒▒▒瀲 」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7月4日 (四) 21:47 (UTC)
::第一條,“志”。“埋輪”或者“埋輪之志”,都有出處,見[https://dict.revised.moe.edu.tw/dictView.jsp?ID=27962&la=0&powerMode=0],從前後文上看是適當的,字形也合理。
::第二條破損過多,而且看起來不是實詞,無法推。
::第三條我認為是一個姓氏,不宜單憑字形推導。不過我從同書[[梅溪先生文集_(曺偉)/卷一]]處讀到“偶閱書篋。得此詩草。乃壬子三月十七日。同...克己遊藏義寺所作也。是時。...余爲右副。克己副校理。...自壬子抵今僅十稔。而...克己。俱已下世。”我想閣下或許應從其時代及官職上尋線索,作者生活的年代是朝鮮成宗、燕山君兩代,“克己”與其同時代(相信“克己”是表字),副校理大小也是個五品官,可能會有記錄,但我的知識有限,不那麼熟悉朝鮮史籍,所以可能要看看閣下有沒有辦法找到。
::第四條,破損太多。
::PS,韓國古典翻譯院的[https://db.itkc.or.kr/dir/item?itemId=MO#dir/node?grpId=&itemId=MO&gubun=book&depth=2&cate1=Z&cate2=&dataGubun=%EC%84%9C%EC%A7%80&dataId=ITKC_MO_0083A 本子]已經讀過,可惜第二條仍然磨得厲害,個人意見是還不足以推定。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7月5日 (五) 08:33 (UTC)
:::感謝🙏!
:::順便提一下,第三條的「克己」指俞好仁,「克己」是他的字。至於「水▒」是什麼意思我就不知道了。但是如果你需要跟多信息他有著作藏於本文庫,叫《[[㵢谿集]]》。本倆《㵢谿集》內容有很多不認識的字,幸好我找到了日本的抄本,那個抄本的字太清晰了,所以很多字被我填上了。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7月5日 (五) 14:20 (UTC)
:::其實我在其他的韓國大學裡面找到了更多次文獻的藏本,就是沒有辦法讀到他們的內容。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7月5日 (五) 14:23 (UTC)
::::这样看来我也理解错了,以为那五个字代表两个人。如果照阁下的说法,那么“水?”可能是官职或官职别称,又或者是出身郡望。不过还是那句,除非足够清晰,否则不猜。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7月5日 (五) 16:55 (UTC)
===六十三===
{{移动至|Talk:雪岳遺稿|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7月30日 (二) 04:25 (UTC)}}
=== 六十四 ===
{{存档至|Talk:雪海遺稿/卷一}}
原文:「觥籌交錯。劍拂雙{{?}}。旣智勇之各峙。」
原圖:[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dataId=ITKC_MO_0858A_0010_010_0010&pageId=ITKC_MO_0858A_B030_007L] page2
[https://nl.go.kr/NL/contents/search.do?srchTarget=total&pageNum=1&pageSize=10&insiteschStr=&schQuery=&mainSrchField=1&kwd=%E9%9B%AA%E6%B5%B7%E9%81%BA%E7%A8%BF]
我至少知道此字底下是「止」。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7月17日 (三) 03:29 (UTC)
===六十五===
{{ydz|Talk:春谷先生集|sign=[[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7月26日 (五) 15:44 (UTC)}}
===六十六===
{{Ydz|Talk:寺正公集|sign=[[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7月24日 (三) 03:49 (UTC)}}
===六十七===
{{移動至|Talk:止止堂詩集|sign=[[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7月24日 (三) 00:19 (UTC)}}
=== 六十八 ===
{{存档至|Talk:冲庵先生集/卷三}}
原文:「如將出寥廓而浥▒氣也。」
原圖:[http://yoksa.aks.ac.kr/jsp/aa/ImageView.jsp?aa10up=&aa10no=kh2_je_a_vsu_D3B%5E1588_001&aa15no=&aa20no=&pageno=&imgnum=JE_A_D3B%5E1588_001_000292&imgsize=]
我認為是「灝」。你們呢?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7月22日 (一) 02:19 (UTC)
:原文:「軸上有申命仁詩作此絶(▒田?四?因?)僧寄之可鎭崔壽城十也」
:原圖:[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dataId=ITKC_MO_0118A_0040_020_0360&pageId=ITKC_MO_0118A_A023_167L] pg 146、[http://kostma.korea.ac.kr/dir/list?uci=RIKS+CRMA+KSM-WC.1636.0000-20160331.NS_0958] 卷三40頁、[https://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f/fd/WUL-he16_02403_%E5%86%B2%E5%BA%B5%E5%85%88%E7%94%9F%E9%9B%86_3.pdf] 40頁
:又可以參考[https://db.itkc.or.kr/dir/item?itemId=GO#dir/node?grpId=&itemId=GO&gubun=book&depth=5&cate1=Z&cate2=&dataGubun=%EC%B5%9C%EC%A2%85%EC%A0%95%EB%B3%B4&dataId=ITKC_GO_1318A_0030_000_0210&upSeoji=ITKC_GO_1305A]、《[[冲庵先生年譜/下]]》「山人月澗求詩於申龜軒命仁。。。。」等相關內容。
:我認為是「因」,你們呢?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7月22日 (一) 02:33 (UTC)
::算了,「軸上有申命仁詩作此絶(▒田?四?因?)僧寄之可鎭崔壽{{?}}十也」是「因」,但是「鎭崔壽{{?}}十也。」不是「十」,是「宇」或者是「字」。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7月22日 (一) 03:00 (UTC)
===六十九 ===
{{存档至|Talk:柳巷先生詩集}}
原文:「來往歲不闕。乘間{{?}}殺略。」
原圖:[https://nl.go.kr/NL/contents/search.do?resultType=&pageNum=1&pageSize=30&order=&sort=&srchTarget=total&kwd=%EC%9C%A0%ED%95%AD%EC%84%A0%EC%83%9D%EC%8B%9C%EC%A7%91&systemType=&lnbTypeName=&category=%EA%B3%A0%EB%AC%B8%ED%97%8C&hanjaFlag=&reSrchFlag=&licYn=&kdcName1s=&manageName=&langName=&ipubYear=&pubyearName=&seShelfCode=&detailSearch=&seriesName=&mediaCode=&offerDbcode2s=&f1=&v1=&f2=&v2=&f3=&v3=&f4=&v4=&and1=&and2=&and3=&and4=&and5=&and6=&and7=&and8=&and9=&and10=&and11=&and12=&isbnOp=&isbnCode=&guCode2=&guCode3=&guCode4=&guCode5=&guCode6=&guCode7=&guCode8=&guCode11=&gu2=&gu7=&gu8=&gu9=&gu10=&gu12=&gu13=&gu14=&gu15=&gu16=&subject=&sYear=&eYear=&sRegDate=&eRegDate=&typeCode=&acConNo=&acConNoSubject=&infoTxt=] pg 19,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dataId=ITKC_MO_0023A_0040_010_0300&pageId=ITKC_MO_0023A_A005_263H] pg 12
這個字是不是「恣」?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7月22日 (一) 12:30 (UTC)
:原文:「發源應自▦潺潺。」
:原圖:[https://nl.go.kr/NL/contents/search.do?resultType=&pageNum=1&pageSize=30&order=&sort=&srchTarget=total&kwd=%EC%9C%A0%ED%95%AD%EC%84%A0%EC%83%9D%EC%8B%9C%EC%A7%91&systemType=&lnbTypeName=&category=%EA%B3%A0%EB%AC%B8%ED%97%8C&hanjaFlag=&reSrchFlag=&licYn=&kdcName1s=&manageName=&langName=&ipubYear=&pubyearName=&seShelfCode=&detailSearch=&seriesName=&mediaCode=&offerDbcode2s=&f1=&v1=&f2=&v2=&f3=&v3=&f4=&v4=&and1=&and2=&and3=&and4=&and5=&and6=&and7=&and8=&and9=&and10=&and11=&and12=&isbnOp=&isbnCode=&guCode2=&guCode3=&guCode4=&guCode5=&guCode6=&guCode7=&guCode8=&guCode11=&gu2=&gu7=&gu8=&gu9=&gu10=&gu12=&gu13=&gu14=&gu15=&gu16=&subject=&sYear=&eYear=&sRegDate=&eRegDate=&typeCode=&acConNo=&acConNoSubject=&infoTxt=] pg 30,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gubun=book&depth=5&cate1=Z&cate2=&dataGubun=%EC%B5%9C%EC%A2%85%EC%A0%95%EB%B3%B4&dataId=ITKC_MO_0023A_0040_010_0550] pg 17, [http://kostma.korea.ac.kr/viewer/viewerDes?uci=RIKS+CRMA+KSM-WC.0000.0000-20090724.RICH_1016&bookNum=&pageNum=] 21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7月22日 (一) 13:01 (UTC)
::原文:「摧頹不▦附鳳翼。」
::原圖:[https://nl.go.kr/NL/contents/search.do?resultType=&pageNum=1&pageSize=30&order=&sort=&srchTarget=total&kwd=%EC%9C%A0%ED%95%AD%EC%84%A0%EC%83%9D%EC%8B%9C%EC%A7%91&systemType=&lnbTypeName=&category=%EA%B3%A0%EB%AC%B8%ED%97%8C&hanjaFlag=&reSrchFlag=&licYn=&kdcName1s=&manageName=&langName=&ipubYear=&pubyearName=&seShelfCode=&detailSearch=&seriesName=&mediaCode=&offerDbcode2s=&f1=&v1=&f2=&v2=&f3=&v3=&f4=&v4=&and1=&and2=&and3=&and4=&and5=&and6=&and7=&and8=&and9=&and10=&and11=&and12=&isbnOp=&isbnCode=&guCode2=&guCode3=&guCode4=&guCode5=&guCode6=&guCode7=&guCode8=&guCode11=&gu2=&gu7=&gu8=&gu9=&gu10=&gu12=&gu13=&gu14=&gu15=&gu16=&subject=&sYear=&eYear=&sRegDate=&eRegDate=&typeCode=&acConNo=&acConNoSubject=&infoTxt=] pg 54,[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dataId=ITKC_MO_0023A_0040_010_1050] 27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7月22日 (一) 13:29 (UTC)
:::@[[User:Blahhmosh|Blahhmosh]]:第一条赞成你。第二条看不出。第三条“擬”。你在文献讨论页里那个高丽大的链接比较清晰,我是在那看的。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7月23日 (二) 16:23 (UTC)
::::第二個我認為是「逸」,不過需要徵求更多的意見。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7月23日 (二) 16:26 (UTC)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7月23日 (二) 16:29 (UTC)
::::::从可见部分看有一点像,不过我没有把握。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7月23日 (二) 16:31 (UTC)
===七十===
{{存档至|Talk:蓬萊詩集/卷三}}
原文:「將軍一捷萬人觀壯士從游訖可還雨洗戰塵清(?潠潩瀵瀷) 」
原圖:[https://kyudb.snu.ac.kr/book/view.do?book_cd=GK05108_00] pg 80a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7月26日 (五) 15:43 (UTC)
:@[[User:Blahhmosh|Blahhmosh]]:“海”。字形本身是明確的。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7月26日 (五) 16:01 (UTC)
::感謝!
::那麼這個呢?
::原文:「九秋<sub>作後日示{{?|弟}}{{?|馬}}</sub>」
::以上連接同一頁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7月26日 (五) 16:10 (UTC)
:::原文:「來薦薄奠庶歆?芬」 pg 86b
:::原圖:以上連接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7月26日 (五) 19:23 (UTC)
:::@[[User:Blahhmosh|Blahhmosh]]:第一條是“?”“馬”,那個“?”我認為可能是“弟”但不確定;第二條是“芳”,為了押韻而把“芬芳”倒置成了“芳芬”。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7月27日 (六) 22:56 (UTC)
::@[[User:Blahhmosh|Blahhmosh]]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前面那個“清”應該是“靖”字吧?“雨洗戰塵{{!|靖}}海岱”。
::後面是{{*|九秋作後日示弟馬}}。
::[[蓬萊詩集/卷三#九秋作後日示弟馬]]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4年9月19日 (四) 01:32 (UTC)
:::您說的第一條,本件有“靖”字的其他明顯用例(075a、079a),與該字有足夠區分的差異,而在同件另有可見三點水部首字,該字部首似更為與此相近,我個人還是持“清”海岱的看法,除字形以外,“清海岱”上銜“洗戰塵”既通順,且“清海岱”亦有其他用例,見杜甫[[洗兵馬]]。第二條“弟馬”的話,我完全贊成您的看法。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9月19日 (四) 07:18 (UTC)
::::👍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4年9月20日 (五) 02:31 (UTC)
===七十一===
{{cdz|Talk:玉溪先生文集 (盧禛)/卷一}}
原文:「唯云死不愧。聞者摠傷▦。」
原圖:[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6295%7C001#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pg 25
[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6296%7C001#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pg 25
[https://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e/e0/WUL-he16_02332_%E7%8E%89%E6%BA%AA%E5%85%88%E7%94%9F%E6%96%87%E9%9B%86_1.pdf] pg 46
[https://nl.go.kr/NL/contents/search.do?resultType=&pageNum=1&pageSize=10&order=&sort=&srchTarget=total&kwd=%E7%8E%89%E6%BA%AA%E5%85%88%E7%94%9F%E6%96%87%E9%9B%86&systemType=&lnbTypeName=&category=%EA%B3%A0%EB%AC%B8%ED%97%8C&hanjaFlag=&reSrchFlag=&licYn=&kdcName1s=&manageName=&langName=&ipubYear=&pubyearName=&seShelfCode=&detailSearch=&seriesName=&mediaCode=&offerDbcode2s=&f1=&v1=&f2=&v2=&f3=&v3=&f4=&v4=&and1=&and2=&and3=&and4=&and5=&and6=&and7=&and8=&and9=&and10=&and11=&and12=&isbnOp=&isbnCode=&guCode2=&guCode3=&guCode4=&guCode5=&guCode6=&guCode7=&guCode8=&guCode11=&gu2=&gu7=&gu8=&gu9=&gu10=&gu12=&gu13=&gu14=&gu15=&gu16=&subject=&sYear=&eYear=&sRegDate=&eRegDate=&typeCode=&acConNo=&acConNoSubject=&infoTxt=] pg 48
我懷疑是「撛」,你們呢?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7月29日 (一) 17:43 (UTC)
:原文:「梅飄東閣空▦興」
:原圖:[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6295%7C001#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pg 31
:[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6296%7C001#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pg 31
:[https://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e/e0/WUL-he16_02332_%E7%8E%89%E6%BA%AA%E5%85%88%E7%94%9F%E6%96%87%E9%9B%86_1.pdf] pg 52
:[https://nl.go.kr/NL/contents/search.do?resultType=&pageNum=1&pageSize=10&order=&sort=&srchTarget=total&kwd=%E7%8E%89%E6%BA%AA%E5%85%88%E7%94%9F%E6%96%87%E9%9B%86&systemType=&lnbTypeName=&category=%EA%B3%A0%EB%AC%B8%ED%97%8C&hanjaFlag=&reSrchFlag=&licYn=&kdcName1s=&manageName=&langName=&ipubYear=&pubyearName=&seShelfCode=&detailSearch=&seriesName=&mediaCode=&offerDbcode2s=&f1=&v1=&f2=&v2=&f3=&v3=&f4=&v4=&and1=&and2=&and3=&and4=&and5=&and6=&and7=&and8=&and9=&and10=&and11=&and12=&isbnOp=&isbnCode=&guCode2=&guCode3=&guCode4=&guCode5=&guCode6=&guCode7=&guCode8=&guCode11=&gu2=&gu7=&gu8=&gu9=&gu10=&gu12=&gu13=&gu14=&gu15=&gu16=&subject=&sYear=&eYear=&sRegDate=&eRegDate=&typeCode=&acConNo=&acConNoSubject=&infoTxt=] pg 59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7月29日 (一) 17:50 (UTC)
::抱歉,這個字不認得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4年7月29日 (一) 17:56 (UTC)
::「梅飄東閣空▦{{!||⿳⿰〢⿰月习一八}}」,第7字通「𦥷」、「興」。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4年9月19日 (四) 01:57 (UTC)
:我覺得是「懷」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4年7月29日 (一) 17:55 (UTC)
::「聞者摠傷懷」,很合理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4年7月29日 (一) 18:03 (UTC)
:個人意見:第一個是“憐”,右邊“粦”形在commons這個本子上比較清晰;第二個感覺磨損太多。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7月29日 (一) 18:42 (UTC)
::这样一看确实是。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4年7月30日 (二) 16:18 (UTC)
===七十二===
{{cdz|Talk:玉溪先生文集 (盧禛)/卷七}}
那麼這些呢?
[https://kyudb.snu.ac.kr/book/view.do?book_cd=GK01406_00] 冊四 67a
「行尊心小。德▦禮卑。」
[https://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6/61/WUL-he16_02332_%E7%8E%89%E6%BA%AA%E5%85%88%E7%94%9F%E6%96%87%E9%9B%86_4.pdf] 43
[https://nl.go.kr/NL/contents/search.do?resultType=&pageNum=2&pageSize=10&order=&sort=&srchTarget=total&kwd=%E7%8E%89%E6%BA%AA%E5%85%88%E7%94%9F%E6%96%87%E9%9B%86&systemType=&lnbTypeName=&category=%EA%B3%A0%EB%AC%B8%ED%97%8C&hanjaFlag=&reSrchFlag=&licYn=&kdcName1s=&manageName=&langName=&ipubYear=&pubyearName=&seShelfCode=&detailSearch=&seriesName=&mediaCode=&offerDbcode2s=&f1=&v1=&f2=&v2=&f3=&v3=&f4=&v4=&and1=&and2=&and3=&and4=&and5=&and6=&and7=&and8=&and9=&and10=&and11=&and12=&isbnOp=&isbnCode=&guCode2=&guCode3=&guCode4=&guCode5=&guCode6=&guCode7=&guCode8=&guCode11=&gu2=&gu7=&gu8=&gu9=&gu10=&gu12=&gu13=&gu14=&gu15=&gu16=&subject=&sYear=&eYear=&sRegDate=&eRegDate=&typeCode=&acConNo=&acConNoSubject=&infoTxt=] pg137 冊四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7月29日 (一) 20:13 (UTC)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7月29日 (一) 20:40 (UTC)
::可能是「盛」?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4年7月30日 (二) 16:19 (UTC)
===七十三===
{{移動至|Talk:玉溪先生文集 (盧禛)/卷五|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10月30日 (三) 08:47 (UTC)}}
===七十四 ===
{{移動至|Talk:菊堂先生遺稿/卷一|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10月30日 (三) 08:50 (UTC)}}
===七十五===
{{Ydz|Talk:贈高敞迴婚禮|sign=[[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七十六===
{{cdz|讨论:挽沃川三從叔/2}}
原文:两家今歲難諶天 逾月之間繼化仙 地下若逢吾叔父 為言孱姪{{?}}茫然
原图:[[c:File:瓠山遺藁.pdf]] pp.42(92) @ [https://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thumb/4/4e/%E7%93%A0%E5%B1%B1%E9%81%BA%E8%97%81.pdf/page42-825px-%E7%93%A0%E5%B1%B1%E9%81%BA%E8%97%81.pdf.jpg]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4年8月1日 (四) 18:23 (UTC)
:極為不負責任地盲猜是「手」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8月1日 (四) 19:19 (UTC)
:「半」?「乎」(懷疑用「忽」而誤寫作「乎」)?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4年9月22日 (日) 13:52 (UTC)
===七十七===
{{ydz|讨论:晩覺齋先生文集/卷五}}
=== 七十八 ===
{{cdz|Talk:雪岳遺稿}}
原文:「翻雲覆雨{{?}}開眼」
原圖:[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6148%7C001#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6149%7C001#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6149%7C002#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6149%7C003#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6149%7C004#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均在 pg 162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8月5日 (一) 00:42 (UTC)
:鏞?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4年8月5日 (一) 01:41 (UTC)
::我也這麼想的!但是我不知道恰不恰當!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8月5日 (一) 02:15 (UTC)
=== 七十九===
{{cdz|Talk:雪岳遺稿}}
原文:「此身{{?}}瓦全」
原圖:[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6148%7C001#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6149%7C001#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6149%7C002#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6149%7C003#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6149%7C004#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均在 pg 165
是「尙」、「向」、「靣」、還是什麼其他的?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8月6日 (二) 01:37 (UTC)
:從殘存字形和句意上,傾向“尙”,其它兩者幾無可能:“向”字形顯然有異,“靣”未見用例(用的都是“面”)。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8月6日 (二) 03:02 (UTC)
=== 八十===
{{ydz|Talk:白麓遺稿}}
===八十一===
{{移動至|Talk:自菴集/紀年|sign=[[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9月26日 (四) 09:00 (UTC)}}
===八十二===
{{cdz|Talk:雪樵遺稿 (尹安國)/卷上}}
原文:「雲(?泛㴀)何䖏来仙。」
原圖:[https://commons.wikimedia.org/wiki/File:NLK-%ED%95%9C%E5%8F%A4%E6%9C%9D46-%EA%B0%80527-54-%E9%9B%AA%E6%A8%B5%E9%81%BA%E7%A8%BF.pdf
pg 14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8月12日 (一) 00:58 (UTC)
: "㴀"字我不熟悉。其他诗里面也有很多用“雲泛”的,比如[[遊清都觀尋沈道士得芳字]]、[[送秦錬師]]等等。看下一句的“仙袂空中舉”应该是仙袂空中飘动的意思,那这句就可能是“雲泛何䖏来”,云彩飘动的意思。--[[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4年8月12日 (一) 02:52 (UTC)
:對此二推斷均持保留態度。照原件看,右半部與“乏”或“芝”的常見書體差異甚大,倒更類似於“從”的右半部的常見書體;考慮到本件中與該頁字跡相同的部分也有雙人旁寫成近似三點水的情況(如pg13“安眠飽食後”),我認為這是“從”。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8月12日 (一) 04:21 (UTC)
::同意,就是一般的「從」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4年8月12日 (一) 13:37 (UTC)
===八十三===
{{cdz|Talk:雪樵遺稿 (尹安國)/卷上}}
原文:「忍看堂中(?舊奮)綵衣。」
原圖:[https://commons.wikimedia.org/wiki/File:NLK-%ED%95%9C%E5%8F%A4%E6%9C%9D46-%EA%B0%80527-54-%E9%9B%AA%E6%A8%B5%E9%81%BA%E7%A8%BF.pdf]
pg 28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8月12日 (一) 18:34 (UTC)
:“{{!|𦾔|⿱萑旧}}”,“舊”的異體字。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8月13日 (二) 05:07 (UTC)
===八十四===
{{cdz|Talk:雪樵遺稿 (尹安國)/卷上}}
原文:「溪水是青氊學傅詩禮?庭。」
原圖:[https://commons.wikimedia.org/wiki/File:NLK-%ED%95%9C%E5%8F%A4%E6%9C%9D46-%EA%B0%80527-54-%E9%9B%AA%E6%A8%B5%E9%81%BA%E7%A8%BF.pdf] pg 50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8月14日 (三) 02:52 (UTC)
:“趨”。草書,見[https://zi.tools/zi/%E8%B6%A8];“趨庭”是固有詞。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8月14日 (三) 05:49 (UTC)
===八十五===
{{cdz|Talk:雪樵遺稿 (尹安國)/卷上}}
原文:「薄雲寒日?無光」
原圖:[https://commons.wikimedia.org/wiki/File:NLK-%ED%95%9C%E5%8F%A4%E6%9C%9D46-%EA%B0%80527-54-%E9%9B%AA%E6%A8%B5%E9%81%BA%E7%A8%BF.pdf] pg 55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8月14日 (三) 06:02 (UTC)
:“淡”的异体字,Unicode未收,见[https://zi.tools/zi/%E2%BF%B0%E6%B0%B5%F0%A1%97%A9?secondary=ids&seq=%E2%BF%B0%EF%BC%9F%E2%BF%B1%E7%81%AB%E5%A4%A7]、[https://dict.variants.moe.edu.tw/dictView.jsp?ID=24000#17]。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8月15日 (四) 16:47 (UTC)
===八十六===
{{cdz|Talk:雪樵遺稿 (尹安國)/卷下}}
原文:「内蒼生都?托」
原圖:[https://commons.wikimedia.org/wiki/File:NLK-%ED%95%9C%E5%8F%A4%E6%9C%9D46-%EA%B0%80527-54-%E9%9B%AA%E6%A8%B5%E9%81%BA%E7%A8%BF.pdf] pg 70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8月15日 (四) 16:26 (UTC)
:{{!|𢌿|⿱田廾}},“畀”的异体字。“畀”,此处取“付托”意。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8月15日 (四) 16:43 (UTC)
===八十七===
{{cdz|Talk:雪樵遺稿 (尹安國)/卷下}}
原文:「蕩遵王道巍巍建皇極錫爾無疆?雨」
原圖:[https://commons.wikimedia.org/wiki/File:NLK-%ED%95%9C%E5%8F%A4%E6%9C%9D46-%EA%B0%80527-54-%E9%9B%AA%E6%A8%B5%E9%81%BA%E7%A8%BF.pdf] pg 72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8月16日 (五) 00:22 (UTC)
:福?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4年8月18日 (日) 08:35 (UTC)
:⿰示𤰗,"福"字的異寫。[[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4年8月26日 (一) 02:49 (UTC)
===八十八===
{{cdz|Talk:雪樵遺稿 (尹安國)/卷下}}
原圖:[https://commons.wikimedia.org/wiki/File:NLK-%ED%95%9C%E5%8F%A4%E6%9C%9D46-%EA%B0%80527-54-%E9%9B%AA%E6%A8%B5%E9%81%BA%E7%A8%BF.pdf] pg 90
《賀冬至箋》那一大堆空格是缺字還是抬頭?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8月18日 (日) 04:06 (UTC)
===八十九===
{{cdz|Talk:愼默齋遺稿 (陳文玉)}}
原圖:[https://commons.wikimedia.org/wiki/File:NLK-%E5%8F%A43648-76-5_%E6%84%BC%E9%BB%98%E9%BD%8B%E9%81%BA%E7%A8%BF.pdf] pg 28 (原文) pg 29 (PDF)
「百四十五分一者即一日度{{?}}九百」
我懷疑是「效」,但是需要認證。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8月22日 (四) 20:49 (UTC)
:看起来是【数】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4年8月23日 (五) 01:48 (UTC)
===九十===
{{cdz|Talk:愼默齋遺稿 (陳文玉)}}
原圖:[https://commons.wikimedia.org/wiki/File:NLK-%E5%8F%A43648-76-5_%E6%84%BC%E9%BB%98%E9%BD%8B%E9%81%BA%E7%A8%BF.pdf] pg 38 (原文) pg 39 (PDF)
「質俾{{?}}爲面墻之歸者皆」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8月23日 (五) 15:19 (UTC)
:尼?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4年8月23日 (五) 16:30 (UTC)
::會不會是「奂」?@[[User:DuckSoft|DuckSoft]]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8月23日 (五) 19:19 (UTC)
:考虑前后文,我的个人看法是“免”。全句是“...而先生不以䝉陋斥之,而置之於門生之列,春山朝榮,秋堂夜空,誘掖獎勸,使小子愚述之質,俾免爲面墻之歸者,皆先生之賜也”(PS:其中“賜”当前录入作“睗”,误,当改。),从前后文看,即感激此先生“不以蒙陋斥之而置之於门生之列”,因此“小子...俾免爲面墻之歸”(使自己免于落得不学无术的结局。“俾免”,常见搭配;面墙,喻不学无术;归,此处作“结局”解。),应归功此先生——这样读下来,应该是通顺的。不过本件的字形我没有找到可以对照的例子,以上是个人意见。--[[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8月23日 (五) 19:47 (UTC)
::感謝!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8月23日 (五) 20:40 (UTC)
::先生大才!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4年8月24日 (六) 02:27 (UTC)
===九十一===
{{cdz|Talk:愼默齋遺稿 (陳文玉)}}
原圖:[https://commons.wikimedia.org/wiki/File:NLK-%E5%8F%A43648-76-5_%E6%84%BC%E9%BB%98%E9%BD%8B%E9%81%BA%E7%A8%BF.pdf] pg 55 (原文) pg 56 (PDF)
原文:「羙{{?|維緒}}非余私稱也」
我認是「維緒繀䌦䌯」。你們能?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8月24日 (六) 03:43 (UTC)
:字體上是「緒」,但是通順嗎?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8月24日 (六) 04:09 (UTC)
::我也认为是【緒】 [[User:DuckSoft|DuckSoft]]([[User talk:DuckSoft|留言]]) 2024年8月26日 (一) 16:03 (UTC)
::我認爲是「贊」——「此實羙贊,非余私稱也」。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4年8月29日 (四) 08:35 (UTC)
===九十二===
{{cdz|Talk:鐵冶志/卷上}}
原圖:[https://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d/dc/%E9%93%81%E5%86%B6%E5%BF%97.pdf] pg 16
原文:「各自有分而人之?天」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8月25日 (日) 16:19 (UTC)
:“{{!|𠫵}}”,“參”的異體。“...而人之{{!|𠫵}}天地而賛化育者...”,這是化用[[禮記/中庸]]的“...可以贊天地之化育,則可以與天地參矣”。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8月25日 (日) 16:49 (UTC)
===九十三===
{{cdz|Talk:鐵冶志/卷上}}
原圖:[https://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d/dc/%E9%93%81%E5%86%B6%E5%BF%97.pdf] pg 18
原文:「之地?炭其山仍行禁」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8月25日 (日) 20:37 (UTC)
:{{!|𤱔|⿰亩么,「畝」的異體字}},「畝」的異體字。同書後文也有此字多次用例。“地畝”,田地,土地。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8月26日 (一) 02:20 (UTC)
===九十四===
{{移動至|讨论:龍仁縣邑誌|sign=[[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4年9月22日 (日) 14:22 (UTC)}}
===九十五===
{{存档至|Talk:㵢谿集/卷四}}
「陶鑄英雄亘靈超。賦馬萬蹄綠▒▒。」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dataId=ITKC_MO_0075A_0040_010_0430] page 94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8月29日 (四) 18:44 (UTC)
:那兩個字實在看不清,但下面一句“抱無辰韓日出邦”的第二個字,不應該是“送”麽?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4年8月30日 (五) 02:36 (UTC)
::感覺這首詩目前其它幾處字也有問題:
::茫茫浩氣充兩間。靑䓗萬古𣅿靈山。三十六帝鼓天爐。陶鑄英雄亘靈超。賦馬萬蹄綠▒▒。抱送辰韓日出邦。彈丸一角纔客塵。眼高宇宙空無人。
::其中“亘靈超”似應作“{{!|百}}靈超”;
::“賦馬萬蹄綠▒▒”似應作“賦馬萬蹄{{!|緣}}▒▒”;
::“彈丸一角纔客塵”似應作“彈丸一角纔{{!|容}}塵”。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4年8月30日 (五) 15:31 (UTC)
===九十六===
{{ydz|讨论:龍仁縣邑誌}}
===九十七===
{{cdz|讨论:龍仁縣邑誌}}
原文:「四方學者多?之官至左參賛」
原圖:[https://kyudb.snu.ac.kr/book/view.do?book_cd=GK17357_00] page 12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8月30日 (五) 01:02 (UTC)
:从字形上看像“敀”,但字义不明;如果用“称”字(四方学者多称之),可以说通,但字形又不像。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4年8月30日 (五) 02:48 (UTC)
::再找了一下,可能是“敂”,通“叩”字,拜访、拜师的意思。出典:《周礼详解》“凡四方之宾客敂关,则为之告。”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4年8月30日 (五) 03:11 (UTC)
:::感謝!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8月30日 (五) 04:37 (UTC)
::「敀」同「迫」。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8月30日 (五) 04:41 (UTC)
===九十八===
{{cdz|讨论:獨谷先生集/卷下}}
原文:「步月▦疏影。臨風聽細聲。」
原圖:[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dataId=ITKC_MO_0027A_0040_010_0150] pg 72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9月3日 (二) 19:22 (UTC)
:@[[User:Liouxiao|Liouxiao]] 這個字是不是「憐」?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9月3日 (二) 19:22 (UTC)
::看字形有点像,字义也可以说得过去,只是左侧偏旁笔画稍多——更像「橉」或「𢷵」,前者字義不明,後者《考工記》「矢人夾而搖之」,或做「舞動」解釋,也通。
::「步月憐踈影,臨風聽細聲。」
::「步月𢷵踈影,臨風聽細聲。」
::如果不是字形不對,我更喜歡下面這句:
::「步月搖踈影,臨風聽細聲。」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4年9月6日 (五) 03:17 (UTC)
:::「橉」的意思:
:::*木名 一名橝 橉筋木,树高大,质坚硬,可供染绛色,叶可酿酒
:::*树皮
:::*门槛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9月6日 (五) 03:36 (UTC)
===九十九===
{{cdz|讨论:蓼齋遺稿}}
原文:「咽忍為群?食早」
原圖:[https://jsg.aks.ac.kr/dir/view?dataId=LIB_114133
] pg 13
是「鼉」還是「黽」?[[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9月7日 (六) 00:50 (UTC)
:http://www.ccamc.co/cjkv.php?cjkv=%F0%AB%9C%9D
:「𫜝」,[⿱吅黽],(&# 177949 ;),懷疑是「鼉」(鰐魚)的異體字,見於朝鮮的漢文古籍。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4年9月7日 (六) 16:10 (UTC)
===一百===
{{cdz|讨论:蓼齋遺稿}}
原文:「渙渥?涯甘萬」
原圖:[https://jsg.aks.ac.kr/dir/view?dataId=LIB_114133
] pg 30
是「同」還是「罔」還是「網」?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9月9日 (一) 03:08 (UTC)
:“渙渥”是指帝王的恩泽,后面又提“甘萬死”,这种情况下个人认为从字义角度“罔涯”至少比另两个字的搭配合适,尚可作“无涯”解;不过我还没有发现字形的用例(或近似用例),又或者是否存在异体。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9月9日 (一) 07:14 (UTC)
::𠕃 (⿵冂亡),& # 132419 ; 罔的异体字。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4年9月13日 (五) 01:13 (UTC)
===一百一===
{{cdz|讨论:蓼齋遺稿}}
第一:
原文:「見夔?魍魉有時」
原圖:[https://jsg.aks.ac.kr/dir/view?dataId=LIB_114133
] pg 31
這是「方」還是「分」?
第二:
原文:「木亦還鮮至痛?無日監衷」
原圖:[https://jsg.aks.ac.kr/dir/view?dataId=LIB_114133
] pg 14
這是「那」還是「邦」?[[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9月9日 (一) 19:33 (UTC)
:原文:「水上槐囬?逆潮渾」
:原圖:[https://jsg.aks.ac.kr/dir/view?dataId=LIB_114133] pg 33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9月10日 (二) 01:06 (UTC)
::「囬?逆潮渾似雪」 - 怀疑應写作「⿺廴旦」(「𧩙」字右半边),音dan,意同「囬蕩」、「蕩漾」、「跌宕起伏」。
::另從字形看,則像「䢐」(⿺廴且)。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4年9月13日 (五) 01:59 (UTC)
:「夔?魍魉」,怀疑是「ㄔ」(chi),作为「魑」的简写。
:「至痛?無日」,就是「那」——上下文中多次出现(如上页pg13的「信有參商阻,那勝魂夢牵」)。字义也可做「奈」(奈何),或为感叹语气助词,或为疑问(通「哪」)。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4年9月13日 (五) 01:41 (UTC)
::有沒有「彳」作為 「魑」的简写的前例?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9月13日 (五) 02:20 (UTC)
:::不知道。
:::但「夔魑魍魉」見於《[[全唐文/卷0847#梁啟聖匡運同德功臣、淮南鎮海鎮東等軍節度使、淮南浙江東西等道觀察處置營田招討安撫兼鹽鐵制置發運等使、開府儀同三司尚父守尚書令、揚杭越等州大都督府長史、上柱國吳越王錢公生祠堂碑|全唐文/卷0847]]》之吳越王錢公生祠堂碑( https://ctext.org/library.pl?if=en&file=199977&page=36 )。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4年9月14日 (六) 01:58 (UTC)
===一百二===
{{cdz|讨论:竹南堂稿/卷二}}
原文:「何處玄暉着吟▒」
原圖:[http://db.itkc.or.kr/inLink?DCI=ITKC_MO_0330A_A090_446H_IMG] page 4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dataId=ITKC_MO_0330A_0020_010_0290] page 6
這個字是不是「料」?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9月13日 (五) 01:06 (UTC)
:原文:「莫道邊城春(?▒享)晩」
:原圖:[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6490%7C001#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page 11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dataId=ITKC_MO_0330A_0020_010_0290] page 9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9月13日 (五) 01:11 (UTC)
::第一,“料”无误。“吟料”,固词。第二,“亭”,字形尚算明显。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9月13日 (五) 02:39 (UTC)
===一百三===
{{cdz|讨论:竹南堂稿/卷三}}
原文:「乆抱?園病。」
原圖:[http://db.itkc.or.kr/inLink?DCI=ITKC_MO_0330A_A090_458H_IMG] pg 28
[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6490%7C001#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pg 31
這個字是不是「乆」[[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9月13日 (五) 01:39 (UTC)
:个人意见,这大约是“文”,只是脱落较多。“文園病”,见[[史記/卷117|司马相如列传]],“文園”即司马相如,其有消渴疾,后来就成了固定词。就上下文而言,也还说得过去,未必作诗者真有此病,只是借以抒发己意罢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9月13日 (五) 02:31 (UTC)
===一百四===
{{cdz|讨论:竹南堂稿/卷四上}}
原文:「煙寺遙思着▒殘。」
原圖:[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6490%7C001#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page 43
原圖:[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dataId=ITKC_MO_0330A_0040_010_0010] page 40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9月13日 (五) 02:22 (UTC)
:原文:「麗▒寒掛曉星殘。」
:[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6490%7C001#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page 44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dataId=ITKC_MO_0330A_0040_010_0150] page 41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9月13日 (五) 02:25 (UTC)
::原文:「渡口靑歸▒葉春。」
::這個字是「桃」還是「挑」?
::原圖:[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6490%7C001#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page 44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9月13日 (五) 02:33 (UTC)
:::原文:「寶唾驚霑滿▒霏」
:::原圖:[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6490%7C001#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page 47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dataId=ITKC_MO_0330A_0040_010_0240] page 44
:::這個字是不是「紙」?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9月13日 (五) 02:39 (UTC)
::::原文:「玉局尋仙已▒期。」(是不是「促」)
::::原圖:[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dataId=ITKC_MO_0330A_0040_010_0970] page 62
::::[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6490%7C001#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page 65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9月13日 (五) 02:47 (UTC)
:::::原文:「卿卿秉禮宜家▒。」(深度懷疑是「羙」)
:::::原圖:[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dataId=ITKC_MO_0330A_0040_010_0970] page 62
:::::[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6490%7C001#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page 65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9月13日 (五) 02:50 (UTC)
::::::原文:「挽尹都事▒」
::::::原圖:[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6490%7C001#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67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dataId=ITKC_MO_0330A_0040_010_1070] 64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9月13日 (五) 02:59 (UTC)
::::::「卿卿秉禮宜家▒。」——大概是「羙」字。
::::::後唐《梁魏國尚賢夫人墓誌銘》:「竟以蘊孝悌宜家之美,抱貞淑舉案之賢」。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4年9月15日 (日) 11:00 (UTC)
:只說個人認為明確的:第三條,“桃”,字形夠明顯(異體)。第四條,“紙”,前“寶唾”(指代他人的談吐和文詞,稱讚之詞)與“滿紙霏”正合意。第五條,“促”。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9月13日 (五) 10:31 (UTC)
:「煙寺遙思着▒殘。」 -- 是「懶」字的異體字「{{!|懶|⿰忄頼}}」,& # 194737 ; ,個人認爲直接用「懶」字即可。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4年9月14日 (六) 02:08 (UTC)
===一百五===
{{cdz|讨论:竹南堂稿/卷四下}}
原文:「長虹吐氣▒橫坤。」
原圖:[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6490%7C001&itemCode=TXT_ARC_AA#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82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dataId=ITKC_MO_0330A_0050_010_0490] 79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9月13日 (五) 03:21 (UTC)
:原文:「窓暉坐愛添▒線。」(是「微」、「㣲」、「幑」、「徴」、還是「徵」?)
:原圖:[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6490%7C001&itemCode=TXT_ARC_AA#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88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dataId=ITKC_MO_0330A_0050_010_0620] 85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9月13日 (五) 03:27 (UTC)
::原文:「常年臘日▒玄霜。」(是「搗」?)
::原圖:[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6490%7C001&itemCode=TXT_ARC_AA#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91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gubun=book&depth=5&cate1=Z&cate2=&dataGubun=%EC%B5%9C%EC%A2%85%EC%A0%95%EB%B3%B4&dataId=ITKC_MO_0330A_0050_010_0690] 88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9月13日 (五) 03:31 (UTC)
:::原文:「漫▒歸期手折第」(是「卜」、「十」?)
:::原圖:[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6490%7C001&itemCode=TXT_ARC_AA#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91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gubun=book&depth=5&cate1=Z&cate2=&dataGubun=%EC%B5%9C%EC%A2%85%EC%A0%95%EB%B3%B4&dataId=ITKC_MO_0330A_0050_010_0690] 88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9月13日 (五) 03:56 (UTC)
::::原文:「未將彩筆題▒字。」
::::原圖:[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6490%7C001&itemCode=TXT_ARC_AA#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95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dataId=ITKC_MO_0330A_0050_010_0880] 93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9月13日 (五) 04:01 (UTC)
:::::「未將彩筆題糕字。」——典故:宋 邵博《闻见后录》卷十九:“刘梦得(唐 刘禹锡)作《九日诗》,欲用糕字,以《五经》中无之,辍不复为。宋子京(宋祁)以为不然。故子京《九日食糕》有咏云:‘飙馆轻霜拂曙袍,糗餈花饮斗分曹。刘郎不敢题糕字,虚负诗中一世豪。’”后遂以“题糕字”作为重阳题诗的典故。明 张煌言《九日陪安昌王》诗:“追陪谁复题糕字,愧向銮坡问笔才。”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4年9月15日 (日) 11:45 (UTC)
::「窓暉坐愛添▒線,回首璇杓轉一陽。」——和下句的「一陽」相對,用「微線」較宜,窗戶上日光投影的綫條。意趣同李商隱的《[[晚晴_(李商隱)|晚晴]]》「微注小窓明」。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4年9月15日 (日) 11:28 (UTC)
:第三條:“搗”,[[太平廣記/卷第050]]:「一飲瓊漿百感生,玄霜搗盡見雲英。」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9月13日 (五) 10:43 (UTC)
:「長虹吐氣▒橫坤。」 —— 可能是「謾」字。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4年9月16日 (一) 10:10 (UTC)
::左邊的部首你認為是「言」,是吧?那麼,「詚誯諟諹謁謃䛞䛰䜙」等選擇呢?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9月16日 (一) 12:55 (UTC)
:::上句「萬卷蟠{{另|脑|胸}}何補世」,下句「長虹吐氣▒橫坤」,用其它字除了「謁」好像都不通,用「謾」可以通作「漫」,似乎還能對上;而且該字右下半邊看起來和壓扁的「又」相像,不太像「謁」(但中部更像「謁」)。
:::另外上句原本寫作「萬卷蟠{{!|脑}}」很奇怪,看起來應該改爲「萬卷蟠胸」。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4年9月18日 (三) 01:28 (UTC)
===一百六===
{{cdz|讨论:竹南堂稿/卷六}}
原文:「平與草草降衢▒。」
原圖:[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dataId=ITKC_MO_0330A_0070_010_0060&pageId=ITKC_MO_0330A_A090_501L] 115
[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6490%7C002&itemCode=TXT_ARC_AA#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11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9月13日 (五) 04:06 (UTC)
:原文:「巨嶽摧▒失柱天。」(標?摽?)
:原圖:[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dataId=ITKC_MO_0330A_0070_010_0120] 118
:[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6490%7C002&itemCode=TXT_ARC_AA#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14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9月13日 (五) 04:17 (UTC)
::原文:「▒入瑤山躡飛動。」(興?與?)
::原圖:[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6490%7C002&itemCode=TXT_ARC_AA#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16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dataId=ITKC_MO_0330A_0070_010_0180] 120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9月13日 (五) 04:19 (UTC)
:第一條:大約是“闉”,韻腳是“十一真”字,從中看的話,前句“禁闥”(宮廷門戶)對該句“衢闉”(衢,道路;闉,城門、城)正合適,字形也有相當像(“門”下還能看到“西”的殘餘)。(PS:此處另有一處應改:是“平輿”,不是“平與”。)
:第二條:“標”。詩題“沈左相”當指沈之源,沈曾任左議政,見[[w:Template:左議政]]。[[晩沙稿/附錄]]亦收有此挽詩。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9月13日 (五) 11:00 (UTC)
===一百七===
{{cdz|讨论:竹南堂稿/卷八}}
原文:「歷歷明星散復聚。疏▒淸簟了如癡。」(簾?薦?)
原圖:[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dataId=ITKC_MO_0330A_0090_010_0060] 126
[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6490%7C002&itemCode=TXT_ARC_AA#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23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9月13日 (五) 04:44 (UTC)
:原文:「▒何故來問云。」
:原圖:[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6490%7C002&itemCode=TXT_ARC_AA#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34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dataId=ITKC_MO_0330A_0100_010_0130] 138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9月13日 (五) 04:53 (UTC)
::“則政院答以‘傳旨旣下於政府,又出朝報中,何故來問’云。”——看起來像“中”字。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4年9月14日 (六) 10:07 (UTC)
:::但是韩国古典综合数据库(就是第二个链接)的本子中有句读,是断在了“又出朝報”下,如果从这个角度看的话用“中”可能还有些疑问。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9月14日 (六) 10:20 (UTC)
::::這個不用擔心,有些朝鮮書籍就是有這個問題,看起來一行完了,但是其實就是磨破太嚴重了。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9月14日 (六) 15:19 (UTC)
:第一條,“簾”,字形顯見。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9月13日 (五) 11:02 (UTC)
===一百八===
{{cdz|讨论:竹南堂稿/附錄}}
原文:「神翰蘭亭脩禊後。淸詩▒谷把杯前。」(全?金?)
原圖:[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6490%7C002&itemCode=TXT_ARC_AA#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69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dataId=ITKC_MO_0330A_0140_010_0060] 173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9月13日 (五) 15:57 (UTC)
:原文:「筆陣縱橫▒右軍。」(?雨?兩)
:原圖:[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6490%7C002&itemCode=TXT_ARC_AA#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71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dataId=ITKC_MO_0330A_0140_010_0060] 175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9月13日 (五) 16:01 (UTC)
::「龜▒盈座閱淸新」(蝺?螭?蠄?)
::[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6490%7C002&itemCode=TXT_ARC_AA#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72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dataId=ITKC_MO_0330A_0140_010_0060] 175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9月13日 (五) 16:03 (UTC)
::上句“詩才卓絕雙工部”,下句對“筆陣縱橫兩右軍”——是“兩”字。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4年9月14日 (六) 09:54 (UTC)
::叅至論龜螭——古代碑額刻螭形,碑座為龜趺。宋王安石《李公神道碑》:“伐石西山,作為螭龜,营之墓上,勒此銘詩。”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4年9月14日 (六) 10:00 (UTC)
:既然有兰亭,必然是金谷了。“北金谷、南兰亭”。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4年9月14日 (六) 09:51 (UTC)
===一百九===
{{cdz|Talk:鄭鑑錄}}
原文:「似是小運将終之時?及其時阾里㺯俗朋黨十分」
原圖:[https://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3/39/KYUDB-GK12371-00_%E9%84%AD%E9%91%91%E9%8C%84.pdf] 23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9月16日 (一) 23:44 (UTC)
:整個27頁也需要幫助填寫「?」字。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9月17日 (二) 00:52 (UTC)
::已填。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4年9月18日 (三) 02:16 (UTC)
:「乎」字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4年9月18日 (三) 01:36 (UTC)
===一百十===
{{cdz|Talk:柏谷先祖集/附錄}}
請求幫我填補所有「▦」字。謝謝!
如果要填寫,請填寫沒有疑慮的字詞。
原圖:[https://db.itkc.or.kr/dir/item?itemId=MO#/dir/node?dataId=ITKC_MO_0360A_0080_010]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9月22日 (日) 15:55 (UTC)
:原圖鏈接: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dataId=ITKC_MO_0360A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4年9月23日 (一) 01:00 (UTC)
:已填,尚有六字不確定;但有疑似者,已加注解。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4年9月23日 (一) 02:55 (UTC)
::感謝!!!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9月23日 (一) 03:33 (UTC)
===一百十一===
{{cdz|Talk:一齋遺稿}}
原文:[益也常以以已而?入之]
原圖:[https://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c/cb/JE_A_D3B%5E1887_001.pdf] pg 47
[https://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7/71/PD3B-1887_001.pdf] pg 47
[https://commons.wikimedia.org/wiki/File:NLK_%EC%9A%B0%EC%B4%8C%E5%8F%A43648-59-27_%E4%B8%80%E9%BD%8B%E9%81%BA%E7%A8%BF.pdf] pg 46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9月27日 (五) 18:44 (UTC)
:“常以以己而壞人之才”。已代校。源自[[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06 (1700-1725).djvu/20|性理大全]],僅略有調整。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9月27日 (五) 19:02 (UTC)
===一百十二===
{{cdz|Talk:一齋遺稿}}
原文:[慟矣慟矣人之友之而哀其死常也吾於聖?]
原圖:[https://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c/cb/JE_A_D3B%5E1887_001.pdf] pg 59
[https://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7/71/PD3B-1887_001.pdf] pg 59
[https://commons.wikimedia.org/wiki/File:NLK_%EC%9A%B0%EC%B4%8C%E5%8F%A43648-59-27_%E4%B8%80%E9%BD%8B%E9%81%BA%E7%A8%BF.pdf]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10月5日 (六) 03:33 (UTC)
:我認為是「通」。你們呢?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10月5日 (六) 04:45 (UTC)
::@[[User:Blahhmosh|Blahhmosh]]:“邇”。就本文而言前後均已出現多次,柳遠必的字就是“聖邇”——請注意:原文使用的都是“{{!|𮞘}}”,“邇”的異體,建議你替換。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10月5日 (六) 07:47 (UTC)
:::感謝!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10月5日 (六) 14:17 (UTC)
===一百十三===
{{cdz|Talk:一齋遺稿}}
原文:「矣?三月十日之生朝也」
原圖:[https://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c/cb/JE_A_D3B%5E1887_001.pdf] pg 61
[https://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7/71/PD3B-1887_001.pdf] pg 61
[https://commons.wikimedia.org/wiki/File:NLK_%EC%9A%B0%EC%B4%8C%E5%8F%A43648-59-27_%E4%B8%80%E9%BD%8B%E9%81%BA%E7%A8%BF.pdf] pg 60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10月5日 (六) 14:17 (UTC)
:曩的異體字,缺了中間的兩個“口”,結構大致為(⿳日⿱亠𠀎𧘇),參見 https://dict.variants.moe.edu.tw/dictView.jsp?ID=60061
:鑒於此爲不規範寫法,建議直接用“曩”。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4年10月5日 (六) 15:03 (UTC)
::@[[User:Blahhmosh|Blahhmosh]], 這個原字結構很清楚不是(⿱日衰),而是(⿱日㐮),不過“㐮”上面的“六”也省作“亠”。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4年10月6日 (日) 00:54 (UTC)
===一百十四===
{{cdz|Talk:壺谷集 (南龍翼)/卷三}}
原文:「急▦多慙徹至尊。」
原圖:[https://jsg.aks.ac.kr/viewer/viewIMok?dataId=K4-6665%7C002&itemCode=TXT_ARC_AA#node?depth=2&upPath=001&dataId=001] page 37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dataId=ITKC_MO_0395A_0030_010_1540] page 121
[https://kyudb.snu.ac.kr/book/view.do?book_cd=GI40733_00] 冊二, 36a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10月9日 (三) 05:37 (UTC)
:我懷疑是「講」。還有,標題有「事見應製錄。」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10月9日 (三) 05:38 (UTC)
::講經史,製程文,每月一考,優勝者賞。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4年10月9日 (三) 23:29 (UTC)
===一百十五===
借用本串測幾個字。
{{cdz|Talk:英軺日記}}
{{CSS image crop|Image = SSID-12473046 小方壺齋輿地叢鈔 56.pdf|Page = 130|cWidth = 36|cHeight = 60|oTop = 205|oLeft = 165|bSize = 666}}
* 販者聯▒而上
{{CSS image crop
|Image = SSID-12473046 小方壺齋輿地叢鈔 56.pdf|Page = 205|cWidth = 40|cHeight = 160|oTop = 267|oLeft = 213|bSize = 666}}
* 攻城築壘皆?之。疑為"資",但我不是很確定。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4年10月10日 (四) 05:19 (UTC)
:第一个是“襼”,跟“袂”一个意思。第二个是“資”没错,取“凭借利用”意。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10月10日 (四) 06:38 (UTC)
===一百十六===
{{cdz|Talk:海東札記/卷一}}
{{CSS image crop|Image = 海東劄記_-_乾隆三十八年_(1773).pdf|Page = 11|cWidth = 40|cHeight = 32|oTop = 495|oLeft = 880|bSize = 1280}}
* ?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4年10月10日 (四) 05:19 (UTC)
:这应该是“面”的异体,但我眼下不在便利的设备前无法输入,只能请阁下移步到汉典看和复制[https://www.zdic.net/hans/𠚑]。这从句意上也是通顺的:“……通水程十有二更,更六十里,计海舶汎洋面为里七百二十”。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10月10日 (四) 06:52 (UTC)
::是了,十分感謝閣下協助。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4年10月11日 (五) 06:17 (UTC)
===一百十七===
{{cdz|Talk:素隱先生遺稿/一}}
「夢筮{{?}}{{?}}」
原圖:[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dataId=ITKC_MO_0829A_0020_030_0170] 54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10月11日 (五) 05:33 (UTC)
:我主要想問:UNICODE有沒有對應的符號?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10月11日 (五) 05:34 (UTC)
::前者可看成是姤卦變體。後者可以用太玄經符號表示?
::<div style="writing-mode:vertical-lr;">䷫{{gap}}<span style="letter-spacing: -6px;">𝌂𝌃⚏</span></div>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4年10月11日 (五) 06:15 (UTC)
:::後者應該不是太玄經符號(三進制),而還是易經(六十四卦)符號:6個“两爻(digram)”自上而下排列。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4年10月12日 (六) 06:15 (UTC)
::看你改成了 “夢筮䷫䷴”(单次卦象)——上“䷫”姤卦,下“䷴”漸卦,合起来为[https://zhouyipro.com/gua44-53.html 姤之漸]卦。
::可是讀他下文,是有两次卦——第1卦為“[https://zhouyipro.com/gua1.html#yaoci1 重乾初九]”卦:“䷀䷫”(乾之第一爻为老陽變陰者);第2卦為“[https://zhouyipro.com/gua53-23.html 漸之剝]”卦:“䷴䷖”(風山漸之山地剝)。
::他的原图,上符是第1卦(由两个乾卦重合,最下面初爻画成㐅,为初九);下符为第2卦(由漸卦、剝卦重合,‘—’+‘—’=‘—’,‘—’+‘--’=‘口’,‘--’+‘--’=‘--’)。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4年10月12日 (六) 06:02 (UTC)
:::感謝!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10月12日 (六) 12:08 (UTC)
:::再讀了六爻的卦法,要更正一下:
:::上符是第1卦(由上下两個叠加的乾構成乾卦,最下面初爻為變爻、畫作㐅,为初九);下符为第2卦(由漸卦、剝卦重合,有兩爻變:從下往上數第三爻和第五爻)。
:::不過從符號上看,第1卦的爻變‘—’>>‘--’(老陽變陰)畫作‘㐅’,但第2卦的兩個爻變同樣是‘—’>>‘--’(老陽變陰)、卻畫作‘口’。——暫時不知道‘㐅’和‘口’這兩個爻變符號的差異。另:通常變爻的標記方法是在本爻之後加畫一個‘×’作記號。
:::其餘不變的爻保留原狀(‘—’為陽,‘--’為陰)。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4年10月12日 (六) 12:27 (UTC)
===一百十八===
{{cdz|Talk:丹邱遺稿/卷一}}
原圖:[https://nl.go.kr/NL/contents/search.do?resultType=&pageNum=1&pageSize=10&order=&sort=&srchTarget=total&kwd=%EB%8B%A8%EA%B5%AC%EC%9C%A0%EA%B3%A0&systemType=&lnbTypeName=&category=%EA%B3%A0%EB%AC%B8%ED%97%8C&hanjaFlag=&reSrchFlag=&licYn=&kdcName1s=&manageName=&langName=&ipubYear=&pubyearName=&seShelfCode=&detailSearch=&seriesName=&mediaCode=&offerDbcode2s=&f1=&v1=&f2=&v2=&f3=&v3=&f4=&v4=&and1=&and2=&and3=&and4=&and5=&and6=&and7=&and8=&and9=&and10=&and11=&and12=&isbnOp=&isbnCode=&guCode2=&guCode3=&guCode4=&guCode5=&guCode6=&guCode7=&guCode8=&guCode11=&gu2=&gu7=&gu8=&gu9=&gu10=&gu12=&gu13=&gu14=&gu15=&gu16=&subject=&sYear=&eYear=&sRegDate=&eRegDate=&typeCode=&acConNo=&acConNoSubject=&infoTxt=] page 48 最後一項
爲什麼註釋會有「問」?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10月17日 (四) 03:51 (UTC)
:指有些行上面的紫色單字?應該是對下面對應行中的錯字進行更正。
:P48,“⼤昨先⽣親枉⽣之病席詳聞病狀感謝無地⽽又”,在“聞”右上角有紫色小點,同時行首有紫色“問”字——是“聞”應更正為“問”字;
:又如,P90,“顔曾冉閟”一行,這裏“閟”字旁邊有紫色的小點,行首有紫色字“閔”——顯然“閟”為錯字,應該更正為“閔子”的“閔”。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4年10月19日 (六) 01:15 (UTC)
::明白了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10月19日 (六) 01:56 (UTC)
===一百十九===
{{cdz|Talk:海東札記/卷三}}
{{CSS image crop|Image = 海東劄記_-_乾隆三十八年_(1773).pdf|Page = 55|cWidth = 50|cHeight = 120|oTop = 681|oLeft = 560|bSize = 1280}}
* 曰畨?。竊以為是"单",或"⿻𦭖一"(草的訛字)。台銀本又作"萆"。故來求個定論。[[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4年10月19日 (六) 06:13 (UTC)
:字形上看,感觉应该是“萆”的(参见[https://zi.tools/zi/%E8%90%86]中《广韵》的字体,留意左下的一小点)。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10月19日 (六) 20:24 (UTC)
::《台灣通志》:又一種似燕,背淡黑色,腹下黃色,尾長,飛則鳴,行則搖,曰{{++|番蓽}}。{{*|「海東札記」}}
::https://ctext.org/wiki.pl?if=en&chapter=323220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4年10月20日 (日) 01:05 (UTC)
:::那應該是“萆”了,今日多寫成“蓽”字,皆是取其音而捨其意。想想還真是這麼一回事。
:::多謝二位的協助。[[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4年10月20日 (日) 16:30 (UTC)
===一百二十===
{{cdz|Talk:花浦遺稿/卷五}}
原文:「幼學柳世▦」
原圖:[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dataId=ITKC_MO_0816A_0060_010_0130] pg 86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10月27日 (日) 04:00 (UTC)
:遠看像個“則”字——太模糊了,最好有高清本。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4年10月27日 (日) 16:32 (UTC)
::所有我見到的版本都沒有這一段文字。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10月27日 (日) 21:18 (UTC)
===一百二十一===
{{cdz|Talk:丹邱遺稿/卷二}}
原文:「不?者斯⽂無有」
原圖:[https://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a/ae/%E4%B8%B9%E9%82%B1%E9%81%BA%E7%A8%BF%E6%8E%83%E6%8F%8F%E6%9C%AC.pdf] pg 124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10月30日 (三) 02:53 (UTC)
:“墜”。左耳長筆是書形,不成問題。“所不泯者斯道,所不墜者斯文”,甚工整,以“墜”或“不墜”對應“斯文”,也是常用的。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10月30日 (三) 08:35 (UTC)
::感謝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10月30日 (三) 11:54 (UTC)
== 修改認定長期不活動管理員之時限標準(縮短目前標準改為3個月) ==
[[Wikisource:管理員的離任]]中所列出的“'''最近六個月未曾做過'''除用户、用户讨论命名空间'''的編輯,並且'''通知發出逾一個月(30天)''',該管理員便會被取消管理員權限。'''”其中“未做過積極編輯”的時限標準定為六個月,請問根據為何?
目前本站活躍用戶不到150名,管理員就高達7位之多。試問設立數量如此龐大的管理員隊伍,他們是否都切實履行了自身責任。
現任的管理員中很多一年到頭都沒做出幾次貢獻,基本上是擺爛佔位置尸位素餐死而不僵,把本該為社群服務的職位當成了增加個人炫耀名頭的光環。針對這一部分不稱職不作為的管理員,希望進一步嚴格約束現行標準,改為“最近三個月未積極做出貢獻即可取消管理員權限。”,並予以處罰解任。
管理員這個玩意雖然無法換取直接經濟利益,但隨時可以申請,排隊等著做的人多的是,哪怕臨時出現大量來自外部的破壞行為,處理時人手不夠的狀況,可以隨時擴編。
做加法一直都是輕而易舉的事,難的是做減法。
[[User:樹上喜鵲|樹上喜鵲]]([[User talk:樹上喜鵲|留言]]) 2024年7月12日 (五) 05:28 (UTC)
:笑,其实我一年前也提过类似提案,他们不乐意。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4年7月12日 (五) 06:47 (UTC)
::沒記錯的話,剛進這裡的時候好像是無管理員這玩意的,也沒出什麼大事。什麼時候這群僵尸又從棺材裡爬出來佔著茅坑不拉屎了。
::還賦予自己這麼大的權力,只能說無恥至極。 [[User:樹上喜鵲|樹上喜鵲]]([[User talk:樹上喜鵲|留言]]) 2024年7月12日 (五) 08:07 (UTC)
: 管理員祇是比別人多了一些社群認為他們可以持有而不會濫用的工具。根本沒有所謂「不作為」或「尸位素餐」可言——個別管理員或許對自身貢獻有格外之期許,但社群總體並未強迫管理員行使權限,近年監管員大概也未曾以「管理員過多」為由阻擋本地社群管理員申請(至於本地社群本身是否有此種意見,我沒仔細確定,不清楚)。長期不活動解任的唯一考量因素是帳號安全問題;就此而言,本站目前規定六個月時間,遠較許多維基媒體站點要嚴格,亦高於全域社群訂定二年之標準,顯然已經足夠。其實維基文庫管理員本身並非多大「光環」就是,我沒看過哪一位管理員會大喇喇藉其名義到處炫耀的。——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4年7月13日 (六) 17:19 (UTC)
:“试问设立数量如此庞大的管理员队伍,他们是否都切实履行了自身责任”,管理员只是“受信用户”而已,并没有义务参与啊╮(╯_╰)╭(参见[[w:WP:ANOT]]) '''[[User:沈澄心|沈]][[User talk:沈澄心|澄]][[Special:Contributions/沈澄心|心]][[Special:EmailUser/沈澄心|✉]]''' 2024年7月13日 (六) 17:48 (UTC)
::至于“可以随时扩编”什么的就更搞笑了,总之{{反对}}本提案。 '''[[User:沈澄心|沈]][[User talk:沈澄心|澄]][[Special:Contributions/沈澄心|心]][[Special:EmailUser/沈澄心|✉]]''' 2024年7月13日 (六) 17:50 (UTC)
::你才搞笑呢,莫名其妙的投個票。這又不是發起投票。
::管理員權限大到可以封鎖用戶封鎖ip,這叫只是受信用戶?
::擁有這麼大權力卻都不積極參與社區建設,還霸佔位置作甚?
::你拐彎抹角扯七扯八啰啰嗦嗦,從頭到尾繞圈子,迴避我提出的時限標準過長的問題。
::總之屁股歪到僵尸那邊,沒混成僵尸啊。 [[User:樹上喜鵲|樹上喜鵲]]([[User talk:樹上喜鵲|留言]]) 2024年7月14日 (日) 05:09 (UTC)
:::請注意文明。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4年7月14日 (日) 21:13 (UTC)
::::文不文明的怎麼也比僵尸咬人好多了。你要對號入座那僵尸說的就是你。
::::僵尸這個詞形容你們真是太合適不過了。恰如其分,一點不文明不合理的意味都沒有。
::::我還記得你這個號去年還是前年為了管理員職位沒羞沒臊在寫字間瘋狂咬人懟人的場景。怎麼?沒你做管理員這個站就要倒閉關門了?
::::這玩意沒錢賺你都打破頭搶著做,有錢發你還不得為了上位殺人放火啊。你這樣滿腦子爭權奪利的狀態就沒資格做管理員。沒有你挺重要的,明白麼。 [[User:樹上喜鵲|樹上喜鵲]]([[User talk:樹上喜鵲|留言]]) 2024年7月15日 (一) 02:59 (UTC)
::::我差不多每天都在,所以对我来说无所谓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4年7月15日 (一) 15:39 (UTC)
::::最後一次警告。我尊重閣下的貢獻,但有貢獻不代表可以口無遮攔。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4年7月15日 (一) 16:03 (UTC)
:::::警告我?你算老几?笑死。老僵尸还真把自己当一回事,
:::::老僵尸咬那么多人恼羞成怒还威胁起我来了。你封禁一次我试试。 [[User:樹上喜鵲|#Kill the zombies in zh.wikisource.org, it's very important.]]([[User talk:樹上喜鵲|留言]]) 2024年7月16日 (二) 03:54 (UTC)
:::::你前年在寫字間隨地大小便瘋狂洗版争管理員權限耍潑皮無賴的時候,怎麼沒考慮過其他用戶的感受?
:::::說你兩句怎麼還以下犯上了,教訓起人來了,還口無遮攔?你算個什麼玩意。太把自己當回事了。笑。 [[User:樹上喜鵲|#Kill the zombies in zh.wikisource.org, it's very important.]]([[User talk:樹上喜鵲|留言]]) 2024年7月16日 (二) 04:00 (UTC)
:::: 「滿腦子爭權奪利」——志工好像不僅無利可圖,反而要成天挨罵( ——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4年7月15日 (一) 20:02 (UTC)
::: 說到所謂「擴編」,雖然既無「編制」,遑論「擴編」,但從長期角度而言,我倒是確實希望受社群足夠信任託付管理權柄的維基人越多越好,這代表本站社群愈加成熟而穩重;「做加法一直都是輕而易舉的事」,這說得好。——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4年7月15日 (一) 20:06 (UTC)
:{{意见}}:
:1、“沒記錯的話,剛進這裡的時候好像是無管理員這玩意的”——从阁下的注册时间看,这确实是记错的。
:2、“隨時擴編”——根据本地选举管理员的流程的理论时长,“随时”是很难做到的,不过阁下要把这个作为你提案时的一个根据观点,那是您的权利。
:3、用户使用{{支持}}和{{反对}}等符号不意味着投票,这些模板本就可以用于表态,因此称他人“莫名其妙”是不妥当的。
:4、通常维基项目内的管理员确实仅是“可信的经验用户”,这与许多论坛等网站的运作形式有所差异——尽管本地(可能因为项目属性导致不怎么出别的项目常出的事而)没有列明或引入很多方针指引,不过大体上不少原理是与其它姊妹项目共通的:{{tq|他们看起来值得信任并提出了善意请求,而将基于正常运作及安全考量的某些功能限制从他们身上解除。}}([[w:WP:ADMIN]])。也因此,如其他项目一样地,他们循不活跃而被解任这一路径的出发点是“因(超过了本地要求的)长时间不活跃而让人对他们的(被解除了某些功能限制的)账户存在安全性方面的担忧”,而非“不活跃是一种失职”——这逻辑也许在不少人看来是挺古怪的(我认为有人持这样的看法也是很合理的),不过鉴于维基项目“不强迫任何人参与”的通用逻辑,这倒也说得通。
:5、因此,如果您因某一原因认为任何管理员失职或者不能被信任时,您可以循[[Wikisource:管理員的離任]]流程寻求发起对管理员的解任投票。但是,您恐怕很难把不活跃被解任这一路径的逻辑出发点调整成“不活跃是一种失职”或按您说的“...沒做出幾次貢獻,基本上是擺爛佔位置尸位素餐死而不僵”,这与“不强迫任何人参与”的通用逻辑相冲突——但是,如果您认为对不活跃的定义时间跨度过于宽松是不妥的或造成“擺爛佔位置尸位素餐死而不僵”,您可以提出缩短——以符合假定善意和文明的方式。
:6、至于“僵尸”或“總之屁股歪到僵尸那邊,沒混成僵尸啊”等表述,从方针指引上而言显然违反假定善意与文明的通用逻辑;从实务效力上而言,本地是共识决,文明地就事论事并不会削弱一个论述本身的效力,而相反的行为则可能会。以上,也请阁下注意。
:7、利申:就是否缩短到三个月一事,在下没有任何立场。——除非提案称缩短到七十二小时或者延长到十年这种的话,我可能会投票doge。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7月15日 (一) 17:32 (UTC)
:*天下本無事,鄘人自擾之。--[[User:晞世道明|晞世道明]]([[User talk:晞世道明|留言]]) 2024年7月16日 (二) 03:09 (UTC)
:*:
{|
|- style="vertical-align:top;"
| style="text-align:center;" | 一{{gap}}
| style="text-align:left;" |見到過有人說,現在找不到來源了。那就算我搞錯了吧。
|- style="vertical-align:top;"
| style="text-align:center;" | 二{{gap}}
| style="text-align:left;" |就算擴編需要時間,按照目前活躍用戶和管理員人數的比例,也是嚴重失衡。本站根本不存在那麼多必須通過擁有高階權限來處理的事務,管理員數量最多三人,不能再多。
|- style="vertical-align:top;"
| style="text-align:center;" | 三{{gap}}
| style="text-align:left;" |我是來表達不滿要求改正的,不是來尋求民意支持的,所以是在支持和反對我表達不滿的行為?那位沒相應權利和資格。當然你大概是認同涉及社區管理機制的任何改變都必須經過民主投票決議。但我認為民主制多數決必須在相應嚴格的前提條件下才能運轉起來,一群是非不分自私自利鼠目寸光的糊塗蟲來搞民主,那只能使事情越來越糟糕,成為社區社團社會墮落的開端。
|- style="vertical-align:top;"
| style="text-align:center;" | 四{{gap}}
| style="text-align:left;" |本站獨立于中文維基百科的網站,為什麼要拿中文維基百科的方針作為標準?另外你對中文維基針對管理員的解釋談了那麼多,最後結論是自己也感覺不對勁。那不就是承認制度bug?很多無恥之徒當上管理員之後利用這點鑽空子,長期給自己續命。我反對的就是這個。
|- style="vertical-align:top;"
| style="text-align:center;" | 五{{gap}}
| style="text-align:left;" |管理員擁有高級權限,自然應該表現出更多的積極性。對有權限的用戶高標准高要求一點都不過分。“不强迫任何人参与”等等設定這些標準和條條框框的初衷是為了更好的維護秩序,而不是成為消極混事的藉口。
|- style="vertical-align:top;"
| style="text-align:center;" | 六{{gap}}
| style="text-align:left;" |那你覺得“尸位素餐”這個詞是不是也飽含惡意?提前告訴你那句成語裡的“尸”來源於演屍體的活人,在侮辱性上跟僵屍不相上下。在你眼裡是不是也要列入本站的敏感詞?如果只能善意表達,請問閣下該如何描述尸位素餐形同無賴毫無貢獻權力極大人品敗壞裝模作樣爭權奪利沒羞沒臊爬上位置後動不動就拿文不文明當藉口來封禁壓人的混賬敗類?正常途徑想要改變一件事無法解決的時候,只有破壞,正所謂不破不立。一團和氣,相敬如賓那乾脆別碰別提任何個人想法和態度。
|- style="vertical-align:top;"
| style="text-align:center;" | 七{{gap}}
| style="text-align:left;" |你的立場表達的很明確了。不論是真糊塗還是裝糊塗,我不是第一天進本站的新手小白,僵尸群整天惡斗,拉幫結派拉偏架。20名都不到的普通用戶一張嘴就能看出立場,正所謂上行不正下梁歪。
|}
[[User:樹上喜鵲|#Kill the zombies in zh.wikisource.org, it's very important.]]([[User talk:樹上喜鵲|留言]]) 2024年7月16日 (二) 04:45 (UTC)
:1、我没有补充。
:2、我完全同意阁下和其他用户一样有就站务发表自己观点的权利,我对阁下关于管理员数量的观点没有立场——就像别人对阁下的观点可以有立场一样。
:3、“那位沒相應權利和資格。”作为用户(不论是注册或IP用户),任何人都有在符合方针指引下发表自己的观点的权利和资格——何况其反对的是你的提案而不是你的行为,我想阁下仍然需要注意善意推定和正确理解别人的表达。我好像没有讲过事事都要投票,所以我对此没有回应,维基也不是民主试验场,这也是共通的。——如果您说的是“共识决”,“共识决”和“投票”是有很大区别的。
:4、如果阁下指的“中文维基”是指中文维基百科的话,“独立”是没错的;但是维基项目(不论语种)的许多大的方针和立场是共通的,例如推定善意和文明,这并非“事事都要拿中文維基的方針作為標準”。我对“中文維基針對管理員的解釋談了那麼多”,最后的结论并不是“自己也感覺不對勁”,而是{{tq|这逻辑也许在不少人看来是挺古怪的(我认为有人持这样的看法也是很合理的)}}——我并不认为这逻辑不对劲,但我认为肯定会有人觉得这逻辑不对劲,我对有这样的看法并不奇怪,因为就像我前面说的,{{tq|这与许多论坛等网站的运作形式有所差异}}。谨请切勿将一种他人未曾表达过的看法假定为其自身的看法。
:5、同2。
:6、感谢阁下的成语教学,不过请勿用假设性的二分表述试图将一种他人未曾表达过的看法假定为其自身的看法。我完全相信以阁下的语文能力,有能力在基于文明的前提下表达阁下对站务的意见,就事论事、对具体事项的表达个人意见乃至于严厉批评不等于需要使用非文明的词汇,您使用的词汇当中有诉诸人身的,也有不诉诸人身而普通或严厉的,我对您使用后者——在基于实例的前提下——的权利没有质疑。至于不按照您的“不破不立”就“別碰別提任何個人想法和態度”,我不这么看,本站有很多用户都在就各类事务表达自己的个人态度和想法,他们可能并非是和气的,而是尖锐的,甚至剑拔弩张连篇累牍的——但那与不文明,是有根本区别的。
:7、我的立场确实表达得很明确,至于您是否能理解我的立场,那不是我能关注或控制的问题——大体说来,我认为维基项目的用户立场本也就不是二分化的;把大家的立场看成二分化的事物的话,反而有可能陷入一元化的泥潭。
:PS:最后那句话不是我的,我也不认为天下无事,不过我确实是个向来话多的人,也并不杰出,庸人大概也是算得上的。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7月16日 (二) 05:30 (UTC)
::最後一句話看錯人了。
::這也是寫字間的問題,不同賬號的回復之間間隔不明顯,文字密密麻麻,可讀性差,影響閱讀體驗,容易造成誤讀。我之前早就想說。
::但看目前這個網站流量及日活躍度,以及混亂冗餘的管理人員配置,大概是遠在我進站之前就吵過無數次了。
::只能說背後是NGO西方白左資源支持下表達自由開放非政府理念下的賽博產物,在華人圈也變成一副死相,走到盡頭。
::至於其他的我稍晚回復。不見得能顯示出來。畢竟屍位管理員已經對我下達通牒。或許賬號馬上消失。 [[User:樹上喜鵲|#Kill the zombies in zh.wikisource.org, it's very important.]]([[User talk:樹上喜鵲|留言]]) 2024年7月16日 (二) 06:01 (UTC)
:::视觉效果方面,那可能也不是本地能解决的问题。“尸位素餐”可能是一个描述事态的尖刻的词汇,但它与“屁股歪到僵尸那邊,沒混成僵尸啊”仍有根本的差异——区别可能是在于就事论事还是诉诸人身,也可能在于尖锐和不文明之间的细微但明显的差异。我想议题如果客观存在,那么它总会被提起,而不论是谁。祝编安。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7月16日 (二) 06:12 (UTC)
::::我最後明明白白的告訴你,敗壞的本來就是人,不人身攻擊,無視房間大象,迴避顯而易見的問題,繼續歪曲規則,扭曲事實。那沒必要繼續對我說這麼多。
::::一個日常2位數用戶都不到的網站搞了7個人工管理,這事放在任何地方都說不過去。我今天就當這個出頭鳥,把實話都說了。僵尸也好尸位素餐也罷,侮辱性也好攻擊性強也罷。只要形容恰當符合事實。一點毛病都沒有。相反對那些避重就輕,迴避問題,一上來就不好好說話,拉偏架的玩意。別說罵,殺了都行,留著這些心術不正,權欲熏天,稍觸逆鱗就要用權殺人的玩意繼續禍害人間那才叫作惡。 [[User:Zhxy 519|Zhxy 519]] 這位嚴於律人,寬以待己,每個月上來混一圈修改幾個條目以防被人捉住把柄的老僵尸就沒必要留。
::::你對我的言論動輒得咎,吹毛求疵,對真正的首惡第一因裝聾作啞不發一語。貌似在維護所謂文明規則,實際立場站在哪邊清清楚楚。 [[User:樹上喜鵲|#Kill the zombies in zh.wikisource.org, it's very important.]]([[User talk:樹上喜鵲|留言]]) 2024年7月16日 (二) 09:53 (UTC)
:::::已經實施封禁3天。閣下有自己的意見一點問題也沒有,但是文明是維基支柱,如果搞不清楚,維基文庫可以拒絕閣下繼續活動。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4年7月16日 (二) 12:59 (UTC)
::::::???????????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4年7月16日 (二) 13:30 (UTC)
::::::你懂不懂什么叫避嫌????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4年7月16日 (二) 13:35 (UTC)
:::::::被封禁用戶在我參與之前便已經污言穢語了。參考[[w:维基百科:免死金牌]]。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4年7月16日 (二) 13:56 (UTC)
:::::我想也许是在下对于阁下能够“在基于文明的前提下表达阁下对站务的意见,就事论事、对具体事项的表达个人意见乃至于严厉批评”有点太过于相信了。尽管如此,就像我说的,议题如果客观存在,那么它总会被提起,而不论是谁——因此我认为各位仍相当应就此问题继续讨论,看看是{{*|注:以下一月均按30日计算,以免争议}}:
:::::1、保持原状“六+一”(六个月无除用户、用户讨论命名空间的编辑+一个月通知,可循环);
:::::2、还是改成百科那样“五+一”(五个月无除用户、用户讨论命名空间的编辑+一个月通知,可循环);
:::::3、又或者可以參考日文文库以及此前红渡厨和树上喜鹊两位曾提议过的“三个月”方案(日文文库的详细,可参见[[:ja:Wikisource:管理者権限依頼]]:{{tq|管理者が3ヶ月以上編集を行っていないとき(管理者権限が不要であり、またアカウント乗っ取りで管理者権限が悪用されるのを防ぐ目的から管理者権限を剥奪します}})(本地化一下,可以是:三个月无除用户、用户讨论命名空间的编辑,无通知期(或者有通知期?));
:::::4、六+一+三(六个月无除用户、用户讨论命名空间的编辑+一个月通知,无回应则除权;但即使有回应,若再三个月无除用户、用户讨论命名空间的编辑,则不通知直接除权)
:::::5、六+一+六(六个月无除用户、用户讨论命名空间的编辑+一个月通知,无回应则除权;但即使有回应,若再六个月无除用户、用户讨论命名空间的编辑,则不通知直接除权)
:::::6、其他方案。
:::::最后,利申:我没有立场(虽然总有观点看不懂或自以为看懂我的利申,不过那也无法,毕竟我不能控制别人怎么想),除非有人提案比方案一还要任何形式的延长(或比三个月还要短)。
:::::PS:我只是负责列举(各位曾提及过的)方案,请各位还是和气生财地推进讨论吧——既然有选项,我想总不至于再继续诉诸人身的——注:这些是(各位曾提及过的)方案,不是“选项”,别再给我安一些奇怪的帽子。以上,闲事管完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7月16日 (二) 15:08 (UTC)
:此事之亂源,是Zhxy 519曾四度强行回退掉被解任案,就不應算合法管理員造成的。[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申请成为管理员&diff=next&oldid=2127988] [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申请成为管理员&diff=2128075&oldid=2128046] [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申请成为管理员&diff=2128080&oldid=2128077] [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申请成为管理员&diff=prev&oldid=2272007]要封用戶也應由他人行之。故'''回退此不合理的封禁'''。红渡厨很對。Zhxy 519根本不懂避嫌。--[[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4年7月16日 (二) 15:49 (UTC)
::不與實施封禁的管理員溝通的解封,予以回退。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4年7月16日 (二) 15:53 (UTC)
维基百科很乱,贵站更乱。银色雪莉老好人当久了,樹上喜鵲[[m:Don't be a jerk|be a jerk]]。沈澄心无辜挨骂,红渡厨钻牛角尖。Midleading似勤嘴酸,Zhxy_519有理懒说。Ericliu1912惜身擦边不动手,Jusjih无耻总想插小刀。爱学习的饭桶云:[[w:User:爱学习的饭桶/免死金牌|我反对你们所有人!]]--[[Special:用户贡献/5.157.51.66|5.157.51.66]] 2024年7月16日 (二) 17:08 (UTC)
:請勿發表無關言論及人身攻擊。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4年7月16日 (二) 17:20 (UTC)
就算要求提高到連續三個月不活躍解任,管理員每三個月編輯一次就可以,和日文相同,亦非沒有先例,而且比其它中文站點需要每日簽到獲得經驗友好多了,所以我不反對。現任管理員中滿足連續三個月不活躍的有:[[User:Gzdavidwong|Gzdavidwong]]在2024年2月到2024年6月不活躍;[[User:Shizhao|Shizhao]]在2023年3月開始不活躍,2023年10月收到通知後編輯了2次,然後到2024年6月為止沒有進行編輯。這根本不關[[User:Zhxy 519|Zhxy 519]]什麼事。如果是想表達對[[User:Zhxy 519|Zhxy 519]]的不滿,當然不能用連續三個月不活躍這個理由了。而且無論期限是多久,只要在有人一申請管理員解任的時候,該管理員回退一下,就滿足了活躍條件。另外,用這個提案把不相干的其他管理員拉進來,我也覺得沒必要。
總的來說,我既不支持也不反對該提案。解決[[User:Zhxy 519|Zhxy 519]]濫用封禁權限的正確程序是申請管理員解任投票以及完善有關方針,而不是別的。監管員中沒有說中文的,過去做出的有關決定我也覺得不合理。如果有必要,可以選出維基文庫首批行政員持續推動。[[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4年7月17日 (三) 03:31 (UTC)
: 有一說一,本站原來是有行政員的,我確實認為放棄社群最高自治權限而交還監管員是個錯誤。——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4年7月17日 (三) 05:43 (UTC)
:: (不過以本站社群規模,即使能恢復行政員,亦似乎很難取得罷免權?)——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4年7月17日 (三) 22:50 (UTC)
:反對5.157.51.66所謂“无耻总想插小刀”,是强烈反對地下管理員濫權。5.157.51.66反对所有人是集體不是個人。也請看[[维基文库:請求管理員幫助#濫權的管理員]]。--[[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4年7月17日 (三) 14:26 (UTC)
::哈哈哈哈,维基文库脏活累活从没见你干,Zhxy 519封禁一只疯狗你就出来了,好像现在那些海外那些老民运啊。你不干脏活累活,因为你自己就在各个小维基洒下一堆污秽。反对你的管理员全罢免,因为他们要篡你的位!这是你的原话,你多大了?真不害臊。
::Midleading还在酸,你是勤快呀,疯狗见你都绕道走啊,脏活就留在那里任其发臭,铲屎的人你不感谢,还酸,羞羞羞!
::至于Shizhao和Gzdavidwong,都在维基百科等着救Mys 721tx吧?达师呢?甚至你Zhxy_519自己,就你们不作为,现在才有一个狗屁不通的“避嫌"。谁来翻译翻译,Jusjih这家伙写的都是啥?没别人赞同就自己成方针指引了,哈哈哈哈,笑死人了。 [[Special:用户贡献/5.157.51.66|5.157.51.66]] 2024年7月17日 (三) 22:44 (UTC)
:::我對辱罵的忍耐程度比較高,因為我知道這樣的話只會讓任何人都能看清現在的局勢。但是你除了辱罵以外,IP信息還剛好顯示隧道運營商為PSIPHON3_VPN,所以對不起,在這里發言時請停止使用VPN。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4年7月18日 (四) 03:44 (UTC)
:::我對閣下也是最後一次警告。用不用VPN我可以不管,但是文明發言是維基支柱。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4年7月18日 (四) 23:07 (UTC)
::::“文明發言是維基支柱”,包括不能强行回退掉被解任案,不然就是不肯溝通,但本段落先提“解任”的不是我。--[[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4年7月22日 (一) 20:33 (UTC)
:請問要不要投票?即使仍不要投票,就再討論。--[[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4年8月24日 (六) 17:22 (UTC)
:: 顯然社群目前未有共識。我還是認為六個月已經夠短。——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4年8月26日 (一) 04:29 (UTC)
::投票或者討論都沒意義,支味重的地方想要恢復正常只有圖。
::這地方烏煙瘴氣人煙稀少的一大原因就是圖少了。特別是對於違規濫權的僵屍要多圖。什麼時候圖到三個以下什麼時候才有可能變好。 [[User:囍鵲|#Kill the zombies in zh.wikisource.org, it's very important.]]([[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4年8月27日 (二) 17:08 (UTC)
:::請Ericliu1912公正行使管理權。银色雪莉7月16日列出很多曾被提出的方案,就更應投票,才能解決社群未有共識。--[[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4年9月4日 (三) 19:27 (UTC)
::::我的原话是:“这些是(各位曾提及过的)方案,不是‘选项’。”请勿以'''在下'''曾代为列出诸位意见方案一事来作为阁下推进投票的立论依据——阁下固然可以说阁下自己留意到有不少方案已经提出,但不必扯上我。就我个人而言,我仍旧支持诸位讨论这些方案或其他方案,也支持各位在充分讨论下可能进行的(包括投票在内的)任何后续操作事项——只是从7月16日在下稍作归纳至今,个人遗憾地未见后续有充分的进一步就这些方案的讨论;特别自8月24日阁下就是否应推进投票一事作出询问以来,目下两人回应,一人认为未有共识,一人否定投票或讨论的意义——这种情况下,再推进投票,只恐怕沦为以投票代替共识之情事。PS:我此前就此话题的利申,继续有效。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4年9月4日 (三) 20:23 (UTC)
:::把蜀地屠成白地,尚有湖广可填。文库成为白地,是无人可填的。 [[User:Fire-and-Ice|<span style="color:red" >'''Fire'''</span>]] [[User Talk:Fire-and-Ice|<span style="color:#3994E8" >'''Ice'''</span>]] 2024年9月5日 (四) 07:50 (UTC)
::::僵尸喝人血吃人肉你不吭聲,圖個僵尸你馬上跳出來罵張獻忠。顛倒黑白曲解人話挺在行啊。 [[User:囍鵲|#Kill the zombies in zh.wikisource.org, it's very important.]]([[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4年9月6日 (五) 15:51 (UTC)
:::::请注意文明讨论,切忌使用不文明用语。持续违反使用条款会导致你再次被封禁。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4年9月9日 (一) 04:26 (UTC)
::::::那還是那句話:僵屍這個詞沒任何問題,定義為不文明用語完全是牽強附會,目的是為濫權封禁製造藉口。
::::::還有你不是那塊料,對明顯違規的濫權行為不敢下手處理,就別對普通用戶說這些廢話。 [[User:囍鵲|#Kill the zombies in zh.wikisource.org, it's very important.]]([[User talk:囍鵲|留言]]) 2024年9月9日 (一) 10:22 (UTC)
:::::僵尸喝了什么人血,我确实不清楚。附言:以本人立场,不认为张献忠对屠蜀负有主要责任。 [[User:Fire-and-Ice|<span style="color:red" >'''Fire'''</span>]] [[User Talk:Fire-and-Ice|<span style="color:#3994E8" >'''Ice'''</span>]] 2024年9月26日 (四) 16:27 (UTC)
:四度强行回退掉被解任案[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申请成为管理员&diff=next&oldid=2127988] [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申请成为管理员&diff=2128075&oldid=2128046] [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申请成为管理员&diff=2128080&oldid=2128077] [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申请成为管理员&diff=prev&oldid=2272007],包庇的Zhxy 519他自己,以及Gzdavidwong,都不應算合法管理員。因此清查[https://meta.toolforge.org/stewardry/zhwikisource?sysop=1 本站管理員]以及認知Midleading2024年7月17日留言,解決Zhxy 519以及Gzdavidwong的地下管理員身份,比本案是否投票重要的多。也請注意[[m:Harassment#Contact the Foundation’s Trust and Safety team|任何可能暗中告密者]],以及[[Special:差异/2364915|Zhxy 519曾破壞投票]]。--[[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4年9月7日 (六) 20:14 (UTC)
::破坏投票使用的理由和维基百科上刚刚结束的那一场如出一辙,后果就是管理员解任投票通过。只是维基文库这边没有安全投票也没有行政员,无法沿用维基百科的程序。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4年9月9日 (一) 04:46 (UTC)
:::我5.157.51.66又回来了。先把名字留下,省得死了谁都认不出来。
:::一个谁都不理睬的讨论,被无耻之王Jusjih硬生生拖了回来,维基没有理性的糟糕讨论模式可见一斑。至于某野狗Jerk,嘿嘿。
:::Midleading道貌岸然地想把自己打扮成公正化身,却处处沿着Jusjih铺的路走。这两位沆瀣一气一唱一和,不过那边zhxy_519、Gzdavidwong、Eric liu、达师好歹是4个人。
:::2021年我看戏时候就在想,WMC在文库也不会不动手,投票也有人出头,也总有打手要演出一副中立架势。最近Manchiu回来了,WMC几个走狗又开始在百科活跃了,文库也正好可以利用Jusjih等各只傻鸟嘛。某苗做梦也想不到,居然会在文库被鞭尸。
:::嘿嘿,戏越来越好看了,不过现在仍然是乱斗。 [[Special:用户贡献/104.192.5.144|104.192.5.144]] 2024年9月9日 (一) 20:33 (UTC)
:{{ping|Midleading|Fire-and-Ice}}修改認定長期不活動管理員之時限標準,涉及要不要過渡措施。下接[[#本站是否建立安全投票]]。--[[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4年10月2日 (三) 22:00 (UTC)
::本站能自舊維基文庫匯入頁面,因此不建立安全投票,任何不爽地下管理員的用戶,可能先刊登舊維基文庫,再由特定匯入本站。--[[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4年10月29日 (二) 17:20 (UTC)
== 何谓“沿革和最新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页面的header,均将section参数填写为“沿革和最新版”,意义不明。 [[User:Fire-and-Ice|<span style="color:red" >'''Fire'''</span>]] [[User Talk:Fire-and-Ice|<span style="color:#3994E8" >'''Ice'''</span>]] 2024年7月27日 (六) 03:14 (UTC)
*包含所有历史版本(包括现行版本)的链接和最新版内容。 --[[User:hat600|<font color="#6BA53A">'''达师'''</font>]]<small> - [[User talk:hat600|370]] - [[Special:用户贡献/hat600|608]]</small> 2024年7月27日 (六) 14:17 (UTC)
*:对section参数的错误使用。 [[User:Fire-and-Ice|<span style="color:red" >'''Fire'''</span>]] [[User Talk:Fire-and-Ice|<span style="color:#3994E8" >'''Ice'''</span>]] 2024年7月27日 (六) 14:28 (UTC)
*::同意Fire-and-Ice阁下意见。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4年7月28日 (日) 02:45 (UTC)
* 改在附註裡標明了。——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4年7月27日 (六) 20:36 (UTC)
*:主要问题是如何告知读者标题后没有括号注明年份的页面是否是最新版的法律。现在header的note参数里是中国法的题注,这一题注本身是用括号括起来的,删去括号再加上沿革两个字,是否又改变了作品原文的原貌?此处可能存在一定矛盾。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4年7月30日 (二) 02:26 (UTC)
*::括号里的内容,是“著作权法”“原文”的一部分吗? [[User:Fire-and-Ice|<span style="color:red" >'''Fire'''</span>]] [[User Talk:Fire-and-Ice|<span style="color:#3994E8" >'''Ice'''</span>]] 2024年8月4日 (日) 14:19 (UTC)
*:::请参见[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ZmY4MDgwODE3NTJiN2Q0MzAxNzVlNDc2NmJhYjE1NTc%3D 公报原版](需手动点击右上角“公报原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62条第3款规定:“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65条第3款规定:“'''法律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经过修改的法律,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题注系法律的法定组成部分。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4年8月5日 (一) 02:02 (UTC)
*::::我理解header的notes参数应该是留给维基文库编者注释的,原文就有的注释应该直接放到正文部分。 [[User:Njzjz|曾晋哲]]([[User talk:Njzjz|留言]]) 2024年8月5日 (一) 03:55 (UTC)
*::文库是否有必要告知读者本页面是否最新版法律? [[User:Fire-and-Ice|<span style="color:red" >'''Fire'''</span>]] [[User Talk:Fire-and-Ice|<span style="color:#3994E8" >'''Ice'''</span>]] 2024年8月29日 (四) 01:37 (UTC)
*:像Teetrition阁下所说,题注为大陆法律的法定组成部分,因此反对删除题注的括号并在之前加上“沿革”的字样。同时我对把题注加在在正文里并无异议,有些法律(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已经是这么操作了的。但问题是做出这种修改是否有必要?文库对大陆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各类规范性文件已经形成了约定俗成的做法,即把文件的题注(制定修改信息)写在Header的notes里。此外,在已被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Header里注明“沿革和最新版”也是文库对大陆法律文件的通行做法,如果使用section参数不合适的话(为什么?),那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注明。主张改变这些长期以来做法的用户在我看来还未尽到论证义务。--[[User:Ewan0707|Ewan0707]]([[User talk:Ewan0707|留言]]) 2024年8月5日 (一) 17:14 (UTC)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常修正,因而常有“沿革和最新版”。要改版,宜用機器人。中華民國法律常修正,因而沿革不含最新版,是因應不同條文施行日期可能不一。--[[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4年8月18日 (日) 13:56 (UTC)
*::: 兩者均屬法規文章,故格式可能有必要統一,因讀者不見得明白相關區別之箇中意涵。——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4年8月24日 (六) 14:46 (UTC)
*::::是的。但民國法律沿革頁想要也有最新版,就需要人手,不然暫不支持包括最新版。也要注意尚未施行的條文。--[[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4年8月24日 (六) 17:24 (UTC)
*::“如果使用section参数不合适的话(为什么?)”[[Template:Header]]指出:section“填写章节,如“第一卷”或“水部”。”长期错误使用参数,反而要主张没坏别修、约定俗成。 [[User:Fire-and-Ice|<span style="color:red" >'''Fire'''</span>]] [[User Talk:Fire-and-Ice|<span style="color:#3994E8" >'''Ice'''</span>]] 2024年8月29日 (四) 01:30 (UTC)
*:::我同意从Header模板说明这个角度来说section参数的确不应这么使用,以及回答您上面的问题,当然并无'''必要'''告知读者当前页面的时效性;文库理论上只需要保证收录的规范性文件的法定内容完整即可,其他额外信息(时效性、相关法律法规等)都是为了读者方便而添加的。但考虑到(1)已经900+个页面用了“沿革和最新版”的标记,(2)这个标记可以帮助不熟悉某一部文件修改历史的读者确认当前页面是该文件的最新版,且(3)Header模板似乎没有其他合适的参数可以使用,那么除了保持现状以外,似乎只能要么修改Header模板本身(允许section参数这么使用或添加新的参数),要么用机器人对现有页面进行大批量修改(删除该标记或更改参数)。 [[User:Ewan0707|Ewan0707]]([[User talk:Ewan0707|留言]]) 2024年8月29日 (四) 02:14 (UTC)
*::::'''从HTML代码来看使用section参数的内容并不会附加任何语义'''(仅仅是在正标题下用<code><nowiki><br></nowiki></code>手动折行罢了,不会导致全文内容被<code><nowiki><section></nowiki></code>标签包裹,也没有使用<code><hx></code>(x=1,2,3,4,5,6)来告知浏览器标题级别)。同时我发现例如[[著作權法_(民國111年5月立法6月公布)]]中还将立法时间写在section里。在这种情况下,不如直接在header模板文档里将section参数解释为正标题下的附注信息,从操作成本上来讲是最为经济实惠的。'''MediaWiki用本该实现定义语义的<code><nowiki><dl><dd></nowiki></code>等标签来实现讨论串的缩进,如果要纠结某个命名本身的含义,那么写字间整个页面都是不能接受的(全是讨论串)。'''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4年8月31日 (六) 08:20 (UTC)
*:::::一、section有其固定的英文含义,维基文库自行赋义就会制造混乱。二、html语言提供{{code|<dd>}}等关键字实现定义列表,但并不限制关键字的自由使用。三、“正标题下的附注”和notes有何区别?标明最新版似乎是在做有时效性的原创研究,就算要标明最新版、立法时间等,也是notes的范围。 [[User:Fire-and-Ice|<span style="color:red" >'''Fire'''</span>]] [[User Talk:Fire-and-Ice|<span style="color:#3994E8" >'''Ice'''</span>]] 2024年8月31日 (六) 14:57 (UTC)
*::::::阁下所言第一点和第二点是否矛盾?dd指Description Details(或Definition),dl指Description List,dt指Description Term,MediaWiki将其用作讨论串缩进之用是否是“自行赋义制造混乱”?维基文库文档是否又能够限制参数的“自由使用”——特别是在展示效果上能够达到目的且本身没有其他副作用的情况下?
*::::::回到问题本身,notes和section展示上分别适合较长的一段文本和较短的居中文本,在没有其他参数适合的情况下借用无伤大雅。
*::::::诚然,MediaWiki用dl、dd来展现讨论串的做法不值得推荐(这一做法可能还有无障碍上的副作用),用section来展示较短居中文本也是权宜之计。section这个名字确实对不上号。正如Ewan0707阁下所言,除非大批量修改,则就只能修改header模板本身。从操作的方便程度而言,不如直接给section参数加上subtitle之类的可选别名,已有页面中使用section无必要修改(读者不会关注源代码)。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4年8月31日 (六) 16:22 (UTC)
*:::::::一、编程语言是面向计算机和程序员的,这个圈子的缩写和术语自然是层出不穷,dd、src、int等等。但是维基社群应适用于普通的语言圈子。二、“展示效果上能够达到目的且本身没有其他副作用”,没有看到非得区分较长notes和较短居中notes的理由。 [[User:Fire-and-Ice|<span style="color:red" >'''Fire'''</span>]] [[User Talk:Fire-and-Ice|<span style="color:#3994E8" >'''Ice'''</span>]] 2024年9月5日 (四) 08:25 (UTC)
*:[[Portal:中華民國法律]]已有1005份廣義的法律,扣除334份未修正的,671曾修正的,若都要有沿革和最新版,需要有用戶長期注意。--[[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4年9月4日 (三) 16:06 (UTC)
: 诸君所议甚善。然“沿革和最新版”之标记,对于新读者或不谙法律修订沿革者,确实稍显晦涩。所谓“沿革”,仅于标头下以小字标示,且须点击日期方能寻得历次版本,此设计既不直观,亦易为读者所忽略。反观英文文库如 [[:en:Copyrigh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Copyrigh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其版本页简明易用,版本更迭一目了然,颇为便捷。若能参照此例,改进“沿革”之展示方式,或增补更清晰之说明,则读者更易明了页面之时效及文本沿革,既可减少初阅者之困惑,亦契合文库简便明晰之宗旨。--[[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4年10月7日 (一) 16:19 (UTC)
:: 其實他們這算是消歧義?但我們確實可以用來改善現行之法規沿革頁面。——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4年10月10日 (四) 23:52 (UTC)
::: 承蒙 Eric 君惠察,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页面略施修整[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diff=2482707&oldid=1853154],意在简化版面,便于读者导航。删去“沿革和最新版”六字,原为表明文本沿革及现行版本之时效,然观于标题之下,既与“section”参数设定有所悖离,又令初学者困惑。
::: 且“沿革”内容已备列于页面消息框中,阅之可明辨历次版本,循脉而行,信息无缺;故删“沿革”之字,实无损于整体。虽去“notes”参数,但其内容已在正文中体现,notes可以留作真正注释所用。至于“最新版”,今页面已明示其为文库所录最新文本,清晰无疑,去之亦无妨。
::: 更进而言,将“previous”参数指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更为妥当。该宪法页面乃历版宪法之主页面,其前继应当指向法源,而非2018年版之前之2004年修订,若是层级分明,便于读者循序理解。
::: 若诸君以为此议尚有所未及,愿再加详议;若无异议,俟后以机器人之力推广于相关页面,以统一版式,增益文库之清晰流畅。谨谢诸位雅正,协力改善。--[[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4年10月27日 (日) 02:40 (UTC)
::::我们需要提示编者,这里内容应为最新版,这一点希望不要忽略。 --[[User:hat600|<font color="#6BA53A">'''达师'''</font>]]<small> - [[User talk:hat600|370]] - [[Special:用户贡献/hat600|608]]</small> 2024年10月27日 (日) 14:20 (UTC)
::::: 谨谢达师阁下之提点,确应妥善标示,以利众览。--[[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4年10月28日 (一) 14:06 (UTC)
::::感谢您对现行宪法页面的编辑。个人认为只要一个页面收录了有关文件的所有法定组成部分即可;题注具体是在写在正文里还是用notes参数注明并不是很重要,但需要统一。“沿革”的确不需要注明,但个人认为不含年份的法律页面应该包括该法律最新版的内容,而不只是类似英文文库的各历史版本列表。此外,是否有必要将大陆法律页面的格式(而不仅是内容)保持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完全一致还需商榷。个人以为并无必要,这么做只会增加编辑时间(比如目录得手动添加内链),且对读者并没有明显的帮助(《公报》版所用的宋体和黑体在Chrome等浏览器上看起来过细,反而不易阅读)。-- [[User:Ewan0707|Ewan0707]]([[User talk:Ewan0707|留言]]) 2024年10月28日 (一) 03:13 (UTC)
:::::同意,宋体影响阅读。我认为正文部分不要手动设置字体,黑体、加粗的文字使用加粗格式,不用设为黑体。 [[User:Kcx36|Kcx36]]([[User talk:Kcx36|留言]]) 2024年10月28日 (一) 06:11 (UTC)
:::::: 感谢 Kcx36 君垂注。当力求格式得当,以增诸君阅览之便。--[[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4年10月28日 (一) 14:06 (UTC)
::::: Ewan 博士所见深切,谨表谢忱。
:::::# 题注既属法规文本,理当归入正文,既利校对,亦不占notes空间。
:::::# 法规主页面(无消歧义标识者)如能直接呈现最新内容,固为至善;然今文库页面如《[[著作权法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等系列,及《[[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等,皆为消歧而设,非最新版本,若依此例,恐需逐一更正。
:::::# 《公报》版式,本库旨在简明美观,毋需全然照搬。目录内链与字体设置,虽便于部分读者,然非必设,若有乐于研精格式者,亦可随宜而行。
:::::# 已略微调字体[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Template%3A%E5%85%AC%E6%8A%A5%2Fstyles.css&diff=2483555&oldid=2477510],期稍增阅读之便。
::::: 如有未尽之意,愿再详议,广纳诸君善言,以共同完善文库页面体验。--[[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4年10月28日 (一) 14:06 (UTC)
== 有多個版本的作品的重命名和稱呼 ==
文庫有些古代文獻已經有多個版本,即:'''同一'''作品,但底本'''不同'''。包括但不限於錄有[[四部叢刊]]本和[[四庫全書]]本的作品。對已經有多個版本的作品,應該各版本的名稱都加消歧義後綴(一個半角空格加半角括號),將作品名留作版本頁(英文文庫即是如此)。這樣可以公平展示每個版本,而且可以減少熱心編者用不同版本來改字的情況。
文庫此類直接錄入的作品不少未曾討論來源和依據的底本,也有些有討論或來源,如果請求移動頁面,如何命名?如果無法聯係到原始錄入者或專家,社群是否有辦法給這些需要更名的作品一個通用的臨時別名,未來再移動到正確消歧義名稱?
幾個未必典型的例子:嘉祐集有三個版本([[嘉祐集]],[[嘉祐集_(四庫全書本)]],[[嘉祐集_(四部叢刊本)]]),其中[[嘉祐集]]缺乏校對和來源。[[韓非子]]已校對,來源信息詳盡。[[靖康要録]]無來源,正文品質50%。
本議題希望能有助於現階段提升已有作品的展示、分類和導覽,意圖并非提刪或合并。徵求充分討論和意見。我對法律、政府作品情況瞭解不足,推測其和文學作品不同,單篇詩詞作品的展示亦有技術困難,兩者可另開話題討論。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4年8月3日 (六) 20:02 (UTC)
:已知版本來源的作品,可以通過消歧義指出版本來源。沒有版本來源消歧義的頁面應該視為由維基文庫用戶參考所有可靠版本點校的版本,像[[春曉 (孟浩然)]]那樣,允許用戶修訂錯字和標點符號,或者是像政府作品那樣只有一種版本的作品,或者是[[道德經]]那樣的版本消歧義頁。就算都是同一個來源四庫全書本,也可以新建一個頁面加上標點符號,如[[東觀漢記 (四庫全書本)]]和[[東觀漢記 (四庫全書標點本)]]。如果日後有用戶認為[[韓非子]]的個別字和標點符號需要修改,可以把這個頁面加上該版本的消歧義,然後重建一個不帶消歧義後綴的版本並修改。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4年8月4日 (日) 11:47 (UTC)
::完全同意閣下對標點的看法。
::文庫有版本頁模板 {{tl|Versions}} 且導入時就是[[: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1#建议拆分版本页和消歧义页|爲了]]不使用消歧義模板來標記同一作品的不同版本。惜無後續討論,也未寫入方針。但版本頁的需求仍存在,而且在文庫其他作品上的用法很有可能與古代作品「無後綴頁面為點校本」的現狀有矛盾,社群可以再討論用法,找到平衡點。英文文庫的指引在此[[:en:wikisource:Versions|wikisource:Versions]],如有需要可以翻譯成論述以供參考。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4年8月4日 (日) 14:26 (UTC)
::「點校」的另一半,即「校對」,也有程度差異。如果所有可見的文字都是按一個底本(假設説:萬曆刊本)所錄,改正的文字只包含在 {{tl|校}}、 {{tl|另}}等模板裏,不直接可見,那這個作品實際是「作品名_(萬曆本)」。否則我認爲這作品是「作品名_(校對本)」,或匯校本、維基文庫匯校本。文庫似乎從未討論過文庫自行匯校本的收錄原則。我認爲前者是文庫項目範圍,後者則是錦上添花,對重要典籍值得保留,但也超出編者的職責。而且并非所有作品都可匯校。現代作者出版一本詩集,再版時作者自己改了幾個字,請問哪個版本更正確?事實上的校對本應該有特別標記,和非匯校作品區分。加後綴是一種辦法,加橫幅模板也是一種。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4年8月4日 (日) 14:41 (UTC)
:::關於後者,在維基文庫幫助頁有提到,[https://zh.wikisource.org/zh-hant/Help:模板#注釋、校對和缺字說明 維基文庫的參與者亦負有校正原文訛誤舛錯的義務。]
:::雖然說這是一項我從來沒遵照過,也反對這麼做的指示。
:::<br>
:::我個人目標是將無標點古籍底本的校對,連同新式標點,作為原作的衍生創作列於原作(直書橫排)頁面下方,算是做到了注標分離。
:::* 缺點是維護不易。若[[Wikisource:样式指南#校对页样式|錄入底本]]有誤字要修,底本的改動不會連動到衍生的標註文本,需要做兩次工。
:::* 優點是對於衍生之校對本可以放手大<nowiki>{{</nowiki>[[Template:校|校]]<nowiki>}}</nowiki>。甚至可以從日文站點改一份[[:ja:モジュール:CharacterJPN|異俗寫歸正寫模組]]來適應當代閱讀用字習慣。
:::至於這麼做的校對文本需不需要再以模板或特別標記指出、區別?我認為無妨,可直接在校對文本前安排<nowiki>{{</nowiki>[[Template:Versions|Versions]]<nowiki>}}</nowiki>做開頭就可以了。[[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4年9月18日 (三) 03:01 (UTC)
::::中文維基文庫有繁簡轉換功能可以把異體字自動轉換為常用字,不需要像日文維基文庫那样。只需要管理員修改繁簡轉換表即可。我现在已经修改了简体中文的转换表将部分异体字也转换为对应的简体字。如果有人支持的話繁體中文也可以啟用此功能,而「不轉換」選項仍可呈現原文的異體字。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4年9月18日 (三) 07:51 (UTC)
:::::我知道中文站點有字詞轉換表這玩意,[[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也已自訂出很不錯的[[紅樓夢(程甲本)/字詞轉換表|轉換表]](我都想抄一份來用了)。
:::::只是它原義上是繁簡轉換。我不大贊同使其又承擔異體字轉換的工作,我擔心會使許多俗寫字、簡筆字被當成簡體字而套用規則轉繁,使事情複雜化。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4年9月18日 (三) 08:43 (UTC)
::::用字轉換不易用規則實現,文庫不能要求原文符合一個或幾個現代用字標準。我支持用Mediawiki已有的字詞轉換功能,可以慢慢來,添加全局轉換規則需慎重。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4年9月19日 (四) 04:35 (UTC)
:::::简体中文用户大多像鲁迅一样讨厌“回字有四样写法”吧,有些人甚至看不懂,原文转换为简体中文可以直接全域转换。繁體中文使用者基本也能理解簡體字,所以目前暫未全域轉换,但有時異體字還是會有影响,特別是影响搜尋引擎,例如搜尋“卷一”沒有結果,因為維基文庫中寫作了“-{巻}-一”。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4年9月22日 (日) 10:00 (UTC)
::::::中文維基百科一定也有搜尋引擎搜不出的問題吧,那邊怎麽解決這問題?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4年9月29日 (日) 20:33 (UTC)
::::::用字轉換在這裏討論偏題了。我建一個新話題討論吧。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4年9月29日 (日) 20:34 (UTC)
::::閣下的錄入方案也是保留單個來源的原文的,應是我說的前一種方法。我也傾向編者沒有義務指出原文錯誤,但此類模板仍允許顯示原文,并未有誤導讀者。
::::我反對的是直接可見的正文有改動,或由幾個來源拼接而成,不使用以上模板,但又不標明是匯校或校對本的。文庫收錄的明清小説多有此問題。提供不同標點或用字不在此意見範圍。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4年9月19日 (四) 04:49 (UTC)
:::::未標明是匯校或校對本但沒有加消歧義後綴的文章多是從其它來源(如<nowiki/>http://open-lit.com<nowiki/>)導入的,且來源沒有說明版本。在整個文庫完全清理此類文獻比較困難,所以只能以現狀作為方針,在此情况有很大改觀後才可能考虑推廣使用其它方案。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4年9月22日 (日) 07:49 (UTC)
== 中文維基文庫用字轉換改進的預討論 ==
此話題為正式討論方案前,厘清用字轉換改進的目標,和所需的輔助工作而設。
目前中文文庫的簡體,繁體轉換功能有限。現在,可用的技術只有一種,就是使用 Mediawiki 的[[w:Help:中文维基百科的繁简、地区词处理|用字模式轉換]]功能,擴充轉換表。其他方案可以在下面建議,以下都只默認使用這種技術。<small>—以上[[w:Wikipedia:在對話頁上簽名|未簽名]]的留言由[[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對話]]|[[Special:Contributions/Andayunxiao|貢獻]])於2024年9月29日 (日) 20:59加入。</small>
===目標===
用字轉換本身我認爲并非文庫的核心任務,首要益處是方便讀者,但不容易做得滿意;其次是方便編者,對社群有益。
以下列出幾個可能的不同目標,相互可能衝突,所以可能必須有取有捨。
* '''規範化''': 提供符合現代用字規範(正體、簡化字、大馬、新、港、澳、日、越等,下面以正字指代)的作品版本。
* '''去缺字''':將缺少字體支持而不能顯示的(特別是手機端)Unicode [[w:中日韓統一表意文字擴展區C|擴展區 C]] 及以上的字以正字代替(如有正字)。
* '''兼容''': 應至少與文庫常用的改字模板和排版模板兼容,也應考慮文庫常用的從 page 頁面嵌入包含,和同一文本復用等功能。還有未來可能會有的,允許讀者切換有無標點、更改直排或橫排等功能。
* '''免標簽''':應避免給每個作品加用字標簽。文庫轉換的困難在於不能用規則自動判斷原文是使用何種用字標準,該用哪種轉換規則,更勿論原文夾雜文言和白話,或手寫本寫錯字的情況。用字標簽并非良方,增加編者和維護負擔不説,對已有頁面也沒有人力完成。另一個相關目的是讓編者不必再在作品正文中添加單字的轉換規則。
各個子目標分別討論:<small>—以上[[w:Wikipedia:在對話頁上簽名|未簽名]]的留言由[[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對話]]|[[Special:Contributions/Andayunxiao|貢獻]])於2024年9月29日 (日) 20:59加入。</small>
====規範化====
對於用字規範化,若其是依靠轉換表達成,不觸及原文本。那我是樂見的。
只是有一點想提出討論:搜尋引擎爬蟲索引的仍是原文文本,轉換表規範化似乎無助於改變這點。這問題似乎無解?要不放棄原文,徑直以規範字收錄;要嘛脫褲子放...我說謄寫一份規範字版本並列,以供現代人閱讀及索引。
還是乾脆就放棄SEO?反正文庫也不掙流量。[[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4年10月1日 (二) 18:51 (UTC)
:搜尋引擎爬蟲很可能也會索引繁體和簡體版本頁面,因此通過轉換表規範化繁體和簡體版本頁面用字能提高搜尋引擎找到頁面的機會。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4年10月2日 (三) 14:49 (UTC)
====去缺字====
提個一嘴。我的觀點是:文庫職責在保存文本,不負責渲染相關。故用戶需自備適當渲染文本的措施(如合規的瀏覽器排版引擎、字元覆蓋率足夠的字體等等)。故我反對以缺字為由,將規範字取代原文所錄之字。
文庫後來也有了以[[mediawikiwiki:Help:Extension:WebFonts/zh| 擴展]]提供字體的機制。符合SIL授權的中文字庫也不是毫無半點,我想黑體(sans-serif)、楷體、明體(serif)應該都有。故缺字是可以由站點端去著手改善的。
而就短期可能達成的解決方案,我覺得還是自備渲染手段比較現實。尤其在移動裝置上,除了少數廠家,基本沒可能自行更換字體。還是要用戶在自個用戶空間下的css, js去導入外部資源才能解決缺字。不容易、難普及,但是尊重原典原貌。[[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4年10月1日 (二) 18:16 (UTC)
:此目標僅限於在轉換模式,即簡體或繁體等模式下替換,原文和不轉換模式仍顯示原字。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4年10月2日 (三) 05:12 (UTC)
::[[:mw:Help:Extension:WebFonts/zh|WebFonts]]已經過時,替代WebFonts的[[:mw:Extension:UniversalLanguageSelector/zh|通用語言選擇器]]僅用於當某種語言完全無法顯示時下載一種嵌入字體。這並不適合中文這種情況,很多設備都支援中文,只是不支援僻字而已。另外,似乎維基媒體基金會已經暫停增加字體,因為通用語言選擇器不是一個字體托管服務(有關討論參見[[phab:T335892]]、[[phab:T166138]]、[[mw:Universal_Language_Selector/WebFonts]])。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4年10月2日 (三) 14:40 (UTC)
====兼容====
直排、橫排切換以及是否添加標點符號的功能無法通過轉換表實現,只能用Javascript小工具在瀏覽器前台修改。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4年10月2日 (三) 14:54 (UTC)
====免標簽====
===困難===
* '''一對多''':擴充轉換表的困難,首要的是一對多的簡繁問題。[[w:繁簡轉換一對多列表]]和[[w:簡繁轉換一對多列表]]中已列例子,很多是文庫常見的,特別是古人姓名用字,不能用轉換規則解決,而需要釋讀原文的。雖然文庫的編輯至少都對原文有熱情,但如要求能讀懂原文,未免門檻太高。這些例子雖不普遍,但和現狀相比,如果大量的用字轉換正確,但夾雜極少的轉換錯誤,有誤導讀者的危險。
* '''合理標記''':另一件困難是怎樣讓讀者意識到原文和轉換本確有區別。這一點并非吹毛求疵。文庫在百科有大量的鏈接來源顯示「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w:Template:Wikisource]]),這原始兩字有點麻煩,文庫這邊對原文允許的合理改進(標點、用字)還算不算是原始文獻?而且文庫的一個很合理的用途就是給較真的讀者提供數字化文本證據(明史四庫本裏這個人確實一會[[Wikisource:写字间#文库的《明史》是什么版本的?|姓黨]]一會姓党)。轉換本如果标记不清,可能会被误用。
<small>—以上[[w:Wikipedia:在對話頁上簽名|未簽名]]的留言由[[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對話]]|[[Special:Contributions/Andayunxiao|貢獻]])於2024年9月29日 (日) 21:18加入。</small>
=== 其他方案 ===
這裏可建議其他轉換方案,或者反對改進轉換的意見。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4年9月29日 (日) 20:59 (UTC)
: 不知是否與百科互助客棧[[:w:维基百科:互助客栈/方针#提议大陆简体模式下中国古代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引入工具书对合并字保留繁/异体字的惯例|此話題]]相關?——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4年10月3日 (四) 18:13 (UTC)
::可能無法避免人工。公共转换组對文庫用處可能有限,原因是文庫作品的用字來源于作者或整理者,和内容的關聯較弱。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4年10月8日 (二) 13:31 (UTC)
== 2024年第40期技術新聞 ==
<section begin="technews-2024-W40"/><div class="plainlinks">
維基媒體技術社群現在發布最新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請告知其他-{zh-hant:使用者;zh-hans:用户;}-這些-{zh-hant:變更;zh-hans:更改;}-;不是所有的-{zh-hant:變更;zh-hans:更改;}-都會對您造成影響。技術新聞提供其他語言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4/40|-{zh-hant:譯文;zh-hans:翻译;}-版本]]。
'''近況更新 - 面向編輯者'''
* 繼先前部署,今再有[[phab:T375401|42個維基]]的讀者可以使用深色模式。如果您所在維基的未-{zh-hans:登录用户;zh-hant:登入使用者;}-尚無法使用深色模式,這可能是因為許多模板還無法在深色模式下正常顯示。如果您有興趣協助處理這類問題,請使用[https://night-mode-checker.wmcloud.org/ 深色模式檢查工具]。[[mw:Special:MyLanguage/Recommendations for night mode compatibility on Wikimedia wikis|建議頁面]]提供相關指引。深色模式以每月一次的頻率部署至更多維基。
* -{zh-hant:預設;zh-hans:默认;}-使用2010年版wikitext編輯器的編輯者,可以在URL尾端加上<code dir=ltr>?veaction=editsource</code>來使用2017年版wikitext編輯器的功能。如果您想改為-{zh-hant:預設;zh-hans:默认;}-使用2017年版wikitext編輯器,您可以在[[Special:Preferences#mw-input-wpvisualeditor-newwikitext|{{int:preferences}}]]中調整-{zh-hant:設定;zh-hans:设置;}-。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239796]
* 對於使用Vector 2022-{zh-hans:皮肤;zh-hant:外觀}-的未-{zh-hans:登录;zh-hant:登入;}-讀者,「{{int:sitesupport}}」連結已從內容區塊旁邊的可摺疊選單,移至更顯眼的頂部選單,位於「{{int:pt-createaccount}}」旁邊。這讓連結恢復到與Vector 2010中相當的顯眼程度。[[mw:Readers/2024 Reader and Donor Experiences#Donor Experiences (Key Result WE 3.2 and the related hypotheses)|了解更多捐助體驗相關的-{zh-hant:變更;zh-hans:更改;}-]]。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373585]
* CampaignEvents-{zh-hant:擴充功能;zh-hans:扩展;}-為活動籌辦人員提供工具,讓他們能更輕鬆地管理活動、與參與者溝通,以及在維基站點上宣傳活動。阿拉伯語維基百科、伊博語維基百科、史瓦希里語維基百科、元維基[[m:Special:MyLanguage/CampaignEvents/Deployment status|已啟用]]該-{zh-hant:擴充功能;zh-hans:扩展;}-;[[w:zh:Wikipedia:互助客栈/其他#引進CampaignEvents擴充功能|中文維基百科已決定]]啟用該-{zh-hant:擴充功能;zh-hans:扩展;}-;[[w:es:Wikipedia:Votaciones/2024/Sobre la política de Organizadores de Eventos|西班牙語維基百科]]和[[d:Wikidata:Project chat#Enabling the CampaignEvents Extention on Wikidata|維基數據]]正在進行相關討論。參見[[m:Special:MyLanguage/CampaignEvents|元維基的CampaignEvents頁面]]了解如何為您所在的維基請求部署。
* 查看[[m:Tech/News/Recently resolved community tasks|上週解決的{{PLURAL:22|{{formatnum:22}}個|共{{formatnum:22}}個}}社群提交工單]]。
'''近況更新 - 面向技術貢獻者'''
* 敬請擁有Wikitech帳號的開發者們[[wikitech:Wikitech/SUL-migration|檢查其帳號是否需要執行任何操作]]。Wikitech正在過渡到使用單一-{zh-hans:用户登录;zh-hant:使用者登入;}-系統(SUL,即全域帳號),以及進行其他配置變更。此變更將有助於降低我們所有維基站點的每週軟體更新的整體複雜度。
'''深入探索'''
* 本次[[m:Special:MyLanguage/Tech/Server switch|伺服器切換]]已於上週順利完成,唯讀時間[[wikitech:Switch Datacenter#Past Switches|僅2分46秒]]。這項定期流程確保工程師在切換-{zh-hant:資料;zh-hans:数据;}-中心之時,即使發生重大技術問題,所有維基仍然可供閱讀。藉此機會,工程師得以維護升級平時全天候運行的系統,往往還能找出基礎架構中的弱點。該流程涉及數十個軟體服務和數百個硬體伺服器,需要多個團隊通力合作。經過過去幾年的努力,流程所需時間已從17分鐘縮短至兩三分鐘。 [https://lists.wikimedia.org/hyperkitty/list/wikitech-l@lists.wikimedia.org/thread/66ZW7B2MG63AESQVTXDIFQBDBS766JGW/]
'''會議與活動'''
* 10月4日—6日:[[m:Special:MyLanguage/WikiIndaba conference 2024|WikiIndaba大會的黑客松]],於南非約翰尼斯堡舉行
* 11月4日—6日:[[mw:Special:MyLanguage/MediaWiki Users and Developers Conference Fall 2024|2024年秋季MediaWiki使用者與開發者大會]],於奧地利維也納舉行
'''[[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由[[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Writers|技術新聞編者]]撰寫,並由[[m:Special:MyLanguage/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機器人]]送達 •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contribute|貢獻]]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4/40|翻譯]]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ech|-{zh-hant:取得協助;zh-hans:获取帮助;}-]]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alk:Tech/News|提供-{zh-hant:回饋;zh-hans:反馈;}-]]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Global message delivery/Targets/Tech ambassadors|訂閱或退訂]]。</span>
</div><section end="technews-2024-W40"/>
<bdi lang="en" dir="ltr">[[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bdi> 2024年9月30日 (一) 22:20 (UTC)
<!-- 信息由 User:Quiddity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Global_message_delivery/Targets/Tech_ambassadors&oldid=27530062 -->
== 關於[[模板:作者|作者模板]] ==
此模板是否有可能分列作者及分類參數?尤其某些需要消歧義者(如[[作者:李昂 (唐朝官員)|唐代官員李昂]]),現在似乎還不能正確分類。——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4年10月1日 (二) 12:53 (UTC)
:維基文庫作者頁面就應該使用筆名或者常用名命名,建議把[[作者:李昂]]移動到[[作者:唐文宗]],和[[w:唐文宗|維基百科]]一致。其他原本是機器人建立的作者頁面命名不當的也按[[w:|維基百科]]頁面名類推移動。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4年10月2日 (三) 14:59 (UTC)
:: 不過這似乎與消歧義問題無關?畢竟即使將皇帝李昂更名為唐文宗,依據「主從消歧義」原則,前述同名唐代官員仍應添加消歧義後綴為是。——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4年10月4日 (五) 01:54 (UTC)
:::現在還沒有建立正確的分類吧,[[:Category:唐文宗]]並不存在。建立了這些分類以後,可以把分類通過維基數據鏈接到作者頁,這樣就可以在[[Module:作者|作者模板]]鏈接到該分類。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4年10月7日 (一) 04:14 (UTC)
:::: {{ping|Midleading}}可能要全盤考慮,將其他中國古代帝王一併納入討論。——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4年10月24日 (四) 21:54 (UTC)
== 本站是否建立安全投票 ==
上接[[#修改認定長期不活動管理員之時限標準(縮短目前標準改為3個月)]] {{ping|Midleading}}2024年9月9日留言,請問本站是否建立安全投票?--[[User:Jusjih|Jusjih]]([[User talk:Jusjih|留言]]) 2024年10月2日 (三) 21:50 (UTC)
: 未見本站目前有如百科方面大規模投票適用之需要。——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4年10月3日 (四) 17:49 (UTC)
:没必要。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4年10月4日 (五) 15:40 (UTC)
:首先需要制定如何使用安全投票的方針才能進行下一步。其次,維基媒體基金會可能沒有能力在本站使用安全投票。最後,一直都有人覺得社群投票就是強推,反對社群投票,要求先由仲裁委員會審理決定解任理由成立後才能投票,就差上訴到法院了。維基文庫也有一批這樣的人,平時不活躍,但是一到要投票的時候就會突然冒出來,甚至直接使用傀儡和IP匿名用戶破壞。在沒有本地行政員的情況下,誰來監票就是個問題。誰來審理解任理由是否成立是個更大的問題。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4年10月7日 (一) 04:08 (UTC)
:近闻诸君之议,深以为然。然愚见以为,弊非在管理员之多寡,实在勤者鲜少。譬如页面移动之请求,常无人及时处理;至于条目之删除,往往草率而行,争议未决,已然除去,亦无详实之总结。尤版权相关,删除之时未明列反删期限,众人无所适从,实欠周全。倘能勤政审慎,详议而后行,则可化解纷争,增进公允。愚见如此,敬请诸位指教。--[[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4年10月7日 (一) 15:39 (UTC)
:: {{ping|Zy26}}其實閣下或可申請管理員,一齊協助站務?本人將予支持。——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4年10月24日 (四) 21:53 (UTC)
::: 感承Eric君之荐,愚深以为然。盖如Jimmy Wales所言,登位管理员非大事,实为技术之事,非为权位,予人以便,使社区得以顺畅运作。愚认同此言,唯愿其过程更为开放,以消“权威”之感,让更多有识之士得以分担站务,集众力而行[https://lists.wikimedia.org/pipermail/wikien-l/2003-February/001149.html]。
::: 愚虽略通技艺,且今对文库事务抱有热忱,然精力有限,时常难以久持。且素不擅政治事务,亦不喜涉入争议、开罪于人。今于维基百科,所持权限亦惟方便清理站点、整理页面,实无意涉足纷争。
::: 若蒙垂允,愚当尽绵薄之力,为社区贡献一己所能,期增益文库而不负所托。谨此复,敬请诸君指正。--[[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4年10月27日 (日) 03:23 (UTC)
== 不活跃的机器人账户 ==
本站现有多个机器人长年未有活动,是否应移除这些账户的机器人权限(<del>本站方针未订明不活跃标准,宜参照百科和元维基以一年为限</del>)? '''[[User:沈澄心|沈]][[User talk:沈澄心|澄]][[Special:Contributions/沈澄心|心]][[Special:EmailUser/沈澄心|✉]]''' 2024年10月4日 (五) 11:31 (UTC)
:我同意1年为限。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4年10月4日 (五) 15:40 (UTC)
: 反对此议。不活跃并不代表无效,机器人随时可能再次启用,没必要为形式而强行移除其权限。况且管理员人手本已不足,增添管理负担并非明智之举,建议维持现状。--[[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4年10月7日 (一) 13:20 (UTC)
::了解。 '''[[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a52a2a">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4b0082">sim</span>]]''' 2024年10月13日 (日) 09:44 (UTC)
:本站[[User:AvocatoBot]]和[[User:Interwiki-Bot]]2个机器人账户,主要任务为维护跨语言链接(已被Wikidata取代,因此原先的机器人申请已无效),超过10年未有任何活动,现请求移除上述账户的机器人权限。 '''[[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a52a2a">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4b0082">sim</span>]]''' 2024年10月13日 (日) 09:47 (UTC)
: {{ping|沈澄心}}或可提議先行修訂[[维基文库:机器人|機器人方針]],添加「機器人注銷」一節,俾利統一處理。其餘意見同Zy26,不過AvocatoBot及Interwiki-Bot久未活躍,確可予以注銷。——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4年10月24日 (四) 21:50 (UTC)
== Invitation to Participate in Wiki Loves Ramadan Community Engagement Survey ==
Dear all,
Apologies for writing in English. Please help to translate in your language.
We are excited to announce the upcoming [[m:Wiki Loves Ramadan|Wiki Loves Ramadan]] event, a global initiative aimed at celebrating Ramadan by enriching Wikipedia and its sister projects with content related to this significant time of year. As we plan to organize this event globally, your insights and experiences are crucial in shaping the best possible participation experience for the community.
To ensure that Wiki Loves Ramadan is engaging, inclusive, and impactful, we kindly invite you to participate in our community engagement survey. Your feedback will help us understand the needs of the community, set the event's focus, and guide our strategies for organizing this global event.
Survey link: https://forms.gle/f66MuzjcPpwzVymu5
Please take a few minutes to share your thoughts. Your input will make a difference!
Thank you for being a part of our journey to make Wiki Loves Ramadan a success.
Warm regards,
User:ZI Jony 2024年10月6日 (日) 03:20 (UTC)
Wiki Loves Ramadan Organizing Team
<!-- 信息由 User:ZI Jony@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Distribution_list/Non-Technical_Village_Pumps_distribution_list&oldid=27510935 -->
== 如何讓<pages>嵌入的頁面被模組解析並處理? ==
<pre>{{#invoke:string|replace|<pages include="1" index="Sandbox.djvu" />|<br>|<br><br>}}</pre>
這麼寫並不會讓該嵌入頁面文字中的單<nowiki><br></nowiki>被處理成<nowiki><br><br></nowiki>。
若改用Transcluder嵌入
<pre>{{#invoke:string|replace|{{#invoke:Transcluder|main|Page:Sandbox.djvu/1}}|<br>|<br><br>}}</pre>
'''會'''讓該嵌入頁面文字中的單<nowiki><br></nowiki>被處理成<nowiki><br><br></nowiki>。
但用Transcluder做全本嵌入時需列舉,不方便大量頁面嵌入。
想來問問該怎麼寫,才能讓<pages>被解析成文本處理。還是說[[w:en:Wikipedia:Lua#MediaWiki-specific_features]]內文提到的,即是<pages>這類的標籤不會被Lua處理?[[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4年10月6日 (日) 10:05 (UTC)
:pages是MediaWiki扩展提供的功能,而不是一个模板,所以无法由Lua展开。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4年10月7日 (一) 03:50 (UTC)
:閣下是否有需求在 Page 頁面和嵌入頁面顯示不同文字排列方向?{{tl|Vertical page start}} 模板也許能實現此功能。受 Mediawiki 限制,必須顯式寫出<code><poem></code>標簽([https://www.mediawiki.org/wiki/Topic:T8qq3x78i9rfem8l])。樣例在[[Page:Sandbox.djvu/1]]。歡迎建議功能及改進。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4年10月16日 (三) 06:18 (UTC)
::不同文字排列方向這個實踐不難。可我想要的是同一份Page頁面可經由不同處理,分別嵌入成有標點分段橫書排版、無標點縱書橫排兩個版本。(假設原Page頁已錄具有完整的metadata可供處理)
::[[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4年10月16日 (三) 09:17 (UTC)
:::可以考虑用 Lua 来解析,模块“{{tl|RemovePunctuation|ROC1912-01-29临时政府公报01.pdf|1|24}}”乃一简易示例,有许多细节问题未决,需进一步处理。君可参之,或可有所裨益。--[[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4年10月19日 (六) 07:50 (UTC)
::::感謝大神出手相助。我想,再串接其他模板,約莫就可以達到我的需求。就是要花心思想想偽格式pattern該如何來寫,好讓Lua模組處理。
::::那個punctuationPattern,可以使其成為<nowiki>{{RemovePunctuation}}</nowiki>可接受的第四個Argument嗎?若是輸入不存在,則默认为缺省table。[[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4年10月20日 (日) 12:25 (UTC)
::::: {{ping|Aerotinge}}<code><nowiki>{{RemovePunctuation|ROC1912-01-29臨時政府公報01.pdf|1|10|[,。]}}</nowiki></code>,另,君之需求或致方案繁复,未来编辑恐增维护难度,亦或影响页面稳健。建请三思,兼顾后续便捷,严谨测试各类情境,以便日后同仁易于理解、增修无碍。--[[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4年10月27日 (日) 04:09 (UTC)
::::::承您貴言,我本意是希望將"、""。"移出預設清單,因部分古籍已用此類符號圈點。若將之視為新式標點,一概移去略有不妥。
::::::會再注意,盡可能不去使用自訂RemovePunctuation表。再次感謝您的勞動成果。
::::::至於頁面繁複,礙於本人能力有限,難以同時兼顧維護、可讀性、成果需求等諸多面向。最後得出的方案在源碼上略顯不直觀,會再考慮注釋一段說明文字以供參。[[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4年10月27日 (日) 04:40 (UTC)
== 2024年第41期技術新聞 ==
<section begin="technews-2024-W41"/><div class="plainlinks">
維基媒體技術社群現在發布最新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請告知其他-{zh-hant:使用者;zh-hans:用户;}-這些-{zh-hant:變更;zh-hans:更改;}-;不是所有的-{zh-hant:變更;zh-hans:更改;}-都會對您造成影響。技術新聞提供其他語言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4/41|-{zh-hant:譯文;zh-hans:翻译;}-版本]]。
'''本週要聞'''
* 現在,各社群可以為其維基請求安裝[[mw:Special:MyLanguage/Moderator Tools/Automoderator|Automoderator]]。Automoderator是一套自動化反破壞工具,可根據新的「回退風險」(Revert Risk)機器學習模型的評分來回退不良編輯。參閱安裝和配置所需的[[mw:Special:MyLanguage/Extension:AutoModerator/Deploying|必要步驟]]。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336934]
'''近況更新 - 面向編輯者'''
* 現在,在[[mw:Special:MyLanguage/Content translation/Section translation#Try the tool|提供手機版「內容翻譯」]]的維基中,翻譯者在使用該工具時,可以用41項篩選條件來-{zh-hant:自訂;zh-hans:自定义;}-條目建議清單。這項基於主題的條目建議功能,可讓翻譯者輕鬆地根據他們感興趣的領域自行探索相關條目並進行翻譯。[https://test.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Special:ContentTranslation&active-list=suggestions 用您的行動裝置試試看]。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368422]
* 查看[[m:Tech/News/Recently resolved community tasks|上週解決的{{PLURAL:12|{{formatnum:12}}個|共{{formatnum:12}}個}}社群提交工單]]。
'''近況更新 - 面向技術貢獻者'''
* 現在,為<bdi lang="zxx" dir="ltr"><code><nowiki><syntaxhighlight></nowiki></code></bdi>標籤[[mw:Special:MyLanguage/Extension:SyntaxHighlight#copy|指定<bdi lang="zxx" dir="ltr"><code><nowiki>copy=1</nowiki></code></bdi>屬性]],即可讓代碼區塊顯示「{{int:syntaxhighlight-button-copy}}」按鈕。感謝SD0001所做的改進。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40932]
* 所有維基的-{zh-hant:自訂;zh-hans:自定义;}-著作權頁尾-{zh-hant:訊息;zh-hans:消息;}-將更新,-{zh-hant:訊息;zh-hans:消息;}-原始碼將改用wikitext標記,而非原始HTML。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375789]
* [[File:Octicons-tools.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zh-hant:進階;zh-hans:高级;}-項目]] 本月稍晚,[[mw:Special:MyLanguage/Trust and Safety Product/Temporary Accounts|臨時帳號]]將在幾個維基試行推出。最終的試行維基清單將在下半月公布。如果您在[[phab:T376499|這11個維基]]維護任何工具、機器人或小工具,而該軟體使用IP位址的資料,或可供未登入-{zh-hant:使用者;zh-hans:用户;}-使用,請檢查其是否需要更新,以應對臨時帳號。[[mw:Special:MyLanguage/Trust and Safety Product/Temporary Accounts/For developers|參閱-{zh-hant:程式碼;zh-hans:代码;}-更新指南]]。
* [[File:Octicons-tools.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zh-hant:進階;zh-hans:高级;}-項目]] Code Review工具[[Wikitech:Gerrit|Gerrit]]和[[Wikitech:GitLab|GitLab]]已啟用速率限制,以解決惡意流量和抓取所造成的問題。開啟太多-{zh-hant:同時連線;zh-hans:并行连接;}-的-{zh-hant:用戶端;zh-hans:客户端;}-將被限制幾分鐘。這項速率限制是-{zh-hant:透過;zh-hans:通过;}-[[Wikitech:nftables|nftables]]防火牆規則進行管理的。更多詳情,請參閱Wikitech上有關[[Wikitech:Firewall#Throttling with nftables|防火牆]]、[[Wikitech:GitLab/Abuse and rate limiting|GitLab限制]]和[[Wikitech:Gerrit/Operations#Throttling IPs|Gerrit操作]]的頁面。
* 五個新的維基已-{zh-hant:建立;zh-hans:创建;}-:
** [[d:Q49224|科梅林語]]{{int:project-localized-name-group-wikipedia}} ([[w:kge:|<code>w:kge:</code>]])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374813]
** [[d:Q36096|莫西語]]{{int:project-localized-name-group-wikipedia}} ([[m:mos:|<code>m:mos:</code>]])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374641]
** [[d:Q36213|馬都拉語]]{{int:project-localized-name-group-wiktionary}} ([[wikt:mad:|<code>wikt:mad:</code>]])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374968]
** [[d:Q2501174|哥伦打洛语]]{{int:project-localized-name-group-wikiquote}} ([[q:gor:|<code>q:gor:</code>]])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375088]
** [[d:Q56482|撣語]]{{int:project-localized-name-group-wikinews}} ([[n:shn:|<code>n:shn:</code>]])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375430]
'''[[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由[[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Writers|技術新聞編者]]撰寫,並由[[m:Special:MyLanguage/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機器人]]送達 •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contribute|貢獻]]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4/41|翻譯]]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ech|-{zh-hant:取得協助;zh-hans:获取帮助;}-]]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alk:Tech/News|提供-{zh-hant:回饋;zh-hans:反馈;}-]]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Global message delivery/Targets/Tech ambassadors|訂閱或退訂]]。</span>
</div><section end="technews-2024-W41"/>
<bdi lang="en" dir="ltr">[[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bdi> 2024年10月7日 (一) 23:42 (UTC)
<!-- 信息由 User:Quiddity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Global_message_delivery/Targets/Tech_ambassadors&oldid=27557422 -->
== 如何引用並渲染顯示外站的圖像資源(例如Glyphwiki的字圖)? ==
根據 [https://zht.glyphwiki.org/wiki/GlyphWiki:%e8%91%97%e4%bd%9c%e6%ac%8a%e8%88%87%e8%a8%b1%e5%8f%af%e5%8d%94%e8%ad%b0 Glyphwiki著作權與許可協議],其上的字體資源是可以被自由使用的。特別是一些生僻漢字,可以在GlyphWiki上找到。
是否可以允許參照類似 [ [ File: xxx.svg ] ] 連接到 upload.wikimedia.org 的方式,支持連接並顯示其它外站(如 glyphwiki.org)的圖像資源?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4年10月8日 (二) 03:41 (UTC)
:因為Glyphwiki等外部資源沒有遵循維基媒體基金會的使用條款和隱私政策,所以一切外部資源都直接無法使用([[w:盗链|盗链]]),只能把外部資源轉載到維基共享資源才能使用。其實很多圖像已經轉載到維基共享資源了。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4年10月8日 (二) 03:49 (UTC)
::GlyphWiki的許可是否比維基媒體基金會的更爲開放?直接引用是否不應稱爲“盜鏈”?
::不知有哪些來自GlyphWiki的字形已經轉載到維基共享資源,是否有字表可以查詢?
::另,GlyphWiki的資源也是與日增長的,既有字形也可能調整修改,逐一轉載耗時費力,感覺也無必要。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4年10月8日 (二) 05:17 (UTC)
:::這裡不僅是許可問題,還有使用條款的問題。使用者必須同意GlyphWiki的使用條款才能直接連接GlyphWiki,哪怕是引用公有領域資源也要遵循使用條款,否則就是佔用GlyphWiki的頻寬資源。維基共享資源也是一樣,第三方直接引用維基共享資源的圖像但不遵守使用條款,佔用頻寬資源過多時,會被基金會封鎖。但是有一個轉載者同時遵守兩者的使用條款是可以的,而且這樣的話不需要所有讀者遵守GlyphWiki的使用條款。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4年10月9日 (三) 05:00 (UTC)
::未收錄僻字適合維基詞典和維基文庫,維基共享資源三方協作,但我未見中文或英語維基詞典有收錄。
::本地也許可以維護一份僻字表,供需要的模板調用,錄入Glyphwiki編碼和[https://dict.variants.moe.edu.tw 教育部異體字字典]編碼。後者收字更多,可期待編碼穩定不變。
::[[:c:Category:Chinese characters not in Unicode]]有一些未編碼字。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4年10月8日 (二) 13:54 (UTC)
:::多謝!感覺這個整理的[[:c:Category:Chinese_characters_not_in_Unicode |字表]]名稱雜亂,不如Glyph成體系,比如,我要找到“諒”的異體字,可以通過該字編碼(unicode=0x8AD2)定位到 https://zht.glyphwiki.org/wiki/u8ad2, 然後在裏面查找對應的異體字,對於同一個字在不同供應商/字庫的字符集編碼也按照 "字庫代碼"+"unicode代碼"的方式列出,比如 (u2ff0-u8a00-u4eb0) (=hdic_hkrm-05058330) (=toki-01085420) (=linchuyi_hkrm-05058330) (=gt-74180)
:::本站還有3個擴展字庫集([[Template:SKchar/字符表|SKchar]], [[Template:SKchar2/字符表|SKchar2]], [[Template:GJchar/字符表|GJchar]]),但也有檢索不便的問題。
:::還有,上面異體字字典網站對生僻字有自己的專用編碼(用了U+F0000以上的擴展段),也提供了woff字庫文檔,只是不知道授權條款是否可用(如將woff裝載到本站),以及如何用技術實現在wikisource頁面引用woff中的指定編碼漢字?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4年10月9日 (三) 03:20 (UTC)
::::Unicode編碼的字在維基詞典、維基共享資源和維基數據搜尋都很容易找到圖片字,除非該圖片字并未轉載到維基共享資源。維基詞典有漢字編碼轉維基共享資源圖片字的模板,有需要可以在維基文庫也使用。woff字庫是有版權的,只能先轉圖片字(如[[:File:SKQSfont.pdf]])再使用,圖片字在美國屬於公有領域。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4年10月9日 (三) 03:55 (UTC)
::::閣下的觀察甚是。共享資源上的這些字不成體例,因爲沒人整理過。GlyphWiki 的長處是匯集多編碼,每個字有圖像,還涵蓋[[:w:中日韓統一表意文字#認同原則與原字集分離原則|變體序列和東亞各國字形]]。這也是對文庫可能的不便,因爲單字缺少唯一編碼,且因由用戶生成,可能有大改動。Unicode 變體序列描述能力也有限。文庫 (MediaWiki) 尚不支持兼容區漢字錄入。不知道變體序列是否支持。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4年10月9日 (三) 06:00 (UTC)
::::教育部異體字字典使用的私人使用区 (PUA) 編碼可能沒有太多實用價值。我認爲有用的是連結正字的代碼和「單字ID」。以「窗」爲例,正字代碼為A02964, 異體字「⿺㇄匆」代碼為A02964-017,其正字一望而知。另每個字有ID,用於網頁位址。如「窗」的ID是 31863,A02964-017 為 31880。可以料想單字ID是向前兼容的,即後續修訂不會改變已收字的ID。異體字字典自稱收錄約十萬字,因此如果文庫維護一份字表的話,可考慮以單字ID來做内部編碼,以 SKchar,GlyphWiki 等為後備。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4年10月9日 (三) 06:21 (UTC)
::::先不說字型是可以用SIL之類的授權來相容CC的。首先是commons不接受字體,那兒不是字體倉庫(但可以是圖庫,我也在上面看過不只一次屌照了)。關於為何不接受字體上傳也是個[[commons:Commons:Requests_for_comment/Hosting_of_free_fonts_in_Commons|舊話題]]了。
::::光這點就堵死想要從commons取用字體可能性了。(是可以把整個字體轉成svg一個個上傳,然後手刻css去映射。足夠勝任顯示文庫古文的字庫覆蓋率,不含異體字也就9萬多個glyph吧。<del>這就是我放棄這條路的緣故</del>)
::::所以要想取用GlyphWiki的編碼系統與svg圖檔,我想只有搬磚搬到commons這一條路。
::::變體序列(IVS)維基好像尚未支援,也有可能是我的文字編輯器的問題,導致文本的IVS描述符丟失,總之我上回的嘗試是失敗的。
::::但就算要用IVS也是需要字體功能做基礎支援(參見日文站點的[[:ja:テンプレート:異体字シーケンス|模板]]),使得瓶頸還是回到缺字體的問題點上。[[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4年10月9日 (三) 08:00 (UTC)
:::::我建議在維基詞典継續討論,這些字應該屬於維基詞典收錄的範圍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4年10月9日 (三) 08:40 (UTC)
::::::好吧,轉載Glyphwiki圖到維基共享資源,可以先到 https://commons.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Category:Glyphwiki 查看有無合用的(目前有26591个)——只是檢索稍嫌不便。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4年10月9日 (三) 15:52 (UTC)
:換個思路,用JS開發小工具(gadget)配合呢?在文庫文本使用glyph模板,但不傳值、不作連外處理。當用戶自行啟用glyph gadget後,在用戶端本地對文本裡的glyph pattern一個個轉成GlyphWiki連外圖檔。
:沒開啟glyph gadget的就乖乖看一個個�佔位符。
:這樣總不干基金會政策的事兒了吧。就循[[User talk:Kanashimi/era note.js|紀年標注工具]]一樣的路子來走就行。[[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4年10月8日 (二) 07:26 (UTC)
::紀年標注工具沒有使用條款和私隱政策供使用者查閱,實際上也不合規,維基媒體基金會已經注意到[[phab:T275754|這個問題]]了,未來會全面禁止小工具使用外部資源。維基百科在頂部通過外部連接轉到Facebook也是引起維基媒體基金會[[phab:T375253|調查]]的行為。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4年10月8日 (二) 10:42 (UTC)
::也請考慮[[:w:MOS:PRECOLLAPSE]] 中的建議。考慮未登入用戶在各維基計劃應佔讀者多數,可以給已登入用戶開發增强功能,但也應讓多數用戶能知曉無法顯示的内容。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4年10月8日 (二) 13:42 (UTC)
== 2024年維基媒體基金會理事會選舉的初步結果 ==
<section begin="announcement-content" />
大家好,
我們在此感謝所有參與[[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elections/2024|2024年維基媒體基金會理事會選舉]]的人士。來自180個以上維基媒體專案的近6000名社群成員已投票。
以下四位候選人得票最多:
# [[User:Kritzolina|Christel Steigenberger]]
# [[User:Nadzik|Maciej Artur Nadzikiewicz]]
# [[User:Victoria|Victoria Doronina]]
# [[User:Laurentius|Lorenzo Losa]]
儘管這些候選人已透過投票得出名次,但他們仍需要被任命為維基媒體基金會理事會成員。他們需要成功通過背景調查,並滿足章程中規定的資格。新的維基媒體基金會理事會成員將於2024年12月舉行的下一次維基媒體基金會理事會會議上任命。
[[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_Foundation_elections/2024/Results|請閱讀元維基上的選舉結果。]]
祝好,
選舉委員會和維基媒體基金會理事會選舉工作小組
<section end="announcement-content" />
[[User:MPossoupe_(WMF)|MPossoupe_(WMF)]] 2024年10月14日 (一) 08:26 (UTC)
<!-- 信息由 User:MPossoupe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Distribution_list/Global_message_delivery&oldid=27183190 -->
== 2024年第42期技術新聞 ==
<section begin="technews-2024-W42"/><div class="plainlinks">
維基媒體技術社群現在發布最新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請告知其他-{zh-hant:使用者;zh-hans:用户;}-這些-{zh-hant:變更;zh-hans:更改;}-;不是所有的-{zh-hant:變更;zh-hans:更改;}-都會對您造成影響。技術新聞提供其他語言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4/42|-{zh-hant:譯文;zh-hans:翻译;}-版本]]。
'''近況更新 - 面向編輯者'''
* 結構式討論-{zh-hant:擴充功能;zh-hans:扩展;}-(又稱Flow)啟動棄用流程。該-{zh-hant:擴充功能;zh-hans:扩展;}-未經維護且造成問題。結構式討論將被[[mw:Special:MyLanguage/Help:DiscussionTools|討論工具(DiscussionTools)]]取代,其用於任何一般討論頁。我們正在聯絡[[mw:Special:MyLanguage/Structured Discussions/Deprecation#Deprecation timeline|第一批維基]]。請這些維基停止使用結構式討論,並將所有結構式討論板移至子頁面,作為存檔。2024年10月22日開始,將在這些維基執行腳本,自動將所有不是子頁面的結構式討論頁面移至子頁面。2024年10月28日,這些維基的所有結構式討論板將設為唯讀模式。 [https://www.mediawiki.org/wiki/Structured_Discussions/Deprecation][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370722]
* WMF的-{zh-hant:搜尋;zh-hans:搜索;}-平台團隊正致力於讓讀者更容易用自己的語言執行-{zh-hant:文字搜尋;zh-hans:文本搜索;}-。[[phab:T332342|上週對30多種語言進行的一項變更]],使查找帶有變音符號的單詞變得更加容易。這適用於全文-{zh-hant:搜尋;zh-hans:搜索;}-以及進階-{zh-hant:搜尋;zh-hans:搜索;}-如<code><bdi lang="en" dir="ltr">''hastemplate''</bdi></code>、<code><bdi lang="en" dir="ltr">''incategory''</bdi></code>等。新聞末尾链接提供對此的詳細說明以及其他較小改進。 [https://www.mediawiki.org/wiki/User:TJones_%28WMF%29/Notes/Language_Analyzer_Harmonization_Notes#ASCII-folding/ICU-folding_%28T332342%29]
* 查看[[m:Tech/News/Recently resolved community tasks|上週解決的{{PLURAL:20|{{formatnum:20}}個|共{{formatnum:20}}個}}社群提交工單]]。 例如,俄語維基百科安裝了[[mw:Special:MyLanguage/Help:Edit check|編輯檢查]];修復了一些缺失的UI樣式。
'''近況更新 - 面向技術貢獻者'''
* 使用Toolforge工具[[toolforge:copyvios|Earwig's Copyvio Detector]]的編輯者,現在需要先-{zh-hant:登入;zh-hans:登录;}-其維基媒體帳號才能啟用「搜尋引擎」選項執行檢查。這項-{zh-hant:變更;zh-hans:更改;}-旨在防止外部機器人濫用系統。感謝Chlod所做的改進。 [https://en.wikipedia.org/wiki/Wikipedia_talk:New_pages_patrol/Reviewers#Authentication_is_now_required_for_search_engine_checks_on_Earwig's_Copyvio_Tool]
* [[m:Special:MyLanguage/Phabricator|Phabricator]]-{zh-hant:使用者;zh-hans:用户;}-再度能夠以電子郵件-{zh-hant:建立;zh-hans:创建;}-工單,以及對既有工單留言。[[mw:Special:MyLanguage/Phabricator/Help#Using email|向Phabricator-{zh-hant:傳送;zh-hans:发送;}-電子郵件]]的功能已修復。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356077]
* [[File:Octicons-tools.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zh-hant:進階;zh-hans:高级;}-項目]] 介面中的一些HTML元素現在使用<code><nowiki><bdi></nowiki></code>元素包裹,以使HTML輸出更符合Web標準。未來幾週將會有更多此類變更。這項-{zh-hant:變更;zh-hans:更改;}-可能會導致某些依賴介面的舊HTML結構的工具無法正常運作。請留意,我們[[mw:Special:MyLanguage/Stable interface policy/Frontend#What is not stable?|不建議]]任何軟體依賴介面的HTML結構,因為它隨時可能更改而導致錯誤。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375975]
'''深入探索'''
* 月刊[[mw:Special:MyLanguage/MediaWiki Product Insights/Reports/September 2024|MediaWiki產品洞察電子報]]新期數發布。 本期內容包括:維基媒體驗證系統的近況更新;簡化MediaWiki平台功能開發之研究;解析器統一和MathML推出的近況更新;等等。
* 季刊[[mw:Technical Community Newsletter/2024/October|技術社群電子報]]新期數發布。 本期內容包括:改進與國家/地區相關的主題建議之研究;改進PHPUnit測試;等等。
'''[[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由[[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Writers|技術新聞編者]]撰寫,並由[[m:Special:MyLanguage/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機器人]]送達 •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contribute|貢獻]]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4/42|翻譯]]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ech|-{zh-hant:取得協助;zh-hans:获取帮助;}-]]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alk:Tech/News|提供-{zh-hant:回饋;zh-hans:反馈;}-]]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Global message delivery/Targets/Tech ambassadors|訂閱或退訂]]。</span>
</div><section end="technews-2024-W42"/>
<bdi lang="en" dir="ltr">[[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bdi> 2024年10月14日 (一) 21:21 (UTC)
<!-- 信息由 User:Quiddity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Global_message_delivery/Targets/Tech_ambassadors&oldid=27597254 -->
== 尋找志願者加入維基媒體運動的委員會 ==
<section begin="announcement-content" />
每年10月至12月間,維基媒體基金會若干委員會均會招募志願者。
請在元維基頁面上閱讀有關委員會的更多資訊:
* [[m:Special:MyLanguage/Affiliations_Committee|自治體委員會(Affiliations Committee,AffCom)]]
* [[m:Special:MyLanguage/Ombuds_commission|監察委員會(Ombuds commission,OC)]]
* [[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Legal/Community Resilience and Sustainability/Trust and Safety/Case Review Committee|案例審查委員會(Case Review Committee,CRC)]]
各委員會本輪職務申請自2024年10月16日起。自治體委員會委員之申請期限至2024年11月18日止,而監察委員會和案例審查委員會的委員之申請期限則至2024年12月2日止。您可以透過[[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_Foundation/Legal/Committee_appointments|造訪元維基上有關委員會任命事宜的頁面]]了解如何進行申請。如果您有任何問題,請發佈到討論頁面或發送電子郵件至 [mailto:cst@wikimedia.org cst@wikimedia.org]。
謹代表委員會支援團隊,
<section end="announcement-content" />
-- [[m:User:Keegan (WMF)|Keegan (WMF)]] ([[m:User talk:Keegan (WMF)|talk]]) 2024年10月16日 (三) 23:09 (UTC)
<!-- 信息由 User:Keegan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Distribution_list/Global_message_delivery&oldid=27601062 -->
== 未收錄字以正字替代的模板 ==
[[User:Aerotinge|Aerotinge]] 閣下之前[[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4#有沒有將生僻字以通同字顯示的模板|問詢]]是否可有一個將未編碼字以通同字顯示,並以 tooltip (提示框)顯示額外信息的模板。考慮需求和未來維護,似有必要為此目的單設一個或幾個模板。我做了一個原型 {{tl|Original character/doc}},請求社群評論功能與樣式。
有關 tooltip 實現的技術問題:以<code>title</code>實現的 tooltip 不能在移動視圖下點觸打開提示框,例如英語維基百科的模板[[:Wikipedia:en:template:tooltip]]。我不懂的是,英語維基百科的編者稱沒有替代方案( [[:Wikipedia:en:Talk:List_of_winners_of_the_Rotterdam_Marathon|此英語維基百科討論頁]])。請問{{tl|Original character}}使用的 CSS tooltips 是否不支持某些設備,或有性能或安全顧慮,才未被使用?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4年10月19日 (六) 17:32 (UTC)
:我现在用的正是移动设备,这也算是我一直苦恼的问题😂
:我的体验是:
:#不论是维基百科的[[w:Template:Tooltip]]还是中文维基文库这个{{tl|Tooltip}},不使用其他工具的情况下,桌面视图和移动视图都'''无法正常显示提示'''(只能看到下划线)。
:#*目前我找到唯一可用的方案,是使用[[mw:Reference Tooltips]]这个小工具。这里我也建议中文维基文库安装一个这个工具。
:#{{tl|Original character}}的样式,我在桌面视图和移动视图都'''可以正常显示提示'''。
:#*所以,如果技术上没有问题,我推荐使用这一种。
:至于能不能用CSS tooltips之类技术上的问题,是不是可以到维基百科的[[w:WP:互助客栈/技术]]去问问?那边人应该多点。 [[User:Wang31|Wang31]]([[User talk:Wang31|留言]]) 2024年10月20日 (日) 03:34 (UTC)
:我覺得模板的'''原字信息'''要再加縮限、明確定義。是要接受IDS字形結構呢?還是要收編碼?
:編碼也有GlyphWiki的編碼,ROC的MOE編碼、CNS交換碼,今昔文字鏡的MJ碼。
:如果僅是要參照ROC的MOE異體字編碼,可以考慮做成外鏈的形式(參見[[Wikt:ja:template:R:twedu|詞典模板]]),更方便使用者。
:如果全都要,包山包海,也應該要在模板中定義成參數。<code>|IDS=|GW=|MOE=|CNS=</code>
:模板的名稱,竊以為調整一下較合宜。因我認為該模板,應是著重在字形參照/索引的性質,故稱為(CJK(V)_)glyph_index較佳。但名從主人,您的命名及決定,我是一定尊重的。[[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4年10月20日 (日) 14:58 (UTC)
::可以製作多個相關模板以滿足不同需求。模板為社群共享,非本人獨有,而且還未使用,社群可直接修改。
::我自己的需求是僅錄入並展示原字編碼。外鏈可作爲選項。惟過度維基鏈接和外鏈影響讀者閲讀,可考慮默認不添加外鏈。
::閣下對參數的建議甚好。我想避免用戶手工輸入IDS序列,因爲拆分方法和部件可能不唯一(例如,康熙部首和同形漢字有不同編碼)。我的設想是,後臺維護一個類似[[:Module:SKchar]]的字表,錄入MOE異體字編碼,其他編碼,IDS序列和其他資訊(如圖片字),然後允許以參數選擇怎樣顯示這些資訊。這樣易於未來維護,如,未來得到編碼的字可以直接以新編碼字取代正字。因爲只需記錄想要顯示額外資訊的字,所以字表不會很長。
::這個字表如果只以異體字字典編碼為索引,現在就可實現。如果允許更多編碼,我還不知道如何開發,須請社群協助。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4年10月26日 (六) 18:40 (UTC)
::模板名稱:我更想名稱反映編輯用途,也就是「錄入的字非原字,原字沒有編碼」。也許 "Unencoded character" 是更好的名稱?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4年10月26日 (六) 18:58 (UTC)
::: “Unencoded Character”已较原名更为贴切;愚以为“Unencoded Original”较“Unencoded Character”更佳,盖其言简意明,点出原字未收,便于辨识。--[[User:Zy26|Zy26]]([[User talk:Zy26|留言]]) 2024年10月27日 (日) 04:24 (UTC)
::::贊同“Unencoded Original”,是個好名字,感謝閣下指點。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4年10月29日 (二) 05:18 (UTC)
:[https://www.conanpedia.com/Template:Tt 这个模板(其他MediaWiki站点)]的效果可能可供参考,将参考文献的提示样式应用于Tooltip上,并支持移动设备点击。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4年10月21日 (一) 02:45 (UTC)
===其他改字模板的樣式===
文庫改字模板,如 {{tl|?}}, {{tl|校}}, {{tl|另}}, {{tl|另2}} 等都使用 tooltips。現 CSS tooltips 的技術尚在討論中,如果確實可行,提議未來將這些模板的提示框更新為新樣式,以方便手機讀者。
我想同時提請評論這些改字模板的顯示樣式。除{{tl|?}}外,其他大多應用背景顔色和形狀區分功能, 標記原文有異文或者有誤。對比英語維基文庫沒有標記異文的模板,對誤文也只用 [[:en:Template:Sic]] 和 [[:en:Template:SIC]] 等寡樣式模板。其應用頁面,如[[:en:Page:Nietzsche_the_thinker.djvu/208]], 更乾净,也對讀者的干擾少。中文文庫有這些模板的頁面,改字常常是最突出的元素,較作品更吸引讀者。出於文庫對原作的尊重,這些改字模板的顯示樣式可以「低可見度化」,即:去除暗示維護需求的紅色邊框(和{{tl|?}}不同, {{tl|校}} 不是維護模板也無需維護),更淡的背景顔色,或改爲虛綫底線。進一步說,{{tl|校}} 可以用 [[:en:Template:SIC]] 取代:如果文庫不鼓勵編者在作品頁加入醒目<ref>本注釋沒有實際内容,但是你可能還是會看看注釋寫了什麽。</ref>的脚注,那麽更加醒目的{{tl|校}} 也無存在理由。[[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4年10月29日 (二) 06:30 (UTC)
{{reflist}}
== 2024年第43期技術新聞 ==
<section begin="technews-2024-W43"/><div class="plainlinks">
維基媒體技術社群現在發布最新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請告知其他-{zh-hant:使用者;zh-hans:用户;}-這些-{zh-hant:變更;zh-hans:更改;}-;不是所有的-{zh-hant:變更;zh-hans:更改;}-都會對您造成影響。技術新聞提供其他語言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4/43|-{zh-hant:譯文;zh-hans:翻译;}-版本]]。
'''本週要聞'''
* 行動應用程式團隊發布iOS應用程式導覽功能[[mw: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Apps/Team/iOS/Navigation Refresh#Phase 1: Creating a user Profile Menu (T373714)|更新]],目前已在最新的App store版本中推出。團隊新增了「個人資料」功能表,可讓您從條目顯示畫面中輕鬆存取通知和監視清單等給編輯者的功能,並將「捐款」按鈕移至更方便讀者存取的位置。這是規模龐大的[[mw: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Apps/Team/iOS/Navigation Refresh|導覽更新]]計畫的第一階段,幫助iOS應用程式從一個主要以讀者為中心的應用程式,轉變成一個完全支援閱讀和編輯的應用程式。近年來,維基媒體基金會根據志願者的請求,新增了許多編輯功能以及對維基交流的支援。
[[File:IOS App Navigation refresh first phase 05.png|thumb|iOS維基百科應用程式的個人資料-{zh-hant:選單;zh-hans:菜单;}-與內容]]
'''近況更新 - 面向編輯者'''
* 維基百科讀者現在可以下載瀏覽器-{zh-hant:擴充功能;zh-hans:扩展程序;}-,嘗試一些早期構想的潛在功能,包括推薦條目供進一步閱讀、自動總結條目、改善搜尋功能等。參閱網頁團隊的[[mw:Special:MyLanguage/Reading/Web/Content Discovery Experiments|「內容探索實驗」頁面]]了解更多,[[mw:Special:MyLanguage/Newsletter:Web team's projects|訂閱電子報]]隨時掌握新訊。
* 本月稍晚,[[phab:T376499|這12個維基]]的未-{zh-hant:登入;zh-hans:登录;}-編輯者將開始獲得自動建立的[[mw:Special:Mylanguage/Trust and Safety Product/Temporary Accounts|臨時帳號]]。試行維基清單可能會稍有變動——可能會移除維基,但不會再新增。臨時帳號是一種新的[[mw:Special:MyLanguage/User account types|-{zh-hant:使用者;zh-hans:用户;}-帳號類型]],使未-{zh-hant:登入;zh-hans:登录;}-編輯者的隱私更受保護,也讓社群成員更容易與他們溝通。如果您在這12個維基上維護任何工具、機器人或小工具,,或可供未登入-{zh-hant:使用者;zh-hans:用户;}-使用,請檢查其是否需要更新,以應對臨時帳號。參閱[[mw:Special:MyLanguage/Trust and Safety Product/Temporary Accounts/For developers|-{zh-hant:程式碼;zh-hans:代码;}-更新指南]]。參閱[[mw:Special:MyLanguage/Trust and Safety Product/Temporary Accounts/Updates|所有維基的部署計畫]]。
* 查看[[m:Tech/News/Recently resolved community tasks|上週解決的{{PLURAL:33|{{formatnum:33}}個|共{{formatnum:33}}個}}社群提交工單]]。 例如,[[w:nr:Main Page|南恩德貝萊語]]、[[w:rsk:Главни бок|潘諾尼亞盧森尼亞語]]、[[w:ann:Uwu|奧博洛語]]、[[w:iba:Lambar Keterubah|伊班語]]、[[w:tdd:ᥞᥨᥝᥴ ᥘᥣᥲ ᥖᥥᥰ|傣那語]]維基百科語言版本已於上週-{zh-hant:建立;zh-hans:创建;}-。 [https://www.wikidata.org/wiki/Q36785][https://www.wikidata.org/wiki/Q35660][https://www.wikidata.org/wiki/Q36614][https://www.wikidata.org/wiki/Q33424][https://www.wikidata.org/wiki/Q36556]
* 現在可以在Wikifunctions使用維基數據詞位建立函數,-{zh-hant:透過;zh-hans:通过;}-上週新推出的[[f:Z6005|「維基數據詞位」類型]]。當您進入這些函式之一時,UI會提供一個詞位選擇器,幫助您從維基數據挑選與您輸入的單詞相符的詞位。點擊執行後,您所選取的詞位會從維基數據擷取,轉換成「維基數據詞位」類型,傳送至所選的函數中。參閱[[f:Special:MyLanguage/Wikifunctions:Status updates/2024-10-17#Function of the Week: select representation from lexeme|最新一期的Wikifunctions電子報]]了解更多。
'''近況更新 - 面向技術貢獻者'''
* [[File:Octicons-tools.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zh-hant:進階;zh-hans:高级;}-項目]] 維基媒體網站-{zh-hant:使用者;zh-hans:用户;}-現在可以使用新的<code dir="ltr">{{[[mw:Special:MyLanguage/Help:Extension:ParserFunctions##timef|#timef]]:…}}</code>解析器函數,更輕鬆取得不同語言的格式化日期。例如,<code dir="ltr"><nowiki>{{#timef:now|date|en}}</nowiki></code>顯示為「<bdi lang="en" dir="ltr">{{#timef:now|date|en}}</bdi>」,<code><nowiki>{{#timef:now|date|zh}}</nowiki></code>顯示為「{{#timef:now|date|zh}}」。在此之前,<code dir="ltr"><nowiki>{{#time:…}}</nowiki></code>可以用來格式化日期,但需要手動指定時間和日期的組成部件及順序及標點符號。<code dir="ltr">#timef</code>(或<code dir="ltr">#timefl</code>用於本地時區)提供對MediaWiki在其UI中使用的標準日期格式的-{zh-hant:存取;zh-hans:访问;}-。這能有助於簡化共享資源和元維基等多語言維基中的一些模板。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223772][https://www.mediawiki.org/wiki/Special:MyLanguage/Help:Extension:ParserFunctions##timef]
* [[File:Octicons-tools.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zh-hant:進階;zh-hans:高级;}-項目]] 共享資源和元維基-{zh-hant:使用者;zh-hans:用户;}-現在可以使用<code dir="ltr"><nowiki>{{USERLANGUAGE}}</nowiki></code>取代<code dir="ltr"><nowiki>{{int:lang}}</nowiki></code>來有效[[mw:Special:MyLanguage/Help:Magic words#Localization|取得使用者語言]]。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4085]
* [[m:Special:MyLanguage/Product and Technology Advisory Council|產品和技術諮詢委員會]](PTAC)目前已有試行成員,代表遍及非洲、亞洲、歐洲、北美洲、南美洲。他們將針對[[Special:MyLanguage/Movement Strategy/Initiatives/Technology Council|運動策略技術委員會]]倡議,建立一個共同定義且更具彈性的技術平台。 [https://meta.wikimedia.org/wiki/Movement_Strategy/Initiatives/Technology_Council]
'''深入探索'''
* 季刊[[mw:Special:MyLanguage/Growth/Newsletters/32|Growth電子報]]新期數發布。本期內容包括:新手首頁「社群新訊」-{zh-hant:模組;zh-hans:模块;}-即將推出;新的「社群配置」選項;新-{zh-hant:專案;zh-hans:项目;}-的詳情。
* 維基媒體基金會[[mw: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Security Team#CNA Partnership|成為通用漏洞揭露(CVE)計畫的官方合作夥伴]]。[[w:zh:公共漏洞和暴露|CVE計畫]]是一項國際性的工作,將公開揭露的網路安全漏洞分類。既維基媒體基金會已成為CVE編號管理者,基金會安全團隊將能夠對影響MediaWiki核心、-{zh-hant:擴充功能;zh-hans:扩展;}-、-{zh-hans:皮肤;zh-hant:外觀}-以及基金會管理的任何-{zh-hant:程式碼;zh-hans:代码;}-的漏洞即時發布CVE紀錄。
* [[m:Special:MyLanguage/Community Wishlist|社群願望清單]]正在[[m:Community Wishlist/Updates#October 16, 2024: Conversations Made Easier: Machine-Translated Wishes Are Here!|測試願望清單內容的機器翻譯]]。志願者現在可以閱讀願望的機器翻譯版本,在譯者翻譯內容之前投入討論。
'''會議與活動'''
* 10月24日:維基教育講者系列線上研討會——[https://lists.wikimedia.org/hyperkitty/list/wikitech-l@lists.wikimedia.org/thread/N4XTB4G55BUY3M3PNGUAKQWJ7A4UOPAK/ 開源技術:建立維基教育面板],由維基媒體實習生和一位網頁開發人員參與的專題討論會。
* 2024年12月20日—22日:[[m:Special:MyLanguage/Indic Wikimedia Hackathon Bhubaneswar 2024|2024年印度維基媒體布班尼斯瓦黑客松]]於印度奧里薩邦舉行。該黑客松為社群成員——包括開發者、設計師、內容編輯者——而舉辦,旨在建構能改善貢獻者體驗的技術解決方案。
'''[[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由[[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Writers|技術新聞編者]]撰寫,並由[[m:Special:MyLanguage/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機器人]]送達 •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contribute|貢獻]]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4/43|翻譯]]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ech|-{zh-hant:取得協助;zh-hans:获取帮助;}-]]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alk:Tech/News|提供-{zh-hant:回饋;zh-hans:反馈;}-]]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Global message delivery/Targets/Tech ambassadors|訂閱或退訂]]。</span>
</div><section end="technews-2024-W43"/>
<bdi lang="en" dir="ltr">[[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bdi> 2024年10月21日 (一) 20:52 (UTC)
<!-- 信息由 User:UOzurumba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Global_message_delivery/Targets/Tech_ambassadors&oldid=27634672 -->
== 'Wikidata item' link is moving, finally. ==
Hello everyone, I previously wrote on the 27th September to advise that the ''Wikidata item'' sitelink will change places in the sidebar menu, moving from the '''General''' section into the '''In Other Projects''' section. The scheduled rollout date of 04.10.2024 was delayed due to a necessary request for Mobile/MinervaNeue skin. I am happy to inform that the global rollout can now proceed and will occur later today, 22.10.2024 at 15:00 UTC-2. [[m:Talk:Wikidata_For_Wikimedia_Projects/Projects/Move_Wikidata_item_link|Please let us know]] if you notice any problems or bugs after this change. There should be no need for null-edits or purging cache for the changes to occur. Kind regards, -[[m:User:Danny Benjafield (WMDE)|Danny Benjafield (WMDE)]] 2024年10月22日 (二) 11:29 (UTC)
<!-- 信息由 User:Danny Benjafield (WMDE)@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User:Danny_Benjafield_(WMDE)/MassMessage_Test_List&oldid=27535421 -->
== 百科/文库 无法解析某些PDF文件 ==
例如[[:File:魏氏家藏方.pdf]],在维基共享资源网站可以政策查看,但在文库显示为0 × 0像素,且[[Index:魏氏家藏方.pdf|索引页]]报错:{{红|无法识别间隔}}。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4年10月22日 (二) 14:13 (UTC)
:偶尔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刷新缓存就好了。 [[User:Kcx36|Kcx36]]([[User talk:Kcx36|留言]]) 2024年10月22日 (二) 15:16 (UTC)
::多谢,是可以了。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4年10月23日 (三) 07:03 (UTC)
== 台灣分會2024年10月對話時間 ==
<div style="padding: 0.5rem 1rem; background: #f5f5f5; border: 1px solid #FFFFCC; margin:1em 0; font-size: 1.08em;">
[[File:Wikimedia Taiwan.svg|160px|right|alt=|link=]]
[[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Taiwan|台灣維基媒體協會]]2024年10月的[[m:Wikimedia Taiwan/Wikimedia Taiwan Office Time|對話時間]],<br>
訂於台灣時間'''10/25 (五) 19:00'''舉行,<br>
參與連結為 https://meet.google.com/qiv-ctih-sse 。<br>
想跟更多台灣維基人互動嗎?不知道台灣有個維基協會,或知道協會但不知道他們平常都在幹嘛嗎?本次對話時間將針對亞洲月進行討論,歡迎一起來聊聊!
--[[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User talk: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留言]]) 2024年10月22日 (二) 14:41 (UTC)
</div>
<!-- 信息由 User:NHC@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Wikimedia_Taiwan/Wikimedia_Taiwan_Office_Time/List&oldid=26298276 -->
== 2024年第44期技術新聞 ==
<section begin="technews-2024-W44"/><div class="plainlinks">
維基媒體技術社群現在發布最新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請告知其他-{zh-hant:使用者;zh-hans:用户;}-這些-{zh-hant:變更;zh-hans:更改;}-;不是所有的-{zh-hant:變更;zh-hans:更改;}-都會對您造成影響。技術新聞提供其他語言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4/44|-{zh-hant:譯文;zh-hans:翻译;}-版本]]。
'''近況更新 - 面向編輯者'''
* 11月稍晚,Chart圖表-{zh-hant:擴充功能;zh-hans:扩展;}-將部署至測試維基,以供查找並修復任何問題。現正在進行安全審查,以便部署至試行維基進行更廣泛的測試。參閱[[mw:Special:MyLanguage/Extension:Chart/Project/Updates#October 2024: Working towards production deployment|10月份的-{zh-hant:專案;zh-hans:项目;}-最新進展]],以及[https://en.wikipedia.beta.wmflabs.org/wiki/Charts Beta維基百科上的最新-{zh-hant:說明文件;zh-hans:文档;}-及範例]。
* 查看[[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Recently resolved community tasks|上週解決的{{PLURAL:32|{{formatnum:32}}個|共{{formatnum:32}}個}}社群提交工單]]。 例如,[[w:en:PediaPress|Pediapress.com]]——將維基百科製作成書籍的外部服務——現在可以使用[[mw: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Maps|維基媒體地圖]],在維基百科印刷書籍中加入現有的預渲染-{zh-hant:資訊;zh-hans:信息;}-框地圖圖像。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375761]
'''近況更新 - 面向技術貢獻者'''
* [[:mw:Special:MyLanguage/Extension:GuidedTour|導覽]](GuidedTour)-{zh-hant:擴充功能;zh-hans:扩展;}-可以幫助新手了解如何編輯維基。導覽現在已-{zh-hant:與[[mw:Special:MyLanguage/Manual:Dark mode|深色模式]]相容;zh-hans:兼容[[mw:Special:MyLanguage/Manual:Dark mode|深色模式]];}-。請導覽維護者檢查各個導覽是否有任何異樣。另外,將<code>emitTransitionOnStep</code>設為<code>true</code>可以修復舊bug,使用新的旗標<code>allowAutomaticBack</code>可以避免出現不必要的返回按鈕。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73927#10241528]
* 使用[[mw:Special:MyLanguage/Help:Extension:Nuke|大量刪除]](Nuke)-{zh-hant:擴充功能;zh-hans:扩展;}-完成的刪除將帶有「Nuke」標籤。這將使檢閱和分析使用Nuke執行的刪除變得更容易。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366068]
'''[[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由[[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Writers|技術新聞編者]]撰寫,並由[[m:Special:MyLanguage/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機器人]]送達 •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contribute|貢獻]]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4/44|翻譯]]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ech|-{zh-hant:取得協助;zh-hans:获取帮助;}-]]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alk:Tech/News|提供-{zh-hant:回饋;zh-hans:反馈;}-]]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Global message delivery/Targets/Tech ambassadors|訂閱或退訂]]。</span>
</div><section end="technews-2024-W44"/>
<bdi lang="en" dir="ltr">[[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bdi> 2024年10月28日 (一) 20:56 (UTC)
<!-- 信息由 User:UOzurumba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Global_message_delivery/Targets/Tech_ambassadors&oldid=27668811 -->
== Final Reminder: Join us in Making Wiki Loves Ramadan Success ==
Dear all,
We’re thrilled to announce the Wiki Loves Ramadan event, a global initiative to celebrate Ramadan by enhancing Wikipedia and its sister projects with valuable content related to this special time of year. As we organize this event globally, we need your valuable input to make it a memorable experience for the community.
Last Call to Participate in Our Survey: To ensure that Wiki Loves Ramadan is inclusive and impactful, we kindly request you to complete our community engagement survey. Your feedback will shape the event’s focus and guide our organizing strategies to better meet community needs.
* Survey Link: [https://docs.google.com/forms/d/e/1FAIpQLSffN4prPtR5DRSq9nH-t1z8hG3jZFBbySrv32YoxV8KbTwxig/viewform?usp=sf_link Complete the Survey]
* Deadline: November 10, 2024
Please take a few minutes to share your thoughts. Your input will truly make a difference!
'''Volunteer Opportunity''': Join the Wiki Loves Ramadan Team! We’re seeking dedicated volunteers for key team roles essential to the success of this initiative. If you’re interested in volunteer roles, we invite you to apply.
* Application Link: [https://docs.google.com/forms/d/e/1FAIpQLSfXiox_eEDH4yJ0gxVBgtL7jPe41TINAWYtpNp1JHSk8zhdgw/viewform?usp=sf_link Apply Here]
* Application Deadline: October 31, 2024
Explore Open Positions: For a detailed list of roles and their responsibilities, please refer to the position descriptions here: [https://docs.google.com/document/d/1oy0_tilC6kow5GGf6cEuFvdFpekcubCqJlaxkxh-jT4/ Position Descriptions]
Thank you for being part of this journey. We look forward to working together to make Wiki Loves Ramadan a success!
Warm regards,<br>
The Wiki Loves Ramadan Organizing Team 2024年10月29日 (二) 05:13 (UTC)
<!-- 信息由 User:ZI Jony@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Distribution_list/Non-Technical_Village_Pumps_distribution_list&oldid=27568454 -->
== Unicode Regex 問題 ==
我想要用REGEX搜索所有的UNICODE CJK B字區。怎麼做到?
具體而言,我想要搜索的regex是:
[^|][CJK B字地區]。怎麼做到?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10月31日 (四) 12:10 (UTC)
:<code>[\u{20000}-\u{2A6DF}]</code>
:但你必須設置旗標"u"。在一些Regex有限支援的文字處理軟體上,這是無效的。[[User:Aerotinge|Aerotinge]]([[User talk:Aerotinge|留言]]) 2024年11月1日 (五) 04:37 (UTC)
::怎麼設置旗標? [[User:Blahhmosh|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4年11月1日 (五) 04:41 (UTC)
== 2024年第45期技術新聞 ==
<section begin="technews-2024-W45"/><div class="plainlinks">
維基媒體技術社群現在發布最新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請告知其他-{zh-hant:使用者;zh-hans:用户;}-這些-{zh-hant:變更;zh-hans:更改;}-;不是所有的-{zh-hant:變更;zh-hans:更改;}-都會對您造成影響。技術新聞提供其他語言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4/45|-{zh-hant:譯文;zh-hans:翻译;}-版本]]。
'''近況更新 - 面向編輯者'''
* 監管員現在可以在實施[[m:Special:MyLanguage/Global blocks|全域帳號-{zh-hant:封鎖;zh-hans:封禁;}-]]時啟用全域[[mw:Special:MyLanguage/Autoblock|自動-{zh-hant:封鎖;zh-hans:封禁;}-]]。過去,臨時帳號-{zh-hant:使用者;zh-hans:用户;}-能退出-{zh-hant:連線階段;zh-hans:会话;}-或切換瀏覽器來繞過-{zh-hant:封鎖;zh-hans:封禁;}-,繼續編輯。現在,監管員可以啟用全域自動-{zh-hant:封鎖;zh-hans:封禁;}-來防止這些行為,-{zh-hant:封鎖;zh-hans:封禁;}-期限24小時。這是[[mw:Special:MyLanguage/Trust and Safety Product/Temporary Accounts|臨時帳號]]-{zh-hant:專案;zh-hans:项目;}-對防濫用工具的改進。參閱關於[[mw:Special:MyLanguage/Trust and Safety Product/Temporary Accounts/Updates|臨時帳號主要功能的進展]]。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368949]
* [[m:Special:MyLanguage/CampaignEvents/Deployment status|啟用CampaignEvents]]的維基現在可以使用[[m:Special:MyLanguage/Campaigns/Foundation Product Team/Event list#October 29, 2024: Collaboration List launched|{{int:wikimediacampaignevents-collaboration-list-title}}]]功能。該功能讓貢獻者能更容易了解其維基上的維基專題。這是[[m: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Foundation Annual Plan/2024-2025/Product %26 Technology OKRs#WE KRs|2024-2025年度計畫]]的一部分。感謝Campaign團隊的努力。如果您有興趣將CampaignEvents引入您的維基,您可以[[m:Special:MyLanguage/CampaignEvents/Deployment status#How to Request the CampaignEvents Extension for your wiki|按這些步驟提出請求]],或者您可以向User:Udehb-WMF求助。
* 本週稍晚,-{zh-hant:紅色連結;zh-hans:红链;}-的顏色將稍作修改,改善其在淺色模式下的對比度。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370446]
* 查看[[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Recently resolved community tasks|上週解決的{{PLURAL:32|{{formatnum:32}}個|共{{formatnum:32}}個}}社群提交工單]]。 例如,多語言維基的-{zh-hant:使用者;zh-hans:用户;}-[[phab:T216368|現在可以]]在「{{int:whatlinkshere}}」特殊頁面隱藏-{zh-hant:譯文;zh-hans:翻译;}-頁面。
'''近況更新 - 面向技術貢獻者'''
* 為調查錯誤,XML[[m:Special:MyLanguage/Data dumps|資料庫轉儲]]已暫時停止。 [https://lists.wikimedia.org/hyperkitty/list/xmldatadumps-l@lists.wikimedia.org/message/BXWJDPO5QI2QMBCY7HO36ELDCRO6HRM4/]
'''深入探索'''
* [[mw:Special:MyLanguage/Trust and Safety Product/Temporary Accounts|臨時帳號]]已部署至6個維基,感謝信任與安全產品團隊的努力。參閱[[phab:T340001|部署計畫]]。下週,臨時帳號將部署至[[phab:T378336|另7個維基]]。如果您活躍於上述維基並需要協助修改您的工具,請向[[m:User:Udehb-WMF|User:Udehb-WMF]]求助。
* 季刊[[mw:Special:MyLanguage/Wikimedia Language and Product Localization/Newsletter/2024/October|語言與國際化電子報]]新期數發布。 本期內容包括:translatewiki.net與MediaWiki新增-{zh-hant:支援;zh-hans:支持;}-語言;部分語言新增輸入法;近期會議-{zh-hant:資訊;zh-hans:信息;}-;等等。
'''會議與活動'''
* 2024年11月4日至6日,[[mw:Special:MyLanguage/MediaWiki Users and Developers Conference Fall 2024|2024年秋季MediaWiki使用者與開發者大會]]於奧地利維也納舉行,同時也線上舉行。大會將圍繞不同產業的公司使用MediaWiki軟體的情況進行討論,並鼓勵、吸引新-{zh-hant:使用者;zh-hans:用户;}-。
'''[[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由[[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Writers|技術新聞編者]]撰寫,並由[[m:Special:MyLanguage/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機器人]]送達 •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contribute|貢獻]]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4/45|翻譯]]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ech|-{zh-hant:取得協助;zh-hans:获取帮助;}-]]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alk:Tech/News|提供-{zh-hant:回饋;zh-hans:反馈;}-]] •</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Global message delivery/Targets/Tech ambassadors|訂閱或退訂]]。</span>
</div><section end="technews-2024-W45"/>
<bdi lang="en" dir="ltr">[[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bdi> 2024年11月4日 (一) 20:50 (UTC)
<!-- 信息由 User:UOzurumba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Global_message_delivery/Targets/Tech_ambassadors&oldid=27693917 -->
bx8w0z58hx9dz537bk60omzfy6wnnlc
脂硯齋重評石頭記/第三十四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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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T15:07:55Z
113.254.146.121
2487973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
| author = 曹雪芹
| section = 第三十四回 '''情中情因情感妹妹 錯裡錯以錯勸哥哥'''
| previous = [[../第三十三回|第三十三回]]
| next = [[../第三十五回|第三十五回]]
| notes =
}}
<br>
{{~|【蒙回前總批:兩條素怡,一片真心,三首新詩,萬行珠淚。】}}<br>
<br>
話說襲人見賈母王夫人等去後,便走來寶玉身邊坐下,含淚問他:「怎麼就打到這步田地?」寶玉嘆氣說道:「不過為那些事,問他做什麼!只是下半截疼的很,你瞧瞧打壞了那裡。」襲人聽說,便輕輕的伸手進去,將中衣褪下。寶玉略動一動,便咬著牙叫「噯喲」,襲人連忙停住手,如此三四次才褪了下來。襲人看時,只見腿上半段青紫,都有四指寬的僵痕高了起來。襲人咬著牙說道:「我的娘,怎麼下這般的狠手!你但凡聽我一句話,也不得到這步地位。幸而沒動筋骨,倘或打出個殘疾來,可叫人怎麼樣呢!」<br>
正說著,只聽丫鬟們說:「寶姑娘來了。」襲人聽見,知道穿不及中衣,便拿了一床袷紗被替寶玉蓋了。只見寶釵手裡托著一丸藥走進來,{{~|【蒙側批:請問是關心不是關心?】}}向襲人說道:「晚上把這藥用酒研開,替他敷上,把那淤血的熱毒散開,可以就好了。」說畢,遞與襲人,又問道:「這會子可好些?」寶玉一面道謝說:「好了。」又讓坐。寶釵見他睜開眼說話,不象先時,心中也寬慰了好些,便點頭嘆道:「早聽人一句話,{{~|【蒙側批:同襲人語。】}}也不至 今日。別說老太太、太太心疼,就是我們看著,心裡也疼。」剛說了半句又忙咽住,自悔說的話急了,不覺的就紅了臉,{{~|【蒙側批:行雲流水,微露半含時。】}}低下頭來。寶玉聽得這話如此親切稠密,大有深意,忽見他又咽住不往下說,紅了臉,低下頭只管弄衣帶,那一種嬌羞怯怯,非可形容得出者,不覺心中大暢,將疼痛早丟在九霄雲外,心中自思:「我不過捱了幾下打,他們一個個就有這些憐惜悲感之態露出,令人可玩可觀,可憐可敬。假若我一時竟遭殃橫死,他們還不知是何等悲 感呢!{{~|【蒙側批:得遇知己者,多生此等疑思疑喜。】}}既是他們這樣,我便一時死了,得他們如此,一生事業縱然盡付東流,亦無足嘆惜,冥冥之中若不怡然自得, 亦可謂糊塗鬼祟矣。」想著,只聽寶釵問襲人道:「怎麼好好的動了氣,就打起來了?」襲人便把焙茗的話說了出來。寶玉原來還不知道賈環的話,見襲人說出方纔知道。因又拉上薛蟠,惟恐寶釵沉心,忙又止住襲人道:「薛大哥哥從來不這樣的,你們不可混猜度。」寶釵聽說,便知道是怕他多心,用話相攔襲人,因心中暗暗 想道:「打的這個形像,疼還顧不過來,還是這樣細心,怕得罪了人,可見在我們身上也算是用心了。{{~|【蒙側批:天下古今英雄同一感慨。】}}你既這樣用心,何不在外頭大事上做工夫,老爺也歡喜了,也不能吃這樣虧。但你固然怕我沉心,所以攔襲人的話,難道我就不知我的哥哥素日恣心縱欲,毫無防範的那種心性。當日為一個秦鐘,還鬧的天翻地覆,自然如今比先又更利害了。」想畢,因笑道:「你們也不必怨這個,怨那個。據我想,到底寶兄弟素日不正,肯和那些人來往,老爺才生 氣。就是我哥哥說話不防頭,一時說出寶兄弟來,也不是有心調唆:一則也是本來的實話,二則他原不理論這些防嫌小事。襲姑娘從小兒只見寶兄弟這麼樣細心的人,{{~|【蒙側批:心頭口頭不覺透漏。】}}你何嘗見過天不怕地不怕、心裡有什麼口裡就說什麼的人。」襲人因說出薛蟠來,見寶玉攔他的話,早已明白自己說造次了, 恐寶釵沒意思,聽寶釵如此說,更覺羞愧無言。寶玉又聽寶釵這番話,一半是堂皇正大,一半是去己疑心,更覺比先暢快了。方欲說話時,只見寶釵起身說道:「明兒再來看你,你好生養著罷。方纔我拿了藥來交給襲人,晚上敷上管就好了。{{~|【蒙側批:何等關心。】}}」說著便走出門去。襲人趕著送出院外,說:「姑娘倒費心了。改日寶二爺好了,親自來謝。」寶釵回頭笑道:「有什麼謝處。你只勸他好生靜養,別胡思亂想的就好了。{{~|【蒙側批:的確真心。】}}不必驚動老太太、太太眾人,倘或吹到老爺耳朵裡,雖然彼時不怎麼樣,將來對景,終是要吃虧的。{{~|【蒙側批:要緊。】}}」說著,一面去了。<br>
襲人抽身回來,心內著實感激寶釵。進來見寶玉沉思默默似睡非睡的模樣,因而退出房外,自去櫛沐。寶玉默默的躺在床上,無奈臀上作痛,如針挑刀挖一般, 更又熱如火炙,略展轉時,禁不住「噯喲」之聲。那時天色將晚,因見襲人去了,卻有兩三個丫鬟伺候,此時並無呼喚之事,因說道:「你們且去梳洗,等我叫時再來。」眾人聽了,也都退出。<br>
這裡寶玉昏昏默默,只見蔣玉菡走了進來,訴說忠順府拿他之事;又見金釧兒進來哭說為他投井之情。寶玉半夢半醒,都不在意。忽又覺有人推他,恍恍忽忽聽 得有人悲戚之聲。寶玉從夢中驚醒,睜眼一看,不是別人,卻是林黛玉。寶玉猶恐是夢,忙又將身子欠起來,向臉上細細一認,只見兩個眼睛腫的桃兒一般,滿面淚光,不是黛玉,卻是那個?寶玉還欲看時,怎奈下半截疼痛難忍,支持不住,便「噯喲」一聲,仍就倒下,嘆了一聲,說道:「你又做什麼跑來!雖說太陽落下去, 那地上的餘熱未散,走兩趟又要受了暑。我雖然捱了打,並不覺疼痛。我這個樣兒,只裝出來哄他們,好在外頭布散與老爺聽,其實是假的。你不可認真。{{~|【蒙側批:有這樣一段語,方不沒滅顰顰兒之痛哭眼腫。英雄失足,每每至死不改,皆猶此而。】}}」此時林黛玉雖不是嚎啕大哭,然越是這等無聲之泣,氣噎喉堵,更覺得利害。聽了寶玉這番話,心中雖然有萬句言詞,只是不能說得,半日,方抽抽噎噎的說道:「你從此可都改了罷!{{~|【蒙側批:心血淋漓釀成此數字。】}}」寶玉聽說, 便長嘆一聲,道:「你放心,別說這樣話。就便為這些人死了,{{~|【蒙側批:文氣斬動。】}}也是情願的!(校者註:蒙本此處無「也是情願的」,換作「況已是活過來 了」)」一句話未了,只見院外人說:「二奶奶來了。」林黛玉便知是鳳姐來了,連忙立起身說道:「我從後院子去罷,回來再來。」寶玉一把拉住道:「這可奇了,好好的怎麼怕起他來。」林黛玉急的跺腳,悄悄的說道:「你瞧瞧我的眼睛,又該他取笑開心呢。{{~|【蒙側批:不避嫌疑,不惜聲名,破格牽連,誠為可嘆,著實 可憐。】}}」寶玉聽說趕忙的放手。黛玉三步兩步轉過床後,出後院而去。鳳姐從前頭已進來了,問寶玉:「可好些了?想什麼吃,叫人往我那裡取去。」接著,薛姨媽又來了。一時賈母又打發了人來。<br>
至掌燈時分,寶玉只喝了兩口湯,便昏昏沉沉的睡去。接著,周瑞媳婦、吳新登媳婦、鄭好時媳婦這幾個有年紀常往來的,聽見寶玉捱了打,也都進來。襲人忙迎出來,悄悄的笑道:「嬸嬸們來遲了一步,{{~|【蒙側批:襲卿善詞令會周旋。】}}二爺才睡著了。」說著,一面帶他們到那邊房裡坐了,倒茶與他們吃。那幾個媳婦子都悄悄的坐了一回,向襲人說:「等二爺醒了,你替我們說罷。」<br>
襲人答應了,送他們出去。剛要回來,只見王夫人使個婆子來,口稱「太太叫一個跟二爺的人呢」。襲人見說,想了一想,便回身悄悄告訴晴雯、麝月、檀雲、 秋紋等說:「太太叫人,你們好生在房裡,我去了就來。」{{~|【蒙側批:身任其責,不憚勞煩。】}}說畢,同那婆子一徑出了園子,來至上房。王夫人正坐在涼榻上搖著芭蕉扇子,見他來了,說:「不管叫個誰來也罷了。你又丟下他來了,誰伏侍他呢?」襲人見說,連忙陪笑回道:「二爺才睡安穩了,那四五個丫頭如今也好了,會伏侍二爺了,太太請放心。恐怕太太有什麼話吩咐,打發他們來,一時聽不明白,倒耽誤了。{{~|【蒙側批:能事解事能了事。】}}」王夫人道:「也沒甚話,白問問他這 會子疼的怎麼樣。」襲人道:「寶姑娘送去的藥,我給二爺敷上了,{{~|【蒙側批:補足。】}}比先好些了。先疼的躺不穩,這會子都睡沉了,可見好些了。」王夫人又 問:「吃了什麼沒有?」襲人道:「老太太給的一碗湯,喝了兩口,只嚷乾喝,要吃酸梅湯。我想著酸梅是個收斂的東西,才剛捱了打,又不許叫喊,自然急的那熱 毒熱血未免不存在心裡,倘或吃下這個去激在心裡,再弄出大病來,可怎麼樣呢。因此我勸了半天才沒吃,{{~|【蒙側批:能事態。】}}只拿那糖腌的玫瑰滷子和了吃,吃了半碗,又嫌吃絮了,不香甜。」王夫人道:「噯喲,你不該早來和我說。前兒有人送了兩瓶子香露來,原要給他點子的,我怕他胡糟踏了,就沒給。既是他嫌那些 玫瑰膏子絮煩,把這個拿兩瓶子去。一碗水裡只用挑一茶匙兒,就香的了不得呢。」說著就喚彩雲來,「把前兒的那幾瓶香露拿了來。」襲人道:「只拿兩瓶來罷, 多了也白糟踏。等不夠再要,再來取也是一樣。」彩雲聽說,去了半日,果然拿了兩瓶來,付與襲人。襲人看時,只見兩個玻璃小瓶,卻有三寸大小,上面螺絲銀蓋,鵝黃箋上寫著「木樨清露」,那一個寫著「玫瑰清露」。襲人笑道:「好金貴東西!這麼個小瓶兒,能有多少?」王夫人道:「那是進上的,你沒看見鵝黃箋子?你好生替他收著,別糟踏了。」<br>
襲人答應著,方要走時,王夫人又叫:「站著,我想起一句話來問你。」襲人忙又回來。王夫人見房內無人,便問道:「我恍惚聽見寶玉今兒捱打,是環兒在老 爺跟前說了什麼話。你可聽見這個了?你要聽見,告訴我聽聽,我也不吵出來教人知道是你說的。」襲人道:「我倒沒聽見這話,為二爺霸占著戲子,人家來和老爺要,為這個打的。」王夫人搖頭說道:「也為這個,還有別的原故。」襲人道:「別的原故實在不知道了。我今兒在太太跟前大膽說句不知好歹的話。論理……」說 了半截忙又咽住。王夫人道:「你只管說。」襲人笑道:「太太別生氣,我就說了。」王夫人道:「我有什麼生氣的,你只管說來。」襲人道:「論理,我們二爺也須得老爺教訓兩頓。若老爺再不管,將來不知做出什麼事來呢。」王夫人一聞此言,便合掌念聲「阿彌陀佛」,{{~|【蒙側批:襲卿之心,所謂良人所仰望而終身也。今若此,能不痛哭流泣以成此語?】}}由不得趕著襲人叫了一聲「我的兒,虧了你也明白,這話和我的心一樣。我何曾不知道管兒子,先時你珠大爺在,我是怎麼樣管 他,難道我如今倒不知管兒子了?只是有個原故:如今我想,我已經快五十歲的人,通共剩了他一個,他又長的單弱,況且老太太寶貝似的,若管緊了他,倘或再有個好歹,或是老太太氣壞了,那時上下不安,豈不倒壞了,所以就縱壞了他。我常常掰著口兒勸一陣,說一陣,氣的罵一陣,哭一陣,彼時他好,過後兒還是不相干,端的吃了虧才罷了。若打壞了,將來我靠誰呢!{{~|【蒙側批:變轉之句,勉強之言,真體貼,盡溺愛之心。】}}」說著,由不得滾下淚來。<br>
襲人見王夫人這般悲感,自己也不覺傷了心,陪著落淚。又道:「二爺是太太養的,豈不心疼。便是我們做下人的伏侍一場,大家落個平安,也算是造化了。要這樣起來,連平安都不能了。那一日那一時我不勸二爺,只是再勸不醒。偏生那些人又肯親近他,也怨不得他這樣,總是我們勸的倒不好了。今兒太太提起這話來, 我還記掛著一件事,每要來回太太,討太太個主意。只是我怕太太疑心,不但我的話白說了,且連葬身之地都沒了。{{~|【蒙側批:打進一層。非有前項,如許講究這一 層,即為唐突了。】}}」 王夫人聽了這話內有因,忙問道:「我的兒,你有話只管說。近來我因聽見眾人背前背後都誇你,我只說你不過是在寶玉身上留心,或是諸人跟前和氣,這些小意思好,所以將你和老姨娘一體行事。誰知你方纔和我說的話全是大道理,正和我的想頭一樣。你有什麼只管說什麼,只別教別人知道就是了。」襲人道:「我也沒什麼 別的說。我只想著討太太一個示下,怎麼變個法兒,以後竟還教二爺搬出園外來就好了。」王夫人聽了,吃一大驚,忙拉了襲人的手問道:「寶玉難道和誰作怪了不成?」襲人忙回道:「太太別多心,並沒有這話。這不過是我的小見識。如今二爺也大了,裡頭姑娘們也大了,況且林姑娘寶姑娘又是兩姨姑表姊妹,雖說是姊妹 們,到底是男女之分,日夜一處起坐不方便,由不得叫人懸心,{{~|【蒙側批:遠憂近慮,言言字字真是可人。】}}便是外人看著也不象。一家子的事,俗語說的『沒事常思有事』,世上多少無頭腦的事,多半因為無心中做出,有心人看見,當做有心事,反說壞了。只是預先不防著,斷然不好。二爺素日性格,太太是知道的。他又偏好在我們隊裡鬧,倘或不防,前後錯了一點半點,不論真假,人多口雜,那起小人的嘴有什麼避諱,心順了,說的比菩薩還好,心不順,就貶的連畜牲不如。二爺將 來倘或有人說好,不過大家直過沒事;若叫人說出一個不好字來,我們不用說,粉身碎骨,罪有萬重,都是平常小事,便後來二爺一生的聲名品行豈不完了,{{~|【蒙側批:襲卿愛人以德,竟至如此。字字逼來,不覺令人靜聽。看官自省,且可闊略戒之。】}}二則太太也難見老爺。俗語又說『君子防不然』,不如這會子防避的為是。 太太事情多,一時固然想不到。我們想不到則可,既想到了,若不回明太太,罪越重了。近來我為這事日夜懸心,又不好說與人,惟有燈知道罷了。」王夫人聽了這話,如雷轟電掣一般,正觸了金釧兒之事,心內越發感愛襲人不盡,忙笑道:「我的兒,你竟有這個心胸,想的這樣周全!我何曾又不想到這裡,只是這幾次有事就忘了。你今兒這一番話提醒了我。難為你成全我娘兒兩個聲名體面,真真我竟不知道你這樣好。罷了,你且去罷,我自有道理。{{~|【蒙側批:溺愛者偏會如此說。】}}只是還有一句話:你如今既說了這樣的話,我就把他交給你了,好歹留心,保全了他,就是保全了我。我自然不辜負你。」<br>
襲人連連答應著去了。回來正值寶玉睡醒,襲人回明香露之事。寶玉喜不自禁,即令調來嘗試,果然香妙非常。因心下記掛著黛玉,滿心裡要打發人去,只是怕襲人,便設一法,先使襲人往寶釵那裡去借書。<br>
襲人去了,寶玉便命晴雯來{{~|【蒙雙行夾批:前文晴雯放肆原有把柄所恃也。】}}吩咐道:「你到林姑娘那裡看看他做什麼呢。他要問我,只說我好了。」晴雯道: 「白眉赤眼,做什麼去呢?到底說句話兒,也象一件事。」寶玉道:「沒有什麼可說的。」晴雯道:「若不然,或是送件東西,或是取件東西,不然我去了怎麼搭訕 呢?」寶玉想了一想,便伸手拿了兩條手帕子撂與晴雯,笑道:「也罷,就說我叫你送這個給他去了。」晴雯道:「這又奇了。他要這半新不舊的兩條手帕子?他又要惱了,說你打趣他。」寶玉笑道:「你放心,他自然知道。」<br>
晴雯聽了,只得拿了帕子往瀟湘館來。只見春纖正在欄桿上晾手帕子,{{~|【蒙側批:送的是手帕,晾的是手帕,妙文。】}}見他進來,忙擺手兒,說:「睡下了。」 晴雯走進來,滿屋黑魆。並未點燈。黛玉已睡在床上。問是誰。晴雯忙答道:「晴雯。」黛玉道:「做什麼?」晴雯道:「二爺送手帕子來給姑娘。」黛玉聽了,心中發悶:「做什麼送手帕子來給我?」因問:「這帕子是誰送他的?必是上好的,叫他留著送別人罷,我這會子不用這個。」 晴雯笑道:「不是新的,就是家常舊的。」林黛玉聽見,越發悶住,著實細心搜求,思忖一時,方大悟過來,連忙說:「放下,去罷。」晴雯聽了,只得放下,抽身 回去,一路盤算,不解何意。<br>
這裡林黛玉體貼出手帕子的意思來,不覺神魂馳盪:寶玉這番苦心,能領會我這番苦意,又令我可喜;我這番苦意,不知將來如何,又令我可悲;忽然好好的送 兩塊舊帕子來,若不是領我深意,單看了這帕子,又令我可笑;再想令人私相傳遞與我,又可懼;我自己每每好哭,想來也無味,又令我可愧。如此左思右想,一時五內沸然炙起。黛玉由不得餘意綿纏,令掌燈,也想不起嫌疑避諱等事,便向案上研墨蘸筆,便向那兩塊舊帕上走筆寫道:<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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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空蓄淚淚空垂,暗灑閑拋卻為誰?<br>
尺幅鮫鮹勞解贈,叫人焉得不傷悲!<br>
<br>
其二<br>
拋珠滾玉只偷潸,鎮日無心鎮日閑;<br>
枕上袖邊難拂拭,任他點點與斑斑。<br>
<br>
其三<br>
彩線難收面上珠,湘江舊跡已模糊;<br>
窗前亦有千竿竹,不識香痕漬也無?<br>
<br>
林黛玉還要往下寫時,覺得渾身火熱,面上作燒,走至鏡臺揭起錦袱一照,只見腮上通紅,自羡壓倒桃花,卻不知病由此萌。一時方上床睡去,猶拿著那帕子思索,不在話下。<br>
卻說襲人來見寶釵,誰知寶釵不在園內,往他母親那裡去了,襲人便空手回來。等至二更,寶釵方回來。原來寶釵素知薛蟠情性,心中已有一半疑是薛蟠調唆了人來告寶玉的,誰知又聽襲人說出來,越發信了。究竟襲人是聽焙茗說的,那焙茗也是私心窺度,並未據實,竟認準是他說的。那薛蟠都因素日有這個名聲,其實這一次卻不是他幹的,被人生生的一口咬死是他,有口難分。這日正從外頭吃了酒回來,見過母親,只見寶釵在這裡,說了幾句閑話,因問:「聽見寶兄弟吃了虧,是 為什麼?」薛姨媽正為這個不自在,見他問時,便咬著牙道:「不知好歹的東西,都是你鬧的,你還有臉來問!」薛蟠見說,便怔了,忙問道:「我何嘗鬧什麼?」 薛姨媽道:「你還裝憨呢!人人都知道是你說的,還賴呢。」薛蟠道:「人人說我殺了人,也就信了罷?」薛姨媽道:「連你妹妹都知道是你說的,難道他也賴你不 成?」寶釵忙勸道:「媽和哥哥且別叫喊,消消停停的,就有個青紅皂白了。」因向薛蟠道:「是你說的也罷,不是你說的也罷,事情也過去了,不必較證,倒把小 事兒弄大了。我只勸你從此以後在外頭少去胡鬧,少管別人的事。天天一處大家胡逛,你是個不防頭的人,過後兒沒事就罷了,倘或有事,不是你幹的,人人都也疑惑是你幹的,不用說別人,我就先疑惑。」薛蟠本是個心直口快的人,一生見不得這樣藏頭露尾的事,又見寶釵勸他不要逛去,他母親又說他犯舌,寶玉之打是他治的,早已急的亂跳,賭身發誓的分辯。又罵眾人:「誰這樣贓派我?我把那囚攮的牙敲了才罷!分明是為打了寶玉,沒的獻勤兒,拿我來作幌子。難道寶玉是天王? 他父親打他一頓,一家子定要鬧幾天。那一回為他不好,姨爹打了他兩下子,過後老太太不知怎麼知道了,說是珍大哥哥治的,好好的叫了去罵了一頓。今兒越發拉上我了!既拉上,我也不怕,越性進去把寶玉打死了,我替他償了命,大家乾凈。」一面嚷,一面抓起一根門閂來就跑。慌的薛姨媽一把抓住,罵道:「作死的孽障,你打誰去?你先打我來!」薛蟠急的眼似銅鈴一般,嚷道:「何苦來!又不叫我去,又好好的賴我。將來寶玉活一日,我擔一日的口舌,不如大家死了清凈。」 寶釵忙也上前勸道:「你忍耐些兒罷。媽急的這個樣兒,你不說來勸媽,你還反鬧的這樣。別說是媽,便是旁人來勸你,也為你好,倒把你的性子勸上來了。」薛蟠道:「這會子又說這話。都是你說的!」寶釵道:「你只怨我說,再不怨你顧前不顧後的形景。」薛蟠道:「你只會怨我顧前不顧後,你怎麼不怨寶玉外頭招風惹草的那個樣子!別說多的,只拿前兒琪官的事比給你們聽:那琪官,我們見過十來次的,我並未和他說一句親熱話;怎麼前兒他見了,連姓名還不知道,就把汗巾子給他了?難道這也是我說的不成?」薛姨媽和寶釵急的說道:「還提這個!可不是為這個打他呢。可見是你說的了。」薛蟠道:「真真的氣死了人了!賴我說的我不 惱,我只為一個寶玉鬧的這麼天翻地覆的。」寶釵道:「誰鬧了?你先持刀動杖的鬧起來,倒說別人鬧。」薛蟠見寶釵說的句句有理,難以駁正,比母親的話反難回答,因此便要設法拿話堵回他去,就無人敢攔自己的話了;也因正在氣頭兒上,未曾想話之輕重,便說道:「好妹妹,你不用和我鬧,我早知道你的心了。從先媽和 我說,你這金要揀有玉的才可正配,你留了心,見寶玉有那勞什骨子,你自然如今行動護著他。」話未說了,把個寶釵氣怔了,拉著薛姨媽哭道:「媽媽你聽,哥哥說的是什麼話!」{{~|【蒙側批:描寫薛蟠,不過要補足寶釵告襲人前項之言。】}}薛蟠見妹妹哭了,便知自己冒撞了,便堵氣走到自己房裡安歇不提。<br>
這裡薛姨媽氣的亂戰,一面又勸寶釵道:「你素日知那孽障說話沒道理,明兒我叫他給你陪不是。」寶釵滿心委屈氣忿,待要怎樣,又怕他母親不安,少不得含淚別了母親,各自回來,到房裡整哭了一夜。次日早起來,也無心梳洗,胡亂整理整理,便出來瞧母親。可巧遇見林黛玉獨立在花陰之下,問他那裡去。薛寶釵因說 「家去」,口裡說著,便只管走。黛玉見他無精打采的去了,又見眼上有哭泣之狀,大非往日可比,便在後面笑道:「姐姐也自保重些兒。就是哭出兩缸眼淚來,也 醫不好棒瘡!」{{~|【蒙側批:自己眼腫為誰?偏是以此笑人。笑人世間人多犯此症。】}}不知寶釵如何答對,且聽下回分解。<br>
<br>
{{~|【蒙回末總批:人有百折不撓之真心,方能成曠世稀有之事業。寶玉意中諸多輻輳,所謂「求仁得仁,又和怨?」凡人作臣作子,出入家庭廟朝,能推此心此志,忠孝之不、事業之不立耶?】}}
==注释==
<referenc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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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依法办事,执行政策,深入开展除“六害”斗争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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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事,执行政策,深入开展除“六害”斗争的通知
| 发文字号=公发〔199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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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br>
国务院召开除“六害”电话会议以来,各地公安机关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各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协同行动,取得了很大成绩,获得了广大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各地应当在前段工作基础上,认直地进行检查总结,加强对基层的指导,进一步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发挥法律和政策的威力,把除“六害”斗争引向深入。要充分利用当前的有利形势,解决好斗争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进一步落实重点地区、重点方面的工作,特别是、京、津、沪三市及沿海开放地区,一定要将除“六害”斗争搞好,以崭新的治安面貌迎接“亚运会”的到来。同时,要着眼长远工作,把打击和防范紧密结合,并及时做好人犯的处理工作。关于统一行动截止的时间,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由当地党委、政府决定,但必须达到两条标准:一是群众真正发动起来了;二是公开的“六害”活动已基本停止。全国性统一行动结束后,各地根据不同的突出问题,仍可组织必要的地区性集中行动,以巩固成绩,发展胜利成果。<br>
为了保证这场斗争健康深入地发展,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认真执行政策。对“六害”违法犯罪分子,只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都应依法处理,该判刑的移送人民检察院,该劳动教养的送劳动教养,该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的予以治安处罚,不得以罚款代替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在处以罚款时,对未成年人或无劳动收入者的罚款数额,应视其承受能力而定,不要变成对其家长或亲属的处罚。在宣传工作上,既要大力加强,又要掌握好分寸,注意社会效果。对取缔卖淫嫖娼、打击拐卖妇女儿童活动,仍只限于在地方报刊、广播电视上报道,不要突破这个规定。电视台播放除“六害”斗争情况,要注意宣传依法办事,不要出现违法的和不文明做法的画面。关于严禁私种、吸食、贩运毒品的宣传,要注意内外有别,不要报道收缴毒品的数量。现将依法办事和掌握政策界限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br>
一、关于取缔卖淫嫖娼活动<br>
1.凡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一律由卫生部门进行性传播疾病的检查,对患性病的,要强制治疗。检查治疗性病的费用,原则上应由本人或其家庭负担;本人及其家庭都无力支付的,由所在工作单位解决;无工作单位的应报请当地政府统筹安排解决。对发现的艾滋病患者,要会同卫生部门采取严密的隔离和治疗措施;对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要按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严防传播扩散。<br>
2.对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娼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处罚。<br>
3.向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卖淫的,明知自己有性病仍卖淫或嫖娼的,卖淫或嫖娼被公安机关查处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应予以劳动教养。<br>
4.对其他不够劳动教养的卖淫嫖娼的性病人员,送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所,边劳动边教育边治疗。不得以收审代替收容教育,也不要将卖淫嫖娼人员送往民政部门的遣送站。<br>
5.对强迫妇女卖淫的以营利为目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予以惩处。对多次容留妇女卖淫的旅馆饭店,应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是外资或中外合资、合作的宾馆饭店,应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或予以查封,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br>
6.对被强迫、拐骗而卖淫的妇女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卖淫幼女,应予批评教育,责令她们改邪归正,一般可不予处罚,而通知其家属领回或遣送回原籍。但对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嫖客,应按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强奸罪追究。要严格区分卖淫嫖娼和乱搞两性关系、流氓鬼混的界限。对后者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或建议党、政部门给予纪律处理,不要以卖淫嫖娼追究。<br>
二、关于查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活动<br>
1.对走私、制作、贩卖、传播、出租淫秽物品,利用淫秽物品教唆、引诱他人犯罪或利用工作之便传播收缴的淫秽物品,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br>
2.对制作、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数量不大的,一般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对被公安机关查处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屡教不改者,应予劳动教养。<br>
3.对购买少量淫秽物品但未向他人传播的,一般不予处罚,但要责令其具结悔过,对购买的淫秽物品应一律收缴。<br>
4.对在家庭成员中播放淫秽录像、录音,不属于制作、复制或传播的,不要没收其录像机、电视机、录音机(应没收其淫秽音像制品),但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对初次或偶尔观看、收听的,通过传唤教育表示悔改的,可责令其具结悔过,一般不予治安管理处罚;对多次观看、收听的,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到居民家庭查禁播放淫秽录像时,应当有可靠根据,依法进行,不要采取“断电检查”等扰民做法。<br>
5.对播放淫秽录像、录音所使用的录像机、电视机、录音机,经查明凡不属播放者个人所有的,可不予没收,已经没收的要及时发还。对不属于淫秽物品,但格调低级庸俗、内容不健康的书报刊和音像制品等,交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等部门处理。<br>
6.对依法没收的播放淫秽录像、录音的录像机、电视机、录音机等工具,必须按规定上缴国家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用、调换和侵占,也不准采取拍卖的办法低价选购,违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br>
7.要及时销毁没收的淫秽物品。对收缴的淫秽物品要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收管处理淫秽物品的通知]]》([83]公发(治)字165号)规定的精神,由办案的公安机关审查后,立即上交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时销毁。<br>
三、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活动<br>
1.对拐卖人口的惯犯、累犯和犯罪订团的首要分子,劫持绑架妇女或用药物麻醉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盗卖婴儿、幼儿的犯罪分子,摧残、虐待被拐卖妇女儿童致伤、致残、致死或强奸被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应依法从严惩处,构成数罪的,应数罪并罚。对合谋参与拐骗、接送、中转、窝藏、出卖、转卖妇女儿童等犯罪活动的人员,分别以共同犯罪或犯罪集团成员追究。凡依法处理的拐卖人口犯罪分子,都必须追缴其非法所得。<br>
2.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解救工作。对收买妇女儿童的人应严厉批评教育,指出买人是违法的,应无条件地放回被拐卖人员。剥夺被拐卖妇女儿童人身自由的,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对买进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强迫同居的,以强奸罪追究;对买人所支付的财物,一律不得由受害者及其亲属或办案工作人员赔偿。<br>
3.阻挠解救被害妇女儿童的工作,围攻、谩骂、殴打前往解救的工作人员或亲属的,由有关组织酌情给予批评教育或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妨害公务罪或故意伤害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
4.对支持、纵容、包庇买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国家干部,建议党的纪检部门、团组织、行政监察部门给予党纪、团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
5.要严格区分妇女被拐卖与盲目外流的界限,严格区分拐卖妇女犯罪与介绍婚姻收取少量财物的界限。不要干涉公民自愿的异地婚姻。要把充当婚姻介绍人从中索取财物的违法行为,与以诱骗和胁迫手段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严格区别开来,前者不能以拐卖人口罪追究。<br>
四、关于打击制作贩卖毒品、查禁私种吸食毒品活动<br>
1.制造、贩卖、运输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制品或其他毒品,已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提供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情节严重的,以贩毒罪追究;制造、贩卖、运输假毒品的,应分别不同情况以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或诈骗罪追究,明知是毒品,非法携带、邮寄、托运情节严重的,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对盗窃鸦片、吗啡等毒品或杜冷丁、强痛定等麻醉药品,并贩卖给毒品贩子或吸扎毒品人员的,应视为情节严重的行为,提请检、法机关从重论处。<br>
2.对私自种植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一定要彻底铲除,并收缴留存的种子。对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小的,可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责令其具结悔过。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二百五十株(约可提取生鸦片一两)以上,并已割取鸦片的,以制造毒品行为追究。<br>
3.对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可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责令其具结悔过。对其中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应协助卫生等部门予以收容,强制戒除,并严格进行体检,严防艾滋病或其他传染性疾病传播蔓延。体检和戒毒的费用,原则上应由本人或其家庭负担;本人及其家庭都无力支付的,由所在工作单位解决;无工作单位的应报请当地政府统筹安排解决。<br>
五、关于查禁赌博活动<br>
1.对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赌头、以赌博为业的赌棍,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赌博手段设局骗钱数额巨大的,屡教不改的赌博分子,以及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赌具、食宿等条件的,予以劳动教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br>
2.对一般赌博行为可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偶尔涉及赌场、赌资较小,情节轻微的,应以批评教育为主,责令其具结悔过,可不予处罚。<br>
3.对查获的赌资、赌具一律没收。赌债一律废除。赌博中非法所得财物一律追缴。<br>
4.要严格区分赌博活动与正常娱乐的界限,要“禁赌不禁牌”,保护群众正当的文娱活动。对于家庭成员、亲朋之间娱乐中带有彩头(少量输赢)的活动,可不以赌博追究,应通过宣传教育加以引导。<br>
六、关于取缔封建迷信活动<br>
1.对利用封建迷信手段,奸污妇女,残害人员,进行反革命活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造谣、诈骗财物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
2.利用封建迷信手段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责令其具结悔过;屡教不改、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应予劳动教养。<br>
3.取缔利用封建迷信手段骗钱害人活动,要严格区分封建迷信与宗教的界限,区分违法犯罪与合法的宗教活动和群众求神拜佛、民间习俗的界限,区分正当的宗教教职人员与神汉、巫婆等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人员的界限。对群众中求神拜佛、修庙祭祖等活动,应当通过移风易俗教育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教育加以引导,不要处罚,更不要以取缔封建迷信活动名义,损坏经政府批准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及其用品。对群众集资修复的庙宇也不要强行拆除,而应通过说服教育妥善处理。<br>
以上通知,请报告党委和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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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六典/卷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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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二 內侍省
內官
惠妃一人麗妃一人華妃一人淑儀一人德儀一人賢儀一人順儀一人婉儀一人芳儀一人美人四人才人七人
宮官
尚宮二人
司記二人黃記二人掌記二人女史六人司言二人典言二人掌言二人女史四人
司簿二人典簿二人掌簿二人女史六人司闈六人典闈六人掌闈六人女史四人
尚儀二人
司籍二人典籍二人掌籍二人女史十人司樂四人典樂四人掌樂四人女史二人司賓二人典賓二人掌賓二人女史二人司贊二人典贊二人掌贊二人女史二人彤史二人
尚服二人
司寶二人典寶二人掌寶二人女史四人司衣二人典衣二人掌衣二人女史四人司飾二人典飾二人掌飾二人女史二人司仗二人典仗二人掌仗二人女史二人
尚食二人
司膳四人典膳四人掌膳四人女史四人司醞二人典醞二人掌醞二人女史二人司藥二人典藥二人掌藥二人女史四人司饎二人典嬉二人掌饎二人女史四人
尚寢二人
司設二人典設二人掌設二人女史四人司輿二人典輿二人掌輿二人女史二人司苑二人典苑二人掌苑二人女史二人司燈二人典燈二人掌燈二人女史二人
尚功二人
司制二人典制二人掌制二人女史四人司珍二人典珍二人掌珍二人女史六人司彩二人典彩二人掌彩二人女史六人司計二人典計二人掌計二人女史四人宮正一人司正二人典正四人女史四人
內侍省
內侍四人內常侍六人內給事八人主事二人令史八人書令史十六人
內謁者
監六人內謁者十二人內典引十八人內寺伯二人寺人六人亭長六人掌固八人
掖庭局
令二人丞三人書令史四人書吏八人計史二人宮教博士二人監作四人典事十人掌固四人
宮闈局
令二人丞二人書令史三人書吏六人內閽人二十人內掌扇十六人內給使無常員掌固四人
奚官局
令二人丞二人書令史三人書吏六人典事四人掌固四人
內仆局
令二人丞二人書令史二人書吏四人駕士一百四十人典事八人掌固八人
內府局
令二人丞二人書令史二人書吏四人典事六人掌固四人
內官:(《春秋左氏傳》曰:「不腆先君之嫡,以備內官。」又曰:「內官不及同姓。」杜預曰:「謂嬪禦也。」《周官》有夫人、嬪、世婦、女禦之位,聽天下之內治。漢、晉已來,雖有位號,多不盡備。隋氏法《周官》而悉置焉,則列夫人、嬪、姥妤、美人、才人、寶林、禦女、采女等,充百二十位。宮中復有六尚,以備眾職,謂之宮官。皇朝因之。今上天溥施,猶防女寵,故省內官,將以垂範,而六尚仍舊焉。)
妃三人,正一品。(《周官》三夫人之位也。古者,帝譽立四妃,蓋象后妃四星,其一明者,后也。至舜,不立正妃,蓋但三妃而已,謂之三夫人。自夏、殷已降,復有立者,視三公位;雖云古制,數頗繁焉。其余沿革,事不經見。隋氏依《周官》,立三夫人。皇朝上法古制,而立四妃,其位:貴妃也,淑妃也,德妃也,賢妃也。今上以為后妃四星,其一后也,既有后位,復立四妃,則失其所法象之意焉。因省嬪婦、女禦之數,改定三妃、六儀、美人、才人四等,共二十人,以備內官。其位:惠妃也,麗妃也,華妃也。婦德、婦容、婦言、婦功,可以坐而論禮者則進,無則闕焉。)夫人佐后,坐而論婦禮者也。其於內則無所不統,故不以一務名焉。
六儀六人,正二品。(《周官》九嬪之位也。夏后氏因三夫人增以三三而九,列九嬪之位。漢初無聞。至武帝,始制婕妤、侄娥、容華、充衣,數不至九,其位在嬪。後魏孝文改定內官。隋氏依《周官》,盡立其名秩。皇朝初因之。今上改制六儀之位,以備其職焉。)六儀掌教九禦四德,率其屬以贊導后之禮儀。(一、淑儀,二、德儀,三、賢儀,四、順儀,五、婉儀,六、芳儀。)
美人四人,正三品。(周官二十七世婦之位也。殷人因九嬪增以三九二十七,列二十七世婦之位。其制增損,累代不恒。前漢十四等。後漢貴人、才人雖列位號,不依世婦之職。隋氏依《周官》,制婕妤等二十七人。皇朝初因之。今上改制美人之位,以備其職焉。)美人掌率女官修祭祀、賓客之事。
才人七人,正四品。(《周官》八十一女禦之位也。周人因二十七世婦增以三二十七,列八十一女禦之位。舊制沿革,略同於上註。隋氏依《周官》,制寶林、禦女、采女等。皇朝初因之。今上改制才人之位,以備其職焉。)才人掌序燕寢,理絲臬,以獻歲功焉。
宮官:(《周禮宗伯》:「世婦,每宮卿二人、下大夫四人、中士八人女府二人、女史二。」鄭玄雲:「世婦,後宮官也。王后六宮女府、女史、女奴之有才智者。」《魏略》:「魏明帝遊宴在內,選女子知書可付信者為女尚書,省奏事。」《晉令》有崇德毀大監、尚衣·尚食大監,並銀章、艾綬,二千石;崇華殿大監、元華食監、都監、上監,銅印、墨綬,千石;女史、賢人、恭人、中使、大使,碧綸綬。宋明帝留心後房,擬外百官,備置其職。兩齊、梁、陳不見。後魏、後周亦擬外官置內職。隋文帝置六尚、六司、六典以掌宮官之職,六尚視從九品,六司視勛品,六典視流外二品。煬帝改置六尚局,職掌略同,皆加其品秩。一、尚官局,管司言,掌宣傳啟奏;司簿,主名錄計度;司正,主格式推罰;司闈,主門合管鑰。二、尚儀局,管司籍,主經史教學;司樂,掌音律;司賓,主賓客;司贊,主贊相導引。三、尚服局,管司璽,主琮璽、符節;司衣,掌衣服;司飾,主湯沐、巾櫛、玩弄等物;司仗,主仗衛戎器。四、尚食局,管司膳,主膳羞;司醞,主酒醴、醯醢;司藥,主醫巫、藥劑;司饎,主廩餼、柴炭。五、尚寢局,管司設,主床席、帷帳,鋪設、灑掃;司輿,主輿、輦、扇、傘,執持羽儀;司苑,主園囿種植,蔬菜、瓜果;司燈,主燈火。六、尚工局,管司制,主營造、裁縫;司寶,主金玉、錢貨;司彩,掌繒帛;司織,掌織染。六尚十二人,從五品;司,二十八人,從六品;典,二十八人,從七品;掌,二十八人,從九品;女史,流外,量事而置,多者十人。皇朝內職多依隋制。)
尚宮局:尚宮二人,正五品。司記二人,正六品;典記二人,正七品;掌記二人,正八品。司言二人,正六品;典言二人,正七品;掌簿二人,正八品。司闈二人,正六品;典簿六人,正七品;掌簿二人,正八品。司闈六人,正六品;典闈六人,正七品;掌闈六人,正八品。
尚宮掌導引中宮,惣司記、司言、司簿、司闈四司之官屬。凡六尚事物出納文籍,皆印署之。(六尚須物,外物之司受敕連署牒,仍取尚宮押印,司記錄目,為抄出,付內侍省受牒,便移外司。其五尚之印唯於當司宮內行用,不得印出外文牒。)
司記掌印。凡宮內諸司簿書出入錄目,審而付行焉。典記、掌記佐之。(余司二佐並準此。)女史掌執文書。(余女史準此。)
司言掌宣傳啟奏之事。(凡有敕處分,承敕人宣付司言連署、案記,別鈔一本,付門司傳出。若外司附奏,受事人奏聞,承敕處分,傳付外司;仍錄事目、旨意,亦連署為案。)
司簿掌宮人名簿、廩賜之事。
司闈掌宮闈管鑰之事。
尚儀局:尚儀二人,正五品。司籍二人,正六品;典籍二人,正七品;掌籍二人,正八品。司樂四人,正六品;典樂四人,正七品;掌樂四人,正八品。司賓二人,正六品;典賓二人,正七品;掌賓二人,正八品。司贊二人,正六品;典贊二人,正七品;掌贊二人,正八品。彤史二人,正六品。(《石氏星經》:「女史一星,婦人之微者。」《周禮》:「女史掌王后之禮職,以詔后理內政,統內官,書內令。后之事,以禮從。」《詩》雲:「靜女其孌,貽我彤管。」《毛傳》曰:「古者,后、夫人必有女生彤管之法。后、妃、群妾以禮禦於君所,女史書其日月,授之環,以進退之。生子月辰,以金環退之。當禦之者,以銀環進之,著於左手;既禦,箸於右手。事無大小,記以成法。彤管,以赤心正人也。」)
尚儀掌禮儀起居,惣司籍、司樂、司賓、司贊四司之官屬。
司籍掌四部經籍教授、筆劄、幾案之事。
司樂掌率樂人習樂、陳縣、拊擊、進退之事。
司賓掌賓客朝見、宴會賞賜之事。
司贊掌朝見、宴會贊相之事。(凡朝會,司贊引客立於殿庭,司言宣敕賜坐,司贊引升就席。酒至,起,再拜;食至亦起。)
尚服局:尚服二人,正五品。(《周禮》:「內司服掌王后六服:祎衣、褕翟、闕翟、鞠衣、展衣、褖衣、素紗。」司馬彪《續漢誌》:「皇后謁廟,服紺上、阜下;蠶,青上、縹下;皆深衣制,隱領、袖緣以條。假結,首飾步搖、簪珥。步搖以黃金為山題,貫白珠為桂枝相摻。八爵、九華、熊、虎、赤罷、天鹿,辟邪、南山豐大特六獸。諸爵、獸皆以翡翠為毛羽。金題,白珠珰繞,以翡翠為華。綬、佩同乘輿。」魏、晉、宋、齊、梁、陳略同。後魏,北齊皇後璽,綬、佩同乘輿,假髻,步搖,十二鏌,八爵、九華。助祭、朝會以褖衣,郊、禖以褕翟,小宴以闕翟,親蠶以鞠衣,見皇帝以展衣,宴居以褖衣,俱有蔽膝、織成緄帶。後周皇後衣十二等。翟衣六:從祀、郊、禖,享先皇,服翚衣;祭陰社,朝命婦,服衤衣;獻繭,服驚衣;采桑,服鳪衣;聽女教,服鵫衣;歸寧,服<失羽>衣,以翚雉為領、褾。臨婦學,燕命婦,蒼衣;春齋、祭還,青衣;夏齋、祭還,朱衣;采桑齋、采桑還,黃衣;秋齋、祭還,素衣;冬齋、祭還,玄衣;其褾、領以相生色,華皆十二樹。隋初,皇後首飾花十二樹。袆衣,青紗內單,黼領,羅谷褾、襈,蔽膝,大帶,以青衣,革帶,青韈、舄,金飾,白玉佩,玄組綬,祭及朝會則服。鞠衣,黃羅為之、蔽膝、大帶、舄、革帶隨衣色,余同袆衣,親蠶則服。青衣,青羅為之,制同鞠衣,去華、大帶、佩、綬,見帝則服。朱衣,緋羅為之,制如青衣,宴賓則服。煬帝令牛弘等制皇後服四等:袆衣,以翚翟,五彩重行,十二等;首飾花十二鈿,小花<耳毛>十二樹,兩博鬢;素紗內單,黼領;羅毅褾、襈,皆以朱;蔽膝隨裳色,以為緣,用翟三章;大帶隨衣色,飾以朱、綠之錦,青綠;革帶,青韈、舄,以金飾;白玉佩,玄組綬,章采、尺寸同乘輿,祭及朝會則服。鞠衣,小花十二樹。青衣、朱服,皆參準宋太始及梁、陳故事增損用之。皇朝因之。)司賓二人,正六品;(凡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之寶皆以金為之,並不行用。其應封令書,太皇太后、皇太后用宮官印,皇后用內侍省印焉。)典寶二人,正七品;掌寶二人,正八品。司衣二人,正六品;典衣二人,正七品;掌衣二人,正八品。司飾二人,正六品;典飾二人,正七品;掌飾二人,正八品。司仗二人,正六品;典仗二人,正七品;掌仗二人,正八品。
尚服掌供內服用采章之數。(凡皇后之衣服,一曰袆衣,二曰鞠衣,三曰禮衣;首飾花十二樹,小花如大花之數,並兩博鬢。袆衣,深青織成為之,文為翚雉之形,素質,五色,十二等;素紗中單,黼領;羅谷褾、襈,皆用朱色;蔽膝隨裳色,以緅為領緣,用翟為章,三等;大帶隨衣色,朱裹,紕其外,上以朱錦,下以綠錦,紐約用青組;以青衣,革帶,青韈、舄,舄加青飾;白玉雙佩,玄組雙大綬,章采、尺寸與乘輿同。受冊、助祭、朝會則服之。鞠衣,黃羅為之,其蔽膝、大帶及衣革帶、韈、舄隨衣色;余與袆衣同,唯無翟。親蠶則服之。鈿釵禮衣,十二鈿,服通用雜色,制與上同;雙佩,小綬;去舄,加履。宴見賓客則服之。內命之服:花釵,施兩博鬢,寶鈿飾。翟衣,青質,羅為之,繡為翟,編次於衣及裳,重為九等而下。第一品花釵九樹;寶鈿準花數,下準次;翟九等。第二品花釵八樹,翟八等。第三品花釵七樹,翟七等。第四品花釵六樹,翟六等。第五品花釵五樹,翟五等。並素紗中單,黼領;朱褾、襈,亦通用羅殼;蔽膝隨裳色,以鯫為領緣,加以文繡,重翟為章二等,一品已下皆同;大帶,紕其外,上以朱錦,下以綠錦,紐約用青組;以青衣,革帶,青韈、舄,佩、綬。內命服受冊、從蠶、朝會則服之。鈿釵禮衣,通用雜色,制輿上同,加雙佩、小綬,絇履;第一品九鈿,第二品八鈿,第三品七鈿,第四品六鈿,第五品五鈿。內命婦常參見則服之。凡六尚、寶林、禦女、采女及女官之服,禮衣通用雜色,制與上同,唯無首飾、佩、綬。七品已上有大事則服之。尋常供奉則公服,去中單、蔽膝、大帶。九品已上,大事及尋常供奉並公服。東宮準此。女史則半袖裙襦。)惣司寶、司衣、司飾、司仗四司之官屬。
司寶掌琮寶、符契、圖籍。(凡神寶、受命寶、銅魚符及契、四方傳符,皆識其行用之別安置,具立文簿。外司請用,執狀奏聞,同檢出付,仍錄案記;符還,朱書記之。)
司衣掌衣服、首飾。
司飾掌膏沐、巾櫛、玩弄器物之事。
司仗掌羽儀仗衛之事。
尚食局:尚食二人,正五品。司膳四人,正六品;典膳四人,正七品,掌膳四人,正八品。司醞二人;正六品;典醞二人,正七品;掌醞二人,正八品。司藥二人,正六品;典藥二人,正七品;掌藥二人,正八品。司饎二人,正六品;典饎二人,正七品;掌饎二人,正八品。
尚食掌供膳羞品齊之數,惣司膳、司醞、司藥、司館四司之官屬。凡進食,先嘗之。
司膳掌割烹煎和之事。
司醞掌酒醴<酉>飲之事。
司藥掌醫方藥物之事。
司饎掌給宮人廩餼、飲食、薪炭之事。
尚寢局:尚寢二人,正五品。(《周禮》:「女禦,掌禦敘於王之燕寢。」)司設二人,正六品,典設二人;正七品;掌設二人,正八品。司輿二人,正六品;典輿二人,正七品;掌輿二人,正八品。司苑二人,正六品;典苑二人,正七品;掌苑二人,正八品。司燈二人,正六品;典燈二人,正七品;掌燈二人,正八品。
尚寢掌燕寢進禦之次敘,惣司設、司輿、司苑、司燈四司之官屬。
司設掌帷帳、茵席,灑掃、張設之事。
司輿掌輿輦、傘扇、羽儀之事。
司苑掌園苑種殖蔬果之事。
司燈掌燈燭膏火之事。
尚功局:尚功二人,正五品。司制二人,正六品;典制二人,正七品;掌制二人,正八品。司珍二人,正六品;典珍二人,正七品;掌珍二人,正八品。司彩二人,正六品;典彩二人,正七品;掌彩二人,正八品。司計二人,正六品;典計二人,正七品;掌計二人,正八品。
尚功掌女工之程課,總司制、司珍、司彩、司計四司之官屬。
司制掌衣服裁制縫線之事。
司珍掌金玉寶貨之事。
司彩掌彩物、繒錦、絲臬之事。
司計掌支度衣服、飲食、薪炭之事。
宮正一人,正五品;司正二人,正六品;典正四人,正七品。
宮正掌戒令、糺禁、謫罰之事。(凡宮人已上有不供職事,違犯法式,司正已下起牒,取宮正裁。事小,局司決罰;事大,綠狀奏聞。)司正、典正佐之。
內侍四人,從四品上;(《石氏星經》:「宦者四星,在帝座西。」《周禮》有內小臣、閽人、寺人。鄭玄雲:「今謂之宦人。」《詩》有《巷伯》,寺人孟子之作。春秋時皆謂之寺人。戰國時,趙有宦者令繆賢。《漢書百官表》雲:「少府,泰官。屬官有中書謁者等令、丞,諸仆射署官皆屬焉。」又雲:「詹事,掌皇後、太子家,屬官有中長秋、私府,諸宦官皆屬焉。成帝省,並屬大長秋。」又雲:「將行,秦官。景帝更名大長秋,或用中人,或用士人,秩二千石。」後漢常用宦者,掌奉宣中宮命,凡給賜宗親及謁見關通之,出則從。屬官有丞、中宮仆、謁者·私府署令。又少府屬官有中常侍、畫室·玉堂等署長、冗從仆射、掖庭·永巷·禦府·祠祀·鉤盾等令、暴室·永安丞,皆宦者。又太後所居宮卿少府,職如長秋;位在同名卿上。魏改在九卿下。晉大長秋卿有後則置,無後則省。宋、齊因之。梁大長秋主諸宦者,以司宮闈之職,統中署、奚官、暴室、華林等署。陳氏亦同。後魏有大長秋,又置內侍長四人,掌顧問、拾遣、應對。北齊中侍中省有中侍中二人、中常侍四人,掌出入門合;長秋寺,掌諸宮合,卿、中尹各一人,領掖庭、晉陽·中山宮、中官仆、奚官等令。後周六官有司內上士、小司內中士、巷伯中士等官。隋內侍省署內侍二人、內常侍二人,內侍則舊長秋,內常侍則舊中常侍也。煬帝大業三年,改內侍省為長秋監,置令一人,正四品;少令一人,從五品;丞二人,正七品;並用士人。罷內謁者員,又省內仆、內謁音局,所領惟掖庭、宮闈、奚官三署而已,亦參用士人。大業五年,又置內謁者員。皇朝依開皇,復為內侍省,置內侍二人,今加至四人。龍朔二年改為內侍監,鹹亨元年復舊。光宅元年改為司宮臺,神龍元年復為內侍。中官之貴,極於此矣。若有殊勛懋績,則有拜大將軍者,仍兼內侍焉。)內常侍六人,正五品下。(秦有中常侍,漢因之,銀珰左貂,給事殿省,秩千石,並用士人。後漢悉用宦官,掌侍左右,入內宮,贊導內外事。永平中,始置員數,中常侍四人。和帝幼沖,竇憲執政,鉤盾令鄭眾等專謀禁中,遂收憲印綬,超遷大長秋,封鄛鄉侯。由是宦官用事,其員稍增,中常侍至十人,改以金珰左貂。鄧後臨朝,委用漸大,兼領卿署,非復掖庭、永巷之職。順帝已下,叠居端要。獻帝末,有董卓之難,自是諸宦署悉用士人焉。後魏有中謁者仆射等官員。至太武帝時,有宦人宗愛。文明馮後時,宦官用事,大者令、仆,小者卿、守;趙默為選曹尚書,張祐封異姓王。北齊中侍中省有中常侍四人,掌出入門禁。隋內侍省內常侍二人,煬帝改為內承奉,正五品。皇朝復為內常侍。)內侍之職,掌在內侍奉,出入宮掖,宣傳制令。惣掖庭、宮闈、奚官、內仆、內府五局之官屬。內常侍為之貳。凡季春吉日,皇後親蠶於功桑,享先蠶於北郊,則升壇執儀。(《周禮內宰》雲:「仲春,詔王後帥內外命婦始蠶於北郊,以為祭服。」《續漢誌》:「三月,皇後帥公、卿、列侯夫人親蠶,祀先蠶於柬郊。」魏遵《周禮》,蠶於北郊。晉武楊皇後蠶於西郊,依漢故事。東晉闕。宋孝武大明四年,於臺城西白石裏為西蠶,設兆域,置殿七間及蠶觀。歷齊、梁、陳,並有其禮。後魏無聞。北齊置蠶坊於城北。後周皇後乘翠輅,帥三妃等至蠶所,以少牢規祭,進奠先蠶西陵氏。惰於宮北三裏為壇,高四尺,季春上巳,皇後服鞠衣,乘重翟,帥三夫人、九嬪、內外命婦,以太牢制幣祭先蠶於壇上,用一獻。祭訖,親桑,位於壇,東面。尚功進金鉤,典制奉筐。皇後采三條,反鉤;命婦各依班采五條、九條而止;世婦於蠶母受切桑,灑訖,皇後乃還。皇朝因用其禮。)凡中宮大駕出入,則為之夾引焉。(大駕內謁者四人、內給事二人、內常侍二人、內侍二人,並騎,分左、右。內寺伯二人,領寺人六人,分夾重翟車。)
內給事八人,從五品下;(《周禮》有內小臣之職,掌王後之命。後出入則前驅,後有好事於四方則使往,有好令於公卿大夫亦如之。後漢少府有給事黃門,六百石,常侍左右,止在內宮門,通中外及中宮已下眾事。自魏、晉至於梁、陳無其職。後魏有中給事中,太和二十二年改為中給事。北齊中侍中省有中給事中四人。煬帝改為內承直,從五品。皇朝復為內給事。)主事二人,從九品下。(隋內侍省主事二人;開皇十六年,加置內侍主事二十員,以承門合。皇朝置二人,掌付事勾稽省抄也。)內給事掌判省事。凡元正、冬至群官朝賀中宮,則出入宣傳。凡宮人之衣服、費用,則具其品秩,計其多少,春、秋二時,宣送中書。(若用府藏物所造者,每月終,門司以其出入歷為二簿聞奏。一簿留內,一簿出付尚書比部勾之。)
內謁者,監六人,正六品下;內謁者十二人,從八品下;(後漢大長秋屬官有中宮謁者三人,四百石,主報中章。後魏、北齊有中謁者仆射。隋內侍省有內謁者監六人,內謁者十二人。煬帝三年,罷內謁者;五年,又置。皇朝因之。)內典引十八人。(皇朝置,流外。)內寺伯二人,(正七品下;《周禮》:「寺人掌王之內人及女宮之戒令、禁令。」隋內侍省有內寺伯二人,皇朝因之。)寺人六人。(隋置,皇朝因之,流外。掌中宮駕出入則執禦刀。)
內謁者監掌內宣傳。凡諸親命婦朝會,所司籍其人數,送內侍省。(命婦下車,則引入朝堂,然後奏聞。)內謁者掌諸親命婦朝集班位。內典引掌命婦朝參出入監引之事。
內寺伯掌糺察諸不法之事。歲大讎,則監其出入。
掖庭局:令二人,從七品下;(《詩》之巷伯也,至秦為永巷,漢武帝更名掖庭,有令、丞。後漢掖庭令一人,六百石,左·右丞、從丞各一人,掌後宮貴人聚采女事。魏、晉並有掖庭令、黃門令,而非宦者。後魏有掖庭監。北齊長秋寺統掖庭署令、丞。隋內侍省統掖庭令、丞各二人,皇朝因之。)丞三人,從八品下。(漢掖庭有左、右丞。北齊有掖庭丞。隋掖庭丞三人,皇朝因之。)計史二人。(掌料功程事。)宮教博士二人,從九品下。(北齊掖庭、中山、晉陽署各有宮教博士二人,隋掖庭有宮教博士十三人,皇朝置二人。)監作四人,從九品下。(皇朝置,監宮中雜作之事。)典事十人。(皇朝置,流外。)掖庭局令掌宮禁女工之事。凡宮人名籍,司其除附;功桑養蠶,會其課業。丞掌判局事。計史掌料功程。博士掌教習宮人書、筭、眾藝。監作掌監當雜作。典事典諸工役。
宮闈局:令二人,從七品下;(《周禮》有閽人,王宮每門四人,掌王宮中門之禁,凡內外命婦出入則為之辟。隋置,皇朝因之。)丞二人,從八品下。(隋置,皇朝因之。)內閽人二十人。(周禮有閽人之職,皇朝因而置之。)內掌扇十六人。(皇朝置。)內給使,無常員。(北齊內職有散給使五十人,皇朝因之。)宮闈令掌侍奉宮闈,出入管籥。凡大享太廟,帥其屬詣於室,出皇後神主,置於輿而登座焉;既事,納之。凡宦人無官品者,稱內給使;(親王府名散使。)若有官及經解免應敘選者,得令長上。其小給使學生五十人。(其博士取八品已上散官有藝業者充。)皆惣其名籍,以給其糧廩。丞掌判局事。內閽人掌承傳諸門管龠。內掌扇掌中宮傘扇。內給使掌諸門進物、出物之歷。
奚官局:令二人,正八品下;(《周禮》酒人、漿人、篷人、醢人、醯人、鹽人、冪人、女祝、內司服、縫人、守祧,並奄官所職也,皆有女奴、奚、隸焉。鄭玄雲:「古者,男、女沒入縣官,皆曰奴;少有才知,以為奚。」今之侍史、官婢或曰奚,官女也。漢暴室丞主中婦人疾病者就此室,其皇後、貴人有罪亦如之。梁、陳大長秋寺統奚官署,北齊大長秋寺統奚官署令、丞,隋內侍省統奚官局令、丞,皇朝因之。)丞二人,正九品下;(隋置,皇朝因之。)典事四人。(皇朝置之。)奚官局令掌奚隸工役,宮官品命;丞為之貳。凡宮人有疾病,則供其醫藥;死亡,則給其衣服,各視其品、命,仍於隨近寺、觀為之修福。雖無品,亦如之。凡內命婦五品已上亡,無親戚,於墓側三年內取同姓中男一人以時主祭;無同姓,則所司春、秋以一少牢祭焉。
內仆局:令二人,正八品下;(後漢大長秋屬官有中宮仆一人,千石,主馭。北齊長秋寺統中宮仆署令、丞。隋內侍省統內仆局令、丞,煬帝大業三年廢內仆局,皇朝復置。)丞二人,正九品下;(隋置三人,皇朝置二人。)駕士一百四十人;(皇朝置之。)典事八人。(皇朝置之。)內仆令掌中宮車乘出入導引;丞為之貳。凡中宮有出入,則令居左,丞居右,而夾引之。
凡皇后之車有六:
一曰重翟,受冊、從祀、享廟則供之。(青質,金飾諸末;朱輪,金根、朱牙;其箱飾以重翟羽;青油通幰,青油纁朱裹,朱絲絡網,繡紫絡帶,繡紫帷;八鸞在衡;鏤錫鞶纓十有二就;金鉦方釳,插翟尾;朱總;駕蒼龍。皆隋所制,皇朝因之。)
二曰厭翟,公桑則供之。(赤質,金飾諸末;輪書朱牙;其箱飾以次翟羽;紫油通幰,紫油纁朱裹,朱絲絡綢,紅錦絡帶,紅錦帷;余如重翟;駕赤騮。內命婦一品已下以次乘之。)
三曰翟車,歸寧則供之。(黃質,金飾諸末;輪畫朱牙;其車側飾以翟羽;黃油通幰,黃油須纁黃裹,白紅錦絡帶,白紅錦帷,朱絲絡綢;余如重翟;駕黃騮。諸鞶纓之色,皆從車質也。)
四曰安車,臨幸則供之。(赤質,金飾;紫油通幰,紫油纁朱裹,錦惟,錦絡帶,朱絲絡網;駕四馬。)
五曰四望車,拜陵、臨吊則供之。(朱質,青油通幰,青油纁朱裹,織成帷,錦絡帶,朱絲絡網;駕赤騮。)
六曰金根車,常行則供之。(朱質;紫油通幰,紫油纁朱裹,織成帷,錦絡帶,朱絲絡綱。周禮:「王後五輅:一、重翟,二、厭翟,三、安車,四、翟車,五、輦車。」司馬彪《續漢誌》:「皇后法駕,禦重翟金根車,交絡帷裳;非法駕,乘紫罽軿車,雲楨畫辀,黃金塗,駕三馬。貴人油畫拼車。」魏因之。《晉輿服誌》:「皇后法駕,乘重翟羽蓋金根車,駕青駱,青帷裳,雲處畫斡;常乘,畫輪車;先蠶,乘油蓋畫雲母車,駕六騩馬,油畫兩轅安車為副,金薄石山耕車、紫絳罽軿車為副。」晉令:「三貴人曲蓋,九嬪直蓋,皆信幡。」宋、齊、梁、陳略同。後魏皇后從祭禦金根車,親桑禦雲母車,駕四馬;歸寧禦紫罽車,遊行禦安車,吊問禦紺罽軿車,駕三馬。內命婦一品乘油色朱絡網車,車、牛飾用金塗及純銀;二品、三品乘卷通幰車;四品乘偏幰車。北齊因之。後周皇后車十二等:重翟以從祀、享,厭翟以祭陰社,翟輅以采桑,翠輅以從見賓客,雕輅以歸寧,篆輅以臨道法門,皆錫面、朱總、金鉤;蒼輅、青輅、朱輅、黃輅、白·玄等輅,五時出入則供之,制同皇帝。三妃之輅九:篆輅、朱輅、黃·玄·白等輅,皆勒面、繢總;夏篆、夏縵、墨車、棧車、輅車,皆雕面、驚總。三<女弋>自朱輅而下,六嬪自黃輅而下,上媛自玄輅而下,下媛自夏篆而下也。)
典事掌檢校車乘。駕士掌調習馬,兼知內禦車輿雜畜。
內府局:令二人,正八品下;(漢少府屬官有內者令、丞。後漢長秋屬官有中宮私府令,主中藏幣帛諸物,裁衣被、補浣皆主之。後魏有內者令。北齊中侍中省有內者丞一人。隋內侍省統內者局令、丞各二人。皇朝改置內府令、丞。)丞二人,正九品下。內府令掌中宮藏寶貨給納名數;丞為之貳。凡朝會五品已上賜絹及雜彩、金銀器於殿庭者,並供之。諸將有功,並蕃酋辭還,賜亦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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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孫大總統、黎副總統、各部總長、參議院同鑒:<br/><br/>
共和為最良國體,世界之所公認,今由帝政一躍而躋及之,實諸公累年之心血,亦民國無窮之幸福。大清皇帝既明詔辭位,業經世凱署名,則宣佈之日,為帝政之終局,即民國之始基。從此努力進行,務令達到圓滿地位,永不使君主政體再行于中國。現在統一組織,至重且繁,世凱亟願南行,暢聆大教,共謀進行之法,只因北方秩序不易維持,軍旅如林,須加部署,而東北人心,未盡一致,稍有動搖,牽涉全國,諸君皆洞鑒時局,必能諒此苦衷。至共和建設重要問題,諸君研究有素,成竹在胸,應如何協商統一組織之法,尚希迅即見教。袁世凱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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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卷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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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吉訶德的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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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五十
藩部世表二
(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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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爾喀土謝圖汗部{{*|土謝圖汗}}
|察琿多爾濟{{*|元太祖裔喀爾喀格哷森扎扎琿台吉之五世孫。繼其父袞布稱汗,號土謝圖。康熙三十年,詔留土謝圖汗號。三十八年卒。}}
|敦布多爾濟{{*|察琿多爾濟孫。初襲其父郡王噶勒丹多爾濟爵。康熙三十九年,晉和碩親王,襲土謝圖汗。後以溺職降襲原爵。見郡王表。}}
|多爾濟額爾德尼阿海{{*|察琿多爾濟次子。康熙四十一年襲土謝圖汗。五十年卒。}}
|旺扎勒多爾濟{{*|多爾濟額爾德尼阿海長子。康熙五十年襲土謝圖汗。雍正十年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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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登多爾濟{{*|敦多布多爾濟次子。乾隆二十四年襲土謝圖汗。四十六年,詔世襲罔替。五十八年,以罪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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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巴克扎布{{*|車凌拜都布次子。乾隆三十七年襲扎薩克多羅郡王。四十六年,詔世襲罔替。四十七年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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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爾喀土謝圖汗部{{*|扎薩克和碩親王}}
|車木楚克納木扎勒{{*|土謝圖汗察琿多爾濟從子。康熙三十年授扎薩克一等台吉。三十五年,封輔國公。雍正元年,特晉多羅貝勒。十年卒。乾隆三年,追封多羅郡王。}}
|成袞扎布{{*|車木楚克納木扎勒長子。雍正十年襲扎薩克多羅貝勒。乾隆三年,晉襲多羅郡王。十一年卒。}}
|齊巴克雅喇木丕勒{{*|成袞扎布長子。乾隆十二年襲扎薩克多羅郡王。二十一年,晉和碩親王。四十二年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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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爾喀土謝圖汗部{{*|公品級一等台吉}}
|三濟扎布{{*|親王齊巴克雅喇木丕勒長子。初授一等台吉。乾隆二十二年卒,追封公品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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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木丕勒多爾濟{{*|車凌巴勒長子。雍正七年襲扎薩克輔國公。乾隆十二年卒。}}
|車登三丕勒{{*|巴木丕勒多爾濟次子。乾隆十三年襲扎薩克輔國公。四十一年卒。}}
|拉素嚨多爾濟{{*|車登三丕勒長子。乾隆四十二年襲扎薩克輔國公。四十六年,詔世襲罔替。}}
|車林扎布{{*|拉素嚨多爾濟子。嘉慶十九年襲。道光五年卒。}}
|喇布丹多爾濟{{*|車林扎布子。道光五年襲。}}
|畢里克太多爾濟{{*|喇布丹多爾濟弟。咸豐十一年襲。}}
|密什克多爾濟{{*|畢里克太多爾濟子。光緒元年襲。二十二年三月告休。}}
|鄂達爾托克齊布揚瓦齊爾{{*|密什克多爾濟子。光緒二十二年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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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爾喀土謝圖汗部{{*|扎薩克輔國公}}
|巴海{{*|貝子錫布推哈坦巴圖爾長子。雍正九年授扎薩克一等台吉。十年,封輔國公。乾隆八年卒。}}
|貢楚克扎布{{*|巴海長子。乾隆八年襲扎薩克輔國公。二十八年卒。}}
|貢楚克達什{{*|貢楚克扎布長子。乾隆二十八年襲扎薩克輔國公。四十六年,詔世襲罔替。四十九年卒。}}
|巴勒達爾扎布{{*|貢楚克達什之弟。乾隆四十九年襲扎薩克輔國公。嘉慶元年卒。}}
|倭多布齊旺{{*|巴勒達爾扎布長子。嘉慶元年襲。道光三年卒。}}
|桑都布明珠爾{{*|倭多布齊旺子。道光三年襲。十一年卒。}}
|達什多爾濟{{*|桑都布明珠爾子。道光十一年襲。}}
|曼達爾瓦{{*|達什多爾濟子。同治四年襲。}}
|薩賚瓦爾{{*|光緒三十四年三月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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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爾喀土謝圖汗部{{*|扎薩克公品級一等台吉}}
|三達克多爾濟{{*|親王丹津多爾濟第三子。乾隆十八年封輔國公。二十年,賜貝子品級。二十三年,授扎薩克。二十九年卒。}}
|車凌多爾濟{{*|三達克多爾濟長子。乾隆二十九年襲扎薩克輔國公。五十三年卒。}}
|薩蘭多爾濟{{*|車凌多爾濟長子。乾隆五十三年襲公品級一等扎薩克台吉。嘉慶二十年卒。}}
|綳楚克多爾濟{{*|薩蘭多爾濟子。嘉慶二十三年襲。道光二十六年病免。}}
|奇默特多爾濟{{*|綳楚克多爾濟子。道光二十六年襲。}}
|洞多布扎勒布帕拉木多爾濟{{*|奇默特多爾濟子。光緒五年襲。}}
|阿克旺多爾濟{{*|光緒三十三年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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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爾喀土謝圖汗部{{*|扎薩克鎭國公}}
|禮塔爾{{*|土謝圖汗察琿多爾濟族子。康熙三十二年授扎薩克一等台吉。尋卒。}}
|旺舒克{{*|禮塔爾長子。康熙三十二年襲扎薩克一等台吉。雍正六年以病罷。}}
|達什丕勒{{*|旺舒克次子。雍正六年襲扎薩克一等台吉。乾隆十九年封輔國公。二十一年,晉固山貝子,賜貝勒品級。尋晉郡王品級。四十二年卒。}}
|德沁拉木丕勒{{*|達什丕勒第四子。乾隆四十三年襲扎薩克固山貝子。四十六年,詔世襲罔替。五十七年,以罪降鎭國公。尋卒。}}
|索諾木旺楚克{{*|德沁拉木丕勒長子。乾隆五十八年襲鎭國公。道光十七年卒。}}
|巴勒達爾多爾濟{{*|索諾木旺楚克子。道光十七年襲。}}
|車林多爾濟{{*|巴勒達爾多爾濟子。光緒二年襲。}}
|嘎丹巴勒{{*|光緒十七年襲。二十一年卒。}}
|察克都爾扎布{{*|嘎丹巴勒子。光緒二十一年二月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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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爾喀土謝圖汗部{{*|扎薩克輔國公}}
|巴朗{{*|土謝圖汗察琿多爾濟從弟。康熙三十年授扎薩克一等台吉。三十一年卒。}}
|旺布{{*|巴朗長子。康熙三十二年襲扎薩克一等台吉。乾隆三年封輔國公。七年卒。}}
|蒙固{{*|巴朗次子。乾隆七年襲扎薩克輔國公。二十七年,以病罷。}}
|索諾木辰伯勒{{*|蒙固長子。乾隆二十七年襲扎薩克輔國公。四十五年卒。}}
|巴克巴扎布{{*|索諾木辰伯勒次子。乾隆四十五年襲扎薩克輔國公。四十六年,詔世襲罔替。五十一年卒。}}
|齊巴克扎布{{*|巴克巴扎布長子。乾隆五十一年襲扎薩克輔國公。嘉慶三年卒。}}
|三都布多爾濟{{*|齊巴克扎布長子。嘉慶四年襲。八年卒。}}
|巴爾多爾濟{{*|三都布多爾濟長子。嘉慶九年襲。}}
|黨蘇倫多爾濟{{*|巴爾多爾濟子。道光二十一年襲。三十年卒。}}
|車德恩多爾濟{{*|黨蘇倫多爾濟子。道光三十年襲。}}
|車登索諾木{{*|車德恩多爾濟弟。咸豐九年襲。光緒三十四年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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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爾喀土謝圖汗部{{*|扎薩克輔國公}}
|班珠爾多爾濟{{*|土謝圖汗察琿多爾濟孫。康熙三十年授扎薩克一等台吉。乾隆元年卒。}}
|琳丕勒多爾濟{{*|班珠爾多爾濟長子。乾隆元年襲扎薩克一等台吉。二十年,晉輔國公。二十三年卒。}}
|車布登多爾濟{{*|琳丕勒多爾濟長子。乾隆二十三年襲扎薩克輔國公。四十六年,詔世襲罔替。五十九年卒。}}
|那木濟爾多爾濟{{*|車布登多爾濟子。乾隆五十九年襲扎薩克輔國公。嘉慶十三年卒。}}
|齊旺多爾濟{{*|那木濟爾多爾濟子。嘉慶十三年襲。道光十年卒。}}
|喇布丹多爾濟{{*|齊旺多爾濟弟。道光十年襲。十七年卒。}}
|濟克濟特多爾濟{{*|喇布丹多爾濟弟。道光十七年襲。三十年卒。}}
|旺楚克察科都爾蘇倫{{*|濟克濟特多爾濟子。道光三十年襲。}}
|密法木察蘇特巴保多爾濟{{*|旺楚克察科都爾蘇倫從子。光緒十年襲。三十一年卒。}}
|阿勒坦呼雅克{{*|密法木察蘇特巴保多爾濟子。光緒三十二年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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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爾喀土謝圖汗部{{*|扎薩克輔國公}}
|辰丕勒多爾濟{{*|貝勒西第什哩長子。康熙五十八年,授扎薩克一等台吉。雍正六年以老罷。}}
|喇木丕勒多爾濟{{*|辰丕勒多爾濟孫。雍正六年襲扎薩克一等台吉。乾隆二年以病罷。}}
|三都多爾濟{{*|喇木丕勒多爾濟弟。乾隆二年襲扎薩克一等台吉。二十四年封輔國公。四十五年卒。}}
|車登多爾濟{{*|三都多爾濟長子。乾隆四十五年襲扎薩克輔國公。四十六年,詔世襲罔替。五十二年卒。}}
|索諾木扎布{{*|車登多爾濟長子。乾隆五十三年襲扎薩克輔國公。道光元年卒。}}
|霍羅奇{{*|索諾木扎布子。道光元年襲。九年卒。}}
|達什多爾濟{{*|霍羅奇弟。道光九年襲。二十八年卒。}}
|鼐當蘇倫{{*|達什多爾濟子。道光二十八年襲。}}
|那旺車林{{*|光緒十五年二月襲。三十二年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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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爾喀土謝圖汗部{{*|扎薩克一等台吉}}
|車凌{{*|郡王固嚕什喜從弟。康熙三十年授扎薩克一等台吉。三十六年卒。}}
|鄂巴{{*|車凌長子。康熙三十六年襲扎薩克一等台吉。五十二年卒。}}
|卓特巴{{*|鄂巴長子。康熙五十二年襲扎薩克一等台吉。雍正七年以老罷。}}
|喇布坦{{*|卓特巴長子。雍正七年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尋卒。}}
|旺布多爾濟{{*|卓特巴次子。雍正八年襲扎薩克一等台吉。乾隆二十三年以病罷。}}
|敦多布多爾濟{{*|旺布多爾濟長子。乾隆二十三年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四十六年,詔世襲罔替。四十七年卒。}}
|邁達哩扎布{{*|敦多布多爾濟長子。乾隆四十七年襲扎薩克一等台吉。道光八年卒。}}
|沙克都爾扎布{{*|邁達哩扎布子。道光八年襲。二十三年卒。}}
|烏都木濟{{*|沙克都爾扎布弟。道光二十三年襲。}}
|齊旺扎布{{*|烏都木濟子。咸豐十年襲。}}
|扎米揚廓爾羅瓦{{*|齊旺扎布子。光緒二年襲。}}
|巴達爾呼{{*|光緒二十二年十二月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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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爾喀土謝圖汗部{{*|扎薩克一等台吉}}
|車璘扎布{{*|貝子錫布推哈坦巴圖爾從子。康熙三十三年授扎薩克一等台吉。五十七年卒。}}
|齊巴克扎布{{*|車璘扎布長子。康熙五十七年襲扎薩克一等台吉。乾隆二十七年以病罷。}}
|額璘沁多爾濟{{*|齊巴克扎布長子。乾隆二十七年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四十六年,詔世襲罔替。五十八年卒。}}
|齊旺多爾濟{{*|額璘沁多爾濟子。乾隆五十九年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嘉慶二十年卒。}}
|那木濟勒多爾濟{{*|齊旺多爾濟子。嘉慶二十年襲。道光二十一年卒。}}
|車凌端多布{{*|那木濟勒多爾濟子。道光二十一年襲。}}
|密濟特多爾濟{{*|車凌端多布子。光緒十二年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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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爾喀土謝圖汗部{{*|扎薩克一等台吉}}
|青多爾濟{{*|貝子錫布推哈坦巴圖爾弟。康熙三十五年授扎薩克一等台吉。三十九年卒。}}
|恭格{{*|青多爾濟長子。康熙三十九年襲扎薩克一等台吉。雍正四年以病罷。}}
|旺扎勒{{*|恭格長子。雍正四年襲扎薩克一等台吉。乾隆十五年卒。}}
|固嚕扎布{{*|旺扎勒長子。乾隆十五年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四十一年以病罷。}}
|齊巴克扎布{{*|固嚕扎布長子。乾隆四十一年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四十六年,詔世襲罔替。}}
|那木濟勒多爾濟{{*|齊巴克扎布孫。嘉慶十一年襲。}}
|烏爾津扎布{{*|那木濟勒多爾濟子。同治三年襲。}}
|羅布桑海都布{{*|烏爾津扎布子。光緒十年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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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爾喀土謝圖汗部{{*|扎薩克一等台吉}}
|開木楚克{{*|郡王固嚕什喜從子。康熙三十六年授扎薩克一等台吉。四十三年卒。}}
|納木扎勒{{*|開木楚克長子。康熙四十三年襲扎薩克一等台吉。五十四年卒。}}
|車凌旺舒克{{*|納木扎勒長子。康熙五十四年襲扎薩克一等台吉。乾隆二十一年卒。}}
|達瑪琳扎布{{*|車凌旺舒克長子。乾隆二十一年襲扎薩克一等台吉。三十六年卒。}}
|烏爾津扎布{{*|達瑪琳扎布長子。乾隆三十六年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四十六年,詔世襲罔替。道光二年卒。}}
|都昂多布多爾濟{{*|烏爾津扎布子。道光二年襲。七年卒。}}
|額凌多爾濟{{*|都昂多布多爾濟子。道光七年襲。}}
|圖魯伯羅特{{*|額凌多爾濟子。光緒二年襲。}}
|巴圖薩固哩{{*|光緒二十年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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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爾喀土謝圖汗部{{*|扎薩克一等台吉}}
|成袞扎布{{*|郡王固嚕什喜次子。康熙五十八年授扎薩克一等台吉。雍正十年,以不稱職,削。}}
|車布登{{*|成袞扎布長子。雍正十年襲扎薩克一等台吉。乾隆三十一年以罪削。}}
|車登{{*|成袞扎布次子。乾隆三十一年襲扎薩克一等台吉。三十五年卒。}}
|貢楚克{{*|車登次子。乾隆三十五年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四十六年,詔世襲罔替。嘉慶十年卒。}}
|達什扎布{{*|貢楚克長子。嘉慶十年襲。十一年卒。}}
|占楚布多爾濟{{*|達什扎布長子。嘉慶十一年襲。道光十年卒。}}
|喇特那什奇{{*|占楚布多爾濟子。道光十年襲。三十年卒。}}
|額哩克軫端多布果綽瓦{{*|喇特那什奇子。道光三十年襲。}}
|齊達爾巴拉{{*|額哩克軫端多布果綽瓦長子。光緒元年襲。}}
|巴特瑪勒克登珠拉{{*|光緒十五年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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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爾喀土謝圖汗部{{*|扎薩克一等台吉}}
|朋素克喇布坦{{*|追封郡王車木楚克納木扎勒弟。雍正八年授扎薩克一等台吉。乾隆十一年卒。}}
|喇木丕勒多爾濟{{*|朋素克喇布坦長子。乾隆十二年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十六年卒。}}
|袞楚克車凌{{*|喇木丕勒多爾濟次子。乾隆十七年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四十六年,詔世襲罔替。四十八年卒。}}
|達瑪第扎布{{*|袞楚克車凌長子。乾隆四十八年襲扎薩克一等台吉。五十年卒。}}
|固嚕扎布{{*|達瑪第扎布長子。乾隆五十年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嘉慶二十三年卒。}}
|噶木毗勒多爾濟{{*|固嚕扎布子。嘉慶二十三年襲。}}
|扎那巴扎爾{{*|噶木毗勒多爾濟子。同治二年襲。}}
|索諾木車林{{*|扎那巴扎爾弟。同治五年襲。}}
|旺楚克拉布坦{{*|光緒十八年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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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爾喀土謝圖汗部{{*|扎薩克一等台吉}}
|遜篤布{{*|郡王固嚕什喜從子。雍正十年授扎薩克一等台吉。乾隆二十一年,賜公品級。二十二年,以罪削。}}
|三篤克多爾濟{{*|遜篤布長子。乾隆二十三年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四十六年,詔世襲罔替。五十四年以病罷。}}
|阿扎拉{{*|三篤克多爾濟長子。乾隆五十四年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嘉慶二十一年卒。}}
|旺沁多爾濟{{*|阿扎拉子。嘉慶二十一年襲。道光八年卒。}}
|巴勒黨棍布{{*|旺沁多爾濟弟。道光八年襲。咸豐三年卒。}}
|達喇木僧格{{*|巴勒黨棍布子。咸豐三年襲。}}
|都昂多克多爾濟{{*|達喇木僧格子。光緒五年襲。}}
|索諾木多爾濟{{*|都昂多克多爾濟子。光緒八年襲。}}
|阿克旺多爾濟{{*|光緒三十三年二月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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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爾喀車臣汗部{{*|車臣汗}}
|烏默客{{*|元太祖裔。喀爾喀格哷森扎扎賚爾琿台吉之七世孫。繼其父伊勒登阿喇布坦稱汗,號車臣。康熙三十年,詔留車臣汗號。四十八年卒。}}
|袞臣{{*|烏默客長子。康熙四十八年襲車臣汗。雍正六年卒。}}
|車布登班珠爾{{*|袞臣長子。雍正六年襲車臣汗。十一年以溺職削。}}
|垂扎布{{*|烏默客從弟。初襲其父郡王朋素克爵,見郡王表。雍正十一年襲車臣汗。十三年卒。}}
|達瑪璘{{*|袞臣次子。雍正十三年襲車臣汗。乾隆十六年卒。}}
|嘛呢巴達喇{{*|達瑪璘長子。乾隆十六年襲車臣汗。三十二年卒。}}
|車布登扎布{{*|達瑪璘次子。乾隆三十二襲車臣汗。四十六年,詔世襲罔替。五十三年卒。}}
|齊旺多爾濟{{*|車布登扎布長子。乾隆五十三年襲車臣汗。六十年卒。}}
|朋楚克多爾濟{{*|齊旺多爾濟次子。乾隆六十襲。是年卒。}}
|桑齋多爾濟{{*|齊旺多爾濟長子。嘉慶元年襲。五年,降四等台吉。}}
|瑪哈什哩{{*|朋楚克多爾濟嗣子。嘉慶五年襲。十二年卒。}}
|恩克圖嚕{{*|瑪哈什哩長子。嘉慶十二年襲。二十二年病免。}}
|阿爾塔什達{{*|恩克圖嚕子。嘉慶二十二年襲。}}
|車林多爾濟{{*|阿爾塔什達子。光緒元年襲。十九年卒。}}
|德木楚克多爾濟{{*|光緒十九年襲。宣統元年卒。}}
|阿克旺那林{{*|宣統元年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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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爾喀車臣汗部{{*|輔國公}}
|三濟扎布{{*|車臣汗烏默客弟。康熙五十六年封輔國公。雍正七年卒。}}
|密瓦扎布{{*|三濟扎布長子。雍正八年襲輔國公。乾隆十一年卒。}}
|格埒克{{*|密瓦扎布長子。乾隆十一年襲輔國公。四十三年卒。}}
|車登扎布{{*|格埒克長子。乾隆四十三年襲輔國公。四十六年,詔世襲罔替。嘉慶十六年卒。}}
|巴圖圖魯{{*|車登扎布子。嘉慶十六年襲。}}
|那希哩{{*|巴圖圖魯子。咸豐八年襲。}}
|拉蘇倫{{*|那希哩子。同治十二年襲。}}
|什固爾扎布{{*|光緒十九年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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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爾喀車臣汗部{{*|扎薩克和碩親王}}
|納木扎勒{{*|車臣汗烏默客叔父。康熙三十年封扎薩克多羅郡王。六十年卒。}}
|達瑪琳多爾濟{{*|納木扎勒長子。康熙六十年襲扎薩克多羅郡王。雍正十年以罪削。}}
|多爾濟扎勒{{*|納木扎勒次子。雍正十年襲扎薩克多羅郡王。乾隆五年卒。}}
|巴雅爾什第{{*|多爾濟扎勒長子。乾隆五年襲扎薩克多羅郡王。二十年,晉和碩親王。四十六年卒。}}
|貢楚克扎布{{*|巴雅爾什第長子。乾隆四十六年襲扎薩克和碩親王,詔世襲罔替。五十五年卒。}}
|達爾瑪錫哩{{*|貢楚克扎布長子。乾隆五十五年襲扎薩克和碩親王。嘉慶十九年卒。}}
|瑪尼巴咱爾{{*|達爾瑪錫哩弟。嘉慶十九年襲。道光五年卒。}}
|車林多爾濟{{*|瑪尼巴咱爾子。道光五年襲。}}
|那木濟勒端多布{{*|車林多爾濟子。咸豐七年襲。光緒二十八年卒。}}
|濟克濟特倫蘇{{*|那木濟勒端多布子。光緒三十年十二月襲。三十三年二月卒。}}
|旺堆多爾濟{{*|宣統元年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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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爾喀車臣汗部{{*|扎薩克多羅郡王}}
|朋素克{{*|車臣汗烏默客叔父。康熙三十年封扎薩克固山貝子。三十五年,特晉多羅郡王。雍正五年,以老罷。}}
|垂扎布{{*|朋素克長子。雍正五年襲扎薩克多羅郡王。後襲車臣汗,見汗表。}}
|德木楚克{{*|垂扎布長子。雍正十三年襲扎薩克多羅郡王。乾隆四十五年卒。}}
|齊旺多爾濟{{*|德木楚克長子。乾隆四十五年襲扎薩克多羅郡王。四十六年,襲世襲罔替。尋卒。}}
|桑齋多爾濟{{*|齊旺多爾濟長子。乾隆四十六年襲扎薩克多羅郡王。嘉慶元年,襲車臣汗,降郡王爲貝勒,以子瑪哈錫哩襲。五年,襲車臣汗。}}
|巴圖鄂齊爾{{*|桑齋多爾濟長子。嘉慶十六年襲。道光元年卒。}}
|托克托呼圖魯{{*|巴圖鄂齊爾子。道光元年襲。}}
|莽珠巴咱爾{{*|托克托呼圖魯子。同治七年襲。}}
|多爾濟帕喇穆{{*|莽珠巴咱爾子。光緒十年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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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爾喀車臣汗部{{*|多羅郡王,今襲多羅貝勒}}
|貢格三丕勒{{*|郡王朋素克次子。雍正十一年,以其兄垂扎布襲車臣汗,貢格三丕勒代爲扎薩克多羅郡王。十三年,垂扎布子德穆楚克襲父原爵,詔貢格三丕勒仍爲郡王,不兼扎薩克。乾隆九年卒。}}
|丹津{{*|貢格三丕勒長子。乾隆九年襲多羅貝勒。四十五年卒。}}
|車凌多爾濟{{*|丹津長子。乾隆四十五年襲多羅貝勒。四十六年,詔世襲罔替。嘉慶十二年卒。}}
|索諾穆多爾沁{{*|車凌多爾濟子。嘉慶十二年襲。道光二十二年卒。}}
|幹當當準車林{{*|索諾穆多爾沁子。道光二十二年襲。光緒十七年卒。}}
|札密養吹濟勒蘇倫{{*|光緒十七年二月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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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爾喀車臣汗部{{*|扎薩克多羅貝勒}}
|車布登{{*|車臣汗烏默客叔父。康熙三十年封扎薩克多羅貝勒。三十三年卒。}}
|旺扎布{{*|車布登長子。康熙三十三年襲扎薩克多羅貝勒。雍正元年,晉多羅郡王。八年,以罪削。九年,復封貝勒。乾隆十四年卒。}}
|旺沁扎布{{*|旺扎布長子。乾隆十四年襲扎薩克多羅貝勒。二十年,擊伊犁叛賊,死之。}}
|達克丹多爾濟{{*|旺沁扎布長子。乾隆二十一年襲扎薩克多羅貝勒。四十六年,詔世襲罔替。嘉慶八年病免。}}
|那木濟勒多爾濟{{*|達克丹多爾濟長子。嘉慶九年襲。道光二十三年卒。}}
|貢楚克扎布{{*|那木濟勒多爾濟子。道光二十三年襲。}}
|貢噶多爾濟{{*|貢楚克扎布子。咸豐七年襲。}}
|車林桑都布{{*|貢噶多爾濟子。咸豐十年襲。光緒三十一年十二月卒。}}
|永端多爾濟{{*|車林桑都布子。光緒三十二年正月襲。}}
|棍布蘇倫{{*|光緒三十四年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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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爾喀車臣汗部{{*|扎薩克多羅貝勒,今襲固山貝子}}
|布達扎布{{*|車臣汗烏默客從曾祖。康熙三十年封扎薩克固山貝子。五十年,晉多羅貝勒。}}
|雲敦琳沁{{*|布達扎布長子。康熙五十二年降襲扎薩克輔國公。五十五年卒。}}
|巴蘇{{*|雲敦琳沁長子。康熙五十七年襲扎薩克輔國公。乾隆十五年卒。}}
|達爾濟雅{{*|巴蘇長子。乾隆十五年襲扎薩克輔國公。二十年,晉固山貝子。四十五年卒。}}
|索諾木旺扎勒多爾濟{{*|達爾濟雅長子。乾隆四十五年襲扎薩克固山貝子。四十六年,詔世襲罔替。嘉慶七年,以擅殺人,削。}}
|倭多布齊旺{{*|索諾木旺扎勒多爾濟長子。嘉慶八年襲。十五年卒。}}
|彭楚克多爾濟{{*|倭多布齊旺弟。嘉慶十五年襲。道光二十七年卒。}}
|德吉特多爾濟{{*|彭楚克多爾濟子。道光二十七年襲。}}
|貢楚克扎布{{*|德吉特多爾濟子。同治十年襲。}}
|勒旺多爾濟{{*|貢楚克扎布弟。光緒十年襲。二十四年卒。}}
|棍布蘇倫{{*|光緒二十五年四月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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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爾喀車臣汗部{{*|扎薩克固山貝子}}
|達哩{{*|車臣汗烏默客族祖。康熙三十年封扎薩克固山貝子。尋以老罷。三十七年卒。}}
|阿海成伯勒{{*|達哩長子。康熙三十一年襲扎薩克固山貝子。四十年卒。}}
|喇布坦{{*|達哩第三子。康熙四十年襲扎薩克固山貝子。雍正十年卒。}}
|旺扎勒{{*|喇布坦長子。雍正十年襲扎薩克固山貝子。乾隆二十七年卒。}}
|伊達木扎布{{*|旺扎勒次子。乾隆二十七年襲扎薩克固山貝子。四十六年,詔世襲罔替。四十九年卒。}}
|貢楚克扎布{{*|伊達木扎布長子。乾隆四十九年襲扎薩克固山貝子。嘉慶十九年卒。}}
|蘊端巴雅爾{{*|貢楚克扎布子。嘉慶十九年襲扎薩克固山貝子。道光十五年卒。}}
|敏珠爾多爾{{*|蘊端巴雅爾子。道光十五年襲。}}
|普爾布扎布{{*|敏珠爾多爾子。光緒十年襲。}}
|多爾濟車林{{*|宣統元年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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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爾喀車臣汗部{{*|扎薩克固山貝子,今襲輔國公}}
|車布登{{*|車臣汗烏默客從曾祖。康熙三十年封扎薩克固山貝子。三十四年卒。}}
|阿勒達爾{{*|車布登長子。康熙三十五年襲扎薩克固山貝子。四十一年卒。}}
|車凌布木{{*|阿勒達爾長子。康熙三十五年襲扎薩克鎭國公。五十三年卒。}}
|格埒克巴木丕勒{{*|車凌布木長子。康熙五十三年降襲扎薩克輔國公。乾隆二十年以罪削。二十一年,詔復其爵。二十五年,晉鎭國公。三十三年卒。}}
|袞布扎布{{*|格埒克巴木丕勒長子。康熙三十六年降襲扎薩克輔國公。四十六年,詔世襲罔替。嘉慶十三年卒。}}
|僧格多爾濟{{*|袞布扎布子。嘉慶十三年襲。道光元年卒。}}
|棍布扎布{{*|僧格多爾濟子。道光元年襲。十九年卒。}}
|棍楚克車林{{*|棍布扎布子。道光十九年襲。咸豐五年卒。}}
|成里克多爾濟{{*|棍楚克車林弟。咸豐五年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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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爾喀車臣汗部{{*|扎薩克固山貝子,今襲扎薩克一等台吉}}
|阿南達{{*|車臣汗烏默客從曾祖。康熙三十年封扎薩克固山貝子。三十五年卒。}}
|丹津{{*|阿南達第三子。康熙三十六年襲固山貝子,不兼襲扎薩克。四十四年卒。}}
|齊巴勒阿喇布坦{{*|阿南達第四子。康熙四十四年降襲鎭國公。尋卒。}}
|延楚布多爾濟{{*|丹津長子。康熙四十五年襲扎薩克鎭國公。雍正二年,晉固山貝子。乾隆二十二年,以溺職削。}}
|旺沁扎布{{*|延楚布多爾濟長子。乾隆二十二年襲扎薩克固山貝子。二十五年,以溺職,降封鎭國公。別有表。}}
|貢素嚨扎布{{*|延楚布多爾濟次子。乾隆二十五年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四十六年,詔世襲罔替。五十二年,以病罷。}}
|車登多爾濟{{*|貢素嚨扎布長子。乾隆五十二年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嘉慶十一年卒。}}
|敏珠爾多爾濟{{*|車登多爾濟子。嘉慶十一年襲。道光二十七年卒。}}
|伊特興諾爾布{{*|敏珠爾多爾濟弟。道光二十七年襲。}}
|車林多爾濟{{*|伊特興諾爾布子。同治五年襲。}}
|勒旺勒克津{{*|車林多爾濟子。同治十一年襲。}}
|桑薩賴多爾濟{{*|光緒二十四年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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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爾喀車臣汗部{{*|鎭國公}}
|旺沁扎布{{*|乾隆二十五年,由扎薩克固山貝子降封鎭國公。四十六年,詔世襲罔替。四十八年卒。}}
|垂濟扎布{{*|旺沁扎布長子。乾隆四十八年襲鎭國公。}}
|車林多爾濟{{*|垂濟扎布子。咸豐六年襲。}}
|那遜瓦齊爾{{*|車林多爾濟子。同治十一年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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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吉訶德的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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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五十
藩部世表二
(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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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初封
!一次襲
!二次襲
!三次襲
!四次襲
!五次襲
!六次襲
!七次襲
!八次襲
!九次襲
!十次襲
!十一次襲
!十二次襲
!十三次襲
!十四次襲
!十五次襲
!十六次襲
|-
|喀爾喀土謝圖汗部{{*|土謝圖汗}}
|察琿多爾濟{{*|元太祖裔喀爾喀格哷森扎扎琿台吉之五世孫。繼其父袞布稱汗,號土謝圖。康熙三十年,詔留土謝圖汗號。三十八年卒。}}
|敦布多爾濟{{*|察琿多爾濟孫。初襲其父郡王噶勒丹多爾濟爵。康熙三十九年,晉和碩親王,襲土謝圖汗。後以溺職降襲原爵。見郡王表。}}
|多爾濟額爾德尼阿海{{*|察琿多爾濟次子。康熙四十一年襲土謝圖汗。五十年卒。}}
|旺扎勒多爾濟{{*|多爾濟額爾德尼阿海長子。康熙五十年襲土謝圖汗。雍正十年卒。}}
|敦丹多爾濟{{*|旺扎勒多爾濟次子。雍正十年襲土謝圖汗。乾隆八年卒。}}
|敦多布多爾濟{{*|旺扎勒多爾濟第四子。乾隆九年襲土謝圖汗。十年卒。}}
|延丕勒多爾濟{{*|旺扎勒多爾濟長子。乾隆十一年襲土謝圖汗。二十三年卒。}}
|車登多爾濟{{*|敦多布多爾濟次子。乾隆二十四年襲土謝圖汗。四十六年,詔世襲罔替。五十八年,以罪削。}}
|敏珠爾多爾濟{{*|車登多爾濟長子。乾隆五十八年襲土謝圖汗。五十九年卒。}}
|車登多爾濟{{*|敏珠爾多爾濟父。乾隆五十九年仍襲土謝圖汗。嘉慶二十一年卒。}}
|額依多布多爾濟{{*|車登多爾濟子。嘉慶二十年襲。道光九年卒。}}
|雅凌泰{{*|額依多布多爾濟子。道光九年襲。十二年卒。}}
|車林多爾濟{{*|雅凌泰弟。道光十二年襲。同治二年卒。}}
|那遜綽克圖{{*|車林多爾濟子。同治二年襲。光緒二十六年卒。}}
|色囊依勒多爾濟{{*|那遜綽克圖子。光緒二十六年襲。二十九年卒。}}
|達什尼瑪{{*|色囊依勒多爾濟嗣子。光緒三十年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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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爾喀土謝圖汗部{{*|扎薩克多羅郡王}}
|固嚕什喜{{*|察琿多爾濟族弟。康熙三十年封扎薩克多羅郡王。四十四年卒。}}
|多爾濟阿喇布坦{{*|固嚕什喜長子。康熙四十四年襲扎薩克多羅郡王。雍正六年以病罷。}}
|敏珠爾多爾濟{{*|多爾濟阿喇布坦長子。雍正六年襲扎薩克多羅郡王。乾隆五年卒。}}
|車凌拜都布{{*|敏珠爾多爾濟長子。乾隆五年襲扎薩克多羅郡王。二十年,擊伊犁叛賊,死之。}}
|丹忠多爾濟{{*|車凌拜都布長子。乾隆二十年襲扎薩克多羅郡王。三十七年卒。}}
|齊巴克扎布{{*|車凌拜都布次子。乾隆三十七年襲扎薩克多羅郡王。四十六年,詔世襲罔替。四十七年卒。}}
|多爾濟扎布{{*|齊巴克扎布長子。乾隆四十七年襲扎薩克多羅郡王。}}
|達克丹多爾濟{{*|多爾濟扎布子。嘉慶二十三年襲。道光七年卒。}}
|拉蘇隆巴扎爾{{*|達克丹多爾濟子。道光七年襲。}}
|阿木噶巴扎爾{{*|拉蘇隆巴扎爾子。光緒元年襲。}}
|阿囊達瓦齊爾{{*|光緒十八年四月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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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爾喀土謝圖汗部{{*|扎薩克固山貝子}}
|噶勒丹多爾濟{{*|土謝圖汗察琿多爾濟長子。康熙三十年封扎薩克多羅郡王。三十一年卒。}}
|敦布多爾濟{{*|噶勒丹多爾濟長子。康熙三十一年襲扎薩克多羅郡王。三十九年晉和碩親王,襲土謝圖汗,見汗表。四十一年,降襲郡王原爵。雍正元年,復封親王。乾隆八年卒。}}
|額璘沁多爾濟{{*|敦布多爾濟次子。乾隆八年襲扎薩克多羅郡王。二十年,以罪誅,削爵。}}
|根扎布多爾濟{{*|敦布多爾濟長子。乾隆二十二年降襲扎薩克固山貝子。二十五年卒。}}
|格齋多爾濟{{*|敦布多爾濟第三子。乾隆二十五年襲扎薩克,賜公品級。三十六年以病罷。}}
|車布登多爾濟{{*|格齋多爾濟次子。乾隆二十五年襲扎薩克固山貝子。三十六年襲扎薩克。三十九年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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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木濟勒端多布{{*|德勒克多爾濟子。同治七年襲。}}
|綳楚克車林{{*|那木濟勒端多布子。光緒十年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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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爾喀土謝圖汗部{{*|扎薩克和碩親王}}
|車木楚克納木扎勒{{*|土謝圖汗察琿多爾濟從子。康熙三十年授扎薩克一等台吉。三十五年,封輔國公。雍正元年,特晉多羅貝勒。十年卒。乾隆三年,追封多羅郡王。}}
|成袞扎布{{*|車木楚克納木扎勒長子。雍正十年襲扎薩克多羅貝勒。乾隆三年,晉襲多羅郡王。十一年卒。}}
|齊巴克雅喇木丕勒{{*|成袞扎布長子。乾隆十二年襲扎薩克多羅郡王。二十一年,晉和碩親王。四十二年卒。}}
|齊巴克多爾濟{{*|齊巴克雅喇木丕勒次子。乾隆四十二年襲扎薩克和碩親王。四十六年,詔世襲罔替。嘉慶二年卒。}}
|齊巴克扎布{{*|齊巴克多爾濟從子。嘉慶二年襲。六年卒。}}
|車布登多爾濟{{*|齊巴克扎布子。嘉慶六年襲。道光十八年卒。}}
|額林沁多爾濟{{*|車布登多爾濟子。道光十八年襲。咸豐四年病免。}}
|車林多爾濟{{*|額林沁多爾濟子。咸豐四年襲。光緒十八年卒。}}
|杭達多爾濟{{*|車林多爾濟孫。光緒十八年五月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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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爾喀土謝圖汗部{{*|公品級一等台吉}}
|三濟扎布{{*|親王齊巴克雅喇木丕勒長子。初授一等台吉。乾隆二十二年卒,追封公品級。}}
|三都布多爾濟{{*|三濟扎布長子。乾隆二十二年襲公品級一等台吉。嘉慶十五年卒。}}
|貢楚克達什{{*|三都布多爾濟之子。嘉慶十五年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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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爾喀土謝圖汗部{{*|扎薩克和碩親王}}
|西第什哩{{*|土謝圖汗察琿多爾濟弟。康熙三十年封扎薩克多羅貝勒。四十五年卒。}}
|丹津多爾濟{{*|西第什哩次子。康熙四十五年襲扎薩克多羅貝勒。雍正元年,封多羅郡王。八年,晉和碩親王。十一年以罪降郡王。乾隆元年復封親王。三年卒。}}
|桑齋多爾濟{{*|丹津多爾濟孫。乾隆三年襲扎薩克多羅郡王。二十年,晉和碩親王。三十年以罪削。尋詔復郡王爵。四十三年卒。}}
|雲丹多爾濟{{*|桑齋多爾濟長子。乾隆四十四年襲扎薩克多羅郡王。四十六年,詔世襲罔替。道光七年卒。}}
|多爾濟拉布坦{{*|雲丹多爾濟子。道光八年襲。十九年卒。}}
|那遜巴圖{{*|多爾濟拉布坦子。道光十九年襲。三十年卒。}}
|鄂特薩爾巴咱爾{{*|那遜巴圖子。道光三十年襲。光緒二十一年十一月告休。}}
|車林巴林{{*|鄂特薩爾巴咱爾子。光緒二十一年十一月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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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爾喀土謝圖汗部{{*|扎薩克一等台吉}}
|錫布推哈坦巴圖爾{{*|土謝圖汗察琿多爾濟從弟。康熙三十年封扎薩克輔國公。三十八年晉固山貝子。四十三年卒。}}
|車布登{{*|錫布推哈坦巴圖爾次子。康熙四十五年降襲扎薩克鎭國公。雍正元年晉多羅貝勒。十年,晉多羅郡王。十一年以罪削,降貝勒。乾隆十九年降貝子,詔復貝勒。二十一年,以附叛賊青袞咱卜罪,削。}}
|齊旺多爾濟{{*|車布登長子。乾隆二十一年仍襲扎薩克輔國公。三十年卒。}}
|車布登{{*|乾隆二十三年,賜公品級。三十年,仍襲扎薩克輔國公。三十五年卒。}}
|齊素嚨多爾濟{{*|車布登孫。乾隆三十五年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四十六年,詔世襲罔替。嘉慶五年卒。}}
|伊塔木扎布{{*|齊素嚨多爾濟長子。嘉慶五年襲。二十年卒。}}
|車林多爾濟{{*|伊塔木扎布子。嘉慶二十年襲。}}
|車凌多爾濟{{*|車林多爾濟子。同治十年襲。}}
|那遜固木布{{*|車凌多爾濟子。光緒十二年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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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爾喀土謝圖汗部{{*|扎薩克輔國公}}
|車凌巴勒{{*|土謝圖汗察琿多爾濟第四子。康熙五十年封扎薩克輔國公。雍正六年卒。}}
|巴木丕勒多爾濟{{*|車凌巴勒長子。雍正七年襲扎薩克輔國公。乾隆十二年卒。}}
|車登三丕勒{{*|巴木丕勒多爾濟次子。乾隆十三年襲扎薩克輔國公。四十一年卒。}}
|拉素嚨多爾濟{{*|車登三丕勒長子。乾隆四十二年襲扎薩克輔國公。四十六年,詔世襲罔替。}}
|車林扎布{{*|拉素嚨多爾濟子。嘉慶十九年襲。道光五年卒。}}
|喇布丹多爾濟{{*|車林扎布子。道光五年襲。}}
|畢里克太多爾濟{{*|喇布丹多爾濟弟。咸豐十一年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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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貢楚克達什{{*|貢楚克扎布長子。乾隆二十八年襲扎薩克輔國公。四十六年,詔世襲罔替。四十九年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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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什多爾濟{{*|桑都布明珠爾子。道光十一年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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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薩賚瓦爾{{*|光緒三十四年三月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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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爾喀土謝圖汗部{{*|扎薩克公品級一等台吉}}
|三達克多爾濟{{*|親王丹津多爾濟第三子。乾隆十八年封輔國公。二十年,賜貝子品級。二十三年,授扎薩克。二十九年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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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薩蘭多爾濟{{*|車凌多爾濟長子。乾隆五十三年襲公品級一等扎薩克台吉。嘉慶二十年卒。}}
|綳楚克多爾濟{{*|薩蘭多爾濟子。嘉慶二十三年襲。道光二十六年病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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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爾喀土謝圖汗部{{*|扎薩克鎭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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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舒克{{*|禮塔爾長子。康熙三十二年襲扎薩克一等台吉。雍正六年以病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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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諾木旺楚克{{*|德沁拉木丕勒長子。乾隆五十八年襲鎭國公。道光十七年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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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爾喀土謝圖汗部{{*|扎薩克一等台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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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爾喀土謝圖汗部{{*|扎薩克一等台吉}}
|成袞扎布{{*|郡王固嚕什喜次子。康熙五十八年授扎薩克一等台吉。雍正十年,以不稱職,削。}}
|車布登{{*|成袞扎布長子。雍正十年襲扎薩克一等台吉。乾隆三十一年以罪削。}}
|車登{{*|成袞扎布次子。乾隆三十一年襲扎薩克一等台吉。三十五年卒。}}
|貢楚克{{*|車登次子。乾隆三十五年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四十六年,詔世襲罔替。嘉慶十年卒。}}
|達什扎布{{*|貢楚克長子。嘉慶十年襲。十一年卒。}}
|占楚布多爾濟{{*|達什扎布長子。嘉慶十一年襲。道光十年卒。}}
|喇特那什奇{{*|占楚布多爾濟子。道光十年襲。三十年卒。}}
|額哩克軫端多布果綽瓦{{*|喇特那什奇子。道光三十年襲。}}
|齊達爾巴拉{{*|額哩克軫端多布果綽瓦長子。光緒元年襲。}}
|巴特瑪勒克登珠拉{{*|光緒十五年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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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爾喀土謝圖汗部{{*|扎薩克一等台吉}}
|朋素克喇布坦{{*|追封郡王車木楚克納木扎勒弟。雍正八年授扎薩克一等台吉。乾隆十一年卒。}}
|喇木丕勒多爾濟{{*|朋素克喇布坦長子。乾隆十二年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十六年卒。}}
|袞楚克車凌{{*|喇木丕勒多爾濟次子。乾隆十七年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四十六年,詔世襲罔替。四十八年卒。}}
|達瑪第扎布{{*|袞楚克車凌長子。乾隆四十八年襲扎薩克一等台吉。五十年卒。}}
|固嚕扎布{{*|達瑪第扎布長子。乾隆五十年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嘉慶二十三年卒。}}
|噶木毗勒多爾濟{{*|固嚕扎布子。嘉慶二十三年襲。}}
|扎那巴扎爾{{*|噶木毗勒多爾濟子。同治二年襲。}}
|索諾木車林{{*|扎那巴扎爾弟。同治五年襲。}}
|旺楚克拉布坦{{*|光緒十八年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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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爾喀土謝圖汗部{{*|扎薩克一等台吉}}
|遜篤布{{*|郡王固嚕什喜從子。雍正十年授扎薩克一等台吉。乾隆二十一年,賜公品級。二十二年,以罪削。}}
|三篤克多爾濟{{*|遜篤布長子。乾隆二十三年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四十六年,詔世襲罔替。五十四年以病罷。}}
|阿扎拉{{*|三篤克多爾濟長子。乾隆五十四年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嘉慶二十一年卒。}}
|旺沁多爾濟{{*|阿扎拉子。嘉慶二十一年襲。道光八年卒。}}
|巴勒黨棍布{{*|旺沁多爾濟弟。道光八年襲。咸豐三年卒。}}
|達喇木僧格{{*|巴勒黨棍布子。咸豐三年襲。}}
|都昂多克多爾濟{{*|達喇木僧格子。光緒五年襲。}}
|索諾木多爾濟{{*|都昂多克多爾濟子。光緒八年襲。}}
|阿克旺多爾濟{{*|光緒三十三年二月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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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爾喀車臣汗部{{*|車臣汗}}
|烏默客{{*|元太祖裔。喀爾喀格哷森扎扎賚爾琿台吉之七世孫。繼其父伊勒登阿喇布坦稱汗,號車臣。康熙三十年,詔留車臣汗號。四十八年卒。}}
|袞臣{{*|烏默客長子。康熙四十八年襲車臣汗。雍正六年卒。}}
|車布登班珠爾{{*|袞臣長子。雍正六年襲車臣汗。十一年以溺職削。}}
|垂扎布{{*|烏默客從弟。初襲其父郡王朋素克爵,見郡王表。雍正十一年襲車臣汗。十三年卒。}}
|達瑪璘{{*|袞臣次子。雍正十三年襲車臣汗。乾隆十六年卒。}}
|嘛呢巴達喇{{*|達瑪璘長子。乾隆十六年襲車臣汗。三十二年卒。}}
|車布登扎布{{*|達瑪璘次子。乾隆三十二襲車臣汗。四十六年,詔世襲罔替。五十三年卒。}}
|齊旺多爾濟{{*|車布登扎布長子。乾隆五十三年襲車臣汗。六十年卒。}}
|朋楚克多爾濟{{*|齊旺多爾濟次子。乾隆六十襲。是年卒。}}
|桑齋多爾濟{{*|齊旺多爾濟長子。嘉慶元年襲。五年,降四等台吉。}}
|瑪哈什哩{{*|朋楚克多爾濟嗣子。嘉慶五年襲。十二年卒。}}
|恩克圖嚕{{*|瑪哈什哩長子。嘉慶十二年襲。二十二年病免。}}
|阿爾塔什達{{*|恩克圖嚕子。嘉慶二十二年襲。}}
|車林多爾濟{{*|阿爾塔什達子。光緒元年襲。十九年卒。}}
|德木楚克多爾濟{{*|光緒十九年襲。宣統元年卒。}}
|阿克旺那林{{*|宣統元年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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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爾喀車臣汗部{{*|輔國公}}
|三濟扎布{{*|車臣汗烏默客弟。康熙五十六年封輔國公。雍正七年卒。}}
|密瓦扎布{{*|三濟扎布長子。雍正八年襲輔國公。乾隆十一年卒。}}
|格埒克{{*|密瓦扎布長子。乾隆十一年襲輔國公。四十三年卒。}}
|車登扎布{{*|格埒克長子。乾隆四十三年襲輔國公。四十六年,詔世襲罔替。嘉慶十六年卒。}}
|巴圖圖魯{{*|車登扎布子。嘉慶十六年襲。}}
|那希哩{{*|巴圖圖魯子。咸豐八年襲。}}
|拉蘇倫{{*|那希哩子。同治十二年襲。}}
|什固爾扎布{{*|光緒十九年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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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爾喀車臣汗部{{*|扎薩克和碩親王}}
|納木扎勒{{*|車臣汗烏默客叔父。康熙三十年封扎薩克多羅郡王。六十年卒。}}
|達瑪琳多爾濟{{*|納木扎勒長子。康熙六十年襲扎薩克多羅郡王。雍正十年以罪削。}}
|多爾濟扎勒{{*|納木扎勒次子。雍正十年襲扎薩克多羅郡王。乾隆五年卒。}}
|巴雅爾什第{{*|多爾濟扎勒長子。乾隆五年襲扎薩克多羅郡王。二十年,晉和碩親王。四十六年卒。}}
|貢楚克扎布{{*|巴雅爾什第長子。乾隆四十六年襲扎薩克和碩親王,詔世襲罔替。五十五年卒。}}
|達爾瑪錫哩{{*|貢楚克扎布長子。乾隆五十五年襲扎薩克和碩親王。嘉慶十九年卒。}}
|瑪尼巴咱爾{{*|達爾瑪錫哩弟。嘉慶十九年襲。道光五年卒。}}
|車林多爾濟{{*|瑪尼巴咱爾子。道光五年襲。}}
|那木濟勒端多布{{*|車林多爾濟子。咸豐七年襲。光緒二十八年卒。}}
|濟克濟特倫蘇{{*|那木濟勒端多布子。光緒三十年十二月襲。三十三年二月卒。}}
|旺堆多爾濟{{*|宣統元年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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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爾喀車臣汗部{{*|扎薩克多羅郡王}}
|朋素克{{*|車臣汗烏默客叔父。康熙三十年封扎薩克固山貝子。三十五年,特晉多羅郡王。雍正五年,以老罷。}}
|垂扎布{{*|朋素克長子。雍正五年襲扎薩克多羅郡王。後襲車臣汗,見汗表。}}
|德木楚克{{*|垂扎布長子。雍正十三年襲扎薩克多羅郡王。乾隆四十五年卒。}}
|齊旺多爾濟{{*|德木楚克長子。乾隆四十五年襲扎薩克多羅郡王。四十六年,襲世襲罔替。尋卒。}}
|桑齋多爾濟{{*|齊旺多爾濟長子。乾隆四十六年襲扎薩克多羅郡王。嘉慶元年,襲車臣汗,降郡王爲貝勒,以子瑪哈錫哩襲。五年,襲車臣汗。}}
|巴圖鄂齊爾{{*|桑齋多爾濟長子。嘉慶十六年襲。道光元年卒。}}
|托克托呼圖魯{{*|巴圖鄂齊爾子。道光元年襲。}}
|莽珠巴咱爾{{*|托克托呼圖魯子。同治七年襲。}}
|多爾濟帕喇穆{{*|莽珠巴咱爾子。光緒十年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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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爾喀車臣汗部{{*|多羅郡王,今襲多羅貝勒}}
|貢格三丕勒{{*|郡王朋素克次子。雍正十一年,以其兄垂扎布襲車臣汗,貢格三丕勒代爲扎薩克多羅郡王。十三年,垂扎布子德穆楚克襲父原爵,詔貢格三丕勒仍爲郡王,不兼扎薩克。乾隆九年卒。}}
|丹津{{*|貢格三丕勒長子。乾隆九年襲多羅貝勒。四十五年卒。}}
|車凌多爾濟{{*|丹津長子。乾隆四十五年襲多羅貝勒。四十六年,詔世襲罔替。嘉慶十二年卒。}}
|索諾穆多爾沁{{*|車凌多爾濟子。嘉慶十二年襲。道光二十二年卒。}}
|幹當當準車林{{*|索諾穆多爾沁子。道光二十二年襲。光緒十七年卒。}}
|札密養吹濟勒蘇倫{{*|光緒十七年二月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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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爾喀車臣汗部{{*|扎薩克多羅貝勒}}
|車布登{{*|車臣汗烏默客叔父。康熙三十年封扎薩克多羅貝勒。三十三年卒。}}
|旺扎布{{*|車布登長子。康熙三十三年襲扎薩克多羅貝勒。雍正元年,晉多羅郡王。八年,以罪削。九年,復封貝勒。乾隆十四年卒。}}
|旺沁扎布{{*|旺扎布長子。乾隆十四年襲扎薩克多羅貝勒。二十年,擊伊犁叛賊,死之。}}
|達克丹多爾濟{{*|旺沁扎布長子。乾隆二十一年襲扎薩克多羅貝勒。四十六年,詔世襲罔替。嘉慶八年病免。}}
|那木濟勒多爾濟{{*|達克丹多爾濟長子。嘉慶九年襲。道光二十三年卒。}}
|貢楚克扎布{{*|那木濟勒多爾濟子。道光二十三年襲。}}
|貢噶多爾濟{{*|貢楚克扎布子。咸豐七年襲。}}
|車林桑都布{{*|貢噶多爾濟子。咸豐十年襲。光緒三十一年十二月卒。}}
|永端多爾濟{{*|車林桑都布子。光緒三十二年正月襲。}}
|棍布蘇倫{{*|光緒三十四年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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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爾喀車臣汗部{{*|扎薩克多羅貝勒,今襲固山貝子}}
|布達扎布{{*|車臣汗烏默客從曾祖。康熙三十年封扎薩克固山貝子。五十年,晉多羅貝勒。}}
|雲敦琳沁{{*|布達扎布長子。康熙五十二年降襲扎薩克輔國公。五十五年卒。}}
|巴蘇{{*|雲敦琳沁長子。康熙五十七年襲扎薩克輔國公。乾隆十五年卒。}}
|達爾濟雅{{*|巴蘇長子。乾隆十五年襲扎薩克輔國公。二十年,晉固山貝子。四十五年卒。}}
|索諾木旺扎勒多爾濟{{*|達爾濟雅長子。乾隆四十五年襲扎薩克固山貝子。四十六年,詔世襲罔替。嘉慶七年,以擅殺人,削。}}
|倭多布齊旺{{*|索諾木旺扎勒多爾濟長子。嘉慶八年襲。十五年卒。}}
|彭楚克多爾濟{{*|倭多布齊旺弟。嘉慶十五年襲。道光二十七年卒。}}
|德吉特多爾濟{{*|彭楚克多爾濟子。道光二十七年襲。}}
|貢楚克扎布{{*|德吉特多爾濟子。同治十年襲。}}
|勒旺多爾濟{{*|貢楚克扎布弟。光緒十年襲。二十四年卒。}}
|棍布蘇倫{{*|光緒二十五年四月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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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爾喀車臣汗部{{*|扎薩克固山貝子}}
|達哩{{*|車臣汗烏默客族祖。康熙三十年封扎薩克固山貝子。尋以老罷。三十七年卒。}}
|阿海成伯勒{{*|達哩長子。康熙三十一年襲扎薩克固山貝子。四十年卒。}}
|喇布坦{{*|達哩第三子。康熙四十年襲扎薩克固山貝子。雍正十年卒。}}
|旺扎勒{{*|喇布坦長子。雍正十年襲扎薩克固山貝子。乾隆二十七年卒。}}
|伊達木扎布{{*|旺扎勒次子。乾隆二十七年襲扎薩克固山貝子。四十六年,詔世襲罔替。四十九年卒。}}
|貢楚克扎布{{*|伊達木扎布長子。乾隆四十九年襲扎薩克固山貝子。嘉慶十九年卒。}}
|蘊端巴雅爾{{*|貢楚克扎布子。嘉慶十九年襲扎薩克固山貝子。道光十五年卒。}}
|敏珠爾多爾{{*|蘊端巴雅爾子。道光十五年襲。}}
|普爾布扎布{{*|敏珠爾多爾子。光緒十年襲。}}
|多爾濟車林{{*|宣統元年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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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爾喀車臣汗部{{*|扎薩克固山貝子,今襲輔國公}}
|車布登{{*|車臣汗烏默客從曾祖。康熙三十年封扎薩克固山貝子。三十四年卒。}}
|阿勒達爾{{*|車布登長子。康熙三十五年襲扎薩克固山貝子。四十一年卒。}}
|車凌布木{{*|阿勒達爾長子。康熙三十五年襲扎薩克鎭國公。五十三年卒。}}
|格埒克巴木丕勒{{*|車凌布木長子。康熙五十三年降襲扎薩克輔國公。乾隆二十年以罪削。二十一年,詔復其爵。二十五年,晉鎭國公。三十三年卒。}}
|袞布扎布{{*|格埒克巴木丕勒長子。康熙三十六年降襲扎薩克輔國公。四十六年,詔世襲罔替。嘉慶十三年卒。}}
|僧格多爾濟{{*|袞布扎布子。嘉慶十三年襲。道光元年卒。}}
|棍布扎布{{*|僧格多爾濟子。道光元年襲。十九年卒。}}
|棍楚克車林{{*|棍布扎布子。道光十九年襲。咸豐五年卒。}}
|成里克多爾濟{{*|棍楚克車林弟。咸豐五年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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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爾喀車臣汗部{{*|扎薩克固山貝子,今襲扎薩克一等台吉}}
|阿南達{{*|車臣汗烏默客從曾祖。康熙三十年封扎薩克固山貝子。三十五年卒。}}
|丹津{{*|阿南達第三子。康熙三十六年襲固山貝子,不兼襲扎薩克。四十四年卒。}}
|齊巴勒阿喇布坦{{*|阿南達第四子。康熙四十四年降襲鎭國公。尋卒。}}
|延楚布多爾濟{{*|丹津長子。康熙四十五年襲扎薩克鎭國公。雍正二年,晉固山貝子。乾隆二十二年,以溺職削。}}
|旺沁扎布{{*|延楚布多爾濟長子。乾隆二十二年襲扎薩克固山貝子。二十五年,以溺職,降封鎭國公。別有表。}}
|貢素嚨扎布{{*|延楚布多爾濟次子。乾隆二十五年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四十六年,詔世襲罔替。五十二年,以病罷。}}
|車登多爾濟{{*|貢素嚨扎布長子。乾隆五十二年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嘉慶十一年卒。}}
|敏珠爾多爾濟{{*|車登多爾濟子。嘉慶十一年襲。道光二十七年卒。}}
|伊特興諾爾布{{*|敏珠爾多爾濟弟。道光二十七年襲。}}
|車林多爾濟{{*|伊特興諾爾布子。同治五年襲。}}
|勒旺勒克津{{*|車林多爾濟子。同治十一年襲。}}
|桑薩賴多爾濟{{*|光緒二十四年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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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爾喀車臣汗部{{*|鎭國公}}
|旺沁扎布{{*|乾隆二十五年,由扎薩克固山貝子降封鎭國公。四十六年,詔世襲罔替。四十八年卒。}}
|垂濟扎布{{*|旺沁扎布長子。乾隆四十八年襲鎭國公。}}
|車林多爾濟{{*|垂濟扎布子。咸豐六年襲。}}
|那遜瓦齊爾{{*|車林多爾濟子。同治十一年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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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爾喀車臣汗部{{*|扎薩克鎭國公}}
|車布登{{*|車臣汗烏默客族叔父。康熙三十四年封扎薩克鎭國公。五十二年卒。}}
|圖巴{{*|車布登長子。康熙五十二年襲鎭國公。雍正十一年卒。}}
|扎木禪{{*|圖巴長子。雍正十一年襲扎薩克鎭國公。乾隆三十二年卒。}}
|雲丹{{*|扎木禪長子。乾隆三十二年襲扎薩克鎭國公。四十六年,詔世襲罔替。五十一年卒。}}
|達什格埒克{{*|雲丹次子。乾隆五十一年襲扎薩克鎭國公。道光元年卒。}}
|多爾濟帕喇穆{{*|達什格埒克子。道光元年襲。二年卒。}}
|索諾木達爾濟雅{{*|多爾濟帕喇穆子。道光二年襲。二十四年卒。}}
|額爾德尼托克塔噶勒{{*|索諾木達爾濟雅弟。道光二十四年襲。}}
|扎木薩林扎布{{*|額爾德尼托克塔噶勒子。光緒二年襲。十七年卒。}}
|車林呢瑪{{*|扎木薩林扎布嗣子。光緒十七年七月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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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爾喀車臣汗部{{*|扎薩克輔國公}}
|車凌旺布{{*|貝勒車布登從弟。康熙五十年授一等台吉。五十一年,授扎薩克。雍正二年,封輔國公。乾隆七年,以老罷。}}
|格埒克{{*|車凌旺布長子。乾隆七年襲扎薩克輔國公。二十二年,以病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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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旺多爾濟{{*|貢楚克多爾濟子。乾隆五十九年襲扎薩克輔國公。道光二十七年卒。}}
|棍布扎布{{*|齊旺多爾濟子。道光二十七年襲扎薩克輔國公。}}
|那喇莽棍布扎布達呼{{*|棍布扎布嗣子。光緒十九年四月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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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爾喀車臣汗部{{*|扎薩克一等台吉}}
|車凌達什{{*|車臣汗烏默客族祖。康熙三十年襲扎薩克一等台吉。三十五年,封輔國公。四十二年卒。}}
|根敦{{*|車凌達什長子。康熙四十二年襲扎薩克輔國公。雍正九年卒。}}
|三丕勒{{*|根敦次子。雍正九年襲扎薩克輔國公。乾隆九年卒。}}
|成袞{{*|三丕勒長子。乾隆九年襲扎薩克輔國公。二十一年,以罪削。二十四年卒。}}
|德木楚克{{*|成袞長子。二十四年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四十六年,詔世襲罔替。嘉慶八年卒。}}
|車登旺布{{*|德木楚克長子。嘉慶八年襲。道光元年卒。}}
|那木濟勒多爾濟{{*|車登旺布子。道光元年襲。十六年卒。}}
|朗準多布坦多爾濟{{*|那木濟勒多爾濟子。道光十六年襲。}}
|伊特星諾爾布{{*|朗準多布坦多爾濟弟。道光二十七年襲。}}
|哈丹{{*|伊特星諾爾布嗣子。光緒十年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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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爾喀車臣汗部{{*|扎薩克一等台吉}}
|車凌多岳特{{*|貝子阿勒達爾孫。乾隆十九年授一等台吉。二十年封扎薩克輔國公。四十三年卒。}}
|車登扎布{{*|車凌多岳特長子。乾隆四十三年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四十四年卒。}}
|齊巴克扎布{{*|車登扎布長子。乾隆四十四年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四十六年,詔世襲罔替。嘉慶十三年卒。}}
|哈斯巴咱爾{{*|齊巴克扎布子。嘉慶十三年襲。二十年卒。}}
|車都布多爾濟{{*|哈斯巴咱爾子。嘉慶二十年襲。道光十八年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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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爾喀車臣汗部{{*|扎薩克一等台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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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諾木敦多布{{*|格埒克長子。乾隆八年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四十六年,詔世襲罔替。五十六年卒。}}
|巴延巴達爾瑚{{*|索諾木敦多布長子。乾隆五十六年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嘉慶九年卒。}}
|德木楚克彭楚克多爾濟{{*|巴延巴達爾瑚長子。嘉慶九年襲。道光五年卒。}}
|濟克莫特多爾濟{{*|德木楚克彭楚克多爾濟族弟。道光五年襲。}}
|車林巴咱爾{{*|濟克莫特多爾濟孫。咸豐十一年襲。光緒十一年十二月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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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爾喀車臣汗部{{*|扎薩克一等台吉}}
|色稜達什{{*|車臣汗烏默客族叔父。康熙三十年授扎薩克一等台吉。四十一年卒。}}
|固嚕扎布{{*|色稜達什長子。康熙四十一年襲扎薩克一等台吉。乾隆二年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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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爾喀車臣汗部{{*|扎薩克一等台吉}}
|貢楚克{{*|貝子阿南達長子。康熙三十六年授扎薩克一等台吉。四十二年卒。}}
|布尼{{*|貢楚克長子。康熙四十二年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四十九年卒。}}
|達瑪璘扎布{{*|貢楚克次子。康熙四十九年襲扎薩克一等台吉。雍正十一年以酗酒削。}}
|旺舒克達爾扎{{*|達瑪璘扎布長子。雍正十一年襲扎薩克一等台吉。乾隆十三年卒。}}
|貢楚克扎布{{*|旺舒克達爾扎長子。乾隆十三年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四十六年,詔世襲罔替。嘉慶四年病免。}}
|烏爾錦扎布{{*|貢楚克扎布次子。嘉慶四年襲。二十三年卒。}}
|扎木薩蘭扎布{{*|烏爾錦扎布子。嘉慶二十三年襲。道光五年卒。}}
|達爾瑪札爾{{*|扎木薩蘭扎布子。道光五年襲。}}
|車林端多布多爾濟{{*|達爾瑪札爾孫。同治八年}}
|達木定扎布{{*|光緒二十一年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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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爾喀車臣汗部{{*|扎薩克一等台吉}}
|韜賚{{*|車臣汗烏默客從叔父。康熙三十四年授扎薩克一等台吉。六十年卒。}}
|車登敦多布{{*|韜賚長子。康熙六十年襲扎薩克一等台吉。乾隆二十九年卒。}}
|根敦扎布{{*|車登敦多布長子。乾隆二十九年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四十六年,詔世襲罔替。五十年卒。}}
|車凌多爾濟{{*|根敦扎布長子。乾隆五十年襲扎薩克一等台吉。五十七年卒。}}
|袞布扎布{{*|車凌多爾濟子。乾隆五十七年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嘉慶十六年卒。}}
|當蘇𡅙扎布{{*|袞布扎布子。嘉慶十六年襲。二十三年卒。}}
|喇布丹多爾{{*|當蘇𡅙扎布子。嘉慶二十三年襲。}}
|車林多爾濟{{*|光緒十八年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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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喀爾喀車臣汗部{{*|扎薩克一等台吉}}
|羅卜藏{{*|車臣汗烏默客從叔父。康熙三十六年授扎薩克一等台吉。五十四年卒。}}
|沙克都爾扎布{{*|羅卜藏長子。康熙五十四年襲扎薩克一等台吉。雍正八年以曠職削。}}
|格木丕勒{{*|沙克都爾扎布長子。雍正八年襲扎薩克一等台吉。乾隆元年卒。}}
|沙克都爾扎布{{*|乾隆元年仍襲扎薩克一等台吉。七年卒。}}
|納旺伊什{{*|格木丕勒長子。乾隆七年襲扎薩克一等台吉。二十一年以罪削。二十五年,詔復其爵。四十六年,詔世襲罔替。五十七年卒。}}
|貢素隆扎布{{*|納旺伊什子。乾隆五十八年襲扎薩克一等台吉。五十九年卒。}}
|車林布爾扎布{{*|貢素隆扎布子。乾隆五十九年襲扎薩克一等台吉。道光元年卒。}}
|車登達瓦{{*|車林布爾扎布弟。道光元年襲。二十二年卒。}}
|布楊德勒格爾{{*|車登達瓦子。道光二十二年襲。咸豐四年卒。}}
|囊濟特多爾濟{{*|布楊德勒格爾子。咸豐四年襲。}}
|那旺什庫爾{{*|囊濟特多爾濟子。同治五年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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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爾喀車臣汗部{{*|扎薩克一等台吉}}
|垂扎木素{{*|車臣汗烏默客從叔父。康熙四十年授扎薩克一等台吉。雍正五年以老罷。}}
|齊旺多爾濟{{*|垂扎木素長子。雍正五年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十一年以溺職削。}}
|旺扎勒{{*|垂扎木素次子。雍正十一年襲扎薩克一等台吉。乾隆二十五年以老罷。}}
|噶爾瑪扎布{{*|旺扎勒長子。乾隆二十五年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四十三年卒。}}
|索諾木{{*|噶爾瑪扎布長子。乾隆四十三年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四十六年,詔世襲罔替。嘉慶九年卒。}}
|沈木丕勒多爾濟{{*|索諾木長子。嘉慶十年襲。道光三年卒。}}
|桑都布多爾濟{{*|沈木丕勒多爾濟子。道光三年襲。十八年卒。}}
|杜喇木扎布{{*|桑都布多爾濟子。道光十八年襲。}}
|達木定多爾濟{{*|杜喇木扎布子。光緒七年襲。}}
|達木楚克旺濟勒{{*|光緒十四年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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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爾喀車臣汗部{{*|扎薩克一等台吉}}
|額爾德尼{{*|車臣汗烏默客從叔父。康熙三十五年授一等台吉。四十年,授扎薩克。雍正五年以老罷。}}
|旺布{{*|額爾德尼長子。雍正五年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十年以罪削。}}
|齊旺{{*|額爾德尼次子。雍正十一年襲扎薩克一等台吉。乾隆二十五年以老罷。}}
|車登旺扎勒{{*|齊旺長子。乾隆二十年襲扎薩克一等台吉。三十七年卒。}}
|扎木巴勒多爾濟{{*|車登旺扎勒長子。乾隆三十七年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四十六年,詔世襲罔替。嘉慶四年卒。}}
|扎木薩朗扎布{{*|扎木巴勒多爾濟長子。嘉慶五年襲。十年卒。}}
|達木第音車凌{{*|扎木薩朗扎布長子。嘉慶十年襲。道光九年卒。}}
|巴雅爾什達{{*|達木第音車凌子。道光九年襲。}}
|瑪哈巴哩迪{{*|巴雅爾什達子。同治元年襲。}}
|桑旺車林多爾濟{{*|瑪哈巴哩迪子。光緒九年襲。}}
|綳楚克德濟特{{*|光緒二十四年二月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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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爾喀車臣汗部{{*|扎薩克一等台吉}}
|根敦{{*|車臣汗烏默客叔父。康熙四十年授扎薩克一等台吉。雍正五年以老罷。}}
|博洛爾{{*|根敦第三子。雍正五年襲扎薩克一等台吉。乾隆十五年卒。}}
|鞥克{{*|博洛爾長子。乾隆十五年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四十四年卒。}}
|僧格喇布坦{{*|博洛爾次子。乾隆四十四年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四十六年,詔世襲罔替。五十四年卒。}}
|朗袞扎布{{*|僧格喇布坦長子。乾隆五十四年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嘉慶十七年,因事休致。}}
|彭楚克多爾濟{{*|朗袞扎布子。嘉慶十七年襲。道光二十三年卒。}}
|車林端多布{{*|彭楚克多爾濟子。道光二十三年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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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喀爾喀車臣汗部{{*|扎薩克一等台吉}}
|吹音珠爾{{*|車臣汗烏默客族叔父。康熙五十二年授扎薩克一等台吉。五十三年卒。}}
|塔旺{{*|吹音珠爾次子。康熙五十三年襲扎薩克一等台吉。雍正十三年以罪削。}}
|齊瑚爾{{*|塔旺從子。雍正十三年襲扎薩克一等台吉。乾隆七年卒。}}
|桑齋璘沁{{*|齊瑚爾長子。乾隆七年襲扎薩克一等台吉。二十一年以罪削。二十五年,詔復其爵。三十四年卒。}}
|楚克蘇木扎布{{*|桑齋璘沁長子。乾隆三十五年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四十六年,詔世襲罔替。嘉慶十四年病免。}}
|多爾濟扎布{{*|楚克蘇木扎布子。嘉慶十四年襲。二十一年卒。}}
|車楞多爾濟{{*|多爾濟扎布子。嘉慶二十一年襲。道光五年病免。}}
|棍布扎布{{*|車楞多爾濟子。道光五年襲。}}
|車林端多布{{*|棍布扎布子。光緒七年襲。}}
|都噶爾蘇倫{{*|光緒二十二年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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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喀爾喀車臣汗部{{*|扎薩克一等台吉}}
|旺扎勒扎布{{*|貝子達哩孫。雍正十三年授一等台吉。乾隆十四年授扎薩克。二十五年卒。}}
|班珠爾{{*|旺扎勒扎布長子。乾隆二十五年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四十二年卒。}}
|車凌達什{{*|班珠爾長子。乾隆四十二年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四十六年,詔世襲罔替。五十二年卒。}}
|車凌納木扎勒{{*|車凌達什長子。乾隆五十二年襲扎薩克一等台吉。嘉慶五年以罪削。}}
|棍布扎布{{*|車凌納木扎勒長子。嘉慶六年襲。道光三年卒。}}
|貢噶爾扎布{{*|棍布扎布子。道光三年襲。}}
|達什端多布{{*|當蘇隆扎布子。道光十五年襲。}}
|車林多爾濟{{*|喇布丹多爾濟子。光緒元年襲。}}
|洛林桑吹都布瓦哈旺帕勒齋達什車林{{*|光緒三十二年正月襲。}}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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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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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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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vious=[[../卷209|卷二百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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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PLAYTITLE|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center><big><big>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big></big></center>
[[User:Ewan0707/Sandbox4|←十三届]]
== 2023年 ==
{| class="wikitable" style="margin:1em auto; text-align:center"
|-
! colspan="6" style="background: #ffdead;" | 2023年
|-
! rowspan="2"| 会次
! rowspan="2"| 会期
! colspan="2"| 立法议程
! rowspan="2"| 委员长会议
! rowspan="2"| 全体会议通稿
|-
! 法律案和决定
! 状态
|-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 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 3月5日–13日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 <font color="green">'''三审(通过)'''</font>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 —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 —
|-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 一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 3月14日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 —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 —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 [http://www.npc.gov.cn/npc/c2/kgfb/202303/t20230315_424464.html 1]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 [http://www.npc.gov.cn/npc/c2/kgfb/202303/t20230315_424466.html 唯一]
|-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rowspan="4" | 二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rowspan="4" | 4月24日–26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修订)]]
| <font color="green">'''三审(通过)'''</font>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rowspan="4" | [http://www.npc.gov.cn/npc/c1772/14jcwhhy/d14j2c/d14j2c004/202304/t20230423_428839.html 2]、[http://www.npc.gov.cn/npc/c2/kgfb/202304/t20230425_429018.html 3]、[http://www.npc.gov.cn/npc/c2/kgfb/202304/t20230426_429052.html 4]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rowspan="4" | [http://www.npc.gov.cn/npc/c1772/14jcwhhy/d14j2c/d14j2c004/202304/t20230424_428991.html 一]、[http://www.npc.gov.cn/npc/c2/kgfb/202304/t20230426_429068.html 闭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 <font color="green">'''三审(通过)'''</font>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 <font color="orange">'''二审'''</font>
|-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202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订)]]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 <font color="green">'''一审(通过)'''</font>
|-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rowspan="8"| 三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rowspan="8"| 6月26日–28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 style=white-space:nowrap | <font color="green">'''三审(通过)'''</font>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rowspan="8"| [http://www.npc.gov.cn/npc/c1772/14jcwhhy/d14j3c/d14j3c004/202306/t20230626_430216.html 5]、[http://www.npc.gov.cn/npc/c2/kgfb/202306/t20230627_430283.html 6]、[http://www.npc.gov.cn/npc/c2/kgfb/202306/t20230629_430358.html 7]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rowspan="8"| [http://www.npc.gov.cn/npc/c2/kgfb/202306/t20230626_430238.html 一]、[http://www.npc.gov.cn/npc/c2/kgfb/202306/t20230629_430356.html 闭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
| <font color="green">'''三审(通过)'''</font>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
| <font color="orange">'''二审'''</font>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
| <font color="orange">'''二审'''</font>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
| <font color="orange">'''二审'''</font>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 <font color="red">'''一审'''</font>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的决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 <font color="green">'''一审(通过)'''</font>
|-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生态日的决定|关于设立全国生态日的决定]]》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 <font color="green">'''一审(通过)'''</font>
|-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 四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 7月25日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 <font color="red">'''一审'''</font>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 [http://www.npc.gov.cn/npc/c2/kgfb/202307/t20230724_430749.html 8]、[http://www.npc.gov.cn/npc/c2/kgfb/202308/t20230815_430988.html 9]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 [http://www.npc.gov.cn/npc/c2/kgfb/202308/t20230815_430988.html 一、闭幕]
|-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rowspan="9" | 五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rowspan="9" | 8月28日–9月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
| <font color="green">'''三审(通过)'''</font>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rowspan="9" | [http://www.npc.gov.cn/npc/c2/kgfb/202308/t20230821_431074.html 10]、[http://www.npc.gov.cn/npc/c2/kgfb/202308/t20230829_431317.html 11]、[http://www.npc.gov.cn/npc/c2/kgfb/202309/t20230901_431417.html 12]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rowspan="9" | [http://www.npc.gov.cn/npc/c2/kgfb/202308/t20230828_431202.html 一]、[http://www.npc.gov.cn/npc/c2/kgfb/202309/t20230901_431413.html 闭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
| <font color="green">'''二审(通过)'''</font>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
| <font color="green">'''二审(通过)'''</font>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
| <font color="orange">'''三审'''</font>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font color="orange">'''二审'''</font>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 <font color="red">'''一审'''</font>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 <font color="red">'''一审'''</font>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
| <font color="red">'''一审'''</font>
|-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期限的决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期限的决定]]》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 <font color="green">'''通过'''</font>
|-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rowspan="10" | 六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rowspan="10" | 10月20日–24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
| <font color="green">'''三审(通过)'''</font>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rowspan="10" | [http://www.npc.gov.cn/npc/c2/kgfb/202310/t20231013_432077.html 13]、[http://www.npc.gov.cn/npc/c2/kgfb/202310/t20231023_432423.html 14]、[http://www.npc.gov.cn/npc/c2/kgfb/202310/t20231024_432527.html 15]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rowspan="10" | [http://www.npc.gov.cn/npc/c1772/14jcwhhy/d14j6c/d14j6c004/202310/t20231021_432291.html 一]、[http://www.npc.gov.cn/npc/c2/kgfb/202310/t20231022_432349.html 二]、[http://www.npc.gov.cn/npc/c2/kgfb/202310/t20231024_432544.html 闭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
| <font color="green">'''二审(通过)'''</font>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 <font color="orange">'''二审'''</font>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修订)
| <font color="orange">'''二审'''</font>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修订)
| <font color="red">'''一审'''</font>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
| <font color="red">'''一审'''</font>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
| <font color="red">'''一审'''</font>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
| <font color="red">'''一审'''</font>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
| <font color="red">'''一审'''</font>
|-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提前下达部分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决定|关于授权国务院提前下达部分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决定]]》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 <font color="green">'''通过'''</font>
|-
! rowspan="12" | 七
| rowspan="12" | 12月25日–29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修订)
| <font color="orange">'''二审'''</font>
| rowspan="12" | [http://www.npc.gov.cn/npc/c2/kgfb/202312/t20231218_433452.html 16]、[http://www.news.cn/politics/20231226/deb6dba796a6430984dd9838f7b12091/c.html 17]、[http://www.npc.gov.cn/npc/c2/kgfb/202312/t20231229_433956.html 18]
| rowspan="12" | [http://www.news.cn/politics/20231225/b08f3d97c5934e55a505070b8a2f0dd3/c.html 一]、[http://www.news.cn/politics/20231226/0a4ad09c1565490e9176532cb26c3fda/c.html 二]、[http://www.npc.gov.cn/npc/c2/kgfb/202312/t20231229_433968.html 闭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
| <font color="green">'''四审(通过)'''</font>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修正案]]
| <font color="green">'''三审(通过)'''</font>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 <font color="green">'''三审(通过)'''</font>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
| <font color="green">'''二审(通过)'''</font>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
| <font color="orange">'''二审'''</font>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 <font color="orange">'''二审'''</font>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修正案
| <font color="red">'''一审'''</font>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
| <font color="red">'''一审'''</font>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
| <font color="red">'''一审'''</font>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
| <font color="green">'''通过'''</font>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口岸东南侧相关陆地和海域实施管辖的决定|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口岸东南侧相关陆地和海域实施管辖的决定]]》
| <font color="green">'''通过'''</font>
|-
|}
== 2024年 ==
{| class="wikitable" style="margin:1em auto; text-align:center"
|-
! colspan="6" style="background: #ffdead;" | 2024年
|-
! rowspan="2"| 会次
! rowspan="2"| 会期
! colspan="2"| 立法议程
! rowspan="2"| 委员长会议会次
! rowspan="2"| 全体会议通稿
|-
! 法律案和决定
! 状态
|-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 八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 2月26日–27日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 <font color="green">'''二审(通过)'''</font>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 [http://www.news.cn/politics/leaders/20240207/ed98af5e648842c0830c0565c833765a/c.html 19]、[http://www.news.cn/politics/20240226/c44db6bcdc4e498484ce791b7a5d7e7e/c.html 20]、[http://www.news.cn/politics/20240227/ca6bd3a6ee5a443fb791a170b320b22d/c.html 21]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 [http://www.news.cn/politics/20240226/d006b89129564c51961aafb2ed200cb0/c.html 一]、[http://www.news.cn/politics/20240227/5f734c15225e4b759a68787b2cdf9553/c.html 闭幕]
|-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 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 3月5日–11日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修订)]]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 <font color="green">'''三审(通过)'''</font>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 [http://www.news.cn/politics/20240304/812fe741948b4c0a99aa21b11c8d552c/c.html 22]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 —
|-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rowspan="10" | 九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rowspan="10" | 4月23日–26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 <font color="green">'''二审(通过)'''</font>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rowspan="10" | [http://www.news.cn/politics/20240416/ab2aa5ad72c64c0390da949a29c5a570/c.html 23]、[http://www.news.cn/politics/20240424/404103b1cd2144af8c6022dc949634b5/c.html 24]、[http://www.news.cn/politics/20240426/0ca8301382ed4b78a541bbf75964fbe4/c.html 25]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rowspan="10" | [http://www.npc.gov.cn/npc/c1772/14jcwhhy/d14j9c/d14j9c004/202404/t20240424_436672.html 一]、[http://www.npc.gov.cn/npc/c2/kgfb/202404/t20240426_436856.html 闭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
| <font color="green">'''二审(通过)'''</font>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修订)
| <font color="red">'''一审'''</font>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正案
| <font color="red">'''一审'''</font>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正案
| <font color="red">'''一审'''</font>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 <font color="red">'''一审'''</font>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
| <font color="red">'''一审'''</font>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
| <font color="red">'''一审'''</font>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修正案]]
| <font color="green">'''通过'''</font>
|-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 《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的决定》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 <font color="red">'''一审'''</font>
|-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rowspan="10" | 十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rowspan="10" | 6月25日–28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修订)]]
| <font color="green">'''三审'''</font>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rowspan="10" | [http://www.news.cn/politics/20240617/f5879b91952b469995ad66e5df88c13e/c.html 26]、[http://www.npc.gov.cn/npc/c2/kgfb/202406/t20240626_437764.html 27]、[http://www.news.cn/politics/20240628/fa2ec3f1a0874056912935f96e4a08d0/c.html 28]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rowspan="10" | [http://www.npc.gov.cn/npc/c1772/14jcwhhy/d14j10c/d14j10c004/202406/t20240626_437715.html 一]、[http://www.news.cn/politics/20240628/6f5f276de9644fd2be446176856ea33e/c.html 闭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 <font color="green">'''三审(通过)'''</font>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
| <font color="green">'''二审(通过)'''</font>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正案]]
| <font color="green">'''二审(通过)'''</font>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
| <font color="orange">'''二审'''</font>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 <font color="orange">'''二审'''</font>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
| <font color="orange">'''二审'''</font>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
| <font color="orange">'''二审'''</font>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
| <font color="orange">'''二审'''</font>
|-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的决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的决定]]》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 <font color="green">'''二审(通过)'''</font>
|-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rowspan="10" | 十一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rowspan="10" | 9月10日–13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修订)]]
| <font color="green">'''二审(通过)'''</font>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rowspan="10" | [http://www.news.cn/politics/20240827/b1b6e410dc244f6aac72e2683f032e22/c.html 29]、[http://www.npc.gov.cn/c2/kgfb/202409/t20240912_439371.html 30]、[http://www.npc.gov.cn/npc/c2/kgfb/202409/t20240913_439539.html 31]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rowspan="10" | [http://www.npc.gov.cn/npc/c2/kgfb/202409/t20240910_439272.html 一]、[http://www.npc.gov.cn/npc/c2/kgfb/202409/t20240913_439536.html 闭幕]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正案]]
| <font color="green">'''二审(通过)'''</font>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
| <font color="orange">'''二审'''</font>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 <font color="orange">'''二审'''</font>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
| <font color="orange">'''二审'''</font>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
| <font color="red">'''一审'''</font>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
| <font color="red">'''一审'''</font>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修正案
| <font color="red">'''一审'''</font>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五周年之际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决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五周年之际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决定]]》
| <font color="green">'''通过'''</font>
|-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 <font color="green">'''通过'''</font>
|-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rowspan="12" | 十二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rowspan="12" | 11月4日–8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 <font color="orange">'''三审'''</font>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rowspan="12" | [http://www.news.cn/politics/20241025/bfd83759dd404896bbdf59534860d2ff/c.html 32]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rowspan="12" | [http://www.npc.gov.cn/npc/c2/kgfb/202411/t20241104_440482.html 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
| <font color="orange">'''三审'''</font>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
| <font color="orange">'''三审'''</font>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 <font color="orange">'''三审'''</font>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
| <font color="orange">'''三审'''</font>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修正案
| <font color="orange">'''二审'''</font>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
| <font color="red">'''一审'''</font>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
| <font color="red">'''一审'''</font>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
| <font color="red">'''一审'''</font>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修订)
| <font color="red">'''一审'''</font>
|-
| 《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的决定》
| <font color="red">'''一审'''</font>
|-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 《关于提请审议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的议案》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 <font color="red">'''一审'''</font>
|-
! 十三
| 12月
|
|
|
|
|-
|}
== 2025年 ==
{| class="wikitable" style="margin:1em auto; text-align:center"
|-
! colspan="5" style="background: #ffdead;" | 2025年
|-
! rowspan="2"| 会次
! rowspan="2"| 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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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wspan="2"| 委员长会议会次
|-
! 法律案和决定
! 状态
|-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 十四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 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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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 十五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 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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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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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 十六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 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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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 十七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 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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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 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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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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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九
| 12月
|
|
|
|-
|}
== 2026年 ==
{| class="wikitable" style="margin:1em auto; text-align:center"
|-
! colspan="5" style="background: #ffdead;" | 2026年
|-
! rowspan="2"| 会次
! rowspan="2"| 会期
! colspan="2"| 立法议程
! rowspan="2"| 委员长会议会次
|-
! 法律案和决定
! 状态
|-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 二十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 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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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 二十一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 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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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
|-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 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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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 二十三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 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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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 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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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十五
| 12月
|
|
|
|-
|}
== 2027年 ==
{| class="wikitable" style="margin:1em auto; text-align:center"
|-
! colspan="5" style="background: #ffdead;" | 2027年
|-
! rowspan="2"| 会次
! rowspan="2"| 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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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wspan="2"| 委员长会议会次
|-
! 法律案和决定
! 状态
|-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 二十六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 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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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 二十七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 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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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 二十八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 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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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 二十九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 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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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tyle="border-bottom: 2px solid black" | 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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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十一
| 12月
|
|
|
|-
|}
== 2028年 ==
{| class="wikitable" style="margin:1em auto; text-align:center"
|-
! colspan="5" style="background: #ffdead;" | 202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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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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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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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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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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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ribun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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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unction allowing for consistent treatment of boolean-like wikitext input.
-- It works similarly to the template {{yesno}}.
return function (val, default)
-- If your wiki uses non-ascii characters for any of "yes", "no", etc., you
-- should replace "val:lower()" with "mw.ustring.lower(val)" in the
-- following line.
val = type(val) == 'string' and val:lower() or val
if val == nil t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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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seif val == true
or val == 'yes'
or val ==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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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 tonumber(val)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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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T02:28:48Z
Fish bowl
39676
撤销[[Special:Contributions/Zulf|Zulf]]([[User talk:Zulf|讨论]])的修订版本[[Special:Diff/2487989|2487989]]
2488009
Scribunto
text/plain
-- Function allowing for consistent treatment of boolean-like wikitext input.
-- It works similarly to the template {{yesno}}.
return function (val, default)
-- If your wiki uses non-ascii characters for any of "yes", "no", etc., you
-- should replace "val:lower()" with "mw.ustring.lower(val)" in the
-- following line.
val = type(val) == 'string' and val:lower() or val
if val == nil then
return nil
elseif val == true
or val == 'yes'
or val == 'y'
or val == 'true'
or val == 't'
or val == '是'
or tonumber(val)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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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 外科正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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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 = 陳實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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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xt = [[/卷之一|卷之一 痈疽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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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科正宗/卷之一|卷一]] 癰疽門
* [[外科正宗/卷之二|卷二]]
* [[外科正宗/卷之三|卷三]]
* [[外科正宗/卷之四|卷四]]
== 自序 ==
歷下李沧溟先生嘗謂:醫之别内外也,治外較難于治内何者?内之症或不及其外,外之症則必根于其内也。此而不得其方,膚俞之疾亦膏肓之莫救矣。乃今古治外者豈少良法神术哉!或緣禁忌而秘于傳,或又蹈襲久而傳之訛,即無所訛,而其法术未該其全,百千萬症,局于數方,以之療常症,且不免束手,設以異症當之,則病者其何冀焉。余少日即研精此業,内主以活人心,而外悉諸刀圭之法,歷四十餘年,心習方,目習症,或常或異,輒應手而愈。雖徼及岐黄之靈,肉骨而生死,不無小補于人間,自叩之靈臺,則其思慮垂竭矣。既念余不過方技中一人耳,此業終吾之身,施亦有限,人之好善,誰不如我,可不一廣其傳,而僅韜之肘後乎?于是賈其餘力,合外科諸症,分門逐類,統以論,系以歌,淆以法,則微至疥癬,亦所不遺。而論之下從以注,見陰陽虛實之元委也;方之下括以四語,見君臣佐使之調停也;圖形之後,又綴以瘡名十律,見病不可猜、藥石之不可亂投也。他若針灸、若炮煉、若五戒十要、造孽報病之說,不啻詳哉其言之也,余心其益 矣。集既成,付之梓,名曰:《外科正宗》。既而攬鏡自照,鬚鬢已白,历下所云治外較難于治内,庶几識余之苦心哉。里中顧比部諸君似亦嘉余之有裨于世,各褒以言,而弁其端。余則惶悚遜謝曰:韓伯休名根未 耶?第諸君且褒余,余敢不益廣諸君意,謹唯命,而以是公之養生家前。
'''萬曆丁巳之秋,七月既望,東海陳實功謹識。'''
'''回陽三建湯'''
回陽三建附參 归术芎苓杞活萸
陳朴木红甘紫草 陰疽危症效堪推
治陰疽发背,初起不疼不腫,不熱不红,硬若牛皮,坚如顽石,十日外脉细身涼,肢體倦怠,皮如鳖甲,色似土朱,粟顶多生,孔孔流血,根脚平散,软陷無膿,又皮不作腐,手熱身涼者俱急服之。
附子 人參 黄 當归 川芎 茯苓 枸杞 陳皮 萸肉(各一钱) 木香 甘草 紫草 厚朴 苍术红花 独活(各五分)
煨姜三片,皂角树根上白皮二钱,水二碗,煎八分,入酒一杯,隨病上下,食前後服之。
用綿帛蓋暖瘡上,预不得大开瘡孔走泄元氣爲要。
愚按:凡背疽屬陰者,皆由臟腑先坏而内毒不得发越于外也。旧有用鸡冠剪血滴于疽上者,有醋煮雄艾敷用者,猪脑熱藥敷圍者,神灯火氣灼照者。此數法皆陰疽之用,予雖常用,未見其實,但陰疽不起者,如树木之根坏,强力培植枝叶,而終無发生之理。予常据理用藥,固有得其生者,十中三、四。譬如先要疏其嫁土,通其地脉,助其根本,回其陽氣,此四者缺一不可。用苍术、厚朴、茯苓、陳皮疏其土;川芎、當归、紫草、红花通其脉;人參、黄 、枸杞、山萸助其本;附子、木香、甘草、独活回其陽。如此用之,但根本内有一脉未绝之氣,服之俱可得其生。又验其手足温暖,瘡便发熱,渐作 腫,复生疼痛,色暗得活,坚硬得腐,胃氣得回,此是藥之效验。必在三服中應之爲吉,外兼照法接助回陽,此通治陰疽之大法也。
'''黍米寸金丹'''
黍米寸金丹乳没 雄黄狗宝射蟾酥
輕粉粉霜 黑石 丁香狗鲤膽蜈蚣
二名返魂丹,三名再生丸,四名追命丹,五名延壽丹,六名来苏丸,七名知命丸,八名得道丸。
此方昔出異人所傳,常有暴中急症,忽然卒倒者,干开牙關,研灌三丸,其人即活。又能治发背、脑疽,遍身壅腫,附骨癰疽等症,初起憎寒壯熱,四肢倦怠沉重者,毋分表里、老幼、輕重,并宜服之。
麝香(五分) 乳香 没藥 雄黄 狗宝 輕粉 乌金石(各一钱) 蟾酥(二钱) 粉霜(水银煉白色者) 黄蜡(各三钱) 砂(二钱) 鲤鱼膽(陰干,三个) 狗膽(干用,一个) 白丁香(四十九根)金头蜈蚣(全者,酥炙黄色,七条) 头胎男乳(一合)
上件爲细末,除黄蜡、乳汁二味,熬成膏子同藥和丸绿豆大,大人三丸,小儿用一丸,病重者五丸,冷病用葱湯、熱病用新汲水送下,衣被密蓋,勿令透風,汗出爲度,諸病如失。後食白粥調理。
'''燻发背奇方'''
发背諸方此独奇 誰期照藥罕人知
雄竭射砂并没藥 爲灯一照脱藩篱
治发背初起、七日前後,未成者自消,已成者自溃,不起发者即发,不溃腐者即腐,誠爲良法也。
雄黄 朱砂 血竭 没藥(各二钱) 麝香(四分)
上五味,研爲细末,每用三分,綿纸裹藥爲燃,長约尺许,以真麻油潤透灼火,离瘡半寸许,自外而内,周遭徐徐照之,火头向上,藥氣入内,瘡毒隨火解散,自不内侵臟腑。初用三条,渐加至四、五条,候瘡势渐消渐减,燻後隨用敷藥,如已溃大膿发泄時,不必用此照敷,只宜用膏藥蓋贴。
'''敷藥方'''
燻後敷方有四般 车前 五龙堪
米粉银花爲糨和 敷之百腫自當安
车前草(连根叶) 草 五龙草 金银花(各等分)
上四味,鮮草藥一處捣烂,加三年陳米粉,即常用糨衣者,初起仍如飛盐末二、三分,共打爲稠糊,遍敷瘡上,中留一顶,以膏蓋贴避風,自然拔出膿毒。若冬月草無鮮者,预采蓄下陰干爲末,用陳米醋調敷,亦如前法并效。今恐前敷藥内用五龙草,隨地或有缺少,不便合用。予常燻後顶以膏蓋周遭腫上,以如意金黄散代敷亦效。
'''如意金黄散'''
如意金黄散大黄 姜黄黄柏芷陳苍
南星厚朴天花粉 敷之百腫自當安
治癰疽、发背、諸般疔腫、跌扑損傷、濕痰流毒、大头時腫、漆瘡、火丹、風熱天泡、肌膚赤腫、干濕脚氣、妇女乳癰、小儿丹毒,凡外科一切諸般顽恶腫毒,隨手用之,無不應效,誠爲瘡家良便方也。
天花粉(上白,十斤) 黄柏(色重者) 大黄 姜黄(各五斤) 白芷(五斤) 紫厚朴 陳皮 甘草苍术 天南星(各二斤)
以上共爲咀片,晒极干燥,用大驴磨连磨三次,方用密绢罗厨筛出,瓷器收贮,勿令泄氣。凡遇红赤腫痛,发熱未成膿者,及夏月火令時,俱用茶湯同蜜調敷;如微熱微腫及大瘡已成,欲作膿者,俱用葱湯同蜜調敷;如漫腫無头,皮色不變,濕痰流毒、附骨癰疽、鹤膝風症等病,俱用葱酒煎調;如風熱恶毒所生,患必皮膚亢熱,红色光亮,形状游走不定者,俱用蜜水調敷;如天泡、火丹、赤游丹、黄水漆瘡、恶血攻注等症,俱用大蓝根叶捣汁調敷,加蜜亦可;湯泼火烧,皮膚破烂,麻油調敷。
具此諸引理取寒熱温涼制之。又在臨用之际,順合天時,洞窥病势,使引爲當也。
'''四虎散'''
四虎散内用南星 草乌半夏效通靈
藥内再添野狼毒力 癰疽顽腫即安宁
治癰疽腫硬,厚如牛领之皮,不作膿腐者宜用。
南星 草乌 半夏 野狼毒(各等分)
上爲细末,用猪脑同捣,遍敷瘡上,留正顶出氣。
'''真君妙贴散'''
真君妙贴散奇功 荞面硫黄白面同
諸般異症皆堪效 常取收功掌握中
治癰疽、諸毒,及異形異類,顽硬大恶歹瘡,走散不作膿者,宜用此藥。不痛者即痛,痛甚者即止。
明净硫黄(爲末,十斤) 荞面 白面(各五斤)
共一處,用清水微拌,干濕得宜,木箱内晒成面片,单纸包裹,風中陰干收用。臨時再研极细,用新汲水調敷;如皮破血流,濕烂疼苦等症,麻油調搽;天泡、火丹、肺風、酒刺、染布青汁調搽并效。
'''回陽玉龙膏'''
回陽王龙膏肉桂 白芷军姜仍在位
草乌赤芍与南星 熱酒同調功更倍
治背疽陰病,不腫高,不 痛,不发熱,不作膿及寒濕流注、鼓風久損、冷痛痹風、諸濕香港脚、手足顽麻、筋骨疼痛,及一切皮色不變,漫腫無头,鹤膝風等,但無皮红肌熱者,一概用之,俱有功效。
草乌(炒,三两) 军姜(煨,三两) 赤芍(炒) 白芷 南星(煨,各一两) 肉桂(五钱)
上制毕,共爲细末,熱酒調敷,此藥有军姜、肉桂、熱血生血,既生既熱,恐不能散而爲害,故有草乌、南星可以破恶氣,祛風毒,活死肌,除骨痛,消结块,回陽氣;又有赤芍、白芷,足以散滞血,住痛苦;加以酒行藥性,攻通氣血,雖十分冷症,未有不愈者。誠爲寒灰之焰,枯木之春,大抵病冷則肌肉陰烂,不知痛痒,其有痛者,又多附骨之痛,设若不除,則寒根透髓,寻常之藥固莫能及矣。
'''冲和膏'''
冲和膏内紫荆皮 独活菖蒲赤芍宜
白芷隨方加减法 諸般百症可堪醫
治癰疽、发背,陰陽不和,冷熱不明者,宜用此藥。
紫荆皮(炒,五两) 独活(炒,三两) 赤芍(炒,二两) 白芷(一两) 石菖蒲(一两半)
上爲细末,葱湯、熱酒俱可調敷。藥中紫荆皮乃木之精,能破氣、逐血、消腫;独活土之精,動蕩凝滞血脉,散骨中冷痛,去麻痹濕;石菖蒲水之精,善破坚硬,生血止痛,破風消腫;白芷金之精,能去風生肌定痛;赤芍藥火之精,能生血活血,散瘀除痛,蓋血生則肌肉不死,血動則經絡流通。故肌活不致烂痛,經通不致壅腫,此爲散風行氣,活血消腫、祛冷软坚之良藥也。其中五行相配用者,再無不效之理,又流毒、骨疽冷症尤效。
'''铁桶膏'''
铁桶膏中铜绿倍 膽矾輕粉郁金香
还有晋矾并白芨 醋調箍腫不开张
治发背将溃已溃時,根脚走散不收束者用此。
铜绿(五钱) 明矾(四钱) 膽矾(三钱) 五倍子(微炒,一两) 白芨(五钱) 輕粉 郁金(各二钱) 麝香(三分)
上爲极细末,用陳米醋一碗,杓内慢火熬至一小杯,候起金色黄泡爲度。待温用上藥一钱搅入膏内,每用頓温,用新笔涂膏瘡根上,以綿纸蓋其瘡根,自生绉纹,渐收渐紧,再不开大爲效。
'''煮拔筒方'''
拔筒奇方羌独活 紫苏蕲艾石菖蒲
甘草白芷生葱等 一筒拔回壽命符
治发背已成将溃時,膿毒不得外发,必致内攻,乃生煩躁,重如負石,非此法拔提毒瓦斯難出也。
羌活 独活 紫苏 蕲艾 鮮菖蒲 甘草 白芷(各五钱) 连须葱(二两)
预用径口一寸二、三分新鮮嫩竹一段,長七寸,一头留節,用力 去外青,留内白一半,约厚一分许,靠節钻一小孔,以闸极木条塞紧,将前藥放入筒内,筒口用葱塞之,将筒横放锅内,以物压勿得浮起。用清水十大碗淹筒煮數滚,约内藥厚熟爲度候用。再用披針于瘡顶上一寸内品字放开三孔,深入淺寸,约筒圈内,将藥筒连湯用大瓷钵盛贮患者榻前,将筒藥倒出,急用筒口乘熱對瘡合上,以手捺紧其筒,自然吸住,约待片時,藥筒已温,拔去塞孔木条,其筒自脱,将器倒出筒中物色看其何样,如有膿血相粘,鮮明红黄之色,亦有一、二杯许,其病乃是活瘡,治必終愈。如拔出物色纯是敗血氣秽,紫黑稀水,而無膿意相粘者,其病氣血内敗,肌肉不活,必是死瘡,强治亦無功矣。此法家傳,屡經有验,如陽瘡易溃、易膿之症,不必用此以傷氣血,此法陰瘡之用,要在十五日前後,坚硬不溃、不膿者行之最當,此法的有回天之效,醫家不可缺也。
'''猪蹄湯'''
猪蹄湯内羌甘草 赤芍黄芩白芷归
加上露蜂房更妙 諸瘡一洗脱凡衣
治癰疽、諸毒已溃流膿時用此湯洗,消毒瓦斯、去恶肉,回死肌、潤瘡口,又能散風消腫,腐盡則已。
羌活 甘草 赤芍 黄芩 白芷 當归 蜂房(各等分)
上爲粗末,看疽瘡大小用藥多少。先将 猪前蹄一只,用白水六碗,煮蹄软爲度,将汁滤清,吹去汁上油花,用藥一两投于汁中,再用微火煎十數沸,密绢滤去藥渣,候湯半熱,将软绢蘸湯淋于瘡上,輕手挹去瘀膿腐肉,其恶物隨湯而下。洗讫,以绢帛挹干,照前總論次第如式用藥。
'''又:洗藥方'''
洗藥方中归独活 葱头白芷甘草撮
癰疽腐盡此淋之 生肌長肉常夸說
當归 独活 白芷 甘草(各二钱) 葱头(五个)
用水三碗,煎至藥烂,滤清以绢帛蘸湯挹净瘡上,隨搽贴红黑二膏蓋之,洗時切忌風寒爲要。常治背瘡輕易者,以此代猪蹄湯用,其功亦效。
'''加味太一膏'''
太一膏中桂芷归 乳没丹參地芍魏
将军木鳖兼輕粉 血余槐柳共称奇
治发背、癰疽及一切恶瘡,跌扑傷損、濕痰流毒、風濕、風温,遍身筋骨走注作痛,内傷風郁,心腹胸背攻刺作痛,腿脚酸软,腰膝無力,湯泼火烧。刀傷、棒毒、五損内癰,七傷外症俱贴患處。又男子遺精,妇人白带俱贴脐下。臟毒肠癰亦可丸服。諸般瘡疖,血氣癞痒,諸藥不止痛痒者并效。
肉桂 白芷 當归 玄參 赤芍 生地 大黄 土木鳖(各二两) 真阿魏(三钱) 輕粉(四钱) 槐枝柳枝(各一百段) 血余(一两)東丹(四十两) 乳香末(五钱) 没藥(末,三钱)
上十味,并槐柳枝,用真麻油足称五斤,将藥浸入油内,春五、夏三、秋七、冬十,候日數已毕,入洁净大锅内,慢火熬至藥枯浮起爲度。住火片時,用布袋滤净藥渣,将油称准足數,将锅展净,复用细旧绢将油又滤入锅内,要清洁爲美;将血余投下,慢火熬至血余浮起,以柳棒挑看似膏溶化之象,方算熬熟。
净油一斤,将飛過黄丹六两五钱徐徐投入,火加大些,夏秋亢熱,每油一斤加丹五钱,不住手搅,候锅内先发青烟,後至白烟叠叠旋起,氣味香馥者,其膏已成。即便住火,将膏滴入水中,试软硬得中,如老加熟油,若稀亦加炒丹每各少许,渐渐加火,务要冬夏老嫩得所爲佳。候烟盡,端下锅来,方下阿魏,切成薄片,散于膏面上化盡;次下乳没、輕粉搅均倾入水内,以柳棍搂成一块,再换冷水浸片時,乘温每膏半斤扯拔百转成块,又换冷水投浸,隨用時每取一块铜杓内复化,隨便摊贴至妙。
'''生肌玉红膏'''
生肌玉红膏更奇 其中淡味少人知
芷草归身輕粉衄 白占紫草效堪推
此膏专治癰疽、发背,諸般溃烂、棒毒等瘡,用在已溃流膿時。先用甘草湯甚者用猪蹄藥湯淋洗患上,软绢挹净,用抿脚挑膏于掌中捺化,遍搽新腐肉上,外以太一膏蓋之。大瘡早晚洗换二次,内兼服大補脾胃暖藥,其腐肉易脱,新肉即生,瘡口自斂。此乃外科收斂藥中之神藥也。
白芷(五钱) 甘草(一两二钱) 归身(二两) 瓜儿血衄 輕粉(各四钱) 白占(二两) 紫草(二钱) 麻油(一斤)
先用當归、甘草、紫草、白芷四味,入油内浸三日,大杓内慢火熬藥微枯色,细绢滤清,将油复入杓内,煎滚下整血衄化盡,次下白占,微火亦化。先用茶鍾四枚,预頓水中,将膏分作四處,倾入鍾内,候片時方下研极细輕粉,每鍾内投和一钱搅匀,候至一伏時取起,不得加减,致取不效。
'''化腐紫霞膏'''
化腐紫霞膏粉衄 芭豆萆仁金顶砒
螺肉獐冰同共末 敷之铜铁也成灰
治发背已成,瘀肉不腐及不作膿者。又諸瘡内有膿而外不穿溃者,俱用此膏。不腐烂者自腐,不穿溃者自破。其功甚于乌金膏及碧霞锭子。
輕粉 萆麻仁(研,各三钱) 血衄(二钱) 芭豆(研,白仁,五钱) 朝脑(一钱) 金顶砒(五分) 螺蛳肉(用肉晒干爲末,二个)
上各爲末,共碾一處,瓷罐收贮。臨用時旋用麻油調搽顽硬肉上,以綿纸蓋上或膏贴俱可,至顽者不過二次即软,腐烂爲膿,点諸瘡顶亦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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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三十二方,凡大瘡諸毒初起及已成時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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膿熟不溃,瘡不 熱,食少便溏者,脾虛也,補托温中。膿清或多,瘡口散大,不生肌者,里虛欲變症,峻補之。腐肉雖脱,新肉生迟,如冻色者,肉冷肌寒,大温氣血。溃後食少,心煩不睡,发熱作渴,脾弱陰虛,補中益氣。身涼脉细,倦怠懒言,食不知味者,脾弱也,醒脾助胃。風寒襲于瘡口,皮白绽而不收斂者,外照而内温補。溃後面黄肌瘦,膿水清稀,瘡色淡白者,當香燥助脾。脉大無力,细涩微沉,自汗身涼者,氣血俱虛,峻補之。出血或膿多,五心煩熱,燥甚不眠者,亡陽也,急補之。瘡口已合,經犯房勞,或值急暴复崩溃者,仍助氣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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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全大補湯'''
十全大補參 芍 肉桂川芦熟地黄
归术茯苓甘草炙 枣姜加上号全方
治溃疡发熱,或恶寒、或作痛、或膿多、或清、或自汗、盜汗及遍身流注、瘰 、便毒諸瘡。久不作膿,或膿成不溃,溃而不斂,若氣血不足之人,结腫未成膿者,宜加陳皮、香附、半夏、连翘,服之自消。
人參 黄 白芍 肉桂 川芎 熟地 當归 白术 茯苓(各一钱) 甘草(炙,五分)
水二鍾,姜三片,枣二枚,煎八分,食前服。
'''八珍湯'''
八珍湯擅理陰陽 芎芍當归熟地黄
还要相兼四君子 何愁虛弱不荣昌
治溃疡諸症。調和荣卫,順理陰陽,滋養氣血,进美饮食,和表里,退虛熱,爲氣血俱虛之大藥也。
川芎 白芍 當归 熟地黄 人參 白术 茯苓(各一钱) 甘草(炙,五分)
水二鍾,姜三片,枣二枚,煎八分,食前服。
'''補中益氣湯'''
補中益氣湯甘草 黄 人參白术归
柴胡升陳三味少 还兼姜枣效堪推
治疡瘡元氣不足,四肢倦怠,口干发熱,饮食無味,或饮食失節,或勞倦身熱,脉洪大而無力;或头痛而恶寒,或聲高而喘,身熱而煩,俱宜服此。
黄 (一钱五分) 甘草(炙) 人參 當归 白术(各一钱) 升麻 柴胡 陳皮(各三分) 麦門冬(六分) 五味子(炒,五分)
水二鍾,姜三片,枣二枚,煎一鍾,空心熱服。
'''人參養荣湯'''
人參養荣參术归 陳皮白芍桂心
甘草地黄并五味 茯苓遠志枣姜宜
治溃疡发熱恶寒,或四肢倦怠,肌肉消瘦,面色痿黄,歙歙短氣,饮食無味,不能收斂;或氣血原不足,不能收斂。若大瘡愈後,多服之不變他症。
白芍(一钱五分) 人參 陳皮 黄 桂心 當归 白术 甘草(各一钱) 熟地黄 五味子 茯苓(各八分) 遠志(五分)
姜三片,枣二枚,水二茶鍾,煎八分,食遠服。
'''人參黄 湯'''
人參黄 湯罕稀 麦冬二术草陳皮
黄柏归身五味子 升麻神曲枣姜隨
治溃疡虛熱,不睡,少食,或秽氣所觸作痛者效。
黄 人參 白术 麦冬 归身 苍术 甘草 陳皮 升麻 神曲(各五分) 黄柏(酒拌炒,三分)五味子(炒,五分)
水二鍾,姜三片,枣二枚,煎八分,食遠服。
'''内補黄 湯'''
内補黄 湯桂芍 归苓熟地草門冬
川芎遠志人參等 枣姜加上起疲癃
治癰疽、发背、諸瘡已破後虛弱無力,體倦懒言,精神短少,饮食無味,自汗口干,脉涩不睡并效。
黄 人參 茯苓 川芎 归身 白芍 熟地 肉桂 麦門冬 遠志(各一钱) 甘草(五分)
水二鍾,姜三片,枣二枚,煎一鍾,食遠服。
'''托里清中湯'''
托里清中湯茯苓 冬參五味术梗陳
枣姜半夏同甘草 瘡疡咳嗽最能清
治癰疽脾胃虛弱,咳嗽痰氣不清,饮食少思者。
人參 白术 桔梗 陳皮 半夏 茯苓(各一钱) 麦門冬 五味子 甘草(各五分)
水二鍾,姜三片;枣二枚,煎八分,食遠服。
'''托里和中湯'''
托里和中湯半夏 白术參苓功不亚
陳皮甘草木香宜 煨姜效值千金价
治癰疽中氣虛弱,饮食少思,腫不消,溃不斂者。
半夏 白术 人參 茯苓 陳皮 煨姜(各一钱) 木香 甘草(各五分)
水二鍾,姜三片,枣二枚,煎八分,食遠服。
'''托里建中湯'''
托里建中湯炮姜 參苓白术附子强
半夏还兼甘草炙 建中功效可回陽
治癰疽元氣素虛,或因寒涼傷脾損胃,饮食少思,凡食無味或作呕、泄泻等症,急服以建中氣。
人參 白术 茯苓(各二钱) 半夏 炮姜(各一钱) 甘草(五分) 熟附子(八分)
水二鍾,煨姜三片,枣二枚,煎八分,不拘時服。
'''托里温中湯'''
托里温中羌益智 丁木沉香白蔻是
參苓陳术炮干姜 附子加之功全备
治癰疽陽弱陰寒,脉虛身冷,或瘡爲寒變,反致不疼;或膿水清稀;心下痞满,肠鸣腹痛,大便微溏,食則氣短、呕逆,不得安臥,時发昏愦者服之。
白术 茯苓 木香 丁香(各五分) 半夏 陳皮 羌活 益智 干姜(炮) 人參 白寇 甘草(各一钱) 附子(二钱)
水二鍾,姜三片,枣一枚,煎八分,不拘時服。
方与旧不同。予制此嘗治癰疽陰症及杂症陽氣脱陷与寒氣逼陽于外者,发熱煩躁,口干作渴,投以姜、附之類,其津液頓生,煩熱頓退,其應如响。
'''圣愈湯'''
圣愈湯凭熟地 芎归生地等相宜
人參六品真堪羡 膿甚心煩此最奇
治溃疡膿水出多,氣血虛极,脉细、空而無力,以致心煩不安,眠睡不宁,或五心煩躁等症并服。
熟地 生地 川芎 人參(各五钱) 归身 黄 (盐水炒,各一钱)
作一剂,水二茶鍾,煎八分,食遠服。
'''保元大成湯'''
保元大成湯接命 參苓归术 陳定
木香芍附草砂萸 枣姜五味功奇應
治溃疡元氣素虛,精神怯弱,或膿水出多,神無所主,以致睡臥昏倦,六脉虛细,足冷身涼,便溏或秘,胸膈或宽不宽,舌雖潤而少津,口雖食而無味,脉弦不紧,肉色微红,總由不足,大補堪题。
人參 白术 黄 (蜜水拌炒,各二钱) 茯苓 白芍 陳皮 归身 甘草(炙) 附子 山萸肉 五味子(各一钱) 木香 砂仁(各五分)
水二鍾,煨姜三片去皮,大枣三枚,煎八分,食遠服。服至精神回、手足暖、脾胃醒、肉色红爲度。上數症乃元氣虛脱,已欲變坏之病,非此不回也。
'''独參湯'''
人參一味独称强 济困扶危立大纲
氣血两亡并自汗 脉虛寒熱并皆嘗
治溃疡膿水出多,氣血虛极。或恶寒,或发熱,或自汗、冷汗,或手足指甲青冷,或身涼脉细并宜。
人參(切片,二两)
作一剂,水二鍾,枣十枚,煎一鍾,徐徐服之,若煎至稠厚,即爲膏矣。作三次,用好温酒化服亦可。
'''香砂六君子湯'''
记得香砂六君子 參苓白术陳皮比
砂仁半夏藿香同 枣姜甘草同煎美
治溃疡脾胃虛弱,恶心呕吐,或饮食不思等症。
人參 白术 茯苓 陳皮 半夏(各一钱) 甘草 藿香 砂仁(各五分)
姜三片,枣二枚,水二鍾,煎八分,食遠服。
'''清震湯'''
清震湯中益智仁 參苓柿蒂甘草陳
香附附子泽半夏 枣美呃逆效如神
治溃疡脾胃虛弱,或误傷生冷,或氣恼勞役,或入房梦遺致火邪乘入中脘,乃生呃逆,急服之。
益智仁 陳皮 半夏 茯苓 人參 甘草 香附(各一钱) 柿蒂(二十四个) 泽泻(三分) 熟附(手足冷者用一钱)
姜三片,枣二枚,灯心二十根,水二鍾,煎八分,不拘時服。
如身熱口干、便燥火呃者,加黄连五分。
'''醒脾益胃湯'''
醒脾湯用參山藥 二术二苓陳半夏
麦芽泽泻朴木香 山楂苏子同堪嚼
治溃疡脾胃虛弱,過份饮食生冷,以致胸膈不宽,四肢面目浮腫及小水不利等症,并宜服之。
人參 陳皮 茯苓 半夏 山藥 白术(各一钱) 苍术 厚朴 泽泻 麦芽 木香 山楂 苏子 猪苓(各五分) 老黄米(炒黄,一钱)
水二鍾,姜三片,灯心二十根,煎八分,食前服。
'''托里定痛散'''
托里定痛散當归 乳没川芎白芍隨
粟壳桂皮并熟地 瘡疡疼痛效堪题
治癰疽溃後,血虛疼痛不可忍者宜服之,甚效。
归身 熟地 乳香 没藥 川芎 白芍 肉桂(各一钱) 粟壳(泡去筋膜,蜜炒,二钱)
水二鍾,煎八分,隨病上下,食前後服之。
'''神應異功散'''
異功散中丁木香 桂苓归术附子强
半夏陳皮參肉蔻 枣姜厚朴可回陽
治溃疡陰盛陽虛,发熱作渴,手足并冷,脉虛無力,大便自利,至饮沸湯而不知其熱者必服之。
木香 官桂 當归 人參 茯苓 陳皮 白术(各一钱) 半夏 丁香 肉豆蔻 附子 厚朴(各五分)
水二鍾,姜五片,枣三枚,煎八分,不拘時服此方。癰疽陰症,凡杂症陽氣脱陷与寒氣逼陽于外者,发熱煩躁,口干作渴,投以姜、桂、附子之類,津液頓生,煩熱頓退,其應如响。人但不习而察之。
'''參术膏'''
參术膏中大補功 地黄三味效堪雄
補氣補脾并補血 嘗堪委命在其中
治癰疽、发背等症,大膿後氣血大虛,急宜用此。
上好人參(半斤,切片,用水五大碗砂锅内慢火熬至三碗,将渣再煎汁一碗,共享密绢滤清,复熬稠厚,瓷碗内收贮聽用) 云片白术(六两) 淮庆熟地(六两,俱熬,同上法)
以上三膏各熬完毕,各用瓷碗盛之,頓入水中,待冷取起,蓋勿泄氣。如患者精神短少,懒于言動,短氣自汗者,以人參膏三匙,白术膏二匙,地黄膏一匙,俱用無灰好酒一杯頓熱化服。如脾氣虛弱,饮食减少,或食不知味,或已食不化者,用白术膏三匙,人參膏二匙,地黄膏一匙,好熱酒化服。如患者腰膝 软,腿脚無力,皮膚手足粗涩枯槁者,用地黄膏三匙,人參、白术膏各三匙化服。如氣血、脾胃相等無偏勝負者,三膏每各二匙,熱酒化服。此膏用于清晨并臨睡時各进一次,自然强健精神,頓生氣血,新肉易生,瘡口易合,任瘡危險势大膿多者,可保終無變症。夏炎天熱恐膏易變,分作二次熬用亦好,愈後能服,须发變黑,返老还童,以上諸方,功難及此。
'''八仙糕'''
八仙糕爲何因设 健脾養胃兼止泄
參苓山藥芡實莲 白糖米粉延生說
治癰疽脾胃虛弱,精神短少,饮食無味,食不作饑,及平常無病、久病但脾虛食少、呕泄者并妙。
人參 山藥 茯苓 芡實 莲肉(各六两) 糯米(三升) 粳米(七升) 白糖霜(二斤半) 白蜜(一斤)
上将人參等五味各爲细末,又将糯、粳米亦爲粉,与上藥末和匀,将白糖和蜜湯中頓化,隨将粉藥乘熱和匀摊铺笼内,切成条糕蒸熟,火上烘干,瓷器密贮。每日清早用白湯泡用數条,或干用亦可。但遇知覺饑時,隨用數条甚便,服至百日,輕身耐老,壯助元陽,培養脾胃,妙難盡述。
'''胃爱丸'''
胃爱丸中參茯苓 紫苏山藥豆蔻陳
莲肉甘草蜜丸靈 脾虛不食效如神
治溃疡脾胃虛弱,饮食諸味不喜,用過开胃进食之藥不效者,此脾崩之象。宜服之,食进爲吉。
云片白术(一两,鮮白者,米泔浸去涩水,切片晒干,同麦芽拌炒) 怀庆山藥(一两,肥大上白者,切片用男乳拌濕,候潤透,晒,微焙) 上白茯苓(一两,切一分厚,咀片,用砂仁二钱,用茯苓合碗内饭上蒸熟,只用茯苓) 清河人參(一两,制毕晒干,共爲细末) 白豆蔻(三钱) 陳皮(用陳老米先炒黄色、方入同炒,微燥勿焦,六钱) 小紫苏(蜜拌透,晒干,微蒸片時,连梗叶切片,五钱) 莲肉(去皮心,切片,五钱) 甘草(炙,三钱)
上共爲细末,用老米二合微焙碾粉,泡荷叶湯打糊,丸梧子大,每服八十丸,清米湯不拘時服。
'''二神丸'''
二神丸来有大功 誰知二味氣雄雄
肉果相兼破故纸 姜同枣煮起疲癃
治癰疽脾胃虛弱,饮食不消,大便溏泄必服之。
破故纸(微炒香色,四两) 肉果(肥大者,生用,二两)
用大枣四十九枚,老生姜四两切片,水浸枣、姜,煮至水干爲度;取枣肉爲丸梧子大,每服七十丸,清米湯空心送下。及治寻常腎虛脾泄俱效。
'''加减八味丸'''
八味丸中丹皮桂 山藥山萸兼五味
茯苓泽泻地黄同 生津止渴如甘霈
治癰疽已发未发,口干作渴,舌干黄硬者宜服。
茯苓 山藥 丹皮(各四两) 山萸(肉,五两) 泽泻(蒸,三两) 五味子(炒,三两) 肉桂(六钱) 熟地(捣膏酒煮,八两)
上共爲末,煉蜜丸如梧子大,每服二钱,空心服盐湯送下,寻常酒服亦可。此又渗濕潤燥藥也。
'''红铅造化丹'''
红铅造化出天工 山藥參苓甘乳同
矾面辰砂冰片麝 此方原自出仙宫
治癰疽元氣不足,软陷不起发,或已发复被風寒内外所侵,以致瘡毒下陷,變爲陰塌不痛者,急宜服此。亦可转陰爲陽,返出毒瓦斯、复腫爲吉。
红铅(二钱) 人參 茯苓 山藥(各一两) 甘草(炙) 枯矾(各五钱) 辰砂 寒食面(各七钱五分) 麝香(八分) 冰片(六分) 乳粉(二钱,用头生男乳,每盘内用一小鍾,晒干共收用之)
上各研精细,方爲一處共再细研;用白蜜二两,再同头生男乳一大杯,慢火重湯内用瓷碗頓蜜,滴水不散爲度;候稍温和入前藥,软硬得宜,丸龙眼核大,金箔爲衣,瓷罐收用,或以蜡固亦妙。每用一丸,好熱酒一杯化藥食遠服之。用厚綿帛复暖患上,其熱如蒸,瘡必复起作痛,乃此丹之效也。諸症呕吐、怔忡、泻痢,屡藥不瘥,異症并效。大率心經之病石菖蒲,肝經之病用遠志,脾經之病用生姜,肺經之病麦門冬,腎經之病五味子,各隨五經之症,用五引煎湯化服,其應如响……。
以上二十四方,治癰疽已溃、至于收斂,正病、杂病、變症、坏症,此四者俱在其中选用,毋得错亂,以保終吉。若不遵此法,妄设他說,别以奇方、秘法治之,終致多變。但溃後氣血根本無有不虧傷者,大抵補怯扶嬴、理勞续損,皆不出于前方,此外無法也。
=== 癰疽圖形第十五 ===
附:外科諸症瘡名十律
癰疽等症圖一
'''莲子发─形如莲子头多突起者是也。腫高溃膿者生,平塌陰陷者死。'''
癰疽等症圖二
'''蜂窠发─形如蜂窠头含螺子,片片腐烂,孔孔流膿。红活者生,黑陷者死。'''
癰疽等症圖三
'''井疽─心火妄動发之。 赤高腫者生,坚硬紫黑者死。'''
癰疽等症圖四
'''玉枕疽─膀胱濕熱凝滞而成。红腫者生,紫陷者死。'''
'''對心发─心火沸騰濕熱凝之。腫高腐溃者生,软陷紫黑者死。'''
癰疽等症圖五
'''夭疽─此陽火炽盛发之。红赤高腫者生,紫黑平陷者死。'''
癰疽等症圖六
'''附骨疽─初起大腿筋骨作痛,久則漫腫出膿黄稠者生,氣敗者死。'''
癰疽等症圖七
'''對口─太陽濕熱结聚而成,高腫易膿易腐。'''
癰疽等症圖八
'''失荣症─生于耳前後及项间,初如痰核,久則坚硬渐大如石;破後無膿惟流血水,坚'''
'''硬仍作腫痛異常,乃百死一生之症。'''
癰疽等症圖九
'''耳後发─有头高腫者生,無膿软陷者死。'''
癰疽等症圖十
'''脱疽─形如粟米,色如红枣者是也。生此百人百不救。'''
癰疽等症圖十一
'''脾肚癰─乃饮食炙爆厚味酿成。红赤高腫溃烂者生;紫黑平塌陰陷者死。'''
癰疽等症圖十二
癰疽等症圖十三
'''高腫爲癰,沉溃爲疽。有膿者生,無膿者死。'''
癰疽等症圖十四
癰疽等症圖十五
癰疽等症圖十六
'''胃口疽─发在心胸之傍,陽者有头,陰者無头,乃饮食炙爆所致。'''
癰疽等症圖十七
癰疽等症圖十八
'''唇疽─生唇上,有头脑起,寒熱交作,胃經積毒所致。'''
'''流注─起于寒熱不調,氣血凝滞而生流注。'''
癰疽等症圖十九
癰疽等症圖二十
癰疽等症圖二十一
癰疽等症圖二十二
癰疽等症圖二十三
癰疽等症圖二十四
癰疽等症圖二十五
'''二癰又名臀癰也。'''
癰疽等症圖二十六
癰疽等症圖二十七
'''硬腫腐烂臭秽者是也。'''
癰疽等症圖二十八
癰疽等症圖二十九
癰疽等症圖三十
'''棉花瘡─即杨梅瘡是也。'''
□
妇人等症圖一
妇人等症圖二
'''乳岩─中空似岩,穴边腫若泛莲;真死候也。'''
妇人等症圖三
'''红腫发熱疼痛者是也。'''
妇人等症圖四
'''坚硬腐烂者是也。'''
□
婴儿等症圖一
'''赤游丹─红如云形者是也。'''
婴儿等症圖二
□
'''其一'''
背之左右謂疽癰,手膀肩臂亦相同,肺疽居右癰居左,蜂癰左右近喉咙。
耳後右爲锐毒看,夭疽左耳後相逢,左右两肩名搭手,井疽正发在心中。
'''其二'''
流注牵藤六七成,发于心上止脐平,胁疽生在胁 下,陰疽大體近箕門。
穿踝疽穿孤拐下,香港脚原来脚底生,左爲便毒右鱼口,鹤膝風從膝眼成。
'''其三'''
肩下 癰腋下疽,喉咙上下氣癰醫,當脉兑疽君可记,三寸相离穿骨基。
红丝疔從手上起,蛾子喉風口内隨,腎疽當腎生左右,三里穴发附陰疽。
'''其四'''
离脐四寸爲吓癰,再高三寸号幽癰,肠癰还從脐突起,胸疽乳上心肺中。
合谷一疔名虎口,蛇头鱼肚指头逢,脑後一疽名玉枕,莫作如常一样同。
'''其五'''
肩疽乐疽居右手,石榴离肘上三分,左玄陰右裆疽发,咬骨陰包穴上生。
渊疽腎上腿附骨,佛顶疽生脑顶門,人世毒瘡當切记,敢交患者即安生。
'''其六'''
颧骨爲疔唇上疽,鬢边所发亦疽醫,眉中凤眉防侵脑,黑疔耳内不爲奇。
鼻内生疔當速疗,透脑原来发际基,眉尾瘭疽能大毒,颊疔鱼眼近腮齐。
'''其七'''
马刀瘰 氣瘿瘡,一氣生来在颈项,虎毒龙泉唇上下,對口原来发下藏。
牙根唇上癰莫異,牙下生之疽一行,顶牙缝突爲疔治,休作人间容易瘡。
'''其八'''
心肝脾肺腎癰疽,當看胸中穴道醫,更有黄头并白泡,发無定處速如飛。
左爲坐马右下马,尾骨头尖鹳口疑,此物殺人能致命,火急攻醫切莫迟。
'''其九'''
妇人之乳有數种,高腫爲癰坚硬疽,还有乳岩真恶症,腫如顽石破如墟。
钮叩之風生颈项,裙带風瘡脚下需,又有濕 瘡等疾,總生下腿上安居。
'''其十'''
婴儿走马烂牙疳,黑腐沿开臭不堪,赤游丹毒浑身到,鹅口瘡苔满口漫。
風瘡奶癬多搔痒,血灌膿窠痛欠安,还有心脾治熱症,口疳重舌一般看。
== 卷二上部疽毒門 ==
=== 脑疽論第十六 ===
夫脑疽者,俗称對口是也。但所发不同,其源有二,得于濕熱交蒸從外感受者輕;五臟蕴结從内发外者重。其理何也?濕熱之爲病,天行氣候,寒暑不調,節序温涼,陰陽失度,凡有體虛者易于侵襲,项後雖屬督脉,又主太陽寒水司行之道,所有侵襲,氣血必凝;凝則後必爲腫,此從外感受者。其患初起有头,多生正穴,三、四日间,多作 痛,始生寒熱,口和而干,色红根活,瘡势渐高,形不散大,時止時痛,易膿易腐,饮食知味,起坐寻常,外势雖可畏,而内無七恶之症相干,此屬陽症,其由從外来矣,故多不治可愈。所有五臟蕴结而成者重,其源有五:蓋心主血,故心緒煩擾,煽動不宁,以致火旺而沸騰,行于项间与寒水交滞而爲腫者,一也;肝統筋,故恼怒傷肝,项乃三陽統筋之所,肝傷則血脉不潮,筋無荣養凝结爲腫,故项紧急强痛,不能转侧,其患未溃前肉色紫暗,坚硬漫腫,破流血水,木痛無膿,此等之症皆肝氣受傷者,二也;脾主肌肉,故思慮傷脾,脾氣日損,又或膏粱損胃,胃汁干枯,以致中脘痞塞,氣不营运,逆于肉里,乃生壅腫,其患外皮雖腐而内坚不溃,口燥舌干,饮食不进,根脚走散,膿秽色敗。此等之症皆脾氣受傷者,三也;肺主皮毛,故憂郁傷肺,肺傷則毛窍闭塞,腠理不通,氣不舒畅,纵横經絡,结而爲腫,其形瘡多平陷,色淡不华,皮腐脂流,形如湯泼,氣粗短促,鼻霉鼻掀,碌碌生痰,殷殷发嗽,此等之症皆肺氣受傷者,四也;腎主骨髓,故恣欲傷腎,腎傷則真陰之氣敗矣,真陰一敗,相火自生,此火最能自升自降、或動或靜,煎熬臟腑,消爍津液,更變形容,改换聲音,瘡形紫黑,脉數乖度,煩躁口干,隨饮隨渴,此等之症皆腎氣受傷者,五也。凡治此症,必内分虛實,外辨陰陽,體順天時,察其病理,七日以前瘡势未成者,當通窍,以汗发之。七日以後病势已成,治當兼補以托之,此則毒不内攻,外無變症,如藥攻利太過,元氣受傷,毒多難出,又敷圍涼藥,氣血冰凝,則肌肉多死,反難腐溃。予嘗治此及諸发背初起未成者,用披針當顶点入知痛處,出其恶血,通其瘡窍,隨插蟾酥条直至瘡底,外用膏蓋;内服萬靈丹或蟾酥丸发其大汗,解散内蕴之毒,次日患上或腫或不腫,或痛或不痛,仍插仍贴,直至患顶腫高,根脚突起,四圍列缝有膿方住插藥。輕淺者,九日後吐出病根坚硬不化之物;毒甚者,不能頓然脱落,亦可渐腐成膿,爲转重就輕之良法。外用玉红膏長肉,内服補托收斂其患,不久自愈。如陽症輕淺者,候自腐溃,不用前法針刺,如不腫不疼,灸亦不痛,陰症尤當速用,不必迟延,此爲移深居淺之大法也。
□
初起顶高根活,色红皮薄,作疼 熱,腫不开散者順。已成無論偏正,瘡形献起,疼痛发熱,易膿易腐者順。已溃膿稠,肉色红活,瘀腐易脱, 腫渐消,痛减者順。溃後腐脱,新肉便生,瘡口渐斂凝结,痴膿作痒者順。
初生一点黄泡,或似疙瘩,不腫不疼,自不知覺者逆。已成不发高腫,亦不 痛,瘡顶软陷,根脚平散者逆。已溃膿清,肉色紫黑,外皮不腐,内生臭秽,不食者逆。腐肉雖盡,新肉不生,瘡口散大软陷,無神色敗者逆。
□
初生有头或無头,大痛或不痛,俱隔蒜灸,兼服解毒。已成坚硬,发熱 痛,口干便秘者,邪在内也,宜泄之。坚腫不痛,发熱恶寒,头痛四肢拘急者,兼发表攻里。腫硬日深,形色紫黑,外皮不腐,内膿不溃,宜行拔法。项强头面 熱,口燥、恶心、呕吐者,邪在上也,宜清之。 熱腫痛,红色光亮,疼苦有時,内膿胀痛者,急开之。将溃不溃,微熱微红,不作腐溃者,脾胃虛也,宜補之。溃後腐肉不脱,膿水清稀,腫痛仍作者,當大養氣血。大便多溏,小便短涩,自汗食少,脉细身涼,温中健脾。
□
一男人项疽十余日,视其瘡势颇甚,根连左右,耳项并腫,红赤 熱,脉浮而數。先用黄连消毒散二服退其大势;根脚消定後,用托里消毒散,數服不覺腐溃,但诊脉浮無力。询知患者年過五旬,久艰嗣息,房中又有外家人,多兼思慮勞欲大過,損傷元氣故也。又瘡情势大,止能起发,不能培養爲膿,更用十全大補湯加桔梗、白芷,倍人參。白术各三钱,外用桑木灸法,早晚二次灸之。又涂紫霞膏,數日患者头面俱腫,双目合缝,形状可畏,然後腐溃,并作膿出,日至數升,如此半月,因前藥不勝其事,内加煩躁不宁,五心煩熱,饮食渐少等症,此謂膿水出多,氣血走泄,爲虛火假症之故,雖變不妨。隨用圣愈湯,一服不應;又进一服,加熟附子二钱方應,前症悉退。次以人參養荣湯加麦冬、五味、參、术,常倍至三钱,調理月余。後至脑骨腐肉连发片片脱下,其状野狼狈,不可觀瞻,凡相视者無不点头驚讶!又恐腐溃深大,補不及事,每日粥食中用人參三钱,凡餐分入同煮食之以接補脾元。後方元氣渐醒,調理四月方愈。彼後一年,反生其子,以承後祀也。
一监生项瘡初起,请视瘡头偏于右半,不可輕待,必用艾灸爲上;隔蒜灸至十五壯,知痛乃住。後彼视爲小恙,失用内藥,又四日,其瘡复作,颈腫项强,红紫木痛,便秘,脉實有力,以内疏黄连湯加玄明粉二钱通其大便;次用消毒救苦湯二服,腫势仍甚。此内毒外发也,不可再消之,换服托里消毒散,至近二十日,因患者肥甚,外肉多紧,不作腐溃,予欲行針开放,彼家坚执强阻,豈後變症一出,煩闷昏愦,人事不醒,彼方驚悔。隨用披針左右二边并项之中各开一窍,内有膿腐處剪割寸许顽肉,放出内積瘀毒膿血不止碗许,内服健脾胃、養氣血、托膿補虛之藥,其膿似泉水不歇,每朝夕藥与食中共參六、七钱,服至腐肉脱盡,新肉已生,又至四十日外,患者方得渐苏,始知人事,问其前由,径不知其故也。此患设若禁用針刀,不加峻補,豈有生乎?因其子在庠,見識道理,從信予言,未百日而愈也。
一男子项瘡五六日,就肆看视,头便黄色,根亦平散,予曰:此當急治方可。彼面色不悦而去。又请里中一醫视之,乃曰:小恙也。因喜其說,用藥又至五日外,其瘡势坚硬,根脚开大,毒瓦斯已過两肩,流注前项,胸乳皆腫,呕吐恶心,寒熱不食,瘡势形色俱覺可畏,始信前言。复请予治,其瘡形状不可觀也,此非藥力可及。先用葱艾湯洗净旧藥,连煮藥筒拔提二處,拔出瘀血碗余,隨用银針斜斜插入根脚,透通患底數處,以蟾酥条插入孔内。此最解毒爲膿,總以膏蓋,走散處以真君妙贴散敷之。日渐日消,其毒收归後项原處,又兼服内托、降火、化痰之藥,三、四日候其大势已退,内膿已通,换服十全大補湯。凡坚而不化者照之,腐而不痛者取之,新血生迟者培之,如此調理将近三月,方得完口平复。此爲患者讳疾忌醫之過,几乎至于丧命者多矣。
一女人年過六旬,系宦族,素禀怯弱,项间患疽,初起头便如粟,謂里可容谷之病也。喜其形體不肥,雖发之後,必易于腐溃,此則不妨。前說先用隔蒜灸之,次用蟾酥饼贴灸上,四边以吸毒散敷之,收其根脚不散;内服托里消毒散,數服瘡势坚硬,疼苦不止。予曰:到某日方止。况今瘡不腐溃,诊其脉细數而無力,此内虛之故,不能解毒爲膿,以疼爲要,豈可得止。次换益氣養荣湯加角針、白芷三服,腫亦渐起;外用桑木灸法,其坚渐软,膿出稠而不多。前方去角針、白芷加香附倍用參、 ,又數服方得膿溃,溃後痛亦不止。予曰:再三日,午後痛可止也。至期腐肉将脱小半,臨午用乳香定痛散一服,午後疼痛頓退,安睡不醒。患家欣悦,予曰:不然,此在用藥适其時也。雖半月之言,應于今刻,惟信則不失耳。後當某日腐盡,某日肌平,某日完口。此二者患家以墨绳记候期日,果實并無過与不及也。此法要在眼力精巧,量病難易,新腐迟速,補助有無,用藥合式,然後相量日數,可决于前发之必中也。
一妇壯年,项瘡三日,其形径對前口,彼家相畏,人胖不當瘡发此穴也。予视顶高脚活,雖发不妨。彼欲内消之方妥,予曰:藥消則不能,針消則可取。彼從之,用披針當顶針入六、七分,点至软肉方住,隨去瘀血,又以蟾酥条插入孔内,服蟾酥丸得大汗而解。次日瘡上微膿出之渐消,尤恐内毒未盡,又用消毒清熱之藥數服,不出十日而安。大抵凡欲消瘡,先断根本,次泄毒瓦斯,使毒自衰無得内攻爲妙。
一男子耳後生疽十余日,自謂小恙不治。将近半月,根脚渐大,瘡头惟流血水,稀恶污秽,四边紫黑,软陷無膿,面惨鼻掀,手冷氣促,脉诊散大無根,此内敗症也,何必治之。辞不用藥。又延客醫治之。因询無事,患者恨予不治,凡遇親友,勉力支持,厉聲自嘱决不甘死。予曰:心不服死也,再五日必死。果然。予嘗觀瘡,但犯此症,雖山岳之躯,一敗無不倾倒。
一妇人正對口四、五日,自灸廿余壯,径不知痛,灸疤焦黑,平塌如故。诊之脉微數而無力,此内虛症也,若假藥力則误其事。用披針當顶刺入寸许,不知痛,亦無血出,此毒滞而未发扬者;用蟾酥条插入針孔,每日一次,膏蓋其上,至七日後周遭裂缝出膿;内服纯補之藥,至十四日,落出瘡根一块,指大長寸余,後以玉红膏平長肌肉。又半月,其口已平,以珍珠散掺上,即刻生皮而愈。此症设若不用針工,专假藥力攻托,雖不至死,豈能得其速愈者哉。
一妇人四旬肥甚,项瘡五、六日,视之肉腫瘡不腫,必竟生疑恐,又兼口燥心煩,坚硬色紫,根脚散平,六脉洪大,此大過症也,後必無膿,相辞不治。彼又请醫视之,有言外托者,又言内消者,有称年壯不妨,又說脉大易治。众人纷纷不定,仍各用藥,又至七、八日,前後胸、项俱腫,木闷坚硬,仍复请视决之。予曰:此不治者何也?初起肉腫瘡不腫,顶陷者一也;根脚平散,真氣内敗,不能收束毒瓦斯二也;口燥心煩,邪火内淫三也;形色紫暗,血死毒滞,不作腐溃者四也;六脉洪大,瘡毒大盛,正氣受克,無以抵當,故瘡終變软陷,邪毒内攻而死者五也。當备後事爲要,此終于二十七朝前後足矣。後果至期而殁。觀此言正順理之病,可叹時人何爲纷纷妄治也。
□
'''黄连救苦湯'''
黄连救苦湯升葛 柴芍芎归翘梗芩
羌活防風银共草 脑疽煎服可安宁
治脑疽、发鬢、发颐及天行時毒,初起憎寒壯熱,头面耳项俱腫服之。未成者自消,已成者自溃。
黄连 升麻 葛根 柴胡 赤芍 川芎 归尾 连翘 桔梗 黄芩 羌活 防風 金银花 甘草節(各一钱)
水二碗,煎八分,臨服入酒一杯,食後服。
'''解毒天浆散'''
解毒天浆石决明 姜蚕山甲防風评
连翘羌活乳香迎 银花归尾大黄行
治脑疽積毒日深,坚腫木硬,口燥舌干,恶心煩渴,六脉沉實有力,大便闭结不通者并宜服之。
石决明(生研) 姜蚕 穿山甲(土炒) 防風 连翘 羌活 乳香 甘草 金银花 黄连 归尾(各一钱)大黄(三钱) 天花粉(四两,新鮮未晒者,石臼内捣烂,投水一碗搅匀,绞去渣用)
上花粉净汁一碗半,同藥煎至八分,入酒一杯,空心熱服。行過三次方用饮食,忌食煎炒发物。
'''内托千金散'''
内托千金散芍 芎归防桔桂花隨
人參白术蒌根草 痛加乳没效堪推
治脑疽、发背,諸毒、恶瘡已成不消者,服之易溃。
白芍 黄 川芎 當归 防風 桔梗 天花粉 金银花 人參(各一钱) 肉桂 白芷 甘草(各五分)乳香 没藥(二味痛甚加入)
上水二碗,煎八分,臨服入酒一小杯,食遠服。
'''回毒银花散'''
回毒银花散最奇 癰疽陰毒總堪醫
借问君家何等藥 银花甘草协黄
治脑疽及諸发陰瘡不起,色變紫黑者急服之。
金银花(连枝叶,二两) 黄 (生切,四两) 甘草(切,一两)
用细酒二十两,同藥入小口砂罐内密封,重湯内煮,盡三香爲度。取起滤清服之,蓋暖患上,其瘡渐渐高腫,此转陰爲陽吉矣。後用托藥溃膿,如服後不痛、不起,瘡头流出黑水,此真陰不治。
'''梅花五氣丹'''
梅花五氣丹輕粉 乳没辰砂麝片酥
还有粉霜雄血衄 此方原自出仙都
治脑疽、发背、諸般疔腫,初起寒熱交作,筋骨疼痛,有似傷風,恶心呕吐,但未成膿者并宜服之。
梅花片(五分) 當門麝(五分) 輕粉 辰砂(各六分) 乳香 没藥 瓜儿衄 明雄黄(各一钱)真酥散(预于端午前寻之,至午日,取酥二钱,用头男乳調膏)
上前藥各研极细,對准分數,于端午日辰時制度,候至午時,将上藥九味和入蟾酥膏内,向日丸之如茄子大,一時内晒干。用川椒二十七粒,灯心二十七段同藥收于瓷罐内養之,以蜡封口,不泄藥氣爲妙。凡遇恶瘡大毒,开器取出一枚,先用美馔食饱,次用無根水漱净口内;再含水一口,少顷待温,用葱白五寸同水嚼烂咽下,隨将藥饼安放舌下,睡于暖處,以被复蓋,藥化苦水,徐徐咽之,瘡势大者,二、三饼亦可;藥盡其汗即到如淋,諸病若失。如冬月天寒難汗,噙後将葱白湯催之亦妙,凡治無有不效。如暗疔人所不知覺,及知覺而失治者,毒瓦斯入里,人便昏沉,一中便倒,不能根据法服藥,急用连须葱白七个,煎酒一杯,研藥五饼灌下,藥氣到心,其功如湯泼雪,患者即便苏醒。此爲外科第一奇方也。
'''小保安湯'''
小保安湯归藿苓 黄 半夏麦冬陳
甘桔人參并白术 枣姜煎服作陽春
治脑疽、諸发已溃流膿時,平常服之,庶不更變。
當归 茯苓 川芎 黄 麦門冬 陳皮 桔梗 人參 白术(各一钱) 半夏 甘草 藿香(各五分)
姜三片,枣二枚,水二茶鍾,煎八分,食遠服。
'''大保安湯'''
大保安湯木附归 參苓芎芍桂山萸
黄 山藥丹皮草 麦冬五味地黄隨
治脑项諸发、癰疽、恶瘡大毒已溃之後,膿水出多,氣血虛弱,精神短少,饮食少思,坐臥不宁,煩躁不眠,昼則安靜,夜則发熱,及虛陽煩渴等症。
白术 當归 人參 茯苓 川芎 白芍 山萸 黄 山藥 丹皮 熟地 五味子(各一钱) 肉桂甘草 麦門冬 熟附子(各五分)
煨姜三片,大枣二枚,莲肉七粒,水煎,食前後服。
'''陽春酒'''
一盏陽春酒罕稀 天冬杞术地黄隨
人參柏子归遠志 百補方中让此醫
治脑疽、諸发已溃流膿腐盡時,脾胃虛弱,肌肉生迟;或氣血原不足,以致肉色淡白,不能長发收斂,宜服此酒生長肌肉,强健脾胃,美悦颜色,滋潤皮膚。凡大瘡後饮此,不惟却病,亦且延壽。
人參(切片) 白术 熟地(各五钱) 當归身(切片) 天門冬 枸杞(各三钱) 柏子仁 遠志(各二钱五分)
上上藥,用绢袋宽贮,以無灰好酒五斤,瓷罐内浸至一伏時,每早、午、晚各饮一杯熱服。如夏月天炎易坏,不堪久服,将藥分作五分,每次用酒一斤隨便浸服亦效。如酒将完,藥尚有味,再添酒浸饮之,一次以後,藥淡無味,不必再浸用之。
'''桑木灸法'''
治諸瘡毒,坚而不溃,溃而不腐,新肉不生,疼痛不止。用新桑木長七寸,劈指大,一头燃着向患上灸之,火盡再换,每次灸木五、六条,肉腐爲度。
'''神妙拔根方'''
治脑疽、发背陰症,初起不腫高、不 熱,灸不痛,其病将来難果,必致坏人。十日以前用披針當顶插入知痛處方止,隨用蟾酥条插至孔底,每日二条膏蓋。三日後,加添插藥,其根高腫作疼,外用神灯照法,助陰爲陽。插、照七日,其瘡裂缝流膿,至十三日,其根自脱。如日多根深蒂固不能脱者,披針取之,内用玉红膏。
不脱者自脱,不斂者自斂,此法百人百活,再無不愈者。
□
隔蒜灸法 拔筒法 琥珀蜡矾丸 太乙膏 真君妙贴散护心散(方俱見腫疡門) 蟾酥丸 蟾酥条(俱見疔瘡門)
十全大補湯 人參養荣湯 乳香定痛散 圣愈湯(方俱見溃疡門)
=== 疔瘡論第十七 ===
夫疔瘡者,乃外科迅速之病也。有朝发夕死,隨发隨死,有三日、五日而不死,一月、半月而終死,此在于毒中之淺深,臟腑之乖逆,節候之寒温,肅殺之瞬息,畜類尸忤,性情激變,暴戾一時,发生立判,人之氣血虛者,各隨臟腑而中之。
且如毒瓦斯发于心經者生爲火焰疔。其患多生唇口、手掌、指節间,其发初生一点红黄小泡,抓動痒痛非常,左右肢體麻木;重則寒熱交作,头晕眼花,心煩发躁,言語昏愦,此等出于心經之病也。
毒瓦斯发于肝經者生爲紫燕疔。其患多生手足、腰胁、筋骨之间,初生便作紫泡,次日破流血水,三日後串筋烂骨,疼痛苦楚;重則眼红目昧,指甲纯青,舌强神昏,睡語驚惕,此等出于肝經之病也。
毒瓦斯发于脾經者生爲黄鼓疔。其发初生黄泡,光亮明潤,四边红色缠绕其患,初生口角、腮颧、眼胞上下及太陽正面之處,发之便作麻痒,绷急硬强;重則恶心呕吐,肢體木痛,寒熱交作,煩渴干哕,此等出于脾經之病也。
毒瓦斯发于肺經者生爲白刃疔。其发初生白泡,顶硬根突,破流脂水,痒痛驟然,易腐易陷;重則腮損咽焦,毛耸肌熱,咳吐膿痰,鼻 氣急,此等出于肺經之病也。
毒瓦斯发于腎經者生爲黑靥疔。其患多生耳窍,胸腹、腰腎偏僻软肉之间,其发初生黑斑紫泡,毒串皮膚,渐攻肌肉,顽硬如疔痛,彻骨髓;重則手足青紫,驚悸沉困,软陷孔深,目睛透露,此等出于腎經之病也。
以上五疔,相應五臟。又红丝疔起于手掌節间,初起形似小瘡,渐发红丝上攻手膊,令人多作寒熱,甚則恶心呕吐;迟者红丝至心,常能坏人。用針于红丝盡處挑断出血,寻至初起瘡上挑破,俱用蟾酥条插入,膏蓋,内服汗藥散之自愈。凡治此症,贵在乎早。初起即治者十全十活,稍迟者十全五、六,失治者十全一、二。初起项以上者,三陽受毒,必用披針刺入瘡心四、五分,挑断疔根,令出恶血,隨用回疔丹或蟾酥条插入孔内膏蓋之。如项之以下者,三陰受毒,即當艾灸,灸之不痛,亦须針刺、插藥方效;隨後俱用蟾酥丸,冬月萬靈丹发其大汗,毒方得解,庶不稽留毒瓦斯,致生變症。今人治法,不論陰陽、表里、部位上下,凡見是瘡,便加艾灸,殊不知头乃諸陽之首,亢陽熱极所致,其形雖小,其恶甚大,再加艾灸,火益其势,逼毒内攻,反爲倒陷走黄之症作矣。既作之後,头、面、耳、项俱能发腫,形如尸胖,七恶頓起,治雖有法,百中難保一、二。外又有疔名數种,形状纷纷,故有旧說未及重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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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起如疥,形如粉刺,或小泡、或疙瘩,结腫不散者順。瘡腫不作寒熱,亦不恶心,饮食有味,手足温暖者順。形已成瘡腫肉不腫,四圍白色,多痛少痒作膿者順。已溃出膿,瘡仍高腫,肉色鮮明,根内红活渐平者順。
初起似疔非疔,软慢灰色,四边瘡根平蹋漫腫者凶。未发前先作寒熱如疟,恶心不食,後出瘡如蚊迹蚤斑,或青紫黑泡,软陷無根,腐烂深孔,氣粗足冷者逆。瘡形似鱼脐,顶凹灰白,软慢相兼,脉细身冷者多逆。已成肉腫瘡不腫,根脚走散,瘡顶空腐,血水氣秽死。凡疔项之以上針刺不疼,项之以下灸之不痛俱死。
已經走散,头、面、耳、项俱腫,煩躁脉细、痰動喘急者死。日久原瘡無迹,走散之處仍复作膿,脉數唇焦終死。病雖險恶,岁运順者可活,瘡雖微險,岁运逆者常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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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生项之以上者,必先針刺,以去恶血,庶毒不攻内。初发项之以下者,必先艾灸,以殺其势,庶不侵良肉。发熱恶寒,身體拘急,六脉紧數,邪在表也,宜汗散之。身體发熱,口燥咽干,脉實有力,二便秘涩者宜下之。針刺之後,瘡不作腐,边腫不消,仍加插藥,内亦補托。初起误灸,致毒走黄不住者,急當隨走處砭去恶血。发熱干呕,心煩作渴,闷亂神昏,解毒清心,托里护膜。溃後氣血受傷,神怯食少,睡臥不宁,助脾胃,斂神氣。将愈後氣血渐复,饮食當进,仍作渴者,急滋養腎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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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生右颧下生疔,三日形如鱼目。询问起居,但今麻痒不常,此即肺經受毒之症也。用針刺入四、五分,其硬如骨有聲,隨用蟾酥条,插至三日,犹不腐化,此坚顽结聚之病也。此藥力不及其事,换用三品一条枪,插至七日外用糊纸封蓋,至十一日脱出疔根一块,约有指许,以長肉玉红膏渐搽渐長,先服托里消毒散加金银花二钱、白芷五分,脱後用八珍湯加天花粉、麦門冬、黄 、陳皮各一钱,調理月余,候瘡生肉已平,用珍珠散掺上结皮而愈。
一监生中年妻丧,继娶幼室,乃娇态人也。自服補腎助陽之藥,以致腎水受傷,不能上制心火,左颧发生一泡,先紫後黑,麻木不知痛痒。凡黑者腎經之毒也,其毒豈淺?且喜瘡之四边尚未走散,此犹可取。隨用針刺疔上,量别藥不济其事,用冰蛳散厚糊作条插入患孔,用糊纸密封,勿令泄氣。朝服加减八味丸以滋腎水,午服蓋氣養荣湯接補真氣以滋不足,晚用琥珀蜡矾丸护心解毒。候至十一日外,疔根与藥结成一块,根据期脱落,次用生肌斂口、補助調理脾胃之剂,二十日而愈。後因此公不慎調理,失于保節,几及三年,复成虛損勞瘵而殁。
一妇人年近四旬,夫主不利,愁郁种种,抱怀不散。時值季夏,岁荒之极,腮发一疔,六日後方延予视,其時疔毒已經走散,头、目、唇、项俱腫,形色紫赤,予曰:肉腫瘡不腫,乃疔毒走黄不治之症。彼妇流涕叹曰:一家皆绝也。予问曰,何其如此?妇又曰:吾夫乃不肖之人,妇有一女二子,俱未适配,设若妇死寄托于夫,子女日後必爲流蕩辈也。故妇在一家生,妇逝一家死。自然之理。予時聞之,沉吟不已。如此何以得生,不忍弃治,况此瘡势大,又非藥力可回。……用火酒數杯,隨用針刺腫上十余處,令……吸恶血數碗,将温湯洗净,用蟾酥锭磨厚涂之,四圍敷金黄散早、晚二次,内以护心散、蜡矾丸清心护里,兼服降火化痰、开郁安神之藥調治,庶保不變。吸血之後,余腫稍退。又至六日,夫又對言何其不死?彼妇相聞甚苦,暴怒之极,仍又复腫,比前尤甚也。复用針刺腫甚上约十余處,出血三、四碗,針孔上小膏蓋贴,余腫仍敷。其人出血多而其内必虛,以人參養荣湯加香附、贝母服數日後,針口渐膿,余腫渐消,原瘡處复得高腫,仍用蟾酥条插化,亦渐腐溃;外用生肌斂口,内服开郁和中、養血健脾等剂調理百日外方愈。此病设若相論瘡势形色者百無一生之理,此功出于强勉行之,亦得其生者。此妇愈後,二子一女俱以婚配,其夫亦守其終,見今已六旬半矣。
一妇人二十二岁,右耳垂向前一寸生疔二日,请予视之。形有豆大,顶陷灰色,此肺經感毒发爲白刃疔也。又验其根脚綿软,毒不结聚,爲陷伏陰症也。未及針刺,伊芳舅曰:何恙也?予直告曰:疔瘡症。彼聽冷笑不信是言也。予因辞不用藥,隨其信否。彼复请客醫治之。视曰:風熱疙瘩,乃小恙也。彼家告以某醫曾曰是疔瘡,醫者点头而笑曰:此真胡說。患家喜悦,天下事大相悬绝。醫用消風散,藥二服,毒瓦斯全收,隨发昏愦、喘急而即死。後里中人询问何速之甚?彼初時因不信予言,自误其死,真可惜也!
一年少妇颧下生疔,疙瘩作痒,予欲針之,彼家不信,辞後自灸。次日,四边渐腫,瘡渐软陷;又三日,头面大腫,复请治之。予觀原瘡灸上已结黑靥,干陷無膿,此毒瓦斯内陷,外肉已死;又面目浮腫光亮,发熱形状不堪,此正氣衰而邪氣實也。雖治亦不效,後必終死。彼家方悔自误之說,後延半月,果然归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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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蟾酥丸'''
蟾酥丸效独称雄 乳没砂矾輕粉同
铜绿蟾酥寒水麝 蜗牛又有用蜈蚣
治疔瘡、发背、脑疽、乳癰、附骨臀腿等疽,一切恶症歹瘡,不痛或麻木,或呕吐,病重者必多昏愦。此藥服之不起发者即发,不痛者即痛,痛甚者即止,昏愦者即苏,呕吐者即解,未成者即消,已成者即溃。真有回生之功,乃恶症中至宝丹也。
蟾酥(二钱,酒化) 輕粉(五分) 枯矾 寒水石( ) 铜绿 乳香 没藥 膽矾 麝香(各一钱)雄黄(二钱) 蜗牛(二十一个) 朱砂(三钱)
以上各爲末,称准,于端午日午時,在净室中先将蜗牛研烂,再同蟾酥和研稠粘,方入各藥共捣极匀,丸如绿豆大;每服三丸,用葱白五寸,患者自嚼烂,吐于男左女右手心,包藥在内,用無灰熱酒一茶鍾送下。被蓋如人行五、六里,出汗爲效,甚者再进一服。……。
'''黄连解毒湯'''
黄连解毒湯黄柏 山栀甘草共连翘
内熱口干煩躁甚 更加牛子寂然消
治疔毒入心,内熱口干,煩闷恍惚,脉實者宜用。
黄连 黄芩 黄柏 山栀 连翘 甘草 牛蒡子(各等分)
水二鍾,灯心二十根,煎八分,不拘時服。
'''立马回疔丹'''
立马回疔丹輕粉 蟾 蚣麝白丁香
雄乳朱砂金顶等 化疔如雪去投湯
治疔瘡初起,已用針刺後又或误灸失治,以致瘡毒走散不住,乃疔走黄險恶症也,急用此插。
蟾酥(酒化) 砂 輕粉 白丁香(各一钱) 蜈蚣(一条,炙) 雄黄 朱砂(各二钱) 乳香(六分) 麝香(一字) 金顶砒(五分,注末卷)
共爲细末,糊成麦子大,凡遇疔瘡,針破用此一粒插入孔内膏蓋之,次後追出膿血疔根爲效。
'''疔毒复生湯'''
疔毒复生湯牡蛎 山栀乳没骨连翘
花粉银花黄皂刺 木通牛子不相饶
治疔毒走黄,头面发腫,毒瓦斯内攻,煩闷欲死者。
牡蛎 山栀 银花 木通 连翘 牛蒡子 乳香 没藥 角刺 花粉 大黄 地骨皮(各八分)。
水、酒各一茶鍾,煎一半,食遠服。不能饮者水煎,臨服入酒一杯和服亦效。脉實便秘者加朴硝。
'''七星剑'''
疔瘡最怕七星剑 野菊苍耳 半
麻黄地丁紫河车 斩断諸疔及人面
治十三种疔瘡。初起憎寒作熱,恶心呕吐,肢體麻木,痒痛非常,心煩作躁,甚者昏愦,急宜服之。
野菊(嫩头) 苍耳头 草 半枝莲 地丁草(各三钱) 麻黄(一钱) 紫河车(二钱)
用好酒一斤,煎至一碗,滤清熱服,被蓋出汗爲度。冬月無鮮草,宜预采陰干,臨時煎服之亦效。
'''铅粉散'''
铅粉散治冷疔瘡 麝香松脂及黄丹
輕粉黑铅爲黑粉 諸般陰烂可回陽
治冷疔生于脚上,初起紫白泡,疼痛彻骨;渐至腐烂,深孔紫黑血水氣秽,經久不瘥,用此大效。
黑铅(四两,铁杓化开倾入水中,取起再化,如此百遍,以铅盡爲度,去水澄下者,三钱) 松脂(一钱)黄丹(飛炒,五分) 輕粉(五分) 麝香(一分)
共研,先用葱湯洗净,麻油調涂瘡口,油纸蓋外。
'''化疔内消散'''
化疔内消散山甲 知母天花粉半夏
甘草白芨紫河车 皂角银花赤芍藥
治疔瘡初起,或已針已灸之後,服之能令内消。
皂角針 金银花 知母 贝母 天花粉 穿山甲 白芨 乳香 赤芍 半夏 甘草 紫河车(各一钱)
水、酒各一茶鍾,煎一半,量病上下,食前後服之。
'''束毒金箍散'''
束毒金箍散大黄 白蔹白芨白芷當
黄柏郁金輕豆粉 敷圍諸毒不开张
治疔瘡針刺之後,余毒走散作腫,宜此藥箍之。
郁金(蝉肚者) 白芨 白蔹 白芷 大黄(各四两) 黄柏(二两) 輕粉(五钱) 绿豆粉(一两)
共爲细末,酸米浆調箍四边,夏熱甚者,蜜水調。
'''解毒大青湯'''
解毒大青湯石膏 玄參知母麦冬饶
麻栀木桔烧人粪 加上人中黄更高
治疔瘡误灸,逼毒入里,致生煩躁、谵語不定者。
玄參 桔梗 知母 大青叶 升麻 石膏 山栀 人中黄 麦門冬 木通(各一钱) 大黄(便秘加)
烧人粪(闷亂加)
水二茶鍾,淡竹叶、灯心各二十件,食遠服。
'''消疔简便方'''
消疗简便方容易 葱白原来共白矾
每服三钱温酒下 如湯泼雪勝靈丹
治疔瘡及諸恶毒,初起但未成膿者服之即效。
白矾末(三钱) 葱白(七茎)
上二味,同捣极烂,分作七块,每块用熱酒一杯送下,服毕用厚被蓋之,再吃葱白湯一鍾,少顷汗出如淋,從容去其复物,其病苦脱。此雖味涩難服,其效更妙。凡居乡村之處,倘有紧病不及请治,只傳此方,服之活人甚众,誠爲良便方也。
'''太乙紫金丹'''
太乙紫金丹大戟 茨菇文蛤共千金
雄麝朱砂凡七品 諸瘡百症總通神
解諸毒,疗諸瘡,利關窍,通治百病。此藥真能起死回生,制之济人,奇效不可盡述。凡居家出入,興大工,動大兵,及闽、廣、云、贵仕宦者,不可無之。
山茨菇(洗去毛皮净焙,二两) 川文蛤(一名五倍子,槌破净焙,二两) 麝香(拣净毛皮,干者研净,三钱) 千金子(一名续隨子,仁白者去油,一两) 红芽大戟(杭州紫大戟爲上,江南土大戟次之,北方綿大戟色白者、性烈峻利,反傷元氣,弱人服之,有致吐血,慎之勿用。取上品者,去芦,根洗净,焙干爲末,一两五钱整) 朱砂(有神氣者,研极细末,三钱) 雄黄(鮮红大块者,研细末,三钱)
以上之藥,各擇精品干净室中制毕。候端午、七夕重陽……之辰,凡入室合藥之人,三日前俱宜斋沐,更换新洁衣帽,臨日方入室中,净手燻香……各将前藥七味复等称准入于大乳钵内,再研數百转,方入细石臼中,渐加糯米厚饮調和,软硬得中,方用杵捣千余下,极至光潤爲度。每锭一钱,每服一锭,病势重者,连服二锭,以取通利,後用温粥補之。修合時除合藥洁净之人,余諸忌見,此藥惟在精誠洁净爲效。
治一切饮食藥毒、蠱毒、瘴氣。恶菌、河豚中毒,自死牛、马、猪、羊六畜類之肉,人误食之,必昏亂卒倒,或生異形之症,并用水磨灌服,或吐或泻,其人必苏。
南方山峦瘴氣,烟雾疠疫,最能傷人,感之才覺意思不快,恶寒恶熱,欲呕不呕,即磨一锭,服之得吐利便愈。
癰疽、发背、對口、疔瘡、天蛇、無名腫毒、蛀節、红丝等疔,及杨梅瘡,諸風瘾疹,新久痔瘡,并用無灰淡酒磨服;外用水磨涂搽瘡上,日夜數次,覺痒而消。
陰陽二毒,傷寒心闷,狂言亂語,胸膈塞滞,邪毒未出,瘟疫煩亂、发狂,喉闭,喉風,俱用薄荷湯待冷磨服。
赤白痢疾,肚腹泻泄急痛,霍亂绞肠痧及諸痰喘,并用姜湯磨服。
男子妇人急中颠邪,渴叫奔走,鬼交、鬼胎、鬼氣、鬼靥,失心狂亂,羊儿、猪颠等風,俱用石菖蒲煎湯磨服。
中風、中氣,口眼歪斜,牙關紧急,言語謇涩,筋脉挛缩,骨節風腫,遍身疼痛,行步艰辛,諸風諸痫,并用酒磨頓熱服下。
自缢、溺死、驚死、压死、鬼魅迷死,但心头微温未冷者,俱用生姜、续断酒煎磨服。
一切恶蛇、風犬、毒蝎、溪涧諸恶等虫傷人,隨即发腫,攻注遍身,甚者毒瓦斯入里,昏闷响叫,命在须臾,俱用酒磨灌下;再吃葱湯一碗,被蓋出汗立苏。
新久疟疾,臨发時東流水煎桃柳枝湯磨服。
小儿急慢驚風、五疳、五痢、脾病黄腫、瘾疹、瘡瘤,牙關紧闭,并用薄荷浸水磨厚加蜜服之,仍搽腫上。
年岁幼者,每锭分作數服,牙痛酒磨涂痛上,仍含少许,良久咽下。
小儿父母遺毒,生下百日内皮塌烂斑,谷道、眼眶損烂者,俱用清水磨涂。
打扑傷損,松節無灰酒研服。
年深月近,头胀头疼,太陽痛极,偏头風及時瘡愈後,毒瓦斯攻注,脑門作胀者,俱用葱酒研服一锭,仍磨涂太陽穴上。
妇女經水不通,红花湯下。
凡遇天行疫症,延街及巷相傳遍染者,用桃根湯磨厚搭入鼻孔,次服少许,任入病家再不傳染。
又治傳尸勞瘵,諸藥不能禁忌,一方士指家服此,每早磨服一锭,至三次後逐下恶物、尸虫、異形怪類,後得脱利,以此相傳,活人不计其數。
一女子久患勞瘵,爲尸虫所噬,磨服一锭,片時吐下小虫十余条,後服苏合香丸,其病頓失,調理月余而愈。真济世卫生之宝藥也。
'''人參清神湯'''
人參清神湯术 归苓甘草麦冬宜
柴陳遠志黄连等 功效堪同地骨皮
治疔瘡溃膿後,余毒未盡,五心煩躁,精神恍惚不宁,言語睡臥不清,服之降火清心,保扶元氣。
人參 黄 當归 白术 麦門冬 陳皮 茯苓 地骨皮 遠志(各一钱) 甘草 柴胡 黄连(各五分)。
水二茶鍾,糯米一撮,煎八分,食遠服。
'''内托安神散'''
内托安神散术 茯神酸枣志陳皮
麦冬五味菖蒲草 加上人參玄又奇
治疔瘡針後己出膿,時元氣虛弱,睡臥驚悸,心志不宁;或毒未盡流入心窍,致生健忘,亦宜服。
人參 茯神 黄 白术 麦門冬 玄參 陳皮(各一钱)酸枣仁 遠志 甘草 石菖蒲 五味子(各五分)
水二鍾,煎八分,臨入朱砂末三分和匀,食遠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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蟾酥条(即前蟾酥丸作条捏饼用之)
琥珀蜡矾丸 玉红膏 如意金黄散 护心散 托里消毒散(見腫疡門)
八珍湯 益氣養荣湯 加减八味丸 人參養荣湯(見溃疡門)
珍珠散(下疳門)
冰蛳散(瘰 門)
=== 脱疽論第十八 ===
夫脱疽者,外腐而内坏也。此因平昔厚味膏粱燻蒸臟腑,丹石補藥消爍腎水,房勞過度,氣竭精傷,……多致陽精煽惑,淫火猖狂,其蕴蓄于臟腑者,終成燥熱火症,其毒積于骨髓者,終爲疽毒陰瘡。誠爲巧人行拙,誰防祸起萧墙,智者多愚,自謂喜從天降,罔顧後日也;骨枯髓涸,臟敗腑亡,方知今日罹殃有故,解脱無方。凡患此者,多生于手足,故手足乃五臟枝干,瘡之初生,形如粟米,头便一点黄泡,其皮犹如煮熟红枣,黑氣侵漫,相傳五指,傳遍上至脚面,其疼如湯泼火燃,其形則骨枯筋练,其秽異香難解,其命仙方難活。故謂血死心敗,筋死肝敗,肉死脾敗,皮死肺敗,骨死腎敗。此五敗者,雖有靈丹竟丧命而已。是生此疾者,死生付于度外。孙真人曰:在肉則割,在指則切,即此病也。治之得早,乘其未及延散時,用头发十余根缠患指本節盡處,绕扎十余转,渐渐紧之,毋得毒瓦斯攻延良肉。隨用蟾酥饼,放原起粟米头上,加艾灸至肉枯瘡死爲度。次日本指盡黑,方用利刀寻至本節缝中,将患指徐順取下,血流不住,用金刀如圣散止之,余腫以妙贴散敷之。次日倘有黑氣未盡,单用蟾酥锭研末掺之膏蓋,黑氣自退。患上生膿,照常法用玉红膏等藥生肉护骨完口,此爲吉兆;内服滋腎水、養氣血、健脾安神之剂。若内無變症,外無混杂,此十中可保其三、四矣。若割取之後,黑色仍漫,痛腫尤甚,敗恶無膿,口干舌硬,精神不爽,食不知味者終死。凡治此,不可一己醫治,必与高明众议,聽患者愿情割取,况此症首尾吉凶,變驳難定,故不可輕易用之;又有形似而来非,穴真而受異,詳注在後,宜參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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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瘡不渴,口潤舌和,性志寻常,無妄暴急,循礼爲吉。初出形如麻子, 熱作痛,一指皆腫,根脚收束者吉。已成头便作腐,肉不紫黑,疼痛有時,膿出腫消者吉。已溃先膿後腐,肉色红活,毒不走散,氣不腥秽者吉。
未瘡先渴,喜冷無度,昏睡舌干,小便频數,陽痿者逆。初起形如粟米,肉便紫色,不腫刺疼,黑氣延散者逆。已成瘡形枯瘪,肉黑皮焦,痛如刀剜,毒傳好指者逆。已溃肉枯筋腐,血水臭汗,疼苦應心,零仃彻骨者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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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疽多生足指,少生手指,初起水窠黄泡者,即灸之。初生如粟,里可容谷,皮色紫赤,不作 腫,发扎仍灸。已灸之後,瘡受火氣,发泡作膿,外藥箍之,内兼補托。毒势已成,瘡形稍陷,但紫色未攻脚面者,评议割取。既割取之後,血水淋漓,疼痛不减,和氣血,補脾胃。已成饮食减少,身體倦怠,便數口干,滋津液、壯腎水。破後氣血受傷,脾胃虛弱,自汗盜汗,恶心干呕,睡臥不宁,日晡发熱,疼痛苦楚,煩闷谵妄,俱宜大補氣血。富贵及膏粱,素饕色欲,每淤房术,纵恣日久,禁止割法。
□
一男子年近五旬,右足小指初生如粟米,渐成白泡,三日始痛,请治。头已腐烂,一指紫腫,此脱疽也。隨用艾火明灸十三壯,始大痛乃止。又用針刺灸顶,以蟾酥饼贴灸上,膏蓋本指,腫上用披針击刺七、八處,发泄毒血,用蟾酥锭磨厚涂之;腫外以真君妙贴散敷护良肉,庶不外侵。其時患者脉數,身发寒熱,恶心體倦,先用人參敗毒散解其表症,次用黄连内疏湯通其大便,而恶心煩熱亦止;又以托里消毒散加金银花、牛膝數服,早以八味丸,晚用蜡矾丸相兼服之,喜其火疏毒瓦斯,隨又針刺并泄其毒,故不變作,解毒爲膿,腫方不散。後用十全大補湯加山萸、五味、麦冬等藥,調理月余而愈。此疽若不針灸发泄毒瓦斯,专假藥力敷圍,再加峻藥攻利,必致傷其元氣,豈能保固毒不侵犯得安之理。
一客商右足次指生一紫泡,痒痛異常。次日,指甲俱紫欲黑,视之乃肝、腎二經之毒,彼曰:何别也?予曰:甲乃肝之余氣,甲紫則肝受毒也;骨乃腎之余,腎傷則骨黑,此理甚明。彼又曰:何以致之?予曰:凡人勞疲筋力傷于肝,误服熱藥傷于腎。傍者曰:情實有此,因彼久居客旅,交结私妓,情怀最密,极力承奉,旦夜并服興陽细丸,期许常至,立交戏谑,有此二年矣。前言正中其病,此勞力、熱藥傷腎、傷筋之實也。其病尤險,欲辞不治,彼哀告客途欲得生返,再三求治,予又斟酌,先取妓者顶发十余根,拈线缠扎患指盡處,隨将艾炷安于所扎上面紫色處,排匀三處,每灸七壯,各放蟾酥饼膏蓋。次後胀痛相忍不舍,解去扎发,過夜一指皆黑,相量筋骨皮肉俱死,仍用利刀順節取脱患指,乃冰冷恶物;预煎甘草湯浸洗良久,候瘀血稍盡,以止血散掺之,次日灸上紫色不退,恐其上延,又以神灯照法照之,候血散皮绉,旋合蟾酥丸料多加海羊研烂敷之,早晚二次,腫不复作,紫色變红,红色溃膿;外用生肌止痛、活血收斂之藥。又熬參术地黄膏朝服接補真元;午服健脾藥以回胃氣;晚用金液丹以解藥毒;如此調理三月而愈。……。
一妇人中年肥胖,生渴三載,右手食指麻痒月余,後節间生一小泡,隨後本指渐腫,疼胀不堪,视之原泡處已生黑斑,半指已變紫黑;此亢陽之极,乃成脱疽。诊之脉洪大、數而有力,此与肥人相反,如再黑色上延,坏人迅速。询问此妇先居富室無嗣,每纵膏粱,架烘爐炭,又兼多服种子熱藥,中年丧夫,家業盡被嗣人侵费,致久怀憂郁,後与寡母同栖,身耽寂寞,此先富後贫,所愿不得,又爲失荣症也。辞不可治。彼妇母子再三哀恳,予亦無之奈何,乃遵孙真人治法,在肉則割,在指則切。此外無他,彼愿從之。先用人參養荣湯,隨用软绢条尺许缠裹黑色盡處好肉節上,以渐收紧扎之,庶不通行血絡,次用利刀放准,根据節切下,将手隨浸甘草温湯中片時,其血不大多,其疼亦不大甚,患者曰:惟心之惧不知而下以神力之佑也。予曰:所嫌者切而不痛,此爲氣血筋骨俱死;此物雖脱,其症未可得愈。每以八味丸料加人參、麦冬大剂煎服,先救腎水,次扶脾胃,间用金液戊土丹以解藥毒。後三日,所扎指上渐渐放松,以通血脉,搽贴红、黑二膏生肉止痛,次後手背手掌日渐发腫,势恶之甚,惟不黑色,此内毒已出之故,仍用神灯照法,兼以猪蹄湯淋洗。後又腫上皆出數头,流出膿血,不许其许,两月外方得原腫稍退,膿秽稍减,又以參术膏人參養荣湯兼服,半年外方妥,此妇雖活,五指失矣。
一男仆,冬月嚴寒,主使赤脚,履地不敢移,隨後血冰麻木,次日十指俱紫;又數日,全變黑色,麻木不痛。请视之,强用辛熱散寒、活血燻洗等藥,終至不應,後必十指齐脱,又延黑脚面,骨節一段甚作疼痛,彼主恐脱疽也。予曰:似是而来非,後必不妨。令患者常用桑木火灸之,取其温暖活血,又能解散郁毒,其患渐腐渐脱,自不走散。内服健脾養血之藥調理,外用生肌红、黑二膏培長肌肉,百日外愈矣。
一侍女年十二岁,容貌颇通,新主嫌其脚大,用脚布任意缠紧,以线密缝其脚,胀痛不堪,诉主不聽;至半月後流出臭水方解视之,其双足前半段盡皆黑腐,请视之,骨肉已死。予曰:此已坏者不能复活,只救将来未坏者可也。先煮參粥食之,次煎葱湯,令彼家侍妇将患足浸入湯内淋洗,再换湯浸,但腐肉不痛者,逐一剪割;连续知痛者又以花蕊石散搽之。保将患者复其生,已坏者得其脱,内服補中益氣湯接其勞,外搽生肌玉红膏長其肉。後雖得愈,但二者俱致疲疾終身,此爲穴真而受異也。
一男人,右足小指缝中初生一点黄粟泡,皮肉隨變紫色,陰疼不腫,常如刀刺,视其形色,真脱疽也。诊其脉又得细數無力,此腎經傷敗症也。但患者生平大饮,内有正副三人,此必精力已竭,纵治無功。予强辞之,後必延至脚面、足底皆穿,痛彻不已,又饮食日少,氣血日衰,形體日削,两月後百苦而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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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毒济生湯'''
解毒济生湯草芎 花粉柴芩归茯苓
知柏红花并遠志 犀角升麻牛膝同
治脱疽初起,恶寒體倦,发熱作渴,或腫或紫,或麻或痛,四肢倦怠,心志恍惚不宁者,并宜服之。
川芎 當归 黄柏 知母 天花粉 金银花 麦門冬 遠志 柴胡 黄芩 犀角 茯神(各一钱) 甘草红花 升麻(手指加) 牛膝(足趾加,各五分)
水二鍾,煎八分,臨服入童便一杯,隨病上下服。
'''陰陽二氣丹'''
陰陽二氣麦天冬 片柏玄參青黛同
泽泻辰砂矾五味 人參甘草解煩癃
治脱疽久服丹石補藥,致虧腎水,多成口燥咽干,至饮冰雪不知其冷,此孤陽独旺,宜服此解。
天門冬(捣膏) 麦門冬(捣膏) 五味子(砂研) 黄柏 人中白(小儿溺者,生用研) 玄參(湯泡,去粗皮捣膏,各一两) 青黛(色娇嫩者) 甘草 枯矾 辰砂(爲衣) 泽泻(各三钱) 冰片(一钱)
各爲细末,同玄參二冬膏子加煉蜜少许,再捣千余下,软硬得中,丸如桐子大,每服六十丸,童便、乳汁各一鍾,空心送下,安睡一時,其功如神。
'''清神散'''
清神散内用朱砂 豆粉梅花冰片佳
解毒共于甘草節 諸瘡煩呕自無他
治脱疽、疔瘡、发背毒積甚者,腠理发越不盡,多致煩躁闷亂,睡則谵言,呕吐不食者,并宜服之。
甘草節(五钱) 真豆粉(一两) 大朱砂(三钱) 梅花片(五分) 牛黄(三分)
上爲细末,每服一钱,淡竹叶、灯心湯調服。
'''雌雄霹雳火'''
雌雄霹雳火纯陽 蕲艾双黄丁麝香
陰毒陰疽陰发背 逢之一灸自回陽
治脱疽及一切发背,初起不疼痛者,并宜灸之。
艾茸(二钱) 丁香 雌黄 雄黄(各二分) 麝香(一钱)
上下四味,共研极细,搓入艾中,作安豆大丸放于患上灸之,毋論痛痒,以肉焦爲度。如毒已經走散,就红晕盡處排炷灸之;痛則至痒、痒則至痛爲妙。灸後仍用提疔麦子粘贴膏蓋,次服蟾酥丸及解毒济生湯兼治,转回活色有膿爲妙。
'''金液戊土丹'''
金液戊土丹五味 牛黄神志石菖蒲
砂雄硝石乌梅等 片射人中黄不殊
治脱疽及疔瘡、发背,纵食膏粱厚味法酒,又或丹石補藥,勉力房勞,多致積毒臟腑,久則胃汁中干,腎水枯竭,不能上制心火,以致消渴、消中、消腎,饶饮多干,能食多瘦,九窍不通,驚悸健忘,此症若出後必发疽,多難治疗。宜预服此,亦可转重就輕,移深就淺,又解五金八石之毒藥也。
人中黄(法在末卷) 乌梅肉 茯神 胡黄连 五味子(各一两) 石菖蒲 辰砂 雄黄 遠志 硝石(各三钱) 牛黄 冰片(各一钱) 金箔(二十张,爲衣)
各爲净末,配准前數,共入乳钵内再研小转,于端午、七夕,或二至、二分吉辰,在净室中先将乌梅、地黄二膏捣极烂,和藥渐加煉蜜少许,徐徐添捣,软硬得中,每藥一两,分作十丸,金箔爲衣。每服一丸,用人乳、童便共一大杯化藥,隨病上下,食前後服之。此藥最解膏粱、金石藥毒,殺三尸,除勞熱,极有奇功。又治煩颠,主安神志、辟瘴、辟瘟及諸邪魅,谵語妄情,失心丧志者俱效。……此藥用蜡封固收藏,不泄藥味,愈久愈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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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刺法 蜡矾丸 蟾酥饼 蟾酥丸(見疔瘡門)
神灯照法 太乙膏 真君妙贴散 内疏黄连湯 猪蹄湯 玉红膏 托里消毒散(見腫疡門)
十全大補湯 參术地黄膏 人參養荣湯 補中益氣湯 加减八味丸(見溃疡門)
桑木灸法(見脑疽門)
人參敗毒散(見時毒門)
花蕊石散(見金瘡門)
=== 瘰論第十九 ===
夫瘰 者,有風毒、熱毒、氣毒之異,又有瘰 、筋 、痰 之殊。風毒者,外受風寒搏于經絡,其患先寒後熱,结核浮腫;熱毒者,天時亢熱,暑中三陽,或内食膏粱厚味,酿结成患,色红微熱,结核坚腫;氣毒者,四時殺厉之氣感冒而成,其患耳、项、胸、腋驟成腫块,令人寒熱头 ,项强作痛。瘰 者,累累如贯珠,连接三五枚,此不足寒熱其患,得于误食虫、蚁、鼠残不洁之物,又或汗液、宿茶陳水混入而餐,其患先小後大,初不覺疼,久方知痛;筋 者,憂愁思慮,暴怒傷肝,蓋肝主筋,故令筋缩结蓄成核,生于项侧,筋间形如棋子,坚硬大小不一,或陷或突,久則虛羸,多生寒熱,勞怒則甚:痰 者,饮食冷熱不調,饑饱喜怒不常,多致脾氣不能傳运,遂成痰结,初起如梅如李,生及遍身,久則微红,後必溃破,易于收斂。凡觀此症,别其風毒者散其風、除其濕,如防風解毒湯之類是也。
熱毒者,清其脾、泻其熱,连翘消毒饮之類是也。氣毒者,調其血、和其氣,藿香正氣散之類是也。瘰 者,散其坚、和其血,散腫溃坚湯之類是也。筋 者,清其肝、解其郁,柴胡清肝湯之類是也。痰 者,豁其痰、行其氣,芩连二陳湯之類是也。又有寡妇、尼、僧、鳏夫、庶外家,志不得发,思不得遂,積想在心,過傷精力,此勞中所得者,往往有之,最爲難治。有此先養心血,次开郁结,益腎安神,疏肝快膈,如归脾湯、益氣養荣湯,俱加香附、青皮、山栀、贝母、木香之類是也。又男人不宜太陽青筋,潮熱咳嗽,自汗盜汗;女人又忌眼内红丝,經闭骨蒸,五心煩熱。男妇有此,後必變爲痨瘵難治之症。但此體實者,初起可服散腫溃坚攻利之藥,得效者十中三、四,有不察虛實,盡剂追伐,損傷元氣,致成坏病者十有八、九,此非患者之命自出醫人之手,予常治初起成核,服前藥未效者,用針刺核内深入三、四分,用冰蛳散拈成条子插入核内,糊纸封上;待至二七後,核子自然落出,隨用红、黑二膏搽贴;内服補剂,不久便愈。又常見斑蝥、牵牛、巴霜、大黄追蝕等用,往往致其危亡者多矣。切宜戒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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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起核高腫痛,色红软活,微作寒熱,肩项不强者易。已成根不坚硬,内無小核相丛,脾健氣血不衰者易。
已溃膿稠,肉色红活,核腫渐消,肩项自便、渐斂者順。溃後易消易斂,氣體平和,胸膈宽利,饮食知味者順。
未成形體消瘦,寒熱往来,结核顽硬,痰嗽相兼者險。已成核坚,连续如珠,大小不等,项强筋急、脉虛者險。
已溃膿水清稀,肌肉消铄,自汗盜汗,寒熱不睡者逆。溃後陰虛煩躁,作渴泄秘,男子骨蒸,女人經闭俱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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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起腫痛,憎寒壯熱,四肢拘急,项强头 者,表散之。腫硬发熱,便秘口干,胸膈不利,恶心脉實者,宜利之。膏粱厚味,醇酒積熱,濕痰凝结而成,化痰、降火、清中。憂思過度,郁怒傷肝,筋缩结核者,宜養血、开郁、疏肝。房欲勞傷,陰虛晡熱,自汗咳嗽,形消瘦者,滋腎健脾。失利忘名,怀抱郁结,積想在心,所如不得,乖隔陰陽,虛嗷岁月;所得此者,精血俱傷,先養正氣,次治标病。坚而不溃,腐而溃之,溃而不斂,補而斂之,皆活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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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人项核腫痛,拘急恶寒,用荆防敗毒散二剂,表症悉退,余核不消;用散腫溃坚湯加川芎、香附、贝母十余服,其核渐消。外以琥珀膏贴之,月余而安。
一男人仲冬渡江,暴发雾氣,又值驚恐,次日寒熱交作,头、面、耳、项俱腫,先以藿香正氣散二服,寒熱亦止,面腫渐消;惟项间坚腫不退,红 作痛,此毒聚必欲作膿,仍用正氣散加芎、归、皂刺數服,候膿熟針之,腫痛頓退,又以十全大補湯,脾健肌生完口。
一妇人孀居六載,子幼未立,憂郁成核半年;又兼經水不調,寒熱交作,形體消瘦,脉亦弦數,此勞傷氣血,肝火妄動而成斯疾也。所謂損者益之,不可用追蝕之藥損而复損。先用逍遥散加香附、牡丹皮、贝母和其血脉,和其肝氣,使寒熱盡退;次用益氣養荣湯,服至月余,氣血渐复,經事渐調,元氣渐醒。外用火針核上,点破四孔,用黄线藥插入五、六次,候至孔大,换用冰蛳散搽于核上封之,至十三日外,其核自落,外搽红膏生肌收斂,内换人參養荣湯加香附、木香三十余服,其口自完。此妇慎起居、回七情、戒口味、盡調理,故可得愈,否則必不能矣。
一室女年十七,因父擇婿不遂,耽至二旬,怀抱日久,项生數核,坚硬如石,此肝經凝结筋缩之病也。又兼經水断绝,寒熱如疟,咳嗽脉數,惟不颧红,此陰虛火動,已成痨瘵症也。非藥能愈,视其形状,喜無敗色。予曰:欲治此病,先治其心犹可。父问曰:何藥治心?予曰:非藥也。《易》云:天地氤氲,萬物化醇,男女媾精,萬物化生,此天地男女生成化育之道也。斯病独起于孤陰,寡陽不生不化,所謂逆理之病,此女大失配,謂當至而不至,渐成失度之疾,其病不生而自生,非己作也,由時變也。故藥不能挽回,必得陰陽和而雨泽降,夫妇和而家道成。斯時之後,用藥方可。彼父始悟,隨即擇嫁,三月後,复请视之,前症稍定,先用逍遥散加香附、青皮、山栀、丹皮、贝母十余剂开郁疏肝,寒熱渐止;次以人參養荣湯加丹皮、红花通其血脉,使心血易生,容颜稍泽:又用益氣養荣湯倍參、术培助脾胃,增进饮食;间用归脾湯加麦冬、五味、遠志、沙參收斂神氣,宽慰性情。又制參术地黄膏,服至半年,精神頓复,經事亦通,惟核不能全退,用火針点破一核,琥珀膏贴之,渐腐爲膿;又两月而得收斂。余腫三核,渐針渐溃渐斂,首尾纯用補脾开郁藥,調理一年,始得全愈。
一男子年近三十,项生數核,面白神勞,皮粗脉數,此元氣受傷之症也。先當補養氣血,待根本壯實後治其瘡,隨用養荣健脾藥十余剂未效,彼以爲緩,又信方士所惑,圖内消之,自服斑蝥、巴、麝之藥,连泻十數行後,致小便淋漓不已,虛熱更增,饮食减少。又复请视,形色内敗,不堪調理,辞而不治。彼後方悔,雖请内醫,强投扶助降火之藥,終不應而死。
一妇壯年性急,夫蕩不爲家,左项生核半載,渐至鸡卵大,坚硬如石,皮外红丝缠绕,左右脉俱弦數。弦屬肝火妄動,數乃脾熱之甚。先用栀子清肝湯平伐肝木,五服後而脉始平。又以清肝解郁湯數服散其郁结,次用益氣養荣湯調其氣血,间服散腫溃坚湯软其坚腫,外以琥珀膏贴之,調理百日而元氣乃复。坚硬已消八、九,止存小核未盡,彼以爲愈,止不服藥。後又一載,值夫赌讼未勝,暴急驚恐,前腫复作,两手脉诊细而多數,此陰血虧損,陽火乘之,非前有余症也。又兼胸膈不利,饮食無味,經水先期過多,形容憔悴不泽,此神傷于思慮則肉脱,意傷于憂愁則肢廢,魂傷于悲哀則筋挛,魄傷于喜乐則皮槁,志傷于暴怒則腰脊不能俯仰,以上俱七情内損症也。法當滋養氣血,調和脾胃,益腎清心,开郁散滞,庶保無虞。彼不肯信,仍前欲服散腫溃坚之藥,欲灸腫上,圖内消之。予曰:此非前比,今則不敢治也。请客醫自制前藥,亦灸患上,并灸肘尖,此爲真氣虛而益虛,邪氣實而益實。後果反加发熱自汗,咳嗽项强,四肢不收,灸瘡無膿,血水不绝,腫亦炽盛,此臟腑已損之候,必不久居也。又月余傳爲氣急聲哑,痰血交出而殁。予嘗見庸醫不辨虛實,患家不信,正理偏费,服藥往往多致不救者十有八、九,凡醫者、患者俱當省而慎戒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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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風解毒湯'''
防風解毒湯荆桔 牛子连翘草石膏
薄荷枳壳芎苍术 知母灯心共豈逃
治風毒瘰 ,寒暑不調,勞傷凑襲,多致手、足少陽分耳、项结腫,或外寒内熱,痰凝氣滞者并效。
防風 荆芥 桔梗 牛蒡子 连翘 甘草 石膏 薄荷 枳壳 川芎 苍术 知母(各一钱)
水二鍾,灯心二十根,煎八分,食後服。
'''连翘消毒饮'''
连翘消毒饮陳皮 甘桔玄參芩芍归
栀葛射干花粉等 红花还与大黄隨
治熱毒瘰 ,過食炙爆、醇酒、膏粱,以致蕴熱,腮、项成核,或天行亢熱,濕痰作腫,不能转侧者效。
连翘 陳皮 桔梗 玄參 黄芩 赤芍 當归 山栀 葛根 射干 天花粉 红花(各一钱) 甘草(五分) 大黄(初起便燥者加之)
水二鍾,煎八分,食後服,有痰者加竹茹一钱。
'''加味藿香散'''
加味藿香散甘桔 青陳柴苏半夏撮
术苓白芷厚朴芎 夏枯草效君當說
治氣毒瘰 ,外受風邪,内傷氣郁,以致颈项作腫,肩膊强痛,四肢不舒,寒熱如疟及胸膈不利。
藿香 甘草 桔梗 青皮 陳皮 柴胡 紫苏 半夏 白术 茯苓 白芷 厚朴 川芎 香附 夏枯草(各等分)
姜三片,枣二枚,水二鍾,煎八分,食遠服。
'''滋荣散坚湯'''
滋陰散坚四物湯 甘桔參苓海粉當
陳术升麻香附贝 红花昆布共煎嘗
治一切瘰 ,憂抑所傷,氣血不足,形體瘦弱,潮熱咳嗽,坚硬腫痛。毋分新久,但未穿溃者并效。
川芎 當归 白芍 熟地 陳皮 茯苓 桔梗 白术 香附(各一钱) 甘草 海粉 贝母 人參 昆布(各五分) 升麻红花(各三分)
水二鍾,姜三片,枣二枚,煎八分,食遠服。身熱加柴胡、黄芩,自汗盜汗去升麻倍人參、黄 ,饭食無味加藿香、砂仁,食而不化加山楂、麦芽,胸膈痞闷加泽泻、木香,咳嗽痰氣不清加杏仁、麦冬,口干作渴加知母、五味子,睡臥不宁加黄柏、遠志、枣仁,驚悸健忘加茯神、石菖蒲,有汗恶寒加薄荷、半夏,無汗恶寒加茅术、藿香,女人經事不調加玄胡索、牡丹皮,腹胀不宽加厚朴、大腹皮。
'''益氣養荣湯'''
益氣養荣湯术 參苓陳贝附归宜
芎芍桔甘兼熟地 勞傷瘰 大堪题
治抑郁或勞傷氣血,或四肢、颈项筋缩,结成累累如贯珠者,謂之筋 。此患皆由思慮太過,神氣受傷,乃勞中所得者也。其患或软或硬,或赤不赤,或痛不痛,或日晡发熱,或溃而不斂者是。
人參 茯苓 陳皮 贝母 香附 當归 川芎 黄 熟地 白芍(各一钱) 甘草 桔梗(各五分)白术(二钱)
姜三片,枣二枚,水二鍾,煎八分,食遠服。
如胸膈痞闷加枳壳,木香,饮食不甘暂加厚朴、苍术,往来寒熱加柴胡、地骨皮,膿溃作渴倍參、 、归、术,膿多或清倍當归、川芎,胁下痛或痞加青皮、木香,肌肉生迟加白蔹、肉桂,痰多加半夏,橘红,口干加麦門冬、五味子,发熱加柴胡、黄芩,渴不止加知母、赤小豆,膿不止倍加人參、黄 、當归,溃後反痛加熟附子、沉香,虛煩不睡者倍人參、熟地黄、遠志、枣仁。
'''芩连二陳湯'''
芩连二陳湯半夏 甘枯连翘花粉苓
木香牛子夏枯草 消痰散核效如神
治瘰 生于少陽部分、项侧结核,外皮漫腫,色红微熱;或至缺盆高骨上下发腫,形長坚硬作痛,名曰马刀。初起并宜服此,已成氣弱者不宜。
黄芩 黄连 陳皮 茯苓 半夏 甘草 桔梗 连翘 牛蒡子 花粉(各一钱) 木香(三分) 夏枯草(二钱)
姜三片,水二鍾,煎八分,食後服。渣再煎,臨睡服。
'''散腫溃坚湯'''
散腫溃坚芩芍归 升柴膽草葛根隨
知翘连柏三棱术 昆布甘花粉莫遺
治瘰 马刀瘡,坚硬如石,或在耳下,或在缺盆,或在肩上,或在胁下,皆手、足少陽經症。又发于下颏,或在颊车,坚而不溃;或已破流膿,又屬足陽明症也。此治有余症而效多,不足症而效少。
黄芩(八分) 白芍 當归 龙膽草 桔梗 知母(酒炒) 黄柏(酒炒) 昆布 天花粉(各五分)连翘 葛根 炙甘草 黄连 三棱(酒拌炒) 廣木(各三分) 柴胡(四分) 升麻(三分)
水二鍾,煎八分,食後服。臨服入酒一小杯亦效。此藥可爲末,煉蜜爲丸桐子大,每服八十丸,即散腫溃坚丸,治症同前。臨睡、食後俱白滚湯下。
'''升麻散坚湯'''
升麻散坚湯甘草 莪术三棱陳桔连
葛根龙膽夏枯等 芎芍归翘芩共煎
治瘰 绕颈或至颊车,屬足陽明,核深遠陷,隐曲肉底,又屬足少陰,俱作腫块,坚硬大小不一。
升麻 甘草 莪术 三棱 陳皮 桔梗 黄连 龙膽草 葛根 川芎 白芍 夏枯草 连翘 黄芩 當归(各五分) 天花粉(有痰加)
水二鍾,煎八分,食後熱服。再用上藥加倍爲末,蜜丸绿豆大,每百丸、黄酒臨睡服,头不枕更妙。
'''夏枯草湯'''
夏枯草湯归术陳 桔甘生地贝母苓
香附柴胡芷芍能 加上红花效若神
治瘰 马刀,不问已溃未溃,或已溃日久成漏,形體消瘦,饮食不甘,寒熱如疟,渐成痨瘵并效。
夏枯草(二钱) 當归(三钱) 白术 茯苓 桔梗 陳皮 生地 柴胡 甘草 贝母 香附 白芍(各一钱) 白芷 红花(各三分)
先用夏枯草、水三碗,煎至二碗,滤清;同藥煎至八分,食後服。将藥渣同前夏枯草渣共再煎六、七分,臨臥時入酒半小鍾和服,宜食淡味對象。
'''活血化坚湯'''
活血化坚湯朴芷 芎归贝芍桔針蚕
花粉银花陳皮草 乳香靈脂共成緣
治一切瘰 及瘿瘤、痰核,初起未溃膿者并效。
防風 赤芍 归尾 天花粉 金银花 贝母 川芎 皂角刺 桔梗(各一钱) 姜蚕 厚朴 五靈脂陳皮 甘草 乳香 白芷梢(各五分)
水二鍾,煎八分,臨服用酒一小杯,食後服。
'''逍遥散'''
逍遥散當归芍藥 白茯苓香附柴胡
牡丹皮薄荷甘草 云片术女病甚扶
治妇人血虛,五心煩熱,肢體疼痛,头目昏重,心忡颊赤,口燥咽干,发熱盜汗,食少嗜臥;及血熱相搏,月水不調,脐腹作痛,寒熱如疟;及治室女血弱,荣卫不調,痰嗽潮熱,肌體羸瘦,渐成骨蒸。
當归 白芍 茯苓 白术 柴胡(各一钱) 香附(八分) 丹皮(七分) 甘草(六分) 薄荷 黄芩(有熱加)各五分
水二鍾,煎八分,食遠服。有寒加姜三片,枣二枚。
'''通治瘰 方'''
通治瘰 瘡陳术 柴桔芎归白芍翘
苓芷藿香夏枯草 甘草半夏附相饶
治瘰 不分新久,表里、虛實及諸痰结核并效。
陳皮 白术 柴胡 桔梗 川芎 當归 白芍 连翘 茯苓 香附(醋炒) 夏枯草 黄芩(各一钱)藿香 半夏 白芷 甘草(各五分)
姜三片,水二鍾,煎八分,入酒一小杯,臨睡時服。
'''芎归養荣湯'''
芎归養荣湯芷术 參芍砂仁熟地黄
五味茯神丹遠志 麦冬甘草共煎嘗
治瘰 、流注及一切不足之症,不作膿,或不溃,或已溃不斂,或身體发熱恶寒,肌肉消瘦,饮食少思,睡臥不宁,盜汗自汗,驚悸恍惚,并皆治之。
當归身(二钱) 人參 黄 白术 川芎 白芍 熟地(各一钱) 五味子 麦門冬 遠志 甘草茯苓(各五分) 牡丹皮 砂仁(各三分)
水二鍾,姜三片,枣二枚,煎八分,食遠服。
'''冰蛳散'''
冰蛳散内用田螺 砒块将来纸面糊
龙脑 砂爲细末 總将津拌患头涂
治瘰 日久,坚核不消,及服消藥不效者;用此点落 核,如马刀根大面小及失荣等症忌用。
大田螺(五枚,去壳,日中线穿晒干) 白砒(一钱二分,面裹煨熟) 冰片(一分) 砂(二分)
用晒干螺肉切片,同煨熟;白砒碾爲细末,加 片再碾,小罐密收。凡用時先用艾炷灸核上七壯,次後灸瘡起泡,以小針挑破,将前藥一、二厘津唾調成饼,贴灸顶上;用綿纸以厚糊封贴核上,勿動泄氣,七日後四边裂缝,再七日其核自落,换搽玉红膏,内服補藥兼助完口。此藥又治瘿瘤患大蒂小及諸般高突、異形難状者并效。
'''紫霞膏'''
紫霞膏品不多般 铜绿松香一處攒
煎入麻油如紫漆 百般顽症贴當安
治瘰 初起,未成者贴之自消,已成未溃者贴之自溃,已溃核存者贴之自脱;及治諸色顽瘡、 瘡、濕痰、濕氣、新久棒瘡,疼痛不已者并用之。
明净松香(净末)一斤 铜绿(净末,二两)
用麻油四两,铜锅内先熬數滚,滴水不散,方下松香熬化;次下铜绿,熬至白烟将盡,其膏已成,候片時倾入瓷罐。凡用時湯内頓化,旋摊旋贴。
'''琥珀膏'''
琥珀膏内桂防归 松脂朱砂木鳖隨
丁木二香萆麻子 木通白芷共相宜
治瘰 及腋下初如梅子,结腫硬强,渐若连珠,不消不溃;或溃膿水不绝,經久不瘥,渐成漏症。
琥珀(一两) 木通 桂心 當归 白芷 防風 松脂 朱砂 木鳖(肉) 萆麻(肉,各五钱) 丁香木香(各三钱) 麻油(二斤二两) 黄丹(飛炒,十四两)
先用琥珀、丁香、桂心、朱砂、木香爲细末,其余爲咀,浸油内七日,入锅内慢火熬至群藥焦黄爲度;绢滤净油,徐下黄丹;
以柳枝手搅,候至膏成,滴入水中,软硬得中,掇下锅来,以盆頓稳;搅至烟盡,方下群藥搅匀,瓷器盛之,臨取少许摊贴。
'''大红膏'''
大红膏血衄银朱 硝石章冰味不殊
輕粉南星并石矿 乳香猫骨效堪涂
治瘰 、痰核,结块不分新久,但未穿破者并效。
南星(二两) 银朱 血衄 硝石 朝脑(各三钱) 輕粉 乳香(各二钱) 猫头骨(一具, )锻石(一两,用大黄三钱切片同炒,锻石红色去大黄)
上共爲细末,陳米醋熬稠,調藥敷核,三日一换。敷後皮嫩微損者,另换紫霞膏贴之,其核自消。
'''火針法'''
火針之法独称雄 破核消痰立大功
灯草桐油相协力 當头一点破凡笼
治瘰 、痰核,生于项间,初起坚硬,或如梅李,结聚不散,宜用此法針之,插藥易消,用缝衣大針二条,将竹箸头劈开,以針双夹缝内,相离一分许,用线扎定;先将桐油一盏,用灯草六、七根油内排匀点着,将針烧红,用手指将核捏起,用針當顶刺入四、五分,核大者再針數孔亦妙。核内或痰、或血,隨即流出,候盡以膏蓋之;次日針孔必渐作膿,輕者用黄线藥插之;核坚硬者,用冰蛳散糊打成条、晒干,插核針孔内,外以糊纸二重封固。次日,其核发腫作痛不妨,乃藥氣攻入于内,又至七日外,自然核外裂开大缝,再至七日,其核自落,葱湯洗净,孔大换用玉红膏搽入,外以膏蓋,内服益氣養荣湯或十全大補湯加香附,兼戒勞動、氣恼、房事、发物、煎炒、海腥等件。
'''三品一条枪'''
三品一条枪最靈 雄矾砒信少人聞
加上乳香爲线藥 疔疽 漏盡承平
上品锭子去十八种痔,中品锭子去五漏、翻花、瘿瘤、氣核,下品锭子治瘰 、疔瘡、发背、脑疽等症。
此爲古之三品锭子,但藥同而分两不同,治病故有分别。今注一条枪,本方三品以下之症,并皆用之,俱各相應,况又藥品简易而不繁,是曰三品一条枪之說也。凡同志者隨试而用之。
明矾(二两) 白砒(一两五钱) 雄黄(二钱四分) 乳香(一钱二分)
砒、矾二味,共爲细末,入小罐内,加炭火 红,青烟已盡,旋起白烟,片時约上下红彻住火;取罐頓地上一宿,取出约有砒、矾净末一两,加前雄黄二钱四分,乳香一钱二分,共研极细,厚糊調稠,搓成如线条陰干。凡遇前症有孔者, 入孔内,無孔者,先用針放孔窍,早晚插藥二次,插至三日後,孔大者每插十余条,插至七日,患孔藥条满足方住。以後所患四边自然裂开大缝,共至十四日前後,其疔核、瘰 。痔漏諸管自然落下,隨用湯洗,搽上玉红膏,虛者兼服健脾之藥。
'''瘰 酒藥方'''
治年久瘰 结核,串生满项,顽硬不穿破者服。
鹤風草(半斤) 忍冬藤(六两) 野蓬蒿(四两) 野菊花(四两) 五爪龙(三两) 马鞭草(一两五钱)
上藥切碎,用老酒十五斤,袋贮藥悬于酒内,封口,煮三香爲度;取起水頓,浸一伏時,初服盡醉出汗爲效。已後隨便應之,其酒一料,病愈不发。
□
玉红膏 太乙膏(見腫疡門)
柴胡清肝湯 栀子清肝湯(見鬢疽門)
荆防敗毒散(見時毒門)
十全大補湯(見溃疡門)
归脾湯(見痔瘡門)。
=== 鬢疽論第二十 ===
夫鬢疽者,乃手少陽三焦相火妄動,又兼腎水不能生水,或外受風熱所感。但此經多氣少血,肌肉相搏,凡有患最難腐溃。此皆起于情性急暴,房欲、血虛火動,肝氣凝结而成。疽之初起,寒熱交作,头眩痛彻太陽,甚則耳目连鬢通腫。治法不可妄用針灸,必分陰陽、表里、邪正、虛實治之,庶不有误。且如初見瘡時,多寒少熱,口干作渴,好饮熱湯,六脉虛數無力;又兼患上坚硬,多不 痛,無溃無膿,瘡根流散,此等之症,乃真氣虛而邪氣實也。治以托里爲主,消毒佐之,如清肝養血湯、托里消毒散之類是也。又如見症時熱多寒少,头眩作痛,口燥舌干,渴欲饮冷,二便秘涩,六脉沉實有力,瘡亦 腫疼痛,身體发熱,易腐易膿,根脚不开,腫在外,此乃正氣實而邪氣虛也。治以消毒爲主,托里佐之,如栀子清肝湯、鼠粘子湯之類是也。大抵正氣勝則實,邪氣勝則虛,必然一勝則一負,邪正不并立,欲其虛而不待損而自虛矣。又有未見瘡時,先作渴症,或一年半載,日久日重,然後发爲鬢疽;其形色多紫黑,瘡多平陷,坚硬無膿,毒流耳项;又兼氣味不正,形容不泽,精神不明,饮食不进者,俱爲不治。
□
初起無口干,無寒熱,饮食有味,举止寻常、发瘡者順。已成瘡头腫起,根脚不散,形色红活, 痛溃膿者順。已溃膿稠,色鮮红活,腫消痛止,项便、头輕、口和者順。溃後瘀肉易腐,新肉易生,瘡口易平,饮食有味者順。
初起瘡头如粟,顶软不高,色紫根散,木痛食少者逆。已成瘡形紫黑,软陷無膿,足冷身涼,便利脉虛者逆。已溃膿水清稀,多生臭秽,坏肉不腐,新肉不生者逆,溃後饮食餍餐,身體发熱,口干不眠,肉削皮粗者逆。
□
初起 腫坚硬,内熱口干,脉數有力,邪實也,當利之。已成憎寒壯熱,四肢拘急,脉浮者,邪在表也,宜散之。赤腫作痛,血凝滞也,散血清肝;色黯漫腫,升陽助胃。已溃坚腫不退,脉细而數,日晡发熱者,宜滋陰健脾。肝膽怒火上攻,心煩作躁,腮颧红熱者,宜抑陰降火。已溃膿清,腫痛尤甚,虛煩食少者,宜養氣血、健脾胃。溃後氣血俱虛,身涼脉细,大便多溏者,宜峻補温中。溃後不斂,新肉生迟,瘡口淡白,膿水不止,健中補脾。
□
一男子患此三日, 腫寒熱,脉浮數。以荆防敗毒散一剂,表症悉退,腫痛仍作,已欲作膿,以托里消毒散,膿溃又以益氣養荣湯加麦冬、五味渐斂而愈。
一男子患此五日,顶高根若钱大,形色红活,此肝經濕熱爲患。用麻子大艾灸七壯,以栀子清肝湯二服,腫势稍止;以蟾酥饼膏贴灸上,更以柴胡清肝湯加白芷、黄 、天花粉數服,膿溃腫消,半月收斂。
一男子渴疾三年,寒熱半月,自以爲疟,鬢间忽生一小瘡,三、四日,外形如粟,瘡平坚硬,色暗不泽,又兼脉洪數而無力,此水竭火旺之症也。終難溃斂,辞不敢治。复请醫,视爲易治,用針刺腫上,去紫血鍾许,内服解毒藥,次日边傍愈腫。醫者謂腫高屬陽易治,彼家欢悦。又三日,腮项俱腫,口噤不食,用針又刺腫上,日加昏愦。又复请视,予曰:死将及矣。但此症未病先作渴,腎水已竭;外形如粟,里可容谷,形色紫黑,氣敗血衰;脉洪無力,元氣内敗,如此干涉,豈有不死者。彼家方信晚矣。共二十一日而殁。
一男子腫 五、六日,彼欲内消,外敷涼藥,内服大黄泄氣等剂,隨後 腫雖退,乃生寒熱,恶心干呕,肩膊牵强,诊之脉數無力,此内虛毒瓦斯入里,涼藥之過也。東垣云:瘡疽之发,受之有内外之别,治之有寒温之異。受之外者,法當托里以温剂,反用寒藥攻利,損傷脾胃,多致内虛,故外毒乘虛入里;受之内者,法當疏利以寒剂,反用温剂托里。初病則是骨髓之毒,误用温剂使毒上彻皮毛,表里通溃,共爲一瘡,助邪爲毒,苦楚百倍,輕則變重,重則死矣。前症既出寒藥之過,以托里健中湯,二服呕吐全止;又以十全大補湯加白芷,數服而原瘡渐起;又以人參養荣湯间服,腐溃膿稠;两月余,瘡口收斂。
一妇人患此,腫硬寒熱,口干 痛,脉洪大有力,此表里俱實也。以防風通圣散一剂,行二次,前症稍退;又一剂,大行數次,熱退渴止。惟原瘡腫硬,用银針点破,插入蟾酥条,内服托里消毒散,渐溃膿而安。
一男子患此,三、四日顶高根活,且無表里之症,此肝經濕熱爲患。用針挑破瘡顶,以蟾酥饼蓋贴,内服加味逍遥散加皂角針數服,头出微膿,根腫亦消。
□
'''柴胡清肝湯'''
柴胡清肝芎芍归 黄芩栀子地黄隨
防風牛子天花粉 甘草连翘一處宜
治鬢疽初起未成者,毋論陰陽、表里俱可服之。
川芎 當归 白芍 生地黄 柴胡 黄芩 山栀 天花粉 防風 牛蒡子 连翘 甘草節(各一钱)
水二鍾,煎八分,食遠服。
'''鼠粘子湯'''
鼠粘子湯甘桔归 赤芍连翘地骨皮
玄參麦冬天花粉 防風大黄不可遺
治鬢疽初起,熱多寒少,头眩作痛,口燥咽干,渴常饮冷,二便秘涩,六脉沉實有力,煩闷疼痛者。
鼠粘子 桔梗 當归 甘草梢 赤芍 连翘 玄參 地骨皮 防風 天花粉 木通(各一钱) 大黄(炒,二钱)
水二鍾,煎八分,食前服,渣再煎服。
'''加味逍遥散'''
加味逍遥白术苓 红花丹芍柴胡陳
當归栀贝天花粉 甘草羚羊效更奇
治鬢疽七日以上,根盘深硬,色紫 痛者宜服。
白术 茯苓 牡丹皮 白芍 柴胡 陳皮 當归 山栀 贝母 天花粉(各八分) 甘草 红花 羚羊角(各五分)
水二鍾,淡竹叶二十片,煎八分,食後服。
'''栀子清肝湯'''
栀子清肝湯牛子 柴苓芎芍石當归
黄连甘草丹皮等 用水同煎一處煨
治少陽經虛,肝火風熱上攻,遂成鬢疽。痛连颈、项、胸、乳、太陽等處,或寒熱晡甚,胸满、口苦、舌干。
牛蒡子 柴胡 川芎 白芍 石膏 當归 山栀 牡丹皮(各一钱) 黄芩 黄连 甘草(各五分)
水二鍾,煎八分,食後服。
'''清肝解郁湯'''
清肝解郁湯归芍 苓术栀柴贝母隨
人參半夏丹皮附 川芎熟地草陳皮
治暴怒傷肝,憂思郁结,致肝火妄動,发爲鬢疽。头眩痛彻太陽,胸膈痞连两胁,呕酸水,皆服之。
當归 白芍 茯苓 白术 贝母 熟地 山栀(各一钱) 半夏 人參 柴胡 丹皮 陳皮 香附川芎(各六分) 甘草(四分)
水二鍾,姜三片,煎八分,食遠服。
'''參苓内托散'''
參苓内托散归 芎芍陳皮白术隨
山藥熟地并官桂 附子甘丹地骨皮
治鬢疽已成,坚而不溃,溃而不斂,氣血俱虛,身涼脉细,饮食少思,口淡無味及形體消瘦者服。
归身 黄 川芎 白芍 陳皮 白术 山藥 熟地 茯苓 人參(各一钱) 甘草 肉桂 熟附子牡丹皮 地骨皮(各五分)
姜三片,枣二枚,水二鍾,煎八分,食遠服。
'''保安萬靈丹'''(見癰疽門)
治鬢疽初起,憎寒壯熱,头眩恶心,四肢拘急者。
□
托里消毒散(見腫疡門)
荆防敗毒散。見時毒門)
蟾酥饼子(見疔瘡門)
人參養荣湯 托里建中湯 益氣養荣湯 十全大補湯(俱見癰疽溃疡門)
防風通圣散(見時毒門)
=== 咽喉論第二十一 ===
夫咽喉雖屬于肺,然所致有不同者,自有虛火、實火之分,紧喉、慢喉之說。又咽爲心、肺、肝、腎呼吸之門,饮食、聲音吐纳之道。此關系一身,害人迅速,故曰:走马看咽喉,不待少顷也。假如虛火者,色淡微腫,脉亦细微,小便清白,大便自利,此因思慮過多,中氣不足,脾氣不能中护,虛火易至上炎,此恙先從咽嗌干燥,饮食妨碍,咳吐痰涎,呼吸不利,斑生苔藓,垒若虾皮,有如茅草常刺喉中,又如硬物嗌于咽下,呕吐酸水,哕出甜涎;甚則舌上白胎,唇生矾色,聲音雌哑,喘急多痰。以上等症,皆出于虛火、元氣不足中来。治此不可误投涼藥,上午痛者屬氣虛,補中益氣湯加麦冬、五味子、牛子、玄參;午後痛者屬陰虛,四物湯加黄柏、知母、桔梗、玄參,如服不效者,必加姜、附以爲引导之用;亦爲佐治之法也。實火者,過饮醇酒,纵食膏粱,叠褥重衾, 餐辛烈,多致熱積于中,久則火動痰生,发爲咽腫;甚者風痰上壅,咽門闭塞,少顷湯水不入,聲音不出,此爲喉闭、紧喉風是也。用藥不及事,先用針刺喉间,发泄毒血,隨用桐油饯鸡翎探吐稠痰,务使痰毒出盡,咽門得松,湯藥可入,語聲得出,乃止。内服清咽利膈湯疏利余毒,如牙關紧闭難入,必當先刺少商出血,其闭自开,如針刺、探吐無痰,聲如拽锯,鼻掀痰喘,湯水不入,語聲不出者,真死候也。又有喉癰、喉痹、乳蛾、上 癰等症,其患雖腫而咽門半塞半开;其病雖凶,而喉道又宽又腫,此皆标病,雖重無妨,當用金锁匙吐出痰涎,利膈湯推展積熱膿,胀痛者开之,損而痛者益之,其患自安。凡喉闭不刺血,喉風不倒痰,喉癰不放膿,喉痹、乳蛾不針烙,此皆非法。又有痰火勞瘦、咳傷咽痛者,無法可治。
□
初起红色腫痛,語聲清朗,亦無表里之症相兼者輕。已成腫痛,咽喉半闭半开,咯吐痰涎,饮食稍进者順。咽喉腫闭,牙關紧急,言語不清,痰壅氣急、聲小者險。咽喉驟闭,痰涎壅塞,口噤不开,探吐不出、聲喘者死。時瘡之後,毒结咽间,腫痛腐烂,吐纳不堪、聲哑者重。久嗽痰火、虛陽上攻,咳傷咽痛,但見聲嘶面红者死。
□
初起腫痛,寒熱交作,头眩拘急者,邪在表也,宜发散。初起腫痛发熱,脉有力而便秘者,邪在内也,宜下之。腫痛寒熱,口干作渴,脉洪大而有力者,宜发表攻里。咽喉腫痛,痰涎壅甚,面红口干,邪在上也,宜探吐之。喉闭痰涎壅塞、氣急,口噤難开,先刺少商,後行吐法。已成胀痛,咽喉涂塞,湯水不入,膿已成也,宜急針之。腫痛微红,脉虛無力,午後痛者屬陰虛,宜滋陰降火。腫痛色白,咯吐多涎,上午痛者屬陽虛,宜補中健脾。
□
一男子咽喉腫痛,发寒體倦,脉弦有力。此邪在表,以荆防敗毒散加牛子、玄參一剂,表症已退,腫痛仍作;又以玄參解毒湯二剂,腫痛减半,又二剂而安。
一男子咽喉腫痛,痰涎壅盛。用金锁匙先吐稠痰,清咽利膈湯推蕩積熱,腫痛稍减,惟色红甚,此火熱也。
又以黄连解毒湯加桔梗二剂,红腫亦退而安。
一男子素饮火酒,一時咽喉腫闭,口噤舌强,痰涎壅塞,势颇危急。用針先刺少商二穴,口噤方开;以桐油饯鸡翎探吐稠痰數碗,語聲方出。仍用針刺腫上,出紫血鍾许,温湯漱净,冰硼散搽之,以涼膈散加芒硝、天花粉利去積熱。又以连翘散二剂而安。
一妇人肥甚,暑熱咽间腫痛,痰涎上壅,語聲不出甚危。先用針刺毒血,次以金锁匙吐去稠痰五、六碗,以清咽利膈湯一服,腫痛少减,去硝黄又服而安。
一男子勞甚,咽喉腫痛。自服清咽利膈藥不應,诊之脉细而虛,此勞傷虛火之症。朝以補中益氣湯加麦冬、五味子、桔梗、玄參,晚以四物湯加黄柏、知母、炒黑干姜,服加童便,不數日,腫痛亦消,疲回咽愈。
一妇人咽痛,微腫色白,吐咽不利,诊之脉亦细微,此中氣不足、虛火假症也。用理中湯二服,其疼頓止;又以補中益氣湯加炒黄柏、知母數服,再不复作。
一男子腫痛日甚,服清咽利膈藥不應,必欲作膿,以防風通圣散去硝、黄二服,喉膿胀痛,而下針便愈。
□
'''清咽利膈湯'''
清咽利膈湯翘芩 甘桔荆防栀薄银
大黄牛子黄连等 朴硝加上再玄參
治積熱咽喉腫痛,痰涎壅盛及乳蛾、喉痹、喉癰、重舌、木舌,或胸膈不利,煩躁饮冷,大便秘结等症。
连翘 黄芩 甘草 桔梗 荆芥 防風 山栀 薄荷 金银花 黄连 牛蒡子 玄參(各一钱) 大黄朴硝(各二钱)
水二鍾,煎八分,食遠服。
'''玄參解毒湯'''
玄參解毒湯栀子 甘草黄苓桔梗隨
葛根生地并荆芥 竹叶灯心共得宜
治咽喉腫痛,已經吐下,饮食不利及余腫不消。
玄參 山栀 甘草 黄芩 桔梗 葛根 生地 荆芥(各一钱)
水二鍾,淡竹叶、灯心各二十件、煎八分、食後服。
'''连翘散'''
连翘散内葛根芩 赤芍山栀桔梗升
門冬牛子并甘草 木通加上效如神
治積饮停痰,蕴熱隔上,以致咽喉腫痛,胸膈不利,咳吐痰涎,舌干口燥,無表里症相兼者服此。
连翘 葛根 黄芩 赤芍 山栀 桔梗 升麻 麦門冬 牛蒡子 甘草 木通(各八分)
水二鍾,竹叶二十片,煎八分,食遠服。
'''涼膈散'''
涼膈散中荆芥防 薄荷粉桔连大黄
玄參石膏牛蒡子 贝母山栀總在藏
治咽喉腫痛,痰涎壅甚,膈间有火,大便秘涩。
防風 荆芥 桔梗 山栀 玄參 石膏 薄荷 黄连 天花粉 牛蒡子 贝母 大黄(各等分)
水二鍾,煎八分,不拘時服。
'''金锁匙'''
金锁匙中用焰硝 姜蚕片脑雄黄饶
加上硼砂效更高 咽喉腫闭實時消
治喉闭、缠喉風,痰涎壅塞,口噤不开,湯水不下。
焰硝(一两五钱) 硼砂(五钱) 片脑(一字) 白姜蚕(一钱) 雄黄(二钱)
各另研爲末,和匀,以竹筒吹患處,痰涎即出。如痰雖出,腫痛仍不消,急針患處,去恶血,服前藥。
'''理中湯'''
理中湯内藥四般 甘草干姜白术攒
加上人參仔细看 虛陽之火立時安
治中氣不足,虛火上攻,以致咽间干燥作痛,吐咽妨碍,及脾胃不健,食少作呕,肚腹陰疼等症。
人參(一钱) 甘草(炙,八分) 干姜(炒黑,五分) 白术(二钱)
水二鍾,煎八分,食遠服。
'''桐油饯'''
桐油饯兮桐油饯 治的喉風如神見
探吐顽痰日照霜 回生起死真堪羡
治喉風、喉闭,其症先两日胸膈氣急,呼吸短促,蓦然咽喉腫痛,手足厥冷,氣闭不通,顷刻不治。先用温湯半碗,加入桐油三、四匙搂匀,用硬鸡翎蘸油探入喉中,连探四、五次,其痰壅出,再探再吐,以人苏醒聲高爲度。後服清咽利膈之藥。
'''治喉乌龙散'''
乌龙散只一品藥 十八喉風總堪嚼
开關利膈效如神 虛火實火要斟酌
歌曰:十八喉風各有名 原来總是一根因
子孙代代宜珍惜 誓不輕傳与世人
用猪牙皂角七条,去皮弦,爲粗末。水一鍾,煎五分,入人乳三匙冷服,實時非吐即泻。治咽喉腫痛,痰涎壅盛,喉風、喉癰、乳蛾等症并效。惟缠喉風、牙關紧闭者不可与,恐痰上出而口不开,壅塞無路而出故也。
除此皆效,又久病咽痛忌用。
'''神效吹喉散'''
神效吹喉散薄荷 姜蚕青黛朴硝和
白矾火硝黄连多 加上硼砂病自瘥
治缠喉風闭塞,及乳蛾、喉痹、重舌、木舌等症效。
薄荷 姜蚕 青黛 朴硝 白矾 火硝 黄连 硼砂(各五分)
上藥各爲细末,腊月初一日取雄猪膽七、八个,倒出膽汁,用小半和上藥拌匀,复灌膽壳,以线扎头,膽外用青缸纸包裹。将地掘一孔,阔深一尺,上用竹竿悬空横吊,上用板铺用泥密蓋,候至立春日取出,挂風處陰干,去膽皮、青纸,瓷罐密收。每藥一两,加冰片三分同研极细,吹患上神效。
歌曰:此法端的通神圣,萬两黄金方不傳。
'''少陰甘桔湯'''
加味甘桔湯黄芩 柴胡羌活玄參陳
川芎升麻葱白靈 少陰咽痛即安宁
治少陰咽痛、头眩,脉沉细而身犹熱者宜服之。
桔梗(二钱) 甘草(一钱) 陳皮 川芎 黄芩 柴胡 玄參(各六分) 羌活 升麻(各四分)
水二鍾,葱白一根,煎八分,不拘時服。
'''清音噙化丸'''
清音噙朴丸诃子 天麦归苓黄柏參
阿胶知母生熟地 乌梅人乳犊牛津
治肺氣受傷,聲音雌哑,或久咳嗽傷聲哑亦宜。
诃子 真阿胶 天門冬(盐水拌炒) 知母(各五钱) 麦門冬(去心) 白茯苓 黄柏(蜜炙) 當归生地 熟地(各一两) 人參(三钱) 乌梅肉(十五个) 人乳 牛乳 梨汁(各一碗,共熬稠膏)
共爲细末,和入前膏,加煉蜜捣成丸,如鸡头實大,每用一丸,仰臥噙化。日用三丸,如改作小丸,每服一钱,诃子煎湯,或萝卜湯送下亦可取效。
'''治暴失音'''
暴失音方猪板油 再加白蜜两相投
慢火煎至稠膏住 每日三匙不用憂
公猪板油一斤,入锅先煉成油,滤去渣,入白蜜一斤,再煉少顷,绢滤净,瓷器内冷定成膏。不時挑服一茶匙,其音渐清,無疾時亦可常服潤肺。
'''噙化丸'''
噙化丸中用白矾 硼砂牙皂共雄黄
膽矾枣肉丸成就 吐咽艰難第一方
治梅核氣,乃痰氣结于喉中,咽之不下,吐之不出,如毛草常刺作痒;新則吐酸妨碍,久成闭塞。
膽矾 硼砂 明矾 牙皂 雄黄
各等分爲末,红枣煮烂,取肉爲丸芡實大,空心噙化一丸,温黄酒一杯過口,内服苏子降氣湯。
'''苏子降氣湯'''
苏子降氣湯厚朴 陳皮半夏共前胡
官桂相兼甘草用 生姜爲引效堪圖
治虛陽上攻,氣不升降,致结患咽嗌,痰涎壅塞。
苏子(一钱五分) 厚朴 陳皮 半夏 前胡 官桂(各一钱) 甘草(五分)
水二鍾,姜三斤,煎八分,食遠服。
'''冰硼散'''
冰硼散效實堪夸 玄明粉再共朱砂
硼砂冰片相兼佐 咽喉口齿病無他
治咽喉、口齿新久腫痛,及久嗽痰火咽哑作痛。
冰片(五分) 朱砂(六分) 玄明粉(法注末卷) 硼砂(各五钱)
共研极细末,吹搽患上,甚者日搽五、六次最效。
□
防風通圣散 荆防敗毒散(見時毒門)
補中益氣湯 四物湯(見癰疽溃疡門)
黄连解毒湯(見疔瘡門)
少商穴:在手掌外侧,去爪甲角二分是穴,棱針刺血。
=== 時毒論第二十二 ===
夫時毒者,天行時氣之病也。春當温而反寒,夏當熱而反涼,秋當涼而反熱,冬宜寒而反温,此四時不正之氣,感于人发成斯疾也。自有陰陽、表里、寒熱、虛實分治。初起与風寒相類,惟头、面、耳、项发腫爲真,其患既得,寒熱交作,體强头眩,脉浮紧數者,爲邪在表;以荆防敗毒散或萬靈丹发汗以散之。如两目鼻面渐次傳腫者,乃正陽明受病;其患 腫发熱,便秘口干,多熱少寒,脉數有力,爲邪在里;五利大黄湯、四順清涼饮下之。又头角两耳前後结腫者,乃手少陽經受之,其患耳鸣筋痛,寒熱呕吐,口苦咽干,煩躁時甚,當以知母石膏湯、小柴胡湯和之。通用防風通圣散加牛子、玄參解毒攻里。勞役凶荒,沿門闾巷傳染者,普济消毒饮。藿香正氣散以安之。表里俱解,腫尚不消,宜砭去恶血。腫熱甚者,如意金黄散敷之。微熱不红坚硬者,冲和膏选而用之。自後仍不消者,必欲作膿,宜托里消毒散加白芷、皂角針托之。已溃體倦食少者,補中益氣湯;膿秽脾虛、食而呕吐者,香砂六君子湯;溃而不斂者,十全大補湯。又有毒中三陽,自项之以上俱发腫者,光如水色,双目合缝,唇似猪形,口角流涎,腫不消溃,聲音不出,饮食不入,咽喉腫闭,牙關難开,破流臭水,秽氣连綿不绝者,犯此俱爲不治。
□
初起寒熱交作,头面一處作腫,红赤发熱疼痛者易。已成高腫,发熱疼痛,有時語聲清朗,湯藥易入者輕。已溃膿稠,坚腫渐消,疼痛渐减,饮食渐进、身温者吉。溃後膿水渐止,腫退肌宽,神彩精宁,睡臥安稳者順。
初起多寒少熱,头面耳项俱腫,光如水晶、不熱者險。已成漫腫無头,牙關紧闭,湯水不入,聲音不出者逆。已溃膿水清稀,氣味敗臭,腫痛不除,如尸发胖者死。溃後臭水淋漓,腫不知痛,手足多冷,常出谵語者死。
□
寒熱交作,头眩體痛,六脉浮紧,邪在表也,宜汗散之。头面赤腫作痛,口燥咽干,大便秘實,邪在里也,下之。外有寒熱,内亦口干,脉弦有力,表里俱實,发表攻里。表里俱解,腫痛仍不消者,乃瘀血凝滞,宜砭去恶血。砭血之後,腫痛仍作不消者,已欲作膿,宜托膿健脾。腫痛日多而胀痛者,已有膿,急針之,更兼補托脾胃。溃後腫痛不减,膿清腥秽,脾胃弱也,更宜温中健脾。饑年時毒流行傳染者,忌用攻发,當和解、宜養正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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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耳项腫痛,发寒熱,脉浮數。以荆防敗毒散一剂,寒退熱存;又以连翘消毒饮一剂,便行三次,内熱頓退,余腫不消,本方去大黄加川芎數剂而愈。
一男子先发寒熱,次日头面俱腫,又二日,口噤湯水不入,诊之脉洪數而有力,此表里俱實也。又咽喉妨碍,湯藥難下,先用針刺咽间,去恶血鍾许,牙關稍开;以防風通圣散一剂徐徐服之,便去三、四次,腫上砭去恶血,以金黄散敷之。次日腫势稍退,又以普济消毒饮二剂,面腫渐消,惟两耳下坚腫不退,此必作膿;又以托里消毒散數服,候膿熟而針之,次以十全大補湯去肉桂加陳皮十余剂而斂。
一男子牙根腫痛,次傳腮、项俱腫,頓生寒熱。此陽明濕熱上攻,用荆防敗毒散加石膏一剂,寒熱頓退,惟腮腫不消,以針刺牙根腫上出毒血,以冰硼散搽之,外敷真君妙贴散,内服牛蒡子湯,數服而愈。
一男子冬月耳面赤腫,发熱口干,脉洪實而便秘,此三陽蕴熱症也。必舍時從症治之,以五利大黄湯一剂,便行二次,赤腫稍退,内熱稍疏,又以升麻解毒湯二服,腫亦消而病愈。此爲用寒遠寒之意也。
一妇人冬月面腫咽痛,口噤難开,脉诊洪數有力;又見房中暖氣如烘,此因爐火盛也。以黄连解毒湯加玄參一剂,次日腫消咽利,又用二剂,其疾痊愈。
一男子勞甚,鬢间腫硬,肉色不變。予曰:勞傷氣血,濕痰凝滞之症,与夫外感時毒不同。又诊脉细數而無力,爲内傷損病。治當養氣血、調經脉,理勞续損治之。彼欲内消,自服仙方活命饮二服,腫不覺消,脾胃已損。又请一醫,乃行攻利,复損臟腑;數日後饮食不进,便泄不止,腫硬愈坚,痰涎愈甚。复请视之,辞不可治。予曰:凡疗理,病有主末,治有权宜。此病初起肉色不變者,血不足也;坚硬不熱者;脾胃弱也;脉细數而無力,正氣衰也;豈可用前有余之藥以攻不足之病。後又强投温中補剂,不應而死。
□
'''荆防敗毒散'''
荆防敗毒散人參 羌独前柴芎桔梗
茯苓枳壳同甘草 寒甚加葱共得名
治時毒初起,头眩恶寒,腮、项腫痛,脉浮者服之。
荆芥 防風 羌活 独活 前胡 柴胡 川芎 桔梗 茯苓 枳壳(各一钱) 甘草 人參(各五分)
姜三片,水二鍾,煎八分,食遠服,寒甚加葱三枝。
'''五利大黄湯'''
五利大黄湯黄芩 升麻栀子朴硝评
時毒 腫大便秘 服之敢取即安宁
治時毒 腫赤痛,煩渴便秘,脉實有力者服之。
大黄(煨) 黄芩 升麻(各二钱) 芒硝 栀子(各二钱三分)
水二鍾,煎八分,空心服,未利者,渣再煎服。
'''连翘消毒饮'''
连翘消毒饮芎归 赤芍牛蒡薄荷隨
黄芩花粉桔梗草 枳壳升麻共所根据
治時毒表里二症俱罢,余腫不消,疼痛不退者。
连翘 川芎 當归 赤芍藥 牛蒡子 薄荷 黄芩 天花粉 甘草 枳壳 桔梗(各一钱) 升麻(五分)
水二鍾,煎八分,食後服,便燥者加酒炒大黄。
'''防風通圣散'''
防風通圣将军芍 薄荷芎归草朴硝
桔梗栀翘芩白术 荆芥麻黄滑石膏
治時毒恶寒发熱,煩躁口干,表里脉症俱實者。
防風 白芍 薄荷 川芎 桔梗 山栀 黄芩 白术 當归 连翘 荆芥 麻黄 滑石 石膏(各一钱)
甘草(五分) 芒硝(一钱五分) 大黄(酒炒,二钱)
水二鍾,煎八分,空心温服。
'''普济消毒饮'''
普济消毒饮芩连 玄草參陳牛子攒
柴桔翘蓝并马勃 升麻姜蚕共水煎
治時毒、疫疠初覺憎寒发熱,肢體沉重,次傳头面作腫;或咽喉不利,舌干口燥,煩渴不宁者服。
黄芩 黄连(各二钱) 人參(一钱) 陳皮(去白) 玄參 甘草 柴胡 桔梗(炒,各一钱五分)
连翘 牛蒡子 马勃 板蓝根 升麻 姜蚕(各五分)
水二鍾,煎八分,食後服。如大便燥加酒煨大黄一钱或二钱,以利爲度;腫势甚者,宜砭去恶血。
'''通氣散'''
通氣散内用玄胡 羊踯躅花与藜芦
川芎牙皂共爲末 捻于鼻内嚏無危
治時毒 腫疼痛,咽喉不利,語言不爽者用之。
玄胡索(一钱五分) 川芎 牙皂角(各五分) 藜芦(三分) 羊踯躅花(二钱五分)
爲细末,用纸拈蘸藥少许, 于鼻内取嚏爲效。
托里消毒散(見腫疡門)
治時毒表里俱解,腫尚不退,欲其作膿者服之。
'''牛蒡子湯'''
牛蒡子湯用葛根 还将管仲共相呈
江西豆豉同甘草 煎嘗時毒可安宁
治時毒熱甚腫痛,脉浮數而無力者宜服之。
葛根 管仲 甘草 江西豆豉 牛蒡子(半生半熟,研,各二钱)
水二鍾,煎八分,食後服。
'''十全大補湯'''(見溃疡門)
治時毒溃後,膿水清稀,形容消瘦,脾胃虛弱,饮食减少,虛熱不睡,自汗、盜汗及不收斂者服之。
□
金黄散(見腫疡門)
黄连解毒湯(見疔瘡門)
冰硼散(見咽喉門)
升麻解毒湯(見杨梅瘡門)
真君妙贴散(見腫疡門)
=== 瘿瘤論第二十三 ===
夫人生瘿瘤之症,非陰陽正氣结腫,乃五臟瘀血、濁氣、痰滞而成。瘿者陽也,色红而高突,或蒂小而下垂;瘤者陰也,色白而漫腫,亦無痒痛,人所不覺,薛立斋分别甚詳。肝統筋,怒動肝火,血燥筋挛曰筋瘤。心主血,暴急太甚,火旺逼血沸騰,复被外邪所搏而腫曰血瘤。脾主肌肉,郁结傷脾,肌肉消薄,土氣不行,逆于肉里而爲腫曰肉瘤。肺主氣,勞傷元氣,腠理不密,外寒搏而爲腫曰氣瘤。腎主骨,恣欲傷腎,腎火郁遏,骨無荣養而爲腫曰骨瘤。予曰:筋瘤者,坚而色紫,垒垒青筋,盘曲甚者,结若蚯蚓;治當清肝解郁,養血舒筋,清肝芦荟丸是也。
血瘤者,微紫微红,软硬间杂,皮膚隐隐,缠若红丝,擦破血流,禁之不住;治當養血涼血,抑火滋陰,安斂心神,調和血脉,芩连二母丸是也。肉瘤者,软若綿,硬似馒,皮色不變,不紧不宽,終年只似复肝然;治當理脾宽中,疏通戊土,开郁行痰,調理饮食,加味归脾丸是也。氣瘤者,软而不坚,皮色如故,或消或長,無熱無寒;治當清肺氣,調經脉,理勞傷,和荣卫,通氣散坚丸是也。骨瘤者,形色紫黑,坚硬如石,疙瘩高起,推之不移,昂昂坚贴于骨;治當補腎氣,養血行瘀,散腫破坚,利窍調元,腎氣丸是也。此瘤之五名,治瘤之五法,惟在此也。又觀立斋云:筋骨呈露曰筋瘿,赤脉交结曰血瘿,皮色不變曰肉瘿,隨憂喜消長曰氣瘿,坚硬不可移曰石瘿,此瘿之五名也。通治瘿瘤初起,元氣實者,海藻玉壶湯、六军丸;久而元氣虛者,琥珀黑龙丹、十全流氣饮,选服此藥,自然缩小消磨;切不可輕用針刀,掘破出血不止,多致立危;久則膿血崩溃,渗漏不已,終致傷人。又一种粉瘤,红粉色,多生耳项前後,亦有生于下體者,全是痰氣凝结而成;宜披針破去脂粉,以三品一条枪插入,數次以净内膜自愈。又一种黑砂瘤,多生臀腿,腫突大小不一,以手摄起,内有黑色是也;亦用針刺,内出黑砂有聲,软硬不一。又一种发瘤,多生耳後发下寸许,软小高突,按之不痛,亦針之,粉发齐出。又一种蛔虫瘤,生于胁下;又一种疽瘤,连生肩膊,詳在後治验中。予觀古又有虱瘤矣,但其形状之異,皆五臟濕熱、邪火、濁氣、瘀血各感而成,此非正病也。以上數瘤,皆親手治验非谬也。
□
初起红色光亮,微熱微痛,根脚浮淺、不坚實者爲易。已成红赤高腫,作熱 痛,顶破皮穿,膿溃腫消者易。已溃膿稠色鮮,根脚缩小,内肉渐生,外皮渐紧者順。溃後氣體平和,饮食如故,腫消痛止,口平收斂者順。
初起肉色不變,寒熱渐生,根脚散漫,時或陰痛者險。已成坚硬如石,举動牵强,咳嗽生痰,皮寒食少者逆。已溃無膿,惟流血水,腫不消,痛不止,脾氣衰弱者逆。破後血水不止,腫硬更增,敗腐不脱, 氣恶心者死。
□
初起自無表里之症相兼,但结成形者,宜行散氣血。已成無痛無痒,或软或硬色白者,痰聚也,行痰順氣。
已成色红坚硬,渐大微痒微疼者,補腎氣、活血散坚。形如茄蒂,瘤大下垂者,用藥点其蒂茄落,生肌收斂。
已破流膿不止,瘤仍不消,宜健脾胃爲主,佐以化坚。已溃出血不常,瘤口开泛者,宜養血涼血,佐以清肝。
溃後瘤腫渐消,脾弱不能收斂者,補腎氣、兼助脾胃。
□
一男子臀瘤五年,形如复瓢,按之隐隐黑色,此黑粉瘤也。以針破之,按出黑砂兼黑粉共约碗许,用三品一条枪插入患内十余日,每次捺出黑膜,其瘤渐消。内服十全大補湯健脾胃,養氣血,月余而斂。
一男子腮上生瘤半年,形若复桃,皮色不變,按之微红,此粉瘤也。針破之,捺出脂粉,插前藥半月而愈。
一义乌兵士,肩膊上连生小瘤五枚三月余,渐发痒異状,以手扪之,内則歙歙攻動。予视之,内動果如虾鞠,此必有異虫;以針破其一枚,先出红水一匙,少顷攻出黑嘴粉红虫一条,形如蛆样,長六、七分;又破一枚,依然如是,其人渐覺昏晕,此泄氣之過也。余瘤停止,服補中益氣湯數剂,外以膏蓋,又五、六日,患者方健,渐渐破之,仍以補藥十余服而愈。
一妇人并一女子,耳後、发际下一寸各生一瘤半年余,渐渐而大,此乃粉瘤。用針破之,先出脂粉,後出头发數根,長约二尺余,齐根剪断,出血微许;俱用插藥,數日化出内膜而愈。從此觀之,知有发瘤也。
一妇人腰间生一肉瘤,三年余方渐微痛,一日溃後出小蛔三条,長约五寸,置温湯中游動半時方息。其時患者形體衰弱,面黄肌瘦,口干发熱,朝以八味丸,午用人參養荣湯,服至百日外,元氣渐醒,又百日,其口方收。予意度之,其蛔乃經絡氣血所化。
一妇人氣冲穴生瘤,红紫坚硬,乃血瘤也。请视之,心、肝二脉俱已洪數,其患得之心氣郁结,肝氣受傷之故,辞不可治。後请京师明公醫治,其時头已穿溃,雖强投補托、化坚、涼血等剂,日溃日烂,終至不應。
破經两月,一旦涌出紫血盆许,隨即身亡。後人问曰:何以致此?予曰:心脉洪數,心火旺也;肝脉弦數,肝氣傷也;火旺逼血妄行,肝氣傷不能藏血,後破之必出血不止,多致危亡,预辞不治者此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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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肝芦荟丸'''
清肝芦荟丸芎芍 昆布青连皂地黄
海粉还兼甘草節 當归加上共成方
治恼怒傷肝,致肝氣郁结爲瘤,其坚硬色紫,垒垒青筋,结若蚯蚓,遇喜則安,遇怒則痛者服之。
川芎 當归 白芍(各二两) 生地(酒浸,捣膏,二两) 青皮 芦荟 昆布 海粉 甘草節 牙皂 黄连(各五钱)
上爲末,神曲糊爲丸,如梧桐子大,每服八十丸,白滚湯量病上下、食前後服之。
'''芩莲二母丸'''
芩连二母丸芎芍 熟地當归羚羊角
蒲黄生地与骨皮 甘草柏叶同丸服
治心火妄動,逼血沸騰,外受寒涼,结爲血瘤;其患微紫微红,软硬间杂,皮膚隐隐,缠如红丝,皮破血流,禁之不住者宜服。
黄连 黄芩 知母 贝母 川穹 當归 白芍 生地 熟地 蒲黄 羚羊角 甘草(减半) 地骨皮(各等分)
上爲末,侧柏叶煎湯,打寒食面爲丸如桐子大,每服七十丸,灯心湯送下,或作煎剂服之亦效。
'''順氣归脾丸'''
順氣归脾湯贝母 乌附 陳术茯神
枣仁遠志人參等 木香甘草合欢靈
治思慮傷脾,致脾氣郁结乃生肉瘤,软如綿,腫似馒,脾氣虛弱,日久渐大,或微疼或不疼者服。
陳皮 贝母 香附 乌藥 當归 白术 茯神 黄 酸枣仁 遠志 人參(各一两) 木香 甘草(炙,各三钱)
上爲末,合欢树根皮四两煎湯煮老米糊,丸如桐子大,每服六十丸,食遠白滚湯送下。
'''通氣散坚丸'''
通氣散坚丸半夏 陳贝芎归粉草苓
香附桔菖參海藻 南星枳實共黄芩
治憂郁傷肺,致氣濁而不清,聚结爲瘤,色白不赤,软而不坚,由陰陽失度,隨喜怒消長者宜服。
陳皮 半夏 茯苓 甘草 石菖蒲 枳實(炒) 人參 膽南星 天花粉 桔梗 川芎 當归 贝母 香附 海藻 黄芩(酒炒,各等分)
上爲末,荷叶煎湯,跌爲丸寒豆大,每服一钱,食遠灯心二十根、姜三片泡湯送下。
'''調元腎氣丸'''
調元腎氣丸參地 山藥丹归萸泽苓
麦冬龙骨香砂柏 骨皮知母效如神
治房欲勞傷,憂恐損腎,致腎氣弱而骨無荣養,遂生骨瘤。其患坚硬如石,形色或紫或不紫,推之不移,坚贴于骨,形體日渐衰瘦,氣血不荣,皮膚枯槁;甚者寒熱交作,饮食無味,举動艰辛,脚膝無力者并服之。
淮生地(酒煮,捣膏,四两) 山萸肉 山藥 牡丹皮 白苓(各二两) 人參 當归身 泽泻 麦門冬(捣膏) 龙骨 地骨皮(各一两) 木香 砂仁(各三钱) 黄柏(盐水炒) 知母(童便炒,各五钱)
上爲末,鹿角胶四两,老酒化稠加蜜四两同煎,滴水成珠,和藥爲丸如桐子大,每服八十丸,空心温酒送下。忌白萝卜、火酒、房事。
'''海藻玉壶湯'''
海藻玉壶湯青陳 翘贝芎归昆布评
半夏独活并甘草 海带煎来效有靈
治瘿瘤初起,或腫或硬,或赤不赤,但未破者服。
海藻 贝母 陳皮 昆布 青皮 川芎 當归 半夏 连翘 甘草節 独活(各一钱) 海带(五分)
水二鍾,煎八分,量病上下、食前後服之。凡服此門藥饵,先断厚味大荤,次宜绝欲虛心者爲妙。
'''活血散瘿湯'''
活血散瘿湯芍归 青皮芎半地黄隨
參苓昆布丹皮草 红花肉桂木香催
治瘿瘤已成,日久渐大,無痛無痒,氣血虛弱者。
白芍 當归 陳皮 川芎 半夏 熟地 人參 茯苓 丹皮(各一钱) 红花 昆布 木香 甘草(節,各五分) 青皮 肉桂(各三分)
水二鍾,煎八分,量病上下,服後饮酒一小杯。
'''六军丸'''
六军丸内用蜈蚣 全蝎姜蚕蝉脱同
夜明砂与穿山甲 諸腫瘿瘤可觅功
治瘿瘤已成未溃者,不論年月新久并宜服之。
蜈蚣(去头足) 蝉脱 全蝎 姜蚕(炒,去丝) 夜明砂 穿山甲
以上等分爲细末,神曲糊爲丸粟米大,朱砂爲衣,每服三分,食遠酒下。忌大荤煎炒,日渐可消。
'''枯瘤方'''
枯瘤方用白砒 黄丹輕粉雄黄饼
乳香没藥硼砂等 斑蝥田螺米粥調
治瘤初起成形未破者,及根蒂小而不散者用。
白砒 砂 黄丹 輕粉 雄黄 乳香 没藥 硼砂(各一钱) 斑蝥(二十个) 田螺(三枚,大者,去壳,晒干切片)
共研极细,糯米粥調安,捏作小棋子样,曝干先灸瘤顶三炷,以藥饼贴之,上用黄柏末水調,蓋敷藥饼;候十日外,其瘤自然枯落,次用斂口藥。
'''秘傳斂瘤膏'''
秘傳斂瘤膏血衄 輕粉龙骨海螵蛸
象皮乳香各等分 鸡子熬油一處調
治瘿瘤枯藥落後,用此搽贴,自然生肌完口。
血衄 輕粉 龙骨 海螵蛸 象皮 乳香(各一钱) 鸡蛋(十五枚,煮熟用黄熬油一小鍾)
以上各等细末,共再研,和入鸡蛋油内搅匀,每日早晚甘草湯洗净患上,鸡翎蘸涂,膏藥蓋贴。
'''琥珀黑龙丹'''
琥珀黑龙丹海带 南星血衄五靈脂
海藻木香并京墨 麝香加上效堪隨
治五瘿六瘤,不論新久,但未穿破者并宜用之。
琥珀(一两) 血衄(二两) 京墨 五靈脂(炒) 海带 海藻 南星(姜汁拌炒,各五钱) 木香(三钱) 麝香(一钱)
以上各爲细末,和匀再研,煉蜜丸一钱重,金箔爲衣,晒干密收,每用一丸,熱酒一杯量病上下、食前後化服。如患在下部,服後隨用美膳压之。
'''十全流氣饮'''
十全流氣饮陳皮 赤茯青皮香附隨
木香乌藥芎归芍 甘草同煎效可奇
治憂郁傷肝,思慮傷脾,致脾氣不行,逆于肉里,乃生氣瘿、肉瘤,皮色不變,日久渐大,宜服此藥。
陳皮 赤茯苓 乌藥 川芎 當归 白芍(各一钱) 香附(八分) 青皮(六分) 甘草(五分)木香(三分)
姜三片,枣二枚,水二鍾,煎八分,食遠服。
□
三品一条枪(見痔瘡門)
人參養荣湯(見瘰 門)
補中益氣湯 八味丸 十全大補湯(俱見癰疽溃疡門)
寒食面(注末卷)
=== 肺癰論第二十四 ===
夫肺癰者,金受火刑之症也。蓋肺爲五臟华蓋,其位至高,其質至清,内主乎氣,中主聲音,外司皮毛,又兼主乎壽夭。金清而氣管深長者,其音自清:其韵自高,其聲自洪,此三者主壽,亦主通达;如金濁而氣管短细者,其音自焦,其韵自低,其聲自小,此三者主夭,亦主蹇滞。故肺金独旺于秋者,應其輕清之候也,倘有所克,其病自生。致患肺癰者,先因感受風寒,未經发越,停留肺中,初則其候毛耸恶風,咳嗽聲重,胸膈隐痛,项强不能转侧者,是其真候也;久則鼻流清涕,咳吐膿痰,黄色腥秽,甚則胸胁胀满,呼吸不利,饮食减少,脉洪自汗。法當清金甘桔湯主之,麦冬清肺饮調之。又久嗽勞傷,咳吐痰血,寒熱往来,形體消削,咯吐瘀膿,聲哑咽痛,其候傳爲肺痿,如此者百死一生之病也。治宜知母茯苓湯主之,人參五味子湯調之。又有七情、饑饱、勞役損傷脾肺者,麦冬平肺饮主之,紫菀葺湯調之。又有房欲勞傷,丹石補藥消铄腎水者,宜腎氣丸主之,金液戊土丹調之。又勞力内傷,迎風响叫,外寒侵入,未經解散致生肺癰者,初起脉浮微數,胸熱氣粗,寒熱往来,咳嗽生痰者,當以小青龙湯主之,麦冬清肺饮調之。通用金鲤湯、蜡矾丸、太乙膏相间服之亦效,如手掌皮粗,六脉洪數,氣急颧红,污膿白血,呕哕HT 水,鼻煽,不餐饮食者,俱爲不治。此症以身涼脉细,膿血交流,痰色鮮明,饮食知味,膿血渐止者俱爲無妨,反此則死。
□
初起脉浮虛细,身體不熱,咳嗽有痰,呼吸調匀者順。已成脉浮微數,咳吐膿痰,形色鮮明,語聲清朗者吉。溃後咯吐膿痰,间吐鮮血,時发時止,饮食知味者順。
吐膿渐渐稀少,胸胁不痛,面色微微带黄,便調多秽;初起脉洪弦數,身熱多寒,胸疼氣喘,面红多汗損壽。已成咯吐膿痰,氣味HT 臭,黄痰如胶粘固、唇反終亡。咯吐再兼白血,氣急多煩,指甲紫而带湾,終归冥路。手掌反如枯树,面艳颧红,咽痛音如鸭聲,鼻掀終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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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起風寒相入,头眩恶寒,咳嗽聲重者,宜解散風邪。汗出恶風,咳嗽氣急,鼻塞项强,胸膈隐痛,實表清肺。日间多寒,喜复衣被,夜间发熱,多煩去被,滋陰養肺。口干喘满,咽嗽而渴,咳嗽身熱、脉弦數者,降火抑陰。胸满喘急,咳吐膿痰,身熱氣粗,不得安臥,平肺排膿。熱退身涼,脉来短涩,精神减少,自汗盜汗,補肺健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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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义官仲冬時督工河道,不常迎風呼唤,致肺受傷,後发此症。初起寒熱交作,咳嗽聲重,氣急生痰,请内醫治之,越治越重。後予视,诊其脉浮而數,面光而泽,此肺癰也。视其痰果有膿意相粘,以桔梗湯二服,咳嗽稍止;以排膿散四服,其膿渐多,惟胸膈疼痛不减,脉亦带芤,此胸中有瘀血也。以四順散加红花、牡丹皮二服,吐出紫血碗许,隨後膈痛渐止;又以金鲤湯兼人參五味子湯间服,月余而愈。
一男子久嗽不已,咳吐膿痰,面白神勞,胸中隐痛,诊之脉浮微數,此屬肺氣不足,火尚有余。以知母茯苓湯數服,其膿渐少,又以清金宁肺丸服之而愈。
一男子因勞傷咳嗽不止,至夜身熱尤甚,日久咯吐膿血,诊之脉弦而數,此虛火假症也。先以童子小便日饮三、四次,又服紫菀茸湯數剂,至夜身熱不发,又间服金鲤湯月余而渐瘳,此非童便之功而陰火豈能得退,嘗治瘡疡虛熱不退者,用此极效。
一男子郁郁不遂意,患嗽半年,時或咳吐膿血,且形體衰弱,饮食减少,脉亦微數,聲渐将雌;惟面不红,其病将成肺痿,而尚可治。以清金二母湯十余服,咳吐减半,又以金鲤湯与人參五味子湯间服之,又早饮人乳、晚饮童便各一鍾,調理百日外而安。
一男子生平好饮,口干作渴,致肺壅熱成癰,咳吐膿痰,喘满難臥。以葶苈散二服,而喘定易睡;又以紫菀茸湯加干葛、天花粉十余服而膿痰渐少;早以加减八味丸,午用清金宁肺丸间服之,两月而愈。
一男子五十余岁,平素寵外家、膏粱,复生咳嗽发熱,吐痰腥臭,视之手掌枯涩,面隐微红,痰中白血,脉亦细微而數,此肺癰所忌症也。辞不治。後醫强许其生,而用藥終至不應乃死。人问曰:何以致之?予曰:手掌干涩,血枯土傷,不能生其金也;面色微红,相火已動;痰中白血,正肺受傷;脉细而數,真氣虛敗。凡肺癰犯此,豈有不死者乎!以此言之後,人乃服。
□
'''麦冬平肺饮'''
麦冬平肺饮人參 赤芍槟榔赤茯苓
陳皮甘桔同成剂 肺癰咳嗽可回春
治肺癰初起,咳嗽氣急,胸中隐痛,呕吐膿痰者。
人參 麦門冬 赤芍 槟榔 赤茯苓 陳皮 桔梗(各一钱)甘草(五分)
水二鍾,煎八分,食遠服。
'''玄參清肺饮'''
玄參清肺饮柴陳 甘桔槟榔參茯苓
麦冬骨皮薏苡仁 生姜童便可安宁
治肺癰咳吐膿痰,胸膈胀满,上氣喘急发熱者。
玄參(八分) 银柴胡 陳皮 桔梗 茯苓 地骨皮 麦門冬(各一钱) 薏苡仁(二钱) 人參 甘草(各五分) 槟榔(三分)
水二鍾,姜一片,煎八分,臨入童便一杯,食後服。
'''宁肺桔梗湯'''
宁肺桔梗湯贝 归蒌枳壳草桑皮
防己百合葶五味 杏仁知母地骨皮
治肺癰胸膈隐痛,两胁腫满,口燥咽干,煩闷多渴,自汗盜汗,眠臥不得,時吐稠痰腥臭者服之。
桔梗 贝母 當归 栝蒌仁 黄 枳壳 甘草節 桑白皮 防己 百合 苡仁(各八分) 五味子 甜葶苈 地骨皮 知母 杏仁(各五分)
水二鍾,姜三片,煎八分,不拘時服。咳甚加百合,身熱加柴胡、黄芩,大便不利加蜜炙大黄一钱,小便涩滞加灯心、木通,煩躁兼血加白茅根,痛甚加人參、白芷。
'''四順散'''
四順散内有奇功 桔梗紫菀贝母同
甘草杏仁相协力 肺癰喘嗽永無踪
治肺癰吐膿,五心煩熱壅闷,咳嗽氣急不能安。
贝母 紫菀 桔梗(各一钱五分) 甘草 杏仁(各七分)
水二鍾,煎八分,食遠服。或爲末,白湯調服二钱。
'''清金宁肺丸'''
清金宁肺贝甘陳 參桔归苓地骨芩
银柴天麦芎连芍 五味白术生熟凭
治肺癰咳嗽日久,膿痰不盡,身熱虛羸,渐成勞瘵者服之效。
陳皮 茯苓 桔梗 贝母 人參 黄芩(各五钱) 麦門冬 地骨皮 银柴胡 川芎 白芍 胡黄连(各六分) 五味子 天門冬 生地(酒浸,捣膏) 熟地(捣膏) 归身 白术(各一两) 甘草(三钱)
上爲细末,煉蜜爲丸如梧子大,每服七十丸,食遠白滚湯送下。
'''人參五味湯'''
人參五味湯陳术 桔归苓枳地黄
桑皮柴前地骨草 肺癰虛乏可煎嘗
治氣血勞傷,咳膿或咯血,寒熱往来。羸瘦困乏,一切虛損之症并效。
人參 五味子 前胡 陳皮 白术 桔梗 當归 茯苓 熟地 甘草(各一钱) 黄 地骨皮 桑白皮 枳壳 柴胡(各五分)
水二鍾,姜三片,煎八分,食後服。
'''紫菀茸湯'''
紫菀茸湯參犀角 冬花桑叶草半夏
杏仁百合与阿胶 贝母蒲黄姜莫却
治膏粱厚味,饮食過度,或煎炒、法酒,致傷肺氣,咳嗽咽干,吐痰、唾血,喘急,胁痛不得安臥并服。
紫菀茸 犀角 炙甘草 人參(各五分) 桑叶(用經霜者) 款冬花 百合 杏仁 阿胶 贝母 半夏 蒲黄(生,各七分)
水二鍾,姜三片,煎八分,入犀角末,食後服。
'''排膿散'''
排膿散内用黄 白芷人參五味宜
每服三钱蜜調下 肺癰痰吐效堪奇
治肺癰已吐膿後,宜服此藥,排膿秽,補肺氣。
黄 白芷 五味子 人參(各等分)
上爲细末,每服三钱,食後蜜湯調服。
'''知母茯苓湯'''
知母茯苓湯桔芩 薄荷五味草人參
柴半冬花芎白术 阿胶麦冬仔细凭
治肺痿喘嗽,咳吐痰涎,或自汗盜汗,往来寒熱。
茯苓 黄芩(各一钱) 知母 甘草 桔梗 薄荷 人參 五味子 柴胡 半夏 川芎 款冬花 白术 阿胶 麦門冬(各六分)
水二鍾,姜三片,煎八分,加童便一杯食後温服。
'''涤痰湯'''
涤痰湯内二陳先 麦冬枳實膽星前,
人參桔梗黄连煎 竹茹加上病安然。
治心火克肺金,久而不愈,傳爲肺痿,咽嗌雌哑,胸膈痞闷,呕吐痰涎,喘急難臥者并服之。
陳皮 半夏 茯苓 甘草 麦門冬 膽南星 枳實 黄连 人參 桔梗(各五分) 竹茹(一钱)
水二鍾,煎八分,食後服。
'''宁肺丸'''
宁肺丸中二般藥 乌梅粟壳去筋膜
每服二钱功有靈 肺癰肺痿同堪嚼
治久嗽咯吐膿血,胸膈不利,咳嗽痰盛,坐臥不安,言語不出,甚則聲音哑嗌者服之。
乌梅(蜜拌蒸,取肉八钱,捣膏) 罂粟壳(去膜,蜜拌炒爲末,一两)
用乌梅膏加生蜜少许調作丸,每服二钱,乌梅湯不拘時下。
'''清金二母湯'''
清金二母湯芩桔 知母苏柴术杏苓
蒌桑五味陳皮麦 甘草當归共此呈
治肺痿多嗽少痰,午後发熱,口干煩躁不宁者。
知母 贝母 桔梗 茯苓 當归 白术 陳皮(各一钱) 桑皮 紫苏 杏仁 柴胡 栝蒌仁 黄芩 五味子 甘草 麦門冬(五分)
水二鍾,煎八分,童便一杯,食後服。
'''栀子仁湯'''
栀子仁湯大青叶 石膏淡豉共黄芩
杏仁知母赤芍藥 升麻柴胡甘草行
治肺痿发熱潮熱,或发狂亂煩躁,面赤咽痛者。
栀子仁 赤芍藥 大青叶 知母(各七分) 黄芩 石膏 杏仁 升麻(各一钱五分) 柴胡(六分)甘草(五分) 淡豆豉(百粒)
水二鍾,煎八分,食遠服。
'''加味理中湯'''
加味理中湯半夏 茯苓白术共陳皮
干姜细辛并甘草 人參五味效同推
治肺胃俱虛,咳嗽聲重,发熱不已,又兼脉浮數而無力者服之。
炙甘草 半夏 茯苓 干姜(泡) 白术 陳皮 细辛 五味子 人參(各五分)
水二鍾,煎八分,食遠服。
'''金鲤湯'''
金鲤湯中效罕稀 独将贝母效真奇
童子小便重湯頓 肺癰痰吐最堪醫
治肺癰已成未成,胸中隐痛,咯吐膿血者服之。
金色活鲤鱼(一尾,约四两重) 贝母(一钱)
先将鲤鱼连鳞剖去肚肠,勿經水氣,用贝母细末掺在鱼肚内线扎之;用上白童子小便半大碗,将鱼浸童便内,重湯頓煮,鱼眼突出爲度。少顷取起去鳞骨,取净鱼肉浸入童便内頓熱;肉与童便作二、三次,一日食盡一枚,其功效甚捷。
'''葶苈散'''
葶苈散中薏苡仁 甘草桑皮用葛根
栝蒌升麻桔梗等 肺癰服下可回春
治過食炙爆,或饮酒過度,致肺熱氣壅,喘急不臥;及肺癰濁吐腥臭,胸膈胀满不食者,并服之。
甜葶苈 桔梗 栝蒌仁 川升麻 薏苡仁 桑白皮 葛根(各一钱) 炙甘草(五分)
水二鍾,姜三片,煎八分,食後服。
'''腎氣丸'''
治腎氣素虛,不交于心,津液不降,敗濁爲痰,致生咳逆。
干山藥(四两) 山茱萸(去核,酒拌,四两) 泽泻(蒸) 牡丹皮(白者佳) 白茯苓(各三两)熟地(用生者八两,酒拌铜器蒸半日,砂器亦可,捣膏)
上爲末,地黄煮烂,杵膏蜜丸如桐子大,每服七、八十丸,空心滚湯、盐湯、温酒送下。
□
金液戊土丹(見脱疽門)。
== 卷三下部癰毒門 ==
=== 流注論第二十五 ===
夫流注者,流者行也,乃氣血之壯,自無停息之机;注者住也,因氣血之衰,是以凝滞之患。故行者由其自然,住者由其瘀壅。其形漫腫無头,皮色不變,所发毋論穴道,隨處可生。凡得此者,多生于體虛之人,勤勞之辈,不慎調燮,夏秋露臥,纵意取涼,熱體當風,圖身快爽;或中風邪,发散未盡,或欲後陰虛,外寒所侵。又或恼怒傷肝,郁结傷脾,荣氣不從,逆于肉里;又或跌打損傷,瘀血凝滞;或产後恶露未盡,流缩經絡。
此等种种,皆成斯疾也。既成之後,當分表里、寒熱、虛實、邪正、新久而治之。初因風寒相中,表症发散未盡者,人參敗毒散散之。房欲之後,體虛寒氣外侵者,五積散加附子温之。勞傷郁怒,思慮傷脾而成者,归脾湯加香附、青皮散之。跌扑傷損,瘀血凝滞而成者,复元活血湯逐之。产後恶露未盡,流注經絡而成,木香流氣饮导之。此皆初起将成之法,一服至三、四服皆可;外俱用琥珀膏敷贴,其中亦有可消者,十中五、六。如服前藥不得内消者,法當大養氣血,培助脾胃,温暖經絡,通行關節,木香流氣饮、十全大補湯俱加熟附子、香附培助根本;此則未成者自消,已成者自溃,已溃者自斂,而終無残敗破漏不斂之症。且如有膿宜急开之。患者又當慎起居,戒七情,遠寒就温,俱可保全;若误用寒涼克伐、内消等藥,終至不救者多矣。
□
初起漫腫,皮色光亮,微熱微疼,筋骨不欠强者爲順。已成身體微熱,饮食有味,疼痛有時,腫生红色者順。已溃膿稠而黄,腫消痛止,身體輕便,起坐如常者順。溃後内肉易生,膿水易止,精神易复,膿口易合者順。
初起身體发熱,脉细而數,皮色微腫,痛彻筋骨者險。已成饮食少思,口干作渴,身體疼痛,四肢沉重者險。已溃膿水清稀,腫仍不消,虛熱不退,疼痛下减者逆。溃後膿秽不止,肌膚瘦削,饮食不餐,发熱皮粗者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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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因風寒表散未盡,而後复生腫痛者,再宜和解之。表邪已盡,而後复生流注者,宜清熱消腫、行散氣血。
暴怒所傷,抑郁所致,胸膈痞闷,中氣不舒,順氣宽中。腫硬已成而不得内消者,宜和氣血,更兼補助脾胃。
跌扑闪肭,瘀血凝滞爲患者,宜調和氣血、通行經絡。寒邪所襲,筋挛骨痛及遍身疼痛者,温經絡、行氣血。
产後敗血流注關節致生腫痛者,當散敗瘀、養氣血。溃後膿水不止,而形衰食少者,宜滋氣血、峻補脾胃。
□
一男子風寒表散未盡,两腮腫痛,微熱不退,小柴胡湯加川芎、天花粉、桔梗、连翘二服,余熱頓退;又以二陳湯加桔梗、黄芩、牛蒡子、连翘四服,十日而安。
一男子勞傷受寒,背生三腫,皮色不變,寒熱交作,至夜尤甚。先以萬靈丹洗浴发汗,寒熱頓退;惟腫硬不消,以琥珀膏敷之,三次其腫消痛止,渐渐而平。
一妇人因怒胁下结腫,将近半年方痛,此得之肝氣郁结之症,以木香流氣饮四服,其腫渐红,此日久之病必欲作膿,不可内消;又以十全大補湯加木香、香附、青皮十余服,其腫渐高;又以本方加皂角刺五服,其膿方溃,且清且多。此勞中所得者,元氣已經虧損,其膿故多而清,以人參養荣湯加熟附子月余,膿稠且少,又本方倍參、 、归、术两月而愈。
一男子元氣素虛,因暴怒膊生腫块,疼痛牵强,寒熱往来,饮食日减,以補中益氣湯加香附、贝母十余服,寒熱渐止;又以益氣養荣湯月余而腫溃。间以八珍湯服之,外用附子饼日灸二次,脾胃健而安。
一孀妇项间乳上各腫一块,将近一年,渐大方痛,诊之脉细數而無力,此思慮過傷之病也。以归脾湯加桔梗、香附十余服,其腫渐高;外以琥珀膏敷之,腫顶红色;欲其作膿,又以十全大補湯加桔梗、贝母服之,半月膿熟;針之後,头腐膿清,虛熱复作,食少不睡,仍以归脾湯间以逍遥散,服之三月而愈。
一男子平素怯弱,腰後微腫一块,饮食少思,口干发熱,此得之腎傷之病也,治當朝以附桂八味丸,午用人參養荣湯扶植根本爲要。彼以口干发熱内火之故,欲投清涼之剂解之,予辞不敢治。请内醫视之,以退熱爲主,正合病家之意。投藥三剂,腹痛作泻,又以猪苓、泽泻、厚朴泄氣等藥,大熱发作,形體更變,复请予治。予曰:死之速矣。伊芳不知因虛致病,法當滋補,况是腰间腫块,内腎受傷;口干作渴,腎水枯竭;发熱不退,陰虛血少,今以有余之藥而疗不足之症,豈有不死者。始信前误,又半月而死。
□
'''調和荣卫湯'''
調和荣卫湯甘草 陳独芎归 大茴
赤芍白芷并乌藥 牛膝红花相共隨
治流注初起,氣血凝聚,结腫不散,已成未成服。
川芎 當归 陳皮 独活(各一钱) 赤芍 白芷 乌藥 大茴香 黄 (各八分) 甘草(炙) 红花(各五分) 牛膝(下部加)
水二鍾,煎八分,入酒一杯,量病上下服。
'''木香流氣饮'''
木香流氣饮芎归 苏桔青皮乌泽
枳壳槟苓防半夏 腹皮半芍膝甘隨
治流注、瘰 及郁结爲腫。或血氣凝滞,遍身走注作痛;或心胸痞闷,嗌咽不利,胁腹膨胀,呕吐不食,上氣喘急,咳嗽痰盛,或四肢面目浮腫者并服之。
川芎 當归 紫苏 桔梗 青皮 陳皮 乌藥 黄 枳實 茯苓 防風 半夏 白芍(各一钱)甘草節 大腹皮 木香 槟榔 泽泻 枳壳(各五分) 牛膝(下部加一钱)
水三鍾,姜三片,枣一枚,煎八分,食遠服。
'''六郁湯'''
六郁湯内用川芎 半夏陳苓香附同
甘栀苍术砂仁等 濕痰流注實時通
治諸郁结腫,及左右二搭相串,濕痰流注等症。
川芎 半夏 茯苓 香附 陳皮 山栀(各一钱) 苍术 砂仁 甘草(各五分)
姜三片,水二鍾,煎服。
'''附子八物湯'''
附子八物湯芎芍 熟地人參术茯苓
甘草肉桂當归等 木香姜枣效通神
治房欲後陰虛受寒,致生腫块,又或遍身腿脚疼痛,不能步履。
川芎 白芍 熟地 人參 白术 茯苓 當归 附子(各一钱) 肉桂(五分) 木香 甘草(各三分)
水二鍾,姜三片,枣一枚,煎八分,食遠服。
'''瘡科流氣饮'''
瘡科流氣饮芎归 甘桔苏槟芍桂
防風枳壳香乌藥 白芷人參厚朴隨
治流注及一切郁怒凝滞氣血,作腫疼痛;或胸膈痞闷,或風寒濕毒搏于經絡,结成腫块者服。
當归 甘草 紫苏 人參 白芍 官桂 黄 防風 枳壳 乌藥 桔梗 厚朴(各七分) 槟榔 木香 川芎 白芷(各五分)
水二鍾,煎八分,食遠服。
'''通經导滞湯'''
通經导滞湯香附 赤芍芎归熟地隨
陳皮丹皮苏草節 牛膝红花独活奇
治妇人产後,敗血流注,經絡结成腫块疼痛者。
香附 赤芍 川芎 當归 熟地 陳皮 紫苏 牡丹皮 红花 牛膝 枳壳(各一钱) 甘草節 独活(各五分)
水二鍾,煎八分,入酒一小杯,食前服。
'''香附饼'''
香附饼最散風寒 酒和調成患上安
熨底熱攻寒氣散 敢教苦楚即成欢
治風寒流注襲于經絡,结成腫痛。用香附爲末,酒和,量瘡大小,做饼复患處;熱熨斗熨藥上,未成者自消,已成者自溃,風寒濕毒宜姜汁作饼。
'''醒脾湯'''
醒脾湯中白术 人參酸枣地骨皮
茯神遠志柴甘桔 香附木香共得宜
治怀抱郁结,思慮傷脾,致脾氣不行,逆于肉里,乃生壅腫;疼痛不眠,心煩不安,神氣不清等症。
白术 黄 人參 茯神(各一钱) 酸枣仁 地骨皮 遠志(各七分) 柴胡 甘草 桔梗 黄连 木香 香附(各五分) 圆眼肉(七个)
水二鍾,姜三片,枣二枚,煎八分,不拘時服。
'''調中大成湯'''
調中大成湯术附 苓归芎藥藿黄
砂仁遠志丹皮草 肉桂煨姜黑枣隨
治流注溃後,膿水清稀,饮食减少,不能生肌收斂。
白术 茯苓 归身 白芍 陳皮 山藥 黄 牡丹皮(各一钱) 人參(二钱) 藿香 砂仁 遠志 甘草(各五分) 附子 肉桂(各八分)
水二鍾,煨姜三片,枣二枚,煎八分,食遠服。
'''黄 六一湯'''
黄 六一湯甘草 加上人參三味奇
流注膿多并作渴 更兼煩躁效堪推
治流注溃後,膿水出多,口干作渴,煩躁不宁服之。
黄 (半生、半蜜水炒,六钱) 甘草(半生,半炙,一钱五分) 人參(一钱)
水二鍾,煎八分,食遠服。
'''散血葛根湯'''
散血葛根湯半夏 芎防羌葛芷升麻
甘草细辛并苏叶 桔梗香附与红花
治跌扑傷損,瘀血凝滞,结成流注,身发寒熱者。
干葛 半夏 川芎 防風 羌活 升麻 桔梗(各八分) 白芷 甘草 细辛 苏叶 香附 红花(各六分)
水二鍾,葱三根,姜三片,煎八分,不拘時服。
'''先天大造丸'''
先天大造丸归杞 熟地生苓兔肉黄
乌茅巴骨香牛膝 遠志青盐故纸方
治風寒濕毒襲于經絡,初起皮色不變,漫腫無头;或陰虛外寒侵入,初起筋骨疼痛,日久遂成腫痛,溃後膿水清稀,久而不愈,渐成漏症者服。
紫河车(酒煮,捣膏,一具) 熟地黄(酒煮,捣膏,四两) 归身 茯苓 人參 枸杞 菟丝子 肉苁蓉(酒洗,捣膏) 黄精 白术 何首乌(去皮,用黑豆同蒸,捣膏) 川牛膝 仙茅(浸去赤汁,蒸熟去皮,捣膏,各二两) 骨碎補(去毛,微炒) 川巴戟(去骨) 破故纸(炒) 遠志(去心,炒,各一两)木香 青盐(各五钱) 丁香(三钱) 黑枣肉(二两)
上爲细末,煉蜜丸如桐子大,每服七十丸,空心温酒送下,此方非独流注成漏者。又補一切氣血虛羸,勞傷内損,乃男妇久無嗣息,并有奇功。
'''琥珀膏'''
琥珀膏中用大黄 南星白芷郁金香
同蒜捣稠敷患處 管教流毒即安康
治一切皮色不變,漫腫無头,氣血凝滞,结成流毒,毋論身體上下、年月新久,但未成膿者并效。
大黄(二两) 郁金 南星 白芷(各一两)
共爲细末,用大蒜头去壳捣烂,入上藥再捣稠,入酒一二匙調匀,遍敷腫上,纸蓋;隨即熱痛,又有不痛,俱待藥干便效。次日又有起泡,又有不起泡者,如有泡起,挑去泡中黄水,膏贴之自效。
□
十全大補湯 人參養荣湯 補中益氣湯 益氣養荣湯
八珍湯(俱見癰疽溃疡門)
萬靈丹(見癰疽腫疡門)
小柴胡湯 二陳湯(俱見瘰 門)
=== 乳癰論第二十六(附:乳岩) ===
夫乳病者,乳房陽明胃經所司,乳头厥陰肝經所屬,乳子之母,不能調養,以致胃汁濁而壅滞爲膿。又有憂郁傷肝,肝氣滞而结腫,初起必煩渴呕吐,寒熱交作,腫痛疼甚,宜牛蒡子湯主之。厚味饮食,暴怒肝火妄動结腫者,宜橘叶散散之。又憂郁傷肝,思慮傷脾,積想在心,所愿不得志者,致經絡痞涩,聚结成核,初如豆大,渐若棋子;半年一年,二載三載,不疼不痒,渐渐而大,始生疼痛,痛則無解,日後腫如堆栗,或如复碗,紫色氣秽,渐渐溃烂,深者如岩穴,凸者若泛莲,疼痛连心,出血則臭,其時五臟俱衰,四大不救,名曰乳岩。凡犯此者,百人百必死。如此症知覺若早,只可清肝解郁湯或益氣養荣湯,患者再加清心靜養、無挂無碍,服藥調理只可苟延岁月。……惟初生核時,急用艾灸核顶,待次日起泡挑破,用披針針入四分,用冰蛳散条插入核内,糊纸封蓋;至十三日,其核自落,用玉红膏生肌斂口,再當保養不发。又男子乳節与妇人微異,女損肝胃,男損肝腎,蓋怒火房欲過度,以此肝虛血燥,腎虛精怯,血脉不得上行,肝經無以荣養,遂结腫痛。治當八珍湯加山栀、牡丹皮,口干作渴者加减八味丸,腎氣素虛者腎氣丸,已溃作膿者十全大補湯。怀孕之妇乳疾曰内吹。因胎氣旺而上冲,致陽明乳房作腫,宜石膏散清之,亦可消散;迟則迁延日久,将产出膿,乳汁亦從乳窍流出,其口難完,有此者,纯用補托生肌,其口亦易完矣。
□
初起红赤腫痛,身微寒熱,無头眩,無口干,微痛者順。已成 腫发熱,疼痛有時,一囊结腫,不侵别囊者輕。已溃膿黄而稠,腫消疼痛渐止,四边作痒,生肌者順。溃後膿水自止,腫痛自消,新肉易生,膿口易合者順。
初起一乳通腫,木痛不红,寒熱心煩,呕吐不食者逆。已成不熱不红,坚硬如石,口干不眠,胸痞食少者逆。已溃無膿,正头腐烂,腫势愈高,痛势愈盛,流血者死。溃後肉色紫黑,痛苦连心, 氣日深,形體日削者死。
□
初起发熱恶寒,头眩體倦,六脉浮數,邪在表,宜散之。发熱無寒,恶心呕吐,口干作渴,胸膈不利者,宜清之。憂郁傷肝,思慮傷脾,结腫坚硬微痛者,宜疏肝行氣。已成 腫发熱,疼痛有時,已欲作膿者,宜托里消毒。膿已成而胀痛者,宜急开之。又脾胃虛弱,更兼補托。溃而不斂,膿水清稀,腫痛不消,疼痛不止,大補氣血。结核不知疼痛,久而渐大,破後惟流污水,養血清肝。
□
一妇人因怒左乳腫痛,寒熱交作。以人參敗毒散一剂,表症已退;又以牛蒡子湯,二服腫消,渐渐而安。
一妇人憂思過度,久郁成痨,左乳结核如桃半年。似痛非痛,咳嗽生痰,身发潮熱,诊之脉微數而無力,此真氣雖弱,而邪火尚未有余,如用藥合理,亦堪調治。先用逍遥散加香附、贝母,十余服而咳嗽渐止,寒熱间作;又以八珍湯加香附、牡丹皮、柴胡、遠志十余服,身熱去其八、九;又以益氣養荣湯加青皮、木香两月余,其胸膈得利,嗳氣得舒,饮食渐进,肌膚渐泽,外腫以阿魏化痞膏贴之,半年余而消。
一妇人右乳疼痛,腫如复碗,诊之脉數有力,此有余症,欲作膿也。以托里消毒散,數服而胀痛,即針之出膿碗许,又以十全大補湯加香附十余服而安。
一妇人暴怒,左乳结腫疼痛,自服仙方活命饮,二服疼痛稍止,结腫不消;仍服清涼敗毒之剂,腫痛反作,形體日弱。予诊之脉浮數而無力,此屬真氣虛而邪氣實也,非補不可,以益氣養荣湯四、五服,其腫始高,寒熱亦退;又十余服而膿溃,兼以十全大補湯,两月而痊。此非纯補之功,其疾豈能得愈。
一男子年過五旬,因妻丧子不成立,憂郁傷肝,左乳结腫,半年痛甚作腐,肝脉弦數。先以小柴胡湯加青皮、山栀、遠志、贝母,數服而肝脉稍平;又以八珍湯仍加前藥十余服,其腫渐腐爲膿;更服益氣養荣湯,庶保收斂。彼爲内醫所惑,謂郁怒傷肝,肝經有火,不必用補,更服降火、流氣、宽中等剂,致食少便秘,发熱作渴,复请予治。肝脉复弦,口干作渴,邪火内淫;饮食减少,脾土受傷;便秘发熱,陰血竭而爲燥爲熱。已上俱内損症也,辞不治。後月余果死。
一妇人左乳结核,三年方生腫痛,诊之脉紧數而有力,此陽有余而陰不足也。况结腫如石,皮肉紫色不泽,此乳岩症也。辞不治。又一妇左乳结腫,或小或大,或软或硬,俱不爲痛,已半年余,方发腫如复碗,坚硬木痛,近乳头垒垒遍生疙瘩,時痛時痒,诊之脉弦而數,腫皮惨黑不泽,此氣血已死,辞不可治。又一妇已溃腫如泛莲,流血不禁,辞後果俱死。
□
'''牛蒡子湯'''
牛蒡子湯栝蒌仁 银花山栀甘草陳
黄芩连翘柴花粉 青皮牛子角針平
治乳癰、乳疽、结腫疼痛,毋論新久,但未成膿服。
陳皮 牛蒡子 山栀 金银花 甘草 栝蒌仁 黄芩 天花粉 连翘 角針(各一钱) 柴胡 青皮(各五分)
水二鍾,煎八分,入酒一杯和匀,食遠服。
'''橘叶散'''
橘叶散内有柴陳 川芎山栀青皮迎
石膏黄芩连翘行 甘草加之效有靈
治妇人有孕胎熱爲内吹,有儿吃乳名外吹。致乳结成腫痛,寒熱交作:甚者恶心呕吐并服之。
柴胡 陳皮 川芎 山栀 青皮 石膏 黄芩 连翘(各一钱) 甘草(五分) 橘叶(二十个)
水二鍾,煎八分,食遠服,渣再煎服。
'''清肝解郁湯'''
清肝解郁湯陳芍 桔半芎归贝茯神
青皮生附并苏叶 通草山栀遠志评
治一切憂郁氣滞,乳结腫硬,不疼不痒,久渐作疼,或胸膈不利,肢體倦怠,面色痿黄,饮食减少。
陳皮 白芍 川芎 當归 生地 半夏 香附(各八分) 青皮 遠志 茯神 贝母 苏叶 桔梗(各六分) 甘草 山栀 木通(各四分)
水二鍾,姜三片,煎八分,食遠服。
'''鹿角散'''
鹿角散效独称雄 消乳专于建大功
每服三钱酒調下 能教腫痛永無踪
治乳癰新起结腫疼痛,憎寒发熱,但未成俱效。
鹿角尖三寸,用炭火内 稍红存性碾末,每服三钱,食後熱酒一茶鍾調服,甚者再一服必消。
'''回乳四物湯'''
回乳四物湯最靈 芎归白芍熟地呈
加上麦芽能散乳 最消腫胀得和平
治产妇無儿吃乳,致乳汁腫胀,坚硬疼痛難忍。
川芎 當归 白芍 熟地(各二钱) 麦茅(炒爲粗末,二两)
水二鍾,煎八分,食遠服,用脚布束紧两乳,以手按揉其腫,自然消散,甚者再用一服。
'''灸乳腫妙方'''
灸乳腫痛方来異 恼怒勞傷氣不調
将碗复于患上灸 諸般腫疼寂然消
治氣恼勞傷,或寒熱不調,乳内忽生腫痛。
用碗一只,内用粗灯草四根,十字排匀,碗内灯草头各露寸许,再用平山粗纸裁成一寸五分阔纸条,用水濕纸贴蓋碗内灯草上,纸与碗口相齐;将碗复于腫乳上,留灯草头在外,将艾大圆放碗足底内,点火灸之;艾盡再添,灸至碗口流出水氣,内痛覺止方住,甚者次日再灸一次必消。
保安萬靈丹(見癰疽腫疡門)
治乳癰初起,发熱恶寒,头眩,肢體作痛者立效。
益氣養荣湯(見瘰 門)
治郁怒傷肝,七情内结,以致乳中生核,不疼不痒,日久方痛;甚者胸膈不利,吞酸呕吐,头目昏眩,四肢倦怠;或已破溃,膿水清稀,不能收斂,饮食减少,口淡無味,自汗盜汗,肢體羸瘦者并效。
'''治乳便用方'''
治乳蒲公英常說 同酒煎来乘熱啜
再加葱湯催汗泄 消腫犹如湯泼雪
治乳癰初起腫痛未成膿者。
用蒲公英春秋间开黄花似菊,取连根蒂叶二两捣烂,用好酒半斤同煎數沸,存渣敷腫上,用酒熱服,蓋睡一時许,再用连须葱白湯一茶鍾催之,得微汗而散。此方乡村偏僻無藥之所用之极妙,亦且简便。
'''下乳天浆散'''
下乳天浆散四物 茯苓花粉麦門冬
王不留行并山甲 漏芦甘草木通逢
治乳母元氣虛弱,乳汁微少,或生儿日久乳少。
川芎 當归 白芍 熟地 茯苓 天花粉 甘草 王不留行(炒) 麦門冬 漏芦 穿山甲(炒) 通草(各一钱)
用健猪前蹄一只,煮蹄烂,取汁两碗,同藥煎至碗半,二次頓熱,食遠服之。以熱木梳梳其乳房,其汁如泉涌而来。
'''木香饼'''
木香饼同生地黄 二物和匀患上装
氣滞腫疼并闪肭 用之一熨自無殃
治一切氣滞结腫成核,或痛或闪肭、風寒所傷并效。
木香(五钱) 生地黄(捣膏,一两)
上木香爲末,同地黄和匀,量患處大小,作饼置腫上,以熱熨斗熨之;坚硬木痛者,间日熨之妙。
□
十全大補湯 八珍湯(見癰疽溃疡門)
逍遥散 冰蛳散 小柴胡湯(見瘰 門)
托里消毒散(見腫疡門)
阿魏化痞膏(見痞疾門)
=== 附骨疽第二十七 ===
(附:鹤膝風)
夫附骨疽者,乃陰寒入骨之病也。但人之氣血生平壯實,雖遇寒冷則邪不入骨。凡入者,皆由體虛之人,夏秋露臥,寒濕内襲;或房欲之後,蓋复单薄,寒氣乘虛入里,遂成斯疾也。初起則寒熱交作,稍似風邪;隨後臀腿筋骨作疼,不熱不红,疼至彻骨。甚者曲伸不能转侧,日久陰變爲陽,寒化爲熱,熱甚而腐肉爲膿,此疽已成也。凡治此症,初起寒熱作痛時,便用五積散加牛膝、红花发汗散寒、通行經絡,或萬靈丹发汗亦可;次以大防風湯行經活血、渗濕補虛。又有生于尻臀部位漫腫作疼者,内托羌活湯;腿内近膝股,漫腫木痛者,内托 柴湯;腿外侧者,内托酒煎湯。初起通用人參敗毒散加木瓜、牛膝、苏木、红花,虛者十全大補湯加羌活、防己、牛膝;已成欲作膿者,附子八珍湯;膿成胀痛者,即針之;膿稠而黄體實者,十全大補湯;膿清色白體虛者,保元大成湯;食少體倦者,香砂六君子湯;脾虛寒熱者,補中益氣湯,以此調理可也。又有風濕相乘之症,初起寒熱交作,次傳腿腫作痛,其形光亮微红,发熱腫痛,按之如泥不便起者,宜當归拈痛湯或茯苓佐經湯,间服萬靈丹和之。以上之症,皆由元氣不足中来,不可误用損脾、泄氣、敗毒等藥,外禁寒涼等法,如误用之,必致氣血冰凝,内肉瘀腐,日久化爲污水敗膿,流而不禁者終死,又有房欲勞傷,寒熱互變,氣血乖违,經脉横解,受病日深以成斯疾者,其患大腿渐渐腫如冬瓜,上過胯腹,下连足底,牵连漫腫,皮色不红,日久溃膿,色白腥秽,腫仍不消,痛仍不减,元氣日衰,身體缩小,唇舌干焦,二便枯秘,諸藥不效,饮食不进者,終爲不治。又有鹤膝風,乃足三陰虧損之症。初起寒熱交作時,亦宜五積散加牛膝、红花,或萬靈丹发汗俱可;如汗後腫痛仍不消减,此陰寒深伏,以大防風湯温暖經絡,重者兼灸膝眼二穴,敷以琥珀膏,亦可渐渐取效。又如以上之法俱不效者,終成痼疾,不必强藥消之,只宜先天大造丸、史国公酒藥每常服之,終年亦可转重就輕,移步行履,尚可圖也。
□
初起身微寒熱,饮食如常,结腫微红,疼不附骨者順。已成举動自便,结腫成囊,疼痛有時,膿易成者爲吉。已溃膿稠,腫消痛减,身體輕便,醒苏睡稳、不熱者吉。溃後元氣易复,饮食易进,内肉易實,膿水易干者吉。
初起身发寒熱,漫腫色白,肢體牵强,疼痛附骨者險。已成举動不便,通腿漫腫,不熱不红,不作膿者爲險。已溃膿水清稀,氣秽腥臭,腫痛不消,形體日削者死。溃後脾胃虛弱,饮食無味,口渴不止,唇白皮枯者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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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起发熱恶寒,身體拘急,腿脚腫疼,脉浮紧者散之。已成腿脚腫痛,皮色不變,上下通腫者,散寒、温經絡。寒熱作腫,色白光亮,按之如泥不起者,宜健脾渗濕。身體無熱恶寒,脉迟而涩,腿腫不熱者,養血、温經絡。暑中三陰,脉洪而數,腿脚 腫,口干便燥者,宜下之。已溃膿水清稀,饮食减少,形體消瘦者,補中健脾胃。溃後腫痛不减,膿水不止,虛熱不退者,温中養氣血。愈後筋骨牵强,曲伸不便者,宜滋養氣血、通利關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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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中寒发散未盡,大腿腫痛,脉浮數而無力,此風寒未盡内虛故也。以五積散去麻黄加牛膝二服,疼痛稍减;又以内托黄 酒煎湯,四服通腫俱消。惟腿外侧结腫一块不退,此瘀血凝滞欲作膿也,以托里藥候膿熟針之,更以十全大補湯而斂。
一男子勞碌遇寒,每发腿痛,发則寒熱呕吐,胸痞不食,此因氣恼、饮食不節,脾胃受傷,故脾氣有虧,饮食不能运化痰滞,中脘濕熱動而下流注爲香港脚。以开结导引丸二服,行去停痰;又以半夏佐經湯數服,呕止膈利,更以附子六物湯,數剂消而不发。
一老人年六旬,過欲腎虛,致筋挛痹缩,脚膝無力,不能步履。外贴祛風逐濕膏,内服三因勝骏丸而愈。
一男子右腿腫痛两月余。予曰:膿已成久,何不开之?彼曰:二老醫同治,俱称内消無膿,其膿不知真否?此當再请二老决之。又曰:此必無膿。但患者昏沉不醒,命在危笃。予强开之,出膿盆许,以独參湯连进二服而苏,後以十全大補湯調理百日外而安。
一男子房事後陰寒,大腿無形作痛,至夜尤甚,不能步履。醫以散寒除濕、消痰止痛藥治之,其疼益增,诊之脉细涩而無力,此氣血不足,寒氣所乘之症。當以大防風湯,二剂疼痛頓减:又四剂,其疾痊安。
一男子暑月欲後,當風睡臥,致寒氣襲于左腿,遂成腫痛,寒熱交作,胸痞不食。以保安萬靈丹葱湯化服,洗浴发汗,以散骨髓寒毒。後以大防風湯去羌活加红花、破故纸温暖腎經,通行經絡,腫痛渐消,血脉渐和,後以三因勝骏丸间服調理,两月而愈。
一监生似前欲後受寒,致成腿痛,予以暖腎經、温經絡、散寒邪藥治之。彼以爲緩,请内醫,甘服表散之剂,外邪雖散,其内必虛。又以小柴胡湯等藥調理,致虛熱发作,口燥咽干,煩渴不已;又以知母石膏湯清其上,防風、木瓜、威靈仙等剂攻其下,众议纷纷,杂藥妄进,致病愈剧。仍复请治,其時患腿愈腫,其形缩小,此必死症也。况此症原從腎經受寒,非附子、破故纸不能通达關節;非羌活、防風、牛膝不能通行闭滞;非人參、白术、炙甘草不能使脾氣行达四肢;非川芎、當归、白芍、熟地、红花不能養血活血。凡病從虛而入者,先補其虛,後攻其病。况治此症,不加温補而反用发散解肌,以正風寒有余之法治之,不死何愈?後果死。醫者众误,始信而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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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積散'''
五積散桂芎归桔 苍半麻陳芍茯苓
枳壳干姜并厚朴 白芷甘草共姜行
治風寒濕毒客于經絡,致筋挛骨痛,或腰脚酸疼,或遍身拘急,或发熱恶寒、头痛者,并宜服之。
苍术(二钱) 陳皮 桔梗 川芎 當归 白芍(各一钱) 麻黄 枳壳 桂心 干姜 厚朴(各六分)白芷 半夏 甘草 茯苓(各四分)
姜三片,水二鍾,煎八分,不拘時服。头痛恶寒者,加连须葱头三根,蓋汗爲效。下部加木瓜、牛膝。
'''内托羌活湯'''
内托羌活湯苍柏 防桂连翘 本
归尾陳皮兼甘草 红花加上效堪推
治尻臀患癰,坚硬腫痛,两尺脉紧數,按之無力。
羌活 黄柏 防風 归尾 本 肉桂(各一钱) 黄 (一钱五分) 连翘 甘草 苍术 陳皮(各六分)红花(五分)
水、酒各一茶鍾,煎八分,食前服。
'''當归拈痛湯'''
當归拈痛湯二术 羌活防芩泽泻苓
升麻茵陳甘草節 人參知母要調匀
治濕熱下注,腿脚生瘡,赤腫作痛;或腰脚酸痛,或四肢遍身重痛,或下部顽麻作痒,或成血風。
羌活 當归 防風 茵陳 苍术(各一钱) 苦參 升麻 白术(各七分) 葛根 甘草 黄芩 知母 泽泻 猪苓 人參(各五分) 黄柏(三分)
水二鍾,煎八分,食前服。
'''内托黄 湯'''
内托黄 湯黄柏 羌活當归生地黄
柴胡肉桂连翘等 木瓜加上效非常
治濕熱腿内近膝股患癰,或附骨癰初起腫痛,此太陰厥陰之分也。脉细而弦,按之洪緩有力。
黄 (盐水拌炒) 當归 柴胡 木瓜 连翘(各一钱) 羌活 肉桂 生地黄 黄柏(各五分)
水、酒各一鍾,煎一半,空心熱服。
'''内托酒煎湯'''
内托酒煎湯桂 柴胡连翘黄柏宜
甘草升麻大力子 煎同水酒效堪推
治寒濕发于腿外侧少陽經分患癰,或附骨癰坚硬漫腫作痛,或流至足陽明經作腫亦治之。
黄 當归(各二钱) 柴胡(一钱五分) 连翘 肉桂 大力子(各一钱) 升麻 黄柏 甘草(各五分)
水、酒各一茶鍾,煎一半,食前服。
'''茯苓佐經湯'''
茯苓佐經湯半夏 二术陳皮草葛根
藿香泽泻柴胡等 木瓜厚朴共同行
治足少陽經爲四氣所乘,以致腰腿发熱疼痛,头目昏眩。呕吐不食,胸膈不利,心煩熱闷等症。
茯苓 陳皮 半夏 白术 苍术(各一钱) 藿香 泽泻 甘草 葛根 柴胡 厚朴 木瓜(各五分)
水二鍾,姜三片,煎八分,食前服。
'''附子六物湯'''
附子六物湯甘草 防己白术桂枝苓
同水二鍾姜三片 太陰足腫最消疼
治四氣流注于足太陰經,骨節煩痛,四肢拘急,自汗短氣,小便不利,手足或時浮腫,并皆服之。
附子 甘草(各一钱) 防己 白术 茯苓(各八分) 桂枝(五分)
水二鍾,姜三片,煎八分,食遠服。
'''麻黄左經湯'''
麻黄左經湯葛根 羌活防風苍术苓
防己甘草细辛等 桂心姜枣效通神
治風寒暑濕流注足太陽經,腰足挛痹,關節重痛,憎寒发熱,無汗恶寒或自汗恶風、头痛等症。
麻黄 葛根 羌活 防風 苍术 茯苓 防己(各一钱) 桂心 细辛 甘草(各五分)
水二鍾,姜三片,枣二枚,煎八分,食前服。
'''小续命湯'''
小续命湯芎白术 防風防己共人參
附子麻黄桂枝等 白芍黄芩甘草凭
治寒濕之氣中于三陽,致身不熱,所患煩痛或脚转筋,或腫或不腫,或膝腿顽痹,或時緩纵不隨,或遍身百節挛痛,或小肠疝氣攻冲并服之。
川芎 白术 防風 人參 防己 附子(生用) 麻黄(有汁去之) 桂心 黄芩 白芍(各一钱) 甘草(五分)
水二鍾,煎八分,入姜汁一匙和匀,食前服。又暑中三陰,所患必熱,去附子、减桂枝一半。
'''大防風湯'''
大防風湯术附归 參芍川芎杜仲
羌活牛膝并甘草 姜引加之熟地隨
治三陰之氣不足,風邪乘之,两膝作痛,久則膝愈大而腿愈细,因名曰鹤膝風,乃敗症也。非此方不能治。
又治附骨疽,皮色不變,大腿通腫,疼痛無奈,及痢後脚痛緩弱不能行,或腿膝腫痛。
人參(二钱) 防風 白术 附子 當归 白芍 川芎 杜仲 黄 羌活 牛膝 甘草 熟地(各一钱)
水二鍾,姜三片,煎八分,食前服。
'''槟苏散'''
槟苏散内用木瓜 香附陳皮大腹加
羌活木香姜作引 敢教風濕疾無他
治風濕流注,脚胫酸痛,或麻痹不仁,呕吐不食。
槟榔 紫苏 木瓜 香附 陳皮 大腹皮(各一钱) 木香(三分) 羌活(五分)
水二鍾,姜三片,葱白三茎,煎一鍾,空心服。
'''独活寄生湯'''
独活寄生湯茯苓 芎归防芍细辛參
桂心杜仲秦艽膝 熟地甘草共相平
治肝腎虛弱,風濕内攻,足胫緩纵或膝痹挛重。
独活(二钱) 茯苓 川芎 當归 防風 白芍 细辛 人參 桂心 杜仲 秦艽 牛膝 熟地 桑寄生(真者)各一钱 甘草(五分)
水二鍾,姜三片,煎八分,食前服。
'''神應養真丹'''
神應養真丹木瓜 當归芎芍共天麻
羌活熟地菟丝子 蜜丸酒服效堪夸
治厥陰經爲四氣所襲,脚膝無力,左瘫右痪,半身不遂,手足顽麻,言語謇涩,氣血凝滞,遍身疼痛者并服。
當归 川芎 白芍 天麻 羌活 熟地(捣膏) 木瓜 菟丝子(各等分)
上爲细末,入地黄膏加蜜,丸如桐子大,每服百丸,空心温酒、盐湯任下。
'''三因勝骏丸'''
三因勝骏膝附归 防麻枣熟木槟隨
麝乳戟甘羌没 苍蝎苁蓉故纸宜
治元氣不足,真氣虛弱,及諸虛被寒,濕氣侵襲,手足拳挛,脚趾连脚面拘急,走注疼痛,筋脉不伸,行步不隨。常服益真氣、壯筋骨,黑髭须、滑皮膚,一切足弱、鹤膝風症,膝愈大而腿愈细并治。
附子(一枚,一两之外制之) 當归 明天麻 牛膝 酸枣仁 熟地(捣膏) 防風(各二两) 木瓜(四两) 全蝎(净身,一两) 麝香(一钱) 乳香 木香 没藥 羌活 甘草(炙,各五钱) 槟榔川萆肉苁蓉 破故纸 巴戟(去心) 苍术(各一两)
上爲细末,煉蜜丸桐子大,每服七十丸,空心淡盐湯、温酒任下。病近者七日,年深者半月見效。
'''健步丸'''
健步丸中用苦參 防風防己泽柴呈
羌活滑石栝蒌等 甘草川乌肉桂评
治生平好饮,食烧酒多,傷于脾肺,膝中無力,伸不能屈,屈不能伸,膝脊腿脚沉重,行步艰難者。
苦參(酒洗) 防己(酒浸,微焙) 羌活 柴胡 滑石(炒) 栝蒌根 甘草(各五钱) 防風 肉桂(各三钱) 泽泻(一两半) 川乌(泡,二钱)
上爲细末,酒糊爲丸如桐子大,每服三十丸,空心温酒送下。
'''大腹子散'''
大腹子散苏木瓜 羌荆赤芍木通加
独活桑皮并枳壳 甘草青皮效可夸
治風毒香港脚上攻,寒熱交作,肢節煩疼,心神壅闷。
大腹子 紫苏 木瓜 羌活 荆芥 赤芍 木通 独活 桑白皮 青皮(各五分) 枳壳(一钱) 甘草(三分)
水二鍾,姜五片,葱白三茎,煎八分,空心服。
'''加味敗毒散'''
加味敗毒散人參 羌独前柴芎桔梗
茯苓枳壳同甘草 木瓜苍术此爲能
治足三陽經濕熱、毒瓦斯流注脚踝, 赤腫痛,寒熱如疟,自汗恶風,或無汗恶寒,或恶聞饮食者。
人參 羌活 独活 前胡 柴胡 川芎 桔梗 茯苓 枳壳 甘草 木瓜 苍术(各八分)
水二鍾,姜三片,煎八分,食前服,便秘加炒大黄。
'''千里健步散'''
千里健步散奇功 细辛防風白芷同
加上草乌爲细末 長安瞬息實時通
治遠行两脚腫痛,若用之可行千里輕便甚妙。
细辛 防風 白芷 草乌
上等分爲末,掺在鞋底内,如底干即以水微濕過,掺藥着脚行走,自不吃力,再不作腫。
'''雷火神針'''
雷火神針效罕稀 丁香蕲艾麝香隨
風寒濕毒艰難病 針之患上效堪推
治風寒濕毒襲于經絡爲患,漫腫無头,皮色不變,筋骨疼痛,起坐艰難,不得安臥者,用此針之。
蕲艾(三钱) 丁香(五分) 麝香(二分)
藥与蕲艾揉和,先将夹纸作筒如指粗大,用艾藥叠實收用。臨用以肖山纸七层平放患上,将針点着一头對患向纸捺實,待不痛方起針,病甚者再复一次,七日後,火瘡大发,自取功效矣。
'''追風逐濕膏'''
逐濕膏中川草乌 麻藤星桂半萆圖
羌辛芷术归 大黄独活共相扶
治風寒暑濕相傷,以致骨節疼痛,筋挛不能步履,或麻木濕痹等症并效。
草 麻黄 川乌 草乌 風藤 半夏 南星 羌活 蓖麻子(打碎) 桂枝(各三两) 独活 细辛 當归 白芷 苍术 大黄(各二两)
以上藥各切咀片,用葱汁、姜汁各二碗拌藥先浸一宿。次日用香油半斤,同藥入锅内慢火煎至葱、姜二汁将干,不報時、油方与藥相煎渣枯爲度;细绢滤清,每油一斤,下飛過炒丹十两爲准配用,再将前油入锅内煎滚,以油滴水成珠不散方下黄丹,徐徐搅入,其膏已成;再下碾净松香净末一斤四两,再同熬化,取下锅来,以盆頓稳,再下乳香、木香、胡椒、輕粉各末二两,白芥子细末四两,渐入搅匀,倾入钵内盛贮,渐用熱湯頓化,绫缎摊贴。七日後,諸病可痊,百发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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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萬靈丹(見癰疽腫疽門)
十全大補湯(見溃疡門)
小柴胡湯(見瘰 門)
=== 肠癰論第二十八 ===
夫肠癰者,皆濕熱、瘀血流入小肠而成也。又由来有三:一、男子暴急奔走,以致肠胃傳送不能舒利,敗血濁氣壅遏而成者一也;二、妇人产後,體虛多臥,未經起坐,又或坐草艰難,用力太過,育後失逐敗瘀,以致敗血停積,肠胃结滞而成者二也;三、饑饱勞傷,担負重物,致傷肠胃,又或醉饱、房勞過傷精力,或生冷并进以致氣血乖违,濕動痰生,多致肠胃痞塞,运化不通,氣血凝滞而成者三也。總之,初起外症发熱恶寒,脉芤而數,皮毛错纵,腹急渐腫,按之急痛,大便坠重,小便涩滞若淋甚者,脐突腹胀,转侧水聲,此等并見則内癰已成也。初起未成時,小腹殷殷作痛,俨似奔豚,小便淋涩者,當大黄湯下之,瘀血去盡自安。體虛脉细不敢下者,活血散瘀湯和利之。已成腹中疼痛,胀满不食,便淋刺痛者,薏苡仁湯主之。腹濡而痛,小腹急胀,時時下膿者,毒未解也,用牡丹皮湯治之。如膿從脐出,腹胀不除,饮食减少,面白神勞,此皆氣血俱虛,宜八珍湯加牡丹皮、肉桂、黄 、五味子斂而補之。如積襲日久,因循不識此症,误作胀病治之,以致毒攻五内,肠胃受傷;或致陰器攻烂,腐靥黑斑,色敗無膿,每流污水,腹连陰痛,煩躁不止,身熱口干,衾帏多臭,臥房難进者,凡犯之俱爲不治证。宜斟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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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起小腹疼痛,小便不利,六脉微緩,不作寒熱者輕。已成小腹腫而坚硬,小便數而不利,六脉洪數者險。
已溃時時下膿,里急後重,日夜無度,疼痛不减者重。溃後膿腥臭秽,或流敗水濁瘀,虛熱更增不食者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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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起小腹疼痛,或软或硬,脉芤數者,瘀血也,宜下之。小腹作痛有块,大便秘涩,小便如淋者,宜和而利之。已溃時時下膿,腹痛不止,饮食無味者,宜托而補之。产妇恶露不盡,流注小肠作痛脉數者,宜和而导之。腹胀日久,脐高突出,转侧响如水聲,膿内蓄急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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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小腹胀痛,里急後重,時時下膿,醫作痢疾治之愈重,诊之脉芤而數,此小肠癰也。薏苡仁湯一服,下膿升许,隨不坠重,更以牡丹皮散六服而安。
一幼妇产後月余,腹中渐痛,腫胀如蠱;内醫纷纷认爲蠱病,又月余,沉重昏愦,彼家已弃不治。请予视童稚瘡恙,偶言此,予讨诊之。彼時人雖昏愦不苏,诊之其脉细數有力,此内癰膿病也,犹似不妨。彼家曰:無生之理。予曰:腹腫上見而按之,一决其生何如?隨视腫皮,紧急光亮,脐下大熱,此内癰不妨,乃萬無一失之病。彼家欢悦,分付先备净桶,用滚湯半桶蓋之聽用。先以薏苡仁湯加酒炒大黄二钱,徐徐灌服,待腹中覺痛,搭起患者坐桶上,熱氣燻蒸,其膿下如涌泉,连湯与膿,约共满桶,其患即苏。更服八珍湯加牡丹皮、五味子,調理月余而安。
一妇人小腹腫痛,小便如淋,诊之脉緩而芤。此得之行經時误餐生冷,又兼恼怒,肝火急驳瘀血而成内癰。
膿尚未成也,以大黄湯下之,瘀血出盡而安。
一妇人小产,瘀血未盡,勞動之早,小腹内外腫痛月余,大便秘燥,小便涩滞,口燥咽干,煩闷不睡。内醫調理其病日重,偶見问之。予曰:恐内癰也。请视脉數實而有力,此肠癰已成。用薏苡仁湯加大黄一服,下膿數碗,胀痛頓退;外腫坚硬不散,仍 作痛,此欲溃膿從外泄也,以十全大補湯,三服膿胀痛而針之;更服八珍湯加牡丹皮、五味子,月余而斂。
一妇人腹胀如鼓,脐突寸许,小水涩滞,转侧腹有水聲,此内膿已成。用針刺脐上突顶,出膿盆许;以牡丹皮散五、六剂,其膿渐少,朝以八味丸,暮以八珍湯加泽泻、牡丹皮、黄 、破故纸服之,月余而愈矣。
□
'''大黄湯'''
大黄湯中用朴硝 丹皮白芥不相饶
加上桃仁病即消 肠癰腹痛自然調
治肠癰小腹坚硬如掌而熱,按之則痛,肉色如故;或 赤微腫,小便频數,汗出憎寒,脉紧實而有力,日淺未成膿者,宜服之。
大黄(炒) 朴硝(各一钱) 牡丹皮 白芥子 桃仁(去皮尖,各二钱)
水二鍾,煎八分,食前或空心温服。
'''活血散瘀湯'''
活血散瘀湯赤芍 芎归苏木与丹皮
栝蒌枳壳桃仁等 槟榔加上大黄隨
治产後恶露不盡,或經後瘀血作痛,或暴急奔走,或男子杖後瘀血流注肠胃作痛,渐成内癰,及腹痛大便燥者,并宜服之。
川芎 归尾 赤芍 苏木 牡丹皮 枳壳 栝蒌仁(去壳) 桃仁(去皮尖,各一钱) 槟榔(六分)大黄(酒炒,二钱)
水二鍾,煎八分,空心服,渣再煎服。
'''牡丹皮散'''
牡丹皮散芍參 茯苓薏苡牡丹皮
甘草白芷芎归等 桃仁官桂木香宜
治肠癰腹濡而痛,只手重按則止,或時時下膿。
人參 牡丹皮 白芍 茯苓 黄 薏苡仁 桃仁 白芷 當归 川芎(各一钱) 甘草 官桂(各五分) 木香(三分)
水二鍾,煎八分,食前服。
'''七贤散'''
七贤散内參山藥 萸肉丹皮熟地黄
茯苓还有黄 辈 姜枣同煎理内傷
治肠癰溃後,疼痛淋沥不已;或精神减少,饮食無味,面色痿黄,四肢無力,自汗盜汗,睡臥不宁。
茯苓 山藥 牡丹皮 山茱萸 熟地黄 人參(各一钱) 黄 (二钱)
水二鍾,煨姜三片,大枣二枚,煎八分,食前服。
'''失笑散'''
失笑散用五靈丹 还有蒲黄相更隨
心腹諸疼并疝痛 吞之即可乐嘻嘻
治产後心腹绞痛欲死,或血迷心窍,不省人事,及寻常腹内瘀血或積血作痛。又妇人血氣爲病作痛之圣藥也,及治男子諸疝疼痛不已者。
五靈脂 蒲黄(俱炒,等分)
上爲细末,每服三钱,醋一合,調稠熬數滚,入水一鍾,煎七分,食前连藥服用。醋爲丸,每服二钱,淡醋湯下,治前症亦妙。
'''排膿散'''
排膿散内用黄 白芷芎归山甲宜
银花再兼栝蒌等 防風加上效堪推
治肠癰小腹胀痛,脉滑數,里急後重,時時下膿。
黄 當归 金银花 白芷 穿山甲 防風 川芎 栝蒌仁(各一钱)
水二鍾,煎八分,食前服。或爲末,每服二、三钱,食遠蜜湯調下亦可。
'''栝蒌子湯'''
栝蒌子湯薏苡仁 桃仁丹皮共此呈
产後恶露并瘀血 肠胃停来用此清
治产後恶露不盡,或經後瘀血停滞肠胃作痛,纵非是癰,服之亦效。
薏苡仁(四钱) 桃仁 牡丹皮 栝蒌仁(各二钱)
水二鍾,煎八分,食前并空心服。
'''薏苡仁湯'''
薏苡仁湯功效奇 肠癰腹痛最堪醫
桃仁加上栝蒌子 白芍丹皮在後隨
治肠癰腹中疼痛,或胀满不食,小便涩滞,妇人产後多有此病,纵非癰,服之尤效。
薏苡仁 栝蒌仁(各三钱) 牡丹皮 桃仁(去皮尖,各二钱) 白芍(一钱)
水二鍾,煎八分,空心服。
□
八珍湯 十全大補湯 八味丸(俱見溃疡門)
=== 臟毒論第二十九 ===
夫臟毒者,醇酒厚味、勤勞辛苦,蕴毒流注肛門结成腫块。其病有内外之别,虛實之殊。发于外者,多實多熱,脉數有力,肛門突腫,大便秘结,肚腹不宽,小水不利,甚者肛門肉泛如箍,孔头紧闭,此爲外发,屬陽易治。宜四順清涼饮、内消沃雪湯通利大小二便;痛甚者,珍珠散、人中白散搽之;膿胀痛者針之。发于内者,屬陰虛濕熱渗入肛門,五内结腫,刺痛如鍾,小便淋沥,大便虛秘,咳嗽生痰,脉數虛细,寒熱往来,遇夜尤甚,此爲内发,屬陰難治。宜四物湯加黄柏、知母、天花粉、甘草,兼以六味地黄丸調治,候五内膿出則安。又有生平情性暴急,纵食膏粱,或兼補术,蕴毒结于臟腑,火熱流注肛門,结而爲腫;其患痛连小腹,肛門坠重,二便乖违,或泻或秘,肛門内蝕,串烂經絡,污水流通大孔,無奈饮食不餐,作渴之甚,凡犯此未得見其有生。又有虛勞久嗽,痰火结腫肛門如栗者,破必成漏,沥盡氣血必亡。此二症乃内傷之故,非藥可疗,不可勉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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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起腫痛,红色光亮,疼痛有時,肛門不坠、便和者易。已成 赤腫痛,发熱不渴,小便不數,展转自便者順。已溃膿稠,色鮮不臭, 腫渐消,疼痛渐减、能食者順。溃後膿水渐止,新肉易生,不疼多痒,瘡口易干者順。
初起坚硬漫腫,五内闭痛,小便频數,大便秘结者險。已成疼痛日甚,腫连小腹,肛門闭紧,下氣不通者重。已溃臭水淋漓,疼痛不减,腫仍不消,身熱唇焦者逆。
□
初起寒熱交作,大便坠痛,脉浮數者,宜用輕剂解散。已成内熱口干,大便秘结,脉沉實而有力者,當下之。肛門腫痛,常欲便而下坠作痛者,导濕熱兼泻邪火。肛門 腫疼痛,小便涩滞,小腹急胀者,清肝、利小水。出膿腥臭,疼痛不减、身熱者,養血、健脾胃,更兼渗濕。膿水清稀,脾胃虛弱,不能收斂者,滋腎氣、急補脾胃。
□
一男子肛門腫突,红紫痛甚。以内消沃雪湯二服,大便已通數次,疼痛稍减;外腫上以珍珠散清蜜調搽,早晚二次,其腫渐消,更風涼血地黄湯而痊愈。
一妇人产後用力太過,肛門坠腫,疼苦之甚。先以枳壳、紫苏煎湯燻洗,後以珍珠散加冰片、猪脊髓調搽,内以四物湯加升麻、苍术、丹皮、枳壳服之而消。
一男子夏月好饮火酒,熱毒流入肛門,结腫坚硬,形色紫黑,坠痛便秘。以黄连解毒湯加大黄、枳壳,二剂便通,疼痛稍止;又以四物湯合前湯數剂,其腫渐消。存坚腫栗大不散,以臟连丸服至月余而愈。
一妇人肛門腫突,坚硬痛极。用攻利、解毒藥俱不應,以神灯照法照之,早晚二次,其疼方减。以蟾酥锭磨厚涂之,坚硬渐腐爲膿;仍服内消沃雪湯,二剂便通,疼苦减其大半。又以四物湯加黄柏、知母、厚朴、苍术,外以珍珠散加冰片、猪髓調搽,月余而平。
一男子素有内痔便血,常欲脱肛。一朝肛門坠重不收,腫痛突起,光亮紫色,此濕熱流注结腫。固難收入,以黄连除濕湯二剂,外用珍珠散加冰片清蜜調涂,其腫痛渐减;後以補中益氣湯加生地、黄连、苍术、天花粉、牡丹皮,服之數剂,其腫痛渐减而平。
一监生素性急暴,每纵膏粱,因積毒流于大肠,内如針刺,外肛不腫,常欲後重,便則秘结,诊之脉空數而無力,此真氣不足,邪火有余,五内虧損症也。後必難痊,辞不可治。後请别醫,用藥月余,肛門内腐,敗水無禁,复请视之。予曰:决不可疗也。脉来虛數,邪勝正也;手掌不泽,脾氣敗也;至夜发熱,陰虛火旺;敗水無禁,幽門已坏;面若涂脂,元氣走散;鼻如烟煤,肺氣将绝;口干舌燥,腎水已竭,犯此豈有不死之理?患者不服,强用解毒、滋陰藥饵,不效而死。
□
'''黄连除濕湯'''
黄连除濕湯芩朴 苍术陳归枳壳翘
防風甘草硝黄等 臟毒悬癰此莫逃
治臟毒初起,濕熱流注肛門,结腫疼痛,小水不利,大便秘结,身熱口干,脉數有力,或里急後重。
黄连 黄芩 川芎 當归 防風 苍术 厚朴 枳壳 连翘(各一钱) 甘草(五分) 大黄 朴硝(各二钱)
水二鍾,煎八分,空心服。
'''涼血地黄湯'''
涼血地黄湯连芍 生地芎归术地榆
人參花粉茯苓草 山栀加上效應孚
治臟毒已成未成、或腫不腫,肛門疼痛,大便坠重,或泄或秘,常時便血,头晕眼花,腰膝無力者。
川芎 當归 白芍 生地 白术 茯苓(各一钱) 黄连 地榆 人參 山栀 天花粉 甘草(各五分)
水二鍾,煎八分,食前服。
'''内托黄 散'''
内托黄 散芍归 川芎山甲共陳皮
角針白术槟榔等 臟毒将成此藥醫
治臟毒已成,红色光亮,已欲作膿,不必内消,宜服此藥溃膿。
川芎 當归 陳皮 白术 黄 白芍 穿山甲 角針(各一钱) 槟榔(三分)
水二鍾,煎八分,食前服。
'''黄连解毒湯'''(見癰疽腫疡門)
治好饮法酒,纵食膏粱,積熱流入大肠,致肛門结成腫痛,疼刺如鍾,坚硬如石宜服。
'''金液戊土膏'''(見癰疽門)
治臟毒出于骄奢情性,惯于急暴,烈火猖狂,思不如愿,水已枯竭,火不发泄,旺而又郁,郁而又旺,以致肛門结腫,毒攻五内,痛如芒刺,炽如火炕,臭水淋漓,生命難望,宜服此藥,免生惆怅也。
'''珍珠散'''(見下疳門)
治肛門腫泛如箍,红紫急胀,坚硬痛极。本方加冰片研极细,猪脊髓調涂患上,早晚日用二次。
□
六味地黄丸(見肺癰門)
四順清涼饮(見湯泼火烧門)
内消沃雪湯 神灯照法 蟾酥锭(俱見腫疡門)
四物湯 補中益氣湯(俱見溃疡門)
人中白散 珍珠散(俱見下疳門)
臟连丸(見痔瘡門)
=== 痔瘡論第三十 ===
夫痔者,乃素積濕熱,過食炙爆,或因久坐而血脉不行,又因七情而過傷生冷,以及担輕負重,竭力遠行,氣血纵横,經絡交错;又或酒色過度,肠胃受傷,以致濁氣瘀血流注肛門,俱能发痔。此患不論老幼男妇皆然,蓋有生于肛門之内,又突于肛外之傍。治分内外,各自 防。大者若莲花、蜂窠、翻花、鸡冠、菱角、珊瑚等状;小者如樱珠、鼠尾、牛奶、鸡心、核桃、蚬肉之形。故積毒深者,其形異而顽恶;毒淺者,其形正而平常。
久則崩溃成漏,新則坠腫刺疼,甚者粪從孔出,血從窍流,氣血日有所傷,形容渐有所削,若不早治,終至傷人。因常治法多用針刀、砒、 、线坠等法,患者受之苦楚,聞此因循都不醫治。予疗此症,藥味數品,從火煉,性即纯和,百试百验,此方法由来異矣。凡疗内痔者,先用通利藥湯涤臟腑,然後用唤痔散涂入肛門,片時内痔自然泛出,即用葱湯洗净,搽枯痔散,早、午晚每日三次,次次温湯洗净搽藥,輕者七日,重者十一日,其痔自然枯黑干硬。停止枯藥,其時痔边裂缝流膿,换用起痔湯日洗一次,待痔落之後,换搽生肌散或凤雏膏等藥生肌斂口,虛者兼服補藥,其口半月自可完矣。外痔者,用消毒散煎洗,隨用枯痔散照内痔搽法用之,首尾至終無異,完口百日入房乃吉。又至于穿肠久漏者,此則另有二方,亦具于後,以致深患者服之,又不用針刀、挂线,效如拾芥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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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起形如牛奶,不腫不红,無 無痛,行走不覺者輕。已成腫痛,有時遇勞而发,或软或硬,头出黄水者輕。久如鸡冠、蜂窠、莲花、翻花等状,流膿出血不止者重。久漏窍通臀腿,膿水淋漓,疼痛不已,粪從孔出者逆。
□
初起及已成渐渐大而便涩作痛者,宜潤燥及滋陰。肛門下坠,大便去血,時或疼痛坚硬者,宜清火渗濕。
紫色疼痛,大便虛秘兼作痒者,涼血祛風、疏利濕熱。腫痛坚硬,後重坠刺,便去難者,外宜燻洗,内當宣利。
内痔去血,登厕脱肛而難上收者,當健脾、升举中氣。便前便後下血,面色痿黄,心忪耳鸣者,宜養血健脾。
諸痔欲断其根,必须枯藥,當完其窍,必杜房勞乃愈。
□
一男子患痔六年。每遇酒色勞役,痔則发腫,坚硬疼苦,十余日方得稍可。彼欲断其根,以枯痔散上至七日外,其痔渐黑裂缝,至十六日痔枯脱落,孔若鸡心,以生肌散逐日用之,内補養血健脾藥而愈。
一男子患痔, 腫作痛,大便结燥,脉數有力。以内疏黄连湯二服,便行痛止。又以四物湯加芩、连、枳壳、天花粉,數剂而腫消,更以臟连丸一料而不复发。
一男子患痔,凡遇勞发腫作痛,以枳壳湯燻洗,内服防風秦艽湯,數服腫痛俱减,令彼常洗前湯,每月五、六次,内与六味地黄丸加黄柏、知母服之不发。
一男子好饮多欲,内痔虛坠下血。以四物湯加芩、连,升麻、葛根,數服虛坠乃止。又以當归郁李仁湯二剂,痔腫亦消;更服臟连丸月余,便血亦止;又月余,兼節酒色不发。大抵醉饱入房,經脉横解,或精氣一泄,脉絡必虛,酒食之毒,乘虛流结;或淫极强固精氣,以致敗精濁血遂傳大肠;又或饮食厚味,燥濕流注俱成斯疾。所受病者燥氣也,爲病者濕氣也。初宜泻火和血、潤燥疏風,久宜養血滋陰、健脾渗濕,治之自愈。若不節酒色,不慎起居,不戒口味,破必成漏,久則穿肠串臀,秽從孔出,臭水淋漓,昼夜無禁。凡得此者,雖不傷生,每苦瘀污,可叹息哉!一男子患痔十余年,头已穿溃,未及通肠,每发疼苦。以三品一条枪插至七日,痔變黑色,瘡边渐渐裂缝,至十五日脱落;以凤雏膏搽至半月,斂口而平。
一男子怯弱,内痔便血,面色痿黄。自服涼藥、止血藥不應,诊之脾脉虛而無力,此中氣不足,不能統血,以補中益氣湯十余服,精神頓倍,便血亦少;又以加味四君子湯兼前湯间服,月余不发。大抵此症所致之由不同,當究其因治之,如元氣有余,形黑氣盛,先粪而後紫血者,更兼脉實有力,此屬有余,法當涼血止血,藥應自效。至若形體瘦弱,面色痿黄,先鮮血而後粪者,更兼脉虛無力,此屬不足,豈可反用涼藥止之,致傷脾胃。此症若不温中健脾、升举中氣,其血不得归原,故藥難效。遠其根本也。
□
'''防風秦艽湯'''
防風秦艽湯芍归 芎芩草地地黄隨
槟翘槐角山栀壳 白芷还兼苍术宜
治痔瘡不論新久,肛門便血,坠重作疼者并效。
防風 秦艽 當归 川芎 生地 白芍 赤茯苓 连翘(各一钱) 槟榔 甘草 栀子 地榆 枳壳 槐角 白芷 苍术(各六分)
水二鍾,煎八分,食前服,便秘者加大黄二钱。
'''提肛散'''
提肛散内用芎归 參术 陳甘草隨
升麻柴芩并白芷 加上黄连效可奇
治氣虛肛門下坠,及脱肛、便血、脾胃虛弱等症。
川芎 归身 白术 人參 黄 陳皮 甘草(各一钱) 升麻 柴胡 条芩 黄连 白芷(各五分)
水二鍾,煎八分,食遠服,渣再煎服。
'''加味四君子湯'''
加味四君子湯术 茯苓扁豆与人參
黄 甘草姜枣等 痔瘡脾倦效如神
治痔瘡、痔漏,下血不止,面色痿黄,心忪耳鸣,脚弱氣乏,及一切脾虛口淡,食不知味;又治中氣虛,不能摄血,致便血不禁者并效。
人參 白术 茯苓 白扁豆 黄 (炙) 甘草(炙,各一钱)
水二鍾,姜一片,枣二枚,煎八分,食前服。
'''當归郁李湯'''
當归郁李湯生地 大黄泽泻共秦艽
麻仁枳實并苍术 皂子相兼用莫逃
治痔大便结燥,大肠下坠出血,苦痛不能忍者。
當归 郁李仁 泽泻 生地黄 大黄 枳實 苍术 秦艽(各一钱) 麻子仁(研,一钱五分) 皂角(一钱)
水二鍾,煎八分,空心服。
'''芎归湯'''
芎归湯内用芎归 失血虛羸大得宜
妇人产後虛煩熱 煎嘗顷刻脱藩篱
治便血或失血過多,兼妇人产後血虛煩熱,头眩昏晕、盜汗等症并效。
川芎(三钱) 當归(酒拌,五钱)
水二鍾,煎八分,食前服,自汗手足冷者加人參二钱。
'''三黄二地湯'''
三黄二地湯苍术 厚朴陳皮白术归
人參防風兼甘草 地榆泽泻共乌梅
治肠風諸痔,便血不止;及面色痿黄,四肢無力。
生地黄 熟地(各一钱半) 苍术 厚朴 陳皮 黄连 黄柏 黄芩 归身 白术 人參(各一钱)甘草 防風 泽泻 地榆(各六分) 乌梅(二个)
水二鍾,煎八分,食前服。
'''粟壳散'''
粟壳散内用归 生熟地黄苍柏宜
參芩厚朴陳皮草 荷蒂艽升地骨皮
治諸痔作疼及肠風下血,諸藥不止者,宜服之。
粟壳(温湯泡去内穣,去蒂切丝,蜜水拌炒,二钱) 當归 陳皮 秦艽 黄 生地黄 熟地(各一钱)黄柏 黄芩 人參 苍术 厚朴 升麻(各六分) 荷叶蒂(七个) 甘草(五分) 地骨皮(一钱二分)
水二鍾,煎八分,食前服。或爲细末,每服二钱,空心温酒調服。
'''洗痔枳壳湯'''
洗痔枳壳湯捐痛 癞虾蟆草相成共
用此煎湯洗痔瘡 諸般疼苦隨時送
治痔瘡腫痛,肛門下坠,毋論新久,洗之腫自消。
枳壳(二两) 癞虾蟆草(一名荔枝草,四季常有,面青背白,麻绞垒垒者是,二两)
河水三瓢,同上二味煎數滚,先燻後洗,良久湯留再熱燻洗,甚者三次即消。洗净當搽後藥。
'''五倍子散'''
五倍子散虾蟆草 加上輕粉冰片好
痔瘡腫痛及坠疼 用之掺上如同扫
治諸痔举发,坚硬疼痛難忍,或臟毒,肛門泛出腫硬不收亦效。
五倍子大者,敲一小孔,用陰干癞虾蟆草揉碎填塞五倍子内,用纸塞孔,濕纸包煨,片時许取出待冷;去纸碾爲细末,每一钱加輕粉三钱、冰片五厘,共研极细,待前湯洗後,用此干搽痔上。即睡勿動,其腫痛即除。
凡外痔用二方搽洗,亦可除根,永不再发,极效极效。
'''田螺水'''
田螺水治痔瘡疼 冰片加之效罕聞
脱肛諸痔雖難愈 将来一扫效如神
治痔瘡坚硬作痛,及脱肛腫泛不收者并用之。
以大田螺一枚,用大冰片五厘研末,用尖刀挑起螺蓋,将冰片入内,平放片時,待螺渗出浆水,用鸡翎蘸搽患上,勤勤扫之,其腫痛自然消散。
'''唤痔散'''
唤痔散上刺 皮 草乌盐麝共能醫
枯矾冰片同研末 津唾調搽痔出齐
凡醫内痔不得出,用此藥填入肛門,其痔即出。
草乌(生用,一钱) 刺 皮(一钱,烧存性) 枯矾(五钱) 食盐(炒,三钱) 麝香(五分)冰片(二分)
上碾细末,先用温湯洗净肛門,隨用津唾調藥三钱,填入肛門,片時痔即當出,去藥上护痔膏。
'''护痔膏'''
护痔膏中用石膏 黄连冰片麝香饶
还加白芨同爲末 蛋白相調效豈逃
用唤痔散痔出之後,先用此藥圍护四边好肉。
白芨 石膏 黄连(各三钱) 冰片 麝香(各二分)
共碾细末,鸡蛋清調成膏,护住四边好肉,方上枯痔散。
'''枯痔散'''
枯痔散内用白矾 蟾酥輕粉共砒良
再加童子天靈蓋 枯痔方中效豈凡
凡痔瘡泛出,即用此藥涂之。年淺者五、七日,年深者八、九日,待痔干黑後,不用此藥,每日用落痔湯洗之。
白矾(二两) 蟾酥(二钱) 輕粉(四钱) 砒霜(一两) 天靈蓋(四钱,用清泉水浸,以天靈蓋红,水内浸 七次)
共研极细末,入小新铁锅内,上用粗瓷碗密蓋,盐泥封固;炭火 至二炷京香,待冷取开,将藥研末搽痔上,每日辰、午、申三時用温湯洗净,上藥三次,上至七、八日,其痔枯黑坚硬,住藥裂缝,待其自落,换洗起痔湯。
'''起痔湯'''
起痔湯中芩柏连 大黄荆芥苦參前
防風甘草山栀等 朴硝槐角共相煎
治諸痔上枯藥之後,黑色坚硬裂缝,宜此藥洗。
黄连 黄柏 黄芩 大黄 防風 荆芥 栀子 槐角 苦參 甘草(各一两) 朴硝(五钱)
已上藥分作三次,用水煎洗,待痔落之後,换搽生肌散。
'''生肌散'''
生肌散乳香没藥 海螵蛸龙骨黄丹
赤石脂輕粉熊膽 珍麝衄冰片须參
治痔上枯藥之後脱落、孔窍不收者,宜用此掺。
乳香 没藥(各一两) 海螵蛸(水煮,五钱) 黄丹(飛炒,四钱) 赤石脂( ,七钱) 龙骨(,四钱) 血衄(三钱) 熊膽(四钱) 輕粉(五钱) 冰片(一钱) 麝香(八分) 珍珠( ,二钱)
共研极细末,瓷罐收贮,早晚日搽二次,蓋膏渐斂而平。
'''洗痔腫痛方'''
洗痔腫痛方朴硝 鱼腥苦楝不相饶
还有瓦花马齿苋 煎湯燻洗痔疼消
鱼腥草 苦楝根 朴硝 马齿苋 瓦楞花(各一两)
水十碗、煎七、八碗,先燻後洗,諸痔腫痛可消。
'''人中白散'''(見口疳門)
治諸痔腫痛坚硬、坠重脱肛等症。先用温湯洗净,隨後搽藥患上,即臥勿動,其腫痛渐减,此藥常有便于痔,故附录而用之。
'''三品一条枪'''(見瘰 門)
治十八种痔漏。凡用藥线插入痔孔内,早晚二次,初時每次插藥三条,四日後每次插藥五、六条,上至七、八日,藥力满足,痔變紫黑,方住插藥;候痔四边裂缝流膿,至十四日期满痔落,用甘草湯洗净,换搽凤雏膏或玉红膏,俱可生肌收斂。虛弱者兼服養血健脾之藥,最爲稳當。大抵醫人能取痔者,皆此方也,不可輕其藥而弃之。
'''生肌凤雏膏'''
生肌鸡卵凤雏膏 乳香輕粉不相饶
血衄再加白龙骨 生肌長肉发生苗
用鸡蛋煮熟,去白用黄,十余个铜杓内熬油,倾入盏内,约油三钱加輕粉细末一钱,乳香、血衄、龙骨各末五分,共入油内和匀,每日早、午、晚鸡翎蘸涂患孔内,膏蓋避風,深者半月,可以完口。
'''煮线方'''
煮线方中用壁钱 芫花二味共相煎
白丝扣线将同煮 諸痔瘿瘤用此捐
治諸痔及五瘿六瘤,凡蒂小而头面大者,宜用此线系其患根自效。
芫花(五钱) 壁钱(二钱)
用白色细扣线三钱,同上二味用水一碗盛贮小瓷罐内,慢火煮至湯干爲度,取线陰干,凡遇前患,用线一根,患大者二根,双扣系于根蒂,两头留线,日渐紧之,其患自然紫黑、冰冷不熱爲度。輕者七日,重者十五日後必枯落,後用珍珠散收口至妙。
'''臟连丸'''
臟连丸本是黄连 猪臟将来灌煮煎
同捣爲丸温酒服 敢教諸痔不缠綿
治痔無論新久,但举发便血作痛,肛門坠重者。黄连净末八两,用公猪大臟盡头一段,長一尺二寸,温湯洗净,将连末灌入臟内,两头以线扎紧,用時酒二斤半,砂锅内煮,酒将干爲度;取起臟藥,共捣如泥。如藥烂,再晒一時许,复捣丸如桐子大,每服七十丸,空心温酒送下,久服除根。
'''胡连追毒丸'''
胡连追毒丸来異 痔漏通肠效罕稀
麝香刺 皮丸服 排盡瘀膿换好肌
治痔漏不拘遠年近日,有漏通肠,污從孔出者。先用此丸追盡膿毒,服後丸藥自然取效最稳。
胡黄连(一两,切片,姜汁拌炒) 刺 皮(一两,炙,切片再炒黄爲末) 麝香(二分)
软饭爲丸麻子大,每服一钱,食前酒下,服藥後膿水反多,是藥力到也,勿惧之。
'''黄连闭管丸'''
胡连闭管丸窥易 得此之功難上難
决明山甲槐花等 服下憂容换笑颜
胡黄连(净末,一两) 穿山甲(麻油内煮黄色) 石决明( ) 槐花(微炒,各末,五钱)
煉蜜丸如麻子大,每服一钱,空心清米湯送下,早晚日进二服,至重者四十日而愈。此方不用針刀、挂线,不受苦楚,誠起痼疾之良方也。如漏之四边有硬肉突起者,加蚕茧二十个,炒末和入藥中,此及遍身諸漏皆效。
□
内疏黄连湯(見腫疡門)
補中益氣湯 四物湯(俱見溃疡門)
六味地黄丸(見肺癰門)
=== 下疳論第三十一 ===
下疳者,邪淫欲火郁滞而成。其来有三:一由男子欲念萌動,陽物興举,淫火猖狂而未經发泄者,以致敗精濁血流滞中途,结而爲腫者一也;二由妇人陰器瘀精濁氣未净,接与交媾,以致淫精傳襲而成者二也;三由……熱藥,……多致火郁未发而成者三也。男子萌念火郁之症,初起先必涩淋,小便溺痛,次流黄濁敗精,陽物渐損,甚則腫痛腐烂,法當疏利肝腎邪火,如八正散、清肝导滞湯之類是也。妇人陰器不洁,初起先從皮腫光亮,甚如水晶,皮破流水,腫痛日生,痒麻時发,治當解毒消風,如龙膽泻肝湯兼平胃散合而用之。男妇房术所傷,蕴毒所致,初起陽物痒痛,坚硬紫色,疙瘩渐生,腐烂渐作,血水淋漓,不時興举,治當泻火解毒,如黄连解毒湯、芦荟丸之類是也。外以银粉散、珍珠散、人中白散选用。又有先发時瘡,误用燻条擦藥结毒于此者,詳注结毒門,不在此類推之。
□
初起不红不腫,睡不举陽,玉茎微損,小水自利者輕。已成微熱微腫,皮色光亮,小便赤色,更兼白濁者平。已損肉色红活, 無坚腫,小便不疼,大便不秘者可。初起小便淋漓,次損陽物,坚硬作痛,腐烂渐开者險。已成腐溃内攻,傷損玉茎,色紫無膿,疼如針刺者重。
□
初起腫痛发熱,小水涩滞,肝經濕熱也,宜泻肝渗濕。腫痛坚硬, 发寒熱,口燥咽干,大便秘者,通利二便。玉茎腫痛,小便如淋,自汗盜汗,時或尿血,清心滋腎。茎窍作痒,時出白濁,发熱口干、津液少者,益腎清心。溃後腫痛,小便赤涩,日則安靜,夜則疼甚,滋陰泻火。溃烂不已,腫痛又作,疼痛日深,秽氣不回,清肝解毒。
□
一童子十五岁,玉茎腫痛,外皮浮腫,比常粗大一倍。他醫治之以解毒清肝等藥,愈腫愈痛。予视之,亦用泻火清熱渗濕等剂,俱不見效,诊之脉细數而無力,此中氣不足,脾經濕水乘虛流注、停聚不散,當行從治法也。以四物湯合平胃散加木香、熟附子、人參各五分,一服腫痛頓退,又四、五服而全消。
一男子腫痛发寒熱,以荆防敗毒散二服而退。又以龙膽泻肝湯,腫痛亦减;用四物加黄柏、知母而消。
一男子年四十,色欲過度,小便涩痛,出如白浆,结冻成块,此腎傷濕熱爲患。朝以八味丸,午用八珍湯加山萸、牡丹皮、黄柏、知母,服之月余而涩腫亦退,小便渐清,但窍中常有滑精,不時渗出,久致腰湾脚膝無力。偶以三因勝骏丸,服至月余,前症悉愈。
一男子茎头腐烂,小水涩痛。外以珍珠散,内服木通湯,四服涩痛亦止。更服四物湯加黄柏、花粉而痊。
一男子初婚玉茎傷損,出血疼甚。先以葱湯浸洗良久,隨用珍珠散加冰片掺之,腐皮渐干,痛亦渐止;内服四物湯加木通、山栀,四服其腫痛渐止而愈。
一男子皮腫光亮,发熱疼甚。外敷如意金黄散,内服龙膽泻肝湯加大黄,便痛稍愈,去大黄又服而消。
□
'''清肝导滞湯'''
清肝导滞湯瞿麦 滑石甘草并 蓄
大便秘之加大黄 灯心爲引空心服
治肝經濕熱,玉茎腫痛,小水涩滞作疼者服之。
蓄(四钱) 瞿麦(三钱) 滑石(二钱) 甘草(一钱) 大黄(二钱,便秘加)
水二鍾,灯心二十根,煎八分,空心服。
'''龙膽泻肝湯'''
龙膽泻肝湯地黄 车前泽泻麦冬當
黄芩栀子甘草等 濕用黄连秘大黄
治肝經濕熱,玉茎患瘡,或便毒、悬癰,小便赤涩,或久溃烂不愈。又治陰囊腫痛,红熱甚者并效。
龙膽草 连翘 生地黄 泽泻(各一钱) 车前子 木通 归尾 山栀 甘草 黄连 黄芩(各五分)大黄(二钱,便秘加)
水二鍾,煎八分,食前服。
'''清肝渗濕湯'''
清肝渗濕湯二术 苓朴昆陳粉木通
山栀泽泻川芎等 當归甘草木香同
治陰囊玉茎濕腫如猪肚,小水不利,坠重作痛。
苍术 白术 茯苓 山栀 厚朴 泽泻 陳皮 木通 天花粉 昆布(各一钱) 甘草(五分) 木香(三分) 川芎 當归(各六分)
水二鍾,煎八分,空心服。作熱红色加黄连、龙膽草各七分。
'''清心莲子饮'''
清心莲子饮黄 赤茯人參地骨皮
黄芩甘草并泽泻 麦冬加上效堪题
治心經蕴熱,小便赤涩,玉茎腫痛,或茎窍作疼;及上盛下虛,心火炎上,口苦咽干,煩躁作渴。
治虛陽口干,小便白濁,夜則安靜,昼則发熱者。
石莲肉 黄 黄芩 赤茯苓 人參(各一钱) 炙甘草 泽泻 麦門冬 地骨皮(各五分)
水二鍾,煎八分,空心并食前服。
'''八正散'''
八正散中用木通 车前瞿麦大黄同
蓄山栀并滑石 加之甘草效無穷
治肝經積熱,小便淋闭不通,及一切淋病俱效。
大黄 车前子 瞿麦 蓄 山栀 木通 甘草(各一钱) 滑石(二钱)
水二鍾,煎八分,食前服。
'''解毒木通湯'''
解毒木通湯柏连 膽草山栀芦荟全
瞿麦滑石并甘草 还用灯心作引煎
治男妇房术熱藥所傷,致玉茎、陰户痒痛,小水涩滞,白濁滑精,至夜陽物興举不得眠者服之。
木通 黄连 龙膽草 瞿麦 滑石 山栀 黄柏 知母(各一钱) 芦荟 甘草(各五分)
水二鍾,灯心二十根,煎二分,食前服。
'''芦荟丸'''
芦荟丸中用二连 芜荑鹤虱共雷丸
青皮麝木香同等 饼糊丸来共此全
治下疳溃烂作痛。又治妇人陰蝕瘡作痒,及小儿肝積发熱,口鼻生瘡,牙龈蝕烂等症。
胡黄连 黄连 芦荟 白芜荑 青皮 白雷丸 鹤虱草(各一两) 麝香(一钱) 木香(三钱)
上爲末,蒸饼糊丸如麻子大,每服一钱,空心清米湯送下。
'''银粉散'''
银粉散效真罕稀 锡炒朱砂數不微
輕粉水银并 粉 下疳结毒敢相违
治下疳毋論新久,但腐烂作痛及杨梅瘡燻後结毒,玉茎腐烂,或陽物半傷半全者,并宜用之。
好锡六钱化开,下朱砂末二钱搅炒,砂枯去砂,留锡再化开, 水银一两,和匀倾出聽用,杭粉一两研细,铺夹纸平山上,卷成一条,一头点火,煨至纸盡爲度,吹去灰用粉同煎末,锡加真輕粉一两,共成一家研细。
凡遇前患,先用甘草湯淋洗,挹干隨用此藥掺上,止痛生肌、收斂极妙。
'''珍珠散'''
珍珠散效實堪夸 輕粉还兼缸子花
諸腫諸瘡諸痛疾 用之一掺自無他
治下疳皮損腐烂,痛极難忍;及諸瘡新肉已满,不能生皮。又湯泼火烧,皮損肉烂,疼痛不止者。
青缸花(五分,如無,用头刀靛花輕虛色翠者代之,終不及缸花爲妙) 珍珠(一钱,不論大小以新白爲上,入豆腐内煮數滚,研爲极细無聲方用) 真輕粉(一两)
上三味,共研千转,细如飛面,方入罐收。凡下疳初起皮損,搽之即愈。腐烂疼痛者,甘草湯洗净。猪脊髓調搽;如諸瘡不生皮者,用此干掺即可生皮。又妇人陰蝕瘡或新嫁内傷痛甚者,亦可此搽极效。湯泼火烧痛甚者,用玉红膏調搽之。
'''疳瘡简便方'''
用油透罗缎旧帽沿烧灰,杭粉瓦上 黄色各等分,共研极细,瓷罐收贮。先用红枣十五个、甘草三钱,煎湯温洗患上,挹干搽藥即效。
'''太乙膏'''(見腫疡門)
治玉茎皮損疼痛不止者,用此贴之,其疼即止。
□
四物湯 八味丸 八珍湯(俱見溃疡門)
三因勝骏丸(見附骨疽門)
=== 鱼口便毒論第三十二 ===
夫鱼便者,左爲鱼口,右爲便毒。總皆精血交错,生于两胯合缝之间结腫是也。近之生于小腹之下、陰毛之傍结腫,名曰横 ,又名外疝是也。得之入房忍精,强固不泄,或欲念已萌,停而不遂,以致精血走動凝滞结而爲腫。治當散滞行瘀、通利大小二便,九龙丹、山甲内消散是也。七日以後,服之根本坚固,恐其作膿,宜用火針法刺之亦妙;已出膿者,十全大補湯服之,庶易收斂。迟則恐生别症難愈。
□
初起结腫,不红微熱,行走稍便,無寒熱交作者爲輕。已成红赤腫痛,发熱 痛,举動艰辛,至夜尤甚者易。已溃膿稠,肉色红活,腫消痛止,新肉易生、作痒者順。初起结腫,坚硬如石,牵强刺疼,起坐不便、寒熱者重。已溃腐烂,腫痛不减,膿水清稀,孔深口大不斂者險。
□
初起漫漫,结腫疼痛,两胯牵强,身发寒熱,宜散表邪。已成坚硬,发熱疼痛,内熱口干,大小便秘,宜通利之。发散疏利之後,腫痛仍作,欲其作膿,宜用托里消毒。
腫发熱,疼痛日久,急胀苦甚,内膿已成,宜急开之。已溃之後,膿水不干,新肉生迟不斂,健脾胃、補氣血。
□
一男子左胯腫痛,身发寒熱,脉弦而數。以人參敗毒散一剂,表症悉退,次以山甲内消散二剂而痊消。
一男子横 ,腫痛坚硬,二便涩滞,以九龙丹一服,通利大便,腫痛稍减;间日又用一服,二便通利而消。
一男子患此十余日,情势已成,腫痛日甚,因公事急出,不能行走。以火針法針之,出紫血鍾许。外用膏贴拔出微膿,服托里消毒散而便可行,亦且速愈。
一男子溃而口大不斂,此先泄藥之過也。以十全大補湯加泽泻、丹皮十余剂,外搽玉红膏月余而斂。
一男子先出疳瘡,久而不愈,後发横 ,十余日始生腫痛。予欲托里溃膿以泄毒瓦斯,彼欲内消,自服槐花酒、蜈蚣、全蝎等藥,腫未得消,元氣已損,转致筋骨疼痛,举動艰辛,仍复请治。形體瘦弱,脉虛而數,此真元受傷,邪氣從之,雖當補養,後必欲发時瘡方愈。彼不爲信,自仍服敗毒消風等藥,元氣愈虛,饮食不进,筋骨疼甚,彻夜不睡。又复请治。先用補中益氣湯倍參、 ,六服元氣稍醒;又以八珍湯加麦門冬、五味子、遠志、酸枣仁、牡丹皮,十余服夜间方睡,惟疼痛不能大减,此内虛瘡毒下陷,故難取效。朝以六味丸、午服十全大補湯,又十余服,遍身方发红点。此瘡毒欲出,仍服前藥,红点渐高,始成瘡样,彼時瘡毒一出,疼痛頓减,元氣渐复。更服八珍湯加米仁、银花、土茯苓,服至半年,其瘡方得渐渐而痊。彼悔执方治病之尤,始信因病用方之妙。
□
'''山甲内消散'''
山甲内消散大黄 加上姜蚕甘草當
木鳖牵牛同协力 角口便毒自無妨
治鱼口、便毒、骑马癰、横 等症,初起未成膿者。
當归梢 甘草節 大黄(各三钱) 穿山甲(炒,三大片) 姜蚕 黑牵牛(各一钱) 土木鳖(三个)
水、酒各一碗,煎八分,空心服。渣再煎服,大便行三、四次方吃稀粥,淡味饮食爲妙。
'''九龙丹'''
九龙丹藥真堪羡 血衄儿茶乳没煉
木香巴豆等分同 鱼便横 立消見
治鱼口、便毒、骑马癰、横 初起未成膿者服之。
儿茶 血衄 乳香 没藥 巴豆(不去油) 木香
上各等分爲末,生蜜調成一块,瓷盒盛之,臨時旋丸寒豆大,每服九丸,空心熱酒一杯送下,行四、五次,方吃稀粥。腫甚者,间日再用一服自消。
'''红花散瘀湯'''
红花散瘀湯苏木 翘贝姜蚕乳决明
归尾大黄角針等 牵牛山甲酒煎行
治入房忍精强固不泄,以致瘀精濁血凝结两胯或小腹之傍结成腫痛,小水涩滞者并服之。
當归尾 皂角針 红花 苏木 姜蚕 连翘 石决明 穿山甲 乳香 贝母(各一钱) 大黄(三钱)牵牛(二钱)
水、酒各一碗,煎八分,空心服,行五、六次,方吃稀粥補之。
'''黄 内托散'''
黄 内托散芎归 白术银花泽泻隨
花粉角針与甘草 鱼口便毒此能醫
治鱼口、便毒、横 等症,已成不得内消者服之。
川芎 當归 黄 (各二钱) 白术 金银花 天花粉 皂角針(各一钱) 甘草 泽泻(各五分)
水二鍾,煎八分,食前服。
'''玉红膏'''(見溃疡門)
治鱼口、便毒、横 腐溃口不合者,用此搽之效。
'''火針法'''
火針之法由来異 勝如服藥并奇治
将針一点破皮囊 腫消痛止隨游戏
治鱼口、便毒、横 等症,用行藥不得内消者。
用粗线針二条,将竹筋一头劈开,将針离分半许夹在筋头内,以线扎紧,用桐油灯盏内贮之;灯草五根,排入油内,点着用針蘸油烧红,向患顶重手刺入五、六分,隨出或血或膿,以膏蓋贴,即得輕便,以後渐愈。
虛者兼服十全大補湯完口。
□
托里消毒散(見腫疡門)
十全大補湯 補中益氣湯 八珍湯(俱見溃疡門)
六味地黄丸(見肺癰門)
=== 囊癰論第三十三 ===
夫囊癰者,乃陰虛濕熱流注于囊,结而爲腫。至溃後睾丸悬挂者,犹不傷人,以其毒從外发,治當補陰、清利濕熱,取效者十有八、九。近時人误用疝家熱藥,多致熱甚爲膿,慮難收斂。初宜龙膽泻肝湯,稍久滋陰内托散,外敷如意金黄散,俱可内消。又一种水疝,皮色光亮,無熱無红,腫痛有時,内有聚水,宜用針從便處引去水氣則安。如腫痛日久,内膿已成胀痛者,可即針之;内服十全大補湯加山茱萸、牡丹皮、泽泻治之,间以六味地黄丸服之亦愈。
□
初起不红微腫,腎子引痛,不作寒熱,起坐自便者輕。已成红腫发熱,形色光亮,疼痛有時,饮食有味者順。已溃膿稠,腫消痛止,新肉渐生,不痛作痒、收斂者吉。溃後腐烂,囊皮脱落,甚者睾丸突出,能食不痛者可。
初起坚硬紫色,日夜痛甚,小便不利,大便秘泄者重。已成坚而不溃,头腐無膿,疼痛無時,常流血水者重。溃後膿口开张,腫痛不减,身发寒熱,睡臥不宁者重。
□
初起寒熱交作,腎子腫痛,疼连小腹者,宜发散寒邪。已成红腫发熱,口干 痛,小水不利,大便秘者利之;已溃疼痛不减,膿水清稀,朝寒暮熱者,宜滋陰内托;溃後不能收斂,日晡发熱,饮食减少者,宜養血健脾;溃後睾丸悬挂不能收斂者,當外用生肌,内加補托。
□
一男子風寒未經发散,寒中腎囊,作腫痛甚。以萬靈丹一服洗浴发汗,寒邪頓退;又以四物湯加泽泻、苍术、山栀、天花粉,外敷如意金黄散數次而痊消。
一男子囊腫甚大,不熱胀痛,按之软而即起。此濕水流注,聚而不散,以披針导去黄水碗许,以导水消腎丸服月余而腫消。又以木香補腎丸服之不作。
一男子患此十余日,腫甚胀痛,内膿已成。針之出膿碗许,以十全大補湯加泽泻、丹皮十余剂而收斂。
一老年人素有疝氣,因怒傷肝,举发疼痛。自服盘葱散熱藥,腫痛益甚,视之腎囊半边坚硬,皮損紫黑,此欲腐烂見睾丸候也。彼不爲信,尚欲内消,请别醫治之,内服龙膽泻肝湯,外敷四黄散寒涼等藥,坚硬果腐,饮食少进,虛熱不睡,痛甚昏愦,又复请治。予曰:凡病有主末,治有权宜,初起以藥治疝非疝也。凡疝爲患,小腹作疼,牵引腎子,多寒少熱,好饮熱湯。此症乃恼怒傷肝,陰虛濕熱爲患,其囊红腫发熱,小便赤涩,内熱口干,坠重作痛,此爲囊癰之候。初宜清利濕熱,而返用疝家熱藥;已成宜用補陰,况又用泻肝涼剂,此年老氣血有虧,攻補机關已误,其疾豈有不致危亡者。即當養氣血、固根本爲主,而佐以安神定痛之藥接補元氣,死生在进退之间尚可转也。隨以八珍湯加麦冬、五味子、遠志、牡丹皮,外以甘草湯淋洗腐上,将已坏黑肉盡行剪落,其睾丸已露;數日後,其患得于補力,前症渐退,饮食渐进,外腐已盡,腎子已突大半。搽玉红膏,外以膏蓋,長肌渐收,調理半年外而得始安。
一男子腫痛十余日,坚硬無膿,囊头腫上紫色作烂。此欲外腐,以蟾酥锭爲末掺上膏蓋,三日腐肉脱下,搽玉红膏、太乙膏掩之,内服補陰滋腎藥而安。
一男子欲後受寒,致陰囊牵引小腹作痛,恶寒发熱,诊之脉紧數而無力。以五積散一服,寒熱乃退,痛亦稍止,更以八珍湯加肉桂、丹皮、泽泻,數服而愈。
□
'''清肝掺濕湯'''
清肝掺濕湯归地 芎芍柴通泽泻芩
山栀膽草天花粉 灯心甘草效如神
治囊癰肝經濕熱结腫,小水不利,发熱 痛者。
川芎 當归 白芍 生地 柴胡 龙膽草 山栀 天花粉 黄芩(各一钱) 泽泻 木通 甘草(各五分)
水二鍾,灯心二十根,煎八分,食前服。
'''滋陰内托散'''
滋陰内托散芎归 白芍还兼熟地
角針泽泻并山甲 囊癰日久服相宜
治囊癰已成,腫痛发熱,服之有膿即可穿溃也。
當归 川芎 白芍 熟地 黄 (各一钱半) 皂角針 泽泻 穿山甲(各五分)
水二鍾,煎八分,食前服。
'''导水消腎丸'''
导水消腎丸功捷 茅术牵牛与木通
更加肉桂老米等 打糊丸成建大功
治囊癰内傷生冷,外受風寒,以致寒濕侵人囊中,小者如升,小者若斗,皮膚顽厚,陽物短缩,小水不利,不痛多冷,俗称沙 是也。宜服此藥引导水氣,日久渐消,終身不爲廢疾也。此方常验。
茅山苍术(一斤,米泔水浸,切片炒黄) 木通(半斤) 肉桂(一两,刮去粗皮) 牵牛(二两,微炒) 木香(一两)
共爲细末,陳米粉打糊丸,如桐子大,每服百丸,空心白滚湯、清米湯任下。忌生冷面食,此囊雖夏月炎天,亦以衣被复之爲妙。
'''灸偏坠法'''
偏坠灸法最多靈 晴日将来仰臥身
木腎盡头爲灸穴 安来七壯自然平
候取天晴……日,患者平身仰臥,取木腎子根下硬根盡處、以墨点记,用安豆大艾炷,三年之内灸七壯,年久者灸九壯、十一壯爲止。内服木香補腎丸,戒食生冷,兼忌房事百日爲妙。
'''木香補腎丸'''
木香補腎丸精地 枣膝蛇苁菟志归
丁香茴香枸杞戟 人參青盐杜仲挥
治偏坠一名木腎。不疼不痒,渐渐而大,最爲顽疾,有妨行動,多致不便,但灸後宜服此藥,俱可内消。
此藥功效不独治疝,中年後宜服之,益壽延年,黑发、壯筋、填髓,明目、聪耳、補腎,助元陽、調饮食,其功不可盡述。妇人服之,颜如童女,肌膚莹洁如玉。又精寒血冷,久無嗣息者服之更妙。
淮庆生地(四两,酒煮,捣膏) 菟丝子 肉苁蓉 黄精 黑枣肉 牛膝 蛇床子(微炒) 茯苓 遠志(各一两二钱) 當归身(二两四钱) 丁香(三钱) 大茴香 木香(各六钱) 枸杞子(一两五钱)巴戟 杜仲(各一两) 青盐(五钱) 人參(五钱)
上爲细末,煉蜜丸如梧桐子大,每服六、七十丸,空心温酒送下,又諸疝不常举发者,服之亦宜。
'''如意金黄散'''(見腫疡門)
治囊癰初起,红赤腫痛,发熱坠重者,用葱湯同蜜調敷。夏月濕熱红甚者,温茶湯同蜜調敷妙。
□
萬靈丹 蟾酥锭 太乙膏 玉红膏(俱見腫疡門)
十全大補湯 四物湯(俱見溃疡門)
五積散(見附骨疽門)
龙膽泻肝湯(見下疳門)
=== 悬癰論第三十四 ===
夫悬癰者,乃三陰虧損、濕熱结聚而成。此穴在于谷道之前,陰器之後,又謂海底穴也。初生状如莲子,少痒多痛,日久渐如桃李,赤腫 痛,欲溃爲膿,破後輕則成漏,重則沥盡氣血變爲痨瘵不起者多矣。初起時元氣壯實,宜用九龙丹泻去病根;稍虛者内消沃雪湯利去濕熱;亦有可消者,十中三、四。如十余日後,腫势已成,不得内消,宜托里消毒散加山甲、皂角刺,服之自破。如腫高光亮,膿熟不破头者,用針急破之,秽膿一出,其患易安。如膿出之後,朝以六味地黄丸、午以十全大補湯加牡丹皮、泽泻温補滋陰。又有厚味膏粱氣體壯實者,初服龙膽泻肝湯,溃服滋陰八味湯以清蕴熱。體瘦房勞氣血虛弱者,初服八珍湯加泽泻、制甘草,溃後十全大補湯加牡丹皮、熟附子。脾弱者,補中益氣湯以滋化源。日久成漏者,国老膏化湯吞服蜡矾丸。首尾误服寒涼,損胃傷脾,冰凝氣血,以致患孔渐开,秽膿不止者,亦定變成虛羸痨瘵,終爲難愈。
□
初起如松子,渐大若梅李,红赤腫痛,光亮发熱者輕。已成高腫作痛,根脚不散,皮薄易破,膿成胀痛者易。已溃膿稠而黄,氣味不臭, 痛亦消,痛止作痒者順。初起色紫坚硬,根脚漫腫,痛连臀膝,二便不利者重。已成腫如黄瓜,紫斑腐烂,秽水無膿,痛甚氣急者難。已溃秽膿不绝,瘡口开张,肉不红活,虛熱食少者逆。
□
初起寒熱如疟,喜复衣被,口干好饮熱湯,宜當发散。已成 熱作癰,内熱口干喜冷,大便秘涩者,微利之。日久内膿已成,不破头而胀痛者,急針之,法當補托。溃後膿水清稀,虛熱不退,腫痛不消者,宜滋陰健脾。瘡口不斂,饮食减少,余腫不消,新肉不生,峻補脾胃。
□
一男子结腫四日,作痒微痛。以九龙丹一服,利五、六次,其腫渐消;又以四物湯加花粉、黄柏、知母而愈。
一男子患此十余日, 腫作痛,至晚发熱尤甚,又兼小水不利。以龙膽泻肝湯二服,小水稍通,微痛不止,此欲作膿,以托里消毒散加穿山甲、皂角刺、泽泻,二服而膿出,又以十全大補湯服之月余而斂。
一男子患此腫甚胀痛,此内膿已成。即針之,出臭膿碗许,疼痛頓减;以十全大補湯十余服而饮食渐进,痛亦消,惟瘡口原溃之甚,不易完合,间用制甘草吞蜡矾丸,外以附子饼灸之,調理三月而愈。
一男子素有痰火,久服降下之藥,致此结腫疼痛,脉细而數,此陰虛濕熱流注而成,溃後必難收斂,辞不治。後果出臭膿,不禁日渐开大,发熱不止,饮食不进,强以温中健脾、補托氣血藥,終至不應而殁。
□
'''滋陰八物湯'''
滋陰八物湯生地 赤芍丹皮花粉归
甘草川芎泽泻等 灯心爲引效堪推
治悬癰初起,状如莲子,红赤渐腫,悠悠作痛者。
川芎 當归 赤芍 生地 牡丹皮 天花粉 甘草節(各一钱) 泽泻(五分) 大黄(便秘加,蜜炒,一钱)
水二鍾,灯心二十根,煎八分,食前服。
'''炙粉草膏'''
炙粉草膏藥二般 當归甘草效常堪
制度熬膏好酒服 悬癰腫痛盡成欢
治悬癰已成,服藥不得内消者服之,未成者即消,已成者即溃,既溃者即斂,此治悬癰良藥也。
大粉草四两,用長流水浸透,炭火上炙干,再浸再炙,如此三度,切片,甘草三两,當归身三两,水三碗,慢火煎至稠膏,去渣再煎,稠厚爲度。每日三钱,無灰好熱酒一大杯,化膏空心服之最妙。
'''还元保真湯'''
还元保真湯四物 參苓丹皮并白术
甘草黄 枸杞同 附子肉桂泽泻入
治悬癰已溃,瘡口开张,膿水淋漓,不能收斂者。
當归 川芎 白芍 熟地 白术 茯苓 人參 黄 (各一钱) 牡丹皮 枸杞子(各八分) 甘草(炙)熟附子(各五分) 肉桂 泽泻(各三分)
水二鍾,煨姜三片,大枣二枚,煎八分,食前服。
'''滋陰九宝饮'''
滋陰九宝饮芎归 白芍黄连生地隨
花粉知母并黄柏 大黄煎服效堪题
治悬癰厚味膏粱、蕴熱结腫,小水涩滞,大便秘结,内熱口干,煩渴饮冷,及六脉沉實有力者服。
川芎 當归 白芍 生地 黄连 天花粉 知母 黄柏 大黄(蜜水拌炒,各二钱)
水二鍾,煎八分,空心服。
□
托里消毒散(見腫疡門)
腎氣丸(見肺癰門)
十全大補湯 八珍湯 補中益氣湯 四物湯(俱見溃疡門)
内消沃雪湯 蜡矾丸(見腫疡門)
九龙丹(見鱼口門)
龙膽泻肝湯(見下疳門)
附子饼(見附骨疽門)
=== 臀癰論第三十五 ===
臀癰生于小腹之後,位遠僻奥,氣亦罕到,血亦少来,凡生此者,濕熱凝滞结聚乃成,得此毒必外发,庶不内攻。初起毒從五臟蕴積者,患必有头红熱,坠重如石,内必口干发熱,宜内消沃雪湯通利積熱,外以膏贴瘡顶,四边以如意金黄散敷之,拔出瘀膿紫血,内兼托藥自愈。常有不知,内服敗毒寒剂,外敷涼藥,氣血冰凝,毒瓦斯不得外发,反致内攻,其瘡头软陷無膿,根脚平散不痛,内熱口干,煩躁谵語,痰喘氣粗,恍惚不宁者,俱爲不治。但此多從毒積于内,自里至表者十有八、九,而從風寒暑濕自外至里者,百中一、二,既出而复入里者,終爲死候。
□
初起有头,红赤腫痛,顶高发熱,根脚高耸者,爲易治。已成 熱发腫,疼痛有時,皮薄光亮,色红易膿爲順。已溃膿稠而黄,色如猪脑,腫消痛止,起坐自便者易。初起粟米形或黄泡一点,平塌作痒,根脚散漫者重。已成色紫坚硬,臀腿俱腫,小便涩滞,日久無膿者險。溃後無稠膿,顶空根软塌,手按不知疼,神昏無治法。
□
初起恶寒體倦,喜复衣被,脉浮紧而在表者,微散之。已成内熱口干,好饮冷物,小水涩而大便秘者通之。
顶高色赤, 痛发熱,疼痛有時者,宜托里更兼解毒。腫已高而作疼,膿已熟而不破,胀痛難忍,宜即針之。
溃後坚硬不消,膿水不止,饮食無味者,宜補虛健脾。
□
一男子患此,四、五日始生疼痛,至晚作寒,六脉浮而带數。以人參敗毒散二剂,寒熱頓退,疼痛稍止;彼值公务相關欲出,乃用針点入患顶五、六分,流出紫血,用蟾酥条插入膏蓋,以活血散瘀湯二服,次日流出紫血,隨便可行,更服托里藥五、六服而安。
一男子患此六、七日, 痛发熱,口干便燥。以托里消毒散加花粉、大黄,二服便通渴止;仍用前湯加角針、山甲,數服而膿溃;又以十全大補湯,半月而斂。
一男子患此,坚硬不溃,此先寒涼之過也。以十全大補湯加角針、苍术、丹皮四剂,坚硬渐软;又以透膿散二服,膿熟針之,以前湯倍參、 、归、术,月余而斂。
一男子暑月患此,自爲内毒。外用老鸦藤捣烂敷之,每日续饮涼水十余碗,如此三日,瘡毒内陷,患上平塌冰冷,口噤不言,六脉虛细如丝,辞不可治,至夜而死。又一人冬月患此,外用四黄散涼水調敷,内服敗毒涼藥,毒亦内陷,煩躁口干,鼻 氣急,患上平塌,原头存一空孔,無水無膿。予曰:瘡毒已陷,定不可治。复请别醫,俱曰無事,予曰:臀居小腹之後,肌肉顽厚,毒既到此,必须内托爲膿,溃後最易收斂;今已内外寒涼毒既内入,豈能再出。众醫强投内消解毒、定燥除煩之藥,終至不應,半月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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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血散瘀湯'''
活血散瘀湯枳壳 芎归苏木角红花
连翘花粉防風等 大黄赤芍一齐加
治臀癰初起,红赤腫痛,坠重如石及大便秘涩。
川芎 當归 防風 赤芍 苏木 连翘 天花粉 皂角針 红花 黄芩 枳壳(各一钱) 大黄(二钱)
水二鍾,煎八分,食前服。便通者,去大黄加乳香。
'''黄 内托散'''
黄 内托散堪夸 山甲芎归皂刺加
金银花与甘草節 臀癰諸腫乐無涯
治臀癰已成,服前藥势定者,欲其溃膿宜服之。
黄 (二钱) 當归 川芎 金银花 皂角針 穿山甲 甘草節(各一钱)
水二鍾,煎八分,入酒一杯,食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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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消沃雪湯 如意金黄散 人參敗毒散 托里消毒散 透膿散(俱見腫疡門)
蟾酥条(見疔瘡門)
十全大補湯(見溃疡門)
=== 杨梅瘡論第三十六 ===
夫杨梅瘡者,以其形似杨梅;又名時瘡,因時氣乖變,邪氣凑襲;又名綿花瘡,自期綿綿難绝。有此三者之称,總由濕熱邪火之化,但氣化傳染者輕,精化欲染者重。故氣化乃脾肺受毒,其患先從上部見之,皮膚作痒,筋骨不疼,其形小而且干;精化乃肝腎受毒,其患先從下部見之,筋骨多疼,小水涩淋,其形大而且硬。如氣化者,毒在皮膚,未經入里,宜服萬靈丹洗浴发汗,解散皮膚之毒。精化者,毒在骨髓,未透肌膚,宜服九龙丹通利大小二便以泻骨中之毒,甚者二服皆可。行散之後,體實者升麻解毒湯,體弱者归靈内托散。服至筋骨不疼,瘡根淡白,内毒已解,方用点藥,輕者半年,重則一載,始方得愈。如患者不遵此法,欲其速愈,妄用燻条、擦藥、哈吸等法,往往致成後患者多矣。患者熟思之。
□
初起無头疼,筋骨不作痛,小水無涩淋,瘡干细者輕。已生头面稀少,口角無瘡,项下胸背雖多谷道無,可初生瘡发下疳,次生鱼口,复作筋骨疼痛,瘡发非祥。瘡生红紫坚硬,手足多生,形如湯泼泡生,害非輕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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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起先從涩淋,次傳筋骨作疼,後发其瘡,亦宜攻利。生此外無疳瘡,内無筋骨作痛,時氣所感者,微散之。瘡從交媾不洁,乃生下疳,小水涩滞不通,當行导利。上部作痒瘡多,消風清熱;下部作疼痒甚,泻濕爲先。红紫毒盛瘡高,涼血解毒,淡白毒輕瘡薄,攻利兼行。手足皮膚枯槁,鹅掌風生,柏叶、二矾煎湯燻洗即好。头发眉毛脱,油風何须說,神應養真丹,早服稀疏脱。点点杨花癬,片片癞風瘡,宜服换肌丸,效應如同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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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患此两月余。自服敗毒涼剂不應,筋骨疼痛尚在,此表里寒涼、毒沉難出,必以辛熱发之,用萬靈丹葱、酒煎服,洗浴蓋之:先出冷汗如雨,次出熱汗,疼痛减其大半,以归靈湯服至月余,瘡势始定。又以萆湯兼補中益氣湯,又两月余而始痊愈。
一男子小便白濁作痛,次出疳瘡,发腫作烂,筋骨微痛。予曰:欲发時瘡。彼不爲信,请他醫以燻藥照之,雖然疳瘡稍愈,而筋骨更疼,头胀欲破,又复请治。其時红点满面,此火氣郁遏難出,先用黄连解毒湯二服泻其火毒,次以蟾酥丸发汗,使毒透出肌表,已後红点渐渐爲瘡,筋骨头疼,從此渐减。以加味遺粮湯服至两月,瘡始出盡,骨疼方止。又以解毒天浆散相兼服至百日,其瘡始退,又百日而平。
一女人,丈夫生瘡所襲,筋骨至疼,遇晚寒甚,以人參敗毒散四剂,其寒乃退;疼尚不止,又以萬靈丹发汗二次,方出点如豆大,头面及背肉無余隙,此毒之盛也。以防風通圣散二剂,通利大小二便,去硝黄加皂角針、金银花,又十余剂,其瘡渐大,小者如钱,大者若杯,氣秽作烂,起坐不堪。
外以石珍散掺烂上结疤,又烂又掺,内服加味遺粮湯,两月余瘡始渐干,輕者收斂而脱,重者又半年方得痊愈矣。
一庠生患此月余,乃求速愈。予曰:此患非他恙所比,若速愈必遺毒于後日,辞不敢治。更醫對曰:半月全愈,後亦無患。因喜不勝,用水银、膽矾等藥搽擦手足二心,半月内其瘡果愈。隨後骨疼,諸藥不應,半年後,内毒方出作烂,疼不堪言,遍腿相串,并無一空;又二年腿脚曲而不直,径成疲疾終身,又兼耳聋,全不相聽。又一人嫖妓生瘡,筋骨疼痛。予曰:升发方可。彼欲内消,请他醫以丸藥七丸,每用一丸,置炭上燃着以口吸烟,至三丸鼻流鮮血,至夜而死。又一妓者患此,欲其速愈,以照藥燻之,三日後,吐鮮血數盆亦死。此求速愈,自取危亡者無怨。
□
'''加味遺粮湯'''
加味遺粮湯木瓜 芎归防苡术银花
癬皮皂子靈仙等 木通甘草共參夸
示杨梅瘡初起筋骨疼痛,及已成數月,延綿不已。并杨梅風毒误服輕粉,瘫痪骨疼,不能動履。
川芎 當归 防風 薏苡仁 木瓜 金银花 木通 白癬皮 苍术 威靈仙(各一钱) 甘草(五分)皂荚子(五个,切片微炒) 仙遺粮(二两) 人參(瘡久氣虛者加)
水二碗,煎八分,量病上下,食前後服。腿脚之下加牛膝一钱,病淺者一月可退,病深者百日可痊。忌牛肉、烧酒、海腥、煎炒。此瘡发時多先起于下疳,若以此方预服之,可以止其不发梅瘡也。
'''解毒天浆散'''
解毒天浆散角針 防風防己膝風藤
芎归翘粉银花草 木瓜蝉蜕薏苡仁
治杨梅瘡不问新久,遍身溃烂及筋骨作疼者。
天花粉(二钱) 防風 防己 皂角針 白癬皮 连翘 川芎 當归 風藤 木瓜 金银花 蝉蜕 薏苡仁(各一钱) 甘草(五分) 土茯苓(二两) 牛膝(下部加)
水二鍾,煎八分,臨服入酒一杯,量病上下服之。
'''升麻解毒湯'''
升麻解毒湯傳易 去病應知却不難
同煎皂刺加油服 那怕多年结毒顽
治杨梅瘡筋骨疼痛,久而不愈,及治遠年近日流注结毒,皮肉破烂,咽喉損破者并宜服之。
川升麻、新鮮皂角針各四钱,上白土茯苓一斤,项之以上加白芷,咽内加桔梗,胸腹加白芍,肩背加羌活,下部加牛膝各一钱,用水八碗,煎至四碗,作四次一日服盡,每次頓熱加麻油三茶匙和匀,量病上下,食前後服之。瘡甚者不過十服。
'''归靈湯'''
归靈湯中四物宜 木瓜防己白癬皮
米仁參术银花粉 甘草白芷牛膝隨
治杨梅瘡不論新久,但元氣虛弱者,宜服此藥。
川芎 當归 白芍 熟地 米仁 木瓜 防己 天花粉 金银花 白癬皮 人參 白术(各一钱) 甘草(五分) 威靈仙(六分) 牛膝(下部加,五分) 土茯苓(二两)
水三鍾,煎二鍾,二次量病上下,食前後服之,渣再煎八分服。
'''防風必效散'''
防風必效散荆防 槐术翘藤癬芷當
角針木通番白草 银花花粉木瓜商
治杨梅瘡濕熱太盛,瘡高稠密,元氣素實者服。
防風 防己 荆芥 白癬皮 连翘 槐花 苍术 皂角針 風藤 木通 白芷 天花粉 木瓜 金银花蕃白草(各一钱) 甘草(五分) 土茯苓(四两) 大黄(初起加,三钱)
水三碗,煎二碗,二次服。渣再煎一碗,服後饮洒一大杯,即靜睡一時许更妙。
'''金蟾脱甲酒'''
治杨梅瘡不拘新久輕重皆效。好酒五斤,用大虾蟆一个浸酒封瓶口,煮香二枝,取起待次日隨量之大小,以醉爲度,冬夏蓋暖出汗爲效;存酒次日只服量之一半,酒盡瘡愈。又治杨梅结毒、筋骨疼痛,諸藥不效者更妙;服酒七日後,不许見風爲要,忌口及房事,百日绝根矣。
'''翠云散'''
翠云散中用铜绿 膽矾輕粉石膏加
濕用膽調干末掺 梅瘡一点便生疤
治杨梅瘡已服内藥,根脚不红,瘡势已退者用。
铜绿 膽矾(各五钱) 輕粉 石膏( ,各一两)
共研极细,瓷罐收贮。濕瘡干掺,干瘡公猪膽汁調点,三日点三次,其瘡自干而愈。
又:点藥方点藥方中用杏仁 雄黄輕粉共相称
猪膽汁調瘡上点 敢教三日自承平
杏仁(四十九粒,去皮、尖) 雄黄(一钱) 輕粉(二钱)
先将杏仁捣细,加雄黄、輕粉细末再研匀,猪膽調点。
'''鹅黄散'''
鹅黄散用真輕粉 石膏黄柏要称准
等分爲末掺烂瘡 杨梅腐痛最安稳
治杨梅瘡溃烂成片,膿秽多而疼甚者宜用之。
石膏( ) 輕粉 黄柏(炒)
以上各等分爲极细末,干掺烂上,即可生疤,再烂再掺,毒盡乃愈。此解毒、止痛、收干之效藥也。
□
萬靈丹 黄连解毒湯(見腫疡門)
人參敗毒散 防風通圣散(見時毒門)
蟾酥丸(見疔瘡門)
補中益氣湯(見溃疡門)
九龙丹(見鱼口門)
神應養真丹(見鹤膝風門)
祛風换肌散(見風癬門)
柏叶二矾湯(見鹅掌風門)
=== 结毒論第三十七 ===
结毒者,燻火收遏瘡毒而沉于骨髓也。又有未經燻擦,見苗未久,服藥不多,内毒未盡,便用点藥收斂,郁遏毒瓦斯者,亦能致之。发則先從筋骨疼痛,日後渐渐腫起,发無定處,隨便可生。发在關節中則損筋傷骨,纵愈曲直不便;发于口鼻則崩梁缺唇,雖痊破形更相;发于咽喉者,更變聲音;发在手足者,妨于行走。原来苦楚一生,毒遺數代;情關一错,祸起百端。初起筋骨冷痛,金蟾脱甲酒发汗自愈。虛弱者,芎归二术湯;头疼欲破者,天麻饼子并吹鼻碧云散:年余流串筋骨不愈者五宝散;虛弱溃烂疼痛不斂者,十全大補湯同土茯苓煎服。初起筋骨痛甚者雷火針法。已溃腐烂者,解毒紫金膏根据法施治。年遠毒盛者,玄武丹兼外搽靈藥;年近毒淺者,只在百日,自然可愈。毋得再燻,爲祸傷人耳。
以下看法治法,俱照本論。醫治自有条款,未及重录。
□
一男子燻藥之過,六年後两腿骨痛,半年始腫。以雷火針腫小者一處,腫大者三處,針之七日後,作膿腐溃,内服仙遺粮湯,两月余其疼渐止,腫亦渐消;又两月方得腐盡肌生,更十全大補湯,三月而斂。
一男子玉茎患此半年,陽物已損七、八。遇一方士,以燻藥照之,患上流血不止,人似鬼形。予曰:毒发已傷元氣,再加燻火一逼,血得熱而妄行,故去盆许,此有限之物也,恐其難保。先以四物湯兼黄连解毒湯合而服之,二剂其血乃止;更八珍湯加麦冬、五味子、黄柏、知母,十余服元氣乃定。外以甘草湯浴洗患上,以银粉散搽之,如此月余,氣血渐醒,红肉渐生,陽物复長大半,仍用前湯加土茯苓二两煎服,此不舍其根本,共约有四月之余,其疾乃愈。
一男子患此,头疼欲破,至夜尤甚,苦楚不睡。自以解毒藥治之,俱不相應。诊之寸關脉细數而無力,此虛陽之火上攻,以補中益氣湯加土茯苓一两,服至三剂,其疼渐止;又十余剂,其疾全安而不再发。
一男子患此,自膝以下腐烂無空,伏枕半年,内以芎归二术湯,外以甘草、白芷、归尾、葱白煎洗,三日一度,以解毒紫金膏搽之,如此三月余,渐渐而安。惟足不能步履,以史国公酒藥加土茯苓一斤浸煮,又服半年,其足方能步履。又一料,行步亦然如旧。
一妇人患此,头疼手腕俱痛。诊之脉滑而弦,此痰毒相兼之病也。以天麻饼子服之半月,头痛痊安。又以二陳兼四物加红花、升麻、黄芩,服至月余而愈。
一男子头额腐烂,外搽解毒紫金膏,内以萆 湯两月余而斂。又一人小腿患之年余,仍以前藥而愈。
一妇人咽间損坏半年,湯藥難下几死。服结毒紫金丹,外吹结毒靈藥,一月内其疾痊安。又一女人手膊、头、背腫痛六、七年不溃,諸藥不應,仍服前藥而安。
一男子咽喉腐烂。予以遺粮湯内服,外用解毒生肌藥治之。彼以爲緩,仍用燻藥照之,口烂几死,大便纯去黑血,及遍身浮腫,饮食不进,肌破三月而死。
□
'''仙遺粮湯'''
仙遺粮湯荆芷防 银花花粉葛芎當
蒺薏靈仙栀膝草 芩连翘共水煎嘗
治杨梅结毒,初起筋骨疼痛已破,肌肉溃烂者。
仙遺粮(即俗称土茯苓,四两) 防風 荆芥 川芎 當归 天花粉 金银花 白蒺藜 薏苡仁 威靈仙(各一钱) 山栀 黄连 连翘 干葛 白芷 甘草 黄芩(各六分) 牛膝(下部加)
水三碗,煎二碗,量病上下,食前後服。渣再煎一碗,服後饮酒一杯,忌牛肉、火酒、房事等件更妙。
'''芎归二术湯'''
芎归二术湯防朴 独活參苓薏苡仁
木瓜皂刺精猪肉 草甲银通土茯苓
治杨梅结毒,已成未成,筋骨疼痛,步履艰辛,及溃後腐肉臭敗,不能生肌收斂者,宜服之并效。
白术 苍术 川芎 當归 人參 茯苓 薏苡仁 皂角針 厚朴 防風 木瓜 木通 穿山甲(炒)独活(各一钱) 金银花(二钱) 甘草 精猪肉(二两) 土茯苓水三碗,煎一半,量病上下服之,渣再煎服。
'''消風脱甲散'''
消風脱甲散红花 番白靈仙栀蜕瓜
風子薄藤银皂刺 翘通苍术草齐加
治杨梅结毒,筋骨疼痛,腐烂作臭,氣血壯實者。
歌曰:
十年十五半年五 二十年来三十補
纵然臭烂不堪聞 管教逢人再不吐
番白草 红花 甘草 威靈仙 山栀 蟾蜕 连翘 皂角針 大風子(肉) 薄荷 風藤 金银花 冬瓜皮 木通 苍术(各一钱) 土茯苓(四两)
水三碗,煎二碗,二次服用。好酒一大杯過口,渣再煎服。
'''燻洗结毒方'''
燻洗结毒方堪效 苍术川椒共水煎
任是腐痛多彻骨 将来一洗實時捐
苍术一两,点红川椒三钱,水五碗,煎至四碗,入罐内;将患上對罐口以熱氣燻之,半熱倾藥盆内淋洗患上,以洁净布挹干,搽後解毒紫金膏。
'''解毒紫金膏'''
解毒紫金膏最易 取功奏效識應難
矾红只与松香等 去腐生新解笑颜
治杨梅结毒,腐烂作臭,膿水淋漓,諸藥不效者。细块矾红,明净松香各一斤,共碾极细末,麻油調稠;先将患上用前湯燻洗洁净,搽上此藥,油纸蓋上,以软布条要扎至紧,毋令血行,三日一换,如無前湯燻洗,只煎葱、艾、甘草等湯,俱可洗换。又治諸毒顽 等瘡神效,愈後忌发物煎炒。
'''神仙碧玉膏'''
神仙碧玉膏朝脑 輕粉杭粉豈可饶
乳香没藥并白占 猪油調搽腐烂好
治结毒溃烂臭秽,疼痛不斂,及風、 等瘡俱效。
輕粉(一两) 杭粉(一两) 白占(五钱) 乳香 没藥(各三钱) 章冰(二钱)
用公猪净熟油五两,同白占熬化倾入碗内,入上藥和匀,水内頓一時取起,臨用抿脚挑膏手心中捺化,摊油纸上,用葱湯洗净瘡,對患贴之。
'''五宝散'''
五宝散内用朱砂 琥珀珍珠冰片加
飛罗面同滴乳石 饭团煎和效堪夸
治结毒筋骨疼痛,腐烂口鼻,諸藥不效者服之。
滴乳石(如乳头下垂,敲破易碎,亮似蜻蜒翅者方真,四钱) 琥珀 珍珠 朱砂(各二钱) 冰片(一钱)
上各研极细,對准共爲一處,再研數百转,瓷罐密收。用藥二钱,加飛罗面八钱再研和匀,每用土茯苓一斤,水八碗,煎至五碗,滤清作五次,每次加五宝散一分和匀,量病上下服,一日服完。十服自愈。如鼻子腐烂,每日土茯苓内加辛夷二钱煎服,引藥上下,忌食海腥、煎炒、房事等件。
'''结毒紫金丹'''
结毒紫金丹罕稀 此方原不欲人知
决明龟板朱砂等 米饭爲丸脱苦篱
治遠年近日杨梅结毒,筋骨疼痛,日久腐烂,臭敗不堪聞者;或咽喉唇鼻破坏,諸藥不效者妙。
龟板(放炭火上炙焦,用新安酒浆、厚笔蘸浆涂上,反复炙涂三次,以焦黄爲末,二两) 石决明(用九孔大者, 红,童便内渍之一次) 朱砂(明亮者,各末二钱)
共再碾极细,烂米饭爲丸麻子大,每服一钱,量病上下,食前後、筋骨疼痛酒下,腐烂者土茯苓湯下,至重者四十日而愈。此功力勝于五宝散。
'''结毒靈藥方'''
结毒靈藥方水银 朱砂雄黄硫黄称
加上輕粉共研成 掺于腐上效如神
治杨梅结毒,腐烂作臭,或咽喉、唇、鼻腐坏日甚者并效。
水银(一两) 朱砂 雄黄 硫黄(各三钱)
共研细,入陽城罐内,泥固铁盏梁兜固紧封口,点三香爲度,用水擦盏内,火毕,次日取出盏底靈藥,约有一两五、六钱。治寻常腐烂之症,靈藥五钱、輕粉五钱,和匀碾细,小罐盛贮,纱封罐口,臨用甘草湯洗净患上,将罐倒悬,纱眼内筛藥患上,用後单油膏藥蓋之,一日一换自效。男子、妇人咽烂者,靈藥一钱加人中白二分研细吹之,日用三次,内服不二散,其疼即止,隨可饮食。
'''硫黄不二散'''
硫黄不二散功奇 止痛除危效不疑
加上靛花研细末 服之犹自遇神醫
治杨梅结毒发于咽内,腐烂疼痛,湯水難入者。
硫黄(一钱) 靛花(一分)
共爲细末,涼水一大酒杯調服,其疼即止,饮食可用。
'''铅回散'''
铅回散内藥蹊跷 筋骨多疼功不饶
加上硫黄爲末服 敢教苦楚寂然消
治杨梅结毒,筋骨疼痛,朝輕夜重,喜熱手按揉者。
用铅半斤,铜杓内化开,倾入水内,将铅取起,再化再倾,如此百遍,铅盡爲度。候半日,待水澄清,倾去用钵底内沉下铅灰,倾在三重纸上,下用灰收干水氣,取起晒干,与硫黄等分研细罐收。每服一钱,温酒調服,至重者不過三次即效。
'''单油膏'''
单油膏藥用麻油 杭粉将来渐渐投
熬化成膏倾水内 护肌护藥不开流
贴结毒掺藥上。
用麻油二斤熬,滴水成珠,续下杭粉十三两,搅匀成膏,倾水内,片時取起摊用。
'''萆 湯'''
萆 湯蒲芷柏苍 靈仙龟板草红當
胡麻羌活川椒等 结毒筋毒皆可嘗
治结毒筋骨疼痛,头胀欲破及已溃腐烂并效。
川萆 (二钱) 苦參 防風 何首乌(各五钱) 威靈仙 當归 白芷 苍术 胡麻 石菖蒲 黄柏(各六分) 羌活 川椒(各四分) 龟板(一钱五分) 红花(三分) 甘草(五分)
水二鍾,煎八分,臨服入酒一杯,量病上下服之。
'''碧云散'''
吹鼻碧云散川芎 鹅不食草一般同
青黛共研爲细末 吹之鼻内有神功
治结毒入于颠顶,以致头疼胀痛如破者吹之。
鹅不食草(一两) 川芎(一两) 青黛(一钱)
共爲细末,患者口噙涼水,以芦筒吹藥疼之左右鼻内,取嚏爲效。
□
十全大補湯 補中益氣湯 四物湯 八珍湯(俱見溃疡門)
金蟾脱甲酒(見杨梅瘡門)
天麻饼子(見头痛門)
雷火神針(見附骨疽門)
史国公酒藥(見風濕門)
二陳湯(見瘰 門)
黄连解毒湯(見疔瘡門)
银粉散(見下疳門)
=== 多骨疽論第三十八 ===
多骨疽者,由瘡溃久不收口,乃氣血不能营运至此,骨無荣養所致。细骨由毒瓦斯结聚化成,大骨由受胎時精血交错而结,日後必成此疽也。但腎主骨,宜服腎氣丸、十全大補湯先補脾腎;次用艾附饼灸之令温暖,腐毒朽骨自然脱盡,生肌斂口而愈。
□
一男子上 腫痛月余,以散風清熱藥俱已不效;又两月,破流血水,百日外方出细骨,大小三十余块,以十全大補湯并吹生肌散,两月余而斂。中存一小孔簪脚大,通鼻透氣,致難全斂,爲愈而不愈也。
一男子左手上膊结腫,年余方出烂斑,破流稀膿;延至半年,方出多骨一条,如鹅膊骨,一同長约四寸。内服養血健脾藥,外搽玉红膏膏蓋,又月余而斂。
一男子小腿正面 骨腫痛二年,諸藥不應,此多骨瘡也。後破出骨一块,肌肉腐烂,元氣虛弱,以十全大補湯加山茱萸、牛膝、木瓜,服至两月余不斂;每日以神灯照法将火氣助之,又出朽骨一块,上有蛀眼數十孔,以二骨炭火 红爲末,入生肌藥中用之收斂。问曰:用骨者何?此骨原廪氣血结成,故用之复还元氣也。後人聞之,知理合天然之數矣。
一女人左口上牙根突腫如栗,坚硬如石不痛,此多骨疽也。藥亦不效,後三年始痛,破流臭膿,後出多骨,形如小鳖;腫仍不退,此骨未盡,稍入又出小骨二块,枯色棱 ,其腫方退。以四君子湯加升麻、陳皮,外以甘草煎湯漱口,生肌散日搽三次而收斂。
□
'''固本養荣湯'''
固本養荣湯四物 山藥人參并白术
山萸甘草牡丹皮 肉挂黄 五味宜
治骨疽已成,骨不吐出,或既出不能收斂,由氣血之虛、脾胃弱也宜服之。骨不出者自出,不收斂者自斂。
川芎 當归 白芍 熟地 白术 山藥 人參 牡丹皮 山萸肉 黄 (各一钱) 甘草 肉桂 五味子(各五分)
水二鍾,姜三片,枣二枚,煎八分,食前服。
'''生肌散'''
生肌散内石膏丹 石脂輕粉衄乳香
龙骨再加朝脑和 用之完口不须難
治磨骨脱出,肌肉生迟、不能收斂者,用此搽之。
石膏 輕粉 赤石脂(各一两) 黄丹(飛,二钱) 龙骨 血衄 乳香 朝脑(各三钱)
上爲细末,先用甘草、當归、白芷各一钱,煎湯洗净患上,用此干掺,软油纸蓋扎,二日一洗一换。
□
神灯照法 玉红膏(俱見腫疡門)
十全大補湯 四君子湯(俱見溃疡門)
腎氣丸(見肺癰門)
== 卷之四杂瘡毒門 ==
=== 陰瘡論第三十九 ===
妇人陰瘡,乃七情郁火傷損肝脾、濕熱下注爲患。其形固多不一,總由邪火所化也。陰中有如挺出一条,蛇形尺许,坠重、流水、溺涩者,乃脾氣下陷,肝火從之,朝服補中益氣湯,晚服龙膽泻肝湯,外涂雄黄藜芦散,其患渐收。陰中突出如菌子、如鸡冠,四边腫痛者,乃肝郁脾虛所致,先以補中益氣湯加山栀、茯苓、青皮,清肝補脾、兼升中氣;更以归脾湯加山栀、川芎、茯神、香附、陳皮調理。陰户忽然腫突作痛,因勞傷血分,濕火下流,宜四物湯加丹皮、泽泻、花粉、柴胡治之。陰中生虫慝如小蛆者,乃心氣郁而邪火所化,宜四物加黄连、膽草、木通、石菖蒲,以通散心窍郁滞,外以银杏散纳入陰中。陰器外生疙瘩,内生细虫作痒不可忍者,此虫食人臟腑即死;令人多发寒熱,与痨瘵相似。有此症之妇人畏羞都不肯說,因循日久,面黄肌瘦,身发寒熱,咳嗽生痰,往往不治者多矣。如有此症,急与逍遥散吞芦荟丸,早晚二服,外用银杏散綿裹塞入陰中,殺虫止痒,半月渐愈。陰户开而不闭者,憂思過也;逍遥散、归脾湯俱加柴胡、山栀、白芍、丹皮间服。交接出血者,肝虛有火,不能藏血,四物湯加膽草、黄芩、山栀、柴胡;新交房事傷而腫痛者,珍珠散猪脊髓調搽。又妇人久居寡室,淫火妄而又郁,郁而又妄,邪火久注,多致陰中作痒生虫,此虫食人五内,陰中腐烂,攻刺疼痛,臭水淋漓,口干发熱,形削不食,有此症者,非藥能愈,終归于死。又名失合症也。
□
一妇人陰器腫痛,小水涩滞,遇晚寒熱交作,此肝經濕熱爲患。以龙膽泻肝湯二服,小水通利;又以四物湯兼小柴胡加天花粉、木通、炒山栀服之而愈。
一妇人無辜发熱月余,忽陰中突出一物,如鸡冠一片,此肝郁脾虛所致。以補中益氣湯加青皮、山栀、柴胡、黄芩,外以甘草、白芷、苍术、紫苏煎湯,每日燻洗,十余日其患渐小,仍用前湯倍參、术,月余而安。
一妇人陰中作痒,遇夜五心煩熱,作渴不睡,此思慮太過,致心腎不交。以四物湯加龙膽草、山栀、黄连、知母,外以银杏散纳入陰中,二日其痒渐止。又朝以八味丸、午用归脾湯加银柴胡、茵陳,月余而愈。
一妇人陰器半边腫痛,身发寒熱,口干便秘,脉實有力。以内疏黄连湯一剂,大便通利,口干乃止,惟腫痛尤甚,此濕毒结聚欲爲膿也。以四物湯加角針、泽泻二剂,膿熟胀痛,又以透膿散一服,出臭膿鍾许,疼痛頓止;以八珍湯加丹皮、泽泻十余剂而安。
一妇人肝經風濕下流陰器,浮腫痒甚,致抓出血不痛。以消風散加苦參、膽草、泽泻、木通、山栀,外以蛇床子湯燻洗,搽擦银杏散,十余日痒止腫消而愈。
一妇人孀居十余載,陰器作痒生虫,含忍不說,後陰器食烂,已食五内,人形消瘦,发熱作渴,脉洪浮數,方请醫治。询问间痒痛日久,陰器黑腐,小水不禁,五内已坏,不可用藥,彼苦求治,予曰:痒者虫也,痛者損也。先用鲫鱼數枚,以香料掺炙鱼熟,以丝綿薄裹纳入陰中,夹之良久,取出红虫長者一寸,短者五、六分,细如丝线,约有二十余条,置温水中搖摆片時方死。彼家欢悦,以爲可治。予曰非也,再取再有,生化無穷,强投養血清肝藥,終至不痊而死。
□
'''清肝渗濕湯'''
清肝渗濕湯四物 泽泻翘连膽草栀
木通滑石银柴等 甘草防風芦荟宜
治肝經郁滞,邪火流行,致陰腫痛,或風熱作痒。
川芎 當归 白芍 生地 山栀 黄连 连翘 龙膽草(各一钱) 银柴胡 泽泻 木通(各六分)滑石(二钱) 芦荟(五分) 甘草(三分) 防風(八分)
水二鍾,淡竹叶、灯心各二十件,煎八分,食前服。
'''涼荣泻火湯'''
涼荣泻火湯黄芩 四物山栀知母全
柴胡木通茵陳草 麦冬龙膽大黄煎
治妇人怀抱憂郁不清,致生内熱,小水涩滞,大便秘结,及陰中火郁作痛,亦如涩淋,宜此泻之。
川芎 當归 白芍 生地 黄芩 黄连 山栀 木通 柴胡 茵陳 膽草 知母 麦門冬(各一钱)甘草(五分) 大黄(酒炒,二钱)
水二鍾,煎八分,空心服,便利去大黄。
'''银杏散'''
银杏散内用杏仁 水银輕粉雄黄称
枣肉爲丸綿裹成 陰中作痒功效靈
治妇人濕熱下注,陰中作痒,及内外生瘡并用。
杏仁(去皮尖,研) 輕粉 水银(铅制) 雄黄(各一钱)
上各爲细末,共和一處,每用五分、枣肉一枚和丸,用丝綿包裹,留一綿条拈线在外;用塌痒湯煎洗,藥枣安入陰内,留线在外,恐小便取出再入,一日一换,重者只四、五枚痊愈。仍兼服前藥。
'''塌痒湯'''
塌痒湯中有苦參 野狼毒靈仙床子真
归尾鹤虱同煎洗 搔痒之人笑眼生
治症同上,以此燻洗之。
苦參 威靈仙 蛇床子 當归尾 野狼毒(各五钱) 鹤虱草(一两)
用河水十碗煎數滚,滤清贮盆内;乘熱先燻,待温後洗,臨洗和入公猪膽汁二、三枚同洗更妙。
'''雄黄藜芦散'''
雄黄藜芦散鳖头 輕粉冰片共相求
芎归湯沸乘温洗 蛇菌鸡冠不久留
治妇人陰中突出如蛇,或似鸡冠、菌样者并治。
雄黄(一钱) 葱管藜芦(二钱,碾细如面) 輕粉 鳖头( 黄色,各一钱) 冰片(二分)
已上各研极细末,和匀再研,瓷罐收贮。先用芎归湯煎洗,隨後搽藥,早晚二次,其患渐收。
'''芎归湯'''
芎归湯洗陰中痒 蛇菌鸡冠并此求
白芷甘草并膽草 燻洗余殃盡缩头
治症同上,以此洗之。
川芎 當归 白芷 甘草 膽草
上各等分,每用五钱,煎湯浴洗患上,隨後搽藥。
□
内疏黄连湯 透膿散(俱見腫疡門)
補中益氣湯 八珍湯 四物湯 八味丸(俱見溃疡門)
逍遥散 小柴胡湯(俱見瘰 門)
龙膽泻肝湯 珍珠散(俱見下疳門)
归脾湯(見痔瘡門)
消風散(見風疹門)
蛇床子湯(見腎囊風門)
芦荟丸(見下疳門)
=== 傷寒发颐第四十 ===
傷寒发颐亦名汗毒。此因原受風寒,用藥发散未盡,日久傳化爲熱不散,以致项之前後结腫疼痛,初起身熱口渴者,用柴胡葛根湯清熱解毒;患上红色熱甚者,如意金黄散敷之。初起身涼不渴者,牛蒡甘桔湯散之;患上微熱不红疼痛者,冲和膏和之;腫深不退欲作膿者,托里消毒散;已溃氣血虛弱食少者,補中益氣湯。以此治之,未成者消,已成者溃,已溃者斂,亦爲平常黄道之法也,用之最稳。
'''柴胡葛根湯'''
柴胡葛根湯花粉 甘草连翘牛子芩
石膏桔梗升麻等 傷寒颐毒效多靈
治颐毒表散未盡,身熱不解,红腫坚硬作痛者。
柴胡 天花粉 干葛 黄芩 桔梗 连翘 牛蒡子 石膏(各一钱) 甘草(五分) 升麻(三分)
水二鍾,煎八分,不拘時服。
'''牛蒡甘桔湯'''
牛蒡甘桔湯赤芍 花粉黄连苏木陳
加上川芎爲效藥 傷寒颐毒盡承平
治颐毒表邪已盡,耳项结腫,微熱不红疼痛者。
牛蒡子 桔梗 陳皮 天花粉 黄连 川芎 赤芍 甘草 苏木(各一钱)
水二鍾,煎八分,食後服。
如意金黄散 冲和膏(俱見腫疡門)
補中益氣湯(見溃疡門)
托里消毒散(腫疡門)
=== 痼发第四十一 ===
痼发乃天時不正之氣感而发之,非毒内作也。此患多生于手足掌心或腰、腿、臀下伸缩之處,漫腫無头,憎寒发熱,四肢沉重,煩渴爲甚。初起宜服萬靈丹发汗解表;腫仍不消者,必欲作膿,托里消毒散兼蜡矾丸间服,後法俱照癰疽溃疡法推治爲當。
萬靈丹 托里消毒散 蜡矾丸(俱見腫疡門)
=== 瘭疽第四十二 ===
瘭疽一名蛇瘴,川、廣烟瘴地面有之。初出先作红点,次變黑色,腐烂筋骨,小者如粟如豆,大者如梅如李,发無定處,初用蟾酥饼膏贴患上;寒熱交作者,黍米寸金丹或飛龙夺命丹亦可。红腫游走不定者,真君妙贴散加雄黄敷之,自然截住;破後脾胃虛弱、食少干呕者,補中益氣湯加黄连、麦冬。補而不應,腫高疼甚,惟出清水秽汁者,俱爲不治之症。
飛龙夺命丹(即蟾酥丸加金头蜈蚣二条)
黍米寸金丹 真君妙贴散(見腫疡門)
補中益氣湯(見溃疡門)
=== 小腹癰第四十三 ===
小腹癰乃七情火郁,以致脾虛氣滞而成。其患小腹漫腫坚硬,肉色不變。有熱渐红者,屬陽易治;無熱不红者,屬陰難治。初起七日以前,用艾當腫顶灸七壯,膏蓋,首尾内服壯脾胃、養氣血、行經補托之剂,可保終吉。如误用克伐攻利涼藥者,敗症必出,十全大補湯倍加參、 、姜、附以救之。内腐深陷者,玉红膏長肌收斂。又補托不應者,終久纵愈成漏。
十全大補湯 玉红膏(俱見溃疡門)
=== 鹳口疽第四十四 ===
鹳口疽,乃三陰虧損督脉之經濁氣、濕痰流结而成。其患发在尾闾之穴,高骨头尖,初起形似鱼肫,久則突如鹳嘴,朝寒暮熱,日輕夜重,溃後稀膿出而無禁,又或鮮血出而不停。凡发此者,壯年犹可,老年爲慮。
初起宜滋陰除濕湯和之;已成未溃者,和氣養荣湯托之;溃而不斂者,滋腎保元湯補之;久而成漏者,琥珀蜡矾丸兼先天大造丸服之甚妙。
'''滋陰除濕湯'''
滋陰除濕湯知母 白芍芎归熟地芩
柴陳贝母兼泽泻 骨皮甘草效多靈
治鹳口疽初起朝寒暮熱,日輕夜重、如疟等症。
川芎 當归 白芍 熟地(各一钱) 柴胡 黄芩 陳皮 知母 贝母(各八分) 泽泻 地骨皮 甘草(各五分)
水二鍾,姜三片,煎八分,食前服。
'''和氣養荣湯'''
和氣養荣湯术 參苓熟地共陳皮
丹皮甘草沉香等 还有當归在後隨
治前症已成不得内消者,宜此藥托之。
人參 陳皮 白术 黄 茯苓 丹皮 當归 熟地(各一钱) 沉香 甘草(各五分)
水二鍾,煎八分,食前服。
'''滋腎保元湯'''
滋腎保元湯杜仲 參 术附桂丹皮
归苓萸肉并甘草 枣姜熟地要相隨
治前症元氣虛弱,膿水淋漓,久而不斂者服之。
人參 黄 白术 茯苓 归身 杜仲 山萸肉 牡丹皮 熟地(各一钱) 附子 肉桂 甘草(各五分)
水二鍾,姜三片,枣二枚,莲肉七枚,食前煎服。
琥珀蜡矾丸(見腫疡門)
先天大造丸(見流注門)
=== 龙泉疽虎须毒第四十五 ===
此二毒乃腎督二脉分合行布,驟被外邪所搏而成。龙泉疽发在人中之间,虎须毒生于地角之上。初起疙瘩,次生腫痛,渐发寒熱,甚者恶心干呕,腮项俱腫。此穴忌灸,初起宜线針挑破患顶,以蟾酥饼放上膏蓋,使毒有門而泄;四边 腫,上如意金黄散敷之。内有表症者,荆防敗毒散加芩、连、牛子,里症内疏黄连湯。已成欲其作膿,芎归内托散;膿成胀痛者,針之即愈。溃膿後只宜膏藥换贴,其口易完。此症多生于元氣壯實者,故多不必服藥自愈。
'''芎归内托散'''
芎归内托散陳皮 桔梗花粉茯苓隨
黄 甘草银花等 虎毒龙泉服最宜
川芎 當归 陳皮 茯苓 天花粉 桔梗 银花 黄 (各一钱) 甘草(五分)
水二鍾,煎八分,食後服。
如意金黄散 内疏黄连湯 荆防敗毒散(見時毒門)
=== 石榴疽第四十六 ===
石榴疽者,乃少陽相火与外濕煎搏而成,其患生在肘尖上一寸是也。初起一点黄粟小泡,根便开大,色红坚硬,腫如复碗,皮破泛出,叠如榴子,令人寒战,犹如重疟。初起即灸九壯,内服蟾酥丸发汗以解蕴毒;灸顶上,蟾酥饼贴之膏蓋; 痛處金黄散敷之。内服菊花清燥湯、琥珀蜡矾丸;煩躁熱甚者,护心散、金液戊土丹。九日後,患上作膿稠黄,疼苦稍减,表里症退,饮食微进者,可保無虞,反此爲逆。溃後元氣虛弱,杂症相兼者,照癰疽調理法治之。
'''菊花清燥湯'''
菊花清燥湯生地 知母川归熟地皮
柴芩甘草升麻等 犀角門冬白芍宜
甘菊(二钱) 川芎 當归 知母 贝母 白芍 生地 麦門冬 地骨皮(各一钱) 升麻 犀角 甘草 柴胡 黄芩(各五分)
水二鍾,淡竹叶、灯心各二十件,煎八分,食後服。
蟾酥丸(見疔瘡門)
琥珀蜡矾丸 护心散 如意金黄散(俱見腫疡門)
金液戊土丹(見脱疽門)
=== 穿踝疽第四十七 ===
穿踝疽,乃足三陰濕熱下流停滞而成。初起内踝腫痛,疼彻骨底,举動艰辛,甚則串及外踝通腫。有头者屬陽,易破,無头者屬陰,難溃。此二者,初起必寒熱交作,宜荆防敗毒散加牛膝散之,日久膿成胀痛者針之。
腐而不斂孔大者,玉红膏培之;形體虛弱者補之。此症若不早治,因循致成廢疾也有矣。
荆防敗毒散(見時毒門)
玉红膏(見腫疡門)
=== 大麻風第四十八 ===
大麻風症,乃天地间異症也。但感受不同,有體虛之人因驟被陰陽暴晒、露雾風雨之氣所侵,感之不覺,未經发泄,凝滞肌膚,積久必作。又有房欲後體虛爲風邪所襲,或露臥當風,睡眠濕地;或洗浴乘涼,希圖快意;……此等相感俱能致之。其患先從麻木不仁,次发红斑,久則破烂,浮腫無膿。又謂皮死麻木不仁,肉死刀割不痛,血死破烂流水,筋死指節脱落,骨死鼻梁崩塌。有此五症,俱爲不治。又曰心受之先損于目,肝受之面发紫泡,脾受之遍身如癬,肺受之眉毛先脱,腎受之足底先穿,又爲五敗症也。總皆風濕相乘,氣血凝滞,表里不和,臟腑痞塞,陽火所變,此其根蒂也。初起麻木不仁,肌肉未死者,宜萬靈丹洗浴发汗,以散凝滞之風;後服神應養真丹加白花蛇等分,久服自愈。年久肌破肉死者,先用必勝散疏通臟腑;次服萬靈丹,每日酒化一丸,通适血脉,服至一月,换服苦參丸,輕者半年,重者一載渐愈。或兼服酒藥,忌戒房事、厚味、動風等件,可保終年不发矣。
'''萬靈丹'''(見癰疽腫疡門)
治大麻風初起麻木不仁,或既久皮膚破裂、手足拳挛,肢體不便,但未指脱足穿者,并宜服之。
'''必勝散'''
必勝散中用大黄 白丑槟榔共粉霜
姜汁砂糖同末服 管教患者渐安康
治大麻風血熱秘结,臟腑不通,宜用此藥利之。
大黄 槟榔 白牵牛(各一钱) 粉霜(一钱五分)
上各爲细末,年壯者作五服,中年久虛者作七服。用生姜四两捣汁,赤砂糖三钱,加水一大杯,三味和匀,臨睡時腹中稍空、頓温通口服之即睡;至三更,遍身麻木如針刺,头、目、齿缝俱痛,此藥寻病之功已达,行出大、小二便,或青白黑黄,又或红虫之類,此乃病根也,一月内服藥三次渐痊,眉发俱生,肌膚如旧。齿缝有血,宜漱後藥。
'''漱藥方'''
漱藥方中有二般 贯众黄连一處攒
水煎加入些些片 止血何愁甚不安
贯众、黄连各三钱,水二鍾,煎一半,入冰片少许,每日陆续漱之,其血自止,兼忌動風、油腻之物。
'''苦參丸'''
苦參丸内藥多般 品味難将一一刊
新久麻風諸坏症 将来久服自能安
治大麻風毋分新久,穿破溃烂,老幼俱可服之。
苦參(一斤) 大風子(肉六两) 荆芥(十六两) 防風 白芷(各六两) 全蝎 何首乌 白附子 枸杞子 威靈仙 當归 大胡麻 川芎 蒺藜 大皂角 川牛膝 牛蒡子 独活(各五两) 蔓荆子 風藤 羌活 连翘 苍术 天麻 杜仲 草乌(泡去皮尖) 甘草(各三两) 人參(一两) 砂仁(二两) 白花蛇(二两,切片炙黄)
上藥共爲细末,醋打老米糊爲丸,梧桐子大,每服三、四十丸,温酒食前後任下。避風、忌口爲妙。
'''麻風藥酒方'''
麻風酒膝术防归 苦杞姜秦虎節隨
羌活萆麻并鳖甲 茅根加上效堪推
防風 當归 虎骨 秦艽 羌活 苦參 牛膝 姜蚕 松節 鳖甲 苍术 枸杞子 白茅根(各二两)萆麻子仁(一两)
用好雪酒二十五斤,用藥袋盛浸酒内,封坛口,煮香二枝取起,水内浸一伏時,取服數杯自效。
'''雄硫散'''
雄硫散内凤凰皮 山甲相兼滑石隨
桃肉共和猪膽汁 眉毛脱落擦之宜
治大麻風眉毛、须、发脱落作痒者,宜此藥擦之。
雄黄 硫黄 凤凰皮(即雏鸡壳,烧黄存性,各五钱) 穿山甲(十片,炒黄) 滑石(一两)
上各爲细末,用半油核桃肉一两捣烂,同公猪膽汁一个同前藥和匀,用青纱包藥擦之。日用三次,其发渐生如旧。
又擦麻風病面生紫块疙瘩。方用:穿山甲灰炒,川椒爲末各二钱,生姜汁、土大黄根二汁調稠绢包擦患上,如久藥干,加水調擦亦效。忌動風、发物等件。
=== 翻花瘡第四十九 ===
翻花者乃头大而蒂小,小者如豆,大者若菌,無苦無疼;揩損每流鮮血,久亦虛人。以津調冰蛳散遍擦正面,上用软油纸包裹,根蒂细處用线连纸扎紧,十日後其患自落;换珍珠散掺之收口。又有根蒂不小,如鳖棋子样難扎,以前藥搽上,用面糊綿纸封上二重,用心勿動,亦以十日外落之,掺珍珠散。
冰蛳散(見瘰 門)
珍珠散(見下疳門)
=== 腋癰第五十 ===
腋癰俗称夹癰,此肝、脾二經爲患。肝經血滞、脾經氣凝共结爲腫。初起皮色不變,漫腫無头,日久方疼,乃生寒熱,此患難消,終必作膿。未破者柴胡清肝湯,已破者十全大補湯去肉桂加香附、陳皮,软腫胀痛者針之、膏贴。但此症首尾温補,忌用寒涼也。
柴胡清肝湯(見鬢疽門)
十全大補湯(見溃疡門)
=== 胁癰第五十一 ===
胁癰多從郁怒肝火者发之,肥胖内實者鮮此症。初起宜栀子清肝湯、柴胡清肝湯解郁泻火。已成者,托里消毒散加青皮、香附;膿已成者即針之,勿傷内膜。已破後八珍湯加丹皮、山萸、泽泻,兼滋腎水。又虛勞所得者,破流臭敗稀膿,補托不應者必死。
托里消毒散(見腫疡門)
栀子清肝湯 柴胡清肝湯(俱見鬢疽門)
八珍湯(見溃疡門)
=== 鼻痔第五十二 ===
鼻痔者,由肺氣不清、風濕郁滞而成,鼻内 肉结如榴子,渐大下垂,闭塞孔窍,使氣不得宣通。内服辛夷清肺饮,外以 砂散逐日点之,渐化爲水乃愈。兼節饮食、断厚味、戒急暴、省房欲,愈後庶不再发。
'''辛夷清肺饮'''
辛夷清肺饮黄芩 百合山栀知母称
麦冬甘草石膏等 升麻枇叶一同論
治肺熱鼻内 肉,初如榴子,日後渐大,闭塞孔窍、氣不宣通者服之。
辛夷(六分) 黄芩 山栀 麦門冬 百合 石膏 知母(各一钱) 甘草(五分) 枇杷叶(三片,去毛)升麻(三分)
上水二鍾,煎八分,食後服。
'''砂散'''
砂散内用雄黄 粉霜冰片在其藏
爲末将来患上点 能消 肉自然光
治鼻生 肉,初如榴子,渐大下垂,名爲鼻痔也。
砂(一钱) 輕粉(三分) 冰片(五厘) 雄黄(三分)
上共爲末,用草桔咬毛蘸藥勤点痔上,日用五、六次,自然渐化爲水而愈。
取鼻痔秘法:先用回香草散连吹二次,次用细铜箸二根,箸头钻一小孔,用丝线穿孔内,二箸相离五分许,以二箸头直入鼻痔根上,将箸线绞紧,向下一拔,其痔自然拔落;置水中觀其大小,预用胎发烧灰同象牙末等分吹鼻内,其血自止。戒口不发。
'''回香草散'''
回回香草散奇功 加上良姜二味同
爲末共吹于鼻痔 尤如拾芥在其中
回香草、高良姜晒干等分爲末,用此先吹鼻痔上二次,片時许,隨後方行取法,其痔自然易脱。
=== 骨槽風第五十三 ===
骨槽風初起生于耳前,连及腮项,痛隐筋骨;久則渐渐漫腫,寒熱如疟,牙關紧闭,不能进食。此得于郁怒傷肝,致筋骨紧急;思慮傷脾,致肌肉腐烂;膏粱厚味,致膿多臭秽。初則坚硬難消,久則瘡口難合。初宜艾灸腫顶及耳垂下五分,各灸七壯,膏贴以泄内毒,真君妙贴散敷腫上;牙關内腫用线針刺去恶血,冰硼散搽之,使内外毒瓦斯得解,宜服降火化痰、清熱消腫之剂;溃後當托里藥中加麦冬、五味,外腐者玉红膏,使水升火降、脾健金清乃愈。又有外腐不合,虛熱不退,坚腫不消,形焦體削者死。
'''清陽散火湯'''
清陽散火湯翘芩 白芷升麻牛子迎
石膏甘草荆防等 加上當归蒺藜成
治牙根盡處结腫,连及耳项作痛,名骨槽風也。
升麻 白芷 黄芩 牛蒡子 连翘 石膏 防風 當归 荆芥 白蒺藜(各一钱) 甘草(五分)
水二鍾,煎八分,食後服。
'''中和湯'''
中和湯芍术芎归 甘草參 白芷宜
桔梗肉桂防風等 藿香姜枣效堪题
治前症已經穿溃流膿臭秽疼痛不止者服之。
人參 黄 白术 白芷 川芎 當归 甘草 桔梗
白芍(各一钱) 肉桂 麦冬 藿香(各五分)
水二鍾,姜三片,枣二枚,臨服入酒一杯,食後服。
=== 骨槽風第五十三 ===
真君妙贴散 玉红膏(俱見腫疡門)
冰硼散(見咽喉門)
=== 紫白癜風第五十四 ===
紫白癜風乃一體二种。紫因血滞,白因氣滞,總由熱體風濕所侵,凝滞毛孔,氣血不行所致,此皆從外来矣。初起毛窍闭而體强者,宜萬靈丹以汗散之,次以胡麻丸常服,外用蜜陀僧散搽擦,亦可得愈。
'''胡麻丸'''
胡麻丸内用防風 白附威靈甘草同
苦參独活菖蒲等 癜風赤白效神功
治癜風初起,皮膚作痒,後发癜風,渐生开大者。
大胡麻(四两) 防風 威靈仙 石菖蒲 苦參(各二两) 白附子 独活(各一两) 甘草(五钱)
上爲细末,新安酒浆跌成丸子,每服二钱,形瘦者一钱五分,食後臨臥白滚湯送下。忌動風发物、海腥、煎炒、鸡、鹅、羊肉、火酒等件,愈後戒百日。
'''雌雄四黄散'''
雌雄散用石硫黄 川槿皮同白附當
还有雌黄饶不得 管教癜症一時光
治紫白癜風皮膚作痒,日渐开大,宜用此搽之。
石黄 雄黄 硫黄 白附子 雌黄 川槿皮(各等分)
上爲细末,紫癜醋調,用竖槿木毛头蘸藥擦患上;白癜用姜切开蘸藥擦之,擦後三日,忌下湯水。戒食鸡鹅羊肉、煎炒、海腥、火酒等件,不复发。
又方
白癜紫癜一般風 雄黄朱砂等分同
茄蒂端来擦患處 不消三日有神功
白加蛇壳同来擦 管教前患永無踪
'''肥皂方'''
癜風酒刺雀斑方 皂角甘松山奈藏
附子豆粉獐冰等 白芷陀僧楮實詳
皂角 甘松 山奈 白芷(各二钱) 蜜陀僧 白附子 朝脑(各一钱) 楮實子 绿豆粉(各三钱)
上爲细末,用去净皮弦肥皂一斤,捶匀,洗擦患上,日久自效
蜜陀僧散(見汗斑門)
=== 齿病第五十五 ===
齿病者,有風、有火,亦有陽明濕熱,俱能致之。風痛者,遇風发作浮腫,隨後生痛,以消風散治之;火痛者,則齿根必 扯腮颧,阵阵作痛,時发時止,以冰硼散擦之,出涎自愈;陽明經濕熱作痛者,其患腮颧浮腫,甚者牵引太陽,疼连颏项,口中熱氣,大便结燥,當宜涼膈散加石膏治之。又腫高软者,内必有膿,用針刺破,出膿自愈。有齿龈腐烂,出血不止者,内服犀角地黄湯,外搽人中白散。又小儿钻齿疳,牙根尖穿出齿根肉外,芒刺嘴唇作痛,用披針挑破牙面好肉,以手取出本牙,出血不止以濕纸换贴二、三次,其血自止。必兼戒厚味,其牙复生如旧。
'''涼膈散'''
涼膈散中用石膏 山栀薄荷共连翘
黄芩甘草淡竹叶 还有大黄豈可逃
治陽明經濕熱上攻,致牙根、腮、项作腫多痛者。
连翘 山栀 黄芩 薄荷(各一钱) 甘草(五分) 大黄(二钱) 朴硝(一钱五分) 石膏(一钱五分) 淡竹叶(三十片)
上水二鍾,煎八分,入蜜三匙和匀,食遠服。
'''清中散'''
清中散内牡丹皮 生地黄连甘草归
升麻还与山栀子 胃經積熱效堪推
治胃經積熱,牙齿或牙龈腫痛,或牵引头脑作痛,或面熱耳红,并皆治之。
當归 黄连 生地 山栀(各一钱) 牡丹皮(六分) 升麻(八分) 甘草(五分)
上水二鍾,煎八分,食遠服。
'''荜茇散'''
荜茇散中真阿魏 麝香冰片共相根据
虫牙風痛皆堪点 管教時刻乐嘻嘻
治風濕虫牙作腫疼痛,如陽明内熱作疼勿用。
荜茇 真阿魏(各二钱) 冰片 麝香(各一分)
上爲细末,每用半豆许,擦放牙根痛缝中,吐去熱涎,温湯漱之,再搽即愈。
'''又:牙疼方'''
牙疼方中君荜茇 蟾酥必定与川椒
飛盐加入同来点 諸般牙痛實時消
荜茇(一钱) 蟾酥(二分) 川椒(五分) 飛盐(三分)
上共爲末,用草桔咬毛蘸藥搽点痛牙根上妙。
'''犀角地黄湯'''
犀角地黄湯芍藥 更兼一味牡丹皮
陽明積熱皆堪服 止血还须用此醫
治陽明積熱,牙龈腐烂,出血不止,及諸吐血、衄血、呕血通治之。
犀角(镑) 生地 白芍 牡丹皮(各等分)
每五钱,水二鍾,煎八分,不拘時服。面色痿黄、大便黑者,更宜服之。又牙缝中無辜出血者亦妙。
'''止血四生湯'''
止血四生湯荷叶 生艾柏枝地黄列
用水同煎饮一鍾 諸般血症登時别
生荷叶 生艾 生柏叶 生地黄(各三钱)
水二鍾,煎一鍾,食後温服,臨入童便一杯更妙。
人中白散(見口疳門)
消風散(見疥瘡門)
=== 脑漏第五十六 ===
脑漏者,又名鼻渊。總因風寒凝入脑户与太陽濕熱交蒸乃成。其患鼻流濁涕,或流黄水,点点滴滴,長濕無干,久則头眩虛晕不已,治以藿香湯主之,天麻饼子調之,亦可渐愈。如日久虛眩不已,内服補中益氣湯、六味地黄丸相间服,以滋化原始愈。
'''寄授藿香湯'''
元来奇授藿香湯 猪膽同功效莫量
鼻渊脑漏皆堪羡 不過三服永無殃
治鼻渊黄水濁涕長流,致脑户虛眩不已。
用藿香连枝带叶者五钱,水一碗,煎七分,加公猪膽汁一枚和匀,食後通口服之,至重者不過三服。如此藥苦甚不堪服用,藿香末一两,公猪膽汁熬稠膏爲丸,每服二钱,食後白滚湯送下亦效。
補中益氣湯(見溃疡門)
六味地黄丸(藥見肺癰門腎氣丸)
天麻饼子(見头痛門)
=== 破傷風第五十七 ===
破傷風,因皮肉損破,复被外風襲入經絡,渐傳入里,其患寒熱交作,口噤切牙,角弓反张,口吐涎沫;入陰則身涼自汗,傷處反爲平陷如故,其毒内收矣。當用萬靈丹发汗,令風邪反出,次以玉真散患上贴之,得膿爲效。如汗後前症不退,傷處不高,渐醒渐昏,時发時止,口噤不开,語聲不出者,終爲死候。
'''玉真散'''
玉真散内用南星 白芷防風羌活靈
天麻还兼白附子 破傷風症奏功能
治破傷風牙關紧急,角弓反张,甚則切牙缩舌。
南星 防風 白芷 天麻 羌活 白附子(各等分)
上爲末,每服二钱,熱酒一鍾調服,更敷傷處。若牙關紧急、腰背反张者,每服三钱,用熱童便調服,雖内有瘀血亦愈。至于昏死心腹尚温者,连进二服,亦可保全。若治疯犬咬傷,更用嗽口水洗净,搽傷處亦效。
萬靈丹(見腫疡門)
治破傷風牙關紧急,角弓反张,時昏時止者服。
'''镇風散'''
镇風散用鳔胶矾 杭粉朱砂在此间
每服二钱和熱酒 破傷風症自回还
治破傷風諸藥不效,事在危急者,用之必應也。
鳔胶(切段,微焙) 杭粉(焙黄) 皂矾(各一两,炒红色) 朱砂(三钱,另研)
上爲细末,每服二钱,無灰熱酒調服。如一切猪、羊等風,发之昏倒不醒人事者,每服三钱,二服即愈不发。外灸傷處七壯,知疼痛者,乃爲吉兆。
=== 跌扑第五十八 ===
跌扑者,有已破、未破之分,亡血、瘀血之故。且如從高坠堕而未經損破皮肉者,必有瘀血流注臟腑,人必昏沉不省,二便必難,當以大成湯通利二便,其人自苏,不醒者独參湯救之。寻常坠堕,輕者以复元活血湯調之,又如損傷骨節,筋断血流不止者,独勝散止之,次用花蕊石散搽之。又有跌断骨節大損等症,此則另有专門接骨扎缚,未及詳注也。
'''大成湯'''
大成湯内朴硝黄 苏木當归甘草良
陳皮厚朴红花等 木通枳壳共煎嘗
治跌扑傷損,或從高坠下以致瘀血流入臟腑,昏沉不醒,大小便秘;及木杖後瘀血内攻,肚腹膨胀,结胸不食,恶心干呕,大便燥结者并服之。
陳皮 當归 苏木 木通 红花 厚朴 甘草(各一钱) 枳壳(二钱) 大黄(三钱) 朴硝(二钱)
上水一碗,煎八分,不拘時服,服後二時不行,渣再煎,臨臥服,入蜜三匙亦妙。
'''調中二陳湯'''
調中二陳湯枳壳 芍芎归乌藥芩
青皮紫苏防風實 桔红苏木腹槟靈
治前症已服行藥之後,當进此藥二、三服調之。
陳皮 半夏 茯苓 甘草 枳壳 大腹皮 红花 川芎 當归 白芍(各八分) 防風 槟榔 黄
桔梗 青皮 乌藥 苏木 枳實 黄芩 紫苏(各六分) 木香(三分)
上水二鍾,姜三片,枣二枚,煎八分,不拘時服。
'''独參湯'''
独參湯力最专功 跌扑金瘡出血多
昏沉不省人事者 灌之入腹起疲癃
治跌扑損傷,或金瘡出血過多,昏沉不醒者服。
人參一两切片,水二碗,煎一半,不拘時通口服之;渣再煎服,其人自苏。再用渣加川米一合,煎湯温服。
'''花蕊石散'''
花蕊石散麝檀香 乳没辛苏乌朴當
羌龙白芷蛇含石 木降香南星粉霜
治跌扑傷損及金瘡、刀、箭、兵刃所傷,断筋損骨,疼痛不止,新肉不生者并效。
乳香 没藥 羌活 紫苏 细辛 草乌 蛇含石(便 三次) 厚朴 白芷 降香 當归 苏木 檀香
龙骨 南星 輕粉(各二钱) 麝香(三分) 花蕊石(童便 七次,五钱)
上共研极细,罐收聽用。葱湯洗净,用此掺之,软綿纸蓋扎,一日一换神效。此藥一時未备,可用多骨疽門生肌散代之暂用,亦可取效危急也。
'''玉红膏'''(見腫疡門)
治跌扑損傷或金瘡断損筋骨,已經血止,疼痛作膿,宜用此膏。葱湯洗净,日搽傷處,黑膏蓋之。
=== 金瘡第五十九 ===
金瘡乃刀刃所傷,或有磁锋割損,淺者皮破血流而已,深者筋断血飛不住。皮破者,桃花散掺之,其血自止;筋断者,如圣金刀散掺扎。止复又流者,此症急用玉红膏涂傷處,膏蓋長肉,蓋筋、骨、肉方断,斯人面色必黄,外避風寒,内忌冷物,終保無妨。有失血過多者,独參湯、八珍湯補助爲要,此無外法矣。
'''如圣金刀散'''
如圣金刀散二矾 松香细末共加參
刀傷損破肌流血 掺上應知效不難
治刀刃所傷,皮破筋断,飛血不止者。
用松香净末七两,枯矾、生矾各一两五钱,共爲极细末,罐密收,掺傷處,纸蓋绢扎;止後三、四日,後必痛作膿,换掺生肌散,三日三次,其疼即止:以後日用葱湯洗之,换搽玉红膏長肉生肌,避風爲要。
'''桃花散'''
桃花散最治金瘡 止血消瘀效莫量
大黄同与锻石炒 将来一掺即無妨
治金瘡出血不止。
用锻石半升同大黄一两五钱切片同炒,锻石變红色爲度,去大黄,筛细掺損上,纸蓋绢扎;止血後用葱湯洗净,换搽玉红膏長肌收斂,兼戒口味、房事爲要。
独參湯(見跌扑門)
八珍湯(見溃疡門)
=== 杖瘡第六十 ===
杖瘡乃良肉受傷之患,有已破未破之分,正刑酷刑之說。已破肌肉者,隨杖後以清涼拈痛膏敷之,疼腫即消。未破瘀血内攻者,用針放出内蓄瘀血,再以大成湯下之,便通自愈。如傷處瘀腐已作疼痛者,玉红膏搽之,自然腐化生新而愈。至于辱刑、重刑難受之時,宜预服铁布衫丸,方得保身全命也。
'''铁布衫丸'''
铁布衫丸乳没归 地龙苏木自然隨
木鳖再加無名異 救盡人间苦杖危
治情不由己,事出不虞受害,一身重刑難免,當预服之,受刑不痛,亦且保命。
自然铜( 红,醋浸七次) 當归(酒洗,捣膏) 無名異(洗去浮土) 木鳖子(香油搽壳上,灰焙用肉) 乳香 没藥 地龙(去土,晒干) 苏木上八味,各等分爲细末,煉蜜丸如鸡头實大,每服三丸,预用白湯送下,纵非刑辱拷,可保無虞。
'''散瘀拈痛膏'''
散瘀拈痛膏罕稀 麻油锻石水共齐
加上獐冰金黄散 杖瘡敷上笑嘻嘻
治杖後皮肉損破,红紫青斑, 腫疼痛重坠者。
用腫疡門如意金黄散一两,加獐冰三钱碾匀,以白锻石一升,用水二碗和匀;候一時许,用灰上面清水倾入碗内,加麻油對分和匀,以竹箸搅百转,自成稠膏,調前藥稀稠得所聽用,杖後带血,不用湯洗,将藥通便敷之,纸蓋布扎。夏月一日,冬月二日,方用葱湯淋洗干净,仍再敷之,痛止腫消,青紫即退。傷重者,另搽玉红膏完口。
'''又方'''
杖刑之後肉不破 瘀血攻疼没門路
将針点破膿血流 管教患者隨行步
大成湯(見跌扑門)
治杖後瘀血内攻,肚腹膨胀,恶心便秘者服之。
珍珠散(見下疳門)
治杖瘡已經長肉平满,惟不生皮,用此搽即愈。
=== 湯泼火烧第六十一 ===
湯泼火烧,此患原無内症,皆從外来也。有湯火熱极,逼毒内攻;又有外傷寒涼,极毒入里,外皮損烂者,以清涼膏、粟壳膏涂之;毒瓦斯入里,煩躁口干,二便秘涩者,四順清涼饮下之;泡破珍珠散搽之自愈。
'''四順清涼饮'''
四順清涼饮赤芍 防風羌活共连翘
當归甘草山栀等 大黄加上熱俱消
治湯泼火烧,熱极逼毒入里,或外被涼水所汲,火毒内攻,致生煩躁,内熱口干,大便秘實者服。
连翘 赤芍 羌活 防風 當归 山栀 甘草(各一钱) 大黄(炒,二钱)
上水二鍾,灯心二十根,煎八分,食遠服。
'''罂粟膏'''
罂粟膏醫湯火烧 麻油白蜡共煎熬
将凝加上真輕粉 涂于患上痛隨消
治湯泼火烧,皮肉損烂,疼苦 熱,起泡流水者。
麻油四两,罂粟花十五朵,無花以壳代之,浸油内,煎枯滤清,将油再入杓内,下白占三钱,熬化倾入罐内,待四边将凝時,下真輕粉细末二钱搅匀,水内頓冷取起。臨用将泡挑破,用抿脚挑膏手心中捺化搽患上,软綿纸蓋扎,日换二次,其疼即止。次日将软帛挹净腐皮,再搽之自愈。
'''珍珠散'''(見下疳門)
治湯泼火烧,腐皮已盡,疼痛已止,用此掺即愈。前杖瘡門中锻石水調麻油成膏,即清涼膏也,搽湯泼火烧亦效。
=== 甲疽第六十二 ===
甲疽者,或因甲長侵肌,又因修甲損傷良肉,靴鞋窄小,俱易生之。其患 肉裹上,指甲腫痛異常,難于步履,初宜三品一条枪贴 肉上化盡自愈;日久 肉坚硬,须冰蛳散化之,後用珍珠掺上必瘥。
三品一条枪(見痔瘡門)
珍珠散(見下疳門)
=== 茧唇第六十三 ===
茧唇乃陽明胃經症也。因食煎炒,過餐炙爆,又兼思慮暴急,痰隨火行,留注于唇,初结似豆,渐大若蚕茧,突腫坚硬,甚則作痛;饮食妨碍,或破血流久則變爲消渴、消中難治之症。初起及已成無内症者,用麻子大艾炷灸三壯,贴蟾酥饼膏蓋,日久渐消。内症作渴者,早服加减八味丸,午服清涼甘露饮,以滋化源。日久流血不止,形體瘦弱,虛熱痰生,面色黧黑,腮颧红现,口干渴甚者,俱爲不治之症也。
'''清涼甘露饮'''
清涼甘露饮柴芩 麦冬犀角共茵陳
石斛枳壳甘生地 知母枇杷叶可寻
治茧唇膏粱所酿,暴怒所结,遂成斯疾。高突坚硬,或損破流血,或虛熱生痰,或渴症久作并治。
犀角 银柴胡 茵陳 石斛 枳壳 麦門冬 甘草 生地 黄芩 知母 枇杷叶(各一钱)
水二鍾,淡竹叶、灯心各二十件,煎八分,食後服。
加减八味丸(見溃疡門)
蟾酥饼(見疔瘡門)
=== 痞癖第六十四 ===
痞癬皆緣内傷過度,氣血横逆结聚而生。初起腹中覺有小块举動 引作疼,久則渐大成形,甚者翕翕内動,斯時必氣血衰弱,饮食减少。内服阿魏化痞散,外贴乾坤一氣膏,祛邪養正氣,攻補自全安。
'''阿魏化痞散'''
阿魏化痞散芎归 白术红花赤茯隨
荞面大黄并鳖甲 空心还用酒調宜
川芎 當归 白术 赤茯苓 红花 阿魏 鳖甲尖(酥炙研,各一钱) 大黄(酒炒,八钱) 荞麦面(一两,微炒)
上共爲末,每服三钱,空心好酒一茶鍾調稀服,三日後腹痛、便出膿血爲验。忌生冷、腥荤等件。
'''乾坤一氣膏'''
一氣膏归芷附棱 巴萆蓬甲续靈成
赤白芍玄生熟地 桂阿乳没鳖香能
此膏专治痞疾,毋論新久立效。又治諸風瘫痪,濕痰流注,各样恶瘡,百般怪症,男子夜梦遺精,妇人赤白带下;又男女精寒血冷、久無嗣息者并贴之。
當归 白附子 赤芍 白芍 白芷 生地 熟地 穿山甲 鳖肉 巴豆仁 萆麻仁 三棱 蓬术 五靈脂 续断 肉桂 玄參(各一两) 乳香 没藥(各一两二钱) 麝香(三钱) 真阿魏(二两,切薄片聽用)
上咀片,用香油五斤,存下四味,余皆入油浸,春三、夏五、秋七、冬十期毕,桑柴火熬至藥枯,细绢滤清;每净油一斤,入飛丹十二两,将油入锅内,下丹,槐枝搅搂,其膏候成,端下锅来;用木盆坐稳,渐下阿魏片,泛化已盡,方下乳、没、麝香,再搅匀,乘熱倾入瓷罐内,分三處盛之。臨用湯中頓化,痞病红缎摊贴,余病绫绢俱可摊之,有腫者對患贴之。男子遺精、妇人白带,俱贴丹田,諸風瘫痪,贴腎俞穴并效。
=== 天蛇毒第六十五 ===
天蛇毒,一名蛇头疔也。乃心火旺動攻注而成。其患指大腫若蛇头,赤腫 痛,疼及连心,甚者寒熱交作,腫痛延上。腫顶上小艾灸五壯,以雄黄散涂之,内服蟾酥丸发汗解毒,輕者渐消,腫者溃膿,甚則腐烂。破後腫仍不消者,以蟾酥条插入孔内膏蓋自效;腐烂者,玉红膏搽之,虛而不斂者兼服補剂。
'''雄黄散'''
雄黄散内用蟾酥 冰片还将輕粉和
四味同来爲细末 水調患處日三涂
治天蛇毒初起红腫发熱、疼痛彻心者宜用之。
雄黄(明亮者,二钱) 蟾酥(二分,微焙) 冰片(一分) 輕粉(五分)
共爲细末,新汲水調涂,纸蓋,日用三次极效。
蟾酥丸(見疔瘡門)
玉红膏(見腫疡門)
=== 興痛第六十六 ===
头痛者,風、火、濕、痰四者皆能致之。又杨梅瘡毒上攻,亦有此症;或妇人产後梳洗,當風大早亦致之,名曰头風。宜用後方,毋論病之新久,受之真似并效。
'''天麻饼子'''
天麻饼子草川乌 芎芷甘防苍术呼
薄荷细辛松白附 雄黄全蝎一相途
治头痛因風、火、濕、痰上攻,及杨梅瘡毒所致。兼治头目昏眩,项背拘急,肢體煩痛,肌肉蠕動,耳哨蝉鸣,鼻塞多嚏,皮膚顽麻,瘙痒瘾疹。又治妇人头風作痛,眉棱骨疼,牙齿腫痛,痰逆恶心者,并皆治之。
天麻 草乌(湯泡去皮) 川芎 细辛 苍术 甘草 川乌(湯泡去皮) 薄荷 甘松 防風 白芷
白附子(去皮,各五钱) 雄黄 全蝎(各三钱)
上爲细末,寒食面打糊捣稠如寒豆大,捻作饼子,每服二、三十饼,食後细嚼,葱头湯送下,屬火熱痰痛者茶湯下。甚者日进二服,忌諸般发物。
'''三圣散'''
三圣散用闹杨花 槿树红花總一家
二味再加風子肉 头風偏正乐無涯
治男妇头痛,不論偏正新久,但夏月欲重綿包裹者并效。
闹杨花(净末,一钱) 槿树花(净末,一钱) 大風子(白肉去油,五分)
共研,每服六分,葱、酒調服,洗浴发汗自愈。
=== 合谷毒第六十七 ===
合谷疔,俗称虎口百丫也。此患多有疙瘩泡起,亦有红丝走上,故有疔名之称。此手陽明、胃經濕毒攻注作痒,痒熱 疼,初起挑破,贴蟾酥饼膏蓋,金黄散敷之;三日後,腫聚必欲作膿,换膏贴之。软腫胀痛者,膿已成、針之即愈。腫甚寒熱者,必内外消托。
金黄散(見腫疡門)
蟾酥饼(見疔瘡門)
=== 鼻出血第六十八 ===
鼻中出血,乃肺經火旺,逼血妄行而從鼻窍出也。外用紫土散敷囟顶上,内服羚羊清肺湯亦可自止。
'''羚羊清肺湯'''
羚羊清肺湯柴芍 甘藕蒲黄地骨皮
玄地芎归石膏等 栀连芦荟白茅宜
治鼻中無故出血不止,及寻常吐血、咳血并效。
羚羊角(镑) 黄连 银柴胡 玄參 石膏 川芎 當归身 白芍 生地 蒲黄 地骨皮 山栀(各一钱)芦荟 甘草(各五分) 藕節(三个) 白茅根(四两,捣汁,用水一碗,和绞去渣)
用茅根汁一大碗,煎七分,入童便一杯,食後服。
'''紫土散'''
紫土散须從治法 更兼火酒要調稠
将藥敷于囱顶上 自然血止不相流
治鼻中無辜出血不止。用倾银紫土新罐碾细,以火酒調敷囟門上,其血自止,此從治之法也。
=== 牙缝出血第六十九 ===
牙缝出血,陽明胃經實火上攻而出也。又有胃虛火動,腐烂牙龈,以致淡血常常渗流不已。實火清胃散、楝果裘塞之,虛火芦荟丸、人中白散服搽自愈。
'''清胃散'''
清胃散中用石膏 芩连生地不相饶
丹皮加上升麻好 陽明胃熱實時消
治胃經有熱,牙齿或牙龈作腫、出血不止并效。
黄芩 黄连 生地 丹皮 升麻 石膏(各一钱)
水二鍾,煎八分,食後服。
'''楝果裘'''
治陽明胃經實火上攻,血從牙缝流出。
用楝树果二个,连肉、核捣烂,丝綿包裹,先用温湯漱净瘀血,塞于牙缝内,其血自止。
芦荟丸 人中白散(見口疳門)
=== 血箭血痣第七十 ===
血箭出于心經火盛,逼血從毛窍出也;血痣由于肝經怒火郁结,其形初起色红如痣,渐大如豆,揩之血流。
治血箭以桃花散涼水調敷,或金墨涂搽自止。血痣须用冰蛳散枯去本痣,以珍珠散搽之,生皮乃愈。血甚者,内服涼血地黄湯,兼戒口味始痊。
'''涼血地黄湯'''
涼血地黄湯黄连 當归甘草山栀全
加上玄參效更添 無辜出血即安然
治血箭、血痣,内熱甚而逼血妄行,出血如飛者。
黄连 當归 生地 山栀 玄參 甘草(各等分)
水二鍾,煎八分,量病上下服之。
桃花散(見跌扑門)
冰蛳散(見瘰 門)
珍珠散(見下疳門)
=== 鹅掌風第七十一 ===
鹅掌風由手陽明、胃經火熱血燥,外受寒涼所凝,致皮枯槁;又或時瘡余毒未盡,亦能致此。初起红斑白点,久則皮膚枯厚破裂不已,二矾湯燻洗即愈。
'''二矾湯'''
二矾湯中白皂矾 儿茶柏叶在其间
先燻後洗油烟照 鹅掌風顽愈不難
治鹅掌風皮膚枯厚、破裂作痛,宜用此湯燻洗,輕則不宜,越重越效。
白矾 皂矾(各四两) 孩儿茶(五钱) 柏叶(半斤)
用水十碗,同上藥四味煎數滚候用。先用桐油搽抹患上,以桐油蘸纸拈点着,以烟焰向患上燻之;片時方将前湯乘滚贮净桶内,手架上用布蓋,以湯氣燻之,勿令泄氣,待微熱倾入盆内,蘸洗良久,一次可愈。七日忌下湯水,永不再发。
=== 腎囊風第七十二 ===
腎囊風乃肝經風濕而成。其患作痒,喜浴熱湯;甚者疙瘩顽麻,破流脂水,宜蛇床子湯燻洗二次即愈。
'''蛇床子湯'''
蛇床子湯當归尾 苦參毕竟用靈仙
河水同煎燻患處 腎囊風痒得安然
治腎囊風濕熱爲患,疙瘩作痒,搔之作疼宜洗。
蛇床子 當归尾 威靈仙 苦參(各五钱)
水五碗,煎數滚入盆内,先燻,待温浸洗二次愈。
'''野狼毒膏'''
野狼毒膏内風子肉 槟榔五倍子相同
川椒床子硫猪膽 油沸投硝共此求
治症同前。
野狼毒 槟榔 硫黄 五倍子 川椒 枫子肉 蛇床子(各三钱)
上爲末,用香油一大杯,煎滚入皮硝三钱,再煎滚;次下公猪膽汁一个,和匀調前藥搽擦患上,此藥諸痒瘡用之并效。
=== 疥瘡論第七十三 ===
夫疥者,微芒之疾也。发之令人搔手不閑,但不知其何以生者?疥曰:吾不根而生,無母而成,乃禀陰陽氣育,濕熱化形,常列于王侯掌上,何妨士庶之身,可使文人怕笔,绣女停針,毋分贵贱,一例施行。醫问曰:不生于身,独攻于手者又何也?疥曰:手掌乃太陰濕土所主,手心又少陽相火所司,土能生我,火能化我,此生皆赖濕土陽火所化,故生者必自出于手掌。醫曰:然哉!但其形知動而不知靜,能进而不能退,自非清氣所化也;又脾主消纳,胃主傳化,人之饮食未有不從厚味者,厚味之中,濕熱并化,致生此瘡。又清氣隨脉循行,濁氣留滞不散,停留肌膚,積日不解,隨後生熱发痒,故痒熱之中,濕火混化爲虫,形隨濕化,動隨火化,此無情而之有情也。既化之後,潜隐皮膚,展转攻行,发痒钻刺,化化生生,傳遍肢體,近則變爲疥癬,久則變成顽風,多致皮膚枯槁,浸淫血脉,搔痒無度,得湯方解。外以绣球丸搽擦,堪爲止痒殺虫;内服消風散,亦可散風涼血。必得兼戒口味,辛熱莫啜,忌洗熱湯,其煩自脱。此爲小恙,不當陳說,閑中之言,隨笔而曰。
'''消風散'''
消風散内归生地 蝉脱荆防苍苦參
胡麻知母牛蒡等 石膏甘草木通行
治風濕浸淫血脉,致生瘡疥,搔痒不绝,及大人小儿風熱瘾疹,遍身云片斑点,乍有乍無并效。
當归 生地 防風 蝉脱 知母 苦參 胡麻 荆芥 苍术 牛蒡子 石膏(各一钱) 甘草 木通(各五分)
水二鍾,煎八分,食遠服。
'''當归饮子'''
當归饮子芍芎 生地防風白蒺藜
甘草何首乌荆芥 諸風瘡痒服相宜
治血燥皮膚作痒,及風熱瘡疥瘙痒,或作疼痛。
當归 川芎 白芍 生地 防風 白蒺藜 荆芥 何首乌(各一钱) 黄 甘草(各五分)
水二鍾,煎八分,食遠服。
'''绣球丸'''
绣球丸内用獐冰 輕粉川椒共水银
雄黄枯矾枫子肉 諸瘡痒疥擦安宁
治一切干濕疥瘡及膿窠烂瘡,瘙痒無度者效。
獐冰 輕粉 川椒 枯矾 水银 雄黄(各二钱) 枫子肉(一百枚,另碾)
以上共爲细末,同大枫子肉再碾和匀;加地沥青一两化开,和藥搅匀,作丸圆眼大,于瘡上擦之。
'''諸瘡一扫光'''
諸瘡一扫光硫柏 木鳖床椒枯白矾
水银風子獐冰等 砒苦參烟胶共參
此藥凡治痒瘡,不論新久及身上下,或干或濕,異類殊形,但多痒少痛者,并宜用之,俱各有效。
苦參 黄柏(各一斤) 烟胶(一升) 木鳖肉 蛇床子 点红椒明矾 枯矾 硫黄 風子肉 獐冰 水银 輕粉(各二两) 白砒(五钱)
共爲细末,熟猪油二斤四两,化开入藥搅匀,作丸龙眼大,瓷瓶收贮。用時搽擦患上,二次即愈。
'''洗痒瘡方'''
洗痒瘡方只二般 苦參猪膽共相攒
河水煎湯频浴洗 管教諸痒即當安
苦參半斤切片,用河水三、四瓢煎藥數滚,掺水二瓢,住火片時,滤去渣。臨洗和公猪膽汁四、五枚搅匀淋洗痒上,三日一洗,三次亦可痊愈矣。
=== 瘡論第七十四 ===
瘡者,風熱濕毒相聚而成,有新久之别,内外之殊。新者只有三香膏、乳香法纸贴之自愈;稍久紫黑者,以解毒紫金膏搽扎渐可。又年久顽 ,皮肉乌黑下陷,臭秽不堪者,用蜈蚣饯法去風毒、化瘀腐,方可得愈。
外多服四生丸,内 多服腎氣丸妙。
'''三香膏'''
三香膏内乳松香 輕粉油調纸内藏
先洗葱湯方贴扎 何妨新久烂 瘡
治 瘡初起多疼少痒,未經受風紫黑者宜用。
乳香 松香 輕粉(各等分)
上爲细末,香油調稠,用夹纸一面,以針密刺细孔,将藥夹搽纸内,先以葱湯洗净,将纸有孔一面對瘡贴之,三日一换自效。忌房事、煎炒等件。
'''乳香法纸'''
乳香法纸有奇功 疼痛 瘡欲此逢
功在粉霜相协力 三朝一换笑颜厚
治 瘡作痛不愈。
先用乳香碾细末一两聽用。以呈文油纸四张,每纸一张,摊平筛乳香末二钱五分匀筛纸上,双折卷一寸阔,将卷纸复作三折,两头以线扎之;用甘草一两二钱,水三碗,将卷過藥纸浸入甘草湯内,上用重物压之;煮數滚,取起纸来,解去扎线,将纸摊开桌上,每张用輕粉三钱掺乳香,上用棕糊刷排刷相匀,提起藥纸,带濕以無藥一面對板壁上贴之,陰干收用。臨時隨患大小剪纸多少,先用温湯洗瘡,隨将纸有藥一面對瘡贴之,绢扎三日一换,自然止痛生肌。如贴後内無水出,不必换贴自愈。
'''蜈蚣饯'''
蜈蚣饯治久顽 独活桐油白芷煎
甘草加上同煎煮 倾入瘡中黑腐蠲
治 瘡多年,黑腐臭烂作疼,諸藥不效者。
用桐油二两,独活、白芷、甘草、蜈蚣各一钱,入油内煎滚;先将 瘡洗净,用白面水調作圈,圍在瘡之四边,毋令泄氣走油。将脚放平,以茶匙挑油渐渐乘熱加满,待油温取去,已後腐肉、風毒自然脱下,用解毒紫金膏搽上,纸蓋绢扎,三日一换。
'''解毒紫金膏'''(見结毒門)
治 瘡毋論新久,及顽瘡年久不愈者并用之。
'''四生丸'''
四生丸疗久 瘡 骨節多疼举動妨
地龙白附姜蚕等 草乌靈脂莫相忘
治外 血風顽瘡,骨節疼痛,不能举動,或行步不前,或浑身瘙痒,或麻痹不仁,或生斑疹并效。
地龙(去土) 姜蚕(炒,去丝) 白附子 五靈脂 草乌(去皮尖,泡)各等分
上爲细末,米糊丸桐子大,每服三、四十丸,食前茶、酒任下。
'''腎氣丸'''(見肺癰門)
=== 血風瘡第七十五 ===
血風瘡,乃風熱、濕熱、血熱三者交感而生。发則搔痒無度,破流脂水,日渐沿开。甚者内服消風散加牛膝、黄柏,外搽解毒雄黄散或如意金黄散俱可敷之。如年久紫黑坚硬,氣血不行者,用針砭去黑血,以神灯照法燻之,以解郁毒,次以前藥敷之方效。
'''解毒雄黄散'''
治風濕流注腿脚,致生血風顽瘡,紫黑瘙痒者。
雄黄(四两) 硫黄(八两)
上二味,共碾细末,地沥青調搽,纸蓋之,三日一换。
'''如意金黄散'''(見腫疡門)
治症同前。
用公猪膽汁調稠敷患上,油纸蓋托勿動,待其自脱,脱後色红再敷之,以色白爲度。
'''神灯照法'''(見腫疡門)
治年久紫黑血風顽瘡,流水作痒不绝。
先用葱湯洗净患上,点火以灯焰燻之,每燻二拈爲度。
涼血消風散(見疥瘡門)
=== 顽癬第七十六 ===
顽癬乃風、熱、濕、虫四者爲患。发之大小圆斜不一,干濕新久之殊。風癬如云朵,皮膚娇嫩,抓之則起白屑;濕癬如虫形,瘙之則有汁出;顽癬抓之則全然不痛;牛皮癬如半项之皮,顽硬且坚,抓之如朽木;马皮癬微痒、白点相连;狗皮癬白斑相簇,此等總皆血燥風毒克于脾、肺二經。初起用消風散加浮萍一两,葱、鼓作引,取汗发散。久者服首乌丸、蜡矾丸,外擦土大黄膏,用槿皮散选而用之,亦可渐效。
'''土大黄膏'''
土大黄膏用白矾 硫黄八两共加參
川椒三味研成末 顽癬搽之不费難
治干濕顽癬,不論新久,但皮膚顽厚,串走不定,惟痒不痛者。
硫黄(八两) 生矾(四两) 点红川椒(二两)
上各爲末,用土大黄根捣汁,和前藥調成膏碗贮,新癬抓損擦之,多年顽癬加醋和擦,如日久藥干,以醋調搽;牛皮癬用穿山甲抓損擦之妙。
'''顽癬必效方'''
顽癬必效川槿皮 輕粉雄黄巴豆宜
斑蝥大黄百藥煎 陰陽水和海桐皮
治多年顽癬,諸藥燻擦搽洗不效者,用之即愈。
川槿皮(四两) 輕粉 雄黄(各四钱) 百藥煎(四饼) 斑蝥(全用,一钱) 巴豆(去油,一钱五分)大黄(二两) 海桐皮(二两)
上爲极细末,用陰陽水調,抓損敷藥,必待自落。
'''又:顽癬方'''
顽癬方中川槿皮 斑蝥輕粉各相宜
再加七个枫子肉 新笔涂将患處醫
川槿皮(二钱) 輕粉(五分) 斑蝥(七个) 大枫子(七个)
河、井水共一鍾,煎一半,露一宿,笔蘸涂之。
'''顽癬浮萍丸'''
浮萍丸内苍耳草 苍术黄芩共苦參
姜蚕钩藤并 酒丸服下可回春
紫背浮萍 苍术 苍耳草(各二两) 苦參(四两) 黄芩 姜蚕(各一两) 钩藤(一两五钱)草(二两,酒蒸)
共爲末,酒糊丸,白滚湯每服二钱,隨病上下服。
=== 膿窠瘡第七十七 ===
膿窠瘡,乃肺經有熱,脾經有濕,二氣交感,其患先從小泡作痒,後變膿泡作疼,所成膿窠瘡也。甚者清熱散風,涼血除濕治之,涼血清風散是也。外以蛇床子散或諸瘡一扫光搽之亦效。兼戒口味自愈。
'''蛇床子散'''
蛇床子散用黄丹 輕粉枯矾枫肉良
大黄不少松香末 麻油調许治膿瘡
治膿窠瘡生于手足遍身,根硬作胀,痒痛非常。
蛇床子 大枫子(肉) 松香 枯矾(各一两) 黄丹 大黄(各五钱) 輕粉(三钱)
上爲细末,麻油調搽,濕烂者干掺之。
'''膿窠又方'''
膿窠方中用石膏 黄柏黄丹輕粉饶
还有枯矾能燥濕 搽之痛痒實時逃
黄柏(一两,以公猪膽汁搽之,火上炙,三钱) 石膏( ,一两) 輕粉(二钱) 黄丹 枯矾(各三钱)
上爲末,麻油調搽,濕者干掺。
'''涼血消風散'''諸瘡一扫光(俱見疥瘡門)
=== 冻風第七十八 ===
冻風者,肌肉寒极、氣血不行,謂肌死患也。初起紫斑,久則變黑、腐烂作膿者,以碧玉膏主之,生肌斂口。
'''碧玉膏'''(見结毒門)
治冻風皮肉損烂,膿水淋漓,疼痛不止者用之。
'''独勝膏'''
独勝膏来最散寒 冻風冻耳一般安
六月每逢三六日 搽之冬冻不相干
治冻風冻跟、冻耳,每逢冬寒則发。
六月初六、十六、二十六日,用独蒜捣膏,日中晒熱,在于遇冬所发之處擦之,忌下湯水,一日共擦三次不发。又每常冻風用茄根同葱湯浸洗,再不重发。
=== 火丹第七十九 ===
火丹者,心火妄動,三焦風熱乘之,故发于肌膚之表,有干濕不同,红白之異。干者色红,形如云片,上起風粟,作痒发熱,此屬心、肝二經之火,治以涼心泻肝,化斑解毒湯是也。濕者色多黄白,大小不等,流水作烂,又且多疼,此屬脾、肺二經濕熱,宜清肺、泻脾、除濕,胃苓湯是也。腰胁生之,肝火妄動,名曰缠腰丹,柴胡清肝湯。外以柏叶散、如意金黄散敷之。
'''化斑解毒湯'''
化斑解毒湯石膏 玄參知母共连翘
黄连升麻蒡子等 甘草人中黄更高
治三焦風熱上攻,致生火丹,延及遍身痒痛者。
玄參 知母 石膏 人中黄 黄连 升麻 连翘 牛蒡子(各等分) 甘草(五分)
水二鍾,淡竹叶二十片,煎八分,不拘時服。
'''除濕胃苓湯'''
除濕胃苓湯草朴 陳皮二术泽猪苓
防風滑石山栀等 木通薄桂赤苓名
治脾、肺二經濕熱壅遏,致生火丹作烂疼痛者。
防風 苍术 白术 赤茯苓 陳皮 厚朴 猪苓 山栀 木通 泽泻 滑石(各一钱) 甘草 薄桂(各三分)
水二鍾,灯心二十根,煎八分,食前服。
'''柏叶散'''
柏叶散中蚯蚓粪 赤豆大黄君莫混
加上黄柏輕粉霜 水調敷上何须问
治三焦火甚致生火丹,作痒或作痛,延及遍身。
侧柏叶(炒黄爲末,五钱) 蚯蚓粪(韭菜田内者佳) 黄柏 大黄(各五钱) 赤豆 輕粉(各三钱)
上爲细末,新汲水調搽。
缠腰火丹,方用宝钞一张,烧化存性,研爲细末,用米醋調稀,鸡翎蘸涂患上,一日三次即愈。忌食发物。
'''如意金黄散'''(見腫疡門)
治火丹不論新久痒痛,用新汲水調敷,靛汁亦好。
=== 天泡第八十 ===
天泡者,乃心火妄動,脾濕隨之,有身體上下不同,寒熱天時微異。上體者風熱多于濕熱,宜涼血散風;下體者濕熱多于風熱,宜渗濕爲先,外用胡粉散、石珍散搽之自愈。此不早治,變爲顽風紫癜難痊。
'''解毒泻心湯'''
解毒泻心湯芩连 荆防牛子石膏全
山栀滑石玄參草 木通知母共相煎
治心經火旺酷暑時臨致生天泡发及遍身者。
黄连 防風 荆芥 山栀 黄芩 牛蒡子 滑石 玄參 知母 石膏(各一钱) 甘草 木通(各五分)
水二鍾,灯心二十根,煎八分,食遠服。
'''清脾甘露饮'''
清脾甘露饮茵陳 术地翘芩栀赤苓
麦冬泽泻苍枳壳 玄明粉草共灯心
治脾經濕熱郁遏,乃生天泡,下體多而疼痛者。
白术 赤茯苓 山栀 茵陳 麦門冬 生地 黄芩 枳壳 苍术 泽泻 连翘 甘草 玄明粉(各等分)
水二鍾,竹叶、灯心各二十件,煎八分,食前服。
'''胡粉散'''
胡粉散治天泡瘡 杭粉輕粉石膏當
蛤粉共将研细末 丝瓜汁和效無双
治天泡红腫发熱,急胀疼痛,用針挑破掺此藥。
杭粉(一两) 輕粉 石膏( ) 蛤粉(各三钱)
共研极细,挹干患上,用此掺之,或用丝瓜叶捣汁調搽亦好。如冬月無此,用染布青缸汁調搽。
'''石珍散'''
石珍散中 石膏 还兼輕粉不相饶
青黛再添黄柏木 将来一掺疾然消
治天泡日久作烂,疼痛不已,膿水淋漓者宜用。
石膏( ) 輕粉(各一两) 青黛 黄柏末(各三钱)
上共研细,甘草湯洗净,以此藥掺之,其疼即止。
=== 肺風粉刺酒鼻第八十一 ===
肺風、粉刺、酒 鼻三名同种。粉刺屬肺, 鼻屬脾,總皆血熱郁滞不散。所謂有諸内、形諸外,宜真君妙贴散加白附子敷之,内服枇杷叶丸、黄芩清肺饮。
'''枇杷叶丸'''
枇杷叶丸天花粉 甘草黄芩酒跌丸
肺風粉刺并 鼻 三症吞之俱可安
治肺風、粉刺、鼻 ,初起红色,久則肉匏发腫者。
枇杷叶(去毛刺,八两) 黄芩(酒炒,四两) 甘草(一两) 天花粉(四两)
共爲末,新安酒跌丸桐子大,每服一钱五分,食後并臨睡白滚湯、茶湯俱可送下,忌火酒、煎炒。
'''黄芩清肺饮'''
黄芩清肺饮芎归 赤芍防風生地隨
连翘干葛天花粉 薄荷红花共此爲
治症同前。
川芎 當归 赤芍 防風 生地 干葛 天花粉 连翘 红花(各一钱) 黄芩(二钱) 薄荷(五分)
水二鍾,煎八分,食後服,用酒一杯過口。
'''真君妙贴散'''(見腫疡門)
治肺風、粉刺 鼻红赤紫腫,早晚用涼水調敷。
=== 雀斑第八十二 ===
雀斑乃腎水不能荣华于上,火滞结而爲斑,當以六味地黄丸以滋化源:外以玉容丸早晚搽洗渐愈。
'''玉容丸'''
玉容丸栀羌独松 荆矾辛柰芷麻風
芨蔹椒檀蚕槁本 陀僧红枣菊花逢
治男妇雀斑、酒刺,及身體皮膚粗糙,并用此洗。
甘松 山柰 细辛 白芷 白蔹 白芨 防風 荆芥 姜蚕 山栀 本 天麻 羌活 独活 陀僧
枯矾 檀香 川椒 菊花(各一钱) 红枣肉(七枚)
以上共爲细末,用去净弦膜肥皂一斤,同槌作丸,如秋冬加生蜜五钱,如皮膚粗槁加牛骨髓三钱,早晚洗之,肌膚自然荣洁如玉,温潤细腻。
'''玉肌散'''
玉肌散用生绿豆 滑石白芷同成就
碾末还兼白附子 肺風酒刺真不谬
一切風濕、雀斑、酒刺、白屑風皮膚作痒者并效。
绿豆(半升) 滑石 白芷 白附子(各二钱)
共爲细末,每用三匙,早晚洗面時湯調洗患上。
六味地黄丸(藥見肺癰門腎氣丸)
=== 油風第八十三 ===
油風乃血虛不能隨氣荣養肌膚,故毛发根空,脱落成片,皮膚光亮,痒如虫行,此皆風熱乘虛攻注而然。
治當神應養真丹服之,外以海艾湯燻洗并效。
'''海艾湯'''
海艾湯中甘菊花 防風薄荷藿香加
甘粉槁本蔓荆子 荆芥同煎效可夸
治油風血虛風熱所致,皮膚光亮,眉发脱落者。
海艾 菊花 薄荷 防風 本 藿香 甘松 蔓荆子 荆芥穗(各二钱)
用水五、六碗,同藥煎數滚,连渣共入敞口钵内,先将熱氣燻面,候湯温蘸洗之,留藥照前再洗。
'''神應養真丹'''(見鹤膝風門)
治風、寒、暑、濕襲于三陽部分,以致血脉不能荣运肌膚,虛痒发生,眉发脱落,皮膚光亮者服之。
=== 白屑風第八十四 ===
白屑風多生于头、面、耳、项发中,初起微痒,久則渐生白屑,叠叠飛起,脱之又生,此皆起于熱體當風,風熱所化,治當消風散,面以玉肌散擦洗,次以當归膏潤之。发中作痒有脂水者,宜翠云散搽之自愈。
'''祛風换肌丸'''
祛風换肌丸苍术 首乌牛膝石菖蒲
苦參甘草靈仙等 芎归花粉共相和
治白屑風及紫白癜風、顽風顽癬、濕熱瘡疥、一切諸瘡,搔痒無度,日久不绝,愈之又发宜服之。
威靈仙 石菖蒲 何首乌 苦參 牛膝 苍术 大胡麻 天花粉(各等分) 甘草 川芎 當归(减半)
上爲末,新安酒跌丸绿豆大,每服二钱,白湯送下,忌牛肉、火酒、鸡、鹅、羊等发物。
消風散(見疥瘡門)
翠云散(見杨梅瘡門)
玉肌散(見雀斑門)
潤肌散(見白秃瘡門)
=== 耳病第八十五 ===
耳病乃三焦肝風妄動而成,大人有虛火、實火之分,小儿有胎熱、胎風之别。虛火者,耳内蝉鸣,或兼重聽,出水作痒,外無 腫,此屬虛火妄動之症也;四物湯加牡丹皮、石菖蒲及腎氣丸主之。實火者,耳根耳窍俱腫,甚則寒熱交作,疼痛無時,宜柴胡清肝湯治之。又有耳挺结于窍内,氣脉不通,疼痛不止,以栀子清肝湯爲治,外用黄线藥插入挺肉缝傍,化盡乃愈。小儿胎熱或浴洗水灌窍中,亦致耳窍作痛生膿,初起月间,不必搽藥,治早项内生腫,候毒盡自愈。如月外不瘥,以红綿散治之則安矣。
'''红綿散'''
红綿散内用枯矾 麝香胭脂在其间
小儿耳内流膿疾 一掺将来换笑颜
治耳内流膿,腫痛已消,膿尚不止,方用此掺之。
枯矾(上白,三钱) 干胭脂(二钱) 麝香(一分五厘)
共研极细末,瓷罐收贮,先用綿裘绞盡耳内膿濕,綿裘滚藥送入耳底自愈。
'''聪耳芦荟丸'''
聪耳芦荟丸木香 芩归膽草与大黄
山栀青黛南星等 柴麝青皮共此良
治肝膽有火,耳内蝉鸣,渐至重聽不聞聲息者。
芦荟 大黄(蒸熟) 青黛 柴胡(各五钱) 龙膽 當归 山栀 青皮 黄芩(各一两) 木香(二钱)南星(三钱) 麝香(五分)
上爲末,神曲糊爲丸,绿豆大,每服二十一丸,食後姜湯送下,日服三次渐效。
柴胡清肝湯 栀子清肝湯(俱見鬢疽門)
四物湯(見溃疡門)
腎氣丸(見肺癰門)
=== 漆瘡第八十六 ===
漆瘡由来自異,有感而弗感也,俗称木生人感之非也。但漆乃辛熱火象有毒之物,人之皮毛腠理不密,故感其毒。先发爲痒,抓之渐似瘾疹出现皮膚,傳遍肢體,皮破烂斑,流水作痛,甚者寒熱交作,宜韭菜汁調三白散涂之,服化斑解毒湯。忌浴熱水,兼戒口味,不然變爲顽風、癬、癞,愈而又发者多矣。
'''三白散'''
三白散中用石膏 杭粉輕粉不相饶
調搽必用生韭汁 漆瘡敷上實時消
杭粉(一两) 石膏(三钱) 輕粉(五钱)
各爲末,韭菜汁調敷,纸蓋,如無菜汁,涼水調敷。
化斑解毒湯(見火丹門)
=== 竹木刺第八十七 ===
竹木刺,外入之患,有软硬之分,淺深之異。软淺者,以針头拨見刺形,拔出則愈。硬深難出者,用蝼蛄捣烂涂刺上一時许,其刺自然吐出,取去之則愈矣。
'''花蕊石散'''(見跌扑門)
治竹木刺傷,腫痛流膿,以葱湯洗净,用此掺之。
=== 痤痱瘡第八十八 ===
痤痱者,密如撒粟,尖如芒刺,痒痛非常,浑身草刺,此因熱體見風毛窍所闭。宜服消風散,洗用苦參湯;甚者皮損,匝匝成瘡,以鹅黄散软绢帛蘸藥扑之。
'''苦參湯'''
苦參湯用大菖蒲 河水煎来患上磨
臨洗再加猪膽汁 可教諸痒自然除
治痤痱瘡作痒,抓之又疼,坐如糠稳,難以安睡。
用苦參四两,大菖蒲二两,河水五瓢,同煎數滚,添水二瓢,蓋片時;臨洗和入公猪膽汁四、五枚淋洗患上,不二、三次全愈。愈後避風,忌食发物。
'''鹅黄散'''
鹅黄散中真豆粉 黄柏滑石輕粉称
四味将来研细末 止痛收干遂吾心
治痤痱瘡作痒,抓之皮損,隨後又疼,用此扑之。
绿豆粉(一两) 滑石(五钱) 黄柏(三钱) 輕粉(二钱)
上爲细末,以软绢帛蘸藥扑于患上,止痛收干。
消風散(見疥瘡門)
=== KT第八十九 ===
痒KT 乃風熱、濕痰所生,有冬温後天時不正感发傳染者多。两腮腫痛,初发寒熱,以柴胡葛根湯散之,外敷如意金黄散。在里内熱口干,二便不利者,四順清涼饮利之。表里俱解,腫仍不消,必欲作膿,托里消毒散,膿成者即針之。體虛人兼服補托自愈。
柴胡葛根湯(見傷寒发颐門)
四順清涼饮(見湯泼門)
=== 痰包第九十 ===
痰包乃痰饮乘火流行凝注舌下,结而匏腫。綿软不硬,有妨言語,作痛不安,用利剪刀當包剪破,流出黄痰;若蛋清稠粘難断,捺盡以冰硼散搽之,内服二陳湯加黄芩、黄连、薄荷數服,忌煎炒,火酒等件。
'''加味二陳湯'''
加味二陳湯半夏 茯苓甘草共陳皮
芩连薄荷姜三片 痰饮生来服此宜
治痰饮流注舌下,发腫作痛,針刺已破者服之。
陳皮 半夏 茯苓 甘草 黄芩(各八分) 黄连 薄荷(各五分)
水二鍾,姜三片,煎八分,食前服。
冰硼散(見咽喉門)
=== 癞風第九十一 ===
癞風乃陽明濕熱沸騰于肌表,或外受風寒侵襲而成。其患初起水泡,作痒成瘡,破流脂水,痒至彻骨;久則成片,傳及遍身,好浴熱湯,形如風癞。初起上體多者,防風通圣散去硝黄、加葱头三茎,发汗以散外毒。下體多者,去麻黄以攻内毒,久服祛風换肌丸,初服消風消燥湯,外搽諸瘡一扫光。成片流水者,真君妙贴散;皮膚顽厚有虫者,麦饯散搽之。
'''消風清燥湯'''
消風清燥湯生地 芎芍防归芩黄连
花粉苦參并蝉蜕 甘草靈仙共此全
川芎 當归 白芍 生地 防風 黄芩 黄连 天花粉 蝉蜕 苦參 靈仙(各一钱) 甘草(五分)
水二鍾,煎八分,食遠服。
防風通圣散(見時毒門) 祛風换肌丸(見白屑風門) 真君妙贴散(見腫疡門) 諸瘡一扫光(見疥瘡門)
=== 濕腫第九十二 ===
濕腫者,皆脾氣受傷之病。或饮食後驟受風寒所侵,或饑渴時误餐生冷所滞,寒積于中,食不克化,其患胸膈不宽,小水不利,面目浮腫,渐至遍身,此土傷不能生化之故也。宜用二蛟散疏通稼土,温養脾元,其小水自利,浮腫自消。此方百发百中之妙。
'''二蛟散'''
二蚊散内焙皮硝 陳米三年要炒焦
濕腫糖湯調服下 如蛟行水自然消
治生冷、恼怒傷脾,致胸膈不宽,小水不利,面目四肢浮腫,諸藥不效。
用三年老黄米炒焦黄色爲末,提净芒硝三两,锅内溶化,炒干爲末,每用一平杯,和匀再碾极细,大人壯實者每服三钱,小儿十岁上下者一钱二分,俱用赤砂糖三茶匙和白滚湯半茶鍾空心調服。至午大便一次,至晚再便一次,其疾先從眼胞消起,日久元氣虛者,与加味胃苓湯间服。至重者,不過五服愈。
'''加味胃苓湯'''
加味胃苓湯术苓 參查芍半藿香陳
泽泻猪苓并厚朴 甘草香附效如神
治脾胃受傷,胸膈不宽,两胁膨胀,小水不利,面目四肢浮腫者服之。
陳皮 茯苓 白术 白芍(各一钱) 藿香 人參 厚朴 山楂 泽泻 半夏(各五分) 甘草 猪苓(各三分) 香附(女人加一钱)
姜三片,灯心二十根,水二鍾,煎八分,食前服。
=== 咬傷第九十三 ===
人咬爲患,良肉受傷,但齿乃陽明胃經有余臟腑,多火多熱,生穴于此,凡食經此,無不 烂下咽;又饮食炙爆之毒,無不侵襲。故人发腫,其痛異常,臭膿腐烂,痛彻连心,是感牙之毒也。初咬時一日内,众撒熱小便浸傷處,洗净牙黄瘀血,咬孔上蟾酥饼贴之膏蓋,後出微膿渐愈。如咬時未經此法,致腫痛发胖疼甚者,亦与童便浸洗,挹干用粗纸捻蘸麻油点火,用烟焰燻腫痛上,良久方住,以解牙毒,仍以蟾酥条插入孔内膏蓋,候腫消時换玉红膏搽之,長肉完口。如有杂症相兼者,亦隨症而治。
蟾酥饼条(見疔瘡門)
玉红膏(見腫疡門)
'''葱白甘草湯'''
葱白甘草湯容易 咬傷疼痛兼臭秽
每日常将频洗之 消瘀散腫功全备
治咬傷 腫疼痛,膿血淋漓,臭秽腐烂者。
用葱白二两,粉草五钱,水三碗,煎至二碗,每日洗净傷處瘀腐膿血,方用玉红膏搽之,黑膏蓋渐愈。
=== 疯犬傷第九十四 ===
疯犬乃朝夕露臥非時不正之氣所感,故心受之,其舌外出;肝受之,其目昏蒙;脾受之,其涎自流;肺受之,其音不出;腎受之,其尾下拖。此五臟受毒,成爲疯犬,乃禀陰陽肅殺之氣,故經此必致傷人。隨咬即服救生散,小便中行出血片。忌諸口味、麻物、赤豆等俱不可見,百日乃安。治之迟者,毒大而小便難出,必攻臟腑,久則成形,腹胀攻急,人聲若犬,眼神露白者,俱爲不治。有愈後复犯前禁,觸之仍死。
'''救生散'''
救生散用七斑蝥 惟用全身翅足饶
杭粉一钱同作末 空心酒服效功高
治疯犬咬傷,用生斑蝥七个去头、翅、足,杭粉一钱同研,空心温黄酒調服,一時许小便行出血片、白脂,乃恶物也。如便痛,煎甘草湯饮之自利;如毒未盡,次早再一服,以小便清白方爲毒盡。
又方:治疯犬咬有效。其人顶中必有红发一根,急须拔去,以追風如圣散敷傷處,抽毒瓦斯服救生散。
'''追風如圣散'''
追風如圣散防風 川草乌芎薄荷同
白芷细辛苍术等 雄黄加上效無穷
治疯犬咬傷,隨用敷之,其毒即可拔出。
细辛 防風 川乌 薄荷 草乌 川芎 白芷 苍术(各一两) 雄黄(四钱)
共爲末,温酒調敷傷處,以纸蓋扎,早晚换二次。
疯犬傷之要靜居 諸麻赤豆大荤祛百日之中都忌見 敢教患者乐年余
=== 女人面生黧黑斑第九十五 ===
黧黑斑者,水虧不能制火,血弱不能华肉,以致火燥结成斑黑,色枯不泽,朝服腎氣丸以滋化源,早晚以玉容丸洗面斑上,日久渐退。兼戒憂思、動火、勞傷等件,……。
腎氣丸(見肺癰門)
玉容丸(見雀斑門)
=== 钮扣風第九十六 ===
钮扣風,皆原風濕凝聚生瘡,久則搔痒如癬,不治則沿漫项背。當以冰硫散擦之,甚者服消風散亦妙。
'''冰硫散'''
冰硫散内用川椒 朝脑生矾豈可饶
萝卜内藏煨熟藥 还将猪膽共相調
硫黄(一两) 獐冰 川椒 生矾(各二钱)
共爲末,先用白萝卜一个,抠空其内,将藥填满,复将原皮蓋之,濕纸包三、四层,灰火内煨半時许,待冷取开,用藥同熟猪油調稠、搽患上自愈。
消風散(見疥瘡門)
=== 枯筋箭第九十七 ===
枯筋箭,乃憂郁傷肝,肝無荣養,以致筋氣外发。初起如赤豆大,枯点微高,日久破裂,趱出筋头, 松枯槁,多生胸乳间,宜用丝藥线齐根系紧,七日後其患自落;以珍珠散掺之,其疤自收。兼戒口味不发。
丝藥线(見瘿瘤門)
珍珠散(見下疳門)
=== 妇人脚丫作痒第九十八 ===
妇人脚丫作痒,乃從三陽風濕下流凝聚不散,故先作痒而後生濕烂。又或足底弯曲之處,痒濕皆然。
'''枯矾散'''
枯矾散中 石膏 黄丹輕粉不相饶
四味将来爲末掺 脚丫濕痒實時消
枯矾(五钱) 石膏( ) 輕粉 黄丹(各三钱)
上爲末,温湯洗净,搽藥即愈。
=== 手足破裂第九十九 ===
手足破裂,破裂者干枯之象,氣血不能荣養故也。因熱肌驟被風寒所逼,凝滞血脉,以致皮膚渐枯渐槁,乃生破裂;日襲于風,風熱相乘,故多作痛。以玉肌散洗擦,潤肌膏潤之,甚者兼服當归饮子爲妙。
玉肌散(見雀斑門)
潤肌膏(見白秃瘡門)
當归饮子(見疥瘡門)
=== 眼丹第一百 ===
眼丹脾經有風,胃經多熱,共结爲腫。風多者則浮腫易消,熱甚者則坚腫難收。初起宜用金黄散敷之,有表症者荆防敗毒散,里症者清胃散加大黄利之,如後不散,必欲作膿,宜换膏贴之,膿成者即針。迟則眼头自破,此乃晴明穴,内空難斂,成漏者多。
荆防散毒散(見時毒門)
清胃散(見牙缝出血門)
金黄散(見腫疡門)
=== 黑子第一百一 ===
黑子,痣名也。此腎中濁氣混滞于陽,陽氣收束,结成黑子,坚而不散。……宜细铜管将痣套入孔内,捻六、七转,令痣入管,一拔便去。有痣浮淺不能拔者,用針挑損痣上,搽冰蛳散少许,糊纸蓋之,三日自脱,或灰米膏点之亦可,落後珍珠散干掺生皮而愈。忌酱、醋無斑。
'''灰米膏'''
用成块火灰碱水調稠,将白川米插入灰内,留半米在外,片時许,候米熟用米点痣上可落矣。
冰蛳散(見瘰 門)
珍珠散(見下疳門)
=== 眼胞菌毒第一百二 ===
菌毒者,乃脾經蕴熱凝结而成。其患眼胞内生出如菌,头大蒂小,渐長垂出;甚者眼翻流泪,亦致昏蒙。
治宜用软綿纸蘸水荫之眼胞上,少顷用左手大指甲佃于患根,右手以披針尖头齐根切下,血出不妨;隨用翠云靛磨厚涂之,其血自止。内服涼膈清脾饮二服,仍忌海腥、煎炒、椒、姜、火酒等件不发。
'''涼膈清脾饮'''
涼膈清脾饮薄荷 荆防生地石膏圖
黄芩赤芍连翘等 甘草山栀豈可無
防風 荆芥 黄芩 石膏 山栀 薄荷 赤芍 连翘 生地(各一钱) 甘草(五分)
水二鍾,灯心二十根,煎八分,食後服。
'''翠云靛'''
治眼胞菌毒,用針割後涂之。杭粉五两,铜绿末一两,輕粉一钱,共研极细。用黄连一两同川米百粒、水一碗,煎一半,再熬折去二分,和藥作锭陰干;臨用清水少许净砚上磨厚,鸡翎蘸搽患上。又治烂弦風眼或暴赤腫痛者,箍搽更效。
=== 體氣第一百三 ===
體氣一名狐氣,此因父母有所傳染者,又有狐胎而受生者,故不脱本来氣質。凡此腋下多有棕纹數孔,出此氣味,常以五香散擦之,内用蒜肚時常作馔食之,亦可解其氣味,可渐而退,此法常取效也。
'''五香散'''
五香散内用沉檀 还有零零并木香
加上麝香功更捷 敢教體氣不相妨
沉香 檀香 木香 零零香(各三钱) 麝香(三分)
共爲细末,每用五厘,津調搽擦两腋下,三日一次,或用香末二钱,绢袋盛贮挂于腋下亦效。
'''蒜肚方'''
用公猪肚一具,入大蒜囊四十丸枚去壳入肚内,以线扎口,水煮极烂;用盐、醋蘸肚隨便食之。氣味甚者,用癞虾蟆一个入内同煮,肚烂去虾蟆、大蒜,用熱酒食之,洗浴发汗。避風三日,其氣頓改。
=== 白秃瘡第一百四 ===
白秃瘡因剃发腠理司开,外風襲入,结聚不散,致氣血不潮,皮肉干枯,发爲白秃。久則发落,根無荣養。
如秃斑光潤不痒,内血已潮,以姜蘸潤肌膏常擦,其发渐生。秃斑干枯作痒者,内必有虫,宜用麦饯散搽之,虫死、風散、发生可愈。後忌動風、发物等件。
'''麦饯散'''(見痘風瘡門)
治秃瘡头毛脱落,白斑如癬,瘡痂垒垒,叠起痒甚,犹若虫行。葱湯洗净瘡痴洁净,用麻油調搽,以毡帽戴之,隨後作疼发腫,忍之三日,後其痂渐渐而脱。愈之後不复作,其发亦生,戒諸发物。
諸瘡一扫光(見疥瘡門)
治秃瘡发脱作痒。本藥一钱加倒挂尘二分,加灯窝宿油調搽自愈。
'''潤肌膏'''
潤肌膏内用麻油 紫草當归一處投
能搽秃瘡枯槁色 加之黄蜡效應收
治秃瘡干枯白斑,作痒发脱。
用麻油四两,當归五钱,紫草一钱同熬,藥枯滤清,将油再熬,加黄蜡五钱化盡倾入碗内,頓冷搽擦患上渐愈矣。
=== 奶癬第一百五 ===
奶癬,儿在胎中,母食五辛,父餐炙爆,遺熱与儿,生後头面遍身发爲奶癬,流脂成片,睡臥不安,搔痒不绝。以文蛤散治之,或解毒雄黄散,甚則翠云散妙。
'''文蛤散'''
文蛤散用点胡椒 二味将来同炒焦
加上輕粉香油和 婴儿奶癬實時消
文蛤(四两) 点红川椒(二两) 輕粉(五钱)
先将文蛤打成细块,锅内炒黄色,次下川椒同炒,黑色烟起爲度,入罐内封口存性,次日入輕粉,碾爲细末,罐收贮;香油調搽,奶母戒口爲妙。
解毒雄黄散(見血風瘡門)
翠云散(青缸汁調搽,見杨梅瘡門)
=== 拱興第一百六 ===
拱头,俗名HT 猪是也。患小而禀受悠遠,皆父精母血蓄毒而成。生後受毒者,只发一次,其患腫高,破之又腫,皆禀受時原有衣膜相裹,毒雖出而膜未除,故愈又发。腫甚膿熟者,用針刺破,以三品一条枪插入孔内,化盡内膜自愈。又有不腫而不收口者,此必風襲患口,宜敗铜散搽之,兼戒口味自愈。
'''敗铜散'''
敗铜散效爲何因 铜锡铅 總化成
性熱亦能收濕水 一干再不复回津
治 拱头已破後膿水不干,愈之又发,久不收口。
用化铜旧罐爲末,洗净患上,香油調搽。忌口。
三品一条枪(見痔毒門)。
=== 小儿遺毒烂斑第一百七 ===
遺毒乃未生前在于胞胎禀受,因父母杨梅瘡後余毒未盡,精血孕成。故既生之後,熱湯洗浴,烘燻衣物,外熱觸動,内毒必发于肌膚之表,先出红点,次成烂斑,甚者口角、谷道、眼眶、鼻、面皮肉俱坏,多妨乳哺,啼叫不安。初治宜早,内与土茯苓湯調人中黄末,每日數次,共饮四、五分;外用解毒紫金丹磨涂患上,效者可保十中三、四。迟延毒甚、烂斑遍身、不乳者,百中難活一、二。此由根蒂受毒之深故也。
人中黄治小儿諸胎毒、痘疹,黑陷内收,唇焦口干,風熱斑疹,赤游丹毒;兼治大人傷寒陽症发狂或諸恶瘡毒瓦斯入里,口燥咽干,煩渴闷亂,中諸砒草河豚等毒,諸般急病,無有不效。用毛竹一段,两头留節,一头钻一小孔,用粉草磨爲细末,從孔灌满,以木条塞紧孔眼,用砖扎之,沉入大粪池内;半年取起,長流水浸一日,带竹風干,瓷罐收贮。大人每服二钱,小儿每服三、四分,涼水調服。小儿胎毒烂斑,土茯苓湯調服:寻常熱病,入應病藥中調服即效。
'''真君妙贴散'''(見腫疡門)
治小儿胎毒,皮肉腐烂,疼痛不安,用此敷即效。
解毒紫金丹(見疔瘡門)
=== 蝼蛄串第一百八 ===
蝼蛄串者,乃得于思慮傷脾,脾氣郁结所生。是疾氣血浇薄者多,蓋四肢屬脾土,其患多生于两手,初起骨中作痛,渐生漫腫坚硬,不熱不红,手背及内關前後连腫數块,不能转侧;日久出如豆腐浆汁,串通諸窍,日夜相流,腫痛仍在,患者面黄肌瘦,饮食减少,日則寒熱交作,内症并出。首尾俱宜益氣養荣湯、加味逍遥散調和氣血,扶助脾胃,其中可生者十有二、三矣。補而不應,氣血沥盡而亡者多。
益氣養荣湯 加味逍遥散(見瘰 門)。
=== 小儿痘風瘡第一百九 ===
痘風瘡,因痧、痘後毒发未盡,留熱肌膚,复被外風侵入,其患先從细瘡作痒,次渐沿开成片,脂水生痂,搔之無度,因用麦饯散搽之,兼戒口味,避風自愈。
'''麦饯散'''
麦饯散治痘風瘡 硫黄人信要相當
川椒生熟枯矾等 麻油調擦自然光
治小儿痘風作痒,叠叠成片,甚則顽麻不知痛。
用小麦一升炒枯黄色,乘熱入钵内和硫黄四两、白砒一两,细末搅匀,待冷取起;加烟胶半斤,川椒三两,生枯矾各二两共碾细末,臨用葱湯洗净,用麻油調搽,油纸蓋扎,三日一换,三次愈。
=== 小儿赤游丹第一百十 ===
赤游丹,受毒于未生前,发病于有生後。蓋身在胞胎,皆赖父精母血借以生養,父母不能節其欲,多致淫火猖炽,胎必侵受;又不能戒諸厚味,以及炭火烘燻、重衾叠褥,往往受熱,子無弗有,及致生後,熱湯洗浴,烘燻衣物,觸動内毒,而欲发之時,先发身熱、啼叫、驚搐,次生红腫光亮、发熱,瞬息游走,发無定處。先從头额起者,名天夺丹,以升麻葛根湯母子同服。余皆起于腹背,流入四肢者輕,起于四肢、流入胸腹者重,有此總皆先砭恶血爲要。砭血之後,先用精猪肉缝片贴之一時许,换如意金黄散,用水芭蕉根捣汁調敷,甚者日换二次。内以大连翘饮、消毒犀角饮、五福化毒丹。毒瓦斯入里,腹胀坚硬不乳者,紫雪散下之。三日後身渐彻涼,砭血之處肉便软活,聲清腹软,乳哺如常者順,反此爲逆。
'''升麻葛根湯'''
升麻葛根湯芍藥 柴胡栀子共连翘
木通甘草同煎服 丹毒游行效最高
治丹毒身體发熱,面红氣急,啼叫驚搐等症服。
升麻 干葛 白芍 柴胡 黄芩 山栀(各一钱) 木通 甘草(各五分)
水二鍾,煎八分,不拘時母子同服。
'''大连翘饮'''
大连翘饮栀芍归 车前滑石石膏隨
荆防甘麦柴芩等 蝉蜕木通牛子宜
治小儿丹毒,发熱痰涎壅盛,一切諸瘡痧疹,颈项生核;或傷風傷寒,時行发熱等症,并宜服之。
连翘 瞿麦 滑石 车前子 牛蒡子 赤芍 山栀 木通 當归 防風 黄芩 柴胡 甘草 荆芥 蝉蜕
石膏(各五分)
水二鍾,灯心二十根,煎八分,母子同服。
'''消毒犀角饮'''
消毒犀角饮防風 加上黄连甘草同
还用灯心爲引使 赤游丹腫效神功
治小儿丹毒,身熱氣粗,啼叫、驚搐不宁等症服。
犀角(镑) 防風(各一钱) 甘草(五分) 黄连(三分)
上水二鍾,灯心二十根,煎四分,徐徐服之。
'''紫雪散'''
紫雪羚羊犀角同 升麻寒水石膏逢
玄參沉木香甘草 硝片朱砂金箔從
治小儿赤游丹毒,甚者毒瓦斯入里,肚腹膨胀,氣急不乳,即宜此藥救之。又治傷寒熱燥发狂,及外科一切蓄毒在内,煩躁口干,恍惚不宁等症。
升麻 寒水石 石膏 犀角 羚羊角(各一两) 玄參(二两) 沉香 木香(各五钱) 甘草(八钱)
水五碗,同藥煎至五碗,滤清再煎滚,投提净朴硝三两六钱微火漫煎,水氣将盡欲凝结之時,倾入碗内,下朱砂、冰片各二钱,金箔一百张,各预研细和匀,碗頓水内,候冷凝成雪也。大人每用一钱,小儿二分,十岁者五分,徐徐咽之即效。病重者加一钱亦可,或用淡竹叶、灯心湯化服。
'''針砭法'''
針砭法来針砭法 披針头向患中插
箸头复向針上敲 敲出血来以箸刮
治小儿赤游丹毒,红赤 腫,游走不定,须砭之。用披針锋尖向患上,以乌木重箸在針上面击之,密砭去血多者爲妙;血红者輕,紫者重,黑者死。砭毕温湯洗净,用干精猪肉缝大片贴砭處一時许,方换如意金黄散、水芭蕉根捣汁調敷。
'''如意金黄散'''(見腫疡門)
治小儿赤游丹毒,红如朱,熱如火,走如云,散及遍身不定者,用水芭蕉根捣汁調敷;加蜜亦可。
五福化毒丹(見胎瘤門)
=== 走马疳第一百十一 ===
走马疳,言患迅速不可迟延故也。其患多在痧痘余毒所中,又有杂病熱甚而成者。其患牙根作烂,隨便黑腐作臭,甚者牙根脱落,根柯黑朽;不數日间,以效穿腮破唇,誠爲不治。初起宜用芦荟消疳饮,外用人中白散或冰硼散二藥搽之;取去黑腐,内見红肉血流者爲吉。如取時顽肉不脱,腐烂渐开, 腫外散,臭味不止,更兼身熱不退者,俱爲不治。
'''芦荟消疳饮'''
芦荟消疳饮薄荷 玄參甘草共柴胡
升麻牛子羚羊角 栀子黄连竹叶扶
治小儿走马牙疳,身熱氣粗,牙龈腐烂,氣味作臭,以及穿腮破唇者并服之。
芦荟 银柴胡 胡黄连 川黄连 牛蒡子 玄參 桔梗 山栀 石膏 薄荷 羚羊角(各五分) 甘草
升麻(各三分)
水二鍾,淡竹叶十片,煎六分,食後服。
'''人中白散'''
人中白散功奇绝 黄柏儿茶青黛列
薄荷冰片要精研 口疳掺上湯沃雪
治小儿口疳、走马疳及牙龈腐烂黑臭者极效。
人中白(溺壶者佳, 红,二两) 孩儿茶(一两) 黄柏 薄荷 青黛(各末,六钱) 冰片(五分)
共再研极细,先用温湯嗽净,吹藥疳上,日用六、七次,吹藥涎從外流爲吉,内收涎毒入里爲凶。
冰硼散(見咽喉門)
牙疳五不治:
口臭涎秽者一不治,黑腐不脱者二不治,牙落無血者三不治,穿腮破唇者四不治,用藥不效者五不治。
=== 重舌第一百十二 ===
大人、小儿重舌,乃心火妄動发之。當以线針点刺患上,令出恶血,内服解毒泻心湯,外以冰硼散搽之。
又有紫舌、木舌亦由心火而发,用飛盐及冰片少许,勤搽出涎自愈。又有痰氣结于舌上,成核作痛硬强者,用线針点破出血,用冰硼散搽之,服後藥。
'''黄连泻心湯'''
黄连泻心湯芩连 荆芥山栀牛子攒
薄荷甘草连翘等 木通加上效如拈
治大人、小儿心火妄動,结成重舌、木舌、紫舌,胀腫坚硬,語言不利者,并宜服之。
黄连 山栀 荆芥 黄芩 连翘 木通 薄荷 牛蒡子(各一钱) 甘草(五分)
水二鍾,灯心二十根,煎八分,食後服。
'''針刺法''':治重舌、木舌、紫舌等疾,腫胀疼痛,硬强不語;又兼舌根并两齿合缝盡處作腫,瘀肉涂塞,口噤難开,俱用此法刺之。用粗线斜扎在箸头上,在患處点刺出血,红紫毒輕,紫黑毒重,患甚者數十点皆可;血盡温湯漱之。甚者金锁匙,輕者冰硼散搽患上,流去熱涎,内服涼膈散、清涼饮,俱可选用。
金锁匙 冰硼散 涼膈散 四順清涼饮(俱見咽喉門)
=== 胎瘤第一百十三 ===
胎瘤者,初生小儿头上、胸乳间腫起,大者如馒,小似梅李,此皆胎中瘀血凝滞而成。须候儿盈月外,方可用針刺破,内如赤豆汁則安,内服五福化毒丹。
'''五福化毒丹'''
五福化毒丹连桔 青黛人參赤茯苓
玄參膽草牙硝片 甘草朱砂金箔呈
治小儿蕴積胎毒,以及諸瘡、瘾疹、傷風斑症,口舌生瘡,痰涎壅盛,谵語煩躁,夜睡不宁者并效。
玄參 桔梗 赤茯(各二两) 人參(三钱) 黄连 龙膽草 青黛 牙硝(各一两) 甘草(五钱)冰片(五分) 朱砂(三钱) 金箔(二十张,爲衣)
上爲末,煉蜜丸芡實大,每服一丸,薄荷灯心湯化服。及治瘡疹後余毒上攻,口齿涎血臭秽,以生地黄汁化下,如無地黄,竹叶灯心湯亦可用。
=== 鹅口瘡第一百十四 ===
鹅口瘡,皆心、脾二經胎熱上攻,致满口皆生白斑雪片;甚則咽间叠叠腫起,致難乳哺,多生啼叫。以青纱一条裹箸头上,蘸新汲水揩去白胎,以净爲度,重手出血不妨,隨以冰硼散搽之,内服涼膈之藥。
冰硼散(見咽喉門)
涼膈散(見齿病門)
=== 痘癰第一百十五 ===
痘癰乃原痘溜浆不足,流毒于脾、肺二經,致手、脚、胸、背结成漫腫,大如桃李,此多发于收靥之後、身涼不渴者爲吉。有此不必内消,宜太乙膏粘贴,候膿熟針之。元氣虛弱者,兼服保元湯助脾健胃爲要。
'''保元湯'''
保元湯力效無穷 救困扶危立大功
甘草參 兼白术 枣姜加上起疲癃
治痘癰出膿之後,脾胃虛弱、膿清不斂者服之。
人參 黄 白术(各一钱) 甘草(三分)
姜一片,枣二枚,水二鍾,煎八分,食遠服。
=== 痘疔第一百十六 ===
痘疔乃痘毒升发不盡,留痘心、肝二經者发之。初生紫点,次日變黑,毒淺者,浮高而潤;毒甚者,深陷而焦。其发多出于七朝上下将靥之际,又生于臀、腿、手、足,身温疤潤音清者吉;发在肚腹、腰腎,身熱色枯聲哑者凶。凡見此者,急用針刺疔根,插入蟾酥条,候四边裂缝、疔搖動者,用刀割去,搽玉红膏生肌完口;如針無血,插藥干枯不變膿者,終爲不治。但此症屬有余,首尾俱宜加减鼠粘子湯爲要也。
'''加减鼠粘子湯'''
加减鼠粘子湯 花粉知母其藏
荆芥山栀甘草 灯心竹叶難忘
鼠粘子 天花粉 知母 荆芥 山栀(各六分) 甘草(三分)
水二鍾,淡竹叶、灯心各二十件煎服。身熱加柴胡、黄芩,有痰加麦冬、贝母,咽哑加玄參、桔梗,切牙加薄荷、石膏,便秘加蜂蜜、玄明粉,昏愦加黄连、朱砂,痂枯加當归、生地,恋疤加蝉蜕、川芎。
'''八珍湯'''(見溃疡門)
治痘疔落後,氣血虛弱,膿水出多,不能生肌收斂,宜服之。
蟾酥条(贝疔瘡門)
玉红膏(見腫疡門)
=== 黄水瘡第一百十七 ===
黄水瘡于头面、耳项忽生黄色、破流脂水,顷刻沿开,多生痛痒。此因日晒風吹,暴感濕熱,或因内餐濕熱之物、風動火生者有之,治宜蛤粉散搽之必愈。
'''蛤粉散'''
蛤粉散治黄水瘡 膿水沿开痒痛當
石膏黄柏并輕粉 水調敷上實時光
蛤粉 石膏( ,各一两) 輕粉 黄柏(生研,各五钱)
共爲细末,涼水調搽,冬月麻油調亦好。
真君妙贴散(見腫疡門)
治黄水瘡痒痛脂水亦效。
=== 大人口破第一百十八 ===
口破者,有虛火、實火之分,色淡、色红之别。虛火者,色淡而白斑细点,甚者陷露龟纹,脉虛不渴;此因思煩太甚,多醒少睡,虛火動而发之,四物湯加黄柏、知母、丹皮、肉桂以爲引导,從治法也。外以柳花散搽之。實火者,色红而满口烂斑,甚者腮舌俱腫,脉實口干;此因膏粱厚味,醇酒炙爆,心火妄動发之,宜涼膈散,外搽赴筵散吐涎則愈。如口舌生瘡,舌干黄硬作渴者,加减八味丸以滋化源。俱禁水漱。
'''柳花散'''
柳花散内君黄柏 青黛肉桂柏兼续
冰片加之爲末吹 虛陽口破功奇速
黄柏(净末,一两) 青黛(三钱) 肉桂(一钱) 冰片(二分)
各爲细末;共再研,瓷罐收贮,每用少许吹之。
'''赴筵散'''
赴筵散内柏芩连 栀子干姜一處攒
细辛加之各等分 吹搽口破即安然
黄连 黄柏 黄芩 栀子 干姜 细辛(各等分)
爲末吹患上。
四物湯(見瘰 門)
涼膈散(見咽喉門)
加减八味丸(癰疽溃疡門)
=== 臭田螺第一百十九 ===
臭田螺,乃足陽明胃經濕火攻注而成。此患多生足指脚丫,隨起白斑作烂,先痒後痛,破流臭水,形似螺靥;甚者脚面俱腫,恶寒发熱,先宜甘草湯洗净,贴蟾酥饼,三日三枚,後用珍珠散、猪脊髓調搽膏蓋, 腫上真君妙贴散敷之,其腫渐消。戒便步履。
蟾酥饼(見疔瘡門)
珍珠散(見下疳門)
真君妙贴散(見癰疽腫疡門)
=== 牛程蹇第一百二十 ===
牛程蹇,程途奔急,熱脚下水見風,以致氣滞血枯,结成顽硬,皮肉荣卫不滋,渐生腫痛;腫高突起,支脚難行,久則破裂,膿水相流。每日温湯净洗,搽牛角散。又有内膿攻注,皮顽難破者,以大线針眠头挑破,出膿乃宽。硬皮敲破者,剪而去之;肉不生者,玉红膏長之:肉满不生皮者,珍珠散搽上,生皮乃愈。
'''牛角散'''
牛角散中牛角烧 松香輕粉不相饶
本方加上水龙骨 丑髓相兼好和調
牛角尖(烧灰) 水龙骨 松香 輕粉(各等分)
共爲末,牛骨髓調搽,虛弱者,兼服十全大補湯。
玉红膏(見腫疡門)
珍珠散(見下疳門)
=== 僵螂蛀第一百二十一 ===
僵螂蛀,多生手指節中,不红不熱,腫如蝉腹,乃手少陰痰氣凝滞而生。初起不疼,日久方痛,痛久方腐,腫仍不消,蟾酥饼膏贴,渐作稀膿;近者一載,遠者三年,此屬體弱者有之。内兼補剂,免變痨瘵之病。
蟾酥饼(見疔瘡門)
=== 田螺泡第一百二十二 ===
田螺泡,多生手足,忽如火燃,隨生紫白黄泡,此脾經風濕攻注,不久渐大,胀痛不安。线針挑破泄去毒水,太乙膏蓋。挑破又生者,内服解毒泻脾湯可愈。
'''解毒泻脾湯'''
解毒泻脾湯牛子 防風苍术共山栀
石膏甘草黄芩等 木通灯草效堪推
防風 牛子 山栀 石膏 黄芩 苍术 甘草 木通(各一钱)
水二鍾,灯心二十根,煎八分,量病食前後服之。
太乙膏(見腫疡門)
蟾酥条(見疔瘡門)
玉红膏(見腫疡門)
=== 皴痛第一百二十三 ===
皴痛皆起于手足,乃風寒氣郁于皮毛,致血不荣于肌表,謂皮槁則多痛,似無皮之状,是皴苦生焉。将患上葱湯浸洗良久,隨以潤肌膏擦之,就暖勿見風冷自愈。又每久逢冬即发者,须三伏時晒捣烂大蒜,间擦三次,不再发。謂寒因熱治,其理甚明矣。
=== 陰虱第一百二十四 ===
陰虱又名八脚虫也,乃肝、腎二經濁氣而成。生此不爲清吉,银杏散津調擦之;内服六味地黄丸,每斤加蜜炒黄柏一两、芦荟五钱,以清化源,愈後不发。
'''银杏無憂散'''
银杏無憂散麝香 水银輕粉杏仁良
雄黄野狼毒并芦荟 一擦何须不笑颜
水银(铅制) 杏仁(去皮,捣膏) 輕粉 雄黄 野狼毒 芦荟(各一钱) 麝香(一分)
除水银、杏仁膏,余藥共碾筛细,入上二味再研匀,先用土菖蒲煎湯洗之;用針挑去虱孔,隨用津唾調擦,使藥氣入内,愈不复生。切忌牛、犬、鳖肉。
六味地黄丸(見肺癰門)
=== 葡萄疫第一百二十五 ===
葡萄疫,其患多生小儿,感受四時不正之氣,郁于皮膚不散,结成大小青紫斑点,色若葡萄,发在遍體头面,乃爲腑症;自無表里,邪毒傳胃,牙根出血,久則虛人,斑渐方退。初起宜服羚羊散清熱涼血,久則胃脾湯滋益其内,又有牙根腐烂者人中白散。
'''羚羊角散'''
羚羊角散同知母 黄芩牛子共玄參
甘草麦冬淡竹叶 止血消斑功最靈
羚羊角 防風 麦冬 玄參 知母 黄芩 牛子(各八分) 甘草(二分)
水二鍾,淡竹叶十片,煎六分,食遠服。
'''胃脾湯'''
胃脾湯内甘草陳 麦冬五味共沙參
茯神白术并遠志脉虛有汗服安宁
白术 茯神 陳皮 遠志 麦冬 沙參(各六分) 五味子 甘草(各五分)
水二鍾,煎六分,食遠服。虛弱自汗者,去沙參加人參、黄 各五分。
人中白散(見口疳門)
=== 百虫入耳第一百二十六 ===
百虫入耳,乃偶然误入之,如蝇、蚊细虫入耳,以麻油數点滴入窍中,虫亦自死取出。如蜈蚣、蜜蜂等大虫入者,以肉炙香安耳边,其虫聞香自出;有虫夜间暗入者,切勿驚慌响叫,逼虫内攻,宜正坐点灯光向耳窍,其虫見光自出,對面有人見,其虫不出。
=== 恶虫叮咬第一百二十七 ===
恶虫乃各禀陰陽毒种而生。見之者勿觸其恶,且如蜈蚣用钳,蝎蜂用尾,恶蛇以舌螫人,自出有意附毒害人,必自知其恶也。凡有所傷,各寻類而推治。
蜈蚣咬傷,疼腫驟发。用蟾酥饼磨厚涂傷處,用粗纸捻蘸麻油,点火用烟焰燻之,疼腫自消。又方用雄鸡粪擂水涂之。又方用头垢搽傷處,以捻焰燻之。
蝎有雌雄二种:雄者螫人,痛在一處;雌者痛牵遍體。用井底泥敷痛處,干則易之,一時無泥,取新汲水以青布隨痛處搭之,温則再易。又方五月五日用黄蜡二两溶化,将凝時投雄黄、朱砂细末各三钱和匀,捏成饼窝,仍用猫儿眼草白汁,端午時滴入窝内陰干,愈久愈佳。复捏成块密收,臨用一米许刺針尖上,以灯焰化开,滴正螫之處,其疼即止矣。
蛇毒傷人,用雄黄末、兰叶捣汁,調敷腫上;内用半枝莲捣烂取汁二两,熱酒四两和汁服之,蓋汗爲效,仍用渣敷傷處亦妙。又方隨傷即用端午收采苍耳草末五钱,水煎一鍾熱服,蓋汗即安;如無端午收采者,便用常日采取陰干,煎服一两,发汗亦效。
七寸蛇,青色扁形,尖尾短足。红口者毒輕,青口者毒重,以舌螫人,其毒最恶。初螫時用雄黄末一钱,生矾二钱杓内溶化,将箸头点藥傷處,冷則易之,连点七次遂愈。毒瓦斯入里者,解毒紫金丹酒磨服一钱,蓋汗即愈。迟延毒走腫痛者,麻油焰燻之亦瘥。
河豚毒、血毒中人,舌麻心闷,白茅根捣汁冷冻饮料;子毒中人,昏闷腹胀,口噤難言,金汁解之。非此不能也。
=== 人面瘡第一百二十八 ===
人面瘡,古言有生者,近世之罕聞矣。其生病異,而受之必異,瘡象全似人面,眼鼻俱全,多生膝上,亦有臂患者。……服十全流氣饮,外用贝母爲末敷之,乃聚眉闭口,次用生肌斂口藥,亦可得愈矣。
十全流氣饮(見流注門)
=== 误吞針铁骨哽咽喉第一百二十九 ===
误吞針刺哽咽疼痛者,用亂麻筋一团,搓龙眼大,以线穿系,留线头在外湯濕,急吞下咽,顷刻扯出,其針头必刺入麻中同出;如不中節,再吞再扯,以出爲度。误吞铜物者,多食荸荠,化坚爲软;若吞铁骨之物,肠中不能转送覺坠者,多食青菜、猪脂,自然送入大肠,從粪同出。諸骨哽喉,用玉簪花根八钱,各隨所犯之肉爲引煎湯服之,转出乃愈。又諸骨哽于咽下,不能外出者;乌龙針推之,骨下則安矣。
乌龙針:治骨哽于咽下難出者。用细铁线烧软,双头處用黄蜡作丸龙眼大,裹铁丝头上,外用丝綿裹之,推入咽内梗骨處,其骨自然順下矣,不下再推。
又方治諸骨哽喉,玉簪花根切片煎湯漱之,徐徐吐出,其骨自软,再用干饭咽之自下。
=== 中砒毒第一百三十 ===
砒毒者,陽精大毒之物,服之令人臟腑干涸,皮膚紫黑,氣血乖逆,敗绝則死。初服知覺早者,大兰根叶捣汁灌之,輕則可解。無兰處,以生绿豆同水研烂,以水灌之,多則爲效;如不解者,以金汁灌之必苏。苏後如颠不語者,每日以绿豆水饮之,毒盡則愈。
取金汁法:用大毛竹一连二節,用刀劈去外青一半,用砖扎節中,沉入大粪池内,一年後取起,以長流水浸一日,取起钻开節孔,内蓄粪清,瓷罐收贮。凡遇有中砒毒、河豚、傷寒陽毒发狂、疔瘡、痧症,毒瓦斯入里,煩躁口干,渴欲饮水,脉大有力者,并宜此藥。
=== 落下颏拿法第一百三十一 ===
落下颏者,氣虛之故,不能收束關窍也。患者平身正坐,以两手托住下颏,左右大指入口内,纳槽牙上,端紧下颏,用力往肩下捺开關窍,向脑後送上,即投關窍,隨用绢条兜颏于顶上半時许,去之即愈。
=== 救自刎断喉法第一百三十二 ===
自刎者,乃迅速之變,须救在早,迟則额冷氣绝,必難救矣。初刎時,氣未绝,身未冷,急用丝线缝合刀口,掺上桃花散,多掺爲要;急以綿纸四、五层,蓋刀口藥上,以旧布将头抬起,周遭缠绕五、六转扎之,患者仰臥,以高枕枕在脑後,使项郁而不直,刀口不开,冬夏避風,衣被复暖,待患者氣從口鼻通出,以姜五片,人參二钱,川米一合煎湯,或稀粥每日隨便食之,接補元氣。三日後,急手解去前藥,用桃花散掺刀口上,仍急缠扎;扎二日,急用厚葱湯软绢蘸洗傷處,挹干用抿脚挑玉红膏放手心上捺化,搽于傷口處,再用旧綿花薄片蓋之,外用長黑膏贴裹,周遭交扎不脱,近喉刀口两傍,再用黑膏長四寸,阔二寸,竖贴膏上,两头粘贴好肉,庶不脱落;外再用绢条圍裹三转,針线缝头,冬月三日,夏月二日,每用葱湯洗挹换藥,自然再不疼痛,其肉渐從两头長合。内服八珍湯調理月余,如大便结燥,用猪膽套法,不可利藥利之;双颡俱断者,百日单断者,四十日必收功完口。此法曾治强盜郭忠,皂隶沙萬,家人顧興,俱双颡齐断将危者,用之全活。单颡傷断者十余人,治之俱保無虞矣。
桃花散(見跌扑門)
玉红膏(見腫疡門)
如圣金刀散(見金瘡門)
八珍湯(見溃疡門)
=== 陰毒第一百三十三 ===
陰毒乃纯陰無陽,被天時寒冷肅殺之氣,侵入肌膚,沉于骨髓,致氣不能升,血不能行,凝滞經絡,疼痛切骨。初起不腫不熱,朝輕暮重;久則作腫渐红,烂斑黑靥,臭水淋漓,秽氣燻蒸,腐烂渐开,終久必死。
一人年三十岁,冬月隔沟与邻妇私交,房事方毕,忽妇夫回,慌忙隔沟赴水而走,熱身受寒。五日後,小腹、大臀陰痛不腫,日夜响叫,至一月後,谷道傍生一烂斑,黑靥倒陷,諸藥不效;至半月大臀连黑,腐烂作臭,干靥無膿;十日大臟俱坏,黑敗而死也。又一人年四十岁,夏月好饮火酒,至夜赤身露臥,手膊连背陰疼難忍,一月後肩发烂斑一块,周遭微硬,色如红枣,日渐延开,半月後手膊、半背共成黑靥,臭秽不堪,一月不食而死。一人中年肥胖,亦冬夏好饮火酒,饮後隨吃涼水,方臥一日,颈项作疼微腫,坚硬如石,二月外项大如头,石硬不熱,此陰毒也,辞不可治。後请别醫治之,项同身大乃異症,不食而死。……。
=== 失荣症第一百三十四 ===
失荣者,先得後失,始富終贫,亦有雖居富贵,其心或因六欲不遂,損傷中氣,郁火相凝,隧痰失道停结而成。其患多生肩之以上,初起微腫,皮色不變,日久渐大,坚硬如石,推之不移,按之不動;半載一年,方生陰痛,氣血渐衰,形容瘦削,破烂紫斑,渗流血水。或腫泛如莲,秽氣燻蒸,昼夜不歇,平生疙瘩,愈久愈大,越溃越坚,犯此俱爲不治。予立二方,曾治數人,雖不获全愈,而不夭札速死者,誠緩命藥也。
'''和荣散坚丸'''
和荣散坚归地參 茯陳术附贝宁星
丹酸遠柏并龙齿 芦荟朱砂与角沉
治失荣症坚硬如石,不熱不红,渐腫渐大者服。
归身 熟地 茯神 香附 人參 白术 橘红(各二两) 贝母 南星 酸枣仁 遠志 柏子仁 丹皮(各一两) 龙齿(一對, 。無龙齿,鹿角尖二两 代之) 芦荟 角沉(各八钱) 朱砂(六钱,爲衣)
上爲细末,煉蜜丸桐子大,每服八十丸,食後用合欢树根皮煎湯送下。患者若改往從新,淡薄甘命,其中有得愈者,十中一、二,否則難脱然也。
'''飛龙阿魏化坚膏'''
治失荣症及瘿瘤、乳岩、瘰 、结毒,初起坚硬如石,皮色不红,日久渐大,或疼不疼,但未破者,俱用此贴。
用蟾酥丸藥末一料,加金头蜈蚣五条炙黄去头足研末,同入熬就,乾坤一氣膏二十四两化开搅和,重湯内頓化;红缎摊贴,半月一换,輕者渐消,重者亦可停止,常贴保後無虞矣。
=== 试知百病死生法第一百三十五 ===
死生非神圣不能洞其机關,疾病無明醫亦不能决其凶吉。匪則使人疑或决断不常,予異授吕祖一枝梅,真仙方也,不敢私秘,一例刊注以傳概世云。
'''吕祖一枝梅'''
堪羡吕祖一枝梅 芭豆萆仁靈脂隨
雄麝银朱朱砂等 識死知生不改移
治大人男妇、小儿、新久諸病生死難定之间,用藥芡實大一饼贴印堂之中,点官香一枝,香盡去藥,以後一時许,藥處有红斑晕色腫氣飛散,謂红霞捧日;病雖危笃,其人不死。如贴藥處一時後無腫無红,皮肉照旧不變,謂白雪漫野;病雖輕淺,終归冥路。小儿急、慢驚風,一切老幼痢疾俱贴之,红腫即愈。此方用之可预知生死也。
朱砂(三钱) 银朱(一钱五分) 五靈脂(三钱) 麝香(二分) 萆麻仁(五分) 雄黄 芭豆仁(各五钱,不去油)
上各研细,于端午日净室中午時共研,加油胭脂爲膏,瓷盒收藏。……臨用豆大一丸捏饼贴印堂中,其功立見,用過饼送入河中。
=== 仙方活命饮今古不同論第一百三十七 ===
古人朴實,其七情干涉者少,而從風、寒、暑、濕外感凝滞者多。故设仙方活命饮攻散所滞之腫,服此得效者十常八、九,乃患者五臟不虛耳。今人穿凿太過,七情煩擾之甚,而五内無有不傷,每見此症曾服過此藥,其瘡必不起发,脾胃再無不損,若瘡不起发,脾胃傷敗,患者豈有得生。……今之治法,不論首尾标本,先必固脾胃,次行托藥,謂本立而道生,病無不活。予見如此,幸同道者察焉。
=== 拾遺症第一百三十八 ===
拾遺者,因条款分門遺失,未及细詳,但本病立門以正病爲主,而從病故有失焉。今查補注,以便觀治之。
鼻疔生于鼻内,痛引脑門,不能运氣,胀塞鼻窍,甚者唇腮俱腫。牙疔生于牙缝之中,顶高突起,痛连腮项,破則流血。黑疔生于耳窍之内,黑硬腐烂,破流血水,疼及腮颧。以上之症,俱先針刺,次行发汗,仍照疔類調治。
喉癰生于咽外正中,腫痛妨碍饮食,红腫发熱,必欲溃膿,软而胀痛者針之;内服補托之藥,玉红膏搽贴,長肌完口。又有腐溃内通,湯水隨孔出者,曾治數人,俱亦無妨。
疽生在膊上,连肩通腫,長坚而硬。兑疽生在當手動脉之處,腫痛寒熱,痛彻手膊,举動不便。凤眉疽发在两目之间,形長皮赤,痛引脑户,二目合缝,光腫发熱。透脑疽发在额上发际之间,多发寒熱,头疼如斫,不可忍耐,先用萬靈丹发汗、解散風邪,次宜清托。附陰疽生在内踝上三寸,初生小泡,渐生赤腫,破流血水,痛亦彻骨,不能步履。咬骨疽发在大腿内股,不腫不红,痛彻骨髓,初宜雷火針針之,内服萬靈丹酒調服效。陰疽生于右腿夹缝之下三寸,痛连陰子,小腹亦痛。玄疽生于左腿夹缝之下三寸,漫腫连陰,疼及大腿。
渊疽发在胁下,初起不红坚硬,久則破溃,有聲如婴儿啼状,膏蓋,無聲去膏,仍有異哉難治,哂不能也。玉枕疽生在脑後枕骨中,坚而難溃,痛引肩项,鼻塞氣粗,此太陽膀胱濕熱凝滞而成。大抵以上之症,有名而生者鮮矣。初起有表症者便宜解表,有里症者即与通利,溃後宜補托,久則宜收斂,此爲一定治法。不可混亂妄投藥饵,致其危亡也。
=== 唇風第一百三十九 ===
唇風,陽明胃火上攻,其患下唇发痒作腫,破裂流水,不疼難愈。宜铜粉丸泡洗,内服六味地黄丸自愈。
'''铜粉丸'''
铜粉丸中官粉矾 輕粉铜青与麝香
黄连膏子同冰片 烂眼唇風并不難
铜青(五钱) 官粉(三钱) 明矾(一钱五分) 輕粉(一钱五分) 麝香(一分五厘) 冰片(一分二厘) 黄连(二两,切片煎稠膏)
上共爲细末,黄连膏丸如芡實大,每用一丸,湯泡纸蓋,每洗頓熱,上面清水勤洗之,其患自愈。
=== 绷缚背瘡第一百四十 ===
至于发背、對口、大瘡等疾,已溃流膿時,冬夏宜绢帛四、五层,放贴膏藥,外再用綿布見方八寸四角,用蛇皮细带 之,安蓋绢上,以带扎在前胸绷實瘡上,庶使瘡中暖氣不泄,易于腐溃。洗瘡時预备二绷更换,务要患内暖氣烘烘,此法最善,故亦補之。
=== 癰疽内肉不合法第一百四十一 ===
癰疽、對口、大瘡内外腐肉已盡,惟结痂膿時,内肉不粘连者,用软綿帛七、八层放患上,以绢扎紧,将患處睡實數次,内外之肉自然粘连一片,如長生成之肉矣。有患口未完處,再搽玉红膏,其肉自平矣。
=== 煉玄明粉法第一百四十二 ===
冬至後,用洁净朴硝十斤,用水一斗五升,白萝卜五斤打碎,同硝入锅内煮化,候湯滚足,捞去萝卜;将竹丝箕以綿纸二层摊铺箕内,架在新缸上,以硝湯徐入箕内,候折再添以湯,滤盡爲度。将缸搭在天井露三日,其硝结在缸边,倾去余水,沥干爲止。将硝取下,再用砂锅頓炭爐上,将硝一碗化开煎滚,以铜匙铲搅,将成凝结時,铲入小鱼酢罐内,上空寸许,再下硝煉;如此已毕,每一罐下用三丁品字样钉入土地,上留寸半在外,将罐浮頓钉头上,用瓦片蓋口,周遭用段砖砌百眼垆圍绕,离罐寸半许,将着炭火入垆内,四圍底火顶火,一概相护,候罐硝红爲度。次日取出硝来,预用大綿纸摊在洁净陰土地上,将硝碾细,用绢筛筛在纸上一钱厚,再不许多,将門榻俱已關闭,不许与人見之;三日後,其硝自然复活,色白如粉,輕虛成片,将钵盛收、纸蓋之,上再用亂纸寸许以收潮氣,庶不凝结。此品最能降火化痰,清利臟腑,怪症服之可蠲,狂躁用之即愈;搜除百病,安斂心神。况此服之,不傷元氣,惟久病泻痢者不宜。大人每服三、四钱,小儿五分至一钱皆可,俱用白滚湯或葱湯空心化服。候行二、三次,隨饮稀粥,自然爽健,精神調和,臟腑津液頓生,百病如失。又過硝石六两,加朱砂三钱,青黛一钱,冰片一钱五分,共碾细末,照前筛纸上,再用纸蓋一层,四边以戒尺压紧,勿令走氣,候三日外取起密收,又名陽春紫雪。最治失心忘志,癫痫健忘,小儿急驚,大人異症,每服五分至一钱,俱用淡竹叶、灯心湯化服,屡有奇效,不可盡述。玄明粉乃神仙保命,服食每一斤加生熟甘草末一两,葱湯化服二、三钱,令人悦泽容颜,輕身耐老矣。
=== 煉金顶砒法第一百四十四 ===
用铅一斤,小罐内炭火煨化,投白砒二两于化烊铅上煉,烟盡爲度;取起冷定打开,金顶砒结在铅面上,取下聽用。
=== 煉消石法第一百四十五 ===
用洁净朴硝半斤,罐内炭火熔化,煎干 红,住火冷定,取出即成硝石,罐收聽用。利實火、不利虛火也。
=== 取蟾酥法第一百四十六 ===
用蟾不拘大小,其酥俱有。用阔铜镊镊蟾眉棱高肉上微紧,拔出酥来,凝聚镊里,多則刮下,陰干聽用。
其取過之蟾,避風二日,仍送青草园中,自然不傷其生;如取之便見風,下水俱成破傷風,颠狈而死。
=== 制附子法第一百四十七 ===
大附子一两之外方用隨數几枚,以童便浸淹三寸,每日换便,浸至夏三、冬五,再换童便,煮盡二香爲度,去皮脐,线穿陰干,或日中晒硬亦可,收藏聽用。
=== 升白靈藥法第一百四十八 ===
水银二两,用铅一两化开,投入水银聽用。火硝二两,绿矾二两,明矾二两,共碾爲末,投入锅内化开,炒干同水银碾细,入泥护陽成罐内,上用铁盏蓋之,以铁梁、铁兜左右用烧熟软铁在线下扎紧,用紫土盐泥如法固口,要烘十分干燥爲要,架三钉上,砌百眼爐,先加底火二寸,点香一枝,中火点香一枝,顶火点香一枝:隨用小罐安滚湯在傍,以笔蘸湯搽擦盏内,常濕勿干,候三香已毕,去火罐,待次日取起,开出藥来,如粉凝结盏底上,刮下靈藥,收藏聽用。凡瘡久不收口,用此研细掺上少许,其口易完,若入于一概收斂藥中,用之其功奇甚捷。
=== 制寒食面法第一百四十九 ===
用白面一斤,外再以面半斤調稠厚,捍成薄片二块,将前面包合于中,周遭捏紧合口。于清明正日,蒸熟挂透風處陰干,用面包藏,……越久越效。
=== 制炒諸藥第一百五十三 ===
前方諸藥,未注炮炙,今开于後,凡藥必遵雷公炮炙,入藥乃效。如未制生藥入煎,不爲治病,反爲無益,譬如人食肴馔,不用烹炮,生食者豈不害人,當熟思之。
人參(潤色明亮、坚實爲主,輕匏不堪)
天門冬(湯泡,去心) 麦門冬(去心)
生地黄(酒浸) 熟地黄(酒蒸)
白术(米泔浸,炒) 苍术(米泔浸,炒)
黄 (蜜水拌,炒) 甘草(消毒生用,補托炙熟)
酸枣仁(炒,研) 遠志(湯泡,去心,微炒)
五味子(炒,研) 肉苁蓉(去鳞,酒洗)
牛膝(酒洗) 破故纸(炒)
當归(酒洗) 白芍(微炒黄色)
白蒺藜(去刺) 玄參(去根)
香附(童便浸,炒) 柴胡(去芦)
黄芩(酒炒) 黄连(解毒生用,止呕姜汁拌炒)
龙膽草(酒炒) 知母(盐水拌,炒)
栝蒌仁(去壳,去油) 贝母(去心)
陳皮(去白) 桔梗(微炒)
防風(去芦) 干姜(炒黑)
附子(童便浸煮) 半夏(姜汁水煮)
川乌(湯泡,去皮) 草乌(湯泡,去皮尖)
巴戟(湯泡,去心,微焙) 南星(煨,有爲末入牛膽内者)
威靈仙(去根) 仙茅(米泔浸蒸,去皮)
三棱(湯泡) 泽泻(蒸)
大黄(實人生用,虛人炙用) 海藻(酒洗)
昆布(酒洗,切丝) 牡丹皮(去桔)
王不留行(炒,碾) 牛蒡子(炒碾)
连翘(去梗,碾) 金银(去梗叶)
牵牛(生用,炒用) 地骨皮(去梗)
肉桂(去粗皮) 茯苓(去匏粗皮)
枸杞子(去蒂)
琥珀(布包捶碎,灯心同碾,研如面细)
山栀(碾,炒焦) 黄柏(盐水拌,炒)
山茱萸(去核) 杜仲(盐水拌,炒,断丝)
桑皮(蜜水拌,炒) 辛夷(去蒂)
乳香(去油,爲末) 没藥(去油,爲末)
枳壳(麸皮炒) 厚朴(姜汁制炒)
巴豆(去油爲霜) 皂荚(去皮弦,子煨)
五倍子(去蛀,末,炒) 莲肉(泡去皮心)
山楂(去核) 桃仁(泡去皮尖)
杏仁(泡去皮尖,微炒) 芒硝(湯煮提净)
石膏( ,碾末) 雄黄(透红明亮)
硫黄(去脚) 砂(净明洁白)
硼砂(白色透明) 砒霜(白色明亮者,有生、煨两用)
自然铜(醋 七次) 黄丹(水飛,炒紫)
龙骨(生用, 用) 牛黄(輕虛色黄)
麝香(去毛皮) 犀角(镑末)
羚羊角(镑末) 龙齿( ,存性)
蜂蜜(煉去白沫) 蝉蜕(去土)
斑蝥(川米炒,去翅足) 姜蚕(去丝,微炒)
全蝎(酒洗去毒) 蜈蚣(炙去头足)
蚯蚓(翻去腹土) 田螺(去壳,晒干)
牡蛎( ,研) 石决明( )
珍珠(豆腐内煮數滚,布包捶碎,同灯心碾末)
人中末( ,研) 红铅
以上藥品,凡本书内應用制炒泡炙者录之,不泡炙者未录。
=== 开割披針喉針形第一百五十六 ===
披針,古之多用马衔铁爲之,此性软不锋利,用之多難入肉,今以钢铁选善火候铁工造之,長二寸,阔二分半,圆梗扁身,剑脊锋尖,两边芒利,用之藏手不覺,入肉深淺自不難也。
如膿深欲其口大,直針进而斜針出,划开外肉,口則大矣;喉針長六寸,细柄扁头、锋尖,刺喉膿血者皆善。
=== 補遺方一百五十七 ===
'''汗斑方:蜜陀僧散'''
硫黄 雄黄 蛇床子(各二钱) 石黄 蜜陀僧(各一钱) 輕粉(五分)
爲末,醋調搽患上。
'''归脾湯'''
白术 茯神 黄 枣仁 龙眼肉(各一钱) 木香 人參 甘草(炙,各五分)
姜一片,水煎,食遠服。{{未校訂}}
[[Category:中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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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尋找志願者加入維基媒體運動的委員會|尋找志願者加入維基媒體運動的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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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未收錄字以正字替代的模板|未收錄字以正字替代的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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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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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Danny Benjafield (WMDE)|<small style="word-wrap: break-word; word-break: break-all;">Danny Benjafield (WMDE)</sm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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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百科/文库_无法解析某些PDF文件|百科/文库 无法解析某些PDF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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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background-color: #ddd;" | [[User:Liouxiao|Lioux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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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台灣分會2024年10月對話時間|台灣分會2024年10月對話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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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2024年第44期技術新聞|2024年第44期技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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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style="word-wrap: break-word; word-break: break-all;">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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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Unicode_Regex_問題|Unicode Regex 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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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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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er:Cewbot/log/20170915/configuration|生成議題列表:27個議題]]; new reply: [[:Wikisource:写字间#2024年第45期技術新聞|2024年第45期技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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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er:红渡厨|红渡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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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建议文库也导入网页存档机器人|建议文库也导入网页存档机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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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er:红渡厨|红渡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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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這是什麼字?|這是什麼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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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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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er:Jusjih|Jusji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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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何谓“沿革和最新版”?|何谓“沿革和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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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有多個版本的作品的重命名和稱呼|有多個版本的作品的重命名和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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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如何讓%3Cpages%3E嵌入的頁面被模組解析並處理?|如何讓<pages>嵌入的頁面被模組解析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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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尋找志願者加入維基媒體運動的委員會|尋找志願者加入維基媒體運動的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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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未收錄字以正字替代的模板|未收錄字以正字替代的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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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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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2024年第43期技術新聞|2024年第43期技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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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Wikidata_item'_link_is_moving,_finally.|'Wikidata item' link is moving, fina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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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百科/文库_无法解析某些PDF文件|百科/文库 无法解析某些PDF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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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台灣分會2024年10月對話時間|台灣分會2024年10月對話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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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2024年第44期技術新聞|2024年第44期技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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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style="word-wrap: break-word; word-break: break-all;">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sm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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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Unicode_Regex_問題|Unicode Regex 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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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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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2024年第45期技術新聞|2024年第45期技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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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维基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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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er:Cewbot/log/20170915/configuration|生成議題列表:27個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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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最近是不是有人动过常用模板的代码?|最近是不是有人动过常用模板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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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er:红渡厨|红渡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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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建议文库也导入网页存档机器人|建议文库也导入网页存档机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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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er:红渡厨|红渡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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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這是什麼字?|這是什麼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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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er:Blahhmosh|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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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er:Jusjih|Jusji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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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有多個版本的作品的重命名和稱呼|有多個版本的作品的重命名和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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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2024年第40期技術新聞|2024年第40期技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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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關於作者模板|關於作者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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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2024年維基媒體基金會理事會選舉的初步結果|2024年維基媒體基金會理事會選舉的初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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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尋找志願者加入維基媒體運動的委員會|尋找志願者加入維基媒體運動的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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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未收錄字以正字替代的模板|未收錄字以正字替代的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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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source:写字间#2024年第43期技術新聞|2024年第43期技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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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tal:叢書集成/三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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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oux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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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text
text/x-wiki
{{叢書集成}}
{| class="wikitable sortable"
! 冊 !! 書籍 !! 作者 !! 版本
|-
! colspan=10 | 總類
|-
| rowspan="25"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01.pdf|001]]
|-
! colspan=10 | 專科書目
|-
|[[舊編南九宮目錄]]一卷
|明 徐渭撰
|
|-
|[[求闕齋經史百家雜鈔序目]]一卷
|清 莫友芝撰
|
|-
|[[律目考]]一卷
|清 沈家本撰
|
|-
|[[明律目箋]]三卷
|清 沈家本撰
|
|-
|[[古書目三種]]八卷
|清沈家本撰
|
|-
|[[三國志序注所引書目]]二卷
|
|
|-
|[[世說注所引書目]]三卷
|
|
|-
|[[續漢書八志補注所引書目]]三卷
|
|
|-
|[[續補匯刻書目]]三十卷
|劉聲木輯
|
|-
! colspan=3 | 私家書目
|-
|[[丁卯游蘇杭收書簿]]一卷
|清 莫友芝撰
|
|-
|[[影山堂書目]]一卷
|清 莫友芝撰
|
|-
! colspan=4 | 經籍題跋
|-
|[[重編紅雨樓題跋]]二卷
|明 徐渤撰 民國 繆荃孫重輯
|
|-
|[[惜抱軒法帖題跋]]三卷
|清姚鼐撰
|
|-
|[[景刊宋金元明本詞四十種敘錄]]三卷
|陶湘著
|
|-
! colspan=3 | 讀書指南
|-
|[[學言]]三卷
|明 陳龍正撰
|
|-
! colspan=3 | 類書
|-
|[[策略]]六卷
|清汪紱撰
|
|-
! colspan=3 | 各類叢著
|-
|[[因述]]二卷
|明 陳龍正撰
|
|-
|[[學言詳記]]十七卷(上)卷
|
|
|-
| rowspan="4"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02.pdf|002]]
|-
! colspan=3 | 各類叢著
|-
|[[學言詳記]]十七卷(下)卷
|明陳龍正撰
|
|-
|[[知足齋叢書六十六種(上)]]
|清 黃奭編校
|
|-
| rowspan="9"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03.pdf|003]]
|-
! colspan=3 | 各類叢著
|-
|[[知足齋叢書六十六種(下)]]
|清 黃奭編校
|
|-
! colspan=6 | 群經總義
|-
|[[伊川經說]]八卷(又名:河南和氏經說)
|宋 程頤撰
|
|-
|[[附:二程粹言]]三卷宋
|楊時編定 張栻編次
|
|-
|[[九經疑難]]四卷
|宋 張文伯撰
|
|-
|[[疑辯錄]]三卷
|明 周洪謨撰
|
|-
|[[群經補義]]五卷
|清 江永撰
|
|-
| rowspan="5"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04.pdf|004]]
|-
! colspan=4 | 群經總義
|-
|[[有竹石軒經句說]]二十四卷
|清 吳英撰
|
|-
|[[聖經學規纂]]一卷
|清 李塨撰
|
|-
|[[漢學堂絕解]]四卷
|清 黃奭編
|
|-
| rowspan="18"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05.pdf|005]]
|-
! colspan=3 | 經學源流
|-
|[[策要]]六卷
|元 梁寅撰
|
|-
|[[儒先晤語]]二卷(浙刻雙池遺書十二種之八)
|清汪紱纂
|
|-
! colspan=3 | 諸子叢鈔
|-
|[[古書拾遺]]四卷
|清 林春溥撰
|
|-
|[[日南隨筆八種]]
|清 沈家本撰
|
|-
! colspan=11 | 考據
|-
|[[清齋夜話]]四卷
|宋 俞琰撰
|
|-
|[[成語考]]二卷
|明 丘濬著
|
|-
|[[劉子威燕語]]一卷(略稱:燕語)
|明 劉鳳撰
|
|-
|[[吳郡考]]二卷
|明 劉鳳撰
|
|-
|[[皇華紀聞]]
|明 王士禎撰
|
|-
|[[香祖筆記]]十二卷
|清 王士禎輯
|
|-
|[[淥水亭雜識]]
|清 納蘭容若著
|
|-
|[[四考辨]]四卷
|清 李塨撰
|
|-
|[[肅松錄]]一卷
|清 譚古璁撰
|
|-
|[[風俗通逸文]]一卷
|清 錢大昕撰
|
|-
| rowspan="18"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06.pdf|006]]
|-
! colspan=17 | 考據
|-
|[[秋雨龕隨筆]]八卷(又名:兩般秋雨龕隨筆)
|清 梁紹壬著
|
|-
|[[甕牖余談]]八卷
|清 王韜撰
|
|-
|[[鷗陂漁話]]六卷
|清 葉廷琯著
|
|-
|[[鹽法考·私茶考·酒禁考·同居考·丁年考合]]一卷
|清沈家本撰
|
|-
|[[讀贊書錄]]二卷(浙刻雙池遺書十二種之二)
|清 汪紱撰
|
|-
|[[讀困知記]]三卷(浙刻雙池遺書十二種之三)
|清 汪紱撰
|
|-
|[[讀問學錄]]一卷(浙刻雙池遺書十二種之四)
|清 汪紱撰
|
|-
|[[冷廬雜識]]八卷
|清 陸敬安撰
|
|-
|[[庸閑齋筆記]]十二卷
|清陳其元撰
|
|-
|[[開闢傳疑]]二卷前附竹柏山房十五種總目序·像·墓誌銘
|清 林春溥撰
|
|-
|[[說夢]]二卷
|清 曹家駒著
|
|-
|[[沛葉軒筆記]]一卷
|清 胡虔撰
|
|-
|[[夢餘筆談]]一卷
|清 黎安理撰
|
|-
|[[退厓日劄]]四卷
|清 賈臻撰
|
|-
|[[郡齋筆乘]]一卷
|清 賈臻撰
|
|-
|[[桐城文學淵源考]]十三卷
|清 劉聲木撰
|
|-
| rowspan="8"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07.pdf|007]]
|-
! colspan=7 | 考據
|-
|[[萇楚齋隨筆至五筆]]五十卷
|清 劉聲木撰
|
|-
|[[桐城文學撰述考]]一卷
|清 劉聲木撰
|
|-
|[[諡法匯考]]十五卷
|清 劉長華撰
|
|-
|[[漢晉迄明諡匯考]]十卷
|
|
|-
|[[皇朝諡匯考]]五卷
|
|
|-
|[[三借廬筆談]]十二卷清
|鄒弢撰
|
|-
| rowspan="9"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08.pdf|008]]
|-
! colspan=3 | 考據
|-
|[[子史鉤沉八十五種]]
|清 黃奭編
|
|-
|[[元西域人華化考附參考書目]]
|民 陳垣著
|
|-
! colspan=5 | 名言
|-
|[[清寤齋心賞編]]一卷(一名:心賞編)
|明王象晉撰
|
|-
|[[古諺箋]]十一卷
|清 林伯桐撰
|
|-
|[[開卷偶得]]五卷
|清 林春溥撰
|
|-
|[[鶴巢老人語錄]]一卷
|清 顧淳慶撰
|
|-
! colspan=10 | 哲學類
|-
| rowspan="12"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09.pdf|009]]
|-
! colspan=11 | 易類哲學
|-
|[[張子易說]]三卷
|宋 張載撰朱軾 段志熙同校
|
|-
|[[伊川易傳]]四卷(又名:周易程氏傳)
|宋 程頤撰
|
|-
|[[周易經疑]]三卷
|元 塗溍生撰
|
|-
|[[易話]]二卷
|清 焦循撰
|
|-
|[[周易傳注]]四卷
|清 李塨撰
|
|-
|[[繫辭]]三卷
|
|
|-
|[[說卦傳]]一卷
|
|
|-
|[[筮考]]一卷
|
|
|-
|[[易廣記]]三卷
|清 焦循撰
|
|-
|[[周易詮義]]十四卷首一卷
|清 汪紱撰
|
|-
| rowspan="9"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10.pdf|010]]
|-
! colspan=3 | 易類哲學
|-
|[[易經如話]]十二卷首一卷
|清 汪紱撰
|
|-
! colspan=6 | 儒家哲學——四書
|-
|[[大學大意]]一卷 中庸大意一卷(又名:千古堂學庸大意)
|明 董懋策撰
|
|-
|[[論語解]]一卷 孟子解一卷(又名:千古堂論孟解)
|明 董懋策撰
|
|-
|[[四書正誤]]六卷
|清 顏元撰
|
|-
|[[四書講義輯存]]一卷
|清 陸世儀撰
|
|-
|[[四書詮義]]卅八卷(上)卷一至廿九
|清 汪紱撰
|
|-
| rowspan="9"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11.pdf|011]]
|-
! colspan=5 | 儒家哲學——四書
|-
|[[四書詮義]]卅八卷(下)卷卅至卅八
|清 汪紱撰
|
|-
|[[四書典故校]]八卷
|清 淩曙撰
|
|-
|[[四書拾遺]]五卷
|清 林春溥著
|
|-
|[[傳注問]]四卷
|清 李塨撰
|
|-
! colspan=3 | 儒家哲學——學庸
|-
|[[大學章句]]一卷
|宋 朱熹注清 吳志忠校刊
|
|-
|[[大學衍義補]]一六〇卷(上)卷一至卅四
|明 丘濬著
|
|-
| rowspan="3"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12.pdf|012]]
|-
! colspan=3 | 儒家哲學——學庸
|-
|[[大學衍義補]]一六〇卷(中)卷卅五至一二二
|明 丘濬著
|
|-
| rowspan="14"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13.pdf|013]]
|-
! colspan=7 | 儒家哲學——學庸
|-
|[[大學衍義補]]一六〇卷(下)卷一二三至一六〇
|明 丘濬著
|
|-
|[[大學說]]一卷
|清 惠士奇撰
|
|-
|[[大學辨業]]一卷
|清 李塨撰
|
|-
|[[大學傳注]]一卷 中庸傳注一卷
|清 李塨撰
|
|-
|[[中庸章句]]一卷
|宋 朱熹注清 吳志忠校刊
|
|-
|[[恕穀中庸講語]]一卷清
|李塨述 李魁春等錄
|
|-
! colspan=4 | 儒家哲學——論語
|-
|[[論語集注]]十卷
|宋 朱熹注清 吳志忠校刊
|
|-
|[[論語傳注]]一卷
|清 李塨述李魁春等錄
|
|-
|[[論語補疏]]三卷(六經補疏之一)
|清 焦循撰
|
|-
! colspan=3 | 儒家哲學——孟子
|-
|[[孟子集注]]十四卷
|宋 朱熹注清 吳志忠校刊
|
|-
| rowspan="15"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14.pdf|014]]
|-
! colspan=5 | 道家哲學——老莊
|-
|[[道德真經集注釋文]]一卷
|宋 彭耜撰
|
|-
|[[老子翼評點]]一卷
|明 董懋策撰
|
|-
|[[莊子翼評點]]八卷附錄一卷
|明 董懋策撰
|
|-
|[[南華真經影史]]九卷
|明 周拱辰箋注
|
|-
! colspan=9 | 理學
|-
|[[河南程氏遺書]]廿五卷附錄一卷
|宋 朱熹編
|
|-
|[[河南程氏外書]]十二卷
|宋 朱熹編
|
|-
|[[張子西銘]]一卷
|宋 張載撰朱熹注解
|
|-
|[[張子西語錄抄]]一卷
|宋 張載撰 朱軾 段志熙同校
|
|-
|[[張子經學理窟]]五卷(又名:經學理窟)
|宋 朱熹注解
|
|-
|[[朱子學的]]二卷
|明 丘濬著
|
|-
|[[馮少墟語錄]]十二卷
|明 馮從吾撰
|
|-
|[[馮少墟續集不分卷]]
|明 馮從吾撰
|
|-
| rowspan="11"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15.pdf|015]]
|-
! colspan=10 | 理學
|-
|[[關學編]]二卷
|明 馮從吾撰
|
|-
|[[朱子語類評]]一卷
|清 顏元撰
|
|-
|[[禮文手鈔]]五卷
|清 顏元撰
|
|-
|[[論學酬答]]四卷
|清 陸世儀撰
|
|-
|[[志學錄]]一卷
|清 陸世儀撰
|
|-
|[[性善圖說]]一卷
|清 陸世儀撰
|
|-
|[[虛齋格致傳補注]]一卷
|清 陸世儀撰
|
|-
|[[淮雲問答輯存]]一卷
|清 陸世儀撰
|
|-
|[[理學逢源]]十二卷
|清 汪紱撰
|
|-
| rowspan="14"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16.pdf|016]]
|-
! colspan=3 | 理學
|-
|[[讀近思錄]]一卷(浙刻雙池遺書十二種之一)
|清 汪紱撰
|
|-
|[[述朱質疑]]十六卷 附釋字一卷
|清 夏炘 王煥奎撰
|
|-
! colspan=3 | 讖諱
|-
|[[衍洛圖說]]一卷
|清 顧淳慶撰
|
|-
|[[通諱八十四種]]
|清 黃奭撰
|
|-
! colspan=3 | 術數
|-
|[[遁甲符應經]]三卷
|宋楊維德等撰
|
|-
! colspan=3 | 相術
|-
|[[太乙照神經]]三卷
|清 劉學誠輯
|
|-
|[[神相證驗百條]]二卷
|清 劉學誠輯
|
|-
! colspan=3 | 家庭倫理
|-
|[[孝經章句]]一卷 或問一卷
|清 汪紱撰
|
|-
! colspan=10 | 宗教 社會科學類
|-
| rowspan="15"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17.pdf|017]]
|-
! colspan=3 | 宗教論文
|-
|[[釋氏疑年錄]]十二卷
|陳垣撰
|
|-
! colspan=3 | 佛教論文
|-
|[[清初僧諍記]]三卷
|陳垣撰
|
|-
! colspan=3 | 道教雜著
|-
|[[讀陰符經]]一卷(浙刻雙池遺書十二種之六)
|清 汪紱撰
|
|-
|[[讀參同契]]三卷(浙刻雙池遺書十二種之七)
|清 汪紱撰
|
|-
! colspan=3 | 政治學
|-
|[[政書]]十二卷
|明 陳龍正撰
|
|-
! colspan=3 | 法律
|-
|[[漢律摭遺]]廿二卷
|清 沈家本撰
|
|-
! colspan=3 | 刑法
|-
|[[明大誥峻令]]一卷
|清 沈家本撰
|
|-
|[[讀律提綱]]
|清 楊榮緒撰
|
|-
| rowspan="22"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18.pdf|018]]
|-
! colspan=6 | 刑法
|-
|[[充軍考]]一卷
|清 沈家本撰
|
|-
|[[死刑之數]]一卷
|清 沈家本撰
|
|-
|[[唐死罪總類]]一卷
|清 沈家本撰
|
|-
|[[行刑之制]]一卷
|清 沈家本撰
|
|-
|[[刑具考]]一卷清
|清 沈家本撰
|
|-
! colspan=3 | 判牘
|-
|[[鹿州公案]]二卷
|清 蘭鼎元撰
|
|-
|[[訟過則例]]一卷
|清 李塨撰
|
|-
! colspan=4 | 制度
|-
|[[雌雄淵]]一卷
|清 包世臣撰
|
|-
|[[沈刻元典章校補]]一卷
|陳垣撰
|
|-
|[[元典章校補拾例]]六卷
|陳垣撰
|
|-
! colspan=3 | 官制
|-
|[[掖垣類稿]]七卷
|宋 周必大撰
|
|-
|[[歷代刑官考]]二卷
|清 沈家釀撰
|
|-
! colspan=3 | 官箴
|-
|[[官吏良鑒不分卷陳鏡伊輯]]
|
|
|-
|[[法曹圭臬不分卷]]
|陳鏡伊輯
|
|-
! colspan=3 | 召令
|-
|[[玉堂類稿]]
|宋 周必大撰
|
|-
| rowspan="22"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19.pdf|019]]
|-
! colspan=3 | 召令
|-
|[[政府應制稿]]一卷
|宋 周必大撰
|
|-
|[[奉詔錄]]七卷
|宋 周必大撰
|
|-
! colspan=4 | 考試
|-
|[[中峰制藝]]一卷
|明 董玘撰
|
|-
|[[制科議]]一卷
|清 陸世儀撰
|
|-
|[[考試佳話不分卷]]
|清 陳鏡伊輯
|
|-
! colspan=14 | 奏議
|-
|[[庚寅奏事錄(雜著述之六)]]
|宋 周必大撰
|
|-
|[[周益公奏事]]十二卷
|宋 周必大撰
|
|-
|[[曆官表奏]]十二卷
|宋 周必大撰
|
|-
|[[思陵錄]]二卷(雜著述第八)
|宋 周必大撰
|
|-
|[[諫垣七疏]]
|明 周洪謨撰
|
|-
|[[甲申臆議]]一卷
|清 陸世儀撰
|
|-
|[[蘇松浮糧考]]一卷
|清 陸世儀撰
|
|-
|[[婁江條議]]一卷
|清 陸世儀撰
|
|-
|[[鹿洲奏疏]]一卷
|清 陸世儀撰
|
|-
|[[郘亭稟稿]]一卷
|清 莫與儔撰莫友芝錄
|
|-
|[[退厓公牘文字]]八卷
|清 賈臻撰
|
|-
|[[中議公事實紀略]]一卷
|清 袁保慶撰
|
|-
|[[文成公奏議]]六卷(上)自卷一至四
|清 袁保恒撰
|
|-
| rowspan="9"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20.pdf|020]]
|-
! colspan=8 | 奏議
|-
|[[文成公奏議]]六卷(下)自卷五至六
|清袁保恒撰
|
|-
|[[能壹編]]一卷
|清 金安清撰
|
|-
|[[止禁稿]]一卷
|清楊以貞撰
|
|-
|[[漢賈誼政事疏考補]]一卷(又稱:政事疏考補)
|清 夏炘撰
|
|-
|[[郭侍郎奏疏]]十二卷
|郭嵩燾著
|
|-
|[[從政錄]]四卷前附江都汪氏叢序
|汪喜孫撰
|
|-
|[[端敏公奏議]]二十卷(上)自卷一至五
|清 袁甲三撰
|
|-
| rowspan="22"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21.pdf|021]]
|-
! colspan=3 | 奏議
|-
|[[端敏公奏議]]二十卷(下)自卷六至二十
|清 袁甲三撰
|
|-
! colspan=11 | 經國方略
|-
|[[策要]]六卷
|元 梁寅撰
|
|-
|[[諸儒奧論策學統宗前集]]五卷
|元 譚金孫撰
|
|-
|[[常平權法]]一卷
|清 陸世儀撰
|
|-
|[[支更說]]一卷
|清 陸世儀撰
|
|-
|[[避地三策]]一卷附改折始末論
|清 陸世儀撰
|
|-
|[[擬太平策]]一卷
|清 李塨撰
|
|-
|[[上今上皇帝萬言書]]一卷
|清 嚴複撰
|
|-
|[[原強]]一卷
|清 嚴複撰
|
|-
|[[救亡決論]]一卷
|清 嚴複撰
|
|-
|[[論世變之亟]]一卷
|清 嚴複撰
|
|-
! colspan=3 | 地方行政
|-
|[[桑梓五防]]一卷
|清 陸世儀撰
|
|-
! colspan=3 | 地方自製
|-
|[[治鄉三約]]一卷
|清 陸世儀撰
|
|-
! colspan=4 | 軍事學
|-
|[[武備輯要]]六卷
|清 許學範撰
|
|-
|[[武備輯要續編]]十卷
|清 許乃釗撰
|
|-
|[[八陸發明]]一卷
|清 陸世儀撰
|
|-
| rowspan="12"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22.pdf|022]]
|-
! colspan=5 | 戰術
|-
|[[海運摘鈔]]八卷
|明 不著編人
|
|-
|[[戊笈談兵]]十卷(原缺卷十)首一卷清
|汪紱撰
|
|-
|[[四翼附編]]四卷
|清 戴彭撰
|
|-
|[[奇門遁甲啟悟]]一卷
|清 朱榮璪撰
|
|-
! colspan=3 | 家庭教育
|-
|[[家庭美德不分卷]]
|陳鏡伊輯
|
|-
|[[孝史不分卷]]
|陳鏡伊輯
|
|-
! colspan=3 | 兒童教育
|-
|[[古本蒙求]]三卷
|唐 李瀚撰
|
|-
|[[張子正蒙(又名:正蒙)]]
|宋 張載撰
|
|-
| rowspan="21"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23.pdf|023]]
|-
! colspan=6 | 社會教育
|-
|[[存人編]]一卷存治編一卷 存學編一卷存性編一卷
|清 顏元撰
|
|-
|[[六禮或問]]十二卷首一卷末一卷
|清 汪紱撰
|
|-
|[[斯賓塞爾勸學篇]]
|清 嚴複撰
|
|-
|[[民間懿行不分卷]]
|陳鏡伊輯
|
|-
|[[模範人生觀不分卷]]
|陳鏡伊輯
|
|-
! colspan=3 | 婦女教育
|-
|[[女學]]六卷
|清 蘭鼎元撰
|
|-
|[[婦女故事不分卷]]
|陳鏡伊輯
|
|-
! colspan=8 | 德育
|-
|[[軍人道德吏不分卷]]
|陳鏡伊輯
|
|-
|[[巧談不分卷]]
|陳鏡伊輯
|
|-
|[[人獸之變不分卷]]
|陳鏡伊輯
|
|-
|[[命相真諦不分卷]]
|陳鏡伊輯
|
|-
|[[富室珍言不分卷]]
|陳鏡伊輯
|
|-
|[[賑務先例不分卷]]
|陳鏡伊輯
|
|-
|[[冤孽不分卷]]
|陳鏡伊輯
|
|-
! colspan=3 | 學制
|-
|[[學制統述]]二卷
|清 夏炘撰
|
|-
|[[學論]]一卷
|清 李塨撰
|
|-
| rowspan="11"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24.pdf|024]]
|-
! colspan=3 | 學規
|-
|[[棉陽學准]]五卷
|清 蘭鼎元撰
|
|-
! colspan=3 | 運輪
|-
|[[莫繩孫解京餉沿途州縣印花營汎收條]]一卷
|清 莫友芝撰
|
|-
! colspan=6 | 古禮儀
|-
|[[家禮儀節]]八卷(又名:邱公家禮儀節)
|明 丘濬著
|
|-
|[[學禮]]一卷
|清 李塨撰
|
|-
|[[禮說]]十四卷
|清 惠士奇撰
|
|-
|[[禮記章句]]十卷
|清 汪紱撰
|
|-
|[[參讀禮志疑]]二卷(浙刻雙池遺書十二卷之五)
|清 汪紱撰
|
|-
| rowspan="19"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25.pdf|025]]
|-
! colspan=8 | 古禮儀
|-
|[[禮記或問]]八卷
|清 汪紱撰
|
|-
|[[大戴禮記正誤]]
|清 汪中撰
|
|-
|[[禮記補疏]]三卷(六經補疏之五)
|清 焦循撰
|
|-
|[[禮經宮室答問]]二卷
|清 洪頤煊撰
|
|-
|[[禮論略鈔清]]
|淩曙撰
|
|-
|[[檀弓辨誣]]三卷
|清 夏炘撰
|
|-
|[[周禮注疏小箋(學海堂叢刻之七)]]
|清 曾釗撰
|
|-
! colspan=6 | 典禮
|-
|[[品官家儀考]]四卷(冠昏喪祭儀考之一)
|清 林伯桐撰
|
|-
|[[士人家儀考]]四卷(冠昏喪祭儀考之二)
|清 林伯桐撰
|
|-
|[[人家冠昏喪祭考]]四卷(冠昏喪祭儀考之三)(簡稱:冠昏喪祭考)
|清 林伯桐撰
|
|-
|[[三綱制服尊尊述義]]三卷
|清 夏炘撰
|
|-
|[[學禮管釋]]十卷
|清 夏炘撰
|
|-
! colspan=3 | 祀典
|-
|[[家祭禮]]一卷系節錄本(桴亭先生遺書)
|清 陸世儀撰
|
|-
! colspan=3 | 喪禮
|-
|[[五服圖解]]一卷
|元 龔端祀撰
|
|-
! colspan=10 | 語文學類
|-
| rowspan="9"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26.pdf|026]]
|-
! colspan=3 | 許學
|-
|[[六書轉注說]]二卷
|清夏炘撰
|
|-
! colspan=4 | 辭書
|-
|[[回溪先生史韻]]四十九卷(原缺卷六至十九、廿八至卅三四十至四十五)
|宋 錢諷撰
|
|-
|[[群書通要十集]]
|元 不著撰人
|
|-
|[[群書通要方輿勝覽]]
|
|
|-
! colspan=3 | 音韻
|-
|[[集篆古文韻海]]五卷
|宋 杜從古撰
|
|-
| rowspan="9"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27.pdf|027]]
|-
! colspan=8 | 音韻
|-
|[[聲律關鍵]]一卷
|宋 鄭起潛撰
|
|-
|[[增廣鐘鼎篆韻]]七卷
|宋 楊銁撰
|
|-
|[[顧氏音學五書]]三十六卷前附書目
|清 顧炎武撰
|
|-
|[[音論]]三卷
|
|
|-
|[[詩本音]]十卷
|
|
|-
|[[易音]]三卷
|
|
|-
|[[唐韻正]]二十卷
|
|
|-
| rowspan="15"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28.pdf|028]]
|-
! colspan=14 | 音韻
|-
|[[聲類表]]十卷
|清 戴震撰
|
|-
|[[六書音均表]]五卷
|清 段玉裁記
|
|-
|[[錢氏詩音表]]一卷(略稱:詩音表)
|清 錢坫述
|
|-
|[[古韻譜]]二卷
|清 王念孫著
|
|-
|[[詩聲類]]十二卷附詩聲分例後記一卷
|清 孔廣森撰
|
|-
|[[說文聲類]]二卷
|清 嚴可均述
|
|-
|[[詩古韻表二十二部集說]]二卷
|清 夏炘撰
|
|-
|[[古音表]]二卷
|清 夏炘撰
|
|-
|[[切韻考]]六卷外篇附
|清 陳澧撰
|
|-
|[[詩經韻讀]]四卷
|清 江有誥撰
|
|-
|[[群經韻讀]]一卷
|清 江有誥撰
|
|-
|[[均補]]五卷
|韻補正附清 江有誥撰
|
|-
|[[屈宋古音義]]三卷清
|江有誥撰
|
|-
! colspan=10 | 宗教 自然科學類
|-
| rowspan="24"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29.pdf|029]]
|-
! colspan=4 | 算學
|-
|[[嘉量算經]]
|明 朱載堉撰
|
|-
|[[加減乘除釋]]八卷(裡堂學算記之一,原缺卷四)
|清 焦循撰
|
|-
|[[天元一釋]]二卷(裡堂學算記之二)
|清 焦循撰
|
|-
! colspan=3 | 算術
|-
|[[田畝比類乘除捷法]]二卷法算取用本末二卷續古摘奇演算法一卷
|宋 楊輝集
|
|-
! colspan=4 | 幾何
|-
|[[釋弧]]三卷(裡堂學算記之三)
|清 焦循撰
|
|-
|[[釋輪]]二卷(裡堂學算記之四)
|清 焦循撰
|
|-
|[[釋橢]]一卷(裡堂學算記之五)
|清 焦循撰
|
|-
! colspan=3 | 天文學
|-
|[[分野說]]一卷
|清 陸世儀撰
|
|-
|[[月道疏]]一卷附月行九道圖並解
|清 陸世儀撰
|
|-
! colspan=6 | 曆法
|-
|[[三術撮要]]一卷
|宋 不著撰人
|
|-
|[[大宋寶祐四年丙辰歲會天萬年具注曆]]一卷(一名:寶祐四年會天曆)
|宋 荊執禮撰
|
|-
|[[天道偶測]]一卷
|清 李塨撰
|
|-
|[[三統術衍]]三卷
|清 錢大昕撰
|
|-
|[[三統術吟]]一卷
|清 錢大昕撰
|
|-
! colspan=3 | 時令
|-
|[[夏小正疏義]]四卷異字記一卷
|釋音一卷清 洪震愃撰
|
|-
! colspan=3 | 蟲類
|-
|[[譚子雕蟲]]二卷校補缺文一卷附錄一卷(一名:小化書)
|明 譚貞獻撰
|
|-
! colspan=10 | 應用科學類藝術類
|-
| rowspan="24"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30.pdf|030]]
|-
! colspan=3 | 醫學
|-
|[[學醫隨筆]]一卷
|清 顧淳慶撰
|
|-
! colspan=3 | 診斷學
|-
|[[經絡歌訣]]一卷
|清 汪昂撰
|
|-
! colspan=3 | 幼科
|-
|[[陳氏小兒病源方論]]四卷
|清 陳文中撰
|
|-
! colspan=3 | 醫方
|-
|[[類編朱氏集驗醫方]]十五卷
|清 朱佐撰
|
|-
! colspan=3 | 烹飪
|-
|[[隨園食單]]一卷
|清 袁枚撰
|
|-
! colspan=3 | 酒
|-
|[[酒令叢鈔]]四卷
|清 俞敦培撰
|
|-
! colspan=3 | 香
|-
|[[香乘]]二十八卷
|明 周嘉胄撰
|
|-
! colspan=3 | 工程
|-
|[[安瀾紀要]]二卷清
|徐端撰
|
|-
|[[回瀾紀要]]二卷
|清 徐端撰
|
|-
! colspan=3 | 建築
|-
|[[群經宮室圖]]二卷
|清 焦循撰
|
|-
! colspan=4 | 金石
|-
|[[來齋金石考略]]三卷
|清 林侗撰
|
|-
|[[金石影]]一卷清
|莫友芝拓
|
|-
|[[金泥石屑]]二卷附說一卷
|羅振玉撰
|
|-
! colspan=10 | 藝術類
|-
| rowspan="19"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31.pdf|031]]
|-
! colspan=3 | 印譜
|-
|[[隋唐以來官印集存]]一卷補遺一卷附錄一卷
|羅振玉撰
|
|-
! colspan=3 | 鑒賞
|-
|[[古鏡圖錄]]三卷
|羅振玉撰
|
|-
|[[古器物範圖錄]]三卷附說一卷
|羅振玉撰
|
|-
! colspan=3 | 書畫論
|-
|[[畫禪室隨筆]]四卷
|明 董其昌撰
|
|-
! colspan=3 | 碑
|-
|[[唐癭陶令李懷仁德政碑]]一卷
|清 莫友芝手跋
|
|-
|[[秦金石石刻辭]]三卷
|羅振玉撰
|
|-
! colspan=3 | 碑貼考識
|-
|[[石鼓文考釋]]三卷
|羅振玉撰
|
|-
! colspan=3 | 畫題跋
|-
|[[賜硯齋題畫偶錄]]一卷
|清 戴熙撰
|
|-
! colspan=3 | 畫論
|-
|[[石畫記]]五卷
|清 阮元撰
|
|-
! colspan=3 | 音樂
|-
|[[學樂錄]]一卷
|清 李塨撰
|
|-
| rowspan="40"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32.pdf|032]]
|-
! colspan=3 | 音樂
|-
|[[樂經或問]]三卷
|清 汪紱撰
|
|-
! colspan=4 | 樂譜
|-
|[[十三調曲呂音節譜]]一卷
|明 徐渭撰
|
|-
|[[立雪齋琴譜]]二卷首一卷(浙刻雙池遺書之九)
|清 汪紱撰
|
|-
|[[詩樂存亡譜]]一卷
|清 夏炘撰
|
|-
! colspan=31 | 劇曲
|-
|[[南詞敘錄]]一卷
|明 徐渭撰
|
|-
|[[投筆記]]四卷
|明 丘濬著 羅懋登注釋
|
|-
|[[容穀香]]二卷
|清 蔣士銓填詞高東井題評
|
|-
|[[香祖樓]]二卷(一名:轉情關)
|清 蔣士銓填詞 兩峰 外史評文鐘木山人訂譜
|
|-
|[[冬青樹]]一卷
|清 蔣士銓填詞
|
|-
|[[臨川夢]]二卷
|清 蔣士銓撰錢世錫評校
|
|-
|[[一片石]]一卷
|清 蔣士銓撰
|
|-
|[[桂林霜]]一卷(一名:賜衣記)
|清 蔣士銓填詞 張三禮評文 楊迎鶴正譜
|
|-
|[[第二碑]]一卷(一名:後一片石)
|清 見亭外史正譜藏園居士填詞蒼厓老人評校
|
|-
|[[雪中人]]一卷
|清 李士珠正譜蔣士銓填詞錢世錫評點
|
|-
|[[四弦秋]]一卷(一名:青衫淚)
|清 鶴亭居士正拍 清容主人填詞夢樓居士題評
|
|-
|[[劇說]]六卷清
|焦循撰
|
|-
|[[南府之沿革]]一卷
|莊清逸著
|
|-
|[[中國舊戲上之音樂]]一卷
|張豂公著
|
|-
|[[佛學與戲劇]]一卷
|張伯駒著
|
|-
|[[科學與藝術的差別]]一卷
|傅佩青著
|
|-
|[[國劇之印象作用]]一卷
|劉澹雲著
|
|-
|[[中國戲曲研究之新趨勢]]一卷
|傅芸子著
|
|-
|[[戲劇之革命]]一卷
|張伯駒著
|
|-
|[[臉譜之研究]]一卷別附發刊詞、緣起、後附馬武臉譜之變遷
|齊如山著
|
|-
|[[論戲劇之中州韻有統一語言之能力宜竭力保存之]]一卷
|齊如山著
|
|-
|[[亂彈音韻輯要]]一卷
|張伯駒著
|
|-
|[[戲文警句]]一卷
|齊如山著
|
|-
|[[武工把子名詞]]一卷
|尚和玉著
|
|-
|[[論戲詞不怕典在事後]]一卷
|齊如山著
|
|-
|[[談昇平署外學腳色]]一卷
|齊如山著
|
|-
|[[戲中角色舊規則]]一卷
|莊清逸著
|
|-
|[[戲劇腳色名詞考]]一卷
|齊如山著
|
|-
|[[國劇身段譜四章]]
|齊如山著
|
|-
|[[票界懷舊錄]]一卷
|莊清逸著
|
|-
! colspan=3 | 武術
|-
|[[學射錄]]一卷
|清 李塨撰
|
|-
! colspan=10 |文學類
|-
| rowspan="5"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33.pdf|033]]
|-
! colspan=4 | 詩總集——詩經
|-
|[[新編詩義集說]]四卷
|明 孫鼎撰 徐觀校
|
|-
|[[詩經傳注]]八卷
|清 李塨撰
|
|-
|[[詩經詮義]]十三卷卷首一卷卷末二卷(上)自卷首至卷十一
|清 汪紱撰
|
|-
| rowspan="23"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34.pdf|034]]
|-
! colspan=6 | 詩總集——詩經
|-
|[[詩經詮義]]十三卷卷首一卷卷末二卷(下)自卷十二至卷末
|清 汪紱撰
|
|-
|[[毛詩補疏]]五卷(六經補疏之三)
|清 焦循撰
|
|-
|[[讀詩劄記]]八卷
|清 夏炘撰
|
|-
|[[詩經集傳校勘記]]一卷
|清 夏炘撰
|
|-
|[[漢詩統箋——漢樂府三歌箋注]]三卷
|清 陳本禮撰
|
|-
! colspan=12 | 詩總集——唐
|-
|[[唐賢三昧集]]三卷
|清 王士禎輯
|
|-
|[[十種唐詩選]]十五卷
|清 王士禎輯
|
|-
|[[河岳英靈集選]]一卷唐
|殷璠元本
|
|-
|[[中興間氣集選]]一卷唐
|高仲武元本
|
|-
|[[國秀集選]]一卷唐
|芮挺章元本
|
|-
|[[搜玉集選]]一卷唐
|無名氏元本
|
|-
|[[御覽詩集]]一卷唐
|令狐楚元本
|
|-
|[[極玄集選]]一卷唐
|姚合元本
|
|-
|[[才調集選]]三卷蜀
|韋榖元本
|
|-
|[[唐文粹詩選]]六卷清
|王士禎編纂
|
|-
|[[刪正二馮評閱才調集]]二卷
|清紀昀撰
|
|-
! colspan=4 | 詩總集——宋元
|-
|[[前賢小集拾遺]]五卷附南宋群賢小集目錄及跋宋
|陳起輯
|
|-
|[[崑山雜詠]]三卷
|宋 龔昱輯
|
|-
|[[元風雅]]三十卷(上)自卷一至九
|元 蔣易輯
|
|-
| rowspan="14"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35.pdf|035]]
|-
! colspan=3 | 詩總集——宋元
|-
|[[元風雅]]三十卷(下)自卷十一至三十
|元 蔣易輯
|
|-
! colspan=3 | 詩總集——明
|-
|[[雲間三子新詩合稿]]九卷
|明 陳子龍 李雯 宋徵輿 夏完淳撰
|
|-
! colspan=6 | 詩總集——清
|-
|[[庚辰集]]五卷
|清 紀昀輯
|
|-
|[[館課存稿]]四卷
|清 紀昀輯
|
|-
|[[隨園女弟子詩選]]
|清 袁枚輯
|
|-
|[[古詩鈔]]三卷
|清 莫茞升編
|
|-
|[[臺灣雜詠合刻]]一卷
|清 王凱泰著 何竟山譔
|
|-
! colspan=3 | 文總集——楚辭
|-
|[[離騷草木史]]十卷
|明 周拱辰撰
|
|-
|[[離騷拾細]]一卷
|明 周拱辰撰
|
|-
| rowspan="59"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36.pdf|036]]
|-
! colspan=4 | 文總集——歷代
|-
|[[東漢文鑒]]二十卷
|宋陳鑒編
|
|-
|[[漢魏六朝一百三家集]]一一八卷自卷一至卷五七
|明 張溥輯
|
|-
|[[總目]]
|
|
|-
! colspan=10 | 漢九人
|-
|[[賈長沙集]]一卷
|漢賈誼著
|
|-
|[[司馬文園集]]一卷
|漢司馬相如著
|
|-
|[[董膠西集]]一卷
|漢董仲舒著
|
|-
|[[東方大中集]]一卷
|漢東方朔著
|
|-
|[[褚先生集]]一卷
|漢褚少孫著
|
|-
|[[王諫議集]]一卷
|漢王褒著
|
|-
|[[劉中壘集]]一卷
|漢劉向著
|
|-
|[[揚侍郎集]]一卷
|漢揚雄著
|
|-
|[[劉子駿集]]一卷
|漢劉歆著
|
|-
! colspan=12 | 東漢十一人
|-
|[[馮曲陽集]]一卷
|東漢馮衍著
|
|-
|[[班蘭台集]]一卷
|東漢班固著
|
|-
|[[崔亭伯集]]一卷
|東漢崔駰著
|
|-
|[[張河間集]]二卷
|東漢張衡著
|
|-
|[[李蘭台集]]一卷
|東漢李尤著
|
|-
|[[馬季長集]]一卷
|東漢馬融著
|
|-
|[[荀侍中集]]一卷
|東漢荀彧著
|
|-
|[[蔡中郎集]]二卷
|東漢蔡邕著
|
|-
|[[王叔師集]]一卷
|東漢王逸著
|
|-
|[[孫少府集]]一卷
|東漢孔融著
|
|-
|[[諸葛丞相集]]一卷
|東漢諸葛亮著
|
|-
! colspan=13 | 魏十二人
|-
|[[魏武帝集]]一卷
|魏曹操著
|
|-
|[[魏文帝集]]二卷
|魏曹丕著
|
|-
|[[陳思王集]]二卷
|魏曹植著
|
|-
|[[陳記室集]]一卷
|魏陳琳著
|
|-
|[[王侍中集]]一卷
|魏王粲著
|
|-
|[[阮元瑜集]]一卷
|魏阮瑀著
|
|-
|[[劉公幹集]]一卷
|魏劉楨著
|
|-
|[[應德連集]]一卷
|魏應瑒著
|
|-
|[[應休連集]]一卷
|魏應璩著
|
|-
|[[阮步兵集]]一卷
|魏阮籍著
|
|-
|[[嵇中散集]]一卷
|魏嵇康著
|
|-
|[[鐘司徒集]]一卷
|魏鐘會著
|
|-
! colspan=19 | 晉二十二人
|-
|[[杜征南集]]一卷
|晉杜預著
|
|-
|[[荀公增集]]一卷
|晉荀勗著
|
|-
|[[傅鶉觚集]]一卷
|晉傅玄著
|
|-
|[[張司空集]]一卷
|晉張華著
|
|-
|[[孫馮翊集]]一卷
|晉孫楚著
|
|-
|[[摯太常集]]一卷
|晉摯虞著
|
|-
|[[束廣微集]]一卷(又名:晉束廣微集、束平陽集)
|晉束晳著
|
|-
|[[夏侯常侍集]]一卷
|晉夏侯湛著
|
|-
|[[潘黃門集]]一卷
|晉潘嶽著
|
|-
|[[傅中丞集]]一卷
|晉傅鹹著
|
|-
|[[潘太常集]]一卷
|晉潘片著
|
|-
|[[陸平原集]]二卷
|晉陸機著
|
|-
|[[陸清河集]]二卷
|晉陸雲著
|
|-
|[[成公子安集]]一卷
|晉成公綏著
|
|-
|[[張孟陽集]]一卷
|晉張載著
|
|-
|[[張景陽集]]一卷
|晉張協著
|
|-
|[[劉越石集]]一卷
|晉劉琨著
|
|-
|[[郭弘農集]]二卷
|晉郭璞著
|
|-
| rowspan="64"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37.pdf|037]]
|-
! colspan=6 | 文總集——歷代
|-
|[[漢魏六朝一百三家集]]一一八卷自卷五十八至卷一一八
|明 張溥輯
|
|-
|[[王右軍集]]二卷
|晉王羲之著
|
|-
|[[王大令集]]一卷
|晉王獻之著
|
|-
|[[孫廷尉集]]一卷
|晉孫綽著
|
|-
|[[陶彭澤集]]一卷
|晉陶淵明著
|
|-
! colspan=9 | 宋八人
|-
|[[何衡陽集]]一卷
|宋何承天著
|
|-
|[[傅光祿集]]一卷
|宋何傅亮著
|
|-
|[[謝康樂集]]二卷
|宋謝靈運著
|
|-
|[[顏光祿集]]一卷
|宋顏延之著
|
|-
|[[鮑參軍集]]二卷
|宋鮑照著
|
|-
|[[袁陽源集]]一卷
|宋袁淑著
|
|-
|[[謝法曹集]]一卷
|宋謝惠蓮著
|
|-
|[[謝光祿集]]一卷
|宋謝莊著
|
|-
! colspan=7 | 齊六人
|-
|[[竟陵王集]]二卷(蕭竟陵集)
|齊蕭子良著
|
|-
|[[王文憲集]]一卷
|齊王儉著
|
|-
|[[王寧朔集]]一卷
|齊王融著
|
|-
|[[謝宣城集]]一卷
|齊謝朓著
|
|-
|[[張長史集]]一卷
|齊張融著
|
|-
|[[孔詹事集]]一卷
|齊孔稚圭著
|
|-
! colspan=20 | 梁十九人
|-
|[[梁武帝集]]一卷
|梁蕭衍著
|
|-
|[[梁昭明集]]一卷
|梁蕭統著
|
|-
|[[梁簡文帝集]]二卷
|梁蕭綱著
|
|-
|[[梁元帝集]]一卷
|梁蕭繹著
|
|-
|[[江醴陵集]]二卷
|梁江淹著
|
|-
|[[沈隱侯集]]二卷
|梁沈約著
|
|-
|[[陶隱居集]]一卷
|梁陶弘景著
|
|-
|[[丘司空集]]一卷(丘中郎集、梁·丘希範集)
|梁丘遲著
|
|-
|[[任中丞集]]一卷(任彥升集)
|梁任昉著
|
|-
|[[王左丞集]]一卷
|梁王僧孺著
|
|-
|[[陸太常集]]一卷
|梁陸倕著
|
|-
|[[劉戶曹集]]一卷
|梁劉孝標著
|
|-
|[[王詹事集]]一卷
|梁王筠著
|
|-
|[[劉秘書集]]一卷
|梁劉孝綽著
|
|-
|[[劉豫章(孝儀)集]]一卷
|梁劉潛著
|
|-
|[[劉中庶(孝威)集]]一卷
|梁劉孝威著
|
|-
|[[庾度支集]]一卷
|梁庾肩吾著
|
|-
|[[何記室集]]一卷
|梁何遜著
|
|-
|[[吳朝請集]]一卷
|梁吳均著
|
|-
! colspan=6 | 陳五人
|-
|[[陳後主集]]一卷
|陳陳叔寶著
|
|-
|[[徐僕射集]]一卷
|陳徐陵著
|
|-
|[[沈侍中集]]一卷
|陳沈炯著
|
|-
|[[江令君集]]一卷
|陳江總著
|
|-
|[[張散騎集]]一卷
|陳張正見著
|
|-
! colspan=3 | 北魏二人
|-
|[[高令公集]]一卷
|北魏高允著
|
|-
|[[溫侍讀集]]一卷
|北魏溫於昇著
|
|-
! colspan=3 | 北齊二人
|-
|[[邢特進集]]一卷
|北齊邢邵著
|
|-
|[[魏特進集]]一卷
|北齊魏收著
|
|-
! colspan=3 | 北周二人
|-
|[[庾開府集]]二卷
|北周庾信著
|
|-
|[[王司空集]]一卷
|北周王褒著
|
|-
! colspan=6 | 隋五人
|-
|[[隋煬帝集]]一卷
|隋楊廣著
|
|-
|[[盧武陽集]]一卷
|隋盧思道著
|
|-
|[[李懷州集]]一卷
|隋李德林著
|
|-
|[[牛奇章集]]一卷
|隋牛弘著
|
|-
|[[薛司隸集]]一卷
|隋薛道衡著
|
|-
| rowspan="13"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38.pdf|038]]
|-
! colspan=4 | 詩文別集——晉南北朝
|-
|[[謝康樂拾遺]]一卷
|劉宋 謝靈運撰
|
|-
|[[附:謝康樂集校勘記]]一卷清
|冒廣生校
|
|-
|[[和謝康樂詩]]一卷清
|冒廣生輯
|
|-
! colspan=3 | 詩文別集——宋
|-
|[[張為主客圖]]三卷
|清 紀昀撰
|
|-
! colspan=3 | 詩文別集——金元
|-
|[[莊靖先生遺集]]十卷
|金 李俊民撰
|
|-
|[[元遺山先生集]]四十卷附錄一卷補載一卷
|金 元好問撰清 張穆校
|
|-
! colspan=3 | 詩文別集——明
|-
|[[歸震川先生別集]]十卷附一卷
|明 歸有光著歸莊校勘歸玠編輯
|
|-
|[[瓊台詩文會稿]]二十四卷(上)自卷首
|明 丘濬著
|
|-
| rowspan="8"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39.pdf|039]]
|-
! colspan=3 | 詩文別集——明
|-
|[[瓊台詩文會稿]]二十四卷(上)自卷一至卷廿四
|明 丘濬著
|
|-
|[[聖雨齋詩文集]]四卷
|明 周拱辰撰
|
|-
! colspan=4 | 詩文別集——清
|-
|[[洗雪小草]]一卷
|清 冒襄撰
|
|-
|[[天籟集鈔存]]一卷
|清 董欽德撰
|
|-
|[[蠶尾集]]十卷(上)自卷一至卷八
|清 王士禎撰
|
|-
| rowspan="53"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40.pdf|040]]
|-
! colspan=9 | 詩文別集——清
|-
|[[蠶尾集]]十卷(下)自卷九至卷十續集二卷後集二卷
|清 王士禎撰
|
|-
|[[古歡堂集]]八卷
|清 田雯撰
|
|-
|[[袁家三妹合稿]]四卷
|清 袁枚輯
|
|-
|[[玉笥山房要集]]四卷附文一卷
|清 顏廷綸撰
|
|-
|[[石頭山人遺稿]]一卷
|清 黎愷撰
|
|-
|[[鷗(漚)堂勝稿]]一卷(五周先生集之五)
|清 周星譽撰
|
|-
|[[添丁小酉之廬詩草]]一卷附楚生文存一卷
|清 董良玉撰
|
|-
|[[漱塵室集詩]]四卷文一卷
|清 顧迪光撰
|
|-
! colspan=3 | 詩別集——唐
|-
|[[李嶠雜詠]]一卷(僅存卷上部分內容)
|唐 李嶠撰
|
|-
|[[李義山詩集]]三卷
|唐 李商隱撰 清 約昀集錄
|
|-
! colspan=40 | 詩別集——宋
|-
|[[後山集鈔]]三卷
|清 紀昀集錄
|
|-
|[[感興詩注]]一卷(又名:文公朱先生感興詩)
|宋 朱熹撰 蔡模注
|
|-
|[[毅齋詩集別錄]]一卷
|宋 徐僑撰
|
|-
|[[巽齋小集]]一卷(又名:驪塘)
|宋 危稹撰
|
|-
|[[菊澗小集]]一卷
|宋 高翥撰
|
|-
|[[梅屋吟]]一卷
|宋 鄒登龍撰
|
|-
|[[北窗詩稿]]一卷
|宋 餘觀複撰
|
|-
|[[鷗渚微吟宋]]
|趙崇鉘撰
|
|-
|[[學吟]]一卷
|宋 朱南傑撰
|
|-
|[[雅林小稿]]一卷
|宋 王琮撰
|
|-
|[[菊潭詩集]]一卷
|宋 吳惟信撰
|
|-
|[[庸齋小集]]一卷
|宋 沈說撰
|
|-
|[[吾竹小稿]]一卷
|宋 毛珝撰
|
|-
|[[皇荂曲]]一卷
|宋 鄧林撰
|
|-
|[[梅屋詩稿]]一卷融春小綴一卷梅屋第三稿一卷梅屋第四稿一卷
|宋 許棐撰
|
|-
|[[竹莊小稿]]一卷
|宋 胡仲參撰
|
|-
|[[東齋小集]]一卷
|宋 陳鑒之撰
|
|-
|[[芸隱橫舟稿]]一卷勌遊稿一卷
|宋 施樞撰
|
|-
|[[竹所吟稿]]
|宋 徐集孫撰
|
|-
|[[雲臥詩集]]一卷
|宋 吳汝弌撰
|
|-
|[[適庵藏拙餘稿]]一卷乙稿一卷
|宋 武衍撰
|
|-
|[[疏寮小集]]一卷補遺一卷
|宋 高似孫撰
|
|-
|[[靖逸小集]]一卷
|宋 葉紹翁撰
|
|-
|[[秋江煙草]]一卷
|宋 張弋撰
|
|-
|[[招山小集]]
|宋 劉仙倫撰
|
|-
|[[看雲小集]]一卷
|宋 黃廣雷撰
|
|-
|[[抱拙小集]]一卷
|宋 趙希㯝撰
|
|-
|[[檜亭吟稿]]一卷
|宋 葛起耕撰
|
|-
|[[雲泉詩]]一卷
|宋 薛嵎撰
|
|-
|[[葛無懷小集]]一卷
|宋 葛天民撰
|
|-
|[[小山集]]一卷
|宋 劉翰撰
|
|-
|[[雲窗小集]]一卷
|宋 張良臣撰
|
|-
|[[鬥野稿支卷]]一卷
|宋 張蘊撰
|
|-
|[[露香拾稿]]一卷
|宋 黃大受撰
|
|-
|[[竹溪十一稿詩選]]一卷
|宋 林希逸撰
|
|-
|[[臞翁詩集]]二卷
|宋 敖陶孫撰
|
|-
|[[靜佳乙稿]]一卷靜佳龍尋稿一卷
|宋 朱靜芳撰
|
|-
|[[山居存稿]]一卷
|宋 陳必複撰
|
|-
|[[端隱吟稿]]一卷
|宋 林尚仁撰
|
|-
| rowspan="23"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41.pdf|041]]
|-
! colspan=13 | 詩別集——宋
|-
|[[雪蓮稿]]一卷
|宋 姚鏞撰
|
|-
|[[心遊摘稿]]一卷
|宋 劉翼撰
|
|-
|[[石屏續集]]四卷
|宋 戴複撰
|
|-
|[[順齋堂吟稿]]
|宋 劉茵撰
|
|-
|[[龍州道人詩集]]一卷
|宋 劉過撰
|
|-
|[[林同孝詩]]一卷
|宋 林同撰
|
|-
|[[蒙泉詩稿]]一卷
|宋 李濤撰
|
|-
|[[方泉先生詩集]]三卷
|宋 周文璞撰
|
|-
|[[梅花衲]]一卷
|宋 李撰
|
|-
|[[剪綃集]]二卷
|宋 李撰
|
|-
|[[亞愚江浙紀行集句詩]]七卷
|宋 釋紹嵩撰
|
|-
|[[采芝集]]一卷續集一卷宋
|釋斯植撰
|
|-
! colspan=6 | 詩別集——金元
|-
|[[二妙集]]八卷逸文一卷補遺一卷
|金 段成己 段克己撰
|
|-
|[[刪正方虛穀瀛奎律髓]]四卷(略名:瀛奎律髓)
|元 方回撰 清 紀昀刪正
|
|-
|[[伯生詩後]]三卷
|元 虞集撰
|
|-
|[[王徵士詩集]]八卷
|元 王沂撰
|
|-
|[[東皋先生詩集]]五卷
|元 馬玉麟撰
|
|-
! colspan=3 | 詩別集——明
|-
|[[睡足軒詩選]]一卷(又名:邊仲子詩)
|明 邊習撰 清 王士禎 徐夜選
|
|-
|[[禪悅小草]]十八卷(上)自卷一至卷十二
|明劉鳳撰
|
|-
| rowspan="19"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42.pdf|042]]
|-
! colspan=6 | 詩別集——明
|-
|[[禪悅小草]]十八卷(下)自卷十三至卷十八
|明劉鳳撰
|
|-
|[[客建集]]四卷
|明 劉鳳撰
|
|-
|[[越攬編]]一卷
|明 劉鳳撰
|
|-
|[[眉公詩鈔]]八卷
|明 陳繼儒撰
|
|-
|[[雪鴻堂莬逸]]四卷附錄一卷
|明 謝三秀撰清 莫友芝編
|
|-
! colspan=12 | 詩別集——清
|-
|[[鈍吟集]]三卷
|清 馮班著
|
|-
|[[桴亭先生詩集]]
|清 陸世儀撰
|
|-
|[[香儷園偶存]]一卷
|清 冒襄撰
|
|-
|[[寒碧孤吟]]一卷
|清 冒襄撰
|
|-
|[[樸巢詩選]]一卷
|清 冒襄撰
|
|-
|[[巢民詩集]]六卷
|清 冒襄撰
|
|-
|[[鑄錯軒詩葺]]一卷
|清 冒褒撰
|
|-
|[[寒碧堂詩葺]]一卷附錄一卷
|清 冒嘉穗撰
|
|-
|[[枕煙亭詩葺]]一卷附錄一卷
|清 冒丹書撰
|
|-
|[[前後元夕讌集詩]]二卷
|清 冒篁輯
|
|-
|[[小三吾亭詩集]]四卷
|清 廣生撰
|
|-
| rowspan="12"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43.pdf|043]]
|-
! colspan=11 | 詩別集——清
|-
|[[蟄室詩錄]]一卷(五周先生集之二)
|清 周沐潤撰
|
|-
|[[徐詩]]二卷
|清 徐夜撰 王士禎注
|
|-
|[[離憂集]]二卷
|清 陳瑚輯
|
|-
|[[考功集選]]四卷
|清 王士祿撰王士禎選
|
|-
|[[古缽集選]]一卷
|清 王士祜撰王士禎選
|
|-
|[[抱山集選]]一卷
|清 王士禧撰王士禎選
|
|-
|[[漁陽山人詩集]]二十二卷續集十六卷
|清 王士禎撰
|
|-
|[[南海集]]二卷
|清 王士禎撰
|
|-
|[[戴書圖詩]]一卷
|清 王士禎撰
|
|-
|[[蕭亭詩選]]六卷
|清 張實居撰王士禎選
|
|-
| rowspan="26"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44.pdf|044]]
|-
! colspan=25 | 詩別集——清
|-
|[[雍益集]]一卷
|清 王士禎撰
|
|-
|[[馮舍人集]]六卷(又名:馮舍人遺詩)
|清 馮廷櫆著
|
|-
|[[恕穀詩集]]二卷
|清 李塨撰
|
|-
|[[恕穀後集]]十三卷
|清 李塨撰
|
|-
|[[獨石軒詩逸存]]一卷清
|董相撰
|
|-
|[[小倉山房詩集]]三十七卷補遺二卷
|清 袁枚撰
|
|-
|[[紅豆村人詩稿]]十四卷
|清 袁樹撰
|
|-
|[[紅豆村人詩續稿]]四卷(又名:紅豆村人詩集續刻)
|清 袁樹撰
|
|-
|[[瑤華閣詩草]]一卷
|清 袁綬撰
|
|-
|[[粲花軒詩稿]]二卷(一名:湄君詩集、湄君詩選)
|清 陸建撰
|
|-
|[[筱雲詩集]]二卷(一名:筱雲詩選)
|清 陸應宿撰
|
|-
|[[碧腴齋詩存]]八卷
|清 胡德琳撰
|
|-
|[[南園詩選]]二卷(又名:何南園詩選)
|清 何士顒撰
|
|-
|[[惜抱軒詩集]]十卷後集一卷外集一卷
|清 姚鼐撰
|
|-
|[[雪老人詩稿]]四卷清
|洪枰撰
|
|-
|[[地齋詩鈔]]二卷
|清 洪坤煊撰
|
|-
|[[紀半樵詩]]一卷
|清 紀大複撰
|
|-
|[[檆堂詩鈔]]一卷
|清 洪震煊撰
|
|-
|[[秋江文室遺詩]]一卷
|清 金禮嬴撰
|
|-
|[[月亭詩鈔]]三卷(原缺上卷)
|清 林伯桐撰
|
|-
|[[聽松廬詩略]]二卷
|清 張維屏撰
|
|-
|[[蛉石齋詩鈔]]四卷
|清 黎恂撰
|
|-
|[[雙樹生詩草]]一卷
|清 林鎬撰
|
|-
|[[是汝師齋遺詩]]一卷(又名:是汝師齋遺詩)
|清 朱次琦撰
|
|-
| rowspan="19"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45.pdf|045]]
|-
! colspan=18 | 詩別集——清
|-
|[[侍雪堂詩鈔]]六卷
|清 黎兆勳撰
|
|-
|[[影山草堂學吟稿]]一卷(又名:郘亭外集)
|清 莫友芝撰
|
|-
|[[養知書屋詩集]]十五卷
|清 郭嵩燾著
|
|-
|[[鶴巢詩存]]一卷
|清 顧淳慶撰
|
|-
|[[瑟廬遺詩]]一卷
|清 章永康撰
|
|-
|[[悅坳遺詩]]一卷
|清 鄭撰
|
|-
|[[慕耕草堂詩鈔]]四卷
|清 黎庶燾撰
|
|-
|[[集東坡七言詩聯]]二卷
|清 莫友芝編
|
|-
|[[青田山廬詩鈔]]二卷
|清 莫友芝撰
|
|-
|[[湘痕閣詩稿]]二卷
|清 袁嘉撰
|
|-
|[[文誠公詩稿拾遺]]一卷
|清 袁保恒撰
|
|-
|[[閩南雜詠]]一卷
|清 袁綬撰
|
|-
|[[椒園詩鈔]]七卷
|清 黎庶蕃撰
|
|-
|[[閣學公詩稿拾遺]]一卷雪鴻吟社詩鐘二卷聯語錄存一卷
|清 袁保齡撰
|
|-
|[[范伯子詩集]]十九卷
|清 範當世著
|
|-
|[[介卿遺艸]]一卷
|清顏家樹著
|
|-
|[[潔貞紗櫉繡餘存草]]一卷
|清 胡淑福撰
|
|-
| rowspan="13"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46.pdf|046]]
|-
! colspan=3 | 詩別集——清
|-
|[[雛鳳精舍存稿]]一卷
|清 胡維翰撰
|
|-
|[[尊聞堂詩集]]十六卷(一名:尊聞堂古今體詩)
|清 胡兆春撰
|
|-
! colspan=9 | 文別集——宋
|-
|[[張子文集抄]]一卷拾遺一卷附錄一卷
|宋 張載撰 朱軾 段志熙同校
|
|-
|[[公非集]]一卷
|宋 劉攽撰
|
|-
|[[自省集]]一卷宋
|劉奉世撰
|
|-
|[[明道先生文集]]五卷
|宋 程顥撰
|
|-
|[[伊川先生文集]]八卷附錄一卷
|宋 程頤撰
|
|-
|[[省齋文稿]]四十卷
|宋 周必大撰
|
|-
|[[省齋別稿]]十卷
|宋 周必大撰
|
|-
|[[平園續稿]]四十卷(上)自卷一至卷廿
|宋 周必大撰
|
|-
| rowspan="12"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47.pdf|047]]
|-
! colspan=5 | 文別集——宋
|-
|[[平園續稿]]四十卷(下)自卷廿一至卷四十
|宋 周必大撰
|
|-
|[[詞科舊稿]]三卷
|宋 周必大撰
|
|-
|[[周益國文忠公書稿]]十五卷附錄五卷
|宋 周必大撰
|
|-
|[[古逸民先生集]]二卷附錄一卷
|宋 周必大撰
|
|-
! colspan=3 | 文別集——金元
|-
|[[蕭閑老人明秀集注]]六卷(原缺卷四至卷六)補遺一卷
|金 蔡松年撰 魏道明注
|
|-
|[[桐江集]]八卷
|元 方回撰
|
|-
! colspan=3 | 文別集——明
|-
|[[慎齋集]]四卷
|明 蔣主忠撰
|
|-
|[[劉侍禦集]]五十二卷(上)自卷一至十一(又名:劉子威集)
|明 劉鳳撰
|
|-
| rowspan="5"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48.pdf|048]]
|-
! colspan=4 | 文別集——明
|-
|[[劉侍禦集]]五十二卷(下)自卷十二至五十二(又名:劉子威集)
|明 劉鳳撰
|
|-
|[[劉子威太霞草]]二十卷(劉侍禦集自卷三十三至五十二)
|明 劉鳳撰
|
|-
|[[劉子威雜俎]]十卷(上)自卷一至卷三
|明 劉鳳撰
|
|-
| rowspan="6"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49.pdf|049]]
|-
! colspan=5 | 文別集——明
|-
|[[劉子威雜俎]]十卷(下)自卷三至卷十
|明 劉鳳撰
|
|-
|[[劉子威雜稿]]八卷
|明 劉鳳撰
|
|-
|[[劉子威別集]]一卷
|明 劉鳳撰
|
|-
|[[劉子威先生澹思集]]十六卷(上)自卷一至十二
|明 劉鳳撰
|
|-
| rowspan="7"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50.pdf|050]]
|-
! colspan=6 | 文別集——明
|-
|[[劉子威先生澹思集]]十六卷(下)自卷十三至十六
|明 劉鳳撰
|
|-
|[[比玉集]]七卷
|明 劉鳳撰
|
|-
|[[新刊震川先生文集]]卅卷
|明 歸有光著
|
|-
|[[馮少墟文集]]六卷(馮恭定全書卷十三至十八前附:馮恭定全書序傳目錄清
|馮從吾撰
|
|-
|[[白石樵真稿]]二十四卷(上)自卷一至二
|明 陳繼儒撰
|
|-
| rowspan="7"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51.pdf|051]]
|-
! colspan=6 | 文別集——明
|-
|[[白石樵真稿]]二十四卷(下)自卷三至二十四
|明 陳繼儒撰
|
|-
|[[晚香堂集]]十卷
|明 陳繼儒撰
|
|-
|[[陶元暉中丞遺集]]二卷附錄一卷
|明 陶元暉著
|
|-
|[[剪桐載筆]]一卷
|明 王象晉撰
|
|-
|[[幾亭文錄]]二十卷(上)自卷四至十一至四十六·前附幾亭全書序·總目明
|陳龍正撰
|
|-
| rowspan="4"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52.pdf|052]]
|-
! colspan=3 | 文別集——明
|-
|[[幾亭文錄]]二十卷(下)自卷四十七至六十
|明 陳龍正撰
|
|-
|[[黃章浦集]]三十六卷(上)自卷一至廿八
|明 黃道周撰 黃章浦集
|
|-
| rowspan="17"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53.pdf|053]]
|-
! colspan=10 | 文別集——明
|-
|[[黃章浦集]]三十六卷(下)自卷廿九至卅六
|明 黃道周撰 黃章浦集
|
|-
|[[雜者]]八卷
|黃章浦集
|
|-
|[[重編桐庵文稿]]一卷明
|鄭敷教撰 民國 趙詔深重輯
|
|-
|[[埽庵集]]一卷(又名:譚水部梁生埽庵集)
|明 譚貞默撰
|
|-
|[[問魚篇]]一卷附錄一卷
|明 周拱辰撰
|
|-
|[[南雷文案]]五卷
|明 黃宗羲著
|
|-
|[[南雷文約]]四卷
|明 黃宗羲著
|
|-
|[[南雷文定四集]]三卷
|明 黃宗羲著
|
|-
|[[冬青樹引注]]一卷
|明 黃宗羲著
|
|-
! colspan=6 | 文別集——清
|-
|[[隴首集]]一卷
|清 王與胤撰
|
|-
|[[桴亭先生文集]]六卷補遺一卷
|清 陸世儀撰
|
|-
|[[朴巢文選]]四卷
|清 冒襄撰
|
|-
|[[巢民文集]]七卷
|清 冒襄撰
|
|-
|[[婦人補集]]一卷
|清 冒丹書撰
|
|-
| rowspan="9"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54.pdf|054]]
|-
! colspan=8 | 文別集——清
|-
|[[枕幹錄]]一卷附錄一卷
|清 冒沅輯
|
|-
|[[小三吾亭甲集]]一卷
|清 冒廣生撰
|
|-
|[[漁洋山人文略]]十四卷
|清 王士禎撰
|
|-
|[[習齋記餘]]十卷附習齋先生記余遺著
|清 顏元著
|
|-
|[[陶子師先生集]]四卷
|清 陶元淳撰
|
|-
|[[南厓集]]四卷
|清 陶元淳撰
|
|-
|[[望溪先生文集]]十八卷(上)自卷一至十三
|清 方苞撰
|
|-
| rowspan="8"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55.pdf|055]]
|-
! colspan=7 | 文別集——清
|-
|[[望溪先生文集]]十八卷(下)自卷十一至十八
|清 方苞撰
|
|-
|[[望溪先生集外文]]十卷補遺二卷
|清 方苞撰
|
|-
|[[望溪文集再續補遺]]四卷
|清 方苞撰
|
|-
|[[陶晚聞先生集]]二卷首一卷補錄一卷自序一卷
|清 陶正靖撰
|
|-
|[[中峰集]]十一卷首一卷附錄三卷
|清 董玘撰
|
|-
|[[鹿洲初集]]二十卷(上)自卷一至六
|清 蘭鼎元撰
|
|-
| rowspan="10"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56.pdf|056]]
|-
! colspan=9 | 文別集——清
|-
|[[鹿洲初集]]二十卷(下)自卷七至二十
|清 蘭鼎元撰
|
|-
|[[陶退菴先生集]]二卷卷首一卷
|清 陶貞一撰
|
|-
|[[藝苑古文稿]]一卷
|清 董開宗撰
|
|-
|[[小倉山房文集]]三十五卷前附袁起繪隨園圖一卷
|清 袁枚撰
|
|-
|[[續同人集]]四卷
|清 袁枚輯
|
|-
|[[袁太史稿]]一卷(又名:袁太史時文)
|清 袁枚撰
|
|-
|[[小倉山房外集]]八卷
|清 袁枚撰
|
|-
|[[潛研堂文集]]五十卷(上)自卷一至四
|清 錢大昕撰
|
|-
| rowspan="7"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57.pdf|057]]
|-
! colspan=6 | 文別集——清
|-
|[[潛研堂文集]]五十卷(下)自卷五至五十
|清 錢大昕撰
|
|-
|[[經韻樓集補編]]二卷前附段王學五種序
|清 段玉裁撰
|
|-
|[[王石臞文集補編]]一卷
|清 王念孫撰
|
|-
|[[王伯申文集補編]]二卷
|清 王引之撰
|
|-
|[[思適齋集]]十八卷
|清 王廣圻撰
|
|-
| rowspan="13"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58.pdf|058]]
|-
! colspan=12 | 文別集——清
|-
|[[修本堂稿]]五卷清
|林伯桐撰
|
|-
|[[孟門草]]一卷附錄一卷
|清 賈汝愚撰
|
|-
|[[椿莊文輯]]一卷
|清 賈汝愚撰
|
|-
|[[磨齋文存]]一卷清
|張杓撰
|
|-
|[[遂初齋文集]]四卷
|清 劉邦鼎撰
|
|-
|[[止齋文鈔]]二卷
|清 馬福安撰
|
|-
|[[碧雲軒勝稿]]一卷附錄一卷
|清 盧碧筠撰
|
|-
|[[惜抱軒文集]]十六卷
|清 姚鼐撰
|
|-
|[[惜抱軒文後集]]十卷
|清 姚鼐撰
|
|-
|[[景紫堂文集]]十四卷
|清 夏炘撰
|
|-
|[[樂志堂文略]]四卷
|清 譚瑩撰
|
|-
| rowspan="8"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59.pdf|059]]
|-
! colspan=7 | 文別集——清
|-
|[[郘亭雜文燹餘]]一卷
|清 莫友芝編
|
|-
|[[影山草堂雜文]]一卷
|清 莫友芝編
|
|-
|[[養知書屋文集]]廿八卷
|清 郭嵩燾撰
|
|-
|[[訒庵遺稿]]一卷(五周先生集之三)
|清 周悅修撰
|
|-
|[[面城樓集鈔]]四卷
|清 曾釗撰
|
|-
|[[陔南池館遺稿]]二卷
|清 喬重禧撰
|
|-
| rowspan="17"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60.pdf|060]]
|-
! colspan=13 | 文別集——清
|-
|[[傅中堂學古文]]一卷(五周先生集之四)
|清 周星譽撰
|
|-
|[[文誠公集文稿拾遺]]一卷
|清 袁保恒撰
|
|-
|[[易居堂殘稿]]一卷
|清 章大峰撰
|
|-
|[[孟晉文集]]五卷外集一卷附錄一卷
|清 顧壽楨撰
|
|-
|[[海杓堂存稿]]一卷
|清 胡桂生撰
|
|-
|[[壽聲堂存稿]]一卷清
|胡大撰
|
|-
|[[閣學公文稿拾遺]]一卷
|清 袁保齡撰
|
|-
|[[尊聞堂文集]]十二卷
|清 胡兆春撰
|
|-
|[[道存堂存稿]]一卷
|清 胡大經撰
|
|-
|[[故城賈氏手澤彙編]]四卷
|清 賈臻輯
|
|-
|[[南省公餘錄]]八卷
|清 梁章钜撰
|
|-
|[[范伯子文集]]十二卷外文一卷附一卷
|清 範當世著
|
|-
! colspan=3 | 文別集——民國
|-
|[[碧漪集]]四卷續集二卷三集四卷附錄一卷
|民國 譚新嘉輯
|
|-
|[[枕碧樓偶存稿]]十二卷(上)自卷一至八
|民國 沈家本撰
|
|-
| rowspan="18"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61.pdf|061]]
|-
! colspan=4 | 文別集——民國
|-
|[[枕碧樓偶存稿]]十二卷(下)自卷九至十二
|民國 沈家本撰
|
|-
|[[寄簃文存]]八卷
|民國 沈家本撰
|
|-
|[[興化李審言先生與東莞張次溪論文書]]
|民國 張江裁輯
|
|-
! colspan=3 | 詩學
|-
|[[葚原詩說]]四卷
|清 冒春榮撰
|
|-
! colspan=7 | 詩話
|-
|[[瓊台詩話]]二卷附錄一卷並附丘文莊公叢書輯印緣起
|明 蔣冕輯
|
|-
|[[頑潭詩話]]二卷補遺附錄一卷
|清 陳瑚輯
|
|-
|[[星湄詩話]]二卷
|清 徐傳詩撰
|
|-
|[[隨園詩話]]十六卷補遺十卷清
|袁枚撰
|
|-
|[[唐人試律說]]一卷
|清 紀昀撰
|
|-
|[[遼詩話]]二卷
|清 周春撰
|
|-
! colspan=3 | 文話
|-
|[[讀賦卮言]]一卷
|清 王芑孫撰
|
|-
! colspan=3 | 文體
|-
|[[公文緣起]]二卷
|清 董良玉撰
|
|-
| rowspan="28"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62.pdf|062]]
|-
! colspan=3 | 詞總集——五代
|-
|[[景明正德仿宋本花間集]]十卷
|宋 趙崇祚集
|
|-
! colspan=4 | 詞總集——宋
|-
|[[景元本鳳林書院草堂詩餘]]三卷(又名:精選名儒草堂詩余)
|宋 何士信輯
|
|-
|[[景宋本中興以來絕妙詞選]]十卷
|宋 黃昇輯
|
|-
|[[景汲古閣鈔本天下同文]]一卷
|元 不著撰人
|
|-
! colspan=5 | 詞總集——金
|-
|[[景元本二妙集自卷七至八]]
|
|
|-
|[[景元本遯庵樂府]]一卷金
|段克己撰
|
|-
|[[景元本菊軒樂府]]一卷金
|段克己撰
|
|-
|[[景元至大本中州樂府]]一卷
|金 元好問輯
|
|-
! colspan=3 | 詞總集——元
|-
|[[青雲梯]]三卷
|元 不著撰人
|
|-
! colspan=3 | 詞總集——清
|-
|[[國朝名人詞翰]]二卷
|清 洪頤煊輯
|
|-
! colspan=12 | 詞別集——宋
|-
|[[明景元鈔本方是閒居小稿]]一卷
|宋 劉學箕撰
|
|-
|[[景宋吉州本歐陽文忠公近體樂府]]三卷
|前附仁和吳氏雙照樓景宋元本詞目歐陽修撰
|
|-
|[[景宋本醉翁琴趣外篇]]六卷
|宋 歐陽修撰
|
|-
|[[景宋本山谷琴趣外篇]]三卷
|宋 黃庭堅撰
|
|-
|[[冠柳詞]]一卷
|宋 王觀輯 冒廣生輯附
|
|-
|[[景宋本閑齋琴趣外篇]]六卷
|宋 晁端禮撰
|
|-
|[[景宋本晁氏琴趣外篇]]六卷
|宋 晁補之撰
|
|-
|[[景宋本詳注周美成詞片玉集]]十卷
|宋 周邦彥撰 陳元龍撰
|
|-
|[[景宋本東山詞]]二卷前附武進陶氏續刊景宋金元明本本詞目
|宋 賀鑄撰
|
|-
|[[景宋本蘆川詞]]二卷
|宋 張元幹撰
|
|-
|[[景宋本酒邊詞]]一卷
|宋 向子諲撰
|
|-
| rowspan="33"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63.pdf|063]]
|-
! colspan=12 | 詞別集——宋
|-
|[[景宋本渭南詞]]二卷
|宋 陸遊撰
|
|-
|[[景宋本于湖居士樂府]]四卷
|宋 張孝祥撰
|
|-
|[[景宋本稼軒詞甲集]]一卷乙集一卷丙集一卷
|宋 辛棄疾撰
|
|-
|[[景小草齋鈔本稼軒長短句]]十二卷
|宋 辛棄疾撰
|
|-
|[[景宋鶴山先生長短句]]三卷卷
|宋 魏了翁撰
|
|-
|[[景宋本虛齋]]二卷
|宋 趙以夫撰
|
|-
|[[景宋本後村居士詩余]]二卷
|宋 劉克莊撰
|
|-
|[[景宋本秋崖先生詞]]四卷
|宋 方嶽撰
|
|-
|[[景宋本石屏詞]]一卷
|宋 戴復古撰
|
|-
|[[景宋本梅屋詩余]]一卷宋
|許棐撰
|
|-
|[[景元人鈔本竹山詞]]一卷
|宋 蔣捷撰
|
|-
! colspan=4 | 詞別集——金
|-
|[[景金本磻溪詞]]一卷
|金 丘處機撰
|
|-
|[[景明宏治高麗晉州本遺山樂府]]三卷
|金 元好問撰
|
|-
|[[新樂府五補遺]]一卷(一名:遺山先生新樂府)
|金 元好問撰
|
|-
! colspan=10 | 詞別集——元
|-
|[[景元延祐本知常先生雲山集]]一卷
|元 姬翼撰
|
|-
|[[天籟集]]二卷(又名:白蘭穀天籟集)
|元 白樸撰
|
|-
|[[景元本松雪齋樂府]]一卷
|元 趙孟頫撰
|
|-
|[[景元本靜修先生樂府]]一卷
|元 劉因撰
|
|-
|[[景元本道園樂府]]一卷
|元 虞集撰
|
|-
|[[景元本此山先生樂府]]一卷
|元 周權撰
|
|-
|[[景元本漢泉樂府]]一卷
|元 曹文貞撰
|
|-
|[[景元本雪樓先生樂府]]一卷
|元 程钜夫撰
|
|-
|[[景元明隆慶本蟻術詞選]]四卷
|明 汪稷校
|
|-
! colspan=3 | 詞別集——明
|-
|[[明洪武本寫情集]]四卷
|明劉基撰
|
|-
! colspan=4 | 詞別集——清
|-
|[[梅山夢草]]一卷
|清 董良玉撰
|
|-
|[[天涯行乞圖題辭]]一卷
|清 董金鑒撰
|
|-
|[[飲水詞鈔]]二卷
|清 性德撰袁通選
|
|-
| rowspan="36"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64.pdf|064]]
|-
! colspan=22 | 詞別集——清
|-
|[[崇睦山房詞]]一卷
|清 汪全德撰
|
|-
|[[箏船詞選]]一卷
|清 劉嗣綰撰
|
|-
|[[玉山堂詞]]一卷
|清 汪度撰
|
|-
|[[捧月樓詞]]二卷
|清 袁通撰
|
|-
|[[過雲精舍詞]]二卷
|清 楊夔生撰
|
|-
|[[桐花閣詞鈔]]一卷
|清吳秀蘭撰
|
|-
|[[碧吾山館詞]]二卷
|清 汪世泰撰
|
|-
|[[緣秋草堂詞]]一卷
|清 顧翰撰
|
|-
|[[葑煙亭詞]]四卷
|清 黎兆勳撰
|
|-
|[[莫友芝詞]]一卷
|清 莫友芝撰
|
|-
|[[影山艸堂學吟稿]]三卷
|清 莫友芝撰
|
|-
|[[青田山廬詞鈔]]一卷
|清 莫庭芝撰
|
|-
|[[東鷗草堂詞]]二卷(五周先生集之一)
|清 周昨譽撰
|
|-
|[[琴洲詞]]二卷
|清 黎庶燾撰
|
|-
|[[雪鴻詞]]二卷
|清 黎庶蕃撰
|
|-
|[[景石齋詞略]]一卷
|清 姚詩雅撰
|
|-
|[[如皋冒氏詞略]]一卷
|清 冒廣生輯
|
|-
|[[小山吾亭詞]]二卷附一卷
|清 冒廣生輯
|
|-
|[[瑤華閣詞鈔]]一卷補遺一卷
|清 袁綬撰
|
|-
|[[湘痕閣詞稿]]一卷
|清 袁嘉撰
|
|-
|[[青田詞草]]一卷
|清 不詳撰人
|
|-
! colspan=3 | 詞話
|-
|[[景明洪武本草堂詩餘前集後集]]四卷(又名增修箋注妙選群英草堂詩余)
|宋武陵逸史輯
|
|-
! colspan=5 | 詞韻譜
|-
|[[填詞名解]]四卷
|前附詞學全書序清 查繼超鑒定
|
|-
|[[古今詞論]]一卷
|清 查繼超鑒定
|
|-
|[[填詞圖譜]]六卷又繼續三卷
|清 查繼超鑒定
|
|-
|[[詞韻]]二卷古韻附
|清 查繼超鑒定
|
|-
! colspan=3 | 曲話
|-
|[[曲律]]一卷
|明 魏良輔撰
|
|-
! colspan=3 | 作曲法
|-
|[[衡曲麈談]]一卷
|明 騷隱居士撰
|
|-
! colspan=3 | 勸善小說
|-
|[[退庵隨筆]]二十二卷(上)自卷一至十五清
|梁章钜撰
|
|-
| rowspan="11"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65.pdf|065]]
|-
! colspan=10 | 勸善小說
|-
|[[退庵隨筆]]二十二卷(下)自卷十六至二十二
|清 梁章钜撰
|
|-
|[[影談]]四卷
|清 管世灝撰
|
|-
|[[昨非庵日纂]]二十卷
|明 鄭瑄撰
|
|-
|[[原李耳載]]一卷
|明 李中馥著
|
|-
|[[北東園筆綠]]六卷續十八卷
|清 梁恭辰撰
|
|-
|[[餌食錄]]五卷
|清 樂鈞撰
|
|-
|[[裡乘]]八卷
|清 許叔平撰
|
|-
|[[客窗閒話]]四卷續四卷
|清 吳薌厈撰
|
|-
|[[壺天錄]]一卷卷
|清 百一居士撰
|
|-
| rowspan="13"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66.pdf|066]]
|-
! colspan=4 | 勸善小說
|-
|[[鸝砭軒質言]]四卷
|清 戴運芬撰
|
|-
|[[夜談隨錄]]四卷
|清 和邦額撰
|
|-
|[[夜雨秋燈錄]]四卷結集四卷三集四卷
|清 宣鼎著
|
|-
! colspan=8 | 神異小說
|-
|[[茶香室叢鈔]]二十三卷
|清 俞曲園撰
|
|-
|[[島居隨錄]]二卷
|清 虛若騰撰
|
|-
|[[志異續編]]四卷
|清 宋永嶽撰
|
|-
|[[聽雨軒筆記]]四卷
|清 徐德清撰
|
|-
|[[咫聞錄]]十二卷
|清 慵訥居士撰
|
|-
|[[埋憂集]]十卷續集二卷
|清 朱海叔撰
|
|-
|[[南皋筆記]]四卷
|清 楊鳳輝撰
|
|-
| rowspan="17"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67.pdf|067]]
|-
! colspan=6 | 神異小說
|-
|[[見聞異辭]]二卷
|清 許秋垞撰
|
|-
|[[閱微草堂]]廿四卷
|清 紀昀著
|
|-
|[[螢窗異草]]四卷續八卷
|清 長白浩歌子撰
|
|-
|[[燈下閒談]]二卷
|不著撰人
|
|-
|[[西遊補十六回附續補雜記]]
|清 董說著
|
|-
! colspan=3 | 情豔小說
|-
|[[浮生六記]]四卷
|清 沈複著
|
|-
! colspan=5 | 詼諧小說
|-
|[[諧噱錄]]一卷唐
|朱揆纂
|
|-
|[[諧鐸]]十二卷
|清 沈起鳳著
|
|-
|[[笑笑錄]]六卷
|清 獨逸窩退士撰
|
|-
|[[夜航船]]八卷
|清 破額山人撰
|
|-
! colspan=3 | 故事
|-
|[[簷曝偶談]]一卷
|明 顧元慶著
|
|-
|[[千百年眼]]十二卷
|清 張和仲撰
|
|-
| rowspan="11"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68.pdf|068]]
|-
! colspan=10 | 故事
|-
|[[池北偶談]]廿六卷
|清 王士禎著
|
|-
|[[堅瓠結集]]四卷
|清 褚稼軒撰
|
|-
|[[履園叢話]]廿四卷
|清 錢冰輯
|
|-
|[[歸田瑣記]]八卷
|清 梁章钜撰
|
|-
|[[吹網錄]]六卷
|清 葉廷琯撰
|
|-
|[[關隴輿中偶憶編]]一卷(略名:偶憶編)
|清 張祥河撰
|
|-
|[[自乂瑣言]]二卷(全名:中議公自乂瑣言)
|清 袁保慶撰
|
|-
|[[燕下鄉睉錄]]十六卷
|清 陳康祺撰
|
|-
|[[郎潛紀聞]]十四卷
|清 陳康祺撰
|
|-
| rowspan="8"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69.pdf|069]]
|-
! colspan=3 | 故事
|-
|[[瞑庵雜識]]四卷二識二卷
|清 朱克敬撰
|
|-
|[[群書類編故事]]廿四卷
|元 王罃撰 梁輈校正
|
|-
! colspan=4 | 瑣談
|-
|[[記事珠]]一卷
|唐 馮贄纂
|
|-
|[[文諾皋]]一卷
|唐 段成式撰
|
|-
|[[太平廣記]]五百卷(上)自卷一至二百一十
|宋 李昉編
|
|-
| rowspan="4"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70.pdf|070]]
|-
! colspan=3 | 瑣談
|-
|[[太平廣記]]五百卷(下)自卷二百一十一至五百宋
|李昉編
|
|-
|[[蘇黃門龍川略志]]十卷別志二卷
|唐 蘇轍撰 劉信校正
|
|-
| rowspan="14"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71.pdf|071]]
|-
! colspan=13 | 瑣談
|-
|[[容齋隨筆]]十六卷
|宋 洪邁撰
|
|-
|[[容齋隨續筆]]十六卷
|宋 洪邁撰
|
|-
|[[容齋隨三筆]]十六卷
|宋 洪邁撰
|
|-
|[[容齋隨四筆]]十六卷
|宋 洪邁撰
|
|-
|[[容齋隨五筆]]十卷
|宋 洪邁撰
|
|-
|[[玉音問答]]一卷(又名:經筵玉音問答)
|宋 胡銓撰
|
|-
|[[廣卓異記]]二十卷
|宋 樂史撰
|
|-
|[[投轄錄]]一卷
|宋 王明清撰
|
|-
|[[游宦紀聞]]十卷
|宋 張世南撰
|
|-
|[[硯北雜誌]]二卷
|元 陸友仁撰
|
|-
|[[識余錄]]四卷
|惠康野叟撰
|
|-
|[[湧幛幢小品]]卅二卷(上)自卷一至十九
|明 朱國禎撰
|
|-
| rowspan="5"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72.pdf|072]]
|-
! colspan=4 | 瑣談
|-
|[[湧幛幢小品]]卅二卷(下)自卷廿至卅二
|明 朱國禎撰
|
|-
|[[棗林雜俎]]六卷
|明 談儒木撰
|
|-
|[[玉芝堂談薈]]三十六卷(略名:談薈)
|明 徐應秋撰
|
|-
| rowspan="14"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73.pdf|073]]
|-
! colspan=13 | 瑣談
|-
|[[高坡異纂]]三卷
|明 楊儀著
|
|-
|[[霞外麈談]]十卷
|明 周應治撰
|
|-
|[[梅花草堂集]]十四卷
|明 張大複撰
|
|-
|[[增廣智囊補]]二十八卷
|明 馮夢龍撰
|
|-
|[[說聽卷]]
|明 陸粲撰
|
|-
|[[舌華錄]]九卷
|明 曹藎之撰
|
|-
|[[寶櫝記]]一卷
|明 不著撰人
|
|-
|[[熙朝新語]]十六卷
|明 徐錫麟撰
|
|-
|[[淞南夢影錄]]四卷
|清 黃協塤撰
|
|-
|[[津門雜記]]三卷
|清 張燾撰
|
|-
|[[貓苑]]二卷
|清 黃漢輯
|
|-
|[[堅觚集]]六十六卷(上)自一集卷一至四集卷四
|清 褚稼軒撰
|
|-
| rowspan="10"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74.pdf|074]]
|-
! colspan=9 | 瑣談
|-
|[[堅觚集]]六十六卷(下)自五集卷一至十集卷末
|清 褚稼軒撰
|
|-
|[[堅觚廣集]]六卷補集六卷秘集六卷餘集一卷
|清 褚稼軒撰
|
|-
|[[瘳忘編]]一卷
|清 李塨撰
|
|-
|[[遯齋偶筆]]二卷
|清 徐崑著
|
|-
|[[浪跡叢談]]十一卷
|清 梁章钜撰
|
|-
|[[續談]]八卷
|清 梁章钜撰
|
|-
|[[閑處光陰]]二卷
|清 傳沙拙老記
|
|-
|[[春在堂隨筆]]十卷
|清 俞樾撰
|
|-
| rowspan="11"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75.pdf|075]]
|-
! colspan=10 | 瑣談
|-
|[[茶香室續鈔]]二十五卷
|清 俞樾撰
|
|-
|[[茶香室三鈔]]二十九卷
|清 俞樾撰
|
|-
|[[評乙古文]]一卷
|清 李塨撰
|
|-
|[[談助卷]]
|清 王崇簡撰
|
|-
|[[三異筆談]]四卷
|清 許仲元撰
|
|-
|[[耳郵]]四卷
|清 羊宋翁撰
|
|-
|[[宋豔]]十二卷
|清 徐士鸞撰
|
|-
|[[隨園隨筆]]二十八卷
|清 袁枚撰
|
|-
|[[子不語]]二十四卷(上)自卷一至十七(又名:新齊諧)
|清 袁枚撰
|
|-
| rowspan="12"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76.pdf|076]]
|-
! colspan=11 | 瑣談
|-
|[[子不語]]二十四卷(下)自卷十八至廿四
|清 袁枚撰
|
|-
|[[隨園瑣記]]二卷
|清 袁祖志撰
|
|-
|[[鋤經書舍零墨]]四卷
|清 黃協塤撰
|
|-
|[[南漘楛語]]八卷
|清 蔣超伯撰
|
|-
|[[虞初續志]]十二卷
|清 鄭醒愚著
|
|-
|[[雨窗消意錄]]四卷
|清 牛應之撰
|
|-
|[[明齋小識]]十二卷
|清 請晦香撰
|
|-
|[[榆巢雜識]]二卷
|清 趙遵路撰
|
|-
|[[初月樓閑見]]十卷續十卷
|清 吳德旋撰
|
|-
|[[妙香室叢話]]十四卷
|清 張培仁撰
|
|-
| rowspan="20"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77.pdf|077]]
|-
! colspan=10 | 瑣談
|-
|[[墨餘錄]]四卷清
|毛祥麟撰
|
|-
|[[游梁瑣記]]一卷
|清 黃軒祖撰
|
|-
|[[庸盦筆記]]六卷
|清 薛福成撰
|
|-
|[[京塵雜錄]]四卷
|清 楊懋建撰
|
|-
|[[香飲樓賓談]]二卷
|清陸長春撰
|
|-
|[[蟲鳴漫錄]]二卷
|清 采蘅子撰
|
|-
|[[此中人語]]六卷
|清 程趾祥撰
|
|-
|[[金壺七墨]]十九卷
|清 黃鈞宰撰
|
|-
|[[蜨階外史]]四卷
|清 不著撰人
|
|-
! colspan=9 | 書牘
|-
|[[白石樵真稿——尺牘]]四卷
|明 陳繼儒撰
|
|-
|[[小倉山房尺牘]]十卷牘外餘言一卷
|清袁枚撰
|
|-
|[[晚香書劄]]二卷
|清 潘道根撰
|
|-
|[[台岑尺牘]]一卷附傳景紫堂全書目
|清 夏炘撰
|
|-
|[[郘亭函劄稿]]一卷
|清 莫友芝等撰
|
|-
|[[端敏公集函牘]]二卷首二卷
|清 袁甲三撰
|
|-
|[[胡文忠公書牘]]一卷
|清 胡林翼撰
|
|-
|[[文誠公函牘]]二卷
|清 袁保恒撰
|
|-
| rowspan="17"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78.pdf|078]]
|-
! colspan=4 | 書牘
|-
|[[閣學公公牘]]十卷前附卷首
|清 袁保齡撰
|
|-
|[[閣學公書劄]]四卷書劄錄遺一卷
|清 袁保齡撰
|
|-
|[[袁氏家書]]六卷
|清 袁世傳輯
|
|-
! colspan=3 | 壽文
|-
|[[隨園八十壽言]]六卷
|清 袁枚輯
|
|-
! colspan=8 | 日記
|-
|[[武王克殷日記]]一卷
|清 林伯桐撰
|
|-
|[[癸未歸廬陵日記]]一卷(雜著述之三)
|宋 周必大撰
|
|-
|[[閒居錄]]一卷(雜著述之四)
|宋 周必大撰
|
|-
|[[泛舟遊山錄]]三卷(雜著述之五至七)
|宋 周必大撰
|
|-
|[[壬辰南歸錄]]一卷(雜著述第九)
|宋 周必大撰
|
|-
|[[楊州十日記]]一卷
|宋 王秀楚記
|
|-
|[[郘亭日記]]二卷(咸豐十一年)
|清 莫友芝撰
|
|-
! colspan=3 | 勸世文
|-
|[[為政善報事類]]十卷
|元 葉留撰 陳相注
|
|-
! colspan=10 | 史地類
|-
| rowspan="42"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79.pdf|079]]
|-
! colspan=3 | 地理之部山川
|-
|[[山海經存]]九卷首一卷
|清 汪紱釋
|
|-
|[[元秘史山川地名考]]十二卷
|清 施世傑撰
|
|-
! colspan=3 | 地理之部山
|-
|[[陽山志]]三卷
|明 嶽岱撰
|
|-
! colspan=3 | 地理之部水
|-
|[[浯溪考]]二卷
|清 王士禎撰
|
|-
|[[章水經流考]]一卷
|清 李崇禮撰
|
|-
! colspan=3 | 地理之部水利
|-
|[[北湖小志]]六卷首一卷
|清 焦循撰
|
|-
! colspan=3 | 地理之部西湖
|-
|[[蘿庵遊賞小志]]一卷
|清 李慈銘撰
|
|-
! colspan=6 | 地理之部風俗
|-
|[[大興歲時志稿]]一卷
|清 張江裁輯
|
|-
|[[宛平歲時志稿]]一卷
|清 張江裁輯
|
|-
|[[春明歲時瑣記]]一卷
|清 張江裁輯
|
|-
|[[瀛壖雜誌]]六卷
|清 王韜撰
|
|-
|[[琉璃廠書肆記後記]]一卷
|清 張江裁輯
|
|-
! colspan=3 | 地理之部中國地理——先秦
|-
|[[穆天子傳地理考證]]六卷
|清 丁謙撰
|
|-
! colspan=3 | 地理之部中國地理——秦漢
|-
|[[漢書匈奴傳地理考證]]二卷
|清 丁謙撰
|
|-
|[[後漢書各外國傳地理考證]]六卷
|清 丁謙撰
|
|-
! colspan=10 | 地理之部中國地理——魏晉南北朝
|-
|[[三國志外國傳地理考證]]一卷
|清 丁謙撰
|
|-
|[[晉書四夷傳地理考證]]一卷
|清 丁謙撰
|
|-
|[[宋書夷貊傳傳地理考證]]一卷
|清 丁謙撰
|
|-
|[[南齊書夷貊傳地理考證]]一卷
|清 丁謙撰
|
|-
|[[梁書夷貊傳地理考證]]一卷
|清 丁謙撰
|
|-
|[[魏書各外國傳地理考證]]三卷
|清 丁謙撰
|
|-
|[[周書異域傳地理考證]]一卷
|清 丁謙撰
|
|-
|[[後魏宋雲西域求經記地理考證]]一卷
|清 丁謙撰
|
|-
|[[佛國記地理考證]]一卷
|清 丁謙撰
|
|-
! colspan=6 | 地理之部中國地理——隋唐
|-
|[[隋書四夷傳地理考證]]一卷
|清 丁謙撰
|
|-
|[[大唐西域記地理考證]]一卷
|清 丁謙撰
|
|-
|[[經行記地理考證]]一卷
|清 丁謙撰
|
|-
|[[新唐書各外國傳地理考證]]八卷
|清 丁謙撰
|
|-
|[[新五代史四夷附錄地理考證]]八卷
|清 丁謙撰
|
|-
! colspan=3 | 地理之部中國地理——宋
|-
|[[宋史外國傳地理考證]]一卷
|清 丁謙撰
|
|-
| rowspan="26"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80.pdf|080]]
|-
! colspan=3 | 地理之部中國地理——宋金
|-
|[[遼史各外國傳地理考證]]一卷
|清 丁謙撰
|
|-
|[[金史外國傳地理考證]]一卷
|清 丁謙撰
|
|-
! colspan=9 | 地理之部中國地理——元
|-
|[[元秘史地理考證]]十五卷
|清 丁謙撰
|
|-
|[[金史外夷傳地理考證]]一卷
|清 丁謙撰
|
|-
|[[元聖武親征錄地理考證]]一卷
|清 丁謙撰
|
|-
|[[元經世大典圖地理考證]]三卷
|清 丁謙撰
|
|-
|[[張耀卿紀行地理考證]]一卷
|清 丁謙撰
|
|-
|[[西遊錄地理考證]]一卷
|清 丁謙撰
|
|-
|[[長春真人西遊記地理考證]]一卷
|清 丁謙撰
|
|-
|[[西使記地理考證]]一卷
|清 丁謙撰
|
|-
! colspan=3 | 地理之部中國地理——明
|-
|[[明史外國傳地理考證]]一卷清
|丁謙撰
|
|-
|[[明史西域傳地理考證]]一卷
|清 丁謙撰
|
|-
! colspan=3 | 地理之部中國地理——清
|-
|[[漫遊紀略]]四卷
|清 王沄撰
|
|-
! colspan=3 | 地理之部中國西部地理
|-
|[[秦蜀驛程後記]]二卷
|清 王士禎撰
|
|-
! colspan=3 | 地理之部江蘇地理及其地方
|-
|[[三吳遊覽志]]一卷
|清 餘懷撰
|
|-
|[[廣陵通典]]十卷附先君年表
|清 汪中撰
|
|-
! colspan=3 | 地理之部浙江地理及其地方
|-
|[[乾道四明圖經]]十二卷
|宋 張津等撰
|
|-
|[[寶慶四明志]]二十一卷(上)自卷一至卷十八
|宋 羅濬撰
|
|-
| rowspan="8"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81.pdf|081]]
|-
! colspan=7 | 地理之部江蘇地理及其地方
|-
|[[寶慶四明志]]二十一卷(下)自卷十九至卷二十一
|宋 羅濬撰
|
|-
|[[開慶四明續志]]十二卷
|宋 梅應發撰
|
|-
|[[延祐四明志]]二十卷
|元 袁桷撰
|
|-
|[[至正四明續志]]十二卷
|元 王元恭撰
|
|-
|[[大德昌國州圖志]]七卷
|元 馮福京等撰
|
|-
|[[宋元四明六志校勘記]]九卷(上)自卷一至六
|清 徐時棟撰
|
|-
| rowspan="27"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82.pdf|082]]
|-
! colspan=7 | 地理之部江蘇地理及其地方
|-
|[[宋元四明六志校勘記]]九卷(下)自卷七至九
|清 徐時棟撰
|
|-
|[[續澉水志]]九卷
|明 董毅修撰
|
|-
|[[澉水新志]]十二卷
|清 方溶修
|
|-
|[[澉志補錄]]二卷
|清 程煦元修
|
|-
|[[谿上遺聞別錄]]二卷
|清 尹元煒撰
|
|-
|[[台州劄記]]十二卷
|清 洪頤煊撰
|
|-
! colspan=3 | 地理之部江西地理及其地方
|-
|[[康熙弋陽縣誌節本]]二卷首末各一卷
|清 譚瑄撰 譚新嘉節錄
|
|-
! colspan=3 | 地理之部四川地理
|-
|[[蜀都碎事]]四卷補遺二卷
|清 陳祥裔撰
|
|-
|[[蜀道驛程記]]二卷
|清 王士禎撰
|
|-
! colspan=4 | 地理之部河北地理
|-
|[[津門雜記]]三卷
|清 張燾輯
|
|-
|[[津門百詠]]一卷
|清 張江裁輯
|
|-
|[[天津楊柳青小志]]一卷
|清 張江裁輯
|
|-
! colspan=5 | 地理之部陝西地理及其地方
|-
|[[鄠縣鄉土志]]三卷
|清 不著撰人
|
|-
|[[岐山縣鄉土志]]三卷
|清 不著撰人
|
|-
|[[寧羌州鄉土志]]一卷
|清 不著撰人
|
|-
|[[華州鄉土志]]三卷
|清 不著撰人
|
|-
! colspan=3 | 地理之部福建地理
|-
|[[浦陽比事]]七卷
|清 李俊甫撰
|
|-
! colspan=3 | 地理之部廣東地理
|-
|[[南來志]]一卷(粵行三志之一)
|清 王士禎撰
|
|-
|[[北歸志]]一卷(粵行三志之二)
|清 王士禎撰
|
|-
| rowspan="34"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83.pdf|083]]
|-
! colspan=3 | 地理之部廣西地理
|-
|[[粵西叢載]]三十卷
|清 汪森撰
|
|-
! colspan=3 | 地理之部蒙古地理
|-
|[[北征日記]]一卷附溧水聯吟圖題詩匯存一卷
|清 顧廷綸撰
|
|-
! colspan=3 | 地理之部西藏地理
|-
|[[康輶紀行]]十二卷
|清 姚瑩撰
|
|-
! colspan=12 | 地理之部都會
|-
|[[雲間據目鈔]]五卷
|明 範濂撰
|
|-
|[[藤陰雜記]]十二卷
|清 戴璐撰
|
|-
|[[北京形勢大略]]一卷
|張江裁輯
|
|-
|[[燕都名勝志稿]]一卷
|張江裁輯
|
|-
|[[舊京遺事]]一卷
|張江裁輯
|
|-
|[[燕居修史圖志]]一卷
|張江裁輯
|
|-
|[[燕京訪古錄]]一卷
|張江裁輯
|
|-
|[[北京崇孝寺訓難圖志]]一卷
|張江裁輯
|
|-
|[[燕市貨聲]]一卷
|張江裁輯
|
|-
|[[燕市負販瑣記不分卷]]
|張江裁輯
|
|-
|[[燕市百怪歌不分卷]]
|張江裁輯
|
|-
! colspan=3 | 地理之部西域地理
|-
|[[涉洋管見]]一卷(一名:談瀛錄)
|清 袁祖志撰
|
|-
! colspan=3 | 地理之部亞洲地理
|-
|[[海外紀事]]六卷
|清 大山石翁撰
|
|-
|[[異域錄地理考證]]一卷
|清 丁謙撰
|
|-
! colspan=3 | 地理之部安南地理
|-
|[[接護越南貢史日記]]一卷
|清 賈臻撰
|
|-
! colspan=3 | 傳記之部氏族
|-
|[[馮氏族譜]]一卷(馮少墟集卷十九)
|明 馮從吾撰
|
|-
! colspan=4 | 傳記之部家乘
|-
|[[馮氏家乘]]一卷(馮少墟集卷二十)
|明 馮從吾撰
|
|-
|[[外家紀聞]]一卷
|清 冒廣生撰
|
|-
|[[汪氏學行紀]]六卷
|清 汪喜孫撰
|
|-
! colspan=3 | 傳記之部姓名
|-
|[[歷代同姓名錄]]十三卷(上)自卷一至八首一卷
|清 劉長華撰
|
|-
| rowspan="27"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84.pdf|084]]
|-
! colspan=3 | 傳記之部姓名
|-
|[[歷代同姓名錄]]十三卷(下)自卷九至十三
|清 劉長華撰
|
|-
! colspan=3 | 傳記之部世系
|-
|[[孔子世家補訂]]一卷附孟子列傳纂
|清 林春溥撰
|
|-
! colspan=3 | 傳記之部學術家總傳
|-
|[[儒林瑣記]]一卷
|清 朱克敬撰
|
|-
! colspan=3 | 傳記之部釋道總傳
|-
|[[吳釋傳]]一卷
|清 劉鳳撰
|
|-
! colspan=3 | 傳記之部忠義總傳
|-
|[[周列士傳]]一卷
|清 顧壽楨撰
|
|-
! colspan=3 | 傳記之部名臣總傳
|-
|[[修史試筆]]二卷
|清 蘭鼎元撰
|
|-
|[[清芬錄]]二卷
|劉聲木輯
|
|-
! colspan=3 | 傳記之部軍人總傳
|-
|[[耿尚孔吳四王全傳]]一卷
|明末遺民著
|
|-
|[[東莞袁都師後裔考]]一卷
|清 張江裁輯
|
|-
! colspan=3 | 傳記之部文學家總傳
|-
|[[崇文書香錄不分卷]]
|清 袁景星 劉長華撰
|
|-
! colspan=3 | 傳記之部名賢總傳
|-
|[[谿上遺聞集錄]]十卷
|清 尹元煒撰
|
|-
|[[虞初新志]]二十卷
|清 張山來撰
|
|-
! colspan=3 | 傳記之部婦女總傳
|-
|[[揚州夢]]四卷
|清 周生撰
|
|-
|[[香畹樓憶語]]一卷
|清 陳裴之著
|
|-
! colspan=3 | 傳記之部帝后總傳
|-
|[[列皇小識]]八卷(上)自卷一至三
|明末遺民著
|
|-
| rowspan="25"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85.pdf|085]]
|-
! colspan=3 | 傳記之部帝后總傳
|-
|[[列皇小識]]八卷(下)自卷四至八
|明末遺民著
|
|-
! colspan=3 | 傳記之部總傳雜錄
|-
|[[續吳錄]]二卷附續吳先賢贊後序
|明 劉鳳撰
|
|-
|[[虞山妖亂志]]二卷附後一卷
|清 馮舒撰
|
|-
! colspan=3 | 傳記之部聖賢別傳
|-
|[[孔孟年表]]二卷
|清 林春溥撰
|
|-
|[[孟子外書補證]]一卷
|清 林春溥撰
|
|-
! colspan=16 | 傳記之部學術家別傳
|-
|[[黃漳浦年譜]]二卷附黃漳浦集卷首
|明 莊起儔編
|
|-
|[[虞山妖亂志]]二卷附後一卷
|清 馮舒撰
|
|-
|[[梨洲先生世譜]]一卷前附像贊後附神道碑、傳、年譜
|清 萬斯大撰薛鳳昌編次
|
|-
|[[尊道先生年譜]]一卷
|清 淩錫祺編
|
|-
|[[桴亭先生行狀行實]]一卷
|清 淩錫祺編
|
|-
|[[習齋先生年譜]]一卷
|清 李塨纂 王源訂
|
|-
|[[恕谷先生年譜]]五卷
|清 馮辰纂 惲鶴生訂
|
|-
|[[顏習齋先生行錄卷]]
|清 李塨撰
|
|-
|[[長白公自書年譜]]一卷
|清 黎安理撰
|
|-
|[[冒巢民徵君(襄)年譜]]一卷附錄一卷
|清 冒廣生撰
|
|-
|[[望溪先生年譜]]一卷附錄一卷
|清 蘇惇元撰
|
|-
|[[雙池先生年譜]]四卷
|清 余龍光撰
|
|-
|[[段玉裁先生年譜]]一卷
|清 劉盼遂撰
|
|-
|[[高郵王氏父子(念孫、引之)年譜]]一卷
|清 劉盼遂撰
|
|-
|[[容浦先生年譜]]一卷
|清 汪喜孫撰
|
|-
| rowspan="38"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86.pdf|086]]
|-
! colspan=3 | 傳記之部學術家別傳
|-
|[[先府君事略]]一卷
|清 焦廷琥撰
|
|-
|[[嚴幾道年譜]]一卷
|王遽常著
|
|-
! colspan=3 | 傳記之部釋道別傳
|-
|[[憨山老人年譜自敘實錄]]二卷明
|釋德清撰譚默貞述疏
|
|-
|[[曹溪中興憨山老人肉祖後事因緣]]一卷附東遊集法語一卷
|譚新嘉輯
|
|-
! colspan=4 | 傳記之部忠義別傳
|-
|[[張元著先生事略]]一卷
|清 黃宗羲著
|
|-
|[[鄭成功傳]]一卷
|清 黃宗羲著
|
|-
|[[賜姓始末]]一卷
|清 黃宗羲著
|
|-
! colspan=9 | 傳記之部名臣別傳
|-
|[[周益國文忠公年譜]]一卷附周益國文忠公集卷首
|清 周綸撰
|
|-
|[[曆仕錄]]一卷
|清 王之垣撰
|
|-
|[[洪忠宣公年譜]]一卷
|清 洪汝奎輯
|
|-
|[[洪文惠公年譜]]一卷
|清 洪汝奎輯
|
|-
|[[洪文安公年譜]]一卷
|清 洪汝奎輯
|
|-
|[[洪文敏公年譜]]一卷
|清 洪汝奎輯
|
|-
|[[陳祠部公家傳]]二卷
|清 陳揆撰
|
|-
|[[明翰林學士當塗陶主敬先生(安)年譜]]一卷
|清 夏炘撰
|
|-
! colspan=3 | 傳記之部官吏別傳
|-
|[[運使複齋郭公言行錄卷]]
|元 徐東輯
|
|-
|[[畢少保公傳]]一卷附錄一卷
|蔣平階傳
|
|-
! colspan=4 | 傳記之部文學家別傳
|-
|[[元遺山先生年譜]]二卷
|清 淩廷堪撰
|
|-
|[[元遺山先生年譜]]一卷
|清 施國祁撰
|
|-
|[[吳漁山先生年譜]]二卷附墨井集源流考一卷
|陳垣撰
|
|-
! colspan=3 | 傳記之部後妃別傳
|-
|[[明懿安皇后外傳]]一卷
|清 紀昀撰
|
|-
! colspan=4 | 傳記之部婦女別傳
|-
|[[吳太夫人(董金鑒母)年譜]]三卷續一卷
|清 董金鑒撰
|
|-
|[[母德錄]]一卷附端敏公集卷首上(堪誤表)
|清 袁世傳 袁世威撰
|
|-
|[[李姬傳]]一卷
|清人撰闕名
|
|-
! colspan=3 | 歷史之部年表
|-
|[[古史考年異同表]]二卷有後說
|清 林春溥撰
|
|-
! colspan=3 | 歷史之部歷代編年
|-
|[[竹書紀年補證]]四卷有後案
|清 林春溥撰
|
|-
|[[竹書紀年集證]]五十卷首一卷(上)自卷一至四
|清 陳逢衡撰
|
|-
| rowspan="7"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87.pdf|087]]
|-
! colspan=3 | 歷史之部歷代編年
|-
|[[竹書紀年集證]]五十卷首一卷(下)自卷五至五十
|清 陳逢衡撰
|
|-
! colspan=3 | 歷史之部諡諱
|-
|[[史諱舉例]]八卷
|陳垣撰
|
|-
! colspan=3 | 歷史之部歷代紀事本末
|-
|[[通鑒紀事本末]]二三九卷(一)自卷一至廿
|宋 袁樞撰 明 張溥論正
|
|-
| rowspan="3"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88.pdf|088]]
|-
! colspan=3 | 歷史之部歷代紀事本末
|-
|[[通鑒紀事本末]]二三九卷(二)自卷廿一至一百卅三
|宋 袁樞撰明 張溥論正
|
|-
| rowspan="3"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89.pdf|089]]
|-
! colspan=3 | 歷史之部歷代紀事本末
|-
|[[通鑒紀事本末]]二三九卷(三)自卷一百卅四至二百廿四
|宋 袁樞撰 明 張溥論正
|
|-
| rowspan="7"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90.pdf|090]]
|-
! colspan=6 | 歷史之部歷代紀事本末
|-
|[[通鑒紀事本末]]二三九卷(三)自卷二百廿五至二百卅九宋
|袁樞撰 明 張溥論正
|
|-
|[[世史正綱]]卅二卷
|明 丘濬著
|
|-
|[[通鑒注辨正]]二卷
|清 錢大昕撰
|
|-
|[[通鑒補正略]]三卷
|清 張敦仁輯錄
|
|-
|[[古史紀年]]十四卷(上)自卷一至七
|清 林春溥撰
|
|-
| rowspan="11"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91.pdf|091]]
|-
! colspan=3 | 歷史之部歷代紀事本末
|-
|[[古史紀年]]十四卷(下)自卷八至十四
|清 林春溥撰
|
|-
! colspan=3 | 歷史之部歷代史評
|-
|[[閱史郤視]]四卷續一卷
|清 李塨撰
|
|-
! colspan=3 | 歷史之部歷代史話
|-
|[[志遠齋史話]]六卷
|清 楊以貞撰
|
|-
! colspan=4 | 歷史之部先秦史——尚書
|-
|[[尚書要義卷七至九]]
|宋 魏了翁撰
|
|-
|[[金氏尚書注]]十二卷
|宋 金履祥撰
|
|-
|[[書經詮義]]十二卷首二卷(上)自卷首至卷九
|清 汪紱撰
|
|-
| rowspan="9"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92.pdf|092]]
|-
! colspan=4 | 歷史之部先秦史——尚書
|-
|[[書經詮義]]十二卷首二卷(下)自卷十至卷十二
|清 汪紱撰
|
|-
|[[尚書補疏]]十二卷(六經補疏之一)
|清 焦循撰
|
|-
|[[禹貢鄭注釋]]二卷
|清 焦循撰
|
|-
! colspan=4 | 歷史之部先秦史——春秋
|-
|[[左氏摘奇]]十二卷
|宋 胡元質撰
|
|-
|[[左傳紀事本末]]五十三卷
|清 高士奇撰
|
|-
|[[春秋集傳]]二十六卷(原缺十八至廿、廿三至廿六)(上)自卷上至十二卷宋
|張洽撰
|
|-
| rowspan="8"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93.pdf|093]]
|-
! colspan=7 | 歷史之部先秦史——春秋
|-
|[[春秋集傳]]二十六卷(原缺十八至廿、廿三至廿六)(下)自卷十三至廿六宋
|張洽撰
|
|-
|[[公羊墨史]]二卷
|明 周拱辰撰
|
|-
|[[春秋疑義]]二卷
|清 華學泉撰
|
|-
|[[春秋傳注]]四卷
|清 李塨撰
|
|-
|[[半農先生春秋說]]十五卷附一卷
|清 惠士奇撰
|
|-
|[[春秋左傳補疏]]五卷(六經補疏之一)
|清 焦循撰
|
|-
| rowspan="8"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94.pdf|094]]
|-
! colspan=3 | 歷史之部先秦史——春秋
|-
|[[春秋經傳比事]]二十二卷
|清 林春溥撰
|
|-
|[[春秋敏繁露集注]]二卷
|清 董金鑒撰
|
|-
! colspan=3 | 歷史之部先秦史——先秦編年
|-
|[[戰國紀年]]六卷附年表
|清 林春溥撰
|
|-
! colspan=3 | 歷史之部先秦史——先秦別史
|-
|[[逸周書補注]]二十二卷首一卷末一卷
|清 陳逢衡撰
|
|-
| rowspan="22"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95.pdf|095]]
|-
! colspan=4 | 歷史之部先漢正史
|-
|[[三史拾遺]]五卷
|清 錢大昕撰
|
|-
|[[史記蠡測]]一卷
|清 林伯桐撰
|
|-
|[[史記瑣言]]三卷
|沈家本撰
|
|-
! colspan=4 | 歷史之部漢正史
|-
|[[漢書瑣言]]五卷
|沈家本撰
|
|-
|[[後漢書瑣言]]三卷
|沈家本撰
|
|-
|[[續漢書志瑣言]]一卷
|沈家本撰
|
|-
! colspan=3 | 歷史之部三國正史
|-
|[[三國志瑣言]]四卷
|沈家本撰
|
|-
! colspan=3 | 歷史之部魏晉南北朝正史考
|-
|[[五胡指掌]]二卷
|清 張大齡撰
|
|-
! colspan=3 | 歷史之部魏晉南北朝史鈔
|-
|[[宋瑣語]]二卷
|清 郝懿行撰
|
|-
! colspan=3 | 歷史之部唐稗史
|-
|[[唐藩鎮指堂]]二卷
|明 張大齡撰
|
|-
! colspan=3 | 歷史之部五代載記
|-
|[[舊五代史輯本發覆]]三卷附薛史輯本避諱例
|陳垣撰
|
|-
! colspan=3 | 歷史之部宋編年
|-
|[[增入名儒講義]]六十四卷(上)自卷首至卷廿七(原缺卷卅至四十五)
|
|
|-
|[[皇宋中興聖政宋]]
|不著撰人
|
|-
| rowspan="8"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96.pdf|096]]
|-
! colspan=3 | 歷史之部宋編年
|-
|[[增入名儒講義]]六十四卷(下)自卷廿八至卷六十四(原缺卷卅至四十五)
|
|
|-
|[[皇宋中興聖政宋]]
|不著撰人
|
|-
! colspan=3 | 歷史之部宋紀事本末
|-
|[[宋史紀事本末]]一〇九卷
|明 馮琦撰 陳邦瞻增訂 張溥論正
|
|-
! colspan=3 | 歷史之部宋別史
|-
|[[東都事略]]一三〇卷(上)自卷一至廿一附錢琦紮校勘記繆荃孫撰校記
|明王偁撰
|
|-
| rowspan="4"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97.pdf|097]]
|-
! colspan=3 | 歷史之部宋別史
|-
|[[東都事略]]一三〇卷(上)自卷廿二至一三〇附錢琦紮校勘記繆荃孫撰校記明
|王偁撰
|
|-
|[[南宋書]]六十八卷(原缺卷十一至十七)
|清 席世臣輯
|
|-
| rowspan="17"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98.pdf|098]]
|-
! colspan=3 | 歷史之部宋稗史
|-
|[[辛巳親征錄]]一卷(雜著述之一)前附:續刊周益國文忠集敘略、總目
|宋 周必大撰
|
|-
|[[壬午龍飛錄]]一卷(雜著述之二)
|宋 周必大撰
|
|-
! colspan=3 | 歷史之部宋稗史——外患
|-
|[[避戎夜話]]二卷
|宋 石茂良撰
|
|-
|[[南燼紀聞]]一卷
|宋 黃冀之撰
|
|-
! colspan=5 | 歷史之部遼金元紀事本末
|-
|[[遼史紀事本末]]四十卷
|清 李有棠撰
|
|-
|[[金史紀事本末]]五十二卷
|清 李有棠撰
|
|-
|[[元史紀事本末]]廿七卷
|明 陳邦瞻撰
|
|-
|[[西夏紀事本末]]卅六卷、卷首(上、下)
|清 張鑒撰
|
|-
! colspan=3 | 歷史之部明載紀
|-
|[[聖安本紀]]二卷
|明 顧炎武撰
|
|-
|[[行在陽秋]]二卷
|明季遺民著
|
|-
! colspan=3 | 歷史之部明紀事本末
|-
|[[明史紀事本末]]八十卷(上)自一至卅三
|清 谷應泰撰
|
|-
| rowspan="25"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099.pdf|099]]
|-
! colspan=3 | 歷史之部明紀事本末
|-
|[[明史紀事本末]]八十卷(下)自卅四至八十
|清 谷應泰撰
|
|-
! colspan=15 | 歷史之部明稗史
|-
|[[嘉定屠城紀略]]一卷
|明末遺民紀
|
|-
|[[倖存錄]]二卷清
|夏允彝述
|
|-
|[[續倖存錄]]一卷
|明 夏完淳撰
|
|-
|[[青燐屑]]二卷
|明 應廷吉撰
|
|-
|[[粵遊見聞]]一卷
|明 瞿共美撰
|
|-
|[[東明聞見錄]]一卷
|明 瞿共美撰
|
|-
|[[兩廣紀略]]一卷
|明 華複蠡撰
|
|-
|[[滇考]]一卷
|明 黃宗羲著
|
|-
|[[海外慟哭記]]一卷
|明 黃宗羲著
|
|-
|[[也是錄]]一卷(一名:永曆帝入緬本末)
|明 自非逸史編
|
|-
|[[求野錄]]一卷
|明客溪樵隱編
|
|-
|[[江南聞見錄]]一卷
|明 不著撰人
|
|-
|[[謏聞續筆]]四卷
|明不著撰人
|
|-
|[[東江遺事]]二卷
|明 吳騫輯
|
|-
! colspan=3 | 歷史之部明稗史——邊略
|-
|[[東徵集]]六卷
|清 蘭鼎元撰
|
|-
! colspan=3 | 歷史之部清稗史
|-
|[[臺灣外紀]]三十卷
|清 江日昇撰
|
|-
! colspan=3 | 歷史之部清稗史——勘亂
|-
|[[三藩紀事本末]]廿二卷
|清 楊陸榮撰
|
|-
|[[吳逆取亡錄]]一卷
|清 蒼弁山樵撰
|
|-
| rowspan="39" | [[commons:File:叢書集成三編100.pdf|100]]
|-
! colspan=3 | 社會科學類——考試
|-
|[[公車見聞錄]]六卷
|清 林伯桐撰
|
|-
! colspan=3 | 社會科學類——喪儀
|-
|[[大風集]]四卷(浙刻雙池遺書之十)
|清 汪紱撰
|
|-
! colspan=3 | 語文學類——文字
|-
|[[急就探奇]]一卷
|清 陳本禮撰
|
|-
! colspan=3 | 應用科學類——醫學
|-
|[[醫林纂要探源]]十卷附錄一卷
|清 汪紱撰
|
|-
! colspan=3 | 藝術類——彝器
|-
|[[莽鏡釋文]]一卷
|冒廣生撰
|
|-
! colspan=3 | 藝術類——碑帖考識
|-
|[[東洲艸堂金石詩]]一卷
|清 何紹基撰
|
|-
|[[籀經堂鐘鼎考釋跋尾]]一卷
|清 陳慶鏞撰
|
|-
! colspan=3 | 文學類——詩文總集——歷代
|-
|[[從遊集]]一卷
|清 陳瑚輯
|
|-
! colspan=3 | 文學類——詩總集——宋元
|-
|[[增廣聖宋高僧詩選前集]]一卷後集三卷續集一卷
|宋 陳起編
|
|-
! colspan=3 | 文學類——詩總集——清
|-
|[[如皋冒氏詩略]]十四卷
|冒廣生撰
|
|-
! colspan=3 | 文學類——詩別集——唐
|-
|[[唐李長吉詩集]]四卷外集一卷首一卷
|唐 李賀撰 明 徐渭 董懋策批評
|
|-
! colspan=3 | 文學類——詩別集——清
|-
|[[寙櫎詩質]]一卷(五周先生集之六)
|清 周星詒撰
|
|-
! colspan=3 | 文學類——文別集——宋
|-
|[[承明集]]十卷
|宋 周必大撰
|
|-
! colspan=3 | 文學類——詞總集——宋
|-
|[[影刊宋金元明本詞敘錄]]一卷
|陶湘記
|
|-
! colspan=3 | 文學類——詞別集——宋
|-
|[[景宋本可齋詞]]七卷(含可齋續稿卷7、8、11;含可齋雜稿卷31-34)
|宋李長孺撰
|
|-
|[[景宋本于湖先生長短句]]五卷拾遺一卷
|宋 張孝祥撰
|
|-
! colspan=3 | 史地類——陝西地理及其地方史
|-
|[[甘泉縣鄉土志不分卷]]
|清 不著撰人
|
|-
! colspan=3 | 史地類——學術家總傳
|-
|[[新喻三刻劉列傳附三劉文集卷首]]
|清 暨用其輯
|
|-
! colspan=3 | 史地類——忠義總傳
|-
|[[思舊錄]]一卷
|清 黃宗羲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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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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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
|year=2020|month=3|day=1
|发文字号=国发〔2020〕4号
|lawmaker=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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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
{{c|{{楷体|国发〔20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在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改革土地管理制度,赋予省级人民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现决定如下:
{{gap}}'''一、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在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gap}}'''二、试点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以及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国务院委托部分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首批试点省份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试点期限1年,具体实施方案由试点省份人民政府制订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国务院将建立健全省级人民政府用地审批工作评价机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管理水平综合评估结果,对试点省份进行动态调整,对连续排名靠后或考核不合格的试点省份,国务院将收回委托。
{{gap}}'''三、有关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审查把关,特别要严格审查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的用地,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盘活存量土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相关用地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将承接的用地审批权进一步授权或委托。
{{gap}}自然资源部要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用地审批工作的指导和服务,明确审批要求和标准,切实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对用地审批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督促纠正,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right|国务院 }}
{{right|2020年3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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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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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year=2020|month=2|day=28
|发文字号=国办函〔202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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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
{{c|'''{{x-larger|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c|{{楷体|国办函〔2020〕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是落实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要求、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重要文件,2020年版《[[指导目录]]》已经国务院原则同意。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部署,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gap}}一、《[[指导目录]]》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切实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gap}}二、《[[指导目录]]》主要梳理规范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以及部门规章设定的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将按程序进行动态调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立改废释和地方立法等情况,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有关事项和目录按程序审核确认后,要在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上以适当方式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gap}}三、切实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治理。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执法事项一律取消。需要保留或新增的执法事项,要依法逐条逐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虽有法定依据但长期未发生且无实施必要的、交叉重复的执法事项,要大力清理,及时提出取消或调整的意见建议。需修改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按程序先修法再调整《[[指导目录]]》,先立后破,有序推进。
{{gap}}四、对列入《[[指导目录]]》的行政执法事项,要按照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力量下沉的要求,区分不同事项和不同管理体制,结合实际明晰第一责任主体,把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任压实。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逐一厘清与行政执法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明确责任主体、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和免责事由,健全问责机制。严禁以属地管理为名将执法责任转嫁给基层。对不按要求履职尽责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gap}}五、按照公开透明高效原则和履职需要,编制统一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程和操作手册,明确执法事项的工作程序、履职要求、办理时限、行为规范等,消除行政执法中的模糊条款,压减自由裁量权,促进同一事项相同情形同标准处罚、无差别执法。将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事项纳入地方综合行政执法指挥调度平台统一管理,积极推行“互联网+统一指挥+综合执法”,加强部门联动和协调配合,逐步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环节、结果等全过程网上留痕,强化对行政执法权运行的监督。
{{gap}}六、按照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原则,聚焦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与市场主体、群众关系最密切的行政执法事项,着力解决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让市场主体、群众切实感受到改革成果。制定简明易懂的行政执法履职要求和相应的问责办法,加强宣传,让市场主体、群众看得懂、用得上,方便查询、使用和监督。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任务和执法特点,探索形成可量化的综合行政执法履职评估办法,作为统筹使用和优化配置编制资源的重要依据。畅通投诉受理、跟踪查询、结果反馈渠道,鼓励支持市场主体、群众和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gap}}七、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全面落实清权、减权、制权、晒权等改革要求,统筹推进机构改革、职能转变和作风建设。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节点和要求,做细做实各项工作,确保改革举措落地生效。生态环境部要强化对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的业务指导,推动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不断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中央编办要会同司法部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把关。
{{gap}}《[[指导目录]]》由生态环境部根据本通知精神印发。
{{right|国务院办公厅 }}
{{right|2020年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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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国家级新区深化改革创新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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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国家级新区深化改革创新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year=2019|month=12|day=31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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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国家级新区}}'''}}
{{c|'''{{x-larger|深化改革创新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c|{{楷体|国办发〔2019〕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国家级新区(以下简称新区)是承担国家重大发展和改革开放战略任务的综合功能平台。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新区建设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不同程度地面临规划建设不够集约节约、主导产业优势不够突出、管理体制机制不够健全、改革创新和全方位开放不够深化等问题。为促进新区加大创新创业力度,加强改革系统集成,扩大高水平开放,打造实体经济发展高地,引领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gap}}'''一、总体要求'''
{{gap}}{{楷体|(一)指导思想。}}
{{gap}}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突出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用改革的办法和市场化、法治化的手段,大力培育新动能、激发新活力、塑造新优势,努力成为高质量发展引领区、改革开放新高地、城市建设新标杆。
{{gap}}{{楷体|(二)基本原则。}}
{{gap}}——{{楷体|实体为本,持续增强竞争优势。}}把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放在突出位置,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接国际标准,适应发展趋势,遵循市场化原则,科学培育并紧紧围绕主导产业,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培育新业态新模式,促进新旧动能顺畅转换,做实做强做优实体经济。
{{gap}}——{{楷体|刀刃向内,加快完善体制机制。}}坚持向改革创新要动力,赋予新区更大改革自主权,发挥综合功能平台优势,加强改革系统集成探索,巩固在解决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梗阻和强化政策性创新等方面取得的改革成果,注重各项改革协调推进、相得益彰,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gap}}——{{楷体|主动对标,全面提升开放水平。}}支持新区率先复制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经验,对接国际先进规则,深度参与全球产业分工,在更深层次、更宽领域,以更大力度推进全方位高水平开放,不断提升国际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
{{gap}}——{{楷体|尊重规律,合理把握开发节奏。}}保持历史耐心和战略定力,高质量高标准推动新区规划建设。准确定位、突出优势和特色,处理好有所为与有所不为、先为与后为、快为与慢为的关系,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合理把握开发节奏,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坚决防止盲目建设和无序扩张。
{{gap}}'''二、着力提升关键领域科技创新能力'''
{{gap}}{{楷体|(三)打造若干竞争力强的创新平台。}}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重大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相互推动。高水平建设上海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进一步释放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成都科学城等创新平台活力。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优先在新区设立科研中心、研发机构等,国家重大战略项目、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等优先在有条件的新区布局,鼓励建设主导产业协同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和工程数据中心,建设国家大科学装置和国家科技创新基地。鼓励由优秀创新型企业牵头,与高校、科研院所和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联合组建创新共同体,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围绕优势产业、主导产业,瞄准国际前沿技术强化攻关,力争在重大“卡脖子”技术和产品上取得突破。
{{gap}}{{楷体|(四)完善创新激励和成果保护机制。}}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和运行机制,支持新区科研机构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自主开展人才引进和职称评审。健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运营服务、维权援助、仲裁等工作力量,鼓励和支持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参与市场竞争,打造一批拥有知名品牌和核心知识产权的优势企业。
{{gap}}{{楷体|(五)积极吸纳和集聚创新要素。}}支持新区探索更加开放便利的海外科技人才引进和服务管理机制,建设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允许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的科技人才按规定在新区兼职兼薪、按劳取酬。支持有条件的新区开展优化非标准就业形式下劳动用工服务试点。充分利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等政策措施,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促进重大创新成果市场化应用和规模化推广。鼓励省级层面对新区创新平台基础设施建设、实验设备购置等予以补助,加大投入力度。鼓励创投、风投和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加大对新区企业“双创”支持力度。
{{gap}}'''三、加快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gap}}{{楷体|(六)做精做强主导产业。}}引导新区大力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优质企业,加快引进先进制造业企业和产业链龙头企业。深入实施新一轮重大技术改造升级工程,完善企业技改服务体系,支持制造业企业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模式,加速向智能、绿色、服务型制造转型升级,推动制造业迈向中高端。瞄准产业链关键环节和突出短板,实施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行动,推动制造业强链补链固链,打造更强创新力、更高附加值的产业链。实施现代服务业优化升级行动,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增加对新区制造业企业的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投放规模。
{{gap}}{{楷体|(七)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支持新区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一批特色产业集群,提高专业化和创新发展水平,培育一批具有全球竞争力的“瞪羚”企业、新领军者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细分领域“单项冠军”企业。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探索“区块链+”模式,促进区块链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gap}}{{楷体|(八)精准引进建设一批重大产业项目。}}支持具备条件的新区建设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国家级示范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有针对性地引导外资项目和国家重大产业项目优先在新区布局。推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新区与东部地区建立精准承接制造业产业转移长效机制,探索完善地区间投入共担、利益共享、经济统计分成等跨区域合作机制,采取共建园区等形式深化产业合作。
{{gap}}'''四、持续增创体制机制新优势'''
{{gap}}{{楷体|(九)优化管理运营机制。}}优化新区管委会机构设置,健全法治化管理机制,科学确定管理权责,进一步理顺与所在行政区域以及区域内各类园区、功能区的关系。允许相关省(区、市)按规定赋予新区相应的地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下放部分省级经济管理权限。研究推动有条件的新区按程序开展行政区划调整,促进功能区与行政区协调发展、融合发展。创新完善新区管理机构选人用人和绩效激励机制,经批准可实施聘任制、绩效考核制,允许实行兼职兼薪、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薪酬制度。
{{gap}}{{楷体|(十)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复制借鉴京沪两地优化营商环境先进改革举措,进一步转变政府管理理念和方式,在深化“放管服”改革方面走在前列。开展体现新区特点的营商环境评价,下硬功夫打造好发展软环境。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大幅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开展“证照分离”改革,重点是“照后减证”,对确需保留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开展“先证后核”等改革。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水平,强化省级层面对相关数据交换和数据服务的支撑,推动将具备条件的政务服务事项全面纳入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健全制度化监管规则,实施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完善与创新创业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
{{gap}}'''五、推动全方位高水平对外开放'''
{{gap}}{{楷体|(十一)进一步增强国际竞争力。}}引导新区企业树立精益管理理念,推广先进生产管理模式,对接国际通行经贸规则、高端标准和品质要求,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支持新区建设国际合作园区,鼓励采取“一园多区”等模式,承接重大外资项目,积极引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研发、财务、采购、结算等功能性机构。支持有条件的新区开展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试点。鼓励新区共同搭建招商平台,开展联合招商,形成规模效应,提高引资水平。
{{gap}}{{楷体|(十二)提升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鼓励新区在政府职能转变、投资贸易便利化等重点领域加大改革力度,充分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支持新区结合实际按程序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经验。支持在确有发展需要、符合条件的新区设立综合保税区,建设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和外贸公共服务平台,推进关税保证保险改革。推动国际货运班列通关一体化,在有效监管、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研究依托内陆国家物流枢纽实行启运港退税的可行性。支持新区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复制推广成熟经验做法。
{{gap}}'''六、高标准推进建设管理'''
{{gap}}{{楷体|(十三)加强规划统领与约束。}}推动各新区尊重科学、尊重规律、着眼长远,高质量编制发展规划。严控开发强度,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注重规划留白留绿。建立新区各类规划统筹协调机制,强化规划实施相关保障措施,实现“多规合一”,实行网格化、信息化和精细化管理,确保规划严肃性、权威性,一张蓝图干到底。
{{gap}}{{楷体|(十四)探索高品质城市治理方式。}}深入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优化主城区与新区功能布局,推动新区有序承接主城区部分功能。提高新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增强教育、医疗、文化等配套功能,率先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把宜居、绿色、便利等理念体现到规划建设的各个细节,创造体现品质和文化底蕴的生产生活环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落实职住平衡要求,严禁大规模无序房地产开发,支持合理自住需求,坚决遏制投机炒房行为。支持有条件的新区创新生态环境管理制度,推动开展气候投融资工作,提高生态环境质量。
{{gap}}{{楷体|(十五)创新土地集约利用方式。}}坚决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强化开发强度、投资强度、产出强度、人均用地指标等要求。建立“人地挂钩”、“增存挂钩”机制,鼓励探索土地利用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有关省(区、市)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等指标时,要充分考虑和保障新区重大项目用地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重大建设项目纳入耕地占补平衡国家统筹。在坚持和完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基础上,创新“标准地”出让、弹性出让、先租后让等工业用地配置方式。因城施策调整用地功能分区,适度增加混合用地供给。
{{gap}}'''七、组织实施'''
{{gap}}{{楷体|(十六)落实主体责任。}}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狠抓任务落实,加大力度支持新区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在确定本省(区、市)年度财政预算支持规模时,要充分考虑国家级新区承担重大改革发展任务需要,强化财力支持保障。各新区要发挥主体作用,主动作为、锐意创新,完成好重大改革创新任务,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培养担当敬业、干事创新的干部队伍。
{{gap}}{{楷体|(十七)加强指导支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新区建设发展全过程。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在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布局、资金安排、体制创新、试点示范、扩大开放等方面对新区予以积极支持。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加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对新区建设发展的支持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方面强化统筹指导,建立健全统计体系,完善监测评估办法,加强动态跟踪和科学评估,协调解决新区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right|国务院办公厅 }}
{{right|2019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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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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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year=2019|month=12|day=30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9〕57号
|lawmaker=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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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
{{c|'''{{x-larger|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c|{{楷体|国办发〔2019〕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right|国务院办公厅
}}
{{right|2019年12月30日 }}
{{gap}}(此件公开发布)
{{c|'''{{x-larger|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c|'''第一章 总 则'''}}
{{gap}}'''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gap}}'''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国家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实施的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信息资源库、国家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gap}}'''第三条''' 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gap}}'''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对各部门审批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备案管理。财政部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并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
{{gap}}'''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网信办、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建立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c|'''第二章 规划和审批管理'''}}
{{gap}}'''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律和政务信息化建设特点,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各部门建设需求,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如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适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各有关部门编制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进行衔接。
{{gap}}'''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项目审批管理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环节。
{{gap}}对于已经纳入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gap}}对于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要求,或者涉及国家重大战略、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且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gap}}'''第八条''' 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
{{gap}}'''第九条''' 除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外,其他有关部门自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产生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gap}}备案文件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审批部门、绩效目标及绩效指标、投资额度、运行维护经费、经费渠道、信息资源目录、信息共享开放、应用系统、等级保护或者分级保护备案情况、密码应用方案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内容,其中改建、扩建项目还需提交前期项目第三方后评价报告。
{{gap}}'''第十条''' 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跨部门工程框架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后联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框架方案要确定工程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框架方案确定后,各部门按照项目管理要求申请建设本部门参建内容。
{{gap}}各有关部门对于需要地方共享协同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审批、分级建设、共享协同的原则建设,并加强与地方已有项目的衔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地方的指导,统筹制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地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整体框架、建设任务、绩效目标及指标等,按照本地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批建设工作,并做好与国家有关项目建设单位的衔接配合。
{{gap}}'''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或者上报国务院的请示文件应当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意见。
{{gap}}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信息资源目录,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
{{gap}}信息资源目录是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gap}}'''第十二条''' 各部门所有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均应当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子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报批或者备案。
{{gap}}所有中央本级政务信息系统应当全口径纳入管理平台进行统一管理。各部门应当在管理平台及时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目录。管理平台汇总形成国家政务信息系统总目录。
{{c|'''第三章 建设和资金管理'''}}
{{gap}}'''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还应当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gap}}'''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gap}}'''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
{{gap}}'''第十六条''' 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以及硬件设备和新建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gap}}'''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充分依托云服务资源开展集约化建设。
{{gap}}'''第十八条''' 对于人均投资规模过大、项目建设单位不具备建设运行维护能力的项目,应当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或者外包,减少自建自管自用自维。
{{gap}}'''第十九条''' 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gap}}'''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
{{gap}}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
{{gap}}'''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
{{gap}}'''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
{{gap}}项目建设的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gap}}'''第二十三条''' 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向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gap}}(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gap}}(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gap}}(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gap}}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
{{gap}}'''第二十四条''' 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未获批复前,原则上不予下达项目建设投资。对于因开展需求分析、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购地、拆迁等确需提前安排投资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复后,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gap}}'''第二十五条''' 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审批部门组织验收,提交验收申请报告时应当一并附上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
{{gap}}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gap}}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等材料报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gap}}'''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
{{gap}}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gap}}'''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依据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项目审批部门结合项目建设单位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相应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
{{gap}}'''第二十八条''' 加强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部门已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需升级改造,或者拟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能够按要求进行信息共享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如果部门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不能进行信息共享,但是确有必要建设或者保留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国务院,由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经国务院批准后方可建设或者保留。
{{gap}}(一)对于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gap}}(二)对于未纳入国家政务信息系统总目录的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gap}}(三)对于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c|'''第四章 监督管理'''}}
{{gap}}'''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gap}}'''第三十条''' 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央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务信息共享的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gap}}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国家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监管,并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
{{gap}}各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等法律法规规定,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防护体系,按要求采用密码技术,并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确保政务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
{{gap}}'''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国家政务信息系统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
{{gap}}'''第三十二条''' 项目审批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审批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gap}}'''第三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gap}}相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c|'''第五章 附 则'''}}
{{gap}}'''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及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的具体管理办法。
{{gap}}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管理办法。
{{gap}}'''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gap}}'''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onlyinclude>
{{PD-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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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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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year=2019|month=12|day=26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9〕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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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
{{c|'''{{x-larger|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c|{{楷体|国办发〔2019〕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基层政府直接联系服务人民群众,是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执行者。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对于坚持和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加强基层行政权力监督制约,提升基层政府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不断深化基层政务公开,100个县(市、区)积极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着力解决基层政府存在的公开随意性大、公开内容质量不高、公开平台不统一、解读回应不到位、办事服务不透明等问题,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为转化推广试点成果,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gap}}'''一、总体要求'''
{{gap}}{{楷体|(一)指导思想。}}
{{gap}}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准确把握新时代政务公开工作的职责定位和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着力加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推动基层政务公开全覆盖,让公开成为自觉、透明成为常态,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为不断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提供重要支撑。
{{gap}}{{楷体|(二)基本原则。}}
{{gap}}{{楷体|坚持标准引领。}}充分运用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成果,以全国统一、系统完备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为引领,健全公开制度,规范公开行为,提升公开质量。
{{gap}}{{楷体|坚持需求导向。}}紧贴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实际需求,全方位回应公众关切,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应公开尽公开,增强基层政务公开的针对性、实效性,真正让群众能看到、易获取、用得上。
{{gap}}{{楷体|坚持依法依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政务公开法定职责。
{{gap}}{{楷体|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推行“互联网+政务”,全链条加强政府信息管理,在集成发布、精准推送、智能查询、管理利用等方面探索创新。
{{gap}}{{楷体|(三)工作目标。}}
{{gap}}到2023年,基本建成全国统一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覆盖基层政府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和政务服务全流程,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大幅提高,基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公开平台、专业队伍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务公开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
{{gap}}'''二、主要任务'''
{{gap}}{{楷体|(四)全面落实试点领域标准指引。}}基层政府(包括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照国务院部门制定的国土空间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公共资源交易、财政预决算、安全生产、税收管理、征地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环境保护、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法律服务、扶贫、救灾、食品药品监管、城市综合执法、就业创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户籍管理、涉农补贴、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市政服务等26个试点领域标准指引,结合本级政府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全面梳理细化相关领域政务公开事项,于2020年底前编制完成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实行政务过程和结果全公开。目录至少应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方式、渠道、公开对象等要素。编制目录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体现地区和领域特点,避免公开事项及标准“一刀切”。
{{gap}}{{楷体|(五)编制完成其他领域标准指引。}}国务院部门要参照试点做法,结合本部门主要职责,确定涉及基层政务公开的其他领域,围绕公开什么、由谁公开、在哪公开、如何公开等内容,于2021年底前编制完成相关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同时,依据法律法规和本部门本系统职责变化情况,做好标准指引调整完善工作。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要发挥专业优势,制定发布相关国家标准,指导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编制工作。省级政府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督促指导基层政府抓好标准指引的落实。
{{gap}}{{楷体|(六)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流程。}}基层政府要构建发布、解读、回应有序衔接的政务公开工作格局,优化政府信息管理、信息发布、解读回应、依申请公开、公众参与、监督考核等工作流程,并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探索将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标准规范嵌入部门业务系统,促进公开工作与其他业务工作融合发展。
{{gap}}{{楷体|(七)推进基层政务公开平台规范化。}}基层政府要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公开栏等平台作用,更多运用信息化手段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县级政府门户网站作为政务公开第一平台,要集中发布本级政府及部门、乡镇(街道)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开设统一的互动交流入口和在线办事入口,便利企业和群众。积极借助县级融媒体中心优势和渠道,扩大政府信息传播力和影响力。政务服务大厅、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要设立标识清楚、方便实用的政务公开专区,提供政府信息查询、信息公开申请、办事咨询答复等服务。
{{gap}}{{楷体|(八)完善基层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基层政府要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明确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和方式,并向社会公开。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公共政策措施、公共建设项目,要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扩大公众参与度,提高决策透明度。对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要进行解释说明,政策实施、项目推进中要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完善利益相关方、群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增进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认同和支持。
{{gap}}{{楷体|(九)推进办事服务公开标准化。}}基层政府要立足直接服务人民群众的实际,通过线上线下全面准确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办事流程、办事机构等信息。推行政务服务一次告知、信息主动推送等工作方式,让办事群众对事前准备清晰明了、事中进展实时掌握、事后结果及时获知。以为企业和群众“办好一件事”为标准,对办事服务信息加以集成、优化、简化,汇总编制办事一本通,并向社会公开,最大限度利企便民。
{{gap}}{{楷体|(十)健全解读回应工作机制。}}基层政府要及时传递党和国家相关政策,准确解读本地贯彻执行措施。认真落实政策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工作机制,运用新闻发布会、吹风会、简明问答、图表图解、案例说明等多种方式,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等的重要政策进行解读,增进沟通,凝聚共识。针对政策实施和重大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误解疑虑,要及时回应、解疑释惑。
{{gap}}{{楷体|(十一)推动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向农村和社区延伸。}}基层政府要指导支持村(居)民委员会依法自治和公开属于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完善基层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协同发展机制,使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有效衔接、相同事项的公开内容对应一致。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完善公开事项清单,通过村(居)民微信群、益农信息社、公众号、信息公示栏等,重点公开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村级财务、惠农政策、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等方面的内容,方便群众及时知晓和监督。
{{gap}}'''三、保障措施'''
{{gap}}{{楷体|(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按照各自职责任务,加强督促指导,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抓好贯彻落实。鼓励选择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基础好的基层政府和部门,设立创新示范区和示范点,发挥典型引领作用。基层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强化经费保障。建立完善基层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与宣传、网信、政务服务、大数据管理、融媒体中心等单位的协调联动机制,形成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的工作合力。
{{gap}}{{楷体|(十三)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基层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职责,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确保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把政务公开特别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纳入基层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切实增强依法依规公开意识。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经验交流,不断提高基层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能力和水平。
{{gap}}{{楷体|(十四)加强监督评价。}}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情况作为评价政务公开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列入基层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国务院部门要对本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落实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和跟踪评估,省级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right|国务院办公厅 }}
{{right|2019年1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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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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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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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
{{c|{{楷体|国发〔2019〕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就业是民生之本、财富之源。当前我国就业形势保持总体平稳,但国内外风险挑战增多,稳就业压力加大。为全力做好稳就业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gap}}'''一、总体要求'''
{{gap}}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把稳就业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强化底线思维,做实就业优先政策,健全有利于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促进机制,坚持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和稳定现有就业岗位并重,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精准施策,全力防范化解规模性失业风险,全力确保就业形势总体稳定。
{{gap}}'''二、支持企业稳定岗位'''
{{gap}}{{楷体|(一)加大援企稳岗力度。}}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参保企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以及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的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均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gap}}{{楷体|(二)加强对企业金融支持。}}落实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释放的资金重点支持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鼓励银行完善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绩效考核激励机制,增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政策性引导较强的地方进行奖补。发挥各级政府中小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增加就业。发挥各级金融监管机构作用,鼓励银行为重点企业制定专门信贷计划,对遇到暂时困难但符合授信条件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
{{gap}}{{楷体|(三)引导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完善省际间信息沟通、收益分享等机制,鼓励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各类产业园区与东部产业转出地区加强对接,及时掌握有转移意愿的企业清单。推广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供应方式,降低物流和用电用能成本,有条件的地区可加大标准厂房建设力度并提供租金优惠,推动制造业跨区域有序转移。搭建跨部门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企业产销融通对接,重点支持相关企业对接国内各大电商平台和各行业、各区域大宗采购项目,支持企业拓展国内市场销售渠道。
{{gap}}{{楷体|(四)规范企业裁员行为。}}支持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gap}}'''三、开发更多就业岗位'''
{{gap}}{{楷体|(五)挖掘内需带动就业。}}实施社区生活服务业发展试点,开展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试点工作,深入推进家政培训提升行动和家政服务领域信用建设专项行动。加强旅游公共设施建设,推进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开展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向重点人群提供服务。鼓励汽车、家电、消费电子产品更新消费,有力有序推进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鼓励限购城市优化机动车限购管理措施。培育国内服务外包市场,支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采购专业服务。
{{gap}}{{楷体|(六)加大投资创造就业。}}合理扩大有效投资,适当降低部分基础设施等项目资本金比例,加快发行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确保精准投入补短板重点项目。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等工程,支持城市停车场设施建设,加快国家物流枢纽网络建设。深入实施新一轮重大技术改造升级工程。
{{gap}}{{楷体|(七)稳定外贸扩大就业。}}研究适时进一步降低进口关税和制度性成本,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合理降低保费,确保审核办理正常退税平均时间在10个工作日以内。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作用,引导企业增强议价能力,鼓励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建设国际营销服务体系,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做大做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gap}}{{楷体|(八)培育壮大新动能拓展就业空间。}}加快5G商用发展步伐,深入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工程,加强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领域基础设施投资和产业布局。支持科技型企业开展联合技术攻关,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扶持政策,支持科技型企业到海外投资。加快落实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促进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
{{gap}}'''四、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创业'''
{{gap}}{{楷体|(九)鼓励企业吸纳就业。}}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下调为20%,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10%。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gap}}{{楷体|(十)扶持创业带动就业。}}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鼓励和支持更多劳动者创业创新。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实施力度,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示范载体推荐免担保机制。实施“双创”支撑平台项目,引导“双创”示范基地、专业化众创空间等优质孵化载体承担相关公共服务事务。鼓励支持返乡创业,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县以下返乡创业用地,支持建设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农村创新创业和返乡创业孵化实训基地,建设一批县级农村电商服务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运输服务站。实施返乡创业能力提升行动,加强返乡创业重点人群、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农村电商人才等培训培育。对返乡农民工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gap}}{{楷体|(十一)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研究完善支持灵活就业的政策措施,明确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人员劳动用工、就业服务、权益保障办法,启动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抓紧清理取消不合理限制灵活就业的规定。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gap}}{{楷体|(十二)加强托底安置就业。}}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力度,鼓励围绕补齐民生短板拓展公益性岗位。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危房改造中实施以工代赈,组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与工程项目建设。
{{gap}}{{楷体|(十三)稳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继续组织实施农村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公开招聘一批乡村教师、医生、社会工作者充实基层服务力量。扩大征集应届高校毕业生入伍规模。扩大就业见习规模,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支持企业开发更多见习岗位。
{{gap}}'''五、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gap}}{{楷体|(十四)大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落实完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政策措施,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针对不同对象开展精准培训,全面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或转岗转业培训,组织失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实施农民工、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残疾人等重点群体专项培训计划。支持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积极承担相应培训任务。
{{gap}}{{楷体|(十五)扩大技能人才培养培训规模。}}推进落实职业院校奖助学金调整政策,扩大高职院校奖助学金覆盖面、提高补助标准,设立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推进各地技师学院、技工学校纳入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组织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20岁以下有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其中的农村学员和困难家庭成员给予生活费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gap}}{{楷体|(十六)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启动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和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支持各类企业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合作建设职工培训中心、企业大学和继续教育基地,鼓励设备设施、教学师资、课程教材等培训资源共建共享。实施新职业开发计划,加大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培训包开发力度,建立急需紧缺职业目录编制发布制度。
{{gap}}'''六、做实就业创业服务'''
{{gap}}{{楷体|(十七)推进就业服务全覆盖。}}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失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可在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健全就业信息监测系统,开放线上失业登记入口,实现失业人员基本信息、求职意愿和就业服务跨地区共享。加强重大项目、重大工程、专项治理对就业影响跟踪应对,对涉及企业关停并转的,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信息提供给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可能造成规模性失业的,要同步制定应对措施。
{{gap}}{{楷体|(十八)加强岗位信息归集提供。}}政府投资项目产生的岗位信息、各方面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信息,在本单位网站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开发布。健全岗位信息公共发布平台,市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在2020年3月底前实现岗位信息在线发布,并向省级、国家级归集,加快实现公共机构岗位信息区域和全国公开发布。
{{gap}}{{楷体|(十九)强化常态化管理服务。}}实施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经办能力提升计划,建立登记失业人员定期联系和分级分类服务制度,每月至少进行1次跟踪调查,定期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服务,推介就业创业政策和职业培训项目,对其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加强重点企业跟踪服务,提供用工指导、政策咨询、劳动关系协调等服务和指导。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提供上述服务的,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对其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gap}}'''七、做好基本生活保障'''
{{gap}}{{楷体|(二十)更好发挥失业保险作用。}}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对失业保险金发放出现缺口的地区,采取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等方式予以支持。
{{gap}}{{楷体|(二十一)做好困难人员生活保障。}}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助。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可通过“低保渐退”等措施,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
{{gap}}'''八、加强组织保障'''
{{gap}}{{楷体|(二十二)完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建立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组织领导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责任和督促落实机制,统筹领导和推进本地区稳就业工作和规模性失业风险应对处置,压实促进就业工作责任。
{{gap}}{{楷体|(二十三)完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积极投入就业补助资金,统筹用好失业保险基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等,用于企业稳定岗位、鼓励就业创业、保障基本生活等稳就业支出。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就业风险储备金,用于应对突发性、规模性失业风险。
{{gap}}{{楷体|(二十四)完善就业形势监测机制。}}持续抓好就业常规统计,提升数据质量和时效性,多维度开展重点区域、重点群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就业监测。加强移动通信、铁路运输、社保缴纳、招聘求职等大数据比对分析,健全多方参与的就业形势研判机制。
{{gap}}{{楷体|(二十五)完善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各地区要第一时间处置因规模性失业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处置过程中,当地政府可根据需要与可能、统筹不同群体就业需求,依法依规制定临时性应对措施。
{{gap}}{{楷体|(二十六)完善舆论宣传引导机制。}}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稳就业决策部署和支持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引导广大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劳动观、价值观,选树一批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典型经验、典型人物,发掘一批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城乡基层就业创业的先进典型,及时开展表彰激励。牢牢把握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主动权,做好舆情监测研判,建立重大舆情沟通协调和应急处置机制,消除误传误解,稳定社会预期。
{{right|国务院 }}
{{right|2019年1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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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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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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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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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
{{gap}}《[[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为更好贯彻落实这一规定,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设置,提升主动公开工作实效,加强政府信息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gap}}'''一、找准定位'''
{{gap}}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是发布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的公开平台,也是加强重点政府信息管理的管理平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立的主动公开内容,特别是第二十条规定的各行政机关共性基础内容,是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重点政府信息。要牢牢把握“专栏姓专”的基本定位,聚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以专门性内容的发布和管理,展现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的独特价值,使其成为社会公众便捷、全面获取重点政府信息的权威渠道。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是各级人民政府统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的基础,必须统一名称、统一格式,加强规范。
{{gap}}'''二、统一规范'''
{{gap}}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原则上以各行政机关网站已有的“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等栏目为依托,不另设专门栏目,不得设立专门网站。未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的,或者有类似栏目但使用其他名称的,应当统一设置并统一命名为“政府信息公开”,在网站首页位置展示。没有单独网站的行政机关,其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设置事宜,由相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gap}}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内容主要由四部分组成。一是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二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以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原则上不包括其他制度文件。三是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共性基础内容为主。四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其中,各行政机关公开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公开本级政府或本系统汇总后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及所属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各行政机关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以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内容,但不宜过于泛化。
{{gap}}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根据上述要求设计了“政府信息公开栏目页面设计参考方案”,供参考使用。
{{gap}}'''三、优化功能'''
{{gap}}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发布的内容,涵盖行政机关管理社会、服务公众的依据和结果,应当做到权威准确、内容全面、便于获取利用。要优化栏目页面设置,多运用列表、超链接等方式呈现相关内容,避免因信息量大而杂乱无章。要优化栏目检索功能,方便社会公众快速准确获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要优化栏目下载功能,在丰富可下载格式的同时,通过现代技术手段防止篡改伪造。要优化栏目数据互联互通功能,预留必要的数据交换接口,便利各层级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之间对接,为下一步构建全国统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打好基础。
{{gap}}'''四、注重衔接'''
{{gap}}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的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有些可能与本行政机关网站的其他栏目内容存在交叉,如履职依据、机关简介等;有些可能与其他专门网站内容存在交叉,如各行政机关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行政处罚信息、地方各级政府公开的政府债务信息与“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中的政府债务信息等。要注意加强衔接,坚持数据同源,本行政机关网站其他栏目数据,以及本行政机关依法向其他专门网站提供的数据,涉及交叉重复的,原则上以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的数据为基准,最大限度保持数据一致性。
{{gap}}'''五、加强管理'''
{{gap}}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的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涉及行政机关各方面工作,体现行政机关工作动态。要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管理,按照法定时限及时发布并实时更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要明确责任,各行政机关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人员是第一责任人,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是法定责任主体,负责推进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将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作为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的重要内容。
{{right|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
{{right|2019年1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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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ap}}下载附件:政府信息公开栏目页面设计参考方案</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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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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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year=2019|month=11|day=23
|发文字号=国办公开办函〔2019〕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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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gap}}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c|'''{{x-larger|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c|'''{{x-larger|有关事项的通知}}'''}}
{{c|{{楷体|国办公开办函〔2019〕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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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
{{gap}}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新条例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更加优化,依申请公开程序更加完备,行政机关责任约束更加刚性,相应地,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新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统一格式,并适时更新”。根据这一要求及授权,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试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gap}}'''一、抓紧部署'''
{{gap}}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涉及的行政机关量大面广,各行政机关法定报告时限比以往提前了两个月。今年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发布,时间紧、任务重。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抓紧部署,确保新条例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规定落到实处。
{{gap}}'''二、有序衔接'''
{{gap}}今年是新条例颁布实施的第一年,相关工作有一个新旧衔接的过程。立足这一客观实际,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鼓励按照统一格式发布,确实存在现实困难的,可参照统一格式发布。为体现导向,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将在年度考评工作中,把按照统一格式发布情况作为激励性测评指标。
{{gap}}'''三、加强指导'''
{{gap}}《[[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试行)]]》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提出了许多新要求,涉及大量数据汇总整理,专业性较强。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指导,特别是对下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确保各项要求落实落细。
{{gap}}'''四、总结完善'''
{{gap}}《[[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试行)]]》首次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作出统一规定。对具体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反馈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以便更新完善。
{{gap}}特此通知。
{{right|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
{{right|2019年11月23日 }}
{{c|'''{{x-larger|中华人民共和国}}'''}}
{{c|'''{{x-larger|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试行)}}'''}}
{{gap}}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立的法定监督保障制度,是全面反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基本方式,是加强政府信息管理、摸清政府信息底数、从政府信息的角度记录并展现政府施政过程及结果的基础,对于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工作,更好发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条的要求及授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试行)]]》,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更新。
{{gap}}'''一、报告内容'''
{{gap}}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确定,不能遗漏,也不宜泛化。
{{gap}}{{楷体|(一)总体情况。}}
{{gap}}这一项主要报告本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情况,重在聚焦主题主线,对本机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情况进行综述,主要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监督保障(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等方面。
{{gap}}{{楷体|(二)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gap}}这一项主要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中,适宜以数据方式呈现且具备统计汇总价值的内容,包括(一)(五)(六)(八)(九)共五项。其他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的公开情况,在“总体情况”部分综合体现。
{{gap}}要突出重点,注重用数据反映情况,将人民群众较为关注、对社会影响较大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进行报告。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反映本机关制发文件、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等重要工作开展情况,更好发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功能。
{{gap}}{{楷体|(三)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gap}}这一项主要报告两方面情况:一是申请人的类别;二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最终处理结果。此项内容重在数据准确、要素齐备,全面客观反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和办理情况,便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全面掌握工作动态,使社会各界了解政府公开透明进程。
{{gap}}需要说明的是,行政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中,设置了“其他处理”项目,主要是考虑新旧条例执行衔接以及极少数特殊情况。原则上,所有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都应当按照法定的处理方式做出处理。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高度关注这一项目的数据,对“其他处理”数量偏高的行政机关,要了解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相关问题。
{{gap}}{{楷体|(四)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gap}}这一项主要报告两方面情况:一是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处理结果情况;二是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处理结果情况。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行政诉讼处理结果需进一步区分两类情形,分别是“未经复议直接起诉”和“复议后起诉”。
{{gap}}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只计算原行为主体的案件数量,不计算行政复议机关的案件数量。
{{gap}}{{楷体|(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gap}}这一项主要报告本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此项内容重在实事求是、明确具体,避免笼统模糊、泛泛而谈。查找问题要有针对性,改进举措要有实效性,不得出现敷衍了事甚至年年雷同现象。
{{gap}}{{楷体|(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gap}}这一项主要报告本机关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以及其他有关文件专门要求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予以报告的事项。
{{gap}}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模板附后。此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各类报告和统计口径,随原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失效而失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汇总的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参照这一格式模板办理。党的工作机关加挂行政机关牌子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依据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国办公开办函〔2019〕51号)确定,并参照这一格式模板办理。
{{gap}}'''二、报告方式及时间'''
{{gap}}{{楷体|(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的方式及时间。}}
{{ga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gap}}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的具体范围,由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按照“行政性、外部性、独立性”三要素的标准予以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向社会公布本政府机关(指以政府以及政府办公厅(室)的名义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参照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的要求,向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实行垂直领导的系统,逐级向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不向地方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但是,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要单独向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送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gap}}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向社会公布所属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一方面便于公众查阅,另一方面通过这种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行政机关范围予以明确。在集中公布的基础上,各行政机关可自行通过网站或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gap}}实行垂直领导的系统,也应当以适当方式集中向社会公布本系统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具体方式由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确定。在集中公布的基础上,系统各级行政机关可自行通过网站或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gap}}{{楷体|(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方式及时间。}}
{{ga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gap}}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逐级汇总。县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汇总所属部门和乡镇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于2月20日前向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并向社会公布。地市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汇总所属部门和县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于3月10日前向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并向社会公布。省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汇总所属部门和地市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于3月31日前向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并向社会公布。
{{gap}}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参照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报告要求,汇总形成全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于3月31日前向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并向社会公布。
{{gap}}'''三、工作要求'''
{{gap}}{{楷体|(一)提高认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不仅反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也反映政府工作本身,是更好发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功能的重要途径。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能够系统反映各行政机关发文数量,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重要情况,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基础数据支撑。要进一步深化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重要作用的认识,切实提高工作主动性、自觉性,不断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实效。
{{gap}}{{楷体|(二)加强领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内容,涵盖行政机关日常工作诸多方面,是从政府信息公开角度对本机关工作的一次系统梳理和全面报告。要有针对性地加强领导,确保内部协调有力,相关情况和数据做到应报尽报,全面准确。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报列入业务培训内容。要充分考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专业性,配强工作力量,确保工作质量。
{{gap}}{{楷体|(三)夯实基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涵盖行政机关全年工作情况。要将工作做在平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五条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等各项内部工作制度,避免年底突击开展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自觉找准政府信息管理员的角色定位,协调推动本机关各内设机构加强政府信息管理的基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所需数据“统得出、报得准、可核查”,更好发挥政府信息公开对于政府工作的监督、规范作用。
{{gap}}{{楷体|(四)明确责任。}}各行政机关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人员是第一责任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承担领导责任。各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是法定责任主体,要履职尽责,高质量编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出现不按时发布、发布内容不准确不全面或者内容雷同、敷衍塞责等问题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相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严肃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附件:'''
{{c|'''{{x-larger|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模板}}'''}}
{{gap}}'''一、总体情况'''
{{gap}}(文字描述)
{{gap}}'''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
{| class="wikitable"
|-
|colspan=5 |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新
制作数量
|colspan=2 | 本年新
公开数量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 规章
||
|colspan=2 |
||
|-
|| 规范性文件
||
|colspan=2 |
||
|-
|colspan=5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colspan=2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colspan=2 |
||
||
|-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colspan=2 |
||
||
|-
|colspan=5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colspan=2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colspan=2 |
||
||
|-
|| 行政强制
|colspan=2 |
||
||
|-
|colspan=5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colspan=2 | 上一年项目数量
|colspan=2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colspan=2 |
|colspan=2 |
|-
|colspan=5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信息内容
|colspan=2 | 采购项目数量
|colspan=2 | 采购总金额
|-
|| 政府集中采购
|colspan=2 |
|colspan=2 |
|}
{{gap}}'''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
{| class="wikitable"
|-
|colspan=3 rowspan=3 |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colspan=7 | 申请人情况
|-
|rowspan=2 | 自然人
|colspan=5 | 法人或其他组织
|rowspan=2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colspan=3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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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span=3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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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wspan=20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colspan=2 | (一)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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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lspan=2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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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wspan=8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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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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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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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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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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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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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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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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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wspan=3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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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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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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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wspan=5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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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重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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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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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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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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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span=2 | (六)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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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span=2 | (七)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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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span=3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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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ap}}'''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 class="wikitable"
|-
|colspan=5 | 行政复议
|colspan=10 | 行政诉讼
|-
|rowspan=2 | 结果维持
|rowspan=2 | 结果纠正
|rowspan=2 | 其他结果
|rowspan=2 | 尚未审结
|rowspan=2 | 总计
|colspan=5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colspan=5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
||
||
||
||
||
||
||
||
||
||
||
||
||
|}
{{gap}}'''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gap}}(文字描述)
{{gap}}'''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gap}}(文字描述)</onlyinclude>
{{PD-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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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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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T12:33:51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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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year=2019|month=11|day=7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9〕49号
|lawmaker=国务院办公厅
|theme=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theme2=财政
|edition=yes
|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c|'''{{x-larger|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c|{{楷体|国办发〔2019〕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right|国务院办公厅 }}
{{right|2019年11月7日 }}
{{c|'''{{x-larger|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
{{c|'''第一章 总 则'''}}
{{gap}}'''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明确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gap}}'''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gap}}前款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主权财富基金、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gap}}'''第三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对等、权责统一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地方政府授权,履行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gap}}'''第四条''' 财政部门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监管,重点管好国有金融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对国家出资金融机构依法享有资本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gap}}'''第五条''' 国家出资金融机构及其投资设立的机构,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承担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责任,依法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财政部门应当支持金融机构审慎合规经营、强化风险防控,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机构正常经营活动。
{{gap}}'''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合理界定职责边界,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加强与金融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按照市场监管与出资人职责相分离的原则,理顺国有金融机构管理体制。地方政府、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干预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gap}}'''第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分级分类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发挥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用。受财政部门委托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其他部门、机构(以下统称受托人)按照受托权限管理国有金融资本,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身份不变、产权管理责任不变、执行统一规制不变、全口径报告职责不变。
{{gap}}'''第八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发挥党委(党组)的领导作用。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党委(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重点管政治方向、领导班子、基本制度、重大决策和党的建设,健全完善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承担好、落实好从严管党治党责任。
{{c|'''第二章 出资人与受托人职责'''}}
{{gap}}'''第九条''' 财政部门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gap}}(一)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改革。
{{gap}}(二)组织实施金融机构国有资本基础管理工作。
{{gap}}(三)负责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组织上交国有金融资本收益。
{{gap}}(四)对所出资金融机构行使股东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gap}}(五)按照公司治理程序,制定或参与制定所出资金融机构章程,依法选派董事、监事,委派股东代表参与股东(大)会。
{{gap}}(六)通过法定程序参与所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的任免、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负责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薪酬监管,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gap}}(七)监督金融机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gap}}(八)建立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体系。
{{gap}}(九)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督促检查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受托人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gap}}(十)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事项。
{{gap}}除前款规定外,财政部负责制定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依法指导和监督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
{{gap}}'''第十条''' 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主要义务是:
{{gap}}(一)服务国家战略,落实国家金融政策法规,统筹优化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健全资本补充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国有金融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国计民生的重要金融行业和关键领域、重要金融基础设施、重点金融机构集中。
{{gap}}(二)健全国有金融资本形态转换、合理流动机制,保持国有金融资本在金融领域的主导地位,保持国家对重点金融机构的控制力。
{{gap}}(三)探索有效的国有金融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及实现方式,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防范流失。
{{gap}}(四)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金融治理现代化。
{{gap}}(五)尊重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增强活力、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配合做好重大风险处置工作。
{{gap}}(六)尊重受托人受托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不得不当干预受托人履职。
{{gap}}(七)承担全口径国有金融资本报告工作。
{{gap}}(八)接受外部监督,依法依规披露国有金融机构经营状况,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透明度。
{{gap}}'''第十一条''' 受托人根据财政部门委托,按照产权关系,落实统一规制,管理国有金融资本,享有以下权利:
{{gap}}(一)协同推进受托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改革,健全公司法人治理。
{{gap}}(二)按照受托权限和程序,对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行使相关股东职责。
{{gap}}(三)通过提名董事、监事人选等方式,参与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
{{gap}}(四)按照股权关系,通过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向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派出董事、监事等,并加强管理和监督。
{{gap}}(五)按照法定程序,参与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决策,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
{{gap}}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须经本级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报请本级政府批准。
{{gap}}'''第十二条''' 受托人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主要义务是:
{{gap}}(一)按照受托权责对等原则,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效率,保障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实现保值增值。
{{gap}}(二)落实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
{{gap}}(三)督促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履行好服务实体经济和防控金融风险的主体责任,监交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gap}}(四)定期向委托的财政部门报告受托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战略和政策目标等情况。
{{gap}}(五)接受财政部门的评价、监督和考核。
{{gap}}(六)落实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c|'''第三章 金融机构国有资本管理与监督'''}}
{{gap}}'''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体系,负责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转让、统计分析等工作。财政部门依法决定所出资金融机构的国有股权转让。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政府批准。
{{gap}}'''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对国有产权变动实行全流程动态监管,并对所出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实施资本穿透管理。纳入母公司并表管理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公司,由母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负责落实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gap}}涉及母公司本级的股权管理及重点子公司重大股权管理事项,由财政部门履行资本管理程序。重大股权管理事项是指可能导致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股权管理事项。
{{gap}}'''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建立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促进金融机构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金融资本流失。
{{gap}}'''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收益管理制度,对所出资金融机构依法享有出资人权益,建立股东派出人员人才库。
{{gap}}'''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和办法,编制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加强预算执行监管,促进国有金融资本合理配置。
{{gap}}'''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所出资金融机构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开展动态统计监测和运行分析,全面掌握国有金融资本运营情况。
{{gap}}'''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整合信息资源,畅通共享渠道,健全金融机构国有产权和财务等监管系统,提升管理效能。
{{gap}}'''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外监督工作制度,加强与审计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沟通,强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形成全面覆盖、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监督体系。
{{gap}}'''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政府的监督和考核。
{{gap}}'''第二十二条''' 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情况要全口径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并按照法定程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具体报告责任由财政部承担。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情况要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并按照法定程序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具体报告职责由本级财政部门承担。
{{gap}}'''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推进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向社会披露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运营绩效和监督检查等情况,提高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c|'''第四章 所出资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管理'''}}
{{gap}}'''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及受托人(以下统称出资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金融机构的章程,按照公司章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gap}}'''第二十五条''' 出资人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向所出资金融机构委派股东代表,提名董事、监事,参加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落实和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
{{gap}}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应当及时向出资人机构报告履职情况。出资人机构应当加强对董事、监事履职的技术支持以及监督评价,建立健全激励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
{{gap}}国有独资金融机构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出资人机构可以授权金融机构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
{{gap}}'''第二十六条''' 出资人机构应当通过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对所出资金融机构发展战略和投资规划、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法人机构设立和撤并等须由股东决定的重大事项的审核。
{{gap}}所出资金融机构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定机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除主营担保业务以外的大额担保、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任免机构负责人,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时,出资人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程序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表决意见涉及股权管理的,应当经财政部门同意。
{{gap}}'''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门拟订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薪酬分配制度和机制,指导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探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出资人机构监管所出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备案或核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清算预算执行结果。
{{c|'''第五章 所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选择与考核'''}}
{{gap}}'''第二十八条''' 出资人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融机构章程等规定,建立规则透明的提名程序,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金融机构的下列人员:
{{gap}}(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gap}}(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gap}}(三)向国有控股、参股金融机构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gap}}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对所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的任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出资金融机构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法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gap}}'''第二十九条''' 出资人机构对拟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应当严格进行资格把关。对出资人机构直接管理的董事、监事,应当认真落实党管干部有关要求,根据规定权限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规定程序任命或者建议任命。
{{gap}}'''第三十条''' 出资人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金融机构章程,对金融机构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gap}}'''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经营绩效考核制度。出资人机构应当针对所出资金融机构的不同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行业特点建立差异化的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体系,按照法定程序对其任命的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管理者的奖惩。
{{gap}}'''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管理者薪酬管理体系。
{{gap}}出资人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任命的国家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的薪酬机制和标准;规范所出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和福利保障,对其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财务预算进行备案。
{{c|'''第六章 责任追究'''}}
{{gap}}'''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违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
{{gap}}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权限,加大对违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追究力度,综合运用组织处理、经济处罚、禁入限制、纪律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依法依规查办违法违规经营投资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案件。
{{gap}}'''第三十四条''' 出资人机构不按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履职尽责,或者违法违规干预所出资金融机构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国有金融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规依纪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gap}}'''第三十五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的管理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机构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依规依纪对其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第七章 附 则'''}}
{{gap}}'''第三十六条''' 国有实体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依法行使具体股东职责,应执行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做好落实。
{{gap}}'''第三十七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外溢性强的金融基础设施和履职平台,要保持国家绝对控制力,执行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对其实施管理。
{{gap}}'''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和管理现状,制定具体的实施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gap}}'''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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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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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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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
{{c|'''{{x-larger|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
{{c|{{楷体|国发〔2019〕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近年来,国务院决定对部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上海等地试点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并逐步复制推广,有效降低了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了营商环境,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进一步克服“准入不准营”现象,使企业更便捷拿到营业执照并尽快正常运营,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率先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gap}}'''一、总体要求'''
{{gap}}{{楷体|(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明晰政府和企业责任,全面清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简约透明的行业准入规则,进一步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激发微观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gap}}{{楷体|(二)试点范围和内容。}}在深入总结近年来对部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施“证照分离”改革经验基础上,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为在全国实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
{{gap}}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允许范围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可以决定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采取更大力度的改革举措,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
{{gap}}'''二、实现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
{{gap}}{{楷体|(一)建立清单管理制度。}}要按照“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要求,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逐项列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清单要定期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
{{gap}}{{楷体|(二)分级实施清单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以下统称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见附件1)的调整,由国务院审改办商有关部门提出并按程序报批。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以下统称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组织按程序制定,2019年11月30日前以省为单位集中向社会公布。
{{gap}}'''三、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gap}}{{楷体|(一)直接取消审批。}}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有效规范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直接取消审批。
{{gap}}取消审批后,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相关企业设立、变更登记信息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及时将相关企业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gap}}{{楷体|(二)审批改为备案。}}对可以取消审批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需要企业及时主动提供有关信息,以便有关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业管理、维护公共利益的,由审批改为备案。要坚决防止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
{{gap}}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原则上要按照“多证合一”的要求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确需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要简化备案要素,强化信息共享,方便企业办事。企业备案后,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实施有效监管。对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信息不实的企业,要明确监管规则,依法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gap}}{{楷体|(三)实行告知承诺。}}对确需保留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企业就符合经营许可条件作出承诺,有关主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
{{gap}}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准确完整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gap}}对企业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对企业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企业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有关主管部门应将通过告知承诺领证的企业与通过一般审批程序领证的企业平等对待,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将企业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监督。有关主管部门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因未按规定告知造成的损失由有关主管部门承担,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
{{gap}}{{楷体|(四)优化审批服务。}}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不具备取消审批或实行告知承诺条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办事成本。
{{gap}}对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有关主管部门要针对企业关心的难点痛点问题,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下放审批权限。对由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更为便捷高效、能够有效承接的事项,应将审批权限下放或委托给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最大程度实现区内企业就近办事。二是压减审批要件和环节。要大幅精简经营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坚决取消“奇葩证明”,采取并联办理、联合评审等方式优化办事流程,主动压减审批时限。三是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对许可证件设定了有效期限但经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的,原则上要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四是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和存量情况。对有数量限制的事项,要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布局规划、企业存量、申请企业排序等情况,方便企业自主决策。同时,鼓励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
{{gap}}'''四、完善改革配套政策措施'''
{{gap}}{{楷体|(一)规范企业登记经营范围与申办经营许可的衔接。}}市场监管部门要商有关主管部门明确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应的经营范围表述,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理清证照对应关系。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企业自主申报的经营范围,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经营许可事项,并将需申请许可的企业信息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精准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要依企业申请及时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并将办理结果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市场监管部门。
{{gap}}{{楷体|(二)强化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有关部门要将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归集至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实现涉及企业经营的政府信息集中共享。有关部门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涉及部门垂直管理业务信息系统的,有关部门要积极回应地方信息需求,抓紧出台便捷可行的信息归集共享实施方案。
{{gap}}{{楷体|(三)持续提升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有关主管部门要深入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制定并公布准确完备、简明易懂的办事指南,规范自由裁量权,严格时限约束,消除隐性门槛。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从申请、受理到审核、发证全流程“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要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审批服务“好差评”制度,由企业评判服务绩效。
{{gap}}{{楷体|(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坚持放管结合、并重,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坚决纠正“不批不管”、“只批不管”、“严批宽管”等问题。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高风险行业和领域实行重点监管。要加强信用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承诺、违规经营等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要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要增强监管威慑力,对严重违法经营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撤销、吊销有关证照,实施市场禁入措施。
{{gap}}{{楷体|(五)坚持依法推进改革。}}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开展相关工作。国务院决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3年内在各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6部法律有关规定;同时,在各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6部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48号、第671号修订)有关规定(见附件2)。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调整情况,及时对本部门和本地区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对试点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及时推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固化改革成果。
{{gap}}'''五、切实抓好改革政策落实'''
{{gap}}{{楷体|(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国务院审改办、市场监管总局、司法部牵头负责具体协调推进改革,做好调查研究、政策解读、协调指导、法治保障、督促落实、总结评估等方面工作。商务部要指导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做好“证照分离”改革与对外开放政策的衔接。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聚焦企业关切,协调指导支持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妥善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改革试点工作负总责,要明确牵头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分工,扎实推进改革。
{{gap}}{{楷体|(二)细化实施方案。}}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实施方案,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逐项细化改革举措,明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办法,压实监管责任。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制定本地区试点实施方案,明确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改革方式,细化改革试点落地措施。有关地区和部门实施方案应于2019年11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gap}}{{楷体|(三)狠抓工作落实。}}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钉钉子精神全面抓好改革任务落实;要做好改革政策的工作培训和宣传解读,扩大政策知晓度,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密切跟踪改革试点进展,总结评估试点情况,及时完善政策举措,发现和推广典型经验,确保试点取得预期成效,不断提升企业获得感。
{{gap}}本通知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gap}}附件:1.“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2019年版)
{{gap}} 2.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目录
{{right|国务院 }}
{{right|2019年11月6日 }}
{{gap}}(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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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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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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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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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国务院第六次大督查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给予表扬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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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国务院第六次大督查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给予表扬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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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国办发〔2019〕48号
|lawmaker=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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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国务院第六次大督查}}'''}}
{{c|'''{{x-larger|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给予表扬的通报}}'''}}
{{c|{{楷体|国办发〔2019〕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为进一步推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目标任务的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开展了第六次大督查。从督查情况看,各有关地区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求真务实、攻坚克难,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各项工作,加大“六稳”工作力度,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在对16个省(区、市)开展实地督查中,除发现一些地方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外,也发现有关地方在减税降费、稳定和扩大就业、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合理扩大有效投资等方面主动作为、精准发力,在实践中创造和形成了一批好的经验做法。
{{gap}}为表扬先进,宣传典型,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各地区、各部门锐意进取、改革创新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形成善于破解难题、勇于干事创业的良好局面,经国务院同意,对天津市加强财政开源节流保障重点项目实施、四川省探索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通道等32项地方典型经验做法予以通报表扬。希望受到表扬的地方牢记使命,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奋力拼搏,再创佳绩。
{{gap}}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深化市场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开放,学习借鉴典型经验做法,认真履职尽责,强化责任担当,抓深抓实抓细抓好各项工作,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确保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gap}}附件:国务院第六次大督查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共32项)
{{right|国务院办公厅 }}
{{right|2019年11月1日 }}
{{gap}}(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c|'''{{x-larger|国务院第六次大督查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
{{c|{{楷体|(共32项)}}}}
{{gap}}1.天津市加强财政开源节流保障重点项目实施。
{{gap}}2.天津市打造职业教育高水平聚集园区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gap}}3.山西省以政务信息化改革为突破口优化营商环境。
{{gap}}4.山西省运城市实施“凤还巢”计划服务在外务工创业人员。
{{gap}}5.内蒙古自治区推行i税服务平台便捷服务纳税人。
{{gap}}6.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强化债券全流程管理有效支撑项目建设。
{{gap}}7.辽宁省积极发展“飞地经济”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
{{gap}}8.辽宁省推进不动产交易登记一体化改革利民利企。
{{gap}}9.吉林省吉林市发展“冰雪经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gap}}10.吉林省四平市推行政务服务无差别全科受理改革提高审批效率。
{{gap}}11.安徽省以“四送一服”双千工程为抓手破解企业发展难题。
{{gap}}12.安徽省亳州市搭建企业联办服务平台实现企业快速开办。
{{gap}}13.江西省打造“赣服通”平台实现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办”。
{{gap}}14.江西省抚州市推行非税收入收缴电子一体化管理改革提升服务效能。
{{gap}}15.山东省推出“组合拳”夯实就业基础。
{{gap}}16.山东省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打造开放创新合作平台提升科技支撑能力。
{{gap}}17.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桂建通”平台探索破解农民工工资拖欠难题。
{{gap}}18.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改革构建智能服务新体系。
{{gap}}19.海南省建设进出岛人流、物流、资金流监管系统服务自由贸易港建设。
{{gap}}20.海南省构建减税降费风险统筹应对体系强化风险防控。
{{gap}}21.重庆市对接“项目池”与“资金池”创新政府投资对接平衡机制。
{{gap}}22.重庆市探索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改革打开科技型企业轻资产融资之门。
{{gap}}2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打造五大应用场景培育发展新动能。
{{gap}}24.四川省探索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通道。
{{gap}}25.贵州省硬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gap}}26.贵州省统筹“一云一网一平台”建设提升“一网通办”效能。
{{gap}}27.云南省多措并举有效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gap}}28.云南省昆明市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制营造公平守信市场环境。
{{gap}}29.甘肃省运用电子健康卡探索打通就医“最后一公里”。
{{gap}}30.甘肃省兰州市推行“四办四清单”制度提升服务水平。
{{gap}}31.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激发投资活力。
{{gap}}32.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聚焦重点降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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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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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
|year=2019|month=10|day=30
|发文字号=国发〔2019〕23号
|lawmaker=国务院
|theme=商贸、海关、旅游\对外经贸合作
|theme2=对外经贸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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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
{{c|{{楷体|国发〔2019〕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对外开放是我国基本国策。外资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了独特而重要的作用,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现代化建设必须始终高度重视利用外资。当前,国际投资格局深刻调整,我国利用外资工作面临新形势、新特点、新挑战。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以激发市场活力、提振投资信心为出发点,以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为重点,以打造公开、透明、可预期的外商投资环境为着力点,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稳定外资规模,优化外资结构,现提出以下意见。
{{gap}}'''一、深化对外开放'''
{{gap}}{{楷体|(一)支持外商投资新开放领域。}}继续压减全国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全面清理取消未纳入负面清单的限制措施,保障开放举措有效实施,持续提升开放水平。{{楷体|(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二)加快金融业开放进程。}}全面取消在华外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业务范围限制,丰富市场供给,增强市场活力。减少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银行业、保险业机构和开展相关业务的数量型准入条件,取消外国银行来华设立外资法人银行、分行的总资产要求,取消外国保险经纪公司在华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经营年限、总资产要求。扩大投资入股外资银行和外资保险机构的股东范围,取消中外合资银行中方唯一或主要股东必须是金融机构的要求,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投资设立保险类机构。继续支持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办理外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及变更等行政许可事项。2020年取消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外资持股比例不超过51%的限制。{{楷体|(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三)优化汽车领域外资政策。}}各地区要保障内外资汽车制造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享受同等市场准入待遇。修订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在外方与中方合资伙伴协商一致后,允许外方在华投资的整车企业之间转让积分。{{楷体|(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四)着力营造公平经营环境。}}各地区、各部门要着力提高市场的公平性,及时纠正违反公平竞争的做法,着力消除妨害公平竞争的制度性障碍。统一内外资建筑业企业承揽业务范围。完善外国投资者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经营等业务相关规定。坚持按照内外资机构同等待遇原则,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的资质审批工作。增加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数量,不得针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置限制性条件。{{楷体|(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二、加大投资促进力度'''
{{gap}}{{楷体|(五)优化外商投资企业科技创新服务。}}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指导和服务,组织开展政策专题培训,加强政策宣传,鼓励和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新技术产业。{{楷体|(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六)提升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水平。}}支持地方和部门聚焦市场主体期盼,提出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扩大开放和创新发展的具体措施,推进相关深层次改革事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先试,充分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试验田作用。对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下放更多省级经济管理审批权限,尤其是投资审批、市场准入等权限。{{楷体|(商务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七)提升开放平台引资质量。}}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对有条件建设具有较强竞争力产业集群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予以支持,打造品牌化招商引资平台。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制度,提供专业化、全流程服务,着力培育带动力强、辐射面广的龙头企业和产业链核心企业。在确有发展需要且符合条件的中西部地区,优先增设一批综合保税区。切实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不出区”、“互联网+政务服务”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创新完善企业服务体系,构建一流营商环境。{{楷体|(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八)支持地方加大对外资的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招商工作实际,制定考核激励政策,对招商部门、团队内非公务员岗位实行更加灵活的激励措施。鼓励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合理设定招商引资工作经费额度与标准,对出境招商活动、团组申请等予以支持。{{楷体|(外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九)抓好政策宣传解读。}}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设立投资服务平台、政策咨询窗口等方式,积极开展政策宣传,深入企业宣讲政策,了解政策实施难点、堵点,全方位回应企业诉求,依法依规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享受配套优惠政策,协助企业用足用好各项政策。{{楷体|(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三、深化投资便利化改革'''
{{gap}}{{楷体|(十)降低资金跨境使用成本。}}尽快出台具体措施,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扩大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试点范围。推进企业发行外债登记制度改革,完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支持外商投资企业自主选择借用外债模式,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依法用于境内股权投资。{{楷体|(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十一)提高来华工作便利度。}}支持各地区根据本地经济发展需要,对于急需紧缺的创新创业人才、专业技能人才来华工作,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或工作经历等限制。对有创新创业意愿的外国留学生,可凭中国高校毕业证书申请2年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已连续两次申请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的外国人,可在第三次申请时按规定签发5年有效期的工作类居留许可。优化外国人申请来华工作许可办理流程,完善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探索整合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工作类居留许可。{{楷体|(外交部、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移民局、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十二)优化外资项目规划用地审批程序。}}持续深化规划用地“放管服”改革,加快外资项目落地进度。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推进多测整合、多验合一,推进信息共享,简化报件审批材料。{{楷体|(自然资源部牵头,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等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四、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
{{gap}}{{楷体|(十三)全面贯彻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及其配套法规实施后,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进一步清理相关法规规定,抓紧制定完善具体实施办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做好解读和培训工作,确保外商投资法各项制度切实有效执行。{{楷体|(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牵头,各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十四)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各地区应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机构,完善处理规则,规范处理程序,提高处理效率。各地区、各部门应严格遵照外商投资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行政许可范围、程序及标准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强制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楷体|(商务部牵头,各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十五)强化监管政策执行规范性。}}优化监管方式,科学合理设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监管执法检查频次,降低外商投资企业合规成本。地方政府应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指导各地在市场监管领域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楷体|(生态环境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十六)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透明度。}}各地区、各部门制定出台涉及外商投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加强合法性审核。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布到施行之间的时间,提高政策可预见性和透明度。{{楷体|(各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十七)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重要作用。}}充分发挥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的制度效能,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便利性。优化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案件中对证据形式要件的要求,适用事实推定,合理减轻外方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依法加强保护商业秘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加大民事保护和刑事保护力度。依法集中、统一审理专利无效与侵权上诉案件,进一步提升审判质效。充分尊重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积极运用惩罚性赔偿,加大对恶意侵权行为、重复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加强技术类案件的多元事实查明机制建设。加强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案件审理,保障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案件多元化调解的作用,实质性解决纠纷。进一步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诉讼证据和司法裁判标准,适时出台有关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持续提升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国际化水平。{{楷体|(最高人民法院负责)}}
{{gap}}{{楷体|(十八)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和信用联合惩戒机制,持续推进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工作,构建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完善注册商标撤销程序。健全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完善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完善电子商务平台专利侵权判定通知、移除规则,完善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协作调度机制。积极运用标准化方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楷体|(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十九)支持参与标准制定。}}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全面落实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国医疗器械、食品药品、信息化产品等标准制定,提高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制修订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楷体|(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各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二十)保障依法平等参与政府采购。}}各地区、各部门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条件确定、评标标准等方面,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歧视待遇,不得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或者投资者国别,以及产品或服务品牌等。{{楷体|(财政部牵头,各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外资工作的部署要求,充分认识当前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站位,主动作为,务求实效,狠抓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涉及修订或废止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由原牵头起草部门或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修订或废止。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right|国务院 }}
{{right|2019年10月30日 }}
{{gap}}(此件公开发布)</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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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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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关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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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国函〔2019〕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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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关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
{{c|'''{{x-larger|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的批复}}'''}}
{{c|{{楷体|国函〔2019〕99号}}}}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
{{gap}}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报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送审稿)的请示]]》(发改地区〔2019〕163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gap}}一、原则同意《[[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gap}}二、《[[方案]]》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深化市场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开放,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加大改革创新力度,集中落实、系统集成重大改革举措,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实现绿色经济、高品质生活、可持续发展有机统一,走出一条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生态文明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得益彰的新路径。
{{gap}}三、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制定配套政策,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如期实现。涉及的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要按程序报批。
{{gap}}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方案]]》实施的协调和指导,在政策实施、体制创新、项目建设等方面给予积极指导和支持,协调解决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gap}}五、国家发展改革委、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适时组织开展实施进展情况评估,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right|国务院 }}
{{right|2019年10月25日 }}
{{gap}}(此件公开发布)</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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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二届联合国全球可持续交通大会组委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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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二届联合国全球可持续交通大会组委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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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国办函〔2019〕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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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二届}}'''}}
{{c|'''{{x-larger|联合国全球可持续交通大会组委会的通知}}'''}}
{{c|{{楷体|国办函〔2019〕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为办好第二届联合国全球可持续交通大会,经国务院同意,成立第二届联合国全球可持续交通大会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gap}}'''一、主要职责'''
{{gap}}负责大会筹办过程中的组织领导工作;审议大会总体方案和实施方案;协调解决筹办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指导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做好大会筹备工作;代表中国政府邀请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参会;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gap}}'''二、组成人员'''
{{gap}}主 任:刘 鹤 国务院副总理
{{gap}}第一副主任:王 毅 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部长
{{gap}}执行副主任:李小鹏 交通运输部部长
{{gap}} 陈吉宁 北京市市长
{{gap}} 陆俊华 国务院副秘书长
{{gap}} 马朝旭 外交部副部长
{{gap}}委 员:郭卫民 中央宣传部部务会成员、新闻办副主任
{{gap}} 胡祖才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gap}} 王 曦 科技部副部长
{{gap}} 辛国斌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gap}} 王小洪 公安部副部长
{{gap}} 余蔚平 财政部副部长
{{gap}} 赵 龙 自然资源部副部长
{{gap}} 赵英民 生态环境部副部长
{{gap}} 姜万荣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gap}} 戴东昌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gap}} 张桃林 农业农村部副部长
{{gap}} 张 旭 文化和旅游部副部长
{{gap}} 赵爱明 国资委副主任
{{gap}} 李 国 海关总署副署长
{{gap}} 张茂于 国际发展合作署副署长
{{gap}} 李凡荣 能源局副局长
{{gap}} 刘克强 铁路局副局长
{{gap}} 吕尔学 民航局副局长
{{gap}} 赵 民 邮政局副局长
{{gap}} 欧青平 扶贫办副主任
{{gap}} 林克庆 北京市副市长
{{gap}} 宋 军 中国科协党组成员、书记处书记
{{gap}} 卢鹏起 贸促会副会长
{{gap}}'''三、其他事项'''
{{gap}}(一)组委会办公室设在交通运输部,承担组委会日常工作,负责研究提出大会总体方案和实施方案,与联合国方面沟通联络,协调解决筹办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办公室主任由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兼任,副主任由中央宣传部、外交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gap}}(二)组委会组成人员和组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需要调整时,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组委会办公室审核后报组委会主任批准。
{{right|国务院办公厅 }}
{{right|2019年10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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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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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year=2019|month=9|day=29
|发文字号=国办函〔2019〕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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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促进家政服务业}}'''}}
{{c|'''{{x-larger|提质扩容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c|{{楷体|国办函〔2019〕104号}}}}
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gap}}你们关于建立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gap}}国务院同意建立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的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部际联席会议同时撤销。
{{gap}}附件: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right|国务院办公厅 }}
{{right|2019年9月29日 }}
{{gap}}(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c|'''{{x-larger|{{gap}}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gap}}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gap}})要求,进一步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经国务院同意,建立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gap}}'''一、主要职责'''
{{gap}}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统筹推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工作,做好规划协调、政策保障、监测评估和技术指导,研究解决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制定家政服务领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产业政策,促进家政服务专业化、规模化、网络化、规范化发展。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gap}}'''二、成员单位'''
{{gap}}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统计局、医保局、银保监会、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为牵头单位。
{{gap}}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成员单位。
{{gap}}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完成召集人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有关司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gap}}'''三、工作规则'''
{{gap}}联席会议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以邀请其他单位、有关地方和专家参加。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并印发有关方面。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告党中央、国务院。
{{gap}}'''四、工作要求'''
{{gap}}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要会同各成员单位切实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将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gap}}{{gap}}
{{c|'''{{x-larger|{{gap}}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
{{c|'''{{x-larger|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gap}}召 集 人:何立峰 发展改革委主任
{{gap}} 钟 山 商务部部长
{{gap}}副召集人:连维良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gap}} 王炳南 商务部副部长
{{gap}}成 员:孙 尧 教育部副部长
{{gap}} 林 锐 公安部副部长
{{gap}} 高晓兵 民政部副部长
{{gap}} 余蔚平 财政部副部长
{{gap}} 张义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gap}} 黄 艳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gap}} 王贺胜 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gap}} 朱鹤新 人民银行副行长
{{gap}} 孙瑞标 税务总局副局长
{{gap}} 田世宏 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
{{gap}} 邢志宏 统计局总经济师
{{gap}} 施子海 医保局副局长
{{gap}} 周 亮 银保监会副主席
{{gap}} 魏地春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
{{gap}} 傅振邦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gap}} 章冬梅 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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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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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year=2019|month=9|day=27
|发文字号=国办函〔2019〕97号
|lawmaker=国务院办公厅
|theme=国务院组织机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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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s={{Textquality|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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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
{{c|'''{{x-larger|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c|{{楷体|国办函〔2019〕97号}}}}
市场监管总局:
{{gap}}你局关于调整完善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gap}}国务院同意调整完善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gap}}附件: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right|国务院办公厅 }}
{{right|2019年9月27日 }}
{{gap}}(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c|'''{{x-larger|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gap}}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经国务院同意,调整完善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gap}}'''一、主要职责'''
{{gap}}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质量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实施质量强国战略,指导质量发展和质量安全工作,开展相关评估;统筹推动质量提升行动相关工作,研究提出政策建议和工作思路,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研究协调并贯彻执行质量工作有关法律、法规中的重要事项;统筹建设国家质量统计监测体系,完善质量信息共享机制,强化信用约束,组织实施质量监测评价、考核激励工作;统筹推进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协同服务;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gap}}'''二、成员单位'''
{{gap}}联席会议由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统计局、供销合作总社等23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市场监管总局为牵头单位。
{{gap}}联席会议由市场监管总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成员单位。
{{gap}}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总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副召集人、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gap}}'''三、工作规则'''
{{gap}}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召集人主持或委托副召集人主持。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会,也可以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地方和专家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并印发有关方面。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gap}}'''四、工作要求'''
{{gap}}市场监管总局要会同各成员单位切实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c|'''{{x-larger|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gap}}召 集 人:肖亚庆 市场监管总局局长
{{gap}}副召集人:甘 霖 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
{{gap}}成 员:李小新 中央组织部部务委员
{{gap}} 梁言顺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gap}} 林念修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gap}} 郑富芝 教育部副部长
{{gap}} 陆 明 科技部党组成员
{{gap}} 王志军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gap}} 刘跃进 公安部反恐专员
{{gap}} 凌月明 自然资源部副部长
{{gap}} 黄润秋 生态环境部副部长
{{gap}} 易 军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gap}} 刘小明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gap}} 蒋旭光 水利部副部长
{{gap}} 于康震 农业农村部副部长
{{gap}} 王炳南 商务部副部长
{{gap}} 王晓峰 文化和旅游部党组成员
{{gap}} 王贺胜 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gap}} 朱鹤新 人民银行副行长
{{gap}} 任洪斌 国资委副主任
{{gap}} 张际文 海关总署副署长
{{gap}} 孙瑞标 税务总局副局长
{{gap}} 鲜祖德 统计局副局长
{{gap}} 王 伟 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副主任</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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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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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
|year=2019|month=9|day=25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9〕47号
|lawmaker=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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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me2=医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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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s={{Textquality|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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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
{{c|'''{{x-larger|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
{{c|{{楷体|国办发〔2019〕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近年来,我国短缺药品供应保障不断加强,取得积极成效,但仍面临药品供应和价格监测不够及时灵敏,药品采购、使用、储备以及价格监管等政策有待完善,违法操纵市场抬高价格现象在一些地方仍较突出,部分已出台措施尚需落实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更好保障群众基本用药需求,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gap}}'''一、提高监测应对的灵敏度和及时性'''
{{gap}}{{楷体|(一)加强协同监测。}}搭建国家短缺药品多源信息采集平台,国家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以下简称国家联动机制)牵头单位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医疗保障、药品监督管理等各相关部门建立协同监测机制,实现原料药和制剂在注册、生产、采购、价格等方面的信息联通共享,细化可操作的监测和预警标准,实时动态监测预警并定期形成监测报告,加强协同应对。{{楷体|(国家卫生健康委、各相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2019年12月底前实施。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gap}}{{楷体|(二)完善分级应对。}}省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组织核实监测发现的短缺或不合理涨价线索并根据情况协调应对。省级不能协调解决的,要在规定时限内向国家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报告。国家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收到报告或监测发现线索后,要在规定时限内组织核实并根据情况协调应对。国家联动机制牵头单位要及时细化完善国家和省级组织核实和应对工作的职责范围、时限、工作流程等要求。{{楷体|(国家卫生健康委、各相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2019年12月底前实施。分别负责为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别牵头,下同)}}
{{gap}}{{楷体|(三)实施分类处置。}}对于部分替代性差、企业生产动力不足、市场供应不稳定的短缺药品,采取加强小品种药(短缺药)集中生产基地建设、完善和落实集中采购政策、强化储备等方式保障供应。{{楷体|(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医保局等分别负责)}}对确定无企业生产或短时期内无法恢复生产的短缺药品,由国家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及时会商相关部门和地方,采取促进企业恢复生产、加快药品注册审批、组织临时进口采购等方式保障供应。{{楷体|(国家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等负责)}}对因超标排放等环保因素需要停产整治的短缺药品原料药或制剂生产线,依法给予合理的生产过渡期。{{楷体|(生态环境部负责)}}
{{gap}}{{楷体|(四)做好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国家实行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药监局等部门制定。国家和省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分别会同各成员单位制定国家和省级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和短缺药品清单并动态调整。对清单中的药品重点监测、动态跟踪,将市场供应充足、能够形成有效竞争的药品适时调出清单。对短缺药品清单中的药品,由各相关部门和地方按职责及时做好应对。{{楷体|(国家卫生健康委、各相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2019年12月底前实施)}}
{{gap}}{{楷体|(五)实施短缺药品停产报告。}}省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对省级短缺药品清单中的药品进行评估,认为需进行停产报告的,按规定及时报告国家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国家联动机制牵头单位会同相关部门综合论证省级上报的药品和国家短缺药品清单中的药品,对确需进行停产报告的短缺药品,应向社会发布公告并动态调整。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停止生产短缺药品的,应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按规定及时通报同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以上具体规定和时限要求由国家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国家药监局按职责分别制定。医疗保障部门应根据既往平台采购信息,及时向同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报告停产对市场供给形势的影响。卫生健康部门应根据医疗机构既往临床使用信息,及时研判停产药品短缺风险。{{楷体|(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药监局分别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参与,2019年12月底前实施)}}
{{gap}}'''二、加强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和用药规范管理'''
{{gap}}{{楷体|(六)促进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和合理用药。}}通过加强用药监管和考核、指导督促医疗机构优化用药目录和药品处方集等措施,促进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提升基本药物使用占比,并及时调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逐步实现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公立医院、三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配备品种数量占比原则上分别不低于90%、80%、60%,推动各级医疗机构形成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1”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X”为非基本药物,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用药模式,优化和规范用药结构。加强医疗机构用药目录遴选、采购、使用等全流程管理,推动落实“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等要求,促进科学合理用药。{{楷体|(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gap}}{{楷体|(七)优化医疗机构短缺药品管理和使用。}}健全国家、省、市、县四级短缺药品监测网络和信息直报制度,指导推动公立医疗机构制定完善短缺药品管理规定,细化明确医疗机构短缺药品分析评估、信息上报等要求。{{楷体|(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2019年12月底前实施)}}指导推动医疗机构合理设置急(抢)救药等特定药品库存警戒线。动态更新临床短缺药品替代使用指南,支持相关行业组织对临床可替代短缺药品推荐替代品种并动态更新,指导医疗机构规范开展药品替代使用。支持鼓励县域中心医院加大所需易短缺药品的储备力度。{{楷体|(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采取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开相关医疗机构和社会药店在售药品品种,畅通群众购药渠道。{{楷体|(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gap}}'''三、完善短缺药品采购工作'''
{{gap}}{{楷体|(八)落实直接挂网采购政策。}}对于国家和省级短缺药品清单中的品种,允许企业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主报价、直接挂网,医疗机构自主采购。监督指导地方既要完善价格监测和管理,也要避免不合理行政干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直接挂网价格的监管,及时收集分析直接挂网实际采购价格相关信息,定期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公布。{{楷体|(国家医保局负责)}}
{{gap}}{{楷体|(九)允许医疗机构自主备案采购。}}对于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和短缺药品清单中的药品,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无企业挂网或没有列入本省份集中采购目录的,医疗机构可提出采购需求,线下搜寻药品生产企业,并与药品供应企业直接议价,按照公平原则协商确定采购价格,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自主备案,做到公开透明。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按职责分别加强对备案采购药品的采购和使用监管。直接挂网采购和自主备案采购的药品属于医保目录范围的,医疗保障部门要及时按规定进行支付。{{楷体|(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
{{gap}}{{楷体|(十)严格药品采购履约管理。}}省级医疗保障部门依托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定期监测药品配送率、采购数量、货款结算等情况,严格药品购销合同管理,对企业未按约定配送、供应等行为,及时按合同规定进行惩戒。加大监督和通报力度,推动医疗机构按合同及时结算药品货款、医保基金及时支付药品费用。{{楷体|(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短缺药品配送不得限制配送企业,不受“两票制”限制。{{楷体|(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商务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参与)}}不具备配送经济性的地区,在没有药品配送企业参与竞争的情况下,鼓励探索由邮政企业开展配送工作。{{楷体|(国家邮政局负责,国家医保局参与)}}
{{gap}}'''四、加大药品价格监管和执法力度'''
{{gap}}{{楷体|(十一)加强药品价格异常情况监测预警。}}省级医疗保障部门依托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定期监测药品采购价格变化情况,对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及时了解情况并提示预警,同时报告省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国家医保局整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地方提示预警重点监测品种信息,预警药品价格异常波动情况,向市场监管等部门提供价格调查线索和基础数据,同时报告国家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楷体|(国家医保局负责)}}
{{gap}}{{楷体|(十二)强化药品价格常态化监管。}}对于存在价格上涨幅度或频次异常、区域间价格差异较大、配送情况严重不良或连续多次预警等情况的药品,综合运用监测预警、成本调查、函询约谈、信息披露、暂停挂网等措施,坚决予以约束。完善药品价格成本调查工作机制,国家和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实施或委托实施成本调查。{{楷体|(国家医保局负责)}}依托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建立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对药品供应主体的价格和供应行为开展信用评价,并实施相应的激励惩戒措施。{{楷体|(国家医保局负责,各相关部门参与)}}
{{gap}}{{楷体|(十三)加大对原料药垄断等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建立市场监管、公安、税务、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开展多部门联合整治,整治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以最严的标准依法查处原料药和制剂领域垄断、价格违法等行为,坚持从重从快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处置相关责任人,形成有效震慑。{{楷体|(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国家药监局等参与,2019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gap}}{{楷体|(十四)分类妥善处理一些药品价格过快上涨问题。}}对涨价不合理且违法的,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对涨价不合理但尚不构成违法的,约谈敦促企业主动纠正,必要时采取公开曝光、中止挂网、失信惩戒等措施。{{楷体|(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分别负责,各相关部门参与)}}力争2019年12月底前,敦促一批企业主动纠正失当价格行为,暂停一批非正常涨价药品的挂网采购资格,惩戒一批涉嫌价格违法、欺诈骗保或严重失信的企业,曝光一批非正常涨价和垄断典型案例,使药价过快上涨势头得到遏制。{{楷体|(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分别负责,各相关部门参与)}}
{{gap}}'''五、完善短缺药品多层次供应体系'''
{{gap}}{{楷体|(十五)建立健全短缺药品常态储备机制。}}优化中央和地方医药储备结构,加大短缺药品储备力度。充分发挥省级医药储备功能,筛选一批临床必需、用量不确定且容易发生短缺的药品纳入储备。{{楷体|(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财政部等参与,2020年6月底前实施)}}明确储备短缺药品调用程序,方便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省级医药储备管理部门应当将短缺药品储备品种通报省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发生相关药品短缺时,根据省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意见,按程序进行有偿调用。{{楷体|(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鼓励引导大型医药流通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发挥“蓄水池”功能。{{楷体|(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分别负责)}}鼓励大型医药流通企业对临床常用的急(抢)救药等易短缺药品设定合理库存警戒线。{{楷体|(国务院国资委负责)}}
{{gap}}{{楷体|(十六)提升药品生产供应能力和质量水平。}}结合药品供应保障需求和全国布局,2019年再推进2家小品种药(短缺药)集中生产基地建设,实现稳定生产供应的小品种药(短缺药)增加40种。到2020年,实现100种小品种药(短缺药)稳定生产供应。{{楷体|(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等参与)}}运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方式,支持短缺药品供应保障能力提升。{{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分别负责)}}通过加大支持和引导力度、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完善药品采购政策等措施,促进医药产业提质升级,优化提升药品生产供应能力和质量。{{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医保局、国家药监局等分别负责)}}
{{gap}}{{楷体|(十七)增加药用原料有效供给。}}推动制剂企业联合原料药企业组成供应联盟,整合上下游优质产业资源,引导原料药企业向制剂企业直接供应,鼓励原料药和制剂一体化生产。{{楷体|(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国家药监局等参与)}}落实优化原料药等登记和审评审批程序相关政策措施,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原料药等审评审批效率和水平。{{楷体|(国家药监局负责)}}
{{gap}}'''六、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gap}}{{楷体|(十八)做好定期报告。}}国家联动机制牵头单位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建立任务清单。国家联动机制各成员单位、各省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按季度向国家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报告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进展以及药品短缺、价格相关监测和应对情况。国家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按季度将国家各相关部门、各省(区、市)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情况以及药品短缺、价格相关监测和应对情况一并通报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联动机制各成员单位,对未按时完成任务或工作不力的地方和部门有关情况要重点通报。{{楷体|(国家卫生健康委、各相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2019年12月底前实施)}}
{{gap}}{{楷体|(十九)强化监督问责。}}对短缺药品保供稳价相关工作开展不力的地方,及时约谈并督促整改。{{楷体|(国家卫生健康委、各相关部门分别负责)}}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本地区短缺药品保供稳价相关工作的监督和问责力度。{{楷体|(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国家和省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每年12月底前分别向国务院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职和工作情况。{{楷体|(国家卫生健康委、各省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各相关部门参与)}}
{{gap}}{{楷体|(二十)加强宣传引导。}}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设立专栏,定期通报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情况,逐步形成合理通报频次。国家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发布一次短缺药品保供稳价相关权威信息,引导合理预期。{{楷体|(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2019年12月底前实施)}}建立常态化的舆情监测机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对不实信息和恶意炒作通过主流媒体等渠道及时回应澄清。{{楷体|(国家卫生健康委、各相关部门分别负责)}}
{{right|国务院办公厅 }}
{{right|2019年9月25日 }}
{{gap}}(此件公开发布)</onlyinclude>
{{PD-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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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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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T12:33:26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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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
|year=2019 |month=9 |day=8
|发文字号=国发〔2019〕19号
|发布者=国务院
|theme=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theme2=工商
|edition=yes
|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
{{c|'''{{x-larger|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
{{c|{{楷体|国发〔2019〕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取消内燃机、汽车制动液等13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与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2类产品压减合并为1类,对其中涉及安全、健康、环保的,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认证费用由财政负担。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共计10类,其中,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实施的5类,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5类。
{{gap}}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强化信用监督和约束手段,对通过告知承诺和后置现场审查方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发现以欺骗手段取得的,依法严肃处理。要研究建立质量追溯体系和奖励举报制度,对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惩重罚。相关企业要切实承担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产品质量验收、检验检测和售后服务等制度,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gap}}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调整工作,减证不减责任,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及时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对继续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要完善对企业现场审查和检查的技术规范,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手段,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获证企业的日常检查,对问题线索企业实施飞行检查。对取消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广泛参与的质量安全监测预警机制。要完善问题导向的监督抽查机制,加大对取消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监督抽查力度,扩大重点产品、重点领域监督抽查覆盖面和增加频次,依法及时公开抽查信息,加大对不合格产品的查处力度,对存在行业性、苗头性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开展专项整治。要加快制修订产业发展和监管工作急需的标准,严格落实认证机构对认证结果的主体责任和对产品质量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连带责任,鼓励相关行业、用户采信认证结果,充分发挥行业监管、社会监督作用,推动构建以标准引领、企业履责、政府监管为基础的管理体系,确保工业产品质量安全。
{{gap}}附件: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取消、合并管理的产品目录(共计15类)
{{gap}} 2.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共计10类)
{{right|国务院 }}
{{right|2019年9月8日 }}
{{gap}}(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c|'''{{x-larger|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取消、合并}}'''}}
{{c|'''{{x-larger|管理的产品目录(共计15类)}}'''
}}
{| class="wikitable"
|-
|| '''序号'''
|| '''产品名称'''
|| '''目前实施机关'''
|| '''调整情况'''
|-
|| 1
|| 轴承钢材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取消
|-
|| 2
|| 防伪技术产品
||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取消
|-
|| 3
|| 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
||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取消
|-
|| 4
|| 公路桥梁支座
||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取消
|-
|| 5
|| 内燃机
||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取消
|-
|| 6
|| 砂轮
||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取消
|-
|| 7
|| 钢丝绳
||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取消
|-
|| 8
||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
||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取消
|-
|| 9
|| 预应力混凝土枕
||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取消
|-
|| 10
||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取消
|-
|| 11
|| 耐火材料
||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取消
|-
|| 12
|| 建筑防水卷材
||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取消
|-
|| 13
|| 汽车制动液
||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取消
|-
|| 14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取消室外单元等单元,与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合并为广播电视传输设备
|-
|| 15
||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取消发射天线等单元,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合并为广播电视传输设备
|}
*“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中的刹车片产品需在完成相关程序后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在此之前仍对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
'''附件2'''
{{c|'''{{x-larger|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
{{x-larger|
管理的产品目录(共计10类)}}'''
}}
{| class="wikitable"
|-
|| '''序号'''
|| '''产品名称'''
|| '''实施机关'''
|-
|| 1
|| 建筑用钢筋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 2
|| 水泥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 3
|| 广播电视传输设备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 4
|| 人民币鉴别仪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 5
|| 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 6
|| 电线电缆
||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7
|| 危险化学品
||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8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
||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9
|| 化肥
||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10
|| 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
||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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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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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
|year=2019 |month=9 |day=6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9〕44号
|发布者=国务院办公厅
|theme=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theme2=农业、畜牧业、渔业
|edition=yes
|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
{{c|'''{{x-larger|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
{{c|{{楷体|国办发〔2019〕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养猪业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猪肉是我国大多数居民最主要的肉食品。发展生猪生产,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稳定物价、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大局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养猪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升,但产业布局不合理、基层动物防疫体系不健全等问题仍然突出,一些地方忽视甚至限制养猪业发展,猪肉市场供应阶段性偏紧和猪价大幅波动时有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发生以来,生猪产业的短板和问题进一步暴露,能繁母猪和生猪存栏下降较多,产能明显下滑,稳产保供压力较大。为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增强猪肉供应保障能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gap}}'''一、总体要求'''
{{gap}}{{楷体|(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保障猪肉基本自给为目标,立足当前恢复生产保供给,着眼长远转变方式促转型,强化责任落实,加大政策扶持,加强科技支撑,推动构建生产高效、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布局合理、产销协调的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更好满足居民猪肉消费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gap}}{{楷体|(二)发展目标。}}生猪产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竞争力稳步提升,稳产保供的约束激励机制和政策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带动中小养猪场(户)发展的社会化服务体系逐步健全,猪肉供应保障能力持续增强,自给率保持在95%左右。到2022年,产业转型升级取得重要进展,养殖规模化率达到58%左右,规模养猪场(户)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8%以上。到2025年,产业素质明显提升,养殖规模化率达到65%以上,规模养猪场(户)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
{{gap}}{{楷体|(三)省负总责。}}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规划引导,出台专门政策,在养殖用地、资金投入、融资服务、基层动物防疫机构队伍建设等方面优先安排、优先保障。生猪主产省份要积极发展生猪生产,做到稳产增产;主销省份要确保一定的自给率。各地区要增强大局意识,把握发展阶段,尊重市场规律,不得限制养猪业发展;严格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尽快将生猪生产恢复到正常水平,切实做好生猪稳产保供工作。
{{gap}}'''二、稳定当前生猪生产'''
{{gap}}{{楷体|(四)促进生产加快恢复。}}继续实施种猪场和规模养猪场(户)贷款贴息政策,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并将建设资金贷款纳入贴息范围。对2020年底前新建、改扩建种猪场、规模养猪场(户)和禁养区内规模养猪场(户)异地重建加大支持力度,重点加强动物防疫、环境控制等设施建设。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加大生猪生产扶持力度。省级财政要落实生猪生产稳定专项补贴等措施,对受影响较大的生猪调出大县的规模养猪场(户)给予临时性生产补助,稳定能繁母猪和生猪存栏。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生猪产业发展,不得对养猪场(户)和屠宰加工企业盲目限贷、抽贷、断贷。省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在做好风险防控的基础上,要把支持恢复生猪生产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对发生过疫情及扑杀范围内的养猪场(户),提供便利、高效的信贷担保服务。
{{gap}}{{楷体|(五)规范禁养区划定与管理。}}严格依法依规科学划定禁养区,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得超范围划定禁养区。各地区要深入开展自查,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划定的禁养区立即进行调整。对禁养区内确需关停搬迁的规模养猪场(户),地方政府要安排用地支持异地重建。各省(区、市)要于2019年10月底前将自查结果及调整后的禁养区划定情况报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备核。
{{gap}}{{楷体|(六)保障种猪、仔猪及生猪产品有序调运。}}进一步细化便捷措施,保障符合条件的种猪和仔猪调运,不得层层加码禁运限运。优化种猪跨省调运检疫程序,重点检测非洲猪瘟,对其他病种开展风险评估,简化实验室检测,降低调运成本。将仔猪及冷鲜猪肉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范围。2020年6月30日前,对整车合法运输种猪及冷冻猪肉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gap}}{{楷体|(七)持续加强非洲猪瘟防控。}}进一步压实政府、部门和生猪产业各环节从业者责任,不折不扣落实疫情监测排查报告、突发疫情应急处置、生猪运输和餐厨废弃物监管等现行有效防控措施,确保疫情不反弹,增强养殖信心。坚持疫情日报告制度,严格实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对瞒报、迟报疫情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从严追责问责。落实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政策,加快补助资金发放,由现行按年度结算调整为每半年结算发放一次。对财政困难的县市,省级财政要加大对扑杀补助的统筹支持力度,降低或取消县市级财政承担比例。
{{gap}}{{楷体|(八)加强生猪产销监测。}}加大生猪生产统计调查频次,为宏观调控决策提供及时有效支撑。建立规模养猪场(户)信息备案管理和生产月度报告制度,及时、准确掌握生猪生产形势变化。强化分析预警,定期发布市场动态信息,引导生产,稳定预期。
{{gap}}{{楷体|(九)完善市场调控机制。}}认真执行《[[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严格落实中央和地方冻猪肉储备任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社会冷库资源参与猪肉收储。合理把握冻猪肉储备投放节奏和力度,多渠道供应销售猪肉,确保重要节假日猪肉市场有效供应,保持猪肉价格在合理范围。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加快发展禽肉、牛羊肉等替代肉品生产。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更好地保障市场供应。
{{gap}}'''三、加快构建现代养殖体系'''
{{gap}}{{楷体|(十)大力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对新建、改扩建的养猪场(户)简化程序、加快审批。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支持新建、改扩建规模养猪场(户)的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继续支持规模养猪场(户)提升设施装备条件。深入开展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在全国创建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高质量标准化示范场。调整优化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支持养猪场(户)购置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控、废弃物处理等农机装备。
{{gap}}{{楷体|(十一)积极带动中小养猪场(户)发展。}}鼓励有意愿的农户稳步扩大养殖规模。各地区要创新培训形式,帮助中小养猪场(户)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鼓励各地区通过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支持中小养猪场(户)改进设施装备条件。发挥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带动作用,通过统一生产、统一营销、技术共享、品牌共创等方式,与中小养猪场(户)形成稳定利益共同体。培育壮大生产性服务业,采取多种方式服务中小养猪场(户)。对散养农户要加强指导帮扶,不得以行政手段强行清退。
{{gap}}{{楷体|(十二)推动生猪生产科技进步。}}加强现代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实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提升核心种源自给率,提高良种供应能力。加大现代种业提升工程投入,推动核心育种场建设与生猪产能相适应,支持地方猪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完善基础设施条件,促进地方猪种保护与开发。实施生猪良种补贴,推广人工授精技术,积极支持养猪场(户)购买优良种猪精液。推进生猪养殖抗菌药物减量使用,实施促生长抗菌药物退出计划,研发和推广替代产品。加快推进生猪全产业链信息化,推广普及智能养猪装备,提高生产经营效率。
{{gap}}{{楷体|(十三)加快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继续实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将符合条件的非畜牧大县纳入实施范围。推行种养结合,支持粪肥就地就近运输和施用,配套建设粪肥田间贮存池、沼液输送管网、沼液施用设施等,打通粪肥还田通道。各地区要建立健全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体系,及时足额落实地方补助资金,确保无害化处理企业可持续运行。
{{gap}}{{楷体|(十四)加大对生猪主产区支持力度。}}统筹资源环境条件,引导生猪养殖向环境容量大的地区转移,支持大型生猪养殖企业全产业链布局。鼓励生猪主销省份支持主产省份发展生猪生产,通过资源环境补偿、跨区合作建立养殖基地等方式,推动形成销区补偿产区的长效机制。发挥生猪调出大县支撑保障作用,加大对生猪调出大县的支持力度,增加奖励资金规模,优化生猪调出大县动态调整机制,支持生猪生产发展和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gap}}'''四、完善动物疫病防控体系'''
{{gap}}{{楷体|(十五)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统筹做好非洲猪瘟以及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加快非洲猪瘟疫苗研发。加强疫病防控技术培训和分类指导,提升养猪场(户)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加快实施分区防控,建立健全区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建设无疫区和无疫小区。
{{gap}}{{楷体|(十六)强化疫病检测和动物检疫。}}加强公共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支持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完善设施装备,改善基层兽医实验室疫病检测条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第三方检测服务机构,推行政府购买社会化兽医服务。指导督促生产经营主体配备检测设施装备,提升自检能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检疫规程,认真履职尽责。严肃查处不检疫就出证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检疫出证等违规行为。
{{gap}}{{楷体|(十七)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依托现有机构编制资源,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结合建立执法事项清单,落实动物防疫执法责任,突出强化动物防疫执法力量。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配备与养殖规模和工作任务相适应的防疫检疫等专业技术人员,县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必要时采取措施增强工作力量。地方财政要保障工作经费和专项业务经费,改善设施装备条件,落实工资待遇和有关津贴,确保基层动物防疫、检疫和监督工作正常开展。
{{gap}}'''五、健全现代生猪流通体系'''
{{gap}}{{楷体|(十八)加快屠宰行业提挡升级。}}引导生猪屠宰加工向养殖集中区域转移,鼓励生猪就地就近屠宰,实现养殖屠宰匹配、产销顺畅衔接。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加快小型生猪屠宰厂(场)点撤停并转。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驻场官方兽医制度,对不符合检疫检测要求的屠宰厂(场),要依法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关停。鼓励生猪调出大县建设屠宰加工企业和洗消中心,在用地、信贷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gap}}{{楷体|(十九)变革传统生猪调运方式。}}顺应猪肉消费升级和生猪疫病防控的客观要求,实现“运猪”向“运肉”转变,逐步减少活猪长距离跨省(区、市)调运。加强大区域内生猪产销衔接,生猪主销省份要主动与主产省份建立长期稳定的供销关系,实现大区域内供需大体平衡,除种猪和仔猪外,原则上活猪不跨大区域调运。推行猪肉产品冷链调运,加快建立冷鲜肉品流通和配送体系,实现“集中屠宰、品牌经营、冷链流通、冷鲜上市”。冷链物流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与工业同价,降低物流成本。加强猪肉消费宣传引导,提高冷鲜肉消费比重。
{{gap}}{{楷体|(二十)加强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构建生猪主产区和主销区有效对接的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网络。鼓励屠宰企业建设标准化预冷集配中心、低温分割加工车间、冷库等设施,提高生猪产品加工储藏能力。鼓励屠宰企业配备必要的冷藏车等设备,提高长距离运输能力。鼓励生猪产品主销区建设标准化流通型冷库、低温加工处理中心、冷链配送设施和冷鲜肉配送点,提高终端配送能力。
{{gap}}'''六、强化政策措施保障'''
{{gap}}{{楷体|(二十一)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完善生猪政策性保险,提高保险保额、扩大保险规模,并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联动,鼓励地方继续开展并扩大生猪价格保险试点。创新金融信贷产品,探索将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等纳入抵质押物范围。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立足自身职能定位,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为生猪生产发展提供信贷支持。
{{gap}}{{楷体|(二十二)保障生猪养殖用地。}}各地区要遵循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客观要求,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合理安排新增生猪养殖用地。完善设施农用地政策,合理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保障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鼓励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发展生猪生产,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支持政策措施。
{{gap}}{{楷体|(二十三)强化法治保障。}}加快修订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研究修订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健全生猪产业法律制度体系。严格落实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加大执法监管力度,督促养猪场(户)、屠宰加工企业等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对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依法查处生猪养殖、运输、屠宰、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
{{gap}}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工作力度,抓好工作落实。各省(区、市)要在今年年底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国务院。明年国务院将适时开展生猪生产和供应情况督查,督查情况通报各地区。
{{right|国务院办公厅 }}
{{right|2019年9月6日 }}
{{gap}}(此件公开发布)</onlyinclude>
{{PD-PRC-exem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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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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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T12:33:21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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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7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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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x-wiki
{{header
|title=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
|year=2019 |month=9 |day=6
|发文字号=国发〔2019〕18号
|发布者=国务院
|theme=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theme2=工商
|edition=yes
|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
{{c|{{楷体|国发〔2019〕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为深刻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出以下意见。
{{gap}}'''一、总体要求'''
{{gap}}{{楷体|(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坚持放管结合、并重,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切实管出公平、管出效率、管出活力,促进提高市场主体竞争力和市场效率,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gap}}{{楷体|(二)基本原则。}}
{{gap}}{{楷体|依法监管。}}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推进事中事后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
{{gap}}{{楷体|公平公正。}}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坚决破除妨碍公平竞争的体制机制障碍,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确保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
{{gap}}{{楷体|公开透明。}}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政府监管规则、标准、过程、结果等依法公开,让监管执法在阳光下运行,给市场主体以稳定预期。
{{gap}}{{楷体|分级分类。}}根据不同领域特点和风险程度,区分一般领域和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涉及安全的重要领域,分别确定监管内容、方式和频次,提升事中事后监管精准化水平。对新兴产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促进新动能发展壮大。
{{gap}}{{楷体|科学高效。}}充分发挥现代科技手段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推动监管创新,努力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
{{gap}}{{楷体|寓管于服。}}推进政府监管与服务相互结合、相互促进,坚持行“简约”之道,做到程序、要件等删繁就简、利企便民,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gap}}'''二、夯实监管责任'''
{{gap}}{{楷体|(三)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做到监管全覆盖,杜绝监管盲区和真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部门对负责审批或指导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要加强审管衔接,把监管责任落到实处,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对已经取消审批但仍需政府监管的事项,主管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对下放审批权的事项,要同时调整监管层级,确保审批监管权责统一;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主管部门要加强核查,对未经备案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查处;对没有专门执法力量的行业和领域,审批或主管部门可通过委托执法、联合执法等方式,会同相关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综合执法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
{{gap}}{{楷体|(四)厘清监管事权。}}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在规则和标准制定、风险研判、统筹协调等方面的作用,指导本系统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对涉及面广、较为重大复杂的监管领域和监管事项,主责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省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监管计划任务,指导和督促省级部门、市县级人民政府加强和规范监管执法;垂直管理部门要统筹制定本系统监管计划任务,并加强与属地政府的协同配合。市县级人民政府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加强公正监管上,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gap}}'''三、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
{{gap}}{{楷体|(五)健全制度化监管规则。}}各部门要围绕服务企业发展,分领域制订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开,以科学合理的规则标准提升监管有效性,降低遵从和执法成本。对边界模糊、执行弹性大的监管规则和标准,要抓紧清理规范和修订完善。要结合权责清单编制,在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基础上,全面梳理各级政府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处理方式等内容,纳入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统一管理并动态更新,提升监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落实并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快清理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gap}}{{楷体|(六)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完善各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明确市场主体应当执行的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安全标准、产品标准,严格依照标准开展监管。精简整合强制性标准,重点加强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等领域的标准建设,优化强制性标准底线。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制定高于强制性标准的标准,开展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并承诺执行落实,推动有关产品、技术、质量、服务等标准与国际接轨互认。适应新经济新技术发展趋势,及时修订调整已有标准,加快新产业新业态标准的研究制定。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对涉及安全、健康、环保等方面的产品依法实施强制性认证。
{{gap}}'''四、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
{{gap}}{{楷体|(七)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联通汇聚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重要监管平台数据,以及各级政府部门、社会投诉举报、第三方平台等数据,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将政府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以及司法判决、违法失信、抽查抽检等信息进行关联整合,并归集到相关市场主体名下。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加强对风险的跟踪预警。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gap}}{{楷体|(八)提升信用监管效能。}}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依法依规建立权威、统一、可查询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大力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据企业信用情况,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规范认定并设立市场主体信用“黑名单”,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强化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项目审批、获得信贷、发票领用、出口退税、出入境、高消费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的前提下,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信用查询服务。
{{gap}}{{楷体|(九)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实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不断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配套制度和工作机制,健全跨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将更多事项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将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风险高的要加大抽查力度,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可适当减少抽查。抽查结果要分别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等全面进行公示。
{{gap}}{{楷体|(十)对重点领域实行重点监管。}}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严格落实生产、经营、使用、检测、监管等各环节质量和安全责任,守住质量和安全底线。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等重点产品,建立健全以产品编码管理为手段的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地方各级政府可根据区域和行业风险特点,探索建立重点监管清单制度,严格控制重点监管事项数量,规范重点监管程序,并筛选确定重点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跟踪监管、直接指导。
{{gap}}{{楷体|(十一)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要按照鼓励创新原则,留足发展空间,同时坚守质量和安全底线,严禁简单封杀或放任不管。加强对新生事物发展规律研究,分类量身定制监管规则和标准。对看得准、有发展前景的,要引导其健康规范发展;对一时看不准的,设置一定的“观察期”,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引导或处置;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严格监管;对非法经营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处。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统一执法标准和尺度。
{{gap}}{{楷体|(十二)依法开展案件查办。}}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综合运用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手段,依法进行惩处。对情节轻微、负面影响较小的苗头性问题,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同时,主要采取约谈、警告、责令改正等措施,及时予以纠正。对情节和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责令下架召回、停工停产或撤销吊销相关证照,涉及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建立完善违法严惩制度、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终身禁入机制,让严重违法者付出高昂成本。
{{gap}}'''五、构建协同监管格局'''
{{gap}}{{楷体|(十三)加强政府协同监管。}}加快转变传统监管方式,打破条块分割,打通准入、生产、流通、消费等监管环节,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深化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在其他具备条件的领域也要积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整合精简执法队伍,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乡镇街道延伸下沉,逐步实现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
{{gap}}{{楷体|(十四)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市场主体首负责任制,促使市场主体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营销宣传、售后服务、诚信纳税等方面加强自我监督、履行法定义务。督促涉及公众健康和安全等的企业建立完善内控和风险防范机制,落实专人负责,强化员工安全教育,加强内部安全检查。规范企业信息披露,进一步加强年报公示,推行“自我声明+信用管理”模式,推动企业开展标准自我声明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加快建立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
{{gap}}{{楷体|(十五)提升行业自治水平。}}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制定发布行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权益保护、纠纷处理、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等方面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开展或参与公益诉讼、专业调解工作。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评奖、认证等行为。
{{gap}}{{楷体|(十六)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吹哨人”、内部举报人等制度,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和严格保护。畅通群众监督渠道,整合优化政府投诉举报平台功能,力争做到“一号响应”。依法规范牟利性“打假”和索赔行为。培育信用服务机构,鼓励开展信用评级和第三方评估。发挥会计、法律、资产评估、认证检验检测、公证、仲裁、税务等专业机构的监督作用,在监管执法中更多参考专业意见。强化舆论监督,持续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行为。
{{gap}}'''六、提升监管规范性和透明度'''
{{gap}}{{楷体|(十七)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和处罚。}}对涉企现场检查事项进行全面梳理论证,通过取消、整合、转为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压减重复或不必要的检查事项,着力解决涉企现场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检查等问题。清理规范行政处罚事项,对重复处罚、标准不一、上位法已作调整的事项及时进行精简和规范。加强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管理,从源头上减少不必要的执法事项。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严格限定裁量权的行使。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gap}}{{楷体|(十八)全面推进监管执法公开。}}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行政执法职责、依据、程序、结果等都应对社会公开。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做到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必须经过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gap}}{{楷体|(十九)健全尽职免责、失职问责办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问责制,促进监管执法部门和工作人员履职尽责、廉洁自律、公平公正执法。对忠于职守、履职尽责的,要给予表扬和鼓励;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加快完善各监管执法领域尽职免责办法,明确履职标准和评判界线,对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职责、监管对象出现问题的,应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符合条件的要予以免责。
{{gap}}'''七、强化组织保障'''
{{gap}}{{楷体|(二十)认真抓好责任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落实和强化监管责任,科学配置监管资源,鼓励基层探索创新,细化实化监管措施,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将地方政府公正监管水平纳入中国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国务院办公厅负责对本意见落实工作的跟踪督促,确保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
{{gap}}{{楷体|(二十一)加强法治保障。}}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加快推进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立改废释工作,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健全的法治保障。加强监管执法与司法的衔接,建立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间案情通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
{{gap}}{{楷体|(二十二)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加快建设高素质、职业化、专业化的监管执法队伍,扎实做好技能提升工作,大力培养“一专多能”的监管执法人员。推进人财物等监管资源向基层下沉,保障基层经费和装备投入。推进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提高现代科技手段在执法办案中的应用水平。
{{right|国务院 }}
{{right|2019年9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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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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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
|year=2019 |month=9 |day=5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9〕45号
|发布者=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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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
{{c|'''{{x-larger|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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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农村公路是服务“三农”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农村公路工作,多次对“四好农村路”建设作出重要部署。为切实解决“四好农村路”工作中管好、护好的短板问题,加快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gap}}'''一、总体要求'''
{{gap}}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统筹城乡发展,以质量为本、安全至上、自然和谐、绿色发展为原则,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公路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协调,形成上下联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为广大农民群众致富奔小康、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更好保障。
{{gap}}'''二、工作目标'''
{{gap}}到2022年,基本建立权责清晰、齐抓共管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形成财政投入职责明确、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格局。农村公路治理能力明显提高,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农村公路通行条件和路域环境明显提升,交通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年均养护工程比例不低于5%,中等及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75%。
{{gap}}到2035年,全面建成体系完备、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基本实现城乡公路交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路况水平和路域环境根本性好转,农村公路治理能力全面提高,治理体系全面完善。
{{gap}}'''三、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gap}}{{楷体|(一)省、市级人民政府加强统筹和指导监督。}}省级人民政府要制定相关部门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权力和责任清单,强化省级统筹和政策引导,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筹集养护补助资金,加强养护管理机构能力建设指导,对市、县级人民政府进行绩效管理。市级人民政府要发挥好承上启下作用,完善支持政策和养护资金补助机制,加强指导监督。
{{gap}}{{楷体|(二)县级人民政府履行主体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权力和责任清单,并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履职尽责。大力推广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各级路长负责相应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管理体系。按照“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要求,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加大履职能力建设和管理养护投入力度。
{{gap}}{{楷体|(三)发挥乡村两级作用和农民群众积极性。}}乡级人民政府要确定专职工作人员,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好村道管理养护工作。村民委员会要按照“农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办法组织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要加强宣传引导,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鼓励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推广将日常养护与应急抢通捆绑实施并交由农民承包;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筹劳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通过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公益岗位等方式,为贫困户提供就业机会。
{{gap}}'''四、强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保障'''
{{gap}}{{楷体|(四)落实成品油税费改革资金。}}完善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政策,合理确定转移支付规模,加大对普通公路养护的支持力度。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替代原公路养路费部分,不得低于改革基期年(2009年)公路养路费收入占“六费”(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收入的比例。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用于普通公路养护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80%且不得用于公路新建。2022年起,该项资金不再列支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等其他支出。继续执行省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补助政策,省级补助资金与切块到市县部分之和占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替代原公路养路费部分的比例不得低于15%,实际高于上述比例的不得再降低。
{{gap}}{{楷体|(五)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农村公路养护属于地方财政事权,资金原则上由地方通过自有财力安排,对县级人民政府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的收支缺口,上级人民政府可根据不同时期发展目标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中央在均衡性转移支付中将进一步考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因素,加大对重点贫困地区支持力度,继续安排车购税资金支持农村公路升级改造、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和危桥改造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确保财政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将相关税收返还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省、市、县三级公共财政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总额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省、市、县三级公共财政投入比例由各省(区、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并建立与养护成本变化等因素相关联的动态调整机制。
{{gap}}{{楷体|(六)强化养护资金使用监督管理。}}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要建立对省级人民政府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机制,将考核结果与相关投资挂钩。对地方各级公共财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地方各级财政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监管,严禁农村公路建设采用施工方带资的建设—移交(BT)模式,严禁地方以“建养一体化”名义新增隐性债务,公共资金使用情况要按有关规定对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将村道养护资金使用和养护质量等情况纳入监督范围。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gap}}{{楷体|(七)创新农村公路发展投融资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采取资金补助、先养后补、以奖代补、无偿提供料场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养护。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支持范围。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建设和一定时期的养护进行捆绑招标,将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实行一体化开发,运营收益用于农村公路养护。鼓励保险资金通过购买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方式合法合规参与农村公路发展,探索开展农村公路灾毁保险。
{{gap}}'''五、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
{{gap}}{{楷体|(八)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将人民群众满意度和受益程度、养护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作为衡量标准,分类有序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逐步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养护生产组织模式。引导符合市场属性的事业单位转制为现代企业,鼓励将干线公路建设养护与农村公路捆绑招标,支持养护企业跨区域参与市场竞争。鼓励通过签订长期养护合同、招投标约定等方式,引导专业养护企业加大投入,提高养护机械化水平。
{{gap}}{{楷体|(九)加强安全和信用管理。}}公路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应急等职能部门参与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已建成但未配套安全设施的农村公路要逐步完善。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市场监管,着力建立以质量为核心的信用评价机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并将信用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gap}}{{楷体|(十)强化法规政策和队伍建设。}}推动公路法修订,研究制定农村公路条例,探索通过民事赔偿保护路产路权。坚持经济实用、绿色环保理念,全面开展“美丽公路”创建工作,提高农村公路养护技术,完善路政管理指导体系,建立县有路政员、乡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
{{gap}}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一项先行工程,同步部署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和指导,制定本辖区改革实施方案,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压实责任,认真抓好任务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完成各项任务。交通运输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gap}}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同时废止。
{{right|国务院办公厅 }}
{{right|2019年9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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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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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year=2019 |month=9 |day=4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9〕43号
|发布者=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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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gap}}'''{{x-larger|{{gap}}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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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体育产业在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新形势下,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强化体育产业要素保障,激发市场活力和消费热情,推动体育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积极实施全民健身行动,让经常参加体育锻炼成为一种生活方式。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gap}}'''一、深化“放管服”改革,释放发展潜能'''
{{gap}}{{楷体|(一)深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改革。}}各协会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资源、培训项目等,符合条件的都要通过公开方式交由市场主体承办。鼓励将赛事活动承办权、场馆运营权等通过产权交易平台公开交易。{{楷体|(体育总局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以下除特别指出的外均需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gap}}{{楷体|(二)完善赛事管理服务机制。}}制定体育赛事活动办赛指南、参赛指引,明确举办基本条件、标准、规则和各相关主管部门的责任。建立跨部门的体育赛事活动综合服务机制或例会制度。开发体育赛事活动安全许可预受理系统,为赛事活动承办方申请许可提供便利。改进商业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管理措施。{{楷体|(体育总局、公安部负责)}}
{{gap}}{{楷体|(三)深化场馆运营管理改革。}}鼓励各地推进公共体育场馆“改造功能、改革机制”工程。政府投资新建体育场馆应委托第三方企业运营,不宜单独设立事业单位管理。支持职业体育俱乐部主场场馆优先改革。{{楷体|(体育总局负责)}}
{{gap}}{{楷体|(四)推动公共资源向体育赛事活动开放。}}围绕可利用的水域、空域、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综合考虑生态、防洪、供水安全等因素,分类制定允许开展的体育赛事活动目录,明确申请条件和程序。推动自行车、运动船艇、滑雪板等体育器材装备的公路、铁路、水运、民航便利化运输。{{楷体|(体育总局、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林草局、铁路局、民航局、空管办负责)}}
{{gap}}'''二、完善产业政策,优化发展环境'''
{{gap}}{{楷体|(五)落实已有税费政策。}}体育企业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小微企业财税优惠等政策。体育场馆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可按规定享受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鼓励通过谈判协商、参与市场化交易等方式,确定体育场馆及健身休闲设施使用电气热的价格。{{楷体|(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
{{gap}}{{楷体|(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体育赛事转播权市场化运营。建立体育无形资产评估标准、完善评估制度。支持各类体育协会采用冠名、赞助、特许经营等方式开发其无形资产。{{楷体|(体育总局、财政部负责)}}
{{gap}}{{楷体|(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体育企业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质押贷款创新。引导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体育企业纳入支持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体育企业发行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相关保险产品。{{楷体|(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负责)}}
{{gap}}'''三、促进体育消费,增强发展动力'''
{{gap}}{{楷体|(八)优化体育消费环境。}}完善体育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加大对体育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体育市场秩序。{{楷体|(体育总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gap}}{{楷体|(九)出台鼓励消费政策。}}鼓励各地采取灵活多样的市场化手段促进体育消费,丰富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优化参赛体验。推动公共体育场馆延长开放时间,鼓励开发健身产品、提供体育培训服务。{{楷体|(体育总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gap}}{{楷体|(十)开展促进体育消费试点。}}以体育产业规划、城市体育用地供给、社区体育设施配套、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等为条件,确定一批国家体育消费试点城市。{{楷体|(体育总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负责)}}
{{gap}}{{楷体|(十一)培养终身运动习惯。}}实施全民健身行动,努力打造百姓身边的健身组织和“15分钟健身圈”。推行运动水平等级评定制度,根据不同项目、年龄段特点,制定专业和业余统一的等级标准,培养健身技能,增强体育消费粘性,激活健身培训市场。探索实行学生运动技能标准达标评定制度,推动每名学生熟练掌握至少1项终身受益的运动技能。广泛开展各级学校体育联赛。{{楷体|(体育总局、教育部负责)}}
{{gap}}'''四、建设场地设施,增加要素供给'''
{{gap}}{{楷体|(十二)优化体育产业供地。}}各地区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统筹考虑体育用地布局,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加大对体育产业新增建设用地的支持力度。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土地兴办体育产业,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鼓励各地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符合条件的“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发展体育产业。{{楷体|(自然资源部、林草局负责)}}
{{gap}}{{楷体|(十三)因地制宜建设体育设施。}}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利用工业厂房、商业用房、仓储用房等既有建筑及屋顶、地下室等空间建设改造成体育设施,并允许按照体育设施设计要求,依法依规调整使用功能、租赁期限、车位配比及消防等土地、规划、设计、建设要求,实行在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合理利用公园绿地、市政用地等建设足球场、篮球场、排球场等体育设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并依法按约定享受相应权益。已交付的体育设施由体育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确保落实体育用途。{{楷体|(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体育总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gap}}{{楷体|(十四)加大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力度。}}组织实施全民健身提升工程,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全民健身和体育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全国社会足球场地设施建设专项行动。{{楷体|(发展改革委、体育总局负责)}}
{{gap}}{{楷体|(十五)挖掘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开放潜力。}}在政策范围内采取必要激励机制,支持中小学对校园体育场地设施进行社会通道改造,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社会开放;不具备改造条件的,也应保证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本校师生开放;新建的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应在规划设计时,创造向社会开放的条件;鼓励以购买服务方式引入专业机构运营管理。严格执行学校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校园安全。{{楷体|(教育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体育总局、自然资源部负责)}}
{{gap}}{{楷体|(十六)规范体育场馆公共安全服务供给。}}建立体育场馆安保等级评价制度。制定相关安保标准,分级分类明确体育赛事安全设施和安保人员装备配备要求,推动安保业务市场化、专业化发展。到2022年,大型体育场馆全部完成安保等级评价。{{楷体|(公安部、体育总局负责)}}
{{gap}}'''五、加强平台支持,壮大市场主体'''
{{gap}}{{楷体|(十七)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带动作用。}}研究设立由政府出资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的中国体育产业投资基金。以省为单位制定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目录和标准。{{楷体|(体育总局、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和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gap}}{{楷体|(十八)建设体育产业发展平台。}}促进各类体育组织与体育企业合作,打造一批知名企业和自主品牌。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体育企业服务平台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开展全国体育科技创新大赛。{{楷体|(体育总局、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gap}}{{楷体|(十九)推动体育社会组织发展。}}体育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办理登记。重点扶持一批运行良好、积极作为的基层体育组织。{{楷体|(体育总局、民政部负责)}}
{{gap}}'''六、改善产业结构,丰富产品供给'''
{{gap}}{{楷体|(二十)提升体育服务业比重。}}大力培育健身休闲、竞赛表演、场馆服务、体育经纪、体育培训等服务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延伸产业链条。力争到2022年,体育服务业增加值占体育产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60%。加强体育服务业质量监测。{{楷体|(体育总局、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gap}}{{楷体|(二十一)支持体育用品制造业创新发展。}}推动智能制造、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在体育制造领域应用。鼓励体育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创建体育用品研发制造中心。{{楷体|(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体育总局负责)}}
{{gap}}{{楷体|(二十二)推动体育赛事职业化。}}着力发展现有职业联赛,鼓励有条件的运动项目举办职业赛事,合理构建职业联赛分级制度。支持成立各类职业联盟。支持校际体育赛事发展,探索商业化运营模式。发展体育经纪人队伍,挖掘体育明星市场价值。{{楷体|(体育总局、教育部负责)}}
{{gap}}{{楷体|(二十三)加快发展冰雪产业。}}促进冰雪产业与相关产业深度融合,合理规划、广泛调动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冰雪运动场地设施。力争到2022年,冰雪产业总规模超过8000亿元,推动实现“三亿人参与冰雪运动”目标。{{楷体|(体育总局负责)}}
{{gap}}{{楷体|(二十四)大力发展“互联网+体育”。}}推动电子商务平台提供体育消费服务。支持以冰雪、足球、篮球、赛车等运动项目为主体内容的智能体育赛事发展。{{楷体|(体育总局负责)}}
{{gap}}'''七、优化产业布局,促进协调发展'''
{{gap}}{{楷体|(二十五)打造体育产业增长极。}}以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海南等区域为重点发展体育产业,培育一批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体育城市。引导在京的全国性体育组织落户河北雄安新区,支持京津体育科研院所、体育高科技企业到河北开展技术研发、中试和产业化生产。{{楷体|(体育总局、发展改革委和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gap}}{{楷体|(二十六)促进区域特色体育产业发展。}}以资源禀赋为依托,引导足球、冰雪、山地户外、水上、汽车摩托车、航空等运动项目产业合理布局。分项目制定新一轮产业发展规划,加强相关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各地开发一批以攀岩、皮划艇、滑雪、滑翔伞、汽车越野等为代表的户外运动项目。支持新疆、内蒙古、东北三省等地区大力发展寒地冰雪经济。{{楷体|(体育总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gap}}{{楷体|(二十七)助力“一带一路”建设。}}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为重点,发起组建国际体育产业联盟。推动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举办马拉松、自行车、帆船、汽车拉力赛等系列体育赛事。{{楷体|(体育总局、发展改革委、外交部负责)}}
{{gap}}'''八、实施“体育+”行动,促进融合发展'''
{{gap}}{{楷体|(二十八)推动体医融合发展。}}将体育产业发展核心指标纳入全国卫生城市评选体系。鼓励医院培养和引进运动康复师,开展运动促进健康指导,推动形成体医融合的疾病管理和健康服务模式。完善国民体质监测指标体系,将相关指标纳入居民健康体检推荐范围。为不同人群提供有针对性的运动健身方案或运动指导服务,推广科学健身,提升健身效果。加强针对老年群体的非医疗健康干预,普及健身知识,组织开展健身活动。{{楷体|(卫生健康委、民政部、体育总局负责)}}
{{gap}}{{楷体|(二十九)鼓励体旅融合发展。}}探索将体育旅游纳入旅游度假区等国家和行业标准。实施体育旅游精品示范工程,打造一批有影响力的体育旅游精品线路、精品赛事和示范基地。规范和引导体育旅游示范区建设。将登山、徒步、越野跑等体育运动项目作为发展森林旅游的重要方向。{{楷体|(文化和旅游部、林草局、发展改革委、体育总局负责)}}
{{gap}}{{楷体|(三十)加快体教融合发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进专业教练员、退役运动员、体育培训机构等为学校体育课外训练和竞赛提供指导。鼓励各地将体育基地、运动营地等纳入青少年研学基地。完善学校体育教学、训练和竞赛体系,支持学校与体育部门建立运动员共同培养机制。以游泳、田径等项目为试点,将教育部门主办的符合要求的赛事纳入运动员技术等级评定体系。加强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将其纳入国家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系。{{楷体|(教育部、体育总局负责)}}
{{gap}}'''九、强化示范引领,打造发展载体'''
{{gap}}{{楷体|(三十一)鼓励建设体育服务综合体。}}支持推出一批体育特色鲜明、服务功能完善、经济效益良好的综合体项目,稳步推进建设一批规划科学、特色突出、产业集聚的运动休闲特色小镇。{{楷体|(体育总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gap}}{{楷体|(三十二)加强体育产业基地建设与管理。}}推动形成一批运转良好、带动能力强的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和示范项目。{{楷体|(体育总局负责)}}
{{gap}}{{楷体|(三十三)探索体育产业创新试验区建设。}}培育一批试验区,鼓励和引导各地在体制机制、主体培育、融合发展等方面探索实践。利用现有资源,设立国家体育产业发展协同创新中心。{{楷体|(体育总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gap}}'''十、夯实产业基础,提高服务水平'''
{{gap}}{{楷体|(三十四)加强体育产业人才培养。}}鼓励普通高校、职业院校设置体育产业相关专业,形成有效支撑体育产业发展的高层次人才培养体系。完善教练员水平评价制度。{{楷体|(教育部、体育总局负责)}}
{{gap}}{{楷体|(三十五)完善体育产业统计体系。}}开展体育产业统计监测,到2022年,基本形成及时、全面、准确的体育产业数据定期发布机制。{{楷体|(体育总局、统计局负责)}}
{{gap}}体育总局、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本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督促。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协同联动。各地区要建立相关协调机制,强化政策衔接,做到思想重视、责任到位、措施有力、确保实效。
{{right|{{gap}}国务院办公厅
}}
{{right|{{gap}}2019年9月4日 }}
{{gap}}(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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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借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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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借鉴工作的通知
|year=2019 |month=9 |day=3
|发文字号=国办函〔2019〕89号
|发布者=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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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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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楷体|国办函〔2019〕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优化营商环境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刻转变政府职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取得积极成效。其中,北京市、上海市聚焦市场主体反映的突出问题,对标国际先进,推出大量改革举措,形成了一批典型经验做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在全国复制推广借鉴京沪两地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gap}}'''一、在全国复制推广借鉴改革举措的主要内容'''
{{gap}}{{楷体|(一)在全国复制推广的改革举措。}}
{{gap}}主要包括:实行开办企业全程网上办,压缩企业设立登记时间,全面推广电子营业执照,优化印章刻制服务,实行社保用工登记“二合一”;实行客户用电线上报装;提供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服务,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和现场自助查询服务;纳税“最多跑一次”;推广应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公开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口岸通关提前申报;建立“基本解决执行难”联动机制等13项改革举措。
{{gap}}{{楷体|(二)供全国借鉴的改革举措。}}
{{gap}}主要包括:提供企业档案“容e查”服务;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分级管理,实行数字化联合审图,推行工程招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行施工许可证全程网上办;提供低压小微企业接电“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服务,提供客户接电移动作业终端实时响应服务,实行接电工程双经理负责制;推行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地籍管理信息互联互通,实行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协同互认,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和土地权籍测绘投诉机制及土地纠纷相关信息公开制度;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全程网上办、“通缴通取”,实行纳税人线上“一表申请”、“一键报税”;实行通关全流程电子化,推行海关内部核批“一步作业”,推行集装箱设备交接单无纸化,实行口岸分类验放,实行跨境贸易大数据监管,优化关税征管全流程服务,同步通关和物流作业;推行法院网上立案与司法数据常态化公开,推行全流程网络化办案,构建诉讼服务平台等23项改革举措。
{{gap}}'''二、高度重视复制推广借鉴工作'''
{{gap}}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刻认识复制推广借鉴京沪两地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的重大意义,加快转变政府管理理念和方式,着力推动制度创新,以简审批优服务便利投资兴业、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以改革推动降低涉企收费,下硬功夫打造好发展软环境,持续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加快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持续释放改革红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gap}}'''三、切实做好组织实施'''
{{gap}}各地区要主动对标先进,相互学习借鉴,将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借鉴工作纳入本地区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复制推广借鉴工作顺利推进。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积极协调、指导推进复制推广借鉴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跟踪督促,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进一步改善全国营商环境。复制推广借鉴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务院。
{{gap}}附件:在全国复制推广借鉴的京沪两地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清单
{{right|国务院办公厅 }}
{{right|2019年9月3日 }}
{{gap}}(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c|'''{{x-larger|在全国复制推广借鉴的京沪两地}}'''}}
{{c|'''{{x-larger|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清单}}'''}}
{{gap}}'''一、在全国复制推广的改革举措(13项)'''
{| class="wikitable"
|-
|| '''序号'''
|| '''改革举措'''
|| '''主要做法'''
|-
|colspan=3 | '''(一)开办企业(5项)'''
'''责任单位:'''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
|| 1
|| 实行开办企业全程网上办
|| 开办企业申领营业执照、刻制印章、申领发票、用工信息登记、银行预约开户全流程在线申报。
|-
|| 2
|| 压缩企业设立登记时间
|| 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经营范围规范化、系统智能审批,推行标准化、智能化、自动化的全程电子化登记,确保企业设立登记2个工作日内办结。
|-
|| 3
|| 全面推广电子营业执照
|| 不需领取法人一证通等CA证书,凭电子营业执照即可办理后续税务、社保、公积金、银行开户等开办企业事项。
|-
|| 4
|| 优化印章刻制服务
|| 依托地方政务服务平台等,通过开办企业全程网上办,刻制公章环节与申请营业执照合并办理,实现企业在登记环节可自主选择公章制作单位。
|-
|| 5
|| 实行社保用工登记“二合一”
|| 将原用工登记和社保登记2个环节合并为就业参保登记1个环节,企业可网上一步办结。
|-
|colspan=3 | '''(二)获得电力(1项)'''
'''责任单位:'''国家能源局牵头,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电网企业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
|| 6
|| 实行客户用电线上报装
|| 使用手机APP在线申报,提供用电报装“不见面”服务,客户线上提交用电申请、查询业务办理进程、评价服务质量,无需往返供电营业厅,客户报装在线化、定制化、透明化。
|-
|colspan=3 | '''(三)登记财产(2项)'''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
|| 7
|| 提供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服务
|| 整合房屋交易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窗口,因地制宜设立“一窗式”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各项业务所需资料,并同时提交相关部门并行办理,当事人在综合服务窗口即可完成不动产登记、交易、缴税等业务。
|-
|| 8
|| 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和现场自助查询服务
|| 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服务,公众、机构注册并实名认证后,通过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系统进行查询。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现场自助查询服务,在不动产登记受理大厅安放自助查询设备,权利人可以查询自己名下的所有不动产登记资料,其他人可以根据不动产坐落查阅用途、面积、抵押情况、限制信息和地籍图等登记资料。
|-
|colspan=3 | '''(四)缴纳税费(1项)'''
'''责任单位:'''财政部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
|| 9
|| 纳税“最多跑一次”
|| 制定“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清单,发布办税指南和标准化材料清单,实现纳税事项“最多跑一次”。
|-
|colspan=3 | '''(五)跨境贸易(3项)'''
'''责任单位:'''海关总署牵头,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
|| 10
|| 推广应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 海关、交通运输部门和地方政府通过“单一窗口”、港口电子数据交换中心等信息平台向进出口企业、口岸作业场站推送查验通知,增强通关时效的可预期性。
|-
|| 11
|| 公开口岸收费目录清单
|| 公开口岸收费目录清单,规定清单之外不得收费。
|-
|| 12
|| 口岸通关提前申报
|| 建立提前申报容错机制,实行“提前申报”和“通关+物流并联作业”,在舱单传输后、货物抵达港区前,企业即可向海关办理进出口申报手续,货物运抵后依据风险分析实施快速验放,前推通关作业环节,缩短货物通关时间。海关对提前申报引起的进口日期修改,以及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货物变更运输工具的,不予记录报关差错。
|-
|colspan=3 | '''(六)执行合同(1项)'''
'''责任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司法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
|| 13
|| 建立“基本解决执行难”联动机制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税务、市场监管、房管等单位集中签署执行联动合作协议。各单位对被执行人财产实行网络联动查控,覆盖房产、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联动采取信用监督惩戒措施,在购买不动产、土地招拍挂、矿产资源开发、担任公职及公司高管,以及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投资、招投标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实行限制。
|}
{{gap}}'''二、供全国借鉴的改革举措(23项)'''
{| class="wikitable"
|-
|| '''序号'''
|| '''改革举措'''
|| '''主要做法'''
|-
|colspan=3 | '''(一)开办企业(1项)'''
'''责任单位:'''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
|| 1
|| 提供企业档案“容e查”服务
|| 为企业提供带有签章和防伪水印的电子档案查询、拷贝服务,“一次拷贝,终生使用”,提升企业档案查询的实效性和便利度。
|-
|colspan=3 | '''(二)办理建筑许可(4项)'''
'''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
|| 2
|| 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分级管理
|| 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对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项目等一批基本不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项目,统一不再纳入环评管理。结合各地区实际情况和基层生态环境部门承接能力,优化省级及以下生态环境部门环评审批权限,做到有收有放、放管结合。
|-
|| 3
|| 实行数字化联合审图
|| 实行施工图审查无纸化申报和网上审查,实现多图联审全过程数字化。
|-
|| 4
|| 推行工程招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
|| 推行招投标全过程无纸化在线电子交易和电子化监管,全程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结。
|-
|| 5
|| 实行施工许可证全程网上办
|| 实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网上申报、限时审批、网上发证,申请人全程网上办理。
|-
|colspan=3 | '''(三)获得电力(3项)'''
'''责任单位:'''国家能源局牵头,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电网企业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
|| 6
|| 提供低压小微企业接电“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服务
|| 提供低压小微企业接电“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服务,压缩小微企业获得电力报装时间、环节及成本,前置到申请环节在线完成合同签订。将电网接入工程中的规划许可、绿化许可、掘路许可等审批环节从串联前置审批改为并联同步操作,取消低压小微企业用户外部接电工程费用。
|-
|| 7
|| 提供客户接电移动作业终端实时响应服务
|| 创新勘察设计移动作业终端,实时响应客户接电需求,整合典型设计、配网资源、地理信息等大数据。应用基于GIS系统的移动作业终端,精准定位用户,自动搜索电源,推行典型设计。通过GPS定位作业现场,实现电网资源数据与客户需求互联互通,压减现场勘察时间。
|-
|| 8
|| 实行接电工程双经理负责制
|| 客户经理负责项目整体协调推进,项目经理负责外线工程建设,实现“受理业务、施工准备、工程实施、计划排定”责任到人。
|-
|colspan=3 | '''(四)登记财产(3项)'''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
|| 9
|| 推行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地籍管理信息互联互通
|| 建立省级层面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和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平台,以不动产登记单元号作为唯一关联码,实现不动产登记“带图作业”,登记信息和地籍管理信息融合互通。平台同时实现网上申请、登记办理、网上查询、信息共享等多种功能。
|-
|| 10
|| 实行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协同互认
|| 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推行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协同互认。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获取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需要的数据,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
|| 11
|| 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和土地权籍测绘投诉机制及土地纠纷相关信息公开制度
|| 设立投诉热线,专门负责不动产登记和土地测绘调查的投诉处理。在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和高级人民法院网站设立“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统计查询”和“法院涉及土地纠纷案件统计查询”栏目,向社会公开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在“法院审判信息网”同步公开涉及土地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及数据。
|-
|colspan=3 | '''(五)缴纳税费(2项)'''
'''责任单位:'''财政部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
|| 12
|| 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全程网上办、“通缴通取”
|| 推行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单位信息变更、缴存业务全程网上办;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通缴通取”,缴存单位和缴存人可就近自行办理业务。
|-
|| 13
|| 实行纳税人线上“一表申请”、“一键报税”
|| 打造电子税务局,探索“财税一体化”,实现企业财务报表与税务申报表数据自动转换,逐步扩大“一键报税”范围。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上申请发票配送,选择提货方式、配送地址、配送公司、申领份数,税务部门提供发票配送上门服务。
|-
|colspan=3 | '''(六)跨境贸易(7项)'''
'''责任单位:'''海关总署牵头,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
|| 14
|| 实行通关全流程电子化
|| 实行进口许可证件申领和通关作业无纸化,减少进出口环节验核的监管证件,全面推广电子报关委托,实现网上申报、自助打印。
|-
|| 15
|| 推行海关内部核批“一步作业”
|| 简化和下放部分海关内部核批作业,“两步作业”减为“一步作业”。如报关单修撤、直接退运、暂时进出口货物及延期、特殊通道申报等,在通关现场完成核批,职能管理部门开展后续核查、不再事中干预。
|-
|| 16
|| 推行集装箱设备交接单无纸化
|| 按照先易后难原则选取企业进行双轨制试点,在保留使用现行纸质单证的同时,通过上海水运口岸国际集装箱设备交接单无纸化系统平台,实现信息电子化传递。出口集装箱进港无需向港区码头提交纸质集装箱装箱单,凭电子装箱单信息即可完成出口集装箱进港业务。
|-
|| 17
|| 实行口岸分类验放
|| 在监管场所联网基础上,对进口汽车零部件直接采信CCC认证结果;对进口矿产品先放行后检测;对鲜活农产品实施绿色通道即到即查,合格的快速放行;对符合条件商品的木质包装实施优先检疫、集中监管等便利措施,优化监管流程。
|-
|| 18
|| 实行跨境贸易大数据监管
|| 开发应用跨境贸易管理大数据平台,采集贸易链、供应链、物流链、金融链、政务链的全程数据,与上海大数据中心、中国(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航运企业、海空港口、生产经营企业等进行对接,实行信息共享互用、联网核验。
|-
|| 19
|| 优化关税征管全流程服务
|| 为企业提供归类先例、税收要素预裁定等服务;推广关税保证保险和企业自助打印出口原产地证书、税单等凭证;推动属地纳税人管理制度落地,打造企业可选择、结果可预期的纳税模式。
|-
|| 20
|| 同步通关和物流作业
|| 建立集装箱“通关+物流”应用系统,同步进行通关和物流作业。
|-
|colspan=3 | '''(七)执行合同(3项)'''
'''责任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司法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
|| 21
|| 推行法院网上立案与司法数据常态化公开
|| 对买卖合同、金融借款合同、委托合同等商事案件开通网上直接立案。当事人申请网上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即予以登记立案,并在线生成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发送给原告,原告可以不再另行提交纸质诉状。高级人民法院在门户网站设立常态化司法公开平台,向社会动态公开辖区内三级法院商事案件平均审理天数、结案率等信息。设立诉讼服务平台或热线,向当事人公开单一案件受理、缴费、开庭日期等案件进展信息。
|-
|| 22
|| 推行全流程网络化办案
|| 高级人民法院探索统筹建设网络办案系统,实行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审判全流程网上办理,将规定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所涉诉讼流程全部纳入数据化办理平台,同时在网上平台设立“数字卷宗”,当事人提交的和法院办案中产生的材料全部自动归集、自动归档。
|-
|| 23
|| 构建诉讼服务平台
|| 高级人民法院牵头,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建设供律师使用的诉讼平台。平台主要服务功能包括:网上立案、案件查询、文书送达、材料提交、开庭提醒、联系法官、卷宗借阅、找法问案、网上交费、证据交换等;提供立案流程指引、网上立案、诉讼费计算、诉讼费用缴纳、文书样式查询、个案查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司法拍卖、在线调解等诉讼服务。
|}
{{gap}}注:上述36项改革举措的京沪两地相关具体做法,将同步在中国政府网公布。</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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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南昌、新余、景德镇、鹰潭、抚州、吉安、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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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T12:33:11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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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关于同意南昌、新余、景德镇、鹰潭、抚州、吉安、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
|year=2019 |month=8 |day=29
|发文字号=国函〔2019〕77号
|发布者=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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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江西省人民政府:
{{gap}}你们关于支持南昌、新余、景德镇、鹰潭、抚州、吉安、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请示(国科发区〔2019〕7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gap}}一、同意南昌、新余、景德镇、鹰潭、抚州、吉安、赣州7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区域范围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开发区审核公告确定的四至范围。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江西省区位优势、资源优势、人才优势和产业技术优势,探索适合地区特点的创新道路、创新模式和创新机制,努力把南昌、新余、景德镇、鹰潭、抚州、吉安、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成为产业技术创新示范区、绿色发展引领区、开放协调发展先行区、创新政策和体制机制改革试验区,打造长江经济带经济与生态联动发展的创新高地。
{{gap}}二、同意南昌、新余、景德镇、鹰潭、抚州、吉安、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享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相关政策,同时结合自身实际,不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积极开展科技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加强资源优化整合,在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培育、高水平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科技投融资体系构建、人才引进培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科技精准扶贫、协同开放创新等方面探索示范,努力创造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gap}}三、同意将南昌、新余、景德镇、鹰潭、抚州、吉安、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工作纳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际协调小组统筹指导,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在重大项目安排、政策先行先试、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gap}}四、江西省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同推进机制,搭建创新合作的联动平台,认真组织编制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工,集成推进南昌、新余、景德镇、鹰潭、抚州、吉安、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各项工作。
{{right|国务院 }}
{{right|2019年8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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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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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
|year=2019 |month=8 |day=16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9〕42号
|发布者=国务院办公厅
|theme=商贸、海关、旅游\国内贸易(含供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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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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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流通扩大消费。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取得良好成效,国内市场保持平稳运行。但受国内外多重因素叠加影响,当前流通消费领域仍面临一些瓶颈和短板,特别是传统流通企业创新转型有待加强,商品和生活服务有效供给不足,消费环境需进一步优化,城乡消费潜力尚需挖掘。为推动流通创新发展,优化消费环境,促进商业繁荣,激发国内消费潜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消费需求,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gap}}一、促进流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顺应商业变革和消费升级趋势,鼓励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商旅文体等跨界融合,形成更多流通新平台、新业态、新模式。引导电商平台以数据赋能生产企业,促进个性化设计和柔性化生产,培育定制消费、智能消费、信息消费、时尚消费等商业新模式。鼓励发展“互联网+旧货”、“互联网+资源循环”,促进循环消费。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推动流通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有序发展。{{楷体|(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体育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二、推动传统流通企业创新转型升级。支持线下经营实体加快新理念、新技术、新设计改造提升,向场景化、体验式、互动性、综合型消费场所转型。鼓励经营困难的传统百货店、大型体育场馆、老旧工业厂区等改造为商业综合体、消费体验中心、健身休闲娱乐中心等多功能、综合性新型消费载体。在城市规划调整、公共基础设施配套、改扩建用地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楷体|(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体育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三、改造提升商业步行街。地方政府可结合实际对商业步行街基础设施、交通设施、信息平台和诚信体系等新建改建项目予以支持,提升品质化、数字化管理服务水平。在符合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商业步行街等具备条件的商业街区开展户外营销,营造规范有序、丰富多彩的商业氛围。扩大全国示范步行街改造提升试点范围。{{楷体|(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四、加快连锁便利店发展。深化“放管服”改革,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探索进一步优化食品经营许可条件;将智能化、品牌化连锁便利店纳入城市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强化连锁企业总部的管理责任,简化店铺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具备条件的企业从事书报刊发行业务实行“总部审批、单店备案”。支持地方探索对符合条件的品牌连锁企业试行“一照多址”登记。开展简化烟草、乙类非处方药经营审批手续试点。{{楷体|(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出版署、烟草局、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五、优化社区便民服务设施。打造“互联网+社区”公共服务平台,新建和改造一批社区生活服务中心,统筹社区教育、文化、医疗、养老、家政、体育等生活服务设施建设,改进社会服务,打造便民消费圈。有条件的地区可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给予财政支持,并按规定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鼓励社会组织提供社会服务。{{楷体|(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税务总局、体育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六、加快发展农村流通体系。改造提升农村流通基础设施,促进形成以乡镇为中心的农村流通服务网络。扩大电子商务进农村覆盖面,优化快递服务和互联网接入,培训农村电商人才,提高农村电商发展水平,扩大农村消费。改善提升乡村旅游商品和服务供给,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培育特色农村休闲、旅游、观光等消费市场。{{楷体|(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邮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七、扩大农产品流通。加快农产品产地市场体系建设,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加快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完善农产品流通体系,加大农产品分拣、加工、包装、预冷等一体化集配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加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生产基地现代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拓宽绿色、生态产品线上线下销售渠道,丰富城乡市场供给,扩大鲜活农产品消费。{{楷体|(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八、拓展出口产品内销渠道。推动扩大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实施范围,引导出口企业打造自有品牌,拓展内销市场网络。在综合保税区积极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落实允许综合保税区内加工制造企业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业务的政策。{{楷体|(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九、满足优质国外商品消费需求。允许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统筹考虑自贸试验区、综合保税区发展特点和趋势,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城市范围,顺应商品消费升级趋势,抓紧调整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楷体|(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十、释放汽车消费潜力。实施汽车限购的地区要结合实际情况,探索推行逐步放宽或取消限购的具体措施。有条件的地方对购置新能源汽车给予积极支持。促进二手车流通,进一步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应允许符合在用车排放标准的二手车在本省(市)内交易流通。{{楷体|(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十一、支持绿色智能商品以旧换新。鼓励具备条件的流通企业回收消费者淘汰的废旧电子电器产品,折价置换超高清电视、节能冰箱、洗衣机、空调、智能手机等绿色、节能、智能电子电器产品,扩大绿色智能消费。有条件的地方对开展相关产品促销活动、建设信息平台和回收体系等给予一定支持。{{楷体|(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十二、活跃夜间商业和市场。鼓励主要商圈和特色商业街与文化、旅游、休闲等紧密结合,适当延长营业时间,开设深夜营业专区、24小时便利店和“深夜食堂”等特色餐饮街区。有条件的地方可加大投入,打造夜间消费场景和集聚区,完善夜间交通、安全、环境等配套措施,提高夜间消费便利度和活跃度。{{楷体|(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应急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十三、拓宽假日消费空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充分利用开放性公共空间,开设节假日步行街、周末大集、休闲文体专区等常态化消费场所,组织开展特色促消费活动,探索培育专业化经营管理主体。地方政府要结合实际给予规划引导、场地设施、交通安全保障等方面支持。{{楷体|(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十四、搭建品牌商品营销平台。积极培育形成若干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引导自主品牌提升市场影响力和认知度,推动国内销售的国际品牌与发达国家市场在品质价格、上市时间、售后服务等方面同步接轨。因地制宜,创造条件,吸引知名品牌开设首店、首发新品,带动扩大消费,促进国内产业升级。保护和发展中华老字号品牌,对于中华老字号中确需保护的传统技艺,可按相关规定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资金。{{楷体|(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十五、降低流通企业成本费用。推动工商用电同价政策尽快全面落实。各地不得干预连锁企业依法申请和享受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楷体|(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十六、鼓励流通企业研发创新。研究进一步扩大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加大对国内不能生产、行业企业急需的高性能物流设备进口的支持力度,降低物流成本;研究将相关领域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推动先进物流装备产业发展,加快推进现代物流发展。{{楷体|(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十七、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乡镇以下具备条件的地区建设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等可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扩大成品油市场消费。{{楷体|(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应急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十八、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统筹用好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等现有专项资金或政策,补齐流通领域短板。各地可因地制宜,加强对创新发展流通、促进扩大消费的财政支持。{{楷体|(财政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十九、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消费信贷产品和服务,推动专业化消费金融组织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对居民购买新能源汽车、绿色智能家电、智能家居、节水器具等绿色智能产品提供信贷支持,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力度。{{楷体|(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二十、优化市场流通环境。强化消费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设覆盖线上线下的重要产品追溯体系。严厉打击线上线下销售侵权假冒商品、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针对食品、药品、汽车配件、小家电等消费品,加大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治理力度。修订汽车、平板电视等消费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积极倡导企业实行无理由退货制度。{{楷体|(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应急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创新发展流通、推动消费升级、促进扩大消费的重要意义,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落地。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right|国务院办公厅 }}
{{right|2019年8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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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体育强国建设纲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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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体育强国建设纲要的通知
|year=2019 |month=8 |day=10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9〕40号
|发布者=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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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c|'''{{x-larger|体育强国建设纲要的通知}}'''}}
{{c|{{楷体|国办发〔2019〕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right|国务院办公厅 }}
{{right|2019年8月10日 }}
{{gap}}(此件公开发布)
{{c|'''{{x-larger|体 育 强 国 建 设 纲 要}}'''}}
{{gap}}为进一步明确体育强国建设的目标、任务及措施,充分发挥体育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纲要。
{{gap}}'''一、总体要求'''
{{gap}}{{楷体|(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工作的重要论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改革创新、依法治体、协同联动,持续提升体育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大力推动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度融合,更好发挥举国体制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重要作用,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努力将体育建设成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标志性事业。
{{gap}}{{楷体|(二)战略目标。}}
{{gap}}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体育发展新机制,体育领域创新发展取得新成果,全民族身体素养和健康水平持续提高,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初步建立,竞技体育综合实力进一步增强,体育产业在实现高质量发展上取得新进展。
{{gap}}到2035年,形成政府主导有力、社会规范有序、市场充满活力、人民积极参与、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公共服务完善、与基本实现现代化相适应的体育发展新格局,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实现现代化。全民健身更亲民、更便利、更普及,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达到45%以上,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2.5平方米,城乡居民达到《[[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格以上的人数比例超过92%;青少年体育服务体系更加健全,身体素养显著提升,健康状况明显改善;竞技体育更好、更快、更高、更强,夏季项目与冬季项目、男子项目与女子项目、职业体育与专业体育、“三大球”与基础大项等实现均衡发展,综合实力和国际影响力大幅提升;体育产业更大、更活、更优,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体育文化感召力、影响力、凝聚力不断提高,中华体育精神传承发扬;体育对外和对港澳台交往更活跃、更全面、更协调,成为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和“一国两制”事业的重要方面。
{{gap}}到2050年,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体育强国。人民身体素养和健康水平、体育综合实力和国际影响力居于世界前列,体育成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标志性事业。
{{gap}}'''二、战略任务'''
{{gap}}{{楷体|(一)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助力健康中国建设。}}
{{gap}}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国务院全民健身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地方各级政府建立全民健身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紧紧围绕便民惠民,抓好全民健身“六个身边”工程建设。积极开展体育强省、全民运动健身模范市、全民运动健身模范县三级联创活动,逐步推动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在地区、城乡、行业和人群间的均等化。推动全民健身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倾斜,重点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发展全民健身事业。
{{gap}}统筹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加强城市绿道、健身步道、自行车道、全民健身中心、体育健身公园、社区文体广场以及足球、冰雪运动等场地设施建设,与住宅、商业、文化、娱乐等建设项目综合开发和改造相结合,合理利用城市空置场所、地下空间、公园绿地、建筑屋顶、权属单位物业附属空间。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小型体育场所,完善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政策,有序促进各类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紧密结合美丽宜居乡村、运动休闲特色小镇建设,鼓励创建休闲健身区、功能区和田园景区,探索发展乡村健身休闲产业和建设运动休闲特色乡村。
{{gap}}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制定并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和健身方法,因时因地因需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坚持大健康理念,从注重“治已病”向注重“治未病”转变。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建立面向全民的体育运动水平等级标准和评定体系。大力发展群众喜闻乐见的运动项目,扶持推广各类民族民间民俗传统运动项目。建立群众性竞赛活动体系和激励机制,探索多元主体办赛机制。推进冰雪运动“南展西扩东进”战略,带动“三亿人参与冰雪运动”。
{{gap}}优化全民健身组织网络。发挥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示范作用,推进各级体育总会建设,完善覆盖城乡、规范有序、富有活力的全民健身组织网络,带动各级各类单项、行业和人群体育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组织社会体育指导员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指导服务,建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长效机制。
{{gap}}促进重点人群体育活动开展。制定实施青少年、妇女、老年人、农民、职业人群、残疾人等群体的体质健康干预计划。将促进青少年提高身体素养和养成健康生活方式作为学校体育教育的重要内容,把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纳入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的考核体系,全面实施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计划。实行工间健身制度,鼓励和支持新建工作场所建设适当的健身活动场地。积极推进冰雪运动进校园、进社区,普及冬奥知识和冰雪运动。推动残疾人康复体育和健身体育广泛开展。
{{gap}}推进全民健身智慧化发展。运用物联网、云计算等新信息技术,促进体育场馆活动预订、赛事信息发布、经营服务统计等整合应用,推进智慧健身路径、智慧健身步道、智慧体育公园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分布于城乡社区、商圈、工业园区的智慧健身中心、智慧健身馆。依托已有资源,提升智慧化全民健身公共服务能力,实现资源整合、数据共享、互联互通,加强分析应用。
{{gap}}{{楷体|(二)提升竞技体育综合实力,增强为国争光能力。}}
{{gap}}完善举国体制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竞技体育发展模式,坚持开放办体育,形成国家办与社会办相结合的竞技体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优秀运动员培养和优秀运动队组建模式,建立向全社会开放的国家队运动员选拔制度,充分调动高校、地方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竞技体育的积极性。综合评估竞技体育项目发展潜力和价值,统筹各项目发展,建立竞技体育公共投入的效益评估体系。
{{gap}}构建科学合理的训练体系。加强优秀运动队复合型训练团队建设,构建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训练体系。统筹国际国内体育科技资源,构建跨学科、跨地域、跨行业、跨部门的体育科技协同创新平台,加强科研攻关、科技服务和医疗保障工作。加大对训练基地科研、医疗、文化教育等支持,把若干现有基地建设成为世界一流的“训、科、医、教、服”一体化训练基地。
{{gap}}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化竞赛体系。推进竞赛体制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符合现代体育运动规律、与国际接轨的体育竞赛制度,构建多部门合作、多主体参与的金字塔式体育竞赛体系,畅通分级分类有序参赛通道,推动青少年竞赛体系和学校竞赛体系有机融合。深化全国运动会、全国冬季运动会、全国青年运动会改革。支持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举办高水平体育赛事活动,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形式多样的系列赛、大奖赛、分站赛等。
{{gap}}做好2020年东京奥运会、残奥会和2022年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备战参赛工作。在保持传统优势项目领先地位的基础上,做大做强基础项目;持续加大冰雪项目选材力度,恶补冰雪项目短板,不断提高冰雪竞技水平;扎实推进备战工作,全面加强科学训练、赛事平台建设、反兴奋剂、综合服务保障等工作,建立人才流动绿色通道;打造能征善战、作风优良的一流队伍,确保在2020年东京奥运会、残奥会上取得运动成绩与精神文明双丰收,在2022年北京冬奥会上实现全项目参赛,取得我国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参赛史上最好成绩。
{{gap}}全面推动足球、篮球、排球运动的普及和提高。积极探索中国特色“三大球”发展道路,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三大球”训练、竞赛和后备人才培养体系。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强化科技助力,提高“三大球”训练、竞赛的科学化水平。挖掘“三大球”项目文化,提高大众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gap}}推进职业体育发展。鼓励具备条件的运动项目走职业化道路,支持教练员、运动员职业化发展,组建职业联盟。完善职业体育俱乐部法人治理结构,加快俱乐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建立体育经纪人制度,积极探索适应中国国情和职业体育特点的职业运动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体育联赛体制机制,充分发挥俱乐部的市场主体作用,培育形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职业联赛。
{{gap}}{{楷体|(三)加快发展体育产业,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gap}}打造现代产业体系。完善体育全产业链条,促进体育与相关行业融合发展,推动区域体育产业协同发展。加快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体育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创新生产方式、服务方式和商业模式,促进体育制造业转型升级、体育服务业提质增效。
{{gap}}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支持体育用品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和示范应用,引导企业加大自主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力度,开发科技含量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支持可穿戴运动设备和智能运动装备的研发与制造,显著提升体育用品供给能力。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知名体育企业和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自主体育品牌,支持优势企业、优势品牌和优势项目“走出去”。完善健身教练、体育经纪人等职业标准和管理规范。扶持体育培训、策划、咨询、经纪、营销等企业发展。鼓励大型健身俱乐部跨区域连锁经营,鼓励大型体育赛事进行市场开发,支持成立各类体育产业孵化平台。
{{gap}}扩大体育消费。广泛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增强体育消费粘性,丰富节假日体育赛事供给,激发大众体育消费需求。拓展体育健身、体育观赛、体育培训、体育旅游等消费新空间,促进健身休闲、竞赛表演产业发展。创新体育消费支付产品,推动体育消费便利化。支持各地创新体育消费引导机制。
{{gap}}加强体育市场监管。完善体育市场监管体制,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市场的配置作用、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促进体育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推进体育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体育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强化体育企业信息归集机制,健全信用约束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gap}}{{楷体|(四)促进体育文化繁荣发展,弘扬中华体育精神。}}
{{gap}}大力弘扬中华体育精神。深入挖掘中华体育精神,将其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精心培育和发展体育公益、慈善和志愿服务文化。完善中国体育荣誉体系,鼓励社会组织和单项体育协会打造褒奖运动精神的各类荣誉奖励。倡导文明观赛、文明健身等体育文明礼仪,促进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
{{gap}}传承中华传统体育文化。加强优秀民族体育、民间体育、民俗体育的保护、推广和创新,推进传统体育项目文化的挖掘和整理。开展体育文物、档案、文献等普查、收集、整理、保存和研究利用工作。开展传统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活动,推动传统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
{{gap}}推动运动项目文化建设。挖掘体育运动项目特色、组织文化和团队精神,讲好以运动员为主体的运动项目文化故事。培育具有优秀品德和良好运动成绩的体育明星,组织运动队和体育明星开展公益活动。以各类赛事为平台,举办以运动项目为主要内容的文化活动、文化展示。以2022年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筹办为契机,弘扬冰雪运动项目文化。
{{gap}}丰富体育文化产品。实施体育文化创作精品工程,创作具有时代特征、体育内涵、中国特色的体育文化产品,鼓励开展体育影视、体育音乐、体育摄影、体育美术、体育动漫、体育收藏品等的展示和评选活动。
{{gap}}{{楷体|(五)加强对外和对港澳台体育交往,服务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和“一国两制”事业。}}
{{gap}}构建体育对外交往新格局。深化与亚洲各国尤其是周边国家的体育交流合作,务实推进与欧美发达国家的体育互利合作,巩固和发展与非洲和拉美国家的体育友好关系。引导、支持和鼓励体育类社会组织、体育明星、大众媒体、体育企业、海外华侨等在体育对外交往活动中发挥作用。
{{gap}}加强与重点国家和地区体育交流合作。积极参与政府间人文交流活动,扎实推进共建“一带一路”、金砖国家、上海合作组织等多边合作框架下的体育交流活动。制定实施共建“一带一路”体育发展行动计划,积极搭建各类体育交流平台,鼓励丰富多样的民间体育交流。推动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在体育旅游方面深度合作,打造“一带一路”精品体育旅游赛事和线路。
{{gap}}提升中国体育国际影响力。实施中华武术“走出去”战略,对标奥运会要求,完善规则、标准,力争武术项目早日进入奥运会。通过孔子学院和海外中国文化中心等平台,推动中国传统体育项目的国际化发展。拓展对外传播优势平台,加强与国际体育组织的交流合作,扩大我国在国际体育事务中的影响力和话语权。
{{gap}}深化对港澳台地区体育交流合作。积极开展内地与港澳体育交流合作,支持港澳体育事业发展。邀请港澳相关人士参加和观摩全国综合性运动会。支持港澳申请和举办国际体育赛事。积极稳妥地开展两岸体育交流合作,强化两岸体育交流机制。坚持在“奥运模式”框架内,妥善处理国际体育活动中的涉台问题。
{{gap}}'''三、政策保障'''
{{gap}}{{楷体|(一)加强组织领导。}}体育、发展改革、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教育、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科技、民政、外交、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目标任务分解考核和动态调整机制,确保体育强国建设目标如期完成。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构建管办分离、内外联动、各司其职、灵活高效的体育发展新模式,实现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gap}}{{楷体|(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公共财政体育投入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体育强国建设。合理划分地方各级政府在体育领域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明确地方主体责任。加大政府性基金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力度。落实体育税费政策,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评估督查。将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纳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考虑全民健身场地设施、体育用地需求,建立社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配建标准和评价制度。研究完善建设用地标准,在国家土地政策允许范围内,保障重要公益性体育设施和体育产业设施、项目必要用地,并依法依规办理用地手续。
{{gap}}{{楷体|(三)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积极推进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海峡西岸等区域内体育协调发展。加快在海南建设国家体育训练南方基地和国家体育旅游示范区。挖掘中西部地区独特的体育资源优势,形成东、中、西部体育良性互动格局。丰富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群众的体育生活,做好体育援疆、援藏工作。
{{gap}}{{楷体|(四)加快体育人才培养和引进。}}制定全国体育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实施高层次人才培养专项计划。建立健全适应体育行业特点的人事制度、薪酬制度、人才评价机制。选派重点项目、重点领域专业人才出国(境)培训、留学,支持与海外高水平机构联合培养体育人才。开展体育引智工作,加大人才引进力度。
{{gap}}{{楷体|(五)推进体育领域法治和行业作风建设。}}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加快体育领域相关法规文件立改废释工作。深化体育领域“放管服”改革,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对体育赛事、体育市场经营等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不断优化服务。强化体育执法,建立体育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深入开展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专项治理。加强运动队党建和运动员、教练员思想政治工作。加强运动员职业道德教育和文明礼仪修养。各类体育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行业健康发展、企业规范经营。
{{gap}}{{楷体|(六)加强体育政策规划制定等工作。}}制定全民健身、竞技体育、体育产业等领域以及包括“三大球”在内的各运动项目发展规划。全面推进体育标准化建设,重点推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建设以及运动水平、赛事活动、教育培训等体育服务领域的规范和标准制修订。进一步完善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统计制度。推进体育信息化建设。加强体育基础理论研究,为体育强国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参考。
{| class="wikitable"
|-
|| {{c|''' 重大工程专栏'''}}
|-
|| {{c|{{楷体|{{gap}}重大工程一 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工程}}
}}
{{gap}}合理做好城乡空间二次利用,积极推广多功能、季节性、可移动、可拆卸、绿色环保的健身设施。
{{gap}}建设一批小型足球篮球场地,提高学校足球篮球场地利用率。
{{gap}}科学规划布局和建设一批室内外公共滑冰、滑雪场地,推广使用可移动式冰场和仿真冰场。
{{gap}}推动建设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服务网络平台。
{{gap}}研究制定、完善社会力量参与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的扶持政策。
{{c|{{楷体|重大工程二 全民健身活动普及工程}}}}
{{gap}}扩大彩票公益金资助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办赛主体的范围,加大向社会力量购买全民健身赛事活动服务的力度。
{{gap}}探索组织举办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的新模式,打造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品牌。
{{gap}}举办冰雪旅游节、冰雪文化节、冰雪嘉年华、赏冰乐雪季、冰雪马拉松等冬季项目品牌赛事活动,推广滑雪橇、冰上自行车、冰上龙舟、雪地拔河、雪地足球等冰雪娱乐项目。
{{gap}}推广旱地冰球、旱地冰壶等项目。
{{gap}}开展各类业余足球赛事活动和全国业余足球教练员培训。
{{gap}}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完善并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和运动水平等级标准。建立运动处方数据库,培养运动医生和康复师,建设慢性疾病运动干预中心。
{{c|{{楷体|重大工程三 青少年体育发展促进工程}}}}
{{gap}}构建社会化、网络化的青少年体育冬夏令营体系,开展青少年体育技能培训,使青少年掌握2项以上运动技能;丰富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形成一批具有较大影响的社会精品赛事活动;构建青少年体育社会组织管理和支持体系,促进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等发展。
{{gap}}推进幼儿体育发展,完善政策和保障体系;推进幼儿体育项目和幼儿体育器材标准体系建设,引导建立幼儿体育课程体系和师资培养体系。
{{gap}}实施青少年体育拔尖人才建设工程,推动体校特色运动队、俱乐部运动队、大中小学运动队及俱乐部建设。进一步发挥体校和社会俱乐部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优势。
{{gap}}打破部门界限和注册限制,逐步建立面向所有适龄青少年、不同年龄阶段相互衔接的全国青少年U系列竞赛体系。
{{gap}}落实教练员培养规划,实施教练员轮训,提高青少年体育教练员水平。
{{c|{{楷体|重大工程四 国家体育训练体系构建工程}}}}
{{gap}}以运动员(队)为中心,以训练效益为导向,建立科学训练复合型团队和“流水线”、“一站式”、“一体化”高效工作模式。
{{gap}}推动竞技体育科学训练中心场馆智能化升级改造,打造智能化科学训练基地。
{{gap}}加快体育装备、训练器材和科研仪器等更新迭代,提高训练过程和状态监控的科学化、信息化水平。
{{gap}}依托现有机构建设中国教练员学院,完善各类教练员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制定实施精英教练员千人计划。统筹整合现有资金渠道,建立面向全球的体育科研、医疗、康复等科学训练专业人才招募合作平台,配套建设科学的培养支持机制和绩效考评机制。
{{gap}}以国家体育训练中心为龙头,以地方体育训练基地为支撑,在全国范围内规划布局区域性、特色化的训练中心和基地,吸纳高校等社会优质资源建设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基地。
{{c|{{楷体|重大工程五 科技助力奥运工程}}}}
{{gap}}依托高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围绕科技攻关,聚焦奥运备战,培育建设5—10个国际化体育科技合作平台。
{{gap}}组建各项目国家队复合型科研医疗团队,对国家队日常训练中的体能训练、机能监控、伤病防治、运动营养、技战术分析、数据管理与分析、信息情报收集与处理等方面提供及时、有效的科研医疗保障,优化团队运行管理及绩效评价。
{{gap}}建设国家队训练大数据管理系统,加强对运动员基本信息、训练计划和执行、训练过程机能指标监控、训练专项指标测试、体能指标测试、技战术诊断与分析、大赛选拔、伤病及康复、膳食及营养、心理训练等数据的规范和管理,科学分析、指导训练参赛工作。
{{gap}}组建大型赛事科研医疗保障营,整合国内高水平医疗、体能、康复、心理、营养等方面人才,引进外国专家,配备先进的科技、医疗设备,完善赛事科研医疗保障工作机制,提升赛时科研医疗保障服务水平。
{{c|{{楷体|重大工程六 体育产业升级工程}}}}
{{gap}}支持各运动项目协会制定体育运动项目产业规划和具体落实措施,推动有条件的运动项目打造涵盖职业、商业和群众性赛事的多层次、多样化的体育赛事体系。
{{gap}}聚焦全民健身和竞技体育需求,引导和支持体育用品制造企业研制开发一批急需体育用品,打造知名品牌,提升供给能力,稳步增强体育用品制造业的综合竞争力。
{{gap}}推进体育服务综合体建设,在全国建设一批体育特色鲜明、服务功能完善的体育服务综合体。
{{gap}}稳步推进运动休闲特色小镇建设,开展定期测评,实行动态调整,打造10个具有示范意义的小镇样板。
{{gap}}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完善体育市场监管体制,提高体育市场监督管理法治化水平。
{{gap}}加强体育产业标准化工作和统计工作。建立运动项目产业数据监测机制,发布运动项目产业及体育消费数据。建立省级体育产业名录库。
{{gap}}将体育产业工作纳入国务院全民健身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框架。鼓励各地建立体育产业部门协同机制,将体育产业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全国文明城市、全国卫生城市的评比。
{{c|{{楷体|重大工程七 体育文化建设工程}}}}
{{gap}}打造体育文化品牌活动,改革、创新中国体育文化博览会和中国体育旅游博览会;丰富全国运动会等综合性赛事和单项体育赛事的体育文化内涵。办好全国体育美术作品展览。
{{gap}}推动体育博物馆和档案馆等建设,做好体育文物藏品征集和收藏管理保护工作。
{{gap}}加强体育舆情监测,提高网络舆情应对能力。
{{gap}}构建体育全媒体传播格局,打造体育融媒体产品,发挥短视频平台、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在体育文化传播中的积极作用。
{{c|{{楷体|重大工程八 体育志愿服务工程}}}}
{{gap}}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组织体系。扩大运动员、教练员中的志愿者人数。将志愿服务纳入体育专业学生考核和体育教师评价内容。
{{gap}}建立全民健身志愿者注册、培训与管理体系,形成完善的志愿者招募、注册、培训、服务、激励流程制度。
{{gap}}建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统计体系和志愿服务成效评估体系,完善以精神激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志愿者表彰激励机制,推动建立志愿者保险制度。
{{gap}}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力度;结合大型全民健身赛事活动,鼓励体育专业学生、优秀运动员赴欠发达地区进行志愿服务。
{{c|{{楷体|重大工程九 体育社会组织建设工程}}}}
{{gap}}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依法成立体育总会(体育总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设有独立银行账户,有明确的职责和岗位要求),推动实现体育总会全覆盖。
{{gap}}支持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依法建立老年人体育协会、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单项体育协会。拓展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和社区文化室(中心)的体育服务功能,积极开展贴近城乡社区生产生活、符合城乡居民健身需求的体育活动。
{{gap}}支持大中小学、厂矿企业等企事业单位发展各类群众性体育社会组织,组建形式多样的群众性体育俱乐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组织群众性体育俱乐部联赛,并积极承接体育部门赛事活动等公共体育服务。推动农民体育协会等社会组织建设,健全农民群众身边的健身组织。支持和培育发展社区体育组织。
{{gap}}稳步推进各级运动项目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等改革,推进协会依法依规独立运行,探索建立完善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章程加强协会内部管理,依法依规开展体育活动。
|}</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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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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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year=2019 |month=8 |day=1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9〕38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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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
{{c|'''{{x-larger|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c|{{楷体|国办发〔2019〕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互联网平台经济是生产力新的组织方式,是经济发展新动能,对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跨界融通发展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产业升级、拓展消费市场尤其是增加就业,都有重要作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围绕更大激发市场活力,聚焦平台经济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遵循规律、顺势而为,加大政策引导、支持和保障力度,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要求,推动建立健全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着力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为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gap}}'''一、优化完善市场准入条件,降低企业合规成本'''
{{gap}}{{楷体|(一)推进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经营者通过电子商务类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以使用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指导督促地方开展“一照多址”改革探索,进一步简化平台企业分支机构设立手续。放宽新兴行业企业名称登记限制,允许使用反映新业态特征的字词作为企业名称。推进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及时将反映新业态特征的经营范围表述纳入登记范围。{{楷体|(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gap}}{{楷体|(二)合理设置行业准入规定和许可。}}放宽融合性产品和服务准入限制,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均应允许相关市场主体进入。清理和规范制约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行政许可、资质资格等事项,对仅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服务的平台,除直接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金融、新闻等领域外,原则上不要求比照平台内经营者办理相关业务许可。{{楷体|(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指导督促有关地方评估网约车、旅游民宿等领域的政策落实情况,优化完善准入条件、审批流程和服务,加快平台经济参与者合规化进程。{{楷体|(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对仍处于发展初期、有利于促进新旧动能转换的新兴行业,要给予先行先试机会,审慎出台市场准入政策。{{楷体|(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gap}}{{楷体|(三)加快完善新业态标准体系。}}对部分缺乏标准的新兴行业,要及时制定出台相关产品和服务标准,为新产品新服务进入市场提供保障。对一些发展相对成熟的新业态,要鼓励龙头企业和行业协会主动制定企业标准,参与制定行业标准,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楷体|(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gap}}'''二、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gap}}{{楷体|(一)探索适应新业态特点、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公正监管办法。}}本着鼓励创新的原则,分领域制定监管规则和标准,在严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为新业态发展留足空间。对看得准、已经形成较好发展势头的,分类量身定制适当的监管模式,避免用老办法管理新业态;对一时看不准的,设置一定的“观察期”,防止一上来就管死;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严格监管;对非法经营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夯实监管责任,优化机构监管,强化行为监管,及时预警风险隐患,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楷体|(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别负责)}}
{{gap}}{{楷体|(二)科学合理界定平台责任。}}明确平台在经营者信息核验、产品和服务质量、平台(含APP)索权、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相应责任,强化政府部门监督执法职责,不得将本该由政府承担的监管责任转嫁给平台。尊重消费者选择权,确保跨平台互联互通和互操作。允许平台在合规经营前提下探索不同经营模式,明确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的责任,加快研究出台平台尽职免责的具体办法,依法合理确定平台承担的责任。鼓励平台通过购买保险产品分散风险,更好保障各方权益。{{楷体|(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gap}}{{楷体|(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制定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查处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交易、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严禁平台单边签订排他性服务提供合同,保障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针对互联网领域价格违法行为特点制定监管措施,规范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价格标示、价格促销等行为,引导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楷体|(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gap}}{{楷体|(四)建立健全协同监管机制。}}适应新业态跨行业、跨区域的特点,加强监管部门协同、区域协同和央地协同,充分发挥“互联网+”行动、网络市场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等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提高监管效能。{{楷体|(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加大对跨区域网络案件查办协调力度,加强信息互换、执法互助,形成监管合力。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出台行业服务规范和自律公约,开展纠纷处理和信用评价,构建多元共治的监管格局。{{楷体|(各地区、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gap}}{{楷体|(五)积极推进“互联网+监管”。}}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等系统,推动监管平台与企业平台联通,加强交易、支付、物流、出行等第三方数据分析比对,开展信息监测、在线证据保全、在线识别、源头追溯,增强对行业风险和违法违规线索的发现识别能力,实现以网管网、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楷体|(国务院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根据平台信用等级和风险类型,实施差异化监管,对风险较低、信用较好的适当减少检查频次,对风险较高、信用较差的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楷体|(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gap}}'''三、鼓励发展平台经济新业态,加快培育新的增长点'''
{{gap}}{{楷体|(一)积极发展“互联网+服务业”。}}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基于互联网的医疗健康、教育培训、养老家政、文化、旅游、体育等新兴服务领域,改造提升教育医疗等网络基础设施,扩大优质服务供给,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需求。鼓励平台进一步拓展服务范围,加强品牌建设,提升服务品质,发展便民服务新业态,延伸产业链和带动扩大就业。鼓励商品交易市场顺应平台经济发展新趋势、新要求,提升流通创新能力,促进产销更好衔接。{{楷体|(教育部、民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体育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gap}}{{楷体|(二)大力发展“互联网+生产”。}}适应产业升级需要,推动互联网平台与工业、农业生产深度融合,提升生产技术,提高创新服务能力,在实体经济中大力推广应用物联网、大数据,促进数字经济和数字产业发展,深入推进智能制造和服务型制造。深入推进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加快跨行业、跨领域和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及应用普及,实现各类生产设备与信息系统的广泛互联互通,推进制造资源、数据等集成共享,促进一二三产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楷体|(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gap}}{{楷体|(三)深入推进“互联网+创业创新”。}}加快打造“双创”升级版,依托互联网平台完善全方位创业创新服务体系,实现线上线下良性互动、创业创新资源有机结合,鼓励平台开展创新任务众包,更多向中小企业开放共享资源,支撑中小企业开展技术、产品、管理模式、商业模式等创新,进一步提升创业创新效能。{{楷体|(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gap}}{{楷体|(四)加强网络支撑能力建设。}}深入实施“宽带中国”战略,加快5G等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提升网络性能和速率,推进下一代互联网、广播电视网、物联网建设,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宽带平均资费水平,为平台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楷体|(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gap}}'''四、优化平台经济发展环境,夯实新业态成长基础'''
{{gap}}{{楷体|(一)加强政府部门与平台数据共享。}}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一步归集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和各类涉企许可信息,力争2019年上线运行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为平台依法依规核验经营者、其他参与方的资质信息提供服务保障。{{楷体|(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别负责)}}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防止各级政府部门多头向平台索要数据。{{楷体|(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市场监管总局、国务院办公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畅通政企数据双向流通机制,制定发布政府数据开放清单,探索建立数据资源确权、流通、交易、应用开发规则和流程,加强数据隐私保护和安全管理。{{楷体|(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别负责)}}
{{gap}}{{楷体|(二)推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大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放力度,依法将可公开的信用信息与相关企业共享,支持平台提升管理水平。利用平台数据补充完善现有信用体系信息,加强对平台内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楷体|(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完善新业态信用体系,在网约车、共享单车、汽车分时租赁等领域,建立健全身份认证、双向评价、信用管理等机制,规范平台经济参与者行为。{{楷体|(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gap}}{{楷体|(三)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听取平台经济参与者的诉求,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解决措施,为平台创新发展和吸纳就业提供有力保障。{{楷体|(各地区、各部门负责)}}2019年底前建成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免费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服务,加快研究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工作。{{楷体|(税务总局负责)}}尽快制定电子商务法实施中的有关信息公示、零星小额交易等配套规则。{{楷体|(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司法部按职责分别负责)}}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基于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创新发展适应平台经济相关企业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为平台经济发展提供支持。允许有实力有条件的互联网平台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质。{{楷体|(银保监会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推动平台经济监管与服务的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政策沟通,为平台企业走出去创造良好外部条件。{{楷体|(商务部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gap}}'''五、切实保护平台经济参与者合法权益,强化平台经济发展法治保障'''
{{gap}}{{楷体|(一)保护平台、平台内经营者和平台从业人员等权益。}}督促平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交易规则和服务协议,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平台从业人员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规定。{{楷体|(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抓紧研究完善平台企业用工和灵活就业等从业人员社保政策,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积极推进全民参保计划,引导更多平台从业人员参保。加强对平台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将其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楷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依法打击网络欺诈行为和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楷体|(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gap}}{{楷体|(二)加强平台经济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督促平台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和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确保投诉举报电话有人接听,建立与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平台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鼓励行业组织依法依规建立消费者投诉和维权第三方平台。鼓励平台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依法严厉打击泄露和滥用用户信息等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楷体|(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gap}}{{楷体|(三)完善平台经济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推动修订不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加快破除制约平台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楷体|(司法部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gap}}涉及金融领域的互联网平台,其金融业务的市场准入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提供金融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服务,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
{{gap}}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贯彻落实,压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密切协作配合,切实解决平台经济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推动各项政策措施及时落地见效,重大情况及时报国务院。
{{right|国务院办公厅 }}
{{right|2019年8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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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养老服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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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养老服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year=2019 |month=7 |day=27
|发文字号=国办函〔2019〕74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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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养老服务}}'''}}
{{c|'''{{x-larger|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c|{{楷体|国办函〔2019〕74号}}}}
民政部:
{{gap}}你部关于建立养老服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gap}}国务院同意建立由民政部牵头的养老服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公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gap}}附件:养老服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right|国务院办公厅
}}
{{right|2019年7月27日 }}
{{gap}}(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c|'''{{x-larger|{{gap}}养老服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gap}}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经国务院同意,建立养老服务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gap}}'''一、主要职能'''
{{gap}}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国养老服务工作,研究解决养老服务工作重大问题,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研究审议拟出台的养老服务法规和重要政策,拟订推动养老服务发展的年度重点工作计划;部署实施养老服务改革创新重点事项,督促检查养老服务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加强各地区、各部门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及时总结工作成效,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gap}}'''二、成员单位'''
{{gap}}联席会议由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应急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统计局、医保局、银保监会、扶贫办等21个部门和单位组成,民政部为牵头单位。
{{gap}}联席会议由民政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成员单位,不再另行报国务院批准。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gap}}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民政部,主要承担联席会议组织联络和协调等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民政部分管养老服务工作的负责同志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同时作为办公室成员参与具体工作。联络员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gap}}'''三、工作规则'''
{{gap}}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可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专题研究特定事项时,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专家参加。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各成员单位及有关方面贯彻落实,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落实情况定期报告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成员单位开展联合调研,对养老服务工作进行指导。
{{gap}}'''四、工作要求'''
{{gap}}民政部要会同各成员单位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深入研究养老服务发展有关问题,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建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
{{c|'''{{x-larger|养老服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gap}}召集人:黄树贤 民政部部长
{{gap}}成 员:连维良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gap}} 孙 尧 教育部副部长
{{gap}} 徐南平 科技部副部长
{{gap}} 王江平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gap}} 孟庆丰 公安部副部长
{{gap}} 高晓兵 民政部副部长
{{gap}} 余蔚平 财政部副部长
{{gap}} 汤 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gap}} 王广华 自然资源部副部长
{{gap}} 易 军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gap}} 王炳南 商务部副部长
{{gap}} 王建军 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全国老龄办常务副主任
{{gap}} 付建华 应急部副部长
{{gap}} 朱鹤新 人民银行副行长
{{gap}} 任洪斌 国资委副主任
{{gap}} 孙瑞标 税务总局副局长
{{gap}} 田世宏 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标准委主任
{{gap}} 盛来运 统计局副局长
{{gap}} 陈金甫 医保局副局长
{{gap}} 黄 洪 银保监会副主席
{{gap}} 夏更生 扶贫办副主任</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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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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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year=2019 |month=7 |day=27
|发文字号=国办函〔2019〕73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
|theme=国务院组织机构\其他
|theme2=其他
|edition=yes
|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
{{c|'''{{x-larger|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
{{c|'''{{x-larger|协调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c|{{楷体|国办函〔2019〕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
{{gap}}'''一、协调小组组成人员'''
{{gap}}组 长:韩 正 国务院副总理
{{gap}}副组长:王 勇 国务委员
{{gap}} 肖 捷 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
{{gap}}办公室主任:肖 捷(兼)
{{gap}}成 员:各专题组、保障组组长、副组长
{{gap}}'''二、协调小组专题组组长、副组长'''
{{gap}}{{楷体|(一)精简行政审批组。}}
{{gap}}组 长:丁学东 国务院副秘书长
{{gap}}副组长:陆俊华 国务院副秘书长
{{gap}} 林念修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gap}} 刘振宇 司法部副部长
{{gap}} 黄 艳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gap}} 唐 军 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
{{gap}}{{楷体|(二)优化营商环境组。}}
{{gap}}组 长:林念修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gap}}副组长:辛国斌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gap}} 许宏才 财政部副部长
{{gap}} 王广华 自然资源部副部长
{{gap}} 黄润秋 生态环境部副部长
{{gap}} 黄 艳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gap}} 王受文 商务部副部长兼国际贸易谈判副代表
{{gap}} 刘国强 人民银行副行长
{{gap}} 胡 伟 海关总署副署长
{{gap}} 唐 军 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
{{gap}} 綦成元 能源局副局长
{{gap}} 何志敏 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gap}}{{楷体|(三)激励创业创新组。}}
{{gap}}组 长:林念修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gap}}副组长:钟登华 教育部副部长
{{gap}} 李 萌 科技部副部长
{{gap}} 王江平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gap}} 许宏才 财政部副部长
{{gap}} 汤 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gap}} 翁杰明 国资委副主任
{{gap}} 唐 军 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
{{gap}} 周 亮 银保监会副主席
{{gap}}{{楷体|(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组。}}
{{gap}}组 长:肖亚庆 市场监管总局局长
{{gap}}副组长:连维良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gap}} 翟 青 生态环境部副部长
{{gap}} 戴东昌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gap}} 韩 俊 农业农村部副部长
{{gap}} 李金早 文化和旅游部副部长
{{gap}} 王令浚 海关总署副署长
{{gap}} 任荣发 税务总局副局长
{{gap}}{{楷体|(五)改善社会服务组。}}
{{gap}}组 长:丁向阳 国务院副秘书长
{{gap}}副组长:田学军 教育部副部长
{{gap}} 聂福如 公安部部长助理
{{gap}} 高晓兵 民政部副部长
{{gap}} 赵大程 司法部副部长
{{gap}} 汤 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gap}} 王建军 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全国老龄办常务副主任
{{gap}} 李 滔 医保局副局长
{{gap}}'''三、协调小组保障组组长、副组长'''
{{gap}}{{楷体|(一)综合组。}}
{{gap}}组 长:陆俊华 国务院副秘书长
{{gap}}{{楷体|(二)法治组。}}
{{gap}}组 长:傅政华 司法部部长
{{gap}}{{楷体|(三)督查组。}}
{{gap}}组 长:高 雨 国务院机关党组成员、国办督查室主任
{{gap}}{{楷体|(四)专家组。}}
{{gap}}组 长:陈进玉 国务院原副秘书长、国务院参事室原主任
{{gap}}副组长:王陇德 中国工程院院士、原卫生部副部长
{{gap}} 仇保兴 国务院参事、住房城乡建设部原副部长
{{right|国务院办公厅 }}
{{right|2019年7月27日 }}
{{gap}}(此件公开发布)</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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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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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
|year=2019 |month=7 |day=6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9〕34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的指导意见
|theme=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theme2=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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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s={{Textquality|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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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
{{c|'''{{x-larger|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
{{c|{{楷体|国办发〔2019〕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土地市场是我国现代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源要素市场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大力推行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我国基本形成了以政府供应为主的土地一级市场和以市场主体之间转让、出租、抵押为主的土地二级市场,对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土地二级市场运行发展中的一些问题逐步凸显,交易规则不健全、交易信息不对称、交易平台不规范、政府服务和监管不完善等问题比较突出,导致要素流通不畅,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较低,难以满足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为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结合各地改革试点实践,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gap}}'''一、总体要求'''
{{gap}}{{楷体|(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问题导向,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以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为重点,以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目的,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基础,与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产业规划相衔接,着力完善土地二级市场规则,健全服务和监管体系,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gap}}{{楷体|(二)基本原则。}}
{{gap}}{{楷体|把握正确方向。}}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突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着力减少政府微观管理和直接干预。落实“放管服”改革总体要求,强化监管责任,减少事前审批,创新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内生动力。
{{gap}}{{楷体|规范市场运行。}}完善交易规则,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市场主体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下进行交易,保障市场依法依规运行和健康有序发展,促进要素流动和平等交换,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gap}}{{楷体|维护合法权益。}}坚持平等、全面、依法保护产权。充分尊重权利人意愿,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实现各类市场主体按照市场规则和市场价格依法平等使用和交易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产权有效激励。切实维护土地所有权人权益,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gap}}{{楷体|提高服务效能。}}强化服务意识,优化交易流程,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办事,全面提升土地市场领域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
{{gap}}{{楷体|(三)目标任务。}}建立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监管有效的土地二级市场,市场规则健全完善,交易平台全面形成,服务和监管落实到位,市场秩序更加规范,制度性交易成本明显降低,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显著提高,形成一、二级市场协调发展、规范有序、资源利用集约高效的现代土地市场体系。
{{gap}}{{楷体|(四)适用范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交易对象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点针对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的情况。涉及到房地产交易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gap}}'''二、完善转让规则,促进要素流通'''
{{gap}}{{楷体|(五)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形式。}}将各类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都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应一并转移。涉及到房地产转让的,按照房地产转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房地产转让相关手续。
{{gap}}{{楷体|(六)明晰不同权能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必要条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需经依法批准,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按转移登记办理;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受让方依法依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应充分保障交易自由;原出让合同对转让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有关规定,不再报经原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机关批准;转让后,可保留为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或直接变更为出让方式。
{{gap}}{{楷体|(七)完善土地分割、合并转让政策。}}分割、合并后的地块应具备独立分宗条件,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转让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有关权利义务。拟分割宗地已预售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不得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
{{gap}}{{楷体|(八)实施差别化的税收政策。}}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在地方权限内探索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政策,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gap}}'''三、完善出租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gap}}{{楷体|(九)规范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管理。}}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或转租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偿使用合同的相关约定。
{{gap}}{{楷体|(十)规范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管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宗地长期出租,或部分用于出租且可分割的,应依法补办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手续。建立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收益年度申报制度,出租人依法申报并缴纳相关收益的,不再另行单独办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批准手续。
{{gap}}{{楷体|(十一)营造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环境。}}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供需信息发布条件和场所,制定规范的出租合同文本,提供交易鉴证服务,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统计分析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情况及市场相关数据,定期发布出租市场动态信息和指南。
{{gap}}'''四、完善抵押机制,保障合法权益'''
{{gap}}{{楷体|(十二)明确不同权能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条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依规设定抵押权,划拨土地抵押权实现时应优先缴纳土地出让收入。以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连同土地可以依法一并抵押。
{{gap}}{{楷体|(十三)放宽对抵押权人的限制。}}自然人、企业均可作为抵押权人申请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办理不动产抵押相关手续,涉及企业之间债权债务合同的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gap}}{{楷体|(十四)依法保障抵押权能。}}探索允许不以公益为目的的养老、教育等社会领域企业以有偿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抵押权实现后保障原有经营活动持续稳定的配套措施,确保土地用途不改变、利益相关人权益不受损。探索建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风险提示机制和抵押资金监管机制,防控市场风险。
{{gap}}'''五、创新运行模式,规范市场秩序'''
{{gap}}{{楷体|(十五)建立交易平台。}}各地要在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现有的土地交易机构或平台基础上搭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交易平台,汇集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所,办理交易事务,大力推进线上交易平台和信息系统建设。
{{gap}}{{楷体|(十六)规范交易流程。}}建立“信息发布—达成意向—签订合同—交易监管”的交易流程。交易双方可通过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等渠道发布和获取市场信息;可自行协商交易,也可委托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公开交易;达成一致后签订合同,依法申报交易价格,申报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县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各地要加强交易事中事后监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不符合出让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gap}}{{楷体|(十七)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加强涉地司法处置工作衔接,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案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所涉不动产的权利状况、原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情况等。建立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司法处置土地可进入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交易。加强涉地资产处置工作衔接,政府有关部门或事业单位进行国有资产处置时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并将宗地有关情况如实告知当事人。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税务、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涉地股权转让的联合监管。加强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地产交易管理的衔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涉及房地产转让、出租、抵押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
{{gap}}'''六、健全服务体系,加强监测监管'''
{{gap}}{{楷体|(十八)提供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在土地交易机构或平台内汇集交易、登记、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或机构的办事窗口,大力发展“互联网+政务服务”,积极推进“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大力精简证明材料,压缩办理时间,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发挥土地交易机构或平台的专业优势,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协调矛盾,化解纠纷,营造良好的交易环境。
{{gap}}{{楷体|(十九)培育和规范中介组织。}}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的桥梁作用,发展相关机构,为交易各方提供推介、展示、咨询、估价、经纪等服务。各地要加强指导和监管,引导社会中介组织诚信经营。
{{gap}}{{楷体|(二十)加强市场监测监管与调控。}}健全土地二级市场动态监测监管制度,完善监测监管信息系统。严格落实公示地价体系,定期更新和发布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完善土地二级市场的价格形成、监测、指导、监督机制,防止交易价格异常波动。土地转让涉及房地产开发的相关资金来源应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和融资的相关规定。强化土地一、二级市场联动,加强土地投放总量、结构、时序等的衔接,适时运用财税、金融等手段,加强对土地市场的整体调控,维护市场平稳运行。
{{gap}}{{楷体|(二十一)完善土地市场信用体系。}}土地转让后,出让合同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受让人应依法履约。要加强对交易各方的信用监管,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土地市场信用评价规则和约束措施,对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推进土地市场信用体系共建共治共享。
{{gap}}'''七、保障措施'''
{{gap}}{{楷体|(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土地二级市场的重要性,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确保各项工作举措和要求落实到位。各级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等主管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做好人员和经费保障,有序推进土地二级市场建设。已依法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gap}}{{楷体|(二十三)重视宣传引导。}}加大对土地二级市场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扩大土地二级市场影响力、吸引力,调动市场主体参与积极性。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营造良好的土地市场舆论氛围,提升市场主体和全社会依法规范、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识,切实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gap}}{{楷体|(二十四)严格责任追究。}}强化监督问责,对违反土地二级市场相关规定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以及责任人员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坚决打击各种腐败行为。
{{right|国务院办公厅 }}
{{right|2019年7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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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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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
|year=2019 |month=6 |day=16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9〕30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的意见
|theme=商贸、海关、旅游\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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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
{{c|'''{{x-larger|提 质 扩 容 的 意 见}}'''}}
{{c|{{楷体|国办发〔2019〕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家政服务业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由专业人员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或以固定场所集中提供对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等的照护以及保洁、烹饪等有偿服务,满足家庭生活照料需求的服务行业。近年来,我国家政服务业快速发展,但仍存在有效供给不足、行业发展不规范、群众满意度不高等问题。家政服务业作为新兴产业,对促进就业、精准脱贫、保障民生具有重要作用。为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实现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gap}}'''一、采取综合支持措施,提高家政从业人员素质'''
{{gap}}{{楷体|(一)支持院校增设一批家政服务相关专业。}}原则上每个省份至少有1所本科高校和若干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开设家政服务相关专业,扩大招生规模。开展1+X证书制度试点,组织家政示范企业和职业院校共同编制家政服务职业技能等级标准及大纲,开发职业培训教材和职业培训包,支持家政服务相关专业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家政服务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教育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等负责)
{{gap}}{{楷体|(二)市场导向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家政企业。}}到2022年,全国培育100家以上产教融合型家政企业,实现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的地级市家政服务培训能力全覆盖。各地要以较低成本向家政企业提供闲置厂房、社区用房等作为家政服务培训基地,共享职业院校、社区教室等培训资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商务部负责)
{{gap}}{{楷体|(三)政府支持一批家政企业举办职业教育。}}将家政服务列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优先领域,打造一批校企合作示范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举办家政服务类职业院校,各省(区、市)要设立审批绿色通道,简化流程优化服务。推动30家以上家政示范企业、50所以上有关院校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对符合条件的家政类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优先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范围。(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gap}}{{楷体|(四)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等支持家政培训的力度。}}将家政服务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范畴,并把灵活就业家政服务人员纳入培训补贴范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中列支。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筹资力度,积极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经费和行业产业发展经费等支持家政服务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等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gap}}{{楷体|(五)加大岗前培训和“回炉”培训工作力度。}}对新上岗家政服务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在岗家政服务人员每两年至少得到1次“回炉”培训。组织30所左右院校和企业引进国际先进课程设计和教学管理体系。组织实施巾帼家政服务专项培训工程,开展家政培训提升行动,确保到2020年底前累计培训超过500万人次。(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二、适应转型升级要求,着力发展员工制家政企业'''
{{gap}}{{楷体|(六)员工制家政企业员工根据用工方式参加相应社会保险。}}大力发展员工制家政企业,员工制家政企业是指直接与消费者(客户)签订服务合同,与家政服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已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均认可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统一安排服务人员为消费者(客户)提供服务,直接支付或代发服务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并对服务人员进行持续培训管理的企业。员工制家政企业应依法与招用的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月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家政服务人员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情形的,员工制家政企业应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家政服务人员可作为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自愿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医保局、商务部负责)
{{gap}}{{楷体|(七)灵活确定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工时。}}家政企业及用工家庭应当保障家政服务人员休息权利,具体休息或者补偿办法可结合实际协商确定,在劳动合同或家政服务协议中予以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全国总工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gap}}{{楷体|(八)对员工制家政企业实行企业稳岗返还和免费培训。}}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员工制家政企业按规定返还失业保险费,为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企业员工提供免费岗前培训和“回炉”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gap}}{{楷体|(九)重点城市率先支持员工制家政企业发展。}}北京、上海等大中型以上城市要率先发展员工制家政企业,加大社保补贴力度,利用城市现有设施改造作为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集体宿舍。各地支持有条件的员工制家政企业提供职工集体宿舍,园区配建职工宿舍优先面向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gap}}'''三、强化财税金融支持,增加家政服务有效供给'''
{{gap}}{{楷体|(十)提高家政服务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比例。}}研究完善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进一步支持家政服务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十一)扩大员工制家政企业免征增值税的适用范围。}}对与消费者(客户)、服务人员签订服务协议,代发服务人员劳动报酬,对服务人员进行持续培训管理,并建立业务管理系统的家政企业提供的家政服务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十二)开展家政服务“信易贷”试点。}}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在市场化和商业自愿的前提下为信用状况良好且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gap}}{{楷体|(十三)拓展发行专项债券等多元化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发行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鼓励地方运用投资、基金等组合工具,支持家政企业连锁发展和行业兼并重组。(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gap}}'''四、完善公共服务政策,改善家政服务人员从业环境'''
{{gap}}{{楷体|(十四)加强社保补贴等社会保障支持。}}对家政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予以社保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gap}}{{楷体|(十五)支持发展家政商业保险。}}进一步研究家政服务商业综合保险方案。鼓励家政企业参保雇主责任保险,为员工投保意外伤害保险、职业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开发专门的家政服务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组织家政企业和从业人员统一投保并进行补贴。(商务部、银保监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gap}}{{楷体|(十六)保障家政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最大限度把家政从业人员组织到工会中,探索适合家政从业人员特点的入会形式、建会方式和工作平台。完善家政从业人员维权服务机制,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实现体面劳动。(全国总工会负责)
{{gap}}{{楷体|(十七)积极推动改善家政从业人员居住条件。}}各地应将符合条件的家政从业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集中配租,家政从业人员通过市场租房居住的,政府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租赁补贴。支持各地采取多种方式帮助解决家政从业人员改善居住条件的需求。(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gap}}{{楷体|(十八)畅通家政从业人员职业发展路径。}}引导家政企业将员工学历、技能水平与工资收入、福利待遇、岗位晋升等挂钩。支持家政从业人员通过高职扩招专项考试、专升本等多种渠道提升学历层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gap}}{{楷体|(十九)表彰激励优秀家政从业人员。}}五一劳动奖章、五一巾帼标兵、三八红旗手(集体)、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个人(集体)、青年文明号等评选表彰要向家政从业人员倾斜,对获得上述奖励以及在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类、二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奖的家政从业人员,纳入国家高技能人才评定范围,并在积分落户等方面给予照顾。加大家政服务业典型案例宣传力度。(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gap}}'''五、健全体检服务体系,提升家政服务人员健康水平'''
{{gap}}{{楷体|(二十)分类制定家政服务人员体检项目和标准。}}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家政服务人员体检项目和标准,育婴员、养老护理员等职业应实行更加严格的岗前健康体检,其他从业人员上岗前应按所从事家政服务类别进行体检。(商务部会同卫生健康委负责)
{{gap}}{{楷体|(二十一)更好为家政服务人员提供体检服务。}}从事体检的医院或体检机构要明示收费标准,做好体检记录,缩短体检报告制作时间。(卫生健康委、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gap}}'''六、推动家政进社区,促进居民就近享有便捷服务'''
{{gap}}{{楷体|(二十二)支持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服务网点。}}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服务网点,其租赁场地不受用房性质限制,水电等费用实行居民价格。支持依托政府投资建设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场地)设立家政服务网点,有条件的地区可减免租赁费用。(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gap}}{{楷体|(二十三)加大社区家庭服务税费减免力度。}}落实好支持养老、托幼、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七、加强平台建设,健全家政服务领域信用体系'''
{{gap}}{{楷体|(二十四)建立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系统。}}中央财政通过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家政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量归集家政企业、从业人员、消费者的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及家政企业充分共享金融、税务、司法等可公开信用信息。探索建立全国家政企业和从业人员社会评价互动系统。(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二十五)优化家政服务信用信息服务。}}建立家政从业人员个人信用记录注册、跟踪评价和管理制度。开通家政从业人员职业背景信息验证核查渠道。依托“信用中国”网站、信用类应用程序(APP)等,按规定提供家政企业、从业人员的身份认证、信誉核查、信用报告等信息。(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二十六)加大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基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联合奖惩系统,对在家政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行为的家政企业及从业人员实行联合惩戒。开展家政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减少监管频次,提供融资、租赁、税收等便利服务。开展家政服务领域信用建设专项行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八、加强家政供需对接,拓展贫困地区人员就业渠道'''
{{gap}}{{楷体|(二十七)建立家政服务城市与贫困县稳定对接机制。}}把家政服务作为劳动力输出地区各类职业技能实训基地重要培训内容,在中西部人口大省重点打造一批家政服务人才培训基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二十八)建立健全特殊人群家政培养培训机制。}}对困难学生、失业人员、贫困劳动力等人群从事家政服务提供支持。推进“雨露计划”。为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家政服务培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gap}}'''九、推进服务标准化,提升家政服务规范化水平'''
{{gap}}{{楷体|(二十九)健全家政服务标准体系。}}开展家政服务国家标准修订工作。完善行业标准体系。研究制定家政电商、家政教育、家政培训等新业态服务标准和规范。推进家政服务标准化试点专项行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负责)
{{gap}}{{楷体|(三十)推广使用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家政服务三方权利义务关系,推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家政企业应与消费者签订家政服务协议,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明确服务内容清单和服务要求。(商务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负责)
{{gap}}{{楷体|(三十一)加快建立家政服务人员持证上门制度。}}政府通过多种方式,逐步实现统一为每一位合格的家政从业人员免费发放“居家上门服务证”,并在公共信息平台上实施诚信监管。鼓励各地参照上海等城市的先进经验,探索建立覆盖全域的家政持证上岗模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gap}}{{楷体|(三十二)开展家政服务质量第三方认证。}}家政企业要开展优质服务承诺,公开服务质量信息。开展家政服务质量监测。建立家政服务质量第三方认证制度。对家政企业开展考核评价并进行动态监管。(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三十三)建立家政服务纠纷常态化多元化调解机制。}}进一步畅通“12315”互联网平台等消费者诉求渠道,发挥家政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作用,建立家政服务纠纷常态化多元化调解机制。(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十、发挥规范示范作用,促进家政服务业可持续发展'''
{{gap}}{{楷体|(三十四)建立健全家政服务法律法规。}}加强家政服务业立法研究。充分发挥家政行业协会作用,制定完善行业规范。各地要制定或者修改完善家政服务领域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商务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gap}}{{楷体|(三十五)促进家政服务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家政服务业与养老、育幼、物业、快递等服务业融合发展。大力发展家政电商、“互联网+家政”等新业态。培育以专业设备、专用工具、智能产品研发制造为支撑的家政服务产业集群。(商务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gap}}{{楷体|(三十六)培育家政服务品牌和龙头企业。}}各地要培育一批具有区域引领和示范效应的龙头企业,形成家政服务业知名品牌。实施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gap}}国务院建立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家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各地要把推动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列入重要工作议程,构建全社会协同推进的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right|国务院办公厅 }}
{{right|2019年6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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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省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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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省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year=2019 |month=6 |day=14
|发文字号=国办函〔2019〕51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的函
|theme=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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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s={{Textquality|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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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大运河文化}}'''}}
{{c|'''{{x-larger|保护传承利用工作省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c|{{楷体|国办函〔2019〕5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gap}}你委关于建立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省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gap}}国务院同意建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的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省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gap}}附件: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省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right|国务院办公厅 }}
{{right|2019年6月14日 }}
{{gap}}(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c|'''{{x-larger|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
{{c|'''{{x-larger|省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gap}}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加强跨地区、跨部门协作,经国务院同意,建立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省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gap}}'''一、主要职责'''
{{gap}}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规划纲要]]》,加强对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各项工作的统筹协调,研究审议相关重要政策、年度计划、工作总结和其他重要事项,指导做好重大任务、重大工程、重大措施的组织实施,协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问题,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着力将大运河打造成为宣传中国形象、展示中华文明、彰显文化自信的亮丽名片。
{{gap}}'''二、成员单位'''
{{gap}}联席会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体育总局、国家林草局、国家文物局等17个部门,以及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等8省(市)组成,国家发展改革委为牵头单位。
{{gap}}联席会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文化和旅游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成员单位。
{{gap}}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完成召集人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级负责同志担任。
{{gap}}'''三、工作规则'''
{{gap}}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会,也可以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地方和专家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并印发有关方面。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告党中央、国务院。
{{gap}}'''四、工作要求'''
{{gap}}国家发展改革委要牵头会同各成员单位切实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c|'''{{x-larger|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
{{c|'''{{x-larger|省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gap}}召 集 人:何立峰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
{{gap}}副召集人:王晓晖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gap}} 连维良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gap}} 李金早 文化和旅游部副部长
{{gap}}成 员:孙 尧 教育部副部长
{{gap}} 王志军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gap}} 余蔚平 财政部副部长
{{gap}} 汤 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gap}} 赵 龙 自然资源部副部长
{{gap}} 赵英民 生态环境部副部长
{{gap}} 黄 艳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gap}} 王志清 交通运输部党组成员、总规划师
{{gap}} 魏山忠 水利部副部长
{{gap}} 吴宏耀 农业农村部党组成员
{{gap}} 王炳南 商务部副部长
{{gap}} 李颖川 体育总局副局长
{{gap}} 李春良 国家林草局副局长
{{gap}} 刘玉珠 国家文物局局长
{{gap}} 杜飞进 北京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gap}} 马顺清 天津市副市长
{{gap}} 袁桐利 河北省副省长
{{gap}} 王燕文 江苏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gap}} 冯 飞 浙江省副省长
{{gap}} 邓向阳 安徽省副省长
{{gap}} 王书坚 山东省副省长
{{gap}} 黄 强 河南省副省长</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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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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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T12:32:48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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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
|year=2019 |month=5 |day=19
|发文字号=国办函〔2019〕41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通知
|theme=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其他
|theme2=其他
|edition=yes
|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c|'''{{x-larger|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
{{c|'''{{x-larger|指导意见的通知}}'''}}
{{c|{{楷体|国办函〔2019〕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right|国务院办公厅 }}
{{right|2019年5月19日 }}
{{gap}}(此件公开发布)
{{c|'''{{x-larger|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
{{c|{{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
{{gap}}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要求,积极推动整合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全国范围内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平台体系初步构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迅速发展,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明显提高,促进了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同时,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仍存在要素市场化配置程度不够高、公共服务供给不充分、多头监管与监管缺失并存等突出问题,亟待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机制、优化服务、强化监管。为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gap}}'''一、总体要求'''
{{gap}}{{楷体|(一)指导思想。}}
{{gap}}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持续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着力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着力提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质量,着力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机制,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gap}}{{楷体|(二)基本原则。}}
{{gap}}{{楷体|坚持应进必进,推动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进平台。}}对于应该或可以通过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建立交易目录清单,加快推进清单内公共资源平台交易全覆盖,做到“平台之外无交易”。
{{gap}}{{楷体|坚持统一规范,推动平台整合和互联共享。}}在政府主导下,进一步整合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断完善分类统一的交易制度规则、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促进平台互联互通和信息充分共享。
{{gap}}{{楷体|坚持公开透明,推动公共资源阳光交易。}}实行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信息公开,保证各类交易行为动态留痕、可追溯。大力推进部门协同监管、信用监管和智慧监管,充分发挥市场主体、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外部监督作用,确保监督到位。
{{gap}}{{楷体|坚持服务高效,推动平台利企便民。}}深化“放管服”改革,突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进一步精简办事流程,推行网上办理,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动公共资源交易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gap}}{{楷体|(三)主要目标。}}
{{gap}}到2020年,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基本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行目录管理;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纵向全面贯通、横向互联互通,实现制度规则统一、技术标准统一、信息资源共享;电子化交易全面实施,公共资源交易实现全过程在线实时监管。在此基础上,再经过一段时间努力,公共资源交易流程更加科学高效,交易活动更加规范有序,效率和效益进一步提升,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和查处力度明显加大;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运行,市场主体获得感进一步增强。
{{gap}}'''二、完善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机制'''
{{gap}}{{楷体|(四)拓展平台覆盖范围。}}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覆盖范围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逐步扩大到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自然资源、资产股权、环境权等各类公共资源,制定和发布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各地区根据全国目录指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系统梳理公共资源类别和范围,制定和发布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持续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坚持能不新设就不新设,尽可能依托现有平台满足各类交易服务需要。
{{gap}}{{楷体|(五)创新资源配置方式。}}对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特许经营权,农村集体产权等资产股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等环境权,要健全出让或转让规则,引入招标投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完善交易制度和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公共资源公平交易、高效利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医疗药品、器械及耗材集中采购。
{{gap}}{{楷体|(六)促进资源跨区域交易。}}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办事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强制要求在当地投资、人员业绩考核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限制性条件实行地方保护或行业垄断。鼓励同一省域内市场主体跨地市自主选择平台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积极稳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跨省域合作。
{{gap}}'''三、优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
{{gap}}{{楷体|(七)健全平台电子系统。}}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建设,明确交易、服务、监管等各子系统的功能定位,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并同步规划、建设、使用信息基础设施,完善相关安全技术措施,确保系统和数据安全。交易系统为市场主体提供在线交易服务,服务系统为交易信息汇集、共享和发布提供在线服务,监管系统为行政监督部门、纪委监委、审计部门提供在线监督通道。抓紧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档案、技术规范、信息安全等问题,统筹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资源,通过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等方式加快推动优质专家资源跨地区、跨行业共享。进一步发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作用,为各级各类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提供公共入口、公共通道和综合技术支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应当由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中央管理企业电子招标采购交易系统应当通过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系统有序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接受监督管理。促进数字证书(CA)跨平台、跨部门、跨区域互认,逐步实现全国互认,推动电子营业执照、电子担保保函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应用,降低企业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gap}}{{楷体|(八)强化公共服务定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要运行服务机构,应不断优化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积极开展交易大数据分析,为宏观经济决策、优化营商环境、规范交易市场提供参考和支撑,不得将重要敏感数据擅自公开及用于商业用途。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代行行政监管职能,不得限制交易主体自主权,不得排斥和限制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系统。
{{gap}}{{楷体|(九)精简管理事项和环节。}}系统梳理公共资源交易流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以及能够采用告知承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推广多业务合并申请,通过“一表申请”将市场主体基本信息材料一次收集、后续重复使用并及时更新。推行交易服务“一网通办”,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比例。
{{gap}}'''四、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
{{gap}}{{楷体|(十)实施协同监管。}}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探索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各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要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司其职、互相协调、密切配合的要求,根据法律法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形成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接收、转办、反馈工作机制,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实现部门协同执法、案件限时办结、结果主动反馈。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信息依法公开。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加强市场主体、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促进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
{{gap}}{{楷体|(十一)强化信用监管。}}加快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制定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标准,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管理、共享、运用等制度,强化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公开和运用,把市场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用信息归集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依法依规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gap}}{{楷体|(十二)开展智慧监管。}}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及时在线下达指令,实现市场主体、中介机构和交易过程信息全面记录、实时交互,确保交易记录来源可溯、去向可查、监督留痕、责任可究。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并自动预警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监督执法力度,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精准性。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与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接。
{{gap}}'''五、强化组织实施保障'''
{{gap}}{{楷体|(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加强政策指导、工作协调和业务培训,督促任务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强化对本行政区域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业务指导,切实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维护经费,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制定细化落实工作方案,加大人员、设施等配套保障力度,加强信息技术方面培训和能力建设。
{{gap}}{{楷体|(十四)加快制度建设。}}抓紧做好招标投标、自然资源资产转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加强信息安全制度建设,根据国家信息安全标准加快构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安全防护体系,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安全和数据安全。完善评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健全专家征集、培训、考核和清退机制,加快推进电子评标评审。完善中介机构管理制度,规范代理行为,促进行业自律。完善制度规则清理长效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对不符合整合共享要求的全国性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则进行清理,制定实施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标准,按程序发布实施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则进行清理并及时公告清理过程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gap}}{{楷体|(十五)狠抓督促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管理,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公共服务、行政监管和市场规范等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市场主体和第三方评议机制,并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督促,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对推进工作不力、整合不到位的,要进行通报,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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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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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
|year=2019 |month=5 |day=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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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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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关于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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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x-larger|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
{{c|{{楷体|国发〔2019〕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为着力构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经开区)开放发展新体制,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加快形成国际竞争新优势,充分发挥产业优势和制度优势,带动地区经济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gap}}'''一、总体要求'''
{{gap}}{{楷体|(一)指导思想。}}
{{gap}}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高质量发展为核心目标,以激发对外经济活力为突破口,着力推进国家级经开区开放创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提升对外合作水平、提升经济发展质量,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
{{gap}}{{楷体|(二)基本原则。}}
{{gap}}——{{楷体|坚持开放引领、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国家级经开区的对外开放平台作用,坚定不移深化改革,持续优化投资环境,激发对外经济活力,打造体制机制新优势。
{{gap}}——{{楷体|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集聚知识、技术、信息、数据等生产要素,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促进产业升级,拓展发展新空间。
{{gap}}——{{楷体|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弘扬企业家精神,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gap}}'''二、提升开放型经济质量'''
{{gap}}{{楷体|(三)拓展利用外资方式。}}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提高引资质量,重点引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研发、财务、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等功能性机构。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法、合规在外商投资项目前期准备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区内企业开展上市、业务重组等。{{楷体|(商务部、证监会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四)优化外商投资导向。}}对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国家级经开区内从事鼓励类项目且在完善产业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按规定予以支持。{{楷体|(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实行差异化的区域政策,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继续向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和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倾斜。{{楷体|(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人民政府可统筹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自有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和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区域内国家级经开区基础设施建设、物流交通、承接产业转移、优化投资环境等项目,提供相应支持。{{楷体|(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五)提升对外贸易质量。}}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申请设立综合保税区。{{楷体|(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充分运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等,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建设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和外贸公共服务平台。{{楷体|(财政部、商务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推进关税保证保险改革。{{楷体|(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保监会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三、赋予更大改革自主权'''
{{gap}}{{楷体|(六)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国家级经开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其在“放管服”改革方面走在前列,依法精简投资项目准入手续,简化审批程序,下放省市级经济管理审批权限,实施先建后验管理新模式。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全流程改革,推行容缺审批、告知承诺制等管理方式。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楷体|(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七)优化机构职能。}}允许国家级经开区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调整内设机构、职能、人员等,推进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优化协同高效。优化国家级经开区管理机构设置,结合地方机构改革逐步加强对区域内经济开发区的整合规范。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家级经开区发展需要,按规定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楷体|(中央编办、财政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八)优化开发建设主体和运营主体管理机制。}}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对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开发建设主体进行资产重组、股权结构调整优化,引入民营资本和外国投资者,开发运营特色产业园等园区,并在准入、投融资、服务便利化等方面给予支持。{{楷体|(商务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开发建设主体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楷体|(证监会等单位负责)}}
{{gap}}{{楷体|(九)健全完善绩效激励机制。}}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创新选人用人机制,经批准可实行聘任制、绩效考核制等,允许实行兼职兼薪、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方式。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按市场化原则开展招商、企业入驻服务等,允许国家级经开区制定业绩考核办法时将招商成果、服务成效等纳入考核激励。{{楷体|(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十)支持开展自贸试验区相关改革试点。}}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按程序开展符合其发展方向的自贸试验区相关改革试点。在政府职能转变、投资贸易便利化等重点领域加大改革力度,充分发挥国家级经开区辐射带动作用。{{楷体|(商务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四、打造现代产业体系'''
{{gap}}{{楷体|(十一)加强产业布局统筹协调。}}加强上下游产业布局规划,推动国家级经开区形成共生互补的产业生态体系。国家重大产业项目优先规划布局在国家级经开区。充分发挥中央层面现有各类产业投资基金作用,支持发展重大产业项目。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国家级经开区推进主导产业升级予以适当支持。{{楷体|(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十二)实施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行动。}}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坚持市场化运作、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加快引进先进制造业企业、专业化“小巨人”企业、关键零部件和中间品制造企业,支持企业建设新兴产业发展联盟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楷体|(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与相关投资基金合作,充分发挥产业基金、银行信贷、证券市场、保险资金以及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等作用,拓展国家级经开区发展产业集群的投融资渠道。{{楷体|(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国家级经开区内企业承担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鼓励企业研发、采购先进设备、引进人才、国际化发展等。{{楷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十三)实施现代服务业优化升级行动。}}地方人民政府可结合地方服务业发展实际,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支持在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内发展医疗健康、社区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以及工业设计、物流、会展等生产性服务业。{{楷体|(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等单位与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十四)加快推进园区绿色升级。}}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加大循环化改造力度,实施环境优化改造项目。{{楷体|(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等单位与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省级人民政府相应予以政策支持。在符合园区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要求的基础上,对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内的重大项目依法简化项目环评内容,提高审批效率。依法推进国家级经开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楷体|(生态环境部、商务部等单位与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十五)推动发展数字经济。}}鼓励各类资本在具备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投资建设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省级人民政府可将此类投资纳入当地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并予以支持。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内企业创建数字产业创新中心、智能工厂、智能车间等。{{楷体|(中央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十六)提升产业创新能力。}}鼓励国家级经开区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自主创新示范区等试点经验,率先将国家科技创新政策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可加大政策先行先试力度,打造成为科技创新集聚区。在服务业开放、科技成果转化、科技金融发展等方面加强制度创新。对新兴产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楷体|(科技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建设国家大科学装置和国家科技创新基地。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打造特色创新创业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楷体|(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国家级经开区内科研院所转化职务发明成果收益给予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符合税收政策相关规定的,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楷体|(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国家级经开区对区内企业开展专利导航、知识产权运营、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等给予支持。{{楷体|(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在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开展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试点。{{楷体|(人民银行、证监会、外汇局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五、完善对内对外合作平台功能'''
{{gap}}{{楷体|(十七)积极参与国际合作。}}支持国家级经开区积极探索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开展合作。支持中西部地区有关国家级经开区参与中国—新加坡(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建设。{{楷体|(外交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十八)打造国际合作新载体。}}在科技人才集聚、产业体系较为完备的国家级经开区建设一批国际合作园区,鼓励港澳地区及外国机构、企业、资本参与国际合作园区运营。支持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做好国际合作园区的金融服务。鼓励地方人民政府用足用好现有政策,依法、合规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建设国际合作园区。{{楷体|(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港澳办、银保监会、证监会、进出口银行、开发银行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十九)拓展对内开放新空间。}}鼓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完善财政、产业政策,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根据所在区域产业布局,增强产业转移承载能力,开展项目对接。充分发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作用,支持国家级经开区与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开展合作,共同建设项目孵化、人才培养、市场拓展等服务平台和产业园区,为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承接产业转移项目创造条件。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共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楷体|(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二十)促进与所在城市互动发展。}}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国家级经开区与所在地人民政府相关机构共享公共资源交易、人口、交通、空间地理等信息。国家级经开区可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的基础上建设城市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楷体|(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国家级经开区完善高水平商贸旅游、医疗养老、文化教育等功能配套,规划建设城市综合体、中央商务区、专家公寓等。对公共服务重点项目,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家级经开区可提供运营支持。支持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建设国际化社区和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楷体|(教育部、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六、加强要素保障和资源集约利用'''
{{gap}}{{楷体|(二十一)强化集约用地导向。}}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开展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等改造,并按规定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积极落实产业用地政策,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内企业利用现有存量土地发展医疗、教育、科研等项目。原划拨土地改造开发后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仍可继续按划拨方式使用。对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鼓励地方人民政府通过创新产业用地分类、鼓励土地混合使用、提高产业用地土地利用效率、实行用地弹性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地等,满足国家级经开区的产业项目用地需求。加强国家级经开区存量用地二次开发,促进低效闲置土地的处置利用。鼓励新入区企业和土地使用权权属企业合作,允许对具备土地独立分宗条件的工业物业产权进行分割,用以引进优质项目。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级经开区盘活利用存量土地的,可给予用地指标奖励。除地方人民政府已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下空间外,现有项目开发地下空间作为自用的,其地下空间新增建筑面积可以补缴土地价款的方式办理用地手续。{{楷体|(自然资源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二十二)降低能源资源成本。}}支持省级人民政府在国家级经开区开展电力市场化交易,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内企业集体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支持区内电力用户优先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按规定开展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减少或取消直接供气区域内国家级经开区省级管网输配服务加价。{{楷体|(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二十三)完善人才政策保障。}}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引进急需的各类人才,提供户籍办理、出入境、子女入学、医疗保险、创业投资等方面“一站式”服务。允许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优秀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在国家级经开区工作。对国家级经开区内企业急需的外国专业人才,按照规定适当放宽申请工作许可的年龄限制。对国家级经开区引进外籍高端人才,提供入境、居留和永久居留便利。{{楷体|(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移民局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二十四)促进就业创业。}}对符合条件且未享受实物保障的在国家级经开区内就业或创业的人员,可提供一定的购房、租房补贴,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楷体|(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地方人民政府提高国家级经开区内企业培养重点行业紧缺高技能人才补助标准,对国家级经开区与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共建人才培养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等按规定给予支持。{{楷体|(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推进国家级经开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重大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国家级经开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涉及调整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right|国务院 }}
{{right|2019年5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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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18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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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18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
|year=2019 |month=5 |day=7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9〕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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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18年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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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楷体|国办发〔2019〕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为进一步健全正向激励机制,更好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促进形成担当作为、竞相发展的良好局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结合国务院大督查、专项督查和部门日常督查情况,经国务院同意,对2018年落实打好三大攻坚战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持续扩大内需、推进高水平开放、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24个省(区、市)、80个市(州)、120个县(市、区、旗)等予以督查激励,相应采取30项奖励支持措施。希望受到督查激励的地方充分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再接再厉,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gap}}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各地区、各部门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工作,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勇于担当、攻坚克难,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干,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地见效,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gap}}附件:2018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方名单及激励措施
{{right|国务院办公厅 }}
{{right|2019年5月7日 }}
{{gap}}(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c|'''{{x-larger|2018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
{{c|'''{{x-larger|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方名单及激励措施}}'''}}
{{gap}}'''一、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成效显著、落实事中事后监管等相关政策措施社会反映好的地方'''
{{gap}}河北省邢台市,辽宁省铁岭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上海市普陀区,江苏省连云港市,浙江省义乌市,安徽省蚌埠市,福建省福州市,山东省烟台市,河南省郑州市,湖南省岳阳市,广东省东莞市,海南省三亚市,重庆市渝中区,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贵州省贵阳市,陕西省宝鸡市,青海省西宁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楷体|(按行政区划排列,下同)}}
{{gap}}2019年对上述地方优先选择为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企业年报制度改革、社会共治、企业信用风险监管、大数据监管等商事制度改革、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试点地区;优先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权限;在国家广告产业园区评定中优先给予支持。{{楷体|(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实施)}}
{{gap}}'''二、促进外贸、外资稳定增长,积极优化营商环境成效明显的地方'''
{{gap}}江苏省,浙江省,河南省,广东省,四川省,陕西省。
{{gap}}2019年对上述地方培育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给予优先支持。{{楷体|(商务部组织实施)}}
{{gap}}'''三、促进社会投资健康发展、企业债券发行、债券品种创新与风险防范等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
{{gap}}北京市海淀区,上海市浦东新区,江苏省苏州市,安徽省亳州市,江西省萍乡市,湖北省宜昌市,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福田区,重庆市渝北区,四川省成都市。
{{gap}}从2019年起两年之内,对上述地方行政区域内企业申请企业债券实行“直通车”机制(企业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不需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gap}}'''四、年度固定资产投资保持稳定增长,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工、投资完成等情况较好的地方'''
{{gap}}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贵州省,陕西省。
{{gap}}2019年对上述地方在中央预算内投资既有专项中安排投资,用于奖励支持其相关专项项目建设。{{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gap}}'''五、财政预算执行、提高收入质量、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国库库款管理、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预算公开等财政管理工作完成情况好的地方'''
{{gap}}北京市西城区,河北省廊坊市、平山县、迁安市,浙江省杭州市、德清县、龙泉市,安徽省铜陵市、桐城市、来安县,山东省潍坊市、青岛市黄岛区、荣成市、蒙阴县,河南省开封市、宜阳县、唐河县,湖北省襄阳市、保康县、孝感市孝南区,四川省雅安市、成都市龙泉驿区、射洪县,陕西省榆林市、兴平市、石泉县。
{{gap}}2019年对上述地方利用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年度预算中单独安排的资金等予以奖励,每个市奖励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每个县(市、区)奖励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并适当体现向中、西部地区倾斜。{{楷体|(财政部组织实施)}}
{{gap}}'''六、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好、地方投资落实到位、促进社会资本进入交通建设领域措施有力、交通债务风险防控工作落实有力的地方'''
{{gap}}山西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贵州省,云南省。
{{gap}}2019年对上述地方申报的具备条件的交通建设项目,优先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优先安排中央交通建设资金;对上述地方各新增安排中央资金5000万元,用于交通项目建设。{{楷体|(交通运输部、财政部组织实施)}}
{{gap}}'''七、地方水利建设投资落实好、中央水利建设投资计划完成率高的地方'''
{{gap}}江苏省,福建省,江西省,河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
{{gap}}2019年对上述地方在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水利投资计划时给予适当奖励,各增加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1000万元,相应减少所安排项目的地方建设投资规模。{{楷体|(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gap}}'''八、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营造诚实守信金融生态环境、维护良好金融秩序、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成效较好的地方'''
{{gap}}河北省,江苏省,湖北省,广东省,重庆市。
{{gap}}2019年支持上述地方或其辖内地区开展金融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在同等条件下对其申报金融改革试验区等方面给予重点考虑和支持,在相关领域加大再贷款、再贴现的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在上述地方开设分支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双创”公司债券、绿色公司债券等金融创新产品。{{楷体|(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组织实施)}}
{{gap}}'''九、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成效好、闲置土地少且用地需求量较大的地方'''
{{gap}}北京市海淀区、房山区,上海市金山区、奉贤区,浙江省湖州市,安徽省肥西县、繁昌县,河南省郑州市,湖南省株洲市,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佛山市顺德区,重庆市万州区、沙坪坝区,四川省眉山市,云南省会泽县、镇雄县。
{{gap}}2019年对上述地方按照每个市5000亩、每个县(区)2500亩的标准奖励用地计划指标,在编制全国土地利用计划时单独列出。{{楷体|(自然资源部组织实施)}}
{{gap}}'''十、按时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且成效显著的地方'''
{{gap}}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
{{gap}}2019年对上述地方在分配中央财政资金时,各增加2亿元,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楷体|(农业农村部组织实施)}}
{{gap}}'''十一、推进农产品流通现代化、积极发展农村电商和产销对接成效明显的地方'''
{{gap}}山西省临猗县,吉林省梅河口市,江苏省东海县,浙江省永康市,福建省德化县,山东省曹县,湖南省浏阳市,广东省英德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四川省都江堰市。
{{gap}}2019年对上述地方在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中优先支持,并给予专项资金扶持。{{楷体|(商务部、财政部组织实施)}}
{{gap}}'''十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自主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成效明显的地方'''
{{gap}}浙江省,湖北省,湖南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
{{gap}}2019年对上述地方优先支持其行政区域内1家符合条件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扩区或调整区位,优先支持其行政区域内1家符合条件且发展基础较好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楷体|(科技部组织实施)}}
{{gap}}'''十三、改善地方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落实国家科技改革与发展重大政策成效较好的地方'''
{{gap}}河北省,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宁夏回族自治区。
{{gap}}2019年对上述地方在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分配中的管理因素权重按满分计算,加大资金倾斜支持力度。{{楷体|(科技部、财政部组织实施)}}
{{gap}}'''十四、在推动“双创”政策落地、扶持“双创”支撑平台、构建“双创”发展生态、打造“双创”升级版等方面大胆探索、勇于尝试、成效明显的区域“双创”示范基地'''
{{gap}}上海市杨浦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嘉兴南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安徽省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山东省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河南省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湖南省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园区、深圳市南山区,重庆两江新区,四川天府新区,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
{{gap}}2019年对上述区域“双创”示范基地优先支持创新创业支撑平台建设,在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等方面予以重点倾斜;对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项目,优先推介与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对接;优先支持区域内创新创业成果在全国“双创”活动周主会场重点展示;优先支持举办“创响中国”等重大活动,宣传推广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gap}}'''十五、促进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实施技术改造成效明显的地方'''
{{gap}}天津市滨海新区,河北省唐山市,辽宁省大连市,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江苏省南京市,浙江省宁波市、嘉兴市,河南省洛阳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长沙市,广东省深圳市,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四川省德阳市,贵州省遵义市。
{{gap}}2019年对上述地方在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导向计划安排,制造业单项冠军及其他示范项目、示范企业、示范平台评定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楷体|(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实施)}}
{{gap}}'''十六、大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特色优势明显、技术创新能力较强、产业基础雄厚的地方'''
{{gap}}北京市海淀区,天津市滨海新区,上海市浦东新区,江苏省无锡市,浙江省杭州市,安徽省合肥市,福建省福州市,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郑州市,湖南省湘潭市,广东省广州市,四川省成都市。
{{gap}}2019年对上述地方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建设,推动有关金融机构优先给予综合性金融支持;推动相关新兴产业发展基金优先在上述地方设立子基金。{{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gap}}'''十七、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力度较大,支持传统产业改造、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承接产业转移和产业合作等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
{{gap}}北京市石景山区,山西省长治市,辽宁省沈阳市,黑龙江省大庆市,江苏省徐州市,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河南省洛阳市,湖北省黄石市,湖南省湘潭市,四川省自贡市。
{{gap}}2019年对上述地方优先支持在老工业基地振兴有关重大改革和重大政策方面先行先试,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和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并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支持力度。{{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gap}}'''十八、培育壮大接续替代产业、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生态环境整治、着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转型成效突出的地方'''
{{gap}}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吉林省敦化市,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山东省枣庄市,河南省焦作市,湖北省潜江市,四川省泸州市。
{{gap}}2019年对上述地方在资源型地区经济转型重大改革和重大政策方面先行先试,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增加资金分配系数;中央财政在安排年度补助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gap}}'''十九、推进质量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
{{gap}}北京市丰台区,黑龙江省大庆市,上海市浦东新区,江苏省徐州市,福建省厦门市,河南省许昌市,湖南省湘潭市,广东省深圳市,陕西省韩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
{{gap}}2019年对上述地方在质量工作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示范基地建设、质量技术机构优先布局建设等方面,予以激励支持。{{楷体|(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实施)}}
{{gap}}'''二十、校企合作推进力度大、职业教育发展环境好、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的地方'''
{{gap}}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广东省,青海省。
{{gap}}2019年对上述地方优先纳入职业教育改革试验区建设,在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等中央专项中予以倾斜支持。{{楷体|(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gap}}'''二十一、落实鼓励和支持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工作力度大,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及各类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等任务完成较好的地方'''
{{gap}}江苏省,安徽省,河南省,广东省,陕西省。
{{gap}}2019年对上述地方在安排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时给予倾斜和支持。{{楷体|(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实施)}}
{{gap}}'''二十二、在2018年脱贫攻坚成效考核中认定为完成年度计划、减贫成效显著、综合评价好的地方'''
{{gap}}河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gap}}2019年对上述地方在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中给予一定奖励。{{楷体|(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组织实施)}}
{{gap}}'''二十三、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地方'''
{{gap}}河南省,四川省,贵州省。
{{gap}}2019年对上述地方进一步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支持力度,并在以工代赈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支持贫困地区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gap}}'''二十四、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地方'''
{{gap}}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江苏省徐州市,浙江省温州市,安徽省阜阳市,江西省上饶市,山东省潍坊市,河南省三门峡市,湖南省长沙市,四川省南充市,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陕西省延安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河北省平泉市,山西省灵丘县,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黑龙江省海伦市,江苏省高邮市,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江西省宁都县,山东省沂源县,河南省卢氏县,湖南省慈利县,广东省高州市,海南省澄迈县,重庆市大足区,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贵州省兴仁市,云南省永胜县,陕西省丹凤县,甘肃省秦安县,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农村危房改造)。
{{gap}}2019年对棚户区改造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在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时,给予适当奖励或倾斜支持;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在安排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时,给予适当奖励或倾斜支持。{{楷体|(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实施)}}
{{gap}}'''二十五、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成效较为明显的地方'''
{{gap}}北京市朝阳区,天津市蓟州区,河北省唐山市,山西省运城市,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延吉市,黑龙江省鸡西市,上海市嘉定区,江苏省连云港市,浙江省东阳市,安徽省铜陵市,福建省长汀县,河南省息县,湖北省宜都市,湖南省浏阳市,广东省高州市,重庆市忠县,四川省自贡市,贵州省福泉市,陕西省延安市。
{{gap}}2019年对上述地方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配中予以倾斜,各新增安排中央资金500万元。{{楷体|(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组织实施)}}
{{gap}}'''二十六、落实养老服务业支持政策积极主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地方'''
{{gap}}浙江省,江西省(推进养老项目建设);上海市,湖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健全养老服务体系)。
{{gap}}2019年对推进养老项目建设成效明显的地方,在安排年度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在原有投资分配基础上增加5%的奖励;对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成效明显的地方,在安排年度福利彩票公益金补助地方老年人福利类项目资金时,通过工作绩效因素予以资金倾斜。{{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组织实施)}}
{{gap}}'''二十七、环境治理工程项目推进快,重点区域大气、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地方'''
{{gap}}河北省衡水市,广东省深圳市,海南省海口市,陕西省渭南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gap}}2019年中央财政年度污染防治资金下达后,由有关省(区)统筹中央财政切块下达的资金,安排一定的比例对上述地方给予奖励。{{楷体|(生态环境部、财政部组织实施)}}
{{gap}}'''二十八、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推进力度大、河湖管理保护成效明显的地方'''
{{gap}}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贵州省,宁夏回族自治区。
{{gap}}2019年对上述地方在安排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时适当倾斜,各予以5000万元资金奖励,用于河长制湖长制及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楷体|(水利部、财政部组织实施)}}
{{gap}}'''二十九、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成效明显的地方'''
{{gap}}天津市西青区,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山西省介休市,上海市崇明区,浙江省龙泉市,福建省永春县,江西省横峰县,河南省兰考县,湖北省京山市,湖南省长沙县,广东省四会市,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重庆市南川区,四川省武胜县,云南省安宁市,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gap}}2019年对上述地方在中央财政分配年度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时,各给予2000万元激励支持,主要用于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村容村貌整治提升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建设。{{楷体|(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组织实施)}}
{{gap}}'''三十、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成效明显、创造典型经验做法且受到国务院督查表扬的地方'''
{{gap}}北京市西城区,山西省长治市,上海市杨浦区,浙江省湖州市,河南省漯河市,湖南省湘潭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海南省东方市,四川省眉山市,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西藏自治区昌都市,青海省海东市。
{{gap}}2019年对上述地方在国务院大督查实地督查中予以“免督查”。{{楷体|(国务院办公厅组织实施)}}</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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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承德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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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关于同意承德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批复
|year=2019 |month=5 |day=6
|发文字号=国函〔2019〕46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批复
|theme=科技、教育\科技
|theme2=科技
|edition=yes
|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关于同意承德市建设}}'''}}
{{c|'''{{x-larger|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批复}}'''}}
{{c|{{楷体|国函〔2019〕4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科技部:
{{gap}}你们《[[关于承德市创建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请示]]》(冀政呈〔2019〕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gap}}一、同意承德市以城市群水源涵养功能区可持续发展为主题,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
{{gap}}二、承德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紧围绕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和《[[中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国别方案]]》,按照《[[中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方案]]》要求,重点针对水源涵养功能不稳固、精准稳定脱贫难度大等问题,集成应用抗旱节水造林、荒漠化防治、退化草地治理、绿色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加工、“互联网+智慧旅游”等技术,实施水源涵养能力提升、绿色产业培育、精准扶贫脱贫、创新能力提升等行动,统筹各类创新资源,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探索适用技术路线和系统解决方案,形成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有效模式,对全国同类的城市群生态功能区实现可持续发展发挥示范效应,为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提供实践经验。
{{gap}}三、河北省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协调机制,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专门的支持政策,形成推进合力,支持承德市全面落实和实施好各项行动和工程,实现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的目标。
{{gap}}四、科技部要会同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结合各自职责,在重大项目安排、政策先行先试、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支持承德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及时研究解决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gap}}五、示范区发展规划、建设方案等事宜,请河北省人民政府、科技部会同相关方面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办理。
{{right|国务院 }}
{{right|2019年5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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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临沧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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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T12:32:38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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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关于同意临沧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批复
|year=2019 |month=5 |day=6
|发文字号=国函〔2019〕45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批复
|theme=科技、教育\科技
|theme2=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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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s={{Textquality|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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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关于同意临沧市建设}}'''}}
{{c|'''{{x-larger|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批复}}'''}}
{{c|{{楷体|国函〔2019〕45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科技部:
{{gap}}你们《[[关于临沧市创建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请示]]》(云政报〔2019〕1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gap}}一、同意临沧市以边疆多民族欠发达地区创新驱动发展为主题,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
{{gap}}二、临沧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紧围绕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和《[[中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国别方案]]》,按照《[[中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方案]]》要求,重点针对特色资源转化能力弱等瓶颈问题,集成应用绿色能源、绿色高效农业生产、林特资源高效利用、现代信息等技术,实施对接国家战略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速、发展与保护并重的绿色产业推进、边境经济开放合作、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产业提升、民族文化传承与开发等行动,统筹各类创新资源,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探索适用技术路线和系统解决方案,形成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有效模式,对边疆多民族欠发达地区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发挥示范效应,为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提供实践经验。
{{gap}}三、云南省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协调机制,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专门的支持政策,形成推进合力,支持临沧市全面落实和实施好各项行动和工程,实现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的目标。
{{gap}}四、科技部要会同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结合各自职责,在重大项目安排、政策先行先试、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支持临沧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及时研究解决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gap}}五、示范区发展规划、建设方案等事宜,请云南省人民政府、科技部会同相关方面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办理。
{{right|国务院 }}
{{right|2019年5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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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郴州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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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关于同意郴州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批复
|year=2019 |month=5 |day=6
|发文字号=国函〔2019〕44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批复
|theme=科技、教育\科技
|theme2=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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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s={{Textquality|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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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关于同意郴州市建设}}'''}}
{{c|'''{{x-larger|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批复}}'''}}
{{c|{{楷体|国函〔2019〕4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科技部:
{{gap}}你们《[[关于郴州市创建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请示]]》(湘政〔2019〕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gap}}一、同意郴州市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绿色发展为主题,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
{{gap}}二、郴州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紧围绕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和《[[中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国别方案]]》,按照《[[中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方案]]》要求,重点针对水资源利用效率低、重金属污染等问题,集成应用水污染源阻断、重金属污染修复与治理等技术,实施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重金属污染及源头综合治理、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生态产业发展、节水型社会和节水型城市建设、科技创新支撑等行动,统筹各类创新资源,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探索适用技术路线和系统解决方案,形成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有效模式,对推动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发挥示范效应,为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提供实践经验。
{{gap}}三、湖南省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协调机制,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专门的支持政策,形成推进合力,支持郴州市全面落实和实施好各项行动和工程,实现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的目标。
{{gap}}四、科技部要会同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结合各自职责,在重大项目安排、政策先行先试、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支持郴州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及时研究解决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gap}}五、示范区发展规划、建设方案等事宜,请湖南省人民政府、科技部会同相关方面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办理。
{{right|国务院 }}
{{right|2019年5月6日 }}
{{gap}}(此件公开发布)</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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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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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T12:32:34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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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
|year=2019 |month=4 |day=21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9〕16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的通知
|theme=工业、交通\公路
|theme2=公路
|edition=yes
|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
{{c|'''{{x-larger|关于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
{{c|'''{{x-larger|促进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
{{c|{{楷体|国办发〔2019〕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应急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right|国务院办公厅 }}
{{right|2019年4月21日 }}
{{gap}}(此件公开发布)
{{c|'''{{x-larger|关于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
{{c|'''{{x-larger|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c|{{楷体|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c|{{楷体|公安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生态环境部}}}}
{{c|{{楷体|住房城乡建设部 应急部 税务总局}}}}
{{c|{{楷体|市场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
{{gap}}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切实改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gap}}'''一、总体要求'''
{{gap}}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改革引领、创新驱动、综合治理,加快建设安全稳定、经济高效、绿色低碳的道路货运服务体系,促进道路货运行业高质量发展。
{{gap}}'''二、深化货运领域“放管服”改革'''
{{gap}}{{楷体|(一)持续推进货运领域简政放权。}}进一步推动普通货车跨省异地安全技术检验、尾气排放检验和综合性能检测有关要求严格落实。2019年实现普通货运车辆年度审验网上办理。{{楷体|(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负责)}}优化道路货运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办理手续及流程,推广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进一步规范港口涉及道路货运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违规加收任何价外费用。{{楷体|(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税务总局负责)}}
{{gap}}{{楷体|(二)改革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制度。}}加快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研究改革完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押运员管理制度。加快修订常压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罐车罐体相关国家标准,明确罐体介质兼容要求。{{楷体|(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gap}}{{楷体|(三)便利货运车辆通行。}}进一步完善城市交通运输部门配送运力需求管理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通行管控的联动机制,优化车辆通行管控,对符合标准的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给予通行便利,除特殊区域外,对纯电动轻型货车原则上不得限行。{{楷体|(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负责)}}鼓励货运车辆电子道路运输证和ETC卡“两卡合一”,加快推广货车不停车收费。{{楷体|(交通运输部负责)}}
{{gap}}'''三、推动新旧动能接续转换'''
{{gap}}{{楷体|(四)加快运输组织模式创新。}}深入推进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工程、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推广应用先进运输组织模式。指导行业协会、企业联盟研究推广挂车互换标准协议,创新普通货车租赁、挂车共享、长途接驳甩挂、集装单元化等新模式。{{楷体|(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gap}}{{楷体|(五)推进规模化、集约化发展。}}以冷链物流、零担货运、无车承运等为重点,加快培育道路货运龙头骨干示范企业,引导小微货运企业开展联盟合作,鼓励提供优质干线运力服务的大车队模式创新发展。已经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普通货运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增设经营网点无需再办理报备手续。{{楷体|(交通运输部负责)}}
{{gap}}{{楷体|(六)鼓励规范“互联网+”新业态发展。}}大力发展无车承运人等道路货运新业态,支持道路货运企业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能力。{{楷体|(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加快制定出台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办法,建立货运信用信息共享交换联动机制,规范“互联网+”车货匹配平台经营活动,依法查处平台企业排除和限制竞争、损害货车司机合法权益等垄断行为。{{楷体|(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负责)}}
{{gap}}'''四、加快车辆装备升级改造'''
{{gap}}{{楷体|(七)积极稳妥淘汰老旧柴油货车。}}开展常压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罐车专项治理。鼓励各地制定营运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对提前淘汰中重型柴油货车、高耗低效非标准汽车列车及罐车等老旧柴油货车的,给予适当补助。研究对重点区域提前淘汰老旧柴油货车给予支持。{{楷体|(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gap}}{{楷体|(八)推广应用先进货运车型。}}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鼓励发展符合国家标准的中置轴汽车列车、厢式半挂车。积极推进货运车型标准化,加快推动城市建成区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鼓励物流园区、产业园、配送中心等地集中规划建设专用充电设施。{{楷体|(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gap}}{{楷体|(九)加强货车超限超载治理。}}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和超限检测站联合执法工作流程,杜绝重复罚款、只罚款不卸载等行为,明确并公布各区域超限检测站点的联合执法模式,严格落实“一超四罚”。在普通公路超限检测站全面安装电子抓拍系统。建立健全依法打击冲关闯卡违法行为长效机制和应急管控措施,加快推进车辆信息、执法信息共享。将规范治超执法纳入地方政府年度考核目标,加强执法监督考核,拓宽投诉举报渠道。{{楷体|(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gap}}'''五、改善货运市场从业环境'''
{{gap}}{{楷体|(十)加强从业人员职业教育培训。}}推进落实普通货运驾驶员线上线下及异地从业考试,2019年实现普通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诚信考核网上办理。实行差异化道路货运驾驶员继续教育制度,鼓励道路货运企业组织开展货车司机继续教育,支持地方为转岗货车司机提供再就业培训。按照相关规定支持道路货运企业推行新型学徒制。{{楷体|(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负责)}}
{{gap}}{{楷体|(十一)切实维护货车司机权益。}}道路货运企业要依法与其雇佣的货车司机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工会组织,保障货车司机劳动权益。{{楷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全国总工会负责)}}引导道路货运企业、货车司机建立互帮互助机制。鼓励各地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快建设一批功能实用、经济实惠、服务便捷的“司机之家”。指导货主企业、道路货运企业合理制定运输方案,保障货车司机充分休息。{{楷体|(交通运输部、全国总工会负责)}}
{{gap}}'''六、提升货运市场治理能力'''
{{gap}}{{楷体|(十二)依法打击车匪路霸。}}部署全国公安机关严厉打击车匪路霸,重点加强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沿线停车场等区域治安管理,严厉打击黑恶势力收取“保护费”和偷盗车辆燃油及货物等违法行为。指导各地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单位完善停车广场照明设施、公共场所监控设施等配置,为货车司机创造更加安全的工作环境。{{楷体|(中央政法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负责)}}
{{gap}}{{楷体|(十三)推进分类分级管理。}}建立货运企业分类分级监管体系,推进道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驾驶人的交通违法、安全事故等相关信息跨部门共享,加大对违法失信经营主体的惩戒和定向监管力度,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情节严重的淘汰退出道路货运市场。{{楷体|(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gap}}{{楷体|(十四)加强运行动态监测。}}利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提高道路货运市场运行监测分析能力。指导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等加强市场运行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告道路货运市场供需状况等信息,及时引导、合理调控市场运力,实现供求基本平衡。{{楷体|(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负责)}}</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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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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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
|year=2019 |month=4 |day=19
|发文字号=国发〔2019〕9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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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
{{c|'''{{x-larger|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
{{c|{{楷体|国发〔20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现将《[[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right|国务院 }}
{{right|2019年4月19日 }}
{{gap}}(此件公开发布)
{{c|'''{{x-larger|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
{{gap}}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近年来,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及机构(以下称出资人代表机构)坚持以管资本为主积极推进职能转变,制定并严格执行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取消、下放、授权一批工作事项,监管效能有效提升,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断完善。但也要看到,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问题依然存在,出资人代表机构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权责边界不够清晰,国有资产监管越位、缺位、错位的现象仍有发生,国有资本运行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推进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动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打造充满生机活力的现代国有企业,现提出以下方案。
{{gap}}'''一、总体要求'''
{{gap}}{{楷体|(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切实转变出资人代表机构职能和履职方式,实现授权与监管相结合、放活与管好相统一,切实保障国有资本规范有序运行,促进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
{{gap}}{{楷体|(二)基本原则。}}
{{gap}}——{{楷体|坚持党的领导。}}将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贯穿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全过程和各方面,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确保国有企业更好地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
{{gap}}——{{楷体|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能分开,依法理顺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出资关系,依法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
{{gap}}——{{楷体|坚持权责明晰分类授权。}}政府授权出资人代表机构按照出资比例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科学界定出资人代表机构权责边界。国有企业享有完整的法人财产权和充分的经营自主权,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按照功能定位、治理能力、管理水平等企业发展实际情况,一企一策地对国有企业分类授权,做到权责对等、动态调整。
{{gap}}——{{楷体|坚持放管结合完善机制。}}加快调整优化出资人代表机构职能和履职方式,加强清单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该放的放权到位、该管的管住管好。建立统一规范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体系,精简监管事项,明确监管重点,创新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gap}}{{楷体|(三)主要目标。}}出资人代表机构加快转变职能和履职方式,切实减少对国有企业的行政干预。国有企业依法建立规范的董事会,董事会职权得到有效落实。将更多具备条件的中央企业纳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范围,赋予企业更多经营自主权。到2022年,基本建成与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出资人代表机构与国家出资企业的权责边界界定清晰,授权放权机制运行有效,国有资产监管实现制度完备、标准统一、管理规范、实时在线、精准有力,国有企业的活力、创造力、市场竞争力和风险防控能力明显增强。
{{gap}}'''二、优化出资人代表机构履职方式'''
{{gap}}国务院授权国资委、财政部及其他部门、机构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出资人代表机构作为授权主体,要依法科学界定职责定位,加快转变履职方式,依据股权关系对国家出资企业开展授权放权。
{{gap}}{{楷体|(一)实行清单管理。}}制定出台出资人代表机构监管权力责任清单,清单以外事项由企业依法自主决策,清单以内事项要大幅减少审批或事前备案。将依法应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企业,将延伸到子企业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一级企业,原则上不干预企业经理层和职能部门的管理工作,将配合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归位于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
{{gap}}{{楷体|(二)强化章程约束。}}依法依规、一企一策地制定公司章程,规范出资人代表机构、股东会、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权责,推动各治理主体严格依照公司章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作用。
{{gap}}{{楷体|(三)发挥董事作用。}}出资人代表机构主要通过董事体现出资人意志,依据股权关系向国家出资企业委派董事或提名董事人选,规范董事的权利和责任,明确工作目标和重点;建立出资人代表机构与董事的沟通对接平台,建立健全董事人才储备库和董事选聘、考评与培训机制,完善董事履职报告、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制度。
{{gap}}{{楷体|(四)创新监管方式。}}出资人代表机构以企业功能分类为基础,对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分类授权放权,切实转变行政化的履职方式,减少审批事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减轻企业工作负担,不断提高监管效能。
{{gap}}'''三、分类开展授权放权'''
{{gap}}出资人代表机构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及其他商业类企业(含产业集团,下同)、公益类企业等不同类型企业给予不同范围、不同程度的授权放权,定期评估效果,采取扩大、调整或收回等措施动态调整。
{{gap}}{{楷体|(一)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出资人代表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国发〔2018〕23号)有关要求,结合企业发展阶段、行业特点、治理能力、管理基础等,一企一策有侧重、分先后地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授权放权,维护好股东合法权益。授权放权内容主要包括战略规划和主业管理、选人用人和股权激励、工资总额和重大财务事项管理等,亦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增加其他方面授权放权内容。
{{gap}}{{楷体|战略规划和主业管理。}}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根据出资人代表机构的战略引领,自主决定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围绕主业开展的商业模式创新业务可视同主业投资。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依法依规审核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之间的非上市公司产权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非公开协议增资、产权置换等事项。
{{gap}}{{楷体|选人用人和股权激励。}}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负责经理层选聘、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不含中管企业),积极探索董事会通过差额方式选聘经理层成员,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制度,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审批子企业股权激励方案,支持所出资企业依法合规采用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分红权、员工持股以及其他方式开展股权激励,股权激励预期收益作为投资性收入,不与其薪酬总水平挂钩。支持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等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类企业的核心团队持股和跟投。
{{gap}}{{楷体|工资总额和重大财务事项管理。}}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可以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自主决策重大担保管理、债务风险管控和部分债券类融资事项。
{{gap}}政府直接授权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遵循有关法律和证券市场监管规定开展国有资本运作。
{{gap}}{{楷体|(二)其他商业类企业和公益类企业。}}对未纳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的其他商业类企业和公益类企业,要充分落实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出资人代表机构主要对集团公司层面实施监管或依据股权关系参与公司治理,不干预集团公司以下各级企业生产经营具体事项。对其中已完成公司制改制、董事会建设较规范的企业,要逐步落实董事会职权,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明确由董事会自主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基本管理制度制定、风险内控和法律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以及履行对所出资企业的股东职责等事项。
{{gap}}'''四、加强企业行权能力建设'''
{{gap}}指导推动国有企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体系,强化基础管理,优化集团管控,确保各项授权放权接得住、行得稳。
{{gap}}{{楷体|(一)完善公司治理。}}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要求,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建设规范高效的董事会,完善董事会运作机制,提升董事会履职能力,激发经理层活力。要在所出资企业积极推行经理层市场化选聘和契约化管理,明确聘期以及企业与经理层成员双方的权利与责任,强化刚性考核,建立退出机制。
{{gap}}{{楷体|(二)夯实管理基础。}}按照统一制度规范、统一工作体系的原则,加强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推进管理创新,优化总部职能和管理架构。深化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实现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不断强化风险防控体系和内控机制建设,完善内部监督体系,有效发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内部审计、巡视、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作用。
{{gap}}{{楷体|(三)优化集团管控。}}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以对战略性核心业务控股为主,建立以战略目标和财务效益为主的管控模式,重点关注所出资企业执行公司战略和资本回报状况。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以财务性持股为主,建立财务管控模式,重点关注国有资本流动和增值状况。其他商业类企业和公益类企业以对核心业务控股为主,建立战略管控和运营管控相结合的模式,重点关注所承担国家战略使命和保障任务的落实状况。
{{gap}}{{楷体|(四)提升资本运作能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为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平台,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开展国有资本运作。在所出资企业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上市,引进战略投资者,提高资本流动性,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增强股权运作、价值管理等能力,通过清理退出一批、重组整合一批、创新发展一批,实现国有资本形态转换,变现后投向更需要国有资本集中的行业和领域。
{{gap}}'''五、完善监督监管体系'''
{{gap}}通过健全制度、创新手段,整合监督资源,严格责任追究,实现对国有资本的全面有效监管,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gap}}{{楷体|(一)搭建实时在线的国资监管平台。}}出资人代表机构要加快优化监管流程、创新监管手段,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整合包括产权、投资和财务等在内的信息系统,搭建连通出资人代表机构与企业的网络平台,实现监管信息系统全覆盖和实时在线监管。建立模块化、专业化的信息采集、分析和报告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及时性。
{{gap}}{{楷体|(二)统筹协同各类监督力量。}}加强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出资人监督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结合中央企业纪检监察机构派驻改革的要求,依照有关规定清晰界定各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有效整合企业内外部监督资源,增强监督工作合力,形成监督工作闭环,加快建立全面覆盖、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国有资产监督体系,切实增强监督有效性。
{{gap}}{{楷体|(三)健全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企业作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流失的责任主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gap}}'''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gap}}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改革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为改革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gap}}{{楷体|(一)加强对授权放权工作的领导。}}授权主体的党委(党组)要加强对授权放权工作的领导,深入研究授权放权相关问题,加强行权能力建设,加快完善有效监管体制,抓研究谋划、抓部署推动、抓督促落实,确保中央关于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gap}}{{楷体|(二)改进对企业党建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督导。}}上级党组织加强对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领导,出资人代表机构党组织负责国家出资企业党的建设。国家出资企业党组织要认真落实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出资人代表机构党组织在党的领导、党的建设方面提出的工作要求。在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过程中,按照“四同步”、“四对接”的要求调整和设置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确保企业始终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gap}}{{楷体|(三)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领导作用。}}企业党委(党组)要切实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并作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事项的前置程序。要妥善处理好各治理主体的关系,董事会、经理层等治理主体要自觉维护党组织权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发挥作用,既要保证董事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又要保证党组织的意图在重大决策中得到体现。董事会、经理层中的党员要坚决贯彻落实党组织决定,向党组织报告落实情况。在推行经理层成员聘任制和契约化管理、探索职业经理人制度等改革过程中,要把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结合起来,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落实董事会、经理层的选人用人权。
{{gap}}'''七、周密组织科学实施'''
{{gap}}各地区、各部门、各出资人代表机构和广大国有企业要充分认识推进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改革精神,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按照精细严谨、稳妥推进的工作要求,坚持一企一策、因企施策,不搞批发式、不设时间表,对具备条件的,成熟一个推动一个,运行一个成功一个,不具备条件的不急于推进,确保改革规范有序进行,推动国有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gap}}{{楷体|(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和协调推动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工作,研究协调相关重大问题。出资人代表机构要落实授权放权的主体责任。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快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指导推动改革实践,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改革工作。
{{gap}}{{楷体|(二)健全法律政策,完善保障机制。}}加快推动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制定出台配套政策法规,确保改革于法有据。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全面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充分调动和激发广大干部职工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gap}}{{楷体|(三)强化跟踪督导,确保稳步推进。}}建立健全督查制度,加强跟踪督促,定期总结评估各项改革举措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改革目标如期实现。
{{gap}}{{楷体|(四)做好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坚持鼓励探索、实践、创新的工作导向和舆论导向,采取多种方式解读宣传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的方针政策,积极宣介推广改革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环境。
{{gap}}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推进本地区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工作。
{{gap}}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的改革,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执行。</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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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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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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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国办发〔2019〕15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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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楷体|国办发〔2019〕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为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gap}}'''一、总体要求'''
{{gap}}{{楷体|(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gap}}{{楷体|(二)基本原则。}}
{{gap}}{{楷体|家庭为主,托育补充。}}人的社会化进程始于家庭,儿童监护抚养是父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家庭对婴幼儿照护负主体责任。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点是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并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
{{gap}}{{楷体|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快完善相关政策,强化政策引导和统筹引领,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gap}}{{楷体|安全健康,科学规范。}}按照儿童优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gap}}{{楷体|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在地方政府领导下,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作基础和群众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gap}}{{楷体|(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初步建立,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有所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
{{gap}}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gap}}'''二、主要任务'''
{{gap}}{{楷体|(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gap}}全面落实产假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
{{gap}}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
{{gap}}加强对家庭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
{{gap}}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工作,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
{{gap}}{{楷体|(二)加大对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
{{gap}}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9年8月底前制定。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gap}}鼓励地方各级政府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在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通过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
{{gap}}各地要根据实际,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
{{gap}}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挥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大力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社区,使基层各类机构、组织在服务保障婴幼儿照护等群众需求上有更大作为。
{{gap}}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推广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
{{gap}}{{楷体|(三)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gap}}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
{{gap}}地方各级政府要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
{{gap}}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
{{gap}}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消费水平提升,提供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gap}}落实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依法加强安全监管,督促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安全责任,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gap}}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认真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
{{gap}}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建设,遵循婴幼儿发展规律,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标准规范体系。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过程加强监管,让广大家长放心。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各地据此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核准登记工作。
{{gap}}'''三、保障措施'''
{{gap}}{{楷体|(一)加强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梳理社会力量进入的堵点和难点,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地方政府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用人单位内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鼓励地方政府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创新服务管理方式,提升服务效能水平,为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创造有利条件、提供便捷服务。
{{gap}}{{楷体|(二)加强用地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gap}}{{楷体|(三)加强队伍建设。}}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要根据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将安全照护等知识和能力纳入教学内容,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切实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增强从业人员法治意识;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建设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gap}}{{楷体|(四)加强信息支撑。}}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研发应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线上线下结合,在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gap}}{{楷体|(五)加强社会支持。}}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营造婴幼儿照护友好的社会环境。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与婴幼儿照护相关的产品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估和风险监测,切实保障安全性。
{{gap}}'''四、组织实施'''
{{gap}}{{楷体|(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提高对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认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发挥引导作用,制定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
{{gap}}{{楷体|(二)强化部门协同。}}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宋庆龄基金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健康发展。
{{gap}}{{楷体|(三)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地方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细则,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gap}}{{楷体|(四)强化示范引领。}}在全国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活动,建设一批示范单位,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
{{gap}}附件: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right|国务院办公厅 }}
{{right|2019年4月17日 }}
{{gap}}(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c|'''{{x-larger|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c|'''{{x-larger|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gap}}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
{{gap}}教育部门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
{{gap}}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
{{gap}}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gap}}财政部门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gap}}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gap}}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gap}}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完善相关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
{{gap}}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gap}}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gap}}税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gap}}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
{{gap}}工会组织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gap}}共青团组织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gap}}妇联组织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gap}}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gap}}宋庆龄基金会负责利用公益机构优势,多渠道、多形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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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五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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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五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
|year=2019 |month=4 |day=14
|发文字号=国函〔2019〕38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通知
|theme=商贸、海关、旅游\对外经贸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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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s={{Textquality|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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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
{{c|'''{{x-larger|第五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
{{c|{{楷体|国函〔2019〕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代推进改革开放的一项战略举措,在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贸试验区所在省市和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贸试验区功能定位和特色特点,全力推进制度创新实践,形成了自贸试验区第五批改革试点经验,将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gap}}'''一、复制推广的主要内容'''
{{gap}}{{楷体|(一)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
{{gap}}1.投资管理领域:“公证‘最多跑一次’”、“自然人‘一人式’税收档案”、“网上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优化涉税事项办理程序,压缩办理时限”、“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等5项。
{{gap}}2.贸易便利化领域:“海运危险货物查验信息化,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污染危害性货物合并申报”、“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境通关全流程‘一单多报’”、“保税燃料油跨港区供应模式”、“海关业务预约平台”、“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服务前置”、“中欧班列集拼集运模式”等6项。
{{gap}}3.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审批告知承诺制、市场主体自我信用承诺及第三方信用评价三项信用信息公示”、“公共信用信息‘三清单’(数据清单、行为清单、应用清单)编制”、“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智能选船机制”、“进境粮食检疫全流程监管”、“优化进口粮食江海联运检疫监管措施”、“优化进境保税油检验监管制度”等6项。
{{gap}}{{楷体|(二)在自贸试验区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
{{gap}}投资管理领域:“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
{{gap}}'''二、高度重视复制推广工作'''
{{gap}}各地区、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刻认识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重大意义,将复制推广工作作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举措,更大力度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提升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着力推动制度创新,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逐步构建与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新体制、新模式,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不断增强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
{{gap}}'''三、切实做好组织实施'''
{{gap}}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列为本地区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实施力度,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复制推广工作顺利推进,改革试点经验落地生根、取得实效。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完成复制推广工作。需报国务院批准的事项要按程序报批,需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部门规章规定的,要按法定程序办理。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适时督查复制推广工作进展和成效,协调复制推广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复制推广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务院。
{{gap}}附件: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五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任务分工表
{{right|国务院 }}
{{right|2019年4月14日 }}
{{gap}}(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c|'''{{x-larger|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五批改革试点经验}}'''}}
{{c|'''{{x-larger|复制推广工作任务分工表}}'''}}
{| class="wikitable"
|-
|| '''序号'''
|| '''改革事项'''
|| '''主要内容'''
|| '''负责单位'''
|| '''推广范围'''
|-
|| 1
|| 审批告知承诺制、市场主体自我信用承诺及第三方信用评价三项信用信息公示
|| 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与审批平台和综合监管平台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推动审批告知承诺制公示、市场主体自我信用承诺公示及第三方信用评价公示。
||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
|| 全国
|-
|| 2
|| 公共信用信息“三清单”(数据清单、行为清单、应用清单)编制
|| 编制数据清单、行为清单、应用清单。根据数据清单对城市公共信用信息进行目录化管理,按照目录归集数据。在数据清单基础上,对信息主体监管类行为信息分级分类,按照统一规范编制形成行为清单。根据应用清单对城市公共信用信息应用事项进行目录化管理,包括日常监管、行政审批、行政处罚、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表彰评优、资金支持、录用晋升等。
|| 发展改革委
|| 全国
|-
|| 3
|| 公证“最多跑一次”
|| 改革“取证方式”,减少申请材料要求。变群众提供材料为主动收集材料,变书面审核材料为实地调查核实。创新“办证模式”,变群众跑路为数据共享。推行网上办证、远程办证、上门办证模式。提供延时服务、延伸服务、预约服务、加急服务。
|| 司法部
|| 全国
|-
|| 4
|| 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智能选船机制
|| 将船舶按照安全管理风险进行分类分级,筛选出高风险船舶并予以重点监管,提高船舶现场监督检查的针对性,提升船舶事中事后现场监管能力。
|| 交通运输部
|| 全国
|-
|| 5
|| 海运危险货物查验信息化,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污染危害性货物合并申报
|| 对既属于危险货物又属于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载货物,申报人可采取网上合并申报方式,海事部门实行合并受理,实现船载危险货物比对功能,通过智慧海事危防信息系统,将申报或报告信息与危险货物名录进行比对筛选,为执法人员提供决策信息支持,有效提高审批工作效率。
|| 交通运输部
|| 全国
|-
|| 6
||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境通关全流程“一单多报”
|| 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国家标准版运输工具(船舶)申报系统,企业一次性录入船舶相关信息,实现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境通关全流程“单一窗口”网上申报和电子核放,并实现《[[船舶出口岸许可证]]》远程自助打印功能。除船员出入境证件、临时入境许可申请名单外,口岸监管部门原则上不再要求企业提交其他纸质材料。
|| 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移民局
|| 全国
|-
|| 7
|| 保税燃料油跨港区供应模式
|| 在供油企业按规定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相关资质后,对跨港区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备案情况予以互认,即供受作业单位在两地海事、海关部门进行备案后就可以在两地范围内开展保税燃料油直供作业,建立常态化信息沟通机制,统一执法标准。
|| 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
|| 全国
|-
|| 8
|| 海关业务预约平台
|| 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开发海关业务预约平台(含移动端),企业可通过平台在网上向海关自助预约办理查验等业务事项,并查询预约结果。
|| 海关总署
|| 全国
|-
|| 9
|| 进境粮食检疫全流程监管
|| 创新“互联网+全程监管”工作模式,运用互联网技术、电子信息化和视频监控手段,实现从申报、锚地检疫到卸船、仓储、调运的进境粮食检疫全流程监管。
|| 海关总署
|| 全国
|-
|| 10
|| 优化进口粮食江海联运检疫监管措施
|| 对进口粮食调运船舶开展适载性风险管理,全程定位进江船舶,防范调运环节可能出现的短重、撒漏以及疫情扩散风险。
|| 海关总署
|| 全国
|-
|| 11
|| 优化进境保税油检验监管制度
|| 在安全、卫生、环保项目监管基础上实施信用监管,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差别化通关管理措施,对高信用企业简化数重量鉴定、品质检验监管。在数重量检验方面,根据货物流转方式制定实施差别化通关监管措施,对复出境的保税油作备案管理,采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检验结果,对转进口的保税油按照一般贸易进口实施法定检验和数重量鉴定;在品质检验方面,对高信用企业的转进口批次多、间隔短、品质稳定的货物,降低检验频次。将保税油储运企业和报关企业纳入海关统一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差别化海关监管措施,对高信用企业实施通关便利化措施。对高信用企业适用保税油转进口“集中检验、分批核销”、现场实验室快速检验、优先办理通关放行手续等检验便利政策。
|| 海关总署
|| 全国
|-
|| 12
|| 自然人“一人式”税收档案
|| 建立全国自然人“一人式”税收档案,依托个税征管系统按纳税人识别号全面归集纳税人基础信息和扣缴申报、自行申报、信用记录、第三方涉税信息。
|| 税务总局
|| 全国
|-
|| 13
|| 网上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
|| 实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跨区域经营纳税人可在经营地设立银行账户,并与经营地税务机关签订三方协议;可在网上实现跨区域预缴税款。
|| 税务总局
|| 全国
|-
|| 14
|| 优化涉税事项办理程序,压缩办理时限
|| 进一步优化非正常户解除等事项办理流程,限办改即办。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百万元及以上)审批等事项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办税效率。
|| 税务总局
|| 全国
|-
|| 15
|| 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服务前置
|| 税务机关提前调查企业出口和购货真实性,将原本在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申报后进行的生产经营情况、供货企业风险、备案单证等核查和服务程序,提至出口退税申报前。企业申报后,税务机关可快速对按规定不需发函调查的疑点给出核查结论,提高办理效率。在遵循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生产型出口企业及其全部供货企业都归属同一主管税务机关的,可推广出口退税服务前置。
|| 税务总局
|| 全国
|-
|| 16
||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
|| 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改革,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扩大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范围。
|| 市场监管总局
|| 全国
|-
|| 17
|| 中欧班列集拼集运模式
|| 支持回程开展以集装箱为单元的中欧班列内外贸货物混编运输业务。建立铁路部门联系机制,联合制定回程中欧班列集拼集运运输方案,细化作业流程,针对有加挂需求的集装箱,配合做好补轴、补货作业组织,提升作业效率。
||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 全国
|-
|| 18
|| 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
|| 制定实施方案,做好合作制公证机构的申报设立、人员安置、清产核资、资产移交、业务承接、档案管理和法律责任划分等工作。制定好章程,合作制公证机构建立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体系。制定合作制公证机构管理办法,对合作制公证机构设立、合作人、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管理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 司法部
|| 自贸试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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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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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
|year=2019 |month=3 |day=29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9〕5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的意见
|theme=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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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s={{Textquality|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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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c|'''{{x-larger|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
{{c|{{楷体|国办发〔20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党的十八大以来,出台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等政策措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但总的看,养老服务市场活力尚未充分激发,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有效供给不足、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依然存在,人民群众养老服务需求尚未有效满足。按照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部署,为打通“堵点”,消除“痛点”,破除发展障碍,健全市场机制,持续完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立健全高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强化信用为核心、质量为保障、放权与监管并重的服务管理体系,大力推动养老服务供给结构不断优化、社会有效投资明显扩大、养老服务质量持续改善、养老服务消费潜力充分释放,确保到2022年在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上,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老年人及其子女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高,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gap}}'''一、深化放管服改革'''
{{gap}}{{楷体|(一)建立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制定“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责任清单,制定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的相关政策文件,建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惩戒力度,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市场监管部门要将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共享至省级共享平台或省级部门间数据接口;民政部门要及时下载养老机构相关信息,加强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9年6月底前,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内容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及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养老服务机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按经营性质分别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其名下并依法公示。{{楷体|(民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gap}}{{楷体|(二)继续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含失智,下同)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确定保障范围,其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研究制定收费指导标准,收益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探索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改制为国有养老服务企业。制定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细化评审标准和遴选规则,加强合同执行情况监管。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方应定期向委托部门报告机构资产情况、运营情况,及时报告突发重大情况。{{楷体|(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央编办、国资委、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gap}}{{楷体|(三)解决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问题。}}依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做好养老机构消防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能。对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备案的养老机构,主动提供消防技术咨询服务,依法尽快办理。各地要结合实际推行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注重分类引导,明确养老机构建筑耐火等级、楼层设置和平面布置、防火分隔措施、安全疏散和避难设计、建筑消防设施、消防管理机构和人员、微型消防站建设等配置要求,推动养老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隐患自查自改,提升自我管理水平。农村敬老院及利用学校、厂房、商业场所等举办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养老机构,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2019年12月底前,由省级民政部门提请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集中研究处置。具备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出具意见,享受相应扶持政策。{{楷体|(应急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gap}}{{楷体|(四)减轻养老服务税费负担。}}聚焦减税降费,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研究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企业所得税支持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税费减免扶持政策。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楷体|(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gap}}{{楷体|(五)提升政府投入精准化水平。}}民政部本级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加大倾斜力度,到2022年要将不低于55%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不区分经营性质按上述老年人数量同等享受运营补贴,入住的上述老年人按规定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全面梳理现行由财政支出安排的各类养老服务项目,以省为单位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标准,重点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机构运营、社会工作和人员培养等服务。{{楷体|(财政部、民政部、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gap}}{{楷体|(六)支持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支持在养老服务领域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养老服务商标品牌,对养老服务商标品牌依法加强保护。对已经在其他地方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要求其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设立子公司。开展城企协同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行动计划。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楷体|(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gap}}{{楷体|(七)做好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公开和政策指引。}}建立养老服务监测分析与发展评价机制,完善养老服务统计分类标准,加强统计监测工作。2019年6月底前,各省级人民政府公布本行政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养老服务供需信息或投资指南。制定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信息公开规范,公开养老服务项目清单、服务指南、服务标准等信息。集中清理废除在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养老设施招投标、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中涉及地方保护、排斥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参与竞争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楷体|(统计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gap}}'''二、拓宽养老服务投融资渠道'''
{{gap}}{{楷体|(八)推动解决养老服务机构融资问题。}}畅通货币信贷政策传导机制,综合运用多种工具,抓好支小再贷款等政策落实。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民办养老机构,要继续予以资金支持。切实解决养老服务机构融资过程中有关金融机构违规收取手续费、评估费、承诺费、资金管理费等问题,减少融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商业银行探索向产权明晰的民办养老机构发放资产(设施)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探索允许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化、规范化程度高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或参与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营,适度拓宽保险资金投资建设养老项目资金来源。更好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作用,对从事养老服务行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给予贷款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楷体|(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自然资源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九)扩大养老服务产业相关企业债券发行规模。}}根据企业资金回流情况科学设计发行方案,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用于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设施设备,以及开发康复辅助器具产品用品项目。鼓励企业发行可续期债券,用于养老机构等投资回收期较长的项目建设。对于项目建成后有稳定现金流的养老服务项目,允许以项目未来收益权为债券发行提供质押担保。允许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担保方式为债券提供增信。探索发行项目收益票据、项目收益债券支持养老服务产业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楷体|(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十)全面落实外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国民待遇。}}境外资本在内地通过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同等享受境内资本待遇。境外资本在内地设立的养老机构接收政府兜底保障对象的,同等享受运营补贴等优惠政策。将养老康复产品服务纳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招展范围,探索设立养老、康复展区。{{楷体|(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三、扩大养老服务就业创业'''
{{gap}}{{楷体|(十一)建立完善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教育培训制度。}}2019年9月底前,制定实施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标准。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的岗前培训及定期培训,使其掌握养老服务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按规定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鼓励各类院校特别是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在普通高校开设健康服务与管理、中医养生学、中医康复学等相关专业。推进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建设。按规定落实学生资助政策。{{楷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gap}}{{楷体|(十二)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业吸纳就业。}}结合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发一批为老服务岗位,优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养老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加强从事养老服务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引导其在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的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创业就业税收优惠、职业培训补贴等支持政策。对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养老服务机构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落实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楷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扶贫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gap}}{{楷体|(十三)建立养老服务褒扬机制。}}研究设立全国养老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组织开展国家养老护理员技能大赛,对获奖选手按规定授予“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并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开展养老护理员关爱活动,加强对养老护理员先进事迹与奉献精神的社会宣传,让养老护理员的劳动创造和社会价值在全社会得到尊重。{{楷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健康委、广电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四、扩大养老服务消费'''
{{gap}}{{楷体|(十四)建立健全长期照护服务体系。}}研究建立长期照护服务项目、标准、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衔接的专业化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完善全国统一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统一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考虑失能、失智、残疾等状况,评估结果作为领取老年人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全面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加强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衔接。加快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推动形成符合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框架。鼓励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为参保人提供个性化长期照护服务。{{楷体|(民政部、财政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医保局、银保监会、中国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十五)发展养老普惠金融。}}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在地级以上城市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在房地产交易、抵押登记、公证等机构设立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提升服务效率。支持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合理设计产品,科学厘定费率。鼓励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发展满足长期养老需求的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支持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开发养老型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养老金融产品,依法适当放宽对符合信贷条件的老年人申请贷款的年龄限制,提升老年人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和满意度。扩大养老目标基金管理规模,稳妥推进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注册,可以设置优惠的基金费率,通过差异化费率安排,鼓励投资人长期持有养老目标基金。养老目标基金应当采用成熟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控制基金下行风险,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楷体|(银保监会、证监会、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十六)促进老年人消费增长。}}开展全国老年人产品用品创新设计大赛,制定老年人产品用品目录,建设产学研用协同的成果转化推广平台。出台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租赁、回收和融资租赁办法,推进在养老机构、城乡社区设立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租赁)站点。开展系统的营养均衡配餐研究,开发适合老年人群营养健康需求的饮食产品,逐步改善老年人群饮食结构。{{楷体|(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十七)加强老年人消费权益保护和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整治工作。}}加大联合执法力度,组织开展对老年人产品和服务消费领域侵权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广泛开展老年人识骗防骗宣传教育活动,提升老年人抵御欺诈销售的意识和能力。鼓励群众提供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线索,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调查核实、发布风险提示并依法稳妥处置。对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通过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等形式进行营销的,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明确限制性条件,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楷体|(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民政部、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广电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gap}}'''五、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gap}}{{楷体|(十八)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促进现有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合作,发挥互补优势,简化医养结合机构设立流程,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对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开展区域卫生规划时要为养老机构举办或内设医疗机构留出空间。医疗保障部门要根据养老机构举办和内设医疗机构特点,将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完善协议管理规定,依法严格监管。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促进农村、社区的医养结合,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建立村医参与健康养老服务激励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支持家庭医生出诊为老年人服务。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并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楷体|(卫生健康委、民政部、中央编办、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十九)推动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融合发展。}}支持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组织养老机构、社会组织、社工机构、红十字会等开展养老照护、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培训。大力发展政府扶得起、村里办得起、农民用得上、服务可持续的农村幸福院等互助养老设施。探索“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老年供餐、定期巡访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打造“三社联动”机制,以社区为平台、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为支撑,大力支持志愿养老服务,积极探索互助养老服务。大力培养养老志愿者队伍,加快建立志愿服务记录制度,积极探索“学生社区志愿服务计学分”、“时间银行”等做法,保护志愿者合法权益。{{楷体|(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二十)持续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继续大力推动质量隐患整治工作,对照问题清单逐一挂号销账,确保养老院全部整治过关。加快明确养老机构安全等标准和规范,制定确保养老机构基本服务质量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行全国统一的养老服务等级评定与认证制度。健全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扩大养老服务综合责任保险覆盖范围,鼓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投保雇主责任险和养老责任险。{{楷体|(民政部、卫生健康委、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二十一)实施“互联网+养老”行动。}}持续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拓展信息技术在养老领域的应用,制定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开展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促进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硬件等产品在养老服务领域深度应用。在全国建设一批“智慧养老院”,推广物联网和远程智能安防监控技术,实现24小时安全自动值守,降低老年人意外风险,改善服务体验。运用互联网和生物识别技术,探索建立老年人补贴远程申报审核机制。加快建设国家养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推进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信息资源对接。加强老年人身份、生物识别等信息安全保护。{{楷体|(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二十二)完善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定期巡访独居、空巢、留守老年人工作机制,积极防范和及时发现意外风险。推广“养老服务顾问”模式,发挥供需对接、服务引导等作用。探索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孤寡、残疾等特殊老年人委托,依法代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积极组织老年人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鼓励其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传播文化和科技知识、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等社会活动。{{楷体|(民政部、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gap}}{{楷体|(二十三)大力发展老年教育。}}优先发展社区老年教育,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三级社区老年教育办学网络,方便老年人就近学习。建立全国老年教育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各类教育机构通过多种形式举办或参与老年教育,推进老年教育资源、课程、师资共享,探索养教结合新模式,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支持。积极探索部门、行业企业、高校所举办老年大学服务社会的途径和方法。{{楷体|(教育部、卫生健康委、中央组织部、民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六、促进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gap}}{{楷体|(二十四)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将补齐农村养老基础设施短板、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纳入脱贫攻坚工作和乡村振兴战略。从2019年起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积极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建民营等方式,支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改造升级照护型床位,开辟失能老年人照护单元,确保有意愿入住的特困人员全部实现集中供养。逐步将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转型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楷体|(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gap}}{{楷体|(二十五)实施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程。}}从2019年起,民政部本级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和帮助存量民办养老机构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针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整改。对因总建筑面积较小或受条件限制难以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加强物防、技防措施,在服务对象住宿、主要活动场所和康复医疗用房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备应急照明设备和灭火器。{{楷体|(财政部、民政部、应急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二十六)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2020年底前,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所有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实施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引导城乡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根据老年人社会交往和日常生活需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因地制宜实施。{{楷体|(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卫生健康委、扶贫办、中国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gap}}{{楷体|(二十七)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2019年在全国部署开展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监督检查,重点清查整改规划未编制、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未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未达标、已建成养老服务设施未移交或未有效利用等问题。完善“四同步”工作规则,明确民政部门在“四同步”中的职责,对已交付产权人的养老服务设施由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养老服务用途。对存在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对于空置的公租房,可探索允许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老年教育等服务。市、县级政府要制定整合闲置设施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政策措施;整合改造中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依法加快办理登记手续。推进国有企业所属培训中心和疗养机构改革,对具备条件的加快资源整合、集中运营,用于提供养老服务。凡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者建筑物内的部分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再要求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对养老服务设施总量不足或规划滞后的,应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编制或修改时予以完善,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城市应当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楷体|(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民政部、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gap}}{{楷体|(二十八)完善养老服务设施供地政策。}}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登记机关发给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自然资源、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落实划拨用地政策。鼓励各地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存量商业服务用地等其他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调整户均面积、租赁期限、车位配比及消防审验等土地和规划要求。{{楷体|(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gap}}国务院建立由民政部牵头的养老服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养老服务工作机制,加强中央和地方工作衔接。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要抓好落实。将养老服务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对落实养老服务政策积极主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在安排财政补助及有关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遴选相关试点项目方面给予倾斜支持,进行激励表彰。各地要充实、加强基层养老工作力量,强化区域养老服务资源统筹管理。
{{right|国务院办公厅 }}
{{right|2019年3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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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自然灾害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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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自然灾害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year=2019 |month=3 |day=29
|发文字号=国办函〔2019〕30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的函
|theme=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theme2=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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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s={{Textquality|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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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自然灾害防治}}'''}}
{{c|'''{{x-larger|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c|{{楷体|国办函〔2019〕30号}}}}
应急部:
{{gap}}你部关于建立自然灾害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gap}}国务院同意建立由应急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共同牵头的自然灾害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gap}}附件:自然灾害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right|国务院办公厅
}}
{{right|2019年3月29日 }}
{{gap}}(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c|'''{{x-larger|自然灾害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gap}}为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经国务院同意,建立自然灾害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gap}}'''一、主要职责'''
{{gap}}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任务分工抓好责任落实,协调解决自然灾害防治9项重点工程项目论证和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推进自然灾害防治重点工程。
{{gap}}'''二、成员单位'''
{{gap}}联席会议由应急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统计局、气象局、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等14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应急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为牵头部门。
{{gap}}联席会议由应急部主要负责同志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有关负责同志共同担任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根据工作需要,经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可增加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gap}}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应急部,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应急部分管负责同志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gap}}'''三、工作规则'''
{{gap}}联席会议由召集人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成员单位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也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可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印发各相关部门和单位,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国务院。
{{gap}}'''四、工作要求'''
{{gap}}应急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要牵头会同成员单位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的要求,切实形成合力,推动有关工作贯彻落实。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及分工任务,主动推进自然灾害防治重点工程,研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积极提出工作建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c|'''{{x-larger|自然灾害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gap}}召集人:黄 明 应急部党组书记
{{gap}} 连维良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gap}} 余蔚平 财政部副部长
{{gap}}成 员:徐南平 科技部副部长
{{gap}} 辛国斌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gap}} 凌月明 自然资源部副部长
{{gap}} 翟 青 生态环境部副部长
{{gap}} 易 军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gap}} 何建中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gap}} 叶建春 水利部副部长兼应急部副部长
{{gap}} 张桃林 农业农村部副部长
{{gap}} 郑国光 应急部副部长兼地震局局长
{{gap}} 李晓超 统计局副局长
{{gap}} 余 勇 气象局副局长
{{gap}} 马 欣 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作战局副局长</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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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疫苗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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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疫苗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year=2019 |month=3 |day=22
|发文字号=国办函〔2019〕27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的函
|theme=卫生、体育\医药管理
|theme2=医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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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
{{c|'''{{x-larger|疫苗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c|{{楷体|国办函〔2019〕27号}}}}
市场监管总局:
{{gap}}你局关于建立疫苗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gap}}国务院同意建立由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牵头的疫苗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gap}}附件:疫苗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right|国务院办公厅 }}
{{right|2019年3月22日 }}
{{gap}}(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c|'''{{x-larger|疫苗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gap}}为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进一步提升疫苗管理能力水平,形成权责清晰、运行高效的疫苗管理体系,经国务院同意,建立疫苗管理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gap}}'''一、主要职能'''
{{gap}}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统筹研究疫苗产业布局、行业规划、生产流通、质量安全、供应储备、预防接种、补偿赔偿等重大问题,加快推进疫苗技术创新、工艺优化和产业升级;定期分析疫苗安全形势,会商研判疫苗案件办理、信息发布,组织制定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提出加强和改进疫苗工作的意见,推进监管能力建设和监管方式创新;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gap}}'''二、成员单位'''
{{gap}}联席会议由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组成,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为牵头单位。
{{gap}}联席会议由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国家药监局主要负责同志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成员单位,不再另行报国务院批准。
{{gap}}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家药监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国家药监局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gap}}'''三、工作规则'''
{{gap}}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在全体会议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专题研究特定事项时,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专家参与。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并印发有关方面,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gap}}'''四、工作要求'''
{{gap}}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深入研究疫苗管理工作有关问题,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措施建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c|'''{{x-larger|疫苗管理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gap}}召 集 人:张 茅 市场监管总局局长
{{gap}} 马晓伟 国家卫生健康委主任
{{gap}}副召集人:李 利 国家药监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gap}} 焦 红 国家药监局局长
{{gap}} 李 斌 国家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gap}}成 员:郭卫民 中央宣传部部务会成员、国务院新闻办副主任
{{gap}} 李章泽 中央编办副主任
{{gap}} 连维良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gap}} 徐南平 科技部副部长
{{gap}} 王江平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gap}} 孙力军 公安部副部长
{{gap}} 赵大程 司法部副部长
{{gap}} 程丽华 财政部副部长
{{gap}} 汤 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gap}} 任洪斌 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
{{gap}} 徐景和 国家药监局副局长
{{gap}} 陈时飞 国家药监局副局长</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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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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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T12:32:17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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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year=2019 |month=3 |day=13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9〕11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的实施意见
|theme=综合政务\其他
|theme2=其他
|edition=yes
|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x-larger|{{gap}}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
{{c|'''{{x-larger|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c|{{楷体|国办发〔2019〕11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2018年5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开展以来,试点地区按照国务院部署,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了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基本形成统一的审批流程、统一的信息数据平台、统一的审批管理体系和统一的监管方式。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gap}}'''一、总体要求'''
{{gap}}{{楷体|(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导向,加大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力度,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四统一”。
{{gap}}{{楷体|(二)改革内容。}}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全流程、全覆盖改革。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gap}}{{楷体|(三)主要目标。}}2019年上半年,全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120个工作日以内,省(自治区)和地级及以上城市初步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到2019年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试点地区继续深化改革,加大改革创新力度,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和事项,减少审批阶段,压减审批时间,加强辅导服务,提高审批效能。到2020年底,基本建成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gap}}'''二、统一审批流程'''
{{gap}}{{楷体|(四)精简审批环节。}}精减审批事项和条件,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减少保留事项的前置条件。下放审批权限,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对下级机关有能力承接的审批事项,下放或委托下级机关审批。合并审批事项,对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转变管理方式,对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调整审批时序,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评估评价和取水许可等事项在开工前完成即可;可以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试点地区要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在加快探索取消施工图审查(或缩小审查范围)、实行告知承诺制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等方面,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gap}}{{楷体|(五)规范审批事项。}}各地要按照国务院统一要求,对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统一审批事项和法律依据,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审批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和审批时限。要本着合法、精简、效能的原则,制定国家、省(自治区)和地级及以上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明确各项审批事项的适用范围和前置条件,并实行动态管理。下级政府制定的审批事项清单原则上要与上级政府审批事项清单一致,超出上级政府审批事项清单范围的,要报上级机关备案,并说明理由。
{{gap}}{{楷体|(六)合理划分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审核确认、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其他行政许可、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每个审批阶段确定一家牵头部门,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
{{gap}}{{楷体|(七)分类制定审批流程。}}制定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示范文本,分别制定政府投资、社会投资等不同类型工程的审批流程图;同时可结合实际,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等,进一步梳理合并审批流程。简化社会投资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试点地区要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也可以在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中探索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
{{gap}}{{楷体|(八)实行联合审图和联合验收。}}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和联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对于验收涉及的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gap}}{{楷体|(九)推行区域评估。}}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等评估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实行区域评估的,政府相关部门应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建设要求。
{{gap}}{{楷体|(十)推行告知承诺制。}}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gap}}'''三、统一信息数据平台'''
{{gap}}{{楷体|(十一)建立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整合建设覆盖地方各有关部门和区、县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与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接,实现审批数据实时共享。省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要将省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纳入系统管理,并与国家和本地区各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审批数据实时共享。研究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指导和监督。地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要具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在线并联审批、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在“一张蓝图”基础上开展审批,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以应用为导向,打破“信息孤岛”,2019年底前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对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相关部门审批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地方人民政府要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整合建设资金安排上给予保障。
{{gap}}'''四、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gap}}{{楷体|(十二)“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统筹整合各类规划,划定各类控制线,构建“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加强“多规合一”业务协同,统筹协调各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建设条件以及需要开展的评估评价事项等要求,为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建设条件、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提供依据,加速项目前期策划生成,简化项目审批或核准手续。
{{gap}}{{楷体|(十三)“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县级及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强政务大厅建设,发挥服务企业群众、监督协调审批的作用。整合各部门和各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建立完善“前台受理、后台审核”机制,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收件、出件,实现“一个窗口”服务和管理。省级人民政府要统一制定本地区“一窗受理”的工作规程。鼓励为申请人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咨询、指导、协调和代办等服务,帮助企业了解审批要求,提供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的申请材料清单,提高申报通过率。
{{gap}}{{楷体|(十四)“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各审批阶段均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报表格,每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建立完善审批清单服务机制,主动为申请人提供项目需要审批的事项清单。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gap}}{{楷体|(十五)“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建立审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部门意见分歧。建立跟踪督办制度,实时跟踪审批办理情况,对全过程实施督办。各级政府部门要主动加强与人大及司法机构的沟通协调配合,加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范的立改废释工作,修改或废止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不相符的相关制度,建立依法推进改革的长效机制。
{{gap}}'''五、统一监管方式'''
{{gap}}{{楷体|(十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统一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承诺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要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
{{gap}}{{楷体|(十七)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完善申请人信用记录,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出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监管。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失信行为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gap}}{{楷体|(十八)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建立健全中介服务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和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收费。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对中介服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要全部入驻政务服务大厅,实施统一规范管理,为建设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
{{gap}}'''六、加强组织实施'''
{{gap}}{{楷体|(十九)强化组织领导。}}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切实担负起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责任;各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等“放管服”各项改革任务的协同联动,形成改革合力。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全面领导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和督促,为改革工作提供组织和经费保障,积极推动各项改革措施落地。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在本实施意见印发后1个月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各地方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承担改革主体责任,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明确责任部门,制定时间表、路线图,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
{{gap}}{{楷体|(二十)加强沟通反馈和培训。}}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建立上下联动的沟通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地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情况,督促指导地方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各地要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采用集中培训、网络培训和专题培训等方式,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申请人的业务培训,对相关政策进行全面解读和辅导,提高改革能力和业务水平。
{{gap}}{{楷体|(二十一)严格督促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评估评价机制,重点评估评价各地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和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等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报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地方有关部门工作的督导力度,跟踪改革任务落实情况。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对于工作推进不力、影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程,特别是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gap}}{{楷体|(二十二)做好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报道相关工作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加强舆论引导,增进社会公众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为顺利推进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right|国务院办公厅 }}
{{right|2019年3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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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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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year=2019 |month=3 |day=6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9〕10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的意见
|theme=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theme2=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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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s={{Textquality|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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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
{{c|'''{{x-larger|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c|{{楷体|国办发〔2019〕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是保障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提出以下意见。
{{gap}}'''一、指导思想'''
{{gap}}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建立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优化保险管理资源、实现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gap}}'''二、主要政策'''
{{gap}}{{楷体|(一)统一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实施过程中要完善参保范围,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促进实现应保尽保。
{{gap}}{{楷体|(二)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同时,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
{{gap}}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探索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坚持基金运行情况公开,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基金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gap}}{{楷体|(三)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要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gap}}促进生育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推动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充分利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强化监控和审核,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gap}}{{楷体|(四)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要统一经办管理,规范经办流程。经办管理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充分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原有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平台可暂时保留,待条件成熟后并入医疗保险结算平台。完善统计信息系统,确保及时全面准确反映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待遇享受人员、待遇支付等方面情况。
{{gap}}{{楷体|(五)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gap}}{{楷体|(六)确保制度可持续。}}各地要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增强基金统筹共济能力;研判当前和今后人口形势对生育保险支出的影响,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制度保障能力;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从保障基本权益做起,合理引导预期;跟踪分析合并实施后基金运行情况和支出结构,完善生育保险监测指标;根据生育保险支出需求,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防范风险转嫁,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gap}}'''三、保障措施'''
{{gap}}{{楷体|(一)加强组织领导。}}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也是推动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有序推进相关工作。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工作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gap}}{{楷体|(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高度重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按照本意见要求,根据当地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差异、基金支付能力、待遇保障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周密组织实施,确保参保人员相关待遇不降低、基金收支平衡,保证平稳过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工作部署,督促指导各统筹地区加快落实,2019年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gap}}{{楷体|(三)加强政策宣传。}}各统筹地区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准确解读相关政策,大力宣传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重要意义,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合并实施不会影响参保人员享受相关待遇,且有利于提高基金共济能力、减轻用人单位事务性负担、提高管理效率,为推动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right|国务院办公厅 }}
{{right|2019年3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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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成立2020年第六届亚洲沙滩运动会组委会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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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T12:32:11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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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成立2020年第六届亚洲沙滩运动会组委会的函
|year=2019 |month=3 |day=4
|发文字号=国办函〔2019〕22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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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me2=人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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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gap}}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成立}}'''}}
{{c|'''{{x-larger|2020年第六届亚洲沙滩运动会组委会的函}}'''}}
{{c|{{楷体|国办函〔2019〕22号}}
}}
海南省人民政府、体育总局:
{{gap}}你们《[[关于2020年第六届亚洲沙滩运动会组委会机构设置方案的请示]]》(琼府〔2019〕8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函复如下:
{{gap}}一、同意成立2020年第六届亚洲沙滩运动会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及其组成。组委会主席由体育总局局长苟仲文、海南省人民政府省长沈晓明担任。
{{gap}}二、组委会设立综合办公室和工作委员会两个内设机构。其中,综合办公室设在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工作委员会设在三亚市人民政府,下设办公室、竞赛部等部门以及三亚市海棠区、吉阳区、天涯区等赛区委员会。组委会内设机构名称和人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组委会人员的调整由组委会按有关规定审定。
{{right|国务院办公厅
}}
{{right|2019年3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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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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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T12:32:09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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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
|year=2019 |month=1 |day=31
|发文字号=国函〔2019〕16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批复
|theme=商贸、海关、旅游\其他
|theme2=其他
|edition=yes
|notes={{Textquality|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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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北京市服务业}}'''}}
{{c|'''{{x-larger|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
{{c|{{楷体|国函〔2019〕1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商务部:
{{gap}}你们关于在北京市继续开展和全面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gap}}一、同意在北京市继续开展和全面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期限为自批复之日起3年。原则同意《[[全面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gap}}二、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深化市场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开放。要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等战略,推进服务业更高水平对外开放,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为推动全方位对外开放作出贡献。
{{gap}}三、北京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工作方案]]》实施的组织领导,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精心组织,大胆实践,在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方面取得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gap}}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北京市全面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推进,组织开展督查和评估工作,确保《[[工作方案]]》各项改革开放措施落实到位。
{{gap}}五、全面推进试点期间,暂时调整实施相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具体由国务院另行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工作方案]]》相应调整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试点中的重大问题,北京市人民政府、商务部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gap}}附件:1.全面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
{{gap}} 2.全面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开放措施
{{right|国务院
}}
{{right|2019年1月31日 }}
{{gap}}(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c|'''{{x-larger|全面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
{{c|'''{{x-larger|综合试点工作方案}}'''}}
{{gap}}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开展以来,围绕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需要,努力构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服务业扩大开放基本框架,提升现代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发展水平,总体达到预期效果。为推动全方位对外开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在新的起点上全面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更好发挥综合试点的示范引领作用,制定本方案。
{{gap}}'''一、总体要求'''
{{gap}}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深化市场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开放。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对标国际先进规则,以负面清单制度为引领,统筹对内对外开放,着力打造全面开放型现代服务业发展先行区。不断完善服务业发展体制机制,持续增强服务业发展动能和国际竞争力,逐步构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服务业开放体系。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形成市场更加开放、制度更加规范、监管更加有效、环境更加优良的服务业开放新格局。力争取得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成果,为推动全方位对外开放作出贡献。
{{gap}}'''二、主要任务'''
{{gap}}{{楷体|(一)把握政治中心定位,进一步强化服务保障能力。}}
{{gap}}坚持把保障政治安全放在突出位置,创造安全优良的政务环境。健全开放型经济安全保障体系,增强安全保障能力,强化产业安全保障机制。服务大局,全力做好国家重大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坚持口岸高效监管和严把国门安全并重,筑牢口岸监管防线。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加强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完善监管体制,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市场信息共享和监管协调,加强区域和国际监管合作。实施北京大数据行动计划,推动北京市与公安(进出境管理)、市场监管、海关、商务、交通、金融监管等中央国家机关实现相关数据互联开放共享,推进智慧城市建设,完善城市运行综合风险评估预警体系,服务国家安全工作需要,全面提高应急处置和精准治理能力,高效保障国家政务活动安全。
{{gap}}{{楷体|(二)立足文化中心建设,提升文化软实力和国际影响力。}}
{{gap}}{{楷体|推进文化行业扩大对外开放。}}自贸试验区政策中文化领域对外资扩大开放措施,经批准开展试点探索。选择文化娱乐业聚集的特定区域,允许设立外商独资演出经纪机构,并在全国范围内提供服务。坚持扩开放和强监管相统一,坚决守住安全底线,强化文化市场事中事后监管。
{{gap}}{{楷体|多形式助推国际文化交流。}}完善文化领域国际交流合作机制,拓宽渠道,搭建文化展示交流平台,支持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有序引进外国优秀文化成果。积极推动与“一带一路”国家的文化交流,深化友好城市文化交流。支持文化企业在境外设立合资出版公司、艺术品经营机构。办好“中华文化世界行·感知北京”、北京国际电影节、北京国际图书节、北京优秀影视剧海外展播季、北京国际设计周、北京国际音乐节等品牌文化活动。服务北京世界园艺博览会,开辟绿色通道,高效办理通关手续。服务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设立公共保税仓库,为赛事物资装备进境提供高效保障。
{{gap}}{{楷体|大力发展文化贸易。}}重点发展文化信息、创意设计、游戏和动漫版权等文化贸易,推动以数字技术为支撑、高端服务为先导的“文化+”整体出口,积极建设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北京)、中医药文化旅游示范基地等。大力发展跨境文化贸易,搭建文化贸易公共服务平台。支持海外回流文物交易市场建设。探索设立文化发展基金,探索文化贸易金融服务创新,积极培育新型文化业态。支持新首钢高端产业综合服务区探索开展冬季和户外装备器材国际贸易等业务,加快建设集专业体育竞技、世界时尚运动精品体验与高端服务业于一体的体育产业示范区。对国有文化企业从事文化出口业务的编创、演职、营销人员以及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相关专业教师等因公出国(境),实行导向清晰的区别管理,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gap}}{{楷体|(三)着眼国际交往中心建设,持续优化为国际交往服务的软硬件环境。}}
{{gap}}{{楷体|强化航空口岸国际枢纽功能。}}推动北京航空口岸扩大航权安排,吸引国际航空公司开辟往返或经停航线。全面实施国际转运业务舱单电子化管理。对“国际—国内”、“国际—国际”转机的国际航班旅客及其行李,实施通程联运。扩大自助通关人员范围,打通出境通关堵点,改善通关环境,持续巩固提升口岸核心能力。探索建立来华就医签证制度。
{{gap}}{{楷体|加强国际化专业服务供给。}}鼓励具有金融、建设等领域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士来京从业。放宽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申请条件,申请前一年外国投资者资产总额降为不低于两亿美元,取消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数量要求。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的相关资质要求。进一步探索密切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的方式与机制,在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中,适当降低参与试点的外籍律师在中国境外从事律师职业不少于3年的资质要求。设立同时招收外籍人士、本国居民子女的国际化特色学校。
{{gap}}{{楷体|优化国际会展服务。}}办好中国(北京)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创新办会体制机制,扩大展览规模,提高展会规格,提升国际影响力。积极申办国际组织年会和会展活动,提升北京会展业的品牌形象和国际影响力。精简国际展览品检疫审批流程,对相关展览品免于检验(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依法允许展会展品提前备案,以担保方式放行,展后结转进入保税监管场所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予以核销。支持车辆展品依法留购并给予展示交易便利。
{{gap}}{{楷体|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经贸合作。}}落实北京市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持续推进“一带一路”国际孵化联合体建设,与沿线国家联合建设科技创新园区。简化开辟相关国际航线的经营许可审批手续。探索与港澳建立更紧密的合作机制,联合开发“一带一路”沿线市场。打造“一带一路”智库以及法律服务中心、商事仲裁中心、责任投资(ESG原则)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北京市“一带一路”国家人才培养基地。支持具有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加强国际经贸合作,打造北京全球经贸合作服务中心网络。
{{gap}}{{楷体|(四)助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营造国际一流的创新创业生态。}}
{{gap}}{{楷体|着力提升对全球创新资源的聚集能力。}}扩大电信业开放,在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区和示范园区,取消存储转发类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仅限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增值电信业务外资股比限制。出台鼓励跨国公司研发中心发展的政策举措,加速聚集国际研发中心和高端人才。根据科研需要,探索优化对科研机构访问国际学术前沿网站的保障服务。创新国际科技合作机制,加快推进服务标准、市场规则、法律法规等制度规范与国际接轨,在更深层次融入全球创新网络。支持国内企业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加快海外知识产权布局,参与国际标准研究和制定,拓展海外市场。
{{gap}}{{楷体|提升进出口通关便利化水平。}}支持建立生物医药产业研发平台,给予相关通关便利。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暂时进口的非必检的研发测试车辆,根据测试需要,允许暂时进口期限延长至2年。
{{gap}}{{楷体|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全面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统筹协调与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北京市相关单位与在京高校、科研院所的深层次对接机制,做好科技成果在京落地承接服务工作。推进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优惠等政策。对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的国内注册企业,加大支持力度。
{{gap}}{{楷体|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推动知识产权、股权及相关实体资产组合式质押贷款新模式。完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运作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发挥科技创新基金引导作用,在科技领域积极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鼓励多方资源更多投向基础研究和战略性技术研发,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深度融合。
{{gap}}{{楷体|(五)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构筑区域协同开放新格局。}}
{{gap}}{{楷体|促进产业协同开放。}}探索京津冀产业链引资合作模式,建立境外投资合作风险预警信息共享机制。开展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允许北京市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京津冀地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医疗器械,助推“注册+生产”跨区域产业链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按照商业原则在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北京城市副中心等区域新设银行分支机构。建设京津冀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立快速维权机制,支持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在区域内交叉设点。深入推进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应用等各环节协同合作。
{{gap}}{{楷体|服务保障河北雄安新区建设发展。}}发挥“北京服务”品牌影响力,推动北京高端服务业向雄安新区延伸转移。对雄安新区建设发展所需的重要物资、设备,提供口岸通关便利。发挥144小时过境免签政策优势,支持雄安新区在国际商务、旅游等方面扩大开放。引导在北京取得的科技成果应用于雄安新区城市建设、生态环境治理等方面,促进雄安新区绿色发展。
{{gap}}{{楷体|强化临空经济区示范引领作用。}}叠加政策功能优势,更好发挥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和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两大开放引擎作用。支持设立外商独资飞机维修企业。创新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整车进口口岸监管模式。支持按程序申请设立综合保税区。在确保有效监管、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展保税维修等业务,探索允许有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企业开展“两头在外”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无污染的保税维修业务。探索开展“两头在外”航空器材包修转包区域流转试点,支持飞机维修企业承揽境外航空器材包修转包修理业务。支持航空器材共享平台建设,打造航空器材展示交易中心。发展以总部型企业集团物流链为单元的保税物流模式,加快推广航空器材共享保税支援项目试点。根据需要对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从事大型设备融资租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gap}}{{楷体|(六)加强北京城市副中心政策集成,打造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先导区。}}
{{gap}}{{楷体|聚焦行政办公。}}在简政放权方面赋予北京城市副中心相应权限,打造简政放权试点示范区。引进国内外智库机构入驻,打造国际化智库、高端人才集聚区。探索多种形式吸引国际化专业化人才到北京城市副中心工作。
{{gap}}{{楷体|聚焦文化和旅游。}}稳妥推进文化服务扩大开放措施,允许在京设立的外商独资经营旅行社试点经营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赴台湾地区除外)。
{{gap}}{{楷体|聚焦高端商务。}}推动通州运河商务区加快承接北京中心城区商务服务功能疏解,建设国际化现代商务区。按有关规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机构、重点项目和关键人才给予表彰。
{{gap}}{{楷体|探索金融创新。}}参照执行保护动产抵押权益的国际标准和相关规定。稳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积极支持服务业领域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上市。积极开展绿色金融改革创新,探索发展绿色金融工具,开展排污权、水权、用能权等交易,支持境外投资者依法合规参与绿色金融活动,支持北京建设全球绿色金融和可持续金融中心。探索有利于服务业开放和产业链价值提升的期货期权等衍生品交易。探索通过开展巨灾保险和发行巨灾债券提升城市治理能力。加大对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的资金支持,单独核算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府债券额度。
{{gap}}{{楷体|(七)强化金融管理中心功能,服务国家金融改革开放和风险防范。}}
{{gap}}{{楷体|服务外汇管理改革创新。}}支持跨国公司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支持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获得结售汇业务资格,开展外汇即期及衍生品交易。支持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开展买方信贷和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等业务。
{{gap}}{{楷体|持续优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支持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进行直接投资,以人民币参与境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支持个人薪酬、赡家款等人民币跨境结算。
{{gap}}{{楷体|推动金融业深度融入国际市场。}}支持在京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在京机构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允许合格机构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人民币资金,并将所募集资金投资于海外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申请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RQDII)业务资格。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主体资格范围扩大至境内外机构在北京市发起设立的投资管理机构,包括境内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支持符合互认条件的基金产品参与内地与香港基金产品互认。鼓励包括国际知名投资机构在内的创业投资机构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探索科技金融服务新模式。
{{gap}}{{楷体|扩大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与境外市场挂牌融资。研究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自然人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支持发展产权交易、机构间私募产品交易等市场,支持境外合格投资者参与市场交易。支持具有一定规模、运营稳健的在京外资法人银行申请参与公开市场交易。
{{gap}}{{楷体|深化金融创新领域国际合作。}}支持设立金融科技、绿色金融领域交流合作平台,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加强金融科技创新,积极发展碳交易和环境权益融资,开发绿色融资工具,支持企业在境外发行绿色债券。支持外资参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gap}}{{楷体|推进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允许外资银行参与进出口通关缴税和关税保函业务。推进企业增信担保、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担保和关税保证保险改革,降低外贸企业融资成本。试点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融资租赁。
{{gap}}{{楷体|构建多点支撑、功能完善的金融开放空间格局。}}西城区着力强化国家金融管理和服务功能,聚焦人民币国际化、金融科技、风险管理和金融监管,积极承接国家金融改革开放任务;在金融基础设施统筹监管及建设规划的框架下,加强债券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国家级金融科技示范区;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探索监管“沙盒机制”,促进金融发展,防范金融风险。海淀区着力强化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功能,大力发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推进中关村资本项目便利政策实施。东城区和朝阳区着力打造国际金融开放前沿区,加大对外资金融机构吸引力,推动金融业开放成果率先落地。东城区围绕创建国家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在文化金融政策创新方面先行先试。丰台丽泽金融商务区着力打造新兴金融功能区,重点建设专业性市场,发展专业性金融机构,提供专业性金融服务。石景山区以北京保险产业园为核心,加快建设国家级金融产业示范区。房山区以金融安全小镇和基金小镇为载体,打造有吸引力的特色金融聚集区。顺义区以首都产业金融中心为平台,着力发展产业金融和离岸金融。
{{gap}}{{楷体|(八)提升生活性服务业品质,服务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建设。}}
{{gap}}{{楷体|优化服务供给。}}引导各类资本进入文化、旅游等领域。实行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积极发展中医药服务贸易,以中医养生保健等为重点,培育康复、健身、养生与休闲旅游融合发展新业态,并在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项目纳入收费项目和确定收费标准等方面先行先试。放宽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准入。
{{gap}}{{楷体|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加快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支持开展跨境电商保税备货业务,实施网购保税进口(监管方式代码1210)试点政策。在符合现行规定的前提下,探索通过跨境电商模式进口部分医药产品。研究完善市内免税店税收政策。创新对无人超市(便利店)等新业态的监管模式。探索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模式。积极发展分享经济,吸引分享经济总部企业在京发展。
{{gap}}{{楷体|(九)对标国际先进规则,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gap}}{{楷体|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支持北京市先行先试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服务业相关开放举措,探索进一步放宽服务业外商投资准入,提升对外开放承载能力。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服务机制,优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登记事项,创新外资项目落地机制。建立健全与负面清单管理方式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gap}}{{楷体|促进境外投资便利化规范化。}}出台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完善非金融类境外投资企业(项目)备案“一口受理”平台功能,优化境外投资全程监管工作机制。积极推进“鼓励发展+负面清单”的境外投资管理方式。为符合国家政策方向的境外投资开辟“绿色通道”,推进真实合规的境外投资便利化。探索在境外建立对外投资合作企业服务中心,健全服务保障机制。
{{gap}}{{楷体|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拓展中国(北京)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将“单一窗口”功能覆盖至加工贸易保税、跨境电商、服务贸易等领域。探索完善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等模式下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制度,研究进一步放宽或取消限制措施。提高与服务贸易相关货物的暂时进口便利化水平,探索拓展暂时进口货物单证制度适用范围,延长单证册有效期。出台支持以高端离岸服务外包为代表的新兴服务出口、重点服务进口等服务贸易政策。探索完善服务贸易统计体系,落实统计监测制度。推进报关委托书等相关环节的无纸化,推进贸易领域证书证明的电子化管理。规范和简化进出口许可证等办理流程。进一步推动海关预裁定,增强结果可预期性。强化综合执法,开展跨部门一次性联合检查。
{{gap}}{{楷体|全面优化改进政务服务。}}支持在京先行先试政务服务等领域改革举措。落实北京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着力打造北京效率、北京服务、北京标准和北京诚信“营商环境四大示范工程”。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深化“多证合一”、“证照分离”改革。在企业注册领域,创新“e注册”申请模式,推行全程电子化申请方式,全面推广应用电子营业执照,大幅提升开办企业效率。探索简化企业变更登记手续,以信用承诺制为基础,进一步精简变更登记中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过程性文件。探索进一步优化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拓展适用范围,压缩公告时间,建立容错机制,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探索建立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设立商标注册受理窗口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受理点,开展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等各项商标注册申请受理业务,为企业提供一站式商标注册、咨询及质押服务。支持企业商标海外布局,加强商标海外维权保护,逐步形成以商标品牌为核心的国际竞争新优势。探索建立政务诚信评价机制,加大政府失信专项治理力度。加强服务业扩大开放政策集成,构建重点领域企业数据库,建立政策措施清单,加快推进“开放北京”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二期建设,打造扩大开放示范体系。
{{gap}}{{楷体|优化人才发展环境。}}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聘用的“高精尖缺”外国人才,经外国人才主管部门认定后可按照外国人才(A类)享受工作许可、人才签证等证件办理及社会保障等便利措施和“绿色通道”服务。支持在中关村地区设立外商独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动持永久居留身份证外籍人才在创办科技型企业方面享受国民待遇。落实《[[关于深化中关村人才管理改革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引才用才机制的若干措施]]》,并适当扩大适用范围,将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区外籍人才出入境管理改革措施拓展至北京全市范围。推动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社会化应用在北京市全面落实。鼓励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外籍高层次人才建立企业年金。外籍人才在任职结束回国时,允许其按规定选择提取在京缴纳的社保资金并终止社会保险关系,或者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并于再次来中国就业时累计计算。加快朝阳望京、中关村大街、未来科学城、新首钢高端产业综合服务区等区域国际人才社区建设,提供高品质、国际化的教育、医疗、居住、文体休闲等配套服务,打造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实行相关个人事项一窗受理、一并发证的办理新模式。稳妥有序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相关领域公务人员境外培训。加强智库建设,打造拥有国际视野和战略意识的智库力量。
{{gap}}{{楷体|培育公平透明的法治环境。}}强化竞争政策实施,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加大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打破行政垄断,防止市场垄断,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开展重点产业专利预审服务,实现专利快速审查确权。开通专利优先审查网上办理绿色通道,提高专利审查效率。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推动开展快速维权工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法院作用,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完善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信息资源整合共享机制,强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应用,构建以信用承诺、联合奖惩、信息公示为核心的信用监管体系。
{{gap}}'''三、组织实施'''
{{gap}}在国务院领导下,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目标任务,精心组织实施,扎实推进本方案各项措施的落实。《[[国务院关于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81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17〕86号)各项政策措施继续实施,遇有与本方案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方案规定执行。
{{gap}}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指导,积极给予支持,形成促进开放发展的合力。商务部、北京市人民政府要共同做好试点任务的跟踪督办和经验总结,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及时宣传推广成功经验。对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进行梳理和研究,不断调整优化措施,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附件2'''
{{c|'''{{x-larger|全面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开放措施}}'''}}
{| class="wikitable"
|-
|| '''行业分类'''
|| '''相关规定'''
|| '''法律法规依据'''
|| '''开放措施'''
|-
|rowspan=4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rowspan=2 |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rowspan=2 | 《[[旅行社条例]]》
|| 在扩大中外合资旅行社开展出境旅游业务试点中,支持在京设立并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游业务。
|-
|| 允许在京设立的外商独资经营旅行社试点经营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赴台湾地区除外)。
|-
|| 参与试点的外籍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2.在中国境外从事律师职业不少于3年,且系正在执业的律师。
|| 《[[司法部关于开展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32号)
|| 进一步探索密切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的方式与机制,在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中,适当降低参与试点的外籍律师在中国境外从事律师职业不少于3年的资质要求。
|-
||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1.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或者;2.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
||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22号)
|| 放宽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申请条件,申请前一年外国投资者资产总额降为不低于两亿美元,取消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数量要求。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同中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共同投资设立的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电信公司: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0%(电子商务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
||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18号)
|| 在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区和示范园区,取消存储转发类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仅限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增值电信业务外资股比限制。
|-
|rowspan=2 | 金融业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是指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的部分或者全部资金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管理的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46号)
|| 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主体资格范围扩大至境内外机构在北京市发起设立的投资管理机构,包括境内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
|-
|| 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境内金融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相关监管部门对境内金融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资金运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
|| 支持符合条件的在京机构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允许合格机构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人民币资金,并将所募集资金投资于海外市场。
|-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
(二)外方投资者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需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且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历的要求。
|-
|rowspan=2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不属于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批的境内医疗器械申请注册时,样品不得委托其他企业生产。
不属于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批的境内体外诊断试剂申请注册时,样品不得委托其他企业生产。
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申请企业持有的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及产品技术要求复印件等资料。
||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4号)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5号)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7号)
|| 开展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允许北京市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京津冀地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医疗器械。
|-
||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放宽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准入。
|-
|rowspan=4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选择文化娱乐业聚集的特定区域,允许外商投资设立娱乐场所,不设投资比例限制。
|-
|| 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不得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设立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选择文化娱乐业聚集的特定区域,允许外商投资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设投资比例限制。
|-
|| 允许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其他外商投资者仅限合资、合作经营,且投资比例不得超过49%,内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演出经纪机构须由中方控股。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18号)
|| 选择文化娱乐业聚集的特定区域,允许设立外商独资演出经纪机构,并在全国范围内提供服务。
|-
|| 禁止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制作业务。
||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18号)
|| 允许外商投资音像制品制作业务(限于在北京国家音乐产业基地、中国北京出版创意产业园区、北京国家数字出版基地内开展合作,中方应掌握经营主导权和内容终审权)。
|}</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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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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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year=2019 |month=1 |day=24
|发文字号=国发〔2019〕4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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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
{{c|'''{{x-larger|实施方案的通知}}'''}}
{{c|{{楷体|国发〔20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现将《[[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right|国务院 }}
{{right|2019年1月24日 }}
{{gap}}(此件公开发布)
{{c|'''{{x-larger|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
{{gap}}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两种不同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改革开放以来,职业教育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撑,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框架全面建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和社会吸引力不断增强,具备了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诸多有利条件和良好工作基础。随着我国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不断加快,各行各业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越来越紧迫,职业教育重要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凸显。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与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教育强国的要求相比,我国职业教育还存在着体系建设不够完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有待加强、制度标准不够健全、企业参与办学的动力不足、有利于技术技能人才成长的配套政策尚待完善、办学和人才培养质量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到了必须下大力气抓好的时候。没有职业教育现代化就没有教育现代化。为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办好新时代职业教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制定本实施方案。
{{gap}}{{楷体|总体要求与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职业教育摆在教育改革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中更加突出的位置。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服务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实现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需要,对接科技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优化学校、专业布局,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和育人机制改革,以促进就业和适应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特别是企业积极支持职业教育,着力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经过5—10年左右时间,职业教育基本完成由政府举办为主向政府统筹管理、社会多元办学的格局转变,由追求规模扩张向提高质量转变,由参照普通教育办学模式向企业社会参与、专业特色鲜明的类型教育转变,大幅提升新时代职业教育现代化水平,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国家竞争力提供优质人才资源支撑。
{{gap}}{{楷体|具体指标:}}到2022年,职业院校教学条件基本达标,一大批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向应用型转变,建设50所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和150个骨干专业(群)。建成覆盖大部分行业领域、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中国职业教育标准体系。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有较大提升,培育数以万计的产教融合型企业,打造一批优秀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推动建设300个具有辐射引领作用的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职业院校实践性教学课时原则上占总课时一半以上,顶岗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双师型”教师(同时具备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的教师)占专业课教师总数超过一半,分专业建设一批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从2019年开始,在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启动“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以下称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
{{gap}}'''一、完善国家职业教育制度体系'''
{{gap}}{{楷体|(一)健全国家职业教育制度框架。}}
{{gap}}把握好正确的改革方向,按照“管好两端、规范中间、书证融通、办学多元”的原则,严把教学标准和毕业学生质量标准两个关口。将标准化建设作为统领职业教育发展的突破口,完善职业教育体系,为服务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发展和职业教育现代化提供制度保障与人才支持。建立健全学校设置、师资队伍、教学教材、信息化建设、安全设施等办学标准,引领职业教育服务发展、促进就业创业。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的育人机制,完善评价机制,规范人才培养全过程。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育训结合,健全多元化办学格局,推动企业深度参与协同育人,扶持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各类职业教育。推进资历框架建设,探索实现学历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互通衔接。
{{gap}}{{楷体|(二)提高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水平。}}
{{gap}}优化教育结构,把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作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建设中国特色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基础,保持高中阶段教育职普比大体相当,使绝大多数城乡新增劳动力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改善中等职业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加强省级统筹,建好办好一批县域职教中心,重点支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每个地(市、州、盟)原则上至少建设一所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需要的中等职业学校。指导各地优化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科学配置并做大做强职业教育资源。加大对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政策、金融支持力度,落实职业教育东西协作行动计划,办好内地少数民族中职班。完善招生机制,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统一招生平台,精准服务区域发展需求。积极招收初高中毕业未升学学生、退役军人、退役运动员、下岗职工、返乡农民工等接受中等职业教育;服务乡村振兴战略,为广大农村培养以新型职业农民为主体的农村实用人才。发挥中等职业学校作用,帮助部分学业困难学生按规定在职业学校完成义务教育,并接受部分职业技能学习。
{{gap}}鼓励中等职业学校联合中小学开展劳动和职业启蒙教育,将动手实践内容纳入中小学相关课程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gap}}{{楷体|(三)推进高等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gap}}把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作为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培养大国工匠、能工巧匠的重要方式,使城乡新增劳动力更多接受高等教育。高等职业学校要培养服务区域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重点服务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技术研发和产品升级,加强社区教育和终身学习服务。建立“职教高考”制度,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考试招生办法,提高生源质量,为学生接受高等职业教育提供多种入学方式和学习方式。在学前教育、护理、养老服务、健康服务、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扩大对初中毕业生实行中高职贯通培养的招生规模。启动实施中国特色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建设一批引领改革、支撑发展、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高等职业学校和骨干专业(群)。根据高等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学校序列。
{{gap}}{{楷体|(四)完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
{{gap}}完善学历教育与培训并重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畅通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渠道。发展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以产学研用结合为途径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加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推动具备条件的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校开办应用技术类型专业或课程。开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制定中国技能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等免试入学政策,探索长学制培养高端技术技能人才。服务军民融合发展,把军队相关的职业教育纳入国家职业教育大体系,共同做好面向现役军人的教育培训,支持其在服役期间取得多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提升技术技能水平。落实好定向培养直招士官政策,推动地方院校与军队院校有效对接,推动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向军事人才培养开放,建立军地网络教育资源共享机制。制订具体政策办法,支持适合的退役军人进入职业院校和普通本科高校接受教育和培训,鼓励支持设立退役军人教育培训集团(联盟),推动退役、培训、就业有机衔接,为促进退役军人特别是退役士兵就业创业作出贡献。
{{gap}}'''二、构建职业教育国家标准'''
{{gap}}{{楷体|(五)完善教育教学相关标准。}}
{{gap}}发挥标准在职业教育质量提升中的基础性作用。按照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的要求,完善中等、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规范职业院校设置;实施教师和校长专业标准,提升职业院校教学管理和教学实践能力。持续更新并推进专业目录、专业教学标准、课程标准、顶岗实习标准、实训条件建设标准(仪器设备配备规范)建设和在职业院校落地实施。巩固和发展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联合行业制定国家教学标准、职业院校依据标准自主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工作格局。
{{gap}}{{楷体|(六)启动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
{{gap}}深化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模式改革,借鉴国际职业教育培训普遍做法,制订工作方案和具体管理办法,启动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试点工作要进一步发挥好学历证书作用,夯实学生可持续发展基础,鼓励职业院校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积极取得多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拓展就业创业本领,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管理监督考核院校外、院校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实施(技工院校内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制定职业标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照职业标准牵头组织开发教学等相关标准。院校内培训可面向社会人群,院校外培训也可面向在校学生。各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持有证书人员享受同等待遇。院校内实施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是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反映职业活动和个人职业生涯发展所需要的综合能力。
{{gap}}{{楷体|(七)开展高质量职业培训。}}
{{gap}}落实职业院校实施学历教育与培训并举的法定职责,按照育训结合、长短结合、内外结合的要求,面向在校学生和全体社会成员开展职业培训。自2019年开始,围绕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职业院校在10个左右技术技能人才紧缺领域大力开展职业培训。引导行业企业深度参与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促进职业院校加强专业建设、深化课程改革、增强实训内容、提高师资水平,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职业培训,行政部门要简政放权并履行好监管职责,相关下属机构要优化服务,对于违规收取费用的要严肃处理。畅通技术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鼓励其持续获得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职业培训证书,引导和支持企业等用人单位落实相关待遇。对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gap}}{{楷体|(八)实现学习成果的认定、积累和转换。}}
{{gap}}加快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从2019年开始,探索建立职业教育个人学习账号,实现学习成果可追溯、可查询、可转换。有序开展学历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所体现的学习成果的认定、积累和转换,为技术技能人才持续成长拓宽通道。职业院校对取得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社会成员,支持其根据证书等级和类别免修部分课程,在完成规定内容学习后依法依规取得学历证书。对接受职业院校学历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的学生,在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试时,可免试部分内容。从2019年起,在有条件的地区和高校探索实施试点工作,制定符合国情的国家资历框架。
{{gap}}'''三、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双元”育人'''
{{gap}}{{楷体|(九)坚持知行合一、工学结合。}}
{{gap}}借鉴“双元制”等模式,总结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经验,校企共同研究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纳入教学标准和教学内容,强化学生实习实训。健全专业设置定期评估机制,强化地方引导本区域职业院校优化专业设置的职责,原则上每5年修订1次职业院校专业目录,学校依据目录灵活自主设置专业,每年调整1次专业。健全专业教学资源库,建立共建共享平台的资源认证标准和交易机制,进一步扩大优质资源覆盖面。遴选认定一大批职业教育在线精品课程,建设一大批校企“双元”合作开发的国家规划教材,倡导使用新型活页式、工作手册式教材并配套开发信息化资源。每3年修订1次教材,其中专业教材随信息技术发展和产业升级情况及时动态更新。适应“互联网+职业教育”发展需求,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改进教学方式方法,推进虚拟工厂等网络学习空间建设和普遍应用。
{{gap}}{{楷体|(十)推动校企全面加强深度合作。}}
{{gap}}职业院校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主动与具备条件的企业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合作。学校积极为企业提供所需的课程、师资等资源,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和管理等要素参与校企合作,促进人力资源开发。校企合作中,学校可从中获得智力、专利、教育、劳务等报酬,具体分配由学校按规定自行处理。在开展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基础上,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制度,对进入目录的产教融合型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并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政策。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条件的,可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厚植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的社会环境,推动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形成命运共同体。
{{gap}}{{楷体|(十一)打造一批高水平实训基地。}}
{{gap}}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充分调动各方面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带动各级政府、企业和职业院校建设一批资源共享,集实践教学、社会培训、企业真实生产和社会技术服务于一体的高水平职业教育实训基地。面向先进制造业等技术技能人才紧缺领域,统筹多种资源,建设若干具有辐射引领作用的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推动开放共享,辐射区域内学校和企业;鼓励职业院校建设或校企共建一批校内实训基地,提升重点专业建设和校企合作育人水平。积极吸引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指导各地各校借鉴德国、日本、瑞士等国家经验,探索创新实训基地运营模式。提高实训基地规划、管理水平,为社会公众、职业院校在校生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企业提升人力资源水平提供有力支撑。
{{gap}}{{楷体|(十二)多措并举打造“双师型”教师队伍。}}
{{gap}}从2019年起,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相关专业教师原则上从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高职以上学历的人员中公开招聘,特殊高技能人才(含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2020年起基本不再从应届毕业生中招聘。加强职业技术师范院校建设,优化结构布局,引导一批高水平工科学校举办职业技术师范教育。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建立100个“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教师每年至少1个月在企业或实训基地实训,落实教师5年一周期的全员轮训制度。探索组建高水平、结构化教师教学创新团队,教师分工协作进行模块化教学。定期组织选派职业院校专业骨干教师赴国外研修访学。在职业院校实行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以直接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建立健全职业院校自主聘任兼职教师的办法,推动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和职业院校教师双向流动。职业院校通过校企合作、技术服务、社会培训、自办企业等所得收入,可按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
{{gap}}'''四、建设多元办学格局'''
{{gap}}{{楷体|(十三)推动企业和社会力量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
{{gap}}各级政府部门要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职能转变,由注重“办”职业教育向“管理与服务”过渡。政府主要负责规划战略、制定政策、依法依规监管。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特别是大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可按规定给予适当支持。完善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与学校领导、骨干教师相互兼职兼薪制度。2020年初步建成300个示范性职业教育集团(联盟),带动中小企业参与。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培训,鼓励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职业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建立公开透明规范的民办职业教育准入、审批制度,探索民办职业教育负面清单制度,建立健全退出机制。
{{gap}}{{楷体|(十四)做优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
{{gap}}职业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职业院校和应用型本科高校按照国家教学标准和规定职责完成教学任务和职业技能人才培养。同时,也必须调动社会力量,补充校园不足,助力校园办学。能够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职业标准、教学标准完成的职业技能培训,要更多通过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培训评价组织)等参与实施。政府通过放宽准入,严格末端监督执法,严格控制数量,扶优、扶大、扶强,保证培训质量和学生能力水平。要按照在已成熟的品牌中遴选一批、在成长中的品牌中培育一批、在有需要但还没有建立项目的领域中规划一批的原则,以社会化机制公开招募并择优遴选培训评价组织,优先从制订过国家职业标准并完成标准教材编写,具有专家、师资团队、资金实力和5年以上优秀培训业绩的机构中选择。培训评价组织应对接职业标准,与国际先进标准接轨,按有关规定开发职业技能等级标准,负责实施职业技能考核、评价和证书发放。政府部门要加强监管,防止出现乱培训、滥发证现象。行业协会要积极配合政府,为培训评价组织提供好服务环境支持,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费用或干预企业办学行为。
{{gap}}'''五、完善技术技能人才保障政策'''
{{gap}}{{楷体|(十五)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待遇水平。}}
{{gap}}支持技术技能人才凭技能提升待遇,鼓励企业职务职级晋升和工资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建立国家技术技能大师库,鼓励技术技能大师建立大师工作室,并按规定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支持技术技能大师到职业院校担任兼职教师,参与国家重大工程项目联合攻关。积极推动职业院校毕业生在落户、就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招聘、职称评审、职级晋升等方面与普通高校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逐步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特别是技术工人收入水平和地位。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职业院校毕业生。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清理调整对技术技能人才的歧视政策,推动形成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环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大对职业院校参加有关技能大赛成绩突出毕业生的表彰奖励力度。办好职业教育活动周和世界青年技能日宣传活动,深入开展“大国工匠进校园”、“劳模进校园”、“优秀职校生校园分享”等活动,宣传展示大国工匠、能工巧匠和高素质劳动者的事迹和形象,培育和传承好工匠精神。
{{gap}}{{楷体|(十六)健全经费投入机制。}}
{{gap}}各级政府要建立与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办学质量等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地方政府要按规定制定并落实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或公用经费标准。在保障教育合理投入的同时,优化教育支出结构,新增教育经费要向职业教育倾斜。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职业教育,拓宽办学筹资渠道。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各地中等职业学校生均财政拨款水平可适当高于当地普通高中。各地在继续巩固落实好高等职业教育生均财政拨款水平达到12000元的基础上,根据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逐步提高拨款水平。组织实施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产教融合工程等。经费投入要进一步突出改革导向,支持校企合作,注重向中西部、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进一步扩大职业院校助学金覆盖面,完善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落实对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倾斜政策,健全职业教育奖学金制度。
{{gap}}'''六、加强职业教育办学质量督导评价'''
{{gap}}{{楷体|(十七)建立健全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和督导评估制度。}}
{{gap}}以学习者的职业道德、技术技能水平和就业质量,以及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水平为核心,建立职业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定期对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有关工作进行“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和监督,从2019年起,对培训评价组织行为和职业院校培训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实施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制度,报告向社会公开。完善政府、行业、企业、职业院校等共同参与的质量评价机制,积极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将考核结果作为政策支持、绩效考核、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完善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建立职业教育定期督导评估和专项督导评估制度,落实督导报告、公报、约谈、限期整改、奖惩等制度。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定期听取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情况汇报。
{{gap}}{{楷体|(十八)支持组建国家职业教育指导咨询委员会。}}
{{gap}}为把握正确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方向,创新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模式,提出重大政策研究建议,参与起草、制订国家职业教育法律法规,开展重大改革调研,提供各种咨询意见,进一步提高政府决策科学化水平,规划并审议职业教育标准等,在政府指导下组建国家职业教育指导咨询委员会。成员包括政府人员、职业教育专家、行业企业专家、管理专家、职业教育研究人员、中华职业教育社等团体和社会各方面热心职业教育的人士。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听取咨询机构提出的意见建议并鼓励社会和民间智库参与。政府可以委托国家职业教育指导咨询委员会作为第三方,对全国职业院校、普通高校、校企合作企业、培训评价组织的教育管理、教学质量、办学方式模式、师资培养、学生职业技能提升等情况,进行指导、考核、评估等。
{{gap}}'''七、做好改革组织实施工作'''
{{gap}}{{楷体|(十九)加强党对职业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
{{gap}}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的重要论述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加强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中央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各项要求,保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正确方向。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在职业院校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牢牢把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将党建工作与学校事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评。指导职业院校上好思想政治理论课,实施好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活动,推进职业教育领域“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使各类课程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同向同行,努力实现职业技能和职业精神培养高度融合。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有效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动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学生会组织建设,汇聚每一位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gap}}{{楷体|(二十)完善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gap}}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农业农村、国资、税务、扶贫等单位组成,国务院分管教育工作的副总理担任召集人。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重大问题,听取国家职业教育指导咨询委员会等方面的意见建议,部署实施职业教育改革创新重大事项,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各成员单位就有关工作情况向联席会议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相关政策配套衔接,在国家和区域战略规划、重大项目安排、经费投入、企业办学、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形成政策合力。推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为职业教育改革创新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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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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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
|year=2019 |month=1 |day=22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9〕6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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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关于设立国家和地方融资担保基金、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体系等要求,进行了积极探索,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机构)不断发展壮大。但融资担保行业还存在业务聚焦不够、担保能力不强、银担合作不畅、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有待健全等问题。为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gap}}'''一、总体要求'''
{{gap}}{{楷体|(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运作,坚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不足,降低担保服务门槛,着力缓解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支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gap}}{{楷体|(二)基本原则。}}
{{gap}}{{楷体|聚焦支小支农主业。}}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严格以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不断提高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
{{gap}}{{楷体|坚持保本微利运行。}}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保持较低费率水平,切实有效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综合融资成本。
{{gap}}{{楷体|落实风险分担补偿。}}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参与、合理分险的银担合作机制。优化政府支持、正向激励的资金补充和风险补偿机制。
{{gap}}{{楷体|凝聚担保机构合力。}}加强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业务合作和资源共享,不断增强资本实力和业务拓展能力,聚力引导金融机构不断加大支小支农贷款投放。
{{gap}}'''二、坚持聚焦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业务'''
{{gap}}{{楷体|(三)明确支持范围。}}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合理界定服务对象范围,聚焦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其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有关规定执行,农户认定标准按照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税收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gap}}{{楷体|(四)聚焦重点对象。}}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优先为贷款信用记录和有效抵质押品不足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提供担保增信。
{{gap}}{{楷体|(五)回归担保主业。}}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坚守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主业,主动剥离政府债券发行和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担保业务,严格控制闲置资金运作规模和风险,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逐步压缩大中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确保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
{{gap}}{{楷体|(六)加强业务引导。}}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省级担保、再担保基金(机构)要合理设置合作机构准入条件,带动合作机构逐步提高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合作机构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不得低于50%。
{{gap}}{{楷体|(七)发挥再担保功能。}}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省级担保、再担保基金(机构)要积极为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提供再担保,向符合条件的担保、再担保机构注资,充分发挥增信分险作用。不得为防止资金闲置而降低合作条件标准,不得为追求稳定回报而偏离主业。
{{gap}}'''三、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综合融资成本'''
{{gap}}{{楷体|(八)引导降费让利。}}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适时调降再担保费率,引导合作机构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
{{gap}}{{楷体|(九)实行差别费率。}}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业务收费一般不高于省级担保、再担保基金(机构),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再担保业务收费,原则上不高于承担风险责任的0.5%,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再担保业务收费,原则上不高于承担风险责任的0.3%。优先与费率较低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开展合作。对于担保业务规模增长较快、代偿率较低的合作机构,可以适当返还再担保费。
{{gap}}{{楷体|(十)清理规范收费。}}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收费行为,除贷款利息和担保费外,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避免加重企业负担。
{{gap}}'''四、完善银担合作机制'''
{{gap}}{{楷体|(十一)明确风险分担比例。}}银担合作各方要协商确定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分担比例。原则上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均不低于20%,省级担保、再担保基金(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承担的比例。对于贷款规模增长快、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户数占比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家和地方融资担保基金可以提高自身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或扩大合作贷款规模。
{{gap}}{{楷体|(十二)加强“总对总”合作。}}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要推动与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总对总”合作,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分支机构审批权限并在授信额度、担保放大倍数、利率水平、续贷条件等方面提供更多优惠。省级担保、再担保基金(机构)要推动辖内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总对总”合作,落实银担合作条件,夯实银担合作基础。
{{gap}}{{楷体|(十三)落实银担责任。}}银担合作各方要细化业务准入和担保代偿条件,明确代偿追偿责任,强化担保贷款风险识别与防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勤勉尽职原则,落实贷前审查和贷中贷后管理责任。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按照“先代偿、后分险”原则,落实代偿和分险责任。
{{gap}}{{楷体|(十四)实施跟踪评估。}}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对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定期评估,重点关注其推荐担保业务的数量和规模、担保对象存活率、代偿率以及贷款风险管理等情况,作为开展银担合作的重要参考。
{{gap}}'''五、强化财税正向激励'''
{{gap}}{{楷体|(十五)加大奖补支持力度。}}中央财政要对扩大实体经济领域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予以奖补激励。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担保业务给予适当担保费补贴,提升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经营能力。
{{gap}}{{楷体|(十六)完善资金补充机制。}}探索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广泛参与,出资入股与无偿捐资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补充机制。中央财政要根据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业务拓展、担保代偿和绩效考核等情况,适时对其进行资金补充。鼓励地方政府和参与银担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支小支农业务拓展和放大倍数等情况,适时向符合条件的机构注资、捐资。鼓励各类主体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进行捐赠。
{{gap}}{{楷体|(十七)探索风险补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对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较高,在保余额、户数增长较快,代偿率控制在合理区间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代偿补偿。
{{gap}}{{楷体|(十八)落实扶持政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担保、再担保基金(机构)以及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核销,参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照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执行。
{{gap}}'''六、构建上下联动机制'''
{{gap}}{{楷体|(十九)推进机构建设。}}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要充分依托现有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业务,主要通过再担保、股权投资等方式与省、市、县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开展合作,避免层层下设机构。鼓励通过政府注资、兼并重组等方式加快培育省级担保、再担保基金(机构),原则上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培育一家在资本实力、业务规模和风险管控等方面优势突出的龙头机构。加快发展市、县两级融资担保机构,争取三年内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市级全覆盖,并向经济相对发达、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需求旺盛的县(区)延伸。
{{gap}}{{楷体|(二十)加强协同配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省级担保、再担保基金(机构)要加强对市、县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支持,提升辅导企业发展能力,推行统一的业务标准和管理要求,促进业务合作和资源共享。市、县融资担保机构要主动强化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省级担保、再担保基金(机构)的对标,提高业务对接效率,做实资本、做强机构、做精业务、严控风险,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gap}}'''七、逐级放大增信效应'''
{{gap}}{{楷体|(二十一)营造发展环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属地管理责任和出资人职责,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营造良好信用环境。要维护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独立市场主体地位,不得干预其日常经营决策。完善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切实加强区域风险防控。
{{gap}}{{楷体|(二十二)简化担保要求。}}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省级担保、再担保基金(机构)要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加快完善信用评价和风险防控体系,逐步减少、取消反担保要求,简化审核手续,提供续保便利,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门槛。
{{gap}}{{楷体|(二十三)防止风险转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严格审核有银行贷款记录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担保申请,防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贷款风险转由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承担,避免占用有限的担保资源、增加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综合融资成本。
{{gap}}{{楷体|(二十四)提升服务能力。}}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充分发挥信用中介作用,针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信用状况和个性化融资需求,提供融资规划、贷款申请、担保手续等方面的专业辅导,并加强经验总结和案例宣传,不断增强融资服务能力,提高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便利度。
{{gap}}'''八、优化监管考核机制'''
{{gap}}{{楷体|(二十五)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金融管理部门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支小支农业务实施差异化监管,引导加大支小支农信贷供给。加强对支小支农业务贷款利率和担保费率的跟踪监测,对贷款利率和担保费率保持较低水平或降幅较大的机构给予考核加分,鼓励进一步降费让利。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结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合理确定贷款风险权重。适当提高对担保代偿损失的监管容忍度,完善支小支农担保贷款监管政策。
{{gap}}{{楷体|(二十六)健全内部考核激励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优化支小支农业务内部考核激励机制。提高支小支农业务考核指标权重,重点考核业务规模、户数及其占比、增量等指标,降低或取消相应利润考核要求。对已按规定妥善履行授信审批和担保审核职责的业务人员实行尽职免责。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支小支农业务实行内部资金转移优惠定价。
{{gap}}{{楷体|(二十七)完善绩效评价体系。}}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绩效考核办法,合理使用外部信用评级,落实考核结果与资金补充、风险补偿、薪酬待遇等直接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发其开展支小支农担保业务的内生动力。
{{gap}}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运作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强化责任担当,加大工作力度,完善配套措施,抓好组织实施,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应有作用。财政部要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等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对本意见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分析,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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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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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为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改革,推进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gap}}'''一、总体要求'''
{{gap}}{{楷体|(一)指导思想。}}
{{gap}}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建立健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加强和完善公立医院管理,坚持公益性,调动积极性,引导三级公立医院进一步落实功能定位,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gap}}{{楷体|(二)基本原则。}}
{{gap}}{{楷体|坚持公益性导向,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以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为出发点和立足点,服务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局。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运行机制和医务人员激励机制,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当前业绩和长久运营、保持平稳和持续创新相结合。强化绩效考核导向,推动医院落实公益性,实现预算与绩效管理一体化,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运行效率。
{{gap}}{{楷体|坚持属地化管理,做好国家顶层设计。}}国家制定统一标准、关键指标、体系架构和实现路径,以点带面,抓住重点,逐级考核,形成医院管理提升的动力机制。各省份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不同类别医疗机构设置不同指标和权重,提升考核的针对性和精准度。
{{gap}}{{楷体|坚持信息化支撑,确保结果真实客观。}}通过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绩效考核数据信息的准确性,保证关键数据信息自动生成、不可更改,确保绩效考核结果真实客观。根据医学规律和行业特点,发挥大数据优势,强化考核数据分析应用,提升医院科学管理水平。
{{gap}}{{楷体|(三)工作目标。}}
{{gap}}通过绩效考核,推动三级公立医院在发展方式上由规模扩张型转向质量效益型,在管理模式上由粗放的行政化管理转向全方位的绩效管理,促进收入分配更科学、更公平,实现效率提高和质量提升,促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政策落地见效。2019年,在全国启动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标准化支撑体系、国家级和省级绩效考核信息系统初步建立,探索建立绩效考核结果运用机制。到2020年,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体系,三级公立医院功能定位进一步落实,内部管理更加规范,医疗服务整体效率有效提升,分级诊疗制度更加完善。
{{gap}}'''二、指标体系'''
{{gap}}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由医疗质量、运营效率、持续发展、满意度评价等4个方面的指标构成。国家制定《[[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标]]》(见附件)供各地使用,同时确定部分指标作为国家监测指标。各地可以结合实际,适当补充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等部分绩效考核指标。
{{gap}}{{楷体|(一)医疗质量。}}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是三级公立医院的核心任务。通过医疗质量控制、合理用药、检查检验同质化等指标,考核医院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通过代表性的单病种质量控制指标,考核医院重点病种、关键技术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情况。通过预约诊疗、门急诊服务、患者等待时间等指标,考核医院改善医疗服务效果。
{{gap}}{{楷体|(二)运营效率。}}运营效率体现医院的精细化管理水平,是实现医院科学管理的关键。通过人力资源配比和人员负荷指标考核医疗资源利用效率。通过经济管理指标考核医院经济运行管理情况。通过考核收支结构指标间接反映政府落实办医责任情况和医院医疗收入结构合理性,推动实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有效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目标。通过考核门诊和住院患者次均费用变化,衡量医院主动控制费用不合理增长情况。
{{gap}}{{楷体|(三)持续发展。}}人才队伍建设与教学科研能力体现医院的持续发展能力,是反映三级公立医院创新发展和持续健康运行的重要指标。主要通过人才结构指标考核医务人员稳定性,通过科研成果临床转化指标考核医院创新支撑能力,通过技术应用指标考核医院引领发展和持续运行情况,通过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指标考核医院信用建设。
{{gap}}{{楷体|(四)满意度评价。}}医院满意度由患者满意度和医务人员满意度两部分组成。患者满意度是三级公立医院社会效益的重要体现,提高医务人员满意度是医院提供高质量医疗服务的重要保障。通过门诊患者、住院患者和医务人员满意度评价,衡量患者获得感及医务人员积极性。
{{gap}}'''三、支撑体系'''
{{gap}}{{楷体|(一)提高病案首页质量。}}三级公立医院要加强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规范填写病案首页,加强临床数据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各地要加强病案首页质量控制和上传病案首页数据质量管理,确保考核数据客观真实。
{{gap}}{{楷体|(二)统一编码和术语集。}}2019年3月底前,国家卫生健康委推行全国统一的疾病分类编码、手术操作编码和医学名词术语集。国家中医药局印发全国统一的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和中医名词术语集。2019年8月底前,各地组织三级公立医院完成电子病历的编码和术语转换工作,全面启用全国统一的疾病分类编码、手术操作编码、医学名词术语。
{{gap}}{{楷体|(三)完善满意度调查平台。}}国家建立公立医院满意度管理制度,根据满意度调查结果,不断完善公立医院建设、发展和管理工作。2019年3月底前,全国三级公立医院全部纳入国家卫生健康委满意度调查平台。各地要应用国家卫生健康委满意度调查平台,将调查结果纳入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
{{gap}}{{楷体|(四)建立考核信息系统。}}2019年3月底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建立全国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信息系统。2019年6月底前,各省份建立省级绩效考核信息系统,与全国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以数据信息考核为主,必要现场复核为辅,利用“互联网+考核”的方式采集客观考核数据,开展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
{{gap}}'''四、考核程序'''
{{gap}}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按照年度实施,考核数据时间节点为上一年度1月至12月。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第一次全国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2020年起,每年2月底前各省份完成辖区内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3月底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完成国家监测指标分析工作。
{{gap}}{{楷体|(一)医院自查自评。}}各三级公立医院对照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在2019年9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医院绩效情况的分析评估,将上一年度病案首页信息、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绩效考核指标所需数据等上传至国家和省级绩效考核信息系统,形成绩效考核大数据。根据绩效考核指标和自评结果,医院调整完善内部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方案,实现外部绩效考核引导内部绩效考核,推动医院科学管理。2020年起,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述工作。
{{gap}}{{楷体|(二)省级年度考核。}}各省份于2019年11月底前完成对辖区内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反馈医院,及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2020年起,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述工作。
{{gap}}{{楷体|(三)国家监测分析。}}国家卫生健康委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国家监测指标分析,并及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2020年起,国家卫生健康委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述工作。
{{gap}}'''五、组织实施'''
{{gap}}{{楷体|(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绩效考核“指挥棒”作用,促进公立医院主动加强和改进医院管理,加强内涵建设,推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和分级诊疗制度建设落地见效。要强化组织领导,财政、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保、中医药等部门要建立协调推进机制,及时出台政策措施,确保绩效考核工作落到实处。2019年6月底前各省份要出台具体实施方案。
{{gap}}{{楷体|(二)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各地可以指定部门或机构代表公立医院举办方和出资人,对三级公立医院实施绩效考核。国家卫生健康委及其他国务院部门、行业所属或者管理的三级公立医院,大学附属三级公立医院,均参加属地绩效考核。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督指导三级公立医院落实病案首页、疾病分类编码、手术操作编码、医学名词术语“四统一”要求,加强质量控制,建设绩效考核信息系统。财政、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保、中医药、组织部门研究建立绩效考核结果应用机制,财政和医保部门结合绩效考核结果,调整完善政府投入和医保政策。国家中医药局负责组织实施三级公立中医医院绩效考核工作。
{{gap}}{{楷体|(三)充分运用考核结果。}}各地要建立绩效考核信息和结果部门共享机制,形成部门工作合力,强化绩效考核结果应用,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公立医院发展规划、重大项目立项、财政投入、经费核拨、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医保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同时与医院评审评价、国家医学中心和区域医疗中心建设以及各项评优评先工作紧密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公立医院党组织书记、院长和领导班子成员的重要参考。
{{gap}}{{楷体|(四)形成改革发展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绩效考核作为推动深化医改政策落地、将改革政策传导至医院和医务人员的重要抓手,通过深化改革破解体制机制问题。按规定落实政府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公立医院的投入政策,指导地方在清理甄别的基础上稳妥化解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长期债务。落实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政策。规范推进医联体建设,以三级公立医院带动基层医疗服务能力提升。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鼓励探索应用疾病诊断相关分组开展医院管理。切实加强综合监管,使日常监管与年度绩效考核互补,形成推动公立医院改革发展合力。
{{gap}}{{楷体|(五)做好督导总结宣传。}}国家卫生健康委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各地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要及时总结经验、挖掘典型,结合各地实际不断完善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同时逐步推开对所有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适时启动区域医疗服务体系绩效考核工作。要坚持科学考核,注意方式方法,避免增加基层负担。要加强宣传引导,为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和医院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要定期报告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gap}}附件: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标
{{right|{{gap}}国务院办公厅 }}
{{right|{{gap}}2019年1月16日 }}
{{gap}}(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c|'''{{x-larger|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标}}'''
}}
{| class="wikitable"
|-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性质'''
|| '''指标说明'''
|-
|rowspan=24 | '''一、医疗质量'''
|rowspan=7 | (一)功能定位
|| 1.门诊人次数与出院人次数比
|| 定量
|| 计算方法:门诊患者人次数/同期出院患者人次数(急诊、健康体检者不计入)。
指标来源:医院填报。
|-
|| 2.下转患者人次数(门急诊、住院)
|| 定量
|| 计算方法:本年度向二级医院或者基层医疗机构下转患者人次数(门急诊、住院)。
指标来源:医院填报。
|-
|| 3.日间手术占择期手术比例
|| 定量
|| 计算方法:日间手术台次数/同期出院患者择期手术总台次数×100%。
指标来源:医院填报。
|-
|| 4.出院患者手术占比▲
|| 定量
|| 计算方法:出院患者手术台次数/同期出院患者总人次数×100%。
指标来源:病案首页。
|-
|| 5.出院患者微创手术占比▲
|| 定量
|| 计算方法:出院患者微创手术台次数/同期出院患者手术台次数×100%。
指标来源:病案首页。
|-
|| 6.出院患者四级手术比例▲
|| 定量
|| 计算方法:出院患者四级手术台次数/同期出院患者手术台次数×100%。
指标来源:病案首页。
|-
|| 7.特需医疗服务占比
|| 定量
|| 计算方法:特需医疗服务量/同期全部医疗服务量×100%,特需医疗服务收入/同期全部医疗服务收入×100%。
指标来源:医院填报。
|-
|rowspan=8 | (二)质量安全
|| 8.手术患者并发症发生率▲
|| 定量
|| 计算方法:手术患者并发症发生例数/同期出院的手术患者人数×100%。
指标来源:病案首页。
|-
|| 9. I类切口手术部位感染率▲
|| 定量
|| 计算方法:I类切口手术部位感染人次数/同期I类切口手术台次数×100%。
指标来源:病案首页。
|-
|| 10.单病种质量控制▲
|| 定量
|| 计算方法:符合单病种质量控制标准。
指标来源:病案首页。
|-
|| 11.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阳性率
|| 定量
|| 计算方法: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阳性数/同期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人次数×100%。
指标来源:医院填报。
|-
|| 12.大型医用设备维修保养及质量控制管理
|| 定性
|| 引导医院关注医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质量控制,配置合适维修人员和维修检测设备。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配置合理维修人员和维修场地,涉及有毒有害作业应有合适的维修场所和有效防护;(2)制定急救、生命支持类等设备的预防性维护维修计划;(3)开展日常保养和维护,有巡检、保养、维修等相关记录及设备管理部门对临床使用部门的监管、培训记录;(4)配置必备的检测和质量控制设备,医学设备管理部门定期对设备特别是急救、生命支持类设备进行预防性维护,确保在用设备完好,有记录和标识,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
|| 13.通过国家室间质量评价的临床检验项目数▲
|| 定量
|| 计算方法:医院临床检验项目中通过国家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室间质量评价项目数量。
指标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
|-
|| 14.低风险组病例死亡率▲
|| 定量
|| 计算方法:低风险组死亡例数/低风险组病例数×100%。
指标来源:病案首页。
|-
|| 15.优质护理服务病房覆盖率
|| 定量
|| 计算方法:全院已经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的病房总数/全院病房总数×100%。
指标来源:医院填报。
|-
|rowspan=6 | (三)
合理用药
|| 16.点评处方占处方总数的比例
|| 定量
|| 计算方法:点评处方数/处方总数×100%。
指标来源:医院填报。
|-
|| 17.抗菌药物使用强度(DDDs)▲
|| 定量
|| 计算方法:本年度住院患者抗菌药物消耗量(累计DDD数)/同期收治患者人天数×100。收治患者人天数=出院患者人次数×出院患者平均住院天数。
指标来源:医院填报。
|-
|| 18.门诊患者基本药物处方占比
|| 定量
|| 计算方法:门诊使用基本药物人次数/同期门诊诊疗总人次数×100%。
指标来源:医院填报。
|-
|| 19.住院患者基本药物使用率
|| 定量
|| 计算方法:出院患者使用基本药物总人次数/同期出院总人次数×100%。
指标来源:医院填报。
|-
|| 20.基本药物采购品种数占比
|| 定量
|| 计算方法:医院采购基本药物品种数/医院同期采购药物品种总数×100%。
指标来源:省级招采平台。
|-
|| 21.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使用比例
|| 定量
|| 计算方法:中标药品用量/同种药品用量×100%。
指标来源:医院填报。
|-
|rowspan=3 | (四)
服务流程
|| 22.门诊患者平均预约诊疗率
|| 定量
|| 计算方法:预约诊疗人次数/总诊疗人次数×100%(急诊人次数不计入)。
指标来源:医院填报。
|-
|| 23.门诊患者预约后平均等待时间
|| 定量
|| 计算方法:门诊患者按预约时间到达医院后至进入诊室前的等待时间。
指标来源:医院填报。
|-
|| 24.电子病历应用功能水平分级▲
|| 定性
|| 计算方法: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电子病历应用功能水平分级标准评估。
指标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
|-
|rowspan=19 | '''二、运营效率'''
|rowspan=2 | (五)
资源效率
|| 25.每名执业医师日均住院工作负担
|| 定量
|| 计算方法:全年实际占用总床日数/医院平均执业(助理)医师人数/365。医院平均执业(助理)医师人数=(本年度人数+上一年度人数)/2。
指标来源:医院填报。
|-
|| 26.每百张病床药师人数
|| 定量
|| 计算方法:医院药师(包括药剂师和临床药师)总人数/医院实际开放床位数×100。
指标来源:医院填报。
|-
|rowspan=10 | (六)
收支结构
|| 27.门诊收入占医疗收入比例
|| 定量
|| 计算方法:门诊收入/医疗收入×100%。
指标来源:财务年报表。
|-
|| 28.门诊收入中来自医保基金的比例
|| 定量
|| 计算方法:门诊收入中来自医保基金的收入/门诊收入×100%。
指标来源:财务年报表。
|-
|| 29.住院收入占医疗收入比例
|| 定量
|| 计算方法:住院收入/医疗收入×100%。
指标来源:财务年报表。
|-
|| 30.住院收入中来自医保基金的比例
|| 定量
|| 计算方法:住院收入中来自医保基金的收入/住院收入×100%。
指标来源:财务年报表。
|-
|| 31.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耗材、检查检验收入)占医疗收入比例▲
|| 定量
|| 计算方法:医疗服务收入/医疗收入×100%。医疗服务收入包括挂号收入、床位收入、诊察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药事服务收入、护理收入。
指标来源:财务年报表。
|-
|| 32.辅助用药收入占比
|| 定量
|| 计算方法:辅助用药收入/药品总收入×100%。
指标来源:医院填报。
|-
|| 33.人员支出占业务支出比重▲
|| 定量
|| 计算方法:人员支出/业务支出×100%。
指标来源:财务年报表。
|-
|| 34.万元收入能耗支出▲
|| 定量
|| 计算方法:年总能耗支出/年总收入×10000。总能耗为水、电、气、热等能耗折算为吨标煤后之和。
指标来源:财务年报表。
|-
|| 35.收支结余▲
|| 定量
|| 计算方法:业务收支结余+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科教项目收支结转(余)。业务收支结余=医疗收支结余+其他收入-其他支出,其中:医疗收支结余=医疗收入+财政基本支出补助收入-医疗支出-管理费用。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财政项目支出补助收入-财政项目补助支出。科教项目收支结转(余)=科教项目收入-科教项目支出。
指标来源:财务年报表。
|-
|| 36.资产负债率▲
|| 定量
|| 计算方法:负债合计/资产合计×100%(反映负债合理性,引导医院避免盲目负债扩张或经营,降低医院运行潜在风险)。
指标来源:财务年报表。
|-
|rowspan=5 | (七)
费用控制
|| 37.医疗收入增幅
|| 定量
|| 计算方法:(本年度医疗收入-上一年度医疗收入)/上一年度医疗收入×100%。
指标来源:财务年报表。
|-
|| 38.门诊次均费用增幅▲
|| 定量
|| 计算方法:(本年度门诊患者次均医药费用-上一年度门诊患者次均医药费用)/上一年度门诊患者次均医药费用×100%。门诊患者次均医药费用=门诊收入/门诊人次数。
指标来源:财务年报表。
|-
|| 39.门诊次均药品费用增幅▲
|| 定量
|| 计算方法:(本年度门诊患者次均药品费用-上一年度门诊患者次均药品费用)/上一年度门诊患者次均药品费用×100%。门诊患者次均药品费用=门诊药品收入/门诊人次数。
指标来源:财务年报表。
|-
|| 40.住院次均费用增幅▲
|| 定量
|| 计算方法:(本年度出院患者次均医药费用-上一年度出院患者次均医药费用)/上一年度出院患者次均医药费用×100%。出院患者次均医药费用=出院患者住院费用/出院人次数。由于整体出院患者平均医药费用受多种因素影响,为使数据尽量可比,通过疾病严重程度(CMI)调整。
指标来源:财务年报表。
|-
|| 41.住院次均药品费用增幅▲
|| 定量
|| 计算方法:(本年度出院患者次均药品费用-上一年度出院患者次均药品费用)/上一年度出院患者次均药品费用×100%。出院患者次均药品费用=出院患者药品费用/出院人次数。
指标来源:财务年报表。
|-
|rowspan=2 | (八)
经济管理
|| 42.全面预算管理
|| 定性
|| 计算方法:查阅文件资料。
指标来源:医院填报。
|-
|| 43.规范设立总会计师
|| 定性
|| 计算方法:查阅文件资料。
指标来源:医院填报。
|-
|rowspan=9 | '''三、持续发展'''
|rowspan=3 | (九)
人员结构
|| 44.卫生技术人员职称结构
|| 定量
|| 计算方法:医院具有高级职称的医务人员数/全院同期医务人员总数×100%。
指标来源:医院填报。
|-
|| 45.麻醉、儿科、重症、病理、中医医师占比▲
|| 定量
|| 计算方法:医院注册的麻醉、儿科、重症、病理、中医在岗医师数/全院同期医师总数。
指标来源:国家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
|-
|| 46.医护比▲
|| 定量
|| 计算方法:医院注册医师总数/全院同期注册护士总数。
指标来源:国家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
|-
|rowspan=3 | (十)
人才培养
|| 47.医院接受其他医院(尤其是对口支援医院、医联体内医院)进修并返回原医院独立工作人数占比
|| 定量
|| 计算方法:医院接受其他医院(尤其是对口支援医院、医联体内医院)进修半年及以上并返回原医院独立工作人数/医院同期招收进修总人数×100%。
指标来源:医院填报。
|-
|| 48.医院住院医师首次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通过率▲
|| 定量
|| 计算方法:本年度首次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并通过的住院医师人数/同期首次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住院医师总人数×100%。
指标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
|-
|| 49.医院承担培养医学人才的工作成效
|| 定量
|| 计算方法:统计医院在医学人才培养方面的经费投入、临床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接受教育教学培训人次数、承担医学教育的人数和发表教学论文的数量。
指标来源:医院填报。
|-
|rowspan=2 | (十一)
学科建设
|| 50.每百名卫生技术人员科研项目经费▲
|| 定量
|| 计算方法:本年度科研项目立项经费总金额/同期卫生技术人员总数×100。
指标来源:医院填报。
|-
|| 51.每百名卫生技术人员科研成果转化金额
|| 定量
|| 计算方法:本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总金额/同期医院卫生技术人员总数×100。
指标来源:医院填报。
|-
|| (十二)
信用建设
|| 52.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
|| 定性
|| 计算方法:按照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规范进行评价。
指标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
|rowspan=3 | '''四、满意度评价'''
|rowspan=2 | (十三)
患者满意度
|| 53.门诊患者满意度▲
|| 定量
|| 计算方法:门诊患者满意度调查得分。
指标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
|-
|| 54.住院患者满意度▲
|| 定量
|| 计算方法:住院患者满意度调查得分。
指标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
|-
|| (十四)
医务人员
满意度
|| 55.医务人员满意度▲
|| 定量
|| 计算方法:医务人员满意度调查得分。
指标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
|}
'''注:'''
{{gap}}1.三级公立综合医院考核应采用上述全部考核指标。三级公立专科医院考核可根据专科特点选用部分考核指标。国家中医药局在组织对三级公立中医医院考核时,根据工作实际适当调整和补充考核指标。
{{gap}}2.标记“▲”的26个指标为国家监测指标,其中15个指标自动生成,9个指标由财务年报表获取,2个指标由医院填报。
{{gap}}3.考核指标中的手术包括在日间手术室或住院部手术室内、麻醉状态下完成的手术,不包括门诊手术。其中,日间手术是指患者按照诊疗计划在1日(24小时)内入、出院完成的手术或操作(不包括门诊手术),因病情需要延期住院的特殊病例,住院时间不超过48小时。
{{gap}}4.微创手术是指出院患者在日间手术室或住院部手术室内、麻醉状态下的内科和外科腔镜手术、血管内和实质脏器的介入治疗。
{{gap}}5.四级手术以国家统一规定纳入监测的四级手术目录为准。
{{gap}}6.“特需医疗服务占比”按照两个计算公式,同时统计服务量与服务收入占比。
{{gap}}7.单病种包括急性心肌梗死、心力衰竭、肺炎、脑梗死、髋关节置换术、膝关节置换术、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围手术期预防感染、剖宫产、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围手术期预防深静脉血栓等。
{{gap}}8.用于检查的大型医用设备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进行统计。
{{gap}}9.“门诊收入中来自医保基金的比例”、“住院收入中来自医保基金的比例”,用于医院自身纵向比较,不在医院之间比较。
{{gap}}10.辅助用药以国家统一规定的品目为准。
{{gap}}11.“麻醉、儿科、重症、病理、中医医师占比”根据各医院紧缺专业人才结构具体情况,按麻醉、儿科、重症、病理、中医五个类别分别计算占比。
{{gap}}12.科技成果转化总金额是指医院科研成果在技术市场合同成交金额总数。</onlyinclude>
{{PD-PRC-exem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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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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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指导意见
|year=2018 |month=12 |day=30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8〕129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的指导意见
|theme=民政、扶贫、救灾\扶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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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消费扶贫}}'''}}
{{c|'''{{x-larger|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指导意见}}'''}}
{{c|{{楷体|国办发〔2018〕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消费扶贫是社会各界通过消费来自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产品与服务,帮助贫困人口增收脱贫的一种扶贫方式,是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的重要途径。大力实施消费扶贫,有利于动员社会各界扩大贫困地区产品和服务消费,调动贫困人口依靠自身努力实现脱贫致富的积极性,促进贫困人口稳定脱贫和贫困地区产业持续发展。近年来,有关地区和部门在消费扶贫方面积极探索实践,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和做法,需要进一步加强引导和完善政策。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gap}}'''一、总体要求'''
{{gap}}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围绕促进贫困人口稳定脱贫和贫困地区长远发展,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创新机制,着力激发全社会参与消费扶贫的积极性,着力拓宽贫困地区农产品销售渠道,着力提升贫困地区农产品供应水平和质量,着力推动贫困地区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加快发展,在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打通制约消费扶贫的痛点、难点和堵点,推动贫困地区产品和服务融入全国大市场,为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出积极贡献。
{{gap}}'''二、动员社会各界扩大贫困地区产品和服务消费'''
{{gap}}{{楷体|(一)推动各级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带头参与消费扶贫。}}将消费扶贫纳入中央单位定点扶贫和地方各级结对帮扶工作内容。鼓励各级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大专院校、城市医疗及养老服务机构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贫困地区产品,优先从贫困地区聘用工勤人员,引导干部职工自发购买贫困地区产品和到贫困地区旅游。鼓励各级工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工到贫困地区开展工会活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贫困地区产品。组织开展贫困地区农产品定向直供直销机关、学校、医院和企事业单位食堂活动。结合军队帮扶工作,鼓励有关部队特别是驻贫困地区部队积极参与消费扶贫。{{楷体|(扶贫办、中央统战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教育部、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国资委、国管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全国总工会等和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gap}}{{楷体|(二)推动东西部地区建立消费扶贫协作机制。}}将消费扶贫纳入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政策框架。帮扶省市要组织引导本地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贸流通企业和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等与贫困地区建立长期稳定的供销关系。受帮扶省市要主动对接帮扶省市农产品需求,依托当地特色资源禀赋,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提升农产品质量、扩大供给规模,积极吸引企业投资兴办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推动贫困地区农产品就地加工,带动贫困人口增收脱贫。建立和完善东西部地区劳务精准对接机制,积极购买贫困地区劳务,帮助贫困劳动力就业。{{楷体|(扶贫办、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等和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gap}}{{楷体|(三)动员民营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消费扶贫。}}将消费扶贫纳入“万企帮万村”精准扶贫行动,鼓励民营企业采取“以购代捐”、“以买代帮”等方式采购贫困地区产品和服务,帮助贫困人口增收脱贫。发挥行业协会、商会、慈善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组织动员爱心企业、爱心人士等社会力量参与消费扶贫。依托“中国农民丰收节”、中国社会扶贫网等平台,针对贫困地区策划相关活动,推动参与消费扶贫各类主体的需求与贫困地区特色产品供给信息精准对接,推广乡村特色美食和美景。在国家扶贫日前后积极开展消费扶贫活动,发出倡议,引导全社会参与。{{楷体|(全国工商联、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农业农村部、扶贫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和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gap}}'''三、大力拓宽贫困地区农产品流通和销售渠道'''
{{gap}}{{楷体|(四)打通供应链条。}}支持大中城市和贫困地区引导和扶持一批消费扶贫示范企业,重点开展流通基础设施建设、供应链服务、生产基地建设。发挥示范企业引领作用,带动产地和消费地以骨干企业为平台,以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为载体,形成农产品从田间到餐桌的全链条联动。{{楷体|(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等和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gap}}{{楷体|(五)拓展销售途径。}}支持贫困地区完善网络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为农村电商经营者提供产品开发、包装设计、网店运营、产品追溯、人才培训等专业服务,不断提高贫困人口使用网络和用户终端等能力。扩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覆盖面。在有条件的贫困地区设立电商产业孵化园,培育规模化电商企业。鼓励大型电商企业为贫困地区设立扶贫专卖店、电商扶贫馆和扶贫频道,并给予流量等支持。依托粮食、肉类等储备制度,探索优先收储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在贫困地区建设农产品收储基地。鼓励大中城市与贫困地区联合举办形式多样的农产品产销对接活动,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关系。支持贫困地区参加农博会、农贸会、展销会,专设消费扶贫展区,集中推介、展示、销售特色农产品。指导贫困地区供销合作组织与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联系,积极开展购销活动。鼓励贫困地区在景区景点、宾馆饭店、游客集散中心、高速公路服务区开设农产品销售专区,集中销售特色优势农产品。建立贫困地区农产品滞销预警机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大型电商企业、商贸流通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到贫困地区集中采购滞销农产品。{{楷体|(商务部、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粮食和储备局、供销合作总社等和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gap}}{{楷体|(六)加快流通服务网点建设。}}鼓励贫困地区因地制宜新建或改建一批产地仓、气调库、冷藏冷冻保鲜库等设施,以租赁、共享等方式降低参与消费扶贫企业的运营成本。鼓励供销合作社、邮政和大型电商企业、商贸流通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等,整合产地物流设施资源,推动产地仓升级,增强仓储、分拣、包装、初加工、运输等综合服务能力,探索建立从产地到餐桌的冷链物流服务体系。深入实施快递下乡工程,完善贫困地区快递服务网络,支持快递企业与农业、供销、商贸企业加强合作。{{楷体|(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邮政局、供销合作总社等和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gap}}'''四、全面提升贫困地区农产品供给水平和质量'''
{{gap}}{{楷体|(七)加快农产品标准化体系建设。}}以优质、安全、绿色为导向,加强贫困地区农产品原产地保护,支持开展标准化生产示范。鼓励和引导农业院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依托贫困地区资源禀赋,培育和研发适合不同贫困地区的农产品品种,因地制宜推广先进适用种养技术。开辟贫困地区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或登记的绿色通道,鼓励贫困地区制定特色农产品地方标准,开展标准化生产。在贫困地区推广食用农产品安全控制规范和技术规程,推广应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扩大贫困地区特色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覆盖面。加强贫困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强化产地与消费地监管信息共享、协调对接。{{楷体|(农业农村部、科技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和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gap}}{{楷体|(八)提升农产品规模化供给水平。}}支持贫困地区深入挖掘特色农产品品种资源,优化农产品品种和区域布局,做大做强产业规模。鼓励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电商企业、大型超市采取“农户+合作社+企业”等模式,在贫困地区建立生产基地,大力发展订单农业,提高农产品供给的规模化组织化水平,增强农产品持续供给能力。落实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扶持贫困地区提升农产品储藏保鲜、分拣分级等能力,提高贫困地区农产品初加工率。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向贫困地区县域、重点乡镇、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和产业园区集聚。{{楷体|(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商务部等和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gap}}{{楷体|(九)打造区域性特色农产品品牌。}}指导贫困地区以省、地级市或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为单元统一制定区域性扶贫产品标识,采取共享共用共推等方式,合力打造区域性特色农产品品牌,提高贫困地区特色农产品的辨识度。组织各类媒体通过新闻报道、公益广告等多种方式,运用新媒体平台资源,广泛宣传贫困地区发展特色农产品的经验做法,推介农产品品牌。依托全国“质量月”、“中国品牌日”等专项活动,鼓励贫困地区开展特色农产品、民族手工艺品等品牌展示和推介。加强对贫困地区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和相关合作社的信用监管,对市场主体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楷体|(中央宣传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等和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gap}}'''五、大力促进贫困地区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提质升级'''
{{gap}}{{楷体|(十)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改造提升贫困地区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道路、通村公路、景区景点连接线通行能力,提升交通通达性和游客便利度。结合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水平,对从事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的贫困户实施改厨、改厕、改客房、整理院落“三改一整”工程,优化消费环境。加大对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用地倾斜。依托贫困地区自然生态、民俗文化、农耕文化等资源禀赋,扶持建设一批设施齐备、特色突出的美丽休闲乡村(镇)和乡村旅游精品景区等,满足消费者多样化需求。{{楷体|(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等和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gap}}{{楷体|(十一)提升服务能力。}}依托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等机制,动员相关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方式,帮助贫困地区培训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人才,提供营销、服务、管理指导。支持贫困人口参加相关专业技能和业务培训,提升服务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鼓励贫困地区组建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协会、产业及区域品牌联盟等组织,形成经营主体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管理服务体系。{{楷体|(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扶贫办、发展改革委等和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gap}}{{楷体|(十二)做好规划设计。}}加强对贫困地区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调查,深入挖掘贫困地区自然生态、历史文化、地域特色文化、民族民俗文化、传统农耕文化等资源,因地制宜明确重点发展方向和区域。动员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开展扶贫公益行动,为贫困地区编制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规划,鼓励旅游院校和旅游企业为贫困地区提供旅游线路设计、产品开发、品牌宣传等指导。{{楷体|(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等和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gap}}{{楷体|(十三)加强宣传推介。}}支持贫困地区组织开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相关主题活动。组织各类媒体安排版面时段,运用新媒体平台,分时分类免费向社会推介贫困地区精品景点线路。大力发展“乡村旅游+互联网”模式,依托电商企业等载体,开展多种形式的旅游扶贫公益宣传,集中推介一批贫困地区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精品目的地。{{楷体|(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央宣传部、广电总局、商务部等和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gap}}'''六、保障措施'''
{{gap}}{{楷体|(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供销合作总社、财政部等部门要加强对消费扶贫工作的统筹协调,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实化相关政策举措。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本地区消费扶贫工作,根据产地、消费地的不同定位,明确目标任务,制定配套政策,建立工作机制,积极推动消费扶贫深入开展。及时总结和宣传推广消费扶贫工作中涌现出来的经验做法、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参与消费扶贫的良好氛围。{{楷体|(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供销合作总社、财政部等和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gap}}{{楷体|(十五)完善利益机制。}}完善公司、合作社、致富带头人与贫困人口的利益联结机制,提高贫困人口在农产品销售和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中的参与度,切实保障贫困人口分享收益。发挥消费扶贫对集体经济和贫困人口增收的辐射带动作用,扶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增强贫困人口与市场的对接能力。{{楷体|(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扶贫办、财政部等和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gap}}{{楷体|(十六)加大政策激励。}}统筹相关政策资源和资金项目,以供应链建设为重点,支持开展消费扶贫示范。对在贫困地区从事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和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的企业,在金融、土地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对参与消费扶贫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采取适当方式给予奖励激励。探索建立消费扶贫台账,重点统计购买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和带贫成效突出企业、合作社的产品相关数据,并作为政策支持、评先评优等重要依据。{{楷体|(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人民银行、扶贫办等和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gap}}{{楷体|(十七)强化督促落实。}}加强对消费扶贫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跟踪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将消费扶贫工作开展情况作为考核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工作的重要内容。将消费扶贫纳入年度脱贫攻坚工作计划,积极探索创新方式方法,加大工作力度,推动消费扶贫各项任务和政策落到实处。{{楷体|(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供销合作总社、财政部等和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right|国务院办公厅 }}
{{right|2018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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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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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year=2018 |month=12 |day=5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8〕118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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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gap}}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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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楷体|国办发〔2018〕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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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执法能力和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执法中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问题仍然较为突出,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和政府公信力。《[[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对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作出了具体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对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基础性、整体性、突破性作用,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为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gap}}'''一、总体要求'''
{{gap}}{{楷体|(一)指导思想。}}
{{gap}}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着力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gap}}{{楷体|(二)基本原则。}}
{{gap}}{{楷体|坚持依法规范。}}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规范办事流程,明确岗位责任,确保法律法规规章严格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办事的条件、环节等负担,防止执法不作为、乱作为。
{{gap}}{{楷体|坚持执法为民。}}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贴近群众、服务群众,方便群众及时获取执法信息、便捷办理各种手续、有效监督执法活动,防止执法扰民、执法不公。
{{gap}}{{楷体|坚持务实高效。}}聚焦基层执法实践需要,着力解决实际问题,注重措施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便于执法人员操作,切实提高执法效率,防止程序繁琐、不切实际。
{{gap}}{{楷体|坚持改革创新。}}在确保统一、规范的基础上,鼓励、支持、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因地制宜、更新理念、大胆实践,不断探索创新工作机制,更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防止因循守旧、照搬照抄。
{{gap}}{{楷体|坚持统筹协调。}}统筹推进行政执法各项制度建设,加强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做到各项制度有机衔接、高度融合,防止各行其是、重复建设。
{{gap}}{{楷体|(三)工作目标。}}
{{gap}}“三项制度”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gap}}'''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gap}}行政执法公示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措施。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建立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gap}}{{楷体|(四)强化事前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gap}}{{楷体|(五)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鼓励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要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gap}}{{楷体|(六)加强事后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地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gap}}'''三、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gap}}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gap}}{{楷体|(七)完善文字记录。}}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要研究制定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司法部负责制定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参照该标准,结合本部门执法实际,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基础上,参考国务院部门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有关文书格式。
{{gap}}{{楷体|(八)规范音像记录。}}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用相应音像记录形式,充分发挥音像记录直观有力的证据作用、规范执法的监督作用、依法履职的保障作用。要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充分考虑音像记录方式的必要性、适当性和实效性,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要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研究制定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要按照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本部门执法具体情况确定,不搞“一刀切”。
{{gap}}{{楷体|(九)严格记录归档。}}要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gap}}{{楷体|(十)发挥记录作用。}}要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善于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gap}}'''四、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gap}}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的关键环节。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gap}}{{楷体|(十一)明确审核机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加强法制审核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配强工作力量,使法制审核人员的配置与形势任务相适应,原则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特别是针对基层存在的法制审核专业人员数量不足、分布不均等问题,探索建立健全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gap}}{{楷体|(十二)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对下一级执法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编制工作加强指导,明确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的标准。
{{gap}}{{楷体|(十三)明确审核内容。}}要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gap}}{{楷体|(十四)明确审核责任。}}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要结合实际,确定法制审核流程,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gap}}'''五、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gap}}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执法信息管理,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法制审核流程规范有序。加快推进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有效整合执法数据资源,为行政执法更规范、群众办事更便捷、政府治理更高效、营商环境更优化奠定基础。
{{gap}}{{楷体|(十五)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大力推进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已有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逐步构建操作信息化、文书数据化、过程痕迹化、责任明晰化、监督严密化、分析可量化的行政执法信息化体系,做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执法信息网上查询,实现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开展网上行政服务工作,全面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gap}}{{楷体|(十六)推进信息共享。}}完善全国行政执法数据汇集和信息共享机制,制定全国统一规范的执法数据标准,明确执法信息共享的种类、范围、流程和使用方式,促进执法数据高效采集、有效整合。充分利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加快推进跨地区、跨部门执法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已建设并使用的有关执法信息系统要加强业务协同,打通信息壁垒,实现数据共享互通,解决“信息孤岛”等问题。认真梳理涉及各类行政执法的基础数据,建立以行政执法主体信息、权责清单信息、办案信息、监督信息和统计分析信息等为主要内容的全国行政执法信息资源库,逐步形成集数据储存、共享功能于一体的行政执法数据中心。
{{gap}}{{楷体|(十七)强化智能应用。}}要积极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的运用,研究开发行政执法裁量智能辅助信息系统,利用语音识别、文本分析等技术对行政执法信息数据资源进行分析挖掘,发挥人工智能在证据收集、案例分析、法律文件阅读与分析中的作用,聚焦争议焦点,向执法人员精准推送办案规范、法律法规规定、相似案例等信息,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生成执法决定文书,有效约束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确保执法尺度统一。加强对行政执法大数据的关联分析、深化应用,通过提前预警、监测、研判,及时发现解决行政机关在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升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和风险防范水平,提高政府治理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gap}}'''六、加大组织保障力度'''
{{gap}}{{楷体|(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做好“三项制度”组织实施工作,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标准、结果有考核。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司法行政、编制管理、公务员管理、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指导,强化行业规范和标准统一,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上级部门要切实做到率先推行、以上带下,充分发挥在行业系统中的带动引领作用,指导、督促下级部门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
{{gap}}{{楷体|(十九)健全制度体系。}}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和各地区、各部门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三项制度”体系。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裁量基准、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及行政执法考核监督等制度建设,推进全国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和证件管理,积极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工作,形成统筹行政执法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
{{gap}}{{楷体|(二十)开展培训宣传。}}要开展“三项制度”专题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宣传,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全方位宣传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gap}}{{楷体|(二十一)加强督促检查。}}要把“三项制度”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纳入年底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坚持鼓励先进与鞭策落后相结合,充分调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对工作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人员要通报批评,依纪依法问责。
{{gap}}{{楷体|(二十二)保障经费投入。}}要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经费,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省级人民政府要分类制定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装备配备规划、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地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执法实际,将执法装备需求报本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gap}}{{楷体|(二十三)加强队伍建设。}}高素质的执法人员是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取得实效的关键。要重视执法人员能力素质建设,加强思想道德和素质教育,着力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执法素养,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执法队伍。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统一行政执法证件样式,建立全国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数据库。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鼓励和支持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可以简化或免于执法资格考试。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保障执法人员待遇,完善基层执法人员工资政策,建立和实施执法人员人身意外伤害和工伤保险制度,落实国家抚恤政策,提高执法人员履职积极性,增强执法队伍稳定性。
{{gap}}各地区、各部门要于2019年3月底前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实施方案,并报司法部备案。司法部要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right|国务院办公厅 }}
{{right|2018年12月5日 }}
(此件公开发布)</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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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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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T12:31:51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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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关于同意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
|year=2018 |month=11 |day=23
|发文字号=国函〔2018〕145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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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me2=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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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s={{Textquality|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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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关于同意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
{{c|'''{{x-larger|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
{{c|'''{{x-larger|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
{{c|{{楷体|国函〔2018〕145号}}}}
科技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gap}}你们关于支持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请示(国科发高〔2018〕2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gap}}一、同意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3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区域范围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开发区审核公告确定的四至范围。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区位优势、创新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优势,积极开展创新政策先行先试,着力培育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创业新高地,全面提升区域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努力把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高新区建设成为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政策试验区、创新创业生态优化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新兴产业集聚示范区、转型升级引领区、科技创新国际合作先导区。
{{gap}}二、同意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高新区享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相关政策,同时结合自身特点,不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积极开展科技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加强资源优化整合,在培育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科技创新重大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育引进、科技金融结合、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面向中西亚合作创新等方面探索示范,努力创造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gap}}三、同意将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工作纳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际协调小组统筹指导,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在重大项目安排、政策先行先试、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gap}}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同推进机制,搭建创新合作的联动平台,认真组织编制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工,集成推进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各项工作。
{{right|国务院 }}
{{right|2018年1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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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教材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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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T12:31:49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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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教材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year=2018 |month=11 |day=20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8〕109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
|theme=国务院组织机构\其他
|theme2=其他
|edition=yes
|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
{{c|'''{{x-larger|国家教材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c|{{楷体|国办发〔2018〕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根据机构设置、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国务院决定对国家教材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gap}}主 任:孙春兰 国务院副总理
{{gap}}副主任:陈宝生 教育部部长
{{gap}} 王晓晖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中央政研室副主任
{{gap}} 丁向阳 国务院副秘书长
{{gap}}秘书长:朱之文 教育部副部长
{{gap}}委 员:
{{gap}}{{楷体|(一)部门委员}}
{{gap}}梁言顺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gap}}王作安 中央统战部副部长、宗教局局长
{{gap}}刘烈宏 中央网信办副主任
{{gap}}郑泽光 外交部副部长
{{gap}}连维良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gap}}黄 卫 科技部副部长
{{gap}}陈改户 国家民委副主任
{{gap}}孙力军 公安部副部长
{{gap}}赵大程 司法部副部长
{{gap}}余蔚平 财政部副部长
{{gap}}汤 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gap}}张德霖 自然资源部党组成员
{{gap}}庄国泰 生态环境部副部长
{{gap}}张 旭 文化和旅游部副部长
{{gap}}甘 霖 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
{{gap}}甄占民 中央党校副校长
{{gap}}吴德刚 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副院长
{{gap}}贾高建 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副院长、中央编译局局长
{{gap}}李树深 中科院副院长
{{gap}}高培勇 社科院副院长
{{gap}}邓秀新 工程院副院长
{{gap}}陈 刚 中国科协党组成员、书记处书记
{{gap}}{{楷体|(二)专家委员(按姓氏笔划为序)}}
{{gap}}马 敏 教授、华中师范大学原党委书记
{{gap}}马志明 院士、中科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任
{{gap}}马树超 研究员、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原副院长
{{gap}}王 湛 江苏省原副省长
{{gap}}王荣华 教授、上海市政协原副主席
{{gap}}韦志榕 编审、人民教育出版社原总编辑
{{gap}}韦建桦 教授、中央编译局原局长
{{gap}}文秋芳 教授、北京外国语大学学术委员会主任
{{gap}}田心铭 教授、教育部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发展研究中心原主任
{{gap}}史宁中 教授、东北师范大学原校长
{{gap}}仲呈祥 研究员、中国文联原副主席
{{gap}}杨 河 教授、北京大学社会科学学部主任
{{gap}}李 烈 正高级教师、北京第二实验小学原校长
{{gap}}李 捷 研究员、求是杂志社原社长
{{gap}}吴岳良 院士、中国科学院大学副校长
{{gap}}沈 岩 院士、中国科协副主席
{{gap}}张文显 教授、吉林大学原党委书记
{{gap}}林 岗 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原副校长
{{gap}}林尚立 教授、中央政研室秘书长
{{gap}}房 喻 教授、陕西师范大学原校长
{{gap}}钟秉枢 教授、首都体育学院院长
{{gap}}顾海良 教授、教育部原党组成员
{{gap}}葛兆光 教授、复旦大学
{{gap}}董 奇 教授、北京师范大学校长
{{gap}}韩 震 教授、北京外国语大学原党委书记
{{gap}}潘云鹤 院士、工程院原副院长
{{gap}}国家教材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育部,由教育部教材局承担办公室工作。
{{right|国务院办公厅 }}
{{right|2018年11月20日 }}
{{gap}}(此件公开发布)</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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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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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T12:31:47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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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year=2018 |month=11 |day=20
|发文字号=国函〔2018〕144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批复
|theme=国务院组织机构\其他
|theme2=其他
|edition=yes
|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
{{c|'''{{x-larger|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c|{{楷体|国函〔2018〕144号}}}}
教育部:
{{gap}}你部《[[关于提请调整完善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教职成〔2018〕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gap}}同意建立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牵头负责的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gap}}撤销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其职能并入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
{{gap}}附件: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right|国务院 }}
{{right|2018年11月20日 }}
{{gap}}(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c|'''{{x-larger|{{gap}}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gap}}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经国务院同意,建立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gap}}'''一、主要职能'''
{{gap}}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业教育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研究解决职业教育重大问题;研究审议拟出台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部署实施职业教育改革创新重大事项;听取国家职业教育指导咨询委员会等方面的意见建议;督促检查职业教育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gap}}'''二、成员单位'''
{{gap}}联席会议由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国资委、税务总局、扶贫办9个部门和单位组成,教育部为牵头单位。
{{gap}}联席会议设召集人1人,由国务院分管教育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设副召集人2人,由教育部主要负责同志和协助分管教育工作的国务院副秘书长担任;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gap}}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教育部,主要承担联席会议组织联络和协调等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教育部分管职业教育工作的负责同志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gap}}'''三、工作规则'''
{{gap}}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专题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各成员单位及有关方面贯彻落实,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落实情况定期报告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成员单位开展联合督导调研,对成员单位和地方职业教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gap}}'''四、工作要求'''
{{gap}}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研究办好新时代职业教育的有关问题,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建议;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需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互通信息,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推动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
{{c|'''{{x-larger|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
{{c|'''{{x-larger|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gap}}召 集 人:孙春兰 国务院副总理
{{gap}}副召集人:陈宝生 教育部部长
{{gap}} 丁向阳 国务院副秘书长
{{gap}}成 员:孙 尧 教育部副部长
{{gap}} 连维良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gap}} 陈肇雄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gap}} 余蔚平 财政部副部长
{{gap}} 汤 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gap}} 张桃林 农业农村部副部长
{{gap}} 徐福顺 国资委副主任
{{gap}} 孙瑞标 税务总局副局长
{{gap}} 洪天云 扶贫办副主任</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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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国务院第五次大督查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给予表扬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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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T12:31:44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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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国务院第五次大督查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给予表扬的通报
|year=2018 |month=11 |day=19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8〕108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的通报
|theme=综合政务\政务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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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s={{Textquality|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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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国务院第五次大督查}}'''}}
{{c|'''{{x-larger|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给予表扬的通报}}'''}}
{{c|{{楷体|国办发〔2018〕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为进一步推动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开展了第五次大督查。从督查情况看,各地区、各部门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任务要求,迎难而上,真抓实干,扎实做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实现了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实地督查发现,一些地方在打好三大攻坚战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持续扩大内需、推进高水平开放、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锐意改革,勇于创新,在实践中创造和形成了一批好的经验做法。
{{gap}}为表扬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激励各地区、各部门担当作为、狠抓政策见效,推动形成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生动局面,经国务院同意,对北京市大力推进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改革等130项地方典型经验做法予以通报表扬。希望受到表扬的地方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充分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取得新的更大成绩。
{{gap}}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定不移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大改革开放力度,认真学习借鉴典型经验做法,结合实际探索创新,改进作风,狠抓落实,以钉钉子精神做实做细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gap}}附件:国务院第五次大督查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共130项)
{{right|国务院办公厅 }}
{{right|2018年11月19日 }}
{{gap}}(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c|'''{{x-larger|国务院第五次大督查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
{{c|{{楷体|(共130项)}}}}
{{gap}}1.北京市大力推进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改革。
{{gap}}2.北京市西城区推进“三纵两横一平台”紧密型医联体建设。
{{gap}}3.北京市朝阳区放宽服务业准入,助推区域高水平开放。
{{gap}}4.北京市丰台区以“一窗办理”提升企业不动产登记服务水平。
{{gap}}5.北京市海淀区扎实推进“双创”示范基地建设,打造“双创”升级版。
{{gap}}6.天津市和平区狠抓精细化管控,推动打好城区污染防治攻坚战。
{{gap}}7.天津市红桥区多措并举,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
{{gap}}8.天津市滨海新区搭建招商引资平台,推进高水平开放。
{{gap}}9.天津市蓟州区破除“以药养医”,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gap}}10.河北省邢台市实施“两不见面”改革,打造服务市场主体“直通车”。
{{gap}}11.河北省张家口市建立“四方协作”机制,探索可再生能源扶贫新路。
{{gap}}12.河北省迁安市坚决化解钢铁过剩产能,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gap}}13.河北省定州市探索“三项试点”,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gap}}14.河北省黄骅市通过家庭医生管医保推进基层健康管理。
{{gap}}15.山西省大同市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努力实现从“煤都黑”到“大同蓝”。
{{gap}}16.山西省长治市城区积极搭建“双创”平台,推进创新驱动发展。
{{gap}}17.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全面推进区、乡、村三级医疗机构一体化改革,增强群众就医获得感。
{{gap}}18.山西省忻州市坚持“六环”联动,推进整村扶贫搬迁。
{{gap}}19.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实现不动产登记、交易、税务“一窗式”综合受理。
{{gap}}20.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以口岸开发开放为重点,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gap}}21.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大力培育发展大数据产业。
{{gap}}22.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坚持“三个结合”,推进乡村振兴。
{{gap}}23.辽宁省大连市探索跨部门跨层级“双随机”联合检查,实现“一次检查、全面体检”。
{{gap}}24.辽宁自贸试验区营口片区以制度创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gap}}25.辽宁省辽阳市实施动态管理,开展精准医疗扶贫。
{{gap}}26.辽宁省盘山县加快发展县域经济,助推乡村振兴。
{{gap}}27.辽宁省调兵山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资源型城市转型。
{{gap}}28.吉林省长春市探索打造“审批不见面、办事不求人”政务服务新模式。
{{gap}}29.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全力打造全国秸秆综合利用新样板。
{{gap}}30.吉林省四平市打破常规有效破解“无籍房”问题。
{{gap}}31.吉林省白城市以微信公众服务平台推进智慧医保建设。
{{gap}}32.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探索企业集群登记模式,推进商事制度改革。
{{gap}}3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围绕重点持续发力,推进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
{{gap}}34.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构建新型“碳”产业,推进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
{{gap}}35.上海市多措并举提高外国人才来华工作便利度。
{{gap}}36.上海市长宁区探索“验放分离、零等待”,大幅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gap}}37.上海市杨浦区着眼建设“世界级创谷”,打造“双创”升级版。
{{gap}}38.上海市嘉定区以科技创新推动区域高质量发展。
{{gap}}39.上海市浦东新区以“四个突出”全面推进“证照分离”试点,打造“放管服”改革浦东样本。
{{gap}}40.江苏省南京市着力打造集聚创新资源“强磁场”。
{{gap}}41.江苏省苏州市实施“四大工程”,扎实推进高水平开放。
{{gap}}42.江苏省南通市推行县域综合执法改革,实现“一个领域一支队伍”。
{{gap}}43.江苏省淮安市开展“数字化联合审图”,施工图审查进入“快车道”。
{{gap}}44.江苏省东海县从早从严从实加强管理,坚决防范化解债务风险。
{{gap}}45.浙江省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造就万千“美丽乡村”。
{{gap}}46.浙江省湖州市实施“‘五未’土地处置+‘标准地’”改革,全面提升土地利用效益。
{{gap}}47.浙江省衢州市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最多跑一次”示范市。
{{gap}}48.浙江省台州市深化改革试点,助推民间投资逆势上扬。
{{gap}}49.浙江省丽水市探索生态产品价值转化途径,实现“点绿成金”。
{{gap}}50.安徽省合肥市大力培育创新平台,助力产业发展。
{{gap}}51.安徽省淮北市积极扶植新兴产业,促进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
{{gap}}52.安徽省亳州市大力推进降成本,增强民间投资动力。
{{gap}}53.安徽省宣城市提高区域内就诊率,严控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gap}}54.福建省福州市大力推动数字经济发展。
{{gap}}55.福建省厦门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gap}}56.福建省三明市建设紧密型医联体,向全民健康再出发。
{{gap}}57.福建省南平市连续19年推进科技特派员工作,助力精准扶贫。
{{gap}}58.福建省晋江市践行“晋江经验”,推进商务创新发展。
{{gap}}59.江西省景德镇市活化陶瓷工业遗存,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
{{gap}}60.江西省萍乡市创新海绵城市试点,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
{{gap}}61.江西省赣州市推出3个“信贷通”,探索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gap}}62.江西省吉安市着力抓好产业扶贫,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
{{gap}}63.江西省上饶市多措并举,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gap}}64.山东省济南市“加减并重”,加快工程建设项目开工。
{{gap}}65.山东省青岛市实施国际城市战略,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gap}}66.山东省威海市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建设质量强市。
{{gap}}67.山东省日照市推行压缩企业开办时间“513模式”,全面优化营商环境。
{{gap}}68.山东省滨州市“破立并举”,扎实开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gap}}69.河南省实施“四水同治”,加快水利现代化步伐。
{{gap}}70.河南省焦作市实行“两定制兜底线”,打造健康扶贫新模式。
{{gap}}71.河南省漯河市以开展标准化建设引领高质量发展。
{{gap}}72.河南省三门峡市建立“三项机制”,激活金融扶贫源头活水。
{{gap}}73.河南省驻马店市借力农产品加工业会展经济助推大发展。
{{gap}}74.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力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打造新兴产业集群。
{{gap}}75.湖北省黄石市试点“承诺预办、先建后验”,加快项目建设施工。
{{gap}}76.湖北自贸试验区襄阳片区大幅简化退税流程。
{{gap}}77.湖北省枝江市多措并举解决“化工围江”。
{{gap}}78.湖北省钟祥市大力推进生态工程建设,打造宜居乡村。
{{gap}}79.湖南省长沙市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提升群众幸福感获得感。
{{gap}}80.湖南省株洲市“三措并举”,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gap}}81.湖南省湘潭市力促产业转型升级,推进高质量发展。
{{gap}}82.湖南省衡阳市营造良好环境,承接产业转移。
{{gap}}83.湖南省宁乡市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融合发展。
{{gap}}84.广东省广州市着力打造高品质家庭医生服务。
{{gap}}85.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实现企业开办最快一天。
{{gap}}86.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以智慧化“城市大脑”助力“放管服”改革提速提质提效。
{{gap}}87.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打造“两链一环”,全力构筑创新高地。
{{gap}}88.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依托V—Tax远程可视自助办税平台,实现全国直办“零跑动”。
{{gap}}89.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实施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成效显著。
{{gap}}90.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创新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模式,解决跨省区流域环境治理难题。
{{gap}}91.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创新采矿临时用地制度,有效保护耕地。
{{gap}}92.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推进边贸转型升级。
{{gap}}93.海南省海口市统筹推进市域水污染治理工作。
{{gap}}94.海南省三亚市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为抓手推进紧密型医联体建设。
{{gap}}95.海南省东方市带领群众走上热带特色现代农业致富路。
{{gap}}96.重庆市统筹规划精准治理龙溪河流域水环境。
{{gap}}97.重庆市万州区分类施策“四区”并进,推动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上台阶。
{{gap}}98.重庆市梁平区强化“人”、“地”、“钱”统筹,破解乡村发展瓶颈。
{{gap}}99.重庆市忠县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gap}}100.四川省成都市实施“创业天府”行动计划,打造“双创”升级版。
{{gap}}101.四川省泸州市推出企业开办小时清单制。
{{gap}}102.四川省眉山市突出地方特色,推进乡村振兴。
{{gap}}103.四川省大竹县创新“双靠近三融合”模式,推动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就近就地就业。
{{gap}}104.贵州省贵阳市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为群众办事增便利。
{{gap}}105.贵州省遵义市创新发展理念,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发展。
{{gap}}106.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以创新引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gap}}107.云南省丽江市依托“一部手机游云南”促进旅游业快速发展。
{{gap}}108.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全面打响以洱海保护治理为重点的水污染防治攻坚战。
{{gap}}109.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立足区位优势扩大双向开放,激活发展动力。
{{gap}}110.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扎实推进藏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
{{gap}}111.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聚焦特色领域,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工作。
{{gap}}112.西藏自治区昌都市深化土地集约利用,着力破解用地保障难题。
{{gap}}113.西藏自治区曲水县创新脱贫思路,强化产业带动,激发内生活力。
{{gap}}114.陕西省西安市建立完善“1+N”社会救助体系,织牢织密兜底保障网。
{{gap}}115.陕西省延安市持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建设美丽乡村。
{{gap}}116.陕西省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积极打造“一带一路”现代农业国际合作中心。
{{gap}}117.甘肃省张掖市打造全国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城市。
{{gap}}118.甘肃省酒泉市发展戈壁生态农业,夯实乡村振兴基础。
{{gap}}119.甘肃省临夏市八坊十三巷旧貌换新颜,“城中村”变身文旅新地标。
{{gap}}120.青海省创新生态保护体制机制,大力推进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
{{gap}}121.青海省西宁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
{{gap}}122.青海省海东市创新体制机制,全面深化公立医院改革。
{{gap}}12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创新满足群众健康需求途径。
{{gap}}124.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打造资源型城市转型示范区。
{{gap}}125.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变黄沙戈壁为创新发展新热土。
{{gap}}126.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gap}}12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行西行国际货运班列,打造“一带一路”向西开放新格局。
{{gap}}12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大力实施棚户区改造,优化城市环境。
{{gap}}12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以旅游业为主体,引领推动高质量发展。
{{gap}}13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狠抓土地利用监管,高质量支持边疆建设。</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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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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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year=2018 |month=11 |day=7
|发文字号=国发〔2018〕38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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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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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楷体|国发〔2018〕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战略举措。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为新时代自贸试验区建设指明了新方向、提出了新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进一步提高建设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gap}}'''一、营造优良投资环境'''
{{gap}}(一)借鉴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经验,放宽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外籍技术人员的比例要求、放宽人才中介机构限制。{{楷体|(负责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适用范围:所有自贸试验区,以下除标注适用于特定自贸试验区的措施外,适用范围均为所有自贸试验区)}}
{{gap}}(二)编制下达全国土地利用计划时,考虑自贸试验区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有关省(市)的用地计划;有关地方应优先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楷体|(负责部门:自然资源部)}}
{{gap}}(三)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等工程审批类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楷体|(负责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
{{gap}}(四)授权自贸试验区开展试点工作,将省级及以下机关实施的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升级、增项许可改为实行告知承诺制。{{楷体|(负责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
{{gap}}(五)将外商投资设立建筑业(包括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所有工程建设相关主体)资质许可的省级及以下审批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楷体|(负责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
{{gap}}(六)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承揽本省(市)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楷体|(负责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
{{gap}}(七)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对自贸试验区内的港澳台资建筑业企业,不再执行《[[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关于工程承包范围的限制性规定。{{楷体|(负责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
{{gap}}(八)对于自贸试验区内为本省(市)服务的外商投资工程设计(工程勘察除外)企业,取消首次申请资质时对投资者的工程设计业绩要求。{{楷体|(负责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
{{gap}}(九)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自贸试验区内的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告知承诺制。{{楷体|(负责部门:卫生健康委)}}
{{gap}}(十)自贸试验区内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的技术能力,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干细胞临床前沿医疗技术研究项目。{{楷体|(负责部门:卫生健康委)}}
{{gap}}(十一)允许自贸试验区创新推出与国际接轨的税收服务举措。{{楷体|(负责部门:税务总局)}}
{{gap}}(十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初审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有外资登记管理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楷体|(负责部门:市场监管总局)}}
{{gap}}(十三)支持在自贸试验区设置商标受理窗口。{{楷体|(负责部门:知识产权局)}}
{{gap}}(十四)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受理点,受理商标权质押登记。{{楷体|(负责部门:知识产权局)}}
{{gap}}(十五)进一步放宽对专利代理机构股东的条件限制,新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允许不超过五分之一不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年满18周岁、能够在专利代理机构专职工作的中国公民担任股东。{{楷体|(负责部门:知识产权局)}}
{{gap}}(十六)加强顶层设计,在自贸试验区探索创新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相结合的石油储备模式。{{楷体|(负责部门: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适用范围:浙江自贸试验区)}}
{{gap}}'''二、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gap}}(十七)研究支持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两头在外”航空维修业态实行保税监管。{{楷体|(负责部门:商务部、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
{{gap}}(十八)支持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研究和探索赋予国际铁路运单物权凭证功能,将铁路运单作为信用证议付票据,提高国际铁路货运联运水平。{{楷体|(负责部门:商务部、银保监会、铁路局、中国铁路总公司)}}
{{gap}}(十九)支持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楷体|(负责部门:商务部)}}
{{gap}}(二十)授予自贸试验区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管理权限。{{楷体|(负责部门:商务部)}}
{{gap}}(二十一)支持在自贸试验区依法合规建设能源、工业原材料、大宗农产品等国际贸易平台和现货交易市场。{{楷体|(负责部门:商务部)}}
{{gap}}(二十二)开展艺术品保税仓储,在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备案环节,省级文化部门不再核发批准文件。支持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凭省级文化部门核发的准予进出口批准文件办理海关验放手续;省级文化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在有效期内可一证多批使用,但最多不超过六批。{{楷体|(负责部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
{{gap}}(二十三)支持自贸试验区开展海关税款保证保险试点。{{楷体|(负责部门:海关总署、银保监会)}}
{{gap}}(二十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增加航空、铁路舱单申报功能。{{楷体|(负责部门:海关总署、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
{{gap}}(二十五)支持自贸试验区试点汽车平行进口保税仓储业务。{{楷体|(负责部门:海关总署)}}
{{gap}}(二十六)积极探索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与“一带一路”重点国家和地区开展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新项目率先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试点,促进贸易便利化。{{楷体|(负责部门:海关总署)}}
{{gap}}(二十七)在符合国家口岸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优先审理自贸试验区内口岸开放项目。{{楷体|(负责部门:海关总署)}}
{{gap}}(二十八)在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楷体|(负责部门:药监局)}}
{{gap}}(二十九)支持平潭口岸建设进境种苗、水果、食用水生动物等监管作业场所。{{楷体|(负责部门:海关总署,适用范围:福建自贸试验区)}}
{{gap}}(三十)在对外航权谈判中支持郑州机场利用第五航权,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允许外国航空公司承载经郑州至第三国的客货业务,积极向国外航空公司推荐并引导申请进入中国市场的国外航空公司执飞郑州机场。{{楷体|(负责部门:民航局,适用范围:河南自贸试验区)}}
{{gap}}(三十一)在对外航权谈判中支持西安机场利用第五航权,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允许外国航空公司承载经西安至第三国的客货业务,积极向国外航空公司推荐并引导申请进入中国市场的国外航空公司执飞西安机场。{{楷体|(负责部门:民航局,适用范围:陕西自贸试验区)}}
{{gap}}(三十二)进一步加大对西安航空物流发展的支持力度。{{楷体|(负责部门:民航局,适用范围:陕西自贸试验区)}}
{{gap}}(三十三)支持利用中欧班列开展邮件快件进出口常态化运输。{{楷体|(负责部门:邮政局、中国铁路总公司,适用范围:重庆自贸试验区)}}
{{gap}}(三十四)支持设立首次进口药品和生物制品口岸。{{楷体|(负责部门:药监局、海关总署,适用范围:重庆自贸试验区)}}
{{gap}}(三十五)将台湾地区生产且经平潭口岸进口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备案管理权限下放至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楷体|(负责部门:药监局,适用范围:福建自贸试验区)}}
{{gap}}'''三、推动金融创新服务实体经济'''
{{gap}}(三十六)进一步简化保险分支机构行政审批,建立完善自贸试验区企业保险需求信息共享平台。{{楷体|(负责部门:银保监会)}}
{{gap}}(三十七)允许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相关规定为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衍生产品等业务。{{楷体|(负责部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外汇局)}}
{{gap}}(三十八)支持坚持市场定位、满足监管要求、符合行政许可相关业务资格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或申请与具备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等。{{楷体|(负责部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外汇局)}}
{{gap}}(三十九)支持自贸试验区依托适合自身特点的账户体系开展人民币跨境业务。{{楷体|(负责部门:人民银行)}}
{{gap}}(四十)鼓励、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基于真实需求和审慎原则向境外机构和境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满足“走出去”企业的海外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承包、大型设备出口等融资需求。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应严格审查借款人资信和项目背景,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要求。{{楷体|(负责部门:人民银行、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资委、银保监会)}}
{{gap}}(四十一)允许银行将自贸试验区交易所出具的纸质交易凭证(须经交易双方确认)替代双方贸易合同,作为贸易真实性审核依据。{{楷体|(负责部门:银保监会)}}
{{gap}}(四十二)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个人按照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楷体|(负责部门:证监会、人民银行)}}
{{gap}}(四十三)支持在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楷体|(负责部门:证监会、知识产权局)}}
{{gap}}(四十四)允许平潭各金融机构试点人民币与新台币直接清算,允许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办理定期存款业务。{{楷体|(负责部门:人民银行、外汇局,适用范围:福建自贸试验区)}}
{{gap}}(四十五)推动与大宗商品出口国、“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在油品等大宗商品贸易中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油品贸易的跨境支付业务,支持自贸试验区保税燃料油供应以人民币计价、结算。{{楷体|(负责部门:人民银行等部门,适用范围:浙江自贸试验区)}}
{{gap}}(四十六)允许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相关规定向台湾地区金融同业跨境拆出短期人民币资金。{{楷体|(负责部门:人民银行,适用范围:福建自贸试验区)}}
{{gap}}(四十七)支持“海峡基金业综合服务平台”根据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保险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保险营业机构。{{楷体|(负责部门:银保监会、证监会,适用范围:福建自贸试验区)}}
{{gap}}'''四、推进人力资源领域先行先试'''
{{gap}}(四十八)增强企业用工灵活性,支持自贸试验区内制造企业生产高峰时节与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短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允许劳务派遣员工从事企业研发中心研发岗位临时性工作。{{楷体|(负责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gap}}(四十九)将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人才中介机构审批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由自贸试验区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报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楷体|(负责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gap}}(五十)研究制定外国留学生在我国境内勤工助学管理制度,由自贸试验区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实现规范管理。{{楷体|(负责部门:教育部)}}
{{gap}}(五十一)鼓励在吸纳非卫生技术人员在医疗机构提供中医治未病服务、医疗机构中医治未病专职医师职称晋升、中医治未病服务项目收费等方面先行试点。{{楷体|(负责部门:中医药局)}}
{{gap}}(五十二)授权自贸试验区制定相关港澳专业人才执业管理办法(国家法律法规暂不允许的除外),允许具有港澳执业资格的金融、建筑、规划、专利代理等领域专业人才,经相关部门或机构备案后,按规定范围为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提供专业服务。{{楷体|(负责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银保监会、证监会、知识产权局,适用范围:广东自贸试验区)}}
{{gap}}(五十三)支持自贸试验区开展非标准就业形式下劳动用工管理和服务试点。{{楷体|(负责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适用范围:上海自贸试验区)}}
{{gap}}'''五、切实做好组织实施'''
{{gap}}{{楷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改革开放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自贸试验区建设全过程。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刻认识支持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的重大意义,贯彻新发展理念,鼓励地方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进一步发挥自贸试验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试验田作用。
{{gap}}{{楷体|维护国家安全。}}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各自贸试验区要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在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统筹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政治安全,主动服务大局。各有关省(市)人民政府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自贸试验区的国家安全工作。各有关部门依职责管理指导本系统、本领域国家安全工作,可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核心利益需要按程序调整有关措施。
{{gap}}{{楷体|强化组织管理。}}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协作,不断提高自贸试验区建设和管理水平。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切实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横向协作、纵向联动,进行差别化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积极协调指导自贸试验区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各有关省(市)人民政府要承担起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构建精简高效、权责明晰的自贸试验区管理体制,加强人才培养,打造高素质管理队伍。
{{gap}}{{楷体|狠抓工作落实。}}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以钉钉子精神抓好深化改革创新措施落实工作。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及时总结评估,对效果好、风险可控的成果,复制推广至全国其他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依职责做好改革措施的细化分解,全程过问、一抓到底。各有关省(市)要将落实支持措施作为本地区重点工作,加强监督评估、压实工作责任,推进措施落地生效,同时研究出台本省(市)进一步支持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的措施。需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部门规章规定的,要按法定程序办理。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right|国务院 }}
{{right|2018年1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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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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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现将《[[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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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x-larger|优化口岸营商环境}}'''}}
{{c|'''{{x-larger|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
{{gap}}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实施更高水平跨境贸易便利化措施,促进外贸稳定健康发展,制定本工作方案。
{{gap}}'''一、总体要求'''
{{gap}}{{楷体|(一)指导思想。}}
{{gap}}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创新监管方式,优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口岸营商环境。
{{gap}}{{楷体|(二)基本原则。}}
{{gap}}{{楷体|简政放权,改革创新。}}进一步削减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优化简化通关流程,取消不必要的监管要求,清理不合理收费,加快完善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跨境贸易管理体系。
{{gap}}{{楷体|对标国际,高效便利。}}充分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提高口岸监管执法和物流作业效率。借鉴国际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口岸管理实际、与国际通行做法对接并可比的口岸营商环境评价机制。
{{gap}}{{楷体|目标导向,协同治理。}}充分发挥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强各有关部门、各地方协作配合,找准制约口岸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的短板,从企业和社会实际需要出发,着力压缩整体通关时间,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
{{gap}}{{楷体|(三)工作目标。}}
{{gap}}到2018年底,需在进出口环节验核的监管证件数量比2017年减少三分之一以上,除安全保密需要等特殊情况外,全部实现联网核查,整体通关时间压缩三分之一。到2020年底,相比2017年集装箱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降低一半。到2021年底,整体通关时间比2017年压缩一半,世界银行跨境贸易便利化指标排名提升30位,初步实现口岸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形成更有活力、更富效率、更加开放、更具便利的口岸营商环境。
{{gap}}'''二、工作任务'''
{{gap}}{{楷体|(一)简政放权,减少进出口环节审批监管事项。}}
{{gap}}{{楷体|1.精简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取消一批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能退出口岸验核的全部退出。2018年11月1日前需在进出口环节验核的监管证件减至48种;除安全保密需要等特殊情况外,通过多种形式全部实现联网、在通关环节比对核查。{{楷体|(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2.优化监管证件办理程序。}}除安全保密需要等特殊情况外,2020年底前,监管证件全部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办理。{{楷体|(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二)加大改革力度,优化口岸通关流程和作业方式。}}
{{gap}}{{楷体|3.深化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推进海关、边检、海事一次性联合检查。海关直接使用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数据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加强关铁信息共享,推进铁路运输货物无纸化通关。2018年底前,海关与检验检疫业务全面融合,实现“五统一”:统一申报单证、统一作业系统、统一风险研判、统一指令下达、统一现场执法。{{楷体|(海关总署牵头,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移民局、交通运输部、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4.全面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从进出口货物一般监管拓展到常规稽查、保税核查和保税货物监管等全部执法领域。推进全链条监管“选、查、处”分离,提升“双随机”监管效能。{{楷体|(海关总署牵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5.推广应用“提前申报”模式。}}提高进口货物“提前申报”比例,鼓励企业采用“提前申报”,提前办理单证审核和货物运输作业,非布控查验货物抵达口岸后即可放行提离。{{楷体|(海关总署牵头,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6.创新海关税收征管模式。}}全面创新多元化税收担保方式,推进关税保证保险改革,探索实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担保改革试点。全面推广财关库银横向联网,加快推进税单无纸化改革。{{楷体|(海关总署、银保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7.优化检验检疫作业。}}减少双边协议出口商品装运前的检验数量。推行进口矿产品等大宗资源性商品“先验放后检测”检验监管方式。创新检验检疫方法,应用现场快速检测技术,进一步缩短检验检疫周期。{{楷体|(海关总署负责)}}
{{gap}}{{楷体|8.推广第三方采信制度。}}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发挥社会检验检测机构作用,在进出口环节推广第三方检验检测结果采信制度。{{楷体|(海关总署牵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三)提升通关效率,提高口岸物流服务效能。}}
{{gap}}{{楷体|9.提高查验准备工作效率。}}通过“单一窗口”、港口电子数据交换(EDI)中心等信息平台向进出口企业、口岸作业场站推送查验通知,增强通关时效的可预期性。进境运输工具到港前,口岸查验单位对申报的电子数据实施在线审核并及时向车站、码头及船舶代理反馈。{{楷体|(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移民局、中国铁路总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10.加快发展多式联运。}}研究制定多式联运服务规则。加快建设多式联运公共信息平台,加强交通运输、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间信息开放共享,为企业提供资质资格、认证认可、检验检疫、通关查验、信用评价等一站式综合信息服务。推动外贸集装箱货物在途、舱单、运单、装卸等铁水联运物流信息交换共享,提供全程追踪、实时查询等服务。2019年底前,沿海及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实现铁水联运信息交换和共享。2020年底前,基本建成多式联运公共信息平台。{{楷体|(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中国铁路总公司牵头,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民航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11.创新边境口岸通关管理模式。}}推进与毗邻国家和地区共同监管设施的建设和共用,推动工作制度和通关模式的协调,支持陆路边境口岸创新通关管理模式。在毗邻港澳口岸实施更便利的通关措施,在有条件的口岸推广粤港澳“客、货车一站式通关”模式。{{楷体|(相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牵头,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移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12.加快鲜活商品通关速度。}}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鲜活产品检验检疫流程,加快通关放行。总结推广合作经验,与毗邻国家确定鲜活农副产品目录清单,加快开通农副产品快速通关“绿色通道”。{{楷体|(海关总署、交通运输部、移民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四)加强科技应用,提升口岸管理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gap}}{{楷体|13.加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将“单一窗口”功能覆盖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等相关区域,对接全国版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加强“单一窗口”与银行、保险、民航、铁路、港口等相关行业机构合作对接,共同建设跨境贸易大数据平台。推广国际航行船舶“一单多报”,实现进出境通关全流程无纸化。2018年底前,主要业务(货物、舱单、运输工具申报)应用率达到80%;2020年底前,达到100%;2021年底前,除安全保密需要等特殊情况外,“单一窗口”功能覆盖国际贸易管理全链条,打造“一站式”贸易服务平台。{{楷体|(海关总署牵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配合)}}
{{gap}}{{楷体|14.推进口岸物流信息电子化。}}制定完善不同运输方式集装箱、整车货物运输电子数据交换报文标准,推动在口岸查验单位与运输企业中应用。实现口岸作业场站货物装卸、仓储理货、报关、物流运输、费用结算等环节无纸化和电子化。推动海运提单换提货单电子化,企业在报关环节不再提交纸质提单或提货单。2019年6月底前,实现内外贸集装箱堆场的电子化海关监管。2019年底前,在主要远洋航线实现海关与企业间的海运提单、提货单、装箱单等信息电子化流转。{{楷体|(海关总署、交通运输部、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配合)}}
{{gap}}{{楷体|15.提升口岸查验智能化水平。}}加大集装箱空箱检测仪、高清车底探测系统、安全智能锁等设备的应用力度,提高单兵作业设备配备率。扩大“先期机检”、“智能识别”作业试点,提高机检后直接放行比例。2021年底前,全部实现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联网集中审像。{{楷体|(海关总署、移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五)完善管理制度,促进口岸营商环境更加公开透明。}}
{{gap}}{{楷体|16.加强口岸通关和运输国际合作。}}加快制修订国际运输双边、多边协定,推动与相关国家在技术标准、单证规则、数据交换等方面开展合作。扩大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国际互认范围,支持指导企业取得认证,2020年底前,与所有已建立AEO制度且有意愿的“一带一路”国家海关实现AEO互认。加快实施检验检疫证书国际联网核查,重点推进与欧盟签署电子证书合作协议,2021年底前,与所有已签署电子证书合作协议且建有信息系统的国家实现联网核查。{{楷体|(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17.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制度,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得新设涉及进出口环节的收费项目。清理规范口岸经营服务性收费,对实行政府定价的,严格执行规定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督促收费企业执行有关规定,不得违规加收其他费用。鼓励竞争,破除垄断,推动降低报关、货代、船代、物流、仓储、港口服务等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加强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2018年底前,单个集装箱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比2017年减少100美元以上。{{楷体|(财政部牵头,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配合)}}
{{gap}}{{楷体|18.实行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建立价格、市场监管、商务、交通、口岸管理、查验等单位共同参加的口岸收费监督管理协作机制。2018年10月底前,对外公示口岸收费目录清单,清单之外不得收费。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引导口岸经营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合理定价。{{楷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
{{gap}}{{楷体|19.公开通关流程及物流作业时限。}}制定并公开通关流程及口岸经营服务企业场内转运、吊箱移位、掏箱和货方提箱等作业时限标准,便利企业合理安排生产、制定运输计划。公布口岸查验单位通关服务热线,畅通意见投诉反馈渠道。{{楷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牵头,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移民局配合)}}
{{gap}}{{楷体|20.建立口岸通关时效评估机制。}}加强对整体通关时间的统计分析,每月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整体通关时间。开展口岸整体通关时效第三方评估,适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整体通关时间和成本纳入全国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科学设定评价指标和方法,初步建立常态化评价机制。{{楷体|(海关总署、发展改革委、发展研究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三、组织实施'''
{{gap}}{{楷体|(一)加强组织领导。}}
{{gap}}充分发挥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明确各项任务的实施步骤和完成时限,统筹推进落实,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政策研究和协调,重大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工作情况纳入国务院督查范围,督查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推进不力的地区和部门进行问责。
{{gap}}{{楷体|(二)强化责任落实。}}
{{gap}}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任务牵头和配合责任,加强协作配合,合理安排进度,确保各项任务有措施、能落实、可量化,并加快改革措施所涉法律法规的修改修订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强化对本地区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建立健全督导考核机制,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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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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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T12:31:28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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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year=2018 |month=9 |day=30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8〕96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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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老龄工作}}'''}}
{{c|'''{{x-larger|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c|{{楷体|国办发〔2018〕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根据机构设置、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国务院决定对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
{{gap}}主 任:孙春兰 国务院副总理
{{gap}}副主任:马晓伟 卫生健康委主任
{{gap}} 黄树贤 民政部部长
{{gap}} 张纪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gap}} 姜信治 中央组织部副部长
{{gap}} 丁向阳 国务院副秘书长
{{gap}}委 员:梁言顺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gap}} 张 军 外交部部长助理
{{gap}} 连维良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gap}} 孙 尧 教育部副部长
{{gap}} 徐南平 科技部副部长
{{gap}} 王江平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gap}} 刘 钊 公安部政治部主任
{{gap}} 高晓兵 民政部副部长
{{gap}} 赵大程 司法部副部长
{{gap}} 余蔚平 财政部副部长
{{gap}} 王广华 自然资源部副部长
{{gap}} 易 军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gap}} 刘小明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gap}} 屈冬玉 农业农村部副部长
{{gap}} 王炳南 商务部副部长
{{gap}} 张 旭 文化和旅游部副部长
{{gap}} 孙瑞标 税务总局副局长
{{gap}} 田世宏 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
{{gap}} 高建民 广电总局副局长
{{gap}} (待定) 体育总局负责同志
{{gap}} 贾 楠 统计局副局长
{{gap}} 陈金甫 医保局副局长
{{gap}} 黄 洪 银保监会副主席
{{gap}} 张茂华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
{{gap}} 奇巴图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gap}} 谭 琳 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
{{gap}} 程 凯 中国残联副理事长
{{gap}} 王建军 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中国老龄协会会长
{{gap}}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卫生健康委,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卫生健康委主任马晓伟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中国老龄协会会长王建军兼任。
{{right|国务院办公厅 }}
{{right|2018年9月30日 }}
{{gap}}(此件公开发布)</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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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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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T12:31:26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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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
|year=2018 |month=9 |day=27
|发文字号=国发〔2018〕35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通知
|theme=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theme2=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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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s={{Textquality|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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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
{{c|{{楷体|国发〔2018〕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证照分离”改革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试点并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以来,有效降低了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推进政府职能深刻转变,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gap}}'''一、总体要求'''
{{gap}}{{楷体|(一)指导思想。}}
{{gap}}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全面改革审批方式,精简涉企证照,加强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进一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准入环境,充分释放市场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gap}}{{楷体|(二)基本原则。}}
{{gap}}——突出照后减证,能减尽减,能合则合。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外,分别采用适当管理方式将许可类的“证”分离出来,尽可能减少审批发证,有效区分“证”、“照”功能,着力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
{{gap}}——做到放管结合,放管并重,宽进严管。该放给市场和社会的权一定要放足、放到位,该政府管的事一定要管好、管到位。始终把放管结合置于突出位置,做好审批和监管的有效衔接,从事前审批向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加强综合监管。
{{gap}}——坚持依法改革,于法有据,稳妥推进。做好顶层设计,依法推动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改革方式,涉及修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相关规章的,要按法定程序修改后实施。
{{gap}}{{楷体|(三)工作目标。}}
{{gap}}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监管体系。建立长效机制,同步探索推进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的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改革,做到成熟一批复制推广一批,逐步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在全国有序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对所有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进行分类管理,实现全覆盖,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便利。
{{gap}}'''二、重点内容'''
{{gap}}{{楷体|(一)明确改革方式。}}
{{gap}}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的涉企(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审批事项分别采取以下四种方式进行管理。
{{gap}}{{楷体|1.直接取消审批。}}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取消。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gap}}{{楷体|2.取消审批,改为备案。}}对取消审批后有关部门需及时准确获得相关信息,以更好开展行业引导、制定产业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改为备案。市场主体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不再进行审批。
{{gap}}{{楷体|3.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市场主体要诚信守诺,达到法定条件后再从事特定经营活动。有关部门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gap}}{{楷体|4.完善措施,优化准入服务。}}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保留审批,优化准入服务。要针对市场主体关心的难点痛点问题,精简审批材料,公示审批事项和程序;要压缩审批时限,明确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要减少审批环节,科学设计流程;要下放审批权限,增强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高登记审批效率。
{{gap}}{{楷体|(二)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
{{gap}}通过“证照分离”改革,有效区分“证”、“照”功能,让更多市场主体持照即可经营,着力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营业执照是登记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市场主体资格和一般营业能力进行确认后,颁发给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多证合一”改革后,营业执照记载的信息和事项更加丰富,市场主体凭营业执照即可开展一般经营活动。许可证是审批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给特定市场主体的凭证。这类市场主体需持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方可从事特定经营活动。各地要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对于“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事项,原则上要通过“多证合一”改革尽可能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真正实现市场主体“一照一码走天下”。
{{gap}}{{楷体|(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gap}}加快建立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切实贯彻“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承担监管责任,针对改革事项分类制定完善监管办法,明确监管标准、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加强公正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构建全国统一的“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逐步实现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常态化,推进抽查检查信息统一归集和全面公开,建立完善惩罚性赔偿、“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等制度,探索建立监管履职标准,使基层监管部门在“双随机”抽查时权责明确、放心履职。健全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进一步推进联合执法,建立统一“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环节依法实施限制。探索对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产品、新业态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着力为新动能成长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强化企业的市场秩序第一责任人意识,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更好发挥专业服务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秩序治理,逐步构建完善多元共治格局。
{{gap}}{{楷体|(四)加快推进信息归集共享。}}
{{gap}}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托已有设施资源和政府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进一步完善全国和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市场主体基础信息、相关信用信息、违法违规信息归集共享和业务协同。加快完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资源归集目录,建立全国统一标准的企业法人单位基础信息资源库。健全市场监管部门与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对备案事项目录和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动态维护机制,明确事项表述、审批部门及层级、经营范围表述等内容。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通过省级人民政府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将信息及时推送告知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事项和后置审批事项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相对应市场主体名下,并对外公示。
{{gap}}'''三、保障措施'''
{{gap}}{{楷体|(一)加强组织领导。}}
{{gap}}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层层压实责任,确保积极稳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针对具体改革事项,细化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逐一制定出台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的具体管理措施,并于2018年11月10日前将具体措施报送市场监管总局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开;要推动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工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肩负起责任,勇于担当,主动作为,扎实推进改革。
{{gap}}{{楷体|(二)强化宣传培训。}}
{{gap}}各地区、各部门要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扩大各项改革政策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gap}}{{楷体|(三)狠抓工作落实。}}
{{gap}}各地区、各部门要以钉钉子精神全面抓好改革任务落实,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和支持创新开展工作。要强化督查问责,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适时予以表彰;对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要严肃问责。
{{gap}}附件: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
{{right|国务院 }}
{{right|2018年9月27日 }}
{{gap}}(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c|'''{{x-larger|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
}}'''
{{楷体|(共106项)}}
}}
{| class="wikitable"
|-
|rowspan=2 | '''序号'''
|rowspan=2 | '''事项名称'''
|rowspan=2 | '''实施机关'''
|colspan=4 | '''改革方式'''
|rowspan=2 | '''改革举措'''
|-
|| '''直接取消审批'''
|| '''审批改为备案'''
|| '''实行告知承诺'''
|| '''优化准入服务'''
|-
|| 1
|| 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除外)
||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
||
||
||
|| 1.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有关规定。
2.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明确取消审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重点。
|-
|| 2
|| 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外资)
|| 交通运输部
|| √
||
||
||
|| 1.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等有关规定。
2.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3
|| 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
|| 国家药监局
||
|| √
||
||
|| 1.修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
2.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4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
||
||
||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电影放映活动。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
|| 5
|| 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电影行政主管部门
||
||
||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电影放映活动。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
|| 6
||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
||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印刷经营许可证]]》。
2.取消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中“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准入条件并完善有关管理规定。
3.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
|| 7
||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
||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印刷经营许可证]]》。
2.取消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中“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准入条件并完善有关管理规定。
3.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
|| 8
|| 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
||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
|| 9
||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
||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
|| 10
|| 音像制作单位、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
||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或《[[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
|| 11
|| 药品广告异地备案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备案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予以备案。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4.建立跨区域药品广告审查信息共享机制,推进批准的药品广告等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全面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
|| 12
|| 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一、二类)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
|| 13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
|| 14
|| 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
||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
||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
|| 15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
||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
|| 16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
||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
|| 17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
|| 18
||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
||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
|| 19
||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以下资质审批
|| 省级人民防空办公室
||
||
||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管部门发放许可证后2个月内,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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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乙级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审批
|| 省级人民防空办公室
||
||
||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管部门发放许可证后2个月内,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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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丙级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审批
|| 省级人民防空办公室
||
||
||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管部门发放许可证后2个月内,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
|| 22
||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
|| 23
||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减少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批复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24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25
||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 交通运输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待可实现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后,精简审批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26
|| 港口经营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待可实现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后,精简审批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27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
||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四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28
||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不再收取企业章程文本等申请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29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四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不再收取企业章程文本等申请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30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 文化和旅游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31
||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32
||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33
||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34
|| 拍卖业务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
3.精简审批材料,不再收取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出租方产权复印件等申请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35
||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不再收取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等申请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36
|| 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县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37
|| 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县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38
||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 主管海关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39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 海关总署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固定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40
|| 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会计师事务所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41
||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20个工作日压缩至15个工作日。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42
||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不再收取企业组织机构图、主要机构负责人和特有工种人员劳动合同清单、企业管理制度、主要机构负责人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43
||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资,不含外商独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允许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药品、器械等医疗相关的经营活动,医疗活动场所与其他经营活动场所应当分离。
6.逐步实现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床位数由投资主体自主决定。
7.加快推进电子化注册管理,优化营利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免费向医疗机构提供网上登记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医疗领域。
8.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44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
||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生产企业现场审核意见书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45
|| 从事测绘活动单位资质许可
|| 自然资源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四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46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不再收取法定代表人或者申请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人身份证明材料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由档案部门对项目验收形成的验收文件统一保管,建立项目信息库,统一提供各验收受理部门利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47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申请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从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48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企业办理工商登记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具体审批时限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下放中央审批事权至企业办理工商登记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5.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6.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49
|| 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
||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本地户籍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50
||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企业章程、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51
||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工业贸易署颁发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各方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材料。
4.取消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中“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准入条件并完善有关管理规定。
5.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6.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52
||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推进政府监管、市场监督、行业自律和社会中介机构评价相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53
|| 保险公司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撤销分支机构、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保险公司终止(解散、破产)审批
|| 银保监会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精简审批材料。
3.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54
||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初审)
||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任职证明等材料。
3.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55
|| 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任职证明等材料。
3.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56
|| 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国家电影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电影行政主管部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不再收取企业章程、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文件(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57
||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58
|| 设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乙种)许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开办地址产权证或租用场所的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59
|| 化妆品生产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60
|| 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除外)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食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或备案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61
|| 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食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或备案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62
|| 食品销售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已合并为食品经营许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63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企业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从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64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从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65
||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现场检查不计入审批时限)。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对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等审批事项中相关联的现场检查进行合并,提高审批效率。
6.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66
||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审批(批发、零售连锁总部)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67
|| 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将拥有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具有重大临床价值的医疗器械,用于诊断、治疗儿童或老年人特有及多发疾病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纳入优先审查通道,在受理之前提供技术服务、专家咨询,提前介入指导,全程跟踪服务,减少市场准入过程中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4.加快审查速度,同步开展注册质量体系核查,优化注册质量体系核查现场检查和生产许可证审批现场检查。
5.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简化已有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评价资料,扩大在注册质量体系核查过程中可免于现场检查或可优化现场检查项目、流程的医疗器械范围。扩大在生产许可证审批过程中可优化现场检查项目、流程的医疗器械范围。
6.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7.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68
|| 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发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69
||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批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市场监管部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70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71
|| 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三、四类)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3.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72
|| 新药生产和上市许可
|| 国家药监局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73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 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74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 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75
||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农业农村部、省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研究清理和减少证明事项,加快实现许可证办理所需材料在线获取核验。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76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 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本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出具的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77
|| 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78
||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审批
|| 商务部
||
||
||
|| √
|| 1.采取便民举措,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2.加强信息公开,公示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
3.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部门联动和事中事后监管。
|-
|| 79
||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3.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80
||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精简审批材料。
3.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81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精简审批材料。
3.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82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应急管理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精简审批材料。
3.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83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精简审批材料。
3.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84
||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应急管理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精简审批材料。
3.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85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文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86
||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
|| 所在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87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3.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88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3.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89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加快推进电子化注册管理,优化营利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免费向医疗机构提供网上登记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医疗领域。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本行政区域内卫生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医疗机构各科室负责人(学科带头人)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材料。
4.允许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药品、器械等医疗相关的经营活动,医疗活动场所与其他经营活动场所应当分离。
5.逐步实现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床位数由投资主体自主决定。
6.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7.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90
|| 医师执业注册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医师资格证书等材料。
4.对在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执业的临床执业医师最多可申请同一类别的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三级医院积极探索专科医师注册制度。
5.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6.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91
|| 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 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取消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中国家认可的外语类水平考试人员证书和用以证明申请机构有从事涉外调查管理能力的人员证书准入条件。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92
|| 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经营审批(国际船舶运输业务)
|| 交通运输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待可实现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后,精简审批材料。
4.放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业务审批对自有船舶的准入条件,对已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格的航运企业,允许将其自有船舶出售给依法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后,再以融资租赁方式回租的该船舶认定为自有船舶。
5.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6.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93
|| 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 交通运输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待可实现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后,精简审批材料。
4.放宽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审批对自有船舶的准入条件,对已取得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经营资格的航运企业,允许将其自有船舶出售给两岸资本设立且在两岸登记的融资租赁公司后,再以融资租赁方式回租的该船舶认定为自有船舶。
5.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6.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94
|| 从事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 交通运输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待可实现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后,精简审批材料。
4.放宽从事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审批对自有船舶的准入条件,对已取得从事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经营资格的航运企业,允许将其自有船舶出售给依法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后,再以融资租赁方式回租的该船舶认定为自有船舶。
5.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6.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95
|| 国产药品再注册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3.对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等审批事项中相关联的现场检查进行合并,提高审批效率。
4.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96
|| 药品委托生产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3.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对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等审批事项中相关联的现场检查进行合并,提高审批效率。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97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 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优化生产许可审批流程,凡是不涉及产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和产业政策的内容一律取消。只对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指标进行生产许可检验。
5.取消发证机关组织的发证前产品检验,调整为企业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并在申请时提交产品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可以为签发日期在1年以内同产品单元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或接受政府监督检验的报告。
6.取消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审查制度,探索实行信用监管。
7.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8.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98
||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仅指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取消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中“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准入条件并完善有关管理规定。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99
|| 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取消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中“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准入条件并完善有关管理规定。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100
|| 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章程等材料,取消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中“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准入条件并完善有关管理规定。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101
||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仅指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章程等材料,取消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中“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准入条件并完善有关管理规定。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102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允许以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名义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同一县区内同种动物所有养殖单元均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合作社统一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103
||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含港口岸线临时使用审批,改变港口岸线使用人、使用功能和使用范围审批)
|| 县级以上港口行政主管部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推行国土、规划、海事、水利、航道部门并联审批。
2.压缩审批时限。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章程等材料。
4.加强岸线审批,改革岸线退出机制。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港口规划进行岸线审批,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明确因规划调整等原因对征收港口设施的补偿方式及标准。在岸线使用人实质丧失岸线使用权后,岸线管理部门可以采用主动注销方式注销其岸线使用权并通过公告等方式告知公众。
5.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6.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104
|| 药品进口备案
|| 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进口药品批件、本行政区域内口岸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最近一次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和进口药品通关单等材料。
3.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105
|| 进口药材登记备案
|| 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3.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106
|| 小餐饮、小食杂、食品小作坊的经营许可
||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
|| 由地方从尽量方便群众、有利于群众就业的角度出发,坚持保障安全、卫生的原则,自主决定改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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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成立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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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根据机构设置、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国务院决定,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调整为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对指挥部组成单位和人员进行相应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
{{gap}}总 指 挥:王 勇 国务委员
{{gap}}副总指挥:黄 明 应急部党组书记
{{gap}} 王玉普 应急部部长
{{gap}} 孟 扬 国务院副秘书长
{{gap}} 张建龙 林草局局长
{{gap}} 蔡 军 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作战局副局长
{{gap}}成 员:郭卫民 中央宣传部部务会议成员、新闻办副主任
{{gap}} 孔铉佑 外交部副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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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 陈肇雄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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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 范卫平 广电总局副局长
{{gap}} 余 勇 气象局副局长
{{gap}} 李树铭 林草局副局长
{{gap}} 王志清 民航局副局长
{{gap}} 杨吉贵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民兵预备役局局长
{{gap}} 琼 色 应急部消防救援局负责人
{{gap}} 徐 平 应急部森林消防局负责人
{{gap}} 刘振芳 中国铁路总公司副总经理
{{gap}}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应急部,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应急部部长王玉普兼任。指挥部成员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总指挥审批。
{{right|国务院办公厅 }}
{{right|2018年9月25日 }}
{{gap}}(此件公开发布)</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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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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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T12:31:20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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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
|year=2018 |month=9 |day=23
|发文字号=国发〔2018〕33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决定
|theme=综合政务\其他
|theme2=其他
|edition=yes
|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c|'''{{x-larger|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
{{c|{{楷体|国发〔201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取消14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将4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共计24类,其中,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实施的7类,由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17类。
{{gap}}对目录内产品实行简化审批程序。一是将发证机关组织的发证前产品检验改为由企业在申请时提交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二是除危险化学品外,对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许可的产品实行后置现场审查,企业提交申请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并作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承诺后,经形式审查合格即可领取生产许可证,之后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现场审查。三是企业生产经营目录内不同类别产品的,按照“一企一证”原则,新申请许可证或申请换发许可证时,一并审查颁发一张许可证书。
{{gap}}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扎实推进压减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各项工作。要加大企业承诺公示和后置现场审查工作力度,强化信用监督和约束手段,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对虚假承诺、不符合要求的,一律撤销生产许可证。对取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涉及公众健康和安全、环境保护等产品可转为强制性认证,列出正面清单并向社会公示,统一认证标准、合理减并认证检测项目,强制性认证费用原则上由各级财政按体制负担。采取支持措施,鼓励企业开展自愿认证,推动树立品牌、拓展市场。要对标国际先进标准,推进工业产品质量提升。充分发挥第三方社会组织的作用,确保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对保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要完善标准体系,发挥行业监管优势,强化“谁审批、谁监管”责任,动态评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适时压减目录、下放审批权限或转为认证管理。
{{gap}}附件: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取消、下放管理权限的产品目录(共计18类)
{{gap}} 2.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共计24类)
{{right|国务院 }}
{{right|2018年9月23日 }}
{{gap}}(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c|'''{{x-larger|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取消、下放管理权限的}}'''}}
{{c|'''{{x-larger|产品目录(共计18类)}}'''}}
{{c|{{x-larger|
}}}}
{{c|{{x-larger|
}}}}
{| class="wikitable"
|-
|| '''序号'''
|| '''产品名称'''
|| '''目前实施机关'''
|| '''调整情况'''
|-
|| 1
|| 水工金属结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取消
|-
|| 2
|| 港口装卸机械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取消
|-
|| 3
|| 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取消
|-
|| 4
|| 制冷设备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取消
|-
|| 5
|| 空气压缩机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取消
|-
|| 6
|| 燃气器具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取消
|-
|| 7
|| 防爆电气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取消
|-
|| 8
||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取消
|-
|| 9
|| 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取消
|-
|| 10
|| 人造板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取消
|-
|| 11
|| 饲料粉碎机械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取消
|-
|| 12
||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取消
|-
|| 13
|| 建筑卷扬机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取消
|-
|| 14
|| 救生设备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取消
|-
|| 15
|| 内燃机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16
|| 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17
|| 公路桥梁支座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18
|| 防伪技术产品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附件2'''
{{c|'''{{x-larger|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
}}
{{x-larger|产品目录(共计24类)}}'''
}}
{| class="wikitable"
|-
|| '''序号'''
|| '''产 品 名 称'''
|| '''实''' '''施''' '''机''' '''关'''
|-
|| 1
|| 建筑用钢筋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 2
|| 轴承钢材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 3
|| 水泥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 4
|| 人民币鉴别仪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 5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 6
||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 7
|| 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 8
|| 防伪技术产品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9
|| 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10
|| 公路桥梁支座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11
|| 内燃机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12
|| 砂轮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13
|| 钢丝绳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14
||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15
|| 预应力混凝土枕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16
||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17
|| 电线电缆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18
|| 耐火材料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19
|| 建筑防水卷材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20
|| 危险化学品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21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22
|| 汽车制动液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23
|| 化肥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24
|| 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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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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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T12:31:14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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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year=2018 |month=9 |day=4
|发文字号=国办函〔2018〕58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的函
|theme=工业、交通\化工
|theme2=化工
|edition=yes
|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危险化学品}}'''}}
{{c|'''{{x-larger|安全生产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c|{{楷体|国办函〔2018〕58号}}}}
{{c|{{楷体|
}}}}
应急部:
{{gap}}你部关于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gap}}国务院同意调整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gap}}附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right|{{gap}}国务院办公厅
}}
{{right|{{gap}}2018年9月4日 }}
{{gap}}(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c|'''{{x-larger|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gap}}为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配合,提高安全监管工作效率,经国务院同意,调整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gap}}'''一、主要职能'''
{{gap}}在国务院领导下,掌握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指导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有关政策建议;督促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政策举措;审议有关部门提出的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建议,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督查工作。
{{gap}}'''二、成员单位'''
{{gap}}联席会议由应急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中央政法委、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国资委、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粮食和储备局、能源局、铁路局、民航局、全国总工会、中国铁路总公司等25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应急部为召集人单位,应急部部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为副召集人单位,其有关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gap}}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应急部,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推动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的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下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专项工作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gap}}'''三、工作规则'''
{{gap}}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成员单位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在全体会议召开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国务院。对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联席会议召集人单位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国务院决定。
{{gap}}'''四、工作要求'''
{{gap}}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及时向召集人单位提出会议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
{{c|'''{{x-larger|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
{{c|'''{{x-larger|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c|{{x-larger|
}}}}
{{gap}}召 集 人:王玉普 应急部部长
{{gap}}副召集人:王江平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gap}} 孙力军 公安部副部长
{{gap}} 何建中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gap}}成 员:陈训秋 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
{{gap}} 连维良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gap}} 孙 尧 教育部副部长
{{gap}} 徐南平 科技部副部长
{{gap}} 甘藏春 司法部党组成员
{{gap}} 刘 伟 财政部副部长
{{gap}} 游 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gap}} 赵 龙 自然资源部副部长
{{gap}} 翟 青 生态环境部副部长
{{gap}} 易 军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gap}} 马爱国 农业农村部总农艺师
{{gap}} 崔 丽 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gap}} 王浩水 应急部党组成员
{{gap}} 徐福顺 国资委副主任
{{gap}} 李 国 海关总署副署长
{{gap}} 陈 钢 市场监管总局党组成员
{{gap}} 梁 彦 粮食和储备局副局长
{{gap}} 刘宝华 能源局副局长
{{gap}} 于春孝 铁路局副局长
{{gap}} 王志清 民航局副局长
{{gap}} 阎京华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
{{gap}} 刘振芳 中国铁路总公司副总经理</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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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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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T12:31:11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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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year=2018 |month=9 |day=1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8〕86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
|theme=国务院组织机构\其他
|theme2=其他
|edition=yes
|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科技体制改革}}'''}}
{{c|'''{{x-larger|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c|'''{{x-larger|组成人员的通知}}'''}}
{{c|{{楷体|国办发〔2018〕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根据机构设置、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国务院决定对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组成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
{{gap}}组 长:刘 鹤 国务院副总理
{{gap}}副组长:王志刚 科技部部长
{{gap}} 陆俊华 国务院副秘书长
{{gap}} 林念修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gap}} 余蔚平 财政部副部长
{{gap}}成 员:周祖翼 中央组织部副部长
{{gap}} 梁言顺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gap}} 李章泽 中央编办副主任
{{gap}} 杜占元 教育部副部长
{{gap}} 李 萌 科技部副部长
{{gap}} 罗 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gap}} 汤 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gap}} 张桃林 农业农村部副部长
{{gap}} 傅自应 商务部国际贸易谈判代表兼副部长
{{gap}} 曾益新 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gap}} 朱鹤新 人民银行副行长
{{gap}} 徐福顺 国资委副主任
{{gap}} 刘丽坚 税务总局总审计师
{{gap}} 陈 钢 市场监管总局党组成员
{{gap}} 张 涛 中科院副院长
{{gap}} 邓秀新 工程院副院长
{{gap}} 周 亮 银保监会副主席
{{gap}} 方星海 证监会副主席
{{gap}} 田玉龙 国防科工局副局长
{{gap}} 贺 化 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gap}} 李静海 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主任
{{gap}} 怀进鹏 中国科协党组书记
{{gap}} 刘 胜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副部长
{{gap}} 刘国治 中央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
{{gap}}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部,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科技部部长王志刚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科技部副部长李萌兼任。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right|国务院办公厅 }}
{{right|2018年9月1日 }}
{{gap}}(此件公开发布)</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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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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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T12:31:07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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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
|year=2018 |month=8 |day=17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8〕82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的意见
|theme=科技、教育\教育
|theme2=教育
|edition=yes
|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
{{c|'''{{x-larger|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
{{c|{{楷体|国办发〔2018〕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教育工作,始终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近年来,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达到并持续保持在4%以上,投入机制逐步健全,支出结构不断优化,有力推动了教育事业全面发展,中西部和农村教育明显加强。但还存在教育经费多渠道筹集的体制不健全,一些地方经费使用“重硬件轻软件、重支出轻绩效”,监督管理有待进一步强化等问题。为全面加强教育经费投入使用管理,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提出如下意见。
{{gap}}'''一、总体要求'''
{{gap}}{{楷体|(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落实新发展理念,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坚定不移把教育放在优先位置,妥善处理转变预算安排方式与优先发展教育的关系,改革完善教育经费投入使用管理体制机制,以调整优化结构为主线,突出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着力解决教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切实提高教育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促进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发展。
{{gap}}{{楷体|(二)基本原则。}}
{{gap}}{{楷体|优先保障,加大投入。}}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优先落实教育投入,保证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一般不低于4%,确保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确保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在继续保持财政教育投入强度的同时,积极扩大社会投入。
{{gap}}{{楷体|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紧紧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不提脱离实际难以实现的目标,不作脱离财力难以兑现的承诺,不搞“寅吃卯粮”的工程,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gap}}{{楷体|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提高教育质量战略主题,统筹近期发展任务和中长期发展目标,统筹城乡、区域以及各级各类教育发展,统筹条件改善和质量提升,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坚持“保基本、补短板、促公平、提质量”,经费使用进一步向困难地区和薄弱环节倾斜,把有限资金用在刀刃上。
{{gap}}{{楷体|深化改革,提高绩效。}}推进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巩固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充分发挥财政教育经费的政策引导作用,推动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先行先试,创新管理方式,加强经费监管。
{{gap}}'''二、完善教育经费投入机制'''
{{gap}}{{楷体|(三)持续保障财政投入。}}合理划分教育领域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一步完善教育转移支付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两个只增不减”要求,更多通过政策设计、制度设计、标准设计带动投入,落实财政教育支出责任。建立健全国家教育标准体系,科学核定基本办学成本,全面建立生均拨款制度。到2020年,各地要制定区域内各级学校生均经费基本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并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
{{gap}}{{楷体|(四)鼓励扩大社会投入。}}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逐步提高教育经费总投入中社会投入所占比重。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等政策制度,依法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加大教育投入。完善社会捐赠收入财政配比政策,按规定落实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发挥各级教育基金会作用,吸引社会捐赠。完善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地方人民政府应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属地化管理原则,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状况、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标准,建立与拨款、资助水平等相适应的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自费来华留学生学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
{{gap}}'''三、优化教育经费使用结构'''
{{gap}}{{楷体|(五)科学规划教育经费支出。}}各地要加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与中期财政规划的统筹衔接。中期财政规划要充分考虑教育经费需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要合理确定阶段性目标和任务,及时调整超越发展阶段、违背教育规律、不可持续的政策。学校建设要合理布局,防止出现“空壳学校”。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坚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严禁随意扩大免费教育政策实施范围。
{{gap}}{{楷体|(六)重点保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始终坚持把义务教育作为教育投入的重中之重,切实落实政府责任。进一步提高全国特别是西部地区义务教育巩固率,加大教育扶贫力度,为彻底摆脱贫困奠定基础。巩固完善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实行全国统一的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落实对农村不足100人的小规模学校按100人拨付公用经费和对寄宿制学校按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政策,单独核定并落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公用经费,确保经费落实到学校(教学点),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提升乡村学校办学水平,振兴乡村教育。推动建立以城带乡、整体推进、城乡一体、均衡发展的义务教育发展机制,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控辍保学、“大班额”、随迁子女就学、家庭无法正常履行教育和监护责任的农村留守儿童入校寄宿等突出问题。
{{gap}}{{楷体|(七)不断提高教师队伍建设保障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教育投入重点予以优先保障,鼓励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教育事业,努力让教师成为全社会尊重的职业。财政教育经费要优先保障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推动落实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各地要严格规范教师编制管理,对符合条件的非在编教师要加快入编,并实行同工同酬。各地要完善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保障机制,不断提升教师专业素质能力。健全中小学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工资收入水平,实现与当地公务员工资收入同步调整,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使教师能够安心在岗从教。各地要加强省级统筹,强化政府责任,调整优化支出结构,优先落实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收入政策。力争用三年时间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待遇问题,凡未达到要求的地区要限期整改达标,财力较强的省份要加快进度。严格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及时足额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加强教师周转房建设,提高乡村教师工作生活保障水平,引导优秀教师到农村任教。各地要根据幼儿园规模,创新方式方法,合理配备保教保育人员,按照岗位确定工资标准,逐步解决同工不同酬问题。支持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和特殊教育学校教师队伍建设。
{{gap}}{{楷体|(八)着力补齐教育发展短板。}}在重点保障义务教育的前提下,优化支出结构,积极支持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各地要加快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补助政策,逐步提高学前教育财政支持水平,多渠道增加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建立健全普通高中生均财政拨款制度,加大对普通高中急需的教育教学条件的改善力度。各地要按照地方政府债务化解范围,对普通高中债务中属于存量地方政府债务的,可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逐步提高中职学校和高职院校生均财政拨款水平,完善政府、行业、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依法筹集经费的机制,鼓励企业举办职业教育,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支持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服务乡村振兴战略。
{{gap}}财政教育经费着力向深度贫困地区和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倾斜。聚焦“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以义务教育为重点,实施教育脱贫攻坚行动。加大中央财政相关转移支付力度,加强省级统筹,存量资金优先保障、增量资金更多用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发展教育和贫困家庭子女接受教育,推动实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健全学生资助制度,完善资助办法,提高精准水平,实现应助尽助。强化资助育人理念,构建资助育人质量提升体系。
{{gap}}{{楷体|(九)聚焦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完善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统筹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加强一流本科教育,推动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培养造就一大批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卓越拔尖人才。持续支持部分地方高校转型发展,落实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以部省合建高校为引领,支持中西部高等教育发展,加快培养服务区域和产业发展的高水平、应用型人才,更好服务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深化高校科研体制改革,完善科研稳定支持机制,健全人才引进政策和激励机制,建立科研服务“绿色通道”,为科研活动顺利开展提供便利。改革高校所属企业体制,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更好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统筹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经费资助政策,支持推进共建“一带一路”教育行动,优化教育对外开放布局。
{{gap}}{{楷体|(十)持续加大教育教学改革投入。}}各地要在改善必要办学条件的同时,加大课程改革、教学改革、教材建设等方面的投入力度,促进育人方式转型,着力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确保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教研活动、教学改革试验等方面投入,推动实现义务教育优质资源均衡。支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与高考综合改革协同推进,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支持开展职业教育实训实习,推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的育人机制建设。支持高校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加快急需紧缺专业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支持教育信息化平台和资源建设,推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实现优质资源共享。
{{gap}}'''四、科学管理使用教育经费'''
{{gap}}{{楷体|(十一)全面落实管理责任。}}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落实省级政府教育经费统筹权和各级各类学校经费使用自主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谁使用、谁负责”的教育经费使用管理责任体系。教育部门和学校是教育经费的直接使用者、管理者,在教育经费使用管理中负有主体责任,要会同相关部门科学规划事业发展和经费使用,依法依规、合理有效使用教育经费。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国家财政教育投入等政策,优先保障教育支出,加强预算管理和财政监督。发展改革部门要优先规划教育发展,依法加强成本监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优先保障学校教职工配备,落实完善教师待遇政策。
{{gap}}{{楷体|(十二)全面改进管理方式。}}以监审、监控、监督为着力点,建立全覆盖、全过程、全方位的教育经费监管体系。健全预算审核机制,加强预算安排事前绩效评估。逐步扩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范围。加强预算执行事中监控,硬化预算执行约束,从严控制预算调剂事项,健全经济活动内部控制体系,实施大额资金流动全过程监控,有效防控经济风险。加强预决算事后监督,各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按照预算法要求,全面推进教育部门预决算公开。加强各级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教育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纳入教育督导范围。加强教育内部审计监督,提高审计质量,强化审计结果运用,推动完善内部治理。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党政同责同审,实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鼓励各地探索建立中小学校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gap}}{{楷体|(十三)全面提高使用绩效。}}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理念,逐步将绩效管理范围覆盖所有财政教育资金,并深度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完善细化可操作可检查的绩效管理措施办法,建立健全体现教育行业特点的绩效管理体系。强化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紧密结合教育事业发展,优化绩效目标设置,完善绩效目标随同预算批复下达机制。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及时纠正偏差。坚持财政教育资金用到哪里、绩效评价就跟踪到哪里,加强动态绩效评价,及时削减低效无效资金。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加大绩效信息公开力度,将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编制预算、优化结构、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坚持厉行勤俭节约办教育,严禁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严禁超标准建设豪华学校,每一笔教育经费都要用到关键处。
{{gap}}{{楷体|(十四)全面增强管理能力。}}各级教育财务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全面增强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本领。落实完善资金分配、使用和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科研经费管理等制度体系,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全国教育经费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即时动态监管。完善教育财务管理干部队伍定期培训制度,实现全员轮训,增强专业化管理本领。加强学校财会、审计和资产管理人员配备,推动落实并探索创新高等学校总会计师委派制度,加强学生资助、经费监管、基金会等队伍建设。
{{gap}}'''五、加强组织实施'''
{{gap}}{{楷体|(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巩固财政教育投入成果,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认真落实完善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优化教育经费使用结构、科学管理使用教育经费等各项任务,切实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各地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工作成效。
{{gap}}{{楷体|(十六)加强督查问责。}}各地要加大对财政教育经费投入使用管理情况的督查力度。中央相关部门要对各地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待遇政策等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各地要定期向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相关部门报送落实情况,国务院将适时开展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抓好整改问责。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依纪依规严肃处理。有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ight|国务院办公厅
}}
{{right|2018年8月17日 }}
(此件公开发布)</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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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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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T12:31:04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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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year=2018 |month=8 |day=12
|发文字号=国办函〔2018〕51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的函
|theme=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妇女儿童
|theme2=妇女儿童
|edition=yes
|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农村留守儿童}}'''}}
{{c|'''{{x-larger|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c|'''{{x-larger|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c|{{楷体|国办函〔2018〕51号}}}}
民政部:
{{gap}}你部关于调整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名称、职能及成员单位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gap}}国务院同意调整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gap}}附件: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right|国务院办公厅 }}
{{right|2018年8月12日 }}
{{gap}}(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c|'''{{x-larger|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
{{c|'''{{x-larger|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gap}}为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经国务院同意,调整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gap}}'''一、主要职能'''
{{gap}}在国务院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研究拟订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政策措施和年度工作计划,向国务院提出建议;组织协调和指导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推动部门沟通与协作,细化职责任务分工,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完善关爱服务体系,健全救助保护机制;督促、检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落实,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gap}}'''二、成员单位'''
{{gap}}联席会议由民政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网信办、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税务总局、广电总局、统计局、医保局、妇儿工委办公室、扶贫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高法院、高检院、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关工委等26个部门和单位组成,民政部为牵头单位。
{{gap}}联席会议由民政部部长担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gap}}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民政部,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gap}}'''三、工作规则'''
{{gap}}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会议。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国务院。
{{gap}}'''四、工作要求'''
{{gap}}民政部要牵头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有关问题,及时提出需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进展情况。
{{c|'''{{x-larger|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
{{c|'''{{x-larger|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gap}}'''召集人:'''黄树贤 民政部部长
{{gap}}'''成 员:'''陈训秋 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
{{gap}} 高 翔 中央网信办副主任
{{gap}} 连维良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gap}} 朱之文 教育部副部长
{{gap}} 侍 俊 公安部副部长
{{gap}} 高晓兵 民政部副部长
{{gap}} 甘藏春 司法部党组成员
{{gap}} 余蔚平 财政部副部长
{{gap}} 邱小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gap}} 倪 虹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gap}} 余欣荣 农业农村部副部长
{{gap}} 崔 丽 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gap}} 孙瑞标 税务总局副局长
{{gap}} 范卫平 广电总局副局长
{{gap}} 贾 楠 统计局副局长
{{gap}} 陈金甫 医保局副局长
{{gap}} 王卫国 妇儿工委办公室副主任
{{gap}} 夏更生 扶贫办副主任
{{gap}} 张 勇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gap}} 江必新 高法院副院长
{{gap}} 孙 谦 高检院副检察长
{{gap}} 石 岱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
{{gap}} 傅振邦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gap}} 邓 丽 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
{{gap}} 贾 勇 中国残联副理事长
{{gap}} 刘峰岩 关工委副主任</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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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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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T12:31:01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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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year=2018 |month=7 |day=31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8〕76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
|theme=国务院组织机构\其他
|theme2=其他
|edition=yes
|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
{{c|'''{{x-larger|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c|{{楷体|国办发〔2018〕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根据机构设置、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
{{gap}}组 长:胡春华 国务院副总理
{{gap}}副组长:张纪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gap}} 丁向阳 国务院副秘书长
{{gap}} 郭 玮 国研室副主任
{{gap}}成 员:齐 玉 中央组织部副部长
{{gap}} 庄荣文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gap}} 韩 俊 中央农办副主任、农业农村部副部长
{{gap}} 胡祖才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gap}} 朱之文 教育部副部长
{{gap}} 徐南平 科技部副部长
{{gap}} 侍 俊 公安部副部长
{{gap}} 顾朝曦 民政部副部长
{{gap}} 熊选国 司法部副部长
{{gap}} 余蔚平 财政部副部长
{{gap}} 邱小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gap}} 王广华 自然资源部副部长
{{gap}} 易 军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gap}} 刘小明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gap}} 钱克明 商务部副部长
{{gap}} 项兆伦 文化和旅游部副部长
{{gap}} 崔 丽 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gap}} 王浩水 应急部党组成员
{{gap}} 刘国强 人民银行副行长
{{gap}} 徐福顺 国资委副主任
{{gap}} 孙瑞标 税务总局副局长
{{gap}} 马正其 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
{{gap}} 李晓超 统计局副局长
{{gap}} 陈金甫 医保局副局长
{{gap}} 洪天云 扶贫办副主任
{{gap}} 刘贵祥 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
{{gap}} 焦开河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
{{gap}} 汪鸿雁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gap}} 杨 柳 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
{{gap}}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邱小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调整由各成员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right|国务院办公厅 }}
{{right|2018年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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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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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T12:30:58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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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year=2018 |month=7 |day=25
|发文字号=国办函〔2018〕45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的函
|theme=工业、交通\其他
|theme2=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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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s={{Textquality|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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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交通运输新业态}}'''}}
{{c|'''{{x-larger|协同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c|{{楷体|国办函〔2018〕45号}}}}
交通运输部:
{{gap}}你部关于建立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gap}}国务院同意建立由交通运输部牵头的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gap}}附件: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right|{{c|国务院办公厅 }}
}}
{{right|2018年7月25日 }}
{{gap}}(本文有删减)
'''附件'''
{{c|'''{{x-larger|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gap}}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等新技术快速发展,网约车、共享单车、共享汽车、互联网物流等交通运输领域新业态呈现井喷式发展,对满足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运营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各方权益难以有效保障等问题也日渐显现。为加强交通运输新业态监管、形成工作合力,促进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建立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gap}}'''一、主要职能'''
{{gap}}完善涉及交通运输领域新业态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健全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加强舆论引导和形势研判,提高行业治理和应急处置能力,促进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gap}}'''二、成员单位'''
{{gap}}联席会议由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信访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交通运输部为牵头单位。
{{gap}}联席会议由交通运输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gap}}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交通运输部,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gap}}'''三、工作规则'''
{{gap}}(一)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召集人主持。根据工作需要或成员单位建议,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参加的临时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其他成员主持。专题研究特定事项时,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专家参与。
{{gap}}(二)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由召集人签署后印发。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gap}}(三)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联络员会议。
{{gap}}'''四、工作要求'''
{{gap}}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和议定事项,加强沟通协调,增强监管合力,切实做好各项工作,指导地方对口部门落实具体工作措施,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情况。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建立健全日常工作制度,制定落实定期报告、重大情况通报反馈、重大事项联合督办等工作制度,与其他成员单位加强信息通报和沟通共享,分析形势、研究问题,及时总结工作,通报经验做法,督促推动工作落实。
{{c|'''{{x-larger|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
{{c|'''{{x-larger|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gap}}召集人:杨传堂 交通运输部党组书记
{{gap}} 李小鹏 交通运输部部长
{{gap}}成 员:赵 奇 中央宣传部副秘书长
{{gap}} 陈训秋 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
{{gap}} 高 翔 中央网信办副主任
{{gap}} 连维良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gap}} 陈肇雄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gap}} 侍 俊 公安部副部长
{{gap}} 甘藏春 司法部党组成员
{{gap}} 刘小明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gap}} 范一飞 人民银行副行长
{{gap}} 甘 霖 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
{{gap}} 徐思鸣 信访局副局长</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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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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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T12:30:56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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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
|year=2018 |month=7 |day=25
|发文字号=国发〔2018〕27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指导意见
|theme=综合政务\电子政务
|theme2=电子政务
|edition=yes
|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
{{c|'''{{x-larger|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
{{c|{{楷体|国发〔2018〕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建设地方和部门政务服务平台,一些地方和部门依托平台创新政务服务模式,“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不见面审批”等改革措施不断涌现,政务服务平台已成为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的重要支撑,对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管理分散、办事系统繁杂、事项标准不一、数据共享不畅、业务协同不足等问题较为普遍,政务服务整体效能不强,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需要进一步强化顶层设计、强化整体联动、强化规范管理,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更好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服务,推动政府治理现代化,现就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gap}}'''一、总体要求'''
{{gap}}{{楷体|(一)指导思想。}}
{{gap}}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发展,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整合资源,优化流程,强化协同,着力解决企业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推动政务服务从政府供给导向向群众需求导向转变,从“线下跑”向“网上办”、“分头办”向“协同办”转变,全面推进“一网通办”,为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提供有力支撑。
{{gap}}{{楷体|(二)工作原则。}}
{{gap}}{{楷体|坚持全国统筹。}}加强顶层设计,做好政策衔接,注重统分结合,完善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强化标准规范,推进服务事项、办事流程、数据交换等方面标准化建设。充分利用各地区各部门已建政务服务平台,整合各类政务服务资源,协同共建,整体联动,不断提升建设集约化、管理规范化、服务便利化水平。
{{gap}}{{楷体|坚持协同共享。}}坚持政务服务上网是原则、不上网是例外,联网是原则、孤网是例外,推动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充分发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的公共入口、公共通道、公共支撑作用,以数据共享为核心,不断提升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业务协同能力,推动面向市场主体和群众的政务服务事项公开、政务服务数据开放共享,深入推进“网络通”、“数据通”、“业务通”。
{{gap}}{{楷体|坚持优化流程。}}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梳理企业和群众办事的“难点”、“堵点”、“痛点”,聚焦需要反复跑、窗口排队长的事项和“进多站、跑多网”等问题,充分运用互联网和信息化发展成果,优化政务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强化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功能,不断提升用户体验,推动政务服务更加便利高效,切实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满意度。
{{gap}}{{楷体|坚持试点先行。}}选择有基础、有条件的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部门先行试点,推动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管理、服务模式、流程优化等方面积极探索、不断创新,以试点示范破解难题、总结做法,分步推进、逐步完善,为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动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积累经验。
{{gap}}{{楷体|坚持安全可控。}}全面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树立网络安全底线思维,健全管理制度,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网络安全规划、安全建设、安全监测和安全态势感知分析,健全安全通报机制,加强综合防范,积极运用安全可靠技术产品,推动安全与应用协调发展,筑牢平台建设和网络安全防线,确保政务网络和数据信息安全。
{{gap}}{{楷体|(三)工作目标。}}
{{gap}}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进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建设和互联互通,形成全国政务服务“一张网”。政务服务流程不断优化,全过程留痕、全流程监管,政务服务数据资源有效汇聚、充分共享,大数据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政务服务线上线下融合互通,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协同办理,全城通办、就近能办、异地可办,服务效能大幅提升,全面实现全国“一网通办”,为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推动政府治理现代化提供强有力支撑。
{{gap}}2018年底前,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主体功能建设基本完成,通过试点示范实现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部门政务服务平台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制定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事项编码、统一身份认证、统一电子印章、统一电子证照等标准规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平台进行优化完善,为全面构建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奠定基础。
{{gap}}2019年底前,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上线运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标准规范体系、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营管理体系基本建立,国务院部门垂直业务办理系统为地方政务服务需求提供数据共享服务的水平显著提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框架初步形成。
{{gap}}2020年底前,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功能进一步强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部门政务服务平台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应接尽接、政务服务事项应上尽上,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标准规范体系、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营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国务院部门数据实现共享,满足地方普遍性政务需求,“一网通办”能力显著增强,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基本建成。
{{gap}}2022年底前,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为总枢纽的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更加完善,全国范围内政务服务事项基本做到标准统一、整体联动、业务协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等外,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平台办理,全面实现“一网通办”。
{{gap}}'''二、总体架构和任务要求'''
{{gap}}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由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和各地区政务服务平台组成。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是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总枢纽,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是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具体办事服务平台。
{{gap}}{{楷体|(一)国家政务服务平台。}}
{{gap}}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统一政务服务门户、统一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统一身份认证、统一电子印章、统一电子证照等公共支撑系统,建设电子监察、服务评估、咨询投诉、用户体验监测等应用系统,建立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管理的标准规范体系、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营管理体系,为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提供公共入口、公共通道和公共支撑。
{{gap}}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作为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总枢纽,联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政务服务数据汇聚共享和业务协同,支撑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
{{gap}}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以中国政府网为总门户,具有独立的服务界面和访问入口,两者用户访问互通,对外提供一体化服务。
{{gap}}{{楷体|(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和各地区政务服务平台。}}
{{gap}}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统筹整合本部门业务办理系统,依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的公共支撑系统,统筹利用政务服务资源,办理本部门政务服务业务,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与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依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办理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政务服务业务。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信用信息系统等专项领域国家重点信息系统要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做好对接。
{{gap}}各地区政务服务平台按照省级统筹原则建设。通过整合本地区各类办事服务平台,建成本地区各级互联、协同联动的政务服务平台,办理本地区政务服务业务,实现网上政务服务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务服务平台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依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办理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政务服务业务。
{{gap}}各级政府要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整合各类网上政务服务系统,向企业和群众提供统一便捷的服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务服务平台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统一标准规范及相关要求,全面对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其政务服务门户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的政务服务门户形式统一规范、内容深度融合,实现事项集中发布、服务集中提供。鼓励各地区各部门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开展个性化、有特色的服务创新。
{{gap}}'''三、推进政务服务一体化,推动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国标准统一、全流程网上办理'''
{{gap}}{{楷体|(一)规范政务服务事项。}}
{{gap}}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编制全国标准统一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按照统一规划、试点先行、突出重点、逐步完善的实施路径,以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为重点,推动实现同一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基本要素在国家、省、市、县四级统一。全面梳理教育、医疗、住房、社保、民政、扶贫、公共法律服务等与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事项,编制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逐步推进公共服务事项规范化。完善政务服务事项受理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办理流程等信息要素,实现办事要件和办事指南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事项库,与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库联通,推动实现一库汇聚、应上尽上。建立全国联动的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机制,逐步实现各区域、各层级、各渠道发布的政务服务事项数据同源、同步更新,推动实现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办理流程和评价标准统一。
{{gap}}{{楷体|(二)优化政务服务流程。}}
{{gap}}按照“一网通办”要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流程,依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身份认证、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基础支撑,推动证照、办事材料、数据资源共享互认,压缩办理环节、精简办事材料、缩短办理时限,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证照制作、决定公开、收费、咨询等环节全流程在线办理。整合优化企业开办、投资项目审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不动产登记等涉及多个部门、地区的事项办理流程,逐步做到一张清单告知、一张表单申报、一个标准受理、一个平台流转。积极推进多证合一、多图联审、多规合一、告知承诺、容缺受理、联审联办。通过流程优化、系统整合、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实现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实现“一窗受理、一次办成”,为推动尽快实现企业开办时间再减一半、项目审批时间再砍一半、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一律取消等改革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gap}}{{楷体|(三)融合线上线下服务。}}
{{gap}}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推动政务服务整体联动、全流程在线,做到线上线下一套服务标准、一个办理平台。推动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办事指南、办理状态等相关信息在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终端、实体大厅、政府网站和第三方互联网入口等服务渠道同源发布。推动政务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站点向乡镇(街道)、村(社区)延伸。归集、关联与企业和群众相关的电子证照、申请材料、事项办理等政务服务信息并形成相应目录清单,持续提高办事材料线上线下共享复用水平。
{{gap}}{{楷体|(四)推广移动政务服务。}}
{{gap}}以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健康、民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领域为重点,积极推进覆盖范围广、应用频率高的政务服务事项向移动端延伸,推动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办”、“指尖办”。加快建设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接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移动端服务资源,提供分级运营、协同联动的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服务。制定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建设指引,明确功能定位、设计展现、应用接入、安全防护、运营保障等内容和要求,指导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集约建设、规范管理。加强对各级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的日常监管,强化注册认证、安全检测、安全加固、应用下载和使用推广等规范管理。充分发挥“两微一端”等政务新媒体优势,同时积极利用第三方平台不断拓展政务服务渠道,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
{{gap}}'''四、推进公共支撑一体化,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gap}}{{楷体|(一)统一网络支撑。}}
{{gap}}各级政务服务平台原则上统一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外网构建,通过部署在互联网上的政务服务门户提供服务。拓展国家电子政务外网覆盖范围,加强网络安全保障,满足业务量大、实时性高的政务服务应用需求。推动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非涉密业务专网与电子政务外网对接整合。
{{gap}}{{楷体|(二)统一身份认证。}}
{{gap}}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基于自然人身份信息、法人单位信息等国家认证资源,建设全国统一身份认证系统,积极稳妥与第三方机构开展网上认证合作,为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及移动端提供统一身份认证服务。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利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认证能力,按照标准建设完善可信凭证和单点登录系统,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在不同地区和部门平台重复注册验证等问题,实现“一次认证、全网通办”。各地区各部门已建身份认证系统按照相关规范对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
{{gap}}{{楷体|(三)统一电子印章。}}
{{gap}}制定政务服务领域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规范电子印章全流程管理,明确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合法有效。应用基于商用密码的数字签名等技术,依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权威、规范、可信的国家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使用国家统一电子印章制章系统制发电子印章。未建立电子印章用章系统的按照国家电子印章技术规范建立,已建电子印章用章系统的按照相关规范对接。
{{gap}}{{楷体|(四)统一电子证照。}}
{{gap}}依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电子证照业务技术规范制作和管理电子证照,上报电子证照目录数据。电子证照采用标准版式文档格式,通过电子印章用章系统加盖电子印章或加签数字签名,实现全国互信互认,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交材料、证明多等问题。
{{gap}}{{楷体|(五)统一数据共享。}}
{{gap}}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充分利用国家人口、法人、信用、地理信息等基础资源库,对接国务院部门垂直业务办理系统,满足政务服务数据共享需求。发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作为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基础设施和数据交换通道的作用,对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的政务服务数据共享需求,由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受理和提供服务,并通过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交换数据。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简化共享数据申请使用流程,满足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数据需求。落实数据提供方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保障数据供给,提高数据质量。除特殊情况外,国务院部门政务信息系统不按要求与一体化平台共享数据的,中央财政不予经费保障。强化数据使用方责任,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数据安全。整合市场监管相关数据资源,推动事中事后监管信息与政务服务深度融合、“一网通享”。建设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数据资源中心,汇聚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数据,积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开展全国政务服务态势分析,为提升政务服务质量提供大数据支撑。
{{gap}}'''五、推进综合保障一体化,确保平台运行安全平稳规范'''
{{gap}}{{楷体|(一)健全标准规范。}}
{{gap}}按照“急用先行、分类推进,成熟一批、发布一批”的原则,抓紧制定并不断完善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总体框架、数据、应用、运营、安全、管理等标准规范,指导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规范建设,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数据、流程等标准化,实现政务服务平台标准统一、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加强政务服务平台标准规范宣传培训、应用推广和贯彻实施,总结推广平台建设经验做法和应用案例,定期对标准规范进行应用评估和修订完善,以标准化促进平台建设一体化、政务服务规范化。
{{gap}}{{楷体|(二)加强安全保障。}}
{{gap}}强化各级政务服务平台安全保障系统的风险防控能力,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防护体系,切实保障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平稳高效安全运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等信息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加强国家关键基础设施安全防护,明确各级政务服务平台网络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保密审查制度,加强安全规划、安全建设、安全测评、容灾备份等保障。强化日常监管,加强安全态势感知分析,准确把握安全风险趋势,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压力测试,及时通报、整改问题,化解安全风险。加强政务大数据安全管理,制定平台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加强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重要信息的保护和管理。应用符合国家要求的密码技术产品加强身份认证和数据保护,优先采用安全可靠软硬件产品、系统和服务,以应用促进技术创新,带动产业发展,确保安全可控。加强网络安全保障队伍建设,建立多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强化日常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gap}}{{楷体|(三)完善运营管理。}}
{{gap}}按照统一运营管理要求,各级政务服务平台分别建立运营管理系统,形成分级管理、责任明确、保障有力的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运营管理体系。加强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运营管理力量,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优化运营工作流程,提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作为总枢纽的服务支撑能力。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整合运营资源,加强平台运营管理队伍建设,统一负责政务服务平台和实体大厅运行管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评估考核等工作,推进“一套制度管理、一支队伍保障”。创新平台运营服务模式,充分发挥社会机构运营优势,建立健全运营服务社会化机制,形成配备合理、稳定可持续的运营服务力量。
{{gap}}{{楷体|(四)强化咨询投诉。}}
{{gap}}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分级办理”原则,形成上下覆盖、部门联动、标准统一的政务服务咨询投诉体系,畅通网上咨询投诉渠道,及时回应和推动解决政务服务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咨询投诉系统提供在线受理、转办、督办、反馈等全流程咨询投诉服务,与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协同处理,通过受理咨询投诉不断完善平台功能、提升平台服务水平。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完善政务服务平台专业咨询投诉系统,与各类政务热线做好对接,对事项上线、政务办件、证照共享、结果送达等事项服务,开展全程监督、评价、投诉并及时反馈,实现群众诉求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应。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咨询投诉系统做好与中国政府网咨询投诉功能的衔接。
{{gap}}{{楷体|(五)加强评估评价。}}
{{gap}}依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网上评估系统,建立政务服务评估指标体系,加强对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的在线评估。同时,将各级政务服务平台网络安全工作情况纳入评估指标体系,督促做好网络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完善各级政务服务平台网上评估评价系统,实时监测事项、办件、业务、用户等信息数据,接受申请办事的企业和群众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情况的评价,实现评估评价数据可视化展示与多维度对比分析,以评估评价强化常态化监督,实现全流程动态精准监督,促进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gap}}'''六、组织实施'''
{{gap}}{{楷体|(一)加强组织领导。}}
{{gap}}国务院办公厅牵头成立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协调工作小组,负责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顶层设计、规划建设、组织推进、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等工作。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建设和完善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同时做好对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等工作。要充分发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的优势,统筹协调各方面力量,抓好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gap}}{{楷体|(二)强化分工协作。}}
{{gap}}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牵头推进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会同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推动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标准规范体系、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营管理体系。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要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紧密结合。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级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安全保障和运营管理,做好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政务服务业务由该部门负责办理,跨部门的政务服务业务由牵头部门负责,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协同办理,国务院办公厅负责总体协调。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行所需经费纳入各地区各部门财政预算,做好经费统筹管理使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政务服务平台建设。
{{gap}}{{楷体|(三)完善法规制度。}}
{{gap}}抓紧制修订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运营急需的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同步推进现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改废释工作。加快完善配套政策,制定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运营、数据共享、事项管理、业务协同、网络安全保障等方面管理制度,为平台建设管理提供法规制度支撑。
{{gap}}{{楷体|(四)加强培训交流。}}
{{gap}}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围绕业务应用、技术体系、运营管理、安全保障、标准规范等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日常沟通交流机制,以简报、培训、研讨等多种形式开展交流,总结成熟经验,加强推广应用。加强对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管理经验的宣传推广。针对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项试点、区域试点,总结成熟经验,做好试点成果转化推广。
{{gap}}{{楷体|(五)加强督查考核。}}
{{gap}}建立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管理督查考核机制,明确督查考核范围、周期和内容,实现督查考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常态化。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管理纳入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列入重点督查事项。围绕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管理等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充分发挥督查考核的导向作用,形成推进工作的良性机制。
{{gap}}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加快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强化工作责任,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有关实施方案和工作进展要及时报送国务院办公厅。
{{gap}}附件: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组织推进和任务分工方案
{{right|国务院 }}
{{right|2018年7月25日 }}
{{gap}}(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c|'''{{x-larger|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
{{c|'''{{x-larger|组织推进和任务分工方案}}'''}}
{{gap}}为做好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组织实施工作,制定本方案。
{{gap}}'''一、工作目标'''
{{gap}}通过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推进和协调机制,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上下协同,集中攻关,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形成全国政务服务“一张网”,确保到2018年底前,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主体功能建设基本完成,通过试点示范实现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部门政务服务平台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到2019年底前,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上线运行,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框架初步形成;到2020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部门政务服务平台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应接尽接、政务服务事项应上尽上,国务院部门数据实现共享,满足地方普遍性政务需求,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基本建成;到2022年底前,全国范围内政务服务事项基本做到标准统一、整体联动、业务协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等外,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平台办理,全面实现“一网通办”。
{{gap}}'''二、组织推进'''
{{gap}}紧密结合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各项要求,统筹规划、标准先行,试点带动、迭代创新,统分结合、上下联动,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为重点,充分利用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已建政务服务平台,整合各类政务服务资源,推进数据共享和流程优化再造,坚持安全与应用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扎实做好平台建设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如期完成各项任务。
{{gap}}{{楷体|(一)成立平台建设和管理协调工作小组。}}国务院办公厅牵头成立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协调工作小组,负责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顶层设计、规划建设、组织推进、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等工作。平台建设和管理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承担协调工作小组日常工作,组织督促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任务落实。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建设和管理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建设和完善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同时做好对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等工作。
{{gap}}{{楷体|(二)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国务院办公厅与各地区各部门形成紧密协作机制,牵头推进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会同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推动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标准规范体系、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营管理体系,推动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政务服务流程不断优化;牵头对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督查评估。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要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紧密结合。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级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安全保障和运营管理,做好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对接。
{{gap}}{{楷体|(三)加强日常运营管理。}}按照统一运营管理要求,建立形成分级管理、责任明确、保障有力的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运营管理体系。国务院办公厅要加强对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运营管理的统筹协调,充实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运营管理力量,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优化运营工作流程,提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作为总枢纽的服务支撑能力。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整合运营资源,加强平台运营管理队伍建设,统一负责政务服务平台和实体大厅运行管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评估考核等工作,推进“一套制度管理、一支队伍保障”。
{{gap}}'''三、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
{{gap}}{{楷体|(一)做好试点推进工作。}}
{{gap}}1.选择部分条件成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部门开展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对接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广。第一批试点省份为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试点国务院部门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其他地方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成熟程度分批接入,2019年底前完成接入任务。{{楷体|(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19年底前完成;试点地区、部门2018年底前完成)}}
{{gap}}{{楷体|(二)规范政务服务事项。}}
{{gap}}2.编制全国标准统一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以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为重点,推动实现同一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基本要素在国家、省、市、县四级统一。{{楷体|(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协调各有关方面推进,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工负责,2020年底前印发全国标准统一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2022年底前全国范围内政务服务事项基本做到标准统一、整体联动、业务协同)}}
{{gap}}3.编制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全面梳理教育、医疗、住房、社保、民政、扶贫、公共法律服务等与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事项,逐步推进公共服务事项规范化。{{楷体|(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试点地区、部门2019年底前完成)}}
{{gap}}4.推进办事要件和办事指南标准化、规范化,在编制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基础上,完善政务服务事项受理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办理流程等信息要素。{{楷体|(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试点地区、部门2019年底前完成)}}
{{gap}}5.建设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事项库,与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库联通,推动实现一库汇聚、应上尽上。建立全国联动的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机制,逐步实现各区域、各层级、各渠道发布的政务服务事项数据同源、同步更新。{{楷体|(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20年底前实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部门政务服务平台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应接尽接、政务服务事项应上尽上;试点地区、部门2018年底前完成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事项库对接)}}
{{gap}}{{楷体|(三)优化政务服务流程。}}
{{gap}}6.依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身份认证、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基础支撑,推动证照、办事材料、数据资源共享互认。{{楷体|(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
{{gap}}7.整合优化涉及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事项办理流程,实现一张清单告知、一张表单申报、一个标准受理、一个平台流转。{{楷体|(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
{{gap}}{{楷体|(四)融合线上线下服务。}}
{{gap}}8.推动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办事指南、办理状态等相关信息在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终端、实体大厅、政府网站和第三方互联网入口等服务渠道同源发布。{{楷体|(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试点地区、部门2019年底前完成)}}
{{gap}}9.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逐步实现线上线下一套服务标准、一个办理平台。推动政务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站点向乡镇(街道)、村(社区)延伸。{{楷体|(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22年底前完成;试点地区、部门2020年底前完成)}}
{{gap}}{{楷体|(五)推广移动政务服务。}}
{{gap}}10.以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健康、民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领域为重点,积极推进覆盖范围广、应用频率高的政务服务事项向移动端延伸,推动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办”、“指尖办”。{{楷体|(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
{{gap}}11.加快建设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接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移动端服务资源,提供分级运营、协同联动的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服务。{{楷体|(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19年底前完成)}}
{{gap}}12.制定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建设指引,明确功能定位、设计展现、应用接入、安全防护、运营保障等内容和要求,指导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集约建设、规范管理。{{楷体|(国务院办公厅牵头,2019年底前完成)}}
{{gap}}{{楷体|(六)统一网络支撑。}}
{{gap}}13.各级政务服务平台原则上统一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外网构建,通过部署在互联网上的政务服务门户提供服务。{{楷体|(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19年底前完成)}}
{{gap}}14.拓展国家电子政务外网覆盖范围,推动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非涉密业务专网与电子政务外网对接整合。{{楷体|(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
{{gap}}{{楷体|(七)统一身份认证。}}
{{gap}}15.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基于自然人身份信息、法人单位信息等国家认证资源,建设全国统一身份认证系统。{{楷体|(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负责,2019年底前完成)}}
{{gap}}16.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利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认证能力,按照标准建设完善可信凭证和单点登录系统,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在不同地区和部门平台重复注册验证等问题,实现“一次认证、全网通办”。各地区各部门已建身份认证系统按照相关规范对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楷体|(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试点地区、部门2019年底前完成)}}
{{gap}}{{楷体|(八)统一电子印章。}}
{{gap}}17.应用基于商用密码的数字签名等技术,借鉴二代身份证等制发和管理经验,依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权威、规范、可信的国家统一电子印章系统。{{楷体|(国务院办公厅负责,2019年底前完成)}}
{{gap}}18.制定政务服务领域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规范电子印章全流程管理。{{楷体|(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牵头,2019年底前完成)}}
{{gap}}19.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使用国家统一电子印章制章系统制发电子印章。未建立电子印章用章系统的按照国家电子印章技术规范建立,已建电子印章用章系统的按照相关规范对接。{{楷体|(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试点地区、部门2019年底前完成)}}
{{gap}}{{楷体|(九)统一电子证照。}}
{{gap}}20.借鉴二代身份证等制发和管理经验,建成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支撑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楷体|(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19年底前完成)}}
{{gap}}21.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电子证照业务技术规范制作和管理电子证照,通过电子印章用章系统加盖电子印章或加签数字签名,实现全国互信互认。{{楷体|(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试点地区、部门2019年底前完成)}}
{{gap}}{{楷体|(十)统一数据共享。}}
{{gap}}22.国家人口、法人、信用、地理信息等基础资源库和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专项领域国家重点信息系统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实现对接。{{楷体|(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自然资源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底前完成)}}
{{gap}}23.实现国务院部门垂直业务办理系统依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向各级政务服务平台共享数据。{{楷体|(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
{{gap}}24.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的政务服务数据共享需求,提供服务。发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作为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的基础设施和数据交换通道作用,满足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需求。{{楷体|(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
{{gap}}25.建设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数据资源中心,汇聚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数据,开展全国政务服务态势分析,提供政务大数据服务。{{楷体|(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19年底前完成)}}
{{gap}}{{楷体|(十一)健全标准规范。}}
{{gap}}26.制定完善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总体框架、数据、应用、运营、安全、管理等标准规范。加强政务服务平台标准规范宣传培训、应用推广和贯彻实施,总结推广平台建设经验做法和应用案例。{{楷体|(国务院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委牵头,2018年9月底前印发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统一政务服务门户、政务服务事项编码、统一身份认证、统一电子印章、统一电子证照、统一数据共享等第一批工程建设标准规范,2018年底前印发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安全保障、运营管理、数据分析等第二批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国家标准委牵头会同有关方面制定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管理急需的基础性国家标准,2019年底前基本建立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标准规范体系)}}
{{gap}}{{楷体|(十二)加强安全保障。}}
{{gap}}27.建立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安全保障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制定完善应急预案,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防护体系。{{楷体|(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
{{gap}}28.制定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加强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重要信息的保护和管理,加强政务大数据安全管理。{{楷体|(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网信办、公安部负责,2019年底前完成)}}
{{gap}}{{楷体|(十三)强化咨询投诉。}}
{{gap}}29.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完善政务服务平台专业咨询投诉系统,与各类政务热线做好对接,开展全程监督、评价、投诉并及时反馈。{{楷体|(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19年底前完成)}}
{{gap}}30.建设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咨询投诉系统,与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协同处理,形成上下覆盖、部门联动、标准统一的政务服务咨询投诉体系。{{楷体|(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
{{gap}}{{楷体|(十四)加强评估评价。}}
{{gap}}31.建设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网上评估系统,建立政务服务评估指标体系,对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进行在线评估。建立完善各级政务服务平台网上评估评价系统,以评估评价强化常态化监督。{{楷体|(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19年底前完成)}}
{{gap}}{{楷体|(十五)完善法规制度。}}
{{gap}}32.制修订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运营急需的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等方面的法规、规章。{{楷体|(司法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档案局等相关部门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
{{gap}}{{楷体|(十六)加强培训交流。}}
{{gap}}33.围绕业务应用、技术体系、运营管理、安全保障、标准规范等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加强对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管理经验的宣传推广。持续深入开展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管理专项试点、区域试点,做好试点成果转化推广。{{楷体|(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2019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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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二季度全国政府网站抽查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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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T12:30:52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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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2018年第二季度全国政府网站抽查情况通报
|year=2018 |month=7 |day=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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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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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2018年第二季度}}'''}}
{{c|'''{{x-larger|全国政府网站抽查情况通报}}'''}}
{{gap}}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要求,按照工作安排,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办信息公开办)近期组织开展了2018年第二季度全国政府网站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gap}}'''一、总体情况'''
{{gap}}截至2018年6月1日,全国正在运行的政府网站22206家(含中国政府网)。其中,国务院部门及其内设、垂直管理机构政府网站1839家,省级政府门户网站32家,省级政府部门网站2265家,市级政府门户网站518家,市级政府部门网站13614家,县级政府门户网站2754家,县级以下政府网站1183家。
{{gap}}第二季度,国办信息公开办随机人工抽查各地区和国务院部门政府网站441个,总体合格率96%。其中,北京等22个地区政府网站抽查合格率为100%;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山东、湖南、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连续四个季度抽查合格率达100%。各地区、各部门共抽查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12286个,占运行政府网站总数的55%,总体合格率97%。经抽样复核,地区和部门抽查情况整体真实准确,抽查情况和问题网站名单已在中国政府网公开。
{{gap}}第二季度,各地区、各部门继续加大对不合格政府网站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的问责力度,共有300人被问责,其中190名责任人被上级主管单位约谈,32人作出书面检查,68人被通报批评,7人被调离岗位,2人被党内警告,1人被停职。“我为政府网站找错”平台收到网民有效留言15885条,总体办结率99%。内蒙古、上海、江苏、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38个地区和部门留言按期办结率达100%,较一季度增加12家。
{{gap}}各级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积极配合做好“群众办事百项堵点疏解行动”。其中,第一批堵点难点征集活动(截至4月底),全国共有18620家政府网站和9179个政务新媒体进行了推广宣传;第二批堵点难点征集活动(截至5月底),全国共有19676家政府网站和10921个政务新媒体进行了推广宣传。
{{gap}}'''二、主要问题'''
{{gap}}{{楷体|(一)部分网站管理不到位。}}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卫生局”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事考试网”等网站申请关停后,未按规定完成下线流程,仍在违规运行。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政府同时开设两个门户网站,其中一个网站信息长期不更新。黑龙江省“中国中小企业黑龙江网”于2017年第一季度被通报不合格后,整改工作未举一反三,仍存在空白栏目、链接不可用等问题。“国资委建材离退休干部局网站”首页长期不更新,且发稿日期造假。福建省“莆田市水利信息网”、河北省“张家口市交通运输局”网、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教育信息网”互动栏目长期不回应。
{{gap}}{{楷体|(二)一些网站办事服务水平不高。}}本次抽查的441家网站中,约10%存在办事指南信息不完整、不准确问题,如甘肃省定西市“通渭政务服务网”、重庆市“垫江县市政园林局”网等;约24%存在搜索不准确、不实用,甚至没有搜索功能的情况,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等。
{{gap}}{{楷体|(三)少数网站“我为政府网站找错”渠道不畅通。}}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山东省临沂市“蒙山旅游区管理委员会”网、辽宁省“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采购中心”网等未按规定添加“我为政府网站找错”平台入口,未注明网站标识码等内容,其中“蒙山旅游区管理委员会”网未在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中填报。
{{gap}}{{楷体|(四)政务新媒体运行管理有待加强。}}媒体报道,近年来虽然政府网站“僵尸”、“睡眠”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但类似问题在政务新媒体上时有发生。不少政务移动客户端内容长期不更新、功能不可用,公众评分和下载量较低;个别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发布信息不认真、不严肃,对群众的咨询回复敷衍了事,甚至出现“雷人雷语”,引发社会关注,给政府形象和公信力造成不良影响。
{{gap}}'''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gap}}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网络强国战略思想,进一步按照政府网站发展指引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不断提高政府在线服务水平。
{{gap}}{{楷体|(一)加大常态化监管力度。}}在不断提高自查比例的同时,深入开展查遗补漏工作,加强对问题网站的督促整改,确保监管无死角、问题不反弹。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网站标识、“我为政府网站找错”平台入口、网站标识码、ICP备案编号、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等内容的规范添加工作。积极配合机构改革,切实做好相关网站改版、整合、迁移、下线等工作,并及时在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中填报完善信息。
{{gap}}{{楷体|(二)提升网站服务水平。}}全面准确公开办事指南信息,推进办事服务“网上公开、网上办理、网上反馈、网上留痕”。注重服务功能的实用性,让公众“找得到、用得了、办得成”。畅通互动交流渠道,完善网民留言的处理转办回应机制,做好网民意见建议受理反馈情况的公开工作,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gap}}{{楷体|(三)加强政务新媒体管理。}}按照政务新媒体基本情况调查摸底有关要求,认真做好信息统计报送等工作,及时解决摸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维护不力的政务新媒体要尽快加强保障力量或关停整合。加强政务新媒体内容保障和日常监管,不断提高信息发布、解读和回应质量,努力提升政府在移动端的办事服务能力。
{{gap}}各地区、各部门请于9月20日前将第三季度网站抽查情况书面报送国办信息公开办。对本次通报的问题网站,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改,整改情况与抽查情况一并报送。
{{gap}}附件:1.2018年第二季度网站监管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和部门
{{gap}} 2.各地区政府网站运行和抽查情况
{{gap}} 3.抽查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政府网站名单
{{right|2018年7月24日 }}
{{gap}}(本文有删减)
'''附件1'''
{{c|'''{{x-larger|2018年第二季度网站监管工作}}'''}}
{{c|'''{{x-larger|成效明显的地区和部门}}'''}}
{{c|{{x-larger|
}}}}
{{c|{{x-larger|
}}}}
{| class="wikitable"
|-
|colspan=2 | '''工作情况'''
|| '''省(自治区、直辖市)/部门'''
|-
|| 第二季度总体
抽查合格率
|| 达到100%
|| 北京、天津、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南、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colspan=2 | 连续四个季度抽查合格率达到100%
|| 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山东、湖南、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
|-
|rowspan=2 | 第二季度上报抽查网站比例(注:各地区、垂直管理部门)
|| 达到100%
|| 北京、山西、吉林、海南、贵州、青海、宁夏、能源局、烟草局
|-
|| 高于运行网站
总数70%
|| 河北、山东、湖北、云南、陕西、新疆、税务总局
|-
|colspan=2 | “我为政府网站找错”网民留言按期办结率达到100%
|| 内蒙古、上海、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广东、贵州、青海、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应急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体育总局、统计局、港澳办、中科院、工程院、气象局、信访局、能源局、烟草局、文物局、外汇局、知识产权局、扶贫办、自然科学基金会
|}
'''附件2'''
{{c|'''{{x-larger|{{gap}}各地区政府网站运行和抽查情况}}'''}}
{| class="wikitable"
|-
|rowspan=2 | '''序号'''
|rowspan=2 | '''省(自治区、直辖市)'''
|rowspan=2 | '''运行网站总数'''
|colspan=2 | '''省级政府'''
'''网站数'''
|colspan=2 | '''市级政府'''
'''网站数'''
|colspan=2 | '''县级及以下'''
'''政府网站数'''
|rowspan=2 | '''抽查网站数'''
|rowspan=2 | '''抽查存在突出问题的网站数'''
|-
|| '''门户'''
|| '''部门'''
|| '''门户'''
|| '''部门'''
|| '''县级门户'''
|| '''县级以下'''
|-
|| 1
|| 北京
|| 860
|| 1
|| 150
|| 17
|| 692
|| 0
|| 0
|| 11
|| 0
|-
|| 2
|| 天津
|| 168
|| 1
|| 54
|| 19
|| 94
|| 0
|| 0
|| 4
|| 0
|-
|| 3
|| 河北
|| 604
|| 1
|| 65
|| 16
|| 353
|| 164
|| 5
|| 10
|| 1
|-
|| 4
|| 山西
|| 474
|| 1
|| 61
|| 11
|| 280
|| 115
|| 6
|| 8
|| 0
|-
|| 5
|| 内蒙古
|| 646
|| 1
|| 60
|| 15
|| 468
|| 101
|| 1
|| 10
|| 1
|-
|| 6
|| 辽宁
|| 755
|| 1
|| 71
|| 16
|| 553
|| 103
|| 11
|| 13
|| 2
|-
|| 7
|| 吉林
|| 427
|| 1
|| 62
|| 11
|| 273
|| 58
|| 22
|| 8
|| 1
|-
|| 8
|| 黑龙江
|| 529
|| 1
|| 58
|| 17
|| 316
|| 124
|| 13
|| 8
|| 1
|-
|| 9
|| 上海
|| 598
|| 1
|| 79
|| 16
|| 502
|| 0
|| 0
|| 8
|| 0
|-
|| 10
|| 江苏
|| 826
|| 1
|| 61
|| 13
|| 652
|| 98
|| 1
|| 12
|| 0
|-
|| 11
|| 浙江
|| 809
|| 1
|| 90
|| 11
|| 504
|| 97
|| 106
|| 10
|| 0
|-
|| 12
|| 安徽
|| 938
|| 1
|| 63
|| 22
|| 750
|| 99
|| 3
|| 13
|| 0
|-
|| 13
|| 福建
|| 558
|| 1
|| 53
|| 10
|| 392
|| 82
|| 20
|| 9
|| 1
|-
|| 14
|| 江西
|| 674
|| 1
|| 63
|| 11
|| 463
|| 100
|| 36
|| 10
|| 0
|-
|| 15
|| 山东
|| 1181
|| 1
|| 77
|| 18
|| 922
|| 149
|| 14
|| 14
|| 0
|-
|| 16
|| 河南
|| 1312
|| 1
|| 82
|| 30
|| 824
|| 174
|| 201
|| 15
|| 0
|-
|| 17
|| 湖北
|| 797
|| 1
|| 86
|| 18
|| 586
|| 102
|| 4
|| 11
|| 1
|-
|| 18
|| 湖南
|| 791
|| 1
|| 68
|| 15
|| 548
|| 121
|| 38
|| 10
|| 0
|-
|| 19
|| 广东
|| 1306
|| 1
|| 113
|| 23
|| 948
|| 136
|| 85
|| 14
|| 1
|-
|| 20
|| 广西
|| 1202
|| 1
|| 112
|| 17
|| 536
|| 111
|| 425
|| 13
|| 2
|-
|| 21
|| 海南
|| 127
|| 1
|| 39
|| 22
|| 61
|| 4
|| 0
|| 5
|| 0
|-
|| 22
|| 重庆
|| 388
|| 1
|| 82
|| 38
|| 267
|| 0
|| 0
|| 6
|| 0
|-
|| 23
|| 四川
|| 1090
|| 1
|| 71
|| 22
|| 811
|| 184
|| 1
|| 14
|| 0
|-
|| 24
|| 贵州
|| 480
|| 1
|| 101
|| 13
|| 259
|| 85
|| 21
|| 8
|| 0
|-
|| 25
|| 云南
|| 460
|| 1
|| 59
|| 16
|| 245
|| 124
|| 15
|| 7
|| 0
|-
|| 26
|| 西藏
|| 170
|| 1
|| 41
|| 6
|| 41
|| 72
|| 9
|| 6
|| 2
|-
|| 27
|| 陕西
|| 769
|| 1
|| 82
|| 13
|| 522
|| 109
|| 42
|| 10
|| 0
|-
|| 28
|| 甘肃
|| 690
|| 1
|| 48
|| 15
|| 460
|| 86
|| 80
|| 10
|| 0
|-
|| 29
|| 青海
|| 200
|| 1
|| 56
|| 10
|| 82
|| 41
|| 10
|| 6
|| 0
|-
|| 30
|| 宁夏
|| 192
|| 1
|| 60
|| 5
|| 93
|| 21
|| 12
|| 6
|| 0
|-
|| 31
|| 新疆
|| 176
|| 1
|| 58
|| 18
|| 3
|| 94
|| 2
|| 6
|| 0
|-
|| 32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169
|| 1
|| 40
|| 14
|| 114
|| 0
|| 0
|| 4
|| 0
|-
|colspan=2 | '''合''' '''计'''
|| '''20366'''
|| '''32'''
|| '''2265'''
|| '''518'''
|| '''13614'''
|| '''2754'''
|| '''1183'''
|| '''299'''
|| '''13'''
|}
{{gap}}{{楷体|注:运行网站数据取自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2018年6月1日的数据。}}
'''附件3'''
{{c|'''{{x-larger|{{gap}}抽查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政府网站名单}}'''}}
{| class="wikitable"
|-
|| '''序号'''
|| '''省(自治区、直辖市)/部门'''
|| '''网站名称'''
|| '''存在的突出问题'''
|| '''网站标识码'''
|-
|| 1
|| 河北
|| “张家口市交通运输局”网
|| 互动交流栏目长期不回应
|| 1307000011
|-
|| 2
|| 内蒙古
|| “扎赉特旗人民政府”网
|| 多个栏目为空白
|| 1522230001
|-
|| 3
|| 辽宁
|| “辽宁扶贫网”
|| 多个栏目长期不更新
|| 2100000018
|-
|| 4
|| 辽宁
|| “庄河市人民政府”网
|| 多个栏目长期不更新
|| 2102830001
|-
|| 5
|| 吉林
|| “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
|| 多个栏目长期不更新
|| 2208000026
|-
|| 6
|| 黑龙江
|| “中国中小企业黑龙江网”
|| 多个栏目为空白
|| 2300000074
|-
|| 7
|| 福建
|| “莆田市水利信息网”
|| 多个栏目为空白、互动交流栏目长期不回应
|| 3503000008
|-
|| 8
|| 湖北
|| 竹溪县“中国竹溪政府网”
|| 多个栏目为空白
|| 4203240048
|-
|| 9
|| 广东
|| “阳江市国土资源局”网
|| 多个栏目为空白
|| 4417000001
|-
|| 10
|| 广西
|| “桂林网上公安局”网
|| 多个栏目长期不更新
|| 4503000013
|-
|| 11
|| 广西
|| 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教育信息网”
|| 互动交流栏目长期不回应
|| 4503280003
|-
|| 12
|| 西藏
|| 阿里地区“阿里网”
|| 多个栏目为空白
|| 5425000004
|-
|| 13
|| 西藏
|| 拉萨市“达孜区政府门户网”
|| 站点长期无法访问
|| 5401260002
|-
|| 14
|| 国家民委
|| “国家民委网站办公厅子站”网
|| 首页面长期不更新
|| BM08000011
|-
|| 15
|| 国资委
|| “国资委建材离退休干部局网站”网
|| 首页面长期不更新
|| BM27000001
|-
|| 16
|| 林草局
|| “美丽中国网”
|| 首页面长期不更新
|| BM37000003
|}
{{gap}}{{楷体|注:抽查采样时间为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7月5日。}}</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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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地方优化营商环境典型做法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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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地方优化营商环境典型做法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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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国办函〔2018〕46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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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me2=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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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地方}}'''}}
{{c|'''{{x-larger|优化营商环境典型做法的通报}}'''}}
{{c|{{楷体|国办函〔2018〕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作出重要部署。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政府职能深刻转变,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着力打造国际一流、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取得积极成效,创造和积累了一系列好的经验做法。为促进各地区、各部门交流互鉴,进一步推动形成竞相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局面,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等28项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做法通报如下。
{{gap}}'''一、部分地方优化营商环境典型做法'''
{{gap}}{{楷体|(一)改革投资审批等制度方面8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多规合一”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系改革、并联审批和“多图联审”等改革、区域评估改革、“标准地”改革、限时联合验收改革、强市放权改革、制定政府部门内部审批事项清单。
{{gap}}{{楷体|(二)便利企业开办和经营方面3项:}}“一照多址”和“一证多址”改革、涉税业务“全市通办”、以“线上税银互动”缓解企业融资难题。
{{gap}}{{楷体|(三)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方面3项:}}推行“一站式阳光价格”清单、贸易服务事项只进“一扇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四自一简”监管模式。
{{gap}}{{楷体|(四)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方面4项:}}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制定新兴行业分类指导目录、大数据监管、跨区域网络市场协同监管。
{{gap}}{{楷体|(五)提供优质公共服务方面4项:}}“互联网+医疗健康”和“互联网+教育”、“互联网+医保”、公用服务企业入驻政务服务中心、获得电力便利化改革。
{{gap}}{{楷体|(六)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方面6项:}}政务服务一张网、审批服务标准化、集成套餐服务、民生服务“指尖”办理、不动产登记改革、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
{{gap}}'''二、工作要求'''
{{gap}}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刻认识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性、紧迫性,以更大决心、更强力度、更实举措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聚焦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办事创业的痛点难点,突出重点,把该放的权放给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更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调动人的积极性和社会创造力。
{{gap}}各地区要主动对标先进,相互学习借鉴,从自身实际出发,锐意探索创新,切实解决企业群众办事创业面临的困难问题,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创造更多管用可行的创新举措。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能,加强业务指导,支持地方先行先试,为地方改革创新探索创造条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密切跟踪各地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展,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
{{gap}}附件:部分地方优化营商环境典型做法
{{right|国务院办公厅 }}
{{right|2018年7月24日 }}
{{gap}}(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c|'''{{x-larger|{{gap}}部分地方优化营商环境典型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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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
|| '''序号'''
|| '''改革举措'''
|| '''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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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span=3 | '''一、改革投资审批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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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
|| 山西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备案类企业投资项目报建阶段的28项审批事项中,7项政府承诺供地前服务;3项由政府、企业双向承诺,政府承诺在供地前完成相关服务,企业根据相关标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3项开工前由企业作出信用承诺即可;3项转为政府内部审批流转;12项要求企业开工前完成。目前,全省试点项目260个,项目落地周期缩短三分之一以上。
|-
|| 2
|| “多规合一”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系改革
|| 福建厦门以“多规合一”为抓手,建立“五个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系,即整合“一张蓝图”,以《[[美丽厦门战略规划]]》统筹整合各类规划;搭建“一个系统”,建设涵盖市、区两级108个部门、957个审批服务事项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设立“一个窗口”,统一受理业务;形成“一张表单”,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审批模式;建立“一套机制”,出台“多规合一”地方性法规,建立健全生态控制线、工程建设审批管理等220余项规章制度。
海南推进“多规合一”改革,在海口美安科技新城等三个园区试行六项改革措施:以园区“多规合一”总体规划取代立项审批;园区统一编制综合评估评审报告;政府制定“准入清单”并明确入园项目投资产出等指标,企业自主决策投资;投资主体书面承诺执行行业标准、规范,开展项目设计、建设和自验工作,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实施人防、消防、规划、环保、地震等“联合验收”;建立分类监管检查制度,重点加强施工安全、环境污染防治等事项事中事后监管。
|-
|| 3
|| 并联审批和“多图联审”等改革
|| 福建厦门、辽宁沈阳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几个阶段,每个审批阶段确定一家牵头部门,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
浙江、湖北武汉将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并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 4
|| 区域评估改革
|| 浙江实施区域能评、环评等区域评估改革,取代区域内每个独立项目的重复评价,变独立评为统一评。
江苏在开发区统一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区域性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开发区内项目共享使用,节约了项目落地时间,减轻了企业负担。
|-
|| 5
|| “标准地”改革
|| 浙江积极推进“标准地”改革。“标准地”是指在完成区域评估基础上,带着投资、能耗、环境、建设等标准进行出让并实行对标管理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前,由政府统一组织开展区域评估,研究制定投资、能耗等标准,向社会公告出让。企业通过对标竞价,按照约定条件取得出让土地,并可选择常规审批或承诺制审批。对选择常规审批的项目,实行“一窗服务”;对选择承诺制审批的项目,由相关部门制定项目具体标准和条件,企业书面承诺并经公示后,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许可决定,企业可以开工建设。截至目前,全省累计出让“标准地”225宗,总面积约8916亩。
|-
|| 6
|| 限时联合验收改革
|| 北京建立全市统一的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机制,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多个管理部门各自独立实施的专项竣工验收模式,改为“统一平台、信息共享、集中验收、限时办结、统一确认”的五位一体验收模式,联验之外再无核验。
浙江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测验合一”,规划、国土、消防、人防等部门实行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涉及到的测量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
|-
|| 7
|| 强市放权改革
|| 广东深入推进强市放权改革,通过下放、委托等方式,分两批将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科教文卫、生态环境等领域共202项省级政府部门微观审批管理职权,调整由地市实施,赋予地市更多自主权。
|-
|| 8
|| 制定政府部门内部审批事项清单
|| 云南公布省级政府部门内部审批事项清单,明确内部审批事项的审批部门、事项名称、设立依据、审批对象、审批权限、审批时限,进一步厘清政府部门间、层级间关系,规范管理政府部门内部审批事项,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提高审批效率。
|-
|colspan=3 | '''二、便利企业开办和经营'''
|-
|| 9
|| “一照多址”和“一证多址”改革
|| 上海市长宁区开展“一照多址”和“一证多址”改革试点,从事“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且本区内另有营业场所的内资企业,在区内增设经营场所时无需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同时,企业在区内新开设经营项目相同的分支实体店,根据企业报备的连锁门店标准和依法合规经营承诺,只需直接在第一家实体店的许可证之外进行附记备案,视同取得许可证。通过改革,实现“一张营业执照、多个经营地址、一次行政许可”。
|-
|| 10
|| 涉税业务“全市通办”
|| 北京推行涉税业务“全市通办”,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微信等方式预约全市任一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申领发票、申报纳税、税收优惠等300多项税收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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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以“线上税银互动”缓解企业融资难题
|| 陕西全面推行“线上税银互动”模式,实现税务端和银行端专线数据直连,建立以税银征信互认、用户授权、信息共享、大数据风控为基础的税银合作机制,将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情况与信贷发放结合起来,简化融资手续、提高审批效率,降低了中小微企业获得信贷的难度和成本。
|-
|colspan=3 | '''三、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
|| 12
|| 推行“一站式阳光价格”清单
|| 天津在全面梳理进出口收费项目基础上,公布实施口岸服务“一站式阳光价格”清单,并将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进行公示,实现“明码标价、公开透明”。截至目前,累计约19.3万标准箱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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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贸易服务事项只进“一扇门”
|| 浙江义乌设立国际贸易服务中心,整合公安、商务、税务、海关等12个部门125个涉外事项,集涉外行政审批、涉外公共服务、涉外中介服务、涉外国际交流和信息交流于一体,实现办理涉外事项只进“一扇门”、服务“一站式”。目前日均办件量1500件。
|-
|| 14
||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四自一简”监管模式
|| 重庆自贸试验区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创新实施自主备案、自行确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税、简化业务核准手续等监管模式,将过去由企业向海关申报并递交纸质材料,改为企业在线填报、系统自动备案;将过去由海关确认核销周期,改为企业自定;将过去海关到企业核查盘点、核算并与企业核对达成一致后,再由企业向海关报核,改为企业在自主核销周期内自主盘点,自聘审计机构开展核算并向海关报送核算结果,海关据此核销;企业需要补缴税款的,直接办理补税手续并向海关报核,海关保税业务部门不再出具补税联系单;将过去海关逐项核准的企业业务资质,改为根据企业资信,一次性为企业开通11类业务资质,并根据企业资信变化和业务开展情况动态调整,海关不再另行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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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span=3 | '''四、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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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
|| 福建创新实施依信用风险分类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把抽查检查结果信息作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的重要考量因素,并根据企业风险信用状况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企业,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打扰;对信用风险一般的企业,按正常比例和频次抽取;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企业,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严管重罚。
|-
|| 16
|| 制定新兴行业分类指导目录
|| 上海积极探索对新产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梳理200多个新兴行业企业经营范围和名称表述,制定《[[上海市新兴行业分类指导目录]]》,解决新兴行业企业“身份认证”难题。
|-
|| 17
|| 大数据监管
|| 北京依托市场监管“风险洞察平台”开展大数据监管。通过综合工商系统数据、企业信用数据和互联网信息,形成企业的大数据全景信息视图,为实时监测年报数据异常等高风险行为、开展跨地区跨部门综合监管、提高执法效能提供有力支撑。目前,平台已建立涉及18个监管部门、71项监管事项的风险台账,将112.45万户企业纳入监测范围,占全市现有企业总数的74.67%。
|-
|| 18
|| 跨区域网络市场协同监管
|| 上海市长宁区、杭州市余杭区对接,探索建立跨省市监管协作工作机制、跨区域网络违法行为监管协作工作机制。网络违法行为协查、违法线索及案件移送实现全程电子化,案件从录入到归档形成完整闭环管理。从协查请求到信息反馈由原先数月缩减至3个工作日内。目前,这一跨省市合作已延伸至江苏宿迁、浙江金华等长三角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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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span=3 | '''五、提供优质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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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互联网+医疗健康”和“互联网+教育”
|| 宁夏银川建设互联网医院监管平台,批准设立了一批互联网医院,开设远程专家门诊,引入全国2.76万名医生资源,为疑难重症患者提供日常化互联网视频问诊,累计服务区内患者43万人次。同时,依托宁夏教育云平台积极推进“互联网+教育”,实现教学应用覆盖全体教师、学习应用覆盖全体适龄学生、数字校园建设覆盖所有学校,方便偏远地区师生享受优质教育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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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互联网+医保”
|| 吉林白城运用“互联网+医保”,89项医保经办业务实现“只跑一次”,其中居民办理参保、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备案等35项业务实现“零跑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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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公用服务企业入驻政务服务中心
|| 北京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等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全部入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单位可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后同步申请办理报装业务,在施工阶段完成接入条件和图纸审查,工程竣工后直接办理验收和接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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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获得电力便利化改革
|| 北京开展小微企业“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三零专项服务行动,将低压供电容量由100千瓦提升到160千瓦。客户报装后无需往返营业厅,由供电企业负责勘查施工和装表送电;精简用电报装资料种类和数量,取消小微企业内部工程图纸审核及中间检查,办电环节由原来的6个减少到2个;掘路审批由串联向并联转变,低压电力接入办理由原来的141天压缩至25天以内;供电企业全额承担表箱及以上设备设施投资。改革实施以来,完成低压小微企业接电5590家,接电平均用时4.74天。
上海将与电网接入工程有关的规划许可、绿化许可、掘路许可等审批环节从串联前置审批改为并联同步操作,大幅压缩办理时间,平均用时压缩至25个工作日以内。取消低压非居民用户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小微用户获得电力接入成本直接降为零。
|-
|colspan=3 | '''六、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
|-
|| 23
|| 政务服务一张网
|| 浙江建设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网,覆盖各级政府机关3000多个、乡镇(街道)1300多个、村(社区)2万余个。同时,大力破除信息孤岛,让“数据跑路”代替“群众跑腿”,已开放57个省级单位1.35万余项数据共享权限,打通省市县三级259套系统。
|-
|| 24
|| 审批服务标准化
|| 湖北武汉在全市推行“同标准、无差别”的标准化审批服务,按照“一事项一标准、一子项一编码、一流程一规范”要求,对“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事项逐项编制标准化的办事指南表和一次性告知书,最大限度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
广东佛山对市、区两级55个系统1833项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编制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细化415个标准要件,并全面应用于综合窗口、审批部门、网上办事大厅。同时,制定前后台流转标准、数据对接标准、物料流转流程规范等,推动实现“认流程不认面孔、认标准不认关系”的无差别服务。
|-
|| 25
|| 集成套餐服务
|| 贵州开展“集成套餐服务”,对办“一件事”涉及的多个审批服务事项打包,为不同类型的企业和群众提供量身定制的套餐式、主题式集成服务,取消各类重复提交的证明材料,推行一表申请。目前,已编制完成300平方米以下个体工商户餐馆、药品零售店、美发店、幼儿园、小卖部、200平方米以上旅馆、旅行社开办等21种通用型“集成套餐服务”并在全省推广。在实体政务大厅开设“集成套餐服务”窗口,企业和群众只需到“集成套餐服务”窗口提交申请即可办理。
|-
|| 26
|| 民生服务“指尖”办理
|| 广东推出集成民生服务微信小程序“粤省事”,首批上线155项政务服务事项,包括驾驶证、出入境证件、出生证、居住证等十大证件服务,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服务以及残疾人、外来务工人员、老年人等多类特殊群体专门服务。用户通过人脸识别等方式完成实名认证,即可全平台办理一系列民生服务。截至目前,“粤省事”小程序实名注册用户达166万,最高日访问量达1455.9万。
|-
|| 27
|| 不动产登记改革
|| 浙江在不动产交易登记领域合并建设、税务、国土三个窗口,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只需取一次号、排一次队。凭国土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书办理水电气联动过户,实现不动产登记和水电气过户只跑一次。
江西宜春推进不动产“登记+交易”一体化改革,将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及档案馆整体合并到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全面整合不动产登记与房产交易事项,设立综合窗口统一办理,实现房产交易备案、税费缴纳和不动产登记等事项“一站式”办理。
|-
|| 28
|| 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
|| 上海以“12345”热线为基础,建立企业和市民的统一政策咨询、投诉、建议平台,做到市场和社会诉求“一号响应”。
浙江建设“12345”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构建“统一接收、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评价反馈”的闭环机制,企业和群众打一次电话就能解决问题。
江西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的发展环境咨询投诉举报制度,建设“江西12345”政务服务热线平台,实现全省政务服务“一号对外、诉求汇总、分类处置、统一协调、各方联动、限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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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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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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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国办发〔2018〕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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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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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楷体|国办发〔2018〕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建立严格规范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是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推进医疗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为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gap}}'''一、总体要求'''
{{gap}}{{楷体|(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提高效率效能,转变监管理念、体制和方式,从重点监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转向全行业监管,从注重事前审批转向注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从单项监管转向综合协同监管,从主要运用行政手段转向统筹运用行政、法律、经济和信息等多种手段,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提供有力支撑。
{{gap}}{{楷体|(二)基本原则。}}
{{gap}}坚持政府主导,综合协调。加强党对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领导,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明确部门职责,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相互衔接、协同配合的监管协调机制。
{{gap}}坚持依法监管,属地化全行业管理。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合理界定并落实政府办医职责和医疗卫生机构自主运营管理权限,明确医疗卫生监管责任。积极探索公立医院管办分开的有效实现形式,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管理权力和职责,构建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均由所在地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实行统一监管。
{{gap}}坚持社会共治,公开公正。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充分发挥信用体系的约束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以及专业化组织、社会舆论和公众的监督作用。
{{gap}}坚持改革创新,提升效能。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综合监管机制,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创新监管方式,加强全要素、全流程监管,提升执法效能。
{{gap}}{{楷体|(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制度,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形成专业高效、统一规范、文明公正的卫生健康执法监督队伍,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
{{gap}}'''二、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
{{gap}}{{楷体|(四)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不断完善医疗卫生行业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党的领导和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社会办医党组织建设。督促监管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完善公立医院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履行政治责任、行使职责权力、加强作风建设等方面的监督。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加大医疗卫生行业反腐败力度,筑牢监管底线。
{{gap}}{{楷体|(五)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政府在法治建设、行业规划、标准制定、行业准入、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整合集中医疗卫生行业监管职能和责任。在不单设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依托现有资源,建立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综合监管协调机制,负责统筹综合监管的协调、指导和医疗卫生服务重大案件查处等工作。制定完善部门权责清单,明确监管职责。依法承担医疗卫生行业执法监督职责的机构开展相关执法监督工作。
{{gap}}{{楷体|(六)落实医疗卫生机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医疗卫生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规范服务、服务质量和安全、行风建设等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服务质量和安全、人力资源、财务资产、绩效考核等内部管理机制。各级各类医院要按照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医院章程,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治理机制,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各环节自律,提高诚信经营水平。
{{gap}}{{楷体|(七)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积极培育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引导和支持其提升专业化水平和公信力,在制定行业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规范执业行为和经营管理、维护行业信誉、调解处理服务纠纷等方面更好发挥作用。探索通过法律授权等方式,利用行业组织的专业力量,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管理机制,健全医疗卫生质量、技术、安全、服务评估机制和专家支持体系。
{{gap}}{{楷体|(八)加强社会监督。}}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推进普法教育,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执业意识,增强公众健康权益意识。医疗卫生机构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支持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投诉举报平台建设,加大对举报违法行为的奖励力度。完善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发挥专业机构和中介组织的技术支撑和社会监督作用。
{{gap}}'''三、加强全过程监管'''
{{gap}}{{楷体|(九)优化医疗卫生服务要素准入。}}加快推进医药卫生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部门按职责建立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示。优化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以及医疗技术、药品、医疗器械等准入和行政许可流程,推行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电子化注册。制定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的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办法。强化国家卫生技术评估支持力量,发挥卫生技术评估在医疗技术、药品、医疗器械等临床准入、规范应用、停用、淘汰等方面的决策支持作用。
{{gap}}{{楷体|(十)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完善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制度建设和组织体系,健全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加强能力建设。协同行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专业机构规范开展医疗服务质量评价。以医疗机构自我质量管理为基础,健全内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核心制度。通过日常信息化监测和必要的现场检查,实施外部质量控制,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专业、重要岗位、关键环节、高风险人员的监管。健全医疗机构评审评价体系,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的评审评价实行同等标准。
{{gap}}加强对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医疗相关产品的监管。推行临床路径管理和临床药师制度,落实处方点评制度。强化药品质量监管,健全药品遴选、采购、处方审核、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评价等标准规范,强化药事管理和药事服务。建立完善临床用药超常预警制度和对辅助用药、高值医用耗材等的跟踪监控制度,开展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监督和评估,依法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使用行为。
{{gap}}{{楷体|(十一)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监管。}}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综合绩效考核,强化对社会效益、服务提供、综合管理、成本控制、资产管理、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监管。重点监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破除以药养医机制,落实药品、耗材采购制度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薪酬分配机制等情况,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加强医疗、医保、医药联动,健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财务报告、信息公开以及内部和第三方审计机制,对公立医院人员支出、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支出、负债、对外投资、资金结余使用等加大监管力度。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的评定,以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晋升、奖惩直接挂钩。审计机关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
{{gap}}严格执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要求。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其所得收入除符合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不得违反经营目的,不得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依法公开服务价格等信息。对医疗机构损害患者权益、谋取不当利益的,依法依规惩处。
{{gap}}积极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的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加强对医疗费用的调控。全面推开医疗保险智能监控,积极探索将医保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有效方式。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对骗取套取医保资金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保障医保基金安全。
{{gap}}{{楷体|(十二)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监管。}}依法加强对环境保护、食品安全、职业卫生、精神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实验室生物安全、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服务的监管。加强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考核和监管,重点监管资金使用效益、满足群众健康需求情况。加强对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办医院完成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紧急医学救援等任务的指导和考核。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对健康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估、预警作用,为综合监管提供依据。
{{gap}}{{楷体|(十三)加强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监管。}}强化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监管,加强对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的监管。加大医疗卫生行业行风建设力度,落实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继续加强“九不准”等相关制度执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和违反医德医风的执业行为,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纳入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
{{gap}}{{楷体|(十四)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联防联控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加强对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疗广告宣传的管理,严肃查处假冒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宣讲医疗和健康养生知识、推销药品、推荐医疗机构等非法行为。严厉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严厉打击骗取、套取公共卫生资金行为。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完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加强平安医院建设。
{{gap}}{{楷体|(十五)加强健康产业监管。}}建立健全覆盖健康产业全链条、全流程的包容、审慎、有效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责任,提高监测能力。制定完善新型健康服务监管政策,加强对医疗卫生与养老、旅游、互联网、健身休闲、食品等领域融合产生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完善对相关新技术的审慎监管机制。通过规范试点、开展评估、公开信息、完善投诉和维权机制等多种方式,加强行业指导,营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康复辅助器具等相关产业的监管,提升相关支撑产业研发制造水平。
{{gap}}'''四、创新监管机制'''
{{gap}}{{楷体|(十六)完善规范化行政执法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等制度,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探索容错纠错和免责机制。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程序。
{{gap}}{{楷体|(十七)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完善抽查清单,健全检查人员名录库。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医疗卫生机构,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管信息。
{{gap}}{{楷体|(十八)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将医疗卫生行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其中涉及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归集于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建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完善以执业准入注册、不良执业行为记录为基础的医疗卫生行业信用记录数据库。建立医疗卫生行业黑名单制度,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和预警。建立健全依法联合惩戒体系,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gap}}{{楷体|(十九)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完善相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目录,明确信息公开主体、公开事项和时限要求。通过多种渠道,定期公开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资质、人员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相关许可、检查、考核评估和行政处罚等信息。
{{gap}}{{楷体|(二十)建立风险预警和评估机制。}}建立医疗卫生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形成统一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安全和费用风险监测评估网络。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抽查抽检、定点监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加强风险评估和分析,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
{{gap}}{{楷体|(二十一)形成网格化管理机制。}}因地制宜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纳入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合理配置监管协管力量,做到“定格、定员、定责”,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各方联动、协调处理、考核评价等制度。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巡查、专项督查、专项整治、处罚后复查等,建立健全线上线下一体化的监管方式。
{{gap}}{{楷体|(二十二)建立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机制。}}建立健全综合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校验、等级评审、医保定点协议管理、重点专科设置、财政投入、评先评优等的挂钩机制,以及从业人员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结果与职称聘任、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绩效分配等的挂钩机制,推进综合监管结果统筹运用。
{{gap}}'''五、加强保障落实'''
{{gap}}{{楷体|(二十三)落实部门责任。}}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主要负责部门,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商务、人民银行、审计、国资、海关、税务、市场监管、医疗保障、银行保险监管、中医药管理、药品监管、军队卫生等部门依法承担相应监管职责。各部门要落实监管职责,厘清责任链条,细化责任分工,确保工作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承担主要责任的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gap}}{{楷体|(二十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协调推进。严肃查处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责任人员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对国家公职人员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党员领导干部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问题多、社会反映强烈、监管效果不明显的地方、部门和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加大对典型案例的通报力度,形成震慑。
{{gap}}{{楷体|(二十五)建立权威有效的督察机制。}}建立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参与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机制。主要针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相关政策情况、突出问题及处理情况、综合监管责任落实情况、政府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落实情况等开展督察,可下沉至部分地市有关部门。每两年左右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督察一遍。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地方和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不定期开展专项督察。督察结果作为对相关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任免的重要依据和地区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重大问题报国务院,涉及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各地可参照建立相应的督察机制。
{{gap}}{{楷体|(二十六)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积极推动医疗卫生领域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工作。完善医疗卫生执业资格、资源配置、服务质量、医疗卫生机构经济运行等全流程技术标准。针对“互联网+医疗健康”等医疗卫生服务新技术、新设备、新业态等,加快标准制修订。
{{gap}}{{楷体|(二十七)提升信息化水平。}}基于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健全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加快实现各相关部门、各层级和医疗卫生行业内部各领域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统一应用,实现动态监管。扩大在线监测等的应用范围,推进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和执法记录仪的应用。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和监管部门网络安全责任,保障信息安全。
{{gap}}{{楷体|(二十八)加强队伍和能力建设。}}充实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力量,加强业务培训,推进综合监管队伍专业化、规范化、职业化。加强卫生健康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加强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的资源配置及规范化建设,完善依法履职所需的业务用房、设备购置以及执法经费等保障政策,逐步实行卫生健康执法人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医疗卫生行业执法监督队伍作风和纪律建设,打造公正廉洁、执法为民、敢于担当的执法监督体系。
{{gap}}{{楷体|(二十九)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重要作用,动员社会各方共同推进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gap}}附件:1.重点任务分工
{{gap}} 2.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right|国务院办公厅 }}
{{right|2018年7月18日 }}
{{gap}}(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c|'''{{x-larger|重点任务分工}}'''}}
{{c|{{x-larger|
}}}}
{{c|{{x-larger|
}}}}
{| class="wikitable"
|-
|| '''重点任务'''
|| '''负''' '''责''' '''单''' '''位'''
|-
|colspan=2 | '''加强全过程监管'''
|-
|| {{楷体|优化医疗卫生服务要素准入}}
||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民政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分别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参与(分别负责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牵头,下同)
|-
|| {{楷体|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
||
|-
|| 完善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制度建设和组织体系等
|| 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
|| 加强对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医疗相关产品的监管等
|| 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负责
|-
|| {{楷体|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监管}}
||
|-
|| 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综合绩效考核等
|| 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分别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参与
|-
|| 严格执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要求等
||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负责
|-
|| 积极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的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等
|| 国家医保局、银保监会分别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参与
|-
|| {{楷体|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监管}}
||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负责
|-
|| {{楷体|加强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监管}}
||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分别负责
|-
|| {{楷体|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
|| 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中央政法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分别负责,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参与
|-
|| {{楷体|加强健康产业监管}}
|| 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国家医保局、银保监会、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负责
|-
|colspan=2 | '''创新监管机制'''
|-
|| {{楷体|完善规范化行政执法机制}}
||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
|| {{楷体|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
||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负责
|-
|| {{楷体|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
||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
|-
|| {{楷体|健全信息公开机制}}
||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负责
|-
|| {{楷体|建立风险预警和评估机制}}
|| 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负责
|-
|| {{楷体|形成网格化管理机制}}
|| 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政法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
|| {{楷体|建立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机制}}
||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负责
|-
|colspan=2 | '''加强保障落实'''
|-
|| {{楷体|落实部门责任}}
||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银保监会、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等分别负责
|-
|| {{楷体|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
|| {{楷体|建立权威有效的督察机制}}
||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
|| {{楷体|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 国家卫生健康委、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负责
|-
|| {{楷体|提升信息化水平}}
|| 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负责
|-
|| {{楷体|加强队伍和能力建设}}
|| 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分别负责,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参与
|-
|| {{楷体|加强宣传引导}}
|| 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
|-
|| {{楷体|加强地方组织实施}}
||
|-
|| 各地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将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综合监管工作履职情况与其综合目标管理考核情况相挂钩,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
'''附件2'''
{{c|'''{{x-larger|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gap}}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管,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和行为监管,建立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大型医用设备的行政审批和监管,牵头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监管和绩效考核。
{{gap}}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人民银行负责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打击各类扰乱医院秩序、伤害医务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非法行医犯罪活动,配合加强平安医院建设。民政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医疗卫生行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和专家库建设。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财务和专项资金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有关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的监管。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及变更事项的审批和监管。审计部门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税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税收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价格监督检查。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调整药品、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制定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按照职责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医疗机构相关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中医医疗卫生服务监管。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审批和监管,负责执业药师的管理。军队卫生部门负责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和服务监管。教育、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依职责承担相关公共卫生服务监管。民政、司法行政、教育、国资、海关、中医药管理、军队卫生等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所办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工作,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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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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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year=2018 |month=7 |day=14
|发文字号=国发〔2018〕23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实施意见
|theme=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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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c|'''{{x-larger|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c|{{楷体|国发〔2018〕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是以管资本为主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的重要举措。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有关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为加快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gap}}'''一、总体要求'''
{{gap}}{{楷体|(一)指导思想。}}
{{gap}}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定不移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着力创新体制机制,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切实发挥国有企业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带动作用。
{{gap}}{{楷体|(二)试点目标。}}
{{gap}}通过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主体,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实现国有资本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分离,实行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平台作用,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优化国有资本投向,向重点行业、关键领域和优势企业集中,推动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营效率,更好服务国家战略需要。试点先行,大胆探索,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
{{gap}}{{楷体|(三)基本原则。}}
{{gap}}{{楷体|坚持党的领导。}}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确保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gap}}{{楷体|坚持体制创新。}}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完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的市场化机制。科学合理界定政府及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所持股企业的权利边界,健全权责利相统一的授权链条,进一步落实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培育具有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国有骨干企业。
{{gap}}{{楷体|坚持优化布局。}}通过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优化国有资本布局,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
{{gap}}{{楷体|坚持强化监督。}}正确处理好授权经营和加强监督的关系,明确监管职责,构建并强化政府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出资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监督体系,增强监督的协同性、针对性和有效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gap}}'''二、试点内容'''
{{gap}}{{楷体|(一)功能定位。}}
{{gap}}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均为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是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平台。公司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依法自主开展国有资本运作,不从事具体生产经营活动。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所持股企业行使股东职责,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按照责权对应原则切实承担优化国有资本布局、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责任。
{{gap}}'''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主要以服务国家战略、优化国有资本布局、提升产业竞争力为目标,在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按照政府确定的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优化要求,以对战略性核心业务控股为主,通过开展投资融资、产业培育和资本运作等,发挥投资引导和结构调整作用,推动产业集聚、化解过剩产能和转型升级,培育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着力提升国有资本控制力、影响力。
{{gap}}'''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主要以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提高国有资本回报为目标,以财务性持股为主,通过股权运作、基金投资、培育孵化、价值管理、有序进退等方式,盘活国有资产存量,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发展,实现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保值增值。
{{gap}}{{楷体|(二)组建方式。}}
{{gap}}按照国家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布局领域,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可采取改组和新设两种方式设立。根据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具体定位和发展需要,通过无偿划转或市场化方式重组整合相关国有资本。
{{gap}}划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资产,为现有企业整体股权(资产)或部分股权。股权划入后,按现行政策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采取市场化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和业务等。股权划入涉及上市公司的,应符合证券监管相关规定。
{{gap}}{{楷体|(三)授权机制。}}
{{gap}}按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授予出资人职责和政府直接授予出资人职责两种模式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
{{gap}}{{楷体|1.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授权模式。}}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根据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具体定位和实际情况,按照“一企一策”原则,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制定监管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监管内容和方式,依法落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职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进行考核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重点说明所监管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贯彻国家战略目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
{{gap}}{{楷体|2.政府直接授权模式。}}政府直接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根据授权自主开展国有资本运作,贯彻落实国家战略和政策目标,定期向政府报告年度工作情况,重大事项及时报告。政府直接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进行考核和评价等。
{{gap}}{{楷体|(四)治理结构。}}
{{gap}}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不设股东会,由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可以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按照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要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设立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
{{gap}}{{楷体|1.党组织。}}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充分发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产生、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按照“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原则,符合条件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党组织书记、董事长一般由同一人担任。对于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前置程序。国务院直接授权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应当设立党组。纪检监察机关向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派驻纪检监察机构。
{{gap}}{{楷体|2.董事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设立董事会,根据授权,负责公司发展战略和对外投资,经理层选聘、业绩考核、薪酬管理,向所持股企业派出董事等事项。董事会成员原则上不少于9人,由执行董事、外部董事、职工董事组成。保障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按市场化方式选择外部董事等权利,外部董事应在董事会中占多数,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可设副董事长。董事会下设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
{{gap}}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授权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执行董事、外部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委派。其中,外部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根据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结构需求,从专职外部董事中选择合适人员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gap}}政府直接授权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执行董事、外部董事(股权董事)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委派,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其中,依据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职能定位,外部董事主要由政府综合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名,选择专业人士担任,由政府委派。外部董事可兼任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主席,按照公司治理结构的议事规则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重大事项发表相关领域专业意见。
{{gap}}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委派外部董事要注重拓宽外部董事来源,人员选择要符合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定位和专业要求,建立外部董事评价机制,确保充分发挥外部董事作用。
{{gap}}{{楷体|3.经理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经理层根据董事会授权负责国有资本日常投资运营。董事长与总经理原则上不得由同一人担任。
{{gap}}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授权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党组织隶属中央、地方党委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党组织管理,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管理,以改组的企业集团为基础,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其中,由中管企业改组组建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由中央管理;由非中管的中央企业改组组建或新设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gap}}政府直接授权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党组织隶属中央或地方党委管理,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由中央或地方党委管理。
{{gap}}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董事长、董事(外部董事除外)、高级经理人员,原则上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gap}}{{楷体|(五)运行模式。}}
{{gap}}{{楷体|1.组织架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要按照市场化、规范化、专业化的管理导向,建立职责清晰、精简高效、运行专业的管控模式,分别结合职能定位具体负责战略规划、制度建设、资源配置、资本运营、财务监管、风险管控、绩效评价等事项。
{{gap}}{{楷体|2.履职行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应积极推动所持股企业建立规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并通过股东大会表决、委派董事和监事等方式行使股东权利,形成以资本为纽带的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协调和引导所持股企业发展,实现有关战略意图。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要依法履职行权,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切实维护股东权益,不干预所持股企业日常经营。
{{gap}}{{楷体|3.选人用人机制。}}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要建立派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员库,由董事会下设的提名委员会根据拟任职公司情况提出差额适任人选,报董事会审议、任命。同时,要加强对派出董事、监事的业务培训、管理和考核评价。
{{gap}}{{楷体|4.财务监管。}}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加强公司财务管理,防范财务风险。督促所持股企业加强财务管理,落实风险管控责任,提高运营效率。
{{gap}}{{楷体|5.收益管理。}}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出资人身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所持股企业的利润分配进行审议表决,及时收取分红,并依规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和使用管理留存收益。
{{gap}}{{楷体|6.考核机制。}}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建立以战略目标和财务效益为主的管控模式,对所持股企业考核侧重于执行公司战略和资本回报状况。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建立财务管控模式,对所持股企业考核侧重于国有资本流动和保值增值状况。
{{gap}}{{楷体|(六)监督与约束机制。}}
{{gap}}{{楷体|1.完善监督体系。}}整合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等监督力量,建立监督工作会商机制,按照事前规范制度、事中加强监控、事后强化问责的原则,加强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统筹监督,提高监督效能。纪检监察机构加强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的监督,强化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使权力等的监督。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要建立内部常态化监督审计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等重点部门和岗位的监管,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治理以及管理架构、国有资本整体运营状况、关联交易、企业负责人薪酬等信息,建设阳光国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gap}}{{楷体|2.实施绩效评价。}}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要接受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综合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贯彻国家战略、落实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优化目标、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制度和公司章程,重大问题决策和重要干部任免,国有资本运营效率、保值增值、财务效益等方面。
{{gap}}'''三、实施步骤'''
{{gap}}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工作应分级组织、分类推进、稳妥开展,并根据试点进展情况及时总结推广有关经验。中央层面,继续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授权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深化试点,并结合本实施意见要求不断完善试点工作。同时推进国务院直接授权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选择由财政部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中央企业以及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改革范围内的企业稳步开展。地方层面,试点工作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gap}}'''四、配套政策'''
{{gap}}{{楷体|(一)推进简政放权。}}围绕落实出资人职责的定位,有序推进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放权。将包括国有产权流转等决策事项的审批权、经营班子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权等授予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相关管理要求和运行规则通过公司组建方案和公司章程予以明确。
{{gap}}{{楷体|(二)综合改革试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所持股国有控股企业中,符合条件的可优先支持同时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薪酬分配差异化改革等其他改革试点,充分发挥各项改革工作的综合效应。
{{gap}}{{楷体|(三)完善支持政策。}}严格落实国有企业重组整合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简化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程序。鼓励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处置低效无效资产。制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政策。
{{gap}}'''五、组织实施'''
{{gap}}加快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重要举措。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落实相关配套措施,密切配合、协同推进试点工作。中央层面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方案,按程序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gap}}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工作负总责,要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积极稳妥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将本地区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备案。
{{right|国务院 }}
{{right|2018年7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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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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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year=2018 |month=7 |day=5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8〕56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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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
{{c|'''{{x-larger|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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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根据机构设置、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
{{gap}}组 长:孙春兰 国务院副总理
{{gap}}副组长:何立峰 发展改革委主任
{{gap}} 马晓伟 卫生健康委主任
{{gap}} 刘 昆 财政部部长
{{gap}} 张纪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gap}} 丁向阳 国务院副秘书长
{{gap}} 胡静林 医保局局长
{{gap}}成 员:郭卫民 中央宣传部部务会议成员、新闻办副主任
{{gap}} 李章泽 中央编办副主任
{{gap}} 杨小伟 中央网信办副主任
{{gap}} 连维良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gap}} 林蕙青 教育部副部长
{{gap}} 王江平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gap}} 高晓兵 民政部副部长
{{gap}} 余蔚平 财政部副部长
{{gap}} 邱小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gap}} 王炳南 商务部副部长
{{gap}} 王贺胜 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gap}} 甘 霖 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
{{gap}} 李 滔 医保局副局长
{{gap}} 于文明 中医药局局长
{{gap}} 徐景和 药监局副局长
{{gap}} 陈景元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局长
{{gap}}领导小组秘书处设在卫生健康委,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督查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马晓伟同志兼任秘书处主任,丁向阳、王贺胜、连维良、余蔚平、邱小平、李滔、徐景和同志兼任秘书处副主任。秘书处具体工作由卫生健康委体制改革司承担。
{{right|{{gap}}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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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ght|{{gap}}2018年7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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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开展2018年国务院大督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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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关于开展2018年国务院大督查的通知
|year=2018 |month=7 |day=5
|发文字号=国发明电〔2018〕3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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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关于开展}}'''}}
{{c|'''{{x-larger|2018年国务院大督查的通知}}'''}}
{{c|{{楷体|{{gap}}国发明电〔20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今年以来,面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外形势,各地区、各部门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少数地方和部门转变政府职能不到位,制定配套政策不及时、不衔接、不协调,少数干部不作为、不善为、乱作为,影响了决策部署落地生效。为进一步推动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按照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上关于继续开展国务院大督查、坚持奖惩并举的重要讲话精神,国务院决定对各地区、各部门工作开展一次大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gap}}'''一、总体要求'''
{{gap}}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紧紧围绕《[[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目标任务,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存在的突出问题,围绕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围绕深化“放管服”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围绕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堵点、梗阻和瓶颈问题,切实发挥督查“利器”作用,推动各项政策落实和措施见效,确保党中央、国务院政令畅通、令行禁止,确保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
{{gap}}'''二、督查重点'''
{{gap}}在全面督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目标任务的基础上,重点督查六个方面工作。
{{gap}}{{楷体|(一)打好三大攻坚战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情况。强化金融监管统筹协调,健全对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金融控股公司等监管情况。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情况。落实2018年再减少农村贫困人口1000万以上、易地扶贫搬迁280万人建设任务情况。加大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力度,加强扶贫资金整合和绩效管理情况。大力推进散煤治理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开展柴油货车、船舶超标排放专项治理等情况。实施重点流域和海域综合治理,全面整治城市黑臭水体情况。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加快推进垃圾分类处理,强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情况。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消化粮食库存,改善农村供水、供电、信息等基础设施,深入推进“互联网+农业”等情况。
{{gap}}{{楷体|(二)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做大做强新兴产业集群,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情况。实施重大短板装备专项工程,发展工业互联网平台情况。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落实情况。对承担重大科技攻关任务的科研人员,采取灵活的薪酬制度和奖励措施情况。清理废止有悖于激励创新的陈规旧章、有碍于释放创新活力的繁文缛节情况。推进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发展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情况。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情况。扩大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试点范围情况。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培养,加大高技能人才激励,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新创业,拓宽外国人才来华绿色通道等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改革情况。各地推进双创的经验做法和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探索。
{{gap}}{{楷体|(三)深化“放管服”改革。}}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落实“五个为”和“六个一”要求(即为促进就业创业降门槛,为各类市场主体减负担,为激发有效投资拓空间,为公平营商创条件,为群众办事生活增便利;企业开办时间再减一半,项目审批时间再砍一半,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企业和群众办事力争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一律取消)情况。五年来国务院取消、下放或调整的简政放权事项落实情况。全面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情况。加快政府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打通信息孤岛情况。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情况。全面推开“多证合一”、“证照分离”改革情况。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整合各类市场监管平台情况。大幅压减工业生产许可证情况。强化政府部门诚信建设、依法依规处理“新官不理旧账”问题情况。十省百家办事大厅暗访督查发现典型问题整改情况。国务院部署的2018年再减税8000多亿元、为市场主体减轻非税负担3000多亿元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清理整顿中介服务收费情况。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和输配电价格,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情况。推进网络提速降费,明显降低家庭宽带、企业宽带和专线使用费情况。降低港口、高速公路、天然气输配等收费,推进货车年审、年检和尾气排放检验“三检合一”等降低物流成本情况。完善银行普惠金融服务保障体系,实现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有较明显降低情况。
{{gap}}{{楷体|(四)持续扩大内需。}}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情况。支持社会力量增加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服务供给情况。推动网购、快递健康发展情况。“十三五”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情况。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工建设、资金使用情况。中央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保障房建设项目、车辆购置税收入安排的公路建设项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等的开工建设、资金使用、固定资产形成情况。实施新一轮重大技术改造升级工程情况。鼓励民间投资、放宽市场准入、破除各种隐性壁垒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尤其是在铁路、民航、油气、电信等领域推出对民间资本有吸引力项目情况。
{{gap}}{{楷体|(五)推进高水平开放。}}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深化沿线大通关合作情况。扩大国际产能合作,带动中国制造和中国服务走出去情况。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情况。全面放开一般制造业,扩大电信、医疗、教育、养老、新能源汽车等领域开放情况。有序开放银行卡清算等市场,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限制,放宽或取消银行、证券、基金管理、期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外资股比限制,统一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情况。简化外资企业设立程序,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情况。全面深化自贸试验区改革,全面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经验情况。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整体通关时间再压缩三分之一情况。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gap}}{{楷体|(六)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扎实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扩大农民工就业等情况。去产能企业职工安置情况。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情况。抓紧消除城镇“大班额”,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重问题等情况。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情况。提高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保障水平,扩大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推进分级诊疗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情况。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筹办工作情况。启动新的三年棚改攻坚计划,落实2018年开工580万套任务情况。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提高城乡低保、社会救助、抚恤优待等标准,强化民生兜底保障情况。
{{gap}}此外,对2017年国务院大督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以及整治“四风”,特别是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情况进行督查。
{{gap}}'''三、督查安排'''
{{gap}}{{楷体|(一)全面自查。}}各地区、各部门围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任务要求,对照六个方面督查重点,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开展全面自查,梳理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不足和突出问题,有针对性提出整改措施以及完善政策措施的工作建议。各部门于2018年7月31日前、各地区于8月5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告报国务院。自查情况报告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反映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及相关建议的篇幅应达到报告总篇幅的60%以上。
{{gap}}{{楷体|(二)实地督查。}}在各地区、各部门开展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国务院派出督查组从2018年8月下旬起,对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实地督查;从9月中旬起,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单位开展实地督查。
{{gap}}{{楷体|1.按照“1+5+地方特色+营商环境调查”的设计对地方进行实地督查。“1”是“综合督查”,}}主要督查党中央、国务院重要文件贯彻落实情况,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以及涉及地方量化指标任务落实情况,打好三大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部署和推动落实情况,2017年国务院大督查发现问题、专项督查和日常督查转办问题整改情况,对人民群众、企业或有关方面反映的重要问题线索进行核查。{{楷体|“5”是“专题督查”,}}主要聚焦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扩大内需、推进高水平开放、保障和改善民生等五个方面,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按照迭代式督查原则,进一步督深督透。{{楷体|“地方特色”,}}主要按照“一省一策”原则,督查了解各地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区域、地方发展重要部署情况。{{楷体|“营商环境调查”,}}在2017年国务院大督查对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开办”、“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不动产交易登记”3项指标进行调查取得经验基础上,今年继续选取与企业和群众关系密切,可量化、可比较的“企业开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房产交易登记”、“用电报装”、“用水报装”、“用气报装”、“获得信贷”7项指标对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营商环境进行调查评价。
{{gap}}{{楷体|2.在对地方开展实地督查的基础上对国务院部门或单位进行实地督查。}}主要督查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办理情况;《[[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国务院常务会议、重要专题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2017年国务院大督查地方反映意见建议办理情况;反馈并督办此次大督查实地督查中发现和地方政府反映的涉及部门的问题。
{{gap}}'''四、督查问责和督查激励'''
{{gap}}{{楷体|(一)督查问责。}}对督查中发现的典型问题或群众反映的典型问题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国务院督查组可直接约谈负有领导责任、监管责任的负责同志,并做好记录。督查结束后,根据督查结果,对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不力、重大政策落实不到位、重大工程项目严重滞后、推进“放管服”改革不作为乱作为、督查发现问题整改流于形式的问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问责。
{{gap}}{{楷体|(二)督查激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国务院督查组实地督查了解地方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措施的经验做法,发现先进典型,作为有关方面研究提出2018年督查激励名单的重要参考。
{{gap}}'''五、督查纪律'''
{{gap}}国务院大督查各项工作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及有关廉政要求。在实地督查中,国务院督查组成员要严格遵守“十不准”督查纪律要求,确保督查工作严肃、认真、廉洁。实地督查期间,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设立值班电话,接受各地区、各部门对督查组及其成员在廉洁、纪律、作风等方面的举报投诉并进行核查,对核查属实的将严肃处理。
{{right|国务院 }}
{{right|2018年7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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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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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意见的通知
|year=2018 |month=7 |day=2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8〕53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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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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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楷体|国办发〔2018〕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商务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际发展合作署、能源局、林草局、外汇局、药监局、知识产权局《[[关于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right|国务院办公厅 }}
{{right|2018年7月2日 }}
{{gap}}(此件公开发布)
{{c|'''{{x-larger|关于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的意见}}'''}}
{{c|{{楷体|商务部 外交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c|{{楷体|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c|{{楷体|文化和旅游部 卫生健康委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c|{{楷体|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国际发展合作署 能源局}}}}
{{c|{{楷体|林草局 外汇局 药监局 知识产权局}}}}
{{gap}}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互利共赢开放战略的决策部署,更好发挥进口对满足人民群众消费升级需求、加快体制机制创新、推动经济结构升级、提高国际竞争力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在稳定出口的同时进一步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维护自由贸易,现提出以下意见:
{{gap}}'''一、总体要求'''
{{gap}}{{楷体|(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一带一路”建设为统领,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稳定出口的同时,主动扩大进口,促进国内供给体系质量提升,满足人民群众消费升级需求,实现优进优出,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
{{gap}}{{楷体|(二)基本原则。}}
{{gap}}{{楷体|一是坚持深化改革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营造创新发展环境,以制度、模式、业态、服务创新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以扩大进口增强对外贸易持续发展动力。
{{gap}}{{楷体|二是坚持进口出口并重。}}在稳定出口国际市场份额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进口对提升消费、调整结构、发展经济、扩大开放的重要作用,推动进口与出口平衡发展。
{{gap}}{{楷体|三是坚持统筹规划发展。}}坚持内外需协调、内外贸结合,推动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利用外资、对外投资、对外援助互动协同发展,遵循市场化原则,内外资一视同仁,促进经常项目收支平衡。
{{gap}}{{楷体|四是坚持互利共赢战略。}}将扩大进口与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加快实施自贸区战略紧密结合,增加自相关国家和地区进口,扩大利益融合,共同推动开放型世界经济发展。
{{gap}}'''二、优化进口结构促进生产消费升级'''
{{gap}}{{楷体|(三)支持关系民生的产品进口。}}适应消费升级和供给提质需要,支持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日用消费品、医药和康复、养老护理等设备进口。落实降低部分商品进口税率措施,减少中间流通环节,清理不合理加价,切实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完善免税店政策,扩大免税品进口。{{楷体|(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外汇局、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四)积极发展服务贸易。}}调整《[[鼓励进口服务目录]]》。加快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大力发展新兴服务贸易,促进建筑设计、商贸物流、咨询服务、研发设计、节能环保、环境服务等生产性服务进口。{{楷体|(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五)增加有助于转型发展的技术装备进口。}}结合国内产业发展情况确定进口重点领域,充分发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作用,支持国内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的技术、设备及零部件进口,促进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优化鼓励进口的成套设备检验模式。{{楷体|(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六)增加农产品、资源性产品进口。}}配合国内农业供给侧改革和结构调整总体布局,适度增加国内紧缺农产品和有利于提升农业竞争力的农资、农机等产品进口。加快与有关国家签订农产品检验检疫准入议定书,推动重要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准入。鼓励国内有需求的资源性产品进口。{{楷体|(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三、优化国际市场布局'''
{{gap}}{{楷体|(七)加强“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充分发挥多双边经贸合作机制的作用,将“一带一路”相关国家作为重点开拓的进口来源地,加强战略对接,适度增加适应国内消费升级需求的特色优质产品进口,扩大贸易规模。{{楷体|(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八)加快实施自贸区战略。}}继续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坚定不移支持全球贸易自由化。积极推进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自贸区谈判,加快建设立足周边、辐射“一带一路”、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贸区网络。引导企业充分利用自贸协定优惠安排,积极扩大进口。加大促贸援助力度。{{楷体|(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际发展合作署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九)落实自最不发达国家进口货物及服务优惠安排。}}继续落实有关给予同我建交最不发达国家97%税目输华产品零关税待遇的承诺。继续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给予最不发达国家服务贸易市场准入优惠措施。在南南合作框架下,向最不发达国家提供援助。{{楷体|(财政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际发展合作署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四、积极发挥多渠道促进作用'''
{{gap}}{{楷体|(十)办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化经营,努力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打造成为世界各国展示国家发展成就、开展国际贸易的开放型合作平台,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推动经济全球化的国际公共产品,践行新发展理念、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标志性工程。{{楷体|(商务部牵头负责)}}
{{gap}}{{楷体|(十一)持续发挥外资对扩大进口的推动作用。}}完善外商投资相关管理体制,优化境内投资环境。积极引导外资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节能环保领域,进一步发挥外资在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优化进口结构等方面的作用。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和向中西部地区转移。{{楷体|(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十二)推动对外贸易与对外投资有效互动。}}加快推进签订高水平的投资协定,提高对外投资便利化水平。深化国际能源资源开发、农林业等领域的合作,推动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带动相关产品进口。{{楷体|(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能源局、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十三)创新进口贸易方式。}}加快出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过渡期后监管具体方案,统筹调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正面清单。加快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成熟经验做法,研究扩大试点范围。加快推进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积极推进维修、研发设计、再制造业务试点工作。支持边境贸易发展。{{楷体|(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五、改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条件'''
{{gap}}{{楷体|(十四)大力培育进口促进平台。}}充分依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各类区域,不断推进监管创新、服务创新,培育形成一批进口贸易特色明显、贸易便利化措施完善、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的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楷体|(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十五)优化进口通关流程。}}加快实施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推进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打造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进海关预裁定制度,开展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国际互认,推动检测报告和认证证书的国际互认,提高进口贸易便利化水平。{{楷体|(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十六)降低进口环节制度性成本。}}进一步规范进口非关税措施,健全完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加强进口行政审批取消或下放后的监管体系建设。落实国家对企业减税降费政策,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清理进口环节不合理收费。{{楷体|(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十七)加快改善国内营商环境。}}加强外贸诚信体系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公平竞争。推进以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体系为核心的进口消费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进口消费质量安全投诉平台。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商品,规范和完善国内市场秩序。{{楷体|(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形势下扩大进口工作,根据本意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抓紧制订出台具体政策措施,推进政策落实。商务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指导,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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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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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
|year=2018 |month=6 |day=1
|发文字号=国函〔2018〕79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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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服务贸易}}'''}}
{{c|'''{{x-larger|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
{{c|{{楷体|国函〔2018〕79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湖北省、广东省、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陕西省人民政府,商务部:
{{gap}}商务部关于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gap}}一、原则同意商务部提出的《[[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同意在北京、天津、上海、海南、深圳、哈尔滨、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成都、苏州、威海和河北雄安新区、重庆两江新区、贵州贵安新区、陕西西咸新区等省市(区域)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深化试点期限为2年,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
{{gap}}二、深化试点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深入探索适应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政策措施和开放路径,加快优化营商环境,最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打造服务贸易制度创新高地。
{{gap}}三、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试点工作的实施推动、综合协调及措施保障,重点在管理体制、开放路径、促进机制、政策体系、监管制度、发展模式等方面先行先试,为全国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探索路径。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支持,鼓励试点地区大胆探索、开拓创新。
{{gap}}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政策支持,主动引领开放,创新政策手段,形成促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合力。商务部要加强统筹协调、督导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
{{gap}}五、深化试点期间,暂时调整实施相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具体由国务院另行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相应调整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试点中的重大问题,商务部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gap}}附件:1.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
{{gap}} 2.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开放便利举措
{{gap}} 3.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任务及政策保障措施
{{right|国务院 }}
{{right|2018年6月1日 }}
{{gap}}(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c|'''{{x-larger|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
{{gap}}优先发展服务贸易是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2016年2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试点以来,各试点地区主动创新,探索服务贸易发展新机制、新模式、新路径,取得积极成效,有力推动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为进一步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改革创新服务贸易发展机制,制定本方案。
{{gap}}'''一、总体要求'''
{{gap}}{{楷体|(一)指导思想。}}
{{gap}}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在服务贸易管理体制、开放路径、促进机制、政策体系、监管制度、发展模式等方面先行先试,加快优化营商环境,最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打造服务贸易创新发展高地,带动全国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不断培育“中国服务”核心竞争优势,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gap}}{{楷体|(二)基本原则。}}
{{gap}}{{楷体|重点突破,优先发展。}}深化试点要把握重点和方向,树立服务贸易优先发展理念,推动资源和政策聚焦。服务新时代开放型经济发展,围绕服务贸易长远发展目标,针对不同阶段面临的主要制度障碍和政策短板,在试点地区率先突破,带动全国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围绕推动解决服务贸易逆差较大问题,重点扩大服务出口。
{{gap}}{{楷体|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创新创业,促进服务贸易领域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推动以“互联网+”为先导的新兴服务出口,打造开放发展新亮点。
{{gap}}{{楷体|纵横联动,协同发展。}}顺应数字经济时代服务发展新趋势,强化横向协作、纵向联动,各部门合力保障和指导试点地区开放创新;试点地区间推进经验共享,并与自贸试验区、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集成创新、经验互鉴。
{{gap}}{{楷体|有序深化,持续发展。}}不断适应服务贸易新形势新特点,有序深化改革,持续推进创新。逐项落实试点任务,不断总结推广经验,稳步推进服务贸易全方位改革发展。
{{gap}}'''二、深化试点地区及期限'''
{{gap}}深化试点地区为北京、天津、上海、海南、深圳、哈尔滨、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成都、苏州、威海和河北雄安新区、重庆两江新区、贵州贵安新区、陕西西咸新区等省市(区域)。深化试点期限为2年,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
{{gap}}'''三、深化试点任务'''
{{gap}}{{楷体|(一)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加强国务院服务贸易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工作统筹、政策协调、信息共享。强化地方服务贸易跨部门统筹协调决策机制。加快服务贸易领域地方性法规立法探索,围绕市场准入、管理、促进、统计、监测等形成经验。全面建立地方政府服务贸易发展绩效评价与考核机制。
{{gap}}{{楷体|(二)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在试点地区分阶段推出开放便利举措。借鉴自贸试验区和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等的开放经验,推动服务领域对外开放。扩大新兴服务业双向开放。探索完善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等模式下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制度,逐步放宽或取消限制措施,有序推进对外开放。支持试点地区探索建立服务领域开放风险预警机制。
{{gap}}{{楷体|(三)进一步培育市场主体。}}科学建设运营全国性、区域性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对现有公共服务平台的整合与统筹利用,提高服务效率。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创新适应服务贸易特点的金融服务。探索建设一批服务贸易境外促进中心。充分发挥中国(北京)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的平台作用。更好发挥贸易促进机构、行业协会的贸易促进作用。推动试点地区与重点服务贸易伙伴加强合作,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gap}}{{楷体|(四)进一步创新发展模式。}}依托自贸试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建设一批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优势,发展仓储物流、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维修、国际结算、分销、展览等服务贸易,重点建设数字产品与服务、维修、研发设计等特色服务出口基地。探索推进服务贸易数字化,运用数字技术提升服务可贸易性,推动数字内容服务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推动以数字技术为支撑、高端服务为先导的“服务+”整体出口。积极拓展新兴服务贸易,重点推进服务外包、技术贸易、文化贸易发展。
{{gap}}{{楷体|(五)进一步提升便利化水平。}}深入改革通关监管制度和模式,为与展览、维修、研发设计等服务贸易相关的货物、物品进出口提供通关便利。提升跨境交付、自然人移动等方面的便利化水平,完善签证便利政策,健全境外专业人才流动机制,畅通外籍高层次人才来华创新创业渠道,推动职业资格互认。提升移动支付、消费服务等方面的便利化水平,积极发展入境游。
{{gap}}{{楷体|(六)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修订完善《[[服务出口重点领域指导目录]]》等服务贸易领域相关目录,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积极开拓海外服务市场,鼓励新兴服务出口和重点服务进口。研究完善试点地区面向出口的服务型企业所得税政策。结合全面实施营改增改革,对服务出口实行免税,符合条件的可实行零税率,鼓励扩大服务出口。发挥好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作用。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和出口信贷对服务贸易的支持力度。拓宽服务贸易企业融资渠道。完善外汇管理措施。加快推进人民币在服务贸易领域的跨境使用。
{{gap}}{{楷体|(七)进一步健全统计体系。}}完善服务贸易统计监测、运行和分析体系,建立健全服务贸易重点联系企业直报系统,开展重点联系企业统计数据直报,适当增加监测企业数量,开展试点地区的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统计,实现系统重要性服务贸易企业直报全覆盖。建立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机制,实现服务贸易发展协调机制成员单位相关工作数据共享。
{{gap}}{{楷体|(八)进一步创新监管模式。}}建立服务贸易重点联系企业运行监测机制,创新事中事后监管举措,切实防范骗税和骗取补贴的行为。探索建立商务、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信息共享、协同执法的服务贸易监管体系。全面建立服务贸易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探索创新技术贸易管理模式。逐步将有关服务贸易管理事项纳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gap}}'''四、组织实施'''
{{gap}}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作为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工作方案,加强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及措施保障,逐项落实试点任务,每年向商务部报送试点成效和可复制可推广经验。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政策支持。国务院服务贸易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试点地区发展基础、产业结构和资源优势,加强协同指导,积极予以支持,按职责分工做好落实开放举措、政策保障和经验推广工作。商务部要充分发挥国务院服务贸易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作用,加强统筹协调、跟踪督促,积极推进试点工作,确保任务落实,及时开展经验总结评估与复制推广,重大事项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附件2'''
{{c|'''{{x-larger|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开放便利举措}}'''}}
{| class="wikitable"
|-
|| '''领域'''
|| '''涉及行业'''
|| '''开放便利举措'''
|| '''现行相关规定'''
|-
|| 金融
服务
|| 银行业
|| 允许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在提交开业申请时同时申请人民币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本条例第二十九条或者第三十一条规定业务范围内的人民币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提出申请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业1年以上;(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 电信
服务
|| 离岸呼叫中心业务
|| 对于全部面向国外市场的服务外包企业经营呼叫中心业务(即最终服务对象和委托客户均在境外),不设外资股权比例限制。
||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可以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具体业务分类依照电信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六条规定,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第十七条规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跨境电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并通过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国际电信出入口局进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0〕69号)规定,同意完善支持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政策措施,对于全部面向国外市场的服务外包企业经营呼叫中心业务(即最终服务对象和委托客户均在境外),在示范城市实施不设外资股权比例限制的试点。
|-
|rowspan=2 | 旅行
服务
|| 签证便利
|| 1.探索建立来华就医签证制度。
2.推动广东全省实施144小时过境免签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外国人入境,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第十六条规定,对因工作、学习、探亲、旅游、商务活动、人才引进等非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相应类别的普通签证。普通签证的类别和签发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行的航空器、船舶、列车从中国过境前往第三国或者地区,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且不离开口岸,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内停留不超过规定时限的,可以免办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对签证的类别和签发、停留居留管理、调查和遣返等作了具体规定。
|-
|| 跨境自驾游
|| 完善跨境自驾游监管举措,允许境外旅行社与国内企业合作,拓展自驾游旅游产品;完善自驾游艇、车辆等交通工具出入境手续,包括担保制度,降低入境游成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货物和运输工具过境的,按照海关规定提供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省进出境游艇及其所载物品监管暂行办法]]》(海关总署2011年第十五号公告)第九条规定,经核准进境的境外游艇,游艇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游艇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向进境地海关缴纳相当于游艇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担保。经海关总署核准,也可以由其委托的游艇服务企业为其提供总担保。
|-
|rowspan=2 | 专业
服务
|| 工程咨询服务
|| 1.允许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员在试点地区执业提供工程咨询服务(法律法规有资格要求的除外)。
2.对外资工程设计(不包括工程勘察)企业,取消首次申请资质时对工程设计业绩要求。
||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附件9:《[[中华人民共和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对建筑设计服务(CPC8671)、工程服务(CPC8672)在跨境交付项下市场准入限制为“要求与中国专业机构进行合作,方案设计除外”。(其中,工程服务(CPC8672)项下包括工程咨询服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第九条规定,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其外国服务提供者(外国投资方)应提供两项及以上中国境外完成的工程设计业绩,其中至少一项工程设计业绩是在其所在国或地区完成的。
|-
|| 法律服务
|| 探索密切内地(大陆)律师事务所与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的方式与机制。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禁止外商投资中国法律事务咨询(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除外)。
|}
'''附件3'''
{{c|'''{{x-larger|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任务及政策保障措施}}'''}}
{| class="wikitable"
|-
|colspan=2 | '''试点任务'''
|| '''政策保障措施'''
|| '''责任单位'''
|-
|rowspan=4 | 进一步完善
管理体制
|| 加强国务院服务贸易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工作统筹、政策协调、信息共享。
|| ——
|| 商务部牵头推进
|-
|| 强化地方服务贸易跨部门统筹协调决策机制。
|rowspan=3 | ——
|rowspan=3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商务部支持指导
|-
|| 加快服务贸易领域地方性法规立法探索,围绕市场准入、管理、促进、统计、监测等形成经验。
|-
|| 全面建立地方政府服务贸易发展绩效评价与考核机制。
|-
|rowspan=6 | 进一步扩大
对外开放
|| 在试点地区分阶段推出开放便利举措。
|| ——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港澳办、台办、银保监会、外专局、中医药局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开放便利举措并予以支持指导
|-
|rowspan=2 | 借鉴自贸试验区和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等的开放经验,推动服务领域对外开放。
|| 积极借鉴自贸试验区和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等在金融、旅游、文化教育、医疗健康、信息服务等服务领域开放经验。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指导
|-
|| 探索对外商投资旅游类项目(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除外)试行分级下放核准事权。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
|| 扩大新兴服务业双向开放。
|| ——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指导
|-
|| 探索完善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等模式下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制度,逐步放宽或取消限制措施,有序推进对外开放。
|| ——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开放便利举措并予以支持指导
|-
|| 支持试点地区探索建立服务领域开放风险预警机制。
|| ——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商务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支持指导
|-
|rowspan=9 | 进一步培育
市场主体
|| 科学建设运营全国性、区域性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对现有公共服务平台的整合与统筹利用,提高服务效率。
|| ——
|| 试点地区和商务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推进
|-
|rowspan=3 | 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创新适应服务贸易特点的金融服务。
|| 在遵守跨境人民币业务和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在现有业务范围内加大对服务贸易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国际并购等业务的支持力度,支持服务贸易重点项目建设。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
|| 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为“轻资产”服务贸易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
|| 探索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创新服务贸易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方法,为其融资创造更有利条件。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政策保障并予以支持指导
|-
|| 探索建设一批服务贸易境外促进中心。
|| ——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商务部、财政部、外交部、贸促会等部门和单位支持指导
|-
|| 更好发挥贸易促进机构、行业协会的贸易促进作用。
|| ——
|| 试点地区和贸促会负责推进
|-
|| 充分发挥中国(北京)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的平台作用。
|| ——
|| 商务部、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推进
|-
|rowspan=2 | 推动试点地区与重点服务贸易伙伴加强合作,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 支持试点地区探索与重点服务贸易伙伴在重点领域加强合作。
|| 试点地区和商务部、贸促会等部门和单位负责推进
|-
|| 积极争取国际组织的资金支持,建设家政劳务输出基地,推动服务业国际交流与合作。
|| 商务部负责推进
|-
|rowspan=5 | 进一步创新
发展模式
|| 依托自贸试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建设一批特色服务出口基地。
|| ——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指导
|-
|| 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优势,发展仓储物流、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维修、国际结算、分销、展览等服务贸易,重点建设数字产品与服务、维修、研发设计等特色服务出口基地。
|| ——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商务部、海关总署、财政部等部门和单位支持指导
|-
|| 探索推进服务贸易数字化,运用数字技术提升服务可贸易性,推动数字内容服务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
|| ——
|rowspan=2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等部门和单位支持指导
|-
|| 推动以数字技术为支撑、高端服务为先导的“服务+”整体出口。
|| ——
|-
|| 积极拓展新兴服务贸易,重点推进服务外包、技术贸易、文化贸易发展。
|| 加快服务外包转型升级,加强技术贸易管理和促进,积极建设文化出口基地等特色服务出口基地。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指导
|-
|rowspan=14 | 进一步提升
便利化水平
|rowspan=9 | 深入改革通关监管制度和模式,为与展览、维修、研发设计等服务贸易相关的货物、物品进出口提供通关便利。
|| 加快与服务贸易相关货物的通关一体化改革,创新海关查验作业方式和手段,推广非侵入式查验等便利化方式。
创新内陆和沿海口岸与服务贸易相关货物的物流联通新模式,提高通关效率。
提高与服务贸易相关货物暂时进口便利度,拓展ATA单证册适用范围。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海关总署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
|| 对需经检疫审批的生鲜商品等特殊展品,缩短审批时间。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海关总署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
|| 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展品常年保税展示平台,缩短艺术品内容审核时限,并支持文化产品保税展示交易。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海关总署、文化和旅游部等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政策保障
|-
|| 实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保税货物自行运输。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海关总署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
|| 大力支持多式联运监管中心建设,创新多式联运监管方式,促进货物运输便利化。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海关总署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
|| 推进船舶联合登临检查,提高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查验效率,促进船舶快速通关,为国际运输服务发展创造便利条件。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
|| 对会展、拍卖等进出境展品、艺术品等特殊物品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优化服务,完善邮递、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海关总署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
|| 对医疗器械和服务贸易特殊物品进一步简化检验检疫流程。
扩大快速验放机制在服务贸易领域的适用范围。
构建高效的申报前检疫监管模式。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海关总署、商务部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
|| 实施生物材料检验检疫改革措施,推行就近报检、即报即检、现场查验等措施,为检验检测服务出口创造便利条件。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海关总署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
|| 提升跨境交付、自然人移动等方面的便利化水平。
|| ——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开放便利举措并予以支持指导
|-
|| 完善签证便利政策。
|| ——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公安部、外交部、外专局、中医药局等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开放便利举措并予以支持指导
|-
|| 健全境外专业人才流动机制,畅通外籍高层次人才来华创新创业渠道。
|| 支持引进重点领域发展需要的境外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
强化对海外人才在项目申请、成果推广、融资服务等方面的支持。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外交部、外专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
|| 推动职业资格互认。
||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推进
|-
|| 提升移动支付、消费服务等方面的便利化水平,积极发展入境游。
|| 研究解决国外游客移动支付便捷性问题的举措。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政策保障并予以支持指导
|-
|rowspan=14 | 进一步完善
政策体系
|rowspan=2 | 修订完善《[[服务出口重点领域指导目录]]》等服务贸易领域相关目录,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积极开拓海外服务市场,鼓励新兴服务出口和重点服务进口。
|| 在《[[服务出口重点领域指导目录]]》、《[[服务外包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范围内,支持重点新兴服务出口。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商务部、财政部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
|| 及时调整《[[鼓励进口服务目录]]》,对试点地区进口国内急需的研发设计、节能环保、环境服务和咨询等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服务给予贴息支持。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
|| 研究完善试点地区面向出口的服务型企业所得税政策。
|| 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落实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支持政策,支持新兴服务出口。研究完善试点地区面向出口的服务型企业所得税政策。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
|| 结合全面实施营改增改革,对服务出口实行免税,符合条件的可实行零税率,鼓励扩大服务出口。
|| ——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等部门和单位支持指导
|-
|rowspan=2 | 发挥好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作用。
|| 运行好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建立项目信息征集协调机制,推动基金管理机构加强项目库建设和项目渠道管理。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财政部、商务部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
||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并落实政策保障
|-
|rowspan=3 | 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和出口信贷对服务贸易的支持力度。
|| 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供应链融资、海外并购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和融资租赁等业务。
|rowspan=3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商务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
|| 鼓励保险公司针对服务贸易企业的风险特点,有针对性地创新开发保险产品,扩大服务贸易企业的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采取灵活承保政策,简化投保手续。
|-
|| 以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为重点抓手,充分发挥信用保证保险在服务贸易领域的作用,为服务贸易企业提供损失补偿和增信融资等服务。
|-
|rowspan=2 | 拓宽服务贸易企业融资渠道。
||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贸易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加大多层次资本市场对服务贸易企业的支持力度,为服务贸易企业在交易所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发行公司债等创造更便利条件。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证监会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
|| 推动中小微服务贸易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积极推进中小微服务贸易企业综合信息共享。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银保监会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
|rowspan=2 | 完善外汇管理措施。
|| 支持开展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
|| 外汇局负责推进并落实政策保障
|-
|| 完善服务贸易企业外汇结算政策,为技术、文化、服务外包等企业对境外优质资产开展跨境并购创造有利条件。
|| 外汇局、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部门和单位负责推进并落实政策保障
|-
|| 加快推进人民币在服务贸易领域的跨境使用。
|| 鼓励和支持在服务贸易及相关的投融资和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使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
重点支持运输、保险等跨境服务贸易扩大人民币计价和结算范围。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人民银行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
|rowspan=3 | 进一步健全
统计体系
|| 完善服务贸易统计监测、运行和分析体系,建立健全服务贸易重点联系企业直报系统。
|| ——
|rowspan=2 | 试点地区和商务部、统计局、外汇局、税务总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推进
|-
|| 开展重点联系企业统计数据直报和试点地区的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统计,适当增加监测企业数量,实现系统重要性服务贸易企业直报全覆盖。
|| ——
|-
|| 建立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机制,实现服务贸易发展协调机制成员单位相关工作数据共享。
|| ——
|| 试点地区和国务院服务贸易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推进
|-
|rowspan=5 | 进一步创新
监管模式
|| 建立服务贸易重点联系企业运行监测机制,创新事中事后监管举措,切实防范骗税和骗取补贴的行为。
|| ——
|| 试点地区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外汇局、国资委等部门和单位负责推进
|-
|| 探索建立商务、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信息共享、协同执法的服务贸易监管体系。
|| ——
|rowspan=2 | 试点地区和国务院服务贸易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推进
|-
|| 全面建立服务贸易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 ——
|-
|| 探索创新技术贸易管理模式。
|| 对自由进出口技术的备案管理制度实行便利化改革,探索开展无纸化登记管理试点。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商务部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
|| 逐步将有关服务贸易管理事项纳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 探索京津冀地区、长三角地区、泛珠三角地区、长江沿线口岸“单一窗口”互联互通。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商务部、海关总署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予以支持指导
|}
{{gap}}{{gap}}
{{gap}}{{楷体|{{gap}}注:各试点地区深化试点工作方案、各领域开放便利举措及政策保障措施原则上应于2018年底前出台。}}</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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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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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year=2018 |month=5 |day=14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8〕35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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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
{{c|'''{{x-larger|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
{{c|'''{{x-larger|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c|{{楷体|国办发〔2018〕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right|国务院办公厅 }}
{{right|2018年5月14日 }}
{{gap}}(此件公开发布)
{{c|'''{{x-larger|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c|{{楷体|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gap}}'''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要求,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效益、落实资金监管责任,制定本办法。
{{gap}}'''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资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为如期实现脱贫目标,支持脱贫攻坚项目(含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项目)的各类财政资金,包括全部或者部分用于产业扶贫、易地扶贫搬迁、就业扶贫、危房改造、教育扶贫、健康扶贫、生态扶贫、基本医疗、社会救助、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光伏扶贫、旅游扶贫、文化扶贫等项目资金。
{{gap}}'''第三条'''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gap}}{{楷体|(一)目标导向,注重效果。}}在关注资金投入和使用过程的同时,更加注重精准脱贫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聚焦提高脱贫质量和减贫效果。
{{gap}}{{楷体|(二)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国家统一部署,地方各级政府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强化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的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gap}}{{楷体|(三)全程跟踪,创新管理。}}对扶贫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跟踪,实行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自我管理和外部监管相结合,赋予基层精准施策更大自主权。
{{gap}}{{楷体|(四)压实责任,减轻负担。}}资金使用单位承担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具体落实到项目负责人。严禁层层组织和多头重复评价检查,避免增加基层迎评迎检负担。
{{gap}}'''第四条'''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统筹负责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gap}}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切实督促本行业实施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牢固树立绩效管理理念,加强脱贫效果监管。
{{gap}}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省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市县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培训。
{{gap}}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对扶贫项目资金相关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gap}}'''第五条''' 市县级有关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在本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单位预算时,根据中央和本地区预算编制规定和要求、脱贫攻坚规划等,科学合理测算扶贫项目资金需求,设定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
{{gap}}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应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并细化量化为绩效指标,主要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指标。
{{gap}}市县级有关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未按照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纳入扶贫项目库,不得申请相关预算。
{{gap}}'''第六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脱贫攻坚规划等,对有关部门编报的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具体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绩效目标与脱贫目标的相关性、绩效指标的合理性和可衡量性、与资金的匹配性等内容。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安排相关预算。审核通过并安排预算的,有关部门应当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报送本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并编入本部门预算依法予以公开。
{{gap}}'''第七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相关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随部门预算一同批复至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将相关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随资金使用单位预算一同批复。
{{gap}}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批复后,原则上不作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办理。扶贫项目及相关预算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同步调整绩效目标。
{{gap}}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复的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按照规定程序报送省级财政和扶贫部门备案(涉及预算内投资的事项,还应报送发展改革部门,下同)。省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后应当及时报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gap}}'''第八条''' 预算执行中,市县级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机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定期对预算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并向本级财政和扶贫部门报送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结果。扶贫项目资金实际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gap}}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监控结果应用,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及时收回或暂缓拨付财政资金。
{{gap}}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相关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市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及指标嵌入系统,市县级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在线填报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并上传相关证明资料,省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实时监控。
{{gap}}'''第九条''' 年度预算执行终了,市县级有关部门应当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填报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未完成目标的分析原因并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
{{gap}}市县级有关部门应当将绩效自评结果及时报送本级财政和扶贫部门。
{{gap}}市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审计部门对扶贫项目资金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
{{gap}}绩效自评结果和抽查结果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和单位改进管理、调整财政支出方向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gap}}'''第十条''' 各级财政和扶贫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扶贫重点项目和重点区域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求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gap}}各级财政和扶贫部门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gap}}各级财政和扶贫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gap}}省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当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情况纳入市县扶贫工作考核内容。
{{gap}}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编入本级决算并依法予以公开。市县级有关部门应当将绩效自评结果编入本部门决算并依法予以公开。
{{gap}}'''第十一条'''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gap}}'''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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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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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
|year=2018 |month=5 |day=4
|发文字号=国发〔2018〕15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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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福建)}}'''}}
{{c|'''{{x-larger|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
{{c|{{楷体|国发〔2018〕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现将《[[进一步深化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right|国务院 }}
{{right|2018年5月4日 }}
{{gap}}(此件公开发布)
{{c|'''{{x-larger|进一步深化中国(福建)}}'''}}
{{c|'''{{x-larger|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
{{gap}}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战略举措。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运行以来,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总体达到预期目标。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扩大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制定本方案。
{{gap}}'''一、总体要求'''
{{gap}}{{楷体|(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定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风险防控为底线,继续解放思想、先行先试,对标国际先进规则,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创新,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加快建立与市场化相适应的政府管理体系,进一步提升政府治理水平;发挥沿海近台优势,在深化两岸经济合作、推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加强改革系统集成,力争取得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更好服务全国改革开放大局。
{{gap}}{{楷体|(二)建设目标。}}到2020年,率先建立同国际投资和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打造开放和创新融为一体的综合改革试验区、深化两岸经济合作示范区和面向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放合作新高地。强化自贸试验区改革同福建省改革的联动,各项改革试点任务具备条件的在福州市、厦门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范围内全面实施,或在福建省推广试验。
{{gap}}'''二、对标国际先进规则,深入推进各领域改革创新'''
{{gap}}{{楷体|(三)进一步放宽投资准入。}}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提高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的开放度和透明度,着力构建与负面清单管理方式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清理和取消资质资格获取、招投标、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的差别化待遇,实现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准入相关行业、领域和业务。配合做好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等相关工作。
{{gap}}{{楷体|(四)提升国际贸易便利化水平。}}探索更为便利的加工贸易核销制度,建立以供应链为单元的新型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深入实施货物状态分类监管,研究将试点从物流仓储企业扩大到贸易、生产加工企业,具备条件时,在福建省其他符合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推广实施。推广应用货物暂准进口单证册制度。支持设立国检试验区,创新集成检验检疫综合性改革措施。扩大第三方检验检测结果采信商品范围。推进进出口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实现重点敏感产品全过程信息可追溯。试点实施海事、交通、船检三部门联合办理船舶证书机制。加强口岸管理部门执法合作,拓展“一站式作业”。赋予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2—3家企业原油进口资质和配额。
{{gap}}{{楷体|(五)打造高标准的国际化营商环境。}}参照国际通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从企业开办、施工许可、产权登记、信贷获取、投资者保护、纳税、破产清算等方面梳理和对标,查找薄弱环节,加大改革力度,着力构建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一流营商环境。
{{gap}}{{楷体|(六)进一步深化金融开放和监管创新。}}积极有序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指导意见]]》,研究出台支持自贸试验区深化金融开放创新实施方案。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备案开展集团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探索建立与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相适应的账户管理体系。支持建设以项目投融资服务等为重点的全国性基金管理服务平台。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向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在金融领域的交流合作。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完善跨境资金监控体制机制,强化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工作,及时发现跨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防范利用跨境贸易从事洗钱犯罪活动。地方政府要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
{{gap}}{{楷体|(七)强化创新要素支撑。}}建立容错纠错和正向激励机制,鼓励改革创新。开展外国高层次人才服务“一卡通”试点。实施便利外籍高层次人才出入境、工作、在华停居留、永久居留等措施。简化商务人员、高层次人才出入境签证手续。探索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完善有利于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归属制度,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体系。
{{gap}}'''三、持续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提升政府治理水平'''
{{gap}}{{楷体|(八)推进政府服务标准化、透明化。}}调整完善省级管理权限下放方式,推动关联、相近类别审批事项全链条取消、下放或委托。将更多后置审批事项由串联审批改为并联审批,将更多单项审查与验收改为综合审查与验收,进一步减少检验、检测、认定、认证事项。深化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健全综合审批信息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模块化,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实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清理规范基层证明材料,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对确需保留的实行清单管理。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和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
{{gap}}{{楷体|(九)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整合资源与数据,加快构建一体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加强部门间系统对接联动,统一身份认证,按需共享数据,实行“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涉及企业注册登记、年度报告、项目投资、生产经营、商标专利、资质认定、税费办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政务服务事项,最大限度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加快完善电子证照系统。
{{gap}}{{楷体|(十)创新事中事后监管体制机制。}}推动各部门审批系统、证照系统、监管系统信息交换与共享,建立基于大数据的高效监管模式。将经营异常企业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息统一归集到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与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部门共享,完善守信得益、失信受惩的信用体系。健全跨部门联合抽查监管制度,实行“双随机、四公示”监管机制。完善风险防控机制,重点防控市场开放和业务创新等方面的风险。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在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国土资源、知识产权等重点领域,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健全商事法律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仲裁、调解等服务。整合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业、社会公众等力量,建立社会多元共治机制。
{{gap}}'''四、加强改革系统集成,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
{{gap}}{{楷体|(十一)推进商事制度集成化改革。}}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名称核准与企业登记不在同一机关外,取消名称预核准环节,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名称变更可以同时办理。创新经营范围登记方式。探索对同一主管部门保留的多种审批或备案事项实行“一企一证”。推行“1+N”证照模式,在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础上,可按需附加经营许可证号,企业按需取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推广电子证照和电子签名应用。
{{gap}}{{楷体|(十二)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全流程改革。}}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探索创新以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为核心的先建后验管理模式。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对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推行“多评合一、多图联审、区域评估、联合验收”等模式。对同一阶段需办理的各类审查审批事项实行“一表申请、一口受理、并联审查、一章审批、一次出件”方式,压缩自由裁量权。实行“超时默认”、“缺席默认”,强化审批时限约束。
{{gap}}{{楷体|(十三)建成国际先进水平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支持中国(福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将外贸企业资质备案、贸易许可和原产地证办理、货物进出口和船舶出入境申报、出口退税申报等国际贸易主要环节纳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整合归集通关、物流、金融等口岸、贸易数据信息,实现物流和监管信息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共享,打造福建省统一的口岸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与国家层面“单一窗口”标准规范融合对接,推进省域“单一窗口”互联互通,促进跨区域通关合作、数据互换和协同监管。
{{gap}}{{楷体|(十四)创新产业发展服务模式。}}支持在福州、厦门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将厦门纳入海峡两岸电子商务经济合作实验区。试点航空快件国际中转集拼业务。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依法合规支持厦门机电设备展示交易平台、厦门国际酒类展示交易平台、平潭新丝路跨境交易中心等建设。在满足有关要求的前提下,支持厦门建设毛燕进口指定口岸。研究探索文化艺术品、文物等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保税展示交易。支持福州物联网产业基地建设。支持福州、厦门互联网经济集聚区发展。积极探索与国际航空维修业特点和发展相适应的监管模式,研究调整降低部分航材进口税率,支持厦门打造一站式航空维修基地。加快福州、厦门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建设,开展3C认证改革试点。
{{gap}}{{楷体|(十五)促进区域联动发展。}}加强自贸试验区与平潭综合实验区、福州新区、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漳州市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等的联动。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厦(门)漳(州)泉(州)一体化发展。推动平潭综合实验区与福州新区等周边地区联动发展,强化福州对平潭的腹地支撑作用。推动海洋经济示范区建设。加强与其他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交流合作。
{{gap}}'''五、进一步发挥沿海近台优势,深化两岸经济合作'''
{{gap}}{{楷体|(十六)创新产业合作新机制。}}探索在文化产业、体育产业、教育等领域进一步对台扩大开放。深化集成电路、光学仪器、精密机械等先进制造业和冷链物流、文化创意、健康养老、中医药等现代服务业对台合作。加强与台湾健保、长期照护等机构合作,支持设立两岸健康养老试验区。深化闽台在研发创新、服务外包、品牌打造、标准制定、市场开拓等方面的合作,促进闽台产业深度融合。
{{gap}}{{楷体|(十七)建立通关合作新模式。}}推动闽台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通关数据信息互换。增加对进口台湾商品实施检验检疫“源头管理、快速验放”的种类。研究台湾船员获得大陆适任证书的培训标准,实现对台船员培训常态化。实施“小三通”客船进出港手续便捷化措施。探索推动厦金游艇自由行。发挥平潭全岛电子围网功能,简化区内货物流转程序。加快建设海西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隔离处理中心。完善两岸检验检疫数据交换中心功能,加快闽台标准、技术法规等效性评估和合格评定信息系统建设,推动两岸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gap}}{{楷体|(十八)加强闽台金融合作。}}允许自贸试验区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为境外企业和个人开立新台币账户,完善两岸货币现钞调运机制。试点新台币区域性银行间市场交易。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台资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承销业务。支持将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建成服务台资企业的专业化区域性股权市场。探索建立与台湾地区征信产品互认机制。建立闽台金融沟通常态对接交流机制。
{{gap}}{{楷体|(十九)打造创新创业新平台。}}研究出台便利台胞在自贸试验区学习、创业、就业、生活的政策措施。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就业、生活的台胞在医疗、融资、购房、住宿等方面享受与大陆居民同等待遇,台湾企业在科研经费申请等方面享受与大陆企业同等待遇。推进创业园、创业社区、创业家庭等创业载体建设,做大做强厦门两岸青年创业创新创客基地、平潭台湾创业园、福州台湾青年创业创新创客基地等“三创”基地。建立台胞创业支持服务中心。鼓励台湾地区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自贸试验区创业发展,鼓励台湾地区居民在大陆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执业。推动直接采认台湾地区职业技能资格。扩大台湾地区专业人才在自贸试验区内行政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机构任职范围,吸引台湾地区专业人才在社会管理服务、中介服务等领域就业。
{{gap}}{{楷体|(二十)拓展交流交往新渠道。}}在自贸试验区内对台商独资或控股开发的建设项目,借鉴台湾地区的规划及工程管理体制,探索实施“一区两标”。允许台湾地区车辆按照相关管理规定临时入闽行驶,并提供相应便利。支持平潭国际旅游岛建设。探索建立两岸企业信用库,建立信用联动机制,实现信用联合奖惩。支持平潭建设两岸同胞共同家园,在平潭、厦门、福州开展台胞参与城乡社区治理试点。探索社区居民自治新模式,构建两岸融合示范社区。拓宽厦门—金门、马尾—马祖合作领域,在投资、贸易、航运、资金等方面营造更加开放便利的环境。加强两岸工商界、智库、商(协)会和专业服务机构的交流合作,推动自贸试验区打造对台交流合作新平台。
{{gap}}'''六、加强交流合作,加快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
{{gap}}{{楷体|(二十一)推进互联互通。}}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港口合作,加快福州机场二期工程和厦门新机场建设,增开航线、航班,建设国际物流大通道。支持厦门东南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推动邮轮、游艇等出行便利化,试点实施国际邮轮入境外国旅游团15天免签政策,加快厦门邮轮港口建设。支持厦门建设东南亚海事服务基地,发展邮轮物品供应,对国际航行船舶开放保税油供给。支持境内外企业开展航运保险、航运仲裁、海损理算、航运交易、船舶融资租赁等高端航运服务,打造国际航运服务平台。利用现有方便旗船税收政策,促进符合条件的船舶在自贸试验区落户登记。优化沿海捎带业务监管模式,提高中资方便旗船沿海捎带业务通关效率。支持中欧班列(福州)、中欧班列(厦门)开展国际多式联运业务,探索推出多式联运提单。推进实施中欧安全智能贸易航线试点。推动福州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扩大航权安排,提高福州机场航班保障能力,吸引沿线国家和地区航空公司开辟经停福州的航线。积极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与“一带一路”沿线口岸的信息互换和服务共享。
{{gap}}{{楷体|(二十二)建设合作平台。}}继续支持开展对外援助交流培训。支持中国—东盟海产品交易所建设区域性海产品现货交易中心,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设立交易分中心。境外交易分中心的交易、资金结算等与境内交易场所应相互隔离。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建立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园。支持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建设产业合作园区或制造基地、营销平台。支持先进装备、技术标准、管理理念“走出去”,打造一批跨国公司和国际知名品牌。
{{gap}}{{楷体|(二十三)创新合作模式。}}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在通关、认证认可、标准计量等方面合作,扩大开展经认证经营者(AEO)互认的范围,促进贸易畅通。加强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文化交流和人员往来合作,携手台湾地区共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文化认同和民心相通。充分发挥华侨华人作用,吸引更多华商参与自贸试验区建设。吸引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领事馆或签证中心落地福州。推动与金砖国家建立合作机制。
{{gap}}'''七、抓好工作落实'''
{{gap}}加强组织实施,在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下,充分发挥地方和部门积极性,抓好改革举措的落实;各部门要大力支持,及时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加强指导和服务;福建省要把握基本定位,强化使命担当,完善工作机制,系统推进改革试点任务落实。强化法制保障,自贸试验区需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和国务院文件的部分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及时评估推广,加快形成系统性改革经验,实施分类审查程序后复制推广至全国其他地区。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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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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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
|year=2018 |month=5 |day=4
|发文字号=国发〔2018〕13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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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广东)}}'''}}
{{c|'''{{x-larger|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
{{c|{{楷体|国发〔2018〕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现将《[[进一步深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right|国务院 }}
{{right|{{gap}}2018年5月4日 }}
{{gap}}(此件公开发布)
{{c|'''{{x-larger|进一步深化中国(广东)}}'''}}
{{c|'''{{x-larger|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
{{gap}}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战略举措。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运行以来,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总体达到预期目标。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支持香港、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制定本方案。
{{gap}}'''一、总体要求'''
{{gap}}{{楷体|(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定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风险防控为底线,继续解放思想、先行先试,对标国际先进规则,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创新,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更加注重系统集成,加大压力测试,切实有效防控风险,探索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和更深层次的改革创新,率先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形成经济转型发展新动能和国际竞争新优势,推动提升我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影响力和话语权。
{{gap}}{{楷体|(二)建设目标。}}到2020年,率先对标国际投资和贸易通行规则,建立与国际航运枢纽、国际贸易中心和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相适应的制度体系,打造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先行区、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和粤港澳大湾区合作示范区。强化自贸试验区同广东省改革的联动,各项改革试点任务具备条件的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全面实施,或在广东省推广试验。
{{gap}}'''二、对标国际先进规则,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先行区'''
{{gap}}{{楷体|(三)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依法将下放至地级及以上城市的省级管理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中央与地方信息共享机制。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企业专属网页与各级政府部门系统对接,优化信息互联共享的政府服务体系。进一步推进法定机构改革,探索经济管理的市场化运作模式。
{{gap}}{{楷体|(四)建立更加开放透明的市场准入管理模式。}}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提高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开放度和透明度,着力构建与负面清单管理方式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除特殊领域外,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的特别管理要求。对于符合条件的外资创业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开展境内投资项目,探索实施管理新模式。清理和取消资质资格获取、招投标、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差别化待遇,实现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准入相关行业、领域和业务。
{{gap}}{{楷体|(五)进一步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加快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中国(广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现与国家层面“单一窗口”标准规范融合对接。探索推动将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拓展至技术贸易、服务外包、维修服务等服务贸易领域,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将服务贸易出口退(免)税申报纳入“单一窗口”管理。推进进出口产品质量溯源体系建设,拓展可追溯商品种类。扩大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商品和机构范围。拓展货物暂准进口单证册制度适用范围,延长单证册的有效期。创新出口货物专利纠纷担保放行方式。公布货物平均放行时间,进一步压缩进出口商品和跨境邮件、快件放行时间。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支持大型快递企业设立快件中心,支持邮政快递企业跨境电子商务渠道建设。
{{gap}}{{楷体|(六)创新贸易综合监管模式。}}深入实施货物状态分类监管,研究将试点从物流仓储企业扩大到符合条件的贸易、生产加工企业,具备条件时,在广东省其他符合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推广实施。试点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项目境内外检测维修和再制造业务。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积极探索开展数控机床、工程设备、通信设备等进口再制造,创新维修监管模式,开展外籍邮轮船舶维修业务。取消平行进口汽车保税仓储业务时限,完善平行进口汽车审价机制,推动试点企业适用预审价、汇总征税等通关便利化措施。在符合相关监管政策的前提下,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保税备货业务商品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先理货后报关。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管理权限下放至广东省。允许自贸试验区内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委托广东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产品。优化生物医药全球协同研发的试验用生物材料和特殊物品的检疫查验流程。
{{gap}}{{楷体|(七)健全金融创新发展和监管体制。}}积极有序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推动建立与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相适应的账户管理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外资金融机构深化股权和业务合作。构建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加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探索在前海蛇口片区开展金融综合监管试点,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实施以合作监管与协调监管为支撑的综合监管。地方政府要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完善跨境资金监控体制机制,强化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工作,及时发现跨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防范利用跨境贸易从事洗钱犯罪活动。
{{gap}}{{楷体|(八)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体系。}}推进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知识产权案件移送、信息通报、配合调查等机制。建立包含行政执法、仲裁、调解等在内的多元化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与维权援助机制,探索建立自贸试验区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探索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探索建立公允的知识产权评估机制,完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制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以及方便快捷的质物处置机制,为扩大以知识产权质押为基础的融资提供支持。建立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工作机制。深化完善有利于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归属制度。
{{gap}}{{楷体|(九)建设公正廉洁的法治环境。}}进一步推动在民商事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的配套立法。完善港澳陪审员制度。扩大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支持外国法律查明中心发展。推进“诉调对接”、“调仲对接”,建立公正高效便捷的经贸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商事法律综合服务。推进廉洁示范区建设,建立派驻、巡视巡察、执纪审查、审计监督一体化监督体系,实现对重点领域、重要岗位、重大工程项目、重大资金使用、公共资源交易廉政风险防控的全覆盖。完善激励保障和容错纠错机制。
{{gap}}{{楷体|(十)推动人才管理改革。}}探索将有关境外人才省级管理权限赋予自贸试验区。开展外国高层次人才服务“一卡通”试点,建立安居保障、子女入学和医疗保健服务通道。创新人力资本入股办法,鼓励企业实施股权分红激励措施。鼓励地方政府设立高层次人才创业引导基金。高层次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申请科研项目,符合条件的纳入财政科研资金支持范围。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工作的高层次人才享受快速通关便利。营造有利于人才集聚的制度环境、人文环境和生活环境,促进创新驱动发展。
{{gap}}{{楷体|(十一)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强化以随机抽查为基础的日常监管,健全分类监管机制。加强最低工资、工时、职业安全与卫生及工作条件方面的政策研究与执法。完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善劳动关系矛盾风险预警防范体系。全面推行企业劳动保障监察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实现评价信息的归集与共享,对严重失信的用人单位实施联合惩戒。
{{gap}}{{楷体|(十二)加强环境保护。}}创新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实施企业环保承诺制,探索分类管理、同类简化、试行备案的建设项目环评管理模式,建立环境保护联防联控协作机制。探索开展出口产品低碳认证。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和海绵城市建设。
{{gap}}'''三、争创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
{{gap}}{{楷体|(十三)建设国际航运枢纽。}}扩大对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港口的投资,打造全球港口链。完善集疏运体系,推动广州南沙港铁路建设,优化公路、铁路、海运、内河航运多种运输方式的衔接,构建公铁海河多式联运网络。加密通达世界各大港口的货运航线,重点增加欧美远洋航线。促进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港口的合作对接。畅通与香港之间的物流大通道,创新与香港港口的通关模式,发展海空联运中转业务,建立与香港机场的快件海空联运、铁空联运通道。推动港口与航运、铁路、公路、货代、仓储等上下游企业之间以及与口岸联检部门之间的物流信息互通共享。
{{gap}}打造高端航运服务集聚区。促进国际中转、中转集拼、甩挂运输、沿海捎带业务发展,建设国际中转中心。深化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推动国际船舶登记配套制度改革。逐步形成专业化第三方船舶管理市场。支持具备相关资质的船舶供油企业开展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供应业务,建设华南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供应基地。大力推动邮轮旅游发展,试点实施国际邮轮入境外国旅游团15天免签政策。深入推进粤港澳游艇自由行,进一步提升游艇通关便利化水平。鼓励社会资本设立海洋产业基金。推动成立航运保险领域社会组织。
{{gap}}{{楷体|(十四)建设国际贸易中心。}}推动建立统筹国内和国际市场、空港和海港资源、在岸和离岸业务、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全球供应链核心枢纽。推动跨国公司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全球或地区总部,鼓励金融、物流、信息、会展、科技研发、商品和要素交易等专业化服务企业设立国际业务总部、窗口企业和涉外专业服务机构。进一步支持转口贸易、离岸贸易、维修检测、研发设计等国际业务规范快速发展,促进国际贸易新业态发展,制定并完善跨境电子商务、汽车平行进口、融资租赁等业态的配套监管制度。支持在珠海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探索适应商业保理发展的外汇管理模式,发展国际保理业务。积极发展中医药服务贸易。
{{gap}}创新跨境服务贸易管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发展通过信息通讯网络提供跨境服务的模式,在专业服务领域率先试点服务贸易跨境交付,探索兼顾安全和效率的数字产品贸易监管模式。支持服务贸易合法资金跨境收付。探索完善服务贸易统计体系,建立服务贸易监测制度。在符合税制改革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基于真实贸易和服务背景,结合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研究探索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扩围的税收政策安排。
{{gap}}{{楷体|(十五)建设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积极吸引各类国内外总部机构和大型企业集团设立结算中心。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加强同其他金砖国家交易所的合作。继续研究设立以碳排放为首个交易品种的创新型期货交易所。依托自贸试验区现有金融资产交易平台,依法合规开展相关业务,逐步提高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要素平台交易的便利化水平。大力发展海外投资保险、出口信用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建设保险等业务。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探索建立与港澳地区资金互通、市场互联的机制。深化与港澳及国际再保险市场合作,完善再保险产业链,建设区域性再保险中心。
{{gap}}发展科技金融。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支持自贸试验区积极争取纳入投贷联动试点,促进创新创业。建设广东区域性股权市场,根据资本市场对外开放进程,适时引进港澳及国际投资机构参与交易。大力发展金融科技,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加快区块链、大数据技术的研究和运用。
{{gap}}'''四、开拓协调发展新领域,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合作示范区'''
{{gap}}{{楷体|(十六)促进粤港澳经济深度合作。}}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全面推进内地同香港、澳门互利合作的示范引领带动作用,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粤港澳合作、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等为重点,加快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航运、国际金融、国际科技创新的重要承载区,打造与港澳营商环境对接、经济发展协同的合作体系。进一步推动粤港澳职业资格互认试点工作。在条件成熟时,在珠澳口岸实行“合作查验、一次放行”和“入境查验、出境监控”的查验通关模式。推进广州南沙粤港深度合作区先行区、粤澳产业园、粤澳信息港、广东海洋经济综合示范区和横琴国际休闲旅游岛等重大项目建设。积极引进港澳高端服务业和高层次人才。
{{gap}}{{楷体|(十七)深入推进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推动在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框架下对港澳在金融、法律、建筑、航运等领域进一步开放。拓展金融IC卡和移动金融在自贸试验区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为粤港澳居民跨境往来提供便捷的支付服务。研究推进在自贸试验区工作的港澳金融专业人士通过培训测试的方式申请获得内地从业资格,其在港澳的从业经历可视同内地从业经历。允许自贸试验区内港澳与内地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内地律师受理、承办内地法律适用的行政诉讼法律事务。允许自贸试验区内港澳与内地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以本所名义聘用港澳律师。研究在建设领域(包括规划、工程咨询、设计、测量和建造等)取得香港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在自贸试验区港商独资或控股的开发建设项目直接执业或开办工程技术服务有关企业的模式;允许港商独资或控股的开发建设项目试点采用香港工程建设管理模式;支持自贸试验区探索制定香港规划、建筑、设计、测量、工程、园境等顾问公司和工程承建商在自贸试验区注册成立公司或提供服务的准入标准和业务范围界定标准,以及香港企业参与自贸试验区内项目投标的资格条件。将自贸试验区内港澳航线作为国内特殊航线管理。
{{gap}}{{楷体|(十八)创新粤港澳科技合作机制。}}加强与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联动发展。推动与港澳在科技金融、技术研发和转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人才引进和培养、科技园建设和运营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实施粤港澳科技创新合作发展计划和粤港澳联合创新资助计划。推动成立促进粤港澳产学研创新的社会组织。推动地方创新券和科研经费跨粤港澳三地使用。建设粤港澳产业发展数据库、技术路线图数据库、创新主体信息数据库和高端人才信息数据库,整合、发布粤港澳创新资源和科技合作供需信息。支持香港纳米科技及先进材料、资讯及通讯技术、物流及供应链管理应用技术等研发中心,以及国家科技兴海产业示范基地等落户自贸试验区。按照《[[国家实验室组建方案(试行)]]》,坚持高标准、高水平、突出重点,推动海洋科学领域广东省实验室建设发展。支持粤港澳共建国家级科技成果孵化基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促进港澳及国际研究机构的先进技术成果向内地转移转化。
{{gap}}{{楷体|(十九)建设粤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合作示范基地。}}推进南沙粤港澳(国际)青年创新工场、前海深港青年梦工场、横琴澳门青年创业谷等粤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推动创新创业基地与粤港澳地区的天使基金、私募基金、融资担保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合作,按照市场化原则设立粤港澳青年发展基金、创业引导基金、创业导师基金等。为港澳青年创业投资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开通港澳中小企业专属网页,提供免费注册地址、办公场地、便利化商事登记等服务。
{{gap}}{{楷体|(二十)携手港澳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与港澳共同完善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服务和促进体系。完善境外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管理模式。建设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平台,为企业对外投资提供投资备案、金融、会计、法律、安全预警等服务。支持粤港澳机构(银行机构除外)合作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为企业“走出去”开展投资、并购提供投融资服务。推动成立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法律类社会组织,加快推进“一带一路”法治地图建设。充分利用国际商事法庭等“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公正高效化解纠纷,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主动对接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合作项目,完善“前港、中园、后城”的合作模式。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自由贸易园区在投资、贸易、金融等方面开展功能对接。加强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技术性贸易措施与标准的研究,探索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自由贸易园区口岸在认证认可、标准计量、检验检测等方面开展多双边合作交流。
{{gap}}'''五、抓好工作落实'''
{{gap}}加强组织实施,在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下,充分发挥地方和部门积极性,抓好改革举措的落实;各部门要大力支持,及时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加强指导和服务;广东省要把握基本定位,强化使命担当,完善工作机制,系统推进改革试点任务落实。强化法制保障,自贸试验区需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和国务院文件的部分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及时评估推广,加快形成系统性改革经验,实施分类审查程序后复制推广至全国其他地区。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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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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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T12:30:00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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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
|year=2018 |month=5 |day=3
|发文字号=国发〔2018〕12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通知
|theme=商贸、海关、旅游\对外经贸合作
|theme2=对外经贸合作
|edition=yes
|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
{{c|'''{{x-larger|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
{{c|{{楷体|国发〔2018〕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战略举措。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11个自贸试验区所在省市和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贸试验区功能定位和特色特点,全力推进制度创新实践,形成了自贸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将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gap}}'''一、复制推广的主要内容'''
{{gap}}{{楷体|(一)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
{{gap}}1.服务业开放领域:“扩大内地与港澳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设立范围”、“国际船舶运输领域扩大开放”、“国际船舶管理领域扩大开放”、“国际船舶代理领域扩大开放”、“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场站和堆场业务扩大开放”等5项。
{{gap}}2.投资管理领域:“船舶证书‘三合一’并联办理”、“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和原产地企业备案‘两证合一’”、“低风险生物医药特殊物品行政许可审批改革”、“一般纳税人登记网上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改革”等6项。
{{gap}}3.贸易便利化领域:“跨部门一次性联合检查”、“保税燃料油供应服务船舶准入管理新模式”、“先放行、后改单作业模式”、“铁路运输方式舱单归并新模式”、“海运进境集装箱空箱检验检疫便利化措施”、“入境大宗工业品联动检验检疫新模式”、“国际航行船舶供水‘开放式申报+验证式监管’”、“进境保税金属矿产品检验监管制度”、“外锚地保税燃料油受油船舶‘申报无疫放行’制度”等9项。
{{gap}}4.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企业送达信息共享机制”、“边检服务掌上直通车”、“简化外锚地保税燃料油加注船舶入出境手续”、“国内航行内河船舶进出港管理新模式”、“外锚地保税燃料油受油船舶便利化海事监管模式”、“保税燃料油供油企业信用监管新模式”、“海关企业注册及电子口岸入网全程无纸化”等7项。
{{gap}}{{楷体|(二)在特定区域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
{{gap}}1.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复制推广:“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四自一简’监管创新”、“‘保税混矿’监管创新”等2项。
{{gap}}2.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复制推广:“先出区、后报关”。
{{gap}}'''二、高度重视复制推广工作'''
{{gap}}各地区、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刻认识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重大意义,将复制推广工作作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举措,更大力度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提升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着力推动制度创新,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逐步构建与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新体制、新模式,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不断增强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
{{gap}}'''三、切实做好组织实施'''
{{gap}}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列为本地区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实施力度,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复制推广工作顺利推进,改革试点经验落地生根、取得实效。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做好细化分解,完成复制推广工作。需报国务院批准的事项要按程序报批,需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部门规章规定的,要按法定程序办理。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适时督查复制推广工作进展和成效,协调解决复制推广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复制推广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务院。
{{gap}}附件: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任务分工表
{{right|国务院 }}
{{right|2018年5月3日 }}
{{gap}}(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c|'''{{x-larger|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
{{c|'''{{x-larger|复制推广工作任务分工表}}'''
}}
{| class="wikitable"
|-
|| '''序号'''
|| '''改革事项'''
|| '''负责单位'''
|| '''推广范围'''
|-
|| 1
|| 企业送达信息共享机制
||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全国
|-
|| 2
|| 边检服务掌上直通车
|| 公安部
|| 全国
|-
|| 3
|| 简化外锚地保税燃料油加注船舶入出境手续
|| 公安部
|| 全国
|-
|| 4
|| 扩大内地与港澳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设立范围
|| 司法部
|| 全国
|-
|| 5
|| 船舶证书“三合一”并联办理
|| 交通运输部
|| 全国
|-
|| 6
|| 国内航行内河船舶进出港管理新模式
|| 交通运输部
|| 全国
|-
|| 7
|| 外锚地保税燃料油受油船舶便利化海事监管模式
|| 交通运输部
|| 全国
|-
|| 8
|| 保税燃料油供油企业信用监管新模式
|| 交通运输部
|| 全国
|-
|| 9
|| 保税燃料油供应服务船舶准入管理新模式
|| 交通运输部
|| 全国
|-
|| 10
|| 国际船舶运输领域扩大开放
|| 交通运输部
|| 全国
|-
|| 11
|| 国际船舶管理领域扩大开放
|| 交通运输部
|| 全国
|-
|| 12
|| 国际船舶代理领域扩大开放
|| 交通运输部
|| 全国
|-
|| 13
|| 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场站和堆场业务扩大开放
|| 交通运输部
|| 全国
|-
|| 14
|| 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
|| 交通运输部
|| 全国
|-
|| 15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和原产地企业备案“两证合一”
|| 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国贸促会
|| 全国
|-
|| 16
|| 跨部门一次性联合检查
|| 海关总署
|| 全国
|-
|| 17
|| 海关企业注册及电子口岸入网全程无纸化
|| 海关总署
|| 全国
|-
|| 18
|| 先放行、后改单作业模式
|| 海关总署
|| 全国
|-
|| 19
|| 铁路运输方式舱单归并新模式
|| 海关总署
|| 全国
|-
|| 20
|| 低风险生物医药特殊物品行政许可审批改革
|| 海关总署
|| 全国
|-
|| 21
|| 海运进境集装箱空箱检验检疫便利化措施
|| 海关总署
|| 全国
|-
|| 22
|| 入境大宗工业品联动检验检疫新模式
|| 海关总署
|| 全国
|-
|| 23
|| 国际航行船舶供水“开放式申报+验证式监管”
|| 海关总署
|| 全国
|-
|| 24
|| 进境保税金属矿产品检验监管制度
|| 海关总署
|| 全国
|-
|| 25
|| 外锚地保税燃料油受油船舶“申报无疫放行”制度
|| 海关总署
|| 全国
|-
|| 26
||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四自一简”监管创新
|| 海关总署
|| 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
|| 27
|| 先出区、后报关
|| 海关总署
|| 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
|-
|| 28
|| “保税混矿”监管创新
|| 海关总署
|| 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
|| 29
|| 一般纳税人登记网上办理
|| 税务总局
|| 全国
|-
|| 30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改革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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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17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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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17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
|year=2018 |month=4 |day=28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8〕28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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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17年落实}}'''}}
{{c|'''{{x-larger|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
{{c|'''{{x-larger|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
{{c|{{楷体|国办发〔2018〕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为进一步加大正向激励,充分调动和激发各地从实际出发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形成主动作为、竞相发展的生动局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结合国务院大督查、专项督查和部门日常督查情况,经国务院同意,对2017年落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适度扩大总需求、深化创新驱动、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25个省(区、市)、82个市(地、州、盟)、116个县(市、区、旗)等予以督查激励,相应采取24项奖励支持措施。希望受到督查激励的地方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取得新的更大成绩。
{{gap}}2018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各地区、各部门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围绕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大改革开放力度、打好三大攻坚战,锐意进取、积极作为,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以钉钉子精神狠抓各项工作落实,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圆满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作出新的贡献。
{{gap}}附件:2017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方名单及激励措施
{{right|国务院办公厅 }}
{{right|2018年4月28日 }}
{{gap}}(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c|'''{{x-larger|{{gap}}2017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
{{c|'''{{x-larger|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方名单及激励措施}}'''}}
{{gap}}'''一、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成效显著、落实事中事后监管等相关政策措施社会反映好的市(地)、县(市、区)'''
{{gap}}北京市海淀区、天津市河西区、河北省邯郸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辽宁省鞍山市、吉林省长春市、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上海市长宁区、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宁波市、江西省瑞昌市、山东省东营市、河南省开封市、湖北省武汉市、广东省江门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重庆市渝北区、贵州省毕节市、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陕西省富平县。{{楷体|(按行政区划排列,下同)}}
{{gap}}2018年对上述市(地)、县(市、区)优先选择为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社会共治、风险分类监管、大数据监管等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试点地区,优先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权限。{{楷体|(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实施)}}
{{gap}}'''二、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工作成效总体较好的省(区、市)'''
{{gap}}河北省、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重庆市(化解钢铁过剩产能);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河南省(化解煤炭过剩产能)。
{{gap}}2018年对上述省(区、市)在安排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时,根据超额完成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目标任务量情况给予该省份当年基础奖补资金一定比例的梯级奖补资金。{{楷体|(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实施)}}
{{gap}}'''三、积极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内贸流通体制改革和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促进外贸继续回稳向好及落实外资政策措施成效明显的省(市)'''
{{gap}}山西省、上海市、福建省、河南省、重庆市、四川省。
{{gap}}2018年对上述省(市)优先支持其行政区域内1家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区或调整区位。{{楷体|(商务部组织实施)}}
{{gap}}'''四、改善地方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落实国家科技改革与发展重大政策成效较好的省(市)、计划单列市'''
{{gap}}北京市、河北省、江苏省、江西省,广东省深圳市。
{{gap}}2018年对上述省(市)、计划单列市在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分配中的管理因素权重按满分计算,加大资金倾斜支持力度。{{楷体|(科技部、财政部组织实施)}}
{{gap}}'''五、营造诚实守信金融生态环境、维护良好金融秩序工作成效较好的省(市)'''
{{gap}}浙江省、江西省、河南省、广东省、重庆市、贵州省。
{{gap}}2018年支持上述省(市)或其辖内地区开展金融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在同等条件下对其申报金融改革试验区等方面给予重点考虑和支持,在相关领域加大再贷款、再贴现的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在上述地区开设分支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双创”公司债券、绿色公司债券等金融创新产品。{{楷体|(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组织实施)}}
{{gap}}'''六、固定资产投资保持稳定增长、中央预算内投资完成率较高的省(区)'''
{{gap}}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
{{gap}}2018年对上述省(区)在中央预算内投资既有专项中统筹安排投资,用于奖励支持其相关专项项目建设。{{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gap}}'''七、财政预算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国库库款管理、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预算公开等财政管理工作完成情况较好的省(市)、计划单列市'''
{{gap}}北京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云南省、陕西省,山东省青岛市。
{{gap}}2018年对上述省(市)、计划单列市推荐的财政管理工作先进典型市(州)、县(市、区),利用督查收回的专项转移支付沉淀资金、年度预算中单独安排的资金等予以奖励,每个市(州)奖励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每个县(市、区)奖励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并适当体现向中、西部地区倾斜。{{楷体|(财政部组织实施)}}
{{gap}}'''八、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工作有力、社会资本参与度较高的市、县(市、区、旗)'''
{{gap}}河北省河间市,山西省阳曲县,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吉林省珲春市,黑龙江省肇源县,江苏省南京市、沛县,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安徽省宿州市、宁国市,江西省会昌县,山东省菏泽市、荣成市,河南省郑州市、固始县,湖北省荆门市、宜昌市夷陵区,湖南省常德市、凤凰县,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四川省平昌县,陕西省西安市,甘肃省张掖市、榆中县,青海省贵德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库尔勒市。
{{gap}}2018年对上述市、县(市、区、旗)在PPP项目以奖代补政策评审时予以优先支持,对于进入中央财政PPP示范项目名单且通过评审的新建项目,投资规模3亿元以下的项目奖励300万元,3亿元(含3亿元)至10亿元的项目奖励500万元,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项目奖励800万元;对上述市、县(市、区、旗)在2019年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PPP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时给予优先倾斜和支持。{{楷体|(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gap}}'''九、促进社会投资健康发展、企业债券发行、债券品种创新与风险防范等工作成效较明显的市、直辖市辖区'''
{{gap}}江苏省泰州市、浙江省舟山市、安徽省滁州市、江西省南昌市、湖南省长沙市、广东省佛山市、重庆市潼南区、四川省泸州市、贵州省铜仁市、陕西省安康市。
{{gap}}从2018年起两年之内,对上述市、直辖市辖区行政区域内企业申请企业债券实行“直通车”机制(企业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不需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gap}}'''十、地方水利建设投资落实较好、中央水利建设投资计划完成率较高的省'''
{{gap}}江苏省、安徽省、湖北省、贵州省、云南省。
{{gap}}2018年对上述省在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水利投资计划时给予适当奖励,每个省增加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1000万元,相应减少所安排项目的地方建设投资规模。{{楷体|(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gap}}'''十一、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利用秩序、土地利用计划执行好的市(盟)、县(市、区)'''
{{gap}}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辽宁省海城市、凤城市、大石桥市、盘山县、建平县,上海市宝山区,江苏省太仓市、海门市、东台市、泰兴市、沭阳县,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州市余杭区、宁波市江北区、嘉善县、舟山市定海区,安徽省肥东县、当涂县、霍山县、东至县、宁国市,福建省福州市,江西省乐平市、永修县、大余县、吉水县、上饶市信州区,山东省沂源县、龙口市、诸城市、肥城市、五莲县,河南省巩义市、开封市祥符区、汝州市、许昌市建安区、民权县,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浏阳市、长沙县、桃源县、宁远县,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肇庆市鼎湖区、丰顺县、清远市清新区、新兴县,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重庆市涪陵区、渝北区、长寿区、铜梁区、垫江县,四川省崇州市、眉山市彭山区、宜宾县、武胜县、安岳县,贵州省贵阳市,西藏自治区昌都市,陕西省宝鸡市,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吴忠市利通区、盐池县、同心县、泾源县。
{{gap}}2018年对上述市(盟)、县(市、区)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每个市(盟)奖励用地计划指标5000亩,每个县(市、区)奖励用地计划指标1000亩。奖励指标在2018年全国土地利用计划中单独列出,纳入计划执行管理。{{楷体|(自然资源部组织实施)}}
{{gap}}'''十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自主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成效明显的省(市)'''
{{gap}}北京市、山西省、江西省、广东省、陕西省。
{{gap}}2018年对上述省(市)优先支持其行政区域内1家符合条件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扩区或调整区位,优先支持其行政区域内1家符合条件且发展基础较好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楷体|(科技部组织实施)}}
{{gap}}'''十三、推动双创政策落地、扶持双创支撑平台、构建双创发展生态等方面大胆探索、勇于尝试、成效明显的区域双创示范基地'''
{{gap}}北京市海淀区、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黑龙江哈尔滨新区、上海市杨浦区、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湖南湘江新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陕西省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gap}}2018年对上述区域双创示范基地优先支持申报产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创业支撑平台建设,在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方面予以重点倾斜;对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重大项目,优先推介与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对接;优先支持举办“创响中国”等重大活动,将有关成果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主会场中予以重点展示。{{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gap}}'''十四、推动实施“中国制造2025”、促进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的市、直辖市辖区'''
{{gap}}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长春市,上海市闵行区,江苏省无锡市,浙江省湖州市,安徽省合肥市,福建省厦门市、泉州市,山东省青岛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长沙市,广东省佛山市,四川省成都市,贵州省贵阳市。
{{gap}}2018年对上述市、直辖市辖区在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布局、智能制造和服务型制造等试点示范方面予以优先支持。{{楷体|(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实施)}}
{{gap}}'''十五、大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特色优势产业转型升级成效明显的市'''
{{gap}}河北省石家庄市、辽宁省沈阳市、浙江省杭州市、安徽省合肥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长沙市、广东省深圳市、云南省昆明市。
{{gap}}2018年对上述市在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大政策先行先试、重大产业布局和重大项目落地上予以倾斜,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创新创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发展数字经济及对接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等相关工作中予以优先支持。{{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gap}}'''十六、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力度较大,支持传统产业改造、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承接产业转移和产业合作等工作成效突出的市'''
{{gap}}山西省长治市、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长春市、黑龙江省大庆市、江苏省徐州市、江西省景德镇市、山东省淄博市、河南省鹤壁市、四川省攀枝花市。
{{gap}}2018年对上述市优先支持在老工业基地振兴有关重大改革和重大政策方面先行先试,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和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并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支持力度。{{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gap}}'''十七、落实鼓励和支持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工作力度大,促进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等任务完成较好的省(市)'''
{{gap}}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重庆市、贵州省。
{{gap}}2018年对上述省(市)在安排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时给予倾斜和支持。{{楷体|(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实施)}}
{{gap}}'''十八、在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中认定为完成年度计划、减贫成效显著、综合评价好的省(区)'''
{{gap}}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gap}}2018年对上述省(区)在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中给予一定奖励。{{楷体|(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组织实施)}}
{{gap}}'''十九、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省'''
{{gap}}山西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
{{gap}}2018年对上述省进一步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支持力度,并在以工代赈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支持贫困地区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gap}}'''二十、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省(区)'''
{{gap}}江苏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云南省(棚户区改造);山东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农村危房改造)。
{{gap}}2018年对棚户区改造工作成效明显的省(区),在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时,给予适当奖励或倾斜支持;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成效明显的省,在制定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时,将激励因素纳入分配因素,按因素法分配补助资金。{{楷体|(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实施)}}
{{gap}}'''二十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成效较为明显的市(州、盟)、县(市、区)'''
{{gap}}北京市西城区,天津市北辰区,河北省馆陶县,山西省阳曲县,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辽宁省锦州市,吉林省长春市,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上海市松江区,江苏省淮安市、新沂市,浙江省金华市、德清县,安徽省宣城市、天长市,福建省三明市、将乐县,江西省于都县,山东省滨州市,河南省郑州市,湖北省枝江市,湖南省株洲市、宁乡市,广东省东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海南省儋州市,重庆市忠县,四川省成都市、石棉县,贵州省遵义市,云南省玉溪市,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陕西省西安市,甘肃省庆阳市,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市。
{{gap}}2018年对上述市(州、盟)、县(市、区)等,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相关省(区、市)后,由省(区、市)统筹按一定比例或额度给予奖励。{{楷体|(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组织实施)}}
{{gap}}'''二十二、落实养老服务业支持政策积极主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省(市)'''
{{gap}}浙江省、重庆市(推进养老项目建设);上海市、河南省(健全养老服务体系)。
{{gap}}2018年对推进养老项目建设成效明显的省(市),在安排年度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在原有投资分配基础上增加5%的奖励;对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成效明显的省(市),在安排年度福利彩票公益金补助地方老年人福利类项目资金时,通过工作绩效因素(占10%的权重)予以资金倾斜。{{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组织实施)}}
{{gap}}'''二十三、环境治理工程项目推进快,重点区域大气、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市(州)'''
{{gap}}福建省龙岩市、山东省日照市、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gap}}2018年中央财政年度大气和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下达有关省后,由有关省统筹中央财政切块下达的资金,安排一定的比例对上述市(州)给予奖励。{{楷体|(生态环境部、财政部组织实施)}}
{{gap}}'''二十四、落实重大政策措施成效明显、创造典型经验做法、受到国务院督查表扬的市、县(市、区)、功能区'''
{{gap}}北京市海淀区、河北省邯郸市、山西省阳曲县、吉林省吉林市、浙江省舟山市、安徽省宁国市、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河南省许昌市、广东省佛山市、重庆两江新区、陕西省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
{{gap}}2018年对上述市、县(市、区)、功能区在国务院大督查实地督查中予以“免督查”。{{楷体|(国务院办公厅组织实施)}}</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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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一季度全国政府网站抽查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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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2018年第一季度}}'''}}
{{c|'''{{x-larger|全国政府网站抽查情况通报}}'''}}
{{gap}}{{gap}}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以下简称《[[指引]]》),推动各级政府网站运用信息化手段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回应社会关切、构建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按照工作安排,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办信息公开办)近期组织开展了2018年第一季度全国政府网站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gap}}'''一、总体情况'''
{{gap}}截至2018年3月1日,全国正在运行的政府网站23269家。其中,国务院部门及其内设、垂直管理机构政府网站1872家,省级政府门户网站32家,省级政府部门网站2349家,市级政府门户网站523家,市级政府部门网站14097家,县级政府门户网站2750家,县级以下政府网站1645家。
{{gap}}第一季度,国办信息公开办随机人工抽查各地区政府网站303个,总体合格率95%。其中,北京等21个地区政府网站抽查合格率为100%;北京、天津、江苏、海南、四川、云南、陕西连续四个季度抽查合格率达100%。各地区、各部门共抽查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11639个,占运行政府网站总数的50%,总体合格率95%。经抽样复核,地区和部门抽查情况整体真实准确,抽查情况和问题网站名单已在中国政府网公开。
{{gap}}第一季度,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加强对不合格政府网站责任单位和人员的问责工作,196名有关责任人被上级主管单位约谈,29人作出书面检查,35人被通报批评,12人被调离岗位或免职。“我为政府网站找错”平台收到网民有效留言13542条,总体办结率达99%。内蒙古、江苏、青海、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26个地区和部门留言按期办结率达100%。全国“两会”期间,各地区、各部门加强值守,及时处置风险隐患,确保了政府网站运行安全。
{{gap}}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部门均按照《[[指引]]》要求发布了《[[政府网站监管年度报表]]》。23027个政府网站发布了《[[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占运行政府网站总数的9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门户网站均开设专栏,集中发布本地区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gap}}'''二、主要问题'''
{{gap}}{{楷体|(一)网站管理不到位。}}一些政府网站存在逃避监管的现象。如“辽宁省社会组织网”未在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中填报。西藏自治区那曲市“那曲物流中心管理局”网、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人民政府”网首页长期不更新,且发稿日期造假。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司法局同时开设两个网站,其中一个网站长期不更新且未纳入常态化监管。此外,“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等未按要求发布《[[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gap}}{{楷体|(二)在线服务不便民。}}江西省“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陕西省“永寿县政务服务中心”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教育局”网等多个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要素不全,缺少办理依据、办事流程、表格下载等。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教育局”网无搜索功能。广东省“汕头市公路局”网等网站搜索功能不可用。
{{gap}}{{楷体|(三)互动渠道不畅通。}}一是部分政府网站仍未添加“我为政府网站找错”监督举报平台入口,如河南省信阳市“信阳羊山新区”网、四川省“四川政务服务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网等。二是一些政府网站无互动交流栏目,如浙江省“杭州普法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特区信息网”等。三是部分政府网站互动栏目长期不回应,如“内蒙古自治区节能减排网”、吉林省“吉林老龄网”、河南省“辉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林业局”网等。
{{gap}}{{楷体|(四)域名标识不规范。}}山西省“晋城市中小企业局”网、重庆市“璧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众信息网”等网站域名仍以“.com”为后缀。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采购中心”网、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兖州公共资源交易网”等网站网页底部功能区未列明党政机关网站标识、网站标识码、ICP备案编号和公安机关备案标识。
{{gap}}'''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gap}}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的部署,把“互联网+政务服务”作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重点,立足为市场主体添活力、为人民群众增便利,进一步创新政府网站管理,提升网上服务能力,加快建设整体联动、高效惠民的网上政府。
{{gap}}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政府网站开办、整合、备案流程。深入做好查遗补漏工作,将各级各类政府网站纳入统一监管。扎实开展常态化抽查,持续优化指标,严格考核问责,提升监管实效。整合优化在线服务功能,提供准确实用的网站搜索,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畅通公众网络问政渠道,切实为群众咨询问题、建言献策提供便利。完善网站安全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内容发布审核和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加大对假冒政府网站打击力度,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gap}}各地区、各部门请于6月20日前将第二季度网站抽查、在线服务、互动交流等情况书面报送国办信息公开办。对本次通报的问题网站,各有关地区要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改,整改情况与抽查情况一并报送。
{{gap}}附件:1.2018年第一季度各地区、各部门政府网站监管工作情况
{{gap}} 2.各地区政府网站运行和抽查情况
{{gap}} 3.抽查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政府网站名单
{{gap}} 2018年4月28日
{{gap}}(本文有删减)
'''附件1'''
{{c|'''{{x-larger|2018年第一季度各地区、各部门}}
{{x-larger|
政府网站监管工作情况}}'''
}}
{| class="wikitable"
|-
|colspan=2 | 工
作 情 况
|| 省(自治区、直辖市)/部门
|-
|rowspan=2 | 第一季度总体抽查合格率
|| 达到100%
|| 北京、天津、山西、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南、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
|| 低于90%
|| 吉林、上海、福建、西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colspan=2 | 连续四个季度抽查合格率达到100%
|| 北京、天津、江苏、海南、四川、云南、陕西
|-
|rowspan=2 | 第一季度上报抽查网站比例(注:各地区、垂直管理部门)
|| 达到100%
|| 北京、山西、贵州、国家能源局
|-
|| 高于运行网站总数70%
|| 河北、山东、海南、重庆、陕西、宁夏、国家烟草局
|-
|colspan=2 | “我为政府网站找错”网民留言按期办结率达到100%
|| 内蒙古、江苏、青海、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国家民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审计署、税务总局、体育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科院、中国气象局、国家信访局、国家国防科工局、国家烟草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文物局、国家外汇局
|}
'''附件2'''
{{c|'''{{x-larger|各地区政府网站运行和抽查情况}}'''
}}
{| class="wikitable"
|-
|rowspan=2 | '''序号'''
|rowspan=2 | '''省(自治区、直辖市)'''
|rowspan=2 | '''运行网站总数'''
|colspan=2 | '''省级政府网站数'''
|colspan=2 | '''市级政府网站数'''
|colspan=2 | '''县级及以下政府网站数'''
|rowspan=2 | '''抽查网站数'''
|rowspan=2 | '''抽查存在突出问题的网站数'''
|-
|| '''门户'''
|| '''部门'''
|| '''门户'''
|| '''部门'''
|| '''县级门户'''
|| '''县级以下'''
|-
|| 1
|| 北京
|| 1011
|| 1
|| 198
|| 17
|| 795
|| 0
|| 0
|| 12
|| 0
|-
|| 2
|| 天津
|| 182
|| 1
|| 57
|| 19
|| 105
|| 0
|| 0
|| 4
|| 0
|-
|| 3
|| 河北
|| 704
|| 1
|| 64
|| 16
|| 393
|| 163
|| 67
|| 10
|| 1
|-
|| 4
|| 山西
|| 495
|| 1
|| 61
|| 11
|| 303
|| 115
|| 4
|| 8
|| 0
|-
|| 5
|| 内蒙古
|| 647
|| 1
|| 60
|| 15
|| 469
|| 101
|| 1
|| 10
|| 1
|-
|| 6
|| 辽宁
|| 779
|| 1
|| 73
|| 16
|| 570
|| 102
|| 17
|| 11
|| 0
|-
|| 7
|| 吉林
|| 471
|| 1
|| 63
|| 11
|| 285
|| 58
|| 53
|| 8
|| 2
|-
|| 8
|| 黑龙江
|| 542
|| 1
|| 56
|| 17
|| 332
|| 124
|| 12
|| 8
|| 0
|-
|| 9
|| 上海
|| 615
|| 1
|| 80
|| 16
|| 518
|| 0
|| 0
|| 9
|| 2
|-
|| 10
|| 江苏
|| 835
|| 1
|| 63
|| 13
|| 659
|| 99
|| 0
|| 11
|| 0
|-
|| 11
|| 浙江
|| 865
|| 1
|| 100
|| 11
|| 523
|| 97
|| 133
|| 10
|| 0
|-
|| 12
|| 安徽
|| 937
|| 1
|| 72
|| 22
|| 727
|| 99
|| 16
|| 12
|| 0
|-
|| 13
|| 福建
|| 577
|| 1
|| 53
|| 10
|| 398
|| 83
|| 32
|| 9
|| 1
|-
|| 14
|| 江西
|| 693
|| 1
|| 65
|| 11
|| 470
|| 99
|| 47
|| 10
|| 0
|-
|| 15
|| 山东
|| 1230
|| 1
|| 78
|| 17
|| 942
|| 147
|| 45
|| 14
|| 0
|-
|| 16
|| 河南
|| 1457
|| 1
|| 85
|| 30
|| 835
|| 174
|| 332
|| 16
|| 1
|-
|| 17
|| 湖北
|| 816
|| 1
|| 87
|| 18
|| 600
|| 102
|| 8
|| 11
|| 1
|-
|| 18
|| 湖南
|| 796
|| 1
|| 70
|| 16
|| 548
|| 121
|| 40
|| 10
|| 0
|-
|| 19
|| 广东
|| 1310
|| 1
|| 115
|| 24
|| 950
|| 135
|| 85
|| 15
|| 1
|-
|| 20
|| 广西
|| 1293
|| 1
|| 115
|| 17
|| 555
|| 112
|| 493
|| 15
|| 1
|-
|| 21
|| 海南
|| 138
|| 1
|| 43
|| 22
|| 66
|| 4
|| 2
|| 6
|| 0
|-
|| 22
|| 重庆
|| 477
|| 1
|| 77
|| 38
|| 361
|| 0
|| 0
|| 7
|| 0
|-
|| 23
|| 四川
|| 1113
|| 1
|| 72
|| 23
|| 824
|| 182
|| 11
|| 14
|| 0
|-
|| 24
|| 贵州
|| 488
|| 1
|| 96
|| 13
|| 262
|| 85
|| 31
|| 8
|| 0
|-
|| 25
|| 云南
|| 467
|| 1
|| 59
|| 18
|| 250
|| 122
|| 17
|| 7
|| 0
|-
|| 26
|| 西藏
|| 171
|| 1
|| 42
|| 6
|| 41
|| 72
|| 9
|| 6
|| 2
|-
|| 27
|| 陕西
|| 785
|| 1
|| 82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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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 45
|| 10
|| 0
|-
|| 28
|| 甘肃
|| 698
|| 1
|| 48
|| 15
|| 466
|| 86
|| 82
|| 10
|| 0
|-
|| 29
|| 青海
|| 203
|| 1
|| 56
|| 10
|| 83
|| 41
|| 12
|| 6
|| 0
|-
|| 30
|| 宁夏
|| 250
|| 1
|| 61
|| 6
|| 112
|| 21
|| 49
|| 6
|| 0
|-
|| 31
|| 新疆
|| 177
|| 1
|| 58
|| 18
|| 3
|| 95
|| 2
|| 6
|| 0
|-
|| 32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174
|| 1
|| 40
|| 14
|| 119
|| 0
|| 0
|| 4
|| 1
|-
|colspan=2 | '''合计'''
|| '''21396'''
|| '''32'''
|| '''2349'''
|| '''523'''
|| '''14097'''
|| '''2750'''
|| '''1645'''
|| '''303'''
|| '''14'''
|}
注:运行网站数据取自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2018年3月1日的数据。
'''附件3'''
{{c|'''{{x-larger|抽查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政府网站名单}}'''
}}
{| class="wikitable"
|-
|| '''序号'''
|| '''省(自治区、直辖市)'''
|| '''网站名称'''
|| '''存在的突出问题'''
|| '''网站标识码'''
|-
|| 1
|| 河北
|| 唐山市“开平区教育局”网
|| 多个栏目长期不更新
|| 1302050002
|-
|| 2
|| 内蒙古
|| “内蒙古自治区节能减排网”
|| 互动交流栏目长期不回应
|| 1500000015
|-
|| 3
|| 吉林
|| 吉林省“吉林老龄网”
|| 首页面长时间未更新
|| 2200000072
|-
|| 4
|| 吉林
|| “白山市教育局”网
|| 多个栏目为空白
|| 2206000007
|-
|| 5
|| 上海
|| 浦东新区“曹路镇人民政府”网
|| 首页面长时间未更新
|| 3101150012
|-
|| 6
|| 上海
|| “浦东新区政府采购中心”网
|| 首页面长时间未更新
|| 3101150122
|-
|| 7
|| 福建
|| 明溪县“福建明溪”政府网站
|| 多个栏目长期不更新
|| 3504210001
|-
|| 8
|| 河南
|| “辉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
|| 互动交流栏目长期不回应
|| 4107820002
|-
|| 9
|| 湖北
|| “武汉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网
|| 多个栏目长期不更新
|| 4201000053
|-
|| 10
|| 广东
|| “汕头市公路局”网
|| 首页面长时间未更新
|| 4405000028
|-
|| 11
|| 广西
|| “玉林市司法局”网
|| 首页面长时间未更新
|| 无
|-
|| 12
|| 西藏
|| “西藏自治区外事侨务办公室”网
|| 站点长期无法访问
|| 5400000032
|-
|| 13
|| 西藏
|| 那曲市“那曲物流中心管理局”网
|| 首页面长时间未更新
|| 5424000009
|-
|| 14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网
|| 多个栏目长期不更新
|| BT03000040
|}
注:抽查采样时间为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4月16日。</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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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筹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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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T12:29:50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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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筹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year=2018 |month=4 |day=14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8〕25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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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me=国务院组织机构\其他
|theme2=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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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
{{c|'''{{x-larger|筹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c|{{楷体|国办发〔2018〕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国务院决定对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筹委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
{{gap}}'''一、筹委会组成人员'''
{{gap}}主 任 委 员:胡春华 国务院副总理
{{gap}}副主任委员:钟 山 商务部部长
{{gap}} 应 勇 上海市市长
{{gap}} 丁向阳 国务院副秘书长
{{gap}}委 员:蒋建国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新闻办主任
{{gap}} 李保东 外交部副部长
{{gap}} 张 勇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gap}} 田学军 教育部副部长
{{gap}} 黄 卫 科技部副部长
{{gap}} 罗 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gap}} 侍 俊 公安部副部长
{{gap}} 高晓兵 民政部副部长
{{gap}} 胡静林 财政部副部长
{{gap}} 何建中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gap}} 屈冬玉 农业农村部副部长
{{gap}} 傅自应 商务部国际贸易谈判代表兼副部长
{{gap}} 于 群 文化和旅游部党组成员
{{gap}} 曾益新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
{{gap}} 陈雨露 人民银行副行长
{{gap}} 黄丹华 国资委副主任
{{gap}} 李 国 海关总署副署长
{{gap}} 马正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
{{gap}} 周慧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副局长
赵 勇 体育总局副局长
{{gap}} 黄柳权 港澳办副主任
周 宁 台办主任助理
周 波 上海市副市长
刘振芳 中国铁路总公司副总经理
{{gap}}'''二、筹委会办公室组成人员'''
{{gap}}主 任:傅自应(兼)
{{gap}}副主任:周 波(兼)
王炳南 商务部副部长
{{gap}} 吴 清 上海市副市长
{{gap}} 秦 刚 外交部部长助理
{{right|国务院办公厅 }}
{{right|2018年4月14日 }}
{{gap}}(此件公开发布)</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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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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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
|year=2018 |month=3 |day=22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8〕21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的通知
|theme=财政、金融、审计\证券
|theme2=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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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
{{c|'''{{x-larger|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
{{c|{{楷体|国办发〔2018〕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right|国务院办公厅 }}
{{right|2018年3月22日 }}
{{gap}}(此件公开发布)
{{c|'''{{x-larger|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
{{c|'''{{x-larger|试点的若干意见}}'''}}
{{c|{{楷体|证监会}}}}
{{gap}}为进一步加大资本市场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支持力度,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借鉴国际经验,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现提出以下意见。
{{gap}}'''一、指导思想'''
{{gap}}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扩大开放,支持创新企业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证券上市,助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升,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gap}}'''二、试点原则'''
{{gap}}{{楷体|(一)服务国家战略。}}以服务创新驱动发展为引领,坚持创新与发展有机结合,改革与开放并行并重,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gap}}{{楷体|(二)坚持依法合规。}}在法律法规框架下,做好与相关政策的衔接配合,稳妥适度开展制度创新,确保试点依法依规、高效可行。
{{gap}}{{楷体|(三)稳步有序推进。}}统筹谋划,循序渐进,探索通过试点解决创新企业境内上市问题,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制度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gap}}{{楷体|(四)切实防控风险。}}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处理好试点与风险防控的关系,把防控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强化监管,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gap}}'''三、试点企业'''
{{gap}}试点企业应当是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其中,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者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试点企业具体标准由证监会制定。本意见所称红筹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境外、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
{{gap}}证监会成立科技创新产业化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充分发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专家学者作用,严格甄选试点企业。咨询委员会由相关行业权威专家、知名企业家、资深投资专家等组成,按照试点企业标准,综合考虑商业模式、发展战略、研发投入、新产品产出、创新能力、技术壁垒、团队竞争力、行业地位、社会影响、行业发展趋势、企业成长性、预估市值等因素,对申请企业是否纳入试点范围作出初步判断。证监会以此为重要依据,审核决定申请企业是否列入试点,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受理审核试点企业发行上市申请。
{{gap}}'''四、试点方式'''
{{gap}}试点企业可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实际,选择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允许试点红筹企业按程序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存托凭证上市;具备股票发行上市条件的试点红筹企业可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上市;境内注册的试点企业可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上市。本意见所称存托凭证,是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gap}}试点企业在境内发行的股票或存托凭证均应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结算。试点企业募集的资金可以人民币形式或购汇汇出境外,也可留存境内使用。试点企业募集资金的使用、存托凭证分红派息等应符合我国外资、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
{{gap}}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照现行股票发行核准程序,核准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原则上依照股票发行核准程序,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试点红筹企业存托凭证发行申请。
{{gap}}试点企业在境内的股票或存托凭证相关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行为,均纳入现行证券法规范范围。证监会依据证券法和本意见及相关规定实施监管,并与试点红筹企业上市地等相关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管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管。
{{gap}}'''五、发行条件'''
{{gap}}试点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股票发行条件。其中,试点红筹企业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可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但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要求。对存在协议控制架构的试点企业,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区分不同情况,依法审慎处理。
{{gap}}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以股票为基础证券的存托凭证应符合证券法关于股票发行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下列要求:一是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可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但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要求;二是存在投票权差异、协议控制架构或类似特殊安排的,应于首次公开发行时,在招股说明书等公开发行文件显要位置充分、详细披露相关情况特别是风险、公司治理等信息,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
{{gap}}'''六、存托凭证基础制度安排'''
{{gap}}在中国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应符合以下基础制度安排,并严格遵守相关监管规则。
{{gap}}{{楷体|(一)参与主体。}}
{{gap}}基础证券发行人在境外发行的基础证券由存托人持有,并由存托人在境内签发存托凭证。基础证券发行人应符合证券法关于股票等证券发行的基本条件,参与存托凭证发行,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并按规定接受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监督管理。
{{gap}}存托人应按照存托协议约定,根据存托凭证持有人意愿行使境外基础证券相应权利,办理存托凭证分红、派息等业务。存托人资质应符合证监会有关规定。
{{gap}}存托凭证持有人依法享有存托凭证代表的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并按照存托协议约定,通过存托人行使其权利。
{{gap}}{{楷体|(二)存托协议。}}
{{gap}}基础证券发行人、存托人及存托凭证持有人通过存托协议明确存托凭证所代表权益及各方权利义务。投资者持有存托凭证即成为存托协议当事人,视为其同意并遵守存托协议约定。存托协议应约定因存托凭证发生的纠纷适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由境内法院管辖。
{{gap}}{{楷体|(三)存托凭证基础财产。}}
{{gap}}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包括境外基础证券及其衍生权益。存托人可在境外委托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托管人负责托管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并负责办理与托管相关的其他业务。存托人和托管人应为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单独立户,将存托凭证基础财产与其自有财产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归入其自有财产,不得违背受托义务侵占存托凭证基础财产。
{{gap}}{{楷体|(四)跨境转换。}}
{{gap}}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之间转换的具体要求和方式由证监会规定。
{{gap}}'''七、信息披露'''
{{gap}}试点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试点红筹企业原则上依照现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试点红筹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以中文在境内同步披露,披露内容应与其在境外市场披露内容一致。
{{gap}}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证券,应按照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披露财务信息,并在上市安排中明确会计年度期间等相关问题。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证券披露的财务报告信息,可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或经财政部认可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等效的会计准则编制,也可在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美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同时,提供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整的差异调节信息。
{{gap}}'''八、投资者保护'''
{{gap}}试点企业不得有任何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特殊安排和行为。发行股票的,应执行境内现行投资者保护制度;尚未盈利试点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实现盈利前不得减持上市前持有的股票。发行存托凭证的,应确保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权益与境外基础股票持有人权益相当,由存托人代表境内投资者对境外基础股票发行人行使权利。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试点企业应确保境内投资者获得与境外投资者相当的赔偿。
{{gap}}'''九、法律责任'''
{{gap}}试点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违法违规发行证券,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所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依照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试点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导致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资者可依法直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存托人或托管人违反本意见和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证监会可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gap}}'''十、组织管理'''
{{gap}}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确保试点依法有序开展。证监会要根据证券法和本意见规定,加强与各地区、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稳妥推动相关工作,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监管规则,加强市场监管、投资者教育和跨境监管执法合作,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试点企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督促中介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onlyinclude>
{{PD-PRC-exem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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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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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的意见
|year=2018 |month=3 |day=18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8〕18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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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金融业}}'''}}
{{c|'''{{x-larger|综合统计工作的意见}}'''}}
{{c|{{楷体|国办发〔2018〕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为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双支柱调控框架,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gap}}'''一、深化认识'''
{{gap}}{{楷体|(一)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具有重要意义。}}
{{gap}}金融业综合统计是国家金融基础设施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是有效监测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成效、提高服务效率的关键信息基础,是前瞻性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迫切需要,是全面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建立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举措。
{{gap}}{{楷体|(二)金融业综合统计取得的成绩和面临的问题。}}
{{gap}}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金融系统开展了一系列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探索,金融业综合统计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统计和公布社会融资规模,2017年开始测算宏观杠杆率,对评估经济运行的风险状况提供了支持,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制度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同时,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仍然面临一些突出问题:统计制度存在割裂,数据标准不统一,统计技术手段单一,数据组织分散,信息归集和使用难,共享机制不完善;交叉性金融活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关键领域统计监测不足,风险预警数据不敏感;宏观风险统计基础较为薄弱,政策效果评估数据不充分;部分金融活动游离于金融统计体系之外,基础数据不健全等。上述问题亟需从制度上加以完善。
{{gap}}{{楷体|(三)新时代要求加快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
{{gap}}当前,我国金融领域仍处于风险易发高发期。科学研判系统性金融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要求质量更高、更及时有效的预警监测数据。党的十九大明确了新时代金融业综合统计的方向和总体要求,有关部门在金融业综合统计的目标、内涵和框架等方面已形成广泛共识。加快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具有较好的工作基础,要适应新时代对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的更高要求,实现金融业综合统计量的提升和质的飞跃。
{{gap}}'''二、总体要求'''
{{gap}}{{楷体|(四)指导思想。}}
{{gap}}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坚持底线思维,采用符合新时代要求的统计内容、统计理念和统计手段,按照强基础、补短板、扩内容、促共享的工作方针,建立为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任务服务的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
{{gap}}{{楷体|(五)工作目标。}}
{{gap}}{{楷体|总体目标。}}建立科学统一的金融业综合统计管理和运行机制,制定完善标准和制度体系,建设运行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建成覆盖所有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和金融活动的金融业综合统计,完善大国金融数据治理,有效支持货币政策决策、宏观审慎管理和金融监管协调,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gap}}{{楷体|阶段性目标。}}近期(2018—2019年),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以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统计为突破口,推进交叉性金融产品统计,实施跨市场产品全流程、全链条统计监测;推进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及金融控股公司统计,加强系统性金融风险关键环节统计监测;编制金融业资产负债表,完善金融资金流量、存量统计,夯实宏观杠杆率测算基础;加强绿色金融、普惠金融等专项统计,合理评估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依托金融基础设施,建立完善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等金融市场统计,有效识别市场风险及其传染渠道;建立金融业综合统计标准体系,推进行业统计标准与基础统计标准的对标。
{{gap}}中期(2020—2022年),进一步开展以下工作:建立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地方金融组织和互联网金融机构统计,全面加强对风险防控薄弱环节的统计监测;持续完善金融业综合统计标准体系,完成行业统计标准与基础统计标准的对标;建设先进、完备的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
{{gap}}{{楷体|(六)基本原则。}}
{{gap}}{{楷体|全面覆盖,适度前瞻。}}坚持统计对象全面,做到覆盖所有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和金融活动;坚持统计业务全面,做到覆盖金融交易的全部链条,密切关注金融新业态、新产品,适时纳入统计监测范围;坚持统计内容全面,做到总量与结构分明、数量与价格兼备、存量与流量并重。
{{gap}}{{楷体|关联互通,共建共享。}}统筹协调工作方案和统计内容,采用统一规范的定义、口径、分类、计值和编码规则,建立标准化生产流程,实现统计信息互融互通、关联穿透、充分共享。
{{gap}}{{楷体|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各项任务措施按规划框架全方位推进,重点关注容易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关键领域和环节,急用先行,分阶段、分步骤实施,成熟一项、实施一项。
{{gap}}'''三、工作机制'''
{{gap}}{{楷体|(七)统一标准。}}
{{gap}}对基础统计要素制定统一标准,明确定义、分类和编码规则。各单位统计制度和统计内容要与基础统计标准协调对标,形成口径明确、协调统一、兼容可比的统计基础。对于暂不具备协调对标条件的可设立过渡期,过渡期为基础统计标准发布后两年,督促其在过渡期内完成对标工作。
{{gap}}{{楷体|(八)同步采集。}}
{{gap}}对于新建统计,人民银行与其他中央及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同步向金融机构或地方金融组织直接采集数据;对于现行统计,由人民银行协调其他中央及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归集数据,待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建成后,协调对标导入,保证金融业综合统计数据来源的及时性、完整性。
{{gap}}{{楷体|(九)集中校验。}}
{{gap}}对数据进行集中存储,分主题管理,集中校验。按照统计制度进行基础数据的合法性、完备性、逻辑性校验。将各主题数据与基础统计标准对标,建立数据间的逻辑对应关系,进行跨主题关联校验。从整体上实现对数据质量的自动化管控和全面治理,支持数据应用层面的统一汇总、信息整合、关联穿透。
{{gap}}{{楷体|(十)汇总共享。}}
{{gap}}统一制定完善数据汇总规则,根据基础统计标准汇总加工数据;统一制定管理金融业综合统计报表体系。建立金融业综合统计数据共享机制,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提高统计透明度和数据使用效率,实现对基础数据源、汇总指标以及统计报表的充分共享。健全金融管理部门与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统计部门等之间金融综合统计数据的分级共享机制。
{{gap}}'''四、关键支撑'''
{{gap}}{{楷体|(十一)制定完善金融业综合统计标准,形成协调统一、兼容可比的统计基础。}}
{{gap}}{{楷体|1.制定完善金融业综合统计基础标准。}}统一规范金融机构、金融工具、金融交易对手方所属经济部门、金融基础设施等基础统计要素的定义、口径、分类和编码等规则。基础统计标准保持与国家统计标准的协调对标,并根据金融业态和金融市场发展动态适时调整完善。
{{gap}}一是完善金融机构统计分类及编码标准。结合国际标准和我国金融监管实际,明确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其他金融机构等划分方法,并根据监管规制,加快明确创新型机构的类别归属,统一金融机构编码,形成金融机构名录,作为确定统计对象和交易对手的基石。
{{gap}}二是制定完善金融工具统计分类及编码标准。明确存款、贷款、债务证券、股权及投资基金份额、金融衍生产品、保险准备金、或有金融工具等金融工具的经济功能、流动性、期限、风险、价格等属性分类及记录方法,并根据监管规制,加快明确创新型产品的类别归属。
{{gap}}三是制定金融交易对手方所属经济部门分类及编码标准。明确住户、广义政府、非金融企业、金融机构、境外等部门的划分方法,统一交易对手方统计编码。
{{gap}}四是制定关于提供金融交易、支付、清算、托管结算等服务的金融基础设施的统计标准,使各类市场具有协调兼容的统计基础。
{{gap}}{{楷体|2.相关部门制定行业统计标准,并与基础统计标准协调对标。}}行业统计标准根据基础统计标准的分类要求,进一步细化分类,特别是金融工具、金融交易对手方所属经济部门等属性。细化后的行业分类标准可直接或重新加工组合对应基础统计标准的分类,确保统计口径、分类的一致性。
{{gap}}{{楷体|(十二)建立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强化大国金融数据治理手段。}}
{{gap}}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是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的重要载体,是金融业综合统计核心数据的组织枢纽。
{{gap}}近期(2018—2019年),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建立金融业综合统计基础数据归集平台,在数据源上依托金融管理部门现有信息系统资源,构建分层次的数据组织架构。对于现有统计能够支持近期工作目标的内容,由该平台从金融管理部门现有数据库归集相关数据;对于现有统计不能支持近期工作目标的内容,由该平台根据新建统计制度,直接从金融机构采集数据。平台对归集和采集的数据进行信息整合、集中质量管控、统一汇总、编制报表,实现有效数据共享。
{{gap}}中期(2020—2022年),在总结金融业综合统计基础数据归集平台建设经验的基础上,以金融统计标准为先导,以信息安全为基石,综合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快建设先进、完备的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完善与金融业综合统计相适应的数据架构和生产、应用系统,实现对基础数据源、汇总指标与统计报表的多层级数据逻辑对应关系审核,并提供数据查询、报表生产、数据挖掘与分析服务,多方位实现统计数据的有效共享。
{{gap}}'''五、主要任务'''
{{gap}}{{楷体|(十三)建立交叉性金融产品统计,有效统计监测跨行业、跨市场、跨部门金融活动。}}
{{gap}}制定和落实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制度,有效统计资产管理产品规模、关联性、进入实体经济和金融市场的资金结构、杠杆率、收益率和期限结构等重要监测指标,全面有效监测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反映产品之间的关联性、发现金融风险的传染性、实现资金链条的穿透性。过渡期按照数据报送模板采集数据,建立资产管理产品统计信息系统,最终实现逐个产品常规直报。在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基础上,制定交叉性金融产品统计制度,扩展交叉性金融产品统计监测,识别风险传染渠道。
{{gap}}{{楷体|(十四)建立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统计,及时发现风险传导节点和重大风险隐患。}}
{{gap}}制定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统计制度,建立“机构对机构”交易对手统计模板,重点统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之间、内部机构之间、内部机构与外部机构之间的交易和风险,丰富国别、币种、剩余期限等内容信息,强化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从事的证券交易、衍生品交易的统计。建立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统计监测系统,全方位统计监测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全面掌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对金融体系的影响程度。
{{gap}}{{楷体|(十五)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统计,支持内部关联交易判断和外部风险传染识别。}}
{{gap}}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统计制度,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统计监测系统。全面统计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股权关系,穿透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统计金融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各子公司之间的金融活动,以反映金融集团内部关联交易及风险。建立多维度、多层次并表口径的资产负债表,开展并表统计监测,充分反映金融集团整体层面的资本充足、流动性、风险等状况,并识别外部风险传染路径。
{{gap}}{{楷体|(十六)编制金融业资产负债表,完善金融资金流量、存量统计,强化宏观杠杆率监测基础。}}
{{gap}}依据金融业综合统计基础标准制定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及特定目的载体统一分类的资产负债统计指标体系,以金融工具和交易对手方所属经济部门为核心分类,深化指标层级,并建立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统计指标与资产负债统计指标体系的对应关系。按照该指标体系统一采集全部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数据,编制统一的金融业资产负债表,实现全方位的金融业资产负债统计,摸清金融业家底;完善反映国民经济各部门金融活动的资金流量和存量统计,做好与国民账户的衔接与配合工作;在此基础上完善对宏观杠杆率的统计测算。
{{gap}}{{楷体|(十七)完善货币信贷统计,加强对宏观调控和信贷政策的支持。}}
{{gap}}与时俱进完善货币信贷统计制度与宏观调控总量指标,完善货币政策传导和流动性创造过程的统计监测,促进宏观调控、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编制普惠金融、绿色金融等重点领域的信贷政策统计数据,反映金融体系对国民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信贷政策执行效果和支持力度。
{{gap}}{{楷体|(十八)以金融基础设施为依托完善金融市场统计,为金融市场风险评估提供支撑。}}
{{gap}}完善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统计,覆盖上述各类现货市场及其对应的衍生品市场。以金融业综合统计基础标准为抓手,以服务相关市场的金融基础设施为依托,实现上述市场统计信息的统一归集和互联互通。股票市场统计标准与金融业综合统计基础标准相对标,实现对股票市场与其他市场数据主要关系的关联监测。现阶段,以债券市场统计为主要推进领域,完善债券统计制度,统计范围覆盖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商业银行柜台及其他场所发行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的债务证券;统一债券统计分类、接口规范和报送规则,统计债券市场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对手、交易价格等维度信息,覆盖债券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并实现与金融机构统计、金融产品统计的有效关联。
{{gap}}{{楷体|(十九)开展对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地方金融组织统计、互联网金融机构统计等,填补统计空白。}}
{{gap}}人民银行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制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互联网金融机构等的统计制度,指导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开展其监管的地方金融组织统计,建立中央与地方之间的金融信息共享机制。
{{gap}}'''六、保障措施'''
{{gap}}{{楷体|(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
{{gap}}人民银行统筹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牵头成立统筹金融业综合统计管理工作小组,加强成员单位的协调配合。各相关单位按照任务分工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定期开展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交流对经济金融形势的研判和风险识别,评估金融业综合统计相关标准和制度的科学性、有效性,评估数据共享效率和共享水平。
{{gap}}{{楷体|(二十一)加大资源投入,做好宣传培训。}}
{{gap}}充分调动组织、资金、人员等多方资源,切实加强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的力量,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供高效有力的金融统计数据服务。加大金融统计从业人员培训力度,创新培训方式,拓宽培训渠道,扎实推进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对标准化、规范化、综合化现代金融统计理念的宣传,营造良好统计生态环境。
{{gap}}{{楷体|(二十二)夯实法律基础,提供法治保障。}}
{{gap}}依法开展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推动加快金融业综合统计立法,完善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推动修订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出台金融统计管理条例,明确金融管理部门和统计对象的权利义务,从拓宽统计领域、丰富统计内容、促进统计管理协同等方面重点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增强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协同性,在拟出台的各项金融监管规制中明确监管对象报送金融业综合统计数据的义务。
{{gap}}附件:全面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任务分工表
{{right|国务院办公厅 }}
{{right|2018年3月18日 }}
{{gap}}(此件公开发布)
{{gap}}{{gap}}
'''{{gap}}附件'''
{{c|'''{{x-larger|{{gap}}全面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任务分工表}}'''}}
{| class="wikitable"
|-
|| '''工作类别'''
|| '''序号'''
|| '''工作任务'''
|| '''具体内容'''
|| '''责任部门'''
|| '''时间'''
|-
|rowspan=4 | 关键支撑
|rowspan=2 | 1
|rowspan=2 | 制定完善金融业综合统计标准,形成协调统一、兼容可比的统计基础。
|| 制定完善金融业综合统计基础标准。统一规范金融机构、金融工具、金融交易对手方所属经济部门、金融基础设施等基础统计要素的定义、口径、分类和编码等规则。基础统计标准保持与国家统计标准的协调对标,并根据金融业态和金融市场发展动态适时调整完善。一是完善金融机构统计分类及编码标准。二是制定完善金融工具统计分类及编码标准。三是制定金融交易对手方所属经济部门分类及编码标准。四是制定关于提供金融交易、支付、清算、托管结算等服务的金融基础设施的统计标准,使各类市场具有协调兼容的统计基础。
|| 人民银行牵头,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国家外汇局配合。
|| 持续推进
|-
|| 相关部门制定行业统计标准,并与基础统计标准协调对标。行业统计标准根据基础统计标准的分类要求,进一步细化分类,特别是金融工具、金融交易对手方所属经济部门等属性。细化后的行业分类标准可直接或重新加工组合对应基础统计标准的分类,确保统计口径、分类的一致性。
|| 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国家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持续推进
|-
|rowspan=2 | 2
|rowspan=2 | 建立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强化大国金融数据治理手段。
|| 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建立金融业综合统计基础数据归集平台,在数据源上依托金融管理部门现有信息系统资源,构建分层次的数据组织架构。对于现有统计能够支持近期工作目标的内容,由该平台从金融管理部门现有数据库归集相关数据;对于现有统计不能支持近期工作目标的内容,由该平台根据新建统计制度,直接从金融机构采集数据。平台对归集和采集的数据进行信息整合、集中质量管控、统一汇总、编制报表,实现有效数据共享。
|| 人民银行牵头,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国家外汇局配合。
|| 近期
(2018—2019年)
|-
|| 在总结金融业综合统计基础数据归集平台建设经验的基础上,以金融统计标准为先导,以信息安全为基石,综合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快建设先进、完备的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完善与金融业综合统计相适应的数据架构和生产、应用系统,实现对基础数据源、汇总指标与统计报表的多层级数据逻辑对应关系审核,并提供数据查询、报表生产、数据挖掘与分析服务,多方位实现统计数据的有效共享。
|| 人民银行牵头,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国家外汇局配合。
|| 中期
(2020—2022年)
|-
|rowspan=8 | 主要任务
|| 3
|| 建立交叉性金融产品统计,有效统计监测跨行业、跨市场、跨部门金融活动。
|| 制定和落实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制度,有效统计资产管理产品规模、关联性、进入实体经济和金融市场的资金结构、杠杆率、收益率和期限结构等重要监测指标,全面有效监测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反映产品之间的关联性、发现金融风险的传染性、实现资金链条的穿透性。过渡期按照数据报送模板采集数据,建立资产管理产品统计信息系统,最终实现逐个产品常规直报。在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基础上,制定交叉性金融产品统计制度,扩展交叉性金融产品统计监测,识别风险传染渠道。
|| 人民银行牵头,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国家外汇局配合。
|| 近期
(2018—2019年)
|-
|| 4
|| 建立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统计,及时发现风险传导节点和重大风险隐患。
|| 制定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统计制度,建立“机构对机构”交易对手统计模板,重点统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之间、内部机构之间、内部机构与外部机构之间的交易和风险,丰富国别、币种、剩余期限等内容信息,强化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从事的证券交易、衍生品交易的统计。建立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统计监测系统,全方位统计监测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全面掌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对金融体系的影响程度。
|| 人民银行牵头,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国家外汇局配合。
|| 近期
(2018—2019年)
|-
|| 5
|| 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统计,支持内部关联交易判断和外部风险传染识别。
|| 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统计制度,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统计监测系统。全面统计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股权关系,穿透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统计金融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各子公司之间的金融活动,以反映金融集团内部关联交易及风险。建立多维度、多层次并表口径的资产负债表,开展并表统计监测,充分反映金融集团整体层面的资本充足、流动性、风险等状况,并识别外部风险传染路径。
|| 人民银行牵头,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国家外汇局配合。
|| 近期
(2018—2019年)
|-
|| 6
|| 编制金融业资产负债表,完善金融资金流量、存量统计,强化宏观杠杆率监测基础。
|| 依据金融业综合统计基础标准制定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及特定目的载体统一分类的资产负债统计指标体系,以金融工具和交易对手方所属经济部门为核心分类,深化指标层级,并建立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统计指标与资产负债统计指标体系的对应关系。按照该指标体系统一采集全部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数据,编制统一的金融业资产负债表,实现全方位的金融业资产负债统计,摸清金融业家底;完善反映国民经济各部门金融活动的资金流量和存量统计,做好与国民账户的衔接与配合工作;在此基础上完善对宏观杠杆率的统计测算。
|| 人民银行牵头,国家统计局、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国家外汇局配合。
|| 近期
(2018—
2019年)
|-
|rowspan=2 | 7
|rowspan=2 | 完善货币信贷统计,加强对宏观调控和信贷政策的支持。
|| 与时俱进完善货币信贷统计制度与宏观调控总量指标,完善货币政策传导和流动性创造过程的统计监测,促进宏观调控、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 人民银行负责。
|rowspan=2 | 近期
(2018—2019年)
|-
|| 编制普惠金融、绿色金融等重点领域的信贷政策统计数据,反映金融体系对国民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信贷政策执行效果和支持力度。
|| 人民银行牵头,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配合。
|-
|| 8
|| 以金融基础设施为依托完善金融市场统计,为金融市场风险评估提供支撑。
|| 完善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统计,覆盖上述各类现货市场及其对应的衍生品市场。以金融业综合统计基础标准为抓手,以服务相关市场的金融基础设施为依托,实现上述市场统计信息的统一归集和互联互通。股票市场统计标准与金融业综合统计基础标准相对标,实现对股票市场与其他市场数据主要关系的关联监测。现阶段,以债券市场统计为主要推进领域,完善债券统计制度,统计范围覆盖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商业银行柜台及其他场所发行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的债务证券;统一债券统计分类、接口规范和报送规则,统计债券市场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对手、交易价格等维度信息,覆盖债券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并实现与金融机构统计、金融产品统计的有效关联。
|| 人民银行牵头,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国家外汇局配合。
|| 近期
(2018—2019年)
|-
|| 9
|| 开展对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地方金融组织统计、互联网金融机构统计等,填补统计空白。
|| 人民银行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制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互联网金融机构等的统计制度,指导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开展其监管的地方金融组织统计,建立中央与地方之间的金融信息共享机制。
|| 人民银行牵头,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国家外汇局、地方金融管理部门配合。
|| 中期
(2020—2022年)
|-
|rowspan=4 | 保障措施
|| 10
||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
|| 人民银行统筹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牵头成立统筹金融业综合统计管理工作小组,加强成员单位的协调配合。各相关单位按照任务分工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定期开展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交流对经济金融形势的研判和风险识别,评估金融业综合统计相关标准和制度的科学性、有效性,评估数据共享效率和共享水平。
|| 人民银行牵头,财政部、国家统计局、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国家外汇局配合。
|| 持续推进
|-
|rowspan=2 | 11
|rowspan=2 | 加大资源投入,做好宣传培训。
|| 充分调动组织、资金、人员等多方资源,切实加强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的力量,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供高效有力的金融统计数据服务。
|| 财政部、人民银行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持续推进
|-
|| 加大金融统计从业人员培训力度,创新培训方式,拓宽培训渠道,扎实推进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对标准化、规范化、综合化现代金融统计理念的宣传,营造良好统计生态环境。
|| 人民银行牵头,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国家外汇局配合。
|| 持续推进
|-
|| 12
|| 夯实法律基础,提供法治保障。
|| 依法开展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推动加快金融业综合统计立法,完善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推动修订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出台金融统计管理条例,明确金融管理部门和统计对象的权利义务,从拓宽统计领域、丰富统计内容、促进统计管理协同等方面重点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增强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协同性,在拟出台的各项金融监管规制中明确监管对象报送金融业综合统计数据的义务。
|| 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国家外汇局、司法部负责。
|| 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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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PRC-exem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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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积极牵头组织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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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T12:29:41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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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模板错误
2487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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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关于印发积极牵头组织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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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关于印发积极牵头组织国际大科学}}'''}}
{{c|'''{{x-larger|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方案的通知}}'''}}
{{c|{{楷体|国发〔20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现将《[[积极牵头组织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right|国务院
2018年3月14日 }}
{{gap}}(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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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x-larger|和大科学工程方案}}'''}}
{{gap}}积极提出并牵头组织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为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制定本方案。
{{gap}}'''一、重要意义'''
{{gap}}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以下简称大科学计划)是人类开拓知识前沿、探索未知世界和解决重大全球性问题的重要手段,是一个国家综合实力和科技创新竞争力的重要体现。牵头组织大科学计划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的重要标志,对于我国增强科技创新实力、提升国际话语权具有积极深远意义。
{{gap}}{{楷体|(一)牵头组织大科学计划是解决全球关键科学问题的有力工具。}}大科学计划以实现重大科学问题的原创性突破为目标,是基础研究在科学前沿领域的全方位拓展,对于推动世界科技创新与进步、应对人类社会面临的共同挑战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牵头组织大科学计划有利于发挥我国主导作用,为解决世界性重大科学难题贡献中国智慧、提出中国方案、发出中国声音,提供全球公共产品,为世界文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gap}}{{楷体|(二)牵头组织大科学计划是聚集全球优势科技资源的高端平台。}}牵头组织大科学计划,有利于面向全球吸引和集聚高端人才,培养和造就一批国际同行认可的领军科学家、高水平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工程师和管理人员,形成具有国际水平的管理团队和良好机制,打造高端科研试验和协同创新平台,带动我国科技创新由跟跑为主向并跑和领跑为主转变。
{{gap}}{{楷体|(三)牵头组织大科学计划是构建全球创新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开展大科学计划在优化全球科技资源布局、完善创新治理体系中扮演重要角色,已成为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的重要议题。牵头组织大科学计划作为科技外交的重要途径,有利于建立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和构建全球伙伴关系网络,对落实国家整体外交战略发挥积极作用。
{{gap}}'''二、总体要求'''
{{gap}}{{楷体|(一)指导思想。}}
{{gap}}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总体要求和外交总体布局,坚持中方主导、前瞻布局、分步推进、量力而行的整体思路,以全球视野谋划科技开放合作,深入落实“一带一路”倡议,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积极牵头组织实施大科学计划,着力提升战略前沿领域创新能力和国际影响力,打造创新能力开放合作新平台,推进构建全球创新治理新格局和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有力支撑,为中国特色大国外交作出重要贡献。
{{gap}}{{楷体|(二)基本原则。}}
{{gap}}国际尖端,科学前沿。适应大科学计划基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特点,聚焦国际科技界普遍关注、对人类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影响深远的研究领域,选择能够在国际上引起广泛共鸣的项目,力求攻克重大科学问题。
{{gap}}战略导向,提升能力。落实建设世界科技强国“三步走”战略,服务于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整体战略需要,集聚国内外优秀科技力量,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标志性科研成果,全面提升我国科技创新实力。
{{gap}}中方主导,合作共赢。发挥我国在大科学计划核心专家确定、研究问题提出、技术路线选择、科技资源配置、设施选址等问题上的主导作用,尊重各国及各方的优势特长,坚持多国多机构共同参与、优势互补,采取共同出资、实物贡献、成立基金等方式,共享知识产权,实现互利共赢。
{{gap}}创新机制,分步推进。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注重在大科学计划发起、组织、建设、运行和管理等方面进行系统创新,完善科技资源合作及共享机制,吸引部门、地方共同参加,加强科技界与产业界协作,试点先行,充分论证,根据实施条件成熟一个、启动一个。
{{gap}}{{楷体|(三)主要目标。}}
{{gap}}总体目标:通过牵头组织大科学计划,在世界科技前沿和驱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形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大科学计划布局,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培养引进顶尖科技人才,增强凝聚国际共识和合作创新能力,提升我国科技创新和高端制造水平,推动科技创新合作再上新台阶,努力成为国际重大科技议题和规则的倡导者、推动者和制定者,提升在全球科技创新领域的核心竞争力和话语权。
{{gap}}近期目标:到2020年,培育3—5个项目,研究遴选并启动1—2个我国牵头组织的大科学计划,初步形成牵头组织大科学计划的机制做法,为后续工作探索积累有益经验。
{{gap}}中期目标:到2035年,培育6—10个项目,启动培育成熟项目,形成我国牵头组织的大科学计划初期布局,提升在全球若干科技领域的影响力。
{{gap}}远期目标:到本世纪中叶,培育若干项目,启动培育成熟项目,我国原始科技创新能力显著提高,在国际科技创新治理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持续为全球重大科技议题作出贡献。
{{gap}}'''三、重点任务'''
{{gap}}{{楷体|(一)制定战略规划,确定优先领域。}}
{{gap}}根据《[[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等部署,结合当前战略前沿领域发展趋势,立足我国现有基础条件,综合考虑潜在风险,组织编制牵头组织大科学计划规划,围绕物质科学、宇宙演化、生命起源、地球系统、环境和气候变化、健康、能源、材料、空间、天文、农业、信息以及多学科交叉领域的优先方向、潜在项目、建设重点、组织机制等,制定发展路线图,明确阶段性战略目标、资金来源、建设方式、运行管理等,科学有序推进各项任务实施。
{{gap}}{{楷体|(二)做好项目的遴选论证、培育倡议和启动实施。}}
{{gap}}立足我国优势特色领域,根据实施条件成熟度和人力财力保障等情况,遴选具有合作潜力的若干项目进行重点培育,发出相关国际倡议,开展磋商与谈判,视情确定启动实施项目。要加强与国家重大研究布局的统筹协调,做好与“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等的衔接,充分利用国家实验室、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基础条件和已有优势,实现资源开放共享和人员深入交流。
{{gap}}{{楷体|(三)建立符合项目特点的管理机制。}}
{{gap}}依托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家实验室、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社团,通过科研机构间合作或政府间合作等模式,整合各方资源,组建成立专门科研机构、股份公司或政府间国际组织进行大科学计划项目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积极争取把新组建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总部设在中国。每个大科学计划可成立项目理事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项目实施作出决策部署和提供专业化咨询建议。
{{gap}}{{楷体|(四)积极参与他国发起的大科学计划。}}
{{gap}}继续参与他国发起或多国共同发起的大科学计划,积极承担项目任务,深度参与运行管理,积累组织管理经验,形成与我国牵头组织的大科学计划互为补充、相互支撑、有效联动的良好格局。积极参加重要国际组织的大科学计划相关活动,主动参与大科学计划相关国际规则的起草制定。
{{gap}}'''四、组织实施保障'''
{{gap}}{{楷体|(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
{{gap}}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下,召开牵头组织大科学计划专题会议,由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知识产权局、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会、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中央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和中国科协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统筹和审议大科学计划的战略规划、发展方向、领域布局、重点任务、项目启动、运行管理机制、知识产权管理和开放共享政策等。
{{gap}}成立由科技界、工程界、产业界等高层次专家组成的大科学计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大科学计划的优先领域、战略规划、项目论证等进行咨询评审,为国家决策提供参考。战略规划和项目设置等重大事项,经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后,按程序报国务院,特别重大事项报党中央。
{{gap}}{{楷体|(二)建立多元化投入和管理机制。}}
{{gap}}完善财政投入机制,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资金渠道,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在我国牵头组织大科学计划过程中的引导作用,吸引地方、企业、外国及国际组织的投入。根据实际需求,测算和编制项目经费概算,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充分借鉴国际经验,通过有偿使用、知识产权共享等多种方式,吸引国内外政府、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社团、企业及国际组织等参与支持大科学计划的建设、运营及管理。
{{gap}}{{楷体|(三)加强高水平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gap}}实施更加积极开放的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依托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培养和引进大科学计划所需人才,建立支持相关人员参与大科学计划的激励机制。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全球人才招聘制度,公开招聘世界一流科学家、国际顶尖工程技术人才。加强我国牵头组织大科学计划多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构建可持续发展的人才梯队。
{{gap}}{{楷体|(四)建立大科学计划监督评估机制。}}
{{gap}}建立健全监督评估与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对大科学计划的执行情况与成效进行跟踪检查,并将监督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目标、技术路线、研究任务、预算、进度等调整的重要依据。监督评估结果和调整建议及时报国务院。</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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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上海市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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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关于上海市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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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国函〔2018〕12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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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关于上海市进一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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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楷体|国函〔2018〕1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gap}}你市关于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gap}}一、同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试点期为自批复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原则同意《[[上海市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gap}}二、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统筹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与“多证合一”等其他商事制度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通过加大制度创新和政府职能转变力度,有效区分“证”与“照”的各自功能,大力推进“照后减证”,尽可能减少审批发证。对试行告知承诺的事项,有关改革举措应在法律框架内实施。对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产品、新业态要探索和推行包容审慎的监管制度,打破“信息孤岛”,加快推进信息共享,进一步扩大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进一步对标国际先进水平,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鼓励更多社会主体投身创新创业,助力新动能成长,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全国进一步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积累可复制推广的经验。
{{gap}}三、上海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工作方案]]》实施的组织领导。敢为人先,进一步深入探索“证照分离”改革,继续当好全国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打造改革新高地。在浦东新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中,要努力改革以审批发证为主要内容的传统管理体制,把生产经营和投资自主权还给企业,最大限度减少审批;同时,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不断强化和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定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多措并举完善监管,做到放开准入和严格监管相结合,守住社会安全、生产安全、生态安全、医疗卫生安全等底线,真正做到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试点成熟的做法要及时在全市推开并依法延续。
{{gap}}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上海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先行试验一些重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措施。支持上海市结合自身实际,进行差别化探索,只要有利于就业创业、有利于为市场主体减负、有利于促进社会投资、有利于改善营商环境、有利于增进群众福祉的,都可以依法进行探索、创新。国务院审改办、国务院法制办、工商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做好《[[工作方案]]》的推进和组织协调工作,积极帮助解决遇到的难题,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并及时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向全国推广。
{{gap}}五、试点需要暂时调整实施相关法律规定的,国务院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上海市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需要暂时调整实施相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的,具体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另行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工作方案]]》,相应调整本部门、本地方的有关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可根据试点情况,大胆探索,稳步扩大试点领域。《[[工作方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上海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必要时作出调整。
{{gap}}附件:上海市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right|国务院 }}
{{right|2018年1月31日 }}
{{gap}}(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c|'''{{x-larger|{{gap}}上海市进一步推进}}'''}}
{{c|'''{{x-larger|“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gap}}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在浦东新区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制定本方案。
{{gap}}'''一、指导思想'''
{{gap}}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在巩固和深化已有改革成果的基础上,有效区分“证”与“照”的各自功能,大力推进“照后减证”,尽可能减少审批发证,对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产品、新业态探索和推行包容审慎的监管制度,进一步扩大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加大制度创新和政府职能转变力度,破除制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体制机制障碍,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助力新动能成长,释放创新创业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动力。
{{gap}}'''二、主要内容'''
{{gap}}{{楷体|(一)推进商事制度改革。}}
{{gap}}优化纳税服务。优化发票管理,原则上不再依据经营范围核定企业申领的发票种类;积极稳妥推行电子发票,推行发票网上申领、就近取票、专业配送。扩大企业按季申报范围,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并简化零申报手续。推进全市通办,大力推行网上办税和自助办税。
{{gap}}{{楷体|(二)推进药品医疗器械领域改革。}}
{{gap}}1.改革药品审批服务。充分发挥上海丰富的生物医药专家人才资源、创新药物研发技术平台以及本市监管资源的作用,主动为上海医药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指导,营造鼓励创新的良好生态环境。对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等审批事项中相关联的现场检查进行合并,提高效率。
{{gap}}2.推进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前移技术服务与指导,优化准入路径,提高产品质量,缩短准入周期。将拥有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具有重大临床价值的医疗器械,上海市重大科技专项的医疗器械,用于诊断、治疗儿童或老年人特有及多发疾病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纳入优先审查通道,在受理之前提供技术服务,并通过实施专家咨询,提前介入指导,全程跟踪服务,减少市场准入过程中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加快审查速度,同步开展注册质量体系核查,优化注册质量体系核查现场检查和生产许可证审批的现场检查。简化已有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评价资料,扩大在注册质量体系核查过程中可免于现场检查或可优化现场检查项目、流程的医疗器械范围。扩大在生产许可证审批过程中可优化现场检查项目、流程的医疗器械范围。
{{gap}}{{楷体|(三)推进投资、建设工程等领域改革。}}
{{gap}}1.改革工程监理管理体制。对乙级、丙级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
{{gap}}2.改革设计类等资质、资格管理。扩大建筑师负责制试点范围,增加试点项目数量,完善审批与监管流程,探索建筑师负责制与监理体制间的衔接机制。对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资质许可实行告知承诺。
{{gap}}3.改革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和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参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监管模式,扩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承揽工程范围,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免于考核外国业务背景。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许可实行告知承诺。
{{gap}}4.改革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资质管理。对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许可资质(含首次申请、延期、变更)、乙级和丙级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含首次申请、延期、变更)实行告知承诺。
{{gap}}5.改革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取消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中国家认可的外语类水平考试人员证书和用以证明申请机构有从事涉外调查管理能力的人员证书准入条件。
{{gap}}{{楷体|(四)推进交通运输改革。}}
{{gap}}1.改革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管理。对道路班线客运审批,允许多家企业经营同一条线路,形成适度竞争的市场格局。对在浦东新区范围内实施“模拟线路公司”的客运班线,适当放宽发车时间和班次限制,由运营企业会同客运场站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调配运力,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并提前向社会公布。探索市内包车客运服务新模式,引导并规范定线包车等特色业务。优化包车客运标志牌信息化备案管理模式。
{{gap}}2.改革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经营者取得线路经营权审批。将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经营者取得线路经营权审批中“取得在本市从事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业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准入条件,调整为“取得本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gap}}3.改革国际船舶运输经营业务审批,放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业务审批对自有船舶的准入条件。对已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格的航运企业,允许将其自有船舶出售给依法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后,再以融资租赁方式回租的该船舶认定为自有船舶。
{{gap}}4.改革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审批,放宽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审批对自有船舶的准入条件。对已取得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经营资格的航运企业,允许将其自有船舶出售给两岸资本设立且在两岸登记的融资租赁公司后,再以融资租赁方式回租的该船舶认定为自有船舶。
{{gap}}改革从事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审批,放宽从事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审批对自有船舶的准入条件。对已取得从事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经营资格的航运企业,允许将其自有船舶出售给依法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后,再以融资租赁方式回租的该船舶认定为自有船舶。
{{gap}}5.改革港口经营审批。对港口经营许可(涉及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项目除外)、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实行告知承诺。
{{gap}}6.改革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和监管。加强岸线审批,改革岸线退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港口规划进行岸线审批,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明确因规划调整等原因对征收港口设施的补偿方式及标准。在岸线使用人实质丧失岸线使用权后,岸线管理部门可以采用主动注销方式注销其岸线使用权并通过公告等方式告知公众。
{{gap}}{{楷体|(五)推进商务改革。}}
{{gap}}改革典当行许可管理。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对内外资典当企业的设立、监督实行一致管理。
{{gap}}{{楷体|(六)推进农业改革。}}
{{gap}}1.改革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批。允许以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名义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同一县区内同种动物所有养殖单元均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合作社统一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gap}}2.改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设立审批。对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设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
{{gap}}3.改革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审批。对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
{{gap}}{{楷体|(七)推进医疗卫生改革。}}
{{gap}}1.改革医疗机构设立审批。允许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药品、器械等医疗相关的经营活动,医疗活动场所与其他经营活动场所应当分离。逐步实现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床位数由投资主体自主决定。加快推进电子化注册管理,优化营利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免费向医疗机构提供网上登记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医疗领域。
{{gap}}2.改革医师执业注册。对在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执业的临床执业医师实行双执业或多执业范围注册,在三级医院积极探索专科医师注册制度。
{{gap}}3.改革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对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按规划、标准实行备案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gap}}4.创新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取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两年一次复核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新的监管方式和手段。
{{gap}}5.改革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实行告知承诺。
{{gap}}{{楷体|(八)推进质量技术监督领域改革。}}
{{gap}}1.改革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优化生产许可审批流程,最大限度减少生产许可前置条件内容。全面清理生产许可证审批工作中要求的前置条件,凡是不涉及产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和产业政策的内容一律取消。最大限度减少生产许可检验项目,只对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指标进行生产许可检验。优化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在生产许可证审批受理后,企业根据自主经营情况,既可以在实地核查后选择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也可以在实地核查前委托具备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审批机关采信检验结果。对省级发证产品,取消发证机关组织的发证前产品检验,调整为企业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并在申请时提交产品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可以为签发日期在1年以内同产品单元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或接受政府监督检验的报告;后置现场审查,企业提交申请并作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承诺后,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可以先领取生产许可证,之后接受现场审查。取消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审查制度,探索实行信用监管。研究取消钢丝绳、预应力混凝土枕、建筑卷扬机、救生设备、饲料粉碎机械等5类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探索推进对部分产品从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改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管理。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实行食品相关产品新发证告知承诺。
{{gap}}2.改革计量校准实验室资质认定。取消《[[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设立的计量校准实验室资质认定。
{{gap}}{{楷体|(九)推进文化、旅游等领域改革。}}
{{gap}}1.改革印刷经营许可审批。取消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中“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准入条件并完善有关管理规定。
{{gap}}2.改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批。对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限境内、入境业务)审批、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并完善有关管理规定。
{{gap}}{{楷体|(十)推进监管和服务改革。}}
{{gap}}1.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全面实施诚信管理、分类监管、风险监管、联合惩戒、社会监督,构建以事中事后监管为重心的行业监管体制。加大监管力度,研究提出无证生产经营有关行为的入刑范围建议,积极做好无证生产经营有关行为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探索包容审慎的监管制度。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工作机制,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全面实施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的行政协助,加大无隶属关系行政机关之间协助执行、协助调查等力度,建立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让失信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完善告知承诺制,制定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明确含义、条件、程序、法律责任、失诺惩罚等。更加突出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在监管中的作用,更好发挥专业服务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提升监管效能。
{{gap}}2.提高政府服务水平。进一步简环节、优流程、转作风、提效能、强服务,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深化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细化各类审查要求,精简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等。实行提前服务,在受理之前提前开展选址定点、现场勘察等基础工作,办理相关手续时可免于再次勘验。实行申请材料收件凭证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交的相关材料,当场不能予以答复或办结的,向其出具材料收件凭证。落实一次告知、限时办结、首问负责、咨询服务、AB角、挂牌上岗、节假日办理等制度,提高群众和企业的感受度。
{{gap}}'''三、具体要求'''
{{gap}}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单位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亲自协调解决难啃的“硬骨头”。对“证照分离”改革相关举措,要加强工作人员教育培训,防止执行走样。特别是要针对管理措施、管理流程等的调整和转换,做好服务工作,及时开展政策讲解,帮助群众和企业尽快适应。要根据推进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杜绝由于分工不清、协作不畅导致审批效率降低、推诿扯皮等现象。要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有关改革举措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评估等工作。对成功的做法要及时推广复制。
'''附表'''
{{c|'''{{x-larger|{{gap}}上海市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具体事项表}}'''}}
{{c|(共47项)}}
{| class="wikitable"
|-
|rowspan=2 | '''序号'''
|rowspan=2 | '''事项名称'''
|rowspan=2 | '''实施机关'''
|rowspan=2 | '''改革举措'''
|colspan=3 | '''改革方式'''
|-
|| '''取消审批'''
|| '''告知承诺'''
|| '''优化服务'''
|-
|| 1
|| 发票票种核定
|| 上海市税务局、浦东新区政府
|rowspan=3 | 1.优化发票管理。原则上不再依据经营范围核定企业申领的发票种类;积极稳妥推行电子发票,推行发票网上申领、就近取票、专业配送。
2.扩大企业按季申报范围,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并简化零申报手续。
3.推进全市通办,大力推行网上办税和自助办税。
||
||
|| √
|-
|| 2
|| 发票领用
|| 上海市税务局、浦东新区政府
||
||
|| √
|-
|| 3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 上海市税务局、浦东新区政府
||
||
|| √
|-
|| 4
|| 药品进口备案
||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rowspan=5 | 1.充分发挥上海丰富的生物医药专家人才资源、创新药物研发技术平台以及本市监管资源的作用,主动为上海医药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指导,营造鼓励创新的良好生态环境。
2.对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等审批事项中相关联的现场检查进行合并,提高效率。
||
||
|| √
|-
|| 5
|| 进口药材登记备案
||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
|| √
|-
|| 6
|| 国产药品再注册审批
||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
|| √
|-
|| 7
|| 药品生产企业许可
||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
|| √
|-
|| 8
|| 药品委托生产审批
||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
|| √
|-
|| 9
|| 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审批
||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rowspan=2 | 1.将拥有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具有重大临床价值的医疗器械,上海市重大科技专项的医疗器械,用于诊断、治疗儿童或老年人特有及多发疾病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纳入优先审查通道,在受理之前提供技术服务,并通过实施专家咨询,提前介入指导,全程跟踪服务,减少市场准入过程中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2.加快审查速度,同步开展注册质量体系核查,优化注册质量体系核查现场检查和生产许可证审批现场检查。
3.简化已有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评价资料,扩大在注册质量体系核查过程中可免于现场检查或可优化现场检查项目、流程的医疗器械范围。
4.扩大在生产许可证审批过程中可优化现场检查项目、流程的医疗器械范围。
||
||
|| √
|-
|| 10
||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
||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
|| √
|-
|| 11
||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乙级资质许可
|| 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rowspan=2 | 对乙级、丙级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
||
|| √
||
|-
|| 12
||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丙级资质许可
|| 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
|| √
||
|-
|| 13
||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资质许可
|| 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 1.扩大建筑师负责制试点范围,增加试点项目数量,完善审批与监管流程,探索建筑师负责制与监理体制间的衔接机制。
2.对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资质许可实行告知承诺。
||
|| √
|| √
|-
|| 14
||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 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rowspan=2 | 1.参照上海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监管模式,扩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承揽工程范围,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免于考核外国业务背景。
2.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许可实行告知承诺。
||
|| √
|| √
|-
|| 15
||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许可
|| 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
|| √
|| √
|-
|| 16
||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以下资质审批
|| 上海市民防办
|rowspan=3 | 对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许可资质(含首次申请、延期、变更)、乙级和丙级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含首次申请、延期、变更)实行告知承诺。
||
|| √
||
|-
|| 17
|| 乙级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审批
|| 上海市民防办
||
|| √
||
|-
|| 18
|| 丙级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审批
|| 上海市民防办
||
|| √
||
|-
|| 19
|| 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 上海市统计局
|| 取消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中国家认可的外语类水平考试人员证书和用以证明申请机构有从事涉外调查管理能力的人员证书准入条件。
||
||
|| √
|-
|| 20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上海市交通委
|rowspan=2 | 1.对道路班线客运审批,允许多家企业经营同一条线路,形成适度竞争的市场格局。
2.对在浦东新区范围内实施“模拟线路公司”的客运班线,适当放宽发车时间和班次限制,由运营企业会同客运场站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调配运力,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3.探索市内包车客运服务新模式,引导并规范定线包车等特色业务。优化包车客运标志牌信息化备案管理模式。
||
||
|| √
|-
|| 21
||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 上海市交通委
||
||
|| √
|-
|| 22
|| 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许可
|| 上海市交通委、浦东新区政府
|| 将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经营者取得线路经营权审批中“取得在本市从事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业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准入条件,调整为“取得本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 √
|-
|| 23
|| 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经营审批(国际船舶运输业务)
|| 交通运输部
|| 放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业务审批对自有船舶的准入条件,对已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格的航运企业,允许将其自有船舶出售给依法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后,再以融资租赁方式回租的该船舶认定为自有船舶。
||
||
|| √
|-
|| 24
|| 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 交通运输部
|| 放宽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审批对自有船舶的准入条件,对已取得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经营资格的航运企业,允许将其自有船舶出售给两岸资本设立且在两岸登记的融资租赁公司后,再以融资租赁方式回租的该船舶认定为自有船舶。
||
||
|| √
|-
|| 25
|| 从事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 交通运输部
|| 放宽从事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审批对自有船舶的准入条件,对已取得从事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经营资格的航运企业,允许将其自有船舶出售给依法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后,再以融资租赁方式回租的该船舶认定为自有船舶。
||
||
|| √
|-
|| 26
|| 港口经营许可
|| 上海市交通委
|rowspan=2 | 对港口经营许可(涉及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项目除外)、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实行告知承诺。
||
|| √
||
|-
|| 27
||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 上海市交通委
||
|| √
||
|-
|| 28
||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含港口岸线临时使用审批,改变港口岸线使用人、使用功能和使用范围审批)
|| 上海市交通委、浦东新区政府
|| 加强岸线审批,改革岸线退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港口规划进行岸线审批,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明确因规划调整等原因对征收港口设施的补偿方式及标准。在岸线使用人实质丧失岸线使用权后,岸线管理部门可以采用主动注销方式注销其岸线使用权并通过公告等方式告知公众。
||
||
|| √
|-
|| 29
||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 上海市商务委
|| 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对内外资典当企业的设立、监督实行一致管理。
||
||
|| √
|-
|| 30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浦东新区政府
|| 允许以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名义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同一县区内同种动物所有养殖单元均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合作社统一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
|| √
|-
|| 31
|| 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
|| 上海市农委
|| 对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设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
||
|| √
||
|-
|| 32
|| 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上海市农委、浦东新区政府
|| 对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
||
|| √
||
|-
|| 33
||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浦东新区政府
|rowspan=2 | 1.允许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药品、器械等医疗相关的经营活动,医疗活动场所与其他经营活动场所应当分离。
2.逐步实现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床位数由投资主体自主决定。
3.加快推进电子化注册管理,优化营利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免费向医疗机构提供网上登记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医疗领域。
||
||
|| √
|-
|| 34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浦东新区政府
||
||
|| √
|-
|| 35
|| 医师执业注册
||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浦东新区政府
|| 对在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执业的临床执业医师实行双执业或多执业范围注册,在三级医院积极探索专科医师注册制度。
||
||
|| √
|-
|| 36
|| 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核发
||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
|| 对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按规划、标准实行备案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
||
|-
|| 37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浦东新区政府
|| 创新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取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两年一次复核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新的监管方式和手段。
||
||
|| √
|-
|| 38
||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
||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浦东新区政府
|| 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实行告知承诺。
||
|| √
||
|-
|| 39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质检总局、上海市质量技监局
|| 1.优化生产许可审批流程,最大限度减少生产许可前置条件内容。全面清理生产许可证审批工作中要求的前置条件,凡是不涉及产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和产业政策的内容一律取消。最大限度减少生产许可检验项目,只对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指标进行生产许可检验。优化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在生产许可证审批受理后,企业根据自主经营情况,既可以在实地核查后选择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也可以在实地核查前委托具备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审批机关采信检验结果。对省级发证产品,取消发证机关组织的发证前产品检验,调整为企业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并在申请时提交产品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可以为签发日期在1年以内同产品单元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或接受政府监督检验的报告;后置现场审查,企业提交申请并作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承诺后,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可以先领取生产许可证,之后接受现场审查。
2.取消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审查制度,探索实行信用监管。
3.研究取消钢丝绳、预应力混凝土枕、建筑卷扬机、救生设备、饲料粉碎机械等5类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探索推进对部分产品从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改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管理。
|| √
||
|| √
|-
|| 40
||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上海市质量技监局
|| 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实行食品相关产品新发证告知承诺。
||
|| √
||
|-
|| 41
||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 浦东新区政府
|rowspan=4 | 取消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中“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准入条件并完善有关管理规定。
||
||
|| √
|-
|| 42
|| 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 浦东新区政府
||
||
|| √
|-
|| 43
|| 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 浦东新区政府
||
||
|| √
|-
|| 44
||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 浦东新区政府
||
||
|| √
|-
|| 45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批(限境内、入境业务)
|| 上海市旅游局、浦东新区政府
|rowspan=2 | 对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限境内、入境业务)审批、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并完善有关管理规定。
||
|| √
||
|-
|| 46
||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批
|| 上海市旅游局
||
|| √
||
|-
|| 47
|| 计量校准实验室资质认定
|| 上海市质量技监局
|| 支持上海市自行取消《[[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设立的计量校准实验室资质认定。
|| √
||
||
|}
{{gap}}{{楷体|注:第13、14、15项的实施机关还有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改革举措调整的是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权限内事项。}}</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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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四季度全国政府网站抽查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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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2017年第四季度
全国政府网站抽查情况通报}}'''}}
{{gap}}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以下简称《[[指引]]》),不断提升政府网站管理水平和政务服务能力,按照工作安排,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近期组织开展了2017年第四季度全国政府网站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gap}}'''一、总体情况'''
{{gap}}截至2017年12月1日,全国正在运行的政府网站24820家。其中,国务院部门及其内设、垂直管理机构政府网站1961家,省级政府门户网站32家,省级政府部门网站2435家,市级政府门户网站541家,市级政府部门网站14611家,县级政府门户网站2748家,县级以下政府网站2492家。
{{gap}}第四季度,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随机人工抽查各地区和国务院部门政府网站460个,总体合格率95%。其中,北京等19个地区政府网站抽查合格率为100%;北京、天津、海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连续四个季度抽查合格率达100%。各地区和71个国务院部门共抽查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12336个,占运行政府网站总数的50%,总体合格率96%。经抽样复核,地区和部门抽查情况整体真实准确,抽查情况和问题网站名单已在中国政府网公开。
{{gap}}第四季度,各地区、各部门继续做好对不合格政府网站责任单位和人员的问责工作,116名有关责任人被上级主管单位约谈,17人作出书面检查,52人被通报批评,2人被调离岗位或免职。此外,“我为政府网站找错”平台收到网民有效留言14208条,总体办结率达99%。内蒙古、上海、湖南、公安部、环境保护部等25个地区和部门留言按期办结率达100%。
{{gap}}2017年,各地区、各部门全面贯彻《[[指引]]》要求,强化对全国各级政府网站的监管,共检查政府网站43139个,基本覆盖全国正常运行政府网站。全国累计整合迁移无力维护的政府网站21513个,减幅达46%,其中,县级以下基层政府网站减少18318个,减幅达88%。共有625名不合格网站责任人被问责。十九大期间,各地区、各部门加强值守,及时处置,确保政府网站运行安全。
{{gap}}'''二、主要问题'''
{{gap}}{{楷体|(一)部分网站建设管理不规范。}}一是一些政府网站域名及相关标识未按《[[指引]]》要求规范。如辽宁省“锦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网、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梧州食品药品检验所”网网站域名仍以“.com”为后缀。河南省“汝州市教育体育局”网、陕西省西安市“西安服务外包”网等网站网页底部功能区未列明党政机关网站标识、网站标识码、ICP备案编号和公安机关备案标识。二是瞒报漏报现象依然存在。如“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山西省“汾阳市国土资源局”网均未在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中填报,并存在大量空白栏目。
{{gap}}{{楷体|(二)个别网站问题整改不彻底。}}重庆市“城口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网、西藏自治区山南市“山南教育网”被通报后仍然存在突出问题,站点长期无法访问。河北省“保定市民政局”网十余个栏目以旧稿重发方式“假整改”,存在弄虚作假、敷衍搪塞的现象。黑龙江省“讷河市国土资源局”网、江西省“永修县林业局”网在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中标识为“永久下线”,但网站仍在运行。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政府”网整合了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农机管理总站网站,但未会同三家单位做好内容保障,有关信息长期不更新。
{{gap}}{{楷体|(三)一些网站互动交流不顺畅。}}一是部分政府网站未按《[[指引]]》要求开展互动交流。如山东省“淄博市审计局”网、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国土资源局”网未开设互动交流栏目,湖北省“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咨询投诉”栏目公开的内容为无效信息。二是一些政府网站不重视“我为政府网站找错”工作。部分网站未能规范添加“我为政府网站找错”监督举报平台入口,如吉林省“梅河口市环保局”网以静态图片代替平台入口,河南省“睢县人民政府”网添加的平台入口地址错误。部分网站处理“我为政府网站找错”平台网民留言不及时,证监会、国家公务员局网民留言办结率低于70%。
{{gap}}{{楷体|(四)少数网站安全保障不到位。}}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栏目曝光,广东省汕尾市“汕尾教育信息网”办事指南栏目下“广东省教师资格认定管理申请程序”页面被篡改为虚假证书查询入口。此外,一些网站被举报为假冒政府网站,长期提供虚假证书查询,对群众利益造成危害,有关地方未做有效处理。
{{gap}}'''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gap}}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落实《[[指引]]》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监管,提升网上服务能力。
{{gap}}{{楷体|(一)加强常态化监管,推进网站规范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完善政府网站监管机制,持续做好抽查通报工作,确保问题网站整改到位。按规范按时限公开《[[政府网站监管年度报表]]》和《[[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做好政府网站查遗补漏工作,将各级各类政府网站纳入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统一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网站名称、域名和网站标识添加工作等。认真做好问题网站整合迁移工作,杜绝随意下线、“假整合”等问题。
{{gap}}{{楷体|(二)重视留言办理,提升网站互动水平。}}各级各类政府网站要规范添加“我为政府网站找错”监督举报平台入口,及时办理和回复网民留言,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畅通政民互动渠道,办好解读回应、互动交流等栏目,让各级政府网站成为了解民意吸取民智的新通道、为民解忧的新平台、接受人民监督的新途径。
{{gap}}{{楷体|(三)完善保障机制,确保网站安全可靠。}}各地区、各部门要完善网站安全保障机制,全面排查风险隐患,做好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等工作,确保各级各类政府网站安全可靠。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明示收集、使用用户信息的目的、规则、方式和范围,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要第一时间处置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假冒政府网站,维护政府网站良好形象,提升政府公信力。
{{gap}}各地区、各部门请于3月20日前将2018年第一季度网站抽查情况书面报送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对本次通报的问题网站,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改,整改情况与抽查情况一并报送。
{{gap}}附件:1.2017年第四季度各地区、各部门政府网站监管工作情况
{{gap}} 2.各地区政府网站运行和抽查情况
{{gap}} 3.国务院部门及其内设、垂直管理机构政府网站运行和抽查情况
{{gap}} 4.抽查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政府网站名单
{{right|2018年1月26日 }}
{{gap}} (本文有删减)
'''附件1'''
{{c|'''{{x-larger|2017年第四季度各地区、各部门}}'''}}
{{c|'''{{x-larger|政府网站监管工作情况}}'''}}
{| class="wikitable"
|-
|colspan=2 | '''工''' '''作''' '''情''' '''况'''
|| '''省(区、市)''''''/''''''部门'''
|-
|rowspan=2 | 第四季度总体抽查合格率
|| 达到100%
||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南、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 低于90%
|| 河北、内蒙古、吉林、福建、重庆、西藏、宁夏
|-
|colspan=2 | 连续四个季度抽查合格率达到100%
|| 北京、天津、海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rowspan=2 | 第四季度上报抽查网站比例(注:各地区、垂直管理部门)
|| 达到100%
|| 北京、山西
|-
|| 高于运行网站总数70%
|| 山东、广东、海南、陕西、烟草局
|-
|colspan=2 | “我为政府网站找错”网民留言
按期办结率达到100%
|| 内蒙古、上海、湖南、公安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文化部、税务总局、体育总局、林业局、侨办、法制办、中科院、工程院、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保监会、自然科学基金会、信访局、能源局、烟草局、海洋局、外汇局、南水北调办
|}
'''附件2'''
{{c|'''{{x-larger|各地区政府网站运行和抽查情况}}'''}}
{| class="wikitable"
|-
|rowspan=2 | 序
号
|rowspan=2 | 省(区、市)
|rowspan=2 | 运行网站总数
|colspan=2 | 省级政府
网站数
|colspan=2 | 市级政府
网站数
|colspan=2 | 县级及以下
政府网站数
|rowspan=2 | 抽查网站数
|rowspan=2 | 抽查存在突出问题的网站数
|-
|| 门户
|| 部门
|| 门户
|| 部门
|| 县级门户
|| 县级以下
|-
|| 1
|| 北京
|| 1046
|| 1
|| 208
|| 17
|| 820
|| 0
|| 0
|| 14
|| 0
|-
|| 2
|| 天津
|| 220
|| 1
|| 56
|| 19
|| 144
|| 0
|| 0
|| 5
|| 0
|-
|| 3
|| 河北
|| 732
|| 1
|| 64
|| 17
|| 401
|| 163
|| 86
|| 11
|| 4
|-
|| 4
|| 山西
|| 493
|| 1
|| 59
|| 11
|| 303
|| 114
|| 5
|| 10
|| 1
|-
|| 5
|| 内蒙古
|| 664
|| 1
|| 62
|| 15
|| 484
|| 102
|| 0
|| 10
|| 2
|-
|| 6
|| 辽宁
|| 815
|| 1
|| 78
|| 16
|| 593
|| 102
|| 25
|| 12
|| 1
|-
|| 7
|| 吉林
|| 490
|| 1
|| 67
|| 11
|| 286
|| 57
|| 68
|| 8
|| 1
|-
|| 8
|| 黑龙江
|| 569
|| 1
|| 60
|| 17
|| 357
|| 124
|| 10
|| 10
|| 1
|-
|| 9
|| 上海
|| 649
|| 1
|| 86
|| 16
|| 546
|| 0
|| 0
|| 9
|| 0
|-
|| 10
|| 江苏
|| 865
|| 1
|| 68
|| 14
|| 671
|| 96
|| 15
|| 12
|| 0
|-
|| 11
|| 浙江
|| 1080
|| 1
|| 103
|| 12
|| 546
|| 97
|| 321
|| 13
|| 0
|-
|| 12
|| 安徽
|| 985
|| 1
|| 77
|| 23
|| 722
|| 98
|| 64
|| 13
|| 0
|-
|| 13
|| 福建
|| 592
|| 1
|| 53
|| 10
|| 400
|| 83
|| 45
|| 9
|| 1
|-
|| 14
|| 江西
|| 733
|| 1
|| 63
|| 11
|| 490
|| 99
|| 69
|| 10
|| 0
|-
|| 15
|| 山东
|| 1266
|| 1
|| 83
|| 18
|| 952
|| 148
|| 64
|| 16
|| 0
|-
|| 16
|| 河南
|| 1594
|| 1
|| 85
|| 30
|| 849
|| 174
|| 455
|| 17
|| 1
|-
|| 17
|| 湖北
|| 846
|| 1
|| 87
|| 18
|| 621
|| 102
|| 17
|| 13
|| 1
|-
|| 18
|| 湖南
|| 762
|| 1
|| 70
|| 17
|| 551
|| 121
|| 2
|| 12
|| 0
|-
|| 19
|| 广东
|| 1699
|| 1
|| 132
|| 27
|| 1001
|| 135
|| 403
|| 20
|| 1
|-
|| 20
|| 广西
|| 1344
|| 1
|| 117
|| 19
|| 571
|| 116
|| 520
|| 15
|| 0
|-
|| 21
|| 海南
|| 162
|| 1
|| 50
|| 22
|| 83
|| 4
|| 2
|| 6
|| 0
|-
|| 22
|| 重庆
|| 541
|| 1
|| 82
|| 39
|| 419
|| 0
|| 0
|| 9
|| 2
|-
|| 23
|| 四川
|| 1171
|| 1
|| 83
|| 27
|| 846
|| 180
|| 34
|| 15
|| 0
|-
|| 24
|| 贵州
|| 527
|| 1
|| 97
|| 13
|| 265
|| 88
|| 63
|| 8
|| 0
|-
|| 25
|| 云南
|| 495
|| 1
|| 57
|| 17
|| 277
|| 122
|| 21
|| 9
|| 0
|-
|| 26
|| 西藏
|| 169
|| 1
|| 39
|| 5
|| 42
|| 72
|| 10
|| 8
|| 2
|-
|| 27
|| 陕西
|| 774
|| 1
|| 81
|| 17
|| 530
|| 111
|| 34
|| 12
|| 0
|-
|| 28
|| 甘肃
|| 711
|| 1
|| 48
|| 15
|| 479
|| 87
|| 81
|| 10
|| 0
|-
|| 29
|| 青海
|| 214
|| 1
|| 57
|| 10
|| 86
|| 41
|| 19
|| 6
|| 0
|-
|| 30
|| 宁夏
|| 252
|| 1
|| 62
|| 6
|| 110
|| 21
|| 52
|| 7
|| 1
|-
|| 31
|| 新疆
|| 200
|| 1
|| 60
|| 18
|| 23
|| 91
|| 7
|| 6
|| 0
|-
|| 32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199
|| 1
|| 41
|| 14
|| 143
|| 0
|| 0
|| 5
|| 0
|-
|colspan=2 | 合 计
|| 22859
|| 32
|| 2435
|| 541
|| 14611
|| 2748
|| 2492
|| 340
|| 19
|}
{{gap}}{{楷体|注:运行网站数据取自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2017年12月1日的数据。}}
'''附件3'''
{{c|'''{{x-larger|国务院部门及其内设、垂直管理机构}}'''}}
{{c|'''{{x-larger|政府网站运行和抽查情况}}'''}}
{| class="wikitable"
|-
|| 序号
|| 部门
|| 运行网站总数
|| 国务院部门门户网站数
|| 内设、垂直管理机构网站数
|| 抽查网站数
|| 抽查存在突出问题的网站数
|-
|| 1
|| 外交部
|| 9
|| 1
|| 8
|| 2
|| 1
|-
|| 2
|| 发展改革委
|| 7
|| 1
|| 6
|| 2
|| 0
|-
|| 3
|| 教育部
|| 49
|| 1
|| 48
|| 2
|| 0
|-
|| 4
|| 科技部
|| 8
|| 1
|| 7
|| 2
|| 0
|-
|| 5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44
|| 1
|| 43
|| 2
|| 0
|-
|| 6
|| 国家民委
|| 14
|| 1
|| 13
|| 2
|| 0
|-
|| 7
|| 公安部
|| 20
|| 1
|| 19
|| 2
|| 0
|-
|| 8
|| 民政部
|| 8
|| 1
|| 7
|| 2
|| 0
|-
|| 9
|| 司法部
|| 2
|| 1
|| 1
|| 2
|| 0
|-
|| 10
|| 财政部
|| 2
|| 1
|| 1
|| 2
|| 0
|-
|| 11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9
|| 1
|| 8
|| 2
|| 0
|-
|| 12
|| 国土资源部
|| 2
|| 1
|| 1
|| 2
|| 0
|-
|| 13
|| 环境保护部
|| 10
|| 1
|| 9
|| 2
|| 0
|-
|| 14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7
|| 1
|| 6
|| 2
|| 1
|-
|| 15
|| 交通运输部
|| 22
|| 1
|| 21
|| 2
|| 0
|-
|| 16
|| 水利部
|| 22
|| 1
|| 21
|| 2
|| 0
|-
|| 17
|| 农业部
|| 14
|| 1
|| 13
|| 2
|| 0
|-
|| 18
|| 商务部
|| 8
|| 1
|| 7
|| 2
|| 0
|-
|| 19
|| 文化部
|| 4
|| 1
|| 3
|| 2
|| 0
|-
|| 20
|| 卫生计生委
|| 7
|| 1
|| 6
|| 2
|| 0
|-
|| 21
|| 人民银行
|| 3
|| 1
|| 2
|| 2
|| 1
|-
|| 22
|| 审计署
|| 1
|| 1
|| 0
|| 1
|| 0
|-
|| 23
|| 国资委
|| 4
|| 1
|| 3
|| 2
|| 0
|-
|| 24
|| 海关总署
|| 45
|| 1
|| 44
|| 2
|| 0
|-
|| 25
|| 税务总局
|| 510
|| 1
|| 509
|| 4
|| 0
|-
|| 26
|| 工商总局
|| 14
|| 1
|| 13
|| 2
|| 0
|-
|| 27
|| 质检总局
|| 252
|| 1
|| 251
|| 3
|| 0
|-
|| 28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4
|| 1
|| 3
|| 1
|| 0
|-
|| 29
|| 体育总局
|| 2
|| 1
|| 1
|| 2
|| 0
|-
|| 30
|| 安全监管总局
|| 23
|| 1
|| 22
|| 2
|| 0
|-
|| 31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 1
|| 1
|| 0
|| 1
|| 0
|-
|| 32
|| 统计局
|| 38
|| 1
|| 37
|| 2
|| 0
|-
|| 33
|| 林业局
|| 12
|| 1
|| 11
|| 2
|| 0
|-
|| 34
|| 知识产权局
|| 6
|| 1
|| 5
|| 2
|| 0
|-
|| 35
|| 旅游局
|| 1
|| 1
|| 0
|| 1
|| 0
|-
|| 36
|| 宗教局
|| 1
|| 1
|| 0
|| 1
|| 0
|-
|| 37
|| 参事室
|| 1
|| 1
|| 0
|| 1
|| 0
|-
|| 38
|| 国管局
|| 3
|| 1
|| 2
|| 2
|| 0
|-
|| 39
|| 侨办
|| 1
|| 1
|| 0
|| 1
|| 0
|-
|| 40
|| 港澳办
|| 1
|| 1
|| 0
|| 1
|| 0
|-
|| 41
|| 法制办
|| 1
|| 1
|| 0
|| 1
|| 0
|-
|| 42
|| 中科院
|| 33
|| 1
|| 32
|| 2
|| 0
|-
|| 43
|| 社科院
|| 2
|| 1
|| 1
|| 2
|| 0
|-
|| 44
|| 工程院
|| 1
|| 1
|| 0
|| 1
|| 0
|-
|| 45
|| 发展研究中心
|| 1
|| 1
|| 0
|| 1
|| 0
|-
|| 46
|| 行政学院
|| 2
|| 1
|| 1
|| 1
|| 0
|-
|| 47
|| 地震局
|| 31
|| 1
|| 30
|| 2
|| 0
|-
|| 48
|| 气象局
|| 129
|| 1
|| 128
|| 2
|| 0
|-
|| 49
|| 银监会
|| 1
|| 1
|| 0
|| 1
|| 0
|-
|| 50
|| 证监会
|| 1
|| 1
|| 0
|| 1
|| 0
|-
|| 51
|| 保监会
|| 42
|| 1
|| 41
|| 2
|| 0
|-
|| 52
|| 社保基金会
|| 1
|| 1
|| 0
|| 1
|| 0
|-
|| 53
|| 自然科学基金会
|| 1
|| 1
|| 0
|| 1
|| 0
|-
|| 54
|| 信访局
|| 1
|| 1
|| 0
|| 1
|| 0
|-
|| 55
|| 粮食局
|| 1
|| 1
|| 0
|| 1
|| 0
|-
|| 56
|| 能源局
|| 20
|| 1
|| 19
|| 2
|| 0
|-
|| 57
|| 国防科工局
|| 3
|| 1
|| 2
|| 2
|| 0
|-
|| 58
|| 烟草局
|| 58
|| 1
|| 57
|| 2
|| 0
|-
|| 59
|| 外专局
|| 2
|| 1
|| 1
|| 1
|| 0
|-
|| 60
|| 公务员局
|| 1
|| 1
|| 0
|| 1
|| 0
|-
|| 61
|| 海洋局
|| 15
|| 1
|| 14
|| 2
|| 0
|-
|| 62
|| 测绘地信局
|| 5
|| 1
|| 4
|| 2
|| 0
|-
|| 63
|| 铁路局
|| 1
|| 1
|| 0
|| 1
|| 0
|-
|| 64
|| 民航局
|| 8
|| 1
|| 7
|| 2
|| 0
|-
|| 65
|| 邮政局
|| 367
|| 1
|| 366
|| 3
|| 0
|-
|| 66
|| 文物局
|| 1
|| 1
|| 0
|| 1
|| 0
|-
|| 67
|| 中医药局
|| 1
|| 1
|| 0
|| 1
|| 0
|-
|| 68
|| 外汇局
|| 37
|| 1
|| 36
|| 2
|| 0
|-
|| 69
|| 扶贫办
|| 1
|| 1
|| 0
|| 1
|| 0
|-
|| 70
|| 三峡办
|| 1
|| 1
|| 0
|| 1
|| 0
|-
|| 71
|| 南水北调办
|| 1
|| 1
|| 0
|| 1
|| 0
|-
|colspan=2 | 合 计
|| 1961
|| 71
|| 1890
|| 120
|| 3
|}
{{gap}}{{楷体|注:运行网站数据取自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2017年12月1日的数据。}}
'''附件4'''
{{c|'''{{x-larger|抽查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政府网站名单}}
'''}}
{| class="wikitable"
|-
|| '''序号'''
|| '''省(区、市)''''''/''''''部门'''
|| '''网站名称'''
|| '''存在的突出问题'''
|| '''网站标识码'''
|-
|| 1
|| 河北
|| “井陉县人民政府”网
|| 多个栏目为空白
|| 1301210001
|-
|| 2
|| 河北
|| “涉县人民政府”网
|| 多个栏目长期不更新
|| 1304260001
|-
|| 3
|| 河北
|| “沧州市环境保护局”网
|| 多个栏目长期不更新
|| 1309000030
|-
|| 4
|| 河北
|| “衡水市民政局”网
|| 多个栏目长期不更新
|| 1311000032
|-
|| 5
|| 山西
|| 沁源县“中国·沁源”网
|| 办事服务多个栏目为空白
|| 1404310003
|-
|| 6
|| 内蒙古
|| “呼和浩特市规划局”网
|| 多个栏目为空白
|| 1501000005
|-
|| 7
|| 内蒙古
|| “赤峰市巴林左旗人民政府”网
|| 多个栏目为空白
|| 1504220024
|-
|| 8
|| 辽宁
||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网
|| 多个栏目为空白
|| 2102900001
|-
|| 9
|| 吉林
|| “汪清县人民政府”网
|| 多个栏目为空白
|| 2224240008
|-
|| 10
|| 黑龙江
|| “伊春市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
|| 多个栏目为空白
|| 2307000027
|-
|| 11
|| 福建
|| “南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网
|| 多个栏目为空白
|| 3507000026
|-
|| 12
|| 河南
|| 许昌市“魏都区行政服务中心”网
|| 办事服务多个栏目为空白
|| 4110020013
|-
|| 13
|| 湖北
|| “黄冈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网
|| 站点长期无法访问
|| 4211000057
|-
|| 14
|| 广东
|| 韶关市“武江教育信息网”
|| 多个栏目长期不更新
|| 4402030003
|-
|| 15
|| 重庆
|| “城口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网
|| 站点长期无法访问
|| 5002290006
|-
|| 16
|| 重庆
|| “重庆开州浦里工业新区”网
|| 多个栏目为空白
|| 5002340016
|-
|| 17
|| 西藏
|| “拉萨市科学技术局”网
|| 首页面长时间未更新
|| 5401000002
|-
|| 18
|| 西藏
|| 山南市“山南教育网”
|| 站点长期无法访问
|| 5422000021
|-
|| 19
|| 宁夏
|| “同心县公安局”网
|| 多个栏目为空白
|| 6403240005
|-
|| 20
|| 外交部
|| “中国—拉共体论坛”网
|| 多个栏目为空白
|| bm02000003
|-
|| 21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国家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网络平台”网
|| 站点长期无法访问
|| bm18000005
|-
|| 22
|| 人民银行
||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网
|| 首页面长时间未更新
|| bm25000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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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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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教育事业蓬勃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输送了大批高素质人才,为加快发展壮大现代产业体系作出了重大贡献。但同时,受体制机制等多种因素影响,人才培养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在结构、质量、水平上还不能完全适应,“两张皮”问题仍然存在。深化产教融合,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是当前推进人力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迫切要求,对新形势下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扩大就业创业、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产教融合,全面提升人力资源质量,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gap}}'''一、总体要求'''
{{gap}}{{楷体|(一)指导思想。}}
{{gap}}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综合改革的决策部署,深化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改革,发挥企业重要主体作用,促进人才培养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结构要素全方位融合,培养大批高素质创新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为加快建设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汇聚发展新动能提供有力支撑。
{{gap}}{{楷体|(二)原则和目标。}}
{{gap}}{{楷体|统筹协调,共同推进。}}将产教融合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融入经济转型升级各环节,贯穿人才开发全过程,形成政府企业学校行业社会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gap}}{{楷体|服务需求,优化结构。}}面向产业和区域发展需求,完善教育资源布局,加快人才培养结构调整,创新教育组织形态,促进教育和产业联动发展。
{{gap}}{{楷体|校企协同,合作育人。}}充分调动企业参与产教融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强化政策引导,鼓励先行先试,促进供需对接和流程再造,构建校企合作长效机制。
{{gap}}{{楷体|深化产教融合的主要目标是,}}逐步提高行业企业参与办学程度,健全多元化办学体制,全面推行校企协同育人,用10年左右时间,教育和产业统筹融合、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总体形成,需求导向的人才培养模式健全完善,人才教育供给与产业需求重大结构性矛盾基本解决,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对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的贡献显著增强。
{{gap}}'''二、构建教育和产业统筹融合发展格局'''
{{gap}}{{楷体|(三)同步规划产教融合与经济社会发展。}}制定实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区域发展、产业发展、城市建设和重大生产力布局规划,要明确产教融合发展要求,将教育优先、人才先行融入各项政策。结合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新型城镇化、制造强国战略,统筹优化教育和产业结构,同步规划产教融合发展政策措施、支持方式、实现途径和重大项目。
{{gap}}{{楷体|(四)统筹职业教育与区域发展布局。}}按照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主体功能区规划,优化职业教育布局,引导职业教育资源逐步向产业和人口集聚区集中。面向脱贫攻坚主战场,积极推进贫困地区学生到城市优质职业学校就学。加强东部对口西部、城市支援农村职业教育扶贫。支持中部打造全国重要的先进制造业职业教育基地。支持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急需的职业教育。加强京津冀、长江经济带城市间协同合作,引导各地结合区域功能、产业特点探索差别化职业教育发展路径。
{{gap}}{{楷体|(五)促进高等教育融入国家创新体系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完善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推进机制,注重发挥对国家和区域创新中心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健全高等学校与行业骨干企业、中小微创业型企业紧密协同的创新生态系统,增强创新中心集聚人才资源、牵引产业升级能力。适应以城市群为主体的新型城镇化发展,合理布局高等教育资源,增强中小城市产业承载和创新能力,构建梯次有序、功能互补、资源共享、合作紧密的产教融合网络。
{{gap}}{{楷体|(六)推动学科专业建设与产业转型升级相适应。}}建立紧密对接产业链、创新链的学科专业体系。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智能制造、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以及研发设计、数字创意、现代交通运输、高效物流、融资租赁、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等产业急需紧缺学科专业。积极支持家政、健康、养老、文化、旅游等社会领域专业发展,推进标准化、规范化、品牌化建设。加强智慧城市、智能建筑等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相关专业建设。大力支持集成电路、航空发动机及燃气轮机、网络安全、人工智能等事关国家战略、国家安全等学科专业建设。适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及新经济发展,促进学科专业交叉融合,加快推进新工科建设。
{{gap}}{{楷体|(七)健全需求导向的人才培养结构调整机制。}}加快推进教育“放管服”改革,注重发挥市场机制配置非基本公共教育资源作用,强化就业市场对人才供给的有效调节。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注重发挥行业组织人才需求预测、用人单位职业能力评价作用,把市场供求比例、就业质量作为学校设置调整学科专业、确定培养规模的重要依据。新增研究生招生计划向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任务、积极推行校企协同育人的高校和学科倾斜。严格实行专业预警和退出机制,引导学校对设置雷同、就业连续不达标专业,及时调减或停止招生。
{{gap}}'''三、强化企业重要主体作用'''
{{gap}}{{楷体|(八)拓宽企业参与途径。}}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坚持准入条件透明化、审批范围最小化,细化标准、简化流程、优化服务,改进办学准入条件和审批环节。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管理等,支持企业参与公办职业学校办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推进职业学校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革,允许企业以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依法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
{{gap}}{{楷体|(九)深化“引企入教”改革。}}支持引导企业深度参与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多种方式参与学校专业规划、教材开发、教学设计、课程设置、实习实训,促进企业需求融入人才培养环节。推行面向企业真实生产环境的任务式培养模式。职业学校新设专业原则上应有相关行业企业参与。鼓励企业依托或联合职业学校、高等学校设立产业学院和企业工作室、实验室、创新基地、实践基地。
{{gap}}{{楷体|(十)开展生产性实习实训。}}健全学生到企业实习实训制度。鼓励以引企驻校、引校进企、校企一体等方式,吸引优势企业与学校共建共享生产性实训基地。支持各地依托学校建设行业或区域性实训基地,带动中小微企业参与校企合作。通过探索购买服务、落实税收政策等方式,鼓励企业直接接收学生实习实训。推进实习实训规范化,保障学生享有获得合理报酬等合法权益。
{{gap}}{{楷体|(十一)以企业为主体推进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支持企业、学校、科研院所围绕产业关键技术、核心工艺和共性问题开展协同创新,加快基础研究成果向产业技术转化。引导高校将企业生产一线实际需求作为工程技术研究选题的重要来源。完善财政科技计划管理,高校、科研机构牵头申请的应用型、工程技术研究项目原则上应有行业企业参与并制订成果转化方案。完善高校科研后评价体系,将成果转化作为项目和人才评价重要内容。继续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和高校技术创新平台建设,鼓励企业和高校共建产业技术实验室、中试和工程化基地。利用产业投资基金支持高校创新成果和核心技术产业化。
{{gap}}{{楷体|(十二)强化企业职工在岗教育培训。}}落实企业职工培训制度,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确保教育培训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创新教育培训方式,鼓励企业向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和培训机构购买培训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职工技能竞赛,对参加培训提升技能等级的职工予以奖励或补贴。支持企业一线骨干技术人员技能提升,加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转岗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将不按规定提取使用教育培训经费并拒不改正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
{{gap}}{{楷体|(十三)发挥骨干企业引领作用。}}鼓励区域、行业骨干企业联合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共同组建产教融合集团(联盟),带动中小企业参与,推进实体化运作。注重发挥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示范带头作用,支持各类企业依法参与校企合作。结合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继续办好做强职业学校。
{{gap}}'''四、推进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改革'''
{{gap}}{{楷体|(十四)将工匠精神培育融入基础教育。}}将动手实践内容纳入中小学相关课程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加强学校劳动教育,开展生产实践体验,支持学校聘请劳动模范和高技能人才兼职授课。组织开展“大国工匠进校园”活动。鼓励有条件的普通中学开设职业类选修课程,鼓励职业学校实训基地向普通中学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大型企业、产业园区周边试点建设普职融通的综合高中。
{{gap}}{{楷体|(十五)推进产教协同育人。}}坚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办学制度,推进职业学校和企业联盟、与行业联合、同园区联结。大力发展校企双制、工学一体的技工教育。深化全日制职业学校办学体制改革,在技术性、实践性较强的专业,全面推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推动学校招生与企业招工相衔接,校企育人“双重主体”,学生学徒“双重身份”,学校、企业和学生三方权利义务关系明晰。实践性教学课时不少于总课时的50%。
{{gap}}健全高等教育学术人才和应用人才分类培养体系,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比重。推动高水平大学加强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为学生提供多样化成长路径。大力支持应用型本科和行业特色类高校建设,紧密围绕产业需求,强化实践教学,完善以应用型人才为主的培养体系。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产学结合培养模式改革,增强复合型人才培养能力。
{{gap}}{{楷体|(十六)加强产教融合师资队伍建设。}}支持企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到学校任教,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产业教师(导师)特设岗位计划。探索符合职业教育和应用型高校特点的教师资格标准和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办法。允许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依法依规自主聘请兼职教师和确定兼职报酬。推动职业学校、应用型本科高校与大中型企业合作建设“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完善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教师实践假期制度,支持在职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锻炼。
{{gap}}{{楷体|(十七)完善考试招生配套改革。}}加快高等职业学校分类招考,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适度提高高等学校招收职业教育毕业生比例,建立复合型、创新型技术技能人才系统培养制度。逐步提高高等学校招收有工作实践经历人员的比例。
{{gap}}{{楷体|(十八)加快学校治理结构改革。}}建立健全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理事会制度,鼓励引入行业企业、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多方参与。推动学校优化内部治理,充分体现一线教学科研机构自主权,积极发展跨学科、跨专业教学和科研组织。
{{gap}}{{楷体|(十九)创新教育培训服务供给。}}鼓励教育培训机构、行业企业联合开发优质教育资源,大力支持“互联网+教育培训”发展。支持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整合校企资源,开发立体化、可选择的产业技术课程和职业培训包。推动探索高校和行业企业课程学分转换互认,允许和鼓励高校向行业企业和社会培训机构购买创新创业、前沿技术课程和教学服务。
{{gap}}'''五、促进产教供需双向对接'''
{{gap}}{{楷体|(二十)强化行业协调指导。}}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引导,通过职能转移、授权委托等方式,积极支持行业组织制定深化产教融合工作计划,开展人才需求预测、校企合作对接、教育教学指导、职业技能鉴定等服务。
{{gap}}{{楷体|(二十一)规范发展市场服务组织。}}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学校通过购买服务、合作设立等方式,积极培育市场导向、对接供需、精准服务、规范运作的产教融合服务组织(企业)。支持利用市场合作和产业分工,提供专业化服务,构建校企利益共同体,形成稳定互惠的合作机制,促进校企紧密联结。
{{gap}}{{楷体|(二十二)打造信息服务平台。}}鼓励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建设市场化、专业化、开放共享的产教融合信息服务平台。依托平台汇聚区域和行业人才供需、校企合作、项目研发、技术服务等各类供求信息,向各类主体提供精准化产教融合信息发布、检索、推荐和相关增值服务。
{{gap}}{{楷体|(二十三)健全社会第三方评价。}}积极支持社会第三方机构开展产教融合效能评价,健全统计评价体系。强化监测评价结果运用,作为绩效考核、投入引导、试点开展、表彰激励的重要依据。
{{gap}}'''六、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gap}}{{楷体|(二十四)实施产教融合发展工程。}}“十三五”期间,支持一批中高等职业学校加强校企合作,共建共享技术技能实训设施。开展高水平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试点,加强产教融合实训环境、平台和载体建设。支持中西部普通本科高校面向产业需求,重点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建设。支持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加强学科、人才、科研与产业互动,推进合作育人、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
{{gap}}{{楷体|(二十五)落实财税用地等政策。}}优化政府投入,完善体现职业学校、应用型高校和行业特色类专业办学特点和成本的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拨款机制。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把深化产教融合作为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推进降成本、补短板的重要举措,落实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有关财税政策,积极支持职业教育发展和企业参与办学。企业投资或与政府合作建设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的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地,鼓励企业自愿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
{{gap}}{{楷体|(二十六)强化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支持产教融合项目。利用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和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产教融合项目建设。遵循相关程序、规则和章程,推动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丝路基金在业务领域内将“一带一路”职业教育项目纳入支持范围。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服务模式,开发适合产教融合项目特点的多元化融资品种,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配套金融服务。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发行标准化债权产品,加大产教融合实训基地项目投资。加快发展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对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保险专门确定费率。
{{gap}}{{楷体|(二十七)开展产教融合建设试点。}}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和产业布局,支持若干有较强代表性、影响力和改革意愿的城市、行业、企业开展试点。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鼓励第三方开展产教融合型城市和企业建设评价,完善支持激励政策。
{{gap}}{{楷体|(二十八)加强国际交流合作。}}鼓励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优质教育资源,开发符合国情、国际开放的校企合作培养人才和协同创新模式。探索构建应用技术教育创新国际合作网络,推动一批中外院校和企业结对联合培养国际化应用型人才。鼓励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参与配合“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
{{gap}}'''七、组织实施'''
{{gap}}{{楷体|(二十九)强化工作协调。}}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密切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积极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协同联动,推进工作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gap}}{{楷体|(三十)营造良好环境。}}做好宣传动员和舆论引导,加快收入分配、企业用人制度以及学校编制、教学科研管理等配套改革,引导形成学校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企业重视“投资于人”的普遍共识,积极营造全社会充分理解、积极支持、主动参与产教融合的良好氛围。
{{gap}}附件:重点任务分工
{{right|国务院办公厅 }}
{{right|2017年12月5日 }}
{{gap}}(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c|'''{{x-larger|{{gap}}重 点 任 务 分 工}}'''}}
{| class="wikitable"
|-
|| '''序号'''
|| '''工作任务'''
|| '''主要内容'''
|| '''责任单位'''
|-
|| 1
|rowspan=5 | 构建教育和产业统筹融合发展格局
|| 同步规划产教融合与经济社会发展。
||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
|-
|| 2
|| 统筹职业教育与区域发展布局。
||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各省级人民政府
|-
|| 3
|| 促进高等教育融入国家创新体系和新型城镇化建设。
||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有关省级人民政府
|-
|| 4
|| 推动学科专业建设与产业转型升级相适应。建立紧密对接产业链、创新链的学科专业体系。加快推进新工科建设。
||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
|-
|| 5
|| 健全需求导向的人才培养结构调整机制。严格实行专业预警和退出机制。
|| 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
|-
|| 6
|rowspan=4 | 强化企业重要主体作用
|| 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坚持准入条件透明化、审批范围最小化,细化标准、简化流程、优化服务,改进办学准入条件和审批环节。
|| 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
|-
|| 7
||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推进职业学校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革,允许企业以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依法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
|| 有关省级人民政府
|-
|| 8
|| 深化“引企入教”改革,促进企业需求融入人才培养环节。
||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
|-
|| 9
|| 健全学生到企业实习实训制度,推进实习实训规范化。
||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
|-
|| 10
|rowspan=6 | 强化企业重要主体作用
|| 引导高校将企业生产一线实际需求作为工程技术研究选题的重要来源。高校、科研机构牵头申请的应用型、工程技术研究项目原则上应有行业企业参与并制订成果转化方案。完善高校科研后评价体系,将成果转化作为项目和人才评价重要内容。
|| 教育部、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
|-
|| 11
|| 继续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和高校技术创新平台建设,鼓励企业和高校共建产业技术实验室、中试和工程化基地。利用产业投资基金支持高校创新成果和核心技术产业化。
||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
|-
|| 12
|| 强化企业职工在岗教育培训。
|| 全国总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
|-
|| 13
|| 鼓励区域、行业骨干企业联合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共同组建产教融合集团(联盟),带动中小企业参与,推进实体化运作。
|| 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各省级人民政府
|-
|| 14
|| 注重发挥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示范带头作用,支持各类企业依法参与校企合作。
|| 国务院国资委、全国工商联
|-
|| 15
|| 结合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继续办好做强职业学校。
|| 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
|| 16
|rowspan=5 | 推进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改革
|| 将工匠精神培育融入基础教育。深化全日制职业学校办学体制改革,在技术性、实践性较强的专业,全面推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
||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总工会会同有关部门
|-
|| 17
|| 健全高等教育学术人才和应用人才分类培养体系,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比重。
||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
|-
|| 18
|| 加强产教融合师资队伍建设。支持企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到学校任教,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产业教师(导师)特设岗位计划。
|| 教育部,各省级人民政府
|-
|| 19
|| 适度提高高等学校招收职业教育毕业生比例,建立复合型、创新型技术技能人才系统培养制度。逐步提高高等学校招收有工作实践经历人员的比例。
|| 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
|-
|| 20
|| 加快学校治理结构改革。创新教育培训服务供给。
|| 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
|-
|| 21
|| 促进产教供需双向对接
|| 强化行业协调指导。规范发展市场服务组织。打造信息服务平台。健全社会第三方评价。
||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有关省级人民政府
|-
|| 22
|rowspan=5 | 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 实施产教融合发展工程。
||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 23
|| 落实财税用地等政策。
||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各省级人民政府
|-
|| 24
|| 强化金融支持。
||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
|| 25
|| 开展产教融合建设试点。
||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
|-
|| 26
|| 加强国际交流合作。
|| 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
|}</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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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三季度全国政府网站抽查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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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2017年第三季度全国政府网站抽查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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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2017年第三季度}}'''}}
{{c|'''{{x-larger|全国政府网站抽查情况通报}}'''}}
{{gap}}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近期组织开展了2017年第三季度全国政府网站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gap}}'''一、抽查情况'''
{{gap}}截至2017年9月1日,全国正在运行的政府网站29431家。其中,国务院部门及其内设、垂直管理机构政府网站1972家,省级政府门户网站32家,省级政府部门网站2501家,市级政府门户网站531家,市级政府部门网站15219家,县级政府门户网站2770家,县级以下政府网站6406家。
{{gap}}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随机人工抽查各地区和国务院部门政府网站500个,总体合格率97%,比2017年第二季度提高3个百分点。其中,北京等22个地区政府网站抽查合格率为100%;北京、天津、海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连续三个季度抽查合格率达100%;吉林、青海等地抽查合格率与第二季度相比明显上升。
{{gap}}各地区和71个国务院部门共抽查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12466个,占运行政府网站总数的42%,总体合格率94%。北京、河北、山西、海南和烟草局政府网站季度抽查比例超过70%。经抽样复核,地区和部门抽查情况整体真实准确,抽查情况和问题网站名单已在中国政府网公开。第三季度,“我为政府网站找错”平台收到网民有效留言14210条,总体办结率达98%。内蒙古、上海、江苏、环境保护部等17个地区和部门留言按期办结率达100%。此外,抽查未发现政府网站刊登商业广告情形,第二季度通报的不合格政府网站已完成整改。
{{gap}}第三季度,各地区、各部门按照《[[政府网站发展指引]]》(国办发〔2017〕47号,以下简称《[[指引]]》)要求,在推进规范管理、加强集约建设、提升服务水平的同时,进一步加大了对不合格政府网站责任单位和人员的问责力度,183名有关责任人被上级主管单位约谈,33人作出书面检查,11人被通报批评,6人受到警告或记过处分,5人被调离岗位或免职。
{{gap}}'''二、主要问题'''
{{gap}}{{楷体|(一)少数地区和部门落实《[[指引]]》要求不到位。}}部分国务院部门网站季度抽查比例未按《[[指引]]》要求达到30%。一些政府网站名称未按要求规范,如吉林省东丰县政府门户网站名称仍为“中国·东丰政府公众信息网”。外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我为政府网站找错”平台网民留言办结率低于70%。部分网站未能规范添加“我为政府网站找错”监督举报平台入口,“福建农业信息网”以静态图片代替平台入口,“重庆市体育局”网、江西省“萍乡市财政局”网等仍未添加平台入口。
{{gap}}{{楷体|(二)一些网站办事功能不实用。}}黑龙江省抚远市“抚远网上政务服务中心”网的“并联审批”栏目下20余项主题服务内容均为空。河北省“辛集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的“在线申报”栏目多项办事指南要素不全,缺少依据条件、流程时限等。
{{gap}}{{楷体|(三)部分网站日常运维存在薄弱环节。}}个别单位网站信息审核把关不严,出现文不对题、严重错别字等情况。一些基层政府网站安全防护能力薄弱,发生了病毒感染、恶意攻击和网页篡改等安全事件。
{{gap}}'''三、工作要求'''
{{gap}}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指引]]》贯彻落实力度,加强工作力量,梳理细化工作任务,建立有效推进机制,持续提升政府网站建设管理水平,打造高效惠民的网上政府。加快推进集约化建设,以门户网站为核心,整合汇聚信息数据和服务资源,做好被整合网站内容迁移工作,杜绝一关了之,确保内容不少、数据不丢、保障不减。严格政府网站查遗补漏工作,将“政务服务网”、“政府数据开放网”、“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各类专项工作网站全部纳入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统一管理,确保不留死角。加强网站名称和域名管理,规范添加“我为政府网站找错”监督举报平台入口,及时办理和回复网民留言,切实解决网站问题。全面提升政府网站服务水平,依托门户网站加快形成办事系统互联互通、服务事项一站通办的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健全运维机制,规范信息发布流程,提升网站安全防护能力。
{{gap}}对本次通报的问题网站,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改。请于12月20日前将整改情况、第四季度网站抽查情况、网站集约化推进情况、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情况等书面报送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gap}}附件:1.2017年第三季度各地区、各部门政府网站监管工作情况
{{gap}} 2.各地区政府网站运行和抽查情况
{{gap}} 3.国务院部门及其内设、垂直管理机构政府网站运行和抽查情况
{{gap}} 4.抽查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政府网站名单
{{right|2017年11月18日 }}
(本文有删减)
'''附件1'''
{{c|'''{{x-larger|2017年第三季度各地区、各部门}}'''}}
{{c|'''{{x-larger|政府网站监管工作情况}}'''}}
{| class="wikitable"
|-
|colspan=2 | '''工''' '''作''' '''情''' '''况'''
|| '''省(区、市)''''''/''''''部门'''
|-
|rowspan=2 | 第三季度总体抽查合格率
|| 达到100%
|| 北京、天津、山西、辽宁、吉林、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 低于90%
|| 内蒙古、黑龙江、上海、河南、重庆、西藏、新疆
|-
|colspan=2 | 连续三个季度抽查合格率达到100%
|| 北京、天津、海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rowspan=2 | 第三季度上报
抽查网站比例
|| 高于运行网站总数70%(注:各地区、垂直管理部门)
|| 北京、河北、山西、海南、烟草局
|-
|| 低于运行网站总数30%
|| 外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地震局、民航局
|-
|rowspan=2 | “我为政府网站找错”网民留言办结情况
|| 按期办结率达到100%
|| 内蒙古、上海、江苏、环境保护部、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侨办、法制办、中科院、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粮食局、烟草局、铁路局、文物局
|-
|| 办结率低于70%
|| 外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计生委、参事室、社科院、行政学院、证监会、公务员局
|}
'''附件2'''
{{c|'''{{x-larger|各地区政府网站运行和抽查情况}}'''
}}
{| class="wikitable"
|-
|rowspan=2 | '''序号'''
|rowspan=2 | '''省(区、市)'''
|rowspan=2 | '''运行网站总数'''
|colspan=2 | '''省级政府网站数'''
|colspan=2 | '''市级政府网站数'''
|colspan=2 | '''县级及以下政府'''
'''网站数'''
|rowspan=2 | '''抽查网站数'''
|rowspan=2 | '''抽查存在突出问题的网站数'''
|-
|| '''门户'''
|| '''部门'''
|| '''门户'''
|| '''部门'''
|| '''县级
门户'''
|| {{c|'''县级
以下'''}}
|-
|| 1
|| 北京
|| 1042
|| 1
|| 206
|| 17
|| 818
|| 0
|| 0
|| 14
|| 0
|-
|| 2
|| 天津
|| 279
|| 1
|| 64
|| 19
|| 195
|| 0
|| 0
|| 5
|| 0
|-
|| 3
|| 河北
|| 786
|| 1
|| 68
|| 16
|| 416
|| 165
|| 120
|| 11
|| 1
|-
|| 4
|| 山西
|| 511
|| 1
|| 65
|| 11
|| 314
|| 113
|| 7
|| 10
|| 0
|-
|| 5
|| 内蒙古
|| 671
|| 1
|| 65
|| 15
|| 488
|| 102
|| 0
|| 11
|| 2
|-
|| 6
|| 辽宁
|| 837
|| 1
|| 84
|| 17
|| 598
|| 103
|| 34
|| 14
|| 0
|-
|| 7
|| 吉林
|| 514
|| 1
|| 67
|| 11
|| 288
|| 59
|| 88
|| 8
|| 0
|-
|| 8
|| 黑龙江
|| 601
|| 1
|| 72
|| 15
|| 367
|| 123
|| 23
|| 10
|| 2
|-
|| 9
|| 上海
|| 687
|| 1
|| 88
|| 16
|| 582
|| 0
|| 0
|| 9
|| 1
|-
|| 10
|| 江苏
|| 877
|| 1
|| 74
|| 14
|| 682
|| 97
|| 9
|| 12
|| 0
|-
|| 11
|| 浙江
|| 2066
|| 1
|| 104
|| 14
|| 581
|| 101
|| 1265
|| 21
|| 0
|-
|| 12
|| 安徽
|| 1152
|| 1
|| 80
|| 22
|| 748
|| 101
|| 200
|| 15
|| 1
|-
|| 13
|| 福建
|| 447
|| 1
|| 48
|| 10
|| 230
|| 78
|| 80
|| 10
|| 0
|-
|| 14
|| 江西
|| 1373
|| 1
|| 74
|| 12
|| 509
|| 99
|| 678
|| 14
|| 1
|-
|| 15
|| 山东
|| 1804
|| 1
|| 82
|| 18
|| 965
|| 147
|| 591
|| 22
|| 0
|-
|| 16
|| 河南
|| 1737
|| 1
|| 85
|| 29
|| 888
|| 176
|| 558
|| 19
|| 2
|-
|| 17
|| 湖北
|| 903
|| 1
|| 89
|| 19
|| 669
|| 102
|| 23
|| 13
|| 0
|-
|| 18
|| 湖南
|| 763
|| 1
|| 69
|| 18
|| 548
|| 121
|| 6
|| 12
|| 0
|-
|| 19
|| 广东
|| 2799
|| 1
|| 135
|| 27
|| 1126
|| 137
|| 1373
|| 28
|| 0
|-
|| 20
|| 广西
|| 1478
|| 1
|| 121
|| 15
|| 575
|| 117
|| 649
|| 16
|| 0
|-
|| 21
|| 海南
|| 175
|| 1
|| 50
|| 22
|| 94
|| 4
|| 4
|| 7
|| 0
|-
|| 22
|| 重庆
|| 704
|| 1
|| 82
|| 38
|| 583
|| 0
|| 0
|| 10
|| 2
|-
|| 23
|| 四川
|| 1318
|| 1
|| 83
|| 27
|| 892
|| 182
|| 133
|| 15
|| 0
|-
|| 24
|| 贵州
|| 710
|| 1
|| 98
|| 12
|| 268
|| 90
|| 241
|| 9
|| 0
|-
|| 25
|| 云南
|| 630
|| 1
|| 58
|| 17
|| 329
|| 126
|| 99
|| 10
|| 0
|-
|| 26
|| 西藏
|| 170
|| 1
|| 39
|| 5
|| 42
|| 72
|| 11
|| 6
|| 3
|-
|| 27
|| 陕西
|| 798
|| 1
|| 78
|| 13
|| 533
|| 110
|| 63
|| 12
|| 0
|-
|| 28
|| 甘肃
|| 698
|| 1
|| 57
|| 15
|| 501
|| 86
|| 38
|| 11
|| 0
|-
|| 29
|| 青海
|| 240
|| 1
|| 54
|| 10
|| 95
|| 44
|| 36
|| 6
|| 0
|-
|| 30
|| 宁夏
|| 268
|| 1
|| 62
|| 6
|| 113
|| 21
|| 65
|| 7
|| 0
|-
|| 31
|| 新疆
|| 222
|| 1
|| 59
|| 17
|| 39
|| 94
|| 12
|| 8
|| 1
|-
|| 32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199
|| 1
|| 41
|| 14
|| 143
|| 0
|| 0
|| 5
|| 0
|-
|colspan=2 | '''合 计'''
|| '''27459'''
|| '''32'''
|| '''2501'''
|| '''531'''
|| '''15219'''
|| '''2770'''
|| '''6406'''
|| '''380'''
|| '''16'''
|}
{{gap}}注:运行网站数据取自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2017年9月1日的数据。
'''附件3'''
{{c|'''{{x-larger|国务院部门及其内设、垂直管理机构}}'''}}
{{c|'''{{x-larger|政府网站运行和抽查情况}}'''}}
{| class="wikitable"
|-
|| '''序号'''
|| '''部门'''
|| '''运行网站总数'''
|| '''国务院部门门户网站数'''
|| '''内设、垂直管理机构网站数'''
|| '''抽查网站数'''
|| '''抽查存在突出问题的网站数'''
|-
|| 1
|| 外交部
|| 9
|| 1
|| 8
|| 2
|| 0
|-
|| 2
|| 发展改革委
|| 7
|| 1
|| 6
|| 2
|| 0
|-
|| 3
|| 教育部
|| 51
|| 1
|| 50
|| 2
|| 0
|-
|| 4
|| 科技部
|| 8
|| 1
|| 7
|| 2
|| 0
|-
|| 5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44
|| 1
|| 43
|| 2
|| 0
|-
|| 6
|| 国家民委
|| 14
|| 1
|| 13
|| 2
|| 0
|-
|| 7
|| 公安部
|| 19
|| 1
|| 18
|| 2
|| 0
|-
|| 8
|| 民政部
|| 8
|| 1
|| 7
|| 2
|| 0
|-
|| 9
|| 司法部
|| 2
|| 1
|| 1
|| 2
|| 0
|-
|| 10
|| 财政部
|| 2
|| 1
|| 1
|| 2
|| 0
|-
|| 11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9
|| 1
|| 8
|| 2
|| 0
|-
|| 12
|| 国土资源部
|| 2
|| 1
|| 1
|| 2
|| 0
|-
|| 13
|| 环境保护部
|| 10
|| 1
|| 9
|| 2
|| 0
|-
|| 14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7
|| 1
|| 6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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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span=2 | '''合 计'''
|| '''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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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注:运行网站数据取自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2017年9月1日的数据。
{{gap}}{{gap}}
'''{{gap}}附件4'''
{{c|'''{{x-larger|抽查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政府网站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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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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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
|| “保定市民政局”网
|| 多个栏目长期不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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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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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
|| 鄂尔多斯市“机场治安分局”网
|| 多个栏目为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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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
|| 兴安盟“扎赉特旗人民政府”网
|| 多个栏目为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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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
|| 抚远市“抚远网上政务服务中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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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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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
|| “桦川县行政服务中心”网
|| 多个栏目为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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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
|| 松江区“浦江之首石湖荡”网
|| 多个栏目为空白
|| 310117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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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
|| “安徽学位与高校科研网”
|| 站点长期无法访问
|| 3400000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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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
|| “抚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批服务网”
|| 站点长期无法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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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
|| 扶沟县“扶沟农牧网”
|| 多个栏目为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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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阳市宛城区民政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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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
|| “梁平县商务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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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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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个栏目为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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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
|| “西藏旅游政务网”
|| 多个栏目为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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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拉萨市城关区旅游局”网
|| 站点长期无法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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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南市“山南教育网”
|| 站点长期无法访问
|| 542200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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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
|| 奎屯市“国家级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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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注:抽查采样时间为2017年9月14日至10月30日。</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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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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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year=2017 |month=11 |day=9
|发文字号=国发〔2017〕49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通知
|theme=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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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
{{c|'''{{x-larger|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c|{{楷体|国发〔2017〕49号}}}}
{{c|{{楷体|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现将《[[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right|国务院
}}
{{right|2017年11月9日 }}
{{gap}}(此件公开发布)
{{c|'''{{x-larger|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
{{gap}}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我国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来,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中心,参保范围不断扩大,基金征缴力度不断加强,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完善过程中,受多种因素影响,形成了一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加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不断加大,为充分体现代际公平和国有企业发展成果全民共享,现决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具体方案如下。
{{gap}}'''一、指导思想'''
{{gap}}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要求,在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同时,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使全体人民共享国有企业发展成果,增进民生福祉,促进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代际公平,增强制度的可持续性。
{{gap}}'''二、基本原则'''
{{gap}}坚持目标引领,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目标紧密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系统工程,应统筹兼顾,考虑长远,力求在公共财政适度支持的情况下实现精算平衡。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基本目标是弥补因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促进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
{{gap}}坚持系统规划,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目标紧密结合。统筹考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的目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成因、国有资本现状和企业发展需要,科学界定划转范围,合理确定划转比例。
{{gap}}坚持立足长远,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目标相结合。通过划转实现国有资本多元化持有,但不改变国有资本属性。划转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管理运营所划入的国有资本,建立国有资本划转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逐步弥补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gap}}坚持独立运营,与社保基金多渠道筹集的政策目标相结合。划转的国有资本具有充实社保基金的特定用途和政策目标,运营收益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上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划转的国有资本应集中持有,独立运行,单独核算,接受考核和监督。
{{gap}}'''三、划转范围、对象、比例和承接主体'''
{{gap}}(一)划转范围。将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gap}}(二)划转对象。中央和地方企业集团已完成公司制改革的,直接划转企业集团股权;中央和地方企业集团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抓紧推进改革,改制后按要求划转企业集团股权;同时,探索划转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企业集团所属一级子公司股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因国有股权划转、投资等各种原因形成的上市企业和非上市企业股权除外。
{{gap}}(三)划转比例。首先以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转轨时期因企业职工享受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为基本目标,划转比例统一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今后,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可持续发展要求,若需进一步划转,再作研究。
{{gap}}(四)承接主体。划转的国有股权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划转的中央企业国有股权,由国务院委托社保基金会负责集中持有,单独核算,接受考核和监督。条件成熟时,经批准,社保基金会可组建养老金管理公司,独立运营划转的中央企业国有股权。
{{gap}}划转的地方企业国有股权,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设立国有独资公司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也可将划转的国有股权委托本省(区、市)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专户管理。
{{gap}}'''四、划转程序'''
{{gap}}(一)按照中央企业国有股权划转的部署和步骤安排,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提出本机构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其中,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由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审核确认;中央金融机构等由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确认。
{{gap}}本方案所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代表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负责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和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财政部门。
{{gap}}(二)根据经审核确认的划转方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办理企业国有股权的划出手续,社保基金会相应办理股权划入手续,并对划入的国有股权设立专门账户管理。
{{gap}}地方企业国有股权划转工作比照中央企业办理。
{{gap}}(三)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由第一大股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国有股东身份和应划转股权进行初审,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国有股东分别属于中央和地方管理的,按第一大股东的产权归属关系,将应划转的国有股权统一划转至社保基金会或各省(区、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
{{gap}}(四)划转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同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达国有股转持通知,并抄送社保基金会或各省(区、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国有股转持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将应转持的国有股权,变更登记到社保基金会或各省(区、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
{{gap}}(五)国有股权划转至社保基金会或各省(区、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后,相关企业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并按规定做好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工作。国有股权划出方应当就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债权人。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变动的,相关企业需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gap}}(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年度划转任务执行情况,财政部门逐级汇总后,由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上报国务院。
{{gap}}'''五、承接主体对国有资本的管理'''
{{gap}}(一)资本管理。社保基金会及各省(区、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享有所划入国有股权的收益权和处置权,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一般不向企业派出董事。必要时,经批准可向企业派出董事。
{{gap}}对划入的国有股权,社保基金会及各省(区、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原则上应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在禁售期内,如划转涉及的相关企业上市,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禁售期义务。
{{gap}}(二)收益管理。对划入的国有股权,社保基金会及各省(区、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除国家规定须保持国有特殊持股比例或要求的企业外,社保基金会及各省(区、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经批准也可以通过国有资本运作获取收益。
{{gap}}'''六、划转步骤'''
{{gap}}按照试点先行、分级组织、稳步推进的原则完成划转工作。
{{gap}}第一步,2017年选择部分中央企业和部分省份开展试点。中央企业包括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管理企业3至5家、中央金融机构2家。试点省份的划转工作由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gap}}第二步,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18年及以后,分批划转其他符合条件的中央管理企业、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以及中央金融机构的国有股权,尽快完成划转工作。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地方国有企业的国有股权划转工作。
{{gap}}'''七、配套措施'''
{{gap}}(一)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划转范围内企业实施重大重组,改制上市,或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涉及国有股权变动的改革事项,企业改革方案应与国有资本划转方案统筹考虑。
{{gap}}(二)探索建立对划转国有股权的合理分红机制。社保基金会及各省(区、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持有的股权分红和运作收益,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每年6月底前,社保基金会及各省(区、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应将上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和分红情况报送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gap}}(三)社保基金会及各省(区、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持有的国有资本收益,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国有资本收益状况,适时实施收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gap}}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和中央财政对收缴资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等另行制定。
{{gap}}(四)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国务院关于印发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1〕22号)和《[[财政部 国资委 证监会 社保基金会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94号)等现行国有股转(减)持政策停止执行。
{{gap}}'''八、组织实施'''
{{gap}}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落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出台配套制度办法,加强对本方案执行的支持和指导,做好方案实施的监督评估工作。各有关部门和机构要高度重视划转工作,统筹规划,周密安排,落实责任,有序实施。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划转工作负总责,要结合实际抓紧制订具体落实方案,确保按要求完成划转目标任务。</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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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国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检查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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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国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检查情况的通报
|year=2017 |month=10 |day=6
|发文字号=国办函〔2017〕115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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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gap}}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国互联网政务服务}}'''}}
{{c|'''{{x-larger|平台检查情况的通报}}'''}}
{{c|{{楷体|国办函〔2017〕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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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为摸清全国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现状,推动提升政务服务质量和实效,切实便利企业群众办事创业,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近期对全国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进行了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gap}}'''一、基本情况'''
{{gap}}本次对31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进行了检查,共随机抽查平台201个,其中省级平台30个、地市级平台42个、区县级平台129个。除核查各平台功能是否可用外,还抽查了企业设立登记、教师资格认定、排污许可证核发等与企业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高频服务事项,共计865个。
{{gap}}截至2017年8月底,已有29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成一体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其中16个平台实现了省、市、县三级全覆盖。平台功能方面,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山东、广东、海南等地区平台搜索、注册、咨询等功能有效可用的比例在80%以上;服务事项方面,江苏、浙江、山东、广东、贵州、宁夏等地区平台80%以上的服务事项规范性、实用性、准确性较好。此外,浙江提出“最多跑一次”、江苏提出“不见面审批”等,对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服务实效提出了更高要求。
{{gap}}'''二、主要问题'''
{{gap}}各地区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加快建设的同时,在信息共享、平台功能、服务信息等方面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影响了平台作用的发挥,有的平台甚至办不成事。
{{gap}}'''{{楷体|(一)办事入口不统一。}}'''统一办事入口是方便群众找到和使用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的首要条件。但一些地方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与政府门户网站“两张皮”,甚至出现同一事项内容不同、标准各异的现象,导致办事平台不好找、企业群众不愿用。抽查发现,26%的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未与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前端整合,不能提供统一服务入口。
{{gap}}'''{{楷体|(二)政务信息不共享。}}'''政务信息共享是多平台多系统联动、简化优化办事流程的必要条件。但抽查发现,部分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未能与部门办事系统实现统一身份认证、一号登录,办事系统间数据不能共享复用,导致企业群众办事需要在多个平台和系统间重复注册登录,网上办事变得繁琐复杂,降低了办事体验。
{{gap}}'''{{楷体|(三)事项上网不同步。}}'''各级政务服务平台为方便群众办事,均按照部门或个人、企业等主题对政务服务事项分类设置。抽查发现,由于服务事项梳理上网跟不上平台建设步伐,68%的平台存在部分栏目下无内容的问题,导致“有路无车”、平台不能用。
{{gap}}'''{{楷体|(四)平台功能不完善。}}'''畅通咨询渠道和提供精准的站内搜索是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能办事、好办事的重要保障。抽查发现,87%的平台咨询投诉渠道真实有效,但回复不及时的情况比较突出,38%的平台对用户咨询问题超过5个工作日未作答复。22%的平台搜索功能不可用,市、县级平台尤为突出。一些平台无搜索功能,一些平台无法搜索到已有服务事项,搜索功能成摆设。
{{gap}}'''{{楷体|(五)服务信息不准确。}}'''办事服务信息清晰准确是实现“群众少跑腿”的必要条件。被抽查的政务服务事项中,有25%只提供了申请、受理、审查等办事环节名称,未对各环节要求进行具体清晰描述;33%未明确办理时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要素;13%对办理材料表述不清晰,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等类似表述或兜底性条款;41%未提供办事表格下载,48%未提供表格填写说明或示范文本;55%未明确办理材料格式要求,比如原件/复印件、纸质版/电子版、份数等。办事指南不实用已经成为受企业群众诟病的痛点。
{{gap}}'''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gap}}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要求,针对目前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存在的问题,认真清理整改,不断加强平台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切实让企业群众办事更方便、更快捷。
{{gap}}'''{{楷体|(一)进一步完善平台功能。}}'''从方便企业群众办事角度出发,着力提升平台的实用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托政府门户网站构建权威、便捷的一体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已经单独建设的平台要尽快实现与政府门户网站的整合,统一办事入口。加快推进信息共享,实现单点登录、一网通办。科学合理设置服务分类,避免出现“有栏目无内容、空架子不实用”等问题。完善平台搜索、咨询等功能,确保公众能够“找得到、问得清”。
{{gap}}'''{{楷体|(二)准确细致公开办事服务信息。}}'''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办事指南,详细列明依据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注意事项、联系方式等;明确提交材料的名称、依据、格式、份数、签名签章等要求,并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除办事指南明确的条件外,不得自行增加办事要求,不得存在模糊不清的表述。办事条件发生变化时,要动态更新相关信息。
{{gap}}'''{{楷体|(三)开展全面自查整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办公厅(室)要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进行梳理,通过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填报相关信息。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已实现省、市、县三级以上行政层级全面覆盖的省(区、市),全省只需填报一个统一平台。要对照检查指标(见附件)组织开展对本地区、本部门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的全面自查整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信息填报和检查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国务院办公厅将对各地区、各部门的检查整改情况开展抽查核查,并向社会公开核查结果。
{{gap}}附件:全国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检查指标
{{right|{{gap}}国务院办公厅 }}
{{right|{{gap}}2017年10月6日 }}
{{gap}}(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c|{{x-larger|
}}}}
{{c|'''{{x-larger|全国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检查指标}}'''
}}
{{c|{{x-larger|
}}}}
{| class="wikitable"
|-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检查要点'''
|-
|rowspan=6 | 平台功能
|| 统一入口
|| ——
|| 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是否与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前端整合,形成统一服务入口
|-
|| 栏目设置
|| ——
|| 栏目设置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主题、部门或栏目空白的情况
|-
|| 站内搜索
|| ——
|| 能否搜索到网站上已有的服务事项
|-
|| 合理分类
|| ——
|| 主题、部门、用户等维度分类与事项内容是否对应
|-
|| 在线注册
|| ——
|| 平台是否可以成功注册
|-
|| 咨询互动
|| ——
|| 咨询互动功能是否真实有效,即能否正常提交咨询问题,并在5个工作日内获得反馈
|-
|rowspan=7 | 服务事项
|| 要素全面性
|| ——
|| 是否存在办事指南要素(包括依据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办理材料、办理机构、联系方式等)缺失的情形
|-
|| 内容准确性
|| ——
|| 办事指南信息是否存在错误,是否与线下实际办事情况不一致
|-
|| 流程清晰度
|| ——
|| 对于流程复杂事项,是否仅提供办理环节名称(如: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而未明确说明各环节具体内{{c|容}}
|-
|rowspan=2 | 材料明确性
|| 格式要求是否明确
|| 是否有明确的办理材料格式要求(如:原件/复印件、纸质版/电子版、份数等)
|-
|| 表述是否清晰
|| 是否存在表述含糊不清的情形(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等)
|-
|rowspan=2 | 附件实用性
|| 表格下载
|| 办事指南中要求提供申请表、申请书等表单的,是否提供规范表格的获取渠道
|-
|| 填写示范
|| 办事指南中要求提供申请表、申请书等表单的,是否提供填写说明或示范文本
|}</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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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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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
|year=2017 |month=10 |day=5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7〕84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的指导意见
|theme=商贸、海关、旅游\国内贸易(含供销)
|theme2=国内贸易(含供销)
|edition=yes
|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
{{c|'''{{x-larger|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
{{c|{{楷体|国办发〔2017〕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供应链是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以提高质量和效率为目标,以整合资源为手段,实现产品设计、采购、生产、销售、服务等全过程高效协同的组织形态。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供应链已发展到与互联网、物联网深度融合的智慧供应链新阶段。为加快供应链创新与应用,促进产业组织方式、商业模式和政府治理方式创新,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gap}}'''一、重要意义'''
{{gap}}{{楷体|(一)落实新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
{{gap}}供应链具有创新、协同、共赢、开放、绿色等特征,推进供应链创新发展,有利于加速产业融合、深化社会分工、提高集成创新能力,有利于建立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合作共赢的协同发展机制,有利于建立覆盖设计、生产、流通、消费、回收等各环节的绿色产业体系。
{{gap}}{{楷体|(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
{{gap}}供应链通过资源整合和流程优化,促进产业跨界和协同发展,有利于加强从生产到消费等各环节的有效对接,降低企业经营和交易成本,促进供需精准匹配和产业转型升级,全面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供应链金融的规范发展,有利于拓宽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确保资金流向实体经济。
{{gap}}{{楷体|(三)引领全球化提升竞争力的重要载体。}}
{{gap}}推进供应链全球布局,加强与伙伴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合作共赢,有利于我国企业更深更广融入全球供给体系,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落地,打造全球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建立基于供应链的全球贸易新规则,有利于提高我国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话语权,保障我国资源能源安全和产业安全。
{{gap}}'''二、总体要求'''
{{gap}}{{楷体|(一)指导思想。}}
{{gap}}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供应链与互联网、物联网深度融合为路径,以信息化、标准化、信用体系建设和人才培养为支撑,创新发展供应链新理念、新技术、新模式,高效整合各类资源和要素,提升产业集成和协同水平,打造大数据支撑、网络化共享、智能化协作的智慧供应链体系,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我国经济全球竞争力。
{{gap}}{{楷体|(二)发展目标。}}
{{gap}}到2020年,形成一批适合我国国情的供应链发展新技术和新模式,基本形成覆盖我国重点产业的智慧供应链体系。供应链在促进降本增效、供需匹配和产业升级中的作用显著增强,成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支撑。培育100家左右的全球供应链领先企业,重点产业的供应链竞争力进入世界前列,中国成为全球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重要中心。
{{gap}}'''三、重点任务'''
{{gap}}{{楷体|(一)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gap}}{{楷体|1.创新农业产业组织体系。}}鼓励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合作建立集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服务等于一体的农业供应链体系,发展种养加、产供销、内外贸一体化的现代农业。鼓励承包农户采用土地流转、股份合作、农业生产托管等方式融入农业供应链体系,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把农业生产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楷体|(农业部、商务部等负责)}}
{{gap}}{{楷体|2.提高农业生产科学化水平。}}推动建设农业供应链信息平台,集成农业生产经营各环节的大数据,共享政策、市场、科技、金融、保险等信息服务,提高农业生产科技化和精准化水平。加强产销衔接,优化种养结构,促进农业生产向消费导向型转变,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鼓励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开拓农业供应链金融服务,支持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楷体|(农业部、科技部、商务部、银监会、保监会等负责)}}
{{gap}}{{楷体|3.提高质量安全追溯能力。}}加强农产品和食品冷链设施及标准化建设,降低流通成本和损耗。建立基于供应链的重要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机制,针对肉类、蔬菜、水产品、中药材等食用农产品,婴幼儿配方食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植物油、白酒等食品,农药、兽药、饲料、肥料、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将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全部纳入追溯体系,构建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全链条可追溯体系,提高消费安全水平。{{楷体|(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农业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负责)}}
{{gap}}{{楷体|(二)促进制造协同化、服务化、智能化。}}
{{gap}}{{楷体|1.推进供应链协同制造。}}推动制造企业应用精益供应链等管理技术,完善从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到售后服务的全链条供应链体系。推动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实现协同采购、协同制造、协同物流,促进大中小企业专业化分工协作,快速响应客户需求,缩短生产周期和新品上市时间,降低生产经营和交易成本。{{楷体|(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商务部等负责)}}
{{gap}}{{楷体|2.发展服务型制造。}}建设一批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发展基于供应链的生产性服务业。鼓励相关企业向供应链上游拓展协同研发、众包设计、解决方案等专业服务,向供应链下游延伸远程诊断、维护检修、仓储物流、技术培训、融资租赁、消费信贷等增值服务,推动制造供应链向产业服务供应链转型,提升制造产业价值链。{{楷体|(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负责)}}
{{gap}}{{楷体|3.促进制造供应链可视化和智能化。}}推动感知技术在制造供应链关键节点的应用,促进全链条信息共享,实现供应链可视化。推进机械、航空、船舶、汽车、轻工、纺织、食品、电子等行业供应链体系的智能化,加快人机智能交互、工业机器人、智能工厂、智慧物流等技术和装备的应用,提高敏捷制造能力。{{楷体|(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商务部等负责)}}
{{gap}}{{楷体|(三)提高流通现代化水平。}}
{{gap}}{{楷体|1.推动流通创新转型。}}应用供应链理念和技术,大力发展智慧商店、智慧商圈、智慧物流,提升流通供应链智能化水平。鼓励批发、零售、物流企业整合供应链资源,构建采购、分销、仓储、配送供应链协同平台。鼓励住宿、餐饮、养老、文化、体育、旅游等行业建设供应链综合服务和交易平台,完善供应链体系,提升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楷体|(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质检总局等负责)}}
{{gap}}{{楷体|2.推进流通与生产深度融合。}}鼓励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合作,建设供应链协同平台,准确及时传导需求信息,实现需求、库存和物流信息的实时共享,引导生产端优化配置生产资源,加速技术和产品创新,按需组织生产,合理安排库存。实施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等一批示范工程,提高供给质量。{{楷体|(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质检总局等负责)}}
{{gap}}{{楷体|3.提升供应链服务水平。}}引导传统流通企业向供应链服务企业转型,大力培育新型供应链服务企业。推动建立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拓展质量管理、追溯服务、金融服务、研发设计等功能,提供采购执行、物流服务、分销执行、融资结算、商检报关等一体化服务。{{楷体|(商务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负责)}}
{{gap}}{{楷体|(四)积极稳妥发展供应链金融。}}
{{gap}}{{楷体|1.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推动全国和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商业银行、供应链核心企业等开放共享信息。鼓励商业银行、供应链核心企业等建立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为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融资渠道。鼓励供应链核心企业、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的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发展线上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模式。{{楷体|(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银监会、保监会等负责)}}
{{gap}}{{楷体|2.有效防范供应链金融风险。}}推动金融机构、供应链核心企业建立债项评级和主体评级相结合的风险控制体系,加强供应链大数据分析和应用,确保借贷资金基于真实交易。加强对供应链金融的风险监控,提高金融机构事中事后风险管理水平,确保资金流向实体经济。健全供应链金融担保、抵押、质押机制,鼓励依托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开展应收账款及其他动产融资质押和转让登记,防止重复质押和空单质押,推动供应链金融健康稳定发展。{{楷体|(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保监会等负责)}}
{{gap}}{{楷体|(五)积极倡导绿色供应链。}}
{{gap}}{{楷体|1.大力倡导绿色制造。}}推行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在汽车、电器电子、通信、大型成套装备及机械等行业开展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强化供应链的绿色监管,探索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鼓励采购绿色产品和服务,积极扶植绿色产业,推动形成绿色制造供应链体系。{{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2.积极推行绿色流通。}}积极倡导绿色消费理念,培育绿色消费市场。鼓励流通环节推广节能技术,加快节能设施设备的升级改造,培育一批集节能改造和节能产品销售于一体的绿色流通企业。加强绿色物流新技术和设备的研究与应用,贯彻执行运输、装卸、仓储等环节的绿色标准,开发应用绿色包装材料,建立绿色物流体系。{{楷体|(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负责)}}
{{gap}}{{楷体|3.建立逆向物流体系。}}鼓励建立基于供应链的废旧资源回收利用平台,建设线上废弃物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重点针对电器电子、汽车产品、轮胎、蓄电池和包装物等产品,优化供应链逆向物流网点布局,促进产品回收和再制造发展。{{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六)努力构建全球供应链。}}
{{gap}}{{楷体|1.积极融入全球供应链网络。}}加强交通枢纽、物流通道、信息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互联互通。推动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推进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鼓励企业深化对外投资合作,设立境外分销和服务网络、物流配送中心、海外仓等,建立本地化的供应链体系。{{楷体|(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等负责)}}
{{gap}}{{楷体|2.提高全球供应链安全水平。}}鼓励企业建立重要资源和产品全球供应链风险预警系统,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提高全球供应链风险管理水平。制定和实施国家供应链安全计划,建立全球供应链风险预警评价指标体系,完善全球供应链风险预警机制,提升全球供应链风险防控能力。{{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3.参与全球供应链规则制定。}}依托全球供应链体系,促进不同国家和地区包容共享发展,形成全球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在人员流动、资格互认、标准互通、认可认证、知识产权等方面加强与主要贸易国家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磋商与合作,推动建立有利于完善供应链利益联结机制的全球经贸新规则。{{楷体|(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质检总局等负责)}}
{{gap}}'''四、保障措施'''
{{gap}}{{楷体|(一)营造良好的供应链创新与应用政策环境。}}
{{gap}}鼓励构建以企业为主导、产学研用合作的供应链创新网络,建设跨界交叉领域的创新服务平台,提供技术研发、品牌培育、市场开拓、标准化服务、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鼓励社会资本设立供应链创新产业投资基金,统筹结合现有资金、基金渠道,为企业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提供融资支持。{{楷体|(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研究依托国务院相关部门成立供应链专家委员会,建设供应链研究院。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供应链科创研发中心。支持建设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政府监管、公共服务和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行业指数、经济运行、社会预警等指标体系。{{楷体|(科技部、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研究供应链服务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行业分类,理顺行业管理。符合条件的供应链相关企业经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后,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符合外贸企业转型升级、服务外包相关政策条件的供应链服务企业,按现行规定享受相应支持政策。{{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二)积极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示范。}}
{{gap}}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城市试点,鼓励试点城市制定供应链发展的支持政策,完善本地重点产业供应链体系。培育一批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建设一批跨行业、跨领域的供应链协同、交易和服务示范平台。{{楷体|(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负责)}}
{{gap}}{{楷体|(三)加强供应链信用和监管服务体系建设。}}
{{gap}}完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站,健全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商务、海关、质检、工商、银行等部门和机构之间公共数据资源的互联互通。研究利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建立基于供应链的信用评价机制。推进各类供应链平台有机对接,加强对信用评级、信用记录、风险预警、违法失信行为等信息的披露和共享。创新供应链监管机制,整合供应链各环节涉及的市场准入、海关、质检等政策,加强供应链风险管控,促进供应链健康稳定发展。{{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四)推进供应链标准体系建设。}}
{{gap}}加快制定供应链产品信息、数据采集、指标口径、交换接口、数据交易等关键共性标准,加强行业间数据信息标准的兼容,促进供应链数据高效传输和交互。推动企业提高供应链管理流程标准化水平,推进供应链服务标准化,提高供应链系统集成和资源整合能力。积极参与全球供应链标准制定,推进供应链标准国际化进程。{{楷体|(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等负责)}}
{{gap}}{{楷体|(五)加快培养多层次供应链人才。}}
{{gap}}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设置供应链相关专业和课程,培养供应链专业人才。鼓励相关企业和专业机构加强供应链人才培训。创新供应链人才激励机制,加强国际化的人才流动与管理,吸引和聚集世界优秀供应链人才。{{楷体|(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六)加强供应链行业组织建设。}}
{{gap}}推动供应链行业组织建设供应链公共服务平台,加强行业研究、数据统计、标准制修订和国际交流,提供供应链咨询、人才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强与国外供应链行业组织的交流合作,推动供应链专业资质相互认证,促进我国供应链发展与国际接轨。{{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right|国务院办公厅 }}
{{right|2017年10月5日 }}
{{gap}}(此件公开发布)</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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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国务院第四次大督查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给予表扬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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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国务院第四次大督查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给予表扬的通报
|year=2017 |month=9 |day=29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7〕83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的通报
|theme=综合政务\政务督查
|theme2=政务督查
|edition=yes
|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国务院第四次大督查}}'''}}
{{c|'''{{x-larger|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给予表扬的通报}}'''}}
{{c|{{楷体|国办发〔2017〕83号}}}}
{{c|{{楷体|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为进一步推动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近期,国务院部署开展了第四次大督查。从督查情况看,各地区、各部门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各项任务,迎难而上、锐意进取,推动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为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奠定了坚实基础。在对18个省(区、市)开展实地督查中,发现有关地方在着力推进“三去一降一补”,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创业创新,更好激发市场活力、增强企业竞争力、调动社会创造力,培育新动能、改造提升传统动能,防范化解风险和努力改善民生等方面,出新招、出实招、出硬招,创造和形成了一些好的经验做法,具有较强的学习借鉴意义。
{{gap}}为表扬先进,宣传典型,进一步调动和激发各方面真抓实干、改革创新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形成谋事创业、竞相发展的良好局面,经国务院同意,对天津市实施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为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人才支撑等22项地方典型经验做法予以通报表扬。希望受到表扬的地区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gap}}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新发展理念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认真学习借鉴典型经验做法,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发扬钉钉子精神,狠抓落实,开拓奋进,扎实推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政策措施落地生效,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gap}}附件:国务院第四次大督查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共22项)
{{right|国务院办公厅 }}
{{right|{{right|{{gap}} 2017年9月29日 }}}}
{{gap}}(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c|'''{{x-larger|国务院第四次大督查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
}}'''{{楷体|(共22项)}}
}}
{{gap}}1.天津市实施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为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人才支撑。
{{gap}}2.天津市向科技型企业选派科技特派员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gap}}3.河北省建立全链条服务体系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
{{gap}}4.河北省邯郸市推行“健康小屋”下沉优质医疗资源。
{{gap}}5.山西省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gap}}6.内蒙古自治区创新电力交易机制减少企业用能成本。
{{gap}}7.吉林省吉林市建设校城融合“双创”基地推动新兴产业发展。
{{gap}}8.黑龙江省建立大学生创业政策支持体系激发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力。
{{gap}}9.江苏省推行“不见面”审批服务最大程度利企便民。
{{gap}}10.浙江省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方便企业群众办事。
{{gap}}11.浙江省舟山市打造远程医疗协作网为海岛群众建设家门口的医院。
{{gap}}12.山东省建设创业大学加快创新人才培养。
{{gap}}13.河南省出台有力扶持政策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
{{gap}}14.河南省实施“三十五证合一”改革以注册登记便利化激发市场活力。
{{gap}}15.湖北省武汉市综合施策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gap}}16.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间投资加快发展。
{{gap}}17.广东省推进投资便利化改革激发外商投资活力。
{{gap}}18.重庆市两江新区多措并举推进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
{{gap}}19.贵州省以大数据为载体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gap}}20.云南省设立驻外商务代表处实现双向贸易投资良性发展。
{{gap}}21.陕西省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实施工商登记“微信办照”改革降低企业群众办事成本。
{{gap}}22.甘肃省积极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助推企业降本增效。</onlyinclude>
{{PD-PRC-exem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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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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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year=2017 |month=9 |day=22
|发文字号=国发〔2017〕45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意见
|theme=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theme2=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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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
{{c|'''{{x-larger|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c|{{楷体|国发〔2017〕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释放企业创新创业活力,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重要举措。“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首推以来,通过对116项行政许可等事项清理取消一批、改为备案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一批以及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等措施,有效降低了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破解“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现就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gap}}'''一、试点范围和内容'''
{{gap}}在深入总结上海市浦东新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经验基础上,在天津、辽宁、浙江、福建、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10个自贸试验区,复制推广上海市改革试点成熟做法。试点期为本意见印发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
{{gap}}《[[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222号)和《[[国务院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24号)已经批复上海市改革试点的116项行政许可等事项(国务院或部门已取消的事项除外),在上述10个自贸试验区内适用,不再另行发文。116项以外不涉及修改法律和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的行政审批等事项,地方可自行确定是否纳入改革范畴。超出116项的范围或改变相应改革措施,且涉及修改法律和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的,应按程序报批。
{{gap}}'''二、改革重点'''
{{gap}}{{楷体|(一)清理规范各类许可。}}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外,能分离的许可类的“证”都分离出去,根据地方实际分别采用适当管理方式。一是直接取消审批,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允许企业直接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二是由审批改为备案,企业将相关材料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政府部门不再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准或许可。三是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即可办理相关审批事项。四是提升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程序,明晰具体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列明审查要求和时限,实现服务事项标准化。大力推广并联审批、证照联办,切实打通企业办事环节。五是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时,全面加强行业规范建设,制定明确具体的行业经营标准,督促企业对照标准进行备案或实行告知承诺。培育壮大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规范的引导作用。
{{gap}}{{楷体|(二)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取消审批或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等事项,要逐项研究细化自律准则和标准,强化日常监管,做到放开准入和严格监管相结合,确保无缝衔接、不留死角。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探索完善监管措施。实行并联审批的,审批部门、主管部门、监管部门都要负起监管责任。要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力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从对市场主体的审批监管转变为合规监管,通过抽查、指导行业协会自查、信用评级等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督促指导企业严格执行行业规范,守法守规守信经营。健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和公示信息抽查制度,完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实时共享和工作联动,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综合执法改革,打造综合监管模式,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监管效率,积极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gap}}{{楷体|(三)加快推进信息共享。}}针对行政审批中申报材料重复提交、重复审查、重复证明等问题,加快推进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基本信息共享。进一步完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政府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探索实现部门间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各自贸试验区要提前完成接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工作,尽快实现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信息共享。
{{gap}}{{楷体|(四)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全面梳理、分类处理各类涉企证照事项。将“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的各种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对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企业能够自主管理的事项以及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可以达到原设定涉企证照事项目的的,要逐步取消或改为备案管理。
{{gap}}'''三、组织实施'''
{{gap}}(一)各自贸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牵头负责,相关地方要对国务院已批复上海市浦东新区改革试点的116项行政许可等事项,结合本地实际,逐项提出取消审批、由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强化准入监管的意见,形成本自贸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试点方案应于2017年10月底前送中央编办(国务院审改办)备案。
{{gap}}(二)试点过程中,试点地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逐项梳理明确办事依据、材料、程序和时限,研究优化办事流程、缩减自由裁量空间、提高工作效率的具体措施办法,逐项明确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形成监管文件,将监管责任落到实处。国务院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支持试点地方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及时调整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主动给予指导帮助。
{{gap}}(三)试点地方要及时总结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尤其是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的做法。中央编办(国务院审改办)、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要牵头做好改革推进和组织协调工作,并对“证照分离”改革经验进行汇总评估,形成全面推开的意见建议。
{{gap}}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各地有条件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新区,可从实际出发复制推广上海市浦东新区“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做法(详见国函〔2015〕222号、国发〔2016〕24号文件)。同时,支持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积极创新探索与“证照分离”改革相配套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措施,有效防范风险。
{{gap}}'''四、工作要求'''
{{gap}}{{楷体|(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将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主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统筹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与其他商事制度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周密制定、统筹实施试点方案和复制推广上海市具体做法的工作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层层压实责任,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gap}}{{楷体|(二)鼓励探索创新。}}有关部门和地方要尊重并发挥基层首创精神,鼓励支持地方和基层大胆探索,积极营造良好环境,及时总结推广改革经验。各自贸试验区要敢为人先、积极探索,当好改革“排头兵”,打造改革“新高地”。
{{gap}}{{楷体|(三)加大督查力度。}}各地要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督促检查。对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典型要通报表扬、给予激励,对遇到的问题困难要加强指导、帮助解决,对敷衍塞责、延误改革、工作不力、刁难市场主体的要严肃问责。
{{gap}}{{楷体|(四)坚持依法推进。}}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开展相关工作,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要对照已出台的“放管服”改革措施和修改法律法规的相关决定,结合改革工作情况,加快推进相关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为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提供及时有效的制度支持。
{{right|{{gap}}国务院 }}
{{right|{{gap}}2017年9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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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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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
|year=2017 |month=9 |day=19
|发文字号=国办发明电〔2017〕10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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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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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楷体|国办发明电〔2017〕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近年来,我国农业持续稳定发展,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但是,一些地方违规生产经营使用农药兽药问题仍然突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gap}}一、加强农药兽药生产经营管理。严禁在农药兽药中添加剧毒高毒成分,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药兽药行为,所有农药兽药生产企业必须按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组织生产。严格执行限制使用农药(含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实行专柜销售、实名购买和溯源管理。严禁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农业部要抓紧制定实施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计划,尽快淘汰有风险隐患的品种。严禁饲料生产企业在饲料中违规添加抗菌药物。
{{gap}}二、加强农药兽药使用管理和指导。严格落实农药兽药使用管理相关制度。所有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都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农产品生产过程农药兽药使用记录,如实、及时记录使用农药兽药的时间、品种和数量,记录留存不少于两年。各地要制定实施农药兽药使用培训计划,普及法律法规和种养技术,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症选药、科学用药。规范农药兽药使用行为,禁止使用的坚决不用,限制使用的严格按规定范围和剂量使用,允许使用的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等规定。
{{gap}}三、加强农药兽药残留抽检监测。各地要严格落实食品生产企业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农药兽药残留检验责任。所有生产经营者必须对其生产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承担法律责任,确保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农药兽药残留符合国家规定的限量标准。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销售的粮食、蔬菜、瓜果、畜禽肉、鲜蛋、奶、茶叶及其他食品农药兽药残留的抽样检验,发现非法使用农药兽药或残留超标的,要及时监督生产经营者采取下架、召回、销毁等措施控制风险,并追查源头和流向,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gap}}四、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各地要强化食用农产品产地检测,完善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督促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深入推进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对种植养殖、收购、贮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严防严控食品安全风险。
{{gap}}五、加强食品安全风险源头治理。各地要深入实施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和农药兽药减量行动,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开展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和风险评估,加大土壤、水污染治理力度,重点治理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农业种植养殖用水污染等问题,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链条。加强粮食收储环节质量安全监管,推动粮食收储企业配备烘干设备、快检设备,及时处置真菌毒素、重金属超标粮食,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推广病虫害防控、动物疫病防治专业化服务,扩大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面。
{{gap}}六、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生产经营者是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履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对在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农产品生产中使用高毒农药,在水产养殖中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氯霉素等禁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农药兽药,违反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相关要求使用农药兽药,未如实记录或保留记录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责任追究到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gap}}七、严格落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保障食品安全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守土有责、失责必问。要重点加强种植养殖环节监管,把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关;加大对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的监督检查、抽检力度,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向餐桌。要充实基层农药兽药监管执法力量,将监管执法和检验检测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加快完善地方性监管法规和技术规范。各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right|{{gap}}国务院办公厅 }}
{{right|{{gap}}2017年9月19日 }}</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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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落实普法责任制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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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落实普法责任制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year=2017 |month=9 |day=19
|发文字号=国办函〔2017〕90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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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me2=人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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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s={{Textquality|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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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
{{c|'''{{x-larger|落实普法责任制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c|{{楷体|国办函〔2017〕90号}}}}
司法部:
{{gap}}你部关于建立落实普法责任制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gap}}国务院同意建立由司法部牵头的落实普法责任制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gap}}附件:落实普法责任制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right|{{gap}}国务院办公厅 }}
{{right|{{gap}}2017年9月19日 }}
{{gap}}(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c|{{gap}}'''{{x-larger|落实普法责任制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c|{{gap}}{{x-larger|
}}}}
{{gap}}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和协作配合,推动国家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注重并切实做好普法工作,经国务院同意,建立落实普法责任制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gap}}'''一、主要职能'''
{{gap}}统筹推进《[[意见]]》的贯彻落实,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研究明确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主体责任和基本任务,督促落实普法责任清单和年度工作计划;协调解决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总结交流和宣传典型经验;审核通过考核评价标准;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gap}}'''二、成员单位'''
{{gap}}联席会议由司法部、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6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司法部为牵头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可增加成员单位。
{{gap}}联席会议由司法部部长担任召集人,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gap}}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司法部,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司法部分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副部长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gap}}'''三、工作规则'''
{{gap}}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党中央、国务院。
{{gap}}'''四、工作要求'''
{{gap}}司法部要牵头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主动研究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工作的有关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工作机制,共同做好普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并加强对会议议定事项的督促落实。
{{c|{{gap}}'''{{x-larger|落实普法责任制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c|{{gap}}{{x-larger|
}}}}
{{gap}}召集人:张 军 司法部部长
{{gap}}成 员:白少康 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
{{gap}} 何晔晖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副主任委员
{{gap}} 孟宏伟 公安部副部长
{{gap}} 赵大程 司法部副部长
{{gap}} 张义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gap}} 黄润秋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gap}} 戴东昌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gap}} 叶贞琴 农业部副部长
{{gap}} 王令浚 海关总署副署长
{{gap}} 王陆进 税务总局总会计师
{{gap}} 刘俊臣 工商总局副局长
{{gap}} 吴清海 质检总局副局长
{{gap}} 焦 红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副局长
{{gap}} 钱 锋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
{{gap}} 徐家新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
{{gap}} 陈国庆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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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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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year=2017 |month=9 |day=15
|发文字号=国发〔2017〕44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通知
|theme=科技、教育\科技
|theme2=科技
|edition=yes
|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关于印发}}'''}}
{{c|'''{{x-larger|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c|{{楷体|国发〔2017〕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现将《[[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right|{{gap}}国务院 }}
{{right|{{gap}}2017年9月15日 }}
{{gap}}(此件公开发布)
{{c|'''{{x-larger|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
{{c|{{gap}}{{x-larger|
}}}}
{{gap}}国家技术转移体系是促进科技成果持续产生,推动科技成果扩散、流动、共享、应用并实现经济与社会价值的生态系统。建设和完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对于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技术转移工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技成果持续产出,技术市场有序发展,技术交易日趋活跃,但也面临技术转移链条不畅、人才队伍不强、体制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迫切需要加强系统设计,构建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技术转移规律和产业发展规律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全面提升科技供给与转移扩散能力,推动科技成果加快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动力。为深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加快建设和完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制定本方案。
{{gap}}'''一、总体要求'''
{{gap}}{{楷体|(一)指导思想。}}
{{gap}}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加强技术供需对接,优化要素配置,完善政策环境,发挥技术转移对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为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有力支撑。
{{gap}}{{楷体|(二)基本原则。}}
{{gap}}——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发挥市场在促进技术转移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市场加快科学技术渗透扩散、促进创新要素优化配置等功能。政府注重抓战略、抓规划、抓政策、抓服务,为技术转移营造良好环境。
{{gap}}——改革牵引,创新机制。遵循技术转移规律,把握开放式、网络化、非线性创新范式的新特征,探索灵活多样的技术转移体制机制,调动各类创新主体和技术转移载体的积极性。
{{gap}}——问题导向,聚焦关键。聚焦技术转移体系的薄弱环节和转移转化中的关键症结,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的政策措施,补齐技术转移短板,打通技术转移链条。
{{gap}}——纵横联动,强化协同。加强中央与地方联动、部门与行业协同、军用与民用融合、国际与国内联通,整合各方资源,实现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技术转移工作的衔接配套。
{{gap}}{{楷体|(三)建设目标。}}
{{gap}}到2020年,适应新形势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基本建成,互联互通的技术市场初步形成,市场化的技术转移机构、专业化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发展壮大,技术、资本、人才等创新要素有机融合,技术转移渠道更加畅通,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等的国际技术转移广泛开展,有利于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的体制机制基本建立。
{{gap}}到2025年,结构合理、功能完善、体制健全、运行高效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全面建成,技术市场充分发育,各类创新主体高效协同互动,技术转移体制机制更加健全,科技成果的扩散、流动、共享、应用更加顺畅。
{{gap}}{{楷体|(四)体系布局。}}
{{gap}}建设和完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要着眼于构建高效协同的国家创新体系,从技术转移的全过程、全链条、全要素出发,从基础架构、转移通道、支撑保障三个方面进行系统布局。
{{gap}}——基础架构。发挥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在推动技术转移中的重要作用,以统一开放的技术市场为纽带,以技术转移机构和人才为支撑,加强科技成果有效供给与转化应用,推动形成紧密互动的技术转移网络,构建技术转移体系的“四梁八柱”。
{{gap}}——转移通道。通过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以及跨军民、跨区域、跨国界技术转移,增强技术转移体系的辐射和扩散功能,推动科技成果有序流动、高效配置,引导技术与人才、资本、企业、产业有机融合,加快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的广泛渗透与应用。
{{gap}}——支撑保障。强化投融资、知识产权等服务,营造有利于技术转移的政策环境,确保技术转移体系高效运转。
{{gap}}'''二、优化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基础架构'''
{{gap}}{{楷体|(五)激发创新主体技术转移活力。}}
{{gap}}强化需求导向的科技成果供给。发挥企业在市场导向类科技项目研发投入和组织实施中的主体作用,推动企业等技术需求方深度参与项目过程管理、验收评估等组织实施全过程。在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中明确成果转化任务,设立与转化直接相关的考核指标,完善“沿途下蛋”机制,拉近成果与市场的距离。引导高校和科研院所结合发展定位,紧贴市场需求,开展技术创新与转移转化活动;强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的汇交和使用。
{{gap}}促进产学研协同技术转移。发挥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平台载体作用,推动重大关键技术转移扩散。依托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一批聚焦细分领域的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基地,推广技术成熟度评价,促进技术成果规模化应用。支持企业牵头会同高校、科研院所等共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技术交叉许可、建立专利池等方式促进技术转移扩散。加快发展新型研发机构,探索共性技术研发和技术转移的新机制。充分发挥学会、行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社团的优势,依托产学研协同共同体推动技术转移。
{{gap}}面向经济社会发展急需领域推动技术转移。围绕环境治理、精准扶贫、人口健康、公共安全等社会民生领域的重大科技需求,发挥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公益性技术转移平台作用,发布公益性技术成果指导目录,开展示范推广应用,让人民群众共享先进科技成果。聚焦影响长远发展的战略必争领域,加强技术供需对接,加快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瞄准人工智能等覆盖面大、经济效益明显的重点领域,加强关键共性技术推广应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面向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需求,充分发挥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为主、社会化服务组织为补充的“一主多元”农技推广体系作用,加强农业技术转移体系建设。
{{gap}}{{楷体|(六)建设统一开放的技术市场。}}
{{gap}}构建互联互通的全国技术交易网络。依托现有的枢纽型技术交易网络平台,通过互联网技术手段连接技术转移机构、投融资机构和各类创新主体等,集聚成果、资金、人才、服务、政策等创新要素,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技术交易活动。
{{gap}}加快发展技术市场。培育发展若干功能完善、辐射作用强的全国性技术交易市场,健全与全国技术交易网络联通的区域性、行业性技术交易市场。推动技术市场与资本市场联动融合,拓宽各类资本参与技术转移投资、流转和退出的渠道。
{{gap}}提升技术转移服务水平。制定技术转移服务规范,完善符合科技成果交易特点的市场化定价机制,明确科技成果拍卖、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协议成交信息公示等操作流程。建立健全技术转移服务业专项统计制度,完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与登记管理办法。
{{gap}}{{楷体|(七)发展技术转移机构。}}
{{gap}}强化政府引导与服务。整合强化国家技术转移管理机构职能,加强对全国技术交易市场、技术转移机构发展的统筹、指导、协调,面向全社会组织开展财政资助产生的科技成果信息收集、评估、转移服务。引导技术转移机构市场化、规范化发展,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培育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技术转移机构。
{{gap}}加强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建设。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加强科技成果的市场开拓、营销推广、售后服务。创新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管理和运营机制,建立职务发明披露制度,实行技术经理人聘用制,明确利益分配机制,引导专业人员从事技术转移服务。
{{gap}}加快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发展。鼓励各类中介机构为技术转移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技术评价等专业服务。引导各类创新主体和技术转移机构联合组建技术转移联盟,强化信息共享与业务合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服务绩效对相关技术转移机构给予支持。
{{gap}}{{楷体|(八)壮大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
{{gap}}完善多层次的技术转移人才发展机制。加强技术转移管理人员、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等人才队伍建设,畅通职业发展和职称晋升通道。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设置专职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创新型岗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向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转移人员倾斜。鼓励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统筹适度运用政策引导和市场激励,更多通过市场收益回报科研人员,多渠道鼓励科研人员从事技术转移活动。加强对研发和转化高精尖、国防等科技成果相关人员的政策支持。
{{gap}}加强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发挥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作用,通过项目、基地、教学合作等多种载体和形式吸引海外高层次技术转移人才和团队。鼓励有条件的高校设立技术转移相关学科或专业,与企业、科研院所、科技社团等建立联合培养机制。将高层次技术转移人才纳入国家和地方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
{{gap}}'''三、拓宽技术转移通道'''
{{gap}}{{楷体|(九)依托创新创业促进技术转移。}}
{{gap}}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引导科研人员通过到企业挂职、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以及离岗创业等多种形式,推动科技成果向中小微企业转移。支持高校、科研院所通过设立流动岗位等方式,吸引企业创新创业人才兼职从事技术转移工作。引导科研人员面向企业开展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横向课题经费按合同约定管理。
{{gap}}强化创新创业载体技术转移功能。聚焦实体经济和优势产业,引导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发展专业化众创空间,依托开源软硬件、3D打印、网络制造等工具建立开放共享的创新平台,为技术概念验证、商业化开发等技术转移活动提供服务支撑。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开放创新创业资源,支持内部员工创业,吸引集聚外部创业,推动大中小企业跨界融合,引导研发、制造、服务各环节协同创新。优化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等各类孵化载体功能,构建涵盖技术研发、企业孵化、产业化开发的全链条孵化体系。加强农村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发挥科技特派员引导科技成果向农村农业转移的重要作用。针对国家、行业、企业技术创新需求,通过“揭榜比拼”、“技术难题招标”等形式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解决方案。
{{gap}}{{楷体|(十)深化军民科技成果双向转化。}}
{{gap}}强化军民技术供需对接。加强军民融合科技成果信息互联互通,建立军民技术成果信息交流机制。进一步完善国家军民技术成果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军民科技成果评价、信息检索、政策咨询等服务。强化军队装备采购信息平台建设,搭建军民技术供需对接平台,引导优势民品单位进入军品科研、生产领域,加快培育反恐防爆、维稳、安保等国家安全和应急产业,加强军民研发资源共享共用。
{{gap}}优化军民技术转移体制机制。完善国防科技成果降解密、权利归属、价值评估、考核激励、知识产权军民双向转化等配套政策。开展军民融合国家专利运营试点,探索建立国家军民融合技术转移中心、国家级实验室技术转移联盟。建立和完善军民融合技术评价体系。建立军地人才、技术、成果转化对接机制,完善符合军民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构建军民技术交易监管体系,完善军民两用技术转移项目审查和评估制度。在部分地区开展军民融合技术转移机制探索和政策试点,开展典型成果转移转化示范。探索重大科技项目军民联合论证与组织实施的新机制。
{{gap}}{{楷体|(十一)推动科技成果跨区域转移扩散。}}
{{gap}}强化重点区域技术转移。发挥北京、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及其他创新资源集聚区域的引领辐射与源头供给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在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等地区转移转化。开展振兴东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创新驱动助力工程等,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区域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优化对口援助和帮扶机制,开展科技扶贫精准脱贫,推动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向贫困地区转移转化。
{{gap}}完善梯度技术转移格局。加大对中西部地区承接成果转移转化的差异化支持力度,围绕重点产业需求进行科技成果精准对接。探索科技成果东中西梯度有序转移的利益分享机制和合作共赢模式,引领产业合理分工和优化布局。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技术转移工作网络,加快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向县域转移转化,推动县域创新驱动发展。
{{gap}}开展区域试点示范。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开展体制机制创新与政策先行先试,探索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与模式。允许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按规定执行示范区相关政策。
{{gap}}{{楷体|(十二)拓展国际技术转移空间。}}
{{gap}}加速技术转移载体全球化布局。加快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建设,构建国际技术转移协作和信息对接平台,在技术引进、技术孵化、消化吸收、技术输出和人才引进等方面加强国际合作,实现对全球技术资源的整合利用。加强国内外技术转移机构对接,创新合作机制,形成技术双向转移通道。
{{gap}}开展“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技术转移行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共建技术转移中心及创新合作中心,构建“一带一路”技术转移协作网络,向沿线国家转移先进适用技术,发挥对“一带一路”产能合作的先导作用。
{{gap}}鼓励企业开展国际技术转移。引导企业建立国际化技术经营公司、海外研发中心,与国外技术转移机构、创业孵化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开展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技术转移活动,与技术转移国际组织建立常态化交流机制,围绕特定产业领域为企业技术转移搭建展示交流平台。
{{gap}}'''四、完善政策环境和支撑保障'''
{{gap}}{{楷体|(十三)树立正确的科技评价导向。}}
{{gap}}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完善科研人员分类评价制度,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扭转唯论文、唯学历的评价导向。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工作的科研人员,加大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评价指标的权重,把科技成果转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作为科研人员职务晋升、职称评审、绩效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不将论文作为评价的限制性条件,引导广大科技工作者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
{{gap}}{{楷体|(十四)强化政策衔接配套。}}
{{gap}}健全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管理制度,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特点,优化相关资产评估管理流程,探索通过公示等方式简化备案程序。探索赋予科研人员横向委托项目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在法律授权前提下开展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与完成人或团队共同拥有职务发明科技成果产权的改革试点。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建立健全符合国际规则的创新产品采购、首台套保险政策。健全技术创新与标准化互动支撑机制,开展科技成果向技术标准转化试点。结合税制改革方向,按照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激励的原则,统筹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有关税收政策。完善出口管制制度,加强技术转移安全审查体系建设,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核心利益。
{{gap}}{{楷体|(十五)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服务。}}
{{gap}}国家和地方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技术转移早期项目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投融资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试点,鼓励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开展内部投贷联动试点和外部投贷联动。落实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试点优惠政策。
{{gap}}{{楷体|(十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营。}}
{{gap}}完善适应新经济新模式的知识产权保护,释放激发创新创业动力与活力。加强对技术转移过程中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研究建立当然许可等知识产权运用机制的法律制度。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推广技术调查官制度,统一裁判规范标准,改革优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系。优化专利和商标审查流程,拓展“专利审查高速路”国际合作网络,提升知识产权质量。
{{gap}}{{楷体|(十七)强化信息共享和精准对接。}}
{{gap}}建立国家科技成果信息服务平台,整合现有科技成果信息资源,推动财政科技计划、科技奖励成果信息统一汇交、开放、共享和利用。以需求为导向,鼓励各类机构通过技术交易市场等渠道发布科技成果供需信息,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开展科技成果信息深度挖掘。建立重点领域科技成果包发布机制,开展科技成果展示与路演活动,促进技术、专家和企业精准对接。
{{gap}}{{楷体|(十八)营造有利于技术转移的社会氛围。}}
{{gap}}针对技术转移过程中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领导履行成果定价决策职责、科技管理人员履行项目立项与管理职责等,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完善勤勉尽责政策,形成敢于转化、愿意转化的良好氛围。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发挥社会舆论作用,营造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市场环境。
{{gap}}'''五、强化组织实施'''
{{gap}}{{楷体|(十九)加强组织领导。}}
{{gap}}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审议相关重大任务、政策措施。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责任分工,细化目标任务,强化督促落实。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制订实施细则,研究落实促进技术转移的相关政策措施。地方各级政府要将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协调推进机制,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
{{gap}}{{楷体|(二十)抓好政策落实。}}
{{gap}}全面贯彻落实促进技术转移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着重抓好具有标志性、关联性作用的改革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政策落实责任制,切实加强对政策落实的跟踪监测和效果评估,对已经出台的重大改革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时跟踪、及时检查、及时评估。
{{gap}}{{楷体|(二十一)加大资金投入。}}
{{gap}}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引导作用,完善投入机制,推进科技金融结合,加大对技术转移机构、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建设等重点任务的支持力度,形成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相结合的多元化投入格局。
{{gap}}{{楷体|(二十二)开展监督评估。}}
{{gap}}强化对本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评估,建立监测、督办和评估机制,定期组织督促检查,开展第三方评估,掌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加强宣传和政策解读,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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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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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关于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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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国发〔2017〕43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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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国门安全和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是实现质量强国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预防和有效控制质量安全风险,是加强全面质量管理、促进质量提升、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的重要途径,是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内容,对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质量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经过不断探索实践,我国基本建立起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以下简称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监管体系)并初具成效,但还存在信息采集渠道有限、评估能力不足、预警制度不健全、处置机制不完善、社会共治有待加强等问题。现就进一步完善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监管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出以下意见。
{{gap}}'''一、总体要求'''
{{gap}}{{楷体|(一)指导思想。}}
{{gap}}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风险管理为主线,以保障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和促进质量提升为核心,持续推动质量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gap}}{{楷体|(二)基本原则。}}
{{gap}}{{楷体|安全为本,严守底线。}}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始终强调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放在首位,正确处理质量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对质量安全问题“零容忍”,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行业性质量安全风险的底线。
{{gap}}{{楷体|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始终把质量安全风险预防工作放在重要位置,积极实施风险监测、预警前置和教育引导等措施,构建递进式、立体化预防体系,实现质量安全风险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有效预防、系统应对。
{{gap}}{{楷体|创新引领,科学决策。}}充分利用风险管理前沿技术和现代科技手段,打造风险管理大数据平台,推动“互联网+监管”,科学研判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不断提升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决策的准确性、科学性、有效性、权威性。
{{gap}}{{楷体|开放共享,共治联动。}}深入推进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健全部门间执法协作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升联防联控水平,实现社会共同治理和共享发展。
{{gap}}{{楷体|(三)工作目标。}}
{{gap}}力争在“十三五”期间,通过完善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监管体系,建立全国数据集成的风险信息平台、权威的风险评估中心、畅通的风险信息交流共享渠道、高效的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建立健全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国门安全,预防和保护社会公众免受质量安全风险伤害,为民生保障与经济发展提供高质量供给。服务产业转型升级和外贸健康发展,科学指导风险防控决策,精准、及时、有效运用技术性贸易措施。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gap}}'''二、工作任务'''
{{gap}}{{楷体|(一)全面加强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gap}}{{楷体|1.实施风险监测计划。}}制定、发布全国统一的国家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开展从口岸到市场的风险监测工作,针对影响人体健康、财产安全、环境安全等风险因素开展抽查检测,系统和持续地监测健康危害、物理危害、化学危害、生物危害、环境危害等质量安全风险,依法发布质量安全监测结果。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要求执行。{{楷体|(质检总局牵头,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2.拓宽风险信息采集渠道。}}运用移动互联技术,完善消费者投诉和企业报告渠道。实行检验检测认证机构风险信息报告制度。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主动报告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持续开展舆情信息收集。建立质量安全伤害信息和食源性疾病信息收集调查制度。加强内外贸结合商品市场、电子商务、边境贸易等重点领域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新兴市场等重点区域的假冒伪劣商品信息搜集工作。加强国际交流,开展双边、多边质量安全信息通报、调查合作。{{楷体|(质检总局牵头,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3.完善风险监测基础保障。}}依托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主干系统,加快建设全国数据集成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平台。面向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统筹全国重点口岸区位优势,突出重点产业和新兴业态,规划布局一批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点。{{楷体|(质检总局负责)}}
{{gap}}{{楷体|4.构建风险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发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作用,采集和共享进出口商品相关数据。加强口岸安全联合防控,推动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平台与口岸风险布控中心对接,构建全国一体化的风险监测数据共享与交换机制。推动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的伤害信息通报协作,加快实现与商品相关的伤害报告、食源性疾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信息的共享。准确掌握商品设计和制造中的不安全因素,为制定防控措施提供依据。{{楷体|(质检总局牵头,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口岸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二)科学优化质量安全风险评估。}}
{{gap}}{{楷体|5.推动风险评估机构发展。}}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国家级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设立国家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规划建设一批国家级质量安全风险验证评价实验室。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搭建科研平台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开展风险消减有效性评价和技术咨询,推动社会评估机构健康有序发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要求执行。{{楷体|(质检总局牵头,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6.推进风险评估能力建设}}。强化先进信息技术应用,规范质量安全风险识别、分析与评价程序,研究科学实用的风险评估方法,开发智能化评估模型,加快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标准制定,培育专业化人才队伍。完善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工作机制,推动其参与制定风险监测计划等管理决策,开展独立咨询和专项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挥风险验证评价实验室作用,提升风险评估基础性研究能力,探索风险验证与缺陷评价,强化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相关技术支持。{{楷体|(质检总局牵头,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7.强化风险评估结果应用。}}充分发挥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前置作用,形成多形式、多维度的成果。为制定风险监测计划、发现与规避潜在危害因素、制定风险处置措施提供支持;为制修订法律法规和制定管理政策提供参考。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价体系,客观评价我国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水平。{{楷体|(质检总局牵头,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三)着力完善质量安全风险预警。}}
{{gap}}{{楷体|8.实施风险预警分级。}}健全风险预警等级划分标准和动态调整规则,按照质量安全风险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将风险预警分为I(特别严重)、Ⅱ(严重)、Ⅲ(较重)、Ⅳ(一般)四个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警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楷体|(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9.分类实施风险预警。}}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目标对象、预警范围等,对需实施口岸布控等快速反应措施的,发布风险警示通报;对需提醒生产经营者及时采取风险消减措施的,发布风险警示通告;对需实施强制性措施控制风险和危害,并及时警示消费者的,发布风险警示公告。{{楷体|(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10.健全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完善风险预警发布规则,明确时限、权限、流程、渠道及发布程序,规范预警级别、起始时间、预警范围、警示事项等发布内容,统一发布预警信息。制定重大风险预警快速发布预案,I级风险预警由国务院授权进出口商品质量主管部门发布,Ⅱ级、Ⅲ级、Ⅳ级风险预警由进出口商品质量主管部门负责发布。探索实施精准推送,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等方式,丰富发布手段,畅通查询渠道,提高公众对风险的认知度。{{楷体|(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四)快速实施质量安全风险处置。}}
{{gap}}{{楷体|11.健全快速反应措施。}}综合运用降低信用等级、追溯调查、缺陷召回、加严监管、限制或禁止进出口、查封扣押、退运、暂停销售、销毁等手段,实施与风险预警等级相适应的全国一体化快速反应措施,及时开展效果评价,动态调整风险等级直至解除相关措施。落实口岸安全联合防控机制,强化执法协作,实现从口岸到市场的全过程有效风险防控。探索实施不合格进口商品口岸调离质量担保措施。{{楷体|(质检总局牵头,农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12.加强缺陷进口商品召回。}}完善缺陷商品召回管理法律法规,逐步扩大召回商品覆盖范围,实施进口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保护召回。开展缺陷商品和食品安全信息收集、调查、评估和处置,强化召回后续监管和效果评价。落实企业召回主体责任,鼓励制造商、进口商开展主动召回,对隐瞒缺陷或不按规定召回的,严肃追究责任。{{楷体|(质检总局牵头,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13.强化质量信用激励惩戒。}}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将企业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及风险消减义务履行情况纳入质量信用管理,推动将质量信用信息归集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持续推进质量失信联合惩戒,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对市场主体的激励和约束作用。{{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14.强化质量安全违法行为惩治。}}引导媒体和公众参与监督,鼓励同业监督、奖励业内举报。建立质量安全违法“黑名单”,加大曝光力度,强化联合惩戒,建立严重违法企业强制退出制度,依法从严惩处相关企业和责任人。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树立质量安全示范标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建设专业执法稽查队伍。{{楷体|(质检总局负责)}}
{{gap}}充分发挥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作用,推进执法监管、行业管理、刑事司法之间的有效衔接,健全跨国境的打假执法协作和海外维权援助机制。对假冒伪劣行为高发领域和区域,坚持线上线下治理相结合,完善专项整治和随机抽查监管机制。{{楷体|(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15.加强重点领域质量安全公益诉讼工作。}}检察机关依法在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开展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加强司法机关与监管部门的协作,充分发挥公益组织、公职律师的作用,增强公益诉讼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共同惩治危害健康安全、财产安全、环境安全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楷体|(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环境保护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16.完善口岸风险应急处置。}}重点关注进出口大宗资源性商品、危险货物、固体废物等商品的安全风险,制定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强化应急物资准备和演练,开展应急响应和联动协作,提高口岸风险应急处置能力。{{楷体|(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口岸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五)注重质量安全风险管理结果运用。}}
{{gap}}{{楷体|17.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大向企业通报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评估报告的力度,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缺陷消除、技术改造和工艺改进,提升质量水平。督促进出口商品生产经营者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落实商品质量验收、检验检测、安全认证、缺陷召回和售后服务等责任的制度。严格质量安全责任追究,落实风险信息或重大质量事故的企业报告和风险消减义务,依法承担质量安全侵权赔偿责任。{{楷体|(质检总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18.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相关工作。}}密切跟踪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动态变化,评估其对我国相关产业造成的影响,做好预警、咨询、评议等应对工作。摸底排查国内外同类产业质量技术水平差距,发挥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的支撑作用,加强质量安全数据积累,推动制定符合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充分利用世贸组织多边机制,强化技术性贸易措施相关磋商和贸易争端解决。发挥全国技术性贸易措施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加强部门间协调沟通,形成应对合力。积极参与或主导技术性贸易措施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加强双边与区域合作交流。{{楷体|(质检总局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19.动态调整法定检验目录。}}明确必须实施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调整程序,建立目录内商品调出机制,并根据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结果,实施动态调整。以高风险商品和高风险项目为内容制定法定检验目录,优化目录结构,原则上不对一般出口工业制成品实施出口法定检验。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做好法定检验目录外商品监督抽查,强化抽查信息公示和结果公开。{{楷体|(质检总局牵头,商务部、海关总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20.改革检验检疫监管模式。}}落实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加大对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的支持力度。坚持风险评估前置原则,依据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商品质量状况评价和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结果,对一般风险商品,优化监管流程;对存在安全隐患和假冒伪劣风险的商品,实施有效的监管介入,综合运用抽查、检验、验证、采信与合格保证等多种合格评定方式,实施差异化监管。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入境验证监管制度。{{楷体|(质检总局牵头,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国家认监委、国家口岸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21.加快完善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管理}}。全面复制推广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做好制度安排,制定并发布全国统一的采信要求。科学运用风险评估结果,动态调整采信的商品类别和检验项目。鼓励符合资质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参与,实施被采信机构信息公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追责和违规信息披露,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维护公平公正、富有活力的检验检测市场秩序。积极探索合格评定结果国际互认。{{楷体|(质检总局牵头,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22.探索开展质量安全追溯。}}鼓励企业健全质量安全追溯体系,逐步统一生产、流通、消费、检验检测等环节的数据标准。综合运用物联网、移动终端等载体,对食品、消费品、医疗器械等重点进出口商品实施质量安全追溯,逐步推动健全从生产、检验、物流、销售、使用到维修保养等全生命周期追溯链条,开展公共溯源服务试点。{{楷体|(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三、保障措施'''
{{gap}}{{楷体|(一)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限要求。精心实施,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积极推进改革任务落地。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跟踪分析和通报,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楷体|(审计署、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二)加强法制建设。}}做好法律制度安排,加强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明确生产经营者和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履行风险信息报告以及风险消减等义务,保障监管部门履行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等职责。奖励业内举报,做到有法可依、于法有据。{{楷体|(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三)落实经费保障。}}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提升监管能力,加强口岸查验设施建设,切实保障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监管工作开展。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相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质检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四)做好宣传引导。}}加强质量提升宣传教育,开展全国“质量月”、“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等主题活动,宣传部门、网信部门、新闻媒体等要大力普及质量安全法律知识,加强舆论热点引导,提升公众依法维权、理性消费能力,营造全社会重视、支持进出口商品质量提升的良好氛围。{{楷体|(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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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抚顺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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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关于抚顺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year=2017 |month=9 |day=10
|发文字号=国函〔2017〕122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批复
|theme=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规划
|theme2=城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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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s={{Textquality|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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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gap}}'''{{x-larger|国务院关于抚顺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c|{{gap}}{{楷体|国函〔2017〕122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
{{gap}}你省关于报请审批抚顺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gap}}一、原则同意《[[抚顺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gap}}抚顺是辽宁省重要的工业基地,沈阳经济区副中心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和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深入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统筹做好抚顺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结合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逐步把抚顺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和谐宜居、生态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gap}}二、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1857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加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地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统筹考虑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重点镇,优化村镇布局,加强对村镇建设的指导,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抚顺与周边城市协调联动,推进沈抚同城化发展。
{{gap}}三、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15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172.5平方公里以内。要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关于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禁止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要落实好《[[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开发边界,加强边界管控,促进城市紧凑布局。增强城市内部布局的合理性,提升城市的通透性和微循环能力。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加大存量用地挖潜力度,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gap}}四、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按照绿色循环低碳的理念规划建设城市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公路、铁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加强城市内外交通衔接。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方便不同交通方式的换乘。做好停车场规划布局,推动城市停车场建设。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水水源和给排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积极有序地开展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划定基础设施黄线保护范围,加强对各类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和预留。高度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工作,加快推进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加强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重点防灾设施的建设,严格石化等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震和防地质灾害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gap}}五、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要按照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总体要求,形成合理的城市空间结构,促进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发展。要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限期达到《[[总体规划]]》提出的各类环境保护目标。划定城市蓝线保护范围,结合水域自然形态进行保护和整治,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城市。推行低影响开发模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积极发展绿色建筑。加强绿化工作,划定城市绿地系统的绿线保护范围。要加强对萨尔浒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湿地、水源地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制定并严格实施有关保护措施。
{{gap}}六、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将城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区位布局和相关资金投入。加快棚户区、城中村、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稳步推进城市有机更新。不断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提高城市发展的宜居性,努力把城市建设成为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丽家园。
{{gap}}七、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要统筹协调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按照整体保护的原则,切实保护好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要注重挖掘工业遗产价值,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紫线管理要求,重点保护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要做好城市整体设计,加强对重要地段建筑高度、体量和样式的规划引导和控制,突出以近现代工业文化为特色的北方山水城市风貌。
{{gap}}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治,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抚顺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抚顺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抚顺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抚顺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gap}}抚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right|{{gap}}国务院 }}
{{right|{{gap}}2017年9月10日 }}
{{gap}}(此件公开发布)</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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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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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T12:28:24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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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year=2017 |month=9 |day=9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7〕81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的实施意见
|theme=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
|theme2=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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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c|'''{{x-larger|{{gap}}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c|{{楷体|国办发〔2017〕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文物是中华文明、中国革命的精神标识和文化标识,是国家象征、民族记忆的情感依托和物质载体。保护文物就是保护国家与民族的历史,守护中华民族的根与魂。文物安全是文物保护的红线、底线和生命线,关系国家历史传承和民族团结,关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关系人民群众精神家园建设,是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文物安全工作,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推动文物安全状况不断好转。但也要看到,保护文物安全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工作,当前文物遭受盗窃盗掘盗捞案件高发频发,法人违法屡禁不止,文物流通领域非法交易、非法收藏、拍假卖假乱象丛生,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监管缺失,执法机构队伍薄弱、管理不到位。为牢固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严格落实文物安全保护责任,严密安保措施,严防监管漏洞,严打文物犯罪,严肃问责追责,坚决筑牢文物安全防线,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gap}}'''一、健全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
{{gap}}{{楷体|(一)明确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文物安全责任体系。要将文物安全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文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实施目标管理,强化源头治理,整治重大隐患,督促有关方面履职尽责。将文物安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文物安全经费投入。
{{gap}}{{楷体|(二)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厘清各有关部门文物安全工作职责。文物部门负责制定文物行政执法督察和案件查处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查处文物违法案件,督办行政责任追究;协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安全事故,规范文物市场。公安部门负责打击文物犯罪,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展消防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海关部门负责进出境文物监管和打击文物走私工作。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对古玩旧货市场中文物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对其中未经许可开展的文物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旅游、宗教、海洋等负有文物安全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依规认真履行职责。发展改革、教育、财政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职责范围内为文物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gap}}{{楷体|(三)落实文物管理使用者直接责任。}}坚持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对本单位文物安全负全面责任,要自觉接受属地监管。文物和博物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是文物安全的直接责任人,要明晰领导责任,明确文物安全管理人,健全文物安全岗位职责,配齐安全保卫人员,依照规定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确保责任到人、责任到岗。田野文物等无使用人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政府承担安全责任。
{{gap}}{{楷体|(四)完善责任落实机制。}}地方各级政府间、政府与部门间、文物部门与文物和博物馆单位间要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目标,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实行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文物部门要经常性对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进行培训,提高文物安全管理水平和能力。
{{gap}}'''二、加强日常检查巡查,严厉打击违法犯罪'''
{{gap}}{{楷体|(五)强化日常检查巡查。}}要将文物被盗、火灾、雷击等隐患以及安全设施运行维护、应急演练处置、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等情况作为重点,不间断进行日常检查巡查。地方各级政府要将文物安全纳入社会综合治理、文明城市建设,每年开展一次文物安全检查评估;文物、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旅游、宗教、海洋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文物安全日常检查及监视监测工作;文物和博物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和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的检查,文物管理使用单位要做到日日有巡查、次次有记录。
{{gap}}{{楷体|(六)严厉打击文物犯罪,惩治法人违法行为。}}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海关、工商、旅游、宗教、海洋、文物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协同配合,建立长效机制,研判文物安全形势,适时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窃田野石刻造像、古建筑壁画和构件,盗捞水下文物以及倒卖、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动;严厉查处非法交易文物、非法收藏文物、擅自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清理非法经营主体;严厉查处未批先建、破坏损毁文物本体和环境、影响文物历史风貌等法人违法行为,对严重违法、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案件要约谈地方政府负责人,并向社会曝光。
{{gap}}'''三、健全监管执法体系,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gap}}{{楷体|(七)提高监管执法能力。}}充实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安全督察力量,加强省级文物监管力量,建立健全督察机制。强化市县监管力量,市县级政府已设立文物局的,要加强文物监管执法力量,切实履行职责;未设立文物局的,要确定专管部门及专职人员。承担文物执法职能的综合执法机构要明确岗位职责。有文物分布的乡镇和街道,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明确人员负责文物安全。文物安全形势严峻的地方,经属地公安机关、文物部门联合评估后,可结合当地实际,在点多面广、重要的文物保护单位设立派出所或者警务室,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重点保护。
{{gap}}{{楷体|(八)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地方各级政府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保无专门管理机构或管理机构力量不足的不可移动文物有专人负责巡查看护。加强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充分利用文艺演出、公益广告、广播电视节目等形式,积极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平台,引导全社会树立保护文物光荣、破坏文物违法的意识。树立正确文物收藏观,鼓励合法收藏,拒绝非法交易文物。加强社会监督,鼓励文物保护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积极参与文物安全监督管理,向有关部门提供文物违法犯罪线索,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gap}}'''四、强化科技支撑,提高防护能力'''
{{gap}}{{楷体|(九)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实施文物平安工程,健全文物安全防护标准,推广应用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安防、消防先进技术和装备。尚未建设安全防护设施的要尽快建设完善,逐步实现全覆盖。文物资源密集、专门机构人员短缺的地区,可集中设置安全防护综合控制中心。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对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等风险单位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运行及维护经费予以积极保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健全多元化的文物安全防护设施资金投入渠道。
{{gap}}{{楷体|(十)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建立覆盖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世界文化遗产地的监控系统,实现远程监管、消防物联网监控和文物安全监管人员智能巡检,建设完善文物安全监管平台。完善全国文物犯罪信息平台,及时发布被盗文物信息,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文物安全保护与现代科技融合创新。
{{gap}}'''五、加大督察力度,严肃责任追究'''
{{gap}}{{楷体|(十一)加强督察。}}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全国文物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每年对各地文物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开展一次督察,对安全和执法工作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确定重大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并挂牌督办。省级政府要加大对市县级政府文物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察力度,将重大文物安全隐患、事故和违法案件列为政府督察重要事项,坚持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切实提高督察实效,可对文物安全工作成绩显著的地区和单位给予表彰,对表现突出的个人予以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gap}}{{楷体|(十二)严肃追责。}}建立严格的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追责问责机制,制定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违法违纪处分办法,厘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界定违法违纪行为,明确处分种类和运用规则。地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等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损失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必须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让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成为工作常态。
{{gap}}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right|{{gap}}国务院办公厅 }}
{{right|{{gap}}2017年9月9日 }}
{{gap}}(此件公开发布)</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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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持续释放内需潜力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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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持续释放内需潜力的指导意见
|year=2017 |month=8 |day=13
|发文字号=国发〔2017〕40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指导意见
|theme=工业、交通\信息产业(含电信)
|theme2=信息产业(含电信)
|edition=yes
|notes={{Textquality|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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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
{{c|'''{{x-larger|持续释放内需潜力的指导意见}}'''
{{楷体|国发〔2017〕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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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与经济社会深度融合,我国信息消费快速发展,正从以线上为主加快向线上线下融合的新形态转变,网络提速降费深入推进,消费主体不断增加、边界逐渐拓展、模式深刻调整,带动其他领域消费快速增长,已成为当前创新最活跃、增长最迅猛、辐射最广泛的经济领域之一,对拉动内需、促进就业和引领产业升级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我国信息消费有效供给仍然创新不足,内需潜力仍未充分释放,消费环境亟待优化。为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持续释放发展活力和内需潜力,现提出以下意见。
{{gap}}'''一、总体要求'''
{{gap}}{{楷体|(一)指导思想。}}
{{gap}}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优化信息消费环境,进一步加大网络提速降费力度,加速激发市场活力,积极拓展信息消费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扩大信息消费覆盖面,加强和改进监管,完善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打造信息消费升级版,不断释放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gap}}{{楷体|(二)基本原则。}}
{{gap}}{{楷体|坚持创新驱动。}}推动信息消费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互联网+”深度融合,鼓励核心技术研发和服务模式创新,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向消费领域广泛渗透,创造更多适应消费升级的有效供给,带动多层次、个性化的信息消费发展。
{{gap}}{{楷体|坚持需求拉动。}}以满足人民群众期待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拓展和升级信息消费,推动信息产品供给结构与需求结构有效匹配、消费升级与有效投资良性互动,用安全、便捷、丰富的信息消费助力经济升级和民生改善。
{{gap}}{{楷体|坚持协同联动。}}以企业为主体,促进信息消费产业链协同发展,加强网络、平台、支付、物流等支撑能力建设,构建完善的信息消费生态体系。统筹促发展与保安全,持续优化信用安全、市场环境和权益保护,营造“能消费、敢消费、愿消费”的环境,形成政府、企业、消费者多方协同的良好发展格局。
{{gap}}{{楷体|(三)发展目标。}}
{{gap}}到2020年,信息消费规模预计达到6万亿元,年均增长11%以上;信息技术在消费领域的带动作用显著增强,信息产品边界深度拓展,信息服务能力明显提升,拉动相关领域产出达到15万亿元,信息消费惠及广大人民群众。信息基础设施达到世界领先水平,“宽带中国”战略目标全面实现,建成高速、移动、安全、泛在的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网络提速降费取得明显成效。基于网络平台的新型消费快速成长,线上线下协同互动的消费新生态发展壮大。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共享体系基本建立,面向企业和公民的一体化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建成。网络空间法律法规体系日趋完善,高效便捷、安全可信、公平有序的信息消费环境基本形成。
{{gap}}{{楷体|(四)重点领域。}}
{{gap}}{{楷体|生活类信息消费。}}创新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求的各类便民惠民服务新业态,重点发展面向社区生活的线上线下融合服务、面向文化娱乐的数字创意内容和服务、面向便捷出行的交通旅游服务。
{{gap}}{{楷体|公共服务类信息消费。}}推广高效、均等的在线公共服务,重点发展面向居家护理的智慧健康服务、面向便捷就医的在线医疗服务、面向学习培训的在线教育服务、面向利企便民的“互联网+政务服务”。
{{gap}}{{楷体|行业类信息消费。}}培育支撑行业信息化的新兴信息技术服务,重点发展面向垂直领域的电子商务平台服务,面向信息消费全过程的网络支付、现代物流、供应链管理等支撑服务,面向信息技术应用的综合系统集成服务。
{{gap}}{{楷体|新型信息产品消费。}}升级智能化、高端化、融合化信息产品,重点发展面向消费升级的中高端移动通信终端、可穿戴设备、数字家庭产品等新型信息产品,以及虚拟现实、增强现实、智能网联汽车、智能服务机器人等前沿信息产品。
{{gap}}'''二、提高信息消费供给水平'''
{{gap}}{{楷体|(五)推广数字家庭产品。}}鼓励企业发展面向定制化应用场景的智能家居“产品+服务”模式,推广智能电视、智能音响、智能安防等新型数字家庭产品,积极推广通用的产品技术标准及应用规范。加强“互联网+”人工智能核心技术及平台开发,推动虚拟现实、增强现实产品研发及产业化,支持可穿戴设备、消费级无人机、智能服务机器人等产品创新和产业化升级。依托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促进信息产品相关企业争创“中国质量奖”。
{{gap}}{{楷体|(六)拓展电子产品应用。}}支持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推动各类应用电子产品智能化升级,在交通、能源、市政、环保等领域开展新型应用示范。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与智能交通示范区建设,发展辅助驾驶系统等车联网相关设备。推进农业物联网区域试验工程,推动信息技术与农业生产经营、市场流通、资源环境保护等相融合。
{{gap}}{{楷体|(七)提升信息技术服务能力。}}支持大型企业建立基于互联网的“双创”平台,为全社会提供专业化信息服务。发挥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作用,引导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平台化、生态化发展。鼓励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积极发展位置服务、社交网络等新型支撑服务及智能应用。支持地方联合云计算、大数据骨干企业为当地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提供咨询、研发、培训等技术支持,推动提升“互联网+”环境下的综合集成服务能力。鼓励利用开源代码开发个性化软件,开展基于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试点应用。
{{gap}}{{楷体|(八)丰富数字创意内容和服务。}}实施数字内容创新发展工程,加快文化资源的数字化转换及开发利用。构建新型、优质的数字文化服务体系,推动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原创网络作品创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优秀作品网络传播。扶持一批重点文艺网站,拓展数字影音、动漫游戏、网络文学等数字文化内容,丰富高清、互动等视频节目,培育形成一批拥有较强实力的数字创新企业。发展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手机电视、有线电视网宽带服务等融合性业务。支持用市场化方式发展知识分享平台,打造集智创新、灵活就业的服务新业态。
{{gap}}{{楷体|(九)壮大在线教育和健康医疗。}}建设课程教学与应用服务有机结合的优质在线开放课程和资源库。鼓励学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面向继续教育开发在线教育资源。推动在线开放教育资源平台建设和移动教育应用软件研发,支持大型开放式网络课程、在线辅导等线上线下融合的学习新模式,培育社会化的在线教育服务市场。加强家庭诊疗、健康监护、分析诊断等智能设备研发,进一步推广网上预约、网络支付、结果查询等在线就医服务,推动在线健康咨询、居家健康服务、个性化健康管理等应用。
{{gap}}{{楷体|(十)扩大电子商务服务领域。}}鼓励电商、物流、商贸、邮政等社会资源合作构建农村购物网络平台。支持重点行业骨干企业建立在线采购、销售、服务平台,推动建设一批第三方工业电商服务平台。培育基于社交电子商务、移动电子商务及新技术驱动的新一代电子商务平台,建立完善新型平台生态体系。积极稳妥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gap}}'''三、扩大信息消费覆盖面'''
{{gap}}{{楷体|(十一)推动信息基础设施提速升级。}}加大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进一步拓展光纤宽带和第四代移动通信(4G)网络覆盖的深度和广度,促进网间互联互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沿线重要国家、节点城市网络建设。加快第五代移动通信(5G)标准研究、技术试验和产业推进,力争2020年启动商用。加快推进物联网基础设施部署。统筹发展工业互联网,开展工业互联网产业推进试点示范。推进实施云计算工程,引导各类企业积极拓展应用云服务。积极研究推动数据中心和内容分发网络优化布局。
{{gap}}{{楷体|(十二)推动信息消费全过程成本下降。}}重点在通信、物流、信贷、支付、售后服务等关键环节全面提升效率、降低成本。深入挖掘网络降费潜力,加快实现网络资费合理下降,充分释放提速降费的改革红利,支持信息消费发展。建立标准化、信息化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推进物流业信息消费降本增效。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更多适合信息消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广小额、快捷、便民的小微支付方式,降低信息消费金融服务成本。
{{gap}}{{楷体|(十三)提高农村地区信息接入能力。}}深化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助力网络扶贫攻坚、农村信息化等工作,组织实施“百兆乡村”等示范工程,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力度,重点支持中西部省份、贫困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等农村及偏远地区宽带建设,到2020年实现98%的行政村通光纤。全面实施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开展整省推进示范,力争到2020年村级信息服务站覆盖率达到80%。
{{gap}}{{楷体|(十四)加快信息终端普及和升级。}}支持企业推广面向低收入人群的经济适用的智能手机、数字电视等信息终端设备,开发面向老年人的健康管理类智能可穿戴设备。推介适合农村及偏远地区的移动应用软件和移动智能终端。构建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和学习交流平台。推动民族语言软件研发,减少少数民族使用移动智能终端和获取信息服务的障碍。鼓励各地采用多种方式促进信息终端普及。
{{gap}}{{楷体|(十五)提升消费者信息技能。}}实施消费者信息技能提升工程,选择部分地区开展100个以上信息技能培训项目,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宣传引导活动,面向各类消费主体特别是信息知识相对薄弱的农牧民、老年人等群体,普及信息应用、网络支付、风险甄别等相关知识。组织开展信息类职业技能大赛,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开展信息技能培训。
{{gap}}{{楷体|(十六)增强信息消费体验。}}组织开展“信息消费城市行”活动。鼓励地方和行业开展信息消费体验周、优秀案例展示等各种体验活动,扩大信息消费影响力。鼓励企业利用互联网平台深化用户在产品设计、应用场景定制、内容提供等方面的协同参与,提高消费者满意度。支持企业加快线上线下体验中心建设,积极运用虚拟现实、增强现实、交互娱乐等技术丰富消费体验,培养消费者信息消费习惯。
{{gap}}'''四、优化信息消费发展环境'''
{{gap}}{{楷体|(十七)加强和改进监管。}}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加强分类指导,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继续推进信息消费领域“证照分离”试点,进一步简化优化业务办理流程,推行清单管理制度,放宽新业态新模式市场准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积极应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创新行业服务和管理方式,在信息消费领域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整顿和规范信息消费环境。深化电信体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多种形式参与信息通信业投融资。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电信领域开放试点,加大基础电信领域竞争性业务开放力度,适时在全国其他地区复制推广。
{{gap}}{{楷体|(十八)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健全用户身份及网站认证服务等信任机制,提升网络支付安全水平。结合全面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构建面向信息消费的企业信用体系,加强信息消费全流程信用管理。规范平台企业市场行为,加大对信息消费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惩戒力度,推动建立健全企业“黑名单”制度,将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依法依规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营造公平诚信的信息消费市场环境。
{{gap}}{{楷体|(十九)加强个人信息和知识产权保护。}}贯彻落实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加快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和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企业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全面规范个人信息采集、存储、使用等行为,防范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加大对窃取、贩卖个人信息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查处机制,提升网络领域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水平,加强网络文化知识产权保护。
{{gap}}{{楷体|(二十)提高信息消费安全性。}}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相关技术攻关,为构建安全可靠的信息消费环境提供支撑保障。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深入推进互联网管理和网络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加强移动应用程序和应用商店网络安全管理,规范移动互联网信息传播。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标准验证平台,支持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安全评估和认证工作。做好网络购物等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依法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切实降低信息消费风险。
{{gap}}{{楷体|(二十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深入推进信息消费试点示范城市建设。鼓励各地依法依规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加大对信息消费领域技术研发、内容创作、平台建设、技术改造等方面的财政支持,支持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建设。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社会资本对信息消费领域的投入。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互联网企业,依法享受相应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gap}}{{楷体|(二十二)加强统计监测和评价。}}完善信息消费统计监测制度,进一步明确统计范围,将智能产品、互联网业务、数字内容等纳入信息消费统计。加强中央、地方、行业、重点企业间的协调联动,强化信息消费数据采集、处理、发布和共享。建立健全信息消费评价机制,研究建立并定期发布信息消费发展指数,加强督查检查,指导和推动信息消费持续健康发展。
{{gap}}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对释放内需潜力、促进经济升级、支持民生改善的重要作用,按照本意见要求,根据职责分工,加强组织实施,抓紧制定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强化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各地方要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扎实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
{{gap}}附件: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right|国务院
}}
{{right|2017年8月13日 }}
{{gap}}(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c|'''{{x-larger|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c|{{楷体|(有关任务目标截至2020年)}}}}
{| class="wikitable"
|-
|| '''序号'''
|| '''工作任务'''
|| '''负责单位'''
|-
|| 1
|| 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与智能交通示范区建设
||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等
|-
|| 2
|| 推进农业物联网区域试验工程
|| 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
|-
|| 3
|| 实施数字内容创新发展工程
|| 文化部、中央网信办、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
|-
|| 4
|| 建设课程教学与应用服务有机结合的优质在线开放课程和资源库
|| 教育部等
|-
|| 5
|| 推广网上预约、网络支付、结果查询等在线就医服务,推动在线健康咨询、居家健康服务、个性化健康管理等应用
||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
|-
|| 6
|| 支持重点行业骨干企业建立在线采购、销售、服务平台,推动建设一批第三方工业电商服务平台
||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
|| 7
|| 积极稳妥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 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
|| 8
|| 支持大型企业建立基于互联网的“双创”平台
||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
|| 9
|| 发挥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作用,引导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平台化、生态化发展
||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
|-
|| 10
|| 推动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提升“互联网+”环境下的综合集成服务能力。鼓励利用开源代码开发个性化软件,开展基于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试点应用
||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
|-
|| 11
|| 加大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进一步拓展光纤宽带和第四代移动通信(4G)网络覆盖的深度和广度
||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
|| 12
|| 加快第五代移动通信(5G)标准研究、技术试验和产业推进,力争2020年启动商用
||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
|-
|| 13
|| 加快推进物联网基础设施部署
||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
|| 14
|| 统筹发展工业互联网,开展工业互联网产业推进试点示范
||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
|| 15
|| 推进实施云计算工程,引导各类企业积极拓展应用云服务
||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
|-
|| 16
|| 深化电信普遍服务试点,组织实施“百兆乡村”等示范工程
||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
|| 17
|| 全面实施信息进村入户工程
|| 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
|-
|| 18
|| 支持企业推广面向低收入人群的经济适用的智能手机、数字电视等信息终端设备,开发面向老年人的健康管理类智能可穿戴设备
||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
|-
|| 19
|| 推介适合农村及偏远地区的移动应用软件和移动智能终端。构建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和学习交流平台
|| 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
|-
|| 20
|| 鼓励各地采用多种方式促进信息终端普及
|| 地方各级政府
|-
|| 21
|| 实施消费者信息技能提升工程,选择部分地区开展100个以上信息技能培训项目
||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农业部等
|-
|| 22
|| 组织开展信息类职业技能大赛,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开展信息技能培训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
|-
|| 23
|| 深入推进信息消费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组织开展“信息消费城市行”活动,鼓励地方和行业开展信息消费体验周、优秀案例示范等各种体验活动,扩大信息消费影响力
||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地方政府
|-
|| 24
|| 深入挖掘网络降费潜力,加快实现网络资费合理下降
||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
|-
|| 25
|| 建立标准化、信息化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推进物流业信息消费降本增效
|| 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
|-
|| 26
||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更多适合信息消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广小额、快捷、便民的小微支付方式,降低信息消费金融服务成本
|| 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等
|-
|| 27
|| 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加强分类指导
||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
|-
|| 28
|| 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继续推进信息消费领域“证照分离”试点
|| 国务院审改办、工商总局等
|-
|| 29
|| 深化电信体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多种形式参与信息通信业投融资
||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
|-
|| 30
|| 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电信领域开放试点,加大基础电信领域竞争性业务开放力度,适时在全国其他地区复制推广
|| 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
|| 31
|| 健全用户身份及网站认证服务等信任机制
||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
|-
|| 32
|| 加大对信息消费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惩戒力度,推动建立健全企业“黑名单”制度
|| 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商务部、质检总局等
|-
|| 33
||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全面规范个人信息采集、存储、使用等行为,防范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加大对窃取、贩卖个人信息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 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
|-
|| 34
|| 提升网络领域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水平,加强网络文化知识产权保护
|| 国家知识产权局、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央网信办等
|-
|| 35
|| 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 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网信办、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
|-
|| 36
|| 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深入推进互联网管理和网络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加强移动应用程序和应用商店网络安全管理,规范移动互联网信息传播
|| 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
|-
|| 37
|| 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标准验证平台,支持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安全评估和认证工作
|| 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质检总局等
|-
|| 38
|| 做好网络购物等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依法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
|| 工商总局等
|-
|| 39
|| 鼓励各地依法依规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加大对信息消费领域技术研发、内容创作、平台建设、技术改造等方面的财政支持,支持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建设
|| 财政部等,有关地方政府
|-
|| 40
|| 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互联网企业依法享受相应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
|-
|| 41
|| 完善信息消费统计监测制度
||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
|-
|| 42
|| 建立健全信息消费评价机制,研究建立并定期发布信息消费发展指数
||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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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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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year=2017 |month=8 |day=8
|发文字号=国发〔2017〕39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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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s={{Textquality|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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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c|{{楷体|国发〔2017〕39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积极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战略的重要内容。当前经济全球化呈现新特点,我国利用外资面临新形势新任务。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提升我国外商投资环境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资增长,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gap}}'''一、进一步减少外资准入限制'''
{{gap}}{{楷体|(一)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尽快在全国推行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过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进一步增强投资环境的开放度、透明度、规范性。{{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负责)}}
{{gap}}{{楷体|(二)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对外开放范围。}}持续推进专用车和新能源汽车制造、船舶设计、支线和通用飞机维修、国际海上运输、铁路旅客运输、加油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呼叫中心、演出经纪、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对外开放,明确对外开放时间表、路线图。{{楷体|(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二、制定财税支持政策'''
{{gap}}{{楷体|(三)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楷体|(财政部、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四)发挥外资对优化服务贸易结构的积极作用。}}将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楷体|(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五)促进利用外资与对外投资相结合。}}对我国居民企业(包括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分回国内符合条件的境外所得,研究出台相关税收支持政策。{{楷体|(财政部、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六)鼓励跨国公司在华投资设立地区总部。}}支持各地依法依规出台包括资金支持在内的吸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政策措施,积极参与全球产业格局调整。{{楷体|(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gap}}{{楷体|(七)促进外资向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转移。}}充分发挥现有财政资金作用,积极支持西部地区及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国家级开发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下同)科技创新、生态环保、公共服务等领域建设,改善招商环境,提升引资质量,承接高水平制造业转移。{{楷体|(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八)支持重点引资平台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支持国家级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优先保障上述区域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融资需求。{{楷体|(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三、完善国家级开发区综合投资环境'''
{{gap}}{{楷体|(九)充分赋予国家级开发区投资管理权限。}}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指导国家级开发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在营造外商投资优良环境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楷体|(中央编办、科技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务院法制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十)支持国家级开发区项目落地。}}允许各地在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国家级开发区利用外资项目所需建设用地指标予以优先保障,做到应保尽保。{{楷体|(科技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十一)支持国家级开发区拓展引资空间。}}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经国务院批准后允许调区、扩区,整合区位相邻、相近的开发区,建立飞地园区,对收储的低效用地,相应提供规划调整、简化审批等便利。{{楷体|(科技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十二)支持国家级开发区提升产业配套服务能力。}}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引进生产服务型外资企业,试点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项目境内外维修业务,促进加工贸易向全球产业链、价值链中高端延伸。{{楷体|(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
{{gap}}'''四、便利人才出入境'''
{{gap}}{{楷体|(十三)完善外国人才引进制度。}}在全国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采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方式,为外国人才办理工作许可提供便利。2018年,制定出台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管理条例,建立标准统一、程序规范的外国人才来华工作许可制度。{{楷体|(外交部、公安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外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十四)积极引进国际高端人才。}}2017年下半年,制定出台外国人才签证实施细则,完善外国人才评价标准,扩大发放范围;放宽外国人才签证有效期限,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签发长期(5年至10年)多次往返签证,并可凭该签证办理工作许可、申请工作类居留证件。制定出台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明确外国人申请和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条件和程序。{{楷体|(外交部、公安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外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五、优化营商环境'''
{{gap}}{{楷体|(十五)抓紧完善外资法律体系。}}加快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制定新的外资基础性法律。清理涉及外资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推动限期废止或修订与国家对外开放大方向和大原则不符的法律法规或条款。{{楷体|(有关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十六)提升外商投资服务水平。}}完善中央及地方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制,协调解决境外投资者反映的突出问题,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准入后国民待遇的保障力度,努力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十七)保障境外投资者利润自由汇出。}}对于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依法取得的利润、股息等投资收益,可依法以人民币或外汇自由汇出。{{楷体|(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十八)深化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积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进一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构建高效便捷的外商投资事中事后监管与服务体系。加大商务部门与工商、海关、质检、外汇等部门之间信息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力度,实现外商投资企业从设立到运营的有关信息跨层级、跨部门共享。试点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新模式。{{楷体|(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外汇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十九)鼓励外资参与国内企业优化重组。}}简化程序,放宽限制,支持境外投资者以并购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支持国内企业多渠道引进国际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营销渠道。鼓励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二十)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针对网络侵权盗版、侵犯专利权、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问题开展集中整治,强化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加大对侵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楷体|(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二十一)提升研发环境国际竞争力。}}为研发中心运营创造便利条件,依法简化具备条件的研发中心研发用样本样品、试剂等进口手续,促进外资研发投入。{{楷体|(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二十二)保持外资政策稳定性连续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兑现向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楷体|(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gap}}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形势下利用外资工作,按照职责分工,主动作为,密切配合。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不断提升我国引资新优势,促进利用外资实现稳定增长。
{{right|国务院
}}
{{right|2017年8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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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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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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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国办函〔2017〕78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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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gap}}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民办教育工作}}'''}}
{{c|{{x-larger|'''部''' '''际'''{{c| }}'''联'''{{c| }}'''席'''{{c| }}'''会'''{{c| }}'''议'''{{c| }}'''制'''{{c| }}'''度'''{{c| }}'''的'''{{c| }}'''函'''}}}}
{{c|{{楷体|国办函〔2017〕78号}}
}}
教育部:
{{gap}}你部关于建立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gap}}国务院同意建立由教育部牵头的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gap}}附件: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right|国务院办公厅 }}
{{right|2017年8月5日 }}
{{gap}}(此件公开发布)
{{gap}}{{gap}}
{{gap}}{{gap}}
'''{{gap}}附件'''
{{c|'''{{x-larger|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gap}}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共同破解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经国务院同意,建立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gap}}'''一、主要职能'''
{{gap}}在国务院领导下,统筹协调推进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相关工作,健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政策制度。提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工作思路,落实国家鼓励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强化对民办教育的监督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办学秩序,推动形成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加强各地区、各部门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及时总结各地区、各部门工作成效,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gap}}'''二、成员单位'''
{{gap}}联席会议由教育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等部门组成,教育部为牵头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可增加成员单位。
{{gap}}联席会议由教育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gap}}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教育部,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gap}}'''三、工作规则'''
{{gap}}{{楷体|(一)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例会,由召集人或者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必要时可以由召集人临时主持召开全体会议。联络员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可临时召开联络员会议。
{{gap}}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或者联络员会议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专家参与特定事项的专题研究。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以纪要形式印发有关单位。
{{gap}}{{楷体|(二)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将履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各项职责、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以及开展民办教育管理工作等情况,及时报告联席会议。及时汇总各地贯彻落实《[[若干意见]]》、制定具体办法、开展民办教育管理的工作情况和存在的困难问题。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国务院。
{{gap}}{{楷体|(三)工作研判制度。}}联席会议对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和各类安全隐患及时研判,主动通报,提出预警,防微杜渐。
{{gap}}{{楷体|(四)联合工作组制度。}}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联合工作组,赴相关地区督促、指导、检查工作。
{{gap}}'''四、工作要求'''
{{gap}}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做好本部门涉及民办教育的相关工作,主动研究民办教育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按照联席会议各项工作机制扎实开展工作。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指导地方对口部门落实具体工作措施。要及时通报相关情况,形成反应迅速、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的长效工作机制,共同做好民办教育工作。
{{c|'''{{x-larger|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gap}}召集人:陈宝生 教育部部长
{{gap}}成 员:牛占华 中央编办副主任
{{gap}} 王晓涛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gap}} 孙 尧 教育部副部长
{{gap}} 黄 明 公安部副部长
{{gap}} 顾朝曦 民政部副部长
{{gap}} 余蔚平 财政部副部长
{{gap}} 汤 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gap}} 王广华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gap}} 易 军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gap}} 刘国强 人民银行行长助理
{{gap}} 孙瑞标 税务总局副局长
{{gap}} 马正其 工商总局副局长
{{gap}} 王兆星 银监会副主席
{{gap}} 宣昌能 证监会主席助理</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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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tf2pj8kg7s02vdjjlzt6cr00xknez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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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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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gap}}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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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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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x-larger|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
{{c|{{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外交部}}}}
{{gap}}近年来,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步伐明显加快,规模和效益显著提升,为带动相关产品、技术、服务“走出去”,促进国内经济转型升级,深化与相关国家互利合作,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和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国际国内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我国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既存在较好机遇,也面临诸多风险和挑战。为加强对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推动境外投资持续合理有序健康发展,有效防范各类风险,更好地适应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现提出以下意见:
{{gap}}'''一、指导思想'''
{{gap}}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定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不断创造更全面、更深入、更多元的对外开放格局,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一带一路”建设为统领,深化境外投资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引导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向,促进企业合理有序开展境外投资活动,防范和应对境外投资风险,推动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与投资目的国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gap}}'''二、基本原则'''
{{gap}}{{楷体|——坚持企业主体。}}在境外投资领域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按照商业原则和国际惯例开展境外投资,企业在政府引导下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gap}}{{楷体|——坚持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坚持以备案制为主的境外投资管理方式,在资本项下实行有管理的市场化运行机制,按“鼓励发展+负面清单”模式引导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向。
{{gap}}{{楷体|——坚持互利共赢。}}引导企业充分考虑投资目的国国情和实际需求,注重与当地政府和企业开展互利合作,创造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促进互惠互利、合作共赢。
{{gap}}{{楷体|——坚持防范风险。}}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国家经济外交整体战略,坚持依法合规,合理把握境外投资重点和节奏,积极做好境外投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切实防范各类风险。
{{gap}}'''三、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
{{gap}}支持境内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活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深化国际产能合作,带动国内优势产能、优质装备、适用技术输出,提升我国技术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弥补我国能源资源短缺,推动我国相关产业提质升级。
{{gap}}(一)重点推进有利于“一带一路”建设和周边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境外投资。
{{gap}}(二)稳步开展带动优势产能、优质装备和技术标准输出的境外投资。
{{gap}}(三)加强与境外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企业的投资合作,鼓励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
{{gap}}(四)在审慎评估经济效益的基础上稳妥参与境外油气、矿产等能源资源勘探和开发。
{{gap}}(五)着力扩大农业对外合作,开展农林牧副渔等领域互利共赢的投资合作。
{{gap}}(六)有序推进商贸、文化、物流等服务领域境外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境外建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络,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gap}}'''四、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
{{gap}}限制境内企业开展与国家和平发展外交方针、互利共赢开放战略以及宏观调控政策不符的境外投资,包括:
{{gap}}(一)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
{{gap}}(二)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gap}}(三)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gap}}(四)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
{{gap}}(五)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
{{gap}}其中,前三类须经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gap}}'''五、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
{{gap}}禁止境内企业参与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等的境外投资,包括:
{{gap}}(一)涉及未经国家批准的军事工业核心技术和产品输出的境外投资。
{{gap}}(二)运用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的境外投资。
{{gap}}(三)赌博业、色情业等境外投资。
{{gap}}(四)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境外投资。
{{gap}}(五)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
{{gap}}'''六、保障措施'''
{{gap}}{{楷体|(一)实施分类指导。}}对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要在税收、外汇、保险、海关、信息等方面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为企业创造更加良好的便利化条件。对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要引导企业审慎参与,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提示。对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严格管控。
{{gap}}{{楷体|(二)完善管理机制。}}加强境外投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防范虚假投资行为。建立境外投资黑名单制度,对违规投资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指导境内企业加强对其控制的境外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境外投资决策、财务管理和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资本金制度。完善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审计制度,维护境外国有资产安全。
{{gap}}{{楷体|(三)提高服务水平。}}制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境外合规经营风险审查、管控和决策体系,深入了解境外投资合作政策法规和国际惯例,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加强与有关国家在投资保护、金融、人员往来等方面机制化合作,为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创造良好外部环境。支持境内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会计服务、税务服务、投资顾问、设计咨询、风险评估、认证、仲裁等相关中介机构发展,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市场化、社会化、国际化的商业咨询服务,降低企业境外投资经营风险。
{{gap}}{{楷体|(四)强化安全保障。}}定期发布《[[国别投资经营便利化状况报告]]》,加强对企业赴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投资的指导和监督,及时警示和通报有关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重大风险,提出应对预案和防范措施,切实维护我国企业境外合法权益。督促企业开展境外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做好项目安全风险预测应对,建立完善安保制度,加强安保培训,提升企业境外投资安全风险防范能力。
{{gap}}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合理把握境外投资的方向和重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落实工作责任,抓紧制定出台配套政策措施,扎实推进相关工作,确保取得实效。</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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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二季度全国政府网站抽查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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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2017年第二季度全国政府网站抽查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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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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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lyinclude>{{c|'''{{x-larger|2017年第二季度
全国政府网站抽查情况通报}}'''}}
{{gap}}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近期组织开展了2017年第二季度全国政府网站抽查,并对部分网站办事服务功能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gap}}'''一、抽查情况'''
{{gap}}{{楷体|(一)总体情况。}}截至2017年6月1日,全国正在运行的政府网站36916家。其中,国务院部门及其内设、垂直管理机构政府网站2133家,省级政府门户网站32家,省级政府部门网站2543家,市级政府门户网站519家,市级政府部门网站16646家,县级政府门户网站2778家,县级以下政府网站12265家。
{{gap}}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随机人工抽查各地区和国务院部门政府网站524个,总体合格率94%,比2017年第一季度提高3个百分点。其中,北京等14个地区政府网站抽查合格率为100%;北京、天津、上海等6个地区连续两个季度抽查合格率达100%;山西、河南等地抽查合格率与第一季度相比明显上升。
{{gap}}各地区和71个国务院部门共抽查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8616个,占运行政府网站总数的23%,总体合格率94%。经抽样复核,地区和部门抽查情况整体真实准确,抽查情况和问题网站名单已在中国政府网公开。此外,第一季度通报的不合格政府网站已完成整改。
{{gap}}{{楷体|(二)《[[政府网站发展指引]]》贯彻落实情况。}}《[[政府网站发展指引]]》(国办发〔2017〕47号,以下简称《[[指引]]》)印发后,各地区、各部门迅速部署落实。江苏、福建等地专门制定贯彻落实《[[指引]]》的相关文件;湖南逐项梳理《[[指引]]》要求,制订全省政府网站问题整改责任清单;宁夏对照《[[指引]]》要求,及时调整政府网站考评指标;北京、山西、海南、烟草局等13个地区和部门政府网站季度抽查比例超过30%。工商总局、邮政局等部门所有网站全部添加“我为政府网站找错”监督举报平台入口。
{{gap}}{{楷体|(三)国务院重要信息联动发布情况。}}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门户网站和国务院部门政府网站中,有96%的政府网站在首页显著位置开设了国务院重要政策信息专栏,89%的政府网站能够在国务院重要信息发布后24小时内进行转载,比第一季度分别提高6个和9个百分点。
{{gap}}{{楷体|(四)网站纠错留言办理情况。}}第二季度,“我为政府网站找错”栏目网民有效留言8681条,总体办结率达97%。内蒙古、上海、发展改革委等16个地区和部门留言按期办结率达100%。
{{gap}}{{楷体|(五)地方部门问责情况。}}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加大了对不合格政府网站责任单位和人员的问责力度,据各地区、各部门报送情况统计,第二季度有93名有关责任人被上级主管单位约谈,21人作出书面检查,18人被通报批评,7人受到警告或记过处分,10人被调离岗位或免职,3人被辞退。
{{gap}}'''二、主要问题'''
{{gap}}{{楷体|(一)个别地区和部门常态化监管力度仍需加强。}}青海、新疆政府网站抽查合格率低于70%。江西、河南及交通运输部上报的合格网站中有个别网站存在突出问题。外交部、人民银行、公务员局等部门“我为政府网站找错”栏目网民留言办结率低于70%,体育总局、参事室、扶贫办等部门网民留言平均办理时间超过15个工作日。另外,一些地方的专项工作网站如“甘肃政务服务网”、“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湖北省“武汉市政府公共数据服务网”等,未在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中填报。
{{gap}}{{楷体|(二)部分网站仍存在应付检查、日常运维不到位等问题。}}四川省“达州市机关后勤”网在省内季度抽查结束后即停止更新。河南省“西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未按流程申请下线迁移即擅自关停。青海省共和县“共和教育网”首页大版面刊登商业广告。此外,部分政府网站存在名称、域名不规范等问题。
{{gap}}{{楷体|(三)一些网站办事服务功能亟待完善。}}部分政府网站办事服务仍存在“空架子”、不实用等问题。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市民网”的“行政许可”栏目“企业办事”主题中10余项服务内容为空。浙江省“杭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网“行政审批”栏目中40余项办事指南仅有事项名称但无实质内容。
{{gap}}'''三、工作要求'''
{{gap}}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指引]]》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各级政府网站健康有序发展。
{{gap}}{{楷体|(一)加强政府网站规范管理。}}加快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查遗补漏工作,重点梳理“政务服务网”、“公共资源交易网”、“数据开放网”等各类专项工作网站,并在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中填报有关信息。各级各类政府网站均要在首页添加“我为政府网站找错”监督举报平台入口,规范网站名称和域名,加强链接管理,严禁刊登商业广告。各地区、各部门要每季度对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至少开展一次巡查抽检并公开有关情况,抽查比例不低于30%。
{{gap}}{{楷体|(二)推进政府网站集约发展。}}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尽快制订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集约化实施方案。对无力维护、问题多发的基层网站,要加快整合,严格做好内容迁移、公告和基本信息变更报备工作,杜绝“擅自关停”、“只关停不迁移内容”等问题。
{{gap}}{{楷体|(三)不断提高网站功能实用性。}}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府网站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和互动交流功能,政府门户网站和具有对外服务职能的部门网站要加强政务服务功能建设,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准确好用的办事服务。要对网站信息数据进行科学分类、及时更新,对信息数据无力持续更新或维护的栏目要进行优化整合。
{{gap}}从2017年第三季度起,将把上述要求纳入全国政府网站抽查内容。对本次通报的问题网站,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及第三季度网站抽查情况请于2017年9月20日前书面报送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gap}}附件:1.2017年第二季度网站监管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和部门
{{gap}} 2.各地区政府网站运行和抽查情况
{{gap}} 3.国务院部门及其内设、垂直管理机构政府网站运行和抽查情况
{{gap}} 4.抽查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政府网站名单
{{gap}} 5.各地区、各部门上报的合格网站中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政府网站名单
{{right|2017年7月25日 }}
{{gap}}(本文有删减)
'''附件1'''
{{c|'''{{x-larger|2017年第二季度网站监管工作}}'''}}
{{c|'''{{x-larger|成效明显的地区和部门}}'''
}}
{| class="wikitable"
|-
|colspan=2 | '''工''' '''作''' '''成''' '''效'''
|| '''省(区、市)''''''/''''''部门'''
|-
|rowspan=2 | 第二季度总体抽查合格率
|| 达到100%
||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安徽、福建、河南、广东、海南、四川、云南、陕西、宁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 超过90%
|| 山西、辽宁、浙江、湖北、湖南、广西、重庆、贵州、甘肃
|-
|colspan=2 | 连续两个季度抽查合格率达100%
|| 北京、天津、上海、安徽、海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rowspan=2 | 第二季度上报抽查网站比例(注:各地区、垂直管理部门)
|| 超过运行网站总数50%
|| 北京、山西、海南、烟草局
|-
|| 超过运行网站总数30%
|| 河北、吉林、湖北、广西、四川、西藏、陕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能源局
|-
|colspan=2 | “我为政府网站找错”网民留言按期办结率达100%
|| 内蒙古、上海、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审计署、税务总局、旅游局、科学院、工程院、银监会、自然科学基金会、信访局、烟草局、文物局
|}
'''{{gap}}附件2'''
{{c|'''{{x-larger|各地区政府网站运行和抽查情况}}'''}}
{| class="wikitable"
|-
|rowspan=2 | '''序
号'''
|rowspan=2 | '''省(区、市)'''
|rowspan=2 | '''运行'''
'''网站'''
'''总数'''
|colspan=2 | '''省级政府'''
'''网站数'''
|colspan=2 | '''市级政府'''
'''网站数'''
|colspan=2 | '''县级及以下'''
'''政府网站数'''
|rowspan=2 | '''抽查
网站数'''
|rowspan=2 | '''抽查存在突出问题的网站数'''
|-
|| '''门户'''
|| '''部门'''
|| '''门户'''
|| '''部门'''
|| '''县级'''
'''门户'''
|| '''县级'''
'''以下'''
|-
|| 1
|| 北京
|| 1041
|| 1
|| 207
|| 17
|| 816
|| 0
|| 0
|| 14
|| 0
|-
|| 2
|| 天津
|| 284
|| 1
|| 64
|| 19
|| 200
|| 0
|| 0
|| 5
|| 0
|-
|| 3
|| 河北
|| 866
|| 1
|| 67
|| 16
|| 438
|| 164
|| 180
|| 11
|| 3
|-
|| 4
|| 山西
|| 1085
|| 1
|| 76
|| 11
|| 420
|| 116
|| 461
|| 13
|| 1
|-
|| 5
|| 内蒙古
|| 751
|| 1
|| 68
|| 14
|| 502
|| 98
|| 68
|| 11
|| 3
|-
|| 6
|| 辽宁
|| 845
|| 1
|| 86
|| 15
|| 606
|| 104
|| 33
|| 13
|| 1
|-
|| 7
|| 吉林
|| 621
|| 1
|| 67
|| 11
|| 291
|| 62
|| 189
|| 8
|| 2
|-
|| 8
|| 黑龙江
|| 829
|| 1
|| 74
|| 14
|| 438
|| 120
|| 182
|| 11
|| 2
|-
|| 9
|| 上海
|| 696
|| 1
|| 88
|| 21
|| 586
|| 0
|| 0
|| 9
|| 0
|-
|| 10
|| 江苏
|| 945
|| 1
|| 73
|| 13
|| 716
|| 99
|| 43
|| 13
|| 0
|-
|| 11
|| 浙江
|| 2867
|| 1
|| 104
|| 12
|| 615
|| 100
|| 2035
|| 23
|| 1
|-
|| 12
|| 安徽
|| 1305
|| 1
|| 82
|| 22
|| 778
|| 99
|| 323
|| 14
|| 0
|-
|| 13
|| 福建
|| 1258
|| 1
|| 54
|| 11
|| 462
|| 84
|| 646
|| 13
|| 0
|-
|| 14
|| 江西
|| 1507
|| 1
|| 74
|| 11
|| 529
|| 99
|| 793
|| 14
|| 4
|-
|| 15
|| 山东
|| 2746
|| 1
|| 84
|| 20
|| 975
|| 149
|| 1517
|| 23
|| 3
|-
|| 16
|| 河南
|| 1882
|| 1
|| 85
|| 31
|| 895
|| 178
|| 692
|| 18
|| 0
|-
|| 17
|| 湖北
|| 994
|| 1
|| 89
|| 19
|| 698
|| 103
|| 84
|| 13
|| 1
|-
|| 18
|| 湖南
|| 995
|| 1
|| 69
|| 16
|| 545
|| 123
|| 241
|| 13
|| 1
|-
|| 19
|| 广东
|| 3889
|| 1
|| 135
|| 24
|| 1228
|| 142
|| 2359
|| 31
|| 0
|-
|| 20
|| 广西
|| 1618
|| 1
|| 121
|| 14
|| 577
|| 116
|| 789
|| 16
|| 1
|-
|| 21
|| 海南
|| 196
|| 1
|| 53
|| 22
|| 112
|| 4
|| 4
|| 7
|| 0
|-
|| 22
|| 重庆
|| 857
|| 1
|| 82
|| 40
|| 734
|| 0
|| 0
|| 11
|| 1
|-
|| 23
|| 四川
|| 1593
|| 1
|| 87
|| 23
|| 917
|| 184
|| 381
|| 17
|| 0
|-
|| 24
|| 贵州
|| 999
|| 1
|| 94
|| 11
|| 326
|| 89
|| 478
|| 11
|| 1
|-
|| 25
|| 云南
|| 1065
|| 1
|| 58
|| 16
|| 428
|| 121
|| 441
|| 13
|| 0
|-
|| 26
|| 西藏
|| 162
|| 1
|| 32
|| 4
|| 42
|| 72
|| 11
|| 6
|| 1
|-
|| 27
|| 陕西
|| 896
|| 1
|| 78
|| 12
|| 551
|| 110
|| 144
|| 12
|| 0
|-
|| 28
|| 甘肃
|| 750
|| 1
|| 74
|| 15
|| 534
|| 84
|| 42
|| 11
|| 1
|-
|| 29
|| 青海
|| 247
|| 1
|| 54
|| 10
|| 96
|| 44
|| 42
|| 6
|| 2
|-
|| 30
|| 宁夏
|| 277
|| 1
|| 62
|| 5
|| 115
|| 21
|| 73
|| 7
|| 0
|-
|| 31
|| 新疆
|| 519
|| 1
|| 61
|| 17
|| 333
|| 93
|| 14
|| 9
|| 3
|-
|| 32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198
|| 1
|| 41
|| 13
|| 143
|| 0
|| 0
|| 5
|| 0
|-
|colspan=2 | '''合 计'''
|| 34783
|| 32
|| 2543
|| 519
|| 16646
|| 2778
|| 12265
|| 401
|| 32
|}
{{gap}}注:运行网站数据取自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2017年6月1日的数据。
'''附件3'''
{{c|'''{{x-larger|国务院部门及其内设、垂直管理机构}}'''}}
{{c|'''{{x-larger|政府网站运行和抽查情况}}'''}}
{| class="wikitable"
|-
|| '''序号'''
|| '''部门'''
|| '''运行'''
'''网站总数'''
|| '''国务院部'''
'''门门户网'''
'''站数'''
|| '''内设、垂'''
'''直管理机'''
'''构网站数'''
|| '''抽查'''
'''网站数'''
|| '''抽查存在'''
'''突出问题'''
'''的网站数'''
|-
|| 1
|| 外交部
|| 9
|| 1
|| 8
|| 2
|| 0
|-
|| 2
|| 发展改革委
|| 7
|| 1
|| 6
|| 2
|| 0
|-
|| 3
|| 教育部
|| 52
|| 1
|| 51
|| 2
|| 0
|-
|| 4
|| 科技部
|| 8
|| 1
|| 7
|| 2
|| 0
|-
|| 5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44
|| 1
|| 43
|| 2
|| 0
|-
|| 6
|| 国家民委
|| 14
|| 1
|| 13
|| 2
|| 0
|-
|| 7
|| 公安部
|| 17
|| 1
|| 16
|| 2
|| 0
|-
|| 8
|| 民政部
|| 8
|| 1
|| 7
|| 2
|| 0
|-
|| 9
|| 司法部
|| 2
|| 1
|| 1
|| 2
|| 0
|-
|| 10
|| 财政部
|| 2
|| 1
|| 1
|| 2
|| 0
|-
|| 11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9
|| 1
|| 8
|| 2
|| 0
|-
|| 12
|| 国土资源部
|| 2
|| 1
|| 1
|| 2
|| 0
|-
|| 13
|| 环境保护部
|| 10
|| 1
|| 9
|| 2
|| 0
|-
|| 14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7
|| 1
|| 6
|| 2
|| 0
|-
|| 15
|| 交通运输部
|| 50
|| 1
|| 49
|| 2
|| 0
|-
|| 16
|| 水利部
|| 36
|| 1
|| 35
|| 2
|| 0
|-
|| 17
|| 农业部
|| 14
|| 1
|| 13
|| 2
|| 0
|-
|| 18
|| 商务部
|| 8
|| 1
|| 7
|| 2
|| 0
|-
|| 19
|| 文化部
|| 4
|| 1
|| 3
|| 2
|| 0
|-
|| 20
|| 卫生计生委
|| 7
|| 1
|| 6
|| 2
|| 0
|-
|| 21
|| 人民银行
|| 3
|| 1
|| 2
|| 2
|| 0
|-
|| 22
|| 审计署
|| 1
|| 1
|| 0
|| 1
|| 0
|-
|| 23
|| 国资委
|| 4
|| 1
|| 3
|| 2
|| 0
|-
|| 24
|| 海关总署
|| 45
|| 1
|| 44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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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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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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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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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区、市)''''''/''''''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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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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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个栏目为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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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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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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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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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个栏目长期不更新,多个栏目为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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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注:抽查采样时间为2017年6月14日至7月4日。
'''附件5'''
{{c|'''{{x-larger|各地区、各部门上报的合格网站中}}'''}}
{{c|'''{{x-larger|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政府网站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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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省(区、市)'''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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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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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个栏目为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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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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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个栏目为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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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gap}}注:抽查采样时间为2017年7月11日至7月14日。</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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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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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关于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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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国发〔2017〕35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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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x-larger|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通知}}'''
{{楷体|国发〔201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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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现将《[[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right|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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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ght|2017年7月8日 }}
{{gap}}(此件公开发布)
{{c|'''{{x-larger|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
{{gap}}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将深刻改变人类社会生活、改变世界。为抢抓人工智能发展的重大战略机遇,构筑我国人工智能发展的先发优势,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制定本规划。
{{gap}}'''一、战略态势'''
{{gap}}人工智能发展进入新阶段。经过60多年的演进,特别是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超级计算、传感网、脑科学等新理论新技术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强烈需求的共同驱动下,人工智能加速发展,呈现出深度学习、跨界融合、人机协同、群智开放、自主操控等新特征。大数据驱动知识学习、跨媒体协同处理、人机协同增强智能、群体集成智能、自主智能系统成为人工智能的发展重点,受脑科学研究成果启发的类脑智能蓄势待发,芯片化硬件化平台化趋势更加明显,人工智能发展进入新阶段。当前,新一代人工智能相关学科发展、理论建模、技术创新、软硬件升级等整体推进,正在引发链式突破,推动经济社会各领域从数字化、网络化向智能化加速跃升。
{{gap}}人工智能成为国际竞争的新焦点。人工智能是引领未来的战略性技术,世界主要发达国家把发展人工智能作为提升国家竞争力、维护国家安全的重大战略,加紧出台规划和政策,围绕核心技术、顶尖人才、标准规范等强化部署,力图在新一轮国际科技竞争中掌握主导权。当前,我国国家安全和国际竞争形势更加复杂,必须放眼全球,把人工智能发展放在国家战略层面系统布局、主动谋划,牢牢把握人工智能发展新阶段国际竞争的战略主动,打造竞争新优势、开拓发展新空间,有效保障国家安全。
{{gap}}人工智能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引擎。人工智能作为新一轮产业变革的核心驱动力,将进一步释放历次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积蓄的巨大能量,并创造新的强大引擎,重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经济活动各环节,形成从宏观到微观各领域的智能化新需求,催生新技术、新产品、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引发经济结构重大变革,深刻改变人类生产生活方式和思维模式,实现社会生产力的整体跃升。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任务非常艰巨,必须加快人工智能深度应用,培育壮大人工智能产业,为我国经济发展注入新动能。
{{gap}}人工智能带来社会建设的新机遇。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人口老龄化、资源环境约束等挑战依然严峻,人工智能在教育、医疗、养老、环境保护、城市运行、司法服务等领域广泛应用,将极大提高公共服务精准化水平,全面提升人民生活品质。人工智能技术可准确感知、预测、预警基础设施和社会安全运行的重大态势,及时把握群体认知及心理变化,主动决策反应,将显著提高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对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gap}}人工智能发展的不确定性带来新挑战。人工智能是影响面广的颠覆性技术,可能带来改变就业结构、冲击法律与社会伦理、侵犯个人隐私、挑战国际关系准则等问题,将对政府管理、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乃至全球治理产生深远影响。在大力发展人工智能的同时,必须高度重视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挑战,加强前瞻预防与约束引导,最大限度降低风险,确保人工智能安全、可靠、可控发展。
{{gap}}我国发展人工智能具有良好基础。国家部署了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印发实施了“互联网+”人工智能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从科技研发、应用推广和产业发展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措施。经过多年的持续积累,我国在人工智能领域取得重要进展,国际科技论文发表量和发明专利授权量已居世界第二,部分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实现重要突破。语音识别、视觉识别技术世界领先,自适应自主学习、直觉感知、综合推理、混合智能和群体智能等初步具备跨越发展的能力,中文信息处理、智能监控、生物特征识别、工业机器人、服务机器人、无人驾驶逐步进入实际应用,人工智能创新创业日益活跃,一批龙头骨干企业加速成长,在国际上获得广泛关注和认可。加速积累的技术能力与海量的数据资源、巨大的应用需求、开放的市场环境有机结合,形成了我国人工智能发展的独特优势。
{{gap}}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国人工智能整体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差距,缺少重大原创成果,在基础理论、核心算法以及关键设备、高端芯片、重大产品与系统、基础材料、元器件、软件与接口等方面差距较大;科研机构和企业尚未形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生态圈和产业链,缺乏系统的超前研发布局;人工智能尖端人才远远不能满足需求;适应人工智能发展的基础设施、政策法规、标准体系亟待完善。
{{gap}}面对新形势新需求,必须主动求变应变,牢牢把握人工智能发展的重大历史机遇,紧扣发展、研判大势、主动谋划、把握方向、抢占先机,引领世界人工智能发展新潮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支撑国家安全,带动国家竞争力整体跃升和跨越式发展。
{{gap}}'''二、总体要求'''
{{gap}}{{楷体|(一)指导思想。}}
{{gap}}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加快人工智能与经济、社会、国防深度融合为主线,以提升新一代人工智能科技创新能力为主攻方向,发展智能经济,建设智能社会,维护国家安全,构筑知识群、技术群、产业群互动融合和人才、制度、文化相互支撑的生态系统,前瞻应对风险挑战,推动以人类可持续发展为中心的智能化,全面提升社会生产力、综合国力和国家竞争力,为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强大支撑。
{{gap}}{{楷体|(二)基本原则。}}
{{gap}}科技引领。把握世界人工智能发展趋势,突出研发部署前瞻性,在重点前沿领域探索布局、长期支持,力争在理论、方法、工具、系统等方面取得变革性、颠覆性突破,全面增强人工智能原始创新能力,加速构筑先发优势,实现高端引领发展。
{{gap}}系统布局。根据基础研究、技术研发、产业发展和行业应用的不同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系统发展策略。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推进项目、基地、人才统筹布局,已部署的重大项目与新任务有机衔接,当前急需与长远发展梯次接续,创新能力建设、体制机制改革和政策环境营造协同发力。
{{gap}}市场主导。遵循市场规律,坚持应用导向,突出企业在技术路线选择和行业产品标准制定中的主体作用,加快人工智能科技成果商业化应用,形成竞争优势。把握好政府和市场分工,更好发挥政府在规划引导、政策支持、安全防范、市场监管、环境营造、伦理法规制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gap}}开源开放。倡导开源共享理念,促进产学研用各创新主体共创共享。遵循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规律,促进军民科技成果双向转化应用、军民创新资源共建共享,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新格局。积极参与人工智能全球研发和治理,在全球范围内优化配置创新资源。
{{gap}}{{楷体|(三)战略目标。}}
{{gap}}分三步走:
{{gap}}第一步,到2020年人工智能总体技术和应用与世界先进水平同步,人工智能产业成为新的重要经济增长点,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成为改善民生的新途径,有力支撑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和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gap}}——新一代人工智能理论和技术取得重要进展。大数据智能、跨媒体智能、群体智能、混合增强智能、自主智能系统等基础理论和核心技术实现重要进展,人工智能模型方法、核心器件、高端设备和基础软件等方面取得标志性成果。
{{gap}}——人工智能产业竞争力进入国际第一方阵。初步建成人工智能技术标准、服务体系和产业生态链,培育若干全球领先的人工智能骨干企业,人工智能核心产业规模超过1500亿元,带动相关产业规模超过1万亿元。
{{gap}}——人工智能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在重点领域全面展开创新应用,聚集起一批高水平的人才队伍和创新团队,部分领域的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和政策法规初步建立。
{{gap}}第二步,到2025年人工智能基础理论实现重大突破,部分技术与应用达到世界领先水平,人工智能成为带动我国产业升级和经济转型的主要动力,智能社会建设取得积极进展。
{{gap}}——新一代人工智能理论与技术体系初步建立,具有自主学习能力的人工智能取得突破,在多领域取得引领性研究成果。
{{gap}}——人工智能产业进入全球价值链高端。新一代人工智能在智能制造、智能医疗、智慧城市、智能农业、国防建设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人工智能核心产业规模超过4000亿元,带动相关产业规模超过5万亿元。
{{gap}}——初步建立人工智能法律法规、伦理规范和政策体系,形成人工智能安全评估和管控能力。
{{gap}}第三步,到2030年人工智能理论、技术与应用总体达到世界领先水平,成为世界主要人工智能创新中心,智能经济、智能社会取得明显成效,为跻身创新型国家前列和经济强国奠定重要基础。
{{gap}}——形成较为成熟的新一代人工智能理论与技术体系。在类脑智能、自主智能、混合智能和群体智能等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在国际人工智能研究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占据人工智能科技制高点。
{{gap}}——人工智能产业竞争力达到国际领先水平。人工智能在生产生活、社会治理、国防建设各方面应用的广度深度极大拓展,形成涵盖核心技术、关键系统、支撑平台和智能应用的完备产业链和高端产业群,人工智能核心产业规模超过1万亿元,带动相关产业规模超过10万亿元。
{{gap}}——形成一批全球领先的人工智能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基地,建成更加完善的人工智能法律法规、伦理规范和政策体系。
{{gap}}{{楷体|(四)总体部署。}}
{{gap}}发展人工智能是一项事关全局的复杂系统工程,要按照“构建一个体系、把握双重属性、坚持三位一体、强化四大支撑”进行布局,形成人工智能健康持续发展的战略路径。
{{gap}}构建开放协同的人工智能科技创新体系。针对原创性理论基础薄弱、重大产品和系统缺失等重点难点问题,建立新一代人工智能基础理论和关键共性技术体系,布局建设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壮大人工智能高端人才队伍,促进创新主体协同互动,形成人工智能持续创新能力。
{{gap}}把握人工智能技术属性和社会属性高度融合的特征。既要加大人工智能研发和应用力度,最大程度发挥人工智能潜力;又要预判人工智能的挑战,协调产业政策、创新政策与社会政策,实现激励发展与合理规制的协调,最大限度防范风险。
{{gap}}坚持人工智能研发攻关、产品应用和产业培育“三位一体”推进。适应人工智能发展特点和趋势,强化创新链和产业链深度融合、技术供给和市场需求互动演进,以技术突破推动领域应用和产业升级,以应用示范推动技术和系统优化。在当前大规模推动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的同时,加强面向中长期的研发布局和攻关,实现滚动发展和持续提升,确保理论上走在前面、技术上占领制高点、应用上安全可控。
{{gap}}全面支撑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以人工智能技术突破带动国家创新能力全面提升,引领建设世界科技强国进程;通过壮大智能产业、培育智能经济,为我国未来十几年乃至几十年经济繁荣创造一个新的增长周期;以建设智能社会促进民生福祉改善,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人工智能提升国防实力,保障和维护国家安全。
{{gap}}'''三、重点任务'''
{{gap}}立足国家发展全局,准确把握全球人工智能发展态势,找准突破口和主攻方向,全面增强科技创新基础能力,全面拓展重点领域应用深度广度,全面提升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应用智能化水平。
{{gap}}{{楷体|(一)构建开放协同的人工智能科技创新体系。}}
{{gap}}围绕增加人工智能创新的源头供给,从前沿基础理论、关键共性技术、基础平台、人才队伍等方面强化部署,促进开源共享,系统提升持续创新能力,确保我国人工智能科技水平跻身世界前列,为世界人工智能发展作出更多贡献。
{{gap}}1.建立新一代人工智能基础理论体系。
{{gap}}聚焦人工智能重大科学前沿问题,兼顾当前需求与长远发展,以突破人工智能应用基础理论瓶颈为重点,超前布局可能引发人工智能范式变革的基础研究,促进学科交叉融合,为人工智能持续发展与深度应用提供强大科学储备。
{{gap}}突破应用基础理论瓶颈。瞄准应用目标明确、有望引领人工智能技术升级的基础理论方向,加强大数据智能、跨媒体感知计算、人机混合智能、群体智能、自主协同与决策等基础理论研究。大数据智能理论重点突破无监督学习、综合深度推理等难点问题,建立数据驱动、以自然语言理解为核心的认知计算模型,形成从大数据到知识、从知识到决策的能力。跨媒体感知计算理论重点突破低成本低能耗智能感知、复杂场景主动感知、自然环境听觉与言语感知、多媒体自主学习等理论方法,实现超人感知和高动态、高维度、多模式分布式大场景感知。混合增强智能理论重点突破人机协同共融的情境理解与决策学习、直觉推理与因果模型、记忆与知识演化等理论,实现学习与思考接近或超过人类智能水平的混合增强智能。群体智能理论重点突破群体智能的组织、涌现、学习的理论与方法,建立可表达、可计算的群智激励算法和模型,形成基于互联网的群体智能理论体系。自主协同控制与优化决策理论重点突破面向自主无人系统的协同感知与交互、自主协同控制与优化决策、知识驱动的人机物三元协同与互操作等理论,形成自主智能无人系统创新性理论体系架构。
{{gap}}布局前沿基础理论研究。针对可能引发人工智能范式变革的方向,前瞻布局高级机器学习、类脑智能计算、量子智能计算等跨领域基础理论研究。高级机器学习理论重点突破自适应学习、自主学习等理论方法,实现具备高可解释性、强泛化能力的人工智能。类脑智能计算理论重点突破类脑的信息编码、处理、记忆、学习与推理理论,形成类脑复杂系统及类脑控制等理论与方法,建立大规模类脑智能计算的新模型和脑启发的认知计算模型。量子智能计算理论重点突破量子加速的机器学习方法,建立高性能计算与量子算法混合模型,形成高效精确自主的量子人工智能系统架构。
{{gap}}开展跨学科探索性研究。推动人工智能与神经科学、认知科学、量子科学、心理学、数学、经济学、社会学等相关基础学科的交叉融合,加强引领人工智能算法、模型发展的数学基础理论研究,重视人工智能法律伦理的基础理论问题研究,支持原创性强、非共识的探索性研究,鼓励科学家自由探索,勇于攻克人工智能前沿科学难题,提出更多原创理论,作出更多原创发现。
{| class="wiki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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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1 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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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大数据智能理论。研究数据驱动与知识引导相结合的人工智能新方法、以自然语言理解和图像图形为核心的认知计算理论和方法、综合深度推理与创意人工智能理论与方法、非完全信息下智能决策基础理论与框架、数据驱动的通用人工智能数学模型与理论等。
2.跨媒体感知计算理论。研究超越人类视觉能力的感知获取、面向真实世界的主动视觉感知及计算、自然声学场景的听知觉感知及计算、自然交互环境的言语感知及计算、面向异步序列的类人感知及计算、面向媒体智能感知的自主学习、城市全维度智能感知推理引擎。
3.混合增强智能理论。研究“人在回路”的混合增强智能、人机智能共生的行为增强与脑机协同、机器直觉推理与因果模型、联想记忆模型与知识演化方法、复杂数据和任务的混合增强智能学习方法、云机器人协同计算方法、真实世界环境下的情境理解及人机群组协同。
4.群体智能理论。研究群体智能结构理论与组织方法、群体智能激励机制与涌现机理、群体智能学习理论与方法、群体智能通用计算范式与模型。
5.自主协同控制与优化决策理论。研究面向自主无人系统的协同感知与交互,面向自主无人系统的协同控制与优化决策,知识驱动的人机物三元协同与互操作等理论。
6.高级机器学习理论。研究统计学习基础理论、不确定性推理与决策、分布式学习与交互、隐私保护学习、小样本学习、深度强化学习、无监督学习、半监督学习、主动学习等学习理论和高效模型。
7.类脑智能计算理论。研究类脑感知、类脑学习、类脑记忆机制与计算融合、类脑复杂系统、类脑控制等理论与方法。
8.量子智能计算理论。探索脑认知的量子模式与内在机制,研究高效的量子智能模型和算法、高性能高比特的量子人工智能处理器、可与外界环境交互信息的实时量子人工智能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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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2.建立新一代人工智能关键共性技术体系。
{{gap}}围绕提升我国人工智能国际竞争力的迫切需求,新一代人工智能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部署要以算法为核心,以数据和硬件为基础,以提升感知识别、知识计算、认知推理、运动执行、人机交互能力为重点,形成开放兼容、稳定成熟的技术体系。
{{gap}}知识计算引擎与知识服务技术。重点突破知识加工、深度搜索和可视交互核心技术,实现对知识持续增量的自动获取,具备概念识别、实体发现、属性预测、知识演化建模和关系挖掘能力,形成涵盖数十亿实体规模的多源、多学科和多数据类型的跨媒体知识图谱。
{{gap}}跨媒体分析推理技术。重点突破跨媒体统一表征、关联理解与知识挖掘、知识图谱构建与学习、知识演化与推理、智能描述与生成等技术,实现跨媒体知识表征、分析、挖掘、推理、演化和利用,构建分析推理引擎。
{{gap}}群体智能关键技术。重点突破基于互联网的大众化协同、大规模协作的知识资源管理与开放式共享等技术,建立群智知识表示框架,实现基于群智感知的知识获取和开放动态环境下的群智融合与增强,支撑覆盖全国的千万级规模群体感知、协同与演化。
{{gap}}混合增强智能新架构与新技术。重点突破人机协同的感知与执行一体化模型、智能计算前移的新型传感器件、通用混合计算架构等核心技术,构建自主适应环境的混合增强智能系统、人机群组混合增强智能系统及支撑环境。
{{gap}}自主无人系统的智能技术。重点突破自主无人系统计算架构、复杂动态场景感知与理解、实时精准定位、面向复杂环境的适应性智能导航等共性技术,无人机自主控制以及汽车、船舶和轨道交通自动驾驶等智能技术,服务机器人、特种机器人等核心技术,支撑无人系统应用和产业发展。
{{gap}}虚拟现实智能建模技术。重点突破虚拟对象智能行为建模技术,提升虚拟现实中智能对象行为的社会性、多样性和交互逼真性,实现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等技术与人工智能的有机结合和高效互动。
{{gap}}智能计算芯片与系统。重点突破高能效、可重构类脑计算芯片和具有计算成像功能的类脑视觉传感器技术,研发具有自主学习能力的高效能类脑神经网络架构和硬件系统,实现具有多媒体感知信息理解和智能增长、常识推理能力的类脑智能系统。
{{gap}}自然语言处理技术。重点突破自然语言的语法逻辑、字符概念表征和深度语义分析的核心技术,推进人类与机器的有效沟通和自由交互,实现多风格多语言多领域的自然语言智能理解和自动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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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2'''''' 关键共性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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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知识计算引擎与知识服务技术。研究知识计算和可视交互引擎,研究创新设计、数字创意和以可视媒体为核心的商业智能等知识服务技术,开展大规模生物数据的知识发现。
2.跨媒体分析推理技术。研究跨媒体统一表征、关联理解与知识挖掘、知识图谱构建与学习、知识演化与推理、智能描述与生成等技术,开发跨媒体分析推理引擎与验证系统。
3.群体智能关键技术。开展群体智能的主动感知与发现、知识获取与生成、协同与共享、评估与演化、人机整合与增强、自我维持与安全交互等关键技术研究,构建群智空间的服务体系结构,研究移动群体智能的协同决策与控制技术。
4.混合增强智能新架构和新技术。研究混合增强智能核心技术、认知计算框架,新型混合计算架构,人机共驾、在线智能学习技术,平行管理与控制的混合增强智能框架。
5.自主无人系统的智能技术。研究无人机自主控制和汽车、船舶、轨道交通自动驾驶等智能技术,服务机器人、空间机器人、海洋机器人、极地机器人技术,无人车间/智能工厂智能技术,高端智能控制技术和自主无人操作系统。研究复杂环境下基于计算机视觉的定位、导航、识别等机器人及机械手臂自主控制技术。
6.虚拟现实智能建模技术。研究虚拟对象智能行为的数学表达与建模方法,虚拟对象与虚拟环境和用户之间进行自然、持续、深入交互等问题,智能对象建模的技术与方法体系。
7.智能计算芯片与系统。研发神经网络处理器以及高能效、可重构类脑计算芯片等,新型感知芯片与系统、智能计算体系结构与系统,人工智能操作系统。研究适合人工智能的混合计算架构等。
8.自然语言处理技术。研究短文本的计算与分析技术,跨语言文本挖掘技术和面向机器认知智能的语义理解技术,多媒体信息理解的人机对话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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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3.统筹布局人工智能创新平台。
{{gap}}建设布局人工智能创新平台,强化对人工智能研发应用的基础支撑。人工智能开源软硬件基础平台重点建设支持知识推理、概率统计、深度学习等人工智能范式的统一计算框架平台,形成促进人工智能软件、硬件和智能云之间相互协同的生态链。群体智能服务平台重点建设基于互联网大规模协作的知识资源管理与开放式共享工具,形成面向产学研用创新环节的群智众创平台和服务环境。混合增强智能支撑平台重点建设支持大规模训练的异构实时计算引擎和新型计算集群,为复杂智能计算提供服务化、系统化平台和解决方案。自主无人系统支撑平台重点建设面向自主无人系统复杂环境下环境感知、自主协同控制、智能决策等人工智能共性核心技术的支撑系统,形成开放式、模块化、可重构的自主无人系统开发与试验环境。人工智能基础数据与安全检测平台重点建设面向人工智能的公共数据资源库、标准测试数据集、云服务平台等,形成人工智能算法与平台安全性测试评估的方法、技术、规范和工具集。促进各类通用软件和技术平台的开源开放。各类平台要按照军民深度融合的要求和相关规定,推进军民共享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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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3'''''' 基础支撑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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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人工智能开源软硬件基础平台。建立大数据人工智能开源软件基础平台、终端与云端协同的人工智能云服务平台、新型多元智能传感器件与集成平台、基于人工智能硬件的新产品设计平台、未来网络中的大数据智能化服务平台等。
2.群体智能服务平台。建立群智众创计算支撑平台、科技众创服务系统、群智软件开发与验证自动化系统、群智软件学习与创新系统、开放环境的群智决策系统、群智共享经济服务系统。
3.混合增强智能支撑平台。建立人工智能超级计算中心、大规模超级智能计算支撑环境、在线智能教育平台、“人在回路”驾驶脑、产业发展复杂性分析与风险评估的智能平台、支撑核电安全运营的智能保障平台、人机共驾技术研发与测试平台等。
4.自主无人系统支撑平台。建立自主无人系统共性核心技术支撑平台,无人机自主控制以及汽车、船舶和轨道交通自动驾驶支撑平台,服务机器人、空间机器人、海洋机器人、极地机器人支撑平台,智能工厂与智能控制装备技术支撑平台等。
5.人工智能基础数据与安全检测平台。建设面向人工智能的公共数据资源库、标准测试数据集、云服务平台,建立人工智能算法与平台安全性测试模型及评估模型,研发人工智能算法与平台安全性测评工具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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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4.加快培养聚集人工智能高端人才。
{{gap}}把高端人才队伍建设作为人工智能发展的重中之重,坚持培养和引进相结合,完善人工智能教育体系,加强人才储备和梯队建设,特别是加快引进全球顶尖人才和青年人才,形成我国人工智能人才高地。
{{gap}}培育高水平人工智能创新人才和团队。支持和培养具有发展潜力的人工智能领军人才,加强人工智能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运行维护等方面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重视复合型人才培养,重点培养贯通人工智能理论、方法、技术、产品与应用等的纵向复合型人才,以及掌握“人工智能+”经济、社会、管理、标准、法律等的横向复合型人才。通过重大研发任务和基地平台建设,汇聚人工智能高端人才,在若干人工智能重点领域形成一批高水平创新团队。鼓励和引导国内创新人才、团队加强与全球顶尖人工智能研究机构合作互动。
{{gap}}加大高端人工智能人才引进力度。开辟专门渠道,实行特殊政策,实现人工智能高端人才精准引进。重点引进神经认知、机器学习、自动驾驶、智能机器人等国际顶尖科学家和高水平创新团队。鼓励采取项目合作、技术咨询等方式柔性引进人工智能人才。统筹利用“千人计划”等现有人才计划,加强人工智能领域优秀人才特别是优秀青年人才引进工作。完善企业人力资本成本核算相关政策,激励企业、科研机构引进人工智能人才。
{{gap}}建设人工智能学科。完善人工智能领域学科布局,设立人工智能专业,推动人工智能领域一级学科建设,尽快在试点院校建立人工智能学院,增加人工智能相关学科方向的博士、硕士招生名额。鼓励高校在原有基础上拓宽人工智能专业教育内容,形成“人工智能+X”复合专业培养新模式,重视人工智能与数学、计算机科学、物理学、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法学等学科专业教育的交叉融合。加强产学研合作,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等机构合作开展人工智能学科建设。
{{gap}}{{楷体|(二)培育高端高效的智能经济。}}
{{gap}}加快培育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的人工智能产业,促进人工智能与各产业领域深度融合,形成数据驱动、人机协同、跨界融合、共创分享的智能经济形态。数据和知识成为经济增长的第一要素,人机协同成为主流生产和服务方式,跨界融合成为重要经济模式,共创分享成为经济生态基本特征,个性化需求与定制成为消费新潮流,生产率大幅提升,引领产业向价值链高端迈进,有力支撑实体经济发展,全面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
{{gap}}1.大力发展人工智能新兴产业。
{{gap}}加快人工智能关键技术转化应用,促进技术集成与商业模式创新,推动重点领域智能产品创新,积极培育人工智能新兴业态,布局产业链高端,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工智能产业集群。
{{gap}}智能软硬件。开发面向人工智能的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开发工具等关键基础软件,突破图形处理器等核心硬件,研究图像识别、语音识别、机器翻译、智能交互、知识处理、控制决策等智能系统解决方案,培育壮大面向人工智能应用的基础软硬件产业。
{{gap}}智能机器人。攻克智能机器人核心零部件、专用传感器,完善智能机器人硬件接口标准、软件接口协议标准以及安全使用标准。研制智能工业机器人、智能服务机器人,实现大规模应用并进入国际市场。研制和推广空间机器人、海洋机器人、极地机器人等特种智能机器人。建立智能机器人标准体系和安全规则。
{{gap}}智能运载工具。发展自动驾驶汽车和轨道交通系统,加强车载感知、自动驾驶、车联网、物联网等技术集成和配套,开发交通智能感知系统,形成我国自主的自动驾驶平台技术体系和产品总成能力,探索自动驾驶汽车共享模式。发展消费类和商用类无人机、无人船,建立试验鉴定、测试、竞技等专业化服务体系,完善空域、水域管理措施。
{{gap}}虚拟现实与增强现实。突破高性能软件建模、内容拍摄生成、增强现实与人机交互、集成环境与工具等关键技术,研制虚拟显示器件、光学器件、高性能真三维显示器、开发引擎等产品,建立虚拟现实与增强现实的技术、产品、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推动重点行业融合应用。
{{gap}}智能终端。加快智能终端核心技术和产品研发,发展新一代智能手机、车载智能终端等移动智能终端产品和设备,鼓励开发智能手表、智能耳机、智能眼镜等可穿戴终端产品,拓展产品形态和应用服务。
{{gap}}物联网基础器件。发展支撑新一代物联网的高灵敏度、高可靠性智能传感器件和芯片,攻克射频识别、近距离机器通信等物联网核心技术和低功耗处理器等关键器件。
{{gap}}2.加快推进产业智能化升级。
{{gap}}推动人工智能与各行业融合创新,在制造、农业、物流、金融、商务、家居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人工智能应用试点示范,推动人工智能规模化应用,全面提升产业发展智能化水平。
{{gap}}智能制造。围绕制造强国重大需求,推进智能制造关键技术装备、核心支撑软件、工业互联网等系统集成应用,研发智能产品及智能互联产品、智能制造使能工具与系统、智能制造云服务平台,推广流程智能制造、离散智能制造、网络化协同制造、远程诊断与运维服务等新型制造模式,建立智能制造标准体系,推进制造全生命周期活动智能化。
{{gap}}智能农业。研制农业智能传感与控制系统、智能化农业装备、农机田间作业自主系统等。建立完善天空地一体化的智能农业信息遥感监测网络。建立典型农业大数据智能决策分析系统,开展智能农场、智能化植物工厂、智能牧场、智能渔场、智能果园、农产品加工智能车间、农产品绿色智能供应链等集成应用示范。
{{gap}}智能物流。加强智能化装卸搬运、分拣包装、加工配送等智能物流装备研发和推广应用,建设深度感知智能仓储系统,提升仓储运营管理水平和效率。完善智能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和指挥系统、产品质量认证及追溯系统、智能配货调度体系等。
{{gap}}智能金融。建立金融大数据系统,提升金融多媒体数据处理与理解能力。创新智能金融产品和服务,发展金融新业态。鼓励金融行业应用智能客服、智能监控等技术和装备。建立金融风险智能预警与防控系统。
{{gap}}智能商务。鼓励跨媒体分析与推理、知识计算引擎与知识服务等新技术在商务领域应用,推广基于人工智能的新型商务服务与决策系统。建设涵盖地理位置、网络媒体和城市基础数据等跨媒体大数据平台,支撑企业开展智能商务。鼓励围绕个人需求、企业管理提供定制化商务智能决策服务。
{{gap}}智能家居。加强人工智能技术与家居建筑系统的融合应用,提升建筑设备及家居产品的智能化水平。研发适应不同应用场景的家庭互联互通协议、接口标准,提升家电、耐用品等家居产品感知和联通能力。支持智能家居企业创新服务模式,提供互联共享解决方案。
{{gap}}3.大力发展智能企业。
{{gap}}大规模推动企业智能化升级。支持和引导企业在设计、生产、管理、物流和营销等核心业务环节应用人工智能新技术,构建新型企业组织结构和运营方式,形成制造与服务、金融智能化融合的业态模式,发展个性化定制,扩大智能产品供给。鼓励大型互联网企业建设云制造平台和服务平台,面向制造企业在线提供关键工业软件和模型库,开展制造能力外包服务,推动中小企业智能化发展。
{{gap}}推广应用智能工厂。加强智能工厂关键技术和体系方法的应用示范,重点推广生产线重构与动态智能调度、生产装备智能物联与云化数据采集、多维人机物协同与互操作等技术,鼓励和引导企业建设工厂大数据系统、网络化分布式生产设施等,实现生产设备网络化、生产数据可视化、生产过程透明化、生产现场无人化,提升工厂运营管理智能化水平。
{{gap}}加快培育人工智能产业领军企业。在无人机、语音识别、图像识别等优势领域加快打造人工智能全球领军企业和品牌。在智能机器人、智能汽车、可穿戴设备、虚拟现实等新兴领域加快培育一批龙头企业。支持人工智能企业加强专利布局,牵头或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推动国内优势企业、行业组织、科研机构、高校等联合组建中国人工智能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支持龙头骨干企业构建开源硬件工厂、开源软件平台,形成集聚各类资源的创新生态,促进人工智能中小微企业发展和各领域应用。支持各类机构和平台面向人工智能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
{{gap}}4.打造人工智能创新高地。
{{gap}}结合各地区基础和优势,按人工智能应用领域分门别类进行相关产业布局。鼓励地方围绕人工智能产业链和创新链,集聚高端要素、高端企业、高端人才,打造人工智能产业集群和创新高地。
{{gap}}开展人工智能创新应用试点示范。在人工智能基础较好、发展潜力较大的地区,组织开展国家人工智能创新试验,探索体制机制、政策法规、人才培育等方面的重大改革,推动人工智能成果转化、重大产品集成创新和示范应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引领带动智能经济和智能社会发展。
{{gap}}建设国家人工智能产业园。依托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创新载体,加强科技、人才、金融、政策等要素的优化配置和组合,加快培育建设人工智能产业创新集群。
{{gap}}建设国家人工智能众创基地。依托从事人工智能研究的高校、科研院所集中地区,搭建人工智能领域专业化创新平台等新型创业服务机构,建设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人工智能众创空间,完善孵化服务体系,推进人工智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人工智能创新创业。
{{gap}}{{楷体|(三)建设安全便捷的智能社会。}}
{{gap}}围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的目标,加快人工智能深度应用,形成无时不有、无处不在的智能化环境,全社会的智能化水平大幅提升。越来越多的简单性、重复性、危险性任务由人工智能完成,个体创造力得到极大发挥,形成更多高质量和高舒适度的就业岗位;精准化智能服务更加丰富多样,人们能够最大限度享受高质量服务和便捷生活;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大幅提升,社会运行更加安全高效。
{{gap}}1.发展便捷高效的智能服务。
{{gap}}围绕教育、医疗、养老等迫切民生需求,加快人工智能创新应用,为公众提供个性化、多元化、高品质服务。
{{gap}}智能教育。利用智能技术加快推动人才培养模式、教学方法改革,构建包含智能学习、交互式学习的新型教育体系。开展智能校园建设,推动人工智能在教学、管理、资源建设等全流程应用。开发立体综合教学场、基于大数据智能的在线学习教育平台。开发智能教育助理,建立智能、快速、全面的教育分析系统。建立以学习者为中心的教育环境,提供精准推送的教育服务,实现日常教育和终身教育定制化。
{{gap}}智能医疗。推广应用人工智能治疗新模式新手段,建立快速精准的智能医疗体系。探索智慧医院建设,开发人机协同的手术机器人、智能诊疗助手,研发柔性可穿戴、生物兼容的生理监测系统,研发人机协同临床智能诊疗方案,实现智能影像识别、病理分型和智能多学科会诊。基于人工智能开展大规模基因组识别、蛋白组学、代谢组学等研究和新药研发,推进医药监管智能化。加强流行病智能监测和防控。
{{gap}}智能健康和养老。加强群体智能健康管理,突破健康大数据分析、物联网等关键技术,研发健康管理可穿戴设备和家庭智能健康检测监测设备,推动健康管理实现从点状监测向连续监测、从短流程管理向长流程管理转变。建设智能养老社区和机构,构建安全便捷的智能化养老基础设施体系。加强老年人产品智能化和智能产品适老化,开发视听辅助设备、物理辅助设备等智能家居养老设备,拓展老年人活动空间。开发面向老年人的移动社交和服务平台、情感陪护助手,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
{{gap}}2.推进社会治理智能化。
{{gap}}围绕行政管理、司法管理、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社会治理的热点难点问题,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
{{gap}}智能政务。开发适于政府服务与决策的人工智能平台,研制面向开放环境的决策引擎,在复杂社会问题研判、政策评估、风险预警、应急处置等重大战略决策方面推广应用。加强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和公共需求精准预测,畅通政府与公众的交互渠道。
{{gap}}智慧法庭。建设集审判、人员、数据应用、司法公开和动态监控于一体的智慧法庭数据平台,促进人工智能在证据收集、案例分析、法律文件阅读与分析中的应用,实现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智能化。
{{gap}}智慧城市。构建城市智能化基础设施,发展智能建筑,推动地下管廊等市政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升级;建设城市大数据平台,构建多元异构数据融合的城市运行管理体系,实现对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绿地、湿地等重要生态要素的全面感知以及对城市复杂系统运行的深度认知;研发构建社区公共服务信息系统,促进社区服务系统与居民智能家庭系统协同;推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运营全生命周期智能化。
{{gap}}智能交通。研究建立营运车辆自动驾驶与车路协同的技术体系。研发复杂场景下的多维交通信息综合大数据应用平台,实现智能化交通疏导和综合运行协调指挥,建成覆盖地面、轨道、低空和海上的智能交通监控、管理和服务系统。
{{gap}}智能环保。建立涵盖大气、水、土壤等环境领域的智能监控大数据平台体系,建成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智能环境监测网络和服务平台。研发资源能源消耗、环境污染物排放智能预测模型方法和预警方案。加强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等国家重大战略区域环境保护和突发环境事件智能防控体系建设。
{{gap}}3.利用人工智能提升公共安全保障能力。
{{gap}}促进人工智能在公共安全领域的深度应用,推动构建公共安全智能化监测预警与控制体系。围绕社会综合治理、新型犯罪侦查、反恐等迫切需求,研发集成多种探测传感技术、视频图像信息分析识别技术、生物特征识别技术的智能安防与警用产品,建立智能化监测平台。加强对重点公共区域安防设备的智能化改造升级,支持有条件的社区或城市开展基于人工智能的公共安防区域示范。强化人工智能对食品安全的保障,围绕食品分类、预警等级、食品安全隐患及评估等,建立智能化食品安全预警系统。加强人工智能对自然灾害的有效监测,围绕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气象灾害、水旱灾害和海洋灾害等重大自然灾害,构建智能化监测预警与综合应对平台。
{{gap}}4.促进社会交往共享互信。
{{gap}}充分发挥人工智能技术在增强社会互动、促进可信交流中的作用。加强下一代社交网络研发,加快增强现实、虚拟现实等技术推广应用,促进虚拟环境和实体环境协同融合,满足个人感知、分析、判断与决策等实时信息需求,实现在工作、学习、生活、娱乐等不同场景下的流畅切换。针对改善人际沟通障碍的需求,开发具有情感交互功能、能准确理解人的需求的智能助理产品,实现情感交流和需求满足的良性循环。促进区块链技术与人工智能的融合,建立新型社会信用体系,最大限度降低人际交往成本和风险。
{{gap}}{{楷体|(四)加强人工智能领域军民融合。}}
{{gap}}深入贯彻落实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推动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人工智能军民融合格局。以军民共享共用为导向部署新一代人工智能基础理论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建立科研院所、高校、企业和军工单位的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军民双向转化,强化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对指挥决策、军事推演、国防装备等的有力支撑,引导国防领域人工智能科技成果向民用领域转化应用。鼓励优势民口科研力量参与国防领域人工智能重大科技创新任务,推动各类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嵌入国防创新领域。加强军民人工智能技术通用标准体系建设,推进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的统筹布局和开放共享。
{{gap}}{{楷体|(五)构建泛在安全高效的智能化基础设施体系。}}
{{gap}}大力推动智能化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传统基础设施的智能化水平,形成适应智能经济、智能社会和国防建设需要的基础设施体系。加快推动以信息传输为核心的数字化、网络化信息基础设施,向集融合感知、传输、存储、计算、处理于一体的智能化信息基础设施转变。优化升级网络基础设施,研发布局第五代移动通信(5G)系统,完善物联网基础设施,加快天地一体化信息网络建设,提高低时延、高通量的传输能力。统筹利用大数据基础设施,强化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为人工智能研发和广泛应用提供海量数据支撑。建设高效能计算基础设施,提升超级计算中心对人工智能应用的服务支撑能力。建设分布式高效能源互联网,形成支撑多能源协调互补、及时有效接入的新型能源网络,推广智能储能设施、智能用电设施,实现能源供需信息的实时匹配和智能化响应。
{| class="wiki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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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4'''''' 智能化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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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网络基础设施。加快布局实时协同人工智能的5G增强技术研发及应用,建设面向空间协同人工智能的高精度导航定位网络,加强智能感知物联网核心技术攻关和关键设施建设,发展支撑智能化的工业互联网、面向无人驾驶的车联网等,研究智能化网络安全架构。加快建设天地一体化信息网络,推进天基信息网、未来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的全面融合。
2.大数据基础设施。依托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数据开放平台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治理、公共服务、产业发展、技术研发等领域大数据基础信息数据库,支撑开展国家治理大数据应用。整合社会各类数据平台和数据中心资源,形成覆盖全国、布局合理、链接畅通的一体化服务能力。
3.高效能计算基础设施。继续加强超级计算基础设施、分布式计算基础设施和云计算中心建设,构建可持续发展的高性能计算应用生态环境。推进下一代超级计算机研发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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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楷体|(六)前瞻布局新一代人工智能重大科技项目。}}
{{gap}}针对我国人工智能发展的迫切需求和薄弱环节,设立新一代人工智能重大科技项目。加强整体统筹,明确任务边界和研发重点,形成以新一代人工智能重大科技项目为核心、现有研发布局为支撑的“1+N”人工智能项目群。
{{gap}}“1”是指新一代人工智能重大科技项目,聚焦基础理论和关键共性技术的前瞻布局,包括研究大数据智能、跨媒体感知计算、混合增强智能、群体智能、自主协同控制与决策等理论,研究知识计算引擎与知识服务技术、跨媒体分析推理技术、群体智能关键技术、混合增强智能新架构与新技术、自主无人控制技术等,开源共享人工智能基础理论和共性技术。持续开展人工智能发展的预测和研判,加强人工智能对经济社会综合影响及对策研究。
{{gap}}“N”是指国家相关规划计划中部署的人工智能研发项目,重点是加强与新一代人工智能重大科技项目的衔接,协同推进人工智能的理论研究、技术突破和产品研发应用。加强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衔接,在“核高基”(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基础软件)、集成电路装备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支持人工智能软硬件发展。加强与其他“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相互支撑,加快脑科学与类脑计算、量子信息与量子计算、智能制造与机器人、大数据等研究,为人工智能重大技术突破提供支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继续推进高性能计算等重点专项实施,加大对人工智能相关技术研发和应用的支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加强对人工智能前沿领域交叉学科研究和自由探索的支持。在深海空间站、健康保障等重大项目,以及智慧城市、智能农机装备等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部署中,加强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示范。其他各类科技计划支持的人工智能相关基础理论和共性技术研究成果应开放共享。
{{gap}}创新新一代人工智能重大科技项目组织实施模式,坚持集中力量办大事、重点突破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部门、地方、企业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实施。明确管理责任,定期开展评估,加强动态调整,提高管理效率。
{{gap}}'''四、资源配置'''
{{gap}}充分利用已有资金、基地等存量资源,统筹配置国际国内创新资源,发挥好财政投入、政策激励的引导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的主导作用,撬动企业、社会加大投入,形成财政资金、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多方支持的新格局。
{{gap}}{{楷体|(一)建立财政引导、市场主导的资金支持机制。}}
{{gap}}统筹政府和市场多渠道资金投入,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盘活现有资源,对人工智能基础前沿研究、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成果转移转化、基地平台建设、创新应用示范等提供支持。利用现有政府投资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工智能项目,鼓励龙头骨干企业、产业创新联盟牵头成立市场化的人工智能发展基金。利用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及资本市场融资等多种渠道,引导社会资本支持人工智能发展。积极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人工智能重大项目实施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gap}}{{楷体|(二)优化布局建设人工智能创新基地。}}
{{gap}}按照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布局和框架,统筹推进人工智能领域建设若干国际领先的创新基地。引导现有与人工智能相关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等基地,聚焦新一代人工智能的前沿方向开展研究。按规定程序,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合作组建人工智能领域的相关技术和产业创新基地,发挥龙头骨干企业技术创新示范带动作用。发展人工智能领域的专业化众创空间,促进最新技术成果和资源、服务的精准对接。充分发挥各类创新基地聚集人才、资金等创新资源的作用,突破人工智能基础前沿理论和关键共性技术,开展应用示范。
{{gap}}{{楷体|(三)统筹国际国内创新资源。}}
{{gap}}支持国内人工智能企业与国际人工智能领先高校、科研院所、团队合作。鼓励国内人工智能企业“走出去”,为有实力的人工智能企业开展海外并购、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和建立海外研发中心等提供便利和服务。鼓励国外人工智能企业、科研机构在华设立研发中心。依托“一带一路”战略,推动建设人工智能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联合研究中心等,加快人工智能技术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推广应用。推动成立人工智能国际组织,共同制定相关国际标准。支持相关行业协会、联盟及服务机构搭建面向人工智能企业的全球化服务平台。
{{gap}}'''五、保障措施'''
{{gap}}围绕推动我国人工智能健康快速发展的现实要求,妥善应对人工智能可能带来的挑战,形成适应人工智能发展的制度安排,构建开放包容的国际化环境,夯实人工智能发展的社会基础。
{{gap}}{{楷体|(一)制定促进人工智能发展的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
{{gap}}加强人工智能相关法律、伦理和社会问题研究,建立保障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框架。开展与人工智能应用相关的民事与刑事责任确认、隐私和产权保护、信息安全利用等法律问题研究,建立追溯和问责制度,明确人工智能法律主体以及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等。重点围绕自动驾驶、服务机器人等应用基础较好的细分领域,加快研究制定相关安全管理法规,为新技术的快速应用奠定法律基础。开展人工智能行为科学和伦理等问题研究,建立伦理道德多层次判断结构及人机协作的伦理框架。制定人工智能产品研发设计人员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守则,加强对人工智能潜在危害与收益的评估,构建人工智能复杂场景下突发事件的解决方案。积极参与人工智能全球治理,加强机器人异化和安全监管等人工智能重大国际共性问题研究,深化在人工智能法律法规、国际规则等方面的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
{{gap}}{{楷体|(二)完善支持人工智能发展的重点政策。}}
{{gap}}落实对人工智能中小企业和初创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支持人工智能企业发展。完善落实数据开放与保护相关政策,开展公共数据开放利用改革试点,支持公众和企业充分挖掘公共数据的商业价值,促进人工智能应用创新。研究完善适应人工智能的教育、医疗、保险、社会救助等政策体系,有效应对人工智能带来的社会问题。
{{gap}}{{楷体|(三)建立人工智能技术标准和知识产权体系。}}
{{gap}}加强人工智能标准框架体系研究。坚持安全性、可用性、互操作性、可追溯性原则,逐步建立并完善人工智能基础共性、互联互通、行业应用、网络安全、隐私保护等技术标准。加快推动无人驾驶、服务机器人等细分应用领域的行业协会和联盟制定相关标准。鼓励人工智能企业参与或主导制定国际标准,以技术标准“走出去”带动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在海外推广应用。加强人工智能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健全人工智能领域技术创新、专利保护与标准化互动支撑机制,促进人工智能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建立人工智能公共专利池,促进人工智能新技术的利用与扩散。
{{gap}}{{楷体|(四)建立人工智能安全监管和评估体系。}}
{{gap}}加强人工智能对国家安全和保密领域影响的研究与评估,完善人、技、物、管配套的安全防护体系,构建人工智能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预测、研判和跟踪研究,坚持问题导向,准确把握技术和产业发展趋势。增强风险意识,重视风险评估和防控,强化前瞻预防和约束引导,近期重点关注对就业的影响,远期重点考虑对社会伦理的影响,确保把人工智能发展规制在安全可控范围内。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人工智能监管体系,实行设计问责和应用监督并重的双层监管结构,实现对人工智能算法设计、产品开发和成果应用等的全流程监管。促进人工智能行业和企业自律,切实加强管理,加大对数据滥用、侵犯个人隐私、违背道德伦理等行为的惩戒力度。加强人工智能网络安全技术研发,强化人工智能产品和系统网络安全防护。构建动态的人工智能研发应用评估评价机制,围绕人工智能设计、产品和系统的复杂性、风险性、不确定性、可解释性、潜在经济影响等问题,开发系统性的测试方法和指标体系,建设跨领域的人工智能测试平台,推动人工智能安全认证,评估人工智能产品和系统的关键性能。
{{gap}}{{楷体|(五)大力加强人工智能劳动力培训。}}
{{gap}}加快研究人工智能带来的就业结构、就业方式转变以及新型职业和工作岗位的技能需求,建立适应智能经济和智能社会需要的终身学习和就业培训体系,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和社会化培训机构等开展人工智能技能培训,大幅提升就业人员专业技能,满足我国人工智能发展带来的高技能高质量就业岗位需要。鼓励企业和各类机构为员工提供人工智能技能培训。加强职工再就业培训和指导,确保从事简单重复性工作的劳动力和因人工智能失业的人员顺利转岗。
{{gap}}{{楷体|(六)广泛开展人工智能科普活动。}}
{{gap}}支持开展形式多样的人工智能科普活动,鼓励广大科技工作者投身人工智能的科普与推广,全面提高全社会对人工智能的整体认知和应用水平。实施全民智能教育项目,在中小学阶段设置人工智能相关课程,逐步推广编程教育,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寓教于乐的编程教学软件、游戏的开发和推广。建设和完善人工智能科普基础设施,充分发挥各类人工智能创新基地平台等的科普作用,鼓励人工智能企业、科研机构搭建开源平台,面向公众开放人工智能研发平台、生产设施或展馆等。支持开展人工智能竞赛,鼓励进行形式多样的人工智能科普创作。鼓励科学家参与人工智能科普。
{{gap}}'''六、组织实施'''
{{gap}}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是关系全局和长远的前瞻谋划。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机制,瞄准目标,紧盯任务,以钉钉子的精神切实抓好落实,一张蓝图干到底。
{{gap}}{{楷体|(一)组织领导。}}
{{gap}}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由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牵头统筹协调,审议重大任务、重大政策、重大问题和重点工作安排,推动人工智能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规划任务的部署实施。依托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际联席会议,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推进新一代人工智能重大科技项目实施,加强与其他计划任务的衔接协调。成立人工智能规划推进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具体负责推进规划实施。成立人工智能战略咨询委员会,研究人工智能前瞻性、战略性重大问题,对人工智能重大决策提供咨询评估。推进人工智能智库建设,支持各类智库开展人工智能重大问题研究,为人工智能发展提供强大智力支持。
{{gap}}{{楷体|(二)保障落实。}}
{{gap}}加强规划任务分解,明确责任单位和进度安排,制定年度和阶段性实施计划。建立年度评估、中期评估等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机制。适应人工智能快速发展的特点,根据任务进展情况、阶段目标完成情况、技术发展新动向等,加强对规划和项目的动态调整。
{{gap}}{{楷体|(三)试点示范。}}
{{gap}}对人工智能重大任务和重点政策措施,要制定具体方案,开展试点示范。加强对各部门、各地方试点示范的统筹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和做法。通过试点先行、示范引领,推进人工智能健康有序发展。
{{gap}}{{楷体|(四)舆论引导。}}
{{gap}}充分利用各种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及时宣传人工智能新进展、新成效,让人工智能健康发展成为全社会共识,调动全社会参与支持人工智能发展的积极性。及时做好舆论引导,更好应对人工智能发展可能带来的社会、伦理和法律等挑战。</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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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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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关于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的批复
|year=2017 |month=7 |day=3
|发文字号=国函〔2017〕91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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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关于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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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
{{gap}}你局《[[关于报请印发〈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的请示]]》(国统字〔2017〕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gap}}一、原则同意《[[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以下简称《[[核算体系]]》),由国家统计局印发实施。
{{gap}}二、《[[核算体系]]》实施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充分吸收借鉴国际经验,遵循统计工作客观规律,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着力增强统计工作科学性权威性和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更好服务宏观调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gap}}三、国家统计局要牵头做好《[[核算体系]]》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跟踪分析,做好综合协调,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核算体系]]》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有关核算方法改革事项要按程序向国务院请示报告。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核算体系]]》的重要意义,密切协调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及时提供核算所需的财务统计、业务统计和行政记录资料,并按《[[核算体系]]》要求改革各自行业统计制度方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负起责任,结合各自实际,扎实稳妥推进,并给予必要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保障。
{{gap}} 国务院
{{gap}} 2017年7月3日
{{gap}}(此件公开发布)</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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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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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
|year=2017 |month=6 |day=29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7〕59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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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
{{c|'''{{x-larger|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
{{楷体|国办发〔2017〕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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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商业养老保险是商业保险机构提供的,以养老风险保障、养老资金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是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对于健全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业多层次多样化发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和就业形态新变化,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等文件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提出以下意见:
{{gap}}'''一、总体要求'''
{{gap}}{{楷体|(一)指导思想。}}
{{gap}}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应对人口老龄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保障需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出发点,以完善养老风险保障机制、提升养老资金运用效率、优化养老金融服务体系为方向,依托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和市场机制作用,扩大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拓宽服务领域,提升保障能力,充分发挥商业养老保险在健全养老保障体系、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等方面的生力军作用。
{{gap}}{{楷体|(二)基本原则。}}
{{gap}}{{楷体|坚持改革创新,提升保障水平。}}以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导向,坚持专注主业,深化商业养老保险体制机制改革,激发创新活力,增加养老保障产品和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养老保障需求。
{{gap}}{{楷体|坚持政策引导,强化市场机制。}}更好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给予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必要政策支持,创造良好政策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市场主体及相关业务特色化、差异化发展。
{{gap}}{{楷体|坚持完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始终把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商业养老保险监管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底线思维,完善制度体系,加强监管协同,强化制度执行,杜绝行政摊派、强买强卖,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诚信规范的市场环境。
{{gap}}{{楷体|(三)主要目标。}}
{{gap}}到2020年,基本建立运营安全稳健、产品形态多样、服务领域较广、专业能力较强、持续适度盈利、经营诚信规范的商业养老保险体系,商业养老保险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养老保障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促进者、金融安全和经济增长的稳定支持者。
{{gap}}'''二、创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
{{gap}}{{楷体|(四)丰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为个人和家庭提供个性化、差异化养老保障。}}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多样化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满足个人和家庭在风险保障、财富管理等方面的需求。积极发展安全性高、保障性强、满足长期或终身领取要求的商业养老年金保险。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无子女家庭、“空巢”家庭等特殊群体养老保障需求,探索发展涵盖多种保险产品和服务的综合养老保障计划。允许商业养老保险机构依法合规发展具备长期养老功能、符合生命周期管理特点的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
{{gap}}{{楷体|(五)推动商业保险机构提供企业(职业)年金计划等产品和服务。}}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与企业(职业)年金领取相衔接的商业保险业务,强化基金养老功能。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申请相关资质,积极参与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在基金受托、账户管理、投资管理等方面提供优质高效服务。鼓励商业保险机构面向创新创业企业就业群体的市场需求,丰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优化相关服务,提供多样化养老保障选择。
{{gap}}{{楷体|(六)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充分发挥行业优势,提供商业服务和支持。}}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在精算管理和服务资源等方面的优势,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供技术支持和相关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利用资产管理优势,依法依规有序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促进养老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
{{gap}}'''三、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gap}}{{楷体|(七)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产业。}}发挥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长期性、稳定性优势,遵循依法合规、稳健安全原则,以投资新建、参股、并购、租赁、托管等方式,积极兴办养老社区以及养老养生、健康体检、康复管理、医疗护理、休闲康养等养老健康服务设施和机构,为相关机构研发生产老年用品提供支持,增加养老服务供给。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加快推进试点地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gap}}{{楷体|(八)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为养老机构提供风险保障服务。}}探索商业保险机构与各类养老机构合作模式,发展适应养老机构经营管理风险要求的综合责任保险,提升养老机构运营效率和稳健性。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展针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托老所、互助型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等老年人短期托养和文体休闲活动机构的责任保险。
{{gap}}{{楷体|(九)建立完善老年人综合养老保障计划。}}针对老年人养老保障需求,坚持保障适度、保费合理、保单通俗原则,大力发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等适老性强的商业保险,完善保单贷款、多样化养老金支付形式等配套金融服务。逐步建立老年人长期照护、康养结合、医养结合等综合养老保障计划,健全养老、康复、护理、医疗等服务保障体系。
{{gap}}'''四、推进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安全稳健运营'''
{{gap}}{{楷体|(十)发挥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坚持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推进商业养老保险资金稳步有序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支持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通过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形式,参与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新型城镇化建设等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建设,服务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生活性服务新业态等发展,助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gap}}{{楷体|(十一)促进商业养老保险资金与资本市场协调发展。}}发挥商业保险机构作为资本市场长期机构投资者的积极作用,依法有序参与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等领域投资,为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供长期稳定资金支持,规范有序参与资本市场建设。
{{gap}}{{楷体|(十二)审慎开展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稳步发展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业务,合理配置境外资产,优化配置结构。支持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通过相关自贸试验区开展境外市场投资;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有序参与丝路基金、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等主导的投资项目,更好服务国家“走出去”战略。
{{gap}}'''五、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gap}}{{楷体|(十三)加强制度建设。}}坚持制度先行,健全商业养老保险管理运行制度体系,优化业务流程,提升运营效率,增强商业养老保险业务运作规范性。细化完善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重点投资领域业务规则,强化限额管理,探索建立境外投资分级管理机制。完善商业养老保险服务国家战略的引导政策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配套政策。
{{gap}}{{楷体|(十四)提升服务质量。}}制定完善商业养老保险服务标准,构建以保险消费者满意度为核心的服务评价体系。深入推进以客户为中心的运营管理体系建设,运用现代技术手段,促进销售渠道和服务模式创新,为保险消费者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突出销售、承保、赔付等关键服务环节,着力改进服务质量,提升保险消费者消费体验,巩固培育商业品牌和信誉。
{{gap}}{{楷体|(十五)发展专业机构。}}提升商业养老保险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完善职业教育。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发起设立商业养老保险机构,拓宽民间资本参与商业养老保险机构投资运营渠道,允许专业能力强、市场信誉度高的境外专业机构投资商业养老保险机构。
{{gap}}{{楷体|(十六)强化监督管理。}}完善商业养老保险监管政策,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商业养老保险市场秩序,强化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落实偿付能力监管制度要求,加强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健全风险监测预警和信息披露机制。督促商业保险机构加强投资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建设,强化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风险控制,防范投资运用风险,实现商业养老保险资金保值及合理回报,提升保险保障水平。
{{gap}}'''六、完善支持政策'''
{{gap}}{{楷体|(十七)加强组织领导与部门协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纳入完善养老保障体系和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总体部署,加强沟通配合,创新体制机制,积极研究解决商业养老保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意见精神,细化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促进本地区商业养老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gap}}{{楷体|(十八)加强投资和财税等政策支持。}}研究制定商业养老保险服务实体经济的投资支持政策,完善风险保障机制,为商业养老保险资金服务国家战略、投资重大项目、支持民生工程建设提供绿色通道和优先支持。落实好国家支持现代保险服务业和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商业保险机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2017年年底前启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研究制定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的相关政策。
{{gap}}{{楷体|(十九)完善地方保障支持政策。}}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养老服务业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业,落实好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保障政策。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依法依规在投资开办的养老机构内设置医院、门诊、康复中心等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在房地产交易、登记、公证等机构设立绿色通道,降低收费标准,简化办事程序,提升服务效率。
{{gap}}{{楷体|(二十)营造良好环境。大力普及商业养老保险知识,增强人民群众商业养老保险意识。}}以商业养老保险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为重点,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推广成熟经验。加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强化行业自律,倡导公平竞争合作,为商业养老保险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gap}} 国务院办公厅
{{gap}} 201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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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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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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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国函〔2017〕86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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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北京市服务业}}'''}}
{{c|'''{{x-larger|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
{{楷体|国函〔2017〕86号}}
}}
北京市人民政府、商务部:
{{gap}}你们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gap}}一、同意在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期内继续深化改革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原则同意《[[深化改革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深化试点工作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gap}}二、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进一步深化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深入探索服务业开放模式,突出服务业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构建与国际规则相衔接的服务业扩大开放基本框架,进一步提升北京现代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发展水平,使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成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国家全方位主动开放的重要实践,为全面深化改革、探索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作出新贡献。
{{gap}}三、北京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深化试点工作方案]]》实施的组织领导,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精心组织,大胆实践,突出重点,努力在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加快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配套支撑体系建设等方面取得新进展、新突破。
{{gap}}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北京市深化改革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先行试验一些重大的改革开放措施。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推进,组织开展督查和评估工作,确保《[[深化试点工作方案]]》各项改革开放措施落实到位。
{{gap}}五、试点期间,暂时调整实施相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具体由国务院另行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深化试点工作方案]]》相应调整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试点中的重大问题,北京市人民政府、商务部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gap}}附件:1.深化改革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
{{gap}} 2.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新一轮开放措施
{{gap}} 国务院
{{gap}} 2017年6月25日
{{gap}}(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c|'''{{x-larger|深化改革推进北京市服务业}}'''}}
{{c|'''{{x-larger|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
{{gap}}2015年5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在北京市开展为期3年的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两年来,综合试点服务于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和国家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聚焦改革创新,着力营造环境,在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加快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配套支撑体系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新进展、新突破,促进了服务业加快向高端化、现代化、集聚化、国际化发展,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国际化水平不断提升。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gap}}'''一、总体要求'''
{{gap}}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服务新时期国家对外开放战略布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81号)精神,以推动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引领,在服务业更宽领域、更深层次扩大开放,持续增强服务业开放发展、创新发展动能,提升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益。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体制机制创新,更加注重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激发服务业市场活力,更加注重发挥首都服务业开放试点的辐射带动作用,提高试点工作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建设的水平,打造区域扩大开放新高地和对外合作新平台,努力为国家服务业对外开放积累新的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gap}}'''二、主要工作任务和措施'''
{{gap}}{{楷体|(一)持续放宽服务业重点领域市场准入限制。}}
{{gap}}{{楷体|1.进一步扩大服务业重点领域对外开放。}}滚动推出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措施。在科学技术服务领域,允许外资进入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行业,放宽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资质要求。在文化教育服务领域,允许外商在特定区域投资音像制品制作业务;选择文化娱乐业聚集的特定区域,允许外商投资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娱乐场所,不设投资比例限制。在金融服务领域,研究允许新设或改制成立的外商独资银行或中外合资银行在提交开业申请时可以同时申请人民币业务。在商务和旅游服务领域,进一步降低投资性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的外资准入门槛,探索密切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的方式与机制。在健康医疗服务领域,允许在京对符合条件的在国外研发的药品开展临床试验。
{{gap}}{{楷体|(二)不断深化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
{{gap}}{{楷体|2.继续推进境外投资便利化。}}支持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对外投资活动。在对境外投资实行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审核,本着提高境外投资领域公共服务效率,加快推动形成便利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加强部门联动,有效防范风险,完善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协同服务机制。
{{gap}}{{楷体|3.推动服务业对外经济合作向更高水平延伸。}}尝试以投资带动工程承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实现对外承包工程转型升级、向国际产业链高端延伸,带动技术、产品、设备和服务走出去,推动在应用中国技术和标准开展海外工程建设项目方面实现重大突破。
{{gap}}{{楷体|(三)加快推进服务贸易便利化。}}
{{gap}}{{楷体|4.建立适应新型服务贸易特点的监管模式。}}研究探索与服务贸易特点相适应的海关管理模式和统计制度,加速推进数字产品贸易和文化贸易,促进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融合发展。充分利用保税政策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文化艺术品进境仓储、展示,促进中外文化艺术交流。对服务业经营主体实施信用管理,探索对医疗器械等服务贸易特殊物品进一步简化通关通检流程,扩大快速验放机制在服务贸易领域的适用范围,构建全新高效的申报前检疫监管模式。加快通关一体化改革进程,优化创新海关查验作业方式和手段,推广非侵入式查验等便利化方式。推进智能通关,探索通过信息分析对高风险旅客及托运行李进行快速筛查,提高旅客通关效率。
{{gap}}{{楷体|5.探索跨境电子商务政策创新。}}在现行规则体系下创新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在跨境电子交易、支付、物流、通关等环节中,对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探索新思路、新举措,推动利用保税进口模式开展跨境电商业务。探索跨境电商分类监管模式,试点保税免税一体化监管运营,尝试建立跨境电商商品流通追溯体系,实现跨境电商商品全程可追溯。积极扶持跨境电商企业发展壮大,推动在市区设立跨境电商体验店,吸引境外消费回流,促进内外贸易融合发展。
{{gap}}{{楷体|6.完善口岸服务功能。}}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全面实行无纸化通关通检模式,推动企业申报数据跨系统共享、多部门共用。发挥机场口岸禀赋优势,研究在交通枢纽等条件成熟场所试点建设城市候机楼,打造具有国际先进水准的安全、高效、透明、便捷的服务贸易综合示范区,带动航空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快速发展。发展首都机场口岸新型货运方式,探索建设海关多程多式联运监管中心,试点货物在首都机场与其他各口岸间、各类运输方式和运输工具间的无障碍装运。积极推动北京平谷国际陆港对外开放,支持建立面向国内外市场的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形成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流通网络服务示范。充分发挥口岸功能作用,支持海外回流文物交易市场建设,搭建文化艺术品进出绿色通道。
{{gap}}{{楷体|(四)深入推进金融管理制度创新。}}
{{gap}}{{楷体|7.加快推进人民币跨境使用。}}适应服务贸易发展需要,支持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通过跨境发行人民币债券或上市融资募集的资金根据需要在境内外使用。拓宽境外人民币投资回流渠道,创新面向国际的人民币金融产品,扩大境外人民币投资境内金融产品的范围。拓展跨境电商人民币结算业务,允许互联网企业开展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探索完善人民币境外贷款管理方式,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企业境外项目投放人民币贷款。鼓励保险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支持保险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再保险,研究保险机构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研究财务公司利用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开展全球资金集中管理和运营。推动跨境交易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在充分利用全国金融基础设施平台的基础上,研究要素市场设立跨境电子交易平台,向境外投资者提供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的金融要素交易服务。研究符合条件的境内个人按规定开展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
{{gap}}{{楷体|8.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探索转变外汇管理和使用方式,试点采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支持开展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
{{gap}}{{楷体|9.丰富金融机构类型和参与主体。}}支持境外中央银行和国际金融组织在京设立代表处或分支机构,鼓励金融机构在京发展。鼓励外资银行申请人民币业务牌照,完善行政许可流程,开辟绿色通道。允许在京设立的符合条件的中小银行依据现行政策法规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gap}}{{楷体|10.支持服务贸易新业态创新发展。}}鼓励特定区域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开展飞机、生物医药研发等领域大型成套进口设备的租赁业务。
{{gap}}{{楷体|11.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支持在中关村设立境外股权投资基金,支持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委托保险资产管理、证券期货等经营机构开展跨境投资。探索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与股权投资机构的联动机制,建立与业务性质和风险偏好相适应的风险隔离、收益共享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依规开展跨境经纪和跨境资产管理业务,参与境外证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子公司开展跨境资金管理、境外投资顾问等业务,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人民币对外汇即期业务和衍生品业务。支持监管评级良好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加快金融创新、优化服务方式,提高普惠金融服务水平。
{{gap}}{{楷体|(五)健全外籍高层次人才激励保障机制。}}
{{gap}}{{楷体|12.完善外籍人才激励机制。}}健全对符合北京市服务业开放重点领域发展需要的境外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和奖励政策,探索对在中关村工作,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外国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外籍人才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给予一定补贴。强化对海外人才在项目申请、成果推广、融资服务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允许或支持外籍科学家、外国专家领衔或参与承担国家和北京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探索外籍人才担任新型科研机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制度。
{{gap}}{{楷体|13.推动执业资格认定促进就业创业。}}探索职业资格国际互认,放宽服务业重点领域高层次和紧缺急需的外籍专业人才聘雇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员在京执业提供专业服务。优化外籍人员在京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审批流程,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
{{gap}}{{楷体|14.提升对外籍人才的社会保障水平。}}建立专门针对外籍人才的多语种、一站式政务服务与社会服务网站。增加涉外医疗服务供给,鼓励发展多种形式国际医疗保险,提升外籍人才医疗服务水平。鼓励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为外籍高层次人才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探索外籍人才社保缴纳转移接续机制,推动外籍人才在京津冀范围内社保对接,允许其按规定在任职结束回国时提取在京缴纳的社保资金。依托现有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统筹协调符合条件的外籍人才子女入学就读。加大外籍人才住房保障力度,允许符合条件的外籍人才在京购买商品房,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打造一批国际人才社区,加强涉外服务软环境建设。便利外籍人才出行,允许符合条件的外籍人才参加新能源汽车指标配置。
{{gap}}{{楷体|(六)推进市场准入管理体制改革。}}
{{gap}}{{楷体|15.深入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探索服务贸易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集中办理,实现一口受理、多证联办。探索工商登记全流程网上办理,逐步引导实行以网上办理为主、现场办理为辅的登记审批模式。尝试引入公共服务机构承接政府服务功能的社会化服务模式,在部分区域试点推行商事主体登记代办窗口与企业网点一体化服务,集合服务资源,延伸服务触角。逐步将服务业工商登记申请人自主申报的名称登记制度改革、经营范围登记制度改革等政策扩大至服务业重点领域。
{{gap}}{{楷体|16.持续推进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加快简政放权,逐步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探索对外商投资旅游类项目(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除外)试行分级下放核准事权。
{{gap}}{{楷体|(七)完善监管体系和监管模式。}}
{{gap}}{{楷体|17.加强风险防范管理。}}探索建立服务业重点领域产业安全预警机制。充分利用各类信用信息,通过数据分析,收集企业主体各类风险信息,有效实施对企业主体的风险防范管理。
{{gap}}{{楷体|18.建立诚信分类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互联互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相关企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推进诚信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公开等环节的应用。按照信用监管和风险管理的理念实施分类监管,实施双积分的管理模式,推动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相结合的社会共治新机制。
{{gap}}{{楷体|19.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鼓励发展信用咨询、信用评估、信用担保和信用保险等信用服务业。鼓励北京市评级机构对接国际评级市场,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和制定国际标准,增强评级机构国际影响力。支持有实力的信用服务机构参与国际合作,拓展国际市场,为企业实施海外并购、国际招投标等提供服务。规范发展信用评级市场,加强对评级机构的监管协调和事中事后管理,完善评级机构退出机制,强化市场力量约束评级机构行为,提高信用评级行业的整体公信力。
{{gap}}{{楷体|20.推动信用服务产品应用。}}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公共服务、产业促进等方面,引导征信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加强信用服务产品创新。研究制定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扩大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健全信用管理与服务制度,培育多层次、多样化的信用产品与服务体系,形成信用服务产品质量评价体系,探索建立购买第三方信用产品和服务的制度。
{{gap}}{{楷体|(八)完善法治保障体系。}}
{{gap}}{{楷体|21.健全司法保障体系。}}完善服务业领域行政和司法保护,加强依法行政,严格公正司法。加强贸易和投资权益保护,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强化依据标准实施监管,严格强制性标准管理,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gap}}{{楷体|22.完善多元化商事争议解决体系。}}强化市场主体自治和行业自律,充分发挥商协会及商事纠纷专业调解机构在商事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建立健全公开、公正、透明的纠纷解决机制,支持国际知名商事争议解决机构在符合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总体要求的前提下,在北京设立代表机构,鼓励市场主体通过平等协商、第三方调解、商事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解决纠纷,促进多元化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建设。
{{gap}}{{楷体|(九)构建具有产业特色的服务业开放空间布局。}}
{{gap}}{{楷体|23.推动区域政策集成。}}在条件成熟的区域,结合发展特点和产业特色,率先搭建集区域政策、服务功能、模式创新、成果转化于一体的公共服务平台,引导服务产业按功能分类合理布局,推动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先行先试,提升服务业发展的辐射力和带动力。
{{gap}}{{楷体|(十)推动京津冀重点区域重点产业协同开放。}}
{{gap}}{{楷体|24.加强京津冀口岸功能衔接。}}创新内陆和沿海口岸物流联通新模式,探索在天津港和北京平谷国际陆港之间采用新型转关通关模式,提高通关效率。深化通关通检一体化改革,探索京津冀区域“单一窗口”互联互通。
{{gap}}{{楷体|25.推进新兴产业跨区域融合发展。}}科学规划跨境电商监管场所,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跨境支付、物流、邮政、快递等支撑系统,打造面向京津冀、服务全国的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鼓励京津冀电子商务产业园、跨境电商孵化器等对接,推动企业互助、物流配送网络互动。
{{gap}}{{楷体|26.探索京津冀产业链协同开放。}}结合京津冀三地产业发展特点,探索制造业、服务业协同对外开放,加快形成区域统一开放市场体系。
{{gap}}{{楷体|27.推动要素资源自由流动。}}延长72小时过境免签时限,实现京津冀地区相关口岸过境免签政策联动,允许外籍人员异地进出。
{{gap}}{{楷体|28.促进京津冀社会信用体系合作共建。}}整合京津冀政府部门资源,在制定信用制度、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推进诚信文化建设、促进信用服务市场发展、构建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加强信用人才培训教育等方面开展合作共建创新示范,推进建立区域统一的信用体系和社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共同打造信用京津冀品牌,为京津冀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gap}}'''三、组织实施'''
{{gap}}在国务院的领导和协调下,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目标任务,精心组织实施,扎实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先行先试措施的落实。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同指导,积极给予支持,密切跟踪督办,形成促进开放发展的合力,推动取得实效。对服务业扩大开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进行梳理和研究,不断调整优化试点措施,对于试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商务部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附件2'''
{{c|'''{{x-larger|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
{{c|'''{{x-larger|新一轮开放措施}}'''}}
{| class="wikitable"
|-
|| '''重点领域'''
|| '''涉及行业'''
|| '''限制或禁止项目相关规定'''
|| '''法律依据'''
|| '''开放措施'''
|-
|rowspan=2 | '''科学技术服务'''
|| 航空运输业
|| 外商投资民航业范围包括民用机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和航空运输相关项目。
||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10号)
|| 允许外商投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
|-
|| 其他建筑业
|| 外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其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各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总数的1/4;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技术骨干总人数的1/4。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其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各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总数的1/8;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技术骨干总人数的1/8。
||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原建设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4号)
|| 取消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外籍技术人员的比例要求。
|-
|rowspan=3 | '''文化教育服务'''
|| 广播、电视、电影、音像业
|| 禁止外商投资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制作业务。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
|| 允许外商投资音像制品制作业务(限于在北京国家音乐产业基地、中国北京出版创意产业园区、北京国家数字出版基地内开展合作,中方应掌握经营主导权和内容终审权)。
|-
|| 文化艺术业
|| 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不得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设立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选择文化娱乐业聚集的特定区域,允许外商投资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设投资比例限制。
|-
|| 文化艺术业
|| 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选择文化娱乐业聚集的特定区域,允许外商投资设立娱乐场所,不设投资比例限制。
|-
|| '''金融服务'''
|| 银行业
||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或者第三十一条规定业务范围内的人民币业务的,应当在提出申请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业1年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 研究允许新设或改制成立的外商独资银行或中外合资银行在提交开业申请时可以同时申请人民币业务。
|-
|rowspan=3 | '''商务和旅游服务'''
|| 企业管理服务
||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1.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或者;2.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
||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22号)
|| 放宽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条件,申请前一年外国投资者资产总额降为不低于两亿美元,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数量降低为五个以上。
|-
|| 法律服务
|| 禁止外商投资中国法律事务咨询(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除外)。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
|| 探索密切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的方式与机制。
|-
|| 人力资源服务业
||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中方投资者应当是成立3年以上的人才中介机构,外方出资者也应当是从事3年以上人才中介服务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各方具有良好的信誉;外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25%,中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51%。
||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原人事部、商务部、工商总局令第2号,2005年5月24日予以修改)
|| 1.在中关村进一步放宽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外资比例限制。
2.取消“中外投资者应当是成立3年以上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要求。
3.允许外资直接入股既有内资人才中介机构。
|-
|| '''健康医疗服务'''
|| 医学研究与试验发展
|| 境外申请人在中国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的,临床试验用药物应当是已在境外注册的药品或者已进入Ⅱ期或者Ⅲ期临床试验的药物。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8号)
|| 1.对在国外研发、具有重大意义的新药项目,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允许在京开展临床试验。
2.按照药品进口的有关规定,允许原研对照药品和在研临床试验药物的进口,允许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境外研发外包企业及cGMP生产厂家生产的临床研究药物,用于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
|}</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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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残疾预防日”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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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残疾预防日”的批复
|year=2017 |month=6 |day=24
|发文字号=国函〔2017〕89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批复
|theme=民政、扶贫、救灾\优抚安置
|theme2=优抚安置
|edition=yes
|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gap}}'''{{x-larger|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残疾预防日”的批复}}'''
{{楷体|国函〔2017〕89号}}
}}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gap}}你会《[[关于设立“全国残疾预防日”的请示]]》(残联发〔2016〕75号)收悉。同意自2017年起,将每年8月25日设立为“残疾预防日”。具体工作由你会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gap}} 国务院
{{gap}} 2017年6月24日
{{gap}}(此件公开发布)</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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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第二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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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第二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
|year=2017 |month=6 |day=15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7〕54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的实施意见
|theme=科技、教育\科技
|theme2=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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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x-larger|{{gap}}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第二批}}'''}}
{{c|'''{{x-larger|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
{{楷体|国办发〔2017〕54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6〕35号)印发以来,首批双创示范基地结合实际,不断探索实践,持续完善创新创业生态,建设创新创业平台,厚植创新创业文化,取得了显著成效,形成了一批创新创业高地,打造了一批创新创业品牌,探索了一批创新创业制度模式。双创示范基地已经成为促进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的重要抓手。
{{gap}}根据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要求,为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持续打造发展新引擎,突破阻碍创新创业发展的政策障碍,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创业模式和典型经验,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在部分地区、高校和科研院所、企业建设第二批双创示范基地,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gap}}'''一、总体目标'''
{{gap}}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纵深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创新创业基础较好、特色明显、具备示范带动能力的区域、高校和科研院所、企业等,再支持建设一批双创示范基地,进一步强化支撑能力,放大标杆效应,提升社会影响,形成新的创新创业经验并在全社会复制推广,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拓展就业空间,为培育壮大发展新动能、促进新旧动能接续转换提供重要支撑。
{{gap}}'''二、政策举措'''
{{gap}}认真贯彻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进落实既定改革举措和建设任务,推动创新创业资源向双创示范基地集聚,确保各项“双创”支持政策真正落地。同时,针对创新创业重点领域、主要环节、关键群体,继续探索创新、先行先试,再推出一批有效的改革举措,逐步建立完善多元化、特色化、专业化的创新创业制度体系。
{{gap}}{{楷体|(一)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简化优化办事流程,规范改进审批行为。编制统一、规范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鼓励双创示范基地设立专业化的行政审批机构,实行审批职责、审批事项、审批环节“三个全集中”。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出台互联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放宽民间资本市场准入,扩大服务领域开放,推进非基本公共服务市场化、产业化和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多元化。探索实行信用评价与税收便利服务挂钩制度,将优惠政策由备案管理和事前审批,逐渐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提高中小企业优惠政策获得感。
{{gap}}{{楷体|(二)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企业“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深入推进“多证合一”。推动整合涉企证照登记和审批备案信息,建设电子营业执照管理系统,推进无介质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实现电子营业执照发照、亮照、验照、公示、变更、注销等功能。鼓励推行商标网上申请,将网上申请由仅对商标代理机构开放扩大至对所有申请人开放。扩大商标网上申请业务范围,将网上申请由仅接受商标注册申请逐步扩大至接受续展、转让、注销、变更等商标业务申请。鼓励双创示范基地结合实际整合市场监管职能和执法力量,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着力解决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问题。
{{gap}}{{楷体|(三)支持新兴业态发展。}}加快发布分享经济发展指南,推动构建适应分享经济发展的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创新创业平台型企业运营规则,明确权责边界。以新一代信息和网络技术为支撑,加强技术集成和商业模式创新,推动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分享经济等创新发展。将鼓励创新创业发展的优惠政策面向新兴业态企业开放,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企业均可享受相关财政、信贷等优惠政策。积极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和农村电子商务等农村新产业、新业态。通过发展新兴业态,实现劳动者多元化就业。建立政府、平台、行业组织、劳动者、消费者共同参与的规则协商、利益分配和权益保障新机制。调动第三方、同业、公众、媒体等监督力量,形成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分享经济治理格局。健全适应新兴经济领域融合发展的生产核算等制度。在部分新兴经济领域探索实施新型股权管理制度。
{{gap}}{{楷体|(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有条件的双创示范基地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扩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覆盖面,试点将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服务业务扩展至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以及专利复审、无效等,大幅缩短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处理案件的审查周期。搭建集专利申请、维权援助、调解执法等于一体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探索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
{{gap}}{{楷体|(五)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进一步打通科研和产业之间的通道,加速双创示范基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落实好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政策。建立有利于提升创新创业效率的科研管理、资产管理和破产清算等制度体系。出台激励国有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措施办法。通过股权期权激励等措施,让创新人才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得到合理回报,激发各类人才的创新创业活力。加强国家与地方科技创新政策衔接,加大普惠性科技创新政策落实力度,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创新政策。
{{gap}}{{楷体|(六)完善人才激励政策。}}鼓励双创示范基地研究制定“柔性引才”政策,吸引关键领域高素质人才。完善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管理措施,制定相应的个人申报登记、个人缴费和资格审查办法。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鼓励双创示范基地开展一次性创业补贴试点工作。探索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方式,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灵活就业、自主创业扶持政策。
{{gap}}{{楷体|(七)支持建设“双创”支撑平台。}}采取政府资金与社会资本相结合的方式支持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引导各类社会资源向创新创业支撑平台集聚,加快建设进度,提高服务水平。支持示范区域内的龙头骨干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设专业化、平台型众创空间。对条件成熟的专业化众创空间进行备案,给予精准扶持。依托科技园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加快发展“互联网+”创业网络体系,建设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降低创业门槛。试点推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转为创业孵化基地。双创示范基地可根据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实体数量和孵化效果,给予一定奖补。
{{gap}}{{楷体|(八)加快发展创业投融资。}}充分发挥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作用,支持设立一批扶持早中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引导和规范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建立完善引导基金运行监管机制、财政资金绩效考核机制和信用信息评价机制。加快创业投资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实现创业投资领域信用记录全覆盖。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支持双创示范基地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开展投贷联动、专利质押融资贷款等金融改革试点。落实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依托信用信息,科学评估创业者还款能力,改进风险防控,降低反担保要求,健全代偿机制,推行信贷尽职免责制度。研究建立有利于国有企业、国有资本从事创业投资的容错机制。
{{gap}}{{楷体|(九)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鼓励和引导返乡农民工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承包、租赁、入股、合作等多种形式,创办领办家庭农场林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发展农村电商平台,利用互联网思维和技术,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开展网上创业。返乡下乡人员可在创业地按相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有条件的地方要将其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按规定将其子女纳入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鼓励双创示范基地设立“绿色通道”,为返乡下乡人员创新创业提供便利服务,对进入创业园区的,提供有针对性的创业辅导、政策咨询、集中办理证照等服务。
{{gap}}{{楷体|(十)支持海外人才回国(来华)创业。}}探索建立华侨华人回国(来华)创业综合服务体系,逐步推广已在部分地区试行的海外人才优惠便利政策。促进留学回国人员就业创业,鼓励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方式创办企业。简化留学人员学历认证等手续,降低服务门槛,依法为全国重点引才计划引进人才及由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申请永久居留提供便利。实施有效的人才引进和扶持政策,吸引更多人才回流,投身创新创业。
{{gap}}{{楷体|(十一)推动融合协同共享发展。}}支持双创示范基地之间建立协同机制,开展合作交流,共同完善政策环境,共享创新创业资源,共建创新创业支撑平台。支持双创示范基地“走出去”,与相关国家、地区开展合作交流。实施院所创新创业共享行动,支持科研院所创新创业,开放科研设施和资源,推动科技成果实现共享和转化,促进创业与科技创新深度融合。实施企业创新创业协同行动,鼓励行业领军企业、大型互联网企业向各类主体开放技术、开发、营销、推广等资源,推动开展内部创新创业,打造与中小微企业协同发展的格局。
{{gap}}{{楷体|(十二)营造创新创业浓厚氛围。}}办好全国“双创”活动周,展现各行业、各区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的丰硕成果。办好“创响中国”系列活动,开展双创示范基地政策行、导师行、科技行、投资行、宣传行等活动。实施社团创新创业融合行动,推介一批创新创业典型人物和案例,进一步引导和推动各类科技人员投身创新创业大潮。继续举办各类创新创业大赛,推动创新创业理念更加深入人心。面向双创示范基地企业等创新主体加强政策培训解读,建立双创示范基地科技创新政策落实督查机制,帮助企业更好享受优惠政策。
{{gap}}同时,不断增加创新创业政策供给。结合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实践探索和成功经验,加快研究制定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纵深发展的政策文件,在改革政府管理方式、转化创新成果、拓展企业融资渠道、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完善人才流动激励机制等方面出台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并与现有政策统筹协调、各有侧重,形成更大的政策合力。
{{gap}}'''三、步骤安排'''
{{gap}}2017年7月底前,第二批双创示范基地结合自身特点,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建设目标和重点。有关部门和地方论证、完善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gap}}2017年年底前,第二批双创示范基地按照工作方案,落实和完善相关政策举措,加快推进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gap}}2018年上半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对首批和第二批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工作开展督促检查和第三方评估。
{{gap}}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抓好第二批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工作。双创示范基地所在地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完善组织体系,把双创示范基地建设作为重要抓手和载体,认真抓好落实;要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保证政策真正落地生根,进一步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指导,建立地方政府、部门政策协调联动机制,为高校、科研院所、各类企业等提供政策支持、科技支撑、人才引进、公共服务等保障条件,形成强大合力,推动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纵深发展的新局面。
{{gap}}附件:第二批双创示范基地名单(92个)
{{gap}} 国务院办公厅
{{gap}} 2017年6月15日
{{gap}}(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c|'''{{x-larger|第二批双创示范基地名单(92个)}}'''}}
{{gap}}'''一、区域示范基地(45个)'''
{{gap}}北京市顺义区
{{gap}}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gap}}河北省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gap}}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学府产业园区
{{gap}}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gap}}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gap}}辽宁省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gap}}吉林长春新区
{{gap}}黑龙江哈尔滨新区
{{gap}}上海市徐汇区
{{gap}}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gap}}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gap}}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gap}}浙江省嘉兴南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gap}}安徽省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gap}}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gap}}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gap}}江西赣江新区
{{gap}}山东省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gap}}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gap}}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gap}}河南省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gap}}河南省鹿邑县
{{gap}}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gap}}湖北省荆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gap}}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
{{gap}}湖南省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gap}}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gap}}广东省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
{{gap}}广东省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gap}}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gap}}海南省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gap}}重庆市永川区
{{gap}}四川天府新区
{{gap}}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
{{gap}}贵州省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gap}}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gap}}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
{{gap}}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
{{gap}}陕西省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
{{gap}}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gap}}青海省青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gap}}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
{{gap}}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gap}}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河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gap}}'''二、高校和科研院所示范基地(26个)'''
{{gap}}北京大学
{{gap}}河北农业大学
{{gap}}吉林大学
{{gap}}哈尔滨工业大学
{{gap}}复旦大学
{{gap}}上海科技大学
{{gap}}南京理工大学
{{gap}}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gap}}浙江大学
{{gap}}山东大学
{{gap}}武汉大学
{{gap}}华中科技大学
{{gap}}中南大学
{{gap}}华南理工大学
{{gap}}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gap}}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gap}}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
{{gap}}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
{{gap}}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gap}}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
{{gap}}中国科学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
{{gap}}中国科学院苏州纳米技术与纳米仿生研究所
{{gap}}中国科学院宁波材料技术与工程研究所
{{gap}}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
{{gap}}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
{{gap}}中国科学院西安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
{{gap}}'''三、企业示范基地(21个)'''
{{gap}}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gap}}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gap}}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
{{gap}}国家电网公司
{{gap}}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gap}}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gap}}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gap}}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gap}}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
{{gap}}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gap}}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gap}}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gap}}长春国信现代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gap}}万向集团公司
{{gap}}合肥荣事达电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gap}}浪潮集团有限公司
{{gap}}迪尚集团有限公司
{{gap}}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gap}}重庆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
{{gap}}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gap}}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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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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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year=2017 |month=5 |day=31
|发文字号=国办函〔2017〕55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
|theme=科技、教育\科技
|theme2=科技
|edition=yes
|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x-larger|{{gap}}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
{{c|'''{{x-larger|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楷体|国办函〔2017〕55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gap}}《[[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gap}} 国务院办公厅
{{gap}} 2017年5月31日
{{gap}}(此件公开发布)
{{c|'''{{x-larger|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
{{gap}}科技奖励制度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党和国家激励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促进科技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进一步完善科技奖励制度,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深入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制定本方案。
{{gap}}'''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gap}}{{楷体|(一)指导思想。}}
{{gap}}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总体要求,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改革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奖机制,构建既符合科技发展规律又适应我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科技奖励体系,大力弘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营造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全社会支持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建成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注入更大动力。
{{gap}}{{楷体|(二)基本原则。}}
{{gap}}——服务国家发展。围绕国家战略全局,改进完善科技奖励工作,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性,形成推动科技发展的强劲动力,为提升科技水平、促进创新体系建设、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
{{gap}}——激励自主创新。以激励自主创新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奖励具有重大国际影响力的科学发现、具有重大原创性的技术发明、具有重大经济社会价值的科技创新成果,奖励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增强科技人员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激发创新内生动力。
{{gap}}——突出价值导向。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科技人员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加强科研道德和学风建设,健全科技奖励信用制度,鼓励科技人员争做践行社会诚信、严守学术道德的模范和表率。
{{gap}}——公开公平公正。坚持把公开公平公正作为科技奖励工作的核心,增强提名、评审的学术性,明晰政府部门和评审专家的职责分工,评奖过程公开透明,鼓励学术共同体发挥监督作用,进一步提高科技奖励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gap}}'''二、重点任务'''
{{gap}}{{楷体|(一)改革完善国家科技奖励制度。}}
{{gap}}坚持公开提名、科学评议、公正透明、诚实守信、质量优先、突出功绩、宁缺勿滥,改革完善国家科技奖励制度,进一步增强学术性、突出导向性、提升权威性、提高公信力、彰显荣誉性。
{{gap}}1.实行提名制。
{{gap}}改革现行由行政部门下达推荐指标、科技人员申请报奖、推荐单位筛选推荐的方式,实行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部门提名的制度,进一步简化提名程序。
{{gap}}提名者承担推荐、答辩、异议答复等责任,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gap}}提名者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建立对提名专家、提名机构的信用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
{{gap}}2.建立定标定额的评审制度。
{{gap}}定标。自然科学奖围绕原创性、公认度和科学价值,技术发明奖围绕首创性、先进性和技术价值,科技进步奖围绕创新性、应用效益和经济社会价值,分类制定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指标体系。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以下统称三大奖)一、二等奖项目实行按等级标准提名、独立评审表决的机制。提名者严格依据标准条件提名,说明被提名者的贡献程度及奖项、等级建议。评审专家严格遵照评价标准评审,分别对一等奖、二等奖独立投票表决,一等奖评审落选项目不再降格参评二等奖。
{{gap}}定额。大幅减少奖励数量,三大奖总数由不超过400项减少到不超过300项,鼓励科技人员潜心研究。改变现行各奖种及其各领域奖励指标与受理数量按既定比例挂钩的做法,根据我国科研投入产出、科技发展水平等实际状况分别限定三大奖一、二等奖的授奖数量,进一步优化奖励结构。
{{gap}}3.调整奖励对象要求。
{{gap}}三大奖奖励对象由“公民”改为“个人”,同时调整每项获奖成果的授奖人数和单位数要求。
{{gap}}分类确定被提名科技成果的实践检验年限要求,杜绝中间成果评奖,同一成果不得重复报奖。
{{gap}}4.明晰专家评审委员会和政府部门的职责。
{{gap}}各级专家评审委员会履行对候选成果(人)的科技评审职责,对评审结果负责,充分发挥同行专家独立评审的作用。
{{gap}}政府部门负责制定规则、标准和程序,履行对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和监督职能。
{{gap}}5.增强奖励活动的公开透明度。
{{gap}}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向全社会公开奖励政策、评审制度、评审流程和指标数量,对三大奖候选项目及其提名者实行全程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特别是科技界监督。
{{gap}}建立科技奖励工作后评估制度,每年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后,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年度奖励工作进行评估,促进科技奖励工作不断完善。
{{gap}}6.健全科技奖励诚信制度。
{{gap}}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作用,全程监督科技奖励活动。完善异议处理制度,公开异议举报渠道,规范异议处理流程。健全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明确提名者、被提名者、评审专家、组织者等各奖励活动主体应遵守的评审纪律。建立评价责任和信誉制度,实行诚信承诺机制,为各奖励活动主体建立科技奖励诚信档案,纳入科研信用体系。
{{gap}}严惩学术不端。对重复报奖、拼凑“包装”、请托游说评委、跑奖要奖等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对造假、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行为“零容忍”,已授奖的撤销奖励;对违反学术道德、评审不公、行为失信的专家,取消评委资格。对违规的责任人和单位,要记入科技奖励诚信档案,视情节轻重予以公开通报、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参与国家科技奖励活动资格等处理;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gap}}7.强化奖励的荣誉性。
{{gap}}禁止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国家科学技术奖名义进行各类营销、宣传等活动。对违规广告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gap}}合理运用奖励结果。有关部门和评价机构要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坚持“物质利益和精神激励相结合、突出精神激励”的原则,适当提高国家科学技术奖奖金标准,增强获奖科技人员的荣誉感和使命感。
{{gap}}按照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有关规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获奖科技人员,通过专项基金及时予以救助。
{{gap}}强化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科技拔尖人才、优秀成果、杰出团队,弘扬崇尚科学、实事求是、鼓励创新、开放协作的良好社会风尚,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热情。
{{gap}}{{楷体|(二)引导省部级科学技术奖高质量发展。}}
{{gap}}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单独设立一项),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可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除此之外,国务院其他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
{{gap}}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要充分发挥地方和部门优势,进一步研究完善推荐提名制度和评审规则,控制奖励数量,提高奖励质量。设奖地方和部门要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改革方向,抓紧制定具体改革方案,明确路线图和时间表。
{{gap}}{{楷体|(三)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健康发展。}}
{{gap}}坚持公益化、非营利性原则,引导社会力量设立目标定位准确、专业特色鲜明、遵守国家法规、维护国家安全、严格自律管理的科技奖项,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于具备一定资金实力和组织保障的奖励,鼓励向国际化方向发展,逐步培育若干在国际上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知名奖项。
{{gap}}研究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企业、基金会及个人等各种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鼓励民间资金支持科技奖励活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逐步构建信息公开、行业自律、政府指导、第三方评价、社会监督的有效模式,提升社会力量科技奖励的整体实力和社会美誉度。
{{gap}}'''三、工作实施'''
{{gap}}(一)由科技部、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修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并按程序报请国务院审批,由科技部负责修改完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从法规制度层面贯彻落实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精神。
{{gap}}(二)关于国家科技奖励具体实施工作中的提名规则和程序、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奖励数量和类型结构、评审监督、异议处理等问题,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分别制定相关办法予以落实。
{{gap}}(三)关于鼓励社会力量科技奖励健康发展问题,由科技部研究制定指导性意见,会同有关方面建立安全审查工作机制。
{{gap}}(四)由科技部会同中央宣传部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奖励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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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大督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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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大督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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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大督查的通知}}'''}}
{{c|{{楷体|国发明电﹝20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今年以来,面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形势,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任务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在一些地方、一些方面,仍然存在工作不落实、政策不落地、改革不深入、进展不平衡的现象,仍有一些干部庸政懒政怠政不作为,影响政策效力和改革红利持续释放。为进一步推动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按照李克强总理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关于今年继续开展国务院大督查的重要讲话精神,国务院决定对各地区和各部门工作开展第四次大督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gap}}'''一、总体要求'''
{{gap}}围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任务要求,切实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利器”作用,深入了解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进一步强化各地区、各部门抓落实主体责任,推动解决影响政策落实的突出问题,促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确保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推动实现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gap}}'''二、督查重点'''
{{gap}}这次督查的重点内容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适度扩大总需求、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保障和改善民生、防范重点领域风险等五个方面工作。
{{gap}}{{楷体|(一)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2017年压减5000万吨左右钢铁产能,退出1.5亿吨以上煤炭产能,淘汰、停建、缓建5000万千瓦以上煤电产能,有效处置“僵尸企业”情况。取缔“地条钢”产能情况。加强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推动库存较大的三四线城市去库存,推进600万套棚户区住房改造,继续发展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因地制宜、多种方式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加快居住证制度全覆盖情况。促进企业盘活存量资产,推进资产证券化,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大股权融资力度情况。落实和完善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全面清理规范各类涉企收费特别是地方开展清费工作,落实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等一系列减税措施,降低企业用能、物流成本等情况。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情况。推进国企国资改革情况。加快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情况。
{{gap}}{{楷体|(二)适度扩大总需求。}}加快发展服务消费,支持社会力量提供教育、文化、养老、医疗等服务,发展医养结合、文化创意等新兴消费,以及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引导企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等情况。2014—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2017年完成8000亿元铁路建设投资、1.8万亿元公路水运投资,再开工建设2000公里以上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水利、轨道交通、民用和通用航空、电信基础设施等重点项目建设,“十三五”规划纲要确定的165项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等情况。贯彻落实促进民间投资“26条”政策措施,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情况。促进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地区梯度转移,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促进外商投资等情况。压减一般性支出,盘活财政沉淀资金情况。
{{gap}}{{楷体|(三)推动新旧动能转换。}}持续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建一批“双创”示范基地和专业化众创空间,加强对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支持,打造面向大众的“双创”全程服务体系等情况。加快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全面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出台分享经济发展指南和互联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支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等情况。推动网络提速降费,全部取消手机国内长途和漫游费,大幅降低中小企业互联网专线接入资费,降低国际长途电话费情况。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落实股权期权和分红等激励政策,落实科研经费和项目管理制度改革情况。促进传统产业加快改造提升,推动实体经济优化结构,深入实施《[[中国制造2025]]》,建设“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群)和智能制造示范区,推进工业强基、重大装备专项工程,鼓励企业加强技术改造等情况。大型商业银行在2017年内完成普惠金融事业部设立情况。全国“放管服”改革专项督查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gap}}{{楷体|(四)保障和改善民生。}}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开展零就业家庭精准帮扶,2017年完成城镇新增就业1100万人以上等情况。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推进全国医保信息联网,实现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情况。全面启动多种形式的医疗联合体建设试点,扩大分级诊疗试点和家庭签约服务等情况。2017年再减少1000万以上农村贫困人口,完成340万人易地扶贫搬迁任务落实情况。强化环境污染防治特别是雾霾治理情况。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情况。提高中央财政自然灾害生活补助标准,2016年洪涝灾害中倒损民房恢复重建情况。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情况。
{{gap}}{{楷体|(五)防范重点领域风险。}}防范化解不良资产风险,严密防范流动性风险,有效防控影子银行风险,防范处置债券违约风险情况。稳妥推进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置换,降低政府债务成本,查处违法违规融资担保,严控“明股实债”等变相举债行为情况。防范、处置和打击非法集资情况。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等情况。规范企业走出去投资经营行为等情况。
{{gap}}此外,对本届政府“约法三章”等公开承诺事项、“十三五”规划纲要重要目标任务落实情况开展督查。
{{gap}}'''三、督查安排'''
{{gap}}{{楷体|(一)全面自查。}}各地区、各部门要围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任务要求,对照五个方面督查重点,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全面开展自查。自查工作必须严肃认真,深入总结梳理工作落实情况,切实查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提出管用、长效的整改措施,于2017年7月5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告报国务院。自查情况报告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反映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及相关建议的篇幅应达到报告总篇幅的60%。
{{gap}}{{楷体|(二)实地督查。}}实地督查要聚焦突出问题,不搞面面俱到。综合考虑东中西部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在全面自查基础上,国务院将于2017年7月中旬派出督查组,选择重要经济指标排名相对靠后、重点工作任务进度相对滞后、有关问题相对集中的部分地区进行实地督查。同时,选择《[[政府工作报告]]》重点目标任务完成进度较慢、有关督查发现的重点问题整改力度需进一步加大的部分国务院部门,组织开展书面督查。
{{gap}} 国务院
{{gap}} 2017年5月30日
{{gap}}(本文有删减)</onlyinclude>
{{PD-PRC-exem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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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一季度全国政府网站抽查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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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2017年第一季度全国政府网站抽查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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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gap}}2017年第一季度}}'''}}
{{c|'''{{x-larger|全国政府网站抽查情况的通报}}'''
}}
{{gap}}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近期组织开展了2017年第一季度全国政府网站抽查,并对部分网站办事服务功能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gap}}'''一、抽查情况'''
{{gap}}{{楷体|(一)总体情况。}}第一季度,全国正在运行的政府网站43143家。其中,国务院部门及其内设、垂直管理机构政府网站2229家,省级政府门户网站32家,省级政府部门网站2591家,市级政府门户网站496家,市级政府部门网站17211家,县级政府门户网站2773家,县级以下政府网站17811家。
{{gap}}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随机人工抽查各地区和国务院部门政府网站469个,总体合格率91%。其中,北京等11个地区政府网站抽查合格率达100%。各地区和71个国务院部门共抽查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7768个,占运行政府网站总数的18%,总体合格率92%。经抽样复核,地区和部门抽查情况整体真实准确,抽查情况和问题网站名单已在中国政府网公开。此外,2016年第四季度通报的不合格政府网站已基本完成整改。
{{gap}}{{楷体|(二)国务院重要信息联动发布情况。}}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门户网站和国务院部门网站中,有90%的政府网站在首页显著位置开设了国务院重要政策信息专栏,80%的政府网站能够在国务院重要信息发布后24小时内进行转载。全国“两会”期间,共10930个政府网站、4239个政务新媒体平台对李克强总理答中外记者问等重要活动进行了全程直播或转发相关报道。
{{gap}}{{楷体|(三)网站纠错留言办理情况。}}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我为政府网站找错”网民留言办理工作。截至2017年3月31日,网民有效留言4176条,总体办结率达99%。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门户网站和国务院部门网站中,有97%在首页添加了“我为政府网站找错”监督举报平台入口,比上一季度提高4个百分点。
{{gap}}{{楷体|(四)地方部门问责情况。}}各地区、各部门加强了对不合格政府网站责任单位和人员的问责,据各地区、各部门报送情况统计,第一季度有19名有关责任人被上级主管单位约谈问责或进行诫勉谈话,6名责令作出书面检查,10名予以通报批评,3名受到警告或记过处分,10名予以调离岗位或免职。
{{gap}}'''二、主要问题'''
{{gap}}{{楷体|(一)少数地区和部门工作仍不到位。}}山西、内蒙古政府网站抽查合格率低于60%,不合格网站较多。公安部和山西、内蒙古、江苏、浙江、江西上报的合格网站中有个别网站存在突出问题。江西省上报的抽查网站名单有一半以上与上一季度重复。河南、贵州等地政府门户网站转载国务院重要信息的比例低于70%。工商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医药局等部门“我为政府网站找错”网民留言办结率较低。
{{gap}}{{楷体|(二)个别网站仍存在“应付差事”现象。}}四川省石棉县“石棉之窗”网、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国·贵港”网等虽然开设专栏转载国务院重要信息,但内容超过1个月未更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网”存在为应付检查突击发布信息的情况。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中国·唐山·路南”网、云南省大姚县“大姚公众信息网”等作为县级门户网站违规进行了暂时关停。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政府网”、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门户网”等网站未在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中申报。
{{gap}}{{楷体|(三)网站办事服务功能亟待完善。}}一些网站办事服务信息不准确、不实用,甚至存在服务不可用等情况。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政务服务中心”网部分事项的服务指南仅有名称而无实际内容;福建省“中国·平潭”网提供的“妇女”、“老年人”等主题服务内容不准确;陕西省太白县“中国·太白”网“婚姻登记”、“户籍管理”等服务不可用。江西省德安县“德安房地产信息网”在首页大版面刊登商业广告。
{{gap}}'''三、工作要求'''
{{gap}}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季度抽查,做好结果公开工作,加大对“僵尸”、“睡眠”、“瞒报漏报”、“违规关停”等问题的检查整改力度,确保不留死角、不打擦边球。加强网站内容建设,完善常态化信息发布机制,避免应付检查突击发布;定期对网站办事服务的信息准确性、功能实用性进行核验,服务事项取消下放或办理条件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更新相关信息;对无力维护、问题多发的基层网站,要加快整合迁移,集中力量打造集约化“云平台”,提升政府网站整体质量。做好防篡改、防瘫痪、防泄密等工作,全面排查风险,确保各级政府网站有序发声、安全可靠。
{{gap}}对本次通报的问题网站,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及第二季度网站抽查情况请于6月20日前书面报送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gap}}附件:1.2017年第一季度网站监管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和部门
{{gap}} 2.各地区政府网站运行和抽查情况
{{gap}} 3.国务院部门及其内设、垂直管理机构政府网站运行和抽查情况
{{gap}} 4.抽查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政府网站名单
{{gap}} 5.各地区、各部门上报的合格网站中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政府网站名单
{{gap}} 6.各省(区、市)政府网站有关制度建设情况
{{gap}} 2017年5月11日
{{gap}}(本文有删减)
{{gap}}{{gap}}
'''{{gap}}附件1'''
{{c|'''{{x-larger|2017年第一季度网站监管工作}}'''}}
{{c|'''{{x-larger|成效明显的地区和部门}}'''
}}
{| class="wikitable"
|-
|colspan=2 | '''工''' '''作''' '''成''' '''效'''
|| '''省(区、市)''''''/''''''部门'''
|-
|rowspan=2 | 第一季度总体抽
查合格率
|| 达到100%
|| 北京、天津、辽宁、上海、安徽、山东、海南、重庆、甘肃、青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 超过90%
|| 广东、江苏、湖北、湖南、江西、云南、陕西、河北、贵州
|-
|rowspan=2 | 第一季度上报抽查网站比例(注:各地区、垂直管理部门)
|| 超过运行网站总数50%
|| 北京、海南、西藏、烟草局
|-
|| 超过运行网站总数20%
|| 浙江、山东、广西、四川、云南、宁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检总局
|-
|rowspan=2 | 本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门户网站转载国务院重要信息情况
|| 在首页开设有关专栏的网站比例达100%
|| 北京、天津、上海、安徽、湖北、湖南、海南、宁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 24小时内进行转载的网站比例超过90%
|| 北京、天津、河北、吉林、江苏、浙江、安徽、湖北、湖南、西藏、陕西、青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colspan=2 | “我为政府网站找错”网民留言按期办结率达100%
|| 内蒙古、上海、江苏、福建、江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利部、侨办、中科院、工程院、发展研究中心、地震局、银监会、社保基金会、自然科学基金会、信访局、烟草局、测绘地信局、文物局、外汇局
|}
'''附件2'''
{{c|'''{{x-larger|各地区政府网站运行和抽查情况}}'''}}
{| class="wikitable"
|-
|rowspan=2 | '''序号'''
|rowspan=2 | '''省(区、市)'''
|rowspan=2 | '''运行网站总数'''
|colspan=2 | '''省级政府
''''''网站数'''
|colspan=2 | '''市级政府
''''''网站数'''
|colspan=2 | '''县级及以下
''''''政府网站数'''
|rowspan=2 | '''抽查网站数'''
|rowspan=2 | '''抽查存在突出问题的网站数'''
|-
|| '''门户'''
|| '''部门'''
|| '''门户'''
|| '''部门'''
|| '''县级门户'''
|| '''县级以下'''
|-
|| 1
|| 北京
|| 1057
|| 1
|| 209
|| 17
|| 830
|| 0
|| 0
|| 9
|| 0
|-
|| 2
|| 天津
|| 303
|| 1
|| 65
|| 19
|| 218
|| 0
|| 0
|| 5
|| 0
|-
|| 3
|| 河北
|| 933
|| 1
|| 67
|| 14
|| 453
|| 163
|| 235
|| 11
|| 1
|-
|| 4
|| 山西
|| 1155
|| 1
|| 78
|| 11
|| 414
|| 119
|| 532
|| 12
|| 5
|-
|| 5
|| 内蒙古
|| 953
|| 1
|| 67
|| 13
|| 525
|| 102
|| 245
|| 12
|| 6
|-
|| 6
|| 辽宁
|| 864
|| 1
|| 90
|| 15
|| 617
|| 104
|| 37
|| 12
|| 0
|-
|| 7
|| 吉林
|| 792
|| 1
|| 66
|| 11
|| 274
|| 61
|| 379
|| 8
|| 1
|-
|| 8
|| 黑龙江
|| 846
|| 1
|| 75
|| 15
|| 441
|| 122
|| 192
|| 10
|| 2
|-
|| 9
|| 上海
|| 697
|| 1
|| 88
|| 16
|| 592
|| 0
|| 0
|| 5
|| 0
|-
|| 10
|| 江苏
|| 2073
|| 1
|| 73
|| 13
|| 766
|| 99
|| 1121
|| 17
|| 1
|-
|| 11
|| 浙江
|| 3071
|| 1
|| 107
|| 11
|| 609
|| 101
|| 2242
|| 24
|| 3
|-
|| 12
|| 安徽
|| 1404
|| 1
|| 97
|| 17
|| 808
|| 101
|| 380
|| 15
|| 0
|-
|| 13
|| 福建
|| 1752
|| 1
|| 65
|| 11
|| 477
|| 87
|| 1111
|| 14
|| 2
|-
|| 14
|| 江西
|| 1564
|| 1
|| 75
|| 11
|| 527
|| 100
|| 850
|| 14
|| 1
|-
|| 15
|| 山东
|| 2931
|| 1
|| 84
|| 19
|| 990
|| 150
|| 1687
|| 23
|| 0
|-
|| 16
|| 河南
|| 1980
|| 1
|| 84
|| 29
|| 909
|| 177
|| 780
|| 18
|| 5
|-
|| 17
|| 湖北
|| 1510
|| 1
|| 93
|| 18
|| 791
|| 104
|| 503
|| 15
|| 1
|-
|| 18
|| 湖南
|| 1782
|| 1
|| 69
|| 15
|| 586
|| 120
|| 991
|| 15
|| 1
|-
|| 19
|| 广东
|| 4207
|| 1
|| 137
|| 23
|| 1217
|| 137
|| 2692
|| 32
|| 1
|-
|| 20
|| 广西
|| 1626
|| 1
|| 122
|| 14
|| 578
|| 111
|| 800
|| 15
|| 2
|-
|| 21
|| 海南
|| 200
|| 1
|| 53
|| 21
|| 116
|| 4
|| 5
|| 6
|| 0
|-
|| 22
|| 重庆
|| 894
|| 1
|| 84
|| 38
|| 771
|| 0
|| 0
|| 6
|| 0
|-
|| 23
|| 四川
|| 2180
|| 1
|| 95
|| 22
|| 956
|| 184
|| 922
|| 19
|| 2
|-
|| 24
|| 贵州
|| 1145
|| 1
|| 94
|| 11
|| 342
|| 88
|| 609
|| 11
|| 1
|-
|| 25
|| 云南
|| 1451
|| 1
|| 57
|| 16
|| 526
|| 118
|| 733
|| 14
|| 1
|-
|| 26
|| 西藏
|| 162
|| 1
|| 29
|| 4
|| 44
|| 72
|| 12
|| 5
|| 1
|-
|| 27
|| 陕西
|| 1300
|| 1
|| 79
|| 13
|| 594
|| 110
|| 503
|| 13
|| 1
|-
|| 28
|| 甘肃
|| 824
|| 1
|| 71
|| 15
|| 544
|| 82
|| 111
|| 10
|| 0
|-
|| 29
|| 青海
|| 258
|| 1
|| 54
|| 9
|| 99
|| 41
|| 54
|| 5
|| 0
|-
|| 30
|| 宁夏
|| 277
|| 1
|| 62
|| 5
|| 114
|| 20
|| 75
|| 6
|| 1
|-
|| 31
|| 新疆
|| 524
|| 1
|| 61
|| 16
|| 340
|| 96
|| 10
|| 8
|| 3
|-
|| 32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199
|| 1
|| 41
|| 14
|| 143
|| 0
|| 0
|| 5
|| 0
|-
|colspan=2 | 合计
|| 40914
|| 32
|| 2591
|| 496
|| 17211
|| 2773
|| 17811
|| 394
|| 42
|}
{{gap}}{{楷体|注:运行网站数据取自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2017年3月1日的数据。}}
'''附件3'''
{{c|'''{{x-larger|{{gap}}国务院部门及其内设、垂直管理机构}}'''}}
{{c|'''{{x-larger|{{gap}}政府网站运行和抽查情况}}'''}}
{{c|{{x-larger|{{gap}}
}}}}
{{c|{{x-larger|{{gap}}
}}}}
{| class="wikitable"
|-
|| '''序号'''
|| '''部门'''
|| '''运行网站总数'''
|| '''国务院部门门户网站数'''
|| '''内设、垂直管理机构网站数'''
|| '''抽查网站数'''
|| '''抽查存在突出问题的网站数'''
|-
|| 1
|| 外交部
|| 9
|| 1
|| 8
|| 1
|| 0
|-
|| 2
|| 发展改革委
|| 7
|| 1
|| 6
|| 1
|| 0
|-
|| 3
|| 教育部
|| 52
|| 1
|| 51
|| 1
|| 0
|-
|| 4
|| 科技部
|| 8
|| 1
|| 7
|| 1
|| 0
|-
|| 5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44
|| 1
|| 43
|| 1
|| 0
|-
|| 6
|| 国家民委
|| 14
|| 1
|| 13
|| 1
|| 0
|-
|| 7
|| 公安部
|| 17
|| 1
|| 16
|| 1
|| 0
|-
|| 8
|| 民政部
|| 9
|| 1
|| 8
|| 1
|| 0
|-
|| 9
|| 司法部
|| 2
|| 1
|| 1
|| 1
|| 0
|-
|| 10
|| 财政部
|| 2
|| 1
|| 1
|| 1
|| 0
|-
|| 11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9
|| 1
|| 8
|| 1
|| 0
|-
|| 12
|| 国土资源部
|| 2
|| 1
|| 1
|| 1
|| 0
|-
|| 13
|| 环境保护部
|| 10
|| 1
|| 9
|| 1
|| 0
|-
|| 14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7
|| 1
|| 6
|| 1
|| 0
|-
|| 15
|| 交通运输部
|| 108
|| 1
|| 107
|| 1
|| 0
|-
|| 16
|| 水利部
|| 36
|| 1
|| 35
|| 1
|| 0
|-
|| 17
|| 农业部
|| 14
|| 1
|| 13
|| 1
|| 0
|-
|| 18
|| 商务部
|| 8
|| 1
|| 7
|| 1
|| 0
|-
|| 19
|| 文化部
|| 4
|| 1
|| 3
|| 1
|| 0
|-
|| 20
|| 卫生计生委
|| 7
|| 1
|| 6
|| 1
|| 0
|-
|| 21
|| 人民银行
|| 3
|| 1
|| 2
|| 1
|| 0
|-
|| 22
|| 审计署
|| 1
|| 1
|| 0
|| 1
|| 0
|-
|| 23
|| 国资委
|| 4
|| 1
|| 3
|| 1
|| 0
|-
|| 24
|| 海关总署
|| 45
|| 1
|| 44
|| 1
|| 0
|-
|| 25
|| 税务总局
|| 495
|| 1
|| 494
|| 3
|| 0
|-
|| 26
|| 工商总局
|| 12
|| 1
|| 11
|| 1
|| 0
|-
|| 27
|| 质检总局
|| 369
|| 1
|| 368
|| 2
|| 0
|-
|| 28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6
|| 1
|| 5
|| 1
|| 0
|-
|| 29
|| 体育总局
|| 5
|| 1
|| 4
|| 1
|| 0
|-
|| 30
|| 安全监管总局
|| 58
|| 1
|| 57
|| 1
|| 0
|-
|| 31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 1
|| 1
|| 0
|| 1
|| 0
|-
|| 32
|| 统计局
|| 40
|| 1
|| 39
|| 1
|| 0
|-
|| 33
|| 林业局
|| 12
|| 1
|| 11
|| 1
|| 0
|-
|| 34
|| 知识产权局
|| 10
|| 1
|| 9
|| 1
|| 0
|-
|| 35
|| 旅游局
|| 1
|| 1
|| 0
|| 1
|| 0
|-
|| 36
|| 宗教局
|| 1
|| 1
|| 0
|| 1
|| 0
|-
|| 37
|| 参事室
|| {{c|1}}
|| {{c|1}}
|| {{c|0}}
|| {{c|1}}
|| {{c|0}}
|-
|| 38
|| 国管局
|| 3
|| 1
|| 2
|| 1
|| 0
|-
|| 39
|| 侨办
|| 1
|| 1
|| 0
|| 1
|| 0
|-
|| 40
|| 港澳办
|| 1
|| 1
|| 0
|| 1
|| 0
|-
|| 41
|| 法制办
|| 1
|| 1
|| 0
|| 1
|| 0
|-
|| 42
|| 中科院
|| 32
|| 1
|| 31
|| 1
|| 0
|-
|| 43
|| 社科院
|| 2
|| 1
|| 1
|| 1
|| 0
|-
|| 44
|| 工程院
|| 1
|| 1
|| 0
|| 1
|| 0
|-
|| 45
|| 发展研究中心
|| 1
|| 1
|| 0
|| 1
|| 0
|-
|| 46
|| 行政学院
|| 2
|| 1
|| 1
|| 1
|| 0
|-
|| 47
|| 地震局
|| 31
|| 1
|| 30
|| 1
|| 0
|-
|| 48
|| 气象局
|| 149
|| 1
|| 148
|| 1
|| 0
|-
|| 49
|| 银监会
|| 1
|| 1
|| 0
|| 1
|| 0
|-
|| 50
|| 证监会
|| 1
|| 1
|| 0
|| 1
|| 0
|-
|| 51
|| 保监会
|| 42
|| 1
|| 41
|| 1
|| 0
|-
|| 52
|| 社保基金会
|| 1
|| 1
|| 0
|| 1
|| 0
|-
|| 53
|| 自然科学基金会
|| 1
|| 1
|| 0
|| 1
|| 0
|-
|| 54
|| 信访局
|| 1
|| 1
|| 0
|| 1
|| 0
|-
|| 55
|| 粮食局
|| 1
|| 1
|| 0
|| 1
|| 0
|-
|| 56
|| 能源局
|| 20
|| 1
|| 19
|| 1
|| 0
|-
|| 57
|| 国防科工局
|| 3
|| 1
|| 2
|| 1
|| 0
|-
|| 58
|| 烟草局
|| 59
|| 1
|| 58
|| 1
|| 0
|-
|| 59
|| 外专局
|| 2
|| 1
|| 1
|| 1
|| 0
|-
|| 60
|| 公务员局
|| 1
|| 1
|| 0
|| 1
|| 0
|-
|| 61
|| 海洋局
|| 15
|| 1
|| 14
|| 1
|| 0
|-
|| 62
|| 测绘地信局
|| 5
|| 1
|| 4
|| 1
|| 0
|-
|| 63
|| 铁路局
|| 1
|| 1
|| 0
|| 1
|| 0
|-
|| 64
|| 民航局
|| 8
|| 1
|| 7
|| 1
|| 0
|-
|| 65
|| 邮政局
|| 367
|| 1
|| 366
|| 2
|| 0
|-
|| 66
|| 文物局
|| 2
|| 1
|| 1
|| 1
|| 0
|-
|| 67
|| 中医药局
|| 1
|| 1
|| 0
|| 1
|| 0
|-
|| 68
|| 外汇局
|| 37
|| 1
|| 36
|| 1
|| 0
|-
|| 69
|| 扶贫办
|| 1
|| 1
|| 0
|| 1
|| 0
|-
|| 70
|| 三峡办
|| 1
|| 1
|| 0
|| 1
|| 0
|-
|| 71
|| 南水北调办
|| 1
|| 1
|| 0
|| 1
|| 0
|-
|colspan=2 | 合计
|| 2229
|| 71
|| 2158
|| 75
|| 0
|}
{{gap}}{{楷体|注:运行网站数据取自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2017年3月1日的数据。}}
'''附件4'''
{{c|'''{{x-larger|{{gap}}抽查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政府网站名单}}'''}}
{| class="wikitable"
|-
|| '''序号'''
|| '''省(区、市)''''''/''''''部门'''
|| '''网站名称'''
|| '''存在的突出问题'''
|| '''网站标识码'''
|-
|| 1
|| 河北
|| {{c|{{gap}}张家口市}}“张家口教育”网
|| 多个栏目为空白
|| 1307000013
|-
|| 2
|| 山西
|| “山西省就业服务局”网
|| 站点长期无法访问
|| 1400000042
|-
|| 3
|| 山西
|| 太原市尖草坪区“中国太原尖草坪”网
|| 多个栏目为空白
|| 1401080003
|-
|| 4
|| 山西
|| “山西省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
|| 多个栏目长期不更新
|| 1404000050
|-
|| 5
|| 山西
|| “临汾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务网”
|| 站点长期无法访问
|| 1410000003
|-
|| 6
|| 山西
|| 侯马市“侯马林业网”
|| 站点长期无法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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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楷体|注:抽查采样时间为2017年3月2日至3月24日。}}
'''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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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x-larger|{{gap}}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政府网站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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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楷体|{{gap}}注:抽查采样时间为2017年3月30日至4月11日。}}
'''附件6'''
{{c|'''{{x-larger|各省(区、市)政府网站有关制度建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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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省(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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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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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楷体|注:数据来源为各省(区、市)有关情况报告。}}</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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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河北省张家口赛区冬奥会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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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关于河北省张家口赛区冬奥会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的批复
|year=2017 |month=5 |day=4
|发文字号=国函〔2017〕56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批复
|theme=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其他
|theme2=其他
|edition=yes
|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x-larger|{{gap}}国务院关于河北省张家口赛区冬奥会}}'''}}
{{c|'''{{x-larger|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的批复}}'''
{{楷体|国函〔2017〕56号}}
}}
河北省人民政府:
{{gap}}你省关于加快张家口赛区冬奥会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有关工作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gap}}一、同意开展河北省张家口赛区冬奥会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试点期为3年,自国务院批复之日起算。请认真组织实施《[[河北省张家口赛区冬奥会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
{{gap}}二、试点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坚持改革创新、大胆探索,坚持依法行政、稳妥推进。
{{gap}}三、河北省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主体,细化改革措施,通过先行先试,提高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效率和监管水平,加快张家口赛区冬奥会项目建设。对《[[试点方案]]》实施中的具体问题以及改革的新措施,要及时与国务院审改办沟通协商,重大问题和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gap}}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指导和服务,积极支持河北省开展改革试点。国务院审改办要加强统筹协调、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协调推进改革试点措施落实到位,适时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
{{gap}}附件:河北省张家口赛区冬奥会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方案
{{gap}} 国务院
{{gap}} 2017年5月4日
{{gap}}(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c|'''{{x-larger|河北省张家口赛区冬奥会}}'''}}
{{c|'''{{x-larger|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方案}}'''}}
{{gap}}为有效推进河北省张家口赛区冬奥会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gap}}'''一、总体要求'''
{{gap}}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坚持改革创新、大胆探索,坚持依法行政、稳妥推进,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张家口赛区冬奥会项目建设,为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探索和积累经验。
{{gap}}'''二、试点范围'''
{{gap}}2022年冬奥会张家口赛区场馆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gap}}'''三、主要措施'''
{{gap}}{{楷体|(一)实行集体审议,提高决策效率和水平。}}
{{gap}}在做好相关基础工作前提下,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召开会议,对具备条件的项目集中审议。在充分听取各部门意见后,形成投资项目建设计划,明确建设时序安排。各有关部门根据省政府会议纪要分别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gap}}{{楷体|(二)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和环节。}}
{{gap}}1.简化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启动手续。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会议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立项权限,向项目单位和有关审批部门制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函]]》,确定项目主体。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按规定拨付前期工作经费,并督促项目单位加快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组织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编制,以及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招投标等项目开工前所有前期工作。
{{gap}}2.简化建设项目立项手续。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gap}}3.简化规划许可手续。规划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先行审定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并出具审查意见;项目单位可依据规划部门审查意见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审查意见,并组织开展有关工作。相关手续齐备后,即可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gap}}4.简化施工招标投标手续。在保证招标投标工作质量前提下,招标人与投标人可协商确定与工程规模相匹配的投标文件编制时间。项目单位可依据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办理开标手续。
{{gap}}5.简化施工审批手续。规划部门出具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后,项目单位即可申请办理施工图审查、施工登记等手续。在项目单位取得用地批准手续、规划部门出具的相应确认文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并依法确定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予以办理施工登记,并同步开展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建筑节能设计备案工作。
{{gap}}{{楷体|(三)精简审批事项及中介服务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gap}}1.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方案改由项目单位按权限向张家口市水务局或崇礼区水务局备案,张家口市水务局或崇礼区水务局加强监管。
{{gap}}2.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实行事后告知性备案。在施工图审查阶段,市、区人防办加强与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工作衔接,同步履行监管职责。
{{gap}}3.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限定的范围开展相关建设项目的取水许可、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等工作,该范围外的项目不再开展。
{{gap}}4.除国家法律法规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结合河北省实际,对投资领域中介服务事项进行清理,并对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的服务范围、内容、程序、时限等进行优化和规范。针对重大项目(高风险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同步开展入户调查、发放调查问卷等工作。
{{gap}}5.对适宜由市、区政府部门审批的事项,按照方便项目单位就近办理和基层政府贴近服务的原则,尽量交由市、区政府部门办理。
{{gap}}{{楷体|(四)创新审批方式,探索实行告知承诺制。}}
{{gap}}探索实行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和需提交的材料,以及项目建设具体标准和要求;项目单位书面承诺按照标准和要求执行后,审批部门即以一定方式认可项目单位的申请事项,项目单位据此即可开展所申请事项的实施工作。同时,审批部门要对项目单位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加强监管,对于确按标准和要求实施的,予以发放证照。</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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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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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
|year=2017 |month=4 |day=27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7〕38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
|theme=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监管
|theme2=国有资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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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s={{Textquality|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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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gap}}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
{{c|'''{{x-larger|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
{{c|{{楷体|国办发〔2017〕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gap}} 国务院办公厅
{{gap}} 201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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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x-larger|{{gap}}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
{{c|'''{{x-larger|推进职能转变方案}}'''}}
{{c|{{楷体|国务院国资委}}}}
{{gap}}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务院国资委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准确把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出资人代表职责定位,坚定不移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探索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机制,积极推进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创新发展,为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发展壮大国有经济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与此同时,国有资产监督机制尚不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中越位、缺位、错位问题依然存在,亟需加快调整优化监管职能和方式,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进一步提高国有资本运营和配置效率。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gap}}'''一、总体要求'''
{{gap}}{{楷体|(一)指导思想。}}
{{gap}}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依法履行职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以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明确监管重点,精简监管事项,优化部门职能,改进监管方式,全面加强党的建设,进一步提高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快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的转变。
{{gap}}{{楷体|(二)基本原则。}}
{{gap}}{{楷体|坚持准确定位。}}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要求,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的边界,国务院国资委作为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根据授权代表国务院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专司国有资产监管,不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不干预企业依法行使自主经营权。
{{gap}}{{楷体|坚持依法监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和完善出资人监管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健全监管制度体系,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全面加强国有资产监督,充实监督力量,完善监督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gap}}{{楷体|坚持搞活企业}}。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突出权责一致,确保责任落实,将精简监管事项与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依法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激发企业活力、创造力和市场竞争力,打造适应市场竞争要求、以提高核心竞争力和资源配置效率为目标的现代企业。
{{gap}}{{楷体|坚持提高效能}}。明确国有资产监管重点,调整优化监管职能配置和组织设置,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整合监管资源,优化监管流程,提高监管效率,加强监管协同,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和动态监管,实现依法监管、分类监管、阳光监管。
{{gap}}{{楷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对国有企业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的有机统一,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健全完善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党建工作主体责任,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
{{gap}}'''二、调整优化监管职能'''
{{gap}}按照职权法定、规范行权的要求,调整、精简、优化监管职能,将强化出资人监管与落实管党治党责任相结合、落实保值增值责任与搞活企业相结合,做好整合监管职能与优化机构设置的衔接,强化3项管资本职能,精简43项监管事项,整合三方面相关职能。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更好维护企业市场主体地位,推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坚持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相匹配,层层建立权力和责任清单,确保企业接住管好精简的监管事项,体现国资监管要求,落实保值增值责任。按照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严格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全面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在国有企业贯彻执行。
{{gap}}{{楷体|(一)强化管资本职能,落实保值增值责任}}。
{{gap}}{{楷体|完善规划投资监管}}。服从国家战略和重大决策,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重点产业发展总体要求,调整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加大对中央企业投资的规划引导力度,加强对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审核,制定并落实中央企业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整体规划。改进投资监管方式,通过制定中央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强化主业管理、核定非主业投资比例等方式,管好投资方向,根据投资负面清单探索对部分企业和投资项目实施特别监管制度。落实企业投资主体责任,完善投资监管制度,开展投资项目第三方评估,防止重大违规投资,依法依规追究违规责任。加强对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的指导,强化境外投资监管体系建设,加大审核把关力度,严控投资风险。
{{gap}}{{楷体|突出国有资本运营}}。围绕服务国家战略目标和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推动国有资本优化配置,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和回报水平。牵头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实施资本运作,采取市场化方式推动设立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中央企业创新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等相关投资基金。建立健全国有资本运作机制,组织、指导和监督国有资本运作平台开展资本运营,鼓励国有企业追求长远收益,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基础设施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产业集中,向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集中。
{{gap}}{{楷体|强化激励约束}}。实现业绩考核与薪酬分配协同联动,进一步发挥考核分配对企业发展的导向作用,实现“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改进考核体系和办法,突出质量效益与推动转型升级相结合,强化目标管理、对标考核、分类考核,对不同功能定位、不同行业领域、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实行差异化考核。严格贯彻落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相关政策,建立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
{{gap}}{{楷体|(二)加强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gap}}{{楷体|坚持出资人管理和监督的有机统一}}。健全规范国有资本运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监管制度,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增加监督专门力量,分类处置和督办发现的问题,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形成发现、调查、处理问题的监督工作闭环。进一步强化监督成果在业绩考核、薪酬分配、干部管理等方面的运用。
{{gap}}{{楷体|强化外派监事会监督}}。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事会监督,完善监督工作体制机制,明确外派监事会由政府派出、作为出资人监督专门力量的职责定位。突出监督重点,围绕企业财务和重大决策、运营过程中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事项和关键环节以及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依规履职情况等重点,着力强化当期和事中监督。改进监事会监督方式,落实外派监事会纠正违规决策、罢免或者调整领导人员的建议权,建立外派监事会可追溯、可量化、可考核、可问责的履职记录制度,提升监督效能。
{{gap}}{{楷体|严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违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完善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加大对违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追究力度,综合运用组织处理、经济处罚、禁入限制、党纪政纪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依法依规查办违法违规经营投资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案件。
{{gap}}{{楷体|(三)精简监管事项,增强企业活力。}}
{{gap}}{{楷体|取消一批监管事项}}。严格按照出资关系界定监管范围。减少对企业内部改制重组的直接管理,不再直接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推动中央企业严格遵守证券监管规定。减少薪酬管理事项,取消中央企业年金方案、中央企业子企业分红权激励方案审批,重点加强事后备案和规范指导。减少财务管理事项,取消与借款费用、股份支付、应付债券等会计事项相关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事前备案,重点管控企业整体财务状况。取消中央企业职工监事选举结果、工会组织成立和工会主席选举等事项审批,由企业依法自主决策。
{{gap}}{{楷体|下放一批监管事项}}。将延伸到中央企业子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企业集团和地方国资委。将中央企业所持有部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和股权变动事项,企业集团内部国有股东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流转、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非重大资产重组、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一定比例或数量范围内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等事项以及中央企业子企业股权激励方案的审批权限,下放给企业集团。国有企业要进一步明确各治理主体行权履职边界,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落实国家所有、分别代表原则,将地方国有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事项的审批权限下放给省级国资委。
{{gap}}{{楷体|授权一批监管事项}}。结合落实董事会职权等试点工作,将出资人的部分权利授权试点企业董事会行使,同时健全完善制度规范,切实加强备案管理和事后监督。依法将中央企业五年发展战略规划制定权授予试点企业董事会,进一步落实试点企业董事会对经理层成员选聘、业绩考核、薪酬管理以及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管控、重大财务事项管理的职权,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试点企业董事会要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决策制度,明确授权事项在企业内部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落实相应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gap}}{{楷体|移交一批社会公共管理事项}}。落实政资分开原则,立足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定位,全面梳理配合承担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分类处理建议,交由相关部门和单位行使。
{{gap}}{{楷体|(四)整合相关职能,提高监管效能。}}
{{gap}}{{楷体|整合国有企业改革职能}}。对承担的企业重组整合、结构优化、改制上市、规范董事会建设以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职能进行统筹整合,集中力量加大对改革改制、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的指导服务力度,加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gap}}{{楷体|整合经济运行监测职能}}。集中统一开展财务动态监测和经济运行分析,综合分析行业与企业情况、经营与财务情况,及时、准确提供运行数据,全面掌握中央企业运行状况,为国家宏观调控和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提供基础支撑。
{{gap}}{{楷体|整合推动科技创新职能}}。明确中央企业科技创新方向和重点任务,整合新兴产业培育、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品牌建设等职能,推动企业完善技术创新体系,组建产业协同发展平台,协调落实重大科技政策和项目,更好发挥中央企业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引领带动作用。
{{gap}}{{楷体|(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强化管党治党责任。}}
{{gap}}{{楷体|建立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强化中央企业党建工作考核,落实“四同步”、“四对接”要求,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保证党组织工作机构健全、党务工作者队伍稳定、党组织和党员作用得到有效发挥。注重加强混合所有制企业党建工作。
{{gap}}{{楷体|加强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把党建工作总体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健全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规则和程序,使党组织发挥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处理好党组织和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明确权责边界,做到无缝衔接。
{{gap}}{{楷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化机制相结合}}。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选任标准,党组织要在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等方面把好关,按照市场规律对经理层进行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树立正向激励的鲜明导向。
{{gap}}{{楷体|加大纪检监察工作力度}}。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加大对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和党员领导人员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不力的问责力度。对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中央企业开展巡视监督,加强对中央企业开展内部巡视的领导和指导。
{{gap}}'''三、改进监管方式手段'''
{{gap}}按照事前制度规范、事中跟踪监控、事后监督问责的要求,积极适应监管职能转变和增强企业活力、强化监督管理的需要,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更多采用市场化、法治化、信息化监管方式,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实效性。
{{gap}}{{楷体|(一)强化依法监管。}}
{{gap}}严格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权履职。健全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法规制度体系,建立出资人监管的权力和责任清单,清单以外的事项由企业依法自主决策。加强公司章程管理,规范董事会运作,严格选派、管理股东代表和董事、监事,注重通过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gap}}{{楷体|(二)实施分类监管。}}
{{gap}}针对商业类和公益类国有企业的不同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研究制定差异化的监管目标、监管重点和监管措施,因企施策推动企业改革发展,促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在战略规划制定、资本运作模式、人员选用机制、经营业绩考核等方面,实施更加精准有效的分类监管。
{{gap}}{{楷体|(三)推进阳光监管。}}
{{gap}}依法推进国有资产监管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加强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依法向社会公开国有资本整体运营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和监督检查情况。指导中央企业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依规公开治理结构、财务状况、关联交易、负责人薪酬等信息,积极打造阳光企业。
{{gap}}{{楷体|(四)优化监管流程。}}
{{gap}}按照程序简化、管理精细、时限明确的原则,深入推进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和定期轮岗,科学设置内设机构和岗位职责权限,确保权力运行协调顺畅。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整合信息资源,统一工作平台,畅通共享渠道,健全中央企业产权、投资、财务等监管信息系统,实现动态监测,提升整体监管效能。
{{gap}}'''四、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gap}}国务院国资委要依据本方案全面梳理并优化调整具体监管职能,相应调整内设机构,明确取消、下放、授权的监管事项,加快制定出资人监管的权力和责任清单,按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开。要坚持试点先行,结合企业实际,继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分类放权、分步实施,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要积极适应职能转变要求,及时清理完善涉及的国有资产监管法规和政策文件。
{{gap}}各地区可参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职能转变方案。
{{gap}}{{gap}}
{{gap}}{{gap}}附件:精简的国资监管事项(共43项)
'''附件'''
{{c|{{gap}}'''{{x-larger|精简的国资监管事项(共43项)}}'''}}
{{c|{{gap}}{{x-larger|
}}}}
'''(一)取消事项(共26''''''项)'''
{| class="wikitable"
|-
|| '''序号'''
|| '''事 项 内 容'''
|-
|| 1
|| 直接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
|-
|| 2
|| 指导中央企业评估机构选聘
|-
|| 3
|| 中央企业境外产权管理状况检查
|-
|| 4
|| 审批中央企业子企业分红权激励方案
|-
|| 5
|| 审批中央企业年金方案
|-
|| 6
|| 审批中央企业重组改制中离退休和内退人员相关费用预提方案
|-
|| 7
|| 审批中央企业住房补贴整体方案和负责人异地调动住房补贴方案
|-
|| 8
|| 对中央企业账销案存的事前备案
|-
|| 9
|| 与借款费用、股份支付、应付债券等12个会计事项相关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事前备案
|-
|| 10
|| 指导中央企业内部资源整合与合作
|-
|| 11
|| 联合开展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评审和推广
|-
|| 12
|| 指导地方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上市管理
|-
|| 13
|| 指导中央企业所属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改制
|-
|| 14
|| 审批中央企业职工监事选举结果
|-
|| 15
|| 指导中央企业内设监事会工作
|-
|| 16
|| 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职管理
|-
|| 17
|| 组织中国技能大赛、中央企业职工技能比赛
|-
|| 18
|| 批复中央企业工会组织成立和工会主席选举有关事项
|-
|| 19
|| 评比表彰中央企业企业文化示范单位
|-
|| 20
|| 指导地方国资委新闻宣传工作
|-
|| 21
|| 直接开展中央企业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评定
|-
|| 22
|| 要求中介机构提供对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的审计报告
|-
|| 23
|| 指导和监督中央企业开展全员业绩考核工作
|-
|| 24
|| 中央企业信息工作评价
|-
|| 25
|| 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
|-
|| 26
|| 指导中央企业档案工作
|}
'''(二)下放事项(共9''''''项)'''
{| class="wikitable"
|-
|| '''序号'''
|| '''事 项 内 容'''
|-
|| 1
|| 审批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
|-
|| 2
|| 审批中央企业所持有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和股权变动事项(主业涉及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除外)
|-
|| 3
|| 审批中央企业子企业股权激励方案
|-
|| 4
|| 审批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一定比例或数量范围内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事项
|-
|| 5
|| 审批本企业集团内部的国有股东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
|-
|| 6
|| 审批未导致国有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公开征集转让、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事项
|-
|| 7
|| 审批国有参股股东所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事项
|-
|| 8
|| 审批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事项
|-
|| 9
|| 审批未触及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事项
|}
'''(三)授权事项(共8''''''项)'''
{| class="wikitable"
|-
|| '''序号'''
|| '''事 项 内 容'''
|-
|| 1
|| 制定中央企业五年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
|-
|| 2
|| 经理层成员选聘
|-
|| 3
|| 经理层成员业绩考核
|-
|| 4
|| 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
|-
|| 5
|| 职工工资总额审批
|-
|| 6
|| 中央企业子企业以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及相应的资产评估
|-
|| 7
|| 国有参股企业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重组
|-
|| 8
|| 大额预算外捐赠、重大担保管理和债务风险管控
|}
{{c|说明:1.本表适用于国务院国资委监管范围内中央企业。 }}
2.下放事项中,第1项下放给地方国资委,第2、3项下放给中央企业,第4—9项下放给国家出资企业。
3.授权事项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授予落实董事会职权试点企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企业。</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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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16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表扬激励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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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T12:27:16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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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16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表扬激励的通报
|year=2017 |month=4 |day=24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7〕34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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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gap}}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16年落实}}'''}}
{{c|'''{{x-larger|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
{{c|'''{{x-larger|予以表扬激励的通报}}'''
{{楷体|国办发〔2017〕34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为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进一步健全正向激励机制,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大胆探索,竞相推动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经国务院同意,对2016年落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适度扩大总需求、促进创新驱动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26个省(区、市)、90个市(地、州、盟)、127个县(市、区)予以通报表扬,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激励支持。希望受到表扬激励的地方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gap}}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各地区、各部门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敢于担当、主动作为,勇于创新、狠抓落实,扎实做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gap}}附件:2016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方名单及激励措施
{{gap}} 国务院办公厅
{{gap}} 2017年4月24日
{{gap}}(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c|'''{{x-larger|{{gap}}2016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
{{c|'''{{x-larger|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方名单及激励措施}}'''}}
{{gap}}'''一、推动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工作及时到位、落实事中事后监管等相关政策措施社会反映好的市、县(市、区)'''
{{gap}}北京市西城区、天津市滨海新区、河北省石家庄市、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上海市浦东新区、江苏省张家港市、浙江省桐庐县、安徽省芜湖市、福建省泉州市、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三门峡市、湖北省襄阳市、广东省东莞市、海南省三亚市、重庆市綦江区、四川省成都市、云南省曲靖市、陕西省紫阳县、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楷体|(按行政区划排列,下同)}}
{{gap}}2017年对上述市、县(市、区)优先选择为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社会共治、风险分类监管、大数据监管等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试点地区,优先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权限,优先考虑批准设立商标注册申请受理窗口。{{楷体|(工商总局组织实施)}}
{{gap}}'''二、超额完成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目标任务量,工作成效总体较好的省(市)'''
{{gap}}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广东省(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山西省、山东省、河南省、重庆市、陕西省(化解煤炭过剩产能)。
{{gap}}2017年对上述省(市)在安排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时,根据超额完成目标任务量情况给予该省份当年基础奖补资金一定比例的梯级奖补资金。超额完成2016年去产能目标任务量5%以内的,按超额比例给予奖补;超额完成2016年去产能目标任务量5%—10%的,按超额比例的1.25倍给予奖补;超额完成2016年去产能目标任务量10%以上的,按超额比例的1.5倍给予奖补,梯级奖补比例最高不超过30%。{{楷体|(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实施)}}
{{gap}}'''三、积极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内贸流通体制改革和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落实外贸回稳向好及外资政策措施成效明显的省(区)'''
{{gap}}河北省、安徽省、山东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
{{gap}}2017年对上述省(区)优先支持其行政区域内1家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区或调整区位,优先支持其行政区域内1家符合条件且已进入培育期的省级经济开发区提前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楷体|(商务部组织实施)}}
{{gap}}'''四、改善地方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落实国家科技改革与发展重大政策成效较好的省(市)'''
{{gap}}北京市、江苏省、安徽省、河南省、重庆市。
{{gap}}2017年对上述省(市)在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分配中的管理因素权重按满分计算,加大资金倾斜支持力度。{{楷体|(科技部、财政部组织实施)}}
{{gap}}'''五、营造诚实守信金融生态环境、维护良好金融秩序工作成效较好的省(市)'''
{{gap}}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四川省。
{{gap}}2017年支持上述省(市)或其辖内地区开展金融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在同等条件下对其申报金融改革试验区等方面给予重点考虑和支持,在相关领域加大再贷款、再贴现的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在上述地区开设分支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双创”公司债券、绿色公司债券等金融创新产品。{{楷体|(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组织实施)}}
{{gap}}'''六、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保持稳定增长,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工率、完成率及地方投资到位率高的省(市)'''
{{gap}}浙江省、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
{{gap}}2017年对上述省(市)在中央预算内投资既有专项中统筹安排约20亿元投资,用于奖励支持其行政区域内补短板、惠民生项目建设。{{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gap}}'''七、财政预算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国库库款管理、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预算公开等财政管理工作完成情况较好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
{{gap}}北京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湖北省、陕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建省厦门市、广东省深圳市。
{{gap}}2017年对上述省(区、市)、计划单列市推荐的财政管理工作先进典型市(州)、县(市、区),利用督查收回的专项转移支付沉淀资金等予以奖励,每个市(州)奖励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每个县(市、区)奖励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并适当体现向中、西部地区倾斜。{{楷体|(财政部组织实施)}}
{{gap}}'''八、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成效明显、社会资本参与度较高的市、县(市、区)'''
{{gap}}山西省吕梁市,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乌海市海勃湾区,吉林省公主岭市,江苏省海安县,浙江省桐庐县,安徽省阜阳市、萧县、金寨县,山东省济宁市、即墨市、郓城县,河南省洛阳市、汝州市、长垣县,湖北省襄阳市、钟祥市,湖南省宜章县、吉首市,海南省海口市,重庆市合川区,四川省宜宾市、岳池县,贵州省六盘水市、凯里市,云南省大理市,陕西省麟游县,甘肃省武威市、张掖市甘州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
{{gap}}2017年对上述市、县(市、区)在PPP项目以奖代补政策评审时予以优先支持,对于进入中央财政PPP示范项目名单且通过评审的新建项目,投资规模3亿元以下的项目奖励300万元,3亿元(含3亿元)至10亿元的项目奖励500万元,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项目奖励800万元;对上述市、县(市、区)在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PPP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时给予优先倾斜和支持。{{楷体|(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gap}}'''九、促进社会投资健康发展、企业债券发行、金融创新和风险防范等工作成效较明显的市(州)、市辖区'''
{{gap}}江苏省南通市、浙江省舟山市、安徽省亳州市、江西省南昌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长沙市、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重庆市大足区、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gap}}从2017年起两年之内,对上述市(州)、市辖区行政区域内企业申请企业债券实行“直通车”机制(企业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不需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gap}}'''十、地方水利建设投资落实较好、中央水利建设投资计划完成率较高的省(市)'''
{{gap}}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重庆市、云南省。
{{gap}}2017年对上述省(市)在安排年度中央水利建设投资计划时,从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中小河流治理、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等3类项目中选取一类,综合考虑该类型项目前期工作进展等情况,在平均测算各省份年度中央投资规模的基础上,给予提高10%以上额度的奖励。{{楷体|(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gap}}'''十一、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成效较好、闲置土地较少的市(盟)、县(市、区)'''
{{gap}}天津市武清区、静海区,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唐山市丰南区、武安市、高碑店市、枣强县,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上海市嘉定区、青浦区、奉贤区,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如皋市、海安县、高邮市、泰兴市,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瑞安市、苍南县、海宁市、安吉县,安徽省长丰县、固镇县、明光市、舒城县,福建省龙岩市,江西省宜春市,山东省泰安市,河南省登封市、兰考县、武陟县、鹿邑县、泌阳县,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宜城市、汉川市、松滋市、咸宁市咸安区,广东省东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四川省金堂县、广汉市、犍为县、青神县、华蓥市,贵州省凤冈县、黔西县、普安县、福泉市、荔波县,云南省保山市,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陕西省韩城市,青海省海东市。
{{gap}}2017年对上述市(盟)、县(市、区)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每个市(盟)奖励用地计划指标5000亩,每个县(市、区)奖励用地计划指标1000亩。奖励指标在2017年全国土地利用计划中单独列出,纳入计划执行管理。{{楷体|(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
{{gap}}'''十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自主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成效明显的省'''
{{gap}}浙江省、湖南省、广东省、陕西省、甘肃省。
{{gap}}2017年对上述省优先支持其行政区域内1家符合条件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扩区或调整区位,优先支持其行政区域内1家符合条件且发展基础较好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楷体|(科技部组织实施)}}
{{gap}}'''十三、推动双创政策落地、扶持双创支撑平台、构建双创发展生态等方面大胆探索、勇于尝试、成效明显的省(市)'''
{{gap}}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湖北省、广东省。
{{gap}}2017年对上述省(市)优先支持建设双创示范基地,在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方面予以重点倾斜;优先支持举办“创响中国”等重大活动,将有关成果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主会场中予以重点展示。{{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gap}}'''十四、推动实施“中国制造2025”、促进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的市、直辖市辖区'''
{{gap}}北京市顺义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吉林省长春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上海市嘉定区,江苏省南通市,浙江省宁波市、嘉兴市,安徽省芜湖市,福建省厦门市,山东省青岛市、烟台市,湖北省武汉市,广东省东莞市,重庆市璧山区。
{{gap}}2017年对上述市、直辖市辖区在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布局、“中国制造2025”城市、智能制造和服务型制造等试点示范方面予以优先支持。{{楷体|(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实施)}}
{{gap}}'''十五、大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特色优势产业转型升级成效明显的市'''
{{gap}}江苏省泰州市、安徽省芜湖市、江西省景德镇市、山东省淄博市、河南省新乡市、湖北省宜昌市、湖南省株洲市、甘肃省金昌市。
{{gap}}2017年对上述市优先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建设,在重大政策先行先试、重大产业布局和重大项目落地上予以倾斜,在创新转型发展、创新创业、“互联网+”等有关工作或项目申报中予以优先支持。{{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gap}}'''十六、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力度较大,支持传统产业改造、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承接产业转移和产业合作等工作成效突出的市、直辖市辖区'''
{{gap}}北京市石景山区、山西省长治市、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吉林市、黑龙江省大庆市、安徽省铜陵市、江西省萍乡市、山东省淄博市、河南省洛阳市、湖北省十堰市、湖南省株洲市、重庆市荣昌区、四川省自贡市、贵州省六盘水市、甘肃省白银市、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gap}}2017年对上述市、直辖市辖区优先支持设立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和示范园区,优先支持在重大改革和重大政策方面先行先试。{{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gap}}'''十七、落实鼓励和支持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工作力度大,促进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等任务完成较好的省(市)'''
{{gap}}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山东省、湖北省。
{{gap}}2017年对上述省(市)在安排中央就业补助资金时给予倾斜和支持。{{楷体|(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实施)}}
{{gap}}'''十八、在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中认定为完成年度计划、减贫成效显著、综合评价好的省(区、市)'''
{{gap}}安徽省、湖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
{{gap}}2017年对上述省(区、市)在分配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给予一定奖励。{{楷体|(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组织实施)}}
{{gap}}'''十九、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省'''
{{gap}}山东省、湖北省、四川省、贵州省。
{{gap}}2017年对上述省通过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渠道给予倾斜支持。{{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gap}}'''二十、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省(区)'''
{{gap}}安徽省、山东省、湖南省、贵州省、陕西省(棚户区改造);安徽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云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
{{gap}}2017年对棚户区改造工作成效明显的省,在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时,给予适当奖励或倾斜支持;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成效明显的省(区),在制定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时,将激励因素纳入分配因素,按因素法分配补助资金。{{楷体|(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实施)}}
{{gap}}'''二十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成效较为明显的县(市、区)和试点城市'''
{{gap}}北京市延庆区,天津市滨海新区,河北省巨鹿县,山西省孝义市,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辽宁省海城市,吉林省农安县,黑龙江省萝北县,上海市闵行区,江苏省启东市,浙江省宁波市、长兴县,安徽省蚌埠市、天长市,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江西省新余市、芦溪县,山东省威海市,河南省中牟县,湖北省当阳市,湖南省株洲市,广东省深圳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重庆市江津区,四川省南充市、新津县,贵州省余庆县,云南省禄丰县,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陕西省宝鸡市、子长县,甘肃省庆阳市,青海省西宁市、互助土族自治县,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盐池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
{{gap}}2017年对上述县(市、区)和试点城市等,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相关省(区、市)后,由省(区、市)统筹按一定比例或额度给予奖励。{{楷体|(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组织实施)}}
{{gap}}'''二十二、落实养老服务业支持政策积极主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省(市)'''
{{gap}}北京市、黑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重庆市、陕西省。
{{gap}}2017年对上述省(市)在安排年度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从该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总量中单独切出4%的比例予以资金倾斜;在安排年度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补助地方老年人福利类项目时,通过工作绩效因素(占10%的权重)予以资金倾斜。{{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组织实施)}}
{{gap}}'''二十三、环境治理工程项目推进快,重点区域大气、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市'''
{{gap}}江苏省南通市、浙江省台州市、安徽省铜陵市、山东省淄博市。
{{gap}}2017年中央财政年度大气和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下达有关省后,由有关省统筹中央财政切块下达的资金,安排一定的比例对上述市给予奖励。{{楷体|(环境保护部、财政部组织实施)}}
{{gap}}'''二十四、落实重大政策措施成效明显、创造典型经验做法且受到国务院督查表扬的市(地、州)、县(市、区)'''
{{gap}}北京市海淀区、通州区,天津市武清区、静海区,河北省保定市、武安市,山西省大同市,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额尔古纳市,辽宁省盘锦市、北票市,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梅河口市,黑龙江省东宁市,上海市虹口区、松江区,江苏省南通市、南京市江宁区,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江县,安徽省芜湖市、萧县,福建省泉州市、厦门市海沧区,江西省井冈山市、樟树市,山东省淄博市、荣成市,河南省漯河市、兰考县,湖北省大冶市、枝江市,湖南省常德市、湘潭县,广东省汕头市、佛山市禅城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东兴市,海南省琼海市,重庆市大足区、江津区,四川省德阳市、遂宁市船山区,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云南省砚山县,西藏自治区山南市,陕西省汉中市、蓝田县,甘肃省陇南市、会宁县,青海省海东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自治区辖功能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阿拉山口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
{{gap}}2017年对上述市(地、州)、县(市、区)等在国务院大督查实地督查中予以“免督查”。{{楷体|(国务院办公厅组织实施)}}</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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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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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T12:27:12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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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year=2017 |month=4 |day=23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7〕40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
|theme=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theme2=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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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s={{Textquality|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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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
{{c|'''{{x-larger|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c|{{楷体|国办发〔2017〕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2013年以来,为保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落实,许多地方和部门对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陆续废止和修改了相关规定,但也存在清理不全面、不及时、不到位等问题。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gap}}'''一、明确清理范围'''
{{gap}}这次清理的范围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重点是,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决定不一致的有关规定,特别是与因上述改革而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有关规定。
{{gap}}国务院各部门在清理过程中认为法律、行政法规存在制约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有关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意见]]》(国办发〔2017〕4号)要求,提出具体清理意见、条文修改方案和修改废止的理由,经公开征求意见后,按立法程序报送国务院,同时抄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gap}}各地区、各部门已经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对规章、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的,在清理工作中要做好衔接,在全面清理的同时,要将与“放管服”改革决策不一致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作为清理重点。
{{gap}}'''二、强化清理责任'''
{{gap}}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其制定机关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的和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实施部门应当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地方人民政府决定。
{{gap}}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改革决策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组织专门力量,抓紧部署清理工作,明确清理时限,倒排时间表,强化督促检查。对不及时清理、影响“放管服”改革措施有效落实的,要依法问责。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要及时跟踪了解清理工作情况,研究共性问题,加强协调指导。
{{gap}}'''三、准确把握处理原则'''
{{gap}}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据国务院出台的“放管服”改革措施和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逐项研究梳理。经过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国务院的改革决策相抵触,或与国务院的改革决策涉及的已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国务院的改革决策不一致,或与国务院改革决策涉及的已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要确保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应改尽改、应废尽废,使国务院各项改革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gap}}'''四、及时报送清理结果'''
{{gap}}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清理结果。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将本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清理结果报送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应于2017年11月底前将本地区、本部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送国务院,同时抄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不利于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法律、行政法规提出的清理意见、修改草案和说明应于2017年8月底前报送国务院,并抄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应于2017年12月底前汇总清理情况,报国务院。
{{gap}}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加强宣传,注重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确保清理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并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长效机制,根据改革进程主动作为、动态清理,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能够真正落地、取得实效。
{{gap}}附件:1.规章清理情况统计表
{{gap}} 2.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right|国务院办公厅 }}
{{right|2017年4月23日 }}
'''附件1'''
{{c|'''{{x-larger|规章清理情况统计表}}'''}}
{{c|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class="wikitable"
|-
|| '''制定单位名称'''
|colspan=4 |
|-
|rowspan=3 | 已废止的规章
|| 序号
|| 规章名称
|| 废止日期
|| 备注
|-
||
||
||
||
|-
||
||
||
||
|-
|rowspan=3 | 已修改的规章
|| 序号
|| 规章名称
|| 修改日期
|| 备注
|-
||
||
||
||
|-
||
||
||
||
|-
|rowspan=3 | 拟废止的规章
|| 序号
|| 规章名称
|| 时间安排
|| 备注
|-
||
||
||
||
|-
||
||
||
||
|-
|rowspan=3 | 拟修改的规章
|| 序号
|| 规章名称
|| 时间安排
|| 备注
|-
||
||
||
||
|-
||
||
||
||
|}
'''附件2'''
{{c|'''{{x-larger|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c|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class="wikitable"
|-
|| '''处理结果'''
|| '''类别'''
|| '''数量'''
|-
|rowspan=5 | 已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 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
||
|-
|| 省级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
||
|-
|| 市级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
||
|-
|| 县级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
||
|-
|| 合 计
||
|-
|rowspan=5 | 已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 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
||
|-
|| 省级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
||
|-
|| 市级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
||
|-
|| 县级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
||
|-
|| 合 计
||
|-
|rowspan=5 | 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 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
||
|-
|| 省级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
||
|-
|| 市级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
||
|-
|| 县级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
||
|-
|| 合 计
||
|-
|rowspan=5 | 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 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
||
|-
|| 省级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
||
|-
|| 市级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
||
|-
|| 县级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
||
|-
|| 合 计
||
|}</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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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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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year=2017 |month=4 |day=13
|发文字号=国发〔2017〕27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通知
|theme=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经济体制改革
|theme2=经济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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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s={{Textquality|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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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gap}}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7年}}'''}}
{{c|'''{{x-larger|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楷体|国发〔2017〕27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gap}} 国务院
{{gap}} 2017年4月13日
{{gap}}(此件公开发布)
{{c|'''{{x-larger|关于201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
{{c|'''{{x-larger|重点工作的意见}}'''}}
{{c|{{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
{{gap}}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做好全年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义重大。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现就201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gap}}'''一、总体要求'''
{{gap}}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坚持宏观政策要稳、产业政策要准、微观政策要活、改革政策要实、社会政策要托底的政策思路,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有利于增添经济发展动力、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有利于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性的改革为重点,持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要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扩大开放,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改革任务,突出重点难点,突出抓好牵一发动全身的改革,推动改革精准落地,提高改革整体效能,扩大改革受益面,更好发挥改革牵引作用,更好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有效引导市场预期,增强内生发展动力,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gap}}'''二、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持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
{{gap}}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最终目的是满足需求,主攻方向是提高供给质量,根本途径是深化改革。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短期和长期的关系、减法和加法的关系、供给和需求的关系,加快推动各项改革落地。
{{gap}}{{楷体|用改革的办法深入推进“三去一降一补”,推动五大任务有实质性进展。}}扎实有效去产能。更多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持续推动钢铁、煤炭、煤电等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完善职工安置、债务处置、资产处理等政策及市场化退出机制,确保职工平稳转岗就业。因城施策去库存。把去库存和促进人口城镇化结合起来,坚持住房的居住属性,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健全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继续发展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因地制宜、多种方式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加快建立和完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积极稳妥去杠杆。把降低企业杠杆率作为重中之重,促进企业盘活存量资产,推进资产证券化,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大股权融资力度,强化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财务杠杆约束。多措并举降成本。通过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继续适当降低“五险一金”有关缴费比例、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降低用能和物流成本等措施,持续综合施策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精准加力补短板。创新投融资体制,进一步放开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公共服务等领域,进一步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加快提升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创新发展、资源环境等支撑能力。深入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创新扶贫协作机制。
{{gap}}{{楷体|持续转变政府职能,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作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持续增加有效制度供给。围绕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持续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做到该放则放、放而到位,降低实体经济特别是制造业的准入门槛,全面实行清单管理制度,减少政府的自由裁量权,增加市场的自主选择权。围绕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推动完善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围绕提高智能便捷、公平可及水平,优化政府服务,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让企业和群众更多感受到“放管服”改革成效,着力打通“最后一公里”。
{{gap}}{{楷体|增强市场主体活力,着力振兴实体经济。}}以提高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为中心,坚持品牌引领升级,广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健全优胜劣汰质量竞争机制,全面提高创新供给能力,以创新引领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推进国有企业和重点行业改革,打破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加快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制定新兴产业监管规则,引导和促进新兴产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微观主体内生动力。大力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增强企业对市场需求变化的反应和调整能力,加强激励,鼓励创新,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全要素生产率。
{{gap}}{{楷体|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实现共享发展。}}完善就业政策,优化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体制机制,加快教育、医药卫生、文化、社会治理等领域改革,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进一步提高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水平,加快新型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体制创新,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
{{gap}}'''三、深化“放管服”改革'''
{{gap}}{{楷体|以清单管理推动减权放权。}}制定国务院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规范化。制定职业资格、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政府定价收费等方面清单。清理取消一批生产和服务许可证,加快向国际通行的产品认证管理转变。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制定企业设立后的经营许可清单,实行多证合一,扩大“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加快扩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试点,为2018年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创造条件。
{{gap}}{{楷体|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保障市场公平竞争。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加快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形成全国统一政务服务平台。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用,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大力培育发展团体标准,增加新兴产业标准供给,完善产品质量追溯体系,推动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
{{gap}}{{楷体|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落实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深化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公共资源目录清单,推动公共资源纳入统一平台交易,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全面完成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gap}}{{楷体|持续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落实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在一定领域、区域内先行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发挥规划政策对投资的规范引导作用,探索创新以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为核心的管理模式。出台政府投资条例。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大力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抓紧制定政府支持铁路等重大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优惠政策。
{{gap}}{{楷体|深化价格改革。}}全面完成省级电网输配电价首轮改革试点,合理核定区域电网和跨省跨区电网输电价格,指导各地制定地方电网和新增配电网配电价格。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全面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继续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全面推开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深入开展按病种收费工作。制定出台普通旅客列车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深化道路客运、民航国内航线旅客票价改革。深入开展涉企收费清理规范。完善价格管理制度,修订政府定价行为规则、价格听证办法、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gap}}'''四、深入推进国企国资改革'''
{{gap}}{{楷体|全面推进国企改革“1+N”文件落地见效。}}以提高国有企业质量和效益为中心,抓住关键环节实施突破,增强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基本完成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探索在中央企业集团层面实行股权多元化,推进董事会建设,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深入推进中央企业兼并重组,持续推进国有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进一步突出主业,抓紧剥离办社会职能,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改善和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加快推动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产生、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探索建立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研究制定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启动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制定实施深化东北地区国有企业改革专项工作方案。
{{gap}}{{楷体|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按照完善治理、强化激励、突出主业、提高效率的要求,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在电力、石油、天然气、铁路、民航、电信、军工等领域迈出实质性步伐,严格规范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流程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在引入合格非国有战略投资者、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市场化激励约束机制和薪酬管理体系、探索实行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探索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与党建工作有机结合的途径和方式等方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指导推动各地积极稳妥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在纳入首批试点的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规范推进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成熟一户、开展一户,及时进行阶段性总结。支持非公有制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等各方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积极引入其他国有资本或各类非国有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国有资本可以绝对控股、可以相对控股,也可以参股。
{{gap}}{{楷体|加大重点行业改革力度。}}加快推进电力体制改革,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扩大电力市场化交易规模,完善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加快电力交易机构股份制改造,积极培育售电侧市场主体,深入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出台实施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方案,加快研究制定改革配套政策和专项方案。全面实施盐业体制改革,打破食盐生产批发经营区域限制,完善食盐储备和监管机制,保证食盐安全稳定供应。
{{gap}}'''五、加强产权保护制度建设'''
{{gap}}{{楷体|推动产权保护举措落地。}}落实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抓紧总结一批产权保护方面的好案例,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推动民法典编纂工作,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落实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
{{gap}}{{楷体|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出台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的意见,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加强对优秀企业家的社会荣誉激励,完善对企业家的优质高效务实服务,健全企业家容错帮扶机制。完善支持企业家专心创新创业的政策体系,支持企业家持续创新、转型发展。加强企业家精神的培育传承。
{{gap}}'''六、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gap}}{{楷体|加快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落实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争取在部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推进省以下相关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总体方案,研究提出健全地方税体系方案,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gap}}{{楷体|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大财政支出优化整合力度,清理一般公共预算中以收定支事项。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比例提高到22%。深入推进政府预决算公开。制定中央部门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建立健全各类公共资源出让收益管理和监督制度体系。加快制定出台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开展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
{{gap}}{{楷体|改革完善税收制度。}}落实和完善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由四档税率简并至三档。深化资源税改革,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范围。
{{gap}}'''七、推进金融体制改革'''
{{gap}}{{楷体|深入推进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加快完善利率市场化形成和调控机制,推动市场基准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建设,健全国债收益率曲线。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增强汇率弹性,保持人民币在全球货币体系中的稳定地位。稳妥有序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稳步推进企业外债登记制管理改革,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外债和资本流动管理体系。
{{gap}}{{楷体|深化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继续引导和支持大中型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实行差别化考核评价办法和支持政策,做好小微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推动大型商业银行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完善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治理结构,合理划分业务范围,加强内部管控和外部监管。有序推动民营银行发展,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类出资主体申请设立和投资入股非银行金融机构。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强化服务“三农”功能。大力发展绿色金融。稳妥推进科技创新企业投贷联动试点。加快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积极稳妥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加强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建设。推进统一资产管理产品标准规制。完善存款保险制度。
{{gap}}{{楷体|深化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完善股票发行、交易和上市公司退市等基础性制度,积极发展创业板、新三板,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积极配合修订证券法。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从严从重打击资本市场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债券市场基础设施,推进企业债券注册管理制改革,健全债券发行人信息披露制度,健全信用风险市场化处置机制。开展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试点。在严格控制试点规模和审慎稳妥前提下,稳步扩大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参与机构范围。
{{gap}}{{楷体|完善现代保险制度。}}加强农业保险制度建设,在部分地区对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实施大灾保险,提高保险覆盖面和理赔标准,完善农业再保险体系。积极开发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险品种,稳步开展价格保险、收入保险试点,逐步扩大“保险+期货”试点。推动地方开展覆盖洪水、台风等灾因的巨灾保险实践探索。拓宽保险资金支持实体经济和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渠道。
{{gap}}'''八、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
{{gap}}{{楷体|健全新型城镇化体制机制。}}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落实人地挂钩、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实现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加快居住证制度全覆盖。推动各地有序扩大城镇学位供给,加快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优化行政区划设置,推动一批具备条件的县和特大镇有序设市,出台市辖区设置标准。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构建符合基层政权定位、适应城镇化发展需要的新型行政管理体制。深入推进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
{{gap}}{{楷体|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稳妥推进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收储制度改革,健全玉米市场化收购加补贴机制,坚持并完善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完善棉花目标价格政策,调整大豆目标价格政策,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优化。落实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提高补贴政策指向性和精准性。改革财政支农投入机制,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将贫困县财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推广到全部贫困县。出台实施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的意见。创新农业节水灌溉体制机制。
{{gap}}{{楷体|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扩大整省试点范围,细化和落实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办法,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明晰产权归属,稳妥有序、由点及面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扩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形成可推广的改革成果。全面加快“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稳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全面总结并推广成渝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经验做法。
{{gap}}'''九、健全创新驱动发展体制机制'''
{{gap}}{{楷体|建立健全科技创新激励机制。}}改革科技评价制度,制定出台科技人才评价、科研机构创新绩效评价、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等改革文件,探索实行有别于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管理制度,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潜能和活力。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全面完成中央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出台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及配套制度。
{{gap}}{{楷体|完善创新创业支撑政策体系。}}深入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全面开展169项重大改革举措试点,在创新激励、知识产权、军民融合等方面形成一批改革经验并加快推广。再建设一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区,进一步深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试点,进一步提升高新区创新发展能力。启动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持续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梳理一批成熟的“双创”模式和经验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新建一批“双创”示范基地,鼓励大企业和科研院所、高校设立专业化众创空间,提升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服务能力,打造面向大众的“双创”全程服务体系。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完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体系。开展新一轮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
{{gap}}'''十、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gap}}{{楷体|创新外商投资管理体制。}}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一步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外资准入。对外资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高标准高水平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持续拓展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试点深度和广度,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成熟经验。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
{{gap}}{{楷体|引导对外投资健康有序发展。}}扎实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加快陆上经济走廊和海上合作支点建设,构建沿线大通关合作机制。深化国际产能合作,带动我国装备、技术、标准、服务走出去。加快人民币海外合作基金筹建。完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加强对外投资真实性审查,建立对外投资黑名单制度。
{{gap}}{{楷体|构建外贸可持续发展新机制。}}支持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积极培育外贸发展新动能,推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设立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鼓励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不断优化费率。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现全国通关一体化和通关作业无纸化。
{{gap}}'''十一、大力推进社会体制改革'''
{{gap}}{{楷体|推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制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在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基金征缴等措施基础上,研究制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方案。积极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推进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提高养老服务质量。
{{gap}}{{楷体|深入推进教育体制改革。}}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积极稳妥推进高考综合改革试点,完善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编制办法,进一步缩小高考录取率省际差距。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实现相关教育经费随学生流动可携带。强化教育督导,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出台深化产教融合的政策措施,推动职业教育、高等教育与产业链、创新链要素创新融合。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
{{gap}}{{楷体|深化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全面推开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部取消药品加成,推进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推进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创新机构编制管理,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健全医疗保险稳定可持续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提高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扩大用药保障范围。改进个人账户,开展门诊统筹。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进基本医保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结算,基本实现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和符合规定的转诊人员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继续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和政策统一。开展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在85%以上的地市开展分级诊疗试点和家庭签约服务,全面启动多种形式的医疗联合体建设试点。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逐步推行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深化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出台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政策措施。
{{gap}}{{楷体|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坚持保基本、补短板,以县为单位全面落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以标准化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完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运管机制,创新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gap}}{{楷体|深化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改革。}}在事业单位分类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稳步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建立健全与不同类别相适应的财政支持、财务、资产、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配套政策,提高公益服务质量和效率。总结评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试点经验,扩大试点范围,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
{{gap}}'''十二、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
{{gap}}{{楷体|完善主体功能区制度。}}研究提出完善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的意见,调整修订主体功能区规划,推动形成陆域海域全覆盖的主体功能区布局。建立健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开展长江经济带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和预警。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推进“多规合一”。编制国家级、省级国土规划。指导浙江、福建、广西等9省区开展省级空间规划试点,研究制定编制市县空间规划的意见。健全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gap}}{{楷体|深化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示范。}}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编制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实施方案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贵州)实施方案。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开展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试点。稳步推进三江源、大熊猫、东北虎豹等9个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出台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开展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试点。
{{gap}}{{楷体|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加快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创新河湖管护体制机制,强化河湖执法监督,全面推行河长制。加强围填海管控和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实施国家海洋督查制度。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健全全面保护天然林制度,继续推进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和退耕还湿试点。
{{gap}}{{楷体|深入推进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基本完成国有林场改革主要任务。因地制宜逐步推进国有林区政企分开,创新森林资源管护机制和监管体制。研究化解国有林场林区金融债务问题。
{{gap}}{{楷体|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继续推动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全面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基础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制定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暂行规定。
{{gap}}'''十三、加强改革任务落实和总结评估'''
{{gap}}{{楷体|加强已出台改革方案督促落实。}}完善跨部门的统筹协调机制,健全改革落实责任制,充分调动地方和基层推动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加强对国企国资、财税、金融、投资、土地、城镇化、社会保障、生态文明、对外开放等基础性重大改革的统筹推进,抓紧细化实施方案,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加强督查督办和工作考核,确保改革举措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gap}}{{楷体|加强对改革实施效果的评估。}}采取自评估、第三方评估、社会调查等方式开展改革效果评估。对评估和督查反映出来的问题,要列出清单,明确整改责任,限期挂账整改。对于改革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办法,及时调整完善改革措施。
{{gap}}{{楷体|加强改革试点经验总结推广。}}支持鼓励地方和基层结合实际大胆闯大胆试,建立健全试点经验总结推广工作机制,对已开展的各类试点进行认真总结,巩固改革试点成果。对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及时加以总结并在更大范围推广。更多挖掘鲜活案例和典型样本,树立改革标杆,放大示范效应。
{{gap}}{{楷体|加强改革理论提炼创新。}}对党的十八大以来改革创新理论深入研究,在转变政府职能、基本经济制度新内涵、新的产权观、新型混合所有制经济理念、与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相适应的现代财政制度等方面,总结提炼改革开放重大创新理论,更好发挥创新理论对深化改革的指导作用,引领改革开放实现新突破、取得新辉煌。
{{gap}}附件:2017年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分工表
'''附件'''
{{c|'''{{x-larger|2017年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分工表}}'''}}
{| class="wikitable"
|-
|| '''序号'''
|| '''改 革 任 务'''
|| '''责 任 单 位'''
|-
|| 1
|| 扎实有效去产能。
||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所列部门为主要牵头单位,参加单位不一一列出,下同)
|-
|| 2
|| 因城施策去库存。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 3
|| 积极稳妥去杠杆。
||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
|-
|| 4
|| 多措并举降成本。
||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
|-
|| 5
|| 精准加力补短板。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 6
|| 深入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 国务院扶贫办
|-
|| 7
|| 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等
|-
|| 8
|| 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
|| 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
|-
|| 9
|| 广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强全面质量管理。
|| 质检总局
|-
|| 10
|| 制定国务院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
|| 中央编办
|-
|| 11
|| 制定职业资格、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政府定价收费等方面清单。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审改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
|| 12
|| 清理取消一批生产和服务许可证。
|| 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审改办
|-
|| 13
||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制定企业设立后的经营许可清单,实行多证合一,扩大“证照分离”改革试点。
|| 工商总局、国务院审改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14
|| 加快扩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试点。
||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
|| 15
|| 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
|| 工商总局牵头,海关总署、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16
|| 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
|| 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
|-
|| 17
||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
|-
|| 18
|| 建立健全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增加新兴产业标准供给,完善产品质量追溯体系,推动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
|| 质检总局
|-
|| 19
|| 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
||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
|| 20
|| 落实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务院国资委等
|-
|| 21
|| 全面完成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管局
|-
|| 22
|| 落实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在一定领域、区域内先行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出台政府投资条例。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证监会
|-
|| 23
|| 大力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
|| 24
|| 抓紧制定政府支持铁路等重大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优惠政策。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
|-
|| 25
|| 深化价格改革。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交通运输部、中国民航局等
|-
|| 26
|| 基本完成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
||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
|-
|| 27
|| 深入推进中央企业兼并重组,持续推进国有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抓紧剥离办社会职能,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
|-
|| 28
|| 改善和加强国有资产监管。
||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
|-
|| 29
|| 加快推动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
|| 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
|-
|| 30
|| 探索建立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
|| 国务院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
|-
|| 31
|| 研究制定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启动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薪酬制度改革试点。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
|-
|| 32
|| 制定实施深化东北地区国有企业改革专项工作方案。
|| 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
|| 33
|| 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
|-
|| 34
|| 加快推进电力体制改革。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 35
|| 出台实施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方案。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 36
|| 全面实施盐业体制改革。
||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
|| 37
|| 落实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法制办等
|-
|| 38
|| 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
||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工商联等
|-
|| 39
|| 加快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 财政部
|-
|| 40
|| 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
|| 财政部
|-
|| 41
|| 改革完善税收制度。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 42
|| 加快完善利率市场化形成和调控机制。
|| 人民银行、财政部
|-
|| 43
|| 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稳妥有序推进人民币国际化。
|| 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
|-
|| 44
|| 稳步推进企业外债登记制管理改革,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外债和资本流动管理体系。
||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
|-
|| 45
|| 继续引导和支持大中型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实行差别化考核评价办法和支持政策,做好小微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
|| 银监会、人民银行
|-
|| 46
|| 推动大型商业银行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完善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治理结构。
|| 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
|-
|| 47
|| 有序推动民营银行发展,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类出资主体申请设立和投资入股非银行金融机构。
|| 银监会
|-
|| 48
|| 大力发展绿色金融。
|| 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
|| 49
|| 稳妥推进科技创新企业投贷联动试点。
|| 银监会、科技部、人民银行
|-
|| 50
|| 加快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
|| 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
|-
|| 51
|| 积极稳妥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 中央编办、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
|| 52
|| 完善股票发行、交易和上市公司退市等基础性制度,积极发展创业板、新三板,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
|| 证监会
|-
|| 53
|| 积极配合修订证券法。
|| 证监会、国务院法制办、人民银行
|-
|| 54
|| 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从严从重打击资本市场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 证监会
|-
|| 55
|| 完善债券市场基础设施,推进企业债券注册管理制改革,健全债券发行人信息披露制度,健全信用风险市场化处置机制。
|| 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
|| 56
|| 开展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试点。
|| 人民银行、证监会
|-
|| 57
|| 在严格控制试点规模和审慎稳妥前提下,稳步扩大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参与机构范围。
|| 人民银行、银监会
|-
|| 58
|| 完善现代保险制度。
|| 保监会、财政部
|-
|| 59
||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落实人地挂钩、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实现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加快居住证制度全覆盖。
|| 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
|| 60
|| 推动各地有序扩大城镇学位供给,加快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
||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 61
|| 优化行政区划设置,推动一批具备条件的县和特大镇有序设市,出台市辖区设置标准。
|| 民政部
|-
|| 62
|| 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 中央编办
|-
|| 63
|| 深入推进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 64
|| 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 65
|| 积极稳妥推进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收储制度改革。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农业部
|-
|| 66
|| 落实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
|| 财政部、农业部
|-
|| 67
|| 改革财政支农投入机制。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
|| 68
|| 出台实施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的意见。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
|-
|| 69
|| 创新农业节水灌溉体制机制。
|| 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
|| 70
|| 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细化和落实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办法。
|| 农业部
|-
|| 71
|| 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
|| 农业部
|-
|| 72
|| 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明晰产权归属,稳妥有序、由点及面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扩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
|| 农业部
|-
|| 73
|| 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全面加快“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 国土资源部
|-
|| 74
|| 稳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
|| 人民银行、银监会
|-
|| 75
|| 全面总结并推广成渝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经验做法。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 76
|| 制定出台科技人才评价、科研机构创新绩效评价、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等改革文件。
|| 科技部
|-
|| 77
|| 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
|| 科技部
|-
|| 78
|| 全面完成中央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出台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及配套制度。
|| 科技部、财政部
|-
|| 79
|| 深入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
||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
|-
|| 80
|| 再建设一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区。启动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
|| 科技部
|-
|| 81
|| 梳理一批成熟的“双创”模式和经验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新建一批“双创”示范基地,鼓励大企业和科研院所、高校设立专业化众创空间。
||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82
|| 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
|| 国家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 83
|| 开展新一轮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 84
|| 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外资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
|| 85
|| 高标准高水平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
|| 商务部
|-
|| 86
|| 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
||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海关总署
|-
|| 87
|| 扎实推进“一带一路”建设。
|| 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
|-
|| 88
|| 深化国际产能合作。
||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外交部
|-
|| 89
|| 加快人民币海外合作基金筹建。
|| 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
|| 90
|| 完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
|| 91
|| 支持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积极培育外贸发展新动能,推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设立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
|| 商务部、财政部
|-
|| 92
|| 鼓励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不断优化费率。
|| 财政部、商务部、保监会
|-
|| 93
|| 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现全国通关一体化和通关作业无纸化。
|| 海关总署、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质检总局、国家铁路局
|-
|| 94
|| 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
|| 95
|| 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 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
|-
|| 96
|| 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推进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提高养老服务质量。
|| 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97
|| 深入推进教育体制改革。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积极稳妥推进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
|| 教育部、财政部
|-
|| 98
|| 深化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
||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央编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99
|| 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 文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100
|| 积极开展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稳步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建立健全与不同类别相适应的财政支持、财务、资产、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配套政策。
|| 中央编办牵头,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101
|| 总结评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试点经验,扩大试点范围。
||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
|-
|| 102
|| 完善主体功能区制度。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海洋局
|-
|| 103
|| 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 104
|| 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开展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试点。
|| 国土资源部
|-
|| 105
|| 稳步推进三江源、大熊猫、东北虎豹等9个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出台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
||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国家林业局、环境保护部等
|-
|| 106
|| 开展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试点。
|| 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
|-
|| 107
|| 加快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环境保护督察制度。
|| 环境保护部
|-
|| 108
|| 创新河湖管护体制机制。
|| 水利部
|-
|| 109
|| 加强围填海管控和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实施国家海洋督查制度。
|| 国家海洋局
|-
|| 110
|| 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 111
|| 健全全面保护天然林制度,继续推进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和退耕还湿试点。
|| 国家林业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112
|| 深入推进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牵头,中央编办、财政部、银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113
|| 继续推动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
|| 国土资源部
|-
|| 114
|| 全面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
|| 国土资源部
|-
|| 115
|| 制定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暂行规定。
|| 审计署
|}</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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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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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year=2017 |month=4 |day=13
|发文字号=国发〔2017〕29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通知
|theme=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theme2=财政
|edition=yes
|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x-larger|{{gap}}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
{{c|'''{{x-larger|改革方案的通知}}'''
{{楷体|国发〔2017〕29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现将《[[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gap}} 国务院
{{gap}} 2017年4月13日
{{gap}}(此件公开发布)
{{c|'''{{x-larger|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
{{gap}}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地发挥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对维护国家权益、调节资源收益、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作用,推进生态文明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就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制定以下方案。
{{gap}}'''一、总体要求'''
{{gap}}{{楷体|(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按照《[[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维护和实现国家矿产资源权益为重点,以营造公平的矿业市场竞争环境为目的,建立符合我国特点的新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
{{gap}}{{楷体|(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权益,完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合理调节矿产资源收入,有效遏制私挖乱采、贱卖资源行为。二是坚持落实矿业企业责任,督促企业高效利用资源、治理恢复环境,促进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同时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三是坚持稳定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兼顾矿产资源国家所有与矿产地利益,合理确定中央与地方矿产资源收入分配比例。
{{gap}}'''二、主要措施'''
{{gap}}{{楷体|(一)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将现行只对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收取、反映国家投资收益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适用于所有国家出让矿业权、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竞得人报价金额为矿业权出让收益;以招标方式出让的,依据招标条件,综合择优确定竞得人,并将其报价金额确定为矿业权出让收益。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类似条件的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在出让时一次性确定,以货币资金方式支付,可以分期缴纳。具体征收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另行制定。同时,加快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实现与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有机衔接。全面实现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限制协议出让行为,合理调整矿业权审批权限。
{{gap}}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确定为4∶6,兼顾矿产资源国家所有与矿产地利益,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与我国矿产资源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区的国情相适应,同时有效抑制私挖乱采、贱卖资源行为。
{{gap}}{{楷体|(二)在矿业权占有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矿业权占用费。}}将现行主要依据占地面积、单位面积按年定额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动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的矿业权占用费,有效防范矿业权市场中的“跑马圈地”、“圈而不探”行为,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
{{gap}}矿业权占用费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确定为2∶8,不再实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登记机关分级征收的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制定。
{{gap}}{{楷体|(三)在矿产开采环节,组织实施资源税改革。}}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资源税改革组织实施工作,对绝大部分矿产资源品目实行从价计征,使资源税与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资源价格挂钩,建立税收自动调节机制,增强税收弹性。同时,按照清费立税原则,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取缔违规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改变税费重复、功能交叉状况,规范税费关系。
{{gap}}{{楷体|(四)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环节,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调整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将现行管理方式不一、审批动用程序复杂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调整为管理规范、责权统一、使用便利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由矿山企业单设会计科目,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计入企业成本,由企业统筹用于开展矿山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动态监管机制,督促企业落实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
{{gap}}'''三、配套政策'''
{{gap}}(一)将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占用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并按照矿产资源法、物权法、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由各级财政统筹用于地质调查和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等方面支出。
{{gap}}(二)取消国有地勘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政策,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权益,推动国有地勘单位加快转型,促进实现市场化运作。已转增国家资本金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可不再补缴,由国家出资的企业履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并接受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监管。
{{gap}}(三)建立健全矿业权人信用约束机制。建立以企业公示、社会监督、政府抽查、行业自律为主要特点的矿业权人信息公示制度,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方案、矿产资源税费缴纳情况纳入公示内容,设置违法“黑名单”,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治理格局。
{{gap}}'''四、组织实施'''
{{gap}}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要牵头建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部际协调机制,强化统筹协调,明确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矿产资源权益金征收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妥善做好新旧政策的过渡衔接。各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组织推进本地区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主体责任,扎实稳妥推进各项改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对改革工作的检查指导,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顺利实施,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党中央、国务院。</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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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省级空间规划试点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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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省级空间规划试点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year=2017 |month=4 |day=5
|发文字号=国办函〔2017〕34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的函
|theme=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theme2=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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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省级空间}}'''}}
{{c|'''{{x-larger|规划试点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c|{{楷体|国办函{{c|{{楷体|〔2017〕34号}}}}}}}}
发展改革委:
{{gap}}你委关于建立省级空间规划试点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gap}}国务院同意建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的省级空间规划试点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gap}}附件:省级空间规划试点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4月5日
{{gap}}(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x-larger|
}}
{{c|'''{{x-larger|省级空间规划试点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x-larger|
}}
{{gap}}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空间规划试点方案〉的通知]]》要求,统筹推进省级空间规划试点工作,经国务院同意,建立省级空间规划试点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gap}}'''一、主要职责'''
{{gap}}在国务院领导下,统筹推进省级空间规划试点工作,跟踪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各试点省份遇到的突出困难;对试点成果进行评估审查,及时总结经验,推广成功做法;对空间规划涉及的法律法规进行系统研究,提出立改废释的意见建议;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gap}}'''二、成员单位'''
{{gap}}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海洋局、测绘地信局组成。根据工作需要,经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可增加成员单位。
{{gap}}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发展改革委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gap}}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gap}}'''三、工作规则'''
{{gap}}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有关地方、其他部门和单位以及有关专家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告国务院。
{{gap}}'''四、工作要求'''
{{gap}}发展改革委要牵头会同各成员单位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研究省级空间规划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c|{{x-larger|
}}}}
{{c|'''{{x-larger|省级空间规划试点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c|{{x-larger|
}}}}
{{gap}} 召 集 人:何立峰 发展改革委主任
{{gap}} 副召集人:胡祖才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gap}} 成 员:赵 龙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gap}} 赵英民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gap}} 黄 艳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gap}} 周学文 水利部副部长
{{gap}} 余欣荣 农业部副部长
{{gap}} 刘东生 林业局副局长
{{gap}} 房建孟 海洋局副局长
{{gap}} 王春峰 测绘地信局副局长</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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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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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意见
|year=2017 |month=3 |day=31
|发文字号=国发〔2017〕24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指导意见
|theme=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theme2=农业、畜牧业、渔业
|edition=yes
|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x-larger|{{gap}}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
{{c|'''{{x-larger|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意见}}'''}}
{{c|{{楷体|国发〔2017〕24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实现了粮食连年丰收,重要农产品生产能力不断增强。但是,我国农业生产基础还不牢固,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和农业生产用地矛盾不断凸显,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任务仍然艰巨。为优化农业生产布局,聚焦主要品种和优势产区,实行精准化管理,现就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以下统称“两区”)提出如下意见。
{{gap}}'''一、总体要求'''
{{gap}}{{楷体|(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为目标,以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主体功能区规划和优势农产品布局规划为依托,以永久基本农田为基础,将“两区”细化落实到具体地块,优化区域布局和要素组合,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提升农产品质量效益和市场竞争力,为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gap}}{{楷体|(二)基本原则。}}
{{gap}}{{楷体|——坚持底线思维、科学划定。}}按照“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要求和重要农产品自给保障水平,综合考虑消费需求、生产现状、水土资源条件等因素,科学合理划定水稻、小麦、玉米生产功能区和大豆、棉花、油菜籽、糖料蔗、天然橡胶生产保护区,落实到田头地块。
{{gap}}{{楷体|——坚持统筹兼顾、持续发展。}}围绕保核心产能、保产业安全,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当前与长远、生产与生态之间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建设合力,确保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改善。
{{gap}}{{楷体|——坚持政策引导、农民参与。}}完善支持政策和制度保障体系,充分尊重农民自主经营的意愿和保护农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积极引导农民参与“两区”划定、建设和管护,鼓励农民发展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
{{gap}}{{楷体|——坚持完善机制、建管并重。}}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强“两区”建设和管护工作,稳定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种植面积,保持种植收益在合理水平,确保“两区”建得好、管得住,能够长久发挥作用。
{{gap}}{{楷体|(三)主要目标。}}力争用3年时间完成10.58亿亩“两区”地块的划定任务,做到全部建档立卡、上图入库,实现信息化和精准化管理;力争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两区”建设任务,形成布局合理、数量充足、设施完善、产能提升、管护到位、生产现代化的“两区”,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更加稳固,重要农产品自给水平保持稳定,农业产业安全显著增强。
{{gap}}{{楷体|1.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9亿亩,其中6亿亩用于稻麦生产。以东北平原、长江流域、东南沿海优势区为重点,划定水稻生产功能区3.4亿亩;以黄淮海地区、长江中下游、西北及西南优势区为重点,划定小麦生产功能区3.2亿亩(含水稻和小麦复种区6000万亩);以松嫩平原、三江平原、辽河平原、黄淮海地区以及汾河和渭河流域等优势区为重点,划定玉米生产功能区4.5亿亩(含小麦和玉米复种区1.5亿亩)。
{{gap}}{{楷体|2.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2.38亿亩(与粮食生产功能区重叠8000万亩)。以东北地区为重点,黄淮海地区为补充,划定大豆生产保护区1亿亩(含小麦和大豆复种区2000万亩);以新疆为重点,黄河流域、长江流域主产区为补充,划定棉花生产保护区3500万亩;以长江流域为重点,划定油菜籽生产保护区7000万亩(含水稻和油菜籽复种区6000万亩);以广西、云南为重点,划定糖料蔗生产保护区1500万亩;以海南、云南、广东为重点,划定天然橡胶生产保护区1800万亩。
{{gap}}'''二、科学合理划定“两区”'''
{{gap}}{{楷体|(四)科学确定划定标准。}}粮食生产功能区和大豆、棉花、油菜籽、糖料蔗生产保护区划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水土资源条件较好,坡度在15度以下的永久基本农田;相对集中连片,原则上平原地区连片面积不低于500亩,丘陵地区连片面积不低于50亩;农田灌排工程等农业基础设施比较完备,生态环境良好,未列入退耕还林还草、还湖还湿、耕地休耕试点等范围;具有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的种植传统,近三年播种面积基本稳定。优先选择已建成或规划建设的高标准农田进行“两区”划定。天然橡胶生产保护区划定的条件:风寒侵袭少、海拔高度低于900米的宜胶地块。
{{gap}}{{楷体|(五)自上而下分解任务。}}根据全国“两区”划定总规模和各省(区、市)现有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种植面积等因素,将划定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省(区、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划定标准和任务,综合考虑当地资源禀赋、发展潜力、产销平衡等情况,将本省(区、市)“两区”面积细化分解到县(市、区)。要将产粮大县作为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的重点县。
{{gap}}{{楷体|(六)以县为基础精准落地。}}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土地利用、农业发展、城乡建设等相关规划,按照全国统一标准和分解下达的“两区”划定任务,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明确“两区”具体地块并统一编号,标明“四至”及拐点坐标、面积以及灌排工程条件、作物类型、承包经营主体、土地流转情况等相关信息。依托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建立电子地图和数据库,建档立卡、登记造册。
{{gap}}{{楷体|(七)审核和汇总划定成果。}}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开展“两区”划定成果的核查验收工作,在公告公示无异议后,将有关情况报送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同时抄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要指导各省(区、市)建立“两区”电子地图和数据库,形成全国“两区”布局“一张图”。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汇总全国“两区”划定成果并向国务院报告。
{{gap}}'''三、大力推进“两区”建设'''
{{gap}}{{楷体|(八)强化综合生产能力建设。}}依据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等,按照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生态友好的要求,积极推进“两区”范围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两区”范围内的骨干水利工程和中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兴建“五小水利”工程,大力发展节水灌溉,打通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加强天然橡胶生产基地建设,加快老龄残次、低产低质胶园更新改造,强化胶树抚育和管护,提高橡胶产出水平和质量。
{{gap}}{{楷体|(九)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加大“两区”范围内的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力度,优化支持方向和领域,使其成为“两区”建设的骨干力量。以“两区”为平台,重点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健全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加强对土地经营权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的管理服务。引导和支持“两区”范围内的经营主体根据市场需要,优化生产结构,加强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
{{gap}}{{楷体|(十)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着力深化“两区”范围内的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改革,抓紧构建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升农技推广和服务能力。以“两区”为重点,深入开展绿色高产高效创建,加快优良品种、高产栽培技术普及应用,提升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积极推广“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
{{gap}}'''四、切实强化“两区”监管'''
{{gap}}{{楷体|(十一)依法保护“两区”。}}根据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田水利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完善“两区”保护相关制度,将宝贵的水土资源保护起来。各省(区、市)要根据当地实际需要,积极推动制定“两区”监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严格“两区”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管理,确保其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gap}}{{楷体|(十二)落实管护责任。}}各省(区、市)要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将“两区”地块的农业基础设施管护责任落实到经营主体,督促和指导经营主体加强设施管护。创新农田水利工程建管模式,鼓励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新型经营主体等参与建设、管理和运营。
{{gap}}{{楷体|(十三)加强动态监测和信息共享。}}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两区”监测监管体系,定期对“两区”范围内农作物品种和种植面积等进行动态监测,深入分析相关情况,实行精细化管理。建立“两区”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更新“两区”电子地图和数据库。建立健全数据安全保障机制,落实责任主体,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开放“两区”电子地图和数据库接口,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gap}}{{楷体|(十四)强化监督考核。}}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结合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对各省(区、市)“两区”划定、建设和管护工作进行评价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与“两区”扶持政策相挂钩。各省(区、市)要切实抓好“两区”的监督检查,将相关工作作为地方政府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并建立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gap}}'''五、加大对“两区”的政策支持'''
{{gap}}{{楷体|(十五)增加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把“两区”作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安排的重点领域,现有的高标准农田、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及节水改造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要积极向“两区”倾斜。创新“两区”建设投融资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加快建设步伐。
{{gap}}{{楷体|(十六)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完善均衡性转移支付机制,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逐步提高产粮大县人均财力保障水平。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农结构,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和运行机制,推进“两区”范围内各类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使用。率先在“两区”范围内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
{{gap}}{{楷体|(十七)创新金融支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完善信贷管理机制,创新金融支农产品和服务,拓宽抵质押物范围,在符合条件的“两区”范围内探索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加大信贷支持。完善政府、银行、保险公司、担保机构联动机制,深化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优先在“两区”范围内探索农产品价格和收入保险试点。推动“两区”农业保险全覆盖,健全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gap}}'''六、加强组织领导'''
{{gap}}{{楷体|(十八)明确部门分工。}}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统筹协调,适时组织第三方评估。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的统筹和整合,优化使用方向。农业部、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各省(区、市)“两区”划定任务,制定相关划定、验收、评价考核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做好上图入库工作。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要创新和完善“两区”建设金融支持政策。
{{gap}}{{楷体|(十九)落实地方责任。}}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对“两区”划定、建设和管护工作负总责,要成立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机制,逐级签订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管理细则,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抓好工作落实。
{{gap}} 国务院
{{gap}}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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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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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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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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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x-larger|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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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现将《[[全面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gap}} 国务院
{{gap}} 2017年3月30日
{{gap}}(此件公开发布)
{{c|'''{{x-larger|全面深化中国(上海)}}'''}}
{{c|'''{{x-larger|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
{{gap}}建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战略举措。自贸试验区建设三年多来取得重大进展,总体达到预期目标。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对照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的自由贸易区,全面深化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在新一轮改革开放中进一步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制定本方案。
{{gap}}'''一、总体要求'''
{{gap}}{{楷体|(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定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以制度创新为核心,继续解放思想、勇于突破、当好标杆,进一步对照国际最高标准、查找短板弱项,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坚持全方位对外开放,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加大压力测试,切实有效防控风险,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创新;进一步加强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联动,不断放大政策集成效应,主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长江经济带发展,形成经济转型发展新动能和国际竞争新优势;更大力度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探索一级地方政府管理体制创新,全面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发挥先发优势,加强改革系统集成,力争取得更多可复制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进一步彰显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试验田作用。
{{gap}}{{楷体|(二)建设目标。}}到2020年,率先建立同国际投资和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把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投资贸易自由、规则开放透明、监管公平高效、营商环境便利的国际高标准自由贸易园区,健全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准入和有序竞争的投资管理体系、促进贸易转型升级和通关便利的贸易监管服务体系、深化金融开放创新和有效防控风险的金融服务体系、符合市场经济规则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的政府管理体系,率先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强化自贸试验区改革同上海市改革的联动,各项改革试点任务具备条件的在浦东新区范围内全面实施,或在上海市推广试验。
{{gap}}'''二、加强改革系统集成,建设开放和创新融为一体的综合改革试验区'''
{{gap}}加强制度创新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围绕深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优化贸易监管服务体系、完善创新促进机制,统筹各环节改革,增强各部门协同,注重改革举措的配套组合,有效破解束缚创新的瓶颈,更大程度激发市场活力。
{{gap}}{{楷体|(三)建立更加开放透明的市场准入管理模式。}}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在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基础上,对各类市场主体实行一致管理的,进一步优化、简化办事环节和流程,对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统一审核标准和时限,促进公平竞争。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的透明度和市场准入的可预期性。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和取消资质资格获取、招投标、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的差别化待遇,实现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准入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和业务。
{{gap}}{{楷体|(四)全面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保障企业登记自主权,尊重企业自主经营的权利。开展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改革,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登记不在同一机关外,企业名称不再预先核准。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有效释放场地资源。优化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等登记方式。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改革试点。探索建立普通注销登记制度和简易注销登记制度相互配套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开展“一照多址”改革试点。
{{gap}}{{楷体|(五)全面实现“证照分离”。}}深化“先照后证”改革,进一步加大探索力度。把涉及市场准入的许可审批事项适时纳入改革试点,能取消的全部取消,需要保留审批的,按照告知承诺和加强市场准入管理等方式进一步优化调整,在改革许可管理方式、完善风险防范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实行告知承诺的领域。加强许可管理与企业设立登记管理的衔接,实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各许可管理环节的“一码贯通”。实施生产许可“一企一证”,探索取消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
{{gap}}{{楷体|(六)建成国际先进水平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借鉴联合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实施贸易数据协同、简化和标准化。纳入海港、空港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物流作业功能,通过银行机构或非银行支付机构建立收费账单功能,便利企业办理支付和查询。实现物流和监管等信息的交换共享,为进出口货物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的管理和查询提供便利。推动将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覆盖领域拓展至服务贸易,逐步纳入技术贸易、服务外包、维修服务等,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将服务贸易出口退(免)税申报纳入“单一窗口”管理。与国家层面“单一窗口”标准规范融合对接,推进长江经济带跨区域通关业务办理,加强数据衔接和协同监管。
{{gap}}{{楷体|(七)建立安全高效便捷的海关综合监管新模式。}}深化实施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以及“互联网+海关”等举措,进一步改革海关业务管理方式,对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立权责统一、集成集约、智慧智能、高效便利的海关综合监管新模式。综合应用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和物联网技术,扩大“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动审放、重点稽核”试点范围。深化“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改革,强化综合执法,推进协同治理,探索设立与“区港一体”发展需求相适应的配套管理制度。创新加工贸易出口货物专利纠纷担保放行方式。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企业开展高附加值、高技术、无污染的维修业务。深入实施货物状态分类监管,研究将试点从物流仓储企业扩大到贸易、生产加工企业,具备条件时,在上海市其他符合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推广实施。
{{gap}}{{楷体|(八)建立检验检疫风险分类监管综合评定机制。}}完善进口商品风险预警快速反应机制,加强进口货物不合格风险监测,实施消费品等商品召回制度。建立综合应用合格评定新机制,设立国家质量基础检验检疫综合应用示范园区。在制定发布不适用于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目录清单基础上,积极推进扩大商品和项目的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探索扩大检验鉴定结果国际互认的范围。
{{gap}}{{楷体|(九)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产业监管模式。}}优化生物医药全球协同研发的试验用特殊物品的准入许可,完善准入许可的内容和方式。完善有利于提升集成电路全产业链国际竞争力的海关监管模式。研究制定再制造旧机电设备允许进口目录,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试点数控机床、工程设备、通信设备等进口再制造。探索引入市场化保险机制,提高医药生产等领域的监管效率。
{{gap}}{{楷体|(十)优化创新要素的市场配置机制。}}完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允许自贸试验区内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委托上海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产品。健全完善更加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人才成长规律和人才发展流动规律的人才认定标准和推荐方式,标准统一、程序规范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及高效、便捷的人才签证制度,吸引更多外籍高层次人才参与创新创业,为其提供出入境和停居留便利,并按规定享受我国鼓励创新创业的相关政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支持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给予与中国籍公民同等待遇。深化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板”试点,完善对科创企业的金融服务。支持外资企业设立联合创新平台,协同本土中小微企业开展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推进。深化推进金融中心与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相结合的科技金融模式创新。
{{gap}}{{楷体|(十一)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体系。}}充分发挥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引领作用,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全链条,提升知识产权质量和效益。以若干优势产业为重点,进一步简化和优化知识产权审查和注册流程,创新知识产权快速维权工作机制。探索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支持企业运用知识产权进行海外股权投资。创新发展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深化完善有利于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归属制度。
{{gap}}'''三、加强同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建立开放型经济体系的风险压力测试区'''
{{gap}}按照国际最高标准,为推动实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进行更为充分的压力测试,探索开放型经济发展新领域,形成适应经济更加开放要求的系统试点经验。
{{gap}}{{楷体|(十二)进一步放宽投资准入。}}最大限度缩减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推进金融服务、电信、互联网、文化、文物、维修、航运服务等专业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领域对外开放。除特殊领域外,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的特别管理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外资创业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开展境内投资项目,探索实施管理新模式。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投资审查制度。
{{gap}}{{楷体|(十三)实施贸易便利化新规则。}}优化口岸通关流程,推进各环节监管方式改革,探索公布涵盖各通关环节的货物平均放行时间。最大限度实现覆盖船舶抵离、港口作业、货物通关等口岸作业各环节的全程无纸化,推进贸易领域证书证明的电子化管理。深化亚太示范电子口岸网络试点。推动实施原产地预裁定制度。根据自由贸易协定规定,推动实施原产地自主声明制度。推进企业信用等级的跨部门共享,对高信用等级企业降低查验率。深化完善安全预警和国际竞争力提升的产业安全保障机制。
{{gap}}{{楷体|(十四)创新跨境服务贸易管理模式。}}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快推进金融保险、文化旅游、教育卫生等高端服务领域的贸易便利化。提高与服务贸易相关的货物暂时进口便利,拓展暂时进口货物单证制度适用范围,延长单证册的有效期。探索兼顾安全和效率的数字产品贸易监管模式。大力发展中医药服务贸易,扩大中医药服务贸易国际市场准入,推动中医药海外创新发展。深化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进一步便利国际船舶管理企业从事海员外派服务。在合适领域分层次逐步取消或放宽对跨境交付、自然人移动等模式的服务贸易限制措施。探索完善服务贸易统计体系,建立服务贸易监测制度。
{{gap}}{{楷体|(十五)进一步深化金融开放创新。}}加强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联动,积极有序实施《[[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开放创新试点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方案]]》。加快构建面向国际的金融市场体系,建设人民币全球服务体系,有序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试点。加快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提升金融监管能力,防范金融风险。
{{gap}}{{楷体|(十六)设立自由贸易港区。}}在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自由贸易港区。对标国际最高水平,实施更高标准的“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贸易监管制度。根据国家授权实行集约管理体制,在口岸风险有效防控的前提下,依托信息化监管手段,取消或最大程度简化入区货物的贸易管制措施,最大程度简化一线申报手续。探索实施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金融、外汇、投资和出入境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风险防控体系。
{{gap}}'''四、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打造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先行区'''
{{gap}}加强自贸试验区建设与浦东新区转变一级地方政府职能的联动,系统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在行政机构改革、管理体制创新、运行机制优化、服务方式转变等方面改革创新,全面提升开放环境下政府治理能力。
{{gap}}{{楷体|(十七)健全以简政放权为重点的行政管理体制。}}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厘清政府、市场、社会关系为重点,进一步取消和简化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地给市场放权。推动实现市场准入、执业资格等领域的管理方式转变。深化大部门制改革,在市场监管、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改革和法制、环保和城建五个职能模块,按照精简高效原则形成跨部门的协同机制。
{{gap}}{{楷体|(十八)深化创新事中事后监管体制机制。}}按照探索建立新的政府经济管理体制要求,深化分类综合执法改革,围绕审批、监管、执法适度分离,完善市场监管、城市管理领域的综合执法改革。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强执法协调。将异常名录信息归集范围扩大到市场监管以外的行政部门,健全跨部门“双告知、双反馈、双跟踪”许可办理机制和“双随机、双评估、双公示”监管协同机制。落实市场主体首负责任制,在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等领域建立市场主体社会责任报告制度和责任追溯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建立健全会计、审计、法律、检验检测认证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市场监管的制度安排。
{{gap}}{{楷体|(十九)优化信息互联共享的政府服务体系。}}加快构建以企业需求为导向、大数据分析为支撑的“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建立央地协同、条块衔接的信息共享机制,明确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的边界规则。以数据共享为基础,再造业务流程,实现市场准入“单窗通办”、“全网通办”,个人事务“全区通办”,政务服务“全员协办”。探索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和金融信用信息互补机制。探索形成市场主体信用等级标准体系,培育发展信用信息专业服务市场。
{{gap}}'''五、创新合作发展模式,成为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建设、推动市场主体走出去的桥头堡'''
{{gap}}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有机结合,创新经贸投资合作、产业核心技术研发、国际化融资模式,探索搭建“一带一路”开放合作新平台,建设服务“一带一路”的市场要素资源配置功能枢纽,发挥自贸试验区在服务“一带一路”战略中的辐射带动作用。
{{gap}}{{楷体|(二十)以高标准便利化措施促进经贸合作。}}对接亚太示范电子口岸网络,积极推进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与“一带一路”沿线口岸的信息互换和服务共享。率先探索互联互通监管合作新模式,在认证认可、标准计量等方面开展多双边合作交流。加快建设门户复合型国际航空枢纽。促进上海港口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航线港口的合作对接,形成连接国内外重点口岸的亚太供应链中心枢纽。建立综合性对外投资促进机构和境外投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在法律查明和律师服务、商事纠纷调解和仲裁、财务会计和审计服务等方面开展业务合作。打造“一带一路”产权交易中心与技术转移平台,促进“一带一路”产业科技合作。积极推进能源、港口、通信、高端装备制造等领域的国际产能合作和建设能力合作。
{{gap}}{{楷体|(二十一)增强“一带一路”金融服务功能。}}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金融市场的深度合作、互联互通。加强与境外人民币离岸市场战略合作,稳妥推进境外机构和企业发行人民币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支持优质境外企业利用上海资本市场发展壮大,吸引沿线国家央行、主权财富基金和投资者投资境内人民币资产,为“一带一路”重大项目提供融资服务。大力发展海外投资保险、出口信用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建设保险等业务,为企业海外投资、产品技术输出、承接“一带一路”重大工程提供综合保险服务。支持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的发展。
{{gap}}{{楷体|(二十二)探索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离岸税制安排。}}适应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和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需求,在不导致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前提下,基于真实贸易和服务背景,结合服务贸易创新试点工作,研究探索服务贸易创新试点扩围的税收政策安排。
{{gap}}'''六、服务全国改革开放大局,形成更多可复制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
{{gap}}紧紧把握自贸试验区的基本定位,坚持先行先试,充分发挥各方面的改革创新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取得更多制度创新成果。
{{gap}}{{楷体|(二十三)加快形成系统性的改革经验和模式。}}把理念创新、体制机制创新、政策创新和加强风险防控等方面的改革试点经验作为重点,加强试点经验的总结和系统集成。对于市场准入、贸易便利化、创新发展体制机制等领域的改革,加快形成可以在全国复制推广的经验。对于进一步扩大开放、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等压力测试事项,积极探索经验,为国家推进构建多双边经贸合作新格局做好政策储备。对于政府管理模式创新等改革事项,在改革理念和组织推进等方面总结形成可供其他地区借鉴的改革经验。
{{gap}}'''七、抓好工作落实'''
{{gap}}在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下,充分发挥地方和部门的积极性,抓好改革措施的落实。按照总体筹划、分步实施、率先突破、逐步完善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及时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加强指导和服务;对涉及法律法规调整的改革事项,及时强化法制保障,做好与相关法律立改废释的衔接,共同推进相关体制机制创新,并注意加强监管、防控风险。上海市要把握基本定位,强化使命担当,创新思路、寻找规律、解决问题、积累经验,完善工作机制,系统推进改革试点任务的落实,继续当好全国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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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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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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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国发〔2017〕21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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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现将《[[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gap}} 国务院
{{gap}} 2017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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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x-larger|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gap}}建立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加快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重大举措。为全面有效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制定本方案。
{{gap}}'''一、总体要求'''
{{gap}}{{楷体|(一)指导思想。}}
{{gap}}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进一步解放思想、先行先试,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立足于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和西部大开发,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
{{gap}}{{楷体|(二)战略定位。}}
{{gap}}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更好发挥“一带一路”建设对西部大开发带动作用、加大西部地区门户城市开放力度的要求,努力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全面改革开放试验田、内陆型改革开放新高地、“一带一路”经济合作和人文交流重要支点。
{{gap}}{{楷体|(三)发展目标。}}
{{gap}}经过三至五年改革探索,形成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创新体系,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努力建成投资贸易便利、高端产业聚集、金融服务完善、人文交流深入、监管高效便捷、法治环境规范的高水平高标准自由贸易园区,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深入实施。
{{gap}}'''二、区位布局'''
{{gap}}{{楷体|(一)实施范围。}}
{{gap}}自贸试验区的实施范围119.95平方公里,涵盖三个片区:中心片区87.76平方公里(含陕西西安出口加工区A区0.75平方公里、B区0.79平方公里,西安高新综合保税区3.64平方公里和陕西西咸保税物流中心〔B型〕0.36平方公里),西安国际港务区片区26.43平方公里(含西安综合保税区6.17平方公里),杨凌示范区片区5.76平方公里。
{{gap}}自贸试验区土地开发利用须遵守土地利用、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有关要求。
{{gap}}{{楷体|(二)功能划分。}}
{{gap}}按区域布局划分,自贸试验区中心片区重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着力发展高端制造、航空物流、贸易金融等产业,推进服务贸易促进体系建设,拓展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健康医疗等人文交流的深度和广度,打造面向“一带一路”的高端产业高地和人文交流高地;西安国际港务区片区重点发展国际贸易、现代物流、金融服务、旅游会展、电子商务等产业,建设“一带一路”国际中转内陆枢纽港、开放型金融产业创新高地及欧亚贸易和人文交流合作新平台;杨凌示范区片区以农业科技创新、示范推广为重点,通过全面扩大农业领域国际合作交流,打造“一带一路”现代农业国际合作中心。
{{gap}}按海关监管方式划分,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重点探索以贸易便利化为主要内容的制度创新,开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业务;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重点探索投资体制改革,创新内陆地区开放发展机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推动金融制度创新,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
{{gap}}'''三、主要任务和措施'''
{{gap}}{{楷体|(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gap}}{{楷体|1.改革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按照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要求,积极探索建立与国际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推动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前审批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实施“多证合一”综合审批服务运行模式,建立“一口受理、并联审批”工作机制。推动税收服务创新,包括一窗国地办税、一厅自助办理、培训辅导点单、缴纳方式多元、业务自主预约、税银信息互动、税收遵从合作、创新网上服务等举措。打造事前诚信承诺、事中评估分类、事后联动奖惩的全链条信用监管体系。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各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的联通和共享。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配合商务部开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建立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网上法律服务平台,为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提供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综合性法律服务。推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执法联络网络建设。
{{gap}}{{楷体|2.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紧扣创新发展需求,发挥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的引领作用,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构建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探索支撑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运行机制,推动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责权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体制机制。探索建立自贸试验区跨部门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完善纠纷调解、援助、仲裁工作机制。探索建立重点产业快速协同保护机制。
{{gap}}{{楷体|(二)深化投资领域改革。}}
{{gap}}{{楷体|3.提升利用外资水平。}}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着力构建与负面清单管理方式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领域的外商投资项目(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实行备案制,由自贸试验区负责办理。进一步减少或取消外商投资准入限制,提高开放度和透明度,做好对外开放的压力测试和风险测试。鼓励外资更多投向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医药等先进制造业领域。鼓励跨国公司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销售中心、物流中心和结算中心。积极有效引进境外资金、先进技术和高端人才,提升利用外资综合质量。外商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适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探索强化外商投资实际控制人管理,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和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充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用,提升外商投资全周期监管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完善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自由转移其投资收益。
{{gap}}{{楷体|4.构建对外投资促进体系。}}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企业“走出去”的窗口和综合服务平台。对一般境外投资项目和设立企业实行备案制,属省级管理权限的,由自贸试验区负责备案管理。确立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支持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直接投资。建立对外投资合作“一站式”服务平台。加强境外投资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完善境外资产和人员安全风险防范和应急保障体系。
{{gap}}{{楷体|(三)推动贸易转型升级。}}
{{gap}}{{楷体|5.拓展新型贸易方式。}}积极培育贸易新型业态和功能,形成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外贸竞争新优势。鼓励企业统筹开展国际国内贸易,实现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支持进口先进技术和资源类商品。扶持和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中小企业提供通关、融资、退税、保险等服务。
{{gap}}探索创新服务贸易发展模式,扩大服务贸易双向开放。建立以政府部门“服务清单”制度为核心的服务贸易服务体系,建立一批具有项目对接、海外市场拓展、技术共享等功能的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贸易,引导出口企业从生产型企业向生产服务型企业转变,推动金融、保险、物流、信息、研发设计等资本和技术密集型服务出口。推进企业依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面向国内外市场的高技术、高附加值的检测维修等保税服务业务。巩固提高旅游、航空运输等传统服务业竞争力,大力促进文化艺术、数字出版、动漫游戏开发、软件开发测试、中医药、技术等服务贸易发展。打造服务外包产业集聚区,培育一批领头企业和国际品牌,提高服务外包产业国际竞争力。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完善挂牌竞价、交易、信息检索、政策咨询、价值评估等功能,推动知识产权跨境交易便利化。
{{gap}}{{楷体|6.创新通关监管服务模式。}}不断探索海关监管和检验检疫制度创新,鼓励企业参与“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动审放、重点稽核”等监管制度创新试点。依托电子口岸公共平台,开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完善货物进出口和运输工具进出境的应用功能,进一步优化口岸监管执法流程和通关流程,实现贸易许可、资质登记平台功能。将出口退税申报功能纳入“单一窗口”建设项目,将涉及贸易监管的部门逐步纳入“单一窗口”管理平台。
{{gap}}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功能。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实施“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通关监管服务模式。在确保有效监管前提下,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探索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在执行现行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提升超大超限货物的通关、运输、口岸服务等综合能力。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允许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加快形成贸易便利化创新举措的标准化制度规范,覆盖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gap}}完善通关合作机制。开展货物通关、贸易统计、原产地证书核查、“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检验检测认证等方面合作,逐步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支持自贸试验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海关、检验检疫、认证认可、标准计量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探索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贸易供应链安全与便利合作。推进自贸试验区内各区域之间通关一体化。
{{gap}}{{楷体|(四)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
{{gap}}{{楷体|7.推动金融制度创新。}}探索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本外币账户管理体系,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推动人民币作为自贸试验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跨境贸易和投资计价、结算的主要货币。拓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结算。推行自贸试验区内跨国企业集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互认条件的基金产品参与内地与香港基金产品互认。自贸试验区内银行可按有关规定发放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
{{gap}}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支持开展人民币跨境再保险业务,培育发展再保险市场。大力发展自贸试验区国际航运、国际贸易等重点产业责任保险、信用保险、融资租赁保险。取消对自贸试验区内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事前审批,由省级保监机构实施备案管理。支持商业保理业务发展,探索适合商业保理发展的外汇管理模式。
{{gap}}{{楷体|8.增强金融服务功能。}}支持符合条件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金融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以人民币直接投资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法人在自贸试验区内依法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纯中资民营企业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支持全国性中资商业银行、陕西本地银行、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在自贸试验区内新设分行或营业机构。允许外商投资在自贸试验区内新设一家合资证券公司。进一步推进内资融资租赁企业试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由自贸试验区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同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建立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和变更的备案制度、违反行业管理规定的处罚制度、失信和经营异常企业公示制度、属地监管部门对企业定期抽查检查制度。
{{gap}}鼓励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能源、科技、文化、绿色环保等领域企业提供高效优质金融服务。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进一步简化资金池管理,允许经银行审核真实、合法的电子单证办理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业务。进一步简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在真实、合法交易基础上,自贸试验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企业的外汇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办理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手续。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
{{gap}}允许外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发起管理人民币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地方可结合实际,引入社会资本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多币种的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产业结构调整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为符合产业导向的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为“轻资产”服务贸易企业提供融资便利。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创新供应链融资、贸易融资等业务。
{{gap}}{{楷体|9.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范体系。}}落实风险为本的原则,探索建立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监管机制,强化开展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工作,防止非法资金跨境、跨区流动,切实防范开放环境下的金融风险。
{{gap}}{{楷体|(五)扩大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合作。}}
{{gap}}{{楷体|10.创新互联互通合作机制。}}健全政府对话、企业合作、民间互动的多层次、多领域合作机制。按照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构筑全方位立体化开放大通道,建设“一带一路”交通、商贸、快递物流中心。创新航空港、陆港联动发展机制。完善集疏运体系,加密航线航班,增加国际货运航线航班。在自贸试验区内组建符合条件的本地货运航空公司,大力发展空港货运物流,打造国家航空运输枢纽。拓展西安陆路口岸铁路监管功能,推动国际中转集拼业务发展。提升中欧班列(西安)辐射能力,推动将中欧班列(西安)纳入中欧“安智贸”试点计划。深入发展多式联运,引进航运及国际船舶运输服务等经纪公司。引导多式联运企业联盟合作,在设施共享、单证统一、规则衔接、信息互联等方面先行先试。建设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加快西安领事馆区建设。
{{gap}}{{楷体|11.创新国际产能合作模式。}}系统推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产能合作机制建设。发挥金融对“一带一路”经济合作的推动作用,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引入社会资本推动设立“走出去”发展引导基金。
{{gap}}推动合作园区建设。按照开放、共享的原则,加强境外经贸合作区、产业集聚区、农业合作区等建设,开启“两国双园”国际产能合作新模式。
{{gap}}打造绿色丝绸之路。制定鼓励绿色消费的经济政策,落实绿色产品认证制度,建立政府监督、企业自律、公众参与的环保监督机制。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按照绿色低碳要求和循环经济理念设计发展战略、生产流程、营销模式、企业文化,打造绿色低碳企业集群和国家级绿色品牌企业。鼓励自贸试验区内绿色低碳龙头企业“走出去”,建设国际产能合作绿色产业园区。加强自贸试验区内重点产业知识产权海外布局和风险防控。
{{gap}}{{楷体|12.创新现代农业交流合作机制。}}打造农业领域国际合作交流创新平台,积极推进国际旱作农业交流与合作,组建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现代农业合作联盟和全球农业智库联盟,拓展在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业态以及节水农业、设施农业、农业装备制造等领域的国际合作。创立国家(杨凌)农业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承担农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提升“杨凌农科”品牌标准的国际化水平。创新中外农业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联合办学模式,开展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援外农业技术培训。支持杨凌示范区片区加快建设国家现代农业国际创新园和“星创天地”。深化农业金融改革创新,允许引进符合条件的国外专业保险公司,开展涉农保险业务。支持建设“一带一路”现代农业国际合作中心。
{{gap}}{{楷体|(六)创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人文交流新模式。}}
{{gap}}{{楷体|13.创新科技合作机制。}}建立健全政府间科技创新合作及对话机制。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引导企业成为“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的投入、执行和收益主体,形成骨干企业先导带动、中小企业大规模参与的合作局面,并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积极发现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产业发展的契合点和共振点,引导各类创新主体在沿线国家共建创新平台,深化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设立海外研发中心。发挥民间组织作用,鼓励通过青年交往、志愿者互派、学术往来与交流等方式,丰富民间科技交往内容,鼓励民间科技组织广泛开展各类科技公益活动。探索建设信息丝绸之路。以信息基础设施为载体,开辟以通信和互联网产业为抓手的新型国际贸易之路,推动“一带一路”信息文明的创新与传播。
{{gap}}{{楷体|14.创新教育合作机制。}}拓展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跨境教育合作空间,推动教育资源共享,建设智力丝绸之路。围绕“一带一路”建设需求,调整优化相关院校的学科及专业设置,推进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教育培训基地建设。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国际汉唐学院和中国书法学院。允许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优秀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在自贸试验区工作,完善留学生实习居留、工作居留和创新创业奖励制度。
{{gap}}{{楷体|15.创新文化交流合作机制。}}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合作,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文化交流新格局。保护和传承中华老字号,大力推动中医药、中华传统餐饮、工艺美术等企业“走出去”。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共同开展文物保护与考古研究工作,开展博物馆国际交流与合作,建设以丝绸之路文化为主题的智慧博物馆国际合作交流平台和历史文化研究交流平台。依托自贸试验区开展陕西文物国际展示、国际交流试点。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文化产业和文化园区建设。鼓励民营文化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文艺、传统知识的普查、保护和合理利用,振兴传统工艺,推进文化创意、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打造“国风秦韵”等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文化品牌。建设中影丝路国际电影城等一批文化产业项目,推出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文化艺术精品。依托现有交易场所,在国家政策法规允许范围内开展文化艺术品交易业务。
{{gap}}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积极推动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减少对文化出口的行政审批事项。拓展艺术品交易市场功能。对完全针对国外外语市场开展出版业务的非公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给予特殊政策扶持。依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功能,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加快西安国家数字出版基地、西安印刷包装产业基地建设,创建国家级出版物物流基地。开展文化产品跨境电子商务试点,依托现有交易场所开展文化产品跨境电子交易,鼓励文化企业借助电子商务等新型交易模式拓展国际业务。试点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推动对外文化投资。加强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积极推进文化金融改革创新。
{{gap}}{{楷体|16.创新旅游合作机制。}}深化旅游业资源开放、信息共享、行业监管、公共服务、旅游安全、标准化服务等方面的国际合作,提升旅游服务水平。允许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服务。吸引外商投资旅行社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公司运营总部。积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旅游合作框架协议、旅游合作备忘录等整体性协议,合作举办国际旅游展会。推动中医药健康旅游发展。
{{gap}}{{楷体|17.创新医疗卫生合作机制。}}发挥陕西医疗资源、医学教育、医学科研及区位优势,在卫生合作机制、重点传染病防控、重大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与紧急医学救援、能力建设与人才培养、传统医药、卫生体制和政策、卫生发展援助、健康产业发展等重点领域,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广泛合作。允许“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国内中医药服务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中医理疗、康复、培训、宣传、国际推广等机构,搭建中医药健康养生国际综合服务平台。
{{gap}}{{楷体|(七)推动西部大开发战略深入实施。}}
{{gap}}{{楷体|18.带动区域开放型经济发展。}}充分利用自贸试验区的载体和平台作用,在积极承接外向型产业转移的同时,将陕西的科技、产业优势向西部其他地区辐射。培育建设产业集群发展带,推动关中—天水、新疆天山北坡、呼包银榆等重点经济区域协同开放、一体发展,形成西部地区新增长极。联合西部地区相关省份开展多式联运,畅通沟通境内外、连接东中西的新亚欧大陆桥国际经济走廊。建立西部地区联合对外合作交流平台,以资源优势为重点,以资源加工工业为主体,强化国际国内交流,带动西部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开放战略实施。加强区域口岸合作,推动陆港联动,实现口岸功能延伸,提升对外开放、公共卫生安全保障能力。推动检验检疫部门与地方卫生部门等加强联防联控合作,防止传染病跨境传播。
{{gap}}{{楷体|19.推动区域创新发展。}}积极鼓励自贸试验区各科研院所与西部地区各类企业合作,推进协同创新。及时总结推广“双创”示范、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及知识产权保护的经验,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具有强大带动力的创新型城市和区域创新中心,培育一批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和知识产权强市、强县。创新军民融合发展机制,建立军民成果双向转化“人才池”和“专利池”。建立重点产业专利导航工作机制,建设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聚集区。积极推动国家军民融合知识产权运营工作,依托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军民融合特色试点平台,探索国防专利横向流通转化、国防专利解密与普通专利跟进保护有机衔接、普通专利参与军品研发生产等机制,促进军民科技成果共享共用。推动西部地区军民技术相互有效利用,开展军民两用技术联合攻关,推动产业化发展。
{{gap}}{{楷体|20.促进区域产业转型升级。}}通过自贸试验区高端产业集聚,促进西部地区优化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创新区域经济合作模式。以产业链为纽带,促进西部地区在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和物流配送等环节的协同配合,支持西部地区企业通过跨区域兼并重组实现产业转型升级。
{{gap}}{{楷体|21.构建服务区域发展的人才高地。}}率先在自贸试验区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评价机制、简化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程序、完善符合条件的外国籍高层次人才签证及居留政策等,推动境内外专业人才双向流动,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来陕工作开辟绿色通道,简化手续,在出入境、工作、停居留等方面提供便利,积累经验并向西部地区推广。联合打造西部优质人才载体,提升西部地区高层次人才发展及创业创新平台建设水平。建设面向西部地区的高层次人才综合服务体系,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
{{gap}}'''四、保障机制'''
{{gap}}{{楷体|(一)强化法制保障。}}
{{gap}}自贸试验区需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各有关部门要支持自贸试验区在各领域深化改革开放试点、加大压力测试、加强监管、防控风险,做好与相关法律立改废释的衔接,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的制度保障问题。陕西省要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自贸试验区管理制度。
{{gap}}{{楷体|(二)完善配套税收政策。}}
{{gap}}落实现有相关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现有政策的支撑促进作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试点的税收政策原则上可在自贸试验区进行试点,其中促进贸易的选择性征收关税、其他相关进出口税收等政策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试点。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范围和税收政策适用范围维持不变。此外,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税收政策。
{{gap}}{{楷体|(三)加强组织实施。}}
{{gap}}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在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下,由陕西省完善试点任务组织实施保障机制,按照总体筹划、分步实施、率先突破、逐步完善的原则加快实施;按照既有利于合力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又有利于各片区独立自主运作的原则,建立精简高效、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自贸试验区管理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及时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加强指导和服务,共同推进相关体制机制创新,把自贸试验区建设好、管理好。在实施过程中,要创新思路、寻找规律、解决问题、积累经验;要充分发挥地方和部门的积极性,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做好对比试验和互补试验;要抓好改革措施的落实,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gap}}{{楷体|(四)总结推广可复制的试点经验。}}
{{gap}}自贸试验区要及时总结改革创新经验和成果。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会同陕西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总结评估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创新试点任务实施效果,加强各领域试点经验系统集成,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评估。对试点效果好、风险可控且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实施分类审查程序后复制推广至全国其他地区。</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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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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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year=2017 |month=3 |day=15
|发文字号=国发〔2017〕20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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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gap}}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四川)}}'''}}
{{c|'''{{x-larger|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楷体|国发〔2017〕20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现将《[[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gap}} 国务院
{{gap}} 2017年3月15日
{{gap}}(此件公开发布)
{{c|'''{{x-larger|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gap}}建立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大举措。为全面有效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制定本方案。
{{gap}}'''一、总体要求'''
{{gap}}{{楷体|(一)指导思想。}}
{{gap}}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进一步解放思想、先行先试,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积极培育内陆地区参与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全力打造区域协调发展新引擎,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
{{gap}}{{楷体|(二)战略定位。}}
{{gap}}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立足内陆、承东启西,服务全国、面向世界,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西部门户城市开发开放引领区、内陆开放战略支撑带先导区、国际开放通道枢纽区、内陆开放型经济新高地、内陆与沿海沿边沿江协同开放示范区。
{{gap}}{{楷体|(三)发展目标。}}
{{gap}}经过三至五年改革探索,力争建成法治环境规范、投资贸易便利、创新要素集聚、监管高效便捷、协同开放效果显著的高水平高标准自由贸易园区,在打造内陆开放型经济高地、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和长江经济带发展中发挥示范作用。
{{gap}}'''二、区位布局'''
{{gap}}{{楷体|(一)实施范围。}}
{{gap}}自贸试验区的实施范围119.99平方公里,涵盖三个片区:成都天府新区片区90.32平方公里(含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区块四〔双流园区〕4平方公里、成都空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0.09平方公里),成都青白江铁路港片区9.68平方公里(含成都铁路保税物流中心〔B型〕0.18平方公里),川南临港片区19.99平方公里(含泸州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0.21平方公里)。
{{gap}}自贸试验区土地开发利用须遵守土地利用、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有关要求。
{{gap}}{{楷体|(二)功能划分。}}
{{gap}}按区域布局划分,成都天府新区片区重点发展现代服务业、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临空经济、口岸服务等产业,建设国家重要的现代高端产业集聚区、创新驱动发展引领区、开放型金融产业创新高地、商贸物流中心和国际性航空枢纽,打造西部地区门户城市开放高地;成都青白江铁路港片区重点发展国际商品集散转运、分拨展示、保税物流仓储、国际货代、整车进口、特色金融等口岸服务业和信息服务、科技服务、会展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打造内陆地区联通丝绸之路经济带的西向国际贸易大通道重要支点;川南临港片区重点发展航运物流、港口贸易、教育医疗等现代服务业,以及装备制造、现代医药、食品饮料等先进制造和特色优势产业,建设成为重要区域性综合交通枢纽和成渝城市群南向开放、辐射滇黔的重要门户。
{{gap}}按海关监管方式划分,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重点探索以贸易便利化为主要内容的制度创新,开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业务;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重点探索投资、金融、创新创业等制度改革,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和高端制造业。
{{gap}}'''三、主要任务和措施'''
{{gap}}{{楷体|(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gap}}{{楷体|1.推进简政放权。}}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建立行政权责清单制度,明确政府职能边界。深化政府机构改革,探索设立法定机构,推进相关政府机构从直接提供公共服务转变为通过合同管理交由第三方机构提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取消行政审批事项。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探索全程电子化登记、电子营业执照管理。放宽企业名称表述限制,开放企业名称数据库,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网上核准,完善企业名称争议纠纷处理机制。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探索以邮政通信地址作为企业住所的登记方式。建立“一窗受理、协同审批”的“一站式”高效服务模式,建设市场准入统一平台,实现多部门信息共享和协同管理。依托“互联网+税务”,创新税收征管服务。
{{gap}}{{楷体|2.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推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和部门间数据交换共享,建设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运用清单。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各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的联通和共享。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企业网上信用承诺制度。政府部门加强对第三方企业信用征信、评估机构开展企业登记评价工作的引导和监督检查。规范开放征信服务,为公民、企业、社会组织、司法部门、政府机构提供信用查询等服务。在监管、执法等方面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机制。完善行业监管制度和资格审查制度,进一步规范开展文化、教育、信息服务的内容审查。构建事前提醒告知、轻微违法约谈与告诫、严重违法依法处置的“三段式”监管方式。建立健全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等法律服务工作者诚信执业制度、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
{{gap}}{{楷体|3.优化法治环境。}}建立统一集中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相对集中执法权,建设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建设联勤联动指挥平台。建立健全国际仲裁、商事调解机制。对标高标准国际规则,强化企业责任,完善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建立工作环境损害监督等制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探索开展出口产品低碳认证。配合商务部开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建立健全廉洁监督机制。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紧扣创新发展需求,发挥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的引领作用,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构建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探索支撑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运行机制,推动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责权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体制机制。探索建立自贸试验区跨部门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完善纠纷调解、援助、仲裁工作机制。
{{gap}}{{楷体|4.建设多方参与的社会治理新体系。}}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和标准,把专家咨询、社会听证、第三方评估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必经程序,建立决策问责和纠错机制。建立行政咨询体系,成立由专业人士组成的专业咨询委员会,为自贸试验区发展提供咨询。编制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目录,将由政府部门承担的资产评估、鉴定、认证、检验检测等逐步交由专业服务机构承担。
{{gap}}{{楷体|(二)统筹双向投资合作。}}
{{gap}}{{楷体|5.提升利用外资水平。}}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着力构建与负面清单管理方式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领域的外商投资项目(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实行备案制,由自贸试验区负责办理。进一步减少或取消外商投资准入限制,提高开放度和透明度,做好对外开放的压力测试和风险测试。允许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鼓励外资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参与投资医疗服务业;鼓励外资发展“互联网+”健康服务。积极有效引进境外资金、先进技术和高端人才,提升利用外资综合质量。外商在自贸试验区投资适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探索强化外商投资实际控制人管理,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和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充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用,提升外商投资全周期监管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完善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自由转移其投资收益。
{{gap}}{{楷体|6.构筑对外投资服务促进体系。}}实施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确立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支持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合作,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允许自担风险到境外自由承揽项目。建立对外投资合作“一站式”服务平台。加强境外投资事后管理和服务,完善境外资产和人员安全风险预警和应急保障体系。依托港澳在金融服务、信息资讯、国际贸易网络、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企业“走出去”的窗口和综合服务平台。
{{gap}}{{楷体|7.创新国际产能合作。}}对一般性境外投资项目和设立企业实行备案制。为企业对外投资提供高效优质的金融支持和服务保障。鼓励地方政府引入社会资本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基金和境外合作基金。提高办理境外资产评估和抵押处置手续便利化程度。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股权、探矿权、采矿权、应收账款、订单、出口退税等抵质押融资业务。推动企业用好“内保外贷”等政策,开展企业“走出去”综合性金融创新服务。加快“中国标准”国际化推广,积极开展与主要贸易国别标准的比对,推动认证认可结果与主要贸易投资合作国家(地区)双向互认。加强与港澳在项目对接、投资拓展、信息交流、人才培训等方面交流合作,共同赴境外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和能源资源等合作。
{{gap}}{{楷体|8.深化园区国际合作。}}坚持引资、引智、引技与优势产业、产品、技术及服务“走出去”相结合,围绕产业合作、科技创新、中小企业合作、职业教育、新型城镇化等领域合作发展,采取“平台+园区”、“政府+机构+企业”的共享开放合作模式,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建设国别产业合作园区,推进创新创业、产业升级。探索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新模式,自贸试验区内土地可以按不同功能用途混合利用,允许同一地块或同一建筑兼容多种功能,产业用地实行弹性年期供应,根据产业政策和项目类别可采取先租后让、差异化年期出让等供地措施。
{{gap}}{{楷体|9.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坚持市场化导向,进一步完善自贸试验区内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提升国有资本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设立国有资本运营平台,提升资本运营能力和水平。鼓励国有企业依托自贸试验区探索创新发展新路径。进一步推进自贸试验区内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稳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探索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国家铁路控股合资铁路公司与地方政府合作参与成都国际铁路港运营管理,推动铁路资源有效整合。
{{gap}}{{楷体|(三)推动贸易便利化。}}
{{gap}}{{楷体|10.加快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加快推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积极探索服务贸易发展新模式,建立完善服务贸易公共服务体系和贸易促进平台。重点推进与欧洲地区在产业人才合作、企业对接联动、项目载体共建、商务环境优化等领域的深入合作,提升对欧服务贸易水平。加快发展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相融合的新兴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不断拓展保税维修、检测、研发等业务。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结构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航空发动机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商品境内外维修业务试点。鼓励发展动漫创意、信息管理、数据处理、供应链管理等服务外包产业。搭建便利化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设立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站,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专业服务业。探索建立自贸试验区重点产业专利导航制度和重点产业快速协同保护机制。依托现有交易场所开展知识产权跨境交易,推动建立市场化运作的知识产权质物处置机制。支持和鼓励商标品牌服务机构在品牌设计、价值评估、注册代理、法律服务等方面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扩大对外文化贸易和版权贸易。深化艺术品交易市场功能拓展,支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开展艺术品保税业务,为境内外艺术品生产、物流、仓储、展示和交易提供服务,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文化产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外,不实行许可证管理。创新文化服务海外推广模式,支持发展以传统手工技艺、武术、戏曲、民族音乐和舞蹈等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会展、品牌授权相结合的开发模式,鼓励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企业以项目合作方式进入国际市场,试点国外巡演的商业化运作。大力发展中医药服务贸易,建立四川省中医药服务及贸易大平台,积极与境外开展中药材种植、研发等合作,鼓励开展中医药国际健康旅游线路建设,扩大国际市场。允许境外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形式提供管理培训、咨询服务。
{{gap}}{{楷体|11.促进服务要素自由流动。}}为服务贸易专业人才出入境提供便利。研究制定自贸试验区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落实人才签证实施细则,明确外国人才申请和取得人才签证的标准条件和办理程序。对外籍高层次人才开辟绿色通道、简化手续,为高层次人才入出境、工作、在华停居留提供便利。允许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优秀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在自贸试验区工作。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服务和语言学习机会,多形式多渠道帮助外国人才更好地融入中国社会。创新建设国际社区,探索外籍人士参与社区治理模式。
{{gap}}{{楷体|12.助推外贸转型升级。}}在执行现行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允许在自贸试验区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依托现有交易场所开展大宗商品交易。完善进口商品网络零售和进出口分拨物流体系。探索中欧班列(成都)邮(快)件运输,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探索建立适应跨境电商贸易特点的检验检疫监管机制。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前提下,允许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推动保税售后维修业务升级,构建“全球市场销售、本地运营结算”的新型外贸业态新模式。
{{gap}}{{楷体|13.创新口岸服务机制。}}加大对口岸和场站公共服务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制定口岸作业、报关报检、查验等环节的工作和服务标准。创新税收担保模式,推行涉税担保信息化管理,支持符合条件的涉税担保业务适用总担保制度。建设完善四川电子口岸,依托电子口岸公共平台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现口岸服务一体化。推动口岸监管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推进企业运营信息与监管系统对接,鼓励企业参与“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动审放、重点稽核”等监管制度创新试点。创新自贸试验区国际会展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探索检验检疫证书国际联网核查机制。支持自贸试验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海关、检验检疫、认证认可、标准计量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探索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贸易供应链安全与便利合作。
{{gap}}{{楷体|14.优化监管通关流程。}}实施24小时预约通关服务,建立进出口货物口岸放行时间评价体系。健全与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特殊商品指定口岸、外贸综合服务发展相适应的通关管理机制。积极推动实施一体化通关。积极推进无纸化申报、无纸化放行,探索施检过程无纸化。在确保有效监管前提下,鼓励口岸监管部门优化查验机制。建设空、铁、公、水多式联运物流监管中心,多方联网共享物流全程信息,实现多式联运货物“单一窗口”办理。深化保税货物流转模式改革。对资信良好、管理规范、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企业,探索实施自动备案、自核单耗和自主核报。试行企业“主动披露”制度,对企业主动报告海关未发现的违规事项,可依法视情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在确保有效监管前提下,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探索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支持区外法人企业依法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设立分支机构。加强与深圳、珠海等口岸机构的沟通与合作,全面实现供港澳蔬菜出口直放。
{{gap}}{{楷体|(四)深化金融领域改革创新。}}
{{gap}}{{楷体|15.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探索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本外币账户管理体系,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鼓励允许自贸试验区内法人金融机构和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和外币债券,所筹资金可根据需要调回自贸试验区内使用。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和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支持跨国公司成立全球或区域结算中心。研究探索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向境外销售人民币理财产品、开展人民币项下跨境担保等业务。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按照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
{{gap}}{{楷体|16.增强金融服务功能。}}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导向的前提下,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支持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营业性机构,发挥外资银行跨境业务的网络平台优势,为跨境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已获相应业务许可资质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开展企业和个人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加快发展金融IC卡(芯片银行卡)和移动金融,打造金融IC卡无障碍示范区。优化境外银行卡刷卡消费环境。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货币兑换、征信等专业化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内机构按照规定投资境内外证券市场。支持股权托管交易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建立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依托现有交易场所开展长江上游生产要素国际交易业务以及粮食、矿石和建筑材料等大宗商品现货交易业务。支持设立健康、科技、养老等专业保险机构。支持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法人寿险机构创新发展。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保险机构大力开展跨境人民币再保险。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创新特殊风险分散机制,开展特殊风险保险业务。鼓励保险公司创新保险产品,不断拓展责任保险服务领域。建立完善巨灾保险制度。支持专业性保险中介机构等服务机构以及从事再保险业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在自贸试验区依法开展相关业务,为保险业发展提供专业技术配套服务。探索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金融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金融机构在自贸试验区以人民币进行新设、增资或参股自贸试验区金融机构等直接投资活动。进一步简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在真实、合法交易基础上,自贸试验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企业的外汇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办理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手续。
{{gap}}{{楷体|17.发展新兴金融业态。}}积极引进设立各类金融总部、专业子公司、区域总部等机构。支持民营资本依法合规进入金融业,依法设立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纯中资民营企业发起设立民营银行。地方可结合实际试点设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和并购基金等。研究探索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依托各类跨境投融资工具,研发跨市场投资理财产品。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科技金融,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积极争取纳入投贷联动试点,促进创业创新。鼓励通过社会资本设立融资担保基金,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支持符合条件的内地和港澳台机构在自贸试验区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鼓励在飞机、船舶及其零部件、机器人、农机、医疗设备及基础设施等领域开展业务,支持其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设立项目公司开展境内外融资租赁业务。支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飞机融资租赁。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进一步推进内资融资租赁企业试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由自贸试验区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同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建立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和变更的备案制度、违反行业管理规定的处罚制度、失信和经营异常企业公示制度、属地监管部门对企业定期抽查检查制度。支持租赁业境外融资,鼓励各类租赁公司扩大跨境人民币资金使用范围。鼓励国内期货交易所在自贸试验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期货保税交易、仓单质押融资等业务。支持证券业经营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或专业子公司。支持商业保理业务发展,探索适合商业保理业务发展的监管模式。
{{gap}}{{楷体|18.探索创新金融监管机制。}}探索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新型风险监管体系。落实风险为本的原则,探索建立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监管机制,强化开展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工作,防止非法资金跨境、跨区流动。鼓励金融行业协会、自律组织独立或者联合依法开展专业调解,建立调解与仲裁、诉讼的对接机制,加大对金融消费者维权的支持力度。支持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教育服务体系,积极创新自贸试验区特色多元化金融消费者教育产品和方式。
{{gap}}{{楷体|(五)实施内陆与沿海沿边沿江协同开放战略。}}
{{gap}}{{楷体|19.增强产业辐射带动能力。}}探索形成有利于高端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向自贸试验区集聚集群发展的体制机制。探索自贸试验区与周边地区产业合作新路径,促进区域产业合理布局、优势互补、错位发展。促进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和物流配送等环节协同配合。建立市场化运作的产业基金,建立产业协作发展和收益分享机制。发挥川酒优势,在自贸试验区内探索白酒产销体制创新。深化中国国际酒业博览会功能,依托现有交易场所开展国际性酒类产品展示、投资、技术等交易,打造中国白酒创新创业集聚地。依法合规开展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加快推进大宗商品现货市场发展,强化监管、创新制度、探索经验。推动西部地区区域金融合作,依托现有交易场所在西部地区开展产权、技术、排污权、碳排放权等交易。鼓励企业跨区域兼并重组,在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运营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投融资模式。构建自贸试验区与陕滇黔渝藏等西部地区、东部发达地区和长江经济带的国家级开发区协同合作机制,探索共建产业合作园区。探索自贸试验区与其他长江经济带自贸试验区协同开放机制,实现成果共享、监管互认、业务互通。积极承接东部地区优势产业转移,着力打造与东部产业配套协作的高端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临港产业基地。
{{gap}}{{楷体|20.畅通国际开放通道。}}依托双流航空枢纽、成都国际铁路港、川南临港口岸,构建与“一带一路”沿线相关国家和长江经济带空、铁、公、水联运的综合物流服务体系。支持成都国际铁路港建设国家对外开放口岸,依托中欧班列(成都)等打造国际铁路运输重要枢纽,推进与泛欧泛亚国家(地区)枢纽城市的互联互通。积极探索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相关机构在运输安全、环境保护、通关查验等方面建立合作机制。加快推进国际航空枢纽建设,大力发展临空经济。支持国际航班代码共享,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新开、加密、优化国际(地区)国内航线。构建国际(地区)国内有效衔接、相互支撑的航线网络和航班时刻分配机制。允许设立符合条件的全货运基地航空公司。优化多种运输方式衔接、中转流程,完善多式联运标准和服务规则,探索与沿海沿边沿江重要枢纽城市高效联运新模式,加速构建集高铁、地铁、城际铁路、高速公路于一体的综合交通体系,建设中欧陆空联运基地。推进内陆地区国际多式联运示范建设,试点签发具备物权凭证性质的多式联运提单,探索多式联运“一单制”。在交通运输领域,完善快件处理设施和绿色通道。加快发展快递等现代物流业。
{{gap}}{{楷体|21.打造沿江开放口岸。}}支持川南临港片区设立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加快建设高等级航道,促进与长江主要港口的协同开放合作。打造长江口岸现代航运服务系统,推进水运口岸“单一窗口”试点。支持开展内外贸同船运输、国轮捎带业务。大力发展船舶交易、航运物流信息、船员培训、船舶维修等航运服务业。创新长江船舶登记制度,优化船舶运营、检验与登记业务流程,简化入区申报手续,试行电子数据自动填报,加快智能物流网络建设。推进与沿海沿江口岸信息对接互联。大力发展长江航运金融服务,探索组建专业化地方法人航运保险机构,鼓励境内外航运服务中介机构设立营业机构。
{{gap}}{{楷体|(六)激活创新创业要素。}}
{{gap}}{{楷体|22.优化创新创业制度环境。}}建立完善技术类无形资产交易制度,制定技术类国有无形资产管理办法。加强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建设。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创新企业研发进口设备及材料监管模式,降低企业研发成本。
{{gap}}{{楷体|23.创新科技金融服务机制。}}建立科技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和标准,引导金融机构探索完善科技企业信用风险管理机制。引导境内外资本为创新创业项目提供投融资支持,拓宽创新创业项目境外融资渠道。
{{gap}}{{楷体|24.整合全球创新创业要素。}}加强与发达国家(地区)在高端技术、重点技术领域的联合研究和技术引进。引导国内外知名孵化机构和优秀平台运营团队参与构建“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全链条创新创业体系。探索本土高校自主扩大海外留学生招生规模,与国外高校合作开展学科建设。开展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试点,完善创新创业人才社会服务机制。
{{gap}}'''四、保障机制'''
{{gap}}{{楷体|(一)强化法制保障。}}
{{gap}}自贸试验区需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各有关部门要支持自贸试验区在各领域深化改革开放试点、加大压力测试、加强监管、防控风险,做好与相关法律立改废释的衔接,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的制度保障问题。四川省要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自贸试验区管理制度。
{{gap}}{{楷体|(二)完善配套税收政策。}}
{{gap}}落实现有相关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现有政策的支持促进作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试点的税收政策原则上可在自贸试验区进行试点,其中,促进贸易的选择性征收关税、其他相关进出口税收等政策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试点。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范围和税收政策适用范围维持不变。此外,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税收政策。
{{gap}}{{楷体|(三)加强组织实施。}}
{{gap}}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在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下,由四川省完善试点任务组织实施保障机制,按照总体筹划、分步实施、率先突破、逐步完善的原则加快实施。按照既有利于整体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又有利于发挥各片区积极性的原则,建立精简高效、统筹协调的自贸试验区管理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及时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加强指导和服务,共同推进相关体制机制创新,把自贸试验区建设好、管理好。在实施过程中,要创新思路、寻找规律、解决问题、积累经验;要充分发挥地方和部门的积极性,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做好对比试验和互补试验;要抓好改革措施的落实,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gap}}{{楷体|(四)总结推广可复制的试点经验。}}
{{gap}}自贸试验区要及时总结改革创新经验和成果。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会同四川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总结评估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创新试点任务实施效果,加强各领域试点经验系统集成,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评估。对试点效果好、风险可控且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实施分类审查程序后复制推广至全国其他地区。</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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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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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year=2017 |month=3 |day=15
|发文字号=国发〔2017〕19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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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gap}}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重庆)}}'''}}
{{c|'''{{x-larger|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楷体|国发〔2017〕19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现将《[[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gap}} 国务院
{{gap}} 2017年3月15日
{{gap}}(此件公开发布)
{{c|'''{{x-larger|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gap}}建立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深入推进“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大举措。为全面有效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制定本方案。
{{gap}}'''一、总体要求'''
{{gap}}{{楷体|(一)指导思想。}}
{{gap}}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进一步解放思想、先行先试,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努力为新形势下内陆开放型经济发展起到示范引领作用,为“一带一路”建设和长江经济带发展打好坚实基础,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
{{gap}}{{楷体|(二)战略定位。}}
{{gap}}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挥重庆战略支点和连接点重要作用、加大西部地区门户城市开放力度的要求,努力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互联互通重要枢纽、西部大开发战略重要支点。
{{gap}}{{楷体|(三)发展目标。}}
{{gap}}经过三至五年改革探索,努力建成投资贸易便利、高端产业集聚、监管高效便捷、金融服务完善、法治环境规范、辐射带动作用突出的高水平高标准自由贸易园区,努力建成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和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国际物流枢纽和口岸高地,推动构建西部地区门户城市全方位开放新格局,带动西部大开发战略深入实施。
{{gap}}'''二、区位布局'''
{{gap}}{{楷体|(一)实施范围。}}
{{gap}}自贸试验区的实施范围119.98平方公里,涵盖3个片区:两江片区66.29平方公里(含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8.37平方公里),西永片区22.81平方公里(含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8.8平方公里、重庆铁路保税物流中心〔B型〕0.15平方公里),果园港片区30.88平方公里。
{{gap}}自贸试验区土地开发利用须遵守土地利用、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有关要求。
{{gap}}{{楷体|(二)功能划分。}}
{{gap}}按区域布局划分,两江片区着力打造高端产业与高端要素集聚区,重点发展高端装备、电子核心部件、云计算、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及总部贸易、服务贸易、电子商务、展示交易、仓储分拨、专业服务、融资租赁、研发设计等现代服务业,推进金融业开放创新,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物流、技术、资本、人才等要素资源的集聚辐射能力;西永片区着力打造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重点发展电子信息、智能装备等制造业及保税物流中转分拨等生产性服务业,优化加工贸易发展模式;果园港片区着力打造多式联运物流转运中心,重点发展国际中转、集拼分拨等服务业,探索先进制造业创新发展。
{{gap}}按海关监管方式划分,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重点探索以贸易便利化为主要内容的制度创新,开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业务;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重点探索投资领域开放、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推动金融制度创新,积极发展高端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
{{gap}}'''三、主要任务和措施'''
{{gap}}{{楷体|(一)建设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
{{gap}}{{楷体|1.优化法治环境。}}在扩大开放的制度建设上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加快形成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体系。按照统一、公开、公平原则,试点开展对内对外开放的执法与司法建设,实现各类主体公平竞争。对涉及自贸试验区投资贸易等商事案件,建立专业化审理机制。支持发展国际仲裁、商事调解机制。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紧扣创新发展需求,发挥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的引领作用,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构建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探索支撑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运行机制,推动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责权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体制机制。搭建便利化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设立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站,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专业服务业。探索建立自贸试验区跨部门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完善纠纷调解、援助、仲裁工作机制。探索建立自贸试验区重点产业专利导航制度和重点产业快速协同保护机制。
{{gap}}{{楷体|2.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以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市场公平竞争为原则,加强各部门与重庆市人民政府的协同,完善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高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的服务保障能力。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建立行政权责清单制度,明确政府职能边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健全行政审批服务体系。进一步创新和优化服务,推进政府部分职能向行业协会商会转移试点,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探索建立以综合监管为基础、专业监管为支撑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构建市场主体自律、业界自治、社会监督、政府监管“四位一体”的综合监管体系,充分发挥社会多元共治的作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各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的联通和共享。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健全市场主体权益保障机制。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完善网上行政审批系统,探索建立体现投资者参与、符合国际规则的信息公开机制。配合商务部开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
{{gap}}{{楷体|3.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重庆市依法向自贸试验区下放经济管理权限,精简行政机构,提高行政效能。实施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建立“一口受理、同步审批”的“一站式”高效服务模式。完善企业准入“一窗式”受理制度,实现多部门信息共享和协同管理。推动税收服务创新,包括一窗国地办税、一厅自助办理、培训辅导点单、缴纳方式多元化、业务自主预约、税银信息互动、税收遵从合作、创新网上服务等举措。建设社区服务中心,统筹自贸试验区内社会事务,完善便民服务机制,提供高标准的社区公共服务和市政管理服务。
{{gap}}{{楷体|(二)扩大投资领域开放。}}
{{gap}}{{楷体|4.提升利用外资水平。}}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着力构建与负面清单管理方式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领域的外商投资项目(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实行备案制,由自贸试验区负责办理。进一步减少或取消外商投资准入限制,提高开放度和透明度,做好对外开放的压力测试和风险测试。积极有效引进境外资金、先进技术和高端人才,提升利用外资综合质量。外商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适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探索强化外商投资实际控制人管理,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和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充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作用,提升外商投资全周期监管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建立多部门共享的外资管理综合信息数据系统。完善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自由转移其投资收益。
{{gap}}{{楷体|5.构筑对外投资服务促进体系。}}实施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确立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对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支持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合作,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允许自担风险到境外开展投资合作。鼓励企业创新对外投资合作方式。依托港澳在金融服务、信息资讯、国际贸易网络、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内地企业“走出去”的窗口和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与港澳在项目对接、投资拓展、信息交流、人才培训等方面交流合作,共同开拓国际市场。加强境外投资事后管理和服务,完善境外资产和人员安全风险预警和应急保障体系。
{{gap}}{{楷体|(三)推进贸易转型升级。}}
{{gap}}{{楷体|6.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充分发挥重庆作为加工贸易承接转移示范地的优势和作用,在自贸试验区打造产业梯度转移的国际加工基地,完善以“整机+核心零部件+原材料”为龙头的全流程产业链,推动加工贸易由水平分工变为垂直整合,鼓励向产业链、价值链高端拓展,提高附加值。探索“产业链+价值链+物流链”的内陆加工贸易发展新模式。实施仓储企业联网监管,实行加工贸易工单式核销,探索更为先进的核销制度。支持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符合内销规定的加工贸易产品内销平台,建设加工贸易产品内销后续服务基地。大力培育高端饰品、精密仪器、智能机器人、集成电路、平板显示等加工贸易新产业集群,搭建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技术研发、工业设计、知识产权等公共服务平台。
{{gap}}{{楷体|7.大力发展服务贸易。}}鼓励跨国公司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地区性总部、研发中心、销售中心、维修中心、物流中心和结算中心,鼓励先进制造业延伸价值链,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支持“互联网+”发展,推进互联网与现代制造产业深度融合,推广大数据分析在商贸服务、医疗、教育、金融和公共管理等领域的应用。大力发展面向设计开发、生产制造、售后服务全过程的检验检测、标准、认证等第三方服务。鼓励开展研发设计、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开发和面向全球市场、风险可控的境内外维修、检测、拆解等业务。依托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支持开展面向全球的保税文化艺术品的展示、拍卖、交易业务。深化艺术品交易市场功能拓展。培育文化产业,重点发展影视后期制作、光盘复刻、印刷、胶片拷贝等。
{{gap}}{{楷体|8.加快发展新型贸易。}}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开展全球维修、国际分拨中转等业务。鼓励开展国内商品海外寄售代销业务。支持发展市场采购贸易。大力发展转口贸易,放宽海运货物直接运输判定标准。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大力发展临空产业,拓宽进境维修领域,加快发展航空维修业务。允许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进口汽车整车保税仓储业务和保税货物质押融资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外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开展飞机、船舶和大型工程设备等融资租赁业务。按照公平竞争原则,积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完善相应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退税、物流等支撑系统,加快推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配套平台建设。支持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建立进出口货物集散中心。支持发展国际快递物流,条件具备时,在自贸试验区试点航空快件国际中转集拼业务。支持国内外快递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内的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办理符合条件的国际快件属地报关、报检业务。
{{gap}}{{楷体|9.实施高效监管服务模式。}}探索创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监管模式、监管制度。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实施“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通关监管服务模式。根据自贸试验区发展需求,不断探索口岸监管制度创新。推进将企业运营信息纳入监管系统。逐步实现基于企业诚信评价和商品风险评估的货物抽检制度。除废物原料、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散装货物外,检验检疫在一线实行“进出境检疫,重点和敏感商品检验”模式,创新监管技术和方法;在二线简化检验检疫流程,推行“方便进出,严密防范质量安全风险”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推进自贸试验区检验检疫电子服务平台、数据交换平台和检验检疫智能执法系统建设,提高检验检疫对各类新业态的信息监管服务水平。探索内陆通关及口岸监管“空检通放”新模式。
{{gap}}{{楷体|10.推进通关机制创新。}}深化保税货物流转模式改革。在确保有效监管前提下,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探索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推进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鼓励企业参与“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动审放、重点稽核”等监管制度创新试点。依托电子口岸公共平台,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货物进出口、运输工具进出境、贸易协定实施等应用功能,进一步优化口岸监管执法流程和通关流程,实现贸易许可、资质登记等平台功能,将涉及贸易监管的部门逐步纳入“单一窗口”管理平台。支持将出口退税申报功能纳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项目。在符合监管要求和条件的前提下,支持开展进口整车在汽车整车进口口岸间转关试点。在执行现行税收政策前提下,提升超大超限货物通关、运输、口岸服务等综合能力。对入境维修复出口、入境再制造机电料件免于实施装运前检验。加快形成贸易便利化创新举措的标准化制度规范,覆盖到自贸试验区内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gap}}{{楷体|(四)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
{{gap}}{{楷体|11.优化跨境金融结算服务。}}支持自贸试验区开展适应内陆加工贸易、转口贸易等多种贸易业态的结算便利化试点。探索与要素市场跨境交易相适应的外汇收支便利化措施,支持区域要素市场开展国际贸易业务。支持发展总部经济,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允许重庆市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自贸试验区内持有《[[支付业务许可证]]》且许可业务范围包括互联网支付的支付机构合作,按照有关管理政策为跨境电子商务(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提供跨境本外币支付结算服务。进一步深化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在保证交易真实性情况下,逐步扩大服务贸易业务范围。
{{gap}}{{楷体|12.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发展。}}推动自贸试验区与境外开展双向人民币融资。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开展集团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允许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租赁企业在境外开立人民币账户用于跨境人民币租赁业务。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保险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再保险和全球保单分入业务。研究探索区内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向境外销售人民币理财产品、开展人民币项下跨境担保等业务。鼓励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在自贸试验区开展人民币基金投资境外项目试点政策下,开展区域性净头寸总规模约束管理试点。允许外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发起管理人民币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鼓励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积极创新面向国际的人民币金融产品,扩大境外人民币投资境内金融产品的范围。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开展人民币境外证券投资业务。
{{gap}}{{楷体|13.探索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改革创新。}}探索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本外币账户管理体系,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进一步简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在真实、合法交易基础上,自贸试验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企业的外汇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办理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业务。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和金融机构通过境外上市、按照有关规定发行债券及标准化金融证券等方式开展境外融资并将资金调回境内使用。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双向投资于境内外证券市场。逐步允许境外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支持商业保理业务发展,探索适合商业保理业务发展的监管模式。
{{gap}}{{楷体|14.增强跨境金融服务功能。}}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境外资本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导向的前提下,在自贸试验区内发起和参与设立金融机构。在遵循机构总部统一业务管理政策的前提下,授予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更多业务自主权,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自主开展资金交易业务。支持证券经营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或专业子公司。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货币兑换、征信等专业化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重庆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对外汇即期业务和衍生品交易。支持自贸试验区符合互认条件的基金产品参与内地与香港基金产品互认。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发行大额存单,区内注册的内外资企业均可参与投资。支持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内外资再保险、外资健康保险、国际多式联运物流专业保险等机构。鼓励在自贸试验区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自保公司、相互制保险机构等新型保险组织,以及为保险业发展提供配套服务的保险经纪、保险代理等专业性保险服务机构。探索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巨灾保险服务创新试点。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建立保险资产登记交易平台。鼓励国内期货交易所在自贸试验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期货保税交易、仓单质押融资等业务。在总结期货保税交割试点经验基础上,鼓励国内期货交易所在自贸试验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业务,扩大期货保税交割试点的品种。进一步推进内资融资租赁企业试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由自贸试验区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同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建立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和变更的备案制度、违反行业管理规定的处罚制度、失信和经营异常企业公示制度、属地监管部门对企业定期抽查检查制度。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科技金融,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积极争取纳入投贷联动试点。
{{gap}}{{楷体|15.完善金融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为本的原则,探索建立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监管机制,强化做好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工作,防范非法资金跨境、跨区流动。探索建立综合性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深入开展跨行业、跨市场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估,加强对重大风险的预警防范,切实防范开放环境下的金融风险。
{{gap}}{{楷体|(五)推进“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联动发展。}}
{{gap}}{{楷体|16.构建多式联运国际物流体系。}}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建立海关多式联运监管中心,打造覆盖铁、公、水、空多种运输方式的国际物流运输体系。依托中欧国际铁路联运通道,强化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运输成本,构建中欧陆路国际贸易通道和规则体系,发展国际铁路联运;依托长江黄金水道,探索建立沪渝外贸集装箱“五定”快班轮三峡船闸优先放行机制,发展江海联运;依托渝昆泛亚铁路通道、东南沿海港口、陆路边境口岸,以铁路和高速公路网为陆路通道,发展铁海联运和跨区域、跨国境的国际陆路运输;依托重庆江北国际机场,探索空域和航空资源管理改革,支持国内外大型企业设立基地航空公司,完善集疏运体系,加密航线航班,构建基本覆盖全球主要经济体的航线网络。
{{gap}}{{楷体|17.探索建立“一带一路”政策支持体系。}}以中欧国际铁路联运通道为重点,完善自贸试验区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海关、检验检疫、标准认证部门和机构之间的通关合作机制,开展货物通关、贸易统计、“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检验检测认证等方面合作,逐步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探索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贸易供应链安全与便利化合作。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以自建、收购、股权合作等多种方式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立境外营销、物流、结算等区域性运营总部。支持以自贸试验区为依托建设中德、中韩等国际经贸、产业、人文合作平台。探索共同出资、共同受益的资本运作模式,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建立市场化的合作基金,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贸易和产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加强自贸试验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高校联合培养和交流合作,加快培养适合多双边贸易投资的各方面人才。研究制定自贸试验区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落实人才签证实施细则,明确外国人才申请和取得人才签证的标准条件和办理程序,对外籍高层次人才开辟绿色通道,简化手续,为高层次人才入出境、工作、在华停居留提供便利。允许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外国优秀留学生毕业后直接在自贸试验区工作,完善留学生实习居留、工作居留和创新创业奖励制度。
{{gap}}{{楷体|(六)推动长江经济带和成渝城市群协同发展。}}
{{gap}}{{楷体|18.探索建立区域联动发展机制。}}通过自贸试验区高端产业聚集,促进内陆地区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创新区域经济合作、利益共享模式,促进区域一体化发展。依托长江黄金水道,推进自贸试验区内沿江区域有序承接产业转移。鼓励拓展服务功能和范围,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原则上不受地域限制,可到区外再投资或开展业务,如有特殊规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提升自贸试验区与周边地区交通运输服务水平,优化运输组织,创新服务方式,推进自贸试验区与周边城市客运服务公交化运营,鼓励同城化服务。鼓励在自贸试验区发展货运班线、城际速递、共同配送等多样化、专业化服务方式。
{{gap}}{{楷体|19.促进区域产业转型升级。}}以产业链为纽带,在自贸试验区内建立市场化运作的产业转移引导基金,促进长江经济带各省市、成渝城市群的相关园区、企业、研发机构等在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和物流配送等环节的协同配合。充分发挥长江黄金水道的重大件运输通道优势,整合内陆装备制造业优势资源,推动汽车、重型机械、船舶配套设备、轨道交通设备等向自贸试验区沿江区域集中。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高端要素集聚平台作用,瞄准全球和国家科技创新趋势,重点突破创新链的关键技术、产业链的关键环节,加快形成电子核心部件、新材料、物联网、航空器及零部件研发制造、高端交通装备、新能源汽车及智能汽车、生物医药、能源环保装备、智能终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区域联合研发和配套协作平台,提高装备设计、制造和集成能力。鼓励各地区高校、科研院所在自贸试验区打造创新创业发展平台,发展新型创业孵化机构。完善自贸试验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创业辅导、信息咨询、技术支持、融资担保、成果交易、检验检测认证等公共服务。
{{gap}}{{楷体|20.增强口岸服务辐射功能。}}按照“零距离换乘”、“无缝衔接”的要求,强化自贸试验区与周边地区水运、铁路、公路、航空等运输方式有机衔接。拓展口岸功能,扩大水运口岸范围,完善自贸试验区内进口整车、水果、肉类等指定口岸建设。推动自贸试验区根据实际需要申报设立进口粮食、植物种苗、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等指定口岸和指定实施机构,提升内陆口岸对周边的辐射带动作用。鼓励发展直接或间接依托口岸的经济业态,强化自贸试验区口岸服务功能,提升便利化程度,聚集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带动腹地经济融入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形成扩大开放的叠加效应。
{{gap}}'''四、保障机制'''
{{gap}}{{楷体|(一)强化法制保障。}}
{{gap}}自贸试验区需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各有关部门要支持自贸试验区在各领域深化改革开放试点、加大压力测试、加强监管、防控风险,做好与相关法律立改废释的衔接,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的制度保障问题。重庆市要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自贸试验区管理制度。
{{gap}}{{楷体|(二)完善配套税收政策。}}
{{gap}}落实现有相关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现有政策的支持促进作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试点的税收政策原则上可在自贸试验区进行试点,其中促进贸易的选择性征收关税、其他相关进出口税收等政策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试点。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范围和税收政策适用范围维持不变。此外,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税收政策。
{{gap}}{{楷体|(三)加强组织实施。}}
{{gap}}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在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下,由重庆市完善试点任务组织实施保障机制,按照总体筹划、分步实施、率先突破、逐步完善的原则加快实施;按照既有利于合力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又有利于各片区独立自主运作的原则,建立精简高效、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自贸试验区管理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及时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加强指导和服务,共同推进相关体制机制创新,把自贸试验区建设好、管理好。在实施过程中,要创新思路、寻找规律、解决问题、积累经验;要充分发挥地方和部门的积极性,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做好对比试验和互补试验;要抓好改革措施的落实,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gap}}{{楷体|(四)总结推广可复制的试点经验。}}
{{gap}}自贸试验区要及时总结改革创新经验和成果。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会同重庆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总结评估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创新试点任务实施效果,加强各领域试点经验系统集成,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评估。对试点效果好、风险可控且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实施分类审查程序后复制推广至全国其他地区。</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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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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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year=2017 |month=3 |day=15
|发文字号=国发〔2017〕18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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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gap}}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湖北)}}'''}}
{{c|'''{{x-larger|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楷体|国发〔201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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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现将《[[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gap}} 国务院
{{gap}} 2017年3月15日
{{gap}}(此件公开发布)
{{c|'''{{x-larger|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gap}}建立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加快推进中部崛起、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大举措。为全面有效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制定本方案。
{{gap}}'''一、总体要求'''
{{gap}}{{楷体|(一)指导思想。}}
{{gap}}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进一步解放思想、先行先试,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按照“开放先导、创新驱动、绿色引领、产业集聚”的总体思路,全力打造区域经济发展新引擎,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
{{gap}}{{楷体|(二)战略定位。}}
{{gap}}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立足中部、辐射全国、走向世界,努力成为中部有序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集聚区、全面改革开放试验田和内陆对外开放新高地。
{{gap}}{{楷体|(三)发展目标。}}
{{gap}}经过三至五年改革探索,对接国际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体系,力争建成高端产业集聚、创新创业活跃、金融服务完善、监管高效便捷、辐射带动作用突出的高水平高标准自由贸易园区,在实施中部崛起战略和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中发挥示范作用。
{{gap}}'''二、区位布局'''
{{gap}}{{楷体|(一)实施范围。}}
{{gap}}自贸试验区的实施范围119.96平方公里,涵盖三个片区:武汉片区70平方公里(含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5.41平方公里),襄阳片区21.99平方公里(含襄阳保税物流中心〔B型〕0.281平方公里),宜昌片区27.97平方公里。
{{gap}}自贸试验区土地开发利用须遵守土地利用、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有关要求。
{{gap}}{{楷体|(二)功能划分。}}
{{gap}}按区域布局划分,武汉片区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智能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国际商贸、金融服务、现代物流、检验检测、研发设计、信息服务、专业服务等现代服务业;襄阳片区重点发展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大数据、云计算、商贸物流、检验检测等产业;宜昌片区重点发展先进制造、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新材料等高新产业及研发设计、总部经济、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
{{gap}}按海关监管方式划分,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重点探索以贸易便利化为主要内容的制度创新,主要开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业务;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重点探索投资体制改革,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推动金融制度创新,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和高端制造业。
{{gap}}'''三、主要任务和措施'''
{{gap}}{{楷体|(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gap}}{{楷体|1.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按照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推动政府管理模式创新。湖北省能够下放给自贸试验区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全部依法下放。自贸试验区内工作部门依法公开管理权限和流程,建立各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明确政府职能边界。探索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目录管理制度,实行审管职能分离,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机制,完善“一口受理”服务模式。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探索“多证合一”模式,开展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试点。推动税收服务创新,包括一窗国地办税、一厅自助办理、培训辅导点单、缴纳方式多元、业务自主预约、税银信息互动、税收遵从合作、创新网上服务等。健全社会服务体系,将由政府部门承担的资产评估、鉴定、咨询、认证、检验检测等职能逐步交由法律、会计、信用、检验检测认证等专业服务机构承担。对接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规则,提高商事纠纷仲裁国际化程度。
{{gap}}{{楷体|2.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各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的联通和共享。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探索大数据监管,加强风险监测分析。建立集中统一的综合执法体系,提高执法效能。配合商务部开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支持社会力量多渠道参与市场监督。
{{gap}}{{楷体|(二)深化投资领域改革。}}
{{gap}}{{楷体|3.提升利用外资水平。}}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着力构建与负面清单管理方式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领域的外商投资项目(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实行备案制,由自贸试验区负责办理。进一步减少或取消外商投资准入限制,提高开放度和透明度,做好对外开放的压力测试和风险测试。积极有效引进境外资金、先进技术和高端人才,提升利用外资综合质量。外商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适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探索强化外商投资实际控制人管理,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和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充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用,提升外商投资全周期监管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完善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自由转移其投资收益。探索优化投资准入后的管理流程,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
{{gap}}{{楷体|4.完善对外投资合作促进体系。}}确立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支持企业按规定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直接投资。对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属省级管理权限的,由自贸试验区负责办理。鼓励企业创新对外投资合作方式。完善对外投资合作相关政策促进、服务保障和风险防控体系,推动企业“走出去”方式转型升级,加强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融入“一带一路”建设。
{{gap}}{{楷体|(三)推动贸易转型升级。}}
{{gap}}{{楷体|5.培育新型贸易方式。}}积极培育、拓展新型贸易业态和功能,形成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外贸竞争新优势。按照公平竞争原则,积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完善相应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退税、物流等支撑系统,加快推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配套平台建设。扶持和培育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通关、融资、退税等服务。
{{gap}}支持国内期货交易所在自贸试验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仓单质押融资等业务,在总结期货保税交割试点经验基础上,适时扩大期货保税交割试点的品种。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前提下,允许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境内外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的检测维修业务试点。探索开展境外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的再制造业务试点。
{{gap}}{{楷体|6.加快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搭建服务贸易促进平台,探索与服务贸易特点相适应的监管模式。推动发展技术转让、许可证贸易、技术咨询及服务、成套设备引进等多种形式的技术贸易。扩大对外文化贸易和版权贸易。积极承接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研发、管理咨询、工程设计等服务外包业务。
{{gap}}{{楷体|7.创新通关监管服务模式。}}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比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通关监管服务模式。自贸试验区内的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仍按照现行模式实施监管。加快形成贸易便利化创新举措的标准化制度规范,覆盖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托电子口岸公共平台,加快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将出口退税申报功能纳入建设项目。积极推动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海事等口岸监管部门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探索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使用社会运输工具进行转关作业。支持湖北省内口岸、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自贸试验区联动发展。鼓励企业参与“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动审放、重点稽核”等监管制度创新试点。在执行现行税收政策前提下,提升超大超限货物的通关、运输、口岸服务等综合能力。在确保有效监管前提下,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探索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实行保税展示交易货物分线监管、预检验和登记核销管理模式。推动建立检验检疫证书国际联网核查机制。鼓励设立第三方检验检测鉴定机构,实施第三方结果采信。有序推进基于企业诚信评价的货物抽验制度。检验检疫按照一线放开、二线管住、严密防范质量安全风险和最大便利化的原则,一线主要实施进出境现场检疫、查验及处理;二线主要实施进出口产品检验检疫监管及实验室检测,维护质量安全。深化长江经济带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完善通关合作机制,开展货物通关、贸易统计、“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检验检测认证等方面合作。支持自贸试验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海关、检验检疫、认证认可、标准计量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探索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贸易供应链安全与便利合作。
{{gap}}{{楷体|(四)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
{{gap}}{{楷体|8.扩大金融领域对外开放。}}探索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本外币账户管理体系,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时机成熟时,开展以资本项目可兑换为重点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拓宽自贸试验区内企业资本项下外币资金结汇用途。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开展集团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进一步简化资金池管理,允许经银行审核真实、合法的电子单证办理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业务。进一步简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在真实、合法交易基础上,自贸试验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企业的外汇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办理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手续。提高自贸试验区内企业跨境投资便利化程度。允许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银行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允许自贸试验区内银行和已获相应业务许可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与境外银行和支付机构开展跨境支付合作。鼓励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湖北省法人支付机构申请本外币跨境支付业务许可,支持已获得本外币跨境支付业务许可的全国性支付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按规定为跨境电商交易提供本外币资金收付及结售汇业务。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互认条件的基金产品参与内地与香港基金产品互认。逐步允许境外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保险机构开展境外投资。
{{gap}}{{楷体|9.增强金融服务功能。}}允许中、外资银行立足当地实际需求,依据监管政策导向,在自贸试验区内新设分行或专营机构、将区内现有银行网点升格为分行。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纯中资民营企业在武汉片区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导向的前提下,支持外资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金融租赁、汽车金融、消费金融公司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有关规定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将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纳入优先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的机构范围,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大额可转让存单发行试点。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动产融资业务,利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服务中小企业发展。支持商业保理业务发展,探索适合商业保理业务发展的监管模式。支持证券经营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成立分公司或专业子公司,支持证券经营机构利用自贸试验区平台“走出去”,取得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和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RQDII)资格,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支持其境外子公司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资格;支持境外股权投资基金以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开展跨境投资相关业务。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健康保险、科技保险和内河航运保险等专业保险机构,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推动保险产品研发中心、再保险中心等功能型平台建设。取消对自贸试验区内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事前审批,由省级保监机构实施备案管理。
{{gap}}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业务。进一步推进内资融资租赁企业试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由自贸试验区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同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建立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和变更的备案制度、违反行业管理规定的处罚制度、失信和经营异常企业公示制度、属地监管部门对企业定期抽查检查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简化船舶、飞机等大型融资租赁项目预付款手续。支持开展跨境融资租赁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经相关部门认可,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主营业务相关的福费廷业务。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支持租赁业境外融资,鼓励各类租赁公司扩大跨境人民币资金使用范围。允许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机构依法合规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
{{gap}}{{楷体|10.推进科技金融创新。}}完善自贸试验区内股权、技术等资本或要素交易市场,允许外资参与投资。允许外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发起管理人民币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鼓励境外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风险投资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业务,鼓励“内投外”和“外投内”双向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试点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RQFLP)业务。鼓励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成套设备进出口保理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有条件的可探索设立并规范发展科技型融资担保公司。促进金融和互联网的融合发展。支持科技型企业通过外资金融机构开展海外上市、离岸并购、特殊目的载体收购。支持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支持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设立海外归国人员创新创业企业板,推动建立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之间的合作对接机制。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加快发展科技保险,推进专利保险试点。积极引进海外创新投资机构落户自贸试验区开展相关业务。
{{gap}}{{楷体|11.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完善跨行业、跨市场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估机制,加强对重大风险的识别和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完善对持有各类牌照金融机构的分类监管机制。探索建立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监管机制,对企业跨境收支进行全面监测评价,实施分类管理。强化外汇风险防控,实施主体监管,建立合规评价体系,以大数据为依托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做好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工作,防范非法资金跨境、跨区流动。
{{gap}}{{楷体|(五)推动创新驱动发展。}}
{{gap}}{{楷体|12.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产业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研机构改革、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国际创新合作等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健全企业主体创新投入机制,支持国有科技型企业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构建市场导向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大力发展技术转移中介服务机构,完善技术经纪人制度。完善高校院所科研评价制度。
{{gap}}{{楷体|13.健全知识产权保护运用机制。}}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紧扣创新发展需求,发挥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的引领作用,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构建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探索支撑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运行机制,推动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责权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体制机制。
{{gap}}搭建便利化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设立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站,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专业服务业。加快建设武汉东湖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探索建立自贸试验区跨部门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完善纠纷调解、援助、仲裁工作机制。探索建立自贸试验区重点产业专利导航制度和重点产业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建立长江经济带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积极推进高校知识产权运营等特色平台建设。
{{gap}}{{楷体|14.集聚和利用国际创新要素。}}加快建设现有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和国家宽带网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发挥国家技术转移中部中心的作用,促进国际先进技术向自贸试验区转移转化。鼓励国外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外资研发中心。鼓励在自贸试验区内建设国际化创新创业孵化平台,重点吸引国际知名孵化器、创业投资机构、高端创新创业人才集聚。
{{gap}}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鼓励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高校院所“走出去”,在国外设立研发机构,参与国际科技项目合作。简化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海外技术并购审批手续,试行以事后备案代替事前审批。探索通过并购、技术转移、合作参股等多种方式在海外建立孵化基地。
{{gap}}{{楷体|15.构建人才支撑系统。}}健全人才激励机制。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机制,探索高校、科研院所负责人年薪制和急需紧缺等特殊人才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多种分配办法。完善科研人才双向流动机制,鼓励高校院所科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或到企业兼职。制定外国人在自贸试验区工作管理办法。研究制定自贸试验区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落实人才签证实施细则,明确外国人才申请和取得人才签证的标准条件和办理程序。放宽外国高层次人才工作许可年龄限制。对外籍高层次人才开辟绿色通道、简化手续,为高层次人才入出境、工作、在华停居留提供便利。允许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优秀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在自贸试验区工作。探索建立技术移民制度,放宽技术型人才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条件;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在自贸试验区内创办科技型企业等创新活动,给予其与中国公民同等的待遇。放宽科研事业单位对外籍人员的岗位限制。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服务和语言学习机会,多形式多渠道帮助外国人才更好地融入中国社会。鼓励有条件的国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走出去”与国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合作,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参与国际人才竞争与合作。推进跨国教育和人才培养合作,支持引进境外知名大学、外国机构与中方教育机构合作在自贸试验区内创办人才培养机构;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外籍人员子女学校,鼓励中方教育机构与海外学校共建友好学校和人才实习实训基地。建立涉自贸试验区法律服务人才培养机制。
{{gap}}{{楷体|(六)促进中部地区和长江经济带产业转型升级。}}
{{gap}}{{楷体|16.加快建设长江中游航运中心。}}鼓励拓展干支直达、江海直达航线和近洋航线。促进航运要素集聚,支持依托自贸试验区发展长江航运电子商务等业务,培育航运保险、海事仲裁、船舶检测认证等高端航运服务业态,探索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机制和运作模式。将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打造成通江达海、辐射中部、面向全国、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现代化航运中心,初步形成资源高度集聚、服务功能齐全、市场环境优良、现代物流便捷高效的内河航运体系,提升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能力。
{{gap}}增强航运服务功能。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放宽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地选择,简化换证程序。将外资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的许可权限下放给湖北省。逐步开放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入级检验,允许特定条件下租用外籍船舶从事临时运输。扩大内外贸同船运输、国轮捎带运输适用范围,提升运力资源综合效能。
{{gap}}{{楷体|17.构建国际物流枢纽。}}大力推进铁、水、公、空多式联运。支持自贸试验区内有条件的铁路、航空、内河口岸升级为一类开放口岸。贯彻落实“一带一路”建设战略,推进中欧班列(武汉)发展,支持设立中欧班列华中拆拼箱中心。支持有条件的航空口岸开通和增加国际客货运航班,开通至各大洲主要物流节点城市的全货运航线和国际中转货运航班。支持设立国际航空运输服务企业,在条件具备时,在自贸试验区试点航空快件国际中转集拼业务。大力引进国际物流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内建立区域总部或营运中心,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国际邮件互换局和交换站。支持国内外快递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内的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办理符合条件的国际快件属地报关报检业务。支持建设多式联运物流监管中心,对换装地不改变施封状态的予以直接放行。
{{gap}}{{楷体|18.促进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发挥自贸试验区作为开放高地的综合优势,支持非公企业进入电力、铁路、民航、电信等特许经营领域,支持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推动各类要素有序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总部经济。充分利用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等跨区域的产业转移引导基金,推动中部地区和长江经济带产业合理布局、协同发展。全面整合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等产业政策资源,推进传统优势产业的跨区域兼并重组、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创新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的体制机制,支持建立符合发展需求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等新型投融资模式,鼓励信息技术、智能制造、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海工装备、航空航天、北斗、轨道交通装备等高端产业向自贸试验区集聚,推进与提升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在重点领域培育打造长江经济带世界级产业集群。支持建立“互联网+制造”融合发展的标准、认证、安全管理等体制机制。促进“设计+”、“旅游+”、“物流+”、“养老+”、“商业+”等新型服务业态发展。统筹研究部分国家旅游团入境免签政策,打造国际文化旅游目的地。允许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按照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探索在自贸试验区内建立生态环境硬约束机制,明确环境质量要求,促进中部地区和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支持建立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联动机制。探索建立环境保护、绿色发展指标体系。
{{gap}}{{楷体|19.打造区域发展综合服务平台。}}推动自贸试验区与中部和长江经济带其他地区开展广泛的经贸合作,更好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与自贸试验区互动发展。探索构建区域商品交易集散中心、信息中心和价格形成中心,增强对中部地区的市场集聚和辐射功能。在遵守国家规定前提下,中部地区产权交易市场、技术交易市场、排污权交易市场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可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合作。
{{gap}}'''四、保障机制'''
{{gap}}{{楷体|(一)强化法制保障。}}
{{gap}}自贸试验区需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各有关部门要支持自贸试验区在各领域深化改革开放试点、加大压力测试、加强监管、防控风险,做好与相关法律立改废释的衔接,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的制度保障问题。湖北省要通过地方立法,制定自贸试验区条例和管理办法,不断完善法制保障体系。
{{gap}}{{楷体|(二)完善配套税收政策。}}
{{gap}}落实现有相关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现有政策的支持促进作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试点的税收政策原则上可在自贸试验区进行试点,其中促进贸易的选择性征收关税、其他相关进出口税收等政策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试点。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范围和税收政策适用范围维持不变。此外,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税收政策。
{{gap}}{{楷体|(三)加强组织实施。}}
{{gap}}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在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下,由湖北省完善试点任务组织实施保障机制,按照总体筹划、分步实施、率先突破、逐步完善的原则加快实施。按照既有利于合力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又有利于各片区独立自主运作的原则,建立精简高效、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自贸试验区管理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及时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加强指导和服务,共同推进相关体制机制创新,把自贸试验区建设好、管理好。在实施过程中,要创新思路、寻找规律、解决问题、积累经验;要充分发挥地方和部门的积极性,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做好对比试验和互补试验;要抓好改革措施的落实,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gap}}{{楷体|(四)总结推广可复制的试点经验。}}
{{gap}}自贸试验区要及时总结改革创新经验和成果。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会同湖北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总结评估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创新试点任务实施效果,加强各领域试点经验系统集成,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评估。对试点效果好、风险可控且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实施分类审查程序后复制推广至全国其他地区。</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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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文化部等部门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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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文化部等部门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的通知
|year=2017 |month=3 |day=12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7〕25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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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gap}}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文化部等部门}}'''}}
{{c|'''{{x-larger|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的通知}}'''
{{楷体|国办发〔2017〕25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文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gap}} 国务院办公厅
{{gap}} 2017年3月12日
{{gap}}(此件公开发布)
{{c|'''{{x-larger|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
{{c|{{楷体|文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gap}}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构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振兴传统工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制定实施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的要求,促进中国传统工艺的传承与振兴,特制定本计划。
{{gap}}本计划所称传统工艺,是指具有历史传承和民族或地域特色、与日常生活联系紧密、主要使用手工劳动的制作工艺及相关产品,是创造性的手工劳动和因材施艺的个性化制作,具有工业化生产不能替代的特性。
{{gap}}'''一、重要意义'''
{{gap}}中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社会生活实践中共同创造的传统工艺,蕴含着中华民族的文化价值观念、思想智慧和实践经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传统工艺门类众多,涵盖衣食住行,遍布各族各地。振兴传统工艺,有助于传承与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涵养文化生态,丰富文化资源,增强文化自信;有助于更好地发挥手工劳动的创造力,发现手工劳动的创造性价值,在全社会培育和弘扬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有助于促进就业,实现精准扶贫,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增强传统街区和村落活力。
{{gap}}'''二、总体要求'''
{{gap}}{{楷体|(一)总体目标。}}立足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学习借鉴人类文明优秀成果,发掘和运用传统工艺所包含的文化元素和工艺理念,丰富传统工艺的题材和产品品种,提升设计与制作水平,提高产品品质,培育中国工匠和知名品牌,使传统工艺在现代生活中得到新的广泛应用,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消费升级的需要。到2020年,传统工艺的传承和再创造能力、行业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从业者收入以及对城乡就业的促进作用得到明显提升。
{{gap}}{{楷体|(二)基本原则。}}
{{gap}}{{楷体|尊重优秀传统文化。}}尊重地域文化特点、尊重民族传统,保护文化多样性,维护和弘扬传统工艺所蕴含的文化精髓和价值。
{{gap}}{{楷体|坚守工匠精神。}}厚植工匠文化,倡导专注坚守、追求卓越,树立质量第一意识,推动品质革命,加强品牌建设,多出精品、多出人才。
{{gap}}{{楷体|激发创造活力。}}保护广大手工艺者个性,挖掘创造性手工的价值,激发因材施艺灵感和精心手作潜能,恢复和发展濒危或退化的优秀工艺和元素。
{{gap}}{{楷体|促进就业增收。}}发挥传统工艺覆盖面广、兼顾农工、适合家庭生产的优势,扩大就业创业,促进精准扶贫,增加城乡居民收入。
{{gap}}{{楷体|坚持绿色发展。}}增强生态保护意识,合理利用天然材料,反对滥用不可再生的天然原材料资源,禁止使用非法获取的珍稀动植物资源。
{{gap}}'''三、主要任务'''
{{gap}}{{楷体|(一)建立国家传统工艺振兴目录。}}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为基础,对具备一定传承基础和生产规模、有发展前景、有助于带动就业的传统工艺项目,建立国家传统工艺振兴目录。实施动态管理,鼓励地方参照建立本级的传统工艺振兴目录。对列入振兴目录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gap}}{{楷体|(二)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队伍。}}鼓励技艺精湛、符合条件的中青年传承人申报并进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队伍,形成合理梯队,调动年轻一代从事传统工艺的积极性,培养高水平大国工匠队伍。各地要通过多种方式,为收徒授艺等传统工艺传习活动提供支持。引导返乡下乡人员结合自身优势和特长,发展传统工艺、文化创意等产业。
{{gap}}{{楷体|(三)将传统工艺作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实施重点。}}依托相关高校、企业、机构,组织传统工艺持有者、从业者等传承人群参加研修、研习和培训,提高传承能力,增强传承后劲。组织优秀传承人、工艺师及设计、管理人员,到传统工艺项目所在地开展巡回讲习,扩大传承人群培训面。倡导传承人群主动学习,鼓励同行之间或跨行业切磋互鉴,提高技艺水平,提升再创造能力。
{{gap}}{{楷体|(四)加强传统工艺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和理论、技术研究。}}支持具备条件的高校开设传统工艺的相关专业和课程,培养传统工艺专业技术人才和理论研究人才。支持具备条件的职业院校加强传统工艺专业建设,培养具有较好文化艺术素质的技术技能人才。积极推行现代学徒制,建设一批技能大师工作室,鼓励代表性传承人参与职业教育教学和开展研究。支持有条件的学校帮助传统工艺传承人群提升学历水平。鼓励高校、研究机构、企业等设立传统工艺的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等,在保持优秀传统的基础上,探索手工技艺与现代科技、工艺装备的有机融合,提高材料处理水平,切实加强成果转化。加强传统工艺的挖掘、记录和整理。对具有独特历史意义的濒危传统工艺项目,加快实施抢救性记录,落实保护与传承措施。鼓励出版有关传统工艺的专著、译著、图册等研究和实践成果。
{{gap}}{{楷体|(五)提高传统工艺产品的设计、制作水平和整体品质。}}强化质量意识、精品意识、品牌意识和市场意识,结合现代生活需求,改进设计,改善材料,改良制作,并引入现代管理制度,广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提高传统工艺产品的整体品质和市场竞争力。鼓励传统工艺从业者在自己的作品或产品上署名或使用手作标识,支持发展基于手工劳动、富有文化内涵的现代手工艺。鼓励传统工艺企业和从业者合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注册产品商标,保护商业秘密和创新成果。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培育有民族特色的传统工艺知名品牌。鼓励拥有较强设计能力的企业、高校和相关单位到传统工艺项目集中地设立工作站,帮助当地传统工艺企业和从业者解决工艺难题,提高产品品质,培育品牌,拓展市场。依托乡村旅游创客示范基地和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培训园区(基地),推动传统工艺品的生产、设计等和发展乡村旅游有机结合。开展多种形式的传统工艺大赛、技能大赛,发现、扶持传统工艺创意人才。
{{gap}}{{楷体|(六)拓宽传统工艺产品的推介、展示、销售渠道。}}鼓励在传统工艺集中的历史文化街区和村镇、自然和人文景区、传统工艺项目集中地,设立传统工艺产品的展示展销场所,集中展示、宣传和推介具有民族或地域特色的传统工艺产品,推动传统工艺与旅游市场的结合。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等相关节会上设立传统工艺专区。举办多种传统工艺博览会和传统工艺大展,为传统工艺搭建更多展示交易平台。鼓励商业网站与相关专业网站设立网络销售平台,帮助推介传统工艺产品。
{{gap}}{{楷体|(七)加强行业组织建设。}}鼓励地方成立传统工艺行业组织。行业组织要制定产品质量行业标准,组织或支持开展面向本地区或本行业传承人群的培训和交流等活动,并提供信息发布、权益维护等服务。
{{gap}}{{楷体|(八)加强文化生态环境的整体保护。}}鼓励各地对传统工艺集中的乡镇、街道和村落实施整体性保护。结合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注意保护传统工艺相关的文化空间和特定的自然人文环境。鼓励研发绿色环保材料,改进有污染的工艺流程,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整合现有资源开展非商业性象牙雕刻技艺研究和传承,引导和支持使用替代材料传承以象牙等珍稀动植物资源为原材料的相关技艺。
{{gap}}{{楷体|(九)促进社会普及教育。}}继续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等活动。支持各地将传统工艺纳入高校人文素质课程和中小学相关教育教学活动;支持大中小学校组织开展体现地域特色、民族特色的传统工艺体验和比赛,提高青少年的动手能力和创造能力,加深对传统文化的认知。鼓励电视、网络媒体等推出丰富多彩的传统工艺类节目。拍摄和译制传统工艺纪录片、教学片和宣传片,弘扬工匠精神,促进知识传播、普及和技艺交流,方便大众学习传统工艺知识。鼓励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或组织传统工艺相关活动,充分发挥各级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依托公共文化服务场所积极开展面向社区的传统工艺展演、体验、传习、讲座、培训等各类活动,使各级公共文化机构成为普及推广传统工艺的重要阵地,丰富民众文化生活,增强传统工艺的社会认同。
{{gap}}{{楷体|(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通过双边、多边渠道,组织传统工艺传承人、企业和行业组织代表开展国际交流和研修培训,以及技术领域的研究与合作,开拓视野,借鉴经验。
{{gap}}'''四、保障措施'''
{{gap}}{{楷体|(一)加强统筹协调。}}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发展繁荣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精准扶贫、新农村建设、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及特色村镇保护与发展、传统村落保护、美丽乡村建设、乡村旅游发展等工作,积极探索振兴传统工艺的有效途径。广泛开展面向农村剩余劳动力、城市下岗职工、城乡残疾人、返乡下乡创业创新人员、民族地区群众的手工艺技能培训,鼓励其从事传统工艺生产。引导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gap}}{{楷体|(二)落实支持政策。}}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对符合规定的传统工艺相关项目以及特色文化产业传统工艺发展予以适当支持。将传统工艺展示、传习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十三五”时期文化旅游提升工程。传统工艺企业符合现行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gap}}{{楷体|(三)加强金融服务。}}探索建立传统工艺企业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传统工艺企业融资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传统工艺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强对传统工艺企业的投融资支持与服务。
{{gap}}{{楷体|(四)鼓励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传统工艺企业,建设传统工艺展示、传习场所和公共服务平台,举办传统工艺的宣传、培训、研讨和交流合作等。</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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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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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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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现将《[[“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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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x-larger|养老体系建设规划}}'''}}
{{gap}}为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推动老龄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健全养老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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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第一节 “十二五”时期的成就'''}}
{{gap}}“十二五”时期我国老龄事业和养老体系建设取得长足发展。《[[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确定的目标任务基本完成。老年人权益保障和养老服务业发展等方面的法规政策不断完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不断扩大,保障水平逐年提高;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养老床位数量达到672.7万张;老年宜居环境建设持续推进,老年人社会参与条件继续优化;老年文化、体育、教育事业快速发展,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日益丰富;老年人优待项目更加丰富、范围大幅拓宽,敬老养老助老社会氛围日益浓厚,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明显增强。
{| class="wikitable"
|-
|colspan=4 | '''专栏''''''1'''''' “十二五”期间老龄事业发展和'''
'''养老体系建设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
|| '''主 要 指 标'''
|| '''完成情况'''
|| '''预期目标'''
|| '''完成率(''''''%'''''')'''
|-
||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亿人)
|| 3.54
|| 3.57
|| 99
|-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亿人)
|| 5.05
|| 4.5
|| 112
|-
||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比例(%)
|| 81.1
|| 80
|| 101
|-
|| 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年均增长率(%)
|| 10.7
|| 7
|| 152
|-
|| 农村五保供养平均标准年均增长率(%)
|| 15.3
|| 7
|| 219
|-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亿人)
|| 13.3
|| 13.2
|| 101
|-
|| 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张)
|| 30.3
|| 30
|| 101
|-
|| 基层老年法律援助覆盖面(%)
|| 98
|| 75
|| 131
|-
|| 老年协会城乡社区创建率(%)
|| 81.9
|| 87.5
|| 94
|-
|| 老年教育参与率(%)
|| 3.5
|| 5
|| 70
|-
|| 老年志愿者占比(%)
|| 10
|| 10
|| 100
|}
{{c|'''第二节 “十三五”时期的形势'''}}
{{gap}}“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也是我国老龄事业改革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的重要战略窗口期。
{{gap}}{{楷体|严峻形势。}}预计到2020年,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增加到2.55亿人左右,占总人口比重提升到17.8%左右;高龄老年人将增加到2900万人左右,独居和空巢老年人将增加到1.18亿人左右,老年抚养比将提高到28%左右;用于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支出将持续增长;农村实际居住人口老龄化程度可能进一步加深。
{{gap}}{{楷体|明显短板。}}涉老法规政策系统性、协调性、针对性、可操作性有待增强;城乡、区域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不均衡问题突出;养老服务有效供给不足,质量效益不高,人才队伍短缺;老年用品市场供需矛盾比较突出;老龄工作体制机制不健全,社会参与不充分,基层基础比较薄弱。
{{gap}}{{楷体|有利条件。}}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纲要对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提出明确要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进,公共服务和民生保障能力不断增强,科技创新成果加快推广应用,劳动年龄人口仍较为充足,社会参与老龄事业发展积极性不断提高。
{{gap}}制定实施“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增强老年人参与感、获得感和幸福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c|第二章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c|'''第一节 指导思想'''}}
{{gap}}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着力加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各方面工作,着力完善老龄政策制度,着力加强老年人民生保障和服务供给,着力发挥老年人积极作用,着力改善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支撑条件,确保全体老年人共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成果。
{{c|'''第二节 基本原则'''}}
{{gap}}{{楷体|以人为本,共建共享。}}坚持保障和改善老年人民生,逐步增进老年人福祉,大力弘扬孝亲敬老、养老助老优秀传统文化,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社会力量参与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提供更多更好支持,实现不分年龄、人人共建共享。
{{gap}}{{楷体|补齐短板,提质增效。}}坚持问题导向,注重质量效益,着力保基本、兜底线、补短板、调结构,不断健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促进资源合理优化配置,强化薄弱环节,加大投入力度,有效保障面向老年人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
{{gap}}{{楷体|改革创新,激发活力。}}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不断增强政府依法履职能力,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保障公平竞争,改善营商环境,支持创业创新,激发市场活力。
{{gap}}{{楷体|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坚持把应对人口老龄化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促进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城乡协调、区域协调、事业产业协调,统筹做好老年人经济保障、服务保障和精神关爱等制度安排,实现协调可持续发展。
{{c|'''第三节 发展目标'''}}
{{gap}}到2020年,老龄事业发展整体水平明显提升,养老体系更加健全完善,及时应对、科学应对、综合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社会基础更加牢固。
{{gap}}{{楷体|多支柱、全覆盖、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完善。}}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0%,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和公益慈善事业有效衔接,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基本医疗、基本照护等需求得到切实保障。
{{gap}}{{楷体|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养老服务供给能力大幅提高、质量明显改善、结构更加合理,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更加方便可及,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护理型床位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
{{gap}}{{楷体|有利于政府和市场作用充分发挥的制度体系更加完备。}}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的法治化、信息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度明显提高。政府职能转变、“放管服”改革、行政效能提升成效显著。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得到充分激发,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主体更加多元、内容更加丰富、质量更加优良,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建立完善。
{{gap}}{{楷体|支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的社会环境更加友好。}}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自觉支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的意识意愿显著增强,敬老养老助老社会风尚更加浓厚,安全绿色便利舒适的老年宜居环境建设扎实推进,老年文化体育教育事业更加繁荣发展,老年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持续改善。
{| class="wikitable"
|-
|colspan=3 | '''专栏''''''2'''''' “十三五”期间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主要指标'''
|-
|| '''类 别'''
|| '''指 标'''
|| '''目标值'''
|-
|rowspan=2 | 社会保障
||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
|| 达到90%
|-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
|| 稳定在95%以上
|-
|rowspan=2 | 养老服务
|| 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占比
|| 不超过50%
|-
|| 护理型养老床位占比
|| 不低于30%
|-
|rowspan=3 | 健康支持
|| 老年人健康素养
|| 提升至10%
|-
||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老年病科比例
|| 35%以上
|-
|| 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
|| 达到70%
|-
|rowspan=2 | 精神文化生活
|| 建有老年学校的乡镇(街道)比例
|| 达到50%
|-
|| 经常性参与教育活动的老年人口比例
|| 20%以上
|-
|rowspan=2 | 社会参与
|| 老年志愿者注册人数占老年人口比例
|| 达到12%
|-
|| 城乡社区基层老年协会覆盖率
|| 90%以上
|-
|| 投入保障
|| 福彩公益金用于养老服务业的比例
|| 50%以上
|}
{{c|第三章 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c|'''第一节 社会保险制度'''}}
{{gap}}{{楷体|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制定实施完善和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总体方案。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包括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以及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推进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建立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适当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加快健全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和经办服务体系。建立更加便捷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机制。
{{gap}}{{楷体|健全医疗保险制度。}}健全稳定可持续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完善缴费参保政策。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结算,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费用直接结算。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研究将基本治疗性康复辅助器具按规定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鼓励发展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gap}}{{楷体|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地区要统筹施策,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等福利性护理补贴项目的整合衔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效益。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销对路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和服务,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需求。
{{c|'''第二节 社会福利制度'''}}
{{gap}}制定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鼓励地方丰富照顾服务项目、创新和优化照顾服务提供方式。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确保人人能够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建成针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补贴制度。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制度。
{{c|'''第三节 社会救助制度'''}}
{{gap}}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保障范围。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逐步将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纳入救助范围。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加强对老年人的“救急难”工作,按规定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老年人给予救助。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有关政策要求,确保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老年人实现脱贫。
{{c|'''第四节 公益慈善事业'''}}
{{gap}}鼓励面向老年人开展募捐捐赠、志愿服务、慈善信托、安全知识教育、急救技能培训、突发事故防范等形式多样的公益慈善活动。依法加强对公益慈善组织和公益慈善活动的扶持和监管,依法及时查处以公益慈善为名实施的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等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加强民政部门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信息对接和工作衔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
{{c|第四章 健全养老服务体系}}
{{c|'''第一节 夯实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基础'''}}
{{gap}}{{楷体|大力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逐步建立支持家庭养老的政策体系,支持成年子女与老年父母共同生活,履行赡养义务和承担照料责任。支持城乡社区定期上门巡访独居、空巢老年人家庭,帮助老年人解决实际困难。支持城乡社区发挥供需对接、服务引导等作用,加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汇集,引导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机构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创新服务模式,提升质量效率,为老年人提供精准化个性化专业化服务。鼓励老年人参加社区邻里互助养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动扶持残疾、失能、高龄等老年人家庭开展适应老年人生活特点和安全需要的家庭住宅装修、家具设施、辅助设备等建设、配备、改造工作,对其中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给予适当补助。大力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推动专业化居家社区养老机构发展。
{{gap}}{{楷体|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按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的,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整合利用。支持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备康复护理设施设备和器材。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无偿或低偿交由专业化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项目团队运营。
{| class="wikitable"
|-
|| '''专栏''''''3''''''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程'''
|-
|| 依托城乡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以失能、独居、空巢老年人为重点,整合建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呼叫服务系统和应急救援服务机制,方便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向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日间照料等服务。
实施“互联网+”养老工程。支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和企业利用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和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开发应用智能终端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智慧平台、信息系统、APP应用、微信公众号等,重点拓展远程提醒和控制、自动报警和处置、动态监测和记录等功能,规范数据接口,建设虚拟养老院。
|}
{{c|'''{{gap}}第二节 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增效'''}}
{{gap}}{{gap}}
{{gap}}{{楷体|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加快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实行老年人入住评估制度,优先保障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和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完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住(小)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
{{gap}}{{楷体|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贯彻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有关政策要求,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对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申请兴办养老机构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加强开办支持和服务指导。落实好对民办养老机构的投融资、税费、土地、人才等扶持政策。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允许养老机构依法依规设立多个服务网点,实现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运营。鼓励整合改造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存量商品房等用于养老服务。
{{gap}}{{楷体|全面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完善安全、服务、管理、设施等标准,加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管。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引入第三方评估,实行评估结果报告和社会公示。加强养老服务行业自律和信用体系建设。支持发展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提高养老机构抵御风险能力。
{{c|'''第三节 加强农村养老服务'''}}
{{gap}}推动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服务设施和服务质量达标,在保障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积极为低收入、高龄、独居、残疾、失能农村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通过邻里互助、亲友相助、志愿服务等模式和举办农村幸福院、养老大院等方式,大力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村委会、老年协会等作用,积极培育为老服务社会组织,依托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站)、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农家书屋、全民健身等设施,为留守、孤寡、独居、贫困、残疾等老年人提供丰富多彩的关爱服务。
{{c|第五章 健全健康支持体系}}
{{c|'''第一节 推进医养结合'''}}
{{gap}}{{楷体|完善医养结合机制。}}统筹落实好医养结合优惠扶持政策,深入开展医养结合试点,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建立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与合作医院间双向转诊绿色通道,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一体化服务。大力开发中医药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系列服务产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主的护理院、疗养院,建设一批中医药特色医养结合示范基地。
{{gap}}{{楷体|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支持养老机构按规定开办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和医务室、护理站等。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及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养生等非诊疗性健康服务。对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c|'''第二节 加强老年人健康促进和疾病预防'''}}
{{gap}}开展老年人健康教育,促进健康老龄化理念和医疗保健知识宣传普及进社区、进家庭,增强老年人的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加强对老年人健康生活方式和健身活动指导,提升老年人健康素养水平至1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65周岁以上老年人普遍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加强对老年人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恶性肿瘤、呼吸系统疾病、口腔疾病等常见病、慢性病的健康指导、综合干预。指导老年人合理用药,减少不合理用药危害。研究推广老年病防治适宜技术,及时发现健康风险因素,促进老年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面向老年人开展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加强老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社区管理和康复服务。
{{c|'''第三节 发展老年医疗与康复护理服务'''}}
{{gap}}加强老年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和综合医院老年病科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可将部分公立医院转为康复、护理等机构。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床位占比,积极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老年人提供连续的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到2020年,35%以上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老年病科。落实老年人医疗服务优待政策,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残疾、失能老年人就医提供便利服务。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工作志愿者为老年人开展义诊。加强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康复辅助器具配置人才培养,广泛开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认知知觉功能康复训练等老年康复护理服务。
{{c|'''第四节 加强老年体育健身'''}}
{{gap}}结合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依托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设施及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等城市空置场所,建设适合老年人体育健身的场地设施,广泛开展老年人康复健身体育活动。支持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建设体育健身场地,配备适合老年人的设施和器材。支持公共和民办体育设施向老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加强老年人体育健身方法和项目研究,分层分类引导老年运动项目发展。继续举办全国老年人体育健身大会。鼓励发展老年人体育组织,到2020年,90%的街道和乡镇建立老年人基层体育组织,城乡社区普遍建立老年人健身活动站点和体育团队。
{{c|第六章 繁荣老年消费市场}}
{{c|'''第一节 丰富养老服务业态'''}}
{{gap}}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企业,鼓励连锁化经营、集团化发展,实施品牌战略,培育一批各具特色、管理规范、服务标准的龙头企业,加快形成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养老服务产业集群。支持养老服务产业与健康、养生、旅游、文化、健身、休闲等产业融合发展,丰富养老服务产业新模式、新业态。鼓励金融、地产、互联网等企业进入养老服务产业。利用信息技术提升健康养老服务质量和效率。
{{c|'''第二节 繁荣老年用品市场'''}}
{{gap}}{{楷体|增加老年用品供给。}}引导支持相关行业、企业围绕健康促进、健康监测可穿戴设备、慢性病治疗、康复护理、辅助器具和智能看护、应急救援、通信服务、电子商务、旅游休闲等重点领域,推进老年人适用产品、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支持老年用品制造业创新发展,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促进产品升级换代。丰富适合老年人的食品、药品、服装等供给;加强老年用品测试和质量监管,鼓励开辟老年用品展示、体验场所,发展老年用品租赁市场,支持办好老龄产业博览会。
{{gap}}{{楷体|提升老年用品科技含量。}}加强对老年用品产业共性技术的研发和创新。支持推动老年用品产业领域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老年用品企业牵头承担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项目。支持技术密集型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及老龄科研机构加强适老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应用。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老年用品产业领域科技创新与应用项目。
{{c|第七章 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
{{c|'''第一节 推动设施无障碍建设和改造'''}}
{{gap}}严格执行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涉老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体系,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维护、管理等环节加强相关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加强与老年人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的无障碍设计与改造。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重点对坡道、楼梯、电梯、扶手等公共建筑节点进行改造。探索鼓励市场主体参与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的政策措施。
{{c|'''第二节 营造安全绿色便利生活环境'''}}
{{gap}}在推进老旧居住(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等工程中优先满足符合住房救助条件的老年人的基本住房安全需求。加强对养老服务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和监管。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节能宜居改造,将各类养老机构和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纳入绿色建筑行动重点扶持范围。推动老年人共建共享绿色社区、传统村落、美丽宜居村庄和生态文明建设成果。支持多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引导、支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继续推进街道、社区“老年人生活圈”配套设施建设,为老年人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
{| class="wikitable"
|-
|| '''专栏''''''4'''''' 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示范行动'''
|-
|| 完善老年宜居环境建设评价标准体系,开展“老年友好型城市”和“老年宜居社区”建设示范行动,继续开展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创建工作。到2020年,60%以上城市社区达到老年宜居社区基本条件,40%以上农村具备老年宜居社区基本条件,大部分老年人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能够在社区得到满足。
|}
{{c|'''第三节 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风尚'''}}
{{gap}}把敬老养老助老纳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考评。利用春节、清明节、中秋节、重阳节等传统节日,开展创意新、影响大、形式多的宣传教育活动,推动敬老养老助老教育进学校、进家庭、进机关、进社区。继续开展“敬老月”和全国敬老爱老助老评选表彰活动。推进非本地户籍常住老年人与本地户籍老年人同等享受优待。到2020年,老年人优待制度普遍建立完善。
{{c|第八章 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c|'''第一节 发展老年教育'''}}
{{gap}}落实老年教育发展规划,扩大老年教育资源供给,拓展老年教育发展路径,加强老年教育支持服务,创新老年教育发展机制,促进老年教育可持续发展,优先发展城乡社区老年教育,促进各级各类学校开展老年教育,部门、行业企业、高校举办的老年大学要进一步提高面向社会办学开放度,支持鼓励各类社会力量举办或参与老年教育。实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老年教育机构基础能力提升、学习资源建设整合、远程老年教育推进等计划。到2020年,基本形成覆盖广泛、灵活多样、特色鲜明、规范有序的老年教育新格局。全国县级以上城市至少应有一所老年大学。
{| class="wikitable"
|-
|| '''专栏''''''5'''''' 老年教育机构基础能力提升计划'''
|-
|| 改善现有老年大学(学校)办学条件。建设一批在本区域发挥示范作用的乡镇(街道)老年人学习场所。改善基层社区老年教育机构设施设备,建设好村、社区老年学习点。探索“养、医、体、文”等场所与老年人学习场所的结合。开展养教结合试点。编辑出版有时代特色、科学内涵、文化品位,适应社会需要的老年教育系列教材。
|}
{{c|'''第二节 繁荣老年文化'''}}
{{gap}}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在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内开辟适宜老年人的文化娱乐活动场所,增加适合老年人的特色文化服务项目。推动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老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为老年人开展文化活动提供便利。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农村电影放映、农家书屋等重大文化惠民工程增加面向老年人的服务内容和资源。广泛开展群众性老年文化活动,培育老年文化活动品牌。鼓励创作发行老年人喜闻乐见的图书、报刊以及影视剧、戏剧、广播剧等文艺作品。鼓励制作适合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传播的优秀老年文化作品。加强数字图书馆建设,拓展面向老年人的数字资源服务。加强专业人才和业余爱好者相结合的老年文化队伍建设。
{{c|'''第三节 加强老年人精神关爱'''}}
{{gap}}健全老年人精神关爱、心理疏导、危机干预服务网络,督促家庭成员加强对老年人的情感关怀和心理沟通;依托专业精神卫生机构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专业心理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开展老年心理健康服务试点,为老年人提供心理关怀和精神关爱;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形式多样的老年人关爱活动。鼓励城乡社区为老年人精神关爱提供活动场地、工作条件等支持。
{{c|第九章 扩大老年人社会参与}}
{{c|'''第一节 培育积极老龄观'''}}
{{gap}}引导老年人树立终身发展理念,始终保持自尊自爱自信自强的精神状态,积极面对老年生活,参与社会发展,发挥正能量,作出新贡献。引导全社会正确认识、积极接纳、大力支持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
{{c|'''第二节 加强老年人力资源开发'''}}
{{gap}}将老年人才开发利用纳入各级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鼓励各地制定老年人才开发利用专项规划。鼓励专业技术领域人才延长工作年限。鼓励各有关方面建立老年人才信息库,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支持老年人才自主创业,帮助有意愿且身体状况允许的贫困老年人和其他老年人接受岗位技能培训或农业实用技术培训,通过劳动脱贫或致富。推动用人单位与受聘老年人依法签订书面协议。依法保障老年人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合法收入、安全和健康权益。对老有所为贡献突出的老年人和在老有所为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可按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c|'''第三节 发展老年志愿服务'''}}
{{gap}}支持老年人积极参与基层民主监督、社会治安、公益慈善、移风易俗、民事调解、文教卫生、全民健身等工作。发挥老年人优良品行传帮带作用,支持老党员、老专家、老军人、老劳模、老干部开展关心教育下一代活动。深入开展“银龄行动”,组织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农业科技等老专家、老知识分子参与东部援助西部、发达地区援助落后地区等志愿服务。推行志愿服务记录制度,鼓励老年人参加志愿服务,到2020年老年志愿者注册人数达到老年人口总数的12%。
{{c|'''第四节 引导基层老年社会组织规范发展'''}}
{{gap}}坚持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并重,加强老年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和登记管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加大对公益性、互助性、服务性、专业性基层老年社会组织的支持力度。继续推动老年社会组织加强能力建设和规范化建设,提高专业素质、服务能力和社会公信力,促进老年人通过社会组织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支持老年社会组织参加或承办政府有关人才培养、项目开发、课题研究、咨询服务等活动。
{| class="wikitable"
|-
|| '''专栏''''''6'''''' 基层老年协会规范化建设工程'''
|-
|| 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基层老年协会建设,改善基层老年协会活动设施和条件,加强基层老年协会骨干培训和活动辅导,鼓励专业人士在基层老年协会能力建设中发挥骨干作用。积极推进基层老年协会党建工作,探索发挥基层老年协会在促进当地发展、调解涉老纠纷、开展互助服务、活跃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积极作用的有效方式和途径。城乡社区基层老年协会覆盖率达到90%以上。
|}
{{c|第十章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c|'''第一节 完善老龄事业法规政策体系'''}}
{{gap}}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配套法规,积极听取老年人的意见建议,研究建立老年人监护制度,加快老年人社会服务、社会优待、社会参与等制度建设。健全优待老年人的财政投入、服务评价、检查监督、奖励表彰等政策。
{{c|'''第二节 健全老年人权益保障机制'''}}
{{gap}}健全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联合执法、执法检查、综合评估等制度。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社会组织作用,完善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社会监督、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多部门快速反应联合查处综合治理等机制。做好老年人来信来访工作。建立老年人法律维权热线,加强老年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针对老年群体特点开展适应老年人特殊需求的专项法律服务活动。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范围,拓展基层服务网络,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向城市社区和农村延伸,方便老年人及时就近寻求法律帮助。重点做好农村和贫困、高龄、空巢、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群体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c|'''第三节 加大普法宣传教育力度'''}}
{{gap}}落实国家“七五”普法规划要求,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普法宣传教育,深入结合“法律六进”活动,推动普法宣传教育规范化、常态化,强化全社会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治观念。开展更多适合老年人的法治宣传活动,帮助老年人学法、懂法、用法,提高守法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
{{c|第十一章 强化工作基础和规划实施保障}}
{{c|'''第一节 强化工作基础保障'''}}
{{gap}}{{楷体|推进信息化建设。}}落实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在切实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着力推动各有关部门涉及老年人的人口、保障、服务、信用、财产等基础信息分类分级互联共享,消除信息孤岛。在此基础上推动搭建全国互联、上下贯通的老龄工作信息化平台,加强涉老数据、信息的汇集整合和发掘运用,建立基于大数据的可信统计分析决策机制。支持各地积极推进为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在城市社区全覆盖、在农村地区扩大覆盖,推进信息惠民服务向老年人覆盖、数据资源向社会开放,更好地服务于保障改善老年人民生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gap}}{{楷体|完善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老年人口增长情况,建立稳定的老龄事业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50%以上要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落实和完善鼓励政策,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入老龄事业,倡导社会各界对老龄事业进行慈善捐赠,形成财政资金、社会资本、慈善基金等多元结合的投入机制。
{{gap}}{{楷体|壮大人才队伍。}}推进涉老相关专业教育体系建设,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经营管理、康复辅具配置等人才。建立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职称评价和技能等级评价制度,拓宽养老服务专业人员职业发展空间。推动各地保障和逐步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薪酬待遇。
{| class="wikitable"
|-
|| '''专栏''''''7'''''' 人才培养工程'''
|-
|| 在养老服务、医养结合、科技助老等重点领域,每年培养造就一批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享受人才引进政策,示范带动养老服务业发展。在全国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中,培养选拔优秀护理员,提供居住落户、住房保障、子女就学等方面的政策扶持。
实施养老护理人员培养培训计划,“十三五”时期力争使全国养老机构护理人员都得到至少一次专业培训。
对各级老龄工作机构的人员定期开展老龄政策和相关知识培训。
|}
{{gap}}{{楷体|加强基层工作。}}进一步完善老龄工作机制,保证城乡社区老龄工作有人抓、老年人事情有人管、老年人困难有人帮。建立基层老龄工作先进典型激励机制。继续推进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建立健全老年人原工作单位、居住社区、老年社会组织和基层党组织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总结创建离退休干部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探索老年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新途径新办法。探索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参与老年人管理服务的常态化机制和制度化渠道。
{{gap}}{{楷体|加强科学研究和调查统计。}}按照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总体部署,通过优化整合后的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社会科学基金等支持老龄事业领域的科技创新、基础理论研究和政策应用研究。完善老龄科学学科体系,加快老龄科学人才培养。在高校、研究机构、企业和地方,设立一批老龄科学理论研究基地、老龄产业实践研究基地、老龄政策创制试点基地。组建高层次老龄问题智库,健全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加强国家人口老龄化中长期应对策略研究。完善老龄事业统计指标体系,建立老龄事业统计公报定期发布制度。推动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
{{gap}}{{楷体|加强宣传和国际合作。}}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加大对人口老龄化国情、老龄政策法规、老龄事业发展重大主题以及老龄工作典型人物、事迹、经验等的宣传报道力度,提升舆情研判引导能力,营造全社会关注老龄问题、关心老龄事业、支持老龄工作的良好氛围。加强对外宣传,适时向国际社会推介老龄事业发展中国模式,进一步提升我国在国际老龄领域影响力。积极参与全球及地区老龄问题治理,加强与联合国有关机构、国际涉老组织和有关国家的交流与合作。研究筹办应对人口老龄化相关国际会议。推动中国老龄事业发展与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相关目标有机对接。
{{c|'''第二节 强化规划实施保障'''}}
{{gap}}{{楷体|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老龄工作的统一领导,发挥各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为规划实施提供坚强保证;强化各级政府落实规划的主体责任,将本规划主要任务指标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纳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和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健全老龄工作体制机制,形成推进规划实施的合力。加强专家支持系统建设,建立由多学科、多领域专家参与的专家顾问制度,为规划实施提供技术咨询、评估和指导。
{{gap}}{{楷体|加强督促检查。}}全国老龄办、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的指导、督促,及时检查并向国务院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搭建社会监督平台,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适时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划实施方案,细化相关指标,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投入到位、见到实效。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创造性地实施规划。</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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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和“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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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和“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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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国发〔2017〕12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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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gap}}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和}}'''}}
{{c|'''{{x-larger|“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的通知}}'''
{{楷体|国发〔201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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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现将《[[“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和《[[“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gap}} 国务院
{{gap}} 2017年2月14日
{{gap}}(此件公开发布)
{{c|'''{{x-larger|“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
{{gap}}保障食品安全是建设健康中国、增进人民福祉的重要内容,是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为实施好食品安全战略,加强食品安全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gap}}'''一、现状和形势'''
{{gap}}“十二五”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gap}}{{楷体|(一)食品产业快速发展。}}到“十二五”末,全国获得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13.5万家、流通企业819万家、餐饮服务企业348万家;规模以上食品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11.35万亿元,年均递增12.5%。进出口食品贸易额增长23.9%。
{{gap}}{{楷体|(二)监管力度持续加大。}}无公害农产品种植面积增加2000万亩。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95.8万起,侦破食品安全犯罪案件8万余起。2015年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7.2万批次,合格率为96.8%。进出口食品安全水平持续稳定。实行“明厨亮灶”的餐饮服务企业41.8万家,实行量化分级管理的餐饮服务企业275万家。在100个城市开展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
{{gap}}{{楷体|(三)支撑保障能力稳步加强。}}实施食品安全检(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安排中央基建投资184.5亿元。食品安全科技创新体系逐步完善。食品监测覆盖范围不断扩大,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哨点医院达3883家,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点达2656个。成立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建立了100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
{{gap}}{{楷体|(四)监管体制不断完善。}}国务院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组建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各级政府普遍建立了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并明确办事机构,统一权威监管体制建设取得显著进展。
{{gap}}{{楷体|(五)法律法规标准体系进一步健全。}}修订食品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10部法律法规,制修订20余部食品安全部门规章,6个省(区、市)出台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地方性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清理食品标准5000项,整合400项,发布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926项、合计指标1.4万余项。农业部新发布农药残留限量指标2800项,清理413项农药残留检验方法。
{{gap}}{{楷体|(六)社会共治格局初步形成。}}连续5年举办“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累计覆盖7亿多人次。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守法意识、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社会参与度进一步提高。开通“12331”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电话,推行有奖举报制度。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获得诚信管理体系评价证书的食品企业600余家,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全部建立诚信管理体系。
{{gap}}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必须清醒认识到,我国仍处于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凸显和食品安全事件集中爆发期,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一是源头污染问题突出。一些地方工业“三废”违规排放导致农业生产环境污染,农业投入品使用不当、非法添加和制假售假等问题依然存在,农药兽药残留和添加剂滥用仍是食品安全的最大风险。二是食品产业基础薄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多、小、散,全国1180万家获得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中,绝大部分为10人以下小企业。企业诚信观念和质量安全意识普遍不强,主体责任尚未完全落实。互联网食品销售迅猛增长带来了新的风险和挑战。三是食品安全标准与发达国家和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尚有差距。食品安全标准基础研究滞后,科学性和实用性有待提高,部分农药兽药残留等相关标准缺失、检验方法不配套。四是监管能力尚难适应需要。监管体制机制仍需完善,法规制度仍需进一步健全,监管队伍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短缺,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专业力量严重不足,监管手段、技术支撑等仍需加强,风险监测和评估技术水平亟待提升。
{{gap}}“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也是全面建立严密高效、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的关键时期。尊重食品安全客观规律,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是公共安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必须下大力气抓紧抓好。
{{gap}}'''二、总体要求'''
{{gap}}{{楷体|(一)指导思想。}}
{{gap}}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全面实施食品安全战略,着力推进监管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和依法治理,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推动食品安全现代化治理体系建设,促进食品产业发展,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gap}}{{楷体|(二)基本原则。}}
{{gap}}{{楷体|1.预防为主。}}坚持关口前移,全面排查、及时发现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严把食品安全的源头关、生产关、流通关、入口关,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的底线。
{{gap}}{{楷体|2.风险管理。}}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强化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风险交流,建立健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的科学监管制度,严防严管严控风险隐患,确保监管跑在风险前面。
{{gap}}{{楷体|3.全程控制。}}严格实施从农田到餐桌全链条监管,建立健全覆盖全程的监管制度、覆盖所有食品类型的安全标准、覆盖各类生产经营行为的良好操作规范,全面推进食品安全监管法治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
{{gap}}{{楷体|4.社会共治。}}全面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和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加快形成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gap}}{{楷体|(三)发展目标。}}
{{gap}}到2020年,食品安全治理能力、食品安全水平、食品产业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主要实现以下目标:
{{gap}}{{楷体|1.食品安全抽检覆盖全部食品类别、品种}}。国家统一安排计划、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分别组织实施的食品检验量达到每年4份/千人。其中,各省(区、市)组织的主要针对农药兽药残留的食品检验量不低于每年2份/千人。
{{gap}}{{楷体|2.农业源头污染得到有效治理。}}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农药利用率达到40%以上,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总体合格率达到97%以上。
{{gap}}{{楷体|3.食品安全现场检查全面加强。}}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基本建成,实现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标准化、规范化。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每年至少检查1次。实施网格化管理,县、乡级全部完成食品安全网格划定。
{{gap}}{{楷体|4.食品安全标准更加完善。}}制修订不少于300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评估转化农药残留限量指标6600余项、兽药残留限量指标270余项。产品标准覆盖包括农产品和特殊人群膳食食品在内的所有日常消费食品,限量标准覆盖所有批准使用的农药兽药和相关农产品,检测方法逐步覆盖所有限量标准。
{{gap}}{{楷体|5.食品安全监管和技术支撑能力得到明显提升。}}实现各级监管队伍装备配备标准化。各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达到国家建设标准,进出口食品检验检测能力保持国际水平。
{{gap}}'''三、主要任务'''
{{gap}}{{楷体|(一)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gap}}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法定责任和义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多种措施,确保生产过程整洁卫生并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确保生产经营各环节数据信息采集留存真实、可靠、可溯源。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主动监测已上市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及时报告风险隐患,依法召回、处置不符合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
{{gap}}开展食品安全师制度试点。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设规模化原辅材料和食品加工、配送基地,加强供应链管理,发展连锁经营、集中采购、标准化生产、统一配送等现代经营方式。加强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冷链物流管理标准和管理水平。鼓励企业按照良好生产经营规范组织生产,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良好生产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防护计划等自愿性质量管理规范,通过相关认证的可以在其产品包装上予以标识。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加强食品品牌建设。
{{gap}}{{楷体|(二)加快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接轨。}}
{{gap}}建立最严谨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加快制修订产业发展和监管急需的食品基础标准、产品标准、配套检验方法标准、生产经营卫生规范等。加快制修订重金属、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食品安全标准。密切跟踪国际标准发展更新情况,整合现有资源建立覆盖国际食品法典及有关发达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技术法规的数据库,开展国际食品安全标准比较研究。加强标准跟踪评价和宣传贯彻培训。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鼓励行业协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团体标准。依托现有资源,建立食品安全标准网上公开和查询平台,公布所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其他相关标准。整合建设监测抽检数据库和食品毒理学数据库,提升标准基础研究水平。将形成技术标准作为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的重要目标之一,并列入食品科研重要考核指标,相关成果可以作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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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高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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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制修订不少于300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加快生产经营卫生规范、检验方法等标准制定。制修订农药残留限量指标3987项,评估转化农药残留限量指标2702项,清理、修订农药残留检验方法413项,研究制定农药残留国家标准技术规范7项,建立农业残留基础数据库1个。制定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完成31种兽药272项限量指标以及63项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制定。
(二)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专业技术机构能力建设。
依托国家和重点省份食品安全技术机构,设立若干标准研制核心实验室。
|}
{{gap}}{{楷体|(三)完善法律法规制度。}}
{{gap}}加快构建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农药管理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推进土壤污染防治法、粮食法、肥料管理条例等立法进程。推动各地加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制修订。制修订食品标识管理、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配套规章制度。完善国境口岸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gap}}{{楷体|(四)严格源头治理。}}
{{gap}}深入开展农药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开展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全面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农药精准高效施用。加快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新品种研发和推广,实施高毒、高残留农药替代行动。实施兽用抗菌药治理行动,逐步淘汰无残留限量标准和残留检测方法标准的兽药及其制剂。严格落实农药兽药登记和安全使用制度,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推进重金属污染源头治理,摸清土壤污染分布情况,开展污染耕地分级分类治理。
{{gap}}提高农业标准化水平。实施农业标准化推广工程,推广良好农业规范。继续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园艺作物标准园、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水产健康养殖场建设。支持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品牌农产品发展,提高安全优质品牌农产品比重。建立健全畜禽屠宰管理制度,加快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养殖业保险联动机制建设,加强病死畜禽、屠宰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与监管,推动建立重金属等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推动农产品生产者积极参与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运行。开展肉类、蔬菜等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地区要加快建立高效运行长效机制。
{| class="wiki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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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2'''''' 食用农产品源头治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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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农药残留治理工程。
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农药利用率达到40%以上。
(二)兽药残留治理工程。
新研发和推广低毒、低残留新兽药产品100种,淘汰高风险兽药产品100种。动物产品兽药残留合格率保持在97%以上。
(三)测土配方施肥推广工程。
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0%以上,畜禽粪便养分还田率达到60%以上,水肥一体化技术推广面积达到1.5亿亩,机械施肥面积占主要农作物种植面积的40%以上,主要农作物化肥利用率达到40%以上。
(四)农业标准化推广工程。
标准化生产示范园(场)全部通过“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登记,有机农产品种植基地面积达到300万公顷,绿色食品种植基地面积达到1200万公顷。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工程。
完善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提高基层监管能力。
|}
{{gap}}{{楷体|(五)严格过程监管。}}
{{gap}}严把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关。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相关产品、食品经营(不含销售食用农产品)依法严格实施许可管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许可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整合现有资源,建立全国统一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信息公示系统。落实地方政府尤其是县级政府责任,实施餐饮业质量安全提升工程。获得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全面推行“明厨亮灶”。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建设。
{{gap}}严格生产经营环节现场检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严格遵守许可条件和相关行为规范。科学划分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等级,加强对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科学制定国家、省、市、县级食品检查计划,确定检查项目和频次。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制度和技术规范,依据职责监督抽查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省(区、市)年度监督管理计划,抽查本行政区域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督导核查市、县级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在全覆盖基础上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日常检查。现场检查应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覆盖所有生产经营者,重点检查农村、学校、幼儿园等重点区域,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重点对象,冷链贮运等重点环节,以及中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大力推进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实时监控工作。
{{gap}}严格特殊食品监管。推进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制改革,完善保健食品保健功能目录,科学调整功能表述。制定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可用和禁用于保健食品物品名单。严厉打击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商业欺诈、诱骗消费者购买等违法行为。严格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
{{gap}}严格网格化监管。科学划定县、乡级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网格,合理配备监管协管力量,做到“定格、定岗、定员、定责”。建立健全责任包干、信息管理、上下联动、社会协作、协调处理、宣传引导、考核评价等制度,有效消除各类风险隐患。到“十三五”末,县、乡级100%完成食品安全网格划定。
{{gap}}严格互联网食品经营、网络订餐等新业态监管。加强互联网食品经营网上监测能力建设。落实网络平台食品经营资质审核责任,完善网上交易在线投诉和售后维权机制。
{{gap}}严格食品相关产品监管。通过安全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对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实施生产许可,逐步形成以监督检查为手段,以风险监测和抽样检验为验证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gap}}严格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实施进口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强化口岸检验检疫。实施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进出口企业信誉记录制度,建立风险预警平台,大力加强境外体系检查。完善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制定进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和风险监测计划。严格实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加强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管。
{{gap}}推动特色食品加工示范基地建设。在原料资源丰富地区,选择一批地方特色突出的食品产业园区,以知名品牌和龙头企业为引领,开展集食品研发创新、检测认证、包装印刷、冷链物流、人才培训、工业旅游、集中供热、污水集中处理等于一体的现代食品工业基地建设示范,提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开展集中监管,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食品产业转型升级和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整体提升。
{{gap}}{{楷体|(六)强化抽样检验。}}
{{gap}}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覆盖所有食品类别、品种,突出对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的抽检。科学制定国家、省、市、县级抽检计划。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部门主要承担规模以上或产品占市场份额较大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抽检任务,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主要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所有获得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抽检任务,市、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主要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规模的市场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肉、鲜蛋、水产品农药兽药残留抽检任务以及小企业、小作坊和餐饮单位抽检任务。市、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全面掌握本地农药兽药使用品种、数量,特别是各类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中农药兽药使用情况,制定的年度抽检计划和按月实施的抽检样本数量要能够覆盖全部当地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肉、鲜蛋和水产品,每个品种抽样不少于20个,抽样检验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将食品安全抽检情况列为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的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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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3'''''' 食品安全监管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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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程。
到2020年,国家统一安排计划、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分别组织实施的食品检验量达到每年4份/千人。其中,各省(区、市)组织的主要针对农药兽药残留的食品检验量不低于每年2份/千人。探索开展国家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工作。
(二)特殊食品审评能力建设。
加强特殊食品审评工作,加强专职审评员队伍建设,依法按时完成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技术审评任务。
(三)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提升计划。
对50个主要对我国出口食品的国家(地区)开展食品安全体系评估和回顾性检查。严格实施进口食品监督抽检,监督抽检产品种类实现全覆盖。建设20个进口食品进境检验检疫指定口岸。新建100个国家级出口食品安全示范区。
(四)餐饮业质量安全提升工程。
推进餐饮业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加强餐饮食品安全员考核,完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标准。落实地方政府尤其是县级政府责任,实现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全覆盖。
|}
{{gap}}{{楷体|{{gap}}(七)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gap}}整治食品安全突出隐患及行业共性问题。重点治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工业明胶生产食品、使用工业酒精生产酒类食品、使用工业硫磺熏蒸食物、违法使用瘦肉精、食品制作过程违法添加罂粟壳等物质、水产品违法添加孔雀石绿等禁用物质、生产经营企业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保健食品标签宣传欺诈等危害食品安全的“潜规则”和相关违法行为。完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国家禁用和限用农药名录、食用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研究破解“潜规则”的检验方法。
{{gap}}整合食品安全监管、稽查、检查队伍,建立以检查为统领,集风险防范、案件调查、行政处罚、案件移送于一体的工作体系。各级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强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专业力量建设,强化办案保障。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建立证据互认、证据转换、法律适用、涉案食品检验认定与处置等协作配合机制。推动出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法律措施。完善政法委牵头、政法部门和监管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机制。
{{gap}}{{楷体|(八)提升技术支撑能力。}}
{{gap}}提升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等能力。全面加强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食品中有毒物质监测,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完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通过综合分析监测数据及时评估并发现风险。建立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协调机制,将“米袋子”、“菜篮子”主要产品纳入监测评估范围。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网络覆盖所有县级行政区域并延伸到乡镇和农村,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覆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gap}}健全风险交流制度。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定期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机制和制度。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食品安全社会公众风险认知调查体系和国家、省、市三级风险交流专家支持体系。鼓励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与风险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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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4'''''' 风险监测预警、评估能力提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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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
依托现有资源建设风险监测区域重点实验室和省级参比实验室。进一步完善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系统,建立覆盖全部医疗机构并延伸到农村的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网络。依托现有资源构建地方各级食源性疾病监测溯源平台。建立覆盖全国的食品安全风险预警系统和重点食品品种风险预警模型。建立健全覆盖主要贸易国家(地区)的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监测网络和进出口食品安全数据库。
(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能力。
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加快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分中心建设,建设风险评估区域重点实验室。实施食物消费量调查、总膳食和毒理学研究计划。建立完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基础数据库。构建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分级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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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gap}}加快建设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构建国家、省、市、县四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国家级检验机构具备较强的技术性研究、技术创新、仲裁检验、复检能力和国际合作能力;省级检验机构能够完成相应的法定检验、监督检验、执法检验、应急检验等任务,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能够开展有机污染物和生物毒素等危害物识别及安全性评价、食源性致病微生物鉴定、食品真实性甄别等基础性、关键性检验检测技术,能够开展快速和补充检验检测方法研究;市级检验机构具备对食品安全各项目参数较全面的常规性检验检测能力;食品产业大县和人口大县要具备对常见微生物、重金属、农药兽药残留等指标的实验室检验能力及定性快速检测能力。加强检验检测信息化建设。鼓励大专院校、企业检验机构承担政府检验任务。组织开展食品快速检测方法评价,规范快速检测方法应用。
{{gap}}提高食品安全智慧监管能力。重点围绕行政审批、监管检查、稽查执法、应急管理、检验监测、风险评估、信用管理、公共服务等业务领域,实施“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项目,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大数据资源共享和应用,提高监管效能。
{{gap}}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各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业务用房、执法车辆、执法装备配备实现标准化,满足监督执法需要。
{{gap}}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完善国家、省、市、县四级应急预案体系,健全突发事件跟踪、督查、处理、报告、回访和重大事故责任追究机制。强化食品安全舆情监测研判。开展应急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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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5'''''' 监管能力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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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检验检测能力建设项目。
实施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达标工程。根据国家建设标准建设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依托现有资源建设一批食品安全监管重点实验室,在相应特色领域具备国内一流检验水平和技术攻关能力。全面推进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鼓励通过建设省、市级检验机构区域分中心的方式开展跨层级整合。做好与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项目的统筹衔接。
实施食用农产品和进出口食品检验机构改造项目。升级改造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机构。建设进出口食品质量检(监)测基准实验室。升级改造部分省级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检(监)测重点实验室。
(二)“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项目。
继续推进实施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依托现有机构,整合现有资源,重点建设全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信息公示系统,以及食品生产经营监管、检验监测、信用管理、应急管理、风险评估和移动执法系统;完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鲜农产品和酒类食品追溯信息管理平台;建设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工程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构建食品安全监管数据中心和监管信息资源数据库。
(三)基层监管能力标准化建设项目。
合理保障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执法基本装备、执法取证装备、快检装备配备和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到“十三五”末,实现各级监管队伍装备配备标准化。
(四)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加强应急能力培训,提升调查分析能力、风险防控能力、信息公开能力和舆论引导能力。建立以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为龙头,以7—10个区域性应急检验检测重点实验室为支撑的应急检验检测体系。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置能力建设,整合建立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病因学实验室应急检测技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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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gap}}强化科技创新支撑。利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企业投入、社会资本等统筹支持食品安全创新工作。重点支持研发冷链装备关键技术、过程控制技术、检验检测技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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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6'''''' 食品安全重点科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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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立科学、高效的过程控制技术体系。
开展农药兽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重金属、微生物、生物毒素等食品原料中危害物迁移转化机制与安全控制机理等技术研究。提出相应控制规范,研发控制新工艺和新设备。研发质量安全控制新技术30—50项。
(二)建立全覆盖、组合式、非靶向检验检测技术体系。
研发食品中化学性、生物性、放射性危害物高效识别与确证关键技术及产品,研发生化传感器、多模式阵列光谱、小型质谱、离子迁移谱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智能化快速检测试剂、小型化智能离线及在线快速检测装备30—50台(套),制定检验规程120—150项,研制食品安全基体标准物质60—80种。开展食品安全第三方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科技示范。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监测和评价评估技术体系。
开展体外替代毒性测试、混合污染物毒性评价及风险评估等食品安全危害识别与毒性机制等研究。研发新一代毒性测试方法技术20—30项。
(四)研发急需优先发展的冷链装备关键技术。
研究和开发高效、环保、精准冷链装备,研究氨制冷系统安全技术,研究基于信息技术的绿色冷链物流系统优化技术。
(五)整合现有资源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执法智慧工作平台研发。
研究食品安全风险分级评价与智能化现场监管、网络食品安全监控等技术。研发致病微生物全基因溯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模拟仿真模型等应急处置新技术30—40项,研发风险预警模型和可视化决策支持的云服务平台,形成监督管理新技术20—30项。
(六)强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
研究农药和兽药的关键限量标准不少于20种,新发毒素、污染物标准不少于5种。
(七)综合示范应用。
通过研究成果转化、应用和集成研究,提出食品安全解决方案。开展区域和产业链综合示范,发挥科技成果在服务产业发展和支撑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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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楷体|{{gap}}(九)加快建立职业化检查员队伍。}}
{{gap}}依托现有资源建立职业化检查员制度,明确检查员的资格标准、检查职责、培训管理、绩效考核等要求。加强检查员专业培训和教材建设,依托现有资源设立检查员实训基地。采取多种合理有效措施,鼓励人才向监管一线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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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7'''''' 专业素质提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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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立职业化检查员队伍。
加强培训考核,使职业化检查员符合相应的工作要求。
(二)加强人才培养。
推进网络教育培训平台建设。依托现有省级教育培训机构建立专业教学基地。加强跨学科高端人才培养。
监管人员专业化培训时间人均不低于40学时/年,新入职人员规范化培训时间人均不低于90学时。对地方各级政府分管负责人进行分级培训。对各级监管机构相关负责人进行国家级调训。本科以上学历专业技术人员达到食品安全监管队伍总人数的70%以上,高层次专业人才占技术队伍的15%以上。食品安全一线监管人员中,食品相关专业背景的人员占比每年提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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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楷体|(十)加快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gap}}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各级监管部门及时发布行政许可、抽样检验、监管执法、行政处罚等信息,做到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将相关信息及时纳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档案、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开展联合激励和惩戒。
{{gap}}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格投诉举报受理处置反馈时限。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员工举报违法行为,建立举报人保护制度,落实举报奖励政策。加强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切,鼓励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舆论监督。食品安全新闻报道要客观公正,重大食品安全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gap}}支持行业协会制订行规行约、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高食品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负责人和主要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安全管控等方面的培训。
{{gap}}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鼓励通过公益诉讼、依法适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等方式支持消费者维权。继续办好“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将食品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作为公民法制和科学常识普及、职业技能培训等的重要内容。加强科普宣传,推动食品安全进农村、进企业、进社区、进商场等,鼓励研究机构、高校、协会等参与公益宣传科普工作,提升全民食品安全科学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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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8'''''' 社会共治推进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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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设投诉举报业务系统。
建成覆盖国家、省、市、县四级的投诉举报业务系统,实现网络24小时接通,电话在受理时间内接通率不低于90%。
(二)扩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
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政策,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控制和社会管理功能,探索建立行业组织、保险机构、企业、消费者多方参与、互动共赢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
(三)开展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培训提高项目。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每年安排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主要从业人员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行业道德伦理的集中培训。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培养师资力量,制定培训大纲和教材,利用大专院校、第三方机构等社会资源开展培训。鼓励行业协会对从业人员开展培训。
(四)开展食品安全状况综合评价。
研究建立食品安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开展食品安全指数评价和发布试点工作。
(五)实施立体化科普宣传计划。
整合现有资源,加强科普示范基地建设,建立完善统一的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库。充实宣传力量。推广“两微一端”新媒体平台。深入开展“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等科普宣传活动。将食品安全教育内容融入有关教育教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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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楷体|{{gap}}(十一)深入开展“双安双创”行动。}}
{{gap}}继续开展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即“双安双创”)行动,实施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引领工程,鼓励各地分层次、分步骤开展本区域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创建行动,提升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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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9'''''' 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引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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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
在4个直辖市、27个省(区)的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和其他部分条件成熟的地级市(共约100个),开展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行动。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
在具备条件的“菜篮子”产品主产县(共约1000个)开展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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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gap}}四、保障措施'''
{{gap}}{{楷体|(一)加强组织领导。}}
{{gap}}地方各级政府要根据本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切实落实监管有责、有岗、有人、有手段,履行日常监管、监督抽检责任。实行综合执法的地方要充实基层监管力量,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作为首要职责。
{{gap}}{{楷体|(二)合理保障经费。}}
{{gap}}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要求,落实财政投入政策。继续安排中央基建投资对食品安全监管基础设施和装备给予支持。完善执法能力建设投入机制,讲求效益,注重资源共享。制定完善各类项目支付标准,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投入效益。资金投入向基层、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对口支援地区等适当倾斜。
{{gap}}{{楷体|(三)强化综合协调。}}
{{gap}}加强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及食品安全办建设,健全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工作协同配合机制以及信息通报、形势会商、风险交流、协调联动等制度,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各成员单位落实食品安全职责,加大督查考评力度,形成监管合力。乡镇(街道)要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力量建设,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
{{gap}}{{楷体|(四)深化国际合作。}}
{{gap}}加强与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及重要国际组织合作,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应对国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提高全球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加强食品安全国际化人才培养,鼓励支持我国专家在食品相关国际机构任职。做好我国作为国际食品法典添加剂委员会和农药残留委员会主席国的相关工作。
{{gap}}{{楷体|(五)严格考核评估。}}
{{gap}}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目标,分解任务,制订实施方案,落实各项规划任务。要健全完善考核评估和监督机制,并将本规划任务落实情况纳入对各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考核评价内容。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牵头对本规划执行情况及时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c|'''{{x-larger|“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
{{gap}}保障药品安全是建设健康中国、增进人民福祉的重要内容,是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为提高药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gap}}'''一、现状和形势'''
{{gap}}“十二五”时期,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我国药品安全形势稳定向好,人民群众用药得到保障,药品安全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gap}}{{楷体|(一)公众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及时出台政策,优先审评审批部分临床急需的仿制药,加快审评审批对重大疾病、罕见病、老年人和儿童疾病有更好疗效的创新药及医疗器械。一批在治疗肿瘤、艾滋病、罕见病、儿童手足口病、脊髓灰质炎等领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药,以及国产生物材料、高端影像类产品、心脏血管支架等医疗器械加快上市,满足群众需求。
{{gap}}{{楷体|(二)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扎实推进。}}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要求,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在10省(市)开展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改进临床试验审批,提高审评审批质量,公开审评审批信息,推动建立科学高效的审评审批体系。
{{gap}}{{楷体|(三)法规标准体系不断完善。}}修订公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提升药品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药品标准4368项、药包材标准130项、医疗器械标准566项。制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
{{gap}}{{楷体|(四)全过程监管制度基本形成。}}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稳步实施,从实验室到医院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基本形成,覆盖全品种、全链条的药品追溯体系正在建立。
{{gap}}{{楷体|(五)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严厉打击。}}出台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虚假注册申报、违规生产、非法经营、夸大宣传、使用无证产品及制售假劣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开展专项打击。查处药品医疗器械行政案件75万起,公安机关侦破危害药品安全案件4.6万余起。对申报生产或进口的药品注册申请,全面开展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
{{gap}}{{楷体|(六)支撑保障能力稳步加强。}}各级财政支持力度持续加大,监管能力得到提升。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审评、检查和检验检测体系,建成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执业药师数量不断增长。
{{gap}}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必须清醒认识到,影响我国药品质量安全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依然存在,药品质量安全形势依然严峻。药品质量总体水平有待提高,部分产品质量疗效与国际先进水平存在差距,一些临床急需产品难以满足公众治病的实际需求,近3/4的药品批准文号闲置。执业药师用药服务作用发挥不到位,不合理用药问题突出。药品监管基础仍较薄弱,统一权威监管体制尚未建立,监管专业人员不足,基层装备配备缺乏,监管能力与医药产业健康发展要求不完全适应。
{{gap}}“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也是全面建立严密高效、社会共治的药品安全治理体系的关键时期。要尊重药品安全规律,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坚持把药品安全作为关系民生的政治任务来落实,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gap}}'''二、总体要求'''
{{gap}}{{楷体|(一)指导思想。}}
{{gap}}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建成药品安全现代化治理体系,提高科学监管水平,鼓励研制创新,全面提升质量,增加有效供给,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推动我国由制药大国向制药强国迈进,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gap}}{{楷体|(二)基本原则。}}
{{gap}}{{楷体|1.维护公众健康,保障公众需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可及,防止药品安全事件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gap}}{{楷体|2.深化审评审批改革,提升监管水平。}}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寓监管于服务之中,优化程序、精简流程、公开透明,完善科学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效率和水平。
{{gap}}{{楷体|3.鼓励研发创新,提高产品质量。}}以解决临床问题为导向,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瞄准国际先进水平,破除制约创新发展的思想观念和制度藩篱,促进提升研发创新水平,推动企业强化质量安全控制,切实提升药品质量和疗效。
{{gap}}{{楷体|4.加强全程监管,确保用药安全有效。}}完善统一权威的监管体制,推进药品监管法治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提高技术支撑能力,强化全过程、全生命周期监管,保证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gap}}{{楷体|(三)发展目标。}}
{{gap}}到2020年,药品质量安全水平、药品安全治理能力、医药产业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
{{gap}}{{楷体|1.药品质量进一步提高。}}批准上市的新药以解决临床问题为导向,具有明显的疗效;批准上市的仿制药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分期分批对已上市的药品进行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2018年底前,完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中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上市的289个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的一致性评价;鼓励企业对其他已上市品种开展一致性评价。
{{gap}}{{楷体|2.药品医疗器械标准不断提升。}}制修订完成国家药品标准3050个和医疗器械标准500项。
{{gap}}{{楷体|3.审评审批体系逐步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更加健全,权责更加明晰,流程更加顺畅,能力明显增强,实现按规定时限审评审批。
{{gap}}{{楷体|4.检查能力进一步提升。}}依托现有资源,使职业化检查员的数量、素质满足检查需要,加大检查频次。
{{gap}}{{楷体|5.监测评价水平进一步提高。}}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体系以及以企业为主体的评价制度不断完善,监测评价能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药品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评价率达到100%。
{{gap}}{{楷体|6.检验检测和监管执法能力得到增强。}}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机构达到国家相应建设标准。实现各级监管队伍装备配备标准化。
{{gap}}{{楷体|7.执业药师服务水平显著提高。}}每万人口执业药师数超过4人,所有零售药店主要管理者具备执业药师资格、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
{{gap}}'''三、主要任务'''
{{gap}}{{楷体|(一)加快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gap}}药品生产企业是一致性评价工作的主体,应按相关指导原则主动选购参比制剂,合理选用评价方法,开展研究和评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一致性评价工作的指导,制定完善相关指导原则,及时公布参比制剂信息,逐步建立我国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集。
{{gap}}细化落实医保支付、临床应用、药品集中采购、企业技术改造等方面的支持政策,有效解决临床试验资源短缺问题,鼓励企业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自首家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后,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的相同品种原则上应在3年内完成一致性评价。完善一致性评价工作机制,充实专业技术力量,严格标准、规范程序,按时审评企业提交的一致性评价资料和药品注册补充申请。
{{gap}}{{楷体|(二)深化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
{{gap}}{{楷体|1.鼓励研发创新。}}完成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力争尽快全面推开。鼓励具有临床价值的新药和临床急需仿制药研发上市,对具有明显临床价值的创新药及防治艾滋病、恶性肿瘤、重大传染病、罕见病等疾病的临床急需药品,实行优先审评审批。对创新药临床试验申请,重点审查临床价值和受试者保护等内容,加快临床试验审批。鼓励临床机构和医生参与创新药和医疗器械研发。对拥有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具有重大临床价值的创新医疗器械,以及列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的临床急需药品医疗器械,实行优先审评审批。制定并定期公布限制类和鼓励类药品审批目录,及时公开注册申请信息,引导企业减少不合理申报。
{{gap}}{{楷体|2.完善审评审批机制。}}健全审评质量控制体系。建立以临床为核心的药品医疗器械审评机制,完善适应症团队审评、项目管理人、技术争议解决、沟通交流、优先审评、审评信息公开等制度,逐步形成以技术审评为核心、现场检查和产品检验为支撑的药品医疗器械疗效和安全保障制度。建立健全药品数据保护制度,鼓励研发创新。
{{gap}}{{楷体|3.严格审评审批要求。}}全面提高药品审批标准,创新药突出临床价值,改良型新药体现改良优势,仿制药要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
{{gap}}{{楷体|4.推进医疗器械分类管理改革。}}健全医疗器械分类技术委员会及专业组,建立医疗器械产品风险评估机制和分类目录动态更新机制。制定医疗器械命名术语指南,逐步实施按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制定医疗器械编码规则,构建医疗器械编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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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1'''''' 审评审批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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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制定或转化一致性评价所需的相关技术指南和指导原则,推进一致性评价能力建设,按照工作需要,依托现有资源,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
(二)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
按国务院要求,尽快实现注册申请和审评数量年度进出平衡,按规定时限审批。
{{楷体|(三)加快医疗器械分类管理改革。}}
组建16个分类技术专业组,优化调整分类目录框架及结构,发布新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按专业领域设置研究制定22个命名术语指南,建立医疗器械分类、命名及编码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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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楷体|(三)健全法规标准体系。}}
{{gap}}{{楷体|1.完善法规制度。}}推动修订药品管理法。修订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基本完成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配套规章制修订。根据药品安全形势发展和法律法规制修订情况,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基本建成科学完备的药品安全法规制度体系。
{{gap}}{{楷体|2.完善技术标准。}}对照国际先进水平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化学药品标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生物制品标准接近国际先进水平,中药(材)标准处于国际主导地位。提高药用辅料、药包材标准整体水平,扩大品种覆盖面,稳步提高民族药(材)标准。建立药品标准淘汰机制,全面清理历版药典未收载品种标准和各类局(部)颁标准,提升一批,淘汰一批。加快医疗器械国际标准研究转化,优先提高医疗器械基础通用标准和高风险类产品标准。制修订化妆品相关标准。
{{gap}}{{楷体|3.完善技术指导原则。}}修订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药用辅料安全性评价、药品注册管理、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等指导原则,修订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和技术指南。制定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以及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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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2'''''' 标准提高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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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药品标准提高行动计划。
制修订国家药品标准3050个,包括中药民族药标准1100个、化学药品标准1500个、生物制品标准150个、药用辅料标准200个、药包材标准100个。
制修订药品注册技术指导原则350项。制修订药典收载的检测方法、通则(总论)以及技术指导原则100项。根据需要及时制定发布一批药品补充检验方法。
研制中药民族药和天然药物标准物质,包括化学对照品200种、对照药材150种、对照提取物100种。研制药用辅料和药包材标准物质,包括药用辅料对照品150种、药包材对照物质10种。
(二)医疗器械标准提高行动计划。
制修订医疗器械标准500项,包括诊断试剂类标准80项、有源医疗器械标准200项、无源医疗器械和其他标准220项。
制修订医疗器械技术审查和临床试验指导原则200项。研制体外诊断试剂标准物质150种。
建立健全医疗器械标准化管理体系,依托现有资源,加强国家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建设,配备满足需要的标准管理人员。
(三)化妆品标准提高行动计划。
制修订化妆品禁用、限用物质检验检测方法30—5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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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楷体|{{gap}}(四)加强全过程监管。}}
{{gap}}{{楷体|1.严格规范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行为。}}
{{gap}}加强研制环节监管。全面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依托现有资源,建立临床试验数据管理平台,加强临床试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临床数据造假行为,确保临床试验数据真实可靠。
{{gap}}加强生产环节监管。全面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对药用原辅料和药包材生产企业开展延伸监管。对疫苗、血液制品等生物制品以及血源筛查诊断试剂全面实施批签发管理。加强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完善企业生产工艺变更报告制度,对生产工艺重大变更依法实行审评审批。严肃查处药品生产偷工减料、掺杂使假、擅自改变工艺生产劣药等违法违规行为。
{{gap}}加强流通环节监管。全面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加强冷链运输贮存质量监管。实行生产经营企业购销业务人员网上备案与核查制度。按照“十三五”深化医改要求,推行药品采购“两票制”,鼓励药品生产企业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货款。
{{gap}}加强使用环节监管。严格落实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严把购进、验收、贮存、养护、调配及使用各环节质量关,及时报告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严格落实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加强植入性等高风险医疗器械使用管理。
{{gap}}建立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建立药品档案。全面落实药物医疗器械警戒和上市后研究的企业主体责任,生产企业对上市产品开展风险因素分析和风险效益评价,及时形成产品质量分析报告并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加强上市后再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需要提示患者和医生安全性信息的,及时组织修改标签说明书。淘汰长期不生产、临床价值小、有更好替代品种的产品,以及疗效不确切、安全风险大、获益不再大于风险的品种。
{{gap}}{{楷体|2.全面强化现场检查和监督抽验。}}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围绕行为规范、工艺合规、数据可靠等方面,对企业开展质量管理全项目检查,严厉打击弄虚作假等各类违法行为,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加大注册检查、飞行检查和境外检查频次,提高检查能力。加大对无菌、植入性医疗器械和体外诊断试剂的检查力度。加强化妆品原料使用合规性检查。合理划分国家和地方抽验品种和项目,加大对高风险品种的抽验力度,扩大抽验覆盖面。
{{gap}}{{楷体|3.加大执法办案和信息公开力度。}}加强国家级稽查执法队伍能力建设,组织协调大案要案查处,强化办案指导和监督,探索检查稽查合一工作机制,初步建成全国统一、权威高效的稽查执法体系。加强各级公安机关打击药品犯罪的专业力量建设,强化办案保障。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推动出台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法律措施,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快投诉举报体系建设,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监督。按规定全面公开行政许可、日常监管、抽样检验、检查稽查、执法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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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3'''''' 安全监管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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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加强药品检查。
国家级每年检查300—400个境内药品生产企业,每年全覆盖检查血液制品和疫苗生产企业。每年对40—60个进口药品品种开展境外生产现场检查。
(二)加强医疗器械检查。
国家级每年对所有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第二类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项目检查。2018年起,每两年对其余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所有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项目检查。每年对30—40家境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情况开展检查,“十三五”期间实现对进口高风险医疗器械产品全覆盖检查。每年全覆盖检查对储运有特殊要求的经营企业,“十三五”期间实现对经营无菌、植入性医疗器械及体外诊断试剂的企业全覆盖检查。每年全覆盖检查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情况,“十三五”期间实现对其他使用单位全覆盖检查。
(三)加强化妆品检查。
国家级每年检查20个化妆品生产企业,省级每年检查30个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
(四)加强监督抽验。
国家级每年对120—140个高风险药品开展监督抽验,省级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实行全覆盖抽验。
国家级每年对40—60种医疗器械产品开展监督抽验。
每年开展15000批次化妆品监督抽验和1000批次化妆品风险监测。
|}
{{gap}}{{gap}}{{楷体|4.加强应急处置和科普宣传。}}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开展应急演练和技能培训,推动企业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处置预案方案。强化舆情监测研判,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加强舆论引导,按规定发布药品安全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客观公正报道药品安全问题。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科普宣传工作体系,构建立体化新闻宣传平台,加大科普宣传力度,提升全民安全用药科学素养。
{{c|{{gap}}{{gap}}
}}
{{c|{{gap}}{{gap}}
}}
{| class="wikitable"
|-
|| '''专栏''''''4'''''' 应急处置和科普宣传能力提升项目'''
|-
|| (一)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合理保障应急队伍履职需要,加强应急信息平台、突发事件信息直报网络、应急检验检测能力建设。
(二)立体化科普宣传计划。
实施药品安全科普宣传项目,依托现有资源加强科普示范基地、宣传站和科普知识库建设,充实宣传力量,推广“两微一端”新媒体平台,深入开展“全国安全用药月”活动。
|}
{{gap}}{{楷体|(五)全面加强能力建设。}}
{{gap}}{{楷体|1.强化技术审评能力建设。}}加强审评科学基础建设,完善审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药品电子化申报和审评过程管理制度。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改革绩效工资分配管理。
{{gap}}{{楷体|2.强化检查体系建设。}}提升检查能力,规范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检查。
{{gap}}{{楷体|3.强化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gap}}加强国家、省、市三级药品检验检测体系能力建设,加强国家、省两级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机构和市级分中心能力建设。国家级检验机构具备较强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仲裁检验、复检等能力;省级检验机构能够完成相应的法定检验、监督检验、执法检验、应急检验等任务,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能够开展基础性、关键性检验检测技术以及快速和补充检验检测方法研究;市级检验机构能够完成常规性监督执法检验任务;县级检验机构具备快速检验能力。加强检验检测信息化建设。鼓励大专院校、企业检验机构承担政府检验任务。
{{gap}}加强重点实验室和口岸检验机构建设。重点实验室在相关领域具备国内一流检验水平和技术攻关能力,口岸药品检验机构具备依据法定标准进行全项检验的能力和监测进口药品质量风险的能力。
{{gap}}加强疫苗等生物制品批签发体系和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国家级具备生物制品标准制定和标准物质制备能力,能够依据法定标准进行生物制品全项检测;省级能够依据法定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生产的生物制品进行全项检测。加强国家微生物标准物质库建设和疫苗检验检测技术研发。
{{gap}}{{楷体|4.强化监测评价体系建设。}}完善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制、药物滥用监测机制,建立监测哨点并开展重点产品监测预警。创新监测评价手段,扩大监测覆盖面。督促企业落实监测主体责任。
{| class="wikitable"
|-
|| '''专栏''''''5'''''' 技术支撑能力建设项目'''
|-
|| (一)国家级审评中心建设。
探索创新药品医疗器械审评机构体制机制和法人治理模式。改革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与科研院所、医院联合培养审评人员。健全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数据库。
(二)检查能力建设。
合理保障检查工作需要,确保具备完成药品医疗器械日常检查、注册检查、飞行检查、境外检查任务的能力。
保障各级审评、检查、监测评价等技术支撑业务用房。
(三)检验检测能力建设。
1.检验检测能力达标工程。
编制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标准,根据标准建设各级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机构。依托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建设国家级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机构。改造升级省级和口岸药品检验机构、省级医疗器械检验机构。依托现有资源,建设一批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管重点实验室。
2.疫苗批签发体系建设工程。
完善以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为核心、省级疫苗批签发机构参与的国家疫苗批签发体系。依托现有资源,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细胞资源库、干细胞资源库、菌(毒)种库,建立完善生物制品标准物质研究和供应平台、质量评价标准和技术平台。
(四)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监测能力建设。
依托现有资源,建设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二期)和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利用医疗机构电子数据,建立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性主动监测与评价系统。在综合医院设立300个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哨点。在精神疾病专科医院及综合医院设立100个药物滥用监测哨点。药品不良反应县(市、区)报告比例达到90%以上。对100个医疗器械产品开展重点监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县(市、区)报告比例达到80%以上。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数达到50份/百万人。
|}
{{gap}}{{gap}}{{楷体|5.形成智慧监管能力。}}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围绕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审批、监管检查、稽查执法、应急管理、检验监测、风险分析、信用管理、公共服务等重点业务,实施安全监管信息化工程,推进安全监管大数据资源共享和应用,提高监管效能。
{| class="wikitable"
|-
|| '''专栏''''''6'''''' 安全监管信息化工程'''
|-
|| 继续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依托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和现有资源,建设国家、省两级药品安全监管大数据中心,以及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完善药品监管信息化标准体系、药品监管信息资源管理体系、政务服务信息化体系、网络安全体系、信息化绩效评价体系,建设互联协同、满足监管需求的行政审批、监管检查、稽查执法、应急管理、检验监测、风险分析、信用管理、公共服务等应用系统。
|}
{{gap}}{{楷体|6.提升基层监管保障能力。}}推进各级监管业务用房、执法车辆、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化建设,满足现场检查、监督执法、现场取样、快速检测、应急处置需要。
{| class="wikitable"
|-
|| '''专栏''''''7'''''' 基层监管能力标准化建设项目'''
|-
|| 加强市、县级监管机构及乡镇(街道)派出机构执法基本装备、取证装备、快速检验装备配备和基础设施建设。
|}
{{gap}}{{楷体|7.加强科技支撑。}}研究攻关适宜技术,为监管和产业发展服务。开展药品安全基础、质量控制、安全评价与预警、检验检测新技术、标准和质量提高研究,强化提升药品纯度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依托现有资源设立一批药品安全研究基地,培养药品安全科技人才。
{| class="wikitable"
|-
|| '''专栏''''''8'''''' 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科技支撑任务'''
|-
|| (一)药品检验检测关键技术研究。
开展药品快速检验新技术及装备、应急检验方法、补充检验方法等研究。加强药品研发生产及质量控制关键技术研究。
(二)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评价技术研究。
开展化学药品、新型生物制品、毒性中药材、疫苗、新型药物和特殊药物剂型等的安全性、有效性评价技术研究,加强药包材和药用辅料安全性评价研究。
(三)检验检测研究平台、数据库等建设。
建立中药注射剂、中药材检验检测数据库以及多糖类药物和多组分生化药质量控制技术平台,开展药品安全大数据分析研究。
(四)医疗器械检验检测关键技术研究。
开展各类数字诊疗装备、个体化诊疗产品、生物医用材料的质量评价、检测技术及检测规范研究,加强常用医疗器械快速检验系统、高风险医疗器械检验检测平台研究。开展在用医疗器械现场检验方法、检测平台及装备研究。
(五)医疗器械安全性评价体系研究。
加强医疗器械安全性评价技术及标准体系研究,系统开展植入性等高风险医疗器械安全性研究,开展医用机器人、医用增材制造等创新医疗器械标准体系研究。
|}
{{gap}}{{gap}}{{楷体|8.加快建立职业化检查员队伍。}}依托现有资源建立职业化检查员制度,明确检查员的岗位职责、条件要求、培训管理、绩效考核等要求。加强检查员专业培训和教材建设。在人事管理、绩效工资分配等方面采取多种激励措施,鼓励人才向监管一线流动。
{| class="wikitable"
|-
|| '''专栏''''''9'''''' 专业素质提升项目'''
|-
|| (一)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
加强培训考核,使职业化检查员符合相应的工作要求。
(二)人才培养。
推进网络教育培训平台建设。在省级教育培训机构建立专业教学基地。
监管人员专业化培训时间人均不低于40学时/年。新入职人员规范化培训时间不低于90学时。对地方各级政府分管负责人进行分级培训。对各级监管机构相关负责人进行国家级调训。
本科以上学历人员达到药品安全监管队伍总人数的70%,高层次专业人才占技术队伍的比例超过15%。药品安全一线监管人员中,药品相关专业背景的人员占比每年提高2%。
(三)执业药师队伍建设。
健全执业药师制度体系。建立执业药师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执业药师能力与学历提升工程,强化继续教育和实训培养。
|}
{{gap}}'''四、保障措施'''
{{gap}}{{楷体|(一)加强政策保障。}}
{{gap}}坚持部门协同,全链条发动,将保障药品安全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更好统筹起来,通过深化改革,破除影响药品质量安全的体制机制问题。结合深入推进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制定细化药品价格、招标采购、医保支付、科技支撑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建立健全激励机制,督促企业主动提高产品质量。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和预警机制,保证临床必需、用量不确定的低价药、抢救用药和罕见病用药的市场供应。建立药品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建立统一的跨部门价格信息平台,做好与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医保支付审核平台的互联互通。鼓励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将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探索建立药品医疗器械产品责任保险及损害赔偿补偿机制。
{{gap}}{{楷体|(二)合理保障经费。}}
{{gap}}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要求,合理确定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在药品监管经费上的保障责任。继续安排中央基建投资对药品安全监管基础设施和装备给予积极支持,资金投入向基层、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对口支援地区等适当倾斜。推进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审评项目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试点。有关计划(项目、工作)中涉及技术研发相关内容,确需中央财政支持的,通过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统筹考虑予以支持。
{{gap}}{{楷体|(三)深化国际合作。}}
{{gap}}推进政府间监管交流,加强多边合作,积极加入相关国际组织。开展国际项目合作,搭建民间国际交流平台。加大培训和国外智力引进力度。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和规则制定,推动我国监管理念、方法、标准与国际先进水平相协调。
{{gap}}{{楷体|(四)加强组织领导。}}
{{gap}}地方各级政府要根据本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将药品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综合执法的地方要充实基层监管力量,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作为首要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目标,分解任务,制订具体实施方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牵头对本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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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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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T12:26:24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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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
|year=2017 |month=2 |day=3
|发文字号=国发〔2017〕11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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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
{{c|'''{{x-larger|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
{{c|{{楷体|国发〔2017〕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现将《[[“十三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7年2月3日
{{gap}}(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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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x-larger|“十三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
{{c|{{x-larger|
}}}}
{{gap}}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中基础性、先导性、战略性产业,是重要的服务性行业。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是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支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并与“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等规划相衔接,制定本规划。
{{gap}}'''一、总体要求'''
{{gap}}{{楷体|(一)发展环境。}}
{{gap}}“十二五”时期,我国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快速发展,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不断完善,较好完成规划目标任务,总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累计完成投资13.4万亿元,是“十一五”时期的1.6倍,高速铁路营业里程、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里程、沿海港口万吨级及以上泊位数量均位居世界第一,天然气管网加快发展,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网络初步形成。铁路、民航客运量年均增长率超过10%,铁路客运动车组列车运量比重达到46%,全球集装箱吞吐量排名前十位的港口我国占7席,快递业务量年均增长50%以上,城际、城市和农村交通服务能力不断增强,现代化综合交通枢纽场站一体化衔接水平不断提升。高速铁路装备制造科技创新取得重大突破,电动汽车、特种船舶、国产大型客机、中低速磁悬浮轨道交通等领域技术研发和应用取得进展,技术装备水平大幅提高,交通重大工程施工技术世界领先,走出去步伐不断加快。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实现全国联网,新能源运输装备加快推广,交通运输安全应急保障能力进一步提高。铁路管理体制改革顺利实施,大部门管理体制初步建立,交通行政审批改革不断深化,运价改革、投融资改革扎实推进。
{| class="wikitable"
|-
|colspan=5 | '''专栏''''''1'''''' “十二五”末交通基础设施完成情况'''
|-
|| 指 标
|| 单位
|| 2010年
|| 2015年
|| 2015年规划目标
|-
|| 铁路营业里程
|| 万公里
|| 9.1
|| 12.1
|| 12
|-
|| 其中:高速铁路
|| 万公里
|| 0.51
|| 1.9
|| ——
|-
|| 铁路复线率
|| %
|| 41
|| 53
|| 50
|-
|| 铁路电气化率
|| %
|| 47
|| 61
|| 60
|-
|| 公路通车里程
|| 万公里
|| 400.8
|| 458
|| 450
|-
|| 其中:国家高速公路
|| 万公里
|| 5.8
|| 8.0
|| 8.3
|-
|| 普通国道二级及以上比重
|| %
|| 60
|| 69.4
|| 70
|-
|| 乡镇通沥青(水泥)路率
|| %
|| 96.6
|| 98.6
|| 98
|-
|| 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率
|| %
|| 81.7
|| 94.5
|| 90
|-
|| 内河高等级航道里程
|| 万公里
|| 1.02
|| 1.36
|| 1.3
|-
|| 油气管网里程
|| 万公里
|| 7.9
|| 11.2
|| 15
|-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里程
|| 公里
|| 1400
|| 3300
|| 3000
|-
|| 沿海港口万吨级及以上泊位数
|| 个
|| 1774
|| 2207
|| 2214
|-
|| 民用运输机场数
|| 个
|| 175
|| 207
|| 230
|-
|colspan=5 | 注:国家高速公路里程统计口径为原“7918”国家高速公路网。
|}
{{gap}}“十三五”时期,交通运输发展面临的国内外环境错综复杂。从国际看,全球经济在深度调整中曲折复苏,新的增长动力尚未形成,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兴起,区域合作格局深度调整,能源格局深刻变化。从国内看,“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生产力布局、产业结构、消费及流通格局将加速变化调整。与“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比,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水平仍然存在一定差距,主要是:网络布局不完善,跨区域通道、国际通道连通不足,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和城市群交通发展短板明显;综合交通枢纽建设相对滞后,城市内外交通衔接不畅,信息开放共享水平不高,一体化运输服务水平亟待提升,交通运输安全形势依然严峻;适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的体制机制尚不健全,铁路市场化、空域管理、油气管网运营体制、交通投融资等方面改革仍需深化。
{{gap}}综合判断,“十三五”时期,我国交通运输发展正处于支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攻坚期、优化网络布局的关键期、提质增效升级的转型期,将进入现代化建设新阶段。站在新的发展起点上,交通运输要准确把握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新形势、新要求,切实转变发展思路、方式和路径,优化结构、转换动能、补齐短板、提质增效,更好满足多元、舒适、便捷等客运需求和经济、可靠、高效等货运需求;要突出对“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三大战略和新型城镇化、脱贫攻坚的支撑保障,着力消除瓶颈制约,提升运输服务的协同性和均等化水平;要更加注重提高交通安全和应急保障能力,提升绿色、低碳、集约发展水平;要适应国际发展新环境,提高国际通道保障能力和互联互通水平,有效支撑全方位对外开放。
{{gap}}{{楷体|(二)指导思想。}}
{{gap}}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交通运输服务人民,着力完善基础设施网络、加强运输服务一体衔接、提高运营管理智能水平、推行绿色安全发展模式,加快完善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更好地发挥交通运输的支撑引领作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gap}}{{楷体|(三)基本原则。}}
{{gap}}{{楷体|衔接协调、便捷高效。}}充分发挥各种运输方式的比较优势和组合效率,提升网络效应和规模效益。加强区域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增强交通公共服务能力,积极引导新生产消费流通方式和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扩大交通多样化有效供给,全面提升服务质量效率,实现人畅其行、货畅其流。
{{gap}}{{楷体|适度超前、开放融合。}}有序推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功能布局,强化薄弱环节,确保运输能力适度超前,更好发挥交通先行官作用。坚持建设、运营、维护并重,推进交通与产业融合。积极推进与周边国家互联互通,构建国际大通道,为更高水平、更深层次的开放型经济发展提供支撑。
{{gap}}{{楷体|创新驱动、安全绿色。}}全面推广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以智能化带动交通运输现代化。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市场监管体系,提高综合治理能力。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理念,全面提高交通运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将生态保护红线意识贯穿到交通发展各环节,建立绿色发展长效机制,建设美丽交通走廊。
{{gap}}{{楷体|(四)主要目标。}}
{{gap}}到2020年,基本建成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的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部分地区和领域率先基本实现交通运输现代化。
{{gap}}{{楷体|网络覆盖加密拓展。}}高速铁路覆盖80%以上的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的城市,铁路、高速公路、民航运输机场基本覆盖城区常住人口20万以上的城市,内河高等级航道网基本建成,沿海港口万吨级及以上泊位数稳步增加,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硬化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里程比2015年增长近一倍,油气主干管网快速发展,综合交通网总里程达到540万公里左右。
{{gap}}{{楷体|综合衔接一体高效。}}各种运输方式衔接更加紧密,重要城市群核心城市间、核心城市与周边节点城市间实现1—2小时通达。打造一批现代化、立体式综合客运枢纽,旅客换乘更加便捷。交通物流枢纽集疏运系统更加完善,货物换装转运效率显著提高,交邮协同发展水平进一步提升。
{{gap}}{{楷体|运输服务提质升级。}}全国铁路客运动车服务比重进一步提升,民航航班正常率逐步提高,公路交通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公路货运车型标准化水平大幅提高、货车空驶率大幅下降,集装箱铁水联运比重明显提升,全社会运输效率明显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显著提升,实现村村直接通邮、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客车,城市公共交通出行比例不断提高。
{{gap}}{{楷体|智能技术广泛应用。}}交通基础设施、运载装备、经营业户和从业人员等基本要素信息全面实现数字化,各种交通方式信息交换取得突破。全国交通枢纽站点无线接入网络广泛覆盖。铁路信息化水平大幅提升,货运业务实现网上办理,客运网上售票比例明显提高。基本实现重点城市群内交通一卡通互通,车辆安装使用ETC比例大幅提升。交通运输行业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前装率和使用率显著提高。
{{gap}}{{楷体|绿色安全水平提升。}}城市公共交通、出租车和城市配送领域新能源汽车快速发展。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节能减排成效显著,交通运输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持续下降。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和应急保障能力显著提高,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安全水平明显提升。
{| class="wikitable"
|-
|colspan=5 | '''专栏''''''2'''''' “十三五”综合交通运输发展主要指标'''
|-
|colspan=2 | 指 标 名 称
|| 2015年
|| 2020年
|| 属性
|-
|rowspan=13 | 基础设施
|| 铁路营业里程(万公里)
|| 12.1
|| 15
|| 预期性
|-
|| 高速铁路营业里程(万公里)
|| 1.9
|| 3.0
|| 预期性
|-
|| 铁路复线率(%)
|| 53
|| 60
|| 预期性
|-
|| 铁路电气化率(%)
|| 61
|| 70
|| 预期性
|-
|| 公路通车里程(万公里)
|| 458
|| 500
|| 预期性
|-
|| 高速公路建成里程(万公里)
|| 12.4
|| 15
|| 预期性
|-
|| 内河高等级航道里程(万公里)
|| 1.36
|| 1.71
|| 预期性
|-
|| 沿海港口万吨级及以上泊位数(个)
|| 2207
|| 2527
|| 预期性
|-
|| 民用运输机场数(个)
|| 207
|| 260
|| 预期性
|-
|| 通用机场数(个)
|| 300
|| 500
|| 预期性
|-
|| 建制村通硬化路率(%)
|| 94.5
|| 99
|| 约束性
|-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里程(公里)
|| 3300
|| 6000
|| 预期性
|-
|| 油气管网里程(万公里)
|| 11.2
|| 16.5
|| 预期性
|-
|rowspan=6 | 运输服务
|| 动车组列车承担铁路客运量比重(%)
|| 46
|| 60
|| 预期性
|-
|| 民航航班正常率(%)
|| 67
|| 80
|| 预期性
|-
|| 建制村通客车率(%)
|| 94
|| 99
|| 约束性
|-
|| 公路货运车型标准化率(%)
|| 50
|| 80
|| 预期性
|-
|| 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年均增长率(%)
|colspan=2 | 10
|| 预期性
|-
|| 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城市建成区公交站点500米覆盖率(%)
|| 90
|| 100
|| 约束性
|-
|rowspan=3 | 智能交通
|| 交通基本要素信息数字化率(%)
|| 90
|| 100
|| 预期性
|-
|| 铁路客运网上售票率(%)
|| 60
|| 70
|| 预期性
|-
|| 公路客车ETC使用率(%)
|| 30
|| 50
|| 预期性
|-
|rowspan=2 | 绿色安全
|| 交通运输CO2排放强度下降率(%)
|colspan=2 | 7*
|| 预期性
|-
|| 道路运输较大以上等级行车事故死亡人数下降率(%)
|colspan=2 | 20*
|| 约束性
|-
|colspan=5 | 注:①硬化路一般指沥青(水泥)路,对于西部部分建设条件特别困难、高海拔高寒和交通需求小的
地区,可扩展到石质、砼预制块、砖铺、砂石等路面的公路。
②通用机场统计含起降点。
③排放强度指按单位运输周转量计算的CO2(二氧化碳)排放。
④*:与“十二五”末相比。
|}
'''{{gap}}二、完善基础设施网络化布局'''
{{gap}}{{楷体|(一)建设多向连通的综合运输通道。}}
{{gap}}构建横贯东西、纵贯南北、内畅外通的“十纵十横”综合运输大通道,加快实施重点通道连通工程和延伸工程,强化中西部和东北地区通道建设。贯通上海至瑞丽等运输通道,向东向西延伸西北北部等运输通道,将沿江运输通道由成都西延至日喀则。推进北京至昆明、北京至港澳台、烟台至重庆、二连浩特至湛江、额济纳至广州等纵向新通道建设,沟通华北、西北至西南、华南等地区;推进福州至银川、厦门至喀什、汕头至昆明、绥芬河至满洲里等横向新通道建设,沟通西北、西南至华东地区,强化进出疆、出入藏通道建设。做好国内综合运输通道对外衔接。规划建设环绕我国陆域的沿边通道。
{| class="wikitable"
|-
|| '''专栏''''''3'''''' 综合运输通道布局'''
|-
|| (一)纵向综合运输通道。
1.沿海运输通道。起自同江,经哈尔滨、长春、沈阳、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上海、宁波、福州、厦门、汕头、广州、湛江、海口,至防城港、至三亚。
2.北京至上海运输通道。起自北京,经天津、济南、蚌埠、南京,至上海、至杭州。
3.北京至港澳台运输通道。起自北京,经衡水、菏泽、商丘、九江、南昌、赣州、深圳,至香港(澳门);支线经合肥、黄山、福州,至台北。
4.黑河至港澳运输通道。起自黑河,经齐齐哈尔、通辽、沈阳、北京、石家庄、郑州、武汉、长沙、广州,至香港(澳门)。
5.二连浩特至湛江运输通道。起自二连浩特,经集宁、大同、太原、洛阳、襄阳、宜昌、怀化,至湛江。
6.包头至防城港运输通道。起自包头(满都拉),经延安、西安、重庆、贵阳、南宁,至防城港。
7.临河至磨憨运输通道。起自临河(甘其毛都),经银川、平凉、宝鸡、重庆、昆明,至磨憨、至河口。
8.北京至昆明运输通道。起自北京,经太原、西安、成都(重庆),至昆明。
9.额济纳至广州运输通道。起自额济纳(策克),经酒泉(嘉峪关)、西宁(兰州)、成都、泸州(宜宾)、贵阳、桂林,至广州。
10.烟台至重庆运输通道。起自烟台,经潍坊、济南、郑州、南阳、襄阳,至重庆。
(二)横向综合运输通道。
1.绥芬河至满洲里运输通道。起自绥芬河,经牡丹江、哈尔滨、齐齐哈尔,至满洲里。
2.珲春至二连浩特运输通道。起自珲春,经长春、通辽、锡林浩特,至二连浩特。
3.西北北部运输通道。起自天津(唐山、秦皇岛),经北京、呼和浩特、临河、哈密、吐鲁番、库尔勒、喀什,至吐尔尕特、至伊尔克什坦、至红其拉甫;西端支线自哈密,经将军庙,至阿勒泰(吉木乃)。
4.青岛至拉萨运输通道。起自青岛,经济南、德州、石家庄、太原、银川、兰州、西宁、格尔木,至拉萨。
5.陆桥运输通道。起自连云港,经徐州、郑州、西安、兰州、乌鲁木齐、精河,至阿拉山口、至霍尔果斯。
6.沿江运输通道。起自上海,经南京、芜湖、九江、武汉、岳阳、重庆、成都、林芝、拉萨、日喀则,至亚东、至樟木。
7.上海至瑞丽运输通道。起自上海(宁波),经杭州、南昌、长沙、贵阳、昆明,至瑞丽。
8.汕头至昆明运输通道。起自汕头,经广州、梧州、南宁、百色,至昆明。
9.福州至银川运输通道。起自福州,经南昌、九江、武汉、襄阳、西安、庆阳,至银川。
10.厦门至喀什运输通道。起自厦门,经赣州、长沙、重庆、成都、格尔木、若羌,至喀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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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楷体|(二)构建高品质的快速交通网。}}
以高速铁路、高速公路、民用航空等为主体,构建服务品质高、运行速度快的综合交通骨干网络。
{{gap}}{{楷体|推进高速铁路建设。}}加快高速铁路网建设,贯通京哈—京港澳、陆桥、沪昆、广昆等高速铁路通道,建设京港(台)、呼南、京昆、包(银)海、青银、兰(西)广、京兰、厦渝等高速铁路通道,拓展区域连接线,扩大高速铁路覆盖范围。
{{gap}}{{楷体|完善高速公路网络。}}加快推进由7条首都放射线、11条北南纵线、18条东西横线,以及地区环线、并行线、联络线等组成的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尽快打通国家高速公路主线待贯通路段,推进建设年代较早、交通繁忙的国家高速公路扩容改造和分流路线建设。有序发展地方高速公路。加强高速公路与口岸的衔接。
{{gap}}{{楷体|完善运输机场功能布局。}}打造国际枢纽机场,建设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世界级机场群,加快建设哈尔滨、深圳、昆明、成都、重庆、西安、乌鲁木齐等国际航空枢纽,增强区域枢纽机场功能,实施部分繁忙干线机场新建、迁建和扩能改造工程。科学安排支线机场新建和改扩建,增加中西部地区机场数量,扩大航空运输服务覆盖面。推进以货运功能为主的机场建设。优化完善航线网络,推进国内国际、客运货运、干线支线、运输通用协调发展。加快空管基础设施建设,优化空域资源配置,推进军民航空管融合发展,提高空管服务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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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4'''''' 快速交通网重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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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高速铁路。
建成北京至沈阳、北京至张家口至呼和浩特、大同至张家口、哈尔滨至牡丹江、石家庄至济南、济南至青岛、徐州至连云港、宝鸡至兰州、西安至成都、成都至贵阳、商丘至合肥至杭州、武汉至十堰、南昌至赣州等高速铁路。
建设银川至西安、贵阳至南宁、重庆至昆明、北京至商丘、济南至郑州、福州至厦门、西宁至成都、成都至自贡、兰州至中卫、黄冈至黄梅、十堰至西安、西安至延安、银川至包头、盐城至南通、杭州至绍兴至台州、襄阳至宜昌、赣州至深圳、长沙至赣州、南昌至景德镇至黄山、池州至黄山、安庆至九江、上海至湖州、杭州至温州、广州至汕尾、沈阳至敦化、牡丹江至佳木斯、郑州至万州、张家界至怀化、合肥至新沂等高速铁路。
(二)高速公路。
实施京新高速(G7)、呼北高速(G59)、银百高速(G69)、银昆高速(G85)、汕昆高速(G78)、首都地区环线(G95)等6条区际省际通道贯通工程;推进京哈高速(G1)、京沪高速(G2)、京台高速(G3)、京港澳高速(G4)、沈海高速(G15)、沪蓉高速(G42)、连霍高速(G30)、兰海高速(G75)等8条主通道扩容工程。推进深圳至中山跨江通道建设,新建精河至阿拉山口、二连浩特至赛汗塔拉、靖西至龙邦等连接口岸的高速公路。
(三)民用航空。
建成北京新机场、成都新机场以及承德、霍林郭勒、松原、白城、建三江、五大连池、上饶、信阳、武冈、岳阳、巫山、巴中、仁怀、澜沧、陇南、祁连、莎车、若羌、图木舒克、绥芬河、芜湖/宣城、瑞金、商丘、荆州、鄂州/黄冈、郴州、湘西、玉林、武隆、甘孜、黔北、红河等机场。
建设青岛、厦门、呼和浩特新机场,邢台、正蓝旗、丽水、安阳、乐山、元阳等机场。建设郑州等以货运功能为主的机场。研究建设大连新机场、聊城等机场。开展广州、三亚、拉萨新机场前期研究。
扩建上海浦东、广州、深圳、昆明、重庆、西安、乌鲁木齐、哈尔滨、长沙、武汉、郑州、海口、沈阳、贵阳、南宁、福州、兰州、西宁等机场。
推进京沪、京广、中韩、沪哈、沪昆、沪广、沪兰、胶昆等单向循环空中大通道建设,基本形成以单向运行为主的民航干线航路网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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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楷体|{{gap}}(三)强化高效率的普通干线网。}}
{{gap}}以普速铁路、普通国道、港口、航道、油气管道等为主体,构建运行效率高、服务能力强的综合交通普通干线网络。
{{gap}}{{楷体|完善普速铁路网。}}加快中西部干线铁路建设,完善东部干线铁路网络,加快推进东北地区铁路提速改造,增强区际铁路运输能力,扩大路网覆盖面。实施既有铁路复线和电气化改造,提升路网质量。拓展对外通道,推进边境铁路建设,加强铁路与口岸的连通,加快实现与境外通道的有效衔接。
{{gap}}{{楷体|推进普通国道提质改造。}}加快普通国道提质改造,基本消除无铺装路面,全面提升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重点加强西部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老少边穷地区低等级普通国道升级改造和未贯通路段建设。推进口岸公路建设。加强普通国道日常养护,科学实施养护工程,强化大中修养护管理。推进普通国道服务区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gap}}{{楷体|完善水路运输网络。}}优化港口布局,推动资源整合,促进结构调整。强化航运中心功能,稳步推进集装箱码头项目,合理把握煤炭、矿石、原油码头建设节奏,有序推进液化天然气、商品汽车等码头建设。提升沿海和内河水运设施专业化水平,加快内河高等级航道建设,统筹航道整治与河道治理,增强长江干线航运能力,推进西江航运干线和京杭运河高等级航道扩能升级改造。
{{gap}}{{楷体|强化油气管网互联互通。}}巩固和完善西北、东北、西南和海上四大油气进口通道。新建和改扩建一批原油管道,对接西北、东北、西南原油进口管道和海上原油码头。结合油源供应、炼化基地布局,完善成品油管网,逐步提高成品油管输比例。大力推动天然气主干管网、区域管网和互联互通管网建设,加快石油、成品油储备项目和天然气调峰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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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5'''''' 普通干线网重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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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普速铁路。
建成蒙西至华中、库尔勒至格尔木、成昆扩能等工程。建设川藏铁路、和田至若羌、黑河至乌伊岭、酒泉至额济纳、沪通铁路太仓至四团、兴国至永安至泉州、建宁至冠豸山、瑞金至梅州、宁波至金华等铁路,实施渝怀、集通、焦柳、中卫至固原等铁路改造工程。
(二)普通国道。
实现G219、G331等沿边国道三级及以上公路基本贯通,G228等沿海国道二级及以上公路基本贯通。建设G316、G318、G346、G347等4条长江经济带重要线路,实施G105、G107、G206、G310等4条国道城市群地区拥堵路段扩能改造,提升G211、G213、G215、G216、G335、G345、G356等7条线路技术等级。推进G219线昭苏至都拉塔口岸、G306线乌里雅斯太至珠恩嘎达布其口岸、G314线布伦口至红其拉甫口岸等公路升级改造。
(三)沿海港口。
稳步推进天津、青岛、上海、宁波—舟山、厦门、深圳、广州等港口集装箱码头建设。推进唐山、黄骅等北方港口煤炭装船码头以及南方公用煤炭接卸中转码头建设。实施黄骅、日照、宁波—舟山等港口铁矿石码头项目。推进唐山、日照、宁波—舟山、揭阳、洋浦等港口原油码头建设。有序推进商品汽车、液化天然气等专业化码头建设。
(四)内河高等级航道。
推进长江干线航道系统治理,改善上游航道条件,提升中下游航道水深,加快南京以下12.5米深水航道建设,研究实施武汉至安庆航道整治工程、长江口深水航道减淤治理工程。继续推进西江航运干线扩能,推进贵港以下一级航道建设。加快京杭运河山东段、江苏段、浙江段航道扩能改造以及长三角高等级航道整治工程。加快合裕线、淮河、沙颍河、赣江、信江、汉江、沅水、湘江、嘉陵江、乌江、岷江、右江、北盘江—红水河、柳江—黔江、黑龙江、松花江、闽江等高等级航道建设。
(五)油气管网。
建设中俄原油管道二线、仪长复线、连云港—仪征、日照—洛阳、日照—沾化、董家口—东营原油管道。新建樟树—株洲、湛江—北海、洛阳—临汾、三门峡—西安、永坪—晋中、鄂渝沿江等成品油管道,改扩建青藏成品油管道,适时建设蒙西、蒙东煤制油外输管道。建设中亚D线、中俄东线、西气东输三线(中段)、西气东输四线、西气东输五线、陕京四线、川气东送二线、新疆煤制气外输、鄂尔多斯—安平—沧州、青岛—南京、重庆—贵州—广西、青藏、闽粤、海口—徐闻等天然气管道,加快建设区域管网,适时建设储气库和煤层气、页岩气、煤制气外输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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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楷体|(四)拓展广覆盖的基础服务网。}}
以普通省道、农村公路、支线铁路、支线航道等为主体,通用航空为补充,构建覆盖空间大、通达程度深、惠及面广的综合交通基础服务网络。
{{gap}}{{楷体|合理引导普通省道发展。}}积极推进普通省道提级、城镇过境段改造和城市群城际路段等扩容工程,加强与城市干道衔接,提高拥挤路段通行能力。强化普通省道与口岸、支线机场以及重要资源地、农牧林区和兵团团场等有效衔接。
{{gap}}{{楷体|全面加快农村公路建设。}}除少数不具备条件的乡镇、建制村外,全面完成通硬化路任务,有序推进较大人口规模的撤并建制村和自然村通硬化路建设,加强县乡村公路改造,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网络。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完善安全防护设施,保障农村地区基本出行条件。积极支持国有林场林区道路建设,将国有林场林区道路按属性纳入各级政府相关公路网规划。
{{gap}}{{楷体|积极推进支线铁路建设。}}推进地方开发性铁路、支线铁路和沿边铁路建设。强化与矿区、产业园区、物流园区、口岸等有效衔接,增强对干线铁路网的支撑作用。
{{gap}}{{楷体|加强内河支线航道建设。}}推进澜沧江等国际国境河流航道建设。加强长江、西江、京杭运河、淮河重要支流航道建设。推进金沙江、黄河中上游等中西部地区库湖区航运设施建设。
{{gap}}{{楷体|加快推进通用机场建设。}}以偏远地区、地面交通不便地区、自然灾害多发地区、农产品主产区、主要林区和旅游景区等为重点,推进200个以上通用机场建设,鼓励有条件的运输机场兼顾通用航空服务。
{{gap}}{{楷体|完善港口集疏运网络。}}加强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集疏运铁路、公路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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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6'''''' 基础服务网重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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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农村公路。
除少数不具备条件的乡镇、建制村外,全部实现通硬化路,新增3.3万个建制村通硬化路。改造约25万公里窄路基或窄路面路段。对约65万公里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段增设安全防护设施,改造约3.6万座农村公路危桥。有序推进较大人口规模的撤并建制村通硬化路13.5万公里。
(二)港口集疏运体系建设。
优先推进上海、大连、天津、宁波—舟山、厦门、南京、武汉、重庆等港口的铁路、公路连接线建设。加快推进营口、青岛、连云港、福州等其他主要港口的集疏运铁路、公路建设。支持唐山、黄骅、湄洲湾等地区性重要港口及其他港口的集疏运铁路、公路建设。新开工一批港口集疏运铁路,建设集疏运公路1500公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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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三、强化战略支撑作用'''
{{楷体| (一)打造“一带一路”互联互通开放通道。}}
{{gap}}{{楷体|着力打造丝绸之路经济带国际运输走廊。}}以新疆为核心区,以乌鲁木齐、喀什为支点,发挥陕西、甘肃、宁夏、青海的区位优势,连接陆桥和西北北部运输通道,逐步构建经中亚、西亚分别至欧洲、北非的西北国际运输走廊。发挥广西、云南开发开放优势,建设云南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构建广西面向东盟国际大通道,以昆明、南宁为支点,连接上海至瑞丽、临河至磨憨、济南至昆明等运输通道,推进西藏与尼泊尔等国交通合作,逐步构建衔接东南亚、南亚的西南国际运输走廊。发挥内蒙古联通蒙俄的区位优势,加强黑龙江、吉林、辽宁与俄远东地区陆海联运合作,连接绥芬河至满洲里、珲春至二连浩特、黑河至港澳、沿海等运输通道,构建至俄罗斯远东、蒙古、朝鲜半岛的东北国际运输走廊。积极推进与周边国家和地区铁路、公路、水运、管道连通项目建设,发挥民航网络灵活性优势,率先实现与周边国家和地区互联互通。
{{gap}}{{楷体|加快推进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国际通道建设。}}以福建为核心区,利用沿海地区开放程度高、经济实力强、辐射带动作用大的优势,提升沿海港口服务能力,加强港口与综合运输大通道衔接,拓展航空国际支撑功能,完善海外战略支点布局,构建连通内陆、辐射全球的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国际运输通道。
{{gap}}{{楷体|加强“一带一路”通道与港澳台地区的交通衔接。}}强化内地与港澳台的交通联系,开展全方位的交通合作,提升互联互通水平。支持港澳积极参与和助力“一带一路”建设,并为台湾地区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作出妥善安排。
{{gap}}{{楷体|(二)构建区域协调发展交通新格局。}}
{{gap}}{{楷体|强化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交通支撑。}}按照区域发展总体战略要求,西部地区着力补足交通短板,强化内外联通通道建设,改善落后偏远地区通行条件;东北地区提高进出关通道运输能力,提升综合交通网质量;中部地区提高贯通南北、连接东西的通道能力,提升综合交通枢纽功能;东部地区着力优化运输结构,率先建成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gap}}{{楷体|构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一体化网络。}}建设以首都为核心的世界级城市群交通体系,形成以“四纵四横一环”运输通道为主骨架、多节点、网格状的区域交通新格局。重点加强城际铁路建设,强化干线铁路与城际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的高效衔接,加快构建内外疏密有别、高效便捷的轨道交通网络,打造“轨道上的京津冀”。加快推进国家高速公路待贯通路段建设,提升普通国省干线技术等级,强化省际衔接路段建设。加快推进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核心区建设,加强港口规划与建设的协调,构建现代化的津冀港口群。加快构建以枢纽机场为龙头、分工合作、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的世界级航空机场群。完善区域油气储运基础设施。
{{gap}}{{楷体|建设长江经济带高质量综合立体交通走廊。}}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提升长江黄金水道功能。统筹推进干线航道系统化治理和支线航道建设,研究建设三峡枢纽水运新通道。优化长江岸线利用与港口布局,积极推进专业化、规模化、现代化港区建设,强化集疏运配套,促进区域港口一体化发展。发展现代航运服务,建设武汉、重庆长江中上游航运中心及南京区域性航运物流中心和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实施长江船型标准化。加快铁路建设步伐,建设沿江高速铁路。统筹推进高速公路建设,加快高等级公路建设。完善航空枢纽布局与功能,拓展航空运输网络。建设沿江油气主干管道,推动管网互联互通。
{{gap}}{{楷体|(三)发挥交通扶贫脱贫攻坚基础支撑作用。}}
{{gap}}{{楷体|强化贫困地区骨干通道建设。}}以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为重点,加强贫困地区对外运输通道建设。加强贫困地区市(地、州、盟)之间、县(市、区、旗)与市(地、州、盟)之间高等级公路建设,实施具有对外连接功能的重要干线公路提质升级工程。加快资源丰富和人口相对密集贫困地区开发性铁路建设。在具备水资源开发条件的农村地区,统筹内河航电枢纽建设和航运发展。
{{gap}}{{楷体|夯实贫困地区交通基础。}}实施交通扶贫脱贫“双百”工程,加快推动既有县乡公路提级改造,增强县乡城镇中心的辐射带动能力。加快通乡连村公路建设,鼓励有需求的相邻县、相邻乡镇、相邻建制村之间建设公路。改善特色小镇、农村旅游景点景区、产业园区和特色农业基地等交通运输条件。
{{gap}}{{楷体|(四)发展引领新型城镇化的城际城市交通。}}
{{gap}}{{楷体|推进城际交通发展。}}加快建设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大城市群城际铁路网,推进山东半岛、海峡西岸、中原、长江中游、成渝、关中平原、北部湾、哈长、辽中南、山西中部、呼包鄂榆、黔中、滇中、兰州—西宁、宁夏沿黄、天山北坡等城市群城际铁路建设,形成以轨道交通、高速公路为骨干,普通公路为基础,水路为补充,民航有效衔接的多层次、便捷化城际交通网络。
{{gap}}{{楷体|加强城市交通建设。}}完善优化超大、特大城市轨道交通网络,推进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的城市轨道交通成网。加快建设大城市市域(郊)铁路,有效衔接大中小城市、新城新区和城镇。优化城市内外交通,完善城市交通路网结构,提高路网密度,形成城市快速路、主次干路和支路相互配合的道路网络,打通微循环。推进城市慢行交通设施和公共停车场建设。
{{gap}}'''四、加快运输服务一体化进程'''
{{gap}}{{楷体|(一)优化综合交通枢纽布局。}}
{{gap}}{{楷体|完善综合交通枢纽空间布局。}}结合全国城镇体系布局,着力打造北京、上海、广州等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加快建设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积极建设区域性综合交通枢纽,优化完善综合交通枢纽布局,完善集疏运条件,提升枢纽一体化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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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7'''''' 综合交通枢纽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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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
重点打造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成都—重庆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建设昆明、乌鲁木齐、哈尔滨、西安、郑州、武汉、大连、厦门等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强化国际人员往来、物流集散、中转服务等综合服务功能,打造通达全球、衔接高效、功能完善的交通中枢。
(二)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
全面提升长春、沈阳、石家庄、青岛、济南、南京、合肥、杭州、宁波、福州、海口、太原、长沙、南昌—九江、贵阳、南宁、兰州、呼和浩特、银川、西宁、拉萨、秦皇岛—唐山、连云港、徐州、湛江、大同等综合交通枢纽功能,提升部分重要枢纽的国际服务功能。推进烟台、潍坊、齐齐哈尔、吉林、营口、邯郸、包头、通辽、榆林、宝鸡、泉州、喀什、库尔勒、赣州、上饶、蚌埠、芜湖、洛阳、商丘、无锡、温州、金华—义乌、宜昌、襄阳、岳阳、怀化、泸州—宜宾、攀枝花、酒泉—嘉峪关、格尔木、大理、曲靖、遵义、桂林、柳州、汕头、三亚等综合交通枢纽建设,优化中转设施和集疏运网络,促进各种运输方式协调高效,扩大辐射范围。
(三)区域性综合交通枢纽及口岸枢纽。
推进一批区域性综合交通枢纽建设,提升对周边的辐射带动能力,加强对综合运输大通道和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的支撑。
推进丹东、珲春、绥芬河、黑河、满洲里、二连浩特、甘其毛都、策克、巴克图、吉木乃、阿拉山口、霍尔果斯、吐尔尕特、红其拉甫、樟木、亚东、瑞丽、磨憨、河口、龙邦、凭祥、东兴等沿边重要口岸枢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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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楷体|提升综合客运枢纽站场一体化服务水平。}}按照零距离换乘要求,在全国重点打造150个开放式、立体化综合客运枢纽。科学规划设计城市综合客运枢纽,推进多种运输方式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协同管理,推动中转换乘信息互联共享和交通导向标识连续、一致、明晰,积极引导立体换乘、同台换乘。
{{楷体| 促进货运枢纽站场集约化发展。}}按照无缝衔接要求,优化货运枢纽布局,推进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加快推进一批铁路物流基地、港口物流枢纽、航空转运中心、快递物流园区等规划建设和设施改造,提升口岸枢纽货运服务功能,鼓励发展内陆港。
{{gap}}{{楷体|促进枢纽站场之间有效衔接。}}强化城市内外交通衔接,推进城市主要站场枢纽之间直接连接,有序推进重要港区、物流园区等直通铁路,实施重要客运枢纽的轨道交通引入工程,基本实现利用城市轨道交通等骨干公交方式连接大中型高铁车站以及年吞吐量超过1000万人次的机场。
{{gap}}{{楷体|(二)提升客运服务安全便捷水平。}}
{{gap}}{{楷体|推进旅客联程运输发展。}}促进不同运输方式运力、班次和信息对接,鼓励开展空铁、公铁等联程运输服务。推广普及电子客票、联网售票,健全身份查验制度,加快完善旅客联程、往返、异地等出行票务服务系统,完善铁路客运线上服务功能。推行跨运输方式异地候机候车、行李联程托运等配套服务。鼓励第三方服务平台发展“一票制”客运服务。
{{gap}}{{楷体|完善区际城际客运服务。}}优化航班运行链条,着力提升航班正常率,提高航空服务能力和品质。拓展铁路服务网络,扩大高铁服务范围,提升动车服务品质,改善普通旅客列车服务水平。发展大站快车、站站停等多样化城际铁路服务,提升中心城区与郊区之间的通勤化客运水平。按照定线、定时、定点要求,推进城际客运班车公交化运行。探索创新长途客运班线运输服务模式。
{{gap}}{{楷体|发展多层次城市客运服务。}}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推进公交都市建设,进一步提高公交出行分担率。强化城际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公交等运输服务有机衔接,支持发展个性化、定制化运输服务,因地制宜建设多样化城市客运服务体系。
{{gap}}{{楷体|推进城乡客运服务一体化。}}推动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向城市周边延伸,推进有条件的地区实施农村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鼓励发展镇村公交,推广农村客运片区经营模式,实现具备条件的建制村全部通客车,提高运营安全水平。
{{gap}}{{楷体|(三)促进货运服务集约高效发展。}}
{{gap}}{{楷体|推进货物多式联运发展。}}以提高货物运输集装化和运载单元标准化为重点,积极发展大宗货物和特种货物多式联运。完善铁路货运线上服务功能,推动公路甩挂运输联网。制定完善统一的多式联运规则和多式联运经营人管理制度,探索实施“一单制”联运服务模式,引导企业加强信息互联和联盟合作。
{{gap}}{{楷体|统筹城乡配送协调发展。}}加快建设城市货运配送体系,在城市周边布局建设公共货运场站,完善城市主要商业区、社区等末端配送节点设施,推动城市中心铁路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优化车辆便利化通行管控措施。加快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服务网络,统筹交通、邮政、商务、供销等农村物流资源,推广“多站合一”的物流节点建设,积极推广农村“货运班线”等服务模式。
{{gap}}{{楷体|促进邮政快递业健康发展。}}以邮区中心局为核心、邮政网点为支撑、村邮站为延伸,加快完善邮政普遍服务网络。推动重要枢纽的邮政和快递功能区建设,实施快递“上车、上船、上飞机”工程,鼓励利用铁路快捷运力运送快件。推进快递“向下、向西、向外”工程,推动快递网络下沉至乡村,扩大服务网络覆盖范围,基本实现乡乡设网点、村村通快递。
{{gap}}{{楷体|推进专业物流发展。}}加强大件运输管理,健全跨区域、跨部门联合审批机制,推进网上审批、综合协调和互联互认。加快发展冷链运输,完善全程温控相关技术标准和服务规范。加强危险货物全程监管,健全覆盖多种运输方式的法律体系和标准规范,创新跨区域联网联控技术手段和协调机制。
{{gap}}{{楷体|(四)增强国际化运输服务能力。}}
{{gap}}{{楷体|完善国际运输服务网络。}}完善跨境运输走廊,增加便利货物和人员运输协定过境站点和运输线路。有效整合中欧班列资源,统一品牌,构建“点对点”整列直达、枢纽节点零散中转的高效运输组织体系。加强港航国际联动,鼓励企业建设海外物流中心,推进国际陆海联运、国际甩挂运输等发展。拓展国际航空运输市场,建立海外运营基地和企业,提升境外落地服务水平。完善国际邮件处理中心布局,支持建设一批国际快件转运中心和海外仓,推进快递业跨境发展。
{{gap}}{{楷体|提高国际运输便利化水平。}}进一步完善双多边运输国际合作机制,加快形成“一站式”口岸通关模式。推动国际运输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建设,促进陆路口岸信息资源交互共享。依托区域性国际网络平台,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在技术标准、数据交换、信息安全等方面的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和区域运输规则制修订,全面提升话语权与影响力。
{{gap}}{{楷体|鼓励交通运输走出去。}}推动企业全方位开展对外合作,通过投资、租赁、技术合作等方式参与海外交通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积极开展轨道交通一揽子合作,提升高铁、城市轨道交通等重大装备综合竞争力,加快自主品牌汽车走向国际,推动各类型国产航空装备出口,开拓港口机械、液化天然气船等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国际市场。
{{gap}}{{楷体|(五)发展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
{{gap}}{{楷体|推进先进技术装备自主化。}}提升高铁、大功率电力机车、重载货车、中低速磁悬浮轨道交通等装备技术水平,着力研制和应用中国标准动车组谱系产品,研发市域(郊)铁路列车,创新发展下一代高速列车,加快城市轨道交通装备关键技术产业化。积极发展公路专用运输车辆、大型厢式货车和城市配送车辆,鼓励发展大中型高档客车,大力发展安全、实用、经济型乡村客车。发展多式联运成套技术装备,提高集装箱、特种运输等货运装备使用比重。继续发展大型专业化运输船舶。实施适航攻关工程,积极发展国产大飞机和通用航空器。
{{gap}}{{楷体|促进技术装备标准化发展。}}加快推进铁路多式联运专用装备和机具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积极推动载货汽车标准化,加强车辆公告、生产、检测、注册登记、营运使用等环节的标准衔接。加快推进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大力发展江海直达船舶。推广应用集装化和单元化装载技术。建立共享服务平台标准化网络接口和单证自动转换标准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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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栏''''''8'''''' 提升综合运输服务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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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旅客联程运输专项行动。
建设公众出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为旅客提供一站式综合信息服务。推进跨运输方式的客运联程系统建设,实现不同运输方式间有效衔接。鼓励企业完善票务服务系统,提高联程、往返和异地票务服务便捷性。
(二)多式联运专项行动。
加快完善货运枢纽多式联运服务功能,支持运载单元、快速转运设备、运输工具、停靠与卸货站点的标准化建设改造,加快多式联运信息资源共享,鼓励组织模式、管理模式和重大技术创新,培育一批具有跨运输方式货运组织能力并承担全程责任的多式联运经营企业。
(三)货车标准化专项行动。
按照“政策引导消化存量、强化标准严把增量”的原则,引导发展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技术性能先进的车辆运输车、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模块化汽车列车等货运车辆,强化对非法改装、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治理,推动建立门类齐备、技术合理的货运车型标准体系,推进标准化货运车型广泛应用。
(四)城乡交通一体化专项行动。
选取100个左右县级行政区组织开展城乡交通一体化推进行动,完善农村客货运服务网络,支持农村客货运场站网络建设和改造,鼓励创新农村客运和物流配送组织模式,推广应用农村客运标准化车型,推进城乡客运、城乡配送协调发展。
(五)公交都市建设专项行动。
在地市级及以上城市全面推进公交都市建设,新能源公交车比例不低于35%,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基本建成公交专用道网络,整合城市公交运输资源,发展新型服务模式,全面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效率和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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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五、提升交通发展智能化水平'''
{{楷体| (一)促进交通产业智能化变革。}}
{{gap}}{{楷体|实施“互联网+”便捷交通、高效物流行动计划。}}将信息化智能化发展贯穿于交通建设、运行、服务、监管等全链条各环节,推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智能控制等技术与交通运输深度融合,实现基础设施和载运工具数字化、网络化,运营运行智能化。利用信息平台集聚要素,驱动生产组织和管理方式转变,全面提升运输效率和服务品质。
{{gap}}{{楷体|培育壮大智能交通产业。}}以创新驱动发展为导向,针对发展短板,着眼市场需求,大力推动智能交通等新兴前沿领域创新和产业化。鼓励交通运输科技创新和新技术应用,加快建立技术、市场和资本共同推动的智能交通产业发展模式。
{{gap}}{{楷体|(二)推动智能化运输服务升级。}}
{{gap}}{{楷体|推行信息服务“畅行中国”。}}推进交通空间移动互联网化,建设形成旅客出行与公务商务、购物消费、休闲娱乐相互渗透的“交通移动空间”。支持互联网企业与交通运输企业、行业协会等整合完善各类交通信息平台,提供综合出行信息服务。完善危险路段与事故区域的实时状态感知和信息告警推送服务。推进交通一卡通跨区(市)域、跨运输方式互通。
{{gap}}{{楷体|发展“一站式”、“一单制”运输组织。}}推动运营管理系统信息化改造,推进智能协同调度。研究铁路客票系统开放接入条件,与其他运输方式形成面向全国的“一站式”票务系统,加快移动支付在交通运输领域应用。推动使用货运电子运单,建立包含基本信息的电子标签,形成唯一赋码与电子身份,推动全流程互认和可追溯,加快发展多式联运“一单制”。
{{gap}}{{楷体|(三)优化交通运行和管理控制。}}
{{gap}}{{楷体|建立高效运转的管理控制系统。}}建设综合交通运输运行协调与应急调度指挥中心,推进部门间、运输方式间的交通管理联网联控在线协同和应急联动。全面提升铁路全路网列车调度指挥和运输管理智能化水平。开展新一代国家交通控制网、智慧公路建设试点,推动路网管理、车路协同和出行信息服务的智能化。建设智慧港航和智慧海事,提高港口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提升内河高等级航道运行状态在线监测能力。发展新一代空管系统,加强航空公司运行控制体系建设。推广应用城市轨道交通自主化全自动运行系统、基于无线通信的列车控制系统等,促进不同线路和设备之间相互联通。优化城市交通需求管理,提升城市交通智能化管理水平。
{{gap}}{{楷体|提升装备和载运工具智能化自动化水平。}}拓展铁路计算机联锁、编组站系统自动化应用,推进全自动集装箱码头系统建设,有序发展无人机自动物流配送。示范推广车路协同技术,推广应用智能车载设备,推进全自动驾驶车辆研发,研究使用汽车电子标识。建设智能路侧设施,提供网络接入、行驶引导和安全告警等服务。
{{gap}}{{楷体|(四)健全智能决策支持与监管。}}
{{gap}}{{楷体|完善交通决策支持系统。}}增强交通规划、投资、建设、价格等领域信息化综合支撑能力,建设综合交通运输统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充分利用政府和企业的数据信息资源,挖掘分析人口迁徙、公众出行、枢纽客货流、车辆船舶行驶等特征和规律,加强对交通发展的决策支撑。
{{gap}}{{楷体|提高交通行政管理信息化水平。}}推动在线行政许可“一站式”服务,推进交通运输许可证件(书)数字化,促进跨区域、跨部门行政许可信息和服务监督信息互通共享。加强全国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快推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电子化,推进非现场执法系统试点建设,实现异地交换共享和联防联控。加强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安全生产等信息系统与国家相关平台的对接。
{{gap}}{{楷体|(五)加强交通发展智能化建设。}}
{{gap}}{{楷体|打造泛在的交通运输物联网。}}推动运行监测设备与交通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强化全面覆盖交通网络基础设施风险状况、运行状态、移动装置走行情况、运行组织调度信息的数据采集系统,形成动态感知、全面覆盖、泛在互联的交通运输运行监控体系。
{{gap}}{{楷体|构建新一代交通信息基础网络。}}加快车联网、船联网等建设。在民航、高铁等载运工具及重要交通线路、客运枢纽站点提供高速无线接入互联网公共服务。建设铁路下一代移动通信系统,布局基于下一代互联网和专用短程通信的道路无线通信网。研究规划分配智能交通专用频谱。
{{gap}}{{楷体|推进云计算与大数据应用。}}增强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服务功能。强化交通运输信息采集、挖掘和应用,促进交通各领域数据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跨部门共享共用。推动交通旅游服务等大数据应用示范。鼓励开展交通大数据产业化应用,推进交通运输电子政务云平台建设。
{{gap}}{{楷体|保障交通网络信息安全。}}构建行业网络安全信任体系,基本实现重要信息系统和关键基础设施的安全可控,提升抗毁性和容灾恢复能力。加强大数据环境下防攻击、防泄露、防窃取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加强交通运输数据保护,防止侵犯个人隐私和滥用用户信息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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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栏''''''9'''''' 交通运输智能化发展重点工程'''
|-
|| (一)高速铁路、民用航空器接入互联网工程。
选取示范高速铁路线路,提供基于车厢内公众移动通信和无线网的高速宽带互联网接入服务。选取示范国内民用航空器,提供空中接入互联网服务。
(二)交通运输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程。
建设综合交通运输大数据中心,形成数据开放共享平台。增强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服务功能,着力推动跨运输方式、跨部门、跨区域、跨国界交通物流信息开放与共享。
(三)综合交通枢纽协同运行与服务示范工程。
在京津冀、长江经济带开展综合交通枢纽协同运行与服务示范,建设信息共享与服务平台、应急联动和协调指挥调度决策支持平台,实现城市公交与对外交通之间动态组织、灵活调度。
(四)新一代国家交通控制网示范工程。
选取公路路段和中心城市,在公交智能控制、营运车辆智能协同、安全辅助驾驶等领域开展示范工程,应用高精度定位、先进传感、移动互联、智能控制等技术,提升交通调度指挥、运输组织、运营管理、安全应急、车路协同等领域智能化水平。
(五)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应用拓展工程。
提高全国高速公路ETC车道覆盖率。提高ETC系统安装、缴费等便利性,着重提升在道路客运车辆、出租汽车等各类营运车辆上的使用率。研究推进标准厢式货车不停车收费。提升客服网点和省级联网结算中心服务水平,建设高效结算体系。实现ETC系统在公路沿线、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停车、道路客运等领域广泛应用。
(六)北斗卫星导航系统推广工程。
加快推动北斗系统在通用航空、飞行运行监视、海上应急救援和机载导航等方面的应用。加强全天候、全天时、高精度的定位、导航、授时等服务对车联网、船联网以及自动驾驶等的基础支撑作用。鼓励汽车厂商前装北斗用户端产品,推动北斗模块成为车载导航设备和智能手机的标准配置,拓宽在列车运行控制、港口运营、车辆监管、船舶监管等方面的应用。
|}
{{gap}}'''六、促进交通运输绿色发展'''
{{楷体| (一)推动节能低碳发展。}}
{{gap}}优化交通运输结构,鼓励发展铁路、水运和城市公共交通等运输方式,优化发展航空、公路等运输方式。科学划设公交专用道,完善城市步行和自行车等慢行服务系统,积极探索合乘、拼车等共享交通发展。鼓励淘汰老旧高能耗车船,提高运输工具和港站等节能环保技术水平。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推进新能源运输工具规模化应用。制定发布交通运输行业重点节能低碳技术和产品推广目录,健全监督考核机制。
{{gap}}{{楷体|(二)强化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
{{gap}}将生态环保理念贯穿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和养护全过程。积极倡导生态选线、环保设计,利用生态工程技术减少交通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等生态敏感区域的影响。严格落实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鼓励开展生态修复。严格大城市机动车尾气排放限值标准,实施汽车检测与维护制度,探索建立重点区域交通运输温室气体与大气污染物排放协同联控机制。落实重点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管理政策,加强近海以及长江、西江等水域船舶溢油风险防范和污染排放控制。有效防治公路、铁路沿线噪声、振动,减缓大型机场噪声影响。
{{gap}}{{楷体|(三)推进资源集约节约利用。}}
{{gap}}统筹规划布局线路和枢纽设施,集约利用土地、线位、桥位、岸线等资源,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耕地和基本农田占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在工程建设中,鼓励标准化设计及工厂预制,综合利用废旧路面、疏浚土、钢轨、轮胎和沥青等材料以及无害化处理后的工业废料、建筑垃圾,循环利用交通生产生活污水,鼓励企业加入区域资源再生综合交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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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10'''''' 交通运输绿色化发展重点工程'''
|-
|| (一)交通节能减排工程。
支持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桩、加气站,以及长江干线、西江干线、京杭运河沿岸加气站等配套设施规划与建设。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治理,推进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大区域,开展船舶污染物排放治理,到2020年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年排放总量在2015年基础上分别下降65%、20%、30%。
(二)交通装备绿色化工程。
加快推进天然气等清洁运输装备、装卸设施以及纯电动、混合动力汽车应用,鼓励铁路推广使用交—直—交电力机车,逐步淘汰柴油发电车。加速淘汰一批长江等内河老旧客运、危险品运输船舶。
(三)交通资源节约工程。
提高土地和岸线利用效率,提升单位长度码头岸线设计通过能力。积极推广公路服务区和港口水资源综合循环利用。建设一批资源循环利用试点工程。
(四)交通生态环保工程。
建设一批港口、装卸站、船舶修造厂和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化学品洗舱水和垃圾等污染物的接收设施,并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衔接。在枢纽、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一批污水治理和循环利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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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七、加强安全应急保障体系建设'''
{{楷体| (一)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gap}}强化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推动企业依法依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风险管理。实施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提升工程,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重点围绕基础设施、装备设施、运输工具、生产作业等方面安全操作与管理,打造全寿命周期品质工程。强化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公益宣传引导,广泛传播交通安全价值观与理念。
{{gap}}{{楷体|(二)加快监管体系建设。}}
{{gap}}构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加强重大风险源动态全过程控制,健全交通安全事故调查协调机制。完善集监测、监控和管理于一体的铁路网络智能安全监管平台和信息传输系统。完善国家公路网运行监测体系,实时监测东中部全部路段和西部重点路段的高速公路运行情况,全面实现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完善近海和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系统布局,加强远海动态巡航执法能力建设,加强“四类重点船舶”运行监测。提升民航飞机在线定位跟踪能力,建立通用航空联合监管机制,实现全过程、可追溯监管。加快城市公交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管和物流运行监测。实施邮政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绿盾”工程,实现货物来源可追溯、运输可追踪、责任可倒查。加快实现危险货物运输全链条协同监管,强化应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中泄漏的应急处理能力,防范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gap}}{{楷体|(三)推进应急体系建设。}}
{{gap}}加强交通运输部门与公安、安全监管、气象、海洋、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完善全国交通运输运行监测与应急指挥系统,加快建设省级和中心城市运行监测与应急指挥系统。加快建设铁路、公路和民航应急救援体系。完善沿海、长江干线救助打捞飞行基地和船舶基地布局,加强我国管辖海域应急搜救能力和航海保障建设。提升深海远洋搜寻和打捞能力,加强海外撤侨等国际应急救援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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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11 ''''''交通运输安全应急保障重点工程'''
|-
|| (一)深海远海监管搜救工程。
研究启动星基船舶自动识别系统,配置中远程监管救助载人机和无人机,提升大型监管救助船舶远海搜救适航性能,推动深海远海分布式探测作业装备研发与应用。提升南海、东海等重点海域监管搜救能力。
(二)长江干线交通安全工程。
完善长江干线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强化长江海事巡航救助一体化船舶、公安巡逻船和消防船舶配置,建设大型起重船及辅助装备、库区深潜器等成套打捞系统。加强长江干线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建设。
(三)铁路安保工程。
加快建设国家铁路应急救援基地,加强高铁运行、监控、防灾预警等安全保障系统建设;加大道口平交改立交及栅栏封闭等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力度。
(四)公路安全应急工程。
继续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持续开展农村公路隐患治理,加强农村公路隧道隐患整治,继续开展农村公路危桥改造。不断完善道路交通应急体系,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五)航空安全工程。
建设民航安保体系,提高民航空防安全保障和反恐怖防范能力。加强适航审定能力建设,建设全国民航安全保卫信息综合应用平台。依托航空运输等企业加快构建民航应急运输和搜救力量。
(六)邮政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绿盾”工程。
建设行政执法、运行监测、安全预警、应急指挥、决策支持、公共服务等六类信息系统,完善国家邮政安全监控中心,建设省级和重点城市邮政安全监控中心。
|}
{{gap}}'''八、拓展交通运输新领域新业态'''
{{楷体| (一)积极引导交通运输新消费。}}
{{gap}}促进通用航空与旅游、文娱等相关产业联动发展,扩大通用航空消费群体,强化与互联网、创意经济融合,拓展通用航空新业态。有序推进邮轮码头建设,拓展国际国内邮轮航线,发展近海内河游艇业务,促进邮轮游艇产业发展。大力发展自驾车、房车营地,配套建设生活服务功能区。鼓励企业发展城市定制公交、农村定制班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等新型服务,稳妥推进众包服务,鼓励单位、个人停车位等资源错时共享使用。
{{gap}}{{楷体|(二)培育壮大交通运输新动能。}}
{{gap}}以高速铁路通道为依托,以高铁站区综合开发为载体,培育壮大高铁经济,引领支撑沿线城镇、产业、人口等合理布局,密切区域合作,优化资源配置,加速产业梯度转移和经济转型升级。基本建成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加快建设天津北方、大连东北亚、厦门东南国际航运中心,提升临港产业发展水平,延伸和拓展产业链。建设北京新机场、郑州航空港等临空经济区,聚集航空物流、快件快递、跨境电商、商务会展、科技创新、综合保障等产业,形成临空经济新兴增长极。
{{gap}}{{楷体|(三)打造交通物流融合新模式。}}
{{gap}}打通衔接一体的全链条交通物流体系,以互联网为纽带,构筑资源共享的交通物流平台,创新发展模式,实现资源高效利用,推动交通与物流一体化、集装化、网络化、社会化、智能化发展。推进“平台+”物流交易、供应链、跨境电商等合作模式,鼓励“互联网+城乡配送”、“物联网+供应链管理”等业态模式的创新发展。推进公路港等枢纽新业态发展,积极发展无车承运人等互联网平台型企业,整合公路货运资源,鼓励企业开发“卡车航班”等运输服务产品。
{{gap}}{{楷体|(四)推进交通空间综合开发利用。}}
{{gap}}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专项规划,鼓励交通基础设施与地上、地下、周边空间综合利用,融合交通与商业、商务、会展、休闲等功能。打造依托综合交通枢纽的城市综合体和产业综合区,推动高铁、地铁等轨道交通站场、停车设施与周边空间的联动开发。重点推进地下空间分层开发,拓展地下纵深空间,统筹城市轨道交通、地下道路等交通设施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布局,研究大城市地下快速路建设。
{| class="wiki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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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12'''''' 交通运输新领域建设重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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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通用航空工程。
积极发展通用航空短途运输,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公务航空。在适宜地区开展空中游览活动,发展飞行培训,提高飞行驾驶执照持有比例。利用会展、飞行赛事、航空文化交流等活动,支持通用航空俱乐部、通用航空爱好者协会等社团发展。规划建设一批航空飞行营地,完善航空运动配套服务,开展航空体育与体验飞行。
(二)国家公路港网络建设工程。
以国际性、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为重点,建设与铁路货运站、港口、机场等有机衔接的综合型公路港;以区域性综合交通枢纽为重点,建设与主干运输通道快速连通的基地型公路港;以国家高速公路沿线城市为重点,形成一批与综合型和基地型公路港有效衔接、分布广泛的驿站型公路港。
(三)邮轮游艇服务工程。
有序推进天津、大连、秦皇岛、青岛、上海、厦门、广州、深圳、北海、三亚、重庆、武汉等邮轮码头建设,在沿海沿江沿湖等地区发展公共旅游和私人游艇业务,完善运动船艇配套服务。
(四)汽车营地建设工程。
依托重点生态旅游目的地、精品生态旅游线路和国家旅游风景道,规划建设一批服务自驾车、房车等停靠式和综合型汽车营地,利用环保节能材料和技术配套建设生活服务等功能区。
(五)城市交通空间开发利用工程。
重点在国际性、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以高速铁路客运站、城际铁路客运站、机场为主体,建设一批集交通、商业、商务、会展、文化、休闲于一体的开放式城市功能区。鼓励建设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停车设施,并按照一定比例配建充电设施。
(六)步道自行车路网建设工程。
规划建设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体系,逐步打造国家步道系统和自行车路网,重点建设一批山地户外营地、徒步骑行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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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九、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
{{gap}}{{楷体|(一)深化交通管理体制改革。}}
{{gap}}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程度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加强规划引导,推动交通项目多评合一、统一评审,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研究探索交通运输监管政策和管理方式,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信用考核标准,强化考核评价监督。完善“大交通”管理体制,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的执法队伍。完善收费公路政策,逐步建立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统筹发展机制。全面推进空域管理体制改革,扎实推进空域规划、精细化改革试点和“低慢小”飞行管理改革、航线审批改革等重点工作,加快开放低空空域。加快油气管网运营体制改革,推动油气企业管网业务独立,组建国有资本控股、投资主体多元的油气管道公司和全国油气运输调度中心,实现网运分离。
{{gap}}{{楷体|(二)推进交通市场化改革。}}
{{gap}}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交通运输市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加快开放民航、铁路等行业的竞争性业务,健全准入与退出机制,促进运输资源跨方式、跨区域优化配置。健全交通运输价格机制,适时放开竞争性领域价格,逐步扩大由市场定价的范围。深化铁路企业和客货运输改革,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加快铁路市场化运行机制建设。有序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加快民航运输市场化进程,有序发展专业化货运公司。积极稳妥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完善经营权管理制度。
{{gap}}{{楷体|(三)加快交通投融资改革。}}
{{gap}}建立健全中央与地方投资联动机制,优化政府投资安排方式。在试点示范的基础上,加快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在交通运输领域的推广应用,鼓励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交通项目建设、运营和维护。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政策性、开发性等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支持力度,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支持保险资金通过债权、股权等多种方式参与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利用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丝路基金等平台,推动互联互通交通项目建设。
{{gap}}'''十、强化政策支持保障'''
{{gap}}{{楷体|(一)加强规划组织实施。}}
{{gap}}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做好交通军民融合工作,为本规划实施创造有利条件;做好本规划与国土空间开发、重大产业布局、生态环境建设、信息通信发展等规划的衔接,以及铁路、公路、水运、民航、油气管网、邮政等专项规划对本规划的衔接落实;加强部际合作和沟通配合,协调推进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加强国防交通规划建设;加强规划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和动态监测分析,适时开展中期评估、环境影响跟踪评估和建设项目后评估,根据规划落实情况及时动态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紧密结合发展实际,细化落实本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各地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要做好对本规划的衔接落实。
{{gap}}{{楷体|(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gap}}健全公益性交通设施与运输服务政策支持体系,加强土地、投资、补贴等组合政策支撑保障。切实保障交通建设用地,在用地计划、供地方式等方面给予一定政策倾斜。加大中央投资对铁路、水运等绿色集约运输方式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各方积极性,用好用足铁路土地综合开发、铁路发展基金等既有支持政策,尽快形成铁路公益性运输财政补贴的制度性安排,积极改善铁路企业债务结构。统筹各类交通建设资金,重点支持交通扶贫脱贫攻坚。充分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采用中央与地方共建等方式推动综合交通枢纽一体化建设。
{{gap}}{{楷体|(三)完善法规标准体系。}}
{{gap}}研究修订铁路法、公路法、港口法、民用航空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推动制定快递条例,研究制定铁路运输条例等法规。加快制定完善先进适用的高速铁路、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联程联运、综合性交通枢纽、交通信息化智能化等技术标准,强化各类标准衔接,加强标准、计量、质量监督,构建综合交通运输标准体系和统计体系。完善城市轨道交通装备标准规范体系,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依托境外交通投资项目,带动装备、技术和服务等标准走出去。
{{gap}}{{楷体|(四)强化交通科技创新。}}
{{gap}}发挥重点科研平台、产学研联合创新平台作用,加大基础性、战略性、前沿性技术攻关力度,力争在特殊重大工程建设、交通通道能力和工程品质提升、安全风险防控与应急技术装备、综合运输智能管控和协同运行、交通大气污染防控等重大关键技术上取得突破。发挥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鼓励企业以满足市场需求为导向开展技术、服务、组织和模式等各类创新,提高科技含量和技术水平,不断向产业链和价值链高端延伸。
{{gap}}{{楷体|(五)培育多元人才队伍。}}
{{gap}}加快综合交通运输人才队伍建设,培养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加强重点领域科技领军人才和优秀青年人才培养。加强人才使用与激励机制建设,提升行业教育培训的基础条件和软硬件环境。做好国外智力引进和国际组织人才培养推送工作,促进人才国际交流与合作。
{{gap}}附件:1.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gap}} 2.综合运输大通道和综合交通枢纽示意图
{{gap}} 3.“十三五”铁路规划建设示意图
{{gap}} 4.“十三五”国家高速公路规划建设示意图
{{gap}} 5.“十三五”民用运输机场规划建设示意图
{{gap}} 6.“十三五”内河高等级航道规划建设示意图
{{gap}} 7.“十三五”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道规划建设示意图
'''附件1'''
{{c|'''{{x-larger|重 点 任 务 分 工 方 案}}'''}}
{{c|{{x-larger|
}}}}
{{c|{{gap}}{{x-larger|
}}}}
{| class="wikitable"
|-
|| '''序号'''
|| '''任 务'''
|| '''责 任 单 位'''
|-
|| 1
|| 建设多向连通的综合运输通道。
|| 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牵头,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2
|| 构建高品质的快速交通网。推进高速铁路建设,完善高速公路网络,完善运输机场功能布局。
|| 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3
|| 强化高效率的普通干线网。完善普速铁路网,推进普通国道提质改造,完善水路运输网络,强化油气管网互联互通。
||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4
|| 拓展广覆盖的基础服务网。合理引导普通省道发展,全面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积极推进支线铁路建设,加强内河支线航道建设,加快推进通用机场建设,完善港口集疏运网络。
||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5
|| 打造“一带一路”互联互通开放通道。着力打造丝绸之路经济带国际运输走廊,加快推进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国际通道建设,加强“一带一路”通道与港澳台地区的交通衔接。
||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交通运输部、外交部、商务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6
|| 构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一体化网络。打造“轨道上的京津冀”,完善综合交通网络。
||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7
|| 建设长江经济带高质量综合立体交通走廊。打造长江黄金水道,构建立体交通走廊。
||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环境保护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8
|| 发挥交通扶贫脱贫攻坚基础支撑作用。强化贫困地区骨干通道建设,夯实贫困地区交通基础。
||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务院扶贫办、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9
|| 发展引领新型城镇化的城际城市交通。推进城际交通发展,加强城市交通建设。
|| 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10
|| 优化综合交通枢纽布局。完善综合交通枢纽空间布局,提升综合客运枢纽站场一体化服务水平,促进货运枢纽站场集约化发展,促进枢纽站场之间有效衔接。
||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11
|| 提升客运服务安全便捷水平。推进旅客联程运输发展,完善区际城际客运服务,发展多层次城市客运服务,推进城乡客运服务一体化。
|| 交通运输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12
|| 促进货运服务集约高效发展。推进货物多式联运发展,统筹城乡配送协调发展,促进邮政快递业健康发展,推进专业物流发展。
|| 交通运输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质检总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13
|| 增强国际化运输服务能力。完善国际运输服务网络,提高国际运输便利化水平,鼓励交通运输走出去。
|| 交通运输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14
|| 发展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推进先进技术装备自主化,促进技术装备标准化发展。
|| 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科技部、公安部、质检总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15
|| 促进交通产业智能化变革。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培育壮大智能交通产业。
|| 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16
|| 推动智能化运输服务升级。推行信息服务“畅行中国”,发展“一站式”、“一单制”运输组织。
||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17
|| 优化交通运行和管理控制。建立高效运转的管理控制系统,提升装备和载运工具智能化自动化水平。
|| 交通运输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18
|| 健全智能决策支持与监管。完善交通决策支持系统,提高交通行政管理信息化水平。
|| 交通运输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19
|| 加强交通发展智能化建设。打造泛在的交通运输物联网,构建新一代交通信息基础网络,推进云计算与大数据应用,保障交通网络信息安全。
|| 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国防科工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20
|| 推动节能低碳发展。优化运输结构,推广应用节能低碳技术和产品。
|| 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21
|| 强化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加强全过程全周期生态保护,强化大气、水、噪声污染防治。
|| 交通运输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22
|| 推进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提高交通资源利用效率,加强资源综合循环利用。
|| 交通运输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23
|| 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
|| 交通运输部牵头,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24
|| 加快交通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 交通运输部牵头,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25
|| 推进交通运输应急体系建设。
|| 交通运输部牵头,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26
|| 积极引导交通运输新消费。
|| 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27
|| 培育壮大交通运输新动能。
|| 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牵头,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旅游局、体育总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28
|| 打造交通物流融合新模式。
|| 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牵头,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中国铁路总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29
|| 推进交通空间综合开发利用。
|| 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国土资源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30
|| 深化交通管理体制改革。
|| 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牵头,工商总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31
|| 推进交通市场化改革。
|| 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牵头,工商总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32
|| 加快交通投融资改革。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牵头,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33
|| 完善法规体系。
|| 交通运输部牵头,国务院法制办、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国家交通战备办公室、中国铁路总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34
|| 强化标准支撑。
|| 质检总局、交通运输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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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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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的通知
|year=2017 |month=1 |day=26
|发文字号=国发〔2017〕10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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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gap}}国务院关于印发}}'''}}
{{c|'''{{x-larger|“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的通知}}'''
{{楷体|国发〔201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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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现将《[[“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gap}} 国务院
{{gap}} 2017年1月26日
{{gap}}(此件公开发布)
{{c|'''{{x-larger|“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
{{gap}}“十二五”以来,面对复杂严峻的国内外形势,党中央、国务院准确把握发展大势,不断创新宏观调控思路和方式,全面深化改革,激发了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和就业创业活力,就业规模不断扩大、结构持续优化,创业带动就业能力显著增强,劳动者素质明显提高,就业质量进一步提升。
{{gap}}“十三五”时期,做好促进就业工作机遇和挑战并存。一方面,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孕育巨大发展潜力,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兴起,新兴产业、新兴业态吸纳就业能力不断增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催生更多新的就业增长点,为促进就业奠定了更加坚实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国际经济形势依然复杂多变,国内一些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逐步显现,经济发展新常态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促进就业提出了新的要求,劳动者素质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不相适应、结构性就业矛盾突出等问题凸显。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最基本的支撑。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全面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实现比较充分和高质量的就业,是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内在要求,对发挥人的创造能力、促进群众增收和保障基本生活、适应人们对自身价值的追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gap}}本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旨在进一步加强战略引领、明确主要任务、细化政策重点,是“十三五”时期指导全国促进就业工作的战略性、综合性、基础性规划。
{{gap}}'''一、总体要求'''
{{gap}}{{楷体|(一)指导思想。}}
{{gap}}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把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贯彻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不断提升劳动者素质,强化各类政策协同机制、优化社会资本带动机制、完善就业创业服务机制、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构建就业形势综合监测机制,实现比较充分和更高质量的就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大支撑。
{{gap}}{{楷体|(二)基本原则。}}
{{gap}}——{{楷体|坚持总量与结构并重。}}既要着眼于我国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高度重视总量问题,又要从区域、行业、人群分化的实际出发,聚焦关键环节,抓住主要矛盾,坚持分类施策、精准发力,着力解决日益突出的结构性就业矛盾。
{{gap}}——{{楷体|坚持供需两端发力。}}既要加快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大力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不断增强经济发展创造就业岗位能力,优化人力资源市场需求结构,又要坚持需求导向,加强人力资源开发,促进劳动者素质持续提升,改善人力资源市场供给侧结构。
{{gap}}——{{楷体|坚持就业政策与宏观政策协调。}}既要建立就业政策与宏观经济政策统筹的工作机制,积极扶持就业新形态,不断拓展就业新空间,又要密切关注就业形势变化,加强政策储备,以比较充分和更高质量的就业促进经济平稳运行。
{{gap}}——{{楷体|坚持统筹发挥市场与政府作用。}}既要优化环境,健全机制,加快消除制度性、体制性障碍,充分发挥市场在促进就业中的决定性作用,又要提高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gap}}——{{楷体|坚持普惠性与差别化相结合。}}既要加快建立公平普惠的政策制度,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体系,维护劳动者提升自身素质、参与就业创业的平等权利,又要坚持突出重点,完善和落实支持政策,扎实做好就业托底工作,帮助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群体提升技能、就业创业。
{{gap}}{{楷体|(三)主要目标。}}
{{gap}}到2020年,要实现以下目标:
{{gap}}{{楷体|就业规模稳步扩大,就业质量进一步提升。}}“十三五”时期城镇新增就业5000万人以上,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人群就业形势基本稳定。促进贫困人口就业,带动1000万人脱贫。服务业从业人员、城镇就业人员所占比重不断提高,就业结构持续优化。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劳动者权益保护制度不断完善,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保持在90%以上,工资收入合理增长,就业质量进一步提升。
{{gap}}{{楷体|创业环境显著改善,带动就业能力持续增强。}}促进创业政策体系不断完善,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各类劳动者创业创富通道更加畅通,全社会支持创业、参与创业的积极性显著提高,创业成功率明显提升,创业带动创新、促进就业增收能力持续增强。
{{gap}}{{楷体|人力资源结构不断优化,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明显提高。}}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0.8年,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3.5年,劳动者素质普遍提高,适应就业形势变化能力不断增强。全国技能劳动者总量达到约1.7亿人,其中高技能人才总量达到5500万人、占技能劳动者总量的比重达到32%,技术技能人才短缺状况有效缓解。
{{gap}}'''二、增强经济发展创造就业岗位能力'''
{{gap}}坚持就业优先战略,既要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新动能培育带动就业,也要保护和改造提升能带动就业的传统动能,引导劳动密集型企业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转移,大力发展制造业和服务业,通过创造多样化需求带动就业,在新旧动能接续转换中促进就业。
{{gap}}{{楷体|(四)积极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
{{gap}}{{楷体|大力发展新兴产业新兴业态,不断拓展新兴就业领域。}}紧紧把握全球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重大机遇,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优化政策组合,大力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拓展产业发展新空间,创造就业新领域。推进新产品、新服务应用示范,加快产业化进程,持续释放吸纳就业潜力。积极探索和创新监管方式,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加快发展平台经济等新经济形态,催生更多微经济主体,培育更多跨界融合、面向未来的就业创业沃土,开发更多新型就业模式。编制出台共享经济发展指南,通过放宽市场准入、创新监管手段、引导多方治理等优化环境,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相关政策,促进共享经济健康发展。健全就业、劳动保障等相关制度,支持发展就业新形态。
{| class="wikitable"
|-
|| '''专栏''''''1'''''' 支持发展共享经济下的新型就业模式'''
|-
|| 1.营造有利于共享经济加快发展的政策环境。加快完善风险控制、信用体系、质量安全、社会保障等政策法规,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资源通过共享实现高效充分利用,支持共享经济加快发展。
2.完善支持劳动者参与共享经济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共享经济创业人员,按规定享受现行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加快完善用工、工资支付等相关制度,引导和支持更多劳动者参与共享经济下的就业创业活动。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
{{gap}}{{楷体|积极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和企业,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加快发展民生刚性需求大、国际竞争优势明显的轻工业等劳动密集型制造业。鼓励发展家庭手工业,创造更多居家灵活就业机会。开展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行动,不断拓展服务业发展广度和深度,鼓励发展就业容量大、门槛低的家政护理等生活性服务业。扩大市场准入范围,落实降税减负等扶持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培育特色产业集群,带动更多就业。营造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鼓励中小企业利用电商平台等多种方式开拓市场,促进中小企业融入全球产业链和价值链,在发展壮大中持续拓展就业空间。综合运用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再贷款、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等多种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开展应收账款融资、动产融资、供应链融资等创新业务,优化小微企业融资环境。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和小微企业相关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力度,增强其吸纳就业能力。
{{gap}}{{楷体|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扩大职业农民就业空间。}}推进农业、林业产业链和价值链建设,着力构建现代农业和林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推动粮经饲统筹、农林牧渔结合、种养加一体、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创造更多职业农民就业机会。完善政策支持体系,积极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农产品深加工和储运,推动发展“互联网+现代农业”,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休闲农业、创意农业、森林体验、森林康养和乡村旅游等新业态,加快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扩大职业农民就业规模。
{{gap}}{{楷体|完善创新创造利益回报机制,激发经济升级和扩大就业内生动力。}}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断强化收入分配政策的激励导向。分类施策,支持劳动者以知识、技术、管理、技能等创新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实行股权、期权等中长期激励政策,以市场价值回报人才价值,全面激发劳动者创业创新热情,加快新旧发展动能转换,实现经济中高速增长、产业迈向中高端水平,不断拓宽就业空间。
{| class="wikitable"
|-
|| '''专栏''''''2'''''' 城乡居民增收行动'''
|-
|| 1.技能人才增收行动。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提升技能人才待遇;完善技术工人薪酬激励机制。贯通职业资格、学历等认证渠道;营造崇尚技能的社会氛围,培养造就更多技术工人。
2.新型职业农民增收行动。将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纳入国家教育培训发展规划,提高职业农民增收能力,创造更多就业空间,拓展增收渠道。
3.科研人员增收行动。保障合理的基本薪酬水平,提高就业质量;落实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有关政策,发挥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健全绩效评价和奖励机制,激励创业创新。
4.小微创业者增收行动。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释放市场活力,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健全创业成果利益分配机制,打通创业创富通道。
5.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增收行动。在国有企业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采取多种方式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为非公经济组织重点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治环境,依法平等保护财产权。
6.基层干部队伍增收行动。完善基层干部队伍薪酬制度;实现对不同地区、不同岗位的差别化激励,充分调动基层干部队伍积极性。
7.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体增收行动。鼓励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体提升人力资本,主动参加生产劳动,通过自身努力增加收入。
|}
{{gap}}{{楷体|(五)着力缓解困难地区困难行业就业压力。}}
{{gap}}{{楷体|加快困难地区脱困步伐,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指导和推动资源枯竭城市等困难地区培育发展劳动密集型接续产业。研究制定支持产业衰退地区振兴发展的指导意见,通过落实财政、投资、金融、土地等支持政策,促进产业衰退地区发展接续产业,增强吸纳就业能力。发挥区域比较优势,引导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特别是高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向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转移,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对去产能任务重、待岗职工多、失业风险大的地区,开展就业援助专项行动。
{| class="wikitable"
|-
|| '''专栏''''''3'''''' 重点地区促进就业专项行动'''
|-
|| 1.东北老工业基地促进就业行动。组织实施东北地区人才就业专项行动。加大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在东北地区组织开展老工业基地产业转型技术技能人才双元培育改革试点。加强专业培训,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至少一人就业。加强对东北地区就业形势的研判和监测预警。
2.资源枯竭城市和独立工矿区促进就业行动。支持资源枯竭城市重点发展一批接续替代产业,吸纳失业矿工、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再就业。开展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加大力度实施独立工矿区改造搬迁工程,支持矿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接续替代产业平台改造建设,通过矿区转型发展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3.产业衰退地区促进就业行动。发挥产业基础好和产业工人素质高的优势,积极承接有利于延伸产业链、提高技术水平和资源综合利用的产业。全面开展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统筹推进企业搬迁改造和新兴产业培育,提升老工业区就业吸纳能力。建设一批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和示范园区,提供宜居宜业的创业创新环境,打造承接中高端人才回流和专业人才就业的重要平台载体。
4.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促进就业行动。推进重点国有林区深山远山职工搬迁以及国有林场撤并整合和职工搬迁,通过中央基建投资支持大小兴安岭和长白山林区接续替代产业发展,在保护好原生态和不破坏森林资源的前提下,支持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种养业、林下特色产业、北药产业、生态文化旅游业、商贸服务业,加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林区打造产业竞争新优势,进一步扩大就业和再就业。
5.困难地区就业援助行动。针对因经济结构调整或重大自然灾害而形成的就业困难地区,发挥部门职能优势,动员群团组织力量,搭建政企合作平台,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
{{gap}}{{楷体|推动困难行业传统产业转型发展,稳定现有用工需求。}}通过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加快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等综合措施,推动钢铁、煤炭等行业转型发展,稳定用工需求。实施制造业重大技术改造升级工程,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的深度融合,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推动传统制造业由生产型向生产服务型转变,延伸产业链条,增加就业岗位。合理降低实体经济企业融资、人工、能源、物流等成本,落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各项措施,加快转型升级步伐,增强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动力,扩大用工需求。同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劳动者技能转换,在转型发展中不断增强吸纳就业能力。
{{gap}}'''三、提升创业带动就业能力'''
{{gap}}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创业环境,畅通创业创富通道,激发全社会支持创业、参与创业的积极性,不断增强创业带动就业能力。
{{gap}}{{楷体|(六)畅通创业创富通道。}}
{{gap}}{{楷体|加快形成有利于劳动者参与创业的政策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收费管理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政府服务,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和制度性交易成本,破除制约劳动者创业的体制机制障碍。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管好用好创业担保贷款,合理增加贴息资金投入,扩大担保基金规模。鼓励金融机构充分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通过大数据、交叉信息验证等方式,科学评估还款能力,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升网络平台创业主体和小微企业创业主体贷款的便捷性和可获得性。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残疾人、登记失业人员等群体创业的税费优惠政策。加大对初创企业的场地支持、设施提供、房租减免、住房优惠等政策扶持力度,降低创业成本。
{{gap}}{{楷体|调动劳动者创业创富积极性。}}加快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政策,鼓励科技、教育、文化等专业人才转变观念,发挥知识和技术优势,成为创业的引领者。积极推进投贷联动试点,探索符合科创企业发展需求的金融服务模式,促进更多科技人才就业创业。支持大中专毕业生转变择业观念,自立自强,成为创业的生力军。研究实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创新启动支持计划。进一步放宽外国人才申请签证、工作许可、居留许可和永久居留证的条件,简化开办企业审批流程,加大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力度,完善子女入学、医疗、住房等配套政策,吸引更多境外高端人才来华创业创新。大力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下乡创业。引导城镇失业人员等其他各类人员以创业促就业。引导高校开展创业创新训练计划,激发大学生创业创新动力。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创业风尚,培育创业意识,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 class="wikitable"
|-
|| '''专栏''''''4'''''' 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
|-
|| 1.加大引进力度。支持设立引进外国人才创业创新试验基地,提供政策支持和优化服务,吸引世界各地创业创新人才聚集。
2.完善政策措施。组建优秀青年创业导师队伍,为来华创业青年提供政策解读、创业项目推荐、信息咨询等服务。
3.提升服务能力。搭建孵化增值服务平台,整合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不断提升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
{| class="wikitable"
|-
|| '''专栏''''''5'''''' 结合新型城镇化开展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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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分类实施试点。按照分类实施、有序推进的原则,以县为主体因地制宜开展培育产业集群、发展农村电商、促进转型脱困、带动扶贫增收、加快民族地区发展等返乡创业试点工作。
2.完善返乡创业政策。落实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支持试点地区加快出台降低门槛、财政支持、金融服务等创新性政策措施,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支持部分试点地区开展“两权”(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组织开展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大力推进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业培训工作。
3.优化返乡创业环境。支持部分试点地区建设公共实训基地,提高培训能力;加强交通、物流、电信等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发展环境。支持试点地区发展农产品加工、乡村旅游、休闲农业等相关产业。
|}
{{gap}}{{楷体|(七)扩大创业带动就业效应。}}
{{gap}}{{楷体|强化创业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一批各具特色、高水平的区域、高校和科研院所、企业“双创”示范基地,提升创业服务能力。推广新型孵化模式,加快发展众创空间,建设一批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等一条龙服务,支持劳动者成功创业。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形成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开放式综合服务载体,为小微企业创业兴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服务。推动乡村旅游创客示范基地建设。打造“预孵化+孵化器+加速器+稳定器”的梯级孵化体系,根据创业主体不同阶段、不同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专业化、差别化、定制化指导服务,促进创业企业加快发展。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为创业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服务。推进知识产权交易,加快建设全国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推动重点实验室、科技园等平台资源向社会开放。探索建立志愿者服务机制,组建高素质辅导师队伍。建立健全课堂教学、自主学习、结合实践、指导帮扶、文化引领融为一体的创业创新教育培训体系。构建面向人人的创业服务平台,深入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活动,积极培育创业生态系统。
{| class="wiki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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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6'''''' 创业培训计划'''
|-
|| 1.健全培训制度。建立培训对象甄选制度,完善创业意愿识别和能力短板诊断机制。建立健全培训绩效考评制度,对创业培训工作成效实施第三方评估。
2.创新培训模式。开发针对不同创业群体、不同阶段创业活动的创业培训项目。积极探索创业培训与技能培训、区域产业相结合的培训模式。试点推广“慕课”等“互联网+”创业培训新模式,大规模开展开放式在线培训。加强远程公益创业培训。研究探索通过“创业券”、“创新券”等方式提供创业培训服务。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和技能就业专项行动,鼓励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开展创业竞赛、技能竞赛、创业实训等“试创业”实践活动和电子商务培训活动,并按规定将其纳入创业培训政策支持范围。
3.加强课程开发。以创业活动不同阶段、不同业态的知识技能需求为导向,构建多层次、模块化的创业培训课程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组织开发新领域、新业态的创业培训课程并实施创业培训。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吸纳社会专业人士加入创业培训专家队伍。
4.规范机构发展。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鼓励和引导各类优质教育培训资源投入创业培训。
|}
{{gap}}{{楷体|健全传导扩散机制,增强创业带动能力。}}打通“创业—创新—经济和就业增长点”培育链条,统筹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和政策链,大力支持培育一批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创新型创业企业。完善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鼓励大型互联网企业、行业领军企业通过网络平台向各类创业创新主体开放技术、开发、营销、推广等资源,打通科技和经济结合的通道,加强创业创新资源共享与合作,切实将人才优势和科技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鼓励发展“互联网+创业”,支持“自组织、自激励、自就业”的创业模式,强化创业带动就业、促进增收效应。
{{gap}}'''四、加强重点群体就业保障能力'''
{{gap}}坚持突出重点,加快完善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兜住民生底线。
{{gap}}{{楷体|(八)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gap}}{{楷体|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多方位拓宽就业领域。在产业结构调整中,着力支持科技含量高的智力密集型产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各类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高质量就业岗位。
{{gap}}{{楷体|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结合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开发岗位,统筹实施基层服务项目,落实学费代偿、资金补贴、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中小微企业就业。健全基层服务保障机制,畅通流动渠道,拓展扎根基层高校毕业生职业发展通道。
{{gap}}{{楷体|增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能力。}}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创新就业信息服务方式方法,注重运用“互联网+就业”模式,加强就业市场供需衔接和精准帮扶。加大就业见习力度,做好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
{{gap}}{{楷体|(九)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gap}}{{楷体|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引导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就地就近就业。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基地建设,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合理引导产业梯度转移,创造更多适合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机会。加强部分行政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监测。
{{gap}}{{楷体|促进农村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按照政府推动、市场主导的原则,加强劳务协作,积极促进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非建档立卡的农村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中的劳动力稳定就业和转移就业。建立健全劳务输出对接机制,提高劳务输出就业脱贫的组织化程度。输出地要摸清底数,准确掌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非建档立卡的农村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中有就业意愿和劳动能力的未就业人员以及已就业人员基本情况,因人因需提供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输入地要动员企业参与,实现人岗对接,保障稳定就业。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体制机制,积极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助学贷款、易地扶贫搬迁贷款等业务,支持贫困人口通过发展生产实现就业创业。依据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非建档立卡的农村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信息数据精准识别帮扶对象,建立台账,制订计划,实施“春潮行动”、技能脱贫千校行动。
{{gap}}{{楷体|(十)统筹其他群体就业。}}
{{gap}}{{楷体|强化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完善就业援助政策,鼓励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开展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做到零就业家庭“产生一户、援助一户、消除一户、稳定一户”,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一批确实难以通过市场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实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至少有一人就业。加强社会救助与就业联动,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通过“低保渐退”等措施,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
{{gap}}{{楷体|高度重视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将职工安置摆在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突出位置。坚持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依法依规的原则,分类施策,精准发力,拓宽分流渠道,加强转岗再就业帮扶,做好去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安置过程中要发挥好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的作用。落实通过失业保险基金发放稳岗补贴等扶持政策,引导钢铁、煤炭等行业困难企业以协商薪酬、灵活工时、培训转岗等方式稳定现有工作岗位。充分发挥中央奖补资金作用,通过转岗就业创业、托底安置、内部退养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职工。
{{gap}}{{楷体|做好特定群体就业工作。}}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高度重视青年群体就业工作,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帮助其就业创业。统筹做好残疾人、少数民族劳动者、退役运动员、戒毒康复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等群体就业工作。消除针对特定群体的就业歧视,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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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7'''''' 重点人群就业促进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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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适应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新需要,将就业创业有机融合,建立涵盖学校内外各阶段、求职就业各环节、就业创业全过程的服务体系。健全未就业毕业生实名数据库,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就业见习等就业服务。普及创业教育,加强职业培训。加强部门之间工作衔接、信息共享,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2.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统筹实施大学生村官、农村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农技特岗计划等专门项目,选拔派遣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规范项目管理,加强人员培养使用,强化日常考核监督,切实发挥项目示范引领作用。
3.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坚持统筹城乡就业,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落实扶持政策,加强职业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优化就业创业环境,加强形势分析和就业监测,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就地就近就业和返乡创业,着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规模。
4.做好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以钢铁、煤炭等行业为重点,实施再就业帮扶行动,对确实要离开企业的劳动者,普遍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免费提供就业创业服务,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促进其自主创业和转岗就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再就业有困难的职工,经其本人自愿选择和企业同意,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个人按规定缴费。
5.推进就业扶贫。通过精准对接、劳务协作和政策扶持,促进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未就业贫困人口和非建档立卡的农村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转移就业,促进已实现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非建档立卡的农村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稳定就业。组织全国千所左右省级重点以上技工院校开展技能脱贫千校行动,实现“教育培训一人、就业创业一人、脱贫致富一户”的目标。实施职业教育东西协作行动计划,以职业教育和培训为重点,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非建档立卡的农村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精准发力,促进就业脱贫。通过就业带动促进1000万贫困人口脱贫。
6.实施就业援助。加大企业吸纳困难群体就业的扶持力度,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畅通进出通道。大力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实施精细化的分类帮扶和实名制动态管理,缩短长期失业者失业周期。
|}
{{gap}}'''五、提高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匹配能力'''
{{gap}}坚持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深化改革,加强监管,提高服务能力,不断提升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匹配效率。
{{gap}}{{楷体|(十一)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
{{gap}}{{楷体|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歧视,完善市场运行规则,规范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促进劳动力在地区、行业、企业之间自由流动。推进人力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和标准体系建设,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积极稳妥将有稳定劳动关系并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的农民工及其家属逐步转为城镇居民。
{{gap}}{{楷体|加大监管力度。}}健全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体系,尊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市场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依法规范实施人力资源市场行政许可,进一步简化优化审批流程,提高服务的便捷性和可及性。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随机抽查监管,建立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探索运用新兴信息技术提升监管效能。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开展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清理整顿专项行动,严厉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积极推进社会协同共治。
{{gap}}{{楷体|(十二)提升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匹配效率。}}
{{gap}}{{楷体|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合理保障就业创业服务经费、配备工作人员。加快建立职业指导员、职业信息分析专业人员、劳动保障专理员、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仲裁员、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劳动关系协调员等专业工作人员队伍。完善普惠性就业服务制度,推进服务均等化。综合运用就业服务新技术新方法,指导劳动者规划职业生涯,提高求职就业能力。不断优化服务流程,完善服务功能,推进就业服务项目化,提高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率。完善就业信息服务制度,建立信息互联互通机制,搭建共享发布平台,开展就业信息分析利用,引导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聘。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推动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到2020年,全面建成省级集中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和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充分运用网站、移动应用、自助终端、“12333”热线、微信等渠道,打造线上线下一体的服务体系。开展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示范城市建设,引导就业服务发展。
{{gap}}{{楷体|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以产业引导、政策扶持和环境营造为重点,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荐、人员培训、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加强统筹规划和政策引导,依托重大项目和龙头企业,培育创新发展、符合市场需求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鼓励创新,实施“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行动,培育壮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加快全国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监测和发布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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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8'''''' 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推进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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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设。重点培育一批有核心产品、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企业集团,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产品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和互联网技术融合,开展“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行动。
2.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加强顶层设计,建设一批有特色、有规模、有活力、有效益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充分发挥园区集聚发展和辐射带动作用。
3.人力资源服务队伍建设。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加大人力资源服务业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人才培养计划。
|}
{{gap}}'''{{gap}}六、强化劳动者素质提升能力'''
{{gap}}坚持人才优先,健全劳动者素质提升长效机制,加快培育更高技能水平、更好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更强创新能力和创业精神的劳动者队伍,着力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
{{gap}}{{楷体|(十三)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gap}}{{楷体|加快教育结构调整。}}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变化,引导高校构建与学校定位和办学特色相匹配的学科专业体系,增设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急需专业,更新升级传统专业,优化人才培养结构。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建立专业设置、学生就业与重点产业人才需求相衔接的预测预警机制。继续深入实施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试验计划,支持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依托优势基础学科建设国家青年英才培训基地。加强服务行业发展的特色人才培养。加快建立高等学校分类体系,鼓励不同层次、类型的高校牢牢把握人才需求方向,统筹研究型、应用型、复合型等各类人才培养。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普通本科院校向应用型转变,培养更多技术技能型人才。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分类管理,探索建立国家资历框架,引导各级各类职业院校科学定位、办出特色。在优化布局基础上,改善职业院校基本办学条件,建设一批高水平的职业院校和骨干专业,加快培育大批具有专业技能与工匠精神的高素质劳动者和人才。健全公平公正、多元投入、规范高效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保障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完善顶层设计,研究制定规范发展继续教育的政策制度。
{{gap}}{{楷体|深化教学改革。}}推动职业院校、本科高校与行业企业共同实施全流程协同育人,共同开展教育教学、组织质量评价。全面建立职业院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制度。建立全国高校继续教育质量报告制度,强化高校继续教育责任主体意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深化专业、课程、教材体系改革,加强教材规划、管理和审查,推动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有效对接,及时调整、更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强化实践教学。建立和完善现代学校制度,落实学校在人事管理、教师评聘、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支持职业院校、本科高校自主聘用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专兼职教师,加快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制定实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激励政策、有利于校企人员双向交流的人事管理政策,落实学生实习政策,全面推进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深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推动学校与企业合作建设一批共建共享的实训基地。
{{gap}}{{楷体|完善终身学习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学校的优势,加强终身教育制度建设。提供更多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课程,发展在线教育和远程教育,积极发挥高校继续教育数字化资源开放和在线教育联盟作用,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多次选择、多种路径的终身学习机会。进一步办好开放大学。鼓励高等学校招收有实践经历人员,支持社会成员通过直接升学、先就业再升学、边就业边学习等多种方式不断发展。科学设置评估考核指标,加快构建全程化、模块化、多元化的终身学习成果评价体系,增强终身学习质量保障能力,提高社会成员终身学习积极性。
{{gap}}{{楷体|(十四)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
{{gap}}{{楷体|完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适应经济转型要求,推动职业培训转型升级,进一步扩大培训规模。研究建立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建立健全以企业、职业院校和各类培训机构为依托,以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为主要形式,覆盖全体、贯穿终身的培训体系。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快推行工学一体、企业新型学徒制、“互联网+”等培训模式。创新职业培训方式,实行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制度,规范管理,提高补贴标准,增强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财政资金补贴方式,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非建档立卡的农村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等符合条件人员,探索采取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直补培训机构等方式,提高培训效果。探索建立重点产业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制度,加大对指导目录内培训项目的补贴力度。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清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构建科学设置、规范运行、依法监管的国家职业资格框架和管理服务体系。建立培训、鉴定、就业分工合作机制,以及培训信息发布、质量评价和保障机制。
{{gap}}{{楷体|健全劳动者技能提升激励机制。}}提高技术工人待遇,定期开展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活动。完善技能人才与同等学历、职称人员享受平等待遇政策,落实积分落户、招聘录用、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定、薪酬、学习进修、休假体检等待遇,全面加强技能人才激励工作。
{{gap}}{{楷体|增强公共实训能力。}}突出建设重点,科学合理布局,在整合资源基础上,统筹建设若干区域性大型实训基地、一批地市级综合型实训基地和县级地方产业特色型实训基地,构筑布局合理、定位明确、功能突出、信息互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网络,不断提升公共实训能力。采取中央基建投资补助等多种形式,鼓励和引导保险资金等社会资本通过设立职业技能培训产业发展基金等多种途径,参与支持公共实训基地建设。
{{gap}}{{楷体|提升重点人群职业技能。}}实施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和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突出“高精尖缺”导向,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培训急需紧缺人才。开展贫困家庭子女、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民工、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免费接受职业培训行动。组织实施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高校毕业生、新生代农民工等重大专项培训计划。实施全员质量素质提升工程。加快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建立教育培训、规范管理和政策扶持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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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9''''''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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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健全培育机制。加快建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涉农院校、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及其他各类市场主体多方参与、适度竞争的多元培育机制,强化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示范,到2020年,实现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覆盖全国所有农业县(市、区)。
2.创新培育模式。促进教学内容与生产实际、教学安排与农时农事、理论教学与实践实习紧密结合,允许分阶段完成培训。采取送教下乡、半农半读、弹性学制等形式,鼓励农民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培养高层次新型职业农民。建设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信息化平台,为新型职业农民提供在线学习、跟踪指导等服务。
3.加大支持力度。创新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财政支持方式,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监管,着力提高培训效果。采取融资担保等措施,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的政策扶持力度。推动有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4.壮大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实施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计划和农村青年创业致富“领头雁”培养计划,吸引年轻人务农创业。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十三五”时期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一遍。强化管理服务和政策扶持,培养一批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
|}
{{gap}}{{楷体|(十五)培养良好职业素养。}}
{{gap}}{{楷体|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引导劳动者遵守纪律、诚实守信,自觉履行劳动义务,依法理性维护自身权益。将职业道德教育贯穿于教育培训全过程。引导企业加强职业文化建设,弘扬良好职业行为习惯,推动劳动者形成“干一行、爱一行”的职业理念。
{{gap}}{{楷体|强化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教育。}}普遍开设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建立专业化、全程化的就业指导教学体系,增强毕业生特别是高校毕业生自我评估能力、职业开发能力及择业能力,切实转变就业观念。加强就业指导教师培训和实践锻炼,创新教学方法,进一步提高教学效果。
{{gap}}{{楷体|培育工匠精神。}}充分发挥院校、企业、工会等各方积极性,将培育工匠精神融入到教育培训、企业文化建设等各领域各环节,大力培养劳动者精益求精的职业素质。完善激励机制,培树先进典型,营造尊重劳动、尊重工匠的良好社会氛围,提高劳动者培育工匠精神的自主性。
{{gap}}'''七、构建更有力的保障支撑体系'''
{{gap}}不断强化各类政策协同机制、优化社会资本带动机制、完善就业创业服务机制、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构建就业形势综合监测机制,加快落实规划重点任务。
{{gap}}{{楷体|(十六)强化各类政策协同机制。}}
{{gap}}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充分发挥就业目标的引导作用,统筹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宏观调控的重点和节奏。将促就业稳就业作为宏观经济政策的优先目标,加快完善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体系,加强就业政策与财税、货币、产业、投资、贸易等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人才、教育、培训、社保等社会政策的统筹协调,形成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宏观政策体系。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合理加大促进就业相关资金筹集力度,提高财政资金支持就业创业效益,保障就业管理和服务高效运转。实施支持就业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就业创业。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就业创业的金融支持。建立投资带动就业等宏观经济政策的就业影响评估机制。健全促进就业工作机制,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加大就业创业指标考核权重,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加强对就业工作进度和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就业创业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问责。坚持底线思维,加强联防联控、相机抉择,建立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确保就业形势总体稳定。
{{gap}}{{楷体|(十七)优化社会资本带动机制。}}
{{gap}}统筹发挥好市场和政府“两只手”的作用,创新服务供给模式,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多种形式,有序有效引导并带动社会资本扩大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更多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鼓励多元主体办学,引导行业企业、社会团体、科研机构和公民个人积极参与举办职业教育,重点支持举办非营利性职业院校,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探索公办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相互委托管理和购买服务机制。出台实施细则,落实土地供给、资质许可等具体办法,支持社会资本兴办教育和培训机构。落实政府购买培训相关政策,建立政府资金投入与管理制度,逐步形成培训机构自主开展培训、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政府提供资金支持和依法监管的职业技能培训运行机制。
{{gap}}{{楷体|(十八)完善就业创业服务机制。}}
{{gap}}加强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完善运行管理机制。推进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制度,建立部门和省级就业信息资源库,实现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全程信息化。加快创业培训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实现数据、信息、资源联通共享。健全人才流动公共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全球人才招聘制度。加强“金保工程”建设,加快社会保险信息互联互通进程,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服务能力。完善公共就业创业和教育培训服务效能第三方评估机制。
{{gap}}{{楷体|(十九)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gap}}完善劳动标准体系。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健全最低工资增长机制,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完善企业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机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加快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应急调处机制和仲裁特别程序。
{{gap}}{{楷体|(二十)构建就业形势综合监测机制。}}
{{gap}}健全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完善统计口径和调查方法,建立有关就业新形态、创业情况的统计监测指标,更加全面反映就业创业情况。做好就业统计调查保障工作。建立就业统计数据质量核查机制,加强与社会保险等其他数据校核比对。进一步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健全就业形势定期综合会商评估工作机制。加强部门与研究机构、市场分析机构的密切协作,建立就业数据与宏观经济、行业经营等数据以及社会机构相关数据交叉比对机制,提高就业形势监测和分析能力。建立全国性的劳动力市场价格监测体系,及时掌握不同地区、重点行业的就业形势与收入变化等情况。建立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及时掌握监测企业人员变动情况及趋势,适时发布预警信息。
{{gap}}'''八、组织实施'''
{{gap}}{{楷体|(二十一)加强部门协调,明确职责分工。}}
{{gap}}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促进就业工作,切实履行好促进就业鼓励创业的职责,不断完善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加强跟踪调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确保本规划重点任务、主要措施有效落实。
{{gap}}{{楷体|(二十二)加强上下联动,压实各方责任。}}
{{gap}}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围绕规划主要任务,进一步细化目标措施,抓好贯彻落实。省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规划实施工作负总责,确保规划重点任务和工程建设落到实处。
{{gap}}{{楷体|(二十三)加强督促检查,抓好规划评估。}}
{{gap}}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督促检查制度,开展规划实施情况年度监测,组织规划实施中期和终期评估,重大情况及时上报国务院。
{{gap}}附件: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附件'''
{{c|'''{{x-larger|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
{| class="wikitable"
|-
|| '''序号'''
|| '''重 点 工 作'''
|| '''负 责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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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紧紧把握全球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重大机遇,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优化政策组合,大力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拓展产业发展新空间,创造就业新领域。
||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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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积极探索和创新监管方式,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加快发展平台经济等新经济形态,催生更多微经济主体,培育更多跨界融合、面向未来的就业创业沃土,开发更多新型就业模式。
||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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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编制出台共享经济发展指南,通过放宽市场准入、创新监管手段、引导多方治理等优化环境,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相关政策,促进共享经济健康发展。
||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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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健全就业、劳动保障等相关制度,支持发展就业新形态。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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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开展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行动,不断拓展服务业发展广度和深度,鼓励发展就业容量大、门槛低的家政护理等生活性服务业。
||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
|| 6
|| 综合运用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再贷款、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等多种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开展应收账款融资、动产融资、供应链融资等创新业务,优化小微企业融资环境。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和小微企业相关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增强其吸纳就业能力。
|| 人民银行、银监会牵头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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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推进农业、林业产业链和价值链建设,着力构建现代农业和林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推动粮经饲统筹、农林牧渔结合、种养加一体、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创造更多职业农民就业机会。
|| 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 8
|| 完善政策支持体系,积极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农产品深加工和储运,推动发展“互联网+现代农业”,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休闲农业、创意农业、森林体验、森林康养和乡村旅游等新业态,加快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扩大职业农民就业规模。
|| 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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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分类施策,支持劳动者以知识、技术、管理、技能等创新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实行股权、期权等中长期激励政策,以市场价值回报人才价值,全面激发劳动者创业创新热情。
||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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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开展城乡居民增收行动。
||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
|| 11
|| 指导和推动资源枯竭城市等困难地区培育发展劳动密集型接续产业。研究制定支持产业衰退地区振兴发展的指导意见,通过落实财政、投资、金融、土地等支持政策,促进产业衰退地区发展接续产业,增强吸纳就业能力。
||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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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开展重点地区促进就业专项行动。
||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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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实施制造业重大技术改造升级工程,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的深度融合,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推动传统制造业由生产型向生产服务型转变,延伸产业链条,增加就业岗位。
||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14
|| 同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劳动者技能转换,在转型发展中不断增强吸纳就业能力。
||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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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管好用好创业担保贷款,合理增加贴息资金投入,扩大担保基金规模。鼓励金融机构充分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通过大数据、交叉信息验证等方式,科学评估还款能力,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升网络平台创业主体和小微企业创业主体贷款的便捷性和可获得性。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16
|| 加快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政策,鼓励科技、教育、文化等专业人才转变观念,发挥知识和技术优势,成为创业的引领者。积极推进投贷联动试点,探索符合科创企业发展需求的金融服务模式,促进更多科技人才就业创业。
||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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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进一步放宽外国人才申请签证、工作许可、居留许可和永久居留证的条件,简化开办企业审批流程,加大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力度,完善子女入学、医疗、住房等配套政策,吸引更多境外高端人才来华创业创新。
|| 国家外专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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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实施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
|| 国家外专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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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结合新型城镇化开展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
||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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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一批各具特色、高水平的区域、高校和科研院所、企业“双创”示范基地,提升创业服务能力。
||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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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推广新型孵化模式,加快发展众创空间,建设一批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等一条龙服务,支持劳动者成功创业。
|| 科技部牵头负责
|-
|| 22
|| 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形成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开放式综合服务载体,为小微企业创业兴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服务。
|| 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
|-
|| 23
|| 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为创业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服务。推进知识产权交易,加快建设全国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推动重点实验室、科技园等平台资源向社会开放。
|| 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24
|| 构建面向人人的创业服务平台,深入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活动,积极培育创业生态系统。实施创业培训计划。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负责
|-
|| 25
|| 打通“创业—创新—经济和就业增长点”培育链条,统筹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和政策链,大力支持培育一批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创新型创业企业。
||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26
|| 完善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鼓励大型互联网企业、行业领军企业通过网络平台向各类创业创新主体开放技术、开发、营销、推广等资源,打通科技和经济结合的通道,加强创业创新资源共享与合作,切实将人才优势和科技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
||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27
|| 在产业结构调整中,着力支持科技含量高的智力密集型产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各类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高质量就业岗位。
||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28
|| 结合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开发岗位,统筹实施基层服务项目,落实学费代偿、资金补贴、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中小微企业就业。健全基层服务保障机制,畅通流动渠道,拓展扎根基层高校毕业生职业发展通道。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牵头负责
|-
|| 29
|| 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创新就业信息服务方式方法,注重运用“互联网+就业”模式,加强就业市场供需衔接和精准帮扶。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牵头负责
|-
|| 30
|| 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基地建设,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合理引导产业梯度转移,创造更多适合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机会。加强部分行政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监测。
||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31
|| 按照政府推动、市场主导的原则,加强劳务协作,积极促进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非建档立卡的农村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中的劳动力稳定就业和转移就业。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民政部、中国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
|| 32
|| 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开展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做到零就业家庭“产生一户、援助一户、消除一户、稳定一户”,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一批确实难以通过市场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实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至少有一人就业。加强社会救助与就业联动,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通过“低保渐退”等措施,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33
|| 将职工安置摆在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突出位置。坚持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依法依规的原则,分类施策,精准发力,拓宽分流渠道,加强转岗再就业帮扶,做好去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牵头负责
|-
|| 34
|| 实施重点人群就业促进计划。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负责
|-
|| 35
|| 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歧视,完善市场运行规则,规范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促进劳动力在地区、行业、企业之间自由流动。推进人力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和标准体系建设,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负责
|-
|| 36
|| 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推进计划。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37
||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变化,引导高校构建与学校定位和办学特色相匹配的学科专业体系,增设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急需专业,更新升级传统专业,优化人才培养结构。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建立专业设置、学生就业与重点产业人才需求相衔接的预测预警机制。
|| 教育部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
|| 38
|| 加快建立高等学校分类体系,鼓励不同层次、类型的高校牢牢把握人才需求方向,统筹研究型、应用型、复合型等各类人才培养。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普通本科院校向应用型转变,培养更多技术技能型人才。
|| 教育部牵头负责
|-
|| 39
|| 健全公平公正、多元投入、规范高效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保障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 财政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40
|| 建立全国高校继续教育质量报告制度,强化高校继续教育责任主体意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教育部牵头负责
|-
|| 41
|| 深化专业、课程、教材体系改革,加强教材规划、管理和审查,推动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有效对接,及时调整、更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强化实践教学。
|| 教育部牵头负责
|-
|| 42
|| 建立和完善现代学校制度,落实学校在人事管理、教师评聘、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支持职业院校、本科高校自主聘用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专兼职教师,加快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
|| 教育部牵头负责
|-
|| 43
|| 制定实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激励政策、有利于校企人员双向交流的人事管理政策,落实学生实习政策,全面推进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深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推动学校与企业合作建设一批共建共享的实训基地。
|| 教育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44
|| 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学校的优势,加强终身教育制度建设。
|| 教育部牵头负责
|-
|| 45
|| 研究建立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快推行工学一体、企业新型学徒制、“互联网+”等培训模式。创新职业培训方式,实行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制度,规范管理,提高补贴标准,增强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财政资金补贴方式,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非建档立卡的农村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等符合条件人员,探索采取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直补培训机构等方式,提高培训效果。探索建立重点产业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制度,加大对指导目录内培训项目的补贴力度。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清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构建科学设置、规范运行、依法监管的国家职业资格框架和管理服务体系。建立培训、鉴定、就业分工合作机制,以及培训信息发布、质量评价和保障机制。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负责
|-
|| 46
|| 完善技能人才与同等学历、职称人员享受平等待遇政策,落实积分落户、招聘录用、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定、薪酬、学习进修、休假体检等待遇,全面加强技能人才激励工作。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负责
|-
|| 47
|| 突出建设重点,科学合理布局,在整合资源基础上,统筹建设若干区域性大型实训基地、一批地市级综合型实训基地和县级地方产业特色型实训基地,构筑布局合理、定位明确、功能突出、信息互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网络,不断提升公共实训能力。
||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负责
|-
|| 48
|| 实施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和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突出“高精尖缺”导向,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培训急需紧缺人才。开展贫困家庭子女、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民工、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免费接受职业培训行动。组织实施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高校毕业生、新生代农民工等重大专项培训计划。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负责
|-
|| 49
|| 加快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建立教育培训、规范管理和政策扶持相衔接的制度体系。
|| 农业部牵头负责
|-
|| 50
|| 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强化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教育。培育工匠精神。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51
|| 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充分发挥就业目标的引导作用,统筹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宏观调控的重点和节奏。
||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52
|| 健全促进就业工作机制,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加大就业创业指标考核权重,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加强对就业工作进度和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就业创业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问责。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负责
|-
|| 53
|| 统筹发挥好市场和政府“两只手”的作用,创新服务供给模式,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多种形式,有序有效引导并带动社会资本扩大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更多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负责
|-
|| 54
|| 鼓励多元主体办学,引导行业企业、社会团体、科研机构和公民个人积极参与举办职业教育,重点支持举办非营利性职业院校,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探索公办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相互委托管理和购买服务机制。
||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55
|| 出台实施细则,落实土地供给、资质许可等具体办法,支持社会资本兴办教育和培训机构。
||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56
|| 落实政府购买培训相关政策,建立政府资金投入与管理制度,逐步形成培训机构自主开展培训、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政府提供资金支持和依法监管的职业技能培训运行机制。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牵头负责
|-
|| 57
|| 推进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制度,建立部门和省级就业信息资源库,实现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全程信息化。加快创业培训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实现数据、信息、资源联通共享。健全人才流动公共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全球人才招聘制度。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外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 58
|| 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机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加快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应急调处机制和仲裁特别程序。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负责
|-
|| 59
|| 健全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完善统计口径和调查方法,建立有关就业新形态、创业情况的统计监测指标,更加全面反映就业创业情况。做好就业统计调查保障工作。建立就业统计数据质量核查机制,加强与社会保险等其他数据校核比对。
|| 国家统计局牵头负责
|-
|| 60
|| 进一步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健全就业形势定期综合会商评估工作机制。加强部门与研究机构、市场分析机构的密切协作,建立就业数据与宏观经济、行业经营等数据以及社会机构相关数据交叉比对机制,提高就业形势监测和分析能力。
||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负责
|-
|| 61
|| 建立全国性的劳动力市场价格监测体系,及时掌握不同地区、重点行业的就业形势与收入变化等情况。
||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62
|| 建立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及时掌握监测企业人员变动情况及趋势,适时发布预警信息。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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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第四次全国政府网站抽查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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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T12:26:15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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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关于2016年第四次全国政府网站抽查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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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关于2016年第四次}}'''}}
{{c|'''{{x-larger|全国政府网站抽查情况的通报}}'''}}
{{gap}}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近期组织开展了2016年第四次全国各级政府网站抽查,重点对各地区、各部门政府网站监管工作和效果进行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gap}}'''一、2016年第四季度抽查情况'''
{{gap}}各地区和71个国务院部门共抽查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7535个,占全国政府网站运行总数的16%,总体合格率91%。其中,国务院部门(含内设、垂直管理机构)政府网站抽查合格率为97.2%,各地区政府网站抽查合格率为90.8%。抽查发现的不合格政府网站正在进行整改。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对各地区、各部门上报的情况进行了人工复核,总体上看,数据准确真实。同时,2016年第三季度发现的不合格网站中97%已完成整改或关停上移。
{{gap}}2016年第四季度全国政府网站重要政策信息联动发布水平显著提升。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门户网站和国务院部门网站中,有87%在首页显著位置开设了国务院重要政策信息专栏,78%的网站能够在国务院重要信息发布后24小时内进行转载,比第三季度分别提高14和18个百分点。
{{gap}}此外,截至2016年12月31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门户网站和国务院部门网站中,有93%在首页添加了“我为政府网站找错”监督举报平台入口。第四季度,网民有效留言2399条,有关网站主管单位及时对留言进行核实、处理和反馈,留言总体办结率达99%。
{{gap}}同时,一些政府网站仍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少数地方、部门工作力度有待加强。复核发现,山西、云南等省上报的个别“合格”网站存在突出问题。山西、西藏等地转载国务院重要信息的政府门户网站比例低于60%。工商总局接收的18条“我为政府网站找错”网民留言中有6条尚未办结,办结率较低。二是个别网站存在“应付差事”现象。云南省“元阳县政务服务管理局”网、河南省“鹤壁市公安局”网在本省抽查结束后即出现内容不更新和无法访问的问题。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网、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紫云街道办事处”网等前期抽查发现的不合格网站整改后仍未达标。三是网民举报个别网站存在需要进一步重视的问题。如,有的网站因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发布了不良信息,有的网站发布内容泄露公众个人隐私,有的网站办事指南涉嫌抄袭等。
{{gap}}'''二、2016年政府网站总体情况'''
{{gap}}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会同各地区、各部门对全国各级政府网站开展了常态化抽查,共检查政府网站17800余个。在抽查通报工作的推动下,各地区、各部门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完善制度规范,强化监测监管,全国政府网站运行和管理的面貌明显改善。
{{gap}}{{楷体|(一)网站合格率显著上升。}}全国政府网站抽查合格率从第一季度的81.5%提升到第四季度的91%。河北、辽宁、安徽、山东、湖南、四川、陕西、甘肃、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地合格率上升显著。北京、广东、青海政府网站年内平均抽查合格率在95%以上,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海南和宁夏政府网站年内平均抽查合格率在90%以上。
{{gap}}{{楷体|(二)集约化建设全面启动。}}各地区、各部门加大对基础薄弱、内容无法保障、安全隐患较大政府网站的清理关停力度。81%的省(区、市)出台有力措施,通过下发文件、推动试点等方式加快整合步伐,积极推进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四川省明确县级政府各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再新建政府网站。安徽省提出用2—3年的时间,建成全省政府网站统一技术平台,逐级推动政府网站向上迁移。贵州省过半数省直部门网站及市、县政府门户网站已迁移至省政府门户网站云平台。2016年,全国累计关停上移无力维护的政府网站20120个,减幅达30%,其中,县级以下基层政府网站减幅达43%。
{{gap}}{{楷体|(三)常态化监管机制普遍建立。}}各地区和71个国务院部门均明确了政府网站监管的主体责任,建立了常态化机制,不断完善抽查核查措施,切实提高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的建设管理水平。湖南省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周巡检、月点评、季通报、年考核”的递进式监测管理模式。江苏省在开展全省抽查的同时,要求各市以不低于25%的比例进行抽查,省市两级错开时点、轮动检查。甘肃省要求各市(州)至少每2个月对政府网站全面检查1次并逐级报告结果。北京市、湖南省、外汇局等建立了网民留言处理的工作机制,专人负责督查落实和审核把关,对办理时限、答复质量、办理流程提出了严格要求,对同类问题进行梳理排查,查漏补缺,不断提高政府网站质量。
{{gap}}{{楷体|(四)监管力度不断加强。}}91%的省(区、市)对政府网站进行了考核,其中,北京、天津、上海、山东、广西、贵州、甘肃、宁夏将政府网站管理纳入政府年终绩效考核。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将政府网站管理纳入全局绩效考核。84%的省(区、市)建立了问题网站问责机制,对不合格网站严肃追责,督促整改。吉林省对问题网站责任单位和人员予以点名通报、取消年度评优资格、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湖北省对抽查合格率低于50%的市州,约谈相关政府秘书长。安徽、湖南、海南等省主动向社会公开了政府网站季度抽查结果,全面曝光“带病”运行的政府网站。
{{gap}}'''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gap}}各地区、各部门办公厅(室)要切实履行政府网站主管责任,进一步完善常态化监管,每季度末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抽查情况,曝光问题网站名单。各级政府网站要不断加强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信息内容建设,提高集约化水平。要将“我为政府网站找错”网民留言办理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来抓,充分倾听网民意见建议,认真核实纠正问题,改进完善工作,推进各级政府网站持续健康发展。
{{gap}}对本次通报的问题网站,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及2017年第一季度网站抽查情况请于3月20日前书面报送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gap}}附件:1.抽查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政府网站名单
{{gap}} 2.各省(区、市)政府网站有关制度建设情况
{{gap}} 2017年1月20日
{{gap}}(本文有删减)
'''附件1'''
{{c|{{gap}}'''{{x-larger|抽查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政府网站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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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序号'''
|| '''省(区、市)''''''/''''''部门'''
|| '''网站名称'''
|| '''存在的突出问题'''
|| '''网站标识码'''
|-
|| 1
|| 河北
|| “赤城县公安局”网
|| 2016年第三季度本省抽查不合格后整改不彻底,首页面长时间未更新
|| 1307320007
|-
|| 2
|| 山西
|| “阳高县人民政府”网
|| 站点长期无法访问
|| 1402210003
|-
|| 3
|| 山西
|| “晋城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晋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
|| 多个栏目为空白,多个栏目长期不更新
|| 1405000019
|-
|| 4
|| 山西
|| 介休县“介休教育网”
|| 多个栏目为空白
|| 1407810012
|-
|| 5
|| 山西
||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网”
|| 2016年第三季度本省抽查不合格后整改不彻底,多个栏目为空白
|| 1411020001
|-
|| 6
|| 内蒙古
|| “阿拉善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网
|| 2016年第三季度国办抽查通报不合格后整改不彻底,多个栏目为空白
|| 1529000017
|-
|| 7
|| 浙江
|| “嵊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
|| 多个栏目为空白
|| 3306830026
|-
|| 8
|| 福建
|| 南平市“延平区紫云街道办事处”网
|| 2016年第三季度国办抽查通报不合格后整改不彻底,多个栏目为空白
|| 3507020007
|-
|| 9
|| 山东
|| “潍坊市坊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
|| 2016年第三季度本省抽查不合格后整改不彻底,首页面长时间未更新
|| 3707040004
|-
|| 10
|| 河南
|| “鹤壁市公安局”网
|| 站点长期无法访问
|| 4106000054
|-
|| 11
|| 广东
|| 罗定市“广东·罗定”网
|| 多个栏目为空白
|| 4453810038
|-
|| 12
|| 云南
|| 通海县“云南·通海”网
|| 多个栏目为空白
|| 5304230001
|-
|| 13
|| 云南
|| “云南省屏边县教育局”网
|| 2016年第三季度本省抽查不合格后整改不彻底,首页面长时间未更新
|| 5325230002
|-
|| 14
|| 云南
|| “元阳县政务服务管理局”网
|| 首页面长时间未更新
|| 5325280002
|-
|| 15
|| 云南
|| “景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
|| 多个栏目为空白
|| 5328010055
|}
{{gap}}{{楷体|{{gap}}注:抽查采样时间为2016年12月16日至2017年1月15日。}}
'''附件2'''
{{c|{{gap}}'''{{x-larger|各省(区、市)政府网站有关制度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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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序号'''
|| '''省(区、市)'''
|| '''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
|| '''对政府网站进行考核'''
|| '''建立问责机制'''
|| '''推进网站
集约化建设'''
|| '''公开抽查
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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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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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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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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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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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内蒙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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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辽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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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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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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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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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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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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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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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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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安徽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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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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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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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
|| 江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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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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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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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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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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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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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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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海南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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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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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四川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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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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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云南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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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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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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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陕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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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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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甘肃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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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9
|| 青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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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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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宁夏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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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新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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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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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2
|| 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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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ap}}{{楷体|{{gap}}注:数据来源为各省(区、市)有关情况报告。}}</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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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tawvb3tjpr0fe9y98i362pp8ietw5h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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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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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x-larger|{{gap}}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加快发展}}'''}}
{{c|'''{{x-larger|康复辅助器具产业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楷体|国办函〔2017〕10号}}
}}
民政部:
{{gap}}你部关于建立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gap}}国务院同意建立由民政部牵头的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公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gap}}附件: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gap}} 国务院办公厅
{{gap}} 2017年1月18日
{{gap}}(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c|'''{{x-larger|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
{{c|'''{{x-larger|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gap}}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60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和协作配合,推动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加快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建立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gap}}'''一、主要职能'''
{{gap}}在国务院领导下,统筹推进《[[意见]]》的贯彻落实,研究协调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重大问题,研究拟订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政策措施、行业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加强政策扶持、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强化部门沟通协作,细化职责任务分工,督促指导跟踪落实。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gap}}'''二、成员单位'''
{{gap}}联席会议由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统计局、知识产权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自然科学基金会、中医药局、中国残联等24个部门和单位组成。民政部为牵头单位。
{{gap}}联席会议由民政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gap}}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民政部,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民政部分管负责同志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gap}}'''三、工作规则'''
{{gap}}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可在全体会议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印发有关方面。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国务院。
{{gap}}'''四、工作要求'''
{{gap}}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研究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主动研究制定促进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及时处理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齐抓共管,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c|'''{{x-larger|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
{{c|'''{{x-larger|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gap}}召集人:黄树贤 民政部部长
{{gap}}成 员:王晓涛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gap}} 朱之文 教育部副部长
{{gap}} 徐南平 科技部副部长
{{gap}} 辛国斌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gap}} 高晓兵 民政部副部长
{{gap}} 刘振宇 司法部副部长
{{gap}} 余蔚平 财政部副部长
{{gap}} 游 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gap}} 房爱卿 商务部副部长
{{gap}} 王贺胜 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gap}} 刘国强 人民银行行长助理
{{gap}} 孙毅彪 海关总署副署长
{{gap}} 孙瑞标 税务总局副局长
{{gap}} 马正其 工商总局副局长
{{gap}} 田世宏 质检总局党组成员、国家标准委主任
{{gap}} 焦 红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副局长
{{gap}} 鲜祖德 统计局副局长
{{gap}} 贺 化 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gap}} 王兆星 银监会副主席
{{gap}} 李 超 证监会副主席
{{gap}} 黄 洪 保监会副主席
{{gap}} 高瑞平 自然科学基金会副主任
{{gap}} 王志勇 中医药局副局长
{{gap}} 贾 勇 中国残联副理事长</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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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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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
|year=2017 |month=1 |day=12
|发文字号=国发〔2017〕6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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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gap}}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
{{c|{{楷体|国发〔2017〕6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现将《[[“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gap}} 国务院
{{gap}} 2017年1月12日
{{gap}}(此件公开发布)
{{c|'''{{x-larger|“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
{{gap}}“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是我国经济转型和体制完善的关键时期。加强和改善市场监管,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方向,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的重要保障,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任务。本规划是市场监管的综合性、基础性和战略性规划,强调从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出发,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出发,从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出发,对市场秩序、市场环境进行综合监管,为市场监管提供一个明确的框架,给广大市场主体一个清晰的信号和稳定的预期,形成综合监管与行业领域专业监管、社会协同监管分工协作、优势互补、相互促进的市场监管格局。
{{c|第一章 规划编制背景}}
{{gap}}'''一、市场监管的成效与问题'''
{{gap}}“十二五”时期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市场监管工作,明确把市场监管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能。各地区、各部门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部署,以商事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市场监管改革创新取得显著成效,促进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gap}}{{楷体|商事制度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针对百姓投资创业面临的难点问题,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大力推进“先照后证”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将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降低创办企业的资金门槛。将企业年检制改为年报公示制,增强了企业责任意识、信用意识。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释放住所存量资源。开展名称登记改革,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提高服务效率。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推动相关证照整合。市场主体数量快速增长,我国成为世界上拥有市场主体数量最多的国家。
{{gap}}{{楷体|市场监管新机制逐步建立。}}精简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市场监管新模式。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强化企业自我约束功能。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机制,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站。通过信用监管机制,提高信息透明度,降低市场交易风险,减少政府监管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gap}}{{楷体|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取得初步成效。}}针对权责交叉、多头执法等问题,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各地积极探索综合执法改革,优化执法资源,形成监管合力,提高基层监管效率。同时,确定了“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了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gap}}{{楷体|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按照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加强市场监管法治建设。制修订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商标法、广告法等,基本形成比较完备的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体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市场监管的能力不断提升。
{{gap}}{{楷体|市场秩序和市场环境不断改善。}}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依法规范生产、经营、交易行为,加强质量标准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不断提高。加强消费品、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监管,对消费品实现从生产到流通的全过程管理。消费环境不断改善,消费者权益保护迈上新台阶。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各类消协组织不断发展,成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力量。改进和加强竞争执法,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加强网络市场、电子商务等新领域监管,积极开展监督检查,打击传销和规范直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产品和服务质量不断提升,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好转。
{{gap}}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和体制完善的过程中,虽然市场监管取得突出成效,但市场秩序、市场环境还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假冒伪劣、虚假宣传、盗版侵权、价格违法行为和食品药品安全等问题多发,企业的主体责任意识不强,消费者维权难;市场竞争不充分与过度竞争并存,垄断现象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尤其是行业垄断、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等问题比较突出;市场信用体系不健全,信用意识淡薄,各种失信行为比较普遍;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监督和约束作用发挥不够,公众监督比较缺乏,推进社会共治不足;行政审批仍较多,百姓投资创业的环节多、程序复杂,市场准入门槛较高;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市场监管体制机制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等。这些问题,影响着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影响着资源的优化配置,影响着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gap}}'''二、加强和改善市场监管的重要意义'''
{{gap}}在全球经济格局调整和竞争优势重塑的重要时期,在我国经济转型和体制完善的关键时期,加强和改善市场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gap}}{{楷体|加强和改善市场监管,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市场秩序不规范,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经济利益的现象广泛存在;生产要素市场发展滞后,要素闲置和大量有效需求得不到满足并存;市场规则不统一,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大量存在;市场竞争不充分,阻碍优胜劣汰和结构调整;等等。这些问题不解决,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难以形成,迫切需要加强和改善市场监管,破除制约体制完善的各种障碍。
{{gap}}{{楷体|加强和改善市场监管,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迫切需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关键要按照市场化改革方向,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政府要从发展的主体转为推动发展的主体,加强市场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目前,市场监管的任务越来越重,要通过科学高效的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这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履行好政府职能的重要方向。
{{gap}}{{楷体|加强和改善市场监管,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迫切需要。}}落实好化解过剩产能、淘汰“僵尸企业”、培育新产业新动能等一系列任务,迫切需要加强和改善市场监管,充分发挥市场的力量。只有打击各种假冒伪劣、侵害企业权益行为,才能为诚信企业的发展腾出市场空间。只有促进优胜劣汰,形成“僵尸企业”退出机制,才能减少社会资源消耗,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只有鼓励竞争,形成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才能为经济发展提供新活力。只有改革扭曲市场竞争的政策和制度安排,消除地方保护和行政垄断,才能充分发挥我国统一大市场的优势和潜力。
{{gap}}{{楷体|加强和改善市场监管,是适应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趋势的迫切需要。}}以大数据、云计算等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促进了技术、资源、产业和市场的跨时空、跨领域融合,网络经济、分享经济、众创空间、线上线下互动等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颠覆了许多传统的生产经营模式和消费模式,对市场监管提出了新要求、新挑战。市场经济在繁荣发展,市场监管也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探索市场监管新机制,才能更好地适应发展变化的需要。
{{gap}}总之,要深刻认识“十三五”时期我国市场监管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强化改革意识,增强创新精神,扩大开放视野,用现代理念引领市场监管,用现代科技武装市场监管,用现代监管方式推进市场监管,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符合时代要求的市场监管新模式,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c|第二章 总体思路}}
{{gap}}按照国家“十三五”时期的总体部署,准确把握经济发展规律和市场监管趋势,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谋划,有序推进,充分发挥市场监管在改革发展大局中的重要作用,为市场经济的高效运行提供保障。
{{gap}}'''一、指导思想'''
{{gap}}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围绕营造良好的市场准入环境、市场竞争环境和市场消费环境,树立现代市场监管理念,改革市场监管体制,创新市场监管机制,强化市场综合监管,提升市场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gap}}——{{楷体|激发市场活力。}}市场经济的内在活力是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动力,是经济走向繁荣的重要基础。要改变传统“管”的观念,把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作为市场监管的重要方向,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破除各种体制障碍,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服务市场主体,服务改革发展大局。
{{gap}}——{{楷体|规范市场秩序。}}完善的市场经济是有活力、有秩序的。没有活力,市场经济就失去了生机;没有秩序,市场经济就失去了保障。要把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作为市场监管的重要着力点,坚持放活和管好相结合,做到放而不乱、活而有序,为企业优胜劣汰和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保障。
{{gap}}——{{楷体|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好人民群众利益,是实现共享发展的本质要求。要树立消费者至上的理念,把维护消费者权益放在市场监管的核心位置,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感和获得感。把强化消费维权、改善消费环境,作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供给与需求两端发力的重要举措。
{{gap}}——{{楷体|提高监管效率。}}提高市场运行效率,必须提高市场监管效率。要强化成本意识,增强效能观念,把提高监管效率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要求,改变传统的无限监管理念,改革传统的人盯人、普遍撒网的烦苛监管方式,推动市场监管的改革创新。
{{gap}}——{{楷体|强化全球视野。}}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市场监管理念、监管模式已经成为影响国家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的重要因素。要与我国经济发展全球化趋势相适应,按照提高我国在全球治理中制度性话语权的要求,用国际视野审视市场监管规则的制定和市场监管执法效应,不断提升市场监管的国际化水平。
{{gap}}'''二、主要目标'''
{{gap}}到2020年,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围绕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现代市场体系,完善商事制度框架,健全竞争政策体系,初步形成科学高效的市场监管体系,构建以法治为基础、企业自律和社会共治为支撑的市场监管新格局,形成有利于创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形成便利化、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具体目标是:
{{gap}}——{{楷体|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基本形成。}}市场准入制度进一步完善,公平统一、开放透明的市场准入规则基本形成。各种行政审批大幅削减,商事登记前置、后置审批事项大幅减少,各类不必要的证照基本取消。百姓投资办企业时间缩减,新增市场主体持续增长、活跃发展,新设企业生命周期延长,千人企业数量显著提高。
{{gap}}——{{楷体|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基本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监管规则基本形成,多头监管、重复执法基本消除,全国统一大市场进一步完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成效显著,侵权假冒、地方保护、行业垄断得到有效治理,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机制基本建立,市场秩序明显改善,商标品牌作用充分发挥,市场主体质量显著提升。
{{gap}}——{{楷体|安全放心的市场消费环境基本形成。}}消费维权的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消费维权机制进一步健全。全国统一的消费投诉举报网络平台基本形成,消费维权的便利程度大幅度提高。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发展壮大,消费维权社会化水平明显提高。商品和服务消费的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消费满意度持续提高。
{{gap}}——{{楷体|权威高效的市场监管体制机制基本建立。}}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全面完成,市场监管格局进一步完善,形成统一规范、权责明确、公正高效、法治保障的市场监管和反垄断执法体系。信用监管、大数据监管以及多元共治等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
{{gap}}'''三、主要原则'''
{{gap}}——{{楷体|坚持依法依规监管。}}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依法依规实施公平公正监管,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全面实施清单管理制度,通过权力清单明确法无授权不可为,通过责任清单明确法定职责必须为,通过负面清单明确法无禁止即可为,没有法律依据不能随意检查,规范政府部门自由裁量权,推进市场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
{{gap}}——{{楷体|坚持简约监管。}}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坚持“简”字当头,实行简约高效的监管方式,消除不必要的管制,革除不合时宜的陈规旧制,打破不合理的条条框框,砍掉束缚创业创新的繁文缛节,减轻企业负担,减少社会成本。
{{gap}}——{{楷体|坚持审慎监管。}}适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的趋势,围绕鼓励创新、促进创业,探索科学高效的监管机制和方式方法,实行包容式监管,改革传统监管模式,推动创新经济繁荣发展。对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领域,要严格监管,消除风险隐患。
{{gap}}——{{楷体|坚持综合监管。}}适应科技创新、产业融合、跨界发展的大趋势,克服相互分割、多头执法、标准不一等痼疾,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建立综合监管体系,发挥各种监管资源的综合效益。加强信息共享,强化部门上下统筹,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消除监管盲点,降低执法成本。
{{gap}}——{{楷体|坚持智慧监管。}}适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趋势,适应市场主体活跃发展的客观要求,充分发挥新科技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运用大数据等推动监管创新,依托互联网、大数据技术,打造市场监管大数据平台,推动“互联网+监管”,提高市场监管智能化水平。
{{gap}}——{{楷体|坚持协同监管。}}市场监管要改变政府大包大揽的传统方式,明确企业的主体责任,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改变“政府急、企业不急”、“消费者无奈、经营者无惧”的弊端。充分发挥信用体系的约束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以及消费者组织、社会舆论和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治。
{{c|第三章 市场监管重点任务}}
{{gap}}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供给需求两端发力,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把改善市场准入环境、市场竞争环境和市场消费环境作为市场监管重点,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营商环境。
{{gap}}'''一、营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
{{gap}}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激发百姓创业创新热情,促进市场主体持续较快增长,为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新动力。
{{gap}}{{楷体|(一)改革市场准入制度。}}
{{gap}}{{楷体|放宽市场准入。}}改革各种审批限制,建立统一公开透明的市场准入制度,为投资创业创造公平的准入环境。凡是法律法规未明确禁入的行业和领域,都允许各类市场主体进入。凡是已向外资开放或承诺开放的领域,都向国内民间资本放开。凡是影响民间资本公平进入和竞争的不合理障碍,都予以取消。破除民间投资进入电力、电信、交通、油气、市政公用、养老、医疗、教育等领域的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取消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的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保障民间资本的合法权益。建立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等领域,明确市场准入的质量安全、环境和技术等标准,明确市场准入领域和规则。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逐步减少限制外资进入的领域,培育和扩大国际合作新优势。健全完善相关领域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gap}}{{楷体|深化“先照后证”改革。}}改革“审批经济”的传统观念,进一步削减各类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资质认定,最大限度缩减政府审批范围。加大改革力度,继续削减商事登记前置、后置审批,化解“领照容易、领证难”的矛盾。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文化安全和国家安全等的审批事项外,一律放给市场、放给社会,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和社会管理功能。完善商事登记前置、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管理,适时动态调整完善。简化、整合和规范投资项目审批,实行“一站式”网上并联审批,明确标准、缩短流程、限时办结。深化上海“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结经验,适时向全国推广。
{{gap}}{{楷体|(二)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gap}}{{楷体|推进“多证合一”改革。}}改革多部门对市场主体的重复审批、重复管理,提高社会投资创业效率。全面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推进“多证合一”,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为企业开办和成长提供便利化服务。做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整合,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通过改革,使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企业唯一身份代码。鼓励各地方、有关部门进一步整合各类证照管理,鼓励地方开展证照联办,进一步精减材料手续、精减流程时间。各部门要加强衔接配合,积极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建立政企合作机制,支持创业创新孵化机构丰富对企业的服务。对标国际营商环境先进水平,建立开办企业时间统计通报制度,大幅度缩减企业开办时间。研究建立新生市场主体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制度。
{{gap}}{{楷体|提高便利化服务水平。}}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制度,赋予企业名称自主选择权。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机关外,逐步实现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向社会开放企业名称数据库,完善企业名称管理规范,丰富名称资源。增强企业变更名称的便捷性,提高办理效率。建立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完善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注册商标权利冲突解决机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强化不适宜名称强制纠正机制,维护社会公序良俗。推进企业集团登记制度改革,取消不合理限制。加快推进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提高信息化、便利化水平。推动电子营业执照改革试点,扩大电子营业执照应用范围。
{{gap}}{{楷体|服务创业创新大潮。}}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支持创业创新发展。对民间投资进入自然资源开发、环境保护、能源、交通、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取消最低注册资本、股东结构、股份比例等限制。鼓励创新型公司的发展,在一些创业创新试点地区,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探索灵活的登记模式。顺应众创空间、创新工场等多样化创业创新孵化平台的发展,支持开展“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工位注册、集群注册、商务秘书公司等多样化改革探索。总结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改革成果,允许具备条件的电商企业实行“一城一号”。对连锁企业设立非企业法人门店和配送中心,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设置障碍。
{{gap}}{{楷体|保障企业登记自主权。}}尊重企业自主经营的权利,允许企业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组织形式和注册地。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限制企业依法注册登记,不得限制企业必须采取某种组织形式,不得限制企业依法变更其组织形式、住所和注册地,不得限制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为企业自由迁移设置障碍。除特殊规定外,对已经在其他地方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要求其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设立子公司。
{{gap}}{{楷体|(三)完善企业退出机制。}}
{{gap}}{{楷体|完善简易注销机制。}}简化和完善企业、个体工商户注销流程,构建便捷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探索对资产数额不大、经营地域不广的企业实行简易破产程序。试行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
{{gap}}{{楷体|建立强制退出机制。}}配合去产能、去库存,加大对“僵尸企业”清理力度,释放社会资源。对长期未履行年报义务、长期缺乏有效联系方式、长期无生产经营活动、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探索建立强制退出市场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或达不到节能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工程质量等强制性标准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取缔,吊销相关证照。
{{gap}}{{楷体|形成优胜劣汰长效机制。}}消除地方保护、行政干预和各种违规补贴,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劣势企业的正常退出机制,化解行业性、区域性市场风险。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鼓励通过兼并重组、债务重组、破产清算等方式优化资源配置。在一些创新密集区和高科技领域,探索与便捷准入相适应的灵活的企业退出机制,培育创新文化。
{{gap}}{{楷体|(四)为小微企业创造良好环境。}}
{{gap}}继续研究完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和金融政策,加快构建中小企业征信体系,发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作用,落实完善对小微企业的收费减免政策。
{{gap}}充分发挥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作用,强化政策协同。梳理已发布的有关支持创业创新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推动“双创”发展,培育“双创”支撑平台,打造“双创”示范基地和城市,促进各项政策惠及更多的小微企业。
{{gap}}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名录的作用,拓展小微企业名录功能,完善小微企业名录系统,促进扶持政策宣传和实施。对长期拖欠小微企业货款的大中型企业,经司法认定后,依照相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gap}}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服务体系,创新发展措施和机制,有针对性地提供政策、信息、法律、人才、场地等全方位服务。运用大数据等手段,跟踪分析小微企业特别是新设小微企业运行情况,为完善相关政策提供支持。
{{gap}}'''二、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gap}}坚持放管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强化市场经营安全,改善市场主体经营发展环境,发挥我国统一大市场的优势和潜力,为企业优胜劣汰和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保障。
{{gap}}{{楷体|(一)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
{{gap}}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完善市场监管和服务,促进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全国统一大市场。
{{gap}}{{楷体|清除统一大市场障碍。}}按照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清除针对特定行业的不合理补贴政策,打破制约商品要素流动和服务供给的地区分割、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保证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严禁对外地企业、产品和服务设置歧视性准入条件,各地区凡是对本地企业开放的市场领域,不得限制外地企业进入,严禁设置限制企业跨地区经营发展的规定。
{{gap}}{{楷体|健全统一市场监管规则。}}强化市场规则的统一性、市场监管执法的统一性,建立统一协调的执法体制、执法规则和执法程序,提高市场监管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地区性、行业性市场监管规则,不得分割全国统一大市场、限制其发展。
{{gap}}{{楷体|推动市场开放共享。}}鼓励市场创新,发挥现代科技和商业模式的改革效应,促进区域市场开放、行业资源共享,提高全国市场开放度。发挥现代流通对全国统一大市场的促进作用,通过大市场培育大产业、促进大发展。建立统一市场评价体系和发布机制,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gap}}{{楷体|(二)加强重点领域市场监管。}}
{{gap}}把握经济发展的趋势和特点,对一些影响范围广、涉及百姓利益的市场领域,加强监管方式创新,依法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gap}}{{楷体|加强网络市场监管。}}坚持创新和规范并重,完善网络市场规制体系,促进网络市场健康发展。加强对网络售假、虚假宣传、虚假促销、刷单炒信、恶意诋毁等违法行为的治理,净化网络市场环境。加强对社交电商、手机应用软件商城等新模式,以及农村电商、跨境电商和服务电商等新业态的监管。强化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规范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者行为,推动网络身份认证、网店实名制,保障网络经营活动的规范性和可追溯性。创新网络市场监管机制,完善网络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探索建立风险监测、网上抽查、源头追溯、属地查处、信用管理、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机制,完善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鼓励消费者开展网络监督评议。加强网络市场发展趋势研判,及时完善法律法规,防范网络交易风险。
{{gap}}{{楷体|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强化各级政府责任,加强部门执法联动,通过实施平安建设考核评价、全国文明城市测评等,开展重点区域专项整治,加大打击传销力度。加强对网络传销的查处,遏制网络传销蔓延势头。加强对新形势下假借“微商”、“电商”、“消费投资”等名义开展新型传销的研判,加强风险预警提示和防范,强化案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识别和防范传销的能力。加强直销企业监管,促进企业规范经营,依法查处直销违法违规行为。
{{gap}}{{楷体|加强广告监管。}}在支持广告业创新发展的同时,依法强化广告市场监管。围绕食品、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重点商品或服务,加大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力度。严格规范互联网广告,依法惩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坚持广告宣传正确导向,严厉打击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和造成不良影响的广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创新广告监管方式,加强广告监管平台和互联网广告监测平台建设,健全广告监测制度体系。实施广告信用评价制度,建立违法广告预警机制,完善广告市场主体失信惩戒机制。充分发挥广告行业组织的作用,强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主体责任,引导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
{{gap}}{{楷体|加强相关领域规范管理。}}规范商品交易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推动商品质量合格、自律制度健全,深化诚信市场创建活动,积极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依法依规开展成品油质量抽检,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做好旅游、野生动物保护、拍卖、文物、粮食等领域规范管理。加强合同监管,加大打击合同欺诈力度,强化经纪人监管。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收费服务行为。加强会计监管,规范市场主体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加大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力度,优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环境,推动有效履行社会审计监督职能。强化对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严肃惩处会计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扫黄打非”和打击非法集资、电信网络犯罪等社会综合治理工作。
{{gap}}{{楷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强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体责任,建立以多元共治为特征、以风险管理为主线的特种设备安全治理体系。完善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与运行保障机制,健全安全监管制度,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制度。加强重点使用单位和薄弱环节的安全监察,创新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机制,完善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防控体系。根据不同设备、不同环节的安全风险和公共性程度,推进生产环节、使用环节行政许可改革。以电梯、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等产品为重点,建立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数据报告制度,实现特种设备质量安全信息全生命周期可追溯。推进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方式改革,构建锅炉安全、节能、环保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强化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特种设备技术检查机构设置,加强基层安全监察人员培训。提升特种设备风险监测和检验检测能力,建立特种设备风险预警与应急处置平台。鼓励发挥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培育新型服务市场。
{{gap}}{{楷体|(三)强化竞争执法力度。}}
{{gap}}针对市场竞争中的突出问题,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净化市场环境。
{{gap}}{{楷体|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大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依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依法做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针对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把公用企业、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作为监管重点,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烟草、邮政等行业的监管,严厉打击滥收费用、强迫交易、搭售商品、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促进医疗、养老、教育等民生领域公平竞争、健康发展。针对经济发展的新趋势,加强网络市场、分享经济以及高技术领域市场监管,制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和限制竞争、阻碍创新行为。加强对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垄断、价格欺诈行为的监管,全面放开竞争性领域商品和服务价格。严厉打击仿冒、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商业贿赂、违法有奖销售、侵犯商业秘密、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货物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公用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领域,要引入竞争机制,放开自然垄断行业竞争性业务。
{{gap}}{{楷体|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大对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日常消费品的打假力度,严惩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强化对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传播制假售假违法信息的监管。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农村假冒伪劣的打击力度,加强对食品药品、农资、家用电器、儿童用品等商品市场的整治,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行为,加强执法查处。强化假冒伪劣源头治理,建立商品生产、流通、销售全链条监管机制,完善重点产品追溯制度,构建清晰可追溯的责任体系。探索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增强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的震慑力。明确地方政府对本地打击假冒伪劣工作的领导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和奖惩约束。
{{gap}}{{楷体|(四)推动质量监管。}}
{{gap}}围绕质量强国战略,完善国家计量体系,发挥计量对质量发展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加快质量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发挥标准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发挥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传递信任的证明作用,推动产品和服务质量向国际高端水平迈进。
{{gap}}{{楷体|完善国家计量体系。}}紧盯国际发展前沿,建立一批高准确度、高稳定性量子计量基准;紧贴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重点领域需求,突破一批关键测量技术,研制一批新型标准物质,不断完善国家计量基标准体系。推动重大测量基础设施和计量科技创新基地建设,按照“全产业链、全量传链、全寿命周期和产业前瞻性”建设思路以及“中心、平台、联盟”整体发展路径,构建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体系。创新计量监管模式,完善计量法律法规体系、计量监管体系和诚信计量体系。深入推进计量技术机构改革,探索推进计量校准市场和校准机构建设的有效途径,规范计量校准市场,满足社会对量值溯源和校准服务的需求。以贸易便利化、服务外贸进出口、密切国际合作、促进装备走出去为目标,实施计量走出去的国际化发展战略,为建立和维护中国制造、中国创造、中国质量和中国品牌在海外的良好声誉保驾护航。
{{gap}}{{楷体|强化标准体系。}}改革创新标准制定方式,完善产品和服务质量标准体系。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严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的范围内,对于强制性标准,市场主体必须严格执行,市场监管部门必须严格监管。优化完善推荐性标准,推动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过渡。鼓励社会团体制定团体标准,并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完善企业标准体系,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鼓励领先企业创建国际标准。鼓励组建标准联盟,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推动特色优势领域标准国际化,推动与主要贸易国之间加大标准互认力度。适应经济发展趋势,加强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加强新产业新业态标准的研究制定,发挥标准的引领规范作用。
{{gap}}{{楷体|健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体系。}}加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市场化改革,支持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发展。完善政府购买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制度,健全在市场准入、市场监督和行政执法中采信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结果的措施和办法。加强创新,攻克关键技术,提高现场快速智能识别和定性定量分析的检测技术水平。加快提升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服务市场监管能力,推进其在电商、微商等新兴领域的广泛应用。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维护质量安全底线。加强自愿性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筑牢质量品牌提升基础。加强检验检测认证品牌建设。深化国际合作,推进国际互认。
{{gap}}{{楷体|强化产品质量和服务监管。}}落实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加强产品服务质量监管。严厉查处质量低劣、违反强制性标准、存在质量和安全风险的产品,坚决遏制质量安全事故。加强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对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商品,加大质量抽检力度,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监控,对食品、药品、农产品、日用消费品、特种设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产品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实施质量强国战略,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实行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建立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产品事故强制报告制度、产品质量风险监控及风险调查制度,建立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对相关企业、责任人实行市场禁入,增强企业提升质量的内在动力和外部压力。健全服务质量治理与促进体系,推广优质服务承诺标志与管理制度。建立质量信用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形成区域和行业质量安全监测预警机制,防范化解产品服务的质量安全风险。
{{gap}}{{楷体|(五)实施商标品牌战略。}}
{{gap}}围绕品牌经济发展,完善商标注册和管理机制,加强商标品牌法律保护和服务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商标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gap}}{{楷体|推进商标品牌建设。}}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提高产品服务的品牌价值和影响力,推动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引导企业增强商标品牌意识,发挥企业品牌建设的主体作用。加强对中小企业自主商标、战略性新兴产业商标品牌的培育,推动中华老字号改革创新发展。加强产业集群和区域品牌建设,加强对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管理与保护,运用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推进精准扶贫,开展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提升区域品牌价值。完善商标服务体系,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委托地方受理商标注册申请,优化商标注册流程,完善审查机制,推进商标注册全程电子化。提升商标品牌服务能力,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影响力的专业服务机构,加强人才培养,建立完善商标品牌评价体系,开展商标品牌评价。加强商标品牌推广和标准制定,鼓励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自主商标品牌海外保护,提升国际竞争力。
{{gap}}{{楷体|强化商标知识产权等保护。}}加大对商标、地理标志、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等保护力度,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切实保护商标专用权,加强品牌商誉保护。加强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与云服务规则研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商标信用监管,将故意侵犯商标权、假冒商标、违法商标代理行为等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加强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整治,促进商标代理行业自律。
{{gap}}'''三、营造安全放心的市场消费环境'''
{{gap}}顺应百姓消费水平提升、消费结构升级趋势,建立从生产、流通到消费全过程的商品质量监管机制,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为百姓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提振百姓消费信心。发挥消费的引领作用,通过扩大新消费,带动新投资,培育新产业,形成新动能,促进经济发展良性循环。
{{gap}}{{楷体|(一)加强日常消费领域市场监管。}}
{{gap}}适应百姓消费品质提升的迫切要求,加强质量标准和品牌的引导和约束功能,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缩小国内标准和国际先进标准的差距,提高重点领域主要消费品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逐步实现出口产品与国内销售产品同标准、同质量。
{{gap}}{{楷体|加强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监管。}}健全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落实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实施好国家食品药品安全相关规划。健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消费维权机制,加强消费维权制度建设,简化消费争议处理程序,推动完善食品药品消费公益诉讼机制,充分发挥消费者组织作用,提高百姓食品药品消费维权效率。
{{gap}}{{楷体|加强日用消费品监管。}}强化服装、日用百货、家用电器、建材等质量监管,查处经销无商品名称、无厂名、无厂址等“三无”产品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规范家用电器、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市场,明确电动车、老年代步车等交通工具的管理理念和监管规则,完善服务标准,清理整顿虚假售后服务网点。加强对名牌服装、手表、洁具、箱包等品牌商品的监管,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行为。
{{gap}}{{楷体|加强日常服务消费维权。}}对百姓住房等大宗消费,要结合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规范购房市场和住房租赁及二手房市场,规范中介服务,加强家装建材质量监管,打击虚假信息、价格欺诈和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保障业主权利,保护购房者和承租者的权益。加强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广播电视、通信、交通运输、银行业、医疗等公用事业领域消费监管,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
{{gap}}{{楷体|(二)加强新消费领域市场监管。}}
{{gap}}把握百姓消费升级的发展趋势,针对新的消费领域、新的消费模式和新的消费热点,着眼关键环节和风险点,创新监管思维和监管方式,加强市场监管的前瞻性,消除消费隐患,促进新消费市场健康发展。
{{gap}}{{楷体|加强新消费领域维权。}}规范电商、微商等新消费领域,强化电商平台、社交平台、搜索引擎等法律责任,打击利用互联网制假售假、虚假宣传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净化网络商品市场,落实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强化电信运营商、虚拟运营商的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严惩不良企业利用频道、号码资源进行欺诈的行为。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加大对违法出售、提供、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处罚力度。
{{gap}}{{楷体|加强新消费领域监管。}}创新对网约车、房屋分享等新业态的监管,完善服务标准和规范,建立鼓励发展和有效规范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平衡车、小型无人机等智能休闲产品的引导和规范,督促生产企业完善质量安全标准,取缔无技术资质、无规范标准的生产经营行为,防范安全风险。加强对旅游、文化、教育、快递、健身等新兴服务消费的监管,完善服务质量标准,强化服务品质保障,做好服务价格监管。加强对预付卡消费的规范,强化对预付卡企业资金管理、备案机制、退费解约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保障消费安全。
{{gap}}{{楷体|(三)加强重点人群消费维权。}}
{{gap}}{{楷体|维护老年人消费权益。}}丰富老年人消费需求,加大对老年保健食品、健康用品、休闲旅游等领域虚假宣传、消费欺诈的整治力度,清除消费陷阱。提高老年用品设计、制造标准,确保老年用品的安全性、便捷性和适用性。规范基本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服务等养老服务设施,提高服务质量,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
{{gap}}{{楷体|维护未成年人消费权益。}}加强对婴幼儿用品的监管,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加大对婴幼儿奶粉、食品、服装、玩具等的抽查检验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确保婴幼儿消费安全。加强学校体育设施器材、文化用品的质量安全监管,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保障。加强对康复治疗、特殊教育市场监管,严格经营资质和服务标准,严厉查处无照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等不法行为。
{{gap}}{{楷体|(四)加强农村市场监管。}}
{{gap}}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坚持普惠性、均等化发展方向,把加强农村、农民的消费维权作为重要任务,提高城乡消费维权的均等化水平。
{{gap}}{{楷体|加强农村消费市场监管。}}开展农村日常消费品质量安全检查,防止把农村作为假冒伪劣商品的倾销地。围绕重要节庆时点和春耕、夏种等重要时段,突出城乡结合部、偏远乡镇等重点区域,对农副产品市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等商品交易市场开展综合治理,推动诚信示范市场建设,维护农村市场秩序。以日常大宗生活消费品为重点,针对假冒伪劣和侵权易发多发的商品,从生产源头、流通渠道和消费终端进行全方位整治。结合农村电商发展,在消费网点设立消费投诉点,方便农民就近投诉维权。
{{gap}}{{楷体|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围绕重点品种和相应农时,以“打假、护农、增收”为目标,加强对农机、农药、肥料、农膜、种子、兽药、饲料等涉农商品质量监管,开展农资产品抽检,严厉打击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切实保护农民权益。深入开展“合同帮农”、“红盾护农”等专项执法,指导农资经营者完善进货查验、票据管理等制度,推动农资商品质量可追溯,建立维护农村市场秩序的长效机制。
{{gap}}{{楷体|(五)健全消费维权机制。}}
{{gap}}针对百姓维权难、维权成本高,企业侵权成本低、赔付难等突出问题,完善消费维权机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大企业违法侵权成本,提高百姓维权效率。
{{gap}}{{楷体|完善消费投诉举报平台。}}按照便利消费者投诉的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消费者投诉举报互联网平台,优化提升食品药品、质量安全、价格投诉等重点领域消费投诉举报平台功能,建立消费投诉、消费维权公开公示制度。推进“12315”进商场、进超市、进市场、进企业、进景区工作向基层和新领域延伸,建立覆盖城乡的基层消费投诉举报网络。推进“12315”与相关行业、系统消费者申诉平台的衔接与联动。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指挥调度系统建设,强化统筹协调、考核督办、提示警示和应急指挥。
{{gap}}{{楷体|健全消费争议处理机制。}}探索建立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简化消费争议处理程序,提高消费者维权效率。鼓励经营者建立小额消费争议快速和解机制,督促指导经营者主动与消费者协商和解。鼓励社会力量建立消费仲裁机构,完善消费仲裁程序。鼓励小额消费纠纷案件通过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快速处理小额消费纠纷。推动完善消费公益诉讼机制,维护消费群体的合法权益。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有机衔接,完善诉讼、仲裁与调解对接机制。完善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度提高消费者权益损害赔偿力度,强化以消费者为核心的社会监督机制,使消费者成为消费秩序的有力监督者和维护者。
{{gap}}{{楷体|加强消费维权制度建设。}}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配套法规规章,推动调整现行法律法规中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充分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推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提高消费环境安全度、经营者诚信度和消费者满意度。鼓励行业组织开展诚信自律等行业信用建设,完善银行、证券、保险及其他金融或金融相关行业,以及电信、快递、教育等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建立跨行业、跨领域的消费争议处理和监管执法合作机制。加强国际和地区间消费者权益保护交流与合作,加快建立跨境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gap}}{{楷体|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建立“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的责任制,明确消费维权的责任链条,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健全消费品生产、运输、销售、消费全链条可追溯体系,实现产品可追溯、责任可追查。严格落实企业“三包”制度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完善产品质量担保责任,对问题产品采取修理、更换、退货、损害赔偿等措施。严格规范生产经营者价格行为,落实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建立产品质量和服务保证金制度,全面推行消费争议先行赔付。完善汽车、家电等耐用消费品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在产品“三包”、重点消费品等领域实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加强第三方专业监管和服务。
{{gap}}{{楷体|发挥消费者组织的作用。}}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作用。推动扩大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增加诉讼类型,针对垄断行业、公用事业、新兴领域以及涉及百姓消费利益的重大事件,加大公益诉讼力度。开展比较试验和体验式调查等消费引导,及时公布权威性调查报告,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积极参与有关消费者权益的立法立标工作,反映消费者意见。加强基层消协组织建设,强化消协履职保障。发挥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和消费维权志愿者的作用,为消费者提供专业化消费咨询服务,加大法律援助力度,维护弱势群体利益。加强消费教育引导,提供消费指南,开展风险警示,引导科学理性消费。
{{c|第四章 健全市场监管体制机制}}
{{gap}}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完善市场监管体制机制,创新市场监管方式方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变化趋势,提高市场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gap}}'''一、强化竞争政策实施'''
{{gap}}竞争政策是推动市场经济繁荣发展的重要政策体系,具有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鼓励市场创新、推动体制改革、提升市场效率和社会效益的重要作用。
{{gap}}{{楷体|(一)强化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
{{gap}}要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强化竞争政策在国家政策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健全竞争政策体系,完善竞争法律制度,明确竞争优先目标,建立政策协调机制,倡导竞争文化,推动竞争政策有效实施。发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在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评估市场竞争状况、制定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等方面的职责。
{{gap}}发挥竞争政策的基础性作用,把竞争政策贯穿到经济发展的全过程,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和体制完善。把竞争政策作为制定经济政策的重要基础,以国家中长期战略规划为导向,充分尊重市场,充分发挥市场的力量,实行竞争中立制度,避免对市场机制的扭曲,影响资源优化配置。把竞争政策作为制定改革政策的重要导向,按照全面市场化改革方向,准确把握改革方向和改革举措,推进垄断行业改革,破除传统体制、传统管理模式的束缚,避免压抑市场创新、抑制发展活力。把竞争政策作为完善法律法规的重要指引,按照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不断完善竞争法律制度,为市场经济高效运行提供法律保障,打破固有利益格局,避免部门分割和地方保护法制化。把竞争政策作为社会文化的重要倡导,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竞争文化,改革传统计划经济思维和惯性,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推进创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
{{gap}}{{楷体|(二)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gap}}把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作为实施竞争政策的重要任务。实施并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制定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指导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和相关政策措施清理工作,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序实施。推动产业政策从选择性向功能性转型,建立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协调机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效应分析,对政策制定机关开展的公平竞争审查成效进行跟踪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并发现问题,推动制度不断完善。在条件成熟时适时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公正性、科学性和规范性。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事前审查相呼应,建立公平竞争后评估制度,对已经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评估,对不合理的政策安排进行相应调整完善。
{{gap}}{{楷体|(三)积极倡导竞争文化。}}
{{gap}}倡导竞争文化,形成推动竞争政策实施的良好氛围。在各级政府部门全面普及竞争政策理论,以更好地推动市场经济建设,消除不公平竞争对经济发展的危害。加大竞争政策宣传力度,使各类企业更好地了解市场竞争规则,积极主动面向市场,改变依赖政府优惠政策支持的倾向,使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强化经济发展的微观基础。发挥新闻媒体特别是网络新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竞争政策的目标任务和政策工具,加强竞争执法案例的分析解读,推动竞争政策的有效实施。
{{gap}}'''二、健全企业信用监管机制'''
{{gap}}健全企业信用监管机制,强化企业责任意识,增强企业自我约束机制,让信用创造财富,用信用积累财富,发挥信用在经济运行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gap}}{{楷体|(一)完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gap}}完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提高企业信息透明度,增强企业之间的交易安全,降低市场交易风险,提高经济运行效率。适时修改完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明确企业信息公示的责任和义务,提高企业年报的公示率和年报信息的准确性。指导市场主体及时公示即时信息,强化对与市场监管有关的出资、行政许可和受到行政处罚等信息的公示。政府部门要提高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及时公示对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支持利用新媒体等多渠道公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为社会公众查询信息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gap}}{{楷体|(二)强化企业信息归集机制。}}
{{gap}}企业信息归集是实现企业信用监管、协同监管、联合惩戒和社会共治的基础。加强信息整合,建立涉企信用信息归集机制,整合各部门涉企信息资源,解决企业信息碎片化、分散化、区域化的问题。建立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单一来源制度。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基础信息和政府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其他监管信息,全部归集到企业名下,形成企业的全景多维画像。建立跨部门信息交换机制,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动政府及相关部门及时、有效地交换共享信息,打破信息“孤岛”。健全信息归集机制,完善企业信息归集办法,定期公布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制定信息归集标准规范,提升信息归集的统一调度处理能力和互联互通的协同能力。
{{gap}}{{楷体|(三)健全信用约束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gap}}发挥企业信用监管的作用,推动企业诚信经营。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完善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在各地区、各部门“黑名单”管理基础上,形成统一的“黑名单”管理规范。完善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限制制度,将信用信息作为惩戒失信市场主体的重要依据。实行跨部门信用联合惩戒,加大对失信企业惩治力度,对具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失信市场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实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依据企业信用记录,发布企业风险提示,加强分类监管和风险预防。建立企业信用修复机制,鼓励企业重塑信用。
{{gap}}{{楷体|(四)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gap}}推进监管方式改革,提高政府部门对企业监管的规范性、公正性和透明度。改革传统的巡查监管方式,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检查和监管全覆盖。在一些综合执法领域,要建立部门协同、联合监管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基层工作的统筹指导,提高执法效能。鼓励地方把“双随机、一公开”扩展到相关政府部门、扩展到对市场主体的各项检查事项上,建立政府部门的“随机联查”制度,发挥跨部门联合惩戒的作用,切实减轻分散检查对企业造成的负担。
{{gap}}'''三、加强大数据监管'''
{{gap}}以市场监管信息化推动市场监管现代化,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增强大数据运用能力,实现“互联网+”背景下的监管创新,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增强市场监管的智慧化、精准化水平。
{{gap}}{{楷体|(一)加强大数据广泛应用。}}
{{gap}}加强大数据综合分析,整合工商登记、质量安全监管、食品安全、竞争执法、消费维权、企业公示和涉企信息等数据资源,研究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加强对市场环境的监测分析、预测预警,提高市场监管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时效性。加强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和运行规律的分析,对高风险领域建立市场风险监测预警机制,防范行业性、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在工商登记、质量安全监管、竞争执法、消费维权等领域率先开展大数据示范应用,建设市场监管大数据实验室,推进统一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平台建设。加强市场监管数据与宏观经济数据的关联应用,定期形成市场环境形势分析报告,为宏观决策提供依据。运用大数据资源科学研究制定市场监管政策和制度,对监管对象、市场和社会反应进行预测,并就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预案。加强对市场监管政策和制度实施效果的跟踪监测,定期评估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
{{gap}}{{楷体|(二)加强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
{{gap}}适应大数据监管趋势要求,推动“互联网+监管”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信用监管的信息化水平。加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按照“全国一体、纵向贯通、横向互联、资源共享、规范统一”的要求,强化顶层设计,结合地方实际,建立完善企业信用信息汇集、共享和利用的国家级一体化信息平台。加强大数据资源体系建设,加快建设国家法人单位基础信息库、全国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系统,完善市场监管平台建设。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健全部门信息共享交换机制,进一步加强“信用中国”网站建设。建立大数据标准体系,研究制定有关大数据的基础标准、技术标准、应用标准和管理标准等。加快建立政府信息采集、存储、公开、共享、使用、质量保障和安全管理的技术标准。引导建立企业间信息共享交换的标准规范。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切实保护国家信息安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信息安全。
{{gap}}{{楷体|(三)发展大数据信用服务市场。}}
{{gap}}积极稳妥推动市场监管数据向社会开放,明确政府统筹利用市场主体大数据的权限及范围,构建政府和社会互动的信息应用机制。加强与企业、社会机构合作,通过政府采购、服务外包、社会众包等多种方式,依托专业企业开展市场监管大数据应用,降低市场监管成本。发展各类信用服务机构,鼓励征信机构、消费者协会、互联网企业、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依法采集企业信用信息,建立覆盖各领域、各环节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提供更多的信用产品和服务,扩大信用报告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领域中的应用。加强信用服务市场监管,提高信用服务行业的市场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打击虚假评价信息,培育有公信力、有国际影响力的信用服务机构。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提高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透明度,为新闻媒体、行业组织、利益相关主体和消费者共同参与对市场主体的监督创造条件。
{{gap}}'''四、完善市场监管体制'''
{{gap}}按照加强和改善市场监管的要求,进一步理顺市场监管体制,完善监管机制,优化执法资源,统一执法规则,建立协调配合、运转高效的市场监管体制机制,形成大市场、大监管、大服务的新格局。
{{gap}}{{楷体|(一)推进综合执法。}}
{{gap}}综合执法改革是市场监管改革的重要方向和重点任务,必须科学谋划、统筹推进。研究制定深化地方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改革的政策思路,指导各地规范有序开展综合执法改革,大力推动市场综合监管。大力推进市、县综合行政执法,在总结县级层面经验做法基础上,积极推进地市层面综合执法,尽快完成市、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按照市场统一性和执法统一性的要求,从完善政府管理架构、强化治理能力出发,加强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明确全国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的方向。合理确定综合执法范围,探索有效的改革模式,统一执法资格和执法标准,提高综合执法效能。“十三五”期间,形成统一规范、权责明确、公正高效、法治保障的市场监管和反垄断执法体系。
{{gap}}{{楷体|(二)强化部门联动。}}
{{gap}}依法充分发挥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作用,建立综合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优势互补、分工协作、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健全行业监管机构和队伍,充分发挥行业监管部门的作用,履行专业监管职责,进一步规范行业领域市场秩序。综合监管部门要强化市场秩序、市场环境的综合监管,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市场经济繁荣发展。建立健全行业监管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行业监管部门没有专门执法力量或执法力量不足的,应充分发挥综合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骨干作用,推动跨行业、跨区域执法协作,形成促进行业发展和统一市场协同发展的格局。完善不同层级部门之间执法联动机制,科学划分不同层级的执法权限,增强纵向联动执法合力。
{{gap}}{{楷体|(三)加强基层建设。}}
{{gap}}按照市场监管执法重心下移的要求,推动人财物等资源向基层倾斜,加强基层执法能力建设。充实执法力量,加强业务培训,优化基层干部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执法队伍。推行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分类改革,完善市场监管人员激励机制。研究制定基层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合理保障基层装备投入,配备执法记录仪、检验检测设备等先进设备,提高现代科技手段在执法办案中的应用水平。应结合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统筹安排基层执法能力建设经费,并通过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予以合理保障。
{{gap}}{{楷体|(四)推动社会共治。}}
{{gap}}顺应现代治理趋势,努力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新机制。强化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企业要履行好质量管理、营销宣传、售后服务、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义务,引导企业成为行业秩序、市场环境的监督者和维护者,培育有社会责任的市场主体。引导非公经济组织加强党建、团建工作,自觉依法依规经营。结合行业组织改革,加强行业组织行业自治功能,鼓励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和行业自律规范,建立行业诚信体系,充分发挥服务企业发展、规范行业主体行为、维护行业秩序的重要作用。充分利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第三方技术手段,为市场监管执法提供技术支撑。积极推动社会共治立法,明晰社会共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加强社会公众、中介机构、新闻媒体等对市场秩序的监督,发挥消费者对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监督作用,健全激励和保护消费者制度,构筑全方位市场监管新格局。
{{gap}}'''五、推动市场监管法治建设'''
{{gap}}适应市场监管工作新需要,加强市场监管法治建设,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推进依法行政,强化执法能力保障,确保市场监管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清正廉洁、公正为民。
{{gap}}{{楷体|(一)完善法律法规。}}
{{gap}}根据市场监管实际需要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加快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完善商事法律制度。完善市场监管重点领域立法,研究推动市场竞争、产品质量、外国投资、电子商务等领域的立法。夯实商事制度改革法治基础,适时推动反不正当竞争法、标准化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制修订工作,加强相关配套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工作。
{{gap}}{{楷体|(二)规范执法行为。}}
{{gap}}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建立科学监管的规则和方法,优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解决不执法、乱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和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严格限定和合理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实合法性审查制度。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要求,建立常态化的普法教育机制,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gap}}{{楷体|(三)强化执法监督。}}
{{gap}}推行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公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公开审批依据、程序、申报条件,公开监测、抽查和监管执法的依据、内容和结果。强化执法考核和行政问责,综合运用监察、审计、行政复议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完善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事中事后监督。开展法治建设评价工作,改进上级市场监管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
{{gap}}{{楷体|(四)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gap}}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解决有案不移、有案难移问题。建立和加强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间案情通报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严禁以罚代刑、罚过放行。推进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系统建设,实现违法犯罪案件信息互联互通。
{{c|第五章 规划组织实施}}
{{gap}}落实本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要履行好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责,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广大消费者、行业组织和社会媒体的积极性,形成市场监管合力。
{{gap}}'''一、加强组织协调'''
{{gap}}各部门、各地方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把加强和改善市场监管作为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一项重大任务,切实抓实抓好。建立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统筹推进规划明确的重要任务和改革部署,全面实现规划目标。加强国际交流,强化国际人才培养,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组织开展规划的宣传和解读工作,为规划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gap}}'''二、明确责任分工'''
{{gap}}各部门、各地方要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勇于改革,运用创新性思维、改革性举措,创造性地落实好规划任务。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树立大局观念,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把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纳入年度工作部署,明确时间表、路线图,扎实推进规划的实施。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转变观念,把加强市场监管作为改善地方经济发展环境、推动地方经济繁荣发展的重要保障,把规划目标任务纳入政府工作部署予以落实。相关社会组织和行业协会要按照规划要求,积极参与,主动作为,发挥作用。要发挥市场监管专家委员会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的作用,加强竞争政策智库建设,针对规划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理论研究和对策研究,促进重大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gap}}'''三、强化督查考核'''
{{gap}}建立规划实施跟踪评估和绩效考核机制,推动规划有效落实。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与总结,每年向国务院报送规划实施情况报告,总结规划实施进展,提出推进规划实施建议。各部门和各地方相应做好本领域、本地方的规划落实情况报告。在规划实施中期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纳入政府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范畴,建立规划实施长效机制。</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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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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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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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国发〔2017〕4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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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gap}}
{{c|'''{{x-larger|{{gap}}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教育事业发展}}'''}}
{{c|'''{{x-larger|“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楷体|国发〔20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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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现将《[[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gap}} 国务院
{{gap}} 2017年1月10日
(本文有删减)
{{c|'''{{x-larger|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gap}}“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为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gap}}'''一、以新理念引领教育现代化'''
{{gap}}{{楷体|(一)发展环境。}}
{{gap}}“十二五”时期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国教育改革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深入推进,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有效落实,学生思想道德素质持续向好,教育现代化取得新进展,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作出重要贡献。
{{gap}}{{楷体|教育总体发展水平进入世界中上行列。}}九年义务教育全面普及,进入均衡发展新阶段,学前三年毛入园率提前实现《[[教育规划纲要]]》2020年目标,高中阶段教育基本普及,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和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基本确立,高等教育大众化水平显著提升,继续教育持续发展,全民终身学习的态势初步形成。教育质量稳步提升,我国学生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开展的国际学生评估项目中表现良好,我国成为国际工程联盟本科教育互认协议成员,一批高校和学科世界排名显著提升。
{{gap}}{{楷体|教育公平取得重要进展。}}城乡和区域教育发展差距进一步缩小,大中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热”有所缓解,国家助学制度更加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深入实施,贫困地区学生的体质健康得到改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农村留守儿童、残疾学生受教育权利得到更好保障,中西部地区特别是农村学生接受优质高等教育的机会明显增加。
{{gap}}{{楷体|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显著增强。}}职业学校每年输送近1000万名技术技能人才,开展培训上亿人次。普通本科高校累计输送2000多万名专业人才。高等学校牵头承担了一大批国家重大科学研究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产出了一大批服务国家战略、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标志性研究成果,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成效明显。
{{gap}}{{楷体|教育发展能力显著提升。}}教育投入实现历史性突破,2012年首次实现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4%的目标,生均拨款制度逐步建立,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办学条件有较大改善,教师队伍素质进一步提高,教育信息化全面推进。教育对外开放水平显著提升,国际影响力稳步增强。教育体制改革取得重要进展,人才培养体制、办学体制、管理体制、评价体制、保障体制改革全面深化,一些重点领域和环节取得突破性进展。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全面启动,现代教育督导体系进一步完善。
{{gap}}总体来看,《[[教育规划纲要]]》确定的阶段性目标如期实现,教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圆满收官,我国教育进入提高质量、优化结构、促进公平的新阶段。
{| class="wikitable"
|-
|colspan=4 | '''专栏''''''1'''''' 教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主要目标实现情况'''
|-
|| '''指 标'''
|| '''单 位'''
|| '''“十二五”'''
'''规划目标'''
|| '''2015''''''年'''
'''实现情况'''
|-
|| 学前教育
在园幼儿数
学前三年毛入园率
|| 万人
%
|| 3700
65.0
|| 4265
75.0
|-
|| 九年义务教育
在校生
巩固率
|| 万人
%
|| 16100
93.0
|| 14004
93.0
|-
|| 高中阶段教育
在校生
其中:中等职业教育
毛入学率
|| 万人
万人
%
|| 4500
2250
87.0
|| 4038
1657
87.0
|-
|| 高等教育
在学总规模
在校生
其中:研究生
毛入学率
|| 万人
万人
万人
%
|| 3350
3080
170
36.0
|| 3647
3452
191
40.0
|-
|| 人力资源开发
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
主要劳动年龄人口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
|| 年
%
|| 13.3
15.0
|| 13.3
16.9
|}
{{gap}}注:1.高等教育在校生含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和全日制研究生在校生。
2.研究生数为全日制研究生在校生数。
3.主要劳动年龄人口指20—59岁人口。
{{gap}}“十三五”时期,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面临诸多矛盾叠加、风险隐患增多的严峻挑战。有效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不断开拓发展新境界,对实现教育现代化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新任务、新要求。
{{gap}}从国际看,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社会信息化深入发展,国际金融危机深层次影响在相当长时期依然存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蓄势待发,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智能机器人、三维(3D)打印等现代技术深刻改变着人类的思维、生产、生活和学习方式,国际竞争日趋激烈,人才培养与争夺成为焦点。优先发展教育,构建现代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培养大批创新人才,已成为人类共同面临的重大课题和应对诸多复杂挑战、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gap}}从国内看,统筹推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实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持经济中高速增长,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中国制造2025”和“一带一路”建设等战略,迫切需要教育优化人才培养结构,加快培养各类紧缺人才。保障基本民生,实现全体人民共同迈入全面小康社会,迫切要求完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新型城镇化加快推进,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质量普遍提高,生育政策调整,学龄人口、劳动年龄人口规模结构改变,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教育需求发生结构性变化,对高质量、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日益增长,教育体系、结构和布局面临深刻挑战。无论从当前推进经济转型升级,还是从长远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看,都需要抓住教育这一最基础环节,推进优先发展,提高国家发展水平。
{{gap}}从教育领域看,当今世界教育正在发生革命性变化。确保包容、公平和有质量的教育,促进全民享有终身学习机会,成为世界教育发展新目标。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更加紧密,以学习者为中心,注重能力培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民学习、终身学习、个性化学习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教育模式、形态、内容和学习方式正在发生深刻变革,教育治理呈现出多方合作、广泛参与的特点。要清醒地看到,我国教育改革发展虽然取得了显著成就,但尚不能完全适应人的全面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科学的教育理念尚未牢固确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育人模式与环境有待完善,产教融合、科教融合的协同培养机制尚未形成,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有待加强;教育发展还存在不平衡、不协调的问题,城乡、区域之间教育差距仍较大,优质教育资源总量不足、布局不合理,学前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仍是教育体系中的突出短板,人才培养的类型、层次和学科专业结构与社会需求不够契合;教师队伍素质和结构不能适应提升质量与促进公平的新要求;学校办学活力不强,促进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举办教育的法律制度和政策体系亟待完善,多方参与教育治理和评价的体制机制还不健全;教育对外开放的水平不够高;教育优先发展地位需进一步巩固。
{{gap}}人才成就未来,教育成就梦想。人才和人力是国家最大的资源,今天培养的人才将是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主力军,教育必须承担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赋予的历史使命,毫不动摇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不断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规律的认识,树立科学的教育发展观、质量观、人才观,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和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工作作风,勇于实践,善于创新,不断实现改革新突破,迈上发展新台阶。
{{gap}}{{楷体|(二)指导思想。}}
{{gap}}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树立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统领教育改革发展,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深化教育改革,着力提高教育质量,着力优化教育结构,着力促进教育公平,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推动创新型国家和人才强国建设,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更大贡献。
{{gap}}{{楷体|(三)基本原则。}}
{{gap}}推进教育改革发展,实现更高质量、更加公平、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发展,完成国家赋予的历史使命和战略任务,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gap}}{{楷体|坚持优先发展。}}人是国家发展的核心要素。要坚持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充分发挥教育的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作用,更加注重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加大投资于人的力度,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超前规划,优先发展,加速人力资本积累,为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奠基。
{{gap}}{{楷体|坚持立德树人。}}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要遵循教书育人规律、遵循学生成长规律,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创新育人模式,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让学生成为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人才。
{{gap}}{{楷体|坚持服务导向。}}服务国家发展和人民群众是对教育改革发展的基本要求。教育发展要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服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目标,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厚植人才优势,培育创新动力。要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更高质量、更为多样教育的需求,优先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重点、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
{{gap}}{{楷体|坚持促进公平。}}教育的公平性是社会主义本质要求,要发展社会主义,逐步实现人民共同富裕,教育公平是基础。注重有教无类,让全体人民、每个家庭的孩子都有机会接受比较好的教育,让教育改革发展成果更好地惠及最广大人民群众。突出精准扶贫,面向中西部地区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扶力度。
{{gap}}{{楷体|坚持改革创新。}}改革创新是发展的根本动力。要不断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将顶层设计和实践探索有机结合,充分调动基层特别是广大学校、师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创新体制机制和人才培养模式;要统筹利用国内国际教育资源,广泛借鉴吸收国际先进经验,进一步提升教育对外开放水平,通过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解决难题、激发活力、推动发展。
{{gap}}{{楷体|坚持依法治教。}}法治是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可靠保障。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学、依法执教,更加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教育改革发展,更加注重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和执法体制机制建设,更加注重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受教育权利和广大师生权益,更加注重保障人民群众对教育改革发展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法推进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教育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gap}}{{楷体|坚持党的领导。}}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关键在党,必须牢牢掌握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权,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掌握教育领域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着力加强教育系统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强化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为教育改革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障。
{{gap}}{{楷体|(四)主要目标。}}
{{gap}}“十三五”时期教育改革发展的总目标是:教育现代化取得重要进展,教育总体实力和国际影响力显著增强,推动我国迈入人力资源强国和人才强国行列,为实现中国教育现代化2030远景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gap}}{{楷体|全民终身学习机会进一步扩大。}}形成更加适应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现代教育体系,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更加完善。学前教育机会显著增加,义务教育普及成果进一步巩固提升,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发展进入普及化阶段,继续教育参与率明显提升,学习型社会建设迈上新台阶。
{{gap}}{{楷体|教育质量全面提升。}}教师素质进一步提高,学校办学条件明显改善,教育信息化实现新突破,形成信息技术与教育融合创新发展的新局面,学习的便捷性和灵活性明显增强。教育教学改革取得重要进展,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心健康素质明显提高,社会责任感、法治意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显著增强,学业水平和自主学习、终身学习能力全面提升。
{{gap}}{{楷体|教育发展成果更公平地惠及全民。}}完成教育脱贫攻坚任务,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效果充分显现。实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全覆盖,困难群体、妇女儿童平等受教育权利得到更好保障。义务教育实现基本均衡的县(市、区)比例达到95%,城乡、区域、学校之间差距进一步缩小,建成覆盖城乡、更加均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人民群众高质量、个性化、多样化的学习需求得到更好满足。
{{gap}}{{楷体|人才供给和高校创新能力明显提升。}}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和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比例显著提高,人才培养结构更趋合理。各类人才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显著增强。提高高等教育发展水平,若干所大学和一批学科进入世界一流行列,若干学科进入世界一流学科前列,在高校建成一批服务国家战略的创新基地和新型智库,创新服务能力全面提升,涌现一批重大创新成果,促进培育新动能,推动文化繁荣和社会进步,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
{{gap}}{{楷体|教育体系制度更加成熟定型。}}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和执法体制机制更加健全,教育标准、监管、评价、督导、投入保障、教师队伍建设等基础性制度体系更加完善,社会力量举办教育、参与教育改革发展的制度更加完备有效。基本实现管办评分离,形成政府依法管理、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社会各界依法参与和监督的格局,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
{| class="wikitable"
|-
|colspan=4 | '''专栏''''''2'''''' 教育事业发展和人力资源开发“十三五”主要目标'''
|-
|| '''指 标'''
|| '''2015''''''年'''
|| '''2020''''''年'''
|| '''属 性'''
|-
|| 学前教育
在园幼儿数(万人)
学前三年毛入园率(%)
|| 4265
75.0
|| 4500
85.0
|| 预期性
预期性
|-
|| 九年义务教育
在校生(万人)
巩固率(%)
|| 14004
93.0
|| 15000
95.0
|| 预期性
约束性
|-
|| 高中阶段教育
在校生(万人)
其中:中等职业教育
毛入学率(%)
|| 4038
1657
87.0
|| 4130
1870
90.0
|| 预期性
预期性
预期性
|-
|| 高等教育
在学总规模(万人)
在校生(万人)
其中:研究生(万人)(含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
其中:普通本专科(万人)
毛入学率(%)
|| 3647
3511
250[191]
2625
40.0
|| 3850
3680
290[230]
2655
50.0
|| 预期性
预期性
预期性
预期性
预期性
|-
|| 继续教育
从业人员继续教育(万人次)
||
|| 35000
|| 预期性
|-
|| 人力资源开发
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年)
|| 13.3
|| 13.5
|| 预期性
|}
{{gap}}注:1.高等教育在校生含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在校生。
2.[ ]内为全日制研究生在校生数。
{{gap}}{{楷体|(五)主题主线。}}
{{gap}}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实现“十三五”时期教育改革发展目标,必须紧紧围绕全面提高教育质量这个主题,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新育人理念,创新育人方式,改善育人生态,提高教师素质,建立健全各级各类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全面提升育人水平。
{{gap}}必须把教育的结构性改革作为主线,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求。统筹利用好、布局好各类教育资源,突出保基本、补短板、促公平,公共教育资源配置向薄弱地区、薄弱学校、薄弱环节和困难人群倾斜,推动区域、城乡协调发展,着力提高基本公共教育服务的覆盖面和质量水平;优化人才供给结构,加快高中阶段教育普及进程,推动高等教育分类发展,大力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加快培养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创新教育供给方式,大力发展民办教育,拓展教育新形态,以教育信息化推动教育现代化,积极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的融合创新发展,努力构建网络化、数字化、个性化、终身化的教育体系,形成人人皆学、处处能学、时时可学的学习环境;改革教育治理体系,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扩大社会参与,提高教育开放水平,整体提升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gap}}'''二、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gap}}{{楷体|(一)提升学生思想道德水平。}}
{{gap}}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加强系统谋划和顶层设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科学制定不同年龄阶段和各级各类教育的德育工作目标,实现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充分发挥品德课、思想政治理论课主渠道作用,深入挖掘课程教材的育人作用,系统推进课程改革和教材修订,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使大中小学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由浅入深、分层递进、有机衔接。积极开展少先队和党团组织教育活动。广泛运用情境教学、现场教学、社会实践等方式,关注学生情感体验过程,引导和组织学生通过各种社会实践活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自我教育。加强网络环境下的德育工作,强化网络阵地建设,采取多种方式引导学生全面理解、正确对待重大理论和社会热点问题,增强是非辨别能力。充分发挥教师对学生的言传身教、行为引导作用,邀请党政领导干部到学校作形势报告,广泛聘请各行各业先进典型、优秀家长和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到学校作专题报告,担任思想政治教育兼职教师,强化示范引领效应,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gap}}着力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坚持爱国和爱党、爱社会主义相统一,创新形式,丰富载体,把爱国主义教育有机融入教育教学各环节,贯穿国民教育全过程。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开辟爱国主义教育校外课堂,推动各级各类学校积极创造条件,开设以爱国主义为主题内容的选修课和专题讲座,发挥主题党日、团日、班会等载体作用,结合重要纪念日和传统节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加强国情教育、历史教育特别是党史、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大力推进对国旗、国歌、国徽的礼仪教育。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强化“五个认同”和“三个离不开”思想,促进各族学生交往交流交融,筑牢各族师生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基础,引导青少年学生树立和坚持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增强中华民族归属感、认同感、尊严感、荣誉感。
{{gap}}努力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协同加强青少年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努力培养学生高尚品格和担当精神。引导学生以国家富强、人民幸福为己任,树立自觉投身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宏伟志向。
{{gap}}积极开展法治教育。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加强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加强宪法教育,多种形式普及法律知识,开展法治实践教育,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和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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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3''''''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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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构建“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体系。深化课程教学改革。加强学校实践教育条件和校外实习实践基地建设。建立健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接收大学生实习实训制度。完善课程、教材、教学方式和评价方法。开发多媒体课程、电子书和动画等德育资源,通过校园网站和互联网平台广为传播。提升青少年身心健康水平和学校美育工作水平。开展文明校园创建活动,实施学生志愿服务行动。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推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编审和使用,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人才重点支持培养计划和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实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体系创新计划。实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质量提升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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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楷体|(二)培养学生创新创业精神与能力。}}
{{gap}}从中小学做起,注重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科学兴趣和创新意识,加强科学方法的训练,逐步培养学生逻辑思维与辩证思维的能力。研究制定中小学生科学素质标准,充分利用各类社会科技教育资源,大力开展校内外结合的科技教育活动,加强对学生科学素质、信息素养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鼓励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建设学生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完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和管理制度,引导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创新活动和创业实践,强化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创新创业导向,开展创新创业竞赛,营造创新创业校园文化。支持本科生和研究生提前进入企业开展创新活动,鼓励高校通过无偿许可的方式向学生授权使用科技成果,引导学生创新创业。鼓励各省级政府统筹区域内高校、企业、产业园区、孵化基地、风险投资基金等资源,扶持大学生创业。
{{gap}}{{楷体|(三)强化学生实践动手能力。}}
{{gap}}践行知行合一,将实践教学作为深化教学改革的关键环节,丰富实践育人有效载体,广泛开展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科技发明和勤工助学等社会实践活动,深化学生对书本知识的认识。加强劳动教育,充分发挥劳动综合育人功能。制定中小学生综合实践活动指导纲要,注重增强学生实践体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和各种形式的夏令营、冬令营活动。建设一批具有良好示范带动作用的研学旅游基地和目的地。构建学生志愿服务工作体系,把志愿服务纳入社会实践活动课程,组织学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和其他社会实践主题活动,建立学生志愿服务记录档案,把志愿服务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支持高校广泛开展大学生实践活动,引导大学生走出校门、深入基层,广泛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促进学生了解社会、认识国情、增长才干。
{{gap}}{{楷体|(四)塑造学生强健体魄。}}
{{gap}}加强和改进学校体育卫生工作。以全面增强学生体质和意志品质为目标,全面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将体质改善情况作为教育质量监测和教育评价的重要内容,开展健康学校创建工作,完善青少年体质健康监测体系,健全大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加强中小学校体育装备,改革体育教学、训练和竞赛体系,因地制宜强化体育课和课外锻炼,大力扶持校园足球、冰雪运动等各类体育社团发展,推动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体育特色学校建设,广泛开展各级学校体育联赛和民间传统体育比赛,着力推动高校加强大学生体育锻炼,广泛开展课外体育锻炼活动,大力培养学生运动兴趣、运动技能、运动习惯,基本实现学生熟练掌握一项以上运动技能的目标。全面加强幼儿园、中小学的卫生与健康工作,加大健康知识宣传力度,提高学生主动防病意识。推动各地采取针对性措施,降低学生近视发生率。注重各级各类学校心理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学生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在学校普遍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心理健康意识和心理保健能力,培养身心健康、体魄强健、意志坚强的一代新人。
{{gap}}{{楷体|(五)提高学生文化修养。}}
{{gap}}坚持以美育人、以文化人。以提高学生艺术素养、陶冶高尚情操、培育深厚民族情感、激发创新意识为导向,构建科学的美育课程体系,改进学校美育教学,鼓励特色发展,统筹整合学校与社会美育资源,健全美育评价机制,推动开齐开足艺术课程,开展艺术类第二课堂教育活动,将艺术实践活动纳入课程管理,促进每个学生形成一两项艺术特长和爱好。积极引导学生阅读欣赏中外文学艺术经典,鼓励高雅艺术进校园、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民族民间优秀文化进校园。开展校训、家训育人活动。充分利用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各类文化资源,广泛开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培育青少年学生文化认同和文化自信。加强多元文化教育和国际理解教育,提升跨文化沟通能力。
{{gap}}{{楷体|(六)增强学生生态文明素养。}}
{{gap}}强化生态文明教育,将生态文明理念融入教育全过程,鼓励学校开发生态文明相关课程,加强资源环境方面的国情与世情教育,普及生态文明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广泛开展可持续发展教育,深化节水、节电、节粮教育,引导学生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意识,形成可持续发展理念、知识和能力,践行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引领社会绿色风尚。
{{gap}}{{楷体|(七)提高学生综合国防素质。}}
{{gap}}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充分发挥国防教育的综合育人功能,丰富学校国家安全教育和国防教育内容,创新教育形式,探索开展中小学国防教育综合社会实践和示范校创建活动试点,继续推动国防教育特色学校建设,充分发挥军营开放日、军事夏令营等平台作用,提高国防教育效果。加强高等学校军事理论教学,加强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事技能训练,拓展学生军训综合育人功能,提升青少年国防意识和军事素养。
{{gap}}'''三、改革创新驱动教育发展'''
{{gap}}{{楷体|(一)着力推进教育教学改革。}}
{{gap}}推进基础教育课程与教学改革。加强对课程教材建设的顶层设计,修订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体现学生发展核心素养要求,完善教材审查审定和使用监测制度,打造具有科学性、时代性、民族性的基础教育课程教材体系。全面开展课程实施监测和管理。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推行小班化教学,鼓励普通高中实行“选课制”、“走班制”,开设多样优质的选修课程。推动合作探究式学习,倡导任务驱动学习,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支持有条件的普通高中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有效合作,推进创新人才培养。继续推进中学生科技创新后备人才培养计划、全国青少年高校科学营等活动,积极试点探索大学先修课程。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培养幼儿健康体魄、良好生活与行为习惯,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gap}}推行产教融合的职业教育模式。坚持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科学确定各层次各类型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创新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推行校企一体化育人,推进“订单式”培养、工学交替培养,积极推动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的现代学徒制。率先在大中型企业开展产教融合试点,推动行业企业与学校共建人才培养基地、技术创新基地、科技服务基地。鼓励学校、行业、企业、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实现教育链和产业链有机融合。建立健全对接产业发展中高端水平的职业教育教学标准体系。以增强学生核心素养、技术技能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重点,统筹规划课程与教材建设,对接最新行业、职业标准和岗位规范,优化专业课程结构,更新教学内容。强化课堂教学、实习、实训的融合,普及推广项目教学、案例教学、情境教学等教学模式。完善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制度。引导行业企业深度参与专业教学、顶岗实习、岗位资格认证等方面的标准制定和教学评价。积极推行“双证书”制度,统筹相关课程考试考核与职业技能鉴定。支持在符合条件的职业学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完善职业学校合格毕业生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办法。规范职业学校办学行为,严格落实专业教学标准,防止以升学为目标组织教学。
{{gap}}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实行产学研用协同育人,探索通识教育和专业教育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方式,推行模块化通识教育,促进文理交融。继续推进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试验计划。推动高校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人才培养的特点,改进专业培养方案,构建科学的课程体系和学习支持体系。建立支持和奖励机制,激励教师面向经济社会新需求,强化课程研发、教材编写、教学成果推广,及时将最新科研成果、企业先进技术等转化为教学内容。探索建立适应弹性学习、学分制和主辅修制的教学管理制度,逐步扩大学生自主选择专业、课程和教师的权利。推行以学生为中心的启发式、合作式、参与式和研讨式学习方式,加强个性化培养。改进教学评价机制和学生考核机制。全面落实教授给本科生上课制度,建立约束激励机制,调动教师投入本科教学、不断探索教学新技术新方法新形态的积极性。推动高校统筹使用相关经费,加大对课程建设、教学改革的常态化投入,强化实验、实训、实习环节,建立高校与企业、行业、科研机构、社区等合作育人机制,全面提升高等学校教学水平。
{{gap}}推动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扩大高校学术团队招收研究生的自主权,适度提高应届优秀本科毕业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的比例,加强重大基础研究、重大科研攻关方向、重大工程领域、重大社会问题研究的博士研究生培养,紧密结合承担国家和区域重大科研任务,强化博士生原始创新能力,加快培养科技创新前沿的领军人才。支持在职人员以非全日制方式攻读专业硕士学位,鼓励跨学科攻读专业硕士学位。加强联合培养基地建设,探索专业学位研究生开放式培养模式,推行“双导师”等行业企业联合培养机制,结合承担行业企业实际科研生产项目,加快培养能够解决一线实际问题、宽口径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健全以科学与工程技术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责任制和导师项目资助制。推动高校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强化研究生课程的系统性和前沿性,加强不同培养阶段课程的衔接,提升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
{{gap}}{{楷体|(二)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gap}}加大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力度。积极创造条件,稳妥推进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逐步在全国推广实施高考综合改革方案,探索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多元录取机制。完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覆盖国家规定的所有学习科目,加强命题和考试的组织保障,确保考试安全有序、成绩真实可信。规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确保学生综合素质档案真实可靠。深化考试内容改革,着重考查学生独立思考和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大幅减少并严格控制考试加分项目,规范并公开自主招生办法、考核程序和录取结果。创造条件淡化并逐步取消录取批次,推进并完善平行志愿投档方式。探索研究生多元化招生选拔机制。确保国家教育考试安全。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健全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考试招生全程监督,加大查处违规行为力度。
{{gap}}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突出“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高等职业学校招收有工作经验的学生,应当将工作实绩和能力作为重要的录取依据。健全学前教育、护理等领域和专业实行初中毕业起点、中高职贯通培养的考试招生办法。健全技术技能人才系统培养的招生制度。
{{gap}}完善中小学入学制度。合理设置学校或学区,保障入学需求,完善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制度。改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方式,逐步建立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普通高中招生录取机制,合理分配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进一步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和在流入地升学考试的政策措施。
{{gap}}{{楷体|(三)激发学校办学活力。}}
{{gap}}加快现代大学制度和各类学校管理制度建设。全面落实“一校一章程”。加强对新设立学校和升格、更名、合并、分立的高等学校的章程核准工作,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学校依章办学的管理制度和监督办法,推动学校依法依章治校。完善公办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和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议事规则。深化学校管理人员职员制改革,建立符合学校特点的管理制度,鼓励高校推进内设机构取消行政级别试点,克服行政化倾向。拓展师生参与学校民主治理的渠道和途径,学校重大决策和涉及师生利益的重大政策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发挥学生代表大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建设,完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理事会制度。切实实行学术民主,保障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职业学校专家委员会履行职责。
{{gap}}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建立健全各部门统筹推进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会商机制。统筹推进高校综合改革,改革学位授权审核机制,落实高校学科专业设置自主权;改革高校编制及岗位管理制度,积极探索实行高校人员总量管理,落实高校岗位管理自主权;自主制定招聘条件和标准,自主公开招聘人才,根据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自主做好人员聘后管理,落实高校用人自主权;下放教师职称评审权,改进教师职称评审方法,落实高校教师职称评审自主权;健全符合现代大学特点的薪酬分配制度,扩大高校薪酬分配自主权;精简对高校经费使用的考核评估,扩大项目资金统筹使用权,落实高校经费使用管理自主权;简化高校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扩大基本建设项目自主权;改进高校政府采购管理,优化进口仪器采购服务,落实高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自主权;根据学术交流、教育教学和参与国际合作的需要,改进相关管理制度,为高校教师因公出国、参会提供便利。推动高等学校进一步向院系放权。扩大职业学校在招生、专业设置和调整、教师评聘、资源配置、收入分配、校企合作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进一步落实和扩大中小学在教学工作、资源配置、人事管理等方面的自主权。
{{gap}}{{楷体|(四)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
{{gap}}以中国特色、世界一流为核心,以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坚持建设与改革并重,以学科为基础、以绩效为杠杆,统筹高校整体建设和学科建设,鼓励和支持不同类型的高水平大学和学科差别化发展,支持拥有多个国内领先、国际前沿高水平学科的大学,全面建设进入世界一流大学行列或前列;支持拥有若干国内前列、在国际同类院校中居于优势地位的高水平学科的大学,通过学科建设带动学校进入世界同类大学前列;支持拥有某一高水平学科的大学,通过建设进入该学科的世界一流行列或前列。支持省级政府根据国家建设布局,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基础条件,自主推动区域内高等学校建设高水平大学和优势学科,积极探索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的一流建设之路。
{{gap}}创新建设机制,鼓励公平竞争,强化目标管理,增强建设实效。创新支持方式,综合考虑建设高校基础、学科类别及发展水平等,通过不同途径给予相应经费支持,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参与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增强高等学校财务自主权和统筹安排经费的能力。坚持公开透明,实施动态监测,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办法,开展中期评价和第三方评估,强化社会监督。建立退出机制,打破身份固化,形成激励约束机制,激发高校的建设活力。改革完善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2011计划”)组织实施方式,推动高校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多学科交叉融合、校所企协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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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4'''''' 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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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总体规划,引导分类发展,科学合理布局,坚持扶优扶新、扶需扶特,支持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在国际上具有较强竞争力、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作用、具备进入世界一流行列或前列基础和实力的大学,支持建设100个左右学科,重点支持一批接近或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的学科,加强建设关系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学科,重点布局一批国家急需、支撑产业转型升级和区域发展的学科,积极发展一批新兴学科、交叉学科,覆盖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等重点领域,努力形成支撑国家长远发展的建设体系,大力提升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每五年一个建设周期,建设高校及学科实行开放竞争、动态调整。
提升高等学校创新能力。围绕国家发展重大需求,按照“国家急需、世界一流、制度先进、贡献突出”的总体要求,创新体制机制,深化高校与高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和国外科研机构的合作,汇聚创新资源和要素,构建协同创新的新模式,全面提升高等学校的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创新能力,抢占世界科技创新制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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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楷体|(五)强化高校创新体系建设。}}
{{gap}}全面提升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推动高等学校全面参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在优化布局、分类整合的基础上,统筹研究建设国家级科研基地,组织和支持高校积极参加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和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承接国家重大科研项目。优化高校基础研究环境,充分发挥学科、人才优势,凝练主攻方向,聚焦重大科学问题和战略技术问题开展基础技术、前沿技术、非对称技术、“杀手锏”技术、颠覆性技术研究,以基础性的突破带动全局性的创新。支持高校根据国家对外科技合作总体部署,提出并牵头组织、深度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支持高校图书馆建设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为促进高校创新提供服务。
{{gap}}深化高校科研体制改革。完善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制度,形成经费长效支持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地方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研究型大学开展自由探索的基础研究。落实高校科研项目预算调整、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转结余资金按规定使用等自主权。探索实行充分体现人才创新价值和特点的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发挥科研项目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推动高校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科研经费内部管理办法。多种形式加强高校科研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教师在岗兼职、离岗创业等制度。设置特定的创新科研岗位,聘用海外学者、国内同行和研究生,组织科学创新团队。改革科研评价制度,建立以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完善同行专家遴选机制和专家库,加强评价专家的自律和责任追究。
{{gap}}深化全方位协同创新。支持高校探索建立基于互联网的科研组织模式,开展跨学校、跨学科、跨领域、跨国界的协同创新。健全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支持高校与行业企业、科研院所联合建设创新中心和创新平台,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面向社会和企业开放科研基础设施和创新资源,开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以及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基础软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和产业技术基础的开发攻关,以增强我国产业核心竞争力。支持高校加强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建设世界一流实验室,推进产业技术国际创新合作,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继续实施高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
{{gap}}完善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体系。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实施以育人育才为中心的高校哲学社会科学整体发展战略,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贯穿研究和教学全过程,构筑学生、学术、学科一体的综合发展体系,建立科学权威、公开透明的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价体系,努力形成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积极参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通过开展合作研究等方式积极参与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深入实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研究导向,加强对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研究阐释,深入开展重大现实问题、重大理论问题、重大实践经验总结研究。积极参与实施国家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工程,加大相关人才计划对哲学社会科学人才的支持力度。完善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创新平台体系,加强高校马克思主义学院建设,重点建好一批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专题数据库和文科实验室。推进中国特色新型高校智库建设。加强国别和区域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支持高校建立海外中国学术研究中心,参与和设立国际性学术组织,建设一批优秀外文学术网站和学术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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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5'''''' 中国特色新型高校智库建设推进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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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筹规划高校各类科研机构、人才团队和项目设置,建立形式多样、结构合理的高校智库。深化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综合改革,重点建设一批国家急需、特色鲜明、制度创新、引领发展的专业化高端智库。建立咨政研究核心人才库,培养一批复合型智库人才和咨政研究团队。拓展成果应用渠道,支持高校举办高层智库论坛,打造智库成果发布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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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探索完善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及利益分配机制,赋予高校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自主权,调动高校、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共同参与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健全技术转移应用机制,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建立知识产权运营、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门队伍,形成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保护、应用的有效机制,推动建立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评价体系。建好一批大学科技园、产业创意园和试验区,孵化和扶植一批科技与文化骨干企业。
{{gap}}{{楷体|(六)促进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
{{gap}}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建立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政策体系,实行差别化扶持,加强分类指导和规范管理,推动各类民办学校明确法人属性,明晰产权归属。建立健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推动民办学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更新办学理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办学质量。鼓励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开展人才交流和深度合作。保障民办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收费制度、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建立教育质量监测、财务监管、风险防控和退出机制,规范民办学校办学秩序,防范办学风险。
{{gap}}鼓励社会力量进入教育领域。拓展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发展的渠道和范围。建立更加透明的教育行业准入标准,强化监测监管,鼓励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通过多种方式举办学校和教育机构,提供多样化教育产品和服务。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支持培育教育新业态,扩大教育需求与消费。研究制定相关规范和管理办法,鼓励教育服务外包,引导社会力量为学校提供信息化课程包、实训实习、教师培训、管理支持、质量监测、就业指导等专业化服务,作为政府教育服务的重要补充。
{{gap}}{{楷体|(七)积极发展“互联网+教育”。}}
{{gap}}加快完善制度环境。制定在线教育和数字教育资源质量标准,推动建立数字教育资源的准入和监管机制,完善数字教育资源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发数字教育资源,形成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培育社会化的数字教育资源服务市场,探索建立“互联网+教育”管理规范,发展互联网教育服务新业态。出台教育数据管理规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形成教育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制度机制,确保网络安全与教育资源内容安全。创建一流网络安全学院,加强国家网络安全人才和创新基地建设,形成网络安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产业发展的良性生态环境。
{{gap}}进一步改善基础条件。加快推进“宽带网络校校通”,完善学校教育信息化基础设施,加强“无线校园”建设,基本实现各级各类学校宽带网络全覆盖和网络教学环境的普及,具备条件的城镇学校实现无线网络全覆盖,鼓励具备条件的学校配置师生用教学终端。完善国家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形成覆盖全国、互联互通、协同服务的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国家教育管理公共服务平台,积极推动国家教育资源与教育管理平台的整合集成和协同发展。广泛应用区域教育云等模式,积极推动各级各类学校建设基于统一数据标准的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各类数据伴随式收集和集成化管理,形成支撑教育教学和管理的教育云服务体系。推动职业学校网络仿真实训环境建设。推动高校建立基于互联网、云计算技术的科研协作平台。
{{gap}}全力推动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建设课程教学与应用服务有机结合的优质在线开放课程和资源库,全面推进“优质资源班班通”,鼓励教师利用信息技术提升教学水平、创新教学模式,利用翻转课堂、混合式教学等多种方式用好优质数字资源。深入推进“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形成线上线下有机结合的网络化泛在学习新模式。引导学校与教师依托网络学习空间记录学生学习过程,进行教学综合分析,创新教学管理方式。鼓励学校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对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行为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反馈,为推动个性化学习和针对性教学提供支持。支持各级各类学校建设智慧校园,综合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虚拟现实技术探索未来教育教学新模式。鼓励高等学校基于互联网开展学历与非学历继续教育。
{{gap}}推进优质教育资源共建共享。着力加强“名师课堂”、“名校网络课堂”、“专递课堂”、“在线开放课程”等信息化教育教学和教师教研新模式的探索与推广,加快优质教育资源向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覆盖;积极鼓励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依托优势学科专业开发具有竞争力的在线开放课程,制定在线开放课程教学质量评价标准和学分认定管理办法,将在线课程纳入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鼓励学校或地方通过与具备资质的企业合作、采用线上线下结合等方式,推动在线开放资源平台建设和移动教育应用软件研发。整合各类优质教育资源,推进资源普遍开放共享,鼓励师生共建共享优质资源,加快推动教育服务模式和学习方式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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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6'''''' 推进“互联网''''''+''''''教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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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续推进“三通两平台”建设与应用,推进数字教育资源普遍开放共享。面向教育发展落后地区和特殊人群,提供公益性数字教育资源服务。加快教育大数据建设与开放共享。发展现代远程教育和在线教育,实施“互联网+教育培训”行动,支持“互联网+教育”教学新模式,发展“互联网+教育”服务新业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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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四、协调推进教育结构调整'''
{{gap}}{{楷体|(一)推进区域教育协调发展。}}
{{gap}}优化教育资源区域布局。科学规划、分类指导、统筹推进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教育发展。新增教育资源重点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倾斜。推动东部地区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支持东北地区加快提升教育服务支撑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能力。加快中西部地区教育发展,优化顶层设计,整合工程项目,加强最薄弱环节,深入实施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和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支持中西部本科高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办好一批高水平大学,立足中西部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增加中西部优质教育资源,提升教育发展综合实力,进一步缩小与东部发达地区差距。继续实施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农村和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扩大农村贫困地区学生接受优质高等教育机会。进一步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和其他重点贫困革命老区教育发展。
{{gap}}支持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实施。推动“一带一路”建设相关省区市教育合作。加大对“一带一路”建设核心区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发展的支持力度。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探索跨行政区划的教育协同发展体制机制,推动三省市教育协同发展,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加强长江经济带教育互联互通,完善区域教育协作机制,引导高等教育、职业教育资源布局与产业由东向西梯度转移相衔接。支持国家重点改革试验区教育创新,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并制度化。
{{gap}}{{楷体|(二)优化城乡基础教育布局。}}
{{gap}}统筹规划城乡教育发展。完善城乡教育布局规划制度和学校布局调整机制,强化省级人民政府对基础教育的统筹规划,以县为基础,建立健全与常住人口变化趋势和空间布局相适应的城乡学校布局建设机制,合理规划学校服务半径。统筹城乡学校布局和建设规模,严控超大规模学校建设,有序扩大城镇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资源。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建学校、幼儿园实行“交钥匙”工程,促进学校、幼儿园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加强重点小城镇、城乡结合部、新建城区和城镇危旧房改造区学校建设,增加城镇义务教育学位和乡镇学校寄宿床位,到2020年基本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实现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全覆盖。
{{gap}}加强农村学校布局规划。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务成型的农村地区合理布局义务教育学校。针对地广人稀地区、山区、海岛等特殊困难地区人民群众就学需求,合理布局并办好一批寄宿制学校、边境地区学校,保留并办好必要的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努力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接受有质量的教育。合理制定闲置校园校舍综合利用方案,优先用于教育事业发展。
{{gap}}{{楷体|(三)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
{{gap}}完善职业学校布局结构。强化地市级人民政府对中等职业教育的统筹规划,根据城镇化和产业布局调整完善职业学校布局,根据产业发展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优化职业教育体系结构。鼓励产业经济发达地区做好县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布局规划。新增高等职业学校主要向中小城市、产业集聚区布局。在人口集中和产业发展需要的贫困地区建好一批中等职业学校,重点支持贫困地区建设好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各主体功能区的定位,推动区域内职业学校科学定位,使每一所职业学校集中力量办好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特色优势专业(集群)。着力建设一批服务现代产业发展和扶贫开发等重点工作领域的高水平职业学校,形成国家重点行业都有骨干职业学校支撑的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格局,服务产业结构调整优化。
{{gap}}提升职业学校基础能力。分类制定职业学校办学标准,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等项目,提升职业学校办学条件特别是实习实训条件和“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水平。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举办职业教育。按照鼓励竞争、扶优扶强的原则,通过与行业企业合作,集中力量建设一批高水平职业学校。支持东中西部地区职业学校加强对口合作,通过联合办学、委托管理、集团化办学等形式,提升专业建设、课程开发、学校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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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7'''''' 高水平职业学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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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围绕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主线,支持100所左右高等职业学校和1000所左右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改善基本办学和实习实训条件,强化国家重点领域产业和区域支柱产业相关专业建设,重点提升学校服务学历教育、社区教育、职工教育培训等能力,建成一批人才培养、科技创新、专业建设与产业融合发展的高水平职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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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强化大国工匠后备人才培养。着力提升职业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加强职业精神培育,推进产业文化、优秀企业文化、职业文化进校园进课堂,促进职业技能和职业精神高度融合,着力培养崇尚劳动、敬业守信、精益求精、敢于创新的工匠精神。推动职业学校与行业企业共建技术工艺和产品研发中心、实验实训平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完善职业学校学生技能竞赛制度,统筹职业学校教学体系和竞赛体系,建立健全大国工匠优秀后备人才早期发现、选拔和培养制度。打通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通道,让职业学校学生的技术技能可以通过不断深造得到发展。
{{gap}}{{楷体|(四)调整高等教育结构。}}
{{gap}}推进高等教育分类发展、合理布局。推动地方开展高等学校分类管理改革试点,以人才培养定位为基础建立高等教育分类体系,研究制定高校分类设置、分类指导、分类拨款、分类评估等制度,努力形成高等学校科学定位、特色发展的局面。改进高等院校设置和招生计划管理办法,探索建立高校办学条件预警机制和退出机制,引导地方着力办好现有高校,强化省级人民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统筹规划,新增高等教育资源向新的城镇化地区、产业集聚区、边境城市延伸。优先发展应用技术类型高校、小规模有特色学院。加快建成一批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高水平应用型高等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根据高等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学校序列。
{{gap}}推动具备条件的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推动各地开展转型发展试点,加强对改革试点的统筹指导,加快推进配套制度改革,总结推广试点典型经验。充分发挥试点高校改革创新的主动性、积极性和示范引领作用,引导高校从治理结构、专业体系、课程内容、教学方式、师资结构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系统性的改革,把办学思路真正转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上来,把办学定位转到培养应用型和技术技能型人才上来,转到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上来,把办学模式转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上来,到“十三五”末,建成一批直接为区域发展和产业振兴服务的中国特色高水平应用型高校,形成科学合理的高等教育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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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8'''''' 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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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一批地方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重点加强实验实训实习环境、平台和基地建设,鼓励吸引行业企业参与,建设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产学研一体的实验实训实习设施,推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应用技术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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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提高应用型、技术技能型和复合型人才培养比重。新增高等教育招生计划主要向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倾斜。稳步扩大研究生培养规模。扩大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比例,积极稳妥推进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新增计划主要用于紧缺人才培养。加快发展新兴学科、交叉学科。推进军民融合,改革完善依托国民教育培养军事人才的政策制度,做好普通高校国防生培养工作,扩大高等学校与军队合作培养军地两用人才规模。
{{gap}}{{楷体|(五)大力发展继续教育。}}
{{gap}}加快构建终身教育制度。制定国家资历框架,建立个人学习账号和学分累计制度。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建立各类继续教育基本统计制度。建立多种学习成果认证平台。探索高中后教育全面实行学分制,实行弹性学制和学习者自主选课。探索建立与完全学分制相适应的高校教育教学、课程设置、学籍管理、按学分收费等各项制度,推动各类高等学校之间以课程为基础开展学分认定和转换。创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分认定和转换,完善不同专业、不同主考院校的学分认定和转换,推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认可高等学校课程学分,探索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分转换为高等学校学分。探索非学历教育学习成果认定和转换,使各种非学历学习成果通过一定的标准和程序,经过高等学校和自考机构认定后,可转换成相应的课程学分,认定标准由高等学校自主制定。允许学习者通过课堂学习、在线学习、自学等方式获得学分,建立健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沟通衔接的机制,逐步扩大高等学校招收有实践经历人员的比例,制定不同人群接受教育的资助制度,使所有公民都有机会通过直接升学、先就业再升学、边就业边学习等多种方式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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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9'''''' 建立学分银行和信息化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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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学习成果认证制度,通过部分地区率先探索、以点带面的方式,推进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为每一位学习者提供能够记录、存储自己的学习经历和成果的个人学习账号,对学习者的各类学习成果进行统一的认证与核算,使其在各个阶段通过各种途径获得的学分可以得到积累或转换。被认定的学分,可累计作为获取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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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加强继续教育平台建设。明确各类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发展继续教育的职责任务、考核标准,推动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进一步开放办学,面向城乡从业人员广泛开展教育培训服务,特别是面向行业企业,持续开展职工继续教育,重点增强职工的职业理想,提高职业道德、技术技能、管理水平以及学历层次。加强顶层设计,完善自学考试制度,办好开放大学,提供优质继续教育资源。继续办好各类成人教育机构。支持办好企业大学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继续教育基地,鼓励各类社会培训机构依法开展教育培训活动。充分发挥成人、社区教育机构、县级职业教育中心、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的作用,使之成为区域职业教育与培训、技术推广、扶贫开发和社会生活教育的开放平台,健全遍布城乡的继续教育网络。
{{gap}}统筹扩大继续教育服务。强化省级、地市级政府对继续教育的统筹规划,加快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终身学习激励机制,建设覆盖全国城乡、开放便捷的终身学习公共服务体系。整合继续教育资源,基于社会工作岗位需求,向学习者提供教育培训“技能包”。重视开展面向现役和退役军人的继续教育,着力落实好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等政策。整合资源,健全城乡一体的社区教育办学网络,广泛开展城乡社区教育,促进学校教育资源服务社区居民。推动学习型城市建设。持续开展“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倡导全民阅读。推进老年教育机构逐步纳入地方公共服务体系,完善老年人学习服务体系,办好老年大学,有效扩大老年教育资源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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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10'''''' 发展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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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面向全民的终身学习成果认证、积累与转换公共服务平台。为进城定居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现代产业工人和退役军人等重点人群提供学历和非学历继续教育,推进实施农民继续教育,支持农民通过半工半读方式就近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实施农民工学历与能力提升行动计划,资助150万名符合入学条件的农民工接受本、专科学历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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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楷体|(六)加快培养现代产业急需人才。}}
{{gap}}加快学科专业结构调整。扩大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除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等特殊行业的学科和专业实行国家管理外,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加强专业设置政策引导,及时修订中职、本专科专业目录和研究生学科目录,调减社会需求不足的长线专业。推动高校加快新兴交叉学科建设,通过专业改造等方式设置复合型专业。发挥行业协会与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作用,探索建立多部门协同的人才需求预测机制,完善资源配置机制和评估评价机制等,引导学校围绕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专业,形成办学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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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11'''''' 服务现代产业的新兴学科专业集群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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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一大批以校企合作为基础,集人才培养、继续教育、科研创新、科技服务于一体的专业集群,校企联合开发课程和教学资源,联合培养培训师资队伍,共建实验实训实习基地。优先在北京、上海、武汉等地建设一批集成电路实训基地,构建我国集成电路人才培养学科专业集群,加快人才培养和产业关键技术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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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大力培养现代农业人才。加大对涉农学科专业的投入力度和学生资助力度,推进涉农学科、专业现代化。深化农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加快培养现代农业领军人才、高技能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充分发挥农业院校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创新、农业技术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形成与现代农业发展相适应的农业人才培养和农业技术创新推广网络。
{{gap}}加快培养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人才。面向“中国制造2025”重点领域,支持高水平大学加强制造业相关核心技术学科、专业建设,支持职业学校开设先进装备制造和基础制造相关专业。继续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和先进制造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加快培养急需工程技术人才。扩大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培养规模。服务国家“互联网+”行动、大数据战略,打破传统学科、专业局限,大力发展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智能硬件、集成电路等新兴学科专业,加快培养信息技术与产业升级、技术创新和社会服务融合发展的复合型人才。
{{gap}}加强现代服务业和社会管理服务人才培养。完善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人才培养体系,加快培养研发设计、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现代物流、电子商务、金融、涉外法律、国际交流、旅游、健康、体育以及涉老等领域的新型专业人才。完善全科医学人才培养体系,为贫困地区和农村基层定向免费培养全科医学人才。加强儿科等紧缺人才培养,支持儿科医疗资源短缺的地区在有条件的高校举办儿科学本科专业。支持建设康复大学,加快培养康复人才。加强专业社会工作人才培养。积极推动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加强公安专业人才培养。
{{gap}}'''五、协同营造良好育人生态'''
{{gap}}{{楷体|(一)优化校园育人环境。}}
{{gap}}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加强和改进学校管理和课堂教学管理,严格课堂纪律、考试纪律、生活纪律,树立良好校风校纪。广泛开展文明校园创建,开展形式多样、健康向上、格调高雅的校园文化活动,推进“一校一品”校园文化建设,引导各级各类学校建设特色校园文化。加强校园网络内容建设,打造若干具有广泛影响的核心价值观主题教育网站和网络互动社区。整合利用资源,探索学校和社会文化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继续推进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
{{gap}}创建平安校园。开展教育系统稳定风险评估和监测。加强教育系统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加快学校危旧房改造,消除校舍安全隐患。巩固高等学校后勤改革成果,健全各级各类学校后勤保障机制。完善学校重大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推进学校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及联网应用工作,加强人防、物防、技防设施建设,确保学校食品、人身、设施和活动安全。构建预防和惩治“校园欺凌”的有效机制,防范校园恶性安全事件。探索建立学生意外伤害援助制度,完善事故处理和涉校涉生矛盾纠纷仲裁、调解机制,依法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
{{gap}}{{楷体|(二)改善社会育人环境。}}
{{gap}}建立政府、学校、社会、家庭全面参与的协同育人工作机制。落实政府主导责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创新和改进网上宣传,把握网络传播规律,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新手段,为青少年提供内容健康向上、具有艺术魅力的精神产品,弘扬主旋律,激发正能量,加强教育公益宣传,引导社会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开展青年网络文明志愿行动,参与监督和遏制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传播,营造清朗网络空间。开展校园及周边文化环境综合治理行动,严禁经营性网吧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促进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履行教育责任,充分利用各类教育资源,积极参与举办职业教育与培训及育人活动,主动为学生实习、实训和社会实践提供条件和便利。认真执行就业准入制度,促进企业提高技术技能人才收入水平。明确家庭教育责任,强化家长教育,普及家庭教育常识,引导父母做好学生的第一任老师,促进青少年人格养成、心理健康成长。
{{gap}}优化语言文字环境。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攻坚工程。强化对社会用语用字的监督检查和教育引导。基本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各级各类学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率达到95%,语言文字使用规范化程度全部达标。推进中国语言资源保护工程和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加强语言文字信息化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推进国家手语和盲文规范化建设,加快规范和推广国家通用手语和盲文。加大中华经典资源库建设工作力度。广泛开展中华经典诵读、规范汉字书写等系列活动。继续办好弘扬传播中华优秀语言文化的品牌节目,打造中国语言文化传播品牌。
{{gap}}{{楷体|(三)构建教育诚信环境。}}
{{gap}}着力加强诚信教育,把诚信教育纳入人才培养各环节,引导学生养成诚实守信的道德品质。完善诚信考试管理体系,充实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数据库,将有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大对考试违纪、论文抄袭、学历学位造假等失信违约行为的监督和处罚力度。建立健全定向培养学生履约情况记录与违约惩戒机制。
{{gap}}{{楷体|(四)建立科学评价体系。}}
{{gap}}充分发挥教育评价对科学育人的导向作用,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作为评价教育质量的根本标准。全面改进各级各类教育评价体系,注重考查学生适应社会发展和终身发展的能力,防止单纯以升学率考核学校和教师、单纯以分数评价学生。探索实行利益攸关方共同参与的开放式评价,完善评价结果公开机制。
{{gap}}推进基础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面向未来,明确各学段学生发展核心素养,实施基于核心素养的教学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构建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把学生的品德、学业、身心发展水平和兴趣特长养成等作为评价学校教育质量的主要内容。建立学业负担监测机制,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
{{gap}}构建科学的职业教育评价制度。将学习者职业道德、技术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作为评价的主要内容,强化实习实训环节的评价。支持行业组织开展职业学校人才培养质量评估,完善学校、行业、企业、研究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职业教育质量评价机制。完善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制度。鼓励企业、用人单位开展毕业生就业质量、满意度等评价。提升人才培养和行业需求的吻合度。
{{gap}}改进高校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按照培养有理想、有追求、有担当、有作为、有品质、有修养大学生的目标要求,实施教学质量国家标准,规范专业领域人才培养基本要求,鼓励行业部门(协会)制定人才评价标准,推动高校制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标准和评价办法。坚持思想道德修养和文化知识学习、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紧密结合,坚持高校学生学习过程性和结果性评价相结合,严格课程考核标准和管理,探索基于真实任务的评价方法,注重考核学生运用知识系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gap}}{{楷体|(五)建设绿色校园。}}
{{gap}}加强节约型校园建设。推动在教育系统实施能效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开展绿色校园建设试点。修订和落实学校建设标准,强化绿色节能环保要求。提高学校节能水平,加强节能运行管理和监督评价,探索建立学校用电、用能、用水等资源利用统计和报告公示制度,制定垃圾回收管理办法。完善评价监管措施,形成有利于节约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使学校能最大限度地节约各类资源,保护环境并减少污染。鼓励引导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应用新能源、新技术。
{{gap}}建设美丽校园。加强校园绿化和环境美化。完善校园环境安全标准,严格对学校土壤、水源、建筑和装修材料、教学仪器设备、体育设施器材、室内空气等的环保检测与管理,为师生提供安全、绿色、健康的教学和生活环境。
{{gap}}'''六、统筹推动教育开放'''
{{gap}}{{楷体|(一)优化教育对外开放布局。}}
{{gap}}实施共建“一带一路”教育行动。积极倡议“一带一路”沿线各国构建教育共同体,开展教育互联互通、人才培养培训、丝路合作机制建设等方面重点合作,对接沿线各国意愿,互鉴先进教育经验,共享优质教育资源。设立“丝绸之路”中国政府奖学金。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学校学历互认、师生互换,建立更加密切的教育合作交流机制。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和职业学校配合企业走出去,建立办学机构、研发机构。
{{gap}}分类推进教育国际合作交流。加强与大国、周边国家、发展中国家教育务实合作,形成重点推进、合作共赢的教育对外开放局面。以优质资源请进来为重点,深化与发达国家教育合作交流;以教育走出去为重点,扩大与发展中国家教育合作交流。加强与东南亚、非洲国家教育合作。增进新欧亚大陆桥、中国—中亚—西亚、中巴、孟中印缅、中蒙俄等重要廊道及澜湄合作机制下的区域教育合作交流。加强与有关国家语言人才培养合作,加快培养各类非通用语种人才。
{{gap}}打造区域教育对外开放特色。支持东部地区整体提升教育对外开放水平,率先办出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现代教育。加大政策倾斜力度,支持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不断扩大教育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引导沿边地区利用地缘优势,推进与周边国家教育合作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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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12'''''' 推进共建“一带一路”教育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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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政府奖学金中设立“丝绸之路”项目。对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遴选一批具备一定学科专业、国际交流和人才培养、国别研究基础的高校和职业学校,建设一批“一带一路”人才培养基地,专门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高校吸引研究相关国家经济、文化、法律等领域的专家学者来华任教,开展“一带一路”国别教育、语言文字、经济、法律、文化、政策等决策咨询研究。实施“一带一路”建设外语非通用语种人才培养专项,支持具备条件的高校开设一批外语非通用语种新专业,培养外语非通用语种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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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楷体|(二)提升教育开放层次和水平。}}
{{gap}}提高留学教育质量。优化出国留学服务工作,健全留学人员信息化管理服务机制,完善留学人员管理服务体系。加强统筹规划,完善派遣政策,充分发挥国家公派留学对高端人才培养的调控补给作用,加快培养国家战略急需人才。实施留学中国计划,打造“留学中国”品牌。建立来华留学质量标准和保障体系,提高师资和课程的国际化水平,加强来华留学管理与监督,提升来华留学服务水平,稳步扩大来华留学规模。更好发挥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引领作用,创新奖学金管理模式,加强精英人群培养。做好来华留学校友工作。
{{gap}}深化中外学校间交流与合作。支持有条件的中小学校与国外学校建立友好学校关系,开展多渠道对外文化教育交流,拓展国际视野。支持职业学校和应用型高校引进国(境)外高水平专家和优质课程资源,鼓励中外职业学校教师互派、学生互换。支持研究型大学与世界一流大学和学术机构开展高水平人才联合培养及科学联合攻关,依托优势学科举办高水平国际学术论坛,打造高端国际学术交流合作平台。完善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出国交流、国际会议、外事接待等管理制度,开展大中小学校长和骨干教师海外研修培训,鼓励支持教师更广泛更深入地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gap}}提升中外合作办学质量。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完善准入制度,简化审批程序,完善评估认证,强化退出机制,加强信息公开,健全质量保障体系。建立合作办学成功经验共享机制,突出合作办学对学校教学改革的推动作用。重点围绕国家急需的自然科学与工程科学类专业建设,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建设一批示范性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鼓励和支持职业学校与国外一流职业学校开展合作办学,培养高水平技术技能人才,鼓励研究型大学与世界一流大学在优势学科领域合作举办非独立设置的二级学院,共建研究机构,建设一流学科,推动国内高校和职业学校提升办学水平。
{{gap}}{{楷体|(三)积极参与全球教育治理。}}
{{gap}}深化多边教育合作。推动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建立高层定期磋商机制,巩固提升合作水平。完善上海合作组织、亚太经合组织等多边教育部长会议机制,完善金砖国家教育合作机制,拓展亚太经合组织等平台的教育合作空间,以学分互认为重点,推动学生交流,深入参与相关多边教育行动。完善国际组织人才培养机制,有计划地培养推荐优秀人才到国际组织任职。
{{gap}}深度参与国际教育规则制定。加强对各类国际重大教育规则的研究,充分利用国际组织平台,主动在全球教育发展议题上提出新主张、新倡议和新方案。创新方式,推广我国教育评估认证标准和教育改革发展的经验,强化我国在国际教育治理中的负责任形象。
{{gap}}开展教育国际援助。进一步做好教育对外援助,重点投资于人、援助于人、惠及于人。统筹利用国家和民间资源,加快对外教育培训中心和教育援外基地建设,为发展中国家培养培训管理人员、教师、学者和各级各类技术技能人才。积极开展优质教学仪器设备、整体教学方案、配套师资培训一体化援助。结合我国对外援助项目,鼓励教师与青年学生到发展中国家参与项目建设和提供志愿者服务。
{{gap}}{{楷体|(四)统筹推进中外人文交流。}}
{{gap}}完善中外人文交流机制。发挥人文交流在国家对外工作大局中的支柱作用,深化中俄、中美、中英、中欧、中法、中印尼人文交流,加强部门间协同,整合凝聚社会力量,打造一批中外人文交流品牌项目,推动形成机制多层次和区域全覆盖的人文交流良好格局。整合搭建政府间教育磋商、教育领域专业人士务实合作、教师学生友好往来平台。拓展政府间语言学习交换项目,联合更多国家开发语言互通共享课程,推进与世界各国语言互通,提升讲好中国故事、传播中国理念的能力。
{{gap}}办好孔子学院。坚持相互尊重、友好协商、平等互利,完善孔子学院布局。大力加强中方合作院校支撑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汉语国际教育学科体系,着力打造一支高素质院长和教师专职队伍,大力培养各国本土汉语师资。办好孔子学院院长学院、示范孔子学院、网络孔子学院,鼓励中资机构、社会组织等参与孔子学院建设,不断提升孔子学院(课堂)的办学质量和水平。深入实施“孔子新汉学计划”,深化与世界各国语言文化交流,支持各国将汉语纳入本国国民教育体系,更加广泛地学习和使用汉语。
{{gap}}{{楷体|(五)深化内地和港澳、大陆和台湾地区教育合作交流。}}
{{gap}}完善内地和港澳教育合作与交流机制。支持港澳加强青少年学生中国历史文化和国情教育,加强内地与港澳在师资、课程、教材、教学、考试评价、督导等领域合作。积极创造条件大力吸引港澳学生到内地就学。提升内地与港澳教育交流合作水平,创新方式、扩大规模、加强利益关联、促进优势互补,推动内地和港澳教育共同发展。
{{gap}}打造大陆和台湾地区教育合作交流平台。支持两岸教育工作者交流教育发展理念。加强学生交流互访。扩大两岸高校学历互认范围。做好招收台湾学生来大陆学习和大陆学生赴台就学工作。完善两岸语言文字交流合作机制。
{{gap}}'''七、全面提升教育发展共享水平'''
{{gap}}{{楷体|(一)打赢教育脱贫攻坚战。}}
{{gap}}全面推进教育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对接农村贫困人口建档立卡数据库,提高教育扶贫精准度,让贫困家庭子女都能接受公平有质量的教育,阻断贫困代际传递。进一步完善贫困县的教育扶持政策,相关教育项目优先支持贫困县。鼓励地方扩大营养改善计划试点范围,中央财政给予奖补支持,实现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覆盖。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加大对贫困家庭大学生的资助力度。继续对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给予倾斜,让更多困难家庭孩子能够受到良好教育,拥有更多上升通道。
{{gap}}加大职业教育脱贫力度。启动实施职教圆梦行动计划,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国家示范和国家重点中职学校,选择就业好的专业,单列招生计划,针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招生,确保至少掌握一门实用技能,提升贫困家庭自我发展的“造血”能力。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协作计划,支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初中毕业生到省(区、市)外经济较发达地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
{{gap}}强化教育对口支援。实施教育扶贫结对帮扶行动,推进省内城镇中小学、优质幼儿园对口帮扶农村中小学、幼儿园,实现每一所贫困地区学校都有对口支援学校。鼓励高水平大学尤其是东部高校扩大对口支援中西部高校范围,加强东部职教集团和国家职业教育改革示范校对口帮扶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职业学校。继续推进定点联系滇西边境山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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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13'''''' 教育脱贫攻坚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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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政府统筹学前教育资金向贫困县倾斜。支持各地2017年底前完成贫困县全面改善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任务。加快发展职业教育,因地制宜,分类推进,让贫困地区每个劳动者都有机会接受适应就业创业需求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实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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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楷体|(二)促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
{{gap}}推动县域内均衡发展。加快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教师编制标准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和“两免一补”政策城乡全覆盖,基本实现县域校际资源均衡配置。完善校长教师轮岗交流机制和保障机制,推进城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化、常态化。推广集团化办学、强校带弱校、委托管理、学区制管理、学校联盟、九年一贯制学校等办学形式,加速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大力提升乡村及薄弱地区义务教育质量。在确保2020年全国基本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基础上,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实现市域内均衡发展。
{{gap}}缩小区域差距。省级政府加强统筹,缩小省域内义务教育发展水平差距。各地要因地制宜建立完善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基本标准,科学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标准化建设,改善薄弱学校和寄宿制学校办学条件。严禁利用财政资金建设超标准豪华学校,杜绝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推动东中西部义务教育发展更加均衡,提高中西部地区义务教育质量和保障水平,缩小与东部发达地区的差距。
{{gap}}巩固提高普及水平。着力提升辍学现象比较集中的农村、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教育质量。建立义务教育巩固率监测系统,全面落实控辍保学责任制,建立行政督促复学机制,推动政府、学校、家庭、福利机构、共青团组织和社区联保联控。建立帮扶学习困难学生的责任制度,因地制宜促进农村初中普职教育融合,提供多种成长通道,妥善解决农村学生上学远和寄宿生家校往返交通问题。加大对贫困生帮扶力度,努力不让一个孩子掉队。加快实现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化,整体提升义务教育质量。
{{gap}}{{楷体|(三)加快发展学前教育。}}
{{gap}}继续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基本解决“入园难”问题。以区县为单位实施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及后续行动。支持企事业单位和集体办园,扩大公办学前教育资源。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政策,鼓励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补贴租金、培训教师等方式,加快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发展。发展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探索建立以幼儿园和妇幼保健机构为依托,面向社区、指导家长的公益性婴幼儿早期教育服务模式。
{{gap}}提高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健全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强化省级政府的统筹责任,落实县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和幼儿园监管的主体责任。加大对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学前教育薄弱环节的扶持力度。建立学前教育质量评估监管体系,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加强对各类幼儿园准入、安全、师资、收费、卫生保健及质量等方面的日常指导和监管,落实信息公示制度,强化社会监督。着力提升学前教育教师、保育员素质。
{{gap}}{{楷体|(四)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gap}}巩固提高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水平。在义务教育阶段开展职业启蒙教育。保持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大体相当,在中西部地区以中等职业教育为重点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加强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重点改善贫困地区和薄弱中等职业学校基本办学条件。调整优化资源配置,统筹办好一批中等职业学校。建立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中统筹招生制度和统一招生平台,扩大优质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的区域范围和招生规模。
{{gap}}促进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继续支持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普通高中建设。探索综合高中、特色高中等多种模式,促进学校特色发展,为学生提供更多选择机会。推动地方适应高考制度改革和教学改革需要,加强普通高中办学条件和师资配置,确保开齐、开足、开好相关课程。推进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指导制度建设。推动地方政府制定普通高中生均拨款标准,补足公办普通高中取消“三限生”(根据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而录取的学生)政策后的经费缺口。对已纳入存量地方政府债务清理甄别结果的普通高中债务,按照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政策予以偿还。
{{gap}}{{楷体|(五)加快发展民族教育。}}
{{gap}}加快提高民族地区教育发展水平。加快民族地区普惠性幼儿园建设,民族地区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70%以上。着力提高民族地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努力消除辍学现象。加快发展符合民族地区实际的中等职业教育,继续在四省藏区推行“9+3”中职免费教育模式,提高民族地区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水平。改善民族地区职业学校办学条件,扶持发展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现代农牧业等特色优势专业。适当提高东中部省市职业学校招收民族地区学生的比例。积极支持民族地区优化高等学校布局,提高高等学校办学水平,鼓励支持民族地区和东中部省市双向扩大高校招生规模,扩大高等教育入学机会。鼓励在民族地区的中央企业和对口援建项目吸纳当地普通高校、职业学校少数民族毕业生就业。继续做好教育对口支援新疆、西藏和四省藏区工作。对南疆等教育基础薄弱的民族地区给予特殊支持。
{{gap}}科学稳妥推行双语教育。加强民族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确保少数民族学生基本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高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学水平,鼓励民族地区汉族师生学习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鼓励各少数民族师生之间相互学习语言文字。研究完善双语教师任职条件和评价标准。支持双语教师培养培训、教学研究、教材开发和出版,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的指导监管。建立健全双语教育督导评估和监测机制。
{{gap}}办好内地民族班。进一步加强内地民族班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强化管理服务,探索推进混班教学、混合住宿,在内地民族班开展“走班制”等多种教学管理模式试点,促进内地民族班学生尽快融入当地学习、生活,严格考核标准,完善淘汰机制,不断提高内地民族班办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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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14'''''' 支持民族教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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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双语教师培养培训,建设一批双语教师培养培训基地,通过特岗计划、定向培养、引导内地民族班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担任双语教师等方式,补充新疆、西藏、四省藏区双语教师。加强少数民族高端人才培养,培养一批政治素质高、学术造诣深、具有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的少数民族优秀人才。落实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相关工程计划向民族地区倾斜。继续办好内地民族班,加强教育督导评估和质量监测,健全与双语教学配套的升学、考试等政策措施。办好民族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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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楷体|(六)保障困难群体受教育权利。}}
{{gap}}办好特殊教育。继续实施好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完善特殊教育学校布局。完善随班就读支持保障政策体系,重点支持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普通中小学开展随班就读,推行融合教育。以区县为单位,精准施策,全面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和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积极创造条件,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和残疾青少年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完善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招收残疾学生政策。逐步健全特殊教育课程教材体系、学校基本办学标准。实行轻中度残疾学生随班就读,中重度残疾学生在特教学校就读,为极重度残疾学生送教上门。促进教育与康复相结合,注重残疾学生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强化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培养,加强残疾学生专业学习、就业等方面支持保障服务,促进残疾学生更好融入社会。
{{gap}}实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全覆盖。健全更加精准的教育资助体系,确保应助尽助。建立健全以学籍为基础的全国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与人口、民政、扶贫等部门信息系统的对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优先保障特殊困难群体。逐步分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不断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和助学贷款政策。
{{gap}}做好随迁子女教育工作。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实行“两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适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推动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办法,简化优化入学办理流程和证件要求,保障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都能在公办学校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民办学校就学,特大城市和随迁子女特别集中的地方可根据实际制定随迁子女入学的具体办法。实行混合编班和统一管理,帮助随迁子女融入学校和社区。进一步完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的政策措施。
{{gap}}加强对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健全服务体系,突出关爱重点,建立台账,掌握情况,实行更加人性化、精细化的服务政策,重点加强对无人监护和双亲在外留守儿童的关心、照顾和救助。加大学校教育关爱力度,建立学校校长、教师联系帮扶校内农村留守儿童的机制。明确强化家庭和家长的法定教育责任,鼓励父母取得居住证的适龄儿童随父母在工作地入学。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进一步改善学习生活条件,创新关爱与教育形式,加强心理辅导、法治教育和安全教育。
{{gap}}{{楷体|(七)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gap}}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引导,围绕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拓宽就业渠道,引导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做好基层就业项目、大学生征兵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重点工作。进一步完善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充分利用“互联网+就业”新模式,建立精准就业服务机制,提高高校就业创业指导水平和服务能力。进一步加大对就业困难毕业生帮扶力度,重点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少数民族、农村生源、残疾毕业生等各类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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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15'''''' 提升基本公共教育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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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为重点,补齐基本公共教育服务短板。加强普惠性幼儿园建设,重点保障中西部农村适龄儿童和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新增适龄儿童入园需求。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逐步实现未达标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场所的标准化,重点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实施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攻坚,在中西部集中连片特困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民族地区县、革命老区县新建、改扩建一批办学条件达标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增加高中阶段教育资源。30万人口以下未建设特殊教育学校的县可根据实际需要支持接收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较多的普通学校设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中心)。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试点建设孤独症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部)。依托现有特殊教育和职业教育资源,每个省(区、市)集中力量办好至少一所面向全省(区、市)招生的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一所盲生高中、一所聋生高中。支持招收残疾学生较多的普通学校建设资源教室,扩大特殊教育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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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八、着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gap}}{{楷体|(一)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gap}}落实大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言传和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开展多种形式的师德教育,把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法治、心理健康等教育融入培养、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推动各地各校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办法,构筑覆盖各级各类学校的师德建设制度网络,推动学校针对师德建设突出问题开展自查自纠,学校领导干部带头,全面加强教师队伍学风、教风、作风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
{{gap}}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工作手段和载体,开辟思想教育新阵地,抓好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培训,组织广大教师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了解国情、社情、民情,引导广大教师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进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认同、政治认同、理论认同和情感认同。加大对新入职教师、海外留学归国教师的国情国史教育力度。大力宣传和表彰优秀教师、师德标兵,提升教师职业的崇高感和荣誉感。
{{gap}}完善师德师风考评监督机制。将师德师风建设作为学校工作考核和教育质量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把师德师风表现作为教师考评的首要内容,建立个人自评、学生测评、同事互评、单位考评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考核机制,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师风监督体系。完善师德表彰奖励制度,将师德表现作为评奖评优的首要条件。依法依规加大对各类违反师德和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在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制,将表现恶劣的清除出教师队伍。建立师德事件及舆情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掌握师德师风信息动态,及时纠正不良倾向和问题。
{{gap}}{{楷体|(二)提升教师能力素质。}}
{{gap}}推进教师教育综合改革。加强教师教育体系建设,办好一批师范院校和师范专业,改进教师培养机制、模式、课程,探索建立教师教育质量监测评估制度。做好师范类专业认证试点工作。完善高校、地方政府、中小学“三位一体”的协同育人机制,加强师范生教育实践和教师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全面推动教师教育改革创新,着力提高教师培养质量。继续实施卓越教师培养计划,扩大教育硕士招生规模,培养高层次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
{{gap}}完善教师校长培训体系。落实中小学教师校长五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全员培训制度,实施新一周期教师校长全员培训。建立培训学分与教师管理结合机制,构建教师校长培训学分银行,加强教师校长网络研修社区建设。加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能力建设,整合高等学校、县级教师发展中心和中小学校优质资源,建立中小学教师校长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加强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组织专业课教师定期参加企业实践,完善校企共建“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体系。推进高校青年教师专业发展,加强新入职教师岗前培训,建立健全高校教师继续教育与培训制度,重点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加强特殊教育教师培养,提高特殊教育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健全和强化各级各类学校教研制度和机构,加强教研队伍建设,发挥教学名师和优秀教师的示范引领作用,鼓励青年教师参与教学团队、创新团队。开展教师信息化教育教学培训,提高教师和管理人员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全面开展依法治教和教育信息化领导力培训,提升校长和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现代教育治理的意识和能力素养。注重专业培训,提高少先队辅导员和大学辅导员队伍工作水平。
{{gap}}培养造就教学名师。在国家和省两级认定一批教学名师,鼓励教学名师交流讲学,在全国各地带动造就一大批高水平教学人才。吸引优秀教师到中西部农村任教。鼓励教师在实践中大胆探索,创新教育模式和教育方法,形成教学特色,造就一批教育家。
{{gap}}{{楷体|(三)吸引一流人才从教。}}
{{gap}}吸引优秀毕业生从教。完善师范院校提前批次录取的办法。完善免费师范生制度体系,吸引优秀学生读师范当老师。鼓励重点高校为非师范专业学生提供教师教育课程服务,畅通非师范专业毕业生从教通道。落实完善毕业生到乡村学校服务的学费代偿政策,吸引优秀毕业生到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任教。
{{gap}}大力引进行业企业一流人才。允许高校和职业学校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高科技人才及各类高级专业人才兼职任教。鼓励应用型高校和职业学校聘请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担任兼职教师或专业带头人。力争到2020年,应用型高校和职业学校有一大批行业企业认可的领军人才。
{{gap}}建设高校一流人才队伍。加快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充分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落实好“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重大人才工程,深入实施“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改进人才培养支持机制,大力培养引进学科领军人才、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实行更积极、更开放、更有效的人才引进政策,对国家急需紧缺的特殊人才,开辟专门渠道,实行特殊政策,实现精准引进。完善引才配套政策,解决引进人才的任职、社会保障、户籍、子女教育等问题。配合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改革,健全外籍教师资格认证、服务管理等制度。加大对中西部地区、人文社科领域和青年人才支持力度。
{{gap}}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学校领导人员队伍。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充分结合学校特点,遵循领导人员成长规律,选拔任用讲政治、懂教育、善管理、敢担当、作风正的优秀人才担任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出台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严格任职资格条件,健全选拔任用制度,拓展选人用人视野;加强领导人员培养教育和后备人才队伍建设,统筹推进交流,完善激励保障机制,加强人文关怀,造就一批国内外知名的大学校长和教育家。出台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任职资格条件,规范选拔任用工作,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加强激励保障,建立和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支持学校领导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鼓励在实践中大胆探索创新,形成教学特色和办学风格,造就一批优秀中小学校长和教育家。
{{gap}}{{楷体|(四)优化教师资源配置。}}
{{gap}}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推动省级政府建立统筹规划、统一选拔的乡村教师补充机制。逐步扩大农村教师特岗计划实施规模,鼓励地方政府和师范院校加强本土化培养,采取多种方式定向培养“一专多能”的乡村教师。探索建立新聘教师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制度,将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作为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的必要条件。鼓励支持教学效果好、身体健康的退休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讲学。推动地方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对村小学和教学点采取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教职工编制。全面落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依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实行差别化的补助标准。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优秀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gap}}加快补充紧缺教师。推动落实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建立幼儿园教师动态补充机制,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岗位等方式解决幼儿园教师和保育员、保健员短缺问题,着力补足配齐幼儿园教职工。实行义务教育教师编制城乡、区域统筹和动态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和岗位总量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充分考虑乡村小规模学校、寄宿制学校和城镇学校的实际需要,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数量,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着力解决乡村教师结构性缺员和城镇师资不足问题。配齐特殊教育教师。根据职业教育特点核定公办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引导地方采取多种方式定向培养,加大贫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补充力度。面向人才培养结构调整需要,优化高等学校教师结构,鼓励高等学校加大聘用具有其他学校学习工作和行业企业工作经历教师的力度。
{{gap}}{{楷体|(五)完善教师管理制度。}}
{{gap}}严格教师职业准入。健全教师专业标准,明确师德和心理健康要求,完善教师资格制度。依照科学合理、分类指导原则,依法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制度,进行中小学教师定期登记。幼儿园新入职教师须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深化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探索将行业企业从业经历作为取得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的必要条件,将新入职教师岗前培训和教学实习作为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gap}}完善教师职称制度。实行教师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相结合的办法,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务(职称)制度改革,在中小学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推进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职称)制度改革,探索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正高级职务(职称)。建立具有职业教育特点的职业学校职务(职称)评审制度。畅通民办学校教师申报参加职务(职称)评审渠道。
{{gap}}改进教师考核评价制度。加快研制各级各类教师队伍建设标准。建立符合大中小学教师岗位特点的评价机制,深入推进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坚持德才兼备,以实际能力为衡量标准,注重凭能力、实绩和贡献评价人才,克服唯学历、唯职称、唯论文等倾向,引导高校教师潜心教书育人,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开展科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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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16''''''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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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努力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甘于奉献、扎根乡村的教师队伍。继续实施“国培计划”,集中支持中西部乡村教师校长培训。实施中西部中小学首席教师岗位计划,遴选师德高尚、教学水平高、带动能力强的优秀教师,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带动当地教师整体水平提升。建设乡村教师周转宿舍,保障农村特岗教师、支教交流教师、农村寄宿制学校管理教师等必要的住宿生活条件。加强贫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补充,引导地方采取多种方式定向培养。加快高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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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九、加快推进教育治理现代化'''
{{gap}}{{楷体|(一)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gap}}深化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教育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全面公开教育及相关政府部门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减少教育行政审批事项,对保留的教育行政审批要简化程序,加强信息公开,方便基层和群众办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控制对各级各类学校的项目评审、教育评估、人才评价和检查事项,强化服务功能。
{{gap}}优化政府服务。努力为学校提供必要的专业性指导和服务,重点加强教学指导、教师培训、基建保障、校园安全纠纷调处、就业信息、质量监测评估诊断、教育涉外机构信息、教育教学基本资源等方面服务,积极探索为学校、教师、学生服务的新途径、新方式。
{{gap}}健全民主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教育决策法定程序。充分发挥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作用。多形式多渠道听取公众和社会各界对重大教育决策的意见建议。建立科研咨询支撑行政决策的机制,加强教育智库建设,提升教育科研水平,强化教育政策储备研究。
{{gap}}{{楷体|(二)构建有效监管体系。}}
{{gap}}加强教育标准工作。完善教育标准研制、审定、复审机制。加快完善国家教育标准体系,完善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质量标准,健全各级各类学校建设、教育装备、教师队伍建设、教育投入、教育信息化、教育督导、学校运行、语言文字等标准。推进教育标准实施和监督。
{{gap}}完善教育质量监测制度。健全国家教育质量评估监测机构,继续实施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探索建立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质量监测评价体系。鼓励行业企业根据职业技能标准开展职业教育质量监测,分行业定期对职业教育质量进行监测评估,建立健全职业教育质量保障体系。逐步扩大工程、医学等高等教育认证范围。分类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教育教学评估工作。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估,继续做好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完善学位点淘汰退出机制,严肃处理论文造假行为。探索学校根据标准自定规则程序、政府监管落实情况的机制。建立基于大数据分析的质量监测机制。强化监管结果运用,建立公开承诺、权责一体、违者退出的机制。
{{gap}}进一步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完善督政、督学、评估监测制度体系。依法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完善督学资格准入、持证履职、聘任考核、聘期管理等制度,强化教育督导队伍建设。加强学校视导员队伍建设,建立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制度,完善教育重大政策专项督导制度。完善教育督导报告发布制度,加大教育督导公开和问责力度。进一步健全督导制度,充分发挥督导促进教育改革发展的作用。
{{gap}}强化社会监督评价。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评议制度,推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各项政策和重要事项,依法接受各级人大和政协监督。完善学校各类信息公开制度,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和重要制度的知情权,接受社会特别是利益攸关方的监督。高校本科教学评估报告、专业评估报告、教学质量年度报告、就业质量年度报告、教学质量常态监测数据、学业质量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充分利用全媒体拓宽信息公开的途径和范围,更充分地保证人民群众教育知情权和监督权,发挥舆论监督包括互联网监督作用,运用网络了解民意、感知社会态势、畅通沟通渠道、辅助科学决策。加强对第三方教育质量评估的监督指导,培育专业教育评价机构。鼓励行业企业、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规范开展教育评价和决策咨询,大力培育专业服务机构,委托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评价。
{{gap}}健全教育管理监测体系。加强和改进教育统计,完善教育数据信息国家服务平台,建立学生基础数据库和终身电子学籍档案等各类教育基础数据库,破除信息壁垒,构建全国教育信息资源共享体系。完善教育现代化进程监测体系和教育科学决策服务系统建设。推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深度数据挖掘和分析,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提升教育治理水平,更好地服务公众和政府决策。
{{gap}}{{楷体|(三)全面推进依法治教。}}
{{gap}}完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推动修订职业教育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加快修订教师法、学位条例,推进学前教育法、终身学习法、学校安全条例、国家教育考试条例的研究起草工作,加快制修订教育规章。
{{gap}}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大教育行政执法力度,遵循法定职权与程序,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手段,依法纠正学校和教育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教育法律和政策有效实施。及时查处违反教育法律法规、侵害受教育者权益、扰乱教育秩序等行为,依法维护学校、学生、教师和举办者的权益。建立教育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gap}}大力推进依法治校。推动学校建立章程配套制度及落实机制,健全各种办事程序、内部机构组织规则、议事规则。健全符合法治原则的教育救济制度。建立健全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强化学校依法办学意识,健全依法治校评价指标体系,深入开展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活动。开展学校领导干部、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治校能力培训,全面提高教师依法执教的意识与能力。
{{gap}}{{楷体|(四)完善教育投入机制。}}
{{gap}}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坚持把教育作为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支出重点领域给予优先保障,保证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更加注重通过加强政策设计、制度设计、标准设计带动投入,健全保证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确保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确保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到2020年,各省要制定和落实区域内各级教育生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健全教育经费统计体系,推动地方建立教育经费统计监测公告制度。
{{gap}}完善教育经费投入机制。根据各类教育事业的不同特点和发展改革实际需要以及财力可能,进一步完善各类教育预算拨款制度和投入机制,合理确定并适时提高相关拨款标准和投入水平。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非义务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改革完善高校预算拨款制度,优化项目支出与基本支出结构,支持高校内涵发展、提高质量。规范中央对地方的教育转移支付,着力加强重点地区、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落实对个人和企业捐赠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教育投入力度。
{{gap}}完善非义务教育阶段成本分担机制。建立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根据培养成本、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按照规定程序动态调整的机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实现市场调节价,具体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办学成本以及本地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学校发展情况等因素确定。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政府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
{{gap}}加强经费使用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科学编制教育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加强项目库管理,硬化预算约束,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确保教育经费发挥最大效益。加强教育经费监管,推行高等学校总会计师制度,提升经费管理专业化水平。加快实施学校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强化审计结果运用。加大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盘活各类资产存量,规范资产处置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gap}}'''十、加强和改进教育系统党的建设'''
{{gap}}{{楷体|(一)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gap}}完善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机制。理顺领导管理体制,明晰政治责任要求,切实把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向基层延伸。推动各级党组织建立完善党建工作责任制。明确党组织主体责任和党组织书记第一责任以及分管责任人的直接责任,强化班子成员“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强化问责追责,坚持党建工作与中心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考核,在机关和高校开展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逐层传导压力,逐级落实责任。推动教育系统各级党组织把“三严三实”要求贯穿于党建工作始终,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从严要求、管理和监督干部,把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深入纠正“四风”问题和教育行风问题。强化党内监督,加强巡视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
{{gap}}{{楷体|(二)加强教育系统思想政治建设。}}
{{gap}}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完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机制,用党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头脑,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面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落实教育系统各级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建立完善定期研究意识形态工作机制,加强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联系指导,开展意识形态工作专项巡视和督查,强化对重点难点问题的研究和党内情况通报,明确意识形态工作问责机制。切实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在教育政策制定、教材编写审查选用、教学科研管理、教育媒体管理、对外合作交流等业务工作中,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强化思想引领,巩固壮大主流思想文化。做好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和知识分子工作,着力提升党员干部师生的思想政治素质。
{{gap}}{{楷体|(三)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
{{gap}}扩大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面。加大各级各类学校党组织组建力度,优化组织设置,理顺隶属关系,选好管好党组织书记,加大党务干部培训力度,定期排查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提升党组织政治功能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立足思想建党,深入贯彻《[[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认真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党员党性分析和民主评议、主题党日活动等制度,督促党员按规定缴纳党费,规范党员党籍和组织关系管理,引导党员增强主体意识和党性观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推进制度治党,着力构建系统完备的党的建设制度体系,从严落实教育系统机关党建工作制度,完善各级各类学校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健全组织体系、骨干力量、党建责任制、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等制度,使制度规范覆盖到基层党组织建设的神经末梢。出台加强高校教师党支部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和高校学生党建工作标准。注重发展优秀中青年教师和学术骨干入党,认真做好在高校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进一步提高新发展党员的政治素质。公办高等学校以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为根本,充分发挥党委在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探索完善高等学校院系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强化院系党委(党总支)的政治功能与作用。中小学校党组织要在学校各项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推进中小学校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高度重视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中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党组织,建立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机制,探索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有效途径。强化党外人士思想政治引导,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外知识分子作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统战工作。以加强基层党建带动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学生会组织建设。
{{gap}}{{楷体|(四)加强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
{{gap}}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以尊崇《[[中国共产党章程]]》为核心,以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为重点,全面从严教育管理监督干部,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强化教育系统党员干部党章党规党纪意识,落实廉政风险防控举措,健全反腐倡廉制度,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监督执纪问责。聚焦主业、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加大执纪审查力度,锲而不舍正风肃纪,以案说纪,加强警示教育作用。完善教育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大力推进廉政文化进校园,推动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gap}}'''十一、组织实施'''
{{gap}}{{楷体|(一)落实责任分工。}}
{{gap}}建立规划实施责任制。对改革和发展的重点任务,制定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强化与年度计划和各级教育规划的有效衔接,科学制定政策和配置公共资源,精心组织实施重大工程项目,将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政策、举措落到实处。
{{gap}}{{楷体|(二)协同实施规划。}}
{{gap}}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各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教育发展问题的机制。加大省级政府统筹权,推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加强对教育规划实施的统筹领导,做好发展战略、主要目标、重点任务、重大工程项目与本规划的衔接,科学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发展目标和具体政策措施,将本规划总体部署落实到本地规划和政策中。鼓励社会广泛参与规划实施。引导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采取多种形式和办法,支持学校建设,参与学校管理,积极为教育发展贡献力量。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在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与新闻媒体合作,及时全面向社会传递教育改革发展的信息,引导形成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教育发展与改革的局面。
{{gap}}{{楷体|(三)鼓励探索创新。}}
{{gap}}推动基层创新实施规划。完善试点改革制度,推动综合改革和专项改革相结合,加快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步伐。加强分类指导,建立激励机制,保护和激发基层首创精神,鼓励各地大胆实践、积极探索、创造经验。深入挖掘教育综合改革宝贵经验特别是基层创新经验,不断探索实施规划的有效机制。
{{gap}}{{楷体|(四)加强督促检查。}}
{{gap}}加强督查监测。将规划实施情况作为督促检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规划实施监测评估机制,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开展跟踪监测和中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优化实施策略,出台针对性政策,调整规划目标、任务与政策措施。
{{gap}}加强社会监督。推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发布教育改革发展动态和规划实施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规划实施进展状况,主动接受家长、社会、媒体的监督,将社会各界对规划的意见和建议作为规划调整的重要依据,确保规划总体目标任务如期完成。</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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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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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T12:26:00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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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
|year=2016 |month=12 |day=30
|发文字号=国发〔2016〕86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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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gap}}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
{{c|'''{{x-larger|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
{{楷体|国发〔2016〕86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现将《[[“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gap}} 国务院
{{gap}} 2016年12月30日
{{gap}}(此件公开发布)
{{c|'''{{x-larger|“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
{{gap}}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全面深入实施《[[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gap}}'''一、规划背景'''
{{gap}}“十二五”时期,各地区、各相关部门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促进知识产权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进一步巩固了我国的知识产权大国地位。发明专利申请量和商标注册量稳居世界首位。与“十一五”末相比,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6.3件,增长了3倍;每万市场主体的平均有效商标拥有量达到1335件,增长了34.2%;通过《[[专利合作条约]]》途径提交的专利申请量(以下称PCT专利申请量)达到3万件,增长了2.4倍,跻身世界前三位;植物新品种申请量居世界第二位;全国作品登记数量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量分别增长95.9%和282.5%;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注册登记数量大幅增加。知识产权制度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政策措施更加完善,专业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市场主体知识产权综合运用能力明显提高,国际合作水平显著提升,形成了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额达到3289亿元,年均增长38%。专利、商标许可备案分别达到4万件、14.7万件,版权产业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超过7%。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不断完善,在北京、上海和广州相继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三合一”审理机制改革试点基本完成,司法裁判标准更加细致完备,司法保护能力与水平不断提升。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不断加强,全国共查处专利侵权假冒案件8.7万件,商标权、商业秘密和其他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侵权假冒案件32.2万件,侵权盗版案件3.5万件。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得到普遍增强。
{{gap}}同时,我国知识产权数量与质量不协调、区域发展不平衡、保护还不够严格等问题依然突出。核心专利、知名品牌、精品版权较少,布局还不合理。与经济发展融合还不够紧密,转移转化效益还不够高,影响企业知识产权竞争能力提升。侵权易发多发,维权仍面临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等问题,影响创新创业热情。管理体制机制还不够完善,国际交流合作深度与广度还有待进一步拓展。
{{gap}}“十三五”时期是我国由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迈进的战略机遇期。国际知识产权竞争更加激烈。我国经济发展进入速度变化、结构优化、动力转换的新常态。知识产权作为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更加突出。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准确把握新形势新特点,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破除制约知识产权发展的障碍,全面提高知识产权治理能力,推动知识产权事业取得突破性进展,为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提供有力支撑。
{{gap}}'''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gap}}{{楷体|(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全链条,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知识产权运用,提升知识产权质量和效益,扩大知识产权国际影响力,加快建设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
{{gap}}{{楷体|(二)基本原则。}}
{{gap}}坚持创新引领。推动知识产权领域理论、制度、文化创新,探索知识产权工作新理念和新模式,厚植知识产权发展新优势,保障创新者的合法权益,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热情,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gap}}坚持统筹协调。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统筹,推进知识产权与产业、科技、环保、金融、贸易以及军民融合等政策的衔接。做好分类指导和区域布局,坚持总体提升与重点突破相结合,推动知识产权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gap}}坚持绿色发展。加强知识产权资源布局,优化知识产权法律环境、政策环境、社会环境和产业生态,推进传统制造业绿色改造,促进产业低碳循环发展,推动资源利用节约高效、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gap}}坚持开放共享。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加强内外联动,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有效供给,强化知识产权基础信息互联互通和传播利用,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推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向普惠包容、平衡有效的方向发展,持续提升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gap}}{{楷体|(三)发展目标。}}
{{gap}}到2020年,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目标如期完成,知识产权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取得决定性成果,保护和运用能力得到大幅提升,建成一批知识产权强省、强市,为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有力保障,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奠定坚实基础。
{{gap}}——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显著改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显著优化,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权益分配更加合理,执法保护体系更加健全,市场监管水平明显提升,保护状况社会满意度大幅提高。知识产权市场支撑环境全面优化,服务业规模和水平较好地满足市场需求,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文化氛围。
{{gap}}——知识产权运用效益充分显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显著提高,产业化水平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占国内生产总值(GDP)比重明显提高,成为经济增长新动能。知识产权交易运营更加活跃,技术、资金、人才等创新要素以知识产权为纽带实现合理流动,带动社会就业岗位显著增加,知识产权国际贸易更加活跃,海外市场利益得到有效维护,形成支撑创新发展的运行机制。
{{gap}}——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大幅提升。知识产权拥有量进一步提高,核心专利、知名品牌、精品版权、优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优良植物新品种等优质资源大幅增加。行政管理能力明显提升,基本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责权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知识产权体制机制。专业人才队伍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构建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建成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知识产权运营、金融等业态发育更加成熟,资本化、商品化和产业化的渠道进一步畅通,市场竞争能力大幅提升,形成更多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际事务处理能力不断提高,国际影响力进一步提升。
{{c|'''“十三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主要指标'''
}}
{| class="wikitable"
|-
|| '''指 标'''
|| '''2015''''''年'''
|| '''2020''''''年'''
|| '''累计增加值'''
|| '''属性'''
|-
|| 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件)
|| 6.3
|| 12
|| 5.7
|| 预期性
|-
|| PCT专利申请量(万件)
|| 3
|| 6
|| 3
|| 预期性
|-
|| 植物新品种申请总量(万件)
|| 1.7
|| 2.5
|| 0.8
|| 预期性
|-
|| 全国作品登记数量(万件)
|| 135
|| 220
|| 85
|| 预期性
|-
|| 年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亿元)
|| 750
|| 1800
|| 1050
|| 预期性
|-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数量(万件)
|| 29
|| 44
|| 15
|| 预期性
|-
|| 规模以上制造业每亿元主营业务收入有效发明专利数(件)
|| 0.56
|| 0.7
|| 0.14
|| 预期性
|-
|| 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额(亿美元)
|| 44.4
|| 100
|| 55.6
|| 预期性
|-
|| 知识产权服务业营业收入年均增长(%)
|| 20
|| 20
|| -
|| 预期性
|-
|| 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分)
|| 70
|| 80
|| 10
|| 预期性
|-
|colspan=5 | 注: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额为五年累计值。
|}
{{gap}}'''{{gap}}三、主要任务'''
{{gap}}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完善知识产权强国政策体系,全面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水平,全方位多层次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gap}}{{楷体|(一)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积极研究探索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努力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性成果。支持地方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建立以知识产权为重要内容的创新驱动评价体系,推动知识产权产品纳入国民经济核算,将知识产权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体系。推进简政放权,简化和优化知识产权审查和注册流程。放宽知识产权服务业准入,扩大代理领域开放程度,放宽对专利代理机构股东和合伙人的条件限制。加快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改革,完善有利于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归属制度,构建提升创新效率和效益的知识产权导向机制。
{{gap}}{{楷体|(二)严格实行知识产权保护。}}加快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制修订,构建包括司法审判、刑事司法、行政执法、快速维权、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格局。充分发挥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作用,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以充分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为指引,进一步加大损害赔偿力度。推进诉讼诚信建设,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强化行政执法,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率,加大对制假源头、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群体侵权的查处力度,为创新者提供更便利的维权渠道。加强商标品牌保护,提高消费品商标公共服务水平。规范有效保护商业秘密。持续推进政府机关和企业软件正版化工作。健全知识产权纠纷的争议仲裁和快速调解制度。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引导企业强化主体责任。深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区域协作和国际合作。
{{gap}}{{楷体|(三)促进知识产权高效运用。}}突出知识产权在科技创新、新兴产业培育方面的引领作用,大力发展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完善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工作机制,深入开展知识产权评议工作。加大高技术含量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力度。创新知识产权运营模式和服务产品。完善科研开发与管理机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专员派驻机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完善“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机制,深入推进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试点。推动产业集群品牌的注册和保护,开展产业集群、品牌基地、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培育试点示范工作。推动军民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促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
{{gap}}'''四、重点工作'''
{{gap}}{{楷体|(一)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gap}}{{楷体|1.加快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建设。}}加快推动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配套法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工作。适时做好地理标志立法工作,健全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中医药、新闻作品、广播电视节目等领域法律制度。完善职务发明制度和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律制度,健全国防领域知识产权法规政策。
{{gap}}{{楷体|2.健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研究完善商业模式和实用艺术品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研究新媒体条件下的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研究实质性派生品种保护制度。制定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明确商业秘密和侵权行为界定,探索建立诉前保护制度。
{| class="wikitable"
|-
|| '''专栏''''''1'''''' 知识产权法律完善工程'''
|-
|| 推动修订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专利法第四次全面修改。推进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根据专利法、著作权法修改进度适时推进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配套法规和部门规章的修订。完成专利代理条例和国防专利条例修订。
支持开展立法研究。组织研究制定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在民事基础性法律中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原则、一般规则及重要概念。研究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生物遗传资源获取管理条例以及中医药等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制修订工作。
|}
{{gap}}{{楷体|(二)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gap}}{{楷体|1.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作用。}}推动知识产权领域的司法体制改革,构建公正高效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形成资源优化、科学运行、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综合审判体系,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三合一”审理机制,努力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全方位和系统有效的保护,维护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稳定性、导向性、终局性和权威性。进一步发挥司法审查和司法监督职能。加强知识产权“双轨制”保护,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研究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针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并由侵权人承担实际发生的合理开支。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民事侵权诉讼程序与无效程序协调的研究。及时、有效做好知识产权司法救济工作。支持开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外合作。
{{gap}}{{楷体|2.强化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完善常态化打防工作格局,进一步优化全程打击策略,全链条惩治侵权假冒犯罪。深化行政执法部门间的协作配合,探索使用专业技术手段,提升信息应用能力和数据运用水平,完善与电子商务企业协作机制。加强打假专业队伍能力建设。深化国际执法合作,加大涉外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侦办力度,围绕重点案件开展跨国联合执法行动。
{{gap}}{{楷体|3.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能力建设,统一执法标准,完善执法程序,提高执法专业化、信息化、规范化水平。完善知识产权联合执法和跨地区执法协作机制,积极开展执法专项行动,重点查办跨区域、大规模和社会反映强烈的侵权案件。建立完善专利、版权线上执法办案系统。完善打击侵权假冒商品的举报投诉机制。创新知识产权快速维权工作机制。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监督,加强执法维权绩效管理。加大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绩效评价,持续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仲裁机构和纠纷调解机构建设。
{{gap}}{{楷体|4.强化进出口贸易知识产权保护。}}落实对外贸易法中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规定,适时出台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改进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体系,加大对优势领域和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力度。完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内货物及过境、转运、通运货物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程序,在确保有效监管的前提下促进贸易便利。坚持专项整治、丰富执法手段、完善运行机制,提高打击侵权假冒执行力度,突出打击互联网领域跨境电子商务侵权假冒违法活动。加强国内、国际执法合作,完善从生产源头到流通渠道、消费终端的全链条式管理。
{{gap}}{{楷体|5.强化传统优势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开展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等知识产权资源调查。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工作指南,加强对优秀传统知识资源的保护和运用。完善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登记、注册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传统知识、民间文艺保护和发展基金。研究完善中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制度,建立生物遗传资源获取的信息披露、事先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制度。探索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建立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建立民间文艺作品的使用保护制度。
{{gap}}{{楷体|6.加强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宽带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高性能计算、移动智能终端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强化在线监测,深入开展打击网络侵权假冒行为专项行动。加强对网络服务商传播影视剧、广播电视节目、音乐、文学、新闻、软件、游戏等监督管理工作,积极推进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协作,将知识产权执法职责与电子商务企业的管理责任结合起来,建立信息报送、线索共享、案件研判和专业培训合作机制。
{{gap}}{{楷体|7.加强民生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食品、药品、环境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健全侵权假冒快速处理机制。建立健全创新药物、新型疫苗、先进医疗装备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长效工作机制。加强污染治理和资源循环利用等生态环保领域的专利保护力度。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进乡村专项行动,建立县域及乡镇部门协作执法机制和重大案件联合督办制度,加强农村市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条件建设。针对电子、建材、汽车配件、小五金、食品、农资等专业市场,加大对侵权假冒商品的打击力度,严堵侵权假冒商品的流通渠道。
{| class="wikitable"
|-
|| '''专栏''''''2'''''' 知识产权保护工程'''
|-
|| 开展系列专项行动。重点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冒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等仿冒侵权违法行为。针对重点领域开展打击侵权盗版专项行动,突出大案要案查处、重点行业专项治理和网络盗版监管,持续开展“红盾网剑”、“剑网”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网络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开展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专项行动。
推进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执法协作。加大涉嫌犯罪案件移交工作力度。开展与相关国际组织和境外执法部门的联合执法。加强大型商场、展会、电子商务、进出口等领域知识产权执法维权工作。
加强“12330”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体系建设。强化“12330”平台建设,拓展维权援助服务渠道。提升平台服务质量,深入对接产业联盟、行业协会。
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建设,提升工作质量与效率。推进快速维权领域由单一行业向多行业扩展、类别由外观设计向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扩展、区域由特定地区向省域辐射,在特色产业集聚区和重点行业建立一批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
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侵权纠纷案件信息公示工作,严格执行公示标准。将故意侵权行为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明确专利侵权等信用信息的采集规则和使用方式,向征信机构公开相关信息。积极推动建立知识产权领域信用联合惩戒机制。
|}
{{gap}}{{楷体|(三)提高知识产权质量效益。}}
{{gap}}{{楷体|1.提高专利质量效益。}}建立专利申请质量监管机制。深化专利代理领域改革。健全专利审查质量管理机制。优化专利审查流程与方式。完善专利审查协作机制。继续深化专利审查业务国际合作,拓展“专利审查高速路”国际合作网络。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专利审查机构。加强专利活动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关联评价。完善专利奖的评审与激励政策,发挥专利奖标杆引领作用。
{| class="wikitable"
|-
|| '''专栏''''''3'''''' 专利质量提升工程'''
|-
|| 提升发明创造和专利申请质量。在知识产权强省、强市建设和有关试点示范工作中强化专利质量评价和引导。建立专利申请诚信档案,持续开展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与反馈。
提升专利审查质量。加强审查业务指导体系和审查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完善绿色技术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机制。做好基于审查资源的社会服务工作。构建专利审查指南修订常态化机制。改进审查周期管理,满足创新主体多样化需求。加强与行业协会、代理人、申请人的沟通,形成快捷高效的外部质量反馈机制,提高社会满意度。加大支撑专利审查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
提升专利代理质量。深化专利代理领域“放管服”改革,提高行业管理水平。强化竞争机制和行业自律,加大对代理机构和代理人的执业诚信信息披露力度。针对专利代理机构的代理质量构建反馈、评价、约谈、惩戒机制。
提升专利运用和保护水平。加快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建设,为专利转移转化、收购托管、交易流转、质押融资、专利导航等提供平台支撑,提高专利运用效益。制定出台相关政策,营造良好的专利保护环境,促进高质量创造和高价值专利实施。
|}
{{gap}}{{楷体|2.实施商标战略。}}提升商标注册便利化水平,优化商标审查体系,建立健全便捷高效的商标审查协作机制。提升商标权保护工作效能,为商标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创新商标行政指导和服务监管方式,提升企业运用商标制度能力,打造知名品牌。研究建立商标价值评估体系,构建商标与国民生产总值、就业规模等经济指标相融合的指标体系。建立国家商标信息库。
{{gap}}{{楷体|3.打造精品版权。}}全面完善版权社会服务体系,发挥版权社会服务机构的作用。推动版权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建立版权贸易基地、交易中心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全国版权示范城市、单位、园区(基地)的示范引导作用。打造一批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的版权企业,带动版权产业健康快速发展。鼓励形成一批拥有精品品牌的广播影视播映和制作经营机构,打造精品影视节目版权和版权产业链。鼓励文化领域商业模式创新,大力发展版权代理和版权经纪业务,促进版权产业和市场的发展。
{{gap}}{{楷体|4.加强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领域知识产权工作。}}建立地理标志联合认定机制,加强我国地理标志在海外市场注册和保护工作。推动建立统筹协调的植物新品种管理机制,推进植物新品种测试体系建设,加快制定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提高审查测试水平。加强种子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的协作创新,建立授权植物新品种的基因图谱数据库,为维权取证和执法提供技术支撑。完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制度,优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登记和撤销程序,充分发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制度的作用,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升级发展。
{{gap}}{{楷体|(四)加强知识产权强省、强市建设。}}
{{gap}}{{楷体|1.建成一批知识产权强省、强市。推进引领型、支撑型、特色型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发挥知识产权强省的示范带动作用。}}深入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可在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等基础上建成一批布局合理、特色明显的知识产权强市。进一步探索建设适合国情的县域知识产权工作机制。
{{gap}}{{楷体|2.促进区域知识产权协调发展。}}推动开展知识产权区域布局试点,形成以知识产权资源为核心的配置导向目录,推进区域知识产权资源配置和政策优化调整。支持西部地区改善创新环境,加快知识产权发展,提升企业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水平。制定实施支持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的知识产权政策,推动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中部地区特色优势产业的知识产权水平。支持东部地区在知识产权运用方面积极探索、率先发展,培育若干带动区域知识产权协同发展的增长极。推动京津冀知识产权保护一体、运用协同、服务共享,促进创新要素自由合理流动。推进长江经济带知识产权建设,引导产业优化布局和分工协作。
{{gap}}{{楷体|3.做好知识产权领域扶贫工作。}}加大对边远地区传统知识、遗传资源、民间文艺、中医药等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与运用力度。利用知识产权人才优势、技术优势和信息优势进一步开发地理标志产品,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引导注册地理标志商标,推广应用涉农专利技术。开展知识产权富民工作,推进实施商标富农工程,充分发挥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在农业产业化中的作用,培育一批知识产权扶贫精品项目。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加强知识产权机构建设,提升知识产权数量和保护水平。
{{gap}}{{楷体|(五)加快知识产权强企建设。}}
{{gap}}{{楷体|1.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综合能力。}}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在生产经营、科技创新中加强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完善知识产权认证制度,探索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结果的国际互认机制。推动开展知识产权协同运用,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评议工作,在重点领域合作中开展知识产权评估、收购、运营、风险预警与应对。切实增强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支持企业加大知识产权投入,提高竞争力。
{{gap}}{{楷体|2.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出台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建设指南,推动建立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制,引导优质服务力量助力企业形成知识产权竞争优势。出台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指导性文件,提升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能力、市场竞争力和行业影响力。
{{gap}}{{楷体|3.完善知识产权强企工作支撑体系。}}完善知识产权资产的财务、评估等管理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引导企业发布知识产权经营报告书。提升企业知识产权资产管理能力,推动企业在并购重组、股权激励、对外投资等活动中的知识产权资产管理。加强政府、企业和社会的协作,引导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知识产权资本化运作。
{| class="wikitable"
|-
|| '''专栏''''''4'''''' 知识产权强企工程'''
|-
|| 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建立政策引导、咨询服务和第三方认证体系。培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专业化人才队伍。
制定知识产权强企建设方案。建立分类指导的政策体系,塑造企业示范典型,培育一批具备国际竞争优势的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加大知识产权保护援助力度,构建服务支撑体系,扶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鼓励企业国际化发展。引导企业开展海外知识产权布局。发挥知识产权联盟作用,鼓励企业将专利转化为国际标准。促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国际化。
|}
{{gap}}{{楷体|{{gap}}(六)推动产业升级发展。}}
{{gap}}{{楷体|1.推动专利导航产业发展。}}深入实施专利导航试点工程,引导产业创新发展,开展产业知识产权全球战略布局,助推产业提质增效升级。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在新材料、生物医药、物联网、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等领域实施一批产业规划类和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外合作产业园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等重点区域,推动建立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工作机制。
{{gap}}{{楷体|2.完善“中国制造”知识产权布局。}}围绕“中国制造2025”的重点领域和“互联网+”行动的关键环节,形成一批产业关键核心共性技术知识产权。实施制造业知识产权协同运用推进工程,在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等重大工程实施中支持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联合研发,形成一批产业化导向的专利组合,强化创新成果转化运用。
{{gap}}{{楷体|3.促进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发展。}}制定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目录和发展规划,发布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的发展态势报告。运用股权投资基金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加大政府采购对知识产权密集型产品的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集聚区,构建优势互补的产业协调发展格局。建设一批高增长、高收益的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升级。
{{gap}}{{楷体|4.支持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发展。}}鼓励组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开展联盟备案管理和服务,建立重点产业联盟管理库,对联盟发展状况进行评议监测和分类指导。支持成立知识产权服务联盟。属于社会组织的,依法履行登记手续。支持联盟构筑和运营产业专利池,推动形成标准必要专利,建立重点产业知识产权侵权监控和风险应对机制。鼓励社会资本设立知识产权产业化专项基金,充分发挥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作用,提高产业知识产权运营水平与国际竞争力,保障产业技术安全。
{{gap}}{{楷体|5.深化知识产权评议工作。}}实施知识产权评议工程,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围绕国家重大产业规划、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等开展知识产权评议,积极探索重大科技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建立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知识产权目标评估制度。加强知识产权评议专业机构建设和人才培养,积极推动评议成果运用,建立重点领域评议报告发布机制。推动制定评议服务相关标准。鼓励和支持行业骨干企业与专业机构在重点领域合作开展评议工作,提高创新效率,防范知识产权风险。
{| class="wikitable"
|-
|| '''专栏''''''5'''''' 知识产权评议工程'''
|-
|| 推进重点领域知识产权评议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与产业主管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围绕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针对高端通用芯片、高档数控机床、集成电路装备、宽带移动通信、油气田、核电站、水污染治理、转基因生物新品种、新药创制、传染病防治等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深入开展知识产权评议工作,及时提供或发布评议报告。
提升知识产权评议能力。制定发布重大经济活动评议指导手册和分类评议实务指引,规范评议范围和程序。实施评议能力提升计划,支持开发评议工具,培养一批评议人才。
培育知识产权评议服务力量。培育知识产权评议服务示范机构,加强服务供需对接。推动评议服务行业组织建设,支持制定评议服务标准,鼓励联盟实施行业自律。加强评议服务机构国际交流,拓展服务空间。
|}
{{gap}}{{gap}}{{楷体|6.推动军民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加强国防知识产权保护,完善国防知识产权归属与利益分配机制。制定促进知识产权军民双向转化的指导意见。放开国防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行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准入退出机制。推动国防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建设,分类建设国防知识产权信息资源,逐步开放检索。营造有利于军民协同创新、双向转化的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政策环境。建设完善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平台,完成专利信息平台建设,形成更加完善的国防科技工业专利基础数据库。
{{gap}}{{楷体|(七)促进知识产权开放合作。}}
{{gap}}{{楷体|1.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进一步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事务的统筹协调。加强与经贸相关的多双边知识产权对外谈判、双边知识产权合作磋商机制及国内立场的协调等工作。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定,加快推进保护广播组织条约修订,推动公共健康多哈宣言落实和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尽快生效,做好我国批准马拉喀什条约相关准备工作。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及相关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拓宽知识产权公共外交渠道。继续巩固发展知识产权多双边合作关系,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金砖国家的知识产权交流合作。加强我驻国际组织、主要国家和地区外交机构中涉知识产权事务的人才储备和人力配备。
{{gap}}{{楷体|2.积极支持创新企业“走出去”。}}健全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鼓励社会资本设立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基金。制定实施应对海外产业重大知识产权纠纷的政策。完善海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发布相关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制度环境等信息。支持企业广泛开展知识产权跨国交易,推动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服务和产品“走出去”。继续开展外向型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纠纷应对实务培训。
{| class="wikitable"
|-
|| '''专栏''''''6'''''' 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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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全风险预警机制。推动企业在人才引进、国际参展、产品和技术进出口、企业并购等活动中开展知识产权风险评估,提高企业应对知识产权纠纷能力。加强对知识产权案件的跟踪研究,及时发布风险提示。
建立海外维权援助机制。加强中国保护知识产权海外维权信息平台建设。发布海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专家名录及案例数据库。建立海外展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长效机制,组建海外展会快速维权中心,建立海外展会快速维权与常规维权援助联动的工作机制。
|}
{{gap}}'''{{gap}}五、重大专项'''
{{gap}}{{楷体|(一)加强知识产权交易运营体系建设。}}
{{gap}}{{楷体|1.完善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建设全国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依托文化产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交易场所开展版权交易,审慎设立版权交易平台。出台有关行业管理规则,加强对知识产权交易运营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以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为基础,推动建立基于互联网、基础统一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平台。
{{gap}}{{楷体|2.创新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拓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内容和工作范围,完善风险管理以及补偿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小微企业风险补偿基金。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和信托业务,支持以知识产权出资入股,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开展互联网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加强专利价值分析与应用效果评价工作,加快专利价值分析标准化建设。加强对知识产权质押的动态管理。
{{gap}}{{楷体|3.加强知识产权协同运用。}}面向行业协会、高校和科研机构深入开展专利协同运用试点,建立订单式发明、投放式创新的专利协同运用机制。培育建设一批产业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专业化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强化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联合创造、协同运用、合力保护、共同管理等方面的作用。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强化知识产权申请、运营权责,加大知识产权转化力度。引导高校院所、企业联合共建专利技术产业化基地。
{| class="wiki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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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7'''''' 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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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全国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体系。推进知识产权运营交易全过程电子化,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运营项目管理。加快培育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加快推进西安知识产权军民融合试点、珠海知识产权金融试点及华北、华南等区域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
深化知识产权投融资工作。优化质押融资服务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知识产权保险奖补机制。研究推进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工作。深入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和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试点。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完善知识产权信用担保机制,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创新知识产权投融资产品。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引导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加强对知识产权领域的投资。
创新管理运行方式。支持探索知识产权创造与运营的众包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基于众创、众包、众扶等新模式特点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积极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促进“互联网+”知识产权融合发展。
|}
{{gap}}{{楷体|(二)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gap}}{{楷体|1.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络,增加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产品供给。推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与经济、法律、科技、产业运行等其他信息资源互联互通。实施产业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行动,创新对中小微企业和初创型企业的服务方式。发展“互联网+”知识产权服务等新模式,培育规模化、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的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
{{gap}}{{楷体|2.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专利、商标、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以及知识产权诉讼等基础信息资源免费或低成本开放共享。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技术,实现平台知识产权信息统计、整合、推送服务。
{| class="wiki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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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8'''''' 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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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公共服务网络。制定发布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增加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网点,加强公共图书馆、高校图书馆、科技信息服务机构、行业组织等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能力建设。
创建产业服务平台。依托专业机构创建一批布局合理、开放协同、市场化运作的产业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在中心城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级高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提供知识产权服务。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平台设置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站。
整合服务和数据资源。整合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创新资源和服务资源,推进实体服务与网络服务协作,促进从研发创意、知识产权化、流通化到产业化的协同创新。建设专利基础数据资源开放平台,免费或低成本扩大专利数据的推广运用。建立财政资助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信息和上市企业知识产权信息公开窗口。
|}
{{gap}}{{gap}}{{楷体|3.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级高新区、中外合作产业园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建设一批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入驻创新创业资源密集区域,提供市场化、专业化的服务,满足创新创业者多样化需求。针对不同区域,加强分类指导,引导知识产权服务资源合理流动,与区域产业深度对接,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gap}}{{楷体|4.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制度,建立服务机构名录库。成立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技术组织,推动完善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完善专利代理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知识产权服务诚信信息管理、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等管理制度,及时披露相关执业信息。研究建立知识产权服务业全国性行业组织。具备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开展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协会组织“一业多会”试点。
{{gap}}{{楷体|(三)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育体系建设。}}
{{gap}}{{楷体|1.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加强知识产权相关学科专业建设,支持高等学校在管理学和经济学等学科中增设知识产权专业,支持理工类高校设置知识产权专业。加强知识产权学历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加强知识产权专业学位教育。构建政府部门、高校和社会相结合的多元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组织模式,支持行业组织与专业机构合作,加大实务人才培育力度。加强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建设工作,完善师资、教材、远程系统等基础建设。加大对领导干部、企业家和各类创新人才的知识产权培训力度。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知识产权国际学术交流,鼓励我国知识产权人才获得海外相应资格证书。推动将知识产权课程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培训和选学内容。
{{gap}}{{楷体|2.优化知识产权人才成长体系。}}加强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加大知识产权管理、运营和专利信息分析等人才培养力度。统筹协调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实践和使用,加强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国际化专业人才的培养与引进。构建多层次、高水平的知识产权智库体系。探索建立行业协会和企业事业单位专利专员制度。选拔一批知识产权创业导师,加强创新创业指导。
{{gap}}{{楷体|3.建立人才发现与评价机制。}}建立人才引进使用中的知识产权鉴定机制,利用知识产权信息发现人才。完善知识产权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制定知识产权专业人员能力素质标准。鼓励知识产权服务人才和创新型人才跨界交流和有序流动,防范人才流动法律风险。建立创新人才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
{{gap}}{{楷体|(四)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
{{gap}}{{楷体|1.加大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力度。}}健全知识产权新闻发布制度,拓展信息发布渠道。组织开展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中国专利周、绿书签、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等重大宣传活动。丰富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形式,发挥新媒体传播作用。支持优秀作品创作,推出具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题材影视文化作品,弘扬知识产权正能量。
{{gap}}{{楷体|2.实施知识产权教育推广计划。}}鼓励知识产权文化和理论研究,加强普及型教育,推出优秀研究成果和普及读物。将知识产权内容全面纳入国家普法教育和全民科学素养提升工作。
{| class="wikitable"
|-
|| '''专栏''''''9'''''' 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工程'''
|-
|| 加强宣传推广。利用新媒体,加强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典型案例的宣传。讲好中国知识产权故事,推出具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主题书籍、影视作品,挖掘报道典型人物和案例。
加强普及型教育。开展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工作,建立若干知识产权宣传教育示范学校。引导各类学校把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与学生思想道德建设、校园文化建设、主题教育活动紧密结合,增强学生的知识产权意识和创新意识。
繁荣文化和理论研究。鼓励支持教育界、学术界广泛参与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研究,支持创作兼具社会及经济效益的知识产权普及读物,增强知识产权文化传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支撑和促进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文化建设。
|}
{{gap}}'''六、实施保障'''
{{gap}}{{楷体|(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结合实际细化落实本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制定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和配套政策,推动规划有效落实。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做好规划组织实施工作。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统一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职,认真贯彻落实本规划要求,密切协作,形成规划实施合力。
{{gap}}{{楷体|(二)加强财力保障。}}加强财政预算与规划实施的相互衔接协调,各级财政按照现行经费渠道对规划实施予以合理保障,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各项规划工作,促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统筹各级各部门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公共资源,突出投入重点,优化支出结构,切实保障重点任务、重大项目的落实。
{{gap}}{{楷体|(三)加强考核评估。}}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和评估工作。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本规划的部署和要求,建立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机制,对各项任务落实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工作,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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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序停止商业性加工销售象牙及制品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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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序停止商业性加工销售象牙及制品活动的通知
|year=2016 |month=12 |day=29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6〕103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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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me2=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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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序停止商业性}}'''}}
{{c|'''{{x-larger|加工销售象牙及制品活动的通知}}'''}}
{{c|{{楷体|国办发〔2016〕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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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为加强对象的保护,打击象牙非法贸易,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序停止商业性加工销售象牙及制品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gap}}{{楷体|一、分期分批停止商业性加工销售象牙及制品活动。}}2017年3月31日前先行停止一批象牙定点加工单位和定点销售场所的加工销售象牙及制品活动,2017年12月31日前全面停止。国家林业局要确定具体单位名录并及时发布公告。相关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停止加工销售象牙及制品活动,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受理经营范围涉及商业性加工销售象牙及制品的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
{{gap}}{{楷体|二、积极引导象牙雕刻技艺转型。}}停止商业性加工销售象牙及制品活动后,文化部门要引导象牙雕刻技艺传承人和相关从业者转型。对象牙雕刻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抢救性记录,留下其完整的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等详细资料;对象牙雕刻技艺名师,鼓励其到博物馆等机构从事相关艺术品修复工作;对象牙雕刻技艺传承人,引导其用替代材料发展其他牙雕、骨雕等技艺。非营利性社会文化团体、行业协会可整合现有资源组建象牙雕刻工作室,从事象牙雕刻技艺研究及传承工作,但不得开展相关商业性活动。
{{gap}}{{楷体|三、严格管理合法收藏的象牙及制品。}}禁止在市场摆卖或通过网络等渠道交易象牙及制品。对来源合法的象牙及制品,可依法加载专用标识后在博物馆、美术馆等非销售性场所开展陈列、展览等活动,也可依法运输、赠与或继承;对来源合法、经专业鉴定机构确认的象牙文物,依法定程序获得行政许可后,可在严格监管下拍卖,发挥其文化价值。
{{gap}}{{楷体|四、加强执法监管和宣传教育。}}公安、海关、工商、林业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执法监管,继续加大对违法加工销售、运输、走私象牙及制品等行为的打击力度,重点查缉、摧毁非法加工窝点,阻断市场、网络等非法交易渠道。要广泛开展保护宣传和公众教育,大力倡导生态文明理念,引导公众自觉抵制象牙及制品非法交易行为,营造有利于保护象等野生动植物的良好社会环境。
{{gap}}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停止商业性加工销售象牙及制品活动顺利进行,并妥善做好相关单位和人员安置、转产转型等工作,切实维护好社会和谐稳定。
{{gap}} 国务院办公厅
{{gap}} 2016年12月29日
{{gap}}(此件公开发布)</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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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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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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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
{{c|'''{{x-larger|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c|{{楷体|国发〔2016〕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是宪法和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类自然资源,主要包括国有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国有森林资源、国有草原资源、海域海岛资源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一项核心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逐步建立,在促进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所有者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有偿使用制度不完善、监管力度不足,还存在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发挥不充分、所有权人不到位、所有权人权益不落实等突出问题。按照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部署,为健全完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gap}}'''一、总体要求'''
{{gap}}{{楷体|(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维护权益和解决问题为导向,以依法管理、用途管制为前提,以明晰产权、丰富权能为基础,以市场配置、完善规则为重点,以开展试点、健全法制为路径,以创新方式、加强监管为保障,加快建立健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努力提升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平,切实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为建设美丽中国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gap}}{{楷体|(二)基本原则。}}
{{gap}}{{楷体|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坚持保护和发展相统一,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正确处理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对需要严格保护的自然资源,严禁开发利用;对可开发利用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使用者要遵守用途管制,履行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法定义务。除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可划拨或无偿使用的情形外,全面实行有偿使用,切实增强使用者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自然资源的意识和内在动力。
{{gap}}{{楷体|两权分离、扩权赋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多元化需求和自然资源资产多用途属性,在坚持全民所有制的前提下,创新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实现形式,推动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完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体系,丰富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权利类型,适度扩大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担保、入股等权能,夯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的权利基础。
{{gap}}{{楷体|市场配置、完善规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要求,明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准入条件、方式和程序,鼓励竞争性出让,规范协议出让,支持探索多样化有偿使用方式,推动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逐步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完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方法和管理制度,构建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健全有偿使用信息公开和服务制度,确保国家所有者权益得到充分有效维护。
{{gap}}{{楷体|明确权责、分级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试点可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和管理体制,明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处置的主体,在试点地区可结合实际,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处置权限,创新管理体制,明确和落实主体责任,实现效率和公平相统一。
{{gap}}{{楷体|创新方式、强化监管。}}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制度,强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等部门协同,发挥纪检监察、司法、审计等机构作用,完善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和自然资源监管体制,创新管理方式方法,健全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实现对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全程动态有效监管,确保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gap}}{{楷体|(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立产权明晰、权能丰富、规则完善、监管有效、权益落实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体系更加完善,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服务监管作用充分发挥,所有者和使用者权益得到切实维护,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平显著提升,实现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相统一。
{{gap}}'''二、各领域重点任务'''
{{gap}}{{楷体|(四)完善国有土地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全面落实规划土地功能分区和保护利用的要求,优化土地利用布局,规范经营性土地有偿使用。对生态功能重要的国有土地,要坚持保护优先,其中依照法律规定和规划允许进行经营性开发利用的,应设立更加严格的审批条件和程序,并全面实行有偿使用,切实防止无偿或过度占用。完善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扩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加快修订《[[划拨用地目录]]》。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能和有偿使用方式。鼓励可以使用划拨用地的公共服务项目有偿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事业单位等改制为企业的,允许实行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政策。探索建立国有农用地有偿使用制度。明晰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明确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方式、供应方式、范围、期限、条件和程序。对国有农场、林场(区)、牧场改革中涉及的国有农用地,参照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相关规定,采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划拨、授权经营等方式处置。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农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担保等。
{{gap}}{{楷体|(五)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强化水资源节约利用与保护,加强水资源监控。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生态功能。健全水资源费征收制度,综合考虑当地水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以及不同产业和行业取用水的差别特点,区分地表水和地下水,支持低消耗用水、鼓励回收利用水、限制超量取用水,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大幅提高地下水特别是水资源紧缺和超采地区的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严格控制和合理利用地下水。严格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确保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鼓励通过依法规范设立的水权交易平台开展水权交易,区域水权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大的取水权交易应通过水权交易平台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充分发挥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gap}}{{楷体|(六)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全面落实禁止和限制设立探矿权、采矿权的有关规定,强化矿产资源保护。改革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明确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具体实现形式,建立矿产资源国家权益金制度。完善矿业权有偿出让制度,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取消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进一步扩大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范围,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对所有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规范协议出让管理,严格协议出让的具体情形和范围。完善矿业权分级分类出让制度,合理划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矿业权出让审批权限。完善矿业权有偿占用制度,在矿业权占有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调整为矿业权占用费。合理确定探矿权占用费收取标准,建立累进动态调整机制,利用经济手段有效遏制“圈而不探”等行为。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动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适时调整采矿权占用费标准。完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落实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要求,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
{{gap}}{{楷体|(七)建立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严格执行森林资源保护政策,充分发挥森林资源在生态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国有天然林和公益林、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国家沙漠公园的国有林地和林木资源资产不得出让。对确需经营利用的森林资源资产,确定有偿使用的范围、期限、条件、程序和方式。对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国有林地使用权,原则上按照划拨用地方式管理。研究制定国有林区、林场改革涉及的国有林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推进国有林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切实维护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权威性和合法性。通过租赁、特许经营等方式积极发展森林旅游。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全面清理规范已经发生的国有森林资源流转行为。
{{gap}}{{楷体|(八)建立国有草原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依法依规严格保护草原生态,健全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征用、占用基本草原或改变其用途,严控建设占用和非牧使用。全民所有制单位改制涉及的国有划拨草原使用权,按照国有农用地改革政策实行有偿使用。稳定和完善国有草原承包经营制度,规范国有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对已确定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草原,继续依照现有土地承包经营方式落实国有草原承包经营权。国有草原承包经营权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和个人流转的,应按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加快推进国有草原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gap}}{{楷体|(九)完善海域海岛有偿使用制度。}}完善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坚持生态优先,严格落实海洋国土空间的生态保护红线,提高用海生态门槛。严格实行围填海总量控制制度,确保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完善海域有偿使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多元化需求,完善海域使用权出让、转让、抵押、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权能。坚持多种有偿出让方式并举,逐步提高经营性用海市场化出让比例,明确市场化出让范围、方式和程序,完善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制度和技术标准,将生态环境损害成本纳入价格形成机制。调整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完善海域等级、海域使用金征收范围和方式,建立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开展海域资源现状调查与评价,科学评估海域生态价值、资源价值和开发潜力。完善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严格生态保护措施,避免破坏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严控无居民海岛自然岸线开发利用,禁止开发利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海岛区域和海洋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和预留区以及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无居民海岛。明确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范围、条件、程序和权利体系,完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制度,探索赋予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依法转让、出租等权能。研究制定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规定。鼓励地方结合实际推进旅游娱乐、工业等经营性用岛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化方式出让。建立完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建立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gap}}'''三、加大改革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力度'''
{{gap}}{{楷体|(十)加强与相关改革的衔接协调。}}推进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要切实加强与自然资源产权制度、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空间规划体系、自然资源管理体制、资源税费制度、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政府资产报告制度等相关改革的衔接协调,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gap}}{{楷体|(十一)系统部署改革试点。}}稳妥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等各相关改革试点。试点重点在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试点地区和其他具备条件的地区进行,其中确需突破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要按程序报批,取得授权后实施。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做好总结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偏。
{{gap}}{{楷体|(十二)统筹推进法治建设。}}立足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全局,以完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体系和有偿使用制度为重点,推进完善土地、水、矿产、森林、草原、海域、无居民海岛等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的法律法规体系。开展对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不规范行为的清理排查。对于法律制度完善的,要及时纠正不规范行为和违法行为。对于法律存在缺位或不完善的,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发现问题、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按程序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立改废释。
{{gap}}{{楷体|(十三)协同开展资产清查核算。}}以各类自然资源调查评价和统计监测为基础,推进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核算,研究完善相关指标体系、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做好与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的衔接,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目录清单、台账和动态更新机制,全面、准确、及时掌握我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家底”,为全面推进有偿使用和监管提供依据。
{{gap}}{{楷体|(十四)强化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细化落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部署和本意见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地方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加强研究和探索,为深化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提供实践支撑。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明确责任主体和时间进度,加强协调指导,确保各具体领域改革任务落到实处。国土资源部要牵头建立部际协调机制,加强对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督促落实,及时研究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问题和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2016年12月29日
(本文有删减)</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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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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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的通知
|year=2016 |month=12 |day=27
|发文字号=国发〔2016〕77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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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s={{Textquality|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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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gap}}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
{{c|'''{{x-larger|卫生与健康规划的通知}}'''
{{楷体|国发〔2016〕77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现将《[[“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gap}} 国务院
{{gap}} 2016年12月27日
{{gap}}(此件公开发布)
{{c|'''{{x-larger|“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
{{gap}}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编制本规划。
{{gap}}'''一、规划背景'''
{{gap}}{{楷体|(一)“十二五”时期取得的成就。}}
{{gap}}“十二五”时期,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卫生与健康事业获得长足发展,人民健康水平持续提高。2015年人均预期寿命达到76.34岁,比2010年提高1.51岁,婴儿死亡率由13.1‰下降到8.1‰,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由16.4‰下降到10.7‰,孕产妇死亡率由30/10万下降到20.1/10万,居民主要健康指标总体上优于中高收入国家平均水平,人口年均自然增长率为4.97‰,“十二五”卫生与健康事业有关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如期完成。
{{gap}}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取得重大进展和明显成效。全民医保体系加快健全,基本医保参保率保持在95%以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全面推开。公立医院改革稳步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面实施,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持续拓展深化,以省为单位实施综合医改试点取得积极进展。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得到巩固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持续深化。社会办医加快发展。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由35.29%下降到29.27%。
{{gap}}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服务能力大幅提升。2015年,每千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增加到5.11张,执业(助理)医师数增加到2.22人,注册护士数增加到2.37人。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条件持续改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初步建立,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加快推进,2015年,每万人口全科医生数达到1.38人。有序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广泛开展“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等活动,初步建立预防化解医疗纠纷的长效机制。全面加强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
{{gap}}生育政策逐步调整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统筹推进。平稳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截至2015年底,近200万对单独夫妇提出再生育申请。研究启动全面两孩政策。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机构改革有序开展,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扎实推进。出生人口性别比连续7年下降。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扩大到全国所有县(市、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不断推进。流动人口免费计划生育服务覆盖率达到89.2%。
{{gap}}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稳步提高,重大疾病防治成效显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补助标准提高到40元,服务内容增加到12类45项。艾滋病疫情控制在低流行水平,肺结核报告发病率下降到63.4/10万,所有血吸虫病流行县达到传播控制标准,基本消除或控制重点地方病危害。初步建立起慢性病防治体系,严重精神障碍防治网络不断完善。爱国卫生运动深入开展。居民健康素养水平稳步提升。推广血液筛查核酸检测,血液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成功防范和应对人感染禽流感等突发急性传染病和公共卫生事件。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工作扎实推进。
{{gap}}中医药服务能力不断提升,中医药事业得到较快发展。多层次、广覆盖的中医药服务网络基本建立。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全国超过95%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的乡镇卫生院、80%的社区卫生服务站、60%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推动中医药科技进步,不断拓展中医药健康服务新业态。中医药“走出去”迈出重要步伐。
{{gap}}城乡居民健康差异进一步缩小,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服务质量、服务效率和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卫生与健康事业国际影响力凸显,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作出了重要贡献,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gap}}{{楷体|(二)“十三五”时期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gap}}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提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将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摆在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位置。人民群众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美好生活的追求激发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需求,为健康服务业创造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为提升卫生与健康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
{{gap}}同时,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也面临新的挑战。人口结构性问题日益突出,出生人口素质有待提高。全面两孩政策实施,老龄化进程加速,城镇化率不断提高,部分地区医疗卫生资源供需矛盾将更加突出。经济社会转型中居民生活环境与生活方式快速变化,慢性病成为主要的健康问题。重大传染病和重点寄生虫病等疾病威胁持续存在。境内外交流的日趋频繁加大传染病疫情和病媒生物输入风险。大气等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问题严重影响人民健康。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互联网等新兴信息技术快速发展,要求卫生与健康领域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创新服务模式和管理方式。
{{gap}}此外,制约卫生与健康事业改革发展的内部结构性问题依然存在。一是资源总量不足、布局结构不合理尚未根本改变,优质医疗资源尤其缺乏。二是基层服务能力仍是突出的薄弱环节,基层医务人员技术水平亟待提高,服务设施和条件需要持续改善。三是深化改革需要进一步破解深层次的体制机制矛盾。四是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方法亟需转变。
{{gap}}'''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gap}}{{楷体|(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实现发展方式由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显著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奋力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gap}}{{楷体|(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基本建立,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人均预期寿命在2015年基础上提高1岁。
{{gap}}——{{楷体|制度体系更加成熟定型。}}卫生计生法律制度进一步健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取得积极进展。
{{gap}}——{{楷体|健康服务体系持续完善。}}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大幅提升,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和多样化、多层次健康需求。
{{gap}}——{{楷体|疾病预防控制成效显著。}}预防为主,关口前移,普及健康生活方式,提升居民健康素养,有效控制健康危险因素,消除一批重大疾病。
{{gap}}——{{楷体|健康服务模式实现转变。}}机构间的分工协作更加紧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基本全覆盖,符合国情的分级诊疗制度基本建立。
{{gap}}——{{楷体|适度生育水平得到保持。}}全面两孩政策平稳实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较为完善。
{{c|'''主 要 发 展 指 标''' }}
{| class="wikitable"
|-
|| '''领域'''
|| '''主要指标'''
|| '''单位'''
|| '''2020''''''年'''
|| '''2015''''''年'''
|| '''指标性质'''
|-
|rowspan=4 | 健康水平
|| 人均预期寿命
|| 岁
|| >77.3
|| 76.34
|| 预期性
|-
|| 孕产妇死亡率
|| /10万
|| <18
|| 20.1
|| 预期性
|-
|| 婴儿死亡率
|| ‰
|| <7.5
|| 8.1
|| 预期性
|-
||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 ‰
|| <9.5
|| 10.7
|| 预期性
|-
|rowspan=4 | 疾病防控
|| 居民健康素养水平
|| %
|| >20
|| 10
|| 预期性
|-
|| 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
|| %
|| >90
|| >90
|| 约束性
|-
|| 肺结核发病率
|| /10万
|| <58
|| 63.4
|| 预期性
|-
|| 因心脑血管疾病、癌症、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和糖尿病导致的过早死亡率
|| %
|| 比2015年降低10%
|| 18.5
|| 预期性
|-
|rowspan=3 | 妇幼健康
|| 孕产妇系统管理率
|| %
|| >90
|| >90
|| 约束性
|-
|| 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
|| %
|| >90
|| >90
|| 约束性
|-
|| 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目标人群覆盖率
|| %
|| >80
|| >80
|| 预期性
|-
|rowspan=4 | 医疗服务
|| 三级医院平均住院日
|| 天
|| <8
|| 10.2
|| 预期性
|-
|| 院内感染发生率
|| %
|| <3.2
|| 3.5
|| 预期性
|-
|| 30天再住院率
|| %
|| <2.4
|| 2.65
|| 预期性
|-
|| 门诊处方抗菌药物使用率
|| %
|| <10
|| <11
|| 预期性
|-
|rowspan=3 | 计划生育
|| 总人口
|| 亿人
|| 14.2左右
|| 13.7
|| 预期性
|-
|| 总和生育率
||
|| 1.8左右
|| 1.5—1.6
|| 预期性
|-
|| 出生人口性别比
||
|| <112
|| 113.5
|| 约束性
|-
|rowspan=5 | 医疗卫生
服务体系
|| 每千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
|| 张
|| <6
|| 5.11
|| 预期性
|-
|| 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
|| 人
|| >2.5
|| 2.22
|| 预期性
|-
|| 每千人口注册护士数
|| 人
|| >3.14
|| 2.37
|| 预期性
|-
|| 每万人口全科医生数
|| 人
|| >2
|| 1.38
|| 约束性
|-
|| 社会办医院床位占医院床位总数的比重
|| %
|| >30
|| 19.4
|| 预期性
|-
|rowspan=2 | 医疗卫生
保障政策
|| 范围内住院费用基本医保支付比例
|| %
|| 75左右
|| 75左右
|| 预期性
|-
|| 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
|| %
|| 28左右
|| 29.27
|| 约束性
|}
{{gap}}'''三、主要任务'''
{{gap}}{{楷体|(一)加强重大疾病防治。}}
{{gap}}{{楷体|推进防治结合。}}建立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三位一体”的重大疾病防控机制,信息共享、互联互通,推进慢性病和精神疾病防、治、管整体融合发展。落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公共卫生任务的补偿政策,完善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机制。{{楷体|(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负责)}}
{{gap}}{{楷体|实施慢性病综合防控。}}完善政府主导的慢性病综合防控协调机制,优化防控策略,建立以基层为重点的慢性病防控体系,加强国家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覆盖全国15%以上的县(市、区)。加强脑卒中等慢性病的筛查和早期发现,针对高发地区重点癌种开展早诊早治工作,早诊率达到55%,提高5年生存率。全面实施35岁以上人群首诊测血压,逐步开展血压血糖升高、血脂异常、超重肥胖等慢性病高危人群的患病风险评估和干预指导,将口腔健康检查和肺功能检测纳入常规体检。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人数分别达到1亿人和3500万人。健全死因监测、肿瘤登记报告和慢性病与营养监测制度。加强伤害预防和干预。{{楷体|(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gap}}{{楷体|加强重大传染病防治。}}加强传染病监测预警、预防控制能力建设,法定传染病报告率达到95%以上,及时做好疫情调查处置。降低全人群乙肝病毒感染率。加强艾滋病检测、干预和随访,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和病人,为所有符合条件且愿意接受治疗的感染者和病人提供抗病毒治疗,将疫情控制在低流行水平。开展肺结核综合防治服务试点,加大一般就诊者肺结核发现力度,强化重点人群主动筛查,加强耐多药肺结核筛查和监测,规范患者全程治疗管理。有效应对霍乱、流感、手足口病、麻疹等重点传染病疫情。实施以传染源控制为主的狂犬病、布病、禽流感等人畜共患病综合治理策略。消除麻风病危害。建立已控制严重传染病防控能力储备机制。{{楷体|(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农业部等相关部门参与)}}加强口岸卫生检疫能力建设,加强境外传染病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推动口岸疑似传染病旅客接受免费传染病检测,严防外来重大传染病传入。{{楷体|(质检总局负责)}}
{{gap}}{{楷体|强化精神疾病防治。}}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报告登记、服务管理和救治救助,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80%以上。逐步建立和完善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开展焦虑、抑郁等常见精神障碍早期筛查和干预试点,抑郁症治疗率显著提高。加强心理健康服务。{{楷体|(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公安部、民政部、中国残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
{{gap}}{{楷体|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夯实常规免疫,做好补充免疫和查漏补种,推进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提升预防接种管理质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脊灰灭活疫苗替代工作,继续维持无脊灰状态。根据防病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逐步将安全有效、财政可负担的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加强疫苗可预防传染病监测。探索建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机制。改革完善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机制,加强疫苗冷链管理,推进疫苗全程追溯体系建设,严禁销售非法疫苗。{{楷体|(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财政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质检总局等相关部门参与)}}
{{gap}}{{楷体|做好重点寄生虫病及地方病防控工作。}}坚持以传染源控制为主的血吸虫病综合防治策略。加强登革热、疟疾等蚊媒传染病控制,全国实现消除疟疾目标。实施包虫病综合防治策略,基本控制包虫病流行。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人群碘营养总体处于适宜水平。保持基本消除大骨节病、克山病和燃煤污染型氟、砷中毒危害,有效控制饮水型地方性氟、砷中毒危害和饮茶型地氟病危害。{{楷体|(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水利部、农业部等相关部门参与)}}
{{gap}}{{楷体|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职业病危害普查和防控,加强尘肺病等重点职业病监测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提高医用辐射防护监测与危害控制水平。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职业病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救治能力。加强职业人群健康教育,推动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促进试点。{{楷体|(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负责)}}
{{gap}}{{楷体|加强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尤其是突发急性传染病综合监测、快速检测、风险评估和及时预警能力建设,提升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监测预警水平、应对能力和指挥效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响应率达到95%以上。加强卫生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应急准备和处置能力,鼠疫、人禽流感等突发急性传染病现场规范处置率达95%以上。完善重大自然灾害医学救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军地联防联控机制。建立并完善国家生物安全协调机制,倡导卫生应急社会参与。{{楷体|(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负责)}}
{| class="wikitable"
|-
|| '''专栏''''''1'''''' 重大疾病防治项目'''
|-
|| 慢性病综合防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慢性病与营养监测及综合干预,癌症早诊早治,脑卒中、心血管病、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筛查干预,高血压、糖尿病高危人群健康干预,重点人群口腔疾病综合干预。(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重大传染病防控:艾滋病防控,结核病防控,流感和不明原因肺炎监测,手足口病、狂犬病、布病、流行性出血热、登革热、麻风病等传染病的监测及早期干预,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精神疾病防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治疗,心理健康服务,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及麻疹、乙肝等疫苗可预防重点传染病监测。(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重点寄生虫病及地方病防控:血吸虫病防控,疟疾、包虫病等重点寄生虫病防治,重点地方病防控。(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职业病防治:重点职业病监测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监测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辐射防护监测。(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高血压、Ⅱ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等。(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财政部负责)
|}
{{gap}}{{楷体|(二)推动爱国卫生运动与健康促进。}}
{{gap}}{{楷体|着力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深入推进卫生城镇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比例提高到40%,国家卫生县城(乡镇)比例提高到5%。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以城市环境卫生薄弱地段和农村垃圾污水处理、改厕为重点,完善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和长效管理机制,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5%以上,实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行动。加快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推动城镇供水设施向农村延伸,农村集中式供水卫生安全巡查覆盖90%以上的乡镇。科学防制病媒生物。推进多污染物综合防治和环境治理。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加强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和风险评估。{{楷体|(国家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负责)}}
{{gap}}{{楷体|全面推进健康城市和健康村镇建设。}}开展健康城市综合示范建设,形成可推广的健康城市建设模式。广泛开展健康社区、健康单位、健康学校、健康家庭建设,创新社会动员和群众参与工作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志愿服务、健康自我管理小组、社区健康讲堂等活动。开展健康城市建设效果评价,实现科学、动态管理。推进健康村镇建设,提高农村居民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健康城市和健康村镇工作体系基本健全,健康管理工作模式基本建立,建成一批健康城市建设示范市和健康村镇建设示范村镇。{{楷体|(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gap}}{{楷体|深入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广泛开展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和健康中国行等活动,普及合理营养、合理用药、科学就医和灾害自救互救等知识,提高全民健康素养。加强健康科普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健康知识和技能核心信息发布制度。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实施国民营养计划,引导群众加强自我健康管理,深入推进以减盐、减油、减糖、健康口腔、健康体重、健康骨骼为重点的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广泛宣传合理膳食、适量运动、戒烟限酒、心理平衡等健康科普知识,开展家庭和高危个体健康生活方式强化指导和干预。加强健康教育能力建设,推进医疗机构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全面推进控烟履约工作,加快控烟立法,大力开展无烟环境建设,全面推进公共场所禁烟,强化戒烟服务,预防和控制被动吸烟。健全健康素养和烟草流行监测体系,15岁以上人群烟草使用流行率控制在25%以下。{{楷体|(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中央宣传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体育总局、国务院法制办等相关部门参与)}}
{{gap}}{{楷体|增强人民体质。}}推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统筹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构建场地设施网络和城市社区15分钟健身圈,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1.8平方米。推动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逐步对社会开放学校体育场馆等运动健身场所。广泛组织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大力发展群众健身休闲项目,鼓励实行工间健身制度,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加强全民健身组织建设和人才培养。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为群众提供个性化的科学健身指导服务,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达到4.35亿人。{{楷体|(体育总局、教育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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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2'''''' 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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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康城市和健康村镇:健康城市与健康村镇综合试点,农村改厕,病媒生物监测,城乡环境卫生整治示范村建设。(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城乡饮用水卫生监测,农村环境卫生监测,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空气污染等对人群健康影响监测,人体生物监测。(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全民健康生活方式:减少烟草危害行动,推广减盐、减油、减糖、健康体重、健康口腔、健康骨骼等专项行动。(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健康教育: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健康中国行活动,健康家庭行动。(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全民健身: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运动促进健康专项行动,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计划。(体育总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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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楷体|(三)加强妇幼卫生保健和生育服务。}}
{{gap}}{{楷体|保障妇幼健康。}}向孕产妇提供生育全过程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进一步提高孕产妇、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有效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加强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保障母婴安全。大力倡导婚检,继续实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预防措施,建立覆盖城乡,涵盖孕前、孕期、新生儿各阶段的出生缺陷防治服务制度,有效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加大妇女常见病防治力度,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率达到80%以上,逐步扩大妇女“两癌”检查项目覆盖范围,提高宫颈癌和乳腺癌的早诊早治率。加强儿童疾病防治和意外伤害预防。大力推行母乳喂养,开展婴幼儿营养与喂养、生长发育及心理行为指导,扩大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和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覆盖范围,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控制在7%以下,低体重率降低到5%以下。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落实国家规定的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全面推行知情选择,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知识,提高药具服务的可及性和便捷性,做好再生育技术服务指导,提高生殖健康水平。{{楷体|(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负责)}}
{{gap}}{{楷体|关爱青少年健康。}}以中小学为重点,加强学校卫生工作。开展学生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加强学生近视、龋齿、肥胖等常见病防治工作。加大学校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力度,将健康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总结好国家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建立学生营养与健康监测评估制度,加大对学校集体供餐的食品安全和营养质量监管、指导力度。加强学校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和心理健康服务。关爱青少年生殖健康,减少非意愿妊娠。加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指导实现全覆盖。{{楷体|(国家卫生计生委、教育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
{{gap}}{{楷体|(四)发展老年健康服务。}}
{{gap}}{{楷体|提高老年人健康素养。}}开展老年常见病、慢性病的健康指导和综合干预,推广以慢病管理、中医药和老年营养运动干预为主的适宜技术,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有效改善老年人群营养健康状况,降低失能风险。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开展老年心理健康和心理关怀服务。积极防治老年痴呆症。{{楷体|(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保监会负责)}}
{{gap}}{{楷体|健全老年健康服务体系。}}重点发展社区健康养老服务,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所有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加强综合性医院老年病科建设。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床位占比,鼓励其根据服务需求增设老年养护、安宁疗护病床。完善治疗—康复—长期护理服务链,发展和加强康复、老年病、长期护理、慢性病管理、安宁疗护等接续性医疗机构。{{楷体|(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gap}}{{楷体|推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统筹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创新健康养老服务模式,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的业务协作机制。鼓励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与养老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合作共建。推动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与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等之间的转诊与合作。支持养老机构按规定开办医疗机构,开展老年病、康复、护理、中医和安宁疗护等服务。推动中医药与养老结合,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养生保健和疾病康复领域优势。{{楷体|(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牵头,国家中医药局参与)}}
{{gap}}{{楷体|(五)促进贫困人口等重点人群健康。}}
{{gap}}{{楷体|实施健康扶贫工程。}}保障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努力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对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由财政给予补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制度对贫困人口实行政策倾斜,门诊统筹率先覆盖所有贫困地区。将贫困人口按规定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对患大病和慢性病的农村贫困人口进行分类救治。建立贫困人口健康卡。明显改善贫困地区医疗服务能力。实施军地三级医院与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医院稳定持续的一对一帮扶,深入推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对口帮扶贫困县乡镇卫生院。积极促进远程医疗服务向贫困地区延伸。{{楷体|(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国务院扶贫办、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保监会、国家中医药局等相关部门参与)}}
{{gap}}{{楷体|维护流动人口健康。}}按照常住人口(或服务人口)配置资源,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卫生计生服务体系。全面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流动人口目标人群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覆盖率达到90%。完善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提高流动人口医疗保障水平。做好流动人口聚居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广泛开展流动人口健康促进行动,提高流动人口健康素养水平。深化流动人口全国“一盘棋”机制建设。关怀关爱留守人群特别是留守儿童,在40个县开展留守儿童健康教育项目,促进社会融合。{{楷体|(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负责)}}
{{gap}}{{楷体|确保残疾人享有健康服务。}}城乡残疾人普遍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加大符合条件的低收入残疾人医疗救助力度,逐步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完善医疗卫生机构无障碍设施。实施精准康复服务行动,以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为重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达到80%。加强残疾人健康管理和社区康复。{{楷体|(中国残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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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3'''''' 重点人群健康改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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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康老龄化:老年人健康管理,老年心理健康与心理关怀,医养结合试点示范,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负责)
健康妇幼:农村妇女“两癌”检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和避孕药具,再生育技术服务,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负责)
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农村夫妇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孕期唐氏综合症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地中海贫血防控、先天性心脏病防治。(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负责)
青少年健康:学生健康危害因素和常见病监测及防治,心理健康教育。(国家卫生计生委、教育部负责)
健康扶贫:对符合条件的因病致贫人口提供医疗救助,省级巡回医疗队建设,三级医院与重点贫困县医院对口帮扶,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帮扶贫困县卫生院。(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民政部负责)
流动人口健康维护: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流动人口健康促进行动、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动态监测。(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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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楷体|(六)完善计划生育政策。}}
{{gap}}{{楷体|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合理配置妇幼保健、儿童照料、学前和中小学教育、社会保障等资源,满足新增公共服务需求。加强分类指导,鼓励按政策生育。做好政策调整前后计划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的衔接,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倡导,依法依规查处政策外多孩生育,维护良好生育秩序。完善出生人口信息管理,加强出生人口监测预警,及时把握出生人口动态。{{楷体|(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相关部门参与)}}
{{gap}}{{楷体|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统筹推进生育政策、服务管理制度、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和治理机制综合改革,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由控制人口数量为主向调控总量、提升素质和优化结构并举转变,由管理为主向更加注重服务家庭转变,由主要依靠政府力量向政府、社会和公民多元共治转变,更加注重宣传倡导、服务关怀、政策引导和依法行政。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加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能力建设,稳定基层工作网络和队伍。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全面推行网上办事和承诺制。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深化诚信计生和基层群众自治活动。{{楷体|(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gap}}{{楷体|提高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能力。}}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扶助政策体系,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的扶助力度,加强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和关爱。继续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行扶助标准动态调整。在生育水平较高、生态环境脆弱、扶贫任务艰巨的西部地区,着力做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等工作。坚持男女平等,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做好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女孩及女孩家庭扶助工作,提升计划生育女孩家庭发展能力。{{楷体|(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负责)}}
{{gap}}{{楷体|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坚持计划生育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计划生育兼职委员和领导小组制度,强化各地区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与新时期形势任务相适应、科学合理、便捷高效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体系和运行机制,落实“一票否决”。{{楷体|(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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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4'''''' 计划生育服务管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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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监测,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能力建设,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促进,社会性别平等促进,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家庭发展追踪调查,创建幸福家庭活动。(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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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楷体|(七)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gap}}{{楷体|实行分级诊疗。}}以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为重点,以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分级诊疗为突破口,形成科学合理的就医秩序,基本实现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明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诊疗服务功能定位,控制三级医院普通门诊规模,支持和引导病人优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逐步承担公立医院的普通门诊、稳定期和恢复期康复以及慢性病护理等服务。鼓励二级以上医院成立全科医学科。推进全科医生(家庭医生)能力提高及电子健康档案等工作,发挥全科医生(家庭医生)的居民健康“守门人”作用,实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优先覆盖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残疾人等人群,以及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等慢性疾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保差异化支付和价格政策,促进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的建立。将军队医疗机构全面纳入分级诊疗体系。{{楷体|(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等相关部门参与)}}
{{gap}}{{楷体|提高医疗质量安全水平。}}规范诊疗行为,全面实施临床路径,加强重大疾病规范化诊疗管理,保障医疗安全。加强药师队伍建设,实施遏制细菌耐药国家行动计划,以抗菌药物为重点推进合理用药,加强处方监管,提高临床用药的安全性、有效性。加强医疗质量监管,健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逐步完善国家、省级、地市级医疗质量控制网络。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以及医疗质量控制动态监测和反馈机制,健全医疗安全保障体系,实现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水平持续提升。持续提高护理技术水平,充分发挥护理在提升医疗质量中的积极作用。加强医师执业管理,健全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完善医疗机构登记和医师注册制度,采用电子证照等信息化手段,实现医疗执业活动动态、全过程管理。建立以控制不合理费用为重点的内审制度,规范医务人员医疗卫生服务行为。{{楷体|(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负责)}}
{{gap}}{{楷体|加强临床服务能力建设。}}加强对临床专科建设发展的规划引导和支持,提升临床专科整体服务能力与水平。加强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以发展优质医疗资源为目标,建设一批高水平临床专科,重点支持肿瘤、心脑血管、儿科、精神、感染、妇产等薄弱领域重点专科诊疗能力提升,发挥其示范、引领、带动和辐射作用,促进医疗服务体系协调发展。针对各省专科现状和发展需求加强薄弱专科能力建设,增加优质医疗资源总量,提升专科综合服务能力,降低省外就医率。加强县域内常见病、多发病相关专业,传染病、精神疾病及急诊急救、重症医学、血液透析、妇产科、儿科、中医等临床专科建设,全面提升县级公立医院综合能力,将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的诊治、康复服务能力。进一步拓展中心乡镇卫生院的功能,提升急诊抢救、二级以下常规手术、正常分娩、高危孕产妇筛查、儿科等医疗服务能力。继续开展防盲治盲和防聋治聋工作。{{楷体|(国家卫生计生委、科技部负责)}}
{{gap}}{{楷体|改善医疗服务。}}优化诊区设施布局,营造温馨就诊环境。推进预约诊疗服务,有效分流就诊患者。合理调配诊疗资源,推行日间手术,加强急诊力量,畅通急诊绿色通道。发挥信息技术优势,推行电子病历,提供诊疗信息、费用结算、信息查询等服务,完善入院、出院、转院服务流程,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全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大力推进医疗联合体内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和同城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强化患者安全管理。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提升工程和建设群众满意乡镇卫生院活动。保持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健全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机结合的“三调解一保险”制度体系,妥善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楷体|(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保监会负责)}}
{{gap}}{{楷体|完善血液供应保障机制。}}继续提高人口献血率,无偿献血人次数和献血量增长水平与当地医疗服务需求增长水平相适应。开展血液安全风险监测,巩固血液核酸检测全覆盖成果,健全血液质量控制和改进体系,推进临床合理用血。{{楷体|(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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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5'''''' 医疗服务改进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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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电子健康档案,健康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分级诊疗:慢性病一体化诊疗服务试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医疗服务能力:临床专科能力建设。(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负责)
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建设,医院感染管理监测和质量持续改进,血液安全。(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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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楷体|(八)推动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gap}}{{楷体|加强中医药传承创新。}}加快发展中医医疗服务,健全覆盖城乡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加强中医重点专科建设,创新中医医院服务模式。充分利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和现代科学技术,提高危急重症、疑难复杂疾病的中医诊疗服务能力和中医优势病种的中医门诊诊疗服务能力。大力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推广中医养生保健技术与方法,促进中医养生保健机构规范发展。加强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和科研机构建设,强化中医理论基础研究,推进中医药标准化、现代化。加强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编撰出版《[[中华医藏]]》,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完善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加快推进各层次各类型中医药人才培养,健全国医大师评选表彰制度,完善中医药人才评价机制。推进中医药文化传承和发展,弘扬中医药文化精髓,实施中医药健康文化素养提升工程。开展中药资源普查,加强中药资源保护利用,推进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加强中药疗效与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健全中药材流通追溯机制,促进中药资源可持续发展,提升中药产业发展水平。积极发展民族医药事业。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楷体|(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科技部、商务部、农业部负责)}}
{{gap}}{{楷体|推进中西医协调发展。}}健全中医药学与现代医学互为补充、惠及大众的中医药健康服务体系。加强中西医结合,促进中医药原创思维和现代快速发展的新技术、新方法有机结合,寻找防治疾病的创新路径和手段,促进中西医药协调发展。加强中西医临床协作,提高重大疑难病、急危重症临床疗效。加强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鼓励西医师全面、系统学习中医。中医类别医师可根据临床需要使用与专业相关的现代医药方法和技术,参加与自身专业相关的特殊准入医疗技术培训。支持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药理论知识和技能,并在临床实践中应用。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提升基层西医和中医两种手段综合服务能力,力争使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70%的村卫生室具备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服务能力。{{楷体|(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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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6'''''' 中医药传承与创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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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医药传承与创新:全面改善中医医院基础设施条件,支持中医馆建设。提升省级中医药机构科研能力。支持中医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专病)建设。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开展中药资源普查。实施中医药传承工程、中医临床优势培育工程、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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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楷体|(九)强化综合监督执法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
{{gap}}{{楷体|加强监督执法体系建设。}}改革和完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整合卫生计生执法资源,健全完善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体系,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强全行业监管。建立健全国家重点监督抽检网络。强化依法行政,严格行政执法,提高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开展重要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健全行政执法制度,围绕社会高度关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卫生计生突出问题,大力开展专项整治、重点监督检查和经常性督导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建立健全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强化监督执法能力建设,完善监管信息系统,推进信息披露和公开,提高监督执法效率。建立健全行业诚信体系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医药卫生行业“黑名单”制度。{{楷体|(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gap}}{{楷体|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完善食品安全法规制度。健全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完善标准管理制度,加快制定重金属、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重点食品安全标准,完成不少于300项标准的制定、修订。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网络,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推进食物消费量调查和总膳食研究,系统完成25项食品化学污染物等物质的风险评估。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机制,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网络覆盖县乡村。实施国家药品标准提高行动计划,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健全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技术支撑体系,提高检验检测能力,提升对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的监测评价和风险预警水平。加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建设。健全严密高效、社会共治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加大农村食品药品安全治理力度,完善对网络销售食品药品的监管。加强食品药品进口监管。{{楷体|(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质检总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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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7'''''' 综合监督与食品安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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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重点监督抽检网络建设:国家重点监督抽检,医疗机构医疗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监督抽检;公共场所、学校和供水单位公共卫生监督抽检;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采供血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抽检。(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整合现有资源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网络和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网络与溯源平台建设,食源性疾病管理和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能力建设。(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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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楷体|(十)加快健康产业发展。}}
{{gap}}{{楷体|大力发展社会办医。}}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健康服务业,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1.5张床位为社会力量办医预留规划空间,同步预留诊疗科目设置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空间。个体诊所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推进非营利性民营医院和公立医院同等待遇。放宽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服务领域要求,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健康服务。发展专业性医院管理集团,推动社会力量办医疗机构上水平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发展儿科、精神科、老年病、长期护理、口腔保健、康复、安宁疗护等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的服务。大力推动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大力发展第三方服务,引导发展专业的医学检验中心和影像中心等。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社会力量可以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所办医疗机构等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力量共同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满足群众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强化行业监管和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楷体|(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负责)}}
{{gap}}{{楷体|积极发展健康服务新业态。}}提高健康管理与促进服务水平。推动健康医疗旅游发展,开发有特色的中医药健康旅游产品,提升医疗服务的国际化水平。培育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新业态。加强健康体检的规范化管理。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打造一批知名品牌和良性循环的健康服务产业集群,并形成一定的国际竞争力。开拓发展国际旅行健康服务。{{楷体|(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gap}}{{楷体|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保之外的需求。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开发与健康管理服务相关的健康保险产品,加强健康风险评估和干预。加快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探索发展多种形式的医疗执业保险。{{楷体|(保监会负责)}}
{{gap}}{{楷体|创新发展药品、医疗器械等产业。}}鼓励创新药和临床急需品种上市。在加强行业规范的基础上,推动基因检测、细胞治疗等新技术的发展。引导企业提高创新质量,培育重大产品。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强强联合,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提高产业集中度。大力发展智能健康医疗装备。支持提升医疗设备的产业化能力和质量水平,推进发展应用。开发可穿戴生理信息监测设备、便携式诊断设备等移动医疗产品和可实现远程监护、诊断、治疗指导的远程医疗系统。{{楷体|(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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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8'''''' 健康产业发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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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康服务业发展:社会办医示范机构、健康管理与促进服务示范机构、健康医疗旅游示范基地建设。(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旅游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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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楷体|(十一)加强卫生计生服务体系建设。}}
{{gap}}{{楷体|优化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统筹规划区域卫生资源,按照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将军队医院纳入驻地有关规划,优化医疗卫生机构布局,推动京津冀医疗卫生协同发展,促进医疗资源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向基层和农村流动,缩小区域之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差距。强基层、补短板,提高妇幼健康、公共卫生、肿瘤、精神、产科、儿科、康复、护理等急需领域医疗服务能力。构建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高资源使用效率,避免重复建设。{{楷体|(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负责)}}
{{gap}}{{楷体|推动公立医院科学发展。}}对新建城区、郊区、卫星城区等薄弱区域,政府要有计划、有步骤建设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满足群众基本医疗卫生需求。控制公立医院规模过快扩张。依托现有资源,合理规划与设置国家医学中心及国家、省级区域医疗中心,继续加强县级公立医院建设,改善县级医院业务用房和装备条件,提高服务能力。加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和准入管理,严控公立医院超常装备,逐步建立大型设备共用、共享、共管机制。{{楷体|(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gap}}{{楷体|加强卫生应急体系建设。}}依托现有机构,布局建设国家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和区域紧急医学救援中心,构建陆海空立体化的紧急医学救援网络,完善核辐射和中毒紧急医学救援网络,切实提升重特大突发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水平。提高突发急性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加强县乡两级急救体系建设。{{楷体|(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负责)}}
{{gap}}{{楷体|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建设。}}以贫困地区为重点,加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每千常住人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1.2张,重点加强护理、康复病床的设置。{{楷体|(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gap}}{{楷体|加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实现每个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内有1个达到生物安全三级水平的实验室,有需要的地市级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内有1个达到生物安全二级水平的实验室。建设完善检验检疫系统生物安全三级水平的实验室。提高精神专科服务能力。全面改善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条件。提升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在孕产保健、出生缺陷防治、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计划生育方面的技术与服务能力。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能力和食品安全技术支持体系建设。加快改善血站业务用房条件。{{楷体|(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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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9'''''' 卫生计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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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贫困地区基层服务能力建设:以贫困地区为重点,支持县级医院(含中医医院)业务用房建设,推动乡镇卫生院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达标率达到95%以上,打造30分钟基层医疗服务圈。(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能力建设:强化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建设,支持省、地市、县三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全面改善妇幼健康服务条件,新增产床8.9万张。(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增强应急能力,依托现有机构建设国家移动应急平台和省级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加强省级、地市级、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用房建设。加强省级职业病、传染病、地方病、结核病等防治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省级血液中心、地市级中心血站业务用房建设。(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疑难病症诊治能力建设:在肿瘤、心脑血管、呼吸等薄弱领域,支持省部级综合或专科医院建设。(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
{{gap}}{{楷体|(十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gap}}{{楷体|优化人才队伍的规模与结构。}}医护比达到1∶1.25,市办及以上医院床护比不低于1∶0.6,每千常住人口公共卫生人员数达到0.83人,人才规模与我国人民群众健康服务需求相适应,城乡和区域医药卫生人才分布趋于合理,各类人才队伍统筹协调发展。{{楷体|(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gap}}{{楷体|完善人才培养体系。}}加强医教协同,建立医学人才培养与卫生计生行业人才需求相适应的供需平衡机制,加强对医学院校设置、区域布局以及医学专业学科结构、学历层次、招生规模的宏观调控,增加人才短缺省份毕业生供给。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增设儿科学、精神医学本科专业,支持高校根据行业需求合理确定儿科学、精神医学本科专业招生规模。加大对中西部地区高等医学院校的支持,缩小区域、院校和学科专业之间培养水平的差距。完善毕业后医学教育制度。全面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扩大招收规模,重点向全科和儿科、精神科等急需紧缺专业倾斜,到2020年所有新进医疗岗位的临床医师均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逐步建立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加强培训基地和师资队伍建设。巩固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建设一批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全面提升各级各类卫生计生人员的职业综合素质和专业服务能力。基本建成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三阶段有机衔接的标准化、规范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体系。院校教育质量显著提高,毕业后教育得到普及,继续教育实现全覆盖。{{楷体|(国家卫生计生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gap}}{{楷体|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推进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制订优惠政策,为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启动实施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继续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优先安排特岗全科医生到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加强产科、儿科、精神、老年医学、药学、护理、急救、康复等各类紧缺人才以及生殖健康咨询师、护理员等技能型健康服务人才培养。加强高层次人才和公共卫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医院院长职业化培训。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楷体|(国家卫生计生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gap}}{{楷体|创新人才使用、管理和评价机制。}}健全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的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优化医务人员职业发展环境。健全基层及紧缺人才激励与约束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分配要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缩小不同层级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实际收入的差距。落实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政策,建立符合基层医疗卫生工作实际的人才评价机制。通过人才服务一体化、柔性引进等多种方式,建立完善城乡联动的人才管理和服务模式。创新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方式,完善编制管理办法,积极探索开展公立医院编制管理改革试点,落实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乡村医生待遇水平,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稳定和优化村医队伍。{{楷体|(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负责)}}
{| class="wikitable"
|-
|| '''专栏''''''10'''''' 人才发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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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卫生计生人才能力建设:通过开展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培养培训全科医生。培训全科医学师资。加强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骨干人才培训。(国家卫生计生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医师规范化培训:规范化培训住院医师50万名。加强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启动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点。培训住院医师师资。(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县级骨干医师培训:以儿科、妇产科、精神科、病理、康复、老年医学、院前急救等为重点,培训县级医院临床骨干医师,全面提高县级医院服务能力和水平。(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完善生育政策服务人才保障:加大妇幼健康领域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广泛开展产科、儿科医务人员岗位培训和转岗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力争增加产科医生和助产士14万名。(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医药卫生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吸引、遴选和造就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领军人才,培养、造就新一代杰出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吸引、稳定和培养一批有志于医疗卫生事业的优秀青年骨干人才。支持国家优先发展学科和国际科技前沿领域优秀创新团队。(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
{{gap}}{{楷体|(十三)加强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
{{gap}}{{楷体|促进人口健康信息互通共享。}}依托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实现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的连续记录以及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全员人口信息、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三大数据库实现数据融合、动态交互和共享,基本覆盖全国人口并实现信息动态更新。建成统一权威、互联互通的国家、省级、地市级、县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实现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综合管理等六大业务应用系统的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普及应用居民健康卡,积极推进居民健康卡与社会保障卡等公共服务卡的应用集成,实现居民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一卡通用。依托国家电子政务网和政府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各级平台和各级各类卫生计生机构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建立完善人口健康信息化标准规范体系,强化标准规范的建设和应用管理。面向在线医疗健康信息服务,实施网络安全战略,加强信息安全防护体系建设。引导自主可控的标准化信息产品研制与应用。{{楷体|(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gap}}{{楷体|积极推动健康医疗信息化新业态快速有序发展。}}全面实施“互联网+”健康医疗益民服务,发展面向中西部和基层的远程医疗和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智慧医疗,促进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虚拟现实等信息技术与健康服务的深度融合,提升健康信息服务能力。鼓励建立区域远程医疗业务平台,推动优质医疗资源纵向流动,远程医疗服务覆盖50%以上的县(区、市)。全面深化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推进健康医疗行业治理、临床和科研、公共卫生大数据应用,加强健康医疗数据安全保障和患者隐私保护,积极应用物联网技术、可穿戴设备等,探索健康服务新模式,发展智慧健康医疗便民惠民服务,强化预防、治疗、康复的精细服务和居民连续的健康信息管理业务协同,提高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积极发展疾病管理、居民健康管理等网络业务应用,推进网上预约、线上支付、在线随访、健康咨询和检查检验结果在线查询等服务。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为基础,整合居民健康管理及医疗信息资源,开展居民医疗健康信息服务,提高居民自我健康管理能力。完善统计制度,加强统计数据分析能力。{{楷体|(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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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11'''''' 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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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按照填平补齐、查缺补漏的原则,完善省级、地市级、县级平台,实现省级与国家级平台对接,省内平台互联互通和业务协同。巩固完善传染病防控、预防接种、严重精神障碍等报告与管理工作,突出电子病历与电子健康档案信息动态更新。开展大数据和远程医疗应用试点。推进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加强区域临床医学健康数据示范工作,推动远程会诊、远程诊断(影像、病理、心电)、预约诊疗、双向转诊等惠民服务。(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负责)
|}
{{gap}}{{楷体|(十四)加强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gap}}{{楷体|全面推进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围绕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等重大疾病及罕见病等健康问题和健康产业发展需求,加强医学科学前沿基础研究、关键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医药产品开发和适宜技术推广。启动实施面向2030年的健康保障重大工程,继续组织实施“重大新药创制”和“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两个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精准医学研究”等一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加快诊疗新技术、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研发和产业化,显著提高重大疾病防治和健康产业发展的科技支撑能力。加强转化医学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和协同研究网络建设,推动现有若干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科研基地的能力提升,调整和完善委级重点实验室,逐步构建规范、整合、高效的医学科技基地平台体系。加强医学科技创新政策环境建设,健全创新人才培养、新技术评估、医学研究标准与规范、医学伦理与科研诚信、知识产权等保障机制,大幅提升医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率。发挥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和协同研究网络的作用,促进适宜技术、诊疗指南和技术规范的普及推广。{{楷体|(科技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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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12'''''' 健康科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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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康科技重大项目和工程:健康保障重大工程,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大新药创制”和“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精准医学研究”、“重大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控研究”、“生殖健康及重大出生缺陷防控研究”等重点专项;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与健康科技创新工程。(科技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成果转化和适宜技术推广:健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适宜技术推广。(科技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
{{gap}}'''四、保障措施'''
{{gap}}{{楷体|(一)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行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健全全民医疗保障制度。加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健全基本医保稳定可持续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和经办管理。加快推进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全面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完善医院法人治理机制和外部监管机制。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健全药品供应保障机制,完善国家药物政策体系,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建立药物临床综合评价体系,加强儿童、老年人等特殊人群基本用药保障。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完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继续实施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巩固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楷体|(国务院医改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民政部等相关部门负责)}}
{{gap}}{{楷体|(二)建立公平有效可持续的筹资体系。}}进一步明确政府、社会与个人的卫生计生投入责任,完善合理分担机制,缓解个人就医经济负担。明确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加大政府卫生投入,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加大对卫生与健康事业的投入,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楷体|(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gap}}{{楷体|(三)完善卫生计生法制体系。}}推动基本医疗卫生法立法工作。完善卫生计生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医疗、医药、医保、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重点领域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工作。做好部门规章立改废释。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定期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和标准复审,维护医药卫生法律法规体系的协调性、一致性。健全卫生标准体系,促进强制性卫生标准的实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创新卫生计生行政管理方式,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严禁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和变相审批,加强承接机构能力建设,确保取消下放事项落实到位。推进政务公开。{{楷体|(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
{{gap}}{{楷体|(四)强化宣传引导。}}加强正面宣传和典型宣传,增强社会对健康和卫生计生工作的普遍认知,争取各方面的有力支持,保障规划的有效实施。加强社会宣传工作,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健康和卫生计生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面临的形势与挑战,提高社会各界对健康和卫生计生工作的重视程度。加强卫生计生普法宣传。大力弘扬和践行卫生计生职业精神,深入开展职业精神宣传推介专题活动。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和网上舆论工作体系,及时回应网上舆情和社会关切,加强网络舆论引导队伍建设,提升新闻宣传与舆论引导能力。发展健康文化,加强卫生计生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建设卫生计生文化宣传基地和文化推广平台。{{楷体|(中央宣传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网信办负责)}}
{{gap}}{{楷体|(五)做好国际交流合作。}}制订中国全球卫生战略,实施适应不同国家、地区和组织特点的多层次、多渠道合作策略,提升我国在全球卫生外交中的影响力和国际话语权。积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卫生交流与合作。加强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全球卫生、医药卫生科研、人口与发展等领域的合作,引进卫生计生改革与发展所需的智力、技术等资源。创新工作模式,继续加强卫生援外工作。推进全球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深化与港澳台地区的医疗卫生合作交流。推进南南合作。推动医疗设备和药品“走出去”。大力发展国际医疗健康服务贸易,加强中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楷体|(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
{{gap}}{{楷体|(六)加强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将卫生与健康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目标,做好相关任务的实施工作。逐步建立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制度。建立健全监测评价机制,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牵头制订规划监测评估方案,并对规划实施进度和效果进行年度监测和中期、末期评估,监督重大项目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研究解决对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对当地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督导,确保规划顺利实施。{{楷体|(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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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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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
|year=2016 |month=12 |day=27
|发文字号=国发〔2016〕78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通知
|theme=卫生、体育\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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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s={{Textquality|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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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gap}}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
{{c|'''{{x-larger|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
{{楷体|国发〔2016〕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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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现将《[[“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gap}} 2016年12月27日
{{gap}}(此件公开发布)
{{c|'''{{x-larger|“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
{{gap}}为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编制本规划。
{{gap}}'''一、规划背景'''
{{gap}}“十二五”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扎实推进医改各项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和明显成效。全民医保体系加快健全,基本医保参保率保持在95%以上,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逐步整合,筹资和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全面推开,商业健康保险快速发展。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面实施,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持续拓展深化,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改革有序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持续深化,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逐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稳步提高。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得到巩固完善,药品流通领域改革力度不断加大,药品供应保障体系逐步健全。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初步建立,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加强,医务人员积极性得到进一步调动。医药卫生监管持续加强,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中医药发展政策机制逐步完善,作用得到更好发挥,惠民效果进一步放大。健康服务业政策环境显著改善,社会办医加快发展。以省为单位实施综合医改试点,积累了有益经验。经过努力,2015年居民人均预期寿命比2010年提高了1.51岁,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比重由35.29%下降到29.27%,80%以上的居民15分钟内能够到达最近的医疗点,人民健康水平总体上优于中高收入国家平均水平,医药费用不合理过快增长势头得到初步遏制,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性、可及性显著提升。实践证明,深化医改方向正确、路径清晰、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用较少的投入取得了较高的健康绩效,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得到明显缓解,获得感不断增强,深化医改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日益显现。
{{gap}}“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也是建立健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关键时期。当前,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健康需求日益增长,但我国卫生资源总量不足、结构不合理、分布不均衡、供给主体相对单一、基层服务能力薄弱等问题仍比较突出,维护和促进人民健康的制度体系仍需不断完善。特别是随着医改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深层次体制机制矛盾的制约作用日益凸显,利益格局调整更加复杂,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明显增强,任务更为艰巨。同时,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工业化、城镇化、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以及疾病谱变化、生态环境和生活方式变化、医药技术创新等,都对深化医改提出了更高要求。面对新的形势和挑战,需要在巩固前期改革成果、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念、增强定力,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制度创新和重点突破,推动医改由打好基础转向提升质量、由形成框架转向制度建设、由单项突破转向系统集成和综合推进,用中国式办法破解医改这个世界性难题,为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添新动力。
{{gap}}'''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gap}}{{楷体|(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树立大健康理念,全力推进卫生与健康领域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加快建立符合国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实现发展方式由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推进医药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坚实基础。
{{gap}}{{楷体|(二)基本原则。}}
{{gap}}{{楷体|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以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为目标,坚守底线、补齐短板,作出更有效的制度安排,维护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中有更多获得感。
{{gap}}{{楷体|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将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推动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医疗卫生资源下沉,提升基层医疗卫生的职业吸引力和服务能力,以问题为导向推动制度创新和攻坚突破。
{{gap}}{{楷体|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坚持政府主导,落实政府责任,适当引入竞争机制。在非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发挥市场活力,加强规范引导,满足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健康需求。
{{gap}}{{楷体|坚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优化供给侧治理能力和要素配置,提升服务效率和质量。对需求侧进行科学引导,合理划分政府、社会、个人责任,促进社会共治。
{{gap}}{{楷体|坚持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要求,统筹推进管理、价格、支付、薪酬等制度建设,提高政策衔接和系统集成能力。落实部门责任,解放思想、主动作为,以自我革命的精神推进改革,形成强大合力。
{{gap}}{{楷体|坚持突出重点、试点示范、循序推进。}}理清改革内在逻辑,突出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及时总结推广地方经验,发挥重点改革的突破性作用和试点的带动效应。把握好改革的力度和节奏,注重统筹兼顾,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gap}}{{楷体|(三)主要目标。}}到2017年,基本形成较为系统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政策框架。分级诊疗政策体系逐步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和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加快推进,全民医疗保障制度更加高效,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进一步健全。到2020年,普遍建立比较完善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服务体系、比较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比较规范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和综合监管体系、比较科学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经过持续努力,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我国居民人均预期寿命比2015年提高1岁,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到18/10万,婴儿死亡率下降到7.5‰,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下降到9.5‰,主要健康指标居于中高收入国家前列,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下降到28%左右。
{{gap}}'''三、重点任务'''
{{gap}}“十三五”期间,要在分级诊疗、现代医院管理、全民医保、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监管等5项制度建设上取得新突破,同时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gap}}{{楷体|(一)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级诊疗制度。}}坚持居民自愿、基层首诊、政策引导、创新机制,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重要手段,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推行多种形式的分级诊疗模式,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就医新秩序。到2017年,分级诊疗政策体系逐步完善,85%以上的地市开展试点。到2020年,分级诊疗模式逐步形成,基本建立符合国情的分级诊疗制度。
{{gap}}{{楷体|1.健全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优化医疗卫生资源布局,明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加强协作,推动功能整合和资源共享。合理控制公立综合性医院数量和规模。大力推进面向基层、偏远和欠发达地区的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鼓励二、三级医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远程服务,提升远程医疗服务能力,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医疗资源纵向流动,提高优质医疗资源可及性和医疗服务整体效率。推进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与专科医生的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健全基于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的分级诊疗信息系统。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学检验机构、病理诊断机构、医学影像检查机构、消毒供应机构和血液净化机构,鼓励公立医院面向区域提供相关服务,实现区域资源共享。加强医疗质量控制,推进同级医疗机构间以及医疗机构与独立检查检验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gap}}实施中医药传承与创新工程,推动中医药服务资源与临床科研有机结合,加强中医适宜技术的应用,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重大疾病治疗和疾病康复中的重要作用。在基层中医药服务体系不健全、能力较弱的地区,将中医医院中医门诊诊疗服务纳入首诊范围。按照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将军队医疗机构全面纳入分级诊疗体系。建立健全突发急性传染病医疗救治网络,推进构建陆海空立体化的紧急医学救援网络。
{{gap}}{{楷体|2.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以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和鉴别诊断为重点,强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建设。提升乡镇卫生院开展急诊抢救、二级以下常规手术、正常分娩、高危孕产妇初筛、儿科、精神疾病、老年病、中医、康复等医疗服务能力。加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能力建设和学科建设,重点加强县域内常见病、多发病相关专业科室以及紧缺专业临床专科建设,进一步降低县域外就诊率。规范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推动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提升工程。促进先进适宜技术的普及普惠。建立与开展分级诊疗工作相适应、能够满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需要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实现药品使用的上下联动和相互衔接。通过鼓励大医院医师下基层、退休医生开诊所以及加强对口支援、实施远程医疗、推动建立医疗联合体等,把大医院的技术传到基层。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到2020年,力争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以及70%的村卫生室具备中医药服务能力,同时具备相应的医疗康复能力。
{{gap}}完善基层管理和运行机制。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人主体地位,落实人事、经营、分配等方面自主权。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制度,收支结余部分可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巩固完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财务管理办法,加强绩效考核,既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又防止出现新的逐利行为。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负责人绩效评价机制,对机构负责人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对其他人员突出岗位工作量、服务质量、行为规范、技术难度、风险程度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内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
{{gap}}{{楷体|3.引导公立医院参与分级诊疗。}}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医保支付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调动三级公立医院参与分级诊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三级公立医院收治疑难复杂和危急重症患者,逐步下转常见病、多发病和疾病稳定期、恢复期患者。鼓励打破行政区域限制,推动医疗联合体建设,与医保、远程医疗等相结合,实现医疗资源有机结合、上下贯通。以资源共享和人才下沉为导向,将医疗联合体构建成为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发展共同体,形成责、权、利明晰的区域协同服务模式。探索通过医师多点执业、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物配备、对纵向合作的医疗联合体等分工协作模式实行医保总额付费等方式,引导医疗联合体内部形成顺畅的转诊机制。
{{gap}}{{楷体|4.推进形成诊疗—康复—长期护理连续服务模式。}}明确医疗机构急慢分治服务流程,建立健全分工协作机制,畅通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医院和护理院等慢性病医疗机构之间的转诊渠道,形成“小病在基层、大病到医院、康复回基层”的合理就医格局。城市大医院主要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的诊疗服务,将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康复期患者转至下级医疗机构以及康复医院、护理院等慢性病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慢性病医疗机构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康复期患者、老年病患者、晚期肿瘤患者、残疾人等提供治疗、康复、护理服务。显著增加慢性病医疗机构提供康复、长期护理服务的医疗资源。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推行日间手术。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加强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建设,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密切配合、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
{{gap}}{{楷体|5.科学合理引导群众就医需求。}}建立健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通过提高基层服务能力、医保支付、价格调控、便民惠民等措施,鼓励城乡居民与基层医生或家庭医生团队签约。到2017年,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60%以上。到2020年,力争将签约服务扩大到全人群,基本实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全覆盖。
{{gap}}遵循医学科学规律,结合功能定位,明确县、乡两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范围,对于超出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的疾病,为患者提供相应转诊服务。完善双向转诊程序,建立健全转诊指导目录,重点畅通向下转诊渠道,逐步实现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有序转诊。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支付比例,合理引导就医流向。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连续计算起付线。合理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对医疗机构落实功能定位、患者合理选择就医机构形成有效激励。
{{gap}}{{楷体|(二)建立科学有效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加快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到2017年,各级各类公立医院全面推开综合改革,初步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管理体制和治理机制。到2020年,基本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权责清晰、管理科学、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和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
{{gap}}{{楷体|1.完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妥善处理医院和政府关系,实行政事分开和管办分开,推动医院管理模式和运行方式转变。加强政府在方向、政策、引导、规划、评价等方面的宏观管理,加大对医疗行为、医疗费用等方面监管力度,减少对医院人事编制、科室设定、岗位聘任、收入分配等的管理。逐步取消公立医院行政级别。合理界定政府作为出资人的举办监督职责和公立医院的自主运营管理权限。健全政府办医体制,积极探索公立医院管办分开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采取有效措施,统筹协调政府办医职能,形成合力。加强对政府、军队和企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举办公立医院的全行业监管,明确各方职责、权利和义务。落实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健全公立医院法人治理机制,落实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收入分配、副职推荐、中层干部任免、年度预算执行等自主权。实行院长负责制,完善院长选拔任用制度,实行院长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公立医院依法制订章程。建立健全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成本核算制度、财务报告制度、总会计师制度、第三方审计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
{{gap}}{{楷体|2.建立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取消药品加成(不含中药饮片),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大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降低药品、医用耗材和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等价格,重点提高诊疗、手术、康复、护理、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加强分类指导,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通过规范诊疗行为、医保控费等降低药品、耗材等费用,严格控制不合理检查检验费用,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腾出空间,并与医疗控费、薪酬制度、医保支付、分级诊疗等措施相衔接。放开特需医疗服务和其他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价格,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继续推进公立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统筹考虑中医药特点,建立有利于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的运行新机制。推进军队医院参与地方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规范公立医院改制,推进国有企业所属医院分离移交和改制试点,原则上政府举办的传染病院、精神病院、职业病防治院、妇幼保健院和妇产医院、儿童医院、中医医院(民族医院)等不进行改制。力争到2017年试点城市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降到30%左右,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
{{gap}}{{楷体|3.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编制人事和薪酬制度。}}创新公立医院编制管理方式,完善编制管理办法,积极探索开展公立医院编制管理改革试点。在地方现有编制总量内,确定公立医院编制总量,逐步实行备案制,在部分大中城市三级甲等公立医院开展编制管理改革、实行人员总量管理试点。落实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对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短缺专业人才以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人员,可由医院采取考察的方式予以公开招聘。完善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用人关系。
{{gap}}地方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水平,逐步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工作时间之外劳动较多、高层次医疗人才集聚、公益目标任务繁重、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公立医疗机构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予以倾斜。在绩效工资分配上,重点向临床一线、业务骨干、关键岗位以及支援基层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按照有关规定,公立医院可以探索实行目标年薪制和协议薪酬。公立医院主管部门对院长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确定院长薪酬水平,院长薪酬与医院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水平保持合理比例关系。
{{gap}}{{楷体|4.建立以质量为核心、公益性为导向的医院考评机制。}}健全医院绩效评价体系,机构考核应涵盖社会效益、服务提供、质量安全、综合管理、可持续发展等内容,重视卫生应急、对口支援以及功能定位落实和分级诊疗实施情况等体现公益性的工作。将落实医改任务情况列入医院考核指标,强化医院和院长的主体责任。医务人员考核突出岗位工作量、服务质量、行为规范、技术难度、风险程度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指标,负责人考核还应包括职工满意度等内容。考核结果与政府投入、医保支付、人员职业发展等挂钩。
{{gap}}{{楷体|5.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逐步健全公立医院医疗费用控制监测和考核机制。设定全国医疗费用增长控制目标,各省(区、市)根据不同地区医疗费用水平和增长幅度以及不同类别医院的功能定位等,分类确定控费要求并进行动态调整。以设区的市为单位向社会公开辖区内各医院的价格、医疗服务效率、次均医疗费用等信息,对医疗机构费用指标进行排序,定期公示排序结果。落实处方点评制度。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对公立医院药品、高值医用耗材、大型医用设备检查等情况实施跟踪监测。到2017年,全国公立医院医疗费用增长幅度力争降到10%以下,到2020年,增长幅度稳定在合理水平。
{{gap}}{{楷体|(三)建立高效运行的全民医疗保障制度。}}按照保基本、兜底线、可持续的原则,围绕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三个关键环节,加大改革力度,建立高效运行的全民医疗保障体系。坚持精算平衡,完善筹资机制,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为抓手推动全民基本医保制度提质增效。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衔接互动、相互联通机制。
{{gap}}{{楷体|1.健全基本医保稳定可持续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完善医保缴费参保政策,厘清政府、单位、个人缴费责任,逐步建立稳定可持续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在继续加大财政投入、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强化个人参保意识,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逐步建立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与居民收入相挂钩的动态筹资机制,使筹资标准、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到2020年,基本医保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
{{gap}}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医保待遇动态调整机制。明确医保待遇确定和调整的政策权限、调整依据和决策程序,避免待遇调整的随意性。明确基本医保的保障边界。合理确定基本医保待遇标准。结合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全面推进付费总额控制。改进个人账户,开展门诊费用统筹。按照分级管理、责任共担、统筹调剂、预算考核的基本思路,加快提高基金统筹层次。全面巩固市级统筹,推动有条件的省份实行省级统筹。加快建立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机制,推进基本医保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加强参保地与就医地协作,方便群众结算,减少群众“跑腿”、“垫资”。建立健全异地转诊的政策措施,推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与促进医疗资源下沉、推动医疗联合体建设、建立分级诊疗制度衔接协调。到2017年,基本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到2020年,建立医保基金调剂平衡机制,逐步实现医保省级统筹,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稳定在75%左右。
{{gap}}{{楷体|2.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健全医保支付机制和利益调控机制,实行精细化管理,激发医疗机构规范行为、控制成本、合理收治和转诊患者的内生动力。全面推行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按床日、总额预付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型付费方式,鼓励实行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DRGs)方式。对住院医疗服务主要按病种付费、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或按床日付费;对基层医疗服务可按人头付费,积极探索将按人头付费与高血压、糖尿病、血液透析等慢病管理相结合;对一些复杂病例和门诊费用可按项目付费、按人头付费。有条件的地区可将点数法与预算管理、按病种付费等相结合,促进医疗机构之间有序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健全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公开、平等的谈判协商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建立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支付方式改革相关的管理规范、技术支撑和政策配套,制定符合基本医疗需求的临床路径等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病历及病案首页的书写,全面夯实信息化管理基础,实现全国范围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和内涵、疾病分类编码、医疗服务操作编码的统一。继续落实对中医药服务的支持政策,逐步扩大纳入医保支付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和针灸、治疗性推拿等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范围,探索符合中医药服务特点的支付方式,鼓励提供和使用适宜的中医药服务。到2017年,国家选择部分地区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试点,鼓励各地积极完善按病种、按人头、按床日等多种付费方式。到2020年,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逐步覆盖所有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国范围内普遍实施适应不同疾病、不同服务特点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按项目付费占比明显下降。
{{gap}}{{楷体|3.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的基础上,加快整合基本医保管理机构。理顺管理体制,统一基本医保行政管理职能。统一基本医保经办管理,可开展设立医保基金管理中心的试点,承担基金支付和管理,药品采购和费用结算,医保支付标准谈判,定点机构的协议管理和结算等职能。加大改革创新力度,进一步发挥医保对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控制作用。加快推进医保管办分开,提升医保经办机构法人化和专业化水平。创新经办服务模式,推动形成多元化竞争格局。
{{gap}}{{楷体|4.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在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础上,采取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合理确定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等措施,提高大病保险对困难群众支付的精准性。完善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在做好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医疗救助基础上,将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低收入救助对象,以及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纳入救助范围,发挥托底保障作用。积极引导社会慈善力量等多方参与。逐步形成医疗卫生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间数据共享的机制,推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有效衔接,全面提供“一站式”服务。
{{gap}}{{楷体|5.推动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积极发挥商业健康保险机构在精算技术、专业服务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优势,鼓励和支持其参与医保经办服务,形成多元经办、多方竞争的新格局。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医保的经办服务,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选择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医保经办。加快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探索发展多种形式的医疗执业保险。丰富健康保险产品,大力发展消费型健康保险,促进发展各类健康保险,强化健康保险的保障属性。鼓励保险公司开发中医药养生保健等各类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提供与其相结合的中医药特色健康管理服务。制定和完善财政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加快发展。鼓励企业和居民通过参加商业健康保险,解决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需求。
{{gap}}{{楷体|(四)建立规范有序的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实施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流程改革,调整利益驱动机制,破除以药补医,推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建设符合国情的国家药物政策体系,理顺药品价格,促进医药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保障药品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供应充分。
{{gap}}{{楷体|1.深化药品供应领域改革。}}通过市场倒逼和产业政策引导,推动企业提高创新和研发能力,促进做优做强,提高产业集中度,推动中药生产现代化和标准化,实现药品医疗器械质量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打造中国标准和中国品牌。建立更加科学、高效的药品审评审批体系。加快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鼓励创制新药,鼓励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药物创新。加快防治艾滋病、恶性肿瘤、重大传染病、罕见病等临床急需新药及儿童用药等的审评审批。淘汰疗效不确切、风险大于效益的品种。加强医疗器械创新,严格医疗器械审批。建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加快重大传染病用药、儿童用药的研发和生产。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中,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上市的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应在2018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
{{gap}}解决好低价药、“救命药”、“孤儿药”以及儿童用药的供应问题。扶持低价药品生产,保障市场供应,保持药价基本稳定。建立健全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分级应对机制,加快推进紧缺药品生产,支持建设小品种药物集中生产基地,继续开展用量小、临床必需、市场供应短缺药品的定点生产试点。完善儿童用药、卫生应急药品保障机制。对原料药市场供应不足的药品加强市场监测,鼓励提高生产能力。
{{gap}}{{楷体|2.深化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加大药品、耗材流通行业结构调整力度,引导供应能力均衡配置,加快构建药品流通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格局,破除地方保护,形成现代流通新体系。推动药品流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药品经营企业仓储资源和运输资源,加快发展药品现代物流,鼓励区域药品配送城乡一体化。推动流通企业向智慧型医药服务商转型,建设和完善供应链集成系统,支持流通企业向供应链上下游延伸开展服务。应用流通大数据,拓展增值服务深度和广度,引导产业发展。鼓励绿色医药物流发展,发展第三方物流和冷链物流。支持药品、耗材零售企业开展多元化、差异化经营。推广应用现代物流管理与技术,规范医药电商发展,健全中药材现代流通网络与追溯体系,促进行业结构调整,提升行业透明度和效率。力争到2020年,基本建立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形成1家年销售额超过5000亿元的超大型药品流通企业,药品批发百强企业年销售额占批发市场总额的90%以上。
{{gap}}{{楷体|3.完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完善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机制,落实公立医院药品分类采购,坚持集中带量采购原则,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可采取以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鼓励跨区域联合采购和专科医院联合采购。做好基层和公立医院药品采购衔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每种药品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实施药品采购“两票制”改革(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鼓励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严格按合同回款。进一步提高医院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落实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采购主体地位,促进医疗机构主动控制药品、耗材价格。完善药品价格谈判机制,建立统分结合、协调联动的国家、省两级药品价格谈判制度。对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进行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逐步增加国家谈判药品品种数量,并做好医保等政策衔接。将加快药品注册审批流程、专利申请、药物经济学评价等作为药品价格谈判的重要内容。对实行备案采购的重点药品,明确采购数量、开具处方的医生,由医疗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向药品采购部门备案。加强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和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提高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服务和监管能力,健全采购信息采集共享机制。
{{gap}}开展高值医用耗材、检验检测试剂、大型医疗设备集中采购。规范和推进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统一高值医用耗材编码标准,区别不同情况推行高值医用耗材招标采购、谈判采购、直接挂网采购等方式,确保高值医用耗材采购各环节在阳光下运行。
{{gap}}{{楷体|4.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成果,推动基本药物在目录、标识、价格、配送、配备使用等方面实行统一政策。加强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结核病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重度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基本用药保障。探索在基本药物遴选调整中纳入循证医学和药物经济学评价方法。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坚持中西药并重。完善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坚持基本药物主导地位。完善基本药物供应体系。
{{gap}}{{楷体|5.完善国家药物政策体系。}}健全管理体制,建立国家药物政策协调机制。推动医药分开,采取综合措施切断医院和医务人员与药品、耗材间的利益链。医疗机构应按照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并主动向患者提供,不得限制处方外流。探索医院门诊患者多渠道购药模式,患者可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推动企业充分竞争和兼并重组,提高市场集中度,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和现代化经营。调整市场格局,使零售药店逐步成为向患者售药和提供药学服务的重要渠道。
{{gap}}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强化价格、医保、采购等政策的衔接,坚持分类管理,实行不同的价格管理方式,逐步建立符合我国药品市场特点的药价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结合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逐步按通用名制定药品支付标准。完善国家医药储备体系,在应急保障的基础上,完善常态短缺药品储备。完善中药政策,加强中药材质量管理,鼓励中药饮片、民族药的临床应用。探索建立医院总药师制度,完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药师管理制度,结合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体现药事服务价值。建立药物临床综合评价体系和儿童用药临床综合评价机制,提高合理用药水平。
{{gap}}{{楷体|(五)建立严格规范的综合监管制度。}}健全医药卫生法律体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完善与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相适应的监管模式,提高综合监管效率和水平,推进监管法制化和规范化,建立健全职责明确、分工协作、运行规范、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长效机制。
{{gap}}{{楷体|1.深化医药卫生领域“放管服”改革。}}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推进医药卫生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建立清单制度并向社会公示。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机制和监管方式,更加注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监管效能。优化政府服务,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医疗卫生机构转变服务模式,改善服务质量。
{{gap}}{{楷体|2.构建多元化的监管体系。}}完善政府监管主导、第三方广泛参与、医疗卫生机构自我管理和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加强部门联动,加大监管力度,切实防止和减少损害群众健康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引导第三方依法依规参与监管工作。建立医疗卫生机构自我管理制度,加强内涵管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所有医疗机构门诊、住院诊疗行为和费用开展全程监控和智能审核。加强医保智能审核技术应用,推动全国所有统筹地区应用智能监控系统,逐步实现对门诊、住院、购药等各类医疗服务行为的全面、及时、高效监控。健全全国药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价格、质量等信息。建立健全社会共治机制,加大信息公开和宣传教育力度,拓宽公众参与监管的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gap}}{{楷体|3.强化全行业综合监管。}}健全医药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推动监管重心转向全行业监管。加快出台基本医疗卫生法,建立健全中医药法规,完善相关标准规范。实行属地化监督,加强基层监督机构规范化建设和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综合监管保障机制。开展综合监管试点。推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建立违法违纪“黑名单”制度,对进入“黑名单”的机构和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坚决曝光。健全医疗机构绩效考评制度,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确保各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强化临床路径管理,完善技术规范,提高诊疗行为透明度。加强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产权归属、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疗广告监管,促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到2020年,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实现100%覆盖。
{{gap}}完善基本医保基金监管制度,加大对骗保欺诈等医保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完善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控机制,将监管对象由医疗机构延伸至医务人员。强化药品质量监管,进一步规范药品市场流通秩序。加强药品注册申请、审批和生产、销售的全程监管,建立完善药品信息追溯体系,形成全品种、全过程完整追溯与监管链条。加强药品有效期和包装材料管理,规范过期药品等废弃药品及包装材料的处置。严控药品购销渠道,严格票据管理,减少流通环节,净化流通环境。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依法依规严厉打击药品注册申请中数据造假、制售假劣药品、挂靠经营、“走票”、商业贿赂、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行为。强化药品价格行为监管,建立健全药品价格信息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制度,积极引导行业组织和市场主体加强诚信建设,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加强对市场竞争不充分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的价格监管。对价格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较大的,适时开展专项调查,对价格垄断、欺诈、串通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gap}}{{楷体|4.引导规范第三方评价和行业自律。}}完善相关政策制度,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积极开展或参与评价标准的咨询、技术支持、考核评价等工作,推动医疗机构考核评价由政府主导逐步向独立第三方评价转变。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作用,积极培育第三方评价机构。强化行业自律,推动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管理规范和准则,规范成员行为。引导和规范医疗机构建立内审制度,加强自我管理和自查自纠,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加强全国医疗卫生行业监管信息管理,为医疗机构开展业务以及提升服务质量、服务效率、满意度等提供有效监控依据。
{{gap}}{{楷体|(六)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gap}}{{楷体|1.健全完善人才培养使用和激励评价机制。}}从提升和改善薪酬待遇、发展空间、执业环境、社会地位等方面入手,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医务人员改革主力军作用。健全医务人员培训培养制度,使每名医务人员都有接受继续教育和职业再培训的机会。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基本建成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三阶段有机衔接的标准化、规范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体系。完善医学教育质量保障机制,到2020年,完成本科临床医学专业首轮认证工作,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与国际医学教育实质等效的医学专业认证制度。深化医学教育改革,深入推进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加强医学相关专业人才培养。继续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完善毕业后教育制度,到2020年,所有新进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临床医师均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初步建立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重点为县级医疗机构和边远地市医院培养一批专科医师。推进基层药学人员培养使用。大力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人才队伍建设,通过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转岗培训等多种途径加大全科医生培养培训力度。到2020年,初步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全科医生制度,基本形成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城乡每万名居民有2—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全科医生总数达到30万人以上。实施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人才工程,促进中医药传承与发展,建立健全中医药师承教育制度。
{{gap}}创新卫生人才使用机制,完善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推行公开招聘制度,实行全员聘用制度,实现人员分类管理。改善从业环境和薪酬待遇,促进医疗资源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向基层和农村流动。在总结评估的基础上,继续实施全科医生特岗计划。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其中医疗服务收入的内涵和与绩效工资制度衔接的具体办法另行研究制定。合理确定医疗卫生机构编外人员待遇,逐步实现同岗同薪同待遇,激发广大医务人员活力。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绩效分配可采取设立全科医生津贴等方式,向承担签约服务等临床一线任务的人员倾斜。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乡镇工作补贴政策,绩效工资分配向基层倾斜。创新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完善以岗位职责要求为基础,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符合卫生人才特点的科学化、社会化评价机制。完善职称晋升体系和职称晋升办法,增加医疗卫生机构中高级岗位比例并向基层倾斜,拓宽医务人员职业发展空间。关心重视村医队伍建设,合理提高待遇,结合实际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鼓励医师到基层、边远地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gap}}建立卫生人员荣誉制度,弘扬广大卫生与健康工作者“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精神,做好“人民好医生”称号评选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增强医务人员职业荣誉感。依法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伤害医务人员的暴力犯罪行为,坚决从严查处涉医突发案件,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务人员安全。完善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健全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机结合的“三调解一保险”制度体系,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到2020年,医疗责任保险覆盖全国所有公立医院和80%以上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gap}}{{楷体|2.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持续开展健康领域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健康服务业,扩大健康服务相关支撑产业规模,优化健康服务业发展环境。健全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督促各地落实在市场准入、社会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学术地位、医院评审等方面对所有医疗机构同等对待的政策措施。完善医师多点执业政策,改革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完善医疗资源规划调控方式,加快社会办医发展。允许公立医院根据规划和需求,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院加强合作,共享人才、技术、品牌。控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探索社会力量办营利性医院综合评价机制,鼓励社会力量投向满足群众多元需求的服务领域。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健康产业投入,探索无形资产质押和收益权质押贷款业务,鼓励发展健康消费信贷。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发行债券和开展并购,鼓励引导风险投资。发挥商业健康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引导商业保险机构以出资新建等方式兴办医疗、养老、健康体检等健康服务机构。促进医疗与养老融合,发展健康养老产业。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家庭提供签约医疗服务,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康复护理、老年病和临终关怀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促进医疗与旅游融合,完善准入、运营、评价、监管等相关配套政策,加快推进健康旅游产业发展。促进互联网与健康融合,发展智慧健康产业。积极发展基于互联网的健康服务,促进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与健康服务深度融合,为健康产业植入“智慧之芯”。促进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推进中医药与养老、旅游等融合发展,实现中医药健康养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到2017年,80%以上的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5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到2020年,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1.5张床位为社会办医院预留规划空间,同步预留诊疗科目设置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空间;符合国情的医养结合体制机制和政策法规体系基本建立,所有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gap}}{{楷体|3.推进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建立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与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遴选机制。到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机制基本完善。推进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完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分配方式以及效果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发挥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医疗机构对项目实施的指导和考核作用,考核评价结果与服务经费拨付挂钩。建立健全专业公共卫生人员激励机制,人员和运行经费根据人员编制、经费标准、服务任务完成及考核情况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鼓励防治结合类专业公共卫生机构通过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获得合理收入,建立有利于防治结合的运行新机制。推进妇幼保健机构内部改革重组,实现保健和临床有机融合。在合理核定工作任务、成本支出的基础上,完善对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补偿机制。大力推进残疾人健康管理,加强残疾人社区康复。将更多成本合理、效果确切的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完善现有药品政策,减轻艾滋病、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等重大疾病以及突发急性传染病患者的药品费用负担。推进居民健康卡、社会保障卡等应用集成,激活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应用,推动预防、治疗、康复和健康管理一体化的电子健康服务。升级改造卫生应急平台体系,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早期发现水平。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gap}}'''四、保障措施'''
{{gap}}{{楷体|(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医改工作,由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一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医改领导小组组长,亲自负责医改工作,充分发挥医改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统一推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发挥各级党委(党组)领导核心作用,把医改纳入全面深化改革中同部署、同要求、同考核,为完成规划任务提供坚强保证。各地要依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制定细化配套措施,加强协作配合,指导督促地方落实规划任务。
{{gap}}{{楷体|(二)强化责任落实。}}落实各级政府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建立责任落实和考核的刚性约束机制。加大政府卫生投入力度,到2020年,全面落实政府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投入政策,建立公立医院由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补偿的新机制,细化落实政府对中医医院(民族医院)投入倾斜政策,逐步偿还和化解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长期债务。加强各级各类医药卫生机构党组织建设,强化基层党组织整体功能,在医改中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增强改革执行力。
{{gap}}{{楷体|(三)强化改革探索。}}尊重和发扬基层首创精神,充分放权,鼓励地方锐意进取、因地制宜大胆探索,特别是针对一些矛盾和问题多、攻坚难度大的改革,主动作为、勇于攻坚,创造性开展工作。以省为单位深入实施综合医改试点,区域联动推进改革。建立完善常态化调研机制,加强对地方的指导,总结推广改革经验,及时将成熟经验上升为政策,努力做到下有所呼、上有所应。
{{gap}}{{楷体|(四)强化科技支撑。}}加强国家医药卫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继续组织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依托各类重点实验室、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和协同研究网络,大力推进临床诊疗指南和技术规范的研究和推广。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提供更多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的医药卫生技术和健康产品。
{{gap}}{{楷体|(五)强化国际合作。}}制订实施中国全球卫生战略,结合“一带一路”建设,建立完善国际交流合作机制,加强多双边交流合作,深入参与全球卫生治理,交流借鉴改革发展有益经验。搭建国际化公共服务平台,大力推进医疗卫生服务贸易发展,加快医疗卫生机构走出去步伐,扩大境外人员来华接受医疗卫生服务的规模。以中医药服务贸易为重点,以服务贸易标准为引领,提高中医药的全球影响力。
{{gap}}{{楷体|(六)强化督查评估。}}建立健全督查评估制度,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估作用,强化结果运用和激励问责。增强监测实时性和准确性,将监测结果运用到政策制定、执行、督查、整改全过程。国务院医改办会同相关部门对规划落实总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分析,统筹研究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重要问题,重大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支持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围绕深化医改建言献策,就重要改革任务的落实开展民主监督。
{{gap}}{{楷体|(七)强化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医改进展成效、典型经验和先进人物,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提高群众对改革的知晓率和参与度,提高医务人员投身改革的积极性和能动性,营造全社会关心、理解和支持医改的良好氛围。发展健康文化,净化传播环境,加强健康知识传播,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医学发展规律,树立正确的生命观念和就医理念,提升公众健康素养水平。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进一步引导树立良好医德医风,发扬医务人员职业精神。发挥统一战线优势,最大限度凝聚共识,推动医改向纵深发展。
{{gap}}附件:1.到2017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主要目标
{{gap}} 2.到2020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主要目标
'''附件1'''
{{c|'''{{x-larger|到2017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主要目标}}'''
}}
{| class="wikitable"
|-
|| '''序号'''
|| '''指 标 内 容'''
|-
|| 1
|| 基本形成较为系统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政策框架
|-
|| 2
|| 85%以上的地市开展分级诊疗试点,政策体系逐步完善
|-
|| 3
||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60%以上
|-
|| 4
|| 各级各类公立医院全面推开综合改革,初步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管理体制和治理机制
|-
|| 5
|| 试点城市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降到30%左右,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
|-
|| 6
|| 公立医院医疗费用控制监测和考核机制逐步建立健全,全国公立医院医疗费用增长幅度力争降到10%以下
|-
|| 7
|| 基本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
|| 8
|| 国家选择部分地区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试点,鼓励各地积极完善按病种、按人头、按床日等多种付费方式
|}
'''附件2'''
{{c|'''{{x-larger|到2020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主要目标}}'''
}}
{| class="wikitable"
|-
|| '''序号'''
|| '''指 标 内 容'''
|-
|| 1
|| 居民人均预期寿命比2015年提高1岁,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到18/10万,婴儿死亡率下降到7.5‰,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下降到9.5‰
|-
|| 2
|| 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下降到28%左右
|-
|| 3
|| 分级诊疗模式逐步形成,基本建立符合国情的分级诊疗制度
|-
|| 4
|| 力争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以及70%的村卫生室具备中医药服务能力,同时具备相应的医疗康复能力
|-
|| 5
|| 力争将签约服务扩大到全人群,基本实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全覆盖
|-
|| 6
|| 基本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权责清晰、管理科学、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和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
|-
|| 7
|| 公立医院医疗费用增长幅度稳定在合理水平
|-
|| 8
|| 基本医保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
|-
|| 9
|| 建立医保基金调剂平衡机制,逐步实现医保省级统筹,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稳定在75%左右
|-
|| 10
|| 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逐步覆盖所有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国范围内普遍实施适应不同疾病、不同服务特点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按项目付费占比明显下降
|-
|| 11
|| 基本建立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
|-
|| 12
|| 形成1家年销售额超过5000亿元的超大型药品流通企业,药品批发百强企业年销售额占批发市场总额的90%以上
|-
|| 13
|| 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实现100%覆盖
|-
|| 14
|| 完成本科临床医学专业首轮认证工作,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与国际医学教育实质等效的医学专业认证制度
|-
|| 15
|| 所有新进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临床医师均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初步建立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
|| 16
|| 城乡每万名居民有2—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全科医生总数达到30万人以上
|-
|| 17
|| 医疗责任保险覆盖全国所有公立医院和80%以上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
|| 18
||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机制基本完善
|-
|| 19
|| 全面落实政府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投入政策,建立公立医院由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补偿的新机制,细化落实政府对中医医院(民族医院)投入倾斜政策,逐步偿还和化解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长期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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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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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的通知
|year=2016 |month=12 |day=24
|发文字号=国发〔2016〕79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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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gap}}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
{{c|'''{{x-larger|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的通知}}'''
{{楷体|国发〔2016〕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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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现将《[[“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gap}} 国务院
{{gap}} 2016年12月24日
{{gap}}(此件公开发布)
{{c|'''{{x-larger|“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和}}'''}}
{{c|'''{{x-larger|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
{{c|目 录}}
{{gap}}'''前 言'''
{{gap}}'''第一章 面临的发展环境'''
{{gap}} 第一节 基础条件
{{gap}} 第二节 主要困难
{{gap}} 第三节 机遇挑战
{{gap}}'''第二章 总体要求'''
{{gap}} 第一节 指导思想
{{gap}} 第二节 基本原则
{{gap}} 第三节 主要目标
{{gap}}'''第三章 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gap}} 第一节 确保如期实现脱贫目标
{{gap}} 第二节 分类推进特殊贫困地区发展
{{gap}} 第三节 调动各方力量合力攻坚
{{gap}}'''第四章 促进经济跨越发展'''
{{gap}} 第一节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gap}} 第二节 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
{{gap}} 第三节 推进新型城镇化
{{gap}} 第四节 强化创新驱动发展
{{gap}}'''第五章 优先保障和改善民生'''
{{gap}} 第一节 提高教育发展水平
{{gap}} 第二节 大力促进就业创业
{{gap}} 第三节 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gap}} 第四节 加强医疗卫生服务
{{gap}} 第五节 推进文化繁荣发展
{{gap}}'''第六章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gap}} 第一节 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
{{gap}} 第二节 推进资源节约循环高效利用
{{gap}} 第三节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gap}} 第四节 推进环境污染治理
{{gap}}'''第七章 推进全方位开放合作'''
{{gap}} 第一节 助力“一带一路”建设
{{gap}} 第二节 大力推进兴边富民行动
{{gap}} 第三节 扩大沿边对外开放合作
{{gap}} 第四节 加强内陆对外开放合作
{{gap}} 第五节 加强民族工作对外交流合作
{{gap}}'''第八章 促进人口较少民族加快发展'''
{{gap}} 第一节 同步迈入全面小康
{{gap}} 第二节 提升发展基础条件
{{gap}} 第三节 增强发展内生动力
{{gap}} 第四节 传承弘扬民族文化
{{gap}} 第五节 加强人力资源开发
{{gap}}'''第九章 加快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发展'''
{{gap}} 第一节 保护改造民族特色民居
{{gap}} 第二节 发展民族特色产业
{{gap}} 第三节 改善特色村镇人居环境
{{gap}} 第四节 传承发展特色村镇民族传统文化
{{gap}}'''第十章 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gap}} 第一节 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gap}} 第二节 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区(单位)建设
{{gap}} 第三节 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
{{gap}} 第四节 完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支撑体系
{{gap}}'''第十一章 创新民族事务治理体系'''
{{gap}} 第一节 提升民族工作法治化水平
{{gap}} 第二节 加强城市和散居地区民族工作
{{gap}} 第三节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gap}} 第四节 加快民族事务管理服务能力建设
{{gap}}'''第十二章 发挥政策支撑作用'''
{{gap}} 第一节 财政政策
{{gap}} 第二节 投资政策
{{gap}} 第三节 金融政策
{{gap}} 第四节 产业政策
{{gap}} 第五节 土地政策
{{gap}} 第六节 社会政策
{{gap}} 第七节 环境政策
{{gap}} 第八节 人才政策
{{gap}} 第九节 帮扶政策
{{gap}}'''第十三章 强化规划组织实施'''
{{gap}} 第一节 加强组织领导
{{gap}} 第二节 明确责任分工
{{gap}} 第三节 强化督促检查
{{c|前 言}}
{{gap}}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共有55个少数民族、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8.5%,民族自治地方面积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64%。“十三五”时期,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摆到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对于补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短板,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提升各族人民福祉,增进民族团结进步,促进各民族交流交往交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具有重要意义。
{{gap}}本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主要阐明国家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加强民族工作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重大举措,是“十三五”时期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行动纲领。
{{c|第一章 面临的发展环境}}
{{c|'''第一节 基础条件'''}}
{{gap}}“十二五”时期,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取得显著成绩。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综合实力大幅提升,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特色优势产业快速发展,自我发展能力日益增强。扶贫攻坚成效明显,农牧民收入持续增加。社会事业取得长足进步,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稳步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成效显著,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新型城镇化持续推进,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得到有效保护与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繁荣发展,各族群众精神生活更加丰富。全方位开放合作深化拓宽,国际国内竞争优势日益凸显。民族团结不断巩固,民族关系更加和谐。依法管理民族事务能力持续提升,各民族凝聚力向心力不断增强。总的看,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初步具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条件。
{{c|'''第二节 主要困难'''}}
{{gap}}由于历史、自然和地理等原因,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仍面临一些突出问题和特殊困难。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滞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任务艰巨,产业发展层次水平偏低,新旧动能转换难度较大。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基础设施建设欠账多,资源环境约束大,创新发展能力弱,对内对外开放水平不高。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人口整体素质有待提高,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传承发展亟待加强,贫困问题依然严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任务繁重,缩小与全国发展差距仍然任重道远。破解多重问题和困难,必须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
{{c|'''第三节 机遇挑战'''}}
{{gap}}“十三五”时期,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国际国内发展环境更加复杂,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呈现新的特点,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一方面,世界局势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地缘政治关系多极化不断向纵深发展,世界范围内不稳定不确定不平衡因素显著增多,我国发展面临的国际风险挑战加大。同时,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深入推进,改革攻坚进入深水区,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任务日益繁重,民族地区协调各方面关系、承受各种风险、化解社会矛盾的压力呈现加大趋势,面临脱贫攻坚和实现全面小康双重任务、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双重责任、加快发展和维护团结稳定双重压力。另一方面,随着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一带一路”建设加快推进,区域协调有序发展,脱贫攻坚全面展开,民族地区奔小康行动深入实施,国家对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全方位扶持力度不断加大,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十三五”时期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必须把握机遇,应对挑战,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
{{c|第二章 总体要求}}
{{c|'''第一节 指导思想'''}}
{{gap}}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和新形势下民族工作总体思路,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始终把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以推动民族团结、社会和谐、人民幸福为宗旨,以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改善民生为重点,以完善体制机制和扶持政策为保障,更加注重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结合,更加注重发展经济与改善民生相结合,更加注重释放政策动力与激发内生动力相结合,更加注重推动改革创新与对内对外开放相结合,着力解决制约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突出短板和薄弱环节,着力促进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着力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着力提高依法管理民族事务能力,确保到2020年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与全国人民一道迈入全面小康社会。
{{c|'''第二节 基本原则'''}}
{{gap}}——{{楷体|坚持加快发展、缩小差距。}}紧密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统筹考虑当前与长远、城乡协调发展,突出重点和难点,全力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推进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打造产业发展新优势,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持续健康发展,逐步缩小与其他地区发展差距。
{{gap}}——{{楷体|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始终把改善民生、凝聚人心、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切实增强各民族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gap}}——{{楷体|坚持绿色发展、保护生态。}}全面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大力发展绿色经济,推动经济绿色转型,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走出一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优美的绿色发展之路。
{{gap}}——{{楷体|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立足民族地区资源环境条件和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特点,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突出特色,科学确定发展模式与实施路径,加强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薄弱环节的工作指导和政策扶持,确保如期实现脱贫攻坚任务。
{{gap}}——{{楷体|坚持改革创新、扩大开放。}}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鼓励先行先试,创新体制机制,释放改革活力,全方位拓展开放合作,努力构筑民族地区对内对外开放新格局。
{{gap}}——{{楷体|坚持国家支持、自力更生。}}发挥各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紧紧抓住国家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机遇,坚持加大中央支持与激发地方内生动力相结合,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政策体系,加大投入力度,厚植发展优势,加快发展步伐,提升发展水平,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gap}}——{{楷体|坚持民族团结、共同发展。}}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把民族团结作为各族人民的生命线,促进各民族唇齿相依、手足相亲、守望相助,以繁荣发展促进团结稳定,以团结稳定保障繁荣发展,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探索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符合民族地区特点、体现各族人民意愿的团结发展道路。
{{c|'''第三节 主要目标'''}}
{{gap}}按照确保到2020年实现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十三五”时期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主要目标是:
{{gap}}——{{楷体|经济持续较快发展。}}经济发展增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到2020年地区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与全国差距明显缩小。农牧区加快发展,脱贫攻坚取得实效,基础设施更加完善,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城镇化水平大幅提升,对内对外开放水平显著提高,综合经济实力明显增强。
{{gap}}——{{楷体|社会事业稳步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显著提升,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城乡差距明显缩小,主要领域指标达到或接近全国平均水平。城乡居民就业更加充分,劳动年龄人口受教育年限明显提高,社会保障实现全覆盖,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人人享有,人民群众整体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全面提升。
{{gap}}——{{楷体|民族文化繁荣发展。}}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得到传承弘扬,文化事业加快发展,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成,文化基础设施更加完备,文化产品日益丰富,文化产业持续壮大,文化发展成果惠及各族群众,少数民族特色文化活动广泛开展,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成效显著。
{{gap}}——{{楷体|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基本形成,主体功能区建设成效凸显,生态环境保护能力显著提升,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建立健全,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初步建立,环境治理能力不断增强,城乡人居环境更加优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稳步推进。
{{gap}}——{{楷体|民族团结更加巩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深入人心,全社会“三个离不开”(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思想全面加强,各民族群众“五个认同”(对伟大祖国、对中华民族、对中华文化、对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不断增强,民族理论政策创新发展,民族工作法律法规日臻完善,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水平显著提高,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逐步建立,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深入推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得到进一步巩固。
{| class="wikitable"
|-
|colspan=7 | '''专栏''''''1'''''' “十三五”时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
|-
|colspan=3 | '''指 标'''
|| '''2015''''''年'''
|| '''2020''''''年'''
|| '''年均增速〔累计〕'''
|| '''属性'''
|-
|colspan=7 | '''经济发展'''
|-
|colspan=3 | (1)地区生产总值(万亿元)
|| 6.65
|| 9.8
|| >8%
|| 预期性
|-
|colspan=3 | (2)全员劳动生产率(万元/人)
|| 6.48
|| 9.1
|| >7%
|| 预期性
|-
|colspan=7 | '''协调发展'''
|-
|colspan=3 | (3)工业增加值(万亿元)
|| 2.62
|| >3.8
|| >7.5%
|| 预期性
|-
|colspan=3 | (4)服务业增加值比重(%)
|| 42.26
|| 47
|| 〔4.74〕
|| 预期性
|-
|colspan=3 | (5)城镇化率(%)
|| 47.09
|| 54.2
|| 〔7.11〕
|| 预期性
|-
|colspan=7 | '''共享发展'''
|-
|colspan=3 | (6)农村贫困人口脱贫(万人)
|| —
|| —
|| 〔1805〕
|| 约束性
|-
|colspan=3 | (7)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
|| —
|| —
|| >9%
|| 预期性
|-
|colspan=3 | (8)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年)
|| 9.01
|| 10.3
|| 〔1.29〕
|| 约束性
|-
|colspan=3 | (9)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万人)
|| —
|| —
|| 〔>500〕
|| 预期性
|-
|colspan=3 | (10)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
|| 81.7
|| 90
|| 〔8.3〕
|| 预期性
|-
|colspan=3 | (11)人均预期寿命(岁)
|| —
|| —
|| 〔1〕
|| 预期性
|-
|colspan=7 | '''绿色发展'''
|-
|colspan=3 | (12)耕地保有量(亿亩)
|| 3.19
|| 3.19
|| 〔0〕
|| 约束性
|-
|colspan=3 | (13)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
|| —
|| —
|| 〔13〕
|| 约束性
|-
|colspan=3 | (14)森林覆盖率(%)
|| 17.85
|| 19.8
|| 〔1.95〕
|| 约束性
|-
|colspan=7 | '''开放发展'''
|-
|colspan=3 | (15)进出口总额(亿美元)
|| 1201
|| >2114.4
|| >14%
|| 预期性
|-
|colspan=3 | (16)边贸进出口额比重(%)
|| 33.4
|| 43.6
|| 〔10.2〕
|| 预期性
|-
|colspan=3 | (17)实际利用外资额(亿美元)
|| 109.79
|| >151.1
|| >6.6%
|| 预期性
|-
|colspan=7 | '''创新发展'''
|-
|colspan=3 | (18)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强度(%)
|| 0.74
|| 1.7
|| 〔0.96〕
|| 预期性
|-
|colspan=3 | (19)科技进步贡献率(%)
|| 45.8
|| 54
|| 〔8.2〕
|| 预期性
|-
|rowspan=2 | (20)互联网
普及率
|colspan=2 | 固定宽带家庭普及率(%)
|| 36
|| 60
|| 〔24〕
|rowspan=2 | 预期性
|-
|colspan=2 | 移动宽带用户普及率(%)
|| 50
|| 79
|| 〔29〕
|-
|colspan=7 | '''团结发展'''
|-
|colspan=3 | (21)少数民族人口流动率(%)
|| 15.09
|| 16.9
|| 〔1.81〕
|| 预期性
|-
|colspan=3 | (22)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个)
|| 57
|| >117
|| 〔>60〕
|| 约束性
|-
|colspan=2 rowspan=2 | (23)全国民族团
结进步创建
|| 示范区(个)
|| 0
|| >1000
|| 〔>1000〕
|rowspan=2 | 约束性
|-
|| 示范单位(个)
|| 135
|| >1135
|| 〔>1000〕
|-
|colspan=7 | 注:①地区生产总值、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增加值按可比价计算,绝对数按2015年不变价计算。
②〔 〕内为5年累计数。③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仅包括5个自治区。
|-
||
||
||
||
||
||
||
|}
{{c|第三章 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c|'''第一节 确保如期实现脱贫目标'''}}
{{gap}}由于历史、自然和地理等原因,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致贫情况复杂、表现特殊,贫困程度深,脱贫任务重。必须牢固树立科学治贫、精准脱贫理念,把脱贫攻坚作为发展头等大事和第一民生工程,采取超常规硬举措,健全扶贫工作机制,确保如期实现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脱贫。按照发展生产脱贫一批、易地搬迁脱贫一批、生态补偿脱贫一批、发展教育脱贫一批、社会保障兜底一批的要求,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以民族自治地方、边境地区、人口较少民族地区的贫困地区为主战场,加快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瓶颈,稳定实现农村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确保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与全国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楷体|(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民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下同)}}
{{c|'''第二节 分类推进特殊贫困地区发展'''}}
{{gap}}坚持民族和区域相统筹,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对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民族地区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积极实施易地扶贫搬迁,支持搬迁户新建安置住房,加快安置区配套设施建设,依托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农业园区、工业园区及旅游景区提供更多就业机会,促进搬迁群众稳定脱贫。重点实施生态保护扶贫和水利扶贫,支持绿色农林畜产品生产,组织贫困群众参与国家重大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和水利设施项目建设,设立生态公益岗位帮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员脱贫,创造更多公益性就业岗位,提高贫困人口受益水平。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的建档立卡贫困村,推进整村整族精准脱贫,分期分批推进贫困村退出、贫困人口脱贫。对特困民族地区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村,实施提升贫困群众素质和激发内生动力扶贫。对守土戍边不宜搬迁的陆地边境抵边一线乡镇贫困村边民,采取特殊扶持政策,加大边民扶持力度,改善边民生产生活条件,实施就地就近脱贫,确保边民安心生产生活、安心守边固边。{{楷体|(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民委)}}
{| class="wikitable"
|-
|| '''专栏''''''2'''''' 少数民族特困地区和特困群体综合扶贫工程'''
|-
|| (1)民族自治地方贫困县脱贫专项行动。推进国家各项惠民政策和民生项目向民族自治地方贫困县倾斜。大力培育特色产业,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加快通电通水通路通互联网,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就业创业。(国家民委、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水利部、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边境地区戍边就地就近脱贫专项行动。大力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和基本公共服务,扶持发展边境贸易和特色经济,提升沿边开发开放水平,加强边民脱贫致富能力,增强边民凝聚力、向心力和自豪感,促进民族团结和边防稳固。(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外交部、国家民委)
(3)特困和人口较少民族精准脱贫专项行动。推进人口较少民族整村整族精准脱贫,实施整村推进,分期分批整体脱贫。在特困民族地区,帮助少数民族群众学用普通话、普及科技知识、提高生产生活技能。(国家民委、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财政部、中国科协、国土资源部)
|}
{{c|'''第三节 调动各方力量合力攻坚'''}}
{{gap}}积极整合各方资源。加大项目资金支持力度,实行差别化扶持政策,健全帮扶体制机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打赢脱贫攻坚战。充分发挥各方资金、人才、信息、技术等优势,实施特色产业扶贫、劳务输出扶贫、易地搬迁扶贫、交通扶贫、网络扶贫、生态保护脱贫、水利扶贫、教育扶贫、文化扶贫、旅游扶贫、科技扶贫、健康扶贫、社保兜底脱贫等脱贫攻坚重点工程,采取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创新、医疗卫生、技能培训等综合措施,着力提高贫困群众住房、医疗、卫生、教育、社保等方面保障水平,让贫困群众获得更加持续稳定的脱贫增收能力,最大限度消除返贫现象。{{楷体|(国家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交通运输部、中央网信办、环境保护部、水利部、教育部、文化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科技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科协)}}
{{gap}}加大国家扶持力度。支持贫困民族地区发展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重点支持少数民族贫困村、贫困户发展种养业和少数民族传统手工业,实施贫困村“一村一品”产业推进行动和“互联网+”产业扶贫,实施电商扶贫、光伏扶贫、乡村旅游扶贫等工程,拓宽群众增收致富门路。加快推进民族地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民生工程建设,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解决民生领域突出困难和问题。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统筹开展农房抗震改造,优先解决民族地区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等贫困户基本住房安全问题。充分发挥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深度参与脱贫致富方面的作用。加大对贫困民族地区的东西部扶贫协作、定点扶贫、劳务协作对接扶贫、“百县万村”扶贫、“万企帮万村”扶贫等支持力度,鼓励社会团体、民营企业、个人参与支持贫困民族地区脱贫攻坚,实施扶贫志愿者行动计划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贫困民族地区计划。{{楷体|(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能源局、国家旅游局、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教育部、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统战部、全国工商联、国家民委)}}
{{c|第四章 促进经济跨越发展}}
{{c|'''第一节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gap}}加快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民族地区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重点支持骨干铁路、干线公路、支线机场、水运航道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完善乡村交通基础设施网络,建立外通内联区域交通骨干通道,提升运输服务水平。结合国家高速公路、国省道、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加强主要旅游景区、景点连接,提高旅游道路等级和养护水平。科学论证、稳步推进重大水利设施建设,统筹加强中小型水利建设,实施“五小水利”工程,强化主要江河治理、中小河流治理、防洪抗旱减灾和保水储水保障能力。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宽带网络发展,全面推进三网融合,支持有条件的民族地区布局云计算数据中心,鼓励开展云计算、大数据、智能制造等试点示范工作,加快云计算数据通道建设。按照“一带一路”建设要求,完善对外开放信息通道布局。加强民族地区地面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建设,推动广播电视村村通向户户通升级。加强能源保障体系建设,继续实施国家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支持骨干电网、城乡中低压配电网、高压输变电工程建设及清洁能源综合利用、可再生能源开发。支持油气管道建设。推进“一带一路”能源合作基地建设。{{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铁路局、中国铁路总公司、交通运输部、中国民航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水利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能源局、商务部)}}
{{gap}}加强群众生产生活设施建设。加快推进民族地区农田水利、农网改造和微电网、乡村道路、城乡供水、通信网络、商贸网点、物流配送、快递服务等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文化服务、垃圾污水处理、邮政、公共厕所等公益性民生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出行条件,推进农村客运和城市公交发展。{{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水利部、国家能源局、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邮政局、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环境保护部)}}
{| class="wikitable"
|-
|| '''专栏''''''3'''''' 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
|| (1)民族地区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抓好成都—贵阳、昆明—南宁、西安—银川、呼和浩特—张家口—北京、赤峰通辽分别至京沈高铁连接线等高速铁路,阿勒泰—富蕴—准东、玉溪—磨憨、拉萨—林芝铁路以及青藏铁路格尔木—拉萨段扩能等在建重大项目建设,积极推进重庆—昆明、贵阳—南宁、西宁—成都(黄胜关)、包头—银川、克拉玛依—塔城铁路铁厂沟—塔城段、临沧—清水河、银川—巴彦浩特等规划项目前期工作。继续推进西江航运干线扩能,建成贵港二线船闸和梧州至肇庆一级航道,启动西津二线船闸建设。新建霍林郭勒、扎兰屯、东乌旗、玉林、石嘴山、莎车、若羌、甘孜、果洛、祁连、威宁等机场及一批通用机场,迁建呼和浩特、梧州等机场,改扩建拉萨、乌鲁木齐、银川、桂林、格尔木、黎平、荔波等机场。优先安排和重点支持G7大黄山—乌鲁木齐、巴里坤—木垒、G0711乌鲁木齐—库尔勒、G5511白音察干—安业、大板—查白音塔拉、G10海拉尔—满洲里、G4216仁寿—屏山新市、G8513绵阳—九寨沟等国家高速公路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民航局)
(2)民族地区旅游交通设施建设。加强通景区、旅游扶贫重点村的道路及服务设施建设。加快公路标志标识系统建设。打造国家生态风景道,加强旅游风景道路沿线资源环境保护,营造景观空间,建设游憩、服务设施,完善安全救援体系,优化交通管理,实现道路从单一交通功能向交通、美学、游憩和保护等复合功能的转变。加强汽车房车营地与交通干线之间的联通公路建设。积极发展高铁旅游,优化铁路站点及运营时间安排,开辟更多旅游专列。配合河道疏浚等水利工程,统筹考虑旅游需求,开通水上旅游航线。支持通用机场合理布局,推动低空旅游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旅游局、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民航局)
(3)民族地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加快青海引大济湟、西藏拉洛水库、青海蓄集峡水利枢纽、新疆阿尔塔什水利枢纽、内蒙古绰勒下游灌区、吉林松原灌区、新疆叶尔羌河治理等在建工程建设。加快推进云南滇中引水、西藏湘河、新疆玉龙喀什等重大水利工程前期工作,力争早日开工建设。积极推进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小型农田水利、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中型水库、中小河流治理、山洪灾害防治和抗旱应急水源等工程建设。(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林业局)
(4)民族地区信息化建设。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继续推进广播电视户户通,实施“宽带中国”战略,重点支持光纤网络、移动通信网络、宽带基础设施升级改造、综合通信网络和少数民族语言网站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国家民委)
(5)民族地区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考虑城乡结合部、城镇周边农村地区的需求,合理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加快水、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共设施服务向周边农村地区延伸覆盖,强化城乡基础设施的连接,推动市政公用设施城乡联网、共建共享、同质服务。(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
|}
{{c|'''第二节 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
{{gap}}大力培植优势产业。大力发展民族地区现代农牧业,推进农牧业结构调整,转变农牧业发展方式,完善农牧业科技服务体系,加强新型职业农牧民培养,加快建设现代特色农牧业示范区,提高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有序推进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加快推进国家重要战略资源基地建设,扶持发展能源矿产资源采选和制品加工业,合理培育区域特色能源矿产产业,形成一批特色鲜明、产业集聚的产业基地。围绕民族地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和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推动传统优势产业提档升级,推进重点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提升,实施区域品牌发展战略,深入开展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积极发展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生物、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民族地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大力发展民族地区现代服务业,支持建设现代物流、专业市场、科技服务、金融服务、电子商务、商务会展、教育培训、健康服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积极引导产业优化布局。大力培育县域优势产业。推动军民融合产业发展。{{楷体|(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中医药局、人民银行、民政部、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商务部、国土资源部、质检总局)}}
{{gap}}加快发展民族特色产业。充分发挥民族地区自然人文资源比较优势,大力发展特色农牧业及其加工业,支持特色农产品深加工基地建设,创建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提升特色食品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大力发展特色林业产业,支持木本油料、特色林果、林下经济、种苗花卉、森林康养基地建设,促进当地群众就近增收。大力发展民族特色旅游业,开发民族特色浓郁的重点旅游景区和线路,打造一批民族特色旅游品牌,促进民族特色旅游与城镇、文化、产业、生态、乡村建设等融合发展。大力支持民族医药及关联产业发展。大力发展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品产业,扶持少数民族手工业龙头企业,支持建立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品生产、技艺传习基地。{{楷体|(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土资源部、国家旅游局、国家林业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中医药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质检总局、文化部、国家民委)}}
{{gap}}扶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继续执行扶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税收、金融、财政等优惠政策,支持全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支持民族地区市场体系建设,加强对肉菜和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继续做好边销茶、清真牛羊肉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楷体|(国家民委、人民银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商务部、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 class="wikitable"
|-
|| '''专栏''''''4'''''' 民族特色优势产业振兴'''
|-
|| (1)民族地区矿物功能材料示范基地建设。以节能环保、土壤治理、生态修复、现代农业等需求为牵引,加大优势非金属矿资源科学开发支持力度,打造一批特色非金属矿产业园区。发展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提高非金属矿资源开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打造一批尾矿近零排放的非金属矿深加工示范区。围绕石墨、膨润土、高岭土、硅藻土、云母等优势矿种,大力推广新技术新产品,培育20个矿物功能材料产业示范基地。(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科技部)
(2)民族地区食品农产品出口示范基地建设。推进食品农产品出口示范基地建设,改善食品农产品出口经营环境,提高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培育食品农产品出口龙头企业,提升食品农产品国际竞争力。(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民委)
(3)民贸民品企业“千家培育百家壮大”工程。重点培育1000家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重点扶持100家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100家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培育壮大行业龙头和骨干企业。(国家民委)
(4)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品保护与发展。重点打造一批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品保护与发展基地,扶持一批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品企业,支持一批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品项目,提升一批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品民族特色品牌,建设一批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创新示范专业点,培养一批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传承人。(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教育部、文化部)
(5)民族医药产业发展。充分发挥民族医药资源优势,提升民族医药及相关产品研发、制造能力,打造民族医药品牌,培育壮大民族医药产业,推进民族医医疗与养老保健、健康旅游、服务贸易融合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旅游局)
(6)清真食品产业发展。充分发挥清真食品资源优势,加快传统清真食品产业改造提升,培育清真食品知名品牌,支持现代化的清真食品生产、加工、出口基地和产业园区建设,健全清真食品研发、生产、交易支撑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民委、财政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质检总局)
|}
{{c|'''第三节 推进新型城镇化'''}}
{{gap}}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充分考虑大部分民族地区地广人稀、地处边疆的特点,坚持因地制宜、固土守边的原则,研究制定推进新型城镇化的特殊政策措施。统筹大中城市、小城镇发展,建立健全城市群发展协调机制。加强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推进公用设施建设,提升服务功能。加快中心城市建设,增强辐射带动能力,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有效缓解市政建设资金压力。支持中小城市、重点镇、特色镇发展,重点建设一批边贸重镇、产业大镇、工业强镇和旅游名镇。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和管理格局,加快推进绿色城市、智慧城市、人文城市、海绵城市建设。加快城镇产业集聚和人口集中,吸引各类企业向县城和中心镇汇聚,增强城镇可持续发展能力。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加大城市棚户区改造力度。充分尊重农牧民意愿,完善收益形成与返还机制,促进农牧民就近就地城镇化。围绕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培育发展一批山地城镇、生态城镇、旅游城镇等特色城镇,积极探索边境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人口较少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的有效路径。{{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土资源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利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国家旅游局)}}
{{gap}}推进以民族文化为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不同民族地区的自然历史文化禀赋、区域差异性和不同民族的文化形态多样性,发展有历史记忆、文化脉络、地域风貌、民族特点的美丽城镇,形成建筑风格、产业优势、文化标识独特的少数民族特色小镇保护与发展模式。在旧城改造中,重视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民族文化风格和传统建筑风貌,促进功能提升与民族文化保护相结合。在新城新区建设中,注重融入传统民族文化元素,与原有城市自然人文特征相协调。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历史文化街区、民族特色小镇的文化资源挖掘和整体文化生态保护,打造魅力特色旅游文化街区,推进民族特色突出、历史底蕴厚重、时代特色鲜明的新型民族特色城镇化建设。{{楷体|(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环境保护部、国家旅游局、民政部、国家民委)}}
{{c|'''第四节 强化创新驱动发展'''}}
{{gap}}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发挥科技创新对民族地区发展的引领作用,加强科技基础条件建设,推动产业创新发展。结合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一批科技创新项目,加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农业科技园区等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推进特色高水平大学和科研院所建设,鼓励企业开展基础性前沿性创新研究。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加快培育壮大创新型企业。鼓励企业提升技术中心创新能力,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发展物联网技术和应用,促进互联网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楷体|(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商务部)}}
{{gap}}支持产业技术创新。完善民族地区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支持开展农产品精深加工与储运、农业农村信息化、智能农机装备等领域先进技术研发与应用推广。加快矿产资源、民族医药等特色优势产业关键技术攻关与应用示范。实施科技创业者行动,培育创新型产业,发展创业孵化载体,构建一批众创空间,加强创业投资支持。加强疾病防控、防灾减灾、生态保护等领域科技创新。继续实施国家文化科技创新工程西部行动。{{楷体|(科技部、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国家中医药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环境保护部、文化部)}}
{{gap}}积极开展科普服务。加强民族地区科技服务,推进“科技列车行”、“科技大篷车”等科技服务。深入开展科普活动,推进“科普大篷车”、“流动科技馆”等设施建设。加强双语科普资源开发,建设双语科普基地,培养双语科普人才。开展“科普文化进万家”活动,建设科普中国乡村e站和社区e站。{{楷体|(中国科协、科技部、教育部、文化部、国家民委)}}
{{c|第五章 优先保障和改善民生}}
{{c|'''第一节 提高教育发展水平'''}}
{{gap}}办好各级各类教育。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鼓励民族地区普惠性幼儿园发展,继续实施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合理布局学前教育机构,支持乡村两级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学前教育资助制度。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支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逐步提高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费保障水平。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因地制宜保留并办好必要的乡村小规模学校(含教学点)。提升中小学办学质量。加强对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的管理和指导。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继续支持教育基础薄弱县普通高中建设。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优化中职学校布局,重点打造一批具有民族特色、区域特点的职业学校,加强符合民族特色优势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特色专业建设,建立健全分类分专业的中职学校生均经费标准,建立稳定投入机制,完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机制,实现初高中未就业毕业生职业技术培训全覆盖。优化高等教育布局和结构,提升民族高等教育发展水平。以就业为导向,优化民族院校和民族地区高校学科专业结构,重点提高工、农、医、管理、旅游等学科比例,支持办好师范类专业,提升民族特色学科水平。办好民族院校,加大省部和行业共建力度。继续实施高等学校招生向民族地区倾斜政策,适度扩大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规模。办好特殊教育和继续教育。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继续办好内地西藏班、新疆班。鼓励四省藏区举办省内藏区高中班。完善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加大学生资助力度,加快推进教育信息化,深入推进教育对口支援工作。{{楷体|(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民委、中国残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
{{gap}}科学稳妥推行双语教育。依据法律、遵循规律、结合实际,坚定不移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提升少数民族学生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和水平。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权利,不断提高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学水平。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基础薄弱地区,以民汉双语兼通为目标,建立健全从学前到中小学各阶段教育有效衔接、教学模式与学生学习能力相适应、师资队伍与教学资源满足需要的双语教学体系。国家对双语教师培养培训、教学研究、教材开发和出版给予支持,为接受双语教育的学生升学、考试提供政策支持。建立双语教育督导评估和质量监测机制。{{楷体|(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民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
{{gap}}建立完善教师队伍建设长效机制。在民族地区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健全教师培养补充制度。制定教师队伍建设专项规划。推进师范院校专业调整和改革,支持民族地区师范院校重点培养双语教师和紧缺学科教师。落实教师配备政策,严格教师准入。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岗计划和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向民族地区倾斜。完善教师培训机制,落实每五年一周期的全员教师培训,各类培训计划向民族地区农村教师倾斜。加强师德师风教育,全面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师德水平和能力素质。落实教师激励政策,切实落实提高农村中小学和内地民族班教师待遇政策措施,落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支持农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建立健全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和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等制度。{{楷体|(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
{{c|'''第二节 大力促进就业创业'''}}
{{gap}}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大力推动民族地区以创业带动就业,建立跨区域跨省合作机制。健全覆盖民族地区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推进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设施建设,建立面向大众的创业服务平台。大力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服务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少数民族特色技能型产业,支持发展中小微企业,完善落实创业扶持政策。鼓励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促进农牧民就业和稳定持续增收。加强就业援助,加大对各类失业再就业人员、城镇下岗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加强高校少数民族毕业生就业工作,统筹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和创业引领计划。鼓励少数民族返乡人员创业就业。支持少数民族妇女居家灵活就业。维护少数民族劳动者合法权益。{{楷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教育部、民政部、国家民委、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
{{c|'''第三节 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gap}}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稳步实施民族地区全民参保计划,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健全医疗保险稳定可持续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创新经办管理,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加强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机制。{{楷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人民银行、保监会、国家卫生计生委)}}
{{gap}}健全基本社会服务体系。完善民族地区基本社会服务机制,在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方面为各族群众提供保障。加大对民族地区贫困群众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的投入力度,完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合理确定民族地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持公益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加强对留守儿童、特困人员、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社会服务。支持少数民族特色养老机构、农村特困救助供养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和殡葬服务设施建设。{{楷体|(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
{{c|'''第四节 加强医疗卫生服务'''}}
{{gap}}健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完善民族地区重大疾病防控、健康教育、妇幼健康等公共卫生服务网络,进一步提高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出生缺陷、发育障碍等监测、预防和治疗能力。健全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体系,完善食品药品安全标准及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体系和饮用水卫生监测体系。推进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强化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能力和紧急医学救援能力。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和西部地区“少生快富”工程。{{楷体|(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残联、财政部)}}
{{gap}}加强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和稳定民族地区县、乡、村三级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加强薄弱学科和重点临床专科建设,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医疗服务需求,新增医疗卫生资源重点向民族地区倾斜。加大医疗卫生人才综合培养力度,在贫困民族地区实施全科医生转岗和专科医师特设岗位计划,建立医疗卫生人才绿色通道。鼓励内地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民族地区服务,鼓励发达地区医务人员到民族地区开展医疗帮扶。支持有条件的民族地区发展远程医疗。支持民族地区流动医院建设。{{楷体|(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务院扶贫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gap}}加快民族医药事业发展。健全民族医药管理机制,提升民族医医院基础设施、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标准化水平和服务能力,推进民族医药信息化建设。支持民族医特色专科建设。加强民族医药基础理论和临床应用研究,支持民族医药临床研究能力建设。加强民族药资源保护利用,重点打造一批药材种植资源保护区和药用野生动植物种养基地。加快民族药药材和制剂标准化建设,培育一批民族医药标准化实施推广示范单位。加大民族医医师、药剂师、护理人员及城乡基层民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培养和培训力度,稳步推进民族医医师、药剂师、护理人员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推进民族医药传承发展,加强民族医药学科和人才队伍建设,建设一批民族医药重点学科,培养一批民族医药学科带头人。{{楷体|(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民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教育部、科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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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5''' '''民生保障改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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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民族院校建设。支持中央民族大学、中南民族大学、西南民族大学、西北民族大学、北方民族大学、大连民族大学和15所地方本科民族院校建设与发展。支持学位点建设。建设一批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支持建设国家级协同创新中心。支持培养一批教育教学骨干、学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建设一批高水平教学和科研团队。(国家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
(2)民族医药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推广民族医药适宜技术,建成一批民族医药特色服务示范点。加强对民族医药独特技术和理论的整理与研究。(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民委、教育部)
(3)民族地区综合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加强自然灾害综合预警能力建设,提升减灾防灾信息采集、分析评估、数据集成、智能处理和服务水平。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科学布局救灾物资储备库,提高救灾物资储备库机械化、智能化和自动化水平。(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水利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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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gap}}第五节 推进文化繁荣发展'''}}
{{gap}}{{gap}}
{{gap}}加快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发展。加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力度,落实国家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完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整合资源推进中国民族博物馆建设。加强少数民族文艺创作,办好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评奖、全国少数民族曲艺展演、全国少数民族美术作品展和中国少数民族戏剧会演。开展“中华民族一家亲”文化下基层活动,实施“春雨工程”,丰富少数民族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支持少数民族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楷体|(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
{{gap}}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加强少数民族语文报刊、少数民族语言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新媒体能力建设。推进少数民族文化产品上网工程,加强网上文化内容供给和监管。支持民汉双语优秀文化作品互译,鼓励创作少数民族题材电影、电视剧、戏剧、歌舞、动漫、出版物等文化精品,积极推荐少数民族作品纳入“丝绸之路影视桥”工程和“丝路书香”工程。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能力和信息化建设,整合资源提升少数民族文字出版基地能力,提高优秀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外文出版物和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双向翻译出版数量和质量,提升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印刷复制能力。继续实施少数民族新闻出版“东风工程”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规划项目。支持实体书店发展和农村基层出版物发行网点建设。推进广播电视户户通、卫星数字农家书屋建设,建立针对民族地区双语教育的多媒体卫星数字服务平台。开展百种优秀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推荐活动。支持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微播平台建设。{{楷体|(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文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
{{gap}}加强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传承。重点抢救和保护少数民族传统经典、民间文学、音乐、舞蹈、美术、技艺、医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重点文物保护工程,提升民族文物展示水平。加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集聚区整体性保护,支持民族地区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积极开展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命名一批国家级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加大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保护力度。支持少数民族文化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继续实施中国语言资源保护工程,建设国家语言资源服务系统,加大少数民族濒危语言文字保护力度。保护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推广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加快培养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人才,建立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训练、示范基地。推动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体育赛事和全民健身融合发展,打造具有民族特色的全面健身品牌赛事活动。办好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楷体|(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宣传部、教育部、体育总局、国家民委)}}
{{gap}}加快民族文化产业发展。推动具有竞争潜力的少数民族文化资源进入国内国际市场,形成一定规模的民族特色文化产业。鼓励民族地区依托保护文化遗产发展旅游及相关产业,建设一批民族特色文化产业基地。支持举办民族特色节庆活动,打造特色民族文化活动品牌。推进特色文化产业发展工程、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少数民族文化产业走廊等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建设。{{楷体|(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文物局、国家民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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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6'''''' 民族文化繁荣发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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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完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建设一批少数民族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开展少数民族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文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文物局)
(2)中国少数民族电影工程。推动少数民族题材电影创作,支持没有本民族题材电影的少数民族创作本民族题材电影,实现每个少数民族创作一部电影。(国家民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3)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服务能力建设。支持全国少数民族语文智能语音翻译系统研发,依托现有研究机构和高校等资源,设立一批少数民族语文翻译基地,支持民汉双语公共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国家民委、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
(4)少数民族文字数字出版工程。支持少数民族文字数字出版的基础信息化、资源加工标准、资源加工平台、资源管理平台、资源库及资源发布平台等项目建设。(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文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
(5)少数民族新闻出版“走出去”工程。深入实施经典中国国际出版工程,推进边疆地区新闻出版“走出去”扶持计划,支持口岸书店、国门书屋、华文书局等实体书店建设。支持民族地区新闻出版企业赴周边国家开办分支机构,参加周边国家书展。(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外交部、商务部)
(6)少数民族出版物精品翻译工程。深入实施“丝路书香”工程,扶持外向型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优秀出版物面向周边国家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翻译出版,每年资助翻译出版150种左右图书。支持“中国书架”工程建设,面向中亚、东南亚、南亚、中东欧、独联体以及西亚、北非地区等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在精品翻译、教材推广、出版物数据库推广、重点图书展会等方面开展深入交流与合作,提升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出版产品在周边和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的市场份额和影响力。(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政部、文化部)
(7)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信息资源库建设。全面系统整理收录保存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信息资源,搭建共享平台,开发利用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信息资源,推进少数民族语言资源保护工程。(国家民委、文化部、教育部)
(8)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基地建设。重点支持全国性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基地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培养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人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体育总局、教育部)
(9)少数民族古籍抢救保护工程。加大抢救保护濒临失传少数民族古籍力度,加强少数民族古籍翻译整理研究出版工作。继续编纂《[[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推进少数民族古籍数字化。(国家民委、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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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第六章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c|'''第一节 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
{{gap}}加快重大生态工程建设。加强民族地区重点区域、流域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构筑以草原、湿地和天然林为主体,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加快形成以青藏高原、黄土高原、云贵高原、东北森林带、北方防沙带及大江大河重要水系等为骨架,以其他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保护红线为重要支撑,以禁止开发区域为重要组成的生态安全战略格局。建立实施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保护红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林业局、水利部、农业部)}}
{{c|'''第二节 推进资源节约循环高效利用'''}}
{{gap}}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建立民族地区循环型工业、农业、服务业体系。完善民族地区再生资源利用体系,组织开展循环经济示范行动,促进生产和生活系统的循环链接。节约集约利用民族地区水、土地、矿产等资源,加强全过程管理,实施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大幅降低资源消耗强度。继续健全民族地区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体系,推动水权交易制度建设。加快发展民族地区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水能和地热能,推进分布式能源发展。开展民族地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低碳行动,实施重点产业能效提升计划。{{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
{{c|'''第三节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gap}}加大山水林田湖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和森林经营,稳定和扩大民族地区退耕还林还草范围,加快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严格落实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加快推进基本草原划定和保护工作。全面落实森林、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和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制定和完善配套扶持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加强水土保持,因地制宜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地下水保护和超采漏斗区综合治理,有效遏制地下水超采问题。强化农田生态保护,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加大退化、污染、损毁农田改良和修复力度。加强重点地区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综合治理,继续实施退牧还草、石漠化治理、防沙治沙、湿地保护与恢复、天然林资源保护等工程。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行动计划,全面提升森林、河湖、湿地、草原、海洋等自然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服务功能。开展民族地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减贫试点,加强传统知识保护。加强民族地区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支持新建一批自然保护区,对重要生态系统、濒危野生动植物和珍稀物种资源实施强制性抢救保护,防控外来物种入侵。{{楷体|(国家林业局、农业部、水利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国土资源部、质检总局)}}
{{c|'''第四节 推进环境污染治理'''}}
{{gap}}推进污染物综合防治和环境治理。在民族地区实行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继续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全面推进涵养区、源头区等水源地环境整治,加强重点流域、区域、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和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和人居环境安全。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坚持城乡环境治理并重,统筹城乡供水、改水改厕和垃圾污水处理,推进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严格执行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建立生态保护奖惩机制。{{楷体|(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c|第七章 推进全方位开放合作}}
{{c|'''第一节 助力“一带一路”建设'''}}
{{gap}}充分发挥对外开放前沿作用。推动民族地区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深度融入丝绸之路经济带、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等开放合作,积极推进陆上国际经济走廊建设,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拓展开放型经济新空间。依托上海合作组织、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澜沧江—湄公河合作机制、东北亚和中韩自贸区等区域经济合作平台,促进民族地区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推动民族地区加快对外贸易体制机制创新,主动对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加快互联互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民族地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合作,联合打造具有丝路特色的国际精品旅游线路和旅游产品。推进新丝绸之路创新品牌行动。加强茶马古道文化遗产研究和保护。{{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人民银行、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国家能源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旅游局、科技部、国家民委、文化部、国家文物局)}}
{{c|'''第二节 大力推进兴边富民行动'''}}
{{gap}}促进边境地区又好又快发展。全面改善边民生产生活条件,大力推进边境地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促进边民就业创业,优先发展边境地区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事业,全面提升边境地区公共服务能力。加强边境地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推进水利、能源、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快边境地区重点城镇建设。大力发展边境地区特色优势产业,推进特色优势农业、特色加工制造业、特色服务业发展,推动边境地区产业园区发展。继续深入推进沿边地区开发开放,着力提升边境地区开发开放水平。加强边境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边境地区环境污染治理,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加强边境地区基层治理能力建设,党政军警民合力强边固防。{{楷体|(国家民委、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文化部、科技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外交部、商务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国家林业局、中央组织部、公安部)}}
{{c|'''第三节 扩大沿边对外开放合作'''}}
{{gap}}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加快沿边开发开放,全面提升民族地区开放型经济水平。依托独特地缘优势,推动民族地区积极参与国际区域开发和经济合作。加强民族地区国家口岸和通道建设,加快同周边国家和区域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建设,推进通关便利化,把民族地区建设成为富有发展活力、后发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地区。加快边境经济合作区和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稳步发展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老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等跨境经济合作区。加快广西东兴,云南勐腊(磨憨)、瑞丽,内蒙古二连浩特、满洲里等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支持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等经济开发区建设。协调并推动联合国有关发展机构在民族地区开展相关工作。继续鼓励民族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参与实施援外项目。实施中国-东盟科技伙伴计划,合作建设科技研发和转移机构、科技示范园区、联合实验室,打造国际合作基地。{{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外交部、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国家能源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务院国资委、科技部、质检总局)}}
{{c|'''第四节 加强内陆对外开放合作'''}}
{{gap}}全面推进内陆对外开放。依托民族地区中心城市和城市群,加强对外经贸合作,培育形成一批国际加工贸易基地、服务外包基地和保税物流基地。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支持符合条件的民族地区新设综合保税区和保税监管场所。继续支持办好丝绸之路国际博览会暨中国东西部合作与投资贸易洽谈会、中国西部国际博览会、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亚欧博览会、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中国—南亚博览会、中蒙博览会、中国西藏旅游文化国际博览会,搭建对内对外开放和区域合作重要平台。提升宁夏等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发展水平,打造内陆开放型经济战略高地。加快对外开放重要通道建设。{{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
{{c|'''第五节 加强民族工作对外交流合作'''}}
{{gap}}推动民族工作部门参与对外交流合作。加强民族工作部门在中小企业发展、少数民族商品贸易、少数民族手工艺品生产等领域对外交流。扩大少数民族文化对外交流,实施对外文化精品战略,打造“多彩中华”等品牌项目,建设民族工作领域对外传播平台。拓宽对外宣传渠道,加大民族工作对外宣传力度,努力把民族地区打造成为展现中华民族团结和多彩民族文化的重要窗口。积极开展涉及民族领域的国际人权交流。加强与相邻国家民族文化、民族事务管理部门交流合作。扩大民族院校和民族地区高校教育对外交流,提高办学国际化水平。加强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国际合作。促进与港澳台地区交流与合作,鼓励开展多领域交流,建立稳定的交流合作机制。继续办好海峡两岸少数民族发展研讨会和民族乡镇发展交流会。加强与旅居国外少数民族侨胞的联谊交往、经贸合作、文化交流等工作。{{楷体|(国家民委、外交部、文化部、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台办、国务院侨办)}}
{{c|第八章 促进人口较少民族加快发展}}
{{c|'''第一节 同步迈入全面小康'''}}
{{gap}}重点扶持人口较少民族聚居行政村及所辖人口相对集中的自然村落,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延伸至人口较少民族的民族乡、自治县、自治州,让更多的少数民族群众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集中帮扶发展相对滞后的人口较少民族整体率先脱贫,推进发展水平较高的人口较少民族整体率先奔小康,分批分步实现全面小康。到2020年,人口较少民族聚居行政村在实现“一达到、二退出、三保障”的基础上,基本实现“四通八达”,实现人口较少民族地区发展更加协调、生活更加富裕、环境更加美好、社会更加和谐,与全国各族人民一道迈入全面小康社会。{{楷体|(国家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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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7'''''' 人口较少民族分布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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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人口在30万人以下的人口较少民族全国共有28个,人口合计189万人,主要分布在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广西、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新疆等13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2390个人口较少民族聚居行政村(人口较少民族人口比例不低于20%),所辖人口相对集中的自然村落约1万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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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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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8'''''' 人口较少民族聚居行政村实现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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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一达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达到或高于当地平均水平。
(2)二退出: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人口脱贫退出。
(3)三保障: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基本住房安全有保障。
(4)四通:通硬化路、通客运班车、通宽带、通电商。
(5)八达:集中式供水、清洁能源、卫生厕所、垃圾污水集中处理、综合性公共文化设施和场所、村务便民服务站、便民连锁超市、稳定增收产业(或创业致富带头人)达到有关建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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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第二节 提升发展基础条件'''}}
{{gap}}基础设施升级完善。重点加强乡村道路、农田水利、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生态环境保护和人居环境整治、民族文化传承等领域项目建设。加快推进人口较少民族具备条件的自治县(区)通二级以上标准公路、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硬化路,推动一定人口规模的自然村通公路、村内道路硬化和建制村通客运班车。加快推进“快递下乡”工程,加强农村快递揽收配送网点建设,利用村委会、供销超市、村邮站等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农村快递服务。开展人口较少民族聚居乡村人居环境整治,加大村庄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改厕以及绿化美化力度,推动城镇供水服务向农村延伸,大幅提高清洁能源、集中式供水普及率和污水集中处理率。{{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国务院扶贫办、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环境保护部、文化部、国家邮政局、国家能源局、国家民委)}}
{{gap}}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继续安排人口较少民族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少数民族预科班、高校民族班对人口较少民族适当倾斜。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和扫盲,全面推广和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开发人口较少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特色课程,纳入当地中小学教育教学活动。推进人口较少民族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积极促进远程医疗诊治和保健咨询服务向人口较少民族地区延伸。加快建设标准化的人口较少民族地区县级中心敬老院和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或综合社会福利中心。{{楷体|(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民委、财政部)}}
{{c|'''第三节 增强发展内生动力'''}}
{{gap}}扶持特色乡村和县域经济发展。着力打造支撑地方经济发展的特色优势主导产业,大力发展家庭农庄(牧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培育创业致富带头人,壮大乡村集体经济。支持发展产业化示范基地、龙头企业,增强县域经济发展实力。支持人口较少民族返乡农民工创业园等产业园区建设,吸纳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引导自主创业。加快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楷体|(农业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国土资源部、中国科协、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
{{gap}}促进民族特色旅游繁荣发展。在人口较少民族地区开展美丽乡村旅游富民工程,打造集自然风光、人文景观于一体的原生态民族风情旅游目的地。扶持建设具有历史、地域、民族特点的特色景观旅游村镇,设计开发民族文化体验项目,促进文化生态旅游业发展。{{楷体|(国家旅游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商务部、国家民委)}}
{{c|'''第四节 传承弘扬民族文化'''}}
{{gap}}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完善州、县两级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科技馆、足球场、体育场等公共服务设施,继续推进人口较少民族标志性文化设施建设,包括民族博物馆、生态博物馆、民俗馆、民俗文化传习所、民族文化广场等。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类民族博物馆,在公共博物馆内可结合当地实际适当设立人口较少民族文物展览室、陈列室或文化展厅。加快文化资源数字化建设,推动建设人口较少民族网上博物馆、数字展厅。{{楷体|(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科技部、体育总局、中国科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民委)}}
{{gap}}保护传承民族文化遗产。加大对人口较少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加快征集珍贵民族文物,对濒危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保护,加强濒危文化资源数字化建设,精心实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程。加大对入选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人口较少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扩大参与面,提升总体素质。结合实施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与发展,对人口较少民族的生态资源、语言文化进行文化生态整体性动态保护,建立文化生态乡村。充分利用人口较少民族的民间故事、神话传说、民族史诗、音乐舞蹈等文化资源,鼓励创作人口较少民族文化题材广播影视节目。{{楷体|(文化部、国家文物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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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9'''''' 重点保护和发展人口较少民族国家级'''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代表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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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高山族:拉手舞
(2)景颇族:目瑙斋瓦、目瑙纵歌
(3)柯尔克孜族:玛纳斯、约隆、库姆孜艺术、刺绣、驯鹰习俗、服饰
(4)土族:拉仁布与吉门索、祁家延西、丹麻土族花儿会、於菟、安昭、轮子秋、盘绣、纳顿节、热贡六月会、婚礼、服饰
(5)达斡尔族:民歌、鲁日格勒舞、乌钦、传统曲棍球竞技、祭敖包(达斡尔族沃其贝)、婚俗、服饰
(6)仫佬族:依饭节
(7)布朗族:弹唱、蜂桶鼓舞
(8)撒拉族:骆驼泉传说、民歌、篱笆楼营造技艺、婚礼、服饰
(9)毛南族:打猴鼓舞、花竹帽编织技艺、肥套
(10)锡伯族:民间故事、民歌、贝伦舞、刺绣、满文锡伯文书法、弓箭制作技艺、西迁节、传统婚俗
(11)阿昌族:遮帕麻和遮咪麻、户撒刀锻制技艺
(12)普米族:搓蹉
(13)塔吉克族:民歌、鹰舞、马球、引水节和播种节、诺茹孜节、婚俗、服饰
(14)怒族:达比亚舞、仙女节
(15)乌孜别克族:埃希来、叶来、诺茹孜节
(16)俄罗斯族:民居营造技艺、巴斯克节
(17)鄂温克族:叙事民歌、萨满舞、抢枢、桦树皮制作技艺、驯鹿习俗、瑟宾节、服饰
(18)德昂族:达古达楞格莱标、浇花节
(19)保安族:腰刀锻制技艺
(20)裕固族:民歌、服饰、婚俗
(21)京族:独弦琴艺术、哈节
(22)塔塔尔族:撒班节、诺茹孜节
(23)独龙族:卡雀哇节
(24)鄂伦春族:民歌(赞达仁)、摩苏昆、桦树皮制作技艺、桦树皮船制作技艺、狍皮制作技艺、古伦木沓节
(25)赫哲族:伊玛堪、鱼皮制作技艺、婚俗
(26)门巴族:拨羌姆、山南门巴戏
(27)珞巴族:始祖传说、服饰
(28)基诺族:基诺大鼓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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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第五节 加强人力资源开发'''}}
{{gap}}加大干部培养培训力度。拓宽人口较少民族人才选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入口,注重人口较少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和人口较少民族领导干部培养和使用。加强人口较少民族干部培训交流和挂职锻炼。{{楷体|(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国家公务员局、国家民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gap}}加强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引导和鼓励人口较少民族农村未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入非农产业就业或进城务工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接受职业培训,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加强对农牧民种养殖技术、传统手工艺、当家理财人、文化传承人、妇幼保健等培训,提高妇女参训比例,提升劳动者整体素质。加大对技能人才的技能提升培训力度,提高创新能力。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继续教育工作。{{楷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教育部、国务院扶贫办、全国妇联、国家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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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10'''''' 人口较少民族率先小康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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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人口较少民族地区选择一批民族团结、和谐发展、率先小康样板县(乡、村),建设一批绿色产业、风情旅游、文化生态等各具特色的不同类型示范县(乡、村),打造一批山更绿、水更清、民更富、心更齐的美丽宜居示范点。{{楷体|(国家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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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第九章 加快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发展}}
{{c|'''第一节 保护改造民族特色民居'''}}
{{gap}}加强少数民族特色民居保护。制定少数民族特色村镇民居保护与发展技术导则,保护营造技法、建造技艺和传统建筑风格,保持与自然生态相协调、与民族文化相适应的村镇风貌,形成有民族特色的传统建筑群落。加强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古建筑的保护,筑牢安全屏障,修缮村镇内古建筑和特色民居。推进少数民族特色民居改造,旧民居改造注重保持民族传统建筑风格,新民居建设注重体现民族特色,改建特色民居内部空间格局和设施,适应现代生活需要,满足节能保温和抗震安居等要求。{{楷体|(国家民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文化部、国家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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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11'''''' 少数民族特色民居保护与发展主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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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数民族特色民居是指具有当地民族特色、与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的民居建筑,包括传统民居和新建特色民居。按照分类保护的原则,结合各地实际,重点保护与发展以下三种类型:
(1)保存完好型。传统民居保存较好,村镇传统风貌完整。
(2)新老融合型。传统民居基本得到保存,新建民居民族特色鲜明,较好地实现了新老建筑融合。
(3)传承创新型。以新建建筑为主,民居民族特色鲜明,村镇建筑风貌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人居环境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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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第二节 发展民族特色产业'''}}
{{gap}}加快特色产业发展。发挥少数民族特色村镇自然风光优美、民族风情浓郁、建筑风格独特的优势,促进特色产业发展与特色民居保护、民族文化传承、群众就业增收、生态环境保护、民族特色旅游融合发展。大力保护少数民族特色村镇特有农林牧品种资源,扩大农林牧业生产规模,发展特色农林牧产品深加工。加强特色村镇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旅游服务功能,提高旅游接待能力和标准化服务水平,推动民族客栈地方标准建设,提升旅游发展品位。深入挖掘少数民族生产生活习俗等特色村镇文化资源,保护民族特色传统生产工艺,扶持具有民族特色、地域特点的传统小吃、手工艺品、旅游纪念品等产业发展。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村镇申报国家A级旅游景区和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打造一批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特色村镇旅游品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特色村镇开发、推介和宣传。{{楷体|(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质检总局、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国家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c|'''第三节 改善特色村镇人居环境'''}}
{{gap}}加强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少数民族特色村镇道路建设,重点解决特色村镇与干线道路的公路连接和村内便道硬化。加强特色村镇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全面推进集中式供水。加强特色村镇农网改造,保障生产生活用电。推进特色村镇广播电视户户通工程,提高广播电视和宽带网络覆盖率。统筹改善特色村镇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全面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实施硬化绿化美化亮化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推动改厕改圈改厨,加强消防、防洪、防震、便民利民商贸网点等配套设施建设。鼓励推广使用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建立健全村镇设施管护、环境卫生保洁等管理长效机制。{{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水利部、国家能源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林业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c|'''第四节 传承发展特色村镇民族传统文化'''}}
{{gap}}加强特色村镇民族文化保护传承。重点抓好民族文化的静态保护与活态传承。推进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建设,鼓励引导群众将民族语言、文化艺术、生产技艺、节庆活动和婚丧习俗融入日常生活,传承民族记忆。重视培养村镇乡土文化能人、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支持成立具有当地特色的各类群众文化团队。突出民族文化特色,为群众提供公共文化活动空间。支持开展唱民族歌曲、跳民族舞蹈、演民族戏剧等文化活动,增强特色村镇的文化特色和吸引力。支持传统村落文化保护传承。命名挂牌一批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传统村落示范典型。{{楷体|(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体育总局、国家民委、文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gap}}营造民族团结友爱的良好氛围。以发展民族风情旅游、民族特色产业为抓手,充分利用少数民族传统节庆活动、文艺演出、体育竞技、文化宣传栏、村规民约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党的民族政策、民族知识和民族法律法规,结合当地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促进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群众相互欣赏、相互借鉴、相互交流、和谐共处。{{楷体|(国家民委、文化部、体育总局、中央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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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12'''''' 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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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建设。遴选2000个基础条件较好、民族特色鲜明、发展成效突出、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打造成为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建设典范。(国家民委)
(2)少数民族特色小镇试点。遴选200个基础条件良好、民族风情浓郁、发展潜力较大的少数民族特色小镇作为国家试点,打造成为全国少数民族特色小镇建设样板。(国家民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3)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廊带建设。选择环京津少数民族特色村镇示范带、内蒙古大兴安岭沿麓少数民族特色村镇示范带、辽宁环长白山满族特色村镇示范带、黑龙江三江沿岸赫哲族特色村镇示范带、浙江景宁环敕木山畲族特色村寨示范带、湖北清江土家族风情走廊、湖南湘西怀化土家族苗族侗族特色村寨示范带、桂西北少数民族特色村镇示范带、重庆渝东南土家族苗族特色村镇示范带、贵州黔西南布依族特色村镇示范带、云南边境民族风情走廊、川滇藏大香格里拉高原特色村镇示范带、西藏门巴族珞巴族特色村镇示范带、甘肃丝路少数民族特色村镇风情带、宁夏六盘山连片山区回族特色村镇示范带等地理单元和民族文化单元相对独立完整的特色村镇集中连片地区或廊带,加大投入力度,重点规划建设,整体进行保护,集中打造一批自然环境优美、民族特色鲜明的少数民族特色村镇示范廊带。(国家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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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第十章 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c|'''第一节 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gap}}营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和谐环境。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增强对中华文化认同,促进各民族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推动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完善政策导向,加强制度保障。深化对口支援和帮扶、定点扶贫、东西扶贫协作、区域合作和干部人才交流,完善有利于少数民族平等进入市场、就业就学、融入城市的政策,鼓励各族群众联合创业、扶贫济困、守望相助。促进各民族文化交融创新,广泛开展群众性互动交流,打造“中华民族一家亲”系列活动平台。建立健全与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和知识分子沟通联系机制,充分发挥其在联系少数民族群众、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特殊作用,共同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准确把握民族关系发展趋势和方向,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问题,综合运用法律、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化解,坚决纠正和杜绝违反党的民族政策、伤害民族感情的言行。增强各族干部群众识别大是大非、抵御国内外敌对势力思想渗透的能力,坚决依法打击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违法犯罪行为。{{楷体|(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扶贫办、工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中央宣传部、文化部、科技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中央统战部、公安部、国家民委)}}
{{c|'''第二节 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区(单位)建设'''}}
{{gap}}深化新阶段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坚持“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总基调,以“建设小康同步、公共服务同质、法治保障同权、民族团结同心、社会和谐同创”为目标,加强各级各类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单位)建设,重点打造一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区(单位),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进机关、进企业、进乡镇、进社区、进学校、进宗教活动场所,拓展参与类型、参与范围。鼓励基层探索创新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积极推动协同创建,发挥好示范区(单位)的示范带动作用。{{楷体|(国家民委、中央统战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民政部、国务院国资委、教育部、国家宗教局)}}
{{c|'''第三节 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
{{gap}}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深入开展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教育,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不断增强“五个认同”,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健全民族团结教育常态化机制,把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全过程,推进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知识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推进民族领域思想理论阵地、工作平台及学科建设,加强民族团结教师培训和教材资源建设,增强民族团结进步公共产品有效供给。创新民族团结进步宣传理念、方法和手段,扩大媒体和社会传播,拓展网上传播平台,实施“互联网+民族团结”行动。健全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表彰工作机制,大力培育、树立和宣传各级各类先进典型。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建设,大力开展群众性主题实践教育活动,举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成果展。加强民族教育领域意识形态安全建设。{{楷体|(国家民委、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教育部、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央网信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
{{c|'''第四节 完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支撑体系'''}}
{{gap}}强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制度保障。建立健全党政组织领导和部门协同机制、考核测评和验收机制、评审表彰和退出机制,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精准化、规范化、社会化、法制化、常态化。明确“国家支持、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分级联创、分类推进”工作方针,强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责任考核,建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督查制度。建立健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政策、法规和工作体系。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经费保障。{{楷体|(国家民委、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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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13''''''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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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保障行动。制定实施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行动计划,出台新阶段创建工作指导意见,完善示范区(单位)创建测评体系和考核办法,建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激励机制。(国家民委、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
(2)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建设。加快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标准化、多样化、特色化建设,建立国家级、省级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数据信息库,健全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体系。(国家民委、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
(3)民族团结进步典型培树表彰活动。大力培育和树立各级各类先进典型,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表彰活动,表彰奖励各民族联合创业、扶贫济困、守望相助等方面典型。(国家民委、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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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第十一章 创新民族事务治理体系}}
{{c|'''第一节 提升民族工作法治化水平'''}}
{{gap}}完善民族工作法律法规体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深入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完善配套法规,推动制定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促进宪法关于民族方面的规定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贯彻落实。研究修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研究制定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少数民族传统医药保护等方面法规规章,提高依法管理民族事务能力和民族工作法治化水平。加强城市和散居地区民族工作法规建设。加强对民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楷体|(国家民委、国务院法制办、文化部、国家中医药局)}}
{{gap}}加强民族法治宣传教育。实施“七五”普法规划,大力加强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宣传教育。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等群体的普法教育,强化各级各类学校法治教育,引导各族群众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楷体|(国家民委、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公安部、教育部)}}
{{c|'''第二节 加强城市和散居地区民族工作'''}}
{{gap}}推进城市和散居地区民族工作制度化建设。引导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建立以乡镇(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依托的网格化管理模式,鼓励开展各民族结对帮扶、共度节庆等交流活动,推动城市民族工作规范化、社会化。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依法保障和满足城市和散居地区少数民族群众饮食、节庆、婚嫁、丧葬等方面合法权益,严禁民族歧视。提升城市和散居地区清真食品保障能力,加强清真食品监管。支持城市和散居地区设立民族乡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民族乡发展的帮扶力度。{{楷体|(国家民委、全国工商联、文化部、民政部、公安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质检总局、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宗教局)}}
{{gap}}加强和改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推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示范城市建设,完善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协调合作、社会服务等机制,构建流出地和流入地信息互通、人员互动、共同负责的工作格局。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信息统计,建立综合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完善工商管理、城市管理、社会服务等制度,建立健全有利于少数民族群众进入城市、融入城市的制度机制。保障各民族群众平等享有各项基本公共服务。{{楷体|(国家民委、民政部、司法部、公安部、国家统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工商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全国总工会)}}
{{c|'''第三节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gap}}加强各级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培养、大胆选拔、充分信任、放手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注重培养优秀中高级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培养长期在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保持干部队伍合理结构。加大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干部与中央国家机关、东部地区干部双向交流力度。加强少数民族干部挂职锻炼和多岗位锻炼,选派一批骨干到中央国家机关、东部地区任职锻炼。加强培养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学科带头人,推出一批拔尖人才。支持民族地区实施院士后备人选培养、人才小高地建设,促进高端科技人才聚集发展。大力引进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专门人才,支持和吸引各类人才到民族地区发展、创业。继续开展民族地区专业技术人才特殊培养项目,培养涵盖农林水牧、科教文卫、环境保护等多行业、多领域的专业技术骨干人才。加大基层民族工作部门优秀人才培养选拔力度,强化激励机制,激发基层民族工作干部队伍活力。加强民族地区乡村干部、农村能人培训工作。加强贫困民族地区干部人才教育培养培训,大力实施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民族地区本土人才培养计划及少数民族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工程。依托党校、行政学院、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加大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力度,支持中央和地方民族干部学院(校)及现场教学点建设。{{楷体|(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教育部、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科协)}}
{{gap}}加强双语人才队伍建设。依托民族语文翻译机构、民族院校、民族地区高校等单位,培训熟练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双语干部人才。建立推动双语学习激励机制,支持少数民族干部学习国家通用语言,鼓励汉族干部学习少数民族语言。依托双语教学能力较强的民族院校和民族地区高校、党校、行政学院,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双语人才培养培训。健全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测试标准。{{楷体|(国家民委、教育部、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
{{c|'''第四节 加快民族事务管理服务能力建设'''}}
{{gap}}完善民族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民委委员制度,进一步发挥委员单位作用。加强民族工作部门建设,建立健全县级民族工作机制,加大人员、设备保障力度。加强民族工作信息化能力建设,提高民族事务管理服务现代化水平。充分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分析监测,开展民族事务战略性、趋势性、宏观性重大问题研判。完善民族工作决策机制、专家决策咨询委员会制度和研究成果转化机制。加强民族关系监测,建立健全预警监测体系和应急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开展少数民族经济社会调查基础性研究工作。{{楷体|(国家民委、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gap}}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体系研究。依托有关科研机构,深入开展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关系、城市民族工作、世界民族问题等重大问题研究。支持民族工作新型高端智库建设。办好国家民委民族问题研究项目评审、全国民族问题研究优秀成果和全国民族工作优秀调研成果评选等活动。{{楷体|(国家民委、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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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14'''''' 民族事务治理能力提升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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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民族工作智库建设。发挥民族院校服务国家宏观战略、服务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打造一批高水平的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基地。建设民族理论政策研究专家与成果数据库。支持开展民族问题调查研究。加强民族工作数据库建设。(国家民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2)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干部教育培训。继续实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领导干部培训项目,分期分批对自治州、自治县、边境县、人口较少民族、少数民族特色村镇、集中连片特困民族地区干部以及少数民族中青年干部、女干部进行培训,提升少数民族领导干部综合素质。(国家民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
(3)民汉双语人才培养。支持双语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和双语培养培训机构建设。加强双语精品课程和精品教材建设。开发建设双语学习载体和平台。(国家民委、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国家公务员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4)少数民族状况评估系统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少数民族状况动态监测分析,建立民族事务治理数据信息平台,增强民族工作科学决策能力。(国家民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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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第十二章 发挥政策支撑作用}}
{{c|'''第一节 财政政策'''}}
{{gap}}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贫困人口、交通状况、气候条件、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公共支出成本差异,加大中央财政投入力度,完善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和相关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进一步向民族地区倾斜,确保对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在总盘子中的比重继续增加。建立健全各级支持少数民族发展的投入长效机制,通过现有资金渠道,重点支持贫困民族地区脱贫攻坚、少数民族事业、兴边富民行动、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等领域建设。充分兼顾民族地区利益,支持民族地区全面开展营改增试点。{{楷体|(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民委)}}
{{c|'''第二节 投资政策'''}}
{{gap}}加大中央投入力度。增加对民族地区特别是边远地区重大基础设施、重大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重大生态保护工程等投入。加大对民族地区人居环境整治、民族文化传承等领域项目投资力度,推进少数民族事业、兴边富民行动、人口较少民族等重点领域建设。国家在民族地区安排的农村公路、饮水安全巩固提升、流域治理、林业重点工程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以下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市地州级配套资金。加大现有投资中产业结构调整专项对民族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和范围,推动社会资本参与民族地区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鼓励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向民族地区倾斜。{{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民委、人民银行、商务部、水利部、中国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
{{c|'''第三节 金融政策'''}}
{{gap}}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开发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作用,加大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对民族地区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基础设施、特色优势产业、能源、环保、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领域建设。加大民族地区信贷投入力度,鼓励民族地区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发放贷款,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民贸民品企业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民族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加大金融服务力度,努力消除基础金融服务空白乡镇。推动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在民族地区依法发起设立民营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规范民族地区信托业发展,支持融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积极支持民族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并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族地区上市、挂牌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做优做强,促进民族地区上市、挂牌公司健康发展。继续暂免征收西藏、新疆、内蒙古、宁夏、广西等自治区“新三板”挂牌公司的挂牌费用,实行专人对接、专人审核制度,做到即报即审、即审即挂。支持民族地区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等方式进行融资。利用私募基金、产业基金、区域性股权市场和期货市场,支持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积极培育民族地区保险市场,不断丰富保险产品,拓宽保险服务领域。推动民族地区开展巨灾保险试点并推广,支持开展农业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业务。完善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楷体|(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c|'''第四节 产业政策'''}}
{{gap}}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引导和支持民族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对民族地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业转移项目,根据权限优先予以核准或备案。支持东部地区符合民族地区特点和生态环境要求的产业有序梯度转移,建立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和区域性产业合作示范区,提升重点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能力,引导产业向优化升级、节能减排、绿色环保等方向发展。完善民族地区资源开发利益分配机制,优先布局能源资源及其加工转化类重大产业项目,提高能源资源加工和深加工比例,延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实施差别化产业政策,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特色优势产业,适当下放核准权限。加强对民族地区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引导和支持。{{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
{{c|'''第五节 土地政策'''}}
{{gap}}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批制度,保障民族地区重点工程建设用地。合理确定民族地区产业园区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实施差别化土地政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向民族地区适度倾斜,适当增加民族地区未利用地计划指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重点向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倾斜,允许开展易地扶贫搬迁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贫困老区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在省域范围内使用。探索民族地区在域外发展“飞地”园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和分配中央补助资金继续向民族地区倾斜。支持有条件民族贫困地区开展建设用地整治试点工作。{{楷体|(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农业部、环境保护部)}}
{{c|'''第六节 社会政策'''}}
{{gap}}改革完善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加分优惠政策,继续实施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等特殊招生政策。民族地区投资项目优先吸纳当地劳动力就业,对招收少数民族员工的企业,按规定积极落实就业扶持政策。推动创业担保贷款发放,促进民族地区重点人群和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就业。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民族药品种和民族医诊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允许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在民族区域内民族医医疗机构间调剂使用。支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楷体|(国家民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文化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c|'''第七节 环境政策'''}}
{{gap}}结合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率先在民族地区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合理调整资源开发收益分配政策,强化资源开发对民族地区发展的拉动效应。加大生态保护红线保护力度,逐步建立区域间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重点支持国家禁止开发区域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地区和跨省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建立健全民族地区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快制定出台生态保护补偿条例,逐步对水等自然资源征收资源税。支持民族地区开展森林碳汇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试点。{{楷体|(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国家林业局、水利部、农业部)}}
{{c|'''第八节 人才政策'''}}
{{gap}}中央国家机关及省级党政机关有计划招录少数民族公务员,继续实施民族地区招录少数民族公务员照顾政策,推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较多地区的窗口单位根据需要招录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公务员。支持内地高校毕业生到民族地区基层工作。支持高校少数民族毕业生到内地就业创业。加大选调生工作力度,鼓励高校优秀毕业生到民族地区基层锻炼成长。完善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待遇政策中涉及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相关政策。加大对艰苦边远民族地区人才的政策倾斜力度,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动态调整机制,落实职务晋升、职称评定、职业资格考试、科研项目等方面的特殊政策。加大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对民族地区支持力度,继续实施国家“千人计划”新疆、西藏项目,继续实施各类人才援藏援疆援青、博士服务团、“西部之光”访问学者、少数民族科技骨干特殊培养、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工程。{{楷体|(国家公务员局、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财政部、科技部、文化部、共青团中央、国家民委)}}
{{c|'''第九节 帮扶政策'''}}
{{gap}}鼓励经济较发达省市、大中城市、国有大中型企业采取多种形式支援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完善经济支援、产业支援、教育支援、干部支援、人才支援、科技支援等相结合的全面对口支援机制,创新支援方式,加大支援力度。继续实施中央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等定点扶贫和对口支援。继续推进援疆、援藏、援青和对四省藏区的对口支援工作,指导各地进一步做好对口支援工作。继续推进中央企业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结对帮扶工作。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支持民族地区公益活动及慈善捐助。{{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教育部、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国家民委、中央统战部、国务院扶贫办、民政部、中国科协)}}
{{c|第十三章 强化规划组织实施}}
{{c|'''第一节 加强组织领导'''}}
{{gap}}充分发挥国家民委委员单位和兼职委员在规划实施中的职能作用,建立规划实施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协调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定期研究部署推进规划实施工作。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积极性,确立国家支持、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方针,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方面通力协作的规划实施工作格局。{{楷体|(国家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国家旅游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务院扶贫办)}}
{{c|'''第二节 明确责任分工'''}}
{{gap}}国家民委会同规划编制参加单位,负责制定规划实施方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工作进度,确保规划落到实处。省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制定本地区配套规划或实施意见,分解落实工作责任,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认真抓好规划落实。对纳入本规划的工程项目,依法依规简化审批核准程序,优先保障规划选址、土地供应和融资安排,确保规划实施取得实效。{{楷体|(国家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国务院扶贫办)}}
{{c|'''第三节 强化督促检查'''}}
{{gap}}国家民委会同规划编制参加单位,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建立规划实施情况年度报告制度,国家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加强规划实施监测能力建设,建立综合评估指标体系,推进统计信息库建设,组织开展实施情况评估,定期向国务院报告。加强规划宣传,增强规划影响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良好氛围。{{楷体|(国家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国务院扶贫办、国家统计局、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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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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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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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国发〔2016〕74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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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
{{c|'''{{x-larger|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楷体|国发〔2016〕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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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现将《[[“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gap}}一、“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节能减排作为优化经济结构、推动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各项工作积极有序推进。“十二五”时期,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18.4%,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别减少12.9%、18%、13%和18.6%,超额完成节能减排预定目标任务,为经济结构调整、环境改善、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作出了重要贡献。
{{gap}}二、充分认识做好“十三五”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产业结构优化明显加快,能源消费增速放缓,资源性、高耗能、高排放产业发展逐渐衰减。但必须清醒认识到,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和消费结构持续升级,我国能源需求刚性增长,资源环境问题仍是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之一,节能减排依然形势严峻、任务艰巨。各地区、各部门不能有丝毫放松和懈怠,要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下更大决心,用更大气力,采取更有效的政策措施,切实将节能减排工作推向深入。
{{gap}}三、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驱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要切实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着力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要求。要进一步明确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细化和完善管理措施,落实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大市场化机制推广力度,真正把节能减排转化为企业和各类社会主体的内在要求。要努力增强全体公民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实施全民节能行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促进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
{{gap}}四、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要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国务院每年组织开展省级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任职考察、换届考察的重要内容。发挥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承担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切实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动节能降耗工作;环境保护部主要承担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国务院国资委要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节能减排的监督考核工作;国家统计局负责加强能源统计和监测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立即部署本地区“十三五”节能减排工作,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
{{gap}}各地区、各部门和中央企业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责任,狠抓贯彻落实,强化考核问责,确保实现“十三五”节能减排目标。
{{gap}} 国务院
{{gap}} 2016年12月20日
{{gap}}(此件公开发布)
{{c|'''{{x-larger|“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
{{gap}}'''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gap}}{{楷体|(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动力,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确保完成“十三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改善双赢,为建设生态文明提供有力支撑。
{{gap}}{{楷体|(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15%,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50亿吨标准煤以内。全国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001万吨、207万吨、1580万吨、1574万吨以内,比2015年分别下降10%、10%、15%和15%。全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比2015年下降10%以上。
{{gap}}'''二、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
{{gap}}{{楷体|(三)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深入实施“中国制造2025”,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促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推进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不断优化工业产品结构。支持重点行业改造升级,鼓励企业瞄准国际同行业标杆全面提高产品技术、工艺装备、能效环保等水平。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或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增加产能项目。强化节能环保标准约束,严格行业规范、准入管理和节能审查,对电力、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石油石化、船舶、煤炭、印染、造纸、制革、染料、焦化、电镀等行业中,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或生产、使用淘汰类产品的企业和产能,要依法依规有序退出。{{楷体|(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参加单位: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质检总局、国家海洋局等)}}
{{gap}}{{楷体|(四)加快新兴产业发展。}}加快发展壮大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新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进一步推广云计算技术应用,新建大型云计算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PUE)值优于1.5。支持技术装备和服务模式创新。鼓励发展节能环保技术咨询、系统设计、设备制造、工程施工、运营管理、计量检测认证等专业化服务。开展节能环保产业常规调查统计。打造一批节能环保产业基地,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企业。到2020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和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分别提高到15%和56%,节能环保、新能源装备、新能源汽车等绿色低碳产业总产值突破10万亿元,成为支柱产业。{{楷体|(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参加单位:科技部、质检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能源局等)}}
{{gap}}{{楷体|(五)推动能源结构优化。}}加强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推广使用优质煤、洁净型煤,推进煤改气、煤改电,鼓励利用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电力等优质能源替代燃煤使用。因地制宜发展海岛太阳能、海上风能、潮汐能、波浪能等可再生能源。安全发展核电,有序发展水电和天然气发电,协调推进风电开发,推动太阳能大规模发展和多元化利用,增加清洁低碳电力供应。对超出规划部分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能耗总量和强度目标考核。在居民采暖、工业与农业生产、港口码头等领域推进天然气、电能替代,减少散烧煤和燃油消费。到2020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下降到58%以下,电煤占煤炭消费量比重提高到55%以上,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5%,天然气消费比重提高到10%左右。{{楷体|(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质检总局、国家统计局、国管局、国家海洋局等)}}
{{gap}}'''三、加强重点领域节能'''
{{gap}}{{楷体|(六)加强工业节能。}}实施工业能效赶超行动,加强高能耗行业能耗管控,在重点耗能行业全面推行能效对标,推进工业企业能源管控中心建设,推广工业智能化用能监测和诊断技术。到2020年,工业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化水平显著提高,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2015年降低18%以上,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油石化、化工等重点耗能行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技术融合发展,提升工业生产效率和能耗效率。开展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工业园区的应用,将可再生能源占比指标纳入工业园区考核体系。{{楷体|(牵头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参加单位:科技部、环境保护部、质检总局等)}}
{{gap}}{{楷体|(七)强化建筑节能。}}实施建筑节能先进标准领跑行动,开展超低能耗及近零能耗建筑建设试点,推广建筑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编制绿色建筑建设标准,开展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示范,到2020年,城镇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重提高到50%。实施绿色建筑全产业链发展计划,推行绿色施工方式,推广节能绿色建材、装配式和钢结构建筑。强化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改造面积5亿平方米以上,2020年前基本完成北方采暖地区有改造价值城镇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推动建筑节能宜居综合改造试点城市建设,鼓励老旧住宅节能改造与抗震加固改造、加装电梯等适老化改造同步实施,完成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面积1亿平方米以上。推进利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热能、工业余热等解决建筑用能需求。{{楷体|(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参加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林业局、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等)}}
{{gap}}{{楷体|(八)促进交通运输节能。}}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发挥不同运输方式的比较优势和组合效率,推广甩挂运输等先进组织模式,提高多式联运比重。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推进“公交都市”创建活动,到2020年大城市公共交通分担率达到30%。促进交通用能清洁化,大力推广节能环保汽车、新能源汽车、天然气(CNG/LNG)清洁能源汽车、液化天然气动力船舶等,并支持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提高交通运输工具能效水平,到2020年新增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量降至5.0升/百公里。推进飞机辅助动力装置(APU)替代、机场地面车辆“油改电”、新能源应用等绿色民航项目实施。推动铁路编组站制冷/供暖系统的节能和燃煤替代改造。推动交通运输智能化,建立公众出行和物流平台信息服务系统,引导培育“共享型”交通运输模式。{{楷体|(牵头单位: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参加单位: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国管局、中国民航局、中直管理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
{{gap}}{{楷体|(九)推动商贸流通领域节能。}}推动零售、批发、餐饮、住宿、物流等企业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建立绿色节能低碳运营管理流程和机制,加快淘汰落后用能设备,推动照明、制冷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贯彻绿色商场标准,开展绿色商场示范,鼓励商贸流通企业设置绿色产品专柜,推动大型商贸企业实施绿色供应链管理。完善绿色饭店标准体系,推进绿色饭店建设。加快绿色仓储建设,支持仓储设施利用太阳能等清洁能源,鼓励建设绿色物流园区。{{楷体|(牵头单位:商务部,参加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等)}}
{{gap}}{{楷体|(十)推进农业农村节能。}}加快淘汰老旧农业机械,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和渔船,发展节能农业大棚。推进节能及绿色农房建设,结合农村危房改造稳步推进农房节能及绿色化改造,推动城镇燃气管网向农村延伸和省柴节煤灶更新换代,因地制宜采用生物质能、太阳能、空气热能、浅层地热能等解决农房采暖、炊事、生活热水等用能需求,提升农村能源利用的清洁化水平。鼓励使用生物质可再生能源,推广液化石油气等商品能源。到2020年,全国农村地区基本实现稳定可靠的供电服务全覆盖,鼓励农村居民使用高效节能电器。{{楷体|(牵头单位: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参加单位:科技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
{{gap}}{{楷体|(十一)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公共机构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全部达到绿色建筑标准。推进公共机构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探索用能托管模式。2020年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和人均能耗分别比2015年降低10%和11%。推动公共机构建立能耗基准和公开能源资源消费信息。实施公共机构节能试点示范,创建3000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遴选200家能效领跑者。公共机构率先淘汰老旧车,率先采购使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中央国家机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的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提高到50%以上,新建和既有停车场要配备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公共机构率先淘汰采暖锅炉、茶浴炉、食堂大灶等燃煤设施,实施以电代煤、以气代煤,率先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空气能等清洁能源提供供电、供热/制冷服务。{{楷体|(牵头单位:国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中直管理局等)}}
{{gap}}{{楷体|(十二)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原则,国家、省、地市分别对“百家”、“千家”、“万家”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目标责任评价考核。重点用能单位要围绕能耗总量控制和能效目标,对用能实行年度预算管理。推动重点用能单位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并开展效果评价,健全能源消费台账。按标准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进一步完善能源计量体系。依法开展能源审计,组织实施能源绩效评价,开展达标对标和节能自愿活动,采取企业节能自愿承诺和政府适当引导相结合的方式,大力提升重点用能单位能效水平。严格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管理岗位和能源管理负责人等制度。{{楷体|(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委、质检总局、国家统计局、国管局、国家能源局、中直管理局等)}}
{{gap}}{{楷体|(十三)强化重点用能设备节能管理。}}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构建安全、节能、环保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组织开展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推进锅炉生产、经营、使用等全过程节能环保监督标准化管理。“十三五”期间燃煤工业锅炉实际运行效率提高5个百分点,到2020年新生产燃煤锅炉效率不低于80%,燃气锅炉效率不低于92%。普及锅炉能效和环保测试,强化锅炉运行及管理人员节能环保专项培训。开展锅炉节能环保普查整治,建设覆盖安全、节能、环保信息的数据平台,开展节能环保在线监测试点并实现信息共享。开展电梯能效测试与评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永磁同步电机、变频调速、能量反馈等节能技术的集成应用,开展老旧电梯安全节能改造工程试点。推广高效换热器,提升热交换系统能效水平。加快高效电机、配电变压器等用能设备开发和推广应用,淘汰低效电机、变压器、风机、水泵、压缩机等用能设备,全面提升重点用能设备能效水平。{{楷体|(牵头单位: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参加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国管局、国家能源局、中直管理局等)}}
{{gap}}'''四、强化主要污染物减排'''
{{gap}}{{楷体|(十四)控制重点区域流域排放。}}推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东北等重点地区,以及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新增耗煤项目实行煤炭消耗等量或减量替代;实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传输通道气化工程,加快推进以气代煤。加快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利用城市和工业园区周边现有热电联产机组、纯凝发电机组及低品位余热实施供热改造,淘汰供热供气范围内的燃煤锅炉(窑炉)。结合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实施行业、区域、流域重点污染物总量减排,在重点行业、重点区域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在长江经济带范围内的部分省市实施总磷排放总量控制,在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实施总氮排放总量控制,对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加强我国境内重点跨国河流水污染防治。严格控制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重点流域干流沿岸的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分区域、分流域制定实施钢铁、水泥、平板玻璃、锅炉、造纸、印染、化工、焦化、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电镀等重点行业、领域限期整治方案,升级改造环保设施,确保稳定达标。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行动。城市建成区内的现有钢铁、建材、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楷体|(牵头单位: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国家能源局,参加单位: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管局、国家海洋局等)}}
{{gap}}{{楷体|(十五)推进工业污染物减排。}}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等量或减量替代。建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工业企业环境管理体系。继续推行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逐步扩大总量减排行业范围。以削减挥发性有机物、持久性有机物、重金属等污染物为重点,实施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工业特征污染物削减计划。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加快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大力推进石化、化工、印刷、工业涂装、电子信息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全面推进现有企业达标排放,研究制修订农药、制药、汽车、家具、印刷、集装箱制造等行业排放标准,出台涂料、油墨、胶黏剂、清洗剂等有机溶剂产品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强制性环保标准,控制集装箱、汽车、船舶制造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推动有关企业实施原料替代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聚集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污染治理。加强工业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推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建立企业排放红黄牌制度。{{楷体|(牵头单位:环境保护部,参加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质检总局、国家能源局等)}}
{{gap}}{{楷体|(十六)促进移动源污染物减排。}}实施清洁柴油机行动,全面推进移动源排放控制。提高新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准,发布实施机动车国Ⅵ排放标准。加速淘汰黄标车、老旧机动车、船舶以及高排放工程机械、农业机械。逐步淘汰高油耗、高排放民航特种车辆与设备。2016年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380万辆,2017年基本淘汰全国范围内黄标车。加快船舶和港口污染物减排,在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设立船舶排放控制区,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港使用岸电,50%的集装箱、客滚和邮轮专业化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主要港口大型煤炭、矿石码头堆场全面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或实现煤炭、矿石封闭储存。加快油品质量升级,2017年1月1日起全国全面供应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油、柴油;2018年1月1日起全国全面供应与国Ⅴ标准柴油相同硫含量的普通柴油;抓紧发布实施第六阶段汽、柴油国家(国Ⅵ)标准,2020年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和部分船舶用油并轨,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均统一使用相同标准的柴油。车用汽柴油应加入符合要求的清净剂。修订《[[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推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加强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达标和油品质量监督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楷体|(牵头单位:环境保护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质检总局、国家能源局,参加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商总局等)}}
{{gap}}{{楷体|(十七)强化生活源污染综合整治。}}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发展进行填平补齐、升级改造,完善配套管网,提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合理确定污水排放标准,加强运行监管,实现污水处理厂全面达标排放。加大对雨污合流、清污混流管网的改造力度,优先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纳管。强化农村生活污染源排放控制,采取城镇管网延伸、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等多种形式,加快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改厕。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注重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理处置,杜绝二次污染。到2020年,全国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左右。加强生活垃圾回收处理设施建设,强化对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的管理和督导,提升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处理水平,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普遍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广垃圾分类和就近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90%以上行政村的生活垃圾得到处理。加大民用散煤清洁化治理力度,推进以电代煤、以气代煤,推广使用洁净煤、先进民用炉具,制定散煤质量标准,加强民用散煤管理,力争2017年底前基本解决京津冀区域民用散煤清洁化利用问题,到2020年底前北方地区散煤治理取得明显进展。加快治理公共机构食堂、餐饮服务企业油烟污染,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家具、印刷、汽车维修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要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严格执行有机溶剂产品有害物质限量标准,推进建筑装饰、汽修、干洗、餐饮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楷体|(牵头单位: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质检总局、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等)}}
{{gap}}{{楷体|(十八)重视农业污染排放治理。}}大力推广节约型农业技术,推进农业清洁生产。促进畜禽养殖场粪便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建设秸秆、粪便等有机废弃物处理设施,加强分区分类管理,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并给予合理补偿。开展农膜回收利用,到2020年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率先实现东北黑土地大田生产地膜零增长。深入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提倡增施有机肥,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到2020年实现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研究建立农药使用环境影响后评估制度,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建立逐级监督落实机制,疏堵结合、以疏为主,加强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秸秆禁烧。{{楷体|(牵头单位: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参加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质检总局等)}}
{{gap}}'''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gap}}{{楷体|(十九)全面推动园区循环化改造。}}按照空间布局合理化、产业结构最优化、产业链接循环化、资源利用高效化、污染治理集中化、基础设施绿色化、运行管理规范化的要求,加快对现有园区的循环化改造升级,延伸产业链,提高产业关联度,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土地集约利用、资源能源高效利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对综合性开发区、重化工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不同性质的园区,加强分类指导,强化效果评估和工作考核。到2020年,75%的国家级园区和50%的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长江经济带超过90%的省级以上(含省级)重化工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楷体|(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参加单位: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等)}}
{{gap}}{{楷体|(二十)加强城市废弃物规范有序处理。}}推动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园林废弃物、城市污泥和废旧纺织品等城市典型废弃物集中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推进燃煤耦合污泥等城市废弃物发电。选择50个左右地级及以上城市规划布局低值废弃物协同处理基地,完善城市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到2020年,餐厨废弃物资源化率达到30%。{{楷体|(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参加单位:环境保护部、农业部、民政部、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等)}}
{{gap}}{{楷体|(二十一)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提质升级。}}依托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促进资源再生利用企业集聚化、园区化、区域协同化布局,提升再生资源利用行业清洁化、高值化水平。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动太阳能光伏组件、碳纤维材料、生物基纤维、复合材料和节能灯等新品种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推进动力蓄电池梯级利用和规范回收处理。加强再生资源规范管理,发布重点品种规范利用条件。大力发展再制造产业,推动汽车零部件及大型工业装备、办公设备等产品再制造。规范再制造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再生产品、再制造产品的推广应用机制。鼓励专业化再制造服务公司与钢铁、冶金、化工、机械等生产制造企业合作,开展设备寿命评估与检测、清洗与强化延寿等再制造专业技术服务。继续开展再制造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和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示范工作。到2020年,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产值达到1.5万亿元,再制造产业产值超过1000亿元。{{楷体|(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等)}}
{{gap}}{{楷体|(二十二)统筹推进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及尾矿综合利用。推动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冶炼和化工废渣等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开展大宗产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大力推动农作物秸秆、林业“三剩物”(采伐、造材和加工剩余物)、规模化养殖场粪便的资源化利用,因地制宜发展各类沼气工程和燃煤耦合秸秆发电工程。到2020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3%以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楷体|(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能源局等)}}
{{gap}}{{楷体|(二十三)加快互联网与资源循环利用融合发展。}}支持再生资源企业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优化逆向物流网点布局,建立线上线下融合的回收网络,在地级及以上城市逐步建设废弃物在线回收、交易等平台,推广“互联网+”回收新模式。建立重点品种的全生命周期追溯机制。在开展循环化改造的园区建设产业共生平台。鼓励相关行业协会、企业逐步构建行业性、区域性、全国性的产业废弃物和再生资源在线交易系统,发布交易价格指数。支持汽车维修、汽车保险、旧件回收、再制造、报废拆解等汽车产品售后全生命周期信息的互通共享。到2020年,初步形成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高值废弃物在线回收利用体系。{{楷体|(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保监会等)}}
{{gap}}'''六、实施节能减排工程'''
{{gap}}{{楷体|(二十四)节能重点工程。}}组织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电机系统能效提升、余热暖民、绿色照明、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能量系统优化、煤炭消费减量替代、重点用能单位综合能效提升、合同能源管理推进、城镇化节能升级改造、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工程等节能重点工程,推进能源综合梯级利用,形成3亿吨标准煤左右的节能能力,到2020年节能服务产业产值比2015年翻一番。{{楷体|(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国资委、质检总局、国管局、国家能源局、中直管理局等)}}
{{gap}}{{楷体|(二十五)主要大气污染物重点减排工程。}}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程,到2020年累计完成5.8亿千瓦机组超低排放改造任务,限期淘汰2000万千瓦落后产能和不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机组。实施电力、钢铁、水泥、石化、平板玻璃、有色等重点行业全面达标排放治理工程。实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煤改气”和“煤改电”工程,扩大城市禁煤区范围,建设完善区域天然气输送管道、城市燃气管网、农村配套电网,加快建设天然气储气库、城市调峰站储气罐等基础工程,新增“煤改气”工程用气450亿立方米以上,替代燃煤锅炉18.9万蒸吨。实施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程,到2020年石化企业基本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楷体|(牵头单位: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参加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质检总局等)}}
{{gap}}{{楷体|(二十六)主要水污染物重点减排工程。}}加强城市、县城和其他建制镇生活污染减排设施建设。加快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实施城镇污水、工业园区废水、污泥处理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工程,推进再生水回用设施建设。加快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75%以上的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弃物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楷体|(牵头单位: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海洋局等)}}
{{gap}}{{楷体|(二十七)循环经济重点工程。}}组织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循环利用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工农复合型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京津冀固体废弃物协同处理、“互联网+”资源循环、再生产品与再制造产品推广等专项行动,建设100个资源循环利用产业示范基地、50个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产业基地、20个工农复合型循环经济示范区,推进生产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构建绿色低碳循环的产业体系。到2020年,再生资源替代原生资源量达到13亿吨,资源循环利用产业产值达到3万亿元。{{楷体|(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参加单位: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等)}}
{{gap}}'''七、强化节能减排技术支撑和服务体系建设'''
{{gap}}{{楷体|(二十八)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示范推广。}}启动“十三五”节能减排科技战略研究和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加快节能减排科技资源集成和统筹部署,继续组织实施节能减排重大科技产业化工程。加快高超超临界发电、低品位余热发电、小型燃气轮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细颗粒物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汽车尾气净化、原油和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垃圾渗滤液处理、多污染协同处理等新型技术装备研发和产业化。推广高效烟气除尘和余热回收一体化、高效热泵、半导体照明、废弃物循环利用等成熟适用技术。遴选一批节能减排协同效益突出、产业化前景好的先进技术,推广系统性技术解决方案。{{楷体|(牵头单位: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等)}}
{{gap}}{{楷体|(二十九)推进节能减排技术系统集成应用。}}推进区域、城镇、园区、用能单位等系统用能和节能。选择具有示范作用、辐射效应的园区和城市,统筹整合钢铁、水泥、电力等高耗能企业的余热余能资源和区域用能需求,实现能源梯级利用。大力发展“互联网+”智慧能源,支持基于互联网的能源创新,推动建立城市智慧能源系统,鼓励发展智能家居、智能楼宇、智能小区和智能工厂,推动智能电网、储能设施、分布式能源、智能用电终端协同发展。综合采取节能减排系统集成技术,推动锅炉系统、供热/制冷系统、电机系统、照明系统等优化升级。{{楷体|(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参加单位:科技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质检总局等)}}
{{gap}}{{楷体|(三十)完善节能减排创新平台和服务体系。}}建立完善节能减排技术评估体系和科技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绿色技术服务平台,推动建立节能减排技术和产品的检测认证服务机制。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节能减排科技企业和服务基地,建立一批节能科技成果转移促进中心和交流转化平台,组建一批节能减排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研究基地(平台)等。继续发布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建立节能减排技术遴选、评定及推广机制。加快引进国外节能环保新技术、新装备,推动国内节能减排先进技术装备“走出去”。{{楷体|(牵头单位: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参加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质检总局等)}}
{{gap}}'''八、完善节能减排支持政策'''
{{gap}}{{楷体|(三十一)完善价格收费政策。}}加快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健全价格形成机制。督促各地落实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严格清理地方违规出台的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政策。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督促各地严格落实水泥、电解铝等行业阶梯电价政策,促进节能降耗。研究完善天然气价格政策。完善居民阶梯电价(煤改电除外)制度,全面推行居民阶梯气价(煤改气除外)、水价制度。深化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完善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环保电价政策,加强运行监管,严肃查处不执行环保电价政策的行为。鼓励各地制定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研究扩大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行业排污费征收范围。实施环境保护费改税,推进开征环境保护税。落实污水处理费政策,完善排污权交易价格体系。加大垃圾处理费收缴力度,提高收缴率。{{楷体|(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国家能源局等)}}
{{gap}}{{楷体|(三十二)完善财政税收激励政策。}}加大对节能减排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统筹安排相关专项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能力建设和公益宣传。创新财政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项目的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推广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节能环保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清理取消不合理化石能源补贴。对节能减排工作任务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予以奖励。落实支持节能减排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修订完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逐步扩大征收范围。继续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的企业进口自用节能减排技术装备且符合政策规定的,免征进口关税。{{楷体|(牵头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参加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国资委、国管局等)}}
{{gap}}{{楷体|(三十三)健全绿色金融体系。}}加强绿色金融体系的顶层设计,推进绿色金融业务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给予多元化融资支持。健全市场化绿色信贷担保机制,对于使用绿色信贷的项目单位,可按规定申请财政贴息支持。对银行机构实施绿色评级,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绿色信贷机制,支持以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和节能项目收益权等为抵(质)押的绿色信贷。推进绿色债券市场发展,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鼓励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研究设立绿色发展基金,鼓励社会资本按市场化原则设立节能环保产业投资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通过资本市场融资,鼓励绿色信贷资产、节能减排项目应收账款证券化。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积极推动绿色金融领域国际合作。{{楷体|(牵头单位: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gap}}'''九、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gap}}{{楷体|(三十四)建立市场化交易机制。}}健全用能权、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创新有偿使用、预算管理、投融资等机制,培育和发展交易市场。推进碳排放权交易,2017年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立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选择若干地区开展用能权交易试点。加快实施排污许可制,建立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继续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试点地区到2017年底基本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扩大试点范围,发展跨区域排污权交易市场。{{楷体|(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
{{gap}}{{楷体|(三十五)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鼓励节能服务公司创新服务模式,为用户提供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合同能源管理综合服务。取消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制度,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以是否具备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资格限制企业开展业务。建立节能服务公司、用能单位、第三方机构失信黑名单制度,将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落实节能服务公司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各级政府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支持力度。政府机构按照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支出。培育以合同能源管理资产交易为特色的资产交易平台。鼓励社会资本建立节能服务产业投资基金。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发行绿色债券。创新投债贷结合促进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发展。{{楷体|(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国管局、银监会、证监会、中直管理局等)}}
{{gap}}{{楷体|(三十六)健全绿色标识认证体系。}}强化能效标识管理制度,扩大实施范围。推行节能低碳环保产品认证。完善绿色建筑、绿色建材标识和认证制度,建立可追溯的绿色建材评价和信息管理系统。推进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制修订绿色商场、绿色宾馆、绿色饭店、绿色景区等绿色服务评价办法,积极开展第三方认证评价。逐步将目前分头设立的环保、节能、节水、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产品统一整合为绿色产品,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加强节能低碳环保标识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虚标企业。开展能效、水效、环保领跑者引领行动。{{楷体|(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质检总局,参加单位: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商务部等)}}
{{gap}}{{楷体|(三十七)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在环境监测与风险评估、环境公用设施建设与运行、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等领域推行第三方治理。研究制定第三方治理项目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加大财政对第三方治理项目的补助和奖励力度。鼓励各地积极设立第三方治理项目引导基金,解决第三方治理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引导地方政府开展第三方治理试点,建立以效付费机制。提升环境服务供给水平与质量。到2020年,环境公用设施建设与运营、工业园区第三方治理取得显著进展,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体制改革基本完成,涌现出一批技术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综合信用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环境服务公司。{{楷体|(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
{{gap}}{{楷体|(三十八)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推行节能低碳、环保电力调度,建设国家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推广电能服务,总结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经验,实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引导电网企业支持和配合平台建设及试点工作,鼓励电力用户积极采用节电技术产品,优化用电方式。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扩大峰谷电价、分时电价、可中断电价实施范围。加强储能和智能电网建设,增强电网调峰和需求侧响应能力。{{楷体|(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能源局等)}}
{{gap}}'''十、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gap}}{{楷体|(三十九)健全节能减排计量、统计、监测和预警体系。}}健全能源计量体系和消费统计指标体系,完善企业联网直报系统,加大统计数据审核与执法力度,强化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确保统计数据基本衔接。完善环境统计体系,补充调整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等重要污染源调查范围。建立健全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和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实现实时监测,强化企业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和环境信息公开,2020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保持在90%以上,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保持在95%以上。定期公布各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单位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发布预警信息,及时提醒高预警等级地区和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强化督促指导和帮扶。完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建立地市报告、省级核查、国家审查的减排管理机制,鼓励引入第三方评估;加强重点减排工程调度管理,对环境质量改善达不到进度要求、重点减排工程建设滞后或运行不稳定、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及时预警。{{楷体|(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委、质检总局、国管局等)}}
{{gap}}{{楷体|(四十)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改革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强化约束性指标管理,健全目标责任分解机制,将全国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分解到各地区、主要行业和重点用能单位。各地区要根据国家下达的任务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并层层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责任,逐步建立省、市、县三级用能预算管理体系,编制用能预算管理方案;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突出重点工程减排,实行分区分类差别化管理,科学确定减排指标,环境质量改善任务重的地区承担更多的减排任务。{{楷体|(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管局、国家能源局等)}}
{{gap}}{{楷体|(四十一)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强化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考核,坚持总量减排和环境质量考核相结合,建立以环境质量考核为导向的减排考核制度。国务院每年组织开展省级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深入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对未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的省级人民政府实行问责,对未完成国家下达能耗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和约谈,实行高耗能项目缓批限批。对环境质量改善、总量减排目标均未完成的地区,暂停新增排放重点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暂停或减少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必要时列入环境保护督查范围。对重点单位节能减排考核结果进行公告并纳入社会信用记录系统,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暂停审批或核准新建扩建高耗能项目。落实国有企业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作为企业绩效和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节能减排贡献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奖励。{{楷体|(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委、质检总局、国家统计局、国管局、国家海洋局等)}}
{{gap}}'''十一、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gap}}{{楷体|(四十二)健全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标准。}}加快修订完善节能环保方面的法律制度,推动制修订环境保护税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能源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制修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监测管理条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锅炉节能环保监督管理办法、节能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等。健全节能标准体系,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实现重点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继续实施百项能效标准推进工程。开展节能标准化和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制定完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制修订环保产品、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评估、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环境监测方法等相关标准。鼓励地方依法制定更加严格的节能环保标准,鼓励制定节能减排团体标准。{{楷体|(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质检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参加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管局、国家海洋局、国家能源局、中直管理局等)}}
{{gap}}{{楷体|(四十三)严格节能减排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强化节能环保执法监察,加强节能审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能和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公布违法单位名单,发布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确保节能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有效落实。强化执法问责,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楷体|(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参加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质检总局、国家海洋局等)}}
{{gap}}{{楷体|(四十四)提高节能减排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建立节能服务和监管平台,加强政府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继续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加强工作力量。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健全环保监管体制,开展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试点,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全面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环境空气质量和污染排放自动在线监测工作。开展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出台主要污染物减排核查核算办法(细则)。进一步健全能源计量体系,深入推进城市能源计量建设示范,开展计量检测、能效计量比对等节能服务活动,加强能源计量技术服务和能源计量审查。建立能源消耗数据核查机制,建立健全统一的用能量和节能量审核方法、标准、操作规范和流程,加强核查机构管理,依法严厉打击核查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推动大数据在节能减排领域的应用。创新节能管理和服务模式,开展能效服务网络体系建设试点,促进用能单位经验分享。制定节能减排培训纲要,实施培训计划,依托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项目,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政府节能管理部门、节能监察机构、用能单位相关人员的培训。{{楷体|(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参加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质检总局、国家统计局、国管局、国家海洋局、中直管理局等)}}
{{gap}}'''十二、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gap}}{{楷体|(四十五)推行绿色消费。}}倡导绿色生活,推动全民在衣、食、住、行等方面更加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坚决抵制和反对各种形式的奢侈浪费。开展旧衣“零抛弃”活动,方便闲置旧物交换。积极引导绿色金融支持绿色消费,积极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高效家电、节水型器具等节能环保低碳产品,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限制过度包装,尽可能选用低挥发性水性涂料和环境友好型材料。加快畅通绿色产品流通渠道,鼓励建立绿色批发市场、节能超市等绿色流通主体。大力推广绿色低碳出行,倡导绿色生活和休闲模式。到2020年,能效标识2级以上的空调、冰箱、热水器等节能家电市场占有率达到50%以上。{{楷体|(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
{{gap}}{{楷体|(四十六)倡导全民参与。}}推动全社会树立节能是第一能源、节约就是增加资源的理念,深入开展全民节约行动和节能“进机关、进单位、进企业、进军营、进商超、进宾馆、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农村”等“十进”活动。制播节能减排公益广告,鼓励建设节能减排博物馆、展示馆,创建一批节能减排宣传教育示范基地,形成人人、事事、时时参与节能减排的社会氛围。发展节能减排公益事业,鼓励公众参与节能减排公益活动。加强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等领域国际合作,推动落实《[[二十国集团能效引领计划]]》。{{楷体|(牵头单位: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参加单位:外交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国资委、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
{{gap}}{{楷体|(四十七)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各种媒体作用,报道先进典型、经验和做法,曝光违规用能和各种浪费行为。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及时准确披露各类环境信息,扩大公开范围,保障公众知情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依法实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可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楷体|(牵头单位: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参加单位: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
{{gap}}附件:1.“十三五”各地区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
{{gap}} 2.“十三五”主要行业和部门节能指标
{{gap}} 3.“十三五”各地区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gap}} 4.“十三五”各地区氨氮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gap}} 5.“十三五”各地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gap}} 6.“十三五”各地区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gap}} 7.“十三五”重点地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附件1'''
{{c|'''{{x-larger|“十三五”各地区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
}}
{| class="wikitable"
|-
|| '''地 区'''
|| '''“十三五”能耗强度'''
'''降低目标(''''''%'''''')'''
|| '''2015''''''年能源消费总量'''
'''(万吨标准煤)'''
|| '''“十三五”能耗增量'''
'''控制目标(万吨标准煤)'''
|-
|| 北 京
|| 17
|| 6853
|| 800
|-
|| 天 津
|| 17
|| 8260
|| 1040
|-
|| 河 北
|| 17
|| 29395
|| 3390
|-
|| 山 西
|| 15
|| 19384
|| 3010
|-
|| 内蒙古
|| 14
|| 18927
|| 3570
|-
|| 辽 宁
|| 15
|| 21667
|| 3550
|-
|| 吉 林
|| 15
|| 8142
|| 1360
|-
|| 黑龙江
|| 15
|| 12126
|| 1880
|-
|| 上 海
|| 17
|| 11387
|| 970
|-
|| 江 苏
|| 17
|| 30235
|| 3480
|-
|| 浙 江
|| 17
|| 19610
|| 2380
|-
|| 安 徽
|| 16
|| 12332
|| 1870
|-
|| 福 建
|| 16
|| 12180
|| 2320
|-
|| 江 西
|| 16
|| 8440
|| 1510
|-
|| 山 东
|| 17
|| 37945
|| 4070
|-
|| 河 南
|| 16
|| 23161
|| 3540
|-
|| 湖 北
|| 16
|| 16404
|| 2500
|-
|| 湖 南
|| 16
|| 15469
|| 2380
|-
|| 广 东
|| 17
|| 30145
|| 3650
|-
|| 广 西
|| 14
|| 9761
|| 1840
|-
|| 海 南
|| 10
|| 1938
|| 660
|-
|| 重 庆
|| 16
|| 8934
|| 1660
|-
|| 四 川
|| 16
|| 19888
|| 3020
|-
|| 贵 州
|| 14
|| 9948
|| 1850
|-
|| 云 南
|| 14
|| 10357
|| 1940
|-
|| 西 藏
|| 10
|| —
|| —
|-
|| 陕 西
|| 15
|| 11716
|| 2170
|-
|| 甘 肃
|| 14
|| 7523
|| 1430
|-
|| 青 海
|| 10
|| 4134
|| 1120
|-
|| 宁 夏
|| 14
|| 5405
|| 1500
|-
|| 新 疆
|| 10
|| 15651
|| 3540
|}
{{gap}}{{gap}}
{{gap}}{{楷体|{{gap}}注:西藏自治区相关数据暂缺。}}
{{gap}}{{gap}}
'''{{gap}}附件2'''
{{c|'''{{x-larger|“十三五”主要行业和部门节能指标}}'''
}}
{| class="wikitable"
|-
|colspan=2 rowspan=2 | '''指 标'''
|rowspan=2 | '''单 位'''
|rowspan=2 | '''2015''''''年'''
'''实际值'''
|colspan=2 | '''2020''''''年'''
|-
|| '''目标值'''
|| '''变化幅度''''''/''''''变化率'''
|-
|colspan=6 | 工业:
|-
|colspan=2 | 单位工业增加值(规模以上)能耗
||
||
||
|| [-18%]
|-
|colspan=2 | 火电供电煤耗
|| 克标准煤/千瓦时
|| 315
|| 306
|| -9
|-
|colspan=2 | 吨钢综合能耗
|| 千克标准煤
|| 572
|| 560
|| -12
|-
|colspan=2 | 水泥熟料综合能耗
|| 千克标准煤/吨
|| 112
|| 105
|| -7
|-
|colspan=2 | 电解铝液交流电耗
|| 千瓦时/吨
|| 13350
|| 13200
|| -150
|-
|colspan=2 | 炼油综合能耗
|| 千克标准油/吨
|| 65
|| 63
|| -2
|-
|colspan=2 | 乙烯综合能耗
|| 千克标准煤/吨
|| 816
|| 790
|| -26
|-
|colspan=2 | 合成氨综合能耗
|| 千克标准煤/吨
|| 1331
|| 1300
|| -31
|-
|colspan=2 | 纸及纸板综合能耗
|| 千克标准煤/吨
|| 530
|| 480
|| -50
|-
|colspan=6 | 建筑:
|-
|colspan=2 | 城镇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累计面积
|| 亿平方米
|| 12.5
|| 17.5
|| +5
|-
|colspan=2 | 城镇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累计面积
|| 亿平方米
|| 1
|| 2
|| +1
|-
|colspan=2 | 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
|| %
|| 20
|| 50
|| +30
|-
|colspan=2 | 交通运输:
||
||
||
||
|-
|colspan=2 | 铁路单位运输工作量综合能耗
|| 吨标准煤/
百万换算吨公里
|| 4.71
|| 4.47
|| [-5%]
|-
|colspan=2 | 营运车辆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下降率
||
||
||
|| [-6.5%]
|-
|colspan=2 | 营运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下降率
||
||
||
|| [-6%]
|-
|colspan=2 | 民航业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
|| 千克标准煤/吨公里
|| 0.433
|| <0.415
|| >[-4%]
|-
|colspan=2 | 新生产乘用车平均油耗
|| 升/百公里
|| 6.9
|| 5
|| -1.9
|-
|colspan=2 | 公共机构:
||
||
||
||
|-
|colspan=2 | 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
|| 千克标准煤/平方米
|| 20.6
|| 18.5
|| [-10%]
|-
|colspan=2 | 公共机构人均能耗
|| 千克标准煤/人
|| 370.7
|| 330.0
|| [-11%]
|-
|colspan=6 | 终端用能设备:
|-
|colspan=2 | 燃煤工业锅炉(运行)效率
|| %
|| 70
|| 75
|| +5
|-
|colspan=2 | 电动机系统效率
|| %
|| 70
|| 75
|| +5
|-
|rowspan=3 | 一级能效容积式空气压缩机市场占有率
|| 小于55kW
|| %
|| 15
|| 30
|| +15
|-
|| 55kW至220kW
|| %
|| 8
|| 13
|| +5
|-
|| 大于220kW
|| %
|| 5
|| 8
|| +3
|-
|colspan=2 | 一级能效电力变压器市场占有率
|| %
|| 0.1
|| 10
|| +9.9
|-
|colspan=2 | 二级以上能效房间空调器市场占有率
|| %
|| 22.6
|| 50
|| +27.4
|-
|colspan=2 | 二级以上能效电冰箱市场占有率
|| %
|| 98.3
|| 99
|| +0.7
|-
|colspan=2 | 二级以上能效家用燃气热水器市场占有率
|| %
|| 93.7
|| 98
|| +4.3
|}
{{gap}}{{gap}}
{{gap}}{{楷体|{{gap}}注:[ ]内为变化率。}}
'''附件3'''
{{c|'''{{x-larger|“十三五”各地区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
{| class="wikitable"
|-
|| '''地区'''
|| '''2015''''''年排放量
''''''(万吨)'''
|| '''2020''''''年减排比例
''''''(%'''''')'''
|| '''2020''''''年重点工程减排量
''''''(万吨)'''
|-
|| 北京
|| 16.2
|| 14.4
|| 2.33
|-
|| 天津
|| 20.9
|| 14.4
|| 2.47
|-
|| 河北
|| 120.8
|| 19.0
|| 16.14
|-
|| 山西
|| 40.5
|| 17.6
|| 4.75
|-
|| 内蒙古
|| 83.6
|| 7.1
|| 5.19
|-
|| 辽宁
|| 116.7
|| 13.4
|| 8.41
|-
|| 吉林
|| 72.4
|| 4.8
|| 2.32
|-
|| 黑龙江
|| 139.3
|| 6.0
|| 7.33
|-
|| 上海
|| 19.9
|| 14.5
|| 2.72
|-
|| 江苏
|| 105.5
|| 13.5
|| 10.39
|-
|| 浙江
|| 68.3
|| 19.2
|| 7.64
|-
|| 安徽
|| 87.1
|| 9.9
|| 7.70
|-
|| 福建
|| 60.9
|| 4.1
|| 2.14
|-
|| 江西
|| 71.6
|| 4.3
|| 2.73
|-
|| 山东
|| 175.8
|| 11.7
|| 13.30
|-
|| 河南
|| 128.7
|| 18.4
|| 16.98
|-
|| 湖北
|| 98.6
|| 9.9
|| 8.25
|-
|| 湖南
|| 120.8
|| 10.1
|| 10.49
|-
|| 广东
|| 160.7
|| 10.4
|| 11.06
|-
|| 广西
|| 71.1
|| 1.0
|| 0.35
|-
|| 海南
|| 18.8
|| 1.2
|| 0.16
|-
|| 重庆
|| 38.0
|| 7.4
|| 2.36
|-
|| 四川
|| 118.6
|| 12.8
|| 14.09
|-
|| 贵州
|| 31.8
|| 8.5
|| 2.77
|-
|| 云南
|| 51.0
|| 14.1
|| 5.85
|-
|| 西藏
|| 2.9
|| -
|| -
|-
|| 陕西
|| 48.9
|| 10.0
|| 2.63
|-
|| 甘肃
|| 36.6
|| 8.2
|| 2.40
|-
|| 青海
|| 10.4
|| 1.1
|| 0.07
|-
|| 宁夏
|| 21.1
|| 1.2
|| 0.10
|-
|| 新疆
|| 56.0
|| 1.6
|| 0.71
|-
|| 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
|| 10.0
|| 1.6
|| 0.04
|}
{{gap}}{{楷体|{{gap}}注:2020年减排比例根据各地区地表水质量改善任务确定,重点工程减排量根据“十三五”规划纲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相关规划提出的环境治理保护重点工程确定。}}
'''{{gap}}附件4'''
{{c|{{x-larger|“十三五”各地区氨氮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 class="wikitable"
|-
|| '''地 区'''
|| '''2015''''''年排放量'''
'''(万吨)'''
|| '''2020''''''年减排比例'''
'''(''''''%'''''')'''
|| '''2020''''''年重点工程减排量'''
'''(万吨)'''
|-
|| 北 京
|| 1.6
|| 16.1
|| 0.24
|-
|| 天 津
|| 2.4
|| 16.1
|| 0.38
|-
|| 河 北
|| 9.7
|| 20.0
|| 1.59
|-
|| 山 西
|| 5.0
|| 18.0
|| 0.61
|-
|| 内蒙古
|| 4.7
|| 7.0
|| 0.28
|-
|| 辽 宁
|| 9.6
|| 8.8
|| 0.85
|-
|| 吉 林
|| 5.1
|| 6.4
|| 0.20
|-
|| 黑龙江
|| 8.1
|| 7.0
|| 0.48
|-
|| 上 海
|| 4.3
|| 13.4
|| 0.53
|-
|| 江 苏
|| 13.8
|| 13.4
|| 1.25
|-
|| 浙 江
|| 9.8
|| 17.6
|| 0.85
|-
|| 安 徽
|| 9.7
|| 14.3
|| 1.07
|-
|| 福 建
|| 8.5
|| 3.5
|| 0.30
|-
|| 江 西
|| 8.5
|| 3.8
|| 0.32
|-
|| 山 东
|| 15.3
|| 13.4
|| 1.49
|-
|| 河 南
|| 13.4
|| 16.6
|| 1.93
|-
|| 湖 北
|| 11.4
|| 10.2
|| 1.02
|-
|| 湖 南
|| 15.1
|| 10.1
|| 1.41
|-
|| 广 东
|| 20.0
|| 11.3
|| 1.54
|-
|| 广 西
|| 7.7
|| 1.0
|| 0.08
|-
|| 海 南
|| 2.1
|| 1.9
|| 0.04
|-
|| 重 庆
|| 5.0
|| 6.3
|| 0.32
|-
|| 四 川
|| 13.1
|| 13.9
|| 1.74
|-
|| 贵 州
|| 3.6
|| 11.2
|| 0.41
|-
|| 云 南
|| 5.5
|| 12.9
|| 0.67
|-
|| 西 藏
|| 0.3
|| -
|| -
|-
|| 陕 西
|| 5.6
|| 10.0
|| 0.38
|-
|| 甘 肃
|| 3.7
|| 8.0
|| 0.28
|-
|| 青 海
|| 1.0
|| 1.4
|| 0.01
|-
|| 宁 夏
|| 1.6
|| 0.7
|| 0.01
|-
|| 新 疆
|| 4.0
|| 2.8
|| 0.09
|-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0.5
|| 2.8
|| -
|}
{{gap}}{{gap}}
{{gap}}{{楷体|{{gap}}注:2020年减排比例根据各地区地表水质量改善任务确定,重点工程减排量根据“十三五”规划纲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相关规划提出的环境治理保护重点工程确定。}}
'''附件5'''
{{c|'''{{x-larger|“十三五”各地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 class="wikitable"
|-
|| '''地 区'''
|| '''2015''''''年排放量'''
'''(万吨)'''
|| '''2020''''''年减排比例'''
'''(''''''%'''''')'''
|| '''2020''''''年重点工程减排量'''
'''(万吨)'''
|-
|| 北 京
|| 7.1
|| 35
|| 1.8
|-
|| 天 津
|| 18.6
|| 25
|| 2.8
|-
|| 河 北
|| 110.8
|| 28
|| 18.4
|-
|| 山 西
|| 112.1
|| 20
|| 22.4
|-
|| 内蒙古
|| 123.1
|| 11
|| 13.5
|-
|| 辽 宁
|| 96.9
|| 20
|| 14.4
|-
|| 吉 林
|| 36.3
|| 18
|| 5.2
|-
|| 黑龙江
|| 45.6
|| 11
|| 4.3
|-
|| 上 海
|| 17.1
|| 20
|| 3.4
|-
|| 江 苏
|| 83.5
|| 20
|| 13.3
|-
|| 浙 江
|| 53.8
|| 17
|| 9.1
|-
|| 安 徽
|| 48.0
|| 16
|| 5.2
|-
|| 福 建
|| 33.8
|| —
|| 3.5
|-
|| 江 西
|| 52.8
|| 12
|| 6.3
|-
|| 山 东
|| 152.6
|| 27
|| 35.0
|-
|| 河 南
|| 114.4
|| 28
|| 20.5
|-
|| 湖 北
|| 55.1
|| 20
|| 10.9
|-
|| 湖 南
|| 59.6
|| 21
|| 8.5
|-
|| 广 东
|| 67.8
|| 3
|| 2.0
|-
|| 广 西
|| 42.1
|| 13
|| 4.5
|-
|| 海 南
|| 3.2
|| —
|| 0.4
|-
|| 重 庆
|| 49.6
|| 18
|| 8.1
|-
|| 四 川
|| 71.8
|| 16
|| 11.2
|-
|| 贵 州
|| 85.3
|| 7
|| 6.0
|-
|| 云 南
|| 58.4
|| 1
|| 0.6
|-
|| 西 藏
|| 0.5
|| —
|| —
|-
|| 陕 西
|| 73.5
|| 15
|| 11.0
|-
|| 甘 肃
|| 57.1
|| 8
|| 4.6
|-
|| 青 海
|| 15.1
|| 6
|| 0.9
|-
|| 宁 夏
|| 35.8
|| 12
|| 4.3
|-
|| 新 疆
|| 66.8
|| 3
|| 2.0
|-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11.0
|| 13
|| 0.9
|}
{{gap}}{{gap}}
{{楷体|注:2020年减排比例根据各地区空气质量改善任务确定,重点工程减排量根据“十三五”规划纲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相关规划提出的环境治理保护重点工程确定。}}
'''{{gap}}附件6'''
{{c|'''{{x-larger|“十三五”各地区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 class="wikitable"
|-
|| '''地 区'''
|| '''2015''''''年排放量'''
'''(万吨)'''
|| '''2020''''''年减排比例'''
'''(''''''%'''''')'''
|| '''2020''''''年重点工程减排量'''
'''(万吨)'''
|-
|| 北 京
|| 13.8
|| 25
|| 0.7
|-
|| 天 津
|| 24.7
|| 25
|| 3.5
|-
|| 河 北
|| 135.1
|| 28
|| 19.9
|-
|| 山 西
|| 93.1
|| 20
|| 16.3
|-
|| 内蒙古
|| 113.9
|| 11
|| 12.5
|-
|| 辽 宁
|| 82.8
|| 20
|| 14.9
|-
|| 吉 林
|| 50.2
|| 18
|| 9.0
|-
|| 黑龙江
|| 64.5
|| 11
|| 7.1
|-
|| 上 海
|| 30.1
|| 20
|| 5.2
|-
|| 江 苏
|| 106.8
|| 20
|| 18.7
|-
|| 浙 江
|| 60.7
|| 17
|| 10.3
|-
|| 安 徽
|| 72.1
|| 16
|| 9.0
|-
|| 福 建
|| 37.9
|| —
|| 4.6
|-
|| 江 西
|| 49.3
|| 12
|| 5.9
|-
|| 山 东
|| 142.4
|| 27
|| 31.0
|-
|| 河 南
|| 126.2
|| 28
|| 15.8
|-
|| 湖 北
|| 51.5
|| 20
|| 5.9
|-
|| 湖 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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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6.3
|-
|| 广 东
|| 99.7
|| 3
|| 3.0
|-
|| 广 西
|| 37.3
|| 13
|| 3.3
|-
|| 海 南
|| 9.0
|| —
|| 1.2
|-
|| 重 庆
|| 32.1
|| 18
|| 2.8
|-
|| 四 川
|| 53.4
|| 16
|| 3.7
|-
|| 贵 州
|| 41.9
|| 7
|| 2.9
|-
|| 云 南
|| 44.9
|| 1
|| 0.4
|-
|| 西 藏
|| 5.3
|| —
|| —
|-
|| 陕 西
|| 62.7
|| 15
|| 9.4
|-
|| 甘 肃
|| 38.7
|| 8
|| 3.1
|-
|| 青 海
|| 11.8
|| 6
|| 0.7
|-
|| 宁 夏
|| 36.8
|| 12
|| 4.4
|-
|| 新 疆
|| 63.7
|| 3
|| 1.9
|-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9.9
|| 13
|| 1.3
|}
{{gap}}{{楷体|{{gap}}注:2020年减排比例根据各地区空气质量改善任务确定,重点工程减排量根据“十三五”规划纲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相关规划提出的环境治理保护重点工程确定。}}
'''{{gap}}附件7'''
{{c|'''{{x-larger|“十三五”重点地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 class="wikitable"
|-
|| '''地区'''
|| '''2015''''''年排放量(万吨)'''
|| '''2020''''''年减排比例(''''''%'''''')'''
|| '''2020''''''年重点工程减排量(万吨)'''
|-
|| 北 京
|| 23.4
|| 25
|| 3.5
|-
|| 天 津
|| 33.9
|| 20
|| 4.6
|-
|| 河 北
|| 154.6
|| 20
|| 19.5
|-
|| 辽 宁
|| 105.4
|| 10
|| 10.5
|-
|| 上 海
|| 42.1
|| 20
|| 8.4
|-
|| 江 苏
|| 187.0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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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 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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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 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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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
|-
|| 山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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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 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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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16.6
|-
|| 湖 北
|| 98.7
|| 10
|| 9.9
|-
|| 湖 南
|| 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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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 东
|| 1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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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7
|-
|| 重 庆
|| 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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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 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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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5.6
|-
|| 陕 西
|| 67.5
|| 5
|| 3.4
|}
{{gap}}{{gap}}
{{gap}}{{楷体|{{gap}}注:“十三五”期间主要推进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和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减排,相关指标根据重点行业减排潜力、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等因素分解落实到各有关省份。}}</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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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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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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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国发〔2016〕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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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关于印发}}
{{x-larger|{{gap}}“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的通知}}'''}}
{{c|{{gap}}{{楷体|国发〔2016〕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现将《[[“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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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是信息通信技术变革实现新突破的发轫阶段,是数字红利充分释放的扩展阶段。信息化代表新的生产力和新的发展方向,已经成为引领创新和驱动转型的先导力量。围绕贯彻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快信息化发展,直面“后金融危机”时代全球产业链重组,深度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变革;加快信息化发展,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着力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塑持续转型升级的产业生态;加快信息化发展,构建统一开放的数字市场体系,满足人民生活新需求;加快信息化发展,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推动社会和谐稳定与文明进步;加快信息化发展,统筹网上网下两个空间,拓展国家治理新领域,让互联网更好造福国家和人民,已成为我国“十三五”时期践行新发展理念、破解发展难题、增强发展动力、厚植发展优势的战略举措和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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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一、发展现状与形势'''
{{gap}}{{楷体|(一)发展成就。}}
{{gap}}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信息化工作。“十二五”时期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之后,成立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通过完善顶层设计和决策体系,加强统筹协调,作出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大数据战略、“互联网+”行动等一系列重大决策,开启了信息化发展新征程。各地区、各部门扎实工作、开拓创新,我国信息化取得显著进步和成就。
{{gap}}{{楷体|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实现跨越式发展,宽带网络建设明显加速。}}截至2015年底,我国网民数达到6.88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0.3%,互联网用户、宽带接入用户规模位居全球第一。第三代移动通信网络(3G)覆盖全国所有乡镇,第四代移动通信网络(4G)商用全面铺开,第五代移动通信网络(5G)研发步入全球领先梯队,网络提速降费行动加快推进。三网融合在更大范围推广,宽带广播电视和有线无线卫星融合一体化建设稳步推进。北斗卫星导航系统覆盖亚太地区。
{{gap}}{{楷体|信息产业生态体系初步形成,重点领域核心技术取得突破。}}集成电路实现28纳米(nm)工艺规模量产,设计水平迈向16/14nm。“神威•太湖之光”超级计算机继“天河二号”后蝉联世界超级计算机500强榜首。高世代液晶面板生产线建设取得重大进展,迈向10.5代线。2015年,信息产业收入规模达到17.1万亿元,智能终端、通信设备等多个领域的电子信息产品产量居全球第一,涌现出一批世界级的网信企业。
{{gap}}{{楷体|网络经济异军突起,基于互联网的新业态新模式竞相涌现。}}2015年,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21.79万亿元,跃居全球第一。“互联网+”蓬勃发展,信息消费大幅增长,产业互联网快速兴起,从零售、物流等领域逐步向一二三产业全面渗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慕课)等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层出不穷。
{{gap}}{{楷体|电子政务应用进一步深化,网络互联、信息互通、业务协同稳步推进。}}统一完整的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基本形成,基础信息资源共享体系初步建立,电子政务服务不断向基层政府延伸,政务公开、网上办事和政民互动水平显著提高,有效促进政府管理创新。
{{gap}}{{楷体|社会信息化水平持续提升,网络富民、信息惠民、服务便民深入发展。}}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取得积极成效,互联网助推脱贫攻坚作用明显。大中小学各级教育机构初步实现网络覆盖。国家、省、市、县四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加快推进,电子病历普及率大幅提升,远程会诊系统初具规模。医保、社保即时结算和跨区统筹取得新进展,截至2015年底,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数达到8.84亿人。
{{gap}}{{楷体|网络安全保障能力显著增强,网上生态持续向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初步建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基本落实,网络安全体制机制逐步完善。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防护水平明显提升,国民网络安全意识显著提高。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网之道,网络文化建设持续加强,互联网成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阵地,网络空间日益清朗。
{{gap}}{{楷体|网信军民融合体系初步建立,技术融合、产业融合、信息融合不断深化。}}网信军民融合顶层设计、战略统筹和宏观指导得到加强,实现了集中统一领导和决策,一批重大任务和重大工程落地实施。军民融合式网信产业基础进一步夯实,初步实现网络安全联防联控、网络舆情军地联合管控,信息基础设施共建合用步伐加快。
{{gap}}{{楷体|网络空间国际交流合作不断深化,网信企业走出去步伐明显加快。}}成功举办世界互联网大会、中美互联网论坛、中英互联网圆桌会议、中国—东盟信息港论坛、中国—阿拉伯国家网上丝绸之路论坛、中国—新加坡互联网论坛。数字经济合作成为多边、双边合作新亮点。一批网信企业加快走出去,积极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跨境电子商务蓬勃发展,年增速持续保持在30%以上。
{{c|'''“十二五”信息化发展基本情况'''}}
{| class="wikitable"
|-
|rowspan=2 | 指 标
|colspan=2 | 规划目标
|colspan=2 | 实现情况
|-
|| 2015年
|| 年均增长
(%)
|| 2015年
|| 年均增长
(%)
|-
|colspan=5 | '''总体发展水平'''
|-
|| 1.信息化发展指数
|| >79
|| —
|| 72.45
|| —
|-
|colspan=5 | '''信息技术与产业'''
|-
|| 2.集成电路芯片规模生产工艺(纳米)
|| 32/28
|| —
|| 28
|| —
|-
|| 3.信息产业收入规模(万亿元)
|| 16
|| 10
|| 17.1
|| 13
|-
|colspan=5 | '''信息基础设施'''
|-
|| 4.网民数量(亿)
|| 8.5
|| 13.2
|| 6.88
|| 8.5
|-
|| 5.固定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亿户)
|| >2.7
|| >15.7
|| 2.1
|| 10.1
|-
|| 6.光纤入户用户数(亿户)
|| >0.77
|| >103.6
|| 1.2
|| 126.8
|-
|| 7.城市家庭宽带接入能力(Mbps)
|| 20
|| 38.0
|| 20
|| 38.0
|-
|| 8.农村家庭宽带接入能力(Mbps)
|| 4
|| 14.9
|| 4
|| 14.9
|-
|| 9.县级以上城市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实现双向化率(%)
|| 80
|| 〔55〕
|| 53
|| 〔28〕
|-
|| 10.互联网国际出口带宽(Tbps)
|| 6.5
|| 42.7
|| 3.8
|| 37.5
|-
|colspan=5 | '''信息经济'''
|-
|| 11.制造业主要行业大中型企业关键工序数(自)控化率(%)
|| >70
|| >6.08
|| 70
|| 6.08
|-
|| 12.电子商务交易规模(万亿元)
|| >18
|| >31.7
|| 21.79
|| 35.5
|-
|colspan=5 | '''信息服务'''
|-
|| 13.中央部委和省级政务部门主要业务信息化覆盖率(%)
|| >85
|| 〔>15〕
|| 90.8
|| 〔20.8〕
|-
|| 14.地市级政务部门主要业务信息化覆盖率(%)
|| 70
|| 〔30〕
|| 76.8
|| 〔36.8〕
|-
|| 15.县级政务部门主要业务信息化覆盖率(%)
|| 50
|| 〔25〕
|| 52.5
|| 〔27.5〕
|-
|| 16.电子健康档案城乡居民覆盖率(%)
|| >70
|| 〔>30〕
|| 75
|| 〔35〕
|-
|| 17.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数(亿)
|| 8
|| 50.7
|| 8.84
|| 53.7
|-
|colspan=5 | 注:〔
〕表示五年累计数,单位为百分点。
|}
{{楷体|{{gap}}(二)发展形势。}}
{{gap}}{{楷体| }}“十三五”时期,全球信息化发展面临的环境、条件和内涵正发生深刻变化。从国际看,世界经济在深度调整中曲折复苏、增长乏力,全球贸易持续低迷,劳动人口数量增长放缓,资源环境约束日益趋紧,局部地区地缘博弈更加激烈,全球性问题和挑战不断增加,人类社会对信息化发展的迫切需求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同时,全球信息化进入全面渗透、跨界融合、加速创新、引领发展的新阶段。信息技术创新代际周期大幅缩短,创新活力、集聚效应和应用潜能裂变式释放,更快速度、更广范围、更深程度地引发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机器深度学习、区块链、生物基因工程等新技术驱动网络空间从人人互联向万物互联演进,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服务将无处不在。现实世界和数字世界日益交汇融合,全球治理体系面临深刻变革。全球经济体普遍把加快信息技术创新、最大程度释放数字红利,作为应对“后金融危机”时代增长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深化结构性改革和推动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引擎。
{{gap}}从国内看,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正处于速度换挡、结构优化、动力转换的关键节点,面临传统要素优势减弱和国际竞争加剧双重压力,面临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多重挑战,面临全球新一轮科技产业革命与我国经济转型、产业升级的历史交汇,亟需发挥信息化覆盖面广、渗透性强、带动作用明显的优势,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发展新动能,构筑国际竞争新优势。从供给侧看,推动信息化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有利于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提高供给质量和效率,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不断升级和个性化的需求;从需求侧看,推动互联网与经济社会深度融合,创新数据驱动型的生产和消费模式,有利于促进消费者深度参与,不断激发新的需求。
{{gap}}同时,我国信息化发展还存在一些突出短板,主要是:技术产业生态系统不完善,自主创新能力不强,核心技术受制于人成为最大软肋和隐患;互联网普及速度放缓,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针对留守儿童、残障人士等特殊人群的信息服务供给薄弱,数字鸿沟有扩大风险;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水平不高,政务服务创新不能满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求;制约数字红利释放的体制机制障碍仍然存在,与先进信息生产力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还不健全;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发展滞后,网络安全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一些地方和部门网络安全风险意识淡薄,网络空间安全面临严峻挑战。
{{gap}}综合研判,“十三五”时期是信息化引领全面创新、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是我国从网络大国迈向网络强国、成长为全球互联网引领者的关键窗口期,是信息技术从跟跑并跑到并跑领跑、抢占战略制高点的激烈竞逐期,也是信息化与经济社会深度融合、新旧动能充分释放的协同迸发期。必须认清形势,树立全球视野,保持战略定力,增强忧患意识,加强统筹谋划,着力补齐短板,主动顺应和引领新一轮信息革命浪潮,务求在未来五到十年取得重大突破、重大进展和重大成果,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开创信息化发展新局面。
{{gap}}'''二、总体要求'''
{{gap}}{{楷体|(一)指导思想。}}
{{gap}}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着力补齐核心技术短板,全面增强信息化发展能力;着力发挥信息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驱动引领作用,培育发展新动能,拓展网络经济空间,壮大网络信息等新兴消费,全面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着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普遍期待和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需要,重点突破,推动信息技术更好服务经济升级和民生改善;着力深化改革,激发创新活力,主动防范和化解风险,全面优化信息化发展环境。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信息化发展道路,实施网络强国战略,让信息化更好造福国家和人民,为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大动力。
{{gap}}{{楷体|(二)主要原则。}}
{{gap}}{{楷体|坚持以惠民为宗旨。}}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信息化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发挥信息化促进公共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以信息化提升公共治理和服务水平,促进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普遍提高。
{{gap}}{{楷体|坚持全面深化改革。}}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破除不利于信息化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激发创新活力,加强法治保障,释放数字红利,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续动力。
{{gap}}{{楷体|坚持服务国家战略}}。围绕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战略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国防等重大需求,发挥信息化引领和支撑作用,做到国家利益在哪里、信息化就覆盖到哪里。
{{gap}}{{楷体|坚持全球视野发展。}}把握全球信息技术创新发展趋势和前沿动态,增强我国在全球范围配置人才、资金、技术、信息的能力,超前布局、加速赶超,积极推动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提高我国国际话语权。
{{gap}}{{楷体|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树立科学的网络安全观,正确处理安全和发展的关系,坚持安全和发展双轮驱动,以安全保发展,以发展促安全,推动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良性互动、互为支撑、协调共进。
{{gap}}{{楷体|(三)发展目标。}}
{{gap}}到2020年,“数字中国”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信息化发展水平大幅跃升,信息化能力跻身国际前列,具有国际竞争力、安全可控的信息产业生态体系基本建立。信息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数字鸿沟明显缩小,数字红利充分释放。信息化全面支撑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均衡、包容和可持续发展,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gap}}{{楷体|核心技术自主创新实现系统性突破。}}信息领域核心技术设备自主创新能力全面增强,新一代网络技术体系、云计算技术体系、端计算技术体系和安全技术体系基本建立。集成电路、基础软件、核心元器件等关键薄弱环节实现系统性突破。5G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取得突破性进展并启动商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核心技术接近国际先进水平。部分前沿技术、颠覆性技术在全球率先取得突破,成为全球网信产业重要领导者。
{{gap}}{{楷体|信息基础设施达到全球领先水平。}}“宽带中国”战略目标全面实现,建成高速、移动、安全、泛在的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固定宽带家庭普及率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城镇地区提供1000兆比特/秒(Mbps)以上接入服务能力,大中城市家庭用户带宽实现100Mbps以上灵活选择;98%的行政村实现光纤通达,有条件的地区提供100Mbps以上接入服务能力,半数以上农村家庭用户带宽实现50Mbps以上灵活选择;4G网络覆盖城乡,网络提速降费取得显著成效。云计算数据中心和内容分发网络实现优化布局。国际网络布局能力显著增强,互联网国际出口带宽达到20太比特/秒(Tbps),通达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的高速信息网络基本建成,建成中国—东盟信息港、中国—阿拉伯国家等网上丝绸之路。北斗导航系统覆盖全球。有线、无线、卫星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能力进一步增强,基本实现广播电视户户通。
{{gap}}{{楷体|信息经济全面发展。}}信息经济新产业、新业态不断成长,信息消费规模达到6万亿元,电子商务交易规模超过38万亿元,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水平进一步提高,重点行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取得明显进展,网络化协同创新体系全面形成。打破信息壁垒和孤岛,实现各部门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跨部门跨层级共享共用,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共享体系基本建立,面向企业和公民的一体化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建成,电子政务推动公共服务更加便捷均等。电信普遍服务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网络扶贫成效明显,宽带网络覆盖90%以上的贫困村。
{{gap}}{{楷体|信息化发展环境日趋优化。}}网络空间法治化进程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律法规体系日趋完善,与信息社会相适应的制度体系基本建成,网信领域军民深度融合迈上新台阶。信息通信技术、产品和互联网服务的国际竞争力明显增强,网络空间国际话语权大幅提升。网络内容建设工程取得积极进展,媒体数字化建设成效明显。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力打击,网络空间持续清朗。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得到全面落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得到有效防护,网络安全保障能力显著提升。
{{c|'''“十三五”信息化发展主要指标'''}}
{| class="wikitable"
|-
|| 指 标
|| 2015年
|| 2020年
|| 年均增速
(%)
|-
|colspan=4 | '''总体发展水平'''
|-
|| 1.信息化发展指数
|| 72.45
|| 88
|| —
|-
|colspan=4 | '''信息技术与产业'''
|-
|| 2.信息产业收入规模(万亿元)
|| 17.1
|| 26.2
|| 8.9
|-
|| 3.国内信息技术发明专利授权数(万件)
|| 11.0
|| 15.3
|| 6.9
|-
|| 4.IT项目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比例(%)
|| 2.2
|| 5
|| 〔2.8〕
|-
|colspan=4 | '''信息基础设施'''
|-
|| 5.光纤入户用户占总宽带用户的比率(%)
|| 56
|| 80
|| 〔24〕
|-
|| 6.固定宽带家庭普及率(%)
|| 40
|| 70
|| 〔30〕
|-
|| 7.移动宽带用户普及率(%)
|| 57
|| 85
|| 〔28〕
|-
|| 8.贫困村宽带网络覆盖率(%)
|| 78
|| 90
|| 〔12〕
|-
|| 9.互联网国际出口带宽(Tbps)
|| 3.8
|| 20
|| 39.4
|-
|colspan=4 | '''信息经济'''
|-
|| 10.信息消费规模(万亿元)
|| 3.2
|| 6
|| 13.4
|-
|| 11.电子商务交易规模(万亿元)
|| 21.79
|| >38
|| >11.8
|-
|| 12.网络零售额(万亿元)
|| 3.88
|| 10
|| 20.8
|-
|colspan=4 | '''信息服务'''
|-
|| 13.网民数量(亿)
|| 6.88
|| >10
|| >7.8
|-
|| 14.社会保障卡普及率(%)
|| 64.6
|| 90
|| 〔25.4〕
|-
|| 15.电子健康档案城乡居民覆盖率(%)
|| 75
|| 90
|| 〔15〕
|-
|| 16.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办理率(%)
|| 20
|| 80
|| 〔60〕
|-
|| 17.电子诉讼占比(%)
|| <1
|| >15
|| 〔>14〕
|-
|colspan=4 | 注:〔
〕表示五年累计数,单位为百分点。
|}
{{gap}}'''三、主攻方向'''
{{gap}}统筹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大数据战略、“互联网+”行动,整合集中资源力量,紧密结合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国制造2025”,着力在引领创新驱动、促进均衡协调、支撑绿色低碳、深化开放合作、推动共建共享、主动防范风险等方面取得突破,为深化改革开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数字动力引擎。
{{gap}}{{楷体|(一)引领创新驱动,培育发展新动能。}}
{{gap}}{{楷体|全面助力创新型国家建设。}}聚焦构筑国家先发优势,发挥信息化引领创新的先导作用,全面推进技术创新、产业创新、业态创新、产品创新、市场创新和管理创新。推动信息技术与制造、能源、材料、生物等技术融合渗透,催生新技术,打造新业态。构建跨行业、跨区域、跨部门的创新网络,建立线上线下结合的开放式创新服务载体,整合利用创新资源,增强创新要素集聚效应。
{{gap}}{{楷体|拓展网络经济空间。}}建设高速、移动、安全、泛在的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打通经济社会发展信息“大动脉”。解放和发展信息生产力,以信息流带动技术流、资金流、人才流、物资流,激发创业就业,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全要素生产率,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推动经济持续增长。
{{gap}}{{楷体|创造激励创新的发展环境。}}加快构建适应信息时代跨界创新、融合创新和迭代创新的体制机制,打破部门和行业信息壁垒,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夯实企业创新主体、研发主体地位。完善人才激励机制,赋予创新领军人才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和技术路线决定权,激发创新活力。
{{gap}}{{楷体|(二)促进均衡协调,优化发展新格局。}}
{{gap}}{{楷体|驱动新旧动能接续转换。}}以信息化改造提升传统动能,促进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提高供给体系的质量和效率。以信息化培育新动能,加快基于互联网的各类创新,构建现代产业新体系,用新动能推动新发展。建立公平、透明、开放、诚信、包容的数字市场体系,促进新兴业态和传统产业协调发展,推动社会生产力水平整体提升。
{{gap}}{{楷体|支撑区域协调发展。}}依托区域优势,强化区域间信息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促进要素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有序流动、资源优化配置和环境协同治理,优化区域生产力布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立足西部开发、东北振兴、中部崛起和东部率先的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等重大国家战略,实施区域信息化一体化发展行动,提高区域协同治理和服务水平。
{{gap}}{{楷体|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城乡覆盖。}}发挥信息化辐射和带动作用,以远程化、网络化等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覆盖面和均等化水平。重点围绕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民生领域,构筑立体化、全方位、广覆盖的信息服务体系,扩大公共服务和产品供给,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为城乡居民提供均等、高效、优质的公共服务。
{{gap}}{{楷体|促进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建设军民一体、平战结合、攻防兼备的网络安全体系,夯实军地资源优化配置、合理共享、技术兼容、优势互补的信息化发展基础,以信息化促进经济领域和国防领域技术、人才、资金等要素交流,构建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格局。
{{gap}}{{楷体|(三)支撑绿色低碳,构建发展新模式。}}
{{gap}}{{楷体|发展绿色生产模式。}}加快信息化和生态文明建设深度融合,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促进产业链接循环化、生产过程清洁化、资源利用高效化、能源消耗清洁化、废物回收网络化。推广智能制造、绿色制造、能源互联网、智慧物流等,发展循环经济,促进一二三产业朝高端、智能、绿色的方向发展。积极推广节能减排新技术在信息通信行业的应用,加快推进数据中心、基站等高耗能信息载体的绿色节能改造。
{{gap}}{{楷体|推广绿色生活方式。}}以信息化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加强信息化与绿色化在城市管理、公共服务、居民生活等方面的融合应用,倡导可持续发展理念,发展分享经济,促进绿色消费。加快普及网络购物、在线教育、远程医疗、智慧交通、数字家庭、全民健身信息服务等,壮大信息消费,倡导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gap}}{{楷体|创新生态环境治理模式。}}以解决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为重点,深化信息技术在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中的应用,促进跨流域、跨区域联防联控,实现智能监管、及时预警、快速响应,提升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能力。全面推进环境信息公开,支持建立政府、企业、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协同治理体系。
{{gap}}{{楷体|(四)深化开放合作,拓展发展新空间。}}
{{gap}}{{楷体|促进双向开放合作。}}发挥互联网在促进国际国内要素有序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中的作用,建立企业全球化发展信息服务体系,提供全球政策法规、财税、金融、投融资、风险评估等信息服务,支持企业全球化发展。有序扩大网信开放领域,有效引进境外资金和先进技术,强化互利共赢。
{{gap}}{{楷体|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坚持共商共建共享,促进网络互联、信息互通,推动共建网上丝绸之路,推进数字经济、信息技术等合作,促进沿线国家和地区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支持港澳地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经济发展,发挥港澳地区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gap}}{{楷体|推动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坚持尊重网络主权、维护和平安全、促进开放合作、构建良好秩序,积极参与全球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打造网上文化交流共享平台,推动网络经济创新发展,保障网络安全,推动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主动提出中国方案,加快共同制定国际信息化标准和规则。
{{gap}}{{楷体|(五)推动共建共享,释放发展新红利。}}
{{gap}}{{楷体|增强特殊类型地区发展后劲。}}大力推进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好的信息服务。发挥互联网在助推脱贫攻坚中的作用,以信息化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培育特色优势产业,增强造血功能,促进人民生活明显改善。
{{gap}}{{楷体|构建面向特殊人群的信息服务体系。}}针对孤寡老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残障人士、流动人口、受灾人员、失独家庭等特殊人群的实际需求,整合利用网络设施、移动终端、信息内容、系统平台、公共服务等,积极发展网络公益,统筹构建国家特殊人群信息服务体系,提供精准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gap}}{{楷体|提升边疆地区互联网服务能力。}}利用互联网充分宣传国家方针政策,丰富信息内容服务,确保及时传递到边疆、基层和每一个居民。普及农业科技、文化、商务、交通、医疗、教育等信息化应用,优化边疆地区生产力布局,打造一批有特色、可持续发展的“数字走廊”,促进边疆地区开发开放。
{{gap}}{{楷体|(六)防范安全风险,夯实发展新基石。}}
{{gap}}{{楷体|主动防范和化解新技术应用带来的潜在风险。}}正确认识网络新技术、新应用、新产品可能带来的挑战,提前应对工业机器人、人工智能等对传统工作岗位的冲击,加快提升国民信息技能,促进社会就业结构调整平滑过渡。提高网络风险防控能力,以可控方式和节奏主动释放互联网可能引发的经济社会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gap}}{{楷体|提升网络安全保障能力。}}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促进政府职能部门、企业、社会组织、广大网民共同参与,共筑网络安全防线。加强国家网络安全顶层设计,深化整体、动态、开放、相对、共同的安全理念,提升网络安全防护水平,有效应对网络攻击。
{{gap}}{{楷体|构建网络空间良好氛围。}}牢牢把握正确导向,创新舆论引导新格局,完善网络生态综合治理机制,加强网络内容建设,增强网络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构建向上向善的网上舆论生态。坚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加强网络违法犯罪监控和查处能力建设,依法严格惩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建设健康、绿色、安全、文明的网络空间。
{{gap}}{{楷体|促进互联网企业健康发展。}}坚持鼓励支持和规范发展并重,引导互联网企业维护国家利益,坚守社会道德底线,加快自身发展,服务人民群众。依法防范和治理互联网市场恶性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群众利益等问题,强化对互联网企业数据监管,确保数据安全,保障广大网民合法权益。
{{gap}}'''四、重大任务和重点工程'''
{{gap}}着力增强以信息基础设施体系为支撑、信息技术产业生态体系为牵引、数据资源体系为核心的国家信息化发展能力,着力提高信息化在驱动经济转型升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信息惠民、促进军民深度融合发展等重点领域的应用水平,着力优化支持网信企业全球化发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安全保障等的发展环境,加快推动我国信息化水平和安全支撑能力大幅提升。
{{gap}}{{楷体|(一)构建现代信息技术和产业生态体系。}}
{{gap}}{{楷体|打造自主先进的技术体系。}}制定网络强国战略工程实施纲要,以系统思维构建新一代网络技术体系、云计算体系、安全技术体系以及高端制造装备技术体系,协同攻关高端芯片、核心器件、光通信器件、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关键网络设备、高端服务器、安全防护产品等关键软硬件设备,建设战略清晰、技术先进、产业领先、安全可靠的网络强国。统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领域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gap}}{{楷体|强化战略性前沿技术超前布局。}}立足国情,面向世界科技前沿、国家重大需求和国民经济主要领域,坚持战略导向、前沿导向和安全导向,重点突破信息化领域基础技术、通用技术以及非对称技术,超前布局前沿技术、颠覆性技术。加强量子通信、未来网络、类脑计算、人工智能、全息显示、虚拟现实、大数据认知分析、新型非易失性存储、无人驾驶交通工具、区块链、基因编辑等新技术基础研发和前沿布局,构筑新赛场先发主导优势。加快构建智能穿戴设备、高级机器人、智能汽车等新兴智能终端产业体系和政策环境。鼓励企业开展基础性前沿性创新研究。
{| class="wikitable"
|-
|| '''专栏1 核心技术超越工程'''
|-
|| 制定网络强国工程实施纲要。列出核心技术发展的详细清单和规划,实施一批重大项目,加快科技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形成梯次接续的系统布局。攻克高端通用芯片、集成电路装备、基础软件、宽带移动通信等方面的关键核心技术,形成若干战略性先导技术和产品。
大力推进集成电路创新突破。加大面向新型计算、5G、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的芯片设计研发部署,推动32/28nm、16/14nm工艺生产线建设,加快10/7nm工艺技术研发,大力发展芯片级封装、圆片级封装、硅通孔和三维封装等研发和产业化进程,突破电子设计自动化(EDA)软件。
提升云计算设备和网络设备的核心竞争力。重点突破高端处理器、存储芯片、I/O芯片等核心器件,以及计算资源虚拟化、软件定义网络、超高速远程智能光传输等关键技术。大力推进高端服务器、智能终端设备、存储设备、网络与通信设备、工控设备及安全防护设备等的开发与产业化。
提高基础软件和重点应用软件自主研发水平。推进云操作系统、智能终端操作系统、嵌入式操作系统及相关领域的应用软件研发。面向重点工业领域,研制工控操作系统以及涵盖全生命周期的行业应用软件。
推进智能硬件、新型传感器等创新发展。提升可穿戴设备、智能家居、智能车载等领域智能硬件技术水平。加快高精度、低功耗、高可靠性传感器的研发和应用。
建立国家信息领域重大项目及关键技术引进报告制度。统筹信息化领域重大项目、重大科技攻关、重大技术引进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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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 {{楷体|{{gap}}推动产业协同创新。}}{{gap}}统筹基础研究、技术创新、产业发展、市场应用、标准制定与网络安全各环节联动协调发展,强化创新链整合协同、产业链协调互动和价值链高效衔接,打通技术创新成果应用转化通道。引导和支持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推动龙头企业和科研机构成立开源技术研发团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构建产学研用协同创新集群。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相关标准制定和专利布局。探索完善资本型协作机制,建立核心技术研发投资公司,发挥龙头企业优势,带动中小企业发展,增强上游技术研发与下游推广应用的协同互动效应。深化安全可靠应用部署,加快构建开放自主的产业生态,培育一大批龙头企业,夯实产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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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2 信息产业体系创新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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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建先进、安全、可控的核心技术与产品体系。围绕云计算与大数据、新一代信息网络、智能终端及智能硬件三大领域,提升体系化创新能力。
完善开发核心技术的生态环境。增强底层芯片、核心器件与上层基础软件、应用软件的适配性,全面布局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发挥资本市场对技术产业的积极作用。
创新核心技术突破的激励机制。探索关键核心技术的市场化揭榜攻关机制。加强产学研用协调,统筹利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信息领域重大科学基础设施,按规定支持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重大技术试验验证,强化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供给。
支持开源社区创新发展。鼓励我国企业积极加入国际重大核心技术的开源组织,从参与者发展为重要贡献者,在优势技术领域争当发起者,积极维护我国相关标准专利在国际开源组织中的权益。
培育核心技术创新企业。培育一批核心技术能力突出、集成创新能力强、引领重要产业发展的创新型企业,力争一批企业进入全球500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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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楷体|{{gap}}(二)建设泛在先进的信息基础设施体系。}}
{{gap}}{{楷体|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建设。}}加快光纤到户网络改造和骨干网优化升级,扩大4G网络覆盖,开展5G研发试验和商用,主导形成5G全球统一标准。推进下一代互联网演进升级,加快实施下一代互联网商用部署。全面推进三网融合,基本建成技术先进、高速畅通、安全可靠、覆盖城乡、服务便捷的宽带网络基础设施体系,消除宽带网络接入“最后一公里”瓶颈,进一步推进网络提速降费。推进下一代广播电视网建设和有线无线卫星融合一体化建设,推进广播电视融合媒体制播云、服务云建设,构建互联互通的广播电视融合媒体云。
{{gap}}{{楷体|建设陆海空天一体化信息基础设施。}}建立国家网络空间基础设施统筹协调机制,推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应用和管理。加快空间互联网部署,整合基于卫星的天基网络、基于海底光缆的海洋网络和传统的陆地网络,实施天基组网、地网跨代,推动空间与地面设施互联互通,构建覆盖全球、无缝连接的天地空间信息系统和服务能力。持续推进北斗系统建设和应用,加快构建和完善北斗导航定位基准站网。积极布局浮空平台、低轨卫星通信、空间互联网等前沿网络技术。加快海上和水下通信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增强海洋信息通信能力、综合感知能力、信息分析处理能力、综合管控运维能力、智慧服务能力,推动智慧海洋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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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3 陆海空天一体化信息网络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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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陆地网络设施建设。继续加快光纤到户网络改造,推进光网城市建设,加快推进光缆到行政村,加快4G网络的深度覆盖和延伸覆盖。探索推进互联网交换中心试点,进一步优化互联网骨干网络架构,推动网间带宽持续扩容。适度超前部署超大容量光传输系统、高性能路由设备和智能管控设备。推动广播电视宽带骨干网、接入网建设,采取有线、无线、卫星相结合的方式,推进广播电视宽带网向行政村和有条件的自然村延伸。
海基网络设施建设。统筹海底光缆网络与陆地网络协调发展,构建连接海上丝绸之路战略支点城市的海底网络。加强大型海洋岛屿海底光电缆连接建设。积极研究推动海洋综合观测网络由近岸向近海和中远海拓展,由水面向水下和海底延伸。推进海上公用宽带无线网络部署,发展中远距水声通信装备。
空天网络设施建设。综合利用北斗导航、卫星、浮空平台和飞机遥感遥测系统,积极推进地面配套设施协调建设和军民融合发展,尽快形成全球服务能力。加快高轨和低轨宽带卫星研发和部署,积极开展卫星空间组网示范,构建覆盖全球的天基信息网络。
海外网络设施布局。畅通“一带一路”信息通道,连接经巴基斯坦、缅甸等国到印度洋、经中亚到西亚、经俄罗斯到中东欧国家的陆地信息通道。积极参与面向美洲、欧洲、东南亚和非洲方向海底光缆建设,完善海上信息通道布局,鼓励在“一带一路”沿线节点城市部署数据中心、云计算平台和内容分发网络(CDN)平台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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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楷体|统筹应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频谱资源配置。}}适度超前布局、集约部署云计算数据中心、内容分发网络、物联网设施,实现应用基础设施与宽带网络优化匹配、有效协同。支持采用可再生能源和节能减排技术建设绿色云计算数据中心。推进信息技术广泛运用,加快电网、铁路、公路、水利等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智能化转型。建设完善国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加强无线电频谱管理,维护安全有序的电波秩序。合理规划利用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提高频率使用率,满足国家重大战略和相关行业用频需求。
{{gap}}{{楷体|加快农村及偏远地区网络覆盖。}}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深入开展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工作,引导企业承担市场主体责任,推进未通宽带行政村光纤建设,对已通宽带但接入能力低于12Mbps的行政村进行光纤升级改造。利用中央基建投资,实施宽带乡村和中西部地区中小城市基础网络完善工程,加大对边远地区及贫困地区的网络覆盖与投资力度,通过移动蜂窝、光纤、低轨卫星等多种方式,完善边远地区及贫困地区的网络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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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4 乡村及偏远地区宽带提升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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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进宽带乡村建设。加快推进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实施宽带乡村工程。持续加强光纤到村建设,完善4G网络向行政村和有条件的自然村覆盖,到2020年,中西部农村家庭宽带普及率达到40%。推进农村基层政务信息化应用,发展满足农户农业、林业、畜牧技术需求的内容服务,推广农村电商、远程教育、远程医疗、金融网点进村等信息服务。
完善中西部地区中小城市基础网络。加快推进县城仅有铜缆接入宽带小区的光纤到户改造,完善乡镇驻地家庭用户光纤接入覆盖,大力推进城域网优化扩容,实现中西部城镇家庭用户宽带接入能力达到50Mbps以上,有条件地区可提供100Mbps以上接入服务能力,大力发展面向中小城市的信息化应用普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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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楷体|(三)建立统一开放的大数据体系。}}
{{gap}}{{楷体|加强数据资源规划建设。}}加快推进政务数据资源、社会数据资源、互联网数据资源建设。全面推进重点领域大数据高效采集、有效整合、安全利用,深化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关联分析、融合利用,提高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精准性和有效性。建立国家关键数据资源目录体系,统筹布局区域、行业数据中心,建立国家互联网大数据平台,构建统一高效、互联互通、安全可靠的国家数据资源体系。探索推进离岸数据中心建设,建立完善全球互联网信息资源库。完善电子文件管理服务设施。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图书文献、网络、数据库等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提升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文献在线共享和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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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5 国家大数据发展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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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筹国家基础数据资源建设。全面建成人口、法人、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法律法规、宏观经济、金融、信用、文化、统计、科技等基础信息数据库。整合各类政府信息平台、信息系统和数据中心资源,依托现有平台资源,集中构建统一的互联网政务数据服务平台和信息惠民服务平台。
建立国家治理大数据中心。统筹利用政府和社会数据资源,推动宏观调控决策支持、市场监督管理、社会信用、风险预警大数据应用,建设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大数据应用体系。
加强大数据关键技术及产品研发。支持数据存储、分析处理、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等领域技术产品研发,突破大数据关键技术瓶颈。加强大数据基础研究,探索建立数据科学的学科体系。
提升大数据产业支撑能力。加快培育大数据龙头骨干企业,建立政产学研用联动、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的大数据产业体系。建立完善大数据产业公共服务支撑体系。
深化大数据应用。建设统一开放平台,逐步实现公共数据集开放,鼓励企业和公众挖掘利用。推动政府治理、公共服务、产业发展、技术研发等领域大数据创新应用。推进贵州等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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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楷体|推动数据资源应用。}}完善政务基础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应用机制,依托政府数据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加快推进跨部门、跨层级数据资源共享共用。稳步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向社会开放。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主流媒体利用数据资源创新媒体制作方式,深化大数据在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售后服务等各环节创新应用,支撑技术、产品和商业模式创新,推动大数据与传统产业协同发展。
{{gap}}{{楷体|强化数据资源管理。}}建立健全国家数据资源管理体制机制,建立数据开放、产权保护、隐私保护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制定政府数据资源管理办法,推动数据资源分类分级管理,建立数据采集、管理、交换、体系架构、评估认证等标准制度。加强数据资源目录管理、整合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提高数据准确性、可用性、可靠性。完善数据资产登记、定价、交易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制度,探索培育数据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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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6 国家互联网大数据平台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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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互联网大数据的采集机制。制定互联网数据管理办法,促进政府企业良好合作,制定国家或行业大数据平台技术标准,形成统一的数据采集、分析处理、安全访问等机制。
建设覆盖全国、链接畅通的数据中心。合理规划布局国家互联网大数据平台,考虑现有数据中心布局情况,选择条件适宜的地方建设区域性数据中心,依托安全可靠的通信网络,汇聚政府部门、电信运营商、互联网企业、各地区数据中心、大数据交易所、专业机构等渠道平台的数据,构建汇聚网民、企业和政府三类数据的大数据资源中心,提高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
互联网数据展示及应用。通过可视化和虚拟现实等技术,建立我国信息化、经济运行、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综合监管、公共卫生等实时状况和趋势的统一视图,推进互联网大数据在国家治理、社会转型、产业升级等方面的广泛应用,服务科学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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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楷体|注重数据安全保护。}}实施大数据安全保障工程,加强数据资源在采集、传输、存储、使用和开放等环节的安全保护。推进数据加解密、脱密、备份与恢复、审计、销毁、完整性验证等数据安全技术研发及应用。切实加强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军工科研生产等信息的保护,严厉打击非法泄露和非法买卖数据的行为。建立跨境数据流动安全监管制度,保障国家基础数据和敏感信息安全。出台党政机关和重点行业采购使用云计算服务、大数据相关规定。
{{gap}}{{楷体|(四)构筑融合创新的信息经济体系。}}
{{gap}}{{楷体|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在推进实施“中国制造2025”过程中,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加快构建自动控制与感知技术、工业软硬件、工业云与智能服务平台、工业互联网等制造业新基础,建立完善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增强制造业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基础技术和产业支撑能力。组织实施“芯火”计划和传感器产业提升工程,加快传感器、过程控制芯片、可编程逻辑控制器等研发和产业化。加快计算机辅助设计仿真、制造执行系统、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等工业软件的研发和产业化,加强软件定义和支撑制造业的基础性作用。支持开展关键技术、网络、平台、应用环境的兼容适配、互联互通和互操作测试验证,推动工业软硬件与工业大数据平台、工业网络、工业信息安全系统、智能装备的集成应用。积极推进制造企业“双创”以及工业云、工业大数据、工业电子商务等服务平台建设和服务模式创新,全面提升行业系统解决方案能力。推动工业互联网研发应用,制定工业互联网总体体系架构方案,组织开展工业互联网关键资源管理平台和核心技术试验验证平台建设,加快形成工业互联网健康发展新生态。组织实施企业管理能力提升工程,加快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制定和应用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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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7 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应用与推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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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育一批制造企业“双创”平台。组织开展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推动工业云、工业大数据、工业电子商务等技术的集成应用,培育众包研发、协同制造、精益管理、远程服务等新模式,发展面向制造环节的分享经济,促进供给与需求的精准匹配。
提升“双创”服务能力。培育一批支持制造业发展的“双创”示范基地。支持大型互联网企业、基础电信企业建设一批面向制造业中小企业的“双创”服务平台,鼓励大型制造企业开放“双创”平台聚集的各类资源,发展专业咨询、人才培训、检验检测、投融资等线上服务。
提升企业管理能力。加强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制定和应用推广,推动业务流程再造和组织方式变革。依托中国两化融合服务平台,全面开展企业自评估、自诊断和自对标,建设全国两化融合发展数据地图。
强化核心技术研发及产业化。推动实施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加快推动自动控制与感知技术、核心工业软硬件、工业互联网、工业云与智能服务平台等新型基础设施和平台设施建设。支持建设信息物理系统监测验证平台,构建参考模型和综合技术标准体系。组织开展行业系统解决方案应用试点示范,培育一批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
提高工业信息系统安全水平。开展工业企业信息安全保障试点示范,支持系统仿真测试、评估验证等关键共性技术平台建设,推动访问控制、追踪溯源、商业信息及隐私保护等核心技术产品产业化。建设国家工业信息安全保障中心,提升工业信息安全监测、评估、验证和应急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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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楷体|推进农业信息化。}}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计划,着力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推动信息技术与农业生产管理、经营管理、市场流通、资源环境融合。推进种植、畜牧、兽医、渔业、种子、农机、农垦、农产品加工、动植物检验检疫、农村集体资产财物管理、农业资源环境保护、农村污水、农村能源,以及水利设施、水资源、节水灌溉、饮水保障等行业和领域的在线化、数据化。加快补齐农业信息化短板,全面加强农村信息化能力建设,建立空间化、智能化的新型农村统计信息综合服务系统。着力发展精准农业、智慧农业,提高农业生产智能化、经营网络化、管理数据化、服务在线化水平,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和农民持续增收,为加快农业现代化发展提供强大的创新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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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8 农业农村信息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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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智慧农业。推进智能传感器、卫星导航、遥感、空间地理信息等技术应用,增强对农业生产环境的精准监测能力。组织实施农业物联网区域试验,开展农作物大田种植、设施农业、畜牧水产规模养殖等领域物联网技术应用试点。推进农机精准作业示范和北斗导航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
发展农业农村电子商务。推进互联网技术在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各环节的应用与推广,促进农村和农产品现代市场体系建设,培育多元化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主体。结合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开展农业电子商务试点示范,支持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应用。
推动农业农村大数据应用。整合构建国家涉农大数据中心和国家农业云。打造农业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全球农业数据调查分析系统建设,建立农业全产业链信息监测分析预警系统。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管理信息平台,不断扩大信息化监管追溯覆盖面。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平台,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全面提升农业政务信息化能力和水平。
提升农业信息综合服务能力。大力推进信息进村入户,拓展“12316”的“三农”综合信息服务。推进农村社区信息化建设,开展农民手机应用技能培训,提升农民信息化应用能力,推动城乡信息服务均等化,缩小城乡数字鸿沟。建立水利大数据分析与应用服务工程,提升水利设施和水资源对农业生产及农村发展的支撑保障服务能力。开展农业信息经济示范区建设,完善现代农业信息服务体系。
增强农业信息化发展支撑能力。以应用为导向,推进农业信息基础设施智能化建设。推进农业信息化科技创新能力跨越,构建政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农业信息化科技创新体系,有效支撑农业信息化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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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楷体|发展电子商务。}}全方位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竞争,加快电子商务模式、市场服务方式创新和科技水平提升,支持移动电商、社区电商、农村电商和跨境电商等新型电商模式发展,促进电子商务提质升级。大力推进“互联网+流通”,加强智慧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探索网络化定制、全渠道营销、服务到户等多种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方式,推进电子商务与传统产业深度融合。健全电子商务要素配套服务产业链,大力发展电子商务人才和信息服务业、技术服务业、物流服务业,鼓励发展垂直类、专业类、行业类电子商务,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强化电子商务民生服务体系建设,扩大电子商务在医疗、健康、养老、家政服务等领域的应用。
{{gap}}{{楷体|培育发展新兴业态。}}推进“互联网+”行动,促进互联网深度广泛应用,带动生产模式和组织模式变革,形成网络化、智能化、服务化、协同化的产业发展形态。大力发展基于互联网的众创、众包、众扶和众筹,推进产业组织、商业模式、供应链创新。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向精细化和高品质转变。鼓励企业利用互联网推动服务型制造发展,开展个性化定制、按需设计、众包设计等服务,创新生产制造和经营销售环节,提供网络化协同制造、全生命周期管理等业务。发展以开放、便捷、节约、绿色为特征的分享经济。推动宽带网络、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三网融合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发展,促进信息消费。积极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促进金融信息服务业健康发展。逐步完善数字版权公共服务体系,促进数字内容产业健康发展。推动互联网在旅游各领域的融合与应用,培育智慧旅游、智慧休闲等创新业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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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9 信息经济创新发展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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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信息经济示范区。深化信息技术在现代农业、先进制造、创新创业、金融等领域集成应用,依托现有新技术产业园区、创新园区,面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机器深度学习与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探索形成一批示范效应强、带动效益好的国家级信息经济示范区。
发展分享经济。支持网约车、家庭旅馆借宿、办公场地短租和人人参与的在线知识技能互助等民生领域共享服务发展。探索建立分享经济网上信用平台。
发展电子商务。支持电子商务共性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构建电商诚信体系,促进重点领域电子商务创新和融合应用,推进农业、工业、服务业等领域的电子商务应用,大力培育电子商务服务业。推动实施电子商务综合通关提速工程和电子商务国际大通道建设工程。推动杭州等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稳步实施综合试验区扩围。
促进创业创新。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鼓励行业领军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依托互联网平台向全社会提供专业化创新创业服务,共助中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成长。支持各类产业创新和商务合作平台发展,开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基地试点建设,加强创新创业项目的孵化培育和产业对接能力。
推进智慧物流。推动电子口岸、道路运输危险品监管平台和邮政业监管信息平台等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建立跨区域、跨行业的物流信息平台,形成开放、透明、共享的供应链协作模式。打造智能化的物流公共配送中心、中转分拨站,加强物流车辆的规范管理以及社区自提点、服务点的共建共享。
促进质量和品牌建设。实施质量提升行动,以信息化促进质量治理,推进国家质量基础能力建设,保障国民消费质量安全、国门生物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建立国家宏观质量安全监测评价体系、国家质量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和国家质量安全监测、分析、预警机制,提高国家质量公共服务信息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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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楷体|(五)支持善治高效的国家治理体系构建。}}
{{gap}}{{楷体|服务党的建设工作。}}推动“互联网+党建”,支持统筹建设全国党员信息库和党员管理信息系统、党员教育信息化平台,提高党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网络化、智能化水平。推动整合基层党建信息化工作平台和网上民生服务,促进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支持建设监督执纪问责信息化平台,完善群众监督和宣传平台,丰富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数据资源,助力全面从严治党。
{{gap}}{{楷体|统筹发展电子政务。}}建立国家电子政务统筹协调机制,完善电子政务顶层设计和整体规划。统筹共建电子政务公共基础设施,加快推进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建设和应用,支持党的执政能力现代化工程实施,推进国家电子政务内网综合支撑能力提升工程。完善政务外网,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应用。支持各级人大机关信息化建设,有效满足立法和监督等工作需求,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履职提供信息技术支撑。支持政协信息化建设,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支持“智慧法院”建设,推行电子诉讼,建设完善公正司法信息化工程。实施“科技强检”战略,积极打造“智慧检务”。创新电子政务投资、建设及服务模式,探索建立第三方建设运行维护机制。完善国家电子政务标准体系,建立电子政务绩效评估监督制度。加强国家电子文件管理,促进电子文件规范应用。
{{gap}}{{楷体|创新社会治理。}}以信息化为支撑,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精准化。加快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和社会治安立体防控体系,推进网上综合防控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自然灾害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重大和重要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国家应急平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和公安大数据中心,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应用,提升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和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水平。推进多元矛盾纠纷化解信息化平台建设,有效预防和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为社会风险防控提供支撑。完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整合金融、工商、税收缴纳、交通违法、安全生产、质量监管等领域信用信息,发挥平台在信用信息共享中的“总枢纽”作用,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用信息共享与应用。推行网上受理信访、举报制度,拓展网上政民互动,畅通群众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渠道。推进智慧社区建设,完善城乡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立网上社区居委会,发展线上线下结合的社区服务新模式,提高社区治理和服务水平。
{{gap}}{{楷体|(六)形成普惠便捷的信息惠民体系。}}
{{gap}}{{楷体|拓展民生服务渠道。}}深入实施信息惠民工程,加快推进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建设。全面开展“互联网+政务服务”,大力推进政务服务“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构建方便快捷、公平普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信息体系,简化群众办事环节,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加强政民互动交流,建立政府同群众交流沟通的互联网平台,推动各级政府部门通过互联网了解群众,贴近群众,为群众排忧解难。基于互联网建立发扬人民民主、接受人民监督的新渠道,促进政府公共服务“一站式”网上办理及行政权力全流程监督。
{{gap}}{{楷体|创新民生服务供给模式。}}利用信息化手段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构建网络化、数字化、个性化、终身化的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深入推进社会保障一卡通工程,统筹推进全面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系统,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社会保险关系网上转移接续。推广在线医疗卫生新模式。推进就业、养老、教育、职业培训、技能人才评价、工伤、生育、法律服务等信息全国联网,构建线上线下相衔接的信息服务体系。积极推进网络公益事业发展。推进交通一卡通互通,实现跨区(市)域、跨交通方式的互联互通,开展交通一卡通在出租汽车、长途客运、城际轨道、水上客运、公共自行车及停车场等交通运输领域的应用,方便居民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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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10 信息惠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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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开展“互联网+政务服务”。大力推进政务服务“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政务服务体系,简化优化群众办事流程,提升政府行政效能,增强政务服务的主动性、精准性、便捷性,提高群众办事的满意度。
全面提升民生服务均等普惠水平。围绕当前群众广泛关注和亟待解决的医疗、教育、社保、就业、养老服务等民生问题,进一步推动跨部门、跨层级信息共享,促进公共服务的多方协同合作、资源共享、政策对接、制度创新,加快构建全人群覆盖、全天候受理、公平普惠的民生公共服务体系,增强民生服务有效供给能力,提升信息便民惠民利民水平。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提高权力运行的信息化监督能力,推动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依托“信用中国”网站,全面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工作。支持各级政府有效利用政府网站、社交媒体、移动互联网等新型手段,建设政务新媒体矩阵。重视网络民意表达,畅通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渠道,在医疗、健康、养老、教育、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提供实时在线互动的政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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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楷体|(七)打造网信军民深度融合发展体系。}}
{{gap}}{{楷体|建立健全网信军民融合机制。}}健全领导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快网信军民融合立法进程、促进标准兼容,整合利用军民两方面优势,推动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加强网信军民融合评估和风险管理,完善网信动员体系,构建国家网信动员机制,常态化推进军地联合演训,推进网信建设项目贯彻国防要求联审联验,实施军地网信人才融合发展计划,完善接力培养机制。
{{gap}}{{楷体|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共建共用共享。}}统筹军地信息传输网络建设,构建军民共用的国家光缆网。深化天基通信系统融合发展,加快推动军民共用全球移动通信卫星系统建设。推进电磁频谱管理专项工程建设,构建军民协同合作的电磁频谱监测、检测和探测网系。加强军民共用信息系统建设,鼓励军队以购买、外包等方式从市场获取高质量、低成本的信息产品,充分挖掘利用民间优势数据资源和数据开发能力。实施军民融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程,完善安全可靠的军地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规范军事信息资源向社会开放,探索利用企业互联网平台和社会科技资源为军队服务。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
{{gap}}{{楷体|加快军民技术双向转化。}}加大对相关核心关键信息技术科研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开展联合攻关。孵化和支持一批具有重大潜在军事应用价值的项目,通过在军事领域的率先突破实现军事需求牵引技术创新。有序推动军民重点实验室相互开放。支持各类社会科技资源参与国防和军队网信建设。发展军民一体信息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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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11 网信军民深度融合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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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展军民融合试点示范。统筹推进航天领域军民融合,构建天地一体网络空间基础设施。建设军民一体航海管制系统,推动国家航海管制信息融合共享,形成全国统一的航海管制格局。为军队使用互联网提供便捷用网、规范用网、安全用网服务。统筹推进军警民一体指挥系统、军民兼容的国家大型计算存储和灾备设施、量子通信网络发展等重大工程建设。
实施网信军民融合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在体制机制、重大政策制度、融合发展重点工作等方面,选择基础条件好的区域开展创新试验,提升军地网信技术协同创新能力。
推动网信军民融合理论创新。聚合军地资源,重点建设战略性、综合性的高端智库,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网信军民融合软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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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楷体|(八)拓展网信企业全球化发展服务体系。}}
{{gap}}{{楷体|建立开放共赢的国际合作体系。}}建立全球信息化合作服务平台,积极推动网信企业国际拓展,加快建设中国—东盟信息港、中国—阿拉伯国家等网上丝绸之路。建立网信企业走出去服务联盟,引导联盟成员在融资融智、技术创新等方面协同合作,拓展国际信息化交流合作渠道。加强主流媒体网站及新媒体的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准确阐述“一带一路”共商、共建、共赢理念,营造良好国际舆论氛围。
{| class="wikitable"
|-
|| '''专栏12 信息化国际枢纽工程'''
|-
|| 建设中国—东盟信息港。以广西为支点,加快建立面向东盟、服务西南中南的国际通信网络体系和信息枢纽,与东盟国家共同建设基础设施平台、技术合作平台、经贸服务平台、信息共享平台、人文交流平台。
建设中国—阿拉伯国家网上丝绸之路宁夏枢纽工程。以宁夏为支点构建中阿国际网络大通道,加快区域网络设施、通信光缆建设步伐,优化网络基础资源配置,推动4G、公共WiFi等普及,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合作。
建立企业走出去数据库。动态收集、滚动更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信息化发展水平、政治环境、经济开放程度、双边关系、当地税制等信息,服务企业走出去。
滚动支持一批合作项目。建立一批信息化合作项目库,支持网信企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信息基础设施、重大信息系统和数据中心建设。围绕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编制网信领域海外研发基地建设行动方案,明确整体布局、建设规则、推进计划,优先启动建设一批海外研发基地,充分发挥其示范效应和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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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楷体|鼓励和支持网信企业走出去。}}加大对网信企业走出去的政策支持力度,积极搭建对外投资金融和信息服务平台,构建信息服务体系。制定鼓励和引导跨境并购的扶持政策,引导网信企业采取贸易、绿地投资、海外并购等多种方式走出去,利用多边、双边投资贸易协定和财政担保措施,增强获取全球资源的能力。支持企业拓展海外业务布局,增设海外机构和业务网点,鼓励企业在科技资源密集的国家和地区设立海外研发中心,加快融入国际创新体系。推动区域数字经济合作,共建产业园区,结合网信企业全球化重点需求并综合考虑国际科技合作总体布局,建设一批高水平的海外大科学研究基地。实施网信援外计划,帮助发展中国家建设信息技术产业园区和网络空间实验室,实现技术研发合作、技术转移示范与技术培训相结合。发挥骨干企业和网络社会组织积极性,加快推进中国标准走出去,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组建跨国标准联盟。
{{gap}}{{楷体|健全企业走出去境外服务体系。}}完善领事保护机制,建立和完善海外应急及快速响应机制,最大限度地保护中国企业和公民的利益与安全。强化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加强对国外行业技术、知识产权等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评定程序和检验检疫规则的跟踪研判和分析评议,建立公益性专利信息服务平台,为我国企业提供必要的境外专利诉讼和代理、知识产权保护援助服务。
{{gap}}{{楷体|(九)完善网络空间治理体系。}}
{{gap}}{{楷体|加强互联网基础资源管理。}}进一步推进互联网域名、IP地址、网站等基础资源和网络互动平台真实身份信息注册登记工作。建设网络可信体系,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网络证照服务体系,推进网络身份可溯源和信息保护工作。
{{gap}}{{楷体|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加强网上正面宣传,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滋养人心、滋养社会,做到正能量充沛、主旋律高昂,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推进依法办网,加强对所有从事新闻信息服务、具有媒体属性和舆论动员功能的网络传播平台的管理。健全网络与信息突发安全事件应急机制,完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执法联动机制。顺应广大人民群众呼声,重点加大对网络电信诈骗等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开展打击网络谣言、网络敲诈、网络诈骗、网络色情等专项行动。加强网络空间精细化管理,清理违法和不良信息,防范并严厉打击利用网络空间进行恐怖、淫秽、贩毒、洗钱、诈骗、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让人民群众安全放心使用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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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13 网络内容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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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挥互联网优势和特点,创新宣传形式,打造宣传平台,扩大宣传覆盖面,鼓励网民、网络社会组织互动,健全宣传支撑体系,推进国际传播、少数民族语种传播、媒体融合等项目。
网上理论传播。强化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理论成果网上传播,推动基础理论鲜活化传播。持续加强网上理论宣传平台建设,突出抓好经济理论网上传播,加快推进理论传播国际化进程。
网络新闻传播。加快推动重点新闻网站建设,增强重点新闻网站在重大主题宣传、典型宣传、形势宣传和成就宣传等方面的能力。拓宽新闻传播渠道,提升传播技术,支持重点新闻网站做大做强,让党的主张成为网络空间最强音。
网络文艺。鼓励推出优秀网络原创作品,推动网络文学、网络音乐、网络剧、微电影、网络演出、网络动漫等新兴文艺类型繁荣发展,促进传统文艺与网络文艺创新性融合,鼓励作家、艺术家积极运用网络创作传播优秀作品。维护网络文艺创作传播秩序,举办网络文艺优秀作品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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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楷体|创新网络社会治理。}}加强对互联网企业的引导,促进互联网企业健康发展。健全网络社会组织管理,规范和引导网络社团发展,鼓励多元主体参与网络治理,促进互联网行业自律自治。提升网络媒介素养,推进网络诚信建设制度化和互联网领域信用建设。完善全国网络违法信息举报工作体系,畅通公众参与网络治理渠道。加强网络伦理、网络文明建设。
{| class="wiki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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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14 网络文明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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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展网上“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开展网络伦理、网络道德宣传,深化文明礼仪知识教育,打造一批“中国好网民”品牌项目,建设一批网络文明示范基地,引导人们文明办网、文明上网。推动文明城市、
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向互联网延伸,扩大覆盖面和影响力。
开展网络公益活动。推动各类网站广泛开展扶贫帮困、慈善捐助、支教助学、义务献血等公益活动,吸引网民广泛参与,让公益精神照亮网络。加快建设网上志愿服务招募注册、培训管理、服务对接、褒奖回馈等工作平台,大力推动完善志愿服务制度,全面提升志愿服务的运作水平和服务能力。
开展网络文化活动。鼓励网民创作格调健康的网络文化作品,制作适合互联网和移动端新兴媒体传播的文化精品佳作。加强网络诚信宣传,组织开展网络诚信宣传日活动。分系统分领域培养一批高素质、高水平、敢担当、负责任的网民,使网络空间进一步清朗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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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楷体|深度参与国际网络空间治理。}}把世界互联网大会打造成网络空间合作最重要的国际平台之一,广泛传播我国治网主张,推动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完善网络空间多双边对话协商机制。深度参与互联网治理规则和技术标准制定,积极参加互联网名称和数字地址分配机构、互联网工程任务组等国际互联网技术和管理机构的活动。实施网络社会组织走出去战略,建立打击网络犯罪国际合作机制,共同防范和反对利用网络空间进行商业窃密、黑客攻击、恐怖犯罪等活动。
{{gap}}{{楷体|(十)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
{{gap}}{{楷体|强化网络安全顶层设计。}}制定实施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完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推动出台网络安全法、密码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研究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建立完善国家网络安全相关制度,健全完善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预警机制,健全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加强网络空间安全学科专业建设,创建一流网络安全学院。
{{gap}}{{楷体|构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体系。}}实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防范重要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网络安全风险。建立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目录,制定关于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的指导性文件,进一步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要求。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全力保障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加强金融、能源、水利、电力、通信、交通、地理信息等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技术装备威胁感知和持续防御能力建设,增强网络安全防御能力和威慑能力。加强重要领域密码应用。
{{gap}}{{楷体|全天候全方位感知网络安全态势。}}加强网络安全态势感知、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建立统一高效的网络安全风险报告机制、情报共享机制、研判处置机制,准确把握网络安全风险发生的规律、动向、趋势。建立政府和企业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网络安全大数据挖掘分析,更好感知网络安全态势,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完善网络安全检查、风险评估等制度。加快实施党政机关互联网安全接入工程,加强网站安全管理,加强涉密网络保密防护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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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15 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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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安全信息共享。建立政府、行业、企业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制定国家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指南,制定信息共享标准和规范,建设国家网络安全信息共享平台和网络安全威胁知识库,建立统一高效的网络安全风险报告机制、情况共享机制、研判处置机制。
网络安全态势感知。建立国家网络安全态势感知平台,利用大数据技术对网络安全态势信息进行关联分析、数据挖掘和可视化展示,绘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态势地图。建设工业互联网网络安全监测平台,感知工业互联网网络安全态势,为保障工业互联网安全提供有力支持。
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应急指挥。建立国家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建立政府部门协同、政企联动、全民参与的应急处置机制,研制分类分级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网络安全风险预警系统,提高网络安全事件的协同应对水平。
建设网络安全威胁监测处置平台,实现对国际出入口、境内骨干网络核心节点的网络安全威胁监测,提高对各类网络攻击威胁和安全事件的及时发现、有效处置和准确溯源能力。
建设互联网域名安全保障系统,加强对根及.cn等重要顶级域名服务器异常事件的监测和应急处置,保障在根及重点顶级域服务系统异常状态下我国大陆境内域名服务体系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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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楷体|强化网络安全科技创新能力。}}实施国家信息安全专项,提高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信息系统和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障能力及产业化支撑水平。实施国家网络空间安全重大科技项目,全面提升网络信息技术能力,构建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技术体系。加快推进安全可靠信息技术产品创新研发、应用和推广,形成信息技术产品自主发展的生态链,推进党政机关电子公文系统安全可靠应用。建立有利于网络安全产业良性发展的市场环境,加快培育我国网络安全龙头企业。加强对新技术、新应用、新业务的网络安全保障和前瞻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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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16 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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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防护。组织实施信息安全专项,建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防护平台,支持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信息系统,整体提升安全防御能力。强化安全监管、综合防护的技术手段支撑,提升我国域名体系的网络安全和应急处置能力。
网络安全审查能力建设。开展网络安全审查关键技术研究,统筹建立网络设备、大数据、云计算等重点实验室。
网络安全标准能力提升。加强我国网络安全标准专业队伍建设,建设网络安全标准验证和检测平台,重点构建基于芯片和操作系统的安全评测,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信息共享和实施情况跟踪评估机制。
党政机关信息系统安全防护。完善党政机关互联网信息汇聚平台,扩建网络安全态势感知系统、失泄密监管系统和防窃密技术支持系统,推进基层党政机关网站向安全可靠云服务平台迁移的试点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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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五、优先行动'''
{{gap}}遵循信息化发展规律,区分轻重缓急、实现循序渐进,把现代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人口脱贫、社会事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人民生活改善等领域信息化摆在优先位置,积极回应各方诉求,让人民群众在信息化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
{{gap}}{{楷体|(一)新一代信息网络技术超前部署行动。}}
{{gap}}{{楷体|行动目标:}}到2018年,开展5G网络技术研发和测试工作,互联网协议第6版(IPv6)大规模部署和商用;到2020年,5G完成技术研发测试并商用部署,互联网全面演进升级至IPv6,未来网络架构和关键技术取得重大突破。
{{gap}}{{楷体|加快推进5G技术研究和产业化。}}统筹国内产学研用力量,推进5G关键技术研发、技术试验和标准制定,提升5G组网能力、业务应用创新能力。着眼5G技术和业务长期发展需求,统筹优化5G频谱资源配置,加强无线电频谱管理。适时启动5G商用,支持企业发展面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的5G创新应用,积极拓展5G业务应用领域。
{{gap}}{{楷体|加快推进下一代广播电视网建设与融合。}}统筹有线无线卫星协调发展,提升广播电视海量视频内容和融合媒体创新业务的承载能力,推动有线无线卫星融合一体化及与互联网的融合发展,构建天地一体、互联互通、宽带交互、智能协调、可管可控的广播电视融合传输覆盖网,支持移动、宽带、交互、跨屏广播电视融合业务的开展。
{{gap}}{{楷体|推动下一代互联网商用进程。}}加快网络基础设施全面向IPv6演进升级,提升内容分发网络对IPv6内容的快速分发能力。加快IPv6终端和应用系统研发,推动智能终端支持IPv6,实现4G对IPv6的端到端支持。加快推动基于IPv6的移动互联网商用进程,积极引导商业网站、政府及公共企事业单位网站向IPv6迁移。
{{gap}}{{楷体|超前布局未来网络。}}布局未来网络架构,加快工业互联网、能源互联网、空间互联网等新型网络设施建设,推动未来网络与现有网络兼容发展。加快构建未来网络技术体系,加快建立国家级网络试验床,推进未来网络核心技术重点突破和测试验证。加强未来网络安全保障,积极防范未来网络安全风险。
{{gap}}{{楷体|(二)北斗系统建设应用行动。}}
{{gap}}{{楷体|行动目标:}}到2018年,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及周边国家提供基本服务;到2020年,建成由35颗卫星组成的北斗全球卫星导航系统,为全球用户提供服务。
{{gap}}{{楷体|统筹推进北斗建设应用。}}进一步完善北斗卫星导航产业的领导协调机制,持续推进北斗系统规划、建设、产业、应用等各层面发展。加快地基增强系统建设,搭建北斗高精度位置服务平台,积极开展应用示范。
{{gap}}{{楷体|加强北斗核心技术突破。}}加大研发支持力度,整合产业资源,完善型谱规划,综合提升北斗导航芯片的性能、功耗、成本等指标,鼓励与通信、计算、传感等芯片的集成发展,推动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及其兼容产品在政府部门的应用,提高产业竞争力。
{{gap}}{{楷体|加快北斗产业化进程。}}开展行业应用示范,推动北斗系统在国家核心业务系统和交通、通信、广电、水利、电力、公安、测绘、住房城乡建设、旅游等重点领域应用部署。推动北斗导航产业链的发展和完善,促进高精度芯片、终端制造和位置服务产业综合发展。
{{gap}}{{楷体|开拓卫星导航服务国际市场。}}服务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实施卫星导航产业国际化发展综合服务工程,加快海外北斗卫星导航地基增强系统建设,推进北斗在亚太的区域性基站和位置服务平台建设,加快建立国际化的产业技术联盟和专利池。
{{gap}}{{楷体|(三)应用基础设施建设行动。}}
{{gap}}{{楷体|行动目标:}}到2018年,云计算和物联网原始创新能力显著增强,新建大型云计算数据中心电能使用效率(PUE)值不高于1.5;到2020年,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云计算和物联网产业体系,新建大型云计算数据中心PUE值不高于1.4。
{{gap}}{{楷体|统筹规划全国数据中心建设布局。}}优化大型、超大型数据中心布局,杜绝数据中心和相关园区盲目建设。加快推动现有数据中心的节能设计和改造,有序推进绿色数据中心建设。
{{gap}}{{楷体|提升云计算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发展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云计算骨干企业,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增强云计算技术原始创新能力,尽快在云计算平台大规模资源管理与调度、运行监控与安全保障、大数据挖掘分析等关键技术和核心软硬件上取得突破。鼓励互联网骨干企业开放平台资源,加强行业云服务平台建设,支持政务系统和行业信息系统向云平台迁移,建设基于云计算的国家科研信息化基础设施,打造“中国科技云”。
{{gap}}{{楷体|积极推进物联网发展。}}推进物联网感知设施规划布局,发展物联网开环应用。实施物联网重大应用示范工程,推进物联网应用区域试点,建立城市级物联网接入管理与数据汇聚平台,深化物联网在城市基础设施、生产经营等环节中的应用。
{{gap}}{{楷体|(四)数据资源共享开放行动。}}
{{gap}}{{楷体|行动目标:}}到2018年,形成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共享的法规制度和政策体系,建成国家政府数据统一共享交换和开放平台,跨部门数据资源共享共用格局基本形成;到2020年,实现民生保障服务等领域的政府数据集向社会开放。
{{gap}}{{楷体|构建全国信息资源共享体系。}}制定政府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梳理制定政府数据资源共享目录体系,构建政府数据统一共享交换平台,推动信息资源跨部门跨层级互通和协同共享,打通信息壁垒。
{{gap}}{{楷体|稳步实施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各地区、各部门根据职能,梳理本地区、本部门所产生和管理的数据集,编制数据共享开放目录,依法推进数据开放。充分利用已有设施资源,建立统一的政府数据共享和开放平台。优先开放人民群众迫切需要、商业增值潜力大的数据集。加强对开放数据的更新维护,不断扩大数据开放范围,保证动态及时更新。
{{gap}}{{楷体|规范数据共享开放管理。}}加强共享开放数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共享开放数据汇聚、存储和安全的管理机制。按照网络安全管理和密码管理等规范标准,加快应用自主核心技术及软硬件产品,提升数据开放平台的安全保障水平。加强数据再利用安全管理。
{{gap}}{{楷体|(五)“互联网+政务服务”行动。}}
{{gap}}{{楷体|行动目标:}}到2017年,80个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初步实现政务服务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形成方便快捷、公平普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信息体系;到2020年,全国范围内实现“一号一窗一网”目标,服务流程显著优化,服务模式更加多元,服务渠道更为畅通,群众办事满意度显著提升。
{{gap}}{{楷体|构建统一的政务服务信息系统。}}依托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动各部门业务系统互通对接、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形成“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服务模式,拓展自助服务、社区代办、邮政快递等服务渠道,构建跨区域、跨层级、网上网下一体化的政务服务体系,实现一窗口受理、一平台共享、一站式服务。
{{gap}}{{楷体|建立电子证照体系和共享互认机制。}}按照分散集中相结合原则,建设自然人电子证照库,推进制证系统、业务办理系统与电子证照库对接联通,实现相关信息一次生成、多方复用,一库管理、互认共享。研究制定电子证照规范标准,建立跨区域电子证照互认共享机制,推进跨层级、跨区域、跨部门的电子证照互认共享,逐步实现全国范围内异地业务办理。
{{gap}}{{楷体|建立完善统一身份认证体系。}}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探索运用生物特征及网络身份识别等技术,联通整合实体政务服务大厅、政府网站、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服务热线等不同渠道的用户认证,形成基于公民身份号码的线上线下互认的群众办事统一身份认证体系,实现群众办事多个渠道的一次认证、多点互联、无缝切换。
{{gap}}{{楷体|构建便民服务“一张网”。}}梳理整合教育、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区服务、婚姻登记、劳动就业、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计划生育、住房保障、法律服务、法治宣传、公共安全等民生服务领域的网上服务资源,联通各个网上办事渠道,构建便民服务“一张网”,实现一次认证、一网通办。
{{gap}}{{楷体|(六)美丽中国信息化专项行动。}}
{{gap}}{{楷体|行动目标:}}到2018年,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动态监测网络和监管体系基本建成,能源互联网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到2020年,能源利用效率显著提升,生产生活方式绿色化水平大幅提升。
{{gap}}{{楷体|推进“互联网+智慧能源”发展。}}探索建设多能源互补、分布式协调、开放共享的能源互联网,构建清洁低碳、高效安全的现代能源体系。推进绿色能源网络发展,构建能源消费生态体系,发展用户端智慧用能,促进能源共享经济发展和能源自由交易。实施国家能源管理与监管信息化工程,建立基于互联网的区域能源生产监测和管理调度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
{{gap}}{{楷体|加强自然资源动态监测和监管。}}实施自然资源监测监管信息工程,建立全天候的自然资源监测技术体系,构建面向土地、海洋、能源、矿产资源、水、森林、草原、大气等多种资源的立体监控系统。加强国土资源基础数据建设,建设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和农村土地流转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纵向联动、横向协同、互联互通的自然资源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为资源监管、国土空间优化开发提供有效支撑。推进测绘地理信息领域信息化建设,强化全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统筹建设和管理,建设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gap}}{{楷体|创新区域环境污染防治与管理。}}实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程,建立全天候、多层次的污染物排放与监控智能多源感知体系。支持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遥感、数据融合等技术,开展大气、水和土壤环境分析,建立污染源清单。开展环境承载力评估试点,加强环境污染预测预警,建立环境污染源管理和污染物减排决策支持系统。推进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生态森林等重点区域、领域环境监测信息化建设,提高区域流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和共治能力。
{{gap}}{{楷体|大力发展绿色智慧产业。}}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提升环保技术装备水平,增强环保服务能力。探索培育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排污权网上交易市场。大力推动“互联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建立规范有序的回收利用体系,提升正逆向物流的耦合度,推动垃圾收运体系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两网融合”。在城乡固体废弃物分类回收、主要品种再生资源在线交易、再制造、产业共生平台等领域开展示范工程建设。鼓励老旧高耗能设备淘汰退网和绿色节能新技术应用,鼓励企业研发、应用节能型服务器,降低设备能耗。
{{gap}}{{楷体|(七)网络扶贫行动。}}
{{gap}}{{楷体|行动目标:}}到2018年,建立网络扶贫信息服务体系,试点地区基本实现网络覆盖、信息覆盖、服务覆盖;到2020年,完成对832个贫困县、12.8万个贫困村的网络覆盖,电商服务通达乡镇,通过网络教育、网络文化、互联网医疗等帮助贫困地区群众提高文化素质、身体素质和就业能力。
{{gap}}{{楷体|实施网络覆盖工程。}}加快贫困地区互联网建设和应用步伐,鼓励电信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确保宽带进村入户与脱贫攻坚相向而行。加快推进贫困地区网络覆盖,深入落实提速降费,探索面向贫困户的网络资费优惠。加快安全可靠移动终端研发和生产应用,推动民族语言语音、视频技术和软件研发,降低少数民族使用移动终端和获取信息服务的语言障碍。
{{gap}}{{楷体|实施电商扶贫工程。}}鼓励电子商务企业面向农村地区推动特色农产品网上定制化销售、推动贫困地区农村特色产业发展,组织知名电商平台为贫困地区开设扶贫频道,建立贫困县名优特产品网络博览会。依托现有全国乡村旅游电商平台,发展“互联网+旅游”扶贫,推进网上“乡村旅游后备箱工程”、“一村一品”产业建设专项行动。扶持偏远、特困地区的支付服务网络建设。加快建设完善贫困地区产品质量管理、信用和物流服务体系。
{{gap}}{{楷体|实施网络扶智工程。}}充分应用信息技术推动远程教育,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城乡共享。加强对县、乡、村各级工作人员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丰富网络专业知识。支持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等基层服务项目参加人员和大学生返乡开展网络创业创新,提高贫困地区群众就业创业能力。
{{gap}}{{楷体|实施扶贫信息服务工程。}}逐步推进省级以下各级各部门涉农信息平台的“一站式”整合,建立网络扶贫信息服务体系,充分利用全国集中的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以及社会扶贫信息服务平台,促进跨部门扶贫开发信息共享,使脱贫攻坚服务随时随地四通八达,扶贫资源因人因事随需配置。
{{gap}}{{楷体|实施网络公益工程。}}加快推进网络扶贫移动应用程序(APP)开发使用,宣传国家扶贫开发政策,丰富信息内容服务,普及农业科技知识,涵盖社交、商务、交通、医疗、教育、法律援助等行业应用。依托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会、中国扶贫志愿服务促进会等成立网络公益扶贫联盟,广泛动员网信企业、广大网民参与网络扶贫行动。构筑贫困地区民生保障网络系统,建设社会救助综合信息化平台,提供个性化、针对性强的社会救助服务。
{{gap}}{{楷体|(八)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行动。}}
{{gap}}{{楷体|行动目标:}}到2018年,分级分类建设100个新型示范性智慧城市;到2020年,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形成无处不在的惠民服务、透明高效的在线政府、融合创新的信息经济、精准精细的城市治理、安全可靠的运行体系。
{{gap}}{{楷体|分级分类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围绕新型城镇化、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等战略部署,根据城市功能和地理区位、经济水平和生活水平,加强分类指导,差别化施策,统筹各类试点示范。支持特大型城市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打造世界级智慧城市群。支持省会城市增强辐射带动作用,形成区域性经济社会活动中心。指导中等城市着眼城乡统筹,缩小数字鸿沟,促进均衡发展。推动小城镇发展智慧小镇、特色小镇,实现特色化、差异化发展。开展新型智慧城市评价,突出绩效导向,强化为民服务,增强人民群众在智慧城市建设中的获得感。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发展经验和建设运营模式,以点带面,以评促建,促进城镇化发展质量和水平全面提升。
{{gap}}{{楷体|打造智慧高效的城市治理。}}推进智慧城市时空信息云平台建设试点,运用时空信息大数据开展智慧化服务,提升城市规划建设和精细化管理服务水平。推动数字化城管平台建设和功能扩展,统筹推进城市规划、城市管网、园林绿化等信息化、精细化管理,强化城市运行数据的综合采集和管理分析,建立综合性城市管理数据库,重点推进城市建筑物数据库建设。以信息技术为支撑,完善社会治安防治防控网络建设,实现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和联防联治,建设平安城市,提高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深化信息化与安全生产业务融合,提升生产安全事故防控能力。建设面向城市灾害与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系统,提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gap}}{{楷体|推动城际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以标准促规范,加快建立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标准体系,制定分级分类的基础性标准以及信息服务、互联互通、管理机制等关键环节标准。深化网络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把互联网、云计算等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加以支持和布局,促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gap}}{{楷体|建立安全可靠的运行体系。}}加强智慧城市网络安全规划、建设、运维管理,研究制定城市网络安全评价指标体系。加快实施网络安全审查,对智慧城市建设涉及的重要网络和信息系统进行网络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保证安全可靠运行。
{{gap}}{{楷体|(九)网上丝绸之路建设行动。}}
{{gap}}{{楷体|行动目标:}}到2018年,形成与中东欧、东南亚、阿拉伯地区等有关国家的信息经济合作大通道,促进规制互认、设施互联、企业互信和产业互融;到2020年,基本形成覆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重点方向的信息经济合作大通道,信息经济合作应用范围和领域明显扩大。
{{gap}}{{楷体|建设网上丝绸之路经济合作试验区。}}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鼓励国内城市与“一带一路”重要节点城市开展点对点合作,在各自城市分别建立网上丝绸之路经济合作试验区,推动双方在信息基础设施、智慧城市、电子商务、远程医疗、“互联网+”等领域开展深度合作。
{{gap}}{{楷体|支持建立国际产业联盟。}}充分发挥企业的积极性,支持我国互联网企业、科研院所与国外互联网企业及相关机构发起建立国际产业联盟,形成网上丝绸之路的“软实力”,加速我国互联网企业与境外企业的合作进程,推动建立跨国互联网产业投融资平台,主导信息经济领域相关规范的研究制定,将我国互联网产业的比较优势转化为全球信息经济的主导优势。
{{gap}}{{楷体|鼓励支持企业国际拓展。}}鼓励网信企业以共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在线支付服务平台等多种形式,构建新型信息经济国际合作平台,拓展平台设计、人才培育、创意推广、供应链服务等各类信息技术服务的国际市场,带动国际商品流通、交通物流提质增效。
{{gap}}{{楷体|(十)繁荣网络文化行动。}}
{{gap}}{{楷体|行动目标:}}到2018年,网络文化服务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的比重明显上升,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水平明显提升;到2020年,形成一批拥有较强实力的新型媒体集团和网络文化企业,优秀网络文化产品供给和输出能力显著提升。
{{gap}}{{楷体|加快文化资源数字化进程。}}进一步推动文化信息资源库建设,深化文化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继续实施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和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进一步实施公共文化资源网络开放,建设适合网络文化管理和社会公共服务的基础信息数据库群、数据综合管理与交换平台。实施网络文艺精品创作和传播工程,扶持优秀原创网络作品创作,支持优秀作品网络传播。扶持一批重点文艺网站。
{{gap}}{{楷体|推动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围绕建立立体多样、融合发展的网络文化传播机制和传播体系,研究把握现代新闻传播规律和新兴媒体发展规律,加快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推动各种媒介资源、生产要素有效整合,推动信息内容、技术应用、平台终端、人才队伍共享融通,着力打造一批形态多样、手段先进、具有竞争力的新型主流媒体,建成若干拥有强大实力和传播力公信力影响力的新型媒体集团。
{{gap}}{{楷体|加强网络文化阵地建设。}}加快国家骨干新闻媒体的网络化建设,做大做强中央主要新闻网站和地方重点新闻网站,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现代传媒集团。推动多元网络文化产业发展与整合,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专业素质高、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网络文化龙头企业,增强优秀网络文化产品创新和供给能力。
{{gap}}{{楷体|大力发展网络文化市场。}}规范网络文化传播秩序,综合利用法律、行政、经济和行业自律等手段,完善网络文化服务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大网络文化执法力度,发展网络行业协会,推动网络社会化治理。大力培育网络文化知识产权,严厉打击网络盗版行为,提升网络文化产业输出能力。
{{gap}}{{楷体|(十一)在线教育普惠行动。}}
{{gap}}{{楷体|行动目标:}}到2018年,“宽带网络校校通”、“优质资源班班通”、“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取得显著进展;到2020年,基本建成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形成覆盖全国、多级分布、互联互通的数字教育资源云服务体系。
{{gap}}{{楷体|促进在线教育发展。}}建设适合我国国情的在线开放课程和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具有学科专业和现代教学技术优势的高等院校开放共享优质课程,提供全方位、高质量、个性化的在线教学服务。支持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开展在线教育。
{{gap}}{{楷体|创新教育管理制度。}}推进在线开放课程学分认定和管理制度创新,鼓励高等院校将在线课程纳入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加强对在校教师和技术人员开展在线课程建设、课程应用以及大数据分析等方面培训。
{{gap}}{{楷体|缩小城乡学校数字鸿沟。}}完善学校教育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实现各级各类学校宽带网络全面覆盖、网络教学环境全面普及,通过教育信息化加快优质教育资源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覆盖,共享教育发展成果。
{{gap}}{{楷体|加强对外交流合作。}}运用在线开放课程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国际科技文化交流,优先引进前沿理论、工程技术等领域的优质在线课程。积极推进我国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慕课)走出去,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gap}}{{楷体|(十二)健康中国信息服务行动。}}
{{gap}}{{楷体|行动目标:}}到2018年,信息技术促进医疗健康服务便捷化程度大幅提升,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到2020年,基于感知技术和产品的新型健康信息服务逐渐普及,信息化对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发挥显著作用。
{{gap}}{{楷体|打造高效便捷的智慧健康医疗便民惠民服务。}}实施国民电子健康信息服务计划,完善基于新型信息技术的互联网健康咨询、预约分诊、诊间结算、移动支付和检验检查结果查询、随访跟踪等服务,为预约患者和预约转诊患者优先安排就诊,全面推行分时段预约。
{{gap}}{{楷体|全面推进人口健康信息服务体系。}}全面建成统一权威、互联互通的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强化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综合管理等应用信息系统数据集成、集成共享和业务协同,基本实现城乡居民拥有规范化的电子健康档案和功能完备的健康卡。实施健康中国云服务计划,构建健康医疗服务集成平台,提供远程会诊、远程影像、病理结果、心电诊断服务,健全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机制。运用互联网手段,提高重大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建立覆盖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健康传播和远程教育视频系统。完善全球公共卫生风险监测预警决策系统,建立国际旅行健康网络,为出入境人员提供旅行健康安全保障服务。
{{gap}}{{楷体|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推进健康医疗临床和科研大数据应用,加强疑难疾病等重点方面的研究,推进基因芯片和测序技术在遗传性疾病诊断、癌症早期诊断和疾病预防检测中的应用,推动精准医疗技术发展。推进公共卫生大数据应用,全面提升公共卫生监测评估和决策管理能力。推动健康医疗相关的人工智能、生物三维打印、医用机器人、可穿戴设备以及相关微型传感器等技术和产品在疾病预防、卫生应急、健康保健、日常护理中的应用,推动由医疗救治向健康服务转变。
{{gap}}'''六、政策措施'''
{{gap}}{{楷体|(一)完善法律法规,健全法治环境。}}
{{gap}}完善信息化法律框架,统筹信息化立法需求,优先推进电信、网络安全、密码、个人信息保护、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相关立法工作。加快推动政府数据开放、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数据权属、数据管理、网络社会管理等相关立法工作。完善司法解释,推动现有法律延伸适用到网络空间。理顺网络执法体制机制,明确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标准。加强部门信息共享与执法合作,创新执法手段,形成执法合力。提高全社会自觉守法意识,营造良好的信息化法治环境。
{{gap}}{{楷体|(二)创新制度机制,优化市场环境。}}
{{gap}}加大信息化领域关键环节市场化改革力度,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数字市场体系。加快开放社会资本进入基础电信领域竞争性业务,形成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业务服务相互竞争的市场格局。健全并强化竞争性制度和政策,放宽融合性产品和服务准入限制,逐步消除新技术、新业务进入传统领域的壁垒,最大限度激发微观活力。建立网信领域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推动电信和互联网等行业外资准入改革,推动制定新兴行业监管标准,建立有利于信息化创新业务发展的行业监管模式。积极运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加强对互联网平台企业、小微企业的随机抽查等事中事后监管,实施企业信用信息依法公示、社会监督和失信联合惩戒。推动建立网信领域信用管理机制,建立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强网络资费行为监管,严格查处市场垄断行为。
{{gap}}{{楷体|(三)开拓投融资渠道,激发发展活力。}}
{{gap}}综合运用多种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对信息化企业信贷投放。鼓励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基金积极投入信息化发展。规范有序开展互联网金融创新试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进产融结合创新试点,探索股权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深化创业板改革,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型、成长型互联网企业上市融资,研究特殊股权结构的境外上市企业在境内上市的制度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产品和服务创新,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信息化重点领域、重大工程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积极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增信等新型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信息通信类高新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在具有战略意义、投资周期长的重点领域,积极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立重大信息化工程PPP项目库,明确风险责任、收益边界,加强绩效评价,推动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可持续运营。
{{gap}}{{楷体|(四)加大财税支持,优化资源配置。}}
{{gap}}完善产业投资基金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重点引导基础软件、基础元器件、集成电路、互联网等核心领域产业投资基金发展。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统筹现有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按规定支持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重大技术试验验证。强化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化服务配套政策,推动财政支持从补建设环节向补运营环节转变。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
{{gap}}{{楷体|(五)着力队伍建设,强化人才支撑。}}
{{gap}}建立适应网信特点的人才管理制度,着力打破体制界限,实现人才的有序顺畅流动。建立完善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机制,制定人才入股、技术入股以及税收等方面的支持政策,提高科研人员特别是主要贡献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收益比例。聚焦信息化前沿方向和关键领域,依托国家“千人计划”等重大人才工程和“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等人才项目,加快引进信息化领军人才。开辟专门渠道,实施特殊政策,精准引进国家急需紧缺的特殊人才。加快完善外国人才来华签证、永久居留制度。建立网信领域海外高端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完善配套服务。建立健全信息化专家咨询制度,引导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开展信息化前瞻性、全局性问题研究。推荐信息化领域优秀专家到国际组织任职。支持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行业协会、培训机构等开展信息素养培养,加强职业信息技能培训,开展农村信息素养知识宣讲和信息化人才下乡活动,提升国民信息素养。
{{gap}}{{楷体|(六)优化基础环境,推动协同发展。}}
{{gap}}完善信息化标准体系,建立国家信息化领域标准化工作统筹推进机制,优化标准布局,加快关键领域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升标准实施效益,增强国际标准话语权。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制定融合领域关键环节的专利导航和方向建议清单,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储备与布局;加快推进专利信息资源开放共享,鼓励大型信息服务企业和制造企业建立交叉交换知识产权池;建立知识产权风险管理体系,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机制,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各地区、各部门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信用信息平台无缝对接,全面推行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构建多层次的征信和支付体系;加强分享经济等新业态信用建设,运用大数据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加快研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的信息化统计指标,建立完善信息化统计监测体系。
{{gap}}'''七、组织实施'''
{{gap}}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统筹部署下,把信息化工作提上重要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开展工作,提高信息化发展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调性。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规划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统筹推进各项重大任务、重点工程和优先行动,跟踪督促各地区、各部门的规划实施工作,定期开展考核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考评情况。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解细化任务,明确完成时限,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各项任务落地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实施,落实配套政策,结合实际科学合理定位,扎实有序推动信息化发展。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建立信息化工作问责制度,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领导的责任。
{{gap}}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要聚焦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优先方向,统筹推进信息化试点示范工作,组织实施一批基础好、成效高、带动效应强的示范项目,防止一哄而起、盲目跟风,避免重复建设。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发挥好试点示范作用,坚持以点带面、点面结合,边试点、边总结、边推广,推动信息化发展取得新突破。
{{gap}}{{gap}}
{{gap}}{{gap}}附件: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附件:'''
{{c|{{gap}}'''{{x-larger|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 class="wikitable"
|-
|| '''序号'''
|| '''重点工作'''
|| '''负责单位'''
|-
|| 1
|| 打造自主先进的技术体系,制定网络强国工程实施纲要,组织实施网络强国工程。
|| 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科技部、公安部、中科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2
|| 强化战略性前沿技术超前布局,加强新技术和新材料的基础研发和前沿布局,组织实施核心技术超越工程。
|| 科技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网信办、中科院、工程院、中央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3
|| 推进产业生态体系协同创新,统筹基础研究、技术创新、产业发展、市场应用、标准制定与网络安全各环节联动协调发展,组织实施信息产业体系创新工程。
|| 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科技部、公安部、教育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标准委、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4
|| 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建设,全面推进三网融合。
|| 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安部、中央网信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5
|| 加强规划设计和组织实施,消除宽带网络接入“最后一公里”瓶颈,进一步推进网络提速降费。
|| 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6
|| 建设陆海空天一体化信息基础设施,建立国家网络空间基础设施统筹协调机制,加快空间互联网部署,组织实施陆海空天一体化信息网络工程。
||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国家国防科工局牵头,公安部、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军队有关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7
|| 统筹建设综合基础设施,加快电网、铁路、公路、水利等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智能化转型。
||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国家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标准委、国家海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8
|| 优化国家频谱资源配置,加强无线电频谱管理,合理规划利用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
|| 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国防科工局、军队有关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9
|| 加快农村及偏远地区网络覆盖,组织开展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工作,组织实施宽带乡村和中西部地区中小城市基础网络完善工程。
||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10
|| 加强数据资源规划建设,加快推进政务数据资源、社会数据资源、互联网数据资源建设,组织实施国家大数据发展工程。
||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牵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国防科工局、国家海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11
|| 加强数据资源管理,建立数据产权保护、数据开放、隐私保护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
||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标准委、国家国防科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12
|| 推动数据资源应用,稳步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向社会开放,组织实施国家互联网大数据平台建设工程。
||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牵头,国务院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文化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统计局、国家测绘地信局、中科院、国家国防科工局、国家海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13
|| 加强数据安全保护,实施大数据安全保障工程,建立跨境数据流动安全监管制度。
|| 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牵头,安全部、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工局、国家密码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14
|| 组织实施“互联网+”重大工程,推进“互联网+”行动。
||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网信办、公安部、农业部、人民银行、国家能源局、质检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15
|| 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实施“中国制造2025”,组织实施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应用与推广工程。
|| 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16
|| 推进农业信息化,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组织实施农业农村信息化工程。
|| 农业部、水利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统计局、质检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17
|| 发展电子商务,大力推进“互联网+流通”发展,加强智慧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移动电商、社区电商、农村电商和跨境电商等新型电商模式发展。
|| 商务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教育部、国家统计局、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中央网信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18
|| 培育发展新兴业态,组织实施信息经济创新发展工程。
|| 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19
|| 统筹发展电子政务,建立国家电子政务统筹协调机制,统筹共建电子政务公共基础设施,加快推进人大信息化建设,加快政协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智慧法院”建设,积极打造“智慧检务”,加强国家电子文件管理。
|| 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公安部、国家标准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20
|| 区分轻重缓急分级分类持续推进打破信息壁垒和孤岛,采取授权使用等机制解决信息安全问题,构建统一高效、互联互通、安全可靠的国家数据资源体系,打通各部门信息系统,推动信息跨部门跨层级共享共用。“十三五”时期在政府系统率先消除信息孤岛。
||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21
|| 创新社会治理,加快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和社会治安立体防控体系,推进网上综合防控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自然灾害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重大和重要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国家应急平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和公安大数据中心。
|| 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司法部、国务院办公厅、中央网信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22
|| 实施信息惠民工程,拓展民生服务渠道,创新民生服务供给模式,加快推进交通一卡通互联互通,建立全人群覆盖、全天候受理、公平普惠的民生公共服务体系。
||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财政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民委、司法部、交通运输部、国家标准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23
|| 建立健全网信军民融合机制,加快网信军民融合立法进程,实施军地网信人才融合发展计划。
|| 中央网信办、中央军委战略规划办公室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国防科工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24
|| 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共建共用共享,组织实施网信军民深度融合工程。
|| 中央网信办、中央军委战略规划办公室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25
|| 加快军民技术双向转化,有序推动军民重点实验室互相开放,发展军民一体信息产业。
|| 中央网信办、中央军委战略规划办公室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中央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标准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26
|| 建立开放共赢的国际合作体系,组织实施信息化国际枢纽工程。
||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牵头,外交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家国防科工局、中科院、国家标准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27
|| 鼓励和支持网信企业走出去,推动区域数字经济合作,实施网信援外计划,加快推进中国标准走出去。
|| 中央网信办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外交部、国家标准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28
|| 健全企业走出去境外维权援助体系,完善领事保护机制,建立公益性专利信息服务平台。
|| 外交部、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央网信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29
|| 顺应广大人民群众呼声,加强对网络安全环境的治理,依法严厉打击网络电信诈骗等违法行为,形成高压态势,让人民群众安全放心使用网络。
|| 公安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30
|| 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组织实施网络内容建设工程。
|| 中央网信办牵头,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公安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保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31
|| 加强互联网基础资源管理,建设网络可信体系,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网络证照服务体系。
|| 中央网信办、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32
|| 创新网络社会治理,组织实施网络文明建设工程。
|| 中央网信办牵头,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公安部、文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33
|| 深度参与国际网络空间治理,推动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
|| 中央网信办、外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34
|| 强化网络安全顶层设计,完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体系,创建一流网络安全学院。
|| 中央网信办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教育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标准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35
|| 构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体系。
|| 中央网信办、公安部、国家保密局牵头,中央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部、财政部、国家国防科工局、国家密码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36
|| 实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
|| 中央网信办牵头,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部、科技部、国家国防科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37
|| 全天候全方位感知网络安全态势,组织实施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程。
|| 中央网信办、公安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保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38
|| 强化网络安全科技创新能力,组织实施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工程。
|| 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标准委、国家保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39
|| 组织实施信息安全专项,建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防护平台,支持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信息系统,整体提升安全防御能力。
||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40
|| 组织实施新一代信息网络技术超前部署行动,加快推进5G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加快推进下一代广播电视网建设与融合,推动下一代互联网商用进程,超前布局未来网络。
|| 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中科院、中央网信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41
|| 组织实施北斗系统建设应用行动,统筹推进北斗建设应用,加强北斗核心技术突破,加快北斗产业化进程,开拓卫星导航服务国际市场。
|| 中央网信办、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财政部、公安部、国家国防科工局、国家测绘地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42
|| 组织实施应用基础设施建设行动,统筹规划全国数据中心建设布局,提升云计算自主创新能力,积极推进物联网发展。
||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财政部、中央网信办、公安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43
|| 组织实施数据资源共享开放行动,构建全国信息资源共享体系,稳步实施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开放,规范数据共享开放管理。
||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44
|| 组织实施“互联网+政务服务”行动,构建形成方便快捷、公平普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信息系统。
|| 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财政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标准委、司法部、安全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45
|| 组织实施美丽中国信息化专项行动,加强自然资源动态监测和监管,创新区域环境污染防治与管理,大力发展绿色智慧产业。推进“互联网+智慧能源”发展。
|| 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土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国家海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46
|| 组织实施网络扶贫行动,实施网络覆盖工程、电商扶贫工程、网络扶智工程、扶贫信息服务工程、网络公益工程。
|| 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牵头,中央组织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旅游局、国家邮政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国家民委、司法部、供销合作总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47
|| 组织实施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行动,分级分类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打造智慧高效的城市治理,推动城际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建立安全可靠的运行体系。
||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48
|| 组织实施网上丝绸之路建设行动,推动网上丝绸之路经济合作试验区建设。
||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社科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49
|| 组织实施繁荣网络文化行动,加快文化资源数字化进程,推动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加强网络文化阵地建设,大力发展网络文化市场。
|| 中央网信办、文化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社科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50
|| 组织实施在线教育普惠行动,促进在线教育发展,创新教育管理制度,缩小城乡学校数字鸿沟,加强对外交流合作。
|| 教育部牵头,中央组织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51
|| 组织实施健康中国信息服务行动,打造高效便捷的智慧健康医疗便民惠民服务,全面推进面向全民的人口健康信息服务体系,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完善全球公共卫生风险监测预警决策系统,建立国际旅行健康网络,为出入境人员提供旅行健康安全保障服务。
|| 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旅游局、外交部、交通运输部、中国民航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52
|| 加快信息化法律制度建设,优先推进电信、网络安全、密码、个人信息保护、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相关立法工作,加快推进政府数据开放、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数据权属、数据管理、网络社会管理等相关立法工作。
|| 中央网信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局、国家国防科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53
|| 推动信息化领域市场开放,健全并强化竞争性制度和政策,放宽融合性产品和服务准入限制,逐步消除新技术新业务进入传统领域的壁垒,最大限度激发微观活力。
||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网信办、社科院、国家保密局、商务部、工商总局、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54
|| 创新监管制度,建立信息领域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完善电信和互联网等网信行业外资准入改革。
|| 商务部、工商总局、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55
||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施企业信用信息依法公示、社会监督和失信联合惩戒,推动建立网信领域信用管理机制,建立诚信档案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商务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56
|| 规范有序开展互联网金融创新试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进产融结合创新试点,探索股权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深化创业板改革,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型、成长型互联网企业上市融资,研究特殊股权结构的境外上市企业在境内上市的制度政策。
||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工商总局、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57
|| 完善金融服务,积极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增信等新型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信息通信类高新企业发行公司债券,通过债券融资方式支持信息化发展。
|| 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58
|| 完善产业投资基金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59
|| 统筹现有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重大技术试验验证,强化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供给。
|| 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60
|| 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强化中央财政资金引导,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化服务配套政策。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61
|| 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 财政部、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 62
|| 健全人才激励体制,建立适应网信特点的人事制度、薪酬制度、评价机制,建立信息化领域产权激励机制。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社科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
|| 63
|| 加强海外高端人才引进力度,加快引进信息化人才,建立网信领域海外高端人才创新创业基地。
|| 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财政部、国家外专局、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
|| 64
|| 加强高端智库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化领域专家咨询制度,引导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 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教育部、科技部、中科院、社科院、国家外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 65
|| 提升国民信息素养,支持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行业协会、培训机构等开展信息素养培养,加大重点行业工人职业信息技能培训力度,完善失业人员再就业技能培训机制,开展农村信息素养知识宣讲和信息化人才下乡活动。
|| 中央网信办牵头,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66
|| 健全和完善信息化标准体系,建立国家信息化标准统筹协调推进机制,开展关键领域标准制修订工作。
|| 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委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67
|| 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制定融合领域关键环节的专利导航和方向建议清单,加快推进专利信息资源开放共享。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央网信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68
|| 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持续推进各领域信用信息平台无缝对接,构建多层次的征信和支付体系。健全互联网领域信用体系,推动运用大数据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
||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人民银行、工商总局、中央综治办、中央网信办、公安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69
|| 建立信息化统计监测体系,完善信息化统计监测工作机制。
|| 中央网信办、国家统计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70
|| 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全国信息化工作的统一谋划、统一部署、统一推进、统一实施。
|| 中央网信办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71
|| 有序推进实施,制定规划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统筹推进规划确定的重大任务、重点工程和优先行动。
|| 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72
|| 规范试点示范,防止一哄而起、盲目跟风,避免重复建设。
|| 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73
|| 完善考核评估,向社会公开发布各地区、各部门信息化考核评估情况。
|| 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74
|| 强化责任意识,建立信息化工作问责制度。
|| 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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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十三五”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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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十三五”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的通知
|year=2016 |month=12 |day=13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6〕92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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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gap}}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c|'''{{x-larger|国家公务员局“十三五”行政机关}}'''}}
{{c|'''{{x-larger|公务员培训纲要的通知}}'''
{{楷体|国办发〔2016〕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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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十三五”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gap}} 2016年12月13日
{{gap}}(此件公开发布)
{{c|'''{{x-larger|“十三五”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
{{c|{{楷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公务员局}}}}
{{gap}}为全面加强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促进“十三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等,结合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纲要。
{{gap}}'''一、总体要求'''
{{gap}}{{楷体|(一)指导思想。}}
{{gap}}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坚定理想信念、提高履职能力、改进工作作风为重点,把“三严三实”要求贯穿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全过程,打造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为推动“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伟大胜利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gap}}{{楷体|(二)基本原则。}}
{{gap}}{{楷体|1.服务大局,紧扣需求。}}紧紧围绕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特别是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能力素质提出的新要求,结合行政机关公务员岗位职责和健康成长需求,确定培训项目、内容和方式方法,发挥培训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作用。
{{gap}}{{楷体|2.以德为先,注重能力。}}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培养标准,突出理想信念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把能力培养贯穿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的始终,坚持学以致用,全面提高公务员德才素质和履职能力。
{{gap}}{{楷体|3.全员培训,突出重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全面抓好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扩大培训覆盖面,补齐培训短板,解决“多年不训”问题。提高培训统筹性,实现培训均衡发展。将教育培训的普遍性要求与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公务员的特殊需要相结合。重点加强基层和机关基础岗位(以下称“双基”)公务员培训。
{{gap}}{{楷体|4.改革创新,力求实效。}}适应形势任务发展变化需要,遵循公务员成长规律和培训规律,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推进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优化资源配置、完善内容设置、创新方式方法,提升培训质量和效益。
{{gap}}{{楷体|5.依法治训,从严管理。}}建立健全培训法规制度,严格依法依规开展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规范培训流程,从严管理教师、学员行为,保持良好培训秩序和学习风气。
{{gap}}{{楷体|(三)工作目标。}}
{{gap}}“十三五”期间,行政机关公务员每人每年参加培训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90学时(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有其他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下同)。到2020年,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规模和效益进一步提升,任职培训参训率和质量不断提高,网络培训成为培训重要方式,分类培训取得突破性进展,培训体系进一步完善,培训工作刚性约束和活力显著增强,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理想信念更加坚定、履职能力显著提升、工作作风明显改进。
{{gap}}'''二、培训内容'''
{{gap}}{{楷体|(一)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培训,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史国史、国情形势、廉政教育、国家安全教育等培训,引导行政机关公务员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人民公仆意识,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本领。
{{gap}}{{楷体|(二)职业道德教育。}}深入开展以“坚定信念、忠于国家、服务人民、恪尽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为主要内容的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突出信念、忠诚、责任、纪律、廉洁等方面培训,使行政机关公务员具有文明人格、高尚精神追求、良好职业操守。实施公务员职业道德教育计划,力争5年内将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一遍。将职业道德教育作为公务员初任、任职、在职培训的必修内容,纳入各级行政学院等培训机构培训课程。
{{gap}}{{楷体|(三)施政能力提升。}}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加强新发展理念、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训,加强培育壮大新动能、加快发展新经济、简政放权政策培训,加强政府治理与服务、大数据思维、创新创业、网络安全与信息技术、统筹城乡发展、精准扶贫等方面培训,引导行政机关公务员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改进管理方式,优化工作方法,提高施政能力和服务水平。
{{gap}}{{楷体|(四)依法行政培训。}}围绕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治体系等培训,突出宪法培训,加强国家基本法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法律法规、与履行岗位职责密切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提高行政机关公务员法治素养,增强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加强依法决策、依法履职培训,确保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继续加强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公务员管理法治化水平。
{{gap}}{{楷体|(五)专门业务培训。}}坚持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抓好履职基本功训练,有针对性地开展岗位必备知识培训,加强与业务工作密切相关的各种新理论、新知识、新技能的培训,切实提高行政机关公务员的专业素养和履职能力,使之成为本职工作的行家里手。
{{gap}}{{楷体|(六)科学人文培养。}}围绕提高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素质,帮助其加快知识更新、优化知识结构、拓宽眼界视野,广泛开展哲学、历史、科技、文学、艺术以及国防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环保、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电子政务、心理健康等方面的培训。支持行政机关公务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与本职工作直接相关的职业资格培训。继续推进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改革创新。
{{gap}}'''三、主要任务'''
{{gap}}{{楷体|(一)进一步完善培训制度。}}修订《[[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完善培训需求调研制度,健全培训质量评估办法。强化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激励约束机制,实现培训与考核、任职、晋升等环节紧密结合。建立健全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参加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将参加脱产培训情况记入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参加2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情况记入干部任免审批表。
{{gap}}{{楷体|(二)探索推进分类培训。}}加强调查和基础研究,准确把握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行政机关公务员类别特点和不同培训需求,在抓好理想信念、职业道德教育的同时,采用“通用能力培训+类别专业能力培训”等方式积极探索推进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培训。综合管理类公务员培训以提高公共管理能力和综合能力素质为重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培训以更新知识和提升专业技术水平为重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培训以强化法律意识和提升执法能力为重点,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做好人民警察及其他特殊工作岗位公务员实训工作。国家公务员局组织开展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培训试点工作。
{{gap}}{{楷体|(三)坚持抓好初任、任职、专门业务、在职培训和对口培训。}}行政机关公务员初任培训要在保证应训必训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制定实施初任培训大纲,规范新录用公务员宣誓工作。任职培训要着重提高参训率,健全统一管理、统一要求、分级培训的任职培训模式,确保新任职公务员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培训。专门业务培训要注重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围绕不同部门、不同岗位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开展。在职培训要紧密结合中心工作,围绕重点内容扎实开展,灵活运用讲座、网络学习、以会代训、研究式学习等方式,促使行政机关公务员更新知识、提高素质。对口培训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总体战略,形成以国家公务员局项目为主、地区间项目为补充的对口培训格局。优化专题培训,形成一批精品对口培训项目。紧紧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结合贫困地区实际需要,开展精准培训,创新培训方式方法,有效提升贫困地区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抓改革促发展能力。继续加大对艰苦边远地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的支持力度,重点向新疆、西藏以及四省藏区倾斜。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对口培训工作。国家公务员局重点抓好中央国家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处级公务员任职培训示范和对口培训项目。
{{gap}}{{楷体|(四)大力开展“双基”公务员培训。}}继续实施基层公务员培训工程,坚持务实、管用原则,重点加强县(市、区)、乡镇、街道和公共服务部门基层公务员培训,不断提高其依法行政、政策执行、服务群众、应急处置和维护稳定等本领。实施机关基础岗位公务员培训工程,以机关内设机构一般工作人员为重点,加强调查研究能力、沟通协调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培训。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层次、不同岗位行政机关公务员实际,实行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现场培训与网络培训相结合,运用巡回宣讲、流动课堂等方式,推动优质培训资源向“双基”倾斜。要将“双基”公务员培训列入年度培训计划,确保“双基”公务员每人每年参加脱产培训不少于6天。
{{gap}}{{楷体|(五)以网络培训为牵引推进培训方式方法创新。}}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利用多种资源,大力推动网络培训,形成兼容、开放、共享、规范的网络培训体系。各省(区、市)通过自建、共建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普遍建立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网络平台,实现网络培训全员覆盖。探索建立网络课件开发交流共享制度。改进教学方式方法,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探索跨地区、跨部门培训合作模式,开展好异地培训、境外培训工作。
{{gap}}{{楷体|(六)加强培训基础建设。}}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培训机构的业务指导。发挥各级行政学院培训主渠道作用;充分发挥公务员特色实践教育基地作用,坚持突出特色、动态管理;积极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培训机构等优质资源为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服务。坚持政治合格、素质优良标准,建设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高素质师资队伍,完善师资库。建立健全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上讲台制度。组织编写务实管用的培训教材和富有时代特征的学习读本。加大精品课程开发力度,建立培训精品课程库。认真总结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推出一批培训工作范例。
{{gap}}'''四、组织保障'''
{{gap}}{{楷体|(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把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发展规划,纳入政府工作绩效考评内容,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或实施方案,并抓好组织实施。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整体规划、制度建设、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等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有益经验和做法。要加强对本纲要实施情况的评估,确保各项任务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gap}}{{楷体|(二)保证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公务员法规定将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公务员培训管理分工安排经费,尤其要对“双基”公务员培训给予必要保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完善培训经费“跟着项目走”的管理办法。加强培训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厉行节约、勤俭办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gap}}{{楷体|(三)严格监督管理。}}公务员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公务员培训法规制度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行政机关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培训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对脱产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对弄虚作假获取培训经历、学历或者学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gap}}{{楷体|(四)强化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培训管理者培训和实践锻炼,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培训管理者队伍。加强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的战略性、前瞻性研究,推动研究成果共享和运用。国家公务员局重点培训1000名培训管理者。</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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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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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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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国发〔2016〕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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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x-larger|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楷体|国发〔2016〕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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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的活力,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gap}}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gap}}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gap}}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用海用岛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海洋管理、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gap}}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完善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为各地区做好项目核准工作提供依据。
{{gap}}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gap}}三、要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对投资活动的规范引导作用。把发展规划作为引导投资方向,稳定投资运行,规范项目准入,优化项目布局,合理配置资金、土地、能源、人力等资源的重要手段。完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为企业投资活动提供依据和指导。构建更加科学、更加完善、更具可操作性的行业准入标准体系,强化节地节能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完善行业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和部门间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促进相关行业有序发展。
{{gap}}四、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无居民海岛)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gap}}对于煤矿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要求,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
{{gap}}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原则上不再核准新建传统燃油汽车生产企业。积极引导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须具有动力系统等关键技术和整车研发能力,符合《[[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
{{gap}}五、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管理。
{{gap}}六、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注重发挥地方政府就近就便监管作用,行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安全监管等部门专业优势,以及投资主管部门综合监管职能,实现协同监管。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权限下放后,监管责任要同步下移。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承担起监管职责。
{{gap}}七、按照规定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核报国务院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事前须征求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gap}}八、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各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下放层级与承接能力相匹配的原则,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管理权限,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基层政府承接能力要作为政府管理权限划分的重要因素,不宜简单地“一放到底”。对于涉及本地区重大规划布局、重要资源开发配置的项目,应充分发挥省级部门在政策把握、技术力量等方面的优势,由省级政府核准,原则上不下放到地市级政府、一律不得下放到县级及以下政府。
{{gap}}九、对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要加强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把关,行业管理部门与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的指导和约束。
{{gap}}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商务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
{{gap}}十一、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即行废止。
{{gap}} 国务院
{{gap}} 2016年12月12日
{{gap}}(此件公开发布)
{{c|'''{{x-larger|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
{{gap}}'''一、农业水利'''
{{gap}}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gap}}水利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gap}}'''二、能源'''
{{gap}}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gap}}抽水蓄能电站: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gap}}火电站(含自备电站):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中燃煤燃气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gap}}热电站(含自备电站):由地方政府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级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gap}}风电站:由地方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gap}}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gap}}电网工程: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不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gap}}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和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国家规定禁止建设或列入淘汰退出范围的项目,不得核准。
{{gap}}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gap}}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gap}}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gap}}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gap}}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gap}}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禁止建设。
{{gap}}变性燃料乙醇:由省级政府核准。
{{gap}}'''三、交通运输'''
{{gap}}新建(含增建)铁路: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级政府核准;地方城际铁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gap}}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gap}}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境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及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中跨长江干线航道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gap}}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由省级政府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gap}}集装箱专用码头:由省级政府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gap}}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省级政府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gap}}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核准,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增建跑道除外)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gap}}'''四、信息产业'''
{{gap}}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gap}}'''五、原材料'''
{{gap}}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由省级政府核准。
{{gap}}石化: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禁止建设。
{{gap}}煤化工:新建煤制烯烃、新建煤制对二甲苯(PX)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新建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禁止建设。
{{gap}}稀土: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gap}}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gap}}'''六、机械制造'''
{{gap}}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其中,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gap}}'''七、轻工'''
{{gap}}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gap}}'''八、高新技术'''
{{gap}}民用航空航天: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gap}}'''九、城建'''
{{gap}}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gap}}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gap}}其他城建项目:由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gap}}'''十、社会事业'''
{{gap}}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gap}}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gap}}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gap}}'''十一、外商投资'''
{{gap}}《[[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gap}}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执行。
{{gap}}'''十二、境外投资'''
{{gap}}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gap}}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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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网络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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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T12:25:24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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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网络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year=2016 |month=12 |day=9
|发文字号=国办函〔2016〕99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的函
|theme=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theme2=工商
|edition=yes
|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x-larger|{{gap}}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网络市场监管}}'''}}
{{c|'''{{x-larger|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楷体|国办函〔2016〕99号}}
}}
工商总局:
{{gap}}你局关于建立网络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gap}}国务院同意建立由工商总局牵头的网络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gap}}{{gap}}
{{gap}}{{gap}}附件:网络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gap}}{{gap}} 国务院办公厅
{{gap}} 2016年12月9日
{{gap}}{{gap}}(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c|'''{{x-larger|网络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gap}}为进一步加强网络市场监管,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促进网络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建立网络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gap}}'''一、主要职能'''
{{gap}}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提出网络市场监管工作思路以及促进网络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政策建议;加强网络市场监管法治建设;加强对网络市场监管的协同、指导和监督;协调解决网络市场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gap}}'''二、成员单位'''
{{gap}}联席会议由工商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信办、邮政局等10个部门组成,工商总局为牵头单位。
{{gap}}工商总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gap}}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工商总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gap}}'''三、工作规则'''
{{gap}}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到两次例会,由召集人或者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必要时可以由召集人临时主持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联络员会议,全体或者部分成员单位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专家参与特定事项的专题研究。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国务院,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gap}}'''四、工作要求'''
{{gap}}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涉及网络市场监管的相关工作,主动研究提出网络市场监管的有关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和议定事项。按照各尽其责、协同管网的要求,指导地方对口部门落实具体工作措施,及时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加强部门协调协作,增强监管合力。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c|'''{{c|{{x-larger|网络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gap}}召集人:张 茅 工商总局局长
{{gap}}成 员:胡祖才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gap}} 陈肇雄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gap}} 陈智敏 公安部副部长
{{gap}} 房爱卿 商务部副部长
{{gap}} 邹志武 海关总署副署长
{{gap}} 甘 霖 工商总局副局长
{{gap}} 陈 钢 质检总局副局长
{{gap}} 郭文奇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总监
{{gap}} 任贤良 网信办副主任
{{gap}} 刘 君 邮政局副局长</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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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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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T12:25:22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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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
|year=2016 |month=12 |day=7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6〕91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的若干意见
|theme=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theme2=其他
|edition=yes
|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x-larger|{{gap}}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c|'''{{x-larger|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
{{楷体|国办发〔2016〕91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养老服务业既是涉及亿万群众福祉的民生事业,也是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朝阳产业。近年来,我国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产业规模不断扩大,服务体系逐步完善,但仍面临供给结构不尽合理、市场潜力未充分释放、服务质量有待提高等问题。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和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老年群体多层次、多样化的服务需求持续增长,对扩大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提出了更高要求。为促进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gap}}'''一、总体要求'''
{{gap}}{{楷体|(一)指导思想。}}
{{gap}}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新发展理念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中国特色卫生与健康发展道路,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培育健康养老意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基本需求,繁荣养老市场,提升服务质量,让广大老年群体享受优质养老服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gap}}{{楷体|(二)基本原则。}}
{{gap}}深化改革,放开市场。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gap}}改善结构,突出重点。补齐短板,将养老资源向居家社区服务倾斜,向农村倾斜,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倾斜。进一步扩大护理型服务资源,大力培育发展小型化、连锁化、专业化服务机构。
{{gap}}鼓励创新,提质增效。树立健康养老理念,注重管理创新、产品创新和品牌创新,积极运用新技术,培育发展新业态,促进老年产品用品丰富多样、养老服务方便可及。
{{gap}}强化监管,优化环境。完善监督机制,健全评估制度,推动行业标准化和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规范发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gap}}{{楷体|(三)发展目标。}}
{{gap}}到2020年,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和产品有效供给能力大幅提升,供给结构更加合理,养老服务政策法规体系、行业质量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基本建立,市场监管机制有效运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养老服务业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
{{gap}}'''二、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gap}}{{楷体|(四)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
{{gap}}降低准入门槛。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按“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在辖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当地不得以任何名目对此加以限制。
{{gap}}放宽外资准入。在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市场,鼓励境外投资者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其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境内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gap}}精简行政审批环节。全面清理、取消申办养老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流程。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支持新兴养老业态发展,对于养老机构以外的其他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鼓励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gap}}{{楷体|(五)优化市场环境。}}
{{gap}}进一步改进政府服务。举办养老机构审批过程中涉及的各有关部门,都要主动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加强对筹建养老机构的指导服务。加快推行养老机构申办一站式服务,建立“一门受理、一并办理”的网上并联审批平台,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根据消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既保障安全、又方便合理的养老机构设立和管理配套办法。
{{gap}}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对于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对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有关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同时加强对价格水平的监测分析。对于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于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
{{gap}}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各地要因地制宜设置改革过渡期,加快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超过50%。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完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改革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方式,鼓励实行服务外包。
{{gap}}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机制,加强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交换和共享,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相关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养老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建立多部门、跨地区的联合奖惩机制,将信用信息作为各项支持政策的重要衡量因素,对诚实守信者在政府购买服务、债券发行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建立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
{{gap}}'''三、大力提升居家社区养老生活品质'''
{{gap}}{{楷体|(六)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
{{gap}}开展老年人养老需求评估,加快建设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对接供求信息,提供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等上门服务,提升居家养老服务覆盖率和服务水平。依托社区服务中心(站)、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卫生服务中心等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文化、体育、法律援助等服务。鼓励建设小型社区养老院,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方便亲属照护探视。
{{gap}}{{楷体|(七)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
{{gap}}依托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拓展养老服务功能。鼓励各地建设农村幸福院等自助式、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加强与农村危房改造等涉农基本住房保障政策的衔接。农村集体经济、农村土地流转等收益分配应充分考虑解决本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和改造,推动服务设施达标,满足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为农村低收入老年人和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便捷可及的养老服务。鼓励专业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志愿服务者加强对农村留守、困难、鳏寡、独居老年人的关爱保护和心理疏导、咨询等服务。充分依托农村基层党组织、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开展基层联络人登记,建立应急处置和评估帮扶机制,关注老年人的心理、安全等问题。
{{gap}}{{楷体|(八)提高老年人生活便捷化水平。}}
{{gap}}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改造,重点做好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优先安排贫困、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家庭设施改造,组织开展多层老旧住宅电梯加装。支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各地在推进易地扶贫搬迁以及城镇棚户区、城乡危房改造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中,要统筹考虑适老化设施配套建设。
{{gap}}'''四、全力建设优质养老服务供给体系'''
{{gap}}{{楷体|(九)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
{{gap}}发展智慧养老服务新业态,开发和运用智能硬件,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与养老服务业结合,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重点推进老年人健康管理、紧急救援、精神慰藉、服务预约、物品代购等服务,开发更加多元、精准的私人订制服务。支持适合老年人的智能化产品、健康监测可穿戴设备、健康养老移动应用软件(APP)等设计开发。打通养老服务信息共享渠道,推进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障等信息资源对接,促进养老服务公共信息资源向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开放。
{{gap}}{{楷体|(十)建立医养结合绿色通道。}}
{{gap}}建立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审批绿色通道,支持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院、康复院、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推进养老服务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与医疗机构对接,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医疗服务。提升医保经办服务能力,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问题。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形成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推动解决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相关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问题。
{{gap}}{{楷体|(十一)促进老年产品用品升级。}}
{{gap}}支持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为老年人服务的产品用品,研发老年人乐于接受和方便使用的智能科技产品,丰富产品品种,提高产品安全性、可靠性和实用性;上述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及时更新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重点支持自主研发和生产康复辅助器具。
{{gap}}{{楷体|(十二)发展适老金融服务。}}
{{gap}}规范和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保险产品,满足老年人金融服务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建设老年人无障碍设施,开辟服务绿色通道。强化老年人金融安全意识,加大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力度。稳步推进养老金管理公司试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参与养老金管理相关业务,做好相关受托管理、投资管理和账户管理等服务工作。
{{gap}}'''五、切实增强政策保障能力'''
{{gap}}{{楷体|(十三)加强统筹规划。}}
{{gap}}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分级制定养老服务相关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化规划、区域规划等相衔接,系统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各地要进一步扩大面向居家社区、农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服务资源,结合实际提出养老床位结构的合理比例,到2020年护理型床位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0%。
{{gap}}{{楷体|(十四)完善土地支持政策。}}
{{gap}}统筹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有关部门应按程序依据规划调整其土地使用性质。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
{{gap}}{{楷体|(十五)提升养老服务人才素质。}}
{{gap}}将养老护理员培训作为职业培训和促进就业的重要内容。对参加养老服务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且培训合格的劳动者,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推动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开发养老服务和老年教育课程,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教学资源及服务。完善职业技能等级与养老服务人员薪酬待遇挂钩机制。建立养老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奖惩机制,提升养老护理队伍职业道德素养。将养老护理员纳入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和城市积分入户政策范围。积极开发老年人力资源,为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养老服务培训,倡导“互助养老”模式。
{{gap}}{{楷体|(十六)完善财政支持和投融资政策。}}
{{gap}}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各地要建立健全针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补贴制度,统一设计、分类施补,提高补贴政策的精准度。对养老机构的运行补贴应根据接收失能老年人等情况合理发放。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切实落实养老机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彩票公益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要求。鼓励各地向符合条件的各类养老机构购买服务。
{{gap}}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建立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建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和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提供信贷支持,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多样化融资需求。有条件的地方在风险可控、不改变养老机构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可探索养老服务机构其他资产抵押贷款的可行模式。
{{gap}}'''六、加强监管和组织实施'''
{{gap}}{{楷体|(十七)加强服务监管。}}
{{gap}}各地要建立健全民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的监管。严禁以举办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做好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信息监测和分析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工作。对养老服务中虐老欺老等行为,对养老机构在收取保证金、办理会员卡和发行金融产品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加强养老设施和服务安全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机制,确保老年人人身安全。
{{gap}}{{楷体|(十八)加强行业自律。}}
{{gap}}民政、质检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抓紧制定管理和服务标准。落实养老机构综合评估和报告制度,开展第三方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应与政府购买服务、发放建设运营补贴等挂钩。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要实行老年人入住评估制度,综合评估申请入住老年人的情况,优先保障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和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gap}}{{楷体|(十九)加强宣传引导。}}
{{gap}}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社会风尚和传统美德,开展孝敬教育,营造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对养老服务业发展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及时总结推广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依法打击虐待、伤害老年人及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积极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引导老年人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公益活动和健康知识培训,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gap}}{{楷体|(二十)加强督促落实。}}
{{gap}}各地要把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摆在重要位置,建立组织实施机制,及时制定配套实施意见,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见到实效。各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落实和完善相关优惠政策,共同促进养老服务提质增效。对不落实养老服务政策,或者在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的指导,及时督促检查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gap}}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gap}} 国务院办公厅
{{gap}} 2016年12月7日
{{gap}}(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c|'''{{x-larger|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c|{{x-larger|
}}}}
{{c|{{x-larger|
}}}}
{| class="wikitable"
|-
|| '''序号'''
|| '''工作任务'''
|| '''负责部门'''
|| '''时间进度'''
|-
|| 1
|| 鼓励境外投资者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 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
|| 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
|| 2
|| 全面清理、取消申办养老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流程
|| 民政部等
|| 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
|| 3
|| 根据消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既保障安全、又方便合理的养老机构设立和管理配套办法
|| 民政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
|| 2017年6月底前完成
|-
|| 4
|| 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
|| 持续实施
|-
|| 5
|| 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 民政部、各省级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 6
|| 加强行业信用建设
|| 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等
|| 2017年6月底前完成
|-
|| 7
|| 提高老年人生活便捷化水平
|| 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 持续实施
|-
|| 8
|| 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
||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 持续实施
|-
|| 9
||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监会等
|| 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
|| 10
|| 制定养老服务相关规划
|| 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 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
|| 11
|| 完善土地支持政策
||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等
|| 持续实施
|-
|| 12
|| 完善职业技能等级与养老服务人员薪酬待遇挂钩机制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等
|| 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
|| 13
|| 探索养老服务机构其他资产抵押贷款的可行模式
|| 人民银行、民政部等
|| 持续实施
|-
|| 14
|| 加强服务监管
|| 民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全国老龄办等
|| 持续实施
|-
|| 15
|| 完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
|| 民政部、质检总局等
|| 持续实施
|-
|| 16
|| 落实养老机构综合评估和报告制度
|| 民政部等
|| 持续实施
|-
|| 17
|| 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实行老年人入住评估制度
|| 民政部等
|| 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onlyinclude>
{{PD-PRC-exem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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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国务院第三次大督查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给予表扬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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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国务院第三次大督查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给予表扬的通报
|year=2016 |month=12 |day=4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6〕90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的通报
|theme=综合政务\政务督查
|theme2=政务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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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x-larger|{{gap}}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国务院第三次大督查}}'''}}
{{c|'''{{x-larger|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给予表扬的通报}}'''
{{楷体|国办发〔2016〕90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为推动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2016年8月下旬至9月底,国务院部署开展了对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第三次大督查。从督查情况看,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任务要求,勇于创新、真抓实干,敢于担当、主动作为,在促进经济平稳增长、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抓好“三去一降一补”重点任务、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发展新动能、破解民生难题等方面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形成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
{{gap}}为进一步调动和激发各方面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形成干事创业、竞相发展的良好局面,经国务院同意,对北京市海淀区以建设双创示范基地为契机促进经济发展提质增效等32项地方典型经验做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积极推进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等17项部门典型经验做法予以通报表扬。希望受到表扬的地区、部门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取得新的更大成绩。
{{gap}}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积极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振奋精神,铆足干劲,迎难而上,锐意进取,学习借鉴典型经验做法,主动破解经济运行和改革发展中的难题,全力推动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地生效,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gap}}附件:1.国务院第三次大督查发现的地方典型经验做法(共32项)
{{gap}} 2.国务院第三次大督查发现的部门典型经验做法(共17项)
{{gap}} 国务院办公厅
{{gap}} 2016年12月4日
{{gap}}(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c|'''{{x-larger|国务院第三次大督查发现的}}'''}}
{{c|'''{{x-larger|地方典型经验做法}}'''}}
{{c|(共32项)}}
{{gap}}1.北京市海淀区以建设双创示范基地为契机促进经济发展提质增效。
{{gap}}2.天津市静海区打造医养结合新模式深入推进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
{{gap}}3.河北省保定市优化政策环境全力打造创新驱动示范市。
{{gap}}4.山西省积极稳妥推进去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
{{gap}}5.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多措并举推动企业减负增效。
{{gap}}6.辽宁省盘锦市狠抓重点工作落实促进经济增长。
{{gap}}7.吉林省梅河口市实施重特大疾病兜底救助减轻群众就医负担。
{{gap}}8.黑龙江省东宁市做精做强特色产业促进农民增收。
{{gap}}9.上海市深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促进贸易便利化。
{{gap}}10.江苏省南通市优化审批流程推行“1枚印章管到底”。
{{gap}}11.浙江省推进“特色小镇”建设打造新型产业集聚区。
{{gap}}12.安徽省芜湖市开展分类执法改革提升综合监管水平。
{{gap}}13.福建省泉州市清理规范行政审批申报事项降低企业和群众办事门槛。
{{gap}}14.江西省实施严格生态保护促进绿色发展。
{{gap}}15.山东省淄博市创新开展联动审批提高行政服务效率。
{{gap}}16.河南省漯河市以工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gap}}17.湖北省大冶市加快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农村金融改革创新。
{{gap}}18.湖南省湘潭县以项目建设攻坚助推经济增长。
{{gap}}19.广东省汕头市综合施策促进民间投资快速增长。
{{gap}}20.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创新边民互市贸易结算模式大力发展跨境贸易。
{{gap}}21.海南省琼海市构建全域旅游通道打造大旅游格局。
{{gap}}22.重庆市大足区强化企业服务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gap}}23.四川省德阳市推动智能制造集群化加快转型升级。
{{gap}}24.贵州省积极推进大数据战略行动促进创新驱动发展。
{{gap}}25.云南省积极承接产业转移推动加工贸易发展。
{{gap}}26.西藏自治区山南市实施“十大民心工程”保障改善民生。
{{gap}}27.陕西省蓝田县实施全域旅游促进旅游业快速发展。
{{gap}}28.甘肃省陇南市积极推进“电商扶贫”带动贫困群众就业增收。
{{gap}}29.青海省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打造良好营商环境。
{{gap}}30.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创新城市管理模式推动智慧城市建设。
{{gap}}3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山口市主动融入“一带一路”战略大力发展口岸经济。
{{gap}}3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调结构促改革实现速度和效益双增长。
'''附件2'''
{{c|'''{{x-larger|国务院第三次大督查发现的}}'''}}
{{c|'''{{x-larger|部门典型经验做法}}'''}}
{{c|(共17项)}}
{{gap}}1.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积极推进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
{{gap}}2.教育部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助力“双创”。
{{gap}}3.科技部加快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
{{gap}}4.工业和信息化部深入推进“中国制造+互联网”。
{{gap}}5.民政部围绕困难群体特殊需求实施托底保障。
{{gap}}6.财政部、税务总局扎实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
{{gap}}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积极促进重点人群就业创业。
{{gap}}8.环境保护部坚持问题导向推进环境保护领域改革。
{{gap}}9.水利部加快推进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gap}}10.国家卫生计生委实施改善医疗服务行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gap}}11.审计署加大民生资金和项目审计力度。
{{gap}}12.海关总署积极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gap}}13.税务总局、银监会建立“银税互动”机制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gap}}14.工商总局大力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gap}}15.国务院扶贫办扎实开展建档立卡工作提高扶贫精准度。
{{gap}}16.国务院审改办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gap}}17.中国铁路总公司积极推进高速铁路技术创新。</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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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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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方案的通知
|year=2016 |month=12 |day=3
|发文字号=国发〔2016〕69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通知
|theme=科技、教育\科技
|theme2=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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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s={{Textquality|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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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gap}}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
{{c|'''{{x-larger|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方案的通知}}'''
{{楷体|国发〔2016〕69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现将《[[中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gap}} 国务院
{{gap}} 2016年12月3日
{{gap}}(此件公开发布)
{{c|'''{{x-larger|中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c|'''{{x-larger|创新示范区建设方案}}'''}}
{{gap}}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可持续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现就建设中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以下称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制定如下方案。
{{gap}}'''一、总体要求'''
{{gap}}{{楷体|(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密结合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主线,以推动科技创新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为目标,以破解制约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瓶颈问题为着力点,集成各类创新资源,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探索完善体制机制,提供系统解决方案,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打造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可持续发展现实样板。
{{gap}}{{楷体|(二)基本原则。}}
{{gap}}——{{楷体|创新理念。}}围绕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瞄准未来15年全球在减贫、健康、教育、环保等方面的发展目标,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创新为第一动力,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gap}}——{{楷体|问题导向。}}以地方为实施主体,面向可持续发展现实需求,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核心作用,有针对性地提出先进适用技术路线,形成系统解决方案,切实破解制约可持续发展的难题。
{{gap}}——{{楷体|多元参与。}}健全完善政府、科研机构和大学、企业、社会等各方共同参与的体制机制,加大对社会事业领域科技创新的多元投入力度,为可持续发展创新示范营造良好环境。
{{gap}}——{{楷体|开放共享。}}拓展国际视野,吸引汇聚全球创新资源,构建可持续发展合作共赢机制,主动向世界分享中国经验,为全球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gap}}{{楷体|(三)主要目标。}}在“十三五”期间,创建10个左右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科技创新对社会事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不断增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程度明显提升,形成若干可持续发展创新示范的现实样板和典型模式,对国内其他地区可持续发展发挥示范带动效应,对外为其他国家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提供中国经验。
{{gap}}'''二、主要任务'''
{{gap}}{{楷体|(一)制定可持续发展规划。}}参照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确定的重点领域,推动地方结合当地特色禀赋和现实需求,本着“一个区域一套方案”的原则,制定本地区可持续发展规划,加强同地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的有效衔接,形成同一蓝图、同一目标,协同推进。
{{gap}}{{楷体|(二)破解制约可持续发展瓶颈问题。}}围绕重大疾病与传染病防治、健康养老、精准扶贫、废弃物综合利用、土地整治和土壤污染治理、清洁能源、水源地保护与水污染治理、特色生态资源保护等领域,加强问题诊断和技术筛选,明确技术路线,加大集成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推广应用,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在产业链高端打造新业态新模式,形成成熟有效的系统解决方案。
{{gap}}{{楷体|(三)探索科技创新与社会事业融合发展新机制。}}围绕加快社会事业发展,积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大科技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支撑力度,建设惠民科技孵化中心与技术转移中心,搭建技术集成应用载体,形成更多新兴产业创新集群,增强地方整合汇聚创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能力,健全需求牵引、政府引导、市场配置资源、各利益攸关方共同参与的良性机制。
{{gap}}{{楷体|(四)分享科技创新服务可持续发展经验。}}在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取得实际成效基础上,通过组织开展考察、学习、培训等活动,积极向国内同类地区推广实践经验和系统解决方案,对其他区域形成辐射带动作用。结合落实“一带一路”建设等国家战略,搭建以科技创新驱动可持续发展为主题的交流合作平台,向世界提供可持续发展的中国方案。
{{gap}}'''三、组织实施'''
{{gap}}{{楷体|(一)创建条件。}}
{{gap}}拟申请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地区(以下称创建主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gap}}1.有良好工作基础。申报地区应具有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工作基础并取得显著成效,可持续发展意识较强。
{{gap}}2.瓶颈问题具有典型性。制约当地可持续发展的问题清晰,在全国具有普遍性,形成的解决方案具有推广价值。
{{gap}}3.地方高度重视。所在省(区、市)党委、政府坚持以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经济社会发展,将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创建工作摆在重要工作议程。
{{gap}}{{楷体|(二)创建程序。}}
{{gap}}1.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备选建议。
{{gap}}2.创建主体在省(区、市)政府的指导下,制定推进可持续发展专门规划和示范区建设方案。
{{gap}}3.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部际联席会议对创建主体编写的规划和方案进行评审。
{{gap}}4.通过评审的创建主体所在省(区、市)政府会同科技部向国务院提出创建申请。
{{gap}}5.国务院批准开展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
{{gap}}6.由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部际联席会议对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
{{gap}}'''四、保障措施'''
{{gap}}{{楷体|(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部际联席会议与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部际协调机制的沟通和协调,推动各项任务完成和政策落实。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所在省(区、市)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推进合力。
{{gap}}{{楷体|(二)加大政策支持。}}
{{gap}}1.统筹利用企业投入、社会资本、财政资金等,支持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科研基础条件、技术创新平台和创新创业服务机构等建设。
{{gap}}2.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围绕制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按照“全链条设计、一体化实施”的原则,参与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通过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支持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开展先进适用技术转移转化。
{{gap}}3.研究制定促进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提供支持的政策措施,鼓励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所在地政府建立共同发展基金。
{{gap}}4.支持科研人员和团队深入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开展技术指导,加强基层科技队伍建设,形成科技支撑社会发展的新型科技特派员制度和机制。
{{gap}}5.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所在省(区、市)要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专门的支持政策。
{{gap}}{{楷体|(三)组织宣传推广。}}及时总结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模式,通过各类媒体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渠道,广泛宣传,扩大影响。</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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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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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T12:25:14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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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year=2016 |month=11 |day=29
|发文字号=国发〔2016〕67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通知
|theme=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经济体制改革
|theme2=经济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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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s={{Textquality|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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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gap}}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战略性}}'''}}
{{c|'''{{x-larger|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楷体|国发〔2016〕67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现将《[[“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gap}} 国务院
{{gap}} 2016年11月29日
{{gap}}(此件公开发布)
{{c|'''{{x-larger|“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gap}}战略性新兴产业代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方向,是培育发展新动能、获取未来竞争新优势的关键领域。“十三五”时期,要把战略性新兴产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大力构建现代产业新体系,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十三五”规划纲要有关部署,特编制本规划,规划期为2016—2020年。
{{gap}}'''一、加快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打造经济社会发展新引擎'''
{{gap}}{{楷体|(一)现状与形势。}}
{{gap}}“十二五”期间,我国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2015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8%左右,产业创新能力和盈利能力明显提升。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新能源等领域一批企业的竞争力进入国际市场第一方阵,高铁、通信、航天装备、核电设备等国际化发展实现突破,一批产值规模千亿元以上的新兴产业集群有力支撑了区域经济转型升级。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兴起,战略性新兴产业广泛融合,加快推动了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涌现了大批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创造了大量就业岗位,成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有力支撑。
{{gap}}未来5到10年,是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从蓄势待发到群体迸发的关键时期。信息革命进程持续快速演进,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广泛渗透于经济社会各个领域,信息经济繁荣程度成为国家实力的重要标志。增材制造(3D打印)、机器人与智能制造、超材料与纳米材料等领域技术不断取得重大突破,推动传统工业体系分化变革,将重塑制造业国际分工格局。基因组学及其关联技术迅猛发展,精准医学、生物合成、工业化育种等新模式加快演进推广,生物新经济有望引领人类生产生活迈入新天地。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助推绿色低碳发展大潮,清洁生产技术应用规模持续拓展,新能源革命正在改变现有国际资源能源版图。数字技术与文化创意、设计服务深度融合,数字创意产业逐渐成为促进优质产品和服务有效供给的智力密集型产业,创意经济作为一种新的发展模式正在兴起。创新驱动的新兴产业逐渐成为推动全球经济复苏和增长的主要动力,引发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格局重构,全球创新经济发展进入新时代。
{{gap}}“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也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大有可为的战略机遇期。我国创新驱动所需的体制机制环境更加完善,人才、技术、资本等要素配置持续优化,新兴消费升级加快,新兴产业投资需求旺盛,部分领域国际化拓展加速,产业体系渐趋完备,市场空间日益广阔。但也要看到,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整体创新水平还不高,一些领域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的情况仍然存在,一些改革举措和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新兴产业监管方式创新和法规体系建设相对滞后,还不适应经济发展新旧动能加快转换、产业结构加速升级的要求,迫切需要加强统筹规划和政策扶持,全面营造有利于新兴产业蓬勃发展的生态环境,创新发展思路,提升发展质量,加快发展壮大一批新兴支柱产业,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
{{gap}}{{楷体|(二)指导思想。}}
{{gap}}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积极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把握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重大机遇,培育发展新动能,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提升创新能力,深化国际合作,进一步发展壮大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更广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建设制造强国,发展现代服务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gap}}{{楷体|(三)主要原则。}}
{{gap}}{{楷体|坚持供给创新。}}创新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核心。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全面提升技术、人才、资金的供给水平,营造创新要素互动融合的生态环境。聚焦突破核心关键技术,进一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全面提升产品和服务的附加价值和国际竞争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破除旧管理方式对新兴产业发展的束缚,降低企业成本,激发企业活力,加快新兴企业成长壮大。
{{gap}}{{楷体|坚持需求引领。}}市场需求是拉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的关键因素。要强化需求侧政策引导,加快推进新产品、新服务的应用示范,将潜在需求转化为现实供给,以消费升级带动产业升级。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市场活力。
{{gap}}{{楷体|坚持产业集聚。}}集约集聚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基本模式。要以科技创新为源头,加快打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策源地,提升产业集群持续发展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以产业链和创新链协同发展为途径,培育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特色产业集群,带动区域经济转型,形成创新经济集聚发展新格局。
{{gap}}{{楷体|坚持人才兴业。}}人才是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首要资源。要针对束缚人才创新活力的关键问题,加快推进人才发展政策和体制创新,保障人才以知识、技能、管理等创新要素参与利益分配,以市场价值回报人才价值,全面激发人才创业创新动力和活力。加大力度培养和吸引各类人才,弘扬工匠精神和企业家精神。
{{gap}}{{楷体|坚持开放融合。}}开放融合是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客观要求。要以更开放的理念、更包容的方式,搭建国际化创新合作平台,高效利用全球创新资源,大力推动我国优势技术和标准的国际化应用,加快推进产业链、创新链、价值链全球配置,全面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能力。
{{gap}}{{楷体|(四)发展目标。}}
{{gap}}到2020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要实现以下目标:
{{gap}}{{楷体|产业规模持续壮大,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力。}}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15%,形成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制造、生物、绿色低碳、数字创意等5个产值规模10万亿元级的新支柱,并在更广领域形成大批跨界融合的新增长点,平均每年带动新增就业100万人以上。
{{gap}}{{楷体|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明显提高,形成全球产业发展新高地。}}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发明专利拥有量年均增速达到15%以上,建成一批重大产业技术创新平台,产业创新能力跻身世界前列,在若干重要领域形成先发优势,产品质量明显提升。节能环保、新能源、生物等领域新产品和新服务的可及性大幅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更加严格,激励创新的政策法规更加健全。
{{gap}}{{楷体|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形成产业新体系。}}发展一批原创能力强、具有国际影响力和品牌美誉度的行业排头兵企业,活力强劲、勇于开拓的中小企业持续涌现。中高端制造业、知识密集型服务业比重大幅提升,支撑产业迈向中高端水平。形成若干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策源地和技术创新中心,打造百余个特色鲜明、创新能力强的新兴产业集群。
{{gap}}到2030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成为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主导力量,我国成为世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要的制造中心和创新中心,形成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和主导地位的创新型领军企业。
{{gap}}{{楷体|(五)总体部署。}}
{{gap}}以创新、壮大、引领为核心,紧密结合“中国制造2025”战略实施,坚持走创新驱动发展道路,促进一批新兴领域发展壮大并成为支柱产业,持续引领产业中高端发展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立足发展需要和产业基础,大幅提升产业科技含量,加快发展壮大网络经济、高端制造、生物经济、绿色低碳和数字创意等五大领域,实现向创新经济的跨越。着眼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新趋势、新方向,超前布局空天海洋、信息网络、生物技术和核技术领域一批战略性产业,打造未来发展新优势。遵循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基本规律,突出优势和特色,打造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策源地、集聚区和特色产业集群,形成区域增长新格局。把握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战略契机,以更开放的视野高效利用全球创新资源,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化水平。加快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持续完善有利于汇聚技术、资金、人才的政策措施,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全面营造适应新技术、新业态蓬勃涌现的生态环境,加快形成经济社会发展新动能。
{{gap}}'''二、推动信息技术产业跨越发展,拓展网络经济新空间'''
{{gap}}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加快建设“数字中国”,推动物联网、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向各行业全面融合渗透,构建万物互联、融合创新、智能协同、安全可控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体系。到2020年,力争在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薄弱环节实现系统性突破,总产值规模超过12万亿元。
{{gap}}{{楷体|(一)构建网络强国基础设施。}}深入推进“宽带中国”战略,加快构建高速、移动、安全、泛在的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
{{gap}}{{楷体|大力推进高速光纤网络建设。}}开展智能网络新技术规模应用试点,推动国家骨干网向高速传送、灵活调度、智能适配方向升级。全面实现向全光网络跨越,加快推进城镇地区光网覆盖,提供每秒1000兆比特(1000Mbps)以上接入服务,大中城市家庭用户实现带宽100Mbps以上灵活选择;多方协同推动提升农村光纤宽带覆盖率,98%以上的行政村实现光纤通达,有条件的地区提供100Mbps以上接入服务,半数以上农村家庭用户实现带宽50Mbps以上灵活选择。推动三网融合基础设施发展。推进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演进升级和应用,推动骨干企业新增网络地址不再使用私有地址。
{{gap}}{{楷体|加快构建新一代无线宽带网。}}加快第四代移动通信(4G)网络建设,实现城镇及人口密集行政村深度覆盖和广域连续覆盖。在热点公共区域推广免费高速无线局域网。大力推进第五代移动通信(5G)联合研发、试验和预商用试点。优化国家频谱资源配置,提高频谱利用效率,保障频率资源供给。合理规划利用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加快空间互联网部署,研制新型通信卫星和应用终端,探索建设天地一体化信息网络,研究平流层通信等高空覆盖新方式。
{{gap}}{{楷体|加快构建下一代广播电视网。}}推动有线无线卫星广播电视网智能协同覆盖,建设天地一体、互联互通、宽带交互、智能协同、可管可控的广播电视融合传输覆盖网。加速全国有线电视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双向化、智能化升级改造,推进全国有线电视网络整合和互联互通。推动下一代地面数字广播电视传输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加强地面无线广播电视与互联网的融合创新,创建移动、交互、便捷的地面无线广播电视新业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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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栏''''''1'''''' 宽带乡村示范工程'''
|-
|| 开展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工作,促进三网融合,加快光缆、卫星通信进行政村建设,按需实现光纤入户网络和第四代移动通信(4G)网络向自然村和住户延伸覆盖,利用卫星、移动通信等技术创新加强对海岛、边远地区、山区等覆盖,加快普及电子商务、远程教育、远程医疗、智慧农业、电子政务等信息化应用,支撑扶贫攻坚。
|}
{{gap}}{{楷体|统筹发展应用基础设施。}}充分利用现有设施,统筹规划大型、超大型数据中心在全国适宜地区布局,有序推进绿色数据中心建设。推动基于现有各类通信网络实现物联网集约部署。持续强化应急通信能力建设。
{{gap}}{{楷体|加强国际合作。}}加强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国际互联互通合作。加强海外海缆、陆缆、业务节点、数据中心、卫星通信等设施建设,优化国际通信网络布局。加快建设中国—阿拉伯国家等网上丝绸之路、中国—东盟信息港。
{{gap}}{{楷体|(二)推进“互联网+”行动。}}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经济社会各领域融合发展,培育“互联网+”生态体系。
{{gap}}{{楷体|深化互联网在生产领域的融合应用。}}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推动“中国制造+互联网”取得实质性突破,发展面向制造业的信息技术服务,构筑核心工业软硬件、工业云、智能服务平台等制造新基础,大力推广智能制造、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服务化延伸等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工业互联网,构建工业互联网体系架构,开展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示范。推进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与农业、能源、金融、商务、物流快递等深度融合,支持面向网络协同的行业应用软件研发与系统集成,推动制造业向生产服务型转变、生产性服务业向价值链高端延伸。
{{gap}}{{楷体|拓展生活及公共服务领域的“互联网+”应用。}}加快行业管理体制创新,促进医疗、教育、社保、就业、交通、旅游等服务智慧化。拓展新型智慧城市应用,推动基于互联网的公共服务模式创新,推进基于云计算的信息服务公共平台建设,增强公共产品供给能力。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务服务”,逐步实现政务服务“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
{{gap}}{{楷体|促进“互联网+”新业态创新。}}鼓励运用信息网络技术推动生产、管理和营销模式变革,重塑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加快形成新的生产和流通交换模式。以体制机制创新推动分享经济发展,建立适应分享经济发展的监管方式,促进交通、旅游、养老、人力资源、日用品消费等领域共享平台企业规范发展,营造分享经济文化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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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2'''''' “互联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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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入推进“互联网+”创业创新、协同制造、现代农业、智慧能源、普惠金融、益民服务、高效物流、电子商务、便捷交通、绿色生态、人工智能等11个重点行动,建设互联网跨领域融合创新支撑服务平台。促进基于云计算的业务模式和商业模式创新,推进公有云和行业云平台建设。加强物联网网络架构研究,组织开展物联网重大应用示范。加快下一代互联网商用部署,构建工业互联网技术试验验证和管理服务平台。创建国家信息经济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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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楷体|(三)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落实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全面推进重点领域大数据高效采集、有效整合、公开共享和应用拓展,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强化安全保障,推动相关产业创新发展。
{{gap}}{{楷体|加快数据资源开放共享。}}统筹布局建设国家大数据公共平台,制定出台数据资源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推动建立数据资源清单和开放目录,鼓励社会公众对开放数据进行增值性、公益性、创新性开发。加强大数据基础性制度建设,强化使用监管,建立健全数据资源交易机制和定价机制,保护数据资源权益。
{{gap}}{{楷体|发展大数据新应用新业态。}}加快推进政府大数据应用,建立国家宏观调控和社会治理数据体系,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发展大数据在工业、农业农村、创业创新、促进就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数据服务业创新,推动数据探矿、数据化学、数据材料、数据制药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加强海量数据存储、数据清洗、数据分析挖掘、数据可视化等关键技术研发,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数据处理、分析和可视化软硬件产品,培育大数据相关产业,完善产业链,促进相关产业集聚发展。推进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
{{gap}}{{楷体|强化大数据与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建立大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大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和有关标准规范,建立数据跨境流动安全保障机制。加强数据安全、隐私保护等关键技术攻关,形成安全可靠的大数据技术体系。建立完善网络安全审查制度。采用安全可信产品和服务,提升基础设施关键设备安全可靠水平。建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制度,研究重要信息系统和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整体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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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3'''''' 大数据发展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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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合现有资源,构建政府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数据开放平台,健全大数据共享流通体系、大数据标准体系、大数据安全保障体系,推动实现信用、交通、医疗、教育、环境、安全监管等政府数据集向社会开放。支持大数据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在重点领域开展大数据示范应用,实施国家信息安全专项,促进大数据相关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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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楷体|(四)做强信息技术核心产业。}}顺应网络化、智能化、融合化等发展趋势,着力培育建立应用牵引、开放兼容的核心技术自主生态体系,全面梳理和加快推动信息技术关键领域新技术研发与产业化,推动电子信息产业转型升级取得突破性进展。
{{gap}}{{楷体|提升核心基础硬件供给能力。}}提升关键芯片设计水平,发展面向新应用的芯片。加快16/14纳米工艺产业化和存储器生产线建设,提升封装测试业技术水平和产业集中度,加紧布局后摩尔定律时代芯片相关领域。实现主动矩阵有机发光二极管(AMOLED)、超高清(4K/8K)量子点液晶显示、柔性显示等技术国产化突破及规模应用。推动智能传感器、电力电子、印刷电子、半导体照明、惯性导航等领域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提升新型片式元件、光通信器件、专用电子材料供给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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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4'''''' 集成电路发展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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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启动集成电路重大生产力布局规划工程,实施一批带动作用强的项目,推动产业能力实现快速跃升。加快先进制造工艺、存储器、特色工艺等生产线建设,提升安全可靠CPU、数模/模数转换芯片、数字信号处理芯片等关键产品设计开发能力和应用水平,推动封装测试、关键装备和材料等产业快速发展。支持提高代工企业及第三方IP核企业的服务水平,支持设计企业与制造企业协同创新,推动重点环节提高产业集中度。推动半导体显示产业链协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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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楷体|大力发展基础软件和高端信息技术服务。}}面向重点行业需求建立安全可靠的基础软件产品体系,支持开源社区发展,加强云计算、物联网、工业互联网、智能硬件等领域操作系统研发和应用,加快发展面向大数据应用的数据库系统和面向行业应用需求的中间件,支持发展面向网络协同优化的办公软件等通用软件。加强信息技术核心软硬件系统服务能力建设,推动国内企业在系统集成各环节向高端发展,规范服务交付,保证服务质量,鼓励探索前沿技术驱动的服务新业态,推动骨干企业在新兴领域加快行业解决方案研发和推广应用。大力发展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高端软件外包业务。
{{gap}}{{楷体|加快发展高端整机产品。}}推进绿色计算、可信计算、数据和网络安全等信息技术产品的研发与产业化,加快高性能安全服务器、存储设备和工控产品、新型智能手机、下一代网络设备和数据中心成套装备、先进智能电视和智能家居系统、信息安全产品的创新与应用,发展面向金融、交通、医疗等行业应用的专业终端、设备和融合创新系统。大力提升产品品质,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品牌。
{{gap}}{{楷体|(五)发展人工智能。}}培育人工智能产业生态,促进人工智能在经济社会重点领域推广应用,打造国际领先的技术体系。
{{gap}}{{楷体|加快人工智能支撑体系建设。}}推动类脑研究等基础理论和技术研究,加快基于人工智能的计算机视听觉、生物特征识别、新型人机交互、智能决策控制等应用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支持人工智能领域的基础软硬件开发。加快视频、地图及行业应用数据等人工智能海量训练资源库和基础资源服务公共平台建设,建设支撑大规模深度学习的新型计算集群。鼓励领先企业或机构提供人工智能研发工具以及检验评测、创业咨询、人才培养等创业创新服务。
{{gap}}{{楷体|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各领域应用。}}在制造、教育、环境保护、交通、商业、健康医疗、网络安全、社会治理等重要领域开展试点示范,推动人工智能规模化应用。发展多元化、个性化、定制化智能硬件和智能化系统,重点推进智能家居、智能汽车、智慧农业、智能安防、智慧健康、智能机器人、智能可穿戴设备等研发和产业化发展。鼓励各行业加强与人工智能融合,逐步实现智能化升级。利用人工智能创新城市管理,建设新型智慧城市。推动专业服务机器人和家用服务机器人应用,培育新型高端服务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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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5'''''' 人工智能创新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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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动基础理论研究和核心技术开发,实现类人神经计算芯片、智能机器人和智能应用系统的产业化,将人工智能新技术嵌入各领域。构建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和向社会开放的骨干企业研发服务平台。建立健全人工智能“双创”支撑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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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楷体|(六)完善网络经济管理方式。}}
{{gap}}{{楷体|深化电信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三网融合,进一步放开基础电信领域竞争性业务,放宽融合性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准入限制,推进国有电信企业混合所有制试点工作。破除行业壁垒,推动各行业、各领域在技术、标准、监管等方面充分对接,允许各类主体依法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gap}}{{楷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针对互联网与各行业融合发展的新特点,调整不适应发展要求的现行法规及政策规定。落实加强网络信息保护和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加快推动制定网络安全、电子商务等法律法规。
{{gap}}'''三、促进高端装备与新材料产业突破发展,引领中国制造新跨越'''
{{gap}}顺应制造业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国际化发展趋势,围绕“中国制造2025”战略实施,加快突破关键技术与核心部件,推进重大装备与系统的工程应用和产业化,促进产业链协调发展,塑造中国制造新形象,带动制造业水平全面提升。力争到2020年,高端装备与新材料产业产值规模超过12万亿元。
{{gap}}{{楷体|(一)打造智能制造高端品牌。}}着力提高智能制造核心装备与部件的性能和质量,打造智能制造体系,强化基础支撑,积极开展示范应用,形成若干国际知名品牌,推动智能制造装备迈上新台阶。
{{gap}}{{楷体|大力发展智能制造系统。}}加快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技术的深度融合,开展集计算、通信与控制于一体的信息物理系统(CPS)顶层设计,探索构建贯穿生产制造全过程和产品全生命周期,具有信息深度自感知、智慧优化自决策、精准控制自执行等特征的智能制造系统,推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机器人自动化生产线、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建设,提供重点行业整体解决方案,推进传统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建设测试验证平台,完善智能制造标准体系。
{{gap}}{{楷体|推动智能制造关键技术装备迈上新台阶。}}构建工业机器人产业体系,全面突破高精度减速器、高性能控制器、精密测量等关键技术与核心零部件,重点发展高精度、高可靠性中高端工业机器人。加快高档数控机床与智能加工中心研发与产业化,突破多轴、多通道、高精度高档数控系统、伺服电机等主要功能部件及关键应用软件,开发和推广应用精密、高速、高效、柔性并具有网络通信等功能的高档数控机床、基础制造装备及集成制造系统。突破智能传感与控制装备、智能检测与装配装备、智能物流与仓储装备、智能农业机械装备,开展首台套装备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提高质量与可靠性。
{{gap}}{{楷体|打造增材制造产业链。}}突破钛合金、高强合金钢、高温合金、耐高温高强度工程塑料等增材制造专用材料。搭建增材制造工艺技术研发平台,提升工艺技术水平。研制推广使用激光、电子束、离子束及其他能源驱动的主流增材制造工艺装备。加快研制高功率光纤激光器、扫描振镜、动态聚焦镜及高性能电子枪等配套核心器件和嵌入式软件系统,提升软硬件协同创新能力,建立增材制造标准体系。在航空航天、医疗器械、交通设备、文化创意、个性化制造等领域大力推动增材制造技术应用,加快发展增材制造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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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6'''''' 重点领域智能工厂应用示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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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机械、航空、航天、汽车、船舶、轻工、服装、电子信息等离散制造领域,开展智能车间/工厂的集成创新与应用示范,推进数字化设计、装备智能化升级、工艺流程优化、精益生产、可视化管理、质量控制与溯源、智能物流等试点应用,推动全业务流程智能化整合。
在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纺织、食品、医药等流程制造领域,开展智能工厂的集成创新与应用示范,提升企业在资源配置、工艺优化、过程控制、产业链管理、质量控制与溯源、节能减排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智能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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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楷体|(二)实现航空产业新突破。}}加强自主创新,推进民用航空产品产业化、系列化发展,加强产业配套设施和安全运营保障能力建设,提高产品安全性、环保性、经济性和舒适性,全面构建覆盖航空发动机、飞机整机、产业配套和安全运营的航空产业体系。到2020年,民用大型客机、新型支线飞机完成取证交付,航空发动机研制实现重大突破,产业配套和示范运营体系基本建立。
{{gap}}{{楷体|加快航空发动机自主发展。}}依托航空发动机及燃气轮机重大专项,突破大涵道比大型涡扇发动机关键技术,支撑国产干线飞机发展。发展1000千瓦级涡轴发动机和5000千瓦级涡桨发动机,满足国产系列化直升机和中型运输机动力需求。发展使用重油的活塞式发动机和应用航空生物燃料的涡轮发动机,推进小型发动机市场化应用。
{{gap}}{{楷体|推进民用飞机产业化。}}加快实施大型飞机重大专项,完成大型客机研制,启动宽体客机研发,突破核心技术。加快新型支线飞机工程研制和系列化改进改型,开展新机型国内外先锋用户示范运营和设计优化,提高飞机航线适应性和竞争力。大力开发市场需求大的民用直升机、多用途飞机、特种飞机和工业级无人机。
{{gap}}{{楷体|完善产业配套体系建设。}}提高航空材料和基础元器件自主制造水平,掌握铝锂合金、复合材料等加工制造核心技术。大力发展高可靠性、长寿命、环境适应性强、标准化、低成本的航空设备和系统,实现适航取证。加快航空科研试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结构强度、飞行控制、电磁兼容、环境试验等计量测试和验证条件投入,加强试飞条件建设。突破一批适航关键技术,加强适航审定条件和能力建设,加快完善运输类飞机等各类航空产品的适航审定政策,建成具有完善组织机构、充足人力资源、健全规章体系、先进硬件设施和较强国际合作能力的适航审定体系。加快建设一批专业化数字化示范工厂,显著提高航空产品制造质量稳定性和生产效率。积极推进构建国际风险合作伙伴关系,建成功能完备的航空产业配套体系。
{{gap}}{{楷体|发展航空运营新服务。}}落实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大力培育通用航空市场,促进通用航空制造与运营服务协调发展。大力发展航空租赁。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先进航空运营体系,促进服务模式创新。加强飞行培训,培育航空文化。开发综合化、通用化、智能化的通信、导航和控制系统,发展面向全面风险管控和多类空域融合运用的技术体系和装备,形成安全运营支撑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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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7'''''' 新一代民用飞机创新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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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重大专项和民用飞机科研为支撑,突破一批核心技术、系统、部件和材料,提高系统集成能力,重点发展系列化单通道窄体、双通道宽体大型飞机,系列化新型涡桨/涡扇支线飞机及先进通用航空器,着力开展新型民用飞机示范运营和市场推广,建立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保障和客户服务体系。C919、MA700完成适航取证并交付用户,ARJ21实现批量生产交付;一批重点通用航空器完成研制和市场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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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楷体|(三)做大做强卫星及应用产业。}}建设自主开放、安全可靠、长期稳定运行的国家民用空间基础设施,加速卫星应用与基础设施融合发展。到2020年,基本建成主体功能完备的国家民用空间基础设施,满足我国各领域主要业务需求,基本实现空间信息应用自主保障,形成较为完善的卫星及应用产业链。
{{gap}}{{楷体|加快卫星及应用基础设施建设。}}构建星座和专题卫星组成的遥感卫星系统,形成“高中低”分辨率合理配置、空天地一体多层观测的全球数据获取能力;加强地面系统建设,汇集高精度、全要素、体系化的地球观测信息,构建“大数据地球”。打造国产高分辨率商业遥感卫星运营服务平台。发展固定通信广播、移动通信广播和数据中继三个卫星系列,形成覆盖全球主要地区的卫星通信广播系统。实施第二代卫星导航系统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加快建设卫星导航空间系统和地面系统,建成北斗全球卫星导航系统,形成高精度全球服务能力。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进遥感卫星等建设。
{{gap}}{{楷体|提升卫星性能和技术水平。}}掌握长寿命、高稳定性、高定位精度、大承载量和强敏捷能力的卫星应用平台技术,突破高分辨率、高精度、高可靠性及综合探测等有效载荷技术。优先发展遥感卫星数据处理技术和业务应用技术。提升宽带通信卫星、移动多媒体广播卫星等技术性能。加强卫星平台型谱化建设,有序推进中小微卫星发展。
{{gap}}{{楷体|推进卫星全面应用。}}统筹军民空间基础设施,完善卫星数据共用共享机制,加强卫星大众化、区域化、国际化应用,加快卫星遥感、通信与导航融合化应用,利用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创新“卫星+”应用模式。面向防灾减灾、应急、海洋等领域需求,开展典型区域综合应用示范。面向政府部门业务管理和社会服务需求,开展现代农业、新型城镇化、智慧城市、智慧海洋、边远地区等的卫星综合应用示范。围绕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推动“互联网+天基信息应用”深入发展,打造空间信息消费全新产业链和商业模式。推进商业卫星发展和卫星商业化应用。积极布局海外市场,建立“一带一路”空间信息走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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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8'''''' 空间信息智能感知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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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快构建以遥感、通信、导航卫星为核心的国家空间基础设施,加强跨领域资源共享与信息综合服务能力建设,积极推进空间信息全面应用,为资源环境动态监测预警、防灾减灾与应急指挥等提供及时准确的空间信息服务,加强面向全球提供综合信息服务能力建设,大力拓展国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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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楷体|(四)强化轨道交通装备领先地位。}}推进轨道交通装备产业智能化、绿色化、轻量化、系列化、标准化、平台化发展,加快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研制先进可靠的系列产品,完善相关技术标准体系,构建现代轨道交通装备产业创新体系,打造覆盖干线铁路、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的全产业链布局。
{{gap}}{{楷体|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轨道交通装备产业链。}}形成中国标准新型高速动车组、节能型永磁电机驱动高速列车、30吨轴重重载电力机车和车辆、大型养路机械等产品系列,推进时速500公里轮轨试验列车、时速600公里磁悬浮系统等新型列车研发和产业化,构建完整产业链。加强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认证综合能力建设。加快“走出去”步伐,提升国际竞争力。
{{gap}}{{楷体|推进新型城市轨道交通装备研发及产业化。}}面向大城市复杂市域交通需求,推动时速120—160公里、与城市轨道交通无缝衔接的市域(郊)铁路装备,适应不同技术路线的跨座式单轨,自动导轨快捷运输系统等研发与应用,构建时速200公里及以下中低速磁悬浮系统的设计、制造、试验、检测技术平台,建立完善产品认证制度,建立新型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技术标准和规范,领跑国际技术标准。
{{gap}}{{楷体|突破产业关键零部件及绿色智能化集成技术。}}进一步研发列车牵引制动系统、列车网络控制系统、通信信号系统、电传动系统、智能化系统、车钩缓冲系统、储能与节能系统、高速轮对、高性能转向架、齿轮箱、轴承、轻量化车体等关键系统和零部件,形成轨道交通装备完整产业链。加强永磁电机驱动、全自动运行、基于第四代移动通信的无线综合承载等技术研发和产业化。优化完善高速铁路列控系统和城际铁路列控技术标准体系。
{{gap}}{{楷体|(五)增强海洋工程装备国际竞争力。}}推动海洋工程装备向深远海、极地海域发展和多元化发展,实现主力装备结构升级,突破重点新型装备,提升设计能力和配套系统水平,形成覆盖科研开发、总装建造、设备供应、技术服务的完整产业体系。
{{gap}}{{楷体|重点发展主力海洋工程装备。}}加快推进物探船、深水半潜平台、钻井船、浮式生产储卸装置、海洋调查船、半潜运输船、起重铺管船、多功能海洋工程船等主力海工装备系列化研发,构建服务体系,设计建造能力居世界前列。
{{gap}}{{楷体|加快发展新型海洋工程装备。}}突破浮式钻井生产储卸装置、浮式液化天然气储存和再气化装置、深吃水立柱式平台、张力腿平台、极地钻井平台、海上试验场等研发设计和建造技术,建立规模化生产制造工艺体系,产品性能及可靠性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gap}}{{楷体|加强关键配套系统和设备研发及产业化。}}产学研用相结合,提高升降锁紧系统、深水锚泊系统、动力定位系统、自动控制系统、水下钻井系统、柔性立管深海观测系统等关键配套设备设计制造水平,大力发展海洋工程用高性能发动机,提升专业化配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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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9'''''' 海洋工程装备创新发展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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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动大型浮式结构物等新型装备、3600米以上超深水钻井平台等深远海装备、海洋极地调查观测装备等研究开发,实现科研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促进总装及配套产业协调发展。完善海洋工程装备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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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楷体|(六)提高新材料基础支撑能力。}}顺应新材料高性能化、多功能化、绿色化发展趋势,推动特色资源新材料可持续发展,加强前沿材料布局,以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大工程建设需求为导向,优化新材料产业化及应用环境,加强新材料标准体系建设,提高新材料应用水平,推进新材料融入高端制造供应链。到2020年,力争使若干新材料品种进入全球供应链,重大关键材料自给率达到70%以上,初步实现我国从材料大国向材料强国的战略性转变。
{{gap}}{{楷体|推动新材料产业提质增效。}}面向航空航天、轨道交通、电力电子、新能源汽车等产业发展需求,扩大高强轻合金、高性能纤维、特种合金、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高品质特殊钢、新型显示材料、动力电池材料、绿色印刷材料等规模化应用范围,逐步进入全球高端制造业采购体系。推动优势新材料企业“走出去”,加强与国内外知名高端制造企业的供应链协作,开展研发设计、生产贸易、标准制定等全方位合作。提高新材料附加值,打造新材料品牌,增强国际竞争力。建立新材料技术成熟度评价体系,研究建立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组建新材料性能测试评价中心。细化完善新材料产品统计分类。
{{gap}}{{楷体|以应用为牵引构建新材料标准体系。}}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等产业需求,加强新材料产品标准与下游行业设计规范的衔接配套,加快制定重点新材料标准,推动修订老旧标准,强化现有标准推广应用,加强前沿新材料标准预先研究,提前布局一批核心标准。加快新材料标准体系国际化进程,推动国内标准向国际标准转化。
{{gap}}{{楷体|促进特色资源新材料可持续发展。}}推动稀土、钨钼、钒钛、锂、石墨等特色资源高质化利用,加强专用工艺和技术研发,推进共伴生矿资源平衡利用,支持建立专业化的特色资源新材料回收利用基地、矿物功能材料制造基地。在特色资源新材料开采、冶炼分离、深加工各环节,推广应用智能化、绿色化生产设备与工艺。发展海洋生物来源的医学组织工程材料、生物环境材料等新材料。
{{gap}}{{楷体|前瞻布局前沿新材料研发。}}突破石墨烯产业化应用技术,拓展纳米材料在光电子、新能源、生物医药等领域应用范围,开发智能材料、仿生材料、超材料、低成本增材制造材料和新型超导材料,加大空天、深海、深地等极端环境所需材料研发力度,形成一批具有广泛带动性的创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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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10'''''' 新材料提质和协同应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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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新型绿色建材标准与公共建筑节能标准的衔接,加快制定轨道交通装备用齿轮钢、航空航天用碳/碳复合结构材料、高温合金、特种玻璃、宽禁带半导体以及电子信息用化学品、光学功能薄膜、人工晶体材料等标准,完善节能环保用功能性膜材料、海洋防腐材料配套标准,做好增材制造材料、稀土功能材料、石墨烯材料标准布局,促进新材料产品品质提升。加强新材料产业上下游协作配套,在航空铝材、碳纤维复合材料、核电用钢等领域开展协同应用试点示范,搭建协同应用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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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四、加快生物产业创新发展步伐,培育生物经济新动力'''
{{gap}}把握生命科学纵深发展、生物新技术广泛应用和融合创新的新趋势,以基因技术快速发展为契机,推动医疗向精准医疗和个性化医疗发展,加快农业育种向高效精准育种升级转化,拓展海洋生物资源新领域、促进生物工艺和产品在更广泛领域替代应用,以新的发展模式助力生物能源大规模应用,培育高品质专业化生物服务新业态,将生物经济加速打造成为继信息经济后的重要新经济形态,为健康中国、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新支撑。到2020年,生物产业规模达到8—10万亿元,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新型生物技术企业和生物经济集群。
{{gap}}{{楷体|(一)构建生物医药新体系。}}加快开发具有重大临床需求的创新药物和生物制品,加快推广绿色化、智能化制药生产技术,强化科学高效监管和政策支持,推动产业国际化发展,加快建设生物医药强国。
{{gap}}{{楷体|推动生物医药行业跨越升级。}}加快基因测序、细胞规模化培养、靶向和长效释药、绿色智能生产等技术研发应用,支撑产业高端发展。开发新型抗体和疫苗、基因治疗、细胞治疗等生物制品和制剂,推动化学药物创新和高端制剂开发,加速特色创新中药研发,实现重大疾病防治药物原始创新。支持生物类似药规模化发展,开展专利到期药物大品种研发和生产,加快制药装备升级换代,提升制药自动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进一步推动中药产品标准化发展,促进产业标准体系与国际接轨,加速国际化步伐。发展海洋创新药物,开发具有民族特色的现代海洋中药产品,推动试剂原料和中间体产业化,形成一批海洋生物医药产业集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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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11'''''' 新药创制与产业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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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围绕构建可持续发展的生物医药产业体系,以抗体药物、重组蛋白药物、新型疫苗等新兴药物为重点,推动临床紧缺的重大疾病、多发疾病、罕见病、儿童疾病等药物的新药研发、产业化和质量升级,整合各类要素形成一批先进产品标准和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产业技术体系,提升关键原辅料和装备配套能力,支撑生物技术药物持续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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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楷体|创新生物医药监管方式。}}建立更加科学高效的医药审评审批方式,加快推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加快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探索开展医疗新技术临床实验研究认可制度试点。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全面推动医药价格和行业监管等领域体制机制改革。
{{gap}}{{楷体|(二)提升生物医学工程发展水平。}}深化生物医学工程技术与信息技术融合发展,加快行业规制改革,积极开发新型医疗器械,构建移动医疗、远程医疗等诊疗新模式,促进智慧医疗产业发展,推广应用高性能医疗器械,推进适应生命科学新技术发展的新仪器和试剂研发,提升我国生物医学工程产业整体竞争力。
{{gap}}{{楷体|发展智能化移动化新型医疗设备。}}开发智能医疗设备及其软件和配套试剂、全方位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和终端设备,发展移动医疗服务,制定相关数据标准,促进互联互通,初步建立信息技术与生物技术深度融合的现代智能医疗服务体系。
{{gap}}{{楷体|开发高性能医疗设备与核心部件。}}发展高品质医学影像设备、先进放射治疗设备、高通量低成本基因测序仪、基因编辑设备、康复类医疗器械等医学装备,大幅提升医疗设备稳定性、可靠性。利用增材制造等新技术,加快组织器官修复和替代材料及植介入医疗器械产品创新和产业化。加速发展体外诊断仪器、设备、试剂等新产品,推动高特异性分子诊断、生物芯片等新技术发展,支撑肿瘤、遗传疾病及罕见病等体外快速准确诊断筛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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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12'''''' 生物技术惠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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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进网络化基因技术应用示范中心建设,开展出生缺陷基因筛查、肿瘤早期筛查及用药指导等应用示范。发展和应用新型生物治疗技术,推动新型个体化生物治疗标准化、规范化。开发智能化和高性能医疗设备,支持企业、医疗机构、研究机构等联合建设第三方影像中心,开展协同诊疗和培训,试点建立居民健康影像档案。开展区域性综合应用示范,实现区域生物基塑料制品、包装材料等替代50%以上的传统石化塑料制品。在城镇或企业周边建设生物质集中供气供热示范工程,探索多元协同共赢的市场化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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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楷体|(三)加速生物农业产业化发展。}}以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为目标,创制生物农业新品种,开发动植物营养和绿色植保新产品,构建现代农业新体系,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生物育种企业,为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提供新途径、新支撑。
{{gap}}{{楷体|构建生物种业自主创新体系。}}开展基因编辑、分子设计、细胞诱变等关键核心技术创新与育种应用,研制推广一批优质、高产、营养、安全、资源高效利用、适应标准化生产的农业动植物新品种,积极推进生物技术培育新品种产业化,形成一批以企业为主体的生物育种创新平台,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育繁推一体化现代生物种业企业,加快农业动植物新品种产业化和市场推广。发展动植物检疫新技术,加强国外优质动植物品种资源引进检疫平台建设。
{{gap}}{{楷体|开发一批新型农业生物制剂与重大产品。}}大力发展动植物病虫害防控新技术、新产品,建立基于病虫基因组信息的绿色农药、兽药创制技术体系,创制一批新型动物疫苗、生物兽药、植物新农药等重大产品,实现规模生产与应用,推动农业生产绿色转型。创制可替代抗生素的新型绿色生物饲料和高效生物肥料产品。深度挖掘海洋生物资源,开发绿色、安全、高效的新型海洋生物功能制品,开辟综合利用新途径。推动食品合成生物工程技术、食品生物高效转化技术、肠道微生物宏基因组学等关键技术创新与精准营养食品创制。
{{gap}}{{楷体|(四)推动生物制造规模化应用。}}加快发展微生物基因组工程、酶分子机器、细胞工厂等新技术,提升工业生物技术产品经济性,推进生物制造技术向化工、材料、能源等领域渗透应用,推动以清洁生物加工方式逐步替代传统化学加工方式,实现可再生资源逐步替代化石资源。
{{gap}}{{楷体|不断提升生物制造产品经济性和规模化发展水平。}}发展新生物工具创制与应用技术体系,实现一批有机酸、化工醇、烯烃、烷烃、有机胺等基础化工产品的生物法生产与应用,推动生物基聚酯、生物基聚氨酯、生物尼龙、生物橡胶、微生物多糖等生物基材料产业链条化、集聚化、规模化发展,提升氨基酸、维生素等大宗发酵产品自主创新能力和发展水平。
{{gap}}{{楷体|建立生态安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生物法工艺体系。}}发展高效工业生物催化转化技术体系,提升绿色生物工艺应用水平。建立甾体药物、手性化合物、稀少糖醇等生物催化合成路线,实现医药化工等中间体绿色化、规模化生产。促进绿色生物工艺在农业、化工、食品、医药、轻纺、冶金、能源等领域全面进入和示范应用,显著降低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
{{gap}}{{楷体|(五)培育生物服务新业态。}}以专业化分工促进生物技术服务创新发展,构建新技术专业化服务模式,不断创造生物经济新增长点。
{{gap}}{{楷体|增强生物技术对消费者的专业化服务能力。}}发展专业化诊疗机构,培育符合规范的液体活检、基因诊断等新型技术诊疗服务机构。发展健康体检和咨询、移动医疗等健康管理服务,推动构建生物大数据、医疗健康大数据共享平台,试点建立居民健康影像档案,鼓励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智能诊疗生态系统,推动医学检验检测、影像诊断等服务专业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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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13'''''' 生物产业创新发展平台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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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托并整合现有资源,建设一批创新基础平台,支持基因库、干细胞库、中药标准库、高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蛋白元件库等建设。加快推动构建一批转化应用平台,推进抗体筛选平台、医学影像信息库、农作物分子育种平台等载体建设。积极发展一批检测服务平台,推进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技术平台、生物药质量及安全测试技术创新平台、农产品安全质量检测平台、生物质能检验检测及监测公共服务平台等建设,完善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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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楷体|提高生物技术服务对产业的支持水平。}}发展符合国际标准的药物研发与生产服务,鼓励医药企业加强与合同研发、委托制造企业的合作。推动基因检测和诊断等新兴技术在各领域应用转化,支持生物信息服务机构提升技术水平。为药品、医疗器械、种业、生物能源等生物产品提供检测、评价、认证等公共服务,加快产品上市进度,提升产品质量。鼓励生物技术在水污染控制、大气污染治理、有毒有害物质降解、废物资源化等领域拓展应用,积极引导生物环保技术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联合或兼并,实现做大做强。构建生物技术专业化双创平台,降低生物产业创新创业成本,支持各类人员开办虚拟研发企业,释放创新潜能。
{{gap}}{{楷体|(六)创新生物能源发展模式。}}着力发展新一代生物质液体和气体燃料,开发高性能生物质能源转化系统解决方案,拓展生物能源应用空间,力争在发电、供气、供热、燃油等领域实现全面规模化应用,生物能源利用技术和核心装备技术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形成较成熟的商业化市场。
{{gap}}{{楷体|促进生物质能源清洁应用。}}重点推进高寿命、低电耗生物质燃料成型设备、生物质供热锅炉、分布式生物质热电联产等关键技术和设备研发,促进生物质成型燃料替代燃煤集中供热、生物质热电联产。按照因地制宜、就近生产消纳原则,示范建设集中式规模化生物燃气应用工程,突破大型生物质集中供气原料处理、高效沼气厌氧发酵等关键技术瓶颈。探索建立多元、协同、共赢的市场化发展模式,鼓励多产品综合利用,为生产生活提供清洁优质能源。
{{gap}}{{楷体|推进先进生物液体燃料产业化。}}重点突破高效低成本的生物质液体燃料原料处理和制备技术瓶颈,建设万吨级生物质制备液体燃料及多产品联产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完善原料供应体系,有序发展生物柴油。推进油藻生物柴油、生物航空燃料等前沿技术研发与产业化。
{{gap}}'''五、推动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快速壮大,构建可持续发展新模式'''
{{gap}}把握全球能源变革发展趋势和我国产业绿色转型发展要求,着眼生态文明建设和应对气候变化,以绿色低碳技术创新和应用为重点,引导绿色消费,推广绿色产品,大幅提升新能源汽车和新能源的应用比例,全面推进高效节能、先进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产业体系建设,推动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绿色低碳产业成为支柱产业,到2020年,产值规模达到10万亿元以上。
{{gap}}{{楷体|(一)实现新能源汽车规模应用。}}强化技术创新,完善产业链,优化配套环境,落实和完善扶持政策,提升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业化水平,推进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化。到2020年,实现当年产销200万辆以上,累计产销超过500万辆,整体技术水平保持与国际同步,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能源汽车整车和关键零部件企业。
{{gap}}{{楷体|全面提升电动汽车整车品质与性能。}}加快推进电动汽车系统集成技术创新与应用,重点开展整车安全性、可靠性研究和结构轻量化设计。提升关键零部件技术水平、配套能力与整车性能。加快电动汽车安全标准制定和应用。加速电动汽车智能化技术应用创新,发展智能自动驾驶汽车。开展电动汽车电力系统储能应用技术研发,实施分布式新能源与电动汽车联合应用示范,推动电动汽车与智能电网、新能源、储能、智能驾驶等融合发展。建设电动汽车联合创新平台和跨行业、跨领域的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促进电动汽车重大关键技术协同创新。完善电动汽车生产准入政策,研究实施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制度。到2020年,电动汽车力争具备商业化推广的市场竞争力。
{{gap}}{{楷体|建设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动力电池产业链。}}大力推进动力电池技术研发,着力突破电池成组和系统集成技术,超前布局研发下一代动力电池和新体系动力电池,实现电池材料技术突破性发展。加快推进高性能、高可靠性动力电池生产、控制和检测设备创新,提升动力电池工程化和产业化能力。培育发展一批具有持续创新能力的动力电池企业和关键材料龙头企业。推进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建立上下游企业联动的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到2020年,动力电池技术水平与国际水平同步,产能规模保持全球领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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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14''''''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提升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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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动力电池研发体系,加快动力电池创新中心建设,突破高安全性、长寿命、高能量密度锂离子电池等技术瓶颈。在关键电池材料、关键生产设备等领域构建若干技术创新中心,突破高容量正负极材料、高安全性隔膜和功能性电解液技术。加大生产、控制和检测设备创新,推进全产业链工程技术能力建设。开展燃料电池、全固态锂离子电池、金属空气电池、锂硫电池等领域新技术研究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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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楷体|系统推进燃料电池汽车研发与产业化。}}加强燃料电池基础材料与过程机理研究,推动高性能低成本燃料电池材料和系统关键部件研发。加快提升燃料电池堆系统可靠性和工程化水平,完善相关技术标准。推动车载储氢系统以及氢制备、储运和加注技术发展,推进加氢站建设。到2020年,实现燃料电池汽车批量生产和规模化示范应用。
{{gap}}{{楷体|加速构建规范便捷的基础设施体系。}}按照“因地适宜、适度超前”原则,在城市发展中优先建设公共服务区域充电基础设施,积极推进居民区与单位停车位配建充电桩。完善充电设施标准规范,推进充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加快推动高功率密度、高转换效率、高适用性、无线充电、移动充电等新型充换电技术及装备研发。加强检测认证、安全防护、与电网双向互动等关键技术研究。大力推动“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提高充电服务智能化水平。鼓励充电服务企业创新商业模式,提升持续发展能力。到2020年,形成满足电动汽车需求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gap}}{{楷体|(二)推动新能源产业发展。}}加快发展先进核电、高效光电光热、大型风电、高效储能、分布式能源等,加速提升新能源产品经济性,加快构建适应新能源高比例发展的电力体制机制、新型电网和创新支撑体系,促进多能互补和协同优化,引领能源生产与消费革命。到2020年,核电、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8%以上,产业产值规模超过1.5万亿元,打造世界领先的新能源产业。
{{gap}}{{楷体|推动核电安全高效发展。}}采用国际最高安全标准,坚持合作创新,重点发展大型先进压水堆、高温气冷堆、快堆及后处理技术装备,提升关键零部件配套能力,加快示范工程建设。提升核废料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能力。整合行业资源,形成系统服务能力,推动核电加快“走出去”。到2020年,核电装机规模达到5800万千瓦,在建规模达到3000万千瓦,形成国际先进的集技术开发、设计、装备制造、运营服务于一体的核电全产业链发展能力。
{{gap}}{{楷体|促进风电优质高效开发利用。}}大力发展智能电网技术,发展和挖掘系统调峰能力,大幅提升风电消纳能力。加快发展高塔长叶片、智能叶片、分散式和海上风电专用技术等,重点发展5兆瓦级以上风电机组、风电场智能化开发与运维、海上风电场施工、风热利用等领域关键技术与设备。建设风电技术测试与产业监测公共服务平台。到2020年,风电装机规模达到2.1亿千瓦以上,实现风电与煤电上网电价基本相当,风电装备技术创新能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gap}}{{楷体|推动太阳能多元化规模化发展。}}突破先进晶硅电池及关键设备技术瓶颈,提升薄膜太阳能电池效率,加强钙钛矿、染料敏化、有机等新型高效低成本太阳能电池技术研发,大力发展太阳能集成应用技术,推动高效低成本太阳能利用新技术和新材料产业化,建设太阳能光电光热产品测试与产业监测公共服务平台,大幅提升创新发展能力。统筹电力市场和外输通道,有序推进西部光伏光热发电开发,加快中东部分布式光伏发展,推动多种形式的太阳能综合开发利用。加快实施光伏领跑者计划,形成光热发电站系统集成和配套能力,促进先进太阳能技术产品应用和发电成本快速下降,引领全球太阳能产业发展。到2020年,太阳能发电装机规模达到1.1亿千瓦以上,力争实现用户侧平价上网。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光伏电站、光热发电装机规模分别达到6000万千瓦、4500万千瓦、500万千瓦。
{{gap}}{{楷体|积极推动多种形式的新能源综合利用。}}突破风光互补、先进燃料电池、高效储能与海洋能发电等新能源电力技术瓶颈,加快发展生物质供气供热、生物质与燃煤耦合发电、地热能供热、空气能供热、生物液体燃料、海洋能供热制冷等,开展生物天然气多领域应用和区域示范,推进新能源多产品联产联供技术产业化。加速发展融合储能与微网应用的分布式能源,大力推动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建设。建立健全新能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技术创新、基础设施、运营模式及政策支撑体系。
{{gap}}{{楷体|大力发展“互联网+”智慧能源。}}加快研发分布式能源、储能、智能微网等关键技术,构建智能化电力运行监测管理技术平台,建设以可再生能源为主体的“源—网—荷—储—用”协调发展、集成互补的能源互联网,发展能源生产大数据预测、调度与运维技术,建立能源生产运行的监测、管理和调度信息公共服务网络,促进能源产业链上下游信息对接和生产消费智能化。推动融合储能设施、物联网、智能用电设施等硬件及碳交易、互联网金融等衍生服务于一体的绿色能源网络发展,促进用户端智能化用能、能源共享经济和能源自由交易发展,培育基于智慧能源的新业务、新业态,建设新型能源消费生态与产业体系。
{{gap}}{{楷体|加快形成适应新能源高比例发展的制度环境。}}围绕可再生能源比重大幅提高、弃风弃光率近零的目标,完善调度机制和运行管理方式,建立适应新能源电力大规模发展的电网运行管理体系。完善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国家标准和清洁能源定价机制,建立新能源优先消纳机制。建立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政策动态调整机制和配套管理体系。将分布式新能源纳入电力和供热规划以及国家新一轮配网改造计划,促进“源—网—用”协调发展,实现分布式新能源直供与无障碍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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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15'''''' 新能源高比例发展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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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实现新能源灵活友好并网和充分消纳,加快安全高效的输电网、可靠灵活的主动配电网以及多种分布式电源广泛接入互动的微电网建设,示范应用智能化大规模储能系统及柔性直流输电工程,建立适应分布式电源、电动汽车、储能等多元化负荷接入需求的智能化供需互动用电系统,建成适应新能源高比例发展的新型电网体系。
选择适宜区域开展分布式光电、分散式风电、生物质能供气供热、地热能、海洋能等多能互补的新能源综合开发,融合应用大容量储能、微网技术,构建分布式能源综合利用系统,引领能源供应方式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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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楷体|(三)大力发展高效节能产业。}}适应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求,树立节能为本理念,全面推进能源节约,提升高效节能装备技术及产品应用水平,推进节能技术系统集成和示范应用,支持节能服务产业做大做强,促进高效节能产业快速发展。到2020年,高效节能产业产值规模力争达到3万亿元。
{{gap}}{{楷体|大力提升高效节能装备技术及应用水平。}}鼓励研发高效节能设备(产品)及关键零部件,加大示范推广力度,加速推动降低综合成本。制修订强制性能效和能耗限额标准,加快节能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发布节能产品和技术推广目录,完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推动提高节能产品市场占有率。完善能效标识制度和节能产品认证制度,在工业、建筑、交通和消费品等领域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推动用能企业和产品制造商跨越式提高能效。
{{gap}}{{楷体|大力推进节能技术系统集成及示范应用。}}在示范园区等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开展节能技术系统集成试点,整合高耗能企业的余热、余压、余气资源,鼓励利用余热采暖、利用余能和低温余热发电。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及耗能设备配备智能能源计量和远程诊断设备,借助信息网络技术加强系统自动监控和智能分析能力,促进提高综合能效。深入推进流程工业系统优化工艺技术,推动工业企业能源管控中心建设,鼓励企业在低温加热段使用太阳能集热器,实现生产工艺和能源供应的综合优化。推进化石能源近零消耗建筑技术产业化,大力推广应用节能门窗、绿色节能建材等产品。鼓励风电、太阳能发电与企业能源供管系统综合集成,推动可再生能源就地消纳。
{{gap}}{{楷体|做大做强节能服务产业。}}支持合同能源管理、特许经营等业态快速发展,推动节能服务商业模式创新,推广节能服务整体解决方案。支持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现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搭建绿色融资平台,推动发行绿色债券,支持节能服务公司融资。制定相关标准,提高节能服务规范化水平。制定节能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节能第三方评估机制。搭建节能服务公司、重点用能单位、第三方评估机构履约登记和服务平台,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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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16'''''' 节能技术装备发展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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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实施节能关键共性技术提升工程、节能装备制造工程。鼓励研发高性能建筑保温材料、光伏一体化建筑用玻璃幕墙、紧凑型户用空气源热泵装置、大功率半导体照明芯片与器件、先进高效燃气轮机发电设备、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装备、浅层地热能利用装置、蓄热式高温空气燃烧装置等一批高效节能设备(产品)及其关键零部件。
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供热管网系统能效综合提升工程、电机拖动系统能效提升工程,推进燃煤电厂节能与超低排放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等重大关键节能技术与产品规模化应用示范。组织实施城市、园区和企业节能示范工程,推广高效节能技术集成示范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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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楷体|(四)加快发展先进环保产业。}}大力推进实施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动区域与流域污染防治整体联动,海陆统筹深入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促进环保装备产业发展,推动主要污染物监测防治技术装备能力提升,加强先进适用环保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集成创新,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环保产品,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全面提升环保产业发展水平。到2020年,先进环保产业产值规模力争超过2万亿元。
{{gap}}{{楷体|提升污染防治技术装备能力。}}围绕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集中突破工业废水、雾霾、土壤农药残留、水体及土壤重金属污染等一批关键治理技术,加快形成成套装备、核心零部件及配套材料生产能力。建设一批技术先进、配套齐全、发展规范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基地,形成以骨干企业为核心、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快速成长的产业良性发展格局。支持危险废弃物防治技术研发,提高危险废弃物处理处置水平。支持环保产业资源优化整合,积极拓展国际市场。
{{gap}}{{楷体|加强先进适用环保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集成创新。}}定期更新《[[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强化供需对接,加强先进适用环保装备在冶金、化工、建材、食品等重点领域应用。加快环保产业与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制造技术深度融合,强化先进环保装备制造能力,提高综合集成水平。支持建立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环保技术创新联盟,加快技术集成创新研究与应用。
{{gap}}{{楷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环保产品。}}大力推广应用离子交换树脂、生物滤料及填料、高效活性炭、循环冷却水处理药剂、杀菌灭藻剂、水处理消毒剂、固体废弃物处理固化剂和稳定剂等环保材料和环保药剂。扩大政府采购环保产品范围,不断提高环保产品采购比例。实施环保产品领跑者制度,提升环保产品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环保产品,组织实施先进环保装备技术进步与模式创新示范工程。
{{gap}}{{楷体|提升环境综合服务能力。}}基于各行业污染物大数据,推动建立环保装备与服务需求信息平台、技术创新转化交易平台、环保装备招投标信息平台,提高环保服务信息化水平。推动在环境监测中应用卫星和物联网技术,构建污染排放、环境质量基础数据与监控处置信息平台,提高环境监管智能化水平,深入推进环境服务业试点工作。发展环境修复服务,推广合同环境服务,促进环保服务整体解决方案推广应用。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和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在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业园区污染集中处理等重点领域深入探索第三方治理模式。推进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支持企业开展绿色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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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17'''''' 绿色低碳技术综合创新示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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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接绿色低碳试点示范项目,在具备条件的区域,以绿色低碳技术综合应用为核心,以互联网为纽带,建设新能源、新能源汽车与智慧交通系统、低碳社区、碳捕集和富碳农业、绿色智能工厂等综合应用设施,先行先试相关改革措施,促进绿色低碳技术、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城镇化建设、生产生活的融合创新,广泛开展国际合作,打造相关技术综合应用示范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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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楷体|(五)深入推进资源循环利用。}}树立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资源观,大力推动共伴生矿和尾矿综合利用、“城市矿产”开发、农林废弃物回收利用和新品种废弃物回收利用,发展再制造产业,完善资源循环利用基础设施,提高政策保障水平,推动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发展壮大。到2020年,力争当年替代原生资源13亿吨,资源循环利用产业产值规模达到3万亿元。
{{gap}}{{楷体|大力推动大宗固体废弃物和尾矿综合利用。}}推动冶金渣、化工渣、赤泥、磷石膏等产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推广一批先进适用技术与装备,加强对工业固体废弃物中战略性稀贵金属的回收利用。研发尾矿深度加工和综合利用技术,促进尾矿中伴生有价元素回收和高技术含量尾矿产品开发,提高尾矿综合利用经济性。研发复杂多金属尾矿选冶联合关键技术与装备、清洁无害化综合利用关键技术,研发单套设备处理能力达到每年100—500万吨的尾矿高效浓缩及充填料制备、输送、充填成套工艺技术。开发低品位钛渣优化提质技术,提高钒钛磁铁矿资源综合利用率。
{{gap}}{{楷体|促进“城市矿产”开发和低值废弃物利用。}}提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汽车拆解利用技术装备水平,促进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加工利用集聚化规模化发展。加快建设城市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和废旧纺织品等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系统,协同发挥各类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作用,打造城市低值废弃物协同处理基地。落实土地、财税等相关优惠政策。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础设施,支持现有再生资源回收集散地升级改造。
{{gap}}{{楷体|加强农林废弃物回收利用。}}基本实现畜禽粪便、残膜、农作物秸秆、林业三剩物等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广秸秆腐熟还田技术,支持秸秆代木、纤维原料、清洁制浆、生物质能、商品有机肥等新技术产业化发展。鼓励利用畜禽粪便、秸秆等多种农林废弃物,因地制宜实施农村户用沼气和集中供沼气工程。推广应用标准地膜,引导回收废旧地膜和使用可降解地膜。鼓励利用林业废弃物建设热、电、油、药等生物质联产项目。积极开发农林废弃物超低排放焚烧技术。
{{gap}}{{楷体|积极开展新品种废弃物循环利用。}}开展新品种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示范,推动废弃太阳能电池、废旧动力蓄电池、废碳纤维材料、废节能灯等新型废弃物回收利用,推广稀贵金属高效富集与清洁回收利用、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梯级利用等。支持碳捕集、利用和封存技术研发与应用,发展碳循环产业。
{{gap}}{{楷体|大力推动海水资源综合利用。}}加快海水淡化及利用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提高核心材料和关键装备的可靠性、先进性和配套能力。推动建设集聚发展的海水淡化装备制造基地。开展海水资源化利用示范工程建设,推进大型海水淡化工程总包与服务。开展海水淡化试点示范,鼓励生产海水淡化桶装水,推进海水淡化水依法进入市政供水管网。推进海水冷却技术在沿海高用水行业规模化应用。加快从海水中提取钾、溴、镁等产品,实现高值化利用。
{{gap}}{{楷体|发展再制造产业。}}加强机械产品再制造无损检测、绿色高效清洗、自动化表面与体积修复等技术攻关和装备研发,加快产业化应用。组织实施再制造技术工艺应用示范,推进再制造纳米电刷镀技术装备、电弧喷涂等成熟表面工程装备示范应用。开展发动机、盾构机等高值零部件再制造。建立再制造旧件溯源及产品追踪信息系统,促进再制造产业规范发展。
{{gap}}{{楷体|健全资源循环利用产业体系。}}推动物联网电子监管技术在危险废弃物、电子废弃物利用处置等领域应用,支持再生资源企业建立线上线下融合的回收网络。统筹国内外再生资源利用,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回收与再生资源回收的衔接。建设资源循环利用第三方服务体系,鼓励通过合同管理方式,提供废弃物管理、回收、再生加工、循环利用的整体解决方案。全面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鼓励使用再生产品和原料。建立健全覆盖固体废弃物、危险废弃物、再生产品、污染物控制等方面的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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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18'''''' 资源循环替代体系示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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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循环发展引领行动,推动太阳能光伏电池、废弃电子产品稀贵金属多组分分离提取和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废液晶等新品种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开展基于“互联网+”的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示范。推进城市低值废弃物协同处置和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快发展。建立以售后维修体系为核心的旧件回收体系,在商贸物流、金融保险、维修销售等环节和煤炭、石油等采掘企业推广应用再制造产品。鼓励专业化再制造服务公司提供整体解决方案和专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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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六、促进数字创意产业蓬勃发展,创造引领新消费'''
{{gap}}以数字技术和先进理念推动文化创意与创新设计等产业加快发展,促进文化科技深度融合、相关产业相互渗透。到2020年,形成文化引领、技术先进、链条完整的数字创意产业发展格局,相关行业产值规模达到8万亿元。
{{gap}}{{楷体|(一)创新数字文化创意技术和装备。}}适应沉浸式体验、智能互动等趋势,加强内容和技术装备协同创新,在内容生产技术领域紧跟世界潮流,在消费服务装备领域建立国际领先优势,鼓励深度应用相关领域最新创新成果。
{{gap}}{{楷体|提升创作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加大空间和情感感知等基础性技术研发力度,加快虚拟现实、增强现实、全息成像、裸眼三维图形显示(裸眼3D)、交互娱乐引擎开发、文化资源数字化处理、互动影视等核心技术创新发展,加强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在数字文化创意创作生产领域的应用,促进创新链和产业链紧密衔接。鼓励企业运用数字创作、网络协同等手段提升生产效率。
{{gap}}{{楷体|增强传播服务技术装备水平。}}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超感影院、混合现实娱乐、广播影视融合媒体制播等配套装备和平台,开拓消费新领域。大力研发数字艺术呈现技术,提升艺术展演展陈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应用水平,支持文物保护装备产业化及应用。研究制定数字文化创意技术装备关键标准,推动自主标准国际化,完善数字文化创意技术装备和相关服务的质量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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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19 '''''' 数字文化创意技术装备创新提升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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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用相结合,构建数字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平台,加强基础技术研发,大力发展虚拟现实、增强现实、互动影视等新型软硬件产品,促进相关内容开发。完善数字文化创意产业技术与服务标准体系,推动手机(移动终端)动漫、影视传媒等领域标准体系广泛应用,建立文物数字化保护和传承利用、智慧博物馆、超高清内容制作传输等标准。完善数字创意“双创”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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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楷体|(二)丰富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和形式。}}通过全民创意、创作联动等新方式,挖掘优秀文化资源,激发文化创意,适应互联网传播特点,创作优质、多样、个性化的数字创意内容产品。
{{gap}}{{楷体|促进优秀文化资源创造性转化。}}鼓励对艺术品、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文化资源进行数字化转化和开发。依托地方特色文化,创造具有鲜明区域特点和民族特色的数字创意内容产品。加强现代设计与传统工艺对接,促进融合创新。提高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体验馆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加强智慧博物馆和智慧文化遗产地建设,创新交互体验应用。
{{gap}}{{楷体|鼓励创作当代数字创意内容精品。}}强化高新技术支撑文化产品创作的力度,提高数字创意内容产品原创水平,加快出版发行、影视制作、演艺娱乐、艺术品、文化会展等行业数字化进程,提高动漫游戏、数字音乐、网络文学、网络视频、在线演出等文化品位和市场价值。鼓励多业态联动的创意开发模式,提高不同内容形式之间的融合程度和转换效率,努力形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数字创意品牌,支持中华文化“走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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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20 '''''' 数字内容创新发展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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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托先进数字技术,推动实施文化创意产品扶持计划和“互联网+”中华文明行动计划,支持推广一批数字文化遗产精品,打造一批优秀数字文化创意产品,建设数字文化资源平台,实现文化创意资源的智能检索、开发利用和推广普及,拓展传播渠道,引导形成产业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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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楷体|(三)提升创新设计水平。}}挖掘创新设计产业发展内生动力,推动设计创新成为制造业、服务业、城乡建设等领域的核心能力。
{{gap}}{{楷体|强化工业设计引领作用。}}积极发展第三方设计服务,支持设计成果转化。鼓励企业加大工业设计投入,推动工业设计与企业战略、品牌深度融合,促进创新设计在产品设计、系统设计、工艺流程设计、商业模式和服务设计中的应用。支持企业通过创新设计提升传统工艺装备,推进工艺装备由单机向互联、机械化向自动化持续升级。以创意和设计引领商贸流通业创新,加强广告服务,健全品牌价值体系。制定推广行业标准,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支持建设工业设计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工业设计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
{{gap}}{{楷体|提升人居环境设计水平。}}创新城市规划设计,促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与城市规划相融合,利用大数据、虚拟现实等技术,建立覆盖区域、城乡、地上地下的规划信息平台,引导创新城市规划。从宏观、中观、微观等多层面加强城市设计,塑造地域特色鲜明的风貌。鼓励建筑设计创作,完善招投标制度和专家评标制度,扩展建筑师执业服务范围,引导建筑师参与项目策划、建筑设计、项目管理,形成激励建筑师创作的政策环境。加大建筑师培养力度,培育既有国际视野又有文化自信的建筑师队伍。倡导新型景观设计,改善人居环境。进一步提高装饰设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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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21'''''' 创新设计发展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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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实施制造业创新设计行动纲要,建设一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建设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工业设计集聚区。建设增材制造等领域设计大数据平台与知识库,促进数据共享和供需对接。通过发展创业投资、政府购买服务、众筹试点等多种模式促进创新设计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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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楷体|(四)推进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动数字文化创意和创新设计在各领域应用,培育更多新产品、新服务以及多向交互融合的新业态,形成创意经济无边界渗透格局。
{{gap}}{{楷体|加快重点领域融合发展。}}推动数字创意在电子商务、社交网络中的应用,发展虚拟现实购物、社交电商、“粉丝经济”等营销新模式。推动数字创意在教育领域的应用,提升学习内容创意水平,加强数字文化教育产品开发和公共信息资源深度利用,推动教育服务创意化。提升旅游产品开发和旅游服务设计的文化内涵和数字化水平,促进虚拟旅游展示等新模式创新发展。挖掘创意“三农”发展潜力,提高休闲农业创意水平,促进地理标志农产品、乡村文化开发,以创意民宿推动乡村旅游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推动数字创意在医疗、展览展示、地理信息、公共管理等领域应用。构建数字创意相关项目资源库和对接服务平台,创新使用多种形式的线上线下推广手段,广泛开展会展活动,鼓励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积极开展跨领域交流合作。
{{gap}}{{楷体|推进数字创意生态体系建设。}}建立涵盖法律法规、行政手段、技术标准的数字创意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打击数字创意领域盗版侵权行为力度,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积极研究解决虚拟现实、网络游戏等推广应用中存在的风险问题,切实保护用户生理和心理健康。改善数字创意相关行业管理规制,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简化审批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融合发展。
{{gap}}'''七、超前布局战略性产业,培育未来发展新优势'''
{{gap}}以全球视野前瞻布局前沿技术研发,不断催生新产业,重点在空天海洋、信息网络、生命科学、核技术等核心领域取得突破,高度关注颠覆性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在若干战略必争领域形成独特优势,掌握未来产业发展主动权,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提供战略储备、拓展战略空间。
{{gap}}{{楷体|(一)空天海洋领域。}}
{{gap}}{{楷体|显著提升空间进入能力。}}突破大推力发动机、大直径箭体设计、制造与先进控制等关键技术,发展重型运载火箭,保障未来重大航天任务实施。发展快速、廉价、可重复使用的小载荷天地往返运输系统。超前部署具有高空间定位精度的空间飞行器自主导航和飞行技术。
{{gap}}{{楷体|加快发展新型航天器。}}加强超高分辨率、超高精度时空基准、超高速安全通信、高性能星上处理、大功率电源、新型材料等关键技术研发,研制新型应用卫星。建立先进的载人空间科学实验平台和生命支持系统。发展空间飞行器轻量化小型化技术,推进应用型微、纳、皮卫星规范有序发展。部署和发射新型试验卫星。加快发展临近空间飞行器、可重复使用航天器等面向未来任务的新型航天器。
{{gap}}{{楷体|加快航空领域关键技术突破和重大产品研发。}}超前部署氢燃料、全电、组合动力等新型发动机关键技术研究,提升未来航空产业自主发展能力。加快发展多用途无人机、新构型飞机等战略性航空装备。前瞻布局超音速商务机、新概念新构型总体气动技术、先进高可靠性机电技术、新一代航空电子系统、航空新材料及新型复合材料加工技术。
{{gap}}{{楷体|发展新一代深海远海极地技术装备及系统。}}建立深海区域研究基地,发展海洋遥感与导航、水声探测、深海传感器、无人和载人深潜、深海空间站、深海观测系统、“空—海—底”一体化通信定位、新型海洋观测卫星等关键技术和装备。大力研发深远海油气矿产资源、可再生能源、生物资源等资源开发利用装备和系统,研究发展海上大型浮式结构物,支持海洋资源利用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应用,培育海洋经济新增长点。大力研发极地资源开发利用装备和系统,发展极地机器人、核动力破冰船等装备。
{{gap}}{{楷体|(二)信息网络领域。}}
{{gap}}{{楷体|构建未来网络新体系。}}着眼于提升当前网络体系架构可扩展性、安全性、可管控性、移动性和内容分发能力,系统布局新型网络架构、技术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研究,开展实验网络建设,研究构建泛在融合、绿色带宽、智能安全的新型网络。
{{gap}}{{楷体|加强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面向万物互联需求,发展物联网搜索引擎、E级高性能计算、面向物端的边缘计算等技术和产品。开展深度学习、认知计算、虚拟现实、自然人机交互等领域前沿技术研发,提升信息服务智能化、个性化水平。布局太赫兹通信、可见光通信等技术研发,持续推动量子密钥技术应用。
{{gap}}{{楷体|推动电子器件变革性升级换代。}}加强低功耗高性能新原理硅基器件、硅基光电子、混合光电子、微波光电子等领域前沿技术和器件研发,形成一批专用关键制造设备,提升光网络通信元器件支撑能力。统筹布局量子芯片、量子编程、量子软件以及相关材料和装置制备关键技术研发,推动量子计算机的物理实现和量子仿真的应用。加强类脑芯片、超导芯片、石墨烯存储、非易失存储、忆阻器等新原理组件研发,推进后摩尔定律时代微电子技术开发与应用,实现产业跨越式发展。
{{gap}}{{楷体|(三)生物技术领域。}}
{{gap}}{{楷体|构建基于干细胞与再生技术的医学新模式。}}加快布局体细胞重编程科学技术研发,开发功能细胞获取新技术。完善细胞、组织与器官的体内外生产技术平台与基地。规范干细胞与再生领域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完善知识产权评估与转化机制,持续深化干细胞与再生技术临床应用。发展肿瘤免疫治疗技术。
{{gap}}{{楷体|推进基因编辑技术研发与应用。}}建立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基因编辑技术体系,开发针对重大遗传性疾病、感染性疾病、恶性肿瘤等的基因治疗新技术。建立相关动物资源平台、临床研究及转化应用基地,促进基于基因编辑研究的临床转化和产业化发展。
{{gap}}{{楷体|加强合成生物技术研发与应用。}}突破基因组化学合成、生物体系设计再造、人工生物调控等关键技术,研究推进人工生物及人工生物器件临床应用和产业化。推动生物育种、生态保护、能源生产等领域颠覆性技术创新,构建基础原料供给、物质转化合成、民生服务新模式,培育合成生物产业链。
{{gap}}{{楷体|(四)核技术领域。}}
{{gap}}{{楷体|加快开发新一代核能装备系统。}}加快推动铅冷快堆、钍基熔盐堆等新核能系统试验验证和实验堆建设。支持小型和微型核动力堆研发设计和关键设备研制,开展实验堆建设和重点领域示范应用。积极参与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不断完善全超导托卡马克核聚变实验装置等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开展实验堆概念设计、关键技术和重要部件研发。
{{gap}}{{楷体|发展非动力核技术。}}支持发展离子、中子等新型射线源,研究开发高分辨率辐射探测器和多维动态成像装置,发展精准治疗设备、医用放射性同位素、中子探伤、辐射改性等新技术和新产品,持续推动核技术在工业、农业、医疗健康、环境保护、资源勘探、公共安全等领域应用。
{{gap}}'''八、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构建协调发展新格局'''
{{gap}}立足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围绕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根据各地产业基础和特色优势,坚持因地制宜、因业布局、因时施策,加快形成点面结合、优势互补、错位发展、协调共享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格局。
{{gap}}{{楷体|(一)打造战略性新兴产业策源地。}}支持创新资源富集的中心城市形成以扩散知识技术为主要特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策源地。发挥策源地城市科研人才密集、学科齐全、国际交流频繁等优势,支持建设一批国际一流的大学和科研机构,强化重点领域基础研究,大力促进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发展,支持建设新兴交叉学科研究中心,推进信息、生命、医疗、能源等领域原创性、颠覆性、支撑性技术开发,推动产学研用联动融合,形成引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辐射源”。以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为契机,加快改革攻坚,完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最大限度减少不利于创新人才发展的制度障碍,探索建立适应创新要素跨境流动的体制机制。发挥策源地城市改革创新示范带动作用,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一批有力度、有特色、有影响的重大改革举措。大力推动科技中介新业态发展,支持海外人才、科研人员、高校师生在策源地城市创业创新,支持海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企业在策源地城市建设产业创新平台和孵化器,打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创新高地。鼓励策源地城市开展“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强化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加快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更好利用全球创新成果,加速科技成果向全国转移扩散。
{{gap}}{{楷体|(二)壮大一批世界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集聚区。}}依托城市群建设,以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为重点,发展知识密集型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打造10个左右具有全球影响力、引领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标志性产业集聚区,推动形成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创新区、产业链创新链融合区、国际合作承载区。在东部地区打造国际一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城市群,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加强京津冀经济与科技人才联动,形成辐射带动环渤海地区和北方腹地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共同体;发挥长三角城市群对长江经济带的引领作用,以上海、南京、杭州、合肥、苏锡常等都市圈为支点,构筑点面结合、链群交融的产业发展格局;以广州、深圳为核心,全面提升珠三角城市群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延伸布局产业链和服务链,带动区域经济转型发展;推动山东半岛城市群重点发展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等产业和海洋经济;围绕福州、厦门等重点城市,推动海峡西岸地区生物、海洋、集成电路等产业发展。依托中西部地区产业基础,大力推进成渝地区、武汉都市圈、长株潭城市群、中原城市群、关中平原城市群等重点区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积极创造条件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支持昆明、贵阳等城市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促进长江经济带上中下游地区产业协同发展。对接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促进天山北坡、兰州—西宁等西北地区城市群发展特色产业。推动东北地区大力发展机器人及智能装备、光电子、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信息服务等产业,以沈阳、大连、哈尔滨、长春为支点,支持东北地区城市群打造国内领先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带动区域经济转型升级。
{{gap}}{{楷体|(三)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集群。}}充分发挥现有产业集聚区作用,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采用市场化方式促进产业集聚,完善扶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培育百余个特色鲜明、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的优势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链。完善政府引导产业集聚方式,由招商引资向引资、引智、引技并举转变,打造以人才和科技投入为主的新经济;由“引进来”向“引进来”、“走出去”并重转变,充分整合利用全球创新资源和市场资源;由注重产业链发展向产业链、创新链协同转变,聚焦重点产业领域,依托科研机构和企业研发基础,提升产业创新能力;由产城分离向产城融合转变,推动研究机构、创新人才与企业相对集中,促进不同创新主体良性互动。避免对市场行为的过度干预,防止园区重复建设。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向国家级新区等重点功能平台集聚。
{{gap}}'''九、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开放发展,拓展合作新路径'''
{{gap}}贯彻国家开放发展战略部署,构建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合作新机制,建设全球创新发展网络,推动产业链全球布局,拓展发展新路径。
{{gap}}{{楷体|(一)积极引入全球资源。}}抓住“一带一路”建设契机,推进国际产能合作,构建开放型创新体系,鼓励技术引进与合作研发,促进引进消化吸收与再创新。积极引导外商投资方向,鼓励外商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跨国公司、国际知名研究机构在国内设立研发中心。加大海外高端人才引进力度,畅通吸纳海外高端人才的绿色通道,为海外人才来华工作和创业提供更多便利。
{{gap}}{{楷体|(二)打造国际合作新平台。}}积极建立国际合作机制,推动签署落实政府间新兴产业和创新领域合作协议。推动双边互认人员资质、产品标准、认证认可结果,参与国际多边合作互认机制。以发达国家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为重点,建设双边特色产业国际合作园区,引导龙头企业到海外建设境外合作园区。创新合作方式,提升重点领域开放合作水平。加强国际科技成果转化和孵化、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gap}}{{楷体|(三)构建全球创新发展网络。}}建立健全国际化创新发展协调推进和服务机制,加强驻外机构服务能力,利用二十国集团(G20)、夏季达沃斯等平台开展新经济交流,充分发挥有关行业协会和商会作用,搭建各类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平台。引导社会资本设立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跨国并购和投资基金,支持一批城市对接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合作,建设一批国际合作创新中心,发展一批高水平国际化中介服务机构,建立一批海外研发中心,构建全球研发体系,形成政府、企业、投资机构、科研机构、法律机构、中介机构高效协同的国际化合作网络。支持企业和科研机构参与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承担和组织国际重大科技合作项目。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技术标准制定。
{{gap}}{{楷体|(四)深度融入全球产业链。}}推动产业链全球布局,在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等重点领域,针对重点国家和地区确定不同推进方式和实施路径,推动产业链资源优化整合。支持企业、行业协会和商会、地方政府和部门创新方式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产能合作,推动国内企业、中外企业组团共同开拓国际市场,支持产业链“走出去”,将“走出去”获得的优质资产、技术、管理经验反哺国内,形成综合竞争优势。推动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领域龙头企业海外拓展,与国际大企业开展更高层次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共赢发展。
{{gap}}'''十、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营造发展新生态'''
{{gap}}加快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持续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强化制度建设,汇聚知识、技术、资金、人才等创新要素,全面营造有利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的生态环境。
{{gap}}{{楷体|(一)完善管理方式。}}
{{gap}}{{楷体|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在电信、新药和医疗器械、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等领域,进一步完善审批方式,最大限度减少事前准入限制,修改和废止有碍发展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坚持放管结合,区分不同情况,积极探索和创新适合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监管方式,既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又防范可能引发的风险。对发展前景和潜在风险看得准的“互联网+”、分享经济等新业态,量身定制监管模式;对看不准的领域,加强监测分析,鼓励包容发展,避免管得过严过死;对潜在风险大、有可能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后果的,切实加强监管;对以创新之名行非法经营之实的,坚决予以取缔。严格执行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各项政策措施,落实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相关政策措施,推进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全面落实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各项部署,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国有企业中率先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示范,开展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发布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
{{gap}}{{楷体|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完善反垄断法配套规则,进一步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信息服务、医疗服务等领域企业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序实施,打破可再生能源发电、医疗器械、药品招标等领域的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加大对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行为的查处力度。完善信用体系,充分发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作用,推进各类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对接和服务创新,加强信用记录在线披露和共享,为经营者提供信用信息查询、企业身份网上认证等服务。
{{gap}}{{楷体|加强政策协调。}}充分发挥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推动改革措施落地,加强工作沟通,避免相关政策碎片化。持续开展产业发展状况评估和前瞻性课题研究,准确定位改革发展方向。建立高层次政企对话咨询机制,在研究制订相关政策措施时积极听取企业意见。定期发布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有关重点工作安排,统筹推进相关改革发展工作。
{{gap}}{{楷体|(二)构建产业创新体系。}}
{{gap}}{{楷体|深入开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众创、众包、众扶、众筹平台,依托“双创”资源集聚的区域、科研院所和创新型企业等载体,支持建设“双创”示范基地,发展专业化众创空间。依托互联网打造开放共享的创新机制和创新平台,推动企业、科研机构、高校、创客等创新主体协同创新。着力完善促进“双创”的法律和政策体系。持续强化“双创”宣传,办好全国“双创”活动周,营造全社会关注“双创”、理解“双创”、支持“双创”的良好氛围。
{{gap}}{{楷体|强化公共创新体系建设。}}实施一批重大科技项目和重大工程,加强颠覆性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创新重大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探索实行项目决策、执行、评价、监督相对分开的组织管理机制。构建企业主导、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支持建设关键技术研发平台,在重点产业领域采取新机制建立一批产业创新中心。围绕重点领域创新发展需求,统筹部署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创新平台建设,加强设施和平台开放共享。按照科研基地优化布局统筹部署,建设一批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支撑引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强相关计量测试、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知识和数据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成立战略性新兴产业计量科技创新联盟,加强认证认可创新。落实和完善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化发展规划,完善标准体系,支持关键领域新技术标准应用。
{{gap}}{{楷体|支持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实施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加强企业技术中心能力建设,推进创新企业百强工程,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创新型领导企业,引领带动上下游产业创新能力提升。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支持力度,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gap}}{{楷体|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制度。}}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组织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有关改革措施,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加快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评价和年度报告制度。引导有条件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专业化、市场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成果发布,探索在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领域率先建立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限时转化制度。
{{gap}}{{楷体|(三)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
{{gap}}{{楷体|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维权。}}积极推进专利法、著作权法修订工作。跟踪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创新,加强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研究,完善商业模式知识产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实用艺术品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新建一批快速维权中心。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纳入社会信用记录,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侵权查处机制,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加大海关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力度,推动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额度。
{{gap}}{{楷体|加强知识产权布局运用。}}大力推行知识产权标准化管理,提升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实施知识产权行业布局和区域布局工程,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和龙头企业引导设立知识产权布局设计中心。构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推进全国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培育一批专业化、品牌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鼓励高端检索分析工具等开发应用,引导知识产权联盟建设。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创新知识产权金融产品,开发知识产权投贷、投保、投债联动等新产品,探索知识产权股权化、证券化。鼓励企业综合运用专利、版权、商标等知识产权手段打造自有品牌。
{{gap}}{{楷体|完善知识产权发展机制。}}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部署知识产权服务链,建立知识产权集群管理制度,推动形成一批知识产权优势集聚区。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分析及动向监测。建立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制度,鼓励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机制。完善海外知识产权服务体系,研究发布海外知识产权环境信息,跟踪研究重点产业领域国际知识产权动向,引导建立海外知识产权案件信息提交机制,加强对重大知识产权案件的研究,建立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机制,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海外并购和维权行动。
{{gap}}{{楷体|(四)深入推进军民融合。}}
{{gap}}{{楷体|构建军民融合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体系。}}促进军民科技创新体系相互兼容、协同发展,推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依托国家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促进军民两用技术产业化发展。建设一批军民融合创新平台。在军工单位集中、产业基础较好的地区,推进军民技术双向转移和转化应用。支持军工企业发挥优势向新能源、民用航空航天、物联网等新兴领域拓展业务,引导优势民营企业进入国防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构建各类企业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
{{gap}}{{楷体|加强军民融合重大项目建设。}}面向建设航天强国,统筹规划军民卫星研发和使用,加强地面站网整合建设与信息共享,积极发展军民通用化程度高的动力系统、关键部件和基础材料。适应空域改革进程,加强空域管制系统技术和装备研发,推进航空产业军民深度融合发展。面向建设网络强国,加强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和系统军民合建共用,组织实施安全可靠信息网络产品和服务相关应用示范工程。面向建设海洋强国,适应军地海洋资源调查、海域使用、海洋观测预报、海洋环境保护和岛礁建设需求,发展军民两用高性能装备和材料技术。开展军民通用标准化工程,促进军民技术双向转移。
{{gap}}{{楷体|(五)加大金融财税支持。}}
{{gap}}{{楷体|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上市或挂牌融资,研究推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试点,建立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区域性股权市场合作对接机制。探索推进场外证券交易市场以及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建设,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企业发展。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完善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税收支持政策,丰富并购融资和创业投资方式。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发行债券融资,扩大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发行规模,鼓励探索开发高收益债券和可转换债券等金融产品,稳步推进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展。鼓励保险公司、社会保险基金和其他机构投资者合法合规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推进投贷联动试点工作。
{{gap}}{{楷体|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完善适应战略性新兴产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贷款评审制度。探索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融资信息服务平台,促进银企对接。鼓励建设数字创意、软件等领域无形资产确权、评估、质押、流转体系,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股权质押融资、供应链融资、科技保险等金融产品创新。引导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力度。推动发展一批为飞机、海洋工程装备、机器人等产业服务的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公司。加快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融资担保工作。
{{gap}}{{楷体|创新财税政策支持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创新方式吸引社会投资,大力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充分发挥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服务创业创新的作用,完善管理规则,做好风险防控,高效开展投资运作,带动社会资本设立一批创业投资基金,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投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引导社会资金设立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和国际化投资基金。积极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项目建设。完善政府采购政策,加大对“双创”以及云计算、大数据、循环经济等支持力度,推进智慧城市、信息惠民、“城市矿山”、智能装备等示范应用。进一步完善光伏、风电、生物质等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政策。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政策。完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gap}}{{楷体|(六)加强人才培养与激励。}}
{{gap}}{{楷体|培养产业紧缺人才。}}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领军人才行动,聚焦重点领域,依托重大项目和重大工程建设一批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重点扶持一批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分行业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紧缺人才目录,在国家相关人才计划中予以重点支持。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动态调整高校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合理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招生比例。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建立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制度,推动相关企业为职业学校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提供岗位。依托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培养一大批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建设一批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支持在线培训发展。
{{gap}}{{楷体|鼓励科技人才向企业流动。}}探索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职创业和离岗创业有关政策,引导和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在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设立一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鼓励开展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研发。落实国家对科研人员的各项激励措施,鼓励企业通过股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建立健全符合行业特点的人才使用、流动、评价、激励体系。
{{gap}}{{楷体|充分利用全球人才。}}在充分发挥现有人才作用的基础上引进培养一批高端人才。研究优化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简化外籍高层次人才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程序,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提供居留与出入境便利。
{{gap}}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工作进度,切实抓好本规划实施工作,加强各专项规划、地方规划与本规划的衔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实化政策措施,推动本规划各项任务落实到位。鼓励相关省(区、市)联合编制区域性发展规划,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差别化、特色化协同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发挥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的牵头作用,加强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推动,密切跟踪产业发展情况,及时研究协调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按照职责分工抓紧任务落实,加快制定配套政策,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
{{gap}}附件: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附件'''
{{c|'''{{x-larger|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
{| class="wikitable"
|-
|| '''序号'''
|| '''重点工作'''
|| '''负责部门'''
|-
|| 1
|| 构建网络强国基础设施,组织实施宽带乡村示范工程。
||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家网信办、商务部、农业部、财政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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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推动三网融合基础设施发展,推进全国有线电视网络整合和互联互通,加快构建下一代广播电视网。
|| 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 3
|| 推进“互联网+”行动,组织实施“互联网+”工程。
||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网信办、农业部、国家能源局、人民银行、商务部、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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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组织实施大数据发展工程。
||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网信办、科技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5
|| 做强信息技术核心产业,组织实施集成电路发展工程。
||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网信办、质检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6
|| 发展人工智能,组织实施人工智能创新工程。
||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网信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7
|| 完善网络经济管理方式,深化电信体制改革,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网信办、国务院法制办、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商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8
|| 打造智能制造高端品牌,组织实施重点领域智能工厂应用示范工程。
|| 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质检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9
|| 实现航空产业新突破,组织实施新一代民用飞机创新工程。
||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科技部、财政部、质检总局、中国民航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10
|| 做大做强卫星及应用产业,组织实施空间信息智能感知工程。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国防科工局、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网信办、质检总局、中科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11
|| 强化轨道交通装备领先地位。
|| 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中国铁路总公司、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质检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12
|| 增强海洋工程装备国际竞争力,组织实施海洋工程装备创新发展工程。
||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财政部、质检总局、国家国防科工局、国家海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13
|| 提高新材料基础支撑能力,组织实施新材料提质和协同应用工程。
||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科技部、财政部、质检总局、国家国防科工局、国家海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14
|| 构建生物医药新体系,组织实施新药创制与产业化工程。
||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15
|| 提升生物医学工程发展水平,组织实施生物技术惠民工程。
||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海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16
|| 加速生物农业产业化发展。
|| 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17
|| 推进生物制造技术向化工、材料、能源等领域渗透应用。
||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18
|| 培育生物服务新业态。
||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19
|| 组织实施生物产业创新发展平台建设工程。
||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海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20
|| 创新生物能源发展模式。
|| 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海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21
|| 实现新能源汽车规模应用,组织实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提升工程。
||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牵头,财政部、质检总局、国家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22
|| 推动新能源产业发展,组织实施新能源高比例发展工程。
|| 国家能源局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23
|| 大力发展高效节能产业,组织实施节能技术装备发展工程。
||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24
|| 加快发展先进环保产业。
||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海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25
|| 组织实施绿色低碳技术综合创新示范工程。
||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质检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26
|| 深入推进资源循环利用,组织实施资源循环替代体系示范工程。
||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27
|| 创新数字文化创意技术和装备,组织实施数字文化创意技术装备创新提升工程。
|| 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网信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28
|| 丰富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和形式,组织实施数字内容创新发展工程。
|| 文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网信办、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29
|| 提升创新设计水平,组织实施创新设计发展工程。
||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文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30
|| 超前布局战略性产业,重点在空天海洋、信息网络、生命科学、核技术等核心领域取得突破。
|| 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国防科工局、财政部、工程院、中科院、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31
|| 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
||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32
|| 积极建立国际合作机制,推动签署落实政府间新兴产业和创新领域合作协议。推动双边互认人员资质、产品标准、认证认可结果,参与国际多边合作互认机制。
|| 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国家国防科工局、国家海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33
|| 以发达国家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为重点,建设双边特色产业国际合作园区,提升重点领域开放合作水平。
|| 商务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34
|| 构建全球创新发展网络。
|| 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35
|| 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区分不同情况,积极探索和创新适合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监管方式。
||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交通运输部、文化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36
|| 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国有企业中率先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示范,开展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
||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37
|| 发布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
||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文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38
|| 完善反垄断法配套规则,进一步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信息服务、医疗服务等领域企业违法行为。
||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39
||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序实施,打破可再生能源发电、医疗器械、药品招标等领域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加大对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行为的查处力度。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工商总局、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40
|| 建立高层次政企对话咨询机制,在研究制订相关政策措施时积极听取企业意见。
||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41
|| 深入开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众创、众包、众扶、众筹平台,支持建设“双创”示范基地,发展专业化众创空间。依托互联网打造开放共享的创新机制和创新平台,推动企业、科研机构、高校、创客等创新主体协同创新。
||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科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42
|| 实施一批重大科技项目和重大工程,加强颠覆性技术研发和产业化。
|| 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网信办、国家国防科工局、财政部、工程院、中科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43
|| 加强相关计量测试、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知识和数据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 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44
|| 落实和完善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化发展规划,完善标准体系,支持关键领域新技术标准应用。
|| 质检总局、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网信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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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加强企业技术中心能力建设,推进创新企业百强工程。
||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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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 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47
|| 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制度,组织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加快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评价和年度报告制度。
|| 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中科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48
|| 探索在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领域率先建立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限时转化制度。
||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49
|| 积极推进专利法、著作权法修订工作。跟踪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创新,完善商业模式知识产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实用艺术品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推动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额度。
|| 国家知识产权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务院法制办、科技部、工商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50
||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新建一批快速维权中心。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纳入社会信用记录,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侵权查处机制,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加大海关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力度。
|| 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总局、海关总署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51
|| 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部署知识产权服务链,建立知识产权集群管理制度,培育一批专业化、品牌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推动形成一批知识产权优势集聚区。
|| 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52
|| 完善海外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立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机制,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海外并购和维权行动。
|| 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53
||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上市或挂牌融资,研究推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试点,建立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区域性股权市场合作对接机制。
|| 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54
||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发行债券融资,扩大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发行规模,鼓励探索开发高收益债券和可转换债券等金融产品,稳步推进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展。
|| 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55
|| 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完善适应战略性新兴产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贷款评审制度。鼓励建设数字创意、软件等领域无形资产确权、评估、质押、流转体系,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股权质押融资、供应链融资、科技保险等金融产品创新。
|| 人民银行、银监会牵头,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化部、工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56
|| 探索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融资信息服务平台,促进银企对接。
||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人民银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57
|| 引导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力度。
|| 人民银行、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58
|| 推动发展一批为飞机、海洋工程装备、机器人等产业服务的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公司。
|| 商务部、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海洋局、中国民航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59
|| 加快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融资担保工作。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60
||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引导社会资金设立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和国际化投资基金。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61
|| 完善政府采购政策,加大对“双创”以及云计算、大数据、循环经济等支持力度,推进智慧城市、信息惠民、“城市矿山”、智能装备等示范应用。
|| 财政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62
|| 进一步完善光伏、风电、生物质等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政策。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政策。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63
|| 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领军人才行动,聚焦重点领域,依托重大项目和重大工程建设一批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重点扶持一批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在充分发挥现有人才作用的基础上引进培养一批高端人才。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教育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64
|| 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动态调整高校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合理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招生比例。
|| 教育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65
|| 依托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培养一大批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建设一批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66
|| 引导和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教育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67
|| 在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设立一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鼓励开展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研发。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教育部、科技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68
|| 研究优化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简化外籍高层次人才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程序,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提供居留与出入境便利。
|| 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69
|| 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监测调查。
|| 国家统计局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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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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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难点在农村,关键在农民。增加农民收入是“三农”工作的中心任务,事关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和谐稳定,事关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支撑农民增收的传统动力逐渐减弱,农民收入增长放缓,迫切需要拓宽新渠道、挖掘新潜力、培育新动能。为进一步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gap}}'''一、总体要求'''
{{gap}}{{楷体|(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农民为重点,紧紧围绕农业提质增效强基础、农民就业创业拓渠道、农村改革赋权增活力、农村社会保障固基本,进一步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着力挖掘经营性收入增长潜力,稳住工资性收入增长势头,释放财产性收入增长红利,拓展转移性收入增长空间,确保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
{{gap}}{{楷体|(二)基本原则。}}
{{gap}}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支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提质增效。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多予少取放活,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gap}}坚持就业为本、拓宽渠道。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深入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努力增加就业岗位和创业机会,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开拓农民增收新路径和新模式。
{{gap}}坚持改革创新、激发活力。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增收的体制机制,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
{{gap}}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统筹考虑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实现农民增收、确保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相统一。加大对老少边穷和资源枯竭、产业衰退、生态严重退化等地区的扶持力度,推动协同发展。
{{gap}}{{楷体|(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农民收入增长支持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更加健全,农民就业创业政策更加完善,农村资源资产要素活力充分激发,农村保障政策有力有效,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缩小,确保实现农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的目标。
{{gap}}'''二、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
{{gap}}{{楷体|(四)加大农业基础设施投入。}}优先保障财政对“三农”的投入,坚持把农业农村作为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重点领域,确保力度不减弱。大规模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村土地整治,加强农田水利、农业科技和粮食仓储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加大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创新投融资模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农村。对财政资金投入农业农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鼓励各地探索将股权量化到村到户,作为村集体或农户持有的股权,让农民长期受益。{{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等负责)}}
{{gap}}{{楷体|(五)推进农业补贴政策转型。}}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收入稳定增长前提下,改革完善农业补贴政策,并注意补贴的绿色生态导向。落实和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政策,重点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推进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健全草原、森林、湿地、河湖等生态补偿政策。继续实施和完善产粮大县奖励政策。加大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支持力度,保障农民合理收益。{{楷体|(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等负责)}}
{{gap}}{{楷体|(六)完善农业结构调整政策。}}推进农牧(农林、农渔)结合、循环发展,调整优化农业种养结构,加快发展特色农业。完善粮改饲、粮豆轮作补助政策。建设现代饲草料产业体系,合理布局畜禽、水产养殖,推进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加强海洋牧场建设。积极发展木本粮油、林下经济等。加快推广节水、节肥、节药技术设备,深入开展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推进行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支持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吸引社会资本进行市场化运营。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品牌化营销,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三品一标”农产品,积极培育知名农业品牌,形成优质优价的正向激励机制。{{楷体|(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粮食局等负责)}}
{{gap}}{{楷体|(七)改革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坚持市场化改革取向和保护农民利益并重,完善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继续执行并完善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积极稳妥推进东北地区玉米收储制度改革。加强农产品成本调查和国内外价格监测分析,提高农产品市场和进出口调控的有效性,依法开展贸易救济调查。{{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粮食局等负责)}}
{{gap}}{{楷体|(八)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政策。}}完善财税、信贷、保险、用地、项目支持等政策,培育发展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探索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改革试点。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引导农民以多种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相关扶持政策向规范化、示范性农民合作社倾斜。支持龙头企业转型升级,强化科技研发,创新生产管理和商业模式。支持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推广农业生产经营环节服务外包、土地托管、代耕代种、联耕联种等综合服务模式,建设一批集收储、烘干、加工、配送、销售等于一体的粮食服务中心。{{楷体|(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国家粮食局等负责)}}
{{gap}}{{楷体|(九)加强农村金融服务。}}加快构建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发展农村普惠金融。鼓励大中型商业银行加强对“三农”的金融支持,提升服务“三农”能力。创新村镇银行设立模式,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提高覆盖面。规范发展农村合作金融,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积极引导互联网金融、产业资本开展农村金融服务。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小微企业等信用信息征集和评价体系。有序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扩大农业农村贷款抵押物范围。{{楷体|(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负责)}}
{{gap}}{{楷体|(十)创新农业保险产品和服务。}}把农业保险作为支持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要手段,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保障体系,从覆盖直接物化成本逐步实现覆盖完全成本。健全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形成适度竞争的市场格局。进一步发展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粮食安全的农作物保险、主要畜产品保险、重要“菜篮子”品种保险和森林保险,推广农房、农机具、设施农业、渔业、制种保险等业务。稳步开展主要粮食作物、生猪和蔬菜价格保险试点,探索天气指数保险和“基本险+附加险”等模式。探索发展适合农业农村特点的农业互助保险组织。鼓励各地区因地制宜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试点。加快建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增强对重大自然灾害风险的抵御能力。{{楷体|(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负责)}}
{{gap}}{{楷体|(十一)探索财政撬动金融支农新模式。}}综合运用奖励、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工具,加大对“三农”金融服务的政策支持,重点支持发展农户小额贷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种养业贷款、粮食市场化收购贷款、农业产业链贷款、大宗农产品保险、林权抵押贷款等。落实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加快建立覆盖全国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健全银政担合作机制。完善涉农贴息贷款政策,降低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总结推广“财政补助、农户自缴、社会帮扶”等模式,引导成立多种形式的农民资金互助组织,有效提升农户小额信贷可得性。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农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农业科技创业投资基金。推动建立农业补贴、涉农信贷、农产品期货、农业保险联动机制。{{楷体|(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等负责)}}
{{gap}}'''三、强化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gap}}{{楷体|(十二)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健全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认定管理、政策扶持“三位一体”培育制度,将职业农民培养成建设现代农业的主导力量。完善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加强涉农专业全日制学历教育,健全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体系。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加强县级培训基地和农业田间学校建设,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育行动。依托农业技术推广单位、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组织、涉农职业院校和农林示范基地,围绕特色产业发展急需的关键技术开展培训。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新型职业农民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楷体|(农业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林业局等负责)}}
{{gap}}{{楷体|(十三)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推动形成平等竞争、规范有序、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就业、同工同酬制度。从严查处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逐步实现城乡居民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以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提高职业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农民工输出输入地劳务对接,积极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支持农村社区组建农民劳务合作社,开展劳务培训和协作。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楷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等负责)}}
{{gap}}{{楷体|(十四)支持农民创业创新。}}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实施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培训五年行动计划,支持返乡创业园、返乡创业孵化园(基地)、信息服务平台、实训基地和乡村旅游创客示范基地建设。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提高农村物流水平。提升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质量,改善公共服务设施条件。推动科技、人文等元素融入农业,积极探索农产品个性化定制服务、会展农业、农业众筹等新型业态。挖掘农村传统工匠技艺,发展一乡一业、一村一品,培育乡村手工艺品和农村土特产品品牌。{{楷体|(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等负责)}}
{{gap}}{{楷体|(十五)鼓励规范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农村。}}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积极引导工商资本投入农业农村。鼓励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工商资本投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工商资本投资建设高标准农田、生态公益林等连片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允许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开展观光和休闲度假旅游、农产品加工流通等经营活动。鼓励工商企业投资适合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农业领域,积极发展现代种养业和农业多种经营。探索建立政府与社会合作共建和政府购买公益服务等机制,放宽农村公共服务机构准入门槛,支持工商资本进入农村生活性服务业。加强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建立健全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制度。{{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等负责)}}
{{gap}}{{楷体|(十六)健全产业链利益联结机制。}}深入总结各地经验,引导龙头企业创办或入股合作组织,支持农民合作社入股或兴办龙头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联合体。创新发展订单农业,支持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贷款担保和技术服务,资助农户参加保险。探索建立新型农民合作社管理体系,拓展合作领域和服务内容。鼓励大型粮油加工企业与农户以供应链融资等方式结成更紧密的利益共同体。以土地、林地为基础的各种形式合作,凡是享受财政投入或政策支持的承包经营者均应成为股东方,并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形式,让农户分享加工、销售环节收益。{{楷体|(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负责)}}
{{gap}}'''四、构建城乡一体化发展长效机制,释放农民增收新动能'''
{{gap}}{{楷体|(十七)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善农村集体产权权能,加快农村承包地、林地、草原、“四荒地”、宅基地、农房、集体建设用地等确权登记颁证。实行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继续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完善农村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前提下,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有序推进农村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以股份或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稳步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有效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引导林权规范有序流转,鼓励发展家庭林场、股份合作林场。{{楷体|(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等负责)}}
{{gap}}{{楷体|(十八)激发农村资源资产要素活力。}}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工商资本合作,整合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和闲置农房等,发展民宿经济等新型商业模式,积极探索盘活农村资产资源的方式方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因地制宜采取资源开发利用、统一提供服务、物业管理、混合经营、异地置业等多种实现形式,增强自我发展、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能力和水平。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促进农村各类产权依法流转。{{楷体|(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等负责)}}
{{gap}}{{楷体|(十九)充分发挥新型城镇化辐射带动作用。}}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以县级行政区为基础,以建制镇为支点,深入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工程,引导农村二三产业向县城、重点乡镇及产业园区等集中,发挥产业集聚优势。探索农村新型社区和产业园区同建等模式,带动农村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完善城乡土地利用机制,全面推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政策,在资源环境承载力适宜地区开展低丘缓坡地开发试点。加快推进工矿废弃土地复垦利用。{{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土资源部等负责)}}
{{gap}}'''五、健全困难群体收入保障机制,确保实现全面小康'''
{{gap}}{{楷体|(二十)强化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持续加大扶贫综合投入力度,通过产业扶持、转移就业、易地搬迁、教育支持、健康扶贫、社保兜底等措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准施策,确保如期实现脱贫攻坚目标。将民生项目、惠民政策最大限度地向贫困地区倾斜,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扶贫开发。实施贫困村一村一品产业推进行动。加大以工代赈投入力度,支持农村中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增加贫困人口劳务报酬收入。强化贫困地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利益联结机制。深入实施乡村旅游、林业特色产业、光伏、小水电、电商扶贫工程。加大对贫困地区农产品品牌推介营销支持力度。{{楷体|(国务院扶贫办、农业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国家能源局等负责)}}
{{gap}}{{楷体|(二十一)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全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缴费补贴政策,引导农村贫困人口积极参保续保,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适当提高政府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及受益水平。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家庭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完善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合理确定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全面建立针对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的补贴制度。加强城乡各项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畅通参保人员双向流动的制度转换通道。{{楷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等负责)}}
{{gap}}'''六、加强组织领导'''
{{gap}}{{楷体|(二十二)落实地方责任。}}各地区要提高对促进农民增收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健全工作机制,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拓宽农民增收渠道,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选好配强村级领导班子,突出抓好村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建设,精准选派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充分发挥他们在促进农民增收中的作用。{{楷体|(省级人民政府等负责)}}
{{gap}}{{楷体|(二十三)强化部门配合。}}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按照职能分工,强化协同配合,加大工作力度,抓紧制定和完善具体政策措施。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及时向国务院报告。{{楷体|(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gap}} 国务院办公厅
{{gap}} 2016年11月24日
{{gap}}(此件公开发布)</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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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河南安阳民用机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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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8638
2024-11-04T12:25:01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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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河南安阳民用机场的批复
|year=2016 |month=11 |day=4
|发文字号=国函〔2016〕181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央军委的批复
|theme=工业、交通\民航
|theme2=民航
|edition=yes
|notes={{Textquality|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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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同意}}'''}}
{{c|'''{{x-larger|新建河南安阳民用机场的批复}}'''}}
{{c|{{楷体|国函〔2016〕18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
{{gap}}你省《[[关于呈报审批安阳豫东北机场建设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等报告的请示]]》(豫政文〔2016〕5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gap}}一、同意新建河南安阳民用机场。机场性质为国内支线机场,场址位于安阳市汤阴县伏道乡瓦岗村附近。
{{gap}}二、本期工程建设规模为:飞行区等级指标4C,新建一条长2600米的跑道;航站区按满足2025年旅客吞吐量55万人次、货邮吞吐量2000吨的目标设计,新建航站楼6000平方米、站坪机位5个;配套建设通信、导航、气象、供油、消防救援等辅助生产设施。
{{gap}}三、项目总投资约11.76亿元。原则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和河南省共同筹措解决,具体资金安排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确定。
{{gap}}四、该机场建成后,由地方经营管理,民航局实行行业管理。
{{gap}}其他事宜请商有关方面办理。
{{gap}} 国 务 院
{{gap}} 中央军委
{{gap}} 2016年11月4日
{{gap}}(此件公开发布)</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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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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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T12:24:59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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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
|year=2016 |month=11 |day=2
|发文字号=国发〔2016〕63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通知
|theme=商贸、海关、旅游\对外经贸合作
|theme2=对外经贸合作
|edition=yes
|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x-larger|{{gap}}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
{{c|'''{{x-larger|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
{{楷体|国发〔2016〕63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决策。2015年4月,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运行。1年多来,4省市和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以制度创新为核心,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推动自贸试验区在投资、贸易、金融、事中事后监管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形成了新一批改革创新成果。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自贸试验区可复制、可推广的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将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gap}}'''一、复制推广的主要内容'''
{{gap}}{{楷体|(一)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
{{gap}}1.投资管理领域:“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改革”、“税控发票领用网上申请”、“企业简易注销”等3项。
{{gap}}2.贸易便利化领域:“依托电子口岸公共平台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进单一窗口免费申报机制”、“国际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制度”、“出境加工监管”、“企业协调员制度”、“原产地签证管理改革创新”、“国际航行船舶检疫监管新模式”、“免除低风险动植物检疫证书清单制度”等7项。
{{gap}}3.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引入中介机构开展保税核查、核销和企业稽查”、“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等2项。
{{gap}}{{楷体|(二)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
{{gap}}包括:“入境维修产品监管新模式”、“一次备案,多次使用”、“委内加工监管”、“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易”、“保税展示交易货物分线监管、预检验和登记核销管理模式”、“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保税货物流转监管模式”等7项。
{{gap}}'''二、高度重视推广工作'''
{{gap}}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重大意义,将复制推广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积极转变政府管理理念,提高政府管理水平,着力推动制度创新,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逐步构建与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新体制、新模式,持续释放改革红利,增强发展新动能、拓展发展新空间。
{{gap}}'''三、切实做好组织实施'''
{{gap}}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将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列为本地区重点工作,完善领导机制和复制推广工作机制,积极创造条件、扎实推进,确保改革试点经验落地生根,产生实效。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复制推广工作,需报国务院批准的事项要按程序报批,需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部门规章规定的,要按法定程序办理。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适时督促检查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进展情况及其效果。复制推广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gap}}附件: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任务分工表
{{gap}} 国务院
{{gap}} 2016年11月2日
{{gap}}{{gap}}
'''{{gap}}附件'''
{{c|'''{{x-larger|{{gap}}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
{{c|'''{{x-larger|复制推广工作任务分工表
}}'''}}
{| class="wikitable"
|-
|| '''序号'''
|| '''改革事项'''
|| '''负责部门'''
|| '''推广范围'''
|| '''时限'''
|-
|| 1
|| 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改革
|| 商务部
|| 全国
|rowspan=19 | 2016年11月30日前
|-
|| 2
|| 依托电子口岸公共平台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进单一窗口免费申报机制
|| 海关总署
|| 全国
|-
|| 3
|| 国际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制度
|| 海关总署
|| 全国
|-
|| 4
|| 出境加工监管
|| 海关总署
|| 全国
|-
|| 5
|| 企业协调员制度
|| 海关总署
|| 全国
|-
|| 6
|| 引入中介机构开展保税核查、核销和企业稽查
|| 海关总署
|| 全国
|-
|| 7
|| 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制度
|| 海关总署
|| 全国
|-
|| 8
|| 税控发票领用网上申请
|| 税务总局
|| 全国
|-
|| 9
|| 企业简易注销
|| 工商总局
|| 全国
|-
|| 10
|| 原产地签证管理改革创新
|| 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
|| 全国
|-
|| 11
|| 国际航行船舶检疫监管新模式
|| 质检总局
|| 全国
|-
|| 12
|| 免除低风险动植物检疫证书清单制度
|| 质检总局
|| 全国
|-
|| 13
|| 入境维修产品监管新模式
|| 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环境保护部
|| {{c|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
|| 14
|| 一次备案,多次使用
|| 海关总署
|| 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
|| 15
|| 委内加工监管
|| 海关总署
|| 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
|| 16
|| 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
|| 海关总署
|| 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
|| 17
|| 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易
|| 海关总署
|| 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
|| 18
|| 保税展示交易货物分线监管、预检验和登记核销管理模式
|| 质检总局
|| 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
|| 19
||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保税货物流转监管模式
|| 海关总署
|| 实行通关一体化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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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十二五”时期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成绩突出的省级人民政府给予表扬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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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T12:24:56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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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十二五”时期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成绩突出的省级人民政府给予表扬的通报
|year=2016 |month=11 |day=2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6〕79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的通报
|theme=国土资源、能源\水资源
|theme2=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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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s={{Textquality|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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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十二五”时期实行}}'''}}
{{c|'''{{x-larger|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成绩突出的}}'''}}
{{c|'''{{x-larger|省级人民政府给予表扬的通报}}'''}}
{{c|{{楷体|国办发〔2016〕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十二五”时期,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把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作为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抓手,采取有力措施,取得显著成效。2015年,全国用水总量6103.2亿立方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36,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36.7%,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70.8%,均实现了“十二五”期末控制目标,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
{{gap}}为表扬先进、宣传典型,进一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经国务院同意,对“十二五”期间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成绩突出的山东、江苏、浙江、重庆、上海5个省(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希望受到表扬的地区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gap}}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振奋精神,奋发有为,勇于担当,攻坚克难,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全过程,大力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强化水资源承载能力刚性约束,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和用水方式转变,更好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right|国务院办公厅 }}
{{right|2016年11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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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三次全国政府网站抽查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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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2016年第三次全国政府网站抽查情况的通报
|year=2016 |month=11 |day=2
|发文字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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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me=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theme2=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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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gap}}2016年第三次全国政府网站抽查情况的通报}}'''}}
{{c|{{x-larger|{{gap}}
}}}}
{{gap}}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近期组织开展了2016年第三次全国政府网站抽查,并对各地区、各部门抽查的结果进行了核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gap}}'''一、总体情况'''
{{gap}}2016年9—10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政府网站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15〕15号)确定的检查标准,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随机抽查了各地区和71个国务院部门政府网站共867个,抽查合格率88%,比二季度提高3个百分点。其中,国务院部门(含内设、垂直管理机构)政府网站抽查合格率为98%,各地区政府网站抽查合格率为86%。北京、辽宁、上海、青海、宁夏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府网站抽查合格率达100%,广东、江苏、湖南、安徽、陕西、浙江、河南、贵州政府网站抽查合格率超过90%。本次抽查还对一、二季度发现的224个不合格政府网站进行了复查,其中96%合格达标。除黑龙江省外,各地区、各部门还报送了对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的抽查情况,共检查网站7788个,占运行政府网站总数的15%,总体合格率89%。
{{gap}}本次抽查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门户网站和国务院部门政府网站转载国务院重要信息情况以及添加“我为政府网站找错”监督举报平台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73%的政府网站在首页显著位置开设了国务院重要政策信息专栏,超过60%的政府网站能够在国务院重要信息发布后24小时内进行转载。84%的政府网站在首页添加了“我为政府网站找错”监督举报平台入口,其中北京、天津、河北、江苏、福建、湖北、湖南、海南的政府网站已全部完成添加工作。三季度,网民通过监督举报平台反映政府网站问题1434条,有关网站主管单位及时对留言进行了核实、处理和反馈,回复率达100%。
{{gap}}工作中,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强化责任、完善制度,加强对政府网站的监管。78%的省(区、市)将政府网站管理纳入政府年终绩效考核或专项考核,53%的省(区、市)采取通报、约谈、给予行政处分、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等多种方式对问题网站的主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部分地方采取提高抽查比例、频次和公开抽查结果等手段推进工作,取得较好效果,如北京市对全市所有政府网站进行了检查,辽宁省按月对本省的政府网站开展抽查,湖南省主动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
{{gap}}'''二、主要问题'''
{{gap}}{{楷体|(一)少数地方工作落实不到位。}}黑龙江省连续三个季度抽查不合格率较高,且尚未提交本省政府网站抽查情况报告。吉林、甘肃等省上报的“合格网站”中有部分网站存在突出问题。内蒙古、西藏等地一些基层政府门户网站没有转载国务院重要信息。贵州等地政府门户网站添加“我为政府网站找错”监督举报平台的比例不足60%。
{{gap}}{{楷体|(二)个别政府网站问题仍较突出。}}国家中医药局网站首页存在不可用栏目;河南省“开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网、江西省“乐平市后港镇”网、云南省“罗平县交通运输局”网等网站整改后仍存在突出问题。此外,一些新建政府网站,如政务服务类网站,未在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中填报,一些关停网站未及时更新状态信息,影响了对政府网站的日常监管。
{{gap}}{{楷体|(三)一些网站安全防护水平较低。}}部分单位网络和信息安全意识薄弱,管理责任不明,一些网站安全防护系统脆弱,甚至缺乏防病毒、防篡改、防攻击等基本防护措施,应用系统存在风险漏洞且未及时修复,易被黑客攻击,数据信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gap}}'''三、工作要求'''
{{gap}}{{楷体|(一)进一步强化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政府网站建设运维、检查整改、评优问责等制度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和绩效考核,做到专人负责、措施有力。要认真组织开展季度抽查,严格标准,对发现严重问题的政府网站要督促整改,并及时报送有关抽查和整改处置情况。
{{gap}}{{楷体|(二)提高网站安全保障水平。}}建立政府网站安全管理责任制,高度重视网信、工信和公安部门的网络风险预警,提升网站安全防护水平。加强政府网站日常安全监测,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及时消除发现的隐患,特别要保障政府网站数据中心、云计算服务平台安全运行。
{{gap}}({{楷体|三)发挥监督举报平台作用。}}“我为政府网站找错”监督举报平台已成为网民参与政府网站建设、促进政府网站提升内容质量的重要平台和渠道。要充分倾听网民意见建议,认真核实纠正问题,改进完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收到网民留言后,要在1个工作日内转有关网站主管单位及时处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网民。
{{gap}}对本次通报的问题网站,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及四季度网站抽查情况请于12月20日前书面报送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gap}}附件:1.各地区政府网站抽查情况
{{gap}} 2.国务院部门及其内设、垂直管理机构政府网站抽查情况
{{gap}} 3.抽查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政府网站名单
{{gap}} 4.各省(区、市)政府网站有关制度建设情况
{{gap}}
2016年11月2日
(本文有删减)
'''附件1'''
{{c|'''{{x-larger|各地区政府网站抽查情况}}'''}}
{{c|
{| class="wikitable"
|-
|| {{c|'''序号'''}}
|| {{c|'''省(区、市)'''}}
|| {{c|'''运行网站总数'''}}
|| {{c|'''抽查网站数'''}}
|| {{c|'''抽查存在突出'''
'''问题的网站数'''}}
|-
|| {{c|1}}
|| {{c|北京}}
|| {{c|1056 }}
|| {{c|16}}
|| {{c|0}}
|-
|| {{c|2}}
|| {{c|天津}}
|| {{c|318}}
|| {{c|7}}
|| {{c|1}}
|-
|| {{c|3}}
|| {{c|河北}}
|| {{c|1448}}
|| {{c|23}}
|| {{c|6}}
|-
|| {{c|4}}
|| {{c|山西}}
|| {{c|1269}}
|| {{c|20}}
|| {{c|5}}
|-
|| {{c|5}}
|| {{c|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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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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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6}}
|| {{c|辽宁}}
|| {{c|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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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0}}
|-
|| {{c|7}}
|| {{c|吉林}}
|| {{c|833}}
|| {{c|15}}
|| {{c|4}}
|-
|| {{c|8}}
|| {{c|黑龙江}}
|| {{c|1186}}
|| {{c|19}}
|| {{c|7}}
|-
|| {{c|9}}
|| {{c|上海}}
|| {{c|640}}
|| {{c|10}}
|| {{c|0}}
|-
|| {{c|10}}
|| {{c|江苏}}
|| {{c|3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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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2}}
|-
|| {{c|11}}
|| {{c|浙江}}
|| {{c|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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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2}}
|-
|| {{c|12}}
|| {{c|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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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2}}
|-
|| {{c|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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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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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24}}
|| {{c|5}}
|-
|| {{c|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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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3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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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6}}
|-
|| {{c|16}}
|| {{c|河南}}
|| {{c|2052}}
|| {{c|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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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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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2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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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18}}
|| {{c|湖南}}
|| {{c|2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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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2}}
|-
|| {{c|19}}
|| {{c|广东}}
|| {{c|4323}}
|| {{c|56}}
|| {{c|2}}
|-
|| {{c|20}}
|| {{c|广西}}
|| {{c|1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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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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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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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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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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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现将《[[“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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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2016年10月27日 }}
{{gap}}(此件公开发布)
{{c|'''{{x-larger|“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
{{gap}}为加快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确保完成“十三五”规划纲要确定的低碳发展目标任务,推动我国二氧化碳排放2030年左右达到峰值并争取尽早达峰,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gap}}'''一、总体要求'''
{{gap}}(一){{楷体|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顺应绿色低碳发展国际潮流,把低碳发展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采取积极措施,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加快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碳排放和大气污染物排放协同控制,强化低碳引领,推动能源革命和产业革命,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消费端转型,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深度参与全球气候治理,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维护全球生态安全作出新贡献。
{{gap}}(二){{楷体|主要目标。}}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下降18%,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氢氟碳化物、甲烷、氧化亚氮、全氟化碳、六氟化硫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控排力度进一步加大。碳汇能力显著增强。支持优化开发区域碳排放率先达到峰值,力争部分重化工业2020年左右实现率先达峰,能源体系、产业体系和消费领域低碳转型取得积极成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运行,应对气候变化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初步建立,统计核算、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得到健全,低碳试点示范不断深化,减污减碳协同作用进一步加强,公众低碳意识明显提升。
{{gap}}'''二、低碳引领能源革命'''
{{gap}}(一){{楷体|加强能源碳排放指标控制。}}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基本形成以低碳能源满足新增能源需求的能源发展格局。到2020年,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50亿吨标准煤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费比2015年下降15%,非化石能源比重达到15%。大型发电集团单位供电二氧化碳排放控制在550克二氧化碳/千瓦时以内。
{{gap}}(二){{楷体|大力推进能源节约。}}坚持节约优先的能源战略,合理引导能源需求,提升能源利用效率。严格实施节能评估审查,强化节能监察。推动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降耗。实施全民节能行动计划,组织开展重点节能工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加强能源计量监管和服务,实施能效领跑者引领行动。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推动节能服务产业健康发展。
{{gap}}(三){{楷体|加快发展非化石能源。}}积极有序推进水电开发,安全高效发展核电,稳步发展风电,加快发展太阳能发电,积极发展地热能、生物质能和海洋能。到2020年,力争常规水电装机达到3.4亿千瓦,风电装机达到2亿千瓦,光伏装机达到1亿千瓦,核电装机达到5800万千瓦,在建容量达到3000万千瓦以上。加强智慧能源体系建设,推行节能低碳电力调度,提升非化石能源电力消纳能力。
{{gap}}(四){{楷体|优化利用化石能源。}}控制煤炭消费总量,2020年控制在42亿吨左右。推动雾霾严重地区和城市在2017年后继续实现煤炭消费负增长。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大幅削减散煤利用。加快推进居民采暖用煤替代工作,积极推进工业窑炉、采暖锅炉“煤改气”,大力推进天然气、电力替代交通燃油,积极发展天然气发电和分布式能源。在煤基行业和油气开采行业开展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的规模化产业示范,控制煤化工等行业碳排放。积极开发利用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加强放空天然气和油田伴生气回收利用,到2020年天然气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提高到10%左右。
{{gap}}'''三、打造低碳产业体系'''
{{gap}}(一){{楷体|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将低碳发展作为新常态下经济提质增效的重要动力,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依法依规有序淘汰落后产能和过剩产能。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延伸产业链、提高附加值,提升企业低碳竞争力。转变出口模式,严格控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着力优化出口结构。加快发展绿色低碳产业,打造绿色低碳供应链。积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服务业,2020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力争达到15%,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56%。
{{gap}}(二){{楷体|控制工业领域排放。}}2020年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15年下降22%,工业领域二氧化碳排放总量趋于稳定,钢铁、建材等重点行业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积极推广低碳新工艺、新技术,加强企业能源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强化企业碳排放管理,主要高耗能产品单位产品碳排放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实施低碳标杆引领计划,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碳排放对标活动。积极控制工业过程温室气体排放,制定实施控制氢氟碳化物排放行动方案,有效控制三氟甲烷,基本实现达标排放,“十三五”期间累计减排二氧化碳当量11亿吨以上,逐步减少二氟一氯甲烷受控用途的生产和使用,到2020年在基准线水平(2010年产量)上产量减少35%。推进工业领域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试点示范,并做好环境风险评价。
{{gap}}(三){{楷体|大力发展低碳农业。}}坚持减缓与适应协同,降低农业领域温室气体排放。实施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减少农田氧化亚氮排放,到2020年实现农田氧化亚氮排放达到峰值。控制农田甲烷排放,选育高产低排放良种,改善水分和肥料管理。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推广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因地制宜建设畜禽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控制畜禽温室气体排放,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推进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开展低碳农业试点示范。
{{gap}}(四){{楷体|增加生态系统碳汇。}}加快造林绿化步伐,推进国土绿化行动,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三北及长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建设、京津风沙源治理、石漠化综合治理等重点生态工程;全面加强森林经营,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着力增加森林碳汇。强化森林资源保护和灾害防控,减少森林碳排放。到2020年,森林覆盖率达到23.04%,森林蓄积量达到165亿立方米。加强湿地保护与恢复,稳定并增强湿地固碳能力。推进退牧还草等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工程,推行禁牧休牧轮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加强草原灾害防治,积极增加草原碳汇,到2020年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56%。探索开展海洋等生态系统碳汇试点。
{{gap}}'''四、推动城镇化低碳发展'''
{{gap}}(一){{楷体|加强城乡低碳化建设和管理。}}在城乡规划中落实低碳理念和要求,优化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科学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探索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的新型城镇化模式,开展城市碳排放精细化管理,鼓励编制城市低碳发展规划。提高基础设施和建筑质量,防止大拆大建。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强化新建建筑节能,推广绿色建筑,到2020年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达到50%。强化宾馆、办公楼、商场等商业和公共建筑低碳化运营管理。在农村地区推动建筑节能,引导生活用能方式向清洁低碳转变,建设绿色低碳村镇。因地制宜推广余热利用、高效热泵、可再生能源、分布式能源、绿色建材、绿色照明、屋顶墙体绿化等低碳技术。推广绿色施工和住宅产业化建设模式。积极开展绿色生态城区和零碳排放建筑试点示范。
{{gap}}(二){{楷体|建设低碳交通运输体系。}}推进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加快发展铁路、水运等低碳运输方式,推动航空、航海、公路运输低碳发展,发展低碳物流,到2020年,营运货车、营运客车、营运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分别下降8%、2.6%、7%,城市客运单位客运量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下降12.5%。完善公交优先的城市交通运输体系,发展城市轨道交通、智能交通和慢行交通,鼓励绿色出行。鼓励使用节能、清洁能源和新能源运输工具,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到2020年,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生产能力达到200万辆、累计产销量超过500万辆。严格实施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提高重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研究新车碳排放标准。深入实施低碳交通示范工程。
{{gap}}(三){{楷体|加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低碳化处置。}}创新城乡社区生活垃圾处理理念,合理布局便捷回收设施,科学配置社区垃圾收集系统,在有条件的社区设立智能型自动回收机,鼓励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在社区建立分支机构。建设餐厨垃圾等社区化处理设施,提高垃圾社区化处理率。鼓励垃圾分类和生活用品的回收再利用。推进工业垃圾、建筑垃圾、污水处理厂污泥等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在具备条件的地区鼓励发展垃圾焚烧发电等多种处理利用方式,有效减少全社会的物耗和碳排放。开展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甲烷收集利用及与常规污染物协同处理工作。
{{gap}}(四){{楷体|倡导低碳生活方式。}}树立绿色低碳的价值观和消费观,弘扬以低碳为荣的社会新风尚。积极践行低碳理念,鼓励使用节能低碳节水产品,反对过度包装。提倡低碳餐饮,推行“光盘行动”,遏制食品浪费。倡导低碳居住,推广普及节水器具。倡导“135”绿色低碳出行方式(1公里以内步行,3公里以内骑自行车,5公里左右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鼓励购买小排量汽车、节能与新能源汽车。
{{gap}}'''五、加快区域低碳发展'''
{{gap}}(一){{楷体|实施分类指导的碳排放强度控制。}}综合考虑各省(区、市)发展阶段、资源禀赋、战略定位、生态环保等因素,分类确定省级碳排放控制目标。“十三五”期间,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碳排放强度分别下降20.5%,福建、江西、河南、湖北、重庆、四川分别下降19.5%,山西、辽宁、吉林、安徽、湖南、贵州、云南、陕西分别下降18%,内蒙古、黑龙江、广西、甘肃、宁夏分别下降17%,海南、西藏、青海、新疆分别下降12%。
{{gap}}(二){{楷体|推动部分区域率先达峰。}}支持优化开发区域在2020年前实现碳排放率先达峰。鼓励其他区域提出峰值目标,明确达峰路线图,在部分发达省市研究探索开展碳排放总量控制。鼓励“中国达峰先锋城市联盟”城市和其他具备条件的城市加大减排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力争提前完成达峰目标。
{{gap}}(三){{楷体|创新区域低碳发展试点示范。}}选择条件成熟的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生态功能区、工矿区、城镇等开展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到2020年建设50个示范项目。以碳排放峰值和碳排放总量控制为重点,将国家低碳城市试点扩大到100个城市。探索产城融合低碳发展模式,将国家低碳城(镇)试点扩大到30个城(镇)。深化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将试点扩大到80个园区,组织创建20个国家低碳产业示范园区。推动开展1000个左右低碳社区试点,组织创建100个国家低碳示范社区。组织开展低碳商业、低碳旅游、低碳企业试点。以投资政策引导、强化金融支持为重点,推动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做好各类试点经验总结和推广,形成一批各具特色的低碳发展模式。
{{gap}}(四){{楷体|支持贫困地区低碳发展。}}根据区域主体功能,确立不同地区扶贫开发思路。将低碳发展纳入扶贫开发目标任务体系,制定支持贫困地区低碳发展的差别化扶持政策和评价指标体系,形成适合不同地区的差异化低碳发展模式。分片区制定贫困地区产业政策,加快特色产业发展,避免盲目接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转移。建立扶贫与低碳发展联动工作机制,推动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开展低碳产业和技术协作。推进“低碳扶贫”,倡导企业与贫困村结对开展低碳扶贫活动。鼓励大力开发贫困地区碳减排项目,推动贫困地区碳减排项目进入国内外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改进扶贫资金使用方式和配置模式。
{{gap}}'''六、建设和运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gap}}(一){{楷体|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出台《[[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及有关实施细则,各地区、各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制定有关配套管理办法,完善碳排放权交易法规体系。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国家和地方两级管理体制,将有关工作责任落实至地市级人民政府,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各地区、各部门和中央企业集团根据职责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目标,落实专项资金,建立专职工作队伍,完善工作体系。制定覆盖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和航空等8个工业行业中年能耗1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碳排放权总量设定与配额分配方案,实施碳排放配额管控制度。对重点汽车生产企业实行基于新能源汽车生产责任的碳排放配额管理。
{{gap}}(二){{楷体|启动运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现有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交易机构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构基础上,根据碳排放权交易工作需求统筹确立全国交易机构网络布局,各地区根据国家确定的配额分配方案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企业开展配额分配。推动区域性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顺利过渡,建立碳排放配额市场调节和抵消机制,建立严格的市场风险预警与防控机制,逐步健全交易规则,增加交易品种,探索多元化交易模式,完善企业上线交易条件,2017年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到2020年力争建成制度完善、交易活跃、监管严格、公开透明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实现稳定、健康、持续发展。
{{gap}}(三){{楷体|强化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基础支撑能力。}}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及灾备系统,建立长效、稳定的注册登记系统管理机制。构建国家、地方、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工作体系,建设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报送系统。整合多方资源培养壮大碳交易专业技术支撑队伍,编制统一培训教材,建立考核评估制度,构建专业咨询服务平台,鼓励有条件的省(区、市)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能力培训中心。组织条件成熟的地区、行业、企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示范,推进相关国际合作。持续开展碳排放权交易重大问题跟踪研究。
{{gap}}'''七、加强低碳科技创新'''
{{gap}}(一){{楷体|加强气候变化基础研究。}}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基础研究、技术研发和战略政策研究基地建设。深化气候变化的事实、过程、机理研究,加强气候变化影响与风险、减缓与适应的基础研究。加强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与低碳发展融合研究。加强生产消费全过程碳排放计量、核算体系及控排政策研究。开展低碳发展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耦合效应研究。编制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科技发展专项规划,评估低碳技术研究进展。编制第四次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积极参与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第六次评估报告相关研究。
{{gap}}(二){{楷体|加快低碳技术研发与示范。}}研发能源、工业、建筑、交通、农业、林业、海洋等重点领域经济适用的低碳技术。建立低碳技术孵化器,鼓励利用现有政府投资基金,引导创业投资基金等市场资金,加快推动低碳技术进步。
{{gap}}(三){{楷体|加大低碳技术推广应用力度。}}定期更新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节能减排与低碳技术成果转化推广清单。提高核心技术研发、制造、系统集成和产业化能力,对减排效果好、应用前景广阔的关键产品组织规模化生产。加快建立政产学研用有效结合机制,引导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低碳技术创新联盟,形成技术研发、示范应用和产业化联动机制。增强大学科技园、企业孵化器、产业化基地、高新区对低碳技术产业化的支持力度。在国家低碳试点和国家可持续发展创新示范区等重点地区,加强低碳技术集中示范应用。
{{gap}}'''八、强化基础能力支撑'''
{{gap}}(一){{楷体|完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推动制订应对气候变化法,适时修订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政策法规。研究制定重点行业、重点产品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标准、建筑低碳运行标准、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标准等,完善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和认证制度。加强节能监察,强化能效标准实施,促进能效提升和碳减排。
{{gap}}(二){{楷体|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统计与核算。}}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统计工作,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统计指标体系和温室气体排放统计制度,强化能源、工业、农业、林业、废弃物处理等相关统计,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加强热力、电力、煤炭等重点领域温室气体排放因子计算与监测方法研究,完善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定期编制国家和省级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实行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报告制度,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数据信息系统。完善温室气体排放计量和监测体系,推动重点排放单位健全能源消费和温室气体排放台账记录。逐步建立完善省市两级行政区域能源碳排放年度核算方法和报告制度,提高数据质量。
{{gap}}(三){{楷体|建立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公布我国低碳发展目标实现及政策行动进展情况,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数据信息发布平台,研究建立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公报制度。推动地方温室气体排放数据信息公开。推动建立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制度,鼓励企业主动公开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企业要率先公布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和控排行动措施。
{{gap}}(四){{楷体|完善低碳发展政策体系。}}加大中央及地方预算内资金对低碳发展的支持力度。出台综合配套政策,完善气候投融资机制,更好发挥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作用,积极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及绿色债券等手段,支持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工作。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完善涵盖节能、环保、低碳等要求的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开展低碳机关、低碳校园、低碳医院等创建活动。研究有利于低碳发展的税收政策。加快推进能源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规范并逐步取消不利于节能减碳的化石能源补贴。完善区域低碳发展协作联动机制。
{{gap}}(五){{楷体|加强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编制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方案,加快培养技术研发、产业管理、国际合作、政策研究等各类专业人才,积极培育第三方服务机构和市场中介组织,发展低碳产业联盟和社会团体,加强气候变化研究后备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基础研究、技术研发等各领域的国际合作,加强人员国际交流,实施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强化应对气候变化教育教学内容,开展“低碳进课堂”活动。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企业管理者等培训,增强政策制定者和企业家的低碳战略决策能力。
{{gap}}'''九、广泛开展国际合作'''
{{gap}}(一){{楷体|深度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积极参与落实《[[巴黎协定]]》相关谈判,继续参与各种渠道气候变化对话磋商,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推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全面、有效、持续实施,推动建立广泛参与、各尽所能、务实有效、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推动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为我国低碳转型提供良好的国际环境。
{{gap}}(二){{楷体|推动务实合作。}}加强气候变化领域国际对话交流,深化与各国的合作,广泛开展与国际组织的务实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气候和环境资金机构治理,利用相关国际机构优惠资金和先进技术支持国内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深入务实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设立并用好中国气候变化南南合作基金,支持发展中国家提高应对气候变化和防灾减灾能力。继续推进清洁能源、防灾减灾、生态保护、气候适应型农业、低碳智慧型城市建设等领域国际合作。结合实施“一带一路”战略、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促进低碳项目合作,推动海外投资项目低碳化。
{{gap}}(三){{楷体|加强履约工作。}}做好《[[巴黎协定]]》国内履约准备工作。按时编制和提交国家信息通报和两年更新报,参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国际磋商和分析进程。加强对国家自主贡献的评估,积极参与2018年促进性对话。研究并向联合国通报我国本世纪中叶长期温室气体低排放发展战略。
{{gap}}'''十、强化保障落实'''
{{gap}}(一){{楷体|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好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协调联络办公室的统筹协调和监督落实职能。各省(区、市)要将大幅度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强度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府工作报告,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完善工作机制,逐步健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监督和管理体制。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按照相关专项规划和工作方案,切实抓好落实。
{{gap}}(二){{楷体|强化目标责任考核。}}要加强对省级人民政府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估、考核,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年度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跟踪评估机制。考核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舆论监督。建立碳排放控制目标预测预警机制,推动各地方、各部门落实低碳发展工作任务。
{{gap}}(三){{楷体|加大资金投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实现“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统筹各种资金来源,切实加大资金投入,确保本方案各项任务的落实。
{{gap}}(四){{楷体|做好宣传引导。}}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国内外宣传和科普教育,利用好全国低碳日、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等重要节点和新媒体平台,广泛开展丰富多样的宣传活动,提升全民低碳意识。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传播培训,提升媒体从业人员报道的专业水平。建立应对气候变化公众参与机制,在政策制定、重大项目工程决策等领域,鼓励社会公众广泛参与,营造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良好社会氛围。</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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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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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year=2016 |month=10 |day=20
|发文字号=国发〔2016〕59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通知
|theme=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theme2=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edition=yes
|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gap}}'''{{x-larger|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楷体|国发〔2016〕59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7年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gap}}'''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gap}}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对于准确判断我国当前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具有重要意义。
{{gap}}'''二、普查对象和内容'''
{{gap}}普查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gap}}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来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gap}}本次普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由国务院批准的普查方案确定。
{{gap}}'''三、普查时间安排'''
{{gap}}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2016年第四季度至2017年底为普查前期准备阶段,重点做好普查方案编制、普查工作试点以及宣传培训等工作。2018年为全面普查阶段,各地组织开展普查,通过逐级审核汇总形成普查数据库,年底完成普查工作。2019年为总结发布阶段,重点做好普查工作验收、数据汇总和结果发布等工作。
{{gap}}'''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gap}}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普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普查。同时,按照信息共享和厉行节约的要求,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等相关资料,借鉴和采纳国家有关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成果。
{{gap}}为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决定成立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境保护部,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工作。
{{gap}}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gap}}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由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
{{gap}}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污染源普查工作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
{{gap}}'''五、普查经费保障'''
{{gap}}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经费,按照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负担部分,由相关部门按要求列入部门预算。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同级地方财政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gap}}'''六、普查工作要求'''
{{gap}}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gap}}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gap}}附件: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gap}} 国务院
{{gap}} 2016年10月20日
{{gap}}(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c|'''{{x-larger|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c|'''{{x-larger|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gap}}组 长:张高丽 国务院副总理
{{gap}}副组长:陈吉宁 环境保护部部长
{{gap}} 宁吉喆 国家统计局局长
{{gap}} 丁向阳 国务院副秘书长
{{gap}}成 员:郭卫民 国务院新闻办副主任
{{gap}} 张 勇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gap}} 辛国斌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gap}} 黄 明 公安部副部长
{{gap}} 刘 昆 财政部副部长
{{gap}} 汪 民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gap}} 翟 青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gap}} 倪 虹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gap}} 戴东昌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gap}} 陆桂华 水利部副部长
{{gap}} 张桃林 农业部副部长
{{gap}} 孙瑞标 税务总局副局长
{{gap}} 刘玉亭 工商总局副局长
{{gap}} 田世宏 质检总局党组成员、国家标准委主任
{{gap}} 钱毅平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副部长
{{gap}}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环境保护部副部长翟青兼任。</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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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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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year=2016 |month=10 |day=18
|发文字号=国办函〔2016〕84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的函
|theme=财政、金融、审计\其他
|theme2=其他
|edition=yes
|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x-larger|{{gap}}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积极稳妥降低}}'''}}
{{c|'''{{x-larger|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楷体|国办函〔2016〕84号}}
}}
发展改革委:
{{gap}}你委《[[关于报送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发改财金〔2016〕1918号)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gap}}国务院同意建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的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gap}}附件: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gap}} 国务院办公厅
{{gap}} 2016年10月18日
{{gap}}(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c|'''{{x-larger|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gap}}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有关部署,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和协作配合,有序推进降低企业杠杆率(以下简称降杠杆)工作,经国务院同意,建立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gap}}'''一、主要职责'''
{{gap}}在国务院领导下,联席会议履行以下职责:
{{gap}}(一)研究拟定《[[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相关配套文件。
{{gap}}(二)组织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试点。
{{gap}}(三)研究确定降杠杆的具体政策,组织协调实施降杠杆相关支持政策和监管政策。
{{gap}}(四)跟踪分析研究非金融企业债务问题并提出建议。
{{gap}}(五)开展降杠杆重大问题专题研究,及时协调解决降杠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gap}}(六)组织建立健全约束机制,推动依法惩处违法行为、联合惩戒失信行为,确保降杠杆不偏离市场化、法治化轨道。
{{gap}}(七)负责就降杠杆问题与地方人民政府沟通协调,引导地方营造良好的区域金融环境,指导地方做好相关支持和协调工作。
{{gap}}(八)建立降杠杆信息收集和报送机制,组织对降杠杆政策的效果评估。
{{gap}}(九)组织协调降杠杆相关舆论引导工作,适时适度做好宣传报道和政策解读工作。
{{gap}}(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gap}}根据降杠杆工作的进展情况,经国务院同意可适时调整联席会议的职责和工作重点。
{{gap}}'''二、成员单位'''
{{gap}}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法制办、证监会、保监会、高法院等17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发展改革委为牵头单位。
{{gap}}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各一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根据工作需要,经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可增加成员单位。
{{gap}}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派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并组织相关人员集中办公。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gap}}'''三、工作规则'''
{{gap}}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成员单位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单位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同时抄报国务院。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国务院。
{{gap}}'''四、工作要求'''
{{gap}}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开展工作,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及工作任务。各成员单位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进展情况。
{{gap}}联席会议应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银行、实施机构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协调机制。
{{gap}}{{c|{{x-larger|
}}}}
{{c|'''{{c|{{x-larger|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
{{c|'''{{x-larger|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gap}}召 集 人:徐绍史 发展改革委主任
{{gap}}副召集人:连维良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gap}} 范一飞 人民银行副行长
{{gap}} 史耀斌 财政部副部长
{{gap}} 王兆星 银监会副主席
{{gap}}成 员:郭卫民 新闻办副主任
{{gap}} 任贤良 中央网信办副主任
{{gap}} 辛国斌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gap}} 张义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gap}} 王广华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gap}} 童道驰 商务部部长助理
{{gap}} 沈 莹 国资委总会计师
{{gap}} 孙瑞标 税务总局副局长
{{gap}} 刘玉亭 工商总局副局长
{{gap}} 袁曙宏 法制办副主任
{{gap}} 姜 洋 证监会副主席
{{gap}} 陈文辉 保监会副主席
{{gap}} 杜万华 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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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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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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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
{{c|'''{{x-larger|企业杠杆率的意见}}'''
{{楷体|国发〔2016〕54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近年来,我国企业杠杆率高企,债务规模增长过快,企业债务负担不断加重。在国际经济环境更趋复杂、我国经济下行压力仍然较大的背景下,一些企业经营困难加剧,一定程度上导致债务风险上升。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做好“三去一降一补”工作的决策部署,促进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增强经济中长期发展韧性,现就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以下简称降杠杆)提出以下意见。
{{gap}}'''一、总体要求'''
{{gap}}降杠杆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坚持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取向,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通过推进兼并重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自我约束、盘活存量资产、优化债务结构、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依法破产、发展股权融资,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推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助推经济转型升级和优化布局,为经济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夯实基础。'''
{{gap}}在推进降杠杆过程中,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gap}}{{楷体|市场化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债权人和债务人等市场主体依据自身需求开展或参与降杠杆,自主协商确定各类交易的价格与条件并自担风险、自享收益。政府通过制定引导政策,完善相关监管规则,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做好必要的组织协调工作,保持社会稳定,为降杠杆营造良好环境。
{{gap}}{{楷体|法治化原则。}}依法依规开展降杠杆工作,政府与各市场主体都要严格依法行事,尤其要注重保护债权人、投资者和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防范道德风险,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防止应由市场主体承担的责任不合理地转嫁给政府或其他相关主体。明确政府责任范围,政府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
{{gap}}{{楷体|有序开展原则。}}降杠杆要把握好稳增长、调结构、防风险的关系,注意防范和化解降杠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尊重经济规律,充分考虑不同类型行业和企业的杠杆特征,分类施策,有扶有控,不搞“一刀切”,防止一哄而起,稳妥有序地予以推进。
{{gap}}{{楷体|统筹协调原则。}}降杠杆是一项时间跨度较长的系统工程。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标本兼治、综合施策。要把建立规范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自身约束机制作为降杠杆的根本途径。降杠杆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与企业改组改制、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化解过剩产能、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等工作有机结合、协同推进。
{{gap}}'''二、主要途径'''
{{gap}}{{楷体|(一)积极推进企业兼并重组。}}
{{gap}}{{楷体|1.鼓励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支持通过兼并重组培育优质企业。进一步打破地方保护、区域封锁,鼓励企业跨地区开展兼并重组。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出让股份、增资扩股、合资合作等方式引入民营资本。加快垄断行业改革,向民营资本开放垄断行业的竞争性业务领域。
{{gap}}{{楷体|2.推动重点行业兼并重组。}}发挥好产业政策的引导作用,鼓励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加大兼并重组力度,加快“僵尸企业”退出,有效化解过剩产能,实现市场出清。加大对产业集中度不高、同质化竞争突出行业或产业的联合重组,加强资源整合,发展规模经济,实施减员增效,提高综合竞争力。
{{gap}}{{楷体|3.引导企业业务结构重组。}}引导企业精益化经营,突出主业,优化产业链布局,克服盲目扩张粗放经营。通过出售转让非主业或低收益业务回收资金、减少债务和支出,降低企业资金低效占用,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和经营效益。
{{gap}}{{楷体|4.加大对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支持。}}通过并购贷款等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并购重组。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筹集兼并重组资金。进一步创新融资方式,满足企业兼并重组不同阶段的融资需求。鼓励各类投资者通过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形式参与企业兼并重组。
{{gap}}{{楷体|(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自我约束。}}
{{gap}}{{楷体|5.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对企业负债行为建立权责明确、制衡有效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加强企业自身财务杠杆约束,合理安排债务融资规模,有效控制企业杠杆率,形成合理资产负债结构。
{{gap}}{{楷体|6.明确企业降杠杆的主体责任。}}企业是降杠杆的第一责任主体。强化企业管理层资产负债管理责任,合理设计激励约束制度,处理好企业长期发展和短期业绩的关系,树立审慎经营观念,防止激进经营过度负债。落实企业股东责任,按照出资义务依法缴足出资,根据股权先于债权吸收损失原则承担必要的降杠杆成本。
{{gap}}{{楷体|7.强化国有企业降杠杆的考核机制。}}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积极推动国有企业降杠杆工作,将降杠杆纳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企业的业绩考核体系。统筹运用政绩考核、人事任免、创新型试点政策倾斜等机制,调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企业降杠杆的积极性。
{{gap}}{{楷体|(三)多措并举盘活企业存量资产。}}
{{gap}}{{楷体|8.分类清理企业存量资产。}}规范化清理资产,做好闲置存量资产相关尽职调查、资产清查、财产评估等工作,清退无效资产,实现人资分离,使资产达到可交易状态。
{{gap}}{{楷体|9.采取多种方式盘活闲置资产。}}对土地、厂房、设备等闲置资产以及各类重资产,采取出售、转让、租赁、回租、招商合作等多种形式予以盘活,实现有效利用。引导企业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充分发挥产权交易市场价格发现、价值实现功能。
{{gap}}{{楷体|10.加大存量资产整合力度。}}鼓励企业整合内部资源,将与主业相关的资产整合清理后并入主业板块,提高存量资产的利用水平,改善企业经营效益。
{{gap}}{{楷体|11.有序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按照“真实出售、破产隔离”原则,积极开展以企业应收账款、租赁债权等财产权利和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财产权益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支持房地产企业通过发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向轻资产经营模式转型。
{{gap}}{{楷体|(四)多方式优化企业债务结构。}}
{{gap}}{{楷体|12.推动企业开展债务清理和债务整合。}}加大清欠力度,减少无效占用,加快资金周转,降低资产负债率。多措并举清理因担保圈、债务链形成的三角债。加快清理以政府、大企业为源头的资金拖欠,推动开展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对发展前景良好、生产经营较为正常,有技术、有订单,但由于阶段性原因成为资金拖欠源头的企业,鼓励充分调动多方力量,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统筹运用盘活资产、发行债券和银行信贷等多种手段,予以必要支持。
{{gap}}{{楷体|13.降低企业财务负担。}}加快公司信用类债券产品创新,丰富债券品种,推动企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利用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企业债务结构。鼓励企业加强资金集中管理,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财务公司,加强内部资金融通,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通过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担保机构等措施,提高企业信用等级,降低融资成本。
{{gap}}{{楷体|(五)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
{{gap}}{{楷体|14.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开展债转股。}}由银行、实施机构和企业依据国家政策导向自主协商确定转股对象、转股债权以及转股价格和条件,实施机构市场化筹集债转股所需资金,并多渠道、多方式实现股权市场化退出。
{{gap}}{{楷体|15.以促进优胜劣汰为目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鼓励面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严禁将“僵尸企业”、失信企业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作为市场化债转股对象。
{{gap}}{{楷体|16.鼓励多类型实施机构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银行将债权转为股权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多种类型实施机构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银行充分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或允许申请设立符合规定的新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鼓励实施机构引入社会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增强资本实力。
{{gap}}{{楷体|(六)依法依规实施企业破产。}}
{{gap}}{{楷体|17.建立健全依法破产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企业破产在解决债务矛盾、公平保障各方权利、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完善破产清算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健全破产管理人制度。探索建立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制度。细化工作流程规则,切实解决破产程序中的违法执行问题。支持法院建立专门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积极支持优化法官配备并加强专业培训,强化破产司法能力建设。规范和引导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依法履职,增强破产清算服务能力。
{{gap}}{{楷体|18.因企制宜实施企业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对于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要破除障碍,依司法程序进行破产清算,全面清查破产企业财产,清偿破产企业债务并注销破产企业法人资格,妥善安置人员。对符合破产条件但仍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支持债权人和企业按照法院破产重整程序或自主协商对企业进行债务重组。鼓励企业与债权人依据破产和解程序达成和解协议,实施和解。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切实发挥债权人委员会作用,保护各类债权人和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gap}}{{楷体|19.健全企业破产配套制度。}}政府与法院依法依规加强企业破产工作沟通协调,解决破产程序启动难问题,做好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权益保障、企业互保联保和民间融资风险化解、维护社会稳定等各方面工作。加快完善清算后工商登记注销等配套政策。
{{gap}}{{楷体|(七)积极发展股权融资。}}
{{gap}}{{楷体|20.加快健全和完善多层次股权市场。}}加快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健全小额、快速、灵活、多元的投融资体制。研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创业板相关制度。规范发展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模式和服务方式创新,强化融资功能。
{{gap}}{{楷体|21.推动交易所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发展壮大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入发展中小企业板,深化创业板改革,加强发行、退市、交易等基础性制度建设,切实加强市场监管,依法保护投资者权益,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股票进行股权融资。
{{gap}}{{楷体|22.创新和丰富股权融资工具。}}大力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促进创业投资。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发挥产业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规范发展各类股权类受托管理资金。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探索运用股债结合、投贷联动和夹层融资工具。
{{gap}}{{楷体|23.拓宽股权融资资金来源。}}鼓励保险资金、年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等长期性资金按相关规定进行股权投资。有序引导储蓄转化为股本投资。积极有效引进国外直接投资和国外创业投资资金。
{{gap}}'''三、营造良好的市场与政策环境'''
{{gap}}{{楷体|24.落实和完善降杠杆财税支持政策。}}发挥积极的财政政策作用,落实并完善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资产证券化、债转股和银行不良资产核销等相关税收政策。根据需要,采取适当财政支持方式激励引导降杠杆。
{{gap}}{{楷体|25.提高银行不良资产核销和处置能力。}}拓宽不良资产市场转让渠道,探索扩大银行不良资产受让主体,强化不良资产处置市场竞争。加大力度落实不良资产转让政策,支持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打包转让不良资产。推动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多渠道补充银行核心和非核心资本,提高损失吸收能力。
{{gap}}{{楷体|26.加强市场主体信用约束。}}建立相关企业和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构建参与各方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恶意逃废债和国有资产流失等违法违规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gap}}{{楷体|27.强化金融机构授信约束。}}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建立债权人委员会、联合授信等机制,完善客户信息共享,综合确定企业授信额度,并可通过合同约定等方式,避免过度授信,防止企业杠杆率超出合理水平。对授信银行超过一定数量、授信金额超过一定规模的企业原则上以银团联合方式发放贷款,有效限制对高杠杆企业贷款。
{{gap}}{{楷体|28.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合理确定投资者参与降杠杆的资格与条件。鼓励具有丰富企业管理经验或专业投资分析能力,并有相应风险承受力的机构投资者参与企业市场化降杠杆。完善个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依法建立合格个人投资者识别风险和自担风险的信用承诺制度,防止不合格个人投资者投资降杠杆相关金融产品和超出能力承担风险。
{{gap}}{{楷体|29.切实减轻企业社会负担。}}完善减轻企业非债务负担配套政策,落实已出台的各项清理规范涉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以及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收费、行业协会涉企收费政策。加大对企业在降杠杆过程中剥离相关社会负担和辅业资产的政策支持力度。
{{gap}}{{楷体|30.稳妥做好重组企业的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降杠杆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多措并举做好职工安置工作。鼓励企业充分挖掘内部潜力,通过协商薪酬、转岗培训等方式,稳定现有工作岗位。支持企业依靠现有场地、设施、技术开辟新的就业岗位。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按规定由失业保险实施稳岗补贴政策。依法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稳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待遇。积极做好再就业帮扶,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加大职业培训力度,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实施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
{{gap}}{{楷体|31.落实产业升级配套政策。}}进一步落实重点行业产业转型升级和化解过剩产能的配套支持措施,加大对重点企业兼并重组和产业整合的支持力度,发挥产业投资基金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实行市场化运作,推动重点行业破局性、战略性重组,实现产业链整合及产业融合,通过资源重新配置降低企业杠杆率,进一步提升优质企业竞争力。
{{gap}}{{楷体|32.严密监测和有效防范风险。}}加强政策协调,强化信息沟通与研判预警,提高防范风险的预见性、有效性,严密监控降杠杆可能导致的股市、汇市、债市等金融市场风险,防止风险跨市场传染。填补监管空白与漏洞,实现监管全覆盖,完善风险处置预案,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gap}}{{楷体|33.规范履行相关程序。}}在降杠杆过程中,涉及政府管理事项的,要严格履行相关核准或备案程序,严禁违法违规操作。为适应开展降杠杆工作的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进一步明确、规范和简化相关程序,提高行政效率。
{{gap}}{{楷体|34.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政府在降杠杆工作中的职责是制定规则,完善政策,适当引导,依法监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做好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等社会保障兜底工作,确保降杠杆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平稳有序推进。政府在引导降杠杆过程中,要依法依规、遵循规律、规范行为,不干预降杠杆工作中各市场主体的相关决策和具体事务。同时,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好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在国有企业降杠杆决策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国有股东权利。
{{gap}}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综合协调指导,完善配套措施,组织先行先试,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及时了解新情况,研究、解决降杠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通过多种方式,加强舆论引导,适时适度做好宣传报道和政策解读工作,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及时归集、整理降杠杆相关信息并进行分析研究,适时开展降杠杆政策效果评估,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gap}}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
{{gap}} 国务院
{{gap}} 2016年9月22日
{{gap}}(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c|'''{{x-larger|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
{{gap}}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切实降低企业杠杆率,增强经济中长期发展韧性,现就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gap}}'''一、重要意义'''
{{gap}}为有效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部署,支持有较好发展前景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渡过难关,有必要采取市场化债转股等综合措施提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能力。在当前形势下对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是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防风险的重要结合点,可以有效降低企业杠杆率,增强企业资本实力,防范企业债务风险;有利于帮助企业降本增效,增强竞争力,实现优胜劣汰;有利于推动企业股权多元化,促进企业改组改制,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有利于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融资结构。
{{gap}}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当前具有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的较好条件。公司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已较为完备,为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有关企业治理结构更加完善,在资产处置、企业重组和资本市场业务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为开展债转股提供了市场化的主体条件。
{{gap}}'''二、总体要求'''
{{gap}}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遵循法治化原则、按照市场化方式有序开展银行债权转股权,紧密结合深化企业改革,切实降低企业杠杆率,助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降本增效,助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企业竞争力和发展后劲。'''
{{gap}}开展市场化债转股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gap}}{{楷体|市场运作,政策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债转股的对象企业市场化选择、价格市场化定价、资金市场化筹集、股权市场化退出等长效机制,政府不强制企业、银行及其他机构参与债转股,不搞拉郎配。政府通过制定必要的引导政策,完善相关监管规则,依法加强监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持社会稳定,为市场化债转股营造良好环境。
{{gap}}{{楷体|遵循法治,防范风险。}}健全审慎监管规则,确保银行转股债权洁净转让、真实出售,有效实现风险隔离,防止企业风险向金融机构转移。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政府和市场主体都应依法行事。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防范道德风险,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防止应由市场主体承担的责任不合理地转嫁给政府或其他相关主体。明确政府责任范围,政府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
{{gap}}{{楷体|重在改革,协同推进。}}开展市场化债转股要与深化企业改革、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化解过剩产能和企业兼并重组等工作有机结合、协同推进。债转股企业要同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激励约束机制、提升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为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gap}}'''三、实施方式'''
{{gap}}{{楷体|(一)明确适用企业和债权范围。}}
{{gap}}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由各相关市场主体依据国家政策导向自主协商确定。
{{gap}}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发展前景较好,具有可行的企业改革计划和脱困安排;主要生产装备、产品、能力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环保和安全生产达标;信用状况较好,无故意违约、转移资产等不良信用记录。
{{gap}}鼓励面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包括: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
{{gap}}禁止将下列情形的企业作为市场化债转股对象: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
{{gap}}转股债权范围以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为主,适当考虑其他类型债权。转股债权质量类型由债权人、企业和实施机构自主协商确定。
{{gap}}{{楷体|(二)通过实施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gap}}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银行将债权转为股权,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
{{gap}}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多种类型实施机构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银行充分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或允许申请设立符合规定的新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鼓励实施机构引入社会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增强资本实力。
{{gap}}鼓励银行向非本行所属实施机构转让债权实施转股,支持不同银行通过所属实施机构交叉实施市场化债转股。银行所属实施机构面向本行债权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应当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gap}}鼓励各类实施机构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各类实施机构之间以及实施机构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机构之间开展合作。
{{gap}}{{楷体|(三)自主协商确定市场化债转股价格和条件。}}
{{gap}}银行、企业和实施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债权转让、转股价格和条件。对于涉及多个债权人的,可以由最大债权人或主动发起市场化债转股的债权人牵头成立债权人委员会进行协调。
{{gap}}经批准,允许参考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国有上市公司转股价格,允许参考竞争性市场报价或其他公允价格确定国有非上市公司转股价格。为适应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工作的需要,应进一步明确、规范国有资产转让相关程序。
{{gap}}完善优先股发行政策,允许通过协商并经法定程序把债权转换为优先股,依法合理确定优先股股东权益。
{{gap}}{{楷体|(四)市场化筹集债转股资金。}}
{{gap}}债转股所需资金由实施机构充分利用各种市场化方式和渠道筹集,鼓励实施机构依法依规面向社会投资者募集资金,特别是可用于股本投资的资金,包括各类受托管理的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实施机构发行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金融债券,探索发行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企业债券,并适当简化审批程序。
{{gap}}{{楷体|(五)规范履行股权变更等相关程序。}}
{{gap}}债转股企业应依法进行公司设立或股东变更、董事会重组等,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涉及上市公司增发股份的应履行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相关程序。
{{gap}}{{楷体|(六)依法依规落实和保护股东权利。}}
{{gap}}市场化债转股实施后,要保障实施机构享有公司法规定的各项股东权利,在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范围内参与公司治理和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进行股权管理。
{{gap}}银行所属实施机构应确定在债转股企业中的合理持股份额,并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承担有限责任。
{{gap}}{{楷体|(七)采取多种市场化方式实现股权退出。}}
{{gap}}实施机构对股权有退出预期的,可与企业协商约定所持股权的退出方式。债转股企业为上市公司的,债转股股权可以依法转让退出,转让时应遵守限售期等证券监管规定。债转股企业为非上市公司的,鼓励利用并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区域性股权市场交易、证券交易所上市等渠道实现转让退出。
{{gap}}'''四、营造良好环境'''
{{gap}}{{楷体|(一)规范政府行为。}}
{{gap}}在市场化债转股过程中,政府的职责是制定规则,完善政策,依法监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做好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等社会保障兜底工作,确保债转股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平稳有序推进。
{{gap}}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干预债转股市场主体具体事务,不得确定具体转股企业,不得强行要求银行开展债转股,不得指定转股债权,不得干预债转股定价和条件设定,不得妨碍转股股东行使股东权利,不得干预债转股企业日常经营。同时,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好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在国有企业债转股决策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国有股东权利。
{{gap}}{{楷体|(二)推动企业改革。}}
{{gap}}要把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作为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的前提条件。通过市场化债转股推动企业改组改制,形成股权结构多元、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gap}}债转股企业要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合理安排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建立权责对等、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
{{gap}}{{楷体|(三)落实和完善相关政策。}}
{{gap}}支持债转股企业所处行业加快重组与整合,加大对债转股企业剥离社会负担和辅业资产的支持力度,稳妥做好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为债转股企业发展创造更为有利的产业与市场环境。
{{gap}}符合条件的债转股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重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根据需要,采取适当财政支持方式激励引导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gap}}{{楷体|(四)强化约束机制。}}
{{gap}}加强对市场化债转股相关主体的信用约束,建立债转股相关企业和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构建市场化债转股参与各方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违法违规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gap}}强化对债转股企业的财务杠杆约束,在债转股协议中,相关主体应对企业未来债务融资行为进行规范,共同制定合理的债务安排和融资规划,对资产负债率作出明确约定,防止企业杠杆率再次超出合理水平。
{{gap}}规范债转股企业和股东资产处置行为,严格禁止债转股企业任何股东特别是大股东掏空企业资产、随意占用和挪用企业财产等侵害其他股东权益的行为。防范债转股企业和实施机构可能存在的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不正当利益输送行为。
{{gap}}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对投资者参与市场化债转股设定适当资格与条件,鼓励具有丰富企业管理和重组经验的机构投资者参与市场化债转股。完善个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依法建立合格个人投资者识别风险和自担风险的信用承诺制度,防止不合格个人投资者参与市场化债转股投资和超出能力承担风险。
{{gap}}{{楷体|(五)加强和改进服务与监督。}}
{{gap}}各部门和单位要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服务与监督工作。要按照分工抓紧完善相关政策,制定配套措施。要加强监督指导,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市场化债转股实施中出现的新问题。加强政策宣传,做好解读、引导工作。
{{gap}}各地人民政府要营造良好的区域金融环境,支持债权人、实施机构、企业自主协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做好相关工作。
{{gap}}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指导银行、实施机构和企业试点先行,有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防止一哄而起;加强全过程监督检查,及时归集、整理市场化债转股相关信息并进行分析研究,适时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政策效果评估,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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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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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中央农办、财政部、国家统计局、中国残联《[[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gap}} 国务院办公厅
{{gap}} 2016年9月17日
{{gap}}(此件公开发布)
{{c|'''{{x-larger|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
{{c|'''{{x-larger|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
{{c|{{楷体|民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 中央农办 财政部}}}}
{{c|{{楷体|国家统计局 中国残联}}}}
{{gap}}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确保到2020年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制定本意见。
{{gap}}'''一、总体要求'''
{{gap}}{{楷体|(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扶贫开发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以制度有效衔接为重点,加强部门协作,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制度合力,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
{{gap}}{{楷体|(二)基本原则。}}
{{gap}}坚持应扶尽扶。精准识别农村贫困人口,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给予政策扶持,帮助其脱贫增收。
{{gap}}坚持应保尽保。健全农村低保制度,完善农村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加强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gap}}坚持动态管理。做好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定期核查,建立精准台账,实现应进则进、应退则退。建立健全严格、规范、透明的贫困户脱贫和低保退出标准、程序、核查办法。
{{gap}}坚持资源统筹。统筹各类救助、扶贫资源,将政府兜底保障与扶贫开发政策相结合,形成脱贫攻坚合力,实现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全面扶持。
{{gap}}{{楷体|(三)主要目标。}}通过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形成政策合力,对符合低保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确保到2020年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
{{gap}}'''二、重点任务'''
{{gap}}{{楷体|(一)加强政策衔接。}}在坚持依法行政、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着力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发给低保金。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对返贫的家庭,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相应纳入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开发政策覆盖范围。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各地统筹使用相关扶贫开发政策。贫困人口参加农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对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负费用仍有困难的,加大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符合条件的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严格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gap}}{{楷体|(二)加强对象衔接。}}县级民政、扶贫等部门和残联要密切配合,加强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在对象认定上的衔接。完善农村低保家庭贫困状况评估指标体系,以家庭收入、财产作为主要指标,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明确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实现就业的农村低保家庭,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具体扣减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十三五”期间,在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认定时,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gap}}{{楷体|(三)加强标准衔接。}}各地要加大省级统筹工作力度,制定农村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方案,确保所有地方农村低保标准逐步达到国家扶贫标准。农村低保标准低于国家扶贫标准的地方,要按照国家扶贫标准综合确定农村低保的最低指导标准。农村低保标准已经达到国家扶贫标准的地方,要按照动态调整机制科学调整。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确保困难群众不因物价上涨影响基本生活。各地农村低保标准调整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gap}}{{楷体|(四)加强管理衔接。}}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会同村(居)民委员会定期、不定期开展走访调查,及时掌握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并及时上报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县级民政部门要将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提供给同级扶贫部门;县级扶贫部门要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和脱贫农村低保对象名单、脱贫家庭人均收入等情况及时提供给同级民政部门。健全信息公开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在其居住地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gap}}'''三、工作要求'''
{{gap}}{{楷体|(一)制定实施方案。}}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各省(区、市)民政、扶贫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各市县要进一步明确衔接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步骤和行动措施,确保落到实处。2016年11月底前,各省(区、市)民政、扶贫部门要将实施方案报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备案。
{{gap}}{{楷体|(二)开展摸底调查。}}2016年12月底前,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抓紧开展一次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台账比对,逐户核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掌握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数据,摸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情况,为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奠定基础。
{{gap}}{{楷体|(三)建立沟通机制。}}各地要加快健全低保信息系统和扶贫开发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低保和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不断提高低保、扶贫工作信息化水平。县级残联要与民政、扶贫等部门加强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相关信息的沟通。县级民政、扶贫部门要定期会商交流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变化情况,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更新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加强信息核对,确保信息准确完整、更新及时,每年至少比对一次台账数据。
{{gap}}{{楷体|(四)强化考核监督。}}各地要将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分别纳入低保工作绩效评价和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体系。加大对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衔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gap}}'''四、保障措施'''
{{gap}}{{楷体|(一)明确职责分工。}}各地民政、扶贫、农村工作、财政、统计等部门和残联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民政部门牵头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扶贫部门落实扶贫开发政策,配合做好衔接工作;农村工作部门综合指导衔接政策设计工作;财政部门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村贫困监测,及时提供调整低保标准、扶贫标准所需的相关数据;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核查残疾人情况,配合做好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残疾人的重点帮扶工作。
{{gap}}{{楷体|(二)加强资金统筹。}}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地方实际情况,推进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增加资金有效供给;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预算,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中央财政安排的社会救助补助资金,重点向保障任务重、地方财政困难、工作绩效突出的地区倾斜。各地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gap}}{{楷体|(三)提高工作能力。}}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能力建设,探索建立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有编制内,根据社会救助对象数量等因素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加大业务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基层工作人员服务和管理能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农村低保服务。充分发挥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在落实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中的骨干作用。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为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
{{gap}}{{楷体|(四)强化舆论引导。}}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基层政府便民服务窗口、公园广场、医疗机构、村(社区)公示栏等,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努力营造积极参与和支持的浓厚氛围。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积极弘扬正能量,着力增强贫困群众脱贫信心,鼓励贫困群众在政府扶持下依靠自我奋斗实现脱贫致富。</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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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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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year=2016 |month=9 |day=16
|发文字号=国发〔2016〕53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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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创业投资是实现技术、资本、人才、管理等创新要素与创业企业有效结合的投融资方式,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资本力量,是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助推器,是落实新发展理念、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发展新动能和稳增长、扩就业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国创业投资快速发展,不仅拓宽了创业企业投融资渠道、促进了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增强了经济发展新动能,也提高了直接融资比重、拉动了民间投资服务实体经济,激发了创业创新、促进了就业增长。但同时也面临着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不完善、监管体制和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滞后等问题,存在一些投资“泡沫化”现象以及非法集资风险隐患。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gap}}'''一、总体要求'''
{{gap}}创业投资是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天使投资是指除被投资企业职员及其家庭成员和直系亲属以外的个人以其自有资金直接开展的创业投资活动。发展包括天使投资在内的各类创业投资,应坚持以下总体要求:
{{gap}}{{楷体|(一)指导思想。}}
{{gap}}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政策措施,加强统筹协调和事中事后监管,构建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制度环境、市场环境和生态环境,加快形成有利于创业投资发展的良好氛围和“创业、创新+创投”的协同互动发展格局,进一步扩大创业投资规模,促进创业投资做大做强做优,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中国创业投资品牌,推动我国创业投资行业跻身世界先进行列。
{{gap}}{{楷体|(二)基本原则。}}
{{gap}}{{楷体|一是坚持服务实体。}}创业投资是改善投资结构、增加有效投资的重要手段。要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创新监管方式,既要重视发挥大企业的骨干作用,也要通过创业投资激发广大中小企业的创造力和活力。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助力创业企业发展为本,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秉承价值投资理念,鼓励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防范和化解投资估值“泡沫化”可能引发的市场风险,积极应对新动能成长过程中对传统产业和行业可能造成的冲击,妥善处理好各种矛盾,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的力度,增强可持续性,构建“实体创投”投资环境。
{{gap}}{{楷体|二是坚持专业运作。}}以市场为导向,充分调动民间投资和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发挥市场规则作用,激发民间创新模式,防止同质化竞争。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从自身独特优势出发,强化专业化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深化内部体制机制创新,加强对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和增值服务,不断提高创业投资行业专业化运作和管理水平,夯实“专业创投”运行基础。
{{gap}}{{楷体|三是坚持信用为本。}}以诚信为兴业之本、发展之基,加强创业投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诚信守法,忠实履行对投资者的诚信义务,创建“信用创投”发展环境。
{{gap}}{{楷体|四是坚持社会责任。}}围绕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使命和社会责任,推动创业投资行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开展投资运营活动,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促进创业投资良性竞争和绿色发展,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树立“责任创投”价值理念。
{{gap}}'''二、培育多元创业投资主体'''
{{gap}}{{楷体|(三)加快培育形成各具特色、充满活力的创业投资机构体系。}}鼓励各类机构投资者和个人依法设立公司型、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鼓励行业骨干企业、创业孵化器、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创业服务中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创业创新资源丰富的相关机构参与创业投资。鼓励具有资本实力和管理经验的个人通过依法设立一人公司从事创业投资活动。鼓励和规范发展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创业投资母基金。{{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四)积极鼓励包括天使投资人在内的各类个人从事创业投资活动。}}鼓励成立公益性天使投资人联盟等各类平台组织,培育和壮大天使投资人群体,促进天使投资人与创业企业及创业投资企业的信息交流与合作,营造良好的天使投资氛围,推动天使投资事业发展。规范发展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为各类个人直接投资创业企业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三、多渠道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
{{gap}}{{楷体|(五)大力培育和发展合格投资者。}}在风险可控、安全流动的前提下,支持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保险公司、大学基金等各类机构投资者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母基金。鼓励信托公司遵循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理念,充分发挥既能进行创业投资又能发放贷款的优势,积极探索新产品、新模式,为创业企业提供综合化、个性化金融和投融资服务。培育合格个人投资者,支持具有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参与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六)建立股权债权等联动机制。}}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建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各类金融机构长期性、市场化合作机制,进一步降低商业保险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的门槛,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不断加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融资支持。加强“防火墙”相关制度建设,有效防范道德风险。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提高对创业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服务水平。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贷联动机制,稳妥有序推进投贷联动业务试点,推动投贷联动金融服务模式创新。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及其股东依法依规发行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务融资工具融资,增强投资能力。{{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四、加强政府引导和政策扶持'''
{{gap}}{{楷体|(七)完善创业投资税收政策。}}按照税收中性、税收公平原则和税制改革方向与要求,统筹研究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等科技型企业的税收支持政策,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开展天使投资人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八)建立创业投资与政府项目对接机制。}}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双创示范基地、国家高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开放项目(企业)资源,充分利用政府项目资源优势,搭建创业投资与企业信息共享平台,打通创业资本和项目之间的通道,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形成科技成果的转化。挖掘农业领域创业投资潜力,依托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园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等,通过发展第二、三产业,改造提升第一产业。有关方面要配合做好项目对接和服务。{{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九)研究鼓励长期投资的政策措施。}}倡导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理念,研究对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在企业债券发行、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市场化退出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研究建立所投资企业上市解禁期与上市前投资期限长短反向挂钩的制度安排。{{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十)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充分发挥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加强规范管理,加大力度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就业增长。充分发挥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已设立基金的作用。对于已设立基金未覆盖且需要政府引导支持的领域,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原则推动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聚集放大作用,引导民间投资等社会资本投入。进一步提高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市场化运作效率,促进政策目标实现,维护出资人权益。鼓励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注资市场化母基金,由专业化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管理引导基金。综合运用参股基金、联合投资、融资担保、政府出资适当让利于社会出资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发挥政府资金在引导民间投资、扩大直接融资、弥补市场失灵等方面的作用。建立并完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政府出资的绩效评价制度。{{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五、完善创业投资相关法律法规'''
{{gap}}{{楷体|(十一)构建符合创业投资行业特点的法制环境。}}进一步完善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相关法律法规,研究推动相关立法工作,推动完善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完善创业投资相关管理制度,推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尽快出台,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和行业自律。完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制度。{{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十二)落实和完善国有创业投资管理制度。}}鼓励国有企业集众智,开拓广阔市场空间,增强国有企业竞争力。支持有需求、有条件的国有企业依法依规、按照市场化方式设立或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母基金。强化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对种子期、初创期等创业企业的支持,鼓励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追求长期投资收益。健全符合创业投资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的国有创业投资管理体制,完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督考核、激励约束机制和股权转让方式,形成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国有创业投资生态环境。支持具备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探索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核心团队持股和跟投。探索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升级为创业投资企业。依法依规豁免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六、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
{{gap}}{{楷体|(十三)拓宽创业投资市场化退出渠道。}}充分发挥主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及区域性股权市场功能,畅通创业投资市场化退出渠道。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机制,改善市场流动性。支持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开展直接融资业务。鼓励创业投资以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市场化退出,规范发展专业化并购基金。{{楷体|(证监会牵头负责)}}
{{gap}}'''七、优化创业投资市场环境'''
{{gap}}{{楷体|(十四)优化监管环境。}}实施更多的普惠性支持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搞好服务,激发活力。坚持适度监管、差异监管和统一功能监管,创新监管方式,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对创业投资企业在行业管理、备案登记等方面采取与其他私募基金区别对待的差异化监管政策,建立适应创业投资行业特点的宽市场准入、重事中事后监管的适度而有效的监管体制。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建立以实体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为导向的合理的投资估值机制。对不进行实业投资、从事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助推投资泡沫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建立清查清退制度。建立行业规范,强化创业投资企业内控机制、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机制。加强投资者保护,特别是要进一步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和投资者合法经营、合法权益和合法财产。加强投资者教育,相关投资者应为具有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的托管制度,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集资金行为,打击违法违规募集资金行为。健全对创业投资企业募集资金、投资运作等与保护投资者权益相关的制度规范,加强日常监管。{{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十五)优化商事环境。}}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出台限制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市场准入和发展的有关政策。建立创业投资行业发展备案和监管备案互联互通机制,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提供便利,放宽创业投资企业的市场准入。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高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水平。促进创业投资行业加强品牌建设。{{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证监会会同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十六)优化信用环境。}}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社会征信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实现创业投资领域信用记录全覆盖。推动创业投资领域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依法依规在“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相关信息。加快建立创业投资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鼓励有关社会组织探索建立守信红名单制度,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创业投资行业信用服务机制,推广使用信用产品。{{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十七)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加强对创业创新早期知识产权保护,在市场竞争中培育更多自主品牌,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查处机制,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企业行政处罚、黑名单等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进行公示,创造鼓励创业投资的良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知识产权局、证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八、推动创业投资行业双向开放'''
{{gap}}{{楷体|(十八)有序扩大创业投资对外开放。}}发展创业投资要坚持走开放式发展道路,通过吸引境外投资,引进国际先进经验、技术和管理模式,提升我国创业投资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按照对内外资一视同仁的原则,放宽外商投资准入,简化管理流程,鼓励外资扩大创业投资规模,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创业企业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境内外投资者在跨境创业投资及相关的投资贸易活动中使用人民币。允许外资创业投资企业按照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的人民币划入被投资企业。{{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十九)鼓励境内有实力的创业投资企业积极稳妥“走出去”。}}完善境外投资相关管理制度,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境外及港、澳、台地区高端研发项目的投资,积极分享高端技术成果。{{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九、完善创业投资行业自律和服务体系'''
{{gap}}{{楷体|(二十)加强行业自律。}}加快推进依法设立全国性创业投资行业协会,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成立创业投资协会组织,搭建行业协会交流服务平台。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管理和政府与市场沟通中的积极作用,加强行业协会在政策对接、会员服务、信息咨询、数据统计、行业发展报告、人才培养、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的能力建设,支持行业协会推动创业投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责任建设,维护有利于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市场秩序。{{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民政部、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楷体|(二十一)健全创业投资服务体系。}}加强与创业投资相关的会计、征信、信息、托管、法律、咨询、教育培训等各类中介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创业投资协会组织通过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群团组织、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天使投资人等多种渠道,以多种方式加强创业投资专业人才培养,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从事创业投资,提高创业投资的精准度。{{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十、加强各方统筹协调'''
{{gap}}{{楷体|(二十二)加强政策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协调,建立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政策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创业投资行业发展政策和监管政策的协同配合,增强政策针对性、连续性、协同性。建立相关政府部门促进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的信息共享机制。{{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各地区、各部门要把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作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一项重要举措,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政策及时落实到位,积极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改造提升传统动能,推动中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
{{gap}}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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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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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c|'''{{x-larger|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方案}}'''}}
{{c|'''{{x-larger|(2016—2018年)的通知}}'''
{{楷体|国办发〔2016〕69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国家发展改革委《[[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gap}} 国务院办公厅
{{gap}} 2016年9月13日
{{gap}}(此件公开发布)
{{c|'''{{x-larger|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
{{c|{{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
{{gap}}物流业是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产业,市场需求巨大,发展空间广阔。加快物流业发展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的重点方向,是扩大有效投资、促进城乡居民消费的重要手段,是消除瓶颈制约、补齐薄弱短板、提升国民经济整体运行效率的重要途径。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降低实体经济成本的决策部署,为解决物流领域长期存在的成本高、效率低等突出问题,大力推动物流业降本增效,推进物流业转型升级,提升行业整体发展水平,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制定本行动方案。
{{gap}}'''一、总体要求'''
{{gap}}{{楷体|(一)指导思想。}}
{{gap}}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聚焦影响物流业健康发展的突出矛盾和瓶颈制约,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以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手段为支撑,以完善落实物流管理和支持政策为路径,加快补齐软硬件短板,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大力发展新模式新业态,激发市场活力,优化物流资源配置,促进物流业跨界融合,建立标准化、信息化、网络化、集约化、智慧化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社会物流运行效率。
{{gap}}{{楷体|(二)基本原则。}}
{{gap}}深化改革、协同推进。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深化物流领域体制改革,打破制约行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强统筹规划和部门协同,形成政策合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gap}}问题导向、重点突破。聚焦突出问题出实招,找准薄弱环节补短板,率先在若干重点领域取得突破,夯实行业发展基础,提升物流社会化、专业化水平。
{{gap}}市场主导、创新驱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企业创新的内生动力,鼓励先进技术装备应用,大力推进物流业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融合发展,推动业态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
{{gap}}联动融合、全面提升。推动物流与制造、交通、贸易、金融等行业深度融合,提升物流综合服务能力,优化整合产业资源,增强产业整体竞争力。
{{gap}}{{楷体|(三)主要目标。}}
{{gap}}到2018年,物流业降本增效取得明显成效,建立支撑国民经济高效运行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
{{gap}}——物流基础设施衔接更加顺畅。初步形成布局合理、覆盖广泛、便捷高效的物流基础设施网络,重要枢纽节点的物流服务功能更加完备,城乡配送体系更加健全。
{{gap}}——物流企业综合竞争力显著提升。物流企业一体化运作、网络化经营能力明显增强,供应链管理服务水平大幅提升,形成一批技术先进、模式创新、竞争力强的综合物流服务提供商。
{{gap}}——现代物流运作方式广泛应用。多式联运、甩挂运输、共同配送等先进物流运输组织方式加快发展,物联网、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广泛应用,物流业态、模式创新取得突破,信息化、标准化、集装化水平显著提升。
{{gap}}——行业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税收、土地等政策支持体系更加完善,乱收费、乱罚款的状况得到根本改变,物流一体化高效运作的体制机制制约基本消除,行业诚信体系进一步健全,有利于物流业创新发展的生态体系基本形成。
{{gap}}——物流整体运行效率显著提高。全社会物流总费用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较2015年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工业企业物流费用率(物流费用与销售总额之比)由2014年的8.9%降至8.5%左右,批发零售企业物流费用率由7.7%降至7.3%左右。
{{gap}}'''二、重点行动'''
{{gap}}{{楷体|(四)简政放权,建立更加公平开放规范的市场新秩序。}}
{{gap}}1.优化行业行政审批。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在确保企业生产运营安全的基础上,清理、归并和精简具有相同或相似管理对象、管理事项的物流企业和物流从业人员的证照资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深入推进物流领域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先照后证”和承诺制,简化办理程序。适应物流企业经营特点,支持地方进一步放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鼓励物流企业网络化经营布局。{{楷体|(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国家邮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6年底前完成)}}
{{gap}}2.深化公路、铁路、民航等领域改革。优化公路超限运输行政许可办理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完善货运司机诚信管理制度,研究解决司机异地从业诚信结果签注问题。{{楷体|(交通运输部负责,2018年底前完成)}}深化铁路货运改革,适度引入竞争,鼓励铁路运输企业与港口企业、物流园区等开展合资合作。推动国家铁路与地方铁路有效衔接,提高铁路资源利用率。支持铁路货运场站向综合物流基地转型升级,发展高铁快运及电商班列等铁路快捷货运产品,提高铁路物流服务质量。推动航空货运企业兼并重组、做强做大,增强高端物流市场服务能力。鼓励公路、铁路、民航部门和企业整合资源,加强合作,开展一体化物流运作。{{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牵头,国务院国资委、中国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gap}}3.优化货运车辆通行管控。指导各地开展城市配送需求量调查等前瞻性研究。对企业从事生活必需品、药品、鲜活农产品和冷藏保鲜产品配送,以及使用节能与新能源车辆从事配送的,优先给予通行便利。合理确定配送车辆停靠卸货区域。规范公路超限治理处罚标准,减少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楷体|(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邮政局、国家标准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底前完成)}}
{{gap}}4.推动货物通关便利化。落实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推进“单一窗口”建设和“一站式作业”改革,提高通关效率。{{楷体|(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牵头,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公安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底前完成)}}
{{gap}}5.提升行业监管水平。依托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加强物流运行监测、安全监管等大数据平台建设,通过数据收集、分析和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物流运行监测、预测预警、公共服务能力。{{楷体|(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gap}}{{楷体|(五)降税清费,培育企业创新发展新动能。}}
{{gap}}6.完善物流领域增值税政策。通过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试点,进一步消除重复征税,扩大交通运输业的进项税抵扣范围,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楷体|(财政部、税务总局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结合增值税立法,积极研究统一物流各环节增值税税率问题。{{楷体|(财政部、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根据增值税立法进程推进)}}物流企业可按照现行增值税汇总缴纳有关规定申请实行汇总纳税,鼓励物流企业一体化、网络化、规模化运作。{{楷体|(财政部、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gap}}7.降低物流企业运输收费水平。抓紧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调整完善收费公路政策,科学合理确定车辆通行费标准。{{楷体|(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底前完成)}}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取消营运车辆二级维护强制性检测。{{楷体|(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gap}}8.规范物流领域收费行为。督促港口、铁路、航空等企业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实行进出口环节收费目录清单制,推进收费管理制度化、科学化、透明化。{{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牵头,质检总局、海关总署、中国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6月底前完成)}}
{{gap}}9.调整完善相关管理政策。落实“互联网+”行动要求,完善物流业相关管理政策,鼓励企业开展创新。{{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网信办、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底前完成)}}支持依托互联网平台的无车承运人发展。研究完善交通运输业个体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楷体|(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底前完成)}}
{{gap}}{{楷体|(六)补短强基,完善支撑物流高效运行的设施和标准体系。}}
{{gap}}10.建立与现代产业体系相匹配的国家级物流枢纽体系。按照服务现代产业发展的要求和物流业围绕节点城市、沿交通通道集群式发展的特点,结合“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三大战略,研究编制国家级物流枢纽设施布局和建设规划,运用大数据等先进信息技术,科学测算货物的流量流向,兼顾存量、优化增量,布局和完善一批具有多式联运功能的综合物流枢纽,统筹推进公路、铁路、水运、民航等基础设施无缝衔接。{{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牵头,中国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底前完成)}}
{{gap}}11.健全有效衔接的物流标准体系。综合梳理各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不同领域、国内与国际标准间的协调衔接。根据行业发展需求,加快制修订冷链物流、绿色物流等方面标准。培育发展物流团体标准,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和行业标准、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促进政府主导制定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协同发展,构建体系完备、高效协调的新型物流标准体系。{{楷体|(国家标准委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中国铁路总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底前完成)}}完善物流服务规范,研究出台提高物流服务质量的相关意见。{{楷体|(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2016年底前完成)}}大力推广托盘(1.2米×1米)、周转箱、集装箱等标准化装载单元循环共用,鼓励企业建立区域性、全国性托盘循环共用系统,在快速消费品、农产品、药品等领域开展试点,支持开展托盘租赁、维修等延伸服务。{{楷体|(商务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2016年底前完成)}}加强各类物流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楷体|(国家标准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gap}}12.构建高效运行的多式联运体系。依托国际、国内物流大通道,加强繁忙区段扩能改造,支持主要港口、大型综合性物流园区集疏运体系建设,着力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加快形成贯通内外的多式联运网络体系。大力发展铁水联运、公铁联运、陆空联运等先进运输组织方式,发挥铁路、水运干线运输优势。开展多式联运、集装箱铁水联运等示范工程,加强在设施标准、运载工具、管理规则、信息系统等方面的统一衔接,提高干线运输效率和一体化服务水平。{{楷体|(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国铁路总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底前完成)}}
{{gap}}13.完善城市物流配送体系。优化城市物流基础设施布局,完善城市三级配送网络。依托重要交通枢纽、物流集散地规划建设或改造升级一批集运输、仓储、配送、信息交易于一体的综合物流服务基地,促进干线运输与城市配送有效衔接。加强公用型城市配送节点建设,优化配送相关设施布局,引导仓储配送资源开放共享。鼓励中心城区铁路货场转型发展为城市配送中心。支持城市末端配送点建设,大力发展智能快件箱。按照共享经济理念探索发展集约化的新型城市配送模式。在有条件的城市研究推行“分时段配送”、“夜间配送”。{{楷体|(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牵头,国家邮政局、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铁路总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gap}}14.健全农村物流配送网络。建立农村物流大企业联盟,推动物流企业、电商企业和邮政企业、供销合作社等充分利用现有物流资源开展深度合作,推动县级仓储配送中心、农村物流快递公共取送点建设,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网络。{{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国家邮政局、供销合作总社、交通运输部、国土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底前完成)}}加大对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支持力度,促进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的双向流通。{{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gap}}{{楷体|(七)互联互通,建立协作共享和安全保障新机制。}}
{{gap}}15.促进物流信息互联共享。推动物流活动信息化、数据化。依托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加强信息平台接口标准的制定和推广。{{楷体|(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底前完成)}}结合现代物流创新发展城市试点,建立政府物流数据公开目录,促进政府数据资源整合和开放共享。推动各类物流信息平台互联互通,促进综合交通运输信息和物流服务信息等有效衔接。开展物流大数据应用示范,鼓励政府、企业间的物流大数据共享协作,为提高物流资源配置效率提供基础支撑。{{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中国铁路总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6月底前完成)}}
{{gap}}16.鼓励信息平台创新发展。发挥物流信息平台在优化整合物流资源、促进信息互联互通、提高物流组织化程度中的重要作用,扶持运输配载、跟踪追溯、库存监控等各类专业化、特色化的物流信息平台创新发展,提供追踪溯源、数据分析、担保结算、融资保险、信用评价等增值服务。推动物流信息平台与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系统对接,增强协同运作能力。{{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网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gap}}17.完善物流行业诚信体系。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各类行业信用信息平台、专业化物流信息平台等,加强物流行业与公安、工商、交通、保险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建立物流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定期发布严重失信“黑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等及时向社会公开,完善物流企业及相关责任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牵头,人民银行、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工商总局、税务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底前完成)}}
{{gap}}18.加强物流业网络安全保障。加强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落实数据库安全管理等各项网络安全保障措施,明确网络安全保障责任,保障数据信息安全。建立防范物流业网络安全风险和打击物流业网络违法犯罪工作机制,保障物流业网络安全。{{楷体|(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gap}}{{楷体|(八)联动融合,构建产业链共赢新格局。}}
{{gap}}19.推动物流业与制造业联动发展。结合“中国制造2025”战略部署,鼓励物流企业面向制造业转型升级需求,拓展提升综合服务能力,为生产企业提供采购物流、入厂物流、交付物流、回收物流等精细物流服务,重塑业务流程,建立面向企业用户的一体化智慧供应链管理服务体系,推动物流业与制造业协调发展,进一步降低产业物流成本。{{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gap}}20.促进交通物流融合发展。加强物流服务设施和交通运输干线网络的衔接,加强铁路、港口物流基地与公路的衔接配套,推动建设一批专用铁路、公路进港和引入产业园区项目,完善公路物流枢纽服务功能,解决枢纽布局不合理、集疏运体系不畅、信息孤岛现象突出等问题,推动现代物流与交通运输一体化融合发展,提高综合效率效益和服务水平。{{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中国铁路总公司牵头,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6月底前完成)}}
{{gap}}21.促进商贸业与物流业融合发展。加强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应用,探索“商贸+互联网+物流”融合发展新模式,增强物流协同服务能力,提升物流服务质量和效率,降低实体商贸企业的物流成本。加强商贸企业现有渠道资源整合利用,满足电商企业多样化、分散化、及时性销售的物流需求,延伸商贸业的服务链条,促进行业转型升级。{{楷体|(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gap}}'''三、保障措施'''
{{gap}}{{楷体|(九)加大对重要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支持。}}
{{gap}}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相关方面建立重要物流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协调机制和绿色审核通道,并将物流基础设施项目纳入现代物流重大工程进行调度,加强横向联动、有机衔接,形成工作合力。{{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2016年底前完成)}}中央和地方资金要通过现有渠道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多式联运转运设施、城乡配送网络、农产品冷链物流、物流标准化和信息化等物流项目建设,发挥政府投资示范带动作用。{{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商务部、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邮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gap}}{{楷体|(十)完善落实支持物流业发展的用地政策。}}
{{gap}}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商业网点规划中充分考虑并统筹保障物流业发展的合理用地需求。优化物流业用地空间布局,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和强度,研究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降低土地使用成本。相关开发建设须符合法定规划要求,不得随意更改。{{楷体|(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订工作中,统筹考虑物流配送相关设施用地分类和标准问题。{{楷体|(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2017年底前完成)}}
{{gap}}{{楷体|(十一)拓宽物流企业投资融资渠道。}}
{{gap}}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探索适合物流业发展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在商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持续健康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和上市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支持物流企业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创新投融资支持方式,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现代物流产业投资基金,支持重点企业重要物流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培育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现代物流企业集团。{{楷体|(人民银行、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gap}}{{楷体|(十二)发挥好行业协会作用。}}
{{gap}}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运行监测、标准制订与宣传推广、职业培训、行业自律、诚信体系建设、国际合作等方面的作用,引导支持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和服务创新,加强内部管理,提升物流服务水平,共同推动物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楷体|(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行业协会负责,持续推进)}}
{{gap}}{{楷体|(十三)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gap}}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和完成时限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定期总结各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适时开展政策实施效果第三方评估工作,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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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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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year=2016 |month=9 |day=5
|发文字号=国发〔2016〕51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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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gap}}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
{{c|'''{{x-larger|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楷体|国发〔2016〕51号}}}}
{{gap}}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现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gap}} 国务院
{{gap}} 2016年9月5日
{{gap}}(此件公开发布)
{{gap}}{{gap}}
{{c|'''{{x-larger|{{gap}}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c|{{gap}}第一章 总 则}}
{{gap}}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和公共数据共享,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gap}}'''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gap}}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gap}}'''第三条''' 本办法用于规范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gap}}'''第四条''' 促进大数据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指导和组织国务院各部门、各地方政府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组织编制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指导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单位开展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日常维护工作。
{{gap}}各政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本部门与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的联通,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以下简称共享信息),从共享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
{{gap}}'''第五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
{{gap}}(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gap}}(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统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gap}}(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统筹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
{{gap}}(四)建立机制,保障安全。联席会议统筹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各政务部门和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共享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gap}}'''第六条''' 各政务部门应加强基于信息共享的业务流程再造和优化,创新社会管理和服务模式,提高信息化条件下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gap}}{{gap}}
{{c|{{gap}}第二章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gap}}{{gap}}
{{gap}}{{gap}}'''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
{{gap}}'''第八条''' 各政务部门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要求编制、维护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各地方政府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要求编制、维护地方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负责对本级各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更新工作的监督考核。
{{gap}}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形成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建立目录更新机制。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实现国家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政务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的依据。
{{gap}}{{gap}}
{{c|{{gap}}第三章 政务信息资源分类与共享要求}}
{{gap}}{{gap}}
{{gap}}{{gap}}'''第九条''' 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种类型。
{{gap}}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gap}}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gap}}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gap}}'''第十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及目录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
{{gap}}(一)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
{{gap}}(二)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基础信息项是政务部门履行职责的共同需要,必须依据整合共建原则,通过在各级共享平台上集中建设或通过接入共享平台实现基础数据统筹管理、及时更新,在部门间实现无条件共享。基础信息资源的业务信息项可按照分散和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建设,通过各级共享平台予以共享。基础信息资源目录由基础信息资源库的牵头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gap}}(三)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主题信息资源,如健康保障、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价格监管、能源安全、信用体系、城乡建设、社区治理、生态环保、应急维稳等,应通过各级共享平台予以共享。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由主题信息资源牵头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gap}}{{gap}}
{{c|{{gap}}第四章 共享信息的提供与使用}}
{{gap}}{{gap}}
{{gap}}{{gap}}'''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推动国家共享平台及全国共享平台体系建设。各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明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级共享平台建设。共享平台是管理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支撑各政务部门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包括共享平台(内网)和共享平台(外网)两部分。
{{gap}}共享平台(内网)应按照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要求,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建设和管理;共享平台(外网)应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制度和要求,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和管理。
{{gap}}各政务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原则上通过国家电子政务内网或国家电子政务外网承载,通过共享平台与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交换数据。各政务部门应抓紧推进本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向国家电子政务内网或国家电子政务外网迁移,并接入本地区共享平台。凡新建的需要跨部门共享信息的业务信息系统,必须通过各级共享平台实施信息共享,原有跨部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应逐步迁移到共享平台。
{{gap}}'''第十二条''' 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在共享平台上直接获取;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通过共享平台向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使用部门按答复意见使用共享信息,对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门应说明理由;属于不予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以及有条件共享类中提供部门不予共享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因履行职责确需使用的,由使用部门与提供部门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本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涉及中央有关部门的由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gap}}提供部门在向使用部门提供共享信息时,应明确信息的共享范围和使用用途(如,作为行政依据、工作参考,用于数据校核、业务协同等),原则上通过共享平台提供,鼓励采用系统对接、前置机共享、联机查询、部门批量下载等方式。
{{gap}}各政务部门应充分利用共享信息。凡属于共享平台可以获取的信息,各政务部门原则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复提交。
{{gap}}'''第十三条''' 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提供部门应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所提供的共享信息与本部门所掌握信息的一致性。
{{gap}}'''第十四条''' 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信息,并加强共享信息使用全过程管理。
{{gap}}使用部门对从共享平台获取的信息,只能按照明确的使用用途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gap}}'''第十五条''' 建立疑义、错误信息快速校核机制,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及时反馈提供部门予以校核。校核期间,办理业务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应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要求办事人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gap}}{{gap}}
{{c|{{gap}}第五章 信息共享工作的监督和保障}}
{{gap}}{{gap}}
{{gap}}{{gap}}'''第十六条''' 联席会议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统筹协调,建立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督促检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落实情况。
{{gap}}'''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网信办组织编制信息共享工作评价办法,每年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等部门,对各政务部门提供和使用共享信息情况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报告和改进意见。
{{gap}}'''第十八条'''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联席会议报告上一年度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联席会议向国务院提交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年度报告。
{{gap}}'''第十九条''' 国家标准委会同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在已有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基础上,建立完善政务信息资源的目录分类、采集、共享交换、平台对接、网络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标准,形成完善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标准体系。
{{gap}}'''第二十条''' 国家网信办负责组织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督促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网络安全保障工作,指导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
{{gap}}共享平台管理单位要加强共享平台安全防护,切实保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时的数据安全;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要加强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共享、使用时的安全保障工作,落实本部门对接系统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gap}}共享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信息共享工作中分别承担相关保障责任。
{{gap}}'''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网信办建立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维经费协商机制,对政务部门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和网络安全要求的情况进行联合考核,凡不符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维经费。
{{gap}}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在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制定、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安排、项目验收等环节进行考核。财政部负责在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预算下达、运维经费安排等环节进行考核。国家网信办负责在网络安全保障方面进行考核。
{{gap}}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前应预编形成项目信息资源目录,作为项目审批要件。项目建成后应将项目信息资源目录纳入共享平台目录管理系统,作为项目验收要求。
{{gap}}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项目建设资金纳入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工作经费纳入部门财政预算,并给予优先安排。
{{gap}}'''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依法履行职责,在国家大数据政策的贯彻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中发挥监督作用,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推动完善相关政策制度。
{{gap}}'''第二十三条''' 各政务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管理制度,明确目标、责任和实施机构。各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gap}}'''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务院:
{{gap}}(一)未按要求编制或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gap}}(二)未向共享平台及时提供共享信息;
{{gap}}(三)向共享平台提供的数据和本部门所掌握信息不一致,未及时更新数据或提供的数据不符合有关规范、无法使用;
{{gap}}(四)将共享信息用于履行本单位职责需要以外的目的;
{{gap}}(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gap}}{{gap}}
{{c|{{gap}}第六章 附 则}}
{{gap}}{{gap}}
{{gap}}{{gap}}'''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gap}}'''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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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湖北荆州民用机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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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T12:24:22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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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湖北荆州民用机场的批复
|year=2016 |month=8 |day=31
|发文字号=国函〔2016〕151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央军委的批复
|theme=工业、交通\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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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s={{Textquality|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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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gap}}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同意}}'''}}
{{c|'''{{x-larger|新建湖北荆州民用机场的批复}}'''
{{楷体|国函〔2016〕151号}}}}
{{gap}}湖北省人民政府:
{{gap}}你省《[[关于湖北荆州民用机场立项的请示]]》(鄂政文〔2016〕2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gap}}一、同意新建湖北荆州民用机场。机场性质为国内支线机场,场址位于荆州市沙市区岑河镇附近。
{{gap}}二、本期工程建设规模为:飞行区等级指标4C,新建一条长2600米的跑道;航站区按满足2025年旅客吞吐量70万人次、货邮吞吐量2450吨的目标设计,新建航站楼7000平方米、站坪机位5个;配套建设通信、导航、气象、供油、消防救援等辅助生产设施。
{{gap}}三、项目总投资约12.98亿元。原则上由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和湖北省共同筹措解决,具体资金安排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确定。
{{gap}}四、该机场建成后,由地方经营管理,民航局实行行业管理。
{{gap}}其他事宜请商有关方面办理。
{{gap}} 国务院
中央军委
{{gap}} 201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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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湖南郴州民用机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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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T12:24:19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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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湖南郴州民用机场的批复
|year=2016 |month=8 |day=31
|发文字号=国函〔2016〕150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央军委的批复
|theme=工业、交通\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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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s={{Textquality|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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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gap}}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同意}}'''}}
{{c|'''{{x-larger|新建湖南郴州民用机场的批复}}'''
{{楷体|国函〔2016〕150号}}}}
{{gap}}湖南省人民政府:
{{gap}}你省《[[关于请审批新建郴州民用机场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湘政〔2016〕1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gap}}一、同意新建湖南郴州民用机场。机场性质为国内支线机场,场址位于郴州市北湖区华塘镇小阜村和塔水村附近。
{{gap}}二、本期工程建设规模为:飞行区等级指标4C,新建一条长2600米的跑道;航站区按满足2025年旅客吞吐量55万人次、货邮吞吐量3000吨的目标设计,新建航站楼6000平方米、站坪机位6个;配套建设通信、导航、气象、供油、消防救援等辅助生产设施。
{{gap}}三、项目总投资约18.26亿元。原则上由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和湖南省共同筹措解决,具体资金安排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确定。
{{gap}}四、该机场建成后,由地方经营管理,民航局实行行业管理。
{{gap}}其他事宜请商有关方面办理。
{{gap}} 国务院
中央军委
{{gap}} 201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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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大督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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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T12:24:17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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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大督查的通知
|year=2016 |month=8 |day=26
|发文字号=国发明电〔2016〕4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通知
|theme=综合政务\政务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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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gap}}
{{c|'''{{x-larger|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大督查的通知}}'''}}
{{c|{{楷体|国发明电〔}}{{楷体|2016}}{{楷体|〕}}{{楷体|4号}}}}
{{gap}}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任务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发展新动能,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一些地区和部门还存在改革不深入、工作不协调、政策不配套、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存在个别干部懒政怠政和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影响了决策部署落地生效。为进一步推动各项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对各地区和各部门工作开展第三次大督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gap}}'''一、总体要求'''
{{gap}}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聚焦当前经济运行和改革发展中的突出问题,统筹督查力量,创新督查方式,突出督查重点,对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国务院各部门工作进行督查,层层传导抓落实促发展的压力,推动重大政策举措、重点投资项目、重要民生工程加快落地,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确保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
{{gap}}'''二、督查重点'''
{{gap}}这次督查的重点内容是保持经济平稳发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创新驱动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等四个方面工作。
{{gap}}{{楷体|(一)保持经济平稳发展。}}围绕适度扩大总需求,发挥有效投资对稳增长、调结构、补短板的关键作用,保持消费平稳增长,促进进出口企稳回升,督查6项内容:{{楷体|一是加快重大投资项目开工建设。}}督查《[[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8000亿元以上铁路投资、1.65万亿元公路投资、20项重大水利工程、2000公里以上城市地下综合管廊、600万套棚户区住房改造、新建改建20万公里农村公路等重大项目开工建设情况,促进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对尚未按时开工和建设进展迟缓的2015年、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进行全面督查。{{楷体|二是促进社会投资尤其是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抓好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专项督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督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文件精神,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大幅放宽社会投资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领域的市场准入,优化政府服务、营造公平市场环境等情况;继续跟踪督促民间投资增速靠后以及体量较大且增速放缓明显的北京、辽宁、安徽、山东、河南、湖北、青海等7个省(市)深入抓好促进民间投资各项工作;督查完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及引导基金使用情况。{{楷体|三是清理盘活财政沉淀资金。}}督查依法依规将沉淀2年以上财政资金收回并调整使用情况,促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把钱用到刀刃上。{{楷体|四是扩大消费需求。}}督查推动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战略,推进“十大扩消费行动”,促进消费结构转型升级情况。{{楷体|五是促进外贸创新发展。}}督查促进东部地区加工贸易转型和提高中西部承接加工贸易能力,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政策,推进贸易便利化,全面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扩大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试点,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等情况。{{楷体|六是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督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等情况。
{{gap}}{{楷体|(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围绕加快破除体制机制障碍,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任务,解决重点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督查7项内容:{{楷体|一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督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和地方承接,严控新设许可,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以及各地控编减编等情况;进一步取消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落实“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清理和取消“红顶中介”等情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建立“一单、两库、一细则”等情况;全面公布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在部分地区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家职业资格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等情况;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推动部门间业务协同,取消不必要的证明和手续等情况。{{楷体|二是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在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专项督查基础上,对有关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抽查核查,加快推进过剩产能退出,确保完成今年粗钢4500万吨、煤炭2.5亿吨的去产能任务。{{楷体|三是化解房地产库存。}}督查完善支持居民住房合理消费的税收、信贷政策情况;因城施策拓宽房地产去库存渠道,进一步提高库存较多城市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鼓励和支持农民工等群体在城镇购房等情况。{{楷体|四是降低企业杠杆率。}}督查采取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和综合性措施,有效控制非金融类企业杠杆率,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切实防范风险等情况。{{楷体|五是降低企业成本。}}督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率、停征和归并一批政府性基金、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等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落实,以及在规定时间内解决政府拖欠企业工程款、物资采购款、保证金等问题情况;督查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落实小微企业贷款“三个不低于”政策,有效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等情况。{{楷体|六是加大力度补齐短板。}}督查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情况,确保实现1000万以上农村贫困人口脱贫,其中易地扶贫搬迁200万人以上;抓紧灾后重建和水毁工程修复,加强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小型水利设施建设情况;加强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情况。{{楷体|七是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督查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结构调整、瘦身健体、提质增效,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等情况。
{{gap}}{{楷体|(三)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围绕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督查3项内容:{{楷体|一是加快“双创”示范基地建设。}}督查首批28个“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引导“双创”要素投入,突破一批阻碍“双创”发展的政策障碍,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双创”模式和典型经验情况。{{楷体|二是促进制造业升级。}}督查推进“中国制造2025”和“中国制造+互联网”,推动建设若干国家级制造业创新平台,组织实施重大技术改造升级工程情况。{{楷体|三是激发各类主体创业创新活力。}}督查构建大中小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创客等多方协同的新型创业创新机制,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权,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措施,鼓励科研人员创业创新,培育创业创新服务业等情况。
{{gap}}{{楷体|(四)保障和改善民生。}}围绕妥善解决民生领域突出问题,坚决稳住就业这个“底盘”,保住基本、兜住底线,督查7项内容:{{楷体|一是扩大就业创业。}}督查促进765万高校毕业生、500多万中职毕业生,以及农民工、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落实,做好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富余员工安置,托底帮扶就业困难人员等情况,确保实现城镇新增就业1000万人以上。{{楷体|二是加强保障房分配管理。}}督查保障房分配使用、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情况,切实解决保障房空置、配套设施滞后问题。{{楷体|三是促进农民增收。}}督查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改革粮食收储制度,拓展农民增收渠道等情况。{{楷体|四是促进教育公平。}}督查改善薄弱学校和寄宿制学校办学条件,落实和完善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当地就学和升学考试政策等情况。{{楷体|五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督查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及群众医疗满意度,开展分级诊疗试点,推进管办分开、医药分开及三医联动改革等情况。{{楷体|六是切实加强社会保障。}}督查“五险一金”运行保障,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落实临时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制度情况。{{楷体|七是加大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治理力度。}}督查各地执行“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以及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等情况。
{{gap}}同时,对各地区、各部门健全和落实工作责任制、督查问责机制、激励机制等情况,以及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跟踪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gap}}'''三、督查方式'''
{{gap}}{{楷体|(一)全面自查。}}各地区、各部门要围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任务要求,对照督查重点,认真深入开展自查,全面梳理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不足和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以及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工作建议。
{{gap}}{{楷体|(二)实地督查。}}在自查基础上,国务院派出督查组赴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进行实地督查。工作中,督查组将采取座谈、走访等形式,听取当地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以及企业负责人、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对审计、专项督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以及群众反映有关问题线索进行核查。
{{gap}}{{楷体|(三)征询社会意见。}}督查期间,通过中国政府网及其“两微一端”,征询社会各界对落实和完善重大政策措施的意见建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反映的具体问题和意见建议,转有关地方、部门核查和研究处理。
{{gap}}{{楷体|(四)加强舆论引导。}}督查过程中,组织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及时报道督查情况,充分反映各地区、各部门工作成效,宣传典型经验做法,释放积极信号,提振信心,同时对不作为等突出问题予以曝光,营造凝心聚力推动发展的良好氛围。
{{gap}}{{楷体|(五)强化激励问责。}}完善激励和问责机制,健全合理的容错纠错机制。督查中,要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发现先进典型。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对落实不力的严肃追究责任。相关督查结果抄送中央组织部。
{{gap}}'''四、督查安排'''
{{gap}}{{楷体|(一)实地督查范围。}}对31个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实地督查。对今年初受到国务院督查表扬的20个市(州)、20个县(市、区)实行“免督查”。
{{gap}}{{楷体|(二)督查进度安排。}}各地区、各部门收到本通知后要迅速组织开展自查,9月15日前向国务院报送自查报告(附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自查表、自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措施清单、相关工作建议清单)。9月18—30日,国务院派出督查组赴地方和部门开展实地督查。10月10日前,各督查组将督查结果报送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适时向地方、部门转送督查组督查反馈意见。
{{gap}}{{楷体|(三)督查组组成。}}组成20个国务院督查组,其中,15个督查组负责督查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5个督查组负责督查国务院有关部门。督查组成员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政府督查室抽调,邀请部分国务院参事和专家学者参加。督查组人员名单及分组安排另行通知。
{{gap}}'''五、督查纪律要求'''
{{gap}}(一)自查要实事求是,严禁虚报、瞒报,凡经实地督查发现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
{{gap}}(二)实地督查要坚持问题导向,严格按有关标准和要求逐项核查,着力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gap}}(三)实地督查期间,督查组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请有关地方和部门进行监督。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将对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处理。
{{right|国务院 }}
{{right|2016年8月26日 }}
{{gap}}(本文有删减)
{{gap}}</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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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中医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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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中医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year=2016 |month=8 |day=19
|发文字号=国函〔2016〕146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批复
|theme=卫生、体育\医药管理
|theme2=医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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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中医药工作}}
'''{{gap}}'''{{x-larger|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楷体|{{gap}}国函〔2016〕146号}}}}
卫生计生委:
{{gap}}你委《[[关于建立国务院中医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国卫办报〔2016〕8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gap}}同意建立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牵头负责的国务院中医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gap}}撤销中医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其职能并入国务院中医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
{{gap}}附件:国务院中医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
{{gap}} 2016年8月19日
{{gap}}(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c|'''{{x-larger|国务院中医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c|{{x-larger|
}}}}
{{gap}}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通知]]》(国发〔2016〕15号),进一步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统筹做好中医药工作,经国务院同意,建立国务院中医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gap}}'''一、主要职责'''
{{gap}}在国务院领导下,统筹协调中医药工作。对全国中医药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研究促进中医药事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协调解决中医药事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gap}}'''二、成员单位'''
{{gap}}联席会议由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统计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侨办、港澳办、法制办、台办、保监会、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武警部队后勤部等36个部门和单位组成,中医药局为牵头单位。
{{gap}}国务院分管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卫生计生委主要负责同志、协助分管中医药工作的国务院副秘书长和中医药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gap}}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中医药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中医药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gap}}'''三、工作规则'''
{{gap}}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国务院,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gap}}'''四、工作要求'''
{{gap}}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深入研究中医药工作有关问题,制订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措施建议;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需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互通信息,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c|'''{{x-larger|国务院中医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c|{{x-larger|
}}}}
{{gap}}召 集 人:刘延东 国务院副总理
{{gap}}副召集人:李 斌 卫生计生委主任
{{gap}} 江小涓 国务院副秘书长
{{gap}} 王国强 卫生计生委副主任、中医药局局长
{{gap}}成 员:郭卫民 新闻办副主任
{{gap}} 斯 塔 中央统战部副部长
{{gap}} 张 明 外交部副部长
{{gap}} 王晓涛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gap}} 林蕙青 教育部副部长
{{gap}} 徐南平 科技部副部长
{{gap}} 冯 飞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gap}} 李昌平 国家民委副主任
{{gap}} 高晓兵 民政部副部长
{{gap}} 余蔚平 财政部副部长
{{gap}} 游 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gap}} 赵 龙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gap}} 黄润秋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gap}} 黄 艳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gap}} 余欣荣 农业部副部长
{{gap}} 房爱卿 商务部副部长
{{gap}} 项兆伦 文化部副部长
{{gap}} 鲁培军 海关总署副署长
{{gap}} 甘 霖 工商总局副局长
{{gap}} 陈 钢 质检总局副局长
{{gap}} 吴尚之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
{{gap}} 李颖川 体育总局局长助理
{{gap}} 吴 浈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副局长
{{gap}} 贾 楠 统计局副局长
{{gap}} 陈凤学 林业局副局长
{{gap}} 贺 化 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gap}} 李世宏 旅游局副局长
{{gap}} 谭天星 侨办副主任
{{gap}} 周 波 港澳办副主任
{{gap}} 袁曙宏 法制办副主任
{{gap}} 龙明彪 台办副主任
{{gap}} 黄 洪 保监会副主席
{{gap}} 马建中 中医药局副局长
{{gap}} 李清杰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局长
{{gap}} 岳爱生 武警部队后勤部副部长</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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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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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
|year=2016 |month=8 |day=16
|发文字号=国发〔2016〕49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指导意见
|theme=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theme2=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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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
{{c|'''{{x-larger|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
{{楷体|国发〔2016〕49号}}}}
{{gap}}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是政府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前提和保障,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提出的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的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就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gap}}'''一、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必要性'''
{{gap}}财政事权是一级政府应承担的运用财政资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任务和职责,支出责任是政府履行财政事权的支出义务和保障。改革开放以来,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经历了从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到“分灶吃饭”、包干制,再到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变化,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逐渐明确,特别是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改革,初步构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体系框架,为我国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奠定了良好基础。总体看,我国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主体地位、依法治国提供了有效保障,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以及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gap}}但也要看到,新的形势下,现行的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还不同程度存在不清晰、不合理、不规范等问题,主要表现在:政府职能定位不清,一些本可由市场调节或社会提供的事务,财政包揽过多,同时一些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承担不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尽合理,一些本应由中央直接负责的事务交给地方承担,一些宜由地方负责的事务,中央承担过多,地方没有担负起相应的支出责任;不少中央和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交叉重叠,共同承担的事项较多;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尽规范;有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缺乏法律依据,法治化、规范化程度不高。
{{gap}}这种状况不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利于政府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与建立健全现代财政制度、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不相适应,必须积极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gap}}'''二、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划分原则'''
{{gap}}{{楷体|(一)指导思想。}}
{{gap}}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适应、把握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宪法和政府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总体要求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立足全局、着眼长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科学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形成中央领导、合理授权、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落实基本公共服务提供责任,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促进各级政府更好履职尽责。
{{gap}}{{楷体|(二)总体要求。}}
{{gap}}{{楷体|1.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党的领导。}}通过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在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方面的任务和职责,形成科学合理、职责明确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体系,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促进共同富裕方面的优势,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贯彻落实,为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供更好保障。
{{gap}}{{楷体|2.坚持财政事权由中央决定。}}在完善中央决策、地方执行的机制基础上,明确中央在财政事权确认和划分上的决定权,适度加强中央政府承担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和能力,维护中央权威。要切实落实地方政府在中央授权范围内履行财政事权的责任,最大限度减少中央对微观事务的直接管理,发挥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加强区域内事务管理的优势,调动和保护地方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gap}}{{楷体|3.坚持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合理确定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将应由市场或社会承担的事务,交由市场主体或社会力量承担;对应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要明确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相应政府层级,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gap}}{{楷体|4.坚持法治化规范化道路。}}要将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基本规范以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将地方各级政府间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相关制度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形式规定,逐步实现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规范化,让行政权力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运行,加快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
{{gap}}{{楷体|5.坚持积极稳妥统筹推进。}}要从积极稳妥推进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全局出发,先在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上突破,为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间关系创造基础性条件。要处理好改革与稳定发展、总体设计与分步实施、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准确把握各项改革措施出台的时机、力度和节奏,加强中央与地方之间以及各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形成合力,确保改革扎实推进,务求实效。
{{gap}}{{楷体|(三)划分原则。}}
{{gap}}{{楷体|1.体现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体现国家主权、维护统一市场以及受益范围覆盖全国的基本公共服务由中央负责,地区性基本公共服务由地方负责,跨省(区、市)的基本公共服务由中央与地方共同负责。
{{gap}}{{楷体|2.兼顾政府职能和行政效率。}}结合我国现有中央与地方政府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更多、更好发挥地方政府尤其是县级政府组织能力强、贴近基层、获取信息便利的优势,将所需信息量大、信息复杂且获取困难的基本公共服务优先作为地方的财政事权,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信息比较容易获取和甄别的全国性基本公共服务宜作为中央的财政事权。
{{gap}}{{楷体|3.实现权、责、利相统一。}}在中央统一领导下,适宜由中央承担的财政事权执行权要上划,加强中央的财政事权执行能力;适宜由地方承担的财政事权决策权要下放,减少中央部门代地方决策事项,保证地方有效管理区域内事务。要明确共同财政事权中央与地方各自承担的职责,将财政事权履行涉及的战略规划、政策决定、执行实施、监督评价等各环节在中央与地方间作出合理安排,做到财政事权履行权责明确和全过程覆盖。
{{gap}}{{楷体|4.激励地方政府主动作为。}}通过有效授权,合理确定地方财政事权,使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与政府管辖区域保持一致,激励地方各级政府尽力做好辖区范围内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和保障,避免出现地方政府不作为或因追求局部利益而损害其他地区利益或整体利益的行为。
{{gap}}{{楷体|5.做到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确定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对属于中央并由中央组织实施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对属于地方并由地方组织实施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对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区分情况确定中央和地方的支出责任以及承担方式。
{{gap}}'''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gap}}{{楷体|(一)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
{{gap}}{{楷体|1.适度加强中央的财政事权。}}坚持基本公共服务的普惠性、保基本、均等化方向,加强中央在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全国统一市场、体现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财政事权。强化中央的财政事权履行责任,中央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中央直接行使。中央的财政事权确需委托地方行使的,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由有关职能部门委托地方行使,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对中央委托地方行使的财政事权,受委托地方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
{{gap}}要逐步将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出入境管理、国防公路、国界河湖治理、全国性重大传染病防治、全国性大通道、全国性战略性自然资源使用和保护等基本公共服务确定或上划为中央的财政事权。
{{gap}}{{楷体|2.保障地方履行财政事权。}}加强地方政府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职责。将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由地方提供更方便有效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地方的财政事权,赋予地方政府充分自主权,依法保障地方的财政事权履行,更好地满足地方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地方的财政事权由地方行使,中央对地方的财政事权履行提出规范性要求,并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
{{gap}}要逐步将社会治安、市政交通、农村公路、城乡社区事务等受益范围地域性强、信息较为复杂且主要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地方的财政事权。
{{gap}}{{楷体|3.减少并规范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考虑到我国人口和民族众多、幅员辽阔、发展不平衡的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要求,需要更多发挥中央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作用,因此应保有比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相对多一些的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但在现阶段,针对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过多且不规范的情况,必须逐步减少并规范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并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按事权构成要素、实施环节,分解细化各级政府承担的职责,避免由于职责不清造成互相推诿。
{{gap}}要逐步将义务教育、高等教育、科技研发、公共文化、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业、粮食安全、跨省(区、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环境保护与治理等体现中央战略意图、跨省(区、市)且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并明确各承担主体的职责。
{{gap}}{{楷体|4.建立财政事权划分动态调整机制。}}财政事权划分要根据客观条件变化进行动态调整。在条件成熟时,将全国范围内环境质量监测和对全国生态具有基础性、战略性作用的生态环境保护等基本公共服务,逐步上划为中央的财政事权。对新增及尚未明确划分的基本公共服务,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各级政府财力增长情况,将应由市场或社会承担的事务交由市场主体或社会力量承担,将应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统筹研究划分为中央财政事权、地方财政事权或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
{{gap}}{{楷体|(二)完善中央与地方支出责任划分。}}
{{gap}}{{楷体|1.中央的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属于中央的财政事权,应当由中央财政安排经费,中央各职能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资金。中央的财政事权如委托地方行使,要通过中央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相应经费。
{{gap}}{{楷体|2.地方的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属于地方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地方通过自有财力安排。对地方政府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的收支缺口,除部分资本性支出通过依法发行政府性债券等方式安排外,主要通过上级政府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地方的财政事权如委托中央机构行使,地方政府应负担相应经费。
{{gap}}{{楷体|3.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区分情况划分支出责任。}}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属性,体现国民待遇和公民权利、涉及全国统一市场和要素自由流动的财政事权,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义务教育等,可以研究制定全国统一标准,并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或以中央为主承担支出责任;对受益范围较广、信息相对复杂的财政事权,如跨省(区、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环境保护与治理、公共文化等,根据财政事权外溢程度,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或中央给予适当补助方式承担支出责任;对中央和地方有各自机构承担相应职责的财政事权,如科技研发、高等教育等,中央和地方各自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对中央承担监督管理、出台规划、制定标准等职责,地方承担具体执行等职责的财政事权,中央与地方各自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gap}}{{楷体|(三)加快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gap}}省级政府要参照中央做法,结合当地实际,按照财政事权划分原则合理确定省以下政府间财政事权。将部分适宜由更高一级政府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职能上移,明确省级政府在保持区域内经济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协调发展、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的职责。将有关居民生活、社会治安、城乡建设、公共设施管理等适宜由基层政府发挥信息、管理优势的基本公共服务职能下移,强化基层政府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和上级政府政策的责任。
{{gap}}省级政府要根据省以下财政事权划分、财政体制及基层政府财力状况,合理确定省以下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避免将过多支出责任交给基层政府承担。
{{gap}}'''四、保障和配套措施'''
{{gap}}{{楷体|(一)加强与相关改革的协同配套。}}
{{gap}}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与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各项改革紧密相连、不可分割。要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加快推进相关领域改革相结合,既通过相关领域改革为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创造条件,又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体现和充实到各领域改革中,形成良性互动、协同推进的局面。
{{gap}}{{楷体|(二)明确政府间财政事权划分争议的处理。}}
{{gap}}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争议由中央裁定,已明确属于省以下的财政事权划分争议由省级政府裁定。明确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中央委托地方行使的财政事权设置的原则、程序、范围和责任,减少划分中的争议。
{{gap}}{{楷体|(三)完善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和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
{{gap}}加快研究制定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总体方案,推动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形成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进一步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清理整合与财政事权划分不相匹配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增强财力薄弱地区尤其是老少边穷地区的财力。严格控制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转移支付,对保留的专项转移支付进行甄别,属于地方财政事权的划入一般性转移支付。
{{gap}}{{楷体|(四)及时推动相关部门职责调整。}}
{{gap}}按照一项财政事权归口一个部门牵头负责的原则,合理划分部门职责,理顺部门分工,妥善解决跨部门财政事权划分不清晰和重复交叉问题,处理好中央和省级政府垂直管理机构与地方政府的职责关系,为更好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提供保障。
{{gap}}{{楷体|(五)督促地方切实履行财政事权。}}
{{gap}}随着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推进,地方的财政事权将逐渐明确。对属于地方的财政事权,地方政府必须履行到位,确保基本公共服务的有效提供。中央要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加强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强化地方政府履行财政事权的责任。
{{gap}}'''五、职责分工和时间安排'''
{{gap}}{{楷体|(一)职责分工。}}
{{gap}}财政部、中央编办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各职能部门要落实部门主体责任,根据本指导意见,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意见基础上,研究提出本部门所涉及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改革具体实施方案,按程序报请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gap}}在改革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妥善处理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带来的职能调整以及人员、资产划转等事项,积极配合推动制订或修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关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规定。
{{gap}}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参照本指导意见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财税体制改革要求和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进程,制定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组织推动本地区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
{{gap}}{{楷体|(二)时间安排。}}
{{gap}}{{楷体|1.2016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研究制定相关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改革具体实施方案。选取国防、国家安全、外交、公共安全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率先启动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同时,部署推进省以下相关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gap}}{{楷体|2.2017—2018年。}}总结相关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经验,结合实际、循序渐进,争取在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参照中央改革进程,加快推进省以下相关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gap}}{{楷体|3.2019—2020年。}}基本完成主要领域改革,形成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清晰框架。及时总结改革成果,梳理需要上升为法律法规的内容,适时制修订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研究起草政府间财政关系法,推动形成保障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科学合理的法律体系。督促地方完成主要领域改革,形成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清晰框架。
{{gap}}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建立科学规范政府间关系的核心内容,是完善国家治理结构的一项基础性、系统性工程,对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这项改革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周密安排部署,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积极稳妥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为建立健全现代财政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有力保障。
{{gap}} 国务院
{{gap}} 2016年8月16日
{{gap}}(此件公开发布)</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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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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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
|year=2016 |month=8 |day=8
|发文字号=国办函〔2016〕74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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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s={{Textquality|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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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
{{c|'''{{x-larger|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
{{楷体|国办函〔2016〕74号}}
}}
{{gap}}工商总局:
{{gap}}你局会同有关部门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gap}}一、国务院同意《[[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gap}}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方案]]》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逐级落实工作目标和任务,并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保障,确保在2016年底前初步实现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予以公示。
{{gap}}三、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方案]]》实施工作的指导、支持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共同落实好《[[方案]]》各项任务。工商总局负责制定发布《[[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格式规范]]》,定期汇总发布《[[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会同有关部门对落实《[[方案]]》情况进行督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gap}}{{gap}}
{{gap}}{{gap}}附件: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gap}} 国务院办公厅
{{gap}} 2016年8月8日
{{gap}}(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c|'''{{x-larger|{{gap}}政府部门涉企信息}}'''}}
{{c|'''{{x-larger|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gap}} 为做好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制定本方案(以下称《[[方案]]》)。
{{gap}}'''一、基本原则'''
{{gap}}{{楷体|(一)统一归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通过有效的信息化手段提供给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称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归集于企业名下。
{{gap}}{{楷体|(二)及时准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关于信息公示时限的有关要求,及时将企业信息提供给工商部门;建立动态更新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明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归集的具体内容,并建立数据比对工作机制,确保所提供信息准确、全面。
{{gap}}{{楷体|(三)共享共用。}}鼓励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全量使用公示系统中企业名下信息,并充分挖掘数据价值,促进协同监管和信用约束。
{{gap}}'''二、工作目标'''
{{gap}}依托公示系统,充分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地方共享平台,建立体系完整、责任明确、高效顺畅、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全面、及时、准确地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产生的企业信息统一归集于企业名下,依法向社会公示。
{{gap}}'''三、归集内容'''
{{gap}}政府部门涉企信息是指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包括: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统计抽查检查结果信息、企业统计年报除外)。
{{gap}}上述企业信息应当按照《[[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和《[[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格式规范]]》的要求进行归集。
{{gap}}'''四、归集路径和方法'''
{{gap}}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信息化建设实际,通过政务外网、互联网或其他信息传递方式,将本地区、本部门产生或归集的企业信息传递至同级工商部门,也可将企业信息通过本系统的信息通道传递至相应层级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将其他政府部门归集来的企业信息通过自身信息系统传递至企业登记地工商部门,并记于企业名下。主要路径和方式如下:
{{gap}}(一)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将本部门产生的在本地注册登记企业的信息,提供给同级工商部门,依托公示系统,以企业基本信息为基准,由工商部门按照企业名称、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信息记于企业名下。
{{gap}}(二)对企业作出相关决定的政府部门与企业不在同一行政区划内的,相关政府部门可直接将信息提供给同级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经自身信息通道传递至企业登记地工商部门;相关政府部门也可通过本系统信息流转通道,将信息传递至企业登记地的本系统部门,由该部门将信息提供给同级工商部门,并记于企业名下。
{{gap}}(三)对企业作出相关决定的政府部门与企业的登记部门不属同一层级的,由作出相关决定的政府部门通过本系统信息流转通道,将信息传递至与企业的登记部门属同一层级的本系统机关,由该机关将信息提供给同级工商部门,并记于企业名下。
{{gap}}(四)对企业作出相关决定的政府部门在本系统内没有与企业的登记部门相同层级机构的,由作出相关决定的政府部门将信息传递至本系统与企业的登记部门层级最为接近的机关,由该机关将信息提供给同级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内部流转至企业登记地工商部门,并记于企业名下。
{{gap}}(五)已经实现涉企信息集中存储、管理的政府部门,可选择将集中后的企业信息统一提供给同级工商部门,按照不同的企业登记地址,由工商部门内部流转至企业登记地工商部门,并记于企业名下。
{{gap}}(六)地方政府已经或部分实现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信息的归集,正在有计划地进一步推进相关工作,且按照《[[方案]]》更改归集方式成本较高的,可以继续按照现行的归集方式进行归集,并将归集信息传递至相应层级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内部流转至企业登记地工商部门,记于企业名下。
{{gap}}在企业信息归集共享过程中,凡是能通过全国或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交换信息的,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重复采集。通过上述方式不能实现公示系统功能要求的,要采取有效的信息化手段予以保证。记于企业名下的信息,由工商部门及时交换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并动态更新。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归集的内容和方式参照执行。
{{gap}}'''五、企业信息的应用'''
{{gap}}(一)企业信息公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将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于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归集至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于20个工作日内(含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归集信息至工商部门的7个工作日)公示于企业名下,并及时交换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gap}}(二)企业信息共享。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依托公示系统,工商部门做好在企业注册登记环节的“双告知”工作,各级政府部门可从公示系统自行获取记于企业名下的信息,也可通过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工商部门进行同级推送,为跨部门协同监管奠定基础。建立政府部门间企业信息交换使用会商机制,及时解决信息交换使用问题。
{{gap}}(三)企业信息服务。以降低社会交易成本为目标,开放公示的企业信息资源。优化搜索引擎功能,开发便捷查询工具,实现多种条件模糊查询、跨地域数据关联查询;引导利益相关主体、消费者、新闻媒体查询使用企业信息,对失信者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扩大企业信息在公共服务领域中的应用,鼓励社会各方运用公示数据开发合规的衍生产品。探索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形成社会各方对同一企业不同侧面的相关数据描述,为维护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有效手段。
{{gap}}'''六、工作职责'''
{{gap}}(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有关要求,对本行政区域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工作负总责;在国务院统一部署下,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和《[[方案]]》总体要求建设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制定落实方案,建立分工明确、责任清晰、督查有力的工作机制,督促相关政府部门按照归集路径实现企业信息的及时、准确、统一归集并公示。省级以下人民政府负责本级注册登记企业的信息归集公示工作。
{{gap}}(二)各级政府部门要依托现有条件,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将企业信息按照《[[方案]]》要求进行归集,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加强本系统信息化建设,以公示系统建设为契机,提升系统信息化水平,实现企业信息无障碍归集、共享。
{{gap}}(三)工商部门要做好公示系统建设的统筹规划、优化设计,切实做好企业信息归集公示的协调服务、互联共享和技术保障等工作。工商总局负责制定发布《[[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格式规范]]》,定期汇总发布《[[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
{{gap}}'''七、保障措施'''
{{gap}}(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企业信息归集公示的重要意义,按照《[[方案]]》的统一部署,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分解工作任务、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扎实推进。
{{gap}}(二)强化资金保障。地方政府要积极支持各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保障。
{{gap}}(三)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数据质量评估检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数据质量检查,严格把好数据处理、审核、评估关,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准确。建立健全数据使用管理机制,明确使用管理职责、人员、权限、流程,逐步实现数据使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
{{gap}}(四)加强督促检查。工商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建立工作核查机制,及时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同时注意发挥第三方评估作用,根据公示信息由第三方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工作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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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贵州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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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贵州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的批复
|year=2016 |month=8 |day=5
|发文字号=国函〔2016〕142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批复
|theme=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经济体制改革
|theme2=经济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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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s={{Textquality|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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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
{{c|'''{{x-larger|贵州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的批复}}'''
{{楷体|国函〔2016〕142号}}
}}
贵州省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
{{gap}}你们关于设立贵州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gap}}一、同意设立贵州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
{{gap}}二、试验区建设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体制机制创新为首要任务,坚持开放引领、创新驱动、生态融合、成果共享,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和国际产能合作,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改造提升传统动能,着力建设内陆投资贸易便利化试验区、现代产业发展试验区、内陆开放式扶贫试验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为内陆地区在经济新常态下开放发展、贫困地区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生态地区实现生态与经济融合发展探索新路径、积累新经验。
{{gap}}三、贵州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试验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创新体制机制,明确工作职责,认真编制并实施好试验区建设规划,有力有序有效推进试验区发展。涉及的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gap}}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试验区建设发展的指导,在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布局、体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帮助解决试验区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做好统筹协调,加强对试验区发展的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重视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gap}} 国务院
{{gap}} 2016年8月5日
{{gap}}(此件公开发布)</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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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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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
|year=2016 |month=8 |day=2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6〕63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的意见
|theme=综合政务\政务督查
|theme2=政务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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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gap}}
{{c|'''{{x-larger|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
{{c|'''{{x-larger|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
{{楷体|国办发〔2016〕63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等要求,为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gap}}'''一、总体要求'''
{{gap}}{{楷体|(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以提高国有企业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为目标,以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部门和岗位的监督为重点,严格问责、完善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gap}}{{楷体|(二)基本原则。}}
{{gap}}{{楷体|1.依法合规、违规必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gap}}{{楷体|2.分级组织、分类处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gap}}{{楷体|3.客观公正、责罚适当。}}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gap}}{{楷体|4.惩教结合、纠建并举。}}在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gap}}{{楷体|(三)主要目标。}}在2017年年底前,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基本形成,责任追究的范围、标准、程序和方式清晰规范,责任追究工作实现有章可循。在2020年年底前,全面建立覆盖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国有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对相关责任人及时追究问责,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意识和责任约束显著增强。
{{gap}}'''二、责任追究范围'''
{{gap}}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下列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gap}}{{楷体|(一)集团管控方面。}}所属子企业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集团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对集团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险等。
{{gap}}{{楷体|(二)购销管理方面。}}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
{{gap}}{{楷体|(三)工程承包建设方面。}}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造成企业资产损失;违反规定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工程物资未按规定招标;违反规定转包、分包;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等。
{{gap}}{{楷体|(四)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方面。}}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造成资产损失;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等。
{{gap}}{{楷体|(五)固定资产投资方面。}}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项目概算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造成资产损失;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或操纵招标;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等。
{{gap}}{{楷体|(六)投资并购方面。}}投资并购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或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违规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投资参股后未行使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等。
{{gap}}{{楷体|(七)改组改制方面。}}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鉴证结果;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等改组改制过程中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股权;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改制后的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等。
{{gap}}{{楷体|(八)资金管理方面。}}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批准资金支出;设立“小金库”;违规集资、发行股票(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虚列支出套取资金;违规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违规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因财务内控缺失,发生侵占、盗取、欺诈等。
{{gap}}{{楷体|(九)风险管理方面。}}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或内部控制执行不力;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和应对;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不到位;过度负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瞒报、漏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等。
{{gap}}{{楷体|(十)其他违反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gap}}'''三、资产损失认定'''
{{gap}}对国有企业经营投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损失金额及影响。
{{gap}}(一)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
{{gap}}(二)资产损失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涉及其他责任追究处理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
{{gap}}(三)资产损失的金额及影响,可根据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证报告,以及企业内部证明材料等进行综合研判认定。相关经营投资虽尚未形成事实损失,经中介机构评估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的损失,可以认定为或有资产损失。
{{gap}}'''四、经营投资责任认定'''
{{gap}}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应当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gap}}(一)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gap}}企业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文件传签、报审等规定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总负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其他失职、渎职和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gap}}(二)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gap}}(三)领导责任是指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gap}}'''五、责任追究处理'''
{{gap}}(一)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
{{gap}}1.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
{{gap}}2.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收回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
{{gap}}3.禁入限制。五年内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gap}}4.纪律处分。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查处。
{{gap}}5.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gap}}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gap}}(二)国有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依据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外,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
{{gap}}1.发生较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gap}}对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7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三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gap}}2.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gap}}对领导责任人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7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gap}}3.责任人在责任认定年度已不在本企业领取绩效年薪的,按离职前一年度全部绩效年薪及前三年任期激励收入总和计算,参照上述标准追索扣回其薪酬。
{{gap}}4.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和追索,按照党纪政纪处分、责任追究等扣减薪酬处理的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合并使用。
{{gap}}(三)对资产损失频繁发生、金额巨大、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扩大的,以及瞒报、谎报资产损失的,应当从重处理。对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挽回损失并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适当从轻处理。
{{gap}}(四)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处理的具体标准,由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资产损失程度、应当承担责任等情况,依照本意见制定。
{{gap}}'''六、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实施'''
{{gap}}(一)开展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gap}}1.受理。资产损失一经发现,应当立即按管辖规定及相关程序报告。受理部门应当对掌握的资产损失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属于责任追究范围的,应当及时启动责任追究工作。
{{gap}}2.调查。受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及时组织开展调查,核查资产损失及相关业务情况、核实损失金额和损失情形、查清损失原因、认定相应责任、提出整改措施等,必要时可经批准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核查,并出具资产损失情况调查报告。
{{gap}}3.处理。根据调查事实,依照管辖规定移送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相关责任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但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责任追究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gap}}4.整改。发生资产损失的国有企业应当认真总结吸取教训,落实整改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损失的长效机制。
{{gap}}(二)责任追究工作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一般资产损失由本企业依据相关规定自行开展责任追究工作,上级企业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直接组织开展;达到较大或重大资产损失标准的,应当由上级企业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多次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影响、资产损失金额特别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gap}}(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董事,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应当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意见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对重大资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应及时调整或解聘。
{{gap}}(四)经营投资责任调查期间,对相关责任人未支付或兑现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益等均应暂停支付或兑现;对有可能影响调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责任人,可视情采取停职、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措施。
{{gap}}(五)对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重大不稳定事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gap}}'''七、工作要求'''
{{gap}}(一)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明确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在经营投资活动中须履行的职责,引导其树立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依法经营,廉洁从业,坚持职业操守,履职尽责,规范经营投资决策,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国有企业要依据公司法规定完善公司章程,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评估、决策事项履职记录、决策过错认定等配套制度,细化各类经营投资责任清单,明确岗位职责和履职程序,不断提高经营投资责任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应在有关外聘董事、职业经理人聘任合同中,明确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原则要求。
{{gap}}(二)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建立健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细化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原则、范围、依据、启动机制、程序、方式、标准和职责,保障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有序。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应当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gap}}(三)国有企业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审计、财务、法律、人力资源、巡视、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形成联合实施、协同联动、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加强与外派监事会、巡视组、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的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对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等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企业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关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
{{gap}}(四)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要做好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相关制度的宣传解释工作,凝聚社会共识,为深入开展责任追究工作营造良好氛围;要结合对具体案例的调查处理,在适当范围进行总结和通报,探索向社会公开调查处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gap}}本意见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中央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right|国务院办公厅
}}
{{right|2016年8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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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广西凭祥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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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T12:24:00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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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广西凭祥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批复
|year=2016 |month=8 |day=2
|发文字号=国函〔2016〕141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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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me2=经济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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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广西凭祥}}'''}}
{{c|'''{{x-larger|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批复}}'''
{{楷体|国函〔2016〕141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
{{gap}}《[[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设立广西凭祥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请示]]》(发改西部〔2016〕115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gap}}一、同意设立广西凭祥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试验区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西南部,与越南接壤,是我国对越及东盟开放合作的重要前沿。建设试验区是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加快沿边开发开放步伐、完善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格局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深化与越南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方面合作,把广西建设成为我国面向东盟的国际大通道,打造西南中南开放发展新的战略支点,形成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有机衔接的重要门户,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珠江—西江经济带建设和左右江革命老区振兴,实现边疆繁荣稳定发展。
{{gap}}二、试验区建设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抓住国家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重大历史机遇,充分发挥与越南相邻及与东盟紧邻的地理优势,解放思想、先行先试,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着力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促进投资贸易转型升级,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将试验区建设成为中越全面战略合作的重要平台、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的先行区、西南沿边经济发展的增长极、桂西南新的区域经济中心、睦邻安邻富邻的示范区和沿边开发开放的排头兵。
{{gap}}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试验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健全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有序有效推进试验区建设发展。要认真做好试验区建设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积极探索和推进多规合一。规划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着力优化空间布局,严格保护生态环境,切实节约集约利用资源。试验区建设涉及的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gap}}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大对试验区建设的支持力度,在有关规划编制、政策制定、资金投入、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积极指导和倾斜。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指导和帮助地方切实解决试验区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为试验区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综合协调,对试验区建设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适时开展阶段性总结评估,重大问题和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gap}} 国务院
{{gap}} 2016年8月2日
{{gap}}(此件公开发布)</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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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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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
|year=2016 |month=7 |day=27
|发文字号=国发〔2016〕44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通知
|theme=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theme2=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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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s={{Textquality|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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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c|'''{{x-larger|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
{{楷体|国发〔2016〕44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的首要任务,是破解城乡二元结构的根本途径,是扩内需、调结构的重要抓手。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就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通知如下:
{{gap}}'''一、总体要求'''
{{gap}}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适应、把握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强化地方政府尤其是人口流入地政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创造条件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加大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中小城镇的支持力度,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
{{gap}}'''二、基本原则'''
{{gap}}{{楷体|创新机制、扩大覆盖。}}创新公共资源配置的体制机制,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就业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其逐步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gap}}{{楷体|精准施策、促进均衡。}}强化经济发达地区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综合考虑户籍人口、持有居住证人口和常住人口等因素,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确保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财力不因政策调整而减少,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gap}}{{楷体|强化激励、推动落户。}}建立中央和省级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调动地方政府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积极性,有序推动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gap}}{{楷体|维护权益、消除顾虑。}}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自主定居权利,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享有的既有权益,消除农民进城落户的后顾之忧。为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合法权益的流转创造条件,实现其权益的保值增值。
{{gap}}'''三、政策措施'''
{{gap}}{{楷体|(一)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地方政府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逐步完善并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杂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要按在校学生人数及相关标准核定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中涉及学生政策的转移支付,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两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落实好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政策。
{{gap}}{{楷体|(二)支持创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加快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对于居住证持有人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个人按城镇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照参保城镇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避免重复参保、重复补助。加快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
{{gap}}{{楷体|(三)支持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实施统一规范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做好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和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衔接等工作。
{{gap}}{{楷体|(四)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的支持力度。}}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在安排就业专项资金时,要充分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就业问题,将城镇常住人口和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作为分配因素,并赋予适当权重。县级财政部门要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支持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中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并享受职业指导、介绍、培训及技能鉴定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
{{gap}}{{楷体|(五)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中央财政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奖励资金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以及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情况,并适当考虑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城市规模等因素进行测算分配,向吸纳跨省(区、市)流动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地区和中西部中小城镇倾斜。省级财政要安排资金,建立省(区、市)对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县级财政部门要将上级奖励资金统筹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gap}}{{楷体|(六)均衡性转移支付适当考虑为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增支因素。}}中央财政在根据户籍人口测算分配均衡性转移支付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地区向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需求,并根据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提高和规模增长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转移支付规模和力度不减。省级财政要参照中央做法,在对下分配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时考虑为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增支因素,增强县级政府财政保障能力,鼓励中西部地区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
{{gap}}{{楷体|(七)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考虑持有居住证人口因素。}}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分配办法,中央和省级财政在测算县级相关民生支出时,要适当考虑持有居住证人口因素,加强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且民生支出缺口较大的中西部县级政府的财力保障。县级政府要统筹用好资金,切实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
{{gap}}{{楷体|(八)支持提升城市功能,增强城市承载能力。}}地方政府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要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多种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按照市场配置资源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农业转移人口通过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居住问题。中央财政在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保障性住房等相关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gap}}{{楷体|(九)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地方政府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要通过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逐步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相关权益退出机制,积极引导和支持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相关权益,促进相关权益的实现和维护,但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要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进城落户农民在城镇居住、创业、投资。
{{gap}}{{楷体|(十)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变化、大中小城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对转移支付规模和结构进行动态调整。落实东部发达地区和大型、特大型城市的主体责任,引导其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依靠自有财力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中央财政根据其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人数等因素适当给予奖励。
{{gap}}'''四、组织实施'''
{{gap}}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点改革任务之一,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尽快部署、狠抓落实。
{{gap}}中央财政要加快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加大转移支付支持力度,建立绩效考核机制,督促地方财政部门尽快制定有关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措施。
{{gap}}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政策措施,并报财政部备案;要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增强省以下各级政府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的财政保障能力。
{{gap}}人口流入地政府尤其是东部发达地区政府要履行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义务,把推动本地区新型城镇化、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已进城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定居落户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结合起来,通过加强预算管理,统筹使用自有财力和上级政府转移支付资金,合理安排预算,优化支出结构,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gap}} 国务院
{{gap}} 201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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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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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year=2016 |month=7 |day=26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6〕58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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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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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楷体|国办发〔2016〕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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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鼓励创新,促进转型,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gap}}'''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gap}}{{楷体|(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gap}}{{楷体|(二)基本原则。}}
{{gap}}{{楷体|坚持乘客为本。}}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gap}}{{楷体|坚持改革创新。}}抓住实施“互联网+”行动的有利时机,坚持问题导向,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推进两种业态融合发展。
{{gap}}{{楷体|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公共交通与出租汽车,统筹创新发展与安全稳定,统筹新老业态发展,统筹乘客、驾驶员和企业的利益,循序渐进、积极稳慎地推动改革。
{{gap}}{{楷体|坚持依法规范。}}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强化法治思维,完善出租汽车行业法规体系,依法推进行业改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gap}}{{楷体|坚持属地管理。}}城市人民政府是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自主权和创造性,探索符合本地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实际的管理模式。
{{gap}}'''二、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
{{gap}}{{楷体|(三)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城市人民政府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要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要根据大中小城市特点、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gap}}'''三、深化巡游车改革'''
{{gap}}{{楷体|(四)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不得再实行无期限制,具体期限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对于现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未明确具体经营期限或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城市人民政府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科学制定过渡方案,合理确定经营期限,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对经营权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
{{gap}}{{楷体|(五)健全利益分配制度。}}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要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现有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过高的要降低。要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严禁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现有抵押金过高的要降低。
{{gap}}{{楷体|(六)理顺价格形成机制。}}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并依法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建立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gap}}{{楷体|(七)推动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巡游车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鼓励个体经营者共同组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实行组织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管理成本,增强抗风险能力。鼓励经营者加强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供高品质服务。
{{gap}}'''四、规范发展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
{{gap}}{{楷体|(八)规范网约车发展。}}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提供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及其车辆,应符合提供载客运输服务的基本条件。对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gap}}{{楷体|(九)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不断提升乘车体验、提高服务水平。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网约车平台公司要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gap}}{{楷体|(十)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并规范其发展,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gap}}'''五、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gap}}{{楷体|(十一)完善服务设施。}}城市人民政府要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合理布局,认真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划定巡游车候客区域,为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更好地为乘客出行提供服务。
{{gap}}{{楷体|(十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要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制定出租汽车服务标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明确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基本要求。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gap}}{{楷体|(十三)强化市场监管。}}要创新监管方式,简化许可程序,推行网上办理。要公开出租汽车经营主体、数量、经营权取得方式及变更等信息,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发布,进一步提高行业监管透明度。要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建立完善监管平台,强化全过程监管,依法查处出租汽车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gap}}{{楷体|(十四)加强法制建设。}}要加快完善出租汽车管理和经营服务的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明确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规范资质条件和经营许可,形成较为完善的出租汽车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实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经营服务和市场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gap}}{{楷体|(十五)落实地方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各地要成立改革领导机制,加强对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组织领导。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分解任务,建立有关部门、工会、行业协会等多方联合的工作机制,稳妥推进各项改革任务。要加强社会沟通,畅通利益诉求渠道,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对改革中的重大决策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gap}} 国务院办公厅
{{gap}} 201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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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石化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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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石化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
|year=2016 |month=7 |day=23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6〕57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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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s={{Textquality|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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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石化产业}}'''}}
{{c|'''{{x-larger|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
{{楷体|国办发〔2016〕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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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石化产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支柱产业,产品覆盖面广,资金技术密集,产业关联度高,对稳定经济增长、改善人民生活、保障国防安全具有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石化产业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主要产品产量位居世界前列,科技创新、节能减排、对外合作取得积极成效,但仍存在产能结构性过剩、自主创新能力不强、产业布局不合理、安全环保压力加大等问题,制约了石化产业整体转型升级的步伐。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制造强国的决策部署,促进石化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gap}}'''一、总体要求'''
{{gap}}{{楷体|(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开拓市场,坚持创新驱动,改善发展环境,着力去产能、降消耗、减排放,补短板、调布局、促安全,推动石化产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和健康发展。
{{gap}}{{楷体|(二)基本原则。}}
{{gap}}{{楷体|坚持企业主体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引导企业降本增效、提高竞争能力。积极发挥政府调控引导作用,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体系,依法维护公平市场环境,激发企业活力和创造力。
{{gap}}{{楷体|坚持增加供给与扩大需求相结合。}}加快实施技术改造,提高传统产品质量,大力发展高端产品,增强市场有效供给能力。积极开拓国际国内市场,不断拓宽传统产品应用领域,加快推进新型产品应用示范。
{{gap}}{{楷体|坚持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严格控制新增过剩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提高绿色安全发展水平。统筹资源、环境、土地等要素,优化调整产业布局,有力推动发展方式转变。
{{gap}}{{楷体|坚持调整存量与做优增量相结合。}}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动企业兼并重组,巩固现有竞争优势。大力发展化工新材料,发展专用装备制造和相关生产性服务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gap}}{{楷体|(三)主要目标。}}
{{gap}}{{楷体|产能结构逐步优化。}}加快淘汰工艺技术落后、安全隐患大、环境污染严重的落后产能,有效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烯烃、芳烃等基础原料的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化工新材料等高端产品的自给率明显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核心竞争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
{{gap}}{{楷体|产业布局趋于合理。}}全面启动城镇人口密集区和环境敏感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入园或转产关闭工作。新建炼化项目全部进入石化基地,新建化工项目全部进入化工园区,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和化工园区。
{{gap}}{{楷体|绿色发展全面推进。}}石化行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源消耗、二氧化碳排放量、用水量分别比“十二五”末下降8%、10%和14%。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石油炼制工业、石油化学工业、合成树脂工业、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gap}}{{楷体|创新能力明显增强。}}科研投入占全行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2%,产学研用协同创新体系日益完善,突破一批关键共性技术,研制一批重大成套装备和核心零部件,建成一批综合性服务型研发平台,培育业务精湛、结构合理的创新型人才队伍。
{{gap}}'''二、重点任务'''
{{gap}}{{楷体|(一)努力化解过剩产能。}}严格控制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黄磷等过剩行业新增产能,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违规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和新增授信等业务,对符合政策要求的先进工艺改造提升项目应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新建炼化项目一律不得建设。研究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充分利用安全、环保、节能、价格等措施,推动落后和低效产能退出,为先进产能创造更大市场空间。{{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各省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gap}}{{楷体|(二)统筹优化产业布局。}}综合考虑资源供给、环境容量、安全保障、产业基础等因素,完善石化产业布局,有序推进沿海七大石化产业基地建设,炼油、乙烯、芳烃新建项目有序进入石化产业基地。加强化工园区规划建设,开展智慧化工园区试点,依法做好综合评估和信息公开。在中西部符合资源环境条件的地区,结合大型煤炭基地开发,按照环境准入条件要求,有序发展现代煤化工产业。{{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商务部、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分别负责)}}
{{gap}}{{楷体|(三)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利用清洁生产、智能控制等先进技术改造提升现有生产装置,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减少排放,提高综合竞争能力。鼓励建设加氢裂化、连续重整、异构化和烷基化等清洁油品装置,及时升级油品质量。加快炼油和乙烯装置技术改造,适时调整柴汽比,优化原料结构。推进石化产业基地及重大项目建设,增强烯烃、芳烃等基础产品保障能力,提高炼化一体化水平。拓展传统化工产品应用领域,支持化肥、润滑脂等优势产能“走出去”。{{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能源局、各省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gap}}{{楷体|(四)促进安全绿色发展。}}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探索高风险危险化学品全程追溯,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环保搬迁改造。完善化工园区监控、消防、应急等系统平台,推动信息共享,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强化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和规划环评约束,不符合要求的化工园区、化工品储存项目要关闭退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及新建化工项目必须进入规范化工园区。加快清洁生产技术开发应用,加大挥发性有机物、高浓度难降解污水等重点污染物防治力度,提高工业“三废”综合利用水平。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完善节能标准体系。{{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安全监管总局分别负责)}}
{{gap}}{{楷体|(五)健全完善创新体系。}}健全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用协同创新体系,组建一批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整合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研发平台,加大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加快科技研发及成果转化。扩大石化产业智能制造试点范围,鼓励炼化、轮胎、化肥、氯碱等行业开展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试点,建设能源管理信息系统,提升企业精细化管理能力。围绕航空航天、国防军工、电子信息等高端需求,重点发展高性能树脂、特种合成橡胶、高性能纤维、功能性膜材料、电子化学品等化工新材料,成立若干新材料产业联盟,增强新材料保障能力。{{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能源局分别负责)}}
{{gap}}{{楷体|(六)推动企业兼并重组。}}落实财税、金融、土地、职工安置等支持政策,破除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的体制机制障碍,为企业兼并重组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重点推动传统化工企业兼并重组,优化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配置,提升产业集中度和竞争力,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各省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gap}}{{楷体|(七)加强国际产能合作。}}充分发挥我国传统石化产业比较优势,结合“一带一路”战略,积极推动炼油、烯烃、甲醇、轮胎、化肥、农药、染料、氯碱、无机盐等优势产业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建设海外石化产业园区,推动链条式转移、集约式发展,带动相关技术装备与工程服务“走出去”。鼓励外资参与国内企业兼并重组,支持我国大型石化企业开展跨国经营,提前做好风险应对预案。{{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各省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gap}}'''三、保障措施'''
{{gap}}{{楷体|(一)修订完善产业政策。}}适时调整产业准入和许可条件,加快制修订重点行业和产品的规范条件,适时修订《[[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切实发挥政策的规范引导作用。完善安全、环保、节能、职业卫生标准,提高标准的适用性和有效性。结合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推动石化企业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支持符合条件的石化企业开展区域电网试点和增量配电业务。石化企业自备燃煤发电机组符合环保等要求的,在按规定承担并足额缴纳政府性基金、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的条件下,其自用有余的上网电量可与公用燃煤发电机组同样享受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分别负责)}}
{{gap}}{{楷体|(二)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利用现有专项资金渠道以及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加大对石化产业技术改造、高端产品发展、绿色安全生产、智能制造试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科技研发工作的支持力度。有关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利用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石化企业自备电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按照深化税制改革的要求,加快化学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清理规范相关收费基金。探索通过保险补偿机制支持化工新材料首批次应用。引导金融机构实行有扶有控的信贷政策,大力发展能效信贷、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排污权抵押贷款、碳排放权抵押贷款等绿色信贷业务。{{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国家能源局分别负责)}}
{{gap}}{{楷体|(三)强化监督检查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依法责令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停产整顿、关闭退出。加大安全、环保、质量、节能等执法检查力度,加强污染物在线监测和联网管理。严厉打击以次充好、假冒伪劣、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维护公平市场环境。发挥行业协会桥梁作用,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反馈政策落实情况,引导企业加强自律。{{楷体|(环境保护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及相关行业协会分别负责)}}
{{gap}}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明确任务目标,完善政策措施,正确引导舆论,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的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抓紧完善配套政策,统筹推进各项工作。
{{gap}} 国务院办公厅
{{gap}} 2016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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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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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
|year=2016 |month=7 |day=19
|发文字号=国函〔2016〕130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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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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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楷体|国函〔2016〕130号}}}}
科技部、重庆市人民政府:
{{gap}}你们《[[关于支持重庆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请示]]》(国科发高〔2016〕20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gap}}一、同意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区域范围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开发区审核公告确定的四至范围。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要充分发挥重庆的产业优势、体制优势和开放优势,着力建设技术创新体系、新型产业体系、制度创新体系和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全面推进对内对外开放,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西部创新中心,努力把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引领区、军民融合示范区、科技体制改革试验区、内陆开放先导区。
{{gap}}二、同意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享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相关政策,同时结合自身特点,不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积极开展科技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军民深度融合、股权激励、科技金融结合、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人才培养与引进、新型创新组织培育等方面探索示范。
{{gap}}三、同意将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工作纳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际协调小组统筹指导,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在重大项目安排、政策先行先试、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gap}}四、重庆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同推进机制,搭建创新合作的联动平台,认真组织编制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工,集成推进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各项工作。
{{gap}} 国务院
{{gap}} 2016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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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6年第二次全国政府网站抽查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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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6年第二次全国政府网站抽查情况的通报
|year=2016 |month=7 |day=18
|发文字号=国办函〔2016〕68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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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6年第二次}}'''}}
{{c|'''{{x-larger|全国政府网站抽查情况的通报}}'''
{{楷体|国办函〔2016〕68号}}}}
{{gap}}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为进一步加强全国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更好地发挥其政务公开和服务群众主平台作用,国务院办公厅组织开展了2016年第二次全国政府网站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gap}}'''一、总体情况'''
{{gap}}2016年6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政府网站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15〕15号)确定的检查标准,国务院办公厅随机抽查了各级政府网站746个,大部分政府网站内容保障水平显著提升,“僵尸”、“睡眠”等现象明显减少,总体抽查合格率85%,比一季度有所提高。国务院部门(含内设、垂直管理机构)政府网站抽查合格率为98.5%;北京、辽宁、青海等地政府网站抽查合格率达100%,广东、湖北、山东、浙江、四川、湖南等地政府网站抽查合格率超过90%。
{{gap}}此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4〕57号)中做好国务院重要政策信息转载的有关要求,本次抽查还对71个国务院部门网站、32个省级政府(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门户网站转载中国政府网发布的国务院重要信息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90%以上的省部级政府门户网站在首页显著位置开设了国务院重要政策信息专栏,超过80%的网站能够在国务院重要信息发布后24小时内进行转载。
{{gap}}'''二、抽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gap}}{{楷体|(一)个别基层网站仍存在严重问题。}}抽查发现不合格网站112个。其中,云南省“勐腊县保护所”网超过6年未更新,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科右中旗统计信息网”、黑龙江省“北安市公安局”网超过2年未更新;福建省福安市“晓阳镇人民政府”网存在大量空白栏目;陕西省“西乡县国土资源局”网部分咨询留言超过半年未回应;山西省“寿阳县环境保护局”网大量栏目无法访问。此外,山西省和黑龙江省连续两季度抽查不合格率均较高,陕西省被抽查的网站中无法访问的比例达14.3%。
{{gap}}{{楷体|(二)网站关停整改工作需进一步规范。}}个别网站出现关停整改不到位的情况。如,安徽省“蒙城县王集乡人民政府”网申请暂时关停后本应于今年3月份完成整改并开通运行,但至今页面仍提示“升级改版中”;福建省屏南县“屏南人事人才网”、河南省“民权县司法局”网已申请关停超过半年但尚未完成迁移及关停工作,仍“带病运行”。
{{gap}}{{楷体|(三)一些地方和部门忽视政府网站基本信息填报工作。}}从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中的数据看,一些地方、部门网站主管单位错报、漏报和未及时填报新版网站信息的情况依然存在。如,山西省偏关县“偏关公安便民服务在线”报送的网址与实际网址不一致,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环境保护局”网改版后未报送新网址等。网站基本情况得不到真实反映,降低了全国政府网站基本信息数据库的准确性,给做好政府网站管理工作带来困难。
{{gap}}'''三、有关工作要求'''
{{gap}}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网站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切实提高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的建设管理水平。
{{gap}}{{楷体|(一)建立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级政府网站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国务院办公厅负责对全国政府网站进行统一监管,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本地区政府网站的监管,国务院各部门办公厅(室)负责本部门政府网站的监管,中央垂直管理的部门由其办公厅(室)负责本系统政府网站的监管。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府网站的日常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建立季度抽查机制,抽查比例不低于10%,并于每季度末将抽查名单、抽查结果及有关网站整改情况报送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gap}}{{楷体|(二)加强各级政府门户网站与中国政府网的协同联动。}}中国政府网发布的对全局工作有指导意义、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政策信息,国务院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应在24小时内转载;涉及某个行业或地区的政策信息,有关部门和地方网站要及时转载。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应在首页显著位置开设专栏转载国务院重要政策信息,转载内容参见中国政府网“国务院信息”栏目(http://www.gov.cn/pushinfo/v150203/index.htm)。国务院办公厅将把国务院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转载情况纳入抽查范围。
{{gap}}{{楷体|(三)做好存在严重问题网站的关停整改工作。}}严格政府网站关停标准和程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不得申请关停,如需整改或改版升级,应在确保网站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进行;其他政府网站申请暂时关停每年不得超过1次,关停时间不超过60天;拟永久关停的政府网站要做好内容迁移和公告等工作。推进网站集约化建设,将没有人力、财力保障的基层网站迁移到上级政府网站技术平台统一管理。做好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有关数据核查更新工作,新建、改版、关停网站要及时填报有关信息,确保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避免错报漏报。
{{gap}}{{楷体|(四)强化对政府网站的监督考核。}}中国政府网已开设了“我为政府网站找错”监督举报平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国务院部门网站要在首页添加平台入口(具体操作见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政府网站找错平台添加说明”)。对网民举报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将及时通过网站信息报送系统转有关地区和部门办公厅(室)进行处理。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网站绩效考核问责机制,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扬,对多次出现问题且长期整改不到位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和约谈问责。
{{gap}}对本次通报的问题网站,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改,并于8月15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gap}}{{gap}}
{{gap}}{{gap}}附件:1.各地区政府网站抽查情况
{{gap}} 2.国务院部门及其内设、垂直管理机构政府网站抽查情况
{{gap}} 3.抽查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政府网站名单
{{gap}} 国务院办公厅
{{gap}} 2016年7月18日
{{gap}}(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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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附件1'''
{{c|'''{{x-larger|各地区政府网站抽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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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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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抽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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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网站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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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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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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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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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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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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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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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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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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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
|| 人民银行
|| 3
|| 2
|| 1
|-
|| 22
|| 审计署
||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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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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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0
|-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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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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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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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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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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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0
|-
|| 28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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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0
|-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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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0
|-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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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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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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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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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2
|| 0
|-
||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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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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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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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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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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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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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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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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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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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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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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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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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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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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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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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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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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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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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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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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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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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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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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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站标识码'''
|-
|| 1
||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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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河北
|| “迁安市环境保护局”网
|| 多个栏目为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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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河北
|| “磁县行政服务中心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 多个栏目为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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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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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个栏目长期不更新,多个栏目为空白
|| 1307220002
|-
|| 5
|| 河北
|| “香河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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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山西
|| “寿阳县环境保护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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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山西
|| “闻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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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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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偏关县“偏关公安便民服务在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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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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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宁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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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山西
|| “霍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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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山西
|| “中共吕梁市委吕梁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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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内蒙古
|| “林西县环境保护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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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内蒙古
|| “准格尔旗水务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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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内蒙古
|| “扎兰屯市兴华街道办事处”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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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内蒙古
|| 科尔沁右翼中旗“科右中旗统计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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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吉林
|| 扶余市“扶余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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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吉林
|| 图们市“中国中小企业图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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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吉林
|| “敦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敦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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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黑龙江
|| 富裕县“中国富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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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黑龙江
|| “鸡西市国土资源局城子河分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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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
|| “友谊县物价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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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
|| “大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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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
|| “北安市公安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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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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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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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
|| “邳州市商务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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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
|| “如皋市行政审批局如皋市政务服务中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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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
|| “灌云县南岗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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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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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山县“常山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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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
|| 和县“历阳镇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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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
||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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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
|| “蒙城县王集乡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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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
|| 福州市仓山区“仓山商务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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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
|| 福州市“仓山区教育局 仓山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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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莆田市城厢区“常太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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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
|| “莆田市城厢区民政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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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
|| 漳州市“龙文区经信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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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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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漳浦县“中国·古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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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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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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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界市桑植县商务之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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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
|| “汕头市金平区鮀江街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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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尾市“中国汕尾·华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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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州市广播电影电视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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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
|| 百色市“百色规划建设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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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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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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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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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
|| “江油市彰明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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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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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充市公安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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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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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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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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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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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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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
|| “会泽县发展和改革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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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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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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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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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面长时间未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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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 云南
|| “镇沅县和平乡政府信息公开网站”
|| 首页面长时间未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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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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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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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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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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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个栏目为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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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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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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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面长时间未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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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0
|| 西藏
|| “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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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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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
|| 林芝市“西藏林芝政府网”
|| 多个栏目为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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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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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原县科技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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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个栏目长期不更新
|| 610726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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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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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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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个栏目为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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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庄浪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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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河县科学技术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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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
|| “甘南藏族自治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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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池县城关街道社区党务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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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密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商务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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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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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管局
|| “正版软件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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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中央企业结构调整与重组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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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近年来,中央企业积极推进结构调整与重组,布局结构不断优化,规模实力显著增强,发展质量明显提升,各项改革发展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总的来看,中央企业产业分布过广、企业层级过多等结构性问题仍然较为突出,资源配置效率亟待提高、企业创新能力亟待增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国有资本配置,促进中央企业转型升级,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推动中央企业结构调整与重组提出以下意见。
{{gap}}'''一、总体要求'''
{{gap}}{{楷体|(一)指导思想。}}
{{gap}}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以优化国有资本配置为中心,着力深化改革,调整结构,加强科技创新,加快转型升级,加大国际化经营力度,提升中央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推动中央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更好发挥中央企业在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安全发展中的骨干中坚作用。
{{gap}}{{楷体|(二)基本原则。}}
{{gap}}——{{楷体|坚持服务国家战略。}}中央企业结构调整与重组,要服务国家发展目标,落实国家发展战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资监管,不断推动国有资本优化配置。
{{gap}}——{{楷体|坚持尊重市场规律。}}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主业为主,因地制宜、因业制宜、因企制宜,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不断提升中央企业市场竞争力。
{{gap}}——{{楷体|坚持与改革相结合。}}在调整重组中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形成崭新的体制机制,打造充满生机活力的新型企业。加强党的领导,确保党的建设与调整重组同步推进,实现体制、机制、制度和工作的有效对接。
{{gap}}——{{楷体|坚持严格依法规范。}}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推进中央企业结构调整与重组,切实保护各类股东、债权人和职工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加强国有资产交易监管,防止逃废金融债务,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gap}}——{{楷体|坚持统筹协调推进。}}突出问题导向,处理好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握好调整重组的重点、节奏与力度,统筹好巩固加强、创新发展、重组整合和清理退出等工作。
{{gap}}'''二、主要目标'''
{{gap}}到2020年,中央企业战略定位更加准确,功能作用有效发挥;总体结构更趋合理,国有资本配置效率显著提高;发展质量明显提升,形成一批具有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跨国公司。具体目标是:
{{gap}}{{楷体|功能作用有效发挥。}}在国防、能源、交通、粮食、信息、生态等关系国家安全的领域保障能力显著提升;在重大基础设施、重要资源以及公共服务等关系国计民生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控制力明显增强;在重大装备、信息通信、生物医药、海洋工程、节能环保等行业的影响力进一步提高;在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智能制造等产业的带动力更加凸显。
{{gap}}{{楷体|资源配置更趋合理。}}通过兼并重组、创新合作、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处置低效无效资产等途径,形成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中央企业纵向调整加快推进,产业链上下游资源配置不断优化,从价值链中低端向中高端转变取得明显进展,整体竞争力大幅提升。中央企业间的横向整合基本完成,协同经营平台建设加快推进,同质化经营、重复建设、无序竞争等问题得到有效化解。
{{gap}}{{楷体|发展质量明显提升。}}企业发展战略更加明晰,主业优势更加突出,资产负债规模更趋合理,企业治理更加规范,经营机制更加灵活,创新驱动发展富有成效,国际化经营稳步推进,风险管控能力显著增强,国有资本效益明显提高,实现由注重规模扩张向注重提升质量效益转变,从国内经营为主向国内外经营并重转变。
{{gap}}'''三、重点工作'''
{{gap}}{{楷体|(一)巩固加强一批。}}
{{gap}}巩固安全保障功能。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国家重大专项任务的中央企业,要保证国有资本投入,增强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能力,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对重要通信基础设施、重要江河流域控制性水利水电航电枢纽等领域,粮食、棉花、石油、天然气等国家战略物资储备领域,实行国有独资或控股。对战略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石油天然气主干管网、电网等自然垄断环节的管网,核电、重要公共技术平台、地质等基础数据采集利用领域,国防军工等特殊产业中从事战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关系国家战略安全和涉及国家核心机密的核心军工能力领域,实行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对其他服务国家战略目标、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生态环境保护、共用技术平台等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加大国有资本投资力度,发挥国有资本引导和带动作用。
{{gap}}{{楷体|(二)创新发展一批。}}
{{gap}}搭建调整重组平台。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探索有效的运营模式,通过开展投资融资、产业培育、资本整合,推动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优化中央企业国有资本布局结构;通过股权运作、价值管理、有序进退,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将中央企业中的低效无效资产以及户数较多、规模较小、产业集中度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中的中央企业,适度集中至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做好增量、盘活存量、主动减量。
{{gap}}搭建科技创新平台。强化科技研发平台建设,加强应用基础研究,完善研发体系,突破企业技术瓶颈,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构建行业协同创新平台,推进产业创新联盟建设,建立和完善开放高效的技术创新体系,突破产业发展短板,提升集成创新能力。建设“互联网+”平台,推动产业互联网发展,促进跨界创新融合。建立支持创新的金融平台,充分用好各种创投基金支持中央企业创新发展,通过市场化方式设立各类中央企业科技创新投资基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新兴产业培育。把握世界科技发展趋势,搭建国际科技合作平台,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鼓励企业搭建创新创业孵化和服务平台,支持员工和社会创新创业,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快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鼓励优势产业集团与中央科研院所企业重组。
{{gap}}搭建国际化经营平台。以优势企业为核心,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搭建优势产业上下游携手走出去平台、高效产能国际合作平台、商产融结合平台和跨国并购平台,增强中央企业联合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加快境外经济合作园区建设,形成走出去企业集群发展优势,降低国际化经营风险。充分发挥现有各类国际合作基金的作用,鼓励以市场化方式发起设立相关基金,组合引入非国有资本、优秀管理人才、先进管理机制和增值服务能力,提高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水平。
{{gap}}{{楷体|(三)重组整合一批。}}
{{gap}}推进强强联合。统筹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和维护国内市场公平竞争的需要,稳妥推进装备制造、建筑工程、电力、钢铁、有色金属、航运、建材、旅游和航空服务等领域企业重组,集中资源形成合力,减少无序竞争和同质化经营,有效化解相关行业产能过剩。鼓励煤炭、电力、冶金等产业链上下游中央企业进行重组,打造全产业链竞争优势,更好发挥协同效应。
{{gap}}推动专业化整合。在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指导下,支持中央企业之间通过资产重组、股权合作、资产置换、无偿划转、战略联盟、联合开发等方式,将资源向优势企业和主业企业集中。鼓励通信、电力、汽车、新材料、新能源、油气管道、海工装备、航空货运等领域相关中央企业共同出资组建股份制专业化平台,加大新技术、新产品、新市场联合开发力度,减少无序竞争,提升资源配置效率。
{{gap}}加快推进企业内部资源整合。鼓励中央企业依托资本市场,通过培育注资、业务重组、吸收合并等方式,利用普通股、优先股、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等工具,推进专业化整合,增强持续发展能力。压缩企业管理层级,对五级以下企业进行清理整合,将投资决策权向三级以上企业集中,积极推进管控模式与组织架构调整、流程再造,构建功能定位明确、责权关系清晰、层级设置合理的管控体系。
{{gap}}积极稳妥开展并购重组。鼓励中央企业围绕发展战略,以获取关键技术、核心资源、知名品牌、市场渠道等为重点,积极开展并购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推动质量品牌提升。建立健全重组评估机制,加强并购后企业的联动与整合,推进管理、业务、技术、市场、文化和人力资源等方面的协同与融合,确保实现并购预期目标。并购重组中要充分发挥各企业的专业化优势和比较优势,尊重市场规律,加强沟通协调,防止无序竞争。
{{gap}}{{楷体|(四)清理退出一批。}}
{{gap}}大力化解过剩产能。严格按照国家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标准要求,以钢铁、煤炭行业为重点,大力压缩过剩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按照减量置换原则从严控制新项目投资。对高负债企业,以不推高资产负债率为原则严格控制投资规模。
{{gap}}加大清理长期亏损、扭亏无望企业和低效无效资产力度。通过资产重组、破产清算等方式,解决持续亏损三年以上且不符合布局结构调整方向的企业退出问题。通过产权转让、资产变现、无偿划转等方式,解决三年以上无效益且未来两年生产经营难以好转的低效无效资产处置问题。
{{gap}}下大力气退出一批不具有发展优势的非主营业务。梳理企业非主营业务和资产,对与主业无互补性、协同性的低效业务和资产,加大清理退出力度,实现国有资本形态转换。变现的国有资本除按有关要求用于安置职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外,集中投向国有资本更需要集中的领域和行业。
{{gap}}加快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稳步推进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实现社会化管理。对中央企业所办医疗、教育、市政、消防、社区管理等公共服务机构,采取移交、撤并、改制或专业化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分类进行剥离。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对中央企业退休人员统一实行社会化管理。
{{gap}}'''四、保障措施'''
{{gap}}{{楷体|(一)加强组织领导。}}
{{gap}}国务院国资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战略要求,结合行业体制改革和产业政策,提出有关中央企业实施重组的具体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稳步推进。中央企业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结构调整与重组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后组织实施,其中涉及国家安全领域的,须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中央企业在结构调整与重组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建立责任清晰、分工明确的专项工作机制,由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切实依法依规操作。同时发挥工会和有关社团组织的作用,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gap}}{{楷体|(二)加强行业指导。}}
{{gap}}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国家重大战略布局以及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等需要,明确国有资本分行业、分区域布局的基本要求,作为中央企业布局结构调整的重要依据,同时结合各自职责,配套出台相关产业管理政策,保障国有资本投入规模科学合理,确保中央企业结构调整与重组有利于增强国有经济主导能力、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gap}}{{楷体|(三)加大政策支持。}}
{{gap}}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出台财政、金融、人才、科技、薪酬分配、业绩考核等支持政策,并切实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为中央企业结构调整与重组创造良好环境。要充分发挥各类基金的作用,积极稳妥引入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和支持中央企业结构调整与重组。
{{gap}}{{楷体|(四)完善配套措施。}}
{{gap}}健全企业退出机制,完善相关退出政策,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调整、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问题,切实维护好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完善政府和企业合理分担成本的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妥善解决中央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为中央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
{{gap}}金融、文化等中央企业的结构调整与重组,中央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gap}}{{gap}} 国务院办公厅
{{gap}}{{gap}} 2016年7月17日
{{gap}}(此件公开发布)</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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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展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综合改革试验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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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展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综合改革试验的批复
|year=2016 |month=7 |day=13
|发文字号=国函〔2016〕122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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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展}}'''}}
{{c|'''{{x-larger|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综合改革试验的批复}}'''}}
{{c|{{楷体|国函〔2016〕12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家知识产权局:
{{gap}}你们《[[关于在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展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综合改革试验的请示]]》(国知发管字〔2016〕4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gap}}一、同意在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展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综合改革试验。
{{gap}}二、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破除制约知识产权支撑创新驱动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盘活知识产权运营市场,提升产业发展层次,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激发创新活力,打通创新链条,释放创新效益,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将中新广州知识城打造成为“立足广东、辐射华南、示范全国”的知识产权引领型创新驱动发展之城,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探索经验。
{{gap}}三、国家知识产权局要会同广东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综合改革试验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改革试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政策诉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相关工作任务,加强协调指导,在体制创新、政策实施等方面给予支持。
{{gap}}四、广东省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改革试验的组织领导,制定配套措施,落实工作责任,高标准规划建设知识产权服务园,指导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改革,支持和允许改革试验过程中试错、容错和纠错。要发挥新加坡—广东合作理事会机制优势,及时引进国际知识产权先进经验和做法。
{{gap}}五、国家知识产权局要加强对改革试验情况的跟踪了解和督促检查,适时组织开展改革试验情况评估,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gap}} 国务院
{{gap}} 201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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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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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year=2016 |month=7 |day=8
|发文字号=国办函〔2016〕66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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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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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楷体|国办函〔2016〕66号}}}}
{{gap}}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gap}}《[[〈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gap}}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方案要求,进一步分解细化涉及本部门的工作,抓紧制定具体措施。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要充分发挥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工作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加强对有关政策措施落实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切实推动各项措施落实。
{{gap}} 国务院办公厅
{{gap}} 2016年7月8日
{{gap}}(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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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gap}}
{{gap}}{{gap}}
{{gap}}{{gap}}
{{c|'''{{x-larger|{{gap}}《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
{{c|'''{{x-larger|若干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gap}}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根据各相关部门职责,对各项重点任务作如下分工。
{{gap}}'''一、推进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改革'''
{{gap}}{{楷体|(一)研究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
{{gap}}1.完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由国务院领导同志担任召集人。{{楷体|(知识产权局负责)}}
{{gap}}2.积极研究探索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楷体|(中央编办、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版权局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
{{gap}}3.授权地方开展知识产权改革试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楷体|(知识产权局、中央编办、工商总局、版权局负责)}}
{{gap}}{{楷体|(二)改善知识产权服务业及社会组织管理。}}
{{gap}}4.放宽知识产权服务业准入,促进服务业优质高效发展,加快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楷体|(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版权局负责)}}
{{gap}}5.扩大专利代理领域开放,放宽对专利代理机构股东或合伙人的条件限制。{{楷体|(知识产权局负责)}}
{{gap}}6.探索开展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协会组织“一业多会”试点。完善执业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等相关信息。{{楷体|(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版权局负责)}}
{{gap}}7.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收费标准,完善收益分配制度,让著作权人获得更多许可收益。{{楷体|(版权局负责)}}
{{gap}}{{楷体|(三)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制度。}}
{{gap}}8.研究制定知识产权评议政策。完善知识产权评议工作指南,规范评议范围和程序。围绕国家重大产业规划、高技术领域重大投资项目等开展知识产权评议,建立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目标评估制度,积极探索重大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建立重点领域知识产权评议报告发布制度,提高创新效率,降低产业发展风险。{{楷体|(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负责)}}
{{gap}}{{楷体|(四)建立以知识产权为重要内容的创新驱动发展评价制度。}}
{{gap}}9.将知识产权产品逐步纳入国民经济核算,将知识产权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楷体|(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版权局负责)}}
{{gap}}10.在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时,注重鼓励发明创造、保护知识产权、加强转化运用、营造良好环境等方面的情况和成效。{{楷体|(中央组织部、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版权局负责)}}
{{gap}}11.探索建立经营业绩、知识产权和创新并重的国有企业考评模式。{{楷体|(国资委、中央组织部、知识产权局负责)}}
{{gap}}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知识产权奖励项目,加大各类国家奖励制度的知识产权评价权重。{{楷体|(知识产权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版权局负责)}}
{{gap}}13.发布年度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报告。{{楷体|(知识产权局、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林业局负责)}}
{{gap}}'''二、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
{{gap}}{{楷体|(一)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
{{gap}}14.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针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并由侵权人承担实际发生的合理开支。{{楷体|(高法院、农业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法制办按职责分别负责)}}
{{gap}}15.进一步推进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楷体|(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gap}}16.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楷体|(知识产权局负责)}}
{{gap}}17.加大国际展会、电子商务等领域知识产权执法力度。{{楷体|(农业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gap}}18.开展与相关国际组织和境外执法部门的联合执法,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外合作。{{楷体|(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司法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gap}}{{楷体|(二)加大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
{{gap}}19.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重点打击链条式、产业化知识产权犯罪网络。{{楷体|(公安部负责)}}
{{gap}}20.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大涉嫌犯罪案件移交工作力度。{{楷体|(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高检院牵头,高法院、公安部、农业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gap}}21.完善涉外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加强刑事执法国际合作,加大涉外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侦办力度。{{楷体|(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贸促会负责)}}
{{gap}}22.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间打击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司法协助,加大案情通报和情报信息交换力度。{{楷体|(司法部、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gap}}{{楷体|(三)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预警防范机制。}}
{{gap}}23.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情况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楷体|(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牵头,工商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等负责)}}
{{gap}}24.推动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加强人才交流和技术合作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楷体|(工商总局、法制办负责)}}
{{gap}}25.加强海关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建立收集假冒产品来源地相关信息的工作机制,发布年度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报告。{{楷体|(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知识产权局、邮政局负责)}}
{{gap}}26.加强大型专业化市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楷体|(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gap}}27.发挥行业组织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积极作用。{{楷体|(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gap}}28.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加强在线创意、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升预警防范能力。{{楷体|(知识产权局、网信办负责)}}
{{gap}}29.加大对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援助力度,构建公平竞争、公平监管的创新创业和营商环境。{{楷体|(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网信办、邮政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gap}}30.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楷体|(中央综治办、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gap}}{{楷体|(四)加强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
{{gap}}31.完善植物新品种、生物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数据库保护和国防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制度。{{楷体|(科技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法制办、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按职责分别负责)}}
{{gap}}32.适时做好地理标志立法工作。{{楷体|(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法制办按职责分别负责)}}
{{gap}}33.研究完善商业模式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实用艺术品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楷体|(知识产权局、高法院牵头负责)}}
{{gap}}34.加强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研究,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楷体|(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综治办、高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法制办、网信办负责)}}
{{gap}}35.制定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楷体|(知识产权局负责)}}
{{gap}}{{楷体|(五)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
{{gap}}36.完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律制度,制定相关反垄断执法指南。{{楷体|(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知识产权局、法制办按职责分别负责)}}
{{gap}}37.完善知识产权反垄断监管机制,依法查处滥用知识产权排除和限制竞争等垄断行为。{{楷体|(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gap}}38.完善标准必要专利的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政策和停止侵权适用规则。{{楷体|(质检总局、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高法院负责)}}
{{gap}}'''三、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
{{gap}}{{楷体|(一)完善知识产权审查和注册机制。}}
{{gap}}39.建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快速登记通道。{{楷体|(版权局负责)}}
{{gap}}40.优化专利和商标的审查流程与方式,实现知识产权在线登记、电子申请和无纸化审批。{{楷体|(工商总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gap}}41.完善知识产权审查协作机制。{{楷体|(中央编办、工商总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gap}}42.建立重点优势产业专利申请的集中审查制度,建立健全涉及产业安全的专利审查工作机制。{{楷体|(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gap}}43.合理扩大专利确权程序依职权审查范围,完善授权后专利文件修改制度。{{楷体|(知识产权局、法制办负责)}}
{{gap}}44.拓展“专利审查高速路”国际合作网络,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专利审查机构。{{楷体|(知识产权局负责)}}
{{gap}}{{楷体|(二)完善职务发明制度。}}
{{gap}}45.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依法建立健全发明报告、权属划分、奖励报酬、纠纷解决等职务发明管理制度。{{楷体|(知识产权局、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资委、林业局、中科院负责)}}
{{gap}}46.探索完善创新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提高骨干团队、主要发明人收益比重,保障职务发明人的合法权益。按照相关政策规定,鼓励国有企业赋予下属科研院所知识产权处置和收益分配权。{{楷体|(知识产权局、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国资委、中科院、国防科工局负责)}}
{{gap}}{{楷体|(三)推动专利许可制度改革。}}
{{gap}}47.强化专利以许可方式对外扩散。研究建立专利当然许可制度,鼓励更多专利权人对社会公开许可专利。{{楷体|(知识产权局、法制办负责)}}
{{gap}}48.完善专利强制许可启动、审批和实施程序。{{楷体|(知识产权局负责)}}
{{gap}}49.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通过无偿许可专利的方式,支持单位员工和大学生创新创业。{{楷体|(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知识产权局、中科院负责)}}
{{gap}}(四)加强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设。
{{gap}}50.构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加快建设全国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楷体|(知识产权局、财政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中科院、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负责)}}
{{gap}}51.创新知识产权投融资产品,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完善知识产权信用担保机制,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引导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加强对高技术领域的投资。{{楷体|(人民银行、工商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银监会、证监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gap}}52.细化会计准则规定,推动企业科学核算和管理知识产权资产。{{楷体|(财政部、知识产权局负责)}}
{{gap}}53.推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构。{{楷体|(知识产权局、教育部、中科院、国防科工局负责)}}
{{gap}}54.支持探索知识产权创造与运营的众筹、众包模式,促进“互联网+知识产权”融合发展。{{楷体|(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证监会负责)}}
{{gap}}{{楷体|(五)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
{{gap}}55.探索制定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目录和发展规划。运用股权投资基金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加大政府采购对知识产权密集型产品的支持力度。{{楷体|(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gap}}56.试点建设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集聚区和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产品示范基地,推行知识产权集群管理。{{楷体|(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gap}}{{楷体|(六)提升知识产权附加值和国际影响力。}}
{{gap}}57.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培育一批核心专利。加大轻工、纺织、服装等产业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力度。{{楷体|(知识产权局负责)}}
{{gap}}58.深化商标富农工作。{{楷体|(工商总局、农业部负责)}}
{{gap}}59.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文艺、传统知识的开发利用,推进文化创意、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楷体|(文化部、版权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gap}}60.支持企业运用知识产权进行海外股权投资。{{楷体|(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负责)}}
{{gap}}61.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推动有知识产权的创新技术转化为标准。{{楷体|(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知识产权局、国防科工局负责)}}
{{gap}}62.支持研究机构和社会组织制定品牌评价国际标准,建立品牌价值评价体系。支持企业建立品牌管理体系,鼓励企业收购海外知名品牌。{{楷体|(质检总局、商务部、工商总局、国资委负责)}}
{{gap}}63.保护和传承中华老字号,大力推动中医药、中华传统餐饮、工艺美术等企业“走出去”。{{楷体|(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别负责)}}
{{gap}}{{楷体|(七)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利用。}}
{{gap}}64.建立财政资助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楷体|(知识产权局、科技部、财政部负责)}}
{{gap}}65.加快落实上市企业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楷体|(证监会、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负责)}}
{{gap}}66.规范知识产权信息采集程序和内容。{{楷体|(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版权局负责)}}
{{gap}}67.完善知识产权许可的信息备案和公告制度。{{楷体|(知识产权局负责)}}
{{gap}}68.加快建设互联互通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专利、商标、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等基础信息免费或低成本开放。{{楷体|(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林业局负责)}}
{{gap}}69.增加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网点,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络。{{楷体|(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版权局负责)}}
{{gap}}70.推进专利数据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增强大数据运用能力。依法及时公开专利审查过程信息。{{楷体|(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gap}}'''四、加强重点产业知识产权海外布局和风险防控'''
{{gap}}{{楷体|(一)加强重点产业知识产权海外布局规划。}}
{{gap}}71.加大创新成果标准化和专利化工作力度,推动形成标准研制与专利布局有效衔接机制。研究制定标准必要专利布局指南。{{楷体|(质检总局、知识产权局、商务部负责)}}
{{gap}}72.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建立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工作机制,实施产业规划类和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绘制服务我国产业发展的相关国家和地区专利导航图。{{楷体|(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gap}}73.编制发布相关国家和地区专利申请实务指引。{{楷体|(知识产权局负责)}}
{{gap}}{{楷体|(二)拓展海外知识产权布局渠道。}}
{{gap}}74.推动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联合开展海外专利布局工作。鼓励企业建立专利收储基金。{{楷体|(知识产权局、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资委、中科院、国防科工局、贸促会负责)}}
{{gap}}75.加强企业知识产权布局指导,在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探索设立知识产权布局设计中心。{{楷体|(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负责)}}
{{gap}}76.分类制定知识产权跨国许可与转让指南,编制发布知识产权许可合同范本。{{楷体|(知识产权局、商务部负责)}}
{{gap}}{{楷体|(三)完善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体系。}}
{{gap}}77.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等标准体系。{{楷体|(知识产权局、质检总局负责)}}
{{gap}}78.支持行业协会、专业机构跟踪发布重点产业知识产权信息和竞争动态。制定完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贸易调查应对与风险防控国别指南。完善海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发布相关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制度环境等信息。建立完善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问题及案件信息提交机制,加强对重大知识产权案件的跟踪研究,及时发布风险提示。{{楷体|(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知识产权局、贸促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gap}}{{楷体|(四)提升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能力。}}
{{gap}}79.研究完善技术进出口管理相关制度,优化简化技术进出口审批流程。{{楷体|(商务部负责)}}
{{gap}}80.完善财政资助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和独占许可管理制度。{{楷体|(商务部、科技部牵头,财政部、知识产权局负责)}}
{{gap}}81.制定并推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规范。支持法律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全方位、高品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楷体|(司法部、工商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gap}}82.探索以公证方式保管知识产权证据、证明材料。{{楷体|(司法部、高法院、工商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gap}}83.推动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机制,重点针对人才引进、国际参展、产品和技术进出口等活动开展知识产权风险评估,提高企业应对知识产权国际纠纷能力。{{楷体|(知识产权局、商务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贸促会负责)}}
{{gap}}{{楷体|(五)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gap}}84.制定实施应对海外产业重大知识产权纠纷的政策。{{楷体|(商务部、知识产权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贸促会负责)}}
{{gap}}85.研究我驻国际组织、主要国家和地区外交机构中涉知识产权事务的人力配备。{{楷体|(中央编办、外交部、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知识产权局、贸促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gap}}86.发布海外和涉外知识产权服务和维权援助机构名录,推动形成海外知识产权服务网络。{{楷体|(商务部、工商总局、知识产权局、贸促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gap}}'''五、提升知识产权对外合作水平'''
{{gap}}{{楷体|(一)推动构建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知识产权规则。}}
{{gap}}87.积极参与联合国框架下的发展议程,推动《[[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落实和《[[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生效,参与《[[专利合作条约]]》、《[[保护广播组织条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规则修订的国际谈判,推进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和《[[马拉喀什条约]]》进程。{{楷体|(外交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版权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贸促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gap}}{{楷体|(二)加强知识产权对外合作机制建设。}}
{{gap}}88.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及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交流。深化同主要国家知识产权、经贸、海关等部门的合作,巩固与传统合作伙伴的友好关系。{{楷体|(知识产权局、商务部、外交部牵头,农业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林业局、贸促会负责)}}
{{gap}}89.推动相关国际组织在我国设立知识产权仲裁和调解分中心。{{楷体|(知识产权局、外交部、司法部负责)}}
{{gap}}90.加强国内外知名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合作,促进地理标志产品国际化发展。{{楷体|(农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gap}}91.积极推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和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合作。{{楷体|(商务部、知识产权局、外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负责)}}
{{gap}}92.探索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合作机制。{{楷体|(知识产权局、商务部牵头,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贸促会负责)}}
{{gap}}{{楷体|(三)加大对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援助力度。}}
{{gap}}93.支持和援助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能力建设,鼓励向部分最不发达国家优惠许可其发展急需的专利技术。{{楷体|(知识产权局、外交部、科技部、商务部负责)}}
{{gap}}94.加强面向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学历教育和短期培训。{{楷体|(知识产权局、外交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负责)}}
{{gap}}{{楷体|(四)拓宽知识产权公共外交渠道。}}
{{gap}}95.拓宽企业参与国际和区域性知识产权规则制修订途径。推动国内服务机构、产业联盟等加强与国外相关组织的合作交流。{{楷体|(知识产权局、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贸促会负责)}}
{{gap}}96.建立博鳌亚洲论坛知识产权研讨交流机制,积极开展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识产权研讨交流活动。{{楷体|(知识产权局、商务部负责)}}
{{gap}}97.建立具有国际水平的知识产权智库。{{楷体|(知识产权局负责)}}
{{gap}}'''六、加强政策保障'''
{{gap}}{{楷体|(一)加大财税和金融支持力度。}}
{{gap}}98.运用财政资金引导和促进科技成果产权化、知识产权产业化。{{楷体|(知识产权局、科技部、财政部负责)}}
{{gap}}99.落实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费用按规定实行加计扣除。{{楷体|(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
{{gap}}100.制定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合理降低专利申请和维持费用。{{楷体|(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知识产权局负责)}}
{{gap}}101.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工作。{{楷体|(保监会、知识产权局负责)}}
{{gap}}102.深入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和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试点。{{楷体|(财政部、知识产权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gap}}{{楷体|(二)加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gap}}103.加强知识产权相关学科建设,完善产学研联合培养模式,在管理学和经济学中增设知识产权专业,加强知识产权专业学位教育。加大对各类创新人才的知识产权培训力度。{{楷体|(教育部、知识产权局负责)}}
{{gap}}104.鼓励各地引进高端知识产权人才,并参照有关人才引进计划给予相关待遇。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国际化人才储备库和利用知识产权发现人才的信息平台。{{楷体|(中央组织部、知识产权局负责)}}
{{gap}}105.鼓励我国知识产权人才获得海外相应资格证书。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稳定和壮大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选拔培训一批知识产权创业导师,加强青年创业指导。{{楷体|(知识产权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gap}}{{楷体|(三)加强宣传引导。}}
{{gap}}106.广泛开展知识产权普及型教育,加强知识产权公益宣传和咨询服务,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楷体|(中央宣传部、知识产权局、教育部、文化部、工商总局、版权局、网信办负责)}}</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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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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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year=2016 |month=7 |day=2
|发文字号=国发〔2016〕40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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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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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楷体|国发〔2016〕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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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义务教育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国家必须保障的公益性事业,是必须优先发展的基本公共事业,是脱贫攻坚的基础性事业。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正处于新型城镇化深入发展的关键时期,这对整体提升义务教育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提出了新要求。同时,户籍制度改革、计划生育政策调整、人口及学生流动给城乡义务教育学校规划布局和城镇学位供给带来了巨大挑战。在许多地方,城乡二元结构矛盾仍然突出,乡村优质教育资源紧缺,教育质量亟待提高;城镇教育资源配置不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大班额问题严重。为落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求,促进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gap}}'''一、指导思想'''
{{gap}}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学校党的建设,深化综合改革,推进依法治教,提高教育质量,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适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需要,合理规划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建设,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统筹城乡教育资源配置,向乡村和城乡结合部倾斜,大力提高乡村教育质量,适度稳定乡村生源,增加城镇义务教育学位和乡镇学校寄宿床位,推进城镇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着力解决“乡村弱”和“城镇挤”问题,巩固和均衡发展九年义务教育,加快缩小县域内城乡教育差距,为到2020年教育现代化取得重要进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gap}}'''二、基本原则'''
{{gap}}{{楷体|优先发展,统筹规划。}}在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坚持优先发展义务教育,做到公共资源配置上对义务教育统筹规划、优先发展和重点保障。坚持城乡并重和软硬件并重,科学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标准化建设。
{{gap}}{{楷体|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深化义务教育治理结构、教师管理和保障机制改革,构建与常住人口增长趋势和空间布局相适应的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建设机制,完善义务教育治理体系,提升义务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gap}}{{楷体|提高质量,公平共享。}}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把均衡发展和品质提升作为重要抓手,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教育公平,使城乡学生共享有质量的教育。
{{gap}}{{楷体|分类指导,有序推进。}}针对东中西部、城镇类型、城镇化水平和乡村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选择发展路径,科学规划城乡义务教育规模,保障教师按需配置,引导学生合理流动。
{{gap}}'''三、工作目标'''
{{gap}}加快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教师编制标准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和“两免一补”政策城乡全覆盖,到2020年,城乡二元结构壁垒基本消除,义务教育与城镇化发展基本协调;城乡学校布局更加合理,大班额基本消除,乡村完全小学、初中或九年一贯制学校、寄宿制学校标准化建设取得显著进展,乡村小规模学校(含教学点)达到相应要求;城乡师资配置基本均衡,乡村教师待遇稳步提高、岗位吸引力大幅增强,乡村教育质量明显提升,教育脱贫任务全面完成。义务教育普及水平进一步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
{{gap}}'''四、主要措施'''
{{gap}}{{楷体|(一)同步建设城镇学校。}}各地要按照城镇化规划和常住人口规模编制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根据学龄人口变化趋势、中小学建设标准,预留足够的义务教育学校用地,纳入城市、镇规划并严格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确保城镇学校建设用地。实行教育用地联审联批制度,新建配套学校建设方案,相关部门应征得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依法落实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套标准化学校建设,老城区改造配套学校建设不足和未达到配建学校标准的小规模居住区,由当地政府统筹新建或改扩建配套学校,确保足够的学位供给,满足学生就近入学需要。地方政府要实施“交钥匙”工程,确保配套学校建设与住宅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gap}}{{楷体|(二)努力办好乡村教育。}}各地要结合国家加快水电路气等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务成型的农村地区合理布局义务教育学校。同时,办好必要的乡村小规模学校。因撤并学校造成学生就学困难的,当地政府应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予以妥善解决。合理制定闲置校园校舍综合利用方案,严格规范权属确认、用途变更、资产处置等程序,并优先用于教育事业。要切实提高教育资源使用效益,避免出现“边建设、边闲置”现象。着力提升乡村教育质量,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开设国家课程,通过开展城乡对口帮扶和一体化办学、加强校长教师轮岗交流和乡村校长教师培训、利用信息技术共享优质资源、将优质高中招生分配指标向乡村初中倾斜等方式,补齐乡村教育短板。推动城乡教师交流,城镇学校和优质学校教师每学年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结合乡村教育实际,定向培养能够承担多门学科教学任务的教师,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在音乐和美术(或艺术)、体育与健康等学科中融入优秀传统艺术和体育项目,在学科教学特别是品德、科学教学中突出实践环节,确保综合实践和校外教育活动常态化。开展专题教育、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等课程整合试点,进一步增强课程的基础性、适宜性和教学吸引力。
{{gap}}{{楷体|(三)科学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各地要逐县(市、区)逐校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台账,全面摸清情况,完善寄宿制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标准,科学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标准化建设,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提升乡村学校信息化水平,全面提高乡村教师运用信息技术能力,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和北方取暖地区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切实保障正常运转。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提高学校管理标准化水平。重点提高乡镇寄宿制学校管理服务水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乡镇寄宿制学校提供工勤和教学辅助服务。各地要在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的基础上,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探索市(地)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现路径,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更大范围开展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试点,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gap}}{{楷体|(四)实施消除大班额计划。}}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表、路线图,到2018年基本消除66人以上超大班额,到2020年基本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各地要统筹“十三五”期间义务教育学校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班额标准,新建和改扩建校园校舍,重点解决城镇大班额问题,加快消除现有大班额。要通过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实施学区化集团化办学或学校联盟、均衡配置师资等方式,加大对薄弱学校和乡村学校的扶持力度,促进均衡发展,限制班额超标学校招生人数,合理分流学生。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消除大班额工作台账,对大班额学校实行销号管理,避免产生新的大班额问题。各省级人民政府要于2016年年底前将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报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备案。
{{gap}}{{楷体|(五)统筹城乡师资配置。}}各地要依据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学生规模和教育教学需要,按照中央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有关要求,合理核定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建立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统筹配置机制和跨区域调整机制,实行教职工编制城乡、区域统筹和动态管理,盘活编制存量,提高使用效益。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要研究确定县域统一的义务教育学校岗位结构比例,完善职称评聘政策,逐步推动县域内同学段学校岗位结构协调并向乡村适当倾斜,实现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吸引优秀教师向农村流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和岗位总量内,要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充分考虑乡村小规模学校、寄宿制学校和城镇学校的实际需要,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数量,并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全面推进教师“县管校聘”改革,按照教师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完善教师招聘机制,统筹调配编内教师资源,着力解决乡村教师结构性缺员和城镇师资不足问题。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聘用编外教师,严禁挤占挪用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和各种形式“吃空饷”。积极鼓励和引导乡村志愿支教活动。
{{gap}}{{楷体|(六)改革乡村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各地要实行乡村教师收入分配倾斜政策,落实并完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边远艰苦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因地制宜稳步扩大实施范围,按照越往基层、越往艰苦地区补助水平越高的原则,使乡村教师实际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同职级县镇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健全长效联动机制,核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使广大乡村教师有更多的获得感。完善乡村教师职业发展保障机制,合理设置乡村学校中级、高级教师岗位比例。落实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结合政策,确保乡村学校教师职称即评即聘。将符合条件的边远艰苦地区乡村学校教师纳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边远艰苦地区乡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
{{gap}}{{楷体|(七)改革教育治理体系。}}各地要深化义务教育治理结构改革,完善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监测评估标准和督导评估机制,切实提高政府教育治理能力。在实行“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统筹,完善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机制和管理办法,将村小学和教学点纳入对乡村中心学校考核,加强乡村中心学校对村小学、教学点的指导和管理。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全面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认真落实校长负责制,全面推进学校章程建设,完善学校重大事项决策机制,逐步形成中国特色的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落实学校办学自主地位,完善家长委员会,推动社区参与学校治理,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促进学校品质提升。健全校长和班主任工作激励机制,根据考核结果合理确定校长绩效工资水平,坚持绩效工资分配向班主任倾斜,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一半计算。创新校外教育方式,构建校内外教育相互衔接的育人机制。探索建立学生意外伤害援助机制和涉校涉生矛盾纠纷调解仲裁机制,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推动平安校园建设。
{{gap}}{{楷体|(八)改革控辍保学机制。}}县级人民政府要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进一步落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学校和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控辍保学责任,建立控辍保学目标责任制和联控联保机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托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加强对农村、边远、贫困、民族等重点地区,初中等重点学段,以及流动留守儿童、家庭经济贫困儿童等重点群体的监控。义务教育学校要加大对学习困难学生的帮扶力度,落实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要协助政府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各地要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社会救助和教育资助力度,优先将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家庭学生纳入资助范围。深入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提高营养膳食质量,改善学生营养状况。通过保障就近入学、建设乡镇寄宿制学校、增设公共交通线路、提供校车服务等方式,确保乡村适龄儿童不因上学不便而辍学。针对农村残疾儿童实际,做到“一人一案”,切实保障农村残疾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完善学生资助政策,继续扩大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招生人数,畅通绿色升学通道,切实提高贫困家庭学生升学信心。
{{gap}}{{楷体|(九)改革随迁子女就学机制。}}各地要进一步强化流入地政府责任,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坚持积极进取、实事求是、稳步推进,适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优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提供便民服务,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推动“两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要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普惠性民办学校就读。实现混合编班和统一管理,促进随迁子女融入学校和社区。公办和民办学校都不得向随迁子女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特大城市和随迁子女特别集中的地方,可根据实际制定随迁子女入学的具体办法。
{{gap}}{{楷体|(十)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各地要落实县、乡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建立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要深入排查,建立台账,全面掌握留守儿童基本情况,加强关爱服务和救助保护,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确保留守儿童人身安全。中小学校要加强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积极开展心理辅导。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鼓励父母取得居住证的适龄儿童随父母在工作地就近入学,外出务工父母要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依法追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责任,依法处置各种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发挥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作用,督促外出务工家长履行监护责任。
{{gap}}'''五、组织保障'''
{{gap}}{{楷体|(一)加强党的领导。}}各地要认真落实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党对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要高度重视义务教育学校党建工作,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教育部门具体负责、有关方面齐抓共管的学校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全面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实现党组织全覆盖,严格党组织生活,切实做好教师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从优秀教师中发展党员,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教师的先锋模范作用。
{{gap}}{{楷体|(二)落实政府责任。}}各地要加强省级政府统筹,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总体部署和本地城镇化进程,把义务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突出位置,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税收激励等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支持义务教育发展。把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作为地方各级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完善考核机制,健全部门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义务教育改革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工作目标按期实现,促进义务教育与新型城镇化协调发展。
{{gap}}{{楷体|(三)明确部门职责。}}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编制完善义务教育规划,积极推动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发展改革部门在编制相关规划时,要统筹考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在安排重大项目和资金投入时优先支持义务教育学校建设。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要积极建立和完善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公安部门要加强居住证管理,建立随迁子女登记制度,及时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有关信息。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流动留守儿童和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纳入社会救助政策保障范围,落实兜底保障职责。机构编制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为推动实现统筹分配城乡学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提供政策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法督促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支持外出务工父母定期回乡看望留守儿童。国土部门要依法切实保障学校建设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中小学用地的,应当征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未按照规划配套建设学校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gap}}{{楷体|(四)加强督导检查。}}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落实有关义务教育工作情况的专项检查,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义务教育工作情况。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开展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主要措施落实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专项督导检查,完善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强化督导结果运用。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部门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
{{gap}}{{楷体|(五)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加大对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脱贫攻坚、户籍制度改革、居住证制度、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工作等的综合宣传和政策解读力度,进一步凝聚人心,统一认识,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义务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要依法推进学校信息公开,有效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各地要认真总结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并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深入宣传和推广,使义务教育改革发展更好地服务于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
{{gap}} 国务院
{{gap}} 2016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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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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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year=2016 |month=6 |day=27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6〕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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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
{{c|'''{{x-larger|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楷体|国办发〔2016〕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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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的要求,保障行政诉讼法有效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gap}}{{楷体|一、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各地区、各部门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消极对待行政应诉、干预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到位、行政应诉能力不强等问题依然存在,有的还较为突出。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对于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意义,把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gap}}{{楷体|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要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不得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者口头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或者对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
{{gap}}{{楷体|三、认真做好答辩举证工作。}}被诉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要提高答辩举证工作质量,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提供证据全面、准确、及时,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迟延答辩举证。
{{gap}}{{楷体|四、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工作人员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gap}}{{楷体|五、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开庭审理工作。}}被诉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要熟悉法律规定、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要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调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要严格遵守法庭纪律,自觉维护司法权威。
{{gap}}{{楷体|六、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被诉行政机关要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或者法律适用问题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机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要积极履行义务。
{{gap}}{{楷体|七、明确行政应诉工作职责分工。}}要强化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关或者机构的行政应诉责任,同时发挥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的组织、协调、指导作用。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应当共同做好原行政行为的应诉举证工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由一个机关实施。
{{gap}}{{楷体|八、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力量,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积极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确保行政应诉工作力量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切实保障行政应诉工作经费、装备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要建立行政应诉培训制度,每年开展一到两次集中培训、旁听庭审和案例研讨等活动,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行政应诉能力。
{{gap}}{{楷体|九、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行政机关要不断规范行政行为,认真研究落实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gap}}{{楷体|十、强化行政应诉工作监督管理。}}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考核,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要严格落实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行政机关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gap}}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gap}} 国务院办公厅
{{gap}} 2016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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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沈阳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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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关于沈阳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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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国函〔2016〕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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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辽宁省人民政府:
{{gap}}你们关于报送《[[沈阳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送审稿)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gap}}一、原则同意《[[沈阳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gap}}二、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以实现创新驱动发展转型为目标,以推动科技创新为核心,以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为主攻方向,在科技创新、转型升级、产业金融、国企改革、人才支撑、对外开放等重点领域开展先行先试,推动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全力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装备制造基地,引领带动东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
{{gap}}三、辽宁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方案]]》实施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协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各项改革举措,形成工作合力。
{{gap}}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科技部要加强统筹,指导并及时协调解决改革试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开展试点经验和成效的总结评估,推广有力度、有特色、有影响的重大改革举措。相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加强与辽宁省的衔接和协调,使本领域的重大改革举措真正落实落地。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要加强对《[[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gap}} 国务院
{{gap}} 201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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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西安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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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关于西安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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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国函〔2016〕114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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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陕西省人民政府:
{{gap}}你们关于报送《[[西安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送审稿)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gap}}一、原则同意《[[西安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gap}}二、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实现创新驱动发展转型为目标,以军民深度融合发展和统筹科技资源改革为主攻方向,以资本为纽带,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主导,开展管理、模式、体制、机制等改革的先行先试,强化全面创新驱动和全面深化改革双引擎,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和制度环境,在创新驱动发展方面探索新路。
{{gap}}三、陕西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方案]]》实施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协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各项改革举措,形成工作合力。
{{gap}}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科技部要加强统筹,指导并及时协调解决改革试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开展试点经验和成效的总结评估,推广有力度、有特色、有影响的重大改革举措。相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加强与陕西省的衔接和协调,使本领域的重大改革举措真正落实落地。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要加强对《[[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gap}}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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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武汉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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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关于武汉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的批复
|year=2016 |month=6 |day=24
|发文字号=国函〔2016〕113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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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湖北省人民政府:
{{gap}}你们关于报送《[[武汉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送审稿)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gap}}一、原则同意《[[武汉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gap}}二、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市场化导向和产业化方向,发挥区位、科教等优势,着力促进产业承东启西转移和调整,以推动科技创新为核心,以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为主攻方向,加快构建全新的产业创新体系,统筹产业链、创新链、人才链、资金链、政策链,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先行区、传统产业向中高端转型升级示范区,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提供支撑。
{{gap}}三、湖北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方案]]》实施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协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各项改革举措,形成工作合力。
{{gap}}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科技部要加强统筹,指导并及时协调解决改革试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开展试点经验和成效的总结评估,推广有力度、有特色、有影响的重大改革举措。相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加强与湖北省的衔接和协调,使本领域的重大改革举措真正落实落地。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要加强对《[[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gap}}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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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四川省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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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关于四川省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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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国函〔2016〕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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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四川省人民政府:
{{gap}}你们关于报送《[[四川省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送审稿)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gap}}一、原则同意《[[四川省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gap}}二、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加速军民深度融合发展,以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为目标,以推动科技创新为核心,以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为主攻方向,依托成(都)德(阳)绵(阳)地区,开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改革举措的先行先试,加快构建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格局,形成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体制机制和发展方式,为推动四川省转型发展、长远发展、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gap}}三、四川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方案]]》实施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协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各项改革举措,形成工作合力。
{{gap}}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科技部要加强统筹,指导并及时协调解决改革试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开展试点经验和成效的总结评估,推广有力度、有特色、有影响的重大改革举措。相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加强与四川省的衔接和协调,使本领域的重大改革举措真正落实落地。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要加强对《[[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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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安徽省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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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关于安徽省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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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国函〔2016〕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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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安徽省人民政府:
{{gap}}你们关于报送《[[安徽省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送审稿)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gap}}一、原则同意《[[安徽省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gap}}二、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促进产业承东启西转移和调整,以推动科技创新为核心,以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为主攻方向,以合(肥)芜(湖)蚌(埠)地区为依托,与建设创新型省份、合芜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统筹结合,通过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创新改革试验,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与创造潜能,加快依靠创新驱动产业升级,为安徽省早日实现创新发展提供强大支撑。
{{gap}}三、安徽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方案]]》实施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协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各项改革举措,形成工作合力。
{{gap}}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科技部要加强统筹,指导并及时协调解决改革试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开展试点经验和成效的总结评估,推广有力度、有特色、有影响的重大改革举措。相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加强与安徽省的衔接和协调,使本领域的重大改革举措真正落实落地。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要加强对《[[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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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广东省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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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关于广东省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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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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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一、原则同意《[[广东省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gap}}二、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深化粤港澳创新合作,依托珠江三角洲地区,以实现创新驱动发展转型为目标,以企业创新为主体,以人才驱动为支撑,以开放合作为路径,聚焦创新驱动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和科技领域改革,加快建立促进创新的体制架构,形成以创新为主要引领和支撑的经济体系和发展模式,推进广东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gap}}三、广东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方案]]》实施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协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各项改革举措,形成工作合力。
{{gap}}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科技部要加强统筹,指导并及时协调解决改革试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开展试点经验和成效的总结评估,推广有力度、有特色、有影响的重大改革举措。相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加强与广东省的衔接和协调,使本领域的重大改革举措真正落实落地。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要加强对《[[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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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京津冀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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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关于京津冀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的批复
|year=2016 |month=6 |day=24
|发文字号=国函〔2016〕109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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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人民政府:
{{gap}}你们关于报送《[[京津冀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送审稿)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gap}}一、原则同意《[[京津冀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gap}}二、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以促进创新资源合理配置、开放共享、高效利用为主线,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为动力,充分发挥北京全国科技创新中心的辐射带动作用,依托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和石(家庄)保(定)廊(坊)地区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基础和政策先行先试经验,进一步促进京津冀三地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政策链深度融合,建立健全区域创新体系,推动形成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打造中国经济发展新的支撑带。
{{gap}}三、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方案]]》及各自具体方案实施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协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各项改革举措,形成工作合力。三地具体实施方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另行印发。
{{gap}}四、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要加强统筹,指导并及时协调解决改革试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开展试点经验和成效的总结评估,推广有力度、有特色、有影响的重大改革举措。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主动作为,加大对改革试验的支持力度,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的衔接和协调,使相关改革举措真正落实落地。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要加强对《[[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gap}}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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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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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year=2016 |month=6 |day=23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6〕49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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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gap}}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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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楷体|国办发〔2016〕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必要措施,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有利于发展信用经济、建设统一市场、促进公平竞争、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为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gap}}{{楷体|一、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保证金,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
{{gap}}{{楷体|二、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gap}}{{楷体|三、按时返还保证金。}}对取消的保证金,各地要抓紧制定具体可行的办法,于2016年底前退还相关企业;对保留的保证金,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按时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gap}}{{楷体|四、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gap}}{{楷体|五、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gap}}{{楷体|六、规范保证金管理制度。}}对保留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保证金管理制度和具体办法。对取消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或废止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在清理规范保证金的同时,要通过纳入信用体系等方式,逐步建立监督约束建筑业企业的新机制。
{{gap}}{{楷体|七、严禁新设保证金项目。}}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要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信息公开,建立举报查处机制,定期公布查处结果,曝光违规收取保证金的典型案例。
{{gap}}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强化监督检查,积极稳妥推进,切实将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落实到位。各地区要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并于2017年1月底前将落实情况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密切跟踪进展,加强统筹协调,对不按要求清理规范、瞒报保证金收取等情况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并及时将落实情况上报国务院。
{{gap}} 国务院办公厅
{{gap}} 201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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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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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
|year=2016 |month=6 |day=21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6〕47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的指导意见
|theme=卫生、体育\卫生
|theme2=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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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
{{c|'''{{x-larger|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
{{c|{{楷体|国办发〔2016〕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健康医疗大数据是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资源。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将带来健康医疗模式的深刻变化,有利于激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动力和活力,提升健康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扩大资源供给,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需求,有利于培育新的业态和经济增长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要求,顺应新兴信息技术发展趋势,规范和推动健康医疗大数据融合共享、开放应用,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gap}}'''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gap}}{{楷体|(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保障全体人民健康为出发点,强化顶层设计,夯实基层基础,完善政策制度,创新工作机制,大力推动政府健康医疗信息系统和公众健康医疗数据互联融合、开放共享,消除信息孤岛,积极营造促进健康医疗大数据安全规范、创新应用的发展环境,通过“互联网+健康医疗”探索服务新模式、培育发展新业态,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医疗卫生事业,为打造健康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支撑。
{{gap}}{{楷体|(二)基本原则。}}
{{gap}}{{楷体|坚持以人为本、创新驱动。}}将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纳入国家大数据战略布局,推进政产学研用联合协同创新,强化基础研究和核心技术攻关,突出健康医疗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利用大数据拓展服务渠道,延伸和丰富服务内容,更好满足人民健康医疗需求。
{{gap}}{{楷体|坚持规范有序、安全可控。}}建立健全健康医疗大数据开放、保护等法规制度,强化标准和安全体系建设,强化安全管理责任,妥善处理应用发展与保障安全的关系,增强安全技术支撑能力,有效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gap}}{{楷体|坚持开放融合、共建共享。}}鼓励政府和社会力量合作,坚持统筹规划、远近结合、示范引领,注重盘活、整合现有资源,推动形成各方支持、依法开放、便民利民、蓬勃发展的良好局面,充分释放数据红利,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
{{gap}}{{楷体|(三)发展目标。}}到2017年底,实现国家和省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以及全国药品招标采购业务应用平台互联互通,基本形成跨部门健康医疗数据资源共享共用格局。到2020年,建成国家医疗卫生信息分级开放应用平台,实现与人口、法人、空间地理等基础数据资源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医疗、医药、医保和健康各相关领域数据融合应用取得明显成效;统筹区域布局,依托现有资源建成100个区域临床医学数据示范中心,基本实现城乡居民拥有规范化的电子健康档案和功能完备的健康卡,健康医疗大数据相关政策法规、安全防护、应用标准体系不断完善,适应国情的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模式基本建立,健康医疗大数据产业体系初步形成、新业态蓬勃发展,人民群众得到更多实惠。
{{gap}}'''二、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
{{gap}}{{楷体|(一)夯实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基础。}}
{{gap}}{{楷体|1.加快建设统一权威、互联互通的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实施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按照安全为先、保护隐私的原则,充分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和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拓展完善现有设施资源,全面建成互通共享的国家、省、市、县四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强化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综合管理等应用信息系统数据采集、集成共享和业务协同。创新管理模式,推动生育登记网上办理。消除数据壁垒,畅通部门、区域、行业之间的数据共享通道,探索社会化健康医疗数据信息互通机制,推动实现健康医疗数据在平台集聚、业务事项在平台办理、政府决策依托平台支撑。
{{gap}}{{楷体|2.推动健康医疗大数据资源共享开放。}}鼓励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推进健康医疗大数据采集、存储,加强应用支撑和运维技术保障,打通数据资源共享通道。加快建设和完善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等为核心的基础数据库。建立卫生计生、中医药与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保、农业、商务、安全监管、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体育、统计、旅游、气象、保险监管、残联等跨部门密切配合、统一归口的健康医疗数据共享机制。探索推进可穿戴设备、智能健康电子产品、健康医疗移动应用等产生的数据资源规范接入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立全国健康医疗数据资源目录体系,制定分类、分级、分域健康医疗大数据开放应用政策规范,稳步推动健康医疗大数据开放。
{{gap}}{{楷体|(二)全面深化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
{{gap}}{{楷体|3.推进健康医疗行业治理大数据应用。}}加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评估监测,加强居民健康状况等重要数据精准统计和预测评价,有力支撑健康中国建设规划和决策。综合运用健康医疗大数据资源和信息技术手段,健全医院评价体系,推动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优化医疗卫生资源布局。加强医疗机构监管,健全对医疗、药品、耗材等收入构成及变化趋势的监测机制,协同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药品招标采购、药品使用等业务信息,助推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
{{gap}}{{楷体|4.推进健康医疗临床和科研大数据应用。}}依托现有资源建设一批心脑血管、肿瘤、老年病和儿科等临床医学数据示范中心,集成基因组学、蛋白质组学等国家医学大数据资源,构建临床决策支持系统。推进基因芯片与测序技术在遗传性疾病诊断、癌症早期诊断和疾病预防检测方面的应用,加强人口基因信息安全管理,推动精准医疗技术发展。围绕重大疾病临床用药研制、药物产业化共性关键技术等需求,建立药物副作用预测、创新药物研发数据融合共享机制。充分利用优势资源,优化生物医学大数据布局,依托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和协同研究网络,系统加强临床和科研数据资源整合共享,提升医学科研及应用效能,推动智慧医疗发展。
{{gap}}{{楷体|5.推进公共卫生大数据应用。}}加强公共卫生业务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国家免疫规划、网络直报、网络化急救、职业病防控、口岸公共卫生风险预警决策等信息系统以及移动应急业务平台应用功能,推进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和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全面提升公共卫生监测评估和决策管理能力。整合社会网络公共信息资源,完善疾病敏感信息预警机制,及时掌握和动态分析全人群疾病发生趋势及全球传染病疫情信息等国际公共卫生风险,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与应急响应能力。整合环境卫生、饮用水、健康危害因素、口岸医学媒介生物和核生化等多方监测数据,有效评价影响健康的社会因素。开展重点传染病、职业病、口岸输入性传染病和医学媒介生物监测,整合传染病、职业病多源监测数据,建立实验室病原检测结果快速识别网络体系,有效预防控制重大疾病。推动疾病危险因素监测评估和妇幼保健、老年保健、国际旅行卫生健康保健等智能应用,普及健康生活方式。
{{gap}}{{楷体|6.培育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新业态。}}加强健康医疗海量数据存储清洗、分析挖掘、安全隐私保护等关键技术攻关。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创新发展健康医疗业务,促进健康医疗业务与大数据技术深度融合,加快构建健康医疗大数据产业链,不断推进健康医疗与养生、养老、家政等服务业协同发展。发展居家健康信息服务,规范网上药店和医药物流第三方配送等服务,推动中医药养生、健康养老、健康管理、健康咨询、健康文化、体育健身、健康医疗旅游、健康环境、健康饮食等产业发展。
{{gap}}{{楷体|7.研制推广数字化健康医疗智能设备。}}支持研发健康医疗相关的人工智能技术、生物三维(3D)打印技术、医用机器人、大型医疗设备、健康和康复辅助器械、可穿戴设备以及相关微型传感器件。加快研发成果转化,提高数字医疗设备、物联网设备、智能健康产品、中医功能状态检测与养生保健仪器设备的生产制造水平,促进健康医疗智能装备产业升级。
{{gap}}{{楷体|(三)规范和推动“互联网+健康医疗”服务。}}
{{gap}}{{楷体|8.发展智慧健康医疗便民惠民服务。}}发挥优质医疗资源的引领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整合线上线下资源,规范医疗物联网和健康医疗应用程序(APP)管理,大力推进互联网健康咨询、网上预约分诊、移动支付和检查检验结果查询、随访跟踪等应用,优化形成规范、共享、互信的诊疗流程。探索互联网健康医疗服务模式。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基础,推进居民健康卡、社会保障卡等应用集成,激活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应用,推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预防、治疗、康复和健康管理的一体化电子健康服务。
{{gap}}{{楷体|9.全面建立远程医疗应用体系。}}实施健康中国云服务计划,建设健康医疗服务集成平台,提供远程会诊、远程影像、远程病理、远程心电诊断服务,健全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机制。推进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与专科医生的数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健全基于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的分级诊疗信息系统,延伸放大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有针对性地促进“重心下移、资源下沉”。
{{gap}}{{楷体|10.推动健康医疗教育培训应用。}}支持建立以国家健康医疗开放大学为基础、中国健康医疗教育慕课联盟为支撑的健康医疗教育培训云平台,鼓励开发慕课健康医疗培训教材,探索新型互联网教学模式和方法,组织优质师资推进网络医学教育资源开放共享和在线互动、远程培训、远程手术示教、学习成效评估等应用,便捷医务人员终身教育,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gap}}{{楷体|(四)加强健康医疗大数据保障体系建设。}}
{{gap}}{{楷体|11.加强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完善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法律法规,强化居民健康信息服务规范管理,明确信息使用权限,切实保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完善数据开放共享支撑服务体系,建立“分级授权、分类应用、权责一致”的管理制度。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领域的准入标准,建立大数据应用诚信机制和退出机制,严格规范大数据开发、挖掘、应用行为。建立统一的疾病诊断编码、临床医学术语、检查检验规范、药品应用编码、信息数据接口和传输协议等相关标准,促进健康医疗大数据产品、服务流程标准化。
{{gap}}{{楷体|12.推进网络可信体系建设。}}强化健康医疗数字身份管理,建设全国统一标识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可信医学数字身份、电子实名认证、数据访问控制信息系统,积极推进电子签名应用,逐步建立服务管理留痕可溯、诊疗数据安全运行、多方协作参与的健康医疗管理新模式。
{{gap}}{{楷体|13.加强健康医疗数据安全保障。}}加快健康医疗数据安全体系建设,建立数据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制定标识赋码、科学分类、风险分级、安全审查规则。制定人口健康信息安全规划,强化国家、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工程技术能力,注重内容安全和技术安全,确保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核心系统自主可控稳定安全。开展大数据平台及服务商的可靠性、可控性和安全性评测以及应用的安全性评测和风险评估,建立安全防护、系统互联共享、公民隐私保护等软件评价和安全审查制度。加强大数据安全监测和预警,建立安全信息通报和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建立健全“互联网+健康医疗”服务安全工作机制,完善风险隐患化解和应对工作措施,加强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患者隐私、商业秘密等重要信息的保护,加强医学院、科研机构等方面的安全防范。
{{gap}}{{楷体|14.加强健康医疗信息化复合型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国家健康医疗信息化人才发展计划,强化医学信息学学科建设和“数字化医生”培育,着力培育高层次、复合型的研发人才和科研团队,培养一批有国际影响力的专门人才、学科带头人和行业领军人物。创新专业人才继续教育形式,完善多层次、多类型人才培养培训体系,推动政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企业共同培养人才,促进健康医疗大数据人才队伍建设。
{{gap}}'''三、加强组织实施'''
{{gap}}{{楷体|(一)强化统筹规划。}}建立党委政府领导、多方参与、资源共享、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国家卫生计生委要综合统筹、强化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推动重点任务落实。各地区要重视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切实搞好总体规划、基础建设、安全监管,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推进健康医疗大数据军民融合发展,促进军地健康医疗数据规范衔接、互通共享、协同应用。加强对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强化对技术研发、新业态构建、应用推广的统筹协调,研究建立专家委员会,组织研究制定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法规、标准。
{{gap}}{{楷体|(二)抓住重点着力突破。}}从人民群众迫切需求的领域入手,重点推进网上预约分诊、远程医疗和检查检验结果共享互认等便民惠民应用。加快推进基本医保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结算。支持发展医疗智能设备、智能可穿戴设备,加强疑难疾病等重点方面的研究。选择一批基础条件好、工作积极性高、隐私安全防范有保障的地区和领域开展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试点,总结经验,扎实有序推进。
{{gap}}{{楷体|(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研究制定政府支持政策,从财税、投资、创新等方面对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给予必要支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健康医疗大数据的基础工程、应用开发和运营服务。鼓励政府与企事业单位、社会机构开展合作,探索通过政府采购、社会众包等方式,实现健康医疗大数据领域政府应用与社会应用相融合。充分发挥已设立的有关投资基金作用,充分激发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参与热情,鼓励创新多元投资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和监管制度,支持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
{{gap}}{{楷体|(四)加强政策宣传普及。}}加强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政策解读,大力宣传应用发展的重要意义和应用前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形成良好社会氛围。积极引导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力量参与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活动,宣传普及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知识,鼓励开发简便易行的数字医学工具,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掌握相关应用的能力和社会公众健康素养。
{{gap}}{{楷体|(五)推进国际交流合作。}}有序推进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人才技术交流与合作。鼓励相关企业和科研单位开展对国际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推动我国自主技术与全球同步发展。加大对国际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标准的跟踪、评估和转化力度,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增强相关规则制定的话语权。坚持以我为主、加强监管、确保安全原则,稳步探索国际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合作新模式,不断提升我国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水平、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化水平。
{{gap}} 国务院办公厅
{{gap}} 201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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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合芜蚌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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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关于同意合芜蚌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
|year=2016 |month=6 |day=16
|发文字号=国函〔2016〕107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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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me2=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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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关于同意合芜蚌国家高新区}}'''}}
{{c|'''{{x-larger|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
{{楷体|国函〔2016〕107号}}}}
科技部、安徽省人民政府:
{{gap}}你们《[[关于支持合芜蚌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请示]]》(国科发高〔2016〕10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gap}}一、同意合肥、芜湖、蚌埠3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称合芜蚌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区域范围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开发区审核公告确定的四至范围。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要充分发挥合芜蚌地区的科教优势和产业优势,促进高端人才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结合,把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到各个领域、各个行业,更多激发全社会创造潜力和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全面提升区域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产业创新中心,努力把合芜蚌国家高新区建设成为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政策先行区、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产业创新升级引领区、大众创新创业生态区。
{{gap}}二、同意合芜蚌国家高新区享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相关政策,同时结合自身特点,不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积极开展科技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强化差异化发展的路径探索,突出特色,加强资源优化整合,在科技创新重大平台建设、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科技成果转化、科技金融结合、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等方面积极探索,努力创造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gap}}三、同意将合芜蚌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工作纳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际协调小组统筹指导,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在重大项目安排、政策先行先试、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gap}}四、安徽省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同推进机制,搭建创新合作的联动平台,认真组织编制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工,集成推进合芜蚌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各项工作。
{{gap}} 国务院
{{gap}} 201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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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厦泉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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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厦泉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
|year=2016 |month=6 |day=16
|发文字号=国函〔2016〕106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批复
|theme=科技、教育\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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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厦泉国家高新区}}'''}}
{{c|'''{{x-larger|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
{{楷体|国函〔2016〕106号}}}}
科技部、福建省人民政府:
{{gap}}你们《[[关于支持福厦泉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请示]]》(国科发高〔2016〕10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gap}}一、同意福州、厦门、泉州3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称福厦泉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区域范围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开发区审核公告确定的四至范围。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要充分发挥福厦泉地区的区位优势和生态优势,促进高端人才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结合,把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到各个领域、各个行业,更多激发全社会创造潜力和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全面提升区域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打造连接海峡两岸、具有较强产业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努力把福厦泉国家高新区建设成为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政策先行区、海上丝绸之路技术转移核心区、海峡两岸协同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
{{gap}}二、同意福厦泉国家高新区享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相关政策,同时结合自身特点,不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积极开展科技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强化差异化发展的路径探索,突出特色,加强资源优化整合,在海峡两岸协同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创新重大平台建设、科技金融结合、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人才团队引进、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努力创造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gap}}三、同意将福厦泉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工作纳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际协调小组统筹指导,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在重大项目安排、政策先行先试、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gap}}四、福建省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同推进机制,搭建创新合作的联动平台,认真组织编制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工,集成推进福厦泉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各项工作。
{{gap}} 国务院
{{gap}} 201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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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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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
|year=2016 |month=6 |day=15
|发文字号=国发〔2016〕37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通知
|theme=卫生、体育\体育
|theme2=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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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s={{Textquality|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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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gap}}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
{{c|'''{{x-larger|(2016—2020年)的通知}}'''
{{楷体|国发〔2016〕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现将《[[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gap}} 国务院
{{gap}} 2016年6月15日
{{gap}}(此件公开发布)
{{gap}}{{gap}}
{{c|{{x-larger|{{gap}}
}}}}
{{c|'''{{x-larger|{{gap}}全 民 健 身 计 划}}'''}}
{{c|(2016—2020年)}}
{{gap}} 全民健康是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体现,是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全民健身是实现全民健康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是全体人民增强体魄、幸福生活的基础保障。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是国家的重要发展战略。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过去五年,经过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覆盖城乡、比较健全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形成,为提供更加完备公共体育服务、建设体育强国奠定坚实基础。今后五年,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推动健康中国建设的机遇挑战,需要更加准确把握新时期全民健身发展内涵的深刻变化,不断开拓发展新境界,使其成为健康中国建设的有力支撑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国家名片。为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提高全民族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制定本计划。
{{gap}}'''一、总体要求'''
{{gap}}{{楷体|(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健康水平为根本目标,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体育健身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为本、改革创新、依法治体、确保基本、多元互促、注重实效的工作原则,通过立体构建、整合推进、动态实施,统筹建设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和产业链、生态圈,提升全民健身现代治理能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力量,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坚实基础。
{{gap}}{{楷体|(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群众体育健身意识普遍增强,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明显增加,每周参加1次及以上体育锻炼的人数达到7亿,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达到4.35亿,群众身体素质稳步增强。全民健身的教育、经济和社会等功能充分发挥,与各项社会事业互促发展的局面基本形成,体育消费总规模达到1.5万亿元,全民健身成为促进体育产业发展、拉动内需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动力源。支撑国家发展目标、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日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全民健身事业发展格局更加明晰。
{{gap}}'''二、主要任务'''
{{gap}}{{楷体|(三)弘扬体育文化,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普及健身知识,宣传健身效果,弘扬健康新理念,把身心健康作为个人全面发展和适应社会的重要能力,树立以参与体育健身、拥有强健体魄为荣的个人发展理念,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通过体育健身提高个人的团队协作能力。引导发挥体育健身对形成健康文明生活方式的作用,树立人人爱锻炼、会锻炼、勤锻炼、重规则、讲诚信、争贡献、乐分享的良好社会风尚。
{{gap}}将体育文化融入体育健身的全周期和全过程,以举办体育赛事活动为抓手,大力宣传运动项目文化,弘扬奥林匹克精神和中华体育精神,挖掘传承传统体育文化,发挥区域特色文化遗产的作用。树立全民健身榜样,讲述全民健身故事,传播社会正能量,发挥体育文化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传承人类优秀文明成果和提升国家软实力等方面的独特价值和作用。
{{gap}}{{楷体|(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提供丰富多彩的活动供给。}}因时因地因需开展群众身边的健身活动,分层分类引导运动项目发展,丰富和完善全民健身活动体系。大力发展健身跑、健步走、骑行、登山、徒步、游泳、球类、广场舞等群众喜闻乐见的运动项目,积极培育帆船、击剑、赛车、马术、极限运动、航空等具有消费引领特征的时尚休闲运动项目,扶持推广武术、太极拳、健身气功等民族民俗民间传统和乡村农味农趣运动项目,鼓励开发适合不同人群、不同地域和不同行业特点的特色运动项目。
{{gap}}激发市场活力,为社会力量举办全民健身活动创造便利条件,发挥网络等新兴活动组织渠道的作用,完善业余体育竞赛体系。鼓励举办不同层次和类型的全民健身运动会,设立残疾人组别,促进健全人与残疾人体育运动融合开展。支持各地、各行业结合地域文化、农耕文化、旅游休闲等资源,打造具有区域特色、行业特点、影响力大、可持续性强的品牌赛事活动。推动各级各类体育赛事的成果惠及更多群众,促进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全面协调发展。重视发挥健身骨干在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中的作用,引导、服务、规范全民健身活动健康发展。
{{gap}}{{楷体|(五)推进体育社会组织改革,激发全民健身活力。}}按照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加快推动体育社会组织成为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引导体育社会组织向独立法人组织转变,推动其社会化、法治化、高效化发展,提高体育社会组织承接全民健身服务的能力和质量。
{{gap}}积极发挥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在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提供专业指导服务等方面的龙头示范作用。加强各级体育总会作为枢纽型体育社会组织的建设,带动各级各类单项、行业和人群体育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加强对基层文化体育组织的指导服务,重点培育发展在基层开展体育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鼓励基层文化体育组织依法依规进行登记。推进体育社会组织品牌化发展并在社区建设中发挥作用,形成架构清晰、类型多样、服务多元、竞争有序的现代体育社会组织发展新局面。
{{gap}}{{楷体|(六)统筹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方便群众就近就便健身。}}按照配置均衡、规模适当、方便实用、安全合理的原则,科学规划和统筹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推动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着力构建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三级群众身边的全民健身设施网络和城市社区15分钟健身圈,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1.8平方米,改善各类公共体育设施的无障碍条件。
{{gap}}有效扩大增量资源,重点建设一批便民利民的中小型体育场馆,建设县级体育场、全民健身中心、社区多功能运动场等场地设施,结合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及区域特点,继续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实现行政村健身设施全覆盖。新建居住区和社区要严格落实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标准配建全民健身设施的要求,确保与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不得挪用或侵占。老城区与已建成居住区无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或现有场地设施未达到规划建设指标要求的,要因地制宜配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充分利用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农村“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空闲地等闲置资源,改造建设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合理做好城乡空间的二次利用,推广多功能、季节性、可移动、可拆卸、绿色环保的健身设施。利用社会资金,结合国家主体功能区、风景名胜区、国家公园、旅游景区和新农村的规划与建设,合理利用景区、郊野公园、城市公园、公共绿地、广场及城市空置场所建设休闲健身场地设施。
{{gap}}进一步盘活存量资源,做好已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使用、管理和提档升级,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现有场地设施的管理运营。完善大型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政策,研究制定相关政策鼓励中小型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确保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和符合开放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
{{gap}}{{楷体|(七)发挥全民健身多元功能,形成服务大局、互促共进的发展格局。}}结合“健康中国2030”等总体发展战略,以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养老、助残等事业发展,统筹谋划全民健身重大项目工程,发挥全民健身在促进素质教育、文化繁荣、社会包容、民生改善、民族团结、健身消费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gap}}充分发挥全民健身对发展体育产业的推动作用,扩大与全民健身相关的体育健身休闲活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体育场馆服务、体育培训与教育、体育用品及相关产品制造和销售等体育产业规模,使健身服务业在体育产业中所占比重不断提高。鼓励发展健身信息聚合、智能健身硬件、健身在线培训教育等全民健身新业态。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技术开拓全民健身产品制造领域和消费市场,使体育消费在居民消费支出中所占比重不断提高。
{{gap}}{{楷体|(八)拓展国际大众体育交流,引领全民健身开放发展。}}坚持“请进来、走出去”,拓展全民健身理论、项目、人才、设备等国际交流渠道,推动全民健身向更高层次发展。
{{gap}}搭建全民健身国际交流平台,加强国际间互动交流。传播和推广全民健身发展过程中的中国理念、中国故事、中国人物、中国标准、中国产品,发出中国声音,提升国际影响力,有效发挥全民健身在推广中国文化、提升国家形象和增强国家软实力等方面的独特作用。
{{gap}}{{楷体|(九)强化全民健身发展重点,着力推动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和重点人群、项目发展。}}依法保障基本公共体育服务,推动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向农村延伸,以乡镇、农村社区为重点促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坚持普惠性、保基本、兜底线、可持续、因地制宜的原则,重点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发展全民健身事业。
{{gap}}将青少年作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的重点人群,大力普及青少年体育活动,提高青少年身体素质。加强学校体育教育,将提高青少年的体育素养和养成健康行为方式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保证学生在校的体育场地和锻炼时间,把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纳入工作考核体系,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绩效评估和行政问责。全面实施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计划,积极发挥“青少年阳光体育大会”等青少年体育品牌活动的示范引领作用,使青少年提升身体素质、掌握运动技能、培养锻炼兴趣,形成终身体育健身的良好习惯。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统筹规划建设公益性老年健身体育设施,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体育设施的功能衔接,提高使用率,支持社区利用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场所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体育健身活动,为老年人健身提供科学指导。进一步加大对国家全民健身助残工程的支持力度,采取优惠政策,推动残疾人康复体育和健身体育广泛开展。开展职工、农民、妇女、幼儿体育,推动将外来务工人员公共体育服务纳入属地供给体系。加大对社区矫正人员等特殊人群的全民健身服务供给,使其享受更多社会关爱,在融入社会方面增加获得感和满足感。
{{gap}}加快发展足球运动和冰雪运动。着力加大足球场地供给,把建设足球场地纳入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因地制宜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小型、多样化的足球场地。广泛开展校园足球活动,抓紧完善常态化、纵横贯通的大学、高中、初中、小学四级足球竞赛体系。积极倡导和组织行业、社区、企业、部队、残疾人、中老年、五人制、沙滩足球等形式多样的民间足球活动,举办多层级足球赛事,不断扩大足球人口规模,促进足球运动蓬勃发展。大力推广普及冰雪运动,利用筹备和举办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的契机,实施群众冬季运动推广普及计划。支持各地建设和改建多功能冰场和雪场,引导社会力量进入冰雪运动领域,推进冰雪运动进景区、进商场、进社区、进学校,扶持花样滑冰、冰球、高山滑雪等具有一定群众基础的冰雪健身休闲项目,打造品牌冰雪运动俱乐部、冰雪运动院校和一系列观赏性强、群众参与度高的品牌赛事活动。积极培育冰雪设备和运动装备产业,推动其发展壮大。鼓励各地依托当地自然人文资源开展形式多样的冰雪运动,实现3亿人参与冰雪运动,使冰雪运动的群众基础更加坚实。
{{gap}}'''三、保障措施'''
{{gap}}{{楷体|(十)完善全民健身工作机制。}}通过强化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全民健身组织架构,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政府要按照科学统筹、合理布局的原则,做好宏观管理、政策制定、资源整合分配、工作监督评估和协调跨部门联动;各有关部门要将全民健身工作与现有政策、目标、任务相对接,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规划、落实工作任务;智库可为有关全民健身的重要工作、重大项目提供咨询服务,并在顶层设计和工作落实中发挥作用;社会组织可在日常体育健身活动的引导、培训、组织和体育赛事活动的承办等方面发挥作用,积极参与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健康为主题,整合基层宣传、卫生计生、文化、教育、民政、养老、残联、旅游等部门相关工作,在街道、乡镇层面探索建设健康促进服务中心。
{{gap}}{{楷体|(十一)加大资金投入与保障。}}建立多元化资金筹集机制,优化投融资引导政策,推动落实财税等各项优惠政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全民健身的投入。安排一定比例的彩票公益金等财政资金,通过设立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专项投资基金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体育场地设施,支持群众健身消费。依据政府购买服务总体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政府购买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目录、办法及实施细则,加大对基层健身组织和健身赛事活动等的购买比重。完善中央转移支付方式,鼓励和引导地方政府加大对全民健身的财政投入。落实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引导公众对全民健身事业进行捐赠。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全民健身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符合税法规定的部分,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依法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gap}}{{楷体|(十二)建立全民健身评价体系。}}制定全民健身相关规范和评价标准,建立政府、社会、专家等多方力量共同组成的工作平台,采用多层级、多主体、多方位的方式对全民健身发展水平进行立体评估,注重发挥各类媒体的监督作用。把全民健身评价指标纳入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和文明校园创建的内容,将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相关内容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和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进一步明确全民健身发展的核心指标、评价标准和测评方法,为衡量各地全民健身发展水平提供科学依据。出台全国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标准,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地方标准,推进全民健身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鼓励各地依托特色资源,积极创建体育特色城市、体育生活化街道(乡镇)和体育生活化社区(村)。继续完善全民健身统计制度,做好体育场地普查、国民体质监测以及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数据分析,结合卫生计生部门的营养与慢性病状况调查等,推进全民健身科学决策。
{{gap}}{{楷体|(十三)创新全民健身激励机制。}}搭建更加适应时代发展需求的全民健身激励平台,拓展激励范围,有效调动城乡基层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颁发体育锻炼标准证书、证章,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试行向特定人群或在特定时段发放体育健身消费券等方式,建立多渠道、市场化的全民健身激励机制。鼓励对体育组织、体育场馆、全民健身品牌赛事和活动等的名称、标志等无形资产的开发和运用,引导开发科技含量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全民健身产品,提高产品附加值。对支持和参与全民健身、在实施全民健身计划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机构和个人进行表彰。
{{gap}}{{楷体|(十四)强化全民健身科技创新。}}制定并实施运动促进健康科技行动计划,推广“运动是良医”等理念,提高全民健身方法和手段的科技含量。开展国民体质测试,开发应用国民体质健康监测大数据,研究制定并推广普及健身指导方案、运动处方库和中国人体育健身活动指南,开展运动风险评估,大力开展科学健身指导,提高群众的科学健身意识、素养和能力水平。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与全民健身相结合,建设全民健身管理资源库、服务资源库和公共服务信息平台,使全民健身服务更加便捷、高效、精准。利用大数据技术及时分析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体育设施利用率,进行运动健身效果综合评价,提高全民健身指导水平和全民健身设施监管效率。推进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创新,促进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升级换代,为群众提供更加便利、科学、安全、灵活、无障碍的健身场地设施。积极支持体育用品制造业创新发展,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增加产品品种,提升体育用品的质量水平和品牌影响力。鼓励企业参与全民健身科技创新平台和科学健身指导平台建设,加强全民健身科学研究和科学健身指导。
{{gap}}{{楷体|(十五)加强全民健身人才队伍建设。}}树立新型全民健身人才观,发挥人才在推动全民健身中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努力培养适应全民健身发展需要的组织、管理、研究、健康指导、志愿服务、宣传推广等方面的人才队伍。创新全民健身人才培养模式,加大对民间健身领军示范人物的发掘和扶持力度,重视对基层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中榜样人物的培育。将全民健身人才培养与综治、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文化、卫生计生、工会、残联等部门和单位的人才教育培训相衔接,畅通各类人才培养渠道。加强竞技体育与全民健身人才队伍的互联互通,形成全民健身与学校体育、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良性互动局面,为各类体育人才培养和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发挥互联网等科技手段在人才培训中的作用,加大对社会化体育健身培训机构的扶持力度。
{{gap}}{{楷体|(十六)完善法律政策保障。}}推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过程中进一步完善全民健身的相关内容,依法保障公民的体育健身权利。推动加快地方全民健身立法,加强全民健身与精神文明、社区服务、公共文化、健康、卫生、旅游、科技、养老、助残等相关制度建设的统筹协调,完善健身消费政策,将加快全民健身相关产业与消费发展纳入体育产业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体系。建立健全全民健身执法机制和执法体系,做好全民健身中的纠纷预防与化解工作,利用社会资源提供多样化的全民健身法律服务。完善规划与土地政策,将体育场地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体育用地。鼓励保险机构创新开发与全民健身相关的保险产品,为举办和参与全民健身活动提供全面风险保障。
{{gap}}'''四、组织实施'''
{{gap}}{{楷体|(十七)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各地要加强对全民健身事业的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的组织领导协调机制,确保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深入推进。要把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摆在重要位置,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基本公共服务发展规划,把相关重点工作纳入政府年度民生实事加以推进和考核,构建功能完善的综合性基层公共服务载体。
{{gap}}{{楷体|(十八)严格过程监管与绩效评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做好任务分工和监督检查,并在2020年对《[[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建立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定期开展第三方评估和社会满意度调查,对重点目标、重大项目的实施进度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推进情况进行专项评估,形成包括媒体在内的多方监督机制。</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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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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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year=2016 |month=6 |day=13
|发文字号=国发〔2016〕36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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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c|{{楷体|国发〔2016〕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儿童是家庭的希望,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国保障儿童权益的法律体系逐步健全,广大儿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生存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在家庭、政府和社会的关爱下健康成长。同时,也有一些儿童因家庭经济贫困、自身残疾、缺乏有效监护等原因,面临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一些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极端事件时有发生,不仅侵害儿童权益,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亟需妥善解决的突出问题。
{{gap}}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为困境儿童营造安全无虞、生活无忧、充满关爱、健康发展的成长环境,是家庭、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关系儿童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安居乐业、和谐幸福,关系社会稳定和文明进步,关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为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确保困境儿童生存、发展、安全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现提出以下意见。
{{gap}}'''一、总体要求'''
{{gap}}{{楷体|(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问题导向,优化顶层设计,强化家庭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意识和能力,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安全保障等政策措施,分类施策,精准帮扶,为困境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gap}}{{楷体|(二)基本原则。}}
{{gap}}{{楷体|坚持家庭尽责。}}强化家庭是抚养、教育、保护儿童,促进儿童发展第一责任主体的意识,大力支持家庭提高抚养监护能力,形成有利于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
{{gap}}{{楷体|坚持政府主导。}}落实政府责任,积极推动完善保障儿童权益、促进儿童发展的相关立法,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各方资源,加快形成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合力。
{{gap}}{{楷体|坚持社会参与。}}积极孵化培育相关社会组织,动员引导广大企业和志愿服务力量参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困境儿童的良好氛围。
{{gap}}{{楷体|坚持分类保障。}}针对困境儿童监护、生活、教育、医疗、康复、服务和安全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根据困境儿童自身、家庭情况分类施策,促进困境儿童健康成长。
{{gap}}{{楷体|(三)总体目标。}}加快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建立健全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困境儿童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明显增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gap}}'''二、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
{{gap}}针对困境儿童生存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完善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政策,合理拓展保障范围和内容,实现制度有效衔接,形成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合力。
{{gap}}{{楷体|(一)保障基本生活。}}对于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于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时要适当提高对儿童的救助水平。对于其他困境儿童,各地区也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gap}}{{楷体|(二)保障基本医疗。}}对于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落实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政策。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于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资助。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实施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形成困境儿童医疗保障合力。
{{gap}}{{楷体|(三)强化教育保障。}}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要落实教育资助政策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对于残疾儿童,要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其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要将其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全面落实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教育。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在做好机构内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
{{gap}}{{楷体|(四)落实监护责任。}}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于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对于依法收养儿童,民政部门要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要求。
{{gap}}{{楷体|(五)加强残疾儿童福利服务。}}对于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加快建立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免费得到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对于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对象范围。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在做好机构内孤残儿童服务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替代照料、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残疾人康复等服务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需求。
{{gap}}'''三、建立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
{{gap}}强化和落实基层政府、部门职责,充实和提升基层工作能力,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优势,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上下联动、协同配合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
{{gap}}{{楷体|(一)构建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工作网络。}}
{{gap}}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公安机关、残联组织信息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落实和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要参照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建立面向城乡困境儿童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在内的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要依托县级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等,健全困境儿童服务网络,辐射城乡社区,发挥临时庇护、收留抚养、福利服务等功能。
{{gap}}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民政工作的机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畅通与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和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残联组织的联系,并依托上述部门(组织)在乡镇(街道)的办事(派出)机构,及时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事务。
{{gap}}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立由村(居)民委员会委员、大学生村官或者专业社会工作者等担(兼)任的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负责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通过全面排查、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困境儿童家庭、监护、就学等基本情况,指导监督家庭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对于发现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属于家庭经济贫困、儿童自身残疾等困难情形的,要告知或协助其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属于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儿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要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并积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和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公安机关、残联组织开展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gap}}{{楷体|(二)建立部门协作联动机制。}}
{{gap}}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综合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会同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残联组织,推动各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民政、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等工作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及时得到有效帮扶。民政、教育、卫生计生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督促和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切实履行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赋予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职责,保障困境儿童人身安全。
{{gap}}{{楷体|(三)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
{{gap}}各级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开展适合困境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关爱、帮扶、维权等服务,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妇女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依托职工之家、妇女之家、儿童之家、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等,加强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导和培训帮扶。残联组织要依托残疾人服务设施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等工作,加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和康复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培养,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提高康复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gap}}{{楷体|(四)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
{{gap}}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良性互动机制。加快孵化培育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引导其围绕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照料、康复等需求,捐赠资金物资、实施慈善项目、提供专业服务。落实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困境儿童托养照料、康复训练等服务机构,并鼓励其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和志愿者针对困境儿童不同特点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家庭教育指导、权益维护等服务。鼓励爱心家庭依据相关规定,为有需要的困境儿童提供家庭寄养、委托代养、爱心助养等服务,帮助困境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亲情。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帮助。
{{gap}}'''四、加强工作保障'''
{{gap}}{{楷体|(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区要将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等规划,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完善工作考核,强化激励问责,制定督查考核办法,明确督查指标,建立常态化、经常化的督查考核机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民政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和全国妇联、中国残联要积极推动制定完善儿童福利、儿童保护和家庭教育、儿童收养等法律法规,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加强各级各部门困境儿童工作信息共享和动态监测。
{{gap}}{{楷体|(二)强化能力建设。}}统筹各方资源,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作用,逐步完善儿童福利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儿童部、救助保护机构场所设施,健全服务功能,增强服务能力,满足监护照料困境儿童需要。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开辟儿童之家等儿童活动和服务场所,将面向儿童服务功能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各地区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更加有力支撑;要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队伍建设,制定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工作规范,明确工作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提高服务困境儿童能力。
{{gap}}{{楷体|(三)强化宣传引导。}}加强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全社会保护儿童权利意识,强化家庭履责的法律意识和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倡导、表彰邻里守望和社区互助行为,宣传报道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
{{gap}}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民政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国务院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gap}}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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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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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gap}} 国务院办公厅
{{gap}} 2016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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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x-larger|{{gap}}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
{{c|'''{{x-larger|分离移交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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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gap}}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及物业管理(统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是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国有企业减轻负担、集中精力发展主营业务,也有利于整合资源改造提升基础设施,进一步改善职工居住环境。2012年以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先后在黑龙江、河南、湖南、重庆、辽宁、吉林、广东、海南、四川、贵州等10省(市)开展了中央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试点,取得了积极成效,为全面开展分离移交工作积累了经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推动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gap}}'''一、总体要求'''
{{gap}}{{楷体|(一)工作目标。}}2016年开始,在全国全面推进国有企业(含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
{{gap}}{{楷体|(二)工作要求。}}坚持政策引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国有企业不得在工资福利外对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进行补贴,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障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原则上先完成移交,再维修改造,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要求,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促进城市基础设施优化整合。分离移交工作执行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标准和政策,保证分离移交后设备设施符合基本标准、正常运行。
{{gap}}'''二、主要任务'''
{{gap}}{{楷体|(三)明确责任主体。}}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是企业,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根据“三供一业”设备设施的现状,共同协商维修改造标准及组织实施方案等事项,签订分离移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工作有效衔接。
{{gap}}{{楷体|(四)规范审核程序。}}接收单位为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的,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的规定,对分离移交涉及的资产实行无偿划转,由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报主管财政部门、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gap}}{{楷体|(五)严格移交程序。}}移交企业要做好移交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变更及登记等工作,并按照财企〔2005〕62号文件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多元股东的企业应当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国有权益。
{{gap}}{{楷体|(六)明确财务规则。}}企业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并将账务处理依据和方式作为重大财务事项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分离移交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的影响,应由中介机构出具专项鉴证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gap}}{{楷体|(七)妥善安置人员。}}移交“三供一业”涉及的从业人员,原则上按照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政策标准接收安置,按照有关政策无法接收的人员由移交企业妥善安置。企业集团公司及移交企业要做好相关工作衔接,深入细致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企业正常运转和职工队伍稳定。
{{gap}}{{楷体|(八)探索移交途径。}}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的物业管理可由国有物业管理公司接收,也可由当地政府指定有关单位接收,支持实力强、信誉好的国有物业管理公司跨地区接收移交企业的物业管理职能。已经进行过房改的职工家属区,也可在当地政府指导下,由业主大会市场化选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实行业主自我管理。
{{gap}}'''三、保障措施'''
{{gap}}{{楷体|(九)分离移交费用由企业和政府共同分担。}}分离移交“三供一业”的费用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等。
{{gap}}中央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由中央财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补助50%,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及移交企业的主管企业承担比例不低于30%,其余部分由移交企业自身承担。原政策性破产中央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由中央财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全额承担。中央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要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申请、预拨和清算,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gap}}地方国有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由地方人民政府明确解决办法。其中1998年1月1日以后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gap}}因“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产生较大影响的,进行经营业绩考核时可予以适当考虑。
{{gap}}'''四、组织领导'''
{{gap}}{{楷体|(十)发挥地方作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分解目标任务,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建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创造便利工作环境。省级人民政府要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协调推动本地区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开展工作。地市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完善工作办法,协调落实接收单位,研究解决具体问题,对分离移交工作实行全过程管理。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督促指导有关企业做好分离移交工作。
{{gap}}{{楷体|(十一)落实企业责任。}}国有企业集团公司要加强组织协调,积极推进所属企业做好“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从事“三供一业”专业化运营的国有企业要树立大局意识、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分离移交工作。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分离移交资金,对擅自挪用、违规使用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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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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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意见
|year=2016 |month=6 |day=10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6〕44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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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gap}}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挥品牌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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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品牌是企业乃至国家竞争力的综合体现,代表着供给结构和需求结构的升级方向。当前,我国品牌发展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产品质量不高、创新能力不强、企业诚信意识淡薄等问题比较突出。为更好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给结构和需求结构升级,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gap}}'''一、重要意义'''
{{gap}}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居民收入快速增加,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消费结构不断升级,消费者对产品和服务的消费提出更高要求,更加注重品质,讲究品牌消费,呈现出个性化、多样化、高端化、体验式消费特点。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给结构和需求结构升级,是深入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的必然要求,是今后一段时期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由外延扩张型向内涵集约型转变、由规模速度型向质量效率型转变的重要举措。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给结构和需求结构升级,有利于激发企业创新创造活力,促进生产要素合理配置,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提升产品品质,实现价值链升级,增加有效供给,提高供给体系的质量和效率;有利于引领消费,创造新需求,树立自主品牌消费信心,挖掘消费潜力,更好发挥需求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满足人们更高层次的物质文化需求;有利于促进企业诚实守信,强化企业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公益慈善等社会责任,实现更加和谐、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
{{gap}}'''二、基本思路'''
{{gap}}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要求,积极探索有效路径和方法,更好发挥品牌引领作用,加快推动供给结构优化升级,适应引领需求结构优化升级,为经济发展提供持续动力。以发挥品牌引领作用为切入点,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企业主体作用、政府推动作用和社会参与作用,围绕优化政策法规环境、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大力实施品牌基础建设工程、供给结构升级工程、需求结构升级工程,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提高供给体系的质量和效率,满足居民消费升级需求,扩大国内消费需求,引导境外消费回流,推动供给总量、供给结构更好地适应需求总量、需求结构的发展变化。
{{gap}}'''三、主要任务'''
{{gap}}发挥好政府、企业、社会作用,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持之以恒,攻坚克难,着力解决制约品牌发展和供需结构升级的突出问题。
{{gap}}{{楷体|(一)进一步优化政策法规环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为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给结构和需求结构升级保驾护航。完善标准体系,提高计量能力、检验检测能力、认证认可服务能力、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能力,不断夯实质量技术基础。增强科技创新支撑,为品牌发展提供持续动力。健全品牌发展法律法规,完善扶持政策,净化市场环境。加强自主品牌宣传和展示,倡导自主品牌消费。
{{gap}}{{楷体|(二)切实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切实增强品牌意识,苦练内功,改善供给,适应需求,做大做强品牌。支持企业加大品牌建设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追求卓越质量,不断丰富产品品种,提升产品品质,建立品牌管理体系,提高品牌培育能力。引导企业诚实经营,信守承诺,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断提升品牌形象。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企业家领军作用,培养引进品牌管理专业人才,造就一大批技艺精湛、技术高超的技能人才。
{{gap}}{{楷体|(三)大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凝聚社会共识,积极支持自主品牌发展,助力供给结构和需求结构升级。培养消费者自主品牌情感,树立消费信心,扩大自主品牌消费。发挥好行业协会桥梁作用,加强中介机构能力建设,为品牌建设和产业升级提供专业有效的服务。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关注自主品牌成长,讲好中国品牌故事。
{{gap}}'''四、重大工程'''
{{gap}}根据主要任务,按照可操作、可实施、可落地的原则,抓紧实施以下重大工程。
{{gap}}{{楷体|(一)品牌基础建设工程。}}围绕品牌影响因素,打牢品牌发展基础,为发挥品牌引领作用创造条件。
{{gap}}{{楷体|1.推行更高质量标准。}}加强标准制修订工作,提高相关产品和服务领域标准水平,推动国际国内标准接轨。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支持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专利技术向标准转化,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加快开展团体标准制定等试点工作,满足创新发展对标准多样化的需要。实施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企业改进质量的内生动力和外在压力。
{{gap}}{{楷体|2.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提升检验检测技术装备水平。加快具备条件的经营性检验检测认证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推动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市场化进程。鼓励民营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投资检验检测服务,支持具备条件的生产制造企业申请相关资质,面向社会提供检验检测服务。打破部门垄断和行业壁垒,营造检验检测机构平等参与竞争的良好环境,尽快形成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加强国家计量基标准建设和标准物质研究,推进先进计量技术和方法在企业的广泛应用。
{{gap}}{{楷体|3.搭建持续创新平台。}}加强研发机构建设,支持有实力的企业牵头开展行业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加快突破制约行业发展的技术瓶颈,推动行业创新发展。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建设产品设计创新中心,提高产品设计能力,针对消费趋势和特点,不断开发新产品。支持重点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大数据平台,动态分析市场变化,精准定位消费需求,为开展服务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提供支撑。加速创新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催生经济发展新动能。
{{gap}}{{楷体|4.增强品牌建设软实力。}}培育若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品牌评价理论研究机构和品牌评价机构,开展品牌基础理论、价值评价、发展指数等研究,提高品牌研究水平,发布客观公正的品牌价值评价结果以及品牌发展指数,逐步提高公信力。开展品牌评价标准建设工作,完善品牌评价相关国家标准,制定操作规范,提高标准的可操作性;积极参与品牌评价相关国际标准制定,推动建立全球统一的品牌评价体系,增强我国在品牌评价中的国际话语权。鼓励发展一批品牌建设中介服务企业,建设一批品牌专业化服务平台,提供设计、营销、咨询等方面的专业服务。
{{gap}}{{楷体|(二)供给结构升级工程。}}以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为主要内容,从一、二、三产业着手,采取有效举措,推动供给结构升级。
{{gap}}{{楷体|1.丰富产品和服务品种。}}支持食品龙头企业提高技术研发和精深加工能力,针对特殊人群需求,生产适销对路的功能食品。鼓励有实力的企业针对工业消费品市场热点,加快研发、设计和制造,及时推出一批新产品。支持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个性化定制、柔性化生产,满足消费者差异化需求。开发一批有潜质的旅游资源,形成以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旅游休闲区、国际特色旅游目的地等为支撑的现代旅游业品牌体系,增加旅游产品供给,丰富旅游体验,满足大众旅游需求。
{{gap}}{{楷体|2.增加优质农产品供给。}}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和源头治理,实施严格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加快健全农产品质量监管体系,逐步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级,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参照出口农产品种植和生产标准,建设一批优质农产品种植和生产基地,提高农产品质量和附加值,满足中高端需求。大力发展优质特色农产品,支持乡村创建线上销售渠道,扩大优质特色农产品销售范围,打造农产品品牌和地理标志品牌,满足更多消费者需求。
{{gap}}{{楷体|3.推出一批制造业精品。}}支持企业开展战略性新材料研发、生产和应用示范,提高新材料质量,增强自给保障能力,为生产精品提供支撑。优选一批零部件生产企业,开展关键零部件自主研发、试验和制造,提高产品性能和稳定性,为精品提供可靠性保障。鼓励企业采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提高质量在线监测控制和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追溯能力。支持重点企业瞄准国际标杆企业,创新产品设计,优化工艺流程,加强上下游企业合作,尽快推出一批质量好、附加值高的精品,促进制造业升级。
{{gap}}{{楷体|4.提高生活服务品质。}}支持生活服务领域优势企业整合现有资源,形成服务专业、覆盖面广、影响力大、放心安全的连锁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打造生活服务企业品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社区养老建设,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提供高品质养老服务供给。鼓励有条件的城乡社区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生活服务中心,提供方便、可信赖的家政、儿童托管和居家养老等服务。
{{gap}}{{楷体|(三)需求结构升级工程。}}发挥品牌影响力,切实采取可行措施,扩大自主品牌产品消费,适应引领消费结构升级。
{{gap}}{{楷体|1.努力提振消费信心。}}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建设有公信力的产品质量信息平台,全面、及时、准确发布产品质量信息,为政府、企业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提供服务,为消费者判断产品质量高低提供真实可信的依据,便于选购优质产品,通过市场实现优胜劣汰。结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规范企业数据采集,整合现有信息资源,建立企业信用档案,逐步加大信息开发利用力度。鼓励中介机构开展企业信用和社会责任评价,发布企业信用报告,督促企业坚守诚信底线,提高信用水平,在消费者心目中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gap}}{{楷体|2.宣传展示自主品牌。}}设立“中国品牌日”,大力宣传知名自主品牌,讲好中国品牌故事,提高自主品牌影响力和认知度。鼓励各级电视台、广播电台以及平面、网络等媒体,在重要时段、重要版面安排自主品牌公益宣传。定期举办中国自主品牌博览会,在重点出入境口岸设置自主品牌产品展销厅,在世界重要市场举办中国自主品牌巡展推介会,扩大自主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gap}}{{楷体|3.推动农村消费升级。}}加强农村产品质量安全和消费知识宣传普及,提高农村居民质量安全意识,树立科学消费观念,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开展农村市场专项整治,清理“三无”产品,拓展农村品牌产品消费的市场空间。加快有条件的乡村建设光纤网络,支持电商及连锁商业企业打造城乡一体的商贸物流体系,保障品牌产品渠道畅通,便捷农村消费品牌产品,让农村居民共享数字化生活。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释放潜在消费需求。
{{gap}}{{楷体|4.持续扩大城镇消费。}}鼓励家电、家具、汽车、电子等耐用消费品更新换代,适应绿色环保、方便快捷的生活需求。鼓励传统出版企业、广播影视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加快发展数字出版、网络视听等新兴文化产业,扩大消费群体,增加互动体验。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康养旅游基地,提供养老、养生、旅游、度假等服务,满足高品质健康休闲消费需求。合理开发利用冰雪、低空空域等资源,发展冰雪体育和航空体育产业,支持冰雪运动营地和航空飞行营地建设,扩大体育休闲消费。推动房车、邮轮、游艇等高端产品消费,满足高收入群体消费升级需求。
{{gap}}'''五、保障措施'''
{{gap}}{{楷体|(一)净化市场环境。}}建立更加严格的市场监管体系,加大专项整治联合执法行动力度,实现联合执法常态化,提高执法的有效性,追究执法不力责任。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依法惩治违法犯罪分子。破除地方保护和行业壁垒,有效预防和制止各类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gap}}{{楷体|(二)清除制约因素。}}清理、废除制约自主品牌产品消费的各项规定或做法,形成有利于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给结构和需求结构升级的体制机制。建立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等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健全黑名单制度,大幅提高失信成本。研究提高违反产品质量法、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等犯罪行为的量刑标准,建立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对相关企业、责任人依法实行市场禁入。完善汽车、计算机、家电等耐用消费品举证责任倒置制度,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支持高等院校开设品牌相关课程,培养品牌创建、推广、维护等专业人才。
{{gap}}{{楷体|(三)制定激励政策。}}积极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入,支持自主品牌发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以品牌为基础的商标权、专利权等质押贷款。发挥国家奖项激励作用,鼓励产品创新,弘扬工匠精神。
{{gap}}{{楷体|(四)抓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理解经济新常态下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给结构和需求结构升级的重要意义,切实落实工作任务,扎实推进重大工程,力争尽早取得实效。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职责,制定出台具体的政策措施。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出台具体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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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gap}} 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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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推动交通物流融合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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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推动交通物流融合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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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国办发〔2016〕43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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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gap}}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c|'''{{x-larger|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推动交通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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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国家发展改革委《[[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推动交通物流融合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gap}}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动交通物流融合发展的重要意义,制定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加强政策协同和监管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协调机制,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方案,切实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认真总结和推广经验,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gap}} 国务院办公厅
{{gap}} 2016年6月10日
{{gap}}(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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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
{{gap}} 近年来,我国综合交通体系不断完善,物流业持续快速发展,支撑实体经济降本增效的能力明显提升,初步形成了衔接互动的发展格局。但也要看到,我国交通与物流融合发展不足,交通枢纽和物流园区布局不衔接、多式联运和供应链物流发展滞后、运输标准化信息化规模化水平较低等问题仍较为突出,未能有效发挥交通基础设施网络优势,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物流业整体水平的提高。为进一步落实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工业稳增长的有关部署,促进交通与物流融合发展,有效降低社会物流总体成本,进一步提升综合效率效益,现制定本方案。
{{gap}}'''一、总体要求'''
{{gap}}{{楷体|(一)指导思想。}}
{{gap}}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并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提质、降本、增效为导向,以融合联动为核心,充分发挥企业的市场主体作用,抓住关键环节,强化精准衔接,改革体制机制,创新管理模式,打通社会物流运输全链条,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应用,推动交通物流一体化、集装化、网络化、社会化、智能化发展,构建交通物流融合发展新体系。
{{gap}}{{楷体|(二)发展目标。}}
{{gap}}到2018年,交通与物流融合发展取得明显成效,“一单制”便捷运输制度基本建立,开放共享的交通物流体系初步形成,多式联运比率稳步提升,标准化、集装化水平不断提高,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应用更加广泛,公路港和智能配送模式有序推广,运输效率持续提升,物流成本显著下降。全国80%左右的主要港口和大型物流园区引入铁路,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年均增长10%以上,铁路集装箱装车比率提高至10%以上,运输空驶率明显下降,全社会物流总费用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较2015年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
{{gap}}到2020年,初步实现以供应链和价值链为核心的产业集聚发展,形成一批有较强竞争力的交通物流企业,建成设施一体衔接、信息互联互通、市场公平有序、运行安全高效的交通物流发展新体系。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年均增长10%以上,铁路集装箱装车比率提高至15%以上,大宗物资以外的铁路货物便捷运输比率达到80%,准时率达到95%,运输空驶率大幅下降。城乡物流配送网点覆盖率提高10个百分点左右。全社会物流总费用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较2015年降低2个百分点。
{{gap}}'''二、打通衔接一体的全链条交通物流体系'''
{{gap}}{{楷体|(三)完善交通物流网络。}}
{{gap}}{{楷体|完善枢纽集疏运系统。}}尽快打通连接枢纽的“最后一公里”,加快实施铁路引入重要港口、公路货站和物流园区等工程。加快推进部分铁路枢纽货运外绕线建设,提高城市中心城区既有铁路线路利用水平。加强重点城市绕城高速公路建设,强化超大、特大城市出入城道路与高速公路衔接,减少过境货物对城市交通的干扰。鼓励城市充分利用骨干道路,分时段、分路段实施城市物流配送,有效减少货物装卸、转运、倒载次数。
{| class="wikitable"
|-
|| 专栏1 交通物流枢纽集疏运系统工程
|-
|| 1.铁路引入港口工程
交通运输部、中国铁路总公司加快制定港口集疏运铁路建设方案,实施大连港、天津港、青岛港、宁波—舟山港、广州港、重庆港、武汉港、南京港等港口的集疏运系统建设项目。推进铁路线路引入内陆港、保税港区等。建设武汉港江北铁路二期,宜昌港紫云姚地方铁路,荆州港车阳河港区至焦柳铁路连接线,长沙港新港铁路专用线,岳阳港松阳湖铁路支线,连云港港赣榆港区铁路专用线,重庆珞璜港进港铁路专用线改扩建等。
2.枢纽周边道路畅通工程
抓紧实施沿海和长江主要港口集疏运改善方案。实施昆明王家营、东莞石龙等2000个铁路货场周边道路畅通工程和交通组织优化方案。
|}
{{gap}}{{gap}}{{楷体|优化交通枢纽与物流节点空间布局。}}统筹综合交通枢纽与物流节点布局,加强功能定位、建设标准等方面的衔接,强化交通枢纽的物流功能,构建综合交通物流枢纽系统。编制实施全国综合交通物流枢纽布局规划,根据区位条件、辐射范围、基本功能、需求规模等,科学划分全国性、区域性和地区性综合交通物流枢纽。实施铁路物流基地工程,新建和改扩建一批具备集装箱办理功能的一、二级铁路物流基地。积极拓展航运中心、重要港口、公路港等枢纽的物流功能,支持重点地区以货运功能为主的机场建设。
{| class="wikitable"
|-
|colspan=3 | 专栏2 全国性和区域性综合交通物流枢纽布局
|-
|| 类别
|| 功能要求
|| 枢纽名称
|-
|| 全国性综合交通物流枢纽
|| 国家交通物流网络的核心节点,应有三种以上运输方式衔接,跨境、跨区域运输流转功能突出,辐射范围广,集散规模大,综合服务能力强,对交通运输顺畅衔接和物流高效运行具有全局性作用。
|| 北京—天津、呼和浩特、沈阳、大连、哈尔滨、上海—苏州、南京、杭州、宁波—舟山、厦门、青岛、郑州、合肥、武汉、长沙、广州—佛山、深圳、南宁、重庆、成都、昆明、西安—咸阳、兰州、乌鲁木齐等。
|-
|| 区域性综合交通物流枢纽
|| 国家交通物流网络的重要节点,应有两种以上运输方式衔接,区域运输流转功能突出,辐射范围较广,集散规模较大,综合服务能力较强,对区域交通运输顺畅衔接和物流高效运行具有重要作用。
|| 石家庄、太原、福州、南昌、海口、贵阳、拉萨、西宁、银川等。
|}
{{gap}}{{gap}}{{楷体|构建便捷通畅的骨干物流通道。}}依托综合运输大通道,率先推进集装化货物多式联运。编制实施推进物流大通道建设行动计划和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划,做好骨干物流通道布局,到2020年初步形成集装箱运输骨干通道。在长三角、珠三角等客货流密集地区,研究推进客货分流的铁路、公路通道建设。有序推进面向全球、连接内陆的国际联运通道建设,加强口岸后方通道能力建设,开辟一批跨境多式联运走廊。
{| class="wikitable"
|-
|| 专栏3 便捷通畅的骨干物流通道布局
|-
|| 以网络化组织为目标,以集装化货物多式联运为重点,逐步在全国推行便捷运输,实现货物在区域间的高效、便捷流通。
1.南北沿海通道,服务沿海主要经济区、主要城市与港口。
2.京沪通道,服务京津冀与长三角等地区。
3.京港澳通道,服务京津冀、中原地区、长江中游与海峡西岸经济区、珠三角等地区。
4.东北进出关通道,服务东北地区。
5.西南至华南通道,服务成渝、云贵与北部湾、珠三角等地区。
6.西北北部通道,服务西北与华北等地区。
7.陆桥通道,服务西北、中原与东部沿海等地区。
8.沿江通道,服务长江经济带上中下游地区。
9.沪昆通道,服务华东、中部与云贵等地区。
10.国际通道,中欧、中蒙俄、中俄、中国—中亚—西亚、中国—中南半岛、海上等通道。
组织实施物流大通道建设行动计划,不断完善骨干通道布局。
|}
{{gap}} {{楷体|{{gap}}(四)提高联运服务水平。}}
{{gap}}{{楷体|强化多式联运服务。}}推动大型运输企业和货主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重点在大宗物资、集装箱运输等方面开展绿色低碳联运服务和创新试点。支持有实力的运输企业向多式联运经营人、综合物流服务商转变,整合物流服务资源,向供应链上下游延伸。拓展国际航运中心综合服务功能,提升长江航运中心铁水联运比重。鼓励铁路运输企业在沿海主要港口与腹地物流园区之间开行小编组、快运行的钟摆式、循环式等铁路集装箱列车。加快普及公路甩挂运输,重点推进多式联运甩挂、企业联盟及无车承运甩挂等模式发展。制订完善多式联运规则和全程服务规范,完善和公开铁水联运服务标准,健全企业间联运机制。
{{gap}}{{楷体|拓展国际联运服务。}}完善促进国际便利化运输相关政策和双多边运输合作机制,鼓励开展跨国联运服务。构建国际便利运输网络,建设海外集结点,增加便利运输协定的过境站点和运输线路,开展中欧、中亚班列运输。鼓励快递企业发展跨境电商快递业务,建设国际分拨中心、海外仓,加快海外物流基地建设。在具备条件的城市建设集货物换装、仓储、中转、集拼、配送等作业为一体的综合性海关监管场所。
{{gap}}{{楷体|(五)优化一体化服务流程。}}
{{gap}}{{楷体|推行物流全程“一单制”。}}推进单证票据标准化,以整箱、整车等标准化货物单元为重点,制定推行企业互认的单证标准,形成绿色畅行物流单。构建电子赋码制度,明确赋码资源管理、分配规则,形成包含货单基本信息的唯一电子身份,实现电子标签码在物流全链条、全环节互通互认以及赋码信息实时更新和共享。支持行业协会及会员企业制定出台绿色畅行物流单实施方案,加快推广“一单制”,实现一站托运、一次收费、一单到底。推动集装箱铁水联运、铁公联运两个关键领域在“一单制”运输上率先突破。大力发展铁路定站点、定时刻、定线路、定价格、定标准运输,加强与“一单制”便捷运输制度对接。
{{gap}}{{楷体|强化一体化服务保障。}}建立健全企业首站负责、安全互认、费用清算等相关制度。建立政府服务、企业管理、第三方监督的保障体系,确保企业对用户需求及时响应和反馈。研究实施对赋码货物单元从起运地经运输仓储环节至目的地的全程监督服务,对物流各环节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和应急处置,确保衔接顺畅。
{{gap}}'''三、构建资源共享的交通物流平台'''
{{gap}}{{楷体|(六)建设完善专业化经营平台。}}
{{gap}}支持社会资本有序建设综合运输信息、物流资源交易、大宗商品交易服务等专业化经营平台,提供信息发布、线路优化、仓配管理、追踪溯源、数据分析、信用评价、客户咨询等服务。鼓励平台企业拓展社会服务功能,推进“平台+”物流交易、供应链、跨境电商等合作模式。支持平台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提供担保结算、金融保险等服务。以服务“一带一路”战略为导向,推动跨境交通物流及贸易平台整合衔接。
{{gap}}{{楷体|(七)形成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gap}}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中国电子口岸、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等,建设承载“一单制”电子标签码赋码及信息汇集、共享、监测等功能的公共服务平台。对接铁路、航运、航空等国有大型运输与物流企业平台,实现“一单一码、电子认证、绿色畅行”;对接社会化平台,引导其结合自身实际对赋码货物单元提供便捷运输。
{| class="wikitable"
|-
|| 专栏4 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共享服务平台工程
|-
|| 1.完善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服务
完善政务、商务、要素资源、空间地理等信息采集、存储、查询、转换、对接、分析等功能,为企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2.整合构建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大数据中心
完善信息服务与数据资源目录体系,围绕物流诚信、安全监管、公共服务等专题,开展数据交换、存储、监控、查询与统计分析、大数据挖掘等工作,为政府决策、市场运行和公共服务提供信息服务支持。
3.开展共享服务平台应用推广
打造一批网络交通物流公共服务产品,推广共享服务移动终端应用。
|}
{{楷体|(八)加强对各类平台的监督管理。}}
{{gap}}{{楷体|强化平台协同运作。}}编制实施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十三五”建设方案,建立数据合作、交换和共享机制。加强对各类交通物流服务平台的引导,促进企业线上线下多点互动运行,支持制造业物流服务平台与供应链上下游企业间信息标准统一和系统对接,强化协同运作。
{{gap}}{{楷体|整合共享信用信息。}}研究出台交通物流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相关管理办法。加强各类平台信用记录归集,逐步形成覆盖物流业所有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信用信息档案,根据信用评价实行分类监管,建立实施“红黑名单”制度和预警警示企业、惩戒失信企业、淘汰严重失信企业的机制。
{{gap}}'''四、创建协同联动的交通物流新模式'''
{{gap}}{{楷体|(九)构建线上线下联动公路港网络。}}
{{gap}}{{楷体|完善公路港建设布局。}}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加快全国公路港建设,加强与其他交通基础设施衔接,重点构建一批综合型、基地型和驿站型公路港。鼓励龙头企业牵头组建全国公路港联盟,推动行业内资源共享和跨区域运输组织。
{{gap}}{{楷体|强化公路港功能。}}推进公路港等物流园区之间运输、集散、分拨、调配、信息传输等协同作业,鼓励公路港连锁经营。整合货源、车辆(舱位)、代理、金融等信息,为物流企业提供运营支撑、系统支持。鼓励推广生产生活综合配套、线上线下协同联动的新模式,促进多业态融合发展。发展往返式公路接驳运输。
{| class="wikitable"
|-
|| 专栏5 国家公路港网络工程
|-
|| 1.综合型公路港
以全国性和部分区域性综合交通物流枢纽为重点,形成约50个与铁路货运站、港口、机场等有机衔接的综合型公路港,提供一站式服务,具备多式联运、信息交易、零担快运、仓储配送、政务管理、配套服务等综合功能。可为超过3000家企业提供服务,货运专线超过500条,静态停车超过3000辆,仓库面积超过8万平方米。
2.基地型公路港
以区域性和部分地区性综合交通物流枢纽为重点,形成约100个与骨干运输通道快速连通的基地型公路港,具备公路货物运输和综合物流的基本功能。
3.驿站型公路港
以地区性综合交通物流枢纽和国家高速公路沿线城市为重点,形成一批与综合型和基地型公路港有效衔接、分布广泛的驿站型公路港,具备货物集散、中转换装、往返接驳等功能。
|}
{{楷体|{{gap}}(十)推广集装化标准化运输模式。}}
{{gap}}{{楷体|加大运输设备集装化、标准化推广力度。}}研究集装化、标准化、模块化货运车辆等设施设备更新应用的支持政策,推广使用托盘、集装箱等标准化基础装载单元。推进多式联运专用运输装备标准化,研发推广公铁两用挂车、驮背运输平车、半挂车和滚装船舶。加快研发铁路快运车辆、新型集装箱平车、双层集装箱车及特需车辆,提高公路集装箱货车、厢式货车使用比率,研究制定江海直达船型等标准,推进专业化航空物流运输工具研发应用。支持发展大型化、自动化、专业化、集约环保型转运和换装设施设备。培育集装箱、托盘等经营企业,鼓励企业构建高效的跨国、跨区域调配系统,推进相关设施设备循环共用。
{{gap}}{{楷体|加强技术标准支撑保障。}}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强标准化等基础能力建设,依托现有研究机构和行业协会,加强对国家交通物流技术标准规范、大数据处理等的研究。标准化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交通物流全链条设施设备标准化水平,加快修订完善物流园区相关标准规范。建立共享服务平台标准化网络接口和单证自动转换标准格式。
{{gap}}{{楷体|(十一)发展广泛覆盖的智能物流配送。}}
{{gap}}{{楷体|发展“互联网+城乡配送”。}}加快建设城市公用型配送节点和末端配送点,优化城市配送网络。支持交通运输、物流企业联合构建城市、农村智能物流配送联盟,支撑配送服务向农村延伸。鼓励利用邮政、供销社等网点,开展农村共同配送,结合农村创业需要,发展农村物流服务合伙人,打通农资、消费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高效便捷通道。
{{gap}}{{楷体|推进“互联网+供应链管理”。}}鼓励在生产、流通、仓储等单元推广应用感知技术,推动库存、配送信息在供应链上下游及时共享、协同响应。鼓励供应链管理企业采用大数据技术,分析生产、流通、仓储等数据,对原材料、零部件、产成品等运输仓储提供系统化解决方案。
{{gap}}{{楷体|强化“物联网+全程监管”。}}充分利用无线射频、卫星导航、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开展重点领域全程监管。规划建设危险品、冷链等专业化物流设施设备,建立和完善危险品物流全过程监管体系和应急救援系统,完善冷链运输服务规范,实现全程不断链。
{{gap}}'''五、营造交通物流融合发展的良好市场环境'''
{{gap}}{{楷体|(十二)优化市场环境。}}
{{gap}}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工商、检验检疫等部门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领域市场准入制度。交通运输部门要组织开展道路货运无车承运人试点,研究完善无车承运人管理制度。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将交通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交通运输、工商等部门要建立跨区域、跨行业、线上线下联合的惩戒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加大公路超限超载整治力度,规范收费管理。铁路、港口等运输企业要顺应市场供求形势变化,加快完善运输组织方式,整合作业环节,清理和简化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
{{gap}}{{楷体|(十三)统筹规划建设。}}
{{gap}}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部门要研究明确不同层级枢纽功能和定位,确定各种运输方式衔接和集疏运网络建设的要求,制定完善全国性、区域性综合交通物流枢纽规划。地方人民政府要编制地区性综合交通物流枢纽规划,加强综合交通物流枢纽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交通专项规划的衔接。
{{gap}}{{楷体|(十四)创新体制机制。}}
{{gap}}推进国有运输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交通物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网络化发展。探索在铁路市场引入社会化集装箱经营主体,铁路运输企业要积极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型,开放各类信息和接口,提高多式联运服务能力。建立海关、边检、检验检疫等口岸管理部门联合查验机制,促进一体化通关。加快出台大件运输跨省联合审批办法,形成综合协调和互联互认机制。
{{gap}}{{楷体|(十五)加大政策支持。}}
{{gap}}国土资源部门要合理界定交通物流公益设施的范围,加大用地支持,在建设用地指标等方面给予保障。利用财政性资金和专项建设基金,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加大信贷投放,支持综合交通物流枢纽建设、标准设备生产推广和绿色包装、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建设等。支持交通物流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股票上市等方式多渠道融资。
{{gap}}{{楷体|(十六)强化衔接协调。}}
{{gap}}充分发挥全国现代物流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协调作用,研究协调跨行业、跨部门、跨领域的规划、政策、标准等事项,促进政府、企业、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等信息公开与共享。行业协会等组织要更好发挥在政企沟通、信息收集、技术应用、标准推广、人才培训等方面的积极作用。</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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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促进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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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促进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
|year=2016 |month=6 |day=5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6〕42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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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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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楷体|国办发〔2016〕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有色金属工业是重要的基础原材料产业。近年来,我国有色金属工业规模不断扩大,产业结构不断优化,质量水平不断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不断增强,实现了较快发展。但与此同时,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影响,有色金属市场需求低迷,有色金属工业长期积累的结构性产能过剩、市场供求失衡等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逐步显现。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制造强国的决策部署,推动有色金属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gap}}'''一、总体要求'''
{{gap}}{{楷体|(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存量、引导增量、主动减量,化解结构性过剩产能,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扩大应用消费市场,加强国际产能合作,创造良好营商环境,推动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
{{gap}}{{楷体|(二)基本原则。}}
{{gap}}{{楷体|坚持市场主导。}}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吸引生产要素向有前景的领域聚集。强化市场倒逼机制,促使过剩产能和不具备竞争力的产能主动退出。
{{gap}}{{楷体|坚持政府引导。}}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严格实施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标准,推动企业压减过剩产能、开展国际合作,实现转型升级。
{{gap}}{{楷体|坚持创新驱动。}}适应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趋势,加强技术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模式创新,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积极推广新型产品和新兴业态,补齐产业发展短板。
{{gap}}{{楷体|坚持分类指导。}}按照有色金属品种属性和特点,结合地区资源禀赋条件和产业发展实际,因地制宜,因企施策,促进产业有序发展。
{{gap}}{{楷体|(三)主要目标。}}优化有色金属工业产业结构,重点品种供需实现基本平衡,电解铝产能利用率保持在80%以上,铜、铝等品种矿产资源保障能力明显增强,稀有金属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再生有色金属使用比重稳步提高,重点工艺技术装备取得突破,航空、汽车、建筑、电子、包装等领域有色金属材料消费量进一步增加,重大国际产能合作项目取得实质性进展,有色金属工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
{{gap}}'''二、重点任务'''
{{gap}}{{楷体|(四)严控新增产能。}}坚决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等有关规定,确有必要的电解铝新(改、扩)建项目,要严格落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并在网上公示。利用社会监督等手段,加大督促检查工作力度,严厉查处违规新建电解铝项目。按有关规定对违规新增产能的有关方面和人员严肃问责。{{楷体|(各省级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国务院国资委负责)}}
{{gap}}{{楷体|(五)加快退出过剩产能。}}
{{gap}}{{楷体|依法依规退出和处置过剩产能。}}全面调查掌握有色金属重点品种的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情况。完善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体系,加强公平公正执法,对不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的企业,要立即限期整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要依法依规关停退出,同时在省级人民政府或其部门的网站上公告,接受社会监督。{{楷体|(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负责)}}
{{gap}}{{楷体|引导不具备竞争力的产能转移退出。}}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适时调整发展战略,主动压减存量产能,实施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等量或减量兼并重组,退出部分低效产能。对不符合所在城市发展规划且不具备搬迁价值和条件的企业,鼓励其实施转型转产;具备搬迁条件的企业,支持其退城入园或实施环保改造后向有条件的地区搬迁。{{楷体|(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gap}}{{楷体|(六)加强技术创新。}}
{{gap}}{{楷体|推动智能制造。}}在重点领域开展数字化矿山、智能制造示范工厂试点,提升企业研发、生产和服务的智能化水平,提高产品性能稳定性和质量一致性。鼓励业态创新和模式创新,促进“互联网+”与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融合,推广个性化定制、柔性化制造,满足多样化、多层次需求。{{楷体|(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负责)}}
{{gap}}{{楷体|发展精深加工。}}着力发展乘用车铝合金板、航空用铝合金板、船用铝合金板、大尺寸钛和钛合金铸件及其卷带材、精密电子铜带、铜镍合金板带材、镍合金卷带材、高性能铜箔、超高纯稀有金属及靶材、高性能动力电池材料、高端电子级多晶硅、核工业用材、高性能硬质合金产品、高性能稀土功能材料等关键基础材料,满足先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船舶及海洋工程、航空航天、国防科技等领域的需求。支持高铝粉煤灰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及产业化。提高再生有色金属回收利用技术和装备水平,鼓励企业提高再生有色金属的使用比例。{{楷体|(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负责)}}
{{gap}}{{楷体|(七)扩大市场应用。}}
{{gap}}{{楷体|加强上下游合作。}}鼓励有色金属行业与下游应用行业在设计、生产、使用、维护等方面加强协作,建立行业协会牵头、上下游企业参加、有关方面参与的协商合作机制,解决制约产品应用的工艺技术、产品质量、工程建设标准等瓶颈问题,拓展消费领域和空间。{{楷体|(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负责)}}
{{gap}}{{楷体|完善相关产品标准。}}健全有色金属产品标准体系,强化有色金属行业质量控制。加强我国有色金属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的外文版翻译工作,加大中国标准国际化推广力度,推动相关产品认证检测结果互认和采信。{{楷体|(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负责)}}
{{gap}}{{楷体|(八)健全储备体系。}}着眼有色金属工业未来发展,综合考虑国家战略储备需求和市场状况,完善政府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的有色金属储备机制,适当增加部分有色金属储备。探索开展有色金属企业商业储备试点,鼓励金融机构研究支持有色金属商业收储。{{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负责)}}
{{gap}}{{楷体|(九)积极推进国际合作。}}积极落实“一带一路”战略部署,充分发挥我国有色金属先进技术和装备优势,带动先进装备、产品、技术、标准、服务的全产业链输出,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楷体|(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gap}}'''三、政策保障'''
{{gap}}{{楷体|(十)完善用电政策。}}继续实施差别电价政策,鼓励符合政策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通过协商确定价格。鼓励电冶联营,已建成的具有自备电厂的电解铝企业要按规定承担并足额缴纳政府性基金、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以不增加电解铝产能为前提,在可再生能源富集的地区,探索消纳可再生能源的局域电网建设试点。{{楷体|(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gap}}{{楷体|(十一)完善土地政策。}}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以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产能退出后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和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可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地方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职工安置、债务处置和企业发展。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楷体|(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gap}}{{楷体|(十二)加大财税支持。}}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企业在绿色制造、智能制造、高端制造、品牌建设、公共服务平台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通过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统筹支持符合要求的科技研发工作。加快有色金属行业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清理规范相关收费基金,降低矿山税费负担。落实好兼并重组税收政策。调整进出口有关政策,支持符合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开展铜精矿、锡精矿等加工贸易。{{楷体|(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科技部、海关总署负责)}}
{{gap}}{{楷体|(十三)加强金融扶持。}}
{{gap}}落实有扶有控的信贷政策,建立产融信息对接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引导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重点支持符合行业规范条件、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持续达标、有市场前景和经营效益的骨干企业。{{楷体|(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负责)}}
{{gap}}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大对有色金属行业的融资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有色金属企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在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引导金融机构与企业自主协商,妥善解决兼并重组、产能退出中的金融债务问题。研究通过保险补偿机制支持有色金属新材料首批次应用。对符合条件的重大国际合作项目,引导金融机构给予优惠贷款等。{{楷体|(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gap}}{{楷体|(十四)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积极培育适应有色金属企业职工特点的创业创新载体,扩大返乡创业试点范围,提升创业服务孵化能力,培育接续产业集群,引导富余职工就地就近创业就业,缓解分流压力。通过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和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或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要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政策予以帮扶。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保障基本生活。不得实施资金保障不到位、方案不完善以及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楷体|(各省级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
{{gap}}{{楷体|(十五)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强化有色金属行业自律,引导企业规范经营、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加强行业关键、共性问题研究,及时发布行业产能监测预警信息,支持企业推进兼并重组。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指导企业用好有关政策;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反馈政策落实情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楷体|(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负责)}}
{{gap}}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方案,明确目标任务以及时间表、路线图,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确保取得实效。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积极指导地方推动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督促检查和跟踪分析,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国务院。
{{gap}} 国务院办公厅
{{gap}} 201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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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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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
|year=2016 |month=6 |day=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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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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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
{{c|'''{{x-larger|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
{{楷体|国发〔2016〕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全国统一市场基本形成,公平竞争环境逐步建立。但同时也要看到,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行业壁垒、企业垄断,违法给予优惠政策或减损市场主体利益等不符合建设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现象仍然存在。为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现就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gap}}'''一、充分认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gap}}{{楷体|一是深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政府过度和不当干预市场,有利于保障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gap}}{{楷体|二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政府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明确禁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行政机关内部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有利于保证政府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政府依法行政。
{{gap}}{{楷体|三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必然选择。}}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必须靠创新驱动来推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企业是创新的主体,公平竞争是创新的重要动力。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大力消除影响公平竞争、妨碍创新的各种制度束缚,有利于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gap}}{{楷体|四是释放市场主体活力的有效举措。}}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动力转换的关键时期,大力培育新动能,改造提升传统动能,都需要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克服市场价格和行为扭曲,有利于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育和催生经济发展新动能。
{{gap}}'''二、明确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gap}}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gap}}{{楷体|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gap}}{{楷体|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统筹考虑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等多重目标需要,稳妥推进制度实施。
{{gap}}{{楷体|科学谋划,分步实施。}}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复杂性工程。要尊重国情,坚持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破立结合,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坚持分类处理、不溯及既往,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着眼长远,做好整体规划,在实践中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和完善。
{{gap}}{{楷体|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gap}}'''三、科学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gap}}{{楷体|(一)审查对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gap}}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制定的其他政策措施、地方性法规,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gap}}{{楷体|(二)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gap}}{{楷体|(三)审查标准。}}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gap}}{{楷体|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gap}}(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gap}}(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gap}}(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gap}}(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gap}}(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gap}}{{楷体|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gap}}(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gap}}(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gap}}(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gap}}(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gap}}(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gap}}{{楷体|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gap}}(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gap}}(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gap}}(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gap}}(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gap}}{{楷体|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gap}}(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gap}}(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gap}}(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gap}}(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gap}}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gap}}{{楷体|(四)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gap}}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gap}}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gap}}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gap}}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gap}}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gap}}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gap}}'''四、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序实施'''
{{gap}}{{楷体|(一)明确工作机制。}}从2016年7月起,国务院各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均应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工商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并及时总结成效和经验,推动制度不断完善,在条件成熟时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和办法,落实制度要求,并从2017年起在本行政区域内逐步推开,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gap}}{{楷体|(二)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区分不同情况,稳妥把握节奏,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gap}}{{楷体|(三)定期评估完善。}}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在定期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一并对政策措施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鼓励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gap}}{{楷体|(四)制定实施细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工商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起草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公平竞争审查的内容、程序、方法,指导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和相关政策措施清理废除工作,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序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清理废除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方式、工作步骤和时间节点,加强分类指导,确保本地区、本部门相关政策措施清理废除工作稳妥推进。
{{gap}}{{楷体|(五)加强宣传培训。}}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gap}}'''五、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措施'''
{{gap}}{{楷体|(一)健全竞争政策。}}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要发挥职能作用,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为推进和逐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奠定坚实基础。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措施,及时研究新经济领域市场监管问题,不断完善市场竞争规则,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gap}}{{楷体|(二)完善政府守信机制。}}严格履行政府向社会作出的承诺,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要认真履约和兑现。完善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
{{gap}}{{楷体|(三)加强执法监督。}}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要依法调查核实,并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案件情况和处理建议要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机关要及时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gap}}{{楷体|(四)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地方政府和部门,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gap}} 国务院
{{gap}} 201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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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中西部教育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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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中西部教育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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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国办发〔2016〕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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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中西部地区教育发展。进入新世纪以来,国家通过实施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营养改善计划、校舍安全工程、农村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改善计划、农村教师特岗计划、对口支援、定向招生等重大举措,推动中西部教育迈上了新台阶。但由于自然、历史、社会等多方面原因,中西部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教育基础差,保障能力弱,特别是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优秀教师少、优质资源少,教育质量总体不高,难以满足中西部地区人民群众接受良好教育的需求,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要。根据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为更好地统筹现有政策、措施和项目,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战略,积极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全面提升中西部教育发展水平,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gap}}'''一、总体要求'''
{{gap}}{{楷体|(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贯彻脱贫攻坚部署,坚持问题导向,把加强最薄弱环节作为优先任务,把调整资源配置作为根本措施,把创新体制机制作为重要保障,以提高教育质量为核心,优化顶层设计,整合工程项目,集中力量攻坚克难,全面提升中西部教育发展水平,培养更多栋梁之材,为促进中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缩小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差距提供人才支撑。
{{gap}}{{楷体|(二)基本原则。}}
{{gap}}{{楷体|加强统筹。}}将中西部教育置于全国教育总体格局中谋划设计,统筹中西部教育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系统谋划加快中西部发展的政策措施,确保各项政策相互配套、相互支撑,形成合力。发挥市场、企业、社会组织作用,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中西部教育发展。
{{gap}}{{楷体|兜住底线。}}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着力从中西部最困难的地方和最薄弱的环节做起,把提升最贫困地区教育供给能力、提高最困难人群受教育水平作为优先任务,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每个孩子受教育的权利。
{{gap}}{{楷体|改革创新。}}以改革促发展,重在盘活存量、用好增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益,建立标准、完善机制,着力简政放权、营造良好办学环境,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中西部教育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gap}}{{楷体|(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中西部地区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条件显著改善,教育普及程度明显提高,教育结构趋于合理,教育质量不断提升,教育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显著增加,支撑中西部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切实增强,中西部地区教育水平与东部发达地区差距进一步缩小,教育现代化取得重要进展。
{{gap}}'''二、重点任务'''
{{gap}}{{楷体|(一)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建立义务教育学校动态调整机制,优化学校布局,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提升农村教师队伍总体水平,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缩小城乡差距、校际差距。国家继续实施全面改善贫困地区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农村教师特岗计划、营养改善计划等重大工程和项目,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推动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防止教学内容超前,注重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和动手能力。到2018年,中西部地区75%的县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到2020年,中西部地区95%的县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gap}}{{楷体|保障教学点基本办学需求。}}巩固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成果,办好必要的教学点,方便乡村学生就学。各地(未特别注明的,指中西部地区,下同)要制定教学点办学条件、教师配备等基本标准,明确教学点基本要求。按标准配置教学点教室、课桌椅、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运动场地和音体美器材,满足教学基本需求。配备安全饮水设施、伙房设备,配置卫生厕所。实现教学点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有条件的地方接入宽带网络。通过走教、支教等多种途径,使教学点拥有必要的专业教师,开齐开足国家规定课程。强化中心校对教学点教师配备、课程安排、业务指导等统筹管理作用。经费投入向教学点倾斜,不足100人的教学点按100人拨付公用经费。
{{gap}}{{楷体|标准化建设寄宿制学校。}}加快改扩建新建学生宿舍、食堂,实现“一人一床位”,消除“大通铺”现象,满足室内就餐需求。改善寒冷地区学校冬季取暖条件,保证取暖经费。改善如厕环境,旱厕按学校专用无害化卫生厕所设置,有条件的地方设置水冲式厕所。改善浴室条件,除特别干旱地区外,寄宿制学校应设置淋浴设施。结合实际改善体育和艺术教育场地,配备音体美器材,建好图书馆(室)、广播站、活动室,满足教学和文化生活需要。配备必要的教职员工,有效开展生活指导、心理健康、卫生保健、后勤服务和安全保卫等工作。关爱乡村留守儿童,优先保障留守儿童寄宿需求。探索建立寄宿制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机制,提高寄宿制学校运转保障能力。
{{gap}}{{楷体|基本消除大班额现象。}}适应城镇化发展趋势,在新增人口较多的地区优先建设学校。采取集团化办学、学校联盟、教育信息化等措施,扩大优质资源覆盖面,避免学生向少数学校过度集中。采取学区化管理、扩大九年一贯制对口招生等措施,有序分流学生。扩大优质高中招生计划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比例,引导学生合理选择学校。各地要制定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到2018年基本消除县城和乡(镇)学校超大班额现象,2020年基本消除大班额现象。
{{gap}}{{楷体|全面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扩大农村教师特岗计划中乡村学校特设岗位数量,增加优秀大学毕业生到乡村学校任教比例。以地方师范院校为基地,采取免费教育、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等多种方式,为乡村学校定向培养更多的合格、优秀教师。鼓励研究生支教团、优秀退休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全面推进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加大教师交流力度,优先保障村小学和教学点需求,确保一定比例的骨干教师到村小学和教学点任教。补充音体美等紧缺学科教师,创新教学、管理方式,确保合格教师授课。加大乡村教师培训力度,“国培计划”集中支持乡村教师培训。扩大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规模。推行校长职级制,选好配强乡村学校校长。落实好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对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表现优秀并符合条件的教师,职称评定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各地对在村小学和教学点工作满10年、继续在村小学和教学点工作的优秀教师给予奖励。国家对在村小学和教学点工作满30年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给予表彰奖励。
{{gap}}{{楷体|继续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各地要采取措施逐步扩大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范围,依据地区经济水平、物价变动等因素,建立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改善学校食堂条件,保障食堂正常运转,扩大食堂供餐比例。规范食品采购、贮存、加工、留样、配送等流程,确保卫生安全。结合当地物产种类,适应当地饮食习惯,科学改善膳食结构,建立监测评估制度,不断提高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效果。
{{gap}}{{楷体|(二)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立足中西部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助推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发展,改善职业学校办学条件。促进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双轨推动、双向推动,合理引导学生进入职业教育。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提高学生技术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为培养大工匠打下扎实基础,为个人发展、家庭脱贫提供支撑,为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创造条件。
{{gap}}{{楷体|改善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各地要根据地区产业发展和人才需求,引导优质学校通过兼并、委托管理、合作办学等形式,整合资源,优化中职学校布局。要建立健全分类分专业的中职学校生均经费标准,建立稳定投入机制。完善中职学校办学标准,全面加强中职学校基础能力建设。到2020年,中西部地区所有中职学校办学条件基本达标。
{{gap}}{{楷体|提升高等职业院校基础能力。}}各地要围绕现代农业、装备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民族传统工艺等领域,遴选具有相对优势的高职院校,支持其提升基础办学条件,扩大优质高职教育资源。加强实训基地建设,改善实训装备水平。
{{gap}}{{楷体|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机制,拓宽渠道,扩大“双师型”教师规模,提高实践教学水平和技术服务能力。强化实习实训环节,改善实习实训条件,推广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完善学生实习制度,加强职业能力和岗位适应训练,提高学生实践操作能力。深化校企合作、校地合作,积极推行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探索集团化办学模式,进一步促进产教融合。贴近地方经济特点和产业需求,立足学校办学基础,加强特色专业建设。全面开展中职学校监测评价,实行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制度。广泛开展技术推广、扶贫开发、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劳动力转移培训和社会生活教育等。
{{gap}}{{楷体|(三)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统筹普通高中和中职教育协调发展,优化学校布局,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完善经费投入机制,加大学生资助力度,不断提高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水平。国家继续实施普通高中改造计划、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等项目,着力改善高中阶段学校办学条件。到2020年,集中连片特困地区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超过85%,中西部地区达到90%。
{{gap}}{{楷体|新建、改扩建普通高中。}}在没有普通高中的县,根据人口变动趋势和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新建、改扩建一批普通高中,方便学生在当地入学。人口5万人以上或初中在校生2000人以上的县,应建设一所高中。人口少于5万人且初中在校生较少的县,可将基础较好的初中学校改扩建为完全中学,或与其他县联办、合办普通高中。
{{gap}}{{楷体|办好乡村高中。}}各地要根据人口变化趋势和城镇化建设规划,合理布局普通高中,优先保障乡村高中,严禁建设超标准豪华学校。加快改善乡村高中办学条件,到2020年,乡村高中全部达到基本办学标准。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其他渠道筹措经费为辅的普通高中经费投入机制,向乡村高中倾斜,保证乡村高中正常运转。推动校长、教师交流制度化,选派优秀校长、教师优先到乡村高中任职任教。鼓励优质高中与乡村高中通过建立联盟、集团化办学、委托管理等方式,在课程建设、教学资源、教师培训、管理方式等方面实现共享,整体提升乡村高中办学水平。鼓励有条件的乡村高中实现宽带接入,配置多媒体教学设备和计算机网络设备。
{{gap}}{{楷体|加大学生资助力度。}}继续实施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学生国家资助政策。按照精准资助、动态管理原则,逐步分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率先从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继续给予助学金补助。推广“9+3”免费教育模式,重点支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初中毕业生,到省内经济发达地区和东西协作对口帮扶省份接受中职教育。
{{gap}}{{楷体|(四)提升中西部高等教育发展水平。}}统筹谋划、分类指导,改革管理方式,加快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整合工程项目,推动中西部高校合理定位、突出特色,提升办学能力和办学水平,更好地服务中西部经济社会发展。国家继续实施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和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扩大中西部学生公平接受优质高等教育的机会。
{{gap}}{{楷体|建设一批高水平大学和学科。}}在资源配置、高水平人才引进等方面加大倾斜力度,支持中西部高校建设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合理确定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属地招生比例。在没有教育部直属高校的省份,按“一省一校”原则,重点建设14所高校,推动管理体制、办学体制、人才培养模式和保障机制改革。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支持有基础、有特色、有优势的学校,合理定位、创新发展,建设高水平大学。发挥中西部地缘优势,为“一带一路”建设培养高级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gap}}{{楷体|继续实施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重点支持学科专业与区域发展需求、地方产业结构高度契合,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综合性大学,以及学科优势特色突出,在专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的其他类型本科高校。以“填平补齐”为原则,加强基础教学实验室、专业教学实验室、综合实验训练中心、图书馆等基础办学设施和信息化建设,建设教学实验用房和配置必要设备,提高学校本科教学的实验基础能力。强化实践教学环节,配齐配强实验室人员,加强实验教学团队建设,强化教师和实验室人员培训,大力提高教师教学水平。
{{gap}}{{楷体|多方共建行业特色高校。}}支持部门、行业协会以合作共建的方式,参与建设一批具有行业特色的中西部高校。丰富共建形式,完善部省、部部(委)、部市等共建模式,深化国有大中型企业、行业协会与地方共建,探索部门、行业、企业、协会与高校共建学科、学院和研发中心。结合行业需求和学校办学特色确定共建项目,重点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协同创新、研发基地、成果转化、干部交流等方面开展合作。完善共建机制,有关部门、行业、企业、协会在产业信息、科研、实训条件、学生就业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地方政府落实管理主体职责,在学校建设规划、经费投入、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扩大共建数量,优先在国防、农业、能源、矿产、交通、海洋、环保、医药、通信、建筑、金融、信息服务等领域开展共建,2020年将共建学校数量扩大至100所。
{{gap}}{{楷体|多种形式开展高校对口支援。}}鼓励高水平大学尤其是东部高校扩大对口支援范围,提高中部省属高校受援比例。深化团队式支援,鼓励多所高校联合支援一所或几所中西部高校。支援高校要制订相应计划,通过多种方式帮助受援高校培养、培训在职教师,着力提升受援高校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支援高校可向相关部门申请定向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单列招生指标,用于受援高校现有师资队伍的培养。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继续采取倾斜政策,使中西部高校教师有更多的出国进修学习培训机会。鼓励支援高校与受援高校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联合培养研究生和本科生工作,建设相应学科专业学位点科研基地。支援高校积极参与受援高校的科研合作,努力提供人力、物力和技术支持,不断提升受援高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积极鼓励支援高校与受援高校联合申报各层次科研项目,合作开展研究。形成阶梯式支援格局,第一阶梯由100所左右高水平大学支援中西部75所地方高校,第二阶梯由75所受援高校和部省共建高校支援中西部100所左右地方本科高校。
{{gap}}{{楷体|提升新建本科院校办学水平。}}加快2000年以来中西部新建本科院校建设,引导一批新建本科院校转型发展,突出“地方性、应用型”,培养大批当地适用人才。优化专业结构,减少社会需求少、就业状况差的专业,增加行业、产业、企业急需的紧缺专业。深化教学改革,优化课程设置,强化实践教学环节。逐步提高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提高运行保障能力。落实基本建设规划,生均教学行政用房、生均教学仪器设备、生均图书等应符合规定标准。落实生师比、高学历教师占比要求,提升教师队伍整体水平。全面开展新建本科院校评估,对办学特色鲜明、紧贴地方需要的,在招生计划、专业设置等方面给予倾斜,对评估整改不达标的,减少招生规模、严控新设专业。到2020年,中西部所有新建本科院校达到基本办学标准,管理更加规范,质量普遍提升。
{{gap}}{{楷体|(五)积极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以扩充资源为核心、加强师资为重点、健全管理为支撑,通过举办托儿所、幼儿园等,构建农村学前教育体系,逐步提高农村入园率,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国家继续支持学前教育发展,重点向中西部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农村倾斜,因地制宜加强园舍建设、师资培训和玩教具配备,加快推进农村学前教育发展。到2020年,中西部地区农村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70%。
{{gap}}{{楷体|扩充公办幼儿园资源。}}各地要根据人口规模及分布情况,完善县、乡、村三级学前教育网络,合理规划农村公办幼儿园布局。推进乡镇中心园建设,实现每个乡镇至少有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合理利用村小学校舍资源,发展村小学附设幼儿园。根据实际需求改善教学点校舍条件,举办附设幼儿班。支持村集体利用公共资源建设幼儿园,人口集中的大村独立建园,小村设分园或联合办园。按标准配备玩教具,提供基本保教条件。制定和落实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保障公办园正常运转。支持企事业单位所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招生,提供普惠性服务。
{{gap}}{{楷体|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各地要制定普惠性民办园认定管理办法,出台普惠性民办园扶持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增加农村普惠性民办园数量。通过提供合理用地、减免租金等方式,支持农村普惠性民办园建设。通过派驻公办教师、纳入巡回支教范围、支持教师培训、开展教研指导等方式,提升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对收费合理、管理规范的普惠性民办园进行扶持,提高普惠性民办园保障能力。
{{gap}}{{楷体|补充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各地要按照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在地方事业单位编制总量内,合理调配,配齐农村公办幼儿园教职工,落实每班“两教一保”要求。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实施地方特岗计划,引进优秀毕业生到农村幼儿园任教。鼓励地方高校扩大免费师范生招生规模,办好中等幼儿师范学校和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学前教育专业,为农村学前教育培养更多的合格教师。开展对农村幼儿园教师的全员培训,提高教师专业水平。通过生均财政拨款、专项补助等方式,支持解决好公办园非在编教师、集体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问题,逐步实现同工同酬。对长期在农村幼儿园工作的教师,在职务(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倾斜。采取“政府组织、中心园实施、志愿服务”模式,开展教师巡回支教,缓解当前师资紧缺状况。
{{gap}}{{楷体|改革学前教育管理体制。}}积极探索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辖区内园所布局、师资建设、经费投入、质量保障、规范管理等。探索以中心园为依托的业务管理模式,在保育教育、玩教具配备、师资培训、资源共享、巡回支教人员安排等方面提供具体指导。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机关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幼儿园归口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制定农村学前教育办园(班)基本标准,严格执行登记注册制度。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措施,确保幼儿安全。健全关爱体系,着力保证农村留守儿童入园。坚持科学保教,全面贯彻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构建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体系,防止“小学化”倾向。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基础薄弱地区举办的幼儿园,科学稳妥推行双语教育,培养幼儿从小养成使用国家通用语言的习惯。
{{gap}}{{楷体|(六)推动民族教育加快发展。}}国家在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中,把民族教育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采取特殊支持措施,加大各项政策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倾斜力度,快速提升各级各类教育普及水平和办学质量,实现民族地区教育跨越发展。
{{gap}}{{楷体|办好内地西藏班、新疆班。}}编制好内地民族班长远发展规划。继续选拔西藏、新疆优秀初中毕业生到内地接受高中阶段优质教育,合理确定培养规模,坚持招生计划向少数民族农牧民子女倾斜。加强内地西藏班、新疆班管理,不断提高合校混班教学比例,引导学生融入学校、融入集体。提高内地西藏班、新疆班教学水平,合理安排课程和教学计划,配强学科指导教师,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完善内地西藏班、新疆班单独招生政策。改进内地西藏、新疆中职班培养模式,帮助毕业生掌握一技之长,具备就业创业能力。健全内地西藏班、新疆班经费投入机制,促进内地民族班持续稳定发展。适当扩大内地西藏、新疆中职班规模。
{{gap}}{{楷体|实施万名教师支教计划。}}组织内地优秀教师到西藏、新疆支教,在每所中学形成稳定的理科教学团队。在对口支援机制下,每期选派1万名内地教师赴西藏、新疆任教。支教教师发挥骨干示范作用,主要承担一线教学任务,组织教研活动,开展业务培训和教学指导,与当地教师组成教学团队,整体提升学校理科教学水平。每年置换出1万名当地理科教师,通过集中培训、专题研修、跟岗学习等方式,提高学科教学能力。到2020年,共组织内地3万名教师赴西藏、新疆支教,置换出当地90%以上理科教师脱产培训。
{{gap}}{{楷体|增加民族地区学生上大学机会。}}继续实施高等学校招生向民族地区倾斜的有关政策。民族地区高等院校要紧贴民族地区需求,动态调整专业设置,通过委托培养、定向培养、订单式培养等形式,为民族地区培养急需人才。鼓励民族地区高等院校开展高层次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适度增加高等院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规模,让更多的少数民族学生有机会到不同类型的高校接受高等教育。鼓励高水平大学统筹安排民族地区生源计划,确保农牧区学生占一定比例,确保人口较少民族学生有更多机会进入高水平大学学习。
{{gap}}{{楷体|实施高层次双千人计划。}}实施公共管理人才培养计划,由内地高校牵头组织教学,联合当地大专院校,开设公共管理硕士项目,遴选一批当地优秀年轻干部,重点学习法律、经济、科技、行政管理等课程,提升综合素质。从2016年起,用5年时间为西藏、新疆培养1000名左右干部。实施少数民族高端人才培养计划,在民族、宗教、历史、地理、文化等领域,选拔1000名有潜力的优秀中青年学者,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公派出国进修、到国际组织任职等形式,培养一批有学术造诣、有国际视野、有社会影响的少数民族高级专门人才。
{{gap}}{{楷体|(七)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以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为重点,扩大特殊教育资源总量,提高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比例,提高特教教师职业吸引力,推进全纳教育。国家实施特殊教育提升计划,重点支持中西部各省(区、市)建设特教学校和特教资源中心,改善特教学校办学条件,提高质量和水平。到2020年,形成较为完善的特殊教育体系,为每一位残疾儿童少年提供更加适合的教育。
{{gap}}{{楷体|扩充特教资源总量。}}30万人口以上的县,应建好一所特教学校;尚未建立特教学校的县,要以多种形式开发特教资源,为残疾儿童少年提供教育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康复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增设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特教班。扩大普通学校随班就读规模,在残疾学生较多的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设立特教资源教室,对残疾学生实施特殊教育和康复训练。中西部各省(区、市)应办好一所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学校(部)。支持中等职业学校积极招收残疾学生,帮助学生掌握一技之长,提高就业能力。鼓励普通高校招收残疾学生,支持普通高校设置特教学院,扩大残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机会。
{{gap}}{{楷体|加强特教教师队伍建设。}}针对不同的残疾类别,制定特教教师专业标准。扩大高等院校特教专业培养规模,鼓励高校师范类专业开设特教课程。加强特教教师定向培养。普通教师转岗担任特教教师,应经过特教专业培训,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在特教岗位工作满10年的教师,继续从事特教工作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普通中小学承担特教任务的教师,在绩效工资分配上给予倾斜。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向特教教师倾斜。
{{gap}}{{楷体|拓展特教服务模式。}}各地要对义务教育阶段确实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提供送教上门服务。开展医教结合区域试验,支持特教学校与当地医疗、康复中心及社区其他服务机构合作,为残疾学生提供康复服务。探索孤独症儿童教育模式,优先考虑就近入学、随班就读,鼓励特教学校及有条件的普通学校开办孤独症特教班,支持民办机构、福利院及其他康复机构为孤独症儿童提供教育和康复服务。逐步提高特教信息化水平。
{{gap}}{{楷体|提高特教经费保障水平。}}到2016年底,义务教育阶段特教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达到6000元。对承担随班就读、特教班和送教上门任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完善资助体系,积极推进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免费教育。加大对学前、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的资助力度。
{{gap}}'''三、组织实施'''
{{gap}}{{楷体|(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及承担对口支援任务的地区和单位,要分别将落实本指导意见列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本部门(单位)工作计划,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做好与国家“十三五”规划的衔接,做好与教育改革发展其他工作的衔接,确保政策连续性,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gap}}{{楷体|(二)抓好统筹协调。}}各地要整合相关政策措施,优化资源配置,对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项目予以整合,控制同一领域的专项数量。根据不同阶段教育属性及经费投入机制,通过发展民办教育、社会捐资助学、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方式筹措教育经费。
{{gap}}{{楷体|(三)开展督导监测。}}要密切跟踪工作进展,督促各项措施落地见效。要按照政策要求、实施范围、资金使用、时间节点、阶段目标等要素,研究建立评价指标体系,依法开展专项督导,公开督导报告。
{{gap}}{{楷体|(四)营造良好氛围。}}要广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中西部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大力宣传中西部教育发展取得的重大成就,及时宣传实施本指导意见的好做法好经验,让人民群众见到实效,形成合理预期,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加快中西部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
{{gap}} 国务院办公厅
{{gap}} 201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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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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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关于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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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国函〔201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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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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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局:
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请示]]》(林资字〔2016〕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林业局审核确定的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见附表),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森林关系国家生态安全,实施采伐限额管理,对保障我国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和生态环境不断改善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优先、自然修复为主,坚持数量和质量并重、质量优先,坚持封山育林、人工造林并举,确保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
三、“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森林、消耗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得突破。采伐限额要分解落实到限额编制单位,省、市级均不得截留,不同单位间的采伐限额不得挪用,同一单位各分项限额不得串换使用。因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采伐林木且在采伐限额内无法解决的,应上报国务院批准。天然林的商业性采伐限额另行确定。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领导干部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把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林地保有量和天然林保护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要不断创新森林经营管理机制,积极引导和鼓励森林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科学开展森林培育和采伐。对因保护不力致使森林资源受到严重破坏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五、林业局要进一步细化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措施,并对各地执行情况组织定期检查,检查结果向国务院报告。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森林经营的监管、指导和服务,依法打击乱砍滥伐、毁林开垦、乱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确保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森林质量不断提高、生态功能进一步增强。
附件: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汇总表
国务院
2016年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bold block|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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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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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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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 }}
|| {{c|{{bold block|商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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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
|| 25403.6
|| 20453.5
|| 14343.3
|| 6110.2
|| 4950.1
|-
|| 北京
|| 42.0
|| 41.0
|| 8.1
|| 32.9
|| 1.0
|-
|| 天津
|| 13.0
|| 13.0
|| 3.2
|| 9.8
|| 0.0
|-
|| 河北
|| 289.9
|| 245.1
||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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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8
|-
|| 山西
|| 140.7
|| 88.2
|| 9.9
|| 78.3
|| 52.5
|-
|| 内蒙古
|| 5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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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
|| 515.0
|| 461.3
|| 184.9
|| 276.4
|| 53.7
|-
|| 吉林
|| 634.7
|| 479.7
|| 141.3
|| 338.4
|| 155.0
|-
|| 黑龙江
|| 533.9
|| 3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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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7.6
|-
|| 上海
|| 3.4
|| 3.4
|| 0.0
|| 3.4
|| 0.0
|-
|| 江苏
|| 177.3
|| 1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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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
|| 513.1
|| 3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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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9.8
|-
|| 安徽
|| 826.5
|| 7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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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建
|| 2173.3
|| 18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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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
|| 1274.4
|| 7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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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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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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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
|| 5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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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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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3
|-
|| 湖北
|| 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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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7.7
|-
|| 湖南
|| 1117.8
|| 946.0
|| 598.8
|| 347.2
|| 171.8
|-
|| 广东
|| 15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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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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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8.4
|| 42.6
|-
|| 海南
|| 400.0
|| 398.0
|| 224.7
|| 173.3
|| 2.0
|-
|| 重庆
|| 149.2
|| 101.2
|| 62.5
|| 38.7
|| 48.0
|-
|| 四川
|| 1629.6
|| 1099.6
|| 685.2
|| 414.4
|| 530.0
|-
|| 贵州
|| 1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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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9.7
|-
|| 云南
|| 3259.6
|| 2190.3
|| 1597.5
|| 592.8
|| 1069.3
|-
|| 西藏
|| 44.3
|| 5.6
|| 0.6
|| 5.0
|| 38.7
|-
|| 陕西
|| 605.8
|| 227.3
|| 31.0
|| 196.3
|| 378.5
|-
|| 甘肃
|| 110.7
|| 76.2
|| 3.3
|| 72.9
|| 34.5
|-
|| 青海
|| 19.2
|| 12.7
|| 0.0
|| 12.7
|| 6.5
|-
|| 宁夏
|| 13.0
|| 11.7
|| 4.5
|| 7.2
|| 1.3
|-
|| 新疆
|| 122.8
|| 112.2
|| 5.7
|| 106.5
|| 10.6
|-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63.7
|| 63.5
|| 4.6
|| 58.9
|| 0.2
|-
|| 中国林科院
|| 13.2
|| 12.7
|| 8.2
|| 4.5
|| 0.5
|-
|| 中国林业集团
|| 50.0
|| 50.0
|| 49.4
|| 0.6
|| 0.0
|-
|| 内蒙古森工集团
|| 142.1
|| 51.5
|| 19.1
|| 32.4
|| 90.6
|-
|| 吉林森工集团
|| 50.6
|| 22.4
|| 11.4
|| 11.0
|| 28.2
|-
|| 长白山森工集团
|| 57.7
|| 18.6
|| 7.9
|| 10.7
|| 39.1
|-
|| 龙江森工集团
|| 128.0
|| 38.5
|| 2.4
|| 36.1
|| 89.5
|-
||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
|| 101.4
|| 3.9
|| 0.0
|| 3.9
|| 9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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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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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
|year=2016 |month=1 |day=21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6〕2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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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me2=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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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b>{{x-larger block|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
{{x-larger block|综合改革的意见}}</b>
{{楷体|国办发〔2016〕2号}}}}
{{c|{{楷体|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农业是用水大户,也是节水潜力所在。长期以来,我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薄弱,运行维护经费不足,农业用水管理不到位,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不健全,价格水平总体偏低,不能有效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和生态环境成本,价格杠杆对促进节水的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不仅造成农业用水方式粗放,而且难以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为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gap}}<b>一、总体要求</b>
{{gap}}{{楷体|(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水安全,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用水需求管理,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政府和市场协同发力,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逐步建立农业灌溉用水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促进实现农业现代化。
{{gap}}{{楷体|(二)基本原则。}}
{{gap}}坚持综合施策。加强农业水价改革与其他相关改革的衔接,综合运用工程配套、管理创新、价格调整、财政奖补、技术推广、结构优化等举措统筹推进改革。
{{gap}}坚持两手发力。既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进农业节水,也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作物合理用水需求,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
{{gap}}坚持供需统筹。既要强化供水管理,健全运行机制,提高供水服务效率,也要把需求管理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全面提高农业用水精细化管理水平,推动农业用水方式转变。
{{gap}}坚持因地制宜。区分不同地区水资源禀赋、灌溉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种植养殖结构等差异状况,结合土地流转、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尊重农民意愿,探索符合实际、各具特色的做法,有计划、分步骤推进。
{{gap}}({{楷体|三)总体目标。}}用10年左右时间,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基本建立,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技术措施普遍应用,农业种植结构实现优化调整,促进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完善的地区要加快推进改革,通过3—5年努力率先实现改革目标。
{{gap}}<b>二、夯实农业水价改革基础</b>
{{gap}}{{楷体|(四)完善供水计量设施。}}加快供水计量体系建设,新建、改扩建工程要同步建设计量设施;尚未配备计量设施的已建工程要抓紧改造。严重缺水地区和地下水超采地区要限期配套完善。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全部实现斗口及以下计量供水;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根据管理需要细化计量单元;使用地下水灌溉的要计量到井,有条件的地方要计量到户。
{{gap}}{{楷体|(五)建立农业水权制度。}}以县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按照灌溉用水定额,逐步把指标细化分解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户等用水主体,落实到具体水源,明确水权,实行总量控制。鼓励用户转让节水量,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单位可予以回购;在满足区域内农业用水的前提下,推行节水量跨区域、跨行业转让。
{{gap}}{{楷体|(六)提高农业供水效率和效益。}}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完善大中小微并举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做好工程维修养护,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强化供水计划管理和调度,提高管理单位运行效率,强化监督检查,加强成本控制,建立管理科学、精简高效、服务到位的运行机制,保障合理的灌溉用水需求,有效降低供水成本。加强水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建立中央财政农田水利资金投入激励机制,重点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积极性高、工作有成效的地区倾斜。
{{gap}}{{楷体|(七)加强农业用水需求管理。}}在稳定粮食产量和产能的基础上,因地制宜调整优化种植结构。适度调减存在地表水过度利用、地下水严重超采等问题的水资源短缺地区高耗水作物面积。选育推广需水少的耐旱节水作物,建立作物生育阶段与天然降水相匹配的农业种植结构与种植制度。大力推广管灌、滴灌等节水技术,集成发展水肥一体化、水肥药一体化技术,积极推广农机农艺相结合的深松整地、覆盖保墒等措施,提升天然降水利用效率。开展节水农业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科学用水技术水平。
{{gap}}{{楷体|(八)探索创新终端用水管理方式。}}鼓励发展农民用水自治、专业化服务、水管单位管理和用户参与等多种形式的终端用水管理模式。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范组建、创新发展,并充分发挥其在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农田水利设施产权,颁发产权证书,将使用权、管理权移交给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益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明确管护责任。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
{{gap}}<b>三、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b>
{{gap}}{{楷体|(九)分级制定农业水价。}}农业水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备条件的可由供需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协商定价;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农业水价,可实行政府定价,也可实行协商定价,具体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充分利用节水改造腾出空间,综合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合理制定供水工程各环节水价并适时调整。供水价格原则上应达到或逐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确有困难的地区要尽量提高并采取综合措施保障工程良性运行。水资源紧缺、用户承受能力强的地区,农业水价可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
{{gap}}{{楷体|(十)探索实行分类水价。}}区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探索实行分类水价。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区域农业发展政策等,合理确定各类用水价格,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水价格可高于其他用水类型。地下水超采区要采取有效措施,使地下水用水成本高于当地地表水,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和生态改善。合理制定地下水水资源费(税)征收标准,严格控制地下水超采。
{{gap}}{{楷体|(十一)逐步推行分档水价。}}实行农业用水定额管理,逐步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合理确定阶梯和加价幅度,促进农业节水。因地制宜探索实行两部制水价和季节水价制度,用水量年际变化较大的地区,可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用水量受季节影响较大的地区,可实行丰枯季节水价。
{{gap}}<b>四、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b>
{{gap}}{{楷体|(十二)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重点补贴种粮农民定额内用水。补贴的对象、方式、环节、标准、程序以及资金使用管理等,由各地自行确定。
{{gap}}{{楷体|(十三)建立节水奖励机制。}}逐步建立易于操作、用户普遍接受的农业用水节水奖励机制。根据节水量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节水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户给予奖励,提高用户主动节水的意识和积极性。
{{gap}}{{楷体|(十四)多渠道筹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统筹财政安排的水管单位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工程公益性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补助、调水费用补助、高扬程抽水电费补贴、有关农业奖补资金等,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来源。
{{gap}}<b>五、保障措施</b>
{{gap}}{{楷体|(十五)落实地方责任。}}各地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作为改革重点任务,积极推进落实。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改革时间表和分步实施计划,细化年度改革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抓好各项措施落实。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定期总结改革经验,具备条件的要适时予以推广。
{{gap}}{{楷体|(十六)加强指导协调。}}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调配合,加大对各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进展情况。
{{gap}}{{楷体|(十七)强化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强化水情教育,引导农民树立节水观念、增强节水意识、提高有偿用水意识和节约用水的自觉性,为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gap}}{{gap}} 国务院办公厅
{{gap}} 2016年1月21日
{{gap}}(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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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服务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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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服务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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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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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b>{{x-larger block|{{gap}}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b>}}
{{c|<b>{{x-larger block|服务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b>
{{楷体|国办函〔2016〕8号}}
}}
{{c|{{楷体|
}}}}
发展改革委:
{{gap}}你委关于建立服务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gap}}{{gap}}国务院同意建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的服务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gap}}{{gap}}
{{gap}}{{gap}}附件:服务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right|{{gap}}国务院办公厅
{{gap}}2016年1月15日 }}
{{gap}}{{gap}}
{{gap}}(此件公开发布)
<b>附件</b>
{{c|<b>{{x-larger block|服务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b>}}
{{gap}}{{gap}}
{{gap}}{{gap}}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策部署,经国务院同意,建立服务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gap}}<b>一、工作职责</b>
{{gap}}统筹协调服务业发展工作;综合分析服务业现状、问题和趋势;加强各部门的协作配合;研究提出服务业重大政策措施建议;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gap}}<b>二、成员单位</b>
{{gap}}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统计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23个部门组成。
{{gap}}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部门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gap}}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gap}}<b>三、工作规则</b>
{{gap}}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成员单位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gap}}<b>四、工作要求</b>
{{gap}}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本部门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政策措施;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gap}}{{gap}}
{{gap}}{{gap}}
{{c|<b>{{x-larger block|{{gap}}服务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b>}}
{{gap}}{{gap}}
{{gap}}{{gap}}召 集 人:徐绍史 发展改革委主任
{{gap}}副召集人:林念修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gap}} 冯 飞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gap}} 刘 昆 财政部副部长
{{gap}}成 员:朱之文 教育部副部长
{{gap}} 阴和俊 科技部副部长
{{gap}} 信长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gap}} 王世元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gap}} 倪 虹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gap}} 房爱卿 商务部副部长
{{gap}} 于 群 文化部部长助理
{{gap}} 马晓伟 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gap}} 杨子强 人民银行行长助理
{{gap}} 吕 滨 海关总署副署长
{{gap}} 顾 炬 税务总局副局长
{{gap}} 马正其 工商总局副局长
{{gap}} 孙大伟 质检总局副局长
{{gap}} 阎晓宏 版权局副局长
{{gap}} 贾 楠 统计局副局长
{{gap}} 甘绍宁 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gap}} 吴文学 旅游局副局长
{{gap}} 周慕冰 银监会副主席
{{gap}} 黄 炜 证监会主席助理
{{gap}} 周延礼 保监会副主席</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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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建设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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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关于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建设方案的批复
|year=2015 |month=12 |day=17
|发文字号=国函〔2015〕218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批复
|theme=工业、交通\机械制造与重工业
|theme2=机械制造与重工业
|edition=yes
|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x-larger block|<b>国务院关于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
产业园建设方案的批复</b>
}}{{楷体|国函〔2015〕21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
你们关于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建设方案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创新装备制造业发展模式,创新园区开发建设管理模式,创新对外开放合作模式,加强“中国制造2025”与“德国工业4.0”战略的高效对接,实现中国市场与德国技术优势互补,将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打造成为国际化、智能化、绿色化的高端装备制造业园区,加快培育沈阳经济区新的增长点,为促进辽宁省经济社会发展乃至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发挥积极作用。
三、辽宁省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制定配套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如期实现。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指导,在政策实施、项目建设、资金投入、体制创新特别是开展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等方面给予支持,切实帮助解决《[[方案]]》实施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为园区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了解和督促检查,适时组织开展《[[方案]]》实施情况评估,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2015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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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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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T12:22:03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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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x-wiki
{{Header
|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year=2015 |month=10 |day=31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5〕78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的指导意见
|theme=商贸、海关、旅游\其他
|theme2=其他
|edition=yes
|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x-larger block|<b>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
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b>
}}{{楷体|国办发〔2015〕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农村电子商务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重要手段,是精准扶贫的重要载体。通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把实体店与电商有机结合,使实体经济与互联网产生叠加效应,有利于促消费、扩内需,推动农业升级、农村发展、农民增收。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b>一、指导思想
</b>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和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要求,深化农村流通体制改革,创新农村商业模式,培育和壮大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政策环境,加快发展线上线下融合、覆盖全程、综合配套、安全高效、便捷实惠的现代农村商品流通和服务网络。
<b>二、发展目标
</b>
到2020年,初步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安全可靠、绿色环保的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体系,农村电子商务与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在推动农民创业就业、开拓农村消费市场、带动农村扶贫开发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b>三、重点任务
</b>
{{楷体|(一)积极培育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充分发挥现有市场资源和第三方平台作用,培育多元化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主体,鼓励电商、物流、商贸、金融、供销、邮政、快递等各类社会资源加强合作,构建农村购物网络平台,实现优势资源的对接与整合,参与农村电子商务发展。
{{楷体|(二)扩大电子商务在农业农村的应用。}}在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加强互联网技术应用和推广。拓宽农产品、民俗产品、乡村旅游等市场,在促进工业品、农业生产资料下乡的同时,为农产品进城拓展更大空间。加强运用电子商务大数据引导农业生产,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
{{楷体|(三)改善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环境。}}硬环境方面,加强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宽带普及率,加强农村公路建设,提高农村物流配送能力;软环境方面,加强政策扶持,加强人才培养,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b>四、政策措施
</b>
{{楷体|(一)加强政策扶持。}}深入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优先在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实施,有关财政支持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的建设。制订出台农村电子商务服务规范和工作指引,指导地方开展工作。加快推进信息进村入户工作。加快推进适应电子商务的农产品分等分级、包装运输标准制定和应用。把电子商务纳入扶贫开发工作体系,以建档立卡贫困村为工作重点,提升贫困户运用电子商务创业增收的能力,鼓励引导电商企业开辟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特色农产品网上销售平台,与合作社、种养大户等建立直采直供关系,增加就业和增收渠道。
{{楷体|(二)鼓励和支持开拓创新。}}鼓励地方、企业等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农村电子商务新模式。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创新创业大赛,调动返乡高校毕业生、返乡青年和农民工、大学生村官、农村青年、巾帼致富带头人、退伍军人等参与农村电子商务的积极性。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强县创建活动,发挥其带动和引领作用。鼓励供销合作社创建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引导各类媒体加大农村电子商务宣传力度,发掘典型案例,推广成功经验。
{{楷体|(三)大力培养农村电商人才。}}实施农村电子商务百万英才计划,对农民、合作社和政府人员等进行技能培训,增强农民使用智能手机的能力,积极利用移动互联网拓宽电子商务渠道,提升为农民提供信息服务的能力。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专业的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基地和师资队伍,努力培养一批既懂理论又懂业务、会经营网店、能带头致富的复合型人才。引导具有实践经验的电子商务从业者从城镇返乡创业,鼓励电子商务职业经理人到农村发展。
{{楷体|(四)加快完善农村物流体系。}}加强交通运输、商贸流通、农业、供销、邮政等部门和单位及电商、快递企业对相关农村物流服务网络和设施的共享衔接,加快完善县乡村农村物流体系,鼓励多站合一、服务同网。鼓励传统农村商贸企业建设乡镇商贸中心和配送中心,发挥好邮政普遍服务的优势,发展第三方配送和共同配送,重点支持老少边穷地区物流设施建设,提高流通效率。加强农产品产地集配和冷链等设施建设。
{{楷体|(五)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电信普遍服务补偿机制,加快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宽带普及。促进宽带网络提速降费,结合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持续提高农村宽带普及率。以建制村通硬化路为重点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实施农村客运线路公交化改造。
{{楷体|(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点、助农取款服务点相互依托建设,实现优势互补、资源整合,提高利用效率。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研发适合农村特点的网上支付、手机支付、供应链贷款等金融产品,加强风险控制,保障客户信息和资金安全。加大对电子商务创业农民尤其是青年农民的授信和贷款支持。简化农村网商小额短期贷款手续。符合条件的农村网商,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楷体|(七)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加强网络市场监管,强化安全和质量要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和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守法诚信经营。督促第三方平台加强内部管理,规范主体准入,遏制“刷信用”等欺诈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推进农村电子商务诚信建设。
<b>五、组织实施
</b>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制订实施方案,出台具体措施;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带头作用,整合农村各类资源,积极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同时,加强规划引导,防止盲目发展和低水平竞争。
各部门要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跟踪督查,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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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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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year=2015 |month=8 |day=17
|发文字号=国发〔2015〕48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通知
|theme=财政、金融、审计\保险
|theme2=保险
|edition=yes
|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x-larger block|<b>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b>
}}{{楷体|国发〔2015〕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5年8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c|{{x-larger block|<b>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b>}}}}
{{c|<b>第一章 总 则</b>}}
<b>第一条</b> 为了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行为,保护基金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b>第二条</b> 本办法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基金),包括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乡居民养老基金。
<b>第三条</b>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基金结余额,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一定支付费用后,确定具体投资额度,委托给国务院授权的机构进行投资运营。委托投资的资金额度、划出和划回等事项,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b>第四条</b> 养老基金投资应当坚持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的原则,确保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
<b>第五条</b> 养老基金投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养老基金投资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签订委托投资合同,受托机构与养老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合同、与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机构)签订投资管理合同。
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权利义务,依照本办法在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中约定。
<b>第六条</b> 养老基金资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不得将养老基金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b>第七条</b> 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因养老基金资产的管理、运营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养老基金资产,权益归养老基金所有。
<b>第八条</b> 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b>第九条</b> 养老基金资产的债权,不得与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养老基金不同投资组合基金资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b>第十条</b> 养老基金资产的债务由基金资产本身承担。非因养老基金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资产强制执行。
<b>第十一条 </b>养老基金投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b>第十二条</b> 国家对养老基金投资实行严格监管。养老基金投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从事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严禁通过关联交易等损害养老基金及他人利益、获取不正当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贪污、侵占、挪用投资运营的养老基金。
{{c|<b>第二章 委 托 人</b>}}
<b>第十三条</b>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养老基金委托投资的委托人,可指定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承办具体事务。
<b>第十四条</b> 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养老基金归集办法,将投资运营的养老基金归集到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二)与受托机构签订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合同。
(三)向受托机构划拨委托投资资金;向受托机构下达划回委托投资资金的指令,接收划回的投资资金。
(四)根据受托机构提交的养老基金收益率,进行养老基金的记账、结算和收益分配。
(五)定期汇总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c|<b>第三章 受托机构</b>}}
<b>第十五条</b> 本办法所称受托机构,是指国家设立、国务院授权的养老基金管理机构。
<b>第十六条</b> 受托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养老基金受托投资内部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绩效评估办法。
(二)选择、监督、更换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
(三)制定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策略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委托投资合同接收委托人划拨的委托投资资金;根据委托人通知划出委托投资资金。
(五)接受委托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提交养老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定期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开展养老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情况的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布养老基金投资情况。
(六)根据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对养老基金托管、投资情况进行监督。
(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养老基金受托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b>第十七条</b> 受托机构应当将养老基金单独管理、集中运营、独立核算,可对部分养老基金资产进行直接投资,其他养老基金资产委托其他专业机构投资。
同一个养老基金投资组合,托管机构与投资管理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b>第十八条</b> 申请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投资管理业务的机构,需向受托机构提交申请。受托机构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参照公开招标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投资管理业务申请人进行评审。评审办法及评审结果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建立健全受托机构、托管机构和投资管理机构竞争机制,不断优化治理结构,提升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水平。
<b>第十九条</b> 受托机构及其董事(理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与委托人合同约定。
(二)利用养老基金资产或者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侵占、挪用受托管理的养老基金资产。
(四)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或者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进行相关的交易活动。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c|<b>第四章 托管机构</b>}}
<b>第二十条</b> 本办法所称托管机构,是指接受养老基金受托机构委托,具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经验,或者具有良好的基金托管业绩和社会信誉,负责安全保管养老基金资产的商业银行。
<b>第二十一条</b> 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养老基金资产。
(二)以养老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资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
(三)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四)负责养老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和确认投资管理机构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五)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机构的投资活动,并定期向受托机构报告监督情况。
(六)定期向受托机构提交养老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定期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开展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情况的报告。
(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b>第二十二条</b> 托管机构发现投资管理机构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立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投资管理机构,并及时向受托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托管机构发现投资管理机构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立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投资管理机构,并及时向受托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b>第二十三条</b>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机构职责终止:
(一)违反与受托机构合同约定,情节严重的。
(二)利用养老基金资产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四)受托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托管机构应当被终止职责的。
(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托管机构应当被终止职责的。
(六)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b>第二十四条</b> 托管机构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养老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在45日内办理基金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的托管机构应当接收并行使相应职责。
<b>第二十五条</b> 托管机构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托管的养老基金资产与其固有财产混合管理。
(二)将托管的养老基金资产与托管的其他财产混合管理。
(三)将托管的不同养老基金资产混合管理。
(四)侵占、挪用托管的养老基金资产。
(五)利用养老基金资产或者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或者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进行相关的交易活动。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c|<b>第五章 投资管理机构</b>}}
<b>第二十六条</b> 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机构,是指接受受托机构委托,具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经验,或者具有良好的资产管理业绩、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负责养老基金资产投资运营的专业机构。
<b>第二十七条</b> 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确保独立投资运营;应当健全资产配置、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等制度。
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养老基金资产和受托机构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在行使权利或者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循回避原则。
<b>第二十八条</b> 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投资管理合同,管理养老基金投资组合和项目。
(二)对所管理的不同养老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三)及时与托管机构核对养老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
(四)进行养老基金会计核算,编制养老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五)按照国家规定保存养老基金投资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b>第二十九条</b> 投资管理机构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委托投资资产出现的投资损失。
<b>第三十条</b>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受托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一)养老基金资产市场价值大幅度波动。
(二)有可能使养老基金资产的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b>第三十一条</b>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机构职责终止:
(一)违反与受托机构合同约定,情节严重的。
(二)利用养老基金资产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四)受托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投资管理机构应当被终止职责的。
(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投资管理机构应当被终止职责的。
(六)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b>第三十二条</b> 投资管理机构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养老基金投资运营业务资料,在45日内办理基金投资运营业务移交手续,新的投资管理机构应当接收并行使相应职责。
<b>第三十三条</b> 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养老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不公平对待养老基金资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三)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养老基金资产。
(四)利用养老基金资产或者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向受托机构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六)侵占、挪用养老基金资产。
(七)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或者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进行相关的交易活动。
(八)从事可能使养老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c|<b>第六章 养老基金投资</b>}}
<b>第三十四条</b> 养老基金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国债,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养老金产品,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股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b>第三十五条</b> 国家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养老基金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参与投资。
<b>第三十六条</b> 国有重点企业改制、上市,养老基金可以进行股权投资。范围限定为中央企业及其一级子公司,以及地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行业龙头企业,包括省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资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b>第三十七条</b> 养老基金投资比例,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定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国债,债券回购,货币型养老金产品,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5%。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以及一级市场证券申购资金视为流动性资产。
(二)投资一年期以上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一年期以上的国债,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混合型养老金产品,债券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135%。其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40%。
(三)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30%。
养老基金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股票、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
(四)投资国家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股权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20%。
由于市场涨跌、资金划拨等原因出现被动投资比例超标的,养老基金投资比例调整应当在合同规定的交易日内完成。
<b>第三十八条</b> 养老基金资产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的账面价值。
<b>第三十九条</b> 根据金融市场变化和投资运营情况,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适时报请国务院对养老基金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调整。
{{c|<b>第七章 估值和费用</b>}}
<b>第四十条</b> 受托机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规定,对养老基金进行会计核算和估值。
当月发生的委托投资资金划入、划出和投资收益分配,以上月末的估值结果作为核算依据。
<b>第四十一条</b> 托管机构提取的托管费年费率不高于托管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0.05%。
<b>第四十二条</b> 投资管理机构提取的投资管理费年费率不高于投资管理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0.5%。
受托机构应当在投资管理合同中规定投资管理机构的业绩基准,制定绩效考核办法。
<b>第四十三条</b> 根据养老基金管理情况,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适时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率进行调整。
<b>第四十四条</b> 受托机构按照养老基金年度净收益的1%提取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养老基金投资发生的亏损。余额达到养老基金资产净值5%时可不再提取。
风险准备金与本金一起投资运营,单独记账,归委托人所有。
{{c|<b>第八章 报告制度</b>}}
<b>第四十五条</b> 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告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的情况,保证报告内容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b>第四十六条</b> 受托机构要按下列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报告有关事项:
(一)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养老基金资产、收益等财务状况。
(二)向委托人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每季度提交养老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投资资产、收益等情况报告。
(三)向委托人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经济综合部门报送养老基金资产年度审计报告。
(四)养老基金发生重大事件的,应立即报告委托人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并编制临时报告书,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b>第四十七条</b> 托管机构应当按照托管合同和受托机构的要求,向受托机构提交养老基金托管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如发生特殊情况,还应当提供临时报告或者进行重大信息披露。托管机构应当对投资管理机构编制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复核,并根据需要出具复核意见。
<b>第四十八条</b> 投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投资管理合同及受托机构的要求,向受托机构提交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如发生特殊情况,还应当提供临时报告或者进行重大信息披露。
<b>第四十九条</b> 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养老基金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b>第五十条</b>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受托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一)减资、合并、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决定申请破产或者被申请破产的。
(二)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三)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的。
(四)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b>第五十一条</b> 受托机构应当将委托管理合同、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c|<b>第九章 监督检查</b>}}
<b>第五十二条</b>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依法对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及相关主体开展养老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情况实施监管,加强投资风险防范。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按照各自职责,对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相关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应加强沟通与信息共享。
<b>第五十三条</b>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开展调查或者检查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并出示有效证件,承担下列义务:
(一)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二)保守在调查或者检查时知悉的商业秘密。
(三)为举报人保密。
<b>第五十四条</b> 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或者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b>第五十五条</b> 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管理运营养老基金资产,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为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提供服务,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职业准则和行业规范,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b>第五十六条</b> 养老基金投资管理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b>第五十七条</b> 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情况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调查处理。
{{c|<b>第十章 法律责任</b>}}
<b>第五十八条</b> 受托机构及其董事(理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由所在机构暂停或者撤销其养老基金投资管理职务。
<b>第五十九条</b> 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暂停其接收新的养老基金托管或者投资管理业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管理费扣减;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50万元以下管理费扣减,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管理费扣减。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由所在机构暂停或者撤销其养老基金投资管理职务。
<b>第六十条</b> 投资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超出投资范围或者违反投资比例规定进行投资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暂停其接收新的养老基金投资管理业务,同时处以50万元以下管理费扣减。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由所在机构暂停或者撤销其养老基金投资管理职务。
<b>第六十一条</b> 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未能按照规定提供报告或者提供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下管理费扣减。
<b>第六十二条</b> 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暂停其接收新的养老基金托管或者投资管理业务。
<b>第六十三条</b> 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受到3次以上警告的,由受托机构终止其养老基金托管或者投资管理职责,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b>第六十四条</b> 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董事(理事)、监事、管理和从业人员侵占、挪用养老基金资产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资产。
<b>第六十五条</b> 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养老基金资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养老基金资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依法给予处罚外,由受托机构终止其养老基金托管或者投资管理职责,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b>第六十六条</b> 会计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并依法处以业务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b>第六十七条</b> 国家工作人员在养老基金投资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b>第六十八条</b> 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或者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按照各自职责作出决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同一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
<b>第六十九条</b>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记入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b>第七十条</b>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b>第十一章 附 则</b>}}
<b>第七十一条</b>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b>第七十二条</b>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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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保监会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关于推进商业保险服务军队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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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保监会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关于推进商业保险服务军队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year=2015 |month=7 |day=30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5〕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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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b>{{x-larger block|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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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
{{gap}}保监会、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关于推进商业保险服务军队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gap}}推进商业保险服务军队建设工作,有利于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人保险制度体系。各地区、军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商业保险服务军队建设的重要意义,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部署上来,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抓好工作落实,提供优质高效的商业保险服务,以实际行动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right|{{gap}}国务院办公厅 }}
{{right|{{gap}}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 }}
{{right|{{gap}}2015年7月30日 }}
{{gap}}(此件公开发布)
{{c|<b>{{x-larger block|关于推进商业保险服务军队建设的指导意见}}</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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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楷体|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 总装备部}}}}
{{gap}}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进一步发挥商业保险服务军队建设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制度规定,结合军队和保险业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gap}}<b>一、充分认识商业保险服务军队建设的重要意义</b>
{{gap}}(一)推进商业保险服务军队建设,是保障军人权益的重要举措。军队是国家的坚强柱石,担负着维护国家主权、安全、领土完整,保障国家和平发展的神圣使命。近年来,围绕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人民军队这一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部队官兵认真履行使命任务,不断加大训练难度强度,风险保障需求日益提升。推进商业保险服务军队建设,有利于建立健全军民结合的多层次、多渠道风险保障体系,减少军人后顾之忧,维护军人权益,增强军队凝聚力战斗力,服务军队建设科学发展。
{{gap}}(二)建立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人保险制度体系,是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契机。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建立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人保险制度体系,有利于完善对军队单位和军队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保险服务,对于创新保险服务方式,拓宽保险服务领域,提高保险运行效率,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gap}}<b>二、基本原则</b>
{{gap}}(三)政府支持、市场主导。坚持政策扶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以市场化为导向,加强对军人商业保险发展的政策引导支持,积极发挥商业保险作用,不断创新军人保险保障方式,拓宽军人保险保障渠道,增强军人保险保障能力。
{{gap}}(四)军民融合、互利共赢。注重发挥资源整合优势,综合考虑军事保密、监督管理能力、商业保险机构服务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军地各方职责,密切分工协作,坚持走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实现军民合作共赢。
{{gap}}(五)专业运作、持续发展。遵循商业保险规律,利用保险机构专业优势,合理测算、规范运作,开发军人商业保险产品,鼓励军队单位和军队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自愿投保,提高保险运行效率和保障水平,推动军人商业保险可持续发展。
{{gap}}<b>三、鼓励提供优质保险服务</b>
{{gap}}(六)开发丰富多样的保险产品。支持保险机构在国家和军队政策制度框架内,开发针对性强的军队单位团体保险产品并提供一揽子保险解决方案。根据军队特殊需求,研究开发适用于军队房产、车辆等资产的财产保险品种,探索建立军队重大自然灾害风险分散机制。研究开发团体人身保险产品,化解军队人员职业风险。支持保险机构为军队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开发多样化的养老险、健康险、意外险、家庭财产险、机动车辆险、信用保证险、责任险等专属保险产品,为军队人员及其家庭成员提供多层次、多类别和长期均衡的保险保障。
{{gap}}(七)给予适度优惠。保险机构应当有效分散风险,建立专门的军人商业保险风险数据库,坚持收益覆盖风险和保本微利的定价原则,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开发军人商业保险专属产品,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鼓励保险机构对军队单位和军队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购买非专属保险产品给予适度优惠。
{{gap}}(八)提供高效优质承保理赔服务。保险机构要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军人商业保险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鼓励保险机构为军队购买商业保险制订一揽子保险计划,探索创新承保、理赔、风险管理等服务,建立快速受理、快速理赔、快速结案机制,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军人商业保险服务,支持保险机构设立专门服务网点,满足军人商业保险业务需要。
{{gap}}<b>四、加强政策引导支持</b>
{{gap}}(九)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保险机构开展军队单位和军队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保险业务,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征免税收。
{{gap}}(十)优化保险服务外部条件。军队探索通过商业保险手段,建立市场化的风险管理和损失补偿机制。在符合保密规定前提下,军队单位为保险机构的项目风险评估、承保方案设计和精算定价提供必要基础数据。参保军队单位和军队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要在记名投保、理赔账户确认、理赔凭证提交等方面,为保险机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和风险管理等提供便利,在符合保密规定前提下,允许保险机构开展现场查勘定损等服务;对于特别重大的财产保险损失,如因保密原因保险机构无法开展现场查勘定损等服务的,参保军队单位的上级军人保险主管部门应出具证明。
{{gap}}<b>五、健全工作保障机制</b>
{{gap}}(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军队军人保险委员会在商业保险服务军队建设中的统筹作用,逐步建立健全军地商业保险工作机制,加强组织协调,定期交流情况,共同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和支持政策。保险机构要与参保军队单位建立对接机制,了解军队单位和军队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保险需求,沟通解决理赔等保险服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充分发挥现有保险纠纷调解组织功能作用,高效、妥善化解保险纠纷。
{{gap}}(十二)做好保密工作。建立保险机构开展军人商业保险保密审查制度,加强保密管理。开展军人商业保险的保险机构要站在维护国家利益和军事利益的高度,增强保密意识,建立完善保密制度,明确保密工作要求;对军人商业保险业务实行单独代码、单独核算、分账管理,在统计、财务、查询等功能上进行特殊处理;将经办军人商业保险的员工纳入保密工作范围,开展有针对性的保密法纪教育。军队单位要与承保保险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对投保标的及其相关信息实行分类管理,严格做好涉密信息的保密工作。
{{gap}}(十三)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军人商业保险的保险机构要做好军人商业保险的咨询、宣传工作,帮助部队官兵了解政策,用足、用好政策,维护好自身保险权益。军队单位要为保险机构的保险宣传提供便利条件。
{{gap}}<b>六、明确服务对象范围</b>
{{gap}}(十四)本意见所称军队单位是指军队团级以上建制单位;军队人员是指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和供给制学员,以及军队文职人员和军队正式职工;家庭成员是指军队人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gap}}(十五)本意见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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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山西省承办2019年第二届全国青年运动会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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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山西省承办2019年第二届全国青年运动会的函
|year=2015 |month=7 |day=7
|发文字号=国办函〔2015〕57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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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 block|<b>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山西省承办
2019年第二届全国青年运动会的函</b>
}}{{楷体|国办函〔2015〕57号}}}}
体育总局、财政部:
你们《[[关于批准山西省作为第二届全国青年运动会承办单位的请示]]》(体竞字〔2015〕66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山西省承办2019年第二届全国青年运动会。
二、筹备和举办第二届全国青年运动会的经费主要由山西省人民政府自筹,中央财政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场馆设施建设所需资金由山西省人民政府自行负担。
三、请体育总局和山西省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充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节俭高效原则,共同组织好第二届全国青年运动会。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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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建设推进网络提速降费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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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建设推进网络提速降费的指导意见
|year=2015 |month=5 |day=16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5〕41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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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s={{Textquality|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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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 block|<b>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建设
推进网络提速降费的指导意见</b>
}}{{楷体|国办发〔2015〕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宽带网络是国家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高速畅通、覆盖城乡、质优价廉、服务便捷的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一举多得,既有利于壮大信息消费、拉动有效投资,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又可以降低创业成本,为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双引擎”,推动“互联网+”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对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宽带中国”战略的启动实施和持续推进,我国宽带发展水平有了显著提升,但仍与人民群众的需求和用户期望差距较大,网络速率相对国际先进水平仍然较低,人均网费支出占收入的比重仍然较高,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服务质量有待改善。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加快推进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速降费,提升服务水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b>一、 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大幅提高网络速率</b>
{{楷体|(一)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建设。}}加快推进全光纤网络城市和第四代移动通信(4G)网络建设,2015年网络建设投资超过4300亿元,2016—2017年累计投资不低于7000亿元。推进光纤到户进程,2015年完成4.5万个铜缆接入小区的光纤化改造,新建光纤到户家庭超过8000万户。完善电信普遍服务,开展宽带乡村工程,加大农村和中西部地区宽带网络建设力度,2015年新增1.4万个行政村通宽带,在1万个行政村实施光纤到村建设,着力缩小“数字鸿沟”。扩大移动通信覆盖范围,鼓励移动用户向4G迁移,提升移动宽带速率。
到2015年底,全国设区市城区和部分有条件的非设区市城区80%以上家庭具备100Mbps(兆比特每秒)光纤接入能力,50%以上设区市城区实现全光纤网络覆盖;直辖市、省会城市等主要城市宽带用户平均接入速率达到20Mbps,其他设区市城区和非设区市城区宽带用户平均接入速率达到10Mbps,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广50Mbps、100Mbps等高带宽接入服务;95%以上的行政村通固定或移动宽带。建成4G基站超过130万个,实现乡镇以上地区网络深度覆盖,4G用户超过3亿户。
到2017年底,全国所有设区市城区和大部分非设区市城区家庭具备100Mbps光纤接入能力,直辖市、省会城市等主要城市宽带用户平均接入速率超过30Mbps,基本达到2015年发达国家平均水平,其他设区市城区和非设区市城区宽带用户平均接入速率达到20Mbps;80%以上的行政村实现光纤到村,农村宽带家庭普及率大幅提升;4G网络全面覆盖城市和农村,移动宽带人口普及率接近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楷体|(二)提升骨干网络容量和网间互通能力。}}适度超前建设高速大容量光通信传输系统,持续提升骨干传输网络容量。优化互联网骨干网络结构,大幅增加网间互联带宽,2015年扩容600Gbps(吉比特每秒)。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快互联网国际出入口带宽扩容,全面提升国际互联带宽和流量转接能力。
{{楷体|(三)加强应用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动内容分发网络向大容量、广覆盖、智能化演进,不断增强网络流量承载和分发能力。加大支持力度,促进向下一代互联网演进升级。提升网站服务能力,增加主要业务应用带宽配置,实现互联网信源高速接入、网络流量高效疏通,促进应用基础设施与骨干网络协同发展,持续改善用户上网体验。
{{楷体|(四)深入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创新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方式,加快推进集中统一建设和专业化运营,全力保障4G网络建设进度,促进铁塔等电信基础设施资源整合共享,提高效率和效益,避免重复建设。全面推进“三网融合”,2015年底前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全国。
<b>二、 有效降低网络资费,持续提升服务水平</b>
{{楷体|(五)推动电信企业降低网费。}}电信企业要增强服务能力,多措并举,实现网络资费合理下降。鼓励电信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在网费明显偏高的城市开展宽带免费提速和降价活动,将具备网络条件的4Mbps以下铜缆用户接入速率免费提升到4Mbps—8Mbps,下调百兆光纤接入网费,更多让利于民。引导和推动电信企业通过定向流量优惠、闲时流量赠送等多种方式降低流量资费水平,提升性价比。鼓励电信企业推出流量不清零、流量转赠、套餐匹配等服务,指导电信企业完善流量提醒服务,让广大用户用得安心、实惠。鼓励电信企业向社会发布网络提速降费方案计划,并进一步完善具体办法。
{{楷体|(六)提高电信企业运营效率。}}建立健全电信企业与互联网企业、广电企业、信息内容供应商等市场主体间的合作和公平竞争机制,促进专业化分工合作,探索产业链互利共赢发展模式。推动电信企业加大管理机制创新力度,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加快转型、增强活力,抓住“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发展机遇,积极开展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丰富业务品种,提高服务质量,加快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
{{楷体|(七)有序开放电信市场。}}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的创新活力,推动形成多种主体相互竞争、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市场格局,通过有序竞争持续促进提升宽带服务质量和降低资费水平。宽带接入业务开放试点企业2015年底前超过100家,带动民间资本投资超过100亿元,试点城市由16个增加到30个以上,2017年试点城市范围扩大到全国各地区。继续推进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开放试点,2016年实现全面开放。充分发挥通信网和有线电视网信息基础设施的作用,加快全国有线电视网整合,推动基础信息网络平等互联,尽快提升网络能力,为消费者提供高速优质服务。
{{楷体|(八)加强电信市场监管。}}加强电信监管队伍建设,进一步维护好宽带市场竞争秩序。加强资费行为监管和宽带接入服务监管,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以及虚假宣传、非法网站和应用程序窃取用户流量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加强互联网骨干网通信质量监管,保障网间互联畅通。加大网络数据和用户信息保护力度,加快网络信息安全配套工程建设。加快建设对木马和僵尸病毒、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的监测和处置等技术手段,建立完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安全管理机制,营造安全可靠的网络运行环境。
{{楷体|(九)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深入推进实施信息惠民等工程,建立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推进教育、医疗优质资源共享,普及应用居民健康卡,加快就业等信息实现全国联网,充分发挥宽带网络提速降费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与扩大应用推动网络建设发展的相互促进作用。
<b>三、 完善配套支持政策,强化组织落实</b>
{{楷体|(十)推进简政放权。}}对通信建设资质资格审批等已经取消或下放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要进一步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简化申报材料要求,努力为企业经营活动创造便利条件。要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和政务公开,加快实现网上申请、受理、审核流转、公示审批结果等,着力提升工作效率,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充分激发市场活力。
{{楷体|(十一)完善配套支持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要加快完善以宽带为重点内容的电信普遍服务补偿机制,加快农村宽带基础设施建设。结合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统筹使用,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持续支持农村及偏远地区宽带网络建设和运行维护,推进电信普遍服务工作。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结合新型城镇化、“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等国家战略,支持基础薄弱区域宽带基础设施升级改造。金融部门要加大融资支持,对重大项目投资给予有效贷款支持。国资委要统筹考虑宽带网络作为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的定位,优化完善基础电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环保部门要进一步优化通信基站环境监管机制,加快环评进度。各地要对基础电信企业在融资、用电、选址、征地、小区进入等各方面给予支持并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考核。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众创空间的宽带网络给予适当补贴。
{{楷体|(十二)完善宽带网络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抓紧完善网络速率监测标准、电信服务质量标准等并抓好组织实施,加快建设“宽带中国”地图及网速监测平台,发布各地、各企业宽带速率权威信息,促进企业有序竞争,接受用户监督。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加大对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执行到位。
{{楷体|(十三)全面保障宽带网络建设通行。}}各地要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等综合性和专项规划中,同步安排通信光缆、管道、基站、机房等宽带网络设施建设内容。市政设施和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机构等所属公共设施,应向宽带网络设施建设开放,并提供通行便利,保障公平进入,禁止巧立名目收取进场费、协调费、分摊费等不合理费用。积极探索通过推动地方性法规建设,进一步明确宽带网络的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属性,切实保障宽带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通行权。
{{楷体|(十四)规范通信建设行为。}}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新建住宅小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规划建设和验收备案等工作机制,严格执行光纤到户国家标准规范,落实小区红线内通信管道等配套设施建设。支持现有住宅小区光纤改造,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无故阻碍通信设施建设或收取不合理费用,切实保障用户的公平选择权。对因征地拆迁、城乡建设等造成的宽带网络设施迁移或毁损,严格按照有关标准予以补偿。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宽带网络提速降费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按照本意见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切实落实好各项任务措施。充分发挥“宽带中国”战略实施部际协调小组作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宽带网络提速降费,积极制定实施财税、土地、建设、环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等方面支持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做好统筹推动和督促检查,每年向社会公布全国和各地区实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重大情况及时报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5月16日
(本文有删减)</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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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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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
|year=2015 |month=4 |day=28
|发文字号=国办函〔2015〕31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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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 block|<b>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b>
}}{{楷体|国办函〔2015〕3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新一届政府成立以来,国务院各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积极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对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印发文件会签时间过长,文件修改、审核、报批环节工作效率低,对文件是否落实到位缺乏经常性督促检查等问题。为进一步抓好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各有关部门和国务院办公厅承办秘书局要根据会议精神对拟印发的文件抓紧修改、会签、审核、报批,文件牵头起草部门须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将修改、会签后的文件报国务院,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6个工作日内会签上报;国务院办公厅承办秘书局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跟踪传批。
二、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部门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的文件,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以部门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的文件,须符合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重要敏感事项在文件印发前应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凡与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总体要求不一致的不得印发。
三、对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印发文件,只需作文字修改的,部门间会签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会签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部门未按时限会签的,视为无不同意见。会签时有关部门如有不同意见,文件牵头起草部门应在文件及文件起草说明中明确提出处理意见,一并报批。其他文件在部门间的会签时间,原则上也要按此执行。
四、以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可以公开的文件,原则上要于印发当日在中国政府网公开;以部门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的可以公开的文件,原则上也要于印发当日在有关政府网站公开。文件印发后,牵头起草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同步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
五、各部门要对文件贯彻落实情况及时跟踪督查,抓紧推动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和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对国务院常务会议纪要明确的决定事项和常务会议上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事项,要专门布置,建立台账,跟踪督办,逐一落实,并及时报告。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要及时组织专项督查,确保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六、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增强执行力和公信力,确保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得到及时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将定期检查本通知执行情况,并对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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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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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
|year=2015 |month=3 |day=24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5〕16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的意见
|theme=国土资源、能源\其他
|theme2=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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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b>{{x-larger block|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
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
}}</b>{{楷体|国办发〔2015〕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节能标准是国家节能制度的基础,是提升经济质量效益、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手段,是化解产能过剩、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有效支撑。为进一步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b> 一、总体要求</b>
{{楷体|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创新节能标准化管理机制,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强化节能标准实施与监督,有效支撑国家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升级,为生态文明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楷体| (二)基本原则。}}坚持准入倒逼,加快制修订强制性能效、能耗限额标准,发挥准入指标对产业转型升级的倒逼作用。坚持标杆引领,研究和制定关键节能技术、产品和服务标准,发挥标准对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的引领作用。坚持创新驱动,以科技创新提高节能标准水平,促进节能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坚持共同治理,营造良好环境,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的节能标准化共治格局。
{{楷体| (三)工作目标。}}到2020年,建成指标先进、符合国情的节能标准体系,主要高耗能行业实现能耗限额标准全覆盖,80%以上的能效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标准国际化水平明显提升。形成节能标准有效实施与监督的工作体系,产业政策与节能标准的结合更加紧密,节能标准对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升级的支撑作用更加显著。
<b> 二、创新工作机制</b>
{{楷体| (四)建立节能标准更新机制。}}制定节能标准体系建设方案和节能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划,定期更新并发布节能标准。建立节能标准化联合推进机制,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协调配合。完善节能标准立项协调机制,每年下达1-2批节能标准专项计划,急需节能标准随时立项。完善节能标准复审机制,标准复审周期控制在3年以内,标准修订周期控制在2年以内。创新节能标准技术审查和咨询评议机制,加强能效能耗数据监测和统计分析,强化能效标准和能耗限额标准实施后评估工作,确保强制性能效和能耗指标的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改进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模式,探索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的工作机制,推动新兴节能技术、产品和服务快速转化为标准。(国家标准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楷体| (五)探索能效标杆转化机制。}}适时将能效“领跑者”指标纳入强制性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和行业能耗限额标准指标体系,将“领跑者”企业的能耗水平确定为高耗能及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准入指标。能效标准中的能效限定值和能耗限额标准中的能耗限定值应至少淘汰20%左右的落后产品和落后产能。(国家标准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楷体| (六)创新节能标准化服务。}}建设节能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发布和更新节能标准信息,方便企业查询标准信息、反馈实施情况、提出标准需求。探索节能标准化服务新模式,开展标准宣传贯彻、信息咨询、标准比对、实施效果评估等服务,鼓励标准化技术机构为企业提供标准研制、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化人才培养等定制化专业服务。普及节能标准化知识,增强政府部门、用能单位和消费者的节能标准化意识。(国家标准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b> 三、完善标准体系</b>
{{楷体| (七)加强重点领域节能标准制修订工作。}}实施百项能效标准推进工程。在工业领域,加快制修订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机械、船舶等行业节能标准,形成覆盖生产设备节能、节能监测与管理、能源管理与审计等方面的标准体系;完善燃油经济性标准和新能源汽车技术标准。在能源领域,重点制定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相关技术标准,加强天然气、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标准制修订工作。在建筑领域,完善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设计、施工验收和评价标准,修订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建立绿色建材标准体系。在交通运输领域,加快综合交通运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重点制修订用能设备设施能效标准、绿色交通评价等标准。在流通领域,加快制修订零售业能源管理体系、绿色商场和绿色市场等标准。在公共机构领域,制修订公共机构能源管理体系、能源审计、节约型公共机构评价等标准。在农业领域,加快制修订农业机械、渔船和种植制度等农业生产领域高产节能,省柴节煤灶炕等农村生活节能,以及农作物秸秆能源化高效利用等相关技术标准。(国家标准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国管局、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楷体| (八)实施节能标准化示范工程。}}选择具有示范作用和辐射效应的园区或重点用能企业,建设节能标准化示范项目,推广低温余热发电、吸收式热泵供暖、冰蓄冷、高效电机及电机系统等先进节能技术、设备,提升企业能源利用效率。(国家标准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牵头负责)
{{楷体| (九)推动节能标准国际化。}}跟踪节能领域国际标准发展,实质性参与和主导制定一批节能国际标准,扩大节能技术、产品和服务等国际市场份额。加强节能标准双边、多边国际合作,推动与主要贸易国建立节能标准互认机制。(国家标准委、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负责)
<b> 四、强化标准实施</b>
{{楷体| (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强化用能单位实施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主体责任,开展能效对标达标活动,发挥节能标准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设备和系统能效提升的规范和引导作用。以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为依据,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等高耗能行业的生产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对煤炭、石油、有色、建材、化工等产能过剩行业和稀土等战略资源行业的生产企业进行准入公告。以强制性能效标准和交通工具燃料经济性标准为依据,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能效标识制度。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应严格执行新建建筑强制性节能标准。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的保障性住房,应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将强制性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质检总局、国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楷体| (十一)推动实施推荐性节能标准。}}强化政策与标准的有效衔接,制定相关政策、履行职能应优先采用节能标准。在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生产许可、节能改造、节能量交易、节能产品推广、节能认证、节能示范、绿色建筑评价及公共机构建设等领域,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量评估、电力需求侧管理、节约型公共机构评价等节能标准。推动能源管理体系、系统经济运行、能量平衡测试、节能监测等推荐性节能标准在工业企业中的应用。积极开展公共机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国管局、国家认监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楷体| (十二)加强标准实施的监督。}}以节能标准实施为重点,加大节能监察力度,督促用能单位实施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和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完善质量监督制度,将产品是否符合节能标准纳入产品质量监督考核体系。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方参与对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b> 五、保障措施</b>
{{楷体| (十三)加大节能标准化科研支持力度。}}实施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节能领域技术标准科研工作规划。强化节能技术研发与标准制定的结合,支持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建设产学研用有机结合的区域性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培育形成技术研发—标准研制—产业应用的科技创新机制。(科技部、国家标准委牵头负责)
{{楷体| (十四)加快节能标准化人才培养步伐。}}完善节能标准化人才教育体系,鼓励节能标准化人才担任节能国际标准化技术组织职务。加强基层节能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提升各类用能单位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运用节能标准的能力。(国家标准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国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节能标准化工作的重大意义,精心组织,加强配合,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拓宽节能标准化资金投入渠道,扎实推动各项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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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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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关于同意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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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国函〔2015〕60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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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 block|<b>国务院关于同意存款保险制度
实施方案的批复</b>
}}{{楷体|国函〔2015〕60号}}}}
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报请审定〈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请示]]》(银发〔2015〕6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人民银行商有关部门提出的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请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存款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认真组织实施。
二、存款保险基金由人民银行设立专门账户,分账管理,单独核算,管理工作由人民银行承担。在存款保险基金积累较为充足且其他条件成熟时,可按程序设立独立机构,履行存款保险职能。
三、人民银行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存款保险制度平稳出台和有效运行。重大情况及时报国务院。
国务院
2015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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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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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year=2015 |month=2 |day=16
|发文字号=国发〔2015〕10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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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 block|<b>国 务 院 关 于 完 善 出 口 退 税
负担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b>
}}{{楷体|国发〔2015〕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理顺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促进外贸稳定发展,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中央和地方负担机制,调整消费税税收返还政策,并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退税(包括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2014年原负担的出口退税基数,定额上解中央。
二、中央对地方消费税不再实行增量返还,改为以2014年消费税返还数为基数,实行定额返还。
三、具体出口退税上解基数、消费税返还基数,由财政部核定。
国务院
2015年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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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改革实施总体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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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关于同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改革实施总体方案的批复
|year=2014 |month=12 |day=8
|发文字号=国函〔2014〕154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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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 block|<b>国务院关于同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改革实施总体方案的批复 </b>
}}{{楷体|国函〔2014〕154号}}}}
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改革实施总体方案的请示]]》(银发〔2014〕30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人民银行商有关单位提出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改革实施总体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改革要坚持以政策性业务为主体。通过对政策性业务和自营性业务实施分账管理、分类核算,明确责任和风险补偿机制,确立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约束机制,建立规范的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建设成为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农业政策性银行。
三、人民银行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完善监督管理,抓紧推进相关后续工作,确保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改革工作依法合规、稳妥有序推进。重大情况及时报国务院。
国务院
2014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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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外语中文译写规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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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外语中文译写规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year=2014 |month=11 |day=8
|发文字号=国办函〔2014〕92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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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b>{{x-larger block|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外语中文
译写规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b>{{楷体|国办函〔2014〕92号}}}}
教育部:
你部《[[关于调整外语中文译写规范部际联席会议名称、职能及成员单位的请示]]》(教语信〔2014〕5号)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同意调整外语中文译写规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一)将外语中文译写规范部际联席会议名称调整为外语中文译写规范和中华思想文化术语传播部际联席会议。(二)调整联席会议主要职能,增加以下内容:统筹协调中华思想文化术语传播工作,制定中华思想文化术语遴选与译写规则和标准,组织中华思想文化术语遴选与译写工作,发布译写成果及规范应用,组织中华思想文化术语传播活动。(三)增加中国外文局、文化部、社科院为成员单位。
附件:外语中文译写规范和中华思想文化术语传播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b>附件</b>
{{c|<b>{{x-larger block|外语中文译写规范和中华思想文化
术语传播部际联席会议制度}}</b>}}
为加强外语专有名词翻译规范工作,促进中华思想文化术语传播,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经国务院同意,建立外语中文译写规范和中华思想文化术语传播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b> 一、主要职能</b>
统筹协调外国人名、地名和事物名称等专有名词的翻译工作。组织制定译写规范,规范已有外语词中文译写及其简称,审定新出现的外语词中文译写及其简称。统筹协调中华思想文化术语传播工作,制定中华思想文化术语遴选与译写规则和标准,组织中华思想文化术语遴选与译写工作,发布译写成果及规范应用,组织中华思想文化术语传播活动。
<b> 二、成员单位</b>
联席会议由国家语委、中央编译局、中国外文局、外交部、教育部、民政部、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办、新华社、中科院、社科院组成,国家语委为牵头单位。联席会议由国家语委主任担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家语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国家语委副主任、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司长担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司局级负责同志担任。
<b> 三、工作规则</b>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召集人主持,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同时抄报国务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参加会议,研究相关工作。
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单位外语专有名词译写和中华思想文化术语选译、传播日常工作。
<b> 四、工作要求</b>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积极参加联席会议,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向各成员单位及时通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c|<b>{{x-larger block|外语中文译写规范和中华思想文化
术语传播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b>}}
召集人:李卫红 教育部副部长、国家语委主任
成 员:柴方国 中央编译局副局长
周明伟 中国外文局局长
张 明 外交部副部长
宫蒲光 民政部副部长
丁 伟 文化部副部长
吴尚之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
崔玉英 新闻办副主任
彭树杰 新华社副总编辑
李静海 中科院副院长
李 扬 社科院副院长</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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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提供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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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关于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提供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
|year=2014 |month=10 |day=2
|发文字号=国函〔2014〕134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批复
|theme=港澳台侨工作\港澳工作
|theme2=港澳工作
|edition=yes
|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x-larger block|<b>国务院关于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
提供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有 关 问 题 的 批 复</b>
}}{{楷体|国函〔2014〕13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提供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持股比例扩大到55%的请示]]》(工信部通〔2014〕3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合资企业提供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仅限于经营性电子商务网站)的持股比例上限扩大到55%。此项政策自本批复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本批复所指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中的有关规定。
三、你部要会同有关方面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加强监督指导,完善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确保网络信息安全和市场公平竞争。
四、其他事项按照《[[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执行。
国务院
2014年10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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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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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year=2014 |month=9 |day=28
|发文字号=国办发明电〔2014〕17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
|theme=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theme2=食品药品监管
|edition=yes
|notes={{Textquality|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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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 block|<b>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b>
}}{{楷体|国办发明电〔2014〕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以来,各地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决策部署,坚持机构改革和强化监管“两手抓”,促进了食品药品安全形势稳定向好。但一些地方机构改革进展缓慢、力量配备不足,个别地方监管工作出现断档脱节,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加大、问题时有发生。近期,“上海福喜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要求充分认识食品安全问题的复杂性、长期性、艰巨性,举一反三,完善监管体制,切实管住管好。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有关文件、《[[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精神以及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等有关要求,健全从中央到地方直至基层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建立覆盖从生产加工到流通消费全过程的最严格监管制度,确保中央政令畅通,执行不搞变通、不打折扣。
二、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进度缓慢的地方要制定时间表、拿出硬措施,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抓紧完成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组建工作,加强基层监管执法和技术力量,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检验检测、产品追溯等技术支撑体系,确保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有足够力量和资源有效履行职责。要把监管触角延伸到基层和乡镇(社区),尽量缩短改革过渡期,打通监管执法的“最后一公里”,消除监管死角盲区,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三、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和国发〔2013〕18号文件关于省、市、县三级组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对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的要求,充分考虑食品药品监管的专业性、技术性和特殊重要性,保持食品药品监管体系的系统性。已经组建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市(地、州)、县(市、区),要加强监管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水平,尽快让机构正常运转起来;进行综合设置市场监管机构改革的县(市、区)要确保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在监管资源整合中得到强化,可根据工作需要,加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的牌子,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四、切实抓好改革过渡期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4〕20号),深刻吸取“上海福喜事件”的教训,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机构改革尚未到位的地方,要保持部门间协调配合、上下贯通,按原渠道部署和落实相关工作,保证工作不断、运转顺畅。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发挥统筹协调、督促指导作用,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明确监管部门职责,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社会合力共治。
食品药品安全是重大的基本民生问题。各地区要把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建设的部署精神作为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的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有关工作进展情况请于2014年10月15日前报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9月28日</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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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支持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有关政策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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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关于支持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有关政策的批复
|year=2014 |month=9 |day=15
|发文字号=国函〔2014〕123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批复
|theme=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经济体制改革
|theme2=经济体制改革
|edition=yes
|notes={{Textquality|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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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 block|<b>国务院关于支持汕头经济特区建设
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有关政策的批复</b>
}}{{楷体|国函〔2014〕12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汕头经济特区创办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的请示]]》(粤府〔2013〕12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汕头经济特区设立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试验区处于汕头经济特区核心地带,区位条件优越,比较优势突出,具备加快发展的条件和潜力。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充分发挥华侨华人资源优势,把试验区建设作为汕头经济特区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和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要门户的重大举措,积极开展先行先试,为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探索新路。
二、支持试验区着力转型升级,推动海外华侨华人与祖国经济深度融合发展。研究建立符合广大海外华侨华人意愿和国际通行规则的跨境投资、贸易机制,打造更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公平、统一、高效的营商环境,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大力发展跨境金融、商务会展、资源能源交易、文化创意、旅游休闲、教育培训、医疗服务、信息、海洋等产业,培育富有活力的都市产业体系。依法保障海外华侨华人投资权益,创新侨务工作模式,推动引资、引技、引智有机结合,依法给予海外华人更多出入境便利。创新人才引进机制,对符合来华工作条件的外籍华人,优先办理有关手续。积极推动试验区教育医疗事业发展,为海外华侨华人在教育医疗方面提供便利,确保海外华侨华人依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三、支持试验区搭建海外华侨华人文化交流平台,深化与有关国家(地区)的人文合作。拓展文化传播渠道,不断扩大中华文化的影响力。要以合作、创新和服务为主题,构建面向海外华侨华人的聚集发展创新平台,建设跨境金融服务、国际采购商贸物流、旅游休闲中心和华侨文化交流、对外传播基地。
四、支持试验区全面深化改革,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要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动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在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营商环境、通关制度、社会管理、土地管理、海域使用和投融资等方面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国际贸易与投资便利化,进一步研究放宽外商投资市场准入,推进金融、教育、文化、医疗等服务业领域有序开放,积极创新利用外资管理体制。
五、加大政策支持,统筹推进试验区建设发展。要进一步明确发展思路,突出发展重点,创新发展方式,在有关规划编制、政策支持、项目安排、机制创新、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侨务管理、人文交流等方面研究给予政策支持。试验区规划建设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着力优化空间布局,切实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海域资源,对尚不在《[[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年)]]》范围内的20平方公里,待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得到国务院批准后再实施。执行国家统一财税政策,涉及的重大政策和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六、加强组织协调,有力有序推动试验区发展。广东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加大支持力度,扎实推进试验区建设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积极研究制定具体可行的支持政策措施,发展改革委要会同侨办等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帮助解决试验区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推动试验区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各有关方面要密切配合、开拓创新,共同推动试验区持续健康发展,努力开创汕头经济特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新局面。
国务院
2014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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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序做好支援云南鲁甸地震灾区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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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序做好支援云南鲁甸地震灾区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
|year=2014 |month=8 |day=5
|发文字号=国办发明电〔2014〕14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
|theme=民政、扶贫、救灾\减灾救灾
|theme2=减灾救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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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s={{Textquality|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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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 block|<b>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序做好支援
云南鲁甸地震灾区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b>
}}{{楷体|国办发明电〔201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8月3日,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发生6.5级地震,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立即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第一时间赴灾区指挥抗震救灾。受灾地区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奋起抗灾,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民警及专业救援队伍紧急开展抢险救援。社会各界给予大力支持,许多志愿组织和人员积极投入抗震救灾。
目前,灾区抢险救援、医疗救治、群众生活安置、基础设施抢修等工作正在有序进行。由于地震灾区处于河谷地带,山高坡陡路险,道路损毁严重,地质灾害多发,交通通行不畅,伤员转运和救灾物资运输面临很大压力,加之灾区余震不断,大量房屋倒塌或受损,基本没有接待能力,如大量人员前往,不仅自身安全难以保障,也给当地救灾工作带来新的困难。应云南省的要求,为有力有序做好抗震抢险救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抗灾救灾工作机制。考虑到此次地震灾害范围、规模和影响,中央已明确抗震救灾以地方为主形成统一指挥体系。云南省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高效工作机制,扎实做好抗震救灾各项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及时帮助灾区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严格控制赴灾区工作人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单位和社会团体,未经批准近期原则上暂不自行安排工作组和工作人员前往灾区。对于灾区确有需要的,国务院办公厅将统一作出安排。
三、加强对社会捐赠的统一组织管理。社会各界有捐赠意愿的,建议以捐赠资金为主,通过民政部规定的渠道,主要用于灾区重建和受灾群众长期安置需要。对于捐赠的物资和装备,由捐赠地民政部门与灾区民政部门协调后,统一安排接收并有组织地运往灾区。未经协调确认的,一律不得自行分散运送。
四、及时劝阻非紧急救援人员赴灾区。各有关方面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解释说明,及时劝阻非专业救援组织、志愿者、游客等近期尽量不要前往灾区,以支持灾区的抗震救灾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8月5日</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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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河北衡水湖等4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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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河北衡水湖等4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
|year=2014 |month=6 |day=16
|发文字号=国办函〔2014〕55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
|theme=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theme2=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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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s={{Textquality|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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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 block|<b>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河北衡水湖等4处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b>
}}{{楷体|国办函〔2014〕55号}}}}
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林业局:
《[[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河北衡水湖等4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的请示]]》(环发〔2014〕81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同意调整河北衡水湖、内蒙古图牧吉、甘肃祁连山和新疆托木尔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功能区划。调整后保护区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等由环境保护部予以公布。
二、有关地区要按照批准的调整方案组织勘界,落实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三、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妥善处理好自然保护区管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及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确保各项管理措施得到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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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内蒙古二连浩特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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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内蒙古二连浩特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批复
|year=2014 |month=6 |day=5
|发文字号=国函〔2014〕74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批复
|theme=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规划
|theme2=城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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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s={{Textquality|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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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x-larger block|<b>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内蒙古二连浩特
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批复</b>
}}{{楷体|国函〔2014〕74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
发展改革委《[[关于设立内蒙古二连浩特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请示]]》(发改西部〔2014〕97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内蒙古二连浩特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由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印发。二连浩特外接蒙古国人口经济集聚区、资源富集区,靠近俄罗斯东西伯利亚地区政治经济中心,是目前我对蒙古国开放的最大口岸、对蒙经贸合作的主要通道和对俄经贸合作的重要平台,也是丝绸之路经济带的重要节点。建设试验区有利于扩大我与蒙古国、俄罗斯的经贸合作,有利于探索沿边地区开发开放新模式,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全方位对外开放格局,对于加快内蒙古自治区向北开放桥头堡建设、加快沿边地区开发开放步伐、推动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促进边境地区民族团结与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试验区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紧紧抓住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的重大机遇,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为动力,积极发挥对蒙开放合作主要通道的优势,进一步解放思想,先行先试,着力创新体制机制,着力扩大对外开放,着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着力培育特色优势产业,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把试验区建设成为我国向北开放国际通道的重要枢纽、深化中蒙战略合作的重要平台、沿边地区重要的经济增长极和睦邻安邻富邻示范区。
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试验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健全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有力有序有效推进试验区建设发展。要认真做好建设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规划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要执行国家统一财税政策,着力优化空间布局,严格保护生态环境,切实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抓紧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切实保护和节约水资源。要进一步明确发展思路,突出发展重点,创新发展方式,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有效引导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扎实推进试验区建设。试验区建设涉及的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在规划编制、政策制定、项目安排、体制创新、对外开放等方面对试验区给予积极支持。要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指导和帮助地方政府切实解决试验区建设发展中遇到的问题,进一步为试验区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综合协调、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组织研究进一步支持试验区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重大问题和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
2014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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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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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
|year=2014 |month=5 |day=2
|发文字号=国发〔2014〕19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决定
|theme=科技、教育\教育
|theme2=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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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b>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b>
{{楷体|国发〔2014〕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国职业教育事业快速发展,体系建设稳步推进,培养培训了大批中高级技能型人才,为提高劳动者素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就业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要看到,当前职业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构不尽合理,质量有待提高,办学条件薄弱,体制机制不畅。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对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造更大人才红利,加快转方式、调结构、促升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作出以下决定。
<b> 一、总体要求
</b>{{楷体|(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适应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统筹发挥好政府和市场的作用,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
{{楷体|(二)基本原则。
}}{{楷体|——政府推动、市场引导。}}发挥好政府保基本、促公平作用,着力营造制度环境、制定发展规划、改善基本办学条件、加强规范管理和监督指导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办学,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激发学校发展活力,促进职业教育与社会需求紧密对接。
{{楷体|——加强统筹、分类指导。}}牢固确立职业教育在国家人才培养体系中的重要位置,统筹发展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坚持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强化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和部门协调配合,加强行业部门对本部门、本行业职业教育的指导。推动公办与民办职业教育共同发展。
{{楷体|——服务需求、就业导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推动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重点提高青年就业能力。
{{楷体|——产教融合、特色办学。}}同步规划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推进人力资源开发与技术进步,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与产业转型升级衔接配套。突出职业院校办学特色,强化校企协同育人。
{{楷体|——系统培养、多样成才。}}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紧密衔接,发挥中等职业教育在发展现代职业教育中的基础性作用,发挥高等职业教育在优化高等教育结构中的重要作用。加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沟通,为学生多样化选择、多路径成才搭建“立交桥”。
{{楷体|(三)目标任务。}}到2020年,形成适应发展需求、产教深度融合、中职高职衔接、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沟通,体现终身教育理念,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楷体|——结构规模更加合理。}}总体保持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高等职业教育规模占高等教育的一半以上,总体教育结构更加合理。到2020年,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达到2350万人,专科层次职业教育在校生达到1480万人,接受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学生达到一定规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达到3.5亿人次。
{{楷体|——院校布局和专业设置更加适应经济社会需求。}}调整完善职业院校区域布局,科学合理设置专业,健全专业随产业发展动态调整的机制,重点提升面向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社会管理、生态文明建设等领域的人才培养能力。
{{楷体|——职业院校办学水平普遍提高。}}各类专业的人才培养水平大幅提升,办学条件明显改善,实训设备配置水平与技术进步要求更加适应,现代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专兼结合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进展显著。建成一批世界一流的职业院校和骨干专业,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培养高地。
{{楷体|——发展环境更加优化。}}现代职业教育制度基本建立,政策法规更加健全,相关标准更加科学规范,监管机制更加完善。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政策更加健全。全社会人才观念显著改善,支持和参与职业教育的氛围更加浓厚。
<b>二、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b>{{楷体|(四)巩固提高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水平。}}各地要统筹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落实好职普招生大体相当的要求,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鼓励优质学校通过兼并、托管、合作办学等形式,整合办学资源,优化中等职业教育布局结构。推进县级职教中心等中等职业学校与城市院校、科研机构对口合作,实施学历教育、技术推广、扶贫开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社会生活教育。在保障学生技术技能培养质量的基础上,加强文化基础教育,实现就业有能力、升学有基础。有条件的普通高中要适当增加职业技术教育内容。
{{楷体|(五)创新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专科高等职业院校要密切产学研合作,培养服务区域发展的技术技能人才,重点服务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技术研发和产品升级,加强社区教育和终身学习服务。探索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建立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以产学结合为途径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研究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学位制度。原则上中等职业学校不升格为或并入高等职业院校,专科高等职业院校不升格为或并入本科高等学校,形成定位清晰、科学合理的职业教育层次结构。
{{楷体|(六)引导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转型发展。}}采取试点推动、示范引领等方式,引导一批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向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转型,重点举办本科职业教育。独立学院转设为独立设置高等学校时,鼓励其定位为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建立高等学校分类体系,实行分类管理,加快建立分类设置、评价、指导、拨款制度。招生、投入等政策措施向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倾斜。
{{楷体|(七)完善职业教育人才多样化成长渠道。}}健全“文化素质+职业技能”、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和技能拔尖人才免试等考试招生办法,为学生接受不同层次高等职业教育提供多种机会。在学前教育、护理、健康服务、社区服务等领域,健全对初中毕业生实行中高职贯通培养的考试招生办法。适度提高专科高等职业院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比例、本科高等学校招收职业院校毕业生的比例。逐步扩大高等职业院校招收有实践经历人员的比例。建立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推进学习成果互认衔接。
{{楷体|(八)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建立有利于全体劳动者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的灵活学习制度,服务全民学习、终身学习,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面向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残疾人、失业人员等群体广泛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推进农民继续教育工程,加强涉农专业、课程和教材建设,创新农学结合模式。推动一批县(市、区)在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改革发展方面发挥示范作用。利用职业院校资源广泛开展职工教育培训。重视培养军地两用人才。退役士兵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b>三、激发职业教育办学活力
</b>{{楷体|(九)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创新民办职业教育办学模式,积极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举办民办职业教育;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探索公办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相互委托管理和购买服务的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教学过程,共同开发课程和教材等教育资源。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与公办职业院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依法享受相关教育、财税、土地、金融等政策。健全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管理和评价。
{{楷体|(十)健全企业参与制度。}}研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有关法规和激励政策,深化产教融合,鼓励行业和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规模以上企业要有机构或人员组织实施职工教育培训、对接职业院校,设立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岗位。企业因接受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多种形式支持企业建设兼具生产与教学功能的公共实训基地。对举办职业院校的企业,其办学符合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要求的,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对职业院校自办的、以服务学生实习实训为主要目的的企业或经营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支持企业通过校企合作共同培养培训人才,不断提升企业价值。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楷体|(十一)加强行业指导、评价和服务。}}加强行业指导能力建设,分类制定行业指导政策。通过授权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把适宜行业组织承担的职责交给行业组织,给予政策支持并强化服务监管。行业组织要履行好发布行业人才需求、推进校企合作、参与指导教育教学、开展质量评价等职责,建立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
{{楷体|(十二)完善现代职业学校制度。}}扩大职业院校在专业设置和调整、人事管理、教师评聘、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职业院校要依法制定体现职业教育特色的章程和制度,完善治理结构,提升治理能力。建立学校、行业、企业、社区等共同参与的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制定校长任职资格标准,推进校长聘任制改革和公开选拔试点。坚持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与学校领导、骨干教师相互兼职制度。完善体现职业院校办学和管理特点的绩效考核内部分配机制。
{{楷体|(十三)鼓励多元主体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研究制定院校、行业、企业、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共同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的支持政策,发挥职业教育集团在促进教育链和产业链有机融合中的重要作用。鼓励中央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牵头组建职业教育集团。探索组建覆盖全产业链的职业教育集团。健全联席会、董事会、理事会等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开展多元投资主体依法共建职业教育集团的改革试点。
{{楷体|(十四)强化职业教育的技术技能积累作用。}}制定多方参与的支持政策,推动政府、学校、行业、企业联动,促进技术技能的积累与创新。推动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共建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实验实训平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成为国家技术技能积累与创新的重要载体。职业院校教师和学生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产品设计等成果,可依法依规在企业作价入股。
<b>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b>{{楷体|(十五)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坚持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强化教学、学习、实训相融合的教育教学活动。推行项目教学、案例教学、工作过程导向教学等教学模式。加大实习实训在教学中的比重,创新顶岗实习形式,强化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实训考核评价。健全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积极推进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开展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的现代学徒制试点,完善支持政策,推进校企一体化育人。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楷体|(十六)建立健全课程衔接体系。}}适应经济发展、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需要,建立专业教学标准和职业标准联动开发机制。推进专业设置、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相衔接,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教学过程等方面的衔接,形成对接紧密、特色鲜明、动态调整的职业教育课程体系。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科学合理设置课程,将职业道德、人文素养教育贯穿培养全过程。
{{楷体|(十七)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完善教师资格标准,实施教师专业标准。健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办法,探索在职业学校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加强校长培训,实行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落实教师企业实践制度。政府要支持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自主聘请兼职教师。完善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到职业院校担任专兼职教师的相关政策,兼职教师任教情况应作为其业绩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加强职业技术师范院校建设。推进高水平学校和大中型企业共建“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地方政府要比照普通高中和高等学校,根据职业教育特点核定公办职业院校教职工编制。加强职业教育科研教研队伍建设,提高科研能力和教学研究水平。
{{楷体|(十八)提高信息化水平。}}构建利用信息化手段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的有效机制,推进职业教育资源跨区域、跨行业共建共享,逐步实现所有专业的优质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支持与专业课程配套的虚拟仿真实训系统开发与应用。推广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实时互动的远程教学。加快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将现代信息技术应用能力作为教师评聘考核的重要依据。
{{楷体|(十九)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完善中外合作机制,支持职业院校引进国(境)外高水平专家和优质教育资源,鼓励中外职业院校教师互派、学生互换。实施中外职业院校合作办学项目,探索和规范职业院校到国(境)外办学。推动与中国企业和产品“走出去”相配套的职业教育发展模式,注重培养符合中国企业海外生产经营需求的本土化人才。积极参与制定职业教育国际标准,开发与国际先进标准对接的专业标准和课程体系。提升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国际影响。
<b>五、提升发展保障水平
</b>{{楷体|(二十)完善经费稳定投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与办学规模和培养要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法制定并落实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或公用经费标准,改善职业院校基本办学条件。地方教育附加费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加大地方人民政府经费统筹力度,发挥好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以及就业经费、扶贫和移民安置资金等各类资金在职业培训中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职业教育经费绩效评价制度、审计监督公告制度、预决算公开制度。
{{楷体|(二十一)健全社会力量投入的激励政策。}}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职业教育,拓宽办学筹资渠道。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职业院校进行捐赠的,其捐赠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税前扣除。完善财政贴息贷款等政策,健全民办职业院校融资机制。企业要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和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责任,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能要求高、实训耗材多、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其中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比例不低于60%。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教育培训经费并拒不改正的企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统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探索利用国(境)外资金发展职业教育的途径和机制。
{{楷体|(二十二)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分类制定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办学标准,到2020年实现基本达标。在整合现有项目的基础上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推动各地建立完善以促进改革和提高绩效为导向的高等职业院校生均拨款制度,引导高等职业院校深化办学机制和教育教学改革;重点支持中等职业学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开发优质教学资源,提高教师素质;推动建立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中等职业教育合作办学工作机制。继续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项目。支持一批本科高等学校转型发展为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行业部门和大型企业要切实加强所办职业院校基础能力建设,支持一批职业院校争创国际先进水平。
{{楷体|(二十三)完善资助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公平公正、多元投入、规范高效的职业教育国家资助政策。逐步建立职业院校助学金覆盖面和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大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学生的助学力度。有计划地支持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内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初中毕业生到省(区、市)内外经济较发达地区接受职业教育。完善面向农民、农村转移劳动力、在职职工、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等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资助补贴政策,积极推行以直补个人为主的支付办法。有关部门和职业院校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严查“双重学籍”、“虚假学籍”等问题,确保资助资金有效使用。
{{楷体|(二十四)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职业教育支持力度。}}服务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积极发展现代农业职业教育,建立公益性农民培养培训制度,大力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在人口集中和产业发展需要的贫困地区建好一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制定奖补政策,支持东部地区职业院校扩大面向中西部地区的招生规模,深化专业建设、课程开发、资源共享、学校管理等合作。加强民族地区职业教育,改善民族地区职业院校办学条件,继续办好内地西藏、新疆中职班,建设一批民族文化传承创新示范专业点。
{{楷体|(二十五)健全就业和用人的保障政策。}}认真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支持在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完善职业院校合格毕业生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办法。各级人民政府要创造平等就业环境,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职业院校毕业生。结合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促进企业提高技能人才收入水平。鼓励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技能职务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制度。
<b>六、加强组织领导
</b>{{楷体|(二十六)落实政府职责。}}完善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国务院相关部门要有效运用总体规划、政策引导等手段以及税收金融、财政转移支付等杠杆,加强对职业教育发展的统筹协调和分类指导;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主要责任,结合本地实际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探索解决职业教育发展的难点问题。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减少对学校教育教学具体事务的干预。充分发挥职业教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
{{楷体|(二十七)强化督导评估。}}教育督导部门要完善督导评估办法,加强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发展职业教育职责的督导;要落实督导报告公布制度,将督导报告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完善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定期开展职业院校办学水平和专业教学情况评估,实施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制度。注重发挥行业、用人单位作用,积极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
{{楷体|(二十八)营造良好环境。}}推动加快修订职业教育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完善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奖励制度。落实好职业教育科研和教学成果奖励制度,用优秀成果引领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研究设立职业教育活动周。大力宣传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的先进事迹和重要贡献,引导全社会确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技术、尊重创新的观念,促进形成“崇尚一技之长、不唯学历凭能力”的社会氛围,提高职业教育社会影响力和吸引力。
国务院
2014年5月2日
(本文有删减)</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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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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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year=2013 |month=11 |day=30
|发文字号=国发〔2013〕46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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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开展优先股试点。开展优先股试点,有利于进一步深化股份制改革,为发行人提供灵活的直接融资工具,优化财务结构,推动兼并重组;有利于丰富证券品种,为投资者提供多元化的投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为稳妥有序开展优先股试点,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gap}}<b>一、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与义务</b>
{{gap}}(一)优先股的含义。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gap}}除本指导意见另有规定以外,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义务以及优先股股份的管理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试点期间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但允许发行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
{{gap}}(二)优先分配利润。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gap}}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以下事项:(1)优先股股息率是采用固定股息率还是浮动股息率,并相应明确固定股息率水平或浮动股息率计算方法。(2)公司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是否必须分配利润。(3)如果公司因本会计年度可分配利润不足而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差额部分是否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是否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5)优先股利润分配涉及的其他事项。
{{gap}}(三)优先分配剩余财产。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在按照公司法和破产法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gap}}(四)优先股转换和回购。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发行人回购优先股的条件、价格和比例。转换选择权或回购选择权可规定由发行人或优先股股东行使。发行人要求回购优先股的,必须完全支付所欠股息,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除外。优先股回购后相应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份总数。
{{gap}}(五)表决权限制。除以下情况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4)发行优先股;(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gap}}(六)表决权恢复。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对于股息可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对于股息不可累积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公司章程可规定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其他情形。
{{gap}}(七)与股份种类相关的计算。以下事项计算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1)根据公司法第101条,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2)根据公司法第102条,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3)根据公司法第103条,提交股东大会临时提案;(4)根据公司法第217条,认定控股股东。
{{gap}}<b>二、优先股发行与交易</b>
{{gap}}(八)发行人范围。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含注册地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
{{gap}}(九)发行条件。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其他条件适用证券法的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条件由证监会另行规定。
{{gap}}(十)公开发行。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1)采取固定股息率;(2)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3)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可就第(2)项和第(3)项事项另行规定。
{{gap}}(十一)交易转让及登记存管。优先股应当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优先股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优先股交易或转让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应当与发行环节一致。
{{gap}}(十二)信息披露。公司应当在发行文件中详尽说明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义务,充分揭示风险。同时,应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gap}}(十三)公司收购。优先股可以作为并购重组支付手段。上市公司收购要约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但可以针对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根据证券法第86条计算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以及根据证券法第88条和第96条计算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时,表决权未恢复的优先股不计入持股数额和股本总额。
{{gap}}(十四)与持股数额相关的计算。以下事项计算持股数额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1)根据证券法第54条和第66条,认定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2)根据证券法第47条、第67条和第74条,认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gap}}<b>三、组织管理和配套政策</b>
{{gap}}(十五)加强组织管理。证监会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稳妥地组织开展优先股试点工作。证监会应当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指导意见,制定并发布优先股试点的具体规定,指导证券自律组织完善相关业务规则。
{{gap}}证监会应当加强市场监管,督促公司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督促中介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gap}}(十六)完善配套政策。优先股相关会计处理和财务报告,应当遵循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会计标准。企业投资优先股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投资优先股的比例不受现行证券品种投资比例的限制,具体政策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外资行业准入管理中外资持股比例优先股与普通股合并计算。试点中需要配套制定的其他政策事项,由证监会根据试点进展情况提出,商有关部门办理,重大事项报告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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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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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b>{{x-larger block|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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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在稳定增长、扩大就业、促进创新、繁荣市场和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是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和稳定就业、鼓励创业的重要内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为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全力支持小微企业良性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gap}}<b>一、确保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和增量“两个不低于”的目标</b>
{{gap}}继续坚持“两个不低于”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目标,在风险总体可控的前提下,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水平、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在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合理保持全年货币信贷总量的前提下,优化信贷结构,腾挪信贷资源,在盘活存量中扩大小微企业融资增量,在新增信贷中增加小微企业贷款份额。充分发挥再贷款、再贴现和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的引导作用,对中小金融机构继续实施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进一步细化“两个不低于”的考核措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小微企业贷款比例、贷款覆盖率、服务覆盖率和申贷获得率等指标,定期考核,按月通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合理分解任务,优化绩效考核机制,并由主要负责人推动层层落实。(人民银行、银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b>二、加快丰富和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式</b>
{{gap}}增强服务功能、转变服务方式、创新服务产品,是丰富和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式的重点内容。进一步引导金融机构增强支小助微的服务理念,动员更多营业网点参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扩大业务范围,加大创新力度,增强服务功能;牢固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小微企业的特点,不断开发特色产品,为小微企业提供量身定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鼓励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全面提供开户、结算、理财、咨询等基础性、综合性金融服务;大力发展产业链融资、商业圈融资和企业群融资,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动产质押、股权质押、订单质押、仓单质押、保单质押等抵质押贷款业务;推动开办商业保理、金融租赁和定向信托等融资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创新资金运用安排,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基金、债权、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新工具,不断创新网络金融服务模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b>三、着力强化对小微企业的增信服务和信息服务</b>
{{gap}}加快建立“小微企业-信息和增信服务机构-商业银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新机制,是破解小微企业缺信息、缺信用导致融资难的关键举措。积极搭建小微企业综合信息共享平台,整合注册登记、生产经营、人才及技术、纳税缴费、劳动用工、用水用电、节能环保等信息资源。加快建立小微企业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注重用好人才、技术等“软信息”,建立针对小微企业的信用评审机制。建立健全主要为小微企业服务的融资担保体系,由地方人民政府参股和控股部分担保公司,以省(区、市)为单位建立政府主导的再担保公司,创设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指导相关行业协会推进联合增信,加强本行业小微企业的合作互助。充分挖掘保险工具的增信作用,大力发展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稳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对小微企业的服务范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b>四、积极发展小型金融机构</b>
{{gap}}积极发展小型金融机构,打通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通道,建立广覆盖、差异化、高效率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体系,是增加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效供给、促进竞争的有效途径。进一步丰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种类,支持在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小型金融机构,推动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引导地方金融机构坚持立足当地、服务小微的市场定位,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进一步做深、做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鼓励大中型银行加快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建设和向下延伸服务网点,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批量化、规模化、标准化水平。(银监会牵头)
{{gap}}<b>五、大力拓展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b>
{{gap}}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是解决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比例过低、渠道过窄的必由之路。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市场的制度安排,完善发行、定价、并购重组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适当放宽创业板市场对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财务准入标准,尽快启动上市小微企业再融资。建立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称“新三板”),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增加适合小微企业的融资品种。进一步扩大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逐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发行规模,在创业板、“新三板”、公司债、私募债等市场建立服务小微企业的小额、快速、灵活的融资机制。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基础上,将区域性股权市场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促进小微企业改制、挂牌、定向转让股份和融资,支持证券公司通过区域性股权市场为小微企业提供挂牌公司推荐、股权代理买卖等服务。进一步建立健全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制度,适时出台定向发行、并购重组等具体规定,支持小微企业股本融资、股份转让、资产重组等活动。探索发展并购投资基金,积极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小微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等发行企业债券,专项用于投资小微企业,促进创新型、创业型小微企业融资发展。(证监会、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b>六、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b>
{{gap}}进一步清理规范各类不合理收费,是切实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的必然要求。继续对小微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的收费定价行为,通过财政补贴和风险补偿等方式合理降低费率。继续治理金融机构不合理收费和高收费行为,开展对金融机构落实收费政策情况的专项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金融机构要严肃处理。(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b>七、加大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支持力度</b>
{{gap}}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予以政策倾斜,是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防范金融风险的必要条件。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和支持政策更好地聚焦小微企业。充分发挥支持性财税政策的引导作用,强化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正向激励;在简化程序、扩大金融机构自主核销权等方面,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核销给予支持。建立科技金融服务体系,进一步细化科技型小微企业标准,完善对各类科技成果的评价机制。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准入、风险资产权重、存贷比考核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监管。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用所募集资金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逐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引导金融机构将盘活的资金主要用于小微企业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度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相应调整绩效考核机制。继续鼓励担保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服务力度,推进完善有关扶持政策。积极争取将保险服务纳入小微企业产业引导政策,不断完善小微企业风险补偿机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b>八、全面营造良好的小微金融发展环境</b>
{{gap}}推进金融环境建设,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是促进小微金融发展的重要基础。地方人民政府要在健全法治、改善公共服务、预警提示风险、完善抵质押登记、宣传普及金融知识等方面,抓紧研究制定支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措施;切实落实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投资(咨询)公司、股权投资企业等机构的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加大对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惩处力度;减少对金融机构正常经营活动的干预,帮助维护银行债权,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化解金融风险,切实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秩序。有关部门要研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小微企业提高自身素质,改善经营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增强信用意识。(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gap}}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进一步提高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形成合力,真正帮助小微企业解决现实难题。银监会要牵头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从2014年开始,各省级人民政府、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要将本地区或本领域上一年度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情况、成效、问题、下一步打算及政策建议,于每年1月底前专题报告国务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落实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和建议,由银监会汇总后报国务院。
{{right|{{gap}}国务院办公厅 }}
{{right|{{gap}}2013年8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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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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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
|year=2013 |month=2 |day=22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3〕15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的指导意见
|theme=卫生、体育\卫生
|theme2=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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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s={{Textquality|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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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b>{{x-larger block|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b>}}
{{c|<b>{{x-larger block|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b>}}
{{c|{{楷体|国办发〔2013〕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近年来,随着基本医保覆盖面的扩大和保障水平的提升,人民群众看病就医得到了基本保障,但仍有极少数需要急救的患者因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等原因,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造成了不良后果。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解决这部分患者的急救保障问题,是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解决人民群众实际困难的客观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根据《[[“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gap}}<b>一、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b>
{{gap}}(一)分级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是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内容和保障。各省(区、市)、市(地)政府组织设立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省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市(地)级基金拨付应急救助资金的功能。市(地)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直辖市可只设本级基金,由其承担募集资金、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副省级市参照市(地)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gap}}(二)多渠道筹集资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省(区、市)、市(地)政府要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当地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中央财政对财力困难地区给予补助,并纳入财政预算安排。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gap}}<b>二、疾病应急救助的对象和范围</b>
{{gap}}(一)救助对象。在中国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gap}}(二)救助基金支付范围。1.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2.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gap}}各地区应结合实际明确、细化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身份确认办法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具体支付范围等。
{{gap}}<b>三、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b>
{{gap}}(一)基金管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当地卫生部门管理,具体由地方政府确定。基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管理办法由卫生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
{{gap}}(二)基金监管。成立由当地政府卫生、财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参加的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督基金运行等。基金独立核算,并进行外部审计。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gap}}<b>四、建立多方联动的工作机制</b>
{{gap}}(一)部门职责。卫生部门牵头组织专家制定需紧急救治的急重危伤病的标准和急救规范;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行为。基本医保管理部门要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民政部门要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共同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进一步完善现行医疗救助制度,将救助关口前移,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衔接,主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救助,做到应救尽救。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查患者的身份。对未履行职责的,由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gap}}(二)医疗机构职责。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对急重危伤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2.对救助对象急救后发生的欠费,应设法查明欠费患者身份;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要尽责追讨欠费。3.及时将收治的无负担能力患者情况及发生的费用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请相关部门协助追讨欠费。4.公立医院要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通过列支坏账准备等方式,核销救助对象发生的部分急救欠费。5.鼓励非公立医院主动核销救助对象的救治费用。6.对救助对象急救的后续治疗发生的救治费用,医疗机构应及时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向医疗救助机构等申请救助。
{{gap}}(三)基金管理机构职责。1.负责社会资金募集、救助资金核查与拨付,以及其他基金管理日常工作等。2.主动开展各类募捐活动,积极向社会募集资金。3.充分利用筹集资金,定期足额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采取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
{{gap}}(四)建立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机构要按照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作,建立责任共担、多方联动的机制。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有关重大政策研究制定及推动落实等工作。
{{gap}}<b>五、做好组织实施工作</b>
{{gap}}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已经开展应急救助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现行政策,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要把握好政府引导与发展社会医疗慈善、基金管理与利用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的关系,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深化公立医院改革,保障基本医疗服务需求,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要注意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逐步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right|国务院办公厅 }}
{{right|2013年2月22日 }}</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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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海洋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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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海洋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year=2012 |month=9 |day=16
|发文字号=国发〔2012〕50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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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s={{Textquality|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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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b>{{x-larger block|{{x-larger block|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海洋经济发展}}
{{x-larger block|“十二五”规划的通知}}}}</b>
}}
{{c|{{楷体|国发〔201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全国海洋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 务 院
2012年9月16日
{{c|{{x-larger block|<b>{{x-larger block|{{x-larger block|全国海洋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b>}}}}
{{c|目 录}}
<b>前 言</b>
<b>第一章 规划背景</b>
第一节 发展成就
第二节 机遇挑战
<b>第二章 总体要求</b>
第一节 指导思想
第二节 基本原则
第三节 总体目标
<b>第三章 优化海洋经济总体布局</b>
第一节 北部海洋经济圈
第二节 东部海洋经济圈
第三节 南部海洋经济圈
第四节 海岛开发与保护
<b>第四章 改造提升海洋传统产业</b>
第一节 海洋渔业
第二节 海洋船舶工业
第三节 海洋油气业
第四节 海洋盐业和盐化工
<b>第五章 培育壮大海洋新兴产业</b>
第一节 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
第二节 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业
第三节 海洋可再生能源业
第四节 海水利用业
<b>第六章 积极发展海洋服务业</b>
第一节 海洋交通运输业
第二节 海洋旅游业
第三节 海洋文化产业
第四节 涉海金融服务业
第五节 海洋公共服务业
<b>第七章 提高海洋产业创新能力</b>
第一节 积极发展海洋产业核心技术
第二节 加快推进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
第三节 鼓励科技型涉海企业发展
第四节 培养海洋产业创新型人才
<b>第八章 推进海洋经济绿色发展</b>
第一节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第二节 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第三节 推进海洋产业节能减排
第四节 提高海洋防灾减灾能力
<b>第九章 加强海洋经济宏观指导</b>
第一节 强化海洋经济规划指导
第二节 加强海洋经济监测评估
第三节 推进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试点
<b>第十章 保障措施</b>
第一节 加强海洋经济管理的统筹协调
第二节 优化海洋经济发展的制度环境
第三节 完善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
第四节 加强规划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c|前 言}}
海洋是潜力巨大的资源宝库,也是支撑未来发展的战略空间。我国海域辽阔,海洋资源丰富,开发潜力巨大。经过多年发展,我国海洋经济取得显著成就,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带动作用。大力发展海洋经济,进一步提高海洋经济的质量和效益,对于提高国民经济综合竞争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海洋经济加快调整优化的关键时期,要准确把握海洋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坚持陆海统筹,科学规划,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为科学规划海洋经济发展,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有关精神,编制《[[全国海洋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作为“十二五”时期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的行动纲领。
本规划涉及的区域包括我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其他管辖海域以及海洋经济发展所依托的相关陆域(未包括港、澳、台地区)。本规划涉及的海洋产业及海洋相关产业包括海洋渔业、海洋船舶工业、海洋油气业、海洋盐业和盐化工业、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业、海洋可再生能源业、海水利用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海洋旅游业、海洋文化产业、涉海金融服务业、海洋公共服务业等。规划期为2011—2015年,展望到2020年。
{{c|第一章 规划背景}}
“十一五”期间,我国海洋经济快速发展并取得显著成就。同时,受国际金融危机等不利因素影响,海洋经济发展也面临着严峻挑战。
{{c|<b>第一节 发展成就</b>}}
海洋经济总量持续快速增长。“十一五”期间,我国海洋经济年均增长13.5%,持续高于同期国民经济增速。2010年,海洋生产总值近4万亿元,比“十五”期末翻了一番多;海洋生产总值占国内生产总值和沿海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分别为9.9%和16.1%,较“十五”期末分别提高了0.3个和0.8个百分点;涉海就业人员3350万人。海洋经济已经成为拉动国民经济发展的有力引擎。
沿海地区产业集聚水平显著提高。随着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程度不断加深,沿海地区区位优势日益凸显,产业空间布局趋于优化。“十一五”期间,国家加强了对沿海地区经济发展的分类指导,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发展规划,沿海地区增长极不断涌现,一批临港临海产业园区快速崛起,海洋经济的规模效益明显提升。环渤海、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地区海洋经济规模不断扩大,2010年三大区域海洋生产总值占全国海洋生产总值的比重达88%。
海洋新兴产业快速起步。海洋技术创新取得新突破,海上风能发电技术进入商业化运行阶段,潮流能、波浪能发电技术进入示范运行阶段,海水提取钾、溴、镁技术进入工业化试验阶段。以海洋高技术为支撑的海洋新兴产业快速发展,年均增速超过20%。2010年,海水利用业增加值近9亿元,比“十五”期末翻了一番多;海洋可再生能源业增加值近40亿元,比“十五”期末翻了三番多。同时,邮轮游艇、休闲渔业、海洋文化、涉海金融及航运服务业等一批新型服务业态加快发展,成为“十一五”期间海洋经济发展的新亮点。
重大海洋基础设施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2010年,沿海港口千吨级以上泊位通过能力超过55亿吨,深水泊位1774个,较“十五”期末分别新增30亿吨和661个,港口设施大型化、规模化、专业化和航道深水化水平大幅提升。青岛海湾大桥、杭州湾跨海大桥、舟山跨海大桥、平潭海峡大桥、厦漳跨海大桥、南澳跨海大桥、港珠澳大桥、青岛胶州湾海底隧道、崇明长江隧道、厦门翔安海底隧道等一批跨海桥梁和海底隧道相继建成或开工建设。重大海洋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加快了生产要素流动与区域经济融合,促进和支撑了沿海地区经济发展。
海洋产业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不断提升。我国海运能力不断提高,截至2010年底,超过亿吨的港口20余个,货物吞吐量连续7年保持世界第一;海洋油气生产跨入大国行列,2010年海洋油气产量超过5000万吨油当量;造船能力全面提升,2010年造船工业的造船完工量、手持订单量、新承接订单量均居世界第一,船舶出口覆盖全球169个国家和地区;海水工厂化养殖和远洋渔业捕捞能力显著增强,海洋水产品加工和出口能力不断提高。随着海洋产业国际地位的提升,我国海洋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增强。
{{c|<b>第二节 机遇挑战</b>}}
经过“十一五”时期的发展,我国海洋经济迈上新台阶,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十二五”时期是加快海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阶段,必须科学判断和准确把握发展趋势,充分利用好各种有利条件,努力保持海洋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
从国际看,经济全球化深入推进,国际产业分工和转移加快,科技创新孕育新的突破,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促进了海洋经济结构转型升级,这为我国加快实施海洋经济“走出去”战略,推进海洋经济在更广范围、更大规模、更深层次上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进一步拓展新的开放领域和发展空间提供了良好条件。同时,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全球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仍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抬头;随着能源资源竞争的不断加剧,围绕海洋资源的权益争夺将愈演愈烈;地区性摩擦和冲突频发,主要国际航线面临的非传统安全领域威胁日趋严峻;海洋生态环境约束日益显现,全球气候变化与海洋灾害影响加剧等问题更加突出,这些因素对我国海洋经济发展提出了严峻挑战。
从国内看,我国综合国力稳步增强,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市场需求潜力不断扩大,科技教育水平显著提升,基础设施日趋完善,宏观调控能力明显提高,为海洋经济加快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同时,海洋经济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和不可持续的问题依然突出,粗放增长方式尚未根本转变,产业结构和布局不尽合理,自主创新和技术成果转化能力不强,资源与生态环境约束加剧,保障发展的体制机制尚不完善,这些因素仍制约着我国海洋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c|第二章 总体要求}}
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有关要求,确定“十二五”时期海洋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c|<b>第一节 指导思想</b>}}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陆海统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着力推进海洋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强化海洋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完善体制机制,全面提升我国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国际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c|<b>第二节 基本原则</b>}}
陆海统筹,联动发展。统筹陆海资源配置,统筹陆海经济布局,统筹陆海环境整治和灾害防治,统筹陆海开发强度与利用时序,统筹近岸开发与远海空间拓展,全面提高综合开发水平。
结构调整,优化发展。调整产业结构,优化空间布局,合理配置生产要素,改造提升海洋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海洋新兴产业,积极发展海洋服务业,统筹安排各行业用海,加快转变海洋经济发展方式。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考虑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陆源污染防治,大力发展海洋循环经济,加强海洋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进海洋产业节能减排与清洁生产,强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防灾减灾,不断增强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
科技引领,创新发展。完善科技创新体系,着力提升海洋科技自主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发挥科技的支撑引领作用,注重海洋人才培养,改革和创新海洋管理体制,增强海洋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和竞争能力。
国际视角,开放发展。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继续实施“走出去”战略,进一步扩大双边、多边经贸合作,加快提升海洋经济对外开放水平。
{{c|<b>第三节 总体目标</b>}}
综合考虑未来海洋经济发展趋势,确定“十二五”时期全国海洋经济发展的主要目标:
海洋经济总体实力进一步提升。海洋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海洋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海洋生产总值年均增长8%,2015年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10%。海洋经济对就业的拉动作用进一步增强,新增涉海就业人员260万人。
海洋科技创新能力进一步加强。海洋领域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占海洋生产总值比重稳步提升。2015年,海洋科技成果转化率达到50%以上,海洋科技对海洋经济的贡献率达到60%以上。
海洋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海洋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程度进一步提高,海洋环境恶化趋势得到有效遏制,氮、磷等主要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初步控制,近岸海域水质总体保持稳定。长江、黄河、珠江等重要河流入海口和渤海等重点海域的水质有所改善。新建各级各类海洋保护区80个,2015年海洋保护区面积占管辖海域面积的比重达到3%。海洋防灾减灾能力显著增强。
海洋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海洋传统产业升级加快;海洋新兴产业实现突破性进展,2015年增加值较“十一五”期末翻一番,占海洋生产总值比重超过3%;海洋服务业增加值年均增长9%,在海洋生产总值中的比重继续提高。
海洋经济调控体系进一步完善。海洋经济的政策指导和调节能力不断增强,监测与评估能力逐步提升,标准制度日益健全,对外开放水平明显提高,综合管理体制与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
{{c|<b>“十二五”期间海洋经济发展主要预期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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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span=2 | {{c|指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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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洋生产总值年均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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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注:〔 〕内为五年累计数。
到2020年,我国海洋经济综合实力显著提高,海洋经济发展空间不断拓展,海洋产业布局更为合理,对沿海地区经济的辐射带动能力进一步增强,海洋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海洋生态环境得到持续改善,海洋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提升,沿海居民生活更加舒适安全。
{{c|第三章 优化海洋经济总体布局}}
根据不同地区和海域的自然资源禀赋、生态环境容量、产业基础和发展潜力,按照以陆促海、以海带陆、陆海统筹、人海和谐的原则,积极优化海洋经济总体布局,形成层次清晰、定位准确、特色鲜明的海洋经济空间开发格局。充分发挥环渤海、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三个经济区的引领作用,推进形成我国北部、东部和南部三个海洋经济圈;结合落实国家关于沿海区域发展的部署,着力培育一批重要的海洋经济增长极。加大海岛及邻近海域保护力度,有序推进重要海岛开发建设,扶持边远海岛发展,加强海岛地区生态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c|<b>第一节 北部海洋经济圈</b>}}
北部海洋经济圈由辽东半岛、渤海湾和山东半岛沿岸及海域组成。该区域海洋经济发展基础雄厚,海洋科研教育优势突出,是我国北方地区对外开放的重要平台,是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重要区域,是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和现代服务业基地、全国科技创新与技术研发基地。
辽东半岛沿岸及海域。该区域发展的功能定位是东北地区对外开放的重要平台、东北亚重要的国际航运中心、全国先进装备制造业和新型原材料基地、重要的科技创新与技术研发基地、生态环境优美和人民生活富足的宜居区。“十二五”时期建设重点是:大力发展水产品养殖,建设浅海水产品养殖基地及大连海珍品增殖基地,推进海洋牧场建设。整合沿海旅游资源,打造具有地域特色的东北亚黄金旅游线路。充分发挥东北地区出海通道和对外开放门户的作用,加强主要港口和集装箱干线港建设,抓紧完善航运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形成以大连港、营口港为主要港口,锦州港、丹东港为地区性重要港口,葫芦岛港、盘锦港为一般港口的总体发展格局。重点打造以大连为主的海洋工程装备制造基地。重点建设大连海洋生物医药中试与产业化基地,加快研制一批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的新型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积极发展海水利用业,建设大连海水综合利用示范区。加快推进大连、丹东、葫芦岛等海上风电及其他海洋可再生能源基地建设。加强辽河流域和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加强对典型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保护。
渤海湾沿岸及海域。该区域发展的功能定位是我国北方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全国科技创新与技术研发基地,以及全国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十二五”时期建设重点是:依托天津港、秦皇岛港、唐山港、黄骅港,重点发展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及出口加工等业务,推进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建设。推进重大旅游项目建设,支持天津邮轮游艇经济发展和东疆保税港核心功能区建设。合理控制渤海油气资源的开发规模,重点做好南堡、曹妃甸油气区的开发,合理布局石化产业集群。积极发展生态型增殖养殖业,建设大型海洋水产品加工基地和物流中心,大力发展休闲渔业。稳定盐业生产,加快盐田改造,提升自动化作业水平。推进形成海水淡化及综合利用、海洋化工循环经济产业链。发挥海洋科技优势,重点发展海水淡化、海上风电、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等海洋新兴产业。改进和完善对海洋经济的金融服务,大力发展船舶融资、船运保险、资金结算等航运金融业务。加强海洋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构建以国家海洋博物馆为核心的海洋文化产业集聚区。加强入海河流小流域综合整治和渤海湾海域污染防治,强化陆源污染控制,推进防护林体系建设。
山东半岛沿岸及海域。该区域发展的功能定位是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现代海洋产业集聚区、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海洋科技教育核心区、国家海洋经济改革开放先行区、全国重要的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十二五”时期建设重点是:着力培育海洋渔业特色品种,推进海洋牧场建设,建成全国重要的海水养殖遗传育种中心、海洋生物种质资源库和海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积极发展高附加值的水产加工业,提升精深加工水平。构筑以青岛港为核心,烟台港、日照港为骨干,威海港、潍坊港、东营港、滨州港为支撑的东北亚国际航运综合枢纽,发展现代航运服务,逐步形成以港口为中心的物流网络和临港物流集聚区。重点发展国际滨海休闲度假、邮轮游艇、海上运动等高端海洋旅游业,建设长岛休闲度假岛和荣成好运角旅游度假区,打造全国重要的海洋文化和体育产业基地。重点发展青岛造船和海洋工程装备制造基地。加强以青岛为核心的海洋科技教育基地建设,依托海洋科技创新优势,在青岛、烟台、威海等地建设海洋新兴产业基地,重点发展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海洋新材料、海水淡化等海洋新兴产业,加快推进海上风电及其他海洋可再生能源基地建设。加快推进青岛西海岸、烟台东部、潍坊滨海、威海南海等海洋经济新区和青岛中德生态园、日照国际海洋城、潍坊滨海产业园三个中外合作园区建设,建成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现代海洋产业集聚区。建设沿海生态廊道,加强自然保护区和海岸带保护,维护生态系统多样性。
{{c|<b>第二节 东部海洋经济圈</b>}}
东部海洋经济圈由江苏、上海、浙江沿岸及海域组成。该区域港口航运体系完善,海洋经济外向型程度高,是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重要区域、亚太地区重要的国际门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和现代服务业基地。
江苏沿岸及海域。该区域发展的功能定位是我国重要的综合交通枢纽,沿海新型的工业基地,重要的土地后备资源开发区,生态环境优美、人民生活富足的宜居区。“十二五”时期建设重点是:实行江海联动,加快打造以连云港港为核心的江苏沿海港口群。积极发展滩涂农林牧业,改良和培育耐盐碱农作物,营造沿海滩涂防护林带,因地制宜发展滩涂种草养畜。发挥海洋、湿地、文化等旅游资源优势,培育我国东部旅游新基地和生态休闲旅游带。积极推进南通、盐城、连云港沿岸及海域的海上风电基地和盐城风电装备基地建设。推进建设无锡海洋深潜装备研发基地,打造新型高端海洋船舶工业带。大力发展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业,重点建设泰州、连云港、大丰、启东海洋生物产业基地,积极发展高端海洋生物技术产品。加快培育涉海业务中介组织,重点发展海洋环保、海洋科技成果转化交易等服务业。积极培育海洋文化创意产业,规划建设创意设计产业基地。加强自然保护区、湿地、滩涂以及水源保护区等的保护,推进滨海湿地生态修复与保护,构建潮间带和滩涂生态屏障。
上海沿岸及海域。该区域发展的功能定位是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十二五”时期建设重点是: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升上海港国际地位,统筹规划集疏运体系,提高码头泊位的大型化和专业化水平,形成以深水港为枢纽、中小港口相配套的沿海港口和现代物流体系。加强国际航运中心软环境建设,大力发展航运物流、航运金融、航运信息等服务业,探索建立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拓展上海航运交易所服务功能,开展船舶交易签证、船舶拍卖、船舶评估等服务;加快发展上海北外滩、陆家嘴、临港新城等航运服务集聚区。进一步拓展旅游市场,整合区内旅游资源,加快发展邮轮产业,建设吴淞口国际邮轮码头。结合发展休闲渔业,积极倡导生态、健康型水产养殖。不断提高船舶自主设计制造能力,重点开发海洋工程装备及关键配套系统,加快建设长兴岛海洋工程装备制造基地。推进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重点建设东海大桥、临港新城和奉贤海上风电场。加强长江口和近海海域污染综合治理及生态保护,完善区域污染联防机制,推进区域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共建、信息共享和污染综合整治。
浙江沿岸及海域。该区域发展的功能定位是我国重要的大宗商品国际物流中心、海洋海岛开发开放改革示范区、现代海洋产业发展示范区、海陆协调发展示范区、海洋生态文明和清洁能源示范区。“十二五”时期建设重点是:着力构建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平台、海陆联动集疏运网络、金融和信息支撑系统“三位一体”的港航物流服务体系,加快推进以宁波—舟山港为核心的大宗商品储运加工贸易基地和集装箱干线港建设,建设我国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支持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建设宁波、舟山、温州等航运服务集聚区。建设舟山现代远洋渔业基地,优先发展高效生态海水养殖,建设一批生态型水产养殖园区和海洋生物资源精深加工区。加强大洋勘查技术与深海科学研究开发基地建设,支持开展深海装备研制。加强海洋生物技术研究,建设国内重要的海洋生物产业基地。积极发展海水利用业,建设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海水资源开发利用工程研究平台、产品中试与产业化基地。积极开发潮汐能、潮流能等海洋清洁能源,积极推进杭州湾、舟山、宁波、台州、温州等海域的海上风电建设。深入挖掘历史文化、民俗文化旅游资源,继续办好海洋文化节,建成我国知名的海洋文化和休闲旅游目的地。严格控制围垦规模,加强沿海标准海塘、防护堤及防护林等建设。
{{c|<b>第三节 南部海洋经济圈</b>}}
南部海洋经济圈由福建、珠江口及其两翼、北部湾、海南岛沿岸及海域组成。该区域海域辽阔、资源丰富、战略地位突出,是我国对外开放和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重要区域,是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和现代服务业基地,也是我国保护开发南海资源、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重要基地。
福建沿岸及海域。该区域发展的功能定位是两岸交流合作先行先试区域、服务周边地区发展新的对外开放综合通道、东部沿海地区先进制造业的重要基地、我国重要的自然和文化旅游中心。“十二五”时期建设重点是:加快发展游艇帆船等高端旅游,积极拓展闽台旅游合作,共同打造“海峡旅游”品牌。积极开展闽台渔业协作,建设生态型海水养殖和海产品精深加工基地,打造全国重要的海水养殖优质品种制种和遗传育种基地。加强厦门港集装箱干线港建设,加快建设连接两岸及港澳、服务中西部地区发展的海峡西岸港口群,积极发展国际物流,构建现代港航物流体系。优化发展船舶修造、海洋工程装备设计研发和制造、海洋精细化工等产业。积极推进海上风电等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推进闽台新能源合作。加快培育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业,推进厦门、福州、泉州等海洋药物及生物制品生产基地建设。积极发展海水利用业,实施海水淡化和海水综合利用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以区域特色海洋文化资源为依托,积极培育海洋文化创意产业。加强沿海港湾、近海岛屿保护,加强入海河流小流域污染综合整治和近岸海域污染防治。
珠江口及其两翼沿岸及海域。该区域发展的功能定位是提升我国海洋经济国际竞争力的核心区、促进海洋科技创新和成果高效转化的集聚区、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示范区、推进海洋综合管理的先行区。“十二五”时期建设重点是:加强粤港澳邮轮航线合作,打造世界邮轮旅游航线重要节点,积极发展新兴旅游项目,重点建设南澳岛、惠东巽寮、红海湾等一批海洋综合旅游区,建成国际高端旅游目的地。以广州、深圳、湛江、珠海、汕头等主要港口为依托,打造世界级港口群和国际物流中心。加快深海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储备和综合加工利用,推进广州、深圳、珠海、湛江、惠州等地深海油气资源开发装备研究、生产基地建设,在汕头、南澳海域适度开发海上风电。支持广州提升大型船舶制造基地自主设计制造能力;大力发展船舶配套产业,建设广州、江门船舶配套基地;积极发展游艇制造业,重点建设珠海、东莞、中山等游艇制造基地;积极发展深海勘探和开发设备、海洋新能源开发设备等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积极拓展深水大网箱等海洋离岸养殖,加快发展水产品加工流通业,建成一批水产品加工基地和物流中心。充分利用南海海洋生物资源优势,重点发展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严格控制珠江口围垦,保护河口和海岸湿地,加强典型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物种和重要渔业资源的保护。
广西北部湾沿岸及海域。该区域发展的功能定位是中国—东盟开放合作的物流、商贸、先进制造业基地和信息交流中心、重要的国际区域经济合作区。“十二五”时期建设重点是:大力推广生态养殖,鼓励发展珍珠、海水名贵鱼等特色品种养殖,建立红树林区生态养殖示范基地;实施海水养殖苗种工程,加快建设水产原良种场和遗传育种中心;加快发展水产品精深加工及配套服务业,建设水产品冷冻加工基地。建设广西北部湾沿海港口,规划建设一批万吨级以上泊位和深水航道,完善西南地区出海大通道的交通基础设施。进一步培育集装箱干线航线,开辟对东盟国家的航线,探索开辟远洋国际航线。积极开发多层次的海洋旅游精品,发展以游艇和帆船为主的海上运动休闲旅游,建立环北部湾滨海跨国旅游区。加快海岛旅游开发,重点推进涠洲岛整体开发和海岛生态修复。积极发展海洋油气业,加大对北部湾盆地的勘探力度,提高对莺歌海盆地海洋油气资源的开采、储存和加工能力。加强红树林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构建海岸生态防护带,加强海洋保护区建设。
海南岛沿岸及海域。该区域发展的功能定位是我国旅游业改革创新的试验区、世界一流的海岛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国际经济合作和文化交流的重要平台、南海资源开发和服务基地、国家热带现代农业基地。“十二五”时期建设重点是:加快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积极开发滨海度假、海洋观光、海岛休闲、邮轮游艇、海上运动等特色旅游项目。规范中沙群岛、西沙群岛旅游开发活动,建设热带海岛风情休闲度假基地。发展热带休闲和观赏渔业,推进西沙渔业生产服务基地和海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建设海南三亚珊瑚礁自然保护区生态教育基地和珊瑚礁修复基地。重点建设海口、洋浦、八所等港口,完善港口功能和配套设施,打造面向东南亚的航运枢纽、物流中心和出口加工基地。加大琼东南盆地深水领域的油气勘探开发力度,鼓励发展商业石油储备和成品油储备。加大对南海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力度。结合海岛供能系统建设,开发海上风电和海洋能等。加强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等典型生态系统与生物多样性保护。
{{c|<b>第四节 海岛开发与保护</b>}}
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认真实施《[[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统筹海岛保护、开发与建设,严格规范海岛开发利用秩序,强化海岛分类管理,实现海岛的合理开发与可持续利用。
重点开发三大海(群)岛。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统筹考虑海岛的区位条件、发展潜力和生态环境容量,重点开发浙江舟山群岛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广东横琴岛。浙江舟山群岛新区重点发展港口物流业、高端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海洋可再生能源业、现代海洋渔业和海洋旅游业,集中建设战略性资源储备中转基地、大宗商品国际物流基地,将其打造成为我国大宗商品国际储运中转加工交易中心、东部地区重要的海上开放门户、海洋海岛综合保护开发示范区、重要的现代海洋产业基地、陆海统筹发展先行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海洋产业、旅游业和现代服务业,积极开展两岸产业合作,加强两岸关键产业领域与核心技术联合研究开发,建设海峡西岸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海洋经济示范基地和国际知名的海岛旅游休闲目的地,将其打造成为两岸交流合作的先行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示范区、两岸同胞共同生活的宜居区、海峡西岸科学发展的先导区。加快广东横琴岛开发建设,重点发展商务服务、休闲旅游、科教研发和高新技术等产业,建设粤港澳地区的区域性商务服务基地、与港澳配套的国际知名旅游度假基地、珠江口西岸的区域性科教研发平台、融合港澳优势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将其建设成为“一国两制”下探索粤港澳合作新模式的示范区、深化改革开放和科技创新的先行区、促进珠江口西岸地区产业升级发展的新平台。
合理开发近岸海岛。以保护为核心,集约利用近岸海岛资源,控制海岛及周边海域的开发规模和开发强度。因岛制宜,科学发展以生态养殖、休闲渔业、生态旅游等产业为主的海岛经济。严格限制围填海等改变海岛岸线的行为,严格限制填海连岛工程建设。支持缺水海岛建设海水淡化、中水回用、海水直接利用以及大陆引水、蓄水等工程。鼓励在有条件的海岛利用风能、太阳能、波浪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
扶持边远海岛发展。在强化保护的前提下,支持有条件的海岛发展特色产业;重点支持边远海岛交通、能源、饮水、环保、防灾减灾等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利用风能、潮汐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鼓励边远海岛建设集雨、储水设施以及海水淡化、中水回用等工程;加强边远海岛基础教育、公共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着力解决边远海岛居民最急需、最迫切的民生问题。
严格海岛资源保护和开发管理。加强海岛资源和生态、开发利用状况调查评价,建立海岛监视监测系统,全方位跟踪和监测海岛开发利用情况和海岛资源及生态状况,推进海岛生态修复等工作。海岛新建工程项目要符合海岛保护规划,对不符合海岛保护规划的项目要提出停工、拆除、迁址或关闭的时间要求。严格规范无居民海岛利用活动。
{{c|第四章 改造提升海洋传统产业}}
通过技术创新,加快海洋渔业、海洋船舶工业、海洋油气业、海洋盐业和盐化工等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增强市场竞争力。
{{c|<b>第一节 海洋渔业</b>}}
合理调整拓展养殖空间,加快推进标准化健康养殖。合理控制、科学规划近海养殖容量,积极拓展深水大网箱等海洋离岸养殖,支持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推广应用健康养殖标准和模式,不断优化养殖品种结构和区域布局。发展与海水养殖业相配套的现代苗种业,加强水产新品种选育,提高水产原良种覆盖率和遗传改良率。加快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和质量安全检验监管体系建设。因地制宜发展海洋滩涂农牧林业等新型业态。
严格控制近海捕捞强度,大力发展远洋渔业。严格执行休渔、禁渔制度,强化渔业资源保护管理,推进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积极开展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加强人工鱼礁和海洋牧场建设,加强重要水产种质资源产卵场、索饵场和洄游通道保护与管理,保护水生生物物种。积极发展过洋性渔业,继续加快开拓大洋性渔业,提高大洋渔场环境及渔情速报等预测预报能力,加强新资源、新渔场的调查与探捕,稳妥推进极地海洋生物资源利用。加强远洋渔业装备和技术研发,积极推动海洋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远洋渔业企业和现代化远洋渔业船队。推进海外渔业基地建设,形成集产供销和后勤补给为一体的海外陆上后勤基地。支持远洋渔业发展,继续完善相关扶持政策。以沿海渔港建设项目为平台,延长海洋渔业产业链,带动港区水产品交易、加工等相关产业发展,打造渔港经济圈。
积极发展水产品精深加工业,进一步健全营销体系。培植壮大一批现代化水产品精深加工龙头企业,提高水产品和加工副产品综合开发利用水平,促进水产品加工业集群式发展和优化升级,培育一批具有较高市场占有率的知名品牌。规范水产品交易市场,积极培育大型水产品网络交易平台,建成多渠道、便捷化配送体系,推动单一的传统营销方式向多元化现代营销方式转变。
{{c|<b>第二节 海洋船舶工业</b>}}
建立现代造船模式,推进产品结构调整。适应国际造船标准规范,遵循现代造船模式,强化精细管理,加快推进大型散货船、油船、集装箱船等主力船型的优化升级,开发设计节能环保、安全高效的绿色船舶,着力提高产品核心竞争力,积极拓展国际市场。加强高端船舶和特种船舶研究设计,重点研发系列化大型及支线液化天然气船、液化石油气船、特种工程船舶、豪华客滚船等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发展新型高性能远洋渔船、海洋调查船、冰区船舶,培育豪华邮轮、旅游观光游艇等品牌产品。做强做优船舶工业,集中力量优化提升环渤海、长江口和珠江口区域三个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现代化大型造修船基地。
提高自主研发能力,大力发展船舶配套产业。进一步完善船舶配套产品研发体系,提升自主品牌船舶配套设备的开发能力,提高船舶配套产品本土化装船率,重点研发船用柴油机、轴舵系统、通信导航系统、甲板系统及废物处理设备等高技术、高附加值的船舶配套产品。引导中小企业积极参与大船厂的分段制造生产体系,提高配套服务能力,形成适应现代造船模式的船舶工业产业集群。
{{c|<b>第三节 海洋油气业</b>}}
加大海洋油气勘探力度,稳步推进近海油气资源开发,加强勘探开发全过程监管和风险控制。提高渤海、东海、珠江口、北部湾、莺歌海、琼东南等海域现有油气田采收率,加大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油气勘探开发力度。依靠技术进步加快深水区勘探开发步伐,提高深远海油气产量。到2015年,争取实现新增海上石油探明储量10亿—12亿吨,新增海上天然气探明储量4000亿—5000亿立方米;海上油气产量达到6000万吨油当量。进一步优化发展沿海石油石化产业,加大对现有化工园区的整合力度,推动产业集聚升级。强化沿海液化天然气接卸能力和油气输配管网建设,提高储备周转与区际调配能力。
{{c|<b>第四节 海洋盐业和盐化工</b>}}
合理规划原盐生产布局,稳定原盐生产规模,加快盐田改造,提高自动化作业水平和原盐生产效率。提升工艺技术和装备水平,积极开发高附加值盐产品,推进原盐加工业精细化、系列化发展。积极发展盐化工业,培育盐化工产业新增长点。
{{c|第五章 培育壮大海洋新兴产业}}
以国家级产业园区为依托,以重大技术突破为支撑,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巩固壮大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海水利用业,扶持培育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业以及海洋可再生能源业,有效提升产业竞争力。
{{c|<b>第一节 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b>}}
海洋油气资源勘探开发装备。重点研发新型、深水装备及关键配套设备和系统,突破设计制造核心技术,重点发展半潜式钻井平台、自升式钻井平台、半潜式生产平台、浮式生产储卸装置、钻井船、物探船、起重铺管船等装备,全面提升海洋平台电站、动力定位系统、钻井系统、水处理系统、油气处理系统及水下采油、施工、检测、维修系统等设备配套能力。掌握深海油气田开发装备的自主设计和建造技术,形成我国自主开发深海油气资源的装备体系,提升装备总装、配套、技术服务能力。
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装备。提升适合各种类型海上风电场施工安装专用装备的制造能力,加快5兆瓦以上海上风电机组及配套设备的研发和产业化。积极开发海上风电永磁发电系统、海洋浮式风力发电系统、大容量储能系统等新产品以及海洋潮汐能、波浪能和潮流能发电装备。推进海洋能源综合集成利用,加快研发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设备。
海水利用装备。提高海水利用装备国产化水平,积极研发日产10万吨以上海水淡化设备、循环冷却及海水脱硫成套设备,延伸海水利用装备产业链条。
{{c|<b>第二节 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业</b>}}
开发安全有效、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广阔的海洋新药物,重点开发抗肿瘤、抗感染、抗病毒,以及治疗心脑血管疾病、神经系统疾病、糖尿病、老年性疾病的海洋药物;积极探索海洋生物资源新物质和海洋生物制品新功能,推进海洋生物新技术、新产品产业化。建立海洋生物和药物资源样品库,推进海洋生物产业公共服务及创新平台建设。加强用于生产海洋药物与生物制品的动植物养殖和栽育,积极推进海洋生物酶制剂、海洋生物功能材料和海洋绿色农用生物制剂等的研发与产业化,积极开发海洋保健品和功能食品。建立健全海洋生物制品研发、生产、检测的标准体系,提升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生产装备的研发制造能力,在有条件的城市建设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产业基地。
{{c|<b>第三节 海洋可再生能源业</b>}}
海上风电。优化开发布局,扶持与农渔业兼容发展的潮间带风电建设,积极发展离岸风电项目,提高产业集中度,有序推进海上风电基地建设。加强海上风电输电规划,完善配套基础设施,提高气象保障能力,加强电网并网技术研究。
海洋能。加强海洋能资源勘查,科学选划海洋能利用空间。建设近岸万千瓦级潮汐能电站、近岸兆瓦级潮流能电站、海岛多能互补独立电力系统等示范工程,积极推进产业化进程。
{{c|<b>第四节 海水利用业</b>}}
海水淡化。提高海水淡化技术自主化水平,实施海水淡化科技产业化工程,开展产业化技术和政策示范,鼓励并支持沿海城市、海岛组织实施大规模海水淡化产业示范工程。在满足相关指标要求并确保人体健康前提下,积极开展海水淡化项目纳入市政饮用水工程试点工作,在有条件的海岛以海水淡化水为主要水源,鼓励沿海城市与企业以海水淡化水作为生产生活用水。
海水直接利用。在沿海地区围绕电力、化工、石化等重点行业,大力推广直接利用海水作为工业用水。结合沿海高耗水行业节水改造和新建项目,大力推广应用海水循环冷却。在有条件的沿海城市,推广海水作为大生活用水。
海水综合利用。推进海水化学资源综合利用,大力开发精细化工产品,重点研发海水提取钾、溴、镁等系列产品的应用技术。
{{c|第六章 积极发展海洋服务业}}
大力发展海洋交通运输业、海洋旅游业和海洋文化产业,积极发展涉海金融服务业、海洋公共服务业,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保障海洋经济健康发展。
{{c|<b>第一节 海洋交通运输业</b>}}
海上运输。优化海运船舶运力结构,促进海运船舶的大型化、专业化。培育一批规模较大、竞争力较强的航运企业,增强远洋航运能力。2015年,远洋船舶平均吨位达到25000吨,沿海港口货物吞吐量达到78亿吨。提高运输组织化水平,加快发展大宗货物和集装箱等的多式联运,推进完善陆海联运体系。加快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推进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升国际航运合作水平。积极发展航运保险、航运金融、海事仲裁和信息咨询等高端航运服务业,初步形成现代航运服务体系。
港口建设。有序推进沿海港口建设,完善布局,拓展功能,着力提升港口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重点推进煤炭、原油、液化天然气、铁矿石和集装箱等主要货类运输码头建设。到2015年,沿海港口深水泊位达到2214个。推进港口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发展公用码头。加强港口深水航道、防波堤等公共基础设施和集疏运系统建设。
港口物流。加快发展港口物流,推进港口与临港产业园区的有效对接和联动,建设以港口为依托的全国性物流枢纽、物流园区和国际物流中心,构建以港口为重要节点的物流服务网络。支持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口岸监管条件。加快电子口岸建设,在主要港口建立港航电子数据交换中心,为通关一体化服务创造条件;推进港口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等重大示范工程建设,逐步建成区域性物流公共信息平台。
{{c|<b>第二节 海洋旅游业</b>}}
科学规划和开发滨海、海岛等旅游资源,积极推进生态旅游示范区、滨海度假区等建设。实施旅游精品战略,因地制宜打造各具特色的滨海黄金旅游带。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积极推进海岛旅游,有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开发。积极发展休闲渔业。大力发展邮轮经济,推进大连、天津、青岛、上海、厦门、深圳、北海、三亚等港口邮轮运输,完善港口码头的旅游服务功能,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发展成为邮轮母港。建设游艇基地,规范游艇市场秩序,发展以游艇和帆船为主体的海上运动休闲旅游。
{{c|<b>第三节 海洋文化产业</b>}}
弘扬海洋文化,充分挖掘以涉海文物、遗址、古建筑等为代表的历史文化和以海岛生活习俗、节日庆典、体育活动等为特色的民俗文化,支持开展渔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打造一批海洋文化品牌。继续办好中国海洋文化节、青岛国际海洋节、厦门国际海洋周、象山开渔节、全国大中学生海洋知识竞赛等海洋文化活动。充分利用各类媒介,广泛传播海洋文化,规划建设一批具有海洋特色的博物馆及民俗文化景区。积极培育以海洋为主题的演艺、展览、出版、动漫等文化创意产业。
{{c|<b>第四节 涉海金融服务业</b>}}
加强金融市场建设,拓宽海洋经济融资渠道,创新金融保险工具,完善海洋金融服务体系。探索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等创新模式,发展和培育海域使用权二级交易市场。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涉海企业以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探索海洋灾害保险新模式,建立和完善海洋保险和再保险市场。
{{c|<b>第五节 海洋公共服务业</b>}}
加快海洋信息体系建设,提供海上通信、海上定位、海洋资料及情报管理服务等,积极培育海洋信息服务企业,促进信息服务向专业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利用国家陆海统一的测绘基准框架和数字海洋信息基础框架,加强海洋测绘地理信息公开和服务。提升海洋立体监测和预报服务能力,积极开展海洋产业安全生产、环境保障、气象预报等专题服务,强化面向港口作业、海洋油气生产、海上旅游、海洋渔业、海洋盐业等领域的服务。提高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海域使用论证、海洋工程勘查、气候可行性论证、海洋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服务水平,积极拓展海洋公共服务领域。对海上渔船安全实行实时监控,完善海上搜救应急服务,积极推进搜救活动的双边、多边和区域合作。提高海域治安管理能力,构建海上治安打防管控体系,改进出入境船舶边防检查服务,优化国际航行船舶管控服务。
{{c|第七章 提高海洋产业创新能力}}
推动海洋产业核心技术的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提高海洋科技成果转化率,增强科技创新与支撑能力,积极引导和鼓励科技型涉海企业发展,加强海洋产业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
{{c|<b>第一节 积极发展海洋产业核心技术</b>}}
支持发展市场前景广阔、辐射带动作用显著、有利于促进海洋产业结构升级的核心技术。在海水利用技术领域,加强海水淡化、海冰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新技术研究,开发大型低温多效、反渗透海水成套技术,发展适于海岛的多能源耦合海水淡化技术和装置,研发大生活用海水高效预处理技术和后处理技术、海水脱硫技术及海水冷却技术。在海洋油气勘探开发技术领域,进一步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深水油气勘探和安全开发技术,发展深水工程重大装备及配套作业技术。在海洋工程装备技术领域,加快特种船舶建造、深海探测、深水油气生产作业、天然气水合物开采、深海通用材料等技术和装备研发。在海洋生物资源综合利用技术领域,发展深远海生物资源利用技术,深化海洋生物产品精深开发技术与装备研发,加强海洋药物、海洋功能食品和海洋微生物开发等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在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领域,突破温差能等海洋能开发利用关键技术,自主研发万千瓦级潮汐能、兆瓦级潮流能、百千瓦级波浪能发电装置等核心设备。在海洋观测监测技术领域,重点研发海洋调查、观测、监测设备与仪器。
{{c|<b>第二节 加快推进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b>}}
建立健全海洋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政府和中介机构的作用,完善产学研结合模式,积极推动协同创新,加快建设公共转化平台和成果转化基地。完善海洋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创新海洋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和评价机制,积极推进海洋科技成果转化,发展海洋高技术产业园区和技术交易市场等。创新投融资机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参与海洋科技创新及成果推广应用。加强海洋科技成果、技术转让等信息资源的共享服务,建设并完善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信息服务网络。有条件的地区在统筹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海洋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交易服务和推广中心。
加强海洋高技术产业园区建设。重点鼓励海洋高技术产业发展基础好、竞争优势突出的园区拓展发展空间,提高建设和管理水平,强化创新功能,提高产业承载和集聚能力。支持各类产业园区优化调整结构,推行园中园和一区多园模式,建设特色海洋产业园区,推进建设国家科技兴海产业示范基地和海洋高技术产业基地,规划建设青岛蓝色硅谷海洋科技自主创新示范区。
{{c|<b>第三节 鼓励科技型涉海企业发展</b>}}
积极推进涉海企业技术创新,加快培育一批集研发、设计、制造于一体的海洋科技型骨干企业。采取技术合作、知识共享、共同开发等方式,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海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支持涉海企业、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制定国际、国内海洋技术及产品标准。鼓励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积极参与海洋新兴产业发展。
{{c|<b>第四节 培养海洋产业创新型人才</b>}}
加强海洋产业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培养和引进,壮大海洋工程装备、海洋资源开发、海洋公共服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海洋高技能人才队伍,加强跨学科优秀科技创新团队建设。营造海洋产业创新型和领军型人才发展的良好环境,建立海洋产业人才教育培训基地,完善海洋产业人才培养开发、评价发现、选拔任用、流动配置和激励保障机制,引导和鼓励涉海企业建立创新人才培养、引进和奖励制度;大力推进海洋产业人才创业,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海洋产业人才进入国家创新型人才创业扶持计划;构建统一开放的海洋产业人才信息服务平台,完善人力资源市场服务功能,促进海洋产业人才合理流动。
{{c|第八章 推进海洋经济绿色发展}}
科学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大力推进海洋产业节能减排,加强陆源污染防治,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切实增强防灾减灾能力,推进海洋经济绿色发展。
{{c|<b>第一节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b>}}
鼓励涉海企业加大海洋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研发和应用等方面的投入,引导园区及企业开展海洋领域循环经济示范。重点围绕海水养殖业、海水利用业、海洋盐业和盐化工等领域,探索构筑沿海地区循环产业体系。积极开展有关循环经济的信息咨询和技术推广,支持涉海企业参与循环经济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先进的循环经济技术和模式。
{{c|<b>第二节 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b>}}
在促进海洋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要高度重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海洋经济和生态环境和谐发展。在海洋资源利用过程中,要坚持优先保护生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坚持海陆统筹、河海兼顾,完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合作机制。继续推进海洋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提升装备能力和技术水平。提高海洋污染防控力度,编制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和主要入海河流河海统筹规划,大力实施渤海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等专项规划,加强污染源治理和监督性监测。加强海洋环境风险管理和防控能力建设,完善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制定海洋环境风险、灾害风险评估规范和技术标准。对于海上石油勘探开发等新建项目,要严把环评审批关,不得批准不符合海洋环境保护规划要求的项目。建立海洋工程灾害风险评估机制,对于在建和已建项目,要定期开展环境风险排查整治。建立健全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制度。加大海洋污染监督执法力度,强化海洋生态监控和生态灾害管理,重点对典型海洋生态区、核电和危险化学品集聚区、城市相邻海域、临港临海产业园区和重大工程建设、海洋倾废实行实时和全过程环境监管,加强海漂垃圾整治。建立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海洋生态建设和海洋保护区管理,编制实施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加强海岸带综合治理,统筹规划海岸带整治修复工作。高度重视海岸湿地及近海特别是滩涂、红树林、珊瑚礁以及生物多样性等保护,严格控制开发占用湿地,制定并实施海洋珍稀物种专项保护行动计划,推进受损海洋生态系统修复,建设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
{{c|<b>第三节 推进海洋产业节能减排</b>}}
大力推进海洋产业节能减排。根据区域海洋环境容量和生态承载能力,制定严格的产业准入标准,完善海洋环境风险项目准入制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重大工业项目建设的前期论证,严格立项和审批程序,严格禁止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淘汰类项目在沿海地区布局。推广节能环保发展模式,通过技术改造创新,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置,促进传统高耗能、高污染企业改造升级,进一步降低能耗和污染物排放量。积极开发利用潮汐能、波浪能、海上风能等清洁能源,鼓励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产业园区建设。在滨海湿地、三角洲和海岛等典型生态区,鼓励发展生态渔业、生态旅游和海洋清洁能源,充分发挥其蓝色碳汇功能,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
加快发展海洋产业节能环保技术。增强涉海企业节能减排意识,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节能技术创新体系。推广先进节能技术和产品,积极发展海洋环保装备及环保材料,加快淘汰高耗能老旧渔船和装备,着力解决海上溢油、重金属、有机污染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海洋污染物的防治问题。加快制定涉海行业节能减排标准。
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根据海洋功能区环境保护要求,严格执行陆源入海排污口及海上人工设施污染物达标排放标准,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评估近岸海域环境容量,对重点海域实施入海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格管理船舶污水排放,建立港口码头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切实提高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率和达标处理率。强化新建排海污水处理厂脱氮脱磷工艺,提高现有排海污水处理厂脱氮脱磷效率。
{{c|<b>第四节 提高海洋防灾减灾能力</b>}}
增强企业安全生产和灾害防范意识,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和应急知识教育,切实提高应急、自救、互救能力。加强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和海洋灾害风险评估,危险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预警信息发布和上报制度,提高防灾标准,最大限度减少海洋自然灾害损失。加强海洋灾害的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重点加强水产养殖、海岛旅游等产业防灾减灾避灾能力建设,提高海上作业人员和旅游人员防御海潮、风暴潮等灾害能力,最大程度保障灾害发生后人员安全。加强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风险实时监测及预警预报,防范海上石油平台、输油管线、运输船舶等发生泄漏,完善海上溢油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溢油影响评价机制。加强信息沟通,提高灾害信息服务水平,深化灾害应急联动协作机制。建立应对灾害救援产品与特种装备生产体系,健全海上应急救援队伍,研究制定海洋应急处置管理办法。
{{c|第九章 加强海洋经济宏观指导}}
强化海洋经济规划指导与调节,合理布局临港临海产业,加强海洋经济监测与评估,推进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建立与海洋经济发展转型相适应的调控体系。
{{c|<b>第一节 强化海洋经济规划指导</b>}}
加强海洋经济规划指导和政策扶持。进一步完善海洋经济发展规划体系,强化各级各类规划的衔接配合。加强对海洋经济结构调整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的规划指导,尽快组织编制深海油气资源勘探开发、海水利用、海水养殖、海洋新能源开发利用、海洋旅游发展等领域专项规划。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引导海洋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着力扶持海洋新兴产业和海洋服务业发展。研究制定海洋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确定国家鼓励、限制和淘汰的海洋产业类型,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强化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对海洋开发活动的指导与约束。科学编制实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根据不同海域空间的功能定位和管理要求,确定开发方向,控制开发强度,规范开发秩序,优化开发布局,完善开发政策,统筹谋划海洋空间利用和海岸带经济布局。加强区域用海整体规划、整体论证、整体审批和整体围填海管理,充分发挥海域使用管理对海洋产业布局的调控作用。强化执行力度,切实发挥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在促进海洋经济科学发展中的基础性、约束性和指导性作用。
{{c|<b>第二节 加强海洋经济监测评估</b>}}
健全海洋经济统计制度,推进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海洋经济核算工作,完善海洋经济核算体系。开展全国海洋经济调查,推进国家和省级海洋经济运行监测与评估能力建设,定期发布海洋经济监测和评估信息,提高辅助决策能力和社会服务水平。搭建国家海洋经济研究平台,加强海洋经济运行分析评估和海洋经济重大问题研究。
{{c|<b>第三节 推进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试点</b>}}
积极推进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工作,加大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重点在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海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海洋综合管理等方面探索新思路和新模式。试点地区要建立试点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评估,研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抓紧研究制定支持全国海洋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c|第十章 保障措施}}
深化海洋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各行业部门间的统筹协调与交流合作,建立健全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制度。加强财政、金融等政策的协调配合,强化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评估工作,逐步完善促进海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政策保障体系,切实提高对海洋经济发展的组织管理与引导能力。
{{c|<b>第一节 加强海洋经济管理的统筹协调</b>}}
完善海洋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海洋经济综合管理与协调机制。创新陆海统筹综合管理模式,统筹推进集监管立体化、执法规范化、管理信息化、反应快速化于一体的现代海洋管理体系建设。加强涉海管理部门之间的统筹协调和沟通配合,提高中央与地方海洋经济管理工作的联动性,增强海洋行政管理效能。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海洋经济管理的统筹协调,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发展改革委、海洋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加强对海洋经济的指导与调节。沿海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统筹协调各方面力量,抓紧研究制定有利于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c|<b>第二节 优化海洋经济发展的制度环境</b>}}
完善海洋法律法规体系。抓紧制定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岛保护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矿产资源法、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执法监督。加强对地方海洋立法工作的指导,支持沿海地区进行制度创新和改革。
加强海洋产业标准化建设。完善海洋新兴产业、海洋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海洋生态与环境保护等标准体系,加快建立邮轮游艇、休闲渔业、公共服务及文化产业等涉海服务标准体系,提升海洋产业标准化水平。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全面加强海洋产业标准化建设。
{{c|<b>第三节 完善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b>}}
财政政策。进一步加大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事业领域的支持力度。探索通过相关措施加大对海水综合利用、海洋新能源开发、海洋工程装备设计、深海资源勘探开发、海洋药物与生物制品研发、海水养殖、远洋渔业、海洋产业节能减排、海洋环境保护等的支持力度。中央和省级财政要加大对边远海岛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重点支持基础设施、社会保障、基础教育、公共卫生等领域建设。
投融资政策。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海洋产业发展。尽快形成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扩大直接融资比重。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海洋渔业和海洋新兴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发挥信贷资源优化配置对海洋产业投资结构的引导和调整作用。支持有实力、有潜力且符合条件的涉海企业上市融资。探索建立促进海洋产业发展的专项基金,鼓励各类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小型微型海洋科技企业。积极探索海洋自然灾害保险的运作机制,研究建立由被保险人、保险公司、相关政府和融资市场风险共担的保险和担保机制。
海域和海岛管理政策。创新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制度,推进资源市场化配置进程,完善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拍挂制度,探索建立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二级市场以及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制度。严格控制传统养殖区和捕捞区的建设用海,完善渔业水域、滩涂占用补偿制度。完善海域使用金制度,加强海域整治、保护和管理。科学编制并严格执行围填海计划,加强对围填海项目选址、平面设计的审查,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审批围填海项目,加强对集中连片围填海的管理。
{{c|<b>第四节 加强规划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b>}}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本规划实施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确保完成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规划确定的功能定位和发展重点,制定或修订本地区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创新机制,明确责任,加强领导,主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沟通衔接,确保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规划实施中涉及的重大政策、改革试点和建设项目按规定程序另行报批。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海洋局建立健全规划评估机制,加强对本规划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国务院。
(此件有删改)</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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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大力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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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关于大力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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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国发〔2012〕43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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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b>{{x-larger block|国务院关于大力实施促进}}</b>
{{gap}}<b>{{x-larger block|中部地区崛起战略的若干意见}}</b>
{{楷体|{{gap}}国发〔201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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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0号)印发实施以来,中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重大成就。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中部地区巩固成果、发挥优势、加快崛起的关键时期,为大力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推动中部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gap}}<b>一、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b>
{{gap}}(一)主要成就。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实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中部地区抢抓机遇、开拓进取,经济实现较快增长,总体实力大幅提升,经济总量占全国的比重逐步提高;粮食生产基地、能源原材料基地、现代装备制造及高技术产业基地和综合交通运输枢纽(以下称“三基地、一枢纽”)建设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取得积极进展,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成效显著;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稳步推进,区域合作交流不断深入,全方位开放格局初步形成;城乡居民收入持续增加,社会事业全面发展,人民生活明显改善。经过不懈努力,中部地区已经步入了加快发展、全面崛起的新阶段。
{{gap}}(二)机遇与挑战。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和扩大内需战略全面实施,中部地区广阔的市场潜力和承东启西的区位优势将进一步得到发挥;国际国内产业分工加快调整,为中部地区有序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创造了良好机遇;我国改革开放深入推进,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为中部地区加快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和有力保障。但也应看到,中部地区经济结构不尽合理、城镇化水平偏低、资源环境约束强化、对外开放程度不高等矛盾和问题仍然突出,转变发展方式任务依然艰巨,促进中部地区崛起任重道远。
{{gap}}(三)重大意义。中部地区是全国“三农”问题最为突出的区域,是推进新一轮工业化和城镇化的重点区域,是内需增长极具潜力的区域,在新时期国家区域发展格局中占有举足轻重的战略地位。在新形势下大力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是推动中部地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整体实力和竞争力,缩小与东部地区发展差距的客观需要;是发挥中部地区区位优势,构筑承东启西、连南接北的战略枢纽,加快形成协调互动的区域发展新格局的现实选择;是激发中部地区内需潜能,拓展发展空间,支撑全国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举措;是破解城乡二元结构,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迫切要求。
{{gap}}(四)总体要求。大力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扩大内需为战略基点,以深化改革开放为动力,更加注重转型发展,加快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发展质量和水平;更加注重创新发展,加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更多依靠科技创新驱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注重协调发展,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新格局;更加注重可持续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更加注重和谐发展,大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使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gap}}(五)发展目标。到2020年,中部地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取得明显成效,年均经济增长速度继续快于全国平均水平,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显著增强,经济总量占全国的比重进一步提高,区域主体功能定位更加清晰,“三基地、一枢纽”地位更加巩固,城乡区域更加协调,人与自然更加和谐,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城乡居民收入与经济同步增长,城镇化率力争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务主要指标接近东部地区水平,努力实现全面崛起,在支撑全国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gap}}<b>二、稳步提升“三基地、一枢纽”地位,增强发展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b>
{{gap}}(六)巩固粮食生产基地地位。毫不松懈抓好粮食生产,结合实施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充分挖掘增产潜力,到2020年中部地区粮食生产能力达到3600亿斤以上,占全国粮食总产量的比重进一步提高,提升在全国粮食生产中的重要地位。加大对中部地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科技推广的支持力度。统筹实施粮食生产重大工程,加快农田水利建设,大规模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加大农作物优良品种选育和推广力度,提高农业生产科技含量。不断完善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政策,继续实施良种补贴,加大农机具购置补贴力度,建立农业关键技术补贴制度。全面推进农业机械化。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积极发展现代农业。在黄淮海平原、江汉平原、鄱阳湖和洞庭湖地区、山西中南部等农产品优势产区规划建设一批现代农业示范区,着力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力争使中部地区走在全国农业现代化前列。
{{gap}}(七)提高能源原材料基地发展水平。继续推进晋北、晋东、晋中、淮南、淮北和河南大型煤炭基地建设,积极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加快实施煤炭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培育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支持在长江沿岸规划建设大型煤炭储备中心。加强煤层气资源开发利用,鼓励采气采煤一体化。加快大型火电基地建设,合理规划建设水电站,支持发展太阳能光伏发电和风力发电,因地制宜推广分布式新能源发电,稳步推进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小水电代燃料和农村水电扩容增效等项目建设,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制定中部地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指导目录,加大重点成矿区带的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投入力度,建立重要矿产资源的矿产地储备,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推进钢铁、石化、有色、建材等优势产业结构调整,延伸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和竞争力,实现原材料工业由大变强,推动建设布局合理、优势突出、体系完整、安全环保的原材料精深加工基地。
{{gap}}(八)壮大现代装备制造及高技术产业基地实力。依托骨干企业,加强技术改造和关键技术研发,推动汽车、大型机械、特高压输变电设备、轨道交通设备、船舶等装备制造业升级和发展。以掌握核心技术为突破口,培育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实施重大产业发展创新工程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成果应用示范工程。充分发挥武汉、长株潭地区综合性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和武汉信息、郑州生物、南昌航空、合肥电子信息等专业性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的辐射带动作用,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新兴产业集群,逐步使战略性新兴产业成为推动中部地区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充分发挥劳动力、资源等优势,有序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重点发展家用电器、纺织服装、农产品加工、能源资源开发与加工等劳动密集型产业,以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制造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
{{gap}}(九)加快发展服务业。积极发展现代物流业,加强重点物流园区的规划与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内陆无水港。规范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发展壮大演艺娱乐、出版发行、影视制作、文化创意等产业,促进文化产业大发展大繁荣。加快发展金融、研发设计、电子商务、信息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大力发展商贸服务、休闲娱乐、旅游等生活性服务业,扶持发展社区服务、养老服务等新型服务业态。
{{gap}}(十)强化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地位。统筹发展各种运输方式,加强与东部沿海和西部地区的交通通道建设,强化中部六省之间的互联互通,全面提升综合交通运输能力,进一步巩固中部地区在全国综合运输大通道中的战略地位。加快完善铁路网,尽快贯通“四纵四横”客运专线中部段,有序推进城际轨道交通建设,继续实施既有线路扩能改造,加强煤运通道建设,提高运输能力。加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完成国家高速公路网中部路段建设,加快构建沿长江快速通道,推进高速公路拥挤路段扩容改造,打通省际“断头路”,基本实现所有县通高等级公路。加快长江、淮河干流及重要支流高等级航道建设,统筹岸线资源开发,加强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和重点内河港口建设。加强武汉、郑州、长沙等枢纽机场建设,支持与其他国内枢纽机场合作开通中转联程国际航线,新建和扩建一批支线机场,鼓励发展通用航空。建设郑州、武汉等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实现各交通方式之间以及与城市交通的无缝衔接。
{{gap}}<b>三、推动重点地区加快发展,不断拓展经济发展空间</b>
{{gap}}(十一)支持重点经济区发展。按照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依托长江黄金水道和重大交通干线,加快构建沿陇海、沿京广、沿京九和沿长江经济带,引导人口和产业集聚发展,促进经济合理布局。重点推进太原城市群、皖江城市带、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中原经济区、武汉城市圈、环长株潭城市群等重点区域发展,形成带动中部地区崛起的核心地带和全国重要的经济增长极。推动晋中南、皖北、赣南、湘南地区开发开放,加快汉江流域综合开发,打造湘西、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和皖南国际文化旅游示范区,培育新的经济增长带。
{{gap}}(十二)发挥城市群辐射带动作用。实施中心城市带动战略,支持省会等中心城市完善功能、增强实力,培育壮大辐射带动作用强的城市群,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科学规划城市群内各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推动大中小城市与周边小城镇进一步加强要素流动和功能联系,实现协调发展。全面加强城镇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综合服务功能,增强城镇承载能力。推进武汉城市圈、环长株潭城市群、中原城市群城际快速轨道交通网络建设。支持郑(州)汴(开封)新区发展,建设内陆开发开放高地,打造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先导区。根据城市群发展需要,适时推进行政区划调整。
{{gap}}(十三)大力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因地制宜发展县域特色优势产业,形成一批特色产业集群,不断增强县域经济实力。把县城和中心镇作为承接城市辐射、服务农村发展的重要节点,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逐步提高建设标准,培育形成一批中小城市,强化对周边农村的生产生活服务功能。深入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稳步推进省直管县改革试点。
{{gap}}(十四)扶持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增加扶贫资金投入,加大工作力度,推进秦巴山区、武陵山区、燕山-太行山区、吕梁山区、大别山区、罗霄山区等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扶贫开发攻坚工程,到2020年稳定实现扶贫对象不愁吃、不愁穿,保障其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扭转贫困地区与其他地区发展差距扩大趋势。推动在武陵山区率先开展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试点。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促进大别山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积极开展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对口协作(帮扶)工作。加大对低洼易涝区、行蓄洪区、南水北调工程渠首区的支持力度。
{{gap}}(十五)支持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和资源型城市转型。加大对中部地区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项目和企业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深入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重组。组织实施好资源型城市吸纳就业、资源综合利用和发展接续替代产业专项,扶持引导资源型城市尽快形成新的支柱产业,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大力支持老工业基地和资源型城市民生工程建设,继续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
{{gap}}<b>四、大力发展社会事业,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b>
{{gap}}(十六)加快发展教育、卫生、文化事业。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优化教育布局和结构。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鼓励发展民办职业教育,落实好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和免学费政策。实施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支持中部地区有特色高水平地方高校发展,推进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提升高等教育水平,推进产学研结合,服务区域经济发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加强疾病预防体系建设,加大地方病、传染病防治力度。推进人口计生服务体系建设,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发挥中部地区历史文化资源优势,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促进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深入推进各项文化惠民工程,加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
{{gap}}(十七)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通过项目带动、产业发展、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多种途径,重点解决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问题。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小型微型企业,加大对自主创业的扶持力度,培育一批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扶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带动农民就地就近就业。继续实施“阳光工程”、“雨露计划”等就业推进工程,加大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培养新型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对未能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培训。健全最低工资和工资指导线制度。完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支持中部地区开展对外劳务合作。
{{gap}}(十八)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实现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应保尽保,合理提高低保标准。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提高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建立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完善福利机构基础设施,逐步拓展社会福利保障范围,推动社会福利服务社会化。加强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开展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
{{gap}}<b>五、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坚定不移走可持续发展道路</b>
{{gap}}(十九)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试点。深入实施武汉城市圈、长株潭城市群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大力支持山西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扎实推进湖北省国家低碳省试点和江西南昌国家低碳城市试点,适当扩大中部地区低碳省份和低碳城市试点范围。支持湖北省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合理确定碳排放初始交易价格。推动绿色低碳小城镇建设。推动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支持丹江口库区开展生态保护综合改革试验,建设渠首水源地高效生态经济示范区,探索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新模式。
{{gap}}(二十)加大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力度。加大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和淮河、黄河、海河、巢湖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力度,建立健全联防联控机制。加快推进城市和重点建制镇污水、垃圾处理,推进重金属污染防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加强重点领域环境风险防控。推动湘江流域污染综合整治,深入开展重金属污染治理。实施大气污染物综合控制,改善重点城市空气环境质量。继续实施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和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加强鄱阳湖、洞庭湖、洪湖、梁子湖、巢湖等重点湖泊和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快三峡库区及上游、丹江口库区及上游、鄱阳湖和洞庭湖湖区防护林建设,加强汉江中下游生态建设,推进武汉大东湖生态水网构建。加大京津风沙源治理力度,继续推进石漠化综合治理和崩岗治理试点。积极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加大矿区塌陷治理力度。强化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和管理。加大对外来入侵物种的防控力度,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gap}}(二十一)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加大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节能工作力度,推进重点节能工程建设。坚决淘汰落后产能,限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严禁污染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转入。加大惩罚性电价、差别电价实施力度和范围。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深入推进粉煤灰、煤矸石等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全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大对重点用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对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投资,中央给予补助。加快山西、河南循环经济试点省建设,大力推进清洁生产,支持建设一批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和示范城市、园区、企业。加快“城市矿产”示范基地、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和再制造示范基地(集聚区)建设。落实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总体战略,加强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建设。
{{gap}}(二十二)加强水利和防灾减灾体系建设。进一步治理淮河,加强黄河下游治理和长江中下游河势控制,推进长江、黄河、淮河干流及主要支流防洪工程和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加强洞庭湖、鄱阳湖、巢湖综合治理,推进长江、淮河流域蓄滞洪区建设和黄河滩区治理,加快南水北调中线及配套工程建设。完成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加强病险水闸除险加固,推进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加大大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力度。加快中小河流治理,协调推进山洪地质灾害防治,做好三峡库区等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工程治理和避让搬迁。完善防灾应急体系,加强重点时段、重点地区灾害防治和综合治理。
{{gap}}<b>六、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增强发展的活力和动力</b>
{{gap}}(二十三)推进重点领域改革。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建设服务型政府。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打破行政垄断和地区封锁,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培育发展土地、资本、产权、技术和劳动力等市场。推动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支持国有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认真落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引导中小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增强发展活力。支持民间资本进入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金融服务等领域。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公共财政体制,探索建立符合区域主体功能定位的财政政策导向机制。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加快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鼓励和支持中部地区在城乡土地管理、农村人口向城镇有序转移、行政管理体制等方面先行先试,破解体制机制难题。
{{gap}}(二十四)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打破城乡分割的制度障碍,推动城乡之间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和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加大城市支持农村的力度,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体系,创新城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机制,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加强城乡规划统筹协调,提高以城带乡发展水平。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把有合法稳定职业和稳定住所的农村人口逐步转为城镇居民,逐步将符合条件的进城稳定就业人员纳入城镇保障性住房供应范围。健全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改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及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确保农民在土地增值中的收益权。统筹村庄布局,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合理引导农民住宅和居民点建设,稳步开展多种形式的城乡一体化试点。大力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农村电网、农村公路、农村沼气、农村危房改造等工程建设。
{{gap}}(二十五)完善自主创新体制机制。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大力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和科技服务能力。完善激励企业自主创新机制,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企业成为创新主体,推进建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加强政策引导,提高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加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增强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创新活力,发挥科技领军人才作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加大对重大科技专项的支持,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建设。实施创新人才推进计划,支持源头创新,加强创新型人才示范基地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建设。集聚创新要素,优化创新环境,落实自主创新优惠政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支持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加快发展,推进安徽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和合肥、郑州、武汉、长沙等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
{{gap}}(二十六)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完善政府服务,强化政府在社会管理中的主导地位,发挥各类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协同作用,推进社会管理规范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强化乡镇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健全村民自治机制。加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等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延伸基本公共服务职能,推进多种形式的社会组织建设。建立和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制度。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动态服务管理制度,做好对外出农民工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矛盾排查、信息预警、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gap}}<b>七、全方位扩大开放,加快形成互利共赢开放新格局</b>
{{gap}}(二十七)大力发展内陆开放型经济。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完善开放政策,优化开放环境,推动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新格局。重点支持省会等中心城市深化涉外经济体制改革,推动航空口岸建设,打造内陆开放高地。加快长江流域开发开放,探索建立沿长江大通关模式,实现长江水运通关便利化。推动重点口岸建设,加强与沿海港口口岸战略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支持具备条件的地方申请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大力发展服务外包,推动武汉、合肥、南昌等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依托本地产业基础和要素优势,不断提高服务外包水平。大力发展对外贸易,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建设沿海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加快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支持在湖南湘南、湖北荆州、晋陕豫黄河金三角、江西赣南等地区设立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鼓励中部地区企业“走出去”。
{{gap}}(二十八)不断深化区域合作。健全合作机制,创新合作形式,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水平上实现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密切与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京津冀和海峡西岸经济区等东部沿海地区的合作,进一步提升合作层次和水平。鼓励与东部地区通过委托管理、投资合作等形式合作共建产业园区,探索建立合作发展、互利共赢新机制。加强与西部地区在资源开发利用、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方面的互动合作,以国内区域合作支撑西部地区全方位扩大向西开放和参与国际次区域合作。研究加快跨省交界地区合作发展问题,大力支持晋陕豫黄河金三角地区开展区域协调发展试验。支持办好中国中部投资贸易博览会,广泛开展各类经贸活动。
{{gap}}(二十九)加快区域一体化发展。建立中部六省行政首长定期协商机制,鼓励中部六省在基础设施、信息平台、旅游开发、生态保护等重点领域开展合作,加强在科技要素、人力资源、信用体系、市场准入、质量互认和政府服务等方面的对接,实现商品和生产要素自由流动。推动太(原)榆(次)、合(肥)淮(南)、郑(州)汴(开封)、(南)昌九(江)等重点区域一体化发展。鼓励和支持武汉城市圈、长株潭城市群和环鄱阳湖城市群开展战略合作,促进长江中游城市群一体化发展。
{{gap}}<b>八、加强政策支持</b>
{{gap}}(三十)扶持粮食主产区经济发展。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支持粮食主产区提高财政保障能力,逐步缩小地方标准财政收支缺口,加快改变“粮食大县、财政穷县”状况。国家扶持农业生产的各类补贴,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倾斜。进一步完善奖励政策,逐步增加中央财政对粮食主产区和产粮大县的奖励。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的投入和利益补偿,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主产区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建设给予重点支持,优先安排农产品加工等农业发展项目,支持在主产区中心城市和县城布局对地方财力具有支撑作用的重大产业发展项目。引导粮食主销区参与主产区粮食生产基地、仓储设施等建设,鼓励采取多种形式建立稳固的产销协作关系。
{{gap}}(三十一)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红线,严格基本农田保护,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加快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大力实施农村土地整治,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加快旧城区、城中村和煤矿沉陷区改造,积极盘活闲置和空闲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支持多层标准厂房建设,探索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和年租制度。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考核评价机制。在节约集约用地前提下,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规模适当向中部地区倾斜,保障工业化和城镇化用地需求。
{{gap}}(三十二)加大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加大中央财政对中部地区均衡性转移支付的力度,重点支持中部地区改善民生和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积极推动将煤炭、部分金属矿产品等纳入资源税改革试点。支持武汉、郑州、长沙、合肥等地区加快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中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地方性金融机构发展。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规范发展。深化农村金融机构改革,扶持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支持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深化改革,落实涉农贷款税收优惠、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等优惠政策。支持郑州商品交易所增加期货品种。
{{gap}}(三十三)加强投资、产业政策支持与引导。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专项建设资金投入,在重大项目规划布局、审批核准、资金安排等方面对中部地区给予适当倾斜。鼓励中部六省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发展私募股权投资。根据中部地区产业发展实际,研究制定差别化产业政策。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增加特色产业条目。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业转移项目,根据权限优先予以核准或备案。
{{gap}}(三十四)完善生态补偿相关政策。加大中央财政对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神农架林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支持在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淮河源头、东江源头、鄱阳湖湿地等开展生态补偿试点。鼓励新安江、东江流域上下游生态保护与受益区之间开展横向生态环境补偿。逐步提高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对资源型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税前扣除。
{{gap}}(三十五)完善并落实好“两个比照”政策。进一步加大中部地区“两个比照”(中部六省中26个城市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有关政策,243个县市区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政策实施力度,完善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gap}}(三十六)强化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进一步发挥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明确部门职责,密切分工合作,加强在规划编制、政策制定、项目安排、改革试点等方面的沟通协商,充分调动企业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推动形成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工作整体合力。中部六省要认真组织实施,明确工作责任,制定工作方案,全面落实各项任务。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工作指导,细化政策措施,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综合协调、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gap}}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历史任务。中部六省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周密部署、通力协作,切实把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不断开创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工作新局面。
{{right|国务院 }}
{{right|2012年8月27日 }}</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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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批转交通运输部等部门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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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关于批转交通运输部等部门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year=2012 |month=7 |day=24
|发文字号=国发〔2012〕37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通知
|theme=工业、交通\公路
|theme2=公路
|edition=yes
|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b>{{x-larger block|国务院关于批转交通运输部等部门重大节假日}}</b>}}
{{c|<b>{{x-larger block|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的通知}}</b>}}
{{c|{{楷体|国发〔201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国务院同意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制定的《[[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gap}} 国务院
{{gap}} 2012年7月24日
{{c|<b>{{x-larger block|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b>}}
{{c|{{楷体|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c|{{楷体|监察部 国务院纠风办}}}}
{{gap}}为进一步提升收费公路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方便群众快捷出行,现就重大节假日期间免收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通行费有关问题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gap}}<b>一、实施范围</b>
{{gap}}(一)免费通行的时间范围为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等四个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当年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确定的上述法定节假日连休日。免费时段从节假日第一天00∶00开始,节假日最后一天24∶00结束(普通公路以车辆通过收费站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高速公路以车辆驶离出口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
{{gap}}(二)免费通行的车辆范围为行驶收费公路的7座以下(含7座)载客车辆,包括允许在普通收费公路行驶的摩托车。
{{gap}}(三)免费通行的收费公路范围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收费公路(含收费桥梁和隧道)。各地机场高速公路是否实行免费通行,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决定。
{{gap}}<b>二、工作要求</b>
{{gap}}{{楷体|(一)加强收费站免费通行管理。}}
{{gap}}为确保免费政策实施后车辆有序通行,各地区要对公路收费站现有车道进行全面调查,结合重大节假日期间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免费通行的要求,合理规划和利用现有收费车道和免费专用通道,确保过往车辆分类分车道有序通行。
{{gap}}{{楷体|(二)完善收费站应急处置预案。}}
{{gap}}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全面分析本辖区公路收费站的运营管理状况,特别是交通拥堵等有关情况,督促收费站制定并完善重大节假日期间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一旦出现突发事件,要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确保收费站正常运行和车辆有序通行。
{{gap}}<b>三、保障措施</b>
{{gap}}在重大节假日期间免收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通行费是调整和完善收费公路政策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重大节假日公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降低公众假日出行成本具有重要意义,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gap}}{{楷体|(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gap}}重大节假日免收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通行费的具体工作,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各省级交通运输、发展改革(价格)、财政、监察、纠风等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制定方案,落实责任,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实施工作。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要成立联合工作小组,加强对各地区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及时帮助解决出现的问题。
{{gap}}{{楷体|(二)深化研究,完善政策。}}
{{gap}}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深入研究分析、科学评估该政策实施效果及影响,不断完善相关措施,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切实做好与收费公路经营者的沟通,争取其理解和支持,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要加快研究完善收费公路管理、提高公路服务水平、促进收费公路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和政策措施,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gap}}{{楷体|(三)注重宣传,正面引导。}}
{{gap}}各地区要通过政府及部门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宣传,及时发布相关信息,使社会公众及时、全面了解本方案的重大意义及具体内容,为公路交通健康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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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2012年全国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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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2012年全国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
|year=2012 |month=4 |day=29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2〕29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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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b>{{x-larger block|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x-larger block|2012年全国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b>}}
{{c|{{楷体|国办发〔201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2012年全国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要点]]》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right|国务院办公厅 }}
{{right|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
{{gap}}(本文有删减)
{{c|<b>{{x-larger block|2012年全国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要点}}</b>}}
{{c|{{楷体|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gap}}2012年全国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统筹推进,进一步拓展政务公开领域和内容,扎实推进政务公开制度建设,不断完善政务服务体系,为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gap}}<b>一、公开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措施及执行情况</b>
{{gap}}(一)围绕2012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特别是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经济结构调整、管理通胀预期、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等重大决策,及时将落实措施及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让人民群众了解和监督中央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
{{gap}}(二)积极推进“三农”工作和社会保障、教育、医药卫生等保障和改善民生各项政策措施的公开,让人民群众了解和监督中央各项利民惠民政策的落实情况。
{{gap}}(三)围绕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决策部署,做好政务公开工作,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
{{gap}}<b>二、深入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b>
{{gap}}(一)改革行政权力运行机制,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制约和监督权力为核心,将公开透明原则融入各项行政程序,促进行政权力规范行使。
{{gap}}(二)认真落实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中纪发〔2011〕42号),将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紧密结合起来,全面清理和明确各类职权,编制“职权目录”,明确职权名称、内容、行使主体和法律依据等,依法向社会公布。做到依法确权、科学分权、公开示权、有效控权,防止权力滥用。
{{gap}}(三)扩大行政事务公开的领域和范围,进一步完善并公开公共资源配置、重大项目建设、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决策机制和实施程序,让人民群众及时了解、有序参与重大行政决策。
{{gap}}(四)推进工程建设诚信体系建设,主动公开建筑市场参与主体信用信息和市场监管信息,切实把公开透明原则贯彻于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实施及监管等各个环节。
{{gap}}<b>三、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力度</b>
{{gap}}(一)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围绕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保障性住房、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征地拆迁、招投标、价格和收费等群众关心的信息,细化公开内容,落实公开措施。
{{gap}}(二)积极稳妥地做好重大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主动公开和舆情引导,及时公布事件进展、政府应急举措、公众防范措施及调查处理结果。
{{gap}}(三)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制度研究,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拓展群众依申请公开渠道,提高依申请公开办理质量,满足人民群众获取和利用政府信息的需求。
{{gap}}(四)继续完善政府公报、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以及信息公开栏等公开方式,发挥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便民服务功能。
{{gap}}<b>四、完善公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办事公开制度</b>
{{gap}}(一)面向社会服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医院、学校、公交、供水、供电、供热等涉及民生的单位,要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提供高效便民服务。
{{gap}}(二)推进基金会、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公益活动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公开,探索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其他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方式。
{{gap}}(三)总结推广办事公开标准化经验,编制并公布服务项目目录和办事指南,进一步规范办事依据、服务程序、服务时限、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行业办事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gap}}<b>五、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b>
{{gap}}(一)规范各级各类政务(行政)服务中心的名称、场所标识、机构性质、办理事项和运行模式,推进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
{{gap}}(二)与企业、社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具备条件的要全部纳入政务(行政)服务中心办理;非许可行政审批事项,要尽可能纳入服务中心办理,并做到授权充分、运行规范、服务到位,切实发挥服务中心的功能和作用。没有建立政务(行政)服务中心的地区,要通过网上政务大厅等多种方式,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gap}}(三)探索在乡镇(街道)开展便民服务的有效方式。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加强乡镇(街道)综合服务设施平台建设,并依托便民服务中心,将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综治信访、社会救助、社会福利、计划生育、农用地审批等纳入其中公开规范办理。在城乡社区(村)设立便民服务代办点或推行农村便民服务免费代办制度,将便民服务向城乡社区(村)延伸。
{{gap}}(四)进一步整合政务服务资源,以政务(行政)服务中心为主体,逐步实现各级各类政务服务平台的连接与融合,形成上下联动、横向互通、层级清晰、覆盖城乡的政务服务体系。
{{gap}}<b>六、抓好试点工作落实</b>
{{gap}}(一)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1〕99号),重点抓好100个试点县(市、区)的分类指导和总结评估,通过分片召开试点工作座谈会和组织评估验收,为全面推广积累经验。
{{gap}}(二)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研究制定试点工作评估标准和办法。各试点地区要结合实际,及时总结试点做法,逐步扩大试点范围,通过抓点带面、示范引领、典型推动,促进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不断深化。
{{gap}}<b>七、强化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b>
{{gap}}(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进一步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将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厂务公开和村务公开等有机结合起来,探索联动办法,形成工作合力。
{{gap}}(二)研究制定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检查评估办法,明确检查评估内容和程序,逐步建立任务具体、责任明确、评价科学的检查评估机制。研究制定政务公开举报受理和责任追究规定,明确责任追究主体、内容、程序等,完善监督保障措施。
{{gap}}(三)将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和政府绩效考核,采用网上考核、实地抽查、群众评议等多种形式,定期开展自查和督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对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要严格实施问责。</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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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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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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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020年)的通知}}}}
{{c|{{楷体|国发〔20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 务 院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c|{{x-larger block|质 量 发 展 纲 要
(2011-2020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我国质量总体水平,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纲要。
一、质量发展的基础与环境
质量发展是兴国之道、强国之策。质量反映一个国家的综合实力,是企业和产业核心竞争力的体现,也是国家文明程度的体现;既是科技创新、资源配置、劳动者素质等因素的集成,又是法治环境、文化教育、诚信建设等方面的综合反映。质量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问题,关系可持续发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形象。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质量工作。新中国成立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质量发展之路。特别是国务院颁布实施《[[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以来,全民质量意识不断提高,质量发展的社会环境逐步改善,我国主要产业整体素质和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有较大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明显提升,原材料、基础元器件、重大装备、消费类及高新技术类产品的质量接近发达国家平均水平,一批国家重大工程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商贸、旅游、金融、物流等现代服务业服务质量明显改善,覆盖第一二三产业及社会事业领域的标准体系初步形成。但是,我国质量发展的基础还很薄弱,质量水平的提高仍然滞后于经济发展,片面追求发展速度和数量,忽视发展质量和效益的现象依然存在。产品、工程等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仍然比较严重,质量安全特别是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一些生产经营者质量诚信缺失,肆意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破坏市场秩序和社会公正,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损害国家信誉和形象。
新世纪的第二个十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在这一重要历史时期,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全球产业分工和市场需求结构出现明显变化,以质量为核心要素的标准、人才、技术、市场、资源等竞争日趋激烈。同时,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进程加快,实现又好又快发展需要坚实的质量基础,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质量需求也对质量工作提出更高要求。面对新形势、新挑战,坚持以质取胜,建设质量强国,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迫切需要,是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发展方式的内在要求,是实现科学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选择,是增强综合国力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
二、指导思想、工作方针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强化法治、落实责任、加强教育、增强全社会质量意识入手,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整体推进,突出重点,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全面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推动建设质量强国,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方针。以人为本,安全为先,诚信守法,夯实基础,创新驱动,以质取胜。
——把以人为本作为质量发展的价值导向。质量发展必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质量水平,促进质量发展,也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
——把安全为先作为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强化质量安全意识,落实质量安全责任,严格质量安全监管,加强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提高质量安全保障能力,科学处置质量安全事件,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把诚信守法作为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石。倡导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增强质量诚信意识,完善质量诚信体系,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营造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发展先进的质量文化。
——把夯实基础作为质量发展的保障条件。深化理论研究,加强质量法治建设,夯实质量管理基础,加强质量人才培养,推进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以及检验检测能力建设,不断完善有利于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
——把创新驱动作为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加快技术进步,实现管理创新,提高劳动者素质,优化资源配置,增强创新能力,增强发展活力,推动质量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把以质取胜作为质量发展的核心理念。坚持好字优先,好中求快。全面提高各行各业的质量管理水平,发挥质量的战略性、基础性和支撑性作用,依靠质量创造市场竞争优势,增强我国产品、企业、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建设质量强国取得明显成效,质量基础进一步夯实,质量总体水平显著提升,质量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形成一批拥有国际知名品牌和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形成一批品牌形象突出、服务平台完备、质量水平一流的现代企业和产业集群,基本建成食品质量安全和重点产品质量检测体系,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本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奠定坚实的质量基础。
1.产品质量:到2020年,产品质量保障体系更加完善,产品质量安全指标全面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质量创新能力和自有品牌市场竞争力明显提高,品种、质量、效益显著改善,节能环保性能大幅提升,基本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质量需求。农产品和食品实现优质、生态、安全,制造业主要行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产品质量水平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到2015年,产品质量发展的具体目标:
——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水平稳定提高。农业标准化生产普及率超过30%,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6%以上。重点食品质量安全状况保持稳定良好。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制造业产品质量水平显著提升。产品质量合格率稳步提高,其中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稳定在90%以上,主要工业产品的质量损失率逐步下降,质量竞争力逐步提高,重大装备部分关键零部件、基础元器件、基础材料等重点工业产品和重要消费类产品的技术质量指标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自有品牌,品牌价值和效益明显提升。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能力大幅提升。形成一批由我主导的国际标准,主要产品质量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培育一批质量素质高、品牌影响力大和核心竞争力强的大企业和一批创新活力旺盛的中小企业,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成为先导性、支柱性产业。
2.工程质量:到2020年,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全面提升,国家重点工程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人民群众对工程质量满意度显著提高。
到2015年,工程质量发展的具体目标:
——工程质量水平显著提升。工程质量整体水平保持稳中有升,建筑、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等重大建设工程的耐久性、安全性普遍增强,工程质量通病治理取得显著成效,大中型工程项目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其他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98%以上。人民群众对工程质量(尤其住宅质量)满意度明显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率逐年下降。
——工程质量技术创新能力明显增强。在建筑、交通基础设施、清洁能源和新能源等重要工程领域拥有一批核心技术,节能、环保、安全、信息技术含量显著增加。建筑工程节能效率和工业化建造比重不断提高。绿色建筑发展迅速,住宅性能改善明显。
3.服务质量:到2020年,全面实现服务质量的标准化、规范化和品牌化,服务业质量水平显著提升,建成一批国家级综合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骨干服务企业和重点服务项目的服务质量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服务业品牌价值和效益大幅提升,推动实现服务业大发展。
到2015年,服务业质量发展的具体目标:
——生产性服务业质量全面提升。在金融服务、现代物流、高技术服务、商务服务、交通运输和信息服务等重点生产性服务领域,建立健全服务标准体系,全面实施服务质量国家标准。重点提升外包服务、研发设计、检验检测、售后服务、信用评价、品牌价值评价、认证认可等专业服务质量,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融合。培育形成一批品牌影响力大、质量竞争力强的大型服务企业(集团)。生产性服务业顾客满意度达到80以上。
——生活性服务业质量显著改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居民服务、旅游、家庭服务、文化体育产业等生活性服务领域质量标准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标准覆盖率大幅提升,建成一批国家级服务标准化示范区。培育形成一批凝聚民族文化特色的服务品牌和精品服务项目,基本形成专业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模式,服务产品种类不断丰富,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行业自律能力和质量诚信意识明显增强,生活性服务业顾客满意度达到75以上。
{| class="wikitable"
|-
|colspan=2 | {{c|专栏1 质量发展主要指标}}
|-
|| 01
|| 产品质量(2015年)
农业标准化生产普及率超过30%
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6%以上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稳定在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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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 工程质量(2015年)
大中型工程项目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
其他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98%以上
|-
|| 03
|| 服务质量(2015年)
生产性服务业顾客满意度达到80以上
生活性服务业顾客满意度达到75以上
|}
三、强化企业质量主体作用
(一)严格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建立企业质量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企业质量主管人员对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严格实施企业岗位质量规范与质量考核制度,实行质量安全“一票否决”。企业要严格执行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及应急处理制度,健全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切实履行质量担保责任及缺陷产品召回等法定义务,依法承担质量损害赔偿责任。
(二)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企业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管理,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经营,严格质量控制,严格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大力推广先进技术手段和现代质量管理理念方法,广泛开展质量改进、质量攻关、质量比对、质量风险分析、质量成本控制、质量管理小组等活动。积极应用减量化、资源化、再循环、再利用、再制造等绿色环保技术,大力发展低碳、清洁、高效的生产经营模式。
(三)加快企业质量技术创新。把技术创新作为企业提高质量的抓手,切实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注重创新成果的标准化和专利化,扭转重制造轻研发、重引进轻消化、重模仿轻创新的状况。积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改善品种质量,提升产品档次和服务水平,研究开发具有核心竞争力、高附加值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性产品和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工程中心、产业化基地,努力培育集研发、设计、制造和系统集成于一体的创新型企业。
(四)发挥优势企业引领作用。努力推动中央企业和行业骨干企业成为国际标准的主要参与者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实施主体,将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和先进方法向产业链两端延伸推广,带动提升整体质量水平。发挥优势企业对中小企业的带动提升作用,鼓励制定企业联盟标准,引领新产品开发和品牌创建,带动中小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升级和管理创新,提升专业化分工协作水平和市场服务能力,增强质量竞争力。
(五)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强化以确保质量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为基本要求的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建立健全履行社会责任的机制,将履行社会责任融入企业经营管理决策。推动企业积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投资者、合作方、社区和环境等利益相关方的社会责任。鼓励企业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强化诚信自律,践行质量承诺,在经济、环境和社会方面创造综合价值,树立对社会负责的良好形象。
四、加强质量监督管理
(一)加快质量法治建设。牢固树立质量法治理念,坚持运用法律手段解决质量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健全质量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完善质量安全和质量责任追究等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保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开展对执法人员的培养与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完善质量法制监督机制,落实执法责任,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要追究。加强质量法制宣传教育,普及质量法律知识,营造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制定实施国家重点监管产品目录,加强对关系国计民生、健康安全、节能环保的重点产品、重大设备、重点工程及重点服务项目的监管。加强对食品、药品、妇女儿童老人用品以及农业生产资料、建筑材料、重要消费品、应急物资的监督检查,完善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重大设备监理、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登记管理等监管制度。强化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市场等重点区域,以及生产、流通、进出口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增强产品质量安全溯源能力,建立质量安全联系点制度,健全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三)实施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建立企业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和产品伤害监测制度,加强对重点产品、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的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分析评估,对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质量风险及时预警,对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及时提出处置措施。建立和完善动植物外来有害生物防御体系、进出口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进出口工业品质量安全监控体系和国境卫生检疫风险监控体系,有效降低动植物疫情疫病传入传出风险,保障进出口农产品、食品和工业品质量安全,防止传染病跨境传播。完善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工作机制,制定质量安全风险应急预案,加强风险信息资源共享,提升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切实做到对质量安全风险的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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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lspan=2 | {{c|专栏2 建立健全质量安全风险管理体系}}
|-
|| 01
|| 强化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
组织实施集中、高效、针对性强的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完善食品安全信息收集、风险监测、预警通报等功能。重点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设,强化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及时开展安全评估,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
|-
|| 02
|| 完善产品伤害监测系统
质检、卫生等部门共同建立产品伤害监测系统,收集、统计、分析与产品相关的伤害信息,评估产品安全的潜在风险,及时发出产品伤害预警,为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及企业等制定防范措施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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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 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
搭建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收集网络,建立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舆情监控系统,完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公共技术服务,加强高危行业、重点产品及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提升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效能。
|-
|| 04
|| 健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和国境卫生检疫疫情风险监控
完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和国境卫生检疫疫情风险信息收集网络,做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标准法规、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风险预警、疫情信息、检疫截获信息等公共技术和信息服务,增强口岸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能力。
|}
(四)加强宏观质量统计分析。建立健全以产品质量合格率、出口商品质量合格率、顾客满意指数以及质量损失率等为主要内容的质量指标体系,推动质量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各地方、各行业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质量状况分析报告制度,定期评估分析质量状况及质量竞争力水平,比较研究国内外质量发展趋势,为宏观经济决策提供依据。
(五)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健全质量信用信息收集与发布制度。搭建以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为基础、以物品编码管理为溯源手段的质量信用信息平台,推动行业质量信用建设,实现银行、商务、海关、税务、工商、质检、工业、农业、保险、统计等多部门质量信用信息互通与共享。完善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和产品质量信用信息记录,健全质量信用评价体系,实施质量信用分类监管。建立质量失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加大对质量失信惩戒力度。鼓励发展质量信用服务机构,规范发展质量信用评价机构,促进质量信用产品的推广使用,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质量信用服务市场。
(六)依法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加大生产源头治理力度,强化市场监督管理,深入开展重点产品、重点工程、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质量执法,严厉查办制假售假大案要案,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以及生命财产安全等质量违法行为,严厉查办利用高科技手段从事质量违法活动。加强执法协作,建立健全处置重大质量违法突发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加强行业性、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集中整治,深入开展农业生产资料、建筑材料等产品打假,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质量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加大质量违法行为的刑事司法打击力度。
五、创新质量发展机制
(一)完善质量工作体制机制。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具有中国特色的质量宏观管理体制。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质量安全责任体系。构建政府监管、市场调节、企业主体、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充分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维护质量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和企业在促进质量发展中的能动作用。加大政府质量综合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投入,合理配置行政资源,强化质量工作基础建设,提升质量监管部门的履职能力,逐步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功能区以及产业集中的乡镇建立质量监管和技术服务机构。广泛开展质量强省(区、市)活动,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二)健全质量评价考核机制。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质量工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完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业质量工作的评价指标和考核制度,将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评价内容。加强考核结果的反馈,强化考核结果运用,绩效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依据。严格质量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加大警示问责和督导整改力度,严肃查处质量事故涉及的渎职腐败行为。
(三)强化质量准入退出机制。发挥质量监管职能作用,对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及资源浪费的行业和产品,严格市场准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结构优化升级。对涉及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产品和重要敏感进出口商品,进一步严格质量准入条件,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建立健全缺陷产品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对不能满足准入条件、不能保证质量安全和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依法强制退出。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坚决依法取缔。
(四)创新质量发展激励机制。建立国家和地方质量奖励制度,对质量管理先进、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树立先进典型,激励广大企业和全社会重质量、讲诚信、树品牌。通过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产品研发、质量攻关。鼓励企业积极开展争创质量管理先进班组和质量标兵活动,鼓励质量工作者争创“五一”劳动奖。
(五)创建品牌培育激励机制。大力实施名牌发展战略,发挥品牌引领作用,制定并实施培育品牌发展的制度措施,开展知名品牌创建工作。加大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保护力度,建设有利于品牌发展的长效机制和良好环境。支持企业依托技术标准开拓海外市场,实施品牌经营和市场多元化战略,打造世界知名品牌。建立品牌建设国家标准体系和品牌价值评价制度,完善与国际接轨的品牌价值评价体系,增强品牌价值评价国际话语权。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及地方名牌产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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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span=2 | {{c|专栏3 品牌建设重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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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 建立品牌建设标准体系
围绕质量核心,加强品牌培育、品牌管理和品牌评价方法研究,制定品牌的术语、要素、评价要求和建设指南等国家标准,建立符合中国国情、与国际接轨的品牌建设国家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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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 建立品牌价值评价制度
以消费者认可、市场竞争中产生为原则,参照国际标准和国际惯例,以品牌货币价值评价为主要内容,以装备制造、钢铁有色、纺织服装、轻工家电、电子信息、汽车制造、石油化工、现代物流、旅游等优势产业为重点,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品牌价值评价体系和制度,提高中国品牌的国际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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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 开展知名品牌创建工作
制定创建条件和配套政策措施,以产业聚集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现代服务区、旅游景区等为重点,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开展知名品牌创建工作,规范产业发展,扩大品牌影响,提升区域经济竞争力。
|}
(六)建立质量安全多元救济机制。积极探索实施符合市场经济规则、有利于消费者维权的产品质量安全多元救济机制。完善产品侵权责任制度,建立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保障质量安全事故受害者得到合理、及时的补偿。引导企业、行业协会、保险以及评估机构加强合作,降低质量安全风险,切实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优化质量发展环境
(一)加强质量文化建设。牢固树立质量是企业生命的理念,实施以质取胜的经营战略。将诚实守信、持续改进、创新发展、追求卓越的质量精神转化为社会、广大企业及企业员工的行为准则,自觉抵制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推进社会主义先进质量文化建设,提升全民质量意识,倡导科学理性、优质安全、节能环保的消费理念,努力形成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良好氛围,提升质量文化软实力。
(二)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建立各类企业依法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平等受到法律保护的环境。把优质安全作为扩大市场需求的积极要素,进一步释放城乡居民消费潜力,促进社会资源向优质产品、优秀品牌和优势企业聚集。打击垄断经营和不正当竞争,坚决破除地方保护,维护市场秩序,形成公平有序、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引导企业参与国际合作与交流,树立我国企业、产品良好国际形象,提升国际竞争力。
(三)完善质量投诉和消费维权机制。健全质量投诉处理机构,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质量投诉信息平台,充分发挥12365、12315等投诉热线的作用,畅通质量投诉和消费维权渠道。积极推进质量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有效调解和处理质量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增强公众的质量维权意识,建立社会质量监督员制度。支持和鼓励消费者依法开展质量维权活动,更好地维护用户和消费者权益。
(四)发挥社会中介服务作用。加强质量管理、检验检测、计量校准、合格评定、信用评价等社会中介组织建设,推动质量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加强对质量服务市场的监管与指导,鼓励整合重组,推进质量服务机构规模化、网络化和品牌化建设,培育我国质量服务品牌。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社会团体要积极提供技术、标准、质量管理、品牌建设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及时反映企业及消费者的质量需求,依据市场规则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进一步促进行业规范发展,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在质量发展中的桥梁纽带作用。
(五)加强质量舆论宣传。深入开展全国“质量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群众性质量活动,深入企业、机关、社区、乡村普及质量基础知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质量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质量管理先进典型。加强质量舆论监督,加大对质量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震慑质量违法行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质量舆论宣传的主渠道作用,引导各类媒体客观发布质量问题信息。
(六)深化质量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参加和主办国际质量大会,交流质量管理和技术成果,开展务实合作。围绕国家重大产业、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及检验检测技术、标准一致性,建立双边、多边质量合作磋商机制,参与质量相关国际和区域性标准、规则制定,促进我国标准、计量、认证认可体系与国际接轨。积极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完善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鼓励国内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社会团体开展国际质量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技术和高端人才。
七、夯实质量发展基础
(一)推进质量创新能力建设。加大质量科技投入,加强质量研究机构和质量教育学科建设,形成分层级的质量人才培养格局,培育一批质量科技领军人才,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质量管理理论、方法和技术体系,加大质量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力度。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质量技术创新体系,发挥优势企业、重点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创新要素集聚的优势,建立一批重点突出、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质量创新基地。推动实施重大质量改进和技术改造项目,培育形成以技术、标准、品牌、服务为核心的质量新优势。
(二)加强标准化工作。加快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节能减排、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领域国家标准体系建设。实施标准分类管理,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缩短标准制修订周期,提升标准的先进性、有效性和适用性。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增强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能力,推动我国优势技术与标准成为国际标准,积极参与制修订影响我国相关产业发展的国际标准,提高应对全球技术标准竞争的能力。完善标准化管理体制,创新标准化工作机制,加强标准化与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的有效衔接,促进军民标准化工作的有效融合。构建标准化科技支撑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健全国家技术标准资源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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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lspan=2 | {{c|专栏4 标准化工作重点}}
|-
|| 01
|| 现代农业
完善农业物资条件、基础设施、生产技术、产品质量、运输存储、市场贸易以及农产品质量检测、动植物疫病防控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等农业标准体系,研究制定支撑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产品生产的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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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 战略性新兴产业
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标准化建设规划,加快建立有利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标准体系,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制定的示范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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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 现代服务业
积极拓展服务业标准化工作领域,建立完善细化、深化生产性服务业分工的质量标准与行业规范,进一步制定完善生活性服务业标准,建立健全重点突出、结构合理、科学适用的服务质量国家标准体系,重要服务行业和关键服务领域实现标准全覆盖,扩大服务标准覆盖范围。
|-
|| 04
|| 节能减排领域
建立和完善资源、能源与环境标准体系,重点研制推动资源节约的先进技术标准、领跑者能效标准、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交通工具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取水定额标准、废旧产品回收利用与再生资源标准,完善资源节约标准体系。
|-
|| 05
|| 社会管理领域
建立健全教育、卫生、人口、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社会管理等社会事业领域的标准化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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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
|| 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
在农业、服务业、循环经济、高新技术、国家重大工程等领域培育一批国家级标准化示范区和示范试点项目。
|}
(三)强化计量基础支撑作用。紧密结合新型工业化进程,建立并完善以量子物理为基础,具有高精确度、高稳定性和与国际一致性的计量基标准以及量值传递和测量溯源体系。紧跟国际前沿计量科技发展趋势,针对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节能减排、循环经济、贸易公平、改善民生等计量新需求,加强计量标准体系建设,大力推进法制计量,全面加强工业计量,积极拓展工程计量,强化能源计量监管,培育和规范计量校准市场,加强计量检测技术的研究应用。提升计量服务能力,建设一批重大精密测量基础设施,建立完善国家计量科技创新基地和共享服务平台。尽快形成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计量体系。
(四)推动完善认证认可体系。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建立健全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认可约束、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认证认可管理模式,完善认证认可体系,提升认证认可服务能力,提高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效性,推动自愿性产品认证健康有序发展,完善管理体系和服务认证制度。进一步培育和规范认证、检测市场,加强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稳步推进国际互认,提高认证认可国际规则制定的参与度和话语权,提升中国认证认可国际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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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lspan=2 | {{c|专栏5 认证认可工作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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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 提升认可能力
研究开发新型认可制度,推进食品安全领域良好农业规范(GA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节能减排等认可工作。保持实验室认可数量和能力稳步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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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 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
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质量状况分析、安全风险评估和公共质量安全评价,加强对从业机构和人员、获证企业及产品的监督检查,健全强制性产品认证质量可追溯体系,促进认证产品质量水平全面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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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 推动自愿性产品认证
完善国家自愿性认证制度。强化节能、节水、节电、节油、可再生资源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推动环保装备和综合利用装备产品认证。加强对有机产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等认证有效性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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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
|| 提升管理体系认证水平
深化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努力提高认证有效性,积极拓展认证领域,推动管理体系标准在社会管理、文化教育医疗及新兴产业的广泛应用。加强信息技术服务、供应链安全体系认证的技术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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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
|| 完善信息安全认证认可体系
加强信息安全认证认可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信息安全认证认可工作体系,促进信息安全认证认可结果的社会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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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
|| 加快实施服务认证
加快新型服务认证制度研发及实施进度,推进交通运输业、金融服务业、信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旅游业、体育产业等重点领域认证认可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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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快检验检测技术保障体系建设。推进技术机构资源整合,优化检验检测资源配置,建设检测资源共享平台,完善食品、农产品质量快速检验检测手段,提高检验检测能力。加强政府实验室和检测机构建设,对涉及国计民生的产品质量安全实施有效监督。建立健全科学、公正、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检测体系,鼓励不同所有制形式的技术机构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对技术机构进行分类指导和监管,规范检验检测行为,促进技术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和激励机制,提高检验检测质量和服务水平,提升社会公信力。支持技术机构实施“走出去”战略,创建国际一流技术机构。
{| class="wiki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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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span=2 | {{c|专栏6 提升检验检测能力}}
|-
|| 01
|| 检测仪器装备研发
加大检验检测技术和检测装备的研发力度,推进重点仪器、关键检测设备的国产化进程,加快快速检测仪器设备、方法的筛选、推广和应用。
|-
|| 02
|| 检测机构建设
推进实验室国际互认,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型式评价实验室,形成专业齐全、布局合理的地方和区域中心实验室格局。
|-
|| 03
|| 检测资源共享平台建设
加强产业聚集地区公共检验检测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提高对中小企业检测的便利化服务能力。
|-
|| 04
|| 检验检疫能力建设
增强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和实施能力,加强出入境疫病疫情监控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技术能力建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出口加工区,建设一批面向设计开发、生产制造、售后服务全过程的公共检测技术服务平台。构建一批具有自主品牌的专业实验室检测联盟。
|-
|| 05
|| 重点专项
开展提升食品质量安全检测和风险监测能力专项建设、重点产业产品和工程质量检测体系专项建设。
|}
(六)推进质量信息化建设。加快质量信息网络工程建设,运用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依托物品编码和组织机构代码等国家基础信息资源,加强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信息的采集、追踪、分析和处理,提高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提升质量安全动态监管、质量风险预警、突发事件应对、质量信用管理的效能。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提高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信息化水平。
八、实施质量提升工程
(一)质量素质提升工程。通过质量知识普及教育、职业教育和专业人才培养等措施,提升全民质量素养。建立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普及质量知识。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设立质量管理相关专业,培养质量专业人才。建立和规范各类质量教育培训机构,广泛开展面向企业的质量教育培训,重点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质量管理培训,加强对一线工人的工艺规程和操作技术培训,提高企业全员质量意识和质量技能。到2015年,基本完善国家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及注册设备监理师、注册计量师等制度。
(二)可靠性提升工程。在汽车、机床、航空航天、船舶、轨道交通、发电设备、工程机械、特种设备、家用电器、元器件和基础件等重点行业实施可靠性提升工程。加强产品可靠性设计、试验及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依靠技术进步、管理创新和标准完善,提升可靠性水平,促进我国产品质量由符合性向适用性、高可靠性转型。到2020年,我国基础件、通用件及关键自动化测控部件等可靠性水平满足国内市场需求,重点产品的可靠性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百万千瓦级核电设备、新能源发电设备、高速动车组、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等一批重大装备可靠性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三)服务质量满意度提升工程。根据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的不同特点,建立健全服务标准体系和服务质量测评体系,在交通运输、现代物流、银行保险、商贸流通、旅游住宿、医疗卫生、邮政通讯、社区服务等重点领域,建立顾客满意度评价制度,推进服务业满意度评价试点。引导企业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市场需求,促进服务市场标准化、规范化、国际化发展。
(四)质量对比提升工程。在农业、工业、建筑业和服务业等行业,分类分层次广泛开展质量对比提升活动。比照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在重点行业和支柱产业,开展竞争性绩效对比;在产业链和区域范围内,开展重点企业和产品的过程质量和管理绩效对比。制定质量对比提升工作制度,建立科学评价方法,完善质量对标分析数据库,为制定发展战略、明确发展目标提供质量改进的参考和依据。制定质量改进和赶超措施,优化生产工艺、更新生产设备、创新管理模式,改进市场销售战略。建立质量提升服务平台,完善对中小企业信息咨询、技术支持等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体系,实现质量提升和赶超。到2015年,在重要产业领域的5万家企业开展质量对比提升活动,使先进质量管理理念得到广泛传播,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和技术得到普遍采用,骨干和支柱行业内领先企业的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五)清洁生产促进工程。积极推进清洁生产模式。加快制修订与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有关的标准,建立健全低碳产品标识、能效标识、再生产品标识与低碳认证、节能产品认证等制度。落实和完善有利于清洁生产的财税政策。构建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平台,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攻克一批关键性技术难关。建立能源计量监测体系,加强对重点能耗企业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建立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严格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生产许可管理,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到2015年,清洁生产新技术产业化和标准化水平大幅提升,建成一批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生产过程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得到有效控制,资源消耗大幅降低。
九、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质量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加强对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制订落实本纲要的年度行动计划,研究解决和协调处理重大质量问题,督促检查本纲要贯彻实施情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纲要的部署和要求,把质量发展目标纳入本地区、本行业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质量政策引导,将质量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提高质量发展的组织保障水平。
(二)完善配套政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围绕建设质量强国,制定本地区、本行业促进质量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加大对质量工作的投入,完善相关产业、环境、科技、金融、财税、人才培养等政策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加强本纲要与“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其他有关规划的政策衔接,确保本纲要提出的各项目标得以实现。
(三)狠抓工作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落实质量发展的远期规划同解决当前突出的质量问题结合起来,使近期要求、实施步骤更有针对性,突出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产品和重点人群,有效解决事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质量问题。各地方、各部门要联系本地区、本部门质量安全中的实际问题,落实本纲要及年度行动计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夯实质量基础,保障质量安全,促进质量发展。
(四)强化检查考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落实本纲要的工作责任制,对纲要的实施情况进行严格检查考核,务求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质量发展取得实效。对纲要实施过程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将适时检查考核本纲要的贯彻实施情况。</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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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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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year=2011 |month=9 |day=13
|发文字号=国办函〔2011〕99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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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b>{{x-larger block|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b>}}
{{c|<b>{{x-larger block|关于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b>}}
{{c|<b>{{x-larger block|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b>}}
{{c|{{楷体|国办函〔201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right|国务院办公厅 }}
{{right|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
{{c|<b>{{x-larger block|关于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b>}}
{{c|<b>{{x-larger block|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b>}}
{{c|<b>{{x-larger block|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b>}}
{{gap}}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和加强政务服务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现就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gap}}<b>一、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b>
{{gap}}(一)开展试点工作是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有效举措。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对于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加强对行政权力监督制约、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和建设服务型政府,都具有重要意义。县级政府在我国政权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实际工作中,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具体利益的行政行为大多数由县级政府作出,直接面向群众的政务服务大多数由县级政府提供,县级政府能否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的整体水平。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和管理的有效举措,有利于保证政务公开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更好地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促进县级政府依法行政、阳光施政。
{{gap}}(二)开展试点工作是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现实需要。近年来,县级政府结合实际,勇于探索,不断加强电子政务应用,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强化政务服务,得到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可。但是,这项工作离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仍有差距,突出表现在政务公开内容不够全面,政务服务水平不高,利用电子政务平台开展有关工作的项目和标准不统一、运行不够规范,实际效果不能满足各方面需要,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基层,县级政府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开展有关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需要通过试点积累经验,逐步规范,循序渐进地推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扎实开展试点工作,不断推动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取得新成效。
{{gap}}<b>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b>
{{gap}}(三)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为载体,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逐步实现政务服务均等化,全面提高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
{{gap}}(四)基本原则。强化为群众服务意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突出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实际效果;加强电子政务平台建设的统筹协调,实现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针对不同区域和城乡特点,加强分类指导,有计划、分步骤予以推进。
{{gap}}(五)目标任务。在全国选择100个县(市、区)开展试点工作,用一年左右时间,建立和完善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充分利用平台全面、准确发布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实时、规范办理主要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并实现电子监察全覆盖,为在全国全面推行奠定基础、积累经验。
{{gap}}<b>三、实施步骤</b>
{{gap}}(六)确定试点县(市、区)。各省(区、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会同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府网站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协商确定试点县(市、区)(名额分配见附件1),并于2011年10月底前报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所选试点县(市、区)要具有代表性,具备一定电子政务工作基础,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开展较好。各省(区、市)可结合实际扩大试点范围。
{{gap}}(七)规范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试点县(市、区)要全面梳理、清理并严格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编制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报市(地)和省(区、市)两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于2012年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编制、公布的目录必须包括《[[县级政府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开展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见附件2,以下简称《[[基本目录]]》)中所列事项,并针对每类事项的不同特点相应明确每个事项包含的具体内容。
{{gap}}清理、规范行政职权要按照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的要求进行。要摸清对管理和服务对象行使的行政职权底数,对没有合法依据的行政职权予以取消。将依法确定并审核确认的行政职权编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明确每项行政职权的名称、内容、办理主体、依据、条件、期限和监督渠道。在优化运行流程基础上,针对每项行政职权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在办理主体内部明确办理的岗位、权限、程序和时限等,为在电子政务平台上运行、开展电子监察打好基础。行政职权中的行政处罚事项暂不纳入电子政务平台办理,但要进行清理、规范,细化、量化裁量基准,明确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列入目录并予以公布。
{{gap}}发布政府信息公开事项要遵循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细化相关内容,切实增强公开的全面性和实效性。便民服务事项要做到依据充分、主体明确、流程清晰,试点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充分考虑群众需求,在《[[基本目录]]》所列事项基础上进一步扩充。
{{gap}}(八)建立和完善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试点县(市、区)要建立、使用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平台由电子政务网络、政府网站、业务管理系统、应用及数据服务中心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等组成。要加强规划设计,整合信息化建设资源,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网站和政务(行政)服务中心基础设施,结合集约化社区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对现有电子政务平台进行调整、升级和改造,满足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应用需要。没有统一电子政务平台的县(市、区),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电子政务平台的功能和性能要通过国家专业评测机构的技术评测。监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预防腐败局要联合编制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实施指南,加强对电子政务平台建设的指导。
{{gap}}(九)加强电子政务平台的应用。试点县(市、区)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要在电子政务平台的政府网站上公布,同时通过其他多种方式进行公布,使全社会广泛知晓。要在平台上全面、准确发布目录中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将目录所列行政职权纳入平台的业务系统办理,通过平台的乡镇(街道)窗口终端办理便民服务事项,并使电子监察覆盖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办理流程的各个环节。要加强对平台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规避平台,确保平台充分使用。鼓励逐步将行政处罚事项纳入电子政务平台进行监控。
{{gap}}(十)总结评估试点工作效果。各地区要针对试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不断完善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的工作机制、平台建设和制度规定。要加强电子政务平台运行和办事效能的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将于2012年8月前后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总结,提出下一步在全国全面推行的意见。
{{gap}}<b>四、有关要求</b>
{{gap}}(十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区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议事日程,精心组织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遇到的问题。各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编制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和任务分工,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时完成试点任务。要加强培训,全面提高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政务公开意识、政务服务水平和电子政务应用能力。
{{gap}}(十二)明确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指导试点地区梳理、规范本系统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编制、财政和法制等部门要加强相关工作指导和项目审核,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指导协调做好电子政务平台的应用设计、平台构建、运行维护和技术保障。要加强资金保障,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将对中西部地区试点县(市、区)给予补助。
{{gap}}(十三)加强统筹协调。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地方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监察机关、预防腐败机构要加强统筹协调和检查评估,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要将试点工作与加强业务建设和廉政风险防控有机结合起来,做到相互促进。
{{gap}}附件:1.试点县(市、区)名额分配表
{{gap}} 2.县级政府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开展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
<b>附件1:</b>
{{c|<b>{{x-larger block|试点县(市、区)名额分配表}}</b>}}
{| class="wikitable"
|-
|| {{c|<b>序号</b>}}
|| {{c|<b>省(区、市)</b>}}
|| {{c|<b>名额</b>}}
|-
|| {{c|1}}
|| {{c|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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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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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3}}
|-
|| {{c|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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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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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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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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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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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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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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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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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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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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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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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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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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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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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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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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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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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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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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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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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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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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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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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云南省}}
|| {{c|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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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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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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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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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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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宁夏回族自治区}}
|| {{c|2}}
|-
|| {{c|31}}
|| {{c|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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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合计}}
|| {{c| }}
|| {{c|100}}
|}
<b>附件2:</b>
{{c|<b>{{x-larger block|县级政府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开展}}</b>}}
{{c|<b>{{x-larger block|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b>}}
{{c|(共385项)}}
{{c|<b>第一类 政府信息公开事项(65项)</b>}}
{{gap}}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事项
{{gap}}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gap}}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gap}}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gap}}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gap}}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gap}}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gap}}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gap}}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gap}}9.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gap}}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gap}}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gap}}12.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gap}}13.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gap}}1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gap}}15.抢险救灾、优抚、社会捐助、彩票公益金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gap}}16.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情况;
{{gap}}17.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gap}}18.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gap}}19.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gap}}20.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gap}}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gap}}21.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gap}}22.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gap}}23.城市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gap}}24.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管理和使用情况;
{{gap}}25.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gap}}26.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gap}}27.农业技术推广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gap}}28.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gap}}29.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gap}}30.西部地区“少生快富”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gap}}3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gap}}32.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gap}}33.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gap}}34.农村饮水安全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gap}}35.农村沼气推广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gap}}36.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gap}}37.测土配方施肥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gap}}38.粮食直补管理和使用情况;
{{gap}}39.农资综合补贴管理和使用情况;
{{gap}}40.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和使用情况;
{{gap}}41.农作物良种补贴管理和使用情况;
{{gap}}42.畜牧良种补贴管理和使用情况;
{{gap}}43.退耕还林(草)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gap}}44.退耕还林(草)粮食补助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gap}}4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gap}}46.农村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gap}}47.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gap}}48.城市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gap}}49.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gap}}50.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gap}}5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gap}}52.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gap}}53.抚恤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gap}}54.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gap}}55.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gap}}56.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gap}}57.林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gap}}58.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gap}}59.家电下乡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gap}}60.汽车摩托车下乡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gap}}61.廉租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gap}}62.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gap}}63.公共租赁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gap}}64.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gap}}65.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c|<b>第二类 行政职权事项(295项)</b>}}
{{gap}}发展改革工作
{{gap}}1.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许可;
{{gap}}2.依法由县级政府办理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gap}}3.依法由县级政府办理的外商投资项目(工业类)核准;
{{gap}}4.依法由县级政府办理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gap}}5.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gap}}教育工作
{{gap}}6.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gap}}7.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审查;
{{gap}}8.转学、休学手续办理;
{{gap}}9.职业培训以外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gap}}10.职业培训以外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备案;
{{gap}}公安工作
{{gap}}1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gap}}12.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gap}}13.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gap}}1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gap}}15.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gap}}16.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
{{gap}}17.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办理;
{{gap}}18.临时身份证办理;
{{gap}}19.公民户口的分户登记、立户登记;
{{gap}}20.建立集体户口登记;
{{gap}}21.依法服兵役、出国定居、死亡、失踪等人员户口注销;
{{gap}}22.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gap}}23.户口迁移登记;
{{gap}}24.刻制公章备案;
{{gap}}25.娱乐场所备案;
{{gap}}26.旅馆变更登记备案;
{{gap}}27.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变更备案;
{{gap}}28.互联网服务、使用单位备案;
{{gap}}29.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中的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备案;
{{gap}}30.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gap}}31.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gap}}32.机动车登记;
{{gap}}33.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抵押登记;
{{gap}}民政工作
{{gap}}34.社会团体成立(备案)、变更、注销登记;
{{gap}}35.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备案)、变更、注销登记;
{{gap}}36.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
{{gap}}37.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批;
{{gap}}38.收养登记;
{{gap}}39.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核定;
{{gap}}40.城乡医疗救助待遇核定;
{{gap}}41.老年(优待)证核发;
{{gap}}42.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核定;
{{gap}}43.临时救助待遇核定;
{{gap}}司法行政工作
{{gap}}44.公证机构变更(初审);
{{gap}}45.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初审);
{{gap}}46.公证员任免(初审);
{{gap}}47.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初审);
{{gap}}48.法律援助条件审查;
{{gap}}49.法律援助机构执业机构确定;
{{gap}}财政工作
{{gap}}50.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设立许可;
{{gap}}5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
{{gap}}52.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
{{gap}}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
{{gap}}53.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
{{gap}}54.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gap}}55.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审核;
{{gap}}56.职工养老保险养老金核定;
{{gap}}57.工伤保险待遇核定;
{{gap}}58.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审定;
{{gap}}59.生育保险待遇核定;
{{gap}}60.劳动用工书面审查;
{{gap}}61.劳动集体合同审查;
{{gap}}62.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批;
{{gap}}63.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批;
{{gap}}64.失业保险待遇核定;
{{gap}}65.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审核;
{{gap}}66.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gap}}67.社会保险登记;
{{gap}}68.社会保险变更、注销登记;
{{gap}}69.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gap}}70.社会保险费征收;
{{gap}}71.企业职工在职转退休办理;
{{gap}}72.企业年金备案;
{{gap}}73.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gap}}国土资源工作
{{gap}}74.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gap}}75.宅基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gap}}76.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批;
{{gap}}77.县级登记颁证的采矿权审批;
{{gap}}78.耕地开垦费收取;
{{gap}}79.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取;
{{gap}}80.土地复垦费征收;
{{gap}}81.土地闲置费征收;
{{gap}}8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gap}}83.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审批;
{{gap}}84.土地登记;
{{gap}}85.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gap}}环境保护工作
{{gap}}8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
{{gap}}8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gap}}88.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
{{gap}}89.污染物排放许可;
{{gap}}90.污染治理设施拆除或闲置许可;
{{gap}}91.排污费的征收;
{{gap}}92.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审批;
{{gap}}住房城乡建设工作
{{gap}}9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gap}}9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gap}}9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
{{gap}}9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gap}}9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gap}}98.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gap}}99.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gap}}100.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gap}}101.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移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gap}}102.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审批;
{{gap}}103.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gap}}104.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gap}}105.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gap}}106.修剪、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gap}}107.古树名木迁移审查;
{{gap}}108.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审核;
{{gap}}109.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gap}}110.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或者核准并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gap}}111.利用城市地形图有偿服务费收取;
{{gap}}112.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
{{gap}}113.廉租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
{{gap}}114.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批准;
{{gap}}115.在规定期限内因特殊情况挖掘城市道路批准;
{{gap}}116.廉租住房保障复核;
{{gap}}117.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
{{gap}}118.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抵押权登记;
{{gap}}119.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预告登记;
{{gap}}120.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更正、异议登记;
{{gap}}121.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gap}}122.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gap}}123.建设工程档案认可;
{{gap}}124.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gap}}12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gap}}12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gap}}127.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备案;
{{gap}}128.商品房现售前备案;
{{gap}}129.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
{{gap}}130.拆除工程施工备案;
{{gap}}131.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gap}}132.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备案;
{{gap}}133.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gap}}13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gap}}135.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gap}}136.对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核准;
{{gap}}交通运输工作
{{gap}}137.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gap}}138.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gap}}139.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gap}}140.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gap}}141.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gap}}14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审批;
{{gap}}143.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审批;
{{gap}}144.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gap}}145.公路护路林更新砍伐许可;
{{gap}}146.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gap}}147.铁轮车、履带车、超限车辆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或者车辆公路行驶审批;
{{gap}}水利工作
{{gap}}148.对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取水许可;
{{gap}}149.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
{{gap}}150.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及开发补偿费征收;
{{gap}}151.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gap}}152.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gap}}15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gap}}154.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gap}}155.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gap}}156.水利工程水费征收;
{{gap}}157.水资源费征收;
{{gap}}158.入河排污口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审核;
{{gap}}159.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
{{gap}}160.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批;
{{gap}}农林工作
{{gap}}161.林木采伐许可;
{{gap}}162.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gap}}163.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gap}}164.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gap}}165.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gap}}166.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gap}}167.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登记及证书核发;
{{gap}}168.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
{{gap}}169.育林基金征收;
{{gap}}170.植物检疫行政许可;
{{gap}}171.木材运输行政许可;
{{gap}}172.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初审);
{{gap}}173.动物防疫条件审核;
{{gap}}174.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费征收;
{{gap}}175.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gap}}176.执业兽医注册;
{{gap}}177.执业助理兽医师备案;
{{gap}}178.乡村兽医登记;
{{gap}}179.兽药经营许可;
{{gap}}180.动物诊疗许可;
{{gap}}181.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
{{gap}}182.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gap}}183.拖拉机注册登记、号牌、行驶证核发;
{{gap}}184.拖拉机驾驶证核发;
{{gap}}185.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号牌、行驶证以及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gap}}186.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审批;
{{gap}}187.农村土地承包调整审批;
{{gap}}18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林权流转管理;
{{gap}}189.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安全检验;
{{gap}}190.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核发;
{{gap}}商务工作
{{gap}}191.依法由县级政府办理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gap}}192.依法由县级政府办理的三资企业设立、合并、分立、变更审批;
{{gap}}193.依法由县级政府办理的三资企业解散、清算审批;
{{gap}}194.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gap}}文化工作
{{gap}}195.内资娱乐场所设立及变更许可;
{{gap}}196.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及变更许可,内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gap}}197.国内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gap}}19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及变更许可;
{{gap}}199.出版物零售经营许可;
{{gap}}200.依法由县级政府办理的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gap}}201.依法由县级政府办理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gap}}202.核定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国有纪念建筑物或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gap}}203.依法由县级政府办理的印刷企业设立;
{{gap}}204.依法由县级政府办理的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gap}}205.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gap}}206.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核定;
{{gap}}207.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gap}}卫生工作
{{gap}}208.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
{{gap}}209.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核发;
{{gap}}210.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gap}}211.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核发;
{{gap}}212.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
{{gap}}21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gap}}214.执业医师注册;
{{gap}}215.护士执业许可(初审);
{{gap}}216.医疗广告审查(初审);
{{gap}}217.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审核;
{{gap}}218.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
{{gap}}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gap}}219.再生育(服务)审批;
{{gap}}220.社会抚养费征收;
{{gap}}22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核发;
{{gap}}222.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
{{gap}}223.西部地区“少生快富”工程对象确认;
{{gap}}22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
{{gap}}税务工作
{{gap}}225.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gap}}226.增值税征收;
{{gap}}227.消费税征收;
{{gap}}228.企业所得税征收;
{{gap}}229.车辆购置税征收;
{{gap}}230.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gap}}231.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收取;
{{gap}}232.税收保全;
{{gap}}233.减税、免税;
{{gap}}234.出口退(免)税;
{{gap}}235.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gap}}236.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gap}}237.营业税征收;
{{gap}}238.企业所得税征收;
{{gap}}239.个人所得税征收;
{{gap}}240.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
{{gap}}241.印花税征收;
{{gap}}242.资源税征收;
{{gap}}243.土地使用税征收;
{{gap}}244.土地增值税征收;
{{gap}}245.房产税征收;
{{gap}}246.车船税征收;
{{gap}}247.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
{{gap}}248.社会保险费征收;
{{gap}}249.契税征收;
{{gap}}250.耕地占用税征收;
{{gap}}251.减税、免税;
{{gap}}252.退税;
{{gap}}253.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gap}}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gap}}25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gap}}255.企业登记;
{{gap}}256.集团登记;
{{gap}}257.企业年检;
{{gap}}258.公司股权出质登记;
{{gap}}259.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gap}}260.个体工商户登记;
{{gap}}261.户外广告登记;
{{gap}}262.动产抵押登记;
{{gap}}263.个体工商户验照;
{{gap}}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
{{gap}}26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gap}}26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核发、换发及年度验证;
{{gap}}广播电影电视工作
{{gap}}266.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核(初审);
{{gap}}267.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初审);
{{gap}}268.乡镇、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核(初审);
{{gap}}269.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初审);
{{gap}}270.迁建无线广播电视设施审批(初审);
{{gap}}271.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及变更许可;
{{gap}}体育工作
{{gap}}272.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备案;
{{gap}}27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
{{gap}}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gap}}27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gap}}275.依法由县级政府办理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包括有储存设施的)许可证核发;
{{gap}}276.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gap}}277.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gap}}278.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gap}}279.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gap}}280.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gap}}28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
{{gap}}282.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gap}}283.重大危险源备案;
{{gap}}284.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gap}}统计工作
{{gap}}285.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初审);
{{gap}}档案工作
{{gap}}286.对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
{{gap}}粮食工作
{{gap}}287.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gap}}288.跨地区粮食收购活动备案;
{{gap}}烟草专卖工作
{{gap}}289.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gap}}食品药品监管工作
{{gap}}290.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
{{gap}}291.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gap}}人民防空工作
{{gap}}292.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gap}}城市管理工作
{{gap}}293.户外广告(标牌、标识)设置许可;
{{gap}}294.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许可;
{{gap}}295.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临时设施许可。
{{c|<b>第三类 便民服务事项(25项)</b>}}
{{gap}}1.人口计生、土地、民政等法律、法规、政策咨询;
{{gap}}2.一孩生育服务证办理;
{{gap}}3.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卡发放;
{{gap}}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放;
{{gap}}5.建设业务咨询、投诉;
{{gap}}6.资产评估代办;
{{gap}}7.会计报表审计代办;
{{gap}}8.有线电视开户办理;
{{gap}}9.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取;
{{gap}}10.规定范围的广告内容审查;
{{gap}}1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参保、续保手续办理;
{{gap}}12.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续保手续办理;
{{gap}}13.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
{{gap}}14.劳动争议调解受理;
{{gap}}15.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查询;
{{gap}}16.社会保障卡办理;
{{gap}}17.公民收养子女证明审核;
{{gap}}18.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咨询;
{{gap}}19.企业设立业务咨询;
{{gap}}20.农业保险理赔;
{{gap}}21.文化经营许可证年检协办;
{{gap}}22.村居民建房临时用电办理;
{{gap}}23.村居民建房电器安装办理;
{{gap}}24.农业技术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咨询;
{{gap}}25.民间纠纷调解受理。
{{gap}}{{楷体|注:本附件所列项目的分类不作为划分部门职能分工的依据。}}</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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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2011—2015年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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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2011—2015年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的通知
|year=2011 |month=3 |day=21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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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b>{{x-larger block|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公务员局}}</b><b>{{x-larger block|2011—2015年行政机关
公务员培训纲要的通知}}</b>}}
{{c|{{楷体|国办发〔201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2011—2015年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gap}} 国务院办公厅
{{gap}}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c|<b>{{x-larger block|2011—2015年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b>}}
{{c|{{楷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公务员局}}}}
{{gap}}为全面加强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中发〔2006〕3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10〕18号),结合行政机关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纲要。
{{gap}}<b>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b>
{{gap}}{{楷体|(一)指导思想。}}
{{gap}}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立健全中国特色公务员培训体系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提高培训质量为主线,不断提升公务员培训工作的科学化、信息化水平,全面落实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战略任务,努力培养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gap}}{{楷体|(二)总体要求。}}
{{gap}}{{楷体|1.服务大局,紧扣需求,强化针对性。}}以需求为导向,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针对工作岗位要求和公务员全面发展需要,确定培训内容和方式方法,为科学发展服务、为中心工作服务、为公务员成长服务。
{{gap}}{{楷体|2.突出能力,确保质量,增强实效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注重能力建设、学风建设。强化培训质量评估,节约办学,提高培训效益,进一步实现培训规模和质量、效益有机统一。
{{gap}}{{楷体|3.突出重点,均衡发展,提高统筹性。}}着力解决重复培训和多年不训问题,重点加强对基层公务员培训力度,统筹推进培训工作,促进不同地域、不同部门、不同培训类别和不同层级公务员培训全面均衡发展,保障公务员接受培训的权利。
{{gap}}{{楷体|4.依法培训,改革创新,增进科学性。}}依法履行培训管理职责,依法开展培训工作,依法保证培训任务完成。遵循培训规律和公务员成长规律,推进培训理论创新、管理创新和方式方法创新,实现培训科学发展。
{{gap}}{{楷体|(三)工作目标。}}
{{gap}}到2015年,全国公务员参训率进一步提高,新录用公务员全员参加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制度基本落实,乡镇、街道和公共服务部门基层公务员培训一遍,全国公务员培训管理者培训一遍。培训理念、管理方式方法不断创新,规范有序、健全高效的运行机制基本形成,更加开放、更具活力、更有实效的中国特色公务员培训体系基本建立。通过培训,使公务员的道德水平、能力素质和作风修养进一步提升,政治鉴别力、贯彻执行力和创新服务力进一步增强,更好地服务于学习型政府机关建设、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服务于人民群众需要。
{{gap}}<b>二、培训内容和方式</b>
{{gap}}{{楷体|(一)培训内容。}}
{{gap}}{{楷体|1.思想政治理论。}}加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培训,重点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是科学发展观培训,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国情和形势培训,引导公务员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公仆意识,深刻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根本立场、基本观点、科学方法,提高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能力。
{{gap}}{{楷体|2.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能力。}}发挥培训先导性作用,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一主题、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一主线及深化改革开放、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等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组织培训,提高公务员分析问题、把握规律、破解难题、做好群众工作和服务大局的能力,增强公务员的政治鉴别力、贯彻执行力和创新服务力,更好地推进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gap}}{{楷体|3.依法行政。}}深化宪法、通用法律知识和与履行岗位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培训。坚持和完善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建立公务员依法行政培训长效机制,使全体公务员树立宪法和法律观念,学法、守法、用法。继续加强公务员法培训,提高公务员管理法制化水平和公务员依法履行岗位职责意识。
{{gap}}{{楷体|4.职业道德。}}以忠于国家、服务人民、恪尽职守、公正廉洁为主要内容,以政治信念坚定、精神追求高尚、职业操守良好、人民群众满意为目标,在全体公务员中大力开展职业道德专题培训。抓住公务员职业道德培养重要环节,创新培训方式方法,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重点加强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和直接服务人民群众公务员的教育培训。建立职业道德培训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公务员的道德素养和精神境界。
{{gap}}{{楷体|5.专门业务。}}进一步强化专门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公务员专业素质。继续开展公共管理核心内容、信息安全与保密、应急管理、国防教育以及科技、文化、历史、心理等知识培训,提高公务员综合素质和能力。
{{gap}}{{楷体|6.学历学位教育。}}鼓励公务员本着工作需要、学用一致的原则参加有关学历学位教育。推进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改革创新。
{{gap}}{{楷体|(二)培训方式。}}
{{gap}}{{楷体|1.脱产集中培训。}}制定科学实用的年度培训计划,选调公务员参加专题班、高级研修班、进修班、任职班等形式的脱产培训。围绕中心工作和实际需要,按规定有计划地组织境外培训。根据培训目标、对象和不同培训专题特点,科学设置培训方案,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体验式、模拟式等教学方法,增强培训吸引力和有效性。
{{gap}}{{楷体|2.自主选学和网络培训。}}推行公务员自主选学,鼓励公务员积极参训,更好满足公务员多元化、个性化、差别化的培训需求。充分利用培训网络平台开展在线自主选学。抓好“供、选、教、管”等关键环节和配套制度建设,提高自主选学质量。
{{gap}}{{楷体|3.自学和在实践中学习。}}引导公务员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激发学习内生动力,积极倡导自学,不断改善知识结构,提高自身修养。注重在工作中学习、在实践中学习。把公务员培训与建设学习型组织和创先争优活动等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报告会、论坛以及“行动学习法”等多种形式开展培训,营造学习氛围、创造学习条件,提升公务员学习能力和学习效果。
{{gap}}<b>三、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b>
{{gap}}{{楷体|(一)以规范化、科学化为目标坚持抓好初任、任职、专门业务和在职培训。}}初任培训要深化制度建设,规范新录用公务员宣誓誓词和程序要求,制定统一培训大纲。任职培训要注重提高参训率,研究制定处长、科长公务员任职能力标准和培训大纲,建立统一管理、统一标{{gap}}准、分级培训的任职培训模式。专门业务培训要突出前瞻性、实用性,重点提高公务员的业务工作能力。在职培训要围绕重点内容,拓宽培训渠道,创新培训形式,增强培训实效。国家公务员局重点抓好中央国家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2000名处级公务员任职培训和2000名公务员管理队伍业务骨干培训。
{{gap}}{{楷体|(二)围绕推进区域协调发展进一步搞好对口培训。}}加大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培训合作力度,实现优势互补、共同提高。深化和完善公务员对口培训工作,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和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培训支持力度,并向西藏和新疆等地区倾斜。把公务员培训作为对口援助的重要内容,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培训管理,创新培训模式和方式方法,把公务员对口培训办成精品培训项目。通过对口培训,五年内为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培训10万名公务员,其中由国家公务员局培训1万名。
{{gap}}{{楷体|(三)着力抓好基层公务员培训。}}继续实施基层公务员培训工程,重点加强乡镇、街道和公共服务部门基层公务员培训,完成全员培训任务,不断提高基层公务员依法行政、服务群众、社会管理和维护稳定等本领。推进优质培训资源向基层延伸和倾斜,积极利用行政学院、高等院校等培训机构和远程教育、网络培训等渠道,采取送教上门、流动课堂、现场观摩等多种方式,深入乡镇、街道、社区开展培训。
{{gap}}{{楷体|(四)健全培训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培训与公务员管理其他环节联动机制。强化培训结果使用,把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公务员学习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公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提拔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公务员,要达到规定的培训时间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要求的,须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规定培训,仍未完成的要延长试用期。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培训质量评估体系,探索培训效益分析方法。充分运用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培训档案,加强培训登记管理。
{{gap}}{{楷体|(五)加强培训基础建设。}}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务员培训机构的业务指导。各级行政学院要充分发挥培训公务员的主渠道作用,不断提高培训质量,突出办学特色。建立激发培训机构办学活力的竞争择优机制,省级以上公务员培训管理部门要研究制定公务员教育培训机构资质认证标准,对承担公务员培训职能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资质认证。国家公务员局确定10个特色实践教育基地,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确定富有特色的实践教育基地。推进师资管理改革,建立健全师资选聘、培养、评价机制。建立健全培训教材的规划、编审和推荐制度,增强培训教材的针对性、实用性、可读性。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需要编写具有地方和部门特色的培训教材。
{{gap}}{{楷体|(六)加强培训经费管理。}}各级政府要将公务员培训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保证公务员培训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公务员培训专项经费制度,加强专项经费管理,完善培训经费管理办法,探索建立培训经费新的使用方式,推进培训经费管理科学化精细化。加大培训经费使用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gap}}{{楷体|(七)加强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公务员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保证培训管理者优先培训和应训必训。通过开展经验交流、专题研讨、课题研究等形式,提高公务员培训管理者综合素质和专业化水平。加强培训理论和方法的研究推广。国家公务员局重点培训1000名培训管理者。
{{gap}}{{楷体|(八)加强培训监督管理。}}健全举办培训班管理制度,严格审批程序,严禁举办以营利为目的的培训班,严禁以培训为名搞公款旅游,尤其是出国(境)旅游。公务员所在机关未按规定履行公务员培训职责的,由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强化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坚决制止乱办证、乱收费、乱发证等违法违纪行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维护公务员培训的严肃性。
{{gap}}<b>四、组织领导</b>
{{gap}}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把公务员培训作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制定培训规划或实施方案。各级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要强化宏观管理,切实做好整体规划、建章立制、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等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有益经验和做法。国家公务员局将对本纲要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开展中期和五年总结评估工作。各级公务员管理部门每年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培训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扎实推进,取得实效。</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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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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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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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国发〔20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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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b>{{x-larger block|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b><b>十二五</b><b>{{x-larger block|”期间}}</b>}}
{{c|<b>{{x-larger block|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b>}}
{{c|{{楷体|国发〔2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国务院同意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审核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gap}}森林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林产品需求的物质基础,是发展现代林业,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载体。大力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依法实行采伐限额制度,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提高森林资源的利用效益,推进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与实施,对于建设完善的林业生态体系、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和繁荣的生态文化体系,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gap}}“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消耗森林、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编制省、县两级森林经营规划,引导森林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加强对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严格监督管理,{{gap}}对乱砍滥伐和超限额采伐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林业局要对各地执行情况组织定期检查,检查结果上报国务院并通报全国。
{{right|国务院
}}
{{right|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
{{c|<b>{{x-larger block|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b>}}
{{c|<b>{{x-larger block|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审核意见}}</b>}}
{{c|{{楷体|林 业 局}}}}
{{ga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和重点国有林区等单位,下同)完成了“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工作。现将本次采伐限额编制结果的审核意见和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措施报告如下:
{{gap}}<b>一、“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审核结果</b>
{{gap}}“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以第七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和各地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成果为依据,遵循“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基本方针,坚持分类管理、分区施策,做到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森林资源培育、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国民经济{{gap}}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有机结合。积极促进由采伐天然林为主向采伐人工林为主转变、由单一控制森林资源消耗向生态保护与林业产业发展并重转变、由森林资源低价值消耗向高价值利用转变、由单纯指标控制向调动广大森林经营者积极性转变,充分体现了发展现代林业、{{gap}}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科学发展的总体要求。
{{gap}}经审核汇总,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不包括毛竹采伐限额)为27105.4万立方米。按采伐类型分项限额为:主伐14118.8万立方米,抚育采伐6965.0万立方米,更新采伐1628.7万立方米,其他采伐4392.9万立方米;按森林类别分项限额为:商品林采伐21835.9万立方米,公益林采伐(抚育、更新和其他)5269.5万立方米;按森林起源分项限额为:人工林采伐18830.1万立方米(其中,短轮伐期用材林7706.8万立方米),天然林采伐8275.3万立方米。严格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既能够保证森林资源的持续增长,又可以兼顾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
{{gap}}根据第七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结果,全国活立木总蓄积量145.54亿立方米,林木年均净生长量5.72亿立方米。“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占全国活立木总蓄积量的1.9%,占林木年均净生长量的47.4%。“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与“十一五”限额相比,增加{{gap}}了2289.9万立方米(其中,短轮伐期用材林采伐限额增加2283.9万立方米,占99.7%),增长9.2%。
{{gap}}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的要求,在林分起源和区域布局上,“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作出了较大调整。与“十一五”相比,全国天然林年森林采伐限额减少846.1万立方米,降低9.3%;人工林年森林采伐限额增加3136.0万立方米,增长20.0%;东北、内蒙古重{{gap}}点国有林区采伐限额减少958.6万立方米;对基本完成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的省,人工林年森林采伐限额增加870.8万立方米。
{{gap}}<b>二、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措施</b>
{{gap}}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森林资源面积和蓄积保持着“双增长”的良好态势。但是,森林资源总量不足、质量不高、分布不均、结构不合理、效益低下等问题仍然突出。
{{gap}}“十二五”期间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攻坚时期,是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关键时期,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保障体系,不断{{gap}}提高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gap}}{{楷体|(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利益关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坚决摒弃以牺牲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模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主要责任人。要把森林覆盖率、森林保有量、采伐限额执行、林地保护管理等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严格监督考核。林业局派驻地方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加强对监督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制建立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gap}}{{楷体|(二)改革和完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建立与现代林业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森林采伐监管机制。}}对于集体林,简化森林采伐审批环节,实行公示制度;改革森林采伐限额蓄积、材积双项控制,推行按蓄积量单项管理;引导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逐步实现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森林采伐限额;推行伐区简易设计,森林经营者对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商品林的主伐年龄和农田防护林更新采伐年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并报林业局备案。对于国有林,应编制并按照森林经营方案进行经营管理,执行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等监管制度。除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外,其他地区木材生产计划实行备案制,林业局不再下达木材生产计划。非规划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gap}}{{楷体|(三)强化森林采伐管理,严格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gap}}国务院批准的“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商品林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其他各分项限额严禁互相挪用、挤占。商品林采伐{{gap}}限额年度有结余的,可以在“十二五”期间向以后各年度结转使用;公益林采伐限额不允许结转使用。对于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及新疆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因自然灾害、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保护等特殊情况,确需采伐天然林的,经林业局批准,可以占用人{{gap}}工林采伐限额。
{{gap}}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重点国有林区森工(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预留不超过5%的采伐限额,并报林业局核定,用于解决因自然灾害、征占用林地、森林经营保护等对采伐限额的需要,其余采伐限额必须分解落实到编限单位,不得层层截留。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自然灾{{gap}}害需要采伐林木且在本省限额内无法解决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由国务院授权林业局审批;重点国有林区由森工(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林业局审批。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十二五”期间严格按照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和《[[大小兴安岭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gap}}转型规划(2010—2020年)]]》确定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产量执行。
{{gap}}{{楷体|(四)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不断提高森林质量。}}要组织编制《[[全国森林可持续经营实施纲要]]》和《[[全国森林经营规划]]》,明确不同区域森林的主导功能和经营方向。要编制省、县两级森林经营规划,确定林业发展和森林经营战略目标,细化森林功能分区,对不同类型的森{{gap}}林实施不同的采伐方式,以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引导森林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将森林经营措施落实到山头地块,科学开展森林经营活动和采伐管理。要总结推广先进实用的森林可持续经营模式和技术,切实发挥森林的多功能和多效益。
{{gap}}{{楷体|(五)加强木材运输和经营加工管理,保障林业产业健康有序发展。}}{{gap}}要依据《[[全国木材检查站建设规划(2010-2015年)]]》,调整现有木材检查站布局。木材检查站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管理,全国实行统一式样的木材运输证。各地要制定木材经营加工规划,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状况和木材供给能力,合理确定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gap}}布局、数量和规模。要建立健全市场准入规则,对以木材为原料的经营加工企业的规模、木材综合利用率、环境保护等指标提出严格要求。
{{gap}}{{楷体|(六)加强林地保护管理,保证林业发展空间。}}贯彻落实《[[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编制省、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采用遥感等高新技术手段,以翔实的森林资源调查数据为基础,确保林地落界成图,建立监测、评估与统计制度,实现林地档案年度更新和动态管理。严格依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审查各类建设项目,完善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程序和补偿办法。加强国有林地保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国有林地和改变林地用途,不得擅自变更国有林业单位隶属关系、下放经营权、改变经营范围。
{{gap}}{{楷体|(七)推进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结合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和《[[大小兴安岭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规划(2010-2020年)]]》的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加快推进重点国有林区和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行政企分开、社企分开、事企分开,将森工企业承担的{{gap}}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交由地方政府负责。国有森林资源管理与企业经营分开,企业进入市场,逐步建立国有林管理新体制。
{{gap}}{{楷体|(八)加强能力建设,提高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水平。}}要稳定和健全林业行政管理体系,继续实行森林资源管理机构上管一级制度,提高森林资源行政管理的执行力。加强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林政稽查队等基层林业执法队伍建设,切实解决人员经费问题。要完善森林资{{gap}}源监督机构建设,理顺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派驻森工企业监督机构的管理体制。加强森林资源调查监测行业资质和从业资格管理,建立健全监测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审定制度、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评估师制度。要全面提升森林资源监测的科技含量和服务能力,加{{gap}}强对森林生态状况的监测和评价。强化林业数表、森林资源档案管理等基础性工作。切实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确保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有效落实。
{{gap}}{{楷体|(九)坚持依法治林,构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良好环境。}}修订《[[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程规范。切实加强林业行政执法,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实行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确保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推行林业政务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上级机关和人民群众检查、{{gap}}监督。推进高新技术在执法检查中的应用,完善常规检查与专项行动相结合的执法检查机制。各地要对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实行检查结果通报制度。要加强林业普法和宣传工作,为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gap}}附件: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汇总表
<b>附件:</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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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楷体|备注:由于四川省、重庆市整体纳入天保工程,公益林抚育采伐仅限于以病腐木清理为目的的卫生伐,其所需限额实行专项申报,由林业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审批;两省市贫困、高山高原公益林区的林农自用材和薪材无法解决的,其所需限额实行专项申报,由林业局征求{{gap}}有关部门意见后审批。其他天保工程区的采伐按照天保工程有关政策措施执行。}}</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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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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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
|year=2010 |month=10 |day=16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0〕46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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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b>{{x-larger block|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b>}}
{{c|<b>{{x-larger block|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b>}}
{{c|{{楷体|国办发〔2010〕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right|国务院办公厅 }}
{{right|二○一○年十月十六日 }}
{{c|<b>{{x-larger block|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若干意见}}</b>}}
{{c|{{楷体|发展改革委}}}}
{{gap}}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保护和合理开发煤炭资源,淘汰落后产能,调整优化煤炭产业结构,提高煤炭生产集约化程度和生产力水平,促进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就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提出如下意见:
{{gap}}<b>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重要意义</b>
{{gap}}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和重要工业原料,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关系国家能源安全和经济安全。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煤矿企业改革发展成效显著,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是,煤炭工业长期粗放发展积累的矛盾仍很突出,全国各类煤矿企业多达1.12万个,企业年均产能不足30万吨,产业集中度低、技术落后,煤炭资源回采率低,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严重,一些地区煤炭勘查开发秩序混乱,生产安全事故多发,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gap}}加快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是规范煤炭开发秩序、保护和集约开发煤炭资源、保障能源可靠供应的必然要求,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煤炭工业发展方式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主动性,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切实抓好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
{{gap}}<b>二、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b>
{{gap}}(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集约发展、清洁发展、可持续发展,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煤炭生产集约化程度、安全生产和科技水平,有序开发利用煤炭资源,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保障国家能源安全。
{{gap}}(二)基本原则。坚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相结合,坚持发展先进生产力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坚持统一规划与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相结合,坚持依法依规操作与体制机制创新相结合,坚持减少煤炭开发主体与维护企业职工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相结合。
{{gap}}(三)主要目标。通过兼并重组,全国煤矿企业数量特别是小煤矿数量明显减少,形成一批年产5000万吨以上的特大型煤矿企业集团,煤矿企业年均产能提高到80万吨以上,特大型煤矿企业集团煤炭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比例达到50%以上。煤矿技术装备水平明显提升,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煤炭资源回采率明显提高,环境保护与治理得到加强,煤炭开发秩序进一步规范,形成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办矿格局。
{{gap}}<b>三、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主要任务和要求</b>
{{gap}}(一)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各产煤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尽量减少开发主体的要求,统筹协调关闭整顿、资源整合与兼并重组的关系,根据当地煤炭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科学编制本省(区、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总体规划,在与矿区总体规划衔接的基础上制定矿区兼并重组方案,确定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山西、内蒙古、河南、陕西等重点产煤省(区),要坚决淘汰落后小煤矿,大力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促进煤炭资源连片开发。黑龙江、湖南、四川、贵州、云南等省,要加大兼并重组力度,切实减少煤矿企业数量。矿区兼并重组方案和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名单要报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安全监管总局、能源局、煤矿安监局备案。
{{gap}}(二)积极探索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有效方式。要按照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依法整合资源、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的原则,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和民营煤矿企业成为兼并重组主体,鼓励各种所有制煤矿企业以及电力、冶金、化工等行业企业以产权为纽带、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参与兼并重组,鼓励在被兼并煤矿企业注册地设立子公司。支持具有经济、技术和管理优势的企业兼并重组落后企业,支持优势企业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鼓励优势企业强强联合,鼓励煤、电、运一体化经营,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努力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
{{gap}}(三)维护企业与社会和谐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职工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严格履行企业改组改制民主程序,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落实安置资金,积极稳妥解决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以及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问题,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妥善安置被兼并煤矿企业职工,改扩建和新建煤矿等项目应优先录用被兼并煤矿企业分流人员。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妥善处置债权债务关系,落实清偿责任,确保债权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gap}}<b>四、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政策措施</b>
{{gap}}(一)科学配置煤炭资源。对尚未开发的煤田,要按照一个矿区原则上由一个主体开发的要求,科学、合理划分矿区和井田范围,制定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依法向具备开办煤矿条件的企业出让矿区的矿业权。对已设置矿业权的矿区,鼓励优势企业对毗邻区域进行矿产资源整合,符合规定的相关矿业权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gap}}(二)加强财税政策扶持。对被兼并重组企业的煤矿安全改造、技术改造等项目优先安排财政投资补贴或贴息资金。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等规定执行。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地区间可根据企业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等因素,签订企业兼并重组后的财税利益分成协议,促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成果共享。
{{gap}}(三)拓宽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支持兼并重组主体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股权转让等融资方式筹集发展资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条件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项目,各类金融机构要按照安全、合规、自主的原则,积极提供相应的授信支持和配套金融服务。
{{gap}}(四)支持企业提高生产力水平。对兼并重组小煤矿达到一定数量和规模的大中型煤矿企业,优先规划、核准其新建煤矿、改扩建煤矿、坑口电站和综合利用电站以及煤炭加工转化项目,支持对被兼并重组煤矿实施采掘机械化改造。按被兼并煤矿企业2007-2009年铁路煤炭年均外运量,为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增加年度铁路运力,优先保障兼并重组企业的煤炭运输。
{{gap}}(五)加快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各产煤省(区、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相关政策,加大工作力度,积极筹措资金,加快分离煤矿企业办社会职能,力争在2012年底前完成分离国有煤矿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
{{gap}}(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切实担负起被兼并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管理,加大投入,加快淘汰落后技术装备,采用安全可靠、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确保煤矿生产安全平稳进行。被兼并煤矿企业要认真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加强资产和生产管理权移交前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加强安全巡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被兼并重组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有效防范、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兼并重组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gap}}<b>五、加强对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领导</b>
{{gap}}(一)加强组织领导。发展改革委要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能源局、煤矿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加强对各产煤省(区、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督促检查。煤炭工业协会等行业组织要积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兼并重组的宣传、推进、咨询等相关工作。各产煤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科学制定工作方案,精心做好兼并重组总体规划和矿区兼并重组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及时解决兼并重组中出现的问题,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切实维护煤矿企业职工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兼并重组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gap}}(二)做好舆论宣传。各产煤省(区、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深入宣传我国的能源形势,宣传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宣传介绍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先进经验和工作成果,曝光浪费和破坏煤炭资源的典型案例,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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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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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
|year=2010 |month=2 |day=5
|发文字号=国办发明电〔2010〕4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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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b>{{x-larger block|{{x-larger block|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b>{{x-larger block|
}}<b>{{x-larger block|{{x-larger block|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b>}}
{{楷体|国办发明电〔20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最近在一些地区接连发生因企业特别是建设领域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国务院批准,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把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抓紧抓细,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调处力度。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监察、财政等部门和工会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做好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工作。
二、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普遍检查的基础上,集中力量重点解决建设领域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抓紧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工程项目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逐一排查,发现拖欠工资问题或欠薪苗头及时督促企业妥善解决;对反映投诉的建设领域工资历史拖欠问题,也要认真加以解决。要加强行政司法联动,加大对欠薪逃匿行为的防范、打击力度。对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要开辟争议处理“绿色通道”,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即立案,快速调处,力争在春节前办结;对符合裁决先予执行的拖欠工资案件,可以根据劳动者的申请裁决先予执行。
三、督促企业落实清偿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各类企业都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建设工程承包企业追回的拖欠工程款应当优先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
四、加大力度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对于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已拖欠的工程款,要由本级政府限期予以清偿;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对于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已拖欠的工程款,要督促建设单位限期还款;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可采取资产变现等措施筹措还款资金。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人民法院提供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信息,帮助建筑业企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已通过诉讼程序进入执行阶段的拖欠工程款,要配合支持人民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对因建设单位破产等特殊原因,致使拖欠工程款成为“死账”的,由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妥善解决。
五、加快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长效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抓紧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的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要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分包行为,加强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从源头上防止发生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地方政府未能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除极特殊的项目外,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对有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和为其办理用地手续。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要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坚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对于拖欠时间长、涉及数额大、一时无法解决的拖欠工资,要通过动用应急周转金等资金渠道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给予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必要的生活救助,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同时,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疏导工作,引导农民工用理性合法的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在春节前组织开展专项督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重点督查。对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以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工资问题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要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实行责任追究。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五日</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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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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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通知
|year=2009 |month=12 |day=8
|发文字号=国办发〔2009〕62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
|theme=民政、扶贫、救灾\扶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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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b>{{x-larger block|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
{{x-larger block|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通知}}</b>}}
{{c|{{楷体|国办发〔2009〕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根据工作需要,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做如下调整:增补民政部为副组长单位,民政部副部长罗平飞为副组长;新增外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旅游局为成员单位,外交部纪委书记宋涛、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旅游局副局长王志发为领导小组成员。
{{gap}} 国务院办公厅
{{gap}}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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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测绘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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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测绘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
|year=2009 |month=1 |day=17
|发文字号=国办发〔2009〕4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测绘局等部门的通知
|theme=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theme2=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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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s={{Textquality|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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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b>{{x-larger block|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测绘局等部门}}
{{x-larger block|关于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b>}}
{{c|{{楷体|国办发〔20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测绘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部、工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保密局《[[关于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gap}} 国务院办公厅
{{gap}}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七日
{{c|<b>{{x-larger block|关于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的意见}}</b>}}
{{c|测绘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安全部}}
{{c|工商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保密局}}
{{gap}}地理信息,即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信息,是国家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广泛应用于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等领域,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近年来,我国地理信息市场发展迅速,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和作用不断加强,但也出现了非法获取、提供和使用涉密地理信息,擅自生产、出版和传输地理信息,一些外国组织和个人在华非法测绘等问题,扰乱了地理信息市场的正常秩序,并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为维护正常的地理信息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和利益,现就整顿和规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gap}}<b>一、工作目标</b>
{{gap}}用一年多时间,围绕地理信息市场中的信息获取、提供、使用、生产、出版和传输六个环节,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工作,严厉打击各种非法测绘活动和非法提供互联网地图出版服务等行为,重点查处地理信息泄密和窃密案件,使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明显好转,政府对涉密地理信息管理和保密监督的力度明显加强,消除各种泄密隐患,确保涉密地理信息安全。
{{gap}}<b>二、主要任务</b>
{{gap}}(一)严格规范获取、提供和使用涉密地理信息行为。依法持有涉密地理信息的单位要强化安全保密措施,建立严格的登记管理制度,加强涉密计算机和存储介质管理,明确涉密岗位责任,防范他人非法获取涉密地理信息。需要对外提供涉密地理信息的,应按照法定审批程{{gap}}序执行。需要使用涉密地理信息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必须符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非法持有或使用涉密地理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要查清信息来源和扩散范围,追缴有关地理信息数据,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gap}}(二)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地理信息生产、出版、传输的行为。严格市场准入,依法查处未依法取得测绘资质或超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擅自从事地理信息生产的单位。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开出版地理信息的编制、审核管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出版单位{{gap}}资质的审核和出版范围、选题的审批,严厉打击非法编辑出版地理信息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互联网上传输涉密地理信息。对未经批准编辑出版地理信息、传输涉密地理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责令停止相关活动,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gap}}(三)防范和制止涉军非法测绘活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进行摄影、摄像、测量等测绘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对导航电子地图制作{{gap}}企业开展检查,依法严厉查处擅自扩大数据采集覆盖范围等行为,防止泄露军事设施秘密。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沟通,及时通报涉军测绘有关情况,配合查处涉军非法测绘案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涉军基础测绘规划时,{{gap}}应当符合军事设施安全保密要求,在报送审批前,应征求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意见。
{{gap}}(四)加强对外国组织和个人来华测绘活动的监管。任何外国组织和个人来华从事地理信息的测定、采集和处理等测绘活动,必须依法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国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未经批准的外国组织和个人来华从事测绘活动提供便利。要加强对外国组织和个人来华测绘的业务范围、具体测绘活动及成果汇交的监管,尤其要加强和完善对科学研究、旅游探险、矿产开采、地质勘探等涉外合作项目中所含测绘活动的监管,并对有关部门已批准的包含测绘活动的涉外合作项目进行清理。对违反规定的,{{gap}}应立即责令停止相关活动,没收有关地理信息数据,并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gap}}(五)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加强地理信息管理制度建设,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深入开展测绘、保密等相关法律法规“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专项活动,曝光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使从事地理信息生产、出版和服务的企业树立依法测绘、依法经营、依法保密的意识,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gap}}<b>三、工作要求</b>
{{gap}}(一)组织领导。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工作由测绘局牵头组织,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部、工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保密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部门间信息通报、案件移送等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gap}}民政府要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对本地区的地理信息获取、提供、使用、生产、出版和传输等活动加强管理,切实负起监管责任。
{{gap}}(二)时间安排。从2009年1月至2009年9月,完成对地理信息市场的检查和案件查处工作。在此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按要求对本地区从事地理信息获取、提供、使用、生产、出版和传输等活动的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从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针对存在的问题及隐患,组织整改,并完善相关制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gap}}(三)检查验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及时将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测绘局。测绘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告国务院。</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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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防范应对强降温降雪天气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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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关于做好防范应对强降温降雪天气的通知
|year=2008 |month=1 |day=21
|发文字号=国办应急明电[2008]1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通知
|theme=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theme2=应急管理
|edition=yes
|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b>{{x-larger block|关于做好防范应对强降温降雪天气的通知}}</b>
{{楷体|国办应急明电[20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月12日以来,受强冷空气影响,我国大部分地区出现入冬以来最大幅度的降温过程,十几个省份持续出现雨雪、凝冻等天气,部分地区出现大雪或暴雪,导致公路、民航等交通运输大范围受阻,旅客大量滞留,农副产品供应紧张,部分地方供水管道破裂、房屋损坏,一些牲畜被冻死、农作物遭受冻害,农牧业生产和群众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据中国气象局预报,此次强降温、降雪天气仍将持续一段时间,局部地区将有大到暴雪;1月25日至27日,西北地区东部、华北南部、黄淮、江淮、青藏高原、西南地区东部、江南、华南等地自西向东还将出现一次较明显雨雪天气过程。为进一步做好此次强降温降雪天气应对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对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强降温降雪天气防范应对工作。这次强降温降雪天气过程,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造成损失大且正值春节临近,党中央、国务院十分关注,温家宝总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高度重视这次雨雪天气给各地生产、运输和生活带来的影响,及时了解情况,加强协调配合,切实解决群众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防止出现大的事故。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要求,站在实现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层层落实防灾减灾抗灾救灾责任制,加大工作力度,密切配合,团结协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产生活秩序,最大程度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
二、努力维护交通运输安全畅通。当前正值春运,人员出行频繁,学生、外出务工人员放假返程处于高峰期,交通运输压力增大。各地区交通、铁道、民航、水运部门要把保证运输安全畅通作为重中之重的任务,根据天气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切实安排足够的运输工具和人员,狠抓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公安、交通部门要组织加强对事故易发路段的巡逻,科学运用封路、间断放行、组织车辆分流、除雪除冰防滑等措施,尽力减少暴风雪天气对公路交通的影响,全力保障高速公路、主要国道、省道的安全畅通,全力做好旅客疏导工作。铁道部门要结合第六次大面积提速安全措施的落实,充分考虑雨雪天气铁路客流骤增的情况,加大运力配置,加强设备设施检查整修,确保安全畅通。民航部门要针对暴风雪、大雾、霜冻对机场和飞行器可能造成的影响,组织制订和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清除跑道、飞机上的冰雪,确保飞行安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妥善安排好滞留旅客和司乘人员的食宿、医疗等服务工作,切实维护良好的交通运输秩序。
三、确保城乡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保证暴风雨雪等灾害天气情况下群众的正常生活和市场供应。建设、电力、通信等部门和单位要抓紧组织对受损的供水、供电、供暖、供气、通讯等基础设施进行抢修,防止出现大面积、长时间停供现象。做好危旧房屋的除险加固,特别是要确保农村中小学校舍、卫生院、敬老院等的安全,一旦发生危险,要立即组织转移安置。要组织好粮油、肉、蛋、菜、奶等市场供应,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科学平抑商品物价,满足市场需求。旅游部门要加强对各旅游景点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及时提示和劝阻游人在恶劣天气情况下冒险出游。卫生部门要组织做好医疗救助准备工作,满足群众就医需要。
四、妥善做好灾害救助和农牧业生产工作。发生暴风雪灾害的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做好灾情收集和评估,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及时筹备抗灾救灾物资,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对房屋倒塌的群众,要通过借住公房、投亲靠友等方式妥善予以安置,特别要做好对城乡困难群众的生活保障工作。要加大对农牧业生产抗灾救灾工作的帮助力度,派出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深入灾区一线,指导做好农牧区粮草储备调度、牲畜疫病防治、农作物防低温冻害等工作;要提早考虑灾害对春耕生产带来的影响,加强对受灾群众生产自救的帮扶,积极组织调拨种子、化肥、农药及牲畜饲料等工作,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五、进一步加强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分析会商,密切关注天气变化趋势,及时做好暴风雪、强降温天气过程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特别要做好中短期、精细化预报。对可能发生的灾害性天气过程,气象部门要及时向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大众通报预测预警信息,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新闻媒体,充分发挥电子显示屏、公众广播、手机短信等作用,及时向社会广泛公布灾害预警信息和简明防灾避灾办法。县、乡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在收到雪灾天气预测预警信息后,应及时组织通知受影响的群众,做好防灾避险准备。
六、切实安排好值班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应急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值班工作,落实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随时关注天气变化情况,密切跟踪灾害发生过程,及时了解雪情雨情风情灾情,确保通信联络畅通;一旦出现灾情,要立即向有关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灾情,要及时向国务院总值班室报告;涉及跨部门、跨行业领域的灾害过程,要主动互相通报情况,加强沟通协调,并将情况及时告知国务院应急办。
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
2008年1月21日</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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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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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
|year=2007 |month=12 |day=31
|发文字号=国办发〔2007〕73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
|theme=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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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
{{c|{{楷体|国办发〔2007〕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职业资格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科学评价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近年来,我国职业资格制度逐步完善,对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素质、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这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集中表现为考试太乱、证书太滥:有的部门、地方和机构随意设置职业资格,名目繁多、重复交叉;有些机构和个人以职业资格为名随意举办考试、培训、认证活动,乱收费、滥发证,甚至假冒权威机关名义组织所谓职业资格考试并颁发证书;一些机构擅自承办境外职业资格的考试发证活动,高额收费等,社会对此反应强烈。为有效遏制职业资格设置、考试、发证等活动中的混乱现象,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维护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确保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顺利实施,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经国务院同意,近期对各类职业资格有关活动进行集中清理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原则和范围
{{楷体|(一)清理规范的原则。}}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坚持清理规范、依法管理与改革完善、有序发展相结合;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类清理、分步实施。
{{楷体|(二)清理规范的范围。}}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各类企业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
二、清理规范的主要内容
{{楷体|(一)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的设置。}}职业资格必须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统一规划、规范设置。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职业(工种),国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设置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对社会通用性强、专业性强、技能要求高的职业(工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职业标准,建立能力水平评价制度(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对重复交叉设置的职业资格,逐步进行归并。对涉及在我国境内开展的境外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由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专门管理办法,报国务院批准。
凡是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设置的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予以保留并向社会公布;除此以外的其他各种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予以取消,如确有必要保留,由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研究,按程序通过修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形成国务院决定予以解决,或调整为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
凡经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设置的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要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确定保留的项目并向社会公布。其他各类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都要分类进行清理:国务院其他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自行设置的要及时清理,确有必要的,经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纳入国家统一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其他的一律停止;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自行设置的应及时清理,确有必要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纳入国家统一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其他的一律停止或调整为专业培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原则上不得设置职业资格,已经设置且确有必要的,经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作为职业资格工作试点,逐步纳入统一的职业资格管理,其他的应立即停止;各类企业不得自行开展冠以职业资格名称的相关活动。
{{楷体|(二)清理规范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全面治理职业资格考试、鉴定等活动中的混乱现象。组织实施职业资格考试、鉴定活动应与举办单位(机构)的性质和职能一致,不得使用含义模糊的名称或假借行政机关名义开展考试、鉴定活动。开展职业资格的考试、鉴定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程序、规范实施、严肃考风考纪、切实加强管理。在本次清理规范工作中不予保留的职业资格的相关考试、鉴定活动要立即停止。
{{楷体|(三)清理规范职业资格证书的印制、发放。}}完善各类职业资格证书印制、发放和管理等工作环节的程序和办法,严格规范证书样式和“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资格”等字样和国徽标志的使用。严厉打击违规违法印制、滥发证书等活动。
{{楷体|(四)清理规范职业资格培训、收费。}}整治各类职业资格培训秩序,严禁强制开展考前培训以及以考试为名推行培训。举办职业资格考试的单位和机构一律不得组织与考试相关的培训。对超越职能范围或不按办学许可证规定乱办培训的要予以查处,对在培训活动中虚假宣传和忽视培训质量的要予以纠正。
各类职业资格的考试、鉴定等有关收费,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收费政策。组织实施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要认真检查与各类职业资格相关的收费活动,严肃查处和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
{{楷体|(五)改革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要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按照各类人才成长与职业发展的规律,改革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根据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纳入职称制度框架,构建面向全社会、符合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特点的人才评价体系。要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与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制度的衔接,建立健全面向全体技能劳动者的多元评价机制。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行业和社会组织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充分发挥行业管理部门和社会组织在组织实施工作中的作用,逐步形成统一规划、规范设置、分类管理、有序实施、严格监管的职业资格管理机制,促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健康发展。
三、清理规范的方法步骤
(一)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职责权限和管辖范围,认真组织对本系统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职业资格设置、考试、鉴定、培训、收费和发证等活动进行清理规范。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由其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清理规范,民政部门予以配合。
(二)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清理规范工作要于2008年4月30日前完成。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按本通知要求,及时部署清理规范工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清理规范工作情况及时报送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
(三)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送的清理规范工作情况进行汇总,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处理,分期分批向社会公告批准保留的职业资格的名称、设置依据、类别、实施承办的部门和机构。同时声明,未经批准并公告的不得继续开展与职业资格相关的考试、发证等活动。
四、清理规范的工作要求
{{楷体|(一)加强组织领导。}}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对清理规范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将清理规范工作与清理行政法规规章、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和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清理规范工作任务。
{{楷体|(二)明确职责分工。}}职业资格的清理规范工作由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教育、民政、财政、工商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收费活动进行全面清理,查处和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各类违法广告、虚假宣传、超范围经营行为。公安部门负责依法严厉打击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和冒用职业资格之名进行诈骗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民政部门和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要对社会团体开展的有关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督。
{{楷体|(三)积极稳妥实施。}}要正确处理清理规范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杜绝边清理边继续违规设置职业资格的行为,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确保清理规范工作有序进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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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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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year=2006 |month=11 |day=23
|发文字号=国办发〔2006〕91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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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b>{{x-larger block|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b>}}
{{c|<b>{{x-larger block|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b>}}
{{c|<b>{{x-larger block|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b>}}
{{c|{{楷体|国办发〔2006〕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right|国务院办公厅 }}
{{right|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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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x-larger bl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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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x-larger block|关于推进企业解决}}</b>}}
{{c|<b>{{x-larger block|工资拖欠问题的若干意见}}</b>}}
{{c|{{楷体|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
{{gap}}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工权益保障工作。近年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目前部分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有的企业还在产生新的拖欠,严重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切实解决这一问题,依法保障职工劳有所得,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gap}}<b>一、充分认识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重大意义</b>
{{gap}}{{楷体|(一)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劳动报酬权益是职工的基本权益,工资收入是职工收入的主要来源,拖欠工资直接影响职工的基本生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当前,我国改革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尽早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依法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有利于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扎实地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
{{gap}}<b>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基本原则、目标任务</b>
{{gap}}{{楷体|(二)基本原则。}}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要坚持立足企业、落实责任,突出重点、分类处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解决拖欠工资的责任主体是企业,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工作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要把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与深化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相结合,与建立预防拖欠工资的机制相结合,与解决其他债务相结合,要把握好工作的力度和节奏,确保工作平稳推进。
{{gap}}{{楷体|(三)目标任务。}}在2007年底前,基本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同时建立有效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制度和机制,坚决遏制产生新的工资拖欠。
{{gap}}{{楷体|(四)认定范围。}}拖欠工资是企业应发而未发给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应发工资按照职工劳动合同约定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规定的职工工资标准计算;企业因经济效益下降并经集体协商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相应降低了工资支付标准的,按照降低后的工资标准计算,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拖欠工资的政策范围。
{{gap}}<b>三、大力推进企业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b>
{{gap}}{{楷体|(五)分类解决问题。}}对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产生的工资历史拖欠问题,要根据企业当前的生产经营状况,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办法和措施予以分类处理。对当前生产经营已经正常的企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其在与本企业工会协商或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基础上,制订具体清欠计划,并定期对企业落实清欠计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停产半停产的企业,要指导和帮助其通过清理库存物资、催收应收账款等盘活资产的办法筹集资金,逐步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对具备改制重组条件的国有、集体企业,要加大改制重组力度,结合理顺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对长期停产、扭亏无望的企业,要采取关闭破产或依法破产等办法加快其退出市场步伐,通过转让土地、变现资产等办法筹集资金,妥善安置职工并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等问题。对自身确实无力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的国有、厂办大集体企业,特别是其中的“三无”(无厂房、无设备、无土地)企业,其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可通过在系统内调剂资金或借款方式统筹解决。对企业非因生产经营困难形成的工资历史拖欠问题,要通过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责令企业限期补发拖欠的工资,并依法予以处罚。
{{gap}}各地要继续抓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对各类企业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被举报或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督促企业尽快偿付。对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的工资拖欠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等部门重点督办,妥善解决;对长期无法解决的拖欠工程款案件,要指导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gap}}{{楷体|(六)加大支持力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支持企业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企业拟转让的空余土地优先纳入政府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及时实施土地收购和支付土地收购价款。加快企业土地资产变现,帮助企业通过土地变现等手段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在企业处置涉及金融债权的相关资产时,金融机构要给予支持,并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安全。相关部门要对企业筹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管,确保用于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gap}}<b>四、建立健全保障企业依法支付工资的长效机制,遏制新的工资拖欠</b>
{{gap}}{{楷体|(七)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抓紧完善有关企业工资支付的法规政策,指导、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职工工资。对确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企业,要明确延期支付工资的程序、期限、责任以及对职工的法律、行政救济措施。
{{gap}}{{楷体|(八)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监控,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企业确因经营困难等原因须延期支付工资的,必须征得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报告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时间、金额和涉及人数、企业财务状况、偿还工资计划以及解决措施等内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严格督促企业按时偿还职工工资。
{{gap}}{{楷体|(九)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各级劳动保障、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强制企业在指定的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偿付拖欠工资。
{{gap}}{{楷体|(十)强化工资支付劳动监察执法。}}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法律宣传和教育,增强企业的法制意识。加强对企业支付工资情况的日常巡查、举报专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要依法给予处罚;对发生工资拖欠且不履行报告程序的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以及人民银行建立的企业征信系统。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可责令停业整顿、暂停招投标、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gap}}{{楷体|(十一)深化企业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国资等有关部门指导、推动企业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全面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分配制度,完善工资集体协商等职工民主参与决定工资的办法,形成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
{{gap}}<b>五、加强对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领导</b>
{{gap}}{{楷体|(十二)把解决工资拖欠问题摆在重要位置。}}推动企业解决好工资拖欠问题,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领导,实行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目标责任。要根据企业隶属关系,按照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解决国有企业工资历史拖欠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为重点,组织摸清拖欠工资的底数,制定清欠工作计划和具体政策措施,抓好落实工作。积极研究建立保障企业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各类企业的工资拖欠问题。
{{gap}}{{楷体|(十三)完善协调机制。}}经国务院同意,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国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联席会议由劳动保障部、国资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和全国总工会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形成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合力。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协调指导,加大督促检查力度,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国资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负责解决监管或所属企业的工资拖欠问题,落实经营者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责任。完善经营者业绩考核办法,将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和防止新的拖欠纳入考核内容,凡没有完成清欠任务或新增欠薪的企业,其经营者一律不得参加评优评先,不能增加工资和兑现效益年薪。建设部门要继续做好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协同劳动保障部门查处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工资的案件,建立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推进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支持配合做好解决工资拖欠工作。
{{gap}}{{楷体|(十四)加强统计管理和工作调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国资等有关部门建立科学的统计报表制度,培训专职统计人员,组织精干力量开展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的统计核查工作,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要加强督导和调度工作,定期了解掌握企业拖欠工资情况,及时检查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工作进度。
{{gap}}{{楷体|(十五)稳妥开展工作,维护社会稳定。}}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涉及面广、敏感度高、政策性强、难度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具体政策及办法,周密部署,扎实工作,增强工作预见性,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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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西宁航空口岸对外国籍飞机开放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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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关于同意西宁航空口岸对外国籍飞机开放的批复
|year=2006 |month=10 |day=11
|发文字号=国函〔2006〕105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批复
|theme=商贸、海关、旅游\海关
|theme2=海关
|edition=yes
|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b>{{x-larger block|国务院关于同意西宁航空口岸}}</b>}}
{{c|<b>{{x-larger block|对外国籍飞机开放的批复}}</b>}}
{{c|{{楷体|国函〔2006〕105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
{{gap}}你省关于西宁曹家堡机场开放一类航空口岸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gap}}一、同意西宁航空口岸对外国籍飞机开放。
{{gap}}二、同意西宁航空口岸设立边检机构,海关、检验检疫业务由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设在青海的现有机构承担。
{{gap}}三、有关航线、航路问题,由民航总局按规定程序报批。
{{gap}}四、西宁航空口岸对外开放前,由海关总署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对外公布。
{{right|{{gap}}国务院 }}
{{right|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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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关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过渡期地方综合性应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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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关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过渡期地方综合性应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year=2006 |month=9 |day=18
|发文字号=国办发〔2006〕80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的通知
|theme=商贸、海关、旅游\对外经贸合作
|theme2=对外经贸合作
|edition=yes
|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b>{{x-larger block|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b>}}
{{c|<b>{{x-larger block|关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过渡期}}</b>}}
{{c|<b>{{x-larger block|地方综合性应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b>}}
{{c|{{楷体|国办发〔2006〕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gap}}商务部《[[关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过渡期地方综合性应对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right|国务院办公厅 }}
{{right|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
{{gap}}{{gap}}(本文有删减)
{{gap}}{{gap}}
{{c|<b>{{x-larger block|{{gap}}关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过渡期}}</b>}}
{{c|<b>{{gap}}{{x-larger block|地}}{{x-larger block| }}{{x-larger block|方}}{{c|{{x-larger block| }}}}{{x-larger block|综}}{{c|{{x-larger block| }}}}{{x-larger block|合}}{{c|{{x-larger block| }}}}{{x-larger block|性}}{{c|{{x-larger block| }}}}{{x-larger block|应}}{{c|{{x-larger block| }}}}{{x-larger block|对}}{{c|{{x-larger block| }}}}{{x-larger block|工}}{{c|{{x-larger block| }}}}{{x-larger block|作}}{{c|{{x-larger block| }}}}{{x-larger block|的}}{{c|{{x-larger block| }}}}{{x-larger block|若}}{{c|{{x-larger block| }}}}{{x-larger block|干}}{{c|{{x-larger block| }}}}{{x-larger block|意}}{{c|{{x-larger block| }}}}{{x-larger block|见}}</b>}}
{{c|{{楷体|商 务 部}}}}
{{gap}}从2005年起,我国开始进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过渡期。后过渡期是指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谈判中为国内产业争取到的过渡期基本结束以后的一个特定时期。这一时期,我们既面临发展机遇,又面临新的挑战,需要各地区、各部门积极应对,趋利避害。目前,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对工作方案已经确定,正在组织实施;各地区应对工作方案也正在抓紧拟定之中。为切实做好后过渡期地方综合性应对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gap}}<b>一、认清形势,高度重视地方综合性应对工作</b>
{{gap}}进入后过渡期,主要行业的过渡期大部分已经结束,尚未结束的也已接近尾声。一方面,随着过渡期的结束,原有的一些贸易管理手段将被逐步取消,部分产业将面临更加激烈的国际竞争,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我国经济的一些深层次影响也将逐渐显现出来。另一方面,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国际产业结构的加快调整和转移,我国经济发展也面临着新的机遇。要准确把握后过渡期面临的新形势,深刻认识做好应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做好长期应对的思想准备和组织准备,科学制订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推动各行各业深化改革、扩大开放。
{{gap}}各地区要统筹协调各项应对工作,把握以下工作原则:履行义务与行使权利相结合,遵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与充分运用规则相结合,鼓励竞争与适度保护相结合,扩大对外开放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相结合。
{{gap}}<b>二、因地制宜制订应对工作方案,确定产业发展重点</b>
{{gap}}由于我国现阶段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后过渡期对不同地区带来的影响也各不相同。各地区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点,运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制订符合本地区实际的综合性应对工作方案。要注意综合性应对工作方案与本地区各行业、各部门的具体应对工作方案之间的协调,注意综合性应对工作方案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之间的协调,根据我国对外开放的新形势,确定本地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提出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应对措施。
{{gap}}要将后过渡期的应对工作和落实“十一五”规划区域发展总体战略有机地结合起来,加快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服务。要积极承接国际服务业转移,加快发展服务贸易。要以加快农村流通体系建设为着力点,完善现代市场体系。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gap}}<b>三、进一步转变职能,增强政策措施的透明度</b>
{{gap}}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并稳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进入后过渡期,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转变职能,尽快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公开透明、顺畅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服务体系。
{{gap}}要确保各项经济贸易政策措施的透明度和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一致性。凡是制定或者修订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都要广泛征求意见,注意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的一致性。要严格依法行政,确保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实施。推行政务公开并逐步实现制度化,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gap}}<b>四、协助企业妥善处理贸易摩擦,改善对外贸易环境</b>
{{gap}}在进入后过渡期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受到经济发展水平和贸易结构等方面的制约,我国将继续面临国际贸易摩擦的高发期。对国际贸易摩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有平常心,冷静对待;对具体案件,要高度重视,积极协助企业妥善应对。
{{gap}}各地区要充分调动行业组织和企业的积极性,积极推进中央、地方、行业组织和企业“四体联动”的国际贸易摩擦应对机制建设。要建立健全本地区外贸运行监测体系,规范企业出口秩序、避免恶性竞争,鼓励、支持企业积极应对国外反倾销,鼓励、支持企业和商会对国外的贸易壁垒依法申请贸易壁垒调查。要建立区域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监测重点进口商品价格和市场份额的变化。要完善技术性贸易措施和检验检疫措施的应对机制,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参与对国外技术性{{gap}}贸易措施的评议,引导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支持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制订等国际标准化活动。
{{gap}}<b>五、配合做好我国参与国际贸易谈判工作,促进地区经济发展</b>
{{gap}}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需要全面参与多边贸易谈判和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活动。与此同时,我国也在与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进行自由贸易区的谈判。
{{gap}}各地区要密切跟踪了解我国参加的国际贸易谈判情况,认真研究和分析这些谈判对本地区产业和经济的影响,及时向国务院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做好各项应对准备工作。要充分发挥本地区行业组织、学术机构和大专院校的优势,重视听取本地企业的意见。要通过产学研相结合,组织和参与有关国际贸易谈判的课题研究、论证工作。要主动搜集本地企业在对外经贸活动中对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贸易政策的意见,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利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和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维护国家权益和企业权益,促进本地经济发展。
{{gap}}<b>六、加强机构和能力建设,培养专门人才</b>
{{gap}}各地区商务主管部门作为综合性应对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协调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充分发挥已有的世界贸易组织应对工作领导机制、世界贸易组织事务专门机构和研究服务机构的作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统筹安排相关工作。要进一步明确专门机构和研究服务机构在本地区后过渡期综合性应对工作中的作用和功能,指导并推动其协助地方政府制订本地发展规划,协助企业应对国际贸易摩擦,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的政策咨询服务,为国家{{gap}}经济贸易政策的制定提供更多有益的意见和建议。
{{gap}}要高度重视本地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制订培养计划,加大培训工作力度,特别要着力培养一批懂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能打赢官司的实用型人才。
{{gap}}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与商务部之间已建立的定期工作和信息联系机制的作用,有效利用互联网络等电子政务平台,加强信息沟通。各地区在做好本地区应对工作的同时,要注意加强与其他地区的沟通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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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设立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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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关于设立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的批复
|year=2006 |month=8 |day=31
|发文字号=国函〔2006〕81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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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s={{Textquality|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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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gap}}<b>{{x-larger block|国务院关于设立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的批复}}</b>}}
{{c|{{gap}}{{楷体|国函〔2006〕81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gap}}你们关于设立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的有关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gap}}一、同意在天津港东北部设立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规划面积10平方公里。其四至范围:东至振港路西边线;南至东港十五路北边线;西自东疆港区西部顺直岸线南端至东港十五路北边线向北4850米,垂直码头岸线向东折至中港路后再向北沿中港路东边线至新港八号路;北至新港八号路南边线(具体以界址点坐标控制,详见附件)。
{{gap}}二、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的功能和税收、外汇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设立洋山保税港区的批复]]》(国函〔2005〕5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此外,可根据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的相关要求,在机制、体制创新等方面先行试验一些重大的改革开放措施,并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积极探索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制度创新,以点带面,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和政策叠加工作。
{{gap}}三、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实行封闭管理,天津市人民政府要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拟定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的建设实施方案,在合理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的前提下进行建设。要参照出口加工区的标准分别组织保税港区隔离监管设施以及驻区监管检查检验单位工作和办公场所的建设,待条件具备后,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gap}}四、海关总署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的监管和服务工作,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为推进天津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作出贡献。
{{right|国务院 }}
{{right|二〇〇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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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设立大连大窑湾保税港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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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关于设立大连大窑湾保税港区的批复
|year=2006 |month=8 |day=31
|发文字号=国函〔2006〕80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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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b>{{x-larger block|国 务 院 关 于 设 立}}</b>}}
{{c|<b>{{x-larger block|大连大窑湾保税港区的批复}}</b>}}
{{c|{{楷体|国函〔2006〕8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gap}}你们关于设立大连大窑湾保税港区的有关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gap}}一、同意设立大连大窑湾保税港区,规划面积6.88平方公里(含原批准设立的大连保税物流园区面积,不再保留大连保税物流园区),其四至范围:东至大窑湾湾底汽车码头岸线,南至港12号路、港五洲路,北至汽车码头及港前3-1号路,西至港前6号路及金港铁路集装箱中心站(具体以界址点坐标控制,详见附件)。
{{gap}}二、大连大窑湾保税港区的功能和税收、外汇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设立洋山保税港区的批复]]》(国函〔2005〕5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gap}}三、大连大窑湾保税港区实行封闭管理,辽宁省人民政府要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拟定大连大窑湾保税港区的建设实施方案,在合理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的前提下进行建设。要参照出口加工区的标准分别组织保税港区隔离监管设施以及驻区监管检查检验单位工作和办公场所的建设,待条件具备后,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gap}}四、海关总署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大连大窑湾保税港区的监管和服务工作,促进保税港区健康有序发展,为加快发展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作出贡献。
{{right|国务院 }}
{{right|二〇〇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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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泉州港口岸围头港区对外开放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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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泉州港口岸围头港区对外开放的批复
|year=2006 |month=8 |day=18
|发文字号=国函〔2006〕76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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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b>{{x-larger block|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泉州}}</b><b>{{x-larger block|港口岸}}</b>}}
{{c|<b>{{x-larger block|围头港区对外开放的批复}}</b>}}
{{c|{{楷体|国函〔2006〕7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gap}}你省关于扩大开放泉州港口岸围头港区的有关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gap}}一、同意泉州港口岸围头港区对外国籍船舶开放。围头港区对外开放水域范围为以下十点连线内:东经118°31′30″、北纬24°29′04″,东经118°33′48″、北纬24°29′04″,东经118°33′48″、{{gap}}北纬24°29′36″,东经118°33′23″、北纬24°29′36″,东经118°33′23″、北纬24°30′54″,东经118°34′00″、北纬24°30′54″,东经118°34′00″、北纬24°31′15″,东经118°33′23″、北纬24°31′15″,东经118°33′23″、北纬24°32′40″,东经118°31′30″、北纬24°32′40″;岸线开放范围为:东经118°33′32.09″、北纬24°31′00.36″,东经118°33′40.11″、北纬24°31′03.68″两点连线内,码头岸线长248米。有关军事设施安全保密等具体事宜,由你省与当地军事部门商定。
{{gap}}二、同意将围头港区对外开放涉及的海关、检验检疫、边检业务分别由现有查验机构承担,不再单独设立查验机构。
{{gap}}三、泉州港口岸围头港区对外开放前,由海关总署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对外公布。
{{right|国务院 }}
{{right|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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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珠恩嘎达布其口岸扩大对外开放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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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珠恩嘎达布其口岸扩大对外开放的批复
|year=2006 |month=8 |day=1
|发文字号=国函〔2006〕64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批复
|theme=商贸、海关、旅游\海关
|theme2=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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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s={{Textquality|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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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b>{{x-larger block|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珠恩嘎达布其口岸}}</b>}}
{{c|<b>{{x-larger block|扩 大 对 外 开 放 的 批 复}}</b>}}
{{c|{{楷体|国函〔2006〕64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gap}}你区《[[关于珠恩嘎达布其口岸常年开放的请示]]》(内政发〔2005〕5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gap}}一、同意内蒙古珠恩嘎达布其口岸扩大为国际性常年开放的边境陆路口岸。
{{gap}}二、同意在珠恩嘎达布其口岸设立海关、检验检疫机构,规格为副处级;边检工作仍由现有的珠恩嘎达布其边防检查站承担。
{{gap}}三、珠恩嘎达布其口岸正式扩大开放前,由海关总署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经中蒙两国外交换文后再正式开通。
{{right|国务院 }}
{{right|二〇〇六年八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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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珠澳跨境工业区专用口岸对外开放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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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珠澳跨境工业区专用口岸对外开放的批复
|year=2006 |month=6 |day=25
|发文字号=国函〔2006〕56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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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gap}}<b>{{x-larger block|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珠澳跨境工业区}}</b>}}
{{c|{{gap}}<b>{{x-larger block|专用口岸对外开放的批复}}</b>}}
{{c|{{gap}}{{楷体|国函〔2006〕5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gap}}你省关于设立珠澳跨境工业区口岸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gap}}一、同意广东珠澳跨境工业区专用口岸对外开放。口岸性质为:客货公路口岸,全天24小时开放。
{{gap}}二、同意将珠澳跨境工业区专用口岸对外开放涉及的海关、检验检疫、边检等业务,由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安部设在珠海的现有查验机构承担。
{{gap}}三、珠澳跨境工业区专用口岸正式开放前,由海关总署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协商再正式开通。
{{right|国务院 }}
{{right|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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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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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x-wiki
{{Header
|title=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
|year=2006 |month=6 |day=14
|发文字号=国发〔2006〕22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通知
|theme=劳动、人事、监察\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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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b>{{x-larger block|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b>}}
{{c|{{楷体|国发〔2006〕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gap}}《[[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贯彻落实公务员法的要求,必须深化改革,建立科学完善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努力解决当前公务员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逐步缩小地区间收入差距,促进公务员队伍建设,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gap}}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理顺收入分配关系,构建科学合理、公正公平的公务员收入分配体系,关系广大公务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充分发挥,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实工作,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要严格执行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不得违反国家政策。
{{gap}}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大家充分认识这次改革的必要性、重要性和艰巨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精神上来。要切实解决好本地区和本部门在这次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改革平稳顺利进行。
{{right|国务院 }}
{{right|二〇〇六年六月十四日 }}
{{right|{{gap}}
}}
{{c|<b>{{x-larger block|{{gap}}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b>}}
{{gap}}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完善干部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制度,建立干部激励和保障机制”的精神和公务员法规定,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改革公务员现行工资制度,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完善机关工人工资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建立适应经济体制和干部管理体制要求的工资管理体制,实现工资分配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gap}}<b>一、改革的原则</b>
{{gap}}(一)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进一步理顺工资关系,合理拉开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工资差距。
{{gap}}(二)坚持职务与级别相结合,增强级别的激励功能,实行级别与工资等待遇适当挂钩。
{{gap}}(三)健全公务员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调整工资标准,使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gap}}(四)加强工资管理,严格监督检查,有效调控地区工资差距,逐步将地区工资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
{{gap}}<b>二、改革的基本内容</b>
{{gap}}改革公务员现行工资制度,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完善津贴补贴制度,健全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gap}}{{楷体|(一)改革公务员职级工资制。}}
{{gap}}{{楷体|1.调整基本工资结构。}}
{{gap}}公务员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取消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gap}}职务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大小。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领导职务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一)。公务员按所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gap}}级别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和资历。公务员的级别由现行15个调整为27个,取消现行级别。每一职务层次对应若干个级别(附表三),每一级别设若干个工资档次(附表二)。公务员根据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
{{gap}}{{楷体|2.调整基本工资正常晋升办法。}}
{{gap}}公务员晋升职务后,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并按规定晋升级别和增加级别工资。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的,一般每五年可在所任职务对应的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一般每两年可在所任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公务员的级别达到所任职务对应最高级别后,不再晋升级别,在最高级别工资标准内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gap}}{{楷体|3.实行级别与工资等待遇适当挂钩。}}
{{gap}}厅局级副职及以下职务层次的公务员,任职时间和级别达到规定条件后,经考核合格,可以享受上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等待遇。
{{gap}}{{楷体|(二)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
{{gap}}{{楷体|1.调整机关工人基本工资结构。}}
{{gap}}技术工人仍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项调整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两项。岗位工资根据工作难易程度和工作质量确定,按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技术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二个技术职务设置,分别设若干工资档次。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根据技术水平高低确定,一个技术等级(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附表四)。
{{gap}}普通工人仍实行岗位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项调整为岗位工资一项(附表四)。
{{gap}}{{楷体|2.基本工资正常晋升办法。}}
{{gap}}机关工人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一般每两年可在对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gap}}{{楷体|(三)完善津贴补贴制度。}}
{{gap}}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岗位津贴制度。
{{gap}}{{楷体|1.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
{{gap}}地区附加津贴主要反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消费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的方案另行制定,适当时候出台。
{{gap}}{{楷体|2.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
{{gap}}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是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偿。考虑自然地理环境和人文社会发展等因{{gap}}素,建立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合理界定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和类别,适当增设津贴类别,合理体现地区之间艰苦边远程度的差异。依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各地区艰苦边远程度的评估结果,综合考虑政策性因素,确定实施范围和类别。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和实施范围、类别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及调控地区工资差距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定期评估并适时调整实施范围和类别。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所需资金,属于财政支付的,由中央财政负担。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gap}}{{楷体|3.完善岗位津贴制度。}}
{{gap}}在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岗位津贴制度。国家对岗位津贴实行统一管理。在清理现有各项岗位津贴的基础上,对岗位津贴进行规范,具体方案另行制定。在此之{{gap}}前,经国家批准建立的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岗位津贴项目或调整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地区、部门和单位现自行建立的岗位津贴以及在国家规定之外自行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的一律取消。
{{gap}}{{楷体|(四)健全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
{{gap}}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收入水平的调查比较。
{{gap}}国家根据工资调查比较的结果,结合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物价水平等情况,适时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工资调查制度建立前,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幅度。
{{gap}}各类津贴补贴标准的调整办法,结合完善津贴补贴制度另行制定。
{{gap}}{{楷体|(五)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gap}}对年度考核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
{{gap}}<b>三、改革的其他政策</b>
{{gap}}(一)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的工资和聘任制公务员的协议工资,由人事部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gap}}(二)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和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由人事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gap}}(三)截至2006年6月30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实行新的工资制度,适当增加离退休费。
{{gap}}这次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相应调整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gap}}(四)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执行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合格后及时确定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
{{gap}}(五)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对中西部地区,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gap}}<b>四、实施时间</b>
{{gap}}改革公务员职级工资制、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及改革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和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工资制度,自{{gap}}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gap}}<b>五、组织领导</b>
{{gap}}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直接关系广大机关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影响地区、部门和单位等社会收入分配格局的调整,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切实负起责任。要坚持国家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严格执行政策,不得擅自出台和变通工资政策。各级纪检、组织、监察、财政、人事、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凡违反政策规定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者责任。要切实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进行。
<b>附表一:</b>
{{c|<b>{{x-larger block|公务员职务工资标准表}}</b>}}
{{c|{{gap}}单位:元/月}}
{| class="wikitable"
|-
|rowspan=2 | {{c|<b>职 务</b>}}
|colspan=2 | {{c|<b>工 资 标 准</b>}}
|-
|| {{c|<b>领</b> <b>导</b> <b>职</b> <b>务</b>}}
|| {{c|<b>非</b> <b>领</b> <b>导</b> <b>职</b> <b>务</b>}}
|-
|| {{c|国家级正职}}
|| {{c|4000}}
|| {{c| }}
|-
|| {{c|国家级副职}}
|| {{c|3200}}
|| {{c| }}
|-
|| {{c|省部级正职}}
|| {{c|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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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省部级副职}}
|| {{c|1900}}
|| {{c|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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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1290}}
|-
|| {{c|厅局级副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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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990}}
|-
|| {{c|县处级正职}}
|| {{c|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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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县处级副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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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乡科级正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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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乡科级副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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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410}}
|-
|| {{c|科 员}}
|| {{c| }}
|| {{c|380}}
|-
|| {{c|办 事 员}}
|| {{c| }}
|| {{c|340}}
|}
<b>附表二:</b>
{{c|<b>{{x-larger block|公务员级别工资标准表}}</b>}}
{{c| 单位:元/月
}}
{| class="wikitable"
|-
|rowspan=2 | {{c|<b>级别</b>}}
|colspan=14 | {{c|<b>档 次</b>}}
|-
|| {{c|1}}
|| {{c|2}}
|| {{c|3}}
|| {{c|4}}
|| {{c|5}}
|| {{c|6}}
|| {{c|7}}
|| {{c|8}}
|| {{c|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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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13}}
|| {{c|14}}
|-
|| {{c|一}}
|| 3020
|| 3180
|| 3340
|| 3500
|| 3660
|| 3820
||
||
||
||
||
||
||
||
|-
|| {{c|二}}
|| 2770
|| 2915
|| 3060
|| 3205
|| 3350
|| 3495
|| 3640
||
||
||
||
||
||
||
|-
|| {{c|三}}
|| 2530
|| 2670
|| 2810
|| 2950
|| 3090
|| 3230
|| 3370
|| 3510
||
||
||
||
||
||
|-
|| {{c|四}}
|| 2290
|| 2426
|| 2562
|| 2698
|| 2834
|| 2970
|| 3106
|| 3242
|| 3378
||
||
||
||
||
|-
|| {{c|五}}
|| 2070
|| 2202
|| 2334
|| 2466
|| 2598
|| 2730
|| 2862
|| 2994
|| 3126
|| 3258
||
||
||
||
|-
|| {{c|六}}
|| 1870
|| 1996
|| 2122
|| 2248
|| 2374
|| 2500
|| 2626
|| 2752
|| 2878
|| 3004
|| 3130
||
||
||
|-
|| {{c|七}}
|| 1700
|| 1818
|| 1936
|| 2054
|| 2172
|| 2290
|| 2408
|| 2526
|| 2644
|| 2762
|| 2880
||
||
||
|-
|| {{c|八}}
|| 1560
|| 1669
|| 1778
|| 1887
|| 1996
|| 2105
|| 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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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32
|| 2541
|| 2650
||
||
||
|-
|| {{c|九}}
|| 1438
|| 1538
|| 1638
|| 1738
|| 1838
|| 1938
|| 2038
|| 2138
|| 2238
|| 2388
|| 2438
||
||
||
|-
|| {{c|十}}
||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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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00
|| 1692
|| 1784
|| 1876
|| 1968
|| 2060
|| 2152
|| 2244
||
||
||
|-
|| {{c|十一}}
|| 1217
|| 1302
|| 1387
|| 1472
|| 1557
|| 1642
|| 1727
|| 1812
|| 1897
|| 1982
|| 2067
|| 2152
||
||
|-
|| {{c|十二}}
|| 1117
|| 1196
|| 1275
|| 1354
|| 1433
|| 1512
|| 1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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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49
|| 1828
|| 1907
|| 1986
|| 2065
||
|-
|| {{c|十三}}
|| 1024
|| 1098
|| 1172
|| 1246
|| 1320
|| 1394
|| 1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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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90
|| 1764
|| 1838
|| 1912
|| 1986
|-
|| {{c|十四}}
|| 938
|| 1007
|| 1076
|| 1145
|| 1214
|| 1283
|| 1352
|| 1421
|| 1490
|| 1559
|| 1628
|| 1697
|| 1766
|| 1835
|-
|| {{c|十五}}
|| 859
|| 924
|| 989
|| 1054
|| 1119
|| 1184
|| 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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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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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9
|| 1574
|| 1639
|| 1704
|-
|| {{c|十六}}
|| 786
|| 847
|| 908
|| 969
|| 1030
|| 1091
|| 1152
|| 1213
|| 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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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96
|| 1457
|| 1518
|| 1579
|-
|| {{c|十七}}
|| 719
|| 776
|| 833
|| 890
|| 947
|| 1004
|| 1061
||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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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89
|| 1346
|| 1403
||
|-
|| {{c|十八}}
|| 658
|| 711
|| 764
|| 817
|| 870
|| 923
|| 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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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5
|| 1188
|| 1241
|| 1294
||
|-
|| {{c|十九}}
|| 602
|| 651
|| 700
|| 749
|| 798
|| 847
|| 896
|| 945
|| 994
|| 1043
|| 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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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c|二十}}
|| 551
|| 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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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6
|| 731
|| 776
|| 821
|| 866
|| 911
|| 956
|| 1001
||
||
||
|-
|| {{c|二十一}}
|| 504
|| 545
|| 586
|| 627
|| 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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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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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c|二十二}}
|| 461
|| 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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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2
|| 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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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c|二十三}}
|| 422
|| 455
|| 488
|| 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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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c|二十四}}
|| 386
|| 416
|| 446
|| 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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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6
|| 596
||
||
||
||
||
||
|-
|| {{c|二十五}}
|| 352
|| 380
|| 408
|| 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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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2
|| 520
||
||
||
||
||
||
||
|-
|| {{c|二十六}}
|| 320
|| 347
|| 374
|| 401
|| 428
|| 455
||
||
||
||
||
||
||
||
|-
|| {{c|二十七}}
|| 290
|| 316
|| 342
|| 368
|| 394
|| 420
||
||
||
||
||
||
||
||
|}
<b>附表三:</b>
{{c|<b>{{x-larger block|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表}}</b>}}
{| class="wikitable"
|-
|| {{c|<b>级</b> <b>别</b>}}
|colspan=12 | {{c|<b>职</b> <b>务</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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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国家级正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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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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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span=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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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span=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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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span=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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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span=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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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span=3 |
|colspan=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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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span=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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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span=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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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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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span=5 |
|rowspan=7 | {{c|县处级副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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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span=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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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span=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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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span=3 |
|-
|| {{c|十七}}
|colspan=6 |
|rowspan=8 | {{c|乡科级副职}}
|colspan=2 |
|-
|| {{c|十八}}
|colspan=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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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c|十九}}
|colspan=7 |
|rowspan=9 | {{c|办事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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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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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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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span=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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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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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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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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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span=10 |
|-
|| {{c|二十七}}
|colspan=11 |
|}
<b>{{gap}}附表四:</b>
{{c|<b>{{x-larger block|机关技术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工资标准表}}</b>}}
{{c|{{right| 单位:元/月}}}}
{{c|{{right|
{| class="wikitabl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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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span=18 | {{c|<b>岗 位 工 资</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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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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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 {{c| }}
|| {{c|2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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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1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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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组建2008年北京奥运会首都国际机场协调委员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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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T12:12:15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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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关于同意组建2008年北京奥运会首都国际机场协调委员会的批复
|year=2006 |month=5 |day=23
|发文字号=国函〔2006〕38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批复
|theme=工业、交通\民航
|theme2=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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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b>{{x-larger block|国务院关于同意组建2008年北京奥运会}}</b>}}
{{c|<b>{{x-larger block|首都国际机场协调委员会的批复}}</b>}}
{{c|{{楷体|国函〔{{c|{{楷体|2006}}}}〕38号}}}}
民航总局:
{{gap}}你局《[[关于报送2008年北京奥运会首都国际机场协调委员会组建方案的请示]]》(民航总局〔2006〕8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gap}}同意组建2008年北京奥运会首都国际机场协调委员会。协调委员会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gap}}附件:2008年北京奥运会首都国际机场协调委员会组建方案
{{right|国务院 }}
{{right|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
<b>附件:</b>
{{c|<b>{{x-larger block|2008年北京奥运会首都国际机场}}</b>}}
{{c|<b>{{x-larger block|协 调 委 员 会 组 建 方 案}}</b>}}
{{gap}}为做好第29届奥运会期间首都国际机场及相关机场的组织协调工作,保障2008年奥运体育代表团等安全便捷地抵离首都国际机场及国内相关机场,根据国务院第126次常务会议精神,组建2008年北京奥运会首都国际机场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协调委)。
{{gap}}<b>一、主要职能</b>
{{gap}}在北京奥运会组委会领导下,研究拟订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首都国际机场及相关机场各项保障措施;制订有关工作计划和安排;协调首都国际机场运行和服务保障方面的重大事项。
{{gap}}<b>二、组成人员</b>
{{gap}}主 任:尤 权 国务院副秘书长
{{gap}}副主任:杨元元 民航总局局长
{{gap}} 刘金国 公安部副部长
{{gap}} 吉 林 北京市副市长
{{gap}} 王 伟 北京奥组委执行副主席
{{gap}}成 员:何亚非 外交部部长助理
{{gap}} 蔡旭敏 安全部副部长
{{gap}} 龚 正 海关总署副署长
{{gap}} 葛志荣 质检总局副局长
{{gap}} 杨国庆 民航总局副局长
{{gap}} 朱曙光 武警部队副司令员
{{gap}} 马 健 空中交通管制办副主任
{{gap}}协调委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协调委确定。
{{gap}}协调委办公室设在民航总局,承担协调委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民航总局副局长杨国庆担任,副主任分别由民航华北管理局、北京奥组委和北京市的司局级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成员单位司局级干部中抽调。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协调委议定事项,领导首都国际机场管理委员会做好保障工作。奥运会期间,办公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对驻首都国际机场各单位实施统一指挥和协调。
{{gap}}<b>三、工作规则</b>
{{gap}}2008年以前,协调委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因工作需要或应成员单位要求也可临时召开;从2008年开始,按季度或月份视工作需要召开例会。协调委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成员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同时抄报国务院。
{{gap}}<b>四、工作要求</b>
{{gap}}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主动研究奥运会期间首都国际机场及相关机场运行保障中的有关问题,积极参加协调委工作,认真落实协调委议定的政策措施和布置的工作任务,及时处理首都国际机场和相关机场运行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要加强沟通,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协调委的作用。</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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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深圳湾口岸对外开放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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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T12:11:48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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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深圳湾口岸对外开放的批复
|year=2006 |month=2 |day=28
|发文字号=国函〔2006〕13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批复
|theme=商贸、海关、旅游\海关
|theme2=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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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gap}}<b>{{x-larger block|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深圳湾
口岸对外开放的批复}}</b>}}
{{c|{{楷体|国函〔2006〕1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gap}}你省关于深圳湾口岸对外开放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gap}}一、同意深圳湾口岸对外开放。口岸性质为:国际客货公路口岸,全天24小时开放。
{{gap}}二、同意深圳湾口岸设立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机构(均为处级),分别隶属于深圳海关、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gap}}三、深圳湾口岸正式对外开放前,由海关总署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经粤港两地政府协商后再正式开通。
{{right|国务院 }}
{{right|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
{{gap}}(本文有删减)</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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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池州港口岸对外开放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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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T12:10:55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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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池州港口岸对外开放的批复
|year=2005 |month=7 |day=4
|发文字号=国函〔2005〕61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批复
|theme=商贸、海关、旅游\海关
|theme2=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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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b>{{x-larger block|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b>}}
{{c|<b>{{x-larger block|池州港口岸对外开放的批复}}</b>}}
{{c|{{楷体|国函〔2005〕6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
{{gap}}你省关于要求池州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gap}}一、同意安徽池州港口岸对外国籍船舶开放。开放范围是:水域为老港区以北纬30°40′53″、东经117°28′23″为中心,长2000米、宽250米区域;新港区以北纬30°43′35″、东经117°30′40″为中心,长1300米、宽300米区域。岸线为老港区以北纬30°41′04″、东经117°28′36″和北纬30°41′09″、东经117°28′43″两点连线内,岸线长200米;新港区以北纬30°44′14″、东经117°33′02″和北纬30°44′09″、东经117°32′48″两点连线内,岸线长420米。泊位名称为池州港10号外贸码头、池州港江口港区泥洲散货码头、件杂货码头。
{{gap}}二、安徽池州港口岸对外开放后,同意设立海关、边检、检验检疫查验机构。
{{gap}}三、安徽池州港口岸对外开放前,由海关总署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对外公布。
{{right|国务院 }}
{{right|二〇〇五年七月四日 }}
{{gap}}(本文有删减)</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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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领导成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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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1602
2024-11-04T12:10:48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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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x-wiki
{{Header
|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领导成员的通知
|year=2005 |month=6 |day=19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5〕66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
|theme=劳动、人事、监察\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theme2=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edition=yes
|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b>{{x-larger block|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b>}}
{{c|<b>{{x-larger block|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领导成员的通知}}</b>}}
{{c|{{楷体|国办函〔2005〕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刘越同志担任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副主任,胡玉敏同志不再担任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副主任。
{{gap}} 国务院办公厅
{{gap}} 二○○五年六月十九日</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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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应急预案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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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1606
2024-11-04T12:10:44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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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x-wiki
{{Header
|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应急预案的函
|year=2005 |month=6 |day=11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5〕57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的函
|theme=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theme2=农业、畜牧业、渔业
|edition=yes
|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b>{{x-larger block|{{gap}}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b>}}
{{c|<b>{{x-larger block|{{gap}}国 家 粮 食 应 急 预 案 的 函}}</b>}}
{{c|{{楷体|国办函〔2005〕57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right|国务院办公厅 }}
{{right|二〇〇五年六月十一日 }}
{{c|<b>{{x-larger block|国家粮食应急预案}}</b>}}
{{c|{{x-larger block|
}}}}
{{c|目 录}}
{{gap}}<b>1 总则</b>
{{gap}}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gap}} 1.2 等级划分
{{gap}} 1<b>.</b>3 适用范围
{{gap}} 1.4 工作原则
{{gap}}<b>2 组织机构和职责</b>
{{gap}} 2.1 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gap}} 2.2 地方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gap}}<b>3 预警监测</b>
{{gap}} 3.1 市场监测
{{gap}} 3.2 应急报告
{{gap}}<b>4 应急响应</b>
{{gap}} 4.1 应急响应程序
{{gap}} 4.2 国家级(Ⅰ级)应急响应
{{gap}} 4.3 省级(Ⅱ级)应急响应
{{gap}} 4.4 应急终止
{{gap}}<b>5 应急保障</b>
{{gap}} 5.1 粮食储备
{{gap}} 5.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gap}} 5.3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gap}} 5.4 通信保障
{{gap}} 5.5 培训演练
{{gap}}<b>6 后期处置</b>
{{gap}} 6.1 评估和改进
{{gap}} 6.2 应急经费和清算
{{gap}} 6.3 应急能力恢复
{{gap}} 6.4 奖励和处罚
{{gap}}<b>7 附则</b>
{{gap}}<b>1 总则</b>
{{gap}}{{楷体|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gap}}为了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国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gap}}{{楷体|1.2 等级划分}}
{{gap}}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国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gap}}按照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的原则,本预案规定的粮食应急状态分为国家级(Ⅰ级)和省级(Ⅱ级)两级。
{{gap}}1.2.1 国家级(Ⅰ级):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过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gap}}1.2.2 省级(Ⅱ级):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范围或省会等大中城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省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gap}}1.2.3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订省级(Ⅱ级)以下粮食应急状态分级和应急处理办法。
{{gap}}{{楷体|1.3 适用范围}}
{{gap}}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gap}}{{楷体|1.4 工作原则}}
{{gap}}(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由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和地方的粮食事权各负其责。
{{gap}}(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要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gap}}(3)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gap}}<b>2 组织机构和职责</b>
{{gap}}{{楷体|2.1 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gap}}总指挥: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人。
{{gap}}副总指挥:国家发展改革委分管负责人、国家粮食局主要负责人。
{{gap}}成员:公安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务院新闻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负责人。
{{gap}}2.1.1 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
{{gap}}(1)掌握粮食市场形势,向国务院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国务院同意后组织实施。
{{gap}}(2)对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gap}}(3)及时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根据需要向军队和武警部队通报有关情况。
{{gap}}(4)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gap}}2.1.2 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gap}}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国家粮食局,由国家粮食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商务部、国务院新闻办、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gap}}(1)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国粮食市场动态,向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gap}}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
{{gap}}(2)根据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省{{gap}}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gap}}(3)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
{{gap}}(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gap}}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gap}}(5)完成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gap}}2.1.3 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gap}}(1)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国家粮食局负责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完善中央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中央储备粮的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
{{gap}}(2)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国家粮食局、商务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粮食市场应急供应工作,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建设,组织协调应急粮食的进口工作。
{{gap}}(3)公安部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通畅,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gap}}(4)财政部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gap}}(5)铁道部、交通部负责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及时安排落实应急粮食的运输。
{{gap}}(6)农业部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促进产需的基本平衡,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gap}}(7)工商总局负责对粮食市场以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的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gap}}(8)质检总局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监管,严肃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gap}}(9)国家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
{{gap}}(10)国务院新闻办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订国家粮食应急新闻发布预案,负责组织发布相关新闻,加强互联网的管理监督和有害信息的封堵、删除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gap}}(1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gap}}(12)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中央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
{{gap}}(13)其他有关部门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gap}}{{楷体|2.2 地方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gap}}省级人民政府应根据需要,比照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本省(区、市)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首先要启动本省(区、市)粮食应急预案。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由省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请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控。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要按照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gap}}<b>3 预警监测</b>
{{gap}}{{楷体|3.1 市场监测}}
{{gap}}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国家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全国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国内和国际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市场监测应充分利用各部门所属信息中心等单位现有的信息资源,加强信息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gap}}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gap}}{{楷体|3.2 应急报告}}
{{gap}}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国家粮食局会同商务部建立国家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粮食、价格和商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国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gap}}(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gap}}(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gap}}(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gap}}<b>4 应急响应</b>
{{gap}}{{楷体|4.1 应急响应程序}}
{{gap}}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有关省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立即进行研究分析,指导有关地区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省级(Ⅱ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本省(区、市)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做出应急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向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gap}}接到省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紧急报告后,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掌握分析有关情况,并做出评估和判断,确认出现国家级(Ⅰ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迅速做出应急响应。
{{gap}}{{楷体|4.2 国家级(Ⅰ级)应急响应}}
{{gap}}4.2.1 出现国家级(Ⅰ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必须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国务院上报有关情况(最迟不超过4个小时),请示启动本预案,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必须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向国务院请示启动本预案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gap}}(1)动用中央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一次动用中央储备粮数量在5亿公斤以下的,经国务院授权,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可直接下达动用命令。
{{gap}}(2)动用中央储备粮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gap}}(3)动用中央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价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gap}}(4)其他配套措施。
{{gap}}4.2.2 国务院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的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gap}}(1)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并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及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通报情况。必要时,报经中央新闻主管部门同意,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统一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
{{gap}}(2)根据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安排,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中央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具体落实粮食出库库点,及时拟定上报重点运输计划,商有关部门合理安排运输,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到位,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分别报送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中央储备粮实行送货制或取货制,调运费用由调入方负担。
{{gap}}(3)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当国内可能出现粮食供不应求时,可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国家粮食局、商务部,经请示国务院批准后,按职责分工迅速组织粮食进口。
{{gap}}(4)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依法统一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如直辖市及省会等大中城市)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gap}}4.2.3 省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接到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gap}}(1)进入国家级应急状态后,24小时监测本地区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gap}}(2)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gap}}(3)迅速执行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gap}}{{楷体|4.3 省级(Ⅱ级)应急响应}}
{{gap}}4.3.1 出现省级(Ⅱ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由省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本省(区、市)粮食应急预案,并向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gap}}4.3.2 省(区、市)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省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必要时,应及时动用地方储备粮。如动用地方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中央储备粮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国家粮食局会同财政部提出动用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gap}}{{楷体|4.4 应急终止}}
{{gap}}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国家或省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国家级(Ⅰ级)或省级(Ⅱ级)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gap}}<b>5 应急保障</b>
{{gap}}{{楷体|5.1 粮食储备}}
{{gap}}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要求,完善中央和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gap}}5.1.1 为应对粮食应急状态,要进一步优化中央储备粮的布局和品种结构,适当提高口粮品种的储备比例和库存薄弱地区的储备规模,重点保证北京、天津、上海、重庆4个直辖市,南方粮价敏感的重点销区城市,以及其他缺粮地区动用中央储备粮的需要。
{{gap}}5.1.2 省级人民政府必须按照“产区保持三个月销量,销区保持六个月销量”的要求,加强和充实地方粮食储备。要根据市场需求情况以及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在省会等大中城市,特别是北京等直辖市及周边地区的地方储备库存中,要保留一定数量的可满足应急供应的成品粮,确保省级人民政府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物资。
{{gap}}5.1.3 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gap}}{{楷体|5.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gap}}进入国家级(Ⅰ级)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主要由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地方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省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gap}}5.2.1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掌握、联系,并扶持一些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
{{gap}}5.2.2 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选择认定一些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和军供网点以及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gap}}5.2.3 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做好应急粮食的调运准备。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gap}}5.2.4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应急指定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应急加工和供应指定企业名单,要报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gap}}{{楷体|5.3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gap}}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全国大中城市及其他重点地区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gap}}{{楷体|5.4 通信保障}}
{{gap}}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向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要及时更新,保证通信畅通。
{{gap}}{{楷体|5.5 培训演练}}
{{gap}}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预案及本省(区、市)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gap}}<b>6 后期处置</b>
{{gap}}{{楷体|6.1 评估和改进}}
{{gap}}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gap}}{{楷体|6.2 应急经费和清算}}
{{gap}}6.2.1 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对应急动用中央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
{{gap}}6.2.2 对应急动用的中央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gap}}{{楷体|6.3 应急能力恢复}}
{{gap}}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或适当进口等措施,补充中央和地方粮食储备及商业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gap}}{{楷体|6.4 奖励和处罚}}
{{gap}}6.4.1 对参加应急工作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通信、加班等补助。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gap}}(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gap}}(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gap}}(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gap}}(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gap}}6.4.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gap}}(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gap}}(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gap}}(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gap}}(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gap}}(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gap}}(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gap}}<b>7 附则</b>
{{gap}}7.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和完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应急预案。
{{gap}}7.2 本预案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gap}}7.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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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银川航空口岸对外国籍飞机开放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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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关于同意银川航空口岸对外国籍飞机开放的批复
|year=2005 |month=4 |day=1
|发文字号=国函〔2005〕20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批复
|theme=工业、交通\民航
|theme2=民航
|edition=yes
|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b>{{x-larger block|国务院关于同意银川航空口岸}}</b>}}
{{c|<b>{{x-larger block|对外国籍飞机开放的批复}}</b>}}
{{c|{{楷体|国函〔2005〕2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gap}}你区《[[关于开放银川河东机场航空口岸的请示]]》(宁政发〔2003〕12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gap}}一、同意银川航空口岸对外国籍飞机开放。
{{gap}}二、同意银川航空口岸设立海关、边检、检验检疫等查验机构。
{{gap}}三、有关航线、航路问题,由民航总局按规定程序报批。
{{gap}}四、银川航空口岸对外开放前,由海关总署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对外公布。
{{right|国务院 }}
{{right|二〇〇五年四月一日 }}
{{gap}}(本文有删减)</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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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惠州港口岸扩大开放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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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惠州港口岸扩大开放有关问题的批复
|year=2004 |month=11 |day=22
|发文字号=国函〔2004〕95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批复
|theme=商贸、海关、旅游\海关
|theme2=海关
|edition=yes
|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b>{{x-larger block|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惠州港
口岸}}{{x-larger block|扩大开放有关问题的批复}}</b>}}
{{c|{{楷体|国函〔2004〕9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gap}}你省《[[关于要求扩大惠州港开放水域范围的请示]]》(粤府〔2001〕5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gap}}一、同意惠州港口岸港口碧甲作业区和亚婆角作业区对外国籍船舶开放。港口碧甲作业区开放范围为:东经114°39′30″、北纬22°39′18″,东经114°43′54″、北纬22°39′18″,东经114°39′30″、北纬22°34′30″,东经114°53′36″、北纬22°34′28″连线范围内;亚婆角作业区开放范围为:东经114°35′36″、北纬22°44′48″,东经114°44′42″、北纬22°44′48″连线以北范围内。有关军事设施安全保密等具体事宜,由你省与当地军事部门商定。
{{gap}}二、两个作业区开放后,查验工作由现有机构承担。
{{gap}}三、两个作业区对外开放前,由海关总署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正式对外公布。
{{right|国务院 }}
{{right|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
{{gap}}(本文有删减)</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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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湖北省巴东县地质灾害险情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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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湖北省巴东县地质灾害险情有关问题的复函
|year=2004 |month=11 |day=4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4〕80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的复函
|theme=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theme2=应急管理
|edition=yes
|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b>{{x-larger block|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湖北省巴东县}}</b>}}
{{c|<b>{{x-larger block|地质灾害险情有关问题的复函}}</b>}}
{{c|{{楷体|国办函〔2004〕8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
{{gap}}你省《[[关于恳请解决巴东县官渡口镇马鬃山村地质险情有关问题的请示]]》(鄂政文〔2004〕15号)收悉。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2004年4月和9月,国土资源部两次组成专家组赴你省巴东县官渡口镇马鬃山村地质险情现场进行了调查。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国土资源部及专家组的有关意见转复你省。建议你省按照专家组意见,做好马鬃山村及周围地区地下振动的长期监测工作,以掌握其长期动态变化及与三峡水库水位变化的关系,并据其发展情况确定如何进一步采取防治措施,以免可能发生的塌陷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涉及要求国家安排专项经费问题,可另向财政部专题报告。
{{gap}}附件:1.国土资源部关于湖北省巴东县官渡口镇马鬃山村地质险情调研情况的报告
{{gap}} 2.湖北省巴东县官渡口镇马鬃山村地质险情调查专家组意见
{{right|{{gap}}国务院办公厅 }}
{{right|{{gap}}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四日 }}
{{right|{{gap}}
}}
<b>附件1</b>
{{c|<b>{{x-larger block|关于湖北省巴东县官渡口镇马鬃山村}}
{{x-larger block|地质险情调研情况的报告}}</b>}}
{{c|{{x-larger block|
}}}}
国务院:
{{gap}}为落实曾培炎副总理对《[[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恳请解决巴东县官渡口镇马鬃山村地质险情有关问题的请示]]》(鄂政文〔2004〕15号)的批示(办761),我部于2004年4月13日至15日,组织以华中科技大学刘广润院士为组长,由中国科学院、成都理工大学、重庆大学、湖北省地勘局、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挥部等单位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湖北省巴东县官渡口镇马鬃山村地质险情进行了现场调查,听取了地方政府和有关单位的情况汇报。由于当时对地震方面的汇报及资料较少,专家组在形成的初步意见中建议:加强房屋和地面变形监测,对危房居民及时组织搬迁,加强地震监测(包括当地震感监测及地震台网监测)和地震研究。此后,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和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又分别对马鬃山村地质险情、地震情况等进行了实地调查。
{{gap}}在有了进一步地震监测资料和调查资料的基础上,2004年9月21日至23日,我部再次组织了以华中科技大学刘广润院士为组长的更大范围的专家组,对马鬃山村房屋开裂等有关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听取了地方政府和湖北省地震局等有关单位的汇报,进行了讨论,形成最终的专家组调查意见(见附件)。现将有关情况和我部的建议报告如下:
{{gap}}<b>一、基本情况</b>
{{gap}}马鬃山村属湖北省巴东县官渡口镇,位于长江南岸海拔高程480-560米左右的岩溶山区,距江边水平距离700-800米,东距巴东县城18公里,西距重庆市巫山县培石乡政府5公里。据地方政府介绍,马鬃山村面积10.92平方公里,共有13个村民小组,505户1748人。村民多居住在自西向东排列的杏子坪、水坪、后湾三个山间岩溶洼地及其周围的坡地上。
{{gap}}自2003年7月起,马鬃山村村民经常感觉到地面振动,尤以2003年12月18日晚8时40分和19日晚8时35分两次较大,感觉最为明显,部分房屋随之出现裂缝。房屋明显有裂缝的110户,严重受损的76户,涉及305名村民。
{{gap}}专家组两次实地调查了险情最重的水坪洼地及周围坡地上房屋的开裂情况。房屋裂缝多出现在墙壁上,一般张开宽度1-5毫米,延伸长度一般为0.5-2米。出现裂缝房屋的位置在洼地及其周围的坡地上均能见到。土坯和土石材料房屋开裂较明显,新建的砖混材料房屋开裂轻微。裂缝发育分布及变形特性不具明显的规律性。未见明显的地面开裂、塌陷及滑坡现象。
{{gap}}<b>二、地质险情成因分析</b>
{{gap}}专家组认为:根据现场调查,地震监测和地质勘探资料并结合其与三峡水库135米水位蓄水的时空关系的综合分析,倾向于认为是由浅源地震造成的,不能排除与水库蓄水活动有关;在今后水库进一步抬高水位(156米及175米)时也有再次发生的可能性;对其再次发生时的强度及影响范围的大小,现时难以准确预测。
{{gap}}<b>三、处理情况</b>
{{gap}}巴东县人民政府已委托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对马鬃山村的地质险情进行了地质勘查和地质安全评价,圈定了可能产生地面塌陷的危险区。
{{gap}}巴东县人民政府按照4月15日专家组第一次去现场时提出的搬迁危险区居民的建议和湖北省人民政府的要求,目前已将危险区内的居民进行了搬迁。
{{gap}}湖北省地震局已在马鬃山村设立了地震监测站。
{{gap}}<b>四、建议意见</b>
{{gap}}建议湖北省人民政府按照专家组意见,做好马鬃山村及周围地区地下振动的长期监测工作,以掌握其长期动态变化及与水库水位变化的关系,并据其发展情况确定有无必要和如何采取进一步防治措施,以避免可能的塌陷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right|{{gap}}国土资源部 }}
{{right|{{gap}}二〇〇四年十月十日 }}
{{right|{{gap}}
}}
<b>附件2</b>
{{c|<b>{{x-larger block|湖北省巴东县官渡口镇马鬃山村}}
{{x-larger block|地质险情调查意见}}</b>}}
{{c|{{x-larger block|
}}}}
{{gap}}2004年3月24日,湖北省人民政府报送了《[[关于恳请解决巴东县官渡口镇马鬃山村地质险情有关问题的请示]]》(鄂政文〔2004〕15号),根据曾培炎副总理的批示,国土资源部迅速组织调查,成立了以华中科技大学刘广润院士为组长,由中国科学院、成都理工大学、重庆大学、湖北省地勘局、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挥部等单位专家组成的专家组,于2004年4月14日—15日对马鬃山村进行了现场调查,听取了地方政府和有关单位的情况汇报。经讨论,专家组认为,马鬃山村房屋开裂主要是2003年12月18日、19日所发生的1.8级和2.5级地震(浅源地震)所造成的,由于对地震方面的汇报及资料较少,因此,专家组在形成的初步意见中建议:加强房屋和地面变形监测,对危房居民及时组织搬迁,加强地震监测(包括当地震感监测及地震台网监测)和地震研究。
{{gap}}在有了进一步地震监测资料的基础上,2004年9月21日—23日,国土资源部再次组织了以华中科技大学刘广润院士为组长的更大范围的专家组,对马鬃山村房屋开裂等有关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听取了地方政府和湖北省地震局等有关单位的汇报,进行了讨论,形成调查意见如下:
{{gap}}马鬃山村属湖北省巴东县官渡口镇,位于长江南岸海拔高程480—560米左右的山间洼地区,距江边700—800米,西距重庆市巫山县培石集镇5公里。据地方政府介绍,马鬃山村面积10.92平方公里,共13个村民小组,505户1748人。村民多居住在自西向东排列的杏子坪、水坪、后湾三个山间岩溶洼地及其周围的坡地上。
{{gap}}地方政府及有关单位反映:自2003年7月起,巴东县官渡口马鬃山村村民经常感觉到地震动,尤以12月18日晚8时40分和19日晚8时35分两次较大,感觉明显。有感范围涉及湖北巴东县5个村,重庆巫山县6个村。据湖北省地震局《[[湖北省巴东县马鬃山村地面振动监测结果汇报]]》:自2003年7月下旬以来,巴东县官渡口镇马鬃山村村民断续感觉地下振动并伴有响声,其中震感强烈的有两次。时间分别为2003年12月18日20时40分和19日20时35分。据三峡地震台网测定,这两次震动震级分别为ML1.8级和ML2.5级。仪器测定和宏观调查结果ML2.5级地震中位于马鬃山村与培石交界处。
{{gap}}专家组4月14日实地调查了据报最为严重的水坪洼地及周围坡地上房屋的开裂情况。房屋裂缝多出现在墙壁上,一般张开宽度1—5毫米,延伸长度一般为0.5—2米;小学教室楼盖与板梁之间有水平开裂现象。出现裂缝房屋分布在洼地及其周围的坡地上,以土坯和土石材料房屋开裂较明显,新建的砖混材料房屋开裂较微。裂缝发育分布及变形特性不具明显的规律性。未见明显的地面开裂、塌陷及滑坡现象。
{{gap}}巴东县人民政府委托中国地质大学进行了地质勘查,划定了危险区。本次实地调查看到,危险区内的小学及部分村民已经搬迁。据地方政府汇报,还对部分房屋进行了加固,同时加强了群测群防工作。
{{gap}}为了加强地震监测研究,湖北省地震局于2003年3月5日在马鬃山村水坪5组设立了现场监测组,开始进行现场地震监测,2004年8月8日后停止现场监测,共监测了5个月时间,结果表明:
{{gap}}自2004年3月8日至7月7日,马鬃山地震监测在25公里范围内共记录到振动事件567次,震级均小于2.0级。自7月7日至8月8日,无震动记录。此后停止监测。
{{gap}}对于马鬃山房屋开裂的原因,专家组认为:根据现场调查,地震监测和地质勘探资料并结合其与三峡水库135m水位蓄水的时空关系的综合分析,倾向于认为是由浅源地震造成的,不能排除与水库蓄水活动有关;在今后水库进一步抬高水位(156m及175m)时也有再次发生的可能性;对其再次发生时的强度及影响范围的大小,现时难以准确预测。
{{gap}}对开裂较严重的小学校舍和居民危房进行搬迁是必要的。但所就近迁建的新址若遇稍大震情发生时,也不见得就是安全区。故暂时不宜再做更多的民房搬迁。
{{gap}}建议继续加强监测研究,以掌握其长期动态变化及与水库水位变化的关系,并据其发展情况确定有无必要和如何采取进一步防灾措施。
{{right|{{gap}}湖北省巴东县官渡口镇马鬃山村 }}
{{right|{{gap}}地质险情调查专家组 }}
{{right|{{gap}}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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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海南海口港口岸扩大开放范围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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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关于同意海南海口港口岸扩大开放范围的批复
|year=2004 |month=10 |day=14
|发文字号=国函〔2004〕87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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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b>{{x-larger block|国务院关于同意海南海口港口岸}}
{{x-larger block|扩大开放范围的批复}}</b>}}
{{c|{{楷体|国函〔2004〕87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
{{gap}}你省《[[关于扩大海口港口岸对外开放水域问题的请示]]》(琼府〔2001〕4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gap}}一、同意海口港口岸扩大开放范围,扩大开放后的海口港口岸分海口港区和马村港区。海口港区范围为:东经110°15′00″、北纬20°01′48″,东经110°15′00″、北纬20°08′48″,东经110°21′00″、北纬20°09′48″,东经110°21′00″、北纬20°04′12″共4点与岸线之间水域,其中海军秀英港军事设施保护区除外。马村港区范围为:东经110°01′21″、北纬19°57′21″,东经110°01′04″、北纬19°57′39″,东经110°01′04″、北纬20°06′26″,东经110°10′02″、北纬20°08′00″,东经110°10′02″、北纬20°03′48″共5点与岸线之间水域,其中海南军区海口油料仓库军事设施保护区除外。有关军事设施安全保密等具体事宜,由你省与当地军事部门商定。
{{gap}}二、海口港口岸扩大开放后,同意设立海关、检验检疫和边检机构。
{{gap}}三、海口港口岸扩大开放前,由海关总署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正式对外公布。
{{right|国务院 }}
{{right|二〇〇四年十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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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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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
|year=2004 |month=9 |day=27
|发文字号=国发〔2004〕25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通知
|theme=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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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b>{{x-larger block|国务院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b>}}
{{c|{{楷体|国发〔2004〕25号}}}}
{{gap}}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防震减灾是国家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gap}}<b>一、防震减灾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b>
{{gap}}我国是全球大陆地震最活跃的地区之一。据预测,未来一个时期我国地震形势仍然十分复杂、严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着地震灾害的潜在威胁。2000年全国防震减灾工作会议以来,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紧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防震减灾能力总体上得到逐步提高,对新疆巴楚等破坏性地震成功地进行了应急救援和灾后恢复重建。目前,防震减灾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西部地区和海域地震监测能力很弱;城市综合防御能力和广大农村防震能力亟待加强;地震的短期和临震预报水平低,社会公众防灾意识不强,尚未建立起社区自救互救体系;市(地)、县(市)级地震工作机构和群测群防工作面临实际问题;防震减灾能力在城乡之间、东西部之间还很不平衡,特别是西部地震多发区、高危险区、特困少数民族聚居区的防震减灾能力更为薄弱。这些问题亟待解决,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gap}}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防震减灾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坚持防震减灾同经济建设一起抓,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切实加强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紧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地震灾害管理机制。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全社会力量,不断提高综合防震减灾能力,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提供可靠的保障。
{{gap}}奋斗目标是:到2020年,我国基本具备综合抗御6级左右、相当于各地区地震基本烈度的地震的能力,大中城市、经济发达地区的防震减灾能力力争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gap}}要实现上述目标,防震减灾必须逐步实现有重点的全面防御,必须实行预测、预防、救助全方位的综合管理,必须形成全社会共同抗御地震灾害的局面。
{{gap}}<b>二、突出重点,全面提高综合防御能力</b>
{{gap}}(一)全面提升地震监测能力。按照《[[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的要求,建设好各级、各类现代化地震监测台网,对我国大陆及台湾地区、近海海域及周边地区地震事件进行有效监测。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建立地下深井观测,减少城市发展中的建设对地震观测环境的影响。大中城市重要建筑群和生命线工程必须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统一规划和布局,积极推进海域和海底地震观测台网建设。
{{gap}}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涉及对地震观测造成影响的城乡各类建设,应事先征求地震部门的意见。因建设擅自对地震观测造成影响和破坏的,建设单位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gap}}(二)努力提高地震预报和政府应急管理决策水平。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危险区的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震情跟踪措施。地震部门要努力捕捉地震前兆信息,加强分析会商。坚持专业地震队伍和群测群防相结合、科学家预测和政府应急管理风险决策相结合,努力实现有减灾实效的地震预报。要制定规范的信息发布办法。震灾发生后,要及时、快速地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等方面的信息。
{{gap}}(三)切实加强群测群防工作。各地区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情况,研究制定加强群测群防工作的政策措施。积极推进“三网一员”建设,即推进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和地震知识宣传网建设,在地震多发区的乡(镇)设置防震减灾助理员,形成“横向到{{gap}}边、纵向到底”的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因地制宜地开展地下水、气体、动植物、气象气候等地震宏观异常观察,充分发挥群测群防在地震短临预报、灾情信息报告和普及地震知识中的重要作用。地方各级财政要建立稳定的群测群防经费渠道,制定观测员岗位津贴发放标准,稳定群测群防工作队伍。
{{gap}}(四)大力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各级地震、教育、科技、农业等部门及城市社区要制定防震减灾宣传教育计划,建立和完善宣传网络,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活动。省级教育、地震部门和青少年活动中心要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中小学生课外读物和科普活动中,逐步在每个县(市)建立一所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要把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普及纳入文明社区活动中。把防震减灾知识宣传作为“文化、卫生、科技”三下乡活动的重要内容。
{{gap}}地震多发区要加强基层宣传员的培训,组织防震减灾宣讲团,开展经常性的科普宣讲活动。2007年前,省会城市和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城市要建立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加强宣传;重点监视防御区要组织防震减灾宣传“大篷车”,开展流动宣传。
{{gap}}(五)高度重视城市建设的地震安全。国土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必须依据地震活断层探测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充分考虑潜在的地震危险。2015年前,完成省会城市和重点监视防御区大中城市的地震活断层探测与地震危险性评价工作;完成重点监视防御区县级以上城市的震害预测和地震小区划工作。要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项目可行性论证、工程设计和施工审批的必备内容,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与监督。
{{gap}}首都圈、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环渤海地区的城市群等地区,要强化防御措施,相应确定抗震设防的烈度和标准,提升整体综合防御能力。要特别重视北京2008年奥运会、上海2010年世博会、广州2010年亚运会等重大活动的防震对策和地震预警工作。
{{gap}}2010年前,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完成县级以上城市的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工作,搞好抗震加固或改造。对水库(包括水电站)特别是病险水库、城镇上游或位置重要的水库、易燃易爆易泄漏有害物质的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必须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和查险加固。及时改造和加固各级各类危、旧校舍。
{{gap}}(六)逐步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我国超过80%的5级以上地震发生在农村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并尽快改变农村民居基本不设防的状况,提高农民的居住安全水平。要把防震抗震知识普及到乡(镇)、村及农户,使广大农民把建设安全农居变为维护自身生命安全的自觉行动。各级地震、建设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开发推广科学合理、经济适用,符合当地风俗习惯,能够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不同户型结构的农村民居建设图集和施工技术,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要对地震多发区、高危险区的农村建筑工匠进行培训,提高农居建设施工质量。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通过政策引导和扶持,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总结经验,以点带面,提高农村民居抗震能力。
{{gap}}(七)进一步做好地震应急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订,加强地震应急工作检查,加强应急培训,适时组织地震应急演习,检验反应能力,使地震应急预案更加科学、实用,增强综合防御能力。要明确应急工作程序、层级管理职责和协调联动机制,做到临震不乱,决策科学,行动迅速,处置有力。为避免造成地震应急和救援等方面的管理盲区,中央单位和外地常驻单位的地震应急工作应遵循属地化为主的原则,服从当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做好驻华使领馆及在华外籍人员的涉外地震应急工作。
{{gap}}各地区要加强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灾情速报系统和应急救灾基础数据库系统建设,为地震应急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和信息保障。
{{gap}}(八)完善地震救援救助体系。各地区要因地制宜组建专业地震救援队伍,西部地区的地震多发区要建设1-2支国家级专业地震救援分队,具体组建方案由中国地震局商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充分依靠解放军、武警公安消防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发展救援志愿者队伍,壮大地震灾害救助力量。国家级地震救援队要配合我总体外交工作,积极参与国际性地震救援工作。民政部门要及时掌握灾情,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交通部门要保障救灾物资的紧急运输工作,加强对交通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卫生部门要协调组织好震灾发生时伤员抢救、转运和治疗工作;要掌握周边医疗机构救治资源状况,特别要掌握群体性创伤的救治能力状况,统筹动员、组织和安置伤员的救治工作;组织开展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红十字会要动员和组织群众参加医疗救护知识培训,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组织开展人道主义救援工作。建设、交通、电力、水利等部门要根据灾情及时组织救援抢修恢复工作,确保生命线工程正常运行,减少次生灾害的发生。
{{gap}}各地区要根据地震灾害应急物资需求量大、种类多、时限性强的特点,结合城市商品物流,合理建设应急物品的储备网络。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地震多发地区的救灾储备物资体系建设,增加救灾储备物资品种和数量,满足应急救灾工作需要。要结合城市广场、绿地、公园等建设,规划设置必需的应急疏散通道和避险场所,配置必要的避险救生设施。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投入、地震灾害保险、社会捐赠相结合的多渠道灾后恢复重建与救助补偿机制。
{{gap}}<b>三、加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b>
{{gap}}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防震减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事权,健全工作体系和法规体系,依法履行管理职责。要把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防震减灾需求相适应的投入机制。按照事权和财权一致原则,中央和地方都要加大对地震监测、预防、救助和宣传教育工作的投入。要重点解决地震台网建设、骨干救援队伍装备、赈灾仓库建设和维护等资金,继续加大对地震重点危险区和西部地区防震减灾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对地震多发区、高危险区、特困少数民族聚居区的防震减灾日常工作经费给予必要保障。要加强地震监测、预防、救灾技术和地震预报理论的研究,充分发挥科技在防震减灾中的作用。
{{gap}}市(地)、县(市)一级的地震、建设、民政等工作是防震减灾的基础,事关各项工作的落实和成效。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地震烈度六度以上地区和经济发达、人口稠密地区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防震减灾指挥机构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其他地区也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做好相应工作,切实保证防震减灾管理责任得到落实。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以对党、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和长期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防震减灾工作抓紧抓好并落到实处。
{{gap}} 国务院
{{gap}} 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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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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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year=2004 |month=9 |day=19
|发文字号=国发〔2004〕24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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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楷体|国发〔2004〕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海洋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海洋传统产业稳步发展,新兴产业迅速崛起,海洋经济已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海洋生物、环境监测和资源探查开发等方面的高新技术取得关键性突破,创新能力显著增强;海洋法制建设步伐加快,海洋管理和公益服务水平迈上新台阶。但是,在海洋管理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的海洋开发利用活动比较混乱,生态环境恶化的势头仍未得到有效遏制。
{{gap}}{{gap}}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海洋管理工作实现新的转变。对海洋资源,要由重开发、轻保护向开发与保护并重转变;对海洋环境,要由重视污染防治向污染防治与生态建设并重转变。为保障海洋资源与环境可持续利用,保持海洋经济协调快速健康发展,逐步实现海洋管理工作的统一、有序、有力,现就进一步加强海洋管理工作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gap}}(一)依法审批海洋开发活动。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各类海洋开发项目时,必须始终坚持依法行政,坚持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方针,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地方海洋、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做好本地区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报批和环评工作。要抓紧实施《[[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养殖、盐业、交通、旅游等行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港口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
{{gap}}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面清理各类涉海行政审批事项。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涉海行政审批事项要坚决予以废止;同时,不得随意增设新的涉海行政审批事项;对依法需要保留的涉海行政审批事项和审批程序要公开;要严格实行涉海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严禁违规审批、越权审批和重复审批。要严格规范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行为,禁止拍卖国家公布的军事用海区、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区以及生态脆弱区等水域。有关部门在审批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建设和军事设施保护项目时,必须征求军队主管部门的意见。
{{gap}}(二)从严控制围填海和开采海砂。围填海和开采海砂是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行为,必须严格管理。从事围填海和开采海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
{{gap}}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围填海和开采海砂项目时,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依据海洋功能区划进行海域使用论证。围填海项目的海域使用论证要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开采海砂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距海岸线12海里以内的海域限制采砂,军事用海区、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范围、航道、锚地、船舶定线制海区和重要海洋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及栖息地禁止采砂。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依法对已批准的围填海和开采海砂项目进行不定期的全面检查,依法从严查处非法围填海和开采海砂活动。
{{gap}}(三)加强近海捕捞和海水养殖管理。农业部要会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快海洋渔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努力拓宽渔民就业渠道,切实做好渔民转产转业工作,保持渔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渔民减船转产计划,并从政策、资金等方面引导渔民发展养殖、加工、流通和休闲渔业。
{{gap}}要严格控制捕捞强度,实施近海捕捞“负增长”,确保伏季休渔制度的贯彻执行。禁止在军事用海区、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范围内抛锚、投网。继续开展“三无”渔船和“沙滩船厂”的专项整治行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海洋渔业资源调查,为实施限额捕捞制度提供技术{{gap}}支撑。
{{gap}}渔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依据海洋功能区划,本着海域使用合理开发、综合使用、协调发展的原则,合理布局养殖水域,在划定养殖区域前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对超区域养殖要予以清除。本通知下发后,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不同情况,组织渔业、交{{gap}}通、海洋、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对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挤占港区、锚地、航道,影响军事和交通安全的非法养殖设施等要限期拆除。
{{gap}}{{gap}}(四)强化港口码头建设监管。交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商港、渔港等民用港口码头建设的监管。按照深水深用、浅水浅用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国家港口码头建设总体规划,优先保证国家重要港口建设需要。对不符合规划和海域使用要求的建港项目,有关部门不予立项;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不得开工兴建。对擅自开工建设的港口码头,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会同沿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查处。
{{gap}}{{gap}}(五)控制陆源污染物排海。继续抓紧沿海地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建设,新建污水处理厂应有脱氮、脱磷工艺,现有污水处理厂要创造条件提高脱氮、脱磷效率,力争“十五”末期沿海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45%以上,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重视农业污染源的治理,发展高效农业和先进的施肥方式,降低化{{gap}}肥、农药使用量。
{{gap}}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海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加强对陆源污染物的防治工作,尽快遏制本行政区域近岸海域环境持续恶化势头。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审批沿岸入海排污口,对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定要求、污染严重的排污口要限期整改。
{{gap}}加快沿海陆域内污染企业的整顿步伐,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限期关闭污染严重的企业。新建项目必须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大力推行清洁生产。
{{gap}}(六)加强渔业、港口海域环境污染监督。渔业、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提出生态养殖标准和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推广生态和健康养殖技术,引导养殖户合理投饵、施肥和用药。交通、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船舶溢油污染和港口污水达标排放的管理,提高船舶防污设备安装率。
{{gap}}(七)加大海洋环境监测力度。海洋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和优化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组织开展海洋环境监测工作,定期评价和发布海洋环境质量信息,提高监测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水平。要充分发挥现有监测机构和设施的作用,避免重复建设,实现监测数据和信息资源共享。近期,海洋环境监测的重点要放在入海排污口、滨海旅游度假区附近海域、典型海洋生态脆弱区等重要海域。环保总局代表国家统一对外发布《[[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海洋局要提供相关海洋环境监测信息。其他涉海部门分别依法负责各自所辖水域的海洋环境监测、监视,并发布有关信息。各有关部门应当相互提供与海洋环境有关的监测资料。
{{gap}}(八)做好赤潮的防治和减灾工作。海洋局要会同环保、科技、农业等有关部门做好赤潮的预防、控制和治理工作,在赤潮频发海域划定重点监控区,加大监测力度,及时发布赤潮预警报信息。沿海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由海洋、渔业、环保、质检、卫生、工商等部门组成的赤潮灾害应急反应机制,确保在赤潮信息发布后24小时内对相关海域采取管制与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减轻赤潮灾害对渔业和旅游业等造成的损失,严格控制受赤潮毒素污染的水产品进入市场。科技部门要加强对赤潮发生机制、预防及治理的研究,加快科技攻关进程,研究提出治本措施。
{{gap}}(九)做好海洋生态保护工作。鼓励新建、扩建海洋自然保护区、特别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区、重要水生生物种质资源等保护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重要水生生物种质资源及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对海洋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的调整,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的组织协调。要继续强化对现有保护区的管理,做到资金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规章制度到位。
{{gap}}要认真做好规划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兴建的各类涉海工程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法定程序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各类涉海工程项目均不得侵占、破坏或污染重要海洋生态系统。要组织开展受损海洋生态系统的恢复工作,制止毁坏海防林和红树林等不法行为。
{{gap}}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无居民海岛的保护与管理,严禁非法炸岛毁礁和开采、加工、销售珊瑚制品。对严重破坏海洋生态、资源及保护区的重大污损事件,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做好渤海、长江口、珠江口、胶州湾、大连湾、杭州湾等重点海域的综合整治工作。
{{gap}}(十)强化海上执法协调机制。各涉海部门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措施,制订预案,加大执法力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强化海上执法协调机制,有条{{gap}}件的地方可以针对当前执法涉及多个部门的实际情况,开展联合执法。{{gap}}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提出适应新的国际海洋法规则、加强我国海上执法队伍建设的方案。
{{gap}}(十一)积极推进国际海洋事务合作。要根据我国公布的有关法律和我国批准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准则,尽快完善配套法规。倡导建立地区性双边、多边海洋事务磋商机制,加强交流与合作。要遵循“主权属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方针,积极推进我国与周边国家共同开发利用有争议海域的海洋资源。
{{gap}}(十二)抓好海上交通安全工作。{{gap}}交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船舶的航行、停泊和作业活动,加强海上船舶作业人员的资质管理和执业技能培训。尽快完善沉船沉物打捞的管理制度和海上搜寻救助配套制度,完善搜寻救助管理和协调机制,加大对海上搜寻和救助队伍及设施的投入,加强海上搜寻救助演习,提高搜寻救助效率和搜寻救助机构的组织协调能力。
{{gap}}(十三)努力提高执法管理水平。国务院各涉海部门和沿海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尽快完善海上执法机构,对执法人员应依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要加强教育和培训工作,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坚持“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gap}}对以权谋私等各种违法乱纪行为要依法予以惩处。同时,要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提高执法装备水平。
{{gap}}(十四)进一步强化海洋管理工作中的部门责任。海洋管理工作牵扯面广、涉及部门多。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敢于负责。对涉及其他部门的工作,主管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其他部门要顾全大局,积极给予支持,努力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团结协作、密切配合的工作氛围。各涉海部门要建立健全海洋管理工作的公示制度、听证制度,定期发布海洋管理工作政务信息,提高海洋管理工作的透明度。要认真听取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gap}}(十五)把海洋管理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海洋工作的领导,加大对海洋工作的宣传力度,形成社会各界关注海洋、爱护海洋、支持海洋工作的良好局面。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把海洋经济发展和海洋综合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要努力建设一支廉洁、高效、务实的海洋管理工作队伍,不断增强做好海洋管理工作的使命感和紧迫感,全面开创海洋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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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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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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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国函〔2004〕3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呈报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请示]]》(黑政发〔2004〕1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国务院原则同意《[[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在黑龙江进行扩大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你省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战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试点工作,为完善我国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积累经验。要结合你省实际并认真借鉴辽宁省试点经验,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与促进再就业紧密结合起来,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要切实做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妥善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和生活困难人员的生活保障问题;要积极探索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进一步提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管理服务水平;要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试点工作中,确需调整政策要报经国务院批准,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附: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
国务院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b><b>
{{c|<b>{{x-larger block|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x-larger bl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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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x-larger block|体系试点实施方案}}</b>}}</b>
</b>
根据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目标原则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吉林和黑龙江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04〕19号)规定,借鉴辽宁省试点经验,结合黑龙江省实际,特制定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
一、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战略,大力促进就业再就业,坚持社会保障水平与省情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着眼于进一步完善制度,建立就业和社会保障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转变观念,自力更生,发挥政府、企业和职工等多方面的积极性,借鉴辽宁试点工作的成功经验,考虑在全国的可推广性,为全国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探索和积累经验。
(二)总体目标: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三)基本原则:坚持为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由近及远,逐步完善;保持社会保障政策的连续性,改善居民对改革的心理预期;国家统一决策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以人为本、就业优先,大力促进就业再就业,控制失业率;社会保障标准要与省情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明确划分社会保障事权,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推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把握节奏,维护社会稳定。
(四)主要任务: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积极探索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推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健全社会医疗救助和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加强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实现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尽快建立覆盖全省的社会保障信息系统。
二、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模式,着眼于建立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一)调整个人账户规模,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企业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的20%左右,目前高于20%的可暂维持不变。企业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职工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采取逐步做实、增加积累的办法。从2004年1月1日起,按5%起步做实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3.75个百分点,地方财政补助1.25个百分点。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多少,取决于个人缴费额和个人账户基金收益,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公布。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时,个人账户及其储存额随同转移。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余额可以继承。
社会统筹基金与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社会统筹基金不能占用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省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办法,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对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加强监督。中央财政补助部分由省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并承诺一定的收益率。地方财政补助部分由省按国家规定投资运营,并负责保值增值。
(二)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见附表)。计发月数按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系数调整为1.2%。
为使上述计发办法与原办法平稳过渡,设置5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发的,其所形成的差额部分,2004年退休的予以补齐,2005年以后退休的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减;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发的,高出的部分予以封顶限制,并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试点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由省政府按国务院规定组织实施。
基本养老金领取者死亡后,其遗属按国家有关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三)增强基金调剂,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进一步健全省级基金调剂制度,试点期间逐步取消市、县级统筹,实现省级统筹。
(四)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各类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要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从2004年起,将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由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统一为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统一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五)保障未参保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经当地政府认定,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其已退休人员本人由民政部门按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没有达到退休年龄且有参保愿望的职工,可按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最迟从建立职工个人账户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原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六)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建立企业年金应具备3个条件:一是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二是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生产经营比较稳定,经济效益较好;三是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同时,鼓励开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三、积极探索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一)尚未参保的机关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下同)的现行退休养老制度仍维持不变。
(二)全部由财政供款的事业单位,仍维持现行退休养老制度;已改制为企业的,从改制之日起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制为企业前已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保持不变。
(三)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入企业工作的,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国家有关政策;企业职工调入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执行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以及退休时待遇计发的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已经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地区,要继续完善和规范。
四、围绕促进就业再就业开展并轨工作
(一)坚持就业优先的原则,开展并轨工作要充分考虑政府、企业和职工等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积极稳妥,有情操作,避免简单把职工推向社会。政府在并轨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不断加大促进再就业、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工作力度,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超过国家和省下达的计划指标,确保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二)制定促进再就业的具体目标和措施。要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列入地方各级政府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把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作为工作的重点,围绕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战略,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切实落实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等扶持政策,努力扩大就业总量。对属于“4050”范围且从事灵活就业的并轨人员,可按不超过其上年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30%给予就业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按5∶5分担。通过各种有效措施,促进并轨人员基本实现再就业。
(三)加强就业管理服务工作。全面实行就业登记制度,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职能作用,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基本情况的调查和认定工作,对已经实现就业和再就业人员(包括灵活就业和外出务工人员)要及时进行就业登记,准确反映其就业和再就业状况。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再就业联动机制,通过大力促进再就业,切实解决有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和城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要开展上门指导、贴近服务、接续保障,使下岗职工得到及时有效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拓宽并轨工作思路,进一步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做好失业调控工作。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做好人员安置工作,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政府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批准。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其他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范操作,人员裁减方案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国有大中型企业应主要通过主辅分离、辅业转制等措施,妥善做好富余人员的安置工作。
(五)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全面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条例]]》和《[[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依法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将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强化基金收支和基础管理工作,增强保障功能。
(六)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4号)规定,区分不同企业情况,实行分类指导,用两年左右时间即在2005年底前有步骤地完成并轨工作。
(七)对协议期未满且尚未实现再就业和协议期满暂时无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要继续运用现有各类渠道筹集的资金保障其基本生活。出中心时劳动合同期未满的职工,应解除劳动关系,由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其在岗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出中心时劳动合同期届满的职工,依法终止劳动关系,由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其在岗工作年限支付生活补助费。
已出中心但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企业也应按上述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对其他各类离岗人员要按有关规定清理规范劳动关系。对应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其劳动关系要予以解除,并由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其在岗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支付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的具体办法,由各市(地)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八)有困难的企业要本着劳动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分开处理的原则,妥善处理好经济补偿、拖欠职工工资和集资款等债权债务问题。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依法由企业支付,对已实现再就业的国有困难企业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中央和地方政府给予必要和适当的补助。申请享受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政府补助的国有困难企业拟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应提供再就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对困难企业所需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的具体补助办法,由省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拖欠职工的各项债务由企业负责偿还。一次性偿还有困难的,可由企业与职工协商具体偿还办法。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偿还拖欠职工债务所需资金,可以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多渠道筹集。企业在试点期间不能落实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拖欠职工债务所需资金的,原则上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九)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且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大龄下岗职工,有条件的企业可采取企业内部退养的办法,由企业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十)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预算资金规模不减少,除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外,还可用于支付并轨补偿金、促进再就业、补充失业保险基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十一)中央企业并轨与地方企业同时进行,由中央财政单独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五、积极推进城镇职工医疗、工伤保险制度改革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黑龙江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黑政发〔1999〕57号),积极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强化基金征缴。同时,完善政策,加强管理,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二)建立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医疗补助资金要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并随经济的发展有所提高;实行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助办法,妥善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在成本中列支。建立和完善离休人员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妥善解决离休人员的医药费问题。
(三)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对不能足额缴费的困难企业,可通过降低缴费率先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办法,解决其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问题。对已实施和以后实施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要妥善安排落实其医疗保障资金并纳入统筹基金。对确实无力参保的困难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要通过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等方式,妥善解决其医疗保障问题。
(四)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强化医疗保险的基础管理,对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费用支出结构进行跟踪监测,适时调整相关政策和办法。建立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预决算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预测和风险调节机制,不断强化医疗保险管理手段,提高管理质量和运行效率。
(五)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转变职能,同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流通体制三项改革,实现“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的改革目标。
(六)大力推进工伤保险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及《[[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制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文件。搞好职业伤害和职业病的预防和管理,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对已认定工伤的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解决其工伤保险待遇问题。
六、加强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将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人口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并做好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县政府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既要保证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又要有利于鼓励就业和劳动自救。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和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保证资金及时足额拨付。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补助。全面推行低保资金专户管理和社会化发放工作,规范资金的筹措和使用监督。
(四)对企业改组、改制和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的特殊困难人群,特别是中央、省属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在职职工、下岗职工、退休人员,以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过程中的下岗、失业人员,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五)严格进行家庭收入调查。准确调查核实保障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实际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科学核定保障对象和补助水平。
(六)工商、税务、劳动保障、教育、卫生、城建等部门,要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在再就业、子女就学、医疗、住房及基本生活设施服务等方面按国家规定给予政策扶持和必要的照顾。
(七)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和管理监督机制。完善城市贫困居民个人申请,社区居委会调查申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核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制度。社区居委会要建立由居民代表组成的群众监督组织,完善保障对象确定和资金发放的监督检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八)积极发展慈善机构、服务于贫困家庭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非营利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可按税法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和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全额在税前扣除。鼓励社会各界向贫困家庭提供法律援助、医疗救助,为贫困学生提供助学金。
七、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进一步贯彻《[[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社会保险费全额征缴,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缴率。凡是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缴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努力增加基金来源,增强基金支撑能力。
(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增加社会保障支出。各级财政必须进一步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严格实施部门预算,加大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的力度,转化企业亏损补贴,压缩部分事业性支出,逐步将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提高到15%至20%。今后,预算超收的财力,除了保证法定支出外,主要用于补充社会保障资金。
(三)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保证社会保障资金安全运行。各项社会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强化社会保险基金核算、分配、管理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财务会计管理基础工作,依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进行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定期对社会保障资金进行审计和财务检查。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纪案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者的责任。
八、完善社会保障立法,加强社会保障监督
(一)加快社会保障立法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试点工作需要,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社会保障法规、规章和政策。加大社会保障法制宣传力度,广泛宣传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用人单位、劳动者、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增强法制观念,自觉参与和积极支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
(二)强化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提高监察人员素质,依法开展劳动和社会保障执法监察,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确保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社会保障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要建立由省政府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工会、职工代表和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依法对社会保障政策执行和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2号)的要求,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贯彻执行基金管理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实施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金发放、基金管理和运营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监督。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社会保障资金等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内部稽核制度,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内部控制机制,定期公布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九、加快推进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的社会化和信息化建设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精神,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街道社区组织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职能和工作分工,明确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形式和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二)充分发挥街道和社区组织作用,做好下岗失业人员、退休人员和低保对象的管理服务工作,推动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社会化进程。街道和任务重的乡镇可设立或确定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的机构,具体由当地党委、政府决定。
(三)建立覆盖全省的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按照社会保障信息化全国性的标准与规范,坚持“统分结合、远近兼顾、市为基础”的原则,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建设各级劳动力市场和覆盖全省的劳动力资源、社会保障(包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建立全省社会保障中心数据库,及时发布就业再就业、职业供求状况信息与城镇就业岗位开发信息,将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记录、核算、支付以及查询服务等全部纳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尽快实现全省联网,努力实现全省社会保障业务流程统一、软件统一、硬件设备配置要求统一、网络之间接口标准统一、数据传递方式统一,实现业务管理、公共服务、基金监督和宏观决策科学化、规范化,为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提供完备的信息化保障和强有力的技术支持。试点期间,全面实现部省联网。
十、试点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4年1月—2004年3月)。制定《[[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并向国务院报批试点实施方案;制定各项配套政策措施;指导各市(地)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4年4月—2005年12月)。实施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精心组织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并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总结评估阶段(2006年上半年)。对试点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向国务院报送书面报告。
十一、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这项工作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各项工作的相互衔接,积极化解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在确保社会稳定的前提下稳步推进,确保试点工作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各市(地)在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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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中央军委批转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民政部总政治部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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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省军区、各军,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军级以上单位):
{{gap}}现将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民政部、总政治部《[[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会议纪要]]》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gap}}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是我党我军我国人民的优良传统和特有的政治优势,军政军民团结是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取得胜利的重要保证。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双拥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对于维护国家安全、统一和社会政治稳定,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推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会议纪要]]》系统总结了十多年来双拥工作的经验,对新形势下开展双拥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任务、创新发展和组织领导提出了明确要求,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开展双拥工作的基本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军各部队,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站在国家长治久安和民族兴旺发达的高度,把双拥工作作为事关全局的战略任务来抓,不断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大好局面,为促进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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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楷体|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 民政部 总政治部}}}}
{{c|(二〇〇四年一月九日)}}
{{gap}}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民政部、总政治部于2004年1月,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会议。会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总结交流了1991年全国双拥工作会议以来的经验,研究部署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双拥工作任务,命名表彰了双拥模范城(县)、双拥模范单位和个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代表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作了重要讲话。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回良玉作了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报告。北京市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南京军区、空军等军地单位在会上介绍了做好新形势下双拥工作的经验。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同志,解放军四总部和各大单位、武警部队领导,双拥模范城(县)、双拥模范单位和个人代表等600余人出席了会议。
{{gap}}会议指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我国亿万军民的伟大创造,是我党我军我国人民的优良传统和特有的政治优势。党的三代领导核心始终高度重视双拥工作。毛泽东同志作出了“兵民是胜利之本”的精辟论断,亲自倡导和推动了双拥运动。邓小平同志提出军民一致的原则不能变,亲自倡导了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江泽民同志强调,要像爱护眼睛一样爱护军政军民团结,巩固和发展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新型军政军民关系。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明确提出,要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广泛深入开展双拥共建活动,加强军政军民团结,形成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机制。十多年来,在党的军政军民团结思想理论指引下,双拥工作在继承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创新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教育深入人心,军民共建和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蓬勃开展,双拥政策法规制度不断完善,军地相互支持与协作更加有力。双拥工作所形成的坚强的军政军民团结,在关系国家主权、安全和统一的重大事件面前,在抗御洪水、地震、森林大火等严重自然灾害的紧急关键时刻,在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1998年抗洪抢险、2003年抗击非典和淮河特大洪水的斗争中,广大军民密切配合,顽强拼搏,共同创造了人类历史上战胜自然灾害和重大疫病的奇迹。
{{gap}}会议强调,进入新世纪新阶段,我们正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现代化建设的任务更加光荣而艰巨。这既为双拥工作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也对双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双拥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十六大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增强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为目标,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推进军队现代化建设为重点,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创新群众性活动方式,建立协调顺畅的运行机制,与时俱进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为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提供可靠有力的保障。
{{gap}}<b>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极端重要性</b>
{{gap}}我党我军我国发展的历史充分证明,无论是战争年代还是和平建设时期,双拥工作都是一项带有全局性、战略性的工作,军政军民团结始终是我们战胜困难、夺取胜利的重要法宝。当前,国际局势仍处在深刻复杂的变化之中,局部动荡和地区冲突时有发生,恐怖主义、霸权主义、国际犯罪活动对人类和平与发展构成严重威胁,以综合国力为标志的国际竞争日趋激烈。国内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面临不少突出的矛盾和问题。我们要战胜前进道路上的种种困难和风险,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更加需要全党全军全国人民紧密团结,更加需要亿万军民齐心协力不懈奋斗。在党的领导下,把军政军民团结的伟大作用充分发挥出来,把广大军民同心同德干事业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就没有克服不了的困难,我们的事业就会无往而不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队领导机关一定要站在国家长治久安和民族兴旺发达的高度,把双拥工作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战略任务,一如既往地重视双拥、支持双拥、推动双拥。
{{gap}}<b>二、深入进行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教育</b>
{{gap}}国防观念和双拥意识,是建设和巩固国防、增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思想基础。要认真贯彻国防教育法,广泛开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光荣传统为重要内容的宣传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牢固树立“没有一个人民的军队,便没有人民的一切”的思想,把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引导部队官兵牢固树立“军队打胜仗,人民是靠山”的思想,充分认识人民军队源于人民、服务人民的本质,不断强化广大军民的国防观念和双拥意识,自觉为双拥工作尽一份责任、出一份力量。要把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部队教育计划,完善组织机构,制定规范统一的教育纲要。以领导干部和大中小学生为重点,抓好不同层次人员的教育。积极开展全民国防教育日、军营一日等活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国防教育基地功能,增强教育的影响力和实效性。
{{gap}}<b>三、围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加强军地协作</b>
{{gap}}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需要党政军民的共同努力。全军和武警部队要按照中央军委的部署要求,围绕实现国家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研究制定参加和支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规划。集中力量援建国家重点工程,主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积极参加西部大开发,支援基础设施建设,参与生态环境治理。发挥人才、技术等优势,支持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振兴发展。继续开展扶贫帮困,支持“兴边富民”行动。切实做好抢险救灾工作,保护改革开放成果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为部队支援地方经济建设创造必要条件。
{{gap}}要着眼于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扎实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组织军民共同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大力传播社会主义新思想、新道德、新风尚,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积极参加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社区等活动,认真总结经验,宣传典型,不断提高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的水平。
{{gap}}<b>四、适应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做好支持军队建设工作</b>
{{gap}}建立强大的军队和巩固的国防,是全党全军全国人民的共同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围绕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积极配合部队搞好体制编制调整改革,协助做好军事设施保护和人员安置等工作。切实把支持军队现代化建设作为拥军重点,配合部队完成训练演习任务,支持重点军事工程建设,形成军地协调行动、共谋打赢的局面。研究制订支持军队实施人才战略工程措施,多形式、多渠道帮助培养高素质新型军事人才。继续协助部队做好后勤保障社会化工作,搞好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战备、训练和生活条件。进行经济建设特别是基础设施建设,要按照“平战结合、军民结合”的要求,充分考虑军事需求,形成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机制。
{{gap}}<b>五、切实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双拥工作重要任务</b>
{{gap}}完成改革发展的各项任务,必须保持社会稳定。要教育广大军民充分认清保持社会稳定的极端重要性,倍加顾全大局,倍加珍视团结,倍加维护稳定。组织军民积极参加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搞好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旗帜鲜明地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引导转业退伍军人珍惜荣誉,发扬传统,自觉维护稳定大局。加强军警民联防,依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突发性事件,部队和地方要密切配合,果断处置,及时消除不稳定因素。军地双方要从维护稳定大局出发,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军民纠纷。对军地历史遗留问题,要认真梳理,尽快解决,防止久拖不决引发纠纷。
{{gap}}<b>六、认真抓好拥军优抚安置政策的落实</b>
{{gap}}拥军优抚安置工作,涉及部队官兵和优抚对象的切身利益,直接关系到军队稳定、国防巩固和社会发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坚持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完善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政策,确保政治、生活待遇落实。采取政府安排、自谋职业等多种形式,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渠道。进一步完善政策,及时妥善安置滞留部队的伤病残人员。坚持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做好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工作。坚持国家保障和社会优待相结合,保证老红军、烈属、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达到或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切实做好军人子女入学入托等工作。及时妥善处理部队官兵涉法问题,维护军人及其家属合法权益。
{{gap}}要针对拥军优抚安置工作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加强政策法规建设,抓紧修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起草军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草案,力争尽早出台。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有关政策,并加强检查监督,促进拥军优抚安置工作落实。
{{gap}}<b>七、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推进双拥工作深入发展</b>
{{gap}}双拥工作要永葆生机与活力,必须适应新形势,发扬老传统,开创新局面。要认真分析新形势下双拥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新思路、新办法。积极探索新型经济组织和新的社会阶层开展拥军活动的途径和办法,扩大双拥工作的群众基础。组织开展行业拥军、社区拥军,推进双拥工作社会化。把政府行为与社会行为、以情双拥与依法双拥、行政调节与市场调节结合起来,不断完善双拥工作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双拥模范城(县)命名标准,强化激励竞争机制,提高创建活动质量。广泛开展争创双拥模范单位、争当双拥模范个人活动,把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光荣传统发扬光大,变成广大军民的自觉行动。要加强双拥工作的理论研究和舆论引导,力争推出一批有深度、有价值的理论成果,推出一批事迹过硬、时代感强、社会影响大的先进典型,推出一批充分反映双拥实践的文学艺术力作,指导和推动双拥工作不断发展。
{{gap}}<b>八、进一步加强双拥工作的组织领导</b>
{{gap}}双拥工作是一项社会工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部队领导机关要高度重视,把双拥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部队建设总体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分析形势,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主要领导对双拥工作要常议常抓,并带头参加双拥活动。各级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指导双拥工作的职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结合担负的双拥任务,完善政策规定,抓好工作落实。建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报告工作制度,增强履行双拥工作职责的意识。关心、重视和支持各级双拥办建设,配齐配强干部,落实办公经费,完善军地合署办公制度。军地双拥工作职能部门要积极为党政军领导当好参谋,积极主动做好双拥工作。省军区系统要组织协调当地驻军同政府、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做好驻军拥政爱民活动的协调工作。要发扬求真务实的精神,加强对基层双拥工作的指导,建立领导干部双拥联系点制度,推动双拥工作广泛开展和各项任务的落实。</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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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修复贵州省生态环境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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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修复贵州省生态环境问题的复函
|year=2004 |month=2 |day=22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4〕20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的复函
|theme=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theme2=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edition=yes
|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b>{{x-larger block|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修复贵州省}}</b>}}
{{c|<b>{{x-larger block|生态环境问题的复函}}</b>}}
{{c|{{楷体|国办函〔2004〕20号}}}}
钱正英同志:
{{gap}}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您《[[贵州省修复生态环境的转机和问题]]》一文非常重视,温家宝总理、曾培炎、回良玉副总理和陈至立国务委员都作出了重要批示,要求有关部门进行认真研究。有关部门对您的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后,提出了具体落实意见。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现将有关情况函复如下:
{{gap}}<b>一、关于从根本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问题</b>
{{gap}}对贵州省生态建设,今后将结合有关规划继续给予支持,并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一是进一步组织力量加强西南地区石漠化问题的系统研究。二是尽快组织编制《[[珠江上游石灰岩地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规划]]》,尽早全面实施重点防治工程,并加强相关基础研究、科技推广和技术培训。三是继续在退耕还林任务安排上给予照顾,结合退耕还林和珠江、长江防护林工程,加大贵州省石漠化治理力度。四是支持贵州省发展以沼气建设为重点的“生态家园”和草地畜牧业,加快实施退耕还草工程。有关部门建议,贵州省生态建设与农村生产生活设施建设要配套实施,发展草食畜牧业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
{{gap}}<b>二、关于水利建设要大小并举问题</b>
{{gap}}进一步加大对贵州省水利建设的支持。一是加快黔中水利枢纽工程项目前期工作。二是支持中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对列入全国第一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的项目继续给予支持,对列入第二批规划的项目将在年度计划中逐年安排。三是对中小型水库“打捆”建设项目“滋黔工程”前期工作将给予积极支持,对中型水库建设将在续建水库完成后,与贵州省研究其他项目建设。四是在小型农业水利工程建设方面,将对贵州省的人畜饮水工程建设给予重点支持。
{{gap}}<b>三、关于加大“西电东送”规模问题</b>
{{gap}}争取多安排一些资金,继续加强贵州省农村电力建设。对贵州省“西电东送”工程,将按全国电力规划和“西电东送”总体规划要求,继续支持和安排好有关项目建设。
{{gap}}<b>四、关于实施“科技兴黔”问题</b>
{{gap}}一是在安排西部“两基”攻坚投资时,将继续对贵州省给予重点支持,在各项基础教育工程中给予必要的倾斜,并与贵州省共同研究提出确保按期实现“两基”目标的对策。二是在地方课程、校本课程以及扫盲和农村成人教育中增加环境保护知识内容,开展环保实用技术培训。三是支持贵州省对农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培训和交流,建设农民科技书屋,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和农业科技下乡活动。四是继续加强贵州省岩溶石山地区生态环境治理的科研工作。拟将西南岩溶石山地区生态综合治理科技工作纳入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将喀斯特地区生态系统恢复与重建研究作为重点列入《[[中科院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以农村沼气、草地畜牧业、特色农业和食品加工等为重点,协助贵州省政府组织有关院士和专家进行学术研讨。
{{gap}}对上述措施,我们将继续抓好有关督查工作,请有关部门继续抓好落实。
{{right|国务院办公厅 }}
{{right|二〇〇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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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山西、安徽省四起特大煤矿瓦斯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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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山西、安徽省四起特大煤矿瓦斯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year=2004 |month=1 |day=16
|发文字号=国办发〔2004〕7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的通报
|theme=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theme2=安全生产监管
|edition=yes
|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b>{{x-larger block|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山西、安徽省}}
{{x-larger block|四起特大煤矿瓦斯爆炸事故}}</b>}}
{{c|<b>{{x-larger block|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b>}}
{{c|{{楷体|国办发〔200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2003年,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生产安全事故总起数和死亡总人数比上年都有所下降。但部分地区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仍然时有发生。2003年5月13日,安徽省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芦岭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86名矿工遇难。8月11日至18日,山西省连续发生3起特大煤矿瓦斯爆炸事故:8月11日,大同市杏儿沟煤矿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3人死亡;8月14日,阳泉煤业集团公司三矿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8人死亡;8月18日,左权县河南村煤矿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7人死亡。最近一段时间,特别是进入2003年12月下旬,又相继发生了广东连州市“12·21”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石油川东北气矿“12·23”特大井喷事故和辽宁昌图县“12·30”特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这3起事故正在调查处理中),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教训极其惨痛。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关注,立即作出重要批示,指派有关负责同志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组织事故抢险和调查。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现将已经结案的山西、安徽省4起特大煤矿瓦斯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情况予以通报。
{{gap}}经调查认定,山西、安徽省发生的4起特大煤矿瓦斯爆炸事故均为责任事故。这4起事故,反映出部分地方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现场管理不严的问题仍然很严重;个别地方政府领导“安全第一”的思想树得不牢,没有摆正发展经济与安全生产的关系;部分煤矿企业在煤炭市场趋于好转的情况下,不顾安全生产条件盲目扩大生产。目前,4起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有关人员已经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已经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gap}}安徽芦岭煤矿“5·13”事故的两名直接责任人已经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芦岭煤矿矿长孙家斌受到开除留用2年、留党察看2年处分;芦岭煤矿党委书记王士永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宋从恕受到撤销行政和党内职务处分;淮北矿业集团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欧阳其昭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安徽省经贸委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主任计承法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其他22名相关责任人员也分别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
{{gap}}山西杏儿沟煤矿“8·11”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黎兵、李二民被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杏儿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杏煤公司)北风井负责人张世军受到开除留用察看1年、留党察看1年处分。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杏煤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党委副书记邵文受到撤销行政和党内职务的处分;杏煤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李志明受到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大同市煤炭工业局局长段建华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大同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王雁峰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其他10名相关责任人员也分别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
{{gap}}山西阳泉煤业集团公司三矿“8·14”事故的两名直接责任人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三矿通风区区长尹有万、三矿副总工程师李虎被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三矿矿长王忠太受到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三矿党委书记李双祥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阳泉煤业集团公司总经理王体轩、董事长王亦农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其他16名相关责任人也分别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
{{gap}}山西左权县河南村煤矿“8·18”事故的两名直接责任人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其他3名直接责任人芦艾林、范先红和河南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煤矿矿长王俊利被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河南村党支部书记王俊杰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左权县煤管站副站长李建荣受到撤销行政职务处分并解除聘用合同。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左权县辽阳镇镇长甄贵清受到行政降级处分;左权县辽阳镇党委书记赵宏伟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左权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义劲中受到行政记过处分;责令左权县人民政府县长孙光堂向晋中市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其他6名相关人员也分别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
{{gap}}为深刻吸取教训,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特提出如下要求:
{{gap}}<b>一、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b>煤矿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大局。目前,煤炭销售市场好转,价格持续上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现实紧迫性,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把发展生产建立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基础之上。
{{gap}}<b>二、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b>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加强煤矿安全生产保障机制建设作为实现煤矿长治久安的重要内容,健全法制,完善机制,促进煤矿安全生产。一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负责、逐级抓好落实。特别要加强县乡两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把责任切实落实到基层。二是加大安全投入。各地区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建立煤矿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引导煤炭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力度,及时进行安全技术改造和安全装备的更新,尤其要加大“一通三防”设备技术改造力度,增强煤矿安全保障能力。三是健全煤矿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配套实施办法和措施,认真做好煤矿各项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并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贯彻执行。四是进一步搞好煤矿安全评估。通过评估,实施分类指导、重点监控,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
{{gap}}<b>三、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b>各地区要继续依法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严防死灰复燃。要对照《[[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对所有煤矿逐个进行审核,凡有一项没有达到基本条件的,一律停产整顿。对瓦斯治理措施制定与执行情况,井下火灾、透水等事故防范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情况以及煤矿超能力生产等问题要加强检查,凡不符合有关安全规定的,必须立即停产整顿,限期达标。要加强对煤矿事故隐患整改的跟踪管理,对隐患未整改的企业要坚决采取停产、停业措施。
{{gap}}<b>四、加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力度。</b>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充实必要的管理人员,把煤矿安全生产作为安全管理的重点,进一步加强对煤矿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依法监察,严格执法,要加强对煤矿日常生产过程的安全监察,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加大事故查处和结案的力度,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right|国务院办公厅
}}
{{right|二〇〇四年一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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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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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year=2003 |month=11 |day=9
|发文字号=国函〔2003〕115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批复
|theme=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监管
|theme2=国有资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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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b>{{x-larger block|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化工集团公司
有关问题的批复}}</b>}}
{{c|{{楷体|国函〔2003〕115号}}}}
国资委:
{{gap}}你委《[[关于报请批准中国化工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章程的请示]]》(国资改革〔2003〕13号)收悉。现就组建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gap}}一、原则同意《[[中国化工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化工集团公司章程]]》。
{{gap}}二、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是在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和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重组基础上新设立的国有大型企业。成员单位包括5个全资企业,即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中国华辰经济技术发展中心、中国明达化工矿业总公司、中蓝建设工程局。中国化工集团公司组建后,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改组和规范,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gap}}三、中国化工集团公司主要从事化工原料、化学矿、化肥、化工产品、塑料、橡胶制品、化工装备的生产经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承包境外化工工程、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及从事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从事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及其生产技术、专业设备的进出口业务的经营(仅限于集团公司本部)等。集团公司注册资本暂定为人民币57亿元,不进行资产评估和审计验资;实有资本数额,待公司成立后由你委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另行核定。
{{gap}}四、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精神,集团公司由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由国资委负责管理。集团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向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派出监事会,对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行为规范等,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gap}}五、中国化工集团公司对其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有关企业)和国有股权行使出资人权利,依法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在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下,集团公司依法自主进行各项经营活动。
{{gap}}六、中国化工集团公司在保证有关企业合法权益和自身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可依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集中部分国有资产收益,用于国有资本的投入和结构调整。集团公司应进一步规范与有关企业的关系,充分调动有关企业的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
{{gap}}七、中国化工集团公司的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集团公司为完成国家任务所需资源和生产经营条件,凡属国家统一配置范围的,均在国家相应计划中实行单列,并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实施。集团公司成立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有关企业的原有优惠政策继续实行。
{{gap}}八、中国化工集团公司要以此次重组为契机,尽快研究提出进一步重组的方案报国资委批准后实施。重组方案要充分体现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深化集团公司内部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精干高效、职责明确的内部管理机构,缩短管理链条,加强科学管理,提高经营和管理效率;要规范母子公司体制,对有关企业进行业务整合和资产重组,按照突出主业和专业化协作原则,优化配置资源,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资收益和经济效益。集团公司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制定发展战略,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推进技术创新,增强国际国内市场竞争能力和企业实力。
{{gap}}组建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进企业重组的重要举措,相关地区和部门要积极支持,加强指导与协调,确保中国化工集团公司组建工作顺利进行。
{{gap}}《[[中国化工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化工集团公司章程]]》由你委根据本批复精神,作必要修改后印发。
{{right|国务院
}}
{{right|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九日 }}
(本文有删减)</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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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和部分兼职委员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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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和部分兼职委员有关问题的复函
|year=2003 |month=7 |day=8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3〕47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的复函
|theme=国务院组织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
|theme2=国务院组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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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b>{{x-larger block|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b>}}
{{c|<b>{{x-larger block|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和}}</b>}}
{{c|<b>{{x-larger block|部分兼职委员有关问题的复函}}</b>}}
{{c|{{楷体|国办函〔2003〕47号}}}}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gap}}你委《[[关于重新确认国家民委兼职委员及委员单位职责和建议增补兼职委员单位的请示]]》(民委报〔2003〕18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gap}}一、根据政府机构改革和工作需要,同意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为国家民委兼职委员单位。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作为国家民委兼职委员单位的职责分别为:
{{gap}}发展改革委:负责民族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研究;协调编制民族地区中长期发展专项规划、国家民委系统基本建设年度计划;协调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经济运行中的特殊问题;支持“兴边富民行动”和扶持22个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整体发展;在国家资源开发、生态环境建设和安排国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方面向民族地区倾斜;指导民族地区的国有企业改革;积极引导和安排发达地区对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促进企业间开展互惠互利的经济技术合作;按照同等条件、优先扶持的原则,支持民族地区的企业技术改造、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和中小企业发展。
{{gap}}商务部:协调解决民族地区经济运行中涉及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重大、特殊问题;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发展民族地区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方面的特殊政策;支持边境地区发展边境贸易;对民族地区接受国际组织援助、吸引外资、实施“走出去”战略、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给予优先支持;在执行统一的进出口商品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和安排民族地区提出的进出口商品配额;研究制定民族地区的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人才培养计划。
{{gap}}国务院法制办:根据国家在民族工作方面的立法要求,研究有关民族方面的立法问题,拟定相关立法计划,承办民族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的审查修改工作。
{{gap}}二、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同志工作变动情况,同意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李盛霖、人事部副部长尹蔚民、交通部副部长胡希捷、商务部部长助理郭莉、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宋大涵为国家民委兼职委员。
{{right|国务院办公厅 }}
{{right|二〇〇三年七月八日 }}</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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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200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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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关于印发200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year=2003 |month=4 |day=4
|发文字号=国发〔2003〕14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通知
|theme=综合政务\其他
|theme2=其他
|edition=yes
|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b>{{x-larger block|国务院关于印发200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b>}}
{{c|{{楷体|国发〔2003〕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国务院2003年工作要点]]》已经2003年4月2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gap}} 国务院
{{gap}} 二〇〇三年四月四日
{{c|<b>{{x-larger block|国务院2003年工作要点}}</b>}}
{{c|{{楷体|(2003年4月2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
{{gap}}党的十六大确定了我国在新世纪新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战略部署。200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第一年,做好今年政府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gap}}根据党中央关于2003年工作部署和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今年国务院工作总的要求是:<b>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积极应对国内外环境变化带来的困难和挑战,坚持扩大内需的方针,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进一步深化改革,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加快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政府自身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b>
{{gap}}<b>一、坚持扩大内需的方针,促进国民经济持续较快增长</b>
{{gap}}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在优化结构和提高效益基础上,实现经济增长7%左右的预期目标。
{{gap}}继续扩大投资需求,合理引导和调控投资结构。认真做好发行1400亿元长期建设国债工作,按照中央确定的使用方向和重点,切实管好用好。拓宽社会投资和企业融资渠道。继续抓好在建的重大项目建设,抓紧做好新上重大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支持国有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坚决防止盲目重复建设。警惕某些行业“过热”苗头。
{{gap}}努力扩大消费需求。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开拓农村消费市场。努力增加城镇中低收入者收入。增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增加社会保障支出。进一步改善消费环境,拓宽消费领域。
{{gap}}加大金融对经济发展支持力度。努力改善金融服务。银行要优先为国债项目提供配套贷款;增加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誉企业的贷款;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小企业和服务业的贷款支持。规范发展证券、保险、货币市场。
{{gap}}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重视和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中重大问题的研究。搞好经济运行的监测和调节。抓紧解决部分地区电力紧张问题。抓紧完善我国能源战略。加快建立国家石油战略储备步伐。
{{gap}}<b>二、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推进西部开发和老工业基地改造</b>
{{gap}}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积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特别是信息产业发展,加大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的支持力度。努力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高装备制造业水平。进一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抓紧调整和完善钢铁、建材等行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汽车产业政策和规划,防止盲目发展和无序竞争。大力发展第三产业。
{{gap}}扎扎实实推进西部大开发,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认真落实国家对西部开发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继续抓好青藏铁路、西气东输、西电东送、水利枢纽、公路干线等重大工程建设。加快退耕还林,加强天然林保护,实施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加强重点流域综合治理和水资源统一管理和调配。支持发展特色产业、绿色产业和旅游业。支持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加快发展。进一步加强东、中、西部地区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促进优势互补和共同发展。
{{gap}}把支持老工业基地加快调整、改造和振兴作为突出的重要任务。今年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地方,集中力量对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制定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采取综合性配套措施,加大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改造力度,促进再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积极支持以资源开采为主的城市和地区发展接续产业,逐步解决城市矿区塌陷问题。加强重点煤矿技术改造,特别要着力解决安全生产设施等突出问题。
{{gap}}<b>三、全面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努力增加农民收入</b>
{{gap}}认真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通过增加投入和调整政策,切实加大对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支持,努力增加农民收入。
{{gap}}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大力发展畜牧业、水产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实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推动农业布局调整。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的扶持。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和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加强农村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卫生、文化事业设施建设。认真落实国家财政新增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政策。加强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引导和协调,维护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合法权益。继续搞好农村扶贫开发。
{{gap}}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认真搞好乡镇机构、农村教育和政府公共支出等相关配套改革。注意总结经验,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完善政策措施。抓紧制定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研究制定新形势下对农业和农民补贴的有效办法。搞好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
{{gap}}<b>四、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继续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b>
{{gap}}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gap}}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继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自上而下有序进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成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抓紧研究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法规,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有效办法,进一步搞活国有企业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快国有企业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和股份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做好军工等困难行业的企业调整、重组和脱困工作。继续稳妥实施资源枯竭矿山和扭亏无望国有企业的兼并破产。继续完成电力、电信、民航等行业改革。积极推进邮政、铁道等行业的改革。
{{gap}}认真落实去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部署。结合成立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健全金融监管体制,加大监管力度。更好地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和防范金融风险中的作用。深化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革,完善内控机制,进一步降低银行不良贷款比例。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抓紧制定和实施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推进证券、保险业的改革和发展。有步骤地扩大金融开放。继续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gap}}积极推进其它各项改革。抓紧制定和实施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步伐。深化财税、收入分配和住房制度改革。
{{gap}}继续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要根据目前出现的新情况,全面部署,突出重点,深入推进。进一步开展打击走私、偷税逃税骗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国务院将专门召开会议进行部署。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电信市场和出版物市场秩序。进一步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医疗收费和药品价格管理。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安全生产。
{{gap}}<b>五、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拓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b>
{{gap}}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继续做好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的应对工作。
{{gap}}努力扩大商品和服务贸易出口。认真落实鼓励出口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解决出口欠退税的问题,推进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优化进口结构。继续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海关制度和海关税收征管制度。
{{gap}}继续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有步骤地推进服务领域的对外开放。支持国内企业与跨国公司进行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各类所有制企业进行境外投资,开展跨国经营,带动国内商品特别是资本货物出口和劳务输出,开发利用国外资源。加强区域合作,推进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谈判。
{{gap}}<b>六、大力做好增收节支工作,确保完成全年财政预算</b>
{{gap}}千方百计增加财政收入。推进依法治税,加强和改进税收征管。继续清理现行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重点税源的监管。规范和完善税制,堵塞税收漏洞,加强对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在全社会加强税法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快推进“金财”和“金{{gap}}税”工程建设。
{{gap}}严格控制财政支出。加强财政预算管理,除法律和政策规定需增加的重点支出外,其他一般性支出实行零增长。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保证重点支出。首先保证工资发放和社会保障资金,保证农业、教育、科技、环保等投入和对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坚决压缩会议费、招待费、出国考察费等支出。强化财政监督管理。继续推进“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推进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政府集中采购制度等财政支出管理改革。加强预算执行审计和金融机构审计,强化税收和财政专项资金审计。
{{gap}}<b>七、积极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b>
{{gap}}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千方百计促进就业和再就业。认真落实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改善就业环境。在全国开展再就业政策落实情况大检查,“五一”节前召开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促进再就业工作。推行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积极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加强对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指导与服务工作。
{{gap}}进一步加强“两个确保”和城市“低保”工作,搞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制度,继续扩大各项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对象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妥善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问题。继续搞好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认真总结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继续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体制、药品生产流通体制三项改革。
{{gap}}关心困难群众生产生活。继续做好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等项工作。着力解决受灾群众、重点优抚和救济对象的实际困难。做好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切实安排好灾区、贫困地区群众生产生活。
{{gap}}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老龄工作。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
{{gap}}<b>八、加快科技教育发展,积极培养和用好人才</b>
{{gap}}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抓紧研究制定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加强基础研究和高技术研究。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继续实施“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计划”、“国家重点科技攻关计划”和重大科技专项。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继续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做好今年4月在北京召开的“世界知识产权领导人会议”工作。
{{gap}}加大对教育特别是农村教育的投入力度。全面深化农村教育改革,完善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加强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稳步推进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加强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建设。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依法规范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
{{gap}}加快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继续实施“全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西部地区人才开发十年规划”和“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大力培养、吸引和用好各类人才特别是高层次急需人才。加强人才市场建设,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推进职称改革。
{{gap}}<b>九、继续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b>
{{gap}}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抓紧制定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
{{gap}}加强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认真编制国土资源规划、城乡规划。深化国土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行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加强水资源节约、保护工作,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继续做好黄河等北方水资源短缺河流的统一调度,改善和恢复环京津地区及塔里木河、黑河等流域生态。
{{gap}}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全面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推进重点流域、区域、海域和城市污染防治。抓紧三峡库区、南水北调沿线的水污染治理。支持发展环保产业和循环经济。继续搞好六大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实施全国草原生态保护建设规划。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治理水土流失。积极做好防灾减灾工作。
{{gap}}<b>十、加强民主法制和精神文明建设,全力维护社会稳定</b>
{{gap}}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完善行政法规,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今年国务院立法工作的重点是:围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强化行政监察、审计等监督。
{{gap}}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广泛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普法教育。积极推进文化、卫生、体育事业改革和发展。进一步繁荣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各项事业。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黄”、“打非”斗争。{{gap}}加强互联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加强重大疾病防治工作。认真做好2008{{gap}}年北京奥运会和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前期准备工作。
{{gap}}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加强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注意防范和妥善处置群体性、突发性事件。警惕、防范和打击国际国内敌对势力的渗透、颠覆和分裂活动。
{{gap}}继续做好民族、宗教、侨务工作。
{{gap}}<b>十一、加强国防建设,推进祖国统一,做好外交工作</b>
{{gap}}坚持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大力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加强国防科研和武器装备建设,增强军队在高技术条件下整体防卫作战能力。积极推进国防科技工业调整、改革和发展。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切实抓好国防动员工作。深入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巩固军政军民团结。
{{gap}}坚持“一国两制”方针,严格按照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办事。积极促进内地与香港、澳门在经贸、教育、科技、文化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进一步维护和促进香港、澳门的繁荣、稳定和发展。
{{gap}}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和解决台湾问题的八项主张,坚决反对任何旨在制造“台湾独立”、“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言行。积极推进两岸直接“三通”。
{{gap}}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继续改善和发展同发达国家的关系。深化睦邻友好,加强区域合作。巩固和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积极参与多边外交活动。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
{{gap}}<b>十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加强政府自身建设</b>
{{gap}}认真组织实施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新设和组建部门的“三定”规定,要充分体现改革的要求,合理设置内部机构;其他部门也要根据形势发展和改革的要求,完善“三定”规定。切实解决政企不分、部门职能交叉和权责脱节的问题。
{{gap}}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下决心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改革审批制度,规范审批行为,增强服务功能。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政府行为和行政权力。加强行政监督和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监督。继续加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大力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纪案件。加快电子政务建设。重视做好信访工作。
{{gap}}进一步加强政风建设,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严格纪律。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要切实做到:加强学习,与时俱进;牢记宗旨,执政为民;恪尽职守,敢于负责;求真务实,注重实效;廉洁自律,艰苦奋斗;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坚持从严治政,赏罚分明,努力造就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公务员队伍。
{{gap}}今年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相当繁重,各种有利条件也很多。我们要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心协力,奋发进取,努力开创各项工作的新局面。</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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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增补外籍顾问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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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增补外籍顾问的复函
|year=2003 |month=1 |day=3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3〕1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的复函
|theme=商贸、海关、旅游\对外经贸合作
|theme2=对外经贸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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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b>{{x-larger block|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海WTO事务}}</b>}}
{{c|<b>{{x-larger block|咨询中心增补外籍顾问的复函}}</b>}}
{{c|{{楷体|国办函〔2003〕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gap}}你市《[[关于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增补外籍顾问的请示]]》(沪府〔2002〕77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gap}}同意你市聘请埃布拉斯·奥德劳格、查伦·巴尔舍夫斯基、樱井正光为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外籍顾问,请在外交部、外经贸部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right|国务院办公厅 }}
{{right|二〇〇三年一月三日 }}</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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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支援新疆汉语教师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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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支援新疆汉语教师工作方案的通知
|year=2002 |month=10 |day=10
|发文字号=国办发〔2002〕54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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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me=科技、教育\教育
|theme2=教育
|edition=yes
|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b>{{x-larger block|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支援}}</b>}}
{{c|<b>{{x-larger block|新疆汉语教师工作方案的通知}}</b>}}
{{c|{{楷体|国办发〔2002〕54号}}}}
{{gap}}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gap}}教育部、国家民委、财政部、人事部《[[支援新疆汉语教师工作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gap}} 国务院办公厅
{{gap}} 二〇〇二年十月十日
{{gap}}{{gap}}
{{c|<b>{{x-larger block|{{gap}}支援新疆汉语教师工作方案}}</b>}}
{{c|教育部 国家民委 财政部 人事部}}
{{c|(二〇〇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gap}}新疆汉语教师一般指教授汉语的汉语课教师和用汉语实施教学的学科教师,狭义上是指汉语课教师。当前,新疆汉语教师队伍面临的问题亟待解决。一是数量紧缺,据测算,全疆中小学汉语课教师缺口约为1万名,双语教学的教师缺口更大。二是素质不高,不能满足汉语教学的需要。三是队伍不稳,流失现象比较严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支援新疆汉语教师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gap}}<b>一、指导原则</b>
{{gap}}支援新疆汉语教师工作是国家开展援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发展新疆教育事业、维护新疆社会政治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需要。要充分考虑新疆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按照制定治本之策与解决当前紧迫问题相结合、采取新措施与落实现有政策相结合、支援单位优势与受援单位需要相结合、培养当地教师和派遣东中部省(直辖市)教师相结合、培训教师和直接参与教学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工作。
{{gap}}<b>二、具体措施</b>
{{gap}}(一)加大教育对口支援力度。
{{gap}}山东、江苏、北京、天津、上海5省(直辖市)要根据国家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部署,加大工作力度,对新疆开展教育对口支援。山东省继续按照每两年派遣200名教师的规模派遣教师(主要是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等科目)到南疆的和田地区、喀什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苏地区(以下简称南疆4地州)和北疆的伊犁地区、阿勒泰地区、塔城地区(以下简称北疆3地区)汉族学校和少数民族学校双语授课实验班任教。从2002年起,山东省每年为新疆南疆4地州定向培养90名中等师范学校学生,毕业后定向担任小学汉语教师,中央财政安排山东省一次性开办费50万元(每班45名,25万元),培养经费由山东省承担。中等师范学校学生在校期间的假期往返路费、伙食费等费用参照内地新疆班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北京、上海、天津、江苏4省(直辖市)分别负责联系南疆一个地区(自治州)进行汉语师资的对口支援。具体支援方案由教育部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gap}}(二)扩大大学对口支援范围。
{{gap}}由东、中部地区50所高等学校(具体名单由教育部确定)选派中青年教师、后备干部到新疆双语教学培训基地、高等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和教师进修学校等单位担任教学工作,每期1至2年,每校3名,定期轮换。2003年至2006年,中央财政每年补助经费150万元,共计600万元。
{{gap}}按照教育部“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计划方案”,北京大学对口支援石河子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对口支援新疆大学,在对口支援工作中增加为新疆培训中学汉语教师的任务。两校每年负责培训新疆汉语教师各100名,共培训3年,2004年至2006年按每年400万元,共计补助经费1200万元。
{{gap}}由北京语言大学在新疆的汉语师资培训中心承担部分新疆汉语教师的培训任务,2003年中央财政一次性补助经费250万元。
{{gap}}(三)组织应届师范生和其他大中专毕业生支教。
{{gap}}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由新疆教育厅和有关省(直辖市)共同组织选拔具有教师资格的政治可靠的优秀毕业生,在工作定向后有组织地赴新疆支教,从事汉语教学,时间2年左右。支教结束后,定向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优先安排支教教师的工作。
{{gap}}(四)发动志愿者赴新疆任教。
{{gap}}根据自愿的原则,选拔和招募内地尚未就业且具备教师资格的本专科毕业生、已取得研究生入学资格的高等师范院校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必要的培训后,在新疆担任汉族学校或县以上重点中学的汉语教师,时间1年左右。教育部、共青团中央要把这项工作纳入“青年志{{gap}}愿者扶贫接力计划支教工作”组织实施。
{{gap}}(五)加大对新疆汉语教师培训的支持力度。
{{gap}}由新疆高校和有关师资培训机构承担全疆少数民族双语骨干教师培训任务。中央财政支持师资培训工作,共安排经费1800万元,其中2003年安排600万元,2004年至2006年每年安排400万元。
{{gap}}利用现代远程教育手段培训教师。依托新疆教育电视台,建设教育卫星宽带网数字广播系统,利用现代教育技术培养培训汉语教师。2002年中央财政一次性补助新疆设备、培训教材、课件等经费1000万元。
{{gap}}选派骨干教师到内地接受培训。由新疆每年选派200名数学、物理、化学等科目的少数民族中学教师到内地中学学习培训1年。该项目为期4年,中央财政补助教育部经费830万元,其中,2003年安排230万元,2004年至2006年每年安排200万元。
{{gap}}通过“跨世纪园丁工程”计划培训骨干教师。目前,“中小学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已培训新疆中小学骨干教师141名。在此基础上,再选送210名中小学骨干教师纳入国家级培训计划。2003年中央财政一次性补助教育部经费270万元。
{{gap}}组织优秀教师到新疆讲学、示教。每年从教育发达省(直辖市)和有关高校选派一定数量的优秀教师到新疆进行讲学、示教,培训当地教师。
{{gap}}(六)加大师范教育培养力度。
{{gap}}在一段时期内扩大新疆中等师范学校、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师范大学(学院)汉语专业的招生规模,招生规模由每年800名增至1000名。
{{gap}}从内地新疆班学生中择优定向培养汉语教师。每年从内地新疆高中班毕业生中安排100个指标,升入内地师范院校,定向为新疆南疆4地州培养中学汉语教师。大学阶段的经费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解决。
{{gap}}举办汉语师资速成班。按照自愿的原则,对部分高等师范院校高年级学生进行1年的少数民族语言培训,毕业后到新疆从事双语教学。
{{gap}}<b>三、经费安排和教师待遇</b>
{{gap}}(一)上述各项工作所需经费6000万元(其中,2002年1050万元,2003年1500万元,2004年1150万元,2005年1150万元,2006年1150万元),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对选派教师对口支援、组织应届师范生和其他大中专毕业生支教、招募志愿者等工作在交通、保险等方面的经费,由国家财政在现有教育经费中统筹安排。
{{gap}}承担援疆任务的有关省(直辖市)应设立援疆工作专项资金。
{{gap}}(二)对口支援教师援疆期间支援地区负责保留其工资福利等待遇;在新疆享受的当地优惠待遇,由新疆负责发放;援疆大中专毕业生在援疆期间的工资福利等有关待遇,由新疆负责发放;支援地区对援疆教师在转正定级、职务评聘等方面要予以优惠政策。
{{gap}}(三)援疆大中专毕业生、志愿人员援疆期满后,返回内地就业的,派出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优先安排工作。愿意留疆工作的,要妥善安排。
{{gap}}<b>四、做好组织实施工作</b>
{{gap}}有关省(直辖市)、部门要按照援疆工作的统一安排,积极配合,根据国家的总体安排,做好有关工作。
{{gap}}支援新疆汉语教师工作由教育部牵头,会同国家民委、财政部、人事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实施。</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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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授予刘本红同志武警警衔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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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T12:05:49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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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授予刘本红同志武警警衔的命令
|year=2002 |month=5 |day=11
|发文字号=国函〔2002〕38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命令
|theme=国防\国防建设
|theme2=国防建设
|edition=yes
|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b>{{x-larger block|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b>}}
{{c|<b>{{x-larger block|授予}}{{x-larger block|刘本红同志武警警衔的命令}}</b>}}
{{c|{{楷体|国函〔2002〕38号}}}}
公安部:
{{gap}}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授予公安部边防管理局政治部副主任兼秘书处处长刘本红武警大校警衔。
{{gap}} 国{{x-larger block| }}务 院 总 理 朱镕基
{{gap}} 中 央 军 委 主 席 江泽民
{{gap}} 二〇〇二年五月十一日</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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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制止电解铝行业重复建设势头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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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T12:05:46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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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制止电解铝行业重复建设势头意见的通知
|year=2002 |month=4 |day=15
|发文字号=国办发〔2002〕29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的通知
|theme=工业、交通\机械制造与重工业
|theme2=机械制造与重工业
|edition=yes
|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b>{{x-larger block|国务院办公厅转发}}</b>}}
{{c|<b>{{x-larger block|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制止}}</b>}}
{{c|<b>{{x-larger block|电解铝行业重复建设势头意见的通知}}</b>}}
{{c|{{楷体|国办发〔2002〕29号}}}}
{{gap}}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制止电解铝行业重复建设势头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gap}} 国务院办公厅
{{gap}} 二〇〇二年四月十五日
{{gap}}{{gap}}
{{c|<b>{{x-larger block|{{gap}}关于制止电解铝行业重复建设势头的意见}}</b>}}
{{c|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c|(二〇〇二年四月二日)}}
{{gap}}近几年来,我国铝工业取得长足发展,成为世界主要产铝大国。到2001年底,全国已形成氧化铝年生产能力490万吨,电解铝年生产能力400万吨,铝加工能力450万吨。2001年全国实际生产氧化铝470万吨、电解铝342万吨、铝材240万吨,除氧化铝外,电解铝和铝材等基本满足了国内市场需求。但是2000年四季度以来,由于受国际市场氧化铝价格大幅降低的影响,国内氧化铝进口大幅增加,达到335万吨,加上国内当年生产470万吨,使国内氧化铝市场供应总量达到805万吨,比当年725万吨的实际需求多出80万吨。过量进口低价氧化铝,不仅对国内市场造成一定冲击,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诱发国内许多地方盲目建设电解铝项目。一些地方政府不顾国家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环保法规要求,大规模新建电解铝生产能力;一些属于淘汰范围的小火电厂,也纷纷投资建设高能耗电解铝项目。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有电解铝生产企业120家,年生产能力400万吨;正在建设的电解铝项目23个,建设规模为年生产能力136万吨;拟建电解铝项目24个,建设规模为年生产能力284万吨。到“十五”期末自焙槽电解铝生产能力全部淘汰后,国内电解铝总的年生产能力也将达到680万吨,与预测的“十五”期末我国电解铝年需求量550万吨相比,过剩130万吨。
{{gap}}对电解铝行业出现的这种重复建设势头,如不尽快加以制止,势必造成国家大量资源和资金的浪费。为促进我国铝工业的健康发展,制止电解铝行业重复建设,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gap}}一、严格控制新建电解铝项目的审批。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地方政府一律停止审批任何形式的扩大电解铝生产能力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或技改项目),更不得化整为零变相新上项目;对电解铝新建项目,一律按项目性质和审批程序报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审批。外商投资项目也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凡继续违规审批和擅自建设电解铝项目的,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将暂停对该地区其他项目的审批工作。按照国家规划布局、产业政策和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工程设计单位严禁承接违规电解铝项目的设计任务,违反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等处罚。
{{gap}}二、对现有电解铝建设项目进行清理整顿。对未经国家批准,由地方政府越权违规审批的在建或拟建项目,由所在地区计委、经贸委负责清理,并于2002年5月底以前将清理情况分别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视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项目审批单位和建设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已经向违规审批的电解铝项目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要将发放贷款的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抄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
{{gap}}三、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标准,防止电解铝生产企业污染环境。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国家经贸委令第6号)和《[[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令第14号)的有关规定,采取有力{{gap}}措施,会同经贸部门限期淘汰、关闭落后的自焙槽电解铝生产能力。对违规建设的电解铝项目,环保部门一律不予提出环境评估审查意见。
{{gap}}四、加强监管,防止信贷资金用于电解铝项目建设。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和商业银行应积极配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实施,防范投资风险,对未经国家批准的电解铝项目一律不应贷款。公司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增发或配股募集的资金,也不应用于未经国家批准的电解铝项目建设。
{{gap}}五、建立和完善氧化铝进口的市场预警监测机制,将氧化铝列为敏感性产品,进行监督管理。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继续实行氧化铝进口的自动许可管理。按照外经贸部《[[关于加强氧化铝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外经贸贸发〔2001〕567号)的有关规定,继续加强氧化铝加工贸易审批管理和监管,严格控制加工贸易内销,切实保证加工贸易进口氧化铝用于加工复出口。
{{gap}}六、国内铝业企业,特别是中国铝业公司要积极推进“十五”规划中安排的重点氧化铝项目的实施,扩大氧化铝生产能力。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管理,推进技术进步,降低氧化铝成本,提高产品质量,改善销售服务,增强产品的竞争力。
{{gap}}七、加强政策宣传和行业信息导向。有关部门要加强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广泛收集国内外铝市场信息,研究市场变化,及时、准确地提出分析预测,引导企业投资和决策。</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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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民航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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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关于印发民航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year=2002 |month=3 |day=3
|发文字号=国发〔2002〕6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通知
|theme=工业、交通\民航
|theme2=民航
|edition=yes
|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gap}}<b>{{x-larger block|国务院关于印发民航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b>}}
{{c|{{gap}}{{楷体|国发〔20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提出的《[[民航体制{{gap}}改革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right|{{gap}}{{gap}}国务院 }}
{{right|{{gap}}二〇〇二年三月三日 }}
{{gap}}(本文有删减)
{{right|{{gap}}
}}
{{right|{{gap}}
}}
{{c|{{gap}}<b>{{x-larger block|民 航 体 制 改 革 方 案}}</b>}}
{{c|{{gap}}{{x-larger block|
}}}}
{{gap}}<b>一、民航体制改革的必要性</b>
{{gap}}(一)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我国民航运输业从无到有,不断发展。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改革和扶持政策支持民航事业发展,机场建设加快、数量增加、现代化程度提高,机队迅速更新、规模扩大。民航全行业贯彻党的改革开放政策,进行了以航空公司与管理局及机场分离为主要内容的改革,航空企业引入竞争机制,实施股份制改造,转换经营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民航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团结一致,加快发展,确保安全,提高效益,我国民航事业保持了持续快速增长。
{{gap}}(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市场供求关系变化,民航业竞争日趋激烈,我国民航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方面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逐步显现。主要表现在:政企不分,行政垄断,运输能力布局分散,成本居高不下,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多数机场长期亏损,航空企业过度竞争,资产负债率高,外债负担沉重,服务质量不高,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展缓慢。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民航业的发展,尤其是不能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能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际航空业激烈竞争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民航体制改革{{gap}}已经成为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gap}}<b>二、深化民航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b>
{{gap}}(三)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部署,从我国民航业的实际出发,按照市场取向,实现政企分开,打破行政垄断,克服过度分散,规范市场竞争,发挥市场对民航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民航体制,保证飞行安全和运输生产正常进行,更好地促进民航事业的健康发展,为现代化建设和社会公众服务。
{{gap}}(四)改革的主要目标是:政企分开,转变职能;资产重组,优化配置;打破垄断,鼓励竞争;加强监管,保证安全;机场下放,属地管理;提高效益,改善服务。
{{gap}}1.改革民航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实现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建立企业自主经营,政府依法监管,竞争规范有序的民航运营体制。
{{gap}}2.重组民航运输及服务保障企业,优化资源配置,进行股份制改造,明晰产权关系,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形成若干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航空运输企业集团和航空运输服务保障企业集团。
{{gap}}3.机场实行属地化管理,调动地方政府发展民航事业的积极性,实现机场资源共享、企业化经营,形成有利于机场建设和发展的管理体制。
{{gap}}4.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健全法律法规,加强行业监管,建立机构精干、运转高效的两级行业管理体制和集中统一的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及安全管理体制。
{{gap}}<b>三、联合重组航空运输公司</b>
{{gap}}(五)对民航总局直属的9家航空公司进行联合重组,实行政企分开,形成3家大型航空集团公司。政府鼓励其他航空公司在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联合重组为新的航空集团公司,或进入3大航空集团公司,也可以独立自主发展。
{{gap}}(六)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为主体,联合中国航空总公司和中国西南航空公司,组建中国航空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组建后,保留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名称,对联合三方进行主辅业分离。航空运输主业及关联资产划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统一使用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标识,完成运输主业的一体化;辅业另行重组,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专机部分由中国航空集团公司直接管理,集团公司内部单独核算。
{{gap}}(七)以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为主体,兼并中国西北航空公司,联合云南航空公司,组建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兼并中国西北航空公司,要在征得债权银行同意后,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程序办理。集团公司组建后,保留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对原中国西北航空公司和云南航空公司进行主辅业分离:将航空运输主业及关联资产规范进入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统一使用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的标识,完成集团公司运输{{gap}}主业的一体化;辅业另行重组,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
{{gap}}(八)以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为主体,联合中国北方航空公司和新疆航空公司,组建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组建后,保留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对原中国北方航空公司和新疆航空公司进行主辅业分离:将航空运输主业及关联资产规范进入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统一使用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的标识,完成集团公司运输主业的一体化;辅业另行重组,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
{{gap}}(九)中国航空集团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实行国家计划单列,其领导班子成员列入中央管理的范围,党的工作、监事会工作由中央企业工委负责。
{{gap}}<b>四、机场实行属地管理</b>
{{gap}}(十)按照政企分开、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现有129个民用机场(民航总局直接管理的89个,地方管理的35个,民航与地方联合管理的5个)管理体制进行改革。
{{gap}}(十一)鉴于北京首都国际机场的重要性,首都国际机场由民航总局管理,但也要实行政企分开,企业化经营。西藏自治区内的民用机场仍由民航总局管理。
{{gap}}(十二)机场下放省(区、市)后,接受民航总局行业管理,遵循国家统一制定的民用机场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技术标准,加强管理,使机场的建设和运营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确保安全,平等地为各航空公司提供保障服务。
{{gap}}<b>五、改革空中交通管理体制</b>
{{gap}}(十三)按照集中统一的原则,改革民航空中交通管理体制,建立民航总局空管局——地区空管局——机场空管中心(站)为一体的空中交通管理体系。空管系统按事业单位性质管理。
{{gap}}(十四)民航总局空管局对全国民航空中交通管制实行统一指挥,对空管建设规划、标准、设备选型和人员培训等实行统一管理。地区空管局负责对本地区分管空域的飞行活动实施指挥和管理。各空管中心(站)对本中心(站)分管空域的飞行活动实施指挥和管理。
{{gap}}(十五)不承担区域管制任务的支线机场的塔台管制由所在机场负责,业务上接受民航空管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行业管理。
{{gap}}<b>六、改组民航服务保障企业</b>
{{gap}}(十六)以民航计算机信息中心为主体,将中国航空结算中心整体并入民航计算机信息中心,组成中国民航信息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成立后,适时将结算中心的主业及关联资产,规范进入中国民航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要公平地为国内外航空公司、机场、销售代理商提供电子分销、离到港信息和代理结算、清算等方面的服务。
{{gap}}(十七)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改组为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要进行主辅业分离,主营业务及相关资产重组为集团公司控股、三大航空集团公司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吸收国内石油石化企业参股,实现产供销各方和最终用户的利益共享、风{{gap}}险共担;辅业另行重组,由集团公司管理。赋予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航油进出口经营权。
{{gap}}(十八)逐步放开航油市场,引入竞争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国内航油供应商通过投标或与航空公司协商的方式,获得航油供应合同,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经营航油加注业务,形成航油供应和加注油市场的有序竞争。机场供油设施向具备准入资格的供应商提供无歧视性的使用服务,实行政府监管下的市场准入和有偿使用制度。
{{gap}}(十九)民航总局负责制定航油企业市场准入规则和供油设施建设规范。质检总局负责制定航油质量标准,并对航油质量实施监管。航油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确保航油质量。
{{gap}}(二十)改革航油价格形成机制,由政府定价逐步过渡到由市场形成价格。
{{gap}}(二十一)对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总公司实施股份制改造,允许三大航空集团公司和其他航空公司参股,组建中国航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实现航材进口企业与用户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gap}}(二十二)改组后的中国民航信息集团公司、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中国航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党的工作、干部管理、监事会工作由中央企业工委负责。
{{gap}}<b>七、确保民用航空安全</b>
{{gap}}(二十三)民航总局公安局作为公安部派驻机构,继续由民航总局和公安部双重领导,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机构由民航总局公安局派驻。机场公安管理体制及经费,由公安部、中编办、财政部、民航总局专题研究,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审定。
{{gap}}(二十四)民航机场的安检、海关、边检、质检部门的隶属关系和管理体制不变。
{{gap}}<b>八、改革民航行政管理体制</b>
{{gap}}(二十五)根据航空运输跨省、跨地区运作的特点,将现行民航总局——地区管理局——省(区、市)局三级行政管理,改为民航总局——地区管理局两级管理。保留民航华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东北和乌鲁木齐7个地区管理局,由民航总局授权,负责对所辖地区的民用航空事务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撤销现有的24个民航省(区、市)局。
{{gap}}(二十六)民航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民航事务的直属机构,不再代行脱钩企业的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承担民用航空的安全管理、市场管理、空中交通管理、宏观调控及对外关系等方面的职能,包括:起草民用航空业行业管理法律法规;制定行业管理规章、政策和民用航空安全、技术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安全、技术标准,对民用航空活动实施安全监管;确保飞行安全和空防安全;主持重大飞行事故的调查,参与特大飞行事故的调查;管理监督航空运输市场,维护公平竞争;实施空中交通管理;保障专机飞行;制定行业发展总体规划,对民航业进行宏观调控;代表国家处理涉外民航事务;承担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gap}}(二十七)民航地区管理局主要职能有: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民航总局发布的行业管理规章、标准和制度;提出本地区民航发展规划;对所辖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活动进行安全和市场监督管理;保证飞行安全和空防安全;主持调查处理辖区内一般航空安全事故。民航地区管理局的人员编制精简压缩后,纳入行政编制。
{{gap}}(二十八)根据安全管理和民用航空不同业务量的需要,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本地区的省(区、市)设立精干、高效的民用航空安全监管办公室,代表地区管理局,负责该省(区、市)航空公司和机场运行的安全监督和市场管理。
{{gap}}(二十九)对现民航总局系统所拥有的辅助性业务单位进行调整重组。民航总局可拥有必要的民航科研机构。涉及设计、咨询等其他辅助性业务的单位,要与民航总局脱钩,进行企业化经营。教育和医疗单位的改革,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企业脱钩后教育、医疗单位改革的有关规定办理。
{{gap}}<b>九、推进改革的配套措施</b>
{{gap}}(三十)建立健全航线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按照市场化改革方向,改变以行政审批分配航线的方式,实行航线(包括国际、国内、地区航线)资源有偿使用。建立主要由市场配置航线、航班资源的机制,以保障航空企业的平等竞争。由民航总局牵头,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尽快研究制定航线资源有偿使用办法,并颁布实施。以航线资源有偿使用取得的资金收益建立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安全、空管、机场、科技、信息等设施的建设,并适当向中西部机场倾斜,适当延长飞机、发动机的折旧年限。
{{gap}}(三十一)改革客货销售代理机制。取消现行的客货销售代理人审批制度,由民航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规范的民航客货销售代理办法。凡具备资格的销售代理单位经行业协会认定后,均有权向民航企业申请民航客货销售代理业务。
{{gap}}(三十二)完善民航运价形成机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牵头研究,建立政府宏观调控、反映市场供求变化、企业自主有限浮动的客货运输价格形成机制。政府根据航空运输的成本、市场供求状况以及其他替代运输方式的竞争情况,合理确定民航运输价格。航空企业可在规定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运输价格。政府要加强对民航运输价格的监管,防止恶性竞争。
{{gap}}<b>十、组织领导与具体实施</b>
{{gap}}(三十三)民航体制改革涉及面广、任务重,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领导,周密筹划,统筹安排,稳步实施。
{{gap}}(三十四)在国务院领导下,成立由民航总局牵头,中组部、中央企业工委、中编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公安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民航体制改革工作小组,负责民航体制改革的具体实施。原则上该项工作在2002年底前完成。民航总局要切实担负起民航体制改革的实施工作。民航各单位要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保持队伍稳定;要严格各项纪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明确责任,服从调度,确保改革期间的民航运输安全和服务质量。</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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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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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year=2002 |month=2 |day=10
|发文字号=国发〔2002〕5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通知
|theme=国土资源、能源\电力
|theme2=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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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s={{Textquality|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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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gap}}<b>{{x-larger block|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b>}}
{{c|{{gap}}{{楷体|国发〔20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国务院同意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提出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right|{{gap}}国务院 }}
{{right|{{gap}}二〇{{right|〇}}二年二月十日 }}
{{gap}}(本文有删减)
{{c|{{gap}}<b>{{x-larger block|电 力 体 制 改 革 方 案}}</b>}}
{{gap}}<b>一、加快电力体制改革的必要性</b>
{{gap}}(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电力工业发展迅速,电力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发电装机容量和年发电量均已跃居世界第二位,大部分地区形成了跨省的区域性高电压等级的主网架,缺电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电力工业有力地支持了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
{{gap}}(二)在电力市场供求状况发生明显变化之后,现行的电力体制暴露出一些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弊端。垄断经营的体制性缺陷日益明显,省际之间市场壁垒阻碍了跨省电力市场的形成和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现行管理方式不适应发展要求。为了促进电力工业发展,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竞争能力,必须加快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进程。
{{gap}}(三)经过几十年发展,我国电力工业形成了强大的生产能力,许多国家进行电力体制改革的经验和教训为我们提供借鉴,国内先期实行的多家办电以及改革试点工作为进一步深化改革积累了经验。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电力体制改革,社会各界要求加快改革。这些都为电力体制改革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gap}}<b>二、电力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b>
{{gap}}(四)电力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总结和借鉴国内外电力体制改革的经验和教训,从国情出发,遵循电力工业发展规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电力企业转变内部经营机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电力体制。改革要有利于促进电力工业的发展,有利于提高供电的安全可靠性,有利于改善对环境的影响,满足全社会不断增长的电力需求。要按照总体设计、分步实施、积极稳妥、配套推进的原则,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有步骤、分阶段完成改革任务。
{{gap}}(五)改革的总体目标是: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健全电价机制,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电力发展,推进全国联网,构建政府监管下的政企分开、公平竞争、开放有序、健康发展的电力市场体系。
{{gap}}(六)“十五”期间电力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实施厂网分开,重组发电和电网企业;实行竞价上网,建立电力市场运行规则和政府监管体系,初步建立竞争、开放的区域电力市场,实行新的电价机制;制定发电排放的环保折价标准,形成激励清洁电源发展的新机制;开展发电企业向大用户直接供电的试点工作,改变电网企业独家购买电力的格局;继续推进农村电力管理体制的改革。
{{gap}}<b>三、厂网分开重组国有电力资产</b>
{{gap}}(七)实行厂网分开。将国家电力公司管理的资产按照发电和电网两类业务划分,并分别进行资产、财务和人员的重组。
{{gap}}属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管理的电力企业,也要实行厂网分开。以小水电自发自供为主的供电区,要加强电网建设,适时实行厂网分开。
{{gap}}(八)重组国家电力公司管理的发电资产,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组建若干个独立的发电企业。华能公司可直接改组为独立发电企业,其余发电资产(含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相应的股份资产)通过重组形成三至四个各拥有4000万千瓦左右装机容量的全国性发电企业,由国务院授权经营,分别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
{{gap}}发电资产重组要综合考虑电厂的资产质量和所在地域条件等,进行合理组合。每个发电企业在各电力市场中的份额原则上不超过20%。
{{gap}}(九)重组电网资产,设立国家电网公司。由国务院授权国家电网公司,作为原国家电力公司管理的电网资产出资人代表。国家电网公司按国有独资形式设置,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
{{gap}}设立华北(含山东)、东北(含内蒙古东部)、西北、华东(含福建)、华中(含重庆、四川)电网公司。这些区域电网公司的经营范围内,原国家电力公司资产比重较大,其组建工作由国家电网公司负责,各地方以所拥有的电网净资产比例为基础参股,组建区域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西藏电力企业由国家电网公司代管。
{{gap}}设立南方电网公司。其经营范围为云南、贵州、广西、广东和海南。在南方电网公司经营范围内,原地方电网资产比重较大,其组建工作由控股方负责,按各方现有电网净资产比例成立董事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并负责经营管理,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
{{gap}}区域电网公司按现代企业制度设置,做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享有法人财产权,承担资产保值增值责任。{{gap}}区域电网公司根据电力市场发展的具体情况以及合理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将区域内的现省级电力公司改组为分公司或子公司,负责经营当地相应的输配电业务。区域电网公司可以拥有抽水蓄能电厂或少数应急、调峰电厂。个别暂未纳入重组后发电企业的电厂,可由区域电网公司代管。
{{gap}}(十)国家电网公司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各区域电网之间的电力交易和调度,处理区域电网公司日常生产中需网间协调的问题;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相关的跨区域输变电和联网工程,近期负责三峡输变电网络工程的建设管理;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协助制定全国电网发展规划。
{{gap}}(十一)区域电网公司的主要职责是:经营管理电网,保证供电安全,规划区域电网发展,培育区域电力市场,管理电力调度交易中心,按市场规则进行电力调度。
{{gap}}(十二)“十五”期间,电网企业可暂不进行输配分开的重组,但要逐步对配电业务实行内部财务独立核算。目前在一县范围内营业区交叉的多家供电企业,应以各方现有配电网资产的比例为基础,组建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电力公司以外供电企业的资产关系可维持现状。
{{gap}}(十三)对现国家电力公司系统所拥有的辅助性业务单位和“三产”、多种经营企业进行调整重组。电网企业可以拥有必要的电力科研机构。经营主业以外的业务要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与电网业务分开核算。有关电力设计、修造、施工等辅助性业务单位,要与电网企业脱钩,进行公司化改造,进入市场。医疗和教育单位按国家规定实行属地化管理。“三产”和多种经营企业参加发电企业的重组,也可以交由地方政府管理。
{{gap}}(十四)重组后各类电力企业要注重转变经营机制,优化组织结构,精简管理层次,深化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和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gap}}(十五)在厂网分开的重组完成以后,允许发电和电网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上市融资,进一步实施股份制改造。电力企业出售国有资产的变现收入,按中央与地方在企业中的资产比例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管理,原则上优先用于电力建设、完善电力环保及监控设施和处理电力体制改革中的“搁浅成本”等方面。
{{gap}}(十六)电力体制改革涉及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电力企业财政利益格局方面的变化与调整问题,由财政部研究制定解决办法。
{{gap}}<b>四、竞价上网实行电价新机制</b>
{{gap}}(十七)建立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实行发电竞价上网。在区域电网公司经营范围内,根据各地电网结构、负荷分布特点及地区电价水平的具体情况,设置一个或数个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由区域电网公司负责管理。电力调度交易中心之间实行市场开放。
{{gap}}(十八)逐步终止过去各级电网企业与发电厂签订的购电合同。
{{gap}}(十九)各发电企业要尽量在内部消化新、老电厂因历史原因形成的电价水平差别或通过资本市场的兼并收购,形成各类电厂新的市场价值,实现上网电价的平等竞争。也可采用在规定期限内过渡性的竞价方式。具体竞价办法可根据各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的不同情况制定。
{{gap}}(二十)各地区实施竞价上网的进度要因地制宜,根据电网结构、管理水平和技术支持系统完善的条件决定。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尽早建立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实行竞价上网。
{{gap}}(二十一)建立合理的电价形成机制。将电价划分为上网电价、输电电价、配电电价和终端销售电价。上网电价由国家制定的容量电价和市场竞价产生的电量电价组成;输、配电价由政府确定定价原则;销售电价以上述电价为基础形成,建立与上网电价联动的机制。政府按效率原则、激励机制和吸引投资的要求,并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对各个环节的价格进行调控和监管。
{{gap}}(二十二)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发电企业向较高电压等级或较大用电量的用户和配电网直接供电的试点工作。直供电量的价格由发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并执行国家规定的输配电价。
{{gap}}<b>五、设立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b>
{{gap}}(二十三)国务院下设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正部级)。该机构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按国家授权履行电力监管职责。电力监管委员会按垂直管理体系设置,向区域电网公司电力调度交易中心派驻代表机构。
{{gap}}(二十四)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监管市场运行,维护公平竞争;根据市场情况,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电价建议;监督检查电力企业生产质量标准,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处理电力市场纠纷;负责监督社会普遍服务政策的实施。
{{gap}}<b>六、分步推进电力体制改革</b>
{{gap}}(二十五)尽快成立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用一年时间组建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公司及各发电企业。各区域电网公司要抓紧完善竞价上网技术支持系统和环保实时监控设施,到“十五”末,各地区主要的发电企业均应参加统一竞价,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实行新的电价机制。
{{gap}}(二十六)完成上述改革以后,在做好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实行输配分开,在售电环节引入竞争机制。
{{gap}}(二十七)随着“西电东送”和全国联网的推进,及时总结电力体制改革经验,进一步深化区域电网企业的体制改革。
{{gap}}<b>七、完善电力体制改革的配套措施</b>
{{gap}}(二十八)适时制定和修改有关电力和电价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的行政法规。尽快制定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电力市场监管办法以及发电排放环保折价标准,与竞价上网同时实施。
{{gap}}(二十九)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改善政府宏观调控,改革电力项目审批办法,加强电力市场监管,在国家中长期规划指导下,做好电力建设项目的前期储备工作。
{{gap}}(三十)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的自律、协调、监督、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其在政府、社会、电力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经政府授权,履行电力行业信息、资料的统计和分析等职责。
{{gap}}<b>八、加强电力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b>
{{gap}}(三十一)在国务院领导下,成立由国家计委牵头,国家经贸委、国家电力公司、中组部、中央企业工委、中编办、财政部、法制办、体改办,以及广东省和拟成立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电力体制改革实施工作。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精心组织,区别各地区和各电力企业的不同情况,重点安排好过渡期的实施步骤和具体措施,在总体设计下分步推进改革。有关政府部门要加强对改革的指导,各级地方政府要积极配合。
{{gap}}(三十二)电力企业在改革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做好政治思想和宣传工作,加强组织纪律性,保持干部、职工队伍思想稳定。对于国有资产的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防止流失。各电力企业要明确责任,坚守岗位,服从调度,保证电网安全运行。</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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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2001年11月和12月上中旬地方企业所得税增长情况报告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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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2001年11月和12月上中旬地方企业所得税增长情况报告的紧急通知
|year=2002 |month=1 |day=1
|发文字号=国办发〔2002〕1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的紧急通知
|theme=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theme2=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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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b>{{x-larger block|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x-larger block|
关于2001年11月和12月上中旬}}
{{x-larger block|
地方企业所得税增长情况报告的紧急通知}}</b>}}
{{c|{{楷体|国办发〔2002〕1号}}}}
{{gap}}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财政部《[[关于2001年11月和12月上中旬地方企业所得税增长情况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本通知精神,对地方企业所得税收入中出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检查,坚决杜绝和纠正一些地区人为抬高基数的错误做法。
{{gap}}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是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对于进一步规范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分配关系,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防止重复建设,减缓地区间财力差距的扩大,支持西部大开发,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大意义。为确保此项改革顺利进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严格依法治税,严禁弄虚作假。2002年1月国务院有关部门将组织专项检查,严厉查处作假帐和人为抬高基数的行为。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虚增基数的地方,相应扣减中央对地方的基数返还,依法追究当地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gap}} 国务院办公厅
{{gap}} 二〇〇二年一月一日
{{c|<b>{{x-larger block|关于2001年11月和12月上中旬地方}}
{{x-larger block|企业所得税增长情况的报告}}</b>}}
国务院:
{{gap}}今年10月份中央提出2002年实行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以后,地方企业所得税收入出现了超常增长。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gap}}根据财政快报反映,2001年11月份地方企业所得税完成170.44亿元,比上年同期增收99.23亿元,增长139.4%;12月上中旬完成137.82亿元,增收89.82亿元,增长187.1%。其中:12月上旬完成35.2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收21.6亿元,增长157.8%;12月中旬完成102.5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收68.22亿元,增长198.8%。12月上中旬增幅超过100%的地区依次为:
{{gap}}江西省增长816%、宁波市增长708.7%、河南省增长609%、广西壮族自治区增长597.7%、青岛市增长577.2%、内蒙古自治区增长496.9%、浙江省(不含宁波市)增长467.5%、宁夏回族自治区增长462.2%、安徽省增长404.5%、贵州省增长376.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增长352.9%、吉林省增长314.8%、山东省(不含青岛市)增长235.6%、天津市增长230.1%、江苏省增长223.5%、重庆市增长197.5%、湖北省增长179.2%、河北省增长173.3%、甘肃省增长167.4%、大连市增长164%、山西省增长155.7%、云南省增长142.8%、湖南省增长128.6%、陕西省增长104.6%。
{{gap}}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各地不要因为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以今年为基数就去弄虚作假,抬高基数。无论哪个地方,如果做假帐,都要严肃追究当地主要领导人的责任。”改革政策明确以后,各地认真测算,积极准备,改革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但在此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地区人为抬高基数的不正常现象。快报反映的地方企业所得税超常增长的态势,必须引起各地区、各部门的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予以制止和纠正。为此建议:
{{gap}}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精神,切实转变作风,从讲政治的高度严格依法治税,严禁弄虚作假。
{{gap}}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所得税收入征管中出现的问题立即进行自查自纠。特别是不得将应该在2002年征缴的企业所得税提前到今年征缴;不得改变企业按照一定期限和一定税额预缴所得税的原定办法;不得通过财政注入资金或金融机构贷款等方式虚增所得税收入。对自查出来的各种虚假所得税收入,要全部予以剔除。
{{gap}}三、2002年1月,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检查,对采取各种弄虚作假手段虚增基数的地方,将从严处理,相应扣减中央对地方的基数返还收入,同时依法追究当地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gap}} 财政部
{{gap}}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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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授予王伊丽等4名同志武警警衔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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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授予王伊丽等4名同志武警警衔的命令
|year=2001 |month=8 |day=16
|发文字号=国函〔2001〕89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命令
|theme=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theme2=公安
|edition=yes
|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b>{{x-larger block|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授予}}</b>
<b>{{x-larger block|王伊丽等}}{{x-larger block|4}}{{x-larger block|名同志武警警衔的命令}}</b>}}
{{c|{{楷体|国函〔2001〕89号}}}}
公安部:
{{gap}}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授予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基础部副政治委员王伊丽武警大校警衔、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基础部副主任李佑标武警上校警衔、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消防工程系教学办公室主任张军武警上校警衔、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消防工程系教授李建华武警专业技术上校警衔。
{{right|{{gap}}国 务 院 总 理 朱镕基 }}
{{right|{{gap}}{{gap}}中央军委主席 {{gap}}江泽民 }}
{{right|{{gap}}二〇〇一年八月十六日 }}</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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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对部分地区财政扶贫资金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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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对部分地区财政扶贫资金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
|year=2001 |month=8 |day=14
|发文字号=国办发〔2001〕61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的通知
|theme=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theme2=财政
|edition=yes
|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b>{{x-larger block|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对部分地区}}
{{x-larger block|财政扶贫资金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b>}}
{{c|{{楷体|国办发〔2001〕61号}}}}
{{gap}}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现将财政部《[[关于对部分地区财政扶贫资金检查情况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认真进行检查,进一步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gap}}扶贫开发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为缓解和消除贫困、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而采取的重大战略措施。今年召开的中央扶贫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新的历史阶段扶贫开发的目标和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认识扶贫开发工作的重大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做好扶贫开发工作,管好用好扶贫资金。要严肃查处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国家财政扶贫资金等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逐一查清并做出处理,以儆效尤,确保国家各项扶贫方针、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gap}} 国务院办公厅
{{gap}} 二〇〇一年八月十四日
{{gap}}(本文有删减)
{{gap}}{{gap}}
{{c|<b>{{x-larger block|{{gap}}关于对部分地区财政扶贫}}</b>}}
{{c|<b>{{x-larger block|资金检查情况的报告}}</b>}}
{{c|(财政部 二〇〇一年八月十日)}}
{{gap}} 为切实加强对国家扶贫资金的财政监管,2001年2—4月,我部组织部分驻省、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河南、陕西、甘肃、四川、云南、湖南、广西、贵州等8省(自治区)1999—2000年分配、管理和使用财政扶贫资金(包括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三西专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从检查情况看,扶贫资金在改善贫困地区生态环境、提高贫困地区人民生活水平方面确实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显著成效。但在检查中也发现部分地区仍存在挤占挪用、有偿使用等问题。现将查出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报告如下:
{{gap}}<b>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b>
{{gap}}(一)挤占挪用财政扶贫资金3.22亿元。一是挪用财政扶贫资金修建楼堂馆所,共计3114万元。如陕西省扶贫办1999年挪用扶贫资金1111万元,用于市、县扶贫培训中心建房、设备购置等;云南省扶贫办1999—2000年挪用扶贫资金397.63万元,修建办公培训综合楼。二是将扶贫资金用于弥补办公经费和购车等,共计8127万元。如陕西省扶贫办1999年挪用扶贫资金1087万元,用于地、县、乡三级扶贫社经费和基建支出;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县村级公路大会战指挥部,1998—2000年采取在集中采购物资总金额上加价的办法,从扶贫资金中提取加价款114.79万元用于行政经费开支,至2000年末已发生购车和办公经费支出60.10万元;贵州省望谟县水电局1999—2000年采取同样方法从扶贫资金等专项资金中提取加价款39.85万元,用于职工奖金、办公经费等支出;湖南省扶贫办将省财政厅拨付的“前期准备费”、“培训费”、“项目配套费”等扶贫资金96.85万元,用于会议费、出国考察费、招待费等经费支出;云南省扶贫办1999—2000年在扶贫资金中列支赴香港、广州、深圳、珠海、山东等地考察费用31.70万元;甘肃省扶贫办1999年在扶贫资金中列支购车款55万元。三是将扶贫资金用于经济实体和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共计8572.50万元。如陕西省扶贫办、财政厅将中央财政扶贫资金2500万元用于农业科技示范园建设,资金主要用于示范园输电线路和大棚建设、土地征用补偿费、设备购置、办公室及宿舍建设等支出;甘肃省两西建设开发投资公司将“三西专项资金”2180万元借给省扶贫办所属16个公司,至检查之日仍未收回;河南省财政厅将1999—2000年扶贫资金专户利息340万元缴入省级国库,用于一般预算支出。四是将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用于扶贫贷款贴息,共计1634万元。如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1999—2000年将扶贫资金854万元用于扶贫贷款贴息;甘肃省扶贫办1999—2000年将扶贫资金300万元用于扶贫贷款贴息。五是将扶贫资金用于应由基建投资的大中型项目,共计1.07亿元。如甘肃省计委1997—2000年将以工代赈资金5000万元用于大型水利项目——南阳渠水利工程建设。六是私设“小金库”,共计100.18万元。如四川省宜宾市扶贫办1998—2000年将扶贫资金80.75万元(包括利息收入0.19万元)放在法定会计账册之外,截止2001年3月已用于奖励等支出18.25万元。
{{gap}}(二)以小额信贷等形式有偿使用扶贫资金1.37亿元。如陕西省扶贫办1999年将中央财政扶贫资金9885万元有偿使用,其中:6000万元通过专门成立的信用社以小额信贷形式发放给农民,除参照执行国家规定的小额信贷利率外,还按贷款额向农民加收1%的管理费;1000万元参照国家规定的小额信贷利率发放给农业基地;2000万元以5.93%的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贷给省农电局;885万元交存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贵州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1999年将中央财政扶贫资金3000万元,以小额信贷形式用于31个非国定贫困县,由各县财政部门设立专户向农民发放贷款,还向农民收取3%的管理费。
{{gap}}(三)多头申报扶贫资金0.20亿元。如湖南省湘西自治州民委为建边贸大厦,1999—2000年以建“椪柑储藏交易中心”、“边贸市场”、“中转交易中心”和“州人民路民族边贸市场”4个不同的名称累计申请到财政扶贫资金193万元。
{{gap}}(四)用中央财政扶贫资金为其他专项配套等0.96亿元。如甘肃省财政厅1999—2000年将中央财政安排的扶贫资金3052万元,作为省教委“义教工程”配套资金;贵州省扶贫办等单位将中央财政扶贫资金3950.49万元,作为统战部部援项目等8个项目的配套资金;陕西省财政厅1999年用中央财政扶贫资金2400万元垫付“山川秀美”工程支出,截至检查时仍有700万元未收回。
{{gap}}(五)将扶贫资金借给外单位周转使用0.37亿元。如湖南省湘西自治州扶贫办1996—2000年累计借给州椪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展资金221万元,用于该公司流动资金周转,至检查时仍有27.70万元未收回;贵州省望谟县计划局1999—2000年将以工代赈资金149.80万元,借给县绿色产业综合开发服务中心使用。
{{gap}}(六)财政部门在一段时间内占用扶贫资金1.31亿元。如甘肃省定西地区财政部门为维持正常财政支出,1999—2000年临时占用扶贫资金9632万元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其中:1999年占用扶贫资金5112万元,2000年占用4520万元。河南省淮滨县财政局1999—2000年将财政扶贫资金1848万元,从扶贫资金专户转入财政一般预算存款户周转使用。
{{gap}}(七)财务管理混乱,会计基础薄弱。检查发现,有的单位为隐瞒挪用挥霍财政扶贫资金的事实,编造虚假账簿、凭证。如四川省筠连县扶贫办主任为隐瞒其挤占、挪用、挥霍扶贫资金的事实,用53张假发票和假收据替换原有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在检查组进点检查前突击编造了1998—2000年3年的假账;贵州省晴隆县碧痕镇政府为隐瞒其挪用扶贫资金的事实,编造虚假会计账簿,后经检查组认真核查,发现该镇1999—2000年将扶贫资金38万元用于招待费、购车、基建等不合理开支,占支出总额的75%。有不少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核算不规范。如河南省淮滨县财政局扶贫资金不建账,只由预算会计自建拨款备查记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扶贫办对拨出的扶贫资金长期不进行清理,截止2000年底,其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中“应收账款”余额达1071.67万元,对应116个明细账户,有的账户资金挂账时间长达10年之久。
{{gap}}<b>二、严肃处理有关违规违纪问题</b>
{{gap}}我部将依据国家扶贫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查出的问题依法作出严肃处理。对部分省(自治区)兴建楼堂馆所、购车、弥补办公经费、平衡财政预算挪用的扶贫资金,我部将收缴中央财政。对擅自将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用于小额信贷和借出使用等问题,由我部责成有关单位立即纠正。
{{gap}}在进行财务处理的同时,对作假账、虚报冒领、挥霍浪费、严重挤占挪用扶贫资金的问题,由我部建议有关省(自治区)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并有选择地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
{{gap}}<b>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b>
{{gap}}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在依法严肃处理的基础上,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在改进扶贫资金管理方面采取以下措施:
{{gap}}(一)积极推行扶贫资金财政报账制管理。根据试点经验,实行报账制管理效果较好,有利于财政部门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规范会计核算,今后要大力推广财政报账制管理。
{{gap}}(二)建议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来充分认识扶贫开发工作的重大意义,认真管好、用好财政扶贫资金,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不得将用于贫困人口的扶贫资金挤占挪用于其他方面。</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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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授予云南省公安边防总队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支队木康公安边防检查站“缉毒先锋站”荣誉称号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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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授予云南省公安边防总队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支队木康公安边防检查站“缉毒先锋站”荣誉称号的命令
|year=2001 |month=8 |day=3
|发文字号=国函〔2001〕85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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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b>{{x-larger block|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授予云南省}}</b>}}
{{c|<b>{{x-larger block|公安边防总队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支队}}</b>}}
{{c|<b>{{x-larger block|木康公安边防检查站“缉毒先锋站”}}</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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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楷体|国函〔2001〕85号}}}}
公安部:
{{gap}}云南省公安边防总队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支队木康公安边防检查站(以下简称木康公安边防检查站)全体官兵按照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和江泽民同志关于“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要求,认真贯彻《[[军队基层建设纲要]]》,全面加强部队建设,不断提高边防管理控制能力,出色地完成了对出入中缅边境地区的人员、车辆及货物实施边防检查、缉枪缉毒等各项公安边防保卫任务。
{{gap}}该站自1978年设立以来,坚持政治建警、科技强警、从严治警,把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官兵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之中,把“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有机地统一起来。全体官兵在极其艰苦和复杂的环境条件下,牢记使命,恪尽职守,做到把守一关,稳定一方,温暖一线。23年来,该站共破获各类案件112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648人;缴获海洛因3325公斤、鸦片400多公斤、制毒剂304吨和军用枪72支、子弹1000多发;查获并放归国家保护珍稀动物1万多只。先后多次立功并受到中央和地方党、政、军、群各方面的表彰。
{{gap}}木康公安边防检查站全体官兵在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斗争中经受住了生死关、苦乐关、金钱关、美色关、亲情关等严峻考验,成为缉毒战线的一面旗帜。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授予木康公安边防检查站“缉毒先锋站”荣誉称号。
{{gap}}国务院、中央军委号召全体公安民警、武警官兵和全军指战员向木康公安边防检查站学习。学习他们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立志卫国戍边,不怕流血牺牲,忠实履行职责的高尚情操;学习他们淡泊名利,不计得失,视国家和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优秀品质;学习他们继承和发扬我党我军的光荣传统,自觉顶住诱惑,守住防线,始终保持“拒腐蚀、永不沾”的政治本色;学习他们从严治站,从严执法,讲文明,守纪律的过硬作风。要以他们为榜样,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加强部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圆满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各项任务,为维护社会稳定,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而努力奋斗。
{{right|国 务 院 总 理 朱镕基
}}
{{right|中央军委主席 江泽民
}}
{{right|二〇〇一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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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总后勤部关于河北省积极支持驻军搞好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情况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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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总后勤部关于河北省积极支持驻军搞好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情况报告的通知
|year=2000 |month=2 |day=15
|发文字号=国办发〔2000〕14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总后勤部的通知
|theme=国防\国防建设
|theme2=国防建设
|edition=yes
|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b>{{x-larger block|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b>}}
{{c|<b>{{x-larger block|转发总后勤部关于河北省积极支持}}</b>}}
{{c|<b>{{x-larger block|驻军搞好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b>}}
{{c|<b>{{x-larger block|情况报告的通知}}</b>}}
{{c|{{楷体|国办发〔2000〕14号}}}}
{{c|{{楷体|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省军区、各军,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
{{gap}}总后勤部《[[关于河北省积极支持驻军搞好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情况的报告]]》已经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搞好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
{{gap}}实行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是江泽民主席从国家和军队建设战略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军队加强质量建设、走精兵之路的必然要求。搞好这项改革,有利于建设强大的国防,减轻国家负担,促进经济发展,是一项利国、利民、利军的好事。
{{gap}}实现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是军地双方的共同责任,需要动员全军、全社会的力量积极支持和参与。河北省在支持和帮助驻军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他们的经验和做法,对全国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国防意识,主动关心和热情支持军队建设与改革,把协助驻军推行后勤保障社会化纳入“双拥”活动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通盘考虑,为军队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各部队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改革步伐,加强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联系,争取支持和帮助,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发展。
{{right|国务院办公厅 }}
{{right|二〇〇〇年二月十五日 }}
{{c|<b>{{x-larger block|关于河北省积极支持驻军}}</b>}}
{{c|<b>{{x-larger block|搞好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情况的报告}}</b>}}
国务院、中央军委:
{{gap}}1998年12月,江泽民主席作出“军队的后勤保障特别是生活保障必须社会化”的重要指示后,全军部队高度重视,坚决贯彻落实,迅速在不同类型的单位进行试点,摸索经验,探索路子。他们的改革之所以能够取得这样的好成绩,是与地方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分不开的。河北省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他们的经验和做法,对全国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中央军委张万年副主席给予了充分肯定。
{{gap}}河北省是革命老区,历来有拥军的光荣传统。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省委、省政府坚持从大局出发,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的关系,为支持部队建设和改革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1999年11月,他们又与省军区联合下发了《[[关于支持驻冀部队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意见]]》,对这项改革的顺利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他们的主要经验和做法是:
{{gap}}<b>一、统一思想认识,把支持部队搞好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作为地方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b>
{{gap}}省委、省政府认为,军队实行后勤保障社会化,既是江泽民主席对军队发出的号令,也是对地方政府提出的要求。办好这件大事,只有军地携手,合力推进,才能奏效。河北是驻军大省,支持部队搞好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责任重大、义不容辞。为此,他们召开专门会议,认真学习江泽民主席的有关论述,联系国内外形势,围绕“如何适应新时期国防建设需要,积极支持部队推进后勤改革”展开讨论,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到,搞好这项改革,是军队加强质量建设、走精兵之路的重大举措,对建设强大国防,减轻国家负担,促进地方经济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gap}}省委、省政府成立了支持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协调领导小组,把支持部队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总盘子,统筹规划。1999年,省政府与省军区联合派出调查组,用近两个月时间,深入石家庄、保定、唐山等5个地区,了解部队改革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和需求,在此基础上,组成了由省政府和省军区有关人员参加的工作班子,着手制定政策文件。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多次与省军区会商,并召集20个厅(局)、公司负责同志反复研究修改,使支持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很快得以出台。
{{gap}}<b>二、努力排忧解难,为搞好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提供有力的政策保证</b>
{{gap}}省委、省政府认为,支持部队搞好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是多方面的,但最重要、最有效的是政策上的支持。他们针对驻军推进改革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把为部队改革提供优惠政策作为重点来抓。在制定政策时,注意把可行性、实效性、稳定性、前瞻性结合起来,既尽力满足部队的改革需求,又考虑地方的承受能力;既有宏观上的总体要求,又有可操作的具体规定;既简便实用,又具备法律效力;既考虑改革的当务之急,又着眼于改革的长远发展。在具体政策上给予了较大的倾斜,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
{{gap}}一是适当减免有关税费。依托社会力量搞保障,是建立在互利互惠基础上的。由于部队目前的经费标准偏低,与市场价格存在较大差距,如果按统一标准征收各种税费,承包商基本无钱可赚,缺乏吸引力。为解决这个问题,省政府规定:对为部队提供服务保障的单位和经济实体,要给予大力扶持;对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按照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
{{gap}}二是优先安置军队分流富余职工再就业。军队实行社会化保障后,一些担负非军事职能的保障机构和人员将逐步从部队剥离出去,妥善分流、安置富余职工成为突出问题。河北省把安置部队富余职工纳入地方用工、培训总体规划,积极协调地方用工单位优先录用部队职工;地方企业承包部队服务保障项目,必须把接收安置部队部分职工作为前提条件;对自谋职业的部队职工,在工商登记、场地安排、资金信贷等方面给予扶持和照顾。
{{gap}}三是在水电气暖供应上给予照顾。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部队住用条件的不断改善,部队水、电、热力、煤气需求量和对地方的依赖性越来越大。省委、省政府本着既解决部队当前急需,又着眼长远发展的思路,要求政府有关部门积极为驻军增加用水、用电指标,对确需开通双电源、加入市政水网的部队用户优先安排。
{{gap}}四是在交通、油料保障方面提供方便。对远离市区的驻军,需要开设公交专线或延伸公交线路的,尽量给予解决。秦皇岛市将公交线路延伸到驻军营区附近,为部队官兵提供方便。对驻地偏僻的部队干休所,开设了出租车固定站点。对交通不便、供给困难、远离后方油库的部队,各级石油公司指定当地加油站代供、代加油料,在部队执行紧急任务时优先保障。
{{gap}}<b>三、建立有效机制,使支持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工作制度化</b>
{{gap}}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是一项长期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坚持不懈地抓下去。为使地方各级政府支持部队搞好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工作尽快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省委、省政府建立了三项保障机制:
{{gap}}一是监督检查机制。各级成立了由司法、工商、质检、卫生等职能部门参加的监督检查小组,开展法律服务,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地方单位进行质量监督和检查,奖优罚劣,确保合法经营,依法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
{{gap}}二是激励制约机制。各级把支持部队推行后勤保障社会化,纳入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和“双三好”(要求部队“遵守政策纪律好、参加地方经济建设好、为驻地群众服务好”。要求地方政府“转业干部安置好、优抚政策落实好、为部队排忧解难好。”)评比活动之中。对积极支持部队改革、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支持部队改革工作力度不大、效果不明显的,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和党管武装先进单位。
{{gap}}三是协调联络机制。省委、省政府、省军区与驻军联合成立了支持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协调领导小组,各市、县也建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定期分析形势,研究解决部队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妥善解决军地之间的矛盾纠纷,在全省形成了上下结合、三级(省、市、县)联动的协调工作网络,有力地促进了支持部队改革工作的落实。
{{gap}}军队强大的战斗力,离不开强有力的后勤保障。实现保障有力,离不开地方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河北省在支持驻军搞好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方面的做法,充分体现了地方党政机关和人民群众对子弟兵的深情厚谊,为动员全社会积极支持、参与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提供了宝贵经验,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为此,建议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河北省的经验、做法,促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目标如期实现。
{{right|总后勤部 }}
{{right|二〇〇〇年一月七日 }}</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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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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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year=1998 |month=6 |day=6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8〕31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通知
|theme=国务院组织机构\国务院办公厅
|theme2=国务院办公厅
|edition=yes
|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b>{{x-larger block|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职能配置}}</b>}}
{{c|<b>{{x-larger block|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b>}}
{{c|{{楷体|国办发〔1998〕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国务院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gap}} 国务院办公厅
{{gap}} 一九九八年六月六日
{{c|<b>{{x-larger block|国务院办公厅}}</b>}}
{{c|<b>{{x-larger block|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b>}}
{{gap}}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是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的机构。
{{gap}}<b>一、职能调整</b>
{{gap}}国务院办公厅各司局不再承担协调任务,加强审核把关、督查落实和跟踪调研职能。
{{gap}}<b>二、主要职责</b>
{{gap}}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务院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
{{gap}}(一)负责国务院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gap}}(二)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gap}}(三)研究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示国务院的问题,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审批。
{{gap}}(四)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对国务院部门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决定。
{{gap}}(五)督促检查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务院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
{{gap}}(六)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国务院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gap}}(七)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和反映的重要问题,办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有关信访事项。
{{gap}}(八)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gap}}(九)负责国务院值班工作,及时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处理各部门和各地区向国务院反映的重要问题。
{{gap}}(十)做好行政事务工作,为国务院领导同志服务。
{{gap}}(十一)办理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gap}}<b>三、内设机构</b>
{{gap}}根据以上职责,国务院办公厅设6个职能司局。
{{gap}}<b>(一)秘书一局</b>
{{gap}}办理文电收发运转、国徽印鉴管理、国务院全体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和总理办公会议等会议会务及国务院领导同志内事活动、国务院值班、信息、档案和数据管理、办公厅保密、公文核稿、文印、督查、机要通信和办公自动化、《[[国务院公报]]》编辑等方面的工作。
{{gap}}<b>(二)秘书二局</b>
{{gap}}办理发展计划、经贸、工业(含国防工业)、财税、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建设、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水利、农业、林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金融证券、审计、海关、环保、统计、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管理、旅游、供销、体改、气象等经济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工作。
{{gap}}<b>(三)秘书三局</b>
{{gap}}办理教育、科技、外事、政法、法制、监察、民政、人事、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地震、民族宗教、港澳台侨、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知识产权、机构编制等社会事业方面的文电、会务、督查及联系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军队等方面的工作。
{{gap}}<b>(四)中办国办信访局</b>
{{gap}}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确定的工作范围,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提供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重要信息,办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有关信访事项;指导部门和地方的信访业务工作;处理跨部门、跨地区的信访疑难问题。
{{gap}}<b>(五)人事司</b>
{{gap}}负责国务院办公厅的人事管理和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办理工作人员的出国手续;负责国务院领导同志办公室的人事工作;负责挂靠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gap}}<b>(六)行政司</b>
{{gap}}负责在中南海北区办公的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服务事务以及机关后勤管理工作。
{{gap}}机关党委。负责国务院办公厅及其挂靠单位和国务院外事办公室的党群工作。
{{gap}}<b>四、人员编制</b>
{{gap}}国务院办公厅原有行政编制435名,现核定为217名(不含中办国办信访局编制),精简218名,精简幅度为50.1%。考虑到国务院外事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的行政后勤工作由国务院办公厅代管,所以相应增加行政编制2名,即将国务院办公厅的行政编制由217名调整为219名。其中,国务院秘书长1名,国务院副秘书长5名,国务院机关党组副书记1名;司局级领导职数2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gap}}国务院领导同志的秘书、司机和国务院办公厅原领导同志及其秘书、司机行政编制60名。
{{gap}}警卫处列为武装警察序列。
{{gap}}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及编制、后勤服务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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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三峡工程湖北省库区移民收费项目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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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三峡工程湖北省库区移民收费项目问题的通知
|year=1998 |month=2 |day=23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8〕13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
|theme=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theme2=水利
|edition=yes
|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x-larger block|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三峡工程}}}}
{{c|{{x-larger block|{{x-larger block|湖北省库区移民收费项目问题的通知}}}}}}
{{c|国办函〔1998〕13 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三峡工程库区移民收费项目先停收后清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7〕4号)的要求,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对湖北省人民政府报来的涉及三峡工程库区移民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审核。为确保三峡工程的顺利实施,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计委、省级人民政府以及省级财政、物价部门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严格按规定办理。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省级以下政府及其部门越权设立的收费项目,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涉及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安置迁建项目负担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财政部和国家计委、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未列入三峡工程库区移民经费概算,且涉及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安置规划迁建项目负担的收费,一律免收(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为确保三峡工程库区移民收费清理结果得到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应对所辖区域内取消和免收的收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贯彻执行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免收的收费项目以及湖北省人民政府上报的但在这次清理中没有处理的收费项目,涉及企业负担的,湖北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进行清理整顿。
三、今后,凡涉及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安置规划迁建项目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有关规定,按程序报批。对涉及纳入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安置规划迁建项目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管,严禁任何单位在提供产品或服务时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
四、三峡工程举世瞩目,湖北省和国务院各部门要从全局出发,对涉及三峡工程库区移民的收费予以减免照顾。今后,新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涉及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安置规划迁建项目负担的,属于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的项目,应予以减免;属于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应予以免收。
附件:湖北省三峡工程库区移民收费项目清理汇总表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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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c|{{x-larger block|{{x-larger block|湖北省三峡工程库区移民收费项目清理汇总表}}}}}}
{| class="wikitable"
|-
||
|| {{c|项 目}}
|| {{c|审批机关和部门}}
|| {{c|收费依据}}
|| {{c|收费部门和单位}}
|-
|| {{c|一、}}
|| 取消项目
||
||
||
|-
|| {{c|1.}}
|| 新增用电勘测费
|| 国家计委
|| 计投资[1992]116号
|| 电力部门
|-
|| {{c|2.}}
|| 绿化保证金▲
|| 湖北省政府
|| 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 城建部门
|-
|| {{c|3.}}
|| 国有土地有偿划拨费▲
|| 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
|| 鄂价费字[1992]130号
|| 土地部门
|-
|| {{c|4.}}
|| 房屋测丈费
|| 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
|| 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
|| 城建部门
|-
|| {{c|5.}}
|| 建筑消防设计审验费▲
|| 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
|| 鄂价费字[1993]2号
|| 公安部门
|-
|| {{c|6.}}
|| 使用临时工管理费▲
|| 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
|| 鄂价费字[1992]229号
|| 劳动部门
|-
|| {{c|7.}}
|| 货物附加费
|| 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
|| 鄂价费字[1992]217号
|| 交通部门
|-
|| {{c|8.}}
|| 建筑构件质量监督费
|| 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
|| 鄂价费字[1992]232号
|| 城建部门
|-
|| {{c|9.}}
|| 建安企业上级管理费
|| 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
|| 鄂价费字[1992]232号
|| 城建部门
|-
|| {{c|10.}}
|| 建筑工程检测试验费
|| 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
|| 鄂价费字[1992]232号
|| 城建部门
|-
|| {{c|11.}}
|| 建筑市场管理费▲
|| 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
|| 鄂价费字[1992]232号
|| 工商部门
|-
|| {{c|12.}}
|| 城市规划管理费
|| 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
|| 鄂价房地字[1996]216号
|| 城建部门
|-
|| {{c|13.}}
|| 供水设施增容费
|| 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
|| 鄂价费字[1992]232号
|| 城建部门
|-
|| {{c|14.}}
|| 商业网点配套费
|| 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
|| 鄂价费字[1994]122号
|| 内贸部门
|-
|| {{c|15.}}
|| 新征用土界定勘察丈量费
|| 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
|| 鄂价费字[1992]130号
|| 土地部门
|-
|| {{c|16.}}
|| 工程招标服务费
|| 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
|| 鄂价费字[1992]179号
|| 城建部门
|-
|| {{c|17.}}
|| 城建竣工档案保证金
|| 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
|| 鄂价费字[1995]61号
|| 公安部门
|-
|| {{c|18.}}
|| 抗震设防审查费
|| 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
|| 鄂价房地字[1993]9号
|| 城建部门
|-
|| {{c|19.}}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
|| 鄂价费字[1994]64号
|| 林业部门
|-
|| {{c|20.}}
|| 省电源建设基金
|| 湖北省计委
|| 鄂计能源字[1993]1022号
|| 电力部门
|-
|| {{c|21.}}
|| 代编工程预决算费
|| 湖北省物价局
|| 鄂价函字[1992]112号
|| 建设银行
|-
|| {{c|22.}}
|| 审查工程预决算费
|| 湖北省物价局
|| 鄂价函字[1992]112号
|| 建设银行
|-
|| {{c|23.}}
|| 建设项目工程评估费
|| 湖北省物价局
|| 鄂价函字[1992]112号
|| 建设银行
|-
|| {{c|24.}}
|| 电费保证金
|| 湖北省电力局
|| 鄂电财字[1990]11号
|| 电力部门
|-
|| {{c|25.}}
|| 电表保证金
|| 湖北省电力局
|| 鄂电财字[1990]11号
|| 电力部门
|-
|| {{c|26.}}
|| 基建管理费
|| 湖北省建设银行
|| 鄂建银字[1986]40号
|| 建设银行
|-
|| {{c|27.}}
|| 城市房屋开发行业管理费▲
|| 无
|| 无
|| 城建部门
|-
|| {{c|28.}}
|| 村镇规划建设费▲
|| 无
|| 无
|| 城建部门
|-
|| {{c|29.}}
|| 民工车辆建勤费
|| 无
|| 无
|| 交通部门
|-
|| {{c|30.}}
|| 粮油关系工本费
|| 宜昌县物价局
|| 宜县价函[1993]19号
|| 内贸部门
|-
|| {{c|31.}}
|| 规划保证金
|| 秭归县政府
|| 秭政发[1993]65号
|| 城建部门
|-
|| {{c|32.}}
|| 电力集资增容费
|| 宜昌县政府
|| 宜县政文[1993]6号
|| 电力部门
|-
|| {{c|33.}}
|| 程控电话改制费
|| 兴山县政府
|| 兴政发[1993]18号
|| 邮电部门
|-
||
||
||
||
||
|-
|| {{c|二、}}
|| 免收项目
||
||
||
|-
|| {{c|1.}}
||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 价费字[1993]26号
|| 城建部门
|-
|| {{c|2.}}
|| 绿化费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 价费字[1992]196号
|| 林业部门
|-
|| {{c|3.}}
|| 环境监测服务费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 价费字[1992]178号
|| 环保部门
|-
|| {{c|4.}}
|| 建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 价费字[1992]435号
|| 环保部门
|-
|| {{c|5.}}
|| 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 价费字[1993]181号
|| 城建部门
|-
|| {{c|6.}}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 价费字[1993]13号
|| 城建部门
|-
|| {{c|7.}}
|| 白蚁防治费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 价费字[1992]179号
|| 城建部门
|-
|| {{c|8.}}
|| 河道采砂管理费
|| 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
|| 水财[1990]16号
|| 水利部门
|-
|| {{c|9.}}
|| 城市占道费
|| 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
|| 建城[1993]410号
|| 城建部门
|-
|| {{c|10.}}
|| 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 价费字[1992]179号
|| 城建部门
|-
|| {{c|11.}}
|| 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
|| 湖北省政府
|| 鄂政办发[1996]170号
|| 公安部门
|-
|| {{c|12.}}
|| 防汛费
|| 湖北省政府
|| 鄂政发[1995]43号
|| 水利部门
|-
|| {{c|13.}}
||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 湖北省政府
||
|| 城建部门
|-
|| {{c|14.}}
|| 地方教育发展费
|| 湖北省政府
|| 鄂政办发[1997]27号
|| 教育部门
|}
注:加“▲”的项目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计委已公布取消的第一、二、三批收费项目和48项对建设项目的收费项目。}}</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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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授予和晋升陈邦国等76名同志人民警察警衔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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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关于授予和晋升陈邦国等76名同志人民警察警衔的命令
|year=1997 |month=9 |day=30
|发文字号=国函〔1997〕89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命令
|theme=公安、安全、司法\其他
|theme2=其他
|edition=yes
|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b>{{x-larger block|国务院关于授予和晋升陈邦国等}}{{x-larger block|76名
同志人民警察警衔的命令}}</b>}}
{{c|{{楷体|国函〔1997〕89号}}}}
公安部、司法部:
{{ga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
{{gap}}<b>一、以下1名同志晋升为副总警监警衔:</b>
{{gap}}陈邦国 重庆市公安局局长(副省级)
{{gap}}<b>二、授予以下1名同志一级警监警衔:</b>
{{gap}}刘茂积 辽宁省大连市公安局局长(正厅级)
{{gap}}<b>三、以下6名同志晋升为一级警监警衔:</b>
{{gap}}张新枫 公安部刑事侦察局局长
{{gap}}曾祥志 {{gap}}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党委书记(正局级)
{{gap}}石宗崑 广东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院长(正厅级)
{{gap}}吕 卓 四川省公安厅厅长
{{gap}}赵英武 陕西省公安厅厅长
{{gap}}沈前贵 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局长(正厅级)
{{gap}}<b>四、以下3名同志晋升为专业技术一级警监警衔:</b>
{{gap}}孙国武 公安部沈阳消防科研所研究员
{{gap}}赵宗治 公安部四川消防科研所研究员
{{gap}}张 凯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科研所主任法医师
{{gap}}<b>五、授予以下6名同志二级警监警衔:</b>
{{gap}}饶国清 山西省公安厅厅长助理(副厅级)
{{gap}}万学红 上海市公安局后勤保障部党委书记(副厅级)
{{gap}}张玉山 江西省公安厅副厅长
{{gap}}徐永福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政委(副厅级)
{{gap}}郑传林 山东省劳教局党委书记(副厅级)
{{gap}}李正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副局长(副厅级)
{{gap}}<b>六、以下44名同志晋升为二级警监警衔:</b>
{{gap}}郝赤勇 公安部法制司司长
{{gap}}孟宏伟 公安部文化保卫局局长
{{gap}}孙永波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党委书记(正局级)
{{gap}}谢毅平 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司副司长
{{gap}}姚新萍 公安部离退休干部局副局长
{{gap}}张 昕 公安部十局副局长
{{gap}}甄九庆 北京市公安局政治部主任(副厅级)
{{gap}}王殿栋 北京市公安局人民警察巡察执法总队总队长(副厅级)
{{gap}}李秀林 天津市公安局塘沽分局局长(副厅级)
{{gap}}赵黎平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gap}}任学志 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党委书记(副厅级)
{{gap}}李文国 吉林省公安厅副厅长
{{gap}}吴永奎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公安局局长(副厅级)
{{gap}}王长淦 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局长(副厅级)
{{gap}}刘新献 河南省公安厅副厅长
{{gap}}傅保新 湖北省公安厅纪检组组长(副厅级)
{{gap}}谈正赢 湖北省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党委书记(副厅级)
{{gap}}聂福茂 湖北省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校长(副厅级)
{{gap}}史昌旭 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副局长(副厅级)
{{gap}}张普华 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局局长(副厅级)
{{gap}}励明安 湖南省公安厅副厅长
{{gap}}方玉洁 湖南省公安厅副厅长
{{gap}}姚世柏 湖南省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党委书记(副厅级)
{{gap}}朱明健 广东省公安厅副厅长
{{gap}}吴广发 广东省公安厅政治部副主任(副厅级)
{{gap}}凌书法 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副厅级)
{{gap}}谢富星 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副厅级)
{{gap}}何 炬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管理干部学院院长(副厅级)
{{gap}}李乐天 陕西省公安厅副厅长
{{gap}}贺福滋 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局长(副厅级)
{{gap}}周建军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gap}}张帼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gap}}董正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纪委书记(副厅级)
{{gap}}张兆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gap}}杨海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副局长(副厅级)
{{gap}}伍 峰 新疆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副院长(副厅级)
{{gap}}谢家云 成都铁路公安局局长(副厅级)
{{gap}}莫泽升 林业部南京人民警察学校党委副书记(副厅级)
{{gap}}张国安 天津市监狱管理局政委(副厅级)
{{gap}}吴志瑞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党委书记(副厅级)
{{gap}}郭建国 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局长(副厅级)
{{gap}}杨睦松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政委(副厅级)
{{gap}}张世明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局长(副厅级)
{{gap}}彭寿芳 海南省监狱管理局局长(副厅级)
{{gap}}<b>七、授予以下5名同志专业技术二级警监警衔:</b>
{{gap}}黄楚珊 广东省公安厅科研所高级工程师
{{gap}}党志忠 陕西省公安厅科研所主任法医师
{{gap}}尚明琪 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刑科所主任法医师
{{gap}}刘晋发 陕西省延安市公安局刑科所主任法医师
{{gap}}刘学杰 陕西省渭南市公安局刑科所主任法医师
{{gap}}<b>八、以下10名同志晋升为专业技术二级警监警衔:</b>
{{gap}}杜元明 中国人民警官大学教授
{{gap}}秦煜麟 公安部交通管理科研所研究员
{{gap}}赵子士 公安部交通管理科研所研究员
{{gap}}白培元 北京市公安局刑科所高级工程师(副教授级)
{{gap}}张德桂 北京市公安局刑科所高级工程师(副教授级)
{{gap}}赵长安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科研所高级工程师(副教授级)
{{gap}}孙 尧 吉林省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教授
{{gap}}刘万富 黑龙江省公安干部学校高级讲师
{{gap}}茅永兴 云南省第二监狱高级工程师(副教授级)
{{gap}}姜建辉 云南省昆明监狱高级工程师(副教授级)
{{right|国务院总理 李鹏 }}
{{right|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 }}</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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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授予和晋升李贻衡等68名同志人民警察警衔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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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关于授予和晋升李贻衡等68名同志人民警察警衔的命令
|year=1997 |month=4 |day=11
|发文字号=国函〔1997〕23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命令
|theme=公安、安全、司法\其他
|theme2=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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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b>{{x-larger block|国务院关于授予和晋升李贻衡等}}</b>}}
{{c|<b>{{x-larger block|68名同志人民警察警衔的命令}}</b>}}
{{c|{{楷体|国函〔1997〕23号}}}}
公安部、司法部:
{{ga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
{{gap}}<b>一、以下1名同志晋升为副总警监警衔:</b>
{{gap}}李贻衡 湖南省公安厅厅长(副省级)
{{gap}}<b>二、授予以下2名同志一级警监警衔:</b>
{{gap}}高新亭 山东省公安厅厅长
{{gap}}张秀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厅长
{{gap}}<b>三、以下7名同志晋升为一级警监警衔:</b>
{{gap}}王景山 公安部户政管理局局长
{{gap}}宋亦农 公安部报刊图书出版社副社长兼群众出版社社长(正局级)
{{gap}}刘 耀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主任(正局级)
{{gap}}王恩福 辽宁省公安厅副厅长(正厅级)
{{gap}}牟高望 浙江省公安厅副厅长(正厅级)
{{gap}}欧金祥 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局长(正厅级)
{{gap}}陈邦国 重庆市公安局党组书记(正厅级)
{{gap}}<b>四、以下2名同志晋升为专业技术一级警监警衔:</b>
{{gap}}沈芳圃 公安部第二研究所研究员
{{gap}}聂世基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
{{gap}}<b>五、授予以下7名同志二级警监警衔:</b>
{{gap}}刘 爽 辽宁省鞍山市公安局局长(副厅级)
{{gap}}赵东晨 吉林省公安厅纪委书记(副厅级)
{{gap}}杨广林 黑龙江省公安厅纪委书记(副厅级)
{{gap}}蒋银湘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政委(副厅级)
{{gap}}张秀歧 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厅级)
{{gap}}才荣芳 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局党委书记(副厅级)
{{gap}}王爱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党委书记(副厅级)
{{gap}}<b>六、以下41名同志晋升为二级警监警衔:</b>
{{gap}}陆志强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
{{gap}}杨凤瑞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
{{gap}}杨智慧 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司副司长
{{gap}}陈书银 公安部审计室主任(副局级)
{{gap}}韩宣才 公安部计划财务司总会计师(副局级)
{{gap}}李忠信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校长(副局级)
{{gap}}王树彬 北京市公安局崇文分局局长(副厅级)
{{gap}}王志江 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局长(副厅级)
{{gap}}石正国 河北省公安厅政治部主任(副厅级)
{{gap}}陈 英 黑龙江省公安厅副厅长
{{gap}}赵亚光 黑龙江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政委(副厅级)
{{gap}}田锡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公安局局长(副厅级)
{{gap}}王午鼎 上海市公安局副局长
{{gap}}张声华 上海市公安局副局长
{{gap}}许培星 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总队长(副厅级)
{{gap}}姚玉良 上海市公安局经济保卫总队总队长(副厅级)
{{gap}}赵庆侠 江苏省公安厅副厅长
{{gap}}邵 华 福建省公安厅纪委书记(副厅级)
{{gap}}陈国培 福建省公安厅政治部主任(副厅级)
{{gap}}黄德茂 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副局长(副厅级)
{{gap}}汤乔荫 江西省公安厅副厅长
{{gap}}张程锋 河南省公安厅副厅长
{{gap}}张秀申 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局长(副厅级)
{{gap}}何云岐 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政委(副厅级)
{{gap}}刘章棠 湖北省公安厅副厅长
{{gap}}文起洁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公安局局长(副厅级)
{{gap}}王泽洪 贵州省公安厅政治部主任(副厅级)
{{gap}}鲍光和 贵州公安干部学院党委书记(副厅级)
{{gap}}徐崇实 贵州公安干部学院院长(副厅级)
{{gap}}张思祥 云南省公安厅副厅长
{{gap}}陈邦玺 云南省公安厅纪委书记(副厅级)
{{gap}}柳耀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gap}}杨 思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党委书记(正厅级)
{{gap}}刘继忠 济南铁路公安局局长(副厅级)
{{gap}}李永海 长江航运公安局局长(副厅级)
{{gap}}王 泰 司法部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副院长(副局级)
{{gap}}柳凤华 辽宁省劳教局党委书记(副厅级)
{{gap}}鲍 钢 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局长(副厅级)
{{gap}}李荣文 广东省劳教局局长(副厅级)
{{gap}}贺丰朝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副局长(副厅级)
{{gap}}古人龙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副局长(副厅级)
{{gap}}<b>七、以下8名同志晋升为专业技术二级警监警衔:</b>
{{gap}}陈廷尧 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副研究员
{{gap}}李兴安 辽宁省大连市公安局刑科所主任法医师
{{gap}}郝学玉 黑龙江省公安厅安康医院主任医师
{{gap}}高庆江 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高级工程师(副教授级)
{{gap}}黄从达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华东电焊机厂高级工程师(副教授级)
{{gap}}吕缀昭 山东省警官学校高级讲师
{{gap}}李后品 湖南省白马垅劳教所高级工程师(副教授级)
{{gap}}邹锡福 贵州省新新监狱高级工程师(副教授级)
{{right|国务院总理 李鹏 }}
{{right|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一日 }}</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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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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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意见的通知
|year=1997 |month=4 |day=8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7〕11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的通知
|theme=民政、扶贫、救灾\社团管理
|theme2=社团管理
|edition=yes
|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b>{{x-larger block|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b>}}
{{c|<b>{{x-larger block|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意见的通知}}</b>}}
{{c|{{楷体|国办发〔1997〕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gap}}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团体管理工作。有关通知要求分期分批对所有社会团体普遍进行一次检查、清理、整顿。地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工作。民政、公安、国家安全、人民银行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以保证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要通过清理整顿工作,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规范社会团体行为,提高社会团体整体质量,发挥社会团体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积极作用。
{{right|国务院办公厅 }}
{{right|一九九七年四月八日 }}
{{gap}}(本文有删减)
{{c|<b>{{x-larger block|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的意见}}</b>}}
{{c|{{楷体|(民政部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八日)}}}}
{{gap}}根据有关通知要求,现就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gap}}<b>一、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b>
{{gap}}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有关通知要求,清理非法社会团体,查处违法违纪社会团体,规范社会团体行为,加强社会团体管理,确保社会团体在我国的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gap}}<b>二、清理整顿的原则</b>
{{gap}}(一)“双重”负责的原则。
{{gap}}对社会团体实行业务主管部门、挂靠单位与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业务主管部门是指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和党的工作部门及经委托承担业务主管职能的单位。挂靠单位是指社会团体的依托单位。在清理整顿工作中,业务主管部门、挂靠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根据有关通知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工作。
{{gap}}(二)从严的原则。
{{gap}}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和挂靠单位都要从严把关,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该撤销的一定要撤销,该整改的要认真整改,该合并的必须合并。清理整顿期间,原则上暂停审批新的社会团体。
{{gap}}(三)统一归口登记的原则。
{{gap}}社会团体统一由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其他任何部门无权予以登记和颁发证书。
{{gap}}<b>三、清理整顿工作的主要内容</b>
{{gap}}清理整顿工作要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有关通知要求,突出重点,区别不同社会团体的情况,作出保留、整改、合并、撤销的处理。
{{gap}}(一)清理整顿的重点。
{{gap}}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和挂靠单位要对近几年来社会团体在政治方向、业务活动、财务管理、组织人事、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检查。{{gap}}重点是:
{{gap}}1.对党的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的政治和有关方面情况。
{{gap}}2.社会团体的重大业务活动,特别是涉及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学术交流活动的情况。
{{gap}}3.接受境外资助、捐赠等情况。
{{gap}}4.参加国际民间组织情况。
{{gap}}5.财务活动和向社会集资等情况。
{{gap}}(二)符合下列要求的社会团体予以保留。
{{gap}}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依照章程开展活动。
{{gap}}2.有规范的名称。
{{gap}}3.有50个以上的成员(基金会除外)。
{{gap}}4.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和独立的财务帐号。
{{gap}}5.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理事长)或《[[章程]]》规定的人员担任。原则上一人只能担任一个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gap}}6.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不含名誉职务)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gap}}7.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及机构设置审批手续。
{{gap}}8.按规定参加并通过年检。
{{gap}}9.挂靠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基金会还需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
{{gap}}10.法人社会团体还应具备:
{{gap}}(1)有专职工作人员;{{gap}}(2)有独立、固定的办公住所;{{gap}}(3)全国性社会团体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法人社会团体应有10万元以上资金,地方性法人社会团体应有5万元以上资金,基金会基金数额不少于210万元人民币。
{{gap}}非法人社会团体还应有固定的联络地点、5000元以上的资金和兼职工作人员。
{{gap}}(三)对存在下列问题的社会团体要进行整改。
{{gap}}1.未依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的;
{{gap}}2.财务管理混乱、经费收支明显存在问题或经费不足以开展正常业务活动的;
{{gap}}3.对创办的实体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gap}}4.内部管理不善,影响开展正常业务活动的;
{{gap}}5.未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机构设置审批手续的;
{{gap}}6.未按规定参加年检或未通过年检的;
{{gap}}7.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经营企业或进行变相集资、贷款和拆借资金等活动的基金会。
{{gap}}(四)对宗旨、业务范围相同相似的社会团体,予以合并。
{{gap}}(五)对存在下列问题的社会团体予以撤销。
{{gap}}1.散布资产阶级自由化观点或与境外敌对势力勾结,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gap}}2.严重违法违纪,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gap}}3.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gap}}(六)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劝其停止活动;不听劝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解散。
{{gap}}<b>四、清理整顿工作的方法、步骤</b>
{{gap}}清理整顿采取社会团体自查与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及登记管理机关审定相结合的方法。清理整顿时限是1997年4月―1998年2月,具体步骤安排如下:
{{gap}}(一)第一阶段为社会团体自查阶段。
{{gap}}1997年4―6月,由社会团体根据清理整顿的规定和要求,结合近年来工作、活动情况进行自查并填写《[[清理整顿报告书]]》,经社会团体法人代表或非法人社会团体负责人签署并加盖社会团体印章后,连同资金证明、办公住所使用证明及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一并送交业务主管部门。有挂靠单位的社会团体,上述材料送交业务主管部门时,还需有挂靠单位的审查意见。
{{gap}}(二)第二阶段为业务主管部门审查阶段。
{{gap}}1997年7―9月,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清理整顿规定的要求,对所属社会团体情况进行审查并视社会团体的具体情况,提出保留、整改、合并、撤销的初审意见后,连同社会团体填写的《[[清理整顿报告书]]》及有关文件材料,一并送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gap}}基金会经业务主管部门初审,报经人民银行审核后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gap}}(三)第三阶段为登记管理机关审定与换发证书阶段。
{{gap}}1997年10月――1998年2月,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对社会团体进行审查,结合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人民银行对基金会的审核意见),作出审定结论。经审定作出保留结论的社会团体,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证书;对需整改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要监督其改正;对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处理好善后工作;对合并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协商,妥善处理有关问题;对违法社会团体,民政、公安、国家安全、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依法查处。
{{gap}}<b>五、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b>
{{gap}}这次清理整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艰巨,必须切实加强领导。
{{gap}}(一)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认真履行有关通知规定的职责,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管理的社会团体实际情况,制定清理整顿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业务主管部门要理顺与挂靠单位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责。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挂靠单位要通力合作,保证有关通知提出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gap}}(二)社会团体数量大、难点问题多、管理工作任务重的地方,可成立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清理整顿工作中的问题。
{{gap}}(三)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做好检查验收。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的社会团体管理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要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清理整顿情况报民政部,由民政部综合上报国务院。</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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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济宁机场实行军民合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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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济宁机场实行军民合用的批复
|year=1997 |month=2 |day=20
|发文字号=国函〔1997〕9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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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b>{{x-larger block|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b>}}
{{c|<b>{{x-larger block|同意济宁机场实行军民合用的批复}}</b>}}
{{c|{{楷体|国函〔1997〕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民航总局:
{{gap}}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将济宁机场实行军民合用的请示]]》(鲁政发〔1995〕1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gap}}一、同意济宁机场实行军民合用,机场的使用管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民合用机场使用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5〕143号)执行。
{{gap}}二、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民用航站。
{{right|国务院 }}
{{right|中央军委 }}
{{right|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日 }}</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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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地震局关于1997年地震趋势和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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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T12:02:03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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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x-wiki
{{Header
|title=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地震局关于1997年地震趋势和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
|year=1997 |month=2 |day=4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7〕2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地震局的通知
|theme=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theme2=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edition=yes
|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b>{{x-larger block|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地震局}}</b>}}
{{c|<b>{{x-larger block|关于}}{{x-larger block|1997年地震趋势和加强防震减灾}}</b>}}
{{c|<b>{{x-larger block|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b>}}
{{c|{{楷体|国办发〔199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国家地震局《[[关于1997年地震趋势和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gap}}根据地震部门的预测,未来一段时间,我国地震活动仍将处于本世纪以来第五个活跃期的高潮阶段。为全面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努力实现“九五”期间我国防震减灾工作目标,为在下世纪初全面实现防震减灾十年目标打下扎实的基础;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发〔1996〕54号)精神,制定和进一步完善地震应急预案,切实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努力把地震灾害损失减轻到最低程度,为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right|国务院办公厅 }}
{{right|一九九七年二月四日 }}
{{gap}}(本文有删减)
{{c|<b>{{x-larger block|关于1997年地震趋势和}}</b>}}
{{c|<b>{{x-larger block|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报告}}</b>}}
国务院:
{{gap}}我局于1997年1月7日至11日召开1997年度全国地震趋势会商会,对今后几年,主要是1997年地震趋势进行了系统的分析、研究和判定。现将会商结果和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报告如下:
{{gap}}<b>一、1996年我国地震活动情况和1997年及未来几年地震趋势</b>
{{gap}}1996年,在全球地震活跃的大背景下,我国共发生5级以上地震38次,其中大陆地区26次。自1995年7月12日云南孟连中缅边界发生7.3级强震后,相隔仅半年多的时间,我国大陆地区相继发生了2月3日云南丽江7.0级、3月19日新疆阿图什6.9级、5月3日内蒙古包头西6.4级、11月9日南黄海6.1级和11月19日新疆喀喇昆仑7.1级中强地震或强震,显示出我国大陆仍处在本世纪以来第五个地震活跃期大震连发的高潮阶段。据初步统计,1996年地震灾害共造成365人死亡,4026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6亿元。
{{gap}}根据对近年来我国和全球地震活动的跟踪分析,会议认为,今后几年,我国大陆地震活动仍将处于本世纪以来第五个地震活跃期的高潮阶段,将发生几次7级左右强震,并且很可能发生7.5级以上特大地震。强震活动的主体地区可能在青藏构造块体及其边缘地带,包括喜马拉雅地震带、南北地震带及新疆西部地区。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东部地区,尤其是华北地区的地震活动已经进入中强以上地震的活跃时段,今后几年发生多次5―6级或6级以上地震的可能性较大。
{{gap}}1997年,我国大陆发生7级以上地震的可能性较大,发震地区可能在南北地震带中南段和喜马拉雅地震带,特别应注意西藏中东部至川、滇、藏、青交界一带。我国大陆东部及近海海域有可能发生6级左右地震,尤其应注意华北北部、渤海至北黄海一带。通过对近期地震活动和前兆观测资料的综合分析,会议确定了1997年度发生破坏性地震可能性较大的重点危险区。
{{gap}}<b>二、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b>
{{gap}}面对严峻的地震形势,防震减灾工作要继续全面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加强法制建设,依靠科技进步,以推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大中城市防震减灾十年目标为重点,实现防震减灾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同步协调发展,为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提供保障。为此,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gap}}(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地震局关于1994年地震趋势和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4〕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地震局关于我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确定和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6〕2号)的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尽快制定防震减灾十年目标实施方案并抓紧组织实施。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应以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大中城市的防震减灾工作为重点,积极推进。
{{gap}}(二)做好《[[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落实工作。要尽快制定或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增加对防震减灾技术系统特别是应急设备的投入,切实落实防范措施。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大中城市,应抓紧做好震害预测工作。
{{gap}}(三)加强对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管理,尽快将其纳入法制化轨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抗震设防标准确定、抗震设计和施工几个环节的工作。建议今年适当时候,由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部分城市抗震设防工作进行一次检查,以促使工作的落实。
{{gap}}(四)积极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把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作为宣传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正确把握“积极、慎重、科学、有效”的原则。可利用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的典型地震事件和唐山等地震纪念日以及科普宣传周等,适时加大宣传普及教育工作的力度。各级地震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九五”期间的努力,首先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使防震减灾知识家喻户晓。
{{gap}}(五)鉴于华北地区面临的震情形势和首都圈地区的特殊重要性,建议将首都圈地区建成我国防震减灾十年目标综合示范区。经过“九五”期间的努力,使其成为率先具备抗御6级左右地震能力,对全国具有示范意义的防震减灾样板地区。
{{gap}}(六)为了切实加强防震减灾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加大投入力度。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地震局《[[关于建立健全防震减灾计划体制及相应经费渠道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同意,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
{{gap}}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right|国家地震局 }}
{{right|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日 }}</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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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武警总部后勤部机关等迁址新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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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3321
2024-11-04T12:01:44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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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x-wiki
{{Header
|title=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武警总部后勤部机关等迁址新建的批复
|year=1996 |month=11 |day=5
|发文字号=国函〔1996〕95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批复
|theme=国防\国防建设
|theme2=国防建设
|edition=yes
|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b>{{x-larger block|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武警总部}}</b>}}
{{c|<b>{{x-larger block|后勤部机关等迁址新建的批复}}</b>}}
{{c|{{楷体|国函〔1996〕95号}}}}
武警总部:
{{gap}}关于武警总部后勤部机关及部分直属单位迁址新建{{gap}}的请示(〔1996〕武司字第8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gap}}同意武警总部后勤部机关及部分直属单位迁址新建{{gap}},所需建设资金由你们自筹解决,其他有关具体事宜请{{gap}}商北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办理。
{{right|{{gap}}国务院 中央军委 }}
{{right|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五日 }}</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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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授予和晋升赵永吉等49名同志人民警察警衔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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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3331
2024-11-04T12:01:35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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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x-wiki
{{Header
|title=国务院关于授予和晋升赵永吉等49名同志人民警察警衔的命令
|year=1996 |month=10 |day=24
|发文字号=国函〔1996〕90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命令
|theme=公安、安全、司法\其他
|theme2=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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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b>{{x-larger block|国务院关于授予和晋升赵永吉等}}</b>}}
{{c|<b>{{x-larger block|49名同志人民警察警衔的命令}}</b>}}
{{c|{{楷体|国函〔1996〕90号}}}}
公安部、司法部:
{{ga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规定{{gap}},国务院决定:
{{gap}}<b>一、授予以下1名同志副总警监警衔:</b>
{{gap}}赵永吉 吉林省公安厅厅长(省委常委)
{{gap}}<b>二、以下1名同志晋升为副总警监警衔:</b>
{{gap}}陈瑞鼎 安徽省公安厅厅长(省委常委)
{{gap}}<b>三、以下7名同志晋升为一级警监警衔:</b>
{{gap}}杨焕宁 公安部部长助理(正局级)
{{gap}}邹传纪 公安部办公厅主任(正局级)
{{gap}}是金棠 公安部直属机关党委副书记兼直属机关纪{{gap}}委书记(正局级)
{{gap}}李长群 公安部报刊图书出版社副社长兼人民公安{{gap}}报社社长(正局级)
{{gap}}邬兴华 浙江省公安厅副厅长(正厅级)
{{gap}}郑国强 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局长(正厅级)
{{gap}}郭永运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党委书记(正厅级)
{{gap}}<b>四、以下1名同志晋升为专业技术一级警监警衔:</b>
{{gap}}陈廷祥 山西省太原第一监狱高级工程师(教授级)
{{gap}}<b>五、授予以下7名同志二级警监警衔:</b>
{{gap}}李全福 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
{{gap}}俞志华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局长(正厅级)
{{gap}}郑杰民 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局长(正厅级)
{{gap}}陆炳华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厅长
{{gap}}陈 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调研室副厅级侦{{gap}}察员
{{gap}}宋占富 天津港公安局党委书记(副厅级)
{{gap}}高俊久 吉林省长春市司法局局长兼监狱管理局局{{gap}}长(副厅级)
{{gap}}<b>六、以下22名同志晋升为二级警监警衔:</b>
{{gap}}谢模乾 公安部纪委副书记(正局级)
{{gap}}李庆轩 公安部十四局局长
{{gap}}武和平 公安部报刊图书出版社社长(正局级)
{{gap}}许甘露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局长
{{gap}}周 山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党委书记(正局级)
{{gap}}李顺桃 公安部经济保卫局副局长
{{gap}}彭合轩 公安部预审局副局长
{{gap}}吕 杨 公安部计划财务司副司长
{{gap}}姚列文 公安部计划财务司副司长
{{gap}}阎世颖 公安部政治部宣传局副局长
{{gap}}陈耀才 公安部离退休干部局副局长
{{gap}}李华蓉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党委副书记(副局级)
{{gap}}顾海林 中国人民警官大学副校长(副局级)
{{gap}}闫俊杰 中国人民警官大学副校长(副局级)
{{gap}}孙晓阳 公安部人民公安报社副社长(副局级)
{{gap}}艾 群 公安部人民公安报社副总编辑(副局级)
{{gap}}李国志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副院长(副厅级{{gap}})
{{gap}}李成海 黑龙江省公安厅政治部主任(副厅级)
{{gap}}叶蓬贵 江苏省公安厅纪委书记(副厅级)
{{gap}}马 萍 安徽省公安厅副厅长
{{gap}}司来轩 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党组书记(副厅级)
{{gap}}刘彦学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局长(副{{gap}}局级)
{{gap}}<b>七、授予以下7名同志专业技术二级警监警衔:</b>
{{gap}}孙希友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医院主任医师
{{gap}}徐林生 上海市公安局刑侦总队科研所高级工程师{{gap}}(副教授级)
{{gap}}唐良成 上海市公安局刑侦总队科研所高级工程师{{gap}}(副教授级)
{{gap}}郑根松 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科研所高级工程师{{gap}}(副教授级)
{{gap}}龚鉴臣 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科研所高级工程师{{gap}}(副教授级)
{{gap}}王恕楷 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科研所高级工程师{{gap}}(副教授级)
{{gap}}常宝顺 新疆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主任医师
{{gap}}<b>八、以下3名同志晋升为专业技术二级警监警衔:</b>
{{gap}}刘志奎 公安部第一研究所研究员
{{gap}}曲玉珠 公安部科技信息研究所译审
{{gap}}潘冠民 北京市公安局刑侦处高级工程师(副教授级{{gap}})
{{right|国务院总理 李鹏 }}
{{right|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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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关于内地西藏班(校)扩大规模有关问题请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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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3381
2024-11-04T12:01:02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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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x-wiki
{{Header
|title=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关于内地西藏班(校)扩大规模有关问题请示的通知
|year=1996 |month=7 |day=17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6〕32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的通知
|theme=科技、教育\教育
|theme2=教育
|edition=yes
|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b>{{x-larger block|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b>}}
{{c|<b>{{x-larger block|关于}}{{x-larger block|内地西藏班(校)扩大规模}}</b>}}
{{c|<b>{{x-larger block|有关问题请示的通知}}</b>}}
{{c|{{楷体|国办发〔1996〕32号}}}}
北京、天津、上海、河北、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南、湖北、广东、四川、西藏、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gap}}国家教委《[[关于内地西藏班(校)扩大规模有关问题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把继续办好内地西藏班(校)作为一项政治任务,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大力支持,以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right|国务院办公厅
}}
{{right|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七日 }}
{{c|<b>{{x-larger block|关于内地西藏班(校)}}</b>}}
{{c|<b>{{x-larger block|扩大规模有关问题的请示}}</b>}}
国务院:
{{gap}}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西藏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中发〔1994〕8号)关于“继续办好内地西藏中学和西藏班,长期坚持,不断完善,适当扩大规模”的精神,内地西藏初中班(校)从现有招生规模基础上,逐步扩大,1998年达到2000人的规模。经商国家计委同意并与有关省市协商,确定在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南、湖北、广东、四川、陕西、重庆等16个省(市)扩大内地西藏初中班(校)规模(其中1995年广东省、福建省共落实了165名扩招任务)。为把扩大招生规模的任务落到实处,现提出如下意见:
{{gap}}<b>一、逐年扩招,分步实施</b>
{{gap}}(一)扩大内地西藏初中班(校)招生规模,以1995年实招人数1445名为基数,从1996年开始逐年扩招,分3年落实,至1998年达到2000名的招生规模(见附表)。其中可适当招收部分进藏干部职工子女入学,具体比例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gap}}(二)内地西藏初中班(校)学生毕业后,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人才的需求意见,仍要继续分流到各有关省(市)和部委所属的普通中专、中师和高中学校学习。各有关省(市)和部委要继续承办内地西藏班(校)的任务,做好安排。
{{gap}}<b>二、保证必要的办学投资和办学条件</b>
{{gap}}(一)扩大内地西藏初中班(校)所需的正常经费、基建投资、开办费等,依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援藏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3〕71号)所确定的经费开支渠道原则解决。
{{gap}}(二)国家将对承担内地西藏初中班(校)扩招任务的{{gap}}省(市)给予适当基建补助经费,支持地方人民政府扩招任务的实施。
{{gap}}(三)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办发〔1993〕71号文件的规定,负责提供学生的各项学习和生活费用并及时拨给办班学校。不足部分可由承担任务的省(市)人民政府予以补贴。补贴经费要在省(市)财政预算中单独列支,专款专用。
{{gap}}(四)扩大内地西藏初中班(校)招生规模,涉及多方面,并且任务重,时间紧,各有关省(市)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对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投入、干部教师配备等给予优先考虑,保证按期完成扩招任务,办好内地西藏初中班(校)。
{{gap}}<b>三、加强领导,明确职责</b>
{{gap}}内地西藏中学和西藏班办学工作,政治性强,涉及面广并且难度大。承办内地西藏中学和西藏班的有关省(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中发〔1994〕8号文件关于“中央关心西藏,全国支援西藏”的方针和“继续办好内地西藏中学和西藏班,长期坚持,不断完善,适当扩大规模”的精神,把援藏办学工作作为长期的政治任务,毫不动摇地长期坚持下去。同时要不断探索和完善办好内地西藏班(校)的经验和方法,为援藏工作做出新贡献。
{{gap}}(一)加强政府的责任。各有关省(市)人民政府应把援藏办学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专人负责,及时协调解决援藏办学中的问题,充分发挥统筹决策的作用,切实保证人、财、物的投入。
{{gap}}(二)加强援藏办学工作的领导。建立制度,理顺关系,形成指挥畅通,职责明确,步调一致,共同负责的管理机制。做到遇到难题有人管,工作落实有人抓。
{{gap}}(三)各有关省(市)教育主管部门要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内地西藏班(校)工作。
{{gap}}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有关省(市)人民政府执行。
{{gap}}附:内地西藏初中班(校)扩大招生计划表
{{right|国家教委 }}
{{right|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三日 }}
<b>附:</b>
{{c|<b>{{x-larger block|内地西藏初中班(校)扩大招生计划表}}</b>}}
单位:人
{| class="wikitable"
|-
|rowspan=2 | 省(市)
|rowspan=2 | 1995年招生人数
|rowspan=2 | 扩招
|colspan=3 | 分年度招生任务
|-
|| 1996年
|| 1997年
|| 1998年
|-
|| 总计
|| 1445
|| 555
|| 1600
|| 1800
|| 2000
|-
|| 江苏
|| 100
|| 100
|| 120
|| 140
|| 200
|-
|| 上海
|| 105
|| 70
|| 135
|| 175
|| 175
|-
|| 辽宁
|| 90
|| 45
|| 100
|| 135
|| 135
|-
|| 浙江
|| 45
|| 45
|| 45
|| 90
|| 90
|-
|| 陕西
|| 45
|| 45
|| 90
|| 90
|| 90
|-
|| 天津
|| 90
|| 40
|| 90
|| 110
|| 130
|-
|| 山东
|| 100
|| 40
|| 100
|| 110
|| 140
|-
|| 北京
|| 90
|| 35
|| 90
|| 100
|| 125
|-
|| 河北
|| 45
|| 30
|| 45
|| 45
|| 75
|-
|| 湖南
|| 80
|| 30
|| 100
|| 100
|| 110
|-
|| 广东
|| 120(扩招)
|| 30
|| 120
|| 135
|| 150
|-
|| 四川
|| 45
|| 10
|| 45
|| 45
|| 55
|-
|| 重庆
|| 90
|| 10
|| 100
|| 100
|| 100
|-
|| 湖北
|| 80
|| 10
|| 90
|| 90
|| 90
|-
|| 河南
|| 80
|| 10
|| 90
|| 90
|| 90
|-
|| 福建
|| 45(扩招)
|| 5
|| 45
|| 50
|| 50
|-
|| 江西
|| 70(实招45)
|| 0
|| 70
|| 70
|| 70
|-
|| 山西
|| 80
|| 0
|| 80
|| 80
|| 80
|-
|| 安徽
|| 45
|| 0
|| 45
|| 45
|| 45
|}</onlyinclude>
{{PD-PRC-exem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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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调整粮食销售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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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T12:00:49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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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关于调整粮食销售价格的通知
|year=1996 |month=5 |day=9
|发文字号=国发〔1996〕17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通知
|theme=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theme2=物价
|edition=yes
|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gap}}<b>{{x-larger block|国务院关于调整}}</b>}}
{{c|{{gap}}<b>{{x-larger block|粮食销售价格的通知}}</b>}}
{{c|{{gap}}{{楷体|{{c|{{楷体|国发〔1996〕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为了进一步理顺粮食购销价格关系,促进粮食流通体制深化改革,国务院决定,在今年新粮上市提高粮食定购价格后,适当调整粮食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gap}}<b>一、调整粮食销售价格的指导思想。</b>粮食是人民生活基本必需品,调整粮食销售价格,务必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确保顺利出台。这次调整粮食销售价格的指导思想是:进一步贯彻粮食省长负责制,在确保实现今年物价总水平控制目标和基本不牵动市场粮食价格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消费者的承受能力,兼顾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按照打紧费用、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安排粮食销售价格。
{{gap}}<b>二、改进对政策性经营粮食销售价格的管理。</b>属于政策性经营的城镇居民基本口粮、水库移民和农村贫困缺粮地区人口口粮等粮食销售价格,实行中央指导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级政府定价。中央负责制定粮食销售价格的基本政策以及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具体价格管理办法和价格水平由省级政府根据中央的政策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政策性经营的粮食销售价格,以定购粮价格为核算基础,具体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由国家计委商有关部门另行下达。如根据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核定的政策性经营粮食销售价格水平过高,一次性提价幅度过大,可能牵动市场粮价和影响当地物价总水平控制目标实现的,要分步实施,不能一步到位。省级政府调整粮食销售价格方案在出台前要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备案。
{{gap}}<b>三、加强对议购议销粮食和集贸市场粮食销售价格的管理。</b>国有粮食部门经营的议购议销粮食,可实行政府指导价或采取控制进销差率、利润率等办法进行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集贸市场交易粮食的销售价格原则上继续放开,随行就市。这次在对政策性经营粮食的销售价格进行调整时,各地可采取及时组织抛售、发布指导价、实行最高限价等措施,防止不法粮商趁机哄抬粮价,以平抑市场价格。
{{gap}}<b>四、加强对粮食销售的管理,保证市场供应。</b>各地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改进和完善居民基本口粮供应办法,切实保证国家定购粮主要用于当地城镇居民、大中专院校学生、军队和农村需救助人口的基本口粮供应,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使低收入居民真正享受到定购粮供应。省内定购粮数量不够的,可以从当地和外地产区市场购买或组织进口解决,购销价差由地方政府负担,也可以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支付。各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货源;国有粮食企业要做到主要粮食品种有价有货,质价相符,特别是调整粮食销售价格出台前后,要掌握足够的粮源,确保居民基本口粮的供应,不能断档脱销。要继续完善粮食储备和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在粮食市场和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及时进行粮食吞吐调节,保持市场粮食价格的基本稳定。
{{gap}}<b>五、严格控制粮食提价的连锁反应。</b>这次居民口粮销售价格提高后,以定购粮为原料的馒头、切面等粮食制品,其销售价格中只能计入新增原料成本及相应增加的税金,严格控制涨价幅度;基本以议价粮为原料的粮食制品、副食品以及餐饮业食品的价格要保持稳定,严禁趁机抬价、搭车涨价;民用燃料等其他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价格也要保持稳定;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已经按市场价格购进原料粮的,不得趁定购粮调价之机提高饲料价格;任何行业、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粮食调价为由擅自提高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
{{gap}}<b>六、对低收入居民实行定向补贴。</b>粮食销售价格调整后,要对城镇优抚救济对象、大中专院校学生及其他生活确有困难的城镇低收入居民定向给予适当补贴,以保障这部分人的实际生活水平不因粮价调整而下降。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要从严掌握,根据本地财力状况和粮价调整幅度,合理确定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严禁搭车增发津贴或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省级政府自行确定。
{{gap}}<b>七、调整粮食销售价格的出台时间。</b>调整粮食销售价格,全国统一从今年6月1日起执行(5月31日传达到城镇居民),任何地方不得提前出台。部分地区因新粮上市较晚,需要推迟出台时间的,由省级政府自行确定。
{{gap}}<b>八、加强对粮食销售价格调整工作的领导。</b>调整粮食销售价格,直接涉及到广大城镇居民的生活和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生活的大局,省级政府要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切实加强领导,物价、粮食、财政、工商、民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精心设计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要充分发挥国有粮食部门的主渠道作用,认真执行国家的粮食价格政策。在调整粮食销售价格出台前后,对市场上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各地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工作准备,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地要参照国家计委、内贸部《[[关于调整粮食购销价格的宣传提纲]]》,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做好对群众的宣传解释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以确保调整粮食销售价格的顺利出台。
{{right|{{gap}}国务院 }}
{{right|{{gap}}一九九六年五月九日 }}</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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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授予和晋升李纪周等84名同志人民警察警衔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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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关于授予和晋升李纪周等84名同志人民警察警衔的命令
|year=1996 |month=3 |day=20
|发文字号=国函〔1996〕20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命令
|theme=公安、安全、司法\其他
|theme2=其他
|edition=yes
|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b>{{x-larger block|国务院关于授予和晋升李纪周}}</b>}}
{{c|<b>{{x-larger block|等84名同志人民警察警衔的命令}}</b>}}
{{c|{{楷体|国函〔1996〕20号}}}}
公安部、司法部:
{{ga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
{{gap}}<b>一、以下3名同志晋升为副总警监警衔:</b>
{{gap}}李纪周 公安部副部长
{{gap}}罗 锋 公安部纪委书记(副部级)
{{gap}}祝春林 公安部政治部主任(副部级)
{{gap}}<b>二、授予以下2名同志一级警监警衔:</b>
{{gap}}郝洪涛 甘肃省公安厅厅长
{{gap}}乔西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局长(正厅级)
{{gap}}<b>三、以下18名同志晋升为一级警监警衔:</b>
{{gap}}胡安福 公安部经济保卫局局长
{{gap}}刘焕林 公安部预审局局长
{{gap}}蒋秉洁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局长
{{gap}}赵大斌 公安部计划财务司司长
{{gap}}隋庆祥 公安部机关服务局局长
{{gap}}吴晓鸣 公安部报刊图书出版社社长(正局级)
{{gap}}傅 森 公安部第一研究所所长(正局级)
{{gap}}俞定海 河北省公安厅厅长
{{gap}}李庆玉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厅长
{{gap}}常绪武 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局长(正厅级)
{{gap}}陈 旭 福建省公安厅副厅长(正厅级)
{{gap}}宋其臣 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局长(正厅级)
{{gap}}姜延虎 贵州省公安厅厅长
{{gap}}庞明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党组书记(正厅级)
{{gap}}张文华 新疆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党委书记(正厅级)
{{gap}}买买提·肉孜 新疆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院长(正厅级)
{{gap}}刘正新 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政委(正厅级)
{{gap}}张学敬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副局长(正厅级)
{{gap}}<b>四、授予以下7名同志二级警监警衔:</b>
{{gap}}郝万笑 辽宁省公安厅纪委书记(副厅级)
{{gap}}路景林 海南省公安厅政治部主任(副厅级)
{{gap}}王和平 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局长(副厅级)
{{gap}}蔚振忠 甘肃省公安厅副厅长
{{gap}}王建安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局长(副厅级)
{{gap}}孙奉仁 河南省监狱管理局政委(副厅级)
{{gap}}沈既滋 湖北省武汉市司法局劳教处政委(副厅级)
{{gap}}<b>五、以下50名同志晋升为二级警监警衔:</b>
{{gap}}林 强 公安部政治保卫局副局长
{{gap}}韩玉生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副局长
{{gap}}权 军 公安部纪检监察局副局长
{{gap}}王彦吉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副院长(副局级)
{{gap}}严 明 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党委副书记(副局级)
{{gap}}师国安 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
{{gap}}周福海 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政委(副厅级)
{{gap}}高恭赞 天津市公安局副局长
{{gap}}关治瀛 河北省邯郸市公安局局长(副厅级)
{{gap}}巩玉生 山西省公安厅副厅长
{{gap}}王维祯 山西省公安厅指挥部主任(副厅级)
{{gap}}王权法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局长(副厅级)
{{gap}}鲁鸿明 辽宁省公安厅副厅长
{{gap}}李吉顺 吉林省公安厅副厅长
{{gap}}刘云普 黑龙江省公安干校校长(副厅级)
{{gap}}胡辉宏 上海市公安局副局长
{{gap}}顾永和 上海市公安局副局长
{{gap}}王则君 上海市公安局纪委书记(副厅级)
{{gap}}吴劲松 安徽省公安厅纪委书记(副厅级)
{{gap}}毛玉良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党委书记(副厅级)
{{gap}}甘炳朗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党委书记(副厅级)
{{gap}}陈吉光 山东省公安厅副厅长
{{gap}}孙克谦 山东省公安厅副厅长
{{gap}}朱庆雨 山东省公安厅副厅级侦察员
{{gap}}刘纲宇 湖南省公安厅纪委书记(副厅级)
{{gap}}李光洪 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局长(副厅级)
{{gap}}杜斌国 海南省公安厅副厅长
{{gap}}许国源 海南省公安厅副厅长
{{gap}}吕 卓 四川省公安厅厅长
{{gap}}种道铨 云南省公安厅副厅长
{{gap}}郭 军 云南省公安厅政治部主任(副厅级)
{{gap}}李 玎 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局长(副厅级)
{{gap}}王槐生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gap}}刘德才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gap}}王克金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gap}}郑卜学 陕西省公安厅副厅长
{{gap}}刘 平 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局长(副厅级)
{{gap}}杨 征 新疆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副院长(副厅级)
{{gap}}杜中兴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副局长
{{gap}}彭于龙 司法部政治部警务部部长(副局级)
{{gap}}刘运令 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党委副书记(副局级)
{{gap}}周贤臣 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副院长(副局级)
{{gap}}郭延祥 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局长(副厅级)
{{gap}}倪修明 安徽省监狱管理局政委(副厅级)
{{gap}}曾名伊 江西省监狱管理局局长(副厅级)
{{gap}}周仕良 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局长(副厅级)
{{gap}}裴庆裕 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局长(副厅级)
{{gap}}牟禄君 西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局长(副厅级)
{{gap}}刘廷启 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局长(副厅级)
{{gap}}林国良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副局长(副厅级)
{{gap}}<b>六、授予以下1名同志专业技术二级警监警衔:</b>
{{gap}}夏宗素 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教授
{{gap}}<b>七、以下3名同志晋升为专业技术二级警监警衔:</b>
{{gap}}梁文基 公安部沈阳消防科研所研究员
{{gap}}周秉翠 山西省第二人民警察学校高级讲师
{{gap}}肖树林 吉林省监狱工作研究所研究员
{{right|国务院总理 李鹏 }}
{{right|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日 }}</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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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黄金经济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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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黄金经济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
|year=1996 |month=2 |day=9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6〕16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的复函
|theme=财政、金融、审计\其他
|theme2=其他
|edition=yes
|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b>{{x-larger block|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黄金}}</b>}}
{{c|<b>{{x-larger block|经济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b>}}
{{c|{{楷体|国办函〔1996〕16号}}}}
国家经贸委、冶金部:
{{gap}}国家经贸委《[[关于解决当前黄金生产问题的意见]]》和冶金部《[[关于“九五”期间黄金经济政策的请示]]》收悉。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并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就黄金经济政策的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gap}}<b>一、关于黄金地质勘探资金问题</b>
{{gap}}为促进我国黄金工业持续稳定的发展,黄金地质勘探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在国内黄金收购价格与国际价格并轨前,国家每年仍继续拨付XXX元用于黄金地质勘探。其中,中国人民银行从黄金收售价差款中支付XXX元,财政部定额补贴XXX元。黄金地质勘探资金实行有偿使用,要按照《[[黄金地质勘探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gap}}<b>二、关于理顺黄金工业投资渠道问题</b>
{{gap}}(一)从1996年起,新开工项目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续建项目,过去由哪家银行贷款,今后仍由其安排贷款。
{{gap}}(二)“九五”期间,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每年仍按10亿元安排,所需资金由有关专业银行筹措解决,如确有困难,请中国人民银行积极给予支持。黄金生产企业要按照两个根本性转变的要求,变粗放式经营为集约化经营,并多用自有资金投入基建和技改项目,以降低资产负债率,增强发展后劲。
{{gap}}(三)对黄金建设项目实行“黄金贷款”(即“借金还金”)政策。请中国人民银行加快“借金还金”方案的研究,抓紧进行“借金还金”的试点。
{{gap}}<b>三、关于黄金行业管理经费问题</b>
{{gap}}中国人民银行每年从黄金收售价差款中支付XXX元,用于黄金行业的管理经费。冶金部要督促地方黄金管理部门,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进行改革,管理经费应专项用于加强行业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gap}}<b>四、关于黄金产品增值税和黄金产地加工问题</b>
{{gap}}在国内黄金收购价格与国际市场黄金价格并轨前,继续免征黄金生产环节的增值税,配售环节的增值税即征即退。鉴于国家对黄金产品实行统收统配政策,因此,不能返回部分黄金由产地加工。
{{gap}}另外,白银的经济政策继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白银经济政策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994〕69号)的有关规定,同时参照黄金税收的有关政策执行。
{{right|{{gap}} 国务院办公厅 }}
{{right|一九九六年二月九日 }}
(本文有删减)</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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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广东与香港、澳门合建自动气象站网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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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广东与香港、澳门合建自动气象站网有关问题的复函
|year=1996 |month=2 |day=6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6〕14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的复函
|theme=港澳台侨工作\港澳工作
|theme2=港澳工作
|edition=yes
|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b>{{x-larger block|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广东与香港、澳门合建}}</b>}}
{{c|<b>{{x-larger block|自动气象站网有关问题的复函}}</b>}}
{{c|{{楷体|国办函〔1996〕14号}}}}
中国气象局:
{{gap}}你局《[[关于广东与香港澳门合建自动气象站网的请{{gap}}示]]》收悉。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并报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事项答复如下:
{{gap}}一、同意广东省气象局与香港天文台合建3个自动气象站;与澳门地球物理气象台合建2个自动气象站。
{{gap}}二、气象站网组建中的有关具体事宜,请中国气象局按照《[[国务院批转外交部和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关于内地同香港、澳门之间官方往来问题请示的通知]]》(国发〔1986〕97号)和有关规定精神,与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协商办理。气象站建设的具体实施方案,按基建程序报批。
{{gap}}三、合建的气象专用网,应按有关通信出入境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报国家安全部门和通信主管部门备案。
{{gap}}四、自动气象站的建设要尽量避开军事设施和军事设施保护区域。勘察定点和制定建设规划、管理规定要征求军队主管部门的意见。上岛勘察设计和施工作业及建成后的管理,应由内地人员承担,港澳人员必须上岛时,应征得广州军区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right|{{gap}}国务院办公厅 }}
{{right|{{gap}}一九九六年二月六日 }}
{{gap}}(本文有删减)</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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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地震局关于我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确定和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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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title=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地震局关于我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确定和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
|year=1996 |month=2 |day=5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6〕2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地震局的通知
|theme=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theme2=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edition=yes
|notes={{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b>{{x-larger block|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地震局}}</b>}}
{{c|<b>{{x-larger block|关于我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确定和}}</b>}}
{{c|<b>{{x-larger block|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b>}}
{{c|{{楷体|国办发〔199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国家地震局《[[关于我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确定和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gap}}国家地震局在综合考虑震情趋势、震害损失预测结果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三方面因素的基础上,确定了我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作为今后一段时期(10年或更长一段时间)相对稳定的防震减灾重点地区和率先实现我国防震减灾十年目标的战略区,同时提出了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切实负起责任,抓好各项工作和措施的落实,扎扎实实地推进防震减灾工作。
{{gap}}防震减灾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而艰巨的任务,关系到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关系到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各级地震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协助人民政府搞好防震减灾各个环节的工作,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常备不懈地抓好地震监测、预报、预防。各地、各部门要继续对地震部门的工作给予支持,以不断提高我国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的能力。
{{gap}}各地、各部门,特别是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所在地,要尽早组织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在宣传教育活动中,要注意方式方法,坚持积极、慎重、适度、科学的原则,防止产生负面影响,保持社会稳定。
{{right|{{gap}}国务院办公厅 }}
{{right|{{gap}}一九九六年二月五日 }}
{{gap}}(本文有删减)
{{right|{{gap}}{{gap}}
}}
{{c|<b>{{gap}}{{x-larger block|关于我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确定}}
{{x-larger block|和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报告}}</b>}}
国务院:
{{gap}}自8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的地震活动进入了一个新的活跃期,中强以上地震频繁发生。虽然目前还没有发生象上一个地震活跃期中,唐山地震等那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大地震,但其潜在的危险和威胁却客观存在着。近年来,专家们对全球地震活动背景及我国地震前兆和强震活动环境的分析与研究结果表明,“九五”期间及其后一段时间,我国地震活动将进一步增强,存在7级以上大震连发的可能。面对严重的地震威胁,必须认真落实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提出的“加强灾害性天气、气候和地震监测预报,减少自然灾害损失”的减灾任务,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现将我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确定和1996年度全国地震趋势会商会结果及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报告如下:
{{gap}}<b>一、关于我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确定</b>
{{gap}}自70年代以来,我局每年都进行年度地震趋势会商,运用各种手段判定当年或稍长时间内的地震危险地区,同时作为重点监视防御区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通报。然而实践表明,地震重点危险区和地震重点防御目标之间有着显著差别。因此在确定防震减灾的重点地区时,必须兼顾震情和灾情,统一研究地震危险性和地震灾害损失。此外,根据年度震情动态确定的危险区常不可避免地带有年度变动的特点,给各级人民政府部署地震综合防御工作带来一定困难。鉴此,我局综合考虑震情、灾情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三方面的因素,根据突出重点、相对稳定的原则,在总结以往多年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经认真研究、论证,确定了我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作为今后一段时期(10年或更长一段时间)相对稳定的防震减灾重点地区和率先实现我国防震减灾十年目标的战略区。
{{gap}}<b>二、关于1996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判定</b>
{{gap}}年度地震趋势会商会是只根据震情因素,确定当年发震可能性较大的“地震重点危险区”。因此,年度的“地震重点危险区”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不一定有完全的对应关系。1996年1月8日至12日召开的“1996年度全国地震趋势会商会”,就当前我国震情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研究。1995年我国共发生5级以上地震48次,大大高于年均19次的水平。继1994年9月16日闽粤交界近海发生7.3级强震后仅10个月,1995年7月12日云南孟连中缅边界又发生了7.3级强震,显示了地震活动进一步增强的趋势。值得注意的是,当前我国地震活动的活跃状态,是在全球7级大震活动增强的背景上出现的。1995年全球共发生7级以上地震33次,为本世纪以来年均18次的1.8倍,而且也是18年来强震活动的高峰年。全球大震主要集中在与我国地震活动相关性很强的太平洋西北地震带上,因此将对我国未来地震活动产生重要影响。
{{gap}}通过对近期地震活动和前兆观测资料的深入分析,会议确定了发生破坏性地震可能性较大的重点危险地区。
{{gap}}<b>三、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国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b>
{{gap}}针对上述地震形势,按照突出重点、分步推进的原则,我局建议“九五”期间我国防震减灾工作的目标是:
{{gap}}<b>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靠科技进步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首先使我国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大中城市基本具备抗御6级左右地震的能力,以此带动全国大中城市和人口稠密、经济发达地区地震综合防御能力的提高,为在下世纪初全面实现防震减灾十年目标打下扎实的基础。</b>
{{gap}}为此,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应切实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gap}}(一)进一步健全与完善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防震减灾中的职能作用。在重点监视防御区要加强震情跟踪,抓好短临预报;加强地震监测系统和地震应急及决策指挥系统的建设。
{{gap}}(二)为使防震减灾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同步,防震减灾各个环节的工作和措施,要在中央和地方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中得到充分的体现。
{{gap}}(三)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立法工作,努力推进减轻地震灾害法的出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是重点监视防御区所在地人民政府,也要抓紧地方的防震减灾立法工作。同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现有的法规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
{{gap}}(四)进一步加强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在此基础上,加强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重大工程和重点监视防御区大中城市的抗震设防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从抗震设防标准、抗震设计和施工质量三个环节上把好关,切实提高我国重要工程和大中城市的抗震能力。
{{gap}}(五)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完成或完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机构及预警通讯系统,做好必要的应急准备。有条件的地区,特别是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要进行地震应急演练。有关的大中城市应完成震害预测工作,并制定、实施相应的预防措施。
{{gap}}(六)要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和自觉性。在重点监视防御区,要使防震减灾知识家喻户晓。要特别注意加强大中小学的防震减灾知识教育。我局将尽快向各地、各部门提供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大纲和科普材料。
{{gap}}鉴于目前的预测科学水平有限,未划入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区也不完全排除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因此,这些地区也应按照上述精神认真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gap}}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right|{{gap}}国家地震局 }}
{{right|{{gap}}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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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务院证券委员会1995年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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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务院证券委员会1995年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year=1995 |month=7 |day=20
|发文字号=国发〔1995〕22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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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c|<b>{{x-larger block|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务院证券委员会}}</b>}}
{{c|<b>{{x-larger block|1995年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b>}}
{{c|{{楷体|国发〔1995〕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1995年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日
{{c|<b>{{x-larger block|1995年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b>}}
{{c|{{楷体|(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六月九日)}}}}
{{gap}}目前,我国证券、期货市场仍处于试点阶段,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市场监管工作方针是:证券、期货监管工作必须紧密围绕抑制通货膨胀,配合企业制度改革,坚持先试点后推广、宁肯慢务求好的原则,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市场行为,抑制过度投机,在稳定中求发展。根据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精神,现对1995年证券、期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gap}}<b>一、控制发行上市节奏,规范发行市场</b>
{{gap}}1994年确定的55亿元股票发行规模,近期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一次下达,可跨年度使用。中国证监会将根据企业准备情况和市场状况严格控制发行进度,分期分批安排发行与上市。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支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在选择上市企业时,对符合上市条件的试点企业应予以优先考虑。为保证政策的统一性,从1995年起,所有新股发行与上市必须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发行审核条件和审批程序。为提高股票发行复审质量,增加工作透明度,中国证监会要调整、充实发行审核委员会,吸收有关部门专家参加,但不得吸纳有利益冲突的市场参与者。
{{gap}}为保证上市公司的质量,企业发行股票前要由主承销商对其进行必要的辅导;企业上市后,主承销商仍有责任帮助、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发现违规行为应促其及时纠正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辅导工作要做到不增加企业负担,不另请中介机构,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
{{gap}}1990年前已公开发行股票并经国家体改委重新确认但尚未上市的90家企业,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只能根据市场情况逐步解决。鉴于这些企业不新发行股票,从1995年到1996年上半年,在不超过中国证监会与国家体改委商定的第一批20户企业范围内,可视市场情况相机安排上市。对这类企业未安排上市的股票和定向募集公司的股权证,严禁搞任何形式的柜台交易。
{{gap}}为改善股市资金结构,抑制过度投机,中国人民银行要会同中国证监会抓紧修订发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积极、稳妥地组织证券投资基金试点,逐步培育长期、稳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促进股市健康发展。
{{gap}}<b>二、以规范化为核心,进一步加大市场监管力度</b>
{{gap}}证券、期货市场是全国性的市场,风险大,变化快,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要逐步理顺国务院证券委、中国证监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的关系,在国家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下,充分发挥地方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督管理作用。要授予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必要的监管权限,上下配合,共同抓好市场监管工作。
{{gap}}(一)理顺证券、期货交易所管理体制,规范证券、期货交易所行为。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的正副理事长和正副总经理人选,由中国证监会提名,商所在地人民政府后推荐给交易所会员大会或理事会任免;上述人员任职期间如不能按规定行使职权,或者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有权提出罢免意见,商所在地人民政府后由交易所会员大会或理事会罢免。要加快证券、期货交易所的规范化建设,发挥其自律监管作用。交易所一切重大决策必须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方能执行。对在交易场所内发生的重大违规行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的,有关证券、期货交易所或证券交易中心的主要负责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gap}}(二)整顿证券交易中心,规范证券公司业务活动。中国人民银行要会同中国证监会对现有的证券交易中心及其变相的柜台交易进行清理整顿,制定统一的设立标准、业务规范和管理办法,不符合要求的要予以撤销。对保留的证券交易中心,比照证券交易所管理体制由中国证监会进行监督管理。
{{gap}}从严管理证券公司业务活动。按照证券业与银行业、信托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由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从事承销或自营业务的资格进行审核、确认。证券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归口管理,业务活动接受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
{{gap}}(三)建立和完善证券、期货业协会,充分发挥其行业自律监管的作用。要尽快建立期货业协会,并做好证券业协会的换届工作,使其真正成为自律性组织。证券、期货业协会由国务院证券委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gap}}(四)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各级证券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督促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国证监会要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制定上市公司示范章程,规范上市公司行为,对违犯法律和法规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上市公司董事会要指派专门人员,作为本公司的代表负责办理公司与证券市场管理部门、投资者及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往来方面的日常事务,协助公司董事会履行上市公司章程。
{{gap}}<b>三、巩固清理整顿成果,进一步规范期货市场</b>
{{gap}}1995年期货市场监管工作的重点是巩固清理整顿成果,加强立法,规范运作。首先,要抓好期货交易所的规范化管理,各交易所要严格执行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的章程和交易规则,不得擅自修改;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各期货交易所不得自行推出上市品种;各期货交易所要创造条件,尽快完成从现有体制向会员制的过渡,在此基础上,比照证券交易所的管理模式确立新的管理体制。
{{gap}}其次,要进一步整顿期货经纪公司分支机构,清理非经纪公司会员的期货代理业务,并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许可证的机构和单位一律不得从事期货经纪业务。对借中远期合同之名从事期货交易的批发市场,中国证监会要会同国内贸易部进行清理,禁止其从事期货交{{gap}}易。
{{gap}}第三,要严格控制境外期货交易,坚决取缔非法境外期货交易。对少数确需在国际市场上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全国性公司,经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严格审核后发给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同时,要加强对金融衍生产品的上市管理,未经国务院证券委批准,一律不得进行试点。
{{gap}}<b>四、继续进行B股试点,做好境外上市工作</b>
{{gap}}企业发行B股由国务院证券委审批。国务院证券委第四次会议确定的10亿美元B股发行规模不变,并将根据国际市场情况陆续推出。同时,准备选择少数有条件的B股企业,到境外进行第二上市试点。1995年后,国家不再单独给上海、深圳下达B股发行规模,两地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优先考虑安排。
{{gap}}国务院确定的境外上市预选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达到上市要求;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要视国际市场情况,成熟一家,推出一家。在巩固香港、美国上市地位的基础上,选择适当时机,开辟新的境外市场,扩大筹资渠道。1995年可选择少数企业到东京、新加坡、澳大利亚市场进行试点。
{{gap}}为了确保境外上市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维护对外开放形象,境内企业无论采取什么形式到境外上市,都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违反上述规定的,要追究越权审批部门和擅自到境外上市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未经审批、擅自到境外上市的企业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报国务院,同时抄送国务院证券委。
{{gap}}<b>五、加强法制建设,完善管理办法</b>
{{gap}}国务院证券委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证券、期货有关法规的起草、制定工作,真正做到依法监管。同时,中国证监会和各级证券、期货监管部门,都要组织力量对部分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和证券、期货交易所以及其它中介服务机构的经营状况等进行深入调查研究,通过典型解剖,了解其运作情况以及执行各项法规的情况,找出现行规章制度中的不足,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以修订完善。
{{gap}}<b>六、加强各级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内部管理和廉政建设</b>
{{gap}}中国证监会要结合落实“三定”方案,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改进工作作风,实现办公制度化、程序化、科学化。加强中国证监会内部廉政建设,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依法办事,执法从严,铁面无私,不讲情面。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要加强对各级证券、期货监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加强对从业人员执行法规情况的督促检查,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扎扎实实地做好证券、期货市场监管工作。</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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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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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务院批转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意见的通知
|year=1994 |month=12 |day=16
|发文字号=国发〔1994〕64号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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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楷体|国发〔1994〕64号}}}}
{{gap}}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gap}}为发挥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进口环节税)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保证中央财政收入,必须严格控制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加快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强化税收征管。国务院同意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gap}}任何部门、地方、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各地区、各部门申请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请示、报告,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和审批。对贫困地区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的困难,原则上应采取各级财政补贴的办法和生产自救来解决。取消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后,对确有困难、需国家支持的项目,可通过各级财政和其他渠道解决。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国家大局出发,自觉维护税法的严肃性,严格照章征税、纳税。
{{gap}} 国务院
{{gap}}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gap}}(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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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x-larger block|{{gap}}关于第二步清理关税和}}</b>}}
{{c|<b>{{x-larger block|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的意见}}</b>}}
国务院:
{{gap}}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是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也是中央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目前我国关税的名义税率高于发展中国家平均税率水平,但实际征税税率水平却很低,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是减免税规定过多,这不利于我国经济体制与国际惯例接轨,不利于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等竞争机制,不利于国民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国家对各类投资项目进行有效、合理的评估。为此,必须遵循统一、规范、公平、公开的原则,加快对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的清理。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清理政策性减免税规定的指示精神,结合当前国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继1993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第一步清理政策性减免税文件的措施之后,我们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了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的意见。现报告如下:
{{gap}}<b>一、废止的政策性减免税规定</b>
{{gap}}(一)关于利用国外贷款进口货物的免税规定。
{{gap}}目前,我国对于利用国外贷款(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口的机器设备、特种车辆、项目建设所需材料免征关税和增值税。对利用国外商业贷款也有减免税规定。建议自1995年1月1日起,对这些减免税规定全部予以废止(包括利用中国银行外汇贷款的减免税规定)。
{{gap}}为有利于平稳过渡,建议在取消上述优惠政策的同时,采取过渡措施,即对废止日期前已经签定订货合同的在建项目和虽未签定订货合同但已对外签定贷款协议不可更改的项目,并且于1995年12月31日前进口的货物,仍准予按原政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gap}}(二)关于办公用品的税收优惠规定。
{{gap}}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通过引进技术或合作生产方式,已能生产大部分办公用品并可基本满足国内需要。建议自1995年1月1日起,无论任何地区、企业、单位进口办公用品,一律照章征税,不再给予免税优惠。
{{gap}}(三)关于进口广播电视宣传专用设备和器材的免税规定。
{{gap}}去年底已取消进口对外宣传设备和材料的免税规定,建议自1995年1月1日起,废止对广播电视宣传专用设备器材及为组装广播电视宣传专业设备、器材而进口零部件的免税规定。国家投资的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业务楼、中国国际广播中心、广播影视部北京发射台3项重点工程在1995年12月31日前进口设备、器材仍按原规定执行。
{{gap}}(四)关于运用税收优惠推动技术引进结构优化的暂行规定。
{{gap}}1991年制定的《[[关于运用税收优惠推动技术引进结构优化的暂行规定]]》,以进口软、硬件的比例作为减免税的依据,不符合国际惯例,又难以操作,建议自1995年1月1日起取消这一规定。今后这类项目进口的设备,如属于技术改造项目,可按现行有关政策办理。
{{gap}}(五)关于国内电视台进口电视节目录像制品的减免税规定。
{{gap}}1991年7月制定的《[[关于国内电视台进口电视节目录像制品征免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应税的电视节目录像制品准予减免税。鉴于目前国内电视剧及其他电视节目的制作和生产发展很快,广告收入不断增加,建议自1995年1月1日起取消此项减免税规定。
{{gap}}<b>二、调整的减免税规定</b>
{{gap}}(一)关于边境和易货贸易进口税收优惠规定。
{{gap}}现行边境贸易、易货贸易的减免税政策在1995年12月31日到期即予废止。鉴于当前国内市场上胶合板、石棉和联合收割机等商品库存积压,国内生产企业经营困难,建议自1995年1月1日起停止对通过边贸、易货、捐赠以及同邻国经济技术合作项目下进口胶合板、石棉和联合收割机的减免税,恢复按法定税率征税。
{{gap}}取消延边、集安等地易货贸易、边境贸易进口一般海产品和经济特区企业与原苏联、东欧等国家易货进口物资的减免税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按现行全国统一的边境贸易、易货贸易进口物资的税收政策执行。经济特区易货进口自用物资纳入自用物资管理范围。
{{gap}}(二)关于进口体育用品免税规定。
{{gap}}10年来,我国体育运动队的管理体制和国内生产体育用品的技术水平都已发生了较大变化,1983年制定的《[[关于中央和省、市、自治区体委所属专业队进口体育器材免税问题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应予调整。自1995年1月1日起,将享受免税的对象限定在国家体委所属的国家队范围,其中运动服装的品种限定为比赛专用服装。每年由国家体委提出申请,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核定其免税进口总额,超出总额的照章征税。对接受外商赞助的体育器材和运动服装,经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协调生产部门后,对国内不能生产的物品,核定清单,予以免税。
{{gap}}(三)关于免税店的规定。
{{gap}}我国目前设立的各类免税商店(场),除出境口岸店外,均不符合国际惯例。建议自1995年1月1日起,取消进境口岸免税商店和特区试办的外币免税商店(场)。对境内其他外币免税商店,拟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提出清理意见。在此之前,境内其他外币免税商店(场)要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gap}}<b>三、废止的特定、特案减免税规定</b>
{{gap}}(一)对那些针对个别项目、个别企事业单位、个别产品、个别专项资金的特定、特案减免税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中发〔1993〕6号)以前批准的临时减免税规定(共44项),从1995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但在1994年12月31日前已按原规定对外签定订货合同并于1995年1月31日前到海关办完减免税手续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执行政府协定贸易的进口货物,如因文件、规定停止执行而发生困难的,可由财政部适当给予照顾。
{{gap}}(二)关于桂林市用旅游留成外汇一千万美元进口物资的免税规定(国办通〔1991〕25号)、海关总署关于武汉长飞光纤光缆公司进口原材料减半征税的规定(署税〔1992〕963号)、海关总署关于天津日电电子通信工业有限公司进口局用程控交换机材料、零部件准予免税的规定(署税〔1992〕1524号),执行到1994年12月31日止。
{{gap}}<b>四、停止若干商品的减免税规定</b>
{{gap}}对国内已经引进技术并大量生产,能够满足国内需要的,或国家已大量投资,需要适当保护其正常发展的,以及进口税率已基本合理的商品,一律取消减免税,恢复按法定税率征税,列出目录分期实施。这次先列出20种商品(不包括生产该类产品定点企业为生产所进口的散件和关键件),建议自1995年1月1日起,无论任何贸易方式、任何地区、企业、单位和个人进口,一律停止减免税。但属于国际组织(不包括民间组织)和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我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定的协议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的除外。对我各类出国(境)人员及台胞、华侨(不包括外籍华人)可免税携带进境或在国内免税购买这些物品的规定暂予保留。
{{gap}}<b>五、对特定区域减免税进口货物实行核定额度的办法</b>
{{gap}}为加强对特定区域进口货物的管理,对特定区域按规定可以减免税进口的货物,实行核定额度的管理办法,在核定的额度(其中对某些重点商品单列具体数额)内准予减免税,超过额度进口的货物按法定税率征税。此办法先在经济特区试行。1995年度经济特区自用进口物资额度,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审批。
{{gap}}随着全国经济的发展,特区市场物资供应已大大改善,对特区半税进口的市场物资,1995年度总用汇额控制在2亿美元之内。从1996年1月1日起,各经济特区半税进口市场物资的规定一律取消。
{{gap}}自1995年1月1日起,对进口货物按规定准予减免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在计算国内环节增值税时不予抵扣。
{{gap}}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是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落实十四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决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措施。明年我们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抓紧研究提出进一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的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gap}}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gap}}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gap}} 财 政 部
{{gap}}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gap}}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六日</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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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王韻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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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 帝王韻紀
| author = 李承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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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王韻紀進呈引表==
臣承休言。臣謹編修,帝王韻紀,分爲兩卷,繕寫以進者,牛襟下士,粗得曉於典墳,螢燭末光,期助明於日月。臣承休,誠惶誠恐頓首頓首。恭惟我,主上殿下,於周爲盛,于湯有光,天妹爲妃,夫豈三韓,曾見龍樓成集?實惟百代難聞,萬世奇逢,一時鍾在。伏念,臣陪先代遺弓之詔,報中天昇日之祥,因緣扈駕以西東,除拜超階於華要。自頂至踵,洽然湛露淪身,擢髮數恩,行以淸絲補袞,乃緣命薄,返得身閑,嗟無計於覩天,喜祝齡之有地。心歸佛隴,目屬虯函,萬軸明窓,趂日志疲之消息,九重丹禁,恒春不老之光陰。抑念,唯玆不腆之文,是我平生之業,宜以蟲吟之無譜,聊申鶴戀之有加。遂乃古往今來,皇傳帝受,中朝,則從盤古而至於金國,東國,則自檀君而洎我本朝,肇起根源,窮搜簡牘,較異同而撮要,仍諷詠以成章。彼相承授受之興立,如指諸掌,凡肯搆云爲之取捨,可灼於心。伏望優推聖知,無以人廢,暫借离明之炤,許垂乙夜之觀,付外施行,爲後勸誡。臣誠惶誠恐頓首頓首,謹言。
至元二十四年三月日。頭陀山居士臣李承休。
==上卷==
{{*|頭陀山居士臣李承休制進}}
自古帝王相承授受興亡之事,經世君子所不可不明也。然古今典籍,浩汗無涯,而前後相紛如也。茍能撮要以詩之,不亦便於覽乎?謹據纂古圖,采諸子史而廣焉。若夫今之未著方策者,姑以彰彰耳目所熟為據,播於諷詠,其善可為法,惡可為誡者,輒隨其事而春秋焉。名之曰《帝王韻紀》,凡二千三百七十言,蓋忠臣孝子衛於君父之義也。
<poem>
混沌形狀如雞子,盤古生於混沌裏。生後壹萬八千歲,上清下濁分天地。
又萬八千歲之後,攝提之歲元氣始。頭為五嶽膏為海,眼為日月盤古死。
爰有三皇次第作,天皇地皇人皇氏。始作巢居號有巢,初興火熟名為燧。
下三皇者問誰歟?伏羲神農黃帝是。少昊顓頊及帝嚳,唐高虞舜五帝起。
爾後有王曰三代,夏與殷周相繼理。周封懿親藩屏之,有功異姓兼率俾。
魯齊吳陳暨曹燕,晉楚蔡鄭並宋衛。於此十二諸侯中,孰主其盟為伯率?
齊桓晉文與宋襄,秦穆楚莊相贔屓。是五霸者雖屈強,猶向宗周共勤企。
弱吐強吞成七雄,韓趙燕齊秦楚魏。此亦不敢廢周禮,至於問鼎皆知媿。
從茲周家享國長,神農已來無近似。蓋自後稷至文王,世世功仁能積累。
秦王佋襄據郩函,周之失序常窺伺。名於挾輔因滅之,都彼鹹陽年乙巳。
漸強漸大至始皇,終並六國無疑畏。斯高為柄夫何為?投棄俎豆陳鞭捶。
焚書坑儒煎生靈,九土嗷嗷瘡入髓。莫築防胡萬裏城,秦家歲月曾無幾。
陳勝吳廣叫函關,群雄蜂起爭攘臂。龍馳虎走皆欲王,項王叱咤俱風靡。
拔山蓋世氣力豪,顧視鴻溝誰敢爾?與漢中分天下立,強弱不同成敗易。
然王剜印棄範增,取威定霸真疏矣。虞兮飲泣楚歌多,霸業虛棄烏江涘。
漢高豐準又龍顏,姓劉名邦字則季。胡亥元年起沛中,蕭張在幄輸謀智。
五星分度各自殊,聚於東井良有以。子嬰素服迎入關,元以是年當乙未。
設壇拜將寵淮陰,輟洗趨風迎酈食。群英雜遝竟東西,五年滅楚收遐邇。
臨以火德都長安,久亂余風猶未粹。叔孫制禮序君臣,於此乃知天子貴。
旁求儒雅設庠序,六經諸子還復致。乾坤繞宮日月明,耕鑿萬方相慶喜。
是時儻不我皇興,不獨喪文民盡捽。痛哉天不與之年,禦十二年何奄棄。
太後乘間親臨朝,其姓是呂其名雉。鴆殺隱王髡戚姬,惠帝徒勞哭人豕。
產祿方專劉氏危,平勃尚存良可恃。文景虎宣尤聖明,龍與麟鳳來呈瑞。
哀平失禦權歸臣,無奈漢道中成否。王莽攝相孺子嬰,殺活專權多作偽。
遂自簒立號新室,有識何人不嚼齒?三輔豪傑起誅莽,臠分肌肉聊相慰。
更始元年立劉玄,是為聖公多懦弛。時升寶座括茵席,不敢下向群臣眙。
二年六月勸進誰?東漢虎皇興白水。虎皇謹厚又寬仁,生長兵間多歷試。
當初所居濟陽縣,佳谷旅生莖九穗。因名以秀字文叔,惟簡已在蒼蒼意。
乘龍禦天舉神旌,四方律者投弓矢。爭持玉帛惟恐後,中興功業垂如彼。
卯金之統更文明,要荒賓服如歸市。及至桓靈始失臣,臣漸強大心焉異。
洪農見廢憲帝遜,亂世奸雄如野兕。孔融荀彧折奸鋒,口才出語身蒙戾。
誰稱魏吳蜀為三?曹操孫權與劉備。分封席勢事雕鉆,各據壹方如鼎峙。
魏並劉蜀與何人?司馬炎晉受神器。又復平吳為壹家,傳世南面正恭己。
劉曜石勒陷長安,湣帝茫然蒙垢恥。時因大會命行酒,在座未能禁涕泗。
晉孫五馬渡江去,壹馬化龍承晉祀。遂都立鄴號東晉,思晉士民歸德只。
民之所欲天必從,司馬不絕為天吏。於時強者各開國,更相興滅稱綸旨。
前趙是劉後趙石,稱魏者冉稱蜀李。慕容三家與馮跋,各自稱燕燕則四。
赫連夏滅乞伏秦,苻健姚萇秦又二。禿發烏孤暨呂光,沮渠蒙遜並張軌。
兼與李暠為五涼,此輩星分相畏忌。終為晉魏所滅亡,暫福翻嗟禍所倚。
劉宋承晉都立康,托跋北魏興北鄙。彼上諸國南北朝,此二稱為南北史。
此下亦有南北朝,隨所居地名而已。蕭齊受宋禪蕭梁,梁後霸先陳受祉。
後主惑於張麗華,為築臨春並結綺。韓擒虎躍萬兵來,井底雖深那得避?
東西魏自北魏分,善見寶炬徒諾唯。西有宇文東高歡,兩臣獨檀朝廷誼。
高洋何處稱北齊?蓋受東魏先君履。梁孫蕭詧稱後梁,都邑排向荊南置。
承西魏者宇文覺,開周壹旦承天賜。並得高齊國漸強,終為相國楊堅利。
楊隋繼周平梁陳,壹混車書正天紀。功成理定萬舉全,胡奈壹失生儲貳。
空教更喚我兒來,血濺屏風安得遂。煬帝負惡又窮奢,龍舟泛向清江戲。
錦帆輕飏楊花風,泣血蒼生方背刺。皇天便啟李唐心,年少虬髯催舉義。
遂入長安立恭帝,恭帝禪向唐公委。唐公膺圖民知歸,釋甲投戈操耒耜。
乘時吠主許多輩,不敢保聚來搖尾。大宗雖己致升平,宵衣晘食常求士。
房杜日月魏征鑒,佐明四海光天視。居安思危朝夕憂,九有晏然無壹事。
刑措民安上古同,至今有口皆稱美。高宗皇後中宗母,之謂即天剛且毅。
廢子而立改號周,聖唐基業幾乎墜。多哉末年改往修,復立其子還天位。
從茲仙李遠條且,玄宗稟性尤英偉。石上桑文豈偶然,煙火農桑三萬裏。
沈香亭北興慶南,桃杏半開春意侈。羯鼓鞭馳百面雷,祿山亂舞楊妃醉。
弦催歌緊歡嘩間,偷註眼波相嫵媚。胡奴反相帝曾知,任使成奸意何自?
漁陽鼙鼓響潼關,六軍不發屯如蟻。蒼皇機務付春闈,命為天下都元帥。
翠華搖搖幸峨嵋,壹代君臣空掩淚。肅宗撥亂頒墨制,房琯自西傳玉璽。
因尊帝為太上皇,克復神京當斧扆。遂自親迎奉轡回,純孝功名流不匱。
承承繼繼能守成,壹德熙淳綏萬匯。虎宗誤聽趙歸真,命壞寰中諸佛寺。
驅逼僧尼還作民,神明共怒將誰庇?黃巢批判廣明文,含元殿上聊希冀。
閹官又復擅中宸,帝憲王章惟日毀。因委朱溫得掃除,封拜梁公加大尉。
賜名全忠反不忠,弒卻二君抽百揆。朝臣面上無片血,口孰能非腹難議。
哀帝雖賢安能為?壹朝直把龍圖寄。朱全忠梁存勗唐,石晉劉漢郭周蒞。
此五稱唐後五代,承危繼起相鱗次。契丹興自朱梁初,統領諸戎相扇熾。
名阿保機姓耶律,此祖與華驅並轡。初都庵山遷木葉,毳幕氈車陳旖旎。
遼祖德光本耶律,改姓為劉是丹嗣。都於臨潢不須臾,居無壹定常遷徙。
兵強國富制中朝,絡野籠山千萬騎。豫王荒於色與禽,偶至鴨江聊自躓。
趙宋承周都汴京,聖君賢相相經緯。盤安鼎峙業靈長,文章郁郁幹戈止。
溫公作鑒明興亡,乙夜九重常玩味,於為國乎何有哉?字字動天仍感鬼。
下情得達上恩均,化日舒長明遠洎。蔡京當國賭蕃金,蕃騎聯編來不已。
三千趙族委灰塵,風軟天邊飏旗幟。五代遼宋龍興間,誰圖不軌蚖其肆?
劉守光燕馬殷楚,錢镠吳越先開壘。楊行密吳李昪唐,劉崇漢等相隨恑。
假氣延時不數家,宋大宗朝共擎跽。金祖名旻姓完顏,因敗遼軍初得誌。
平遼克宋遷都燕,毛方尾域承頤指。清平日久事豪華,萬壽神山聳蒼翠。
其先大史烏古剌,山水平州鐘秀氣。故應謂我父母鄉,結為兄弟通信使。
日月並昌爭奈何?汝水煙沈空鼎沸。惟吾上國大元興,遍使黔蒼成疊疊。
巍巍蕩蕩無能名,我君同德揚光彼。梯航萬國竟來臣,禹貢山川皆執贄。
土地之廣人民眾,開辟已來無有譬。宋孫趙構靖康初,先在江南豈天畀?
金兵圍汴宋業空,得據金陵舊基址。遂稱南宋保余民,王業綿綿如葛藟。
理宗之理理之宗,善政流傳君子韙。乃緣丞相賈思道,愚弄國柄嬌且恣。
戍兵不戍自散亡,大後幼主今入侍。自古及今附庸者,反與外國蠻夷類。
各國其地分錙銖,不在此限皆不記。伏羲已上濛鴻然,雖有年歲無文字。
彼其年代與雲為,或說不同難準擬。自羲始造書契來,金哀元年甲申至。
五千六百余年間,相承授受應如此。莫謂古今杳難明,讀此如指諸掌耳。
</poem>
===正統相傳頌===
<poem>
盤天地人巢與燧,三皇五帝兼夏商。
周秦漢魏司馬晉,劉宋蕭齊蕭衍梁。
陳霸先陳楊堅隋,神高皇帝李淵唐。
五代趙宋完顏金,正統相傳奉我皇。
</poem>
==下卷==
{{*|頭陀山居士臣李承休制進}}
謹據國史,旁采各本紀與夫殊異傳所載,參諸高舜已來經傳子史,去浮辭、取正理,張其事而詠之,以明興亡年代,凡壹千四百六十言。
<poem>
遼東別有壹乾坤,鬥與中朝區以分。洪濤萬頃圍三面,於北有陵連如線。
中方千裏是朝鮮,江山形勝名敷天。耕田鑿井禮義家,華人題作小中華。
初誰開國啟風雲?釋帝之孫名檀君。並與帝高興戊辰,經虞歷夏居中宸。
於殷虎丁八乙未,入阿斯達山為神。享國壹千二十八,無奈變化傳桓因。
卻後壹百六十四,仁人聊復開君臣。後朝鮮祖是箕子,周虎元年己卯春。
逋來至此自立國,周虎遙封降命綸。禮難不謝乃入覲,洪範九疇問彜倫。
四十壹代孫名準,被人侵奪聊去民。九百二十八年理,遺風余烈傳熙淳。
準乃移居金馬郡,立都又復能君人。漢將衛滿生自燕,高帝十二丙午年。
來攻逐準乃奪國,至孫右渠盈厥愆。漢虎元封三癸酉,命將出師來討焉。
三世並為八十八,背漢逐準殃宜然。因分此地為四郡,各置郡長綏民編。
真番臨屯在南北,樂浪玄菟東西偏。胥匡以生理自絕,風俗漸醨民未安。
隨時合散浮沈際,自然分界成三韓。三韓各有幾州縣,蚩蚩散在湖山間。
各自稱國相侵淩,數余七十何足征。於中何者是大國?先以扶余沸流稱。
次有屍羅與高禮,南北沃沮穢貊膺。此諸君長問誰後?世系亦自檀君承。
其余小者名何等?於文籍中推未能。今之州府別號是,諺說那知應不應。
想得漢皇綏遠意,定黎蒸處害黎蒸。辰馬弁人終鼎峙,羅與麗濟相次興。
自分為郡至羅起,計年七十二算零。新羅始祖赫居世,所出不是人間系。
有卵降自蒼蒼來,其大如瓢紅縷系。筒中長生因姓樸,此豈非為天所啟?
漢宣五鳳元甲子,開國辰韓定疆界。風淳俗美都扃平,聖君賢相臨相繼。
羲皇上世何以加,朝野肅穆無欺弊。士女熙熙分路行,行不賫糧門不閉。
花朝月夕攜手遊,別曲歌詞隨意制。或感鳩林或金樻,昔氏金氏相承遞。
二十九代春秋王,請兵於唐平麗濟。庾信金公是功臣,得妙兵書精虎藝。
文章何人動中華?清河致遠方延譽。釋焉元曉與相師,心與古佛相符契。
弘儒薛侯制吏書,俗言鄉語通科肄。聖賢雜遝來贊襄,蠢蠢黔蒼皆踐禮。
瓜綿椒遠業將衰,裔萱向主行狂吠。群情洶洶未知歸,金傅大王能遠計。
後唐末帝清泰二,乙未仲冬朝我陛,妻以長主封尚父,衣冠亦使朝聯袂。
九百九十二年來,五十六王能稱制。至今余慶猶不窮,鸞臺鳳閣流苗裔。
知幾能弱信多哉,嘆未足處臣無替。臨書點檢開辟來,萬有千古無斯例。
麗祖姓高謚東明,善射故以朱蒙名。父解慕漱母柳花,皇天之孫河伯甥。
父還天宮不復返,母在優浡清江汀。扶余國王名金蛙,為開別館相邀迎。
五升大卵左脅誕,陰雲之日生陽晶。兒生數月能言語,漸至壯大才豪英。
時王太子生妬忌,譖令牧馬驅䮐䮐。王來欲渡蓋斯水,魚鱉化作橋梁橫。
漢元立佋二甲申,開國馬韓王儉城。天遣人來立宮闕,山昏谷暗聞丁丁。
為七日已雲霧卷,金碧㟮屼磨新晴。烏伊摩離與陜父,三臣同德聊贊成。
沸流國王松讓者,禮以後先開國爭。尋為大雨所漂突,舉國款附輸忠誠。
往來天上詣天政,朝天石上驎蹄輕。在位十九年九月,升天不復回雲輧。
聖子類利來嗣位,葬遺玉鞭成墳塋。枝繁葉茂承承理,時與江水爭澄清。
蓋蘇文者乘時進,令色巧言為寵卿。奸回掌上弄國柄,臨事方便誅良貞。
擅權中外日肆虐,民墜塗炭邦基傾。後君高藏又失度,安能復定輿人情?
唐高總章元戊辰,羅王奏乞王師征。李績行軍誰敢拒?先聲才及皆奔驚。
共計二十有八主,七百五年題大平。爾後二百三十壹,地為羅人之所並。
羅王景文生庶子,齒有兩重含付聲。相是害君乃放逐,托跡浮圖潛遊行。
捿興教寺邏齋去,時以應缽手中擎。有烏含落是器中,王字鏤在黃牙柱。
中心自奇秘不出,方寸益復藏奸萌。名本善宗改弓裔,投北原賊梁吉兵。
唐佋大順元庚戌,稱後高麗立王旌。初屯金城日辟土,轉宅鐵郡新開京。
至梁貞明四戊寅,二十有八年光更。莫愧邇來尤暴恣,為我太祖驅蒼生。
百濟始祖名溫祚,東明聖帝其皇考。其兄類利來嗣位,心不能平乃南渡。
漢成鴻嘉三癸卯,開國弁韓原膴膴。天時地利得人和,經營不日千官具。
系將蘭芷衍芬芳,業與松竹同苞茂。後王或號南扶余,或稱鷹準與羅鬥。
持盈日久及義慈,色醉聲酣失王度。唐高顯慶五庚申,羅王申奏邀天討。
命蘇定方下熊貔,水陸矢石紛如雨。幾多紅粉墮清流,落花巖聳大王浦。
六百七十八年中,三十四王受天祐。爾後二百三十二,地為羅人之所撫。
加恩縣人阿慈介,生得壹兒業農圃。置向田頭夫婦耘,鳥來舒覆虎來乳。
既壯仕羅詣行間,才力離倫性雄虎。姓本是李名甄萱,承命出向南方戍。
潛含大誌伺時便,啗士誘民常吐哺。唐佋景福元壬子,據虎珍城初樹羽。
兵強氣銳恣橫行,名後百濟四十五。有子不良將奈何?其名神劍乃幽父。
金山佛殿戶誰開?泰華千裏當寸步。清泰三年丙申春,偷渡碧江歸我祖。
對以王禮慰於朝,往討賊子屍諸路。臨薨歐血那可追?美矣羅王知去就。
前麗舊將大祚榮,得據太白山南城。於周則天元甲申,開國乃以渤海名。
至我太祖八乙酉,舉國相率朝王京。誰能知變先歸附?禮部卿與司政卿。
歷年二百四十二,其間幾君能守成。
</poem>
=== 本朝君王世系年代 ===
<poem>
自古受命君,孰不非常類?惟我皇家系,於此尤奇異。
唐肅潛龍時,遊賞東山水。禮彼八真仙,寄宿松山趾。
聖骨將軍孫,有女賢而美。遂合生景康,善射無倫比。
欲覲天子父,寄達商人艤。及至海中央,舟乃旋流止。
商人怪其然,且蔔而且議。扶出置孤巖,舟行如過鷙。
尋即龍王出,披誠陳所以。爰有老野狐,時時忽來此。
詐現佛威儀,妖經紛說似:-{「}-我即發頭痛,此患難堪矣。
願子彈神弓,為我而除彼。-{」}-果如其所雲,斃之以壹矢。
龍王復出謝,引入深宮裏。遂妻以長女,乞與金毛豕。
兼以七寶隨,載送西江涘。還來松嶽居,於焉誕聖智。
聖母命詵師,指此明堂謂:-{「}-斯為種穄田-{」}-,因以為王氏。
世祖於羅時,金城承錦寄。弓裔自北原,開國於是地。
移都鐵原郡,官人以百揆。因仕裔之朝,太祖除元帥。
不戰服諸方,功業昌而熾。裔乃日肆虐,民心如鼎沸。
惟時四功臣,深嗟塗炭墜。契丹神冊三,朱梁貞明四。
戊寅六月望,端然同舉義。詣我太祖家,推戴即大位。
不期而會者,三千步與騎。若旱之望雲,四方爭傒喜。
徂征十八年,三韓同壹軌。垂衣八年間,文物禮樂備。
惠定及光宗,皆是祖之子。或三或五年,或三九臨蒞。
景是光之子,七載作天吏。有繼得追封,祖子戴安是。
戴子曰成宗,臨軒十七祀。景子穆十三,金智陽媱恣。
康兆西京來,安子顯宗起。中興二十三,後有王聖嗣。
德何止四年,彩羽來呈瑞。靖享十三秋,家國閑無事。
文三十八年,四方歌既醉。文子順四朔,其弟宣壹紀。
宣子憲二年,讓向肅宗委。文子肅膺圖,十壹年恭己。
肅子睿十八,朝野多奇士。睿子仁五五,見逼資謙李。
仁子毅明神,即祚序鱗次。毅享二十五,鄭忠輔禍始。
衣冠委灰塵,至今說庚癸。慶大升誅兇,李義門逃避。
悲夫我命短,致爾復來肆。明二十八年,見遜罪在爾。
爾惡豈壹時,權臣起何自?神禦八星宿,其子熙亦爾。
熙後明宗胄,子子享天意。康三後高宗,四十七年理。
元臨十六年,林衍中廢置。是時今陛下,春宮挺英偉。
往聘於中朝,國美揚遐邇。還及鴨江頭,風表傾天耳。
遣人遍推求,尋得告奏使。返旆告天皇,肅肅承兵衛。
征問亂所由,元廟復神器。勢似再乾坤,事未論唇齒。
晉霸在巡遊,舜功彰歷試。尋承厘降寵,盛矣賓王利。
躬行居震孝,膺受當離祉。密勿啟風雲,憂勤闡經緯。
天妹理宮闈,帝孫作儲貳。祖業更輝光,皇恩遠漸漬。
青史頌康哉,蒼生歌樂只。惟願億萬年,長守富與貴。
梁唐晉漢周,宋金皆失轡。歷遠禦群民,仁邦能有幾?
自慶逢明時,臣承休謹記。
</po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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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玿跋==
臣玿初受書記,將赴此州,右司議大夫、寶文署直學士、知制誥,尹公珤,承勅,以居士臣,李承休製進,歷代韻紀,開板事,傳囑. 是以,募工彫板,以壽其傳。司錄參軍事、兼掌書記、升仕郞、良醞令,鄭玿,跋。
==後題==
先生業文精博,洞明古今。官以右司諫、知制誥,便歸老關東。雖迹同去國,而志在匡君。遂於看藏餘,修此帝王韻紀,以供乙覽,其辭約,其旨暢,如珠之在貫,網之在綱,萬代相承,理亂終始,不出乎此,可謂通鑑之粹歟。但所惜者,於本朝 仁宗紀,只言見逼,不言其終復天位,永貽孫謨,是一缺耳。胡不添撥亂賴忠臣,龍孫綿不已之一句,而足之乎?先生非不知,撮略故爾。臣幸以不才,獲承憂寄,比到州,彫板僅終矣。故無所補,徒以姓名,冠于板尾耳。副使,臣,李源,謹題。
先居士,臣動安所製進,歷代帝王韻紀,在元貞間勅令,鋟梓于晉州牧官,年旣久,而板朽字滅。其季男,前密直使李公,嘗以重彫爲意,而力不給。姪婿克仁,幸按是道,取暇隙,而售其意於東京官,非止爲繼述,自私門戶,蓋欲以卷中眉目,傳不泯而利後生稽覽耳。按廉使、中散大夫、兵部侍郞,臣,安克仁,題。
至正二十年庚子五月日,東京開板。
書,進士,臣,金禧。
按廉使、中散大夫、兵部侍郞,臣,安克仁。
帝王韻紀,繡梓歲久,糢糊之板,間或有之,故就而印之者,絶矣。令監司廣陵李相國之剛,聞之慨然,有補朽之志。府尹李相國承幹,判官潘君泳,求此本於予。命工鋟梓,親自監督,不日而全書復見,豈無益於經世之君子哉?是可書也。永樂丁酉五月旣望,朝散大夫、慶州儒學敎授官,李輊,跋。
==校正==
校正,幼學,崔有
判官、通德郞、兼勸農兵馬節制判官,潘泳。
府尹、嘉靖大夫、兼兵馬節度使、勸農管學事,李承幹。
都觀察黜陟使、嘉靖大夫、兼監倉安集、轉輸、勸農管學事、提調、刑獄兵馬公事,李之剛。
經歷、奉列大夫,李允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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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癰疽原委論第一 ==
'''癰疽發背爲何生,好好身軀出此形。'''
凡人處世而無疾病者,水升火降精秘血盈也。養生篇曰:毋搖爾精,毋勞爾形,皈心靜默,可以長生,此皆遠世俗、忘名利、無貪嗔、却疾病,此惟修身保命之士所能,今人豈能及哉!蓋謂靜則生水,動則生火;又水能生萬物,火能剋萬物,故百病由火而生。火既生,七情六欲皆隨應而入之;既入之後,百病發焉。發於内者,爲風勞、蠱膈、痰喘、内傷;發於外者,成癰疽、發背、對口、疔瘡,此皆言其大略也。故成癰者壅也,爲陽,屬六腑毒騰於外,其發暴而所患浮淺,因病原禀於陽分中。蓋陽氣輕清浮而高起,故易腫、易膿、易腐、易斂,誠爲不傷筋骨易治之症也。疽者沮也,爲陰,屬五臟毒攻於内,其發緩而所患深沉,因病原禀於陰分中。蓋陰血重濁性質多沉,故爲傷筋蝕骨難治之症也。凡年壯氣血勝毒則順,年老毒勝氣血則險。治法載於第二論中,宜詳觀之。
'''内被七情干臟腑,憂愁思慮總關心。'''
七情六欲者,皆盜人元氣之賊也。人能疏於此者,無不多安多壽,人若親於此者,無不有損有傷,但人能味之者鮮矣。蓋情欲之動作,無所不好,無所不爲,故喜傷心,怒傷肝,憂傷肺,思傷脾,悲傷於魂魄,恐傷腎,驚傷膽。此等七情,皆耗人一身元氣之萌孽也。至於六欲者,耳聽聲音,眼觀物色,鼻聞香氣,舌貪滋味,心帷大地,意幄萬方,此等六欲,皆損人三世鍾靈之真性也。又所以爲苦、爲疾、爲夭、爲疼,以及休廢衰敗,諸病諸瘡,盡皆出於此等之情欲也。醫者患者亦宜慎察之。
'''外又六淫傷氣血,風寒暑濕火相臨。'''
六淫者,風、寒、暑、濕、燥、火是也。風爲四時不正浩蕩肅殺之氣,發而最能中人;寒乃節候不調、疾風豪雨、冰雪嚴寒所傷,或口貪生冷之物;暑因亢陽酷日、爍火流金、濕熱燻蒸而中,濕從坐臥久陰卑濕之地,或身驟臨風雨潮氣所侵;燥爲陰虛内熱,消爍津液,不能滋潤臟腑,以致皮膚枯槁、便乾爲燥;火生於心緒煩擾、醇酒膏粱、房欲不閑所動。此六淫者,皆從外而入之,體實之人遇而不中者有,體弱之人感而隨發者多。又有感之不發,邪氣客於臟腑、經絡、關節之内,積襲日久,或待内傷,或因外感,邪氣觸而發之,既發之後,當參寒熱溫涼、邪正勝負而治之。
'''膏粱厚味多無忌,勞傷房欲致虧陰。'''
膏粱者,醇酒肥鮮炙煿之物也。時人多以火炭烘燻,或以油酥燖煮,其味香燥甘甜,其性鹹酸辛辣,又至於塗藏厚料,頓煮重湯,以取其爽口快心,不顧其消陰爍臟。又得於寵妾滿前,精神飛曠,溫床厚被,爐火圍匡,每至於未饑先食,未冷先綿,快意從心,色力太過,稍有不及,便去興陽,惟取快意於一時,不覺陰消於平日。况所生是疾者,不起於藜藿,盡屬於膏粱,誰識膏粱味短不及藜藿味長,凡知命者,當遠之避之,擇而用之可也。
'''故將五臟多乖變,自然六腑不調匀。'''
五臟屬五行,金、木、水、火、土是也。常欲相順相生,所得木生火,火生土,土生金,金生水,水生木。此五臟相合相生,理禀太和之氣,其疾何以生焉。是爲疾者,五臟必相反相剋,所被木剋土,土剋水,水剋火,火剋金,金剋木。此五臟相刑相剋,理返互變之機,其疾再無不作者,所謂相生者昌,相剋者亡,此誠爲萬物生剋一定之理,豈止於疾病言哉!又謂五臟不和則六腑不通,六腑不通則九竅疲癃,九竅疲癃則留結爲癰。蓋癰疽必出於臟腑乖變,開竅不得宣通而發也。治當寒邪而痛者,以溫熱散之;濕腫強痛者,滲而導之;燥搐攣痛者,滋而潤之;泄而痛者溫之,塞而痛者通之,虛而痛者補之,實而痛者瀉之,陰陽不和者調燮之,經絡秘澀者冲和之,膿脹而痛者開之,惡肉侵蝕者去之,勞而痛者逸之,損而痛者續之,此等皆爲活法,惟在用者詳之。
'''發於心上多危險,五臟相干事可明。'''
五臟者,心、肝、脾、肺四臟皆係於背,惟腎經一臟獨居於下。雖居於下,其本臟精華、津液、元氣、元神盡行灌溉榮注於上,故四臟之火,皆賴一臟之水以濟之,所謂五臟根本皆係於背,即此之意也。凡發癰疽者,未有不先傷五臟而後發之,况背乃太陽膀胱、督脉所主,太陽者,六經之首領也;督脉者,十二經絡之統脉也。所以瘡生於背,毒犯於此。况心乃又屬君主之位,豈容毒相犯之。凡發於此,故多成危險難治之症,醫者不可不慎而察之。
'''心之已下多成順,六腑之因亦許評。'''
凡瘡生於心之以下者,除腎俞一穴外皆爲緩。六腑者,足陽明胃經、手太陽小腸經、足太陽膀胱經、手厥陰心包絡經、手少陽三焦經、足少陽膽經。此六經,其名屬腑,其形在下,其氣主表,其病爲癰。故疾發於五臟者爲重,生於六腑者爲輕,此爲表裏臟腑輕重之别也。
'''脾家積毒生肩脊。'''
發生於肩下脊上者,乃因飲食膏粱積毒所致。發出高腫鮮明,根腳不過兩肩者爲順。先宜解毒護心爲主,次宜内托清心爲要,間用蠟礬丸、護心散防毒攻心。如腫平堅硬,漸大漸開,攻注兩肩胸項、腫而不定者危。
'''心經火毒對心臨'''
對心發者,乃心火妄動熱極而發之也。况心爲主宰,周身蘊熱流會於此,其結爲患,又稱毒剗君位,最易傷人,刑截督經,害非輕淺。况此穴背脊多坑,固難起發,瘡形落陷,腫不高尖,治當大降心火,急疏蘊熱,頂用針通,隨行拔法,務使毒氣内外疏通,各從門出,庶不内攻,方爲成守。保至十五日後,内無變症,得膿爲解。如是期變症漸生,堅硬漸大不作膿者,死在二十二朝先後。但此症貴在乎早治,十中可保其三、四也。
'''兩肩左右雙生發,肺肝積受不虛名。'''
左搭屬肝,右搭屬肺,俱生於左、右肩骨移動之處爲可治。古云:左搭串右,右搭串左,俱爲難治。今治不然。餘每醫左、右相串者,未嘗見其死,惟在治法得宜。有此症者,先用萬靈丹發汗疏通内外,次以清肝解鬱湯、柴胡清肝湯;氣用四君子湯,血用四物湯,潰後八珍湯,俱兼六鬱湯,參而調治,誠爲妥當。但此症原起於痰凝、氣滯、火鬱,氣血不調所生。正謂鬱者開之,滯者行之,如誤用瘡科解毒泄氣、誤補誤攻之藥,必致多危。
'''蓮子蜂窠防毒陷'''
蜂窠、蓮子二發,多生於背,與心相近,與脊中平,輕者形長高腫,或偏半背;重者形斜平塌,兩脇俱傷,孔似蜂窠,突如蓮子,瘡形雖畏,常能多險多生,老弱不堪,反取常安常穩。大規只怕不純陽,治法何妨瘡勢惡。護心護膜,丸丹須要調停;執藥執方,活法在乎醫意。機參總論,法決存亡。
'''腰間腎俞發難生。'''
腎俞發者,生於兩腰内腎陷肉之間,或正中亦發,凡生於此者,最爲險候。蓋内腎乃爲性命根本,藏精、藏氣、藏神,又謂受命先天,育女、育男、育壽,此等皆出於腎臟之一竅也。是爲疾者,房勞過度,氣竭精傷,欲火消陰,外陽煽惑,以致真水真陰從此而耗散,既散之後,其臟必虛,所以諸火諸邪乘虛而入,既入之後,渾結爲瘡。如本臟稍有真陰制火,瘡形自可紅活高腫爲膿,治以人參養榮湯加山萸、五味子、黃柏、知母及加減八味丸以救其源也;若瘡形色紫黑乾枯、堅硬不作膿者,爲真陰内敗,再無可生之理,必死在十五日前後爲期也。
'''督脉經虛從項發,俗名對口故相稱。'''
對口者,生於項後而對前口者是也,但有偏正之不同。發於正者,屬督脉所主;發於偏者,乃太陽膀胱所司。二者皆起於濕熱上攻凝結而成也。督脉者,發瘡雖正而反爲易治,因督脉起於下,而貫脊行於上,故毒氣得之,反能冲突高腫,使邪毒不致下流低陷,乃爲外發,故多易治。膀胱者,發瘡雖偏,而每爲難治,蓋膀胱之脉起於巔頂,貫項兩旁、順下而行,乃與瘡毒交會下流,故瘡多平塌;又太陽膀胱主司寒水,其質多冷多沉,故瘡於此多難起發,形色多難紅活,堅硬難潰,又易流注,兩肩、胸、項作腫,十五日外無膿者,必然變黑歸陰,故多不治。俗呼以正爲重,以偏爲輕,此皆庸說,不得其消息故也,治以黃連消毒飲主之,餘皆降火、化痰、解毒、清心、托裏爲要也。
'''何期耳後多生發,夭疽銳毒不非輕。'''
發生於耳後一寸三分致命之處,誠爲險惡之候。又左爲夭疽,右爲銳毒,夭者妖變之物也,故屬肝木;銳者鋒利之器也,是屬肺金。二者皆起於積想在心,謀慮不決,致火旺而又鬱,鬱而又旺以成此疾也。故形多堅硬,頭多隱伏,未潰先黑,未膿先腐,臭穢易生,元氣易敗,常得此者,毒氣多致不得外發,後必内攻而死。但此症者,初生起於隱微,令人多不知覺,及其知覺,毒已入内矣,如紅活高腫,易膿易腐者無妨。
'''又有脫疽生手足,丹房補術孽根因。'''
脫疽之發,脫者,落也;疽者,黑腐也。此毒皆起於丹石、補藥、房術、祕法,興陽澀精,行幸不覺,藥性暴烈,或洗或嚼或噙於口,或藏臍下,霸阻精道,久戰不弱,取樂一時,恣情戲謔,毒積臟腑,真陰枯灼,種禍在身,終久必發,此是根因發者難生,多生手足。發在骨筋,初生如粟,色似棗形,漸開漸大,筋骨伶仃,烏烏黑黑,痛割傷心,殘殘敗敗,汚氣吞人,延至踝骨,性命將傾,此非天命,自喪其身,古人有法,截割可生,今人誰肯,割截爲名,治法雖有,詳在後文。
'''慢腫難治焮腫易,總論中間法可憑。'''
慢腫者,肉腫瘡不腫是也;焮腫者,瘡腫肉不腫亦是也。此二者,發瘡陰陽之大體,辨症順逆之末節,由此觀之,一決而定也。瘡之初起,理當升發;潰膿之後,不可用内消,宜用托藥。如不應者,乃毒勝氣血,死在旬日。或已發出而不腐潰,根腳堅硬;或軟而散大者,急投托藥,大補脾胃,不應死在二旬。若已潰而色不變紅活,亦不生肌收斂,瘡口暈大,腫痛不減,胃氣不回,急須峻補;不應者,乃脾崩,死在月餘。
'''諸瘡另有分門說,豈許輕於紊此呈。'''
== 癰疽治法總論第二 ==
'''癰疽發背怎生醫,不論陰陽先灸之,不痛灸至痛,疼灸不疼時。'''
凡看癰疽腦項等發大瘡,先要從容立定主意,以見標日期爲始,到今幾日,看瘡形與日期可否相對,相應則多吉,不應則多險。次看受病之源,發於何臟腑,出於何部位,但身體有上下,部位有險否,形色辨順逆,精神論有無。再看年紀老壯,氣血盛衰,發陰發陽,毒深毒淺,以陽爲易治者多生,以陰爲難治者多死。方診脉之虛實,可知順險,以決其終。凡瘡未潰前,脉要太過一、二至,已潰後,又宜不及二、三分,此爲脉病相應,首尾自不變生;如其相反,恐防不測。但看法全在目力精巧,與心相應,一一參明,表裏透徹,然後方定治法。凡瘡七日以前,情勢未成,元氣未弱,不論陰陽、表裏、寒熱、虛實,俱先當灸,輕者使毒氣隨火而散,重者拔引鬱毒,通徹内外。所得火引毒氣混合爲陽,方能發腫作痛,然後可汗可攻,或消或托,兼求標本參治,必以脉合藥,以藥合病,如此治之,自然無錯矣。故藥難執方,全在活法。大抵關節首尾,俱不可損傷元氣、脾胃爲要。
'''内服蟾酥丸一服,外將神火照三枝。'''
凡瘡初起,七日之前,或已灸之,後未服他藥,宜用蟾酥丸一服得汗解爲妙,或萬靈丹發汗亦可。所謂毒氣隨汗而散,最爲捷徑。如二藥服後,發汗不出,此乃表裏閉密之故,毒亦不輕,當神妙拔根方施治。神燈照法甚效,亦不可用之太早,如瘡四、五日之間,形未聚,毒未出,若用之早,恐留鬱而内毒,反致難出。用須在八、九日之後,瘡勢已定,毒氣已聚,未成膿腐之時。用此照之,已成者自高,未成者自消,不潰者自潰,不脫者自脫,亦且解毒活血、消腫散瘀之良法也。
'''用膏貼頂上,敷藥四邊圍。'''
凡瘡最忌風寒所襲,初起之時,或已灸之後,俱當用太乙膏蓋貼頂上,功效在於拔毒、提頂、提膿、防禦風寒不入;如焮痛高腫,陽瘡七日以後,瘡頭自有黃色稠膿相粘膏上,餘腫紅色,光亮鮮明,每日宜用葱湯洗淨,換膏貼之,其正膿定在十一日前後出也,此爲易治易安之症。如七日之後,瘡不大腫高,四邊又不焮痛,瘡頭亦無膿意相粘,此爲陰陽相等之症,宜用化腐紫霞膏塗瘡頂上,外以膏藥蓋之,換至十日外,瘡頂漸腐,餘腫漸高,似有膿意之象,其正膿只在十五日之後可出也,此爲以險成順之症。至於二十日以後無膿者,乃純陰之症,縱治亦無效矣。又如瘡之四邊根腳餘腫,其功又在敷藥收束根本庶不開大,初起時,宜用金黃散敷於四邊,乃拔毒、消腫、止痛;既潰後,當用鐵桶膏箍之,庶瘡根漸收漸緊。但諸瘡原因氣血凝滯而成,切不可純用涼藥,冰凝肌肉,多致難腐難斂,必當溫暖散滯、行瘀、拔毒、活血藥用之方爲妥當也。
'''氣盛兮,頂自高而突起;血盛兮,根腳束而無疑。'''
氣血者,人之所原禀,老者尚或有餘,少者亦有不足,人之命脉,全賴於此。况百病生焉,失此豈能無變,獨瘡科尤關係不淺。但腫瘍時若無正氣冲托,則瘡頂不能高腫,亦不能焮痛;潰膿則無真陰相滋,則瘡根不能收束,色亦不能紅活收斂。凡視瘡之頂高根活,不論老少,定知氣血有餘,故知老幼俱可無妨。又宜交會明白,交會者,瘡根與好肉交界之處,高低自然、分别明白者,瘡形與好形各無混雜,自然分明也。以此觀之,了然明白矣。
'''高腫起者,忌用攻利之藥,以傷元氣;平塌漫者,宜投補托之劑,以益其虛。'''
凡瘡初發自然高起者,此瘡原屬陽症,而内藏原無深毒,亦且毒發於表,便宜托裏以速其膿,忌用内消攻伐之藥,以傷脾氣,膿反難成,多致不能潰斂。又瘡初起,不高不赤,平塌漫者,此乃元氣本虛,急宜投托裏溫中健脾之藥,務要催托毒氣在外,庶無變症矣。
'''内熱甚者,量加消毒清劑;便秘燥者,必須通利相宜;使臟腑得宣通,俾氣血自流利。'''
腫瘍時内熱口乾,脉實煩躁,便秘喜冷者,此爲邪毒在裏,急與寒涼攻利,宜内疏黃連湯、四順清涼飲、内消沃雪湯俱可選用。又兼有表症者,防風通聖散去麻黃,或雙解散加桔梗、天花粉。又或小便不利者,兼入天水散、五苓散俱可合用,務使二便通利以杜其源。又有元氣素虛者,恐不勝前藥,以托裏消毒散加蜜炒大黃,或兼猪膽套法亦得,通利爲度。首尾俱要閉而不結,通而不泄,得臟腑和平,表裏透徹,方可使用托裏、排膿、内補之藥。又如潰瘍時雖有口乾便閉,臟腑不和,小水不利等症,此因潰後膿水出多,内亡津液,氣血虛耗,不能榮潤臟腑所致。其人必脉細而數,口和而乾,飲食減少,好飲熱湯,此乃虛陽之火爲病,非前說有餘所比,只宜養氣血、滋津液,和臟腑、理脾胃。如此治之,則二便自和,亦無變症,常有誤行攻利,多致不救者有矣。
'''十日之間瘡尚堅,必用披針,當頭點破。'''
凡瘡十日以後,自當腐潰爲膿,如期不作膿腐,仍尚堅硬者,此屬陰陽相半之症。瘡根必多深固,若不將針當頭點入寸許,開竅發泄,使毒氣無從而出,必致内攻也。倘内有膿,又便易出,此爲開户逐賊之意也。亦有十日外,瘡雖不腐潰,形尚紅活,焮熱、腫痛,此雖膿遲,後必有出,此又不必針之,蓋緣元氣不能充足,或失用補托之藥,又誤用寒涼,或蓋覆未暖,多致膿遲,有此症者,宜用補中健脾、大托補藥,以得膿爲效。又以十五日至二十一日爲期,過此外者,縱有稀膿,但元氣被毒相距日久,必致耗散,誠難歸結也。
'''半月之後膿亦少,須將藥筒對頂拔提,有膿血之交粘,必腐肉之易脫。'''
如瘡半月後仍不腐潰、不作膿者,毒必内陷,急用披針品字样當原頂寸許點開三孔,隨瘡之深淺一寸、二寸皆可入之,入針不痛,再深入不妨,隨將藥筒預先煮熱,對孔竅合之良久,候溫取下,如拔出之物,血要紅而微紫,膿要黃而帶鮮,此爲血氣營運活瘡,其人必多活;又謂膿血交粘,用藥可全,色鮮紅活,腐肉易脫。如拔出瘀血紫黑,色敗氣穢,稀水無膿者,此爲氣血内敗死瘡。所謂氣敗血衰,神仙歎哉!此等之瘡難久,候其人必在月終亡。
'''且如斯時内有膿而不得外發者,以針鈎向正面鈎起頑肉,用刀剪當原頂剪開寸餘,使膿管得通流,庶瘡頭無閉塞。'''
已用藥筒拔膿之後,外既有孔,内竅亦通,瘡期又當大膿發泄之候,如尚膿少,亦非自然得出,故瘡頭必有瘀腐塗塞,内肉亦有頑膜阻隔,多致膿管不通,自難出也。須用針鈎鈎起瘡頂頑肉,以披針、利剪隨便取去寸餘頑硬之肉,取之微痛,亦自血出,俱自不妨,隨用兩手輕重得宜,從瘡根焮處漸漸捺至中間,剪出膿管處,内有聚膿,自然湧出,以黃色稠厚爲吉,其膿日漸多者爲輕,反此爲慮。此功務使塗塞者開之,令膿毒外發也。
'''頻將湯洗,切忌風吹。'''
凡瘡未潰前,或已用照藥後,俱要煎葱艾湯每日淋洗瘡上一次,甚者早晚二次,使氣血疏通,易於潰散。又已潰時及藥筒提拔之後,尤宜避風,先去舊藥,用方盤靠身瘡下放定,隨用猪蹄湯以軟絹淋湯瘡上,并入孔内輕手捺淨内膿,庶敗腐宿膿隨湯而出,以淨爲度。再以軟帛叠成七、八重,勿令大乾,帶湯覆於瘡上,兩手輕盈旋按片時,帛溫再換,如此洗按四、五次,使血氣得疏,患者自然爽快。亦取瘀滯得通,毒氣得解,腐肉得脫,疼痛得減,此手功之要法,大瘡不可缺也。候腐脫已見紅肉時,洗後隨用玉紅膏,用抿腳挑膏於手心上捺化,搽塗患之新舊肉上,外用太乙膏蓋之,四邊根腳已消處不必箍藥,每日如此,用之不數日間,膿腐盡脫,新肉頓生,更加内補調理得宜,輕瘡只在月餘,大瘡不過七十日必完口而愈。
'''又關節在於斯時,變生出於此候。'''
關節者,陽瘡以十四日爲關,陰瘡二十一日爲節。此時務要出膿,勢定不可過攘,但膿出方自腐脫,腐脫方自肌生,肌生方自收斂,收斂方自瘡平,此爲瘡之關節,亦由次序來也。如期不得膿者,後必便有變生,爲一關順後必多順,一關逆後必多逆,以此觀之,不可不察也。
'''治當大補,得全收斂之功,切忌寒涼,致取變生之局。'''
凡瘡潰膿之後,五臟虧損,氣血大虛,外形雖似有餘,而内臟真實不足,法當純補,乃至多生。但見已潰時發熱惡寒、膿多自汗作痛者,便進十全大補湯。但見虛熱少睡,飲食不甘者,便進黃茋人參湯。但見皮寒虛熱,咳嗽有痰者,便進托裏清中湯。但見四肢倦怠,肌肉消瘦,面黃短氣者,便進人參養榮湯。但見膿多,心煩少食,發躁不睡者,便進聖愈湯。但見脾虧氣弱,身涼脉細,大便溏泄者,便進托裏溫中湯。但見飲食不甘,惡心嘔吐者,便進香砂六君子湯。但見脾虛下陷食少,虛熱間作者,便進補中益氣湯。但見腎虛作渴,不能相制心火者,便進加減八味丸。仿此選用。蓋托裏則氣血壯而脾胃盛,使膿穢自排,毒氣自解,死肉自潰,新肉自生,飲食自進,瘡口自斂,若不務補托,而誤用寒涼,謂之真氣虛而益虛,邪氣實而益實,多至瘡毒内陷,膿多臭穢,甚則脉洪大渴,面紅氣短,此真氣虛而死矣。
'''蓋瘡全賴脾土,調理必要端詳。'''
脾胃者,脾爲倉廪之官,胃爲水穀之海。胃主司納,脾主消導,一表一裏,一納一消,營行不息,生化無窮,至於周身氣血,遍體脉絡、四肢百骸、五臟六腑,皆借此以生養。又謂得土者昌,失土者亡。蓋脾胃盛者,則多食而易饑,其人多肥,氣血亦壯;脾胃弱者,則少食而難化,其人多瘦,氣血亦衰。所以命賴以活,病賴以安,况外科尤關緊要。善養生者,節飲食,調寒暑,戒喜怒,省勞役,此則不損其脾胃也。如不然,則精神氣血由此而日虧,臟腑脉絡由此而日損,肌肉形體由此而日削,所謂調理一失,百病生焉。故知脾胃不可不端詳矣。
'''冬要溫床暖室,夏宜淨几明窗。'''
但人之氣血,喜暖而惡寒。又謂遇寒則結,遇熱則散,况瘡乃肌肉破綻之病,若不禦風寒,最爲易襲。凡看瘡時,冬要着紫炭之火,旺旺暖氣,逼盡餘寒;夏宜淨几明窗,亦庶外風不入,然後方可揭膏洗貼瘡上。常見患者夏月縱意當風取涼,或睡臥陰濕之處,冬又不從溫床暖室,多致寒侵,輕則有妨生肌完口,重則變爲崩塌不膿、不斂陰症,此常有也。凡重命君子,可不預慎哉。
'''飲食何須戒口,冷硬膩物休飡。'''
飲食者,人之所賴以生養,必要適其時而食之。如人之病中腫痛時,自然痛傷胃氣,諸味不喜;直待潰後,膿毒一出,胃氣便回,方欲思食,彼時但所喜者,便可與之以接補脾胃。如所思之物,不與,此爲逆其胃氣,而反致不能食也。切要不可太過,惟忌者,生冷傷脾,硬物難化,肥膩滑腸,故禁之,餘隨便用也。
'''癰疽雖屬外科,用藥即同内傷。'''
古之以外科推爲雜病之先,蓋此傷人迅速,關係不淺,故特設於前也。且如癰疽、腦項疔毒大瘡,情勢雖出於外,而受病之源實在内也。及其所治,豈可捨於内而治外乎?所以外不起者内加托藥,表熱甚者内必清解,血虛宜用四物湯,氣虛宜用四君子,脉虛足冷溫中,脉實身熱涼膈。以此推之,内外自無兩異。但世以瘡形言之,曰外科;治以氣血言之,即内傷。凡醫者治法,不可混於内理,以致生變症。
'''脉虛病虛,首尾必行補法;表實裏實,臨時暫用攻方。'''
[[Author:朱震亨|丹溪]]云:凡瘡未破,毒攻臟腑,一毫熱藥斷不可用;凡瘡既破,臟腑已虧,一毫涼藥亦不可用,誠哉是言也。兹說又有不然,且如初病未破時,脉得微、沉、緩、澀、細、數、浮、空,外形又兼身涼、自汗,便利、嘔吐、少食者,瘡形又不起發,不焮不痛,無潰無膿,此等症者,皆緣氣血虛弱之故,若執前云未破毒攻臟腑之說,必投涼藥攻之,復損元氣,患者其生乎?其死乎?予論治病,不論首尾,難拘日數,但見脉症虛弱,便與滋補,乃可萬全。如補不應,未可安然,虛弱甚者,須用參术膏、八仙糕;陽虛自汗、食少者,單人參膏或六君子湯加砂仁、木香,甚加附子;泄瀉腸鳴,胃虛嘔逆者,參苓白朮散加荳蔻、山藥、木香、柿蒂;脾虛下陷溏泄及肛門墜重者,補中益氣湯加山藥、山萸、五味子,以此選用。又有表實者,身體發熱,無汗惡寒;裏實者,脉大身熱,便燥口乾。假如表症急者,先用荆防敗毒散以解其表;裏症急者,先用四順清涼飲以攻其裏;表裏相兼者,宜防風通聖散發表攻裏。此隨其表裏先後,皆在活法臨時之用也。於意受補者,自無痰火内毒之相雜;不受補者,乃有陰火濕熱之兼攻。又謂補而應藥者多生,虛而不受補者不治。
'''病要論久新,要法在於寬治猛治。'''
且如人之病有新久,勢有緩急,如受病之初,元氣未弱,治當隨症迎刃而解。若懼行霸道猛劑,定不能決效於危急時也。但要中病即已,故謂藥不瞑眩,厥疾不瘳。且如表症盛者,用萬靈丹大加表散;裏症急者,以内疏黃連湯急與通行。又如受病日久,邪正相拒,其元氣未有不衰弱者,縱有餘症、雜症、壞症,俱當先固其本,而後調之、和之、散之,使病氣漸退,元氣漸醒,飲食漸進,根本漸實,則餘患再無不愈之理。所謂勢孤則守,本立道生。常見治者,不論病之新久,本之盛衰,又不悟因虛致病,因病致虛,其中又有虛熱、虛寒之别,一例妄行攻治,如盲人騎瞎马,半夜臨深池,豈不致危哉?
'''藥必求標本,功莫别於先醫後醫,若一概之攻補,恐兩途之誤用。'''
凡物理皆有標本,而身病之標本,尤莫切焉。且以天地運氣標本言之,以五運爲本,六氣爲標,此所以參天地之化育,明五行之生剋,考節候之寒溫,察民病之凶吉,又主萬物榮者皆榮,疾者皆疾,此所屬天地氣運之標本也。以身體標本言之,以五臟爲本,六腑爲標。五臟主裏、主血,六腑屬表、屬氣,此所以主臟腑氣血之盛衰,禀筋骨髓腦之強弱,司疾病之淺深,發生成之壽夭,此所屬身體陰陽之標本也。以疾病標本言之,先以初病爲本,後以傳病爲標;又以元氣爲本,病氣爲標。此所主寒熱、表裏、緩急之病,應汗下、補瀉、和解之方。凡治病者,必先治其本,後治其標,誠爲妥當;若先治其標,後治其本,使邪氣滋甚,其病益增。又謂緩則治其本,急則治其標,假如先得瘡疾,而後得泄瀉、嘔吐、食少等症,此又宜捨本從標之法治之,候泄止、嘔定、食進,方再治瘡,餘皆仿此。若一概攻補,必兩途誤用,此所屬疾病邪正之標本也。
'''又說陽變爲陰,内外被寒涼剋伐。'''
瘡本發於陽者,爲癰、爲熱、爲實、爲疼。此原屬陽症易治,多因患者不覺,以爲小恙,不早求治,反又外受風寒,内傷生冷;或又被醫者失於補托,而又以涼藥敷圍,圖其内消之以合病家之意,多致氣血冰凝,脾胃傷敗,使瘡毒不得外發,必致内攻,凡此症往往不救者多矣。如瘡變在十一日未出膿之前,情勢與好肉相平,不疼不熱,軟慢相兼,瘡孔止流清稀肥水,更兼身體不熱,脉亦細微,飲食厭飡,精神昏短,有此症者,瘡毒變入,真陰雖強,投溫中健脾之劑不應者,百無一生之理。如瘡變在十五日之後已出膿時,毒氣已將外發,如有調攝失宜,誤飡冷物,忽變爲陰者,急投托裏溫中湯、十二味異功散,輕者十全大補湯,俱倍加參、茋、桂、附以救之,須得瘡熱作痛,膿出身溫,脉起食進者爲吉。但瘡原本爲陽,其人故得多生者有矣。
'''豈期陰變爲陽,首尾得辛熱扶装,病分真似,理究陰陽。'''
瘡本發於陰者爲疽、爲冷、爲硬、爲虛,此原屬陰症難治,患者知覺,欲其生而故將辛香酒煎、大方熱藥以助之,醫者又欲患處高腫熱作膿,敷以熱藥,圖其起發,故瘡得藥性大熱,而轉陰爲陽。其瘡雖得微腫、微熱,微痛、微膿,但瘡形終不似真陽紅活,亦不能得其真厚黃膿,如此者,其瘡不久復歸陰矣。但瘡原本於陰,其人故多死,凡值此症,若患者方寸不雜,托信於醫,而醫者又得機關透徹,治法得宜,内外融和,偶偶中節,其中亦有可生者,十中一二矣,其要如救焚拯溺,可施者毋待少頃;其切似履冰淵,可禁者毋妄絲毫。如此而不得其生,患者實天命而已。
'''既有針工之異說,豈無線藥之品詳。'''
凡瘡毒既已成,當托其膿;膿既已成,當用針通,此舉世自然之良規也。必當驗其生熟、淺深、上下而針之。假如腫高而軟者,發於肌肉,膿熟用針只針四五分;腫下而堅者,發於筋脉,膿熟用針只在六七分;腫平肉色不變者,毒氣附於骨也,膿熟用針必須入深寸許方得見膿。又輕按熱甚便痛者,有膿且淺且稠;重按微熱方痛者,有膿且深且稀。按之陷而不起者,膿未成;按之軟而復起者,膿已成。按之都硬不痛者無膿,非是膿即瘀血也;按之都軟不痛者有膿,非是膿即濕水也。所謂有膿即當針,膿孔宜順下,若膿生而用針,氣血反泄,膿反難成;若膿熟而不針,腐潰益深,瘡口難斂;若膿深而針淺,内膿不出,外血反泄;膿淺而針深,内膿雖出,良肉受傷。元氣虛者,必先補而後針其膿,諸症悉退。又有氣癭,腫而綿軟不痛者,血癭腫而内垒成塊者,頑毒結之日久,皮腐、肉紫、根硬,四邊紅絲纏繞者,以及結核之症漸大、漸痛、漸腐者。以上四症,俱不可輕用針刀掘破,若妄用之,定然出血不止者立危。但用針之法,妙在膿隨針出而寂然無所知覺也。至於癭瘤、瘰、諸痔、諸漏、疔毒、堅硬頑瘡,此等症者,若非線藥之功,亦不能刻期取效。夫線藥乃有五六種,難以概說,與其各病相應者,亦隨症附例於各門,以便選用,故未述於此篇。凡用者,宜善而用之。
'''湯散丸丹要在發而必中,神聖工巧誠爲學者機關。'''
爲醫善用方,如將善用兵;善於水者,涉海潜波,瞞津撲浪;善於陸者,穿山越嶺,附葛攀藤;奇偶者,鼓舞飛揚:蹊徑者,浮沉鑽鑿。弱者可守,強者當敌,此爲將得兵用兵之大法也。如爲醫者,理皆仿此。其要在知人之強弱,識病之内外,究病之淺深,察時之順逆,然後可汗、可攻、或吐、或下,或宜和解,或宜補益,又知某湯善汗,某散善攻,某丸善和,某丹善補,因其病而用其方,如矢發機投之必中,中之必勝,勝之則病無不愈之理。此爲醫得方,用方之大法也。又如望、聞、問、切,神、聖、工、巧亦可兼之,所謂望其形而通其神,聞其聲而明其聖,問其由而得其工,切其脉而續其巧。此四者,誠爲初學之繩墨也。
'''至於千方百症,難將說盡短長。'''
方不在多,心契則靈;症不在難,意會則明。方不心契,症不意會,如疏淡之交;寡遊之地,性情形勢不切,何以便托用哉!故藥不應病,病不應藥,即此據也。
'''治在活法,貴在審詳。'''
嘗言昔者承平,今時擾攘,所以動靜世務不同,勞逸機關已異,當原受病,從外而來;今之受病,從内而發。又古者多實,設方宜散宜宣;故今者多虛,治法宜滋宜補。若醫者不識古知今,一概施與,必多致其夭亡者也。
'''用之必得其當,醫斯可以稱良;詞雖近於粗鄙,可爲後學提綱。'''
== 癰疽陽症歌第三 ==
癰疽不論上中下,惟在陰陽二症推,發背雖有正與偏,要取高低兩样看。
純陽初起必焮腫,更兼身熱有微寒,頂如尖字高突起,腫似彎弓根有盤。
七日之間多焮痛,二七之間膿漸漫,動息自寧食知味,二便調匀無瀉乾。
腫消膿潰精神爽,脫腐生新氣血完,五善自然臻並至,七惡全無半點干。
痛便隨膿減,腫退自肌寬;新肉已生紅艶艶,腐皮自斂白漫漫,一身多爽快,五臟盡和歡。
此屬純陽俱易治,百人百可保全安。
== 癰疽陰症歌第四 ==
純陰初起不知瘡,粟米之形疙瘩僵,不紅不腫不知痛,少熱少焮少提防。
七朝之後身體倦,瘡根平大喜澆湯,頂不高兮根不活,色不光兮腐不穣。陷軟無膿空結聚,脉浮散大細飛颺,飲食不飡身戰戰,嘗湯止許意忙忙。
瘡上生衣如脫甲,孔中結子似含芳,膿多臭穢身難便,舉動愴惶韻不長。瘡形成紫黑,面色變青黃;精神昏憒多鼾睡,言語無人自發揚,口乾多舌強,痰喘定身亡。
此屬純陰俱不治,百人百可到泉鄉。
== 癰疽半陰半陽症歌第五 ==
陰陽之症兩相交,生死同兼事可招,微熱微寒微赤腫,半昏半爽半平高。
脉來雖數多無力,飲食雖飡便不消,腫而不潰因脾弱,潰而不斂爲膿饒。
大便多溏小便數,上身有汗下身焦。五善雖兼有,七惡未全逃;口渴喜茶腸腹痛,面浮餍飲足心高。
心煩不穩睡,神亂怕音焦;投方應病方爲妙,陰轉爲陽漸可調。
心真造化,爾命堅牢,逢之任是神仙手,半死餘生定莫逃。
== 癰疽五善歌第六 ==
心善精神爽,言清舌潤鮮,瘡疼兼不渴,睡醒得安然。
肝善身輕便,因煩自不煩,指頭紅活色,坐起覺平康。
脾善脣滋潤,衾幃兰麝香,凡飡俱有味,膿厚更肥黃。
肺善聲音响,無痰韻更長,肌膚多滑潤,大便自尋常。
腎善誠爲要,水升火自降,口和兼不渴,小水得稀長。
== 癰疽七惡歌第七 ==
一惡神昏憒,心煩舌上乾,瘡形多紫黑,言語自呢喃。
二惡腰身強,目精邪視人,瘡頭流血水,驚悸是肝迍。
三惡形消瘦,膿清臭穢生,瘡形多軟陷,脾敗不知疼。
四惡皮膚槁,聲嘶韻不長,痰多兼喘急,鼻動肺將亡。
五惡成消渴,隨飲即隨乾,形容多惨黑,囊縮腎家端。
六惡身浮腫,腸鳴嘔呃頻,大腸多滑泄,臟腑并將傾。
七惡瘡倒陷,形如剝鱔同,四肢多冷逆,汚水自流通。
== 治病則例歌第八 ==
外科之瘡有治例,說與君家須切記。病端百出别根因,方法一囊豈同類。
熱與寒,通與秘,其中消息知端的。通多不足秘多餘,熱實寒虛分症治;陽似陰,陰似陽,似中妙理要推詳。
不分表裏一例治,輕變重而重變亡。
醫者貴乎多應變,不可偏執用其方,且如表症惡寒,宜用荆防敗毒散;裏症發熱,可將内疏黃連湯。
瘡勢已成,托裏消毒散誠爲正法。内膿將潰,十全大補湯最得相當。
人參養榮湯治潰後虛熱發作,木香流氣飲散結腫寒濕爲殃。
飲食不甘,定用香砂開胃;精神怯少,須將參术回陽。
陰虛陽虛,須八珍最爲要領;盗汗自汗,得獨參一味可強。
潰後多疼,乳香定痛散功奇莫緩;脾虛下陷,補中益氣湯功效尤良。
口燥譫言,瀉實火須黃連解毒(湯);心煩衂血,理虛陽必犀角地黃(湯)。
古法治癰疽,稱述仙方活命飲;今時醫發背,還期神授衛生湯。
蟾酥丸在外科稱爲獨品,護心散解内毒號曰無雙。
詎知蠟礬丸護膜、護心,可羡淡中有味;還讚玉紅膏生肌、生肉,堪誇壞裏呈祥。
身涼自汗,腹痛腸鳴、嘔逆,豈逃異功散;睡臥不寧、虛陽發燥、膿多定用聖愈湯。
生脉散接虛羸脉來微細,歸脾湯除驚悸睡得安康。
竹葉石膏(湯)治虛煩、身熱者何須疑慮,麥冬清肺(飲)除膈熱有痰者毋待商量。
金鯉湯治肺癰吐膿氣急,玄龜丹攻結毒臭腐頑瘡。
風熱生瘡通聖散,瘡瘍狂躁破棺丹。
小柴胡(湯)除客邪往來潮熱;大防風(湯)攻腿膝寒濕爲殃。
咽腫咽疼定用清咽利膈散,斑紅斑紫豈逃化斑解毒湯。
八味丸捐口乾妙藥,二神丸治脾泄奇方。
香連丸爲臟腑瀉痢通用,甘露飲治口齒腐爛相當。
六和湯和脾止吐瀉,雙解散解表理内傷。
逍遥散善治女人諸病,保元湯常扶赤子多傷。
皮膚毛髮乾焦,蘆薈丸效應甚捷;咽喉口齒腫痛,冰硼散功實非常。
滋腎丸治下元腎虛不固,涼膈散解上焦膈熱多煩。
九龍丹消魚口吞之滅跡,二蛟散行濕腫服下安康。
呂祖一枝梅止痢定驚,稱爲仙藥;真君妙貼飲消疼止痛,號曰神方。
痔漏、癭瘤、疔毒,古誇三品錠;癰疽、流注、諸風,今羡萬靈丹。
柴胡清肝湯治鬢疽肝膽有效,黃連消毒飲醫對口督脉尤良。
小儿口内生疳必用人中白散,大人咽喉腫痛須將金鎖匙湯。
下疳新久珍珠散,小便淋澀木通湯。
玉真散破傷風效,復元湯跌撲稱強。
提肩散治肐膊強直作痛,拈痛湯除痛腿風濕相傷。
小便生疳,龍膽瀉肝湯可羡;大頭腫痛,普濟消毒飲何妨。
便毒懸癰,内消散吞何足慮;臀癰腿病,茋柴湯下自無殃。
又有女子陰瘡,能腫能疼能至癢,在人活法,或消或補或蟲妨。
蓋男子之囊癰,瀉肝經之濕熱;小儿赤遊丹,解毒兼砭血。
凡治楊梅瘡,戒熏爲至切,舌下發痰包,利剪方能泄;出如雞蛋清,消痰是真訣。
結毒與頑瘡,紫金膏可設;風瘡徹骨癢,雄黃散效絕。
疔瘡先刺血,内毒宜汗泄;禁灸不禁針,怕綿(綿者,毒陷也)不怕鐵(鐵者,入針堅硬有聲)。
又有失榮腫,堅硬如巖凸;強陰失道症,形狀要分别。婦人之乳巖,此中一例決;未破肉嶒稜,已潰流臭血。
如此幾般症,古今無治說;瘡有數百種,難以都陳曰,惟在一點心,何須三寸舌。
學者若精靈,萬事皆通徹,此爲粗糙歌,可譏亦可閱。
== 癰疽灸法并禁灸瘡穴第九 ==
凡瘡初起,惟除項之以上,餘皆并用艾火,隨瘡勢之大小,灸艾壯之多少,用蒜切成薄片,安於瘡頂上,着艾炷蒜上,點火三壯,一換蒜片,初灸覺痛,以不痛似癢爲止;初灸不痛,以知痛癢爲住。如初灸,全然不覺痛癢,宜去蒜,當明灸之。又陰瘡日數多者,艾炷不及其事,以蒜搗爛鋪於瘡上,以艾亦鋪蒜上,點火灸之,必知痛甚爲效。此爲火氣方得入裏,知痛深處方是好肉。蓋艾火拔引鬱毒,透通瘡竅,使内毒有路而外發,誠爲瘡科首節第一法也,貴在乎早灸爲佳。又有禁灸數症,亦以參詳。頭乃諸陽之首,純陽無陰之處,凡生瘡腫俱有亢陽熱極所致,如再加艾火使毒氣熾甚,隨後反加大腫,最能引動内痰,發之必死,面生疔毒亦然。又有腎俞一穴,在於兩腰脊傍,係内腎命根所係之處,此穴發瘡,多因房勞素虧,腎水枯竭而成。若再加艾灸,火爍其源,必致内外乾涸,多成黑陷,昏悶而死。又有患者元氣素虛,發瘡多不高腫,其人體必倦怠,精神必短而昏,脉必浮散空虛數而不鼓,此内無真氣抵擋火氣,如灸之,其人必致昏憒而死。常謂艾火不虧人,此言誤之多矣,醫者亦宜詳察之。
== 論病生死法第十 ==
初生如粟,裏可容穀。
外面如麻,裏面如瓜。
外面如錢,裏可容拳。
起勢大,終無害。
未老先白頭,無膿軟陷休。
瘡從疙瘩起,有膿生方許。
腫潰氣昂昂,不治自安康。
根高頂又高,八十壽還饒。
焮腫易腐爛,任大終無恙。
瘡高熱焮疼,雖苦必然生。
瘡軟無神氣,應補方爲益。
肉腫瘡不腫,必竟生疑恐。
膿穢不進食,泄瀉黃泉客。
瘡色猪肝紫,無膿必定死。
綿潰不腐爛,内怕葡萄嵌。
仰臥不知疼,陰症命難生。
腐盡有敗氣,笑裏終生戾。
根散瘡平塌,神仙無治法。
久病目露神,必竟命難存。
面忽似塗脂,十日後分離。
敗中有紅肉,雖重生門路。
新肉如板片,不食終須變。
手足皮枯槁,血敗生難保。
脣白眼無神,腹脹瀉將傾。
醃氣不滃氣,雖重多生意。
眼匡黑氣厚,癰疽怕此逢。
房中香馥馥,是病終爲福。
瘡熱身微熱,輕病何須說?
生死此中求,片言一可決。
== 察形色順逆第十一 ==
凡看人病,兼視其形色,後與脉病相參,誠識於始,以決其終,百無一失矣。何以知之?陰病見陽色,腮顴紅獻;陽病見陰色,指甲呈青,此二者俱死。又身熱脉細,脣吻反青,目珠直視者死。面如塗脂,色若土黃,油膩黑氣塗抹者死。脣舌乾焦,鼻生煙煤,眼神透露者死。形容憔悴,精神昏短,身形縮小者死。喘粗氣短,鼻掀睛露,語言譫妄者死。循衣摸床,遗尿失禁,撮空者死。頭低項軟,眼視無神,吸吸短氣者死。皮破無血,肉綻爛斑,麻木不知痛癢者死。齒黃色如煮豆,脣白反理無紋,耳黑枯焦不聽,人中縮而坦平,口张氣出無回閉,鼻煽相隨呼吸行,汗出如珠不散,痰若胶而堅凝,白血紅如肺色,指甲灣而帶青,神昏神浮、神亂神離,緇衣生滿面,黑氣惨天庭,逢之都沒命,法在此中評。
== 病有三因受病主治不同論第十二 ==
三因者,内因、外因、不内外因,此說從於先古,其詞意尚有發而未盡者。内因者,皆起於七情蘊結於内,又兼厚味膏粱熏蒸臟腑,房欲勞傷虧損元氣,乃五臟受之,其病由此内發者,但發之多在富貴人及肥胖者十有八、九。其見症,瘡多堅硬,根蒂深固,二便不調,飲食少進,外軟内堅,平陷無膿,表實裏虛,毒多難出,得此者即病症之内傷也,故曰内因。外因者,皆起於六淫體虛之人,夏秋露臥,當風取涼,坐眠濕地,以致風寒濕氣襲於經絡;又有房事後得之,其寒毒乘虛深入骨髓,與氣血相凝者尤重;或外感風邪,發散未盡,遂成腫痛。此肌肉血脉筋骨受之,其病由此外來者,發之多在不善調攝,澆薄勞碌人,十有八、九。見症多寒熱交作,筋骨疼痛,步履艱辛,濕痰流毒以及諸風癱瘓,口眼歪斜,半身不遂,風濕、風溫、天行時毒等症,得此者即疾病之外感也,故曰外因。又有不内外因,内無七情干内,外無六淫傷外,何由來也?其病得之於饑飽勞役,喜怒不常,飲食者冷熱不調,動作者勤勞不惜,以致臟腑不和,榮衛不順,脾胃受傷,經絡凝滯。故爲疾者,外無六經形症,内無便溺阻隔,其病多生於膜外肉裏肌膚之間,似瘰癧、痰注、氣痞、癭瘤之屬,治法不必發表攻裏,只當養氣血,調經脉,健脾和中、行痰開鬱治之,法爲最善。此是三因理之盡矣。
== 調理須知第十三 ==
凡人無病時,不善調理而致生百病,况既病之後,若不加調攝,而病豈能得愈乎。其調治有法,初起病時,先看病者元氣虛實,次者瘡之陰陽險否,然後用藥調治,當攻即攻,可補便補,不可因循耽誤,以致變態不虞也。且患者又當安定心神,相忘諸念,毋使愴慌,乃保神氣不得變亂也。再順天時,假如夏熱坐臥不可爲風,忌置水於榻前床下,冬寒須避起居,常要溫和,非柴火不可開瘡看視,常有寒侵致生多變,又未潰之先,毒氣内作,倘有口乾渴症者,涼物須當少少與之,以滋蘊熱,至膿潰之後;生冷硬物一概禁之,不然傷脾損胃,膿必難成,致瘡軟陷,又難收斂。飲食須當香燥甘甜,粥飯隨其喜惡,毋飡過飽,宜少、宜熱、宜濃,方無停滯,又得易化故也。如大瘡潰後,氣血兩虛,脾胃并弱,必制八仙糕,早晚隨食數餅以接補真元、培助根本,再熬參术膏。如患者脾胃俱虛,飲食減少,胸膈不寬,飲食無味者,用白术膏三匙,人參膏二匙,清米湯空心化服,喜飲者酒化亦可。若精神短少,昏沉多睡,自汗勞倦,懒於動作者用人參膏三匙,白术膏二匙,亦酒化服;如肌膚粗澀,面蒼不澤,或大便血少虛秘,以及皮乾髮槁者,同地黃膏各二匙和服,或飲陽春酒更妙。其功強健精神,頓生氣血,開胃助脾,潤肌榮骨,此二藥功甚非小,大瘡不可缺之,實非草藥之比,病者當信用之,乃無更變。虛視者,又多反復不常,故有易愈難愈之態,實在乎得此失此之規也。
== 雜忌須知第十四 ==
凡病雖在於用藥調理,而又要關於雜禁之法,先要灑掃患房洁淨,冬必溫幃,夏宜涼帳,庶防蒼蠅蜈蚣之屬侵之。一切尼、僧、孝服、經事見行婦女及遠客、生人,開瘡時俱當忌見。牛、犬、腥羶、醃臘、熏藏之物,俱能作渴生乾。瓜、果、梨、柿、菱、棗生冷等類,又能損胃傷脾;雞、鵝、羊肉、蚌、蛤、河豚、蝦、蟹海腥之屬,并能動風發癢;油膩、煎、炒、烹、炙、鹹、酸厚味等件,最能助火生痰;赤豆、蕎面動氣發病,惱怒急暴,多生痞滿。飲食太過,必致脾殃;瘡愈之後,勞役太早,乃爲羸症。入房太早,後必損壽;不避風寒,復生流毒;不減口味,後必瘡癢無度。大瘡須忌半年,小瘡當禁百日,此誠爲知命君子也。
=== 瘡瘍看法 ===
初起頂高根活,色赤發熱,焮腫疼痛,日漸高腫者順。
已成焮痛,皮薄光亮,飲食如常,二便調和,身溫者順。
已潰膿稠,色鮮不臭,腐肉自脫,焮腫易消,身輕者順。
潰後膿厚稠黃,新肉易生,瘡口易斂,飲食漸進者順。
初起頂平根散,色暗微腫,不熱不疼,身體倦怠者逆。
已成腫堅色紫,不作膿,不腐潰,惟口乾多煩躁者逆。
已潰皮爛,内堅不腐,腫仍不消,痛仍不減,心煩者逆。
潰後膿水清稀,腐肉雖脫,新肉不生,色敗臭穢者死。
=== 腫瘍看法 ===
初起知痛或不痛,起發或不發,毋論陰陽表裏,日數遠近,但未見膿者,俱宜灸之。
既灸不知痛癢,明灸之。
焮腫發熱,疼痛有時,脉來浮數無便秘者,宜藥托之。
身體拘急,脉緊惡寒,飲熱就暖者,邪在表也,宜汗之,
腫硬痛深,口乾便秘,身熱脉實者,邪在裏也,宜下之。
焮痛勢甚,煩躁飲冷,舌乾口燥者,火在上也,宜清之。
腫痛堅硬,背如負石,惡心乾嘔,邪毒在内,解毒拔之。
腫痛日深,内膿不出,瘀肉塗塞瘡口者,急宜開割之。
軟慢不作膿,及不腐潰者,陽氣虛也,壯脾胃、助陽氣。
身涼自汗,手足并冷,六脉虛細,便泄陽脫也,急溫之。
=== 癰疽治驗 ===
一男子年五十餘,背心生疽十三日矣。湯水全然不入,堅硬背如負石,煩悶不語,請視之。瘡勢雖重,皮色亦紫,喜其根腳交會明白,毒尚結局於此,未經入内,故可治之。須行拔法,使毒氣外發,不致内攻爲要。隨煮藥筒提拔二次,共去惡血碗許。又脉實便秘,以内疏黃連湯及猪膽套法,大便通利二次,使内外毒氣皆得通泄,隨夜睡臥得寧,背重失其大半。次用托裏排膿之藥,外以桑木灸法,腫硬漸腐,膿毒漸出,換服十全大補湯加麥冬、五味數服,腐肉自脫,飲食漸進,瘡口漸合,調理兩月餘而愈。
一老婦年近七旬,背瘡已過半月,情勢全然可畏,彼家俱置不治,愴惶整備後事,召予看童稚瘡恙,見問其故,舉家大小咸言待斃朝夕,予強借觀可否?視之瘡形半背皆腫,瘡雖不高,亦不内陷,以手按之外實而内腐。老年内虛,膿毒中隔,不得外發故也。雖飲食不飡,且喜根腳兩無混雜,臟腑各無敗色,乃有生之症也。病家故執不信,又言籤龜命卜,俱斷必死,治豈生乎?予嗟可惜也!再三、四日不治,内膜穿潰必死,此命陷於無辜矣。次日予心不服,自往討治,喟然歎曰:予非相強,實見其有生,不忍捨其待死,固欲強之,醫後藥金分毫不取,直待患者果愈,隨其酬補何如?彼眾方肯。先用葱艾湯淋洗瘡上,外面俱是不腐頑肉,隨用披針、利剪正中取去二寸頑肉,放通膿管,以手輕重之間捺淨内蓄膿血,交流不住約有三碗。傍視者無不點頭失色,待膿血稍盡,仍換前湯洗淨,用膏封貼。内用回元大成湯二服以接補真氣,後用人參養榮湯倍參、术加香附,早以八味丸、八仙糕相兼調理,欲其脾健食進,腐脫肌生。况此婦謹慎調理,并未更變,不出百日,瘡愈身健而安。自後方信予言無謬也。
一監生年過五旬,素有渴症,身又肥胖之極,生背疽約有尺許,至十二朝後請治。視其瘡勢微腫,色淡微紅,根腳半收半散,此陰陽相等之症也。况肥人内虛,瘡勢又大,非補托瘡必難起,毒必易陷,恐後不及事也。初服便以托裏散固其内,候至十五日外,用披針小小從頂放通三孔,庶使内膿内毒有路而出,勢大不可過放走泄元氣,恐膿難成,内用參茋内托散倍加人參、黃茋各三錢,服至二十日,大膿將發,日至升許,早以參术膏、午用十全湯加參、茋各四錢,麥冬、五味子各一錢,服至月餘,肉腐通潰,膿似泉湧,間用聖愈湯、八仙糕兼之調理,保助脾胃,增進飲食,後恐前藥不勝其事,藥中加熟附一錢,喜其脾健、膿稠色黃而止,至四十日外,瘡勢方得微退。時值仲夏,天炎酷熱,患者生煩,誤飲冷水二碗,至晚瘡隨下陷,忽變爲陰,不痛無膿,身涼脉細,腹痛足冷。彼覺請視,瘡形軟陷,脉亦細微,此瘡因寒變之故也,非辛熱不可回陽。急用十二味異功散倍人參、熟附各三錢,不應,此藥力不勝其寒也;換用生附、人參各五錢,早晚二服,方得身溫脉起,瘡高腹痛,又二服,膿似前流,大膿出至一月,約有百碗餘,竟不減少,外皮紅退,亦不腐爛,此肥人外實而内虛,皮故不腐而内潰也。又用紅玉膏搽於棉花片上推入患内膏蓋之,其内腐漸脫漸出,又十日後,出大腐一塊,約有六兩,自然腫消,身便膿少,漸長生肌,百日外方得平復。人參服過五斤外,附子亦用十兩餘,方得全安。此症設用解毒、傷脾、宣利等藥,不用辛熱峻補,豈有得生之理?
一鄉官年逾七旬餘,發瘡右背,已經八日。外視之瘡雖微腫,色淡不紅;勢若龜形,根漫不聳,此老年氣血衰弱之故也。診其脉帶微數而有力,此根本尚有蒂也,雖老可治,隨用排膿内托散加皂刺以潰膿、托裏爲要。服至十三日後,瘡漸腫高,色亦漸赤,便不能腐潰爲膿,此食少脾弱,不能培養之故也。又用十全大補湯數服,膿亦漸出,不能快利;凡膿澀滯者,内膜中隔不通故也,不可惜其老而誤其大事,隨用披針當頭取開寸許,捺通膿管,果膿隨出,以猪蹄湯洗淨膏蓋後,用照藥每日一次,外肉漸腐爲膿。患者形色枯槁不澤,更用人參養榮湯倍加參、茋托裏,腐肉將脫者取之,新肉欲生者培之,但老年氣血不能速效,又加服參术膏早晚二次,以後新肉方生,飲食頓倍,調理七十五日而安。
一庠生年六十餘,患背疽十日,外視其瘡形堅硬,色亦深紫,頭發甚多,含若螺子,豎長尺餘,根横半背,且喜其弓腫光亮,發熱焮痛,脉得洪數而有力,此瘡得於膏粱、醇酒濕熱交蒸之故也,雖重不妨。隨用照藥三條相應照畢,其頭内含螺子盡欲吐出,亦用抿腳括去,又流惡血鍾許,葱湯洗淨搽上腐藥,用紙蓋貼,周遭根腳用吸毒散敷之,收其毒氣,庶不開大,次日仍照舊敷。三日後,外肉漸腐,内加托藥培助脾胃,解毒爲膿,早服八味丸以滋腎水;換洗蹄湯,仍將膏貼,候其腐盡深入寸餘,隨用紅膏日漸日長。但此公素性好飲,雖在恙中不能相忌,兩月後新肉雖平,嬌嫩不能結皮完口,因嫌戒飲,復將浮嫩之肉盡行剪去,用膏貼數日,待肉老平,換用珍珠散掺上數次,方結老蓋,八十日而安。
一老年人患疽半月,其瘡貫脊,遍背皆腫,上至肩膊,下至腰脇,腫若瓜形,頭计數百,彼家以爲勢重不治。予診其脉微洪而不鼓,又兼腫焮外發,詢問飲食知味,其年雖老,而根本尚有餘也,雖老何慮。先用托裏消毒散二服,其勢稍定。外用桑木灸法助力腐潰,根以鐵筒膏箍之,更服排膿内托散,候正膿漸出。但老年氣血外肉不能易腐,視其肉色相變不能腐化者,隨用針鈎、利剪徐徐剪去其形腐凹寸餘長,低尺許,凡見紅肉便用膏塗,其新肉已生將半時,值隆冬,患家自行開瘡洗看,失着柴炭之火,又兼蓋護未暖,外被寒侵,次後瘡色淡白,膿反清稀,飲食減少,氣體不舒。請視之,此不遵調法爱護,乃被寒氣侵入也。雖變不妨,因瘡原禀於陽,故能不失陽矣,房中即着柴火,烘熏暖氣,逼盡餘寒,開瘡相看,果應前言也。隨用濃葱湯乘暖淋洗,將紅膏烘化搽上,外用膏貼,以熱綿軟絹復叠數層繃蓋甚密,内用神功托裏散,早晚連進二服,次早復看,其瘡自回陽矣。已後遵法調理,百日而安。
一老人年過六旬,患背疽十二日矣。視其瘡形,半腫半紅,微痛微熱,其患發於背心之下,腎俞之上,高低平等,廣開八寸,根腳泛腫,色若水噴,頂軟無神,似腐非腐,兼診脉浮而大,重按而虛。此瘡利於腫潰,不利於收斂,辭不可治。彼家喟然而笑,復請里中老醫視之,見患者起居平和,言語清利,舉動如常,飲食有味,此爲五善俱具,是安若泰山之症也,何必相慮。彼家得此欣躍萬態,隨用其藥,日漸有功,膿潰腫退,腐盡肌生,彼此以爲萬安之象也。予常對患家亲族言:此病不可待,必死於收口至錢大時也。眾若以予爲胡說,後問收口只有錢許未合,予曰:不久居也,急備後事,恐不及矣。不數日,變症一出,不四朝而死。後里人始信予之前言是矣。
一男人六旬有二,發生右搭。先用艾灸,次漸情勢高腫,堅硬不痛。十五日後,尚未潰膿,日生煩悶,恐其毒陷,先用針通,隨行拔法,找出惡血鍾許,已後稍得輕便,搽上化腐之藥膏蓋。用至三日,其瘡漸作腐潰,至二十日,亦出正膿,壞肉漸脫,新肉漸生,此外治之法盡矣。因病家與内科一醫平交甚切,托彼用藥内服,而不遵外科補托之法,自執己見,不聽予言,失於峻補,每日人參不過二錢,以爲足用。予曰:不足,法當五錢,兼熟附二錢方爲稱病,不然必生變矣。彼此不信,後果肉色淡白,瘡口散大,膿水清稀,飲食減少,此敗症具矣。後雖強投溫中健脾大補之藥,終則不應,至於形體消削,膿水臭穢,延至六十日,歷盡氣血而亡。然後方自懊悔。殊不知凡大瘡每日膿出一碗,用參必至三錢,以此爲則,况本病出膿日有三碗,用參二錢,謂之大損小補,豈不歸死?又外科乃破漏之病,最能走泄真氣,如損補兩不相敌,無以抵當,往往至於不救者多矣!此爲不信於補而執俗見,自取敗亡者也。可惜!
一男子年近六旬,時值仲夏,背生熱癤二十餘處。彼家邀請視孫瘡恙,見彼坐於堂,滿背皆癤,予略視之,内有一瘡比癤甚小,其毒甚大。予對曰:此非瘡癤比也,後發勢不可及。彼笑而答之:無恙也。乃即送至門庭,予又嘱曰:可急請他醫治之,不可緩待。俱不聽信。又至十日,情勢稍發,命里中一醫治之,又曰:是癤也。又十日,情勢内陷,敗症齊出,稍信前言,方央亲友邀予相視,其人睡臥於堂,帛覆瘡上,登堂未進二三步即退,人曰:何也?予曰:敗氣滿前,死期速矣,何必視瘡,急備後事,再七日死。後果如言,不差時刻,此爲諱疾忌醫致其自敗者也。可惜!
以上治法種種,不能枚舉,聊陳數條與同志者采訪觀之,所謂得其要者,一言而終;不知其要者,流散無窮。但病不參透,舉手錯亂,醫理精明,決斷自成。
=== 腫瘍主治方 ===
==== 神授衛生湯 ====
神授衛生方芷甲,羌乳紅沉石決明。
皂翹歸尾銀花草,大黃花粉效如神。
治癰疽、發背、腦疽、對口、丹瘤、瘰癧、惡毒疔瘡、濕痰流注及外科一切瘡症,但未成者即消;已成者即潰。能宣熱散風,行瘀活血,解毒消腫,疏通臟腑。且藥性平和,功效甚速,誠外科首用方也。
羌活(八分)防風、白芷、穿山甲(土炒研)沉香、紅花、連翹、石決明(煆,各六分)金銀花、皂角刺、歸尾、甘草節、花粉(各一錢)乳香(五分)大黃(酒拌炒二錢,脉虛便利者不用)
水二碗,煎八分,病在上部先服藥,隨後飲酒一杯;病在下部先飲酒一杯,隨後服藥以行藥勢。
==== 内消沃雪湯 ====
内消沃雪青陳皮,乳沒翹針甲芷茋。
射干芍貝銀花粉,木香甘草大黃歸。
治發背并五臟内癰,尻臀諸腫,大小腸癰,肛門臟毒,初起但未出膿,堅硬疼痛不可忍者并服。
青皮、陳皮、乳香、沒藥、連翹、黃茋、當歸、甘草節、白芷、射干、天花粉、穿山甲、貝母、白芍、金銀花、皂角刺(各八分)木香(四分)大黃(二錢)
水、酒各一碗,煎至八分,量病上下,食前後服之。
==== 内疏黃連湯 ====
内疏黃連湯木香,梔歸芩芍薄荷郎。
桔梗甘草連翹等,大黃加倍性能強。
治癰疽腫硬,發熱作嘔,大便秘澀,煩躁飲冷,噦啘心煩,舌乾口苦,六脉沉實有力,此邪毒在臟也。急宜服此以内除之,使邪氣不得傳變經絡。
木香、黃連、山梔、當歸、黃芩、白芍、薄荷、檳榔、桔梗、連翹(各一錢)、甘草(五分)大黃(二錢)
水二茶鍾,煎八分,食前服。臨服加蜜二匙亦可。
==== 保安萬靈丹 ====
保安萬靈丹术蝎,天麻歸斛草芎硃。
羌活荆防細辛等,麻雄黃二共三烏
治癰疽、疔毒、對口、發頤、風濕、風溫、濕痰流注、附骨陰疽、寉膝風症,左癱右瘓,口眼喎斜,半身不遂,氣血凝滯,偏身走痛,步履艱辛,偏墜疝氣,偏正頭痛,破傷風,牙關緊閉,截解風寒,無不應效。
茅术(八兩)、全蝎、石斛、明天麻、當歸、甘草(炙)、川芎、羌活、荆芥、防風、麻黃、北細辛、川烏(湯泡,去皮)、草烏(湯泡,去皮尖)、何首烏(各一兩)、明雄黃(六錢)
上爲細末,煉蜜丸彈子大,每藥一兩分作四丸,一兩作六丸,一兩作九丸三等做下,以備年歲老壯、病勢緩急取用。預用朱砂六錢,研細爲衣,瓷罐收貯。如惡瘡初起二三日之間,或癰疽已成至十朝前後但未出膿者,狀若傷寒,頭疼煩渴,拘急惡寒,肢體疼痛,惡心嘔吐,四肢沉重,恍惚悶亂,坐臥不寧,皮膚壯熱。又治傷寒四時感冒,傳變疫症,但惡寒身熱表症未盡者俱宜服之。用連鬚大葱白九枝煎湯一茶鍾,將藥一丸乘熱化開,通口服盡,被蓋出汗爲效。如服後汗遲,再用葱白湯催之,後必汗如淋洗,漸漸退下覆蓋衣物,其汗自收自斂,患者自然爽快,其病如失。但病未成者,隨即消去;已成者,隨即高腫潰膿。如諸疾無表症相兼不必發散者,只用熱酒化服。此方原載於諸風癱瘓門,予每用之發散瘡毒,其功甚捷,故移錄於此。詳觀此方,治腫瘍甚效者何也?凡瘡皆起於榮衛不調,氣血凝滯,乃生癰腫。觀此藥性專發散,又能順氣搜風,通行經絡,所謂結者開之,况瘡毒又乃日積月累結聚所發,苟非甘溫辛熱發泄,以汗疏通,安能得效?所謂發散不遠熱,正合此方之意無謬也,服後避風,當食稀粥,忌冷物、房事,孕婦勿服。
==== 雙解復生散 ====
雙解荆防芎芍茋,麻黃甘草荷山梔。
歸翹滑石銀羌活,參术硝黃共得宜。
治癰疽、發背,諸般腫毒,初起憎寒發熱,四肢拘急,内熱口乾,大小便秘,宜此藥發表攻裏并效。
荆芥、防風、川芎、白芍、黃茋、麻黃、甘草(五分)、薄荷、山梔、當歸、連翹、滑石、金銀花、羌活、人參、白术(各八分)、大黃、芒硝(各二錢)
水二碗,表症甚者,薑三片,葱頭二莖;裏症甚者,臨服加生蜜三匙和服,爲發表攻裏雙解藥也。
==== 内消散 ====
内消散内用銀花,知貝天花白芨加。
半夏穿山并皂刺,乳香功效病無嗟。
治癰疽、發背、對口、疔瘡、乳花百種,無名腫毒,一切歹瘡。此藥能令内消,化毒爲黑水從小便而出,勢大者,雖未全愈,亦可轉重就輕,移深居淺。
金銀花、知母、貝母、天花粉、白芨、半夏、穿山甲、皂角針、乳香(各一錢)
水、酒各一碗,煎八分,隨病上下食前後服之。留藥渣搗爛加秋芙蓉葉細末一兩,白蜜五匙,同渣調敷瘡上,一宿自消,重者再用一服,忌口效。
==== 清熱消風散 ====
清熱消風散芎芍,歸粉銀花翹皂角。
柴芩防草與紅花,陳皮蒼术茋無落。
治癰疽、諸毒,瘡腫已成未成之間,外不惡寒,内無便秘,紅赤高腫,有頭焮痛,宜服此藥和解之。
防風、川芎、當歸、黃芩、白芍、天花粉、金銀花、甘草(五分)、連喬、紅花、柴胡、蒼术、陳皮、黃茋、角刺(各一錢)
水二茶鍾,煎八分,食遠服,婦人加香附、童便炒。
以上七方,癰疽七日以前瘡勢未成,形體壯實,表裏之症相合者宜服,病退即已。如過七日以後,情勢已成,便宜用後托裏等藥,催毒在外,以速其膿,禁前表下之藥,損傷元氣,致生多變矣。
==== 内固清心散 ====
内固清心散茯苓,砂雄荳蔻乳香稱。
甘草绿豆玄明粉,人參冰片可清心。
治癰疽、發背、對口、疔瘡,熱甚痛,煩躁飲冷,有此症者可預防毒氣内攻,當服此藥,庶不變症。
茯苓、辰砂、人參、玄明粉、白荳蔻、甘草、乳香、明雄黃、冰片(一錢)、真荳粉(二兩)
上爲細末,每服一錢五分,蜜湯調下,不拘時候。
==== 護心散 ====
護心散中荳粉佳,乳香甘草共朱砂。
每服二錢頻送下,敢交嘔吐自無他。
治瘡毒内攻,口乾煩躁,惡心嘔吐者,宜用此藥。
真荳粉(一兩)、乳香(淨末,三錢)、朱砂(一錢)、甘草(末,一錢)
上共研極細,每服二錢,白滚湯調服,早晚二次。
==== 琥珀蠟礬丸 ====
琥珀蠟礬丸琥珀,明礬黃蠟與朱砂。
雄黃蜂蜜丸成就,護心護膜效堪誇。
治癰疽、發背已成未膿之際,恐毒氣不得外出,必致内攻,預服此丸護膜護心,亦且散血解毒。
白礬(一兩二錢)、黃蠟(一兩)、雄黃(一錢二分)、琥珀(另研極細,一錢)、朱砂(一錢二分)、蜂蜜(二錢臨入)
上四味,先碾研極細,另將蜜蠟銅杓内溶化,離火片時,候蠟四邊稍凝時方入上藥,攪匀共成一塊,以一人將藥火上微烘,眾手急丸小寒豆大,用朱砂爲衣,瓷罐收貯。每服二三十丸,白湯食後送下,病甚者,早晚日進二次,其功最效。
==== 托裏消毒散 ====
托裏消毒散人參,芎芍茋歸术茯苓。
角針白芷銀花等,桔梗甘草效如神。
治癰疽已成不得内消者,宜服此藥以托之,未成者可消,已成者即潰,腐肉易去,新肉易生,此時不可用内消泄氣、寒涼等藥,致傷脾胃爲要。
人參、川芎、白芍、黃茋、當歸、白术、茯苓、金銀花(各一錢)、白芷、甘草、皂角針、桔梗(各五分)
水二鍾,煎八分,食遠服,脾弱者去白芷、倍人參。
==== 排膿内托散 ====
排膿内托散芎歸,參术苓陳芍茯茋。
甘草桔梗并肉桂,隨方加減在人爲。
治癰疽、腦項諸發等瘡已潰流膿時,宜服此藥。
當歸、白术、人參(各二錢)、川芎、白芍、黃茋、陳皮、茯苓(各一錢)、香附、肉桂(各八分)、甘草(五分)、白芷(項之上加三分)、桔梗(胸之上加五分)牛膝(下部加五分)
薑三片,水二茶鍾,煎八分,食遠服。
==== 乳香黃茋散 ====
乳香黃茋散乳沒,粟壳參茋甘草撮。
芎歸白芍與陳皮,加上熟地疼即脫。
治癰疽、發背、諸毒、疔瘡疼痛不可忍者。或未成者速散,已成者速潰,敗腐膿毒,不假刀砭,其惡肉自然脫下,及治打撲損傷,筋骨疼痛并服之。
乳香、沒藥(各五分)、黃茋、粟壳(去筋膜,蜜炒)、人參、甘草、川芎、歸身、白芍、陳皮、熟地黃(各一錢)
水二鍾,煎八分,量病上下,食前後服之。
==== 神功内托散 ====
神功内托散芎茋,歸术陳皮白芍宜。
附子木香甘草炙,參苓山甲起顛危。
治癰疽、腦項諸發等瘡,至十四日後,當腐潰流膿時不作腐潰,更兼瘡不高腫,脉細身涼者用。
當歸(二錢)、白术、黃茋、人參(各一錢五分)、白芍、茯苓、陳皮、附子(各一錢)、木香、甘草(炙,各五分)、川芎(一錢)、山甲(炒,八分)
煨薑三片,大棗二枚,水二茶鍾,煎八分,食遠服。
==== 透膿散 ====
透膿散内用黃茋,山甲芎歸總得宜。
加上角針頭自破,何妨膿毒隔千皮。
治癰疽、諸毒,内膿已成不穿破者宜。服之即破。
黃茋(四錢)、山甲(炒末,一錢)、當歸(二錢)、皂角針(一錢五分)
水二鍾,煎一半,隨病前後服,臨入酒一杯亦好。
==== 竹葉黃茋湯 ====
竹葉黃茋湯草芩,芎茋歸芍共人參。
半夏石膏兼淡竹,麥冬生地可回津。
治癰疽、發背,諸般疔腫,表裏熱甚,口乾大渴者。
黃茋、甘草、黃芩、川芎、當歸、白芍、人參、半夏、石膏、淡竹葉(十片)、麥冬(各八分)、生地黃(一錢)
水二鍾,薑三片,燈心二十根,煎八分,食遠溫服。
==== 回陽三建湯<nowiki/>https://ctext.org/library.pl?if=gb&file=30320&page=115 ====
回陽三建附參茋,歸术芎苓杞活萸。
陳朴木紅甘紫草,陰疽危症效堪推。
治陰疽發背,初起不疼不腫,不熱不紅,硬若牛皮,堅如頑石,十日外脉細身涼,肢體倦怠,皮如鳖甲,色似土朱,粟頂多生,孔孔流血,根腳平散,軟陷無膿,又皮不作腐,手熱身涼者俱急服之。
附子人參黃當歸川芎茯苓枸杞陳皮萸肉(各一錢)木香甘草紫草厚朴蒼术
紅花獨活(各五分)
煨薑三片,皂角树根上白皮二錢,水二碗,煎八分,入酒一杯,隨病上下,食前後服之。
用綿帛蓋暖瘡上,預不得大開瘡孔走泄元氣爲要。
愚按:凡背疽屬陰者,皆由臟腑先壞而内毒不得發越於外也。舊有用雞冠剪血滴於疽上者,有醋煮雄艾敷
用者,猪腦熱藥敷圍者,神燈火氣灼照者。此數法皆陰疽之用,予雖常用,未見其實,但陰疽不起者,如树木
之根壞,強力培植枝葉,而終無發生之理。予常據理用藥,固有得其生者,十中三、四。譬如先要疏其嫁土,
通其地脉,助其根本,回其陽氣,此四者缺一不可。用蒼术、厚朴、茯苓、陳皮疏其土;川芎、當歸、紫草、
紅花通其脉;人參、黃茋、枸杞、山萸助其本;附子、木香、甘草、獨活回其陽。如此用之,但根本内有一脉
未絕之氣,服之俱可得其生。又驗其手足溫暖,瘡便發熱,漸作腫,復生疼痛,色暗得活,堅硬得腐,胃氣
得回,此是藥之效驗。必在三服中應之爲吉,外兼照法接助回陽,此通治陰疽之大法也。
==== 黍米寸金丹 ====
黍米寸金丹乳沒雄黃狗宝射蟾酥
輕粉粉霜黑石丁香狗鯉膽蜈蚣
二名返魂丹,三名再生丸,四名追命丹,五名延壽丹,六名來苏丸,七名知命丸,八名得道丸。
此方昔出異人所傳,常有暴中急症,忽然卒倒者,干開牙關,研灌三丸,其人即活。又能治發背、腦疽,
遍身壅腫,附骨癰疽等症,初起憎寒壯熱,四肢倦怠沉重者,毋分表裏、老幼、輕重,并宜服之。
麝香(五分)乳香沒藥雄黃狗宝輕粉烏金石(各一錢)蟾酥(二錢)粉霜(水銀煉白色
者)黃蠟(各三錢)砂(二錢)鯉魚膽(陰干,三个)狗膽(干用,一个)白丁香(四十九根)
金頭蜈蚣(全者,酥炙黃色,七條)頭胎男乳(一合)
上件爲細末,除黃蠟、乳汁二味,熬成膏子同藥和丸绿豆大,大人三丸,小儿用一丸,病重者五丸,冷病
用葱湯、熱病用新汲水送下,衣被密蓋,勿令透風,汗出爲度,諸病如失。後食白粥調理。
==== 熏發背奇方 ====
發背諸方此獨奇誰期照藥罕人知
雄竭射砂并沒藥爲燈一照脫藩篱
治發背初起、七日前後,未成者自消,已成者自潰,不起發者即發,不潰腐者即腐,誠爲良法也。
雄黃朱砂血竭沒藥(各二錢)麝香(四分)
上五味,研爲細末,每用三分,綿紙裹藥爲燃,長約尺許,以真麻油潤透灼火,離瘡半寸許,自外而内,
周遭徐徐照之,火頭向上,藥氣入内,瘡毒隨火解散,自不内侵臟腑。初用三條,漸加至四、五條,候瘡勢漸
消漸減,熏後隨用敷藥,如已潰大膿
發泄時,不必用此照敷,只宜用膏藥蓋貼。
==== 敷藥方 ====
熏後敷方有四般车前五龍堪
米粉銀花爲糨和敷之百腫自當安
车前草(連根葉)草五龍草金銀花(各等分)
上四味,鮮草藥一處搗爛,加三年陳米粉,即常用糨衣者,初起仍如飛盐末二、三分,共打爲稠糊,遍敷
瘡上,中留一頂,以膏蓋貼避風,自然拔出膿毒。若冬月草無鮮者,預采蓄下陰干爲末,用陳米醋調敷,亦如
前法并效。今恐前敷藥内用五龍草,隨地或有缺少,不便合用。予常熏後頂以膏蓋周遭腫上,以如意金黃散代
敷亦效。
==== 如意金黃散 ====
如意金黃散大黃薑黃黃柏芷陳蒼
南星厚朴天花粉敷之百腫自當安
治癰疽、發背、諸般疔腫、跌撲損傷、濕痰流毒、大頭時腫、漆瘡、火丹、風熱天泡、肌膚赤腫、干濕腳
氣、婦女乳癰、小儿丹毒,凡外科一切諸般頑惡腫毒,隨手用之,無不應效,誠爲瘡家良便方也。
天花粉(上白,十斤)黃柏(色重者)大黃薑黃(各五斤)白芷(五斤)紫厚朴陳皮甘草
蒼术天南星(各二斤)
以上共爲咀片,晒極干燥,用大驴磨連磨三次,方用密絹罗厨筛出,瓷器收貯,勿令泄氣。凡遇紅赤腫痛,
發熱未成膿者,及夏月火令時,俱用茶湯同蜜調敷;如微熱微腫及大瘡已成,欲作膿者,俱用葱湯同蜜調敷;
如漫腫無頭,皮色不變,濕痰流毒、附骨癰疽、鶴膝風症等病,俱用葱酒煎調;如風熱惡毒所生,患必皮膚亢
熱,紅色光亮,形狀遊走不定者,俱用蜜水調敷;如天泡、火丹、赤遊丹、黃水漆瘡、惡血攻注等症,俱用大
蓝根葉搗汁調敷,加蜜亦可;湯泼火烧,皮膚破爛,麻油調敷。
具此諸引理取寒熱溫涼制之。又在臨用之際,順合天時,洞窥病勢,使引爲當也。
==== 四虎散 ====
四虎散内用南星草烏半夏效通靈
藥内再添野狼毒力癰疽頑腫即安寧
治癰疽腫硬,厚如牛領之皮,不作膿腐者宜用。
南星草烏半夏野狼毒(各等分)
上爲細末,用猪腦同搗,遍敷瘡上,留正頂出氣。
==== 真君妙貼散 ====
真君妙貼散奇功蕎面硫黃白面同
諸般異症皆堪效常取收功掌握中
治癰疽、諸毒,及異形異類,頑硬大惡歹瘡,走散不作膿者,宜用此藥。不痛者即痛,痛甚者即止。
明淨硫黃(爲末,十斤)蕎面白面(各五斤)
共一處,用清水微拌,干濕得宜,木箱内晒成面片,單紙包裹,風中陰干收用。臨時再研極細,用
新汲水調敷;如皮破血流,濕爛疼苦等症,麻油調搽;天泡、火丹、肺風、酒刺、染布青汁調搽并效。
==== 回陽玉龍膏 ====
回陽王龍膏肉桂白芷军薑仍在位
草烏赤芍與南星熱酒同調功更倍
治背疽陰病,不腫高,不痛,不發熱,不作膿及寒濕流注、鼓風久損、冷痛痹風、諸濕腳氣、手足頑麻、
筋骨疼痛,及一切皮色不變,漫腫無頭,鶴膝風等,但無皮紅肌熱者,一概用之,俱有功效。
草烏(炒,三兩)军薑(煨,三兩)赤芍(炒)白芷南星(煨,各
一兩)肉桂(五錢)
上制畢,共爲細末,熱酒調敷,此藥有军薑、肉桂、熱血生血,既生既熱,恐不能散而爲害,故有草烏、
南星可以破惡氣,祛風毒,活死肌,除骨痛,消結塊,回陽氣;又有赤芍、白芷,足以散滯血,住痛苦;加以
酒行藥性,攻通氣血,雖十分冷症,未有不愈者。誠爲寒灰之焰,枯木之春,大抵病冷則肌肉陰爛,不知痛癢,
其有痛者,又多附骨之痛,設若不除,則寒根透髓,尋常之藥固莫能及矣。
==== 冲和膏 ====
冲和膏内紫荆皮獨活菖蒲赤芍宜
白芷隨方加減法諸般百症可堪醫
治癰疽、發背,陰陽不和,冷熱不明者,宜用此藥。
紫荆皮(炒,五兩)獨活(炒,三兩)赤芍(炒,二兩)白芷(一兩)石菖蒲(一兩半)
上爲細末,葱湯、熱酒俱可調敷。藥中紫荆皮乃木之精,能破氣、逐血、消腫;獨活土之精,動荡凝滯血
脉,散骨中冷痛,去麻痹濕;石菖蒲水之精,善破堅硬,生血止痛,破風消腫;白芷金之精,能去風生肌定痛;
赤芍藥火之精,能生血活血,散瘀除痛,蓋血生則肌肉不死,血動則經絡流通。故肌活不致爛痛,經通不致壅
腫,此爲散風行氣,活血消腫、祛冷軟堅之良藥也。其中五行相配用者,再無不效之理,又流毒、骨疽冷症尤效。
==== 鐵桶膏 ====
鐵桶膏中銅绿倍膽礬輕粉鬱金香
還有晋礬并白芨醋調箍腫不開张
治發背將潰已潰時,根腳走散不收束者用此。
銅绿(五錢)明礬(四錢)膽礬(三錢)五倍子(微炒,一兩)白芨(五
錢)輕粉鬱金(各二錢)麝香(三分)
上爲極細末,用陳米醋一碗,杓内慢火熬至一小杯,候起金色黃泡爲度。待溫用上藥一錢攪入膏内,每用
頓溫,用新笔塗膏瘡根上,以綿紙蓋其瘡根,自生绉紋,漸收漸緊,再不開大爲效。
==== 煮拔筒方 ====
拔筒奇方羌獨活紫苏蕲艾石菖蒲
甘草白芷生葱等一筒拔回壽命符
治發背已成將潰時,膿毒不得外發,必致内攻,乃生煩躁,重如負石,非此法拔提毒氣難出也。
羌活獨活紫苏蕲艾鮮菖蒲甘草白芷(各五錢)連須葱(二兩)
預用徑口一寸二、三分新鮮嫩竹一段,長七寸,一頭留節,用力去外青,留内白一半,約厚一分許,靠
節鑽一小孔,以闸極木條塞緊,將前藥放入筒内,筒口用葱塞之,將筒横放锅内,以物压勿得浮起。用清水十大
碗淹筒煮數滚,約内藥厚熟爲度候用。再用披針於瘡頂上一寸内品字放開三孔,深入淺寸,約筒圈内,將藥筒
連湯用大瓷钵盛貯患者榻前,將筒藥倒出,急用筒口乘熱對瘡合上,以手捺緊其筒,自然吸住,約待片時,藥
筒已溫,拔去塞孔木條,其筒自脫,將器倒出筒中物色看其何样,如有膿血相粘,鮮明紅黃之色,亦有一、二
杯許,其病乃是活瘡,治必終愈。如拔出物色純是敗血氣穢,紫黑稀水,而無膿意相粘者,其病氣血内敗,肌
肉不活,必是死瘡,強治亦無功矣。此法家傳,屡經有驗,如陽瘡易潰、易膿之症,不必用此以傷氣血,此法
陰瘡之用,要在十五日前後,堅硬不潰、不膿者行之最當,此法的有回天之效,醫家不可缺也。
==== 猪蹄湯 ====
猪蹄湯内羌甘草赤芍黃芩白芷歸
加上露蜂房更妙諸瘡一洗脫凡衣
治癰疽、諸毒已潰流膿時用此湯洗,消毒氣、去惡肉,回死肌、潤瘡口,又能散風消腫,腐盡則已。
羌活甘草赤芍黃芩白芷當歸蜂房(各等分)
上爲粗末,看疽瘡大小用藥多少。先將猪前蹄一只,用白水六碗,煮蹄軟爲度,將汁滤清,吹去汁上油
花,用藥一兩投於汁中,再用微火煎十數沸,密絹滤去藥渣,候湯半熱,將軟絹蘸湯淋於瘡上,輕手挹去瘀膿
腐肉,其惡物隨湯而下。洗讫,以絹帛挹干,照前總論次第如式用藥。
==== 又:洗藥方 ====
洗藥方中歸獨活葱頭白芷甘草撮
癰疽腐盡此淋之生肌長肉常誇說
當歸獨活白芷甘草(各二錢)葱頭(五个)
用水三碗,煎至藥爛,滤清以絹帛蘸湯挹淨瘡上,隨搽貼紅黑二膏蓋之,洗時切忌風寒爲要。常治背瘡輕
易者,以此代猪蹄湯用,其功亦效。
==== 加味太一膏 ====
太一膏中桂芷歸乳沒丹參地芍魏
將军木鳖兼輕粉血餘槐柳共稱奇
治發背、癰疽及一切惡瘡,跌撲傷損、濕痰流毒、風濕、風溫,遍身筋骨走注作痛,内傷風鬱,心腹胸背
攻刺作痛,腿腳酸軟,腰膝無力,湯泼火烧。刀傷、棒毒、五損内癰,七傷外症俱貼患處。又男子遗精,婦人
白帶俱貼脐下。臟毒腸癰亦可丸服。諸般瘡癤,血氣癞癢,諸藥不止痛癢者并效。
肉桂白芷當歸玄參赤芍生地大黃土木鳖(各二兩)真阿魏(三錢)輕粉(四錢)槐枝
柳枝(各一百段)血餘(一兩)
东丹(四十兩)乳香末(五錢)沒藥(末,三錢)
上十味,并槐柳枝,用真麻油足稱五斤,將藥浸入油内,春五、夏三、秋七、冬十,候日數已畢,入洁淨
大锅内,慢火熬至藥枯浮起爲度。住火片時,用布袋滤淨藥渣,將油稱准足數,將锅展淨,復用細舊絹將油又
滤入锅内,要清洁爲美;將血餘投下,慢火熬至血餘浮起,以柳棒挑看似膏溶化之象,方算熬熟。
淨油一斤,將飛過黃丹六兩五錢徐徐投入,火加大些,夏秋亢熱,每油一斤加丹五錢,不住手攪,候锅内先發
青煙,後至白煙叠叠旋起,氣味香馥者,其膏已成。即便住火,將膏滴入水中,试軟硬得中,如老加熟油,若
稀亦加炒丹每各少許,漸漸加火,務要冬夏老嫩得所爲佳。候煙盡,端下锅來,方下阿魏,切成薄片,散於膏
面上化盡;次下乳沒、輕粉攪均傾入水内,以柳棍搂成一塊,再換冷水浸片時,乘溫每膏半斤扯拔百轉成塊,
又換冷水投浸,隨用時每取一塊銅杓内復化,隨便摊貼至妙。
==== 生肌玉紅膏 ====
生肌玉紅膏更奇其中淡味少人知
芷草歸身輕粉衄白占紫草效堪推
此膏專治癰疽、發背,諸般潰爛、棒毒等瘡,用在已潰流膿時。先用甘草湯甚者用猪蹄藥湯淋洗患上,軟
絹挹淨,用抿腳挑膏於掌中捺化,遍搽新腐肉上,外以太一膏蓋之。大瘡早晚洗換二次,内兼服大補脾胃暖藥,
其腐肉易脫,新肉即生,瘡口自斂。此乃外科收斂藥中之神藥也。
白芷(五錢)甘草(一兩二錢)歸身(二兩)瓜儿血衄輕粉(各四錢)白占(二兩)紫草(二
錢)麻油(一斤)
先用當歸、甘草、紫草、白芷四味,入油内浸三日,大杓内慢火熬藥微枯色,細絹滤清,將油復入杓内,
煎滚下整血衄化盡,次下白占,微火亦化。先用茶鍾四枚,預頓水中,將膏分作
四處,傾入鍾内,候片時方下研極細輕粉,每鍾内投和一錢攪匀,候至一伏時取起,不得加減,致取不效。
==== 化腐紫霞膏 ====
化腐紫霞膏粉衄芭豆萆仁金頂砒
螺肉獐冰同共末敷之銅鐵也成灰
治發背已成,瘀肉不腐及不作膿者。又諸瘡内有膿而外不穿潰者,俱用此膏。不腐爛者自腐,不穿潰者自
破。其功甚於烏金膏及碧霞錠子。
輕粉萆麻仁(研,各三錢)血衄(二錢)芭豆(研,白仁,五錢)朝腦(一錢)金頂砒
(五分)螺蛳肉(用肉晒干爲末,二个)
上各爲末,共碾一處,瓷罐收貯。臨用時旋用麻油調搽頑硬肉上,以綿紙蓋上或膏貼俱可,至頑者不過二
次即軟,腐爛爲膿,點諸瘡頂亦破。
以上三十二方,凡大瘡諸毒初起及已成時選用。
=== 潰瘍治法 ===
膿熟不潰,瘡不熱,食少便溏者,脾虛也,補托溫中。膿清或多,瘡口散大,不生肌者,裏虛欲變症,
峻補之。腐肉雖脫,新肉生遲,如冻色者,肉冷肌寒,大溫氣血。潰後食少,心煩不睡,發熱作渴,脾弱陰虛,
補中益氣。身涼脉細,倦怠懒言,食不知味者,脾弱也,醒脾助胃。風寒襲於瘡口,皮白綻而不收斂者,外照
而内溫補。潰後面黃肌瘦,膿水清稀,瘡色淡白者,當香燥助脾。脉大無力,細澀微沉,自汗身涼者,氣血俱
虛,峻補之。出血或膿多,五心煩熱,燥甚不眠者,亡陽也,急補之。瘡口已合,經犯房勞,或值急暴復崩潰
者,仍助氣血。
=== 潰瘍主治方 ===
==== 十全大補湯 ====
十全大補參芍肉桂川蘆熟地黃
歸术茯苓甘草炙棗薑加上號全方
治潰瘍發熱,或惡寒、或作痛、或膿多、或清、或自汗、盗汗及遍身流注、瘰、便毒諸瘡。久不作膿,
或膿成不潰,潰而不斂,若氣血不足之人,結腫未成膿者,宜加陳皮、香附、半夏、連翹,服之自消。
人參黃白芍肉桂川芎熟地當歸白术茯苓(各一錢)甘草(炙,五分)
水二鍾,薑三片,棗二枚,煎八分,食前服。
==== 八珍湯 ====
八珍湯擅理陰陽芎芍當歸熟地黃
還要相兼四君子何愁虛弱不榮昌
治潰瘍諸症。調和榮衛,順理陰陽,滋養氣血,進美飲食,和表裏,退虛熱,爲氣血俱虛之大藥也。
川芎白芍當歸熟地黃人參白术茯苓(各一錢)甘草(炙,五分)
水二鍾,薑三片,棗二枚,煎八分,食前服。
==== 補中益氣湯 ====
補中益氣湯甘草黃人參白术歸
柴胡升陳三味少還兼薑棗效堪推
治瘍瘡元氣不足,四肢倦怠,口乾發熱,飲食無味,或飲食失節,或勞倦身熱,脉洪大而無力;或頭痛而
惡寒,或聲高而喘,身熱而煩,俱宜服此。
黃(一錢五分)甘草(炙)人參當歸白术(各一錢)升麻
柴胡陳皮(各三分)麥門冬(六分)五味子(炒,五分)
水二鍾,薑三片,棗二枚,煎一鍾,空心熱服。
==== 人參養榮湯 ====
人參養榮參术歸陳皮白芍桂心
甘草地黃并五味茯苓遠志棗薑宜
治潰瘍發熱惡寒,或四肢倦怠,肌肉消瘦,面色痿黃,歙歙短氣,飲食無味,不能收斂;或氣血原不足,
不能收斂。若大瘡愈後,多服之不變他症。
白芍(一錢五分)人參陳皮黃桂心當歸白术甘草(各一錢)熟地黃五味子茯苓
(各八分)遠志(五分)
薑三片,棗二枚,水二茶鍾,煎八分,食遠服。
==== 人參黃茋湯 ====
人參黃湯罕稀麥冬二术草陳皮
黃柏歸身五味子升麻神曲棗薑隨
治潰瘍虛熱,不睡,少食,或穢氣所触作痛者效。
黃人參白术麥冬歸身蒼术甘草陳皮升麻神曲(各五分)黃柏(酒拌炒,三分)
五味子(炒,五分)
水二鍾,薑三片,棗二枚,煎八分,食遠服。
==== 内補黃茋湯 ====
内補黃湯桂芍歸苓熟地草門冬
川芎遠志人參等棗薑加上起疲癃
治癰疽、發背、諸瘡已破後虛弱無力,體倦懒言,精神短少,飲食無味,自汗口乾,脉澀不睡并效。
黃人參茯苓川芎歸身白芍熟地肉桂麥門冬遠志(各一錢)甘草(五分)
水二鍾,薑三片,棗二枚,煎一鍾,食遠服。
==== 托裏清中湯 ====
托裏清中湯茯苓冬參五味术梗陳
棗薑半夏同甘草瘡瘍咳嗽最能清
治癰疽脾胃虛弱,咳嗽痰氣不清,飲食少思者。
人參白术桔梗陳皮半夏茯苓(各一錢)麥門冬五味子甘草(各五分)
水二鍾,薑三片;棗二枚,煎八分,食遠服。
==== 托裏和中湯 ====
托裏和中湯半夏白术參苓功不亚
陳皮甘草木香宜煨薑效值千金价
治癰疽中氣虛弱,飲食少思,腫不消,潰不斂者。
半夏白术人參茯苓陳皮煨薑(各一錢)木香甘草(各五分)
水二鍾,薑三片,棗二枚,煎八分,食遠服。
==== 托裏建中湯 ====
托裏建中湯炮薑參苓白术附子強
半夏還兼甘草炙建中功效可回陽
治癰疽元氣素虛,或因寒涼傷脾損胃,飲食少思,凡食無味或作嘔、泄瀉等症,急服以建中氣。
人參白术茯苓(各二錢)半夏炮薑(各一錢)甘草(五分)熟附子(八分)
水二鍾,煨薑三片,棗二枚,煎八分,不拘時服。
==== 托裏溫中湯 ====
托裏溫中羌益智丁木沉香白蔻是
參苓陳术炮干薑附子加之功全備
治癰疽陽弱陰寒,脉虛身冷,或瘡爲寒變,反致不疼;或膿水清稀;心下痞滿,腸鳴腹痛,大便微溏,食
則氣短、嘔逆,不得安臥,時發昏憒者服之。
白术茯苓木香丁香(各五分)半夏陳皮羌活益智干薑(炮)人參白寇甘草
(各一錢)附子(二錢)
水二鍾,薑三片,棗一枚,煎八分,不拘時服。
方與舊不同。予制此嘗治癰疽陰症及雜症陽氣脫陷與寒氣逼陽於外者,發熱煩躁,口乾作渴,投以薑、附
之類,其津液頓生,煩熱頓退,其應如响。
==== 聖愈湯 ====
聖愈湯憑熟地芎歸生地等相宜
人參六品真堪羡膿甚心煩此最奇
治潰瘍膿水出多,氣血虛極,脉細、空而無力,以致心煩不安,眠睡不寧,或五心煩躁等症并服。
熟地生地川芎人參(各五錢)歸身黃(盐水炒,各一錢)
作一劑,水二茶鍾,煎八分,食遠服。
==== 保元大成湯 ====
保元大成湯接命參苓歸术陳定
木香芍附草砂萸棗薑五味功奇應
治潰瘍元氣素虛,精神怯弱,或膿水出多,神無所主,以致睡臥昏倦,六脉虛細,足冷身涼,便溏或秘,
胸膈或寬不寬,舌雖潤而少津,口雖食而無味,脉弦不緊,肉色微紅,總由不足,大補堪题。
人參白术黃(蜜水拌炒,各二錢)茯苓白芍陳皮歸身甘草(炙)附子山萸肉五味
子(各一錢)木香砂仁(各五分)
水二鍾,煨薑三片去皮,大棗三枚,煎八分,食遠服。服至精神回、手足暖、脾胃醒、肉色紅爲度。上數
症乃元氣虛脫,已欲變壞之病,非此不回也。
==== 獨參湯 ====
人參一味獨稱強濟困扶危立大綱
氣血兩亡并自汗脉虛寒熱并皆嘗
治潰瘍膿水出多,氣血虛極。或惡寒,或發熱,或自汗、冷汗,或手足指甲青冷,或身涼脉細并宜。
人參(切片,二兩)
作一劑,水二鍾,棗十枚,煎一鍾,徐徐服之,若煎至稠厚,即爲膏矣。作三次,用好溫酒化服亦可。
==== 香砂六君子湯 ====
記得香砂六君子參苓白术陳皮比
砂仁半夏藿香同棗薑甘草同煎美
治潰瘍脾胃虛弱,惡心嘔吐,或飲食不思等症。
人參白术茯苓陳皮半夏(各一錢)甘草藿香砂仁(各五分)
薑三片,棗二枚,水二鍾,煎八分,食遠服。
==== 清震湯 ====
清震湯中益智仁參苓柿蒂甘草陳
香附附子澤半夏棗美呃逆效如神
治潰瘍脾胃虛弱,或誤傷生冷,或氣惱勞役,或入房梦遗致火邪乘入中脘,乃生呃逆,急服之。
益智仁陳皮半夏茯苓人參甘草香附(各一錢)柿蒂(二十四个)澤瀉(三分)熟附(手
足冷者用一錢)
薑三片,棗二枚,燈心二十根,水二鍾,煎八分,不拘時服。
如身熱口乾、便燥火呃者,加黃連五分。
==== 醒脾益胃湯 ====
醒脾湯用參山藥二术二苓陳半夏
麥芽澤瀉朴木香山楂苏子同堪嚼
治潰瘍脾胃虛弱,過份飲食生冷,以致胸膈不寬,四肢面目浮腫及小水不利等症,并宜服之。
人參陳皮茯苓半夏山藥白术(各一錢)蒼术厚朴澤瀉麥芽木香山楂苏子猪苓
(各五分)老黃米(炒黃,一錢)
水二鍾,薑三片,燈心二十根,煎八分,食前服。
==== 托裏定痛散 ====
托裏定痛散當歸乳沒川芎白芍隨
粟壳桂皮并熟地瘡瘍疼痛效堪题
治癰疽潰後,血虛疼痛不可忍者宜服之,甚效。
歸身熟地乳香沒藥川芎白芍肉桂(各一錢)粟壳(泡去筋膜,蜜炒,二錢)
水二鍾,煎八分,隨病上下,食前後服之。
==== 神應異功散 ====
異功散中丁木香桂苓歸术附子強
半夏陳皮參肉蔻棗薑厚朴可回陽
治潰瘍陰盛陽虛,發熱作渴,手足并冷,脉虛無力,大便自利,至飲沸湯而不知其熱者必服之。
木香官桂當歸人參茯苓陳皮白术(各一錢)半夏丁香肉荳蔻附子厚朴(各五分)
水二鍾,薑五片,棗三枚,煎八分,不拘時服此方。癰疽陰症,凡雜症陽氣脫陷與寒氣逼陽於外者,發熱
煩躁,口乾作渴,投以薑、桂、附子之類,津液頓生,煩熱頓退,其應如响。人但不习而察之。
==== 參术膏 ====
參术膏中大補功地黃三味效堪雄
補氣補脾并補血嘗堪委命在其中
治癰疽、發背等症,大膿後氣血大虛,急宜用此。
上好人參(半斤,切片,用水五大碗砂锅内慢火熬至三碗,將渣再煎汁一碗,共享密絹滤清,復熬稠厚,
瓷碗内收貯聽用)云片白术(六兩)淮庆熟地(六兩,俱熬,同上法)
以上三膏各熬完畢,各用瓷碗盛之,頓入水中,待冷取起,蓋勿泄氣。如患者精神短少,懒於言動,短氣
自汗者,以人參膏三匙,白术膏二匙,地黃膏一匙,俱用無灰好酒一杯頓熱化服。如脾氣虛弱,飲食減少,或
食不知味,或已食不化者,用白术膏三匙,人參膏二匙,地黃膏一匙,好熱酒化服。如患者腰膝軟,腿腳無
力,皮膚手足粗澀枯槁者,用地黃膏三匙,人參、白术膏各三匙化服。如氣血、脾胃相等無偏勝負者,三膏
每各二匙,熱酒化服。此膏用於清晨并臨睡時各進一次,自然強健精神,頓生氣血,新肉易生,瘡口易合,任
瘡危險勢大膿多者,可保終無變症。夏炎天熱恐膏易變,分作二次熬用亦好,愈後能服,須發變黑,返老還童,
以上諸方,功難及此。
==== 八仙糕 ====
八仙糕爲何因設健脾養胃兼止泄
參苓山藥芡實蓮白糖米粉延生說
治癰疽脾胃虛弱,精神短少,飲食無味,食不作饑,及平常無病、久病但脾虛食少、嘔泄者并妙。
人參山藥茯苓芡實蓮肉(各六兩)糯米(三升)粳米(七升)白糖霜(二斤半)白蜜(一斤)
上將人參等五味各爲細末,又將糯、粳米亦爲粉,與上藥末和匀,將白糖和蜜湯中頓化,隨將粉藥乘熱和
匀摊鋪笼内,切成條糕蒸熟,火上烘干,瓷器密貯。每日清早用白湯泡用數條,或干用亦可。但遇知覺饑時,
隨用數條甚便,服至百日,輕身耐老,壯助元陽,培養脾胃,妙難盡述。
==== 胃爱丸 ====
胃爱丸中參茯苓紫苏山藥荳蔻陳
蓮肉甘草蜜丸靈脾虛不食效如神
治潰瘍脾胃虛弱,飲食諸味不喜,用過開胃進食之藥不效者,此脾崩之象。宜服之,食進爲吉。
云片白术(一兩,鮮白者,米泔浸去澀水,切片晒干,同麥芽拌炒)怀庆山藥(一兩,肥大上白者,切
片用男乳拌濕,候潤透,晒,微焙)上白茯苓(一兩,切一分厚,咀片,用砂仁二錢,用茯苓合碗内飯上蒸
熟,只用茯苓)清河人參(一兩,制畢晒干,共爲細末)白荳蔻(三錢)陳皮(用陳老米先炒黃色、方
入同炒,微燥勿焦,六錢)小紫苏(蜜拌透,晒干,微蒸片時,連梗葉切片,五錢)蓮肉(去皮心,切片,
五錢)甘草(炙,三錢)
上共爲細末,用老米二合微焙碾粉,泡荷葉湯打糊,丸梧子大,每服八十丸,清米湯不拘時服。
==== 二神丸 ====
二神丸來有大功誰知二味氣雄雄
肉果相兼破故紙薑同棗煮起疲癃
治癰疽脾胃虛弱,飲食不消,大便溏泄必服之。
破故紙(微炒香色,四兩)肉果(肥大者,生用,二兩)
用大棗四十九枚,老生薑四兩切片,水浸棗、薑,煮至水干爲度;取棗肉爲丸梧子大,每服七十丸,清米
湯空心送下。及治尋常腎虛脾泄俱效。
==== 加減八味丸 ====
八味丸中丹皮桂山藥山萸兼五味
茯苓澤瀉地黃同生津止渴如甘霈
治癰疽已發未發,口乾作渴,舌干黃硬者宜服。
茯苓山藥丹皮(各四兩)山萸(肉,五兩)澤瀉(蒸,三兩)五味子(炒,三兩)肉桂
(六錢)熟地(搗膏酒煮,八兩)
上共爲末,煉蜜丸如梧子大,每服二錢,空心服盐湯送下,尋常酒服亦可。此又滲濕潤燥藥也。
==== 紅铅造化丹 ====
紅铅造化出天工山藥參苓甘乳同
礬面辰砂冰片麝此方原自出仙宫
治癰疽元氣不足,軟陷不起發,或已發復被風寒内外所侵,以致瘡毒下陷,變爲陰塌不痛者,急宜服此。
亦可轉陰爲陽,返出毒氣、復腫爲吉。
紅铅(二錢)人參茯苓山藥(各一兩)甘草(炙)枯礬(各五錢)辰砂寒食面(各七錢
五分)麝香(八分)冰片(六分)乳粉(二錢,用頭生男乳,每盤内用一小鍾,晒干共收用之)
上各研精細,方爲一處共再細研;用白蜜二兩,再同頭生男乳一大杯,慢火重湯内用瓷碗頓蜜,滴水不散
爲度;候稍溫和入前藥,軟硬得宜,丸龍眼核大,金箔爲衣,瓷罐收用,或以蠟固亦妙。每用一丸,好熱酒一
杯化藥食遠服之。用厚綿帛復暖患上,其熱如蒸,瘡必復起作痛,乃此丹之效也。諸症嘔吐、怔忡、瀉痢,屡
藥不瘥,異症并效。大率心經之病石菖蒲,肝經之病用遠志,脾經之病用生薑,肺經之病麥門冬,腎經之病五
味子,各隨五經之症,用五引煎湯化服,其應如响……。
以上二十四方,治癰疽已潰、至於收斂,正病、雜病、變症、壞症,此四者俱在其中選用,毋得錯亂,以
保終吉。若不遵此法,妄設他說,别以奇方、秘法治之,終致多變。但潰後氣血根本無有不虧傷者,大抵補怯
扶嬴、理勞續損,皆不出於前方,此外無法也。
== 癰疽圖形第十五 ==
=== 癰疽等發三十圖 ===
附:外科諸症瘡名十律
\r癰疽等症圖一\p04-a56a1.bmp\r
蓮子發─形如蓮子頭多突起者是也。腫高潰膿者生,平塌陰陷者死。
\r癰疽等症圖二\p04-a56a2.bmp\r
蜂窠發─形如蜂窠頭含螺子,片片腐爛,孔孔流膿。紅活者生,黑陷者死。
\r癰疽等症圖三\p04-a56a3.bmp\r
井疽─心火妄動發之。赤高腫者生,堅硬紫黑者死。
\r癰疽等症圖四\p04-a56a4.bmp\r
玉枕疽─膀胱濕熱凝滯而成。紅腫者生,紫陷者死。
對心發─心火沸腾濕熱凝之。腫高腐潰者生,軟陷紫黑者死。
\r癰疽等症圖五\p04-a56a5.bmp\r
夭疽─此陽火熾盛發之。紅赤高腫者生,紫黑平陷者死。
\r癰疽等症圖六\p04-a56a6.bmp\r
附骨疽─初起大腿筋骨作痛,久則漫腫出膿黃稠者生,氣敗者死。
\r癰疽等症圖七\p04-a56a7.bmp\r
對口─太陽濕熱結聚而成,高腫易膿易腐。
\r癰疽等症圖八\p04-a56a8.bmp\r
失榮症─生於耳前後及項間,初如痰核,久則堅硬漸大如石;破後無膿惟流血水,堅
硬仍作腫痛異常,乃百死一生之症。
\r癰疽等症圖九\p04-a56a9.bmp\r
耳後發─有頭高腫者生,無膿軟陷者死。
\r癰疽等症圖十\p04-a56a10.bmp\r
脫疽─形如粟米,色如紅棗者是也。生此百人百不救。
\r癰疽等症圖十一\p04-a56a11.bmp\r
脾肚癰─乃飲食炙爆厚味酿成。紅赤高腫潰爛者生;紫黑平塌陰陷者死。
\r癰疽等症圖十二\p04-a56a12.bmp\r
\r癰疽等症圖十三\p04-a56a13.bmp\r
高腫爲癰,沉潰爲疽。有膿者生,無膿者死。
\r癰疽等症圖十四\p04-a56a14.bmp\r
\r癰疽等症圖十五\p04-a56a15.bmp\r
\r癰疽等症圖十六\p04-a56a16.bmp\r
胃口疽─發在心胸之傍,陽者有頭,陰者無頭,乃飲食炙爆所致。
\r癰疽等症圖十七\p04-a56a17.bmp\r
\r癰疽等症圖十八\p04-a56a18.bmp\r
脣疽─生脣上,有頭腦起,寒熱交作,胃經積毒所致。
流注─起於寒熱不調,氣血凝滯而生流注。
\r癰疽等症圖十九\p04-a56a19.bmp\r
\r癰疽等症圖二十\p04-a56a20.bmp\r
\r癰疽等症圖二十一\p04-a56a21.bmp\r
\r癰疽等症圖二十二\p04-a56a22.bmp\r
\r癰疽等症圖二十三\p04-a56a23.bmp\r
\r癰疽等症圖二十四\p04-a56a24.bmp\r
\r癰疽等症圖二十五\p04-a56a25.bmp\r
二癰又名臀癰也。
\r癰疽等症圖二十六\p04-a56a26.bmp\r
\r癰疽等症圖二十七\p04-a56a27.bmp\r
硬腫腐爛臭穢者是也。
\r癰疽等症圖二十八\p04-a56a28.bmp\r
\r癰疽等症圖二十九\p04-a56a29.bmp\r
\r癰疽等症圖三十\p04-a56a30.bmp\r
棉花瘡─即楊梅瘡是也。
=== 婦人等症四圖 ===
\r婦人等症圖一\p04-a56a31.bmp\r
\r婦人等症圖二\p04-a56a32.bmp\r
乳巖─中空似巖,穴邊腫若泛蓮;真死候也。
\r婦人等症圖三\p04-a56a33.bmp\r
紅腫發熱疼痛者是也。
\r婦人等症圖四\p04-a56a34.bmp\r
堅硬腐爛者是也。
=== 嬰兒等症二圖 ===
\r婴儿等症圖一\p04-a56a35.bmp\r
赤遊丹─紅如云形者是也。
\r婴儿等症圖二\p04-a56a36.bmp\r
== 附外科諸症瘡名十律 ==
==== 其一 ====
背之左右謂疽癰,手膀肩臂亦相同,
肺疽居右癰居左,蜂癰左右近喉咙。
耳後右爲銳毒看,夭疽左耳後相逢,
左右兩肩名搭手,井疽正發在心中。
==== 其二 ====
流注牵藤六七成,發於心上止脐平,
脇疽生在脇下,陰疽大體近箕門。
穿踝疽穿孤拐下,腳氣原來腳底生,
左爲便毒右魚口,鶴膝風從膝眼成。
==== 其三 ====
肩下癰腋下疽,喉咙上下氣癰醫,
當脉兑疽君可記,三寸相離穿骨基。
紅絲疔從手上起,蛾子喉風口内隨,
腎疽當腎生左右,三裏穴發附陰疽。
==== 其四 ====
離脐四寸爲吓癰,再高三寸號幽癰,
腸癰還從脐突起,胸疽乳上心肺中。
合穀一疔名虎口,蛇頭魚肚指頭逢,
腦後一疽名玉枕,莫作如常一样同。
==== 其五 ====
肩疽乐疽居右手,石榴離肘上三分,
左玄陰右裆疽發,咬骨陰包穴上生。
淵疽腎上腿附骨,佛頂疽生腦頂門,
人世毒瘡當切記,敢交患者即安生。
==== 其六 ====
顴骨爲疔脣上疽,鬢邊所發亦疽醫,
眉中凤眉防侵腦,黑疔耳内不爲奇。
鼻内生疔當速疗,透腦原來發際基,
眉尾瘭疽能大毒,颊疔魚眼近腮齊。
==== 其七 ====
马刀瘰氣癭瘡,一氣生來在颈項,
虎毒龍泉脣上下,對口原來發下藏。
牙根脣上癰莫異,牙下生之疽一行,
頂牙缝突爲疔治,休作人間容易瘡。
==== 其八 ====
心肝脾肺腎癰疽,當看胸中穴道醫,
更有黃頭并白泡,發無定處速如飛。
左爲坐马右下马,尾骨頭尖鹳口疑,
此物杀人能致命,火急攻醫切莫遲。
==== 其九 ====
婦人之乳有數種,高腫爲癰堅硬疽,
還有乳巖真惡症,腫如頑石破如墟。
钮叩之風生颈項,裙帶風瘡腳下需,
又有濕瘡等疾,總生下腿上安居。
==== 其十 ====
婴儿走马爛牙疳,黑腐沿開臭不堪,
赤遊丹毒渾身到,鵝口瘡苔滿口漫。
風瘡奶癣多搔癢,血灌膿窠痛欠安,
還有心脾治熱症,口疳重舌一般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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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新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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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T06:16:05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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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title=博物新編|author=合信|section=|times=|y=1855|m=|d=|previous=|next=|type=|from=|notes=}}
*[[/初集|初集]]
*[[/二集|二集]]
*[[/三集|三集]]
{{清朝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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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壺未㝎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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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T22:19:20Z
Blahhmo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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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遊錄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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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title=三壺未㝎稿|author=李元溥}}
<!--3-->
==⽂雜著==
===名⼆⼦說===
先君⼦名吾曰元溥元是命名之義溥是排⾏之字
也吾名吾⼆⼦曰寅老箕老寅箕其名⽼其⾏也夫
萬物之⽣皆資扵⼀元為乾坤之始易曰元亨利貞
是也元扵四⽅為東扵四時為春扵四德為仁故曰
元者物之始也先君⼦名吾意在扵是矣吾國在天
下之東素稱君⼦之邦其⽅是寅其星是箕是為元
之屬⽽春與仁亦其類也為⼈扵吾國為⼦扵吾家
<!--4-->
寧可不知其{{!|𫠦|⿸丅⿰リ亇}}本乎吾之名吾⼆子猶先君⼦名吾
之意也帝命羲仲寅賓出⽇⽇出之⽅即吾國之界
也箕子東渡朝鮮朝鮮是吾國⽽箕⼦即殷{{!|𫠦|⿸丅⿰リ亇}}稱⽗
師者也吾故表寅為羲賓表箕為殷師寅乎箕乎旣
居君⼦之邦當知君⼦之道道者何也愛親敬兄忠
君悌長⾏有餘⼒則以學⽂⼩學之⽴教明倫⼤學
之修身齊家皆是。也寅乎箕乎其尚勉之斯不忘
乎其邦之稱矣斯無負乎其名之命矣庚⼦三元之
日
===三宗稧座目序===
<!--5-->
三宗者何吾九世祖承㫖公與九世祖仲兄忠義公
從⽗弟叅判公之宗也稧者何有事扵先壠⽽事巨
⼒細謀{{!|𫠦|⿸丅⿰リ亇}}以殖貨而成其㓛也昔吾九世祖與其仲
兄從弟移⾃⾼陽先壠之下家于清州之墨坊子孫
仍世為清州⼈吾九世祖之宗孫曰元溥元溥即吾
其仲兄之宗孫曰漢⽼扵吾為族⼦其從⽗弟之宗
孫曰㤙溥是吾弟而出后為其宗不幸短命而其⼦
鶴⽼今承其家也三家之裔不相為宗故吾族之在
清州者各宗其宗分⽽為三是為三宗也三宗{{!|𨿽|⿰⿱厶虫隹}}分
皆統扵⼗世祖以上之⼤宗則須知三宗本扵⼀宗
<!--6-->
而追逺報本之事不可以世代之漸逺⽽忽之也苟
非吾祖先之授世相傳吾之身何從⽽⽣歟天倫之
{{!|𫠦|⿸丅⿰リ亇}}⾃⼈情之{{!|𫠦|⿸丅⿰リ亇}}在又不可以⽗祖逺近⽽貮其誠也
思之及此⾃有不待扵外⽽油然扵中者然祖先之
⾳容逺不可求祠廟之⾹⽕乆而已祧{{!|𨿽|⿰⿱厶虫隹}}欲追報我
将安施塋域有頹思{{!|𫠦|⿸丅⿰リ亇}}以修之霜露旣降思{{!|𫠦|⿸丅⿰リ亇}}以薦
之是謂有事扵先壠也吾家先壠在扵⾼陽者⾃吾
⼗五世祖以下至扵⼗世祖之墓⽽⼤宗家貧不能
⾃⽴修墓之役歲⼀之祀⾃吾七世祖以後吾家三
宗合⼒而⾏之禮出扵情君⼦不以為僣也夫設稧
<!--7-->
殖利縱非君子之⼤道⽣財給⽤亦係⽣⼈之恒⼼
况為追報其先之事者何嫌之有也舊亦有稧今廢
不修某岡某邱或多{{!|𨹧|⿰阝麦}}夷時食庶羞{{!|𨹓|⿰阝⿱夂巾}}為酒果既墜
先訓又不如祭斯豈非吾家三宗之愓然䖏乎吾弟
㤙溥甞與吾及漢⽼議修新稧之⽅有志未就今也
則亡悲夫顧此稧物經始扵吾弟在世之⽇⽽設稧
⽴劵吾與漢⽼今始為之鶴⽼亦以童⼦題名扵稧
座盖欲追其志而重其事也凢吾三⼈者竟能成就
先壠之事而吾三⼈之後⼈亦能勿替吾三⼈今⽇
之⼼則追逺報本之義亶在扵是⽽三宗之為稧可
<!--8-->
以百世不廢矣若其錢糓之出入經⽤之条理具扵
⽴議㝎約之中兹不著庚⼦長至⽇承㫖公九世孫
元溥書于墨坊之楸舎
===傷⼈乎不問⾺辨===
論語鄊黨篇曰厩焚⼦退朝曰傷⼈乎不問⾺朱⼦
訓之曰聖⼈貴⼈賤畜盖如此朴西溪世堂疑之曰
聖⼈㤙及禽獸豈有厩焚不問⾺之理遂以傷⼈乎
不為句問⾺為句農巖⾦公昌恊非之曰論語無如
此冗長句云云夫世堂之為說穿鑿淺陋固無⾜⾔
⽽朱⼦之訓恐未詳盡⾦公之辨又復糢糊只⾔其
<!--9-->
⽂體⽽未晰乎經㫖烏⾜以服世堂之⼼⽽釋後⼈
之疑也㦲盖甞思之此章之義恐在扵退朝二字禮
曰朝⾔不及犬⾺厩焚適丁乎退朝之時而朝衣朝
冠尚在身上則問⼈不問⾺其為是歟苟非然者厩
焚問⾺⼈情之常聖⼈亦豈異扵⼈者㦲帷盖之弊
猶⽿不棄惻隱之發無間⼈物⽽况厩焚之災尤㘦
扵及⾺則物{{!|𨿽|⿰⿱厶虫隹}}可賤問之可也故記事者特著退朝
二字以⾒聖⼈扵朝廷之禮造次必謹{{!|𨿽|⿰⿱厶虫隹}}扵公退之
時身有事君之冠服則物畜之賤有{{!|𫠦|⿸丅⿰リ亇}}不敢⾔者又
以此章係扵事君条下⼆字命義章章可⾒矣不作
<!--10-->
如此看則退朝云者太沒意味{{!|𨿽|⿰⿱厶虫隹}}不⾔可也{{!|𨿽|⿰⿱厶虫隹}}然朝
⾔不及⽝⾺即是賤畜之意朱子之訓{{!|𨿽|⿰⿱厶虫隹}}未盡扵其
說而亦⾃合乎義理此{{!|𫠦|⿸丅⿰リ亇}}以為⼤賢之⾔也
===南克寛遼東伯說辨===
⾦将軍應河死扵深何之後。天朝聞之特贈遼東
伯将軍墓碑之銘尤翁作也有南克寛者為說曰世
傅⾦應河追封遼東伯者妄也明⾃靖難⼤封㓛臣
以後封典絶稀{{!|𨿽|⿰⿱厶虫隹}}有⼤忠勳只進階䕃⼦而已安得
輒施應河忠烈錄諸⼈誄傅皆無是語明⼈{{!|𫠦|⿸丅⿰リ亇}}作忠
義疑曰朝鮮将官⾦應河䒭與恤典可⾒也有村儒
<!--11-->
擬作追封詔趙慶男記之逐以傅訛宋某作應河碑
儼然稱遼東伯此⽼許⼤精神⽤盡扵外名内利之
學何不少移之攷古也云云噫君⼦⼀⾔以為不知
⾔不可若是其昜也夫攷古⽴⾔之道有四曰考事
實量時勢斷義理存然疑也應河追封在明統垂盡
之際其誥牒之傳不傅未可知⽽遺史{{!|𫠦|⿸丅⿰リ亇}}録畧⽽未
詳克寛之疑其在是歟時當搶攘道路梗阻叔季⽂
獻或多缺漏無恠其事實之未盡著也嗟乎危世異
扵平時褒死重扵酬⽣懷逺出扵常例語其⼈則偏
邦之陪臣也顧其職則票下之⼩将也乃能臨難{{!|𣗳|⿰梪寸}}
<!--12-->
節如彼烈烈求之千古亦罕其儔苟非特其㤙而崇
其報其何以聳夷夏之瞻聆皷忠義之肝膽也㦲且
{{!|𫠦|⿸丅⿰リ亇}}贈遼東伯者有{{!|𡈽|⿺土丶}}地乎有⼈民乎有承襲乎是不
過⼀時流爵如唐世⼤将軍告身⽿何惜扵此不以
慰忠魂⽽悅羣情也况忠義錄{{!|𫠦|⿸丅⿰リ亇}}載⾔{{!|𨿽|⿰⿱厶虫隹}}簡⽽意可
考其謂恤典者進其階乎䕃其⼦乎復其家乎皆⾏
不得之政也曰無恤典則已既有恤典則{{!|𫠦|⿸丅⿰リ亇}}可施者
惟封贈⽿叅以時勢而事實亦未甞不著也{{!|𫠦|⿸丅⿰リ亇}}謂村
儒未知指誰而趙慶男當時⼈也亦豈無{{!|𫠦|⿸丅⿰リ亇}}攷⽽認
贋為真也若曰{{!|𨿽|⿰⿱厶虫隹}}有褒贈必以伯爵者将何以攷信
<!--13-->
云則有不然者。天朝之微官末啣在東⼈亦為榮
寵應河⼦孫⾃非病風䘮真豈回扵秩級之⾼下匿
。天朝堂堂之䝯贈⽽從村儒俚劣之擬作乎此常
情之外也⼈⽂之備無如吾東名實之際殆将吹⽑
不有考㨿⽽⼀朝妄稱⼈孰信之此必無之理也若
曰諸⼈誄傳何無是語云則又有不然者誄傳之作
即殉義後不乆之事搶攘梗阻之世恤典之有無何
以及知也若曰忠義録何不詳載其封典云則又有
不然者恤死之典近輕⽽逺重紀事之體詳内⽽畧
外追封即是恤典可徴⽽不可疑也盖将軍死節本
<!--14-->
乎天彛。天朝追封允合事冝尤翁素尚専在節義
銘碑之⽂必㨿状誌揆以義理無容更議今克寛之
疑之也不亦過乎設有可疑時已古今事關忠賢苟
不有真知的⾒則存之可也克寛之不少難慎⼀筆
句斷者又何⼼㦲至扵外名内利云者尤不滿⼀笑
應河碑銘干名利甚事三尺之童亦将呀然此則無
⾜辨也克寛以忮克之黨⼼挾⽃筲之⼩技凢扵⼈
物⽂章妄多評隲者皆此類也{{*|
如論人物則以李潜
為竒偉之土至有月
星之賛以文谷為負國小人論文章則以朴世
堂為宋元後一人以農巖為膝甲賊捷賊之類}}可慨
也已最可恨者曰⼀尤翁之⾒忤扵宵⼩並與将軍
<!--15-->
之⼤節。天朝之特典⽽将至{{!|𪐘|⿰黑乙}}昧不章余不得不
辨遂律以⽴⾔之四法而斷之曰世傳非妄克寛妄
也尤翁非不攷古克寛⾃不攷⽿
===請賑柳老⼈汝玉議===
柳老汝玉七旬之年四窮之⾸有身無家有⼦無婦
東食西宿為⽇盖乆{{!|𨿽|⿰⿱厶虫隹}}年豊而冬㬉尚啼呼之無救
矧如今荐荒之歲早凝之候乎螬實三咽枯膓不歛
鶉衣百結凍膚難掩⽗⼦三蠉棲遑扵道路其傴僂
困苦之状幾何⽽不至扵顛仆竊惟以⽼出入扵僉
益⾨下屈指四五十年⾒聞{{!|𫠦|⿸丅⿰リ亇}}及寧不賜哀⽽垂憐
<!--16-->
倘蒙捐⽃粟與隻銅俾口糊而身縷經寒節扵舊⾥
免作殍扵客{{!|𡈽|⿺土丶}}則其為仁⼼善事便是慈航之操櫓
者矣念{{!|𫠦|⿸丅⿰リ亇}}動扵皆惻德冝施扵不報随⼒以賑謹兹
請告
===西遊錄序===
松京在今。王都之西勝國之遺墟也王氏之業五
百年扵兹其政教之羙⼈物之盛後世固有可述焉
今之視之時移事徃謂不⾜徴何㦲然其山河之勢
旣壮且固遺風餘俗有不可泯草代損益⼀變至道
噫天将開⽴明之運地則近中正之域即其造化之
<!--17-->
排舖⽴國之規度有非羅濟之舊{{!|𫠦|⿸丅⿰リ亇}}可班也騷⼈墨
客吊古探勝之迹何限⽽⼀興⼀廢之故歴歴可指
則君⼦之尚論又何可少也吾友華山趙⼦⼀氏赴
有司⽽不得其志棄鄊路而西渡臨津過松岳之舊
都天磨之⾼五冠之䧺林淵青⽯之竒且險者旬⽉
之間芒鞋畢到歸⽽有詩若⽂幾篇命曰西遊録余
曰先⽣之遊多矣寓之扵⽬必有得之扵⼼者其視
求扵⼈⽽不遇!得何如也流時風物可喜可悲者
既已領畧矣亦有⾔外之㫖可以詔余者乎夫⼠也
蕭然扵環堵之中而經世濟時之責未甞忘于⼼也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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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T22:25:38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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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遊錄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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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著==
===名⼆⼦說===
先君⼦名吾曰元溥元是命名之義溥是排⾏之字
也吾名吾⼆⼦曰寅老箕老寅箕其名⽼其⾏也夫
萬物之⽣皆資扵⼀元為乾坤之始易曰元亨利貞
是也元扵四⽅為東扵四時為春扵四德為仁故曰
元者物之始也先君⼦名吾意在扵是矣吾國在天
下之東素稱君⼦之邦其⽅是寅其星是箕是為元
之屬⽽春與仁亦其類也為⼈扵吾國為⼦扵吾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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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可不知其{{!|𫠦|⿸丅⿰リ亇}}本乎吾之名吾⼆子猶先君⼦名吾
之意也帝命羲仲寅賓出⽇⽇出之⽅即吾國之界
也箕子東渡朝鮮朝鮮是吾國⽽箕⼦即殷{{!|𫠦|⿸丅⿰リ亇}}稱⽗
師者也吾故表寅為羲賓表箕為殷師寅乎箕乎旣
居君⼦之邦當知君⼦之道道者何也愛親敬兄忠
君悌長⾏有餘⼒則以學⽂⼩學之⽴教明倫⼤學
之修身齊家皆是。也寅乎箕乎其尚勉之斯不忘
乎其邦之稱矣斯無負乎其名之命矣庚⼦三元之
日
===三宗稧座目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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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宗者何吾九世祖承㫖公與九世祖仲兄忠義公
從⽗弟叅判公之宗也稧者何有事扵先壠⽽事巨
⼒細謀{{!|𫠦|⿸丅⿰リ亇}}以殖貨而成其㓛也昔吾九世祖與其仲
兄從弟移⾃⾼陽先壠之下家于清州之墨坊子孫
仍世為清州⼈吾九世祖之宗孫曰元溥元溥即吾
其仲兄之宗孫曰漢⽼扵吾為族⼦其從⽗弟之宗
孫曰㤙溥是吾弟而出后為其宗不幸短命而其⼦
鶴⽼今承其家也三家之裔不相為宗故吾族之在
清州者各宗其宗分⽽為三是為三宗也三宗{{!|𨿽|⿰⿱厶虫隹}}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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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之及此⾃有不待扵外⽽油然扵中者然祖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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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是謂有事扵先壠也吾家先壠在扵⾼陽者⾃吾
⼗五世祖以下至扵⼗世祖之墓⽽⼤宗家貧不能
⾃⽴修墓之役歲⼀之祀⾃吾七世祖以後吾家三
宗合⼒而⾏之禮出扵情君⼦不以為僣也夫設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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殖利縱非君子之⼤道⽣財給⽤亦係⽣⼈之恒⼼
况為追報其先之事者何嫌之有也舊亦有稧今廢
不修某岡某邱或多{{!|𨹧|⿰阝麦}}夷時食庶羞{{!|𨹓|⿰阝⿱夂巾}}為酒果既墜
先訓又不如祭斯豈非吾家三宗之愓然䖏乎吾弟
㤙溥甞與吾及漢⽼議修新稧之⽅有志未就今也
則亡悲夫顧此稧物經始扵吾弟在世之⽇⽽設稧
⽴劵吾與漢⽼今始為之鶴⽼亦以童⼦題名扵稧
座盖欲追其志而重其事也凢吾三⼈者竟能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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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則追逺報本之義亶在扵是⽽三宗之為稧可
<!--8-->
以百世不廢矣若其錢糓之出入經⽤之条理具扵
⽴議㝎約之中兹不著庚⼦長至⽇承㫖公九世孫
元溥書于墨坊之楸舎
===傷⼈乎不問⾺辨===
論語鄊黨篇曰厩焚⼦退朝曰傷⼈乎不問⾺朱⼦
訓之曰聖⼈貴⼈賤畜盖如此朴西溪世堂疑之曰
聖⼈㤙及禽獸豈有厩焚不問⾺之理遂以傷⼈乎
不為句問⾺為句農巖⾦公昌恊非之曰論語無如
此冗長句云云夫世堂之為說穿鑿淺陋固無⾜⾔
⽽朱⼦之訓恐未詳盡⾦公之辨又復糢糊只⾔其
<!--9-->
⽂體⽽未晰乎經㫖烏⾜以服世堂之⼼⽽釋後⼈
之疑也㦲盖甞思之此章之義恐在扵退朝二字禮
曰朝⾔不及犬⾺厩焚適丁乎退朝之時而朝衣朝
冠尚在身上則問⼈不問⾺其為是歟苟非然者厩
焚問⾺⼈情之常聖⼈亦豈異扵⼈者㦲帷盖之弊
猶⽿不棄惻隱之發無間⼈物⽽况厩焚之災尤㘦
扵及⾺則物{{!|𨿽|⿰⿱厶虫隹}}可賤問之可也故記事者特著退朝
二字以⾒聖⼈扵朝廷之禮造次必謹{{!|𨿽|⿰⿱厶虫隹}}扵公退之
時身有事君之冠服則物畜之賤有{{!|𫠦|⿸丅⿰リ亇}}不敢⾔者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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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看則退朝云者太沒意味{{!|𨿽|⿰⿱厶虫隹}}不⾔可也{{!|𨿽|⿰⿱厶虫隹}}然朝
⾔不及⽝⾺即是賤畜之意朱子之訓{{!|𨿽|⿰⿱厶虫隹}}未盡扵其
說而亦⾃合乎義理此{{!|𫠦|⿸丅⿰リ亇}}以為⼤賢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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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軍應河死扵深何之後。天朝聞之特贈遼東
伯将軍墓碑之銘尤翁作也有南克寛者為說曰世
傅⾦應河追封遼東伯者妄也明⾃靖難⼤封㓛臣
以後封典絶稀{{!|𨿽|⿰⿱厶虫隹}}有⼤忠勳只進階䕃⼦而已安得
輒施應河忠烈錄諸⼈誄傅皆無是語明⼈{{!|𫠦|⿸丅⿰リ亇}}作忠
義疑曰朝鮮将官⾦應河䒭與恤典可⾒也有村儒
<!--11-->
擬作追封詔趙慶男記之逐以傅訛宋某作應河碑
儼然稱遼東伯此⽼許⼤精神⽤盡扵外名内利之
學何不少移之攷古也云云噫君⼦⼀⾔以為不知
⾔不可若是其昜也夫攷古⽴⾔之道有四曰考事
實量時勢斷義理存然疑也應河追封在明統垂盡
之際其誥牒之傳不傅未可知⽽遺史{{!|𫠦|⿸丅⿰リ亇}}録畧⽽未
詳克寛之疑其在是歟時當搶攘道路梗阻叔季⽂
獻或多缺漏無恠其事實之未盡著也嗟乎危世異
扵平時褒死重扵酬⽣懷逺出扵常例語其⼈則偏
邦之陪臣也顧其職則票下之⼩将也乃能臨難{{!|𣗳|⿰梪寸}}
<!--12-->
節如彼烈烈求之千古亦罕其儔苟非特其㤙而崇
其報其何以聳夷夏之瞻聆皷忠義之肝膽也㦲且
{{!|𫠦|⿸丅⿰リ亇}}贈遼東伯者有{{!|𡈽|⿺土丶}}地乎有⼈民乎有承襲乎是不
過⼀時流爵如唐世⼤将軍告身⽿何惜扵此不以
慰忠魂⽽悅羣情也况忠義錄{{!|𫠦|⿸丅⿰リ亇}}載⾔{{!|𨿽|⿰⿱厶虫隹}}簡⽽意可
考其謂恤典者進其階乎䕃其⼦乎復其家乎皆⾏
不得之政也曰無恤典則已既有恤典則{{!|𫠦|⿸丅⿰リ亇}}可施者
惟封贈⽿叅以時勢而事實亦未甞不著也{{!|𫠦|⿸丅⿰リ亇}}謂村
儒未知指誰而趙慶男當時⼈也亦豈無{{!|𫠦|⿸丅⿰リ亇}}攷⽽認
贋為真也若曰{{!|𨿽|⿰⿱厶虫隹}}有褒贈必以伯爵者将何以攷信
<!--13-->
云則有不然者。天朝之微官末啣在東⼈亦為榮
寵應河⼦孫⾃非病風䘮真豈回扵秩級之⾼下匿
。天朝堂堂之䝯贈⽽從村儒俚劣之擬作乎此常
情之外也⼈⽂之備無如吾東名實之際殆将吹⽑
不有考㨿⽽⼀朝妄稱⼈孰信之此必無之理也若
曰諸⼈誄傳何無是語云則又有不然者誄傳之作
即殉義後不乆之事搶攘梗阻之世恤典之有無何
以及知也若曰忠義録何不詳載其封典云則又有
不然者恤死之典近輕⽽逺重紀事之體詳内⽽畧
外追封即是恤典可徴⽽不可疑也盖将軍死節本
<!--14-->
乎天彛。天朝追封允合事冝尤翁素尚専在節義
銘碑之⽂必㨿状誌揆以義理無容更議今克寛之
疑之也不亦過乎設有可疑時已古今事關忠賢苟
不有真知的⾒則存之可也克寛之不少難慎⼀筆
句斷者又何⼼㦲至扵外名内利云者尤不滿⼀笑
應河碑銘干名利甚事三尺之童亦将呀然此則無
⾜辨也克寛以忮克之黨⼼挾⽃筲之⼩技凢扵⼈
物⽂章妄多評隲者皆此類也{{*|
如論人物則以李潜
為竒偉之土至有月
星之賛以文谷為負國小人論文章則以朴世
堂為宋元後一人以農巖為膝甲賊捷賊之類}}可慨
也已最可恨者曰⼀尤翁之⾒忤扵宵⼩並與将軍
<!--15-->
之⼤節。天朝之特典⽽将至{{!|𪐘|⿰黑乙}}昧不章余不得不
辨遂律以⽴⾔之四法而斷之曰世傳非妄克寛妄
也尤翁非不攷古克寛⾃不攷⽿
===請賑柳老⼈汝玉議===
柳老汝玉七旬之年四窮之⾸有身無家有⼦無婦
東食西宿為⽇盖乆{{!|𨿽|⿰⿱厶虫隹}}年豊而冬㬉尚啼呼之無救
矧如今荐荒之歲早凝之候乎螬實三咽枯膓不歛
鶉衣百結凍膚難掩⽗⼦三蠉棲遑扵道路其傴僂
困苦之状幾何⽽不至扵顛仆竊惟以⽼出入扵僉
益⾨下屈指四五十年⾒聞{{!|𫠦|⿸丅⿰リ亇}}及寧不賜哀⽽垂憐
<!--16-->
倘蒙捐⽃粟與隻銅俾口糊而身縷經寒節扵舊⾥
免作殍扵客{{!|𡈽|⿺土丶}}則其為仁⼼善事便是慈航之操櫓
者矣念{{!|𫠦|⿸丅⿰リ亇}}動扵皆惻德冝施扵不報随⼒以賑謹兹
請告
===西遊錄序===
松京在今。王都之西勝國之遺墟也王氏之業五
百年扵兹其政教之羙⼈物之盛後世固有可述焉
今之視之時移事徃謂不⾜徴何㦲然其山河之勢
旣壮且固遺風餘俗有不可泯草代損益⼀變至道
噫天将開⽴明之運地則近中正之域即其造化之
<!--17-->
排舖⽴國之規度有非羅濟之舊{{!|𫠦|⿸丅⿰リ亇}}可班也騷⼈墨
客吊古探勝之迹何限⽽⼀興⼀廢之故歴歴可指
則君⼦之尚論又何可少也吾友華山趙⼦⼀氏赴
有司⽽不得其志棄鄊路而西渡臨津過松岳之舊
都天磨之⾼五冠之䧺林淵青⽯之竒且險者旬⽉
之間芒鞋畢到歸⽽有詩若⽂幾篇命曰西遊録余
曰先⽣之遊多矣寓之扵⽬必有得之扵⼼者其視
求扵⼈⽽不遇!得何如也流時風物可喜可悲者
既已領畧矣亦有⾔外之㫖可以詔余者乎夫⼠也
蕭然扵環堵之中而經世濟時之責未甞忘于⼼也
<!--18-->
⼗室之⾢尚有忠信三⾥之城猶得地利况觀扵故
國而有志當世之務者豈無得失取舎扵其⼼⼿想
其統合三韓㓛業赫然儒賢軰出⽂章垂後者可稱
也胡元制命佛事遍國夷風尚存各教多舛者可恥
也邦國之典兵民之制治亂存亡之幾又可考⽽詳
之也余未敢知敢問先⽣之志也至扵詩⽂品藻拱
俟具眼者評之
===壺社移⽂===
四野相慶雨洽畎畒之中萬民咸夷秋⽣郊坰之外
歲事将稔病意欲蘓{{!|𬗟|⿰糹靣}}惟比来僉何履⽤梧亭花塢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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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T23:25:07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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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text
text/x-wiki
{{wwc}}
{{Header|title=三壺未㝎稿|author=李元溥}}
<!--3-->
==⽂雜著==
===名⼆⼦說===
先君⼦名吾曰元溥元是命名之義溥是排⾏之字
也吾名吾⼆⼦曰寅老箕老寅箕其名⽼其⾏也夫
萬物之⽣皆資扵⼀元為乾坤之始易曰元亨利貞
是也元扵四⽅為東扵四時為春扵四德為仁故曰
元者物之始也先君⼦名吾意在扵是矣吾國在天
下之東素稱君⼦之邦其⽅是寅其星是箕是為元
之屬⽽春與仁亦其類也為⼈扵吾國為⼦扵吾家
<!--4-->
寧可不知其{{!|𫠦|⿸丅⿰リ亇}}本乎吾之名吾⼆子猶先君⼦名吾
之意也帝命羲仲寅賓出⽇⽇出之⽅即吾國之界
也箕子東渡朝鮮朝鮮是吾國⽽箕⼦即殷{{!|𫠦|⿸丅⿰リ亇}}稱⽗
師者也吾故表寅為羲賓表箕為殷師寅乎箕乎旣
居君⼦之邦當知君⼦之道道者何也愛親敬兄忠
君悌長⾏有餘⼒則以學⽂⼩學之⽴教明倫⼤學
之修身齊家皆是。也寅乎箕乎其尚勉之斯不忘
乎其邦之稱矣斯無負乎其名之命矣庚⼦三元之
日
===三宗稧座目序===
<!--5-->
三宗者何吾九世祖承㫖公與九世祖仲兄忠義公
從⽗弟叅判公之宗也稧者何有事扵先壠⽽事巨
⼒細謀{{!|𫠦|⿸丅⿰リ亇}}以殖貨而成其㓛也昔吾九世祖與其仲
兄從弟移⾃⾼陽先壠之下家于清州之墨坊子孫
仍世為清州⼈吾九世祖之宗孫曰元溥元溥即吾
其仲兄之宗孫曰漢⽼扵吾為族⼦其從⽗弟之宗
孫曰㤙溥是吾弟而出后為其宗不幸短命而其⼦
鶴⽼今承其家也三家之裔不相為宗故吾族之在
清州者各宗其宗分⽽為三是為三宗也三宗{{!|𨿽|⿰⿱厶虫隹}}分
皆統扵⼗世祖以上之⼤宗則須知三宗本扵⼀宗
<!--6-->
而追逺報本之事不可以世代之漸逺⽽忽之也苟
非吾祖先之授世相傳吾之身何從⽽⽣歟天倫之
{{!|𫠦|⿸丅⿰リ亇}}⾃⼈情之{{!|𫠦|⿸丅⿰リ亇}}在又不可以⽗祖逺近⽽貮其誠也
思之及此⾃有不待扵外⽽油然扵中者然祖先之
⾳容逺不可求祠廟之⾹⽕乆而已祧{{!|𨿽|⿰⿱厶虫隹}}欲追報我
将安施塋域有頹思{{!|𫠦|⿸丅⿰リ亇}}以修之霜露旣降思{{!|𫠦|⿸丅⿰リ亇}}以薦
之是謂有事扵先壠也吾家先壠在扵⾼陽者⾃吾
⼗五世祖以下至扵⼗世祖之墓⽽⼤宗家貧不能
⾃⽴修墓之役歲⼀之祀⾃吾七世祖以後吾家三
宗合⼒而⾏之禮出扵情君⼦不以為僣也夫設稧
<!--7-->
殖利縱非君子之⼤道⽣財給⽤亦係⽣⼈之恒⼼
况為追報其先之事者何嫌之有也舊亦有稧今廢
不修某岡某邱或多{{!|𨹧|⿰阝麦}}夷時食庶羞{{!|𨹓|⿰阝⿱夂巾}}為酒果既墜
先訓又不如祭斯豈非吾家三宗之愓然䖏乎吾弟
㤙溥甞與吾及漢⽼議修新稧之⽅有志未就今也
則亡悲夫顧此稧物經始扵吾弟在世之⽇⽽設稧
⽴劵吾與漢⽼今始為之鶴⽼亦以童⼦題名扵稧
座盖欲追其志而重其事也凢吾三⼈者竟能成就
先壠之事而吾三⼈之後⼈亦能勿替吾三⼈今⽇
之⼼則追逺報本之義亶在扵是⽽三宗之為稧可
<!--8-->
以百世不廢矣若其錢糓之出入經⽤之条理具扵
⽴議㝎約之中兹不著庚⼦長至⽇承㫖公九世孫
元溥書于墨坊之楸舎
===傷⼈乎不問⾺辨===
論語鄊黨篇曰厩焚⼦退朝曰傷⼈乎不問⾺朱⼦
訓之曰聖⼈貴⼈賤畜盖如此朴西溪世堂疑之曰
聖⼈㤙及禽獸豈有厩焚不問⾺之理遂以傷⼈乎
不為句問⾺為句農巖⾦公昌恊非之曰論語無如
此冗長句云云夫世堂之為說穿鑿淺陋固無⾜⾔
⽽朱⼦之訓恐未詳盡⾦公之辨又復糢糊只⾔其
<!--9-->
⽂體⽽未晰乎經㫖烏⾜以服世堂之⼼⽽釋後⼈
之疑也㦲盖甞思之此章之義恐在扵退朝二字禮
曰朝⾔不及犬⾺厩焚適丁乎退朝之時而朝衣朝
冠尚在身上則問⼈不問⾺其為是歟苟非然者厩
焚問⾺⼈情之常聖⼈亦豈異扵⼈者㦲帷盖之弊
猶⽿不棄惻隱之發無間⼈物⽽况厩焚之災尤㘦
扵及⾺則物{{!|𨿽|⿰⿱厶虫隹}}可賤問之可也故記事者特著退朝
二字以⾒聖⼈扵朝廷之禮造次必謹{{!|𨿽|⿰⿱厶虫隹}}扵公退之
時身有事君之冠服則物畜之賤有{{!|𫠦|⿸丅⿰リ亇}}不敢⾔者又
以此章係扵事君条下⼆字命義章章可⾒矣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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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看則退朝云者太沒意味{{!|𨿽|⿰⿱厶虫隹}}不⾔可也{{!|𨿽|⿰⿱厶虫隹}}然朝
⾔不及⽝⾺即是賤畜之意朱子之訓{{!|𨿽|⿰⿱厶虫隹}}未盡扵其
說而亦⾃合乎義理此{{!|𫠦|⿸丅⿰リ亇}}以為⼤賢之⾔也
===南克寛遼東伯說辨===
⾦将軍應河死扵深何之後。天朝聞之特贈遼東
伯将軍墓碑之銘尤翁作也有南克寛者為說曰世
傅⾦應河追封遼東伯者妄也明⾃靖難⼤封㓛臣
以後封典絶稀{{!|𨿽|⿰⿱厶虫隹}}有⼤忠勳只進階䕃⼦而已安得
輒施應河忠烈錄諸⼈誄傅皆無是語明⼈{{!|𫠦|⿸丅⿰リ亇}}作忠
義疑曰朝鮮将官⾦應河䒭與恤典可⾒也有村儒
<!--11-->
擬作追封詔趙慶男記之逐以傅訛宋某作應河碑
儼然稱遼東伯此⽼許⼤精神⽤盡扵外名内利之
學何不少移之攷古也云云噫君⼦⼀⾔以為不知
⾔不可若是其昜也夫攷古⽴⾔之道有四曰考事
實量時勢斷義理存然疑也應河追封在明統垂盡
之際其誥牒之傳不傅未可知⽽遺史{{!|𫠦|⿸丅⿰リ亇}}録畧⽽未
詳克寛之疑其在是歟時當搶攘道路梗阻叔季⽂
獻或多缺漏無恠其事實之未盡著也嗟乎危世異
扵平時褒死重扵酬⽣懷逺出扵常例語其⼈則偏
邦之陪臣也顧其職則票下之⼩将也乃能臨難{{!|𣗳|⿰梪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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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如彼烈烈求之千古亦罕其儔苟非特其㤙而崇
其報其何以聳夷夏之瞻聆皷忠義之肝膽也㦲且
{{!|𫠦|⿸丅⿰リ亇}}贈遼東伯者有{{!|𡈽|⿺土丶}}地乎有⼈民乎有承襲乎是不
過⼀時流爵如唐世⼤将軍告身⽿何惜扵此不以
慰忠魂⽽悅羣情也况忠義錄{{!|𫠦|⿸丅⿰リ亇}}載⾔{{!|𨿽|⿰⿱厶虫隹}}簡⽽意可
考其謂恤典者進其階乎䕃其⼦乎復其家乎皆⾏
不得之政也曰無恤典則已既有恤典則{{!|𫠦|⿸丅⿰リ亇}}可施者
惟封贈⽿叅以時勢而事實亦未甞不著也{{!|𫠦|⿸丅⿰リ亇}}謂村
儒未知指誰而趙慶男當時⼈也亦豈無{{!|𫠦|⿸丅⿰リ亇}}攷⽽認
贋為真也若曰{{!|𨿽|⿰⿱厶虫隹}}有褒贈必以伯爵者将何以攷信
<!--13-->
云則有不然者。天朝之微官末啣在東⼈亦為榮
寵應河⼦孫⾃非病風䘮真豈回扵秩級之⾼下匿
。天朝堂堂之䝯贈⽽從村儒俚劣之擬作乎此常
情之外也⼈⽂之備無如吾東名實之際殆将吹⽑
不有考㨿⽽⼀朝妄稱⼈孰信之此必無之理也若
曰諸⼈誄傳何無是語云則又有不然者誄傳之作
即殉義後不乆之事搶攘梗阻之世恤典之有無何
以及知也若曰忠義録何不詳載其封典云則又有
不然者恤死之典近輕⽽逺重紀事之體詳内⽽畧
外追封即是恤典可徴⽽不可疑也盖将軍死節本
<!--14-->
乎天彛。天朝追封允合事冝尤翁素尚専在節義
銘碑之⽂必㨿状誌揆以義理無容更議今克寛之
疑之也不亦過乎設有可疑時已古今事關忠賢苟
不有真知的⾒則存之可也克寛之不少難慎⼀筆
句斷者又何⼼㦲至扵外名内利云者尤不滿⼀笑
應河碑銘干名利甚事三尺之童亦将呀然此則無
⾜辨也克寛以忮克之黨⼼挾⽃筲之⼩技凢扵⼈
物⽂章妄多評隲者皆此類也{{*|
如論人物則以李潜
為竒偉之土至有月
星之賛以文谷為負國小人論文章則以朴世
堂為宋元後一人以農巖為膝甲賊捷賊之類}}可慨
也已最可恨者曰⼀尤翁之⾒忤扵宵⼩並與将軍
<!--15-->
之⼤節。天朝之特典⽽将至{{!|𪐘|⿰黑乙}}昧不章余不得不
辨遂律以⽴⾔之四法而斷之曰世傳非妄克寛妄
也尤翁非不攷古克寛⾃不攷⽿
===請賑柳老⼈汝玉議===
柳老汝玉七旬之年四窮之⾸有身無家有⼦無婦
東食西宿為⽇盖乆{{!|𨿽|⿰⿱厶虫隹}}年豊而冬㬉尚啼呼之無救
矧如今荐荒之歲早凝之候乎螬實三咽枯膓不歛
鶉衣百結凍膚難掩⽗⼦三蠉棲遑扵道路其傴僂
困苦之状幾何⽽不至扵顛仆竊惟以⽼出入扵僉
益⾨下屈指四五十年⾒聞{{!|𫠦|⿸丅⿰リ亇}}及寧不賜哀⽽垂憐
<!--16-->
倘蒙捐⽃粟與隻銅俾口糊而身縷經寒節扵舊⾥
免作殍扵客{{!|𡈽|⿺土丶}}則其為仁⼼善事便是慈航之操櫓
者矣念{{!|𫠦|⿸丅⿰リ亇}}動扵皆惻德冝施扵不報随⼒以賑謹兹
請告
===西遊錄序===
松京在今。王都之西勝國之遺墟也王氏之業五
百年扵兹其政教之羙⼈物之盛後世固有可述焉
今之視之時移事徃謂不⾜徴何㦲然其山河之勢
旣壮且固遺風餘俗有不可泯草代損益⼀變至道
噫天将開⽴明之運地則近中正之域即其造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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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舖⽴國之規度有非羅濟之舊{{!|𫠦|⿸丅⿰リ亇}}可班也騷⼈墨
客吊古探勝之迹何限⽽⼀興⼀廢之故歴歴可指
則君⼦之尚論又何可少也吾友華山趙⼦⼀氏赴
有司⽽不得其志棄鄊路而西渡臨津過松岳之舊
都天磨之⾼五冠之䧺林淵青⽯之竒且險者旬⽉
之間芒鞋畢到歸⽽有詩若⽂幾篇命曰西遊録余
曰先⽣之遊多矣寓之扵⽬必有得之扵⼼者其視
求扵⼈⽽不遇!得何如也流時風物可喜可悲者
既已領畧矣亦有⾔外之㫖可以詔余者乎夫⼠也
蕭然扵環堵之中而經世濟時之責未甞忘于⼼也
<!--18-->
⼗室之⾢尚有忠信三⾥之城猶得地利况觀扵故
國而有志當世之務者豈無得失取舎扵其⼼⼿想
其統合三韓㓛業赫然儒賢軰出⽂章垂後者可稱
也胡元制命佛事遍國夷風尚存各教多舛者可恥
也邦國之典兵民之制治亂存亡之幾又可考⽽詳
之也余未敢知敢問先⽣之志也至扵詩⽂品藻拱
俟具眼者評之
===壺社移⽂===
四野相慶雨洽畎畒之中萬民咸夷秋⽣郊坰之外
歲事将稔病意欲蘓{{!|𬗟|⿰糹靣}}惟比来僉何履⽤梧亭花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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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分⼿未罄盃盤之歡苕上⽵下之興懷徒㘦雲{{!|𣗳|⿰梪寸}}
之想善卿早遊洛下之社晚⼘湖上之居逍遥⽔⽯
之間⾃號三壺䖏⼠脫畧風塵之外休嘲⼀介書⽣
炒舞長歌縱乏東山之豪致佳樽勝友竊慕北海之
清風幸在桑榆之鄊兼得萍⽔之會循驢跡扵⽂墨
既有⼆三子同志之⼈聼⽜鳴扵村閭更接八九⾥
相距之地喜逢惡别不憚徃来之頻煩忘年結交寧
論⽼少之禮貌肆值流星之届節爰令⼘⽇⽽踐期
塲駒留賓巳修蘭亭之舊稧林鳥喚侣更折⾦⾕之
新籌諼憂樂扵有年既醉且飽恣歡謔扵⼀席載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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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著==
===名⼆⼦說===
先君⼦名吾曰元溥元是命名之義溥是排⾏之字
也吾名吾⼆⼦曰寅老箕老寅箕其名⽼其⾏也夫
萬物之⽣皆資扵⼀元為乾坤之始易曰元亨利貞
是也元扵四⽅為東扵四時為春扵四德為仁故曰
元者物之始也先君⼦名吾意在扵是矣吾國在天
下之東素稱君⼦之邦其⽅是寅其星是箕是為元
之屬⽽春與仁亦其類也為⼈扵吾國為⼦扵吾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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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可不知其{{!|𫠦|⿸丅⿰リ亇}}本乎吾之名吾⼆子猶先君⼦名吾
之意也帝命羲仲寅賓出⽇⽇出之⽅即吾國之界
也箕子東渡朝鮮朝鮮是吾國⽽箕⼦即殷{{!|𫠦|⿸丅⿰リ亇}}稱⽗
師者也吾故表寅為羲賓表箕為殷師寅乎箕乎旣
居君⼦之邦當知君⼦之道道者何也愛親敬兄忠
君悌長⾏有餘⼒則以學⽂⼩學之⽴教明倫⼤學
之修身齊家皆是。也寅乎箕乎其尚勉之斯不忘
乎其邦之稱矣斯無負乎其名之命矣庚⼦三元之
日
===三宗稧座目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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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宗者何吾九世祖承㫖公與九世祖仲兄忠義公
從⽗弟叅判公之宗也稧者何有事扵先壠⽽事巨
⼒細謀{{!|𫠦|⿸丅⿰リ亇}}以殖貨而成其㓛也昔吾九世祖與其仲
兄從弟移⾃⾼陽先壠之下家于清州之墨坊子孫
仍世為清州⼈吾九世祖之宗孫曰元溥元溥即吾
其仲兄之宗孫曰漢⽼扵吾為族⼦其從⽗弟之宗
孫曰㤙溥是吾弟而出后為其宗不幸短命而其⼦
鶴⽼今承其家也三家之裔不相為宗故吾族之在
清州者各宗其宗分⽽為三是為三宗也三宗{{!|𨿽|⿰⿱厶虫隹}}分
皆統扵⼗世祖以上之⼤宗則須知三宗本扵⼀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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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追逺報本之事不可以世代之漸逺⽽忽之也苟
非吾祖先之授世相傳吾之身何從⽽⽣歟天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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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之及此⾃有不待扵外⽽油然扵中者然祖先之
⾳容逺不可求祠廟之⾹⽕乆而已祧{{!|𨿽|⿰⿱厶虫隹}}欲追報我
将安施塋域有頹思{{!|𫠦|⿸丅⿰リ亇}}以修之霜露旣降思{{!|𫠦|⿸丅⿰リ亇}}以薦
之是謂有事扵先壠也吾家先壠在扵⾼陽者⾃吾
⼗五世祖以下至扵⼗世祖之墓⽽⼤宗家貧不能
⾃⽴修墓之役歲⼀之祀⾃吾七世祖以後吾家三
宗合⼒而⾏之禮出扵情君⼦不以為僣也夫設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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殖利縱非君子之⼤道⽣財給⽤亦係⽣⼈之恒⼼
况為追報其先之事者何嫌之有也舊亦有稧今廢
不修某岡某邱或多{{!|𨹧|⿰阝麦}}夷時食庶羞{{!|𨹓|⿰阝⿱夂巾}}為酒果既墜
先訓又不如祭斯豈非吾家三宗之愓然䖏乎吾弟
㤙溥甞與吾及漢⽼議修新稧之⽅有志未就今也
則亡悲夫顧此稧物經始扵吾弟在世之⽇⽽設稧
⽴劵吾與漢⽼今始為之鶴⽼亦以童⼦題名扵稧
座盖欲追其志而重其事也凢吾三⼈者竟能成就
先壠之事而吾三⼈之後⼈亦能勿替吾三⼈今⽇
之⼼則追逺報本之義亶在扵是⽽三宗之為稧可
<!--8-->
以百世不廢矣若其錢糓之出入經⽤之条理具扵
⽴議㝎約之中兹不著庚⼦長至⽇承㫖公九世孫
元溥書于墨坊之楸舎
===傷⼈乎不問⾺辨===
論語鄊黨篇曰厩焚⼦退朝曰傷⼈乎不問⾺朱⼦
訓之曰聖⼈貴⼈賤畜盖如此朴西溪世堂疑之曰
聖⼈㤙及禽獸豈有厩焚不問⾺之理遂以傷⼈乎
不為句問⾺為句農巖⾦公昌恊非之曰論語無如
此冗長句云云夫世堂之為說穿鑿淺陋固無⾜⾔
⽽朱⼦之訓恐未詳盡⾦公之辨又復糢糊只⾔其
<!--9-->
⽂體⽽未晰乎經㫖烏⾜以服世堂之⼼⽽釋後⼈
之疑也㦲盖甞思之此章之義恐在扵退朝二字禮
曰朝⾔不及犬⾺厩焚適丁乎退朝之時而朝衣朝
冠尚在身上則問⼈不問⾺其為是歟苟非然者厩
焚問⾺⼈情之常聖⼈亦豈異扵⼈者㦲帷盖之弊
猶⽿不棄惻隱之發無間⼈物⽽况厩焚之災尤㘦
扵及⾺則物{{!|𨿽|⿰⿱厶虫隹}}可賤問之可也故記事者特著退朝
二字以⾒聖⼈扵朝廷之禮造次必謹{{!|𨿽|⿰⿱厶虫隹}}扵公退之
時身有事君之冠服則物畜之賤有{{!|𫠦|⿸丅⿰リ亇}}不敢⾔者又
以此章係扵事君条下⼆字命義章章可⾒矣不作
<!--10-->
如此看則退朝云者太沒意味{{!|𨿽|⿰⿱厶虫隹}}不⾔可也{{!|𨿽|⿰⿱厶虫隹}}然朝
⾔不及⽝⾺即是賤畜之意朱子之訓{{!|𨿽|⿰⿱厶虫隹}}未盡扵其
說而亦⾃合乎義理此{{!|𫠦|⿸丅⿰リ亇}}以為⼤賢之⾔也
===南克寛遼東伯說辨===
⾦将軍應河死扵深何之後。天朝聞之特贈遼東
伯将軍墓碑之銘尤翁作也有南克寛者為說曰世
傅⾦應河追封遼東伯者妄也明⾃靖難⼤封㓛臣
以後封典絶稀{{!|𨿽|⿰⿱厶虫隹}}有⼤忠勳只進階䕃⼦而已安得
輒施應河忠烈錄諸⼈誄傅皆無是語明⼈{{!|𫠦|⿸丅⿰リ亇}}作忠
義疑曰朝鮮将官⾦應河䒭與恤典可⾒也有村儒
<!--11-->
擬作追封詔趙慶男記之逐以傅訛宋某作應河碑
儼然稱遼東伯此⽼許⼤精神⽤盡扵外名内利之
學何不少移之攷古也云云噫君⼦⼀⾔以為不知
⾔不可若是其昜也夫攷古⽴⾔之道有四曰考事
實量時勢斷義理存然疑也應河追封在明統垂盡
之際其誥牒之傳不傅未可知⽽遺史{{!|𫠦|⿸丅⿰リ亇}}録畧⽽未
詳克寛之疑其在是歟時當搶攘道路梗阻叔季⽂
獻或多缺漏無恠其事實之未盡著也嗟乎危世異
扵平時褒死重扵酬⽣懷逺出扵常例語其⼈則偏
邦之陪臣也顧其職則票下之⼩将也乃能臨難{{!|𣗳|⿰梪寸}}
<!--12-->
節如彼烈烈求之千古亦罕其儔苟非特其㤙而崇
其報其何以聳夷夏之瞻聆皷忠義之肝膽也㦲且
{{!|𫠦|⿸丅⿰リ亇}}贈遼東伯者有{{!|𡈽|⿺土丶}}地乎有⼈民乎有承襲乎是不
過⼀時流爵如唐世⼤将軍告身⽿何惜扵此不以
慰忠魂⽽悅羣情也况忠義錄{{!|𫠦|⿸丅⿰リ亇}}載⾔{{!|𨿽|⿰⿱厶虫隹}}簡⽽意可
考其謂恤典者進其階乎䕃其⼦乎復其家乎皆⾏
不得之政也曰無恤典則已既有恤典則{{!|𫠦|⿸丅⿰リ亇}}可施者
惟封贈⽿叅以時勢而事實亦未甞不著也{{!|𫠦|⿸丅⿰リ亇}}謂村
儒未知指誰而趙慶男當時⼈也亦豈無{{!|𫠦|⿸丅⿰リ亇}}攷⽽認
贋為真也若曰{{!|𨿽|⿰⿱厶虫隹}}有褒贈必以伯爵者将何以攷信
<!--13-->
云則有不然者。天朝之微官末啣在東⼈亦為榮
寵應河⼦孫⾃非病風䘮真豈回扵秩級之⾼下匿
。天朝堂堂之䝯贈⽽從村儒俚劣之擬作乎此常
情之外也⼈⽂之備無如吾東名實之際殆将吹⽑
不有考㨿⽽⼀朝妄稱⼈孰信之此必無之理也若
曰諸⼈誄傳何無是語云則又有不然者誄傳之作
即殉義後不乆之事搶攘梗阻之世恤典之有無何
以及知也若曰忠義録何不詳載其封典云則又有
不然者恤死之典近輕⽽逺重紀事之體詳内⽽畧
外追封即是恤典可徴⽽不可疑也盖将軍死節本
<!--14-->
乎天彛。天朝追封允合事冝尤翁素尚専在節義
銘碑之⽂必㨿状誌揆以義理無容更議今克寛之
疑之也不亦過乎設有可疑時已古今事關忠賢苟
不有真知的⾒則存之可也克寛之不少難慎⼀筆
句斷者又何⼼㦲至扵外名内利云者尤不滿⼀笑
應河碑銘干名利甚事三尺之童亦将呀然此則無
⾜辨也克寛以忮克之黨⼼挾⽃筲之⼩技凢扵⼈
物⽂章妄多評隲者皆此類也{{*|
如論人物則以李潜
為竒偉之土至有月
星之賛以文谷為負國小人論文章則以朴世
堂為宋元後一人以農巖為膝甲賊捷賊之類}}可慨
也已最可恨者曰⼀尤翁之⾒忤扵宵⼩並與将軍
<!--15-->
之⼤節。天朝之特典⽽将至{{!|𪐘|⿰黑乙}}昧不章余不得不
辨遂律以⽴⾔之四法而斷之曰世傳非妄克寛妄
也尤翁非不攷古克寛⾃不攷⽿
===請賑柳老⼈汝玉議===
柳老汝玉七旬之年四窮之⾸有身無家有⼦無婦
東食西宿為⽇盖乆{{!|𨿽|⿰⿱厶虫隹}}年豊而冬㬉尚啼呼之無救
矧如今荐荒之歲早凝之候乎螬實三咽枯膓不歛
鶉衣百結凍膚難掩⽗⼦三蠉棲遑扵道路其傴僂
困苦之状幾何⽽不至扵顛仆竊惟以⽼出入扵僉
益⾨下屈指四五十年⾒聞{{!|𫠦|⿸丅⿰リ亇}}及寧不賜哀⽽垂憐
<!--16-->
倘蒙捐⽃粟與隻銅俾口糊而身縷經寒節扵舊⾥
免作殍扵客{{!|𡈽|⿺土丶}}則其為仁⼼善事便是慈航之操櫓
者矣念{{!|𫠦|⿸丅⿰リ亇}}動扵皆惻德冝施扵不報随⼒以賑謹兹
請告
===西遊錄序===
松京在今。王都之西勝國之遺墟也王氏之業五
百年扵兹其政教之羙⼈物之盛後世固有可述焉
今之視之時移事徃謂不⾜徴何㦲然其山河之勢
旣壮且固遺風餘俗有不可泯草代損益⼀變至道
噫天将開⽴明之運地則近中正之域即其造化之
<!--17-->
排舖⽴國之規度有非羅濟之舊{{!|𫠦|⿸丅⿰リ亇}}可班也騷⼈墨
客吊古探勝之迹何限⽽⼀興⼀廢之故歴歴可指
則君⼦之尚論又何可少也吾友華山趙⼦⼀氏赴
有司⽽不得其志棄鄊路而西渡臨津過松岳之舊
都天磨之⾼五冠之䧺林淵青⽯之竒且險者旬⽉
之間芒鞋畢到歸⽽有詩若⽂幾篇命曰西遊録余
曰先⽣之遊多矣寓之扵⽬必有得之扵⼼者其視
求扵⼈⽽不遇!得何如也流時風物可喜可悲者
既已領畧矣亦有⾔外之㫖可以詔余者乎夫⼠也
蕭然扵環堵之中而經世濟時之責未甞忘于⼼也
<!--18-->
⼗室之⾢尚有忠信三⾥之城猶得地利况觀扵故
國而有志當世之務者豈無得失取舎扵其⼼⼿想
其統合三韓㓛業赫然儒賢軰出⽂章垂後者可稱
也胡元制命佛事遍國夷風尚存各教多舛者可恥
也邦國之典兵民之制治亂存亡之幾又可考⽽詳
之也余未敢知敢問先⽣之志也至扵詩⽂品藻拱
俟具眼者評之
===壺社移⽂===
四野相慶雨洽畎畒之中萬民咸夷秋⽣郊坰之外
歲事将稔病意欲蘓{{!|𬗟|⿰糹靣}}惟比来僉何履⽤梧亭花塢
<!--19-->
之分⼿未罄盃盤之歡苕上⽵下之興懷徒㘦雲{{!|𣗳|⿰梪寸}}
之想善卿早遊洛下之社晚⼘湖上之居逍遥⽔⽯
之間⾃號三壺䖏⼠脫畧風塵之外休嘲⼀介書⽣
炒舞長歌縱乏東山之豪致佳樽勝友竊慕北海之
清風幸在桑榆之鄊兼得萍⽔之會循驢跡扵⽂墨
既有⼆三子同志之⼈聼⽜鳴扵村閭更接八九⾥
相距之地喜逢惡别不憚徃来之頻煩忘年結交寧
論⽼少之禮貌肆值流星之届節爰令⼘⽇⽽踐期
塲駒留賓巳修蘭亭之舊稧林鳥喚侣更折⾦⾕之
新籌諼憂樂扵有年既醉且飽恣歡謔扵⼀席載笑
<!--20-->
與⾔豈料儕流中⼀⼈敢⽣反復間百計妙年新進
曾有無䨇之譽頃⽇相逢竟致⽕⼀之歎尚未醒塵
間之夢潦倒俗科不能辦物外之遊暴棄仙分竊恐
佳辰之虚負更歎勝事之多魔問餘興扵醉亭禽鳥
獨樂寂新聲扵詩社峯壑争譏臘⽇未及庚⽇已過
縱無烹⽺炰羔之事舊糓{{!|𨿽|⿰⿱厶虫隹}}罄新糓⽅熟冝有開樽
設爼之謀倘使翻然改愆可詡⽤夏變夷之古訓若
或慢不聼令合施除名聲罪之前規兹以移⽂冝即
回教
===⽿巖齋寺玉龍菴重建上樑⽂===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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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title=三壺未㝎稿|author=李元溥}}
<!--3-->
==⽂雜著==
===名⼆⼦說===
先君⼦名吾曰元溥元是命名之義溥是排⾏之字
也吾名吾⼆⼦曰寅老箕老寅箕其名⽼其⾏也夫
萬物之⽣皆資扵⼀元為乾坤之始易曰元亨利貞
是也元扵四⽅為東扵四時為春扵四德為仁故曰
元者物之始也先君⼦名吾意在扵是矣吾國在天
下之東素稱君⼦之邦其⽅是寅其星是箕是為元
之屬⽽春與仁亦其類也為⼈扵吾國為⼦扵吾家
<!--4-->
寧可不知其{{!|𫠦|⿸丅⿰リ亇}}本乎吾之名吾⼆子猶先君⼦名吾
之意也帝命羲仲寅賓出⽇⽇出之⽅即吾國之界
也箕子東渡朝鮮朝鮮是吾國⽽箕⼦即殷{{!|𫠦|⿸丅⿰リ亇}}稱⽗
師者也吾故表寅為羲賓表箕為殷師寅乎箕乎旣
居君⼦之邦當知君⼦之道道者何也愛親敬兄忠
君悌長⾏有餘⼒則以學⽂⼩學之⽴教明倫⼤學
之修身齊家皆是。也寅乎箕乎其尚勉之斯不忘
乎其邦之稱矣斯無負乎其名之命矣庚⼦三元之
日
===三宗稧座目序===
<!--5-->
三宗者何吾九世祖承㫖公與九世祖仲兄忠義公
從⽗弟叅判公之宗也稧者何有事扵先壠⽽事巨
⼒細謀{{!|𫠦|⿸丅⿰リ亇}}以殖貨而成其㓛也昔吾九世祖與其仲
兄從弟移⾃⾼陽先壠之下家于清州之墨坊子孫
仍世為清州⼈吾九世祖之宗孫曰元溥元溥即吾
其仲兄之宗孫曰漢⽼扵吾為族⼦其從⽗弟之宗
孫曰㤙溥是吾弟而出后為其宗不幸短命而其⼦
鶴⽼今承其家也三家之裔不相為宗故吾族之在
清州者各宗其宗分⽽為三是為三宗也三宗{{!|𨿽|⿰⿱厶虫隹}}分
皆統扵⼗世祖以上之⼤宗則須知三宗本扵⼀宗
<!--6-->
而追逺報本之事不可以世代之漸逺⽽忽之也苟
非吾祖先之授世相傳吾之身何從⽽⽣歟天倫之
{{!|𫠦|⿸丅⿰リ亇}}⾃⼈情之{{!|𫠦|⿸丅⿰リ亇}}在又不可以⽗祖逺近⽽貮其誠也
思之及此⾃有不待扵外⽽油然扵中者然祖先之
⾳容逺不可求祠廟之⾹⽕乆而已祧{{!|𨿽|⿰⿱厶虫隹}}欲追報我
将安施塋域有頹思{{!|𫠦|⿸丅⿰リ亇}}以修之霜露旣降思{{!|𫠦|⿸丅⿰リ亇}}以薦
之是謂有事扵先壠也吾家先壠在扵⾼陽者⾃吾
⼗五世祖以下至扵⼗世祖之墓⽽⼤宗家貧不能
⾃⽴修墓之役歲⼀之祀⾃吾七世祖以後吾家三
宗合⼒而⾏之禮出扵情君⼦不以為僣也夫設稧
<!--7-->
殖利縱非君子之⼤道⽣財給⽤亦係⽣⼈之恒⼼
况為追報其先之事者何嫌之有也舊亦有稧今廢
不修某岡某邱或多{{!|𨹧|⿰阝麦}}夷時食庶羞{{!|𨹓|⿰阝⿱夂巾}}為酒果既墜
先訓又不如祭斯豈非吾家三宗之愓然䖏乎吾弟
㤙溥甞與吾及漢⽼議修新稧之⽅有志未就今也
則亡悲夫顧此稧物經始扵吾弟在世之⽇⽽設稧
⽴劵吾與漢⽼今始為之鶴⽼亦以童⼦題名扵稧
座盖欲追其志而重其事也凢吾三⼈者竟能成就
先壠之事而吾三⼈之後⼈亦能勿替吾三⼈今⽇
之⼼則追逺報本之義亶在扵是⽽三宗之為稧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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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百世不廢矣若其錢糓之出入經⽤之条理具扵
⽴議㝎約之中兹不著庚⼦長至⽇承㫖公九世孫
元溥書于墨坊之楸舎
===傷⼈乎不問⾺辨===
論語鄊黨篇曰厩焚⼦退朝曰傷⼈乎不問⾺朱⼦
訓之曰聖⼈貴⼈賤畜盖如此朴西溪世堂疑之曰
聖⼈㤙及禽獸豈有厩焚不問⾺之理遂以傷⼈乎
不為句問⾺為句農巖⾦公昌恊非之曰論語無如
此冗長句云云夫世堂之為說穿鑿淺陋固無⾜⾔
⽽朱⼦之訓恐未詳盡⾦公之辨又復糢糊只⾔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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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未晰乎經㫖烏⾜以服世堂之⼼⽽釋後⼈
之疑也㦲盖甞思之此章之義恐在扵退朝二字禮
曰朝⾔不及犬⾺厩焚適丁乎退朝之時而朝衣朝
冠尚在身上則問⼈不問⾺其為是歟苟非然者厩
焚問⾺⼈情之常聖⼈亦豈異扵⼈者㦲帷盖之弊
猶⽿不棄惻隱之發無間⼈物⽽况厩焚之災尤㘦
扵及⾺則物{{!|𨿽|⿰⿱厶虫隹}}可賤問之可也故記事者特著退朝
二字以⾒聖⼈扵朝廷之禮造次必謹{{!|𨿽|⿰⿱厶虫隹}}扵公退之
時身有事君之冠服則物畜之賤有{{!|𫠦|⿸丅⿰リ亇}}不敢⾔者又
以此章係扵事君条下⼆字命義章章可⾒矣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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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看則退朝云者太沒意味{{!|𨿽|⿰⿱厶虫隹}}不⾔可也{{!|𨿽|⿰⿱厶虫隹}}然朝
⾔不及⽝⾺即是賤畜之意朱子之訓{{!|𨿽|⿰⿱厶虫隹}}未盡扵其
說而亦⾃合乎義理此{{!|𫠦|⿸丅⿰リ亇}}以為⼤賢之⾔也
===南克寛遼東伯說辨===
⾦将軍應河死扵深何之後。天朝聞之特贈遼東
伯将軍墓碑之銘尤翁作也有南克寛者為說曰世
傅⾦應河追封遼東伯者妄也明⾃靖難⼤封㓛臣
以後封典絶稀{{!|𨿽|⿰⿱厶虫隹}}有⼤忠勳只進階䕃⼦而已安得
輒施應河忠烈錄諸⼈誄傅皆無是語明⼈{{!|𫠦|⿸丅⿰リ亇}}作忠
義疑曰朝鮮将官⾦應河䒭與恤典可⾒也有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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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作追封詔趙慶男記之逐以傅訛宋某作應河碑
儼然稱遼東伯此⽼許⼤精神⽤盡扵外名内利之
學何不少移之攷古也云云噫君⼦⼀⾔以為不知
⾔不可若是其昜也夫攷古⽴⾔之道有四曰考事
實量時勢斷義理存然疑也應河追封在明統垂盡
之際其誥牒之傳不傅未可知⽽遺史{{!|𫠦|⿸丅⿰リ亇}}録畧⽽未
詳克寛之疑其在是歟時當搶攘道路梗阻叔季⽂
獻或多缺漏無恠其事實之未盡著也嗟乎危世異
扵平時褒死重扵酬⽣懷逺出扵常例語其⼈則偏
邦之陪臣也顧其職則票下之⼩将也乃能臨難{{!|𣗳|⿰梪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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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如彼烈烈求之千古亦罕其儔苟非特其㤙而崇
其報其何以聳夷夏之瞻聆皷忠義之肝膽也㦲且
{{!|𫠦|⿸丅⿰リ亇}}贈遼東伯者有{{!|𡈽|⿺土丶}}地乎有⼈民乎有承襲乎是不
過⼀時流爵如唐世⼤将軍告身⽿何惜扵此不以
慰忠魂⽽悅羣情也况忠義錄{{!|𫠦|⿸丅⿰リ亇}}載⾔{{!|𨿽|⿰⿱厶虫隹}}簡⽽意可
考其謂恤典者進其階乎䕃其⼦乎復其家乎皆⾏
不得之政也曰無恤典則已既有恤典則{{!|𫠦|⿸丅⿰リ亇}}可施者
惟封贈⽿叅以時勢而事實亦未甞不著也{{!|𫠦|⿸丅⿰リ亇}}謂村
儒未知指誰而趙慶男當時⼈也亦豈無{{!|𫠦|⿸丅⿰リ亇}}攷⽽認
贋為真也若曰{{!|𨿽|⿰⿱厶虫隹}}有褒贈必以伯爵者将何以攷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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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則有不然者。天朝之微官末啣在東⼈亦為榮
寵應河⼦孫⾃非病風䘮真豈回扵秩級之⾼下匿
。天朝堂堂之䝯贈⽽從村儒俚劣之擬作乎此常
情之外也⼈⽂之備無如吾東名實之際殆将吹⽑
不有考㨿⽽⼀朝妄稱⼈孰信之此必無之理也若
曰諸⼈誄傳何無是語云則又有不然者誄傳之作
即殉義後不乆之事搶攘梗阻之世恤典之有無何
以及知也若曰忠義録何不詳載其封典云則又有
不然者恤死之典近輕⽽逺重紀事之體詳内⽽畧
外追封即是恤典可徴⽽不可疑也盖将軍死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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乎天彛。天朝追封允合事冝尤翁素尚専在節義
銘碑之⽂必㨿状誌揆以義理無容更議今克寛之
疑之也不亦過乎設有可疑時已古今事關忠賢苟
不有真知的⾒則存之可也克寛之不少難慎⼀筆
句斷者又何⼼㦲至扵外名内利云者尤不滿⼀笑
應河碑銘干名利甚事三尺之童亦将呀然此則無
⾜辨也克寛以忮克之黨⼼挾⽃筲之⼩技凢扵⼈
物⽂章妄多評隲者皆此類也{{*|
如論人物則以李潜
為竒偉之土至有月
星之賛以文谷為負國小人論文章則以朴世
堂為宋元後一人以農巖為膝甲賊捷賊之類}}可慨
也已最可恨者曰⼀尤翁之⾒忤扵宵⼩並與将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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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節。天朝之特典⽽将至{{!|𪐘|⿰黑乙}}昧不章余不得不
辨遂律以⽴⾔之四法而斷之曰世傳非妄克寛妄
也尤翁非不攷古克寛⾃不攷⽿
===請賑柳老⼈汝玉議===
柳老汝玉七旬之年四窮之⾸有身無家有⼦無婦
東食西宿為⽇盖乆{{!|𨿽|⿰⿱厶虫隹}}年豊而冬㬉尚啼呼之無救
矧如今荐荒之歲早凝之候乎螬實三咽枯膓不歛
鶉衣百結凍膚難掩⽗⼦三蠉棲遑扵道路其傴僂
困苦之状幾何⽽不至扵顛仆竊惟以⽼出入扵僉
益⾨下屈指四五十年⾒聞{{!|𫠦|⿸丅⿰リ亇}}及寧不賜哀⽽垂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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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蒙捐⽃粟與隻銅俾口糊而身縷經寒節扵舊⾥
免作殍扵客{{!|𡈽|⿺土丶}}則其為仁⼼善事便是慈航之操櫓
者矣念{{!|𫠦|⿸丅⿰リ亇}}動扵皆惻德冝施扵不報随⼒以賑謹兹
請告
===西遊錄序===
松京在今。王都之西勝國之遺墟也王氏之業五
百年扵兹其政教之羙⼈物之盛後世固有可述焉
今之視之時移事徃謂不⾜徴何㦲然其山河之勢
旣壮且固遺風餘俗有不可泯草代損益⼀變至道
噫天将開⽴明之運地則近中正之域即其造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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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舖⽴國之規度有非羅濟之舊{{!|𫠦|⿸丅⿰リ亇}}可班也騷⼈墨
客吊古探勝之迹何限⽽⼀興⼀廢之故歴歴可指
則君⼦之尚論又何可少也吾友華山趙⼦⼀氏赴
有司⽽不得其志棄鄊路而西渡臨津過松岳之舊
都天磨之⾼五冠之䧺林淵青⽯之竒且險者旬⽉
之間芒鞋畢到歸⽽有詩若⽂幾篇命曰西遊録余
曰先⽣之遊多矣寓之扵⽬必有得之扵⼼者其視
求扵⼈⽽不遇!得何如也流時風物可喜可悲者
既已領畧矣亦有⾔外之㫖可以詔余者乎夫⼠也
蕭然扵環堵之中而經世濟時之責未甞忘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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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之⾢尚有忠信三⾥之城猶得地利况觀扵故
國而有志當世之務者豈無得失取舎扵其⼼⼿想
其統合三韓㓛業赫然儒賢軰出⽂章垂後者可稱
也胡元制命佛事遍國夷風尚存各教多舛者可恥
也邦國之典兵民之制治亂存亡之幾又可考⽽詳
之也余未敢知敢問先⽣之志也至扵詩⽂品藻拱
俟具眼者評之
===壺社移⽂===
四野相慶雨洽畎畒之中萬民咸夷秋⽣郊坰之外
歲事将稔病意欲蘓{{!|𬗟|⿰糹靣}}惟比来僉何履⽤梧亭花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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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分⼿未罄盃盤之歡苕上⽵下之興懷徒㘦雲{{!|𣗳|⿰梪寸}}
之想善卿早遊洛下之社晚⼘湖上之居逍遥⽔⽯
之間⾃號三壺䖏⼠脫畧風塵之外休嘲⼀介書⽣
炒舞長歌縱乏東山之豪致佳樽勝友竊慕北海之
清風幸在桑榆之鄊兼得萍⽔之會循驢跡扵⽂墨
既有⼆三子同志之⼈聼⽜鳴扵村閭更接八九⾥
相距之地喜逢惡别不憚徃来之頻煩忘年結交寧
論⽼少之禮貌肆值流星之届節爰令⼘⽇⽽踐期
塲駒留賓巳修蘭亭之舊稧林鳥喚侣更折⾦⾕之
新籌諼憂樂扵有年既醉且飽恣歡謔扵⼀席載笑
<!--20-->
與⾔豈料儕流中⼀⼈敢⽣反復間百計妙年新進
曾有無䨇之譽頃⽇相逢竟致⽕⼀之歎尚未醒塵
間之夢潦倒俗科不能辦物外之遊暴棄仙分竊恐
佳辰之虚負更歎勝事之多魔問餘興扵醉亭禽鳥
獨樂寂新聲扵詩社峯壑争譏臘⽇未及庚⽇已過
縱無烹⽺炰羔之事舊糓{{!|𨿽|⿰⿱厶虫隹}}罄新糓⽅熟冝有開樽
設爼之謀倘使翻然改愆可詡⽤夏變夷之古訓若
或慢不聼令合施除名聲罪之前規兹以移⽂冝即
回教
===⽿巖齋寺玉龍菴重建上樑⽂===
<!--21-->
依歸山林咸宗佛家之教守護邱墓肇錫齋寺之名
古法相傳後觀不廢竊惟地闢净界⼈興善⼼遂囙
千年之舊基復剏⼀座之新剎滄桑屢閱幾歎蓬蒿
之荒蕪棟宇重修更喜松⽵之苞茂盖兹玉龍之為
寺粵⾃⾦⾺之⽴都覽山嶽之周遭接氣勢扵俗離
上黨得林壑之净秀擅名勝扵東顏西湖設塲傳燈
證世代之已逺誦經說偈認衣鉢之相承顧徃蹟有
盛衰在時⽽改建在攝提之歲⼘賢⼈之幽宅龜蹲
龍蟠起梵宫扵名山翬⾶⿃革閭⾥奔⾛共獻祈薦
之誠魑魅遁蔵寔頼呵護之⼒何近⽇之多故漸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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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title=三壺未㝎稿|author=李元溥}}
<!--3-->
==⽂雜著==
===名⼆⼦說===
先君⼦名吾曰元溥元是命名之義溥是排⾏之字
也吾名吾⼆⼦曰寅老箕老寅箕其名⽼其⾏也夫
萬物之⽣皆資扵⼀元為乾坤之始易曰元亨利貞
是也元扵四⽅為東扵四時為春扵四德為仁故曰
元者物之始也先君⼦名吾意在扵是矣吾國在天
下之東素稱君⼦之邦其⽅是寅其星是箕是為元
之屬⽽春與仁亦其類也為⼈扵吾國為⼦扵吾家
<!--4-->
寧可不知其{{!|𫠦|⿸丅⿰リ亇}}本乎吾之名吾⼆子猶先君⼦名吾
之意也帝命羲仲寅賓出⽇⽇出之⽅即吾國之界
也箕子東渡朝鮮朝鮮是吾國⽽箕⼦即殷{{!|𫠦|⿸丅⿰リ亇}}稱⽗
師者也吾故表寅為羲賓表箕為殷師寅乎箕乎旣
居君⼦之邦當知君⼦之道道者何也愛親敬兄忠
君悌長⾏有餘⼒則以學⽂⼩學之⽴教明倫⼤學
之修身齊家皆是。也寅乎箕乎其尚勉之斯不忘
乎其邦之稱矣斯無負乎其名之命矣庚⼦三元之
日
===三宗稧座目序===
<!--5-->
三宗者何吾九世祖承㫖公與九世祖仲兄忠義公
從⽗弟叅判公之宗也稧者何有事扵先壠⽽事巨
⼒細謀{{!|𫠦|⿸丅⿰リ亇}}以殖貨而成其㓛也昔吾九世祖與其仲
兄從弟移⾃⾼陽先壠之下家于清州之墨坊子孫
仍世為清州⼈吾九世祖之宗孫曰元溥元溥即吾
其仲兄之宗孫曰漢⽼扵吾為族⼦其從⽗弟之宗
孫曰㤙溥是吾弟而出后為其宗不幸短命而其⼦
鶴⽼今承其家也三家之裔不相為宗故吾族之在
清州者各宗其宗分⽽為三是為三宗也三宗{{!|𨿽|⿰⿱厶虫隹}}分
皆統扵⼗世祖以上之⼤宗則須知三宗本扵⼀宗
<!--6-->
而追逺報本之事不可以世代之漸逺⽽忽之也苟
非吾祖先之授世相傳吾之身何從⽽⽣歟天倫之
{{!|𫠦|⿸丅⿰リ亇}}⾃⼈情之{{!|𫠦|⿸丅⿰リ亇}}在又不可以⽗祖逺近⽽貮其誠也
思之及此⾃有不待扵外⽽油然扵中者然祖先之
⾳容逺不可求祠廟之⾹⽕乆而已祧{{!|𨿽|⿰⿱厶虫隹}}欲追報我
将安施塋域有頹思{{!|𫠦|⿸丅⿰リ亇}}以修之霜露旣降思{{!|𫠦|⿸丅⿰リ亇}}以薦
之是謂有事扵先壠也吾家先壠在扵⾼陽者⾃吾
⼗五世祖以下至扵⼗世祖之墓⽽⼤宗家貧不能
⾃⽴修墓之役歲⼀之祀⾃吾七世祖以後吾家三
宗合⼒而⾏之禮出扵情君⼦不以為僣也夫設稧
<!--7-->
殖利縱非君子之⼤道⽣財給⽤亦係⽣⼈之恒⼼
况為追報其先之事者何嫌之有也舊亦有稧今廢
不修某岡某邱或多{{!|𨹧|⿰阝麦}}夷時食庶羞{{!|𨹓|⿰阝⿱夂巾}}為酒果既墜
先訓又不如祭斯豈非吾家三宗之愓然䖏乎吾弟
㤙溥甞與吾及漢⽼議修新稧之⽅有志未就今也
則亡悲夫顧此稧物經始扵吾弟在世之⽇⽽設稧
⽴劵吾與漢⽼今始為之鶴⽼亦以童⼦題名扵稧
座盖欲追其志而重其事也凢吾三⼈者竟能成就
先壠之事而吾三⼈之後⼈亦能勿替吾三⼈今⽇
之⼼則追逺報本之義亶在扵是⽽三宗之為稧可
<!--8-->
以百世不廢矣若其錢糓之出入經⽤之条理具扵
⽴議㝎約之中兹不著庚⼦長至⽇承㫖公九世孫
元溥書于墨坊之楸舎
===傷⼈乎不問⾺辨===
論語鄊黨篇曰厩焚⼦退朝曰傷⼈乎不問⾺朱⼦
訓之曰聖⼈貴⼈賤畜盖如此朴西溪世堂疑之曰
聖⼈㤙及禽獸豈有厩焚不問⾺之理遂以傷⼈乎
不為句問⾺為句農巖⾦公昌恊非之曰論語無如
此冗長句云云夫世堂之為說穿鑿淺陋固無⾜⾔
⽽朱⼦之訓恐未詳盡⾦公之辨又復糢糊只⾔其
<!--9-->
⽂體⽽未晰乎經㫖烏⾜以服世堂之⼼⽽釋後⼈
之疑也㦲盖甞思之此章之義恐在扵退朝二字禮
曰朝⾔不及犬⾺厩焚適丁乎退朝之時而朝衣朝
冠尚在身上則問⼈不問⾺其為是歟苟非然者厩
焚問⾺⼈情之常聖⼈亦豈異扵⼈者㦲帷盖之弊
猶⽿不棄惻隱之發無間⼈物⽽况厩焚之災尤㘦
扵及⾺則物{{!|𨿽|⿰⿱厶虫隹}}可賤問之可也故記事者特著退朝
二字以⾒聖⼈扵朝廷之禮造次必謹{{!|𨿽|⿰⿱厶虫隹}}扵公退之
時身有事君之冠服則物畜之賤有{{!|𫠦|⿸丅⿰リ亇}}不敢⾔者又
以此章係扵事君条下⼆字命義章章可⾒矣不作
<!--10-->
如此看則退朝云者太沒意味{{!|𨿽|⿰⿱厶虫隹}}不⾔可也{{!|𨿽|⿰⿱厶虫隹}}然朝
⾔不及⽝⾺即是賤畜之意朱子之訓{{!|𨿽|⿰⿱厶虫隹}}未盡扵其
說而亦⾃合乎義理此{{!|𫠦|⿸丅⿰リ亇}}以為⼤賢之⾔也
===南克寛遼東伯說辨===
⾦将軍應河死扵深何之後。天朝聞之特贈遼東
伯将軍墓碑之銘尤翁作也有南克寛者為說曰世
傅⾦應河追封遼東伯者妄也明⾃靖難⼤封㓛臣
以後封典絶稀{{!|𨿽|⿰⿱厶虫隹}}有⼤忠勳只進階䕃⼦而已安得
輒施應河忠烈錄諸⼈誄傅皆無是語明⼈{{!|𫠦|⿸丅⿰リ亇}}作忠
義疑曰朝鮮将官⾦應河䒭與恤典可⾒也有村儒
<!--11-->
擬作追封詔趙慶男記之逐以傅訛宋某作應河碑
儼然稱遼東伯此⽼許⼤精神⽤盡扵外名内利之
學何不少移之攷古也云云噫君⼦⼀⾔以為不知
⾔不可若是其昜也夫攷古⽴⾔之道有四曰考事
實量時勢斷義理存然疑也應河追封在明統垂盡
之際其誥牒之傳不傅未可知⽽遺史{{!|𫠦|⿸丅⿰リ亇}}録畧⽽未
詳克寛之疑其在是歟時當搶攘道路梗阻叔季⽂
獻或多缺漏無恠其事實之未盡著也嗟乎危世異
扵平時褒死重扵酬⽣懷逺出扵常例語其⼈則偏
邦之陪臣也顧其職則票下之⼩将也乃能臨難{{!|𣗳|⿰梪寸}}
<!--12-->
節如彼烈烈求之千古亦罕其儔苟非特其㤙而崇
其報其何以聳夷夏之瞻聆皷忠義之肝膽也㦲且
{{!|𫠦|⿸丅⿰リ亇}}贈遼東伯者有{{!|𡈽|⿺土丶}}地乎有⼈民乎有承襲乎是不
過⼀時流爵如唐世⼤将軍告身⽿何惜扵此不以
慰忠魂⽽悅羣情也况忠義錄{{!|𫠦|⿸丅⿰リ亇}}載⾔{{!|𨿽|⿰⿱厶虫隹}}簡⽽意可
考其謂恤典者進其階乎䕃其⼦乎復其家乎皆⾏
不得之政也曰無恤典則已既有恤典則{{!|𫠦|⿸丅⿰リ亇}}可施者
惟封贈⽿叅以時勢而事實亦未甞不著也{{!|𫠦|⿸丅⿰リ亇}}謂村
儒未知指誰而趙慶男當時⼈也亦豈無{{!|𫠦|⿸丅⿰リ亇}}攷⽽認
贋為真也若曰{{!|𨿽|⿰⿱厶虫隹}}有褒贈必以伯爵者将何以攷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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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則有不然者。天朝之微官末啣在東⼈亦為榮
寵應河⼦孫⾃非病風䘮真豈回扵秩級之⾼下匿
。天朝堂堂之䝯贈⽽從村儒俚劣之擬作乎此常
情之外也⼈⽂之備無如吾東名實之際殆将吹⽑
不有考㨿⽽⼀朝妄稱⼈孰信之此必無之理也若
曰諸⼈誄傳何無是語云則又有不然者誄傳之作
即殉義後不乆之事搶攘梗阻之世恤典之有無何
以及知也若曰忠義録何不詳載其封典云則又有
不然者恤死之典近輕⽽逺重紀事之體詳内⽽畧
外追封即是恤典可徴⽽不可疑也盖将軍死節本
<!--14-->
乎天彛。天朝追封允合事冝尤翁素尚専在節義
銘碑之⽂必㨿状誌揆以義理無容更議今克寛之
疑之也不亦過乎設有可疑時已古今事關忠賢苟
不有真知的⾒則存之可也克寛之不少難慎⼀筆
句斷者又何⼼㦲至扵外名内利云者尤不滿⼀笑
應河碑銘干名利甚事三尺之童亦将呀然此則無
⾜辨也克寛以忮克之黨⼼挾⽃筲之⼩技凢扵⼈
物⽂章妄多評隲者皆此類也{{*|
如論人物則以李潜
為竒偉之土至有月
星之賛以文谷為負國小人論文章則以朴世
堂為宋元後一人以農巖為膝甲賊捷賊之類}}可慨
也已最可恨者曰⼀尤翁之⾒忤扵宵⼩並與将軍
<!--15-->
之⼤節。天朝之特典⽽将至{{!|𪐘|⿰黑乙}}昧不章余不得不
辨遂律以⽴⾔之四法而斷之曰世傳非妄克寛妄
也尤翁非不攷古克寛⾃不攷⽿
===請賑柳老⼈汝玉議===
柳老汝玉七旬之年四窮之⾸有身無家有⼦無婦
東食西宿為⽇盖乆{{!|𨿽|⿰⿱厶虫隹}}年豊而冬㬉尚啼呼之無救
矧如今荐荒之歲早凝之候乎螬實三咽枯膓不歛
鶉衣百結凍膚難掩⽗⼦三蠉棲遑扵道路其傴僂
困苦之状幾何⽽不至扵顛仆竊惟以⽼出入扵僉
益⾨下屈指四五十年⾒聞{{!|𫠦|⿸丅⿰リ亇}}及寧不賜哀⽽垂憐
<!--16-->
倘蒙捐⽃粟與隻銅俾口糊而身縷經寒節扵舊⾥
免作殍扵客{{!|𡈽|⿺土丶}}則其為仁⼼善事便是慈航之操櫓
者矣念{{!|𫠦|⿸丅⿰リ亇}}動扵皆惻德冝施扵不報随⼒以賑謹兹
請告
===西遊錄序===
松京在今。王都之西勝國之遺墟也王氏之業五
百年扵兹其政教之羙⼈物之盛後世固有可述焉
今之視之時移事徃謂不⾜徴何㦲然其山河之勢
旣壮且固遺風餘俗有不可泯草代損益⼀變至道
噫天将開⽴明之運地則近中正之域即其造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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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舖⽴國之規度有非羅濟之舊{{!|𫠦|⿸丅⿰リ亇}}可班也騷⼈墨
客吊古探勝之迹何限⽽⼀興⼀廢之故歴歴可指
則君⼦之尚論又何可少也吾友華山趙⼦⼀氏赴
有司⽽不得其志棄鄊路而西渡臨津過松岳之舊
都天磨之⾼五冠之䧺林淵青⽯之竒且險者旬⽉
之間芒鞋畢到歸⽽有詩若⽂幾篇命曰西遊録余
曰先⽣之遊多矣寓之扵⽬必有得之扵⼼者其視
求扵⼈⽽不遇!得何如也流時風物可喜可悲者
既已領畧矣亦有⾔外之㫖可以詔余者乎夫⼠也
蕭然扵環堵之中而經世濟時之責未甞忘于⼼也
<!--18-->
⼗室之⾢尚有忠信三⾥之城猶得地利况觀扵故
國而有志當世之務者豈無得失取舎扵其⼼⼿想
其統合三韓㓛業赫然儒賢軰出⽂章垂後者可稱
也胡元制命佛事遍國夷風尚存各教多舛者可恥
也邦國之典兵民之制治亂存亡之幾又可考⽽詳
之也余未敢知敢問先⽣之志也至扵詩⽂品藻拱
俟具眼者評之
===壺社移⽂===
四野相慶雨洽畎畒之中萬民咸夷秋⽣郊坰之外
歲事将稔病意欲蘓{{!|𬗟|⿰糹靣}}惟比来僉何履⽤梧亭花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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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分⼿未罄盃盤之歡苕上⽵下之興懷徒㘦雲{{!|𣗳|⿰梪寸}}
之想善卿早遊洛下之社晚⼘湖上之居逍遥⽔⽯
之間⾃號三壺䖏⼠脫畧風塵之外休嘲⼀介書⽣
炒舞長歌縱乏東山之豪致佳樽勝友竊慕北海之
清風幸在桑榆之鄊兼得萍⽔之會循驢跡扵⽂墨
既有⼆三子同志之⼈聼⽜鳴扵村閭更接八九⾥
相距之地喜逢惡别不憚徃来之頻煩忘年結交寧
論⽼少之禮貌肆值流星之届節爰令⼘⽇⽽踐期
塲駒留賓巳修蘭亭之舊稧林鳥喚侣更折⾦⾕之
新籌諼憂樂扵有年既醉且飽恣歡謔扵⼀席載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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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豈料儕流中⼀⼈敢⽣反復間百計妙年新進
曾有無䨇之譽頃⽇相逢竟致⽕⼀之歎尚未醒塵
間之夢潦倒俗科不能辦物外之遊暴棄仙分竊恐
佳辰之虚負更歎勝事之多魔問餘興扵醉亭禽鳥
獨樂寂新聲扵詩社峯壑争譏臘⽇未及庚⽇已過
縱無烹⽺炰羔之事舊糓{{!|𨿽|⿰⿱厶虫隹}}罄新糓⽅熟冝有開樽
設爼之謀倘使翻然改愆可詡⽤夏變夷之古訓若
或慢不聼令合施除名聲罪之前規兹以移⽂冝即
回教
===⽿巖齋寺玉龍菴重建上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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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歸山林咸宗佛家之教守護邱墓肇錫齋寺之名
古法相傳後觀不廢竊惟地闢净界⼈興善⼼遂囙
千年之舊基復剏⼀座之新剎滄桑屢閱幾歎蓬蒿
之荒蕪棟宇重修更喜松⽵之苞茂盖兹玉龍之為
寺粵⾃⾦⾺之⽴都覽山嶽之周遭接氣勢扵俗離
上黨得林壑之净秀擅名勝扵東顏西湖設塲傳燈
證世代之已逺誦經說偈認衣鉢之相承顧徃蹟有
盛衰在時⽽改建在攝提之歲⼘賢⼈之幽宅龜蹲
龍蟠起梵宫扵名山翬⾶⿃革閭⾥奔⾛共獻祈薦
之誠魑魅遁蔵寔頼呵護之⼒何近⽇之多故漸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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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之不如饑饉荐臻緇髠不汰⽽⾃㪚風雨剥落甍
礎下圯⽽上傾罄斷{{!|𤇆|⿰火囙}}消乆闕神像之享庭空花落
徒齎⾏客之歎是謂責在扵主⼈爰⽤謀及扵衆匠
捐百⾦⽽募役志在苟完集四隣⽽趍㓛事則孔昜
⼀木⼀⽯皆運⼼上之經綸五間五楹忽成眼前之
突兀地旣從扵舊食屋不替扵前規幸有籍扵䕃休
敢稱賁餙扵先壠勉無墜扵緒業尚冀繼修扵後⼈
春回蔭崖草⽊皆帶喜氣頌騰窮⾕猿鳥同得歡情
禪⾨之善事作焉名區之羙景備矣聊将短唱助舉
脩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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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說===
先君⼦名吾曰元溥元是命名之義溥是排⾏之字
也吾名吾⼆⼦曰寅老箕老寅箕其名⽼其⾏也夫
萬物之⽣皆資扵⼀元為乾坤之始易曰元亨利貞
是也元扵四⽅為東扵四時為春扵四德為仁故曰
元者物之始也先君⼦名吾意在扵是矣吾國在天
下之東素稱君⼦之邦其⽅是寅其星是箕是為元
之屬⽽春與仁亦其類也為⼈扵吾國為⼦扵吾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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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可不知其{{!|𫠦|⿸丅⿰リ亇}}本乎吾之名吾⼆子猶先君⼦名吾
之意也帝命羲仲寅賓出⽇⽇出之⽅即吾國之界
也箕子東渡朝鮮朝鮮是吾國⽽箕⼦即殷{{!|𫠦|⿸丅⿰リ亇}}稱⽗
師者也吾故表寅為羲賓表箕為殷師寅乎箕乎旣
居君⼦之邦當知君⼦之道道者何也愛親敬兄忠
君悌長⾏有餘⼒則以學⽂⼩學之⽴教明倫⼤學
之修身齊家皆是。也寅乎箕乎其尚勉之斯不忘
乎其邦之稱矣斯無負乎其名之命矣庚⼦三元之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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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宗者何吾九世祖承㫖公與九世祖仲兄忠義公
從⽗弟叅判公之宗也稧者何有事扵先壠⽽事巨
⼒細謀{{!|𫠦|⿸丅⿰リ亇}}以殖貨而成其㓛也昔吾九世祖與其仲
兄從弟移⾃⾼陽先壠之下家于清州之墨坊子孫
仍世為清州⼈吾九世祖之宗孫曰元溥元溥即吾
其仲兄之宗孫曰漢⽼扵吾為族⼦其從⽗弟之宗
孫曰㤙溥是吾弟而出后為其宗不幸短命而其⼦
鶴⽼今承其家也三家之裔不相為宗故吾族之在
清州者各宗其宗分⽽為三是為三宗也三宗{{!|𨿽|⿰⿱厶虫隹}}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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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追逺報本之事不可以世代之漸逺⽽忽之也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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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之及此⾃有不待扵外⽽油然扵中者然祖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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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是謂有事扵先壠也吾家先壠在扵⾼陽者⾃吾
⼗五世祖以下至扵⼗世祖之墓⽽⼤宗家貧不能
⾃⽴修墓之役歲⼀之祀⾃吾七世祖以後吾家三
宗合⼒而⾏之禮出扵情君⼦不以為僣也夫設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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殖利縱非君子之⼤道⽣財給⽤亦係⽣⼈之恒⼼
况為追報其先之事者何嫌之有也舊亦有稧今廢
不修某岡某邱或多{{!|𨹧|⿰阝麦}}夷時食庶羞{{!|𨹓|⿰阝⿱夂巾}}為酒果既墜
先訓又不如祭斯豈非吾家三宗之愓然䖏乎吾弟
㤙溥甞與吾及漢⽼議修新稧之⽅有志未就今也
則亡悲夫顧此稧物經始扵吾弟在世之⽇⽽設稧
⽴劵吾與漢⽼今始為之鶴⽼亦以童⼦題名扵稧
座盖欲追其志而重其事也凢吾三⼈者竟能成就
先壠之事而吾三⼈之後⼈亦能勿替吾三⼈今⽇
之⼼則追逺報本之義亶在扵是⽽三宗之為稧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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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百世不廢矣若其錢糓之出入經⽤之条理具扵
⽴議㝎約之中兹不著庚⼦長至⽇承㫖公九世孫
元溥書于墨坊之楸舎
===傷⼈乎不問⾺辨===
論語鄊黨篇曰厩焚⼦退朝曰傷⼈乎不問⾺朱⼦
訓之曰聖⼈貴⼈賤畜盖如此朴西溪世堂疑之曰
聖⼈㤙及禽獸豈有厩焚不問⾺之理遂以傷⼈乎
不為句問⾺為句農巖⾦公昌恊非之曰論語無如
此冗長句云云夫世堂之為說穿鑿淺陋固無⾜⾔
⽽朱⼦之訓恐未詳盡⾦公之辨又復糢糊只⾔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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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未晰乎經㫖烏⾜以服世堂之⼼⽽釋後⼈
之疑也㦲盖甞思之此章之義恐在扵退朝二字禮
曰朝⾔不及犬⾺厩焚適丁乎退朝之時而朝衣朝
冠尚在身上則問⼈不問⾺其為是歟苟非然者厩
焚問⾺⼈情之常聖⼈亦豈異扵⼈者㦲帷盖之弊
猶⽿不棄惻隱之發無間⼈物⽽况厩焚之災尤㘦
扵及⾺則物{{!|𨿽|⿰⿱厶虫隹}}可賤問之可也故記事者特著退朝
二字以⾒聖⼈扵朝廷之禮造次必謹{{!|𨿽|⿰⿱厶虫隹}}扵公退之
時身有事君之冠服則物畜之賤有{{!|𫠦|⿸丅⿰リ亇}}不敢⾔者又
以此章係扵事君条下⼆字命義章章可⾒矣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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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看則退朝云者太沒意味{{!|𨿽|⿰⿱厶虫隹}}不⾔可也{{!|𨿽|⿰⿱厶虫隹}}然朝
⾔不及⽝⾺即是賤畜之意朱子之訓{{!|𨿽|⿰⿱厶虫隹}}未盡扵其
說而亦⾃合乎義理此{{!|𫠦|⿸丅⿰リ亇}}以為⼤賢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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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軍應河死扵深何之後。天朝聞之特贈遼東
伯将軍墓碑之銘尤翁作也有南克寛者為說曰世
傅⾦應河追封遼東伯者妄也明⾃靖難⼤封㓛臣
以後封典絶稀{{!|𨿽|⿰⿱厶虫隹}}有⼤忠勳只進階䕃⼦而已安得
輒施應河忠烈錄諸⼈誄傅皆無是語明⼈{{!|𫠦|⿸丅⿰リ亇}}作忠
義疑曰朝鮮将官⾦應河䒭與恤典可⾒也有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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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作追封詔趙慶男記之逐以傅訛宋某作應河碑
儼然稱遼東伯此⽼許⼤精神⽤盡扵外名内利之
學何不少移之攷古也云云噫君⼦⼀⾔以為不知
⾔不可若是其昜也夫攷古⽴⾔之道有四曰考事
實量時勢斷義理存然疑也應河追封在明統垂盡
之際其誥牒之傳不傅未可知⽽遺史{{!|𫠦|⿸丅⿰リ亇}}録畧⽽未
詳克寛之疑其在是歟時當搶攘道路梗阻叔季⽂
獻或多缺漏無恠其事實之未盡著也嗟乎危世異
扵平時褒死重扵酬⽣懷逺出扵常例語其⼈則偏
邦之陪臣也顧其職則票下之⼩将也乃能臨難{{!|𣗳|⿰梪寸}}
<!--12-->
節如彼烈烈求之千古亦罕其儔苟非特其㤙而崇
其報其何以聳夷夏之瞻聆皷忠義之肝膽也㦲且
{{!|𫠦|⿸丅⿰リ亇}}贈遼東伯者有{{!|𡈽|⿺土丶}}地乎有⼈民乎有承襲乎是不
過⼀時流爵如唐世⼤将軍告身⽿何惜扵此不以
慰忠魂⽽悅羣情也况忠義錄{{!|𫠦|⿸丅⿰リ亇}}載⾔{{!|𨿽|⿰⿱厶虫隹}}簡⽽意可
考其謂恤典者進其階乎䕃其⼦乎復其家乎皆⾏
不得之政也曰無恤典則已既有恤典則{{!|𫠦|⿸丅⿰リ亇}}可施者
惟封贈⽿叅以時勢而事實亦未甞不著也{{!|𫠦|⿸丅⿰リ亇}}謂村
儒未知指誰而趙慶男當時⼈也亦豈無{{!|𫠦|⿸丅⿰リ亇}}攷⽽認
贋為真也若曰{{!|𨿽|⿰⿱厶虫隹}}有褒贈必以伯爵者将何以攷信
<!--13-->
云則有不然者。天朝之微官末啣在東⼈亦為榮
寵應河⼦孫⾃非病風䘮真豈回扵秩級之⾼下匿
。天朝堂堂之䝯贈⽽從村儒俚劣之擬作乎此常
情之外也⼈⽂之備無如吾東名實之際殆将吹⽑
不有考㨿⽽⼀朝妄稱⼈孰信之此必無之理也若
曰諸⼈誄傳何無是語云則又有不然者誄傳之作
即殉義後不乆之事搶攘梗阻之世恤典之有無何
以及知也若曰忠義録何不詳載其封典云則又有
不然者恤死之典近輕⽽逺重紀事之體詳内⽽畧
外追封即是恤典可徴⽽不可疑也盖将軍死節本
<!--14-->
乎天彛。天朝追封允合事冝尤翁素尚専在節義
銘碑之⽂必㨿状誌揆以義理無容更議今克寛之
疑之也不亦過乎設有可疑時已古今事關忠賢苟
不有真知的⾒則存之可也克寛之不少難慎⼀筆
句斷者又何⼼㦲至扵外名内利云者尤不滿⼀笑
應河碑銘干名利甚事三尺之童亦将呀然此則無
⾜辨也克寛以忮克之黨⼼挾⽃筲之⼩技凢扵⼈
物⽂章妄多評隲者皆此類也{{*|
如論人物則以李潜
為竒偉之土至有月
星之賛以文谷為負國小人論文章則以朴世
堂為宋元後一人以農巖為膝甲賊捷賊之類}}可慨
也已最可恨者曰⼀尤翁之⾒忤扵宵⼩並與将軍
<!--15-->
之⼤節。天朝之特典⽽将至{{!|𪐘|⿰黑乙}}昧不章余不得不
辨遂律以⽴⾔之四法而斷之曰世傳非妄克寛妄
也尤翁非不攷古克寛⾃不攷⽿
===請賑柳老⼈汝玉議===
柳老汝玉七旬之年四窮之⾸有身無家有⼦無婦
東食西宿為⽇盖乆{{!|𨿽|⿰⿱厶虫隹}}年豊而冬㬉尚啼呼之無救
矧如今荐荒之歲早凝之候乎螬實三咽枯膓不歛
鶉衣百結凍膚難掩⽗⼦三蠉棲遑扵道路其傴僂
困苦之状幾何⽽不至扵顛仆竊惟以⽼出入扵僉
益⾨下屈指四五十年⾒聞{{!|𫠦|⿸丅⿰リ亇}}及寧不賜哀⽽垂憐
<!--16-->
倘蒙捐⽃粟與隻銅俾口糊而身縷經寒節扵舊⾥
免作殍扵客{{!|𡈽|⿺土丶}}則其為仁⼼善事便是慈航之操櫓
者矣念{{!|𫠦|⿸丅⿰リ亇}}動扵皆惻德冝施扵不報随⼒以賑謹兹
請告
===西遊錄序===
松京在今。王都之西勝國之遺墟也王氏之業五
百年扵兹其政教之羙⼈物之盛後世固有可述焉
今之視之時移事徃謂不⾜徴何㦲然其山河之勢
旣壮且固遺風餘俗有不可泯草代損益⼀變至道
噫天将開⽴明之運地則近中正之域即其造化之
<!--17-->
排舖⽴國之規度有非羅濟之舊{{!|𫠦|⿸丅⿰リ亇}}可班也騷⼈墨
客吊古探勝之迹何限⽽⼀興⼀廢之故歴歴可指
則君⼦之尚論又何可少也吾友華山趙⼦⼀氏赴
有司⽽不得其志棄鄊路而西渡臨津過松岳之舊
都天磨之⾼五冠之䧺林淵青⽯之竒且險者旬⽉
之間芒鞋畢到歸⽽有詩若⽂幾篇命曰西遊録余
曰先⽣之遊多矣寓之扵⽬必有得之扵⼼者其視
求扵⼈⽽不遇!得何如也流時風物可喜可悲者
既已領畧矣亦有⾔外之㫖可以詔余者乎夫⼠也
蕭然扵環堵之中而經世濟時之責未甞忘于⼼也
<!--18-->
⼗室之⾢尚有忠信三⾥之城猶得地利况觀扵故
國而有志當世之務者豈無得失取舎扵其⼼⼿想
其統合三韓㓛業赫然儒賢軰出⽂章垂後者可稱
也胡元制命佛事遍國夷風尚存各教多舛者可恥
也邦國之典兵民之制治亂存亡之幾又可考⽽詳
之也余未敢知敢問先⽣之志也至扵詩⽂品藻拱
俟具眼者評之
===壺社移⽂===
四野相慶雨洽畎畒之中萬民咸夷秋⽣郊坰之外
歲事将稔病意欲蘓{{!|𬗟|⿰糹靣}}惟比来僉何履⽤梧亭花塢
<!--19-->
之分⼿未罄盃盤之歡苕上⽵下之興懷徒㘦雲{{!|𣗳|⿰梪寸}}
之想善卿早遊洛下之社晚⼘湖上之居逍遥⽔⽯
之間⾃號三壺䖏⼠脫畧風塵之外休嘲⼀介書⽣
炒舞長歌縱乏東山之豪致佳樽勝友竊慕北海之
清風幸在桑榆之鄊兼得萍⽔之會循驢跡扵⽂墨
既有⼆三子同志之⼈聼⽜鳴扵村閭更接八九⾥
相距之地喜逢惡别不憚徃来之頻煩忘年結交寧
論⽼少之禮貌肆值流星之届節爰令⼘⽇⽽踐期
塲駒留賓巳修蘭亭之舊稧林鳥喚侣更折⾦⾕之
新籌諼憂樂扵有年既醉且飽恣歡謔扵⼀席載笑
<!--20-->
與⾔豈料儕流中⼀⼈敢⽣反復間百計妙年新進
曾有無䨇之譽頃⽇相逢竟致⽕⼀之歎尚未醒塵
間之夢潦倒俗科不能辦物外之遊暴棄仙分竊恐
佳辰之虚負更歎勝事之多魔問餘興扵醉亭禽鳥
獨樂寂新聲扵詩社峯壑争譏臘⽇未及庚⽇已過
縱無烹⽺炰羔之事舊糓{{!|𨿽|⿰⿱厶虫隹}}罄新糓⽅熟冝有開樽
設爼之謀倘使翻然改愆可詡⽤夏變夷之古訓若
或慢不聼令合施除名聲罪之前規兹以移⽂冝即
回教
===⽿巖齋寺玉龍菴重建上樑⽂===
<!--21-->
依歸山林咸宗佛家之教守護邱墓肇錫齋寺之名
古法相傳後觀不廢竊惟地闢净界⼈興善⼼遂囙
千年之舊基復剏⼀座之新剎滄桑屢閱幾歎蓬蒿
之荒蕪棟宇重修更喜松⽵之苞茂盖兹玉龍之為
寺粵⾃⾦⾺之⽴都覽山嶽之周遭接氣勢扵俗離
上黨得林壑之净秀擅名勝扵東顏西湖設塲傳燈
證世代之已逺誦經說偈認衣鉢之相承顧徃蹟有
盛衰在時⽽改建在攝提之歲⼘賢⼈之幽宅龜蹲
龍蟠起梵宫扵名山翬⾶⿃革閭⾥奔⾛共獻祈薦
之誠魑魅遁蔵寔頼呵護之⼒何近⽇之多故漸昔
<!--22-->
時之不如饑饉荐臻緇髠不汰⽽⾃㪚風雨剥落甍
礎下圯⽽上傾罄斷{{!|𤇆|⿰火囙}}消乆闕神像之享庭空花落
徒齎⾏客之歎是謂責在扵主⼈爰⽤謀及扵衆匠
捐百⾦⽽募役志在苟完集四隣⽽趍㓛事則孔昜
⼀木⼀⽯皆運⼼上之經綸五間五楹忽成眼前之
突兀地旣從扵舊食屋不替扵前規幸有籍扵䕃休
敢稱賁餙扵先壠勉無墜扵緒業尚冀繼修扵後⼈
春回蔭崖草⽊皆帶喜氣頌騰窮⾕猿鳥同得歡情
禪⾨之善事作焉名區之羙景備矣聊将短唱助舉
脩樑
<!--23-->
臾郎偉拋樑東疊嶂重巒倚半空㘴對菩提真⾊相
⽉光圓⽩⽇光紅
臾郎偉抛樑南林⽯相縈積翠嵐⼀逕遥通三嶺界
玉華山裏⽩龍潭
臾郎偉拋樑西{{!|𣗳|⿰梪寸}}⾊䓗蘢草⾊萋中有佳城三世兆
山川淑氣⽇盈睇
臾郎偉拋樑北龜嶽巖巖柱天極氣像争如志節⾼
千秋仰⽌来⼈式
臾郎偉拋樑上星⽃昭回天宇曠諸佛羣仙朝帝時
融融笙鶴⽟京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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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title=三壺未㝎稿|author=李元溥}}
<!--3-->
==⽂雜著==
===名⼆⼦說===
先君⼦名吾曰元溥元是命名之義溥是排⾏之字
也吾名吾⼆⼦曰寅老箕老寅箕其名⽼其⾏也夫
萬物之⽣皆資扵⼀元為乾坤之始易曰元亨利貞
是也元扵四⽅為東扵四時為春扵四德為仁故曰
元者物之始也先君⼦名吾意在扵是矣吾國在天
下之東素稱君⼦之邦其⽅是寅其星是箕是為元
之屬⽽春與仁亦其類也為⼈扵吾國為⼦扵吾家
<!--4-->
寧可不知其{{!|𫠦|⿸丅⿰リ亇}}本乎吾之名吾⼆子猶先君⼦名吾
之意也帝命羲仲寅賓出⽇⽇出之⽅即吾國之界
也箕子東渡朝鮮朝鮮是吾國⽽箕⼦即殷{{!|𫠦|⿸丅⿰リ亇}}稱⽗
師者也吾故表寅為羲賓表箕為殷師寅乎箕乎旣
居君⼦之邦當知君⼦之道道者何也愛親敬兄忠
君悌長⾏有餘⼒則以學⽂⼩學之⽴教明倫⼤學
之修身齊家皆是。也寅乎箕乎其尚勉之斯不忘
乎其邦之稱矣斯無負乎其名之命矣庚⼦三元之
日
===三宗稧座目序===
<!--5-->
三宗者何吾九世祖承㫖公與九世祖仲兄忠義公
從⽗弟叅判公之宗也稧者何有事扵先壠⽽事巨
⼒細謀{{!|𫠦|⿸丅⿰リ亇}}以殖貨而成其㓛也昔吾九世祖與其仲
兄從弟移⾃⾼陽先壠之下家于清州之墨坊子孫
仍世為清州⼈吾九世祖之宗孫曰元溥元溥即吾
其仲兄之宗孫曰漢⽼扵吾為族⼦其從⽗弟之宗
孫曰㤙溥是吾弟而出后為其宗不幸短命而其⼦
鶴⽼今承其家也三家之裔不相為宗故吾族之在
清州者各宗其宗分⽽為三是為三宗也三宗{{!|𨿽|⿰⿱厶虫隹}}分
皆統扵⼗世祖以上之⼤宗則須知三宗本扵⼀宗
<!--6-->
而追逺報本之事不可以世代之漸逺⽽忽之也苟
非吾祖先之授世相傳吾之身何從⽽⽣歟天倫之
{{!|𫠦|⿸丅⿰リ亇}}⾃⼈情之{{!|𫠦|⿸丅⿰リ亇}}在又不可以⽗祖逺近⽽貮其誠也
思之及此⾃有不待扵外⽽油然扵中者然祖先之
⾳容逺不可求祠廟之⾹⽕乆而已祧{{!|𨿽|⿰⿱厶虫隹}}欲追報我
将安施塋域有頹思{{!|𫠦|⿸丅⿰リ亇}}以修之霜露旣降思{{!|𫠦|⿸丅⿰リ亇}}以薦
之是謂有事扵先壠也吾家先壠在扵⾼陽者⾃吾
⼗五世祖以下至扵⼗世祖之墓⽽⼤宗家貧不能
⾃⽴修墓之役歲⼀之祀⾃吾七世祖以後吾家三
宗合⼒而⾏之禮出扵情君⼦不以為僣也夫設稧
<!--7-->
殖利縱非君子之⼤道⽣財給⽤亦係⽣⼈之恒⼼
况為追報其先之事者何嫌之有也舊亦有稧今廢
不修某岡某邱或多{{!|𨹧|⿰阝麦}}夷時食庶羞{{!|𨹓|⿰阝⿱夂巾}}為酒果既墜
先訓又不如祭斯豈非吾家三宗之愓然䖏乎吾弟
㤙溥甞與吾及漢⽼議修新稧之⽅有志未就今也
則亡悲夫顧此稧物經始扵吾弟在世之⽇⽽設稧
⽴劵吾與漢⽼今始為之鶴⽼亦以童⼦題名扵稧
座盖欲追其志而重其事也凢吾三⼈者竟能成就
先壠之事而吾三⼈之後⼈亦能勿替吾三⼈今⽇
之⼼則追逺報本之義亶在扵是⽽三宗之為稧可
<!--8-->
以百世不廢矣若其錢糓之出入經⽤之条理具扵
⽴議㝎約之中兹不著庚⼦長至⽇承㫖公九世孫
元溥書于墨坊之楸舎
===傷⼈乎不問⾺辨===
論語鄊黨篇曰厩焚⼦退朝曰傷⼈乎不問⾺朱⼦
訓之曰聖⼈貴⼈賤畜盖如此朴西溪世堂疑之曰
聖⼈㤙及禽獸豈有厩焚不問⾺之理遂以傷⼈乎
不為句問⾺為句農巖⾦公昌恊非之曰論語無如
此冗長句云云夫世堂之為說穿鑿淺陋固無⾜⾔
⽽朱⼦之訓恐未詳盡⾦公之辨又復糢糊只⾔其
<!--9-->
⽂體⽽未晰乎經㫖烏⾜以服世堂之⼼⽽釋後⼈
之疑也㦲盖甞思之此章之義恐在扵退朝二字禮
曰朝⾔不及犬⾺厩焚適丁乎退朝之時而朝衣朝
冠尚在身上則問⼈不問⾺其為是歟苟非然者厩
焚問⾺⼈情之常聖⼈亦豈異扵⼈者㦲帷盖之弊
猶⽿不棄惻隱之發無間⼈物⽽况厩焚之災尤㘦
扵及⾺則物{{!|𨿽|⿰⿱厶虫隹}}可賤問之可也故記事者特著退朝
二字以⾒聖⼈扵朝廷之禮造次必謹{{!|𨿽|⿰⿱厶虫隹}}扵公退之
時身有事君之冠服則物畜之賤有{{!|𫠦|⿸丅⿰リ亇}}不敢⾔者又
以此章係扵事君条下⼆字命義章章可⾒矣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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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看則退朝云者太沒意味{{!|𨿽|⿰⿱厶虫隹}}不⾔可也{{!|𨿽|⿰⿱厶虫隹}}然朝
⾔不及⽝⾺即是賤畜之意朱子之訓{{!|𨿽|⿰⿱厶虫隹}}未盡扵其
說而亦⾃合乎義理此{{!|𫠦|⿸丅⿰リ亇}}以為⼤賢之⾔也
===南克寛遼東伯說辨===
⾦将軍應河死扵深何之後。天朝聞之特贈遼東
伯将軍墓碑之銘尤翁作也有南克寛者為說曰世
傅⾦應河追封遼東伯者妄也明⾃靖難⼤封㓛臣
以後封典絶稀{{!|𨿽|⿰⿱厶虫隹}}有⼤忠勳只進階䕃⼦而已安得
輒施應河忠烈錄諸⼈誄傅皆無是語明⼈{{!|𫠦|⿸丅⿰リ亇}}作忠
義疑曰朝鮮将官⾦應河䒭與恤典可⾒也有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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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作追封詔趙慶男記之逐以傅訛宋某作應河碑
儼然稱遼東伯此⽼許⼤精神⽤盡扵外名内利之
學何不少移之攷古也云云噫君⼦⼀⾔以為不知
⾔不可若是其昜也夫攷古⽴⾔之道有四曰考事
實量時勢斷義理存然疑也應河追封在明統垂盡
之際其誥牒之傳不傅未可知⽽遺史{{!|𫠦|⿸丅⿰リ亇}}録畧⽽未
詳克寛之疑其在是歟時當搶攘道路梗阻叔季⽂
獻或多缺漏無恠其事實之未盡著也嗟乎危世異
扵平時褒死重扵酬⽣懷逺出扵常例語其⼈則偏
邦之陪臣也顧其職則票下之⼩将也乃能臨難{{!|𣗳|⿰梪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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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如彼烈烈求之千古亦罕其儔苟非特其㤙而崇
其報其何以聳夷夏之瞻聆皷忠義之肝膽也㦲且
{{!|𫠦|⿸丅⿰リ亇}}贈遼東伯者有{{!|𡈽|⿺土丶}}地乎有⼈民乎有承襲乎是不
過⼀時流爵如唐世⼤将軍告身⽿何惜扵此不以
慰忠魂⽽悅羣情也况忠義錄{{!|𫠦|⿸丅⿰リ亇}}載⾔{{!|𨿽|⿰⿱厶虫隹}}簡⽽意可
考其謂恤典者進其階乎䕃其⼦乎復其家乎皆⾏
不得之政也曰無恤典則已既有恤典則{{!|𫠦|⿸丅⿰リ亇}}可施者
惟封贈⽿叅以時勢而事實亦未甞不著也{{!|𫠦|⿸丅⿰リ亇}}謂村
儒未知指誰而趙慶男當時⼈也亦豈無{{!|𫠦|⿸丅⿰リ亇}}攷⽽認
贋為真也若曰{{!|𨿽|⿰⿱厶虫隹}}有褒贈必以伯爵者将何以攷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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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則有不然者。天朝之微官末啣在東⼈亦為榮
寵應河⼦孫⾃非病風䘮真豈回扵秩級之⾼下匿
。天朝堂堂之䝯贈⽽從村儒俚劣之擬作乎此常
情之外也⼈⽂之備無如吾東名實之際殆将吹⽑
不有考㨿⽽⼀朝妄稱⼈孰信之此必無之理也若
曰諸⼈誄傳何無是語云則又有不然者誄傳之作
即殉義後不乆之事搶攘梗阻之世恤典之有無何
以及知也若曰忠義録何不詳載其封典云則又有
不然者恤死之典近輕⽽逺重紀事之體詳内⽽畧
外追封即是恤典可徴⽽不可疑也盖将軍死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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乎天彛。天朝追封允合事冝尤翁素尚専在節義
銘碑之⽂必㨿状誌揆以義理無容更議今克寛之
疑之也不亦過乎設有可疑時已古今事關忠賢苟
不有真知的⾒則存之可也克寛之不少難慎⼀筆
句斷者又何⼼㦲至扵外名内利云者尤不滿⼀笑
應河碑銘干名利甚事三尺之童亦将呀然此則無
⾜辨也克寛以忮克之黨⼼挾⽃筲之⼩技凢扵⼈
物⽂章妄多評隲者皆此類也{{*|
如論人物則以李潜
為竒偉之土至有月
星之賛以文谷為負國小人論文章則以朴世
堂為宋元後一人以農巖為膝甲賊捷賊之類}}可慨
也已最可恨者曰⼀尤翁之⾒忤扵宵⼩並與将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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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節。天朝之特典⽽将至{{!|𪐘|⿰黑乙}}昧不章余不得不
辨遂律以⽴⾔之四法而斷之曰世傳非妄克寛妄
也尤翁非不攷古克寛⾃不攷⽿
===請賑柳老⼈汝玉議===
柳老汝玉七旬之年四窮之⾸有身無家有⼦無婦
東食西宿為⽇盖乆{{!|𨿽|⿰⿱厶虫隹}}年豊而冬㬉尚啼呼之無救
矧如今荐荒之歲早凝之候乎螬實三咽枯膓不歛
鶉衣百結凍膚難掩⽗⼦三蠉棲遑扵道路其傴僂
困苦之状幾何⽽不至扵顛仆竊惟以⽼出入扵僉
益⾨下屈指四五十年⾒聞{{!|𫠦|⿸丅⿰リ亇}}及寧不賜哀⽽垂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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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蒙捐⽃粟與隻銅俾口糊而身縷經寒節扵舊⾥
免作殍扵客{{!|𡈽|⿺土丶}}則其為仁⼼善事便是慈航之操櫓
者矣念{{!|𫠦|⿸丅⿰リ亇}}動扵皆惻德冝施扵不報随⼒以賑謹兹
請告
===西遊錄序===
松京在今。王都之西勝國之遺墟也王氏之業五
百年扵兹其政教之羙⼈物之盛後世固有可述焉
今之視之時移事徃謂不⾜徴何㦲然其山河之勢
旣壮且固遺風餘俗有不可泯草代損益⼀變至道
噫天将開⽴明之運地則近中正之域即其造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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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舖⽴國之規度有非羅濟之舊{{!|𫠦|⿸丅⿰リ亇}}可班也騷⼈墨
客吊古探勝之迹何限⽽⼀興⼀廢之故歴歴可指
則君⼦之尚論又何可少也吾友華山趙⼦⼀氏赴
有司⽽不得其志棄鄊路而西渡臨津過松岳之舊
都天磨之⾼五冠之䧺林淵青⽯之竒且險者旬⽉
之間芒鞋畢到歸⽽有詩若⽂幾篇命曰西遊録余
曰先⽣之遊多矣寓之扵⽬必有得之扵⼼者其視
求扵⼈⽽不遇!得何如也流時風物可喜可悲者
既已領畧矣亦有⾔外之㫖可以詔余者乎夫⼠也
蕭然扵環堵之中而經世濟時之責未甞忘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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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之⾢尚有忠信三⾥之城猶得地利况觀扵故
國而有志當世之務者豈無得失取舎扵其⼼⼿想
其統合三韓㓛業赫然儒賢軰出⽂章垂後者可稱
也胡元制命佛事遍國夷風尚存各教多舛者可恥
也邦國之典兵民之制治亂存亡之幾又可考⽽詳
之也余未敢知敢問先⽣之志也至扵詩⽂品藻拱
俟具眼者評之
===壺社移⽂===
四野相慶雨洽畎畒之中萬民咸夷秋⽣郊坰之外
歲事将稔病意欲蘓{{!|𬗟|⿰糹靣}}惟比来僉何履⽤梧亭花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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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分⼿未罄盃盤之歡苕上⽵下之興懷徒㘦雲{{!|𣗳|⿰梪寸}}
之想善卿早遊洛下之社晚⼘湖上之居逍遥⽔⽯
之間⾃號三壺䖏⼠脫畧風塵之外休嘲⼀介書⽣
炒舞長歌縱乏東山之豪致佳樽勝友竊慕北海之
清風幸在桑榆之鄊兼得萍⽔之會循驢跡扵⽂墨
既有⼆三子同志之⼈聼⽜鳴扵村閭更接八九⾥
相距之地喜逢惡别不憚徃来之頻煩忘年結交寧
論⽼少之禮貌肆值流星之届節爰令⼘⽇⽽踐期
塲駒留賓巳修蘭亭之舊稧林鳥喚侣更折⾦⾕之
新籌諼憂樂扵有年既醉且飽恣歡謔扵⼀席載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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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豈料儕流中⼀⼈敢⽣反復間百計妙年新進
曾有無䨇之譽頃⽇相逢竟致⽕⼀之歎尚未醒塵
間之夢潦倒俗科不能辦物外之遊暴棄仙分竊恐
佳辰之虚負更歎勝事之多魔問餘興扵醉亭禽鳥
獨樂寂新聲扵詩社峯壑争譏臘⽇未及庚⽇已過
縱無烹⽺炰羔之事舊糓{{!|𨿽|⿰⿱厶虫隹}}罄新糓⽅熟冝有開樽
設爼之謀倘使翻然改愆可詡⽤夏變夷之古訓若
或慢不聼令合施除名聲罪之前規兹以移⽂冝即
回教
===⽿巖齋寺玉龍菴重建上樑⽂===
<!--21-->
依歸山林咸宗佛家之教守護邱墓肇錫齋寺之名
古法相傳後觀不廢竊惟地闢净界⼈興善⼼遂囙
千年之舊基復剏⼀座之新剎滄桑屢閱幾歎蓬蒿
之荒蕪棟宇重修更喜松⽵之苞茂盖兹玉龍之為
寺粵⾃⾦⾺之⽴都覽山嶽之周遭接氣勢扵俗離
上黨得林壑之净秀擅名勝扵東顏西湖設塲傳燈
證世代之已逺誦經說偈認衣鉢之相承顧徃蹟有
盛衰在時⽽改建在攝提之歲⼘賢⼈之幽宅龜蹲
龍蟠起梵宫扵名山翬⾶⿃革閭⾥奔⾛共獻祈薦
之誠魑魅遁蔵寔頼呵護之⼒何近⽇之多故漸昔
<!--22-->
時之不如饑饉荐臻緇髠不汰⽽⾃㪚風雨剥落甍
礎下圯⽽上傾罄斷{{!|𤇆|⿰火囙}}消乆闕神像之享庭空花落
徒齎⾏客之歎是謂責在扵主⼈爰⽤謀及扵衆匠
捐百⾦⽽募役志在苟完集四隣⽽趍㓛事則孔昜
⼀木⼀⽯皆運⼼上之經綸五間五楹忽成眼前之
突兀地旣從扵舊食屋不替扵前規幸有籍扵䕃休
敢稱賁餙扵先壠勉無墜扵緒業尚冀繼修扵後⼈
春回蔭崖草⽊皆帶喜氣頌騰窮⾕猿鳥同得歡情
禪⾨之善事作焉名區之羙景備矣聊将短唱助舉
脩樑
<!--23-->
臾郎偉拋樑東疊嶂重巒倚半空㘴對菩提真⾊相
⽉光圓⽩⽇光紅
臾郎偉抛樑南林⽯相縈積翠嵐⼀逕遥通三嶺界
玉華山裏⽩龍潭
臾郎偉拋樑西{{!|𣗳|⿰梪寸}}⾊䓗蘢草⾊萋中有佳城三世兆
山川淑氣⽇盈睇
臾郎偉拋樑北龜嶽巖巖柱天極氣像争如志節⾼
千秋仰⽌来⼈式
臾郎偉拋樑上星⽃昭回天宇曠諸佛羣仙朝帝時
融融笙鶴⽟京向
<!--24-->
臾郎偉拋樑下⼀道清溪⽯間㵼⾚⽇枯苗憂旱天
願将膏澤施⽥野
伏願上樑之後墓儀增修禪居永奠環⼗⾥⽽禁樵
牧母忽衛松楸之⼼守五戒⽽謹供齋共勉保招提
之境
===笑菴申公及夫⼈丁氏重牢宴壽詩并序===
上之八年壬寅笑菴申公年七⼗五歲夫⼈丁氏年
七十六歲歲之三⽉⼆⼗七⽇即其同牢年⽉⽇之
周甲也二子上舎君及海善氏率其妻子婦女設牢
筵于中堂禮成如初囙奉壽于觴宴客于庭是舉也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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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8003
2488002
2024-11-05T00:44:44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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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笑菴申公及夫⼈丁氏重牢宴壽詩并序 */
2488003
wikitext
text/x-w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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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title=三壺未㝎稿|author=李元溥}}
<!--3-->
==⽂雜著==
===名⼆⼦說===
先君⼦名吾曰元溥元是命名之義溥是排⾏之字
也吾名吾⼆⼦曰寅老箕老寅箕其名⽼其⾏也夫
萬物之⽣皆資扵⼀元為乾坤之始易曰元亨利貞
是也元扵四⽅為東扵四時為春扵四德為仁故曰
元者物之始也先君⼦名吾意在扵是矣吾國在天
下之東素稱君⼦之邦其⽅是寅其星是箕是為元
之屬⽽春與仁亦其類也為⼈扵吾國為⼦扵吾家
<!--4-->
寧可不知其{{!|𫠦|⿸丅⿰リ亇}}本乎吾之名吾⼆子猶先君⼦名吾
之意也帝命羲仲寅賓出⽇⽇出之⽅即吾國之界
也箕子東渡朝鮮朝鮮是吾國⽽箕⼦即殷{{!|𫠦|⿸丅⿰リ亇}}稱⽗
師者也吾故表寅為羲賓表箕為殷師寅乎箕乎旣
居君⼦之邦當知君⼦之道道者何也愛親敬兄忠
君悌長⾏有餘⼒則以學⽂⼩學之⽴教明倫⼤學
之修身齊家皆是。也寅乎箕乎其尚勉之斯不忘
乎其邦之稱矣斯無負乎其名之命矣庚⼦三元之
日
===三宗稧座目序===
<!--5-->
三宗者何吾九世祖承㫖公與九世祖仲兄忠義公
從⽗弟叅判公之宗也稧者何有事扵先壠⽽事巨
⼒細謀{{!|𫠦|⿸丅⿰リ亇}}以殖貨而成其㓛也昔吾九世祖與其仲
兄從弟移⾃⾼陽先壠之下家于清州之墨坊子孫
仍世為清州⼈吾九世祖之宗孫曰元溥元溥即吾
其仲兄之宗孫曰漢⽼扵吾為族⼦其從⽗弟之宗
孫曰㤙溥是吾弟而出后為其宗不幸短命而其⼦
鶴⽼今承其家也三家之裔不相為宗故吾族之在
清州者各宗其宗分⽽為三是為三宗也三宗{{!|𨿽|⿰⿱厶虫隹}}分
皆統扵⼗世祖以上之⼤宗則須知三宗本扵⼀宗
<!--6-->
而追逺報本之事不可以世代之漸逺⽽忽之也苟
非吾祖先之授世相傳吾之身何從⽽⽣歟天倫之
{{!|𫠦|⿸丅⿰リ亇}}⾃⼈情之{{!|𫠦|⿸丅⿰リ亇}}在又不可以⽗祖逺近⽽貮其誠也
思之及此⾃有不待扵外⽽油然扵中者然祖先之
⾳容逺不可求祠廟之⾹⽕乆而已祧{{!|𨿽|⿰⿱厶虫隹}}欲追報我
将安施塋域有頹思{{!|𫠦|⿸丅⿰リ亇}}以修之霜露旣降思{{!|𫠦|⿸丅⿰リ亇}}以薦
之是謂有事扵先壠也吾家先壠在扵⾼陽者⾃吾
⼗五世祖以下至扵⼗世祖之墓⽽⼤宗家貧不能
⾃⽴修墓之役歲⼀之祀⾃吾七世祖以後吾家三
宗合⼒而⾏之禮出扵情君⼦不以為僣也夫設稧
<!--7-->
殖利縱非君子之⼤道⽣財給⽤亦係⽣⼈之恒⼼
况為追報其先之事者何嫌之有也舊亦有稧今廢
不修某岡某邱或多{{!|𨹧|⿰阝麦}}夷時食庶羞{{!|𨹓|⿰阝⿱夂巾}}為酒果既墜
先訓又不如祭斯豈非吾家三宗之愓然䖏乎吾弟
㤙溥甞與吾及漢⽼議修新稧之⽅有志未就今也
則亡悲夫顧此稧物經始扵吾弟在世之⽇⽽設稧
⽴劵吾與漢⽼今始為之鶴⽼亦以童⼦題名扵稧
座盖欲追其志而重其事也凢吾三⼈者竟能成就
先壠之事而吾三⼈之後⼈亦能勿替吾三⼈今⽇
之⼼則追逺報本之義亶在扵是⽽三宗之為稧可
<!--8-->
以百世不廢矣若其錢糓之出入經⽤之条理具扵
⽴議㝎約之中兹不著庚⼦長至⽇承㫖公九世孫
元溥書于墨坊之楸舎
===傷⼈乎不問⾺辨===
論語鄊黨篇曰厩焚⼦退朝曰傷⼈乎不問⾺朱⼦
訓之曰聖⼈貴⼈賤畜盖如此朴西溪世堂疑之曰
聖⼈㤙及禽獸豈有厩焚不問⾺之理遂以傷⼈乎
不為句問⾺為句農巖⾦公昌恊非之曰論語無如
此冗長句云云夫世堂之為說穿鑿淺陋固無⾜⾔
⽽朱⼦之訓恐未詳盡⾦公之辨又復糢糊只⾔其
<!--9-->
⽂體⽽未晰乎經㫖烏⾜以服世堂之⼼⽽釋後⼈
之疑也㦲盖甞思之此章之義恐在扵退朝二字禮
曰朝⾔不及犬⾺厩焚適丁乎退朝之時而朝衣朝
冠尚在身上則問⼈不問⾺其為是歟苟非然者厩
焚問⾺⼈情之常聖⼈亦豈異扵⼈者㦲帷盖之弊
猶⽿不棄惻隱之發無間⼈物⽽况厩焚之災尤㘦
扵及⾺則物{{!|𨿽|⿰⿱厶虫隹}}可賤問之可也故記事者特著退朝
二字以⾒聖⼈扵朝廷之禮造次必謹{{!|𨿽|⿰⿱厶虫隹}}扵公退之
時身有事君之冠服則物畜之賤有{{!|𫠦|⿸丅⿰リ亇}}不敢⾔者又
以此章係扵事君条下⼆字命義章章可⾒矣不作
<!--10-->
如此看則退朝云者太沒意味{{!|𨿽|⿰⿱厶虫隹}}不⾔可也{{!|𨿽|⿰⿱厶虫隹}}然朝
⾔不及⽝⾺即是賤畜之意朱子之訓{{!|𨿽|⿰⿱厶虫隹}}未盡扵其
說而亦⾃合乎義理此{{!|𫠦|⿸丅⿰リ亇}}以為⼤賢之⾔也
===南克寛遼東伯說辨===
⾦将軍應河死扵深何之後。天朝聞之特贈遼東
伯将軍墓碑之銘尤翁作也有南克寛者為說曰世
傅⾦應河追封遼東伯者妄也明⾃靖難⼤封㓛臣
以後封典絶稀{{!|𨿽|⿰⿱厶虫隹}}有⼤忠勳只進階䕃⼦而已安得
輒施應河忠烈錄諸⼈誄傅皆無是語明⼈{{!|𫠦|⿸丅⿰リ亇}}作忠
義疑曰朝鮮将官⾦應河䒭與恤典可⾒也有村儒
<!--11-->
擬作追封詔趙慶男記之逐以傅訛宋某作應河碑
儼然稱遼東伯此⽼許⼤精神⽤盡扵外名内利之
學何不少移之攷古也云云噫君⼦⼀⾔以為不知
⾔不可若是其昜也夫攷古⽴⾔之道有四曰考事
實量時勢斷義理存然疑也應河追封在明統垂盡
之際其誥牒之傳不傅未可知⽽遺史{{!|𫠦|⿸丅⿰リ亇}}録畧⽽未
詳克寛之疑其在是歟時當搶攘道路梗阻叔季⽂
獻或多缺漏無恠其事實之未盡著也嗟乎危世異
扵平時褒死重扵酬⽣懷逺出扵常例語其⼈則偏
邦之陪臣也顧其職則票下之⼩将也乃能臨難{{!|𣗳|⿰梪寸}}
<!--12-->
節如彼烈烈求之千古亦罕其儔苟非特其㤙而崇
其報其何以聳夷夏之瞻聆皷忠義之肝膽也㦲且
{{!|𫠦|⿸丅⿰リ亇}}贈遼東伯者有{{!|𡈽|⿺土丶}}地乎有⼈民乎有承襲乎是不
過⼀時流爵如唐世⼤将軍告身⽿何惜扵此不以
慰忠魂⽽悅羣情也况忠義錄{{!|𫠦|⿸丅⿰リ亇}}載⾔{{!|𨿽|⿰⿱厶虫隹}}簡⽽意可
考其謂恤典者進其階乎䕃其⼦乎復其家乎皆⾏
不得之政也曰無恤典則已既有恤典則{{!|𫠦|⿸丅⿰リ亇}}可施者
惟封贈⽿叅以時勢而事實亦未甞不著也{{!|𫠦|⿸丅⿰リ亇}}謂村
儒未知指誰而趙慶男當時⼈也亦豈無{{!|𫠦|⿸丅⿰リ亇}}攷⽽認
贋為真也若曰{{!|𨿽|⿰⿱厶虫隹}}有褒贈必以伯爵者将何以攷信
<!--13-->
云則有不然者。天朝之微官末啣在東⼈亦為榮
寵應河⼦孫⾃非病風䘮真豈回扵秩級之⾼下匿
。天朝堂堂之䝯贈⽽從村儒俚劣之擬作乎此常
情之外也⼈⽂之備無如吾東名實之際殆将吹⽑
不有考㨿⽽⼀朝妄稱⼈孰信之此必無之理也若
曰諸⼈誄傳何無是語云則又有不然者誄傳之作
即殉義後不乆之事搶攘梗阻之世恤典之有無何
以及知也若曰忠義録何不詳載其封典云則又有
不然者恤死之典近輕⽽逺重紀事之體詳内⽽畧
外追封即是恤典可徴⽽不可疑也盖将軍死節本
<!--14-->
乎天彛。天朝追封允合事冝尤翁素尚専在節義
銘碑之⽂必㨿状誌揆以義理無容更議今克寛之
疑之也不亦過乎設有可疑時已古今事關忠賢苟
不有真知的⾒則存之可也克寛之不少難慎⼀筆
句斷者又何⼼㦲至扵外名内利云者尤不滿⼀笑
應河碑銘干名利甚事三尺之童亦将呀然此則無
⾜辨也克寛以忮克之黨⼼挾⽃筲之⼩技凢扵⼈
物⽂章妄多評隲者皆此類也{{*|
如論人物則以李潜
為竒偉之土至有月
星之賛以文谷為負國小人論文章則以朴世
堂為宋元後一人以農巖為膝甲賊捷賊之類}}可慨
也已最可恨者曰⼀尤翁之⾒忤扵宵⼩並與将軍
<!--15-->
之⼤節。天朝之特典⽽将至{{!|𪐘|⿰黑乙}}昧不章余不得不
辨遂律以⽴⾔之四法而斷之曰世傳非妄克寛妄
也尤翁非不攷古克寛⾃不攷⽿
===請賑柳老⼈汝玉議===
柳老汝玉七旬之年四窮之⾸有身無家有⼦無婦
東食西宿為⽇盖乆{{!|𨿽|⿰⿱厶虫隹}}年豊而冬㬉尚啼呼之無救
矧如今荐荒之歲早凝之候乎螬實三咽枯膓不歛
鶉衣百結凍膚難掩⽗⼦三蠉棲遑扵道路其傴僂
困苦之状幾何⽽不至扵顛仆竊惟以⽼出入扵僉
益⾨下屈指四五十年⾒聞{{!|𫠦|⿸丅⿰リ亇}}及寧不賜哀⽽垂憐
<!--16-->
倘蒙捐⽃粟與隻銅俾口糊而身縷經寒節扵舊⾥
免作殍扵客{{!|𡈽|⿺土丶}}則其為仁⼼善事便是慈航之操櫓
者矣念{{!|𫠦|⿸丅⿰リ亇}}動扵皆惻德冝施扵不報随⼒以賑謹兹
請告
===西遊錄序===
松京在今。王都之西勝國之遺墟也王氏之業五
百年扵兹其政教之羙⼈物之盛後世固有可述焉
今之視之時移事徃謂不⾜徴何㦲然其山河之勢
旣壮且固遺風餘俗有不可泯草代損益⼀變至道
噫天将開⽴明之運地則近中正之域即其造化之
<!--17-->
排舖⽴國之規度有非羅濟之舊{{!|𫠦|⿸丅⿰リ亇}}可班也騷⼈墨
客吊古探勝之迹何限⽽⼀興⼀廢之故歴歴可指
則君⼦之尚論又何可少也吾友華山趙⼦⼀氏赴
有司⽽不得其志棄鄊路而西渡臨津過松岳之舊
都天磨之⾼五冠之䧺林淵青⽯之竒且險者旬⽉
之間芒鞋畢到歸⽽有詩若⽂幾篇命曰西遊録余
曰先⽣之遊多矣寓之扵⽬必有得之扵⼼者其視
求扵⼈⽽不遇!得何如也流時風物可喜可悲者
既已領畧矣亦有⾔外之㫖可以詔余者乎夫⼠也
蕭然扵環堵之中而經世濟時之責未甞忘于⼼也
<!--18-->
⼗室之⾢尚有忠信三⾥之城猶得地利况觀扵故
國而有志當世之務者豈無得失取舎扵其⼼⼿想
其統合三韓㓛業赫然儒賢軰出⽂章垂後者可稱
也胡元制命佛事遍國夷風尚存各教多舛者可恥
也邦國之典兵民之制治亂存亡之幾又可考⽽詳
之也余未敢知敢問先⽣之志也至扵詩⽂品藻拱
俟具眼者評之
===壺社移⽂===
四野相慶雨洽畎畒之中萬民咸夷秋⽣郊坰之外
歲事将稔病意欲蘓{{!|𬗟|⿰糹靣}}惟比来僉何履⽤梧亭花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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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分⼿未罄盃盤之歡苕上⽵下之興懷徒㘦雲{{!|𣗳|⿰梪寸}}
之想善卿早遊洛下之社晚⼘湖上之居逍遥⽔⽯
之間⾃號三壺䖏⼠脫畧風塵之外休嘲⼀介書⽣
炒舞長歌縱乏東山之豪致佳樽勝友竊慕北海之
清風幸在桑榆之鄊兼得萍⽔之會循驢跡扵⽂墨
既有⼆三子同志之⼈聼⽜鳴扵村閭更接八九⾥
相距之地喜逢惡别不憚徃来之頻煩忘年結交寧
論⽼少之禮貌肆值流星之届節爰令⼘⽇⽽踐期
塲駒留賓巳修蘭亭之舊稧林鳥喚侣更折⾦⾕之
新籌諼憂樂扵有年既醉且飽恣歡謔扵⼀席載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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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豈料儕流中⼀⼈敢⽣反復間百計妙年新進
曾有無䨇之譽頃⽇相逢竟致⽕⼀之歎尚未醒塵
間之夢潦倒俗科不能辦物外之遊暴棄仙分竊恐
佳辰之虚負更歎勝事之多魔問餘興扵醉亭禽鳥
獨樂寂新聲扵詩社峯壑争譏臘⽇未及庚⽇已過
縱無烹⽺炰羔之事舊糓{{!|𨿽|⿰⿱厶虫隹}}罄新糓⽅熟冝有開樽
設爼之謀倘使翻然改愆可詡⽤夏變夷之古訓若
或慢不聼令合施除名聲罪之前規兹以移⽂冝即
回教
===⽿巖齋寺玉龍菴重建上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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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歸山林咸宗佛家之教守護邱墓肇錫齋寺之名
古法相傳後觀不廢竊惟地闢净界⼈興善⼼遂囙
千年之舊基復剏⼀座之新剎滄桑屢閱幾歎蓬蒿
之荒蕪棟宇重修更喜松⽵之苞茂盖兹玉龍之為
寺粵⾃⾦⾺之⽴都覽山嶽之周遭接氣勢扵俗離
上黨得林壑之净秀擅名勝扵東顏西湖設塲傳燈
證世代之已逺誦經說偈認衣鉢之相承顧徃蹟有
盛衰在時⽽改建在攝提之歲⼘賢⼈之幽宅龜蹲
龍蟠起梵宫扵名山翬⾶⿃革閭⾥奔⾛共獻祈薦
之誠魑魅遁蔵寔頼呵護之⼒何近⽇之多故漸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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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之不如饑饉荐臻緇髠不汰⽽⾃㪚風雨剥落甍
礎下圯⽽上傾罄斷{{!|𤇆|⿰火囙}}消乆闕神像之享庭空花落
徒齎⾏客之歎是謂責在扵主⼈爰⽤謀及扵衆匠
捐百⾦⽽募役志在苟完集四隣⽽趍㓛事則孔昜
⼀木⼀⽯皆運⼼上之經綸五間五楹忽成眼前之
突兀地旣從扵舊食屋不替扵前規幸有籍扵䕃休
敢稱賁餙扵先壠勉無墜扵緒業尚冀繼修扵後⼈
春回蔭崖草⽊皆帶喜氣頌騰窮⾕猿鳥同得歡情
禪⾨之善事作焉名區之羙景備矣聊将短唱助舉
脩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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臾郎偉拋樑東疊嶂重巒倚半空㘴對菩提真⾊相
⽉光圓⽩⽇光紅
臾郎偉抛樑南林⽯相縈積翠嵐⼀逕遥通三嶺界
玉華山裏⽩龍潭
臾郎偉拋樑西{{!|𣗳|⿰梪寸}}⾊䓗蘢草⾊萋中有佳城三世兆
山川淑氣⽇盈睇
臾郎偉拋樑北龜嶽巖巖柱天極氣像争如志節⾼
千秋仰⽌来⼈式
臾郎偉拋樑上星⽃昭回天宇曠諸佛羣仙朝帝時
融融笙鶴⽟京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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臾郎偉拋樑下⼀道清溪⽯間㵼⾚⽇枯苗憂旱天
願将膏澤施⽥野
伏願上樑之後墓儀增修禪居永奠環⼗⾥⽽禁樵
牧母忽衛松楸之⼼守五戒⽽謹供齋共勉保招提
之境
===笑菴申公及夫⼈丁氏重牢宴壽詩并序===
上之八年壬寅笑菴申公年七⼗五歲夫⼈丁氏年
七十六歲歲之三⽉⼆⼗七⽇即其同牢年⽉⽇之
周甲也二子上舎君及海善氏率其妻子婦女設牢
筵于中堂禮成如初囙奉壽于觴宴客于庭是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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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徃及今罕{{!|𫠦|⿸丅⿰リ亇}}聽覯在家為盡室之慶在國為⼈瑞
之祥冝歌⽽詠繪⽽傳之君⼦曰天之扵⼈報施不
爽又曰語常不語變福善禍滛者常也⾏或無徴者
變也然其變者亦有時屈伸或身或後直早晚間⽿
且夫⽔有激湍之險⽽流不息者其源深也⽊有霜
雪之侵⽽枝不凋者其根厚也彼⾏潦時⽌羣卉昜
歇者曷⾜以倫之是謂聲聞光華非善之積⽽忠信
篤敬為德之基也歟公以名家裔⽂學⾔⾏菀有夙
譽若将發軔以世其家中罹世變幾不⾃全荒徼風
霜⼆⼗餘年晚被。㤙環歸于鄊廬遂無意世事晦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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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笑菴申公及夫⼈丁氏重牢宴壽詩并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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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著==
===名⼆⼦說===
先君⼦名吾曰元溥元是命名之義溥是排⾏之字
也吾名吾⼆⼦曰寅老箕老寅箕其名⽼其⾏也夫
萬物之⽣皆資扵⼀元為乾坤之始易曰元亨利貞
是也元扵四⽅為東扵四時為春扵四德為仁故曰
元者物之始也先君⼦名吾意在扵是矣吾國在天
下之東素稱君⼦之邦其⽅是寅其星是箕是為元
之屬⽽春與仁亦其類也為⼈扵吾國為⼦扵吾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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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意也帝命羲仲寅賓出⽇⽇出之⽅即吾國之界
也箕子東渡朝鮮朝鮮是吾國⽽箕⼦即殷{{!|𫠦|⿸丅⿰リ亇}}稱⽗
師者也吾故表寅為羲賓表箕為殷師寅乎箕乎旣
居君⼦之邦當知君⼦之道道者何也愛親敬兄忠
君悌長⾏有餘⼒則以學⽂⼩學之⽴教明倫⼤學
之修身齊家皆是。也寅乎箕乎其尚勉之斯不忘
乎其邦之稱矣斯無負乎其名之命矣庚⼦三元之
日
===三宗稧座目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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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宗者何吾九世祖承㫖公與九世祖仲兄忠義公
從⽗弟叅判公之宗也稧者何有事扵先壠⽽事巨
⼒細謀{{!|𫠦|⿸丅⿰リ亇}}以殖貨而成其㓛也昔吾九世祖與其仲
兄從弟移⾃⾼陽先壠之下家于清州之墨坊子孫
仍世為清州⼈吾九世祖之宗孫曰元溥元溥即吾
其仲兄之宗孫曰漢⽼扵吾為族⼦其從⽗弟之宗
孫曰㤙溥是吾弟而出后為其宗不幸短命而其⼦
鶴⽼今承其家也三家之裔不相為宗故吾族之在
清州者各宗其宗分⽽為三是為三宗也三宗{{!|𨿽|⿰⿱厶虫隹}}分
皆統扵⼗世祖以上之⼤宗則須知三宗本扵⼀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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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𫠦|⿸丅⿰リ亇}}⾃⼈情之{{!|𫠦|⿸丅⿰リ亇}}在又不可以⽗祖逺近⽽貮其誠也
思之及此⾃有不待扵外⽽油然扵中者然祖先之
⾳容逺不可求祠廟之⾹⽕乆而已祧{{!|𨿽|⿰⿱厶虫隹}}欲追報我
将安施塋域有頹思{{!|𫠦|⿸丅⿰リ亇}}以修之霜露旣降思{{!|𫠦|⿸丅⿰リ亇}}以薦
之是謂有事扵先壠也吾家先壠在扵⾼陽者⾃吾
⼗五世祖以下至扵⼗世祖之墓⽽⼤宗家貧不能
⾃⽴修墓之役歲⼀之祀⾃吾七世祖以後吾家三
宗合⼒而⾏之禮出扵情君⼦不以為僣也夫設稧
<!--7-->
殖利縱非君子之⼤道⽣財給⽤亦係⽣⼈之恒⼼
况為追報其先之事者何嫌之有也舊亦有稧今廢
不修某岡某邱或多{{!|𨹧|⿰阝麦}}夷時食庶羞{{!|𨹓|⿰阝⿱夂巾}}為酒果既墜
先訓又不如祭斯豈非吾家三宗之愓然䖏乎吾弟
㤙溥甞與吾及漢⽼議修新稧之⽅有志未就今也
則亡悲夫顧此稧物經始扵吾弟在世之⽇⽽設稧
⽴劵吾與漢⽼今始為之鶴⽼亦以童⼦題名扵稧
座盖欲追其志而重其事也凢吾三⼈者竟能成就
先壠之事而吾三⼈之後⼈亦能勿替吾三⼈今⽇
之⼼則追逺報本之義亶在扵是⽽三宗之為稧可
<!--8-->
以百世不廢矣若其錢糓之出入經⽤之条理具扵
⽴議㝎約之中兹不著庚⼦長至⽇承㫖公九世孫
元溥書于墨坊之楸舎
===傷⼈乎不問⾺辨===
論語鄊黨篇曰厩焚⼦退朝曰傷⼈乎不問⾺朱⼦
訓之曰聖⼈貴⼈賤畜盖如此朴西溪世堂疑之曰
聖⼈㤙及禽獸豈有厩焚不問⾺之理遂以傷⼈乎
不為句問⾺為句農巖⾦公昌恊非之曰論語無如
此冗長句云云夫世堂之為說穿鑿淺陋固無⾜⾔
⽽朱⼦之訓恐未詳盡⾦公之辨又復糢糊只⾔其
<!--9-->
⽂體⽽未晰乎經㫖烏⾜以服世堂之⼼⽽釋後⼈
之疑也㦲盖甞思之此章之義恐在扵退朝二字禮
曰朝⾔不及犬⾺厩焚適丁乎退朝之時而朝衣朝
冠尚在身上則問⼈不問⾺其為是歟苟非然者厩
焚問⾺⼈情之常聖⼈亦豈異扵⼈者㦲帷盖之弊
猶⽿不棄惻隱之發無間⼈物⽽况厩焚之災尤㘦
扵及⾺則物{{!|𨿽|⿰⿱厶虫隹}}可賤問之可也故記事者特著退朝
二字以⾒聖⼈扵朝廷之禮造次必謹{{!|𨿽|⿰⿱厶虫隹}}扵公退之
時身有事君之冠服則物畜之賤有{{!|𫠦|⿸丅⿰リ亇}}不敢⾔者又
以此章係扵事君条下⼆字命義章章可⾒矣不作
<!--10-->
如此看則退朝云者太沒意味{{!|𨿽|⿰⿱厶虫隹}}不⾔可也{{!|𨿽|⿰⿱厶虫隹}}然朝
⾔不及⽝⾺即是賤畜之意朱子之訓{{!|𨿽|⿰⿱厶虫隹}}未盡扵其
說而亦⾃合乎義理此{{!|𫠦|⿸丅⿰リ亇}}以為⼤賢之⾔也
===南克寛遼東伯說辨===
⾦将軍應河死扵深何之後。天朝聞之特贈遼東
伯将軍墓碑之銘尤翁作也有南克寛者為說曰世
傅⾦應河追封遼東伯者妄也明⾃靖難⼤封㓛臣
以後封典絶稀{{!|𨿽|⿰⿱厶虫隹}}有⼤忠勳只進階䕃⼦而已安得
輒施應河忠烈錄諸⼈誄傅皆無是語明⼈{{!|𫠦|⿸丅⿰リ亇}}作忠
義疑曰朝鮮将官⾦應河䒭與恤典可⾒也有村儒
<!--11-->
擬作追封詔趙慶男記之逐以傅訛宋某作應河碑
儼然稱遼東伯此⽼許⼤精神⽤盡扵外名内利之
學何不少移之攷古也云云噫君⼦⼀⾔以為不知
⾔不可若是其昜也夫攷古⽴⾔之道有四曰考事
實量時勢斷義理存然疑也應河追封在明統垂盡
之際其誥牒之傳不傅未可知⽽遺史{{!|𫠦|⿸丅⿰リ亇}}録畧⽽未
詳克寛之疑其在是歟時當搶攘道路梗阻叔季⽂
獻或多缺漏無恠其事實之未盡著也嗟乎危世異
扵平時褒死重扵酬⽣懷逺出扵常例語其⼈則偏
邦之陪臣也顧其職則票下之⼩将也乃能臨難{{!|𣗳|⿰梪寸}}
<!--12-->
節如彼烈烈求之千古亦罕其儔苟非特其㤙而崇
其報其何以聳夷夏之瞻聆皷忠義之肝膽也㦲且
{{!|𫠦|⿸丅⿰リ亇}}贈遼東伯者有{{!|𡈽|⿺土丶}}地乎有⼈民乎有承襲乎是不
過⼀時流爵如唐世⼤将軍告身⽿何惜扵此不以
慰忠魂⽽悅羣情也况忠義錄{{!|𫠦|⿸丅⿰リ亇}}載⾔{{!|𨿽|⿰⿱厶虫隹}}簡⽽意可
考其謂恤典者進其階乎䕃其⼦乎復其家乎皆⾏
不得之政也曰無恤典則已既有恤典則{{!|𫠦|⿸丅⿰リ亇}}可施者
惟封贈⽿叅以時勢而事實亦未甞不著也{{!|𫠦|⿸丅⿰リ亇}}謂村
儒未知指誰而趙慶男當時⼈也亦豈無{{!|𫠦|⿸丅⿰リ亇}}攷⽽認
贋為真也若曰{{!|𨿽|⿰⿱厶虫隹}}有褒贈必以伯爵者将何以攷信
<!--13-->
云則有不然者。天朝之微官末啣在東⼈亦為榮
寵應河⼦孫⾃非病風䘮真豈回扵秩級之⾼下匿
。天朝堂堂之䝯贈⽽從村儒俚劣之擬作乎此常
情之外也⼈⽂之備無如吾東名實之際殆将吹⽑
不有考㨿⽽⼀朝妄稱⼈孰信之此必無之理也若
曰諸⼈誄傳何無是語云則又有不然者誄傳之作
即殉義後不乆之事搶攘梗阻之世恤典之有無何
以及知也若曰忠義録何不詳載其封典云則又有
不然者恤死之典近輕⽽逺重紀事之體詳内⽽畧
外追封即是恤典可徴⽽不可疑也盖将軍死節本
<!--14-->
乎天彛。天朝追封允合事冝尤翁素尚専在節義
銘碑之⽂必㨿状誌揆以義理無容更議今克寛之
疑之也不亦過乎設有可疑時已古今事關忠賢苟
不有真知的⾒則存之可也克寛之不少難慎⼀筆
句斷者又何⼼㦲至扵外名内利云者尤不滿⼀笑
應河碑銘干名利甚事三尺之童亦将呀然此則無
⾜辨也克寛以忮克之黨⼼挾⽃筲之⼩技凢扵⼈
物⽂章妄多評隲者皆此類也{{*|
如論人物則以李潜
為竒偉之土至有月
星之賛以文谷為負國小人論文章則以朴世
堂為宋元後一人以農巖為膝甲賊捷賊之類}}可慨
也已最可恨者曰⼀尤翁之⾒忤扵宵⼩並與将軍
<!--15-->
之⼤節。天朝之特典⽽将至{{!|𪐘|⿰黑乙}}昧不章余不得不
辨遂律以⽴⾔之四法而斷之曰世傳非妄克寛妄
也尤翁非不攷古克寛⾃不攷⽿
===請賑柳老⼈汝玉議===
柳老汝玉七旬之年四窮之⾸有身無家有⼦無婦
東食西宿為⽇盖乆{{!|𨿽|⿰⿱厶虫隹}}年豊而冬㬉尚啼呼之無救
矧如今荐荒之歲早凝之候乎螬實三咽枯膓不歛
鶉衣百結凍膚難掩⽗⼦三蠉棲遑扵道路其傴僂
困苦之状幾何⽽不至扵顛仆竊惟以⽼出入扵僉
益⾨下屈指四五十年⾒聞{{!|𫠦|⿸丅⿰リ亇}}及寧不賜哀⽽垂憐
<!--16-->
倘蒙捐⽃粟與隻銅俾口糊而身縷經寒節扵舊⾥
免作殍扵客{{!|𡈽|⿺土丶}}則其為仁⼼善事便是慈航之操櫓
者矣念{{!|𫠦|⿸丅⿰リ亇}}動扵皆惻德冝施扵不報随⼒以賑謹兹
請告
===西遊錄序===
松京在今。王都之西勝國之遺墟也王氏之業五
百年扵兹其政教之羙⼈物之盛後世固有可述焉
今之視之時移事徃謂不⾜徴何㦲然其山河之勢
旣壮且固遺風餘俗有不可泯草代損益⼀變至道
噫天将開⽴明之運地則近中正之域即其造化之
<!--17-->
排舖⽴國之規度有非羅濟之舊{{!|𫠦|⿸丅⿰リ亇}}可班也騷⼈墨
客吊古探勝之迹何限⽽⼀興⼀廢之故歴歴可指
則君⼦之尚論又何可少也吾友華山趙⼦⼀氏赴
有司⽽不得其志棄鄊路而西渡臨津過松岳之舊
都天磨之⾼五冠之䧺林淵青⽯之竒且險者旬⽉
之間芒鞋畢到歸⽽有詩若⽂幾篇命曰西遊録余
曰先⽣之遊多矣寓之扵⽬必有得之扵⼼者其視
求扵⼈⽽不遇!得何如也流時風物可喜可悲者
既已領畧矣亦有⾔外之㫖可以詔余者乎夫⼠也
蕭然扵環堵之中而經世濟時之責未甞忘于⼼也
<!--18-->
⼗室之⾢尚有忠信三⾥之城猶得地利况觀扵故
國而有志當世之務者豈無得失取舎扵其⼼⼿想
其統合三韓㓛業赫然儒賢軰出⽂章垂後者可稱
也胡元制命佛事遍國夷風尚存各教多舛者可恥
也邦國之典兵民之制治亂存亡之幾又可考⽽詳
之也余未敢知敢問先⽣之志也至扵詩⽂品藻拱
俟具眼者評之
===壺社移⽂===
四野相慶雨洽畎畒之中萬民咸夷秋⽣郊坰之外
歲事将稔病意欲蘓{{!|𬗟|⿰糹靣}}惟比来僉何履⽤梧亭花塢
<!--19-->
之分⼿未罄盃盤之歡苕上⽵下之興懷徒㘦雲{{!|𣗳|⿰梪寸}}
之想善卿早遊洛下之社晚⼘湖上之居逍遥⽔⽯
之間⾃號三壺䖏⼠脫畧風塵之外休嘲⼀介書⽣
炒舞長歌縱乏東山之豪致佳樽勝友竊慕北海之
清風幸在桑榆之鄊兼得萍⽔之會循驢跡扵⽂墨
既有⼆三子同志之⼈聼⽜鳴扵村閭更接八九⾥
相距之地喜逢惡别不憚徃来之頻煩忘年結交寧
論⽼少之禮貌肆值流星之届節爰令⼘⽇⽽踐期
塲駒留賓巳修蘭亭之舊稧林鳥喚侣更折⾦⾕之
新籌諼憂樂扵有年既醉且飽恣歡謔扵⼀席載笑
<!--20-->
與⾔豈料儕流中⼀⼈敢⽣反復間百計妙年新進
曾有無䨇之譽頃⽇相逢竟致⽕⼀之歎尚未醒塵
間之夢潦倒俗科不能辦物外之遊暴棄仙分竊恐
佳辰之虚負更歎勝事之多魔問餘興扵醉亭禽鳥
獨樂寂新聲扵詩社峯壑争譏臘⽇未及庚⽇已過
縱無烹⽺炰羔之事舊糓{{!|𨿽|⿰⿱厶虫隹}}罄新糓⽅熟冝有開樽
設爼之謀倘使翻然改愆可詡⽤夏變夷之古訓若
或慢不聼令合施除名聲罪之前規兹以移⽂冝即
回教
===⽿巖齋寺玉龍菴重建上樑⽂===
<!--21-->
依歸山林咸宗佛家之教守護邱墓肇錫齋寺之名
古法相傳後觀不廢竊惟地闢净界⼈興善⼼遂囙
千年之舊基復剏⼀座之新剎滄桑屢閱幾歎蓬蒿
之荒蕪棟宇重修更喜松⽵之苞茂盖兹玉龍之為
寺粵⾃⾦⾺之⽴都覽山嶽之周遭接氣勢扵俗離
上黨得林壑之净秀擅名勝扵東顏西湖設塲傳燈
證世代之已逺誦經說偈認衣鉢之相承顧徃蹟有
盛衰在時⽽改建在攝提之歲⼘賢⼈之幽宅龜蹲
龍蟠起梵宫扵名山翬⾶⿃革閭⾥奔⾛共獻祈薦
之誠魑魅遁蔵寔頼呵護之⼒何近⽇之多故漸昔
<!--22-->
時之不如饑饉荐臻緇髠不汰⽽⾃㪚風雨剥落甍
礎下圯⽽上傾罄斷{{!|𤇆|⿰火囙}}消乆闕神像之享庭空花落
徒齎⾏客之歎是謂責在扵主⼈爰⽤謀及扵衆匠
捐百⾦⽽募役志在苟完集四隣⽽趍㓛事則孔昜
⼀木⼀⽯皆運⼼上之經綸五間五楹忽成眼前之
突兀地旣從扵舊食屋不替扵前規幸有籍扵䕃休
敢稱賁餙扵先壠勉無墜扵緒業尚冀繼修扵後⼈
春回蔭崖草⽊皆帶喜氣頌騰窮⾕猿鳥同得歡情
禪⾨之善事作焉名區之羙景備矣聊将短唱助舉
脩樑
<!--23-->
臾郎偉拋樑東疊嶂重巒倚半空㘴對菩提真⾊相
⽉光圓⽩⽇光紅
臾郎偉抛樑南林⽯相縈積翠嵐⼀逕遥通三嶺界
玉華山裏⽩龍潭
臾郎偉拋樑西{{!|𣗳|⿰梪寸}}⾊䓗蘢草⾊萋中有佳城三世兆
山川淑氣⽇盈睇
臾郎偉拋樑北龜嶽巖巖柱天極氣像争如志節⾼
千秋仰⽌来⼈式
臾郎偉拋樑上星⽃昭回天宇曠諸佛羣仙朝帝時
融融笙鶴⽟京向
<!--24-->
臾郎偉拋樑下⼀道清溪⽯間㵼⾚⽇枯苗憂旱天
願将膏澤施⽥野
伏願上樑之後墓儀增修禪居永奠環⼗⾥⽽禁樵
牧母忽衛松楸之⼼守五戒⽽謹供齋共勉保招提
之境
===笑菴申公及夫⼈丁氏重牢宴壽詩并序===
上之八年壬寅笑菴申公年七⼗五歲夫⼈丁氏年
七十六歲歲之三⽉⼆⼗七⽇即其同牢年⽉⽇之
周甲也二子上舎君及海善氏率其妻子婦女設牢
筵于中堂禮成如初囙奉壽于觴宴客于庭是舉也
<!--25-->
稽徃及今罕{{!|𫠦|⿸丅⿰リ亇}}聽覯在家為盡室之慶在國為⼈瑞
之祥冝歌⽽詠繪⽽傳之君⼦曰天之扵⼈報施不
爽又曰語常不語變福善禍滛者常也⾏或無徴者
變也然其變者亦有時屈伸或身或後直早晚間⽿
且夫⽔有激湍之險⽽流不息者其源深也⽊有霜
雪之侵⽽枝不凋者其根厚也彼⾏潦時⽌羣卉昜
歇者曷⾜以倫之是謂聲聞光華非善之積⽽忠信
篤敬為德之基也歟公以名家裔⽂學⾔⾏菀有夙
譽若将發軔以世其家中罹世變幾不⾃全荒徼風
霜⼆⼗餘年晚被。㤙環歸于鄊廬遂無意世事晦
<!--26-->
跡扵林泉詩書之間天旣豊其賦⽽嗇其進困苦增
益⽽不降其任則固将畀其年壽厚其福澤錫爯{{!|𩔗|⿰娄頁}}
扵不窮也夫⼈配德無愧又有女⼠風⽅公之遭難
也⼆⼦俱髫齕教以義方使之成⽴綜理家政以及
公歸是冝齊軆壽考福履無疆也⼆⼦孝友温恭⽂
質彬彬四孫及曾玄之肧胎者箇箇麟鵠之發祥矣
夫以⾼年偕⽼⼦孫多且賢重之以重牢之慶此間
世盛事也德為種福之源福是報善之天理之常也
何疑乎余公之鄊⼈也與公二⼦友及公之⾨時承
警咳蒼顏皓髮粹盎康寧望之如平地仙⼈⾃不覺
<!--27-->
fvtl8shnh6ocs87yf5ruyafgueovd3a
2488005
2488004
2024-11-05T01:54:18Z
Blahhmosh
79595
/* 笑菴申公及夫⼈丁氏重牢宴壽詩并序 */
2488005
wikitext
text/x-wiki
{{wwc}}
{{Header|title=三壺未㝎稿|author=李元溥}}
<!--3-->
==⽂雜著==
===名⼆⼦說===
先君⼦名吾曰元溥元是命名之義溥是排⾏之字
也吾名吾⼆⼦曰寅老箕老寅箕其名⽼其⾏也夫
萬物之⽣皆資扵⼀元為乾坤之始易曰元亨利貞
是也元扵四⽅為東扵四時為春扵四德為仁故曰
元者物之始也先君⼦名吾意在扵是矣吾國在天
下之東素稱君⼦之邦其⽅是寅其星是箕是為元
之屬⽽春與仁亦其類也為⼈扵吾國為⼦扵吾家
<!--4-->
寧可不知其{{!|𫠦|⿸丅⿰リ亇}}本乎吾之名吾⼆子猶先君⼦名吾
之意也帝命羲仲寅賓出⽇⽇出之⽅即吾國之界
也箕子東渡朝鮮朝鮮是吾國⽽箕⼦即殷{{!|𫠦|⿸丅⿰リ亇}}稱⽗
師者也吾故表寅為羲賓表箕為殷師寅乎箕乎旣
居君⼦之邦當知君⼦之道道者何也愛親敬兄忠
君悌長⾏有餘⼒則以學⽂⼩學之⽴教明倫⼤學
之修身齊家皆是。也寅乎箕乎其尚勉之斯不忘
乎其邦之稱矣斯無負乎其名之命矣庚⼦三元之
日
===三宗稧座目序===
<!--5-->
三宗者何吾九世祖承㫖公與九世祖仲兄忠義公
從⽗弟叅判公之宗也稧者何有事扵先壠⽽事巨
⼒細謀{{!|𫠦|⿸丅⿰リ亇}}以殖貨而成其㓛也昔吾九世祖與其仲
兄從弟移⾃⾼陽先壠之下家于清州之墨坊子孫
仍世為清州⼈吾九世祖之宗孫曰元溥元溥即吾
其仲兄之宗孫曰漢⽼扵吾為族⼦其從⽗弟之宗
孫曰㤙溥是吾弟而出后為其宗不幸短命而其⼦
鶴⽼今承其家也三家之裔不相為宗故吾族之在
清州者各宗其宗分⽽為三是為三宗也三宗{{!|𨿽|⿰⿱厶虫隹}}分
皆統扵⼗世祖以上之⼤宗則須知三宗本扵⼀宗
<!--6-->
而追逺報本之事不可以世代之漸逺⽽忽之也苟
非吾祖先之授世相傳吾之身何從⽽⽣歟天倫之
{{!|𫠦|⿸丅⿰リ亇}}⾃⼈情之{{!|𫠦|⿸丅⿰リ亇}}在又不可以⽗祖逺近⽽貮其誠也
思之及此⾃有不待扵外⽽油然扵中者然祖先之
⾳容逺不可求祠廟之⾹⽕乆而已祧{{!|𨿽|⿰⿱厶虫隹}}欲追報我
将安施塋域有頹思{{!|𫠦|⿸丅⿰リ亇}}以修之霜露旣降思{{!|𫠦|⿸丅⿰リ亇}}以薦
之是謂有事扵先壠也吾家先壠在扵⾼陽者⾃吾
⼗五世祖以下至扵⼗世祖之墓⽽⼤宗家貧不能
⾃⽴修墓之役歲⼀之祀⾃吾七世祖以後吾家三
宗合⼒而⾏之禮出扵情君⼦不以為僣也夫設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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殖利縱非君子之⼤道⽣財給⽤亦係⽣⼈之恒⼼
况為追報其先之事者何嫌之有也舊亦有稧今廢
不修某岡某邱或多{{!|𨹧|⿰阝麦}}夷時食庶羞{{!|𨹓|⿰阝⿱夂巾}}為酒果既墜
先訓又不如祭斯豈非吾家三宗之愓然䖏乎吾弟
㤙溥甞與吾及漢⽼議修新稧之⽅有志未就今也
則亡悲夫顧此稧物經始扵吾弟在世之⽇⽽設稧
⽴劵吾與漢⽼今始為之鶴⽼亦以童⼦題名扵稧
座盖欲追其志而重其事也凢吾三⼈者竟能成就
先壠之事而吾三⼈之後⼈亦能勿替吾三⼈今⽇
之⼼則追逺報本之義亶在扵是⽽三宗之為稧可
<!--8-->
以百世不廢矣若其錢糓之出入經⽤之条理具扵
⽴議㝎約之中兹不著庚⼦長至⽇承㫖公九世孫
元溥書于墨坊之楸舎
===傷⼈乎不問⾺辨===
論語鄊黨篇曰厩焚⼦退朝曰傷⼈乎不問⾺朱⼦
訓之曰聖⼈貴⼈賤畜盖如此朴西溪世堂疑之曰
聖⼈㤙及禽獸豈有厩焚不問⾺之理遂以傷⼈乎
不為句問⾺為句農巖⾦公昌恊非之曰論語無如
此冗長句云云夫世堂之為說穿鑿淺陋固無⾜⾔
⽽朱⼦之訓恐未詳盡⾦公之辨又復糢糊只⾔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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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未晰乎經㫖烏⾜以服世堂之⼼⽽釋後⼈
之疑也㦲盖甞思之此章之義恐在扵退朝二字禮
曰朝⾔不及犬⾺厩焚適丁乎退朝之時而朝衣朝
冠尚在身上則問⼈不問⾺其為是歟苟非然者厩
焚問⾺⼈情之常聖⼈亦豈異扵⼈者㦲帷盖之弊
猶⽿不棄惻隱之發無間⼈物⽽况厩焚之災尤㘦
扵及⾺則物{{!|𨿽|⿰⿱厶虫隹}}可賤問之可也故記事者特著退朝
二字以⾒聖⼈扵朝廷之禮造次必謹{{!|𨿽|⿰⿱厶虫隹}}扵公退之
時身有事君之冠服則物畜之賤有{{!|𫠦|⿸丅⿰リ亇}}不敢⾔者又
以此章係扵事君条下⼆字命義章章可⾒矣不作
<!--10-->
如此看則退朝云者太沒意味{{!|𨿽|⿰⿱厶虫隹}}不⾔可也{{!|𨿽|⿰⿱厶虫隹}}然朝
⾔不及⽝⾺即是賤畜之意朱子之訓{{!|𨿽|⿰⿱厶虫隹}}未盡扵其
說而亦⾃合乎義理此{{!|𫠦|⿸丅⿰リ亇}}以為⼤賢之⾔也
===南克寛遼東伯說辨===
⾦将軍應河死扵深何之後。天朝聞之特贈遼東
伯将軍墓碑之銘尤翁作也有南克寛者為說曰世
傅⾦應河追封遼東伯者妄也明⾃靖難⼤封㓛臣
以後封典絶稀{{!|𨿽|⿰⿱厶虫隹}}有⼤忠勳只進階䕃⼦而已安得
輒施應河忠烈錄諸⼈誄傅皆無是語明⼈{{!|𫠦|⿸丅⿰リ亇}}作忠
義疑曰朝鮮将官⾦應河䒭與恤典可⾒也有村儒
<!--11-->
擬作追封詔趙慶男記之逐以傅訛宋某作應河碑
儼然稱遼東伯此⽼許⼤精神⽤盡扵外名内利之
學何不少移之攷古也云云噫君⼦⼀⾔以為不知
⾔不可若是其昜也夫攷古⽴⾔之道有四曰考事
實量時勢斷義理存然疑也應河追封在明統垂盡
之際其誥牒之傳不傅未可知⽽遺史{{!|𫠦|⿸丅⿰リ亇}}録畧⽽未
詳克寛之疑其在是歟時當搶攘道路梗阻叔季⽂
獻或多缺漏無恠其事實之未盡著也嗟乎危世異
扵平時褒死重扵酬⽣懷逺出扵常例語其⼈則偏
邦之陪臣也顧其職則票下之⼩将也乃能臨難{{!|𣗳|⿰梪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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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如彼烈烈求之千古亦罕其儔苟非特其㤙而崇
其報其何以聳夷夏之瞻聆皷忠義之肝膽也㦲且
{{!|𫠦|⿸丅⿰リ亇}}贈遼東伯者有{{!|𡈽|⿺土丶}}地乎有⼈民乎有承襲乎是不
過⼀時流爵如唐世⼤将軍告身⽿何惜扵此不以
慰忠魂⽽悅羣情也况忠義錄{{!|𫠦|⿸丅⿰リ亇}}載⾔{{!|𨿽|⿰⿱厶虫隹}}簡⽽意可
考其謂恤典者進其階乎䕃其⼦乎復其家乎皆⾏
不得之政也曰無恤典則已既有恤典則{{!|𫠦|⿸丅⿰リ亇}}可施者
惟封贈⽿叅以時勢而事實亦未甞不著也{{!|𫠦|⿸丅⿰リ亇}}謂村
儒未知指誰而趙慶男當時⼈也亦豈無{{!|𫠦|⿸丅⿰リ亇}}攷⽽認
贋為真也若曰{{!|𨿽|⿰⿱厶虫隹}}有褒贈必以伯爵者将何以攷信
<!--13-->
云則有不然者。天朝之微官末啣在東⼈亦為榮
寵應河⼦孫⾃非病風䘮真豈回扵秩級之⾼下匿
。天朝堂堂之䝯贈⽽從村儒俚劣之擬作乎此常
情之外也⼈⽂之備無如吾東名實之際殆将吹⽑
不有考㨿⽽⼀朝妄稱⼈孰信之此必無之理也若
曰諸⼈誄傳何無是語云則又有不然者誄傳之作
即殉義後不乆之事搶攘梗阻之世恤典之有無何
以及知也若曰忠義録何不詳載其封典云則又有
不然者恤死之典近輕⽽逺重紀事之體詳内⽽畧
外追封即是恤典可徴⽽不可疑也盖将軍死節本
<!--14-->
乎天彛。天朝追封允合事冝尤翁素尚専在節義
銘碑之⽂必㨿状誌揆以義理無容更議今克寛之
疑之也不亦過乎設有可疑時已古今事關忠賢苟
不有真知的⾒則存之可也克寛之不少難慎⼀筆
句斷者又何⼼㦲至扵外名内利云者尤不滿⼀笑
應河碑銘干名利甚事三尺之童亦将呀然此則無
⾜辨也克寛以忮克之黨⼼挾⽃筲之⼩技凢扵⼈
物⽂章妄多評隲者皆此類也{{*|
如論人物則以李潜
為竒偉之土至有月
星之賛以文谷為負國小人論文章則以朴世
堂為宋元後一人以農巖為膝甲賊捷賊之類}}可慨
也已最可恨者曰⼀尤翁之⾒忤扵宵⼩並與将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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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節。天朝之特典⽽将至{{!|𪐘|⿰黑乙}}昧不章余不得不
辨遂律以⽴⾔之四法而斷之曰世傳非妄克寛妄
也尤翁非不攷古克寛⾃不攷⽿
===請賑柳老⼈汝玉議===
柳老汝玉七旬之年四窮之⾸有身無家有⼦無婦
東食西宿為⽇盖乆{{!|𨿽|⿰⿱厶虫隹}}年豊而冬㬉尚啼呼之無救
矧如今荐荒之歲早凝之候乎螬實三咽枯膓不歛
鶉衣百結凍膚難掩⽗⼦三蠉棲遑扵道路其傴僂
困苦之状幾何⽽不至扵顛仆竊惟以⽼出入扵僉
益⾨下屈指四五十年⾒聞{{!|𫠦|⿸丅⿰リ亇}}及寧不賜哀⽽垂憐
<!--16-->
倘蒙捐⽃粟與隻銅俾口糊而身縷經寒節扵舊⾥
免作殍扵客{{!|𡈽|⿺土丶}}則其為仁⼼善事便是慈航之操櫓
者矣念{{!|𫠦|⿸丅⿰リ亇}}動扵皆惻德冝施扵不報随⼒以賑謹兹
請告
===西遊錄序===
松京在今。王都之西勝國之遺墟也王氏之業五
百年扵兹其政教之羙⼈物之盛後世固有可述焉
今之視之時移事徃謂不⾜徴何㦲然其山河之勢
旣壮且固遺風餘俗有不可泯草代損益⼀變至道
噫天将開⽴明之運地則近中正之域即其造化之
<!--17-->
排舖⽴國之規度有非羅濟之舊{{!|𫠦|⿸丅⿰リ亇}}可班也騷⼈墨
客吊古探勝之迹何限⽽⼀興⼀廢之故歴歴可指
則君⼦之尚論又何可少也吾友華山趙⼦⼀氏赴
有司⽽不得其志棄鄊路而西渡臨津過松岳之舊
都天磨之⾼五冠之䧺林淵青⽯之竒且險者旬⽉
之間芒鞋畢到歸⽽有詩若⽂幾篇命曰西遊録余
曰先⽣之遊多矣寓之扵⽬必有得之扵⼼者其視
求扵⼈⽽不遇!得何如也流時風物可喜可悲者
既已領畧矣亦有⾔外之㫖可以詔余者乎夫⼠也
蕭然扵環堵之中而經世濟時之責未甞忘于⼼也
<!--18-->
⼗室之⾢尚有忠信三⾥之城猶得地利况觀扵故
國而有志當世之務者豈無得失取舎扵其⼼⼿想
其統合三韓㓛業赫然儒賢軰出⽂章垂後者可稱
也胡元制命佛事遍國夷風尚存各教多舛者可恥
也邦國之典兵民之制治亂存亡之幾又可考⽽詳
之也余未敢知敢問先⽣之志也至扵詩⽂品藻拱
俟具眼者評之
===壺社移⽂===
四野相慶雨洽畎畒之中萬民咸夷秋⽣郊坰之外
歲事将稔病意欲蘓{{!|𬗟|⿰糹靣}}惟比来僉何履⽤梧亭花塢
<!--19-->
之分⼿未罄盃盤之歡苕上⽵下之興懷徒㘦雲{{!|𣗳|⿰梪寸}}
之想善卿早遊洛下之社晚⼘湖上之居逍遥⽔⽯
之間⾃號三壺䖏⼠脫畧風塵之外休嘲⼀介書⽣
炒舞長歌縱乏東山之豪致佳樽勝友竊慕北海之
清風幸在桑榆之鄊兼得萍⽔之會循驢跡扵⽂墨
既有⼆三子同志之⼈聼⽜鳴扵村閭更接八九⾥
相距之地喜逢惡别不憚徃来之頻煩忘年結交寧
論⽼少之禮貌肆值流星之届節爰令⼘⽇⽽踐期
塲駒留賓巳修蘭亭之舊稧林鳥喚侣更折⾦⾕之
新籌諼憂樂扵有年既醉且飽恣歡謔扵⼀席載笑
<!--20-->
與⾔豈料儕流中⼀⼈敢⽣反復間百計妙年新進
曾有無䨇之譽頃⽇相逢竟致⽕⼀之歎尚未醒塵
間之夢潦倒俗科不能辦物外之遊暴棄仙分竊恐
佳辰之虚負更歎勝事之多魔問餘興扵醉亭禽鳥
獨樂寂新聲扵詩社峯壑争譏臘⽇未及庚⽇已過
縱無烹⽺炰羔之事舊糓{{!|𨿽|⿰⿱厶虫隹}}罄新糓⽅熟冝有開樽
設爼之謀倘使翻然改愆可詡⽤夏變夷之古訓若
或慢不聼令合施除名聲罪之前規兹以移⽂冝即
回教
===⽿巖齋寺玉龍菴重建上樑⽂===
<!--21-->
依歸山林咸宗佛家之教守護邱墓肇錫齋寺之名
古法相傳後觀不廢竊惟地闢净界⼈興善⼼遂囙
千年之舊基復剏⼀座之新剎滄桑屢閱幾歎蓬蒿
之荒蕪棟宇重修更喜松⽵之苞茂盖兹玉龍之為
寺粵⾃⾦⾺之⽴都覽山嶽之周遭接氣勢扵俗離
上黨得林壑之净秀擅名勝扵東顏西湖設塲傳燈
證世代之已逺誦經說偈認衣鉢之相承顧徃蹟有
盛衰在時⽽改建在攝提之歲⼘賢⼈之幽宅龜蹲
龍蟠起梵宫扵名山翬⾶⿃革閭⾥奔⾛共獻祈薦
之誠魑魅遁蔵寔頼呵護之⼒何近⽇之多故漸昔
<!--22-->
時之不如饑饉荐臻緇髠不汰⽽⾃㪚風雨剥落甍
礎下圯⽽上傾罄斷{{!|𤇆|⿰火囙}}消乆闕神像之享庭空花落
徒齎⾏客之歎是謂責在扵主⼈爰⽤謀及扵衆匠
捐百⾦⽽募役志在苟完集四隣⽽趍㓛事則孔昜
⼀木⼀⽯皆運⼼上之經綸五間五楹忽成眼前之
突兀地旣從扵舊食屋不替扵前規幸有籍扵䕃休
敢稱賁餙扵先壠勉無墜扵緒業尚冀繼修扵後⼈
春回蔭崖草⽊皆帶喜氣頌騰窮⾕猿鳥同得歡情
禪⾨之善事作焉名區之羙景備矣聊将短唱助舉
脩樑
<!--23-->
臾郎偉拋樑東疊嶂重巒倚半空㘴對菩提真⾊相
⽉光圓⽩⽇光紅
臾郎偉抛樑南林⽯相縈積翠嵐⼀逕遥通三嶺界
玉華山裏⽩龍潭
臾郎偉拋樑西{{!|𣗳|⿰梪寸}}⾊䓗蘢草⾊萋中有佳城三世兆
山川淑氣⽇盈睇
臾郎偉拋樑北龜嶽巖巖柱天極氣像争如志節⾼
千秋仰⽌来⼈式
臾郎偉拋樑上星⽃昭回天宇曠諸佛羣仙朝帝時
融融笙鶴⽟京向
<!--24-->
臾郎偉拋樑下⼀道清溪⽯間㵼⾚⽇枯苗憂旱天
願将膏澤施⽥野
伏願上樑之後墓儀增修禪居永奠環⼗⾥⽽禁樵
牧母忽衛松楸之⼼守五戒⽽謹供齋共勉保招提
之境
===笑菴申公及夫⼈丁氏重牢宴壽詩并序===
上之八年壬寅笑菴申公年七⼗五歲夫⼈丁氏年
七十六歲歲之三⽉⼆⼗七⽇即其同牢年⽉⽇之
周甲也二子上舎君及海善氏率其妻子婦女設牢
筵于中堂禮成如初囙奉壽于觴宴客于庭是舉也
<!--25-->
稽徃及今罕{{!|𫠦|⿸丅⿰リ亇}}聽覯在家為盡室之慶在國為⼈瑞
之祥冝歌⽽詠繪⽽傳之君⼦曰天之扵⼈報施不
爽又曰語常不語變福善禍滛者常也⾏或無徴者
變也然其變者亦有時屈伸或身或後直早晚間⽿
且夫⽔有激湍之險⽽流不息者其源深也⽊有霜
雪之侵⽽枝不凋者其根厚也彼⾏潦時⽌羣卉昜
歇者曷⾜以倫之是謂聲聞光華非善之積⽽忠信
篤敬為德之基也歟公以名家裔⽂學⾔⾏菀有夙
譽若将發軔以世其家中罹世變幾不⾃全荒徼風
霜⼆⼗餘年晚被。㤙環歸于鄊廬遂無意世事晦
<!--26-->
跡扵林泉詩書之間天旣豊其賦⽽嗇其進困苦增
益⽽不降其任則固将畀其年壽厚其福澤錫爯{{!|𩔗|⿰娄頁}}
扵不窮也夫⼈配德無愧又有女⼠風⽅公之遭難
也⼆⼦俱髫齕教以義方使之成⽴綜理家政以及
公歸是冝齊軆壽考福履無疆也⼆⼦孝友温恭⽂
質彬彬四孫及曾玄之肧胎者箇箇麟鵠之發祥矣
夫以⾼年偕⽼⼦孫多且賢重之以重牢之慶此間
世盛事也德為種福之源福是報善之天理之常也
何疑乎余公之鄊⼈也與公二⼦友及公之⾨時承
警咳蒼顏皓髮粹盎康寧望之如平地仙⼈⾃不覺
<!--27-->
肅然起敬灑然⼼服也顧以孤露餘⽣抱不逮之痛
凢扵⼈家觴筵未甞厠其踪跡尾其⽂字但念⼆君
之托不置誼亦有不獲辭者遂綴⽿⽬之{{!|𫠦|⿸丅⿰リ亇}}記庸寓
景仰之微忱為之序係以詩詩曰
⾼靈山⽔欝蒼蒼世篤⽣⼈海⼀⽅⽂章圭組共輝
煌。公襲箕裘令聞彰妙齡規步軼前光如玉無瑕
待價蔵。中途憂戚事堪傷塞外寒暄廿載強惟能
履險若平常。星動⾦鷄始返鄊悲歡贏得鬂⽑霜
晦息⽥廬黨峀陽。楸隂春⽇課農桑携取遺書又
滿箱馴禽友鹿好倘佯。不忮不求何不臧晚年完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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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8006
2488005
2024-11-05T01:55:01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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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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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朝鮮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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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title=三壺未㝎稿|author=李元溥}}
<!--3-->
==⽂雜著==
===名⼆⼦說===
先君⼦名吾曰元溥元是命名之義溥是排⾏之字
也吾名吾⼆⼦曰寅老箕老寅箕其名⽼其⾏也夫
萬物之⽣皆資扵⼀元為乾坤之始易曰元亨利貞
是也元扵四⽅為東扵四時為春扵四德為仁故曰
元者物之始也先君⼦名吾意在扵是矣吾國在天
下之東素稱君⼦之邦其⽅是寅其星是箕是為元
之屬⽽春與仁亦其類也為⼈扵吾國為⼦扵吾家
<!--4-->
寧可不知其{{!|𫠦|⿸丅⿰リ亇}}本乎吾之名吾⼆子猶先君⼦名吾
之意也帝命羲仲寅賓出⽇⽇出之⽅即吾國之界
也箕子東渡朝鮮朝鮮是吾國⽽箕⼦即殷{{!|𫠦|⿸丅⿰リ亇}}稱⽗
師者也吾故表寅為羲賓表箕為殷師寅乎箕乎旣
居君⼦之邦當知君⼦之道道者何也愛親敬兄忠
君悌長⾏有餘⼒則以學⽂⼩學之⽴教明倫⼤學
之修身齊家皆是。也寅乎箕乎其尚勉之斯不忘
乎其邦之稱矣斯無負乎其名之命矣庚⼦三元之
日
===三宗稧座目序===
<!--5-->
三宗者何吾九世祖承㫖公與九世祖仲兄忠義公
從⽗弟叅判公之宗也稧者何有事扵先壠⽽事巨
⼒細謀{{!|𫠦|⿸丅⿰リ亇}}以殖貨而成其㓛也昔吾九世祖與其仲
兄從弟移⾃⾼陽先壠之下家于清州之墨坊子孫
仍世為清州⼈吾九世祖之宗孫曰元溥元溥即吾
其仲兄之宗孫曰漢⽼扵吾為族⼦其從⽗弟之宗
孫曰㤙溥是吾弟而出后為其宗不幸短命而其⼦
鶴⽼今承其家也三家之裔不相為宗故吾族之在
清州者各宗其宗分⽽為三是為三宗也三宗{{!|𨿽|⿰⿱厶虫隹}}分
皆統扵⼗世祖以上之⼤宗則須知三宗本扵⼀宗
<!--6-->
而追逺報本之事不可以世代之漸逺⽽忽之也苟
非吾祖先之授世相傳吾之身何從⽽⽣歟天倫之
{{!|𫠦|⿸丅⿰リ亇}}⾃⼈情之{{!|𫠦|⿸丅⿰リ亇}}在又不可以⽗祖逺近⽽貮其誠也
思之及此⾃有不待扵外⽽油然扵中者然祖先之
⾳容逺不可求祠廟之⾹⽕乆而已祧{{!|𨿽|⿰⿱厶虫隹}}欲追報我
将安施塋域有頹思{{!|𫠦|⿸丅⿰リ亇}}以修之霜露旣降思{{!|𫠦|⿸丅⿰リ亇}}以薦
之是謂有事扵先壠也吾家先壠在扵⾼陽者⾃吾
⼗五世祖以下至扵⼗世祖之墓⽽⼤宗家貧不能
⾃⽴修墓之役歲⼀之祀⾃吾七世祖以後吾家三
宗合⼒而⾏之禮出扵情君⼦不以為僣也夫設稧
<!--7-->
殖利縱非君子之⼤道⽣財給⽤亦係⽣⼈之恒⼼
况為追報其先之事者何嫌之有也舊亦有稧今廢
不修某岡某邱或多{{!|𨹧|⿰阝麦}}夷時食庶羞{{!|𨹓|⿰阝⿱夂巾}}為酒果既墜
先訓又不如祭斯豈非吾家三宗之愓然䖏乎吾弟
㤙溥甞與吾及漢⽼議修新稧之⽅有志未就今也
則亡悲夫顧此稧物經始扵吾弟在世之⽇⽽設稧
⽴劵吾與漢⽼今始為之鶴⽼亦以童⼦題名扵稧
座盖欲追其志而重其事也凢吾三⼈者竟能成就
先壠之事而吾三⼈之後⼈亦能勿替吾三⼈今⽇
之⼼則追逺報本之義亶在扵是⽽三宗之為稧可
<!--8-->
以百世不廢矣若其錢糓之出入經⽤之条理具扵
⽴議㝎約之中兹不著庚⼦長至⽇承㫖公九世孫
元溥書于墨坊之楸舎
===傷⼈乎不問⾺辨===
論語鄊黨篇曰厩焚⼦退朝曰傷⼈乎不問⾺朱⼦
訓之曰聖⼈貴⼈賤畜盖如此朴西溪世堂疑之曰
聖⼈㤙及禽獸豈有厩焚不問⾺之理遂以傷⼈乎
不為句問⾺為句農巖⾦公昌恊非之曰論語無如
此冗長句云云夫世堂之為說穿鑿淺陋固無⾜⾔
⽽朱⼦之訓恐未詳盡⾦公之辨又復糢糊只⾔其
<!--9-->
⽂體⽽未晰乎經㫖烏⾜以服世堂之⼼⽽釋後⼈
之疑也㦲盖甞思之此章之義恐在扵退朝二字禮
曰朝⾔不及犬⾺厩焚適丁乎退朝之時而朝衣朝
冠尚在身上則問⼈不問⾺其為是歟苟非然者厩
焚問⾺⼈情之常聖⼈亦豈異扵⼈者㦲帷盖之弊
猶⽿不棄惻隱之發無間⼈物⽽况厩焚之災尤㘦
扵及⾺則物{{!|𨿽|⿰⿱厶虫隹}}可賤問之可也故記事者特著退朝
二字以⾒聖⼈扵朝廷之禮造次必謹{{!|𨿽|⿰⿱厶虫隹}}扵公退之
時身有事君之冠服則物畜之賤有{{!|𫠦|⿸丅⿰リ亇}}不敢⾔者又
以此章係扵事君条下⼆字命義章章可⾒矣不作
<!--10-->
如此看則退朝云者太沒意味{{!|𨿽|⿰⿱厶虫隹}}不⾔可也{{!|𨿽|⿰⿱厶虫隹}}然朝
⾔不及⽝⾺即是賤畜之意朱子之訓{{!|𨿽|⿰⿱厶虫隹}}未盡扵其
說而亦⾃合乎義理此{{!|𫠦|⿸丅⿰リ亇}}以為⼤賢之⾔也
===南克寛遼東伯說辨===
⾦将軍應河死扵深何之後。天朝聞之特贈遼東
伯将軍墓碑之銘尤翁作也有南克寛者為說曰世
傅⾦應河追封遼東伯者妄也明⾃靖難⼤封㓛臣
以後封典絶稀{{!|𨿽|⿰⿱厶虫隹}}有⼤忠勳只進階䕃⼦而已安得
輒施應河忠烈錄諸⼈誄傅皆無是語明⼈{{!|𫠦|⿸丅⿰リ亇}}作忠
義疑曰朝鮮将官⾦應河䒭與恤典可⾒也有村儒
<!--11-->
擬作追封詔趙慶男記之逐以傅訛宋某作應河碑
儼然稱遼東伯此⽼許⼤精神⽤盡扵外名内利之
學何不少移之攷古也云云噫君⼦⼀⾔以為不知
⾔不可若是其昜也夫攷古⽴⾔之道有四曰考事
實量時勢斷義理存然疑也應河追封在明統垂盡
之際其誥牒之傳不傅未可知⽽遺史{{!|𫠦|⿸丅⿰リ亇}}録畧⽽未
詳克寛之疑其在是歟時當搶攘道路梗阻叔季⽂
獻或多缺漏無恠其事實之未盡著也嗟乎危世異
扵平時褒死重扵酬⽣懷逺出扵常例語其⼈則偏
邦之陪臣也顧其職則票下之⼩将也乃能臨難{{!|𣗳|⿰梪寸}}
<!--12-->
節如彼烈烈求之千古亦罕其儔苟非特其㤙而崇
其報其何以聳夷夏之瞻聆皷忠義之肝膽也㦲且
{{!|𫠦|⿸丅⿰リ亇}}贈遼東伯者有{{!|𡈽|⿺土丶}}地乎有⼈民乎有承襲乎是不
過⼀時流爵如唐世⼤将軍告身⽿何惜扵此不以
慰忠魂⽽悅羣情也况忠義錄{{!|𫠦|⿸丅⿰リ亇}}載⾔{{!|𨿽|⿰⿱厶虫隹}}簡⽽意可
考其謂恤典者進其階乎䕃其⼦乎復其家乎皆⾏
不得之政也曰無恤典則已既有恤典則{{!|𫠦|⿸丅⿰リ亇}}可施者
惟封贈⽿叅以時勢而事實亦未甞不著也{{!|𫠦|⿸丅⿰リ亇}}謂村
儒未知指誰而趙慶男當時⼈也亦豈無{{!|𫠦|⿸丅⿰リ亇}}攷⽽認
贋為真也若曰{{!|𨿽|⿰⿱厶虫隹}}有褒贈必以伯爵者将何以攷信
<!--13-->
云則有不然者。天朝之微官末啣在東⼈亦為榮
寵應河⼦孫⾃非病風䘮真豈回扵秩級之⾼下匿
。天朝堂堂之䝯贈⽽從村儒俚劣之擬作乎此常
情之外也⼈⽂之備無如吾東名實之際殆将吹⽑
不有考㨿⽽⼀朝妄稱⼈孰信之此必無之理也若
曰諸⼈誄傳何無是語云則又有不然者誄傳之作
即殉義後不乆之事搶攘梗阻之世恤典之有無何
以及知也若曰忠義録何不詳載其封典云則又有
不然者恤死之典近輕⽽逺重紀事之體詳内⽽畧
外追封即是恤典可徴⽽不可疑也盖将軍死節本
<!--14-->
乎天彛。天朝追封允合事冝尤翁素尚専在節義
銘碑之⽂必㨿状誌揆以義理無容更議今克寛之
疑之也不亦過乎設有可疑時已古今事關忠賢苟
不有真知的⾒則存之可也克寛之不少難慎⼀筆
句斷者又何⼼㦲至扵外名内利云者尤不滿⼀笑
應河碑銘干名利甚事三尺之童亦将呀然此則無
⾜辨也克寛以忮克之黨⼼挾⽃筲之⼩技凢扵⼈
物⽂章妄多評隲者皆此類也{{*|
如論人物則以李潜
為竒偉之土至有月
星之賛以文谷為負國小人論文章則以朴世
堂為宋元後一人以農巖為膝甲賊捷賊之類}}可慨
也已最可恨者曰⼀尤翁之⾒忤扵宵⼩並與将軍
<!--15-->
之⼤節。天朝之特典⽽将至{{!|𪐘|⿰黑乙}}昧不章余不得不
辨遂律以⽴⾔之四法而斷之曰世傳非妄克寛妄
也尤翁非不攷古克寛⾃不攷⽿
===請賑柳老⼈汝玉議===
柳老汝玉七旬之年四窮之⾸有身無家有⼦無婦
東食西宿為⽇盖乆{{!|𨿽|⿰⿱厶虫隹}}年豊而冬㬉尚啼呼之無救
矧如今荐荒之歲早凝之候乎螬實三咽枯膓不歛
鶉衣百結凍膚難掩⽗⼦三蠉棲遑扵道路其傴僂
困苦之状幾何⽽不至扵顛仆竊惟以⽼出入扵僉
益⾨下屈指四五十年⾒聞{{!|𫠦|⿸丅⿰リ亇}}及寧不賜哀⽽垂憐
<!--16-->
倘蒙捐⽃粟與隻銅俾口糊而身縷經寒節扵舊⾥
免作殍扵客{{!|𡈽|⿺土丶}}則其為仁⼼善事便是慈航之操櫓
者矣念{{!|𫠦|⿸丅⿰リ亇}}動扵皆惻德冝施扵不報随⼒以賑謹兹
請告
===西遊錄序===
松京在今。王都之西勝國之遺墟也王氏之業五
百年扵兹其政教之羙⼈物之盛後世固有可述焉
今之視之時移事徃謂不⾜徴何㦲然其山河之勢
旣壮且固遺風餘俗有不可泯草代損益⼀變至道
噫天将開⽴明之運地則近中正之域即其造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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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舖⽴國之規度有非羅濟之舊{{!|𫠦|⿸丅⿰リ亇}}可班也騷⼈墨
客吊古探勝之迹何限⽽⼀興⼀廢之故歴歴可指
則君⼦之尚論又何可少也吾友華山趙⼦⼀氏赴
有司⽽不得其志棄鄊路而西渡臨津過松岳之舊
都天磨之⾼五冠之䧺林淵青⽯之竒且險者旬⽉
之間芒鞋畢到歸⽽有詩若⽂幾篇命曰西遊録余
曰先⽣之遊多矣寓之扵⽬必有得之扵⼼者其視
求扵⼈⽽不遇!得何如也流時風物可喜可悲者
既已領畧矣亦有⾔外之㫖可以詔余者乎夫⼠也
蕭然扵環堵之中而經世濟時之責未甞忘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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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之⾢尚有忠信三⾥之城猶得地利况觀扵故
國而有志當世之務者豈無得失取舎扵其⼼⼿想
其統合三韓㓛業赫然儒賢軰出⽂章垂後者可稱
也胡元制命佛事遍國夷風尚存各教多舛者可恥
也邦國之典兵民之制治亂存亡之幾又可考⽽詳
之也余未敢知敢問先⽣之志也至扵詩⽂品藻拱
俟具眼者評之
===壺社移⽂===
四野相慶雨洽畎畒之中萬民咸夷秋⽣郊坰之外
歲事将稔病意欲蘓{{!|𬗟|⿰糹靣}}惟比来僉何履⽤梧亭花塢
<!--19-->
之分⼿未罄盃盤之歡苕上⽵下之興懷徒㘦雲{{!|𣗳|⿰梪寸}}
之想善卿早遊洛下之社晚⼘湖上之居逍遥⽔⽯
之間⾃號三壺䖏⼠脫畧風塵之外休嘲⼀介書⽣
炒舞長歌縱乏東山之豪致佳樽勝友竊慕北海之
清風幸在桑榆之鄊兼得萍⽔之會循驢跡扵⽂墨
既有⼆三子同志之⼈聼⽜鳴扵村閭更接八九⾥
相距之地喜逢惡别不憚徃来之頻煩忘年結交寧
論⽼少之禮貌肆值流星之届節爰令⼘⽇⽽踐期
塲駒留賓巳修蘭亭之舊稧林鳥喚侣更折⾦⾕之
新籌諼憂樂扵有年既醉且飽恣歡謔扵⼀席載笑
<!--20-->
與⾔豈料儕流中⼀⼈敢⽣反復間百計妙年新進
曾有無䨇之譽頃⽇相逢竟致⽕⼀之歎尚未醒塵
間之夢潦倒俗科不能辦物外之遊暴棄仙分竊恐
佳辰之虚負更歎勝事之多魔問餘興扵醉亭禽鳥
獨樂寂新聲扵詩社峯壑争譏臘⽇未及庚⽇已過
縱無烹⽺炰羔之事舊糓{{!|𨿽|⿰⿱厶虫隹}}罄新糓⽅熟冝有開樽
設爼之謀倘使翻然改愆可詡⽤夏變夷之古訓若
或慢不聼令合施除名聲罪之前規兹以移⽂冝即
回教
===⽿巖齋寺玉龍菴重建上樑⽂===
<!--21-->
依歸山林咸宗佛家之教守護邱墓肇錫齋寺之名
古法相傳後觀不廢竊惟地闢净界⼈興善⼼遂囙
千年之舊基復剏⼀座之新剎滄桑屢閱幾歎蓬蒿
之荒蕪棟宇重修更喜松⽵之苞茂盖兹玉龍之為
寺粵⾃⾦⾺之⽴都覽山嶽之周遭接氣勢扵俗離
上黨得林壑之净秀擅名勝扵東顏西湖設塲傳燈
證世代之已逺誦經說偈認衣鉢之相承顧徃蹟有
盛衰在時⽽改建在攝提之歲⼘賢⼈之幽宅龜蹲
龍蟠起梵宫扵名山翬⾶⿃革閭⾥奔⾛共獻祈薦
之誠魑魅遁蔵寔頼呵護之⼒何近⽇之多故漸昔
<!--22-->
時之不如饑饉荐臻緇髠不汰⽽⾃㪚風雨剥落甍
礎下圯⽽上傾罄斷{{!|𤇆|⿰火囙}}消乆闕神像之享庭空花落
徒齎⾏客之歎是謂責在扵主⼈爰⽤謀及扵衆匠
捐百⾦⽽募役志在苟完集四隣⽽趍㓛事則孔昜
⼀木⼀⽯皆運⼼上之經綸五間五楹忽成眼前之
突兀地旣從扵舊食屋不替扵前規幸有籍扵䕃休
敢稱賁餙扵先壠勉無墜扵緒業尚冀繼修扵後⼈
春回蔭崖草⽊皆帶喜氣頌騰窮⾕猿鳥同得歡情
禪⾨之善事作焉名區之羙景備矣聊将短唱助舉
脩樑
<!--23-->
臾郎偉拋樑東疊嶂重巒倚半空㘴對菩提真⾊相
⽉光圓⽩⽇光紅
臾郎偉抛樑南林⽯相縈積翠嵐⼀逕遥通三嶺界
玉華山裏⽩龍潭
臾郎偉拋樑西{{!|𣗳|⿰梪寸}}⾊䓗蘢草⾊萋中有佳城三世兆
山川淑氣⽇盈睇
臾郎偉拋樑北龜嶽巖巖柱天極氣像争如志節⾼
千秋仰⽌来⼈式
臾郎偉拋樑上星⽃昭回天宇曠諸佛羣仙朝帝時
融融笙鶴⽟京向
<!--24-->
臾郎偉拋樑下⼀道清溪⽯間㵼⾚⽇枯苗憂旱天
願将膏澤施⽥野
伏願上樑之後墓儀增修禪居永奠環⼗⾥⽽禁樵
牧母忽衛松楸之⼼守五戒⽽謹供齋共勉保招提
之境
===笑菴申公及夫⼈丁氏重牢宴壽詩并序===
上之八年壬寅笑菴申公年七⼗五歲夫⼈丁氏年
七十六歲歲之三⽉⼆⼗七⽇即其同牢年⽉⽇之
周甲也二子上舎君及海善氏率其妻子婦女設牢
筵于中堂禮成如初囙奉壽于觴宴客于庭是舉也
<!--25-->
稽徃及今罕{{!|𫠦|⿸丅⿰リ亇}}聽覯在家為盡室之慶在國為⼈瑞
之祥冝歌⽽詠繪⽽傳之君⼦曰天之扵⼈報施不
爽又曰語常不語變福善禍滛者常也⾏或無徴者
變也然其變者亦有時屈伸或身或後直早晚間⽿
且夫⽔有激湍之險⽽流不息者其源深也⽊有霜
雪之侵⽽枝不凋者其根厚也彼⾏潦時⽌羣卉昜
歇者曷⾜以倫之是謂聲聞光華非善之積⽽忠信
篤敬為德之基也歟公以名家裔⽂學⾔⾏菀有夙
譽若将發軔以世其家中罹世變幾不⾃全荒徼風
霜⼆⼗餘年晚被。㤙環歸于鄊廬遂無意世事晦
<!--26-->
跡扵林泉詩書之間天旣豊其賦⽽嗇其進困苦增
益⽽不降其任則固将畀其年壽厚其福澤錫爯{{!|𩔗|⿰娄頁}}
扵不窮也夫⼈配德無愧又有女⼠風⽅公之遭難
也⼆⼦俱髫齕教以義方使之成⽴綜理家政以及
公歸是冝齊軆壽考福履無疆也⼆⼦孝友温恭⽂
質彬彬四孫及曾玄之肧胎者箇箇麟鵠之發祥矣
夫以⾼年偕⽼⼦孫多且賢重之以重牢之慶此間
世盛事也德為種福之源福是報善之天理之常也
何疑乎余公之鄊⼈也與公二⼦友及公之⾨時承
警咳蒼顏皓髮粹盎康寧望之如平地仙⼈⾃不覺
<!--27-->
肅然起敬灑然⼼服也顧以孤露餘⽣抱不逮之痛
凢扵⼈家觴筵未甞厠其踪跡尾其⽂字但念⼆君
之托不置誼亦有不獲辭者遂綴⽿⽬之{{!|𫠦|⿸丅⿰リ亇}}記庸寓
景仰之微忱為之序係以詩詩曰
⾼靈山⽔欝蒼蒼世篤⽣⼈海⼀⽅⽂章圭組共輝
煌。公襲箕裘令聞彰妙齡規步軼前光如玉無瑕
待價蔵。中途憂戚事堪傷塞外寒暄廿載強惟能
履險若平常。星動⾦鷄始返鄊悲歡贏得鬂⽑霜
晦息⽥廬黨峀陽。楸隂春⽇課農桑携取遺書又
滿箱馴禽友鹿好倘佯。不忮不求何不臧晚年完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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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8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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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T02:03:18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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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笑菴申公及夫⼈丁氏重牢宴壽詩并序 */
2488007
wiki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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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朝鮮典籍]]
{{wwc}}
{{Header|title=三壺未㝎稿|author=李元溥}}
<!--3-->
==⽂雜著==
===名⼆⼦說===
先君⼦名吾曰元溥元是命名之義溥是排⾏之字
也吾名吾⼆⼦曰寅老箕老寅箕其名⽼其⾏也夫
萬物之⽣皆資扵⼀元為乾坤之始易曰元亨利貞
是也元扵四⽅為東扵四時為春扵四德為仁故曰
元者物之始也先君⼦名吾意在扵是矣吾國在天
下之東素稱君⼦之邦其⽅是寅其星是箕是為元
之屬⽽春與仁亦其類也為⼈扵吾國為⼦扵吾家
<!--4-->
寧可不知其{{!|𫠦|⿸丅⿰リ亇}}本乎吾之名吾⼆子猶先君⼦名吾
之意也帝命羲仲寅賓出⽇⽇出之⽅即吾國之界
也箕子東渡朝鮮朝鮮是吾國⽽箕⼦即殷{{!|𫠦|⿸丅⿰リ亇}}稱⽗
師者也吾故表寅為羲賓表箕為殷師寅乎箕乎旣
居君⼦之邦當知君⼦之道道者何也愛親敬兄忠
君悌長⾏有餘⼒則以學⽂⼩學之⽴教明倫⼤學
之修身齊家皆是。也寅乎箕乎其尚勉之斯不忘
乎其邦之稱矣斯無負乎其名之命矣庚⼦三元之
日
===三宗稧座目序===
<!--5-->
三宗者何吾九世祖承㫖公與九世祖仲兄忠義公
從⽗弟叅判公之宗也稧者何有事扵先壠⽽事巨
⼒細謀{{!|𫠦|⿸丅⿰リ亇}}以殖貨而成其㓛也昔吾九世祖與其仲
兄從弟移⾃⾼陽先壠之下家于清州之墨坊子孫
仍世為清州⼈吾九世祖之宗孫曰元溥元溥即吾
其仲兄之宗孫曰漢⽼扵吾為族⼦其從⽗弟之宗
孫曰㤙溥是吾弟而出后為其宗不幸短命而其⼦
鶴⽼今承其家也三家之裔不相為宗故吾族之在
清州者各宗其宗分⽽為三是為三宗也三宗{{!|𨿽|⿰⿱厶虫隹}}分
皆統扵⼗世祖以上之⼤宗則須知三宗本扵⼀宗
<!--6-->
而追逺報本之事不可以世代之漸逺⽽忽之也苟
非吾祖先之授世相傳吾之身何從⽽⽣歟天倫之
{{!|𫠦|⿸丅⿰リ亇}}⾃⼈情之{{!|𫠦|⿸丅⿰リ亇}}在又不可以⽗祖逺近⽽貮其誠也
思之及此⾃有不待扵外⽽油然扵中者然祖先之
⾳容逺不可求祠廟之⾹⽕乆而已祧{{!|𨿽|⿰⿱厶虫隹}}欲追報我
将安施塋域有頹思{{!|𫠦|⿸丅⿰リ亇}}以修之霜露旣降思{{!|𫠦|⿸丅⿰リ亇}}以薦
之是謂有事扵先壠也吾家先壠在扵⾼陽者⾃吾
⼗五世祖以下至扵⼗世祖之墓⽽⼤宗家貧不能
⾃⽴修墓之役歲⼀之祀⾃吾七世祖以後吾家三
宗合⼒而⾏之禮出扵情君⼦不以為僣也夫設稧
<!--7-->
殖利縱非君子之⼤道⽣財給⽤亦係⽣⼈之恒⼼
况為追報其先之事者何嫌之有也舊亦有稧今廢
不修某岡某邱或多{{!|𨹧|⿰阝麦}}夷時食庶羞{{!|𨹓|⿰阝⿱夂巾}}為酒果既墜
先訓又不如祭斯豈非吾家三宗之愓然䖏乎吾弟
㤙溥甞與吾及漢⽼議修新稧之⽅有志未就今也
則亡悲夫顧此稧物經始扵吾弟在世之⽇⽽設稧
⽴劵吾與漢⽼今始為之鶴⽼亦以童⼦題名扵稧
座盖欲追其志而重其事也凢吾三⼈者竟能成就
先壠之事而吾三⼈之後⼈亦能勿替吾三⼈今⽇
之⼼則追逺報本之義亶在扵是⽽三宗之為稧可
<!--8-->
以百世不廢矣若其錢糓之出入經⽤之条理具扵
⽴議㝎約之中兹不著庚⼦長至⽇承㫖公九世孫
元溥書于墨坊之楸舎
===傷⼈乎不問⾺辨===
論語鄊黨篇曰厩焚⼦退朝曰傷⼈乎不問⾺朱⼦
訓之曰聖⼈貴⼈賤畜盖如此朴西溪世堂疑之曰
聖⼈㤙及禽獸豈有厩焚不問⾺之理遂以傷⼈乎
不為句問⾺為句農巖⾦公昌恊非之曰論語無如
此冗長句云云夫世堂之為說穿鑿淺陋固無⾜⾔
⽽朱⼦之訓恐未詳盡⾦公之辨又復糢糊只⾔其
<!--9-->
⽂體⽽未晰乎經㫖烏⾜以服世堂之⼼⽽釋後⼈
之疑也㦲盖甞思之此章之義恐在扵退朝二字禮
曰朝⾔不及犬⾺厩焚適丁乎退朝之時而朝衣朝
冠尚在身上則問⼈不問⾺其為是歟苟非然者厩
焚問⾺⼈情之常聖⼈亦豈異扵⼈者㦲帷盖之弊
猶⽿不棄惻隱之發無間⼈物⽽况厩焚之災尤㘦
扵及⾺則物{{!|𨿽|⿰⿱厶虫隹}}可賤問之可也故記事者特著退朝
二字以⾒聖⼈扵朝廷之禮造次必謹{{!|𨿽|⿰⿱厶虫隹}}扵公退之
時身有事君之冠服則物畜之賤有{{!|𫠦|⿸丅⿰リ亇}}不敢⾔者又
以此章係扵事君条下⼆字命義章章可⾒矣不作
<!--10-->
如此看則退朝云者太沒意味{{!|𨿽|⿰⿱厶虫隹}}不⾔可也{{!|𨿽|⿰⿱厶虫隹}}然朝
⾔不及⽝⾺即是賤畜之意朱子之訓{{!|𨿽|⿰⿱厶虫隹}}未盡扵其
說而亦⾃合乎義理此{{!|𫠦|⿸丅⿰リ亇}}以為⼤賢之⾔也
===南克寛遼東伯說辨===
⾦将軍應河死扵深何之後。天朝聞之特贈遼東
伯将軍墓碑之銘尤翁作也有南克寛者為說曰世
傅⾦應河追封遼東伯者妄也明⾃靖難⼤封㓛臣
以後封典絶稀{{!|𨿽|⿰⿱厶虫隹}}有⼤忠勳只進階䕃⼦而已安得
輒施應河忠烈錄諸⼈誄傅皆無是語明⼈{{!|𫠦|⿸丅⿰リ亇}}作忠
義疑曰朝鮮将官⾦應河䒭與恤典可⾒也有村儒
<!--11-->
擬作追封詔趙慶男記之逐以傅訛宋某作應河碑
儼然稱遼東伯此⽼許⼤精神⽤盡扵外名内利之
學何不少移之攷古也云云噫君⼦⼀⾔以為不知
⾔不可若是其昜也夫攷古⽴⾔之道有四曰考事
實量時勢斷義理存然疑也應河追封在明統垂盡
之際其誥牒之傳不傅未可知⽽遺史{{!|𫠦|⿸丅⿰リ亇}}録畧⽽未
詳克寛之疑其在是歟時當搶攘道路梗阻叔季⽂
獻或多缺漏無恠其事實之未盡著也嗟乎危世異
扵平時褒死重扵酬⽣懷逺出扵常例語其⼈則偏
邦之陪臣也顧其職則票下之⼩将也乃能臨難{{!|𣗳|⿰梪寸}}
<!--12-->
節如彼烈烈求之千古亦罕其儔苟非特其㤙而崇
其報其何以聳夷夏之瞻聆皷忠義之肝膽也㦲且
{{!|𫠦|⿸丅⿰リ亇}}贈遼東伯者有{{!|𡈽|⿺土丶}}地乎有⼈民乎有承襲乎是不
過⼀時流爵如唐世⼤将軍告身⽿何惜扵此不以
慰忠魂⽽悅羣情也况忠義錄{{!|𫠦|⿸丅⿰リ亇}}載⾔{{!|𨿽|⿰⿱厶虫隹}}簡⽽意可
考其謂恤典者進其階乎䕃其⼦乎復其家乎皆⾏
不得之政也曰無恤典則已既有恤典則{{!|𫠦|⿸丅⿰リ亇}}可施者
惟封贈⽿叅以時勢而事實亦未甞不著也{{!|𫠦|⿸丅⿰リ亇}}謂村
儒未知指誰而趙慶男當時⼈也亦豈無{{!|𫠦|⿸丅⿰リ亇}}攷⽽認
贋為真也若曰{{!|𨿽|⿰⿱厶虫隹}}有褒贈必以伯爵者将何以攷信
<!--13-->
云則有不然者。天朝之微官末啣在東⼈亦為榮
寵應河⼦孫⾃非病風䘮真豈回扵秩級之⾼下匿
。天朝堂堂之䝯贈⽽從村儒俚劣之擬作乎此常
情之外也⼈⽂之備無如吾東名實之際殆将吹⽑
不有考㨿⽽⼀朝妄稱⼈孰信之此必無之理也若
曰諸⼈誄傳何無是語云則又有不然者誄傳之作
即殉義後不乆之事搶攘梗阻之世恤典之有無何
以及知也若曰忠義録何不詳載其封典云則又有
不然者恤死之典近輕⽽逺重紀事之體詳内⽽畧
外追封即是恤典可徴⽽不可疑也盖将軍死節本
<!--14-->
乎天彛。天朝追封允合事冝尤翁素尚専在節義
銘碑之⽂必㨿状誌揆以義理無容更議今克寛之
疑之也不亦過乎設有可疑時已古今事關忠賢苟
不有真知的⾒則存之可也克寛之不少難慎⼀筆
句斷者又何⼼㦲至扵外名内利云者尤不滿⼀笑
應河碑銘干名利甚事三尺之童亦将呀然此則無
⾜辨也克寛以忮克之黨⼼挾⽃筲之⼩技凢扵⼈
物⽂章妄多評隲者皆此類也{{*|
如論人物則以李潜
為竒偉之土至有月
星之賛以文谷為負國小人論文章則以朴世
堂為宋元後一人以農巖為膝甲賊捷賊之類}}可慨
也已最可恨者曰⼀尤翁之⾒忤扵宵⼩並與将軍
<!--15-->
之⼤節。天朝之特典⽽将至{{!|𪐘|⿰黑乙}}昧不章余不得不
辨遂律以⽴⾔之四法而斷之曰世傳非妄克寛妄
也尤翁非不攷古克寛⾃不攷⽿
===請賑柳老⼈汝玉議===
柳老汝玉七旬之年四窮之⾸有身無家有⼦無婦
東食西宿為⽇盖乆{{!|𨿽|⿰⿱厶虫隹}}年豊而冬㬉尚啼呼之無救
矧如今荐荒之歲早凝之候乎螬實三咽枯膓不歛
鶉衣百結凍膚難掩⽗⼦三蠉棲遑扵道路其傴僂
困苦之状幾何⽽不至扵顛仆竊惟以⽼出入扵僉
益⾨下屈指四五十年⾒聞{{!|𫠦|⿸丅⿰リ亇}}及寧不賜哀⽽垂憐
<!--16-->
倘蒙捐⽃粟與隻銅俾口糊而身縷經寒節扵舊⾥
免作殍扵客{{!|𡈽|⿺土丶}}則其為仁⼼善事便是慈航之操櫓
者矣念{{!|𫠦|⿸丅⿰リ亇}}動扵皆惻德冝施扵不報随⼒以賑謹兹
請告
===西遊錄序===
松京在今。王都之西勝國之遺墟也王氏之業五
百年扵兹其政教之羙⼈物之盛後世固有可述焉
今之視之時移事徃謂不⾜徴何㦲然其山河之勢
旣壮且固遺風餘俗有不可泯草代損益⼀變至道
噫天将開⽴明之運地則近中正之域即其造化之
<!--17-->
排舖⽴國之規度有非羅濟之舊{{!|𫠦|⿸丅⿰リ亇}}可班也騷⼈墨
客吊古探勝之迹何限⽽⼀興⼀廢之故歴歴可指
則君⼦之尚論又何可少也吾友華山趙⼦⼀氏赴
有司⽽不得其志棄鄊路而西渡臨津過松岳之舊
都天磨之⾼五冠之䧺林淵青⽯之竒且險者旬⽉
之間芒鞋畢到歸⽽有詩若⽂幾篇命曰西遊録余
曰先⽣之遊多矣寓之扵⽬必有得之扵⼼者其視
求扵⼈⽽不遇!得何如也流時風物可喜可悲者
既已領畧矣亦有⾔外之㫖可以詔余者乎夫⼠也
蕭然扵環堵之中而經世濟時之責未甞忘于⼼也
<!--18-->
⼗室之⾢尚有忠信三⾥之城猶得地利况觀扵故
國而有志當世之務者豈無得失取舎扵其⼼⼿想
其統合三韓㓛業赫然儒賢軰出⽂章垂後者可稱
也胡元制命佛事遍國夷風尚存各教多舛者可恥
也邦國之典兵民之制治亂存亡之幾又可考⽽詳
之也余未敢知敢問先⽣之志也至扵詩⽂品藻拱
俟具眼者評之
===壺社移⽂===
四野相慶雨洽畎畒之中萬民咸夷秋⽣郊坰之外
歲事将稔病意欲蘓{{!|𬗟|⿰糹靣}}惟比来僉何履⽤梧亭花塢
<!--19-->
之分⼿未罄盃盤之歡苕上⽵下之興懷徒㘦雲{{!|𣗳|⿰梪寸}}
之想善卿早遊洛下之社晚⼘湖上之居逍遥⽔⽯
之間⾃號三壺䖏⼠脫畧風塵之外休嘲⼀介書⽣
炒舞長歌縱乏東山之豪致佳樽勝友竊慕北海之
清風幸在桑榆之鄊兼得萍⽔之會循驢跡扵⽂墨
既有⼆三子同志之⼈聼⽜鳴扵村閭更接八九⾥
相距之地喜逢惡别不憚徃来之頻煩忘年結交寧
論⽼少之禮貌肆值流星之届節爰令⼘⽇⽽踐期
塲駒留賓巳修蘭亭之舊稧林鳥喚侣更折⾦⾕之
新籌諼憂樂扵有年既醉且飽恣歡謔扵⼀席載笑
<!--20-->
與⾔豈料儕流中⼀⼈敢⽣反復間百計妙年新進
曾有無䨇之譽頃⽇相逢竟致⽕⼀之歎尚未醒塵
間之夢潦倒俗科不能辦物外之遊暴棄仙分竊恐
佳辰之虚負更歎勝事之多魔問餘興扵醉亭禽鳥
獨樂寂新聲扵詩社峯壑争譏臘⽇未及庚⽇已過
縱無烹⽺炰羔之事舊糓{{!|𨿽|⿰⿱厶虫隹}}罄新糓⽅熟冝有開樽
設爼之謀倘使翻然改愆可詡⽤夏變夷之古訓若
或慢不聼令合施除名聲罪之前規兹以移⽂冝即
回教
===⽿巖齋寺玉龍菴重建上樑⽂===
<!--21-->
依歸山林咸宗佛家之教守護邱墓肇錫齋寺之名
古法相傳後觀不廢竊惟地闢净界⼈興善⼼遂囙
千年之舊基復剏⼀座之新剎滄桑屢閱幾歎蓬蒿
之荒蕪棟宇重修更喜松⽵之苞茂盖兹玉龍之為
寺粵⾃⾦⾺之⽴都覽山嶽之周遭接氣勢扵俗離
上黨得林壑之净秀擅名勝扵東顏西湖設塲傳燈
證世代之已逺誦經說偈認衣鉢之相承顧徃蹟有
盛衰在時⽽改建在攝提之歲⼘賢⼈之幽宅龜蹲
龍蟠起梵宫扵名山翬⾶⿃革閭⾥奔⾛共獻祈薦
之誠魑魅遁蔵寔頼呵護之⼒何近⽇之多故漸昔
<!--22-->
時之不如饑饉荐臻緇髠不汰⽽⾃㪚風雨剥落甍
礎下圯⽽上傾罄斷{{!|𤇆|⿰火囙}}消乆闕神像之享庭空花落
徒齎⾏客之歎是謂責在扵主⼈爰⽤謀及扵衆匠
捐百⾦⽽募役志在苟完集四隣⽽趍㓛事則孔昜
⼀木⼀⽯皆運⼼上之經綸五間五楹忽成眼前之
突兀地旣從扵舊食屋不替扵前規幸有籍扵䕃休
敢稱賁餙扵先壠勉無墜扵緒業尚冀繼修扵後⼈
春回蔭崖草⽊皆帶喜氣頌騰窮⾕猿鳥同得歡情
禪⾨之善事作焉名區之羙景備矣聊将短唱助舉
脩樑
<!--23-->
臾郎偉拋樑東疊嶂重巒倚半空㘴對菩提真⾊相
⽉光圓⽩⽇光紅
臾郎偉抛樑南林⽯相縈積翠嵐⼀逕遥通三嶺界
玉華山裏⽩龍潭
臾郎偉拋樑西{{!|𣗳|⿰梪寸}}⾊䓗蘢草⾊萋中有佳城三世兆
山川淑氣⽇盈睇
臾郎偉拋樑北龜嶽巖巖柱天極氣像争如志節⾼
千秋仰⽌来⼈式
臾郎偉拋樑上星⽃昭回天宇曠諸佛羣仙朝帝時
融融笙鶴⽟京向
<!--24-->
臾郎偉拋樑下⼀道清溪⽯間㵼⾚⽇枯苗憂旱天
願将膏澤施⽥野
伏願上樑之後墓儀增修禪居永奠環⼗⾥⽽禁樵
牧母忽衛松楸之⼼守五戒⽽謹供齋共勉保招提
之境
===笑菴申公及夫⼈丁氏重牢宴壽詩并序===
上之八年壬寅笑菴申公年七⼗五歲夫⼈丁氏年
七十六歲歲之三⽉⼆⼗七⽇即其同牢年⽉⽇之
周甲也二子上舎君及海善氏率其妻子婦女設牢
筵于中堂禮成如初囙奉壽于觴宴客于庭是舉也
<!--25-->
稽徃及今罕{{!|𫠦|⿸丅⿰リ亇}}聽覯在家為盡室之慶在國為⼈瑞
之祥冝歌⽽詠繪⽽傳之君⼦曰天之扵⼈報施不
爽又曰語常不語變福善禍滛者常也⾏或無徴者
變也然其變者亦有時屈伸或身或後直早晚間⽿
且夫⽔有激湍之險⽽流不息者其源深也⽊有霜
雪之侵⽽枝不凋者其根厚也彼⾏潦時⽌羣卉昜
歇者曷⾜以倫之是謂聲聞光華非善之積⽽忠信
篤敬為德之基也歟公以名家裔⽂學⾔⾏菀有夙
譽若将發軔以世其家中罹世變幾不⾃全荒徼風
霜⼆⼗餘年晚被。㤙環歸于鄊廬遂無意世事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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跡扵林泉詩書之間天旣豊其賦⽽嗇其進困苦增
益⽽不降其任則固将畀其年壽厚其福澤錫爯{{!|𩔗|⿰娄頁}}
扵不窮也夫⼈配德無愧又有女⼠風⽅公之遭難
也⼆⼦俱髫齕教以義方使之成⽴綜理家政以及
公歸是冝齊軆壽考福履無疆也⼆⼦孝友温恭⽂
質彬彬四孫及曾玄之肧胎者箇箇麟鵠之發祥矣
夫以⾼年偕⽼⼦孫多且賢重之以重牢之慶此間
世盛事也德為種福之源福是報善之天理之常也
何疑乎余公之鄊⼈也與公二⼦友及公之⾨時承
警咳蒼顏皓髮粹盎康寧望之如平地仙⼈⾃不覺
<!--27-->
肅然起敬灑然⼼服也顧以孤露餘⽣抱不逮之痛
凢扵⼈家觴筵未甞厠其踪跡尾其⽂字但念⼆君
之托不置誼亦有不獲辭者遂綴⽿⽬之{{!|𫠦|⿸丅⿰リ亇}}記庸寓
景仰之微忱為之序係以詩詩曰
⾼靈山⽔欝蒼蒼世篤⽣⼈海⼀⽅⽂章圭組共輝
煌。公襲箕裘令聞彰妙齡規步軼前光如玉無瑕
待價蔵。中途憂戚事堪傷塞外寒暄廿載強惟能
履險若平常。星動⾦鷄始返鄊悲歡贏得鬂⽑霜
晦息⽥廬黨峀陽。楸隂春⽇課農桑携取遺書又
滿箱馴禽友鹿好倘佯。不忮不求何不臧晚年完
<!--28-->
福儘難量碩果應知後事昌。夫⼈同德壽⽽康寳
卺重回此⽇觴瑶桃春⾊満琴床。彩服翩翩⼆箇
郎靈芝種得四孫房争祝岡{{!|𨹧|⿰阝麦}}獻北堂。春風入詠
鹿鳴章永⽇絃歌樂未央滿堂和氣⾃洋洋。我與
臾郎伯仲⾏樽筵恨未奉餘⾹秪祝君家⽩⽇長
===龜潭精舎記===
趙先⽣⼦⼀氏甞居華山余題其堂矣近⽇移居龜
潭潭扵山⼗⾥⽽近距余溪上之庄山潭之間如鼎
⾜然過從頻濶視前若也潭在華山⽀縈榮迴之中
不藉源流⽬沮洳而防之是謂澤堰⽽稱潭者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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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T02:08:16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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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龜潭精舎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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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朝鮮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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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title=三壺未㝎稿|author=李元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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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著==
===名⼆⼦說===
先君⼦名吾曰元溥元是命名之義溥是排⾏之字
也吾名吾⼆⼦曰寅老箕老寅箕其名⽼其⾏也夫
萬物之⽣皆資扵⼀元為乾坤之始易曰元亨利貞
是也元扵四⽅為東扵四時為春扵四德為仁故曰
元者物之始也先君⼦名吾意在扵是矣吾國在天
下之東素稱君⼦之邦其⽅是寅其星是箕是為元
之屬⽽春與仁亦其類也為⼈扵吾國為⼦扵吾家
<!--4-->
寧可不知其{{!|𫠦|⿸丅⿰リ亇}}本乎吾之名吾⼆子猶先君⼦名吾
之意也帝命羲仲寅賓出⽇⽇出之⽅即吾國之界
也箕子東渡朝鮮朝鮮是吾國⽽箕⼦即殷{{!|𫠦|⿸丅⿰リ亇}}稱⽗
師者也吾故表寅為羲賓表箕為殷師寅乎箕乎旣
居君⼦之邦當知君⼦之道道者何也愛親敬兄忠
君悌長⾏有餘⼒則以學⽂⼩學之⽴教明倫⼤學
之修身齊家皆是。也寅乎箕乎其尚勉之斯不忘
乎其邦之稱矣斯無負乎其名之命矣庚⼦三元之
日
===三宗稧座目序===
<!--5-->
三宗者何吾九世祖承㫖公與九世祖仲兄忠義公
從⽗弟叅判公之宗也稧者何有事扵先壠⽽事巨
⼒細謀{{!|𫠦|⿸丅⿰リ亇}}以殖貨而成其㓛也昔吾九世祖與其仲
兄從弟移⾃⾼陽先壠之下家于清州之墨坊子孫
仍世為清州⼈吾九世祖之宗孫曰元溥元溥即吾
其仲兄之宗孫曰漢⽼扵吾為族⼦其從⽗弟之宗
孫曰㤙溥是吾弟而出后為其宗不幸短命而其⼦
鶴⽼今承其家也三家之裔不相為宗故吾族之在
清州者各宗其宗分⽽為三是為三宗也三宗{{!|𨿽|⿰⿱厶虫隹}}分
皆統扵⼗世祖以上之⼤宗則須知三宗本扵⼀宗
<!--6-->
而追逺報本之事不可以世代之漸逺⽽忽之也苟
非吾祖先之授世相傳吾之身何從⽽⽣歟天倫之
{{!|𫠦|⿸丅⿰リ亇}}⾃⼈情之{{!|𫠦|⿸丅⿰リ亇}}在又不可以⽗祖逺近⽽貮其誠也
思之及此⾃有不待扵外⽽油然扵中者然祖先之
⾳容逺不可求祠廟之⾹⽕乆而已祧{{!|𨿽|⿰⿱厶虫隹}}欲追報我
将安施塋域有頹思{{!|𫠦|⿸丅⿰リ亇}}以修之霜露旣降思{{!|𫠦|⿸丅⿰リ亇}}以薦
之是謂有事扵先壠也吾家先壠在扵⾼陽者⾃吾
⼗五世祖以下至扵⼗世祖之墓⽽⼤宗家貧不能
⾃⽴修墓之役歲⼀之祀⾃吾七世祖以後吾家三
宗合⼒而⾏之禮出扵情君⼦不以為僣也夫設稧
<!--7-->
殖利縱非君子之⼤道⽣財給⽤亦係⽣⼈之恒⼼
况為追報其先之事者何嫌之有也舊亦有稧今廢
不修某岡某邱或多{{!|𨹧|⿰阝麦}}夷時食庶羞{{!|𨹓|⿰阝⿱夂巾}}為酒果既墜
先訓又不如祭斯豈非吾家三宗之愓然䖏乎吾弟
㤙溥甞與吾及漢⽼議修新稧之⽅有志未就今也
則亡悲夫顧此稧物經始扵吾弟在世之⽇⽽設稧
⽴劵吾與漢⽼今始為之鶴⽼亦以童⼦題名扵稧
座盖欲追其志而重其事也凢吾三⼈者竟能成就
先壠之事而吾三⼈之後⼈亦能勿替吾三⼈今⽇
之⼼則追逺報本之義亶在扵是⽽三宗之為稧可
<!--8-->
以百世不廢矣若其錢糓之出入經⽤之条理具扵
⽴議㝎約之中兹不著庚⼦長至⽇承㫖公九世孫
元溥書于墨坊之楸舎
===傷⼈乎不問⾺辨===
論語鄊黨篇曰厩焚⼦退朝曰傷⼈乎不問⾺朱⼦
訓之曰聖⼈貴⼈賤畜盖如此朴西溪世堂疑之曰
聖⼈㤙及禽獸豈有厩焚不問⾺之理遂以傷⼈乎
不為句問⾺為句農巖⾦公昌恊非之曰論語無如
此冗長句云云夫世堂之為說穿鑿淺陋固無⾜⾔
⽽朱⼦之訓恐未詳盡⾦公之辨又復糢糊只⾔其
<!--9-->
⽂體⽽未晰乎經㫖烏⾜以服世堂之⼼⽽釋後⼈
之疑也㦲盖甞思之此章之義恐在扵退朝二字禮
曰朝⾔不及犬⾺厩焚適丁乎退朝之時而朝衣朝
冠尚在身上則問⼈不問⾺其為是歟苟非然者厩
焚問⾺⼈情之常聖⼈亦豈異扵⼈者㦲帷盖之弊
猶⽿不棄惻隱之發無間⼈物⽽况厩焚之災尤㘦
扵及⾺則物{{!|𨿽|⿰⿱厶虫隹}}可賤問之可也故記事者特著退朝
二字以⾒聖⼈扵朝廷之禮造次必謹{{!|𨿽|⿰⿱厶虫隹}}扵公退之
時身有事君之冠服則物畜之賤有{{!|𫠦|⿸丅⿰リ亇}}不敢⾔者又
以此章係扵事君条下⼆字命義章章可⾒矣不作
<!--10-->
如此看則退朝云者太沒意味{{!|𨿽|⿰⿱厶虫隹}}不⾔可也{{!|𨿽|⿰⿱厶虫隹}}然朝
⾔不及⽝⾺即是賤畜之意朱子之訓{{!|𨿽|⿰⿱厶虫隹}}未盡扵其
說而亦⾃合乎義理此{{!|𫠦|⿸丅⿰リ亇}}以為⼤賢之⾔也
===南克寛遼東伯說辨===
⾦将軍應河死扵深何之後。天朝聞之特贈遼東
伯将軍墓碑之銘尤翁作也有南克寛者為說曰世
傅⾦應河追封遼東伯者妄也明⾃靖難⼤封㓛臣
以後封典絶稀{{!|𨿽|⿰⿱厶虫隹}}有⼤忠勳只進階䕃⼦而已安得
輒施應河忠烈錄諸⼈誄傅皆無是語明⼈{{!|𫠦|⿸丅⿰リ亇}}作忠
義疑曰朝鮮将官⾦應河䒭與恤典可⾒也有村儒
<!--11-->
擬作追封詔趙慶男記之逐以傅訛宋某作應河碑
儼然稱遼東伯此⽼許⼤精神⽤盡扵外名内利之
學何不少移之攷古也云云噫君⼦⼀⾔以為不知
⾔不可若是其昜也夫攷古⽴⾔之道有四曰考事
實量時勢斷義理存然疑也應河追封在明統垂盡
之際其誥牒之傳不傅未可知⽽遺史{{!|𫠦|⿸丅⿰リ亇}}録畧⽽未
詳克寛之疑其在是歟時當搶攘道路梗阻叔季⽂
獻或多缺漏無恠其事實之未盡著也嗟乎危世異
扵平時褒死重扵酬⽣懷逺出扵常例語其⼈則偏
邦之陪臣也顧其職則票下之⼩将也乃能臨難{{!|𣗳|⿰梪寸}}
<!--12-->
節如彼烈烈求之千古亦罕其儔苟非特其㤙而崇
其報其何以聳夷夏之瞻聆皷忠義之肝膽也㦲且
{{!|𫠦|⿸丅⿰リ亇}}贈遼東伯者有{{!|𡈽|⿺土丶}}地乎有⼈民乎有承襲乎是不
過⼀時流爵如唐世⼤将軍告身⽿何惜扵此不以
慰忠魂⽽悅羣情也况忠義錄{{!|𫠦|⿸丅⿰リ亇}}載⾔{{!|𨿽|⿰⿱厶虫隹}}簡⽽意可
考其謂恤典者進其階乎䕃其⼦乎復其家乎皆⾏
不得之政也曰無恤典則已既有恤典則{{!|𫠦|⿸丅⿰リ亇}}可施者
惟封贈⽿叅以時勢而事實亦未甞不著也{{!|𫠦|⿸丅⿰リ亇}}謂村
儒未知指誰而趙慶男當時⼈也亦豈無{{!|𫠦|⿸丅⿰リ亇}}攷⽽認
贋為真也若曰{{!|𨿽|⿰⿱厶虫隹}}有褒贈必以伯爵者将何以攷信
<!--13-->
云則有不然者。天朝之微官末啣在東⼈亦為榮
寵應河⼦孫⾃非病風䘮真豈回扵秩級之⾼下匿
。天朝堂堂之䝯贈⽽從村儒俚劣之擬作乎此常
情之外也⼈⽂之備無如吾東名實之際殆将吹⽑
不有考㨿⽽⼀朝妄稱⼈孰信之此必無之理也若
曰諸⼈誄傳何無是語云則又有不然者誄傳之作
即殉義後不乆之事搶攘梗阻之世恤典之有無何
以及知也若曰忠義録何不詳載其封典云則又有
不然者恤死之典近輕⽽逺重紀事之體詳内⽽畧
外追封即是恤典可徴⽽不可疑也盖将軍死節本
<!--14-->
乎天彛。天朝追封允合事冝尤翁素尚専在節義
銘碑之⽂必㨿状誌揆以義理無容更議今克寛之
疑之也不亦過乎設有可疑時已古今事關忠賢苟
不有真知的⾒則存之可也克寛之不少難慎⼀筆
句斷者又何⼼㦲至扵外名内利云者尤不滿⼀笑
應河碑銘干名利甚事三尺之童亦将呀然此則無
⾜辨也克寛以忮克之黨⼼挾⽃筲之⼩技凢扵⼈
物⽂章妄多評隲者皆此類也{{*|
如論人物則以李潜
為竒偉之土至有月
星之賛以文谷為負國小人論文章則以朴世
堂為宋元後一人以農巖為膝甲賊捷賊之類}}可慨
也已最可恨者曰⼀尤翁之⾒忤扵宵⼩並與将軍
<!--15-->
之⼤節。天朝之特典⽽将至{{!|𪐘|⿰黑乙}}昧不章余不得不
辨遂律以⽴⾔之四法而斷之曰世傳非妄克寛妄
也尤翁非不攷古克寛⾃不攷⽿
===請賑柳老⼈汝玉議===
柳老汝玉七旬之年四窮之⾸有身無家有⼦無婦
東食西宿為⽇盖乆{{!|𨿽|⿰⿱厶虫隹}}年豊而冬㬉尚啼呼之無救
矧如今荐荒之歲早凝之候乎螬實三咽枯膓不歛
鶉衣百結凍膚難掩⽗⼦三蠉棲遑扵道路其傴僂
困苦之状幾何⽽不至扵顛仆竊惟以⽼出入扵僉
益⾨下屈指四五十年⾒聞{{!|𫠦|⿸丅⿰リ亇}}及寧不賜哀⽽垂憐
<!--16-->
倘蒙捐⽃粟與隻銅俾口糊而身縷經寒節扵舊⾥
免作殍扵客{{!|𡈽|⿺土丶}}則其為仁⼼善事便是慈航之操櫓
者矣念{{!|𫠦|⿸丅⿰リ亇}}動扵皆惻德冝施扵不報随⼒以賑謹兹
請告
===西遊錄序===
松京在今。王都之西勝國之遺墟也王氏之業五
百年扵兹其政教之羙⼈物之盛後世固有可述焉
今之視之時移事徃謂不⾜徴何㦲然其山河之勢
旣壮且固遺風餘俗有不可泯草代損益⼀變至道
噫天将開⽴明之運地則近中正之域即其造化之
<!--17-->
排舖⽴國之規度有非羅濟之舊{{!|𫠦|⿸丅⿰リ亇}}可班也騷⼈墨
客吊古探勝之迹何限⽽⼀興⼀廢之故歴歴可指
則君⼦之尚論又何可少也吾友華山趙⼦⼀氏赴
有司⽽不得其志棄鄊路而西渡臨津過松岳之舊
都天磨之⾼五冠之䧺林淵青⽯之竒且險者旬⽉
之間芒鞋畢到歸⽽有詩若⽂幾篇命曰西遊録余
曰先⽣之遊多矣寓之扵⽬必有得之扵⼼者其視
求扵⼈⽽不遇!得何如也流時風物可喜可悲者
既已領畧矣亦有⾔外之㫖可以詔余者乎夫⼠也
蕭然扵環堵之中而經世濟時之責未甞忘于⼼也
<!--18-->
⼗室之⾢尚有忠信三⾥之城猶得地利况觀扵故
國而有志當世之務者豈無得失取舎扵其⼼⼿想
其統合三韓㓛業赫然儒賢軰出⽂章垂後者可稱
也胡元制命佛事遍國夷風尚存各教多舛者可恥
也邦國之典兵民之制治亂存亡之幾又可考⽽詳
之也余未敢知敢問先⽣之志也至扵詩⽂品藻拱
俟具眼者評之
===壺社移⽂===
四野相慶雨洽畎畒之中萬民咸夷秋⽣郊坰之外
歲事将稔病意欲蘓{{!|𬗟|⿰糹靣}}惟比来僉何履⽤梧亭花塢
<!--19-->
之分⼿未罄盃盤之歡苕上⽵下之興懷徒㘦雲{{!|𣗳|⿰梪寸}}
之想善卿早遊洛下之社晚⼘湖上之居逍遥⽔⽯
之間⾃號三壺䖏⼠脫畧風塵之外休嘲⼀介書⽣
炒舞長歌縱乏東山之豪致佳樽勝友竊慕北海之
清風幸在桑榆之鄊兼得萍⽔之會循驢跡扵⽂墨
既有⼆三子同志之⼈聼⽜鳴扵村閭更接八九⾥
相距之地喜逢惡别不憚徃来之頻煩忘年結交寧
論⽼少之禮貌肆值流星之届節爰令⼘⽇⽽踐期
塲駒留賓巳修蘭亭之舊稧林鳥喚侣更折⾦⾕之
新籌諼憂樂扵有年既醉且飽恣歡謔扵⼀席載笑
<!--20-->
與⾔豈料儕流中⼀⼈敢⽣反復間百計妙年新進
曾有無䨇之譽頃⽇相逢竟致⽕⼀之歎尚未醒塵
間之夢潦倒俗科不能辦物外之遊暴棄仙分竊恐
佳辰之虚負更歎勝事之多魔問餘興扵醉亭禽鳥
獨樂寂新聲扵詩社峯壑争譏臘⽇未及庚⽇已過
縱無烹⽺炰羔之事舊糓{{!|𨿽|⿰⿱厶虫隹}}罄新糓⽅熟冝有開樽
設爼之謀倘使翻然改愆可詡⽤夏變夷之古訓若
或慢不聼令合施除名聲罪之前規兹以移⽂冝即
回教
===⽿巖齋寺玉龍菴重建上樑⽂===
<!--21-->
依歸山林咸宗佛家之教守護邱墓肇錫齋寺之名
古法相傳後觀不廢竊惟地闢净界⼈興善⼼遂囙
千年之舊基復剏⼀座之新剎滄桑屢閱幾歎蓬蒿
之荒蕪棟宇重修更喜松⽵之苞茂盖兹玉龍之為
寺粵⾃⾦⾺之⽴都覽山嶽之周遭接氣勢扵俗離
上黨得林壑之净秀擅名勝扵東顏西湖設塲傳燈
證世代之已逺誦經說偈認衣鉢之相承顧徃蹟有
盛衰在時⽽改建在攝提之歲⼘賢⼈之幽宅龜蹲
龍蟠起梵宫扵名山翬⾶⿃革閭⾥奔⾛共獻祈薦
之誠魑魅遁蔵寔頼呵護之⼒何近⽇之多故漸昔
<!--22-->
時之不如饑饉荐臻緇髠不汰⽽⾃㪚風雨剥落甍
礎下圯⽽上傾罄斷{{!|𤇆|⿰火囙}}消乆闕神像之享庭空花落
徒齎⾏客之歎是謂責在扵主⼈爰⽤謀及扵衆匠
捐百⾦⽽募役志在苟完集四隣⽽趍㓛事則孔昜
⼀木⼀⽯皆運⼼上之經綸五間五楹忽成眼前之
突兀地旣從扵舊食屋不替扵前規幸有籍扵䕃休
敢稱賁餙扵先壠勉無墜扵緒業尚冀繼修扵後⼈
春回蔭崖草⽊皆帶喜氣頌騰窮⾕猿鳥同得歡情
禪⾨之善事作焉名區之羙景備矣聊将短唱助舉
脩樑
<!--23-->
臾郎偉拋樑東疊嶂重巒倚半空㘴對菩提真⾊相
⽉光圓⽩⽇光紅
臾郎偉抛樑南林⽯相縈積翠嵐⼀逕遥通三嶺界
玉華山裏⽩龍潭
臾郎偉拋樑西{{!|𣗳|⿰梪寸}}⾊䓗蘢草⾊萋中有佳城三世兆
山川淑氣⽇盈睇
臾郎偉拋樑北龜嶽巖巖柱天極氣像争如志節⾼
千秋仰⽌来⼈式
臾郎偉拋樑上星⽃昭回天宇曠諸佛羣仙朝帝時
融融笙鶴⽟京向
<!--24-->
臾郎偉拋樑下⼀道清溪⽯間㵼⾚⽇枯苗憂旱天
願将膏澤施⽥野
伏願上樑之後墓儀增修禪居永奠環⼗⾥⽽禁樵
牧母忽衛松楸之⼼守五戒⽽謹供齋共勉保招提
之境
===笑菴申公及夫⼈丁氏重牢宴壽詩并序===
上之八年壬寅笑菴申公年七⼗五歲夫⼈丁氏年
七十六歲歲之三⽉⼆⼗七⽇即其同牢年⽉⽇之
周甲也二子上舎君及海善氏率其妻子婦女設牢
筵于中堂禮成如初囙奉壽于觴宴客于庭是舉也
<!--25-->
稽徃及今罕{{!|𫠦|⿸丅⿰リ亇}}聽覯在家為盡室之慶在國為⼈瑞
之祥冝歌⽽詠繪⽽傳之君⼦曰天之扵⼈報施不
爽又曰語常不語變福善禍滛者常也⾏或無徴者
變也然其變者亦有時屈伸或身或後直早晚間⽿
且夫⽔有激湍之險⽽流不息者其源深也⽊有霜
雪之侵⽽枝不凋者其根厚也彼⾏潦時⽌羣卉昜
歇者曷⾜以倫之是謂聲聞光華非善之積⽽忠信
篤敬為德之基也歟公以名家裔⽂學⾔⾏菀有夙
譽若将發軔以世其家中罹世變幾不⾃全荒徼風
霜⼆⼗餘年晚被。㤙環歸于鄊廬遂無意世事晦
<!--26-->
跡扵林泉詩書之間天旣豊其賦⽽嗇其進困苦增
益⽽不降其任則固将畀其年壽厚其福澤錫爯{{!|𩔗|⿰娄頁}}
扵不窮也夫⼈配德無愧又有女⼠風⽅公之遭難
也⼆⼦俱髫齕教以義方使之成⽴綜理家政以及
公歸是冝齊軆壽考福履無疆也⼆⼦孝友温恭⽂
質彬彬四孫及曾玄之肧胎者箇箇麟鵠之發祥矣
夫以⾼年偕⽼⼦孫多且賢重之以重牢之慶此間
世盛事也德為種福之源福是報善之天理之常也
何疑乎余公之鄊⼈也與公二⼦友及公之⾨時承
警咳蒼顏皓髮粹盎康寧望之如平地仙⼈⾃不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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肅然起敬灑然⼼服也顧以孤露餘⽣抱不逮之痛
凢扵⼈家觴筵未甞厠其踪跡尾其⽂字但念⼆君
之托不置誼亦有不獲辭者遂綴⽿⽬之{{!|𫠦|⿸丅⿰リ亇}}記庸寓
景仰之微忱為之序係以詩詩曰
⾼靈山⽔欝蒼蒼世篤⽣⼈海⼀⽅⽂章圭組共輝
煌。公襲箕裘令聞彰妙齡規步軼前光如玉無瑕
待價蔵。中途憂戚事堪傷塞外寒暄廿載強惟能
履險若平常。星動⾦鷄始返鄊悲歡贏得鬂⽑霜
晦息⽥廬黨峀陽。楸隂春⽇課農桑携取遺書又
滿箱馴禽友鹿好倘佯。不忮不求何不臧晚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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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儘難量碩果應知後事昌。夫⼈同德壽⽽康寳
卺重回此⽇觴瑶桃春⾊満琴床。彩服翩翩⼆箇
郎靈芝種得四孫房争祝岡{{!|𨹧|⿰阝麦}}獻北堂。春風入詠
鹿鳴章永⽇絃歌樂未央滿堂和氣⾃洋洋。我與
臾郎伯仲⾏樽筵恨未奉餘⾹秪祝君家⽩⽇長
===龜潭精舎記===
趙先⽣⼦⼀氏甞居華山余題其堂矣近⽇移居龜
潭潭扵山⼗⾥⽽近距余溪上之庄山潭之間如鼎
⾜然過從頻濶視前若也潭在華山⽀縈榮迴之中
不藉源流⽬沮洳而防之是謂澤堰⽽稱潭者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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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潭周千尺其深⼆丈餘圍潭⽽堤堤上有{{!|𣗳|⿰梪寸}}幽隂
相暎⽌⽔平净岳影㴠翠下有千頃之⽥廣資灌溉
之利盖野居之樂{{!|𡈽|⿺土丶}}也其傍舊無⼈居先⽣始闢其
蕪築而堂之鑿⽽井之居有年從者又幾⼈遂復營
數楹之室為晚年讀書之{{!|𫠦|⿸丅⿰リ亇}}宗黨隣⾥之願學者容
⽽接之名曰龜潭精舎求其說扵余余曰潭以龜名
古也今未⾒龜出扵潭其古有⽽今無今有⽽⼈不
可⾒者皆不可知也抑古有神其名⽽待後⼈之来
居者歟夫以物類⽽名⼈居者⼤而州縣⼩而坊曲
不可殫數未必有考其實者皆偶然也余何敢強{{!|𫠦|⿸丅⿰リ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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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eksr5m66vvyug1x84gsd405e3uam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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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著==
===名⼆⼦說===
先君⼦名吾曰元溥元是命名之義溥是排⾏之字
也吾名吾⼆⼦曰寅老箕老寅箕其名⽼其⾏也夫
萬物之⽣皆資扵⼀元為乾坤之始易曰元亨利貞
是也元扵四⽅為東扵四時為春扵四德為仁故曰
元者物之始也先君⼦名吾意在扵是矣吾國在天
下之東素稱君⼦之邦其⽅是寅其星是箕是為元
之屬⽽春與仁亦其類也為⼈扵吾國為⼦扵吾家
<!--4-->
寧可不知其{{!|𫠦|⿸丅⿰リ亇}}本乎吾之名吾⼆子猶先君⼦名吾
之意也帝命羲仲寅賓出⽇⽇出之⽅即吾國之界
也箕子東渡朝鮮朝鮮是吾國⽽箕⼦即殷{{!|𫠦|⿸丅⿰リ亇}}稱⽗
師者也吾故表寅為羲賓表箕為殷師寅乎箕乎旣
居君⼦之邦當知君⼦之道道者何也愛親敬兄忠
君悌長⾏有餘⼒則以學⽂⼩學之⽴教明倫⼤學
之修身齊家皆是。也寅乎箕乎其尚勉之斯不忘
乎其邦之稱矣斯無負乎其名之命矣庚⼦三元之
日
===三宗稧座目序===
<!--5-->
三宗者何吾九世祖承㫖公與九世祖仲兄忠義公
從⽗弟叅判公之宗也稧者何有事扵先壠⽽事巨
⼒細謀{{!|𫠦|⿸丅⿰リ亇}}以殖貨而成其㓛也昔吾九世祖與其仲
兄從弟移⾃⾼陽先壠之下家于清州之墨坊子孫
仍世為清州⼈吾九世祖之宗孫曰元溥元溥即吾
其仲兄之宗孫曰漢⽼扵吾為族⼦其從⽗弟之宗
孫曰㤙溥是吾弟而出后為其宗不幸短命而其⼦
鶴⽼今承其家也三家之裔不相為宗故吾族之在
清州者各宗其宗分⽽為三是為三宗也三宗{{!|𨿽|⿰⿱厶虫隹}}分
皆統扵⼗世祖以上之⼤宗則須知三宗本扵⼀宗
<!--6-->
而追逺報本之事不可以世代之漸逺⽽忽之也苟
非吾祖先之授世相傳吾之身何從⽽⽣歟天倫之
{{!|𫠦|⿸丅⿰リ亇}}⾃⼈情之{{!|𫠦|⿸丅⿰リ亇}}在又不可以⽗祖逺近⽽貮其誠也
思之及此⾃有不待扵外⽽油然扵中者然祖先之
⾳容逺不可求祠廟之⾹⽕乆而已祧{{!|𨿽|⿰⿱厶虫隹}}欲追報我
将安施塋域有頹思{{!|𫠦|⿸丅⿰リ亇}}以修之霜露旣降思{{!|𫠦|⿸丅⿰リ亇}}以薦
之是謂有事扵先壠也吾家先壠在扵⾼陽者⾃吾
⼗五世祖以下至扵⼗世祖之墓⽽⼤宗家貧不能
⾃⽴修墓之役歲⼀之祀⾃吾七世祖以後吾家三
宗合⼒而⾏之禮出扵情君⼦不以為僣也夫設稧
<!--7-->
殖利縱非君子之⼤道⽣財給⽤亦係⽣⼈之恒⼼
况為追報其先之事者何嫌之有也舊亦有稧今廢
不修某岡某邱或多{{!|𨹧|⿰阝麦}}夷時食庶羞{{!|𨹓|⿰阝⿱夂巾}}為酒果既墜
先訓又不如祭斯豈非吾家三宗之愓然䖏乎吾弟
㤙溥甞與吾及漢⽼議修新稧之⽅有志未就今也
則亡悲夫顧此稧物經始扵吾弟在世之⽇⽽設稧
⽴劵吾與漢⽼今始為之鶴⽼亦以童⼦題名扵稧
座盖欲追其志而重其事也凢吾三⼈者竟能成就
先壠之事而吾三⼈之後⼈亦能勿替吾三⼈今⽇
之⼼則追逺報本之義亶在扵是⽽三宗之為稧可
<!--8-->
以百世不廢矣若其錢糓之出入經⽤之条理具扵
⽴議㝎約之中兹不著庚⼦長至⽇承㫖公九世孫
元溥書于墨坊之楸舎
===傷⼈乎不問⾺辨===
論語鄊黨篇曰厩焚⼦退朝曰傷⼈乎不問⾺朱⼦
訓之曰聖⼈貴⼈賤畜盖如此朴西溪世堂疑之曰
聖⼈㤙及禽獸豈有厩焚不問⾺之理遂以傷⼈乎
不為句問⾺為句農巖⾦公昌恊非之曰論語無如
此冗長句云云夫世堂之為說穿鑿淺陋固無⾜⾔
⽽朱⼦之訓恐未詳盡⾦公之辨又復糢糊只⾔其
<!--9-->
⽂體⽽未晰乎經㫖烏⾜以服世堂之⼼⽽釋後⼈
之疑也㦲盖甞思之此章之義恐在扵退朝二字禮
曰朝⾔不及犬⾺厩焚適丁乎退朝之時而朝衣朝
冠尚在身上則問⼈不問⾺其為是歟苟非然者厩
焚問⾺⼈情之常聖⼈亦豈異扵⼈者㦲帷盖之弊
猶⽿不棄惻隱之發無間⼈物⽽况厩焚之災尤㘦
扵及⾺則物{{!|𨿽|⿰⿱厶虫隹}}可賤問之可也故記事者特著退朝
二字以⾒聖⼈扵朝廷之禮造次必謹{{!|𨿽|⿰⿱厶虫隹}}扵公退之
時身有事君之冠服則物畜之賤有{{!|𫠦|⿸丅⿰リ亇}}不敢⾔者又
以此章係扵事君条下⼆字命義章章可⾒矣不作
<!--10-->
如此看則退朝云者太沒意味{{!|𨿽|⿰⿱厶虫隹}}不⾔可也{{!|𨿽|⿰⿱厶虫隹}}然朝
⾔不及⽝⾺即是賤畜之意朱子之訓{{!|𨿽|⿰⿱厶虫隹}}未盡扵其
說而亦⾃合乎義理此{{!|𫠦|⿸丅⿰リ亇}}以為⼤賢之⾔也
===南克寛遼東伯說辨===
⾦将軍應河死扵深何之後。天朝聞之特贈遼東
伯将軍墓碑之銘尤翁作也有南克寛者為說曰世
傅⾦應河追封遼東伯者妄也明⾃靖難⼤封㓛臣
以後封典絶稀{{!|𨿽|⿰⿱厶虫隹}}有⼤忠勳只進階䕃⼦而已安得
輒施應河忠烈錄諸⼈誄傅皆無是語明⼈{{!|𫠦|⿸丅⿰リ亇}}作忠
義疑曰朝鮮将官⾦應河䒭與恤典可⾒也有村儒
<!--11-->
擬作追封詔趙慶男記之逐以傅訛宋某作應河碑
儼然稱遼東伯此⽼許⼤精神⽤盡扵外名内利之
學何不少移之攷古也云云噫君⼦⼀⾔以為不知
⾔不可若是其昜也夫攷古⽴⾔之道有四曰考事
實量時勢斷義理存然疑也應河追封在明統垂盡
之際其誥牒之傳不傅未可知⽽遺史{{!|𫠦|⿸丅⿰リ亇}}録畧⽽未
詳克寛之疑其在是歟時當搶攘道路梗阻叔季⽂
獻或多缺漏無恠其事實之未盡著也嗟乎危世異
扵平時褒死重扵酬⽣懷逺出扵常例語其⼈則偏
邦之陪臣也顧其職則票下之⼩将也乃能臨難{{!|𣗳|⿰梪寸}}
<!--12-->
節如彼烈烈求之千古亦罕其儔苟非特其㤙而崇
其報其何以聳夷夏之瞻聆皷忠義之肝膽也㦲且
{{!|𫠦|⿸丅⿰リ亇}}贈遼東伯者有{{!|𡈽|⿺土丶}}地乎有⼈民乎有承襲乎是不
過⼀時流爵如唐世⼤将軍告身⽿何惜扵此不以
慰忠魂⽽悅羣情也况忠義錄{{!|𫠦|⿸丅⿰リ亇}}載⾔{{!|𨿽|⿰⿱厶虫隹}}簡⽽意可
考其謂恤典者進其階乎䕃其⼦乎復其家乎皆⾏
不得之政也曰無恤典則已既有恤典則{{!|𫠦|⿸丅⿰リ亇}}可施者
惟封贈⽿叅以時勢而事實亦未甞不著也{{!|𫠦|⿸丅⿰リ亇}}謂村
儒未知指誰而趙慶男當時⼈也亦豈無{{!|𫠦|⿸丅⿰リ亇}}攷⽽認
贋為真也若曰{{!|𨿽|⿰⿱厶虫隹}}有褒贈必以伯爵者将何以攷信
<!--13-->
云則有不然者。天朝之微官末啣在東⼈亦為榮
寵應河⼦孫⾃非病風䘮真豈回扵秩級之⾼下匿
。天朝堂堂之䝯贈⽽從村儒俚劣之擬作乎此常
情之外也⼈⽂之備無如吾東名實之際殆将吹⽑
不有考㨿⽽⼀朝妄稱⼈孰信之此必無之理也若
曰諸⼈誄傳何無是語云則又有不然者誄傳之作
即殉義後不乆之事搶攘梗阻之世恤典之有無何
以及知也若曰忠義録何不詳載其封典云則又有
不然者恤死之典近輕⽽逺重紀事之體詳内⽽畧
外追封即是恤典可徴⽽不可疑也盖将軍死節本
<!--14-->
乎天彛。天朝追封允合事冝尤翁素尚専在節義
銘碑之⽂必㨿状誌揆以義理無容更議今克寛之
疑之也不亦過乎設有可疑時已古今事關忠賢苟
不有真知的⾒則存之可也克寛之不少難慎⼀筆
句斷者又何⼼㦲至扵外名内利云者尤不滿⼀笑
應河碑銘干名利甚事三尺之童亦将呀然此則無
⾜辨也克寛以忮克之黨⼼挾⽃筲之⼩技凢扵⼈
物⽂章妄多評隲者皆此類也{{*|
如論人物則以李潜
為竒偉之土至有月
星之賛以文谷為負國小人論文章則以朴世
堂為宋元後一人以農巖為膝甲賊捷賊之類}}可慨
也已最可恨者曰⼀尤翁之⾒忤扵宵⼩並與将軍
<!--15-->
之⼤節。天朝之特典⽽将至{{!|𪐘|⿰黑乙}}昧不章余不得不
辨遂律以⽴⾔之四法而斷之曰世傳非妄克寛妄
也尤翁非不攷古克寛⾃不攷⽿
===請賑柳老⼈汝玉議===
柳老汝玉七旬之年四窮之⾸有身無家有⼦無婦
東食西宿為⽇盖乆{{!|𨿽|⿰⿱厶虫隹}}年豊而冬㬉尚啼呼之無救
矧如今荐荒之歲早凝之候乎螬實三咽枯膓不歛
鶉衣百結凍膚難掩⽗⼦三蠉棲遑扵道路其傴僂
困苦之状幾何⽽不至扵顛仆竊惟以⽼出入扵僉
益⾨下屈指四五十年⾒聞{{!|𫠦|⿸丅⿰リ亇}}及寧不賜哀⽽垂憐
<!--16-->
倘蒙捐⽃粟與隻銅俾口糊而身縷經寒節扵舊⾥
免作殍扵客{{!|𡈽|⿺土丶}}則其為仁⼼善事便是慈航之操櫓
者矣念{{!|𫠦|⿸丅⿰リ亇}}動扵皆惻德冝施扵不報随⼒以賑謹兹
請告
===西遊錄序===
松京在今。王都之西勝國之遺墟也王氏之業五
百年扵兹其政教之羙⼈物之盛後世固有可述焉
今之視之時移事徃謂不⾜徴何㦲然其山河之勢
旣壮且固遺風餘俗有不可泯草代損益⼀變至道
噫天将開⽴明之運地則近中正之域即其造化之
<!--17-->
排舖⽴國之規度有非羅濟之舊{{!|𫠦|⿸丅⿰リ亇}}可班也騷⼈墨
客吊古探勝之迹何限⽽⼀興⼀廢之故歴歴可指
則君⼦之尚論又何可少也吾友華山趙⼦⼀氏赴
有司⽽不得其志棄鄊路而西渡臨津過松岳之舊
都天磨之⾼五冠之䧺林淵青⽯之竒且險者旬⽉
之間芒鞋畢到歸⽽有詩若⽂幾篇命曰西遊録余
曰先⽣之遊多矣寓之扵⽬必有得之扵⼼者其視
求扵⼈⽽不遇!得何如也流時風物可喜可悲者
既已領畧矣亦有⾔外之㫖可以詔余者乎夫⼠也
蕭然扵環堵之中而經世濟時之責未甞忘于⼼也
<!--18-->
⼗室之⾢尚有忠信三⾥之城猶得地利况觀扵故
國而有志當世之務者豈無得失取舎扵其⼼⼿想
其統合三韓㓛業赫然儒賢軰出⽂章垂後者可稱
也胡元制命佛事遍國夷風尚存各教多舛者可恥
也邦國之典兵民之制治亂存亡之幾又可考⽽詳
之也余未敢知敢問先⽣之志也至扵詩⽂品藻拱
俟具眼者評之
===壺社移⽂===
四野相慶雨洽畎畒之中萬民咸夷秋⽣郊坰之外
歲事将稔病意欲蘓{{!|𬗟|⿰糹靣}}惟比来僉何履⽤梧亭花塢
<!--19-->
之分⼿未罄盃盤之歡苕上⽵下之興懷徒㘦雲{{!|𣗳|⿰梪寸}}
之想善卿早遊洛下之社晚⼘湖上之居逍遥⽔⽯
之間⾃號三壺䖏⼠脫畧風塵之外休嘲⼀介書⽣
炒舞長歌縱乏東山之豪致佳樽勝友竊慕北海之
清風幸在桑榆之鄊兼得萍⽔之會循驢跡扵⽂墨
既有⼆三子同志之⼈聼⽜鳴扵村閭更接八九⾥
相距之地喜逢惡别不憚徃来之頻煩忘年結交寧
論⽼少之禮貌肆值流星之届節爰令⼘⽇⽽踐期
塲駒留賓巳修蘭亭之舊稧林鳥喚侣更折⾦⾕之
新籌諼憂樂扵有年既醉且飽恣歡謔扵⼀席載笑
<!--20-->
與⾔豈料儕流中⼀⼈敢⽣反復間百計妙年新進
曾有無䨇之譽頃⽇相逢竟致⽕⼀之歎尚未醒塵
間之夢潦倒俗科不能辦物外之遊暴棄仙分竊恐
佳辰之虚負更歎勝事之多魔問餘興扵醉亭禽鳥
獨樂寂新聲扵詩社峯壑争譏臘⽇未及庚⽇已過
縱無烹⽺炰羔之事舊糓{{!|𨿽|⿰⿱厶虫隹}}罄新糓⽅熟冝有開樽
設爼之謀倘使翻然改愆可詡⽤夏變夷之古訓若
或慢不聼令合施除名聲罪之前規兹以移⽂冝即
回教
===⽿巖齋寺玉龍菴重建上樑⽂===
<!--21-->
依歸山林咸宗佛家之教守護邱墓肇錫齋寺之名
古法相傳後觀不廢竊惟地闢净界⼈興善⼼遂囙
千年之舊基復剏⼀座之新剎滄桑屢閱幾歎蓬蒿
之荒蕪棟宇重修更喜松⽵之苞茂盖兹玉龍之為
寺粵⾃⾦⾺之⽴都覽山嶽之周遭接氣勢扵俗離
上黨得林壑之净秀擅名勝扵東顏西湖設塲傳燈
證世代之已逺誦經說偈認衣鉢之相承顧徃蹟有
盛衰在時⽽改建在攝提之歲⼘賢⼈之幽宅龜蹲
龍蟠起梵宫扵名山翬⾶⿃革閭⾥奔⾛共獻祈薦
之誠魑魅遁蔵寔頼呵護之⼒何近⽇之多故漸昔
<!--22-->
時之不如饑饉荐臻緇髠不汰⽽⾃㪚風雨剥落甍
礎下圯⽽上傾罄斷{{!|𤇆|⿰火囙}}消乆闕神像之享庭空花落
徒齎⾏客之歎是謂責在扵主⼈爰⽤謀及扵衆匠
捐百⾦⽽募役志在苟完集四隣⽽趍㓛事則孔昜
⼀木⼀⽯皆運⼼上之經綸五間五楹忽成眼前之
突兀地旣從扵舊食屋不替扵前規幸有籍扵䕃休
敢稱賁餙扵先壠勉無墜扵緒業尚冀繼修扵後⼈
春回蔭崖草⽊皆帶喜氣頌騰窮⾕猿鳥同得歡情
禪⾨之善事作焉名區之羙景備矣聊将短唱助舉
脩樑
<!--23-->
臾郎偉拋樑東疊嶂重巒倚半空㘴對菩提真⾊相
⽉光圓⽩⽇光紅
臾郎偉抛樑南林⽯相縈積翠嵐⼀逕遥通三嶺界
玉華山裏⽩龍潭
臾郎偉拋樑西{{!|𣗳|⿰梪寸}}⾊䓗蘢草⾊萋中有佳城三世兆
山川淑氣⽇盈睇
臾郎偉拋樑北龜嶽巖巖柱天極氣像争如志節⾼
千秋仰⽌来⼈式
臾郎偉拋樑上星⽃昭回天宇曠諸佛羣仙朝帝時
融融笙鶴⽟京向
<!--24-->
臾郎偉拋樑下⼀道清溪⽯間㵼⾚⽇枯苗憂旱天
願将膏澤施⽥野
伏願上樑之後墓儀增修禪居永奠環⼗⾥⽽禁樵
牧母忽衛松楸之⼼守五戒⽽謹供齋共勉保招提
之境
===笑菴申公及夫⼈丁氏重牢宴壽詩并序===
上之八年壬寅笑菴申公年七⼗五歲夫⼈丁氏年
七十六歲歲之三⽉⼆⼗七⽇即其同牢年⽉⽇之
周甲也二子上舎君及海善氏率其妻子婦女設牢
筵于中堂禮成如初囙奉壽于觴宴客于庭是舉也
<!--25-->
稽徃及今罕{{!|𫠦|⿸丅⿰リ亇}}聽覯在家為盡室之慶在國為⼈瑞
之祥冝歌⽽詠繪⽽傳之君⼦曰天之扵⼈報施不
爽又曰語常不語變福善禍滛者常也⾏或無徴者
變也然其變者亦有時屈伸或身或後直早晚間⽿
且夫⽔有激湍之險⽽流不息者其源深也⽊有霜
雪之侵⽽枝不凋者其根厚也彼⾏潦時⽌羣卉昜
歇者曷⾜以倫之是謂聲聞光華非善之積⽽忠信
篤敬為德之基也歟公以名家裔⽂學⾔⾏菀有夙
譽若将發軔以世其家中罹世變幾不⾃全荒徼風
霜⼆⼗餘年晚被。㤙環歸于鄊廬遂無意世事晦
<!--26-->
跡扵林泉詩書之間天旣豊其賦⽽嗇其進困苦增
益⽽不降其任則固将畀其年壽厚其福澤錫爯{{!|𩔗|⿰娄頁}}
扵不窮也夫⼈配德無愧又有女⼠風⽅公之遭難
也⼆⼦俱髫齕教以義方使之成⽴綜理家政以及
公歸是冝齊軆壽考福履無疆也⼆⼦孝友温恭⽂
質彬彬四孫及曾玄之肧胎者箇箇麟鵠之發祥矣
夫以⾼年偕⽼⼦孫多且賢重之以重牢之慶此間
世盛事也德為種福之源福是報善之天理之常也
何疑乎余公之鄊⼈也與公二⼦友及公之⾨時承
警咳蒼顏皓髮粹盎康寧望之如平地仙⼈⾃不覺
<!--27-->
肅然起敬灑然⼼服也顧以孤露餘⽣抱不逮之痛
凢扵⼈家觴筵未甞厠其踪跡尾其⽂字但念⼆君
之托不置誼亦有不獲辭者遂綴⽿⽬之{{!|𫠦|⿸丅⿰リ亇}}記庸寓
景仰之微忱為之序係以詩詩曰
⾼靈山⽔欝蒼蒼世篤⽣⼈海⼀⽅⽂章圭組共輝
煌。公襲箕裘令聞彰妙齡規步軼前光如玉無瑕
待價蔵。中途憂戚事堪傷塞外寒暄廿載強惟能
履險若平常。星動⾦鷄始返鄊悲歡贏得鬂⽑霜
晦息⽥廬黨峀陽。楸隂春⽇課農桑携取遺書又
滿箱馴禽友鹿好倘佯。不忮不求何不臧晚年完
<!--28-->
福儘難量碩果應知後事昌。夫⼈同德壽⽽康寳
卺重回此⽇觴瑶桃春⾊満琴床。彩服翩翩⼆箇
郎靈芝種得四孫房争祝岡{{!|𨹧|⿰阝麦}}獻北堂。春風入詠
鹿鳴章永⽇絃歌樂未央滿堂和氣⾃洋洋。我與
臾郎伯仲⾏樽筵恨未奉餘⾹秪祝君家⽩⽇長
===龜潭精舎記===
趙先⽣⼦⼀氏甞居華山余題其堂矣近⽇移居龜
潭潭扵山⼗⾥⽽近距余溪上之庄山潭之間如鼎
⾜然過從頻濶視前若也潭在華山⽀縈榮迴之中
不藉源流⽬沮洳而防之是謂澤堰⽽稱潭者新之
<!--29-->
也潭周千尺其深⼆丈餘圍潭⽽堤堤上有{{!|𣗳|⿰梪寸}}幽隂
相暎⽌⽔平净岳影㴠翠下有千頃之⽥廣資灌溉
之利盖野居之樂{{!|𡈽|⿺土丶}}也其傍舊無⼈居先⽣始闢其
蕪築而堂之鑿⽽井之居有年從者又幾⼈遂復營
數楹之室為晚年讀書之{{!|𫠦|⿸丅⿰リ亇}}宗黨隣⾥之願學者容
⽽接之名曰龜潭精舎求其說扵余余曰潭以龜名
古也今未⾒龜出扵潭其古有⽽今無今有⽽⼈不
可⾒者皆不可知也抑古有神其名⽽待後⼈之来
居者歟夫以物類⽽名⼈居者⼤而州縣⼩而坊曲
不可殫數未必有考其實者皆偶然也余何敢強{{!|𫠦|⿸丅⿰リ亇}}
<!--30-->
不知為說扵此潭也然⾥各惡君子不入泉名貪烈
⼠不飲名亦不可不顧也審矣安知居此潭若不寓
意扵其名乎夫龜回靈之⼀也其為物也神⽽知喜
蔵⽽惡顯{{!|𨿽|⿰⿱厶虫隹}}恒有扵天下⼈不得以必⾒也比之扵
⼈才抱經濟我知善惡而泯形遯跡不求無憫者其
亦近之歟余甞以顯晦⾏蔵之義質之先⽣先⽣無
或有感扵中歛華就實會⼼扵蔵晦之徒歟若然則
余無間然又何必引他說而贅之也
===華湖堂記===
湖西之韓山為吾宗發源之地前⼈遺澤屢百年未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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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T02:53:46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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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華湖堂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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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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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朝鮮典籍]]
{{wwc}}
{{Header|title=三壺未㝎稿|author=李元溥}}
<!--3-->
==⽂雜著==
===名⼆⼦說===
先君⼦名吾曰元溥元是命名之義溥是排⾏之字
也吾名吾⼆⼦曰寅老箕老寅箕其名⽼其⾏也夫
萬物之⽣皆資扵⼀元為乾坤之始易曰元亨利貞
是也元扵四⽅為東扵四時為春扵四德為仁故曰
元者物之始也先君⼦名吾意在扵是矣吾國在天
下之東素稱君⼦之邦其⽅是寅其星是箕是為元
之屬⽽春與仁亦其類也為⼈扵吾國為⼦扵吾家
<!--4-->
寧可不知其{{!|𫠦|⿸丅⿰リ亇}}本乎吾之名吾⼆子猶先君⼦名吾
之意也帝命羲仲寅賓出⽇⽇出之⽅即吾國之界
也箕子東渡朝鮮朝鮮是吾國⽽箕⼦即殷{{!|𫠦|⿸丅⿰リ亇}}稱⽗
師者也吾故表寅為羲賓表箕為殷師寅乎箕乎旣
居君⼦之邦當知君⼦之道道者何也愛親敬兄忠
君悌長⾏有餘⼒則以學⽂⼩學之⽴教明倫⼤學
之修身齊家皆是。也寅乎箕乎其尚勉之斯不忘
乎其邦之稱矣斯無負乎其名之命矣庚⼦三元之
日
===三宗稧座目序===
<!--5-->
三宗者何吾九世祖承㫖公與九世祖仲兄忠義公
從⽗弟叅判公之宗也稧者何有事扵先壠⽽事巨
⼒細謀{{!|𫠦|⿸丅⿰リ亇}}以殖貨而成其㓛也昔吾九世祖與其仲
兄從弟移⾃⾼陽先壠之下家于清州之墨坊子孫
仍世為清州⼈吾九世祖之宗孫曰元溥元溥即吾
其仲兄之宗孫曰漢⽼扵吾為族⼦其從⽗弟之宗
孫曰㤙溥是吾弟而出后為其宗不幸短命而其⼦
鶴⽼今承其家也三家之裔不相為宗故吾族之在
清州者各宗其宗分⽽為三是為三宗也三宗{{!|𨿽|⿰⿱厶虫隹}}分
皆統扵⼗世祖以上之⼤宗則須知三宗本扵⼀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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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追逺報本之事不可以世代之漸逺⽽忽之也苟
非吾祖先之授世相傳吾之身何從⽽⽣歟天倫之
{{!|𫠦|⿸丅⿰リ亇}}⾃⼈情之{{!|𫠦|⿸丅⿰リ亇}}在又不可以⽗祖逺近⽽貮其誠也
思之及此⾃有不待扵外⽽油然扵中者然祖先之
⾳容逺不可求祠廟之⾹⽕乆而已祧{{!|𨿽|⿰⿱厶虫隹}}欲追報我
将安施塋域有頹思{{!|𫠦|⿸丅⿰リ亇}}以修之霜露旣降思{{!|𫠦|⿸丅⿰リ亇}}以薦
之是謂有事扵先壠也吾家先壠在扵⾼陽者⾃吾
⼗五世祖以下至扵⼗世祖之墓⽽⼤宗家貧不能
⾃⽴修墓之役歲⼀之祀⾃吾七世祖以後吾家三
宗合⼒而⾏之禮出扵情君⼦不以為僣也夫設稧
<!--7-->
殖利縱非君子之⼤道⽣財給⽤亦係⽣⼈之恒⼼
况為追報其先之事者何嫌之有也舊亦有稧今廢
不修某岡某邱或多{{!|𨹧|⿰阝麦}}夷時食庶羞{{!|𨹓|⿰阝⿱夂巾}}為酒果既墜
先訓又不如祭斯豈非吾家三宗之愓然䖏乎吾弟
㤙溥甞與吾及漢⽼議修新稧之⽅有志未就今也
則亡悲夫顧此稧物經始扵吾弟在世之⽇⽽設稧
⽴劵吾與漢⽼今始為之鶴⽼亦以童⼦題名扵稧
座盖欲追其志而重其事也凢吾三⼈者竟能成就
先壠之事而吾三⼈之後⼈亦能勿替吾三⼈今⽇
之⼼則追逺報本之義亶在扵是⽽三宗之為稧可
<!--8-->
以百世不廢矣若其錢糓之出入經⽤之条理具扵
⽴議㝎約之中兹不著庚⼦長至⽇承㫖公九世孫
元溥書于墨坊之楸舎
===傷⼈乎不問⾺辨===
論語鄊黨篇曰厩焚⼦退朝曰傷⼈乎不問⾺朱⼦
訓之曰聖⼈貴⼈賤畜盖如此朴西溪世堂疑之曰
聖⼈㤙及禽獸豈有厩焚不問⾺之理遂以傷⼈乎
不為句問⾺為句農巖⾦公昌恊非之曰論語無如
此冗長句云云夫世堂之為說穿鑿淺陋固無⾜⾔
⽽朱⼦之訓恐未詳盡⾦公之辨又復糢糊只⾔其
<!--9-->
⽂體⽽未晰乎經㫖烏⾜以服世堂之⼼⽽釋後⼈
之疑也㦲盖甞思之此章之義恐在扵退朝二字禮
曰朝⾔不及犬⾺厩焚適丁乎退朝之時而朝衣朝
冠尚在身上則問⼈不問⾺其為是歟苟非然者厩
焚問⾺⼈情之常聖⼈亦豈異扵⼈者㦲帷盖之弊
猶⽿不棄惻隱之發無間⼈物⽽况厩焚之災尤㘦
扵及⾺則物{{!|𨿽|⿰⿱厶虫隹}}可賤問之可也故記事者特著退朝
二字以⾒聖⼈扵朝廷之禮造次必謹{{!|𨿽|⿰⿱厶虫隹}}扵公退之
時身有事君之冠服則物畜之賤有{{!|𫠦|⿸丅⿰リ亇}}不敢⾔者又
以此章係扵事君条下⼆字命義章章可⾒矣不作
<!--10-->
如此看則退朝云者太沒意味{{!|𨿽|⿰⿱厶虫隹}}不⾔可也{{!|𨿽|⿰⿱厶虫隹}}然朝
⾔不及⽝⾺即是賤畜之意朱子之訓{{!|𨿽|⿰⿱厶虫隹}}未盡扵其
說而亦⾃合乎義理此{{!|𫠦|⿸丅⿰リ亇}}以為⼤賢之⾔也
===南克寛遼東伯說辨===
⾦将軍應河死扵深何之後。天朝聞之特贈遼東
伯将軍墓碑之銘尤翁作也有南克寛者為說曰世
傅⾦應河追封遼東伯者妄也明⾃靖難⼤封㓛臣
以後封典絶稀{{!|𨿽|⿰⿱厶虫隹}}有⼤忠勳只進階䕃⼦而已安得
輒施應河忠烈錄諸⼈誄傅皆無是語明⼈{{!|𫠦|⿸丅⿰リ亇}}作忠
義疑曰朝鮮将官⾦應河䒭與恤典可⾒也有村儒
<!--11-->
擬作追封詔趙慶男記之逐以傅訛宋某作應河碑
儼然稱遼東伯此⽼許⼤精神⽤盡扵外名内利之
學何不少移之攷古也云云噫君⼦⼀⾔以為不知
⾔不可若是其昜也夫攷古⽴⾔之道有四曰考事
實量時勢斷義理存然疑也應河追封在明統垂盡
之際其誥牒之傳不傅未可知⽽遺史{{!|𫠦|⿸丅⿰リ亇}}録畧⽽未
詳克寛之疑其在是歟時當搶攘道路梗阻叔季⽂
獻或多缺漏無恠其事實之未盡著也嗟乎危世異
扵平時褒死重扵酬⽣懷逺出扵常例語其⼈則偏
邦之陪臣也顧其職則票下之⼩将也乃能臨難{{!|𣗳|⿰梪寸}}
<!--12-->
節如彼烈烈求之千古亦罕其儔苟非特其㤙而崇
其報其何以聳夷夏之瞻聆皷忠義之肝膽也㦲且
{{!|𫠦|⿸丅⿰リ亇}}贈遼東伯者有{{!|𡈽|⿺土丶}}地乎有⼈民乎有承襲乎是不
過⼀時流爵如唐世⼤将軍告身⽿何惜扵此不以
慰忠魂⽽悅羣情也况忠義錄{{!|𫠦|⿸丅⿰リ亇}}載⾔{{!|𨿽|⿰⿱厶虫隹}}簡⽽意可
考其謂恤典者進其階乎䕃其⼦乎復其家乎皆⾏
不得之政也曰無恤典則已既有恤典則{{!|𫠦|⿸丅⿰リ亇}}可施者
惟封贈⽿叅以時勢而事實亦未甞不著也{{!|𫠦|⿸丅⿰リ亇}}謂村
儒未知指誰而趙慶男當時⼈也亦豈無{{!|𫠦|⿸丅⿰リ亇}}攷⽽認
贋為真也若曰{{!|𨿽|⿰⿱厶虫隹}}有褒贈必以伯爵者将何以攷信
<!--13-->
云則有不然者。天朝之微官末啣在東⼈亦為榮
寵應河⼦孫⾃非病風䘮真豈回扵秩級之⾼下匿
。天朝堂堂之䝯贈⽽從村儒俚劣之擬作乎此常
情之外也⼈⽂之備無如吾東名實之際殆将吹⽑
不有考㨿⽽⼀朝妄稱⼈孰信之此必無之理也若
曰諸⼈誄傳何無是語云則又有不然者誄傳之作
即殉義後不乆之事搶攘梗阻之世恤典之有無何
以及知也若曰忠義録何不詳載其封典云則又有
不然者恤死之典近輕⽽逺重紀事之體詳内⽽畧
外追封即是恤典可徴⽽不可疑也盖将軍死節本
<!--14-->
乎天彛。天朝追封允合事冝尤翁素尚専在節義
銘碑之⽂必㨿状誌揆以義理無容更議今克寛之
疑之也不亦過乎設有可疑時已古今事關忠賢苟
不有真知的⾒則存之可也克寛之不少難慎⼀筆
句斷者又何⼼㦲至扵外名内利云者尤不滿⼀笑
應河碑銘干名利甚事三尺之童亦将呀然此則無
⾜辨也克寛以忮克之黨⼼挾⽃筲之⼩技凢扵⼈
物⽂章妄多評隲者皆此類也{{*|
如論人物則以李潜
為竒偉之土至有月
星之賛以文谷為負國小人論文章則以朴世
堂為宋元後一人以農巖為膝甲賊捷賊之類}}可慨
也已最可恨者曰⼀尤翁之⾒忤扵宵⼩並與将軍
<!--15-->
之⼤節。天朝之特典⽽将至{{!|𪐘|⿰黑乙}}昧不章余不得不
辨遂律以⽴⾔之四法而斷之曰世傳非妄克寛妄
也尤翁非不攷古克寛⾃不攷⽿
===請賑柳老⼈汝玉議===
柳老汝玉七旬之年四窮之⾸有身無家有⼦無婦
東食西宿為⽇盖乆{{!|𨿽|⿰⿱厶虫隹}}年豊而冬㬉尚啼呼之無救
矧如今荐荒之歲早凝之候乎螬實三咽枯膓不歛
鶉衣百結凍膚難掩⽗⼦三蠉棲遑扵道路其傴僂
困苦之状幾何⽽不至扵顛仆竊惟以⽼出入扵僉
益⾨下屈指四五十年⾒聞{{!|𫠦|⿸丅⿰リ亇}}及寧不賜哀⽽垂憐
<!--16-->
倘蒙捐⽃粟與隻銅俾口糊而身縷經寒節扵舊⾥
免作殍扵客{{!|𡈽|⿺土丶}}則其為仁⼼善事便是慈航之操櫓
者矣念{{!|𫠦|⿸丅⿰リ亇}}動扵皆惻德冝施扵不報随⼒以賑謹兹
請告
===西遊錄序===
松京在今。王都之西勝國之遺墟也王氏之業五
百年扵兹其政教之羙⼈物之盛後世固有可述焉
今之視之時移事徃謂不⾜徴何㦲然其山河之勢
旣壮且固遺風餘俗有不可泯草代損益⼀變至道
噫天将開⽴明之運地則近中正之域即其造化之
<!--17-->
排舖⽴國之規度有非羅濟之舊{{!|𫠦|⿸丅⿰リ亇}}可班也騷⼈墨
客吊古探勝之迹何限⽽⼀興⼀廢之故歴歴可指
則君⼦之尚論又何可少也吾友華山趙⼦⼀氏赴
有司⽽不得其志棄鄊路而西渡臨津過松岳之舊
都天磨之⾼五冠之䧺林淵青⽯之竒且險者旬⽉
之間芒鞋畢到歸⽽有詩若⽂幾篇命曰西遊録余
曰先⽣之遊多矣寓之扵⽬必有得之扵⼼者其視
求扵⼈⽽不遇!得何如也流時風物可喜可悲者
既已領畧矣亦有⾔外之㫖可以詔余者乎夫⼠也
蕭然扵環堵之中而經世濟時之責未甞忘于⼼也
<!--18-->
⼗室之⾢尚有忠信三⾥之城猶得地利况觀扵故
國而有志當世之務者豈無得失取舎扵其⼼⼿想
其統合三韓㓛業赫然儒賢軰出⽂章垂後者可稱
也胡元制命佛事遍國夷風尚存各教多舛者可恥
也邦國之典兵民之制治亂存亡之幾又可考⽽詳
之也余未敢知敢問先⽣之志也至扵詩⽂品藻拱
俟具眼者評之
===壺社移⽂===
四野相慶雨洽畎畒之中萬民咸夷秋⽣郊坰之外
歲事将稔病意欲蘓{{!|𬗟|⿰糹靣}}惟比来僉何履⽤梧亭花塢
<!--19-->
之分⼿未罄盃盤之歡苕上⽵下之興懷徒㘦雲{{!|𣗳|⿰梪寸}}
之想善卿早遊洛下之社晚⼘湖上之居逍遥⽔⽯
之間⾃號三壺䖏⼠脫畧風塵之外休嘲⼀介書⽣
炒舞長歌縱乏東山之豪致佳樽勝友竊慕北海之
清風幸在桑榆之鄊兼得萍⽔之會循驢跡扵⽂墨
既有⼆三子同志之⼈聼⽜鳴扵村閭更接八九⾥
相距之地喜逢惡别不憚徃来之頻煩忘年結交寧
論⽼少之禮貌肆值流星之届節爰令⼘⽇⽽踐期
塲駒留賓巳修蘭亭之舊稧林鳥喚侣更折⾦⾕之
新籌諼憂樂扵有年既醉且飽恣歡謔扵⼀席載笑
<!--20-->
與⾔豈料儕流中⼀⼈敢⽣反復間百計妙年新進
曾有無䨇之譽頃⽇相逢竟致⽕⼀之歎尚未醒塵
間之夢潦倒俗科不能辦物外之遊暴棄仙分竊恐
佳辰之虚負更歎勝事之多魔問餘興扵醉亭禽鳥
獨樂寂新聲扵詩社峯壑争譏臘⽇未及庚⽇已過
縱無烹⽺炰羔之事舊糓{{!|𨿽|⿰⿱厶虫隹}}罄新糓⽅熟冝有開樽
設爼之謀倘使翻然改愆可詡⽤夏變夷之古訓若
或慢不聼令合施除名聲罪之前規兹以移⽂冝即
回教
===⽿巖齋寺玉龍菴重建上樑⽂===
<!--21-->
依歸山林咸宗佛家之教守護邱墓肇錫齋寺之名
古法相傳後觀不廢竊惟地闢净界⼈興善⼼遂囙
千年之舊基復剏⼀座之新剎滄桑屢閱幾歎蓬蒿
之荒蕪棟宇重修更喜松⽵之苞茂盖兹玉龍之為
寺粵⾃⾦⾺之⽴都覽山嶽之周遭接氣勢扵俗離
上黨得林壑之净秀擅名勝扵東顏西湖設塲傳燈
證世代之已逺誦經說偈認衣鉢之相承顧徃蹟有
盛衰在時⽽改建在攝提之歲⼘賢⼈之幽宅龜蹲
龍蟠起梵宫扵名山翬⾶⿃革閭⾥奔⾛共獻祈薦
之誠魑魅遁蔵寔頼呵護之⼒何近⽇之多故漸昔
<!--22-->
時之不如饑饉荐臻緇髠不汰⽽⾃㪚風雨剥落甍
礎下圯⽽上傾罄斷{{!|𤇆|⿰火囙}}消乆闕神像之享庭空花落
徒齎⾏客之歎是謂責在扵主⼈爰⽤謀及扵衆匠
捐百⾦⽽募役志在苟完集四隣⽽趍㓛事則孔昜
⼀木⼀⽯皆運⼼上之經綸五間五楹忽成眼前之
突兀地旣從扵舊食屋不替扵前規幸有籍扵䕃休
敢稱賁餙扵先壠勉無墜扵緒業尚冀繼修扵後⼈
春回蔭崖草⽊皆帶喜氣頌騰窮⾕猿鳥同得歡情
禪⾨之善事作焉名區之羙景備矣聊将短唱助舉
脩樑
<!--23-->
臾郎偉拋樑東疊嶂重巒倚半空㘴對菩提真⾊相
⽉光圓⽩⽇光紅
臾郎偉抛樑南林⽯相縈積翠嵐⼀逕遥通三嶺界
玉華山裏⽩龍潭
臾郎偉拋樑西{{!|𣗳|⿰梪寸}}⾊䓗蘢草⾊萋中有佳城三世兆
山川淑氣⽇盈睇
臾郎偉拋樑北龜嶽巖巖柱天極氣像争如志節⾼
千秋仰⽌来⼈式
臾郎偉拋樑上星⽃昭回天宇曠諸佛羣仙朝帝時
融融笙鶴⽟京向
<!--24-->
臾郎偉拋樑下⼀道清溪⽯間㵼⾚⽇枯苗憂旱天
願将膏澤施⽥野
伏願上樑之後墓儀增修禪居永奠環⼗⾥⽽禁樵
牧母忽衛松楸之⼼守五戒⽽謹供齋共勉保招提
之境
===笑菴申公及夫⼈丁氏重牢宴壽詩并序===
上之八年壬寅笑菴申公年七⼗五歲夫⼈丁氏年
七十六歲歲之三⽉⼆⼗七⽇即其同牢年⽉⽇之
周甲也二子上舎君及海善氏率其妻子婦女設牢
筵于中堂禮成如初囙奉壽于觴宴客于庭是舉也
<!--25-->
稽徃及今罕{{!|𫠦|⿸丅⿰リ亇}}聽覯在家為盡室之慶在國為⼈瑞
之祥冝歌⽽詠繪⽽傳之君⼦曰天之扵⼈報施不
爽又曰語常不語變福善禍滛者常也⾏或無徴者
變也然其變者亦有時屈伸或身或後直早晚間⽿
且夫⽔有激湍之險⽽流不息者其源深也⽊有霜
雪之侵⽽枝不凋者其根厚也彼⾏潦時⽌羣卉昜
歇者曷⾜以倫之是謂聲聞光華非善之積⽽忠信
篤敬為德之基也歟公以名家裔⽂學⾔⾏菀有夙
譽若将發軔以世其家中罹世變幾不⾃全荒徼風
霜⼆⼗餘年晚被。㤙環歸于鄊廬遂無意世事晦
<!--26-->
跡扵林泉詩書之間天旣豊其賦⽽嗇其進困苦增
益⽽不降其任則固将畀其年壽厚其福澤錫爯{{!|𩔗|⿰娄頁}}
扵不窮也夫⼈配德無愧又有女⼠風⽅公之遭難
也⼆⼦俱髫齕教以義方使之成⽴綜理家政以及
公歸是冝齊軆壽考福履無疆也⼆⼦孝友温恭⽂
質彬彬四孫及曾玄之肧胎者箇箇麟鵠之發祥矣
夫以⾼年偕⽼⼦孫多且賢重之以重牢之慶此間
世盛事也德為種福之源福是報善之天理之常也
何疑乎余公之鄊⼈也與公二⼦友及公之⾨時承
警咳蒼顏皓髮粹盎康寧望之如平地仙⼈⾃不覺
<!--27-->
肅然起敬灑然⼼服也顧以孤露餘⽣抱不逮之痛
凢扵⼈家觴筵未甞厠其踪跡尾其⽂字但念⼆君
之托不置誼亦有不獲辭者遂綴⽿⽬之{{!|𫠦|⿸丅⿰リ亇}}記庸寓
景仰之微忱為之序係以詩詩曰
⾼靈山⽔欝蒼蒼世篤⽣⼈海⼀⽅⽂章圭組共輝
煌。公襲箕裘令聞彰妙齡規步軼前光如玉無瑕
待價蔵。中途憂戚事堪傷塞外寒暄廿載強惟能
履險若平常。星動⾦鷄始返鄊悲歡贏得鬂⽑霜
晦息⽥廬黨峀陽。楸隂春⽇課農桑携取遺書又
滿箱馴禽友鹿好倘佯。不忮不求何不臧晚年完
<!--28-->
福儘難量碩果應知後事昌。夫⼈同德壽⽽康寳
卺重回此⽇觴瑶桃春⾊満琴床。彩服翩翩⼆箇
郎靈芝種得四孫房争祝岡{{!|𨹧|⿰阝麦}}獻北堂。春風入詠
鹿鳴章永⽇絃歌樂未央滿堂和氣⾃洋洋。我與
臾郎伯仲⾏樽筵恨未奉餘⾹秪祝君家⽩⽇長
===龜潭精舎記===
趙先⽣⼦⼀氏甞居華山余題其堂矣近⽇移居龜
潭潭扵山⼗⾥⽽近距余溪上之庄山潭之間如鼎
⾜然過從頻濶視前若也潭在華山⽀縈榮迴之中
不藉源流⽬沮洳而防之是謂澤堰⽽稱潭者新之
<!--29-->
也潭周千尺其深⼆丈餘圍潭⽽堤堤上有{{!|𣗳|⿰梪寸}}幽隂
相暎⽌⽔平净岳影㴠翠下有千頃之⽥廣資灌溉
之利盖野居之樂{{!|𡈽|⿺土丶}}也其傍舊無⼈居先⽣始闢其
蕪築而堂之鑿⽽井之居有年從者又幾⼈遂復營
數楹之室為晚年讀書之{{!|𫠦|⿸丅⿰リ亇}}宗黨隣⾥之願學者容
⽽接之名曰龜潭精舎求其說扵余余曰潭以龜名
古也今未⾒龜出扵潭其古有⽽今無今有⽽⼈不
可⾒者皆不可知也抑古有神其名⽽待後⼈之来
居者歟夫以物類⽽名⼈居者⼤而州縣⼩而坊曲
不可殫數未必有考其實者皆偶然也余何敢強{{!|𫠦|⿸丅⿰リ亇}}
<!--30-->
不知為說扵此潭也然⾥各惡君子不入泉名貪烈
⼠不飲名亦不可不顧也審矣安知居此潭若不寓
意扵其名乎夫龜回靈之⼀也其為物也神⽽知喜
蔵⽽惡顯{{!|𨿽|⿰⿱厶虫隹}}恒有扵天下⼈不得以必⾒也比之扵
⼈才抱經濟我知善惡而泯形遯跡不求無憫者其
亦近之歟余甞以顯晦⾏蔵之義質之先⽣先⽣無
或有感扵中歛華就實會⼼扵蔵晦之徒歟若然則
余無間然又何必引他說而贅之也
===華湖堂記===
湖西之韓山為吾宗發源之地前⼈遺澤屢百年未
<!--31-->
艾封{{!|𣗳|⿰梪寸}}扵衣履之蔵爼⾖扵杖屨之{{!|𫠦|⿸丅⿰リ亇}}觀者感⽽過
者式焉後孫之列于朝者徃徃多膴仕峻秩其未達
者猶能居其鄊⽽藉其䕃為世聞族兹豈非源深流
長根厚條達之驗歟夫德⾏⾜以範世模訓⾜以垂
後者為⼈祖先之事也孝悌以敦其本詩禮以傳其
緒者為⼈⼦孫之事也是事也不以窮達⽽異其道
苟或失之⽽不由何以為乃祖乃孫也嗟乎世教旣
降⼈家⼦弟㓜⽽失學壮⽽無⾏徒知有身⽽罔念
念祖修德之義達則⾃尊⽽未聞其好禮窮則斯濫
⽽無{{!|𫠦|⿸丅⿰リ亇}}不為⽢歸扵⾃棄忝先之科是誠何⼼㦲⼈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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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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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朝鮮典籍]]
{{wwc}}
{{Header|title=三壺未㝎稿|author=李元溥}}
<!--3-->
==⽂雜著==
===名⼆⼦說===
先君⼦名吾曰元溥元是命名之義溥是排⾏之字
也吾名吾⼆⼦曰寅老箕老寅箕其名⽼其⾏也夫
萬物之⽣皆資扵⼀元為乾坤之始易曰元亨利貞
是也元扵四⽅為東扵四時為春扵四德為仁故曰
元者物之始也先君⼦名吾意在扵是矣吾國在天
下之東素稱君⼦之邦其⽅是寅其星是箕是為元
之屬⽽春與仁亦其類也為⼈扵吾國為⼦扵吾家
<!--4-->
寧可不知其{{!|𫠦|⿸丅⿰リ亇}}本乎吾之名吾⼆子猶先君⼦名吾
之意也帝命羲仲寅賓出⽇⽇出之⽅即吾國之界
也箕子東渡朝鮮朝鮮是吾國⽽箕⼦即殷{{!|𫠦|⿸丅⿰リ亇}}稱⽗
師者也吾故表寅為羲賓表箕為殷師寅乎箕乎旣
居君⼦之邦當知君⼦之道道者何也愛親敬兄忠
君悌長⾏有餘⼒則以學⽂⼩學之⽴教明倫⼤學
之修身齊家皆是。也寅乎箕乎其尚勉之斯不忘
乎其邦之稱矣斯無負乎其名之命矣庚⼦三元之
日
===三宗稧座目序===
<!--5-->
三宗者何吾九世祖承㫖公與九世祖仲兄忠義公
從⽗弟叅判公之宗也稧者何有事扵先壠⽽事巨
⼒細謀{{!|𫠦|⿸丅⿰リ亇}}以殖貨而成其㓛也昔吾九世祖與其仲
兄從弟移⾃⾼陽先壠之下家于清州之墨坊子孫
仍世為清州⼈吾九世祖之宗孫曰元溥元溥即吾
其仲兄之宗孫曰漢⽼扵吾為族⼦其從⽗弟之宗
孫曰㤙溥是吾弟而出后為其宗不幸短命而其⼦
鶴⽼今承其家也三家之裔不相為宗故吾族之在
清州者各宗其宗分⽽為三是為三宗也三宗{{!|𨿽|⿰⿱厶虫隹}}分
皆統扵⼗世祖以上之⼤宗則須知三宗本扵⼀宗
<!--6-->
而追逺報本之事不可以世代之漸逺⽽忽之也苟
非吾祖先之授世相傳吾之身何從⽽⽣歟天倫之
{{!|𫠦|⿸丅⿰リ亇}}⾃⼈情之{{!|𫠦|⿸丅⿰リ亇}}在又不可以⽗祖逺近⽽貮其誠也
思之及此⾃有不待扵外⽽油然扵中者然祖先之
⾳容逺不可求祠廟之⾹⽕乆而已祧{{!|𨿽|⿰⿱厶虫隹}}欲追報我
将安施塋域有頹思{{!|𫠦|⿸丅⿰リ亇}}以修之霜露旣降思{{!|𫠦|⿸丅⿰リ亇}}以薦
之是謂有事扵先壠也吾家先壠在扵⾼陽者⾃吾
⼗五世祖以下至扵⼗世祖之墓⽽⼤宗家貧不能
⾃⽴修墓之役歲⼀之祀⾃吾七世祖以後吾家三
宗合⼒而⾏之禮出扵情君⼦不以為僣也夫設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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殖利縱非君子之⼤道⽣財給⽤亦係⽣⼈之恒⼼
况為追報其先之事者何嫌之有也舊亦有稧今廢
不修某岡某邱或多{{!|𨹧|⿰阝麦}}夷時食庶羞{{!|𨹓|⿰阝⿱夂巾}}為酒果既墜
先訓又不如祭斯豈非吾家三宗之愓然䖏乎吾弟
㤙溥甞與吾及漢⽼議修新稧之⽅有志未就今也
則亡悲夫顧此稧物經始扵吾弟在世之⽇⽽設稧
⽴劵吾與漢⽼今始為之鶴⽼亦以童⼦題名扵稧
座盖欲追其志而重其事也凢吾三⼈者竟能成就
先壠之事而吾三⼈之後⼈亦能勿替吾三⼈今⽇
之⼼則追逺報本之義亶在扵是⽽三宗之為稧可
<!--8-->
以百世不廢矣若其錢糓之出入經⽤之条理具扵
⽴議㝎約之中兹不著庚⼦長至⽇承㫖公九世孫
元溥書于墨坊之楸舎
===傷⼈乎不問⾺辨===
論語鄊黨篇曰厩焚⼦退朝曰傷⼈乎不問⾺朱⼦
訓之曰聖⼈貴⼈賤畜盖如此朴西溪世堂疑之曰
聖⼈㤙及禽獸豈有厩焚不問⾺之理遂以傷⼈乎
不為句問⾺為句農巖⾦公昌恊非之曰論語無如
此冗長句云云夫世堂之為說穿鑿淺陋固無⾜⾔
⽽朱⼦之訓恐未詳盡⾦公之辨又復糢糊只⾔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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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未晰乎經㫖烏⾜以服世堂之⼼⽽釋後⼈
之疑也㦲盖甞思之此章之義恐在扵退朝二字禮
曰朝⾔不及犬⾺厩焚適丁乎退朝之時而朝衣朝
冠尚在身上則問⼈不問⾺其為是歟苟非然者厩
焚問⾺⼈情之常聖⼈亦豈異扵⼈者㦲帷盖之弊
猶⽿不棄惻隱之發無間⼈物⽽况厩焚之災尤㘦
扵及⾺則物{{!|𨿽|⿰⿱厶虫隹}}可賤問之可也故記事者特著退朝
二字以⾒聖⼈扵朝廷之禮造次必謹{{!|𨿽|⿰⿱厶虫隹}}扵公退之
時身有事君之冠服則物畜之賤有{{!|𫠦|⿸丅⿰リ亇}}不敢⾔者又
以此章係扵事君条下⼆字命義章章可⾒矣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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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看則退朝云者太沒意味{{!|𨿽|⿰⿱厶虫隹}}不⾔可也{{!|𨿽|⿰⿱厶虫隹}}然朝
⾔不及⽝⾺即是賤畜之意朱子之訓{{!|𨿽|⿰⿱厶虫隹}}未盡扵其
說而亦⾃合乎義理此{{!|𫠦|⿸丅⿰リ亇}}以為⼤賢之⾔也
===南克寛遼東伯說辨===
⾦将軍應河死扵深何之後。天朝聞之特贈遼東
伯将軍墓碑之銘尤翁作也有南克寛者為說曰世
傅⾦應河追封遼東伯者妄也明⾃靖難⼤封㓛臣
以後封典絶稀{{!|𨿽|⿰⿱厶虫隹}}有⼤忠勳只進階䕃⼦而已安得
輒施應河忠烈錄諸⼈誄傅皆無是語明⼈{{!|𫠦|⿸丅⿰リ亇}}作忠
義疑曰朝鮮将官⾦應河䒭與恤典可⾒也有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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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作追封詔趙慶男記之逐以傅訛宋某作應河碑
儼然稱遼東伯此⽼許⼤精神⽤盡扵外名内利之
學何不少移之攷古也云云噫君⼦⼀⾔以為不知
⾔不可若是其昜也夫攷古⽴⾔之道有四曰考事
實量時勢斷義理存然疑也應河追封在明統垂盡
之際其誥牒之傳不傅未可知⽽遺史{{!|𫠦|⿸丅⿰リ亇}}録畧⽽未
詳克寛之疑其在是歟時當搶攘道路梗阻叔季⽂
獻或多缺漏無恠其事實之未盡著也嗟乎危世異
扵平時褒死重扵酬⽣懷逺出扵常例語其⼈則偏
邦之陪臣也顧其職則票下之⼩将也乃能臨難{{!|𣗳|⿰梪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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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如彼烈烈求之千古亦罕其儔苟非特其㤙而崇
其報其何以聳夷夏之瞻聆皷忠義之肝膽也㦲且
{{!|𫠦|⿸丅⿰リ亇}}贈遼東伯者有{{!|𡈽|⿺土丶}}地乎有⼈民乎有承襲乎是不
過⼀時流爵如唐世⼤将軍告身⽿何惜扵此不以
慰忠魂⽽悅羣情也况忠義錄{{!|𫠦|⿸丅⿰リ亇}}載⾔{{!|𨿽|⿰⿱厶虫隹}}簡⽽意可
考其謂恤典者進其階乎䕃其⼦乎復其家乎皆⾏
不得之政也曰無恤典則已既有恤典則{{!|𫠦|⿸丅⿰リ亇}}可施者
惟封贈⽿叅以時勢而事實亦未甞不著也{{!|𫠦|⿸丅⿰リ亇}}謂村
儒未知指誰而趙慶男當時⼈也亦豈無{{!|𫠦|⿸丅⿰リ亇}}攷⽽認
贋為真也若曰{{!|𨿽|⿰⿱厶虫隹}}有褒贈必以伯爵者将何以攷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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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則有不然者。天朝之微官末啣在東⼈亦為榮
寵應河⼦孫⾃非病風䘮真豈回扵秩級之⾼下匿
。天朝堂堂之䝯贈⽽從村儒俚劣之擬作乎此常
情之外也⼈⽂之備無如吾東名實之際殆将吹⽑
不有考㨿⽽⼀朝妄稱⼈孰信之此必無之理也若
曰諸⼈誄傳何無是語云則又有不然者誄傳之作
即殉義後不乆之事搶攘梗阻之世恤典之有無何
以及知也若曰忠義録何不詳載其封典云則又有
不然者恤死之典近輕⽽逺重紀事之體詳内⽽畧
外追封即是恤典可徴⽽不可疑也盖将軍死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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乎天彛。天朝追封允合事冝尤翁素尚専在節義
銘碑之⽂必㨿状誌揆以義理無容更議今克寛之
疑之也不亦過乎設有可疑時已古今事關忠賢苟
不有真知的⾒則存之可也克寛之不少難慎⼀筆
句斷者又何⼼㦲至扵外名内利云者尤不滿⼀笑
應河碑銘干名利甚事三尺之童亦将呀然此則無
⾜辨也克寛以忮克之黨⼼挾⽃筲之⼩技凢扵⼈
物⽂章妄多評隲者皆此類也{{*|
如論人物則以李潜
為竒偉之土至有月
星之賛以文谷為負國小人論文章則以朴世
堂為宋元後一人以農巖為膝甲賊捷賊之類}}可慨
也已最可恨者曰⼀尤翁之⾒忤扵宵⼩並與将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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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節。天朝之特典⽽将至{{!|𪐘|⿰黑乙}}昧不章余不得不
辨遂律以⽴⾔之四法而斷之曰世傳非妄克寛妄
也尤翁非不攷古克寛⾃不攷⽿
===請賑柳老⼈汝玉議===
柳老汝玉七旬之年四窮之⾸有身無家有⼦無婦
東食西宿為⽇盖乆{{!|𨿽|⿰⿱厶虫隹}}年豊而冬㬉尚啼呼之無救
矧如今荐荒之歲早凝之候乎螬實三咽枯膓不歛
鶉衣百結凍膚難掩⽗⼦三蠉棲遑扵道路其傴僂
困苦之状幾何⽽不至扵顛仆竊惟以⽼出入扵僉
益⾨下屈指四五十年⾒聞{{!|𫠦|⿸丅⿰リ亇}}及寧不賜哀⽽垂憐
<!--16-->
倘蒙捐⽃粟與隻銅俾口糊而身縷經寒節扵舊⾥
免作殍扵客{{!|𡈽|⿺土丶}}則其為仁⼼善事便是慈航之操櫓
者矣念{{!|𫠦|⿸丅⿰リ亇}}動扵皆惻德冝施扵不報随⼒以賑謹兹
請告
===西遊錄序===
松京在今。王都之西勝國之遺墟也王氏之業五
百年扵兹其政教之羙⼈物之盛後世固有可述焉
今之視之時移事徃謂不⾜徴何㦲然其山河之勢
旣壮且固遺風餘俗有不可泯草代損益⼀變至道
噫天将開⽴明之運地則近中正之域即其造化之
<!--17-->
排舖⽴國之規度有非羅濟之舊{{!|𫠦|⿸丅⿰リ亇}}可班也騷⼈墨
客吊古探勝之迹何限⽽⼀興⼀廢之故歴歴可指
則君⼦之尚論又何可少也吾友華山趙⼦⼀氏赴
有司⽽不得其志棄鄊路而西渡臨津過松岳之舊
都天磨之⾼五冠之䧺林淵青⽯之竒且險者旬⽉
之間芒鞋畢到歸⽽有詩若⽂幾篇命曰西遊録余
曰先⽣之遊多矣寓之扵⽬必有得之扵⼼者其視
求扵⼈⽽不遇!得何如也流時風物可喜可悲者
既已領畧矣亦有⾔外之㫖可以詔余者乎夫⼠也
蕭然扵環堵之中而經世濟時之責未甞忘于⼼也
<!--18-->
⼗室之⾢尚有忠信三⾥之城猶得地利况觀扵故
國而有志當世之務者豈無得失取舎扵其⼼⼿想
其統合三韓㓛業赫然儒賢軰出⽂章垂後者可稱
也胡元制命佛事遍國夷風尚存各教多舛者可恥
也邦國之典兵民之制治亂存亡之幾又可考⽽詳
之也余未敢知敢問先⽣之志也至扵詩⽂品藻拱
俟具眼者評之
===壺社移⽂===
四野相慶雨洽畎畒之中萬民咸夷秋⽣郊坰之外
歲事将稔病意欲蘓{{!|𬗟|⿰糹靣}}惟比来僉何履⽤梧亭花塢
<!--19-->
之分⼿未罄盃盤之歡苕上⽵下之興懷徒㘦雲{{!|𣗳|⿰梪寸}}
之想善卿早遊洛下之社晚⼘湖上之居逍遥⽔⽯
之間⾃號三壺䖏⼠脫畧風塵之外休嘲⼀介書⽣
炒舞長歌縱乏東山之豪致佳樽勝友竊慕北海之
清風幸在桑榆之鄊兼得萍⽔之會循驢跡扵⽂墨
既有⼆三子同志之⼈聼⽜鳴扵村閭更接八九⾥
相距之地喜逢惡别不憚徃来之頻煩忘年結交寧
論⽼少之禮貌肆值流星之届節爰令⼘⽇⽽踐期
塲駒留賓巳修蘭亭之舊稧林鳥喚侣更折⾦⾕之
新籌諼憂樂扵有年既醉且飽恣歡謔扵⼀席載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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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豈料儕流中⼀⼈敢⽣反復間百計妙年新進
曾有無䨇之譽頃⽇相逢竟致⽕⼀之歎尚未醒塵
間之夢潦倒俗科不能辦物外之遊暴棄仙分竊恐
佳辰之虚負更歎勝事之多魔問餘興扵醉亭禽鳥
獨樂寂新聲扵詩社峯壑争譏臘⽇未及庚⽇已過
縱無烹⽺炰羔之事舊糓{{!|𨿽|⿰⿱厶虫隹}}罄新糓⽅熟冝有開樽
設爼之謀倘使翻然改愆可詡⽤夏變夷之古訓若
或慢不聼令合施除名聲罪之前規兹以移⽂冝即
回教
===⽿巖齋寺玉龍菴重建上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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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歸山林咸宗佛家之教守護邱墓肇錫齋寺之名
古法相傳後觀不廢竊惟地闢净界⼈興善⼼遂囙
千年之舊基復剏⼀座之新剎滄桑屢閱幾歎蓬蒿
之荒蕪棟宇重修更喜松⽵之苞茂盖兹玉龍之為
寺粵⾃⾦⾺之⽴都覽山嶽之周遭接氣勢扵俗離
上黨得林壑之净秀擅名勝扵東顏西湖設塲傳燈
證世代之已逺誦經說偈認衣鉢之相承顧徃蹟有
盛衰在時⽽改建在攝提之歲⼘賢⼈之幽宅龜蹲
龍蟠起梵宫扵名山翬⾶⿃革閭⾥奔⾛共獻祈薦
之誠魑魅遁蔵寔頼呵護之⼒何近⽇之多故漸昔
<!--22-->
時之不如饑饉荐臻緇髠不汰⽽⾃㪚風雨剥落甍
礎下圯⽽上傾罄斷{{!|𤇆|⿰火囙}}消乆闕神像之享庭空花落
徒齎⾏客之歎是謂責在扵主⼈爰⽤謀及扵衆匠
捐百⾦⽽募役志在苟完集四隣⽽趍㓛事則孔昜
⼀木⼀⽯皆運⼼上之經綸五間五楹忽成眼前之
突兀地旣從扵舊食屋不替扵前規幸有籍扵䕃休
敢稱賁餙扵先壠勉無墜扵緒業尚冀繼修扵後⼈
春回蔭崖草⽊皆帶喜氣頌騰窮⾕猿鳥同得歡情
禪⾨之善事作焉名區之羙景備矣聊将短唱助舉
脩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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臾郎偉拋樑東疊嶂重巒倚半空㘴對菩提真⾊相
⽉光圓⽩⽇光紅
臾郎偉抛樑南林⽯相縈積翠嵐⼀逕遥通三嶺界
玉華山裏⽩龍潭
臾郎偉拋樑西{{!|𣗳|⿰梪寸}}⾊䓗蘢草⾊萋中有佳城三世兆
山川淑氣⽇盈睇
臾郎偉拋樑北龜嶽巖巖柱天極氣像争如志節⾼
千秋仰⽌来⼈式
臾郎偉拋樑上星⽃昭回天宇曠諸佛羣仙朝帝時
融融笙鶴⽟京向
<!--24-->
臾郎偉拋樑下⼀道清溪⽯間㵼⾚⽇枯苗憂旱天
願将膏澤施⽥野
伏願上樑之後墓儀增修禪居永奠環⼗⾥⽽禁樵
牧母忽衛松楸之⼼守五戒⽽謹供齋共勉保招提
之境
===笑菴申公及夫⼈丁氏重牢宴壽詩并序===
上之八年壬寅笑菴申公年七⼗五歲夫⼈丁氏年
七十六歲歲之三⽉⼆⼗七⽇即其同牢年⽉⽇之
周甲也二子上舎君及海善氏率其妻子婦女設牢
筵于中堂禮成如初囙奉壽于觴宴客于庭是舉也
<!--25-->
稽徃及今罕{{!|𫠦|⿸丅⿰リ亇}}聽覯在家為盡室之慶在國為⼈瑞
之祥冝歌⽽詠繪⽽傳之君⼦曰天之扵⼈報施不
爽又曰語常不語變福善禍滛者常也⾏或無徴者
變也然其變者亦有時屈伸或身或後直早晚間⽿
且夫⽔有激湍之險⽽流不息者其源深也⽊有霜
雪之侵⽽枝不凋者其根厚也彼⾏潦時⽌羣卉昜
歇者曷⾜以倫之是謂聲聞光華非善之積⽽忠信
篤敬為德之基也歟公以名家裔⽂學⾔⾏菀有夙
譽若将發軔以世其家中罹世變幾不⾃全荒徼風
霜⼆⼗餘年晚被。㤙環歸于鄊廬遂無意世事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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跡扵林泉詩書之間天旣豊其賦⽽嗇其進困苦增
益⽽不降其任則固将畀其年壽厚其福澤錫爯{{!|𩔗|⿰娄頁}}
扵不窮也夫⼈配德無愧又有女⼠風⽅公之遭難
也⼆⼦俱髫齕教以義方使之成⽴綜理家政以及
公歸是冝齊軆壽考福履無疆也⼆⼦孝友温恭⽂
質彬彬四孫及曾玄之肧胎者箇箇麟鵠之發祥矣
夫以⾼年偕⽼⼦孫多且賢重之以重牢之慶此間
世盛事也德為種福之源福是報善<ref>善之下恐有脫字</ref>之天理之常也
何疑乎余公之鄊⼈也與公二⼦友及公之⾨時承
警咳蒼顏皓髮粹盎康寧望之如平地仙⼈⾃不覺
<!--27-->
肅然起敬灑然⼼服也顧以孤露餘⽣抱不逮之痛
凢扵⼈家觴筵未甞厠其踪跡尾其⽂字但念⼆君
之托不置誼亦有不獲辭者遂綴⽿⽬之{{!|𫠦|⿸丅⿰リ亇}}記庸寓
景仰之微忱為之序係以詩詩曰
⾼靈山⽔欝蒼蒼世篤⽣⼈海⼀⽅⽂章圭組共輝
煌。公襲箕裘令聞彰妙齡規步軼前光如玉無瑕
待價蔵。中途憂戚事堪傷塞外寒暄廿載強惟能
履險若平常。星動⾦鷄始返鄊悲歡贏得鬂⽑霜
晦息⽥廬黨峀陽。楸隂春⽇課農桑携取遺書又
滿箱馴禽友鹿好倘佯。不忮不求何不臧晚年完
<!--28-->
福儘難量碩果應知後事昌。夫⼈同德壽⽽康寳
卺重回此⽇觴瑶桃春⾊満琴床。彩服翩翩⼆箇
郎靈芝種得四孫房争祝岡{{!|𨹧|⿰阝麦}}獻北堂。春風入詠
鹿鳴章永⽇絃歌樂未央滿堂和氣⾃洋洋。我與
臾郎伯仲⾏樽筵恨未奉餘⾹秪祝君家⽩⽇長
===龜潭精舎記===
趙先⽣⼦⼀氏甞居華山余題其堂矣近⽇移居龜
潭潭扵山⼗⾥⽽近距余溪上之庄山潭之間如鼎
⾜然過從頻濶視前若也潭在華山⽀縈榮迴之中
不藉源流⽬沮洳而防之是謂澤堰⽽稱潭者新之
<!--29-->
也潭周千尺其深⼆丈餘圍潭⽽堤堤上有{{!|𣗳|⿰梪寸}}幽隂
相暎⽌⽔平净岳影㴠翠下有千頃之⽥廣資灌溉
之利盖野居之樂{{!|𡈽|⿺土丶}}也其傍舊無⼈居先⽣始闢其
蕪築而堂之鑿⽽井之居有年從者又幾⼈遂復營
數楹之室為晚年讀書之{{!|𫠦|⿸丅⿰リ亇}}宗黨隣⾥之願學者容
⽽接之名曰龜潭精舎求其說扵余余曰潭以龜名
古也今未⾒龜出扵潭其古有⽽今無今有⽽⼈不
可⾒者皆不可知也抑古有神其名⽽待後⼈之来
居者歟夫以物類⽽名⼈居者⼤而州縣⼩而坊曲
不可殫數未必有考其實者皆偶然也余何敢強{{!|𫠦|⿸丅⿰リ亇}}
<!--30-->
不知為說扵此潭也然⾥各惡君子不入泉名貪烈
⼠不飲名亦不可不顧也審矣安知居此潭若不寓
意扵其名乎夫龜回靈之⼀也其為物也神⽽知喜
蔵⽽惡顯{{!|𨿽|⿰⿱厶虫隹}}恒有扵天下⼈不得以必⾒也比之扵
⼈才抱經濟我知善惡而泯形遯跡不求無憫者其
亦近之歟余甞以顯晦⾏蔵之義質之先⽣先⽣無
或有感扵中歛華就實會⼼扵蔵晦之徒歟若然則
余無間然又何必引他說而贅之也
===華湖堂記===
湖西之韓山為吾宗發源之地前⼈遺澤屢百年未
<!--31-->
艾封{{!|𣗳|⿰梪寸}}扵衣履之蔵爼⾖扵杖屨之{{!|𫠦|⿸丅⿰リ亇}}觀者感⽽過
者式焉後孫之列于朝者徃徃多膴仕峻秩其未達
者猶能居其鄊⽽藉其䕃為世聞族兹豈非源深流
長根厚條達之驗歟夫德⾏⾜以範世模訓⾜以垂
後者為⼈祖先之事也孝悌以敦其本詩禮以傳其
緒者為⼈⼦孫之事也是事也不以窮達⽽異其道
苟或失之⽽不由何以為乃祖乃孫也嗟乎世教旣
降⼈家⼦弟㓜⽽失學壮⽽無⾏徒知有身⽽罔念
念<ref>念念二字恐有誤</ref>祖修德之義達則⾃尊⽽未聞其好禮窮則斯濫
⽽無{{!|𫠦|⿸丅⿰リ亇}}不為⽢歸扵⾃棄忝先之科是誠何⼼㦲⼈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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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T03:29:50Z
Blahhmosh
79595
/* 華湖堂記 */
2488016
wikitext
text/x-wiki
{{PD-old}}
[[Category:朝鮮典籍]]
{{wwc}}
{{Header|title=三壺未㝎稿|author=李元溥}}
<!--3-->
==⽂雜著==
===名⼆⼦說===
先君⼦名吾曰元溥元是命名之義溥是排⾏之字
也吾名吾⼆⼦曰寅老箕老寅箕其名⽼其⾏也夫
萬物之⽣皆資扵⼀元為乾坤之始易曰元亨利貞
是也元扵四⽅為東扵四時為春扵四德為仁故曰
元者物之始也先君⼦名吾意在扵是矣吾國在天
下之東素稱君⼦之邦其⽅是寅其星是箕是為元
之屬⽽春與仁亦其類也為⼈扵吾國為⼦扵吾家
<!--4-->
寧可不知其{{!|𫠦|⿸丅⿰リ亇}}本乎吾之名吾⼆子猶先君⼦名吾
之意也帝命羲仲寅賓出⽇⽇出之⽅即吾國之界
也箕子東渡朝鮮朝鮮是吾國⽽箕⼦即殷{{!|𫠦|⿸丅⿰リ亇}}稱⽗
師者也吾故表寅為羲賓表箕為殷師寅乎箕乎旣
居君⼦之邦當知君⼦之道道者何也愛親敬兄忠
君悌長⾏有餘⼒則以學⽂⼩學之⽴教明倫⼤學
之修身齊家皆是。也寅乎箕乎其尚勉之斯不忘
乎其邦之稱矣斯無負乎其名之命矣庚⼦三元之
日
===三宗稧座目序===
<!--5-->
三宗者何吾九世祖承㫖公與九世祖仲兄忠義公
從⽗弟叅判公之宗也稧者何有事扵先壠⽽事巨
⼒細謀{{!|𫠦|⿸丅⿰リ亇}}以殖貨而成其㓛也昔吾九世祖與其仲
兄從弟移⾃⾼陽先壠之下家于清州之墨坊子孫
仍世為清州⼈吾九世祖之宗孫曰元溥元溥即吾
其仲兄之宗孫曰漢⽼扵吾為族⼦其從⽗弟之宗
孫曰㤙溥是吾弟而出后為其宗不幸短命而其⼦
鶴⽼今承其家也三家之裔不相為宗故吾族之在
清州者各宗其宗分⽽為三是為三宗也三宗{{!|𨿽|⿰⿱厶虫隹}}分
皆統扵⼗世祖以上之⼤宗則須知三宗本扵⼀宗
<!--6-->
而追逺報本之事不可以世代之漸逺⽽忽之也苟
非吾祖先之授世相傳吾之身何從⽽⽣歟天倫之
{{!|𫠦|⿸丅⿰リ亇}}⾃⼈情之{{!|𫠦|⿸丅⿰リ亇}}在又不可以⽗祖逺近⽽貮其誠也
思之及此⾃有不待扵外⽽油然扵中者然祖先之
⾳容逺不可求祠廟之⾹⽕乆而已祧{{!|𨿽|⿰⿱厶虫隹}}欲追報我
将安施塋域有頹思{{!|𫠦|⿸丅⿰リ亇}}以修之霜露旣降思{{!|𫠦|⿸丅⿰リ亇}}以薦
之是謂有事扵先壠也吾家先壠在扵⾼陽者⾃吾
⼗五世祖以下至扵⼗世祖之墓⽽⼤宗家貧不能
⾃⽴修墓之役歲⼀之祀⾃吾七世祖以後吾家三
宗合⼒而⾏之禮出扵情君⼦不以為僣也夫設稧
<!--7-->
殖利縱非君子之⼤道⽣財給⽤亦係⽣⼈之恒⼼
况為追報其先之事者何嫌之有也舊亦有稧今廢
不修某岡某邱或多{{!|𨹧|⿰阝麦}}夷時食庶羞{{!|𨹓|⿰阝⿱夂巾}}為酒果既墜
先訓又不如祭斯豈非吾家三宗之愓然䖏乎吾弟
㤙溥甞與吾及漢⽼議修新稧之⽅有志未就今也
則亡悲夫顧此稧物經始扵吾弟在世之⽇⽽設稧
⽴劵吾與漢⽼今始為之鶴⽼亦以童⼦題名扵稧
座盖欲追其志而重其事也凢吾三⼈者竟能成就
先壠之事而吾三⼈之後⼈亦能勿替吾三⼈今⽇
之⼼則追逺報本之義亶在扵是⽽三宗之為稧可
<!--8-->
以百世不廢矣若其錢糓之出入經⽤之条理具扵
⽴議㝎約之中兹不著庚⼦長至⽇承㫖公九世孫
元溥書于墨坊之楸舎
===傷⼈乎不問⾺辨===
論語鄊黨篇曰厩焚⼦退朝曰傷⼈乎不問⾺朱⼦
訓之曰聖⼈貴⼈賤畜盖如此朴西溪世堂疑之曰
聖⼈㤙及禽獸豈有厩焚不問⾺之理遂以傷⼈乎
不為句問⾺為句農巖⾦公昌恊非之曰論語無如
此冗長句云云夫世堂之為說穿鑿淺陋固無⾜⾔
⽽朱⼦之訓恐未詳盡⾦公之辨又復糢糊只⾔其
<!--9-->
⽂體⽽未晰乎經㫖烏⾜以服世堂之⼼⽽釋後⼈
之疑也㦲盖甞思之此章之義恐在扵退朝二字禮
曰朝⾔不及犬⾺厩焚適丁乎退朝之時而朝衣朝
冠尚在身上則問⼈不問⾺其為是歟苟非然者厩
焚問⾺⼈情之常聖⼈亦豈異扵⼈者㦲帷盖之弊
猶⽿不棄惻隱之發無間⼈物⽽况厩焚之災尤㘦
扵及⾺則物{{!|𨿽|⿰⿱厶虫隹}}可賤問之可也故記事者特著退朝
二字以⾒聖⼈扵朝廷之禮造次必謹{{!|𨿽|⿰⿱厶虫隹}}扵公退之
時身有事君之冠服則物畜之賤有{{!|𫠦|⿸丅⿰リ亇}}不敢⾔者又
以此章係扵事君条下⼆字命義章章可⾒矣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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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看則退朝云者太沒意味{{!|𨿽|⿰⿱厶虫隹}}不⾔可也{{!|𨿽|⿰⿱厶虫隹}}然朝
⾔不及⽝⾺即是賤畜之意朱子之訓{{!|𨿽|⿰⿱厶虫隹}}未盡扵其
說而亦⾃合乎義理此{{!|𫠦|⿸丅⿰リ亇}}以為⼤賢之⾔也
===南克寛遼東伯說辨===
⾦将軍應河死扵深何之後。天朝聞之特贈遼東
伯将軍墓碑之銘尤翁作也有南克寛者為說曰世
傅⾦應河追封遼東伯者妄也明⾃靖難⼤封㓛臣
以後封典絶稀{{!|𨿽|⿰⿱厶虫隹}}有⼤忠勳只進階䕃⼦而已安得
輒施應河忠烈錄諸⼈誄傅皆無是語明⼈{{!|𫠦|⿸丅⿰リ亇}}作忠
義疑曰朝鮮将官⾦應河䒭與恤典可⾒也有村儒
<!--11-->
擬作追封詔趙慶男記之逐以傅訛宋某作應河碑
儼然稱遼東伯此⽼許⼤精神⽤盡扵外名内利之
學何不少移之攷古也云云噫君⼦⼀⾔以為不知
⾔不可若是其昜也夫攷古⽴⾔之道有四曰考事
實量時勢斷義理存然疑也應河追封在明統垂盡
之際其誥牒之傳不傅未可知⽽遺史{{!|𫠦|⿸丅⿰リ亇}}録畧⽽未
詳克寛之疑其在是歟時當搶攘道路梗阻叔季⽂
獻或多缺漏無恠其事實之未盡著也嗟乎危世異
扵平時褒死重扵酬⽣懷逺出扵常例語其⼈則偏
邦之陪臣也顧其職則票下之⼩将也乃能臨難{{!|𣗳|⿰梪寸}}
<!--12-->
節如彼烈烈求之千古亦罕其儔苟非特其㤙而崇
其報其何以聳夷夏之瞻聆皷忠義之肝膽也㦲且
{{!|𫠦|⿸丅⿰リ亇}}贈遼東伯者有{{!|𡈽|⿺土丶}}地乎有⼈民乎有承襲乎是不
過⼀時流爵如唐世⼤将軍告身⽿何惜扵此不以
慰忠魂⽽悅羣情也况忠義錄{{!|𫠦|⿸丅⿰リ亇}}載⾔{{!|𨿽|⿰⿱厶虫隹}}簡⽽意可
考其謂恤典者進其階乎䕃其⼦乎復其家乎皆⾏
不得之政也曰無恤典則已既有恤典則{{!|𫠦|⿸丅⿰リ亇}}可施者
惟封贈⽿叅以時勢而事實亦未甞不著也{{!|𫠦|⿸丅⿰リ亇}}謂村
儒未知指誰而趙慶男當時⼈也亦豈無{{!|𫠦|⿸丅⿰リ亇}}攷⽽認
贋為真也若曰{{!|𨿽|⿰⿱厶虫隹}}有褒贈必以伯爵者将何以攷信
<!--13-->
云則有不然者。天朝之微官末啣在東⼈亦為榮
寵應河⼦孫⾃非病風䘮真豈回扵秩級之⾼下匿
。天朝堂堂之䝯贈⽽從村儒俚劣之擬作乎此常
情之外也⼈⽂之備無如吾東名實之際殆将吹⽑
不有考㨿⽽⼀朝妄稱⼈孰信之此必無之理也若
曰諸⼈誄傳何無是語云則又有不然者誄傳之作
即殉義後不乆之事搶攘梗阻之世恤典之有無何
以及知也若曰忠義録何不詳載其封典云則又有
不然者恤死之典近輕⽽逺重紀事之體詳内⽽畧
外追封即是恤典可徴⽽不可疑也盖将軍死節本
<!--14-->
乎天彛。天朝追封允合事冝尤翁素尚専在節義
銘碑之⽂必㨿状誌揆以義理無容更議今克寛之
疑之也不亦過乎設有可疑時已古今事關忠賢苟
不有真知的⾒則存之可也克寛之不少難慎⼀筆
句斷者又何⼼㦲至扵外名内利云者尤不滿⼀笑
應河碑銘干名利甚事三尺之童亦将呀然此則無
⾜辨也克寛以忮克之黨⼼挾⽃筲之⼩技凢扵⼈
物⽂章妄多評隲者皆此類也{{*|
如論人物則以李潜
為竒偉之土至有月
星之賛以文谷為負國小人論文章則以朴世
堂為宋元後一人以農巖為膝甲賊捷賊之類}}可慨
也已最可恨者曰⼀尤翁之⾒忤扵宵⼩並與将軍
<!--15-->
之⼤節。天朝之特典⽽将至{{!|𪐘|⿰黑乙}}昧不章余不得不
辨遂律以⽴⾔之四法而斷之曰世傳非妄克寛妄
也尤翁非不攷古克寛⾃不攷⽿
===請賑柳老⼈汝玉議===
柳老汝玉七旬之年四窮之⾸有身無家有⼦無婦
東食西宿為⽇盖乆{{!|𨿽|⿰⿱厶虫隹}}年豊而冬㬉尚啼呼之無救
矧如今荐荒之歲早凝之候乎螬實三咽枯膓不歛
鶉衣百結凍膚難掩⽗⼦三蠉棲遑扵道路其傴僂
困苦之状幾何⽽不至扵顛仆竊惟以⽼出入扵僉
益⾨下屈指四五十年⾒聞{{!|𫠦|⿸丅⿰リ亇}}及寧不賜哀⽽垂憐
<!--16-->
倘蒙捐⽃粟與隻銅俾口糊而身縷經寒節扵舊⾥
免作殍扵客{{!|𡈽|⿺土丶}}則其為仁⼼善事便是慈航之操櫓
者矣念{{!|𫠦|⿸丅⿰リ亇}}動扵皆惻德冝施扵不報随⼒以賑謹兹
請告
===西遊錄序===
松京在今。王都之西勝國之遺墟也王氏之業五
百年扵兹其政教之羙⼈物之盛後世固有可述焉
今之視之時移事徃謂不⾜徴何㦲然其山河之勢
旣壮且固遺風餘俗有不可泯草代損益⼀變至道
噫天将開⽴明之運地則近中正之域即其造化之
<!--17-->
排舖⽴國之規度有非羅濟之舊{{!|𫠦|⿸丅⿰リ亇}}可班也騷⼈墨
客吊古探勝之迹何限⽽⼀興⼀廢之故歴歴可指
則君⼦之尚論又何可少也吾友華山趙⼦⼀氏赴
有司⽽不得其志棄鄊路而西渡臨津過松岳之舊
都天磨之⾼五冠之䧺林淵青⽯之竒且險者旬⽉
之間芒鞋畢到歸⽽有詩若⽂幾篇命曰西遊録余
曰先⽣之遊多矣寓之扵⽬必有得之扵⼼者其視
求扵⼈⽽不遇!得何如也流時風物可喜可悲者
既已領畧矣亦有⾔外之㫖可以詔余者乎夫⼠也
蕭然扵環堵之中而經世濟時之責未甞忘于⼼也
<!--18-->
⼗室之⾢尚有忠信三⾥之城猶得地利况觀扵故
國而有志當世之務者豈無得失取舎扵其⼼⼿想
其統合三韓㓛業赫然儒賢軰出⽂章垂後者可稱
也胡元制命佛事遍國夷風尚存各教多舛者可恥
也邦國之典兵民之制治亂存亡之幾又可考⽽詳
之也余未敢知敢問先⽣之志也至扵詩⽂品藻拱
俟具眼者評之
===壺社移⽂===
四野相慶雨洽畎畒之中萬民咸夷秋⽣郊坰之外
歲事将稔病意欲蘓{{!|𬗟|⿰糹靣}}惟比来僉何履⽤梧亭花塢
<!--19-->
之分⼿未罄盃盤之歡苕上⽵下之興懷徒㘦雲{{!|𣗳|⿰梪寸}}
之想善卿早遊洛下之社晚⼘湖上之居逍遥⽔⽯
之間⾃號三壺䖏⼠脫畧風塵之外休嘲⼀介書⽣
炒舞長歌縱乏東山之豪致佳樽勝友竊慕北海之
清風幸在桑榆之鄊兼得萍⽔之會循驢跡扵⽂墨
既有⼆三子同志之⼈聼⽜鳴扵村閭更接八九⾥
相距之地喜逢惡别不憚徃来之頻煩忘年結交寧
論⽼少之禮貌肆值流星之届節爰令⼘⽇⽽踐期
塲駒留賓巳修蘭亭之舊稧林鳥喚侣更折⾦⾕之
新籌諼憂樂扵有年既醉且飽恣歡謔扵⼀席載笑
<!--20-->
與⾔豈料儕流中⼀⼈敢⽣反復間百計妙年新進
曾有無䨇之譽頃⽇相逢竟致⽕⼀之歎尚未醒塵
間之夢潦倒俗科不能辦物外之遊暴棄仙分竊恐
佳辰之虚負更歎勝事之多魔問餘興扵醉亭禽鳥
獨樂寂新聲扵詩社峯壑争譏臘⽇未及庚⽇已過
縱無烹⽺炰羔之事舊糓{{!|𨿽|⿰⿱厶虫隹}}罄新糓⽅熟冝有開樽
設爼之謀倘使翻然改愆可詡⽤夏變夷之古訓若
或慢不聼令合施除名聲罪之前規兹以移⽂冝即
回教
===⽿巖齋寺玉龍菴重建上樑⽂===
<!--21-->
依歸山林咸宗佛家之教守護邱墓肇錫齋寺之名
古法相傳後觀不廢竊惟地闢净界⼈興善⼼遂囙
千年之舊基復剏⼀座之新剎滄桑屢閱幾歎蓬蒿
之荒蕪棟宇重修更喜松⽵之苞茂盖兹玉龍之為
寺粵⾃⾦⾺之⽴都覽山嶽之周遭接氣勢扵俗離
上黨得林壑之净秀擅名勝扵東顏西湖設塲傳燈
證世代之已逺誦經說偈認衣鉢之相承顧徃蹟有
盛衰在時⽽改建在攝提之歲⼘賢⼈之幽宅龜蹲
龍蟠起梵宫扵名山翬⾶⿃革閭⾥奔⾛共獻祈薦
之誠魑魅遁蔵寔頼呵護之⼒何近⽇之多故漸昔
<!--22-->
時之不如饑饉荐臻緇髠不汰⽽⾃㪚風雨剥落甍
礎下圯⽽上傾罄斷{{!|𤇆|⿰火囙}}消乆闕神像之享庭空花落
徒齎⾏客之歎是謂責在扵主⼈爰⽤謀及扵衆匠
捐百⾦⽽募役志在苟完集四隣⽽趍㓛事則孔昜
⼀木⼀⽯皆運⼼上之經綸五間五楹忽成眼前之
突兀地旣從扵舊食屋不替扵前規幸有籍扵䕃休
敢稱賁餙扵先壠勉無墜扵緒業尚冀繼修扵後⼈
春回蔭崖草⽊皆帶喜氣頌騰窮⾕猿鳥同得歡情
禪⾨之善事作焉名區之羙景備矣聊将短唱助舉
脩樑
<!--23-->
臾郎偉拋樑東疊嶂重巒倚半空㘴對菩提真⾊相
⽉光圓⽩⽇光紅
臾郎偉抛樑南林⽯相縈積翠嵐⼀逕遥通三嶺界
玉華山裏⽩龍潭
臾郎偉拋樑西{{!|𣗳|⿰梪寸}}⾊䓗蘢草⾊萋中有佳城三世兆
山川淑氣⽇盈睇
臾郎偉拋樑北龜嶽巖巖柱天極氣像争如志節⾼
千秋仰⽌来⼈式
臾郎偉拋樑上星⽃昭回天宇曠諸佛羣仙朝帝時
融融笙鶴⽟京向
<!--24-->
臾郎偉拋樑下⼀道清溪⽯間㵼⾚⽇枯苗憂旱天
願将膏澤施⽥野
伏願上樑之後墓儀增修禪居永奠環⼗⾥⽽禁樵
牧母忽衛松楸之⼼守五戒⽽謹供齋共勉保招提
之境
===笑菴申公及夫⼈丁氏重牢宴壽詩并序===
上之八年壬寅笑菴申公年七⼗五歲夫⼈丁氏年
七十六歲歲之三⽉⼆⼗七⽇即其同牢年⽉⽇之
周甲也二子上舎君及海善氏率其妻子婦女設牢
筵于中堂禮成如初囙奉壽于觴宴客于庭是舉也
<!--25-->
稽徃及今罕{{!|𫠦|⿸丅⿰リ亇}}聽覯在家為盡室之慶在國為⼈瑞
之祥冝歌⽽詠繪⽽傳之君⼦曰天之扵⼈報施不
爽又曰語常不語變福善禍滛者常也⾏或無徴者
變也然其變者亦有時屈伸或身或後直早晚間⽿
且夫⽔有激湍之險⽽流不息者其源深也⽊有霜
雪之侵⽽枝不凋者其根厚也彼⾏潦時⽌羣卉昜
歇者曷⾜以倫之是謂聲聞光華非善之積⽽忠信
篤敬為德之基也歟公以名家裔⽂學⾔⾏菀有夙
譽若将發軔以世其家中罹世變幾不⾃全荒徼風
霜⼆⼗餘年晚被。㤙環歸于鄊廬遂無意世事晦
<!--26-->
跡扵林泉詩書之間天旣豊其賦⽽嗇其進困苦增
益⽽不降其任則固将畀其年壽厚其福澤錫爯{{!|𩔗|⿰娄頁}}
扵不窮也夫⼈配德無愧又有女⼠風⽅公之遭難
也⼆⼦俱髫齕教以義方使之成⽴綜理家政以及
公歸是冝齊軆壽考福履無疆也⼆⼦孝友温恭⽂
質彬彬四孫及曾玄之肧胎者箇箇麟鵠之發祥矣
夫以⾼年偕⽼⼦孫多且賢重之以重牢之慶此間
世盛事也德為種福之源福是報善<ref>善之下恐有脫字</ref>之天理之常也
何疑乎余公之鄊⼈也與公二⼦友及公之⾨時承
警咳蒼顏皓髮粹盎康寧望之如平地仙⼈⾃不覺
<!--27-->
肅然起敬灑然⼼服也顧以孤露餘⽣抱不逮之痛
凢扵⼈家觴筵未甞厠其踪跡尾其⽂字但念⼆君
之托不置誼亦有不獲辭者遂綴⽿⽬之{{!|𫠦|⿸丅⿰リ亇}}記庸寓
景仰之微忱為之序係以詩詩曰
⾼靈山⽔欝蒼蒼世篤⽣⼈海⼀⽅⽂章圭組共輝
煌。公襲箕裘令聞彰妙齡規步軼前光如玉無瑕
待價蔵。中途憂戚事堪傷塞外寒暄廿載強惟能
履險若平常。星動⾦鷄始返鄊悲歡贏得鬂⽑霜
晦息⽥廬黨峀陽。楸隂春⽇課農桑携取遺書又
滿箱馴禽友鹿好倘佯。不忮不求何不臧晚年完
<!--28-->
福儘難量碩果應知後事昌。夫⼈同德壽⽽康寳
卺重回此⽇觴瑶桃春⾊満琴床。彩服翩翩⼆箇
郎靈芝種得四孫房争祝岡{{!|𨹧|⿰阝麦}}獻北堂。春風入詠
鹿鳴章永⽇絃歌樂未央滿堂和氣⾃洋洋。我與
臾郎伯仲⾏樽筵恨未奉餘⾹秪祝君家⽩⽇長
===龜潭精舎記===
趙先⽣⼦⼀氏甞居華山余題其堂矣近⽇移居龜
潭潭扵山⼗⾥⽽近距余溪上之庄山潭之間如鼎
⾜然過從頻濶視前若也潭在華山⽀縈榮迴之中
不藉源流⽬沮洳而防之是謂澤堰⽽稱潭者新之
<!--29-->
也潭周千尺其深⼆丈餘圍潭⽽堤堤上有{{!|𣗳|⿰梪寸}}幽隂
相暎⽌⽔平净岳影㴠翠下有千頃之⽥廣資灌溉
之利盖野居之樂{{!|𡈽|⿺土丶}}也其傍舊無⼈居先⽣始闢其
蕪築而堂之鑿⽽井之居有年從者又幾⼈遂復營
數楹之室為晚年讀書之{{!|𫠦|⿸丅⿰リ亇}}宗黨隣⾥之願學者容
⽽接之名曰龜潭精舎求其說扵余余曰潭以龜名
古也今未⾒龜出扵潭其古有⽽今無今有⽽⼈不
可⾒者皆不可知也抑古有神其名⽽待後⼈之来
居者歟夫以物類⽽名⼈居者⼤而州縣⼩而坊曲
不可殫數未必有考其實者皆偶然也余何敢強{{!|𫠦|⿸丅⿰リ亇}}
<!--30-->
不知為說扵此潭也然⾥各惡君子不入泉名貪烈
⼠不飲名亦不可不顧也審矣安知居此潭若不寓
意扵其名乎夫龜回靈之⼀也其為物也神⽽知喜
蔵⽽惡顯{{!|𨿽|⿰⿱厶虫隹}}恒有扵天下⼈不得以必⾒也比之扵
⼈才抱經濟我知善惡而泯形遯跡不求無憫者其
亦近之歟余甞以顯晦⾏蔵之義質之先⽣先⽣無
或有感扵中歛華就實會⼼扵蔵晦之徒歟若然則
余無間然又何必引他說而贅之也
===華湖堂記===
湖西之韓山為吾宗發源之地前⼈遺澤屢百年未
<!--31-->
艾封{{!|𣗳|⿰梪寸}}扵衣履之蔵爼⾖扵杖屨之{{!|𫠦|⿸丅⿰リ亇}}觀者感⽽過
者式焉後孫之列于朝者徃徃多膴仕峻秩其未達
者猶能居其鄊⽽藉其䕃為世聞族兹豈非源深流
長根厚條達之驗歟夫德⾏⾜以範世模訓⾜以垂
後者為⼈祖先之事也孝悌以敦其本詩禮以傳其
緒者為⼈⼦孫之事也是事也不以窮達⽽異其道
苟或失之⽽不由何以為乃祖乃孫也嗟乎世教旣
降⼈家⼦弟㓜⽽失學壮⽽無⾏徒知有身⽽罔念
念<ref>念念二字恐有誤</ref>祖修德之義達則⾃尊⽽未聞其好禮窮則斯濫
⽽無{{!|𫠦|⿸丅⿰リ亇}}不為⽢歸扵⾃棄忝先之科是誠何⼼㦲⼈
<!--32-->
各有承先庇後之責德⾏模訓不忘乎⼼孝悌詩禮
勿墜扵身使為吾先者之道由吾而傳扵吾後可也
知其義者世盖鮮矣宗丈穉元氏居於韓山距墓院
宻{{!|𮞘|⿺辶爯}}之地服膺先訓以世其家持身教⼦厥有成法
{{!|𨿽|⿰⿱厶虫隹}}不遇扵世⽼扵蓽竇之間而鄊黨稱其善宗族聞
其名斯可謂古家有⼈亦可以警⽰頹俗矣余與其
⼦翼䄵甫始相識也⾒其⾏⽌不苟⾔議無疵語及
先蹟明⽽且悉可知其庭訓攸暨也穉元氏其将有
後乎穉元氏扁其堂曰華湖盖其居有華山鎮湖之
勝詩酒逍遥以寓晚境之樂⽽屬之細節兹不必詳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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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原道杆城郡流民還接及他官民新接數爻區別成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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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慶⼆年⼗二⽉⽇江原道杆城郡流民還接及他官民新接數
⽘區别成冊
一郡民還接秩
⽵島⾯西城⾥
㓜學⾦宗五⾃忠州丁巳五⽉⼗⼀⽇還接
率妻李氏
⼦觀得
草家四間
⼀他官民新接秩
郡内⾯安⼼⾥
良⼈⾦昌⼘以京城⼈丁巳二⽉二⼗八日新接
率妻李召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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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慶⼆年⼗二⽉⽇江原道杆城郡流民還接及他官民新接數
⽘區别成冊
一郡民還接秩
⽵島⾯西城⾥
㓜學⾦宗五⾃忠州丁巳五⽉⼗⼀⽇還接
率妻李氏
⼦觀得
草家四間
⼀他官民新接秩
郡内⾯安⼼⾥
良⼈⾦昌⼘以京城⼈丁巳二⽉二⼗八日新接
率妻李召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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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家六間
良⼈⾦吉成以吉州⼈丁巳三⽉初八⽇新接
率母⾦召史
弟⼤成
草家四間
西⾨⾥
良⼈卞後徴以洪川⼈丁巳三⽉初⼗⽇新接
率妻尹召史
女⼀口
草家四間
㓜學權快孫以淮陽⼈丁巳三⽉初五⽇新接
率妻咸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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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快得
草家四間
海上⾯釡洞⾥
良⼈⾦釗⾦以麟蹄⼈丁巳四⽉初二⽇新接
率妻吉召史
⼦大元
草家四間
良⼈⾦⼘伊以麟蹄⼈丁巳四⽉⼗⼀⽇新接
率妻全召史
草家⼆間
㓜學⾦{{!|𠃔|⿸(厶-丶)⿸丿乚}}喆以成川⼈丁巳九⽉⼆⼗⽇新接
率妻吳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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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慶⼆年⼗二⽉⽇江原道杆城郡流民還接及他官民新接數
⽘區别成冊
一郡民還接秩
⽵島⾯西城⾥
㓜學⾦宗五⾃忠州丁巳五⽉⼗⼀⽇還接
率妻李氏
⼦觀得
草家四間
⼀他官民新接秩
郡内⾯安⼼⾥
良⼈⾦昌⼘以京城⼈丁巳二⽉二⼗八日新接
率妻李召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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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家六間
良⼈⾦吉成以吉州⼈丁巳三⽉初八⽇新接
率母⾦召史
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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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良⼈卞後徴以洪川⼈丁巳三⽉初⼗⽇新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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艮村⾥
鄊吏⾦光宅以楊口⼈丁巳九⽉初七⽇新接
率妻李召史
草家四間
長⽥⾥
良⼈⾦就巾以永興⼈丁巳四月初⼀⽇新接
率妻朱召史
子宗喆
草家⼆間
校下⾥
良⼈李千孫以⾦化⼈丁巳三⽉⼗⼀⽇新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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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慶⼆年⼗二⽉⽇江原道杆城郡流民還接及他官民新接數
⽘區别成冊
一郡民還接秩
⽵島⾯西城⾥
㓜學⾦宗五⾃忠州丁巳五⽉⼗⼀⽇還接
率妻李氏
⼦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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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官民新接秩
郡内⾯安⼼⾥
良⼈⾦昌⼘以京城⼈丁巳二⽉二⼗八日新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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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吉成以吉州⼈丁巳三⽉初八⽇新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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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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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卞後徴以洪川⼈丁巳三⽉初⼗⽇新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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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就巾以永興⼈丁巳四月初⼀⽇新接
率妻朱召史
子宗喆
草家⼆間
校下⾥
良⼈李千孫以⾦化⼈丁巳三⽉⼗⼀⽇新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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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妻⾦召史
草家⼆間
八⾳川⾥
良⼈⾦丁奉以淮陽⼈丁巳四⽉⼗三⽇新接
率妻李召央
草家四間
塔洞⾥
驛吏洪奉⽯以法川⼈丁巳六⽉初八⽇新接
率妻⾦召史
女⼀口
草家四間
良⼈⾦世喆以砥平⼈丁巳六⽉⼗五⽇新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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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慶⼆年⼗二⽉⽇江原道杆城郡流民還接及他官民新接數
⽘區别成冊
一郡民還接秩
⽵島⾯西城⾥
㓜學⾦宗五⾃忠州丁巳五⽉⼗⼀⽇還接
率妻李氏
⼦觀得
草家四間
⼀他官民新接秩
郡内⾯安⼼⾥
良⼈⾦昌⼘以京城⼈丁巳二⽉二⼗八日新接
率妻李召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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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家六間
良⼈⾦吉成以吉州⼈丁巳三⽉初八⽇新接
率母⾦召史
弟⼤成
草家四間
西⾨⾥
良⼈卞後徴以洪川⼈丁巳三⽉初⼗⽇新接
率妻尹召史
女⼀口
草家四間
㓜學權快孫以淮陽⼈丁巳三⽉初五⽇新接
率妻咸氏
<!--5-->
弟快得
草家四間
海上⾯釡洞⾥
良⼈⾦釗⾦以麟蹄⼈丁巳四⽉初二⽇新接
率妻吉召史
⼦大元
草家四間
良⼈⾦⼘伊以麟蹄⼈丁巳四⽉⼗⼀⽇新接
率妻全召史
草家⼆間
㓜學⾦{{!|𠃔|⿸(厶-丶)⿸丿乚}}喆以成川⼈丁巳九⽉⼆⼗⽇新接
率妻吳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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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家六間
艮村⾥
鄊吏⾦光宅以楊口⼈丁巳九⽉初七⽇新接
率妻李召史
草家四間
長⽥⾥
良⼈⾦就巾以永興⼈丁巳四月初⼀⽇新接
率妻朱召史
子宗喆
草家⼆間
校下⾥
良⼈李千孫以⾦化⼈丁巳三⽉⼗⼀⽇新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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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川⾥
良⼈⾦丁奉以淮陽⼈丁巳四⽉⼗三⽇新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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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洞⾥
驛吏洪奉⽯以法川⼈丁巳六⽉初八⽇新接
率妻⾦召史
女⼀口
草家四間
良⼈⾦世喆以砥平⼈丁巳六⽉⼗五⽇新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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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妻韓召史
草家四間
⼟城⾯廣浦⾥
良⼈姜才元以春川⼈丁巳三⽉初六⽇新接
率妻鄭召史
草家⼆間
古栢津⾥
良⼈⾦之恭以利川⼈丁巳四⽉⼆⼗⽇新接
率妻李召史
⼦⽼味
草家⼆間
良⼈李完必以洪川⼈丁巳四⽉⼆⼗⽇新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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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慶⼆年⼗二⽉⽇江原道杆城郡流民還接及他官民新接數
⽘區别成冊
一郡民還接秩
⽵島⾯西城⾥
㓜學⾦宗五⾃忠州丁巳五⽉⼗⼀⽇還接
率妻李氏
⼦觀得
草家四間
⼀他官民新接秩
郡内⾯安⼼⾥
良⼈⾦昌⼘以京城⼈丁巳二⽉二⼗八日新接
率妻李召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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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家六間
良⼈⾦吉成以吉州⼈丁巳三⽉初八⽇新接
率母⾦召史
弟⼤成
草家四間
西⾨⾥
良⼈卞後徴以洪川⼈丁巳三⽉初⼗⽇新接
率妻尹召史
女⼀口
草家四間
㓜學權快孫以淮陽⼈丁巳三⽉初五⽇新接
率妻咸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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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快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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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釡洞⾥
良⼈⾦釗⾦以麟蹄⼈丁巳四⽉初二⽇新接
率妻吉召史
⼦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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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伊以麟蹄⼈丁巳四⽉⼗⼀⽇新接
率妻全召史
草家⼆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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艮村⾥
鄊吏⾦光宅以楊口⼈丁巳九⽉初七⽇新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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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家四間
長⽥⾥
良⼈⾦就巾以永興⼈丁巳四月初⼀⽇新接
率妻朱召史
子宗喆
草家⼆間
校下⾥
良⼈李千孫以⾦化⼈丁巳三⽉⼗⼀⽇新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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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妻⾦召史
草家⼆間
八⾳川⾥
良⼈⾦丁奉以淮陽⼈丁巳四⽉⼗三⽇新接
率妻李召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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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洞⾥
驛吏洪奉⽯以法川⼈丁巳六⽉初八⽇新接
率妻⾦召史
女⼀口
草家四間
良⼈⾦世喆以砥平⼈丁巳六⽉⼗五⽇新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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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妻韓召史
草家四間
⼟城⾯廣浦⾥
良⼈姜才元以春川⼈丁巳三⽉初六⽇新接
率妻鄭召史
草家⼆間
古栢津⾥
良⼈⾦之恭以利川⼈丁巳四⽉⼆⼗⽇新接
率妻李召史
⼦⽼味
草家⼆間
良⼈李完必以洪川⼈丁巳四⽉⼆⼗⽇新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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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妻卓召史
⼦奉⽼味
草家⼆間
圡城⾥
良⼈劉元汗以忠州⼈丁巳五⽉⼆⼗⽇新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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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家四間
沙也只津⾥
海尺吳元奉以髙城⼈丁巳四⽉⼆十四⽇新接
率妻李召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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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家三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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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東國輿地勝覽/卷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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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遠時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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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職公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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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 新增東國輿地勝覽
| author = 李荇
| section = 卷二
| times = 李氏朝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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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都下 ==
=== {{CBox|文職公署}} ===
==== 宗親府 ====
在{{ul|北部}}{{ul|觀光坊}}。宗室諸君之府。其屬,{{ul|典籖司}}附焉。
{{*|○宗親無定數。典籖一人,正四品;典簿一人,正五品。}}
==== 議政府 ====
在{{ul|光化門}}南之左,一在{{ul|昌德宮}}{{ul|仁政殿}}西。其任總百官、平庶政、理陰陽、經邦國。其屬,{{ul|舍人檢}}、{{ul|詳二司}}附焉。
{{*|○領議政左右議政各一人,正一品;左右賛成各一人,從一品;左右參賛各一人,正二品;舍人二人,正四品;檢詳一人,正五品;司錄二人,正八品。
○{{ul|李克堪}}{{ul|舍人司}}題名記:萬幾之煩,一人所不能獨理,於是乎有宰相焉;相亦不能獨理,於是乎有僚佐焉。夫以一國委之相,而相之所日與圖議國政者,僚佐耳。{{ul|周}}有宰士,{{ul|漢}}有丞相、長史,是其職也。{{ul|高麗}}都{{ul|評議司}},總治國事,置經歷都事,皆以他官兼之。我朝建{{ul|議政府}}倣成{{ul|周}}三師、三少之職,以正宰相之位號。又置舍人二員以佐之,令相臣自薦辟,所以重其選也。
司舊有題名記,歲久紙渝墨弊。{{ul|盧公叔仝}},自舍人不數年,觀察{{ul|湖南}},爲具題名册一本送之,緘横皆具,遂謄寫于新本,幷藏舊本,所以不忘舊也。居是選者。不以獻可替否爲心,徒以唯諾承禀爲任,則不過一吏員耳,豈國家設置之意乎?深有望於後之諸君子云。
○前人{{ul|檢詳司}}題名記:政府總治百司,設{{ul|舍人檢}}、{{ul|詳二司}}爲僚佐,分掌庶事,其選重矣。甲午,罷{{ul|政府署}}事,只置{{ul|舍人司}},歸檢詳職事于{{ul|禮曹}}。丙辰,署事以後,始復置此司。司中舊有題名記,自甲午以前,皆不可考,只記丙辰以後任人名氏。觀者恨其不周,暇日搜檢文書,得{{ul|崔相國}}府以下數公,因新作題名册,書于卷首,以補前日之未備云。}}
==== 忠勳府 ====
在{{ul|北部}}{{ul|廣化坊}}。諸功臣之府。其屬,{{ul|經歷所}}附焉。
{{*|○正一品、親功臣、王妃父則稱府院君,其餘至從二品,倶稱君,無定數。經歷一人,從四品;都事一人,從五品。經歷、都事官品,他司同。
○{{ul|權擧}}記:人臣之有功於國者,旣以金帛賞之,爵祿酬之,記功於太常,銘動於鼎鍾矣。猶以爲未也,而慮有闕典。則又爲之置官府,以掌其事。我{{ul|太祖}}秉籙膺圖,化家為國。文武才智之臣,際會風雲,奮功立事,共集大動者,其元功偉績,輝暎簡策。旣丹書鐵劵,藏之盟府,設{{ul|忠勳司}}以主之者,盖重之也。太宗誅剪擊臣,再定內難,其左右前後不避夷險,弘濟艱難者,論其定社佐命之功,則亦無讓於前人焉。我殿下遭王室之中,微憤乾綱之解紐,奮赤手除姦兇,復正皇極,寔英謀之獨運。而其忘身徇國,騁智効力,有尺寸之勞者,咸錄而不遺焉。
及乎龍飛九五,萬彙一新,固不假人爲,而其攀鱗附翼,密裨鴻圖,與有微勞者,亦不遺焉。大哉!天地之德,不可名言矣。於是又特陞{{ul|忠勳司}}爲府。班視兩府,置經歷、都事,加賜田數百結。奴婢以口計者五百,以舊廨隘陋不稱。賜北部{{ul|廣化坊}}{{ul|宗簿寺}}公廨一區,又命因其基而重新之。功旣告成,咸以不可無文,徵予爲記。予曰:「功役之顚巔末,不必詳也,願爲諸公一言焉。願自今母挾勢母怙恩,母以小隙棄大好。以母負聖明,以此酬大恩,不亦美乎?人稱{{ul|光武}}能保全功臣,而於{{ul|高帝}}則責之不能焉,予以爲不然。使{{ul|韓彭}}如{{ul|寇鄧}},{{ul|高帝}}亦必能全之矣。使{{ul|寇鄧}}如{{ul|韓彭}},{{ul|光武}}之保全,亦未可知也。其保全與否,不是人臣之自取歟?諸公皆隕越以聽,用書以爲戒。」
{{Box|新增}}在中部{{ul|寬仁坊}}。燕山甲子,撤舊府。今上初,移設于此。}}
==== 儀賓府 ====
在{{ul|中部}}{{ul|貞善坊}}。尙公主、翁主者之府。其屬,{{ul|經歷所}}附焉。
{{*|○從二品以上稱尉;正三品堂上官則稱副尉;堂下官則稱僉尉;從三品亦稱僉尉,倶無定數。經歷、都事各一人。}}
{{Box|新增}}{{ul|燕山}}甲子撤移他所。今上十一年創于{{ul|北部}}{{ul|廣化坊}}。
==== 敦寧府 ====
在{{ul|中部}}{{ul|貞善坊}}。王親外戚之府。
{{*|○領事一人,正一品;判事一人,從一品;知事一人,正二品;同知事一人,從二品;都正一人、正一人,皆正三品;副正一人,從三品;僉正二人,從四品;判官二人,從五品;主簿二人,從六品;直長二人,從七品;奉事二人,從八品;參奉二人,從九品。
○領事至參奉官品,他司同。}}
{{Box|新增}}{{ul|燕山}}{{另|乙丑|丙寅}}<ref>《燕山君日記》中為「丙寅」。</ref>革僉正、判官、主簿、直長、奉事、參奉各一人。今上初復置。
==== 義禁府 ====
在{{ul|中部}}{{ul|堅平坊}}。掌奉敎推鞫之事。其屬,經歷所附焉。有當直廳郞廳一員,更日遞直,掌士庶申訴告牒等事。
{{*|○判事、知事、同知事,凡四人,皆以他官兼。經歷、都事,凡十人,皆以前資帶。
○{{ul|柳誠源}}題名記:官府題名,盖本於《遷史》之年表,所以著姓氏,遷除日月,使後之覽者,尙論其世而有以知其人也。國朝掌獄之官,曰{{ul|刑曹}}也,曰{{ul|義禁府}}也。{{ul|刑曹}},主治寇賊、刑暴亂。禁府,則古之詔獄也。朝廷大獄及中外久滯難斷之事,皆於是焉,歸任尤重矣。在{{ul|高麗}}時曰{{ul|巡軍萬戶府}},置都萬戶、上萬戶、副萬戶、鎭撫千戶提控。{{ul|恭愍}}十八年,改爲{{ul|司平}}。{{ul|巡衛府}}置提調、判事、參詳官、巡衞官、評事官,{{ul|辛禍}}時復改爲{{ul|巡軍萬戶府}}。國朝因之,{{ul|太宗}}二年,改爲{{ul|巡衛府}}。三年,又改爲{{ul|義勇巡禁司}}。十四年,改今號,置提調、鎭撫、知事、都事,此建置沿革之大略也。
自國初迄于今,題名尙未有記,府中恨之。一日,提調{{ul|權公蹲}}屬鎭撫{{ul|安君位}},蒐羅故牘,得故議政{{ul|朴平度}}公以下若干人。其稱巡禁以上文籍逸失,而所得者亦間有闕焉。姑取其可考者,聯書于册,庶來者有考焉。夫題名尙矣,{{ul|唐}}{{ul|宋}}以來,雖偏州下邑,莫不有記。矧伊桌事之重官而闕之,可乎哉?此今日諸公倦倦之意也。覽者因其人而尙論之,則不但取姓氏、歲月之可見而已。}}
==== 吏曹 ====
在{{ul|議政府}}南。掌文選、勳封、考課之政。其屬,有{{ul|文選}}、{{ul|考勳}}、{{ul|考功}}三司,{{ul|忠翊府}}、{{ul|内侍府}}、{{ul|尙瑞院}}、{{ul|宗簿寺}}、{{ul|司饔院}}、{{ul|內需司}}、{{ul|掖庭署}}隷焉。
{{*|○判書一人,正二品;參判一人,從二品;參議一人,正三品;正郞三人,正五品;佐郞三人,正六品,他曹同。唯{{ul|兵曹}}加參知一人,正郞佐郞各一人。{{ul|刑曹}}加正郞、佐郞各一人。}}
==== 戶曹 ====
在{{ul|漢城府}}之南。掌戶口、貢賦、田粮、食貨之政。其屬,有{{ul|版籍}}、{{ul|會計}}、{{ul|經費}}三司,{{ul|內資寺}}、{{ul|內膽寺}}、{{ul|司導寺}}、{{ul|司膽寺}}、{{ul|軍資監}}、{{ul|濟用監}}、{{ul|司宰監}}、{{ul|豐儲倉}}、{{ul|廣興倉}}、{{ul|典艦司}}、{{ul|平市署}}、{{ul|司醞署}}、{{ul|義盈庫}}、{{ul|長興庫}}、{{ul|司圃署}}、{{ul|養賢庫}}、五部隷焉。
==== 禮曹 ====
在{{ul|光化門}}南之右。掌禮樂、祭祀、宴享、朝聘、學校、科擧之政。其屬,有{{ul|稽制}}、{{ul|典享}}、{{ul|典客}}三司,{{ul|弘文舘}}、{{ul|藝文舘}}、{{ul|成均舘}}、{{ul|春秋舘}}、{{ul|承文院}}、{{ul|通禮院}}、{{ul|奉常寺}}、{{ul|校書館}}、{{ul|內醫院}}、{{ul|禮賓寺}}、{{ul|掌樂院}}、{{ul|觀象監}}、{{ul|典醫監}}、{{ul|司譯院}}、{{ul|世子侍講院}}、{{ul|宗學}}、{{ul|昭格署}}、{{ul|宗廟署}}、{{ul|社稷署}}、{{ul|氷庫}}、{{ul|典牲署}}、{{ul|司畜署}}、{{ul|惠民署}}、{{ul|圖畵署}}、{{ul|活人署}}、{{ul|歸厚署}}、四學<ref>《經國大典ㆍ禮典》续有「文昭殿、延恩殿參奉、畿內諸陵殿參奉」之句。</ref>隷焉。
==== 兵曹 ====
在{{ul|司憲府}}之南,一在{{ul|昌德宮}}{{ul|金虎門}}外。掌武選、軍務、儀衛、郵驛、兵甲、器仗、門戶、管鑰之政。其屬,有{{ul|武選}}、{{ul|乘輿}}、{{ul|武備}}三司,{{ul|五衞訓鍊院}}、{{ul|司僕寺}}、{{ul|軍器寺}}、{{ul|典設寺}}、{{ul|世子翊衞司}}隷焉。
==== 刑曹 ====
在{{ul|兵曹}}之南。掌法律、詳識、詞訟、奴隷之政。其屬,有{{ul|詳覆}}、{{ul|考律}}、{{ul|掌禁}}、{{ul|掌隷}}四司,{{ul|掌隷院}}、{{ul|典獄署}}隷焉。
==== 工曹 ====
在{{ul|刑曹}}之南。掌山澤、工匠、營繕、陶治之政。其屬,有{{ul|營造}}、{{ul|攻治}}、{{ul|山澤}}三司,{{ul|尙衣院}}、{{ul|繕工監}}、{{ul|修城禁火司}}、{{ul|典消司}}、{{ul|掌苑署}}、{{ul|造紙署}}、{{ul|瓦署}}隷焉。
{{*|○{{ul|徐居正}}題名記:按《書·周官》曰:「司空掌邦土,居四民,時地利。」卽六卿之一,而冬官之長也。{{ul|漢}}曰民曹、{{ul|魏}}曰左民、{{ul|晋宋}}曰起部、{{ul|隋}}曰工部,{{ul|唐}}、{{ul|宋}}、{{ul|元}}仍之。我國家置六曹,工居其一,卽古之冬官。曹之長曰判書,卽周之司空,歷代之尙書也。次有參判、參議各一人,皆貳乎判書者也。郞屬有六:正郎三人,秩正五品;佐郎三人,秩正六品,此歷代之郞中員外郞也。其掌有三:曰{{ul|營造司}}、曰{{ul|攻治司}}、曰{{ul|山澤司}},厭選甚重,選必用幹局、藝能倶優者授之。自國初迄今,六十餘年之間,歷是任者,不知賢幾人、能幾人,爲時名相者幾人。前後来者,喜因循不錄姓名,使沒沒無傳,豈不深可惜哉?今正郞{{ul|曹公變隆}}、{{ul|金公良璥}}、{{ul|愼公先庚}};佐郞{{ul|姜公尤範}}、{{ul|成公慄}}、{{ul|李公永敷}};前正郞{{ul|申公允甫}}、佐郞{{ul|林公守謙}}<ref>「前正郞申公允甫、佐郞林公守謙」一句,不见于《四佳集ㆍ工曹郞廳題名記》。</ref>,慨然追求往牒,得正郞{{ul|曹公尙治}}而下若干人題名,爲先生案。繼此來者,雖千百人,亦可續書,傳之不朽也。
{{ul|居正}}甞觀{{ul|司馬遷}}《史記》、{{ul|班固}}《漢書》皆有年表,以記人物之姓名。後世官府廳壁,皆有題名記,盖亦祖其意也。今中外庶司,往往有之,况工爲劇曹,郞爲一時之高選。佐六卿若百工,其任不旣重乎?而可無題名也哉?宜諸公之拳拳也,抑因此以考人物之盛衰、功績之勤怠、遷次之日月,有所取舍於其間,則其所補,豈亦小哉?是以書。}}
==== 司寭府 ====
在{{ul|中樞府}}南。掌論執時政、糾察百官、正風俗、伸寃抑、禁濫僞等事。其屬,{{ul|監察房}}附焉。
{{*|○大司憲一人,從二品;執義一人,從三品;掌令二人,正四品;持平二人,正五品;監察二十四人,正六品。
○{{ul|徐居正}}題名記:《周禮》記御史之名。{{ul|漢}}置御史大夫,位亞丞相,副曰中丞,屬有御史。稱臺曰御史,或曰蘭臺,又與尙書、謁者爲三臺。{{ul|唐}}復{{ul|御史臺}}<ref>《四佳集ㆍ司憲府題名記》续有「或曰憲臺」之句。</ref>,或曰{{ul|肅政臺}}。{{ul|宋}}沿{{ul|唐}}制,稱{{ul|御史臺}}<ref>「稱御史臺」一句不见于《四佳集ㆍ司憲府題名記》。</ref>,其屬有三院:曰{{ul|臺院}}、曰{{ul|殿院}}、曰{{ul|察院}}。{{ul|元}}亦有{{ul|御史臺}}。皇{{ul|明}}置{{ul|都察院}},有左右都御史、左右{{校|都副|副都}}御史、左右僉都御史、諸路監察御史。{{ul|高麗}}初稱{{ul|司憲臺}},又曰{{ul|御史臺}}。後復{{ul|司憲臺}},置大夫、中丞、雜端、侍御、殿中、監察。{{ul|文宗}}增置判事、知事。{{ul|忠烈}}朝改稱{{ul|監察司}},有提憲、侍丞、侍史、監察史。{{ul|忠宣}}朝始稱{{ul|司憲府}},以大夫爲大司憲、中丞爲執義、侍御史爲掌令、殿中御史爲持平、監察御史爲糾正。其後臺名官制亦不一。本朝因{{ul|麗}}舊曰{{ul|司憲府}},置大司憲一人、執義一人、掌令二人、持平二人,專掌{{另|諫諍論劾|糾劾言事}}<ref>《四佳集ㆍ司憲府題名記》「諫諍論劾」原作「糾劾言事」。</ref>。其屬有監察二十五人,以他官兼之,{{ul|世祖}}朝皆帶本職,減一員爲二十四。
嗚呼!御史之職,歷代重之。其任重,其責大,其憂亦深。何者?御史得人,則君有過擧,批龍鱗、抗雷霆、屬鈇鉞而不辭;將相大臣有愆違,得以繩糾之;宗戚貴近有驕悍,得以彈擊之;小人在朝,必欲去之;貪墨在官,必欲逬之。擧直錯枉,激濁揚淸,正色立朝,百僚震懾,其責豈不重且大乎?如或御史失人,則君有過擧,將相非人,朝廷有闕政,國家有遺事,若不見不聞,如有物塞其耳,有手掩其目,有鉗緘其口,默默苟容,則雖全身遠害,於職分何?於物議何?其憂也豈不深矣乎哉?祖宗以來,重臺憲耳目之選,養慷慨敢告之氣。應是選者,孰不欲砥礪名節,思副德意乎?
{{ul|天順}}癸未秋,{{ul|居正}}以不才承乏大司憲,未嘗拾遺補闕以裨聖德。十一年于今,復叨重寄,淺技劣能,衰憊尤甚,徒積危懼。一日與執義{{ul|玄君碩圭}}、掌令{{ul|許君迪}}、{{ul|金君自貞}},持平{{ul|金君潤宗}}、{{ul|安君瑚}}論臺中故事,舊未有題名記,近有臺長有志者,得{{ul|黃翼成喜}}以下二百二十餘人題名。然除授、遷轉歲月,未盡詳悉,諸君稍修整之,囑余記。夫官府題名,古也,至於憲府,其所關尤重。繼自今,峨豸冠、簪白筆、讀是記者曰「某賢某忠,某佞某詐」,善爲法而惡爲戒,使牽裾、碎首之忠不獨專美於前,而在位皆澄淸慷慨之儔,則題名之補,豈曰小哉?吾又聞古者工執藝事以諫,蚳䵷以士師諫。{{ul|孟子}}曰:「立乎朝,道不行,恥也。」工與士師非諫職尙然,況職乎諫者乎?職乎諫而道不行者乎?吾爲是懼,謹書此以爲同列箴警之詞,且詔後來云。}}
{{Box|新增}}{{ul|燕山}}乙丑革持平。丙寅加設掌令二員。今上初幷復舊。
==== 忠翊府 ====
在{{ul|{{校|比|北}}部}}{{ul|陽德坊}}。原從功臣之府。
{{*|○都事二人。}}
==== 承政院 ====
在{{ul|月華門}}外,一在{{ul|昌德宮}}{{ul|仁政殿}}東,一在{{ul|昌慶宮}}{{ul|金馬門}}南。掌出納王命。
{{*|○都承旨、左右承旨、左右副承旨、同副承旨各一人,正三品。注書二人,正七品。
○{{ul|柳義孫}}題名記:題名有記古也。其在前朝之季,凡經淸要職者,莫不記名以示于後,代言房先生案者,蓋其一也。然累經兵燹,殆爲遺失。{{ul|洪武}}十七年甲子冬,右代言金公永珍,迺卽掇拾而改錄,蓋傳久也。二十五年壬申秋,我{{ul|太祖}}{{ul|康獻大王}}改{{另|王|玉}}<ref>「王」原作「玉」,據《東國輿地勝覽》改。</ref>,自是除是職者,別錄于左,蓋更始也。我{{ul|太宗}}{{ul|恭定大王}}潛邸時,亦在是選,聖諱昭昭,炳如日星,尤不可不敬重也。自始至今,殆將六十餘年,藏之旣久,多所毁汚。於是都承旨{{ul|永川}}{{ul|李公承孫}}、右承旨{{ul|晉山}}{{ul|姜公碩德}}、左副承旨{{ul|長水}}{{ul|黃公守身}}、右副承旨{{ul|商山}}{{ul|朴公以昌}}、同副承旨{{ul|完山}}{{ul|李公思哲}}等,慨然興嘆,具辭以啓。凡諸所需皆出特賜。遂新其紙、改其字,裝潢其冊,縢緘其樻以傳永世,{{ul|正統}}甲子夏五月也。始改於甲子,而又改於甲子,實斯案之再初也。竊念昔帝{{ul|舜}}之命{{ul|龍}}曰:「夙夜出納朕命,惟允。」{{ul|商宗}}之命說曰:「朝夕納誨,以輔台德。啓乃心,沃朕心。」其於出納啓沃之間,臣心之忠佞、君德之修否係焉,可不懼哉?可不戒哉?
○{{ul|趙瑞康}}新堂記:院之舊宇,旁屋四塞,無以宣暢鬱堙,導迎淸曠。{{ul|集賢殿}}北,{{ul|報漏閣}}南,厥地閑曠。一日,上命繕工監,構{{ul|春秋館}}、{{ul|尙瑞司}}于東西。以藏實錄與寶璽,又於西南周以廊廡三十餘間。工役旣完,臣等請賜廊東二楹,乃以爲廳。不侈不陋,前虛後敞,淸風自來,明月時至。朝參之後,敷奏之暇,北對{{ul|華山}},南望{{ul|冠嶽}}。綵雲舒卷,層巒隱見。朝暉夕陰,奇態萬千,一擧目之,頃心廣神。怡超然有,出塵之趣,皆我聖上之賜也。然是堂夫豈遊翫之所?百司之職,萬民之命,萃于一官,出納之機,得失係焉,可不愼歟?方今聖神御極,登崇俊良,政簡刑淸,道隆仁洽,夷戎賓服,萬物阜康。於是日覲天顔,以承寵渥,幸同魚水之歡,其樂不已極乎?苟或政煩賦重,民咨於野,吏困於官,雖有是堂,豈足爲樂哉?姑書之以示後之君子云。
{{Box|新增}}{{ul|燕山}}甲子加設注書二人。今上初還革。
○{{ul|成俔}}詩幷序:{{ul|成化}}五年春二月,上出白磁鍾一事幷法醞一樽,賜{{ul|承政院}},曰:「其以此觴之。」臣等伏睹是鍾,藝精埏値,制合規度,表裏{{另|淸|精}}<ref>《虛白堂集ㆍ承政院謝賜酒器詩序》「淸」原作「精」。</ref>瑩,無纖瑕纇,實希世之寶也。顧惟臣等待罪納言,夙夜兢惶,恒懼尸素之譏。而聖上特加恩憐,日傾晉接。又賜內帑之珍,以示寵異之私,非臣譾薄所能上報。唯當十襲以傳,侈上賜於來今,使後之居是職者必曰「斯鍾也,在某之時而上之所賜也」,則聖上推赤心以待群臣之盛美,當永傳於罔極,而臣等亦依日月之末光,與有榮焉。顧不韙歟!
相與慶幸,共祝叡算之餘,謹述鄙懷,仰頌聖德。詞曰:海東{{另|初日升|日角騰}}<ref>《虛白堂集ㆍ承政院謝賜酒器詩序》「初日升」原作「日角騰」。</ref>蒼穹,{{另|風雲|上下}}<ref>《虛白堂集ㆍ承政院謝賜酒器詩序》「風雲」原作「上下」。</ref>冉冉{{另|隨飛|雲從}}龍<ref>《虛白堂集ㆍ承政院謝賜酒器詩序》「隨飛龍」原作「雲從龍」。</ref>。{{另|鳳沼地近{{ul|蓬萊宮}}|銀臺深邃近九重}}<ref>《虛白堂集ㆍ承政院謝賜酒器詩序》「鳳沼地近蓬萊宮」原作「銀臺深邃近九重」。</ref>,彤墀咫尺瞻重瞳。一朝中使降{{另|九重|法宮}}<ref>《虛白堂集ㆍ承政院謝賜酒器詩序》「九重」原作「法宮」。</ref>,{{另|剗地衣被恩光|寸草昭被天恩}}隆<ref>《虛白堂集ㆍ承政院謝賜酒器詩序》「剗地衣被恩光隆」原作「寸草昭被天恩隆」。</ref>。初傳天語開黃封,副以一箇玻瓈鍾。荷心巧帀黃金鎔,{{另|玉|雪}}<ref>《虛白堂集ㆍ承政院謝賜酒器詩序》「玉」原作「雪」。</ref>色韜瑕如白虹。形無苦窳天爲工,犧樽玉瓚將無同。黃流瀲灩搖其中,中藏不老春光濃。承歡恰得心神{{另|瀜|通}}<ref>《虛白堂集ㆍ承政院謝賜酒器詩序》「瀜」原作「通」。</ref>,{{另|身世怳惚超鴻濛|一洗磊磈平生胸}}<ref>《虛白堂集ㆍ承政院謝賜酒器詩序》「身世怳惚超鴻濛」原作「一洗磊磈平生胸」。</ref>。{{另|旣醉|興酣}}<ref>《虛白堂集ㆍ承政院謝賜酒器詩序》「旣醉」原作「興酣」。</ref>稽首爭呼嵩<ref>《虛白堂集ㆍ承政院謝賜酒器詩序》续有「身世付與三春風」之句。</ref>,{{另|載賡天保|詩成魚藻}}<ref>《虛白堂集ㆍ承政院謝賜酒器詩序》「載賡天保」原作「詩成魚藻」。</ref>酬天功。願{{另|言|焉}}<ref>《虛白堂集ㆍ承政院謝賜酒器詩序》「言」原作「焉」。</ref>寶此須始終,千載萬歲垂無窮。}}
==== 掌隷院 ====
在{{ul|工曹}}之南。掌奴隷簿籍及决訟之事。
{{*|○判决事一人,正三品;司議三人正五品;司評四人,正六品。}}
{{Box|新增}}今上十一年置兼判决事一人。十五年還革。
==== 司諫院 ====
在{{ul|北部}}{{ul|觀光坊}}。掌諫諍、論駁之事。
{{*|○大司諫一人,正三品;司諫一人,從三品;獻納一人,正五品;正言二人,正六品。
○{{ul|徐居正}}記:經曰:「古者天子有諍臣七人」,《春秋傳》:「{{ul|齊桓公}}有諫臣五人,擧過者三十人」。雖不名官,意亦尙矣。{{ul|漢武帝}}始設諫大夫,秩{{另|八|六}}百石<ref>《四佳集ㆍ司諫院題名記》、《漢書ㆍ百官公卿表上》「八百石」原作「六百石」。</ref>;{{ul|光武}}置諫議大夫,秩六百石<ref>《四佳集ㆍ司諫院題名記》、《漢書ㆍ百官公卿表上》「六百石」原作「八百石」。</ref>;厥後或置或不,{{ul|唐}}制諫大夫,而上有散騎常侍,下有補闕拾遺,分左右:左屬{{ul|門下省}},右屬{{ul|中書省}},其選始重。{{ul|宋}}興,大抵仍{{ul|唐}}之舊,增損廢置,間或不同。{{ul|建炎}}以後,始別諫大夫,不隷兩省,時與兩省相見論議,此後世名官之大致也。
我朝開國之初,仍{{ul|高麗}}之舊,諫官皆屬門下府,謂之郞舍。其員有左右散騎、左右諫議、直門下、起居注、內史舍人、左右補闕、左右拾遺,妙選一時才望、門地俱優者任之。我{{ul|太宗}}二年辛巳,始置別局,以左右司諫爲之長,秩正三品;次知司諫,從三品;次左右獻納,正五品;次左右正言,正六品。俾專言責,不兼他務。恭惟列聖相承,任賢從諫,養慷慨敢言之氣。應是選者,孰不欲竭忠盡節,益勵謇諤,以無負委任之義?{{ul|居正}}承乏爲右大夫,夙夜懼不稱報。先是壁上有題名記,備錄先生遷次日月,第因歲久殘缺,不可傳久。謀諸同僚左大夫{{ul|金公從舜}}、知院事{{ul|宋公處儉}}、左獻納{{ul|李公永垠}}、右獻納{{ul|崔公泥老}}、左正言{{ul|趙公孝仝}}、右正言{{ul|李公淑瑊}},小加修整。自國初迄今,題名者,安散騎景儉而下總七百六十八人,噫盛哉!{{ul|居正}}嘗讀{{ul|司馬公}}記,後之人將歷指其名曰「某也忠,某也詐;某也直,某也回」,可不{{另|懼|慎}}<ref>《四佳集ㆍ司諫院題名記》、《漢書ㆍ百官公卿表上》「懼」原作「慎」。</ref>哉?先生之言盡之,復何言?庶以此爲同列相戒之辭。}}
{{box|新增}}{{ul|燕山}}{{另|乙丑|甲子}}<ref>《燕山君日記》记载为甲子。</ref>革正言一人,加設獻納一人。丙寅革本院。今上初幷復舊。
====弘文舘====
在{{ul|承政院}}西。卽古之{{ul|集賢殿}},有{{ul|藏書閣}}。一在{{ul|昌德宮}}{{ul|都摠府}}之南,卽古{{ul|舍人司}};一在{{ul|昌慶宮}}{{ul|承政院}}之東。掌內府經籍及經筵、文翰之任。
{{*|○領事一人、大提學一人,正二品;提學一人,從二品,皆以他官兼。副提學、直提學各一人,皆正三品;典翰一人,從三品;應敎一人,正四品;副應敎一人,從四品;校理二人,正五品;副校理二人,從五品;修撰二人,正六品;副修撰二人,從六品;博士一人,正七品;著作一人,正八品;正字二人,正九品。大提學、提學、直提學、應敎、博士、著作、正字官品,他司同。
○{{ul|世祖}}朝,{{ul|梁誠之}}建言:「臣竊觀歷代書籍,或藏於名山,或藏於秘閣,所以備遺失而傳永久也。前朝{{ul|肅宗}}始藏經籍,其圖書之文,一曰『{{ul|高麗國}}十四葉辛巳歲御藏書、{{ul|大宋}}{{ul|建中靖國}}元年、{{ul|大遼}}{{ul|乾統}}九年』,一曰『{{ul|高麗國}}御藏書』。自{{ul|肅宗}}朝至今三百六十三年,印文如昨,文獻可考。{{另|令|今}}<ref>《世祖實錄》「令」原作「今」。</ref>內藏萬卷書,多其時所藏而傳之者。乞令藏書後面圖書稱『{{ul|朝鮮國}}第六代癸未歲御藏書<ref>《世祖實錄》续有「本朝九年」之句。</ref>{{ul|大明}}{{ul|天順}}七年』,以眞字書之;前面圖書稱『{{ul|朝鮮國}}御藏書』,以篆字書之,遍着諸冊,昭示萬世。又諸書所藏內閣名曰{{另|弘文舘|秘書閣}}<ref>《世祖實錄》「弘文舘」原作「秘書閣」。</ref>,置大提學、直<ref>「直」不见于《世祖實錄》。</ref>提學等官,{{另|以{{ul|藝文舘}}兼差|堂上以他官帶之,郞廳以藝文祿官兼差}}<ref>《世祖實錄》「以藝文舘兼差」原作「堂上以他官帶之,郞廳以藝文祿官兼差」。</ref>,俾掌出納。」{{ul|世{{校|朝|祖}}}}從之,命藏秘書于舊{{ul|東宮}}之東偏小室,號{{ul|弘文舘}},以藝文奉敎以下帶兼博士、著作、正字以掌之。我殿下元年,命於{{ul|藝文舘}}依集賢殿置官僚,凡文翰、經筵、記注等事,一如集賢故例。於是{{ul|弘文}}秘書,亦移于{{ul|藝文}}之藏書閣。十年,又因大臣建白,本舘改稱{{ul|弘文舘}},而別置{{ul|藝文舘}}於古書筵廳,止掌辭命之事。}}
{{box|新增}}{{ul|燕山}}甲子改號本舘爲{{ul|進讀廳}},仍革官員,以{{ul|藝文舘}}官員兼之。今上初復舊。
==== 成均舘 ====
在{{ul|東部}}{{ul|崇敎坊}}。掌儒{{另|生|學}}<ref>《經國大典ㆍ吏典ㆍ京官職》「生」原作「學」。</ref>敎誨之任。{{ul|明倫堂}}在{{ul|文廟}}北,{{ul|尊經閣}}在堂之東,{{ul|享官廳}}在堂之北。堂之北,萬松森鬱,號{{ul|碧松亭}}。其屬,{{ul|正錄廳}}附焉,{{ul|中學}}、{{ul|東學}}、{{ul|南學}}、{{ul|西學}}隷焉。
{{*|○知事一人、同知事二人,皆以他官兼。大司成一人,正三品;司成二人,從三品;司藝三人,正四品;直講四人,正五品;典籍十三人,正六品;博士三人,正七品;學正三人,正八品;學錄三人,正九品;學諭三人,從九品。
○{{ul|成侃}}《明倫堂記》:我{{ul|太祖}}卽位之某年,設國學於東北隅,凡經營指計,規模制度,咸底厥宜,無一不完。大略南爲廟,廟左右有廡,廟主祀先聖,而廡祀先師,國之故典焉。東爲正錄所,其南爲廚,又其南爲食堂廟。北兩旁引長廊,廊之北高其基,左右夾室而中爲堂,以爲師生講勸之所,是謂{{ul|明倫}}也。
攻斲純,締構堅,隆然其高也,奐然其新也。學官大司成以下凡幾人,大昕鼓徵,諸生列于庭下。一揖之後,升是堂,執經論難,講之爲君臣焉、父子焉、長幼焉、{{另|朋友|夫婦}}<ref>《東文選ㆍ成均館記》、《眞逸遺稿ㆍ成均館記》「朋友」原作「夫婦」。</ref>之道焉。揉之熟之,箴之翼之,時其動息而弛張之,日漸月漬,磨礪變化,他日將爲忠臣爲孝子於國於家者,必將林林焉而出,吁其盛矣!自我東國以來之所未有也。
或曰:「聖人之敎亦多端矣,名是堂獨以明倫,何也?」曰:「父子也、君臣也、夫婦也、長幼也、朋友之交也,本諸天理之固然。窮天地而始終,夫人之道,豈有大於此乎?曰{{ul|夏}}、曰{{ul|商}}、曰{{ul|周}}之校序庠學,無非所以明此倫也。人倫明於上,庶民親於下矣。夫子大聖也,數仞之墻得其門而入者,其亦寡矣,然求其所以聖人,不過能盡之而已。故曰:『聖人,人倫之至也。』是猶規矩之盡方圓,斸不可毫末加也。
{{ul|秦}}、{{ul|漢}}以來,正學不傳,{{ul|申}}、{{ul|韓}}以毁之,{{ul|老}}、{{ul|莊}}以淫之,而倫始不明;訓誥之拘拘,詞章之嘐嘐,而倫全不明,其異於物者幾希。嗚呼!可不惜哉?今之遊於斯、陟降於斯者,睹其名而知其義,非徒知其義,抑亦允蹈其實,以無負聖朝長育之意,斯可矣。若其功夫節目,雖未可以一言盡,觸類而長之,亦不出是堂之內。上宇下棟,尊臨卑也;背幽向明,別內外也;自門而堂,自堂而奧,循循乎等威之不可躐,燭燭乎東西之不可迷。如是求之,庶乎其得矣。」
○{{ul|辛碩祖}}《受賜鍾樽記》:{{ul|成均}}<ref>《東文選ㆍ成均館受賜鍾樽記》「成均」原作「成舘」。</ref>,卽古之大學也,與{{ul|藝文}}、{{ul|校書}}爲三舘,實斯文表則之地也。我{{ul|太宗}}{{ul|恭定大王}}之潛邸也,舊學于此而筮仕焉,廟諱在今壁上題名記。由是縉紳之榮望、國家之待遇,非他館比。舊有靑畫鍾一事,品頗奇絶,舘中寶之。及{{ul|太宗}}卽位,追念舊物,命有司匣而藏之,屢賜酒果,自是益寶之。歲久殘缺,儒林共惜之。
丁卯秋八月,兼大司成、{{ul|吏曹}}判書{{ul|鄭公麟趾}}從容具辭以啓,上卽賜白樽二雙,白鍾、畫鍾各一雙。白磁靑華,鮮明炳煥,匣皆具。鍾亦釦以白金,精緻微密。幷賜酒肉甚厚,逮于四部學堂,誠曠世之異恩也。學官率諸生,詣闕上箋,稽首拜嘉,歡欣蹈舞。越數日重陽,政府、六曹大臣會{{ul|明倫堂}}課諸生。三館之士咸集,設賜器、酌黃封,唱先生以勸,擧白相慶。酒半,{{校|右|左}}議政{{ul|河公演}}賦詩以頌之,卿士繼以和之,乃所以榮君賜而歌聖德也。於是學官欲圖不朽,請余爲記以示後來。
余惟學校,風化之源,王政所先粤。自唐虞司徒之職、典樂之官,以至曰校、曰庠、曰序三代之學,皆所以明人倫也。後世學校之政,或修或廢,而民俗之汚隆,國祚之脩短,莫不由此,顧不重歟!惟我{{ul|太祖}}挺上聖之資,當麗運之衰,慨然有扶綱常、回世道之志,每引名儒,樂觀經史,動必師古。及其應運開國,庶事草創,日不暇給,首建廟學,規模宏遠。{{ul|太宗}}繼述以精一之學,任君師之責,躬行表率,文治蔚興,每拳拳於庠序之事,迺於萬機之繁,不忘平昔一器之微,尙且如此,其餘無所不用其極者可知也。
今我主上殿下,聰明叡智,聖學天縱,尊師重道,樂育英才,治敎之隆比擬三代。今又聿追先志,特頒內府之器,又霈需雲之澤,豈特焜燿一時而已哉?吾道增重,文風益振,光榮倍於曩昔,美談播於無窮,自斯文以來,罕遇之盛事也。縫掖之徒拭目聳觀,共被陶甄之化,均霑雨露之恩,成德達材,皆爲有用之器。擧一世之人煕煕皡皡,相與鼓舞於鳶魚之間矣。《菁莪》、《豐芑》雅頌之作,其可已乎?余雖不才,幸忝侍從,且兼史局,歌詠撰述,乃其職也。不敢揆鄙拙,而樂爲記以弁諸什之首云。
○{{ul|徐居正}}《尊經閣記》:恭惟{{ul|太祖}}{{ul|康獻大王}}受天景命,建邦設都,立廟學,亟治文敎;{{ul|太宗}}{{ul|恭定大王}}誕承丕緖,重新學宮,增修{{ul|大成殿}},躋{{ul|郕}}、{{ul|沂}}二公於配位,陞子張於十哲,命詞臣撰碑豎之,賁飾文治;{{ul|世宗}}{{ul|莊憲大王}}右文興化,敎育作成之功,有光前烈。三聖相承,纘而成之。今我殿下崇儒重道,高出百王之上。
卽位之三年辛卯春二月乙酉,用大牢冕服圭璋,親祀先聖。因御明倫堂,引舘官及儒雅老成之臣,橫經問難。{{另|講畢,上親執帛跪授|且賜酒帛}}<ref>《四佳集ㆍ成均館尊經閣記》「講畢,上親執帛跪授」原作「且賜酒帛」。</ref>,饋諸生酒饌,又命開科取士。冬十有一月,上語左右曰:「今布列朝著者,皆紈綺子弟,不學無術。學生必有通經史,識治體,才堪任用者。」令本館薦擧,本館薦進士安良生,上優秩用之。又每月朔望,引舘官、諸生于內殿,講論經義,優加褒奬。
四年壬辰,上命左議政臣{{ul|崔恒}}、判{{ul|中樞府}}事臣{{ul|李石亨}}、左贊成臣{{ul|盧思愼}}、{{ul|吏曹}}判書臣{{ul|成任}}、{{ul|南原君}}臣{{ul|梁誠之}}、{{ul|吏曹}}參判臣{{ul|李芮}}、{{ul|咸從君}}臣{{ul|魚世謙}}等輪日仕本舘,大司成臣{{ul|權綸}}曁臣{{ul|居正}}時相聚會,講經史,訓誨諸生,屢遣近臣賜酒饌。六年甲午,命修泮宮,築石以環。七年乙未春甲寅,上備禮儀謁聖,遂坐{{ul|明倫堂}},親策取士。是年,左議政臣{{ul|韓明澮}}獻議請建{{ul|藏書閣}},上允之,命立閣于{{ul|明倫堂}}北。閣旣成,賜內藏《五經》、《四書》各百件,又諭典校署及八道,隨書板所在,打印裝潢以送。於是經史、百家、諸子、雜書幷前本舘所儲,無慮數萬卷,令司藝、學正各一員掌出納。舘官諸生,咸蹈舞相慶,欲侈聖賜於無窮,囑{{ul|居正}}記。{{ul|居正}}竊念本朝自祖宗以來,建極作則,設學立師,仁涵義育,殆將百年。殿下嗣位之初,祗承{{ul|成憲}},再幸{{ul|泮宮}},嚴祀宣聖,凡所以崇化勵賢、興學養士者,無所不用其極矣。而猶慮經籍{{另|少|鮮}}<ref>《四佳集ㆍ成均館尊經閣記》「少」原作「鮮」。</ref>,觀覽不博,特命建閣,名曰尊經。其曰尊經<ref>「經」不见于《四佳集ㆍ成均館尊經閣記》。</ref>者,尊敬奉持之謂。
嗚呼!大哉,聖人之言乎!臣聞天地至神,非雨露風霆,罔以成功;斯道至大,非聖君明主,罔以興化;人性至善,非讀書窮理,罔以就器。況大學,賢士之關而斯文根本之地。經者,載道之器,而道者,聖人之心。可不尊是經以{{另|求|究}}<ref>《四佳集ㆍ成均館尊經閣記》「求」原作「究」。</ref>聖人之心,達是經以行聖人之道乎?師儒而體此,則書無不{{另|通|讀}}<ref>《四佳集ㆍ成均館尊經閣記》「通」原作「讀」。</ref>,{{另|擇無不精|理無不通}}<ref>《四佳集ㆍ成均館尊經閣記》「擇無不精」原作「理無不通」。</ref>,而訓迪明矣;賢士而體此,則窮理盡性,明體適用,而將大有施設。聖人培養人才、扶持世道之機,孰有大於此者乎?《詩》曰:「濟濟多士,文王以寧」,蓋言作人之盛。以臣觀之,我殿下作人之盛,夫豈多讓於文王哉?臣{{ul|居正}}章句劣能,忝長本舘,目睹盛美,不可闇無撰述,謹書以爲記。
○{{ul|大明}}{{ul|倪謙}}詩:曉向{{ul|成均}}謁廟堂,杏壇弘敞碧山陽。八條敎典懷{{ul|箕子}},萬世儒宗仰素王。濟濟衣冠欣在坐,靑靑襟佩喜成行。文風豈特覃東海?聖化于今遍八荒。
○{{ul|大明}}{{ul|陳鑑}}詩:凌晨齋潔拜彤墀,數仞墻高未易窺。近向此時追上古,直從{{ul|中國}}到邊夷。開來繼往初何自?振玉聲金更有誰?況是我朝文敎遠,也應無地不宗師。
○謁罷先師集講堂,英英襟佩喜成行。詩書總被文明化,尊酒相酬翰墨場。雲護庭松陰正綠,果傳壇杏味偏香。一時良會誠難得,千載斯文有耿光。
○{{ul|大明}}{{ul|高閏}}詩敍曰:惟我皇上聖神文武,受天明命,克謹初服,乃詔天下臣民咸與維新之治。以{{ul|朝鮮國}}衣冠文物世篤忠誠,簡命翰林修撰臣鑑、太常博士臣{{ul|閏}}奉使來玆。旣頒詔,越三日丁酉,余偕修撰陳先生齋戒沐浴,謁先師{{ul|孔子}}于{{ul|成均}}。退坐講堂,司成金末,鳴鼓揖諸生於階下。王遣{{ul|議政府}}左贊成{{ul|申叔舟}}携殽酒,來款觴數行,又遣承旨{{ul|曺錫文}}饋脩脯,請勵諸生。遂不復却,爲命題課諸生,奬賚有差,盡醉而散。是日,雲開日朗,風景勝常,修撰先賦二律,在席者七人皆和,總如干篇,爛若編貝。惟拙作不可與諸君均茵憑,汗然自愧。
嗟夫!{{ul|孔子}}之道,如天之無不覆,如地之無不載,自華夏以及蠻貊莫,莫不尊信其道,則自三綱五常之大以至一事一物之微,無所不該,用之修身,用之齊家,用之治國,用之平天下。上而{{ul|堯}}、{{ul|舜}}、{{ul|禹}}、{{ul|湯}}、{{ul|文}}、{{ul|武}}之聖,非此無以明;下而{{ul|周}}、{{ul|程}}、{{ul|張}}、{{ul|朱}}之賢,非此無以發。然其敎有倫,其進有漸,不可徒騖高遠而忽乎近小,亦不可安於近小而不至於遠大也。是必有大有爲之君作興於上,然後學者知慕於下。欽惟我{{ul|太祖}}高皇帝再造區宇,治本於道,王祀孔子於國都,以及郡縣學校。聖子神孫嗣大歷服,皆臨視大學,以{{ul|明}}天子之亦有師,所以能甄陶斯世,鼓舞人才,破觚爲圜,斲琱爲樸,以繼{{ul|唐}}、{{ul|虞}}三代之盛。而非百王所彷彿,雖{{ul|漢}}之{{ul|文}}、{{ul|景}},{{ul|唐}}之{{ul|太宗}}知尊{{ul|孔子}},而無躬行之實,此其止於小康,而士大夫抱無涯之嘆也。況其他乎?
{{ul|朝鮮國}},其先王恪盡忠心,蒙{{ul|太祖}}高皇帝冊封胙土、分茅,以委東藩之重。其他制度雖未必盡合於{{ul|中華}},觀其建學立師,開科取士,皆詩書六藝之文,而無怪誕不經之說,固民彝物則之不可泯滅。非其國王資稟過人,知尊{{ul|孔子}},勞來匡直,充廣潤色,則衣冠文物未能如此而益彰。故能保忠誠之舊業,流聲實於天朝,丹書累錫,厚賚特加,而爲諸藩之最也歟!余何人獲目睹其美?爲師弟子者,尙當體其敎育之意,愼厥身修,使父子親、君臣義、夫婦別、長幼序、朋友信,自暗室屋漏之中無愧於靑天白日之下,以弘治道,以應斯民。則無拂乎進修之序,功業以成,爵祿自至,而孔子之道,亦幾幾矣。尙勉之,毋徒事於浮文!
詩曰:{{ul|泰山}}數千仞,上與浮雲齊。我曾此登眺,俯瞰眇群黎。昊天無階級,欲上將何爲?巍巍{{ul|孔夫子}},其道與之俱。日月臨下土,雨露涵無私。游、夏雖云美,豈能贊一辭?猗蘭生路傍,萬古帝王師。{{ul|中國}}旣敦化,海外亦被玆。濟濟衣冠俗,日夕惟書詩。適承聖君命,夙駕飄然來。豺獺祭魚獸,此心安可欺?昔者愧不學,今日徒追思。杏壇敎尙存,木鐸聲未希。焚香再三拜,矯首風凄其。
○奎璧雲開聚五星,主人好禮似東平。不緣杯酒添佳興,自是斯文有舊情。松柏森森經雨潤,峯巒矗矗帶嵐晴。日斜分手瞻夫子,數仞墻高藹頌聲。
○{{ul|大明}}{{ul|金湜}}詩:千年至聖百王師,不到眞儒未足知。一德恢弘天地準,六經昭鑑日星垂。生前轍跡環諸國,沒後威靈遍四夷。此日東封瞻拜處,正逢吾道大亨時。
○自昔賢才重縉紳,由來模範在{{ul|成均}}。儀庭已見鳴岡鳳,瑞世還看在囿麟。弦誦煕煕三舍曉,衣冠濟濟九齋春。等閑文字何須論?道德吾將合至醇。
○{{ul|大明}}{{ul|祁順}}《謁文廟詩序》:余仕中朝聞外國有文獻者,以{{ul|朝鮮}}爲稱首。其人業儒通經,尊崇{{ul|孔}}聖之道,匪直守{{ul|箕子}}遺敎而已。玆余奉天子命,偕行人司副{{ul|張君廷玉}}來使其國。恩詔旣宣,謁{{ul|孔}}廟於{{ul|成均}}之館。舘在國城東北隅,地最高爽,其廟五間,扁曰「{{ul|大成殿}}」,祀典與{{ul|中華}}同。殿後有{{ul|明倫堂}},堂後有{{ul|藏書閣}}。諸生肄業者三百餘員,索其所習詞賦、策問觀之,亦{{ul|中華}}體製也。
宴坐{{ul|明倫堂}}中,値雨良久。{{ul|廷玉}}賦《謁廟》詩一絶,余亦作七言二律,其一則爲諸生勉焉。藩臣在席者凡八人,咸依韻賦之,且願一言序作之之意。竊惟{{ul|孔子}}之道,徧於四方,行於萬世。而{{ul|朝鮮}}能宗斯道以雄于東,亦爲知所重也已。《宋史》稱:「其俗喜讀書。庶賤之家,各於衢路置局堂,以相講習。」而國人{{ul|金行成}}、{{ul|崔罕}}、{{ul|王彬}}相繼就學於國子監,擢進士第而歸,則詩書薰陶,已非一日。我皇明文敎誕敷,東漸尤近,{{ul|朝鮮}}人士歲覲京國,耳聞目睹,所得尤深,宜其文物典章不異{{ul|中華}}而遠超他邦也。今諸生學聖賢之學,尙思蘊爲道德,發爲功業,以求高明遠大之歸,而不安於苟且卑陋之習,斯爲善學者矣。若徒屑屑於詞章末技而弗究其本焉,則非{{ul|中國}}所聞也。余之相勉以詩者,意蓋如此,諸生擇乎哉!
詩曰:{{ul|朝鮮}}詩禮獨稱雄,{{ul|孔}}廟規模上國同。數仞門墻無路入,千年絲竹有神通。斯文自與天長久,吾道常如日正中。四海車書今一統,典章何處不尊崇?
○靑袍濟濟列生徒,千里驊騮汗血駒。論秀遠規周俊士,慕{{ul|華}}同事{{ul|魯}}眞儒。功名自古非難事,道德由來是坦途。莫學{{ul|隋}}{{ul|唐}}昧根本,只將詞賦費功夫。
○{{ul|大明}}{{ul|張瑾}}詩:尼父綱常萬代師,式車來拜起遐思。當時尙有乘桴意,廟貌何妨徧九夷?
○{{ul|大明}}{{ul|董越}}《明倫堂》詩:子佩靑靑綠樹陰,百年王化被來深。文章已變西崑體,絃管應遺太古音。碧藻春風隨杖屨,扶桑初日映璆琳。東藩久說衣冠盛,聲實相符見自今。
○{{ul|徐居正}}《唱和詩序》:殿下卽位之十年戊戌四月甲午昧爽,衮冕謁宣聖,酌獻禮訖,以遠遊冠、絳紗袍御明倫堂,行養老禮。群老在東,侍講官在西,侍臣於階上,學官、諸生於階下。酒行五爵而止,上命群老群臣而前之,講論治道。上首問遇災修省之道,群臣各陳其意。上又曰:「人君治天下之大經大法<ref>《四佳集ㆍ成均館唱和詩序》「法」原作「業」。</ref>,具載於《書》,{{ul|蔡沈}}之序盡之。卿等宜各論難。」上又曰:「內作色荒,外作禽荒。甘酒嗜音,峻宇雕墻。若此四失,予所自警,群臣各進陳戒之辭。」上又曰:「當體卿等之意,終始惟一。」群臣再拜稽首,曰:「大哉之言!一哉之心!誠千古罕有之聖主也。」河東府院君{{ul|鄭麟趾}}作近體詩一首稱揚盛美,搢紳士大夫相與賡載,俾臣居正序。
臣竊念願治好文之主,世不常出。恭惟殿下天縱叡智,聖學緝煕,崇儒重道,高出百王之上。卽位之三年辛卯二月乙卯,用大牢、祀宣聖,仍御{{ul|明倫堂}},引文臣二品以上及館官,橫經問難,賜酒帛。六年甲午,命有司修{{ul|泮宮}},築石以環。七年乙未三月丙寅,備禮儀釋奠,御{{ul|明倫堂}},親策取士。秋命建{{ul|尊經閣}}于{{ul|明倫堂}}北。九年秋八月丁酉親釋奠,遂御{{ul|射壇}},宴群臣,行大射禮,又開科取士。今則養老乞言,講論治道,擧累朝之曠典,猗歟盛哉!
臣竊念斯道也斯文也,貫天地、亘古今而如一。然其興廢係於人主之一身,三代以上,道統之傳在人主,{{ul|堯}}、{{ul|舜}}、{{ul|禹}}之精一,{{ul|湯}}、{{ul|武}}之中極是已;三代而後,人主之傳道統者,闃焉無聞,能知斯道斯文之重而尊崇者,亦不過數君。修起大學,崇尙<ref>《四佳集ㆍ成均館唱和詩序》「尙」原作「重」。</ref>儒雅,始於{{ul|光武}}。尊養老更,橫經問難,其禮尤盛於明帝。{{ul|唐太宗}}親行釋奠,增廣學舍。玆數君之一擧。猶足以增光簡策,今殿下兼數君之盛事而皆擧之,況帝王之道之文皆本於心。{{ul|光武}}之好圖讖、{{ul|明帝}}之尊象敎、{{ul|唐宗}}之假仁義,徒有好文之名,無好文之實。我殿下講論治{{另|道|體}}<ref>《四佳集ㆍ成均館唱和詩序》「道」原作「體」。</ref>,先以遇災修省之道,繼以古今帝王治天下之大經大法,終以四訓爲誡,其心卽{{ul|堯}}、{{ul|舜}}、{{ul|禹}}、{{ul|湯}}、{{ul|文}}、{{ul|武}}之心,其道卽精一、中極之道,群臣之進戒者,亦引二帝三王之道,不迂引三代以下之事。一堂之上,都兪吁咈,有盛世之風,嗚呼盛哉!
先儒{{ul|胡寅}}嘗論:「{{ul|明}}帝儀不及物,{{ul|桓}}、{{ul|榮}}徒事章句,不知修、齊、治、平之道,使其君德業止此。」今我聖上好文以實而不以儀,群臣引君當道而不以名,上以是而傳二帝三王之道,下以是而擧明主於二帝三王之上。人主之高致,帝王之盛節,至於極矣,何{{ul|漢}}、{{ul|唐}}之足論哉?居正不才,獲參盛儀,歌詠讚述,又其所職。諸公之詩卽{{ul|周}}《雍》、{{ul|魯}}《泮》之什,{{ul|居正}}述{{ul|子夏}}之意,作序弁其首。
○{{ul|鄭麟趾}}詩:天佑明君景命新,大平盛事應昌辰。臨雍只爲尊先聖,養老方知體至仁。祖述遠宗{{ul|堯}}{{ul|舜}}道,評論不取{{ul|漢}}{{ul|唐}}人。特書史策餘光發,照映來今幾萬春。}}
{{box|新增}}{{ul|燕山}}甲子撤移他所。{{另|乙丑|丙寅}}<ref>《燕山君日記》中记载为「丙寅」。</ref>,革博士以下官。今上初幷復舊。
==== 尙瑞院 ====
在{{ul|報漏閣}}南。掌守璽寶、符牌、節鉞。
{{*|○正一人,都承旨兼。判官、直長各一人。副直長二人,正八品。副直長官品,他司同。}}
==== 春秋舘 ====
在{{ul|尙瑞院}}西。掌記時政。
{{*|○領事一人。監事、知事、同知事各二人。修撰官,正三品;編脩官,從四品以上;記注官,從五品以上;記事官,正九品以上,皆以他官兼。}}
{{Box|新增}}{{ul|燕山}}乙丑,改記事官爲錄考官。今上初復舊。
====藝文舘====
在{{ul|景福宮}}{{ul|承政院}}西。掌制撰、辭命。
{{*|○領事、大提學、提學各一人,皆以他官兼;直提學一人,都承旨兼;應敎一人,弘文舘直提學以下、校理以上兼。奉敎二人,正七品;待敎二人,正八品;檢閱四人,正九品。
○{{ul|崔恒}}《賜宴序》:上卽位之六年夏,命政府及銓{{ul|曹妙}}選文學之士十五人,令帶{{ul|藝文館}}本司,務間輒就本舘,相與講劘追琢,經筵所藏奧編、僻簡,亦許隨意考閱以資博洽。每月上下澣,主文大臣曁本館大提學會坐,講所讀書,{{另|又|必}}<ref>《東文選ㆍ謝賜宴藝文館序》「又」原作「必」。</ref>命題製述,第之以聞。如是者月二次,比歲季通考優劣而陞黜其尤者,祿官亦同。
仲秋壬子,始課試<ref>《東文選ㆍ謝賜宴藝文館序》续有「餘適有故」之句。</ref>,臣與大提學臣某同試。上{{另|命|召}}<ref>《東文選ㆍ謝賜宴藝文館序》「命」原作「召」。</ref>臣若曰:「文武不可偏廢。予素重儒術<ref>「術」不见于《太虛亭集ㆍ謝賜宴藝文館序》。</ref>,比緣邊務,未得數與講論。然曷嘗頃刻而忘于懷?作興儒術,卿等亦宜盡心。今賜酒及樂,其諭予意于諸儒,且可盡歡。」諸儒聞命,不勝感激。少選右副承旨柳子煥齎宣醞而至,於是綺筵盛張,御羞羅絡,諸儒以次俯伏飮賜爵,仙樂迭奏,如聞《鈞天》於紫霄之上。乃令賦謝賜酒樂一絶,侈寵恩也。諸儒各援筆立就。旣而令嚴酬酢,亦無敢訴巡。旣醉旣飽,懽呼抃躍,揚揚融融,舞者蹈者,歌者吟者,睡奇壁者,臥復起吟者,態自不一,無非醉聖恩也。極歡竟夕乃罷,明早詣闕謝恩,進所製詩。上覽而嘉之,遂命畫師作圖以示永久。吁!眞儒林盛事也!
臣竊念人材者,國家之利器。而文經武緯,異體同用,猶車輪、鳥翼,初無彼此輕重之分。弛張覿匿,人主詎可偏也?然其本末先後,又不可不知也。何則?道學,爲治之本;文章,經世之具。禮樂敎化,何<ref>「何」不见于《太虛亭集ㆍ謝賜宴藝文館序》。</ref>莫非文之著見也?政事號令,亦莫非道之流行也。所貴乎眞儒事業者如此,獨其呫畢雕篆云乎哉?文士之興,雖關乎氣化,然其振起作成之機,未嘗不賴乎君師。苟好之以誠,養之有素,奬掖勸勵之得其道,則他日收效,詎可量耶?
恭惟我主上殿下,天縱聖神,受命溥將,武功旣成,文治益闡,經緯天地,開闔古今。猶且廣延儒雅,培養邦基,澤深《菁莪》,化洽《棫樸》,細氈廣廈,時賜講論,洽聞遐觀,日被寵遇。其鼓舞一代之神化、陶鎔萬品之宏規,可謂盛矣。而作成之術,尙軫宸慮,又立課試之法,益勵群英。將使激銳氣、勵詞鋒,翺翔技藝之場,騁騖圖書之囿,日知其所未知,月毋忘其所能,負抱益以富,造詣益以精。非唯升{{ul|{{校|周|朱}}}}、{{ul|程}}之堂,踵{{ul|韓}}、{{ul|柳}}之轍,綱維國體,丹靑聖化者,于于林林,蔚乎輩出,然後已焉。其謀猷之遠、期望之重若此,爲士者得不感勵而奮興乎?
追思古昔,{{ul|周文}}之作人,{{ul|漢明}}之崇儒,殆與之同符,而敦奬之方,寵眷之隆,則又有加焉者。{{ul|唐太宗}}建業之初,亦置舘宮{{另|西|迺}}<ref>《東文選ㆍ謝賜宴藝文館序》「西」原作「迺」。</ref>,迎四方文藝之士,若{{ul|房}}、{{ul|杜}}、{{ul|虞}}、{{ul|褚}}竝以本舘帶學士,分番入直,每分御{{另|廚|府}}<ref>《東文選ㆍ謝賜宴藝文館序》「廚」原作「府」。</ref>之珍。視事之暇,討論經籍,或夜分不休。令閻立本圖形,後世傳觀,以爲美談。視今日殆庶幾焉,第未知當時力行仁義之化,孰與我朝?抑其右文興儒,果出於至誠猶我聖上乎?不也。如其外施而强作,則其爲繪事,適貽畫工之嗤耳,又奚足觀哉?臣以庸才謬荷知遇,忝主文盟,親紆寵命,榮幸無比,不可{{校|暗|喑}}無一語,以稱揚聖上重道崇儒之盛美。姑敍顚末,以詔後來於無窮云。}}
{{box|新增}}{{ul|燕山}}乙丑革{{ul|弘文舘}},以本舘兼之,加設奉敎二人,待敎、檢閱各一人。丙寅仍革本舘,以奉敎以下分授他司職兼,帶錄考官號。今上卽位復舊。
====承文院====
在{{ul|弘禮門}}外。掌事大、交隣文書。
{{*|○判校一人,正三品;參校一人,從三品;校勘一人,從四品;校理二人,從五品;校檢二人,正六品;博士、著作、正字各二人。副正字二人,從九品。
○{{ul|李淑瑊}}題名記:院爲事大設也,而欽降詔勅之是藏。其職掌有吏文、寫字,而又有書契,爲交隣也。在{{ul|麗朝}}稱{{ul|文書監進色}},置別監。後改稱{{ul|文書應奉司}},置使、副使、判官,而皆以他官帶,無定額。我{{ul|太宗}}{{ul|恭定大王}}九年庚寅,改置知事、僉知事、檢討官、校理官、修撰官、書記,而於每位皆有權知。越明年辛卯,改院之今名,置判事、知事、僉知事各一員,校理、副校理、正字、副正字各二員。越十五年丁酉,加置博士、著作各二員。
{{ul|世宗}}{{ul|莊憲大王}}十五年癸亥,改僉知爲副知,且以院在{{ul|北部}}{{ul|陽德坊}},里混閭巷,殊非藏欽降詔勅敬重之意。遂移入禁內,別建閣于北隅以藏之。{{ul|世祖}}{{ul|惠莊大王}}十二年丙戌,例改官制,爲判校、爲參校、爲校勘,後改副校理爲校檢。此院之名號、廨閣、吏數沿革之大槪也云云。}}
{{box|新增}}{{ul|燕山}}丙寅革博士以下。今上初復置。
==== 通禮院 ====
在{{ul|西部}}{{ul|積善坊}}。掌朝賀、祭祀、贊謁等事。左右通禮各一人,正三品;相禮一人,從三品;奉禮一人,正四品;贊儀一人,正五品;引儀八人,從六品。
====奉常寺====
在{{ul|西部}}{{ul|餘慶坊}}。掌祭祀及議諡等事。{{ul|東籍田}}、{{ul|西籍田}}屬焉。
{{*|○正、副正各一人;僉正、判官、主簿各二人;直長、奉事各一人。副奉事一人,正九品。參奉一人。副奉事官品,他司同。
○{{ul|尹子濚}}題名記:奉常,卽古之太常也。職掌祭祀,委任之重,非他有司比也。本國置官尙矣,而及我{{ul|太祖}}定官制,判事正三品;卿從三品;少卿正四品;丞從五品;博士正六品;協律郞正七品;大祝正八品;錄事正九品。{{ul|太宗}}元年,改博士爲注簿,又以卿爲令,少卿爲副令,丞爲判官。九年改爲{{ul|典祀寺}}。十四年改令爲尹,副令爲少尹。世宗三年,復稱爲{{ul|奉常寺}}。後又少尹以下,俱以文官除之,上至判事皆爲久任,考滿當遷者,判事除堂上官,餘悉改品,迄今遵爲永制,蓋重其任也。歷是官而致位卿相者,前後相望,誠欲使後世想見其人而知所慕焉,則題名可但已乎?{{ul|唐}}、{{ul|宋}}以來,雖偏州下邑,莫不記諸廳壁者,良以此也。況太常儀禮之所乎?
○{{ul|崔淑精}}《洗心堂記》:僚友茂松{{ul|尹先生}}再入太常也,名其所處廨宇曰「洗心」,昌寧{{ul|成先生重卿}}書大字以扁之,晉山{{ul|姜先生景醇}}、達城{{ul|徐先生剛中}}相與詩之,鸞章鳳彩,輝映壁上。而{{ul|茂松}}治事之暇,翛然宴坐,乃謂予曰:「凡處于是堂者,須先洗其心,心苟有累,是辱吾堂也。然心實無形,則同職者、後來繼今者,無亦迷其名之之義、洗之之方歟?子其爲文以記之。」余惟心者,神明之舍而一身之主也。其未感物也,鑑空衡平於寂然中者,眞淨明妙,雖鬼神莫得而窺也。及乎酬酢之際,善惡隨幾,而氣稟之拘,物欲之蔽,有不能免焉,則其昏且汚而自不知者滔滔皆是。而古之善治其心者曰「日新」、曰「寡欲」,蓋其洗濯涵養之功,有以復其天理之正。故雖聖賢未嘗不從事於斯,而猶恐有間,則銘於盤盂,志諸齋舍。內之所養者,雖至惺惺,而外之寓警者,亦且汲汲焉。
是知因物有遷者,易以磷緇,而一有沾汚,則譬如寶珠淪於濁水,明鏡蝕於氛埃,固無回光返照之期。而五關一啓,百骸遂弛,本體之明,日以昏霧,外物之來,莫之能禦,以至慢天地、褻鬼神,害于而身,凶于而官然後已。此古之君子所以洗滌澡雪之不能自已,而吾{{ul|茂松}}先生所以扁其堂而與朋寮相警省者也。同職者、後來繼今者,苟能循其名、究其旨,克己復禮,日新又新,而聲之悅於耳者翳於心則洗之;色之悅於目者翳於心則洗之;芻豢之悅於口者翳於心則洗之;馨香之悅於鼻者翳於心則洗之。凡外物之誘吾心、害吾眞者,洗之無不盡。然則方寸之間,瑩澈光明,人欲淨盡,天理流行,自修之功,直與盤銘日新、江漢濯之者同其潔矣。推此心以往,則可以明明德於天下矣,況區區一官守哉?然則是堂也,豈特爲一時箴警之地哉?其所以淑後來之心者爲無窮也,覽者其致意焉。
先生名{{ul|子濚}},字{{ul|淡叟}},時爲副正云。}}
{{box|新增}}{{ul|燕山}}乙丑,加設直長、奉事各{{另|一|二}}人<ref>《燕山君日記》中记载为「二人」。</ref>。今上初還革。
==== 宗簿寺 ====
在{{ul|中部}}{{ul|貞善坊}}。掌撰錄璿源譜牒、糾察宗室愆違之任。
{{*|○正、僉正、主簿、直長各一人。
○{{ul|尹子濚}}題名記:本寺卽古之{{ul|宗正寺}}也。其職掌王族以糾愆違,纂璿源以正譜牒,設官之嚴,與柏府、薇垣相爲經緯。初居是職者摠四員:曰判事、曰副令、曰判官、曰直長,後改副令爲少尹。{{ul|正統}}己未,增置主簿一員、兼主簿一員,蓋重其任也。{{ul|天順}}四年庚辰,革判官、兼主簿。{{ul|成化}}二年丙戌,改判事爲正,少尹爲僉正。此沿革之大略。}}
{{box|新增}}在{{ul|北部}}{{ul|鎭長坊}}。今上朝廢{{ul|孝思廟}}爲本寺。
==== 校書舘 ====
在{{ul|景福宮}}{{ul|司饔院}}。南者稱{{ul|內館}},在{{ul|南部}}{{ul|薰陶坊}}者稱{{ul|外館}}。掌印頒經籍及香祝、印篆之任,文武樓書籍亦主出納。{{ul|世祖}}時,以從五品衙門例爲{{ul|典校署}}。{{ul|成宗}}甲辰年,復舊名,陞正三品。
{{*|○判校一人,以他官兼。校理一人。博士、著作、正字、副正字各二人。校理、博士以下,官品與{{ul|承文院}}同,又有別坐、別提凡四人,皆以前資帶。
○{{ul|李承召}}記:署名古稱{{ul|秘書監}},或稱{{ul|校書舘}}。稱號雖不同,所職則專以雕印典籍,以廣布于中外。國初創于{{ul|薰陶坊}},厥地面東,建大廳三間于中,以爲聽事之所,其西構板堂五間,又其下構四間,北構七間,以藏《四書》、《五經》與諸史、子、集板刻。我{{ul|世宗}}朝,{{ul|大明}}皇帝欽賜新撰《四書》《五經大全》及《性理大全》等書,上命{{ul|慶尙}}、{{ul|全羅}}兩道鑱諸梓,輸于本舘。於是新舊板子,委積如雲,每當印書,搜閱出納{{另|爲難|之際}}<ref>《三灘集ㆍ典校署板堂記》「爲難」原作「之際」。</ref>,至相撑探拶磨、漫滅破碎者甚多,人皆病焉。於是{{另|北板堂之東構四間|又於其東構四間}}<ref>《三灘集ㆍ典校署板堂記》「於是北板堂之東構四間」原作「又於其東構四間」。</ref>,然猶不足。歲甲午,都提調、上黨府院君{{ul|韓公明澮}}、{{ul|西平君}}{{ul|韓公繼禧}}、{{ul|南原君}}{{ul|梁公誠之}}欲廣印書籍,遂議條畫以啓。上特賜{{ul|全羅道}}{{ul|羅州}}、{{ul|靈光}}兩邑鹽稅以補其費,不數歲,所收賨布,幾數百匹。一日,府院君謂{{ul|西平}}、{{ul|南原}}兩公曰:「板堂尙隘,無以容板子。須增構分藏,以便出納。」卽具由取旨,亦得蒙允。於是計其印書經費外,贏餘若干,就西板堂之南,建閣六間,自丁酉六月始役,至其年十月訖功。與西板堂甍連廡接,礎砌鞏密,棟宇宏敞。向之委積者,今則分類別置,累歲之弊,一朝而袪,悉由兩三公之規畫也。後之官於斯、提調於斯者,當思{{校|美趾|趾美}}而務廣其傳云。}}
{{box|新增}}{{ul|燕山}}丙寅,革博士以下,分授他司,兼帶本職。今上初復舊。
==== 司饔院 ====
在{{ul|承政院}}南,一在{{ul|昌德宮}}{{ul|承政院}}東,一在{{ul|昌慶宮}}{{ul|明政殿}}北。掌供御膳及闕內供饋等事。
{{*|○正、僉正、判官、主簿各一人,直長{{校|二|一}}人,奉事、參奉各三人,又有提擧、提檢,凡四人,皆以前資帶。}}
==== 内醫院 ====
在{{ul|觀象監}}南。掌和劑御藥。
{{*|○正、僉正、判官、主簿各一人,直長三人、奉事二人、副奉事二人、參奉一人。}}
==== 尙衣院 ====
在{{ul|迎秋門}}內。掌供御衣襨及內府財貨、金寶等物。
{{*|○正、僉正、判官各一人,別坐、別提凡二人,主簿一人、直長二人。}}
{{Box|新增}}{{ul|燕山}}乙丑,加設判官、主簿、直長各一人,別坐{{另|三|二}}人<ref>《燕山君日記》记载为「二人」。</ref>。今上初還革。
====司僕寺====
在{{ul|中部}}{{ul|壽進坊}},內司僕在{{ul|迎秋門}}內,一在{{ul|昌慶宮}}{{ul|弘文舘}}南。掌輿馬、廏牧之政。
{{*|○正、副正、僉正、判官各一人。主簿二人,兼司僕五十人。內乘三人,其一正兼。
○{{ul|李淑瑊}}內乘題名記:國制掌輿馬、廏牧者曰{{ul|司僕寺}},有祿官。其在禁中掌路馬、輦轂者曰內乘,例帶以他官,必擇儀表端嚴、才望俱優者補之,以極一時之選。其遷去也,皆授高官,或鎭雄藩,世以此歆之。舊無題名圖,僉知{{ul|沈公貞源}}始作之。予謹按《周書》,{{ul|穆王}}命{{ul|伯{{校|冋|冏}}}}爲太僕正之辭曰:「愼簡乃僚,無以巧言令色、偏僻側媚,其惟吉士。」又曰:「僕臣正,厥后克正;僕臣諛,厥后自聖。后德惟臣,不德惟臣。」先儒論之曰:「人主朝夕與居,移養氣體。」以今考之,內乘卽其所謂僕臣也。其擇端嚴才望者,亦周家愼簡之遺意也。食天廚,輪直宿,步武螭頭之側,從容豹尾之間,職親而地密,則雖謂之與居可也,謂之移養可也。其職任之重,爲何如哉?後之人將按圖而指之,曰:「某也媚,某也吉,某也諛,某也正。」其公議又有重於衮鉞者矣,是不亦可畏也哉?
噫!後之視今,猶今之視古也。使居是職者每自觀省,知其任之至重,公議之可畏,而思願爲吉,不願爲媚;願爲正,不願爲諛罔,俾{{ul|周}}之僕臣專美於前,則{{ul|沈公}}作圖永傳者,亦一助也。
{{box|新增}}{{ul|燕山}}乙丑,加設內乘{{另|七|十}}人<ref>《燕山君日記》记载为「十人」。</ref>,僉正、判官、主簿各一人,直長、副直長各三人,奉事四人、副奉事五人、參奉七人。今上初,還革。}}
==== 軍器寺 ====
在{{ul|西部}}{{ul|皇華坊}}。掌造兵器。火藥庫在{{ul|昭格署}}洞,{{ul|紫門監}}在闕內。
{{*|○正、副正各一人,僉正、判官、別坐、別提、主簿各二人,直長、奉事、副奉事、參奉各一人。
○{{ul|鄭以吾}}《火藥庫記》:軍器副正{{ul|崔君海山}}語余曰:「吾先君嘗患倭寇之陸梁難制,思水戰火攻之策,求焰硝煎用之術。{{ul|唐}}人{{ul|李元}},焰硝匠也。公遇之甚厚,竊問其術,使家僮數人私習,試其效,然後建白于朝。越{{ul|洪武}}十年丁巳十月,始設火㷁都監,煎取焰硝,且募{{ul|唐}}人之來寓而打造戰艦,公又監督,然皆以公危是擧也。倭寇自{{ul|全羅}}、{{ul|忠淸道}}大至,時方洶懼,使三元帥{{ul|沈德符}}、{{ul|羅{{校|湑|世}}}}及我先君將樓船八十艘,備火㷁、火炮,逆擊於{{ul|鎭浦}},燒其船三十艘,殺其魁孫時剌,{{ul|洪武}}十三年庚申八月是也。賞其勳勞,賜之金帛,加純誠翊贊功臣、匡靖大夫、{{ul|門下府}}事,尋拜重大匡永城君。我本朝{{ul|太祖}}卽位之明年癸酉,改正憲大夫、檢校參贊、門下府事,兼判{{ul|軍器寺}},蓋所以起公也。乙亥春三月,年旣七十而卒。今上殿下{{ul|建文}}三年十一月追贈大匡輔國崇祿大夫、{{ul|議政府}}右政丞、判{{ul|兵曹}}事、永城府院君。海山蒙其餘烈,筮仕周歲之間,獲拜軍器主簿,陞監丞,今爲副正。上以念殿下委任之隆,下以述先臣遺秘之事,夙夜猶懼不稱矣。遷國之初,本監隘陋,更不營繕。歲己丑與別監{{ul|李韜}}復于兼判事沔城君{{ul|韓公珪}},轉聞于上,首建武庫於{{ul|紫門}}內。各道所獻戎器,隨獻隨藏,次及本監營繕,至丁酉歲,火藥監造廳事,始克成焉。宜錄火藥始末以誌廳壁,彰先君所以區區之意於無窮,亦惟子是托耳,幸筆之。」今按本監所構,曰大廳、曰冶爐所、曰造甲所、曰臺庫、曰提調庫、曰諸匠所居廊廡,總八十二間也。{{ul|崔}}君以爲本監之成庶幾矣,惟火藥監造廳未備耳。乃於今年丁酉春,又告提調{{ul|李公從茂}},具聞于上。乃命{{ul|工曹}}撤舊京{{ul|禮賓寺}},輸其材瓦。公暇監督不已,塗墍丹雘,閱數月而告畢,用其餘材以爲弓箭所凡十五楹,皆{{ul|崔}}君之指畫也。{{ul|崔}}君仕監之初,火藥之數纔六觔四兩,角弓二百許張,中小火㷁如角弓之數耳。旣仕以來,火藥至六千九百八十觔九兩,角弓至一千四百二十張,中小火㷁加一萬三千五百柄,他物稱是,此其大略也。初破{{ul|唐}}船火器一物,自{{ul|忠淸道}}至{{ul|議政府}},問名於軍器判事郭海龍,則對曰:「火器者,{{ul|中國}}秘術也。吾雖久於彼,亦未知也。」及{{ul|崔}}君之在職也,目擊其器,乃曰:「此碗口也,蓋平日從先君,熟聞其名與其制度也。」殿下爰命海山鑄其器,退而鑄大中小凡二十以進,出解慍亭,試其放火,石炮則能及於百有五十許步,故賜以內乘。
嗚呼!上不負委任之隆,下不墜遺秘之訓,父倡於前,子和於後,{{ul|崔}}君可謂能臣矣,亦可謂能子矣。府院君諱{{ul|茂宣}},性通敏,博考方書,且曉華語,爲國立心,故能得{{ul|李元}}之術,其慮深遠矣。今夫倭寇,與我舟師不敢較勝負舟楫之間者,前有{{ul|鎭浦}}之役,後則南海之捷爲之張本也。馴至于今,革心納款,雖殿下文敎之敷之所致,初非火㷁、火炮之擊,如疾雷轟霆之奮,奪彼之魂,寒彼之心,未易消融其頑獷也。則火藥者,五兵之羽翼,而王者用以壯國威、芟暴亂、仁元元,至於功成治定,維持大平之宏綱大物也。當三十年寇攘之際,有見於維持大平者,在此而不在他。
嗚呼!其知所務哉?古者有功於國則祀之,功之不細不磨有如此,而不之祀可乎?祀不祀無與於公也,豈非明時之闕典乎?予之誦此久矣,故於此幷論之,登斯廳者亦宜思焉。}}
==== 内資寺 ====
在{{ul|西部}}{{ul|仁達坊}}。掌內供米麪、酒醬、油蜜、蔬果、內宴、織造等事。
{{*|○正、副正、僉正、判官、主簿、直長、奉事各一人。}}
==== 内贍寺 ====
在{{ul|北部}}{{ul|俊秀坊}}。掌諸宮殿供進酒及倭、野人供饋、織造等事。
{{*|○正、副正、僉正、判官、主簿、直長、奉事各一人。}}
==== 司導寺 ====
舊在{{ul|內醫院}}南,今移于{{ul|昌德宮}}{{ul|金虎門}}外。掌御廩米穀、芥醬等物。
{{*|○正、副正、僉正、主簿、直長各一人。}}
==== 禮賓寺 ====
在{{ul|議政府}}南。掌賓客宴享、宗宰供饋等事。
{{*|○正、副正、僉正各一人。提檢、別坐、別提,凡六人。判官、主簿、直長、奉事、參奉各一人。}}
==== 司贍寺 ====
在{{ul|東部}}{{ul|崇敎坊}}。掌造楮貨及{{另|諸道|外居}}<ref>《經國大典ㆍ吏典ㆍ京官職》「諸道」原作「外居」。</ref>奴婢、貢布等事。
{{*|○正、副正、僉正、主簿、直長各一人。}}
==== 軍資監 ====
在{{ul|西部}}{{ul|餘慶坊}},分監在{{ul|崇禮門}}內,{{ul|江監}}在{{ul|龍山江}}北。掌軍需儲積。
{{*|○正、副正各一人,僉正二人,判官、主簿各三人,直長、奉事、副奉事、參奉各一人。}}
==== 濟用監 ====
在{{ul|中部}}{{ul|壽進坊}}。掌進獻苧麻布、皮物、人參、賜與衣服及紗羅綾段、布帛、綵染、織造等事。
{{*|○正、副正、僉正、判官、主簿、直長、奉事、副奉事、參奉各一人。}}
==== 繕工監 ====
在{{ul|北部}}{{ul|義通坊}},在{{ul|龍山江}}曰{{ul|江監}},在{{ul|昌德宮}}{{ul|金虎門}}外曰{{ul|紫門監}}。掌土木、營繕。
{{*|○正、副正、僉正、判官、主簿、直長、奉事、副奉事、參奉各一人。}}
==== 司宰監 ====
在{{ul|北部}}{{ul|義通坊}}。掌{{另|魚|肉}}<ref>《大典ㆍ吏典ㆍ京官職》「魚」原作「肉」。</ref>鹽、燒木、杽炬等事。
{{*|○正、副正、僉正、主簿、直長、參奉各一人。}}
==== 掌樂院 ====
在{{ul|西部}}{{ul|餘慶坊}}。掌雅、俗樂敎閱。
{{*|○正、僉正、主簿、直長各一人。
{{box|新增}}{{ul|燕山}}乙丑,改稱{{ul|聯芳院}},加設正、副正、僉正、判官、主簿各二人,直長一人。今上初,還革。
○{{ul|成俔}}記:人不可不知樂也,不知樂,則湮鬱閉塞,而無以宣其氣;國不可一日無樂也,無樂則惉懘鄙俚语而無以致其和。是故先王立樂之方、設樂之官,因人心之所同而有所感發懲創焉。於是謳謠歌詠以發之、鍾鼓管籥以寓之、聲曲音律以正之、疾舒綴兆以節之。用之朝廷,則上下豫;用之郊廟,則鬼神感;用之閨門,用之鄕黨,悉皆{{另|姁婾|欨歙}}<ref>《虛白堂集ㆍ掌樂院題名記》「姁婾」原作「欨歙」。</ref>奮揚,鼓舞文明而轉移風俗矣。昔后夔典樂,以興{{ul|唐}}、{{ul|虞}}之治周禮。大司樂掌{{ul|成均}}之法以敎國子,又以六律、五聲、八音大合樂,致鬼神,諧萬民,安賓客,悅遠人。{{ul|秦}}、{{ul|漢}}之間,樂官不一,有{{ul|太樂署}}、{{ul|鼓吹署}},其事則令、丞、協律郞主之。{{ul|唐}}、{{ul|宋}}以後,官制大備,然儀文繁縟而斲,喪大古之元氣矣。{{ul|新羅}}、{{ul|高麗}}代各有樂,所傳者皆民間男女相悅之詞,或流蕩而哇嗌,或哀怨而悲咤,與{{ul|桑}}、{{ul|濮}}、{{ul|鄭}}、{{ul|衛}}無以異,卒至叔季,君臣荒淫而喪其國也。
我{{ul|世宗大王}}憤前代之委靡,思復古樂,以雅樂屬{{ul|太常寺}},設慣習都監,敎鄕、唐之樂。以{{ul|孟思誠}}、{{ul|朴堧}}等相繼爲提調,以委制作之任。所謂雅樂者,祭祀正樂之歌;唐者,朝會明廷之樂;鄕者,本朝國俗之音也。樂雖不同,而其五音、六律旋相爲宮,下上損益之制則無不同,豈有笙、竽、壎、篪獨便於雅,而不便於鄕、唐?苟或因聲以合之,因曲以成之,則三樂無不通焉。{{ul|世祖大王}}知其然,故以三樂合于一司,名曰掌樂署,置掌樂一人、別提一人。然事鉅而員少,未孚其制,其後改爲掌樂院,置正一人,其下副正、僉正、判官、主簿、直長隨時而只置三人,總四員焉。爲提調者非一,其終始專業者,中樞{{ul|鄭公沈}}也。官無定處,初寓太寺,後居太常之樂學,湫隘不能容。今上特命移於太常之東數十步,徹民家數落,大開官府。於是堂上、郞廳上下截然,雅俗師生、伶妓數千人各有攸處,建廨宇以藏樂器,又敞東西大庭以爲正。至朝賀百官隷儀之所,加置兼官。於是兼官隷其業,實官治其事。余以不材亦與其選,以鑾{{另|坡|披}}<ref>《虛白堂集ㆍ掌樂院題名記》「坡」原作「披」。</ref>近侍出入{{ul|梨園}}者,幾十年矣。顧念學術鹵莽,所習者土苴、糟粕,不能知樂之本原,其敢贊大聖人制作之盛?今又喉舌銀臺所掌,亦禮樂之事。想當時舊遊之地,見當時僚寀吏工,能不拳拳乎?諸君以余院中舊物,屬余以作文,略敍首尾而歸之。}}
==== 觀象監 ====
在{{ul|尙衣院}}南,一在{{ul|北部}}{{ul|廣化坊}}。掌天文、地理、曆數、占算、測候、刻漏等事。
{{*|○領事一人,正、副正、僉正各一人,判官、主簿各二人,天文、地理敎授各一人,從六品。直長、奉事各二人,副奉事三人,天文、地理學訓導各一人,{{另|從|正}}九品<ref>《經國大典ㆍ吏典ㆍ京官職》记载为「正九品」。</ref>命課學訓導二人、參奉三人。敎授、訓導官品,他司同。}}
{{box|新增}}{{ul|燕山}}丙寅改稱{{ul|司曆署}},置令一人,主簿、直長、奉事各二人,參奉三人。今上初幷復舊。
==== 司譯院 ====
在{{ul|中部}}{{ul|積善坊}}。掌譯諸方言語。
{{*|○正、副正、僉正各一人,判官二人、主簿一人、{{ul|漢}}學敎授四人、直長二人、奉事三人、副奉事二人、{{ul|漢}}學訓導四人,{{ul|蒙}}學、{{ul|倭}}學、{{ul|女真}}學訓導各二人,參奉二人。}}
==== 世子待講院 ====
掌侍講經史、規諷道義。
{{*|○師一人,傅一人,正一品;貳師一人,從一品;左右賓客各一人,正二品;左右副賓客各一人,從二品,皆以他官兼。輔德一人,從三品;弼善一人,正四品;文學一人,正五品;司書一人,正六品;說書一人,正七品。}}
==== 宗學 ====
在{{ul|北部}}{{ul|觀光坊}}。掌宗室敎誨之任。
{{*|○導善一人,正四品;典訓一人,正五品;司誨二人,正六品,皆以{{ul|成均館}}兼。}}
{{Box|新增}}{{ul|燕山}}{{另|甲子|乙丑}}<ref>《燕山君日記》记载为「乙丑」。</ref>革廢。今上初復設。
==== 修城禁火司 ====
在{{ul|鐘樓}}東。掌宮城、都城修築、修城及關內、公廨、坊里救火等事。
{{*|○提檢四人,三以他官兼;別坐六人,四以他官兼;別提三人,一以他官兼。}}
==== 典設司 ====
在{{ul|弘禮門}}東。掌供帳幕。
{{*|○守一人,正四品。提檢、別坐、別提,凡五人,守官品,他司同。}}
==== 豐儲倉 ====
在{{ul|北部}}{{ul|義通坊}}。掌米豆、草芚、紙地等物。
{{*|○守、主簿、直長、奉事、副奉事各一人。}}
==== 廣興倉 ====
在{{ul|西江}}北。掌百官俸禄。
{{*|○守、主簿、奉事、副奉事各一人。}}
==== 典艦司 ====
在{{ul|中部}}{{ul|澄淸坊}},{{ul|外司}}在{{ul|西江}}。掌京外舟艦。其屬,{{ul|京畿左}}、{{ul|右道}}水站。
{{*|○提檢、別坐、別提凡五人。
{{box|新增}}{{ul|南衮}}記:{{ul|典艦司}}掌舟船之事。厥初無衙門,但謂之典船色,假宇於街廊,使錄事權主文簿而已。{{ul|成化}}紀元之初年,始改今名,設局置員,又用宰相二人以總領之,略倣{{ul|宋}}人{{ul|轉運司}}遺制,蓋不如是,則任不專而事不辦也。{{ul|正德}}庚辰,余承乏爲都提調,與{{ul|光山}}{{ul|金公子誠}}同領司事。時爲寮佐者,提檢{{ul|李君潔}},別坐{{ul|洪君嗣愼}}、{{ul|金君璿}},別提{{ul|韓君弘澤}}、{{ul|張君世綱}},皆士之選也。凡該管之事,靡不斬斬稱治,吾輩主畫諾而已。
一日,諸君相與議曰:「有官司則必有題名錄,古也。而吾司獨無,豈非欠事耶?」於是蒐考前任人名氏,得若干員,購紙爲冊而書之,間以謁余題其首簡。余惟國家都{{ul|漢}}之陽,漕東南粟以給京師,其有賴於舟艦之利大矣。況漕有江運、海運之別,舟有兵船、漕船之異,而莫不摠之于一司,其爲任顧不重哉?按司中故事,提檢爲四品官,坐必專席,海運、水運判官,雖官尊皆下座,莫敢抗禮;沿海鎭將將之任者必詣司,行參謁禮。惟謹凡應造船及督察海戍等事,必遣司官于諸道,稱敬差官。國家之所以待本司者隆矣。而其遣使督察,一節近廢不行,抑未知何故耶?無奈奉使者不自重而有以致之耶?士君子遭明時立亨途,將欲奮庸於朝廷,而於此爲發軔之初程。雖委吏、乘田之微且賤焉者,亦宜不矌其職,況非彼之可擬者乎?名登于錄,垂諸久遠,後之指名而訾議者未必無人焉,可不懼哉?可不愼哉?}}
==== 典涓司 ====
在{{ul|弘禮門}}西。掌涓治宮闘之任。
{{*|○提檢、別坐、別提,凡五人。直長、奉事,各二人。參奉六人。}}
==== 内需司 ====
在{{ul|西部}}{{ul|仁達坊}}。掌内用米布雜物及奴婢。
{{*|○典需一人,正五品。別坐、別提,凡二人。副典需一人,從六品;典會一人,從七品;典糓一人,從八品;典貨二人,從九品。}}
==== 昭格署 ====
在{{ul|北部}}{{ul|鎭長坊}}。有{{ul|三淸殿}},掌三淸星辰醮祭。
{{*|○令一人,從五品。別提、參奉各二人。令官品,他司同。
○{{ul|李稷}}詩:靑靑松栢擁瓊宮,羽蓋霓旌駐此中。十遍說經邀道侶,四時行醮磬宸衷。夜聞鳴鶴月華白,晨拜驂鸞雲影紅。怊悵無因留玉境,茫然獨立仰玄穹。
○{{ul|權近}}詩:地湧靈泉静,山藏道境幽。經營開寳殿,咫尺隔塵區。霄漢仙居逈,雲霞鶴馭留。度人多妙訣,降福永千敎。
○{{ul|崔淑精}}詩:四面連巖壑,三淸迥絶塵。山中微雨足,階上落花新。髣髴逢毛女,依俙見羽人。道流多事在,半夜又朝眞。
○{{ul|姜希孟}}詩:峨峨瓊闕碧山顚,壇畔松梢不記年。{{校|神|袖}}裏已能傳秘訣,夢中猶或見{{校|袖|神}}仙。金章紫綬非吾分,白葛烏紗卽宿緣。從此十分輕世慮,共君騎鶴上芝田。
○晩歲人皆笑我顚,我顚將欲制頹年。久知世上夸毗子,未及林間自在仙。白日有時常導引,碧山無處不攀緣。終然宻盻成竒妙,一似農家力服田。}}
==== 社稷署 ====
在{{ul|社稷壇}}外。掌洒掃壇壝。
{{*|○令一人、參奉二人。}}
==== 宗廟署 ====
在{{ul|宗廟}}垣内東。掌守衛寢廟。
{{*|○守、主簿、直長、奉事、副奉事各一人。}}
==== 平市署 ====
在{{ul|中部}}{{ul|堅平坊}}。掌勾檢、市廛、平斗、斛丈尺、低昂、物貨等事。
{{*|○令、直長、奉事各一人。}}
==== 司醖署 ====
在{{ul|西部}}{{ul|積善坊}}。掌供酒體。
{{*|○令、主簿、直長、奉事各一人。}}
==== 義盈庫 ====
在{{ul|西部}}{{ul|積善坊}}。掌油蜜、黃蠟、素物、胡椒等物。
{{*|○令、主簿、直長、奉事各一人。}}
==== 長興庫 ====
在{{ul|南部}}{{ul|好賢坊}}。掌席子、油芚、紙地等物。
{{*|○守、主簿、直長、奉事各一人。}}
==== 氷庫 ====
掌藏氷、發氷<ref>「發氷」不见于《經國大典ㆍ吏典ㆍ京官職》。</ref>。西庫在{{ul|屯智山}},供御厨頒百官;東庫在{{ul|豆毛浦}},供祭祀。
{{*|○別坐、別提、別檢,凡四人。}}
==== 掌苑署 ====
在{{ul|{{校|比|北}}部}}{{ul|鎭長坊}}。掌苑囿花果。
{{*|○掌苑一人,正六品。別提三人。
{{box|新增}}{{ul|燕山}}丙寅,革掌苑。{{校|令|今}}上初,復置。}}
==== 司圃署 ====
在{{ul|北部}}{{ul|俊秀坊}}。掌園圃蔬菜。
{{*|○司圃一人,正六品。別坐、別檢,凡七人。}}
==== 養賢庫 ====
在{{ul|成均舘}}北。掌供{{ul|成均舘}}儒生米豆等物。
{{*|○主簿、直長、奉事各一人,皆以{{ul|成均舘}}兼。}}
==== 典牲署 ====
在{{ul|木覔山}}南。掌養犧牲。
{{*|○主簿、直長、奉事、參奉各一人。}}
==== 司畜署 ====
在{{ul|母岳}}南。掌飼雜畜。
{{*|○司畜一人,从六品。別提二人。}}
==== 造紙署 ====
在彰義門外。掌造表、箋咨、文紙及諸般紙地。
{{*|○司紙一人,從六品。別提四人。}}
{{Box|新增}}{{ul|燕山}}丙寅革司紙,加設別提一人。今上初幷復舊。
==== 惠民署 ====
在{{ul|南部}}{{ul|太平坊}}。掌醫療、{{另|民庶疾病及敎習醫女|救活民庶}}<ref>《經國大典ㆍ吏典ㆍ京官職》「民庶疾病及敎習醫女」原作「救活民庶」。</ref>。
{{*|○主簿一人、醫學敎授二人,直長、奉事、醫學訓導各一人,參奉四人。}}
==== 圖書署 ====
在{{ul|中部}}{{ul|堅平坊}}。掌繪畵之事。
{{*|○別提二人。}}
==== 典獄署 ====
在{{ul|中部}}{{ul|瑞麟坊}}。掌獄囚。
{{*|○主簿、奉事、參奉各一人。}}
==== 活人署 ====
掌救活人疾病。一在{{ul|東部}}{{ul|燕喜坊}},一在{{ul|龍山}}。城中患疫者,皆就治療。
{{*|○別提四人,參奉二人。}}
==== 瓦署 ====
在{{ul|龍山}}東。掌造磚瓦。
{{*|○別提三人。又有別署,掌燔瓦和賣。別提一人。}}
==== 歸厚署 ====
在{{ul|龍山江}},掌造棺{{另|槨|和賣}}<ref>《經國大典ㆍ吏典ㆍ京官職》「槨」原作「和賣」。</ref>。分署在{{ul|南部}}{{ul|好賢坊}},掌禮葬諸事。
{{*|○別提六人。
○{{ul|鄭以吾}}記:{{ul|永樂}}四年秋七月,{{*|京畿}}觀察使{{ul|禹公希烈}}告於左政丞浩亭{{ul|河公}}曰:「古者人漸老,則送終之備,必豫圖之,以不可易成也。今也人不能豫成,況當急遽之時乎?請建官敦匠,輕其價以賣於衆,何如?」左政丞義之,遂議諸都堂,轉聞于上。上深嘉之,命有司出米三十苫、五綜布百匹,使設棺槨所于龍山之滸,以慈恩宗都僧統臣{{ul|宗林}}主其事,大小臣僚各出米布而從者頗多,蓋良心之發不可遏也。{{ul|林}}樂於趨命,買材而板之,輕價而賣之,使送終者無憾。及林之歿,其徒海宣繼志,凡敦匠之事,尤盡其心。殿下且給臧獲六十口,所以優使令也;土田五十結,所以支供億也。其命歸厚所者,蓋取諸民德歸厚之意也。
嗚呼!棺槨之作自{{ul|黃帝}}始,而記禮者有歲制、月制、時制日修之急,{{ul|孟子}}亦曰:「無使土親膚,於人心獨無恔乎?」然則興王道、厚民德者,獨可緩而不豫乎?我殿下恤民之心,無所不至矣,輔相之臣,同心同德,推廣仁術,而使人人無憾於送終,風俗豈不歸厚哉?}}
==== 中學 ====
在{{ul|北部}}{{ul|觀光坊}}。掌訓誨小學之士。
{{*|○敎授、訓導各二人,皆以{{ul|成均舘}}兼。常養儒生一百人,他學同。}}
==== 南學 ====
在{{ul|南部}}{{ul|誠明坊}}。
==== 西{{校|部|學}} ====
在{{ul|西部}}{{ul|餘慶坊}}。
==== 東學 ====
在{{ul|東部}}{{ul|彰善坊}}。
==== 中部 ====
在{{ul|澄淸坊}}。掌管內檢察非法、橋梁道路、頒火禁火、里門警守、家址打量、人屍檢驗等事。
{{*|○主簿一人,參奉二人,他部同。
○所管八坊:曰{{ul|澄淸}}、曰{{ul|瑞麟}}、曰{{ul|夀進}}、曰{{ul|堅平}}、曰{{ul|寬仁}}、曰{{ul|慶幸}}、曰{{ul|貞善}}、曰{{ul|長通}}。}}
==== 東部 ====
在{{ul|蓮花坊}}。所管十二坊:曰{{ul|崇信}}、曰{{ul|蓮花}}、曰{{ul|瑞雲}}、曰{{ul|德成}}、曰{{ul|崇敎}}、曰{{ul|燕喜}}、曰{{ul|觀德}}、曰{{ul|泉達}}、曰{{ul|興盛}}、曰{{ul|彰善}}、曰{{ul|達德}}、曰{{ul|仁昌}}。
==== 南部 ====
在{{ul|明禮坊}}。所管十一坊:曰{{ul|廣通}}、曰{{ul|好賢}}、曰{{ul|明禮}}、曰{{ul|太平}}、曰{{ul|薰陶}}、曰{{ul|誠明}}、曰{{ul|樂善}}、曰{{ul|貞心}}、曰{{ul|明哲}}、曰{{ul|誠身}}、曰{{ul|成禮}}。
==== 西部 ====
在{{ul|中部}}{{ul|瑞麟坊}}。所管八坊:曰{{ul|仁達}}、曰{{ul|積善}}、曰{{ul|皇華}}、曰{{ul|養生}}、曰{{ul|神化}}、曰{{ul|盤松}}、曰{{ul|盤石}}。
==== 北部 ====
在{{ul|中部}}{{ul|澄淸坊}}。所管十坊:曰{{ul|廣化}}、曰{{ul|陽德}}、曰{{ul|嘉會}}、曰{{ul|安國}}、曰{{ul|觀光}}、曰{{ul|鎭長}}、曰{{ul|明通}}、曰{{ul|俊秀}}、曰{{ul|順化}}、曰{{ul|義通}}。
==== 內侍府 ====
在{{ul|北部}}{{ul|俊秀坊}}。宦寺之府。掌大內、監膳、傳命、守門、掃除之任,共一百四十人。
===={{Box|新增}}內班院 ====
在{{ul|慶會南門}}西,一在{{ul|昌德宮}}{{ul|宣政門}}內東。
{{*|○{{ul|金宗直}}記:宮臣之有局,其來尙矣,蓋取象於天文,而傍侍乎宸極。于以掌閨闥之禁,通內外之言,調劑膳羞,掃除庭戶,其爲任雖褻,而其所關,不旣重矣乎?宮正、宮伯始於{{ul|周}};黃門、常侍昉於{{ul|漢}};內侍、給事見於{{ul|唐}};內班、殿頭稱於{{ul|宋}},雖官號之因革不一,然其居之密而職之專,則歷代皆同。《書》曰:「僕臣正,{{另|罔敢不|厥后克}}正。」<ref>《書經ㆍ冏命》「僕臣正,罔敢不正。」原作「僕臣正,厥后克正。」</ref>其在暬御之臣猶然,況中官乎?自昔忠謹自持者,未嘗不獲福;驕傲怙寵者,未嘗不罹禍,國亦隨之以隆替焉,深可畏也已。
本朝自建都以來,置內侍府于迎秋門外,又於掖庭、永巷之側,闢內小房爲承侍給事者夙夜趨蹌之所。逮我聖上肇錫名以{{ul|內班院}},所以復{{ul|宋氏}}之舊也,所以別外庭之班也。外庭之班,則三公六卿下至百執事皆在焉。公卿百執事廷見有時,奏事有日,自非賜對陳謨,則伏靑規而望淸光,爲日不多矣。非如內班朝夕讌閑,環侍於前後左右,君上之一動一靜,罔不親慣焉。夫以側微之資處深嚴之地,其秉心持身,宜何如也?忠佞邪正,代各有人,擇其善者而體之,其不善者而戒之可矣。然則勤心納忠,多所裨益者,{{ul|史游}}也;淸儉退厚,不擧武猛者,{{ul|良賀}}也;固辭茅土,慷慨直諫者,{{ul|呂强}}也。稟性忠强,排去佞邪者,非{{ul|具文珍}}乎?天資端畏,不尸大勞者,非{{ul|馬存亮}}乎?累請退休,乞毁三司之券,{{ul|張茂則}}其人也;出入禁闥六十年,而循謹無過,{{ul|馮世寧}}其人也。玆數人者,身保寵祿,而芳烈垂於後世。
嗚呼!《伐柯》之則,其不在玆乎?至若讒諂媚主,佞邪徼寵,援引黨類,妬害忠良,聲色技巧,辜榷財利,凡所以中人主之欲者,無所不至。人主不幸而一爲所中,則假貂璫之飾,握樞機之重,放溢偃蹇,莫能禁禦;睚眥之嫌,必期報復;螟蛉之族,亦圖華貴。於是黜陟、刑賞之柄潛移於下,卒之國家危亂而身伏歐刀,自齊之豎貂以至于{{ul|漢}}、{{ul|唐}}、{{ul|宋}}之諸宦皆一律也。
嗚呼!覆轍之鑑,其不在玆乎?厥今日月中天,靡幽不燭,中外之臣臧否必聞,況內班之近且習者乎?居雖禁密,實十手十目所指視之地,苟一毫有怠忽之心,鮮不及矣,雨露之澤,烏可以苟冀?而雷霆之威,烏可以苟免矣?夫如是,則今之居是院者,孰有違《伐柯》之福,而貪覆轍之患者哉?然而古人座右之銘,誠非虛設,故謹承綸旨而爲之記云。}}
==== 耆老所 ====
在{{ul|中部}}{{ul|澄淸坊}}。二品以上年七十相會之所。
=== {{CBox|武職公署}} ===
==== 中樞府 ====
在{{ul|禮曹}}南。待{{ul|文武堂}}上官之無所任者。其屬,{{ul|經歷所}}附焉。
{{*|○領事一人、判事二人、知事六人、同知事七人、僉知事八人,正三品。經歷、都事各一人。}}
==== 五衛都摠府 ====
在{{ul|光化門}}內東,一在{{ul|昌德宮}}{{ul|仁政殿}}西,一在{{ul|昌慶宮}}{{ul|弘化門}}內南。掌治五衛軍務。其屬,{{ul|經歷所}}附焉。
{{*|○都摠管,正二品;副總管,從二品,共十人,以他官兼。經歷、都事各四人。
○{{ul|徐居正}}題名記:國初置{{ul|義興三軍府}},以總兵政,後改爲{{ul|三軍鎭撫所}},隷於{{ul|兵曹}}。都鎭撫五人,僚佐有鎭撫十人、或十五人、或三十人,因時增損,皆以他官任之,掌率禁旅,輪番宿衛,選一時聞望者以授。又改三軍爲五衛:曰{{ul|龍驤}}、曰{{ul|虎賁}}、曰{{ul|義興}}、曰{{ul|忠佐}}、曰{{ul|忠武}}。{{ul|世祖大王}},留意軍政,尤重是任,改{{ul|鎭撫所}}爲{{ul|五衛都摠府}},專委軍務,不隷{{ul|兵曹}}。都摠管十人,秩正二品。或從二品帶者,則稱副總管,僚佐十二人。鎭撫二,秩從三品;經歷三,秩從四品;都事七,秩從五品。都摠管則雖宗戚、三公之重,亦兼之,所以高其選而寵其任也。於是{{ul|兵曹}}總兵政,府總軍務,體統相維,而軍政益明矣。噫!任愈重,則責愈大;責愈大,則憂愈決。統戎兵衛殿陛,其任不旣重乎?
鎭撫所舊有題名記,始於戊戌而終於乙酉。丙戌以下,別而續之,以傳諸後爲是任者,可不思聖上委任之重、寵遇之隆,勵效忠義,以報聖恩,以無忝爾{{另|名|職}}<ref>《四佳集ㆍ五衛都摠府題名記》「名」原作「職」。</ref>於後世也哉?}}
{{Box|新增}}{{ul|燕山}}乙丑革堂上五人、郎廳四人。今上初復置。
==== 義興衞 ====
中衛。{{ul|甲士補充隊}}屬焉。
==== 龍驤衞 ====
左衛。{{ul|別侍衛隊}}卒屬焉。
==== 虎賁衞 ====
右衛。{{ul|族親衛}}、{{ul|親軍衞}}{{ul|彭排}}屬焉。
==== 忠佐衞 ====
前衞。{{ul|忠義衞}}、{{ul|忠賛衞}}、{{ul|破敵衞}}屬焉。
==== 忠武衞 ====
後衞。{{ul|忠順衞}}、{{ul|正兵壯勇衞}}屬焉。
{{*|○衞將十二人,從二品,以他官兼。部將二十五人,從六品。}}
==== 宣傳官 ====
凡八人,輪直禁内。
==== 内禁衞 ====
凡一百九十人,宿衞正殿南廊,將三人,以他官兼,兼司僕將同。
{{*|{{Box|新增}}{{ul|燕山}}乙丑,改號{{ul|衝鐵衞}},預差號{{ul|掃狄衞}}。今上初,復舊,號預差定爲二百五十人。}}
==== 訓鍊院 ====
在{{ul|南部}}{{ul|明哲坊}}。掌科試武才、習讀武經之事。
{{*|○知事一人,以他官兼。都正二人,一人以他官兼。正一人。副正、僉正、判官、主簿各二人。參軍二人,正七品。奉事二人。
○{{ul|成侃}}《射廳記》:廳以射名{{另|者|何}}<ref>《東文選ㆍ訓鍊院射廳記》「者」原作「何」。</ref>,爲肄武設也。肄武之具,非獨射也,獨以射名者何?射爲五兵之首也,其立名之義弘矣。夫肄之無事之時,可以鎭衛百姓,維持大平,以爲他日有事之用。用之於有事,則可以除暴亂而威天下,以其肄之有素也。此{{ul|訓鍊}}{{ul|射廳}}之所由設也。
恭惟聖上繼述祖宗,恢宏盛業,揭揚文風,以賁飾一代之治。猶且安不忘危,留心戎事,謂斯廳祖宗所設,遂命臣記其始末以傳諸後。臣竊惟天下之勢,治於方亂易,治於未亂難。蓋天下繹騷,群雄角逐,人主之心,前慮後顧,鮮不如敵國之在旁。及夫天下旣定,方內{{校|又|乂}}安,率皆狃於昇平,偸惰怠逸,口不言兵。至以無賴白徒、市井浮浪之軰典爪牙而備宿衛,甚者銷鋒鏑以示不用。一朝變起所忽,匹夫奮臂於草莽之間,則崩騰四潰,縻爛不收,轉鬪四五十年然後止。此其理亦宜也,故曰:「天下雖安,忘戰必危。」先王知其然,故雖隆仁義禮樂以化天下,然弧矢立武,亦不敢廢,此{{ul|周}}官大司馬之職所以設,大射、鄕射所以講也。
{{ul|周}}政衰、六藝缺,掇拾{{ul|秦}}火之餘,宏綱大略,世莫之講,日底耗亡,則由世之苟簡者勝也,可不惜哉?我{{ul|太祖}}身屬櫜鞬,經營草創,大功旣定,天命攸歸,謂兵雖不用,武備不可忘,首發揮訓鍊之事。太宗大王,駿惠前烈,遹追先志,乃闢館於都之東,宏敞其南爲大廳,所謂{{ul|射廳}}者是也。乃命{{ul|兵曹}}統鎭撫所曁本觀之員,大會軍士,較射于此。其法大略有四:曰武選、曰都試、曰取才、曰鍊才,皆所以程其能否而勸沮之也;審其勞逸而賞罰之也;甄其勇怯而策礪之也。於是張貍設虎,抉拾相旅,以奮以勵,以康以樂。至於戈、矛、旗、鼓、鉦、鐲之用,靡不畢陳,則其肄之之具,非獨在於射之一事,而作治之功,備豫之義,曲防周慮,至深遠矣。今殿下又能遵其法而勿失,戰兢自持,御廣廈細氈之上,常思祖宗櫛風沐雨之苦,思所以不失舊物,底安生靈。故其於軍事,日鍊而月訓之,歲習而時講之。於是智者無餘技,勇者無餘力,兵精卒强,自可以騰天地而徹海嶽矣。視彼{{ul|漢}}、{{ul|唐}}之君以講武之事充角牴戲玩之用,其爲規模,固萬萬不同。然則斯廳之設,不可不記。}}
==== 世子翊衞司 ====
掌陪衞{{ul|東宮}}。
{{*|○左右翊衞各一人,正五品;左右司禦各一人,從五品;左右翊賛各一人,正六品;左右衞率各一人,從六品;左右副率各一人,正七品;左右侍直各一人,正八品;左右洗馬各一人,正九品。}}
===={{Box|新增}}定虜衞 ====
今上七年始設,屬兼司僕將{{另|一千五百|一千}}人<ref>《中宗實錄》记载为「一千人」。</ref>。
== 附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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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東國輿地勝覽/卷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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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遠時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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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盤松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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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 新增東國輿地勝覽
| author = 李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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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城府==
東至{{ul|楊州}}界十里,南至{{ul|果川縣}}界十里,西至{{ul|高陽郡}}界十里,北至{{ul|楊州}}界十里。
==={{CBox|建置沿革}}===
本{{ul|高句麗}}{{ul|北漢山郡}}。{{ul|百濟}}{{ul|溫祚王}}取之築城。{{ul|近肖古王}}自{{ul|南漢山}}徙都焉。歷一百五年,至{{ul|蓋鹵王}},{{ul|高句麗}}{{ul|長壽王}}來圍都城,{{ul|蓋鹵}}出走遇害,子{{ul|文周王}}移都{{ul|熊津}}。後{{ul|新羅}}{{ul|眞興王}}至{{ul|北漢山}}定封疆,十八年置{{ul|北漢山州}}軍主。{{ul|景德王}}改爲{{ul|漢陽郡}}。
{{*|按《三國史》,{{ul|百濟}}{{ul|近肖古王}}取{{ul|高句麗}}{{ul|南平壤}},移都{{ul|漢城}}。今以《本紀》考之,{{ul|百濟}}{{ul|始祖}}十四年,自{{ul|慰禮城}}遷都{{ul|漢城}},築城{{ul|漢江}}西北,分{{ul|漢城}}民,三十八年巡撫境內,北至{{ul|浿河}}。則{{ul|北漢山}}自{{ul|溫祚王}}時已爲{{ul|百濟}}地,{{ul|近肖古王}}自{{ul|南漢山}}移都耳,何謂{{ul|近肖古王}}取之耶?《高麗史》則只據《三國史》而錄之,不詳究其本末,且誤以{{ul|長壽王}}爲{{ul|慈悲王}},故今辨而正之如右。}}
{{ul|高麗}}初,又改爲{{ul|楊州}}。{{ul|成宗}}初定十道,置十二州節度使,號左神策軍,與{{ul|海州}}爲左右二輔,隷{{ul|關內道}}。{{ul|顯宗}}改安撫使,又降知州事,隷{{ul|楊廣道}}。{{ul|文宗}}陞爲{{ul|南京}}留守官,徙傍郡民實之。{{ul|肅宗}}時,{{ul|金謂磾}}據《道詵密記》謂:「{{ul|楊州}}有木覓壤,可立都城,請遷都{{ul|南京}}。」日者文象從而和之。王親相之,命平章事{{ul|崔思諏}}、知奏事{{ul|尹瓘}}董其役,五年而成。{{ul|忠烈王}}改爲{{ul|漢陽府}}。{{ul|恭讓王}}時隷{{ul|京畿左道}}。我{{ul|太祖}}三年,定都于此,改{{ul|漢城府}},置判府事、尹、少尹、判官、參軍等官。{{ul|睿宗}}朝,判府事改判尹,尹稱左右尹,少尹改庶尹。
{{*|判尹一人,正二品;左右尹各一人,從二品;庶尹一人,從四品;判官二人,從五品;參軍三人,正七品,一以他官兼。掌{{ul|京都}}口帳、市廛、家舍、土田、四山、道路、橋梁、溝渠、逋欠、負債、鬪歐、晝巡、檢屍、車輛、故失牛馬烙契等事。}}
==={{CBox|郡名}}===
{{ul|南京}}、{{ul|漢陽}}、{{ul|南平壤}}、{{ul|北漢山}}、{{ul|楊州}}、{{ul|廣陵}}。
==={{CBox|姓氏}}===
{{box|本府}}韓、趙、関、申。
艾{{*|村}}。
咸、朴、洪、夫、崔、鄭{{*|竝来}}。
{{*|○姓氏竝依《周官六翼》、{{ul|尹淮}}《地理志》,{{ul|慶尙}}、{{ul|全羅}}兩道觀風案。
○凡自他州來居者,姓下只註本籍。後倣此。}}
==={{CBox|形勝}}===
====北據{{ul|華山}},南臨{{ul|漢水}}====
《高麗史》:北據{{ul|華山}},南臨{{ul|漢水}}。土地平衍,富庶繁華。
====山河重阻,道里正均====
{{ul|朴宜中}}詩。
====北嶽後聳,宮殿增輝;南峯前峙,城郭四圍====
竝{{ul|倪謙}}《登樓賦》。
====虎踞龍盤,金城天府====
竝{{ul|權遇}}詩。
====八道分符,重門擊柝====
{{ul|張寧}}《大平舘》詩。
====天作之固====
{{ul|權近}}詩:{{ul|華山}}峨峨,{{ul|漢水}}湯湯。天作之固,壯于金湯。我興受命,來定于陽。卜協其吉,永允于臧。
{{*|○{{ul|華山}}嵩嵩,{{ul|漢水}}活活。天作之區,平衍以闊。道里攸均,舟車畢達。建都于玆,遠邇胥悅。
○滔滔{{ul|漢水}},于國是環。風{{校|氣|紀}}<ref>《陽村集ㆍ進天監華山神廟詩》「氣」原作「紀」。</ref>之蓄,襟抱以完。王來爰宅,臣庶乂安。於萬斯年,永鎭{{ul|三韓}}。}}
====一水繞南,三山鎭北====
前人詩:一水繞南流盪漾,三山鎭北聳崢嶸。
====中國之藩邦====
《涵虛子》:「隣國皆慕其義而相親之,爲{{ul|中國}}之藩邦。」
==={{CBox|風俗}}===
====崇尙信義,而篤儒術====
《涵虛子》:「人皆崇尙信義而篤儒術,釀成{{ul|中國}}之風。」
====衣冠制度,悉同中國====
同上:「衣冠制度,悉同{{ul|中國}},故曰『詩書禮樂之邦』、『仁義之國』也。」
====天性柔順====
《後漢書》:「天性柔順,異於三方<ref>「異於三方」,实语出《漢書ㆍ地理志》。</ref>,故{{ul|孔子}}欲居之。」
====民物阜成====
{{ul|倪謙}}《登樓賦》。
====魯國多賢====
{{ul|張寧}}《大平舘》詩。
====比屋淳厖====
{{ul|{{另|金湜|張珹}}}}<ref>「張珹」,《皇華集ㆍ和金本淸太僕慕華館詩》中为金湜。</ref>詩:慕{{ul|華}}漸覺與{{ul|華}}同,比屋淳厖盡可封。
====詩書敎士====
前人詩:玉帛朝天心懇切,詩書敎士意雍容。
====衣冠禮讓====
{{校|張珹|金湜}}詩:家家門戶農桑業,處處衣冠禮讓容。
====詩書之藪====
{{ul|陳鑑}}《喜晴賦》:{{ul|朝鮮}}爲東藩重國,禮義之區,詩書之藪,故特爲之稱首。
==={{CBox|山川}}===
====三角山====
在{{ul|楊州}}之境。一名{{ul|華山}},{{ul|新羅}}稱{{ul|負兒嶽}}。自{{ul|平康縣}}之分水嶺,連峯疊嶂起伏迤邐而西,至{{ul|楊州}}西南爲{{ul|道峯山}},又爲{{ul|三角山}},實京城之鎭山也。{{ul|高句麗}}{{ul|東明王}}之子{{ul|沸流}}、{{ul|溫祚}}南行,至{{ul|漢山}},登{{ul|負兒嶽}}相可居之地,卽此山也。
{{*|○{{ul|高麗}}{{ul|吳洵}}詩:聳空三朶碧芙蓉,縹緲煙霞幾萬重?却憶當年倚樓處,日沈蕭寺數聲鍾。
○{{ul|高麗}}{{ul|李存吾}}詩:三朶奇峯迥接天,虛無元氣積雲煙。仰看廉利攙長劍,橫似參差聳碧蓮。數載讀書蕭寺裏,二年留滯{{ul|漢江}}邊。孰云造物無情者,今日相看兩慘然。
○{{ul|高麗}}{{ul|李穡}}詩:少年挾冊寄僧窓,靜聽飛泉灑石矼。遙望西崖明歷歷,數聲鍾向夕陽撞。
○三峯削出大初時,仙掌指天天下稀<ref>《牧隱藁ㆍ望三角山》续有「松影扶疎橫日月,巖姿濃淡雜煙霏。聳肩有客騎驢去,換骨何人駕鶴歸?」之句。</ref>。自少已知眞面目,人言背後{{ul|玉環}}肥。}}
====白嶽====
在都城內宮城北。
====仁王山====
在白嶽西。
====酡酪山====
在都城内東。
===={{另|毋|母}}嶽<ref>《東國輿地勝覽》「毋」原作「母」。</ref>====
在都城西。
====沙峴====
在{{ul|慕華舘}}西北。
====緑礬峴====
在{{ul|沙峴}}北。
====木覓山====
卽都城南山,一名{{ul|引慶山}}。
====雪馬峴====
有二:在{{ul|木覓山}}南者曰{{ul|大雪馬}},在山東者曰{{ul|小雪馬}}。
====假山====
在都城水口內{{ul|訓鍊院}}東北,一在水南,一在水北。築土為山,{{校|似|以}}畜地氣。
====蠶頭峯====
俗呼{{ul|加乙頭}},又名{{ul|龍頭峯}},《大明一統志》稱{{ul|龍山}}。在{{ul|楊花渡}}東岸。
{{*|○{{ul|姜希孟}}敍:{{ul|西湖}}距都城不能十里,而山靑水碧,形勝甲東方。湖之陽有斷阜,狀如{{另|鼇|蠶}}<ref>《私淑齋集ㆍ西湖蠶嶺契飮序》「鼇」原作「蠶」。</ref>頭,或號之曰{{ul|蠶{{另|頭|嶺}}}}<ref>《私淑齋集ㆍ西湖蠶嶺契飮序》「頭」原作「嶺」。</ref>焉。阜趾{{另|針|浸}}<ref>《私淑齋集ㆍ西湖蠶嶺契飮序》「針」原作「浸」。</ref>湖,中勢且高,湖中之勝,得其全焉。
○{{ul|祁順}}詩:步上龍頭第一峯,煙光無限興何窮?四旁山水詩情外,萬里乾坤望眼中。村舍北連城郭近,漁舟西去海門通。主人置酒頻留客,不覺殘陽失晩紅。
○{{ul|徐居正}}詩:解纜初登渡口峯,奇觀愈富思無窮。生來氣習詩三上,今復豪狂酒一中。山勢周遭天宇迥,江聲斷續海潮通。座中盡是神仙客,咫尺東華隔軟紅。
○{{ul|張瑾}}詩:纔過{{ul|楊花渡}}一灣,{{ul|龍頭峯}}上又躋攀。憑高望見{{ul|長安}}路,欲倩行雲載我還。
○共上{{ul|龍山}}眺晩晴,{{ul|白鷗洲}}渚幾舟橫。漁歸遠浦人歸舍,十二峯頭月欲明。
{{box|新增}}{{ul|金宗直}}詩:城西十里{{ul|楊花渡}},却恐機心未{{ul|狎鷗}}。雨意欲成雲淡淡,風聲方緊水油油。岡頭枕藉鷄將午,詩裏光陰麥又秋。半日偸閑猶足樂,況持身世付{{ul|滄洲}}?
○{{ul|權健}}詩:睡罷蓬窓酒力微,夜涼風露襲人衣。偶然乘興不知倦,月落煙橫緩棹歸。
○{{ul|朴誾}}詩:四海文章{{ul|蘇子瞻}},宇宙不能容氣岸。乃知名高禍爲祟,捃摭詩句皆入案。三年{{ul|東坡}}拾瓦礫,獨行顧影誰我舘?村婆野嫗笑相語,昔日富貴春夢斷。
先生一介不掛懷,高臥只以文辭翫。時時偶發山水興,駕言出遊亦無算。{{ul|赤壁}}之下七月秋,月色旣望愈淸煥。扁舟一葉白露橫,擬挾飛仙跨汗漫。扣舷浩歌和曹公,洞蕭哀怨不成亂。匏尊與客累相屬,枕藉不知東方{{!~|朝|旦}}。當時江神助豪詞,隻字偶與人間散。至今飄飄尙凌雲,我昔寓目更三歎。今年幸値閹茂辰,勝事古今同一貫。西湖奇絶蠶嶺頭,盍往觀乎嗟我伴?
吾徒三人俱一笑,從者二客來共粲。朅從{{ul|麻浦}}理孤棹,江水初生方渙渙。輕波不動風力微,已覺好景輸淸觀。興在士華眉宇間,座中槃礴頭不冠。一斗便掃五百字,字字龍蛇不可絆。知音千載知有人,天上{{ul|蘇}}仙應自惋。黃昏放舟擊流光,西望滄波無界畔。篙師止棹報余言,若過{{ul|蠶頭}}波更悍。漁村繫纜倚商舶,唯聞鼾睡聲如鍛。
天公似亦惜明月,故遣微雲綴淸漢。楊柳茫茫旄纛立,燈{{另|花|火}}<ref>《續東文選ㆍ題蠶頭錄後》「花」原作「火」。</ref>點點星斗燦。快雨西來忽一聲,大魚劈浪皆奔竄。是時擁褐促傳觴,喜君秀句驚發彈。靈通舊令今復徵,令嚴才窘我欲逭。擧觴問月喚蘇仙,浩浩憑虛生羽翰。東方欲曉水氣漲,正如混沌初未判。鳴桹又侵煙霧去,草遠沙長亂鵝鸛。{{ul|楊花渡}}邊終日雨,蓬底淸詩富璀璨。
歸來十日閉門臥,回首舊遊{{另|空|堪}}<ref>《續東文選ㆍ題蠶頭錄後》「空」原作「堪」。</ref>扼腕。英雄衮衮天地老,{{ul|蘇}}仙死後歲幾換?古來人事每如此,吾徒各已百年半。莫將此樂墮空虛,有興携酒更相喚。
○疎雨過江生急韻,小燈替月占孤明。乾坤自笑蜉蝣寄,萬頃眞同一葦橫。此日偶逢聊擧酒,古人{{另|未|不}}<ref>《挹翠軒遺稿ㆍ依靈通舊令其二》「未」原作「不」。</ref>見只聞聲。風流千載還吾輩,鄙語麤言不復程。
○{{ul|南衮}}詩:月涌江頭波夜白,解敎吾輩擊空明。詩成不用洞簫和,夢罷忽驚孤鶴橫。世事秖今渾欲老,江流終古有餘聲。敢將短律追仙筆,應在淸冥九萬程。}}
====箭串====
卽國之東郊。其地平曠,水草甚饒,繚以周阹,牧養國馬,廣袤三十四里。
====南池====
在{{ul|崇禮門}}外。號蓮池。
====西池====
在{{ul|慕華舘}}南。天旱禱雨,有應。
====開川====
{{ul|白嶽}}、{{ul|仁王}}、{{ul|木覓}}諸谷之水合而東流,橫貫都城中,出三水口而入于{{ul|中梁浦}}。
{{*|○{{ul|世宗}}二十六年,{{ul|李賢老}}以風水之說,請於都內川渠禁投穢物,以淸明堂之水。{{ul|集賢殿}}校理{{ul|魚孝瞻}}上疏曰:「臣按《洞林照膽》,{{ul|范越鳳}}之所撰也。{{ul|越鳳}},五季一術士耳。其所謂『明堂有臭穢不潔之水,悖逆凶殘之象』者,論葬地之吉凶也,都邑之形勢,則不之及焉。蓋{{ul|越鳳}}之意以謂神道尙潔,故水性不潔,則神靈不安。而有如是之應也,非所論於國都也。至於都邑之地,人煙繁盛,旣庶旣繁,則臭穢斯積。必有通溝廣川經緯乎其間,以流其惡,然後可以肅淸都下,其水無可淸之理矣。今欲使都邑之水一如山間之淸淨,則非唯勢不能行,以理言之,死生殊途,神人異體,塚地之事,豈可{{另|用|推}}<ref>《世宗實錄》「用」原作「推」。</ref>之於國都乎?」上覽疏,謂近臣曰:「{{ul|孝瞻}}之論正直。」遂不用{{ul|賢老}}言。}}
====中梁浦====
在都城東十五里。水自{{ul|楊州}}南流,入{{ul|漢江}}。
====立石浦====
在{{ul|豆毛浦}}上流。
====桃夭淵====
在{{ul|箭串}}。
====豆毛浦====
在都城東南五里許。
====漢江====
在{{ul|木覓山}}南。古稱{{ul|漢山河}},{{ul|新羅}}時爲{{ul|北瀆}},載中祀。{{ul|高麗}}稱{{ul|沙平渡}},俗號{{ul|沙里津}}。其源出自{{ul|江陵府}}{{ul|五臺山}},至{{ul|忠州}}西北與{{ul|達川}}合;至{{ul|原州}}西與{{ul|安昌}}水合;至{{ul|楊根}}西與{{ul|龍津}}合;至{{ul|廣州}}界爲{{ul|度迷津}}、爲{{ul|廣津}}、爲{{ul|三田渡}}、爲{{ul|豆毛浦}},至京城南爲{{ul|漢江渡}}。自此而西流爲{{ul|露梁}},爲{{ul|龍山江}},又西爲{{ul|西江}},至{{ul|衿川}}北爲{{ul|楊花渡}};{{ul|陽川}}北爲{{ul|孔巖津}};至{{ul|交河}}西與{{ul|臨津合}},至{{ul|通津}}北爲{{ul|祖江}},入于海。
{{*|○置渡丞一人,譏察出入。
○{{ul|高麗}}{{ul|李奎報}}詩:江遠天低襯,舟行岸趁移。薄雲橫似素,疎雨散如絲。灘險水流疾,峯多山盡遲。沈吟費{{另|回|翹}}<ref>《東國李相國集ㆍ泛舟》「回」原作「翹」。</ref>首,正是望鄕時。
○{{ul|高麗}}僧{{ul|禪坦}}詩:獨上江樓遠眺開,待船沙際晩潮回。孤帆過外靑山盡,雙鳥歸邊白雨來。
○{{ul|高麗}}{{ul|李崇仁}}詩:瞻彼月嶽橫{{ul|中原}},{{ul|漢江}}之水初發源。滔滔{{ul|南紀}}{{ul|要關津}},蒼波千丈涵蛟黿。來牛去馬日無窮,官渡往往愁篙工。我昔登江亭,倚柱吟秋風。廣城東迤邐,{{ul|華山}}西巃嵷。去海數百里,潮汐何曾通?胡爲島上夷,便捷同飛鴻?憑陵遂過此,戍卒捐長弓。至今父老涕垂臆,逢人{{另|卻說|說卻}}<ref>《陶隱集ㆍ漢江謠》「卻說」原作「說卻」。</ref>昇平樂。禮成港口是海門,漁舟賈舠多如織,嗚呼何時復疇昔?
○{{ul|卞季良}}詩:跨馬出城郭,停鑣下釣臺。長江一鳥去,落照數帆來。樵爨依灘集,茅茨傍岸開。平生湖海志,渡了却徘徊。
○{{ul|倪謙}}記:去{{ul|朝鮮}}城南十里,而遠有水曰{{ul|漢江}},自{{ul|金剛}}、{{ul|五臺}}二山發源,合流以入于海。臨水有樓,則{{ul|漢江}}樓也。時{{ul|景泰}}初元後正月十有四日,{{ul|工曹}}判書{{ul|鄭君麟趾}}、{{ul|漢城府}}尹{{ul|金君何}}邀予,及黃門{{ul|司馬先生}}往游焉。乃乘馬,自南城出,知院{{ul|申君叔舟}}、{{ul|成君三問}}曁都監諸公偕往。
迤邐道山蹊村野間,日垂午,始至樓上,國王預遣左副承旨{{ul|李君季甸}}、{{ul|禮曹}}判書{{ul|許君{{校|翊|詡}}}}設宴以迓。倚檻縱觀,江山之勝,俱在几席。酒旣行,予卽席賦詩三章,都監先製華扁以俟,索予書所賦詩留于樓,予以不善書辭之。酒半,{{ul|漢城}}起曰:「有小舟繫樓下,盍一登以游乎?」予卽命撤席,步登舟中。舟聯三艦爲之,中建小軒,覆之以茅,下可坐六七人,設坐榻頗高。予曰:「江山如此,反爲簷角所障,曷以豁吾目乎?」命易以低榻,洗盞更酌。乃緣崖溯流而上,不數里返樓下,護軍{{ul|梅君佑}}曰:「月已升矣。」遂陟岸上,馬歸。
閱二日,{{ul|工曹}}、{{ul|漢城}}復相顧曰:「去城西南十五里,而遠有渡曰{{ul|楊花渡}},蓋各道餫餉所達之道也。渡口有翠石,容數畝,壁立於澨上,多蒼髥古松,若高冠劍士雜立相向。據此可以極目力之所至,盍一游乎?」予復與黃門偕往。比至,國王預遣都承旨{{ul|李君思哲}}、{{ul|兵曹}}判書{{ul|閔君伸}}設行幕,逆於道左。下馬入幕,啜茗罷,步升石巓,據險倚松,皆縛木爲欄以防傾仆,中供張甚盛。憑欄望之,風帆沙艇出沒於島嶼間,隔岸多良疇,村居密比。遠山層疊,若翠屛環列,長風從海門來,飄飄吹衣,浩然有破萬里浪意,眞快觀也。
少焉,就坐,酒數巡,{{ul|工曹}}曰:「惜無吹洞簫之客以侑觴。」予曰:「『雖無絲竹,一觴一詠,足以暢敍幽情。』」衆皆一笑。有漁人網得錦鱗來獻,尾撥剌動盤中,亟命烹之。俄頃漢城復請登舟,遂步降平麓,乘轎抵水濱,衆已緣崖而下,先至舟中矣。登舟趺坐,酒行無算。乃沿流而下,兩腋蕩漿,時時水濺面上,士女奔走聚觀岸上者以千數。黃門曰:「何爲其然也?」{{ul|漢城}}曰:「遠人欲一試風景故爾。」已而漢城遙指松林告曰:「此中有亭曰{{ul|喜雨亭}},孝寧君之別墅也,亦可一游。」又相與捨舟遵陸,步至亭下,國王已送酒至。復開筵,浮白飮之,倏風烈雲暝,水波汩潏,松濤㶁㶁撼有聲。予曰:「日已晡而雨將至矣,盍歸乎來?」遂起,乘轎歸。比至館,夜漏下數刻矣。
嗟夫!地必因人而勝。故山陰之{{ul|蘭亭}},使無右軍,不過茂林脩竹而已;{{ul|黃州}}之{{ul|赤壁}},使無{{ul|東坡}},不過高山大江而已。惡能以名後世乎?顧余何敢竊比{{ul|王}}、{{ul|蘇}}?然世殊境異,而興意所到則一也,可無述哉?且人生會合不常,而佳境亦難多遇。矧朝鮮越在海表,雖有此人此境,孰能與之會遇乎?今予謬承朝命,得以暫與諸君子游歌於此,不數日別去,欲繼斯游,固不可得,而斯地復欲予輩一賞,又可得乎?予用是筆之,以識不忘。時一展觀,則會遇之樂宛然常在目也,不亦可乎?雖然,登覽山川,紀其風土,亦使職之當然也。苟以爲從事宴游,則非知我者矣。旣游之明日十有逾七記。
○前人詩:纔登傑構縱奇觀,又棹樓船泛碧湍。錦纜徐牽緣翠壁,玉壺頻送隔雕闌。江山千古不改色,賓主一時能盡歡。遙想月明人去後,白鷗飛占鏡光寒。
○{{ul|祁順}}記:{{ul|朝鮮國}}城南十里許,有水曰{{ul|漢江}},源出{{ul|五臺}}、{{ul|金剛}}二山,合流入海。其景以幽勝聞,而臨江有樓可以登眺,故前輩自中朝至者,咸往遊焉。
{{ul|成化}}丙申春二月,余與{{ul|行人司}}副{{ul|張君廷玉}}奉使于斯,甫竣事,有以遊{{ul|漢江}}請者,諾之。是月廿有六日,偕舘伴{{ul|盧贊成思愼}}、{{ul|徐參贊居正}},自{{ul|崇禮門}}出,歷山蹊村逕,以達江滸。國王預遣都承旨{{ul|柳輊}}、副承旨{{ul|任士洪}}設宴樓上,而{{ul|尹議政子雲}}、{{ul|金議政守溫}}、{{ul|任中樞元濬}}、{{ul|成中樞任}}、{{ul|李判書承召}}皆在焉。時宿雨新霽,山川明媚,天光與水色相連,二難與四美兼得。於是登樓縱觀,擧酒相酌,{{ul|徐參贊}}賦詩二律,余卽和之,復調《滿江紅》一闋于後。
旣而相拉登舟,沿流西下,居人來觀者奔走爭先,而沙禽野鳥飛舞漁舟煙水間,亦若樂睹光華,徘徊不忍去也。設宴舟中,烹鱗炙鹿,暢飮無算。酒酣,余復作辭二章、詩一律,{{ul|廷玉}}又有作,又和之。數里至{{ul|楊花渡}},乃各道餫餉所聚之處,倉廩層出,與山勢相高。又數里登{{ul|龍頭山}},山瞰水涯,視群峯特出,隔岸之人家、遠近海島之風帆出沒,畢入望中。時日迫暮,而山上先已供帳開筵,意不容拒,乃復酌數巡,賦詩一律而返。及抵城中,更漏作矣。
嗟夫!{{ul|朝鮮}}去{{ul|中國}}數千里,非王事不得至焉,則{{ul|漢江}}之遊,非偶然耳。然斯遊豈特探奇覽勝,留連詩酒而已哉?江之南,舊{{ul|百濟}}也;{{ul|百濟}}之東,古{{ul|新羅}}也;而{{ul|熊津}}都府,又{{ul|唐}}之遺址也。訪其迹,思其時,蓋有不勝懷古者矣。余念斯遊之不可常,而恐或其忘也,於是乎記。
○前人辭:江水兮悠悠,車馬雜遝兮江之頭。駕樓船兮橫波,謇吾渡兮安流。令豐隆兮追隨,命飛廉兮前驅。山紛紛兮來迎,雲飄飄兮護予。放懷兮浩歌,擧杯兮延滯。人影兮波心,鳥飛兮天際。攬幽蘭兮東皐,采芳芷兮{{ul|南浦}}。思美人兮不來,結佩纕兮容與。
○古渡兮{{ul|熊津}},春波碧兮粼粼。集冠蓋兮來遊,儼旌旆兮如雲。呼魚龍兮後先,驅蛟鼉兮左右。波靈駭兮迅奔,川伯揖兮迎候。酌雲液兮爵瓊珠,擘麟脯兮膾文魚。天風兮吹衣,恍吾登兮仙都。望天涯兮渺渺,聊詠歌兮一笑。日將夕兮不可久留,思停舟兮就道。白鷗兮雙飛,安得與爾兮忘機?
○前人詩:江頭風景滿樓船,花柳爭姸二月天。帆影帶將飛鳥去,笛聲驚起老龍眠。山連兩岸雲林合,石激中流雪浪濺。莫怪東來好遊賞!尋常詩酒慣相牽。
○{{ul|徐居正}}詩:{{ul|楊花渡}}口繫蘭船,須信人間別有天。不必神仙同鶴駕,要將圖畫倩龍眠。日明鼇背黃金浪,風撼龍頭碧玉濺。須把西湖比西子,江山其奈興相牽?
○{{ul|李承召}}詩:選勝來遊泛畫船,春江新漲水如天。狂吟準擬壺中景,爛醉渾疑水底眠。落日下山還淡淡,橫飆激浪更濺濺。坡仙千古風流在,欲去飜爲晩興牽。
○{{ul|陳鑑}}詩:{{ul|漢江}}煙淡碧於藍,畫舫淸遊趣正湛。美景良辰留海外,佳山秀水逼江南。鷗飛渡口潮初長,詩入毫端酒半酣。撑向窮崖深樹底,滿空嵐翠落毿毿。
○{{ul|大明}}{{ul|陳嘉猷}}詩:長江渺渺靜浮藍,兩岸潮平一鏡湛。天外峯巒連朔漠,目前圖畫憶湘南。顚風橫雨舟斜放,促席飛觴客盡酣。煙水{{另|微|蒼}}<ref>《皇華集ㆍ遊漢江和陳緝熙詩韻》「微」原作「蒼」。</ref>茫何處泊?渡頭楊柳正毿毿。
○{{ul|高麗}}{{ul|裵仲孚}}詩:野情羈思兩依依,駐馬村橋欲落暉。江水亦嫌來往數,故飜風浪濕征衣。
○{{ul|李石亨}}詩:濛濛二儀風雨積,千山萬壑波濤坼。江水澒洞無垠堮,篙師津吏相錯愕。彼小舠兮空岸泊,摧檣朽楫何以托?嗚呼!安得萬斛之長舟,衝風駕浪如箭疾,飄然利涉曾一瞥?
○{{ul|崔淑精}}詩:江水深成窟,漁歌雜濯纓。日停鱗甲錯,風過縠紋生。槎斷藍光遠,潮回鑑面平。晩來乘舴艋,擬結白鷗盟。}}
====露梁====
在都城南十里。有渡丞一人,又{{校|有|見}}{{ul|果川縣}}。
====龍山江====
在都城西南十里,卽{{ul|高陽}}之{{ul|富原縣}}地。{{ul|慶尙}}、{{ul|江原}}、{{ul|忠淸}}、{{ul|京畿}}上流漕轉皆集于此。
{{*|○{{ul|高麗}}{{ul|李仁老}}《宿龍山韓彦國書齋》詩:二水溶溶分鷰尾,三山杳杳{{另|駕|隔}}<ref>《東文選ㆍ宿韓相國書齋》为「駕」,但《東文選ㆍ宿相國居》为「隔」。</ref>鼇頭。他年若許倍鳩杖,共向蒼{{另|波|鷗}}<ref>《東文選ㆍ宿韓相國書齋》为「鷗」,但《東文選ㆍ宿相國居》为「洲」。</ref>狎白鷗。其序云:峯巒屈盤,狀若蒼蛇,而書齋正據其額。江流至其下,分爲二派;江外有遙岑,望之如山字。
○{{ul|李穡}}詩:{{ul|龍山}}半枕{{ul|漢江}}水,蒼松滿山桑柘里。里中鷄犬數十家,茅店欹傾午煙起。下舟跨馬涉寒灘,入憩空廳落花裏。吏來上食雜野蔬,繼進異味江中鯉。}}
====三田渡====
在{{ul|廣州}}之境。去城都三十里,有渡丞一人。
====麻浦====
在都城西。卽{{ul|龍山江}}下流。
{{*|○{{ul|成侃}}詩:黑雲一片低靑天,時聞獨鶴鳴遠渚。夜來渡口南風顚,倒捲西江作飛雨。魚兒出沒爭噞喁,馮夷鼓浪神靈舞。勢包島嶼歸洪濛,涼生軒戶收餘暑。江{{另|鴻|鷗}}<ref>《眞逸遺稿ㆍ麻浦夜雨歎》「鴻」原作「鷗」。</ref>搖蕩聲嗷嘈,蔆荷歷亂隨風濤。漁翁失纜叫江湖,大{{另|船傾側|舶傾欹}}<ref>《眞逸遺稿ㆍ麻浦夜雨歎》「船傾側」原作「舶傾欹」。</ref>小舶飄。人間何處非至險?俄頃生涯臨不測。琅玕君子笑一場,半夜不眠{{另|鶴頭|頭鶴}}<ref>《眞逸遺稿ㆍ麻浦夜雨歎》「鶴頭」原作「頭鶴」。</ref>側。
{{box|新增}}{{ul|金壽童}}詩:巍乎高哉!虎巖削立幾千仞兮?群峯屹嵲兮,龍飛鳳舞爭騰騫。下有長江不斷之流兮,日夕怒潮通海門。江頭櫛櫛雲潑墨,江樓淅淅雨飜盆。積水知添綠幾蒿,洪濤巨浪汩潏浮乾而抹坤。須臾風吹雨聲斷,波紋蹙作鏡面靜。但見孤煙落霞相吐呑,良辰樂事不可以辜負兮。徑呼艇子浮中流,獨倚拖樓愁黃昏。玉宇輾上氷輪孤,一片素影明江村。皎皎乎皓皓乎著水而散林兮,潛虯動盪棲鴉飜。霜刀細掣銀縷飛,棹歌聲裏開淸樽。中有美人兮紺瞳而綠髮,邀我於淸泠之官。酌我以紫霞之盃,使我冥神而迷魂。招靈鼉兮控蒼螭,乘興直欲尋仙源。天風挾我逍遙遊,下視人寰不知隔幾里之塵喧。{{ul|瀟湘}}{{ul|洞庭}}不足以擬其形勝兮,{{ul|蘇}}仙{{ul|赤壁}}之遊何曾論?自非{{ul|瀛洲}}之侶{{ul|丹丘}}之儔不可以得此兮,顧我薄劣胡爲霑誤恩?夢斷山寺酒初醒,月已隱兮潮已落,滿眼長洲唯有繫舟痕。}}
====西江====
在都城西十五里。{{ul|黃海}}、{{ul|全羅}}、{{ul|忠淸}}、{{ul|京畿}}下流漕轉皆集于此。
====楊花渡====
卽西江下流。有渡丞一人。
{{*|○{{另|{{ul|倪謙}}|司馬恂}}<ref>《皇華集》中记载为「司馬恂」。</ref>詩:{{ul|漢江}}古渡說{{ul|楊花}},{{ul|擇勝亭}}開傍水涯。遙見征帆投極浦,忽聞鳴雁起平沙。隔林行竈燒松葉,入坐春盤簇蓼芽。一別神京四千里,寧知來此泊星槎?
○氷泮春江水似苔,緩移畫舫共傳盃。纔經{{ul|赤壁}}{{ul|黃泥坂}},又過{{ul|瞿塘}}{{ul|灩澦堆}}。官署頻供瓊液至,漁舟爭送錦鱗來。人生游樂寧多遇?口角何爲不大開?
○{{ul|高閏}}詩:波濤泛泛巨鼇浮,雨濕苔痕翠欲流。滿眼鸎花方六月,一天風雨在孤舟。鯨飮只嫌江海小,龍吟能使鬼神愁。明朝相別歸朝去,日夕停雲海角頭。
○{{ul|陳鑑}}詩:{{ul|楊花}}古渡最淸幽,特出奇峯枕碧流。酒醉都拋身外事,雨聲難洗客邊愁。煙和綠樹迷荒野,風送雲帆落遠洲。別後豈能忘勝集?夢魂常繞海東頭。
○{{ul|金守溫}}詩:{{ul|西湖}}美景澹煙浮,山色蒼蒼水碧流。天上使{{ul|華}}輝玉節,人間勝槪泛蘭舟。百篇往復才難敵,千古留連酒蕩愁。天意正敎詩律急,片雲含雨已臨頭。
○{{ul|祁順}}詩:倚罷高樓未盡情,又携春色泛空明。人隨竹葉盃中醉,舟向{{ul|楊花渡}}口橫。東海微茫孤島沒,南山蒼翠淡雲生。從前會得江湖樂,今日襟懷百倍淸。
○{{ul|徐居正}}詩:風流江海十年情,坐對湖光潑眼明。山似高懷長偃蹇,水如健筆更縱橫。柂樓擧酒日初落,官渡哦詩潮自生。更待月明扶醉去,杏花疎影不禁淸。
○{{ul|成任}}詩:萬疊山含萬古情,春風遠客眼雙明。連村楊柳千條嫩,罨島雲煙一抹橫。鴉閃夕陽金背耿,魚吹輕浪翠紋生。江湖滿地襟懷豁,擬趁仙槎躡大淸。}}
{{box|新增}}{{ul|魚世謙}}詩:東來紫氣連江渚,神京咫尺迷處所。楊花飛盡柳絲垂,煙波雨艇漁人去。日脚漏雲紅纚纚,潮奔岸卷失平楚。打浪踏歌渡頭兒,緣岸曬網沙戶女。碧窓朱檻是誰家?臨江隱映奇章墅。來牛去馬幾時了?檣帆簇簇紛商旅。日落煙沈望不極,一聲欸乃在何許?遙看南紀國天府,運漕年年交海嶼。橫江萬艘銜首尾,篙師歌舞龍應語。經緯神都億萬載,朝宗浩浩誰能禦?忝將節鉞此經過,舟楫才慚濟川侶。願傾此水作膏澤,霑濡億兆皆安處。
{{*|○{{ul|金宗直}}詩:把酒{{ul|西湖}}上,吟詩日抵年。天涯窮度鳥,林杪認炊煙。地擬蓬壺境,人懷{{ul|李郭仙}}。曉來濃抹處,{{ul|西施}}未有姸。}}
====楮子島====
在{{ul|三田渡}}西。{{ul|高麗}}{{ul|韓宗愈}}置別墅于此。我朝{{ul|世宗}}以島賜{{ul|貞懿公主}},公主之子安貧世傳而有之。
{{*|○{{ul|韓宗愈}}詩:十里平湖細雨過,一聲長笛隔蘆花。直將金鼎調羹手,還把漁竿下晩沙。
○單衫短帽繞池塘,隔岸垂楊送晩涼。散步歸來山月上,杖頭猶襲露荷香。
○{{ul|鄭麟趾}}序略曰:{{ul|京都}}背負{{ul|華山}},面對{{ul|漢水}},形勝甲天下。中朝士君子奉使到國,必賦詩遊賞而歸。東自{{ul|濟川亭}},西至{{ul|喜雨}},數十里間,公侯貴戚多置亭榭以收攬風景。東郊又土性肥,水草饒,宜於牧養,驊騮萬匹,望若雲屯。中有高丘,狀如覆釜。上有{{ul|樂天亭}},我{{ul|太宗大王}}禪位怡愉之所。南臨大江,楮子小嶼,宛在水中,洲渚縈回,明沙蘆荻,景致殊異。{{ul|世宗大王}}以賜貞懿公主,公主又以與少子安公貧世。乃修葺亭宇,乘閑往來,命工圖畫以求題詠,蓋侈祖宗之傳及,而亦以酬出塵之素志也。吾想夫春卉爭芳,碧霧橫空,中流四望,風帆上下,舞雩、浩然之氣,若與{{ul|狂點}}、{{ul|鄒孟}}接席同歡。至或天地爲爐,淸風拂面,快哉{{ul|楚襄}}、泠然{{ul|列子}},亦將披襟而忘返矣。又如玉宇澄淸,星月沈江,有時彈琴,峨峨焉洋洋焉,莫有知其妙者。若雪花橫飛,白帝玉妃崩騰排拶,假使賦雪之{{ul|韓}}、騎驢之{{ul|戴}},聯鑣而至,逞才乘興,于胥樂矣。夫四時之景不同,而公之樂則一也。
噫!樓臺山川之美,天下古今之所膾炙者,岳陽樓、滕王閣而已。然皆在天涯數千里之外,但可耳之而不可目之矣。孰若近在輦下,朝夕遨遊以舒至樂也哉?}}
====仍火島====
在西江之南。有畜牧塲,分遣{{ul|司畜署}}、{{ul|典牲署}}官員各一人監牧焉。
====栗島====
在{{ul|麻浦}}南。蒔藥種桑。
===={{Box|新增}}白雲洞====
在{{ul|仁王山}}麓。{{ul|樞府}}{{ul|李念義}}舊居。
{{*|○{{ul|金守溫}}詩:途人但見衆峯靑,豈識侯家向此成?藤蔓曲藏蛇虺蟄,石門高掩馬牛行。笙歌樓閣傾冠蓋,泉石膏肓養性情。燕罷客歸山月出,一軒淸景也難名。
○曾謁雲從舊院坊,萬家鱗集鬧難當。何年徙宅歸來計?今日逢君笑語香。數頃鶯花春後老,滿池楊柳雨餘長。縱耽野趣朝參懶,人道行當入廟堂。
○{{ul|姜希孟}}詩:{{ul|白雲洞}}裏白雲陰,{{ul|白雲洞}}外紅塵深。一逕回盤入雲中,忽驚城市藏山林。溪流㶁汩循除鳴,長松掩映風哀吟。煙蘿隙處露觚稜,華堂窈窕常沈沈。試問何人作主翁?勢貴當時張與金。愛他泉石入膏肓,紈綺有此煙霞心。春來巖谷山花明,響空磔磔鳴幽禽。黃梅細雨暗人寰,洞門苔蘚靑{{另|深深|淋淫}}<ref>《續東文選ㆍ李敦寧念義白雲洞》「深深」原作「淋淫」。</ref>。秋光如沐淨林巒,月明萬戶聞淸砧。瓊枝雪壓輪蹄絶,榾柮暖氣生紬衾。洞中風煙自四時,水可濯纓山{{另|登|可}}<ref>《續東文選ㆍ李敦寧念義白雲洞》「登」原作「可」。</ref>臨。邀致耆英作高會,鳴珂入洞朋盍簪。雅歌投壺樂未央,數竿斜日低靑岑。諸公{{另|高|意}}<ref>《續東文選ㆍ李敦寧念義白雲洞》「高」原作「意」。</ref>氣可凌雲,年年冠蓋來相尋。大平風月洞府寬,境與人會時人歆。吾聞{{*|松山}}左畔神仙區,紫霞有曲傳至今。風流文雅想當年,頡頏千載爲知音。我詞蕪拙不成腔,且可飜入瑤徽{{另|音|琴}}<ref>《續東文選ㆍ李敦寧念義白雲洞》「音」原作「琴」。</ref>。流傳便作{{ul|漢陽}}謠,庶與古人同期襟。
○{{ul|金宗直}}詩:{{ul|崧山}}五百王氣非,紫霞仙人無所依。華嶽昌期萬萬世,{{ul|白雲洞}}主追芳徽。鳳城西北金盞地,松櫪陰森行徑微。架巖鑿谷築精舍,中和之堂絶依俙。石泉泠泠代琴筑,澗霧簇簇爲屛幃。朝出金魚映繡幰,暮歸鶴氅裝褒衣。不將如意碎珊瑚,不趁呼鷹雪打圍。或値良辰款戚畹,或承寵錫趨天扉。耆英往往車接軫,旋開{{另|岫|袖}}<ref>《續東文選ㆍ書白雲洞詩卷》「岫」原作「袖」。</ref>幌收林霏。談鋒轉換麈尾脫,綠醑氤氳蕉葉飛。彈棋擊缶無不可,況有纖手調容璣。僕夫倚馬望西郭,畢逋散盡曛{{另|如|赊}}<ref>《續東文選ㆍ書白雲洞詩卷》「如」原作「赊」。</ref>暉。幽人此樂秋復春,孰謂雲林與世違?年尊位峻身又健,無復平地憂危機。兒孫有笏亦滿床,一生足見家道肥。紫霞可作膝當屈,噫微白雲誰與歸?}}
====大隱巖、萬里瀨====
俱在{{ul|白嶽山}}麓。卽領議政{{ul|南衮}}舍後。
{{ul|朴誾}}名之,題詩曰:主人有峯巒,吾家之熏爐。主人有澗谷,吾家之簷溜。主人官貴勢熏灼,門前車馬多伺候。三年一日不窺園,儻有山靈應受詬。客來非異人,曾與主人舊。過門不入亦不忍,沿溪返棹計亦謬。巖間得少憩,景物眞邂逅。湍藏霧斂爲我開,鶴唳猿啼不驚透。主人有金玉,什襲豈輕授?緘縢固鐍守夜半,未信溪山移白晝。坐久日向晩,白雲生遠岫。無心我不如,有跡誠自疚。
{{*|○大隱巖前雪,春來又一奇。偶因淸興出,不與主人期。獨立鳴禽近,長吟下筆遲。君家容放曠,却恐駭今時。}}
====靑鶴洞====
在{{ul|木覓山}}。{{ul|大明}}{{ul|唐皐}}題右議政{{ul|李荇}}書屋詩:{{ul|朝鮮}}城裏{{ul|靑鶴洞}},誰向此間起雲棟。我隨使節始得聞,靑鶴仙人作書甕。仙人偶爾寄市廛,有時騎鶴遊海天。問渠服食者何物?紫雲裳衣玉澗泉。洞門正在雲深處,案上瑤篇不知數。邇來蹤跡有人知,携入王門葆眞去。仙居不與塵凡同,靑鶴有聲常唳空。夜深猶來山月白,春歸未改巖花紅。我懷仙洞不得往,聊以新詩託心賞。回首黃山六六峯,白鶴蒼松動遐想。
{{*|○{{ul|大明}}{{ul|史道}}詩:靑鶴何年啓洞門?道人於此構華軒。紫崖丹壁泉聲雜,翠檜蒼松鳥奏繁。心伍聖賢忘歲月,手披今古究根源。也知東國多佳境,一造無由倒玉樽。
○{{ul|南衮}}詩:爲訪幽居上碧巒,主人愛客客忘還。君家酒盡吾家續,南嶽花開北嶽殘。靑鶴早知仙骨格,紅桃還惱鐵心肝。風流二老從容地,莫遣兒曹損我歡!}}
==={{CBox|烽燧}}===
====木覓山烽燧====
東第一應{{ul|楊州}}{{ul|峨嵯山}},乃{{ul|咸鏡}}、{{ul|江原道}}之烽也;第二應{{ul|廣州}}{{ul|穿川峴}},乃{{ul|慶尙道}}之烽也;第三應{{ul|毋嶽}}東峯,乃{{ul|平安}}、{{ul|黃海道}}陸路之烽也;第四應{{ul|毋嶽}}西峯,乃{{ul|平安}}、{{ul|黃海道}}海路之烽也;第五應{{ul|陽川縣}}{{ul|開花山}},乃{{ul|全羅}}、{{ul|忠淸道}}海路之烽也。
====毋岳烽燧====
東峯西應{{ul|高陽郡}}{{ul|所叱達山}},南應{{ul|木覓山}}第三烽。西峯西應{{ul|高陽郡}}{{ul|蜂峴}},南應{{ul|木覓山}}第四烽。
==={{CBox|宫室}}===
====鍾樓====
在{{ul|雲從街}}。我{{ul|太祖}}四年建閣,{{ul|世宗}}朝改構爲層樓。東西五間,南北四間。懸鍾鼓以警晨昏。
{{*|○{{ul|權近}}《鍾銘序》曰:惟{{ul|朝鮮}}受命之三年,定都于{{ul|漢水}}之陽。越明年,始營宮寢,其夏命攸司鑄大鍾。旣成,建閣于大市街以懸之,所以勒成功垂鴻休也。
自昔有國家者,建大功定大業,則必銘于鍾鼎,故其休聲鏗鍧,聳動後人之耳目。且於通都大邑中,晨昏撞擊,以嚴人民作息之限,鍾之用大矣。恭惟我殿下自在潛邸,德望日隆,天命人心之歸,自有不能已者,群賢勵翊,咸效其智力,而一朝代{{ul|高麗}}氏而有之。宵旰軫慮,立經陳紀,以基子孫萬世之大平,功可謂建而業可謂定矣。是宜銘之,昭示後來。且《易》曰:「天地之大德曰生,聖人之大寶曰位。何以守位?曰仁。」言聖人以{{另|生物|天地生物}}之心爲心而擴充之<ref>《東文選ㆍ鑄鍾銘》「言聖人以生物之心爲心而擴充之」原作「言聖人以天地生物之心爲心而擴充之」。</ref>,故能保有其位。是天人雖殊,其心則一也。今我殿下卽位之日,兵不血刃,中外晏然,民之苦於虐政者,皆知有生生之樂。是則好生之德,雖{{ul|大舜}}蔑以加矣,是尤不可不銘也。
銘曰:於穆我王,受命溥將。聿來新邑,于{{ul|漢}}之陽。昔在{{ul|松都}},國步斯蹙。我王代之,除虐以德。民不見兵,會朝淸明。賢智效力,躋于大平。遠近{{另|始|如}}<ref>《東文選ㆍ鑄鍾銘》「始」原作「如」。</ref>歸,旣庶旣繁。乃鑄厥鍾,乃聲晨昏。我功我烈,是勒是鐫。鎭于神都,於千萬年!}}
====鍾閣====
在{{ul|景福宮}}{{ul|光化門}}外西。{{ul|世祖}}鑄大鍾,初欲置{{ul|思政殿}},後構閣于此以懸之。
{{*|○{{ul|申叔舟}}《鍾銘序》曰:洪惟我主上殿下念昇平日久,軍政不可不嚴,乃命攸司鑄大鍾,置思政殿前廡,以號令禁軍而整齊之。我朝自另{{ul|太祖}}{{ul|康獻大王}}創業開國,{{另|{{ul|太宗}}{{ul|恭定大王}}光紹前烈|三葉而}}<ref>《東文選ㆍ鑄鍾銘》「太宗恭定大王光紹前烈」原作「三葉而」。</ref>。至于{{ul|世宗}}{{ul|莊憲大王}},持盈守成,以文爲治,四境按堵,民不見兵者三十餘年矣。{{ul|文宗}}短祚,嗣王幼沖,權奸擅國,濁亂朝政,圖危宗社。我殿下奮英武,率勵忠義,靖夷大亂,遂定大業。屬當中興之時,修明政刑,改紀袪弊,悉復祖宗之舊,而首以軍政爲務,提撕振勵,無所不至。不期年而朝野淸寧,禁衛整肅,中外晏然,北狄海寇賓服納款,絡繹爭先。其所以安不忘危,思深慮遠,以成中興之業者,可謂至矣。夫建大業者,必勒鍾鼎,所以明功德、錄忠勳,垂鴻休、示後世也。玆當大器之成,豈可不爲之銘以昭示於後世耶?
臣{{ul|叔舟}}謹拜手稽首銘曰:於皇我祖,奄有大東。聖聖相承,化理彌隆。治不常安,帝乃示警。大運中否,邦用不靖。權奸濁亂,國柄是擅。毒燎虐焰,乃爨乃煽。天眷我王,勇智是錫。曰奮神武,以定宗祏。忠賢效力,宵蛾赴燭。乃靖大亂,曾不終夕。中外寧謐,謳歌悅懌。惟時我王,整頓紀綱。復我舊典。罔有不張。安不可憑,危不可忘。思保中興,先務于戎。爰鑄大鍾,懸之禁中。鼓之鏗鍧,貔貅振列。整整堂堂,壯我鴻業。威風振赫,浩浩遠涉。山戎島夷,{{校|怚|怛}}威赧德。執贄獻琛,扣關臣服。妖氛淨盡,四境無虞。民樂于生,魚魚于于。於皇我王,{{ul|舜}}{{ul|禹}}爲徒。雖承先烈,實創王圖。忠勳攀附,贊我英武。克建丕績,惠我東土。勒玆鉅鍾,郟鄏與偶。於千億載,永{{另|傳|垂}}<ref>《東文選ㆍ鑄鍾銘》「傳」原作「垂」。</ref>不朽。}}
====大平舘====
在{{ul|崇禮門}}內。待中朝使臣。舘後有樓。
{{*|○{{ul|倪謙}}《雪霽登樓賦》:余與黃門{{ul|司馬先生}}奉使{{ul|朝鮮}},駐節{{ul|大平舘}},舘後有樓可眺。時{{ul|景泰}}初元後正月初七日,晨餔散步,積雪始霽。先生偕余而登焉,縱目之餘,遂召管城子用紀一時之勝,雖不敢廁{{ul|上林}}之《子虛》,亦不可方{{ul|南樓}}之放逸也。昔南國諸侯被文王之化,其仁民之餘恩有以及於庶類,詩人賦《騶虞》以美之。
余於此必歸恩於朝廷者,迺詩人之遺意也,覽者尙以是求之。賦曰:維聖皇之御極,頒正朔於八荒。眷東藩之有國,限衣帶以相望。羌盡忠而盡禮,時來享而來王。宜優異以加賚,錫九重之{{校|昭|詔}}章。爰命詞臣,皇華遣行。迺渡{{ul|馬訾}},載經{{ul|樂浪}}。泛星槎於蒼海,弭使節於{{ul|華陽}}。謹宣昭乎帝命,暫假憩於公堂。有樓巋然,規制翼翼。畫棟翬飛,雕欄矢棘。納夜月於璿題,灑春雲於赭壁。透鮮飆而不礙,疊層霄而獨立。信黃鶴之可招,想翠微之堪挹。暢浩懷之舒瀉,掬洪濤而浣滌。玆當三春初孟,六雪始晴,屛翳開顔,羲和耀精。於是{{ul|司馬先生}}拉余躡重階攀兩楹,倚曲檻臨危甍。覽氷壺於天地,望瓊島於蓬瀛。壯{{ul|三韓}}之偉觀,豁萬古之幽情。迺若近接几席,則蒼髥{{另|怒|笑}}<ref>《保閑齋集ㆍ雪霽登樓賦》「怒」原作「笑」。</ref>張,老鱗皴剝,儼玉虯之競飛,訝驪珠之鬪攫。遠環戶闥,則粉甃參差,琪林錯落,瑩萬瓦之積素,皎千門之凝堊。以言乎山也,則北嶽後聳,宮殿增輝,南峯前峙,城郭四圍,峻壁蜿蜒以西驀,連嶂迤邐而東馳。以言乎水也,則{{ul|開川}}縈繞,銀虹下垂,{{ul|漢江}}蕩潏,{{ul|渤澥}}攸歸,寧長養於魚鱉,允流潤於町畦。彼其五監六寺,庶府諸司,鼓鍾麗譙,爭高騁奇。紛鷄犬之相聞,驗政敎之所施。慨吟賞之未旣,不知身之居於九夷也。
先生顧余而{{另|笑|歎}}<ref>《保閑齋集ㆍ雪霽登樓賦》「笑」原作「歎」。</ref>曰:「子解斯景之可賞,當求斯雪之所自。亶豐年之休徵,由上天之明賜。於惟聖皇,德合乾坤,以和召和,淑氣氤氳。致雨晹之時若,廣率育於蒸民,溥靈雰於宇內,溢餘波於海濱。迺箕封之蕃庶,孰匪我皇之渥恩也?」余聞之,迺擊節而爲之歌曰:「層構之崇兮,結製之精。褰裳往登兮,極目瑤瓊。餘澤漸被兮,自帝京。煕煕樂土兮,民物阜成。稱藩東服兮,席大平。千秋萬春兮,固屛翰於{{校|明皇|皇明}}。」
○{{ul|祁順}}《登樓賦》:余生世濩落兮,恥孤陋而寡儔。遵前哲之矩彠兮,曰信姱而好修。厭嶺海之遐僻兮,早翺翔於中州。謂見聞其未廣兮,願高擧而周流。悲人世之迫阨兮,嘆浮生其有幾。懸弧矢以射四方兮,羌男兒之初志。苟沾沾以自足兮,能不負乎生平?彼井䵷與醯鷄兮,亦自意其爲明。昔屈原之遠遊兮,徒寓言而匪實。何{{ul|司馬}}之博洽兮,亦徒止乎{{ul|中國}}?思{{ul|九州}}其寥闊兮,余足跡殆將半也。聞蓬壺之淸勝兮,欲一至以償夙願也。
承天子之寵命兮,走軺傳於東{{ul|韓}}。指天涯以馳騖兮,杳道路之漫漫。朝發軔於{{ul|大都}}兮,度{{ul|薊門}}而假息。濯{{ul|灤河}}之淸流兮,尋碣石之遺跡。重關屹于山海兮,高臺聳乎於微閭。遼澤凍其不淖兮,鶴野邈其荒蕪。凌{{ul|鴨江}}以東渡兮,指{{ul|玄菟}}與{{ul|樂浪}}。弔世雄於{{ul|薩水}}兮,謁{{ul|箕子}}於{{ul|平{{校|壞|壤}}}}。訪{{ul|黃州}}之脩竹兮,覽{{ul|鳳山}}之朝陽。道{{ul|開城}}而瞻嵩嶽兮,倏焉至乎新京。宣皇恩其汪濊兮,聳邦人之觀聽。退假寓於大平兮,有無涯之淸興。登斯樓以縱目兮,會萬景而一之。王宮鬱其輝映兮,城郭曠其逶迤。前南山之矗立兮,後北嶽之崔嵬。脩廊聯於九衢兮,廬舍遍乎四圍。問蒼海而東望兮,波滔天其靡極。曰神山其在玆兮,羌衆仙之攸宅。
忽心通而意嚮兮,爰命駕以相隨。靈氛告余吉占兮,巫咸助余以不疑。命飛廉俾淸塵兮,黔羸爲之先路。鳳凰紛其來集兮,鶴翩翩而在下。乘八虯之蜿蜒兮,擁霓旌之悠揚。淬寶劍於咸池兮,掛彎弓於扶桑。懷椒糈以相要兮,羞瓊枝而自獻。飮沆瀣之精液兮,采華英於琰琬。來衆仙之妁約兮,情欣欣其迓余。星斗燦其森羅兮,雲雷疾其奔趨。麾望舒以聯屬兮,招句芒以爲侶。通兩意之綢繆兮,致微詞於下女。嘉余心之寂澹兮,謂余骨之匪凡。坐余於淸虛之府兮,賓余於白玉之筵。陳氷桃與碧藕兮,呼龍膏而來前。奏雲和之縹緲兮,舞霓裳之蹁躚。悵良晤其未洽兮,倏金烏之催旦。醉拂衣而浩歌兮,驚衆口之一粲。想舊游而瞻帝都兮,在九重之霄漢。此雖樂而非吾境兮,夫安得而留戀?
長揖別以捏撟兮,復四顧而盤桓。儼仙車之追逐兮,百靈擁而高鶱。贈瑤華之新篇兮,授長生之眞訣。審一氣之孔神兮,保淸澄而罔缺。徐弭節以婾樂兮,忽徘徊乎舊鄕。念玆遊其超絶兮,中耿耿而難忘。惟學仙之有道兮,亦古人所深慕也。胡微躬之靡修兮?夸而與之遇也。思太上之立德兮,次立功而立言。流聲光於宇宙兮,歷久遠而常存。斯余心之所企兮,又奚羨乎喬松之門?
○{{ul|高閏}}《登樓》詩:凌晨獨上{{ul|朝鮮}}樓,樓前景物何悠悠?手招黃鶴久不至,層簷疊閣風颼颼。謫仙人在何處?却把新詩題上頭。看花無奈惜花早,未曾讀罷先令愁。岳陽歷歷晴川樹,何如此樓堪畫圖?檻外群山靑不了,白雲滿棟蒼松孤。宮殿相輝聳金碧,就中乃是神仙居。大陽照臨朱門啓,錦衣烏帽紛相趨。誰家小婦濃粧罷?雲鬟鴉髻黃金梳。血色羅裙帶蘭麝,珠簾半捲垂流蘇。六街三市多遊俠,競把靑絲提玉壺。繁絃急管鬧終日,千金散盡不求盧。回頭却羨漢江水,滔滔直與滄溟通。昨日曾乘綵舟去,輕帆穩掛煙波中。銀絲細切楊花膾,綠柳遙聞喜雨鶯。歡遊未竟淋雨至,歸到樓中天已晴。君不見{{ul|子陵}}本是{{ul|滄洲}}客,何曾釣得呑舟鯨?天子呼來不肯去,夜眠上動天邊星。淸風高節壓倒豪華者,至今信史傳其名。危欄徙倚欲長笑,笑來祗恐天人驚。中山毫絳州墨,風雲快助楮先生。試將一掃萬古盡,仲宣鬱鬱奚足稱?眼中但覺天地闊,一雙雕{{校|鴞|鶚}}秋來橫。明朝跨馬歸朝去,此處風光屬俊英。
○{{ul|陳鑑}}詩:華舘層樓結構深,三千里外此登臨。笑談猶有凭欄興,感慨其如戀闕心?風捲松濤來萬壑,天開圖畫發孤吟。白雲滿地飛黃鶴,人在瑤臺坐綠陰。
○{{ul|大明}}{{ul|張寧}}詩:飛樓縹緲入蒼穹,西望{{ul|長安}}意已通。天地有恩同覆載,{{ul|華}}夷無處不朝宗。{{ul|遼陽}}東下三千里,{{ul|華嶽}}西連百二重。金闕玉關嚴虎豹,白旄黃鉞定羆熊。{{ul|漠南}}遠道烽煙絶,{{ul|薊北}}諸屯保障雄。寰宇摠膺周典則,輿圖盡屬漢提封。九成韶樂儀群鳳,五色祥雲駕六龍。上苑韶華寬似海,貴游羅綺爛如虹。編摩自古元無地,繼立生民未有功。萬國梯航馳玉帛,千家門第動歌鍾。化行九服垣墉外,人在三王禮樂中。億載不移高帝業,兩京齊出至神工。荒言却笑莊蒙叟,欲賦應須左{{校|大|太}}沖。身使殊方思莫及,心懸天府睇難窮。由來東土文風好,自昔中朝錫予隆。藩屛皇家崇節度,儀形聖範恤疲癃。內承畿甸民嘉靖,外控邊荒地徼衝。八道分符循俗美,重門擊柝備時凶。路窮水陸鄕音別,春滿乾坤景色同。鷄犬人家延四野,煙霞山郭亘{{校|干|千}}峯。流年又逐陽和換,微物均爲造化容。原隰條桑初展綠,池亭佳杏已迎紅。空林土潤人參長,遠島沙平竹蛤豐。芳草欲迷歸客思,蒼苔不鎖舊遊蹤。溪留殘白春前雪,柳柝新黃夜半風。竹外涼陰晴瑣碎,梅邊香靄曉矇矓。園明桃李蜂蒸蜜,野曠苹蒿鹿養茸。花落花開如翦綺,人來人去類飛蓬。興來倚檻吹長笛,坐久巡簷策短筇。高絶欲窺徐市國,淸虛渾憩{{ul|武夷}}宮。扶桑析木疑相近,方丈瀛洲信易從。擬跨龍驤超汗漫,還期鶴算等崆峒。圍香簾幕流蘇繞,環翠闌干錦縠叢。入座有情看燕舞,過牕無語訝鸎慵。光生殿閣留宸翰,喜溢街衢結綵絨。何處村田聞社鼓?幾家庭院扃雕櫳。淸泉門巷幽居雅,白石巖扉古刹崇。似有忽無嵐氣入,輕寒乍暖日華融。層氷絶壑長宜夏,高嶺孤松久耐冬。游獵亦應多雉兔,樵蘇元不禁兒童。川原繚繞遐堪矚,人物奇饒秀所鍾。革履長衫供役婦,卉衣陡笠沒官傭。府中伐鼓趨群吏,苑外鳴笳練小戎。鄕媼入城輸土布,地爐燒火鑄山銅。越裳重譯關津便,{{ul|魯國}}多賢士類充。天際樓船來海賈,雨餘阡陌勸耕農。海門潮落騰天馬,沙磧塵淸見斷鴻。馬邑岡陵知遠近,{{ul|鳳山}}榛莽共溟濛。{{ul|臨屯}}舊接{{ul|眞番}}界,{{ul|平壤}}遙連浿水東。{{ul|箕子}}荒祠碑崒嵂,{{ul|高麗}}殘戍石巃嵷。古今不盡登臨恨,形勝都歸磊磈胸。問俗欲尋{{ul|吳季子}},不才深愧{{ul|宰周公}}。卯金縱閱登天祿,白玉藏書滿射洪。論事自慚揚子吃,通時翻慕仲車聾。沈淪每笑溝中木,宣暢誰彈爨下桐?勝覽直須探蘊結,高攀未許扣穹窿。境當妙處巧相會,情到盡時偏是濃。涼露寫詩銀管濕,夕陽催酒玉甁空。吟成轉覺孤懷爽,醉後仍嫌兩鬢鬆。莫怪憑軒重眺遠!喜因風物荷時雍。
○{{ul|大明}}{{ul|張珹}}詩:皇風一掃胡{{ul|元}}俗,玉帛梯航來萬國。煕煕皡皡百年間,處處人歌大平曲。大平曲聞來久,不道此名復何有?一朝將命{{ul|朝鮮}}城,分明公館名{{ul|大平}}。當時扁此豈無意?應願長安大平世。我聞斯土舊箕封,淳厖不與諸藩同。男耕女織士勤學,衣冠藹藹中華風。推誠宣力盡臣職,天子非常賜顔色。嗣皇臨御政惟新,慶禮初成來寵錫。綸音已布綵幣頒,驅馳數月今始閒。同行{{ul|金}}太僕,拉余登館樓。樓高爽氣多,五月如三秋。眼前風景摠堪惜,那更賢王能好客。大張華宴慰遠勞,醉裏登臨思何極?畫闌深處午煙迷,野馬不來簾下嘶。濤聲響遍老松嶺,鸎梭織盡垂楊堤。南山北嶽翠如黛,過雨桑麻綠成帶。天王有寵國無虞,又見一番新氣槪。{{ul|大平館}}今已到,更上高樓發長笑。皇明受命億萬年,應許重來共吟眺。
○{{ul|陳嘉猷}}詩:雕闌綺檻翠微深,天上遙持使節臨。聖主{{校|馳|貤}}恩頒璽勅,藩君報國磬丹心。雲煙護榻琴書潤,松檜生風鳥雀吟。庭院無譁春色靜,一簾花影晝生陰。}}
{{box|新增}}{{ul|唐皐}}詩:乘月登樓思浩然,憑闌凝佇欲忘眠。隔墻燈火依俙在,繞郭人家遠近連。檜柏受風微弄影,峯巒攢首共迎天。未須更皷催歸去,已戒袪寒盞莫傳。
{{*|○登樓不覺到更深,眞比觀求遠自臨。花未著枝春滿眼,樹還添影月知心。景收不盡孤淸賞,興寫初來寄短吟。傳語東人休作笑!舊圖堪續棹山陰。}}
====慕華舘====
在{{ul|敦義門}}外西北。本{{ul|慕華樓}},{{ul|世宗}}十二年改爲舘。
{{*|○{{ul|倪謙}}詩:春城珂馬曉騈闐,遠駐靑山敞別筵。詩禮久承人好學,冠裳相竝國多賢。歸心夜繞{{ul|灤河}}月,離思晨衝{{ul|漢水}}煙。此去深情倍追憶,錦囊珠玉況連篇。
○{{ul|金湜}}詩:雨後悤悤出{{ul|漢城}},便須立馬計歸程。{{ul|慕華樓}}上雙尊酒,{{ul|崇禮門}}前十隊兵。世子正含難別思,陪臣猶重未離情。再三揮手薰風路,其奈笙歌擁旆旌?}}
====東平舘====
在{{ul|南部}}{{ul|樂善坊}}。待{{ul|日本}}諸國使。
====北平舘====
在{{ul|東部}}{{ul|興盛坊}}。待野人之来朝督。
====讀書堂====
舊{{ul|龍山}}廢寺。在江北岸。{{ul|成宗}}改構爲堂,以爲{{ul|弘文舘}}讀書之所。嘗賜宮醞,以水精杯宣勸而遺之。舘官鍍金爲臺,銘之曰:淸不涅,虛能受。德其物,思勿負。
{{box|新增}}今上十年,移構。在{{ul|豆毛浦}}南岸。
{{*|○{{ul|曺偉}}《龍山讀書堂記》:建大廈者,豫養楩枏杞梓之材於數十百年,必待昂霄聳壑,然後取爲棟梁之用;適萬里者,豫求驊騮騄駬之種,必豐其芻豆,整其鞍鞁,然後可達燕、楚之遠。爲國家者豫養賢才,亦何以異於此?此{{ul|讀書堂}}之所由作也。
恭惟本朝列聖相承,文治日臻。{{ul|世宗大王}}神思睿智,卓越百王,制作之妙動合神明,以爲典章文物,非儒者莫可共定,博選文章之士,置{{ul|集賢殿}},朝夕講劘治道。又以爲硏窮義理之奧妙,博綜群書之浩穰,非專業莫克。始遣集賢文臣{{ul|權採}}等三人,特賜長暇於山寺,任便讀書;季年又遣{{ul|申叔舟}}等六人,便得優游厭飫,大肆其力。{{ul|文宗}}繼緖,篤志儒雅,又遣{{ul|洪應}}等六人給暇。於是人才之盛,極於一時;述作之美,侔擬{{ul|中國}}。今上卽位,首開藝文館,復古集賢之制,日御經筵,覃精文籍,尊崇儒術,育養人才,視舊有加。歲丙申,復用祖宗朝故事,命{{ul|蔡壽}}等六人賜暇。今年春又命{{ul|金勘}}等八人賜暇,就藏義寺讀書。
饔人致餼,酒人設醴,時遣中使錫賚便蕃。仍敎{{ul|政院}}曰:「宜於城外擇地開堂,以爲讀書之所。」{{ul|政院}}覆啓:「{{ul|龍山}}小菴,今係公廨棄之矣。修而葺之,爽塏幽曠,藏修遊息,此最爲宜。」上可其請,遣官董役,閱兩月而成。凡爲屋僅二十間,而夏涼冬燠,各具其所。於是賜額曰「{{ul|讀書堂}}」,命臣爲記。臣竊惟《詩》之《旱麓》曰:「愷悌君子,遐不作人?」人才之興,繫乎上之人作成如何耳。苟善養之,濟濟多士,王國克生;不善養之,國無其人,誰與圖理?若徒慕養士之名,而苟焉取之,鷄鳴狗盜之流竊吹其間,可不謹哉?
三代人才,皆由庠序,而{{ul|成周}}造士之法最爲詳密。若{{ul|漢}}之翹材,{{ul|唐}}之登瀛,皆苟得一時之名,烏足議爲也?惟我國家涵養百年,敎化開導之方,奬勵養成之規,實與{{ul|成周}}造士之法相爲表裏。而泮宮、玉堂之外,又有養賢之所,擇之精而遇之厚,其與《詩》之「每食無餘,不承權輿」者,爲如何哉?《易》曰「聖人養賢,以及萬民」,傳之者曰「養賢,所以養萬民也」。今日之假舘致餼,無與治道也;萬機之繁,特紆宸念,似若不切於事也。然他日經綸治道、黼黻王度者,未必不由此輩,而粉飾大平,澤被生民,其功利之及於遠者,蓋不可量也。譬諸楩枏杞梓、驊騮騄駬之收用於一時者,豈不萬萬乎哉?
而殿下之急先務者,高出於前代矣。夫然則應是選者,可不思副聖上樂育之恩耶?聖人之道布在方策。六經之淵深,諸史之異同,百家之浩汗,必將包羅該括,涉其流而撮其精,觀其會而擧其要,極其博而歸於約,然後能深造之而逢其原矣。皇王帝霸之道,禮樂刑政之本,修齊治平之要,擧在於此,施諸事業,在强勉耳。{{ul|董子}}所謂「强勉學問,則聞見博而智益明;强勉行道,則德日起而大有功」者,可見其效矣。徒取糟粕以爲記誦之資,組織綺麗以爲聲律之文,以誇世而衒俗,則非朝廷儲養之意也。
嗚呼!學問之功,貴乎變化。今日讀一書,猶此人也;明日讀一書,亦猶此人也,雖多亦奚以爲?{{ul|孔子}}曰:「學而不思則罔。」又謂{{ul|子夏}}曰:「汝爲君子儒,毋爲小人儒。」可不勉之哉?}}
==={{CBox|樓亭}}===
====濟州亭====
在{{ul|漢江}}北岸。
{{*|○{{ul|倪謙}}詩:百尺高樓俯{{ul|漢}}濱,登閑來眺足怡神。靑山影{{另|浸|侵}}<ref>《皇華集ㆍ登漢江樓卽席偶成》「浸」原作「侵」。</ref>芙蓉翠,玉甕香浮琥珀春。日暖扁舟輕泛泛,風微新水細粼粼。海門近接銀潢派,擬欲乘槎一問津。
○聞說城南景最幽,{{ul|漢江}}江上有高樓。遠勞列相開華宴,近瞰閑漁棹小舟。萬疊峯巒爭拱揖,幾雙鸂鷘自沈浮。敢同{{ul|赤壁}}傳{{另|詞|辭}}<ref>《皇華集ㆍ登漢江樓卽席偶成》「詞」原作「辭」。</ref>賦,聊把新詩紀勝遊。
○{{ul|高閏}}詩:詩句淸新墨跡留,登臨人已去悠悠。樓中勝景非如昨,檻外{{ul|長江}}空自流。丹詔臨時曾止鳳,畫船過處每驚鷗。凭欄極目懷千古,風送白雲來樹頭。
○夏日登樓過雨涼,頻頻促席緩行觴。不慙奉使才偏短,惟喜斯文會有光。數鳥啼來山寂寂,片帆飛去水茫茫。題詩莫盡凭欄興,回首天涯已夕陽。
○{{ul|陳鑑}}詩:危樓百尺俯通津,點點靑山面面眞。花榭飛香來舞蝶,漁舟擧網出鮮鱗。眼前有景誰先得?囊裏探詩我最貧。今日風光非昨日,暫時相賞莫辭頻。
○{{ul|張寧}}詩:東國有高樓,樓前{{ul|漢水}}流。光搖靑雀舫,影落白鷗洲。望遠天疑盡,凌虛地欲浮。八牕風日好,下榻重淹留。
○春水鴨頭綠,曉山螺髻靑。斷雲依遠岫,孤雁沒長汀。異域傷靡盬,明時笑獨醒。何因忽來此?詩思入蒼冥。
○路遠輪蹄少,春深景物多。煙開山似畫,風澹水如羅。樂事酬佳節,淸尊發浩歌。由來文物地,隨處好經過。
○杳渺飛流急,迢遙石磴平。山禽啼更歇,江浦暗還晴。興與雲俱往,情隨草共生。雙親未能見,聊復念神京。
○勝覽渾相似,佳期不用招。行疑鄕邑近,坐覺客懷消。谷鳥聲交應,溪花影對搖。春風如有意,吹送木蘭橈。
○洲渚望不盡,峯巒知幾層。病思金匱藥,渴飮玉壺氷。瑤海航堪渡,丹丘羽可仍。倚闌氷睇久,鄕思忽無憑。
○亦有白雲起,只無黃鶴來。地深同閬苑,境勝憶蓬萊。趣比元龍逸,詩慙太白才。共拚金谷罰,莫笑玉山頹。
○時序有代謝,江山無古今。衣冠幾游覽?詩酒復登臨。對景懷遺事,觀風愜素心。太平聲敎遠,隨處有知音。
○四牡息騑騑,超然坐翠微。酒香淹舞{{另|袖|袂}}<ref>《皇華集ㆍ登漢江樓十首》「袖」原作「袂」。</ref>,春氣入羅衣。石逕松花老,疎簾燕子飛。座中皆勝集,向夕未言歸。
○徙倚窮佳致,盤桓極勝游。賢王好賓客,諸相摠風流。已醉仍須飮,將還更欲留。明朝大平館,回首便悠悠。
○{{ul|陳嘉猷}}詩:與客登樓爲暫留,宦情鄕思兩悠悠。山經宿雨雲煙合,江帶春潮日夜流。亂壑松濤驚睡鶴,斜陽魚鼓散閑鷗。尋常足底生嵐霧,疑在靑霄最上頭。
○{{ul|金湜}}詩:樓頭歌管動薰風,樓外花枝映酒紅。雲影波光天上下,白沙靑草岸西東。五臺舊路春長在,百濟遺墟樹亦空。醉後倚闌看日色,只疑身在水晶宮。
○{{ul|張珹}}詩:{{ul|漢江}}樓上倚南風,眼底山花幾點紅。燁燁五雲常拱北,滔滔一水自流東。煙霏拂坐詩難就,絃管當筵酒易空。醉去不知身在客,却思早拜{{ul|大明宮}}。
○旣泛{{ul|漢江}}水,復登{{ul|漢江}}樓。江花采采動盈掬,江草纖纖生客愁。汲江一滴硯池底,玄雲滉漾玻瓈秋。驪珠發光不可遏,白日驚起雙潛虯。平生摘星手,幾度登{{ul|岳陽}}?{{ul|洞庭}}三萬八千頃,靑螺一點湖中央。玆樓亦奇構,因之望帝鄕。五雲渺何許,聊此同壺觴。醉拍欄干問黃鶴,但見水上飛鴛鴦。吾聞水不在深,樓不在高。所貴朝宗于海,萬古長滔滔。先憂後樂一范老,後之作者未必無賢豪。短歌罷復長嘯,樓月夜寒江雁叫。重來駐節定何年?聖主恩深同覆幬。
○{{ul|祁順}}詩:樓前風捲白雲開,坐看群山紫翠堆。{{ul|百濟}}地形臨水盡,{{ul|五臺}}泉脈自天來。題詩愧乏{{ul|崔郞}}句,對酒難辭{{ul|太白}}杯。花鳥滿前春景好,不妨談笑更遲回。
○春雨初收天氣高,{{ul|漢江}}新水綠盈篙。雲邊丹詔來雙鳳,海上靑山駕六鼇。遶郭晴光搖麥浪,隔簾幽響散松濤。斯文簪盍須酬唱,莫負詩中第一豪。
○《滿江紅》:{{ul|漢水}}風光,人盡道海邦稀有。{{另|天生奇勝|莫不是天生奇勝}}<ref>《皇華集ㆍ樓中近體詩已多欲另作一體未審衆意何若》「天生奇勝」原作「莫不是天生奇勝」。</ref>,地分靈秀。{{ul|金馬郡}}城{{另|寧似|傳作}}<ref>《皇華集ㆍ樓中近體詩已多欲另作一體未審衆意何若》「寧似」原作「傳作」。</ref>昔,{{ul|新羅}}人物皆非舊。記{{ul|唐}}家都府,亦留名,{{ul|熊津}}口。
○鷗鳥狎,魚龍吼。山入畫,江如酒。使遊人到此,貪懽忘久。佳會合超{{ul|滕閣}}上,幽情不在{{ul|蘭亭}}後。恐明朝一別,隔層雲,空回首。
○{{ul|盧思愼}}詩:宿雨初收霽色開,樓前春水碧雲堆。江煙漠漠風吹捲,山翠霏霏鳥帶來。舟牽錦纜歸花渡,酒瀉銀潢落玉杯。歡會幾何離別易,且將光景重徘徊。
○春江夜雨漲葡萄,曉棹蘭舟沒半篙。天上羽儀來綵鳳,空中樓閣跨靈鼇。珠簾乍捲山開畫,綵筆閑揮海蹙濤。笑倚欄干拚一醉,元龍百尺氣增豪。
○{{ul|金守溫}}詩:西湖春晩欲花開,崇酒千甁肉百堆。一札璽書從日下,九重霄漢使星來。山河表裏文侯國,賓主懽娛太白杯。高閣暫辭相揖罷,彩舟江上更徘徊。
○春水纔生一丈高,漁翁新試去年篙。燕都有客來雙鳳,龍伯何人釣巨鼇?小海重輪千載慶,白鷗黃鶴一江濤。珠璣滿把吟哦久,始識詩壇第一豪。
○{{ul|徐居正}}詩:樓中佳麗錦筵開,樓外靑山翠似堆。風月不隨黃鶴去,煙波長送白鷗來。登臨酬唱三千首,賓主風流一百杯。更待夜深吹玉笛,月明牛斗共徘徊。
○{{ul|漢江}}春漲碧葡萄,雨後新添復幾篙?一纜徐牽驚白鳥,三山高揷跨金鼇。銀盤細膾飛紅縷,玉斝香醪皺綠濤。星使文章驚滿座,詩成如我更麤豪。
○{{ul|李承召}}詩:靑山面面錦屛開,春水初肥雪浪堆。宿雨無端今日霽,天公應爲使星來。吟看溪柳黃金線,醉倒宮壺白玉杯。百丈徐牽緣翠壁,天光雲影共徘徊。
○金尊瀲灩漲葡萄,移上樓船水一篙。醉去何辭一斗酒?興酣欲釣三山鼇。舟人蕩槳回煙渚,稚子扳罾漾翠濤。十里江山開遠矚,春光駘蕩助詩豪。
○{{ul|成任}}詩:樓前春水鏡奩開,樓外靑山翠幾堆?廚子已傳金果至,漁人爭送錦鱗來。流連光景憑詩句,消遣情懷有酒杯。江上夕陽無限好,輕舟留醉且徘徊。
○雨後蒼江幾尺高?朝來忽覺沒春篙。人間歲月如飛鳥,海上雲煙隔巨鼇。春到漸知花似海,杯擎且喜酒生濤。舟中衮衮通談笑,醉裏詩成語更豪。
○{{ul|董越}}詩:突兀層樓倚{{ul|漢江}},東來形勝訝無雙。晴連蜃氣迷三島,寒送潮聲上八牕。螺髻拂雲山疊翠,鵾絃鼓夜石流淙。凭高自古偏能賦,此日慙非筆似杠。
○{{ul|大明}}{{ul|王敞}}詩:斷岸閒登百尺樓,靑簾畫舫{{ul|漢江}}遊。杯傾瀲灩飛鸚鵡,鳥送歌聲聽栗留。{{ul|蘇老}}洞簫吹{{ul|赤壁}},安期鶴駕過丹丘?不須鞭石看東海,雲樹依稀見十洲。
{{box|新增}}{{ul|唐皐}}詩:百尺危樓俯碧潯,肩輿出郭共登臨。明霞極浦繽紛綺,落日驚湍細碎金。冠嶽送靑來席次,楊花浮白隔城陰。同遊列相能邀客,聯舫移尊興亦深。
○高樓臨水面淸溪,一日同遊酒亦携。漁子歡悰占效獻,詩人豪興見留題。光乘列炬歸途晩,響遏淸笳入院迷。醉臥未由消渴吻,直從獨鹿覓仙梨。
○{{ul|南衮}}詩:巨絙牽船擘淺潯,紫衣分座鏡中臨。游鱗出水爭跳玉,好月窺山忽涌金。酒力剩銷殘臈凍,炬煙橫作半山陰。{{校|請|晴}}看{{ul|漢水}}涵千丈,箇裏懽情似許深。
○東行知過幾山谿,到處唯將筆硯携。文爲遠遊應更健,興尋佳境輒須題。獸爐香染衣猶馥,鎖闥靑凝望更迷。世上瀛洲元有地,飛騰不必問交梨。}}
====盤松亭====
在{{ul|慕華舘}}北。世傳有松樹蟠屈輪囷,可蔭數十步,{{ul|高麗}}王嘗幸{{ul|南京}},避雨於此,因名焉。本朝初,猶在。
{{*|○{{ul|高麗}}{{ul|姜淮伯}}詩:蒼松蒼松生道左,數箇連陰德有隣。巨幹昂藏學蟠虯,蜿蜒奮薄屈而伸。細枝遠揚張翠帷,遮斷白日相依因。中藏霹靂養太陰,莓蘢剝落生皺鱗。生成太古不紀年,免使翦伐摧爲薪。栽培定應憑造化,守護而今知有神。我來適値朱炎日,薰風滿面颺飛塵。一臥淸陰藉馬韉,須臾寒粟生滿身。同來樵夫四五輩,中有滑稽多聞人。人言邃古無何時,君王避雨如嬴秦。因封此樹爲將軍,守者代俸霑王仁。我聞此語笑無稽,翻思不覺潛悲辛。偶然適彼窘陰雨,樹木猶爲殊等倫。戒爾莫陳孟浪語,我是奕世王朝臣。}}
====華陽亭====
{{ul|柳思訥}}記:{{ul|華山}}之東,{{ul|漢水}}之北,有郊焉,土地平衍,延袤十餘里,衆山迴抱,川澤縈紆。我{{ul|太祖}}定都之初,以爲牧場焉。歲壬子,主上殿下命司僕提調、判{{ul|中樞院}}事{{ul|崔潤德}},{{ul|吏曹}}參判{{ul|鄭淵}}等構亭於{{ul|樂天亭}}北岡。主簿{{ul|趙順生}}悉幹其事,而來語其詳。予聞之,以謂天下樓臺亭榭皆有其名,而獨此亭無名可乎。因取《周書》「歸馬于{{ul|華山}}之陽」之義,名之曰「華陽」。惟我{{ul|太祖}}應天順人,化家爲國,列聖相承,偃武修文,歸馬放牛,維其時矣。云云。
{{*|○{{ul|梁誠之}}詩:乘閑信馬出紅塵,極目郊原物像新。天外遠山靑似黛,雨餘芳草碧如茵。鶬鶊上下鳴初日,牛馬紛披散四垠。{{另|浩蕩春風|惆悵煙花}}<ref>《訥齋集ㆍ華陽亭》「浩蕩春風」原作「惆悵煙花」。</ref>三月暮,不妨{{另|携|呼}}<ref>《訥齋集ㆍ華陽亭》「携」原作「呼」。</ref>酒賞良晨。}}
====樂天亭====
在{{ul|箭串}}。
{{*|○{{ul|卞季良}}記:{{ul|樂天亭}},我{{校|主上|上王}}殿下時觀游之所也。殿下在位之十九年秋八月,禪位于我主上殿下,迺以農隙出游東郊。有一丘焉,高{{校|元|亢}}穹窿,狀如覆釜,名曰「臺山」。登焉四顧,則大江回塘,縈紆演洋,而連峯疊嶂,迭現層出,環丘來朝,勢若星拱,信乎天作之勝地矣。殿下命建離宮於丘之艮隅,取庇風雨,遂作亭于丘上,命左議政臣{{ul|朴訔}}名亭。訔取《易ㆍ繫》「樂天」二字以進,蓋摠殿下行事之實而寓之於亭名,且以志今日之樂也。命臣{{ul|季良}}作文以記之。
臣{{ul|季良}}竊惟天者,理而已矣,樂則無所勉强,而自然合理之謂也。蓋無極之眞、二五之精妙合而凝,人乃生焉,則天理之賦於人者,無不同。雖然,衆人之生,氣稟駁矣,物欲蔽矣,雖欲勉强以循天理,亦且不能,況望其有自然合理也哉?恭惟殿下,天縱之資,首出庶物,淸明在躬,德性常用,是其所行莫非天理之流行矣。嘗在潛邸,慟{{ul|神懿母后}}之薨,則屛棄人事,廬於{{ul|齊陵}}之側矣。前朝之季,君昏相酷,謀我{{ul|太祖}},禍機甚迫,則倡義開國,推戴{{ul|太祖}}於千乘之尊矣。
歲戊寅,權臣乘我{{ul|太祖}}之不豫,挾幼構亂,炳機殲除,安宗社也。輿意推戴,殿下當立,讓于上王,尊嫡長也。卽位以來,常以未能朝夕於{{ul|太祖}}爲憂,歲丙戌,乃欲辭位以遂侍側之志也,群臣死執不可,{{ul|太祖}}力止之。越三年戊子,{{ul|太祖}}賓天,不勝慟悼,諒闇盡禮。及其附廟,時方霖雨,殿下軫念,將事之夕,天地開霽,旣卒事三日而雨復作,天之相夫孝誠也。致愛敬於上王,久而益篤,則簡冊所載,古未有也。釋懷安而不置於法,則蓋遵{{ul|大舜}}之全象,而不願效{{ul|周公}}之致辟也。存{{ul|王氏}}之後,俾安生業,則公天下國家天地之量,卽{{ul|湯}}、{{ul|武}}革命,存{{ul|杞}}、{{ul|宋}}之義也。事大以禮,則再受誥命,而天子每稱殿下之至誠矣;字小以仁,則五十年之海寇頓顙納款,而願爲臣僕矣。至於處宮庭,則雝雝其和,承祭祀,則肅肅其敬。進用忠直,黜退奸邪,從諫好學,崇儉節用,謹天戒而卹民隱。凡所存諸身心,而現諸行事者,粹然一循乎理,而亦非有所勉强而行之,蓋我殿下之天性然也。
二十年間,四方寧{{另|一|謐}}<ref>《東文選ㆍ樂天亭記》「一」原作「謐」。</ref>,倉廩富實,民無兵火,天降甘露,昇平之極前古所罕。先儒所謂「循天理,則自無不利」者,其不信矣乎?往歲內禪之擧,則春秋未至於倦勤,疾病未至於廢事,又非逼於勢而有所不得已也。大小臣僚庭立痛哭者數日,而竟不能效迴天之力,一朝辭位,如脫屣然,蓋亦古今帝王之所未有也。今我主上殿下聰明孝悌,溫仁勤儉,事皆稟命,以承付托之重,可以紓殿下之憂矣,樂天亭之所以作也。臣觀夫玆亭也,春風扇和,佳卉爭發,而紅綠敷披;畏景流金,大地烘爐,而淸風滿座;秋染江山,則明鏡錦屛映帶左右;密雪初霽,憑軒擧目,千里一色。我殿下陪上王而置酒,忘言相囑,主上殿下周旋乎其間,兄友弟恭,父慈子孝,愉愉如也,天下之樂復有加於此者哉?蓋我殿下所樂者,天理也;所不樂者,天位也。與舜、禹之不與焉者,同一揆矣,而宗社生民之大計,則豈肯頃刻而忘于懷也?
若夫鳶飛魚躍於天淵者,道之費也,《大畜》之山、習坎之水,仁智之所樂也。玄渾之運於上也,不息之氣昭矣;方儀之靜於下也,厚德之象著矣。而我殿下怡然妙契於登覽俯仰之間,而自樂其樂者,則夫豈筆舌所可得而形容萬一也哉?臣所書者,殿下樂天,見諸行事之實也。夫見諸行事之實,臣庶之所共知也,則其觀感興起於天性之眞,而各親其親,各長其長,以盡人倫之道,以樂殿下之樂,烏可已也?我{{ul|朝鮮}}風化之美比擬{{ul|虞}}、{{ul|周}},而王業之永,直與丘山江水倂久而無窮矣。於戲,盛哉!}}
====七德亭====
卽{{ul|漢江}}之下{{ul|白沙汀}}。{{ul|世祖}}屢幸閱武,因名焉。
====望逺亭====
在{{ul|楊花渡}}東岸。亭本{{ul|孝寧大君}}{{ul|喜雨亭}},{{ul|成宗}}甲辰,{{ul|月山大君}}改構建今名。每歲省農及觀水戰時,常御此亭。
{{*|○{{ul|卞季良}}《喜雨亭記》:{{ul|龍山}}立石之里,世稱有湖山之樂,去都城才數里許,{{ul|孝寧大君}}故置別業焉。後有一丘,穹窿蜿蜒,狀如龍蟠。遂作亭其上,蓋爲休息之所也。君侯謂{{ul|季良}}曰:「主上殿下夙駕省農,迺幸此亭,賜臣酒食若鞍馬。時方播種,而雨澤未洽。酒半雨作,霈然彌日,賜亭名曰『喜雨』。臣不勝感激,思有以侈吾聖上之賜,旣俾{{ul|申}}副提學檣作『喜雨亭』三大字,揭之屋壁間矣。子其作文以記之。」
一日,陪君侯,往而登焉,亭之制不侈不陋。{{ul|華嶽}}俯其背,{{ul|漢江}}盪其胸,而西南諸山蒼茫杳靄,隱見出沒於雲空煙水之外矣,俯見魚蝦歷歷可數,風帆沙鳥往來几案之下。有松千餘株,靑蔥蓊鬱,掩映乎杯盤。而高管噭噪,淸風颯來,恍然如揷翼而登靑溟,浩乎如御風而遊蓬壺,使人目駭毛豎,冥心忘言者,久之乃還。嘗思之,人與天地本一體也,故曰:「致中和,天地位焉,萬物育焉。」以至一言一念之微,而天人相感之機,有昭乎其不可誣者矣。雖然,德有大小也,位有高下也,感通之效之廣狹遲速隨之矣。所以能盡感通之妙者,帝王之責也,聖人之事也。
恭惟主上殿下以天縱不世之資,緝煕聖人之學,以致中和之德,以極位育之效焉者,固蕩蕩乎無得而名矣,今日之事特其見於一端者耳。蓋我殿下{{另|憂|愛}}<ref>《東文選ㆍ喜雨亭記》「憂」原作「愛」。</ref>民之心積於中者,深矣。一朝出郊,省視耕農,則惻然有閔雨之念,不可遏者焉,天之感應曾不移晷,其以是夫!殿下深{{另|仁|恩}}<ref>《春亭集ㆍ喜雨亭記》「仁」原作「恩」。</ref>厚澤,直與此雨流衍洋溢,充塞兩間,憂者喜而病者愈,至於一草一木,{{另|安|敢}}<ref>《東文選ㆍ喜雨亭記》「安」原作「敢」。</ref>有不遂其生生之性也哉?喜雨而名之亭,所以感天貺而不忘也。
噫!彼{{ul|秦}}、{{ul|漢}}以降,病乎中和者多矣,民物憔悴,天地索然,其可哀已。生乎今之世,沐浴膏澤者,雖禽獸草木之微,豈非榮幸也哉?況於紆靑拖紫,致身廊廟,特蒙眷顧者乎?誠千載一時不可逢之佳會也。君侯以王室懿親,崇高富貴無與爲比,而深荷殿下之友愛乎!況殿下居千乘之尊,觴君侯于玆亭,從容酬酢,一如潛邸之時,其爲君侯之榮耀,有難乎形諸筆翰者矣。此我殿下友愛之德所性,而有出於至誠,蓋不自知其身爲億兆臣民之主矣,嗚呼,至哉!而君侯謙恭溫厚,善處富貴,略無驕泰之氣,宜其儀範宗室,藩屛王家,得殿下之友愛,若是其至也。抑斯境之勝,自大塊剖判而始有,何曠世伏匿之久而發朗於今日歟?豈君侯身雖處乎聲名富貴之中,而其翛然出塵之想,未嘗不往來於丘壑江湖之間也,故天公地媼以此餉之,而有以慰之也!
若其山川風景之美,朝夕四時之變態,雖病矣,他日更陪君侯,優游於玆亭,尙爲君侯賦之,姑以蕪拙之辭,仰答君侯之不鄙。第於聖上名亭之旨,無所發明,其不類於蠡測河海、毫摸天地也者幾稀。雖然,獲憑文字,託姓名於其間,豈非臣之榮遇也耶?竊自幸於螢{{另|燐|䗲}}<ref>《東文選ㆍ喜雨亭記》「燐」原作「䗲」。</ref>之末依日月以久存,草木之微附乾坤而不朽云爾。遂欣然書之,又從而歌曰:翼彼新亭,如鳳斯鶱。誰其作之?君侯之賢。王出西郊,匪游匪畋。民方播種,憂旱于田。王在于亭,時雨霈然。王宴君侯,其鼓淵淵。錫之亭名,榮耀無前。君侯稽首,聖德如天。君侯稽首,我后萬年。思託文人,以永厥傳。臣拜撰辭,爲多士先。瞻彼華峯,維石可鐫。刊此頌章,千古昭宣。
○{{ul|倪謙}}詩:蒼松深處一亭幽,艤櫂來登豁{{另|醉|壯}}<ref>《皇華集ㆍ登喜雨亭》注:「一云『壯』」。</ref>眸。渡口風{{另|波何日定|生穿樹響}}<ref>《皇華集ㆍ登喜雨亭》注:「一云『生穿樹響』」</ref>?{{ul|海門}}{{另|雪練幾時收|潮落帶氷流}}<ref>《皇華集ㆍ登喜雨亭》注:「一云『潮落帶氷流』」。</ref>?萬家村墅連南浦,{{ul|百雉山}}城控上游。撫景浩懷拚一醉,從敎蘿月映汀洲。
○{{ul|董越}}詩:日斜猶上最高樓,光景流連笑不休。堤柳嫩含江樹暝,渚煙輕逐野雲浮。凭欄不入平生夢,秉燭眞成此夜遊。歸路火城看漸近,銀蟾初放海東頭。
{{box|新增}}{{ul|金宗直}}詩:應共應劉辦勝遊,綸巾羽扇俯芳洲。玻瓈影動魚龍戲,䆉稏畦空雁鶩謀。兩岸行人官渡晩,幾綱商舶海門秋。月明如聽湘靈瑟,肯羨盧家有莫愁。
○結構鼇頭控遠形,八窓迤邐展新屛。檻前朝海楊花白,郭外攙天{{校|母|毋}}嶽靑。小市人歸撑畫舫,遙空鶴下颭回汀。翠華昔日曾觀稼,此是西郊喜雨亭。
○乾坤納納莽難窮,一片樓臺壽醉翁。地接鳳城煙樹合,江輸鯷壑海査通。漁歌嫋嫋悲珠客,宸翰煌煌伏弩工。應有野人來撥棹,鄂君香被月明中。
○身在{{ul|洞庭}}間,川原特地看。輪蹄迷故渡,霞鶩襯遙巒。物候春秋異,天機日夜觀。{{ul|韓公}}眞局促,溫水謾投竿。
○咫尺闉闍外,非關汗漫遊。江流眞衮衮,人事儘悠悠。日淡牛羊夕,霜飛草木秋。曲欄歌吹發,搖蕩荻花洲。
○{{ul|西湖}}遊眺處,形勝此亭多。雲物隣{{校|賜|暘}}谷,風流似永和。都人談絶景,王子作行窩。世上丹靑手,終能貌取麽。}}
====榮福亭====
在{{ul|西江}}北岸。{{ul|讓寧大君}}別墅。{{ul|世祖}}嘗臨幸,手寫「榮福」二字爲亭扁,仍以「榮一世,福百年」六字釋其意,賜之。
====風月亭====
{{ul|月山大}}君構亭于{{ul|安國坊}}宅之西園,{{ul|成宗}}親臨,賜「風月」二字爲扁,製詩六首,命文臣和之。
{{*|○{{ul|徐居正}}詩:文物昇平百載中,公侯池館又春風。宸章初賜星辰煥,御醞頻頒雨露饛。一水漣漪生鴨綠,百花粧點染猩紅。樓前花萼承恩醉,朝退松筠作主翁。
○十二闌干面碧塘,高懸金額動龍光。天慳地秘千年勝,柳暗花明百和香。簾幕受風全退暑,池臺得月嫩生涼。東平樂善人無間,鷄狗何曾數{{ul|孟嘗}}?
○玻瓈水色冷涵亭,{{另|淸|晴}}<ref>《四佳集ㆍ應製月山大君風月亭詩六首》「淸」原作「晴」。</ref>旭暉暉轉綠萍。鐵撥調絃彈錦瑟,金龜換酒送銀甁。夜涼月透荷心冷,天淨風飄桂子馨。一代維城人似玉,河間禮樂享康寧。
○池面鱗鱗動纈紋,碧空如水靜無雲。金樽影細穿花見,玉子聲高隔竹聞。別{{另|苑|院}}<ref>《四佳集ㆍ應製月山大君風月亭詩六首》「苑」原作「院」。</ref>笙歌春浩蕩,仙曹環佩月繽紛。眉間時見浮黃暈,錫宴新霑醉臉醺。
○堂堂時序去侵尋,美景良晨更賞心。選勝開筵花氣襲,納涼移席柳陰深。新編樂譜分淸濁,曾購圖書雜古今。雅興風流兼淡泊,小闌明月伴孤斟。
○藏春深塢煖煙生,中使宣傳拜送迎。錦韉錢驄穿柳過,金鈴繡鴿拂花鳴。九重雨露尋常重,上界星辰咫尺橫。珍重聖恩應感激,南山萬壽祝深情。}}
===={{Box|新增}}皇華亭====
在{{ul|豆毛浦}}北岸上。{{ul|燕山}}構此亭,以爲遊幸之所。今上初,賜{{ul|齊安大}}君。
====枕流堂====
在{{ul|漢江}}岸。經歷{{ul|李師準}}別墅。
{{*|○{{ul|姜渾}}詩:大隱人間漢陰叟,幽居郭外枕流堂。江山長伴不羈客,風月眞成無盡藏。松塢曉看巢鶴樹,楓林晩繫釣魚航。唯將一醉酬眞宰,誰羨{{ul|馮唐}}老作郞?
○{{ul|漢}}陰形勝擅東方,漁叟傍邊作主張。江雨來時紅鯉躍,山風過後白蘋香。門無俗客成幽境,酒有神功入醉鄕。造物只應安我老,何妨鬢髮漫蒼浪?
○{{ul|崔淑生}}詩:{{ul|漢江}}江上{{ul|濟川}}傍,卜築知君有此堂。鷗鷺忘機同保社,雲霞相伴共{{校|成|行}}藏。東西門外人爭路,西塞山前客泛航。奔走虛名無用處。百年輸與老漁郞。
○{{ul|南衮}}詩:聞君選勝碧江頭,新闢華堂豁遠眸。列岫平沙眞活畫,俗鳧飛鷺亦風流。主人高臥看應厭,過客來遊說未休。安得投簪從此去,半篙淸漲試輕舟?}}
==={{CBox|驛院}}===
====盧原驛====
在{{ul|興仁門}}外四里。
====青坡驛====
在{{ul|崇禮門}}外三里。
{{*|○右二驛直隷{{ul|兵曹}}。}}
====普濟院====
在{{ul|興仁門}}外三里。有樓,耆老嘗會飮于此。{{ul|趙末生}}有序。
====洪濟院====
在{{ul|沙峴}}北。有樓,中朝使臣更衣之地。
====利泰院====
在{{ul|木覓山}}南。
====箭串院====
在{{ul|箭串橋}}西北。
==={{CBox|橋梁}}===
====惠政橋====
在{{ul|雲從街}}。橋之東偏有仰釜日晷臺。
{{*|○{{ul|金暾}}銘:凡所設施,莫大時也。夜有更漏,晝難知也。鑄銅爲器,形似釜也。徑設圓距,子對午也。窾隨拗回,點芥然也。畫度於內,半周天也。圖畫神身,爲愚氓也。刻分昭昭,透日明也。置于路傍,觀者聚也。自今伊始,民知作也。}}
====大廣通橋、小廣通橋====
皆在{{ul|鍾樓}}南。
====通雲橋====
在{{ul|鍾樓}}東。
====蓮池洞橋====
在{{ul|通雲橋}}東。
====東橋====
在{{ul|蓮池洞橋}}東。
====廣濟橋====
在{{ul|廣通橋}}東。
====長通橋====
在{{ul|廣濟橋}}東。
====水標橋====
在{{ul|長通橋}}東。橋西水中立石,標刻尺寸之數,凡雨水以知深淺。
====新橋====
在{{ul|水標橋}}東。
====永豐橋====
在{{ul|新橋}}東。
====大平橋====
在{{ul|永豐橋}}東。
====松簷橋====
在{{ul|司憲府}}西。
====永渡橋====
在{{ul|興仁門}}外,卽{{ul|開川}}下流。
====濟磐橋====
在{{ul|箭串}}。
====青坡新橋====
在{{ul|崇禮門}}外。
====京庫橋====
在{{ul|敦義門}}外。
====洪濟橋====
在{{ul|洪濟院}}北。
==={{CBox|市街}}===
====雲從街====
卽{{ul|鍾樓}}西街。
==={{CBox|佛宇}}===
====興天寺====
在{{ul|西部}}{{ul|皇華坊}}。{{ul|洪武}}丁丑,我{{ul|太祖}}命葬{{ul|神德王后}}于{{ul|貞陵}},建寺其東。是爲{{ul|禪宗}}。{{ul|權近}}有記。後陵移于他,寺則仍舊焉。{{ul|世祖}}七年,鑄大鍾以懸之。
{{*|○{{ul|韓繼禧}}銘曰:惟我聖神,夙受佛記。手執金輪,繼天出治。嚴恭寅畏,不遑暇寐。神人協和,靈貺騈至。仰惟大覺,廣攝緣類。設利分身,現希有事。驚動耳目,光耀天地。靈瑞震動,曠劫罕比。天心悅豫,弘誓發誠。像設睟容,演了義經。福我烈祖,延及含靈。宗圖永固,彌億萬齡。惟佛道弘,普拔幽滯。惟聖體佛,大悲廣濟。冶金鑄鍾,開覺一切。息苦警昏,窮未來際。}}
====興徳寺====
在{{ul|東部}}{{ul|燕喜坊}}。是爲敎宗。
{{*|○{{ul|權近}}《德安殿記》:{{ul|建文}}三年夏,太上王命相地于{{ul|潛龍舊邸}}之東,別構新殿。秋功告訖,乃命臣近若曰:「{{ul|高麗太祖}}統一{{ul|三韓}},以其私第爲廣明、奉先二寺,圖利國也。予以否德,代有國家,仰惟前代時若,將以此殿舍爲精藍,永作世世福國之所,思以上福先世,下利群生,宗社永固,垂統無疆。故於正殿揭{{ul|釋迦}}出山之影,又於北楣爲庋其上,中安《密敎大藏》一部,東置新雕《大字楞嚴》板本,西藏新雕《水陸儀文》板本。開廡左右以便禪講,傍起小閣俯臨方沼,廚庫門廊具置宜處。功雖劣於側金,願已周於轉輪。冥冥沾益,昭昭獲利,推澤無垠,傳祚罔極,竟脫凡塵,證明正覺,是所期也。爾宜作記,傳示後世,俾萬世子孫守而勿替。」臣近承命,稽首而退,謹記。
○{{ul|徐居正}}《蓮塘》詩:小池瀲灩纈紋綠,荷花初開淨如拭。天孫爲放雲錦機,紅紅白白相映暉。貞高不受泥淤滓,穠花自擅風流美。白頭塵客夢江南,忽此看花淸興酣。香風吹吹香霧濕,憑欄落日雙袖濕。平生花韻抵死憐,四佳托契今十年。相逢嫣然呼作友,我不負花花寧負?山中新沼小於甕,花神已許移靈種。明年五月花正開,碧筒倒盡三百盃。君時携壺一相訪,高歌兩脚鼓雙舫。}}
====內佛堂====
在{{ul|仁王山}}。
====圓覺寺====
在{{ul|中部}}{{ul|慶幸坊}}。舊名{{ul|興福}}。{{ul|太祖}}時爲{{ul|曹溪宗}}本社,後廢爲公廨,{{ul|世祖}}十年改創,號{{ul|圓覺}}。有{{ul|金守溫}}所撰碑銘。
====仁王寺====
在{{ul|仁王山}}。
{{*|○{{ul|崔淑精}}詩:一曲林泉勝,千章樹木淸。斷巖苔蘚碧,幽澗土花明。雲合重峯影,松分半嶺聲。功名夢裏倦,疎懶此間成。}}
====金剛窟====
在{{ul|仁王寺}}西。
====福世菴====
在{{ul|仁王山}}。{{ul|世祖}}朝建。
====藏義寺====
{{ul|彰義門}}外<ref>疑漏「在」字,据《東國輿地勝覽》改。</ref>。{{ul|新羅}}與{{ul|百濟}}兵戰於{{ul|黃山}}之野,{{ul|長春郞}}、{{ul|罷郞}}死于陣,{{ul|太宗}}{{ul|武烈王}}爲二人創是寺。
{{*|○{{ul|鄭以吾}}詩:澗絶層氷積,風號萬竅鳴。山形冬更瘦,雪色夜猶明。孤塔月中影,疎鍾雲外聲。焚香禪室燠,端坐不勝淸。
○{{ul|梵}}宮輝澗谷,高鐸半空鳴。繞榻香煙碧,烘窓日色明。雪深松不改,氷合水無聲。嬴得醍醐味,蕭然齒頰淸。}}
====演窟====
在{{ul|昭格署}}洞。
====香林寺====
在三角山。
{{*|○{{ul|高麗}}{{ul|顯宗}}庚戌之亂,移安{{ul|太祖}}梓宮于是寺,七年丙辰,還葬{{ul|顯陵}}。九年,{{ul|契丹}}{{ul|蕭遜寧}}來侵,又移安于是,十年復葬{{ul|顯陵}}。}}
====積石寺====
在{{ul|三角山}}。
====清凉寺====
在{{ul|三角山}}。
{{*|○{{ul|高麗}}{{ul|李資玄}}在{{ul|春州}}{{ul|淸平山}},{{ul|睿宗}}幸{{ul|南京}},遣其弟{{ul|資德}}諭赴行在,留{{ul|淸涼寺}}。嘗引見,問養性之要,遂進《心要》一篇,王歎賞,待遇甚厚。}}
====重興寺====
在{{ul|三角山}}。
{{*|○{{ul|高麗}}僧{{ul|普愚}}嘗住寺之東峯,扁以「大古」,倣{{ul|永嘉}}體作歌一篇。及死,{{ul|李穡}}撰碑銘。}}
====僧伽寺====
在{{ul|三角山}}。
{{*|○{{ul|高麗}}{{ul|李{{另|䫨|預}}}}<ref>《東文選ㆍ三角山重修僧伽崛記》「䫨」原作「預」。</ref>重修記有云:按《崔致遠文集》,昔有{{ul|新羅}}{{ul|狼跡寺}}僧{{ul|秀台}},飫聆大師之聖跡,選勝于{{ul|三角山}}之南面,開巖作窟,刻石模形,大師道容益照東土。國家如有乾坤之變、水旱之災,禱以禳之,無不立應。
○{{ul|高麗}}{{另|{{ul|兪元淳|鄭沆}}<ref>《東文選ㆍ題僧伽窟》记载为「鄭沆」。</ref>}}詩:崎嶇石棧躡雲行,華構隣天若化城。秋露輕霏千里爽,夕陽遙浸一江明。漾空嵐細連香穗,啼谷禽閑遞磬聲。可羨高僧心上事,世途名利摠忘情。
○{{ul|鄭麟趾}}詩:巉巖山路險,携杖更攀蘿。簷際行雲宿,窓前瀉瀑多。煮茶甁細叫,汲水井微波。數箇高僧在,觀空或放歌。
○{{ul|柳方善}}詩:僧{{ul|伽蘭}}若倚岧嶢,却算曾遊歲月遙。何日更於{{另|禪|仙}}<ref>《泰齋集ㆍ憶京都僧伽寺》「禅」原作「仙」。</ref>榻畔,一燈淸坐度寒宵?}}
====三川寺====
在{{ul|三角山}}。
{{*|○有{{ul|高麗}}{{ul|李靈幹}}所撰碑銘。}}
====文殊寺====
在{{ul|三角山}}。
{{*|○{{ul|高麗}}{{ul|李藏用}}詩:城南十里平沙白,城北數朶重岑碧。老守疎慵放早衙,出遊浩蕩尋幽跡。還他駕鶴{{ul|楊州}}天,添却騎驢{{ul|華山}}籍。官事欲了無奈癡?賞心易失尤堪惜。黃裾{{另|喝|唱}}<ref>《東文選ㆍ三角山文殊寺》「喝」原作「唱」。</ref>引大俗生,碧眼相携有高格。試攀崎嶇石徑斜,漸出{{另|濛蘢|像籠}}<ref>《東文選ㆍ三角山文殊寺》「濛蘢」原作「像籠」。</ref>林嶺隔。俯臨絶谷但蒼茫,上到危巓增跼蹐。晴峯距日纔數尋,雲棧凌虛幾千尺。鳥飛杳漠{{ul|楚}}天低,野廣分明{{ul|漢江}}畫。非煙西望卽仙州,大浸南連通水驛。一迴徙倚獨嗟咨,八極須臾可揮斥。懸磴參差九十層,舊躅依稀上下屐。奇哉!不世靑蓮宮,云是{{ul|大智眞人}}宅。石{{另|窟|崛}}<ref>《東文選ㆍ三角山文殊寺》「窟」原作「崛」。</ref>呀開苔蘚斑,林龕眩晃丹靑射。睟容宛若福城東,寶趺高馭金猊脊。相望遍吉長者居,誰識法界玄{{另|關|開}}<ref>《東文選ㆍ三角山文殊寺》「關」原作「開」。</ref>闢?大慈的的蠲煩襟,一掬涓涓貯靈液。遊人恐觸天龍嗔,卜{{另|飮|領}}<ref>《東文選ㆍ三角山文殊寺》「飮」原作「領」。</ref>試呪盃梭擲。煙霞影裏孤塔{{另|靑|白}}<ref>《東文選ㆍ三角山文殊寺》「靑」原作「白」。</ref>,鍾梵聲中一燈赤。依然勝會移普光,應有妙供來香積。聞昔先王焚御香,至今中使祈宗祏。我來適値雲{{另|物|揚}}<ref>《東文選ㆍ三角山文殊寺》「物」原作「揚」。</ref>秋,僧留{{另|勸|歡}}<ref>《東文選ㆍ三角山文殊寺》「勸」原作「歡」。</ref>賞山色夕。倚簷列岫玉嵯峨,當檻{{另|遙|瑤}}<ref>《東文選ㆍ三角山文殊寺》「遥」原作「瑤」。</ref>林錦狼藉。喜飡蔬食飫淸芳,旋借蒲團寄安適。語闌缺月入深扉,夜久微風吟聳柏。最憐禪榻靜寥寥,忽笑人生何役役?未能容易掛衣冠,儻可功名垂竹帛。淸眠恰被健稚呼,紅暈已動鴉輪赫。擬追台崖招手人,愧同{{ul|廬嶽}}攢眉客。莫嫌塵語汚靑山,曾演綸言直丹掖。
○{{ul|高麗}}僧{{ul|坦然}}詩:一室何廖廓?萬緣俱寂寞。路穿石罅通,泉透雲根落。皓月掛簷楹,涼風動林壑。誰從彼上人,淸坐學眞樂?}}
====津寬寺====
在{{ul|三角山}}。
{{*|○{{ul|權近}}《水陸社造成記》:報本追遠,王政之所先;利物濟生,釋敎之所重。二者雖殊,皆仁心之發,而慈孝之誠所不能自已者也。昔者聖帝明王之道,尊祖敬宗以廣其孝,博施濟衆以廣其仁,其所以報本者可謂至,而利物者可謂弘矣。佛氏之說以爲:「人死不滅,隨其所作善惡,輪轉受生。而佛能以慈悲拔苦與喜,濟其淪溺。生者若爲事佛飯僧以導其利,則死者之神,飢可得飽,苦可得樂,以至成佛,永免輪轉之報,而生者亦蒙饒益。」於是孝子慈孫,以至愚夫愚婦,莫不靡然,爭歸於佛,猶恐不逮。擧世滔滔,是崇是尙,水陸無遮平等之會,尤其法之最勝者也。
{{ul|洪武}}丁丑正月乙卯,上命內臣{{ul|李得芬}}、沙門臣{{ul|祖禪}}等若曰:「予有邦家,惟賴祖宗積慶,圖報先德,靡所不力。又念臣民或死王事,或自殞命而無主祀,飢餓顚隮於冥冥之中而莫之救,予甚愍焉。欲於古刹爲建水陸道場,歲設以追祖宗冥福,且利群生,爾往相之。」越三日丁丑,{{ul|得芬}}等與書雲觀臣{{ul|尙忠}}、{{ul|陽達}}、{{ul|沙門}}、{{ul|志祥}}等相自三角山至道峯山,復命曰:「諸刹不若{{ul|津寬寺}}之勝。」於是上令置道場於是寺,爰命大禪師{{ul|德惠}}、{{ul|志祥}}等召集僧徒以事營作,內臣{{ul|金師幸}}尤致力焉。以其月庚辰始興其役,二月辛卯上親臨,定其三壇位次,三月戊午又幸觀之,至秋九月功乃告訖。三壇爲屋,皆三間,中下二壇左右又各有浴室三間,下壇左右別置祖宗靈室各八間,門、廊、廚、庫,莫不備設,凡五十有九間,不侈不陋以中厥度。是月二十四日癸酉上又親觀。丁丑,命召臣近記其始末,以示後世。
臣近竊聞人倫之道,莫先於孝;王者之德,亦莫大於孝。宗祀之禮,追崇之典,王者報本之孝,何以加於此乎?然而聖人之心猶不自足,以至配天於郊,配帝於明堂,其所以尊崇之者極矣。恭惟我主上殿下以神武之資、仁孝之德,誕受天命,肇建國祚,功光祖宗,澤被群物。而奉先之思,夙夜益虔,配天之祀旣極,而歸佛之心亦切。使我祖宗在天之靈,親受佛記,獲證妙果,以逮無祀之鬼咸蒙利澤,誠孝所感至矣盡矣!推是心以及物,由親而疎,由幽而明,自今日至無窮,其功德之大,利澤之遠,豈易量哉?
○{{ul|鄭以吾}}詩:靑靑松柏擁池臺,地僻天深洞府開。溪似玉圍流屈曲,山如雲涌勢崔嵬。汰僧{{ul|元魏}}猶供笑,惑佛{{ul|蕭梁}}不滿哀。無是無非心自正,孰爲緣覺孰如來?}}
====道成菴====
在{{ul|三角山}}東。{{ul|貞懿公主}}願刹。
==={{CBox|祠廟}}===
====白嶽神祠====
在{{ul|白嶽}}頂。每春秋行醮祭。
{{*|○中嶽{{ul|三角山}}就祭于此。三角神在北,南向;白嶽神在東,西向。}}
====木覓神祠====
在{{ul|木覓山}}頂。每春秋行醮祭。
====漢江壇====
在北岸。每春秋致祭。
==={{CBox|古跡}}===
====長漢城====
在{{ul|漢江}}上。{{ul|新羅}}時置重鎭,後爲{{ul|高句麗}}所據,{{ul|羅}}人擧兵復之,作《長漢城歌》以紀其功。
====大星落營====
{{ul|龍朔}}元年春,{{ul|高句麗}}、{{ul|靺鞨}}謂{{ul|新羅}}銳兵皆在{{ul|百濟}},內虛可擣,發兵水陸竝進,圍{{ul|北漢山城}}。{{ul|高句麗}}營其西,{{ul|靺鞨}}屯其東,攻之{{另|浹旬|凡二十餘日}}<ref>《三國史記ㆍ新羅本紀ㆍ太宗武烈王》「浹旬」原作「凡二十餘日」。</ref>,城中危懼。忽有大星落於賊營,又雷雨震擊。賊等疑駭,解圍而遁。
====神穴寺====
在{{ul|三角山}}。
{{*|○{{ul|高麗}}{{ul|顯宗}}祝髮寓此寺,{{ul|千秋太后}}屢遣人謀害。寺有老僧,穴地於室而匿之,上置臥榻,以防不測。一日,王偶題《溪水》詩云:一條流出白雲峯,萬里滄溟{{另|路自|去路}}通<ref>《高麗史ㆍ顯宗世家》「路自通」原作「去路通」。</ref>。莫道潺湲巖下在,不多時日到龍宮。}}
====面嶽====
{{ul|高麗}}{{ul|肅宗}}{{校|九|六}}年,命{{ul|崔思諏}}、{{ul|尹瓘}}等相{{ul|南京}}之地,{{ul|思諏}}還奏云:「臣等就{{ul|盧原驛}}、{{ul|海村}}、{{ul|龍山}}等處,審視山水,不合建都。唯{{ul|三角山}}{{ul|面嶽}}之南,山形水勢,符合古文。請於主幹中心,壬坐丙向,隨形建都。」從形勢,東至{{ul|大峯}},南至{{ul|沙里}},西至{{ul|岐峯}},北至{{ul|面嶽}}爲界。
{{*|○今按{{ul|面嶽}}疑{{ul|白嶽}}。}}
====秋興亭====
舊址在{{ul|龍山江}}。
{{*|○{{ul|李崇仁}}記:{{ul|龍山}}素稱湖山之樂,土且肥衍,宜五{{校|合|糓}},水運舟、陸行車,再宵晝達京都,貴人故多治別業焉。前奉翊{{ul|金公}}退休此久矣,偶於所居東得一丘,高亢穹窿,狀如覆舟,遂作亭於其上,椽取之松,蓋取之茨,地嶢确者夷之,樹木蓊翳者疎剔之,周行四顧,無所不可。於是請名於{{ul|金秘監}},書「{{ul|秋興亭}}」三字爲扁,而屬余記。
余求其一二之似,而文之曰:天地之運無窮,四時之景不同,吾之樂亦與之不一而足焉。吾想夫玆亭也,春日載陽,東風扇和,林花野草,紅鮮綠縟。於是浩歌儻佯,悠然有吾與點也之氣象矣。畏景流空,銷金爍石,{{另|天|大}}<ref>《東文選ㆍ秋興亭記》「天」原作「大」。</ref>地烘爐。於是蔭佳木乘淸飆,披襟散步,汗漫若禦寇之遊矣。朔氣凝冱,孤鴻叫雲,滕六效技,江天一色。於是扁舟往來,高懷雅致,髣髴剡中之行矣。{{ul|秘監}}獨何秋興之取哉?蓋夏炎而冬冽,人皆苦之矣;唯春之和、秋之淸,宜於人也。雖然,和之氣使人易入於怠惰矣。至若蓐收司令,淸商報律,乾端坤倪,澄明軒豁。其氣之着於人也,雖功名富貴之所以熱夫中者,亦變而爲淸涼矣。四時之景莫宜於秋,秋之景莫勝於玆亭。秘監之命名,其在此歟!
{{ul|金公}}年旣壯,仕上國。其所交皆膏粱軒冕之儔,其所游觀盡崇侈博大之極。今乃休休焉,卷而懷之方寸之間,灑落無一點塵,蓋淸者也。秋興之扁,不亦宜乎?或曰:「春夏冬之勝於玆亭者,子曲暢無餘矣。秋興之所以爲勝者,引而不發,何也?」他日携{{ul|金秘監}},幅巾藜杖,從公于玆亭,歌{{ul|茂陵}}之辭,和{{ul|安仁}}之賦。秋興之說,當取之左右而逢其原矣。是爲記。
○{{ul|權近}}詩:田家作苦不曾休,禾稼成時喜有秋。亭上我能同此樂,山中人與可相遊。野風颯颯吹烏帽,江雨蕭蕭洒釣舟。安得從公一歸去?登臨消盡十年愁。}}
====淡淡亭====
舊址在{{ul|麻浦}}北岸。領議政{{ul|申叔舟}}別墅。
{{*|○{{ul|李克堪}}詩:夕陽西下水東流,渺渺江山無限愁。天地有窮吾亦老,此身終付白鷗洲。
○{{ul|姜希孟}}詩:寒雲漠漠水悠悠,兩岸靑楓無盡愁。坐對孤燈過夜半,一江風雨暗{{校|蒼|滄}}洲。}}
====重興洞石城====
在{{ul|重興寺}}北。周九千四百十七尺。城中有山聳峙如露積,故俗稱{{ul|露積山}}。
===={{Box|新增}}雙溪齋====
遺址在{{ul|成均舘}}{{ul|泮水}}東。參判{{ul|金紐}}舊居。
{{*|○{{ul|姜希孟}}賦:神都左界,{{ul|泮宮}}東隈,風雲儲其不散,洞壑窈而重恢。鬱交柯兮佳木,斑石磴兮莓苔,川分派兮釵股,承石{{另|霔|窩}}<ref>《續東文選ㆍ雙溪齋賦》「霔」原作「窩」。</ref>兮盤洄。或淙潺{{另|而|亦}}<ref>《續東文選ㆍ雙溪齋賦》「而」原作「亦」。</ref>鳴環兮,或㶁汩亦喧豗。曾出洞兮幾許,潤文波兮育才。凡庸睨視而莫察兮,令勝地埋沒乎草萊;固天慳而地秘兮,待賢英而必開。於是琴軒先生,紫纓之孫,華閥之冑;厭紛樂道,神朗氣秀;膾炙墳典,糠秕史籒。
羌年少而器老,固德全而才富。豁胸襟兮霽月,騁逸氣兮宇宙。脫氣習兮紈綺,抱膏肓兮泉石。縶纓簪而遐思兮,淹朝市以滯迹;爰相觀於都中兮,靡荒陬而不索。尋{{ul|泮水}}以探討兮,竟窮源而有獲實;面陽而負陰兮,宜君子之攸宅。迺翦荊棘闢深窄,誅茅鳩材,爰始規畫<ref>《續東文選ㆍ雙溪齋賦》续有「庭可旋馬,堂容列席,不朴不侈,靡違度尺」之句。</ref>。開{{另|燠|煥}}<ref>《續東文選ㆍ雙溪齋賦》「燠」原作「煥」。</ref>室以明朗,疎風櫺而四闢。先生偃息乎其中,嘯歌乎昕夕。乃妙觀於玄化,睹四時之流易。
至若靑陽應候,韶華彌空。岸草欲芳,土脈初融。溪柳搖黃,園桃蒸紅。{{另|暗|淡}}<ref>《續東文選ㆍ雙溪齋賦》「暗」原作「淡」。</ref>風煙兮碧松,咽絃誦兮夫子之宮。雙溪泓澄以流注兮,下石灘而玲瓏。先生於是佳春服之旣成,偕六七之冠童,鏗點瑟而抒情兮,慕浴沂之高蹤。至若淸和屆節,綠陰重浮。紫燕兮輕風,黃鸝兮崇丘。俄畏景之當天兮<ref>「兮」不见于《續東文選ㆍ雙溪齋賦》。</ref>,駐彤雲{{另|而兮}}<ref>《續東文選ㆍ雙溪齋賦》「而」原作「兮」。</ref>不流。雙溪淸冷寒碧,盤渦旋油。先生於是<ref>「於是」不见于《續東文選ㆍ雙溪齋賦》。</ref>披細葛以涵風,趁涼陰而夷猶。其或梅雨翛翛,陰雲漠漠,山櫻兮欲然,濕鳥兮無托。雙溪承衆流以勢大,響空山而噴薄。先生於是枯藜在手,草屩承脚,思有本之不舍,料無源之易涸。
至若金風摵摵,瑤宇湛湛。抹輕霜兮林表,絢殷紅兮欲酣。菊芳兮山阿,荷倒兮寒潭。增爽塏以凄凜兮,恣窮搜與幽探。雙溪澄{{另|明|淸}}<ref>《續東文選ㆍ雙溪齋賦》「明」原作「淸」。</ref>若鏡,綠淨如藍。先生於是開芳樽以臨流,與佳客兮相參。其或玄蟬響息,素月騰輝。夜岑寂以無人兮,咽寒螿兮庭闈。{{ul|雙溪}}冷冷以耀月兮,爛銀{{另|水|汞}}<ref>《續東文選ㆍ雙溪齋賦》「水」原作「汞」。</ref>之四圍。先生於是撫枯桐以奏曲兮,托洋峨於瑤徽。至若朔吹號怒,長林一空。閔薄寒之中人兮,煨榾柮以煖烘。{{ul|雙溪}}成氷以雕鏤兮,鳴琴筑而丁東。先生於是倚暮酣,襲紫茸,立陽坡而延{{另|佇|兮}}<ref>《續東文選ㆍ雙溪齋賦》「佇」原作「兮」。</ref>,傲刮面之陰風。其或頑雲結葉,密雪飄花,篩空羃檜,塡坑滿崖。雙溪凍合以無聲兮,走蜿蜒之銀蛇。先生於是揭錦帳,拓窓紗,酌羊羖之美醞,令纖手以搔爬。度妙曲而增歡,藹一堂之春和。紛四序之代謝兮,信光景之無窮;隔凡塵於跬步兮,宛一入乎壺中。
誶曰:地靈有待,發秘藏只。剗乃榛荊,土燥剛只。庭可旋馬,客登堂只。築室孔安,君子寧只。君子寧只,享千齡只。重爲告曰:汨囚山兮蔽蓬蓽,甘長往兮樂幽獨。奚所樂兮逭聖朝?侶魚蝦兮友麋鹿。我愛{{ul|雙溪}}兮,匪江湖與山林。跡{{另|雖簪|拘簪組}}<ref>《續東文選ㆍ雙溪齋賦》「雖簪」原作「拘簪組」。</ref>兮煙霞心,欲往從之兮洞府深。何以{{另|贈|之}}<ref>《續東文選ㆍ雙溪齋賦》「贈」原作「之」。</ref>兮雙南金。}}
==={{CBox|名宦}}===
===={{box|新羅}}聰明====
{{ul|憲德王}}十七年爲{{ul|北漢山}}都督。{{ul|憲昌}}子{{ul|梵文}}與{{ul|高達山}}賊{{ul|壽神}}等百餘人謀叛,欲立都於{{ul|北漢山州}},{{ul|聰明}}率兵捕殺之。
====金大問====
{{ul|聖德王}}三年爲都督。
====邊品====
爲都督。與{{ul|讃德}}之子{{ul|奚論}}興兵,襲取{{ul|椵岑城}}。
===={{box|高麗}}韓文俊====
{{ul|仁宗}}朝爲副留守,有惠政。
====庾應圭====
出倅{{ul|南京}}。政尙淸簡,一介不取於人。其妻得乳疾,但啜菜羹。有衙吏密饋隻鷄,妻曰:「良人平生未嘗受饋遺,豈可以我口腹累淸德耶?」吏慙而退。
====俞{{!~|元淳|升旦}}====
{{ul|熙宗}}朝爲司錄叅軍。
====吳詗====
{{ul|元宗}}朝爲司錄。
====王珪====
爲留守。有惠政。
====洪子藩====
爲留守判官。有遺惠。
====尹宣佐====
{{ul|忠肅}}朝,以民部典書出尹{{ul|漢陽}}。旣而王及公主如{{ul|龍山}},謂左右曰:「{{ul|尹}}尹淸儉,故使牧民。汝曹愼勿擾溷。」
====朴仁軒<ref>此人不见于《高麗史》,应为讹传。</ref>====
尹{{ul|漢陽}}。
====鄭瑎====
{{ul|忠宣}}朝爲{{ul|南京}}留守。
====趙文㧞====
{{ul|南京}}司𨥭。
===={{校|朴|金}}達祥====
{{ul|恭愍}}朝尹{{ul|漢陽}}。
====閔霽<ref>系新增,但本书未标注。</ref>====
尹{{ul|漢陽}}。
==={{CBox|人物}}===
===={{box|高麗}}韓宗愈====
{{ul|忠烈}}朝登第,九轉爲三重大匡、左政丞、{{ul|漢陽府院君}},退老其鄕。少時與一時名士相往還,群飮無虛日,號「楊花徒」。宗愈醉,輒起舞,歌《楊花辭》曰:「待如晦淸風,飛揚到黃閣中。」識者皆異之。
====趙暾====
初名{{ul|祐}}。{{ul|雙城}}摠管{{ul|暉}}之孫,世居東界{{ul|龍津}}。未弱冠,事{{ul|忠肅王}}。時吏民逋入{{ul|女眞}},王遣{{ul|暾}}至{{ul|海陽}},刷百餘戶還,王嘉之。累轉禮儀判書,以知兵馬事擊走紅賊,封{{ul|龍城君}}。歸老{{ul|龍津}}卒。
===={{box|本朝}}趙仁壁====
{{ul|暾}}之子。屢立戰功,官至三司左使。
====趙仁沃====
{{ul|仁璧}}之弟。我{{ul|太祖}}回軍,{{ul|尹紹宗}}詣軍前,懷《霍光傳》以獻,{{ul|太祖}}令{{ul|仁沃}}讀而聽之。因極陳復立{{ul|王氏}}之議。入本朝爲開國功臣,位至{{ul|中樞院}}使,封{{ul|漢山君}},配享{{ul|太祖}}廟庭。諡{{ul|忠靖}}。
====趙溫====
{{ul|仁璧}}之子。參開國、定社、佐命功臣,封{{ul|漢川府院君}}。諡{{ul|良節}}。
====趙涓====
{{ul|仁璧}}之子。{{ul|太祖}}朝開國功臣,封漢平府院君。謚{{ul|良敬}}。
====趙英茂====
開國功臣。官至政丞,封{{ul|漢山府院君}},謚{{ul|忠武}}。
====趙啓生、趙末生====
{{ul|建文}}辛巳科壯元,官至領{{ul|中樞院}}事。諡{{ul|文剛}}。
====趙惠====
{{ul|涓}}之子。歷{{ul|刑}}、{{ul|戶曹}}判書,遷判{{ul|中樞院}}事。諡{{ul|恭安}}。
==={{CBox|孝子}}===
===={{box|本朝}}洪戒山</small>====
母得腹病,久不差,{{ul|戒山}}割股肉,和藥以進,病遂愈。{{ul|成宗}}戊申,事聞旌閭。
===={{box|新增}}韓繼璉====
外祖母久嬰狂疾,斷指和藥以進,病愈。今上二年旌閭。
====李植====
母久病,割股肉和藥以進,病愈。今上二年旌閭。
====金壽堅====
母得狂疾,{{ul|壽堅}}斷指,爲藥以進,病愈。今上三年旌閭。
====金石連====
母病,{{ul|石連}}割脚肉,和藥以進,病乃愈。後母死,服闋猶不廢朝夕奠。今上八年旌閭。
====朴貴孫====
私賤也。父病,割股肉和藥以進,病愈。母病,亦如之。今上八年旌閭。
====金孟監====
五歲母死。旣長,服繼母喪畢,仍爲生母追服三年。及父歿,居廬,朝夕哭奠。今上十年旌閭。
====田好孫====
甲士也。年七歲喪母,奠祭至誠。及父歿,廬墓,手具奠饌。嘗持服從軍,及還,復終喪三年。每遇國忌,亦不食酒肉。今上十年旌閭。
====柳熈====
母得惡疾,斷指和藥以進,病遂愈。今上十三年旌閭。
====金粹====
事親孝,每遇朔望,必盛饌,邀隣里以娛之。前後居廬各百日,一不到家。喪畢,猶服素終三年,寫影掛壁,奠朝夕不廢。今上十三年旌閭。
====朋伊====
私賤也。年十二,父得惡疾,斷指和藥以進,病愈。今上十三年旌閭。
====趙於訂====
公賤也。與其妹莫今事親俱孝。父母連逝,三年不食鹽醬菜果。造木像以奠朝夕,出入必告,得新物,必薦,每朔上墓。今上十四年俱旌閭。
====小非====
公賤也。{{ul|燕山}}時,以罪人延坐,流{{ul|吉城}}。母流{{ul|明川}},相距幾六十里。小非晝役于官,夜往省母。及放還,乞丐以養,溫凊盡心。今上十四年旌閭。
====淑美====
公賤也。年十四,母得惡疾,割股肉和藥以進,病愈。今上十四年旌閭。
====末今====
私賤也。年十五,父病革,斷指和藥以進,病遂愈。今上二十三年旌閭。
====朴連====
私賤也。父母嘗酷信佛敎,及歿,族黨燒化之。{{ul|朴連}}早年遭喪,旣長,哀慕不已,寫影掛壁,日上食,仍以遺服,合葬于燒化之處。廬墓六年,一不到家,不食鹽醬菜果。今上二十三年旌閭。
==={{Box|新增}}忠義===
===={{box|本朝}}深源====
室宗也。封朱溪君。有先見之明,嘗力辨其外叔{{ul|任士洪}}奸邪,成廟竄{{ul|士洪}}於外。至{{ul|燕山}}末年,{{ul|士洪}}用事,竟殺{{ul|深源}}。今上初贈爵旌閭。子{{ul|幼寧}},登第,官至掌令,竝被殺。
====金同====
宗室江寧副正{{ul|祺}}之奴也。{{ul|燕山}}嬖妓奪祺第,訴祺嗾奴罵妾。{{ul|燕山}}怒,囚祺及{{ul|金同}},烙訊之。同曰:「罪在奴,非主所知。」{{ul|祺}}得免,同竟被刑。今上三年旌閭。
==={{Box|新增}}烈女===
===={{box|本朝}}恭慎翁主====
{{ul|成宗大王}}之女,下嫁{{ul|淸寧}}尉{{ul|韓景琛}},早寡。{{ul|燕山}}甲子,流于{{ul|牙山}},抱神主以行,朝夕必哭奠。今上二年旌閭。
====柳氏====
左議政{{ul|許琛}}妻也。{{ul|琛}}歿,廬墓朝夕親具奠饌。{{ul|燕山}}時,短喪法嚴,猶守禮以終三年。今上二年旌閭。
====朴氏====
承旨{{ul|姜景敍}}妻也。{{ul|燕山}}戊午,{{ul|景敍}}杖流,{{ul|朴氏}}憂傷不食,逾年而死。今上二年旌閭。
====閔氏====
{{ul|趙成璧}}妻也。夫死,廬墓朝夕哭奠。今上二年旌閭。
====金氏====
大司諫{{ul|姜詗}}妻也。{{ul|燕山}}甲子,{{ul|詗}}被殺,金氏不食號哭,逾月而死。今上二年旌閭。
====同叱非====
公賤{{ul|凡山}}妻也。夫死,服喪三年,圖形掛壁,日三上食,事姑甚謹。今上十四年旌閭。
====南氏====
府使{{ul|崔季思}}妻也。夫歿,朝夕哭奠,啜鬻終喪。今上二十三年旌閭。
==={{CBox|題詠}}===
====道里正均通漕輓====
{{ul|朴宜中}}詩:云云,山河重阻勝金湯。
====華嶽崔嵬壓漢江====
{{ul|權遇}}詩:云云,金城天府信無雙。
====虎踞龍蟠千古地====
前人詩:云云,翬飛鳥革九重宮。
===={{box|八詠}}畿甸山河====
鄭道傳詩:沃饒畿甸千里,表裏山河百二。德敎得兼形勢,歷年可卜千紀。
{{*|○{{ul|權近}}詩:疊嶂環畿甸,長江帶國城。美哉形勝自天成,眞箇是王京。道里均皆適,{{另|田原|原田}}<ref>《陽村集ㆍ新都八景次三峯鄭公韻》「田原」原作「原田」。</ref>沃可耕。居民富庶樂昇平,處處有歌聲。
○{{ul|權遇}}詩:四境邦畿遠,千年地理雄。山河設險出天工,建國此營功。虎踞龍盤處,鷄鳴狗吠中。吾王修德愼初終,鴻業永無窮。}}
====都城宮苑====
{{ul|鄭道傳}}詩:城高鐵甕千尋,雲繞蓬萊五色。年年上苑鶯花,歲歲都人遊樂。
{{*|○{{ul|權近}}詩:天作鴻都壯,雲橫雉堞開。觚稜金碧鬱崔嵬,劍佩此徘徊。上苑三春樂,深宮萬壽杯。君王勤政坐朝回,花影轉樓臺。
○{{ul|權遇}}詩:翼翼都城壯,巍巍象{{ul|魏}}尊。五雲佳氣正氳氤,凝作大平痕。劍佩趨丹闕,旌旗映紫門。天顔咫尺賜溫言,稽首謝鴻恩。}}
====列署星拱====
{{ul|鄭道傳}}詩:列署岧嶢相向,有如星拱北辰。月曉官街如水,鳴珂不動纖塵。
{{*|○{{ul|權近}}詩:絃直長街闊,星環列署分。天門冠蓋藹如雲,濟濟佐明君。庶政皆凝績,英材摠出群。籠街喝道遞相聞,退食正紛紛。
○{{ul|權遇}}詩:天近金宮邃,星排粉署多。{{校|鳥|烏}}臺鳳閣最淸華,相望鬱嵯峨。夜直消銀燭,晨趨動玉珂。丹靑王化德無瑕,也合沐恩波。}}
====諸坊碁布====
{{ul|鄭道傳}}詩:第宅凌雲屹立,閭閻撲地相連。朝朝暮暮煙火,一代繁華晏然。
{{*|○{{ul|權近}}詩:新邑天開府,諸坊局布棋。千門萬戶正參差,冠蓋日追隨。市肆家家富,園亭處處奇。遠聞歌吹月明時,適際大平期。
○{{ul|權遇}}詩:錯落閭閻密,縱橫道路分。千車萬馬自成群,來往互紛紛。市價日中聚,街鍾風裏聞。繁華一代正修文,城闕藹祥雲。}}
====東門教塲====
{{ul|鄭道傳}}詩:鍾皷轟轟動地,旌旗旆旆連空。萬馬周旋如一,驅之可以卽戎。
{{*|○{{ul|權近}}詩:五校容儀壯,三軍號令行。{{ul|東門}}鉦鼓響鏗轟,萬騎耀戈兵。日照明金甲,風生動畫旌。獻禽奏凱象功成,四域振雄聲。
○{{ul|權遇}}詩:地勢平如掌,軍容迅若雷。皷行金止幾番回?萬騎{{另|更|共}}<ref>《梅軒集ㆍ新都八景次三峯鄭先生韻》「更」原作「共」。</ref>徘徊。善陣精明術,摧鋒勇決才。能令敵國自降來,預養豈徒哉?}}
====西江漕泊====
{{ul|鄭道傳}}詩:四方輻湊西江,拖以龍{{校|讓|驤}}萬斛。請看紅腐千倉!爲政在於足食。
{{*|○{{ul|權近}}詩:南海恬風浪,西江簇畫船。烏檣櫛立蔽雲天,委積與山連。紅腐千倉粟,靑生萬戶煙。公私富足各安然,王業永綿綿。
○{{ul|權遇}}詩:漕運通千里,樓船累萬艘。長江水闊抱汀洲,潮至衆帆投。貢賦年年入,倉箱日日收。民膏國脈各充周,舞蹈答王休。}}
====南渡行人====
{{ul|鄭道傳}}詩:南渡之水滔滔,行人四至{{校|鏕鏕|鑣鑣}}。老者休少者負,謳歌前後相酬。
{{*|○{{ul|權近}}詩:雜遝爭官{{另|渡|道}}<ref>《梅軒集ㆍ新都八景次三峯鄭先生韻》「渡」原作「道」。</ref>,繁華近國門。街亭日日擁高軒,迎送倒芳樽。野路連江岸,汀沙帶水痕。往來皆向此中奔,誰識濟川恩?
○{{ul|權遇}}詩:遙望迢迢路,橫流脈脈津。南來北去幾千人?絡繹日相臻。風定舟行穩,煙開水氣新。濟川亭上送迎頻,爛熳設華茵。}}
====北郊牧馬====
{{ul|鄭道傳}}詩:瞻彼北郊如砥,春來草茂泉甘。萬馬雲屯鵲厲,牧人隨意西南。
{{*|○{{ul|權近}}詩:豐草長郊外,淸川斷岸邊。龍媒萬匹競騰騫,藹藹五花連。走坂蹄生電,嘶風鬣舞煙。無邪一念正超前,思欲獻駉篇。
○{{ul|權遇}}詩:野闊靑煙羃,春深碧草齊。奔騰陣馬自東西,飛電入輕蹄。渡水成群飮,迎風向侶嘶。牧人終日逐長堤,蓑笠雨凄凄。}}
===={{box|十詠}}藏義尋僧====
{{ul|風月亭}}詩:蒼崖萬疊如蒼玉,中有招提幾三百。飛泉瀑布掛絶壁,巖畔一聲衣帛裂。遊人愛此獨歸去,盡日尋僧相對語。回頭人世忽如夢,此地也知乘興處。
{{*|○{{ul|姜希孟}}詩:山下寒波一溪玉,出洞成渦知幾百。雲深遙認寶幢高,木魚響振山岡裂。愛伴空門留不去,談玄却愧侵綺語。白首歸來訪吾{{另|曹|曾}}<ref>《續東文選ㆍ題四佳漢都十詠屛風》「曹」原作「曾」。</ref>,知是{{ul|匡山}}讀書處。
○{{ul|徐居正}}詩:三峯亭亭削寒玉,前朝古寺{{另|多|年}}<ref>《續東文選ㆍ漢都十詠》「多」原作「年」。</ref>八百。古木回巖樓閣重,鳴{{另|川|泉}}<ref>《續東文選ㆍ漢都十詠》「川」原作「泉」。</ref>激激山石裂。我昔尋僧一歸去,夜闌明月供軟語。曉鍾一聲發深省,白雲滿地不知處。
○{{ul|李承召}}詩:寺下淸{{另|川|泉}}<ref>《續東文選ㆍ漢都十詠》「川」原作「泉」。</ref>流碧玉,寺裏居僧指千百。有時{{另|雷吼曉鍾鳴|鍾鳴作雷吼}}<ref>《續東文選ㆍ漢都十詠》「雷吼曉鍾鳴」原作「鍾鳴作雷吼」。</ref>,危峯欲倒蒼崖裂。乘閑出郭尋僧去,試問前三後三語。洞門深鎖煙霞老,茫然不悟身何處。
○{{ul|成任}}詩:寺後峯巒攢似玉,門前喬木歲逾百。林壑盤迴深復深,鍾梵數聲山欲裂。枯藜拄入煙蘿去,閑向禪房覓僧語。團圝不覺白日斜,洗滌塵襟知有處。}}
====濟川翫月====
{{ul|風月亭}}詩:銀河無風素波靜,老蟾吸此潭底影。江頭似轉白玉盤,雲際已吐黃金餠。高樓樽酒冷{{另|似|相}}<ref>《風月亭集ㆍ漢都十詠次徐相國韻》「似」原作「相」。</ref>徹,對此淸光欺白髮。回頭橫笛一聲來,夜闌似聽《霓裳曲》。
{{*|○{{ul|姜希孟}}詩:夜冷江空萬籟靜,簾鉤{{另|半|反}}<ref>《私淑齋集ㆍ題四佳漢都十詠屛風》「半」原作「反」。</ref>掛邀素影。紫煙飛散瑤空闊,氷輪半出金作餠。虛明方寸共淸徹,夜闌鶴側欹華髮。江樓何處鐵笛聲,淸興悠悠滿江曲。
○{{ul|徐居正}}詩:秋光萬頃瑠璃靜,畫棟珠簾蘸寒影。長空無雲淨如掃,坐待月出黃金餠。乾坤淸氣骨已徹,明光一一數毛髮。午夜深深更奇絶,倚遍闌干十二曲。
○{{ul|李承召}}詩:月入秋江江水靜,百尺{{另|閑|寒}}<ref>《續東文選ㆍ漢都十詠》「閑」原作「寒」。</ref>臥浮圖影。對月須傾斗十千,何用月團三百餠?淸輝冷氣上下徹,森然豎我兩鬢髮。但願長照樽中酒,何知鏡圓與鉤曲?
○{{ul|成任}}詩:江面無風秋夜靜,纖雲不動盡收影。憑欄掛起水晶簾,海龍擎出金團餠。天光水色兩澄徹,十分淸輝明鶴髮。却疑身在{{ul|廣寒宮}},耳邊髣髴《霓裳曲》。}}
====盤松送客====
{{ul|風月亭}}詩:送客今朝千里遊,對我莫辭黃金甌。離{{另|程|亭}}<ref>《私淑齋集ㆍ風月亭集ㆍ漢都十詠次徐相國韻》「程」原作「亭」。</ref>酌酒淚痕濕,別思<ref>《風月亭集ㆍ漢都十詠次徐相國韻》「思」原作「恨」。</ref>幾何愁未休。人生在世若參商,去住彼此俱斷腸。臨風三歎復惆悵,懷人不見心茫茫。
{{*|○{{ul|姜希孟}}詩:車蓋如雲祖遠遊,杯盤錯落黃金甌。酒盡長亭楊柳春,去住有恨那能休?悲歌一曲動淸商,聲聲入耳令斷腸。瞥然分袂各千里,孤煙落日低蒼茫。
○{{ul|徐居正}}詩:故人別我歌遠遊,何以送之雙銀甌。都門楊柳不堪折,芳草有恨何時休?去年今年長參商,富別貧別皆銷腸。《陽關三疊》歌旣闋,東雲北樹俱茫茫。
○{{ul|李承召}}詩:{{另|都|郵}}<ref>《續東文選ㆍ漢都十詠》「都」原作「郵」。</ref>亭相送萬里遊,酒後長歌擊玉甌。人生於世如轉蓬,百年役役{{另|何|無}}<ref>《續東文選ㆍ漢都十詠》「何」原作「無」。</ref>時休?{{ul|吳姬}}促瑟奏淸商,四座黯然愁中腸。別多會少知奈何?明朝相憶路茫茫。
○{{ul|成任}}詩:我送故人關外遊,手携一雙花瓷甌。一擧累十不成醉,離恨綿綿終豈休?繁絃急管間宮商,行騶未發先斷腸。黯然相別東西去,萬轉雲山橫渺茫。}}
====楊花踏雪====
{{ul|風月亭}}詩:朔風{{另|怒號|號怒}}<ref>《風月亭集ㆍ漢都十詠次徐相國韻》「怒號」原作「號怒」。</ref>終夜響,朝來雪花大如掌。漫漫天地自無垠,陵谷已平深幾丈?江村漁家數茅屋,籬下森森滿銀竹。歸來此地足乘興,吟詩擧酒無休息。
{{*|○{{ul|姜希孟}}詩:江頭風緊枯葉響,凍雲撲地平如掌。須臾釀雪駕海來,崖平谷滿深一丈。{{另|倚|傍}}<ref>《風月亭集ㆍ漢都十詠次徐相國韻》「倚」原作「傍」。</ref>岸漁家八九屋,誇酒靑帘數竿竹。好將三百靑銅錢,直就壚頭聊{{另|曁|憩}}<ref>《風月亭集ㆍ漢都十詠次徐相國韻》「曁」原作「憩」。</ref>息。
○{{ul|徐居正}}詩:北風捲地萬籟響,江頭雪片大於掌。茫茫銀界無人蹤,玉山倚空千萬丈。我時騎驢帽如屋,銀花眩眼髮豎竹。歸來沽酒靑樓飮,醉傍寒梅訪消息。
○{{ul|李承召}}詩:積雪皚皚北風響,漢宮凍折仙人掌。騎驢江上醉吟詩,胸中氣吐虹千丈。笑殺袁安臥白屋,笑殺姬滿歌《黃竹》。直將詩律鬪深嚴,雪堂高風仰嘆息。
○{{ul|成任}}詩:江邊鷗鷺絶影響,天上玉屑霏仙掌。空中散亂乍隨風,平地彌漫忽盈丈。十千斗酒盈比屋,滿目瓊花壓村竹。典衣醉興橫八荒,百年人事一瞬息。}}
====木覓賞花====
{{ul|風月亭}}詩:春雲窈窕春山高,翠微隱隱連溪橋。登高賞花且{{另|就|取}}<ref>《風月亭集ㆍ漢都十詠次徐相國韻》「就」原作「取」。</ref>醉,與君盡日斟葡萄。蜂喧鳥咽幾村塢,花氣已蒸春晩雨。歸來日斜紫陌長,雲{{ul|鍾街}}裏聞鍾皷。
{{*|○{{ul|姜希孟}}詩:{{ul|終南}}積翠凌雲高,俯瞰二十四箇橋。鸎花政膩宮苑深,想像玉{{校|犖|斝}}斟葡萄。雲錦粧成萬家塢,一犁已足收香雨。長繩難繫西飛日,麗{{另|譙|醮}}<ref>《風月亭集ㆍ漢都十詠次徐相國韻》「譙」原作「醮」。</ref>鼕舂起鍾皷。
○{{ul|徐居正}}詩:尺五城南山政高,攀緣十二靑雲橋。{{ul|華山}}揷立玉芙蓉,{{ul|漢江}}染出金葡萄。{{ul|長安}}萬家百花塢,樓臺隱映紅似雨。靑春來賞能幾何?白日政長催羯皷。
○{{ul|李承召}}詩:南山坐對{{另|曾|層}}<ref>《續東文選ㆍ漢都十詠》「曾」原作「層」。</ref>城高,御溝楊柳拂虹橋。上苑花發蒸紅霞,太液波煖漲葡萄。甲第連雲春滿塢,東風吹送如酥雨。{{另|萬紫千紅|千紅萬紫}}<ref>《續東文選ㆍ漢都十詠》「萬紫千紅」原作「千紅萬紫」。</ref>總含姿,相催不用臨軒皷。
○{{ul|成任}}詩:{{ul|引慶山}}入層雲高,架空百尺垂虹橋。登臨遊目興無涯,綠醅初潑濃葡萄。千紅萬紫暗花塢,忍使無歡委風雨?欲傾{{ul|漢水}}添金樽,百枹打徹雷門皷。}}
====箭郊尋芳====
{{ul|風月亭}}詩:春郊細草如華茵,春風載酒尋遊人。朝{{另|乘|來}}<ref>《風月亭集ㆍ漢都十詠次徐相國韻》「乘」原作「來」。</ref>駿馬踏靑去,日暮醉歸空惜春。靑衫年少上樓曲,高閣笙簫政喧吸。垂楊柔弱綠陰深,明日鞦韆掛院落。
{{*|○{{ul|姜希孟}}詩:煖入平蕪綠似茵,風光淡蕩還可人。褰衣襭芳杜若洲,滿眼韶華天地春。彭殤齊了會稽曲,蠛蠓人世忙呼吸。當杯肯辭醉如泥,花外夕陽看欲落。
○{{ul|徐居正}}詩:平郊如掌草如茵,晴日暖風濃殺人。朝來沽酒典靑衫,三三五五尋芳春。飛觴轉急流水曲,淸樽易枯長鯨吸。歸來駿馬踏銀蟾,玉笛聲殘杏花落。
○{{ul|李承召}}詩:芳草全勝錦作茵,紛紅駭綠政愁人。士女相將競光陰,羅{{校|愇|幃}}繡幕照靑春。黃鷄白日玲瓏曲,流年正似一呼吸。急喚美酒酬佳節,倒載歸來烏帽落。
○{{ul|成任}}詩:東郊綠草成重茵,出郭多少尋芳人。風光荏苒可虛擲?一年行樂須及春。開樽時復坐溪曲,百壺寧辭一口吸?留連待得月明歸,不管斜陽落未落。}}
====麻浦泛舟====
{{ul|風月亭}}詩:滿浦煙光綠發施,微風嫋嫋吹寒漪。江邊小草綠於染,堤柳又作黃金枝。畫船簫鼓橫渡頭,碧蘅紅杜生芳洲。蕩{{校|漿|槳}}歸來夕陽{{另|邊|過}}<ref>《風月亭集ㆍ漢都十詠次徐相國韻》「邊」原作「過」。</ref>,回頭忽見來沙鷗。
{{*|○{{ul|姜希孟}}詩:{{ul|蘇仙}}泛穎何所施?我亦愛此盪漣漪。移篷款款溯溟煙,繫船却有楓樹枝。碧螺千點海西頭,蘆花一岸江中洲。擊破空明縱所如,浩蕩萬里隨輕鷗。
○{{ul|徐居正}}詩:{{ul|西湖}}濃抹如{{ul|西施}},桃花細雨生綠漪。蕩{{另|槳|漿}}<ref>《風月亭集ㆍ漢都十詠次徐相國韻》「槳」原作「漿」。</ref>歸來水半篙,日暮無人歌《竹枝》。三山隱隱金鼇頭,{{ul|漢{{另|江|陽}}<ref>《續東文選ㆍ漢都十詠》「江」原作「陽」。</ref>}}歷歷{{ul|鸚鵡洲}}。夷猶不見一黃鶴,飛來忽有雙白鷗。
○{{ul|李承召}}詩:游濠何必如{{ul|惠施}}?伐檀何必置漣漪?且向{{ul|西湖}}載酒遊,醉折和靖梅花枝。靑山無數到江頭,樹色遙連杜若洲。笙歌未歇天欲暮,歸來却羨閑眠鷗。
○{{ul|成任}}詩:滿懷淸狂何處施?蘭舟泛泛隨風漪。中流試聽《水龍吟》,隔岸漁笛橫一枝。孤帆隱映天盡頭,五湖煙浪連滄洲。飄然蹤跡何所似?沿流無定同沙鷗。}}
====興德賞{{校|花|蓮}}====
{{ul|風月亭}}詩:樓影重重映水底,樓前菡萏朝露洗。闌干徙倚賞風味,六月淸香生白紵。紅幢綠蓋自無數,對此有時揮{{另|塵|玉}}<ref>《風月亭集ㆍ漢都十詠次徐相國韻》「塵」原作「玉」。</ref>麈。微涼透骨玉簟冷,日{{另|暯|暮}}<ref>《風月亭集ㆍ漢都十詠次徐相國韻》「暯」原作「暮」。</ref>輕風吹作雨。
{{*|○{{ul|姜希孟}}詩:樓下方池淸徹底,出水紅蕖風露洗。凭欄看到月明時,夜涼輕衫披細紵。妙蓮花實森可數,愧我癡如愛尾麈。欲覓天香不知處,{{另|水氣涳濛|涳濛水氣}}<ref>《私淑齋集ㆍ題四佳漢都十詠屛風》「水氣涳濛」原作「涳濛水氣」。</ref>{{另|晴|飛}}<ref>《私淑齋集ㆍ題四佳漢都十詠屛風》「晴」原作「飛」。</ref>作雨。
○{{ul|徐居正}}詩:招提金碧照水底,荷花初開淨如洗。霏霏紅霧拂瓊闌,香風欲動翻袖紵。有時碧筒飮無數,白日高談揮玉麈。居僧挽手待明月,小樓一夜涼似雨。
○{{ul|李承召}}詩:藕花無數滿樓底,藕絲不用佳人洗。淸香陣陣風細細,一片秋涼欺白紵。醉裏觥籌那可數?把臂論文謝揮麈。紅衣未落眞堪賞,明朝{{另|無|不}}<ref>《續東文選ㆍ漢都十詠》「無」原作「不」。</ref>奈狂風雨。
○{{ul|成任}}詩:一池秋水淸無底,萬柄芙蓉露新洗。雲錦紛披在眼前,淸香冉冉襲衣紵。老禪機警妙難數,軟語時憑白旄麈。《蓮華》密義說未終,萬斛珠璣輸一雨。}}
====鍾街觀燈====
{{ul|風月亭}}詩:京都十里千萬家,燈街處處蒸紅霞。香車寶馬滿路去,醉歌遊女顔如花。明月輝輝白{{另|如|於}}<ref>《風月亭集ㆍ漢都十詠次徐相國韻》「如」原作「於」。</ref>晝,傍人去住如小狖。人間樂事此處多,笙歌闋處聞曉漏。
{{*|○{{ul|姜希孟}}詩:恒星髣髴{{另|墮|随}}<ref>《續東文選ㆍ題四佳漢都十詠屛風》「墮」原作「随」。</ref>千家,黃昏處處籠紅霞。長竿裊裊綵索飛,珠樹繁開金粟花。山河大地變白晝,歌鼓競沸人如狖。齊聲爭唱佛誕夕,奔波不覺已殘漏。
○{{ul|徐居正}}詩:{{ul|長安}}城中百萬家,一夜燃燈明似霞。三千世界珊瑚樹,二十四橋芙蓉花。東街西市白如晝,兒童{{另|驚|狂}}<ref>《續東文選ㆍ漢都十詠》「驚」原作「狂」。</ref>走疾於狖。星斗闌干爛不收,黃金樓前催曉漏。
○{{ul|李承召}}詩:無盡燈然無盡家,紅光相射如流霞。玉繩低垂明月珠,瓊枝幻出玲瓏花。照破昏衢作明晝,觀者喜躍如躁狖。九街歌吹樂昇平,不覺鍾傳五更漏。
○{{ul|成任}}詩:{{ul|大平}}有象浮千家,千家城郭凌紫霞。攔街騎竹走且呼,爭看萬朶金蓮花。明星燦爛夜成晝,危竿入雲絶猿狖。駿馬聯鞍賞未半,曉箭催罷金門漏。}}
====立石釣魚====
{{ul|風月亭}}詩:把釣閑來獨倚立,雨餘新水尙涵碧。浮萍動處水紋散,魚{{另|或|戲}}<ref>《風月亭集ㆍ漢都十詠次徐相國韻》「或」原作「戲」。</ref>有時潛復躍。斯須釣出作膾羹,沽酒已知來滿甁。人生適意古所重,嚴光豈羨公侯名?
{{*|○{{ul|姜希孟}}詩:長川嚙岸石獨立,崖下泓澄藻荇碧。羽輕縷細餌徧香,大魚潛淵小魚躍。得雋傳呼催作羹,眞{{另|味|珠}}<ref>《私淑齋集ㆍ題四佳漢都十詠屛風》「味」原作「珠」。</ref>瀉下春滿甁。斜風細雨醉不歸,一任江湖知姓名。
○{{ul|徐居正}}詩:溪邊怪石如人立,秋水玲瓏照寒碧。把釣歸來藉綠蕪,百尺銀絲金鯉躍。細斫爲膾燖爲羹,沙頭屢臥雙玉甁。醉來皷脚歌滄浪,不用萬古麒麟名。
○{{ul|李承召}}詩:巨石亭亭俯水立,澄潭百頃玻瓈碧。閑把漁竿坐苔磯,遊魚弄餌潛且躍。金虀膾勝玉糂羹,美酒滿滿傾銀甁。爛醉江頭臥月{{校|月|明}},準擬劉伶酒爲名。
○{{ul|成任}}詩:千年危石傍岸立,萬丈澄潭政凝碧。遊人把釣坐苔磯,無數錦鱗當鏡躍。金虀玉膾隨香羹,竹葉春香傾幾甁。人生適意是樂處,三公不換漁樵名。}}
==== {{box|南山八詠}}<sub>鄭以吾詩</sub>雲橫北闕 ====
玉葉橫金闕,朱甍照碧天。丁東傳促漏,戌北釀非煙。佳氣晴相擁,高標望更連。南山將獻壽,穆穆萬斯年。
==== 水漲南江 ====
潦流{{另|橫|黃}}<ref>《郊隱集ㆍ南山八咏》「橫」原作「黃」。</ref>被野,江氣白連城。卷盡平沙去,包容衆派橫。渡頭知{{另|岸|還}}<ref>《郊隱集ㆍ南山八咏》「岸」原作「還」。</ref>沒,天際望舟行。夕霽氷輪上,溶溶混大淸。
==== 巖底幽花 ====
春歸紅瘦後,山密綠肥時。渡水幽香逼,隈巖異卉奇。晩叢憐隱逸,浪蘂惜興衰。自是能貞吉,天工豈有{{校|松|私}}?
==== 嶺上長松 ====
繞屋層巒聳,撑空翠蓋成。雨晴雲襯白,夜靜月篩淸。{{另|璧|壁}}<ref>《郊隱集ㆍ南山八咏》「璧」原作「壁」。</ref>立千年地,風傳十里聲。無人回首見,擾擾競馳名。
==== 三春踏靑 ====
北望雖城市,南尋卽洞天。問花風澹蕩,踏草日暄姸。良會無多子,高情勝列仙。<sub>失末句。</sub>
==== 九日登高 ====
佩酒登高日,天晴九月頭。楓林酣遠壑,松色護層<ref>《郊隱集ㆍ南山八咏》「層」原作「長」。</ref>丘。藍洞題詩處,龍山落帽秋。古今同一醉,適意百無求。
==== 陟巘觀燈 ====
八日觀燈盛,昇平第幾春?萬龕明似晝,四境靜無塵。虹焰蟠千丈,星芒拱北辰。通宵看未足,不覺到鷄晨。
==== 沿溪濯纓 ====
靖節徒臨水,終軍早請纓。流淸何濯足?塵拂澹忘情。宛轉苔溪滑,盤回玉派縈。落紅浮出洞,還訝近蓬瀛。
== 附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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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T12:04:05Z
久遠時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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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 新增東國輿地勝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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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城府==
東至{{ul|楊州}}界十里,南至{{ul|果川縣}}界十里,西至{{ul|高陽郡}}界十里,北至{{ul|楊州}}界十里。
==={{CBox|建置沿革}}===
本{{ul|高句麗}}{{ul|北漢山郡}}。{{ul|百濟}}{{ul|溫祚王}}取之築城。{{ul|近肖古王}}自{{ul|南漢山}}徙都焉。歷一百五年,至{{ul|蓋鹵王}},{{ul|高句麗}}{{ul|長壽王}}來圍都城,{{ul|蓋鹵}}出走遇害,子{{ul|文周王}}移都{{ul|熊津}}。後{{ul|新羅}}{{ul|眞興王}}至{{ul|北漢山}}定封疆,十八年置{{ul|北漢山州}}軍主。{{ul|景德王}}改爲{{ul|漢陽郡}}。
{{*|按《三國史》,{{ul|百濟}}{{ul|近肖古王}}取{{ul|高句麗}}{{ul|南平壤}},移都{{ul|漢城}}。今以《本紀》考之,{{ul|百濟}}{{ul|始祖}}十四年,自{{ul|慰禮城}}遷都{{ul|漢城}},築城{{ul|漢江}}西北,分{{ul|漢城}}民,三十八年巡撫境內,北至{{ul|浿河}}。則{{ul|北漢山}}自{{ul|溫祚王}}時已爲{{ul|百濟}}地,{{ul|近肖古王}}自{{ul|南漢山}}移都耳,何謂{{ul|近肖古王}}取之耶?《高麗史》則只據《三國史》而錄之,不詳究其本末,且誤以{{ul|長壽王}}爲{{ul|慈悲王}},故今辨而正之如右。}}
{{ul|高麗}}初,又改爲{{ul|楊州}}。{{ul|成宗}}初定十道,置十二州節度使,號左神策軍,與{{ul|海州}}爲左右二輔,隷{{ul|關內道}}。{{ul|顯宗}}改安撫使,又降知州事,隷{{ul|楊廣道}}。{{ul|文宗}}陞爲{{ul|南京}}留守官,徙傍郡民實之。{{ul|肅宗}}時,{{ul|金謂磾}}據《道詵密記》謂:「{{ul|楊州}}有木覓壤,可立都城,請遷都{{ul|南京}}。」日者文象從而和之。王親相之,命平章事{{ul|崔思諏}}、知奏事{{ul|尹瓘}}董其役,五年而成。{{ul|忠烈王}}改爲{{ul|漢陽府}}。{{ul|恭讓王}}時隷{{ul|京畿左道}}。我{{ul|太祖}}三年,定都于此,改{{ul|漢城府}},置判府事、尹、少尹、判官、參軍等官。{{ul|睿宗}}朝,判府事改判尹,尹稱左右尹,少尹改庶尹。
{{*|判尹一人,正二品;左右尹各一人,從二品;庶尹一人,從四品;判官二人,從五品;參軍三人,正七品,一以他官兼。掌{{ul|京都}}口帳、市廛、家舍、土田、四山、道路、橋梁、溝渠、逋欠、負債、鬪歐、晝巡、檢屍、車輛、故失牛馬烙契等事。}}
==={{CBox|郡名}}===
{{ul|南京}}、{{ul|漢陽}}、{{ul|南平壤}}、{{ul|北漢山}}、{{ul|楊州}}、{{ul|廣陵}}。
==={{CBox|姓氏}}===
{{box|本府}}韓、趙、関、申。
艾{{*|村}}。
咸、朴、洪、夫、崔、鄭{{*|竝来}}。
{{*|○姓氏竝依《周官六翼》、{{ul|尹淮}}《地理志》,{{ul|慶尙}}、{{ul|全羅}}兩道觀風案。
○凡自他州來居者,姓下只註本籍。後倣此。}}
==={{CBox|形勝}}===
====北據{{ul|華山}},南臨{{ul|漢水}}====
《高麗史》:北據{{ul|華山}},南臨{{ul|漢水}}。土地平衍,富庶繁華。
====山河重阻,道里正均====
{{ul|朴宜中}}詩。
====北嶽後聳,宮殿增輝;南峯前峙,城郭四圍====
竝{{ul|倪謙}}《登樓賦》。
====虎踞龍盤,金城天府====
竝{{ul|權遇}}詩。
====八道分符,重門擊柝====
{{ul|張寧}}《大平舘》詩。
====天作之固====
{{ul|權近}}詩:{{ul|華山}}峨峨,{{ul|漢水}}湯湯。天作之固,壯于金湯。我興受命,來定于陽。卜協其吉,永允于臧。
{{*|○{{ul|華山}}嵩嵩,{{ul|漢水}}活活。天作之區,平衍以闊。道里攸均,舟車畢達。建都于玆,遠邇胥悅。
○滔滔{{ul|漢水}},于國是環。風{{校|氣|紀}}<ref>《陽村集ㆍ進天監華山神廟詩》「氣」原作「紀」。</ref>之蓄,襟抱以完。王來爰宅,臣庶乂安。於萬斯年,永鎭{{ul|三韓}}。}}
====一水繞南,三山鎭北====
前人詩:一水繞南流盪漾,三山鎭北聳崢嶸。
====中國之藩邦====
《涵虛子》:「隣國皆慕其義而相親之,爲{{ul|中國}}之藩邦。」
==={{CBox|風俗}}===
====崇尙信義,而篤儒術====
《涵虛子》:「人皆崇尙信義而篤儒術,釀成{{ul|中國}}之風。」
====衣冠制度,悉同中國====
同上:「衣冠制度,悉同{{ul|中國}},故曰『詩書禮樂之邦』、『仁義之國』也。」
====天性柔順====
《後漢書》:「天性柔順,異於三方<ref>「異於三方」,实语出《漢書ㆍ地理志》。</ref>,故{{ul|孔子}}欲居之。」
====民物阜成====
{{ul|倪謙}}《登樓賦》。
====魯國多賢====
{{ul|張寧}}《大平舘》詩。
====比屋淳厖====
{{ul|{{另|金湜|張珹}}}}<ref>「張珹」,《皇華集ㆍ和金本淸太僕慕華館詩》中为金湜。</ref>詩:慕{{ul|華}}漸覺與{{ul|華}}同,比屋淳厖盡可封。
====詩書敎士====
前人詩:玉帛朝天心懇切,詩書敎士意雍容。
====衣冠禮讓====
{{校|張珹|金湜}}詩:家家門戶農桑業,處處衣冠禮讓容。
====詩書之藪====
{{ul|陳鑑}}《喜晴賦》:{{ul|朝鮮}}爲東藩重國,禮義之區,詩書之藪,故特爲之稱首。
==={{CBox|山川}}===
====三角山====
在{{ul|楊州}}之境。一名{{ul|華山}},{{ul|新羅}}稱{{ul|負兒嶽}}。自{{ul|平康縣}}之分水嶺,連峯疊嶂起伏迤邐而西,至{{ul|楊州}}西南爲{{ul|道峯山}},又爲{{ul|三角山}},實京城之鎭山也。{{ul|高句麗}}{{ul|東明王}}之子{{ul|沸流}}、{{ul|溫祚}}南行,至{{ul|漢山}},登{{ul|負兒嶽}}相可居之地,卽此山也。
{{*|○{{ul|高麗}}{{ul|吳洵}}詩:聳空三朶碧芙蓉,縹緲煙霞幾萬重?却憶當年倚樓處,日沈蕭寺數聲鍾。
○{{ul|高麗}}{{ul|李存吾}}詩:三朶奇峯迥接天,虛無元氣積雲煙。仰看廉利攙長劍,橫似參差聳碧蓮。數載讀書蕭寺裏,二年留滯{{ul|漢江}}邊。孰云造物無情者,今日相看兩慘然。
○{{ul|高麗}}{{ul|李穡}}詩:少年挾冊寄僧窓,靜聽飛泉灑石矼。遙望西崖明歷歷,數聲鍾向夕陽撞。
○三峯削出大初時,仙掌指天天下稀<ref>《牧隱藁ㆍ望三角山》续有「松影扶疎橫日月,巖姿濃淡雜煙霏。聳肩有客騎驢去,換骨何人駕鶴歸?」之句。</ref>。自少已知眞面目,人言背後{{ul|玉環}}肥。}}
====白嶽====
在都城內宮城北。
====仁王山====
在白嶽西。
====酡酪山====
在都城内東。
===={{另|毋|母}}嶽<ref>《東國輿地勝覽》「毋」原作「母」。</ref>====
在都城西。
====沙峴====
在{{ul|慕華舘}}西北。
====緑礬峴====
在{{ul|沙峴}}北。
====木覓山====
卽都城南山,一名{{ul|引慶山}}。
====雪馬峴====
有二:在{{ul|木覓山}}南者曰{{ul|大雪馬}},在山東者曰{{ul|小雪馬}}。
====假山====
在都城水口內{{ul|訓鍊院}}東北,一在水南,一在水北。築土為山,{{校|似|以}}畜地氣。
====蠶頭峯====
俗呼{{ul|加乙頭}},又名{{ul|龍頭峯}},《大明一統志》稱{{ul|龍山}}。在{{ul|楊花渡}}東岸。
{{*|○{{ul|姜希孟}}敍:{{ul|西湖}}距都城不能十里,而山靑水碧,形勝甲東方。湖之陽有斷阜,狀如{{另|鼇|蠶}}<ref>《私淑齋集ㆍ西湖蠶嶺契飮序》「鼇」原作「蠶」。</ref>頭,或號之曰{{ul|蠶{{另|頭|嶺}}}}<ref>《私淑齋集ㆍ西湖蠶嶺契飮序》「頭」原作「嶺」。</ref>焉。阜趾{{另|針|浸}}<ref>《私淑齋集ㆍ西湖蠶嶺契飮序》「針」原作「浸」。</ref>湖,中勢且高,湖中之勝,得其全焉。
○{{ul|祁順}}詩:步上龍頭第一峯,煙光無限興何窮?四旁山水詩情外,萬里乾坤望眼中。村舍北連城郭近,漁舟西去海門通。主人置酒頻留客,不覺殘陽失晩紅。
○{{ul|徐居正}}詩:解纜初登渡口峯,奇觀愈富思無窮。生來氣習詩三上,今復豪狂酒一中。山勢周遭天宇迥,江聲斷續海潮通。座中盡是神仙客,咫尺東華隔軟紅。
○{{ul|張瑾}}詩:纔過{{ul|楊花渡}}一灣,{{ul|龍頭峯}}上又躋攀。憑高望見{{ul|長安}}路,欲倩行雲載我還。
○共上{{ul|龍山}}眺晩晴,{{ul|白鷗洲}}渚幾舟橫。漁歸遠浦人歸舍,十二峯頭月欲明。
{{box|新增}}{{ul|金宗直}}詩:城西十里{{ul|楊花渡}},却恐機心未{{ul|狎鷗}}。雨意欲成雲淡淡,風聲方緊水油油。岡頭枕藉鷄將午,詩裏光陰麥又秋。半日偸閑猶足樂,況持身世付{{ul|滄洲}}?
○{{ul|權健}}詩:睡罷蓬窓酒力微,夜涼風露襲人衣。偶然乘興不知倦,月落煙橫緩棹歸。
○{{ul|朴誾}}詩:四海文章{{ul|蘇子瞻}},宇宙不能容氣岸。乃知名高禍爲祟,捃摭詩句皆入案。三年{{ul|東坡}}拾瓦礫,獨行顧影誰我舘?村婆野嫗笑相語,昔日富貴春夢斷。
先生一介不掛懷,高臥只以文辭翫。時時偶發山水興,駕言出遊亦無算。{{ul|赤壁}}之下七月秋,月色旣望愈淸煥。扁舟一葉白露橫,擬挾飛仙跨汗漫。扣舷浩歌和曹公,洞蕭哀怨不成亂。匏尊與客累相屬,枕藉不知東方{{!~|朝|旦}}。當時江神助豪詞,隻字偶與人間散。至今飄飄尙凌雲,我昔寓目更三歎。今年幸値閹茂辰,勝事古今同一貫。西湖奇絶蠶嶺頭,盍往觀乎嗟我伴?
吾徒三人俱一笑,從者二客來共粲。朅從{{ul|麻浦}}理孤棹,江水初生方渙渙。輕波不動風力微,已覺好景輸淸觀。興在士華眉宇間,座中槃礴頭不冠。一斗便掃五百字,字字龍蛇不可絆。知音千載知有人,天上{{ul|蘇}}仙應自惋。黃昏放舟擊流光,西望滄波無界畔。篙師止棹報余言,若過{{ul|蠶頭}}波更悍。漁村繫纜倚商舶,唯聞鼾睡聲如鍛。
天公似亦惜明月,故遣微雲綴淸漢。楊柳茫茫旄纛立,燈{{另|花|火}}<ref>《續東文選ㆍ題蠶頭錄後》「花」原作「火」。</ref>點點星斗燦。快雨西來忽一聲,大魚劈浪皆奔竄。是時擁褐促傳觴,喜君秀句驚發彈。靈通舊令今復徵,令嚴才窘我欲逭。擧觴問月喚蘇仙,浩浩憑虛生羽翰。東方欲曉水氣漲,正如混沌初未判。鳴桹又侵煙霧去,草遠沙長亂鵝鸛。{{ul|楊花渡}}邊終日雨,蓬底淸詩富璀璨。
歸來十日閉門臥,回首舊遊{{另|空|堪}}<ref>《續東文選ㆍ題蠶頭錄後》「空」原作「堪」。</ref>扼腕。英雄衮衮天地老,{{ul|蘇}}仙死後歲幾換?古來人事每如此,吾徒各已百年半。莫將此樂墮空虛,有興携酒更相喚。
○疎雨過江生急韻,小燈替月占孤明。乾坤自笑蜉蝣寄,萬頃眞同一葦橫。此日偶逢聊擧酒,古人{{另|未|不}}<ref>《挹翠軒遺稿ㆍ依靈通舊令其二》「未」原作「不」。</ref>見只聞聲。風流千載還吾輩,鄙語麤言不復程。
○{{ul|南衮}}詩:月涌江頭波夜白,解敎吾輩擊空明。詩成不用洞簫和,夢罷忽驚孤鶴橫。世事秖今渾欲老,江流終古有餘聲。敢將短律追仙筆,應在淸冥九萬程。}}
====箭串====
卽國之東郊。其地平曠,水草甚饒,繚以周阹,牧養國馬,廣袤三十四里。
====南池====
在{{ul|崇禮門}}外。號蓮池。
====西池====
在{{ul|慕華舘}}南。天旱禱雨,有應。
====開川====
{{ul|白嶽}}、{{ul|仁王}}、{{ul|木覓}}諸谷之水合而東流,橫貫都城中,出三水口而入于{{ul|中梁浦}}。
{{*|○{{ul|世宗}}二十六年,{{ul|李賢老}}以風水之說,請於都內川渠禁投穢物,以淸明堂之水。{{ul|集賢殿}}校理{{ul|魚孝瞻}}上疏曰:「臣按《洞林照膽》,{{ul|范越鳳}}之所撰也。{{ul|越鳳}},五季一術士耳。其所謂『明堂有臭穢不潔之水,悖逆凶殘之象』者,論葬地之吉凶也,都邑之形勢,則不之及焉。蓋{{ul|越鳳}}之意以謂神道尙潔,故水性不潔,則神靈不安。而有如是之應也,非所論於國都也。至於都邑之地,人煙繁盛,旣庶旣繁,則臭穢斯積。必有通溝廣川經緯乎其間,以流其惡,然後可以肅淸都下,其水無可淸之理矣。今欲使都邑之水一如山間之淸淨,則非唯勢不能行,以理言之,死生殊途,神人異體,塚地之事,豈可{{另|用|推}}<ref>《世宗實錄》「用」原作「推」。</ref>之於國都乎?」上覽疏,謂近臣曰:「{{ul|孝瞻}}之論正直。」遂不用{{ul|賢老}}言。}}
====中梁浦====
在都城東十五里。水自{{ul|楊州}}南流,入{{ul|漢江}}。
====立石浦====
在{{ul|豆毛浦}}上流。
====桃夭淵====
在{{ul|箭串}}。
====豆毛浦====
在都城東南五里許。
====漢江====
在{{ul|木覓山}}南。古稱{{ul|漢山河}},{{ul|新羅}}時爲{{ul|北瀆}},載中祀。{{ul|高麗}}稱{{ul|沙平渡}},俗號{{ul|沙里津}}。其源出自{{ul|江陵府}}{{ul|五臺山}},至{{ul|忠州}}西北與{{ul|達川}}合;至{{ul|原州}}西與{{ul|安昌}}水合;至{{ul|楊根}}西與{{ul|龍津}}合;至{{ul|廣州}}界爲{{ul|度迷津}}、爲{{ul|廣津}}、爲{{ul|三田渡}}、爲{{ul|豆毛浦}},至京城南爲{{ul|漢江渡}}。自此而西流爲{{ul|露梁}},爲{{ul|龍山江}},又西爲{{ul|西江}},至{{ul|衿川}}北爲{{ul|楊花渡}};{{ul|陽川}}北爲{{ul|孔巖津}};至{{ul|交河}}西與{{ul|臨津合}},至{{ul|通津}}北爲{{ul|祖江}},入于海。
{{*|○置渡丞一人,譏察出入。
○{{ul|高麗}}{{ul|李奎報}}詩:江遠天低襯,舟行岸趁移。薄雲橫似素,疎雨散如絲。灘險水流疾,峯多山盡遲。沈吟費{{另|回|翹}}<ref>《東國李相國集ㆍ泛舟》「回」原作「翹」。</ref>首,正是望鄕時。
○{{ul|高麗}}僧{{ul|禪坦}}詩:獨上江樓遠眺開,待船沙際晩潮回。孤帆過外靑山盡,雙鳥歸邊白雨來。
○{{ul|高麗}}{{ul|李崇仁}}詩:瞻彼月嶽橫{{ul|中原}},{{ul|漢江}}之水初發源。滔滔{{ul|南紀}}{{ul|要關津}},蒼波千丈涵蛟黿。來牛去馬日無窮,官渡往往愁篙工。我昔登江亭,倚柱吟秋風。廣城東迤邐,{{ul|華山}}西巃嵷。去海數百里,潮汐何曾通?胡爲島上夷,便捷同飛鴻?憑陵遂過此,戍卒捐長弓。至今父老涕垂臆,逢人{{另|卻說|說卻}}<ref>《陶隱集ㆍ漢江謠》「卻說」原作「說卻」。</ref>昇平樂。禮成港口是海門,漁舟賈舠多如織,嗚呼何時復疇昔?
○{{ul|卞季良}}詩:跨馬出城郭,停鑣下釣臺。長江一鳥去,落照數帆來。樵爨依灘集,茅茨傍岸開。平生湖海志,渡了却徘徊。
○{{ul|倪謙}}記:去{{ul|朝鮮}}城南十里,而遠有水曰{{ul|漢江}},自{{ul|金剛}}、{{ul|五臺}}二山發源,合流以入于海。臨水有樓,則{{ul|漢江}}樓也。時{{ul|景泰}}初元後正月十有四日,{{ul|工曹}}判書{{ul|鄭君麟趾}}、{{ul|漢城府}}尹{{ul|金君何}}邀予,及黃門{{ul|司馬先生}}往游焉。乃乘馬,自南城出,知院{{ul|申君叔舟}}、{{ul|成君三問}}曁都監諸公偕往。
迤邐道山蹊村野間,日垂午,始至樓上,國王預遣左副承旨{{ul|李君季甸}}、{{ul|禮曹}}判書{{ul|許君{{校|翊|詡}}}}設宴以迓。倚檻縱觀,江山之勝,俱在几席。酒旣行,予卽席賦詩三章,都監先製華扁以俟,索予書所賦詩留于樓,予以不善書辭之。酒半,{{ul|漢城}}起曰:「有小舟繫樓下,盍一登以游乎?」予卽命撤席,步登舟中。舟聯三艦爲之,中建小軒,覆之以茅,下可坐六七人,設坐榻頗高。予曰:「江山如此,反爲簷角所障,曷以豁吾目乎?」命易以低榻,洗盞更酌。乃緣崖溯流而上,不數里返樓下,護軍{{ul|梅君佑}}曰:「月已升矣。」遂陟岸上,馬歸。
閱二日,{{ul|工曹}}、{{ul|漢城}}復相顧曰:「去城西南十五里,而遠有渡曰{{ul|楊花渡}},蓋各道餫餉所達之道也。渡口有翠石,容數畝,壁立於澨上,多蒼髥古松,若高冠劍士雜立相向。據此可以極目力之所至,盍一游乎?」予復與黃門偕往。比至,國王預遣都承旨{{ul|李君思哲}}、{{ul|兵曹}}判書{{ul|閔君伸}}設行幕,逆於道左。下馬入幕,啜茗罷,步升石巓,據險倚松,皆縛木爲欄以防傾仆,中供張甚盛。憑欄望之,風帆沙艇出沒於島嶼間,隔岸多良疇,村居密比。遠山層疊,若翠屛環列,長風從海門來,飄飄吹衣,浩然有破萬里浪意,眞快觀也。
少焉,就坐,酒數巡,{{ul|工曹}}曰:「惜無吹洞簫之客以侑觴。」予曰:「『雖無絲竹,一觴一詠,足以暢敍幽情。』」衆皆一笑。有漁人網得錦鱗來獻,尾撥剌動盤中,亟命烹之。俄頃漢城復請登舟,遂步降平麓,乘轎抵水濱,衆已緣崖而下,先至舟中矣。登舟趺坐,酒行無算。乃沿流而下,兩腋蕩漿,時時水濺面上,士女奔走聚觀岸上者以千數。黃門曰:「何爲其然也?」{{ul|漢城}}曰:「遠人欲一試風景故爾。」已而漢城遙指松林告曰:「此中有亭曰{{ul|喜雨亭}},孝寧君之別墅也,亦可一游。」又相與捨舟遵陸,步至亭下,國王已送酒至。復開筵,浮白飮之,倏風烈雲暝,水波汩潏,松濤㶁㶁撼有聲。予曰:「日已晡而雨將至矣,盍歸乎來?」遂起,乘轎歸。比至館,夜漏下數刻矣。
嗟夫!地必因人而勝。故山陰之{{ul|蘭亭}},使無右軍,不過茂林脩竹而已;{{ul|黃州}}之{{ul|赤壁}},使無{{ul|東坡}},不過高山大江而已。惡能以名後世乎?顧余何敢竊比{{ul|王}}、{{ul|蘇}}?然世殊境異,而興意所到則一也,可無述哉?且人生會合不常,而佳境亦難多遇。矧朝鮮越在海表,雖有此人此境,孰能與之會遇乎?今予謬承朝命,得以暫與諸君子游歌於此,不數日別去,欲繼斯游,固不可得,而斯地復欲予輩一賞,又可得乎?予用是筆之,以識不忘。時一展觀,則會遇之樂宛然常在目也,不亦可乎?雖然,登覽山川,紀其風土,亦使職之當然也。苟以爲從事宴游,則非知我者矣。旣游之明日十有逾七記。
○前人詩:纔登傑構縱奇觀,又棹樓船泛碧湍。錦纜徐牽緣翠壁,玉壺頻送隔雕闌。江山千古不改色,賓主一時能盡歡。遙想月明人去後,白鷗飛占鏡光寒。
○{{ul|祁順}}記:{{ul|朝鮮國}}城南十里許,有水曰{{ul|漢江}},源出{{ul|五臺}}、{{ul|金剛}}二山,合流入海。其景以幽勝聞,而臨江有樓可以登眺,故前輩自中朝至者,咸往遊焉。
{{ul|成化}}丙申春二月,余與{{ul|行人司}}副{{ul|張君廷玉}}奉使于斯,甫竣事,有以遊{{ul|漢江}}請者,諾之。是月廿有六日,偕舘伴{{ul|盧贊成思愼}}、{{ul|徐參贊居正}},自{{ul|崇禮門}}出,歷山蹊村逕,以達江滸。國王預遣都承旨{{ul|柳輊}}、副承旨{{ul|任士洪}}設宴樓上,而{{ul|尹議政子雲}}、{{ul|金議政守溫}}、{{ul|任中樞元濬}}、{{ul|成中樞任}}、{{ul|李判書承召}}皆在焉。時宿雨新霽,山川明媚,天光與水色相連,二難與四美兼得。於是登樓縱觀,擧酒相酌,{{ul|徐參贊}}賦詩二律,余卽和之,復調《滿江紅》一闋于後。
旣而相拉登舟,沿流西下,居人來觀者奔走爭先,而沙禽野鳥飛舞漁舟煙水間,亦若樂睹光華,徘徊不忍去也。設宴舟中,烹鱗炙鹿,暢飮無算。酒酣,余復作辭二章、詩一律,{{ul|廷玉}}又有作,又和之。數里至{{ul|楊花渡}},乃各道餫餉所聚之處,倉廩層出,與山勢相高。又數里登{{ul|龍頭山}},山瞰水涯,視群峯特出,隔岸之人家、遠近海島之風帆出沒,畢入望中。時日迫暮,而山上先已供帳開筵,意不容拒,乃復酌數巡,賦詩一律而返。及抵城中,更漏作矣。
嗟夫!{{ul|朝鮮}}去{{ul|中國}}數千里,非王事不得至焉,則{{ul|漢江}}之遊,非偶然耳。然斯遊豈特探奇覽勝,留連詩酒而已哉?江之南,舊{{ul|百濟}}也;{{ul|百濟}}之東,古{{ul|新羅}}也;而{{ul|熊津}}都府,又{{ul|唐}}之遺址也。訪其迹,思其時,蓋有不勝懷古者矣。余念斯遊之不可常,而恐或其忘也,於是乎記。
○前人辭:江水兮悠悠,車馬雜遝兮江之頭。駕樓船兮橫波,謇吾渡兮安流。令豐隆兮追隨,命飛廉兮前驅。山紛紛兮來迎,雲飄飄兮護予。放懷兮浩歌,擧杯兮延滯。人影兮波心,鳥飛兮天際。攬幽蘭兮東皐,采芳芷兮{{ul|南浦}}。思美人兮不來,結佩纕兮容與。
○古渡兮{{ul|熊津}},春波碧兮粼粼。集冠蓋兮來遊,儼旌旆兮如雲。呼魚龍兮後先,驅蛟鼉兮左右。波靈駭兮迅奔,川伯揖兮迎候。酌雲液兮爵瓊珠,擘麟脯兮膾文魚。天風兮吹衣,恍吾登兮仙都。望天涯兮渺渺,聊詠歌兮一笑。日將夕兮不可久留,思停舟兮就道。白鷗兮雙飛,安得與爾兮忘機?
○前人詩:江頭風景滿樓船,花柳爭姸二月天。帆影帶將飛鳥去,笛聲驚起老龍眠。山連兩岸雲林合,石激中流雪浪濺。莫怪東來好遊賞!尋常詩酒慣相牽。
○{{ul|徐居正}}詩:{{ul|楊花渡}}口繫蘭船,須信人間別有天。不必神仙同鶴駕,要將圖畫倩龍眠。日明鼇背黃金浪,風撼龍頭碧玉濺。須把西湖比西子,江山其奈興相牽?
○{{ul|李承召}}詩:選勝來遊泛畫船,春江新漲水如天。狂吟準擬壺中景,爛醉渾疑水底眠。落日下山還淡淡,橫飆激浪更濺濺。坡仙千古風流在,欲去飜爲晩興牽。
○{{ul|陳鑑}}詩:{{ul|漢江}}煙淡碧於藍,畫舫淸遊趣正湛。美景良辰留海外,佳山秀水逼江南。鷗飛渡口潮初長,詩入毫端酒半酣。撑向窮崖深樹底,滿空嵐翠落毿毿。
○{{ul|大明}}{{ul|陳嘉猷}}詩:長江渺渺靜浮藍,兩岸潮平一鏡湛。天外峯巒連朔漠,目前圖畫憶湘南。顚風橫雨舟斜放,促席飛觴客盡酣。煙水{{另|微|蒼}}<ref>《皇華集ㆍ遊漢江和陳緝熙詩韻》「微」原作「蒼」。</ref>茫何處泊?渡頭楊柳正毿毿。
○{{ul|高麗}}{{ul|裵仲孚}}詩:野情羈思兩依依,駐馬村橋欲落暉。江水亦嫌來往數,故飜風浪濕征衣。
○{{ul|李石亨}}詩:濛濛二儀風雨積,千山萬壑波濤坼。江水澒洞無垠堮,篙師津吏相錯愕。彼小舠兮空岸泊,摧檣朽楫何以托?嗚呼!安得萬斛之長舟,衝風駕浪如箭疾,飄然利涉曾一瞥?
○{{ul|崔淑精}}詩:江水深成窟,漁歌雜濯纓。日停鱗甲錯,風過縠紋生。槎斷藍光遠,潮回鑑面平。晩來乘舴艋,擬結白鷗盟。}}
====露梁====
在都城南十里。有渡丞一人,又{{校|有|見}}{{ul|果川縣}}。
====龍山江====
在都城西南十里,卽{{ul|高陽}}之{{ul|富原縣}}地。{{ul|慶尙}}、{{ul|江原}}、{{ul|忠淸}}、{{ul|京畿}}上流漕轉皆集于此。
{{*|○{{ul|高麗}}{{ul|李仁老}}《宿龍山韓彦國書齋》詩:二水溶溶分鷰尾,三山杳杳{{另|駕|隔}}<ref>《東文選ㆍ宿韓相國書齋》为「駕」,但《東文選ㆍ宿相國居》为「隔」。</ref>鼇頭。他年若許倍鳩杖,共向蒼{{另|波|鷗}}<ref>《東文選ㆍ宿韓相國書齋》为「鷗」,但《東文選ㆍ宿相國居》为「洲」。</ref>狎白鷗。其序云:峯巒屈盤,狀若蒼蛇,而書齋正據其額。江流至其下,分爲二派;江外有遙岑,望之如山字。
○{{ul|李穡}}詩:{{ul|龍山}}半枕{{ul|漢江}}水,蒼松滿山桑柘里。里中鷄犬數十家,茅店欹傾午煙起。下舟跨馬涉寒灘,入憩空廳落花裏。吏來上食雜野蔬,繼進異味江中鯉。}}
====三田渡====
在{{ul|廣州}}之境。去城都三十里,有渡丞一人。
====麻浦====
在都城西。卽{{ul|龍山江}}下流。
{{*|○{{ul|成侃}}詩:黑雲一片低靑天,時聞獨鶴鳴遠渚。夜來渡口南風顚,倒捲西江作飛雨。魚兒出沒爭噞喁,馮夷鼓浪神靈舞。勢包島嶼歸洪濛,涼生軒戶收餘暑。江{{另|鴻|鷗}}<ref>《眞逸遺稿ㆍ麻浦夜雨歎》「鴻」原作「鷗」。</ref>搖蕩聲嗷嘈,蔆荷歷亂隨風濤。漁翁失纜叫江湖,大{{另|船傾側|舶傾欹}}<ref>《眞逸遺稿ㆍ麻浦夜雨歎》「船傾側」原作「舶傾欹」。</ref>小舶飄。人間何處非至險?俄頃生涯臨不測。琅玕君子笑一場,半夜不眠{{另|鶴頭|頭鶴}}<ref>《眞逸遺稿ㆍ麻浦夜雨歎》「鶴頭」原作「頭鶴」。</ref>側。
{{box|新增}}{{ul|金壽童}}詩:巍乎高哉!虎巖削立幾千仞兮?群峯屹嵲兮,龍飛鳳舞爭騰騫。下有長江不斷之流兮,日夕怒潮通海門。江頭櫛櫛雲潑墨,江樓淅淅雨飜盆。積水知添綠幾蒿,洪濤巨浪汩潏浮乾而抹坤。須臾風吹雨聲斷,波紋蹙作鏡面靜。但見孤煙落霞相吐呑,良辰樂事不可以辜負兮。徑呼艇子浮中流,獨倚拖樓愁黃昏。玉宇輾上氷輪孤,一片素影明江村。皎皎乎皓皓乎著水而散林兮,潛虯動盪棲鴉飜。霜刀細掣銀縷飛,棹歌聲裏開淸樽。中有美人兮紺瞳而綠髮,邀我於淸泠之官。酌我以紫霞之盃,使我冥神而迷魂。招靈鼉兮控蒼螭,乘興直欲尋仙源。天風挾我逍遙遊,下視人寰不知隔幾里之塵喧。{{ul|瀟湘}}{{ul|洞庭}}不足以擬其形勝兮,{{ul|蘇}}仙{{ul|赤壁}}之遊何曾論?自非{{ul|瀛洲}}之侶{{ul|丹丘}}之儔不可以得此兮,顧我薄劣胡爲霑誤恩?夢斷山寺酒初醒,月已隱兮潮已落,滿眼長洲唯有繫舟痕。}}
====西江====
在都城西十五里。{{ul|黃海}}、{{ul|全羅}}、{{ul|忠淸}}、{{ul|京畿}}下流漕轉皆集于此。
====楊花渡====
卽西江下流。有渡丞一人。
{{*|○{{另|{{ul|倪謙}}|司馬恂}}<ref>《皇華集》中记载为「司馬恂」。</ref>詩:{{ul|漢江}}古渡說{{ul|楊花}},{{ul|擇勝亭}}開傍水涯。遙見征帆投極浦,忽聞鳴雁起平沙。隔林行竈燒松葉,入坐春盤簇蓼芽。一別神京四千里,寧知來此泊星槎?
○氷泮春江水似苔,緩移畫舫共傳盃。纔經{{ul|赤壁}}{{ul|黃泥坂}},又過{{ul|瞿塘}}{{ul|灩澦堆}}。官署頻供瓊液至,漁舟爭送錦鱗來。人生游樂寧多遇?口角何爲不大開?
○{{ul|高閏}}詩:波濤泛泛巨鼇浮,雨濕苔痕翠欲流。滿眼鸎花方六月,一天風雨在孤舟。鯨飮只嫌江海小,龍吟能使鬼神愁。明朝相別歸朝去,日夕停雲海角頭。
○{{ul|陳鑑}}詩:{{ul|楊花}}古渡最淸幽,特出奇峯枕碧流。酒醉都拋身外事,雨聲難洗客邊愁。煙和綠樹迷荒野,風送雲帆落遠洲。別後豈能忘勝集?夢魂常繞海東頭。
○{{ul|金守溫}}詩:{{ul|西湖}}美景澹煙浮,山色蒼蒼水碧流。天上使{{ul|華}}輝玉節,人間勝槪泛蘭舟。百篇往復才難敵,千古留連酒蕩愁。天意正敎詩律急,片雲含雨已臨頭。
○{{ul|祁順}}詩:倚罷高樓未盡情,又携春色泛空明。人隨竹葉盃中醉,舟向{{ul|楊花渡}}口橫。東海微茫孤島沒,南山蒼翠淡雲生。從前會得江湖樂,今日襟懷百倍淸。
○{{ul|徐居正}}詩:風流江海十年情,坐對湖光潑眼明。山似高懷長偃蹇,水如健筆更縱橫。柂樓擧酒日初落,官渡哦詩潮自生。更待月明扶醉去,杏花疎影不禁淸。
○{{ul|成任}}詩:萬疊山含萬古情,春風遠客眼雙明。連村楊柳千條嫩,罨島雲煙一抹橫。鴉閃夕陽金背耿,魚吹輕浪翠紋生。江湖滿地襟懷豁,擬趁仙槎躡大淸。}}
{{box|新增}}{{ul|魚世謙}}詩:東來紫氣連江渚,神京咫尺迷處所。楊花飛盡柳絲垂,煙波雨艇漁人去。日脚漏雲紅纚纚,潮奔岸卷失平楚。打浪踏歌渡頭兒,緣岸曬網沙戶女。碧窓朱檻是誰家?臨江隱映奇章墅。來牛去馬幾時了?檣帆簇簇紛商旅。日落煙沈望不極,一聲欸乃在何許?遙看南紀國天府,運漕年年交海嶼。橫江萬艘銜首尾,篙師歌舞龍應語。經緯神都億萬載,朝宗浩浩誰能禦?忝將節鉞此經過,舟楫才慚濟川侶。願傾此水作膏澤,霑濡億兆皆安處。
{{*|○{{ul|金宗直}}詩:把酒{{ul|西湖}}上,吟詩日抵年。天涯窮度鳥,林杪認炊煙。地擬蓬壺境,人懷{{ul|李郭仙}}。曉來濃抹處,{{ul|西施}}未有姸。}}
====楮子島====
在{{ul|三田渡}}西。{{ul|高麗}}{{ul|韓宗愈}}置別墅于此。我朝{{ul|世宗}}以島賜{{ul|貞懿公主}},公主之子安貧世傳而有之。
{{*|○{{ul|韓宗愈}}詩:十里平湖細雨過,一聲長笛隔蘆花。直將金鼎調羹手,還把漁竿下晩沙。
○單衫短帽繞池塘,隔岸垂楊送晩涼。散步歸來山月上,杖頭猶襲露荷香。
○{{ul|鄭麟趾}}序略曰:{{ul|京都}}背負{{ul|華山}},面對{{ul|漢水}},形勝甲天下。中朝士君子奉使到國,必賦詩遊賞而歸。東自{{ul|濟川亭}},西至{{ul|喜雨}},數十里間,公侯貴戚多置亭榭以收攬風景。東郊又土性肥,水草饒,宜於牧養,驊騮萬匹,望若雲屯。中有高丘,狀如覆釜。上有{{ul|樂天亭}},我{{ul|太宗大王}}禪位怡愉之所。南臨大江,楮子小嶼,宛在水中,洲渚縈回,明沙蘆荻,景致殊異。{{ul|世宗大王}}以賜貞懿公主,公主又以與少子安公貧世。乃修葺亭宇,乘閑往來,命工圖畫以求題詠,蓋侈祖宗之傳及,而亦以酬出塵之素志也。吾想夫春卉爭芳,碧霧橫空,中流四望,風帆上下,舞雩、浩然之氣,若與{{ul|狂點}}、{{ul|鄒孟}}接席同歡。至或天地爲爐,淸風拂面,快哉{{ul|楚襄}}、泠然{{ul|列子}},亦將披襟而忘返矣。又如玉宇澄淸,星月沈江,有時彈琴,峨峨焉洋洋焉,莫有知其妙者。若雪花橫飛,白帝玉妃崩騰排拶,假使賦雪之{{ul|韓}}、騎驢之{{ul|戴}},聯鑣而至,逞才乘興,于胥樂矣。夫四時之景不同,而公之樂則一也。
噫!樓臺山川之美,天下古今之所膾炙者,岳陽樓、滕王閣而已。然皆在天涯數千里之外,但可耳之而不可目之矣。孰若近在輦下,朝夕遨遊以舒至樂也哉?}}
====仍火島====
在西江之南。有畜牧塲,分遣{{ul|司畜署}}、{{ul|典牲署}}官員各一人監牧焉。
====栗島====
在{{ul|麻浦}}南。蒔藥種桑。
===={{Box|新增}}白雲洞====
在{{ul|仁王山}}麓。{{ul|樞府}}{{ul|李念義}}舊居。
{{*|○{{ul|金守溫}}詩:途人但見衆峯靑,豈識侯家向此成?藤蔓曲藏蛇虺蟄,石門高掩馬牛行。笙歌樓閣傾冠蓋,泉石膏肓養性情。燕罷客歸山月出,一軒淸景也難名。
○曾謁雲從舊院坊,萬家鱗集鬧難當。何年徙宅歸來計?今日逢君笑語香。數頃鶯花春後老,滿池楊柳雨餘長。縱耽野趣朝參懶,人道行當入廟堂。
○{{ul|姜希孟}}詩:{{ul|白雲洞}}裏白雲陰,{{ul|白雲洞}}外紅塵深。一逕回盤入雲中,忽驚城市藏山林。溪流㶁汩循除鳴,長松掩映風哀吟。煙蘿隙處露觚稜,華堂窈窕常沈沈。試問何人作主翁?勢貴當時張與金。愛他泉石入膏肓,紈綺有此煙霞心。春來巖谷山花明,響空磔磔鳴幽禽。黃梅細雨暗人寰,洞門苔蘚靑{{另|深深|淋淫}}<ref>《續東文選ㆍ李敦寧念義白雲洞》「深深」原作「淋淫」。</ref>。秋光如沐淨林巒,月明萬戶聞淸砧。瓊枝雪壓輪蹄絶,榾柮暖氣生紬衾。洞中風煙自四時,水可濯纓山{{另|登|可}}<ref>《續東文選ㆍ李敦寧念義白雲洞》「登」原作「可」。</ref>臨。邀致耆英作高會,鳴珂入洞朋盍簪。雅歌投壺樂未央,數竿斜日低靑岑。諸公{{另|高|意}}<ref>《續東文選ㆍ李敦寧念義白雲洞》「高」原作「意」。</ref>氣可凌雲,年年冠蓋來相尋。大平風月洞府寬,境與人會時人歆。吾聞{{*|松山}}左畔神仙區,紫霞有曲傳至今。風流文雅想當年,頡頏千載爲知音。我詞蕪拙不成腔,且可飜入瑤徽{{另|音|琴}}<ref>《續東文選ㆍ李敦寧念義白雲洞》「音」原作「琴」。</ref>。流傳便作{{ul|漢陽}}謠,庶與古人同期襟。
○{{ul|金宗直}}詩:{{ul|崧山}}五百王氣非,紫霞仙人無所依。華嶽昌期萬萬世,{{ul|白雲洞}}主追芳徽。鳳城西北金盞地,松櫪陰森行徑微。架巖鑿谷築精舍,中和之堂絶依俙。石泉泠泠代琴筑,澗霧簇簇爲屛幃。朝出金魚映繡幰,暮歸鶴氅裝褒衣。不將如意碎珊瑚,不趁呼鷹雪打圍。或値良辰款戚畹,或承寵錫趨天扉。耆英往往車接軫,旋開{{另|岫|袖}}<ref>《續東文選ㆍ書白雲洞詩卷》「岫」原作「袖」。</ref>幌收林霏。談鋒轉換麈尾脫,綠醑氤氳蕉葉飛。彈棋擊缶無不可,況有纖手調容璣。僕夫倚馬望西郭,畢逋散盡曛{{另|如|赊}}<ref>《續東文選ㆍ書白雲洞詩卷》「如」原作「赊」。</ref>暉。幽人此樂秋復春,孰謂雲林與世違?年尊位峻身又健,無復平地憂危機。兒孫有笏亦滿床,一生足見家道肥。紫霞可作膝當屈,噫微白雲誰與歸?}}
====大隱巖、萬里瀨====
俱在{{ul|白嶽山}}麓。卽領議政{{ul|南衮}}舍後。
{{ul|朴誾}}名之,題詩曰:主人有峯巒,吾家之熏爐。主人有澗谷,吾家之簷溜。主人官貴勢熏灼,門前車馬多伺候。三年一日不窺園,儻有山靈應受詬。客來非異人,曾與主人舊。過門不入亦不忍,沿溪返棹計亦謬。巖間得少憩,景物眞邂逅。湍藏霧斂爲我開,鶴唳猿啼不驚透。主人有金玉,什襲豈輕授?緘縢固鐍守夜半,未信溪山移白晝。坐久日向晩,白雲生遠岫。無心我不如,有跡誠自疚。
{{*|○大隱巖前雪,春來又一奇。偶因淸興出,不與主人期。獨立鳴禽近,長吟下筆遲。君家容放曠,却恐駭今時。}}
====靑鶴洞====
在{{ul|木覓山}}。{{ul|大明}}{{ul|唐皐}}題右議政{{ul|李荇}}書屋詩:{{ul|朝鮮}}城裏{{ul|靑鶴洞}},誰向此間起雲棟。我隨使節始得聞,靑鶴仙人作書甕。仙人偶爾寄市廛,有時騎鶴遊海天。問渠服食者何物?紫雲裳衣玉澗泉。洞門正在雲深處,案上瑤篇不知數。邇來蹤跡有人知,携入王門葆眞去。仙居不與塵凡同,靑鶴有聲常唳空。夜深猶來山月白,春歸未改巖花紅。我懷仙洞不得往,聊以新詩託心賞。回首黃山六六峯,白鶴蒼松動遐想。
{{*|○{{ul|大明}}{{ul|史道}}詩:靑鶴何年啓洞門?道人於此構華軒。紫崖丹壁泉聲雜,翠檜蒼松鳥奏繁。心伍聖賢忘歲月,手披今古究根源。也知東國多佳境,一造無由倒玉樽。
○{{ul|南衮}}詩:爲訪幽居上碧巒,主人愛客客忘還。君家酒盡吾家續,南嶽花開北嶽殘。靑鶴早知仙骨格,紅桃還惱鐵心肝。風流二老從容地,莫遣兒曹損我歡!}}
==={{CBox|烽燧}}===
====木覓山烽燧====
東第一應{{ul|楊州}}{{ul|峨嵯山}},乃{{ul|咸鏡}}、{{ul|江原道}}之烽也;第二應{{ul|廣州}}{{ul|穿川峴}},乃{{ul|慶尙道}}之烽也;第三應{{ul|毋嶽}}東峯,乃{{ul|平安}}、{{ul|黃海道}}陸路之烽也;第四應{{ul|毋嶽}}西峯,乃{{ul|平安}}、{{ul|黃海道}}海路之烽也;第五應{{ul|陽川縣}}{{ul|開花山}},乃{{ul|全羅}}、{{ul|忠淸道}}海路之烽也。
====毋岳烽燧====
東峯西應{{ul|高陽郡}}{{ul|所叱達山}},南應{{ul|木覓山}}第三烽。西峯西應{{ul|高陽郡}}{{ul|蜂峴}},南應{{ul|木覓山}}第四烽。
==={{CBox|宫室}}===
====鍾樓====
在{{ul|雲從街}}。我{{ul|太祖}}四年建閣,{{ul|世宗}}朝改構爲層樓。東西五間,南北四間。懸鍾鼓以警晨昏。
{{*|○{{ul|權近}}《鍾銘序》曰:惟{{ul|朝鮮}}受命之三年,定都于{{ul|漢水}}之陽。越明年,始營宮寢,其夏命攸司鑄大鍾。旣成,建閣于大市街以懸之,所以勒成功垂鴻休也。
自昔有國家者,建大功定大業,則必銘于鍾鼎,故其休聲鏗鍧,聳動後人之耳目。且於通都大邑中,晨昏撞擊,以嚴人民作息之限,鍾之用大矣。恭惟我殿下自在潛邸,德望日隆,天命人心之歸,自有不能已者,群賢勵翊,咸效其智力,而一朝代{{ul|高麗}}氏而有之。宵旰軫慮,立經陳紀,以基子孫萬世之大平,功可謂建而業可謂定矣。是宜銘之,昭示後來。且《易》曰:「天地之大德曰生,聖人之大寶曰位。何以守位?曰仁。」言聖人以{{另|生物|天地生物}}之心爲心而擴充之<ref>《東文選ㆍ鑄鍾銘》「言聖人以生物之心爲心而擴充之」原作「言聖人以天地生物之心爲心而擴充之」。</ref>,故能保有其位。是天人雖殊,其心則一也。今我殿下卽位之日,兵不血刃,中外晏然,民之苦於虐政者,皆知有生生之樂。是則好生之德,雖{{ul|大舜}}蔑以加矣,是尤不可不銘也。
銘曰:於穆我王,受命溥將。聿來新邑,于{{ul|漢}}之陽。昔在{{ul|松都}},國步斯蹙。我王代之,除虐以德。民不見兵,會朝淸明。賢智效力,躋于大平。遠近{{另|始|如}}<ref>《東文選ㆍ鑄鍾銘》「始」原作「如」。</ref>歸,旣庶旣繁。乃鑄厥鍾,乃聲晨昏。我功我烈,是勒是鐫。鎭于神都,於千萬年!}}
====鍾閣====
在{{ul|景福宮}}{{ul|光化門}}外西。{{ul|世祖}}鑄大鍾,初欲置{{ul|思政殿}},後構閣于此以懸之。
{{*|○{{ul|申叔舟}}《鍾銘序》曰:洪惟我主上殿下念昇平日久,軍政不可不嚴,乃命攸司鑄大鍾,置思政殿前廡,以號令禁軍而整齊之。我朝自另{{ul|太祖}}{{ul|康獻大王}}創業開國,{{另|{{ul|太宗}}{{ul|恭定大王}}光紹前烈|三葉而}}<ref>《東文選ㆍ鑄鍾銘》「太宗恭定大王光紹前烈」原作「三葉而」。</ref>。至于{{ul|世宗}}{{ul|莊憲大王}},持盈守成,以文爲治,四境按堵,民不見兵者三十餘年矣。{{ul|文宗}}短祚,嗣王幼沖,權奸擅國,濁亂朝政,圖危宗社。我殿下奮英武,率勵忠義,靖夷大亂,遂定大業。屬當中興之時,修明政刑,改紀袪弊,悉復祖宗之舊,而首以軍政爲務,提撕振勵,無所不至。不期年而朝野淸寧,禁衛整肅,中外晏然,北狄海寇賓服納款,絡繹爭先。其所以安不忘危,思深慮遠,以成中興之業者,可謂至矣。夫建大業者,必勒鍾鼎,所以明功德、錄忠勳,垂鴻休、示後世也。玆當大器之成,豈可不爲之銘以昭示於後世耶?
臣{{ul|叔舟}}謹拜手稽首銘曰:於皇我祖,奄有大東。聖聖相承,化理彌隆。治不常安,帝乃示警。大運中否,邦用不靖。權奸濁亂,國柄是擅。毒燎虐焰,乃爨乃煽。天眷我王,勇智是錫。曰奮神武,以定宗祏。忠賢效力,宵蛾赴燭。乃靖大亂,曾不終夕。中外寧謐,謳歌悅懌。惟時我王,整頓紀綱。復我舊典。罔有不張。安不可憑,危不可忘。思保中興,先務于戎。爰鑄大鍾,懸之禁中。鼓之鏗鍧,貔貅振列。整整堂堂,壯我鴻業。威風振赫,浩浩遠涉。山戎島夷,{{校|怚|怛}}威赧德。執贄獻琛,扣關臣服。妖氛淨盡,四境無虞。民樂于生,魚魚于于。於皇我王,{{ul|舜}}{{ul|禹}}爲徒。雖承先烈,實創王圖。忠勳攀附,贊我英武。克建丕績,惠我東土。勒玆鉅鍾,郟鄏與偶。於千億載,永{{另|傳|垂}}<ref>《東文選ㆍ鑄鍾銘》「傳」原作「垂」。</ref>不朽。}}
====大平舘====
在{{ul|崇禮門}}內。待中朝使臣。舘後有樓。
{{*|○{{ul|倪謙}}《雪霽登樓賦》:余與黃門{{ul|司馬先生}}奉使{{ul|朝鮮}},駐節{{ul|大平舘}},舘後有樓可眺。時{{ul|景泰}}初元後正月初七日,晨餔散步,積雪始霽。先生偕余而登焉,縱目之餘,遂召管城子用紀一時之勝,雖不敢廁{{ul|上林}}之《子虛》,亦不可方{{ul|南樓}}之放逸也。昔南國諸侯被文王之化,其仁民之餘恩有以及於庶類,詩人賦《騶虞》以美之。
余於此必歸恩於朝廷者,迺詩人之遺意也,覽者尙以是求之。賦曰:維聖皇之御極,頒正朔於八荒。眷東藩之有國,限衣帶以相望。羌盡忠而盡禮,時來享而來王。宜優異以加賚,錫九重之{{校|昭|詔}}章。爰命詞臣,皇華遣行。迺渡{{ul|馬訾}},載經{{ul|樂浪}}。泛星槎於蒼海,弭使節於{{ul|華陽}}。謹宣昭乎帝命,暫假憩於公堂。有樓巋然,規制翼翼。畫棟翬飛,雕欄矢棘。納夜月於璿題,灑春雲於赭壁。透鮮飆而不礙,疊層霄而獨立。信黃鶴之可招,想翠微之堪挹。暢浩懷之舒瀉,掬洪濤而浣滌。玆當三春初孟,六雪始晴,屛翳開顔,羲和耀精。於是{{ul|司馬先生}}拉余躡重階攀兩楹,倚曲檻臨危甍。覽氷壺於天地,望瓊島於蓬瀛。壯{{ul|三韓}}之偉觀,豁萬古之幽情。迺若近接几席,則蒼髥{{另|怒|笑}}<ref>《保閑齋集ㆍ雪霽登樓賦》「怒」原作「笑」。</ref>張,老鱗皴剝,儼玉虯之競飛,訝驪珠之鬪攫。遠環戶闥,則粉甃參差,琪林錯落,瑩萬瓦之積素,皎千門之凝堊。以言乎山也,則北嶽後聳,宮殿增輝,南峯前峙,城郭四圍,峻壁蜿蜒以西驀,連嶂迤邐而東馳。以言乎水也,則{{ul|開川}}縈繞,銀虹下垂,{{ul|漢江}}蕩潏,{{ul|渤澥}}攸歸,寧長養於魚鱉,允流潤於町畦。彼其五監六寺,庶府諸司,鼓鍾麗譙,爭高騁奇。紛鷄犬之相聞,驗政敎之所施。慨吟賞之未旣,不知身之居於九夷也。
先生顧余而{{另|笑|歎}}<ref>《保閑齋集ㆍ雪霽登樓賦》「笑」原作「歎」。</ref>曰:「子解斯景之可賞,當求斯雪之所自。亶豐年之休徵,由上天之明賜。於惟聖皇,德合乾坤,以和召和,淑氣氤氳。致雨晹之時若,廣率育於蒸民,溥靈雰於宇內,溢餘波於海濱。迺箕封之蕃庶,孰匪我皇之渥恩也?」余聞之,迺擊節而爲之歌曰:「層構之崇兮,結製之精。褰裳往登兮,極目瑤瓊。餘澤漸被兮,自帝京。煕煕樂土兮,民物阜成。稱藩東服兮,席大平。千秋萬春兮,固屛翰於{{校|明皇|皇明}}。」
○{{ul|祁順}}《登樓賦》:余生世濩落兮,恥孤陋而寡儔。遵前哲之矩彠兮,曰信姱而好修。厭嶺海之遐僻兮,早翺翔於中州。謂見聞其未廣兮,願高擧而周流。悲人世之迫阨兮,嘆浮生其有幾。懸弧矢以射四方兮,羌男兒之初志。苟沾沾以自足兮,能不負乎生平?彼井䵷與醯鷄兮,亦自意其爲明。昔屈原之遠遊兮,徒寓言而匪實。何{{ul|司馬}}之博洽兮,亦徒止乎{{ul|中國}}?思{{ul|九州}}其寥闊兮,余足跡殆將半也。聞蓬壺之淸勝兮,欲一至以償夙願也。
承天子之寵命兮,走軺傳於東{{ul|韓}}。指天涯以馳騖兮,杳道路之漫漫。朝發軔於{{ul|大都}}兮,度{{ul|薊門}}而假息。濯{{ul|灤河}}之淸流兮,尋碣石之遺跡。重關屹于山海兮,高臺聳乎於微閭。遼澤凍其不淖兮,鶴野邈其荒蕪。凌{{ul|鴨江}}以東渡兮,指{{ul|玄菟}}與{{ul|樂浪}}。弔世雄於{{ul|薩水}}兮,謁{{ul|箕子}}於{{ul|平{{校|壞|壤}}}}。訪{{ul|黃州}}之脩竹兮,覽{{ul|鳳山}}之朝陽。道{{ul|開城}}而瞻嵩嶽兮,倏焉至乎新京。宣皇恩其汪濊兮,聳邦人之觀聽。退假寓於大平兮,有無涯之淸興。登斯樓以縱目兮,會萬景而一之。王宮鬱其輝映兮,城郭曠其逶迤。前南山之矗立兮,後北嶽之崔嵬。脩廊聯於九衢兮,廬舍遍乎四圍。問蒼海而東望兮,波滔天其靡極。曰神山其在玆兮,羌衆仙之攸宅。
忽心通而意嚮兮,爰命駕以相隨。靈氛告余吉占兮,巫咸助余以不疑。命飛廉俾淸塵兮,黔羸爲之先路。鳳凰紛其來集兮,鶴翩翩而在下。乘八虯之蜿蜒兮,擁霓旌之悠揚。淬寶劍於咸池兮,掛彎弓於扶桑。懷椒糈以相要兮,羞瓊枝而自獻。飮沆瀣之精液兮,采華英於琰琬。來衆仙之妁約兮,情欣欣其迓余。星斗燦其森羅兮,雲雷疾其奔趨。麾望舒以聯屬兮,招句芒以爲侶。通兩意之綢繆兮,致微詞於下女。嘉余心之寂澹兮,謂余骨之匪凡。坐余於淸虛之府兮,賓余於白玉之筵。陳氷桃與碧藕兮,呼龍膏而來前。奏雲和之縹緲兮,舞霓裳之蹁躚。悵良晤其未洽兮,倏金烏之催旦。醉拂衣而浩歌兮,驚衆口之一粲。想舊游而瞻帝都兮,在九重之霄漢。此雖樂而非吾境兮,夫安得而留戀?
長揖別以捏撟兮,復四顧而盤桓。儼仙車之追逐兮,百靈擁而高鶱。贈瑤華之新篇兮,授長生之眞訣。審一氣之孔神兮,保淸澄而罔缺。徐弭節以婾樂兮,忽徘徊乎舊鄕。念玆遊其超絶兮,中耿耿而難忘。惟學仙之有道兮,亦古人所深慕也。胡微躬之靡修兮?夸而與之遇也。思太上之立德兮,次立功而立言。流聲光於宇宙兮,歷久遠而常存。斯余心之所企兮,又奚羨乎喬松之門?
○{{ul|高閏}}《登樓》詩:凌晨獨上{{ul|朝鮮}}樓,樓前景物何悠悠?手招黃鶴久不至,層簷疊閣風颼颼。謫仙人在何處?却把新詩題上頭。看花無奈惜花早,未曾讀罷先令愁。岳陽歷歷晴川樹,何如此樓堪畫圖?檻外群山靑不了,白雲滿棟蒼松孤。宮殿相輝聳金碧,就中乃是神仙居。大陽照臨朱門啓,錦衣烏帽紛相趨。誰家小婦濃粧罷?雲鬟鴉髻黃金梳。血色羅裙帶蘭麝,珠簾半捲垂流蘇。六街三市多遊俠,競把靑絲提玉壺。繁絃急管鬧終日,千金散盡不求盧。回頭却羨漢江水,滔滔直與滄溟通。昨日曾乘綵舟去,輕帆穩掛煙波中。銀絲細切楊花膾,綠柳遙聞喜雨鶯。歡遊未竟淋雨至,歸到樓中天已晴。君不見{{ul|子陵}}本是{{ul|滄洲}}客,何曾釣得呑舟鯨?天子呼來不肯去,夜眠上動天邊星。淸風高節壓倒豪華者,至今信史傳其名。危欄徙倚欲長笑,笑來祗恐天人驚。中山毫絳州墨,風雲快助楮先生。試將一掃萬古盡,仲宣鬱鬱奚足稱?眼中但覺天地闊,一雙雕{{校|鴞|鶚}}秋來橫。明朝跨馬歸朝去,此處風光屬俊英。
○{{ul|陳鑑}}詩:華舘層樓結構深,三千里外此登臨。笑談猶有凭欄興,感慨其如戀闕心?風捲松濤來萬壑,天開圖畫發孤吟。白雲滿地飛黃鶴,人在瑤臺坐綠陰。
○{{ul|大明}}{{ul|張寧}}詩:飛樓縹緲入蒼穹,西望{{ul|長安}}意已通。天地有恩同覆載,{{ul|華}}夷無處不朝宗。{{ul|遼陽}}東下三千里,{{ul|華嶽}}西連百二重。金闕玉關嚴虎豹,白旄黃鉞定羆熊。{{ul|漠南}}遠道烽煙絶,{{ul|薊北}}諸屯保障雄。寰宇摠膺周典則,輿圖盡屬漢提封。九成韶樂儀群鳳,五色祥雲駕六龍。上苑韶華寬似海,貴游羅綺爛如虹。編摩自古元無地,繼立生民未有功。萬國梯航馳玉帛,千家門第動歌鍾。化行九服垣墉外,人在三王禮樂中。億載不移高帝業,兩京齊出至神工。荒言却笑莊蒙叟,欲賦應須左{{校|大|太}}沖。身使殊方思莫及,心懸天府睇難窮。由來東土文風好,自昔中朝錫予隆。藩屛皇家崇節度,儀形聖範恤疲癃。內承畿甸民嘉靖,外控邊荒地徼衝。八道分符循俗美,重門擊柝備時凶。路窮水陸鄕音別,春滿乾坤景色同。鷄犬人家延四野,煙霞山郭亘{{校|干|千}}峯。流年又逐陽和換,微物均爲造化容。原隰條桑初展綠,池亭佳杏已迎紅。空林土潤人參長,遠島沙平竹蛤豐。芳草欲迷歸客思,蒼苔不鎖舊遊蹤。溪留殘白春前雪,柳柝新黃夜半風。竹外涼陰晴瑣碎,梅邊香靄曉矇矓。園明桃李蜂蒸蜜,野曠苹蒿鹿養茸。花落花開如翦綺,人來人去類飛蓬。興來倚檻吹長笛,坐久巡簷策短筇。高絶欲窺徐市國,淸虛渾憩{{ul|武夷}}宮。扶桑析木疑相近,方丈瀛洲信易從。擬跨龍驤超汗漫,還期鶴算等崆峒。圍香簾幕流蘇繞,環翠闌干錦縠叢。入座有情看燕舞,過牕無語訝鸎慵。光生殿閣留宸翰,喜溢街衢結綵絨。何處村田聞社鼓?幾家庭院扃雕櫳。淸泉門巷幽居雅,白石巖扉古刹崇。似有忽無嵐氣入,輕寒乍暖日華融。層氷絶壑長宜夏,高嶺孤松久耐冬。游獵亦應多雉兔,樵蘇元不禁兒童。川原繚繞遐堪矚,人物奇饒秀所鍾。革履長衫供役婦,卉衣陡笠沒官傭。府中伐鼓趨群吏,苑外鳴笳練小戎。鄕媼入城輸土布,地爐燒火鑄山銅。越裳重譯關津便,{{ul|魯國}}多賢士類充。天際樓船來海賈,雨餘阡陌勸耕農。海門潮落騰天馬,沙磧塵淸見斷鴻。馬邑岡陵知遠近,{{ul|鳳山}}榛莽共溟濛。{{ul|臨屯}}舊接{{ul|眞番}}界,{{ul|平壤}}遙連浿水東。{{ul|箕子}}荒祠碑崒嵂,{{ul|高麗}}殘戍石巃嵷。古今不盡登臨恨,形勝都歸磊磈胸。問俗欲尋{{ul|吳季子}},不才深愧{{ul|宰周公}}。卯金縱閱登天祿,白玉藏書滿射洪。論事自慚揚子吃,通時翻慕仲車聾。沈淪每笑溝中木,宣暢誰彈爨下桐?勝覽直須探蘊結,高攀未許扣穹窿。境當妙處巧相會,情到盡時偏是濃。涼露寫詩銀管濕,夕陽催酒玉甁空。吟成轉覺孤懷爽,醉後仍嫌兩鬢鬆。莫怪憑軒重眺遠!喜因風物荷時雍。
○{{ul|大明}}{{ul|張珹}}詩:皇風一掃胡{{ul|元}}俗,玉帛梯航來萬國。煕煕皡皡百年間,處處人歌大平曲。大平曲聞來久,不道此名復何有?一朝將命{{ul|朝鮮}}城,分明公館名{{ul|大平}}。當時扁此豈無意?應願長安大平世。我聞斯土舊箕封,淳厖不與諸藩同。男耕女織士勤學,衣冠藹藹中華風。推誠宣力盡臣職,天子非常賜顔色。嗣皇臨御政惟新,慶禮初成來寵錫。綸音已布綵幣頒,驅馳數月今始閒。同行{{ul|金}}太僕,拉余登館樓。樓高爽氣多,五月如三秋。眼前風景摠堪惜,那更賢王能好客。大張華宴慰遠勞,醉裏登臨思何極?畫闌深處午煙迷,野馬不來簾下嘶。濤聲響遍老松嶺,鸎梭織盡垂楊堤。南山北嶽翠如黛,過雨桑麻綠成帶。天王有寵國無虞,又見一番新氣槪。{{ul|大平館}}今已到,更上高樓發長笑。皇明受命億萬年,應許重來共吟眺。
○{{ul|陳嘉猷}}詩:雕闌綺檻翠微深,天上遙持使節臨。聖主{{校|馳|貤}}恩頒璽勅,藩君報國磬丹心。雲煙護榻琴書潤,松檜生風鳥雀吟。庭院無譁春色靜,一簾花影晝生陰。}}
{{box|新增}}{{ul|唐皐}}詩:乘月登樓思浩然,憑闌凝佇欲忘眠。隔墻燈火依俙在,繞郭人家遠近連。檜柏受風微弄影,峯巒攢首共迎天。未須更皷催歸去,已戒袪寒盞莫傳。
{{*|○登樓不覺到更深,眞比觀求遠自臨。花未著枝春滿眼,樹還添影月知心。景收不盡孤淸賞,興寫初來寄短吟。傳語東人休作笑!舊圖堪續棹山陰。}}
====慕華舘====
在{{ul|敦義門}}外西北。本{{ul|慕華樓}},{{ul|世宗}}十二年改爲舘。
{{*|○{{ul|倪謙}}詩:春城珂馬曉騈闐,遠駐靑山敞別筵。詩禮久承人好學,冠裳相竝國多賢。歸心夜繞{{ul|灤河}}月,離思晨衝{{ul|漢水}}煙。此去深情倍追憶,錦囊珠玉況連篇。
○{{ul|金湜}}詩:雨後悤悤出{{ul|漢城}},便須立馬計歸程。{{ul|慕華樓}}上雙尊酒,{{ul|崇禮門}}前十隊兵。世子正含難別思,陪臣猶重未離情。再三揮手薰風路,其奈笙歌擁旆旌?}}
====東平舘====
在{{ul|南部}}{{ul|樂善坊}}。待{{ul|日本}}諸國使。
====北平舘====
在{{ul|東部}}{{ul|興盛坊}}。待野人之来朝督。
====讀書堂====
舊{{ul|龍山}}廢寺。在江北岸。{{ul|成宗}}改構爲堂,以爲{{ul|弘文舘}}讀書之所。嘗賜宮醞,以水精杯宣勸而遺之。舘官鍍金爲臺,銘之曰:淸不涅,虛能受。德其物,思勿負。
{{box|新增}}今上十年,移構。在{{ul|豆毛浦}}南岸。
{{*|○{{ul|曺偉}}《龍山讀書堂記》:建大廈者,豫養楩枏杞梓之材於數十百年,必待昂霄聳壑,然後取爲棟梁之用;適萬里者,豫求驊騮騄駬之種,必豐其芻豆,整其鞍鞁,然後可達燕、楚之遠。爲國家者豫養賢才,亦何以異於此?此{{ul|讀書堂}}之所由作也。
恭惟本朝列聖相承,文治日臻。{{ul|世宗大王}}神思睿智,卓越百王,制作之妙動合神明,以爲典章文物,非儒者莫可共定,博選文章之士,置{{ul|集賢殿}},朝夕講劘治道。又以爲硏窮義理之奧妙,博綜群書之浩穰,非專業莫克。始遣集賢文臣{{ul|權採}}等三人,特賜長暇於山寺,任便讀書;季年又遣{{ul|申叔舟}}等六人,便得優游厭飫,大肆其力。{{ul|文宗}}繼緖,篤志儒雅,又遣{{ul|洪應}}等六人給暇。於是人才之盛,極於一時;述作之美,侔擬{{ul|中國}}。今上卽位,首開藝文館,復古集賢之制,日御經筵,覃精文籍,尊崇儒術,育養人才,視舊有加。歲丙申,復用祖宗朝故事,命{{ul|蔡壽}}等六人賜暇。今年春又命{{ul|金勘}}等八人賜暇,就藏義寺讀書。
饔人致餼,酒人設醴,時遣中使錫賚便蕃。仍敎{{ul|政院}}曰:「宜於城外擇地開堂,以爲讀書之所。」{{ul|政院}}覆啓:「{{ul|龍山}}小菴,今係公廨棄之矣。修而葺之,爽塏幽曠,藏修遊息,此最爲宜。」上可其請,遣官董役,閱兩月而成。凡爲屋僅二十間,而夏涼冬燠,各具其所。於是賜額曰「{{ul|讀書堂}}」,命臣爲記。臣竊惟《詩》之《旱麓》曰:「愷悌君子,遐不作人?」人才之興,繫乎上之人作成如何耳。苟善養之,濟濟多士,王國克生;不善養之,國無其人,誰與圖理?若徒慕養士之名,而苟焉取之,鷄鳴狗盜之流竊吹其間,可不謹哉?
三代人才,皆由庠序,而{{ul|成周}}造士之法最爲詳密。若{{ul|漢}}之翹材,{{ul|唐}}之登瀛,皆苟得一時之名,烏足議爲也?惟我國家涵養百年,敎化開導之方,奬勵養成之規,實與{{ul|成周}}造士之法相爲表裏。而泮宮、玉堂之外,又有養賢之所,擇之精而遇之厚,其與《詩》之「每食無餘,不承權輿」者,爲如何哉?《易》曰「聖人養賢,以及萬民」,傳之者曰「養賢,所以養萬民也」。今日之假舘致餼,無與治道也;萬機之繁,特紆宸念,似若不切於事也。然他日經綸治道、黼黻王度者,未必不由此輩,而粉飾大平,澤被生民,其功利之及於遠者,蓋不可量也。譬諸楩枏杞梓、驊騮騄駬之收用於一時者,豈不萬萬乎哉?
而殿下之急先務者,高出於前代矣。夫然則應是選者,可不思副聖上樂育之恩耶?聖人之道布在方策。六經之淵深,諸史之異同,百家之浩汗,必將包羅該括,涉其流而撮其精,觀其會而擧其要,極其博而歸於約,然後能深造之而逢其原矣。皇王帝霸之道,禮樂刑政之本,修齊治平之要,擧在於此,施諸事業,在强勉耳。{{ul|董子}}所謂「强勉學問,則聞見博而智益明;强勉行道,則德日起而大有功」者,可見其效矣。徒取糟粕以爲記誦之資,組織綺麗以爲聲律之文,以誇世而衒俗,則非朝廷儲養之意也。
嗚呼!學問之功,貴乎變化。今日讀一書,猶此人也;明日讀一書,亦猶此人也,雖多亦奚以爲?{{ul|孔子}}曰:「學而不思則罔。」又謂{{ul|子夏}}曰:「汝爲君子儒,毋爲小人儒。」可不勉之哉?}}
==={{CBox|樓亭}}===
====濟州亭====
在{{ul|漢江}}北岸。
{{*|○{{ul|倪謙}}詩:百尺高樓俯{{ul|漢}}濱,登閑來眺足怡神。靑山影{{另|浸|侵}}<ref>《皇華集ㆍ登漢江樓卽席偶成》「浸」原作「侵」。</ref>芙蓉翠,玉甕香浮琥珀春。日暖扁舟輕泛泛,風微新水細粼粼。海門近接銀潢派,擬欲乘槎一問津。
○聞說城南景最幽,{{ul|漢江}}江上有高樓。遠勞列相開華宴,近瞰閑漁棹小舟。萬疊峯巒爭拱揖,幾雙鸂鷘自沈浮。敢同{{ul|赤壁}}傳{{另|詞|辭}}<ref>《皇華集ㆍ登漢江樓卽席偶成》「詞」原作「辭」。</ref>賦,聊把新詩紀勝遊。
○{{ul|高閏}}詩:詩句淸新墨跡留,登臨人已去悠悠。樓中勝景非如昨,檻外{{ul|長江}}空自流。丹詔臨時曾止鳳,畫船過處每驚鷗。凭欄極目懷千古,風送白雲來樹頭。
○夏日登樓過雨涼,頻頻促席緩行觴。不慙奉使才偏短,惟喜斯文會有光。數鳥啼來山寂寂,片帆飛去水茫茫。題詩莫盡凭欄興,回首天涯已夕陽。
○{{ul|陳鑑}}詩:危樓百尺俯通津,點點靑山面面眞。花榭飛香來舞蝶,漁舟擧網出鮮鱗。眼前有景誰先得?囊裏探詩我最貧。今日風光非昨日,暫時相賞莫辭頻。
○{{ul|張寧}}詩:東國有高樓,樓前{{ul|漢水}}流。光搖靑雀舫,影落白鷗洲。望遠天疑盡,凌虛地欲浮。八牕風日好,下榻重淹留。
○春水鴨頭綠,曉山螺髻靑。斷雲依遠岫,孤雁沒長汀。異域傷靡盬,明時笑獨醒。何因忽來此?詩思入蒼冥。
○路遠輪蹄少,春深景物多。煙開山似畫,風澹水如羅。樂事酬佳節,淸尊發浩歌。由來文物地,隨處好經過。
○杳渺飛流急,迢遙石磴平。山禽啼更歇,江浦暗還晴。興與雲俱往,情隨草共生。雙親未能見,聊復念神京。
○勝覽渾相似,佳期不用招。行疑鄕邑近,坐覺客懷消。谷鳥聲交應,溪花影對搖。春風如有意,吹送木蘭橈。
○洲渚望不盡,峯巒知幾層。病思金匱藥,渴飮玉壺氷。瑤海航堪渡,丹丘羽可仍。倚闌氷睇久,鄕思忽無憑。
○亦有白雲起,只無黃鶴來。地深同閬苑,境勝憶蓬萊。趣比元龍逸,詩慙太白才。共拚金谷罰,莫笑玉山頹。
○時序有代謝,江山無古今。衣冠幾游覽?詩酒復登臨。對景懷遺事,觀風愜素心。太平聲敎遠,隨處有知音。
○四牡息騑騑,超然坐翠微。酒香淹舞{{另|袖|袂}}<ref>《皇華集ㆍ登漢江樓十首》「袖」原作「袂」。</ref>,春氣入羅衣。石逕松花老,疎簾燕子飛。座中皆勝集,向夕未言歸。
○徙倚窮佳致,盤桓極勝游。賢王好賓客,諸相摠風流。已醉仍須飮,將還更欲留。明朝大平館,回首便悠悠。
○{{ul|陳嘉猷}}詩:與客登樓爲暫留,宦情鄕思兩悠悠。山經宿雨雲煙合,江帶春潮日夜流。亂壑松濤驚睡鶴,斜陽魚鼓散閑鷗。尋常足底生嵐霧,疑在靑霄最上頭。
○{{ul|金湜}}詩:樓頭歌管動薰風,樓外花枝映酒紅。雲影波光天上下,白沙靑草岸西東。五臺舊路春長在,百濟遺墟樹亦空。醉後倚闌看日色,只疑身在水晶宮。
○{{ul|張珹}}詩:{{ul|漢江}}樓上倚南風,眼底山花幾點紅。燁燁五雲常拱北,滔滔一水自流東。煙霏拂坐詩難就,絃管當筵酒易空。醉去不知身在客,却思早拜{{ul|大明宮}}。
○旣泛{{ul|漢江}}水,復登{{ul|漢江}}樓。江花采采動盈掬,江草纖纖生客愁。汲江一滴硯池底,玄雲滉漾玻瓈秋。驪珠發光不可遏,白日驚起雙潛虯。平生摘星手,幾度登{{ul|岳陽}}?{{ul|洞庭}}三萬八千頃,靑螺一點湖中央。玆樓亦奇構,因之望帝鄕。五雲渺何許,聊此同壺觴。醉拍欄干問黃鶴,但見水上飛鴛鴦。吾聞水不在深,樓不在高。所貴朝宗于海,萬古長滔滔。先憂後樂一范老,後之作者未必無賢豪。短歌罷復長嘯,樓月夜寒江雁叫。重來駐節定何年?聖主恩深同覆幬。
○{{ul|祁順}}詩:樓前風捲白雲開,坐看群山紫翠堆。{{ul|百濟}}地形臨水盡,{{ul|五臺}}泉脈自天來。題詩愧乏{{ul|崔郞}}句,對酒難辭{{ul|太白}}杯。花鳥滿前春景好,不妨談笑更遲回。
○春雨初收天氣高,{{ul|漢江}}新水綠盈篙。雲邊丹詔來雙鳳,海上靑山駕六鼇。遶郭晴光搖麥浪,隔簾幽響散松濤。斯文簪盍須酬唱,莫負詩中第一豪。
○《滿江紅》:{{ul|漢水}}風光,人盡道海邦稀有。{{另|天生奇勝|莫不是天生奇勝}}<ref>《皇華集ㆍ樓中近體詩已多欲另作一體未審衆意何若》「天生奇勝」原作「莫不是天生奇勝」。</ref>,地分靈秀。{{ul|金馬郡}}城{{另|寧似|傳作}}<ref>《皇華集ㆍ樓中近體詩已多欲另作一體未審衆意何若》「寧似」原作「傳作」。</ref>昔,{{ul|新羅}}人物皆非舊。記{{ul|唐}}家都府,亦留名,{{ul|熊津}}口。
○鷗鳥狎,魚龍吼。山入畫,江如酒。使遊人到此,貪懽忘久。佳會合超{{ul|滕閣}}上,幽情不在{{ul|蘭亭}}後。恐明朝一別,隔層雲,空回首。
○{{ul|盧思愼}}詩:宿雨初收霽色開,樓前春水碧雲堆。江煙漠漠風吹捲,山翠霏霏鳥帶來。舟牽錦纜歸花渡,酒瀉銀潢落玉杯。歡會幾何離別易,且將光景重徘徊。
○春江夜雨漲葡萄,曉棹蘭舟沒半篙。天上羽儀來綵鳳,空中樓閣跨靈鼇。珠簾乍捲山開畫,綵筆閑揮海蹙濤。笑倚欄干拚一醉,元龍百尺氣增豪。
○{{ul|金守溫}}詩:西湖春晩欲花開,崇酒千甁肉百堆。一札璽書從日下,九重霄漢使星來。山河表裏文侯國,賓主懽娛太白杯。高閣暫辭相揖罷,彩舟江上更徘徊。
○春水纔生一丈高,漁翁新試去年篙。燕都有客來雙鳳,龍伯何人釣巨鼇?小海重輪千載慶,白鷗黃鶴一江濤。珠璣滿把吟哦久,始識詩壇第一豪。
○{{ul|徐居正}}詩:樓中佳麗錦筵開,樓外靑山翠似堆。風月不隨黃鶴去,煙波長送白鷗來。登臨酬唱三千首,賓主風流一百杯。更待夜深吹玉笛,月明牛斗共徘徊。
○{{ul|漢江}}春漲碧葡萄,雨後新添復幾篙?一纜徐牽驚白鳥,三山高揷跨金鼇。銀盤細膾飛紅縷,玉斝香醪皺綠濤。星使文章驚滿座,詩成如我更麤豪。
○{{ul|李承召}}詩:靑山面面錦屛開,春水初肥雪浪堆。宿雨無端今日霽,天公應爲使星來。吟看溪柳黃金線,醉倒宮壺白玉杯。百丈徐牽緣翠壁,天光雲影共徘徊。
○金尊瀲灩漲葡萄,移上樓船水一篙。醉去何辭一斗酒?興酣欲釣三山鼇。舟人蕩槳回煙渚,稚子扳罾漾翠濤。十里江山開遠矚,春光駘蕩助詩豪。
○{{ul|成任}}詩:樓前春水鏡奩開,樓外靑山翠幾堆?廚子已傳金果至,漁人爭送錦鱗來。流連光景憑詩句,消遣情懷有酒杯。江上夕陽無限好,輕舟留醉且徘徊。
○雨後蒼江幾尺高?朝來忽覺沒春篙。人間歲月如飛鳥,海上雲煙隔巨鼇。春到漸知花似海,杯擎且喜酒生濤。舟中衮衮通談笑,醉裏詩成語更豪。
○{{ul|董越}}詩:突兀層樓倚{{ul|漢江}},東來形勝訝無雙。晴連蜃氣迷三島,寒送潮聲上八牕。螺髻拂雲山疊翠,鵾絃鼓夜石流淙。凭高自古偏能賦,此日慙非筆似杠。
○{{ul|大明}}{{ul|王敞}}詩:斷岸閒登百尺樓,靑簾畫舫{{ul|漢江}}遊。杯傾瀲灩飛鸚鵡,鳥送歌聲聽栗留。{{ul|蘇老}}洞簫吹{{ul|赤壁}},安期鶴駕過丹丘?不須鞭石看東海,雲樹依稀見十洲。}}
{{box|新增}}{{ul|唐皐}}詩:百尺危樓俯碧潯,肩輿出郭共登臨。明霞極浦繽紛綺,落日驚湍細碎金。冠嶽送靑來席次,楊花浮白隔城陰。同遊列相能邀客,聯舫移尊興亦深。
{{*|○高樓臨水面淸溪,一日同遊酒亦携。漁子歡悰占效獻,詩人豪興見留題。光乘列炬歸途晩,響遏淸笳入院迷。醉臥未由消渴吻,直從獨鹿覓仙梨。
○{{ul|南衮}}詩:巨絙牽船擘淺潯,紫衣分座鏡中臨。游鱗出水爭跳玉,好月窺山忽涌金。酒力剩銷殘臈凍,炬煙橫作半山陰。{{校|請|晴}}看{{ul|漢水}}涵千丈,箇裏懽情似許深。
○東行知過幾山谿,到處唯將筆硯携。文爲遠遊應更健,興尋佳境輒須題。獸爐香染衣猶馥,鎖闥靑凝望更迷。世上瀛洲元有地,飛騰不必問交梨。}}
====盤松亭====
在{{ul|慕華舘}}北。世傳有松樹蟠屈輪囷,可蔭數十步,{{ul|高麗}}王嘗幸{{ul|南京}},避雨於此,因名焉。本朝初,猶在。
{{*|○{{ul|高麗}}{{ul|姜淮伯}}詩:蒼松蒼松生道左,數箇連陰德有隣。巨幹昂藏學蟠虯,蜿蜒奮薄屈而伸。細枝遠揚張翠帷,遮斷白日相依因。中藏霹靂養太陰,莓蘢剝落生皺鱗。生成太古不紀年,免使翦伐摧爲薪。栽培定應憑造化,守護而今知有神。我來適値朱炎日,薰風滿面颺飛塵。一臥淸陰藉馬韉,須臾寒粟生滿身。同來樵夫四五輩,中有滑稽多聞人。人言邃古無何時,君王避雨如嬴秦。因封此樹爲將軍,守者代俸霑王仁。我聞此語笑無稽,翻思不覺潛悲辛。偶然適彼窘陰雨,樹木猶爲殊等倫。戒爾莫陳孟浪語,我是奕世王朝臣。}}
====華陽亭====
{{ul|柳思訥}}記:{{ul|華山}}之東,{{ul|漢水}}之北,有郊焉,土地平衍,延袤十餘里,衆山迴抱,川澤縈紆。我{{ul|太祖}}定都之初,以爲牧場焉。歲壬子,主上殿下命司僕提調、判{{ul|中樞院}}事{{ul|崔潤德}},{{ul|吏曹}}參判{{ul|鄭淵}}等構亭於{{ul|樂天亭}}北岡。主簿{{ul|趙順生}}悉幹其事,而來語其詳。予聞之,以謂天下樓臺亭榭皆有其名,而獨此亭無名可乎。因取《周書》「歸馬于{{ul|華山}}之陽」之義,名之曰「華陽」。惟我{{ul|太祖}}應天順人,化家爲國,列聖相承,偃武修文,歸馬放牛,維其時矣。云云。
{{*|○{{ul|梁誠之}}詩:乘閑信馬出紅塵,極目郊原物像新。天外遠山靑似黛,雨餘芳草碧如茵。鶬鶊上下鳴初日,牛馬紛披散四垠。{{另|浩蕩春風|惆悵煙花}}<ref>《訥齋集ㆍ華陽亭》「浩蕩春風」原作「惆悵煙花」。</ref>三月暮,不妨{{另|携|呼}}<ref>《訥齋集ㆍ華陽亭》「携」原作「呼」。</ref>酒賞良晨。}}
====樂天亭====
在{{ul|箭串}}。
{{*|○{{ul|卞季良}}記:{{ul|樂天亭}},我{{校|主上|上王}}殿下時觀游之所也。殿下在位之十九年秋八月,禪位于我主上殿下,迺以農隙出游東郊。有一丘焉,高{{校|元|亢}}穹窿,狀如覆釜,名曰「臺山」。登焉四顧,則大江回塘,縈紆演洋,而連峯疊嶂,迭現層出,環丘來朝,勢若星拱,信乎天作之勝地矣。殿下命建離宮於丘之艮隅,取庇風雨,遂作亭于丘上,命左議政臣{{ul|朴訔}}名亭。訔取《易ㆍ繫》「樂天」二字以進,蓋摠殿下行事之實而寓之於亭名,且以志今日之樂也。命臣{{ul|季良}}作文以記之。
臣{{ul|季良}}竊惟天者,理而已矣,樂則無所勉强,而自然合理之謂也。蓋無極之眞、二五之精妙合而凝,人乃生焉,則天理之賦於人者,無不同。雖然,衆人之生,氣稟駁矣,物欲蔽矣,雖欲勉强以循天理,亦且不能,況望其有自然合理也哉?恭惟殿下,天縱之資,首出庶物,淸明在躬,德性常用,是其所行莫非天理之流行矣。嘗在潛邸,慟{{ul|神懿母后}}之薨,則屛棄人事,廬於{{ul|齊陵}}之側矣。前朝之季,君昏相酷,謀我{{ul|太祖}},禍機甚迫,則倡義開國,推戴{{ul|太祖}}於千乘之尊矣。
歲戊寅,權臣乘我{{ul|太祖}}之不豫,挾幼構亂,炳機殲除,安宗社也。輿意推戴,殿下當立,讓于上王,尊嫡長也。卽位以來,常以未能朝夕於{{ul|太祖}}爲憂,歲丙戌,乃欲辭位以遂侍側之志也,群臣死執不可,{{ul|太祖}}力止之。越三年戊子,{{ul|太祖}}賓天,不勝慟悼,諒闇盡禮。及其附廟,時方霖雨,殿下軫念,將事之夕,天地開霽,旣卒事三日而雨復作,天之相夫孝誠也。致愛敬於上王,久而益篤,則簡冊所載,古未有也。釋懷安而不置於法,則蓋遵{{ul|大舜}}之全象,而不願效{{ul|周公}}之致辟也。存{{ul|王氏}}之後,俾安生業,則公天下國家天地之量,卽{{ul|湯}}、{{ul|武}}革命,存{{ul|杞}}、{{ul|宋}}之義也。事大以禮,則再受誥命,而天子每稱殿下之至誠矣;字小以仁,則五十年之海寇頓顙納款,而願爲臣僕矣。至於處宮庭,則雝雝其和,承祭祀,則肅肅其敬。進用忠直,黜退奸邪,從諫好學,崇儉節用,謹天戒而卹民隱。凡所存諸身心,而現諸行事者,粹然一循乎理,而亦非有所勉强而行之,蓋我殿下之天性然也。
二十年間,四方寧{{另|一|謐}}<ref>《東文選ㆍ樂天亭記》「一」原作「謐」。</ref>,倉廩富實,民無兵火,天降甘露,昇平之極前古所罕。先儒所謂「循天理,則自無不利」者,其不信矣乎?往歲內禪之擧,則春秋未至於倦勤,疾病未至於廢事,又非逼於勢而有所不得已也。大小臣僚庭立痛哭者數日,而竟不能效迴天之力,一朝辭位,如脫屣然,蓋亦古今帝王之所未有也。今我主上殿下聰明孝悌,溫仁勤儉,事皆稟命,以承付托之重,可以紓殿下之憂矣,樂天亭之所以作也。臣觀夫玆亭也,春風扇和,佳卉爭發,而紅綠敷披;畏景流金,大地烘爐,而淸風滿座;秋染江山,則明鏡錦屛映帶左右;密雪初霽,憑軒擧目,千里一色。我殿下陪上王而置酒,忘言相囑,主上殿下周旋乎其間,兄友弟恭,父慈子孝,愉愉如也,天下之樂復有加於此者哉?蓋我殿下所樂者,天理也;所不樂者,天位也。與舜、禹之不與焉者,同一揆矣,而宗社生民之大計,則豈肯頃刻而忘于懷也?
若夫鳶飛魚躍於天淵者,道之費也,《大畜》之山、習坎之水,仁智之所樂也。玄渾之運於上也,不息之氣昭矣;方儀之靜於下也,厚德之象著矣。而我殿下怡然妙契於登覽俯仰之間,而自樂其樂者,則夫豈筆舌所可得而形容萬一也哉?臣所書者,殿下樂天,見諸行事之實也。夫見諸行事之實,臣庶之所共知也,則其觀感興起於天性之眞,而各親其親,各長其長,以盡人倫之道,以樂殿下之樂,烏可已也?我{{ul|朝鮮}}風化之美比擬{{ul|虞}}、{{ul|周}},而王業之永,直與丘山江水倂久而無窮矣。於戲,盛哉!}}
====七德亭====
卽{{ul|漢江}}之下{{ul|白沙汀}}。{{ul|世祖}}屢幸閱武,因名焉。
====望逺亭====
在{{ul|楊花渡}}東岸。亭本{{ul|孝寧大君}}{{ul|喜雨亭}},{{ul|成宗}}甲辰,{{ul|月山大君}}改構建今名。每歲省農及觀水戰時,常御此亭。
{{*|○{{ul|卞季良}}《喜雨亭記》:{{ul|龍山}}立石之里,世稱有湖山之樂,去都城才數里許,{{ul|孝寧大君}}故置別業焉。後有一丘,穹窿蜿蜒,狀如龍蟠。遂作亭其上,蓋爲休息之所也。君侯謂{{ul|季良}}曰:「主上殿下夙駕省農,迺幸此亭,賜臣酒食若鞍馬。時方播種,而雨澤未洽。酒半雨作,霈然彌日,賜亭名曰『喜雨』。臣不勝感激,思有以侈吾聖上之賜,旣俾{{ul|申}}副提學檣作『喜雨亭』三大字,揭之屋壁間矣。子其作文以記之。」
一日,陪君侯,往而登焉,亭之制不侈不陋。{{ul|華嶽}}俯其背,{{ul|漢江}}盪其胸,而西南諸山蒼茫杳靄,隱見出沒於雲空煙水之外矣,俯見魚蝦歷歷可數,風帆沙鳥往來几案之下。有松千餘株,靑蔥蓊鬱,掩映乎杯盤。而高管噭噪,淸風颯來,恍然如揷翼而登靑溟,浩乎如御風而遊蓬壺,使人目駭毛豎,冥心忘言者,久之乃還。嘗思之,人與天地本一體也,故曰:「致中和,天地位焉,萬物育焉。」以至一言一念之微,而天人相感之機,有昭乎其不可誣者矣。雖然,德有大小也,位有高下也,感通之效之廣狹遲速隨之矣。所以能盡感通之妙者,帝王之責也,聖人之事也。
恭惟主上殿下以天縱不世之資,緝煕聖人之學,以致中和之德,以極位育之效焉者,固蕩蕩乎無得而名矣,今日之事特其見於一端者耳。蓋我殿下{{另|憂|愛}}<ref>《東文選ㆍ喜雨亭記》「憂」原作「愛」。</ref>民之心積於中者,深矣。一朝出郊,省視耕農,則惻然有閔雨之念,不可遏者焉,天之感應曾不移晷,其以是夫!殿下深{{另|仁|恩}}<ref>《春亭集ㆍ喜雨亭記》「仁」原作「恩」。</ref>厚澤,直與此雨流衍洋溢,充塞兩間,憂者喜而病者愈,至於一草一木,{{另|安|敢}}<ref>《東文選ㆍ喜雨亭記》「安」原作「敢」。</ref>有不遂其生生之性也哉?喜雨而名之亭,所以感天貺而不忘也。
噫!彼{{ul|秦}}、{{ul|漢}}以降,病乎中和者多矣,民物憔悴,天地索然,其可哀已。生乎今之世,沐浴膏澤者,雖禽獸草木之微,豈非榮幸也哉?況於紆靑拖紫,致身廊廟,特蒙眷顧者乎?誠千載一時不可逢之佳會也。君侯以王室懿親,崇高富貴無與爲比,而深荷殿下之友愛乎!況殿下居千乘之尊,觴君侯于玆亭,從容酬酢,一如潛邸之時,其爲君侯之榮耀,有難乎形諸筆翰者矣。此我殿下友愛之德所性,而有出於至誠,蓋不自知其身爲億兆臣民之主矣,嗚呼,至哉!而君侯謙恭溫厚,善處富貴,略無驕泰之氣,宜其儀範宗室,藩屛王家,得殿下之友愛,若是其至也。抑斯境之勝,自大塊剖判而始有,何曠世伏匿之久而發朗於今日歟?豈君侯身雖處乎聲名富貴之中,而其翛然出塵之想,未嘗不往來於丘壑江湖之間也,故天公地媼以此餉之,而有以慰之也!
若其山川風景之美,朝夕四時之變態,雖病矣,他日更陪君侯,優游於玆亭,尙爲君侯賦之,姑以蕪拙之辭,仰答君侯之不鄙。第於聖上名亭之旨,無所發明,其不類於蠡測河海、毫摸天地也者幾稀。雖然,獲憑文字,託姓名於其間,豈非臣之榮遇也耶?竊自幸於螢{{另|燐|䗲}}<ref>《東文選ㆍ喜雨亭記》「燐」原作「䗲」。</ref>之末依日月以久存,草木之微附乾坤而不朽云爾。遂欣然書之,又從而歌曰:翼彼新亭,如鳳斯鶱。誰其作之?君侯之賢。王出西郊,匪游匪畋。民方播種,憂旱于田。王在于亭,時雨霈然。王宴君侯,其鼓淵淵。錫之亭名,榮耀無前。君侯稽首,聖德如天。君侯稽首,我后萬年。思託文人,以永厥傳。臣拜撰辭,爲多士先。瞻彼華峯,維石可鐫。刊此頌章,千古昭宣。
○{{ul|倪謙}}詩:蒼松深處一亭幽,艤櫂來登豁{{另|醉|壯}}<ref>《皇華集ㆍ登喜雨亭》注:「一云『壯』」。</ref>眸。渡口風{{另|波何日定|生穿樹響}}<ref>《皇華集ㆍ登喜雨亭》注:「一云『生穿樹響』」</ref>?{{ul|海門}}{{另|雪練幾時收|潮落帶氷流}}<ref>《皇華集ㆍ登喜雨亭》注:「一云『潮落帶氷流』」。</ref>?萬家村墅連南浦,{{ul|百雉山}}城控上游。撫景浩懷拚一醉,從敎蘿月映汀洲。
○{{ul|董越}}詩:日斜猶上最高樓,光景流連笑不休。堤柳嫩含江樹暝,渚煙輕逐野雲浮。凭欄不入平生夢,秉燭眞成此夜遊。歸路火城看漸近,銀蟾初放海東頭。
{{box|新增}}{{ul|金宗直}}詩:應共應劉辦勝遊,綸巾羽扇俯芳洲。玻瓈影動魚龍戲,䆉稏畦空雁鶩謀。兩岸行人官渡晩,幾綱商舶海門秋。月明如聽湘靈瑟,肯羨盧家有莫愁。
○結構鼇頭控遠形,八窓迤邐展新屛。檻前朝海楊花白,郭外攙天{{校|母|毋}}嶽靑。小市人歸撑畫舫,遙空鶴下颭回汀。翠華昔日曾觀稼,此是西郊喜雨亭。
○乾坤納納莽難窮,一片樓臺壽醉翁。地接鳳城煙樹合,江輸鯷壑海査通。漁歌嫋嫋悲珠客,宸翰煌煌伏弩工。應有野人來撥棹,鄂君香被月明中。
○身在{{ul|洞庭}}間,川原特地看。輪蹄迷故渡,霞鶩襯遙巒。物候春秋異,天機日夜觀。{{ul|韓公}}眞局促,溫水謾投竿。
○咫尺闉闍外,非關汗漫遊。江流眞衮衮,人事儘悠悠。日淡牛羊夕,霜飛草木秋。曲欄歌吹發,搖蕩荻花洲。
○{{ul|西湖}}遊眺處,形勝此亭多。雲物隣{{校|賜|暘}}谷,風流似永和。都人談絶景,王子作行窩。世上丹靑手,終能貌取麽。}}
====榮福亭====
在{{ul|西江}}北岸。{{ul|讓寧大君}}別墅。{{ul|世祖}}嘗臨幸,手寫「榮福」二字爲亭扁,仍以「榮一世,福百年」六字釋其意,賜之。
====風月亭====
{{ul|月山大}}君構亭于{{ul|安國坊}}宅之西園,{{ul|成宗}}親臨,賜「風月」二字爲扁,製詩六首,命文臣和之。
{{*|○{{ul|徐居正}}詩:文物昇平百載中,公侯池館又春風。宸章初賜星辰煥,御醞頻頒雨露饛。一水漣漪生鴨綠,百花粧點染猩紅。樓前花萼承恩醉,朝退松筠作主翁。
○十二闌干面碧塘,高懸金額動龍光。天慳地秘千年勝,柳暗花明百和香。簾幕受風全退暑,池臺得月嫩生涼。東平樂善人無間,鷄狗何曾數{{ul|孟嘗}}?
○玻瓈水色冷涵亭,{{另|淸|晴}}<ref>《四佳集ㆍ應製月山大君風月亭詩六首》「淸」原作「晴」。</ref>旭暉暉轉綠萍。鐵撥調絃彈錦瑟,金龜換酒送銀甁。夜涼月透荷心冷,天淨風飄桂子馨。一代維城人似玉,河間禮樂享康寧。
○池面鱗鱗動纈紋,碧空如水靜無雲。金樽影細穿花見,玉子聲高隔竹聞。別{{另|苑|院}}<ref>《四佳集ㆍ應製月山大君風月亭詩六首》「苑」原作「院」。</ref>笙歌春浩蕩,仙曹環佩月繽紛。眉間時見浮黃暈,錫宴新霑醉臉醺。
○堂堂時序去侵尋,美景良晨更賞心。選勝開筵花氣襲,納涼移席柳陰深。新編樂譜分淸濁,曾購圖書雜古今。雅興風流兼淡泊,小闌明月伴孤斟。
○藏春深塢煖煙生,中使宣傳拜送迎。錦韉錢驄穿柳過,金鈴繡鴿拂花鳴。九重雨露尋常重,上界星辰咫尺橫。珍重聖恩應感激,南山萬壽祝深情。}}
===={{Box|新增}}皇華亭====
在{{ul|豆毛浦}}北岸上。{{ul|燕山}}構此亭,以爲遊幸之所。今上初,賜{{ul|齊安大}}君。
====枕流堂====
在{{ul|漢江}}岸。經歷{{ul|李師準}}別墅。
{{*|○{{ul|姜渾}}詩:大隱人間漢陰叟,幽居郭外枕流堂。江山長伴不羈客,風月眞成無盡藏。松塢曉看巢鶴樹,楓林晩繫釣魚航。唯將一醉酬眞宰,誰羨{{ul|馮唐}}老作郞?
○{{ul|漢}}陰形勝擅東方,漁叟傍邊作主張。江雨來時紅鯉躍,山風過後白蘋香。門無俗客成幽境,酒有神功入醉鄕。造物只應安我老,何妨鬢髮漫蒼浪?
○{{ul|崔淑生}}詩:{{ul|漢江}}江上{{ul|濟川}}傍,卜築知君有此堂。鷗鷺忘機同保社,雲霞相伴共{{校|成|行}}藏。東西門外人爭路,西塞山前客泛航。奔走虛名無用處。百年輸與老漁郞。
○{{ul|南衮}}詩:聞君選勝碧江頭,新闢華堂豁遠眸。列岫平沙眞活畫,俗鳧飛鷺亦風流。主人高臥看應厭,過客來遊說未休。安得投簪從此去,半篙淸漲試輕舟?}}
==={{CBox|驛院}}===
====盧原驛====
在{{ul|興仁門}}外四里。
====青坡驛====
在{{ul|崇禮門}}外三里。
{{*|○右二驛直隷{{ul|兵曹}}。}}
====普濟院====
在{{ul|興仁門}}外三里。有樓,耆老嘗會飮于此。{{ul|趙末生}}有序。
====洪濟院====
在{{ul|沙峴}}北。有樓,中朝使臣更衣之地。
====利泰院====
在{{ul|木覓山}}南。
====箭串院====
在{{ul|箭串橋}}西北。
==={{CBox|橋梁}}===
====惠政橋====
在{{ul|雲從街}}。橋之東偏有仰釜日晷臺。
{{*|○{{ul|金暾}}銘:凡所設施,莫大時也。夜有更漏,晝難知也。鑄銅爲器,形似釜也。徑設圓距,子對午也。窾隨拗回,點芥然也。畫度於內,半周天也。圖畫神身,爲愚氓也。刻分昭昭,透日明也。置于路傍,觀者聚也。自今伊始,民知作也。}}
====大廣通橋、小廣通橋====
皆在{{ul|鍾樓}}南。
====通雲橋====
在{{ul|鍾樓}}東。
====蓮池洞橋====
在{{ul|通雲橋}}東。
====東橋====
在{{ul|蓮池洞橋}}東。
====廣濟橋====
在{{ul|廣通橋}}東。
====長通橋====
在{{ul|廣濟橋}}東。
====水標橋====
在{{ul|長通橋}}東。橋西水中立石,標刻尺寸之數,凡雨水以知深淺。
====新橋====
在{{ul|水標橋}}東。
====永豐橋====
在{{ul|新橋}}東。
====大平橋====
在{{ul|永豐橋}}東。
====松簷橋====
在{{ul|司憲府}}西。
====永渡橋====
在{{ul|興仁門}}外,卽{{ul|開川}}下流。
====濟磐橋====
在{{ul|箭串}}。
====青坡新橋====
在{{ul|崇禮門}}外。
====京庫橋====
在{{ul|敦義門}}外。
====洪濟橋====
在{{ul|洪濟院}}北。
==={{CBox|市街}}===
====雲從街====
卽{{ul|鍾樓}}西街。
==={{CBox|佛宇}}===
====興天寺====
在{{ul|西部}}{{ul|皇華坊}}。{{ul|洪武}}丁丑,我{{ul|太祖}}命葬{{ul|神德王后}}于{{ul|貞陵}},建寺其東。是爲{{ul|禪宗}}。{{ul|權近}}有記。後陵移于他,寺則仍舊焉。{{ul|世祖}}七年,鑄大鍾以懸之。
{{*|○{{ul|韓繼禧}}銘曰:惟我聖神,夙受佛記。手執金輪,繼天出治。嚴恭寅畏,不遑暇寐。神人協和,靈貺騈至。仰惟大覺,廣攝緣類。設利分身,現希有事。驚動耳目,光耀天地。靈瑞震動,曠劫罕比。天心悅豫,弘誓發誠。像設睟容,演了義經。福我烈祖,延及含靈。宗圖永固,彌億萬齡。惟佛道弘,普拔幽滯。惟聖體佛,大悲廣濟。冶金鑄鍾,開覺一切。息苦警昏,窮未來際。}}
====興徳寺====
在{{ul|東部}}{{ul|燕喜坊}}。是爲敎宗。
{{*|○{{ul|權近}}《德安殿記》:{{ul|建文}}三年夏,太上王命相地于{{ul|潛龍舊邸}}之東,別構新殿。秋功告訖,乃命臣近若曰:「{{ul|高麗太祖}}統一{{ul|三韓}},以其私第爲廣明、奉先二寺,圖利國也。予以否德,代有國家,仰惟前代時若,將以此殿舍爲精藍,永作世世福國之所,思以上福先世,下利群生,宗社永固,垂統無疆。故於正殿揭{{ul|釋迦}}出山之影,又於北楣爲庋其上,中安《密敎大藏》一部,東置新雕《大字楞嚴》板本,西藏新雕《水陸儀文》板本。開廡左右以便禪講,傍起小閣俯臨方沼,廚庫門廊具置宜處。功雖劣於側金,願已周於轉輪。冥冥沾益,昭昭獲利,推澤無垠,傳祚罔極,竟脫凡塵,證明正覺,是所期也。爾宜作記,傳示後世,俾萬世子孫守而勿替。」臣近承命,稽首而退,謹記。
○{{ul|徐居正}}《蓮塘》詩:小池瀲灩纈紋綠,荷花初開淨如拭。天孫爲放雲錦機,紅紅白白相映暉。貞高不受泥淤滓,穠花自擅風流美。白頭塵客夢江南,忽此看花淸興酣。香風吹吹香霧濕,憑欄落日雙袖濕。平生花韻抵死憐,四佳托契今十年。相逢嫣然呼作友,我不負花花寧負?山中新沼小於甕,花神已許移靈種。明年五月花正開,碧筒倒盡三百盃。君時携壺一相訪,高歌兩脚鼓雙舫。}}
====內佛堂====
在{{ul|仁王山}}。
====圓覺寺====
在{{ul|中部}}{{ul|慶幸坊}}。舊名{{ul|興福}}。{{ul|太祖}}時爲{{ul|曹溪宗}}本社,後廢爲公廨,{{ul|世祖}}十年改創,號{{ul|圓覺}}。有{{ul|金守溫}}所撰碑銘。
====仁王寺====
在{{ul|仁王山}}。
{{*|○{{ul|崔淑精}}詩:一曲林泉勝,千章樹木淸。斷巖苔蘚碧,幽澗土花明。雲合重峯影,松分半嶺聲。功名夢裏倦,疎懶此間成。}}
====金剛窟====
在{{ul|仁王寺}}西。
====福世菴====
在{{ul|仁王山}}。{{ul|世祖}}朝建。
====藏義寺====
{{ul|彰義門}}外<ref>疑漏「在」字,据《東國輿地勝覽》改。</ref>。{{ul|新羅}}與{{ul|百濟}}兵戰於{{ul|黃山}}之野,{{ul|長春郞}}、{{ul|罷郞}}死于陣,{{ul|太宗}}{{ul|武烈王}}爲二人創是寺。
{{*|○{{ul|鄭以吾}}詩:澗絶層氷積,風號萬竅鳴。山形冬更瘦,雪色夜猶明。孤塔月中影,疎鍾雲外聲。焚香禪室燠,端坐不勝淸。
○{{ul|梵}}宮輝澗谷,高鐸半空鳴。繞榻香煙碧,烘窓日色明。雪深松不改,氷合水無聲。嬴得醍醐味,蕭然齒頰淸。}}
====演窟====
在{{ul|昭格署}}洞。
====香林寺====
在三角山。
{{*|○{{ul|高麗}}{{ul|顯宗}}庚戌之亂,移安{{ul|太祖}}梓宮于是寺,七年丙辰,還葬{{ul|顯陵}}。九年,{{ul|契丹}}{{ul|蕭遜寧}}來侵,又移安于是,十年復葬{{ul|顯陵}}。}}
====積石寺====
在{{ul|三角山}}。
====清凉寺====
在{{ul|三角山}}。
{{*|○{{ul|高麗}}{{ul|李資玄}}在{{ul|春州}}{{ul|淸平山}},{{ul|睿宗}}幸{{ul|南京}},遣其弟{{ul|資德}}諭赴行在,留{{ul|淸涼寺}}。嘗引見,問養性之要,遂進《心要》一篇,王歎賞,待遇甚厚。}}
====重興寺====
在{{ul|三角山}}。
{{*|○{{ul|高麗}}僧{{ul|普愚}}嘗住寺之東峯,扁以「大古」,倣{{ul|永嘉}}體作歌一篇。及死,{{ul|李穡}}撰碑銘。}}
====僧伽寺====
在{{ul|三角山}}。
{{*|○{{ul|高麗}}{{ul|李{{另|䫨|預}}}}<ref>《東文選ㆍ三角山重修僧伽崛記》「䫨」原作「預」。</ref>重修記有云:按《崔致遠文集》,昔有{{ul|新羅}}{{ul|狼跡寺}}僧{{ul|秀台}},飫聆大師之聖跡,選勝于{{ul|三角山}}之南面,開巖作窟,刻石模形,大師道容益照東土。國家如有乾坤之變、水旱之災,禱以禳之,無不立應。
○{{ul|高麗}}{{另|{{ul|兪元淳|鄭沆}}<ref>《東文選ㆍ題僧伽窟》记载为「鄭沆」。</ref>}}詩:崎嶇石棧躡雲行,華構隣天若化城。秋露輕霏千里爽,夕陽遙浸一江明。漾空嵐細連香穗,啼谷禽閑遞磬聲。可羨高僧心上事,世途名利摠忘情。
○{{ul|鄭麟趾}}詩:巉巖山路險,携杖更攀蘿。簷際行雲宿,窓前瀉瀑多。煮茶甁細叫,汲水井微波。數箇高僧在,觀空或放歌。
○{{ul|柳方善}}詩:僧{{ul|伽蘭}}若倚岧嶢,却算曾遊歲月遙。何日更於{{另|禪|仙}}<ref>《泰齋集ㆍ憶京都僧伽寺》「禅」原作「仙」。</ref>榻畔,一燈淸坐度寒宵?}}
====三川寺====
在{{ul|三角山}}。
{{*|○有{{ul|高麗}}{{ul|李靈幹}}所撰碑銘。}}
====文殊寺====
在{{ul|三角山}}。
{{*|○{{ul|高麗}}{{ul|李藏用}}詩:城南十里平沙白,城北數朶重岑碧。老守疎慵放早衙,出遊浩蕩尋幽跡。還他駕鶴{{ul|楊州}}天,添却騎驢{{ul|華山}}籍。官事欲了無奈癡?賞心易失尤堪惜。黃裾{{另|喝|唱}}<ref>《東文選ㆍ三角山文殊寺》「喝」原作「唱」。</ref>引大俗生,碧眼相携有高格。試攀崎嶇石徑斜,漸出{{另|濛蘢|像籠}}<ref>《東文選ㆍ三角山文殊寺》「濛蘢」原作「像籠」。</ref>林嶺隔。俯臨絶谷但蒼茫,上到危巓增跼蹐。晴峯距日纔數尋,雲棧凌虛幾千尺。鳥飛杳漠{{ul|楚}}天低,野廣分明{{ul|漢江}}畫。非煙西望卽仙州,大浸南連通水驛。一迴徙倚獨嗟咨,八極須臾可揮斥。懸磴參差九十層,舊躅依稀上下屐。奇哉!不世靑蓮宮,云是{{ul|大智眞人}}宅。石{{另|窟|崛}}<ref>《東文選ㆍ三角山文殊寺》「窟」原作「崛」。</ref>呀開苔蘚斑,林龕眩晃丹靑射。睟容宛若福城東,寶趺高馭金猊脊。相望遍吉長者居,誰識法界玄{{另|關|開}}<ref>《東文選ㆍ三角山文殊寺》「關」原作「開」。</ref>闢?大慈的的蠲煩襟,一掬涓涓貯靈液。遊人恐觸天龍嗔,卜{{另|飮|領}}<ref>《東文選ㆍ三角山文殊寺》「飮」原作「領」。</ref>試呪盃梭擲。煙霞影裏孤塔{{另|靑|白}}<ref>《東文選ㆍ三角山文殊寺》「靑」原作「白」。</ref>,鍾梵聲中一燈赤。依然勝會移普光,應有妙供來香積。聞昔先王焚御香,至今中使祈宗祏。我來適値雲{{另|物|揚}}<ref>《東文選ㆍ三角山文殊寺》「物」原作「揚」。</ref>秋,僧留{{另|勸|歡}}<ref>《東文選ㆍ三角山文殊寺》「勸」原作「歡」。</ref>賞山色夕。倚簷列岫玉嵯峨,當檻{{另|遙|瑤}}<ref>《東文選ㆍ三角山文殊寺》「遥」原作「瑤」。</ref>林錦狼藉。喜飡蔬食飫淸芳,旋借蒲團寄安適。語闌缺月入深扉,夜久微風吟聳柏。最憐禪榻靜寥寥,忽笑人生何役役?未能容易掛衣冠,儻可功名垂竹帛。淸眠恰被健稚呼,紅暈已動鴉輪赫。擬追台崖招手人,愧同{{ul|廬嶽}}攢眉客。莫嫌塵語汚靑山,曾演綸言直丹掖。
○{{ul|高麗}}僧{{ul|坦然}}詩:一室何廖廓?萬緣俱寂寞。路穿石罅通,泉透雲根落。皓月掛簷楹,涼風動林壑。誰從彼上人,淸坐學眞樂?}}
====津寬寺====
在{{ul|三角山}}。
{{*|○{{ul|權近}}《水陸社造成記》:報本追遠,王政之所先;利物濟生,釋敎之所重。二者雖殊,皆仁心之發,而慈孝之誠所不能自已者也。昔者聖帝明王之道,尊祖敬宗以廣其孝,博施濟衆以廣其仁,其所以報本者可謂至,而利物者可謂弘矣。佛氏之說以爲:「人死不滅,隨其所作善惡,輪轉受生。而佛能以慈悲拔苦與喜,濟其淪溺。生者若爲事佛飯僧以導其利,則死者之神,飢可得飽,苦可得樂,以至成佛,永免輪轉之報,而生者亦蒙饒益。」於是孝子慈孫,以至愚夫愚婦,莫不靡然,爭歸於佛,猶恐不逮。擧世滔滔,是崇是尙,水陸無遮平等之會,尤其法之最勝者也。
{{ul|洪武}}丁丑正月乙卯,上命內臣{{ul|李得芬}}、沙門臣{{ul|祖禪}}等若曰:「予有邦家,惟賴祖宗積慶,圖報先德,靡所不力。又念臣民或死王事,或自殞命而無主祀,飢餓顚隮於冥冥之中而莫之救,予甚愍焉。欲於古刹爲建水陸道場,歲設以追祖宗冥福,且利群生,爾往相之。」越三日丁丑,{{ul|得芬}}等與書雲觀臣{{ul|尙忠}}、{{ul|陽達}}、{{ul|沙門}}、{{ul|志祥}}等相自三角山至道峯山,復命曰:「諸刹不若{{ul|津寬寺}}之勝。」於是上令置道場於是寺,爰命大禪師{{ul|德惠}}、{{ul|志祥}}等召集僧徒以事營作,內臣{{ul|金師幸}}尤致力焉。以其月庚辰始興其役,二月辛卯上親臨,定其三壇位次,三月戊午又幸觀之,至秋九月功乃告訖。三壇爲屋,皆三間,中下二壇左右又各有浴室三間,下壇左右別置祖宗靈室各八間,門、廊、廚、庫,莫不備設,凡五十有九間,不侈不陋以中厥度。是月二十四日癸酉上又親觀。丁丑,命召臣近記其始末,以示後世。
臣近竊聞人倫之道,莫先於孝;王者之德,亦莫大於孝。宗祀之禮,追崇之典,王者報本之孝,何以加於此乎?然而聖人之心猶不自足,以至配天於郊,配帝於明堂,其所以尊崇之者極矣。恭惟我主上殿下以神武之資、仁孝之德,誕受天命,肇建國祚,功光祖宗,澤被群物。而奉先之思,夙夜益虔,配天之祀旣極,而歸佛之心亦切。使我祖宗在天之靈,親受佛記,獲證妙果,以逮無祀之鬼咸蒙利澤,誠孝所感至矣盡矣!推是心以及物,由親而疎,由幽而明,自今日至無窮,其功德之大,利澤之遠,豈易量哉?
○{{ul|鄭以吾}}詩:靑靑松柏擁池臺,地僻天深洞府開。溪似玉圍流屈曲,山如雲涌勢崔嵬。汰僧{{ul|元魏}}猶供笑,惑佛{{ul|蕭梁}}不滿哀。無是無非心自正,孰爲緣覺孰如來?}}
====道成菴====
在{{ul|三角山}}東。{{ul|貞懿公主}}願刹。
==={{CBox|祠廟}}===
====白嶽神祠====
在{{ul|白嶽}}頂。每春秋行醮祭。
{{*|○中嶽{{ul|三角山}}就祭于此。三角神在北,南向;白嶽神在東,西向。}}
====木覓神祠====
在{{ul|木覓山}}頂。每春秋行醮祭。
====漢江壇====
在北岸。每春秋致祭。
==={{CBox|古跡}}===
====長漢城====
在{{ul|漢江}}上。{{ul|新羅}}時置重鎭,後爲{{ul|高句麗}}所據,{{ul|羅}}人擧兵復之,作《長漢城歌》以紀其功。
====大星落營====
{{ul|龍朔}}元年春,{{ul|高句麗}}、{{ul|靺鞨}}謂{{ul|新羅}}銳兵皆在{{ul|百濟}},內虛可擣,發兵水陸竝進,圍{{ul|北漢山城}}。{{ul|高句麗}}營其西,{{ul|靺鞨}}屯其東,攻之{{另|浹旬|凡二十餘日}}<ref>《三國史記ㆍ新羅本紀ㆍ太宗武烈王》「浹旬」原作「凡二十餘日」。</ref>,城中危懼。忽有大星落於賊營,又雷雨震擊。賊等疑駭,解圍而遁。
====神穴寺====
在{{ul|三角山}}。
{{*|○{{ul|高麗}}{{ul|顯宗}}祝髮寓此寺,{{ul|千秋太后}}屢遣人謀害。寺有老僧,穴地於室而匿之,上置臥榻,以防不測。一日,王偶題《溪水》詩云:一條流出白雲峯,萬里滄溟{{另|路自|去路}}通<ref>《高麗史ㆍ顯宗世家》「路自通」原作「去路通」。</ref>。莫道潺湲巖下在,不多時日到龍宮。}}
====面嶽====
{{ul|高麗}}{{ul|肅宗}}{{校|九|六}}年,命{{ul|崔思諏}}、{{ul|尹瓘}}等相{{ul|南京}}之地,{{ul|思諏}}還奏云:「臣等就{{ul|盧原驛}}、{{ul|海村}}、{{ul|龍山}}等處,審視山水,不合建都。唯{{ul|三角山}}{{ul|面嶽}}之南,山形水勢,符合古文。請於主幹中心,壬坐丙向,隨形建都。」從形勢,東至{{ul|大峯}},南至{{ul|沙里}},西至{{ul|岐峯}},北至{{ul|面嶽}}爲界。
{{*|○今按{{ul|面嶽}}疑{{ul|白嶽}}。}}
====秋興亭====
舊址在{{ul|龍山江}}。
{{*|○{{ul|李崇仁}}記:{{ul|龍山}}素稱湖山之樂,土且肥衍,宜五{{校|合|糓}},水運舟、陸行車,再宵晝達京都,貴人故多治別業焉。前奉翊{{ul|金公}}退休此久矣,偶於所居東得一丘,高亢穹窿,狀如覆舟,遂作亭於其上,椽取之松,蓋取之茨,地嶢确者夷之,樹木蓊翳者疎剔之,周行四顧,無所不可。於是請名於{{ul|金秘監}},書「{{ul|秋興亭}}」三字爲扁,而屬余記。
余求其一二之似,而文之曰:天地之運無窮,四時之景不同,吾之樂亦與之不一而足焉。吾想夫玆亭也,春日載陽,東風扇和,林花野草,紅鮮綠縟。於是浩歌儻佯,悠然有吾與點也之氣象矣。畏景流空,銷金爍石,{{另|天|大}}<ref>《東文選ㆍ秋興亭記》「天」原作「大」。</ref>地烘爐。於是蔭佳木乘淸飆,披襟散步,汗漫若禦寇之遊矣。朔氣凝冱,孤鴻叫雲,滕六效技,江天一色。於是扁舟往來,高懷雅致,髣髴剡中之行矣。{{ul|秘監}}獨何秋興之取哉?蓋夏炎而冬冽,人皆苦之矣;唯春之和、秋之淸,宜於人也。雖然,和之氣使人易入於怠惰矣。至若蓐收司令,淸商報律,乾端坤倪,澄明軒豁。其氣之着於人也,雖功名富貴之所以熱夫中者,亦變而爲淸涼矣。四時之景莫宜於秋,秋之景莫勝於玆亭。秘監之命名,其在此歟!
{{ul|金公}}年旣壯,仕上國。其所交皆膏粱軒冕之儔,其所游觀盡崇侈博大之極。今乃休休焉,卷而懷之方寸之間,灑落無一點塵,蓋淸者也。秋興之扁,不亦宜乎?或曰:「春夏冬之勝於玆亭者,子曲暢無餘矣。秋興之所以爲勝者,引而不發,何也?」他日携{{ul|金秘監}},幅巾藜杖,從公于玆亭,歌{{ul|茂陵}}之辭,和{{ul|安仁}}之賦。秋興之說,當取之左右而逢其原矣。是爲記。
○{{ul|權近}}詩:田家作苦不曾休,禾稼成時喜有秋。亭上我能同此樂,山中人與可相遊。野風颯颯吹烏帽,江雨蕭蕭洒釣舟。安得從公一歸去?登臨消盡十年愁。}}
====淡淡亭====
舊址在{{ul|麻浦}}北岸。領議政{{ul|申叔舟}}別墅。
{{*|○{{ul|李克堪}}詩:夕陽西下水東流,渺渺江山無限愁。天地有窮吾亦老,此身終付白鷗洲。
○{{ul|姜希孟}}詩:寒雲漠漠水悠悠,兩岸靑楓無盡愁。坐對孤燈過夜半,一江風雨暗{{校|蒼|滄}}洲。}}
====重興洞石城====
在{{ul|重興寺}}北。周九千四百十七尺。城中有山聳峙如露積,故俗稱{{ul|露積山}}。
===={{Box|新增}}雙溪齋====
遺址在{{ul|成均舘}}{{ul|泮水}}東。參判{{ul|金紐}}舊居。
{{*|○{{ul|姜希孟}}賦:神都左界,{{ul|泮宮}}東隈,風雲儲其不散,洞壑窈而重恢。鬱交柯兮佳木,斑石磴兮莓苔,川分派兮釵股,承石{{另|霔|窩}}<ref>《續東文選ㆍ雙溪齋賦》「霔」原作「窩」。</ref>兮盤洄。或淙潺{{另|而|亦}}<ref>《續東文選ㆍ雙溪齋賦》「而」原作「亦」。</ref>鳴環兮,或㶁汩亦喧豗。曾出洞兮幾許,潤文波兮育才。凡庸睨視而莫察兮,令勝地埋沒乎草萊;固天慳而地秘兮,待賢英而必開。於是琴軒先生,紫纓之孫,華閥之冑;厭紛樂道,神朗氣秀;膾炙墳典,糠秕史籒。
羌年少而器老,固德全而才富。豁胸襟兮霽月,騁逸氣兮宇宙。脫氣習兮紈綺,抱膏肓兮泉石。縶纓簪而遐思兮,淹朝市以滯迹;爰相觀於都中兮,靡荒陬而不索。尋{{ul|泮水}}以探討兮,竟窮源而有獲實;面陽而負陰兮,宜君子之攸宅。迺翦荊棘闢深窄,誅茅鳩材,爰始規畫<ref>《續東文選ㆍ雙溪齋賦》续有「庭可旋馬,堂容列席,不朴不侈,靡違度尺」之句。</ref>。開{{另|燠|煥}}<ref>《續東文選ㆍ雙溪齋賦》「燠」原作「煥」。</ref>室以明朗,疎風櫺而四闢。先生偃息乎其中,嘯歌乎昕夕。乃妙觀於玄化,睹四時之流易。
至若靑陽應候,韶華彌空。岸草欲芳,土脈初融。溪柳搖黃,園桃蒸紅。{{另|暗|淡}}<ref>《續東文選ㆍ雙溪齋賦》「暗」原作「淡」。</ref>風煙兮碧松,咽絃誦兮夫子之宮。雙溪泓澄以流注兮,下石灘而玲瓏。先生於是佳春服之旣成,偕六七之冠童,鏗點瑟而抒情兮,慕浴沂之高蹤。至若淸和屆節,綠陰重浮。紫燕兮輕風,黃鸝兮崇丘。俄畏景之當天兮<ref>「兮」不见于《續東文選ㆍ雙溪齋賦》。</ref>,駐彤雲{{另|而兮}}<ref>《續東文選ㆍ雙溪齋賦》「而」原作「兮」。</ref>不流。雙溪淸冷寒碧,盤渦旋油。先生於是<ref>「於是」不见于《續東文選ㆍ雙溪齋賦》。</ref>披細葛以涵風,趁涼陰而夷猶。其或梅雨翛翛,陰雲漠漠,山櫻兮欲然,濕鳥兮無托。雙溪承衆流以勢大,響空山而噴薄。先生於是枯藜在手,草屩承脚,思有本之不舍,料無源之易涸。
至若金風摵摵,瑤宇湛湛。抹輕霜兮林表,絢殷紅兮欲酣。菊芳兮山阿,荷倒兮寒潭。增爽塏以凄凜兮,恣窮搜與幽探。雙溪澄{{另|明|淸}}<ref>《續東文選ㆍ雙溪齋賦》「明」原作「淸」。</ref>若鏡,綠淨如藍。先生於是開芳樽以臨流,與佳客兮相參。其或玄蟬響息,素月騰輝。夜岑寂以無人兮,咽寒螿兮庭闈。{{ul|雙溪}}冷冷以耀月兮,爛銀{{另|水|汞}}<ref>《續東文選ㆍ雙溪齋賦》「水」原作「汞」。</ref>之四圍。先生於是撫枯桐以奏曲兮,托洋峨於瑤徽。至若朔吹號怒,長林一空。閔薄寒之中人兮,煨榾柮以煖烘。{{ul|雙溪}}成氷以雕鏤兮,鳴琴筑而丁東。先生於是倚暮酣,襲紫茸,立陽坡而延{{另|佇|兮}}<ref>《續東文選ㆍ雙溪齋賦》「佇」原作「兮」。</ref>,傲刮面之陰風。其或頑雲結葉,密雪飄花,篩空羃檜,塡坑滿崖。雙溪凍合以無聲兮,走蜿蜒之銀蛇。先生於是揭錦帳,拓窓紗,酌羊羖之美醞,令纖手以搔爬。度妙曲而增歡,藹一堂之春和。紛四序之代謝兮,信光景之無窮;隔凡塵於跬步兮,宛一入乎壺中。
誶曰:地靈有待,發秘藏只。剗乃榛荊,土燥剛只。庭可旋馬,客登堂只。築室孔安,君子寧只。君子寧只,享千齡只。重爲告曰:汨囚山兮蔽蓬蓽,甘長往兮樂幽獨。奚所樂兮逭聖朝?侶魚蝦兮友麋鹿。我愛{{ul|雙溪}}兮,匪江湖與山林。跡{{另|雖簪|拘簪組}}<ref>《續東文選ㆍ雙溪齋賦》「雖簪」原作「拘簪組」。</ref>兮煙霞心,欲往從之兮洞府深。何以{{另|贈|之}}<ref>《續東文選ㆍ雙溪齋賦》「贈」原作「之」。</ref>兮雙南金。}}
==={{CBox|名宦}}===
===={{box|新羅}}聰明====
{{ul|憲德王}}十七年爲{{ul|北漢山}}都督。{{ul|憲昌}}子{{ul|梵文}}與{{ul|高達山}}賊{{ul|壽神}}等百餘人謀叛,欲立都於{{ul|北漢山州}},{{ul|聰明}}率兵捕殺之。
====金大問====
{{ul|聖德王}}三年爲都督。
====邊品====
爲都督。與{{ul|讃德}}之子{{ul|奚論}}興兵,襲取{{ul|椵岑城}}。
===={{box|高麗}}韓文俊====
{{ul|仁宗}}朝爲副留守,有惠政。
====庾應圭====
出倅{{ul|南京}}。政尙淸簡,一介不取於人。其妻得乳疾,但啜菜羹。有衙吏密饋隻鷄,妻曰:「良人平生未嘗受饋遺,豈可以我口腹累淸德耶?」吏慙而退。
====俞{{!~|元淳|升旦}}====
{{ul|熙宗}}朝爲司錄叅軍。
====吳詗====
{{ul|元宗}}朝爲司錄。
====王珪====
爲留守。有惠政。
====洪子藩====
爲留守判官。有遺惠。
====尹宣佐====
{{ul|忠肅}}朝,以民部典書出尹{{ul|漢陽}}。旣而王及公主如{{ul|龍山}},謂左右曰:「{{ul|尹}}尹淸儉,故使牧民。汝曹愼勿擾溷。」
====朴仁軒<ref>此人不见于《高麗史》,应为讹传。</ref>====
尹{{ul|漢陽}}。
====鄭瑎====
{{ul|忠宣}}朝爲{{ul|南京}}留守。
====趙文㧞====
{{ul|南京}}司𨥭。
===={{校|朴|金}}達祥====
{{ul|恭愍}}朝尹{{ul|漢陽}}。
====閔霽<ref>系新增,但本书未标注。</ref>====
尹{{ul|漢陽}}。
==={{CBox|人物}}===
===={{box|高麗}}韓宗愈====
{{ul|忠烈}}朝登第,九轉爲三重大匡、左政丞、{{ul|漢陽府院君}},退老其鄕。少時與一時名士相往還,群飮無虛日,號「楊花徒」。宗愈醉,輒起舞,歌《楊花辭》曰:「待如晦淸風,飛揚到黃閣中。」識者皆異之。
====趙暾====
初名{{ul|祐}}。{{ul|雙城}}摠管{{ul|暉}}之孫,世居東界{{ul|龍津}}。未弱冠,事{{ul|忠肅王}}。時吏民逋入{{ul|女眞}},王遣{{ul|暾}}至{{ul|海陽}},刷百餘戶還,王嘉之。累轉禮儀判書,以知兵馬事擊走紅賊,封{{ul|龍城君}}。歸老{{ul|龍津}}卒。
===={{box|本朝}}趙仁壁====
{{ul|暾}}之子。屢立戰功,官至三司左使。
====趙仁沃====
{{ul|仁璧}}之弟。我{{ul|太祖}}回軍,{{ul|尹紹宗}}詣軍前,懷《霍光傳》以獻,{{ul|太祖}}令{{ul|仁沃}}讀而聽之。因極陳復立{{ul|王氏}}之議。入本朝爲開國功臣,位至{{ul|中樞院}}使,封{{ul|漢山君}},配享{{ul|太祖}}廟庭。諡{{ul|忠靖}}。
====趙溫====
{{ul|仁璧}}之子。參開國、定社、佐命功臣,封{{ul|漢川府院君}}。諡{{ul|良節}}。
====趙涓====
{{ul|仁璧}}之子。{{ul|太祖}}朝開國功臣,封漢平府院君。謚{{ul|良敬}}。
====趙英茂====
開國功臣。官至政丞,封{{ul|漢山府院君}},謚{{ul|忠武}}。
====趙啓生、趙末生====
{{ul|建文}}辛巳科壯元,官至領{{ul|中樞院}}事。諡{{ul|文剛}}。
====趙惠====
{{ul|涓}}之子。歷{{ul|刑}}、{{ul|戶曹}}判書,遷判{{ul|中樞院}}事。諡{{ul|恭安}}。
==={{CBox|孝子}}===
===={{box|本朝}}洪戒山</small>====
母得腹病,久不差,{{ul|戒山}}割股肉,和藥以進,病遂愈。{{ul|成宗}}戊申,事聞旌閭。
===={{box|新增}}韓繼璉====
外祖母久嬰狂疾,斷指和藥以進,病愈。今上二年旌閭。
====李植====
母久病,割股肉和藥以進,病愈。今上二年旌閭。
====金壽堅====
母得狂疾,{{ul|壽堅}}斷指,爲藥以進,病愈。今上三年旌閭。
====金石連====
母病,{{ul|石連}}割脚肉,和藥以進,病乃愈。後母死,服闋猶不廢朝夕奠。今上八年旌閭。
====朴貴孫====
私賤也。父病,割股肉和藥以進,病愈。母病,亦如之。今上八年旌閭。
====金孟監====
五歲母死。旣長,服繼母喪畢,仍爲生母追服三年。及父歿,居廬,朝夕哭奠。今上十年旌閭。
====田好孫====
甲士也。年七歲喪母,奠祭至誠。及父歿,廬墓,手具奠饌。嘗持服從軍,及還,復終喪三年。每遇國忌,亦不食酒肉。今上十年旌閭。
====柳熈====
母得惡疾,斷指和藥以進,病遂愈。今上十三年旌閭。
====金粹====
事親孝,每遇朔望,必盛饌,邀隣里以娛之。前後居廬各百日,一不到家。喪畢,猶服素終三年,寫影掛壁,奠朝夕不廢。今上十三年旌閭。
====朋伊====
私賤也。年十二,父得惡疾,斷指和藥以進,病愈。今上十三年旌閭。
====趙於訂====
公賤也。與其妹莫今事親俱孝。父母連逝,三年不食鹽醬菜果。造木像以奠朝夕,出入必告,得新物,必薦,每朔上墓。今上十四年俱旌閭。
====小非====
公賤也。{{ul|燕山}}時,以罪人延坐,流{{ul|吉城}}。母流{{ul|明川}},相距幾六十里。小非晝役于官,夜往省母。及放還,乞丐以養,溫凊盡心。今上十四年旌閭。
====淑美====
公賤也。年十四,母得惡疾,割股肉和藥以進,病愈。今上十四年旌閭。
====末今====
私賤也。年十五,父病革,斷指和藥以進,病遂愈。今上二十三年旌閭。
====朴連====
私賤也。父母嘗酷信佛敎,及歿,族黨燒化之。{{ul|朴連}}早年遭喪,旣長,哀慕不已,寫影掛壁,日上食,仍以遺服,合葬于燒化之處。廬墓六年,一不到家,不食鹽醬菜果。今上二十三年旌閭。
==={{Box|新增}}忠義===
===={{box|本朝}}深源====
室宗也。封朱溪君。有先見之明,嘗力辨其外叔{{ul|任士洪}}奸邪,成廟竄{{ul|士洪}}於外。至{{ul|燕山}}末年,{{ul|士洪}}用事,竟殺{{ul|深源}}。今上初贈爵旌閭。子{{ul|幼寧}},登第,官至掌令,竝被殺。
====金同====
宗室江寧副正{{ul|祺}}之奴也。{{ul|燕山}}嬖妓奪祺第,訴祺嗾奴罵妾。{{ul|燕山}}怒,囚祺及{{ul|金同}},烙訊之。同曰:「罪在奴,非主所知。」{{ul|祺}}得免,同竟被刑。今上三年旌閭。
==={{Box|新增}}烈女===
===={{box|本朝}}恭慎翁主====
{{ul|成宗大王}}之女,下嫁{{ul|淸寧}}尉{{ul|韓景琛}},早寡。{{ul|燕山}}甲子,流于{{ul|牙山}},抱神主以行,朝夕必哭奠。今上二年旌閭。
====柳氏====
左議政{{ul|許琛}}妻也。{{ul|琛}}歿,廬墓朝夕親具奠饌。{{ul|燕山}}時,短喪法嚴,猶守禮以終三年。今上二年旌閭。
====朴氏====
承旨{{ul|姜景敍}}妻也。{{ul|燕山}}戊午,{{ul|景敍}}杖流,{{ul|朴氏}}憂傷不食,逾年而死。今上二年旌閭。
====閔氏====
{{ul|趙成璧}}妻也。夫死,廬墓朝夕哭奠。今上二年旌閭。
====金氏====
大司諫{{ul|姜詗}}妻也。{{ul|燕山}}甲子,{{ul|詗}}被殺,金氏不食號哭,逾月而死。今上二年旌閭。
====同叱非====
公賤{{ul|凡山}}妻也。夫死,服喪三年,圖形掛壁,日三上食,事姑甚謹。今上十四年旌閭。
====南氏====
府使{{ul|崔季思}}妻也。夫歿,朝夕哭奠,啜鬻終喪。今上二十三年旌閭。
==={{CBox|題詠}}===
====道里正均通漕輓====
{{ul|朴宜中}}詩:云云,山河重阻勝金湯。
====華嶽崔嵬壓漢江====
{{ul|權遇}}詩:云云,金城天府信無雙。
====虎踞龍蟠千古地====
前人詩:云云,翬飛鳥革九重宮。
===={{box|八詠}}畿甸山河====
鄭道傳詩:沃饒畿甸千里,表裏山河百二。德敎得兼形勢,歷年可卜千紀。
{{*|○{{ul|權近}}詩:疊嶂環畿甸,長江帶國城。美哉形勝自天成,眞箇是王京。道里均皆適,{{另|田原|原田}}<ref>《陽村集ㆍ新都八景次三峯鄭公韻》「田原」原作「原田」。</ref>沃可耕。居民富庶樂昇平,處處有歌聲。
○{{ul|權遇}}詩:四境邦畿遠,千年地理雄。山河設險出天工,建國此營功。虎踞龍盤處,鷄鳴狗吠中。吾王修德愼初終,鴻業永無窮。}}
====都城宮苑====
{{ul|鄭道傳}}詩:城高鐵甕千尋,雲繞蓬萊五色。年年上苑鶯花,歲歲都人遊樂。
{{*|○{{ul|權近}}詩:天作鴻都壯,雲橫雉堞開。觚稜金碧鬱崔嵬,劍佩此徘徊。上苑三春樂,深宮萬壽杯。君王勤政坐朝回,花影轉樓臺。
○{{ul|權遇}}詩:翼翼都城壯,巍巍象{{ul|魏}}尊。五雲佳氣正氳氤,凝作大平痕。劍佩趨丹闕,旌旗映紫門。天顔咫尺賜溫言,稽首謝鴻恩。}}
====列署星拱====
{{ul|鄭道傳}}詩:列署岧嶢相向,有如星拱北辰。月曉官街如水,鳴珂不動纖塵。
{{*|○{{ul|權近}}詩:絃直長街闊,星環列署分。天門冠蓋藹如雲,濟濟佐明君。庶政皆凝績,英材摠出群。籠街喝道遞相聞,退食正紛紛。
○{{ul|權遇}}詩:天近金宮邃,星排粉署多。{{校|鳥|烏}}臺鳳閣最淸華,相望鬱嵯峨。夜直消銀燭,晨趨動玉珂。丹靑王化德無瑕,也合沐恩波。}}
====諸坊碁布====
{{ul|鄭道傳}}詩:第宅凌雲屹立,閭閻撲地相連。朝朝暮暮煙火,一代繁華晏然。
{{*|○{{ul|權近}}詩:新邑天開府,諸坊局布棋。千門萬戶正參差,冠蓋日追隨。市肆家家富,園亭處處奇。遠聞歌吹月明時,適際大平期。
○{{ul|權遇}}詩:錯落閭閻密,縱橫道路分。千車萬馬自成群,來往互紛紛。市價日中聚,街鍾風裏聞。繁華一代正修文,城闕藹祥雲。}}
====東門教塲====
{{ul|鄭道傳}}詩:鍾皷轟轟動地,旌旗旆旆連空。萬馬周旋如一,驅之可以卽戎。
{{*|○{{ul|權近}}詩:五校容儀壯,三軍號令行。{{ul|東門}}鉦鼓響鏗轟,萬騎耀戈兵。日照明金甲,風生動畫旌。獻禽奏凱象功成,四域振雄聲。
○{{ul|權遇}}詩:地勢平如掌,軍容迅若雷。皷行金止幾番回?萬騎{{另|更|共}}<ref>《梅軒集ㆍ新都八景次三峯鄭先生韻》「更」原作「共」。</ref>徘徊。善陣精明術,摧鋒勇決才。能令敵國自降來,預養豈徒哉?}}
====西江漕泊====
{{ul|鄭道傳}}詩:四方輻湊西江,拖以龍{{校|讓|驤}}萬斛。請看紅腐千倉!爲政在於足食。
{{*|○{{ul|權近}}詩:南海恬風浪,西江簇畫船。烏檣櫛立蔽雲天,委積與山連。紅腐千倉粟,靑生萬戶煙。公私富足各安然,王業永綿綿。
○{{ul|權遇}}詩:漕運通千里,樓船累萬艘。長江水闊抱汀洲,潮至衆帆投。貢賦年年入,倉箱日日收。民膏國脈各充周,舞蹈答王休。}}
====南渡行人====
{{ul|鄭道傳}}詩:南渡之水滔滔,行人四至{{校|鏕鏕|鑣鑣}}。老者休少者負,謳歌前後相酬。
{{*|○{{ul|權近}}詩:雜遝爭官{{另|渡|道}}<ref>《梅軒集ㆍ新都八景次三峯鄭先生韻》「渡」原作「道」。</ref>,繁華近國門。街亭日日擁高軒,迎送倒芳樽。野路連江岸,汀沙帶水痕。往來皆向此中奔,誰識濟川恩?
○{{ul|權遇}}詩:遙望迢迢路,橫流脈脈津。南來北去幾千人?絡繹日相臻。風定舟行穩,煙開水氣新。濟川亭上送迎頻,爛熳設華茵。}}
====北郊牧馬====
{{ul|鄭道傳}}詩:瞻彼北郊如砥,春來草茂泉甘。萬馬雲屯鵲厲,牧人隨意西南。
{{*|○{{ul|權近}}詩:豐草長郊外,淸川斷岸邊。龍媒萬匹競騰騫,藹藹五花連。走坂蹄生電,嘶風鬣舞煙。無邪一念正超前,思欲獻駉篇。
○{{ul|權遇}}詩:野闊靑煙羃,春深碧草齊。奔騰陣馬自東西,飛電入輕蹄。渡水成群飮,迎風向侶嘶。牧人終日逐長堤,蓑笠雨凄凄。}}
===={{box|十詠}}藏義尋僧====
{{ul|風月亭}}詩:蒼崖萬疊如蒼玉,中有招提幾三百。飛泉瀑布掛絶壁,巖畔一聲衣帛裂。遊人愛此獨歸去,盡日尋僧相對語。回頭人世忽如夢,此地也知乘興處。
{{*|○{{ul|姜希孟}}詩:山下寒波一溪玉,出洞成渦知幾百。雲深遙認寶幢高,木魚響振山岡裂。愛伴空門留不去,談玄却愧侵綺語。白首歸來訪吾{{另|曹|曾}}<ref>《續東文選ㆍ題四佳漢都十詠屛風》「曹」原作「曾」。</ref>,知是{{ul|匡山}}讀書處。
○{{ul|徐居正}}詩:三峯亭亭削寒玉,前朝古寺{{另|多|年}}<ref>《續東文選ㆍ漢都十詠》「多」原作「年」。</ref>八百。古木回巖樓閣重,鳴{{另|川|泉}}<ref>《續東文選ㆍ漢都十詠》「川」原作「泉」。</ref>激激山石裂。我昔尋僧一歸去,夜闌明月供軟語。曉鍾一聲發深省,白雲滿地不知處。
○{{ul|李承召}}詩:寺下淸{{另|川|泉}}<ref>《續東文選ㆍ漢都十詠》「川」原作「泉」。</ref>流碧玉,寺裏居僧指千百。有時{{另|雷吼曉鍾鳴|鍾鳴作雷吼}}<ref>《續東文選ㆍ漢都十詠》「雷吼曉鍾鳴」原作「鍾鳴作雷吼」。</ref>,危峯欲倒蒼崖裂。乘閑出郭尋僧去,試問前三後三語。洞門深鎖煙霞老,茫然不悟身何處。
○{{ul|成任}}詩:寺後峯巒攢似玉,門前喬木歲逾百。林壑盤迴深復深,鍾梵數聲山欲裂。枯藜拄入煙蘿去,閑向禪房覓僧語。團圝不覺白日斜,洗滌塵襟知有處。}}
====濟川翫月====
{{ul|風月亭}}詩:銀河無風素波靜,老蟾吸此潭底影。江頭似轉白玉盤,雲際已吐黃金餠。高樓樽酒冷{{另|似|相}}<ref>《風月亭集ㆍ漢都十詠次徐相國韻》「似」原作「相」。</ref>徹,對此淸光欺白髮。回頭橫笛一聲來,夜闌似聽《霓裳曲》。
{{*|○{{ul|姜希孟}}詩:夜冷江空萬籟靜,簾鉤{{另|半|反}}<ref>《私淑齋集ㆍ題四佳漢都十詠屛風》「半」原作「反」。</ref>掛邀素影。紫煙飛散瑤空闊,氷輪半出金作餠。虛明方寸共淸徹,夜闌鶴側欹華髮。江樓何處鐵笛聲,淸興悠悠滿江曲。
○{{ul|徐居正}}詩:秋光萬頃瑠璃靜,畫棟珠簾蘸寒影。長空無雲淨如掃,坐待月出黃金餠。乾坤淸氣骨已徹,明光一一數毛髮。午夜深深更奇絶,倚遍闌干十二曲。
○{{ul|李承召}}詩:月入秋江江水靜,百尺{{另|閑|寒}}<ref>《續東文選ㆍ漢都十詠》「閑」原作「寒」。</ref>臥浮圖影。對月須傾斗十千,何用月團三百餠?淸輝冷氣上下徹,森然豎我兩鬢髮。但願長照樽中酒,何知鏡圓與鉤曲?
○{{ul|成任}}詩:江面無風秋夜靜,纖雲不動盡收影。憑欄掛起水晶簾,海龍擎出金團餠。天光水色兩澄徹,十分淸輝明鶴髮。却疑身在{{ul|廣寒宮}},耳邊髣髴《霓裳曲》。}}
====盤松送客====
{{ul|風月亭}}詩:送客今朝千里遊,對我莫辭黃金甌。離{{另|程|亭}}<ref>《私淑齋集ㆍ風月亭集ㆍ漢都十詠次徐相國韻》「程」原作「亭」。</ref>酌酒淚痕濕,別思<ref>《風月亭集ㆍ漢都十詠次徐相國韻》「思」原作「恨」。</ref>幾何愁未休。人生在世若參商,去住彼此俱斷腸。臨風三歎復惆悵,懷人不見心茫茫。
{{*|○{{ul|姜希孟}}詩:車蓋如雲祖遠遊,杯盤錯落黃金甌。酒盡長亭楊柳春,去住有恨那能休?悲歌一曲動淸商,聲聲入耳令斷腸。瞥然分袂各千里,孤煙落日低蒼茫。
○{{ul|徐居正}}詩:故人別我歌遠遊,何以送之雙銀甌。都門楊柳不堪折,芳草有恨何時休?去年今年長參商,富別貧別皆銷腸。《陽關三疊》歌旣闋,東雲北樹俱茫茫。
○{{ul|李承召}}詩:{{另|都|郵}}<ref>《續東文選ㆍ漢都十詠》「都」原作「郵」。</ref>亭相送萬里遊,酒後長歌擊玉甌。人生於世如轉蓬,百年役役{{另|何|無}}<ref>《續東文選ㆍ漢都十詠》「何」原作「無」。</ref>時休?{{ul|吳姬}}促瑟奏淸商,四座黯然愁中腸。別多會少知奈何?明朝相憶路茫茫。
○{{ul|成任}}詩:我送故人關外遊,手携一雙花瓷甌。一擧累十不成醉,離恨綿綿終豈休?繁絃急管間宮商,行騶未發先斷腸。黯然相別東西去,萬轉雲山橫渺茫。}}
====楊花踏雪====
{{ul|風月亭}}詩:朔風{{另|怒號|號怒}}<ref>《風月亭集ㆍ漢都十詠次徐相國韻》「怒號」原作「號怒」。</ref>終夜響,朝來雪花大如掌。漫漫天地自無垠,陵谷已平深幾丈?江村漁家數茅屋,籬下森森滿銀竹。歸來此地足乘興,吟詩擧酒無休息。
{{*|○{{ul|姜希孟}}詩:江頭風緊枯葉響,凍雲撲地平如掌。須臾釀雪駕海來,崖平谷滿深一丈。{{另|倚|傍}}<ref>《風月亭集ㆍ漢都十詠次徐相國韻》「倚」原作「傍」。</ref>岸漁家八九屋,誇酒靑帘數竿竹。好將三百靑銅錢,直就壚頭聊{{另|曁|憩}}<ref>《風月亭集ㆍ漢都十詠次徐相國韻》「曁」原作「憩」。</ref>息。
○{{ul|徐居正}}詩:北風捲地萬籟響,江頭雪片大於掌。茫茫銀界無人蹤,玉山倚空千萬丈。我時騎驢帽如屋,銀花眩眼髮豎竹。歸來沽酒靑樓飮,醉傍寒梅訪消息。
○{{ul|李承召}}詩:積雪皚皚北風響,漢宮凍折仙人掌。騎驢江上醉吟詩,胸中氣吐虹千丈。笑殺袁安臥白屋,笑殺姬滿歌《黃竹》。直將詩律鬪深嚴,雪堂高風仰嘆息。
○{{ul|成任}}詩:江邊鷗鷺絶影響,天上玉屑霏仙掌。空中散亂乍隨風,平地彌漫忽盈丈。十千斗酒盈比屋,滿目瓊花壓村竹。典衣醉興橫八荒,百年人事一瞬息。}}
====木覓賞花====
{{ul|風月亭}}詩:春雲窈窕春山高,翠微隱隱連溪橋。登高賞花且{{另|就|取}}<ref>《風月亭集ㆍ漢都十詠次徐相國韻》「就」原作「取」。</ref>醉,與君盡日斟葡萄。蜂喧鳥咽幾村塢,花氣已蒸春晩雨。歸來日斜紫陌長,雲{{ul|鍾街}}裏聞鍾皷。
{{*|○{{ul|姜希孟}}詩:{{ul|終南}}積翠凌雲高,俯瞰二十四箇橋。鸎花政膩宮苑深,想像玉{{校|犖|斝}}斟葡萄。雲錦粧成萬家塢,一犁已足收香雨。長繩難繫西飛日,麗{{另|譙|醮}}<ref>《風月亭集ㆍ漢都十詠次徐相國韻》「譙」原作「醮」。</ref>鼕舂起鍾皷。
○{{ul|徐居正}}詩:尺五城南山政高,攀緣十二靑雲橋。{{ul|華山}}揷立玉芙蓉,{{ul|漢江}}染出金葡萄。{{ul|長安}}萬家百花塢,樓臺隱映紅似雨。靑春來賞能幾何?白日政長催羯皷。
○{{ul|李承召}}詩:南山坐對{{另|曾|層}}<ref>《續東文選ㆍ漢都十詠》「曾」原作「層」。</ref>城高,御溝楊柳拂虹橋。上苑花發蒸紅霞,太液波煖漲葡萄。甲第連雲春滿塢,東風吹送如酥雨。{{另|萬紫千紅|千紅萬紫}}<ref>《續東文選ㆍ漢都十詠》「萬紫千紅」原作「千紅萬紫」。</ref>總含姿,相催不用臨軒皷。
○{{ul|成任}}詩:{{ul|引慶山}}入層雲高,架空百尺垂虹橋。登臨遊目興無涯,綠醅初潑濃葡萄。千紅萬紫暗花塢,忍使無歡委風雨?欲傾{{ul|漢水}}添金樽,百枹打徹雷門皷。}}
====箭郊尋芳====
{{ul|風月亭}}詩:春郊細草如華茵,春風載酒尋遊人。朝{{另|乘|來}}<ref>《風月亭集ㆍ漢都十詠次徐相國韻》「乘」原作「來」。</ref>駿馬踏靑去,日暮醉歸空惜春。靑衫年少上樓曲,高閣笙簫政喧吸。垂楊柔弱綠陰深,明日鞦韆掛院落。
{{*|○{{ul|姜希孟}}詩:煖入平蕪綠似茵,風光淡蕩還可人。褰衣襭芳杜若洲,滿眼韶華天地春。彭殤齊了會稽曲,蠛蠓人世忙呼吸。當杯肯辭醉如泥,花外夕陽看欲落。
○{{ul|徐居正}}詩:平郊如掌草如茵,晴日暖風濃殺人。朝來沽酒典靑衫,三三五五尋芳春。飛觴轉急流水曲,淸樽易枯長鯨吸。歸來駿馬踏銀蟾,玉笛聲殘杏花落。
○{{ul|李承召}}詩:芳草全勝錦作茵,紛紅駭綠政愁人。士女相將競光陰,羅{{校|愇|幃}}繡幕照靑春。黃鷄白日玲瓏曲,流年正似一呼吸。急喚美酒酬佳節,倒載歸來烏帽落。
○{{ul|成任}}詩:東郊綠草成重茵,出郭多少尋芳人。風光荏苒可虛擲?一年行樂須及春。開樽時復坐溪曲,百壺寧辭一口吸?留連待得月明歸,不管斜陽落未落。}}
====麻浦泛舟====
{{ul|風月亭}}詩:滿浦煙光綠發施,微風嫋嫋吹寒漪。江邊小草綠於染,堤柳又作黃金枝。畫船簫鼓橫渡頭,碧蘅紅杜生芳洲。蕩{{校|漿|槳}}歸來夕陽{{另|邊|過}}<ref>《風月亭集ㆍ漢都十詠次徐相國韻》「邊」原作「過」。</ref>,回頭忽見來沙鷗。
{{*|○{{ul|姜希孟}}詩:{{ul|蘇仙}}泛穎何所施?我亦愛此盪漣漪。移篷款款溯溟煙,繫船却有楓樹枝。碧螺千點海西頭,蘆花一岸江中洲。擊破空明縱所如,浩蕩萬里隨輕鷗。
○{{ul|徐居正}}詩:{{ul|西湖}}濃抹如{{ul|西施}},桃花細雨生綠漪。蕩{{另|槳|漿}}<ref>《風月亭集ㆍ漢都十詠次徐相國韻》「槳」原作「漿」。</ref>歸來水半篙,日暮無人歌《竹枝》。三山隱隱金鼇頭,{{ul|漢{{另|江|陽}}<ref>《續東文選ㆍ漢都十詠》「江」原作「陽」。</ref>}}歷歷{{ul|鸚鵡洲}}。夷猶不見一黃鶴,飛來忽有雙白鷗。
○{{ul|李承召}}詩:游濠何必如{{ul|惠施}}?伐檀何必置漣漪?且向{{ul|西湖}}載酒遊,醉折和靖梅花枝。靑山無數到江頭,樹色遙連杜若洲。笙歌未歇天欲暮,歸來却羨閑眠鷗。
○{{ul|成任}}詩:滿懷淸狂何處施?蘭舟泛泛隨風漪。中流試聽《水龍吟》,隔岸漁笛橫一枝。孤帆隱映天盡頭,五湖煙浪連滄洲。飄然蹤跡何所似?沿流無定同沙鷗。}}
====興德賞{{校|花|蓮}}====
{{ul|風月亭}}詩:樓影重重映水底,樓前菡萏朝露洗。闌干徙倚賞風味,六月淸香生白紵。紅幢綠蓋自無數,對此有時揮{{另|塵|玉}}<ref>《風月亭集ㆍ漢都十詠次徐相國韻》「塵」原作「玉」。</ref>麈。微涼透骨玉簟冷,日{{另|暯|暮}}<ref>《風月亭集ㆍ漢都十詠次徐相國韻》「暯」原作「暮」。</ref>輕風吹作雨。
{{*|○{{ul|姜希孟}}詩:樓下方池淸徹底,出水紅蕖風露洗。凭欄看到月明時,夜涼輕衫披細紵。妙蓮花實森可數,愧我癡如愛尾麈。欲覓天香不知處,{{另|水氣涳濛|涳濛水氣}}<ref>《私淑齋集ㆍ題四佳漢都十詠屛風》「水氣涳濛」原作「涳濛水氣」。</ref>{{另|晴|飛}}<ref>《私淑齋集ㆍ題四佳漢都十詠屛風》「晴」原作「飛」。</ref>作雨。
○{{ul|徐居正}}詩:招提金碧照水底,荷花初開淨如洗。霏霏紅霧拂瓊闌,香風欲動翻袖紵。有時碧筒飮無數,白日高談揮玉麈。居僧挽手待明月,小樓一夜涼似雨。
○{{ul|李承召}}詩:藕花無數滿樓底,藕絲不用佳人洗。淸香陣陣風細細,一片秋涼欺白紵。醉裏觥籌那可數?把臂論文謝揮麈。紅衣未落眞堪賞,明朝{{另|無|不}}<ref>《續東文選ㆍ漢都十詠》「無」原作「不」。</ref>奈狂風雨。
○{{ul|成任}}詩:一池秋水淸無底,萬柄芙蓉露新洗。雲錦紛披在眼前,淸香冉冉襲衣紵。老禪機警妙難數,軟語時憑白旄麈。《蓮華》密義說未終,萬斛珠璣輸一雨。}}
====鍾街觀燈====
{{ul|風月亭}}詩:京都十里千萬家,燈街處處蒸紅霞。香車寶馬滿路去,醉歌遊女顔如花。明月輝輝白{{另|如|於}}<ref>《風月亭集ㆍ漢都十詠次徐相國韻》「如」原作「於」。</ref>晝,傍人去住如小狖。人間樂事此處多,笙歌闋處聞曉漏。
{{*|○{{ul|姜希孟}}詩:恒星髣髴{{另|墮|随}}<ref>《續東文選ㆍ題四佳漢都十詠屛風》「墮」原作「随」。</ref>千家,黃昏處處籠紅霞。長竿裊裊綵索飛,珠樹繁開金粟花。山河大地變白晝,歌鼓競沸人如狖。齊聲爭唱佛誕夕,奔波不覺已殘漏。
○{{ul|徐居正}}詩:{{ul|長安}}城中百萬家,一夜燃燈明似霞。三千世界珊瑚樹,二十四橋芙蓉花。東街西市白如晝,兒童{{另|驚|狂}}<ref>《續東文選ㆍ漢都十詠》「驚」原作「狂」。</ref>走疾於狖。星斗闌干爛不收,黃金樓前催曉漏。
○{{ul|李承召}}詩:無盡燈然無盡家,紅光相射如流霞。玉繩低垂明月珠,瓊枝幻出玲瓏花。照破昏衢作明晝,觀者喜躍如躁狖。九街歌吹樂昇平,不覺鍾傳五更漏。
○{{ul|成任}}詩:{{ul|大平}}有象浮千家,千家城郭凌紫霞。攔街騎竹走且呼,爭看萬朶金蓮花。明星燦爛夜成晝,危竿入雲絶猿狖。駿馬聯鞍賞未半,曉箭催罷金門漏。}}
====立石釣魚====
{{ul|風月亭}}詩:把釣閑來獨倚立,雨餘新水尙涵碧。浮萍動處水紋散,魚{{另|或|戲}}<ref>《風月亭集ㆍ漢都十詠次徐相國韻》「或」原作「戲」。</ref>有時潛復躍。斯須釣出作膾羹,沽酒已知來滿甁。人生適意古所重,嚴光豈羨公侯名?
{{*|○{{ul|姜希孟}}詩:長川嚙岸石獨立,崖下泓澄藻荇碧。羽輕縷細餌徧香,大魚潛淵小魚躍。得雋傳呼催作羹,眞{{另|味|珠}}<ref>《私淑齋集ㆍ題四佳漢都十詠屛風》「味」原作「珠」。</ref>瀉下春滿甁。斜風細雨醉不歸,一任江湖知姓名。
○{{ul|徐居正}}詩:溪邊怪石如人立,秋水玲瓏照寒碧。把釣歸來藉綠蕪,百尺銀絲金鯉躍。細斫爲膾燖爲羹,沙頭屢臥雙玉甁。醉來皷脚歌滄浪,不用萬古麒麟名。
○{{ul|李承召}}詩:巨石亭亭俯水立,澄潭百頃玻瓈碧。閑把漁竿坐苔磯,遊魚弄餌潛且躍。金虀膾勝玉糂羹,美酒滿滿傾銀甁。爛醉江頭臥月{{校|月|明}},準擬劉伶酒爲名。
○{{ul|成任}}詩:千年危石傍岸立,萬丈澄潭政凝碧。遊人把釣坐苔磯,無數錦鱗當鏡躍。金虀玉膾隨香羹,竹葉春香傾幾甁。人生適意是樂處,三公不換漁樵名。}}
==== {{box|南山八詠}}<sub>鄭以吾詩</sub>雲橫北闕 ====
玉葉橫金闕,朱甍照碧天。丁東傳促漏,戌北釀非煙。佳氣晴相擁,高標望更連。南山將獻壽,穆穆萬斯年。
==== 水漲南江 ====
潦流{{另|橫|黃}}<ref>《郊隱集ㆍ南山八咏》「橫」原作「黃」。</ref>被野,江氣白連城。卷盡平沙去,包容衆派橫。渡頭知{{另|岸|還}}<ref>《郊隱集ㆍ南山八咏》「岸」原作「還」。</ref>沒,天際望舟行。夕霽氷輪上,溶溶混大淸。
==== 巖底幽花 ====
春歸紅瘦後,山密綠肥時。渡水幽香逼,隈巖異卉奇。晩叢憐隱逸,浪蘂惜興衰。自是能貞吉,天工豈有{{校|松|私}}?
==== 嶺上長松 ====
繞屋層巒聳,撑空翠蓋成。雨晴雲襯白,夜靜月篩淸。{{另|璧|壁}}<ref>《郊隱集ㆍ南山八咏》「璧」原作「壁」。</ref>立千年地,風傳十里聲。無人回首見,擾擾競馳名。
==== 三春踏靑 ====
北望雖城市,南尋卽洞天。問花風澹蕩,踏草日暄姸。良會無多子,高情勝列仙。<sub>失末句。</sub>
==== 九日登高 ====
佩酒登高日,天晴九月頭。楓林酣遠壑,松色護層<ref>《郊隱集ㆍ南山八咏》「層」原作「長」。</ref>丘。藍洞題詩處,龍山落帽秋。古今同一醉,適意百無求。
==== 陟巘觀燈 ====
八日觀燈盛,昇平第幾春?萬龕明似晝,四境靜無塵。虹焰蟠千丈,星芒拱北辰。通宵看未足,不覺到鷄晨。
==== 沿溪濯纓 ====
靖節徒臨水,終軍早請纓。流淸何濯足?塵拂澹忘情。宛轉苔溪滑,盤回玉派縈。落紅浮出洞,還訝近蓬瀛。
== 附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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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遠時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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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 新增東國輿地勝覽
| author = 李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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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城府==
東至{{ul|楊州}}界十里,南至{{ul|果川縣}}界十里,西至{{ul|高陽郡}}界十里,北至{{ul|楊州}}界十里。
==={{CBox|建置沿革}}===
本{{ul|高句麗}}{{ul|北漢山郡}}。{{ul|百濟}}{{ul|溫祚王}}取之築城。{{ul|近肖古王}}自{{ul|南漢山}}徙都焉。歷一百五年,至{{ul|蓋鹵王}},{{ul|高句麗}}{{ul|長壽王}}來圍都城,{{ul|蓋鹵}}出走遇害,子{{ul|文周王}}移都{{ul|熊津}}。後{{ul|新羅}}{{ul|眞興王}}至{{ul|北漢山}}定封疆,十八年置{{ul|北漢山州}}軍主。{{ul|景德王}}改爲{{ul|漢陽郡}}。
{{*|按《三國史》,{{ul|百濟}}{{ul|近肖古王}}取{{ul|高句麗}}{{ul|南平壤}},移都{{ul|漢城}}。今以《本紀》考之,{{ul|百濟}}{{ul|始祖}}十四年,自{{ul|慰禮城}}遷都{{ul|漢城}},築城{{ul|漢江}}西北,分{{ul|漢城}}民,三十八年巡撫境內,北至{{ul|浿河}}。則{{ul|北漢山}}自{{ul|溫祚王}}時已爲{{ul|百濟}}地,{{ul|近肖古王}}自{{ul|南漢山}}移都耳,何謂{{ul|近肖古王}}取之耶?《高麗史》則只據《三國史》而錄之,不詳究其本末,且誤以{{ul|長壽王}}爲{{ul|慈悲王}},故今辨而正之如右。}}
{{ul|高麗}}初,又改爲{{ul|楊州}}。{{ul|成宗}}初定十道,置十二州節度使,號左神策軍,與{{ul|海州}}爲左右二輔,隷{{ul|關內道}}。{{ul|顯宗}}改安撫使,又降知州事,隷{{ul|楊廣道}}。{{ul|文宗}}陞爲{{ul|南京}}留守官,徙傍郡民實之。{{ul|肅宗}}時,{{ul|金謂磾}}據《道詵密記》謂:「{{ul|楊州}}有木覓壤,可立都城,請遷都{{ul|南京}}。」日者文象從而和之。王親相之,命平章事{{ul|崔思諏}}、知奏事{{ul|尹瓘}}董其役,五年而成。{{ul|忠烈王}}改爲{{ul|漢陽府}}。{{ul|恭讓王}}時隷{{ul|京畿左道}}。我{{ul|太祖}}三年,定都于此,改{{ul|漢城府}},置判府事、尹、少尹、判官、參軍等官。{{ul|睿宗}}朝,判府事改判尹,尹稱左右尹,少尹改庶尹。
{{*|判尹一人,正二品;左右尹各一人,從二品;庶尹一人,從四品;判官二人,從五品;參軍三人,正七品,一以他官兼。掌{{ul|京都}}口帳、市廛、家舍、土田、四山、道路、橋梁、溝渠、逋欠、負債、鬪歐、晝巡、檢屍、車輛、故失牛馬烙契等事。}}
==={{CBox|郡名}}===
{{ul|南京}}、{{ul|漢陽}}、{{ul|南平壤}}、{{ul|北漢山}}、{{ul|楊州}}、{{ul|廣陵}}。
==={{CBox|姓氏}}===
{{box|本府}}韓、趙、関、申。
艾{{*|村}}。
咸、朴、洪、夫、崔、鄭{{*|竝来}}。
{{*|○姓氏竝依《周官六翼》、{{ul|尹淮}}《地理志》,{{ul|慶尙}}、{{ul|全羅}}兩道觀風案。
○凡自他州來居者,姓下只註本籍。後倣此。}}
==={{CBox|形勝}}===
====北據{{ul|華山}},南臨{{ul|漢水}}====
《高麗史》:北據{{ul|華山}},南臨{{ul|漢水}}。土地平衍,富庶繁華。
====山河重阻,道里正均====
{{ul|朴宜中}}詩。
====北嶽後聳,宮殿增輝;南峯前峙,城郭四圍====
竝{{ul|倪謙}}《登樓賦》。
====虎踞龍盤,金城天府====
竝{{ul|權遇}}詩。
====八道分符,重門擊柝====
{{ul|張寧}}《大平舘》詩。
====天作之固====
{{ul|權近}}詩:{{ul|華山}}峨峨,{{ul|漢水}}湯湯。天作之固,壯于金湯。我興受命,來定于陽。卜協其吉,永允于臧。
{{*|○{{ul|華山}}嵩嵩,{{ul|漢水}}活活。天作之區,平衍以闊。道里攸均,舟車畢達。建都于玆,遠邇胥悅。
○滔滔{{ul|漢水}},于國是環。風{{校|氣|紀}}<ref>《陽村集ㆍ進天監華山神廟詩》「氣」原作「紀」。</ref>之蓄,襟抱以完。王來爰宅,臣庶乂安。於萬斯年,永鎭{{ul|三韓}}。}}
====一水繞南,三山鎭北====
前人詩:一水繞南流盪漾,三山鎭北聳崢嶸。
====中國之藩邦====
《涵虛子》:「隣國皆慕其義而相親之,爲{{ul|中國}}之藩邦。」
==={{CBox|風俗}}===
====崇尙信義,而篤儒術====
《涵虛子》:「人皆崇尙信義而篤儒術,釀成{{ul|中國}}之風。」
====衣冠制度,悉同中國====
同上:「衣冠制度,悉同{{ul|中國}},故曰『詩書禮樂之邦』、『仁義之國』也。」
====天性柔順====
《後漢書》:「天性柔順,異於三方<ref>「異於三方」,实语出《漢書ㆍ地理志》。</ref>,故{{ul|孔子}}欲居之。」
====民物阜成====
{{ul|倪謙}}《登樓賦》。
====魯國多賢====
{{ul|張寧}}《大平舘》詩。
====比屋淳厖====
{{ul|{{另|金湜|張珹}}}}<ref>「張珹」,《皇華集ㆍ和金本淸太僕慕華館詩》中为金湜。</ref>詩:慕{{ul|華}}漸覺與{{ul|華}}同,比屋淳厖盡可封。
====詩書敎士====
前人詩:玉帛朝天心懇切,詩書敎士意雍容。
====衣冠禮讓====
{{校|張珹|金湜}}詩:家家門戶農桑業,處處衣冠禮讓容。
====詩書之藪====
{{ul|陳鑑}}《喜晴賦》:{{ul|朝鮮}}爲東藩重國,禮義之區,詩書之藪,故特爲之稱首。
==={{CBox|山川}}===
====三角山====
在{{ul|楊州}}之境。一名{{ul|華山}},{{ul|新羅}}稱{{ul|負兒嶽}}。自{{ul|平康縣}}之分水嶺,連峯疊嶂起伏迤邐而西,至{{ul|楊州}}西南爲{{ul|道峯山}},又爲{{ul|三角山}},實京城之鎭山也。{{ul|高句麗}}{{ul|東明王}}之子{{ul|沸流}}、{{ul|溫祚}}南行,至{{ul|漢山}},登{{ul|負兒嶽}}相可居之地,卽此山也。
{{*|○{{ul|高麗}}{{ul|吳洵}}詩:聳空三朶碧芙蓉,縹緲煙霞幾萬重?却憶當年倚樓處,日沈蕭寺數聲鍾。
○{{ul|高麗}}{{ul|李存吾}}詩:三朶奇峯迥接天,虛無元氣積雲煙。仰看廉利攙長劍,橫似參差聳碧蓮。數載讀書蕭寺裏,二年留滯{{ul|漢江}}邊。孰云造物無情者,今日相看兩慘然。
○{{ul|高麗}}{{ul|李穡}}詩:少年挾冊寄僧窓,靜聽飛泉灑石矼。遙望西崖明歷歷,數聲鍾向夕陽撞。
○三峯削出大初時,仙掌指天天下稀<ref>《牧隱藁ㆍ望三角山》续有「松影扶疎橫日月,巖姿濃淡雜煙霏。聳肩有客騎驢去,換骨何人駕鶴歸?」之句。</ref>。自少已知眞面目,人言背後{{ul|玉環}}肥。}}
====白嶽====
在都城內宮城北。
====仁王山====
在白嶽西。
====酡酪山====
在都城内東。
===={{另|毋|母}}嶽<ref>《東國輿地勝覽》「毋」原作「母」。</ref>====
在都城西。
====沙峴====
在{{ul|慕華舘}}西北。
====緑礬峴====
在{{ul|沙峴}}北。
====木覓山====
卽都城南山,一名{{ul|引慶山}}。
====雪馬峴====
有二:在{{ul|木覓山}}南者曰{{ul|大雪馬}},在山東者曰{{ul|小雪馬}}。
====假山====
在都城水口內{{ul|訓鍊院}}東北,一在水南,一在水北。築土為山,{{校|似|以}}畜地氣。
====蠶頭峯====
俗呼{{ul|加乙頭}},又名{{ul|龍頭峯}},《大明一統志》稱{{ul|龍山}}。在{{ul|楊花渡}}東岸。
{{*|○{{ul|姜希孟}}敍:{{ul|西湖}}距都城不能十里,而山靑水碧,形勝甲東方。湖之陽有斷阜,狀如{{另|鼇|蠶}}<ref>《私淑齋集ㆍ西湖蠶嶺契飮序》「鼇」原作「蠶」。</ref>頭,或號之曰{{ul|蠶{{另|頭|嶺}}}}<ref>《私淑齋集ㆍ西湖蠶嶺契飮序》「頭」原作「嶺」。</ref>焉。阜趾{{另|針|浸}}<ref>《私淑齋集ㆍ西湖蠶嶺契飮序》「針」原作「浸」。</ref>湖,中勢且高,湖中之勝,得其全焉。
○{{ul|祁順}}詩:步上龍頭第一峯,煙光無限興何窮?四旁山水詩情外,萬里乾坤望眼中。村舍北連城郭近,漁舟西去海門通。主人置酒頻留客,不覺殘陽失晩紅。
○{{ul|徐居正}}詩:解纜初登渡口峯,奇觀愈富思無窮。生來氣習詩三上,今復豪狂酒一中。山勢周遭天宇迥,江聲斷續海潮通。座中盡是神仙客,咫尺東華隔軟紅。
○{{ul|張瑾}}詩:纔過{{ul|楊花渡}}一灣,{{ul|龍頭峯}}上又躋攀。憑高望見{{ul|長安}}路,欲倩行雲載我還。
○共上{{ul|龍山}}眺晩晴,{{ul|白鷗洲}}渚幾舟橫。漁歸遠浦人歸舍,十二峯頭月欲明。
{{box|新增}}{{ul|金宗直}}詩:城西十里{{ul|楊花渡}},却恐機心未{{ul|狎鷗}}。雨意欲成雲淡淡,風聲方緊水油油。岡頭枕藉鷄將午,詩裏光陰麥又秋。半日偸閑猶足樂,況持身世付{{ul|滄洲}}?
○{{ul|權健}}詩:睡罷蓬窓酒力微,夜涼風露襲人衣。偶然乘興不知倦,月落煙橫緩棹歸。
○{{ul|朴誾}}詩:四海文章{{ul|蘇子瞻}},宇宙不能容氣岸。乃知名高禍爲祟,捃摭詩句皆入案。三年{{ul|東坡}}拾瓦礫,獨行顧影誰我舘?村婆野嫗笑相語,昔日富貴春夢斷。
先生一介不掛懷,高臥只以文辭翫。時時偶發山水興,駕言出遊亦無算。{{ul|赤壁}}之下七月秋,月色旣望愈淸煥。扁舟一葉白露橫,擬挾飛仙跨汗漫。扣舷浩歌和曹公,洞蕭哀怨不成亂。匏尊與客累相屬,枕藉不知東方{{!~|朝|旦}}。當時江神助豪詞,隻字偶與人間散。至今飄飄尙凌雲,我昔寓目更三歎。今年幸値閹茂辰,勝事古今同一貫。西湖奇絶蠶嶺頭,盍往觀乎嗟我伴?
吾徒三人俱一笑,從者二客來共粲。朅從{{ul|麻浦}}理孤棹,江水初生方渙渙。輕波不動風力微,已覺好景輸淸觀。興在士華眉宇間,座中槃礴頭不冠。一斗便掃五百字,字字龍蛇不可絆。知音千載知有人,天上{{ul|蘇}}仙應自惋。黃昏放舟擊流光,西望滄波無界畔。篙師止棹報余言,若過{{ul|蠶頭}}波更悍。漁村繫纜倚商舶,唯聞鼾睡聲如鍛。
天公似亦惜明月,故遣微雲綴淸漢。楊柳茫茫旄纛立,燈{{另|花|火}}<ref>《續東文選ㆍ題蠶頭錄後》「花」原作「火」。</ref>點點星斗燦。快雨西來忽一聲,大魚劈浪皆奔竄。是時擁褐促傳觴,喜君秀句驚發彈。靈通舊令今復徵,令嚴才窘我欲逭。擧觴問月喚蘇仙,浩浩憑虛生羽翰。東方欲曉水氣漲,正如混沌初未判。鳴桹又侵煙霧去,草遠沙長亂鵝鸛。{{ul|楊花渡}}邊終日雨,蓬底淸詩富璀璨。
歸來十日閉門臥,回首舊遊{{另|空|堪}}<ref>《續東文選ㆍ題蠶頭錄後》「空」原作「堪」。</ref>扼腕。英雄衮衮天地老,{{ul|蘇}}仙死後歲幾換?古來人事每如此,吾徒各已百年半。莫將此樂墮空虛,有興携酒更相喚。
○疎雨過江生急韻,小燈替月占孤明。乾坤自笑蜉蝣寄,萬頃眞同一葦橫。此日偶逢聊擧酒,古人{{另|未|不}}<ref>《挹翠軒遺稿ㆍ依靈通舊令其二》「未」原作「不」。</ref>見只聞聲。風流千載還吾輩,鄙語麤言不復程。
○{{ul|南衮}}詩:月涌江頭波夜白,解敎吾輩擊空明。詩成不用洞簫和,夢罷忽驚孤鶴橫。世事秖今渾欲老,江流終古有餘聲。敢將短律追仙筆,應在淸冥九萬程。}}
====箭串====
卽國之東郊。其地平曠,水草甚饒,繚以周阹,牧養國馬,廣袤三十四里。
====南池====
在{{ul|崇禮門}}外。號蓮池。
====西池====
在{{ul|慕華舘}}南。天旱禱雨,有應。
====開川====
{{ul|白嶽}}、{{ul|仁王}}、{{ul|木覓}}諸谷之水合而東流,橫貫都城中,出三水口而入于{{ul|中梁浦}}。
{{*|○{{ul|世宗}}二十六年,{{ul|李賢老}}以風水之說,請於都內川渠禁投穢物,以淸明堂之水。{{ul|集賢殿}}校理{{ul|魚孝瞻}}上疏曰:「臣按《洞林照膽》,{{ul|范越鳳}}之所撰也。{{ul|越鳳}},五季一術士耳。其所謂『明堂有臭穢不潔之水,悖逆凶殘之象』者,論葬地之吉凶也,都邑之形勢,則不之及焉。蓋{{ul|越鳳}}之意以謂神道尙潔,故水性不潔,則神靈不安。而有如是之應也,非所論於國都也。至於都邑之地,人煙繁盛,旣庶旣繁,則臭穢斯積。必有通溝廣川經緯乎其間,以流其惡,然後可以肅淸都下,其水無可淸之理矣。今欲使都邑之水一如山間之淸淨,則非唯勢不能行,以理言之,死生殊途,神人異體,塚地之事,豈可{{另|用|推}}<ref>《世宗實錄》「用」原作「推」。</ref>之於國都乎?」上覽疏,謂近臣曰:「{{ul|孝瞻}}之論正直。」遂不用{{ul|賢老}}言。}}
====中梁浦====
在都城東十五里。水自{{ul|楊州}}南流,入{{ul|漢江}}。
====立石浦====
在{{ul|豆毛浦}}上流。
====桃夭淵====
在{{ul|箭串}}。
====豆毛浦====
在都城東南五里許。
====漢江====
在{{ul|木覓山}}南。古稱{{ul|漢山河}},{{ul|新羅}}時爲{{ul|北瀆}},載中祀。{{ul|高麗}}稱{{ul|沙平渡}},俗號{{ul|沙里津}}。其源出自{{ul|江陵府}}{{ul|五臺山}},至{{ul|忠州}}西北與{{ul|達川}}合;至{{ul|原州}}西與{{ul|安昌}}水合;至{{ul|楊根}}西與{{ul|龍津}}合;至{{ul|廣州}}界爲{{ul|度迷津}}、爲{{ul|廣津}}、爲{{ul|三田渡}}、爲{{ul|豆毛浦}},至京城南爲{{ul|漢江渡}}。自此而西流爲{{ul|露梁}},爲{{ul|龍山江}},又西爲{{ul|西江}},至{{ul|衿川}}北爲{{ul|楊花渡}};{{ul|陽川}}北爲{{ul|孔巖津}};至{{ul|交河}}西與{{ul|臨津合}},至{{ul|通津}}北爲{{ul|祖江}},入于海。
{{*|○置渡丞一人,譏察出入。
○{{ul|高麗}}{{ul|李奎報}}詩:江遠天低襯,舟行岸趁移。薄雲橫似素,疎雨散如絲。灘險水流疾,峯多山盡遲。沈吟費{{另|回|翹}}<ref>《東國李相國集ㆍ泛舟》「回」原作「翹」。</ref>首,正是望鄕時。
○{{ul|高麗}}僧{{ul|禪坦}}詩:獨上江樓遠眺開,待船沙際晩潮回。孤帆過外靑山盡,雙鳥歸邊白雨來。
○{{ul|高麗}}{{ul|李崇仁}}詩:瞻彼月嶽橫{{ul|中原}},{{ul|漢江}}之水初發源。滔滔{{ul|南紀}}{{ul|要關津}},蒼波千丈涵蛟黿。來牛去馬日無窮,官渡往往愁篙工。我昔登江亭,倚柱吟秋風。廣城東迤邐,{{ul|華山}}西巃嵷。去海數百里,潮汐何曾通?胡爲島上夷,便捷同飛鴻?憑陵遂過此,戍卒捐長弓。至今父老涕垂臆,逢人{{另|卻說|說卻}}<ref>《陶隱集ㆍ漢江謠》「卻說」原作「說卻」。</ref>昇平樂。禮成港口是海門,漁舟賈舠多如織,嗚呼何時復疇昔?
○{{ul|卞季良}}詩:跨馬出城郭,停鑣下釣臺。長江一鳥去,落照數帆來。樵爨依灘集,茅茨傍岸開。平生湖海志,渡了却徘徊。
○{{ul|倪謙}}記:去{{ul|朝鮮}}城南十里,而遠有水曰{{ul|漢江}},自{{ul|金剛}}、{{ul|五臺}}二山發源,合流以入于海。臨水有樓,則{{ul|漢江}}樓也。時{{ul|景泰}}初元後正月十有四日,{{ul|工曹}}判書{{ul|鄭君麟趾}}、{{ul|漢城府}}尹{{ul|金君何}}邀予,及黃門{{ul|司馬先生}}往游焉。乃乘馬,自南城出,知院{{ul|申君叔舟}}、{{ul|成君三問}}曁都監諸公偕往。
迤邐道山蹊村野間,日垂午,始至樓上,國王預遣左副承旨{{ul|李君季甸}}、{{ul|禮曹}}判書{{ul|許君{{校|翊|詡}}}}設宴以迓。倚檻縱觀,江山之勝,俱在几席。酒旣行,予卽席賦詩三章,都監先製華扁以俟,索予書所賦詩留于樓,予以不善書辭之。酒半,{{ul|漢城}}起曰:「有小舟繫樓下,盍一登以游乎?」予卽命撤席,步登舟中。舟聯三艦爲之,中建小軒,覆之以茅,下可坐六七人,設坐榻頗高。予曰:「江山如此,反爲簷角所障,曷以豁吾目乎?」命易以低榻,洗盞更酌。乃緣崖溯流而上,不數里返樓下,護軍{{ul|梅君佑}}曰:「月已升矣。」遂陟岸上,馬歸。
閱二日,{{ul|工曹}}、{{ul|漢城}}復相顧曰:「去城西南十五里,而遠有渡曰{{ul|楊花渡}},蓋各道餫餉所達之道也。渡口有翠石,容數畝,壁立於澨上,多蒼髥古松,若高冠劍士雜立相向。據此可以極目力之所至,盍一游乎?」予復與黃門偕往。比至,國王預遣都承旨{{ul|李君思哲}}、{{ul|兵曹}}判書{{ul|閔君伸}}設行幕,逆於道左。下馬入幕,啜茗罷,步升石巓,據險倚松,皆縛木爲欄以防傾仆,中供張甚盛。憑欄望之,風帆沙艇出沒於島嶼間,隔岸多良疇,村居密比。遠山層疊,若翠屛環列,長風從海門來,飄飄吹衣,浩然有破萬里浪意,眞快觀也。
少焉,就坐,酒數巡,{{ul|工曹}}曰:「惜無吹洞簫之客以侑觴。」予曰:「『雖無絲竹,一觴一詠,足以暢敍幽情。』」衆皆一笑。有漁人網得錦鱗來獻,尾撥剌動盤中,亟命烹之。俄頃漢城復請登舟,遂步降平麓,乘轎抵水濱,衆已緣崖而下,先至舟中矣。登舟趺坐,酒行無算。乃沿流而下,兩腋蕩漿,時時水濺面上,士女奔走聚觀岸上者以千數。黃門曰:「何爲其然也?」{{ul|漢城}}曰:「遠人欲一試風景故爾。」已而漢城遙指松林告曰:「此中有亭曰{{ul|喜雨亭}},孝寧君之別墅也,亦可一游。」又相與捨舟遵陸,步至亭下,國王已送酒至。復開筵,浮白飮之,倏風烈雲暝,水波汩潏,松濤㶁㶁撼有聲。予曰:「日已晡而雨將至矣,盍歸乎來?」遂起,乘轎歸。比至館,夜漏下數刻矣。
嗟夫!地必因人而勝。故山陰之{{ul|蘭亭}},使無右軍,不過茂林脩竹而已;{{ul|黃州}}之{{ul|赤壁}},使無{{ul|東坡}},不過高山大江而已。惡能以名後世乎?顧余何敢竊比{{ul|王}}、{{ul|蘇}}?然世殊境異,而興意所到則一也,可無述哉?且人生會合不常,而佳境亦難多遇。矧朝鮮越在海表,雖有此人此境,孰能與之會遇乎?今予謬承朝命,得以暫與諸君子游歌於此,不數日別去,欲繼斯游,固不可得,而斯地復欲予輩一賞,又可得乎?予用是筆之,以識不忘。時一展觀,則會遇之樂宛然常在目也,不亦可乎?雖然,登覽山川,紀其風土,亦使職之當然也。苟以爲從事宴游,則非知我者矣。旣游之明日十有逾七記。
○前人詩:纔登傑構縱奇觀,又棹樓船泛碧湍。錦纜徐牽緣翠壁,玉壺頻送隔雕闌。江山千古不改色,賓主一時能盡歡。遙想月明人去後,白鷗飛占鏡光寒。
○{{ul|祁順}}記:{{ul|朝鮮國}}城南十里許,有水曰{{ul|漢江}},源出{{ul|五臺}}、{{ul|金剛}}二山,合流入海。其景以幽勝聞,而臨江有樓可以登眺,故前輩自中朝至者,咸往遊焉。
{{ul|成化}}丙申春二月,余與{{ul|行人司}}副{{ul|張君廷玉}}奉使于斯,甫竣事,有以遊{{ul|漢江}}請者,諾之。是月廿有六日,偕舘伴{{ul|盧贊成思愼}}、{{ul|徐參贊居正}},自{{ul|崇禮門}}出,歷山蹊村逕,以達江滸。國王預遣都承旨{{ul|柳輊}}、副承旨{{ul|任士洪}}設宴樓上,而{{ul|尹議政子雲}}、{{ul|金議政守溫}}、{{ul|任中樞元濬}}、{{ul|成中樞任}}、{{ul|李判書承召}}皆在焉。時宿雨新霽,山川明媚,天光與水色相連,二難與四美兼得。於是登樓縱觀,擧酒相酌,{{ul|徐參贊}}賦詩二律,余卽和之,復調《滿江紅》一闋于後。
旣而相拉登舟,沿流西下,居人來觀者奔走爭先,而沙禽野鳥飛舞漁舟煙水間,亦若樂睹光華,徘徊不忍去也。設宴舟中,烹鱗炙鹿,暢飮無算。酒酣,余復作辭二章、詩一律,{{ul|廷玉}}又有作,又和之。數里至{{ul|楊花渡}},乃各道餫餉所聚之處,倉廩層出,與山勢相高。又數里登{{ul|龍頭山}},山瞰水涯,視群峯特出,隔岸之人家、遠近海島之風帆出沒,畢入望中。時日迫暮,而山上先已供帳開筵,意不容拒,乃復酌數巡,賦詩一律而返。及抵城中,更漏作矣。
嗟夫!{{ul|朝鮮}}去{{ul|中國}}數千里,非王事不得至焉,則{{ul|漢江}}之遊,非偶然耳。然斯遊豈特探奇覽勝,留連詩酒而已哉?江之南,舊{{ul|百濟}}也;{{ul|百濟}}之東,古{{ul|新羅}}也;而{{ul|熊津}}都府,又{{ul|唐}}之遺址也。訪其迹,思其時,蓋有不勝懷古者矣。余念斯遊之不可常,而恐或其忘也,於是乎記。
○前人辭:江水兮悠悠,車馬雜遝兮江之頭。駕樓船兮橫波,謇吾渡兮安流。令豐隆兮追隨,命飛廉兮前驅。山紛紛兮來迎,雲飄飄兮護予。放懷兮浩歌,擧杯兮延滯。人影兮波心,鳥飛兮天際。攬幽蘭兮東皐,采芳芷兮{{ul|南浦}}。思美人兮不來,結佩纕兮容與。
○古渡兮{{ul|熊津}},春波碧兮粼粼。集冠蓋兮來遊,儼旌旆兮如雲。呼魚龍兮後先,驅蛟鼉兮左右。波靈駭兮迅奔,川伯揖兮迎候。酌雲液兮爵瓊珠,擘麟脯兮膾文魚。天風兮吹衣,恍吾登兮仙都。望天涯兮渺渺,聊詠歌兮一笑。日將夕兮不可久留,思停舟兮就道。白鷗兮雙飛,安得與爾兮忘機?
○前人詩:江頭風景滿樓船,花柳爭姸二月天。帆影帶將飛鳥去,笛聲驚起老龍眠。山連兩岸雲林合,石激中流雪浪濺。莫怪東來好遊賞!尋常詩酒慣相牽。
○{{ul|徐居正}}詩:{{ul|楊花渡}}口繫蘭船,須信人間別有天。不必神仙同鶴駕,要將圖畫倩龍眠。日明鼇背黃金浪,風撼龍頭碧玉濺。須把西湖比西子,江山其奈興相牽?
○{{ul|李承召}}詩:選勝來遊泛畫船,春江新漲水如天。狂吟準擬壺中景,爛醉渾疑水底眠。落日下山還淡淡,橫飆激浪更濺濺。坡仙千古風流在,欲去飜爲晩興牽。
○{{ul|陳鑑}}詩:{{ul|漢江}}煙淡碧於藍,畫舫淸遊趣正湛。美景良辰留海外,佳山秀水逼江南。鷗飛渡口潮初長,詩入毫端酒半酣。撑向窮崖深樹底,滿空嵐翠落毿毿。
○{{ul|大明}}{{ul|陳嘉猷}}詩:長江渺渺靜浮藍,兩岸潮平一鏡湛。天外峯巒連朔漠,目前圖畫憶湘南。顚風橫雨舟斜放,促席飛觴客盡酣。煙水{{另|微|蒼}}<ref>《皇華集ㆍ遊漢江和陳緝熙詩韻》「微」原作「蒼」。</ref>茫何處泊?渡頭楊柳正毿毿。
○{{ul|高麗}}{{ul|裵仲孚}}詩:野情羈思兩依依,駐馬村橋欲落暉。江水亦嫌來往數,故飜風浪濕征衣。
○{{ul|李石亨}}詩:濛濛二儀風雨積,千山萬壑波濤坼。江水澒洞無垠堮,篙師津吏相錯愕。彼小舠兮空岸泊,摧檣朽楫何以托?嗚呼!安得萬斛之長舟,衝風駕浪如箭疾,飄然利涉曾一瞥?
○{{ul|崔淑精}}詩:江水深成窟,漁歌雜濯纓。日停鱗甲錯,風過縠紋生。槎斷藍光遠,潮回鑑面平。晩來乘舴艋,擬結白鷗盟。}}
====露梁====
在都城南十里。有渡丞一人,又{{校|有|見}}{{ul|果川縣}}。
====龍山江====
在都城西南十里,卽{{ul|高陽}}之{{ul|富原縣}}地。{{ul|慶尙}}、{{ul|江原}}、{{ul|忠淸}}、{{ul|京畿}}上流漕轉皆集于此。
{{*|○{{ul|高麗}}{{ul|李仁老}}《宿龍山韓彦國書齋》詩:二水溶溶分鷰尾,三山杳杳{{另|駕|隔}}<ref>《東文選ㆍ宿韓相國書齋》为「駕」,但《東文選ㆍ宿相國居》为「隔」。</ref>鼇頭。他年若許倍鳩杖,共向蒼{{另|波|鷗}}<ref>《東文選ㆍ宿韓相國書齋》为「鷗」,但《東文選ㆍ宿相國居》为「洲」。</ref>狎白鷗。其序云:峯巒屈盤,狀若蒼蛇,而書齋正據其額。江流至其下,分爲二派;江外有遙岑,望之如山字。
○{{ul|李穡}}詩:{{ul|龍山}}半枕{{ul|漢江}}水,蒼松滿山桑柘里。里中鷄犬數十家,茅店欹傾午煙起。下舟跨馬涉寒灘,入憩空廳落花裏。吏來上食雜野蔬,繼進異味江中鯉。}}
====三田渡====
在{{ul|廣州}}之境。去城都三十里,有渡丞一人。
====麻浦====
在都城西。卽{{ul|龍山江}}下流。
{{*|○{{ul|成侃}}詩:黑雲一片低靑天,時聞獨鶴鳴遠渚。夜來渡口南風顚,倒捲西江作飛雨。魚兒出沒爭噞喁,馮夷鼓浪神靈舞。勢包島嶼歸洪濛,涼生軒戶收餘暑。江{{另|鴻|鷗}}<ref>《眞逸遺稿ㆍ麻浦夜雨歎》「鴻」原作「鷗」。</ref>搖蕩聲嗷嘈,蔆荷歷亂隨風濤。漁翁失纜叫江湖,大{{另|船傾側|舶傾欹}}<ref>《眞逸遺稿ㆍ麻浦夜雨歎》「船傾側」原作「舶傾欹」。</ref>小舶飄。人間何處非至險?俄頃生涯臨不測。琅玕君子笑一場,半夜不眠{{另|鶴頭|頭鶴}}<ref>《眞逸遺稿ㆍ麻浦夜雨歎》「鶴頭」原作「頭鶴」。</ref>側。
{{box|新增}}{{ul|金壽童}}詩:巍乎高哉!虎巖削立幾千仞兮?群峯屹嵲兮,龍飛鳳舞爭騰騫。下有長江不斷之流兮,日夕怒潮通海門。江頭櫛櫛雲潑墨,江樓淅淅雨飜盆。積水知添綠幾蒿,洪濤巨浪汩潏浮乾而抹坤。須臾風吹雨聲斷,波紋蹙作鏡面靜。但見孤煙落霞相吐呑,良辰樂事不可以辜負兮。徑呼艇子浮中流,獨倚拖樓愁黃昏。玉宇輾上氷輪孤,一片素影明江村。皎皎乎皓皓乎著水而散林兮,潛虯動盪棲鴉飜。霜刀細掣銀縷飛,棹歌聲裏開淸樽。中有美人兮紺瞳而綠髮,邀我於淸泠之官。酌我以紫霞之盃,使我冥神而迷魂。招靈鼉兮控蒼螭,乘興直欲尋仙源。天風挾我逍遙遊,下視人寰不知隔幾里之塵喧。{{ul|瀟湘}}{{ul|洞庭}}不足以擬其形勝兮,{{ul|蘇}}仙{{ul|赤壁}}之遊何曾論?自非{{ul|瀛洲}}之侶{{ul|丹丘}}之儔不可以得此兮,顧我薄劣胡爲霑誤恩?夢斷山寺酒初醒,月已隱兮潮已落,滿眼長洲唯有繫舟痕。}}
====西江====
在都城西十五里。{{ul|黃海}}、{{ul|全羅}}、{{ul|忠淸}}、{{ul|京畿}}下流漕轉皆集于此。
====楊花渡====
卽西江下流。有渡丞一人。
{{*|○{{另|{{ul|倪謙}}|司馬恂}}<ref>《皇華集》中记载为「司馬恂」。</ref>詩:{{ul|漢江}}古渡說{{ul|楊花}},{{ul|擇勝亭}}開傍水涯。遙見征帆投極浦,忽聞鳴雁起平沙。隔林行竈燒松葉,入坐春盤簇蓼芽。一別神京四千里,寧知來此泊星槎?
○氷泮春江水似苔,緩移畫舫共傳盃。纔經{{ul|赤壁}}{{ul|黃泥坂}},又過{{ul|瞿塘}}{{ul|灩澦堆}}。官署頻供瓊液至,漁舟爭送錦鱗來。人生游樂寧多遇?口角何爲不大開?
○{{ul|高閏}}詩:波濤泛泛巨鼇浮,雨濕苔痕翠欲流。滿眼鸎花方六月,一天風雨在孤舟。鯨飮只嫌江海小,龍吟能使鬼神愁。明朝相別歸朝去,日夕停雲海角頭。
○{{ul|陳鑑}}詩:{{ul|楊花}}古渡最淸幽,特出奇峯枕碧流。酒醉都拋身外事,雨聲難洗客邊愁。煙和綠樹迷荒野,風送雲帆落遠洲。別後豈能忘勝集?夢魂常繞海東頭。
○{{ul|金守溫}}詩:{{ul|西湖}}美景澹煙浮,山色蒼蒼水碧流。天上使{{ul|華}}輝玉節,人間勝槪泛蘭舟。百篇往復才難敵,千古留連酒蕩愁。天意正敎詩律急,片雲含雨已臨頭。
○{{ul|祁順}}詩:倚罷高樓未盡情,又携春色泛空明。人隨竹葉盃中醉,舟向{{ul|楊花渡}}口橫。東海微茫孤島沒,南山蒼翠淡雲生。從前會得江湖樂,今日襟懷百倍淸。
○{{ul|徐居正}}詩:風流江海十年情,坐對湖光潑眼明。山似高懷長偃蹇,水如健筆更縱橫。柂樓擧酒日初落,官渡哦詩潮自生。更待月明扶醉去,杏花疎影不禁淸。
○{{ul|成任}}詩:萬疊山含萬古情,春風遠客眼雙明。連村楊柳千條嫩,罨島雲煙一抹橫。鴉閃夕陽金背耿,魚吹輕浪翠紋生。江湖滿地襟懷豁,擬趁仙槎躡大淸。}}
{{box|新增}}{{ul|魚世謙}}詩:東來紫氣連江渚,神京咫尺迷處所。楊花飛盡柳絲垂,煙波雨艇漁人去。日脚漏雲紅纚纚,潮奔岸卷失平楚。打浪踏歌渡頭兒,緣岸曬網沙戶女。碧窓朱檻是誰家?臨江隱映奇章墅。來牛去馬幾時了?檣帆簇簇紛商旅。日落煙沈望不極,一聲欸乃在何許?遙看南紀國天府,運漕年年交海嶼。橫江萬艘銜首尾,篙師歌舞龍應語。經緯神都億萬載,朝宗浩浩誰能禦?忝將節鉞此經過,舟楫才慚濟川侶。願傾此水作膏澤,霑濡億兆皆安處。
{{*|○{{ul|金宗直}}詩:把酒{{ul|西湖}}上,吟詩日抵年。天涯窮度鳥,林杪認炊煙。地擬蓬壺境,人懷{{ul|李郭仙}}。曉來濃抹處,{{ul|西施}}未有姸。}}
====楮子島====
在{{ul|三田渡}}西。{{ul|高麗}}{{ul|韓宗愈}}置別墅于此。我朝{{ul|世宗}}以島賜{{ul|貞懿公主}},公主之子安貧世傳而有之。
{{*|○{{ul|韓宗愈}}詩:十里平湖細雨過,一聲長笛隔蘆花。直將金鼎調羹手,還把漁竿下晩沙。
○單衫短帽繞池塘,隔岸垂楊送晩涼。散步歸來山月上,杖頭猶襲露荷香。
○{{ul|鄭麟趾}}序略曰:{{ul|京都}}背負{{ul|華山}},面對{{ul|漢水}},形勝甲天下。中朝士君子奉使到國,必賦詩遊賞而歸。東自{{ul|濟川亭}},西至{{ul|喜雨}},數十里間,公侯貴戚多置亭榭以收攬風景。東郊又土性肥,水草饒,宜於牧養,驊騮萬匹,望若雲屯。中有高丘,狀如覆釜。上有{{ul|樂天亭}},我{{ul|太宗大王}}禪位怡愉之所。南臨大江,楮子小嶼,宛在水中,洲渚縈回,明沙蘆荻,景致殊異。{{ul|世宗大王}}以賜貞懿公主,公主又以與少子安公貧世。乃修葺亭宇,乘閑往來,命工圖畫以求題詠,蓋侈祖宗之傳及,而亦以酬出塵之素志也。吾想夫春卉爭芳,碧霧橫空,中流四望,風帆上下,舞雩、浩然之氣,若與{{ul|狂點}}、{{ul|鄒孟}}接席同歡。至或天地爲爐,淸風拂面,快哉{{ul|楚襄}}、泠然{{ul|列子}},亦將披襟而忘返矣。又如玉宇澄淸,星月沈江,有時彈琴,峨峨焉洋洋焉,莫有知其妙者。若雪花橫飛,白帝玉妃崩騰排拶,假使賦雪之{{ul|韓}}、騎驢之{{ul|戴}},聯鑣而至,逞才乘興,于胥樂矣。夫四時之景不同,而公之樂則一也。
噫!樓臺山川之美,天下古今之所膾炙者,岳陽樓、滕王閣而已。然皆在天涯數千里之外,但可耳之而不可目之矣。孰若近在輦下,朝夕遨遊以舒至樂也哉?}}
====仍火島====
在西江之南。有畜牧塲,分遣{{ul|司畜署}}、{{ul|典牲署}}官員各一人監牧焉。
====栗島====
在{{ul|麻浦}}南。蒔藥種桑。
===={{Box|新增}}白雲洞====
在{{ul|仁王山}}麓。{{ul|樞府}}{{ul|李念義}}舊居。
{{*|○{{ul|金守溫}}詩:途人但見衆峯靑,豈識侯家向此成?藤蔓曲藏蛇虺蟄,石門高掩馬牛行。笙歌樓閣傾冠蓋,泉石膏肓養性情。燕罷客歸山月出,一軒淸景也難名。
○曾謁雲從舊院坊,萬家鱗集鬧難當。何年徙宅歸來計?今日逢君笑語香。數頃鶯花春後老,滿池楊柳雨餘長。縱耽野趣朝參懶,人道行當入廟堂。
○{{ul|姜希孟}}詩:{{ul|白雲洞}}裏白雲陰,{{ul|白雲洞}}外紅塵深。一逕回盤入雲中,忽驚城市藏山林。溪流㶁汩循除鳴,長松掩映風哀吟。煙蘿隙處露觚稜,華堂窈窕常沈沈。試問何人作主翁?勢貴當時張與金。愛他泉石入膏肓,紈綺有此煙霞心。春來巖谷山花明,響空磔磔鳴幽禽。黃梅細雨暗人寰,洞門苔蘚靑{{另|深深|淋淫}}<ref>《續東文選ㆍ李敦寧念義白雲洞》「深深」原作「淋淫」。</ref>。秋光如沐淨林巒,月明萬戶聞淸砧。瓊枝雪壓輪蹄絶,榾柮暖氣生紬衾。洞中風煙自四時,水可濯纓山{{另|登|可}}<ref>《續東文選ㆍ李敦寧念義白雲洞》「登」原作「可」。</ref>臨。邀致耆英作高會,鳴珂入洞朋盍簪。雅歌投壺樂未央,數竿斜日低靑岑。諸公{{另|高|意}}<ref>《續東文選ㆍ李敦寧念義白雲洞》「高」原作「意」。</ref>氣可凌雲,年年冠蓋來相尋。大平風月洞府寬,境與人會時人歆。吾聞{{*|松山}}左畔神仙區,紫霞有曲傳至今。風流文雅想當年,頡頏千載爲知音。我詞蕪拙不成腔,且可飜入瑤徽{{另|音|琴}}<ref>《續東文選ㆍ李敦寧念義白雲洞》「音」原作「琴」。</ref>。流傳便作{{ul|漢陽}}謠,庶與古人同期襟。
○{{ul|金宗直}}詩:{{ul|崧山}}五百王氣非,紫霞仙人無所依。華嶽昌期萬萬世,{{ul|白雲洞}}主追芳徽。鳳城西北金盞地,松櫪陰森行徑微。架巖鑿谷築精舍,中和之堂絶依俙。石泉泠泠代琴筑,澗霧簇簇爲屛幃。朝出金魚映繡幰,暮歸鶴氅裝褒衣。不將如意碎珊瑚,不趁呼鷹雪打圍。或値良辰款戚畹,或承寵錫趨天扉。耆英往往車接軫,旋開{{另|岫|袖}}<ref>《續東文選ㆍ書白雲洞詩卷》「岫」原作「袖」。</ref>幌收林霏。談鋒轉換麈尾脫,綠醑氤氳蕉葉飛。彈棋擊缶無不可,況有纖手調容璣。僕夫倚馬望西郭,畢逋散盡曛{{另|如|赊}}<ref>《續東文選ㆍ書白雲洞詩卷》「如」原作「赊」。</ref>暉。幽人此樂秋復春,孰謂雲林與世違?年尊位峻身又健,無復平地憂危機。兒孫有笏亦滿床,一生足見家道肥。紫霞可作膝當屈,噫微白雲誰與歸?}}
====大隱巖、萬里瀨====
俱在{{ul|白嶽山}}麓。卽領議政{{ul|南衮}}舍後。
{{ul|朴誾}}名之,題詩曰:主人有峯巒,吾家之熏爐。主人有澗谷,吾家之簷溜。主人官貴勢熏灼,門前車馬多伺候。三年一日不窺園,儻有山靈應受詬。客來非異人,曾與主人舊。過門不入亦不忍,沿溪返棹計亦謬。巖間得少憩,景物眞邂逅。湍藏霧斂爲我開,鶴唳猿啼不驚透。主人有金玉,什襲豈輕授?緘縢固鐍守夜半,未信溪山移白晝。坐久日向晩,白雲生遠岫。無心我不如,有跡誠自疚。
{{*|○大隱巖前雪,春來又一奇。偶因淸興出,不與主人期。獨立鳴禽近,長吟下筆遲。君家容放曠,却恐駭今時。}}
====靑鶴洞====
在{{ul|木覓山}}。{{ul|大明}}{{ul|唐皐}}題右議政{{ul|李荇}}書屋詩:{{ul|朝鮮}}城裏{{ul|靑鶴洞}},誰向此間起雲棟。我隨使節始得聞,靑鶴仙人作書甕。仙人偶爾寄市廛,有時騎鶴遊海天。問渠服食者何物?紫雲裳衣玉澗泉。洞門正在雲深處,案上瑤篇不知數。邇來蹤跡有人知,携入王門葆眞去。仙居不與塵凡同,靑鶴有聲常唳空。夜深猶來山月白,春歸未改巖花紅。我懷仙洞不得往,聊以新詩託心賞。回首黃山六六峯,白鶴蒼松動遐想。
{{*|○{{ul|大明}}{{ul|史道}}詩:靑鶴何年啓洞門?道人於此構華軒。紫崖丹壁泉聲雜,翠檜蒼松鳥奏繁。心伍聖賢忘歲月,手披今古究根源。也知東國多佳境,一造無由倒玉樽。
○{{ul|南衮}}詩:爲訪幽居上碧巒,主人愛客客忘還。君家酒盡吾家續,南嶽花開北嶽殘。靑鶴早知仙骨格,紅桃還惱鐵心肝。風流二老從容地,莫遣兒曹損我歡!}}
==={{CBox|烽燧}}===
====木覓山烽燧====
東第一應{{ul|楊州}}{{ul|峨嵯山}},乃{{ul|咸鏡}}、{{ul|江原道}}之烽也;第二應{{ul|廣州}}{{ul|穿川峴}},乃{{ul|慶尙道}}之烽也;第三應{{ul|毋嶽}}東峯,乃{{ul|平安}}、{{ul|黃海道}}陸路之烽也;第四應{{ul|毋嶽}}西峯,乃{{ul|平安}}、{{ul|黃海道}}海路之烽也;第五應{{ul|陽川縣}}{{ul|開花山}},乃{{ul|全羅}}、{{ul|忠淸道}}海路之烽也。
====毋岳烽燧====
東峯西應{{ul|高陽郡}}{{ul|所叱達山}},南應{{ul|木覓山}}第三烽。西峯西應{{ul|高陽郡}}{{ul|蜂峴}},南應{{ul|木覓山}}第四烽。
==={{CBox|宫室}}===
====鍾樓====
在{{ul|雲從街}}。我{{ul|太祖}}四年建閣,{{ul|世宗}}朝改構爲層樓。東西五間,南北四間。懸鍾鼓以警晨昏。
{{*|○{{ul|權近}}《鍾銘序》曰:惟{{ul|朝鮮}}受命之三年,定都于{{ul|漢水}}之陽。越明年,始營宮寢,其夏命攸司鑄大鍾。旣成,建閣于大市街以懸之,所以勒成功垂鴻休也。
自昔有國家者,建大功定大業,則必銘于鍾鼎,故其休聲鏗鍧,聳動後人之耳目。且於通都大邑中,晨昏撞擊,以嚴人民作息之限,鍾之用大矣。恭惟我殿下自在潛邸,德望日隆,天命人心之歸,自有不能已者,群賢勵翊,咸效其智力,而一朝代{{ul|高麗}}氏而有之。宵旰軫慮,立經陳紀,以基子孫萬世之大平,功可謂建而業可謂定矣。是宜銘之,昭示後來。且《易》曰:「天地之大德曰生,聖人之大寶曰位。何以守位?曰仁。」言聖人以{{另|生物|天地生物}}之心爲心而擴充之<ref>《東文選ㆍ鑄鍾銘》「言聖人以生物之心爲心而擴充之」原作「言聖人以天地生物之心爲心而擴充之」。</ref>,故能保有其位。是天人雖殊,其心則一也。今我殿下卽位之日,兵不血刃,中外晏然,民之苦於虐政者,皆知有生生之樂。是則好生之德,雖{{ul|大舜}}蔑以加矣,是尤不可不銘也。
銘曰:於穆我王,受命溥將。聿來新邑,于{{ul|漢}}之陽。昔在{{ul|松都}},國步斯蹙。我王代之,除虐以德。民不見兵,會朝淸明。賢智效力,躋于大平。遠近{{另|始|如}}<ref>《東文選ㆍ鑄鍾銘》「始」原作「如」。</ref>歸,旣庶旣繁。乃鑄厥鍾,乃聲晨昏。我功我烈,是勒是鐫。鎭于神都,於千萬年!}}
====鍾閣====
在{{ul|景福宮}}{{ul|光化門}}外西。{{ul|世祖}}鑄大鍾,初欲置{{ul|思政殿}},後構閣于此以懸之。
{{*|○{{ul|申叔舟}}《鍾銘序》曰:洪惟我主上殿下念昇平日久,軍政不可不嚴,乃命攸司鑄大鍾,置思政殿前廡,以號令禁軍而整齊之。我朝自另{{ul|太祖}}{{ul|康獻大王}}創業開國,{{另|{{ul|太宗}}{{ul|恭定大王}}光紹前烈|三葉而}}<ref>《東文選ㆍ鑄鍾銘》「太宗恭定大王光紹前烈」原作「三葉而」。</ref>。至于{{ul|世宗}}{{ul|莊憲大王}},持盈守成,以文爲治,四境按堵,民不見兵者三十餘年矣。{{ul|文宗}}短祚,嗣王幼沖,權奸擅國,濁亂朝政,圖危宗社。我殿下奮英武,率勵忠義,靖夷大亂,遂定大業。屬當中興之時,修明政刑,改紀袪弊,悉復祖宗之舊,而首以軍政爲務,提撕振勵,無所不至。不期年而朝野淸寧,禁衛整肅,中外晏然,北狄海寇賓服納款,絡繹爭先。其所以安不忘危,思深慮遠,以成中興之業者,可謂至矣。夫建大業者,必勒鍾鼎,所以明功德、錄忠勳,垂鴻休、示後世也。玆當大器之成,豈可不爲之銘以昭示於後世耶?
臣{{ul|叔舟}}謹拜手稽首銘曰:於皇我祖,奄有大東。聖聖相承,化理彌隆。治不常安,帝乃示警。大運中否,邦用不靖。權奸濁亂,國柄是擅。毒燎虐焰,乃爨乃煽。天眷我王,勇智是錫。曰奮神武,以定宗祏。忠賢效力,宵蛾赴燭。乃靖大亂,曾不終夕。中外寧謐,謳歌悅懌。惟時我王,整頓紀綱。復我舊典。罔有不張。安不可憑,危不可忘。思保中興,先務于戎。爰鑄大鍾,懸之禁中。鼓之鏗鍧,貔貅振列。整整堂堂,壯我鴻業。威風振赫,浩浩遠涉。山戎島夷,{{校|怚|怛}}威赧德。執贄獻琛,扣關臣服。妖氛淨盡,四境無虞。民樂于生,魚魚于于。於皇我王,{{ul|舜}}{{ul|禹}}爲徒。雖承先烈,實創王圖。忠勳攀附,贊我英武。克建丕績,惠我東土。勒玆鉅鍾,郟鄏與偶。於千億載,永{{另|傳|垂}}<ref>《東文選ㆍ鑄鍾銘》「傳」原作「垂」。</ref>不朽。}}
====大平舘====
在{{ul|崇禮門}}內。待中朝使臣。舘後有樓。
{{*|○{{ul|倪謙}}《雪霽登樓賦》:余與黃門{{ul|司馬先生}}奉使{{ul|朝鮮}},駐節{{ul|大平舘}},舘後有樓可眺。時{{ul|景泰}}初元後正月初七日,晨餔散步,積雪始霽。先生偕余而登焉,縱目之餘,遂召管城子用紀一時之勝,雖不敢廁{{ul|上林}}之《子虛》,亦不可方{{ul|南樓}}之放逸也。昔南國諸侯被文王之化,其仁民之餘恩有以及於庶類,詩人賦《騶虞》以美之。
余於此必歸恩於朝廷者,迺詩人之遺意也,覽者尙以是求之。賦曰:維聖皇之御極,頒正朔於八荒。眷東藩之有國,限衣帶以相望。羌盡忠而盡禮,時來享而來王。宜優異以加賚,錫九重之{{校|昭|詔}}章。爰命詞臣,皇華遣行。迺渡{{ul|馬訾}},載經{{ul|樂浪}}。泛星槎於蒼海,弭使節於{{ul|華陽}}。謹宣昭乎帝命,暫假憩於公堂。有樓巋然,規制翼翼。畫棟翬飛,雕欄矢棘。納夜月於璿題,灑春雲於赭壁。透鮮飆而不礙,疊層霄而獨立。信黃鶴之可招,想翠微之堪挹。暢浩懷之舒瀉,掬洪濤而浣滌。玆當三春初孟,六雪始晴,屛翳開顔,羲和耀精。於是{{ul|司馬先生}}拉余躡重階攀兩楹,倚曲檻臨危甍。覽氷壺於天地,望瓊島於蓬瀛。壯{{ul|三韓}}之偉觀,豁萬古之幽情。迺若近接几席,則蒼髥{{另|怒|笑}}<ref>《保閑齋集ㆍ雪霽登樓賦》「怒」原作「笑」。</ref>張,老鱗皴剝,儼玉虯之競飛,訝驪珠之鬪攫。遠環戶闥,則粉甃參差,琪林錯落,瑩萬瓦之積素,皎千門之凝堊。以言乎山也,則北嶽後聳,宮殿增輝,南峯前峙,城郭四圍,峻壁蜿蜒以西驀,連嶂迤邐而東馳。以言乎水也,則{{ul|開川}}縈繞,銀虹下垂,{{ul|漢江}}蕩潏,{{ul|渤澥}}攸歸,寧長養於魚鱉,允流潤於町畦。彼其五監六寺,庶府諸司,鼓鍾麗譙,爭高騁奇。紛鷄犬之相聞,驗政敎之所施。慨吟賞之未旣,不知身之居於九夷也。
先生顧余而{{另|笑|歎}}<ref>《保閑齋集ㆍ雪霽登樓賦》「笑」原作「歎」。</ref>曰:「子解斯景之可賞,當求斯雪之所自。亶豐年之休徵,由上天之明賜。於惟聖皇,德合乾坤,以和召和,淑氣氤氳。致雨晹之時若,廣率育於蒸民,溥靈雰於宇內,溢餘波於海濱。迺箕封之蕃庶,孰匪我皇之渥恩也?」余聞之,迺擊節而爲之歌曰:「層構之崇兮,結製之精。褰裳往登兮,極目瑤瓊。餘澤漸被兮,自帝京。煕煕樂土兮,民物阜成。稱藩東服兮,席大平。千秋萬春兮,固屛翰於{{校|明皇|皇明}}。」
○{{ul|祁順}}《登樓賦》:余生世濩落兮,恥孤陋而寡儔。遵前哲之矩彠兮,曰信姱而好修。厭嶺海之遐僻兮,早翺翔於中州。謂見聞其未廣兮,願高擧而周流。悲人世之迫阨兮,嘆浮生其有幾。懸弧矢以射四方兮,羌男兒之初志。苟沾沾以自足兮,能不負乎生平?彼井䵷與醯鷄兮,亦自意其爲明。昔屈原之遠遊兮,徒寓言而匪實。何{{ul|司馬}}之博洽兮,亦徒止乎{{ul|中國}}?思{{ul|九州}}其寥闊兮,余足跡殆將半也。聞蓬壺之淸勝兮,欲一至以償夙願也。
承天子之寵命兮,走軺傳於東{{ul|韓}}。指天涯以馳騖兮,杳道路之漫漫。朝發軔於{{ul|大都}}兮,度{{ul|薊門}}而假息。濯{{ul|灤河}}之淸流兮,尋碣石之遺跡。重關屹于山海兮,高臺聳乎於微閭。遼澤凍其不淖兮,鶴野邈其荒蕪。凌{{ul|鴨江}}以東渡兮,指{{ul|玄菟}}與{{ul|樂浪}}。弔世雄於{{ul|薩水}}兮,謁{{ul|箕子}}於{{ul|平{{校|壞|壤}}}}。訪{{ul|黃州}}之脩竹兮,覽{{ul|鳳山}}之朝陽。道{{ul|開城}}而瞻嵩嶽兮,倏焉至乎新京。宣皇恩其汪濊兮,聳邦人之觀聽。退假寓於大平兮,有無涯之淸興。登斯樓以縱目兮,會萬景而一之。王宮鬱其輝映兮,城郭曠其逶迤。前南山之矗立兮,後北嶽之崔嵬。脩廊聯於九衢兮,廬舍遍乎四圍。問蒼海而東望兮,波滔天其靡極。曰神山其在玆兮,羌衆仙之攸宅。
忽心通而意嚮兮,爰命駕以相隨。靈氛告余吉占兮,巫咸助余以不疑。命飛廉俾淸塵兮,黔羸爲之先路。鳳凰紛其來集兮,鶴翩翩而在下。乘八虯之蜿蜒兮,擁霓旌之悠揚。淬寶劍於咸池兮,掛彎弓於扶桑。懷椒糈以相要兮,羞瓊枝而自獻。飮沆瀣之精液兮,采華英於琰琬。來衆仙之妁約兮,情欣欣其迓余。星斗燦其森羅兮,雲雷疾其奔趨。麾望舒以聯屬兮,招句芒以爲侶。通兩意之綢繆兮,致微詞於下女。嘉余心之寂澹兮,謂余骨之匪凡。坐余於淸虛之府兮,賓余於白玉之筵。陳氷桃與碧藕兮,呼龍膏而來前。奏雲和之縹緲兮,舞霓裳之蹁躚。悵良晤其未洽兮,倏金烏之催旦。醉拂衣而浩歌兮,驚衆口之一粲。想舊游而瞻帝都兮,在九重之霄漢。此雖樂而非吾境兮,夫安得而留戀?
長揖別以捏撟兮,復四顧而盤桓。儼仙車之追逐兮,百靈擁而高鶱。贈瑤華之新篇兮,授長生之眞訣。審一氣之孔神兮,保淸澄而罔缺。徐弭節以婾樂兮,忽徘徊乎舊鄕。念玆遊其超絶兮,中耿耿而難忘。惟學仙之有道兮,亦古人所深慕也。胡微躬之靡修兮?夸而與之遇也。思太上之立德兮,次立功而立言。流聲光於宇宙兮,歷久遠而常存。斯余心之所企兮,又奚羨乎喬松之門?
○{{ul|高閏}}《登樓》詩:凌晨獨上{{ul|朝鮮}}樓,樓前景物何悠悠?手招黃鶴久不至,層簷疊閣風颼颼。謫仙人在何處?却把新詩題上頭。看花無奈惜花早,未曾讀罷先令愁。岳陽歷歷晴川樹,何如此樓堪畫圖?檻外群山靑不了,白雲滿棟蒼松孤。宮殿相輝聳金碧,就中乃是神仙居。大陽照臨朱門啓,錦衣烏帽紛相趨。誰家小婦濃粧罷?雲鬟鴉髻黃金梳。血色羅裙帶蘭麝,珠簾半捲垂流蘇。六街三市多遊俠,競把靑絲提玉壺。繁絃急管鬧終日,千金散盡不求盧。回頭却羨漢江水,滔滔直與滄溟通。昨日曾乘綵舟去,輕帆穩掛煙波中。銀絲細切楊花膾,綠柳遙聞喜雨鶯。歡遊未竟淋雨至,歸到樓中天已晴。君不見{{ul|子陵}}本是{{ul|滄洲}}客,何曾釣得呑舟鯨?天子呼來不肯去,夜眠上動天邊星。淸風高節壓倒豪華者,至今信史傳其名。危欄徙倚欲長笑,笑來祗恐天人驚。中山毫絳州墨,風雲快助楮先生。試將一掃萬古盡,仲宣鬱鬱奚足稱?眼中但覺天地闊,一雙雕{{校|鴞|鶚}}秋來橫。明朝跨馬歸朝去,此處風光屬俊英。
○{{ul|陳鑑}}詩:華舘層樓結構深,三千里外此登臨。笑談猶有凭欄興,感慨其如戀闕心?風捲松濤來萬壑,天開圖畫發孤吟。白雲滿地飛黃鶴,人在瑤臺坐綠陰。
○{{ul|大明}}{{ul|張寧}}詩:飛樓縹緲入蒼穹,西望{{ul|長安}}意已通。天地有恩同覆載,{{ul|華}}夷無處不朝宗。{{ul|遼陽}}東下三千里,{{ul|華嶽}}西連百二重。金闕玉關嚴虎豹,白旄黃鉞定羆熊。{{ul|漠南}}遠道烽煙絶,{{ul|薊北}}諸屯保障雄。寰宇摠膺周典則,輿圖盡屬漢提封。九成韶樂儀群鳳,五色祥雲駕六龍。上苑韶華寬似海,貴游羅綺爛如虹。編摩自古元無地,繼立生民未有功。萬國梯航馳玉帛,千家門第動歌鍾。化行九服垣墉外,人在三王禮樂中。億載不移高帝業,兩京齊出至神工。荒言却笑莊蒙叟,欲賦應須左{{校|大|太}}沖。身使殊方思莫及,心懸天府睇難窮。由來東土文風好,自昔中朝錫予隆。藩屛皇家崇節度,儀形聖範恤疲癃。內承畿甸民嘉靖,外控邊荒地徼衝。八道分符循俗美,重門擊柝備時凶。路窮水陸鄕音別,春滿乾坤景色同。鷄犬人家延四野,煙霞山郭亘{{校|干|千}}峯。流年又逐陽和換,微物均爲造化容。原隰條桑初展綠,池亭佳杏已迎紅。空林土潤人參長,遠島沙平竹蛤豐。芳草欲迷歸客思,蒼苔不鎖舊遊蹤。溪留殘白春前雪,柳柝新黃夜半風。竹外涼陰晴瑣碎,梅邊香靄曉矇矓。園明桃李蜂蒸蜜,野曠苹蒿鹿養茸。花落花開如翦綺,人來人去類飛蓬。興來倚檻吹長笛,坐久巡簷策短筇。高絶欲窺徐市國,淸虛渾憩{{ul|武夷}}宮。扶桑析木疑相近,方丈瀛洲信易從。擬跨龍驤超汗漫,還期鶴算等崆峒。圍香簾幕流蘇繞,環翠闌干錦縠叢。入座有情看燕舞,過牕無語訝鸎慵。光生殿閣留宸翰,喜溢街衢結綵絨。何處村田聞社鼓?幾家庭院扃雕櫳。淸泉門巷幽居雅,白石巖扉古刹崇。似有忽無嵐氣入,輕寒乍暖日華融。層氷絶壑長宜夏,高嶺孤松久耐冬。游獵亦應多雉兔,樵蘇元不禁兒童。川原繚繞遐堪矚,人物奇饒秀所鍾。革履長衫供役婦,卉衣陡笠沒官傭。府中伐鼓趨群吏,苑外鳴笳練小戎。鄕媼入城輸土布,地爐燒火鑄山銅。越裳重譯關津便,{{ul|魯國}}多賢士類充。天際樓船來海賈,雨餘阡陌勸耕農。海門潮落騰天馬,沙磧塵淸見斷鴻。馬邑岡陵知遠近,{{ul|鳳山}}榛莽共溟濛。{{ul|臨屯}}舊接{{ul|眞番}}界,{{ul|平壤}}遙連浿水東。{{ul|箕子}}荒祠碑崒嵂,{{ul|高麗}}殘戍石巃嵷。古今不盡登臨恨,形勝都歸磊磈胸。問俗欲尋{{ul|吳季子}},不才深愧{{ul|宰周公}}。卯金縱閱登天祿,白玉藏書滿射洪。論事自慚揚子吃,通時翻慕仲車聾。沈淪每笑溝中木,宣暢誰彈爨下桐?勝覽直須探蘊結,高攀未許扣穹窿。境當妙處巧相會,情到盡時偏是濃。涼露寫詩銀管濕,夕陽催酒玉甁空。吟成轉覺孤懷爽,醉後仍嫌兩鬢鬆。莫怪憑軒重眺遠!喜因風物荷時雍。
○{{ul|大明}}{{ul|張珹}}詩:皇風一掃胡{{ul|元}}俗,玉帛梯航來萬國。煕煕皡皡百年間,處處人歌大平曲。大平曲聞來久,不道此名復何有?一朝將命{{ul|朝鮮}}城,分明公館名{{ul|大平}}。當時扁此豈無意?應願長安大平世。我聞斯土舊箕封,淳厖不與諸藩同。男耕女織士勤學,衣冠藹藹中華風。推誠宣力盡臣職,天子非常賜顔色。嗣皇臨御政惟新,慶禮初成來寵錫。綸音已布綵幣頒,驅馳數月今始閒。同行{{ul|金}}太僕,拉余登館樓。樓高爽氣多,五月如三秋。眼前風景摠堪惜,那更賢王能好客。大張華宴慰遠勞,醉裏登臨思何極?畫闌深處午煙迷,野馬不來簾下嘶。濤聲響遍老松嶺,鸎梭織盡垂楊堤。南山北嶽翠如黛,過雨桑麻綠成帶。天王有寵國無虞,又見一番新氣槪。{{ul|大平館}}今已到,更上高樓發長笑。皇明受命億萬年,應許重來共吟眺。
○{{ul|陳嘉猷}}詩:雕闌綺檻翠微深,天上遙持使節臨。聖主{{校|馳|貤}}恩頒璽勅,藩君報國磬丹心。雲煙護榻琴書潤,松檜生風鳥雀吟。庭院無譁春色靜,一簾花影晝生陰。}}
{{box|新增}}{{ul|唐皐}}詩:乘月登樓思浩然,憑闌凝佇欲忘眠。隔墻燈火依俙在,繞郭人家遠近連。檜柏受風微弄影,峯巒攢首共迎天。未須更皷催歸去,已戒袪寒盞莫傳。
{{*|○登樓不覺到更深,眞比觀求遠自臨。花未著枝春滿眼,樹還添影月知心。景收不盡孤淸賞,興寫初來寄短吟。傳語東人休作笑!舊圖堪續棹山陰。}}
====慕華舘====
在{{ul|敦義門}}外西北。本{{ul|慕華樓}},{{ul|世宗}}十二年改爲舘。
{{*|○{{ul|倪謙}}詩:春城珂馬曉騈闐,遠駐靑山敞別筵。詩禮久承人好學,冠裳相竝國多賢。歸心夜繞{{ul|灤河}}月,離思晨衝{{ul|漢水}}煙。此去深情倍追憶,錦囊珠玉況連篇。
○{{ul|金湜}}詩:雨後悤悤出{{ul|漢城}},便須立馬計歸程。{{ul|慕華樓}}上雙尊酒,{{ul|崇禮門}}前十隊兵。世子正含難別思,陪臣猶重未離情。再三揮手薰風路,其奈笙歌擁旆旌?}}
====東平舘====
在{{ul|南部}}{{ul|樂善坊}}。待{{ul|日本}}諸國使。
====北平舘====
在{{ul|東部}}{{ul|興盛坊}}。待野人之来朝督。
====讀書堂====
舊{{ul|龍山}}廢寺。在江北岸。{{ul|成宗}}改構爲堂,以爲{{ul|弘文舘}}讀書之所。嘗賜宮醞,以水精杯宣勸而遺之。舘官鍍金爲臺,銘之曰:淸不涅,虛能受。德其物,思勿負。
{{box|新增}}今上十年,移構。在{{ul|豆毛浦}}南岸。
{{*|○{{ul|曺偉}}《龍山讀書堂記》:建大廈者,豫養楩枏杞梓之材於數十百年,必待昂霄聳壑,然後取爲棟梁之用;適萬里者,豫求驊騮騄駬之種,必豐其芻豆,整其鞍鞁,然後可達燕、楚之遠。爲國家者豫養賢才,亦何以異於此?此{{ul|讀書堂}}之所由作也。
恭惟本朝列聖相承,文治日臻。{{ul|世宗大王}}神思睿智,卓越百王,制作之妙動合神明,以爲典章文物,非儒者莫可共定,博選文章之士,置{{ul|集賢殿}},朝夕講劘治道。又以爲硏窮義理之奧妙,博綜群書之浩穰,非專業莫克。始遣集賢文臣{{ul|權採}}等三人,特賜長暇於山寺,任便讀書;季年又遣{{ul|申叔舟}}等六人,便得優游厭飫,大肆其力。{{ul|文宗}}繼緖,篤志儒雅,又遣{{ul|洪應}}等六人給暇。於是人才之盛,極於一時;述作之美,侔擬{{ul|中國}}。今上卽位,首開藝文館,復古集賢之制,日御經筵,覃精文籍,尊崇儒術,育養人才,視舊有加。歲丙申,復用祖宗朝故事,命{{ul|蔡壽}}等六人賜暇。今年春又命{{ul|金勘}}等八人賜暇,就藏義寺讀書。
饔人致餼,酒人設醴,時遣中使錫賚便蕃。仍敎{{ul|政院}}曰:「宜於城外擇地開堂,以爲讀書之所。」{{ul|政院}}覆啓:「{{ul|龍山}}小菴,今係公廨棄之矣。修而葺之,爽塏幽曠,藏修遊息,此最爲宜。」上可其請,遣官董役,閱兩月而成。凡爲屋僅二十間,而夏涼冬燠,各具其所。於是賜額曰「{{ul|讀書堂}}」,命臣爲記。臣竊惟《詩》之《旱麓》曰:「愷悌君子,遐不作人?」人才之興,繫乎上之人作成如何耳。苟善養之,濟濟多士,王國克生;不善養之,國無其人,誰與圖理?若徒慕養士之名,而苟焉取之,鷄鳴狗盜之流竊吹其間,可不謹哉?
三代人才,皆由庠序,而{{ul|成周}}造士之法最爲詳密。若{{ul|漢}}之翹材,{{ul|唐}}之登瀛,皆苟得一時之名,烏足議爲也?惟我國家涵養百年,敎化開導之方,奬勵養成之規,實與{{ul|成周}}造士之法相爲表裏。而泮宮、玉堂之外,又有養賢之所,擇之精而遇之厚,其與《詩》之「每食無餘,不承權輿」者,爲如何哉?《易》曰「聖人養賢,以及萬民」,傳之者曰「養賢,所以養萬民也」。今日之假舘致餼,無與治道也;萬機之繁,特紆宸念,似若不切於事也。然他日經綸治道、黼黻王度者,未必不由此輩,而粉飾大平,澤被生民,其功利之及於遠者,蓋不可量也。譬諸楩枏杞梓、驊騮騄駬之收用於一時者,豈不萬萬乎哉?
而殿下之急先務者,高出於前代矣。夫然則應是選者,可不思副聖上樂育之恩耶?聖人之道布在方策。六經之淵深,諸史之異同,百家之浩汗,必將包羅該括,涉其流而撮其精,觀其會而擧其要,極其博而歸於約,然後能深造之而逢其原矣。皇王帝霸之道,禮樂刑政之本,修齊治平之要,擧在於此,施諸事業,在强勉耳。{{ul|董子}}所謂「强勉學問,則聞見博而智益明;强勉行道,則德日起而大有功」者,可見其效矣。徒取糟粕以爲記誦之資,組織綺麗以爲聲律之文,以誇世而衒俗,則非朝廷儲養之意也。
嗚呼!學問之功,貴乎變化。今日讀一書,猶此人也;明日讀一書,亦猶此人也,雖多亦奚以爲?{{ul|孔子}}曰:「學而不思則罔。」又謂{{ul|子夏}}曰:「汝爲君子儒,毋爲小人儒。」可不勉之哉?}}
==={{CBox|樓亭}}===
====濟州亭====
在{{ul|漢江}}北岸。
{{*|○{{ul|倪謙}}詩:百尺高樓俯{{ul|漢}}濱,登閑來眺足怡神。靑山影{{另|浸|侵}}<ref>《皇華集ㆍ登漢江樓卽席偶成》「浸」原作「侵」。</ref>芙蓉翠,玉甕香浮琥珀春。日暖扁舟輕泛泛,風微新水細粼粼。海門近接銀潢派,擬欲乘槎一問津。
○聞說城南景最幽,{{ul|漢江}}江上有高樓。遠勞列相開華宴,近瞰閑漁棹小舟。萬疊峯巒爭拱揖,幾雙鸂鷘自沈浮。敢同{{ul|赤壁}}傳{{另|詞|辭}}<ref>《皇華集ㆍ登漢江樓卽席偶成》「詞」原作「辭」。</ref>賦,聊把新詩紀勝遊。
○{{ul|高閏}}詩:詩句淸新墨跡留,登臨人已去悠悠。樓中勝景非如昨,檻外{{ul|長江}}空自流。丹詔臨時曾止鳳,畫船過處每驚鷗。凭欄極目懷千古,風送白雲來樹頭。
○夏日登樓過雨涼,頻頻促席緩行觴。不慙奉使才偏短,惟喜斯文會有光。數鳥啼來山寂寂,片帆飛去水茫茫。題詩莫盡凭欄興,回首天涯已夕陽。
○{{ul|陳鑑}}詩:危樓百尺俯通津,點點靑山面面眞。花榭飛香來舞蝶,漁舟擧網出鮮鱗。眼前有景誰先得?囊裏探詩我最貧。今日風光非昨日,暫時相賞莫辭頻。
○{{ul|張寧}}詩:東國有高樓,樓前{{ul|漢水}}流。光搖靑雀舫,影落白鷗洲。望遠天疑盡,凌虛地欲浮。八牕風日好,下榻重淹留。
○春水鴨頭綠,曉山螺髻靑。斷雲依遠岫,孤雁沒長汀。異域傷靡盬,明時笑獨醒。何因忽來此?詩思入蒼冥。
○路遠輪蹄少,春深景物多。煙開山似畫,風澹水如羅。樂事酬佳節,淸尊發浩歌。由來文物地,隨處好經過。
○杳渺飛流急,迢遙石磴平。山禽啼更歇,江浦暗還晴。興與雲俱往,情隨草共生。雙親未能見,聊復念神京。
○勝覽渾相似,佳期不用招。行疑鄕邑近,坐覺客懷消。谷鳥聲交應,溪花影對搖。春風如有意,吹送木蘭橈。
○洲渚望不盡,峯巒知幾層。病思金匱藥,渴飮玉壺氷。瑤海航堪渡,丹丘羽可仍。倚闌氷睇久,鄕思忽無憑。
○亦有白雲起,只無黃鶴來。地深同閬苑,境勝憶蓬萊。趣比元龍逸,詩慙太白才。共拚金谷罰,莫笑玉山頹。
○時序有代謝,江山無古今。衣冠幾游覽?詩酒復登臨。對景懷遺事,觀風愜素心。太平聲敎遠,隨處有知音。
○四牡息騑騑,超然坐翠微。酒香淹舞{{另|袖|袂}}<ref>《皇華集ㆍ登漢江樓十首》「袖」原作「袂」。</ref>,春氣入羅衣。石逕松花老,疎簾燕子飛。座中皆勝集,向夕未言歸。
○徙倚窮佳致,盤桓極勝游。賢王好賓客,諸相摠風流。已醉仍須飮,將還更欲留。明朝大平館,回首便悠悠。
○{{ul|陳嘉猷}}詩:與客登樓爲暫留,宦情鄕思兩悠悠。山經宿雨雲煙合,江帶春潮日夜流。亂壑松濤驚睡鶴,斜陽魚鼓散閑鷗。尋常足底生嵐霧,疑在靑霄最上頭。
○{{ul|金湜}}詩:樓頭歌管動薰風,樓外花枝映酒紅。雲影波光天上下,白沙靑草岸西東。五臺舊路春長在,百濟遺墟樹亦空。醉後倚闌看日色,只疑身在水晶宮。
○{{ul|張珹}}詩:{{ul|漢江}}樓上倚南風,眼底山花幾點紅。燁燁五雲常拱北,滔滔一水自流東。煙霏拂坐詩難就,絃管當筵酒易空。醉去不知身在客,却思早拜{{ul|大明宮}}。
○旣泛{{ul|漢江}}水,復登{{ul|漢江}}樓。江花采采動盈掬,江草纖纖生客愁。汲江一滴硯池底,玄雲滉漾玻瓈秋。驪珠發光不可遏,白日驚起雙潛虯。平生摘星手,幾度登{{ul|岳陽}}?{{ul|洞庭}}三萬八千頃,靑螺一點湖中央。玆樓亦奇構,因之望帝鄕。五雲渺何許,聊此同壺觴。醉拍欄干問黃鶴,但見水上飛鴛鴦。吾聞水不在深,樓不在高。所貴朝宗于海,萬古長滔滔。先憂後樂一范老,後之作者未必無賢豪。短歌罷復長嘯,樓月夜寒江雁叫。重來駐節定何年?聖主恩深同覆幬。
○{{ul|祁順}}詩:樓前風捲白雲開,坐看群山紫翠堆。{{ul|百濟}}地形臨水盡,{{ul|五臺}}泉脈自天來。題詩愧乏{{ul|崔郞}}句,對酒難辭{{ul|太白}}杯。花鳥滿前春景好,不妨談笑更遲回。
○春雨初收天氣高,{{ul|漢江}}新水綠盈篙。雲邊丹詔來雙鳳,海上靑山駕六鼇。遶郭晴光搖麥浪,隔簾幽響散松濤。斯文簪盍須酬唱,莫負詩中第一豪。
○《滿江紅》:{{ul|漢水}}風光,人盡道海邦稀有。{{另|天生奇勝|莫不是天生奇勝}}<ref>《皇華集ㆍ樓中近體詩已多欲另作一體未審衆意何若》「天生奇勝」原作「莫不是天生奇勝」。</ref>,地分靈秀。{{ul|金馬郡}}城{{另|寧似|傳作}}<ref>《皇華集ㆍ樓中近體詩已多欲另作一體未審衆意何若》「寧似」原作「傳作」。</ref>昔,{{ul|新羅}}人物皆非舊。記{{ul|唐}}家都府,亦留名,{{ul|熊津}}口。
○鷗鳥狎,魚龍吼。山入畫,江如酒。使遊人到此,貪懽忘久。佳會合超{{ul|滕閣}}上,幽情不在{{ul|蘭亭}}後。恐明朝一別,隔層雲,空回首。
○{{ul|盧思愼}}詩:宿雨初收霽色開,樓前春水碧雲堆。江煙漠漠風吹捲,山翠霏霏鳥帶來。舟牽錦纜歸花渡,酒瀉銀潢落玉杯。歡會幾何離別易,且將光景重徘徊。
○春江夜雨漲葡萄,曉棹蘭舟沒半篙。天上羽儀來綵鳳,空中樓閣跨靈鼇。珠簾乍捲山開畫,綵筆閑揮海蹙濤。笑倚欄干拚一醉,元龍百尺氣增豪。
○{{ul|金守溫}}詩:西湖春晩欲花開,崇酒千甁肉百堆。一札璽書從日下,九重霄漢使星來。山河表裏文侯國,賓主懽娛太白杯。高閣暫辭相揖罷,彩舟江上更徘徊。
○春水纔生一丈高,漁翁新試去年篙。燕都有客來雙鳳,龍伯何人釣巨鼇?小海重輪千載慶,白鷗黃鶴一江濤。珠璣滿把吟哦久,始識詩壇第一豪。
○{{ul|徐居正}}詩:樓中佳麗錦筵開,樓外靑山翠似堆。風月不隨黃鶴去,煙波長送白鷗來。登臨酬唱三千首,賓主風流一百杯。更待夜深吹玉笛,月明牛斗共徘徊。
○{{ul|漢江}}春漲碧葡萄,雨後新添復幾篙?一纜徐牽驚白鳥,三山高揷跨金鼇。銀盤細膾飛紅縷,玉斝香醪皺綠濤。星使文章驚滿座,詩成如我更麤豪。
○{{ul|李承召}}詩:靑山面面錦屛開,春水初肥雪浪堆。宿雨無端今日霽,天公應爲使星來。吟看溪柳黃金線,醉倒宮壺白玉杯。百丈徐牽緣翠壁,天光雲影共徘徊。
○金尊瀲灩漲葡萄,移上樓船水一篙。醉去何辭一斗酒?興酣欲釣三山鼇。舟人蕩槳回煙渚,稚子扳罾漾翠濤。十里江山開遠矚,春光駘蕩助詩豪。
○{{ul|成任}}詩:樓前春水鏡奩開,樓外靑山翠幾堆?廚子已傳金果至,漁人爭送錦鱗來。流連光景憑詩句,消遣情懷有酒杯。江上夕陽無限好,輕舟留醉且徘徊。
○雨後蒼江幾尺高?朝來忽覺沒春篙。人間歲月如飛鳥,海上雲煙隔巨鼇。春到漸知花似海,杯擎且喜酒生濤。舟中衮衮通談笑,醉裏詩成語更豪。
○{{ul|董越}}詩:突兀層樓倚{{ul|漢江}},東來形勝訝無雙。晴連蜃氣迷三島,寒送潮聲上八牕。螺髻拂雲山疊翠,鵾絃鼓夜石流淙。凭高自古偏能賦,此日慙非筆似杠。
○{{ul|大明}}{{ul|王敞}}詩:斷岸閒登百尺樓,靑簾畫舫{{ul|漢江}}遊。杯傾瀲灩飛鸚鵡,鳥送歌聲聽栗留。{{ul|蘇老}}洞簫吹{{ul|赤壁}},安期鶴駕過丹丘?不須鞭石看東海,雲樹依稀見十洲。}}
{{box|新增}}{{ul|唐皐}}詩:百尺危樓俯碧潯,肩輿出郭共登臨。明霞極浦繽紛綺,落日驚湍細碎金。冠嶽送靑來席次,楊花浮白隔城陰。同遊列相能邀客,聯舫移尊興亦深。
{{*|○高樓臨水面淸溪,一日同遊酒亦携。漁子歡悰占效獻,詩人豪興見留題。光乘列炬歸途晩,響遏淸笳入院迷。醉臥未由消渴吻,直從獨鹿覓仙梨。
○{{ul|南衮}}詩:巨絙牽船擘淺潯,紫衣分座鏡中臨。游鱗出水爭跳玉,好月窺山忽涌金。酒力剩銷殘臈凍,炬煙橫作半山陰。{{校|請|晴}}看{{ul|漢水}}涵千丈,箇裏懽情似許深。
○東行知過幾山谿,到處唯將筆硯携。文爲遠遊應更健,興尋佳境輒須題。獸爐香染衣猶馥,鎖闥靑凝望更迷。世上瀛洲元有地,飛騰不必問交梨。}}
====盤松亭====
在{{ul|慕華舘}}北。世傳有松樹蟠屈輪囷,可蔭數十步,{{ul|高麗}}王嘗幸{{ul|南京}},避雨於此,因名焉。本朝初,猶在。
{{*|○{{ul|高麗}}{{ul|姜淮伯}}詩:蒼松蒼松生道左,數箇連陰德有隣。巨幹昂藏學蟠虯,蜿蜒奮薄屈而伸。細枝遠揚張翠帷,遮斷白日相依因。中藏霹靂養太陰,莓蘢剝落生皺鱗。生成太古不紀年,免使翦伐摧爲薪。栽培定應憑造化,守護而今知有神。我來適値朱炎日,薰風滿面颺飛塵。一臥淸陰藉馬韉,須臾寒粟生滿身。同來樵夫四五輩,中有滑稽多聞人。人言邃古無何時,君王避雨如嬴秦。因封此樹爲將軍,守者代俸霑王仁。我聞此語笑無稽,翻思不覺潛悲辛。偶然適彼窘陰雨,樹木猶爲殊等倫。戒爾莫陳孟浪語,我是奕世王朝臣。}}
====華陽亭====
{{ul|柳思訥}}記:{{ul|華山}}之東,{{ul|漢水}}之北,有郊焉,土地平衍,延袤十餘里,衆山迴抱,川澤縈紆。我{{ul|太祖}}定都之初,以爲牧場焉。歲壬子,主上殿下命司僕提調、判{{ul|中樞院}}事{{ul|崔潤德}},{{ul|吏曹}}參判{{ul|鄭淵}}等構亭於{{ul|樂天亭}}北岡。主簿{{ul|趙順生}}悉幹其事,而來語其詳。予聞之,以謂天下樓臺亭榭皆有其名,而獨此亭無名可乎。因取《周書》「歸馬于{{ul|華山}}之陽」之義,名之曰「華陽」。惟我{{ul|太祖}}應天順人,化家爲國,列聖相承,偃武修文,歸馬放牛,維其時矣。云云。
{{*|○{{ul|梁誠之}}詩:乘閑信馬出紅塵,極目郊原物像新。天外遠山靑似黛,雨餘芳草碧如茵。鶬鶊上下鳴初日,牛馬紛披散四垠。{{另|浩蕩春風|惆悵煙花}}<ref>《訥齋集ㆍ華陽亭》「浩蕩春風」原作「惆悵煙花」。</ref>三月暮,不妨{{另|携|呼}}<ref>《訥齋集ㆍ華陽亭》「携」原作「呼」。</ref>酒賞良晨。}}
====樂天亭====
在{{ul|箭串}}。
{{*|○{{ul|卞季良}}記:{{ul|樂天亭}},我{{校|主上|上王}}殿下時觀游之所也。殿下在位之十九年秋八月,禪位于我主上殿下,迺以農隙出游東郊。有一丘焉,高{{校|元|亢}}穹窿,狀如覆釜,名曰「臺山」。登焉四顧,則大江回塘,縈紆演洋,而連峯疊嶂,迭現層出,環丘來朝,勢若星拱,信乎天作之勝地矣。殿下命建離宮於丘之艮隅,取庇風雨,遂作亭于丘上,命左議政臣{{ul|朴訔}}名亭。訔取《易ㆍ繫》「樂天」二字以進,蓋摠殿下行事之實而寓之於亭名,且以志今日之樂也。命臣{{ul|季良}}作文以記之。
臣{{ul|季良}}竊惟天者,理而已矣,樂則無所勉强,而自然合理之謂也。蓋無極之眞、二五之精妙合而凝,人乃生焉,則天理之賦於人者,無不同。雖然,衆人之生,氣稟駁矣,物欲蔽矣,雖欲勉强以循天理,亦且不能,況望其有自然合理也哉?恭惟殿下,天縱之資,首出庶物,淸明在躬,德性常用,是其所行莫非天理之流行矣。嘗在潛邸,慟{{ul|神懿母后}}之薨,則屛棄人事,廬於{{ul|齊陵}}之側矣。前朝之季,君昏相酷,謀我{{ul|太祖}},禍機甚迫,則倡義開國,推戴{{ul|太祖}}於千乘之尊矣。
歲戊寅,權臣乘我{{ul|太祖}}之不豫,挾幼構亂,炳機殲除,安宗社也。輿意推戴,殿下當立,讓于上王,尊嫡長也。卽位以來,常以未能朝夕於{{ul|太祖}}爲憂,歲丙戌,乃欲辭位以遂侍側之志也,群臣死執不可,{{ul|太祖}}力止之。越三年戊子,{{ul|太祖}}賓天,不勝慟悼,諒闇盡禮。及其附廟,時方霖雨,殿下軫念,將事之夕,天地開霽,旣卒事三日而雨復作,天之相夫孝誠也。致愛敬於上王,久而益篤,則簡冊所載,古未有也。釋懷安而不置於法,則蓋遵{{ul|大舜}}之全象,而不願效{{ul|周公}}之致辟也。存{{ul|王氏}}之後,俾安生業,則公天下國家天地之量,卽{{ul|湯}}、{{ul|武}}革命,存{{ul|杞}}、{{ul|宋}}之義也。事大以禮,則再受誥命,而天子每稱殿下之至誠矣;字小以仁,則五十年之海寇頓顙納款,而願爲臣僕矣。至於處宮庭,則雝雝其和,承祭祀,則肅肅其敬。進用忠直,黜退奸邪,從諫好學,崇儉節用,謹天戒而卹民隱。凡所存諸身心,而現諸行事者,粹然一循乎理,而亦非有所勉强而行之,蓋我殿下之天性然也。
二十年間,四方寧{{另|一|謐}}<ref>《東文選ㆍ樂天亭記》「一」原作「謐」。</ref>,倉廩富實,民無兵火,天降甘露,昇平之極前古所罕。先儒所謂「循天理,則自無不利」者,其不信矣乎?往歲內禪之擧,則春秋未至於倦勤,疾病未至於廢事,又非逼於勢而有所不得已也。大小臣僚庭立痛哭者數日,而竟不能效迴天之力,一朝辭位,如脫屣然,蓋亦古今帝王之所未有也。今我主上殿下聰明孝悌,溫仁勤儉,事皆稟命,以承付托之重,可以紓殿下之憂矣,樂天亭之所以作也。臣觀夫玆亭也,春風扇和,佳卉爭發,而紅綠敷披;畏景流金,大地烘爐,而淸風滿座;秋染江山,則明鏡錦屛映帶左右;密雪初霽,憑軒擧目,千里一色。我殿下陪上王而置酒,忘言相囑,主上殿下周旋乎其間,兄友弟恭,父慈子孝,愉愉如也,天下之樂復有加於此者哉?蓋我殿下所樂者,天理也;所不樂者,天位也。與舜、禹之不與焉者,同一揆矣,而宗社生民之大計,則豈肯頃刻而忘于懷也?
若夫鳶飛魚躍於天淵者,道之費也,《大畜》之山、習坎之水,仁智之所樂也。玄渾之運於上也,不息之氣昭矣;方儀之靜於下也,厚德之象著矣。而我殿下怡然妙契於登覽俯仰之間,而自樂其樂者,則夫豈筆舌所可得而形容萬一也哉?臣所書者,殿下樂天,見諸行事之實也。夫見諸行事之實,臣庶之所共知也,則其觀感興起於天性之眞,而各親其親,各長其長,以盡人倫之道,以樂殿下之樂,烏可已也?我{{ul|朝鮮}}風化之美比擬{{ul|虞}}、{{ul|周}},而王業之永,直與丘山江水倂久而無窮矣。於戲,盛哉!}}
====七德亭====
卽{{ul|漢江}}之下{{ul|白沙汀}}。{{ul|世祖}}屢幸閱武,因名焉。
====望逺亭====
在{{ul|楊花渡}}東岸。亭本{{ul|孝寧大君}}{{ul|喜雨亭}},{{ul|成宗}}甲辰,{{ul|月山大君}}改構建今名。每歲省農及觀水戰時,常御此亭。
{{*|○{{ul|卞季良}}《喜雨亭記》:{{ul|龍山}}立石之里,世稱有湖山之樂,去都城才數里許,{{ul|孝寧大君}}故置別業焉。後有一丘,穹窿蜿蜒,狀如龍蟠。遂作亭其上,蓋爲休息之所也。君侯謂{{ul|季良}}曰:「主上殿下夙駕省農,迺幸此亭,賜臣酒食若鞍馬。時方播種,而雨澤未洽。酒半雨作,霈然彌日,賜亭名曰『喜雨』。臣不勝感激,思有以侈吾聖上之賜,旣俾{{ul|申}}副提學檣作『喜雨亭』三大字,揭之屋壁間矣。子其作文以記之。」
一日,陪君侯,往而登焉,亭之制不侈不陋。{{ul|華嶽}}俯其背,{{ul|漢江}}盪其胸,而西南諸山蒼茫杳靄,隱見出沒於雲空煙水之外矣,俯見魚蝦歷歷可數,風帆沙鳥往來几案之下。有松千餘株,靑蔥蓊鬱,掩映乎杯盤。而高管噭噪,淸風颯來,恍然如揷翼而登靑溟,浩乎如御風而遊蓬壺,使人目駭毛豎,冥心忘言者,久之乃還。嘗思之,人與天地本一體也,故曰:「致中和,天地位焉,萬物育焉。」以至一言一念之微,而天人相感之機,有昭乎其不可誣者矣。雖然,德有大小也,位有高下也,感通之效之廣狹遲速隨之矣。所以能盡感通之妙者,帝王之責也,聖人之事也。
恭惟主上殿下以天縱不世之資,緝煕聖人之學,以致中和之德,以極位育之效焉者,固蕩蕩乎無得而名矣,今日之事特其見於一端者耳。蓋我殿下{{另|憂|愛}}<ref>《東文選ㆍ喜雨亭記》「憂」原作「愛」。</ref>民之心積於中者,深矣。一朝出郊,省視耕農,則惻然有閔雨之念,不可遏者焉,天之感應曾不移晷,其以是夫!殿下深{{另|仁|恩}}<ref>《春亭集ㆍ喜雨亭記》「仁」原作「恩」。</ref>厚澤,直與此雨流衍洋溢,充塞兩間,憂者喜而病者愈,至於一草一木,{{另|安|敢}}<ref>《東文選ㆍ喜雨亭記》「安」原作「敢」。</ref>有不遂其生生之性也哉?喜雨而名之亭,所以感天貺而不忘也。
噫!彼{{ul|秦}}、{{ul|漢}}以降,病乎中和者多矣,民物憔悴,天地索然,其可哀已。生乎今之世,沐浴膏澤者,雖禽獸草木之微,豈非榮幸也哉?況於紆靑拖紫,致身廊廟,特蒙眷顧者乎?誠千載一時不可逢之佳會也。君侯以王室懿親,崇高富貴無與爲比,而深荷殿下之友愛乎!況殿下居千乘之尊,觴君侯于玆亭,從容酬酢,一如潛邸之時,其爲君侯之榮耀,有難乎形諸筆翰者矣。此我殿下友愛之德所性,而有出於至誠,蓋不自知其身爲億兆臣民之主矣,嗚呼,至哉!而君侯謙恭溫厚,善處富貴,略無驕泰之氣,宜其儀範宗室,藩屛王家,得殿下之友愛,若是其至也。抑斯境之勝,自大塊剖判而始有,何曠世伏匿之久而發朗於今日歟?豈君侯身雖處乎聲名富貴之中,而其翛然出塵之想,未嘗不往來於丘壑江湖之間也,故天公地媼以此餉之,而有以慰之也!
若其山川風景之美,朝夕四時之變態,雖病矣,他日更陪君侯,優游於玆亭,尙爲君侯賦之,姑以蕪拙之辭,仰答君侯之不鄙。第於聖上名亭之旨,無所發明,其不類於蠡測河海、毫摸天地也者幾稀。雖然,獲憑文字,託姓名於其間,豈非臣之榮遇也耶?竊自幸於螢{{另|燐|䗲}}<ref>《東文選ㆍ喜雨亭記》「燐」原作「䗲」。</ref>之末依日月以久存,草木之微附乾坤而不朽云爾。遂欣然書之,又從而歌曰:翼彼新亭,如鳳斯鶱。誰其作之?君侯之賢。王出西郊,匪游匪畋。民方播種,憂旱于田。王在于亭,時雨霈然。王宴君侯,其鼓淵淵。錫之亭名,榮耀無前。君侯稽首,聖德如天。君侯稽首,我后萬年。思託文人,以永厥傳。臣拜撰辭,爲多士先。瞻彼華峯,維石可鐫。刊此頌章,千古昭宣。
○{{ul|倪謙}}詩:蒼松深處一亭幽,艤櫂來登豁{{另|醉|壯}}<ref>《皇華集ㆍ登喜雨亭》注:「一云『壯』」。</ref>眸。渡口風{{另|波何日定|生穿樹響}}<ref>《皇華集ㆍ登喜雨亭》注:「一云『生穿樹響』」</ref>?{{ul|海門}}{{另|雪練幾時收|潮落帶氷流}}<ref>《皇華集ㆍ登喜雨亭》注:「一云『潮落帶氷流』」。</ref>?萬家村墅連南浦,{{ul|百雉山}}城控上游。撫景浩懷拚一醉,從敎蘿月映汀洲。
○{{ul|董越}}詩:日斜猶上最高樓,光景流連笑不休。堤柳嫩含江樹暝,渚煙輕逐野雲浮。凭欄不入平生夢,秉燭眞成此夜遊。歸路火城看漸近,銀蟾初放海東頭。}}
{{box|新增}}{{ul|金宗直}}詩:應共應劉辦勝遊,綸巾羽扇俯芳洲。玻瓈影動魚龍戲,䆉稏畦空雁鶩謀。兩岸行人官渡晩,幾綱商舶海門秋。月明如聽湘靈瑟,肯羨盧家有莫愁。
{{*|○結構鼇頭控遠形,八窓迤邐展新屛。檻前朝海楊花白,郭外攙天{{校|母|毋}}嶽靑。小市人歸撑畫舫,遙空鶴下颭回汀。翠華昔日曾觀稼,此是西郊喜雨亭。
○乾坤納納莽難窮,一片樓臺壽醉翁。地接鳳城煙樹合,江輸鯷壑海査通。漁歌嫋嫋悲珠客,宸翰煌煌伏弩工。應有野人來撥棹,鄂君香被月明中。
○身在{{ul|洞庭}}間,川原特地看。輪蹄迷故渡,霞鶩襯遙巒。物候春秋異,天機日夜觀。{{ul|韓公}}眞局促,溫水謾投竿。
○咫尺闉闍外,非關汗漫遊。江流眞衮衮,人事儘悠悠。日淡牛羊夕,霜飛草木秋。曲欄歌吹發,搖蕩荻花洲。
○{{ul|西湖}}遊眺處,形勝此亭多。雲物隣{{校|賜|暘}}谷,風流似永和。都人談絶景,王子作行窩。世上丹靑手,終能貌取麽。}}
====榮福亭====
在{{ul|西江}}北岸。{{ul|讓寧大君}}別墅。{{ul|世祖}}嘗臨幸,手寫「榮福」二字爲亭扁,仍以「榮一世,福百年」六字釋其意,賜之。
====風月亭====
{{ul|月山大}}君構亭于{{ul|安國坊}}宅之西園,{{ul|成宗}}親臨,賜「風月」二字爲扁,製詩六首,命文臣和之。
{{*|○{{ul|徐居正}}詩:文物昇平百載中,公侯池館又春風。宸章初賜星辰煥,御醞頻頒雨露饛。一水漣漪生鴨綠,百花粧點染猩紅。樓前花萼承恩醉,朝退松筠作主翁。
○十二闌干面碧塘,高懸金額動龍光。天慳地秘千年勝,柳暗花明百和香。簾幕受風全退暑,池臺得月嫩生涼。東平樂善人無間,鷄狗何曾數{{ul|孟嘗}}?
○玻瓈水色冷涵亭,{{另|淸|晴}}<ref>《四佳集ㆍ應製月山大君風月亭詩六首》「淸」原作「晴」。</ref>旭暉暉轉綠萍。鐵撥調絃彈錦瑟,金龜換酒送銀甁。夜涼月透荷心冷,天淨風飄桂子馨。一代維城人似玉,河間禮樂享康寧。
○池面鱗鱗動纈紋,碧空如水靜無雲。金樽影細穿花見,玉子聲高隔竹聞。別{{另|苑|院}}<ref>《四佳集ㆍ應製月山大君風月亭詩六首》「苑」原作「院」。</ref>笙歌春浩蕩,仙曹環佩月繽紛。眉間時見浮黃暈,錫宴新霑醉臉醺。
○堂堂時序去侵尋,美景良晨更賞心。選勝開筵花氣襲,納涼移席柳陰深。新編樂譜分淸濁,曾購圖書雜古今。雅興風流兼淡泊,小闌明月伴孤斟。
○藏春深塢煖煙生,中使宣傳拜送迎。錦韉錢驄穿柳過,金鈴繡鴿拂花鳴。九重雨露尋常重,上界星辰咫尺橫。珍重聖恩應感激,南山萬壽祝深情。}}
===={{Box|新增}}皇華亭====
在{{ul|豆毛浦}}北岸上。{{ul|燕山}}構此亭,以爲遊幸之所。今上初,賜{{ul|齊安大}}君。
====枕流堂====
在{{ul|漢江}}岸。經歷{{ul|李師準}}別墅。
{{*|○{{ul|姜渾}}詩:大隱人間漢陰叟,幽居郭外枕流堂。江山長伴不羈客,風月眞成無盡藏。松塢曉看巢鶴樹,楓林晩繫釣魚航。唯將一醉酬眞宰,誰羨{{ul|馮唐}}老作郞?
○{{ul|漢}}陰形勝擅東方,漁叟傍邊作主張。江雨來時紅鯉躍,山風過後白蘋香。門無俗客成幽境,酒有神功入醉鄕。造物只應安我老,何妨鬢髮漫蒼浪?
○{{ul|崔淑生}}詩:{{ul|漢江}}江上{{ul|濟川}}傍,卜築知君有此堂。鷗鷺忘機同保社,雲霞相伴共{{校|成|行}}藏。東西門外人爭路,西塞山前客泛航。奔走虛名無用處。百年輸與老漁郞。
○{{ul|南衮}}詩:聞君選勝碧江頭,新闢華堂豁遠眸。列岫平沙眞活畫,俗鳧飛鷺亦風流。主人高臥看應厭,過客來遊說未休。安得投簪從此去,半篙淸漲試輕舟?}}
==={{CBox|驛院}}===
====盧原驛====
在{{ul|興仁門}}外四里。
====青坡驛====
在{{ul|崇禮門}}外三里。
{{*|○右二驛直隷{{ul|兵曹}}。}}
====普濟院====
在{{ul|興仁門}}外三里。有樓,耆老嘗會飮于此。{{ul|趙末生}}有序。
====洪濟院====
在{{ul|沙峴}}北。有樓,中朝使臣更衣之地。
====利泰院====
在{{ul|木覓山}}南。
====箭串院====
在{{ul|箭串橋}}西北。
==={{CBox|橋梁}}===
====惠政橋====
在{{ul|雲從街}}。橋之東偏有仰釜日晷臺。
{{*|○{{ul|金暾}}銘:凡所設施,莫大時也。夜有更漏,晝難知也。鑄銅爲器,形似釜也。徑設圓距,子對午也。窾隨拗回,點芥然也。畫度於內,半周天也。圖畫神身,爲愚氓也。刻分昭昭,透日明也。置于路傍,觀者聚也。自今伊始,民知作也。}}
====大廣通橋、小廣通橋====
皆在{{ul|鍾樓}}南。
====通雲橋====
在{{ul|鍾樓}}東。
====蓮池洞橋====
在{{ul|通雲橋}}東。
====東橋====
在{{ul|蓮池洞橋}}東。
====廣濟橋====
在{{ul|廣通橋}}東。
====長通橋====
在{{ul|廣濟橋}}東。
====水標橋====
在{{ul|長通橋}}東。橋西水中立石,標刻尺寸之數,凡雨水以知深淺。
====新橋====
在{{ul|水標橋}}東。
====永豐橋====
在{{ul|新橋}}東。
====大平橋====
在{{ul|永豐橋}}東。
====松簷橋====
在{{ul|司憲府}}西。
====永渡橋====
在{{ul|興仁門}}外,卽{{ul|開川}}下流。
====濟磐橋====
在{{ul|箭串}}。
====青坡新橋====
在{{ul|崇禮門}}外。
====京庫橋====
在{{ul|敦義門}}外。
====洪濟橋====
在{{ul|洪濟院}}北。
==={{CBox|市街}}===
====雲從街====
卽{{ul|鍾樓}}西街。
==={{CBox|佛宇}}===
====興天寺====
在{{ul|西部}}{{ul|皇華坊}}。{{ul|洪武}}丁丑,我{{ul|太祖}}命葬{{ul|神德王后}}于{{ul|貞陵}},建寺其東。是爲{{ul|禪宗}}。{{ul|權近}}有記。後陵移于他,寺則仍舊焉。{{ul|世祖}}七年,鑄大鍾以懸之。
{{*|○{{ul|韓繼禧}}銘曰:惟我聖神,夙受佛記。手執金輪,繼天出治。嚴恭寅畏,不遑暇寐。神人協和,靈貺騈至。仰惟大覺,廣攝緣類。設利分身,現希有事。驚動耳目,光耀天地。靈瑞震動,曠劫罕比。天心悅豫,弘誓發誠。像設睟容,演了義經。福我烈祖,延及含靈。宗圖永固,彌億萬齡。惟佛道弘,普拔幽滯。惟聖體佛,大悲廣濟。冶金鑄鍾,開覺一切。息苦警昏,窮未來際。}}
====興徳寺====
在{{ul|東部}}{{ul|燕喜坊}}。是爲敎宗。
{{*|○{{ul|權近}}《德安殿記》:{{ul|建文}}三年夏,太上王命相地于{{ul|潛龍舊邸}}之東,別構新殿。秋功告訖,乃命臣近若曰:「{{ul|高麗太祖}}統一{{ul|三韓}},以其私第爲廣明、奉先二寺,圖利國也。予以否德,代有國家,仰惟前代時若,將以此殿舍爲精藍,永作世世福國之所,思以上福先世,下利群生,宗社永固,垂統無疆。故於正殿揭{{ul|釋迦}}出山之影,又於北楣爲庋其上,中安《密敎大藏》一部,東置新雕《大字楞嚴》板本,西藏新雕《水陸儀文》板本。開廡左右以便禪講,傍起小閣俯臨方沼,廚庫門廊具置宜處。功雖劣於側金,願已周於轉輪。冥冥沾益,昭昭獲利,推澤無垠,傳祚罔極,竟脫凡塵,證明正覺,是所期也。爾宜作記,傳示後世,俾萬世子孫守而勿替。」臣近承命,稽首而退,謹記。
○{{ul|徐居正}}《蓮塘》詩:小池瀲灩纈紋綠,荷花初開淨如拭。天孫爲放雲錦機,紅紅白白相映暉。貞高不受泥淤滓,穠花自擅風流美。白頭塵客夢江南,忽此看花淸興酣。香風吹吹香霧濕,憑欄落日雙袖濕。平生花韻抵死憐,四佳托契今十年。相逢嫣然呼作友,我不負花花寧負?山中新沼小於甕,花神已許移靈種。明年五月花正開,碧筒倒盡三百盃。君時携壺一相訪,高歌兩脚鼓雙舫。}}
====內佛堂====
在{{ul|仁王山}}。
====圓覺寺====
在{{ul|中部}}{{ul|慶幸坊}}。舊名{{ul|興福}}。{{ul|太祖}}時爲{{ul|曹溪宗}}本社,後廢爲公廨,{{ul|世祖}}十年改創,號{{ul|圓覺}}。有{{ul|金守溫}}所撰碑銘。
====仁王寺====
在{{ul|仁王山}}。
{{*|○{{ul|崔淑精}}詩:一曲林泉勝,千章樹木淸。斷巖苔蘚碧,幽澗土花明。雲合重峯影,松分半嶺聲。功名夢裏倦,疎懶此間成。}}
====金剛窟====
在{{ul|仁王寺}}西。
====福世菴====
在{{ul|仁王山}}。{{ul|世祖}}朝建。
====藏義寺====
{{ul|彰義門}}外<ref>疑漏「在」字,据《東國輿地勝覽》改。</ref>。{{ul|新羅}}與{{ul|百濟}}兵戰於{{ul|黃山}}之野,{{ul|長春郞}}、{{ul|罷郞}}死于陣,{{ul|太宗}}{{ul|武烈王}}爲二人創是寺。
{{*|○{{ul|鄭以吾}}詩:澗絶層氷積,風號萬竅鳴。山形冬更瘦,雪色夜猶明。孤塔月中影,疎鍾雲外聲。焚香禪室燠,端坐不勝淸。
○{{ul|梵}}宮輝澗谷,高鐸半空鳴。繞榻香煙碧,烘窓日色明。雪深松不改,氷合水無聲。嬴得醍醐味,蕭然齒頰淸。}}
====演窟====
在{{ul|昭格署}}洞。
====香林寺====
在三角山。
{{*|○{{ul|高麗}}{{ul|顯宗}}庚戌之亂,移安{{ul|太祖}}梓宮于是寺,七年丙辰,還葬{{ul|顯陵}}。九年,{{ul|契丹}}{{ul|蕭遜寧}}來侵,又移安于是,十年復葬{{ul|顯陵}}。}}
====積石寺====
在{{ul|三角山}}。
====清凉寺====
在{{ul|三角山}}。
{{*|○{{ul|高麗}}{{ul|李資玄}}在{{ul|春州}}{{ul|淸平山}},{{ul|睿宗}}幸{{ul|南京}},遣其弟{{ul|資德}}諭赴行在,留{{ul|淸涼寺}}。嘗引見,問養性之要,遂進《心要》一篇,王歎賞,待遇甚厚。}}
====重興寺====
在{{ul|三角山}}。
{{*|○{{ul|高麗}}僧{{ul|普愚}}嘗住寺之東峯,扁以「大古」,倣{{ul|永嘉}}體作歌一篇。及死,{{ul|李穡}}撰碑銘。}}
====僧伽寺====
在{{ul|三角山}}。
{{*|○{{ul|高麗}}{{ul|李{{另|䫨|預}}}}<ref>《東文選ㆍ三角山重修僧伽崛記》「䫨」原作「預」。</ref>重修記有云:按《崔致遠文集》,昔有{{ul|新羅}}{{ul|狼跡寺}}僧{{ul|秀台}},飫聆大師之聖跡,選勝于{{ul|三角山}}之南面,開巖作窟,刻石模形,大師道容益照東土。國家如有乾坤之變、水旱之災,禱以禳之,無不立應。
○{{ul|高麗}}{{另|{{ul|兪元淳|鄭沆}}<ref>《東文選ㆍ題僧伽窟》记载为「鄭沆」。</ref>}}詩:崎嶇石棧躡雲行,華構隣天若化城。秋露輕霏千里爽,夕陽遙浸一江明。漾空嵐細連香穗,啼谷禽閑遞磬聲。可羨高僧心上事,世途名利摠忘情。
○{{ul|鄭麟趾}}詩:巉巖山路險,携杖更攀蘿。簷際行雲宿,窓前瀉瀑多。煮茶甁細叫,汲水井微波。數箇高僧在,觀空或放歌。
○{{ul|柳方善}}詩:僧{{ul|伽蘭}}若倚岧嶢,却算曾遊歲月遙。何日更於{{另|禪|仙}}<ref>《泰齋集ㆍ憶京都僧伽寺》「禅」原作「仙」。</ref>榻畔,一燈淸坐度寒宵?}}
====三川寺====
在{{ul|三角山}}。
{{*|○有{{ul|高麗}}{{ul|李靈幹}}所撰碑銘。}}
====文殊寺====
在{{ul|三角山}}。
{{*|○{{ul|高麗}}{{ul|李藏用}}詩:城南十里平沙白,城北數朶重岑碧。老守疎慵放早衙,出遊浩蕩尋幽跡。還他駕鶴{{ul|楊州}}天,添却騎驢{{ul|華山}}籍。官事欲了無奈癡?賞心易失尤堪惜。黃裾{{另|喝|唱}}<ref>《東文選ㆍ三角山文殊寺》「喝」原作「唱」。</ref>引大俗生,碧眼相携有高格。試攀崎嶇石徑斜,漸出{{另|濛蘢|像籠}}<ref>《東文選ㆍ三角山文殊寺》「濛蘢」原作「像籠」。</ref>林嶺隔。俯臨絶谷但蒼茫,上到危巓增跼蹐。晴峯距日纔數尋,雲棧凌虛幾千尺。鳥飛杳漠{{ul|楚}}天低,野廣分明{{ul|漢江}}畫。非煙西望卽仙州,大浸南連通水驛。一迴徙倚獨嗟咨,八極須臾可揮斥。懸磴參差九十層,舊躅依稀上下屐。奇哉!不世靑蓮宮,云是{{ul|大智眞人}}宅。石{{另|窟|崛}}<ref>《東文選ㆍ三角山文殊寺》「窟」原作「崛」。</ref>呀開苔蘚斑,林龕眩晃丹靑射。睟容宛若福城東,寶趺高馭金猊脊。相望遍吉長者居,誰識法界玄{{另|關|開}}<ref>《東文選ㆍ三角山文殊寺》「關」原作「開」。</ref>闢?大慈的的蠲煩襟,一掬涓涓貯靈液。遊人恐觸天龍嗔,卜{{另|飮|領}}<ref>《東文選ㆍ三角山文殊寺》「飮」原作「領」。</ref>試呪盃梭擲。煙霞影裏孤塔{{另|靑|白}}<ref>《東文選ㆍ三角山文殊寺》「靑」原作「白」。</ref>,鍾梵聲中一燈赤。依然勝會移普光,應有妙供來香積。聞昔先王焚御香,至今中使祈宗祏。我來適値雲{{另|物|揚}}<ref>《東文選ㆍ三角山文殊寺》「物」原作「揚」。</ref>秋,僧留{{另|勸|歡}}<ref>《東文選ㆍ三角山文殊寺》「勸」原作「歡」。</ref>賞山色夕。倚簷列岫玉嵯峨,當檻{{另|遙|瑤}}<ref>《東文選ㆍ三角山文殊寺》「遥」原作「瑤」。</ref>林錦狼藉。喜飡蔬食飫淸芳,旋借蒲團寄安適。語闌缺月入深扉,夜久微風吟聳柏。最憐禪榻靜寥寥,忽笑人生何役役?未能容易掛衣冠,儻可功名垂竹帛。淸眠恰被健稚呼,紅暈已動鴉輪赫。擬追台崖招手人,愧同{{ul|廬嶽}}攢眉客。莫嫌塵語汚靑山,曾演綸言直丹掖。
○{{ul|高麗}}僧{{ul|坦然}}詩:一室何廖廓?萬緣俱寂寞。路穿石罅通,泉透雲根落。皓月掛簷楹,涼風動林壑。誰從彼上人,淸坐學眞樂?}}
====津寬寺====
在{{ul|三角山}}。
{{*|○{{ul|權近}}《水陸社造成記》:報本追遠,王政之所先;利物濟生,釋敎之所重。二者雖殊,皆仁心之發,而慈孝之誠所不能自已者也。昔者聖帝明王之道,尊祖敬宗以廣其孝,博施濟衆以廣其仁,其所以報本者可謂至,而利物者可謂弘矣。佛氏之說以爲:「人死不滅,隨其所作善惡,輪轉受生。而佛能以慈悲拔苦與喜,濟其淪溺。生者若爲事佛飯僧以導其利,則死者之神,飢可得飽,苦可得樂,以至成佛,永免輪轉之報,而生者亦蒙饒益。」於是孝子慈孫,以至愚夫愚婦,莫不靡然,爭歸於佛,猶恐不逮。擧世滔滔,是崇是尙,水陸無遮平等之會,尤其法之最勝者也。
{{ul|洪武}}丁丑正月乙卯,上命內臣{{ul|李得芬}}、沙門臣{{ul|祖禪}}等若曰:「予有邦家,惟賴祖宗積慶,圖報先德,靡所不力。又念臣民或死王事,或自殞命而無主祀,飢餓顚隮於冥冥之中而莫之救,予甚愍焉。欲於古刹爲建水陸道場,歲設以追祖宗冥福,且利群生,爾往相之。」越三日丁丑,{{ul|得芬}}等與書雲觀臣{{ul|尙忠}}、{{ul|陽達}}、{{ul|沙門}}、{{ul|志祥}}等相自三角山至道峯山,復命曰:「諸刹不若{{ul|津寬寺}}之勝。」於是上令置道場於是寺,爰命大禪師{{ul|德惠}}、{{ul|志祥}}等召集僧徒以事營作,內臣{{ul|金師幸}}尤致力焉。以其月庚辰始興其役,二月辛卯上親臨,定其三壇位次,三月戊午又幸觀之,至秋九月功乃告訖。三壇爲屋,皆三間,中下二壇左右又各有浴室三間,下壇左右別置祖宗靈室各八間,門、廊、廚、庫,莫不備設,凡五十有九間,不侈不陋以中厥度。是月二十四日癸酉上又親觀。丁丑,命召臣近記其始末,以示後世。
臣近竊聞人倫之道,莫先於孝;王者之德,亦莫大於孝。宗祀之禮,追崇之典,王者報本之孝,何以加於此乎?然而聖人之心猶不自足,以至配天於郊,配帝於明堂,其所以尊崇之者極矣。恭惟我主上殿下以神武之資、仁孝之德,誕受天命,肇建國祚,功光祖宗,澤被群物。而奉先之思,夙夜益虔,配天之祀旣極,而歸佛之心亦切。使我祖宗在天之靈,親受佛記,獲證妙果,以逮無祀之鬼咸蒙利澤,誠孝所感至矣盡矣!推是心以及物,由親而疎,由幽而明,自今日至無窮,其功德之大,利澤之遠,豈易量哉?
○{{ul|鄭以吾}}詩:靑靑松柏擁池臺,地僻天深洞府開。溪似玉圍流屈曲,山如雲涌勢崔嵬。汰僧{{ul|元魏}}猶供笑,惑佛{{ul|蕭梁}}不滿哀。無是無非心自正,孰爲緣覺孰如來?}}
====道成菴====
在{{ul|三角山}}東。{{ul|貞懿公主}}願刹。
==={{CBox|祠廟}}===
====白嶽神祠====
在{{ul|白嶽}}頂。每春秋行醮祭。
{{*|○中嶽{{ul|三角山}}就祭于此。三角神在北,南向;白嶽神在東,西向。}}
====木覓神祠====
在{{ul|木覓山}}頂。每春秋行醮祭。
====漢江壇====
在北岸。每春秋致祭。
==={{CBox|古跡}}===
====長漢城====
在{{ul|漢江}}上。{{ul|新羅}}時置重鎭,後爲{{ul|高句麗}}所據,{{ul|羅}}人擧兵復之,作《長漢城歌》以紀其功。
====大星落營====
{{ul|龍朔}}元年春,{{ul|高句麗}}、{{ul|靺鞨}}謂{{ul|新羅}}銳兵皆在{{ul|百濟}},內虛可擣,發兵水陸竝進,圍{{ul|北漢山城}}。{{ul|高句麗}}營其西,{{ul|靺鞨}}屯其東,攻之{{另|浹旬|凡二十餘日}}<ref>《三國史記ㆍ新羅本紀ㆍ太宗武烈王》「浹旬」原作「凡二十餘日」。</ref>,城中危懼。忽有大星落於賊營,又雷雨震擊。賊等疑駭,解圍而遁。
====神穴寺====
在{{ul|三角山}}。
{{*|○{{ul|高麗}}{{ul|顯宗}}祝髮寓此寺,{{ul|千秋太后}}屢遣人謀害。寺有老僧,穴地於室而匿之,上置臥榻,以防不測。一日,王偶題《溪水》詩云:一條流出白雲峯,萬里滄溟{{另|路自|去路}}通<ref>《高麗史ㆍ顯宗世家》「路自通」原作「去路通」。</ref>。莫道潺湲巖下在,不多時日到龍宮。}}
====面嶽====
{{ul|高麗}}{{ul|肅宗}}{{校|九|六}}年,命{{ul|崔思諏}}、{{ul|尹瓘}}等相{{ul|南京}}之地,{{ul|思諏}}還奏云:「臣等就{{ul|盧原驛}}、{{ul|海村}}、{{ul|龍山}}等處,審視山水,不合建都。唯{{ul|三角山}}{{ul|面嶽}}之南,山形水勢,符合古文。請於主幹中心,壬坐丙向,隨形建都。」從形勢,東至{{ul|大峯}},南至{{ul|沙里}},西至{{ul|岐峯}},北至{{ul|面嶽}}爲界。
{{*|○今按{{ul|面嶽}}疑{{ul|白嶽}}。}}
====秋興亭====
舊址在{{ul|龍山江}}。
{{*|○{{ul|李崇仁}}記:{{ul|龍山}}素稱湖山之樂,土且肥衍,宜五{{校|合|糓}},水運舟、陸行車,再宵晝達京都,貴人故多治別業焉。前奉翊{{ul|金公}}退休此久矣,偶於所居東得一丘,高亢穹窿,狀如覆舟,遂作亭於其上,椽取之松,蓋取之茨,地嶢确者夷之,樹木蓊翳者疎剔之,周行四顧,無所不可。於是請名於{{ul|金秘監}},書「{{ul|秋興亭}}」三字爲扁,而屬余記。
余求其一二之似,而文之曰:天地之運無窮,四時之景不同,吾之樂亦與之不一而足焉。吾想夫玆亭也,春日載陽,東風扇和,林花野草,紅鮮綠縟。於是浩歌儻佯,悠然有吾與點也之氣象矣。畏景流空,銷金爍石,{{另|天|大}}<ref>《東文選ㆍ秋興亭記》「天」原作「大」。</ref>地烘爐。於是蔭佳木乘淸飆,披襟散步,汗漫若禦寇之遊矣。朔氣凝冱,孤鴻叫雲,滕六效技,江天一色。於是扁舟往來,高懷雅致,髣髴剡中之行矣。{{ul|秘監}}獨何秋興之取哉?蓋夏炎而冬冽,人皆苦之矣;唯春之和、秋之淸,宜於人也。雖然,和之氣使人易入於怠惰矣。至若蓐收司令,淸商報律,乾端坤倪,澄明軒豁。其氣之着於人也,雖功名富貴之所以熱夫中者,亦變而爲淸涼矣。四時之景莫宜於秋,秋之景莫勝於玆亭。秘監之命名,其在此歟!
{{ul|金公}}年旣壯,仕上國。其所交皆膏粱軒冕之儔,其所游觀盡崇侈博大之極。今乃休休焉,卷而懷之方寸之間,灑落無一點塵,蓋淸者也。秋興之扁,不亦宜乎?或曰:「春夏冬之勝於玆亭者,子曲暢無餘矣。秋興之所以爲勝者,引而不發,何也?」他日携{{ul|金秘監}},幅巾藜杖,從公于玆亭,歌{{ul|茂陵}}之辭,和{{ul|安仁}}之賦。秋興之說,當取之左右而逢其原矣。是爲記。
○{{ul|權近}}詩:田家作苦不曾休,禾稼成時喜有秋。亭上我能同此樂,山中人與可相遊。野風颯颯吹烏帽,江雨蕭蕭洒釣舟。安得從公一歸去?登臨消盡十年愁。}}
====淡淡亭====
舊址在{{ul|麻浦}}北岸。領議政{{ul|申叔舟}}別墅。
{{*|○{{ul|李克堪}}詩:夕陽西下水東流,渺渺江山無限愁。天地有窮吾亦老,此身終付白鷗洲。
○{{ul|姜希孟}}詩:寒雲漠漠水悠悠,兩岸靑楓無盡愁。坐對孤燈過夜半,一江風雨暗{{校|蒼|滄}}洲。}}
====重興洞石城====
在{{ul|重興寺}}北。周九千四百十七尺。城中有山聳峙如露積,故俗稱{{ul|露積山}}。
===={{Box|新增}}雙溪齋====
遺址在{{ul|成均舘}}{{ul|泮水}}東。參判{{ul|金紐}}舊居。
{{*|○{{ul|姜希孟}}賦:神都左界,{{ul|泮宮}}東隈,風雲儲其不散,洞壑窈而重恢。鬱交柯兮佳木,斑石磴兮莓苔,川分派兮釵股,承石{{另|霔|窩}}<ref>《續東文選ㆍ雙溪齋賦》「霔」原作「窩」。</ref>兮盤洄。或淙潺{{另|而|亦}}<ref>《續東文選ㆍ雙溪齋賦》「而」原作「亦」。</ref>鳴環兮,或㶁汩亦喧豗。曾出洞兮幾許,潤文波兮育才。凡庸睨視而莫察兮,令勝地埋沒乎草萊;固天慳而地秘兮,待賢英而必開。於是琴軒先生,紫纓之孫,華閥之冑;厭紛樂道,神朗氣秀;膾炙墳典,糠秕史籒。
羌年少而器老,固德全而才富。豁胸襟兮霽月,騁逸氣兮宇宙。脫氣習兮紈綺,抱膏肓兮泉石。縶纓簪而遐思兮,淹朝市以滯迹;爰相觀於都中兮,靡荒陬而不索。尋{{ul|泮水}}以探討兮,竟窮源而有獲實;面陽而負陰兮,宜君子之攸宅。迺翦荊棘闢深窄,誅茅鳩材,爰始規畫<ref>《續東文選ㆍ雙溪齋賦》续有「庭可旋馬,堂容列席,不朴不侈,靡違度尺」之句。</ref>。開{{另|燠|煥}}<ref>《續東文選ㆍ雙溪齋賦》「燠」原作「煥」。</ref>室以明朗,疎風櫺而四闢。先生偃息乎其中,嘯歌乎昕夕。乃妙觀於玄化,睹四時之流易。
至若靑陽應候,韶華彌空。岸草欲芳,土脈初融。溪柳搖黃,園桃蒸紅。{{另|暗|淡}}<ref>《續東文選ㆍ雙溪齋賦》「暗」原作「淡」。</ref>風煙兮碧松,咽絃誦兮夫子之宮。雙溪泓澄以流注兮,下石灘而玲瓏。先生於是佳春服之旣成,偕六七之冠童,鏗點瑟而抒情兮,慕浴沂之高蹤。至若淸和屆節,綠陰重浮。紫燕兮輕風,黃鸝兮崇丘。俄畏景之當天兮<ref>「兮」不见于《續東文選ㆍ雙溪齋賦》。</ref>,駐彤雲{{另|而兮}}<ref>《續東文選ㆍ雙溪齋賦》「而」原作「兮」。</ref>不流。雙溪淸冷寒碧,盤渦旋油。先生於是<ref>「於是」不见于《續東文選ㆍ雙溪齋賦》。</ref>披細葛以涵風,趁涼陰而夷猶。其或梅雨翛翛,陰雲漠漠,山櫻兮欲然,濕鳥兮無托。雙溪承衆流以勢大,響空山而噴薄。先生於是枯藜在手,草屩承脚,思有本之不舍,料無源之易涸。
至若金風摵摵,瑤宇湛湛。抹輕霜兮林表,絢殷紅兮欲酣。菊芳兮山阿,荷倒兮寒潭。增爽塏以凄凜兮,恣窮搜與幽探。雙溪澄{{另|明|淸}}<ref>《續東文選ㆍ雙溪齋賦》「明」原作「淸」。</ref>若鏡,綠淨如藍。先生於是開芳樽以臨流,與佳客兮相參。其或玄蟬響息,素月騰輝。夜岑寂以無人兮,咽寒螿兮庭闈。{{ul|雙溪}}冷冷以耀月兮,爛銀{{另|水|汞}}<ref>《續東文選ㆍ雙溪齋賦》「水」原作「汞」。</ref>之四圍。先生於是撫枯桐以奏曲兮,托洋峨於瑤徽。至若朔吹號怒,長林一空。閔薄寒之中人兮,煨榾柮以煖烘。{{ul|雙溪}}成氷以雕鏤兮,鳴琴筑而丁東。先生於是倚暮酣,襲紫茸,立陽坡而延{{另|佇|兮}}<ref>《續東文選ㆍ雙溪齋賦》「佇」原作「兮」。</ref>,傲刮面之陰風。其或頑雲結葉,密雪飄花,篩空羃檜,塡坑滿崖。雙溪凍合以無聲兮,走蜿蜒之銀蛇。先生於是揭錦帳,拓窓紗,酌羊羖之美醞,令纖手以搔爬。度妙曲而增歡,藹一堂之春和。紛四序之代謝兮,信光景之無窮;隔凡塵於跬步兮,宛一入乎壺中。
誶曰:地靈有待,發秘藏只。剗乃榛荊,土燥剛只。庭可旋馬,客登堂只。築室孔安,君子寧只。君子寧只,享千齡只。重爲告曰:汨囚山兮蔽蓬蓽,甘長往兮樂幽獨。奚所樂兮逭聖朝?侶魚蝦兮友麋鹿。我愛{{ul|雙溪}}兮,匪江湖與山林。跡{{另|雖簪|拘簪組}}<ref>《續東文選ㆍ雙溪齋賦》「雖簪」原作「拘簪組」。</ref>兮煙霞心,欲往從之兮洞府深。何以{{另|贈|之}}<ref>《續東文選ㆍ雙溪齋賦》「贈」原作「之」。</ref>兮雙南金。}}
==={{CBox|名宦}}===
===={{box|新羅}}聰明====
{{ul|憲德王}}十七年爲{{ul|北漢山}}都督。{{ul|憲昌}}子{{ul|梵文}}與{{ul|高達山}}賊{{ul|壽神}}等百餘人謀叛,欲立都於{{ul|北漢山州}},{{ul|聰明}}率兵捕殺之。
====金大問====
{{ul|聖德王}}三年爲都督。
====邊品====
爲都督。與{{ul|讃德}}之子{{ul|奚論}}興兵,襲取{{ul|椵岑城}}。
===={{box|高麗}}韓文俊====
{{ul|仁宗}}朝爲副留守,有惠政。
====庾應圭====
出倅{{ul|南京}}。政尙淸簡,一介不取於人。其妻得乳疾,但啜菜羹。有衙吏密饋隻鷄,妻曰:「良人平生未嘗受饋遺,豈可以我口腹累淸德耶?」吏慙而退。
====俞{{!~|元淳|升旦}}====
{{ul|熙宗}}朝爲司錄叅軍。
====吳詗====
{{ul|元宗}}朝爲司錄。
====王珪====
爲留守。有惠政。
====洪子藩====
爲留守判官。有遺惠。
====尹宣佐====
{{ul|忠肅}}朝,以民部典書出尹{{ul|漢陽}}。旣而王及公主如{{ul|龍山}},謂左右曰:「{{ul|尹}}尹淸儉,故使牧民。汝曹愼勿擾溷。」
====朴仁軒<ref>此人不见于《高麗史》,应为讹传。</ref>====
尹{{ul|漢陽}}。
====鄭瑎====
{{ul|忠宣}}朝爲{{ul|南京}}留守。
====趙文㧞====
{{ul|南京}}司𨥭。
===={{校|朴|金}}達祥====
{{ul|恭愍}}朝尹{{ul|漢陽}}。
====閔霽<ref>系新增,但本书未标注。</ref>====
尹{{ul|漢陽}}。
==={{CBox|人物}}===
===={{box|高麗}}韓宗愈====
{{ul|忠烈}}朝登第,九轉爲三重大匡、左政丞、{{ul|漢陽府院君}},退老其鄕。少時與一時名士相往還,群飮無虛日,號「楊花徒」。宗愈醉,輒起舞,歌《楊花辭》曰:「待如晦淸風,飛揚到黃閣中。」識者皆異之。
====趙暾====
初名{{ul|祐}}。{{ul|雙城}}摠管{{ul|暉}}之孫,世居東界{{ul|龍津}}。未弱冠,事{{ul|忠肅王}}。時吏民逋入{{ul|女眞}},王遣{{ul|暾}}至{{ul|海陽}},刷百餘戶還,王嘉之。累轉禮儀判書,以知兵馬事擊走紅賊,封{{ul|龍城君}}。歸老{{ul|龍津}}卒。
===={{box|本朝}}趙仁壁====
{{ul|暾}}之子。屢立戰功,官至三司左使。
====趙仁沃====
{{ul|仁璧}}之弟。我{{ul|太祖}}回軍,{{ul|尹紹宗}}詣軍前,懷《霍光傳》以獻,{{ul|太祖}}令{{ul|仁沃}}讀而聽之。因極陳復立{{ul|王氏}}之議。入本朝爲開國功臣,位至{{ul|中樞院}}使,封{{ul|漢山君}},配享{{ul|太祖}}廟庭。諡{{ul|忠靖}}。
====趙溫====
{{ul|仁璧}}之子。參開國、定社、佐命功臣,封{{ul|漢川府院君}}。諡{{ul|良節}}。
====趙涓====
{{ul|仁璧}}之子。{{ul|太祖}}朝開國功臣,封漢平府院君。謚{{ul|良敬}}。
====趙英茂====
開國功臣。官至政丞,封{{ul|漢山府院君}},謚{{ul|忠武}}。
====趙啓生、趙末生====
{{ul|建文}}辛巳科壯元,官至領{{ul|中樞院}}事。諡{{ul|文剛}}。
====趙惠====
{{ul|涓}}之子。歷{{ul|刑}}、{{ul|戶曹}}判書,遷判{{ul|中樞院}}事。諡{{ul|恭安}}。
==={{CBox|孝子}}===
===={{box|本朝}}洪戒山</small>====
母得腹病,久不差,{{ul|戒山}}割股肉,和藥以進,病遂愈。{{ul|成宗}}戊申,事聞旌閭。
===={{box|新增}}韓繼璉====
外祖母久嬰狂疾,斷指和藥以進,病愈。今上二年旌閭。
====李植====
母久病,割股肉和藥以進,病愈。今上二年旌閭。
====金壽堅====
母得狂疾,{{ul|壽堅}}斷指,爲藥以進,病愈。今上三年旌閭。
====金石連====
母病,{{ul|石連}}割脚肉,和藥以進,病乃愈。後母死,服闋猶不廢朝夕奠。今上八年旌閭。
====朴貴孫====
私賤也。父病,割股肉和藥以進,病愈。母病,亦如之。今上八年旌閭。
====金孟監====
五歲母死。旣長,服繼母喪畢,仍爲生母追服三年。及父歿,居廬,朝夕哭奠。今上十年旌閭。
====田好孫====
甲士也。年七歲喪母,奠祭至誠。及父歿,廬墓,手具奠饌。嘗持服從軍,及還,復終喪三年。每遇國忌,亦不食酒肉。今上十年旌閭。
====柳熈====
母得惡疾,斷指和藥以進,病遂愈。今上十三年旌閭。
====金粹====
事親孝,每遇朔望,必盛饌,邀隣里以娛之。前後居廬各百日,一不到家。喪畢,猶服素終三年,寫影掛壁,奠朝夕不廢。今上十三年旌閭。
====朋伊====
私賤也。年十二,父得惡疾,斷指和藥以進,病愈。今上十三年旌閭。
====趙於訂====
公賤也。與其妹莫今事親俱孝。父母連逝,三年不食鹽醬菜果。造木像以奠朝夕,出入必告,得新物,必薦,每朔上墓。今上十四年俱旌閭。
====小非====
公賤也。{{ul|燕山}}時,以罪人延坐,流{{ul|吉城}}。母流{{ul|明川}},相距幾六十里。小非晝役于官,夜往省母。及放還,乞丐以養,溫凊盡心。今上十四年旌閭。
====淑美====
公賤也。年十四,母得惡疾,割股肉和藥以進,病愈。今上十四年旌閭。
====末今====
私賤也。年十五,父病革,斷指和藥以進,病遂愈。今上二十三年旌閭。
====朴連====
私賤也。父母嘗酷信佛敎,及歿,族黨燒化之。{{ul|朴連}}早年遭喪,旣長,哀慕不已,寫影掛壁,日上食,仍以遺服,合葬于燒化之處。廬墓六年,一不到家,不食鹽醬菜果。今上二十三年旌閭。
==={{Box|新增}}忠義===
===={{box|本朝}}深源====
室宗也。封朱溪君。有先見之明,嘗力辨其外叔{{ul|任士洪}}奸邪,成廟竄{{ul|士洪}}於外。至{{ul|燕山}}末年,{{ul|士洪}}用事,竟殺{{ul|深源}}。今上初贈爵旌閭。子{{ul|幼寧}},登第,官至掌令,竝被殺。
====金同====
宗室江寧副正{{ul|祺}}之奴也。{{ul|燕山}}嬖妓奪祺第,訴祺嗾奴罵妾。{{ul|燕山}}怒,囚祺及{{ul|金同}},烙訊之。同曰:「罪在奴,非主所知。」{{ul|祺}}得免,同竟被刑。今上三年旌閭。
==={{Box|新增}}烈女===
===={{box|本朝}}恭慎翁主====
{{ul|成宗大王}}之女,下嫁{{ul|淸寧}}尉{{ul|韓景琛}},早寡。{{ul|燕山}}甲子,流于{{ul|牙山}},抱神主以行,朝夕必哭奠。今上二年旌閭。
====柳氏====
左議政{{ul|許琛}}妻也。{{ul|琛}}歿,廬墓朝夕親具奠饌。{{ul|燕山}}時,短喪法嚴,猶守禮以終三年。今上二年旌閭。
====朴氏====
承旨{{ul|姜景敍}}妻也。{{ul|燕山}}戊午,{{ul|景敍}}杖流,{{ul|朴氏}}憂傷不食,逾年而死。今上二年旌閭。
====閔氏====
{{ul|趙成璧}}妻也。夫死,廬墓朝夕哭奠。今上二年旌閭。
====金氏====
大司諫{{ul|姜詗}}妻也。{{ul|燕山}}甲子,{{ul|詗}}被殺,金氏不食號哭,逾月而死。今上二年旌閭。
====同叱非====
公賤{{ul|凡山}}妻也。夫死,服喪三年,圖形掛壁,日三上食,事姑甚謹。今上十四年旌閭。
====南氏====
府使{{ul|崔季思}}妻也。夫歿,朝夕哭奠,啜鬻終喪。今上二十三年旌閭。
==={{CBox|題詠}}===
====道里正均通漕輓====
{{ul|朴宜中}}詩:云云,山河重阻勝金湯。
====華嶽崔嵬壓漢江====
{{ul|權遇}}詩:云云,金城天府信無雙。
====虎踞龍蟠千古地====
前人詩:云云,翬飛鳥革九重宮。
===={{box|八詠}}畿甸山河====
鄭道傳詩:沃饒畿甸千里,表裏山河百二。德敎得兼形勢,歷年可卜千紀。
{{*|○{{ul|權近}}詩:疊嶂環畿甸,長江帶國城。美哉形勝自天成,眞箇是王京。道里均皆適,{{另|田原|原田}}<ref>《陽村集ㆍ新都八景次三峯鄭公韻》「田原」原作「原田」。</ref>沃可耕。居民富庶樂昇平,處處有歌聲。
○{{ul|權遇}}詩:四境邦畿遠,千年地理雄。山河設險出天工,建國此營功。虎踞龍盤處,鷄鳴狗吠中。吾王修德愼初終,鴻業永無窮。}}
====都城宮苑====
{{ul|鄭道傳}}詩:城高鐵甕千尋,雲繞蓬萊五色。年年上苑鶯花,歲歲都人遊樂。
{{*|○{{ul|權近}}詩:天作鴻都壯,雲橫雉堞開。觚稜金碧鬱崔嵬,劍佩此徘徊。上苑三春樂,深宮萬壽杯。君王勤政坐朝回,花影轉樓臺。
○{{ul|權遇}}詩:翼翼都城壯,巍巍象{{ul|魏}}尊。五雲佳氣正氳氤,凝作大平痕。劍佩趨丹闕,旌旗映紫門。天顔咫尺賜溫言,稽首謝鴻恩。}}
====列署星拱====
{{ul|鄭道傳}}詩:列署岧嶢相向,有如星拱北辰。月曉官街如水,鳴珂不動纖塵。
{{*|○{{ul|權近}}詩:絃直長街闊,星環列署分。天門冠蓋藹如雲,濟濟佐明君。庶政皆凝績,英材摠出群。籠街喝道遞相聞,退食正紛紛。
○{{ul|權遇}}詩:天近金宮邃,星排粉署多。{{校|鳥|烏}}臺鳳閣最淸華,相望鬱嵯峨。夜直消銀燭,晨趨動玉珂。丹靑王化德無瑕,也合沐恩波。}}
====諸坊碁布====
{{ul|鄭道傳}}詩:第宅凌雲屹立,閭閻撲地相連。朝朝暮暮煙火,一代繁華晏然。
{{*|○{{ul|權近}}詩:新邑天開府,諸坊局布棋。千門萬戶正參差,冠蓋日追隨。市肆家家富,園亭處處奇。遠聞歌吹月明時,適際大平期。
○{{ul|權遇}}詩:錯落閭閻密,縱橫道路分。千車萬馬自成群,來往互紛紛。市價日中聚,街鍾風裏聞。繁華一代正修文,城闕藹祥雲。}}
====東門教塲====
{{ul|鄭道傳}}詩:鍾皷轟轟動地,旌旗旆旆連空。萬馬周旋如一,驅之可以卽戎。
{{*|○{{ul|權近}}詩:五校容儀壯,三軍號令行。{{ul|東門}}鉦鼓響鏗轟,萬騎耀戈兵。日照明金甲,風生動畫旌。獻禽奏凱象功成,四域振雄聲。
○{{ul|權遇}}詩:地勢平如掌,軍容迅若雷。皷行金止幾番回?萬騎{{另|更|共}}<ref>《梅軒集ㆍ新都八景次三峯鄭先生韻》「更」原作「共」。</ref>徘徊。善陣精明術,摧鋒勇決才。能令敵國自降來,預養豈徒哉?}}
====西江漕泊====
{{ul|鄭道傳}}詩:四方輻湊西江,拖以龍{{校|讓|驤}}萬斛。請看紅腐千倉!爲政在於足食。
{{*|○{{ul|權近}}詩:南海恬風浪,西江簇畫船。烏檣櫛立蔽雲天,委積與山連。紅腐千倉粟,靑生萬戶煙。公私富足各安然,王業永綿綿。
○{{ul|權遇}}詩:漕運通千里,樓船累萬艘。長江水闊抱汀洲,潮至衆帆投。貢賦年年入,倉箱日日收。民膏國脈各充周,舞蹈答王休。}}
====南渡行人====
{{ul|鄭道傳}}詩:南渡之水滔滔,行人四至{{校|鏕鏕|鑣鑣}}。老者休少者負,謳歌前後相酬。
{{*|○{{ul|權近}}詩:雜遝爭官{{另|渡|道}}<ref>《梅軒集ㆍ新都八景次三峯鄭先生韻》「渡」原作「道」。</ref>,繁華近國門。街亭日日擁高軒,迎送倒芳樽。野路連江岸,汀沙帶水痕。往來皆向此中奔,誰識濟川恩?
○{{ul|權遇}}詩:遙望迢迢路,橫流脈脈津。南來北去幾千人?絡繹日相臻。風定舟行穩,煙開水氣新。濟川亭上送迎頻,爛熳設華茵。}}
====北郊牧馬====
{{ul|鄭道傳}}詩:瞻彼北郊如砥,春來草茂泉甘。萬馬雲屯鵲厲,牧人隨意西南。
{{*|○{{ul|權近}}詩:豐草長郊外,淸川斷岸邊。龍媒萬匹競騰騫,藹藹五花連。走坂蹄生電,嘶風鬣舞煙。無邪一念正超前,思欲獻駉篇。
○{{ul|權遇}}詩:野闊靑煙羃,春深碧草齊。奔騰陣馬自東西,飛電入輕蹄。渡水成群飮,迎風向侶嘶。牧人終日逐長堤,蓑笠雨凄凄。}}
===={{box|十詠}}藏義尋僧====
{{ul|風月亭}}詩:蒼崖萬疊如蒼玉,中有招提幾三百。飛泉瀑布掛絶壁,巖畔一聲衣帛裂。遊人愛此獨歸去,盡日尋僧相對語。回頭人世忽如夢,此地也知乘興處。
{{*|○{{ul|姜希孟}}詩:山下寒波一溪玉,出洞成渦知幾百。雲深遙認寶幢高,木魚響振山岡裂。愛伴空門留不去,談玄却愧侵綺語。白首歸來訪吾{{另|曹|曾}}<ref>《續東文選ㆍ題四佳漢都十詠屛風》「曹」原作「曾」。</ref>,知是{{ul|匡山}}讀書處。
○{{ul|徐居正}}詩:三峯亭亭削寒玉,前朝古寺{{另|多|年}}<ref>《續東文選ㆍ漢都十詠》「多」原作「年」。</ref>八百。古木回巖樓閣重,鳴{{另|川|泉}}<ref>《續東文選ㆍ漢都十詠》「川」原作「泉」。</ref>激激山石裂。我昔尋僧一歸去,夜闌明月供軟語。曉鍾一聲發深省,白雲滿地不知處。
○{{ul|李承召}}詩:寺下淸{{另|川|泉}}<ref>《續東文選ㆍ漢都十詠》「川」原作「泉」。</ref>流碧玉,寺裏居僧指千百。有時{{另|雷吼曉鍾鳴|鍾鳴作雷吼}}<ref>《續東文選ㆍ漢都十詠》「雷吼曉鍾鳴」原作「鍾鳴作雷吼」。</ref>,危峯欲倒蒼崖裂。乘閑出郭尋僧去,試問前三後三語。洞門深鎖煙霞老,茫然不悟身何處。
○{{ul|成任}}詩:寺後峯巒攢似玉,門前喬木歲逾百。林壑盤迴深復深,鍾梵數聲山欲裂。枯藜拄入煙蘿去,閑向禪房覓僧語。團圝不覺白日斜,洗滌塵襟知有處。}}
====濟川翫月====
{{ul|風月亭}}詩:銀河無風素波靜,老蟾吸此潭底影。江頭似轉白玉盤,雲際已吐黃金餠。高樓樽酒冷{{另|似|相}}<ref>《風月亭集ㆍ漢都十詠次徐相國韻》「似」原作「相」。</ref>徹,對此淸光欺白髮。回頭橫笛一聲來,夜闌似聽《霓裳曲》。
{{*|○{{ul|姜希孟}}詩:夜冷江空萬籟靜,簾鉤{{另|半|反}}<ref>《私淑齋集ㆍ題四佳漢都十詠屛風》「半」原作「反」。</ref>掛邀素影。紫煙飛散瑤空闊,氷輪半出金作餠。虛明方寸共淸徹,夜闌鶴側欹華髮。江樓何處鐵笛聲,淸興悠悠滿江曲。
○{{ul|徐居正}}詩:秋光萬頃瑠璃靜,畫棟珠簾蘸寒影。長空無雲淨如掃,坐待月出黃金餠。乾坤淸氣骨已徹,明光一一數毛髮。午夜深深更奇絶,倚遍闌干十二曲。
○{{ul|李承召}}詩:月入秋江江水靜,百尺{{另|閑|寒}}<ref>《續東文選ㆍ漢都十詠》「閑」原作「寒」。</ref>臥浮圖影。對月須傾斗十千,何用月團三百餠?淸輝冷氣上下徹,森然豎我兩鬢髮。但願長照樽中酒,何知鏡圓與鉤曲?
○{{ul|成任}}詩:江面無風秋夜靜,纖雲不動盡收影。憑欄掛起水晶簾,海龍擎出金團餠。天光水色兩澄徹,十分淸輝明鶴髮。却疑身在{{ul|廣寒宮}},耳邊髣髴《霓裳曲》。}}
====盤松送客====
{{ul|風月亭}}詩:送客今朝千里遊,對我莫辭黃金甌。離{{另|程|亭}}<ref>《私淑齋集ㆍ風月亭集ㆍ漢都十詠次徐相國韻》「程」原作「亭」。</ref>酌酒淚痕濕,別思<ref>《風月亭集ㆍ漢都十詠次徐相國韻》「思」原作「恨」。</ref>幾何愁未休。人生在世若參商,去住彼此俱斷腸。臨風三歎復惆悵,懷人不見心茫茫。
{{*|○{{ul|姜希孟}}詩:車蓋如雲祖遠遊,杯盤錯落黃金甌。酒盡長亭楊柳春,去住有恨那能休?悲歌一曲動淸商,聲聲入耳令斷腸。瞥然分袂各千里,孤煙落日低蒼茫。
○{{ul|徐居正}}詩:故人別我歌遠遊,何以送之雙銀甌。都門楊柳不堪折,芳草有恨何時休?去年今年長參商,富別貧別皆銷腸。《陽關三疊》歌旣闋,東雲北樹俱茫茫。
○{{ul|李承召}}詩:{{另|都|郵}}<ref>《續東文選ㆍ漢都十詠》「都」原作「郵」。</ref>亭相送萬里遊,酒後長歌擊玉甌。人生於世如轉蓬,百年役役{{另|何|無}}<ref>《續東文選ㆍ漢都十詠》「何」原作「無」。</ref>時休?{{ul|吳姬}}促瑟奏淸商,四座黯然愁中腸。別多會少知奈何?明朝相憶路茫茫。
○{{ul|成任}}詩:我送故人關外遊,手携一雙花瓷甌。一擧累十不成醉,離恨綿綿終豈休?繁絃急管間宮商,行騶未發先斷腸。黯然相別東西去,萬轉雲山橫渺茫。}}
====楊花踏雪====
{{ul|風月亭}}詩:朔風{{另|怒號|號怒}}<ref>《風月亭集ㆍ漢都十詠次徐相國韻》「怒號」原作「號怒」。</ref>終夜響,朝來雪花大如掌。漫漫天地自無垠,陵谷已平深幾丈?江村漁家數茅屋,籬下森森滿銀竹。歸來此地足乘興,吟詩擧酒無休息。
{{*|○{{ul|姜希孟}}詩:江頭風緊枯葉響,凍雲撲地平如掌。須臾釀雪駕海來,崖平谷滿深一丈。{{另|倚|傍}}<ref>《風月亭集ㆍ漢都十詠次徐相國韻》「倚」原作「傍」。</ref>岸漁家八九屋,誇酒靑帘數竿竹。好將三百靑銅錢,直就壚頭聊{{另|曁|憩}}<ref>《風月亭集ㆍ漢都十詠次徐相國韻》「曁」原作「憩」。</ref>息。
○{{ul|徐居正}}詩:北風捲地萬籟響,江頭雪片大於掌。茫茫銀界無人蹤,玉山倚空千萬丈。我時騎驢帽如屋,銀花眩眼髮豎竹。歸來沽酒靑樓飮,醉傍寒梅訪消息。
○{{ul|李承召}}詩:積雪皚皚北風響,漢宮凍折仙人掌。騎驢江上醉吟詩,胸中氣吐虹千丈。笑殺袁安臥白屋,笑殺姬滿歌《黃竹》。直將詩律鬪深嚴,雪堂高風仰嘆息。
○{{ul|成任}}詩:江邊鷗鷺絶影響,天上玉屑霏仙掌。空中散亂乍隨風,平地彌漫忽盈丈。十千斗酒盈比屋,滿目瓊花壓村竹。典衣醉興橫八荒,百年人事一瞬息。}}
====木覓賞花====
{{ul|風月亭}}詩:春雲窈窕春山高,翠微隱隱連溪橋。登高賞花且{{另|就|取}}<ref>《風月亭集ㆍ漢都十詠次徐相國韻》「就」原作「取」。</ref>醉,與君盡日斟葡萄。蜂喧鳥咽幾村塢,花氣已蒸春晩雨。歸來日斜紫陌長,雲{{ul|鍾街}}裏聞鍾皷。
{{*|○{{ul|姜希孟}}詩:{{ul|終南}}積翠凌雲高,俯瞰二十四箇橋。鸎花政膩宮苑深,想像玉{{校|犖|斝}}斟葡萄。雲錦粧成萬家塢,一犁已足收香雨。長繩難繫西飛日,麗{{另|譙|醮}}<ref>《風月亭集ㆍ漢都十詠次徐相國韻》「譙」原作「醮」。</ref>鼕舂起鍾皷。
○{{ul|徐居正}}詩:尺五城南山政高,攀緣十二靑雲橋。{{ul|華山}}揷立玉芙蓉,{{ul|漢江}}染出金葡萄。{{ul|長安}}萬家百花塢,樓臺隱映紅似雨。靑春來賞能幾何?白日政長催羯皷。
○{{ul|李承召}}詩:南山坐對{{另|曾|層}}<ref>《續東文選ㆍ漢都十詠》「曾」原作「層」。</ref>城高,御溝楊柳拂虹橋。上苑花發蒸紅霞,太液波煖漲葡萄。甲第連雲春滿塢,東風吹送如酥雨。{{另|萬紫千紅|千紅萬紫}}<ref>《續東文選ㆍ漢都十詠》「萬紫千紅」原作「千紅萬紫」。</ref>總含姿,相催不用臨軒皷。
○{{ul|成任}}詩:{{ul|引慶山}}入層雲高,架空百尺垂虹橋。登臨遊目興無涯,綠醅初潑濃葡萄。千紅萬紫暗花塢,忍使無歡委風雨?欲傾{{ul|漢水}}添金樽,百枹打徹雷門皷。}}
====箭郊尋芳====
{{ul|風月亭}}詩:春郊細草如華茵,春風載酒尋遊人。朝{{另|乘|來}}<ref>《風月亭集ㆍ漢都十詠次徐相國韻》「乘」原作「來」。</ref>駿馬踏靑去,日暮醉歸空惜春。靑衫年少上樓曲,高閣笙簫政喧吸。垂楊柔弱綠陰深,明日鞦韆掛院落。
{{*|○{{ul|姜希孟}}詩:煖入平蕪綠似茵,風光淡蕩還可人。褰衣襭芳杜若洲,滿眼韶華天地春。彭殤齊了會稽曲,蠛蠓人世忙呼吸。當杯肯辭醉如泥,花外夕陽看欲落。
○{{ul|徐居正}}詩:平郊如掌草如茵,晴日暖風濃殺人。朝來沽酒典靑衫,三三五五尋芳春。飛觴轉急流水曲,淸樽易枯長鯨吸。歸來駿馬踏銀蟾,玉笛聲殘杏花落。
○{{ul|李承召}}詩:芳草全勝錦作茵,紛紅駭綠政愁人。士女相將競光陰,羅{{校|愇|幃}}繡幕照靑春。黃鷄白日玲瓏曲,流年正似一呼吸。急喚美酒酬佳節,倒載歸來烏帽落。
○{{ul|成任}}詩:東郊綠草成重茵,出郭多少尋芳人。風光荏苒可虛擲?一年行樂須及春。開樽時復坐溪曲,百壺寧辭一口吸?留連待得月明歸,不管斜陽落未落。}}
====麻浦泛舟====
{{ul|風月亭}}詩:滿浦煙光綠發施,微風嫋嫋吹寒漪。江邊小草綠於染,堤柳又作黃金枝。畫船簫鼓橫渡頭,碧蘅紅杜生芳洲。蕩{{校|漿|槳}}歸來夕陽{{另|邊|過}}<ref>《風月亭集ㆍ漢都十詠次徐相國韻》「邊」原作「過」。</ref>,回頭忽見來沙鷗。
{{*|○{{ul|姜希孟}}詩:{{ul|蘇仙}}泛穎何所施?我亦愛此盪漣漪。移篷款款溯溟煙,繫船却有楓樹枝。碧螺千點海西頭,蘆花一岸江中洲。擊破空明縱所如,浩蕩萬里隨輕鷗。
○{{ul|徐居正}}詩:{{ul|西湖}}濃抹如{{ul|西施}},桃花細雨生綠漪。蕩{{另|槳|漿}}<ref>《風月亭集ㆍ漢都十詠次徐相國韻》「槳」原作「漿」。</ref>歸來水半篙,日暮無人歌《竹枝》。三山隱隱金鼇頭,{{ul|漢{{另|江|陽}}<ref>《續東文選ㆍ漢都十詠》「江」原作「陽」。</ref>}}歷歷{{ul|鸚鵡洲}}。夷猶不見一黃鶴,飛來忽有雙白鷗。
○{{ul|李承召}}詩:游濠何必如{{ul|惠施}}?伐檀何必置漣漪?且向{{ul|西湖}}載酒遊,醉折和靖梅花枝。靑山無數到江頭,樹色遙連杜若洲。笙歌未歇天欲暮,歸來却羨閑眠鷗。
○{{ul|成任}}詩:滿懷淸狂何處施?蘭舟泛泛隨風漪。中流試聽《水龍吟》,隔岸漁笛橫一枝。孤帆隱映天盡頭,五湖煙浪連滄洲。飄然蹤跡何所似?沿流無定同沙鷗。}}
====興德賞{{校|花|蓮}}====
{{ul|風月亭}}詩:樓影重重映水底,樓前菡萏朝露洗。闌干徙倚賞風味,六月淸香生白紵。紅幢綠蓋自無數,對此有時揮{{另|塵|玉}}<ref>《風月亭集ㆍ漢都十詠次徐相國韻》「塵」原作「玉」。</ref>麈。微涼透骨玉簟冷,日{{另|暯|暮}}<ref>《風月亭集ㆍ漢都十詠次徐相國韻》「暯」原作「暮」。</ref>輕風吹作雨。
{{*|○{{ul|姜希孟}}詩:樓下方池淸徹底,出水紅蕖風露洗。凭欄看到月明時,夜涼輕衫披細紵。妙蓮花實森可數,愧我癡如愛尾麈。欲覓天香不知處,{{另|水氣涳濛|涳濛水氣}}<ref>《私淑齋集ㆍ題四佳漢都十詠屛風》「水氣涳濛」原作「涳濛水氣」。</ref>{{另|晴|飛}}<ref>《私淑齋集ㆍ題四佳漢都十詠屛風》「晴」原作「飛」。</ref>作雨。
○{{ul|徐居正}}詩:招提金碧照水底,荷花初開淨如洗。霏霏紅霧拂瓊闌,香風欲動翻袖紵。有時碧筒飮無數,白日高談揮玉麈。居僧挽手待明月,小樓一夜涼似雨。
○{{ul|李承召}}詩:藕花無數滿樓底,藕絲不用佳人洗。淸香陣陣風細細,一片秋涼欺白紵。醉裏觥籌那可數?把臂論文謝揮麈。紅衣未落眞堪賞,明朝{{另|無|不}}<ref>《續東文選ㆍ漢都十詠》「無」原作「不」。</ref>奈狂風雨。
○{{ul|成任}}詩:一池秋水淸無底,萬柄芙蓉露新洗。雲錦紛披在眼前,淸香冉冉襲衣紵。老禪機警妙難數,軟語時憑白旄麈。《蓮華》密義說未終,萬斛珠璣輸一雨。}}
====鍾街觀燈====
{{ul|風月亭}}詩:京都十里千萬家,燈街處處蒸紅霞。香車寶馬滿路去,醉歌遊女顔如花。明月輝輝白{{另|如|於}}<ref>《風月亭集ㆍ漢都十詠次徐相國韻》「如」原作「於」。</ref>晝,傍人去住如小狖。人間樂事此處多,笙歌闋處聞曉漏。
{{*|○{{ul|姜希孟}}詩:恒星髣髴{{另|墮|随}}<ref>《續東文選ㆍ題四佳漢都十詠屛風》「墮」原作「随」。</ref>千家,黃昏處處籠紅霞。長竿裊裊綵索飛,珠樹繁開金粟花。山河大地變白晝,歌鼓競沸人如狖。齊聲爭唱佛誕夕,奔波不覺已殘漏。
○{{ul|徐居正}}詩:{{ul|長安}}城中百萬家,一夜燃燈明似霞。三千世界珊瑚樹,二十四橋芙蓉花。東街西市白如晝,兒童{{另|驚|狂}}<ref>《續東文選ㆍ漢都十詠》「驚」原作「狂」。</ref>走疾於狖。星斗闌干爛不收,黃金樓前催曉漏。
○{{ul|李承召}}詩:無盡燈然無盡家,紅光相射如流霞。玉繩低垂明月珠,瓊枝幻出玲瓏花。照破昏衢作明晝,觀者喜躍如躁狖。九街歌吹樂昇平,不覺鍾傳五更漏。
○{{ul|成任}}詩:{{ul|大平}}有象浮千家,千家城郭凌紫霞。攔街騎竹走且呼,爭看萬朶金蓮花。明星燦爛夜成晝,危竿入雲絶猿狖。駿馬聯鞍賞未半,曉箭催罷金門漏。}}
====立石釣魚====
{{ul|風月亭}}詩:把釣閑來獨倚立,雨餘新水尙涵碧。浮萍動處水紋散,魚{{另|或|戲}}<ref>《風月亭集ㆍ漢都十詠次徐相國韻》「或」原作「戲」。</ref>有時潛復躍。斯須釣出作膾羹,沽酒已知來滿甁。人生適意古所重,嚴光豈羨公侯名?
{{*|○{{ul|姜希孟}}詩:長川嚙岸石獨立,崖下泓澄藻荇碧。羽輕縷細餌徧香,大魚潛淵小魚躍。得雋傳呼催作羹,眞{{另|味|珠}}<ref>《私淑齋集ㆍ題四佳漢都十詠屛風》「味」原作「珠」。</ref>瀉下春滿甁。斜風細雨醉不歸,一任江湖知姓名。
○{{ul|徐居正}}詩:溪邊怪石如人立,秋水玲瓏照寒碧。把釣歸來藉綠蕪,百尺銀絲金鯉躍。細斫爲膾燖爲羹,沙頭屢臥雙玉甁。醉來皷脚歌滄浪,不用萬古麒麟名。
○{{ul|李承召}}詩:巨石亭亭俯水立,澄潭百頃玻瓈碧。閑把漁竿坐苔磯,遊魚弄餌潛且躍。金虀膾勝玉糂羹,美酒滿滿傾銀甁。爛醉江頭臥月{{校|月|明}},準擬劉伶酒爲名。
○{{ul|成任}}詩:千年危石傍岸立,萬丈澄潭政凝碧。遊人把釣坐苔磯,無數錦鱗當鏡躍。金虀玉膾隨香羹,竹葉春香傾幾甁。人生適意是樂處,三公不換漁樵名。}}
==== {{box|南山八詠}}<sub>鄭以吾詩</sub>雲橫北闕 ====
玉葉橫金闕,朱甍照碧天。丁東傳促漏,戌北釀非煙。佳氣晴相擁,高標望更連。南山將獻壽,穆穆萬斯年。
==== 水漲南江 ====
潦流{{另|橫|黃}}<ref>《郊隱集ㆍ南山八咏》「橫」原作「黃」。</ref>被野,江氣白連城。卷盡平沙去,包容衆派橫。渡頭知{{另|岸|還}}<ref>《郊隱集ㆍ南山八咏》「岸」原作「還」。</ref>沒,天際望舟行。夕霽氷輪上,溶溶混大淸。
==== 巖底幽花 ====
春歸紅瘦後,山密綠肥時。渡水幽香逼,隈巖異卉奇。晩叢憐隱逸,浪蘂惜興衰。自是能貞吉,天工豈有{{校|松|私}}?
==== 嶺上長松 ====
繞屋層巒聳,撑空翠蓋成。雨晴雲襯白,夜靜月篩淸。{{另|璧|壁}}<ref>《郊隱集ㆍ南山八咏》「璧」原作「壁」。</ref>立千年地,風傳十里聲。無人回首見,擾擾競馳名。
==== 三春踏靑 ====
北望雖城市,南尋卽洞天。問花風澹蕩,踏草日暄姸。良會無多子,高情勝列仙。<sub>失末句。</sub>
==== 九日登高 ====
佩酒登高日,天晴九月頭。楓林酣遠壑,松色護層<ref>《郊隱集ㆍ南山八咏》「層」原作「長」。</ref>丘。藍洞題詩處,龍山落帽秋。古今同一醉,適意百無求。
==== 陟巘觀燈 ====
八日觀燈盛,昇平第幾春?萬龕明似晝,四境靜無塵。虹焰蟠千丈,星芒拱北辰。通宵看未足,不覺到鷄晨。
==== 沿溪濯纓 ====
靖節徒臨水,終軍早請纓。流淸何濯足?塵拂澹忘情。宛轉苔溪滑,盤回玉派縈。落紅浮出洞,還訝近蓬瀛。
== 附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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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東國輿地勝覽/卷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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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T12:07:44Z
久遠時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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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松嶽山國師堂烽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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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 新增東國輿地勝覽
| author = 李荇
| section = 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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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城府上==
東至{{ul|長湍府}}界十一里。南至{{ul|豐德郡}}界十九里。西至{{ul|碧瀾渡}}、{{ul|黃海道}}{{ul|白川郡}}界三十六里,至同道{{ul|江陰縣}}界三十五里。北至同道{{ul|牛峯縣}}界五十七里。距{{ul|京都}}一百六十六里。
===建置沿革===
{{ul|新羅}}{{ul|松嶽郡}}本{{ul|高勾麗}}{{ul|扶蘇岬}},{{ul|開城郡}}本{{ul|高勾麗}}{{ul|冬比忽}}{{*|{{ul|高勾麗}}郡縣多稱「忽」}}。{{ul|高麗}}{{ul|太祖}}二年,自{{ul|鐵原}}徙都{{ul|松嶽}}之陽,跨二郡之地爲{{ul|開州}},創宮闕,立市廛,辨坊里,分五部。{{ul|光宗}}十一年,改爲皇都。{{ul|成宗}}十四年,改爲{{ul|開城府}}。{{ul|顯宗}}元年,{{ul|契丹}}來侵,宮闕民屋殆盡。九年,罷府置縣令,管{{ul|貞州}}、{{ul|德水}}、{{ul|江陰}}三縣,直隷{{ul|尙書都省}}。{{ul|文宗}}十六年,復知{{ul|開城府}}事,都省所掌{{ul|貞州}}等三縣及{{ul|長湍}}、{{ul|松林}}、{{ul|臨津}}、{{ul|兎山}}、{{ul|臨江}}、{{ul|積城}}、{{ul|坡平}}、{{ul|麻田}},凡十一縣皆屬焉,又割{{ul|西海道}}{{ul|牛峯郡}}以隷之。{{ul|忠烈王}}三十四年,置府尹以下官,掌都城內,又別置{{ul|開城縣}},令掌都城外。{{ul|恭讓王}}二年,分京畿爲左、右,{{ul|開城縣}}屬右道。本朝{{ul|太祖}}卽位之三年,遷都{{ul|漢陽}},改爲{{ul|松都開城留後司}},置留後、副留後、斷事官、經歷、都事各一人,省{{ul|開城縣}}。{{ul|世宗}}二十年,改開城府留守。{{ul|世祖}}十二年,以隷京畿,罷留守、斷事官、經歷、都事,只置尹、判官各一人。{{ul|睿宗}}二年,復置留守、經歷、都事各一人。
{{*|留守,從二品;經歷,從四品;都事,從五品。}}
===郡名===
{{ul|扶蘇岬}}、{{ul|松嶽郡}}、{{ul|冬比忽}}、{{ul|開州}}、{{ul|開京}}、{{ul|皇都}}、{{ul|蜀莫郡}}。
{{*|《宋史ㆍ高麗》:「王居{{ul|開州}}、{{ul|蜀莫郡}}曰{{ul|開城府}}。依大山置宮室,立城壁,名其山曰{{ul|神嵩}}。」}}
===姓氏===
{{box|本府}}高、金、王、康、田。
李{{*|來}}。
{{*|○凡自他州來居而本籍不可考者,只注來,或云續,或云屬。後倣此。}}
===風俗===
====箕子遺風====
《宋史ㆍ高麗》:「習{{ul|箕子}}之餘風,撫{{ul|朱蒙}}之舊俗。」
====仁柔惡殺====
同上:「性仁柔惡殺,不屠宰。」
====八關會====
八關會始於{{ul|新{{校|罷|羅}}}}{{ul|眞興王}}十二年。{{ul|高麗}}{{ul|太祖}}元年十一月,有司言:「前王每歲仲冬,大設八關齋以祈福,乞遵其制。」王曰:「朕以不德獲守大業,盍依佛敎安輯邦家?」遂於毬庭置輪燈一所,香燈旁列,滿地光明徹夜。又結綵棚兩所,各高五丈餘,狀若蓮臺,望之縹緲。呈百戲歌舞於前,其四仙樂部、龍鳳象、馬車船,皆新羅故事。百官袍笏行禮,觀者傾都,晝夜樂焉。王御{{ul|威鳳樓}}觀之,名爲供佛樂神之會。自後歲以爲常。
====官吏閑威儀====
{{ul|宋徐兢}}《高麗圖經》云:飮食用俎豆,文字合楷隷。上而朝列官吏,閑威儀而足辭采;下而閭{{另|胥|閻}}<ref>《宣和奉使高麗圖經ㆍ儒學》「胥」原作「閻」。</ref>陋巷,經館書社三兩相望。子弟未昏者,則群聚從師,稍長則擇友講習。
====風俗類{{ul|中國}}====
《宋史ㆍ高麗》:「地宜秔稻,風俗類{{ul|中國}}。無橐駝、水牛、驢,有僧無道士。」
====靑艾染餠====
同上《高麗》:「上巳日,以靑艾{{另|餠|染餠}}<ref>《宋史ㆍ高麗列傳》「靑艾餠」原作「靑艾染餠」。</ref>爲盤羞之冠。」
====鞦韆戲====
同上《高麗》:「端午有鞦韆之戲。」
====擊毬戲====
{{ul|高麗}}時,預選武官年少者及衣冠子弟,習擊毬之藝。每端午節,於九逵之傍設龍鳳帳殿,自殿前左右各二百步許當路中,立毬門,路之兩邊以五色錦段結婦女之幕,飾以名畫彩毯。王幸帳殿觀之。
====士尙聲律====
《宋史ㆍ高麗》:「有{{ul|國子監}}、四門學,學者六千人。貢士三等:王城曰{{校|士|土}}貢,郡邑曰鄕貢,他國人曰賓貢。士尙聲律,少通經。」
====膝行必跪====
同上:「設席,升必脫屨。膝行必跪,應必唯。其拜無不答。」
====士女尙素服====
同上。
====男子巾幘,婦人鬌髻====
同上《高麗》:「男子巾幘如{{另|{{ul|唐}}|裝}}<ref>《宋史ㆍ高麗列傳》「唐」原作「裝」。</ref>,婦人鬌髻垂右肩,餘髮被下,約以絳羅,貫之簪。旋裙重疊,以多爲勝。」
===形勝===
====天府名墟====
{{ul|閔漬}}《編年》云:{{ul|太祖}}年十七,道詵復至,請見曰:「足下應百六之運,生於天府名墟,三季蒼生待君弘濟。」因告以出師置陣地利天時之法、望秩山川感通保佑之理。
====八仙住䖏====
{{ul|金寬毅}}《通錄》:{{ul|唐肅宗}}潛邸,欲徧游名山,涉海而來,登{{ul|鵠嶺}}南望曰:「此地必成都邑。」從者曰:「此眞八仙住處也。」
{{*|○世傳{{ul|忠宣王}}在{{ul|元}},有翰林學士從王遊者,謂王曰:「嘗聞王之先出於{{ul|唐肅宗}},何所據耶?{{ul|肅宗}}自幼未嘗出閤,{{ul|祿山}}之亂,卽位{{ul|靈武}}。何時東遊,至有子乎?」王大慙,不能對。{{ul|閔漬}}從旁對曰:「此我國史誤書耳,非{{ul|肅宗}},乃宣宗也。」學士曰:「若{{ul|宣宗}}久勞于外,庶或然也。」}}
====螭起鳳舞====
{{ul|李奎報}}記:門千戶萬,若鱗錯櫛比,而控引形勢,螭起鳳舞。
====聯絡三京====
{{ul|祁順}}詩:聯絡三京勝槪多。
====五部靑春====
{{ul|大明}}僧{{ul|溥洽}}詩:五部靑春醉管絃。
====依山萬家,櫛比鱗差====
{{ul|鄭樞}}詩。見{{ul|男山}}。
===山川===
====松嶽====
在府北五里。鎭山。初名{{ul|扶蘇}},又稱{{ul|鵠嶺}}。{{ul|新羅}}監{{ul|干八元}}善風水,到{{ul|扶蘇郡}},見山形勝而童,告{{ul|康忠}}曰:「若移郡山南,植松使不露巖石,則統合{{ul|三韓}}者出矣。」康忠與郡人徙居山南,栽松徧嶽,因稱曰{{ul|松嶽}},又名{{ul|崧山}},又名{{ul|神嵩}}。又{{ul|王昌瑾}}鏡文云:「巳年中二龍見,一則藏身靑木中。」靑木,松也,謂{{ul|松嶽}}也。
{{*|○按《百濟ㆍ始祖》:「十年冬十月,{{ul|靺鞨}}寇{{ul|百濟}}北境,王遣兵二百拒戰於{{ul|昆彌川}}上。{{ul|百濟}}軍敗績,依{{ul|靑木山}}自保。王親率精騎一百,出烽峴救之,賊乃退。」所謂{{ul|靑木山}},疑卽此。
○{{ul|高麗}}{{ul|忠惠王}}時,{{ul|松嶽}}夜鳴。王怪而問之,{{ul|陳無作}}對曰:「無傷也。古詩有『{{ul|嵩嶽}}三呼繞殿靑』之句。」王悅。
○{{ul|李奎報}}詩:欲謁靈祠主嶽君,時躋絶頂望軒軒。城中萬屋如蜂綴,路上千人似蟻奔。藹藹卿雲圍帝闕,蔥蔥王氣擁天門。{{ul|鵠山}}形{{另|勝|歲}}<ref>《東國李相國集ㆍ登鵠嶺有作》「勝」原作「歲」。</ref>龍槃屈,自此皇都固蔕根。
○{{ul|高麗}}{{ul|李齊賢}}詩:煙生渴{{另|朒|咽}}<ref>《益齋亂藁ㆍ登鵠嶺》「朒」原作「咽」。</ref>汗如流,十步眞成八九休。莫怪後來當面過!徐行終亦到山頭。
○{{ul|李穡}}詩:百二山河擁{{ul|鵠峯}},肩輿直上八仙宮。南江明甚西江暗,咫尺陰晴自不同。
○{{ul|李崇仁}}詩:蓐食晨登至大還,層氷積雪滿山顔。少年脚力眞堪{{另|詑|託}}<ref>《陶隱集ㆍ登松嶽》「詑」原作「託」。</ref>,飛上危巓一瞬間。
○{{ul|祁順}}詩:{{ul|中國}}有{{ul|嵩嶽}},降神生{{ul|甫}}{{ul|申}}。一時建功烈,萬古揚芳塵。神嵩在{{ul|三韓}},雄勝亦有聞。英靈賦人物,嘗作邦家珍。乾坤氣不息,山水名猶新。生才不限地,孰謂秦無人?}}
====龍岫山====
岫,一作「首」。在府南二里。卽外城基。
====進鳳山====
在府東南九里。山內外杜鵑花盛開,世稱{{ul|進鳳山}}躑躅。
{{*|○{{ul|卞季良}}詩:遠上層峯一逕斜,白雲垂地掩僧家。山中古寺多相似,處處春風躑躅花。}}
====男山====
府東二里。{{ul|李奎報}}記:負{{ul|鵠嶺}},腋龍首,扼四方之會,據神京之中,蔥蔥有佳氣可掬者,男山也。
{{*|○{{ul|高麗}}{{ul|鄭樞}}詩:墻頭見{{ul|男山}},樹木何纍纍?依山萬家室,櫛比鱗參差。人歌半空堆,犬吠連雲籬。煙生巧點綴,風動自委蛇。嵒嵒山頭石,終{{校|占|古}}無改移。俛默坐相對,我意山獨知。長松蔭溪壑,奇彼千歲姿。墻陰秋草綠,爾生胡不悲?}}
====鳳鳴山====
在城西二十四里。
====天{{另|磨|摩}}<ref>本书京畿地图中写作「天摩」。</ref>山====
在{{ul|松嶽}}北。諸峯崷崒揷天,望之凝翠,謂之{{ul|天磨}}。
{{*|○{{ul|李奎報}}詩:入山迷路墮叢薄,空谷幽花自開落。深溪流水山半脚,絶壁孤雲天一握。跳上巉巖幾百尺,身行木末爭猿玃。{{ul|戟巖}}攢鍔欲誰格?皷石無聲那得咢?風吹俗面似掃掠,谷答人聲如唯諾。初從石逕行犖确,旋向松扉敲剝啄。山僧出門笑迎客,貌古松頭千歲鶴。困臥松軒山月白,煎茶不問巖泉{{另|咽|涸}}<ref>《東國李相國集ㆍ遊天磨山有作》「咽」原作「涸」。</ref>。我樂忘憂師大噱,本自無憂誰是樂?明朝共蠟阮孚屐,何必更買桃椎屩?
○重峯複嶺翠磨空,路入招提一線通。信步{{校|徙|從}}敎巾濕雨,閑吟不覺笠欹風。山花染出燕脂爛,野燒橫來漢幟紅。三尺樵童吹葦笛,太平都在此聲中。
○山人不出山,古逕荒苔沒。應恐紅塵人,欺我綠蘿月。
○巖僧不浪出,溪鳥自閑飛。日暮松間霧,霏霏欲濕衣。
○岸幘倚靑松,拂琴掃白石。落瀑截翠微,寒峯界危碧。
○{{ul|董越}}詩:數峯高聳碧天齊,俯瞰晴雲落日低。鼇背蓬壺凌弱水,仙家樓觀絶丹梯。長迷度海扶搖翼,應礙行空蹀躞蹄。安得羽翰生兩腋,直從絶頂一留題?}}
====蜈蚣山====
在{{ul|松嶽}}西。其形如皷。又{{ul|松嶽}}有石如皷,世謂之{{ul|左}}、{{ul|右皷山}}。
====吹笛峯====
在{{ul|天壽院}}西。
====紫霞洞====
在{{ul|松嶽山}}下。洞府幽阻,溪水淸漣,最爲勝絶。
{{*|○{{ul|李穀}}詩:草堂睡起落花閑,卷簾南北多靑山。靑山笑我不出門,兀兀窮年文字間。長安萬家無所適,肯向高門低我顔?山中之遊是何夕?屐齒䃘䃘響溪石。詩豪更値玉堂賢,八斗文章超古昔。須攀翠壁記玆遊,明朝依舊紅塵客。
○{{ul|高麗}}{{ul|蔡洪哲}}構中和堂於洞,邀國老開耆英會,自製《紫霞洞曲》,蓋托紫霞仙人來壽之。詞曰:家在{{ul|松山}}{{ul|紫霞洞}},雲煙相接中和堂。喜聞今日耆英會,來獻一盃延壽漿。云云。至今樂府傳其譜焉。
○{{ul|高麗}}{{ul|崔執鈞}}詩:六洞茫茫阻海山,但聞人語未追攀。今來一謝前聞錯,才隔紅塵數步間。
○{{ul|高麗}}{{ul|權溥}}詩:露洒銀河{{另|月色團|添月色}}<ref>《東文選ㆍ夜宴次韻》「月色團」原作「添月色」。</ref>,酒盈金盞却天寒。紫泉一曲人如玉,紅燭花殘夜未闌。
○{{ul|高麗}}{{ul|曺{{另|繼|係}}<ref>《東國輿地勝覽》「繼」原作「係」。</ref>芳}}詩:夢裏曾看鶴背天,羽衣仙樂列尊前。若將勝事誇他日,須說人間丙子年。}}
====大興洞====
在{{ul|天磨}}、{{ul|聖居}}兩山之間。自{{ul|朴淵}}而上,山漸高,水益淸,巖石甚奇峻。至{{ul|觀音窟}}前,水深成池,錦鱗游泳,有石出水心曰龜潭。
又上數里,有石光潔,長可數步。流泉汩汩,細布其上,滑緩無聲,下射沙堤,逗爲深湫,澄澄徹底。四面皆石,或如案榻,或如墻屋,其上皆萬歲矮松。
又上數里,有泉出自東崖曰{{ul|普賢洞}}。又上數步曰{{ul|馬潭}}。又上數里曰{{ul|大興寺}},今只有古址。寺之上有{{ul|圓通}}、{{ul|詩穴}}、{{ul|禪巖}}、{{ul|寂照}}等庵,又有{{ul|海印}}、{{ul|聚雲}}、{{ul|法林}}、{{ul|泰安}}、{{ul|雲谷}}等古基。{{ul|泰安}}乃{{ul|高麗}}{{ul|太祖}}胎室也。大抵洞中樹木蓊鬱,日光不到地。夏則綠陰滿徑,木蓮花開,淸香擁鼻;秋則赤楓黃葉,倒映水底,眞佳境也。
====青石洞====
在{{ul|天磨山}}西。
{{*|○{{ul|鄭道傳}}記:六月甲申,天使{{ul|黃公}}等還京師,侍中{{ul|平壤伯}}、侍中{{ul|上洛伯}}與諸公{{另|送|至}}<ref>《東文選ㆍ靑石洞宴飮記》「送」原作「至」。</ref>于{{ul|金郊驛}},日中而返。時當炎暑,火雲甚熾,堂吏{{ul|張幕}}于{{ul|靑石洞}}溪邊,爲避暑也。諸公據胡牀坐,水流其下,風自四至,身夷神曠,脫然若沈痾去體。高管激噪,流觴再帀,諸公相與煕然而樂。
未幾,{{ul|平壤伯}}遽曰:「樂則樂矣,無已過乎?」道傳曰:「宰相之職勞矣。衆責萃其身,百慮縈其心,以致氣鬱志滯,雖明且智,未免或有所遺失也。故裨諶謀鄭國之政,必至於野,蓋於閒靜之中而得之也。然則宣其堙鬱之氣,道其滯塞之志,其必有助之者乎。」諸公曰:「子之言是也。」然{{ul|平壤伯}}偶因送客至此,一見諸公之樂,遽戒其過,是又不可不識也。於是乎書。}}
====月老洞====
在府北十里。
====鴟巖====
在{{ul|蓮花院}}傍。
====德巖====
在府東九里。
====戟巖====
在府北三十一里。
{{*|○{{ul|高麗}}{{ul|吳世才}}詩:北嶺石巉巉,邦人號{{ul|戟巖}}。迥摏乘鶴晉,高刺上天咸。揉柄電爲火,洒鋒霜是鹽。何當作兵器,敗{{ul|楚}}亦亡凡?}}
====大蛇峴====
在府東十五里。
====虎峴====
在府南十九里。
====國清峴====
在府西十三里。
====梨峴====
在府東六里。
====土嶺====
在府北四十一里。
====沙嶺====
在府東一里。
====東郊====
{{ul|崇仁}}、{{ul|保定}}、{{ul|靑郊}}、{{ul|藉田}}等郊皆是。
{{*|○{{ul|高麗}}{{ul|郭預}}詩:信馬尋春事,牛兒方力耕。鳥鳴天氣{{校|䁔|暖}},魚泳浪紋平。野蝶成團戲,沙鷗作隊行。自嫌隨燕雀,不似鷺鶿淸。
○{{ul|高麗}}{{ul|金克己}}詩:黃埃漠漠漲晴旻,擧扇西風{{另|厭|欲}}<ref>《東文選ㆍ東郊値雨》「厭」原作「欲」。</ref>汚人。多謝晩雲能作雨,半塗湔洒滿衣塵。
○{{ul|高麗}}{{ul|尹紹宗}}詩:{{ul|三韓}}禮樂五百年,蒼蒼萬古{{ul|扶蘇山}}。攀龍附鳳六大師,白日大名天地間。安得北斗酌滄溟,洒我生晩輪囷肝?{{ul|東郊}}痛飮浩浩歌,一眉新月隨歸鞍。}}
====西郊====
{{ul|午正門}}外{{ul|黃橋}}等處是。
====禮成江====
在府西三十里。{{ul|黃海道}}{{ul|江陰縣}}{{ul|助邑浦}}之下流至府西爲{{ul|梨浦}},又爲{{ul|錢浦}},又爲{{ul|碧瀾渡}},又東爲{{ul|禮成江}},南入于海。{{ul|高麗}}朝{{ul|宋}}皆於此發船,故謂之禮成。
{{*|○《宋史》:「自{{ul|明州}}{{ul|定海}}遇便風,三日入洋,又五日抵{{ul|墨山}},入其境。自{{ul|墨山}}過島嶼詰曲嶕石間,舟行甚駃,七日至{{ul|禮成江}}。江居兩山間,束以石峽,湍激而下,所謂{{ul|急水門}},最爲險惡。」又《大明一統志》:「{{ul|急水門}}在{{ul|開城}}南海中,宛如{{ul|巫峽}}。」
○《高麗史ㆍ樂志》:「有《禮成江曲》。初,{{ul|唐}}商{{ul|賀頭綱}}善棋,嘗至江上,見一美婦,欲賭之。與其{{另|夫|夫棋}}<ref>《高麗史ㆍ樂志》「與其夫」原作「與其夫棋」。</ref>,佯不勝,倍輸物,其夫利之,以妻注。頭綱一擧賭之,載船而去,其夫悔,作是歌。婦人去時,粧束甚固,頭綱欲亂之不得。舟至海中,槃旋不行。卜之曰『節婦所感』,{{ul|頭綱}}還之,婦亦作歌。」
○{{ul|李奎報}}詩:江岸人稀白鷺飛,漁翁日暮得魚歸。輕雲薄薄那成雨?海氣干天偶作霏。
○{{ul|李穀}}詩:河海東流想{{ul|禹}}功,南檣北楫遠相通。何人睡足連江雨,有客愁深盡日風。一葉簸掀冥{{校|海|晦}}裏,群山出沒有無中。敢希魯國乘桴叟?擬向磻溪問釣翁。
○{{ul|高麗}}{{ul|鄭誧}}詩:風靜長江綠潑油,征帆一一集潮頭。篙師放火鳴鼉鼓,知是東南賈客舟。
○白髮漁翁竹一竿,扁舟終日戰風灘。渠心只愛魚呑餌,爭信傍觀膽亦寒。
○靑山如畫滿蓬窓,細雨如絲灑石矼。已是夜闌淸不寐,舟人更唱禮成江。
○十日秋霖江面肥,殘雲更作雨霏霏。夜來樓下濤聲壯,淸曉人家水半扉。
○{{ul|李崇仁}}詩:淸嘯長歌卽勝遊,機心消盡狎沙鷗。瓦盆濁酒家家有,從此江頭日典裘。
○杏花如雪柳如絲,春滿江城日政遲。低帽短靴人不識,歸來馬上有新詩。
○{{ul|卞季良}}詩:夾江芳草雨霏微,展席江頭坐不歸。白髮漁翁能置酒,綠蓑過客解吟詩。}}
====碧瀾渡====
在府西三十六里。
{{*|○《宋史》:「自{{ul|急水門}},又三日抵岸,有館曰{{ul|碧瀾亭}},由此登陸,崎嶇四十餘里,乃其國都」者是。亭名今稱{{ul|息波}}。
○{{ul|權近}}記:{{ul|松都}}西北衆壑之水,會爲長江,流入于海,其渡處曰{{ul|碧瀾}}。近國故涉者衆,近山故流駃,近海故潮悍,而涉者亦甚病,國家爲置官以掌之。濱江岸下,舊有草樓,掌渡者所寓也。江接海天,山橫野隴,紆餘渺漫,極目無{{校|察|際}},形勢之勝,可謂最矣。然以其爲爭渡之地,而非遊觀之所,故往來者皆芒芒焉,惟利涉是急,故未暇登覽而寓目也。
壬午之秋,{{ul|鐵城}}{{ul|李公}}杖鉞而來,觀察右道,弭節于此,顧瞻咨嗟。乃陟崖上,相其攸宜,芟榛棘剗沙土,乃構新亭,扁以息波,蓋欲壓勝以利病涉者也。巡觀之暇,必來憩息,至輒信宿,吟哦忘返。公天性仁厚,樂善不倦,自幼慨然有志節。嘗慕{{ul|范文正公}}「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之語,常自誦詠以自期待。故其文武才略,中外聲績,卓卓不群,足以追配范公,而其胸中之天,亦與范公同其大矣。
夫{{ul|岳陽樓}},天下之勝槪,凡寓目者,可悲可娛,皆係所感,而{{ul|范公}}憂樂,則獨關於天下。今公於此亭,旣得以與人同其樂,且推其憂於息波,是其心之憂樂,皆在於及人而不係於一己者,可見矣。詩曰:「維其有之,是以似之。」他日處廟堂之上、輔相之列,憂樂之效,不使{{ul|范公}}專美於{{ul|宋}},亦可卜之矣。
○{{ul|高麗}}{{ul|柳淑}}詩:久負江湖約,{{另|紅|風}}<ref>《東文選ㆍ碧瀾渡》「紅」原作「風」。</ref>塵二十年。白鷗如欲笑,故故近樓前。
○{{ul|李崇仁}}詩:山水元無價,魚蝦當有年。潮生更風便,艇子自能前。
○{{ul|成石因}}詩:世故驅人急,難期把釣年。江湖無限意,細雨一帆前。
○{{ul|柳伯濡}}詩:津人管送迎,波上又經年。出沒扁舟小,靑山落鏡前。
○{{ul|祁順}}詩:急水門邊島嶼靑,碧瀾亭下野煙橫。不知{{ul|宋}}使經遊慣,來往{{ul|明州}}幾日程。}}
====錢浦====
在府西三十六里。《周官六翼》:「{{ul|唐宣宗}}隨商船渡海,初到{{ul|開州}}西浦。時方潮退,泥濘滿渚。從官取船中錢布泥上,然後下陸,因名之。」按{{ul|金寬毅}}《通錄》以布錢爲{{ul|肅宗}}事,辨在形勝下。
====梨浦====
在府西四十一里。
====新里東方浦====
在府西二十三里。其源有二:一出{{ul|松嶽}}北{{ul|月老洞}},一出{{ul|大井}}。至{{ul|余亇里}},合流爲此浦,又西流入{{ul|禮成江}}。{{ul|李齊賢}}《八詠·南浦煙蓑》者是。
====馬潭====
在府北六十二里。有巖斷絶,飛泉雙垂,狀如白虹。諺云潭神如馬,故名之。詳見{{ul|大興洞}}。
====熊川====
在府南七里。其源有三:一出{{ul|進鳳山}},一出{{ul|齊陵山}}北,一出{{ul|眞觀寺}}東。至{{ul|圓明寺}}西合流,東過{{ul|靑郊驛}}前,入于{{ul|豐德郡}}之{{ul|沙川}}。{{ul|李齊賢}}《八詠·熊川禊飮》者是。
====鶯溪====
在{{ul|智安坊}}。有二源:一出{{ul|蜈蚣山}},一出{{ul|龍首山}}。至{{ul|大川橋}}合流,東過本府前爲{{ul|鸎溪}},西流入{{ul|禮成江}}。
{{*|○{{ul|李奎報}}詩:{{ul|鸎溪}}來卜宅,{{ul|鵠嶺}}正當軒。}}
====大井====
在府西二十二里。有泉涌出,深二尺許。世傳{{ul|懿祖}}{{ul|作帝}}建娶龍女,初到{{ul|開城}}山麓,以銀盂掘地,水隨涌出,因以爲井。每春秋致祭,凡有祈禱,亦祀之。諺云井水赤濁,則有兵變。{{ul|恭愍王}}十年六月,井水黃沸。
====廣明寺井====
在府北七里。《高麗世系》云:「{{ul|作帝建}}娶龍女,來居{{ul|松嶽}}。龍女嘗於新第寢室,窓外鑿井,從井中往還{{ul|西海龍宮}}。嘗與{{ul|作帝建}}約曰:『吾返龍宮時,愼勿見!否則不復來。』一日,{{ul|作帝建}}密伺之,龍女與小女入井,俱化爲黃龍,興五色雲。異之,不敢言。龍女還怒曰:『夫婦之道,守信爲貴。今旣背約,我不能居。』遂與小女復化爲龍,入井不復還。後追尊龍女,爲{{ul|元昌王后}}。」
====陽陵井====
在府南八里。{{ul|大明}}{{ul|洪武}}三年,帝遣{{ul|朝天宮}}道士{{ul|徐師昊}}祭{{ul|高麗}}山川。{{ul|師昊}}又載碑石而來問:「都城{{ul|南楓川}},何地?」乃以是井對之,{{ul|師昊}}致祭,遂豎碑而去。
{{*|○其祝文曰:皇帝遣{{ul|朝天宮}}道士{{ul|徐師昊}}致祭于高麗{{ul|首山}}及諸山之神、{{ul|首水}}及諸水之神。{{ul|高麗}}爲國,奠于海東,山勢磅礴,水德汪洋,實皆靈氣所鍾。故能使境土安寧,國君世享富貴。尊慕{{ul|中國}},以保生民,神功爲大。朕起自布衣,今混一天下,以承正統。比者{{ul|高麗}}奉表稱臣,朕喜其誠,已封王爵。考之古典,天子於山川之祀,無所不通。是用遣使敬將牲幣,修其祀事以{{校|啓|答}}神靈,惟神鑑之。
○其碑曰:{{ul|洪武}}三年春正月三日癸巳,皇帝御{{ul|奉天殿}},受群臣朝,乃言曰:「朕賴天地祖宗眷祐,位於臣民之上,郊廟社稷以及嶽鎭海瀆之祭,不敢不恭。邇者{{ul|高麗}}遣使奉表稱臣,朕已封其王,爲{{ul|高麗}}國王,則其國之境內山川,旣歸職方。考諸古典,天子望祭,雖無不通,然未聞行實禮達其敬者。今當具牲幣,遣{{ul|朝天宮}}道士{{ul|徐師昊}}前往,用答神靈。」{{ul|禮部}}尙書臣{{ul|崔亮欽}}承上旨惟謹,乃諭臣{{ul|師昊}},致其誠潔以俟。於是上齋戒七日,親製祝文,至十日庚子,上臨朝,以香授臣師昊,將命而行。臣{{ul|師昊}}以四月二十二日至國,設壇城南。五月丁酉,敬行祀事於{{ul|高麗}}之{{ul|首山}}{{ul|大華嶽神}}及諸山之神、{{ul|首水}}{{ul|大南海神}}及諸水之神,禮用告成。臣{{ul|師昊}}聞帝王之勤民者,必致敬於神。欽惟皇上受天明命,丕承正統,四海內外悉皆臣屬,思與溥天之下共享昇平之治,故遣臣{{ul|師昊}}致祭于神。神旣歆格,必能庇其國王,世保境土,使風雨以時,年穀豐登,民庶得以靖安。庶昭聖天子一視同仁之意,是用刻文于石,以垂視永久。臣{{ul|師昊}}謹記。}}
====紅桃井====
{{ul|仁老}}賦:柏堂東麓,有泉澄淥。冷然流出於石縫,若漱白雲之幽谷。旱而不渴,響如琴筑。縈迴六七許步,然後入於溝瀆。遂使傍泉而居者,皆快意於挹掬。{{ul|隴西}}{{ul|子茹}}蔬得飽,以手捫腹。岸掩苒之烏紗,杖鏗鈜之龍竹。踞一石,露雙脚。挼碎氷霜,呑吐珠玉。豈唯火日之可逃?亦復塵纓之已濯。徐嘯歸來,溪風蔌蔌。展八尺之風漪,枕數寸之癭木。夢白鷗而同戲,任黃粱之未熟。飄飄乎如駕八龍而到{{ul|瑤池}},聞金母之一曲。浩浩乎若泛枯槎而渡天河,驚{{ul|蜀}}都之賣卜。則何必錦障紆四十里,胡椒蓄八百斛,打就金蓮盆,然後濯吾足?
====炟艾井====
在府北五里。
{{*|○{{ul|高麗}}{{ul|神宗}}初,{{ul|崔忠}}獻奏黜內侍{{ul|閔湜}}等七十餘人,以俗傳「王飮{{ul|炟艾井}},則宦者用事」,乃毁之,以{{ul|廣明寺井}}爲御水。俚語「藤梨」謂之「炟艾」。}}
===={{校|柬|東}}池====
在府北五里。
====蓮池====
在{{ul|壽昌宮}}西。
====龍化池====
在府東七里。
{{*|○{{ul|郭預}}詩:賞蓮三度到三池,翠蓋紅粧似舊時。唯有看花玉堂老,風情不減鬢如絲。
○{{ul|高麗}}{{ul|崔瀣}}詩:紅粧翠蓋擁秋池,鷗鷺相依喜{{另|占|得}}<ref>《東文選ㆍ追次郭密直預賞蓮詩韻》「占」原作「得」。</ref>時。想得去年崇敎過,薄雲殘照雨絲絲。
○{{ul|李齊賢}}《雲錦樓記》:山川登臨之勝,未必皆在僻遠之方,王者之所都,萬衆之所會,固未嘗無山川。爭名者於朝,爭利者於市,雖使衡廬湖湘列于跬步俯仰之內,將邂逅而莫之知有也。何者?逐鹿而不見山,攫金而不見人,察秋毫而不見輿薪,心有所專而目不暇他及也。其好事而有力者,踰關津卜田里,規規於丘壑之遊,自以爲高。康樂之開道,小民之所驚;許汜之問舍,豪士之所諱,又不若不爲之爲高也。
京城之南有池,可方百畝。環而居者,閭閻煙火之舍,鱗錯而櫛比;負戴騎步,道其傍而往來者,絡繹而後先。豈知有幽奇閑曠之境,乃在其間耶?後至元丁丑夏,荷花盛開,{{ul|玄福君}}{{ul|權侯}}見而愛之,直池之東,購地起樓。倍尋以爲崇,參丈以爲袤。不礎而楹,取不朽;不瓦而茨,取不漏。桷不斲,不豐而不橈;堊不雘,不華而不陋。太約如是,而{{校|十|一}}池之荷花,盡包而有之。於是請其{{校|太火|大人}}{{ul|吉昌公}}與兄弟{{ul|姻婭}},觴于其上,怡怡愉愉,竟日忘歸。子有能大書者,使之書「{{ul|雲錦}}」二字,揭爲樓名。余試往觀之,紅香綠影,浩無畔岸;狼藉風露,搖曳煙波,可謂名不虛得者矣。不寧惟是,{{ul|龍山}}諸峯,攢靑抹綠,輻轃簷下,晦明朝夕,每各異狀。向之閭閻之舍,其面勢曲折,可坐而數;負戴騎步之往來者,馳者休者,顧者招者,遇{{校|明|朋}}儔而立語者,値尊丈而趨拜者,亦皆莫能遁形,而望之可樂也。
在彼則徒見有池,不知有樓,又安知樓之有人?信乎,登臨之勝不必在僻遠,而朝市之心目邂逅而莫之知有也!抑亦天作地藏,不輕示於人耶?侯腰萬戶之符,席外戚之勢,齒不及古人强仕之年。宜於富貴利{{另|達|祿}}<ref>《東文選ㆍ雲錦樓記》「達」原作「祿」。</ref>,寢睡而夢{{另|醉|酣}}<ref>《東文選ㆍ雲錦樓記》「醉」原作「酣」。</ref>。乃能樂乎仁智之所樂,不見驚于民,不見諱于士,而奄有幽奇閑曠之境,於市朝心目之所不及,樂其親以及於賓,樂其身以及於人。是亦可尙也。}}
====甑池====
在府東二十四里。
{{*|○{{ul|李穡}}詩:東郊{{ul|藉田}}有{{ul|圓峯}},峯下有池蟠老龍。少年相招駕出遊,百壺淸酒皆黃封。蒼頭赤立擧長網,錦鱗跳躑吹腥風。盤中香辢衆美集,鑾刀切玉飛絲紅。當時引滿肯少讓?醉吟詞氣凌蒼穹。病中流光如轉燭,只有雙鬢飄秋蓬。廟堂無事欺蔽絶,時復遊豫歌時雍。君不見{{ul|長江}}北岸{{另|數|屯}}<ref>《牧隱藁ㆍ甑池引》「數」原作「屯」。</ref>萬兵,圍棋賭墅有{{ul|謝公}},{{ul|東晉}}武烈垂無窮?不是高情雅{{另|賞|量}}<ref>《牧隱藁ㆍ甑池引》「賞」原作「量」。</ref>鎭浮俗,風聲鶴唳誰形容?}}
===={{Box|新增}}普賢峯====
在{{ul|天磨山}}。
{{*|○{{ul|朴誾}}詩:{{ul|天磨}}惟{{ul|普賢}},獨立欲無對。萬古出鴻濛,天地亦一塊。數日在山腰,仰視但眉黛。今朝入足底,氷雪生五內。西南皆大海,霧靄自千態。變化有鵾鵬,摩盪垂天背。坤維本積厚,造物豈見貸?至今無完膚,處處遭破碎。細大只戲劇,何異小兒輩?玆山{{校|香|杳}}不言,今古謾遷代。奇遊天與幸,偶一不可再。平生萬里心,一瀉無滯礙。盃尊付淋灕,文字更藻繢。}}
====櫪巖====
在{{ul|延慶宮}}北{{ul|松嶽山}}麓。
{{*|○{{ul|朴誾}}詩:{{ul|滿月臺}}前從敗意,{{ul|廣明寺}}後更幽尋。地藏故國應千載,詩得吾曹偶一吟。怒瀑自成空外響,愁雲欲結日邊陰。且須盃酒灑胸臆,不盡興亡今古心。}}
===城郭===
====羅城====
卽外城。{{ul|高麗}}{{ul|顯宗}}時,{{ul|姜邯贊}}請城京都,王命{{ul|李可道}}築土爲城,凡二十一年而畢。城周二萬九千七百步,羅閣一萬三千間。有{{ul|崇仁}}、{{ul|宣旗}}、{{ul|保定}}、{{ul|光德}}、{{ul|德山}}、{{ul|會賓}}、{{ul|仙溪}}、{{ul|泰安}}、{{ul|弘仁}}、{{ul|乾德}}、{{ul|保泰}}、{{ul|宣義}}、{{ul|狻猊}}、{{ul|永平}}、{{ul|仙巖}}、{{ul|慈安}}、{{ul|彰信}}、{{ul|迎陽}}、{{ul|安和}}、{{ul|成道}}、{{ul|會昌}}、{{ul|安定}}等門,今皆頹壞。
====內城====
我{{ul|太祖}}開國二年癸酉以甓築內城。周二十里四十步。有{{ul|東大}}、{{ul|南大}}、{{ul|東小}}、{{ul|西小}}、{{ul|北小}}等門。
===烽燧===
====松嶽山國師堂烽燧====
在府北十一里。北應{{ul|黃海道}}{{ul|江陰縣}}{{ul|城山}},東應{{ul|長湍府}}{{ul|天壽山}}。
====松嶽山城隍堂烽燧====
在府北十一里。南應{{ul|豐德郡}}{{ul|德積山}},西應{{ul|首鴨山}}。
====首鴨山烽燧====
在府西三十四里。東應城隍堂,南應神堂。
====神堂烽燧====
在府南三十六里。北應{{ul|首鴨山}},西應{{ul|黃海道}}{{ul|白川郡}}{{ul|夫毛里}}。
===宫室===
====敬德宮====
在{{ul|楸洞}}。我{{ul|太祖}}潛邸舊宅,及卽位,增修爲宮。今置別提二人守之。
{{*|○己卯九月,{{ul|太宗}}在此邸。一日,天欲曙而星稀,侍女{{ul|金氏}}坐簷下,見白龍見于寢室之上,大如椽有鱗,光彩燦爛,尾蜿蜒,頭正向御在所,走告膳夫{{ul|金小斤}}等。{{ul|小斤}}等亦出見之,俄而雲霧翳塞,不知所之。}}
====穆淸殿====
在{{ul|崇仁門}}內。亦{{ul|太祖}}舊宅。{{ul|太宗}}命建是殿,奉安{{ul|太祖}}御容。有參奉二人。
==== 大平舘====
在本司西。{{ul|高麗}}時爲{{ul|征東省}},今爲使{{ul|華}}止宿之所。
{{*|○{{ul|金湜}}詩:馬前突兀見高城,千古東封說舊京。拂霧好山看處碧,揷天華館坐來淸。百年民物關風化,一代衣冠識老成。明發正須宣沛澤,四郊霖雨夜如傾。
○{{ul|王敞}}詩:刺眼群峯露碧尖,野雲時作雨纖纖。{{ul|開城}}故國曾稱險,{{ul|嵩嶽}}殊方頗具瞻。地控{{ul|三韓}}惟種織,利窮東海只魚鹽。品題賸有詩千首,又恐奚囊笑不廉。
○荊榛滿眼坐荒臺,山擁靑蓮次第開。閤道黃花迎我笑,女墻明月爲誰來?原頭麥浪驚風颭,樹杪泉聲入夜哀。麋鹿不知陵谷變,松陰時見下城隈。
○{{ul|董越}}詩:繞郭盡人家,淸流帶白沙。松根纔歇馬,樹杪已聞鴉。細柳搖靑線,新蒲長白芽。滿山紅似火,開遍杜鵑花。
{{box|新增}}{{ul|唐皐}}詩:{{ul|平壤}}{{ul|開城}}共海天,堞樓遙見起荒煙。故宮最是{{ul|箕}}封久,{{ul|殷}}到{{ul|炎劉}}九百年。
○倚山臺殿揷天峨,埋草沈煙瓦礫多。五百年來經武地,洒兵今日挽天河。
○{{ul|松嶽}}山前土一區,春來煙雨長蘼蕪。天寒日晏南頭路,上馬行人又過都。
○{{校|壁|璧}}文奎畫玉函新,使節朝來踏素塵。藩國候賓迎詔士,淸修盡讀賜書人。
○夜雪飛飛已破昏,曉簷凍鵲噤爭喧。山松枝上玄雲濕,應帶高皇御墨痕。
○疊嶂重巒正鬱嶢,玉瀾何處枉星軺?叮嚀莫伐亭前竹,留與仙人截洞簫。
○海上三山點點靑,海門遙見碧煙橫。圖經自撰前朝{{另|事|使}}<ref>《皇華集ㆍ開城太平館和祁公韻》「事」原作「使」。</ref>,秖與{{ul|錢塘}}寫水程。
○松風不動露華淸,曉{{校|超|起}}披衣坐到明。欲問溪山今古事,溪山那有古今情?
○名區七十境皆佳,大士區區覆石崖。自是尋聲能救苦,雲仍終坐廢關齋。
○{{ul|祁仙}}久住{{ul|博羅}}春,海水何年見有塵?我自後來翻舊案,他時更有後來人。}}
====迎賓舘====
在{{ul|午正門}}外。今爲迎詔及使{{ul|華}}送迎之所。舊有{{ul|迎恩舘}}、{{ul|順天舘}},疑卽此舘而隨時異名耳。
===學校===
====成均舘====
在{{ul|炭峴門}}內。
{{*|○大聖殿安五聖十哲塑像。東、西廡有七十子及歷代諸賢位版。殿前有{{ul|明倫堂}}。本朝置敎官一人,{{ul|成宗}}朝視本府官給品祿。
○{{ul|忠烈王}}朝,安裕憂國學衰,議兩府,請令六品以上各出銀一斤,七品以下出布有差,歸養賢庫,存本取息,爲贍國學錢。王聞,亦出內庫錢穀助之。裕又以餘財付金文鼎,送中原,購畫先聖、先師七十子像,幷求祭器、樂器、經史以來,且薦{{ul|李㦃}}、{{ul|李瑱}}爲敎官。於是禁內學舘、內侍、三都監、五庫願學之士及七營十二徒橫經受業者百計。
○{{ul|李芮}}《義財記》:府之學堂,卽{{ul|高麗}}五百年培養人才之地也。按《麗史》,{{ul|成宗}}初置國子監。{{ul|忠烈}}改國學,于時宣聖十哲之像來自有元。{{ul|忠宣}}改{{ul|成均舘}},{{ul|恭愍}}復稱{{ul|國子監}},俄復稱{{ul|成均舘}}。代各崇重,一時名公鉅卿皆由此出焉。
我{{ul|太祖}}應天革命,{{校|徒|徙}}都{{ul|漢陽}},而以此府爲留後官,其所謂{{ul|成均舘}}者,府之人稱學堂焉。廟貌如舊,先聖先師之像儼然猶存,非他鄕學之可比也。{{ul|成化}}十年秋九月,上將祗謁園陵,遂幸于府。越翌日,率扈駕群臣,詣{{ul|太祖}}舊宮{{ul|穆淸殿}},瞻拜睟容,躬奠明禋。禮訖,卽{{ul|幸學堂}},拜先聖先師。仍御{{ul|明倫堂}},敎授{{ul|白勛}}率儒生入庭,四拜而出。上命{{ul|議政府}}左贊成{{ul|盧思愼}}、右參贊{{ul|徐居正}}饋儒生酒,幷賜米三十碩、綿布五十匹,以示隆師重道之意,實斯文大慶也。諸生相與頌於齋舍,父老相與歌於都市。
{{ul|芮}}忝爲留守,躬逢盛事,仰觀大禮,而謹稽首以賀曰:「學校,國家之元氣也。自古世道之升降,視其學之廢興焉。蓋自{{ul|麗}}運旣衰,學校之政不脩。逮我朝龍興,聖神繼作,{{校|逮|建}}學立師,敎育英才,蓋出於躬行心得之餘,非如崇飾虛名而已也。聖上弘大前烈,益闡文敎,以敦化勵俗爲先務,而視學謁聖,史不絶書。至於幸舊都之鄕學,禮謁先聖,奬誘韋布之擧,則祖宗之所未遑諒,亦前古所罕聞也,敢不爲吾道賀?於是棟楹椽桷之傾圮者、牖甓瓦塼之破缺者、丹堊之漫漶不鮮者,治之;東、西廡配祀位版之汚衊者,易之;籩豆簠簋之陋破者,新之;釜鼎器皿之未備者,補之。又將上所賜米布,謹籍而藏之,時其斂散以取羨餘,用助學廩。遂請于朝,倣京學,季夏聚儒生課藝,而第其高下,取優等者,直赴會闈。又於三冬,使儒生晝夜居齋以肄其業,其供費之需皆賴乎上之所賜,而官亦補之焉。芮雖不佞,未能仰贊文明之化之萬一,然於興學作人之方,亦嘗聞古人之緖言,是用盡心力而爲之。庶幾成人小子皆有所進取,而達于君子之域也,他日登名于朝,有致用之效者,未知其幾何人也。諸生惟當仰體上意,勤於所業,以爲壯行之資,不可訑訑然以予言爲欺予而效{{ul|韓子}}之諸生也。若然,則殆非上之所以待諸生者,而亦非予之所望於諸生也。此學古有義財,慢於出納,所存者無幾。儒者常失於迂,若不官自檢察,則宜乎及此。自今謹於出納,不失其本,使上之右文興化之美意,傳於千萬世之久,則望於後來之留守云。」
○{{ul|李穡}}釋奠詩:擊皷齊班正五更,百官袍笏祭春丁。冕旒的的明深殿,鍾磬洋洋振大庭。聖道九天懸日月,皇猷萬古耀丹靑。汗流曾記參師席,皓首何忘究一經?}}
===驛院===
====靑郊驛====
在{{ul|保定門}}外五里。
====狻猊驛====
在城西二十里。
====天壽院====
在城東。卽{{ul|天壽寺}}古址也。{{ul|成化}}丙申,留守{{ul|李芮}}構亭於院傍{{ul|吹笛峯}}下,因記之曰:「余嘗聞{{ul|高麗}}舍人{{ul|崔斯立}}有詩云:『{{ul|天壽門}}前柳絮飛,一壺來待故人歸。眼穿落日長程畔,多少行人近却非。』竊以謂{{ul|天壽門}}是{{ul|高麗}}五百年迎賓送客之地也。{{ul|成化}}甲午,余留守于玆,見所謂{{ul|天壽門}}者,只有遺址爲榛莽瓦礫之聚。府之人猶踵故事,就西峯除地爲臺,有大賓客,則必於此而送迎焉。
余一日送客于此,登高望遠,試問其處,則曰吹笛峯也。乃知{{ul|高麗}}全盛時士大夫相與送迎于此而遊衍焉。因怪一代人物之所會,冠蓋車馬之所趨,何無亭榭臺閣之勝?斯立所謂{{ul|天壽門}}者,亦不知其何處也。蓋自聖朝定鼎于{{ul|漢陽}},幾九十載,人物之南遷,年代之久遠,雖有池臺亭榭,其頹廢蕪沒,宜無怪乎余之所怪者矣。於是弭節訪古,徘徊移日。
院主{{ul|康龜壽}}進言曰:「儂父子相繼爲院主,具悉興廢之由。天壽寺是前朝之大刹也,世傳千宇萬間,今遺址如掃,皆爲田壟,所存者只行旅投宿之小院耳。舊有高樓數楹在南,亦頹盡無餘。謹藏舊材以待重構,但力微事巨,志無由遂。」余於院主之言益有感焉。僚佐共曰:「國家於此院置主給田,蓋無忘賓旅之意也。以舊都大府賓客之繁、迎送之際,必于此地,則藉草野,開帳幕,其轉輸之勞不貲,或値雨雪,賓主遑遑,無以爲禮。況府西則有迎賓、普通之院,而東獨無有,豈非一欠?」遂相與{{校|晝|畫}}謀,因{{ul|龜壽}}所藏之材而助其不給,倩遊手輩作小亭於峯下松樹之間。旣訖工,偕僚佐以登賞,四顧開豁,一望遼闊遠。山集於前,長川繞於下,道途之逶迤,人馬之去來,落照晩景,果如斯立之詩矣。
夫以{{ul|天壽寺}},因斯立之詩而顯於後世,玆亭亦當與{{ul|天壽寺}}竝傳於無窮,則斯立之詩又不可泯也。和其詩者,不爲不多,今之傳誦者,獨有洪侍中彦博之二詩,書諸板尾。使後之登臨者知斯亭之所以作而樂和之,典守者知斯亭之不可廢而隨壞隨補,以無棄前功,則亭也詩也將永傳於不朽,而爲西都之勝跡矣。
{{*|○{{ul|李仁老}}《破閑集》:去都門一百步,連峯起於後,平川瀉於前,野桂數百株俠路成陰,行道者必憩息於其下。輪蹄闐咽,漁歌樵笛之聲不絶,而丹樓碧閣半出於松杉煙靄之間。公子王孫携珠翠引笙歌,迎餞必於此。{{ul|睿王}}朝,畫手{{ul|李寧}}爲其圖付{{ul|宋}}商。後王求名畫於{{ul|宋}},得一美畫而來。{{ul|李寧}}曰:「此臣所畫{{ul|天壽寺}}南門圖也。」
○{{ul|高麗}}{{ul|康日用}}欲賦鷺鶿,每冒雨至{{ul|天壽寺}}南溪觀之。一日,忽得一句云「飛割碧山腰」,自喜曰:「能到古人不到處。」
○{{ul|李仁老}}詩:送客客未到,尋僧僧亦無。惟餘林外鳥,終日勸提壺。
○{{ul|李奎報}}詩:連天草色碧煙昏,滿地梨花白雪繁。此是年年離別處,不因送客亦銷魂。
○{{ul|高麗}}{{ul|洪彦博}}和{{ul|崔斯立}}詩:溪深柳綠乳鴉飛,滿路淸陰信馬歸。畢竟功名將底用?回頭五十二年非。
○{{ul|成任}}詩:繁華事散野雲飛,流水無情去不歸。詩句尙留迎送地,市朝人物已全非。
○{{ul|金守溫}}{{ul|靈武}}詩:頹垣破礎暗螢飛,贏得都人指點歸。却似千年遼鶴唳,山川如舊昔人非。
○{{ul|李承召}}詩:亭下淸江白鳥飛,登臨携酒送將歸。百年强半愁城裏,唯有醉鄕無是非。}}
====藥王院====
在{{ul|進鳳山}}下。
====大悲院====
在{{ul|西補國寺}}傍。
====磨前院====
在{{ul|靑石洞}}南。
====注波院====
在城西南。
====西普通院====
在{{ul|永平門}}外。
===橋梁===
====橐駝橋====
在{{ul|保定門}}內。古稱{{ul|萬夫橋}},今稱{{ul|夜橋}}。{{ul|高麗}}{{ul|太祖}}朝,{{ul|契丹}}遣使歸橐駝五十匹。王以{{ul|契丹}}嘗與{{ul|渤海}}連和,一朝殄滅,無道之甚,不足遠結爲隣。絶其交聘,流其使三十人于海島,繫橐駝于橋下,皆餓死,因名{{ul|橐駝橋}}。
{{*|○{{ul|明宗}}時,{{ul|李義旼}}自{{ul|橐駝橋}}至{{ul|猪橋}},築堤種柳,人稱{{ul|新道}}。}}
====黃橋====
在{{ul|午正門}}外。
{{*|○{{ul|金克己}}詩:朝辭{{ul|紫宸門}},夕過{{ul|黃橋院}}。{{ul|蜀}}使萬里行,{{校|用|周}}人百壺餞。歌黛綠雲嬌,舞腰紅玉輭。別酒頻電擧,離腸已輪轉。侵宵方首途,騎士擁奔傳。
○{{ul|權近}}詩:會讀松都八詠詩,黃橋晩照最關思。今來正値黃橋晩,一詠前詩一解頤。}}
====仙人橋====
在{{ul|紫霞洞}}。
====壽昌橋====
卽{{ul|壽昌宮}}前橋。十川流過其下。
====白金石橋====
在市街。
====楓友橋====
在{{ul|南大門}}外。水曰{{ul|白川}}。
====鶴橋====
在{{ul|蛇洞}}。
====善竹橋====
在{{ul|坐犬里}}北。
====猪友橋====
在{{ul|南大門}}外。水曰{{ul|黑川}}。
====傘石橋====
在市{{校|銜|街}}。
====永義署橋====
在{{ul|泉洞}}。
====玉粧橋====
在{{ul|板房洞}}。
====大橋====
在城西十里。潮水往來。
====十水川橋====
在{{ul|板房洞}}。
====兵部橋====
在{{ul|延慶宮}}南。
===部坊===
====東部====
坊曰{{ul|仁興}}。
====南部====
坊曰{{ul|禮安}}。
====西部====
坊曰{{ul|義興}}。
====北部====
坊曰{{ul|智安}}。
{{*|○{{ul|高麗}}{{ul|太祖}}二年,立市廛,辨坊里。{{ul|成宗}}、{{ul|顯宗}}又改定五部三十五坊。
{{ul|東部}}七坊:曰{{ul|安定}},曰{{ul|奉香}},曰{{ul|令昌}},曰{{ul|哲令}},曰{{ul|楊堤}},曰{{ul|弘仁}},曰{{ul|倉令}}。
{{ul|南部}}五坊:曰{{ul|德水}},曰{{ul|德豐}},曰{{ul|安興}},曰{{ul|德山}},曰{{ul|安申}}。
{{ul|西部}}五坊:曰{{ul|森松}},曰{{ul|五正}},曰{{ul|乾福}},曰{{ul|鎭安}},曰{{ul|香川}}。
{{ul|北部}}十坊:曰{{ul|正元}},曰{{ul|法王}},曰{{ul|興國}},曰{{ul|五冠}},曰{{ul|慈雲}},曰{{ul|王輪}},曰{{ul|堤上}},曰{{ul|舍乃}},曰{{ul|獅子巖}},曰{{ul|內天王}}。
{{ul|中部}}八坊:曰{{ul|南溪}},曰{{ul|興元}},曰{{ul|弘道}},曰{{ul|鸎溪}},曰{{ul|由巖}},曰{{ul|變羊}},曰{{ul|廣德}},曰{{ul|星化}}。
我{{ul|世祖}}十二年,以{{ul|開城}}爲外官,不可仍舊制,遂省爲四部四坊。}}
===公廨===
====開城府本司====
在{{ul|西部}}{{ul|巖串里}}。
====惠民局====
在{{ul|南大門}}外通逵。有層閣。
====軍器監====
在{{ul|荳峴}}南。
====司圃署====
在{{ul|保定門}}外。卽{{ul|開國寺}}古基。
====奉常寺====
在府內{{ul|北部}}{{ul|報恩里}}。
====西籍田====
在府東二十四里。
===佛宇===
====王輪寺====
在{{ul|松嶽山}}麓。{{ul|高麗}}爲大刹。
{{Box|新增}}{{ul|成俔}}詩:傑{{另|閣|構}}<ref>《虛白堂集ㆍ王輪寺》「閣」原作「構」。</ref>荒涼不見僧,黃金大士獨崚嶒。塵埋禪榻風爲帚,夜暗窓櫳月作燈。野叟耕田穿古砌,行人問路{{另|轉|上}}<ref>《虛白堂集ㆍ王輪寺》「轉」原作「上」。</ref>{{ul|高陵}}。巉巖一片溪頭石,萬古無言閱廢興。
====龜山寺====
在{{ul|松嶽山}}{{ul|昭格殿}}東。旁有{{ul|仙月寺}}。
{{*|○{{ul|高麗}}{{ul|文宗}}幸此寺,置酒龜臺,太子、宰樞侍宴,夜半乃還。{{ul|忠烈王}}幸寺,視九齋夏課,諸生進歌謠,王賜果酒。
○{{ul|卞季良}}詩:病裏駸駸歲月遒,滿山紅葉又高秋。十年螢雪窓前志,獨倚龜山寺裏樓。}}
====金鍾寺====
在{{ul|松嶽山}}麓。
{{*|○{{ul|李奎報}}詩:遙尋一聲磬,暮入招提靜。拈香禮眞人,金像何煥炳?微風搖佛燈,欲滅還炯炯。僧房無衾裯,坐度寒夜永。撥火餘殘紅,主人猶在定。天明步巖陬,轆轤響石井。更坐少留頃<ref>《東國李相國集ㆍ宿金鍾寺明日作》「少留頃」原作「當少須」。</ref>,雪亂風復猛。
○{{ul|李穡}}詩:危樓霄漢底,徙倚岸吾幘。席底蟠鏡龍,閭閻萬里隔。高僧對蓮花,幽鳥破晝寂。愧我耽詩書,寥寥{{ul|仲尼}}迹。{{另|詩|討}}<ref>《東國李相國集ㆍ宿金鍾寺明日作》「詩」原作「討」。</ref>論恨孟浪,杯槃謝狼藉。西崖忽生陰,斜日半高壁。題詩記玆遊,更掃溪邊石。
○已愛金鍾樓,更愛金鍾樹。簾櫳懸虛{{另|堂|空}}<ref>《東國李相國集ㆍ宿金鍾寺明日作》「堂」原作「空」。</ref>,朝夕生煙霧。仰見赤日避,{{另|疑是|附見}}<ref>《東國李相國集ㆍ宿金鍾寺明日作》「疑是」原作「附見」。</ref>飛雲度。況聞幽澗泉,悠然發奇趣。眞堪追冥搜,直欲到玄圃。笑彼山下人,紅塵{{校|明|吹}}白羽。摩挲頭上簪,亦復內自顧。}}
====石房寺====
在{{ul|松嶽山}}。
{{*|○{{ul|李穡}}詩:石寺臨深壑,飛泉繞斷崖。連筒來自遠,隔壁聽尤佳。頗訝風生枕,還疑雨滴階。自然淸五內,絶勝得心齋。}}
====乾聖寺====
在{{ul|松嶽山}}。
{{*|○{{ul|李奎報}}詩:一片禪心已冷灰,忘言何更說西來?哦吟免似雲巖老,彈指曾從百丈回。}}
====廣明寺====
在{{ul|延慶宮}}北{{ul|松嶽山}}麓。世傳{{ul|高麗}}{{ul|太祖}}舊宅,捨爲寺。有{{ul|穆宗}}眞。
{{*|○{{ul|高麗}}{{ul|忠肅王}}詩:獨訪禪房境轉深,賞春臺感故人心。淸風北榻靑山影,香霧東池綠樹陰。螺點遠空千里岫,鸎穿絲柳一枝金。箇中異瑞何須問?鸞鳳來巢錦繡林。
○{{ul|李奎報}}詩:多病一身燈影裏,欲殘孤夢雨聲中。我今不是攢眉客,投{{另|紱|社}}<ref>《東國李相國集ㆍ宿廣明寺示堂頭禪老》「紱」原作「社」。</ref>終隨老遠公。
○{{ul|金克己}}詩:驚飆入樹奏莖英,喚客幽禽不記名。砌下花光霞爛熳,門前水色鏡澄淸。幾年走妄攻愁壘?今日尋眞入化城。臨去醉來紅滿面,免敎空腹作雷鳴。}}
====地藏寺====
在府南三里。
{{*|○{{ul|李崇仁}}詩:楊柳和煙絲樣垂,滿池春雨燕飛飛。蓑衣過客知多少,能得新詩一首歸?}}
====松林寺====
在{{ul|龍首山城}}內。
====演福寺====
在都城中央。古名{{ul|普濟}}。大殿曰{{ul|能仁}},其前門曰{{ul|神通}}。有五層樓閣,歲久已頹。今城中富商出財改構,金碧煇煌,鈴鐸聲聞數里。
{{*|○{{ul|權近}}《塔重創記》:佛氏之道,以慈悲喜捨爲德,以報應不差爲驗。其言極闊大,譯傳{{ul|中國}},覃及四海,綿歷千祀,愈久而愈熾。上自王公大臣,下逮夫婦之愚,希冀福利,靡不崇信,寺院塔廟之設,巍嶪相望,彌天之下。吾東方自{{ul|新羅}}氏之季,奉事尤謹,城中僧廬多於民屋,其殿宇之宏壯峻特者,至于今尙存,一時崇奉之至,可想見矣。
{{ul|高麗}}{{ul|王氏}}統合之初,率用無替以資密佑,迺於中外多置寺社,所謂裨補是已。{{ul|演{{另|福|寺}}}}<ref>《東文選ㆍ演福寺塔重創記》「福」原作「寺」。</ref>實據城中闤闠之側。本號{{ul|唐寺}},方言{{ul|唐}}與大相似,亦謂{{ul|大寺}}。爲屋最鉅,至千餘楹,內鑿三池九井,其南又起五層之塔以應風水。其說備載舊籍,玆不贅陳。{{ul|王氏}}享國五百年,屢更喪亂,寺之興廢,殆非一次,此塔之壞,不知的在何時。至{{ul|恭愍王}},欲營之而未就。
後有狂僧長遠心者,夤緣權貴,擾民伐材,卒亦罔成。恭讓君賴將相之力,復祖宗之緖,卽位以來,事佛益力,爰命僧{{ul|天珪}}等募工興役。辛未二月始事,掘舊址塡木石,以固厥基。迄{{另|今|冬}}<ref>《東文選ㆍ演福寺塔重創記》「今」原作「冬」。</ref>乃豎,縱橫六楹,克壯且廣,累至五層,覆以扁石,將訖厥功,憲臣有言而中輟。惟我主上殿下以神武之資獲天人之應,奄膺大寶,誕主民社。至仁好生,大德育物,群賢勵翼,治道煕隆,百弊皆革,萬化俱新,凡可以裕國惠民之政,靡所不擧。以佛之道慈悲愛物,可利邦國,崇揚之法,因守不廢。其所以創始而樹鴻規,貽謀而垂後裕者,可謂宏且備矣。於是董工益勤,功乃告成,實壬申冬十有二月也。
癸酉之春,塗墍丹雘,翬飛雲表,鳥翔天際,金碧炫燿,輝映半空。上安佛舍利,中庋《大藏》,下置毗盧肖像,所以資福邦家,永利萬世也。夏四月,設文殊會以落厥成,上命臣近記其始末。臣近聞浮屠之說,樹塔所以表德,隨其層數多寡,以明德之高下也,五層以上是佛塔也。其言功德報應之說,極爲宏博,故自阿育王而後,歷代尊信,締構之無已也。然{{ul|梁達摩}}答{{ul|武帝}}造寺造塔之問,以爲「片無功德」,蓋爲{{ul|武帝}}不修心而費財力發也。今則財不出編戶,力不煩農民。其爲功德,豈易量哉?功德旣勝,報應益彰,天人交慶,幽明共賴,推利澤於無窮,綿景祚於罔極,與國咸休,萬世彌固,信可期也。
臣近拜手稽首而獻詞曰:浮屠之說興西域,流傳四海因{{ul|華}}譯。其言報應甚宏博,上下靡不勤祈福。塔廟之設何巍嶪?彌天之下遍六合。{{ul|新羅}}奉事最誠篤,{{ul|王氏}}遵守更無斁。{{ul|演福寺}}在闤闠側,中有三池九井鑿。其南有塔五層閣,不知何代乃頹壓。累世重營竟不克,運祚將衰焉可得?惟我聖君有大德,天與人歸膺曆服。萬化俱新百弊革,亦資佛敎利邦國。五層復建畢工役,經構不擾農民力。崢嶸突兀配崧嶽,輝映雲霞耀丹碧。上安佛骨厥靈赫,中庋大藏具萬軸。下置毗盧備嚴飾,功德最勝甚饒益。聖君萬年奉宗祐,景祚綿延千世億,普令群生霑利澤。命臣作詞刻諸石,臣詞蕪拙不可讀。但願此塔無顚覆,與國鞏固垂罔極。
○{{ul|李穀}}《新鍾銘》:{{ul|至正}}六年春,{{ul|資政院}}使{{ul|姜公金剛}}、左藏庫副使{{ul|辛侯裔}}奉天子之命,以金幣來,鑄鍾于{{ul|金剛山}}。時傍山諸郡飢,其民爭趨{{校|公|工}},得食以活。鍾成,公將歸朝。國王、公主謂臣{{ul|寮}}曰:「{{ul|金剛山}}在吾邦國之中,今聖天子遣近臣,所以張皇佛事、垂之無窮者如此,而吾未有絲毫補,盍圖所以報上者?」僉曰:「云云大鍾久廢不用,今因巧冶之來而更鑄之,亦足以體上之意,而爲不朽之功矣。」遂言之公,公欣然曰「諾」,輟行以成之。王命臣{{ul|穀}}爲之銘。銘曰:齊一衆聽當聲金,克整三軍諧八音。瞿曇之老言且深,地下有獄何沈沈?萬生萬死苦難堪,如醉如夢聾且瘖。一聞鍾聲皆醒心,王城{{ul|演福}}大叢林。新鍾一吼振南閻,上徹寥廓下幽陰,共資淨福妙莊嚴。東韓君臣華祝三,天子萬年多壽男。無疆之休與國咸。命臣作銘令鐫鑱。
○{{ul|鄭誧}}詩:金銀佛寺側城闉,夜夜鳴鍾不失辰。誰道令人發深省?祗能喚起利名人。}}
====安和寺====
在{{ul|松嶽山}}{{ul|紫霞洞}}。有{{ul|漣漪亭}}、{{ul|紫翠門}}。
{{*|○《破閑集》:{{ul|安和寺}},{{ul|睿宗}}所刱。{{ul|大宋}}皇帝聞其創是寺,特遣使人,以殿財、像設送之,{{ul|宸翰}}親題殿額,命{{ul|蔡京}}榜於門,其丹靑營構之巧,甲於海東。出寺門至御花園,幾六七里,丹崖翠嶂,橫張側展,有溪沿石徑而流,如環佩之鳴,四畔惟松柏參天,雖盛夏常若早秋,往來者如在畫屛中。{{ul|{{另|尹|昔}}<ref>《破閑集》「尹」原作「昔」。</ref>相國彦頤}}宿於此處,夢見{{ul|胡宗朝}}乘一葉泛泛而來,會{{ul|紫翠門}},作一絶云:「五雲深處是吾鄕,煙鎖樓臺日月長。回首昔年交伴者,如今役役夢魂場。」
○《櫟翁稗說》:靖國{{ul|安和寺}}有石刻{{ul|睿王}}{{ul|唐}}律四韻詩一篇,其云「太子某書」者,{{ul|仁王}}諱也。是時,王與太子皆勵精向學,延訪儒雅,亹亹有{{ul|中華}}之風,後世莫及。
○{{ul|高麗}}{{ul|金富軾}}詩:窮秋影密庭前樹,靜夜聲高石上泉。睡起凄然知有雨,憶曾蘆葦宿漁船。
○{{ul|高麗}}{{ul|柳公權}}詩:松徑崎嶇石自層,不敎凡骨到仙洲。鸞輿忽幸黃金刹,鳳衮俄臨白玉樓。霞月勸留三日賞,溪山共解萬機憂。風蟬噪破祗園靜,谷鳥啼殘小室幽。庭柏依然溫室樹,軒溪卽是醴泉流。禪僧詩句碧雲暮,法部笙歌紅葉秋。北塞近聞妖霧捲,南州已報稼雲收。{{ul|大平}}多暇揮神翰,巨筆成篇記勝遊。過沛宴酣何足美?橫汾樂極亦應羞。微臣濫豫賡歌列,自愧無鹽倚莫愁。
○{{ul|高麗}}{{ul|崔讜}}詩:紅葉秋山錦作層,依稀仙境鳳麟洲。紺筵初罷葆光殿,綺宴還開花萼樓。菊染霜黃工却老,草含秋綠勸忘憂。嵐霑翠葆風飜重,洞闢靑霄日射幽。鋪岸丹楓新富貴,舞簷蒼檜舊風流。月明石壁猿啼夜,露冷瑤階鶴警秋。宵旰勤勞吟外歇,水雲嘉勝望中收。鴒原懿戚承三接,鷺序名臣從一遊。電擧金觴千日醞,星羅玉俎八珍羞。不才濫仄忠嘉宴,眩視空懷海鳥愁。
○{{ul|金克己}}詩:鳳城城陰最高峯,靈鷲矯翼翔半空。一道驚溪出雲去,砅崖轉石揚玉虹。緣涯縱步三四里,忽見金牌題紫翠。咄咄樓臺高柱天,流丹聳碧爍雲煙。安知月殿墜碧落?到地便作空王宅。山崩五體初禮佛,却向雲房謁禪伯。禪伯冥棲忘塵緣,雪中翠竹水上蓮。騈闐戶外畫龍象,俗子未合陪淨筵。豈期一笑粲相接,終日陶陶歡對榻?立溪綠茗惠山泉,甌面松風吹颯颯。更嫌{{ul|陶令}}出山忙,呼取羽觴傾道漿。西峯日落天欲暮,坐聽湯休碧雲句。六師豈獨驚閣筆?能使{{ul|李}}、{{ul|杜}}坐廊廡。人生擾擾夢一場,穀博臧書俱亡羊。{{ul|巢}}、{{ul|由}}徒爲水雲縛,{{ul|管}}、{{ul|晏}}但被名利繮。爭如官餘訪梵僧,內外不問依何方?惟慙衰年筆已老,萬像向我爭雄張。
○{{ul|李奎報}}詩:玉欄誰更葺?芝蓋不重遊。環碧雲空鎖,尋芳草正稠。畫簷欹縟翮,苔石臥蒼虯。園鹿遊臺榭,巖僧記冕旒。廢興餘老木,今古獨寒流。往事憑誰問?幽懷只自愁。好花嬌笑靨,啼鳥送歌喉。舊代仙蹤遠,中興王氣浮。煙花愜淸賞,山水入窮搜。弔往孤亭寂,尋眞一室幽。白蓮邀靖節,黃蘗引裴休。桂魄三更晝,松風六月秋。鍾聲敲樹外,人語落巖頭。萬景吟難盡,他年入夢不?
○靑山眞故人,似喜幽人至。來時貺淸景,風日正姸媚。到山未云幾,蕭蕭雨聲美。散髮臥風軒,一場雷鼾鼻。起視復澄霽,木末掛規燬。鳴蟬翳葉嘒,鬪雀爭枝墜。衲僧手煎茶,誇我香色備。我言老渴漢,茶品何暇議?七盌復七盌,要涸巖前水。是時秋初交,殘暑未云弭。當午雖歊蒸,晩涼聊可喜。靑苽嚼水精,氷液寒侵齒。碧桃雙頰紅,嚼罷堪袪睡。偃仰自忘還,玆遊眞適意。}}
====佛恩寺====
古基在{{ul|大平舘}}{{ul|北洞}},其山曰{{ul|琵瑟}}。
{{*|○{{ul|李穀}}記略曰:寺自{{ul|光王}}時爲藥師道場。舊名{{ul|留巖}}。王日齋,僧常有數。一朝少其一,邀於路,獨有形貌醜甚者,姑致之座下。左右戲之曰:「{{ul|末比丘}},勿說赴齋王宮!」僧曰:「爾亦勿言親見藥師!」言訖,躡空而去,卒隱留巖井中。王於是大其寺而崇信之,始改其額。}}
====觀音窟====
在{{ul|朴淵}}上流。寺後有巖竅如屋,中有{{ul|觀音}}二石,因以爲名。上有{{ul|正慈}}、{{ul|實相}}、{{ul|首頂}}、{{ul|菩提}}、{{ul|觀佛}}等庵。{{ul|高麗}}{{ul|光宗}}始立屋其傍,我{{ul|太祖}}潛邸時重營。{{ul|李穡}}爲記。
{{*|○{{ul|卞季良}}詩:獨隨樵者入山門,夾岸疎松路自分。幾片彩幡明夕照,一峯寒磬隔秋雲。夜潭白氣龍曾蟄,松月淸音鶴不群。回望京都無十里,輪蹄南北政紛紛。
○{{ul|李詹}}詩:禪房十肘土牀溫,當日淸平石柱存。巖竇不因雷雨壓,定應賴有白衣尊。}}
{{Box|新增}}{{ul|朴誾}}詩:朝登普賢萬仞峯,又入大興千古境。高林參天不見日,老木閱世皆成癭。長溪湛湛淸徹底,白沙亂石欹復整。恨我未及重九時,不見丹楓紅照影。湍流直下朴生淵,落勢懸空極奔騁。淵光霮䨴不敢窺,魂魄辟易先縮頸。山僧戒我莫近步,自古性命在俄頃。爲君小憩姑姆潭,唯覺肅肅毛髮冷。雷霆白日天欲裂,如在大江浮舴艋。一笑領意豈不奇?十年懷抱今始逞。暮投古寺藉團蒲,照壁尙憐燈耿耿。風雨凄迷來襲人,半夜無眠但深省。
====知足庵====
在{{ul|天磨山}}{{ul|淸涼峯}}下。庵後石壁千尺,雄於洛山,後岡四面攢峯,如列畫障,南望滄海,眼界無礙。俗傳中朝人嘗描寫山形而去。寺傍又有{{ul|高禪}}、{{ul|寂滅}}、{{ul|性海}}、{{ul|圓寂}}、{{ul|樂道}}、{{ul|雲住}}、{{ul|善觀}}、{{ul|見性}}、{{ul|淸涼}}、{{ul|聖燈}}、{{ul|佛敎}}、{{ul|永安}}、{{ul|寶聖}}等庵。
{{*|○{{ul|李穡}}詩:{{ul|天磨}}絶頂入雲端,萬壑松風脚底寒。自是道情方{{另|自|有}}<ref>《牧隱藁ㆍ奉題絶澗所寓天磨知足菴》「自」原作「有」。</ref>得,更無塵事敢相干。光陰寂寞香{{另|灰|煙}}<ref>《牧隱藁ㆍ奉題絶澗所寓天磨知足菴》「灰」原作「煙」。</ref>冷,甁錫飄搖山海寬。却笑牧翁多俗累,謾思飛步{{另|入|上}}<ref>《牧隱藁ㆍ奉題絶澗所寓天磨知足菴》「入」原作「上」。</ref>巑岏。
○{{ul|成士達}}詩:奇巖怪石列成峯,千古蜿蜒秀氣濃。松下招提相隱{{校|䁐|映}},塵蹤難向此間容。}}
====福靈寺====
在{{ul|松嶽}}西。麓上有{{ul|曉星窟}}。
{{*|○{{ul|金克己}}詩:漠漠大玄鄕,巍巍{{ul|虛白堂}}。月華嚴淨相,虹彩煥圓光。慧露霑千界,慈雲覆十方。封人來祝聖,一瓣善心香。}}
{{Box|新增}}{{ul|曺偉}}詩:奚囊收拾短長吟,一路煙霞{{另|深|涂}}<ref>《梅溪集ㆍ松都福靈寺次壁上韻》「深」原作「涂」。</ref>復深。廢院鳥聲藏樹杪,半簾山影落琴心。爽襟欲試曹溪水,入鼻先尋薝葍林。千載謾傳房次律,逢僧莫話去來今!
{{*|○{{ul|朴誾}}詩:{{ul|伽藍}}却是{{ul|新羅}}舊,千佛皆從{{ul|西竺來}}。終古神人迷{{ul|大隗}},至今福地似天台。春陰欲雨鳥相語,老樹無情風自哀。萬事不堪供一笑,靑山閱世只浮埃。}}
====甘露寺====
在{{ul|五鳳峯}}下。
{{*|○{{ul|高麗}}{{ul|昌華公}}{{ul|李子淵}}入元朝,登{{ul|潤州}}{{ul|甘露寺}},愛湖山勝致,謂從行三老約曰:「爾宜審視形勢,載胸臆間。」及還,與三老約曰:「天地間凡有形者,無不相似。況我國山川淸秀,其形勢豈無與京口相近者乎?汝宜以扁舟短棹,無遠不尋,當以十年爲期。」三老曰:「唯。」凡六涉寒暑,始得之於府城西湖。{{ul|潤州}}{{ul|甘露寺}}雖美,但營構繪飾之工特勝耳。至於天作地生自然之勢,殆未及此。凡樓閣池臺之制度,一倣{{ul|潤州}}。後詩僧{{ul|惠素}}唱之,而{{ul|金侍中富軾}}繼之,聞者皆和,幾千餘篇,遂成鉅集。
○{{ul|李奎報}}詩:聞君往遊碧山中,手弄寒溪月盈掬。欲將好句償淸{{另|奇|債}}<ref>《東國李相國集ㆍ次韻同年文員外題甘露寺》「奇」原作「債」。</ref>,暫伴霜猿留翠麓。故應詩韻轉淸越,獨和松風響空谷。沙頭鷺立屛中雙,竹外鶴閑圖上六。遠帆一片暮何之?過我天涯送雁目。白雲斷處霽光浮,眉岫連姸煙抹綠。忽憶子猷遊剡溪,緬懷魏萬尋王屋。雪眉老僧胡眼碧,一榻蒲團留客宿。幽泉冷冷入耳淸,洒却從來箏笛俗。歸來瀉作瑤琴聲,云是新飜流水曲。至今夢繞煙江淸,逸想飄然無迫束。衣冠尙有巢、由心,散人那數松江陸。
○金碧樓臺似翥翬,靑山還繞水重圍。霜華照日添秋露,海氣干雲散夕霏。鴻雁偶成文字去,鷺鷥自作畫圖飛。微風不起江如鏡,路上行人對影歸。
○{{ul|金富軾}}詩:俗客不到處,登臨意思淸。山形秋更好,江色夜猶明。白鳥高飛盡,孤帆獨去輕。自慙蝸角上,半世覓功名。
○{{ul|李穡}}詩:一帶長江砌下流,傍崖軒戶盡淸幽。散花午梵僧敲磬,啜茗春吟客倚樓。芳草淡煙連牧笛,斜風細雨滿漁舟。分明記得城西路,匹馬何時更獨遊?
○{{ul|權近}}詩:構寺何人巧鑿平?江邊地接亞夫營。天低山色連雲聳,水落潮痕繞砌成。樓上淸風當戶倚,舟中明月扣舷行。今朝却向紅塵去,還恐愁端日日生。
○{{ul|鄭以吾}}詩:窓扉歷歷倒江流,江上招提景轉幽。砌下潮生風滿座,軒前雲盡水明樓。聳空高塔臨蛟室,搖月疎鍾落釣舟。幸是官閑偏適意,出城三日飽淸遊。
○{{ul|成任}}詩:五峯分列枕平湖,殿閣高低似畫圖。汲水廚僧閑獨去,刺船漕卒急相呼。禽從喬木多時叫,塵到禪窓一點無。回顧長吟詩未就,僕夫催我返行騶。}}
{{Box|新增}}{{ul|權近}}重創記:{{ul|松都}}之西,碧瀾之北,濱江而有寺曰{{ul|甘露}}。俯臨長江,山圍野闊,風雲變態,朝夕萬狀,最一國之勝境也。{{ul|高麗}}盛時,{{ul|昌華}}{{ul|李公子淵}}奉使{{ul|中國}},遊觀{{ul|潤州}}{{ul|甘露寺}},心甚樂焉。旣返,求其形勢之相似者,六涉寒暑,乃得此地,樂而營構,因冒其名以建道場。其女卽是{{ul|文宗}}之妃,{{ul|仁睿太后}}也。{{ul|仁睿}}乃誕{{ul|順}}、{{ul|宣}}、{{ul|獻}}三宗,相繼卽位。{{ul|仁宗}}之妃{{ul|睿太后}}重創此寺,以爲願刹,亦誕{{ul|懿}}、{{ul|明}}、{{ul|神}}三宗,是知此寺非惟形勝可貴也。乾坤儲精,山水孕秀,發祥毓慶,以衍金枝,厥靈之赫赫彰彰明矣。況今國舅{{ul|驪興府院君}}{{ul|閔公}}先世之墳塋,皆在於此寺之後岡。是生淑德,以配至尊,誕育元良,棣萼相輝,國本彌固,洪祚益永。卽其儲精發慶,以衍金枝玉葉之茂,以隆宗社萬世之業,實自今日尤爲明甚。貧道幸得寓居,於是閔其棟宇歲久傾撓,普告尊卑,請工重新,上以壽君而福國,下以廣利而導生。璿源之長,國祚之永,亦當與此江之水流無窮矣。
{{*|○{{ul|柳洵}}詩:碧瀾搖棹早潮生,甘露憑軒午睡淸。俯視煙波長浩渺,平觀雲岫競崢嶸。白川田戶連膏壤,金谷帆檣達上京。自是地靈兼衆美,不須宣潤强睎名。}}
====神孝寺====
在{{ul|廣德山}}。一號{{ul|墨寺}}。
{{*|○{{ul|李崇仁}}詩:蘿衣百衲已忘形,悟道年來輟誦經。禪榻落花春寂寂,松風和雨出茶甁。
○綠葉低簷暑氣微,寺樓終日澹忘歸。烹茶享客求題壁,却笑居僧未息機。}}
== 附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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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7684
2024-11-04T12:08:00Z
久遠時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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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 新增東國輿地勝覽
| author = 李荇
| section = 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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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城府上==
東至{{ul|長湍府}}界十一里。南至{{ul|豐德郡}}界十九里。西至{{ul|碧瀾渡}}、{{ul|黃海道}}{{ul|白川郡}}界三十六里,至同道{{ul|江陰縣}}界三十五里。北至同道{{ul|牛峯縣}}界五十七里。距{{ul|京都}}一百六十六里。
===建置沿革===
{{ul|新羅}}{{ul|松嶽郡}}本{{ul|高勾麗}}{{ul|扶蘇岬}},{{ul|開城郡}}本{{ul|高勾麗}}{{ul|冬比忽}}{{*|{{ul|高勾麗}}郡縣多稱「忽」}}。{{ul|高麗}}{{ul|太祖}}二年,自{{ul|鐵原}}徙都{{ul|松嶽}}之陽,跨二郡之地爲{{ul|開州}},創宮闕,立市廛,辨坊里,分五部。{{ul|光宗}}十一年,改爲皇都。{{ul|成宗}}十四年,改爲{{ul|開城府}}。{{ul|顯宗}}元年,{{ul|契丹}}來侵,宮闕民屋殆盡。九年,罷府置縣令,管{{ul|貞州}}、{{ul|德水}}、{{ul|江陰}}三縣,直隷{{ul|尙書都省}}。{{ul|文宗}}十六年,復知{{ul|開城府}}事,都省所掌{{ul|貞州}}等三縣及{{ul|長湍}}、{{ul|松林}}、{{ul|臨津}}、{{ul|兎山}}、{{ul|臨江}}、{{ul|積城}}、{{ul|坡平}}、{{ul|麻田}},凡十一縣皆屬焉,又割{{ul|西海道}}{{ul|牛峯郡}}以隷之。{{ul|忠烈王}}三十四年,置府尹以下官,掌都城內,又別置{{ul|開城縣}},令掌都城外。{{ul|恭讓王}}二年,分京畿爲左、右,{{ul|開城縣}}屬右道。本朝{{ul|太祖}}卽位之三年,遷都{{ul|漢陽}},改爲{{ul|松都開城留後司}},置留後、副留後、斷事官、經歷、都事各一人,省{{ul|開城縣}}。{{ul|世宗}}二十年,改開城府留守。{{ul|世祖}}十二年,以隷京畿,罷留守、斷事官、經歷、都事,只置尹、判官各一人。{{ul|睿宗}}二年,復置留守、經歷、都事各一人。
{{*|留守,從二品;經歷,從四品;都事,從五品。}}
===郡名===
{{ul|扶蘇岬}}、{{ul|松嶽郡}}、{{ul|冬比忽}}、{{ul|開州}}、{{ul|開京}}、{{ul|皇都}}、{{ul|蜀莫郡}}。
{{*|《宋史ㆍ高麗》:「王居{{ul|開州}}、{{ul|蜀莫郡}}曰{{ul|開城府}}。依大山置宮室,立城壁,名其山曰{{ul|神嵩}}。」}}
===姓氏===
{{box|本府}}高、金、王、康、田。
李{{*|來}}。
{{*|○凡自他州來居而本籍不可考者,只注來,或云續,或云屬。後倣此。}}
===風俗===
====箕子遺風====
《宋史ㆍ高麗》:「習{{ul|箕子}}之餘風,撫{{ul|朱蒙}}之舊俗。」
====仁柔惡殺====
同上:「性仁柔惡殺,不屠宰。」
====八關會====
八關會始於{{ul|新{{校|罷|羅}}}}{{ul|眞興王}}十二年。{{ul|高麗}}{{ul|太祖}}元年十一月,有司言:「前王每歲仲冬,大設八關齋以祈福,乞遵其制。」王曰:「朕以不德獲守大業,盍依佛敎安輯邦家?」遂於毬庭置輪燈一所,香燈旁列,滿地光明徹夜。又結綵棚兩所,各高五丈餘,狀若蓮臺,望之縹緲。呈百戲歌舞於前,其四仙樂部、龍鳳象、馬車船,皆新羅故事。百官袍笏行禮,觀者傾都,晝夜樂焉。王御{{ul|威鳳樓}}觀之,名爲供佛樂神之會。自後歲以爲常。
====官吏閑威儀====
{{ul|宋徐兢}}《高麗圖經》云:飮食用俎豆,文字合楷隷。上而朝列官吏,閑威儀而足辭采;下而閭{{另|胥|閻}}<ref>《宣和奉使高麗圖經ㆍ儒學》「胥」原作「閻」。</ref>陋巷,經館書社三兩相望。子弟未昏者,則群聚從師,稍長則擇友講習。
====風俗類{{ul|中國}}====
《宋史ㆍ高麗》:「地宜秔稻,風俗類{{ul|中國}}。無橐駝、水牛、驢,有僧無道士。」
====靑艾染餠====
同上《高麗》:「上巳日,以靑艾{{另|餠|染餠}}<ref>《宋史ㆍ高麗列傳》「靑艾餠」原作「靑艾染餠」。</ref>爲盤羞之冠。」
====鞦韆戲====
同上《高麗》:「端午有鞦韆之戲。」
====擊毬戲====
{{ul|高麗}}時,預選武官年少者及衣冠子弟,習擊毬之藝。每端午節,於九逵之傍設龍鳳帳殿,自殿前左右各二百步許當路中,立毬門,路之兩邊以五色錦段結婦女之幕,飾以名畫彩毯。王幸帳殿觀之。
====士尙聲律====
《宋史ㆍ高麗》:「有{{ul|國子監}}、四門學,學者六千人。貢士三等:王城曰{{校|士|土}}貢,郡邑曰鄕貢,他國人曰賓貢。士尙聲律,少通經。」
====膝行必跪====
同上:「設席,升必脫屨。膝行必跪,應必唯。其拜無不答。」
====士女尙素服====
同上。
====男子巾幘,婦人鬌髻====
同上《高麗》:「男子巾幘如{{另|{{ul|唐}}|裝}}<ref>《宋史ㆍ高麗列傳》「唐」原作「裝」。</ref>,婦人鬌髻垂右肩,餘髮被下,約以絳羅,貫之簪。旋裙重疊,以多爲勝。」
===形勝===
====天府名墟====
{{ul|閔漬}}《編年》云:{{ul|太祖}}年十七,道詵復至,請見曰:「足下應百六之運,生於天府名墟,三季蒼生待君弘濟。」因告以出師置陣地利天時之法、望秩山川感通保佑之理。
====八仙住䖏====
{{ul|金寬毅}}《通錄》:{{ul|唐肅宗}}潛邸,欲徧游名山,涉海而來,登{{ul|鵠嶺}}南望曰:「此地必成都邑。」從者曰:「此眞八仙住處也。」
{{*|○世傳{{ul|忠宣王}}在{{ul|元}},有翰林學士從王遊者,謂王曰:「嘗聞王之先出於{{ul|唐肅宗}},何所據耶?{{ul|肅宗}}自幼未嘗出閤,{{ul|祿山}}之亂,卽位{{ul|靈武}}。何時東遊,至有子乎?」王大慙,不能對。{{ul|閔漬}}從旁對曰:「此我國史誤書耳,非{{ul|肅宗}},乃宣宗也。」學士曰:「若{{ul|宣宗}}久勞于外,庶或然也。」}}
====螭起鳳舞====
{{ul|李奎報}}記:門千戶萬,若鱗錯櫛比,而控引形勢,螭起鳳舞。
====聯絡三京====
{{ul|祁順}}詩:聯絡三京勝槪多。
====五部靑春====
{{ul|大明}}僧{{ul|溥洽}}詩:五部靑春醉管絃。
====依山萬家,櫛比鱗差====
{{ul|鄭樞}}詩。見{{ul|男山}}。
===山川===
====松嶽====
在府北五里。鎭山。初名{{ul|扶蘇}},又稱{{ul|鵠嶺}}。{{ul|新羅}}監{{ul|干八元}}善風水,到{{ul|扶蘇郡}},見山形勝而童,告{{ul|康忠}}曰:「若移郡山南,植松使不露巖石,則統合{{ul|三韓}}者出矣。」康忠與郡人徙居山南,栽松徧嶽,因稱曰{{ul|松嶽}},又名{{ul|崧山}},又名{{ul|神嵩}}。又{{ul|王昌瑾}}鏡文云:「巳年中二龍見,一則藏身靑木中。」靑木,松也,謂{{ul|松嶽}}也。
{{*|○按《百濟ㆍ始祖》:「十年冬十月,{{ul|靺鞨}}寇{{ul|百濟}}北境,王遣兵二百拒戰於{{ul|昆彌川}}上。{{ul|百濟}}軍敗績,依{{ul|靑木山}}自保。王親率精騎一百,出烽峴救之,賊乃退。」所謂{{ul|靑木山}},疑卽此。
○{{ul|高麗}}{{ul|忠惠王}}時,{{ul|松嶽}}夜鳴。王怪而問之,{{ul|陳無作}}對曰:「無傷也。古詩有『{{ul|嵩嶽}}三呼繞殿靑』之句。」王悅。
○{{ul|李奎報}}詩:欲謁靈祠主嶽君,時躋絶頂望軒軒。城中萬屋如蜂綴,路上千人似蟻奔。藹藹卿雲圍帝闕,蔥蔥王氣擁天門。{{ul|鵠山}}形{{另|勝|歲}}<ref>《東國李相國集ㆍ登鵠嶺有作》「勝」原作「歲」。</ref>龍槃屈,自此皇都固蔕根。
○{{ul|高麗}}{{ul|李齊賢}}詩:煙生渴{{另|朒|咽}}<ref>《益齋亂藁ㆍ登鵠嶺》「朒」原作「咽」。</ref>汗如流,十步眞成八九休。莫怪後來當面過!徐行終亦到山頭。
○{{ul|李穡}}詩:百二山河擁{{ul|鵠峯}},肩輿直上八仙宮。南江明甚西江暗,咫尺陰晴自不同。
○{{ul|李崇仁}}詩:蓐食晨登至大還,層氷積雪滿山顔。少年脚力眞堪{{另|詑|託}}<ref>《陶隱集ㆍ登松嶽》「詑」原作「託」。</ref>,飛上危巓一瞬間。
○{{ul|祁順}}詩:{{ul|中國}}有{{ul|嵩嶽}},降神生{{ul|甫}}{{ul|申}}。一時建功烈,萬古揚芳塵。神嵩在{{ul|三韓}},雄勝亦有聞。英靈賦人物,嘗作邦家珍。乾坤氣不息,山水名猶新。生才不限地,孰謂秦無人?}}
====龍岫山====
岫,一作「首」。在府南二里。卽外城基。
====進鳳山====
在府東南九里。山內外杜鵑花盛開,世稱{{ul|進鳳山}}躑躅。
{{*|○{{ul|卞季良}}詩:遠上層峯一逕斜,白雲垂地掩僧家。山中古寺多相似,處處春風躑躅花。}}
====男山====
府東二里。{{ul|李奎報}}記:負{{ul|鵠嶺}},腋龍首,扼四方之會,據神京之中,蔥蔥有佳氣可掬者,男山也。
{{*|○{{ul|高麗}}{{ul|鄭樞}}詩:墻頭見{{ul|男山}},樹木何纍纍?依山萬家室,櫛比鱗參差。人歌半空堆,犬吠連雲籬。煙生巧點綴,風動自委蛇。嵒嵒山頭石,終{{校|占|古}}無改移。俛默坐相對,我意山獨知。長松蔭溪壑,奇彼千歲姿。墻陰秋草綠,爾生胡不悲?}}
====鳳鳴山====
在城西二十四里。
====天{{另|磨|摩}}<ref>本书京畿地图中写作「天摩」。</ref>山====
在{{ul|松嶽}}北。諸峯崷崒揷天,望之凝翠,謂之{{ul|天磨}}。
{{*|○{{ul|李奎報}}詩:入山迷路墮叢薄,空谷幽花自開落。深溪流水山半脚,絶壁孤雲天一握。跳上巉巖幾百尺,身行木末爭猿玃。{{ul|戟巖}}攢鍔欲誰格?皷石無聲那得咢?風吹俗面似掃掠,谷答人聲如唯諾。初從石逕行犖确,旋向松扉敲剝啄。山僧出門笑迎客,貌古松頭千歲鶴。困臥松軒山月白,煎茶不問巖泉{{另|咽|涸}}<ref>《東國李相國集ㆍ遊天磨山有作》「咽」原作「涸」。</ref>。我樂忘憂師大噱,本自無憂誰是樂?明朝共蠟阮孚屐,何必更買桃椎屩?
○重峯複嶺翠磨空,路入招提一線通。信步{{校|徙|從}}敎巾濕雨,閑吟不覺笠欹風。山花染出燕脂爛,野燒橫來漢幟紅。三尺樵童吹葦笛,太平都在此聲中。
○山人不出山,古逕荒苔沒。應恐紅塵人,欺我綠蘿月。
○巖僧不浪出,溪鳥自閑飛。日暮松間霧,霏霏欲濕衣。
○岸幘倚靑松,拂琴掃白石。落瀑截翠微,寒峯界危碧。
○{{ul|董越}}詩:數峯高聳碧天齊,俯瞰晴雲落日低。鼇背蓬壺凌弱水,仙家樓觀絶丹梯。長迷度海扶搖翼,應礙行空蹀躞蹄。安得羽翰生兩腋,直從絶頂一留題?}}
====蜈蚣山====
在{{ul|松嶽}}西。其形如皷。又{{ul|松嶽}}有石如皷,世謂之{{ul|左}}、{{ul|右皷山}}。
====吹笛峯====
在{{ul|天壽院}}西。
====紫霞洞====
在{{ul|松嶽山}}下。洞府幽阻,溪水淸漣,最爲勝絶。
{{*|○{{ul|李穀}}詩:草堂睡起落花閑,卷簾南北多靑山。靑山笑我不出門,兀兀窮年文字間。長安萬家無所適,肯向高門低我顔?山中之遊是何夕?屐齒䃘䃘響溪石。詩豪更値玉堂賢,八斗文章超古昔。須攀翠壁記玆遊,明朝依舊紅塵客。
○{{ul|高麗}}{{ul|蔡洪哲}}構中和堂於洞,邀國老開耆英會,自製《紫霞洞曲》,蓋托紫霞仙人來壽之。詞曰:家在{{ul|松山}}{{ul|紫霞洞}},雲煙相接中和堂。喜聞今日耆英會,來獻一盃延壽漿。云云。至今樂府傳其譜焉。
○{{ul|高麗}}{{ul|崔執鈞}}詩:六洞茫茫阻海山,但聞人語未追攀。今來一謝前聞錯,才隔紅塵數步間。
○{{ul|高麗}}{{ul|權溥}}詩:露洒銀河{{另|月色團|添月色}}<ref>《東文選ㆍ夜宴次韻》「月色團」原作「添月色」。</ref>,酒盈金盞却天寒。紫泉一曲人如玉,紅燭花殘夜未闌。
○{{ul|高麗}}{{ul|曺{{另|繼|係}}<ref>《東國輿地勝覽》「繼」原作「係」。</ref>芳}}詩:夢裏曾看鶴背天,羽衣仙樂列尊前。若將勝事誇他日,須說人間丙子年。}}
====大興洞====
在{{ul|天磨}}、{{ul|聖居}}兩山之間。自{{ul|朴淵}}而上,山漸高,水益淸,巖石甚奇峻。至{{ul|觀音窟}}前,水深成池,錦鱗游泳,有石出水心曰龜潭。
又上數里,有石光潔,長可數步。流泉汩汩,細布其上,滑緩無聲,下射沙堤,逗爲深湫,澄澄徹底。四面皆石,或如案榻,或如墻屋,其上皆萬歲矮松。
又上數里,有泉出自東崖曰{{ul|普賢洞}}。又上數步曰{{ul|馬潭}}。又上數里曰{{ul|大興寺}},今只有古址。寺之上有{{ul|圓通}}、{{ul|詩穴}}、{{ul|禪巖}}、{{ul|寂照}}等庵,又有{{ul|海印}}、{{ul|聚雲}}、{{ul|法林}}、{{ul|泰安}}、{{ul|雲谷}}等古基。{{ul|泰安}}乃{{ul|高麗}}{{ul|太祖}}胎室也。大抵洞中樹木蓊鬱,日光不到地。夏則綠陰滿徑,木蓮花開,淸香擁鼻;秋則赤楓黃葉,倒映水底,眞佳境也。
====青石洞====
在{{ul|天磨山}}西。
{{*|○{{ul|鄭道傳}}記:六月甲申,天使{{ul|黃公}}等還京師,侍中{{ul|平壤伯}}、侍中{{ul|上洛伯}}與諸公{{另|送|至}}<ref>《東文選ㆍ靑石洞宴飮記》「送」原作「至」。</ref>于{{ul|金郊驛}},日中而返。時當炎暑,火雲甚熾,堂吏{{ul|張幕}}于{{ul|靑石洞}}溪邊,爲避暑也。諸公據胡牀坐,水流其下,風自四至,身夷神曠,脫然若沈痾去體。高管激噪,流觴再帀,諸公相與煕然而樂。
未幾,{{ul|平壤伯}}遽曰:「樂則樂矣,無已過乎?」道傳曰:「宰相之職勞矣。衆責萃其身,百慮縈其心,以致氣鬱志滯,雖明且智,未免或有所遺失也。故裨諶謀鄭國之政,必至於野,蓋於閒靜之中而得之也。然則宣其堙鬱之氣,道其滯塞之志,其必有助之者乎。」諸公曰:「子之言是也。」然{{ul|平壤伯}}偶因送客至此,一見諸公之樂,遽戒其過,是又不可不識也。於是乎書。}}
====月老洞====
在府北十里。
====鴟巖====
在{{ul|蓮花院}}傍。
====德巖====
在府東九里。
====戟巖====
在府北三十一里。
{{*|○{{ul|高麗}}{{ul|吳世才}}詩:北嶺石巉巉,邦人號{{ul|戟巖}}。迥摏乘鶴晉,高刺上天咸。揉柄電爲火,洒鋒霜是鹽。何當作兵器,敗{{ul|楚}}亦亡凡?}}
====大蛇峴====
在府東十五里。
====虎峴====
在府南十九里。
====國清峴====
在府西十三里。
====梨峴====
在府東六里。
====土嶺====
在府北四十一里。
====沙嶺====
在府東一里。
====東郊====
{{ul|崇仁}}、{{ul|保定}}、{{ul|靑郊}}、{{ul|藉田}}等郊皆是。
{{*|○{{ul|高麗}}{{ul|郭預}}詩:信馬尋春事,牛兒方力耕。鳥鳴天氣{{校|䁔|暖}},魚泳浪紋平。野蝶成團戲,沙鷗作隊行。自嫌隨燕雀,不似鷺鶿淸。
○{{ul|高麗}}{{ul|金克己}}詩:黃埃漠漠漲晴旻,擧扇西風{{另|厭|欲}}<ref>《東文選ㆍ東郊値雨》「厭」原作「欲」。</ref>汚人。多謝晩雲能作雨,半塗湔洒滿衣塵。
○{{ul|高麗}}{{ul|尹紹宗}}詩:{{ul|三韓}}禮樂五百年,蒼蒼萬古{{ul|扶蘇山}}。攀龍附鳳六大師,白日大名天地間。安得北斗酌滄溟,洒我生晩輪囷肝?{{ul|東郊}}痛飮浩浩歌,一眉新月隨歸鞍。}}
====西郊====
{{ul|午正門}}外{{ul|黃橋}}等處是。
====禮成江====
在府西三十里。{{ul|黃海道}}{{ul|江陰縣}}{{ul|助邑浦}}之下流至府西爲{{ul|梨浦}},又爲{{ul|錢浦}},又爲{{ul|碧瀾渡}},又東爲{{ul|禮成江}},南入于海。{{ul|高麗}}朝{{ul|宋}}皆於此發船,故謂之禮成。
{{*|○《宋史》:「自{{ul|明州}}{{ul|定海}}遇便風,三日入洋,又五日抵{{ul|墨山}},入其境。自{{ul|墨山}}過島嶼詰曲嶕石間,舟行甚駃,七日至{{ul|禮成江}}。江居兩山間,束以石峽,湍激而下,所謂{{ul|急水門}},最爲險惡。」又《大明一統志》:「{{ul|急水門}}在{{ul|開城}}南海中,宛如{{ul|巫峽}}。」
○《高麗史ㆍ樂志》:「有《禮成江曲》。初,{{ul|唐}}商{{ul|賀頭綱}}善棋,嘗至江上,見一美婦,欲賭之。與其{{另|夫|夫棋}}<ref>《高麗史ㆍ樂志》「與其夫」原作「與其夫棋」。</ref>,佯不勝,倍輸物,其夫利之,以妻注。頭綱一擧賭之,載船而去,其夫悔,作是歌。婦人去時,粧束甚固,頭綱欲亂之不得。舟至海中,槃旋不行。卜之曰『節婦所感』,{{ul|頭綱}}還之,婦亦作歌。」
○{{ul|李奎報}}詩:江岸人稀白鷺飛,漁翁日暮得魚歸。輕雲薄薄那成雨?海氣干天偶作霏。
○{{ul|李穀}}詩:河海東流想{{ul|禹}}功,南檣北楫遠相通。何人睡足連江雨,有客愁深盡日風。一葉簸掀冥{{校|海|晦}}裏,群山出沒有無中。敢希魯國乘桴叟?擬向磻溪問釣翁。
○{{ul|高麗}}{{ul|鄭誧}}詩:風靜長江綠潑油,征帆一一集潮頭。篙師放火鳴鼉鼓,知是東南賈客舟。
○白髮漁翁竹一竿,扁舟終日戰風灘。渠心只愛魚呑餌,爭信傍觀膽亦寒。
○靑山如畫滿蓬窓,細雨如絲灑石矼。已是夜闌淸不寐,舟人更唱禮成江。
○十日秋霖江面肥,殘雲更作雨霏霏。夜來樓下濤聲壯,淸曉人家水半扉。
○{{ul|李崇仁}}詩:淸嘯長歌卽勝遊,機心消盡狎沙鷗。瓦盆濁酒家家有,從此江頭日典裘。
○杏花如雪柳如絲,春滿江城日政遲。低帽短靴人不識,歸來馬上有新詩。
○{{ul|卞季良}}詩:夾江芳草雨霏微,展席江頭坐不歸。白髮漁翁能置酒,綠蓑過客解吟詩。}}
====碧瀾渡====
在府西三十六里。
{{*|○《宋史》:「自{{ul|急水門}},又三日抵岸,有館曰{{ul|碧瀾亭}},由此登陸,崎嶇四十餘里,乃其國都」者是。亭名今稱{{ul|息波}}。
○{{ul|權近}}記:{{ul|松都}}西北衆壑之水,會爲長江,流入于海,其渡處曰{{ul|碧瀾}}。近國故涉者衆,近山故流駃,近海故潮悍,而涉者亦甚病,國家爲置官以掌之。濱江岸下,舊有草樓,掌渡者所寓也。江接海天,山橫野隴,紆餘渺漫,極目無{{校|察|際}},形勢之勝,可謂最矣。然以其爲爭渡之地,而非遊觀之所,故往來者皆芒芒焉,惟利涉是急,故未暇登覽而寓目也。
壬午之秋,{{ul|鐵城}}{{ul|李公}}杖鉞而來,觀察右道,弭節于此,顧瞻咨嗟。乃陟崖上,相其攸宜,芟榛棘剗沙土,乃構新亭,扁以息波,蓋欲壓勝以利病涉者也。巡觀之暇,必來憩息,至輒信宿,吟哦忘返。公天性仁厚,樂善不倦,自幼慨然有志節。嘗慕{{ul|范文正公}}「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之語,常自誦詠以自期待。故其文武才略,中外聲績,卓卓不群,足以追配范公,而其胸中之天,亦與范公同其大矣。
夫{{ul|岳陽樓}},天下之勝槪,凡寓目者,可悲可娛,皆係所感,而{{ul|范公}}憂樂,則獨關於天下。今公於此亭,旣得以與人同其樂,且推其憂於息波,是其心之憂樂,皆在於及人而不係於一己者,可見矣。詩曰:「維其有之,是以似之。」他日處廟堂之上、輔相之列,憂樂之效,不使{{ul|范公}}專美於{{ul|宋}},亦可卜之矣。
○{{ul|高麗}}{{ul|柳淑}}詩:久負江湖約,{{另|紅|風}}<ref>《東文選ㆍ碧瀾渡》「紅」原作「風」。</ref>塵二十年。白鷗如欲笑,故故近樓前。
○{{ul|李崇仁}}詩:山水元無價,魚蝦當有年。潮生更風便,艇子自能前。
○{{ul|成石因}}詩:世故驅人急,難期把釣年。江湖無限意,細雨一帆前。
○{{ul|柳伯濡}}詩:津人管送迎,波上又經年。出沒扁舟小,靑山落鏡前。
○{{ul|祁順}}詩:急水門邊島嶼靑,碧瀾亭下野煙橫。不知{{ul|宋}}使經遊慣,來往{{ul|明州}}幾日程。}}
====錢浦====
在府西三十六里。《周官六翼》:「{{ul|唐宣宗}}隨商船渡海,初到{{ul|開州}}西浦。時方潮退,泥濘滿渚。從官取船中錢布泥上,然後下陸,因名之。」按{{ul|金寬毅}}《通錄》以布錢爲{{ul|肅宗}}事,辨在形勝下。
====梨浦====
在府西四十一里。
====新里東方浦====
在府西二十三里。其源有二:一出{{ul|松嶽}}北{{ul|月老洞}},一出{{ul|大井}}。至{{ul|余亇里}},合流爲此浦,又西流入{{ul|禮成江}}。{{ul|李齊賢}}《八詠·南浦煙蓑》者是。
====馬潭====
在府北六十二里。有巖斷絶,飛泉雙垂,狀如白虹。諺云潭神如馬,故名之。詳見{{ul|大興洞}}。
====熊川====
在府南七里。其源有三:一出{{ul|進鳳山}},一出{{ul|齊陵山}}北,一出{{ul|眞觀寺}}東。至{{ul|圓明寺}}西合流,東過{{ul|靑郊驛}}前,入于{{ul|豐德郡}}之{{ul|沙川}}。{{ul|李齊賢}}《八詠·熊川禊飮》者是。
====鶯溪====
在{{ul|智安坊}}。有二源:一出{{ul|蜈蚣山}},一出{{ul|龍首山}}。至{{ul|大川橋}}合流,東過本府前爲{{ul|鸎溪}},西流入{{ul|禮成江}}。
{{*|○{{ul|李奎報}}詩:{{ul|鸎溪}}來卜宅,{{ul|鵠嶺}}正當軒。}}
====大井====
在府西二十二里。有泉涌出,深二尺許。世傳{{ul|懿祖}}{{ul|作帝}}建娶龍女,初到{{ul|開城}}山麓,以銀盂掘地,水隨涌出,因以爲井。每春秋致祭,凡有祈禱,亦祀之。諺云井水赤濁,則有兵變。{{ul|恭愍王}}十年六月,井水黃沸。
====廣明寺井====
在府北七里。《高麗世系》云:「{{ul|作帝建}}娶龍女,來居{{ul|松嶽}}。龍女嘗於新第寢室,窓外鑿井,從井中往還{{ul|西海龍宮}}。嘗與{{ul|作帝建}}約曰:『吾返龍宮時,愼勿見!否則不復來。』一日,{{ul|作帝建}}密伺之,龍女與小女入井,俱化爲黃龍,興五色雲。異之,不敢言。龍女還怒曰:『夫婦之道,守信爲貴。今旣背約,我不能居。』遂與小女復化爲龍,入井不復還。後追尊龍女,爲{{ul|元昌王后}}。」
====陽陵井====
在府南八里。{{ul|大明}}{{ul|洪武}}三年,帝遣{{ul|朝天宮}}道士{{ul|徐師昊}}祭{{ul|高麗}}山川。{{ul|師昊}}又載碑石而來問:「都城{{ul|南楓川}},何地?」乃以是井對之,{{ul|師昊}}致祭,遂豎碑而去。
{{*|○其祝文曰:皇帝遣{{ul|朝天宮}}道士{{ul|徐師昊}}致祭于高麗{{ul|首山}}及諸山之神、{{ul|首水}}及諸水之神。{{ul|高麗}}爲國,奠于海東,山勢磅礴,水德汪洋,實皆靈氣所鍾。故能使境土安寧,國君世享富貴。尊慕{{ul|中國}},以保生民,神功爲大。朕起自布衣,今混一天下,以承正統。比者{{ul|高麗}}奉表稱臣,朕喜其誠,已封王爵。考之古典,天子於山川之祀,無所不通。是用遣使敬將牲幣,修其祀事以{{校|啓|答}}神靈,惟神鑑之。
○其碑曰:{{ul|洪武}}三年春正月三日癸巳,皇帝御{{ul|奉天殿}},受群臣朝,乃言曰:「朕賴天地祖宗眷祐,位於臣民之上,郊廟社稷以及嶽鎭海瀆之祭,不敢不恭。邇者{{ul|高麗}}遣使奉表稱臣,朕已封其王,爲{{ul|高麗}}國王,則其國之境內山川,旣歸職方。考諸古典,天子望祭,雖無不通,然未聞行實禮達其敬者。今當具牲幣,遣{{ul|朝天宮}}道士{{ul|徐師昊}}前往,用答神靈。」{{ul|禮部}}尙書臣{{ul|崔亮欽}}承上旨惟謹,乃諭臣{{ul|師昊}},致其誠潔以俟。於是上齋戒七日,親製祝文,至十日庚子,上臨朝,以香授臣師昊,將命而行。臣{{ul|師昊}}以四月二十二日至國,設壇城南。五月丁酉,敬行祀事於{{ul|高麗}}之{{ul|首山}}{{ul|大華嶽神}}及諸山之神、{{ul|首水}}{{ul|大南海神}}及諸水之神,禮用告成。臣{{ul|師昊}}聞帝王之勤民者,必致敬於神。欽惟皇上受天明命,丕承正統,四海內外悉皆臣屬,思與溥天之下共享昇平之治,故遣臣{{ul|師昊}}致祭于神。神旣歆格,必能庇其國王,世保境土,使風雨以時,年穀豐登,民庶得以靖安。庶昭聖天子一視同仁之意,是用刻文于石,以垂視永久。臣{{ul|師昊}}謹記。}}
====紅桃井====
{{ul|仁老}}賦:柏堂東麓,有泉澄淥。冷然流出於石縫,若漱白雲之幽谷。旱而不渴,響如琴筑。縈迴六七許步,然後入於溝瀆。遂使傍泉而居者,皆快意於挹掬。{{ul|隴西}}{{ul|子茹}}蔬得飽,以手捫腹。岸掩苒之烏紗,杖鏗鈜之龍竹。踞一石,露雙脚。挼碎氷霜,呑吐珠玉。豈唯火日之可逃?亦復塵纓之已濯。徐嘯歸來,溪風蔌蔌。展八尺之風漪,枕數寸之癭木。夢白鷗而同戲,任黃粱之未熟。飄飄乎如駕八龍而到{{ul|瑤池}},聞金母之一曲。浩浩乎若泛枯槎而渡天河,驚{{ul|蜀}}都之賣卜。則何必錦障紆四十里,胡椒蓄八百斛,打就金蓮盆,然後濯吾足?
====炟艾井====
在府北五里。
{{*|○{{ul|高麗}}{{ul|神宗}}初,{{ul|崔忠}}獻奏黜內侍{{ul|閔湜}}等七十餘人,以俗傳「王飮{{ul|炟艾井}},則宦者用事」,乃毁之,以{{ul|廣明寺井}}爲御水。俚語「藤梨」謂之「炟艾」。}}
===={{校|柬|東}}池====
在府北五里。
====蓮池====
在{{ul|壽昌宮}}西。
====龍化池====
在府東七里。
{{*|○{{ul|郭預}}詩:賞蓮三度到三池,翠蓋紅粧似舊時。唯有看花玉堂老,風情不減鬢如絲。
○{{ul|高麗}}{{ul|崔瀣}}詩:紅粧翠蓋擁秋池,鷗鷺相依喜{{另|占|得}}<ref>《東文選ㆍ追次郭密直預賞蓮詩韻》「占」原作「得」。</ref>時。想得去年崇敎過,薄雲殘照雨絲絲。
○{{ul|李齊賢}}《雲錦樓記》:山川登臨之勝,未必皆在僻遠之方,王者之所都,萬衆之所會,固未嘗無山川。爭名者於朝,爭利者於市,雖使衡廬湖湘列于跬步俯仰之內,將邂逅而莫之知有也。何者?逐鹿而不見山,攫金而不見人,察秋毫而不見輿薪,心有所專而目不暇他及也。其好事而有力者,踰關津卜田里,規規於丘壑之遊,自以爲高。康樂之開道,小民之所驚;許汜之問舍,豪士之所諱,又不若不爲之爲高也。
京城之南有池,可方百畝。環而居者,閭閻煙火之舍,鱗錯而櫛比;負戴騎步,道其傍而往來者,絡繹而後先。豈知有幽奇閑曠之境,乃在其間耶?後至元丁丑夏,荷花盛開,{{ul|玄福君}}{{ul|權侯}}見而愛之,直池之東,購地起樓。倍尋以爲崇,參丈以爲袤。不礎而楹,取不朽;不瓦而茨,取不漏。桷不斲,不豐而不橈;堊不雘,不華而不陋。太約如是,而{{校|十|一}}池之荷花,盡包而有之。於是請其{{校|太火|大人}}{{ul|吉昌公}}與兄弟{{ul|姻婭}},觴于其上,怡怡愉愉,竟日忘歸。子有能大書者,使之書「{{ul|雲錦}}」二字,揭爲樓名。余試往觀之,紅香綠影,浩無畔岸;狼藉風露,搖曳煙波,可謂名不虛得者矣。不寧惟是,{{ul|龍山}}諸峯,攢靑抹綠,輻轃簷下,晦明朝夕,每各異狀。向之閭閻之舍,其面勢曲折,可坐而數;負戴騎步之往來者,馳者休者,顧者招者,遇{{校|明|朋}}儔而立語者,値尊丈而趨拜者,亦皆莫能遁形,而望之可樂也。
在彼則徒見有池,不知有樓,又安知樓之有人?信乎,登臨之勝不必在僻遠,而朝市之心目邂逅而莫之知有也!抑亦天作地藏,不輕示於人耶?侯腰萬戶之符,席外戚之勢,齒不及古人强仕之年。宜於富貴利{{另|達|祿}}<ref>《東文選ㆍ雲錦樓記》「達」原作「祿」。</ref>,寢睡而夢{{另|醉|酣}}<ref>《東文選ㆍ雲錦樓記》「醉」原作「酣」。</ref>。乃能樂乎仁智之所樂,不見驚于民,不見諱于士,而奄有幽奇閑曠之境,於市朝心目之所不及,樂其親以及於賓,樂其身以及於人。是亦可尙也。}}
====甑池====
在府東二十四里。
{{*|○{{ul|李穡}}詩:東郊{{ul|藉田}}有{{ul|圓峯}},峯下有池蟠老龍。少年相招駕出遊,百壺淸酒皆黃封。蒼頭赤立擧長網,錦鱗跳躑吹腥風。盤中香辢衆美集,鑾刀切玉飛絲紅。當時引滿肯少讓?醉吟詞氣凌蒼穹。病中流光如轉燭,只有雙鬢飄秋蓬。廟堂無事欺蔽絶,時復遊豫歌時雍。君不見{{ul|長江}}北岸{{另|數|屯}}<ref>《牧隱藁ㆍ甑池引》「數」原作「屯」。</ref>萬兵,圍棋賭墅有{{ul|謝公}},{{ul|東晉}}武烈垂無窮?不是高情雅{{另|賞|量}}<ref>《牧隱藁ㆍ甑池引》「賞」原作「量」。</ref>鎭浮俗,風聲鶴唳誰形容?}}
===={{Box|新增}}普賢峯====
在{{ul|天磨山}}。
{{*|○{{ul|朴誾}}詩:{{ul|天磨}}惟{{ul|普賢}},獨立欲無對。萬古出鴻濛,天地亦一塊。數日在山腰,仰視但眉黛。今朝入足底,氷雪生五內。西南皆大海,霧靄自千態。變化有鵾鵬,摩盪垂天背。坤維本積厚,造物豈見貸?至今無完膚,處處遭破碎。細大只戲劇,何異小兒輩?玆山{{校|香|杳}}不言,今古謾遷代。奇遊天與幸,偶一不可再。平生萬里心,一瀉無滯礙。盃尊付淋灕,文字更藻繢。}}
====櫪巖====
在{{ul|延慶宮}}北{{ul|松嶽山}}麓。
{{*|○{{ul|朴誾}}詩:{{ul|滿月臺}}前從敗意,{{ul|廣明寺}}後更幽尋。地藏故國應千載,詩得吾曹偶一吟。怒瀑自成空外響,愁雲欲結日邊陰。且須盃酒灑胸臆,不盡興亡今古心。}}
===城郭===
====羅城====
卽外城。{{ul|高麗}}{{ul|顯宗}}時,{{ul|姜邯贊}}請城京都,王命{{ul|李可道}}築土爲城,凡二十一年而畢。城周二萬九千七百步,羅閣一萬三千間。有{{ul|崇仁}}、{{ul|宣旗}}、{{ul|保定}}、{{ul|光德}}、{{ul|德山}}、{{ul|會賓}}、{{ul|仙溪}}、{{ul|泰安}}、{{ul|弘仁}}、{{ul|乾德}}、{{ul|保泰}}、{{ul|宣義}}、{{ul|狻猊}}、{{ul|永平}}、{{ul|仙巖}}、{{ul|慈安}}、{{ul|彰信}}、{{ul|迎陽}}、{{ul|安和}}、{{ul|成道}}、{{ul|會昌}}、{{ul|安定}}等門,今皆頹壞。
====內城====
我{{ul|太祖}}開國二年癸酉以甓築內城。周二十里四十步。有{{ul|東大}}、{{ul|南大}}、{{ul|東小}}、{{ul|西小}}、{{ul|北小}}等門。
===烽燧===
====松嶽山國師堂烽燧====
在府北十一里。北應{{ul|黃海道}}{{ul|江陰縣}}{{ul|城山}},東應{{ul|長湍府}}{{ul|天壽山}}。
====松嶽山城隍堂烽燧====
在府北十一里。南應{{ul|豐德郡}}{{ul|德積山}},西應{{ul|首鴨山}}。
====首鴨山烽燧====
在府西三十四里。東應{{ul|城隍堂}},南應{{ul|神堂}}。
====神堂烽燧====
在府南三十六里。北應{{ul|首鴨山}},西應{{ul|黃海道}}{{ul|白川郡}}{{ul|夫毛里}}。
===宫室===
====敬德宮====
在{{ul|楸洞}}。我{{ul|太祖}}潛邸舊宅,及卽位,增修爲宮。今置別提二人守之。
{{*|○己卯九月,{{ul|太宗}}在此邸。一日,天欲曙而星稀,侍女{{ul|金氏}}坐簷下,見白龍見于寢室之上,大如椽有鱗,光彩燦爛,尾蜿蜒,頭正向御在所,走告膳夫{{ul|金小斤}}等。{{ul|小斤}}等亦出見之,俄而雲霧翳塞,不知所之。}}
====穆淸殿====
在{{ul|崇仁門}}內。亦{{ul|太祖}}舊宅。{{ul|太宗}}命建是殿,奉安{{ul|太祖}}御容。有參奉二人。
==== 大平舘====
在本司西。{{ul|高麗}}時爲{{ul|征東省}},今爲使{{ul|華}}止宿之所。
{{*|○{{ul|金湜}}詩:馬前突兀見高城,千古東封說舊京。拂霧好山看處碧,揷天華館坐來淸。百年民物關風化,一代衣冠識老成。明發正須宣沛澤,四郊霖雨夜如傾。
○{{ul|王敞}}詩:刺眼群峯露碧尖,野雲時作雨纖纖。{{ul|開城}}故國曾稱險,{{ul|嵩嶽}}殊方頗具瞻。地控{{ul|三韓}}惟種織,利窮東海只魚鹽。品題賸有詩千首,又恐奚囊笑不廉。
○荊榛滿眼坐荒臺,山擁靑蓮次第開。閤道黃花迎我笑,女墻明月爲誰來?原頭麥浪驚風颭,樹杪泉聲入夜哀。麋鹿不知陵谷變,松陰時見下城隈。
○{{ul|董越}}詩:繞郭盡人家,淸流帶白沙。松根纔歇馬,樹杪已聞鴉。細柳搖靑線,新蒲長白芽。滿山紅似火,開遍杜鵑花。
{{box|新增}}{{ul|唐皐}}詩:{{ul|平壤}}{{ul|開城}}共海天,堞樓遙見起荒煙。故宮最是{{ul|箕}}封久,{{ul|殷}}到{{ul|炎劉}}九百年。
○倚山臺殿揷天峨,埋草沈煙瓦礫多。五百年來經武地,洒兵今日挽天河。
○{{ul|松嶽}}山前土一區,春來煙雨長蘼蕪。天寒日晏南頭路,上馬行人又過都。
○{{校|壁|璧}}文奎畫玉函新,使節朝來踏素塵。藩國候賓迎詔士,淸修盡讀賜書人。
○夜雪飛飛已破昏,曉簷凍鵲噤爭喧。山松枝上玄雲濕,應帶高皇御墨痕。
○疊嶂重巒正鬱嶢,玉瀾何處枉星軺?叮嚀莫伐亭前竹,留與仙人截洞簫。
○海上三山點點靑,海門遙見碧煙橫。圖經自撰前朝{{另|事|使}}<ref>《皇華集ㆍ開城太平館和祁公韻》「事」原作「使」。</ref>,秖與{{ul|錢塘}}寫水程。
○松風不動露華淸,曉{{校|超|起}}披衣坐到明。欲問溪山今古事,溪山那有古今情?
○名區七十境皆佳,大士區區覆石崖。自是尋聲能救苦,雲仍終坐廢關齋。
○{{ul|祁仙}}久住{{ul|博羅}}春,海水何年見有塵?我自後來翻舊案,他時更有後來人。}}
====迎賓舘====
在{{ul|午正門}}外。今爲迎詔及使{{ul|華}}送迎之所。舊有{{ul|迎恩舘}}、{{ul|順天舘}},疑卽此舘而隨時異名耳。
===學校===
====成均舘====
在{{ul|炭峴門}}內。
{{*|○大聖殿安五聖十哲塑像。東、西廡有七十子及歷代諸賢位版。殿前有{{ul|明倫堂}}。本朝置敎官一人,{{ul|成宗}}朝視本府官給品祿。
○{{ul|忠烈王}}朝,安裕憂國學衰,議兩府,請令六品以上各出銀一斤,七品以下出布有差,歸養賢庫,存本取息,爲贍國學錢。王聞,亦出內庫錢穀助之。裕又以餘財付金文鼎,送中原,購畫先聖、先師七十子像,幷求祭器、樂器、經史以來,且薦{{ul|李㦃}}、{{ul|李瑱}}爲敎官。於是禁內學舘、內侍、三都監、五庫願學之士及七營十二徒橫經受業者百計。
○{{ul|李芮}}《義財記》:府之學堂,卽{{ul|高麗}}五百年培養人才之地也。按《麗史》,{{ul|成宗}}初置國子監。{{ul|忠烈}}改國學,于時宣聖十哲之像來自有元。{{ul|忠宣}}改{{ul|成均舘}},{{ul|恭愍}}復稱{{ul|國子監}},俄復稱{{ul|成均舘}}。代各崇重,一時名公鉅卿皆由此出焉。
我{{ul|太祖}}應天革命,{{校|徒|徙}}都{{ul|漢陽}},而以此府爲留後官,其所謂{{ul|成均舘}}者,府之人稱學堂焉。廟貌如舊,先聖先師之像儼然猶存,非他鄕學之可比也。{{ul|成化}}十年秋九月,上將祗謁園陵,遂幸于府。越翌日,率扈駕群臣,詣{{ul|太祖}}舊宮{{ul|穆淸殿}},瞻拜睟容,躬奠明禋。禮訖,卽{{ul|幸學堂}},拜先聖先師。仍御{{ul|明倫堂}},敎授{{ul|白勛}}率儒生入庭,四拜而出。上命{{ul|議政府}}左贊成{{ul|盧思愼}}、右參贊{{ul|徐居正}}饋儒生酒,幷賜米三十碩、綿布五十匹,以示隆師重道之意,實斯文大慶也。諸生相與頌於齋舍,父老相與歌於都市。
{{ul|芮}}忝爲留守,躬逢盛事,仰觀大禮,而謹稽首以賀曰:「學校,國家之元氣也。自古世道之升降,視其學之廢興焉。蓋自{{ul|麗}}運旣衰,學校之政不脩。逮我朝龍興,聖神繼作,{{校|逮|建}}學立師,敎育英才,蓋出於躬行心得之餘,非如崇飾虛名而已也。聖上弘大前烈,益闡文敎,以敦化勵俗爲先務,而視學謁聖,史不絶書。至於幸舊都之鄕學,禮謁先聖,奬誘韋布之擧,則祖宗之所未遑諒,亦前古所罕聞也,敢不爲吾道賀?於是棟楹椽桷之傾圮者、牖甓瓦塼之破缺者、丹堊之漫漶不鮮者,治之;東、西廡配祀位版之汚衊者,易之;籩豆簠簋之陋破者,新之;釜鼎器皿之未備者,補之。又將上所賜米布,謹籍而藏之,時其斂散以取羨餘,用助學廩。遂請于朝,倣京學,季夏聚儒生課藝,而第其高下,取優等者,直赴會闈。又於三冬,使儒生晝夜居齋以肄其業,其供費之需皆賴乎上之所賜,而官亦補之焉。芮雖不佞,未能仰贊文明之化之萬一,然於興學作人之方,亦嘗聞古人之緖言,是用盡心力而爲之。庶幾成人小子皆有所進取,而達于君子之域也,他日登名于朝,有致用之效者,未知其幾何人也。諸生惟當仰體上意,勤於所業,以爲壯行之資,不可訑訑然以予言爲欺予而效{{ul|韓子}}之諸生也。若然,則殆非上之所以待諸生者,而亦非予之所望於諸生也。此學古有義財,慢於出納,所存者無幾。儒者常失於迂,若不官自檢察,則宜乎及此。自今謹於出納,不失其本,使上之右文興化之美意,傳於千萬世之久,則望於後來之留守云。」
○{{ul|李穡}}釋奠詩:擊皷齊班正五更,百官袍笏祭春丁。冕旒的的明深殿,鍾磬洋洋振大庭。聖道九天懸日月,皇猷萬古耀丹靑。汗流曾記參師席,皓首何忘究一經?}}
===驛院===
====靑郊驛====
在{{ul|保定門}}外五里。
====狻猊驛====
在城西二十里。
====天壽院====
在城東。卽{{ul|天壽寺}}古址也。{{ul|成化}}丙申,留守{{ul|李芮}}構亭於院傍{{ul|吹笛峯}}下,因記之曰:「余嘗聞{{ul|高麗}}舍人{{ul|崔斯立}}有詩云:『{{ul|天壽門}}前柳絮飛,一壺來待故人歸。眼穿落日長程畔,多少行人近却非。』竊以謂{{ul|天壽門}}是{{ul|高麗}}五百年迎賓送客之地也。{{ul|成化}}甲午,余留守于玆,見所謂{{ul|天壽門}}者,只有遺址爲榛莽瓦礫之聚。府之人猶踵故事,就西峯除地爲臺,有大賓客,則必於此而送迎焉。
余一日送客于此,登高望遠,試問其處,則曰吹笛峯也。乃知{{ul|高麗}}全盛時士大夫相與送迎于此而遊衍焉。因怪一代人物之所會,冠蓋車馬之所趨,何無亭榭臺閣之勝?斯立所謂{{ul|天壽門}}者,亦不知其何處也。蓋自聖朝定鼎于{{ul|漢陽}},幾九十載,人物之南遷,年代之久遠,雖有池臺亭榭,其頹廢蕪沒,宜無怪乎余之所怪者矣。於是弭節訪古,徘徊移日。
院主{{ul|康龜壽}}進言曰:「儂父子相繼爲院主,具悉興廢之由。天壽寺是前朝之大刹也,世傳千宇萬間,今遺址如掃,皆爲田壟,所存者只行旅投宿之小院耳。舊有高樓數楹在南,亦頹盡無餘。謹藏舊材以待重構,但力微事巨,志無由遂。」余於院主之言益有感焉。僚佐共曰:「國家於此院置主給田,蓋無忘賓旅之意也。以舊都大府賓客之繁、迎送之際,必于此地,則藉草野,開帳幕,其轉輸之勞不貲,或値雨雪,賓主遑遑,無以爲禮。況府西則有迎賓、普通之院,而東獨無有,豈非一欠?」遂相與{{校|晝|畫}}謀,因{{ul|龜壽}}所藏之材而助其不給,倩遊手輩作小亭於峯下松樹之間。旣訖工,偕僚佐以登賞,四顧開豁,一望遼闊遠。山集於前,長川繞於下,道途之逶迤,人馬之去來,落照晩景,果如斯立之詩矣。
夫以{{ul|天壽寺}},因斯立之詩而顯於後世,玆亭亦當與{{ul|天壽寺}}竝傳於無窮,則斯立之詩又不可泯也。和其詩者,不爲不多,今之傳誦者,獨有洪侍中彦博之二詩,書諸板尾。使後之登臨者知斯亭之所以作而樂和之,典守者知斯亭之不可廢而隨壞隨補,以無棄前功,則亭也詩也將永傳於不朽,而爲西都之勝跡矣。
{{*|○{{ul|李仁老}}《破閑集》:去都門一百步,連峯起於後,平川瀉於前,野桂數百株俠路成陰,行道者必憩息於其下。輪蹄闐咽,漁歌樵笛之聲不絶,而丹樓碧閣半出於松杉煙靄之間。公子王孫携珠翠引笙歌,迎餞必於此。{{ul|睿王}}朝,畫手{{ul|李寧}}爲其圖付{{ul|宋}}商。後王求名畫於{{ul|宋}},得一美畫而來。{{ul|李寧}}曰:「此臣所畫{{ul|天壽寺}}南門圖也。」
○{{ul|高麗}}{{ul|康日用}}欲賦鷺鶿,每冒雨至{{ul|天壽寺}}南溪觀之。一日,忽得一句云「飛割碧山腰」,自喜曰:「能到古人不到處。」
○{{ul|李仁老}}詩:送客客未到,尋僧僧亦無。惟餘林外鳥,終日勸提壺。
○{{ul|李奎報}}詩:連天草色碧煙昏,滿地梨花白雪繁。此是年年離別處,不因送客亦銷魂。
○{{ul|高麗}}{{ul|洪彦博}}和{{ul|崔斯立}}詩:溪深柳綠乳鴉飛,滿路淸陰信馬歸。畢竟功名將底用?回頭五十二年非。
○{{ul|成任}}詩:繁華事散野雲飛,流水無情去不歸。詩句尙留迎送地,市朝人物已全非。
○{{ul|金守溫}}{{ul|靈武}}詩:頹垣破礎暗螢飛,贏得都人指點歸。却似千年遼鶴唳,山川如舊昔人非。
○{{ul|李承召}}詩:亭下淸江白鳥飛,登臨携酒送將歸。百年强半愁城裏,唯有醉鄕無是非。}}
====藥王院====
在{{ul|進鳳山}}下。
====大悲院====
在{{ul|西補國寺}}傍。
====磨前院====
在{{ul|靑石洞}}南。
====注波院====
在城西南。
====西普通院====
在{{ul|永平門}}外。
===橋梁===
====橐駝橋====
在{{ul|保定門}}內。古稱{{ul|萬夫橋}},今稱{{ul|夜橋}}。{{ul|高麗}}{{ul|太祖}}朝,{{ul|契丹}}遣使歸橐駝五十匹。王以{{ul|契丹}}嘗與{{ul|渤海}}連和,一朝殄滅,無道之甚,不足遠結爲隣。絶其交聘,流其使三十人于海島,繫橐駝于橋下,皆餓死,因名{{ul|橐駝橋}}。
{{*|○{{ul|明宗}}時,{{ul|李義旼}}自{{ul|橐駝橋}}至{{ul|猪橋}},築堤種柳,人稱{{ul|新道}}。}}
====黃橋====
在{{ul|午正門}}外。
{{*|○{{ul|金克己}}詩:朝辭{{ul|紫宸門}},夕過{{ul|黃橋院}}。{{ul|蜀}}使萬里行,{{校|用|周}}人百壺餞。歌黛綠雲嬌,舞腰紅玉輭。別酒頻電擧,離腸已輪轉。侵宵方首途,騎士擁奔傳。
○{{ul|權近}}詩:會讀松都八詠詩,黃橋晩照最關思。今來正値黃橋晩,一詠前詩一解頤。}}
====仙人橋====
在{{ul|紫霞洞}}。
====壽昌橋====
卽{{ul|壽昌宮}}前橋。十川流過其下。
====白金石橋====
在市街。
====楓友橋====
在{{ul|南大門}}外。水曰{{ul|白川}}。
====鶴橋====
在{{ul|蛇洞}}。
====善竹橋====
在{{ul|坐犬里}}北。
====猪友橋====
在{{ul|南大門}}外。水曰{{ul|黑川}}。
====傘石橋====
在市{{校|銜|街}}。
====永義署橋====
在{{ul|泉洞}}。
====玉粧橋====
在{{ul|板房洞}}。
====大橋====
在城西十里。潮水往來。
====十水川橋====
在{{ul|板房洞}}。
====兵部橋====
在{{ul|延慶宮}}南。
===部坊===
====東部====
坊曰{{ul|仁興}}。
====南部====
坊曰{{ul|禮安}}。
====西部====
坊曰{{ul|義興}}。
====北部====
坊曰{{ul|智安}}。
{{*|○{{ul|高麗}}{{ul|太祖}}二年,立市廛,辨坊里。{{ul|成宗}}、{{ul|顯宗}}又改定五部三十五坊。
{{ul|東部}}七坊:曰{{ul|安定}},曰{{ul|奉香}},曰{{ul|令昌}},曰{{ul|哲令}},曰{{ul|楊堤}},曰{{ul|弘仁}},曰{{ul|倉令}}。
{{ul|南部}}五坊:曰{{ul|德水}},曰{{ul|德豐}},曰{{ul|安興}},曰{{ul|德山}},曰{{ul|安申}}。
{{ul|西部}}五坊:曰{{ul|森松}},曰{{ul|五正}},曰{{ul|乾福}},曰{{ul|鎭安}},曰{{ul|香川}}。
{{ul|北部}}十坊:曰{{ul|正元}},曰{{ul|法王}},曰{{ul|興國}},曰{{ul|五冠}},曰{{ul|慈雲}},曰{{ul|王輪}},曰{{ul|堤上}},曰{{ul|舍乃}},曰{{ul|獅子巖}},曰{{ul|內天王}}。
{{ul|中部}}八坊:曰{{ul|南溪}},曰{{ul|興元}},曰{{ul|弘道}},曰{{ul|鸎溪}},曰{{ul|由巖}},曰{{ul|變羊}},曰{{ul|廣德}},曰{{ul|星化}}。
我{{ul|世祖}}十二年,以{{ul|開城}}爲外官,不可仍舊制,遂省爲四部四坊。}}
===公廨===
====開城府本司====
在{{ul|西部}}{{ul|巖串里}}。
====惠民局====
在{{ul|南大門}}外通逵。有層閣。
====軍器監====
在{{ul|荳峴}}南。
====司圃署====
在{{ul|保定門}}外。卽{{ul|開國寺}}古基。
====奉常寺====
在府內{{ul|北部}}{{ul|報恩里}}。
====西籍田====
在府東二十四里。
===佛宇===
====王輪寺====
在{{ul|松嶽山}}麓。{{ul|高麗}}爲大刹。
{{Box|新增}}{{ul|成俔}}詩:傑{{另|閣|構}}<ref>《虛白堂集ㆍ王輪寺》「閣」原作「構」。</ref>荒涼不見僧,黃金大士獨崚嶒。塵埋禪榻風爲帚,夜暗窓櫳月作燈。野叟耕田穿古砌,行人問路{{另|轉|上}}<ref>《虛白堂集ㆍ王輪寺》「轉」原作「上」。</ref>{{ul|高陵}}。巉巖一片溪頭石,萬古無言閱廢興。
====龜山寺====
在{{ul|松嶽山}}{{ul|昭格殿}}東。旁有{{ul|仙月寺}}。
{{*|○{{ul|高麗}}{{ul|文宗}}幸此寺,置酒龜臺,太子、宰樞侍宴,夜半乃還。{{ul|忠烈王}}幸寺,視九齋夏課,諸生進歌謠,王賜果酒。
○{{ul|卞季良}}詩:病裏駸駸歲月遒,滿山紅葉又高秋。十年螢雪窓前志,獨倚龜山寺裏樓。}}
====金鍾寺====
在{{ul|松嶽山}}麓。
{{*|○{{ul|李奎報}}詩:遙尋一聲磬,暮入招提靜。拈香禮眞人,金像何煥炳?微風搖佛燈,欲滅還炯炯。僧房無衾裯,坐度寒夜永。撥火餘殘紅,主人猶在定。天明步巖陬,轆轤響石井。更坐少留頃<ref>《東國李相國集ㆍ宿金鍾寺明日作》「少留頃」原作「當少須」。</ref>,雪亂風復猛。
○{{ul|李穡}}詩:危樓霄漢底,徙倚岸吾幘。席底蟠鏡龍,閭閻萬里隔。高僧對蓮花,幽鳥破晝寂。愧我耽詩書,寥寥{{ul|仲尼}}迹。{{另|詩|討}}<ref>《東國李相國集ㆍ宿金鍾寺明日作》「詩」原作「討」。</ref>論恨孟浪,杯槃謝狼藉。西崖忽生陰,斜日半高壁。題詩記玆遊,更掃溪邊石。
○已愛金鍾樓,更愛金鍾樹。簾櫳懸虛{{另|堂|空}}<ref>《東國李相國集ㆍ宿金鍾寺明日作》「堂」原作「空」。</ref>,朝夕生煙霧。仰見赤日避,{{另|疑是|附見}}<ref>《東國李相國集ㆍ宿金鍾寺明日作》「疑是」原作「附見」。</ref>飛雲度。況聞幽澗泉,悠然發奇趣。眞堪追冥搜,直欲到玄圃。笑彼山下人,紅塵{{校|明|吹}}白羽。摩挲頭上簪,亦復內自顧。}}
====石房寺====
在{{ul|松嶽山}}。
{{*|○{{ul|李穡}}詩:石寺臨深壑,飛泉繞斷崖。連筒來自遠,隔壁聽尤佳。頗訝風生枕,還疑雨滴階。自然淸五內,絶勝得心齋。}}
====乾聖寺====
在{{ul|松嶽山}}。
{{*|○{{ul|李奎報}}詩:一片禪心已冷灰,忘言何更說西來?哦吟免似雲巖老,彈指曾從百丈回。}}
====廣明寺====
在{{ul|延慶宮}}北{{ul|松嶽山}}麓。世傳{{ul|高麗}}{{ul|太祖}}舊宅,捨爲寺。有{{ul|穆宗}}眞。
{{*|○{{ul|高麗}}{{ul|忠肅王}}詩:獨訪禪房境轉深,賞春臺感故人心。淸風北榻靑山影,香霧東池綠樹陰。螺點遠空千里岫,鸎穿絲柳一枝金。箇中異瑞何須問?鸞鳳來巢錦繡林。
○{{ul|李奎報}}詩:多病一身燈影裏,欲殘孤夢雨聲中。我今不是攢眉客,投{{另|紱|社}}<ref>《東國李相國集ㆍ宿廣明寺示堂頭禪老》「紱」原作「社」。</ref>終隨老遠公。
○{{ul|金克己}}詩:驚飆入樹奏莖英,喚客幽禽不記名。砌下花光霞爛熳,門前水色鏡澄淸。幾年走妄攻愁壘?今日尋眞入化城。臨去醉來紅滿面,免敎空腹作雷鳴。}}
====地藏寺====
在府南三里。
{{*|○{{ul|李崇仁}}詩:楊柳和煙絲樣垂,滿池春雨燕飛飛。蓑衣過客知多少,能得新詩一首歸?}}
====松林寺====
在{{ul|龍首山城}}內。
====演福寺====
在都城中央。古名{{ul|普濟}}。大殿曰{{ul|能仁}},其前門曰{{ul|神通}}。有五層樓閣,歲久已頹。今城中富商出財改構,金碧煇煌,鈴鐸聲聞數里。
{{*|○{{ul|權近}}《塔重創記》:佛氏之道,以慈悲喜捨爲德,以報應不差爲驗。其言極闊大,譯傳{{ul|中國}},覃及四海,綿歷千祀,愈久而愈熾。上自王公大臣,下逮夫婦之愚,希冀福利,靡不崇信,寺院塔廟之設,巍嶪相望,彌天之下。吾東方自{{ul|新羅}}氏之季,奉事尤謹,城中僧廬多於民屋,其殿宇之宏壯峻特者,至于今尙存,一時崇奉之至,可想見矣。
{{ul|高麗}}{{ul|王氏}}統合之初,率用無替以資密佑,迺於中外多置寺社,所謂裨補是已。{{ul|演{{另|福|寺}}}}<ref>《東文選ㆍ演福寺塔重創記》「福」原作「寺」。</ref>實據城中闤闠之側。本號{{ul|唐寺}},方言{{ul|唐}}與大相似,亦謂{{ul|大寺}}。爲屋最鉅,至千餘楹,內鑿三池九井,其南又起五層之塔以應風水。其說備載舊籍,玆不贅陳。{{ul|王氏}}享國五百年,屢更喪亂,寺之興廢,殆非一次,此塔之壞,不知的在何時。至{{ul|恭愍王}},欲營之而未就。
後有狂僧長遠心者,夤緣權貴,擾民伐材,卒亦罔成。恭讓君賴將相之力,復祖宗之緖,卽位以來,事佛益力,爰命僧{{ul|天珪}}等募工興役。辛未二月始事,掘舊址塡木石,以固厥基。迄{{另|今|冬}}<ref>《東文選ㆍ演福寺塔重創記》「今」原作「冬」。</ref>乃豎,縱橫六楹,克壯且廣,累至五層,覆以扁石,將訖厥功,憲臣有言而中輟。惟我主上殿下以神武之資獲天人之應,奄膺大寶,誕主民社。至仁好生,大德育物,群賢勵翼,治道煕隆,百弊皆革,萬化俱新,凡可以裕國惠民之政,靡所不擧。以佛之道慈悲愛物,可利邦國,崇揚之法,因守不廢。其所以創始而樹鴻規,貽謀而垂後裕者,可謂宏且備矣。於是董工益勤,功乃告成,實壬申冬十有二月也。
癸酉之春,塗墍丹雘,翬飛雲表,鳥翔天際,金碧炫燿,輝映半空。上安佛舍利,中庋《大藏》,下置毗盧肖像,所以資福邦家,永利萬世也。夏四月,設文殊會以落厥成,上命臣近記其始末。臣近聞浮屠之說,樹塔所以表德,隨其層數多寡,以明德之高下也,五層以上是佛塔也。其言功德報應之說,極爲宏博,故自阿育王而後,歷代尊信,締構之無已也。然{{ul|梁達摩}}答{{ul|武帝}}造寺造塔之問,以爲「片無功德」,蓋爲{{ul|武帝}}不修心而費財力發也。今則財不出編戶,力不煩農民。其爲功德,豈易量哉?功德旣勝,報應益彰,天人交慶,幽明共賴,推利澤於無窮,綿景祚於罔極,與國咸休,萬世彌固,信可期也。
臣近拜手稽首而獻詞曰:浮屠之說興西域,流傳四海因{{ul|華}}譯。其言報應甚宏博,上下靡不勤祈福。塔廟之設何巍嶪?彌天之下遍六合。{{ul|新羅}}奉事最誠篤,{{ul|王氏}}遵守更無斁。{{ul|演福寺}}在闤闠側,中有三池九井鑿。其南有塔五層閣,不知何代乃頹壓。累世重營竟不克,運祚將衰焉可得?惟我聖君有大德,天與人歸膺曆服。萬化俱新百弊革,亦資佛敎利邦國。五層復建畢工役,經構不擾農民力。崢嶸突兀配崧嶽,輝映雲霞耀丹碧。上安佛骨厥靈赫,中庋大藏具萬軸。下置毗盧備嚴飾,功德最勝甚饒益。聖君萬年奉宗祐,景祚綿延千世億,普令群生霑利澤。命臣作詞刻諸石,臣詞蕪拙不可讀。但願此塔無顚覆,與國鞏固垂罔極。
○{{ul|李穀}}《新鍾銘》:{{ul|至正}}六年春,{{ul|資政院}}使{{ul|姜公金剛}}、左藏庫副使{{ul|辛侯裔}}奉天子之命,以金幣來,鑄鍾于{{ul|金剛山}}。時傍山諸郡飢,其民爭趨{{校|公|工}},得食以活。鍾成,公將歸朝。國王、公主謂臣{{ul|寮}}曰:「{{ul|金剛山}}在吾邦國之中,今聖天子遣近臣,所以張皇佛事、垂之無窮者如此,而吾未有絲毫補,盍圖所以報上者?」僉曰:「云云大鍾久廢不用,今因巧冶之來而更鑄之,亦足以體上之意,而爲不朽之功矣。」遂言之公,公欣然曰「諾」,輟行以成之。王命臣{{ul|穀}}爲之銘。銘曰:齊一衆聽當聲金,克整三軍諧八音。瞿曇之老言且深,地下有獄何沈沈?萬生萬死苦難堪,如醉如夢聾且瘖。一聞鍾聲皆醒心,王城{{ul|演福}}大叢林。新鍾一吼振南閻,上徹寥廓下幽陰,共資淨福妙莊嚴。東韓君臣華祝三,天子萬年多壽男。無疆之休與國咸。命臣作銘令鐫鑱。
○{{ul|鄭誧}}詩:金銀佛寺側城闉,夜夜鳴鍾不失辰。誰道令人發深省?祗能喚起利名人。}}
====安和寺====
在{{ul|松嶽山}}{{ul|紫霞洞}}。有{{ul|漣漪亭}}、{{ul|紫翠門}}。
{{*|○《破閑集》:{{ul|安和寺}},{{ul|睿宗}}所刱。{{ul|大宋}}皇帝聞其創是寺,特遣使人,以殿財、像設送之,{{ul|宸翰}}親題殿額,命{{ul|蔡京}}榜於門,其丹靑營構之巧,甲於海東。出寺門至御花園,幾六七里,丹崖翠嶂,橫張側展,有溪沿石徑而流,如環佩之鳴,四畔惟松柏參天,雖盛夏常若早秋,往來者如在畫屛中。{{ul|{{另|尹|昔}}<ref>《破閑集》「尹」原作「昔」。</ref>相國彦頤}}宿於此處,夢見{{ul|胡宗朝}}乘一葉泛泛而來,會{{ul|紫翠門}},作一絶云:「五雲深處是吾鄕,煙鎖樓臺日月長。回首昔年交伴者,如今役役夢魂場。」
○《櫟翁稗說》:靖國{{ul|安和寺}}有石刻{{ul|睿王}}{{ul|唐}}律四韻詩一篇,其云「太子某書」者,{{ul|仁王}}諱也。是時,王與太子皆勵精向學,延訪儒雅,亹亹有{{ul|中華}}之風,後世莫及。
○{{ul|高麗}}{{ul|金富軾}}詩:窮秋影密庭前樹,靜夜聲高石上泉。睡起凄然知有雨,憶曾蘆葦宿漁船。
○{{ul|高麗}}{{ul|柳公權}}詩:松徑崎嶇石自層,不敎凡骨到仙洲。鸞輿忽幸黃金刹,鳳衮俄臨白玉樓。霞月勸留三日賞,溪山共解萬機憂。風蟬噪破祗園靜,谷鳥啼殘小室幽。庭柏依然溫室樹,軒溪卽是醴泉流。禪僧詩句碧雲暮,法部笙歌紅葉秋。北塞近聞妖霧捲,南州已報稼雲收。{{ul|大平}}多暇揮神翰,巨筆成篇記勝遊。過沛宴酣何足美?橫汾樂極亦應羞。微臣濫豫賡歌列,自愧無鹽倚莫愁。
○{{ul|高麗}}{{ul|崔讜}}詩:紅葉秋山錦作層,依稀仙境鳳麟洲。紺筵初罷葆光殿,綺宴還開花萼樓。菊染霜黃工却老,草含秋綠勸忘憂。嵐霑翠葆風飜重,洞闢靑霄日射幽。鋪岸丹楓新富貴,舞簷蒼檜舊風流。月明石壁猿啼夜,露冷瑤階鶴警秋。宵旰勤勞吟外歇,水雲嘉勝望中收。鴒原懿戚承三接,鷺序名臣從一遊。電擧金觴千日醞,星羅玉俎八珍羞。不才濫仄忠嘉宴,眩視空懷海鳥愁。
○{{ul|金克己}}詩:鳳城城陰最高峯,靈鷲矯翼翔半空。一道驚溪出雲去,砅崖轉石揚玉虹。緣涯縱步三四里,忽見金牌題紫翠。咄咄樓臺高柱天,流丹聳碧爍雲煙。安知月殿墜碧落?到地便作空王宅。山崩五體初禮佛,却向雲房謁禪伯。禪伯冥棲忘塵緣,雪中翠竹水上蓮。騈闐戶外畫龍象,俗子未合陪淨筵。豈期一笑粲相接,終日陶陶歡對榻?立溪綠茗惠山泉,甌面松風吹颯颯。更嫌{{ul|陶令}}出山忙,呼取羽觴傾道漿。西峯日落天欲暮,坐聽湯休碧雲句。六師豈獨驚閣筆?能使{{ul|李}}、{{ul|杜}}坐廊廡。人生擾擾夢一場,穀博臧書俱亡羊。{{ul|巢}}、{{ul|由}}徒爲水雲縛,{{ul|管}}、{{ul|晏}}但被名利繮。爭如官餘訪梵僧,內外不問依何方?惟慙衰年筆已老,萬像向我爭雄張。
○{{ul|李奎報}}詩:玉欄誰更葺?芝蓋不重遊。環碧雲空鎖,尋芳草正稠。畫簷欹縟翮,苔石臥蒼虯。園鹿遊臺榭,巖僧記冕旒。廢興餘老木,今古獨寒流。往事憑誰問?幽懷只自愁。好花嬌笑靨,啼鳥送歌喉。舊代仙蹤遠,中興王氣浮。煙花愜淸賞,山水入窮搜。弔往孤亭寂,尋眞一室幽。白蓮邀靖節,黃蘗引裴休。桂魄三更晝,松風六月秋。鍾聲敲樹外,人語落巖頭。萬景吟難盡,他年入夢不?
○靑山眞故人,似喜幽人至。來時貺淸景,風日正姸媚。到山未云幾,蕭蕭雨聲美。散髮臥風軒,一場雷鼾鼻。起視復澄霽,木末掛規燬。鳴蟬翳葉嘒,鬪雀爭枝墜。衲僧手煎茶,誇我香色備。我言老渴漢,茶品何暇議?七盌復七盌,要涸巖前水。是時秋初交,殘暑未云弭。當午雖歊蒸,晩涼聊可喜。靑苽嚼水精,氷液寒侵齒。碧桃雙頰紅,嚼罷堪袪睡。偃仰自忘還,玆遊眞適意。}}
====佛恩寺====
古基在{{ul|大平舘}}{{ul|北洞}},其山曰{{ul|琵瑟}}。
{{*|○{{ul|李穀}}記略曰:寺自{{ul|光王}}時爲藥師道場。舊名{{ul|留巖}}。王日齋,僧常有數。一朝少其一,邀於路,獨有形貌醜甚者,姑致之座下。左右戲之曰:「{{ul|末比丘}},勿說赴齋王宮!」僧曰:「爾亦勿言親見藥師!」言訖,躡空而去,卒隱留巖井中。王於是大其寺而崇信之,始改其額。}}
====觀音窟====
在{{ul|朴淵}}上流。寺後有巖竅如屋,中有{{ul|觀音}}二石,因以爲名。上有{{ul|正慈}}、{{ul|實相}}、{{ul|首頂}}、{{ul|菩提}}、{{ul|觀佛}}等庵。{{ul|高麗}}{{ul|光宗}}始立屋其傍,我{{ul|太祖}}潛邸時重營。{{ul|李穡}}爲記。
{{*|○{{ul|卞季良}}詩:獨隨樵者入山門,夾岸疎松路自分。幾片彩幡明夕照,一峯寒磬隔秋雲。夜潭白氣龍曾蟄,松月淸音鶴不群。回望京都無十里,輪蹄南北政紛紛。
○{{ul|李詹}}詩:禪房十肘土牀溫,當日淸平石柱存。巖竇不因雷雨壓,定應賴有白衣尊。}}
{{Box|新增}}{{ul|朴誾}}詩:朝登普賢萬仞峯,又入大興千古境。高林參天不見日,老木閱世皆成癭。長溪湛湛淸徹底,白沙亂石欹復整。恨我未及重九時,不見丹楓紅照影。湍流直下朴生淵,落勢懸空極奔騁。淵光霮䨴不敢窺,魂魄辟易先縮頸。山僧戒我莫近步,自古性命在俄頃。爲君小憩姑姆潭,唯覺肅肅毛髮冷。雷霆白日天欲裂,如在大江浮舴艋。一笑領意豈不奇?十年懷抱今始逞。暮投古寺藉團蒲,照壁尙憐燈耿耿。風雨凄迷來襲人,半夜無眠但深省。
====知足庵====
在{{ul|天磨山}}{{ul|淸涼峯}}下。庵後石壁千尺,雄於洛山,後岡四面攢峯,如列畫障,南望滄海,眼界無礙。俗傳中朝人嘗描寫山形而去。寺傍又有{{ul|高禪}}、{{ul|寂滅}}、{{ul|性海}}、{{ul|圓寂}}、{{ul|樂道}}、{{ul|雲住}}、{{ul|善觀}}、{{ul|見性}}、{{ul|淸涼}}、{{ul|聖燈}}、{{ul|佛敎}}、{{ul|永安}}、{{ul|寶聖}}等庵。
{{*|○{{ul|李穡}}詩:{{ul|天磨}}絶頂入雲端,萬壑松風脚底寒。自是道情方{{另|自|有}}<ref>《牧隱藁ㆍ奉題絶澗所寓天磨知足菴》「自」原作「有」。</ref>得,更無塵事敢相干。光陰寂寞香{{另|灰|煙}}<ref>《牧隱藁ㆍ奉題絶澗所寓天磨知足菴》「灰」原作「煙」。</ref>冷,甁錫飄搖山海寬。却笑牧翁多俗累,謾思飛步{{另|入|上}}<ref>《牧隱藁ㆍ奉題絶澗所寓天磨知足菴》「入」原作「上」。</ref>巑岏。
○{{ul|成士達}}詩:奇巖怪石列成峯,千古蜿蜒秀氣濃。松下招提相隱{{校|䁐|映}},塵蹤難向此間容。}}
====福靈寺====
在{{ul|松嶽}}西。麓上有{{ul|曉星窟}}。
{{*|○{{ul|金克己}}詩:漠漠大玄鄕,巍巍{{ul|虛白堂}}。月華嚴淨相,虹彩煥圓光。慧露霑千界,慈雲覆十方。封人來祝聖,一瓣善心香。}}
{{Box|新增}}{{ul|曺偉}}詩:奚囊收拾短長吟,一路煙霞{{另|深|涂}}<ref>《梅溪集ㆍ松都福靈寺次壁上韻》「深」原作「涂」。</ref>復深。廢院鳥聲藏樹杪,半簾山影落琴心。爽襟欲試曹溪水,入鼻先尋薝葍林。千載謾傳房次律,逢僧莫話去來今!
{{*|○{{ul|朴誾}}詩:{{ul|伽藍}}却是{{ul|新羅}}舊,千佛皆從{{ul|西竺來}}。終古神人迷{{ul|大隗}},至今福地似天台。春陰欲雨鳥相語,老樹無情風自哀。萬事不堪供一笑,靑山閱世只浮埃。}}
====甘露寺====
在{{ul|五鳳峯}}下。
{{*|○{{ul|高麗}}{{ul|昌華公}}{{ul|李子淵}}入元朝,登{{ul|潤州}}{{ul|甘露寺}},愛湖山勝致,謂從行三老約曰:「爾宜審視形勢,載胸臆間。」及還,與三老約曰:「天地間凡有形者,無不相似。況我國山川淸秀,其形勢豈無與京口相近者乎?汝宜以扁舟短棹,無遠不尋,當以十年爲期。」三老曰:「唯。」凡六涉寒暑,始得之於府城西湖。{{ul|潤州}}{{ul|甘露寺}}雖美,但營構繪飾之工特勝耳。至於天作地生自然之勢,殆未及此。凡樓閣池臺之制度,一倣{{ul|潤州}}。後詩僧{{ul|惠素}}唱之,而{{ul|金侍中富軾}}繼之,聞者皆和,幾千餘篇,遂成鉅集。
○{{ul|李奎報}}詩:聞君往遊碧山中,手弄寒溪月盈掬。欲將好句償淸{{另|奇|債}}<ref>《東國李相國集ㆍ次韻同年文員外題甘露寺》「奇」原作「債」。</ref>,暫伴霜猿留翠麓。故應詩韻轉淸越,獨和松風響空谷。沙頭鷺立屛中雙,竹外鶴閑圖上六。遠帆一片暮何之?過我天涯送雁目。白雲斷處霽光浮,眉岫連姸煙抹綠。忽憶子猷遊剡溪,緬懷魏萬尋王屋。雪眉老僧胡眼碧,一榻蒲團留客宿。幽泉冷冷入耳淸,洒却從來箏笛俗。歸來瀉作瑤琴聲,云是新飜流水曲。至今夢繞煙江淸,逸想飄然無迫束。衣冠尙有巢、由心,散人那數松江陸。
○金碧樓臺似翥翬,靑山還繞水重圍。霜華照日添秋露,海氣干雲散夕霏。鴻雁偶成文字去,鷺鷥自作畫圖飛。微風不起江如鏡,路上行人對影歸。
○{{ul|金富軾}}詩:俗客不到處,登臨意思淸。山形秋更好,江色夜猶明。白鳥高飛盡,孤帆獨去輕。自慙蝸角上,半世覓功名。
○{{ul|李穡}}詩:一帶長江砌下流,傍崖軒戶盡淸幽。散花午梵僧敲磬,啜茗春吟客倚樓。芳草淡煙連牧笛,斜風細雨滿漁舟。分明記得城西路,匹馬何時更獨遊?
○{{ul|權近}}詩:構寺何人巧鑿平?江邊地接亞夫營。天低山色連雲聳,水落潮痕繞砌成。樓上淸風當戶倚,舟中明月扣舷行。今朝却向紅塵去,還恐愁端日日生。
○{{ul|鄭以吾}}詩:窓扉歷歷倒江流,江上招提景轉幽。砌下潮生風滿座,軒前雲盡水明樓。聳空高塔臨蛟室,搖月疎鍾落釣舟。幸是官閑偏適意,出城三日飽淸遊。
○{{ul|成任}}詩:五峯分列枕平湖,殿閣高低似畫圖。汲水廚僧閑獨去,刺船漕卒急相呼。禽從喬木多時叫,塵到禪窓一點無。回顧長吟詩未就,僕夫催我返行騶。}}
{{Box|新增}}{{ul|權近}}重創記:{{ul|松都}}之西,碧瀾之北,濱江而有寺曰{{ul|甘露}}。俯臨長江,山圍野闊,風雲變態,朝夕萬狀,最一國之勝境也。{{ul|高麗}}盛時,{{ul|昌華}}{{ul|李公子淵}}奉使{{ul|中國}},遊觀{{ul|潤州}}{{ul|甘露寺}},心甚樂焉。旣返,求其形勢之相似者,六涉寒暑,乃得此地,樂而營構,因冒其名以建道場。其女卽是{{ul|文宗}}之妃,{{ul|仁睿太后}}也。{{ul|仁睿}}乃誕{{ul|順}}、{{ul|宣}}、{{ul|獻}}三宗,相繼卽位。{{ul|仁宗}}之妃{{ul|睿太后}}重創此寺,以爲願刹,亦誕{{ul|懿}}、{{ul|明}}、{{ul|神}}三宗,是知此寺非惟形勝可貴也。乾坤儲精,山水孕秀,發祥毓慶,以衍金枝,厥靈之赫赫彰彰明矣。況今國舅{{ul|驪興府院君}}{{ul|閔公}}先世之墳塋,皆在於此寺之後岡。是生淑德,以配至尊,誕育元良,棣萼相輝,國本彌固,洪祚益永。卽其儲精發慶,以衍金枝玉葉之茂,以隆宗社萬世之業,實自今日尤爲明甚。貧道幸得寓居,於是閔其棟宇歲久傾撓,普告尊卑,請工重新,上以壽君而福國,下以廣利而導生。璿源之長,國祚之永,亦當與此江之水流無窮矣。
{{*|○{{ul|柳洵}}詩:碧瀾搖棹早潮生,甘露憑軒午睡淸。俯視煙波長浩渺,平觀雲岫競崢嶸。白川田戶連膏壤,金谷帆檣達上京。自是地靈兼衆美,不須宣潤强睎名。}}
====神孝寺====
在{{ul|廣德山}}。一號{{ul|墨寺}}。
{{*|○{{ul|李崇仁}}詩:蘿衣百衲已忘形,悟道年來輟誦經。禪榻落花春寂寂,松風和雨出茶甁。
○綠葉低簷暑氣微,寺樓終日澹忘歸。烹茶享客求題壁,却笑居僧未息機。}}
== 附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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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 新增東國輿地勝覽
| author = 李荇
| section = 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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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城府上==
東至{{ul|長湍府}}界十一里。南至{{ul|豐德郡}}界十九里。西至{{ul|碧瀾渡}}、{{ul|黃海道}}{{ul|白川郡}}界三十六里,至同道{{ul|江陰縣}}界三十五里。北至同道{{ul|牛峯縣}}界五十七里。距{{ul|京都}}一百六十六里。
===建置沿革===
{{ul|新羅}}{{ul|松嶽郡}}本{{ul|高勾麗}}{{ul|扶蘇岬}},{{ul|開城郡}}本{{ul|高勾麗}}{{ul|冬比忽}}{{*|{{ul|高勾麗}}郡縣多稱「忽」}}。{{ul|高麗}}{{ul|太祖}}二年,自{{ul|鐵原}}徙都{{ul|松嶽}}之陽,跨二郡之地爲{{ul|開州}},創宮闕,立市廛,辨坊里,分五部。{{ul|光宗}}十一年,改爲皇都。{{ul|成宗}}十四年,改爲{{ul|開城府}}。{{ul|顯宗}}元年,{{ul|契丹}}來侵,宮闕民屋殆盡。九年,罷府置縣令,管{{ul|貞州}}、{{ul|德水}}、{{ul|江陰}}三縣,直隷{{ul|尙書都省}}。{{ul|文宗}}十六年,復知{{ul|開城府}}事,都省所掌{{ul|貞州}}等三縣及{{ul|長湍}}、{{ul|松林}}、{{ul|臨津}}、{{ul|兎山}}、{{ul|臨江}}、{{ul|積城}}、{{ul|坡平}}、{{ul|麻田}},凡十一縣皆屬焉,又割{{ul|西海道}}{{ul|牛峯郡}}以隷之。{{ul|忠烈王}}三十四年,置府尹以下官,掌都城內,又別置{{ul|開城縣}},令掌都城外。{{ul|恭讓王}}二年,分京畿爲左、右,{{ul|開城縣}}屬右道。本朝{{ul|太祖}}卽位之三年,遷都{{ul|漢陽}},改爲{{ul|松都開城留後司}},置留後、副留後、斷事官、經歷、都事各一人,省{{ul|開城縣}}。{{ul|世宗}}二十年,改開城府留守。{{ul|世祖}}十二年,以隷京畿,罷留守、斷事官、經歷、都事,只置尹、判官各一人。{{ul|睿宗}}二年,復置留守、經歷、都事各一人。
{{*|留守,從二品;經歷,從四品;都事,從五品。}}
===郡名===
{{ul|扶蘇岬}}、{{ul|松嶽郡}}、{{ul|冬比忽}}、{{ul|開州}}、{{ul|開京}}、{{ul|皇都}}、{{ul|蜀莫郡}}。
{{*|《宋史ㆍ高麗》:「王居{{ul|開州}}、{{ul|蜀莫郡}}曰{{ul|開城府}}。依大山置宮室,立城壁,名其山曰{{ul|神嵩}}。」}}
===姓氏===
{{box|本府}}高、金、王、康、田。
李{{*|來}}。
{{*|○凡自他州來居而本籍不可考者,只注來,或云續,或云屬。後倣此。}}
===風俗===
====箕子遺風====
《宋史ㆍ高麗》:「習{{ul|箕子}}之餘風,撫{{ul|朱蒙}}之舊俗。」
====仁柔惡殺====
同上:「性仁柔惡殺,不屠宰。」
====八關會====
八關會始於{{ul|新{{校|罷|羅}}}}{{ul|眞興王}}十二年。{{ul|高麗}}{{ul|太祖}}元年十一月,有司言:「前王每歲仲冬,大設八關齋以祈福,乞遵其制。」王曰:「朕以不德獲守大業,盍依佛敎安輯邦家?」遂於毬庭置輪燈一所,香燈旁列,滿地光明徹夜。又結綵棚兩所,各高五丈餘,狀若蓮臺,望之縹緲。呈百戲歌舞於前,其四仙樂部、龍鳳象、馬車船,皆新羅故事。百官袍笏行禮,觀者傾都,晝夜樂焉。王御{{ul|威鳳樓}}觀之,名爲供佛樂神之會。自後歲以爲常。
====官吏閑威儀====
{{ul|宋徐兢}}《高麗圖經》云:飮食用俎豆,文字合楷隷。上而朝列官吏,閑威儀而足辭采;下而閭{{另|胥|閻}}<ref>《宣和奉使高麗圖經ㆍ儒學》「胥」原作「閻」。</ref>陋巷,經館書社三兩相望。子弟未昏者,則群聚從師,稍長則擇友講習。
====風俗類{{ul|中國}}====
《宋史ㆍ高麗》:「地宜秔稻,風俗類{{ul|中國}}。無橐駝、水牛、驢,有僧無道士。」
====靑艾染餠====
同上《高麗》:「上巳日,以靑艾{{另|餠|染餠}}<ref>《宋史ㆍ高麗列傳》「靑艾餠」原作「靑艾染餠」。</ref>爲盤羞之冠。」
====鞦韆戲====
同上《高麗》:「端午有鞦韆之戲。」
====擊毬戲====
{{ul|高麗}}時,預選武官年少者及衣冠子弟,習擊毬之藝。每端午節,於九逵之傍設龍鳳帳殿,自殿前左右各二百步許當路中,立毬門,路之兩邊以五色錦段結婦女之幕,飾以名畫彩毯。王幸帳殿觀之。
====士尙聲律====
《宋史ㆍ高麗》:「有{{ul|國子監}}、四門學,學者六千人。貢士三等:王城曰{{校|士|土}}貢,郡邑曰鄕貢,他國人曰賓貢。士尙聲律,少通經。」
====膝行必跪====
同上:「設席,升必脫屨。膝行必跪,應必唯。其拜無不答。」
====士女尙素服====
同上。
====男子巾幘,婦人鬌髻====
同上《高麗》:「男子巾幘如{{另|{{ul|唐}}|裝}}<ref>《宋史ㆍ高麗列傳》「唐」原作「裝」。</ref>,婦人鬌髻垂右肩,餘髮被下,約以絳羅,貫之簪。旋裙重疊,以多爲勝。」
===形勝===
====天府名墟====
{{ul|閔漬}}《編年》云:{{ul|太祖}}年十七,道詵復至,請見曰:「足下應百六之運,生於天府名墟,三季蒼生待君弘濟。」因告以出師置陣地利天時之法、望秩山川感通保佑之理。
====八仙住䖏====
{{ul|金寬毅}}《通錄》:{{ul|唐肅宗}}潛邸,欲徧游名山,涉海而來,登{{ul|鵠嶺}}南望曰:「此地必成都邑。」從者曰:「此眞八仙住處也。」
{{*|○世傳{{ul|忠宣王}}在{{ul|元}},有翰林學士從王遊者,謂王曰:「嘗聞王之先出於{{ul|唐肅宗}},何所據耶?{{ul|肅宗}}自幼未嘗出閤,{{ul|祿山}}之亂,卽位{{ul|靈武}}。何時東遊,至有子乎?」王大慙,不能對。{{ul|閔漬}}從旁對曰:「此我國史誤書耳,非{{ul|肅宗}},乃宣宗也。」學士曰:「若{{ul|宣宗}}久勞于外,庶或然也。」}}
====螭起鳳舞====
{{ul|李奎報}}記:門千戶萬,若鱗錯櫛比,而控引形勢,螭起鳳舞。
====聯絡三京====
{{ul|祁順}}詩:聯絡三京勝槪多。
====五部靑春====
{{ul|大明}}僧{{ul|溥洽}}詩:五部靑春醉管絃。
====依山萬家,櫛比鱗差====
{{ul|鄭樞}}詩。見{{ul|男山}}。
===山川===
====松嶽====
在府北五里。鎭山。初名{{ul|扶蘇}},又稱{{ul|鵠嶺}}。{{ul|新羅}}監{{ul|干八元}}善風水,到{{ul|扶蘇郡}},見山形勝而童,告{{ul|康忠}}曰:「若移郡山南,植松使不露巖石,則統合{{ul|三韓}}者出矣。」康忠與郡人徙居山南,栽松徧嶽,因稱曰{{ul|松嶽}},又名{{ul|崧山}},又名{{ul|神嵩}}。又{{ul|王昌瑾}}鏡文云:「巳年中二龍見,一則藏身靑木中。」靑木,松也,謂{{ul|松嶽}}也。
{{*|○按《百濟ㆍ始祖》:「十年冬十月,{{ul|靺鞨}}寇{{ul|百濟}}北境,王遣兵二百拒戰於{{ul|昆彌川}}上。{{ul|百濟}}軍敗績,依{{ul|靑木山}}自保。王親率精騎一百,出烽峴救之,賊乃退。」所謂{{ul|靑木山}},疑卽此。
○{{ul|高麗}}{{ul|忠惠王}}時,{{ul|松嶽}}夜鳴。王怪而問之,{{ul|陳無作}}對曰:「無傷也。古詩有『{{ul|嵩嶽}}三呼繞殿靑』之句。」王悅。
○{{ul|李奎報}}詩:欲謁靈祠主嶽君,時躋絶頂望軒軒。城中萬屋如蜂綴,路上千人似蟻奔。藹藹卿雲圍帝闕,蔥蔥王氣擁天門。{{ul|鵠山}}形{{另|勝|歲}}<ref>《東國李相國集ㆍ登鵠嶺有作》「勝」原作「歲」。</ref>龍槃屈,自此皇都固蔕根。
○{{ul|高麗}}{{ul|李齊賢}}詩:煙生渴{{另|朒|咽}}<ref>《益齋亂藁ㆍ登鵠嶺》「朒」原作「咽」。</ref>汗如流,十步眞成八九休。莫怪後來當面過!徐行終亦到山頭。
○{{ul|李穡}}詩:百二山河擁{{ul|鵠峯}},肩輿直上八仙宮。南江明甚西江暗,咫尺陰晴自不同。
○{{ul|李崇仁}}詩:蓐食晨登至大還,層氷積雪滿山顔。少年脚力眞堪{{另|詑|託}}<ref>《陶隱集ㆍ登松嶽》「詑」原作「託」。</ref>,飛上危巓一瞬間。
○{{ul|祁順}}詩:{{ul|中國}}有{{ul|嵩嶽}},降神生{{ul|甫}}{{ul|申}}。一時建功烈,萬古揚芳塵。神嵩在{{ul|三韓}},雄勝亦有聞。英靈賦人物,嘗作邦家珍。乾坤氣不息,山水名猶新。生才不限地,孰謂秦無人?}}
====龍岫山====
岫,一作「首」。在府南二里。卽外城基。
====進鳳山====
在府東南九里。山內外杜鵑花盛開,世稱{{ul|進鳳山}}躑躅。
{{*|○{{ul|卞季良}}詩:遠上層峯一逕斜,白雲垂地掩僧家。山中古寺多相似,處處春風躑躅花。}}
====男山====
府東二里。{{ul|李奎報}}記:負{{ul|鵠嶺}},腋龍首,扼四方之會,據神京之中,蔥蔥有佳氣可掬者,男山也。
{{*|○{{ul|高麗}}{{ul|鄭樞}}詩:墻頭見{{ul|男山}},樹木何纍纍?依山萬家室,櫛比鱗參差。人歌半空堆,犬吠連雲籬。煙生巧點綴,風動自委蛇。嵒嵒山頭石,終{{校|占|古}}無改移。俛默坐相對,我意山獨知。長松蔭溪壑,奇彼千歲姿。墻陰秋草綠,爾生胡不悲?}}
====鳳鳴山====
在城西二十四里。
====天{{另|磨|摩}}<ref>本书京畿地图中写作「天摩」。</ref>山====
在{{ul|松嶽}}北。諸峯崷崒揷天,望之凝翠,謂之{{ul|天磨}}。
{{*|○{{ul|李奎報}}詩:入山迷路墮叢薄,空谷幽花自開落。深溪流水山半脚,絶壁孤雲天一握。跳上巉巖幾百尺,身行木末爭猿玃。{{ul|戟巖}}攢鍔欲誰格?皷石無聲那得咢?風吹俗面似掃掠,谷答人聲如唯諾。初從石逕行犖确,旋向松扉敲剝啄。山僧出門笑迎客,貌古松頭千歲鶴。困臥松軒山月白,煎茶不問巖泉{{另|咽|涸}}<ref>《東國李相國集ㆍ遊天磨山有作》「咽」原作「涸」。</ref>。我樂忘憂師大噱,本自無憂誰是樂?明朝共蠟阮孚屐,何必更買桃椎屩?
○重峯複嶺翠磨空,路入招提一線通。信步{{校|徙|從}}敎巾濕雨,閑吟不覺笠欹風。山花染出燕脂爛,野燒橫來漢幟紅。三尺樵童吹葦笛,太平都在此聲中。
○山人不出山,古逕荒苔沒。應恐紅塵人,欺我綠蘿月。
○巖僧不浪出,溪鳥自閑飛。日暮松間霧,霏霏欲濕衣。
○岸幘倚靑松,拂琴掃白石。落瀑截翠微,寒峯界危碧。
○{{ul|董越}}詩:數峯高聳碧天齊,俯瞰晴雲落日低。鼇背蓬壺凌弱水,仙家樓觀絶丹梯。長迷度海扶搖翼,應礙行空蹀躞蹄。安得羽翰生兩腋,直從絶頂一留題?}}
====蜈蚣山====
在{{ul|松嶽}}西。其形如皷。又{{ul|松嶽}}有石如皷,世謂之{{ul|左}}、{{ul|右皷山}}。
====吹笛峯====
在{{ul|天壽院}}西。
====紫霞洞====
在{{ul|松嶽山}}下。洞府幽阻,溪水淸漣,最爲勝絶。
{{*|○{{ul|李穀}}詩:草堂睡起落花閑,卷簾南北多靑山。靑山笑我不出門,兀兀窮年文字間。長安萬家無所適,肯向高門低我顔?山中之遊是何夕?屐齒䃘䃘響溪石。詩豪更値玉堂賢,八斗文章超古昔。須攀翠壁記玆遊,明朝依舊紅塵客。
○{{ul|高麗}}{{ul|蔡洪哲}}構中和堂於洞,邀國老開耆英會,自製《紫霞洞曲》,蓋托紫霞仙人來壽之。詞曰:家在{{ul|松山}}{{ul|紫霞洞}},雲煙相接中和堂。喜聞今日耆英會,來獻一盃延壽漿。云云。至今樂府傳其譜焉。
○{{ul|高麗}}{{ul|崔執鈞}}詩:六洞茫茫阻海山,但聞人語未追攀。今來一謝前聞錯,才隔紅塵數步間。
○{{ul|高麗}}{{ul|權溥}}詩:露洒銀河{{另|月色團|添月色}}<ref>《東文選ㆍ夜宴次韻》「月色團」原作「添月色」。</ref>,酒盈金盞却天寒。紫泉一曲人如玉,紅燭花殘夜未闌。
○{{ul|高麗}}{{ul|曺{{另|繼|係}}<ref>《東國輿地勝覽》「繼」原作「係」。</ref>芳}}詩:夢裏曾看鶴背天,羽衣仙樂列尊前。若將勝事誇他日,須說人間丙子年。}}
====大興洞====
在{{ul|天磨}}、{{ul|聖居}}兩山之間。自{{ul|朴淵}}而上,山漸高,水益淸,巖石甚奇峻。至{{ul|觀音窟}}前,水深成池,錦鱗游泳,有石出水心曰龜潭。
又上數里,有石光潔,長可數步。流泉汩汩,細布其上,滑緩無聲,下射沙堤,逗爲深湫,澄澄徹底。四面皆石,或如案榻,或如墻屋,其上皆萬歲矮松。
又上數里,有泉出自東崖曰{{ul|普賢洞}}。又上數步曰{{ul|馬潭}}。又上數里曰{{ul|大興寺}},今只有古址。寺之上有{{ul|圓通}}、{{ul|詩穴}}、{{ul|禪巖}}、{{ul|寂照}}等庵,又有{{ul|海印}}、{{ul|聚雲}}、{{ul|法林}}、{{ul|泰安}}、{{ul|雲谷}}等古基。{{ul|泰安}}乃{{ul|高麗}}{{ul|太祖}}胎室也。大抵洞中樹木蓊鬱,日光不到地。夏則綠陰滿徑,木蓮花開,淸香擁鼻;秋則赤楓黃葉,倒映水底,眞佳境也。
====青石洞====
在{{ul|天磨山}}西。
{{*|○{{ul|鄭道傳}}記:六月甲申,天使{{ul|黃公}}等還京師,侍中{{ul|平壤伯}}、侍中{{ul|上洛伯}}與諸公{{另|送|至}}<ref>《東文選ㆍ靑石洞宴飮記》「送」原作「至」。</ref>于{{ul|金郊驛}},日中而返。時當炎暑,火雲甚熾,堂吏{{ul|張幕}}于{{ul|靑石洞}}溪邊,爲避暑也。諸公據胡牀坐,水流其下,風自四至,身夷神曠,脫然若沈痾去體。高管激噪,流觴再帀,諸公相與煕然而樂。
未幾,{{ul|平壤伯}}遽曰:「樂則樂矣,無已過乎?」道傳曰:「宰相之職勞矣。衆責萃其身,百慮縈其心,以致氣鬱志滯,雖明且智,未免或有所遺失也。故裨諶謀鄭國之政,必至於野,蓋於閒靜之中而得之也。然則宣其堙鬱之氣,道其滯塞之志,其必有助之者乎。」諸公曰:「子之言是也。」然{{ul|平壤伯}}偶因送客至此,一見諸公之樂,遽戒其過,是又不可不識也。於是乎書。}}
====月老洞====
在府北十里。
====鴟巖====
在{{ul|蓮花院}}傍。
====德巖====
在府東九里。
====戟巖====
在府北三十一里。
{{*|○{{ul|高麗}}{{ul|吳世才}}詩:北嶺石巉巉,邦人號{{ul|戟巖}}。迥摏乘鶴晉,高刺上天咸。揉柄電爲火,洒鋒霜是鹽。何當作兵器,敗{{ul|楚}}亦亡凡?}}
====大蛇峴====
在府東十五里。
====虎峴====
在府南十九里。
====國清峴====
在府西十三里。
====梨峴====
在府東六里。
====土嶺====
在府北四十一里。
====沙嶺====
在府東一里。
====東郊====
{{ul|崇仁}}、{{ul|保定}}、{{ul|靑郊}}、{{ul|藉田}}等郊皆是。
{{*|○{{ul|高麗}}{{ul|郭預}}詩:信馬尋春事,牛兒方力耕。鳥鳴天氣{{校|䁔|暖}},魚泳浪紋平。野蝶成團戲,沙鷗作隊行。自嫌隨燕雀,不似鷺鶿淸。
○{{ul|高麗}}{{ul|金克己}}詩:黃埃漠漠漲晴旻,擧扇西風{{另|厭|欲}}<ref>《東文選ㆍ東郊値雨》「厭」原作「欲」。</ref>汚人。多謝晩雲能作雨,半塗湔洒滿衣塵。
○{{ul|高麗}}{{ul|尹紹宗}}詩:{{ul|三韓}}禮樂五百年,蒼蒼萬古{{ul|扶蘇山}}。攀龍附鳳六大師,白日大名天地間。安得北斗酌滄溟,洒我生晩輪囷肝?{{ul|東郊}}痛飮浩浩歌,一眉新月隨歸鞍。}}
====西郊====
{{ul|午正門}}外{{ul|黃橋}}等處是。
====禮成江====
在府西三十里。{{ul|黃海道}}{{ul|江陰縣}}{{ul|助邑浦}}之下流至府西爲{{ul|梨浦}},又爲{{ul|錢浦}},又爲{{ul|碧瀾渡}},又東爲{{ul|禮成江}},南入于海。{{ul|高麗}}朝{{ul|宋}}皆於此發船,故謂之禮成。
{{*|○《宋史》:「自{{ul|明州}}{{ul|定海}}遇便風,三日入洋,又五日抵{{ul|墨山}},入其境。自{{ul|墨山}}過島嶼詰曲嶕石間,舟行甚駃,七日至{{ul|禮成江}}。江居兩山間,束以石峽,湍激而下,所謂{{ul|急水門}},最爲險惡。」又《大明一統志》:「{{ul|急水門}}在{{ul|開城}}南海中,宛如{{ul|巫峽}}。」
○《高麗史ㆍ樂志》:「有《禮成江曲》。初,{{ul|唐}}商{{ul|賀頭綱}}善棋,嘗至江上,見一美婦,欲賭之。與其{{另|夫|夫棋}}<ref>《高麗史ㆍ樂志》「與其夫」原作「與其夫棋」。</ref>,佯不勝,倍輸物,其夫利之,以妻注。頭綱一擧賭之,載船而去,其夫悔,作是歌。婦人去時,粧束甚固,頭綱欲亂之不得。舟至海中,槃旋不行。卜之曰『節婦所感』,{{ul|頭綱}}還之,婦亦作歌。」
○{{ul|李奎報}}詩:江岸人稀白鷺飛,漁翁日暮得魚歸。輕雲薄薄那成雨?海氣干天偶作霏。
○{{ul|李穀}}詩:河海東流想{{ul|禹}}功,南檣北楫遠相通。何人睡足連江雨,有客愁深盡日風。一葉簸掀冥{{校|海|晦}}裏,群山出沒有無中。敢希魯國乘桴叟?擬向磻溪問釣翁。
○{{ul|高麗}}{{ul|鄭誧}}詩:風靜長江綠潑油,征帆一一集潮頭。篙師放火鳴鼉鼓,知是東南賈客舟。
○白髮漁翁竹一竿,扁舟終日戰風灘。渠心只愛魚呑餌,爭信傍觀膽亦寒。
○靑山如畫滿蓬窓,細雨如絲灑石矼。已是夜闌淸不寐,舟人更唱禮成江。
○十日秋霖江面肥,殘雲更作雨霏霏。夜來樓下濤聲壯,淸曉人家水半扉。
○{{ul|李崇仁}}詩:淸嘯長歌卽勝遊,機心消盡狎沙鷗。瓦盆濁酒家家有,從此江頭日典裘。
○杏花如雪柳如絲,春滿江城日政遲。低帽短靴人不識,歸來馬上有新詩。
○{{ul|卞季良}}詩:夾江芳草雨霏微,展席江頭坐不歸。白髮漁翁能置酒,綠蓑過客解吟詩。}}
====碧瀾渡====
在府西三十六里。
{{*|○《宋史》:「自{{ul|急水門}},又三日抵岸,有館曰{{ul|碧瀾亭}},由此登陸,崎嶇四十餘里,乃其國都」者是。亭名今稱{{ul|息波}}。
○{{ul|權近}}記:{{ul|松都}}西北衆壑之水,會爲長江,流入于海,其渡處曰{{ul|碧瀾}}。近國故涉者衆,近山故流駃,近海故潮悍,而涉者亦甚病,國家爲置官以掌之。濱江岸下,舊有草樓,掌渡者所寓也。江接海天,山橫野隴,紆餘渺漫,極目無{{校|察|際}},形勢之勝,可謂最矣。然以其爲爭渡之地,而非遊觀之所,故往來者皆芒芒焉,惟利涉是急,故未暇登覽而寓目也。
壬午之秋,{{ul|鐵城}}{{ul|李公}}杖鉞而來,觀察右道,弭節于此,顧瞻咨嗟。乃陟崖上,相其攸宜,芟榛棘剗沙土,乃構新亭,扁以息波,蓋欲壓勝以利病涉者也。巡觀之暇,必來憩息,至輒信宿,吟哦忘返。公天性仁厚,樂善不倦,自幼慨然有志節。嘗慕{{ul|范文正公}}「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之語,常自誦詠以自期待。故其文武才略,中外聲績,卓卓不群,足以追配范公,而其胸中之天,亦與范公同其大矣。
夫{{ul|岳陽樓}},天下之勝槪,凡寓目者,可悲可娛,皆係所感,而{{ul|范公}}憂樂,則獨關於天下。今公於此亭,旣得以與人同其樂,且推其憂於息波,是其心之憂樂,皆在於及人而不係於一己者,可見矣。詩曰:「維其有之,是以似之。」他日處廟堂之上、輔相之列,憂樂之效,不使{{ul|范公}}專美於{{ul|宋}},亦可卜之矣。
○{{ul|高麗}}{{ul|柳淑}}詩:久負江湖約,{{另|紅|風}}<ref>《東文選ㆍ碧瀾渡》「紅」原作「風」。</ref>塵二十年。白鷗如欲笑,故故近樓前。
○{{ul|李崇仁}}詩:山水元無價,魚蝦當有年。潮生更風便,艇子自能前。
○{{ul|成石因}}詩:世故驅人急,難期把釣年。江湖無限意,細雨一帆前。
○{{ul|柳伯濡}}詩:津人管送迎,波上又經年。出沒扁舟小,靑山落鏡前。
○{{ul|祁順}}詩:急水門邊島嶼靑,碧瀾亭下野煙橫。不知{{ul|宋}}使經遊慣,來往{{ul|明州}}幾日程。}}
====錢浦====
在府西三十六里。《周官六翼》:「{{ul|唐宣宗}}隨商船渡海,初到{{ul|開州}}西浦。時方潮退,泥濘滿渚。從官取船中錢布泥上,然後下陸,因名之。」按{{ul|金寬毅}}《通錄》以布錢爲{{ul|肅宗}}事,辨在形勝下。
====梨浦====
在府西四十一里。
====新里東方浦====
在府西二十三里。其源有二:一出{{ul|松嶽}}北{{ul|月老洞}},一出{{ul|大井}}。至{{ul|余亇里}},合流爲此浦,又西流入{{ul|禮成江}}。{{ul|李齊賢}}《八詠·南浦煙蓑》者是。
====馬潭====
在府北六十二里。有巖斷絶,飛泉雙垂,狀如白虹。諺云潭神如馬,故名之。詳見{{ul|大興洞}}。
====熊川====
在府南七里。其源有三:一出{{ul|進鳳山}},一出{{ul|齊陵山}}北,一出{{ul|眞觀寺}}東。至{{ul|圓明寺}}西合流,東過{{ul|靑郊驛}}前,入于{{ul|豐德郡}}之{{ul|沙川}}。{{ul|李齊賢}}《八詠·熊川禊飮》者是。
====鶯溪====
在{{ul|智安坊}}。有二源:一出{{ul|蜈蚣山}},一出{{ul|龍首山}}。至{{ul|大川橋}}合流,東過本府前爲{{ul|鸎溪}},西流入{{ul|禮成江}}。
{{*|○{{ul|李奎報}}詩:{{ul|鸎溪}}來卜宅,{{ul|鵠嶺}}正當軒。}}
====大井====
在府西二十二里。有泉涌出,深二尺許。世傳{{ul|懿祖}}{{ul|作帝}}建娶龍女,初到{{ul|開城}}山麓,以銀盂掘地,水隨涌出,因以爲井。每春秋致祭,凡有祈禱,亦祀之。諺云井水赤濁,則有兵變。{{ul|恭愍王}}十年六月,井水黃沸。
====廣明寺井====
在府北七里。《高麗世系》云:「{{ul|作帝建}}娶龍女,來居{{ul|松嶽}}。龍女嘗於新第寢室,窓外鑿井,從井中往還{{ul|西海龍宮}}。嘗與{{ul|作帝建}}約曰:『吾返龍宮時,愼勿見!否則不復來。』一日,{{ul|作帝建}}密伺之,龍女與小女入井,俱化爲黃龍,興五色雲。異之,不敢言。龍女還怒曰:『夫婦之道,守信爲貴。今旣背約,我不能居。』遂與小女復化爲龍,入井不復還。後追尊龍女,爲{{ul|元昌王后}}。」
====陽陵井====
在府南八里。{{ul|大明}}{{ul|洪武}}三年,帝遣{{ul|朝天宮}}道士{{ul|徐師昊}}祭{{ul|高麗}}山川。{{ul|師昊}}又載碑石而來問:「都城{{ul|南楓川}},何地?」乃以是井對之,{{ul|師昊}}致祭,遂豎碑而去。
{{*|○其祝文曰:皇帝遣{{ul|朝天宮}}道士{{ul|徐師昊}}致祭于高麗{{ul|首山}}及諸山之神、{{ul|首水}}及諸水之神。{{ul|高麗}}爲國,奠于海東,山勢磅礴,水德汪洋,實皆靈氣所鍾。故能使境土安寧,國君世享富貴。尊慕{{ul|中國}},以保生民,神功爲大。朕起自布衣,今混一天下,以承正統。比者{{ul|高麗}}奉表稱臣,朕喜其誠,已封王爵。考之古典,天子於山川之祀,無所不通。是用遣使敬將牲幣,修其祀事以{{校|啓|答}}神靈,惟神鑑之。
○其碑曰:{{ul|洪武}}三年春正月三日癸巳,皇帝御{{ul|奉天殿}},受群臣朝,乃言曰:「朕賴天地祖宗眷祐,位於臣民之上,郊廟社稷以及嶽鎭海瀆之祭,不敢不恭。邇者{{ul|高麗}}遣使奉表稱臣,朕已封其王,爲{{ul|高麗}}國王,則其國之境內山川,旣歸職方。考諸古典,天子望祭,雖無不通,然未聞行實禮達其敬者。今當具牲幣,遣{{ul|朝天宮}}道士{{ul|徐師昊}}前往,用答神靈。」{{ul|禮部}}尙書臣{{ul|崔亮欽}}承上旨惟謹,乃諭臣{{ul|師昊}},致其誠潔以俟。於是上齋戒七日,親製祝文,至十日庚子,上臨朝,以香授臣師昊,將命而行。臣{{ul|師昊}}以四月二十二日至國,設壇城南。五月丁酉,敬行祀事於{{ul|高麗}}之{{ul|首山}}{{ul|大華嶽神}}及諸山之神、{{ul|首水}}{{ul|大南海神}}及諸水之神,禮用告成。臣{{ul|師昊}}聞帝王之勤民者,必致敬於神。欽惟皇上受天明命,丕承正統,四海內外悉皆臣屬,思與溥天之下共享昇平之治,故遣臣{{ul|師昊}}致祭于神。神旣歆格,必能庇其國王,世保境土,使風雨以時,年穀豐登,民庶得以靖安。庶昭聖天子一視同仁之意,是用刻文于石,以垂視永久。臣{{ul|師昊}}謹記。}}
====紅桃井====
{{ul|仁老}}賦:柏堂東麓,有泉澄淥。冷然流出於石縫,若漱白雲之幽谷。旱而不渴,響如琴筑。縈迴六七許步,然後入於溝瀆。遂使傍泉而居者,皆快意於挹掬。{{ul|隴西}}{{ul|子茹}}蔬得飽,以手捫腹。岸掩苒之烏紗,杖鏗鈜之龍竹。踞一石,露雙脚。挼碎氷霜,呑吐珠玉。豈唯火日之可逃?亦復塵纓之已濯。徐嘯歸來,溪風蔌蔌。展八尺之風漪,枕數寸之癭木。夢白鷗而同戲,任黃粱之未熟。飄飄乎如駕八龍而到{{ul|瑤池}},聞金母之一曲。浩浩乎若泛枯槎而渡天河,驚{{ul|蜀}}都之賣卜。則何必錦障紆四十里,胡椒蓄八百斛,打就金蓮盆,然後濯吾足?
====炟艾井====
在府北五里。
{{*|○{{ul|高麗}}{{ul|神宗}}初,{{ul|崔忠}}獻奏黜內侍{{ul|閔湜}}等七十餘人,以俗傳「王飮{{ul|炟艾井}},則宦者用事」,乃毁之,以{{ul|廣明寺井}}爲御水。俚語「藤梨」謂之「炟艾」。}}
===={{校|柬|東}}池====
在府北五里。
====蓮池====
在{{ul|壽昌宮}}西。
====龍化池====
在府東七里。
{{*|○{{ul|郭預}}詩:賞蓮三度到三池,翠蓋紅粧似舊時。唯有看花玉堂老,風情不減鬢如絲。
○{{ul|高麗}}{{ul|崔瀣}}詩:紅粧翠蓋擁秋池,鷗鷺相依喜{{另|占|得}}<ref>《東文選ㆍ追次郭密直預賞蓮詩韻》「占」原作「得」。</ref>時。想得去年崇敎過,薄雲殘照雨絲絲。
○{{ul|李齊賢}}《雲錦樓記》:山川登臨之勝,未必皆在僻遠之方,王者之所都,萬衆之所會,固未嘗無山川。爭名者於朝,爭利者於市,雖使衡廬湖湘列于跬步俯仰之內,將邂逅而莫之知有也。何者?逐鹿而不見山,攫金而不見人,察秋毫而不見輿薪,心有所專而目不暇他及也。其好事而有力者,踰關津卜田里,規規於丘壑之遊,自以爲高。康樂之開道,小民之所驚;許汜之問舍,豪士之所諱,又不若不爲之爲高也。
京城之南有池,可方百畝。環而居者,閭閻煙火之舍,鱗錯而櫛比;負戴騎步,道其傍而往來者,絡繹而後先。豈知有幽奇閑曠之境,乃在其間耶?後至元丁丑夏,荷花盛開,{{ul|玄福君}}{{ul|權侯}}見而愛之,直池之東,購地起樓。倍尋以爲崇,參丈以爲袤。不礎而楹,取不朽;不瓦而茨,取不漏。桷不斲,不豐而不橈;堊不雘,不華而不陋。太約如是,而{{校|十|一}}池之荷花,盡包而有之。於是請其{{校|太火|大人}}{{ul|吉昌公}}與兄弟{{ul|姻婭}},觴于其上,怡怡愉愉,竟日忘歸。子有能大書者,使之書「{{ul|雲錦}}」二字,揭爲樓名。余試往觀之,紅香綠影,浩無畔岸;狼藉風露,搖曳煙波,可謂名不虛得者矣。不寧惟是,{{ul|龍山}}諸峯,攢靑抹綠,輻轃簷下,晦明朝夕,每各異狀。向之閭閻之舍,其面勢曲折,可坐而數;負戴騎步之往來者,馳者休者,顧者招者,遇{{校|明|朋}}儔而立語者,値尊丈而趨拜者,亦皆莫能遁形,而望之可樂也。
在彼則徒見有池,不知有樓,又安知樓之有人?信乎,登臨之勝不必在僻遠,而朝市之心目邂逅而莫之知有也!抑亦天作地藏,不輕示於人耶?侯腰萬戶之符,席外戚之勢,齒不及古人强仕之年。宜於富貴利{{另|達|祿}}<ref>《東文選ㆍ雲錦樓記》「達」原作「祿」。</ref>,寢睡而夢{{另|醉|酣}}<ref>《東文選ㆍ雲錦樓記》「醉」原作「酣」。</ref>。乃能樂乎仁智之所樂,不見驚于民,不見諱于士,而奄有幽奇閑曠之境,於市朝心目之所不及,樂其親以及於賓,樂其身以及於人。是亦可尙也。}}
====甑池====
在府東二十四里。
{{*|○{{ul|李穡}}詩:東郊{{ul|藉田}}有{{ul|圓峯}},峯下有池蟠老龍。少年相招駕出遊,百壺淸酒皆黃封。蒼頭赤立擧長網,錦鱗跳躑吹腥風。盤中香辢衆美集,鑾刀切玉飛絲紅。當時引滿肯少讓?醉吟詞氣凌蒼穹。病中流光如轉燭,只有雙鬢飄秋蓬。廟堂無事欺蔽絶,時復遊豫歌時雍。君不見{{ul|長江}}北岸{{另|數|屯}}<ref>《牧隱藁ㆍ甑池引》「數」原作「屯」。</ref>萬兵,圍棋賭墅有{{ul|謝公}},{{ul|東晉}}武烈垂無窮?不是高情雅{{另|賞|量}}<ref>《牧隱藁ㆍ甑池引》「賞」原作「量」。</ref>鎭浮俗,風聲鶴唳誰形容?}}
===={{Box|新增}}普賢峯====
在{{ul|天磨山}}。
{{*|○{{ul|朴誾}}詩:{{ul|天磨}}惟{{ul|普賢}},獨立欲無對。萬古出鴻濛,天地亦一塊。數日在山腰,仰視但眉黛。今朝入足底,氷雪生五內。西南皆大海,霧靄自千態。變化有鵾鵬,摩盪垂天背。坤維本積厚,造物豈見貸?至今無完膚,處處遭破碎。細大只戲劇,何異小兒輩?玆山{{校|香|杳}}不言,今古謾遷代。奇遊天與幸,偶一不可再。平生萬里心,一瀉無滯礙。盃尊付淋灕,文字更藻繢。}}
====櫪巖====
在{{ul|延慶宮}}北{{ul|松嶽山}}麓。
{{*|○{{ul|朴誾}}詩:{{ul|滿月臺}}前從敗意,{{ul|廣明寺}}後更幽尋。地藏故國應千載,詩得吾曹偶一吟。怒瀑自成空外響,愁雲欲結日邊陰。且須盃酒灑胸臆,不盡興亡今古心。}}
===城郭===
====羅城====
卽外城。{{ul|高麗}}{{ul|顯宗}}時,{{ul|姜邯贊}}請城京都,王命{{ul|李可道}}築土爲城,凡二十一年而畢。城周二萬九千七百步,羅閣一萬三千間。有{{ul|崇仁}}、{{ul|宣旗}}、{{ul|保定}}、{{ul|光德}}、{{ul|德山}}、{{ul|會賓}}、{{ul|仙溪}}、{{ul|泰安}}、{{ul|弘仁}}、{{ul|乾德}}、{{ul|保泰}}、{{ul|宣義}}、{{ul|狻猊}}、{{ul|永平}}、{{ul|仙巖}}、{{ul|慈安}}、{{ul|彰信}}、{{ul|迎陽}}、{{ul|安和}}、{{ul|成道}}、{{ul|會昌}}、{{ul|安定}}等門,今皆頹壞。
====內城====
我{{ul|太祖}}開國二年癸酉以甓築內城。周二十里四十步。有{{ul|東大}}、{{ul|南大}}、{{ul|東小}}、{{ul|西小}}、{{ul|北小}}等門。
===烽燧===
====松嶽山國師堂烽燧====
在府北十一里。北應{{ul|黃海道}}{{ul|江陰縣}}{{ul|城山}},東應{{ul|長湍府}}{{ul|天壽山}}。
====松嶽山城隍堂烽燧====
在府北十一里。南應{{ul|豐德郡}}{{ul|德積山}},西應{{ul|首鴨山}}。
====首鴨山烽燧====
在府西三十四里。東應{{ul|城隍堂}},南應{{ul|神堂}}。
====神堂烽燧====
在府南三十六里。北應{{ul|首鴨山}},西應{{ul|黃海道}}{{ul|白川郡}}{{ul|夫毛里}}。
===宫室===
====敬德宮====
在{{ul|楸洞}}。我{{ul|太祖}}潛邸舊宅,及卽位,增修爲宮。今置別提二人守之。
{{*|○己卯九月,{{ul|太宗}}在此邸。一日,天欲曙而星稀,侍女{{ul|金氏}}坐簷下,見白龍見于寢室之上,大如椽有鱗,光彩燦爛,尾蜿蜒,頭正向御在所,走告膳夫{{ul|金小斤}}等。{{ul|小斤}}等亦出見之,俄而雲霧翳塞,不知所之。}}
====穆淸殿====
在{{ul|崇仁門}}內。亦{{ul|太祖}}舊宅。{{ul|太宗}}命建是殿,奉安{{ul|太祖}}御容。有參奉二人。
==== 大平舘====
在本司西。{{ul|高麗}}時爲{{ul|征東省}},今爲使{{ul|華}}止宿之所。
{{*|○{{ul|金湜}}詩:馬前突兀見高城,千古東封說舊京。拂霧好山看處碧,揷天華館坐來淸。百年民物關風化,一代衣冠識老成。明發正須宣沛澤,四郊霖雨夜如傾。
○{{ul|王敞}}詩:刺眼群峯露碧尖,野雲時作雨纖纖。{{ul|開城}}故國曾稱險,{{ul|嵩嶽}}殊方頗具瞻。地控{{ul|三韓}}惟種織,利窮東海只魚鹽。品題賸有詩千首,又恐奚囊笑不廉。
○荊榛滿眼坐荒臺,山擁靑蓮次第開。閤道黃花迎我笑,女墻明月爲誰來?原頭麥浪驚風颭,樹杪泉聲入夜哀。麋鹿不知陵谷變,松陰時見下城隈。
○{{ul|董越}}詩:繞郭盡人家,淸流帶白沙。松根纔歇馬,樹杪已聞鴉。細柳搖靑線,新蒲長白芽。滿山紅似火,開遍杜鵑花。
{{box|新增}}{{ul|唐皐}}詩:{{ul|平壤}}{{ul|開城}}共海天,堞樓遙見起荒煙。故宮最是{{ul|箕}}封久,{{ul|殷}}到{{ul|炎劉}}九百年。
○倚山臺殿揷天峨,埋草沈煙瓦礫多。五百年來經武地,洒兵今日挽天河。
○{{ul|松嶽}}山前土一區,春來煙雨長蘼蕪。天寒日晏南頭路,上馬行人又過都。
○{{校|壁|璧}}文奎畫玉函新,使節朝來踏素塵。藩國候賓迎詔士,淸修盡讀賜書人。
○夜雪飛飛已破昏,曉簷凍鵲噤爭喧。山松枝上玄雲濕,應帶高皇御墨痕。
○疊嶂重巒正鬱嶢,玉瀾何處枉星軺?叮嚀莫伐亭前竹,留與仙人截洞簫。
○海上三山點點靑,海門遙見碧煙橫。圖經自撰前朝{{另|事|使}}<ref>《皇華集ㆍ開城太平館和祁公韻》「事」原作「使」。</ref>,秖與{{ul|錢塘}}寫水程。
○松風不動露華淸,曉{{校|超|起}}披衣坐到明。欲問溪山今古事,溪山那有古今情?
○名區七十境皆佳,大士區區覆石崖。自是尋聲能救苦,雲仍終坐廢關齋。
○{{ul|祁仙}}久住{{ul|博羅}}春,海水何年見有塵?我自後來翻舊案,他時更有後來人。}}
====迎賓舘====
在{{ul|午正門}}外。今爲迎詔及使{{ul|華}}送迎之所。舊有{{ul|迎恩舘}}、{{ul|順天舘}},疑卽此舘而隨時異名耳。
===學校===
====成均舘====
在{{ul|炭峴門}}內。
{{*|○大聖殿安五聖十哲塑像。東、西廡有七十子及歷代諸賢位版。殿前有{{ul|明倫堂}}。本朝置敎官一人,{{ul|成宗}}朝視本府官給品祿。
○{{ul|忠烈王}}朝,安裕憂國學衰,議兩府,請令六品以上各出銀一斤,七品以下出布有差,歸養賢庫,存本取息,爲贍國學錢。王聞,亦出內庫錢穀助之。裕又以餘財付金文鼎,送中原,購畫先聖、先師七十子像,幷求祭器、樂器、經史以來,且薦{{ul|李㦃}}、{{ul|李瑱}}爲敎官。於是禁內學舘、內侍、三都監、五庫願學之士及七營十二徒橫經受業者百計。
○{{ul|李芮}}《義財記》:府之學堂,卽{{ul|高麗}}五百年培養人才之地也。按《麗史》,{{ul|成宗}}初置國子監。{{ul|忠烈}}改國學,于時宣聖十哲之像來自有元。{{ul|忠宣}}改{{ul|成均舘}},{{ul|恭愍}}復稱{{ul|國子監}},俄復稱{{ul|成均舘}}。代各崇重,一時名公鉅卿皆由此出焉。
我{{ul|太祖}}應天革命,{{校|徒|徙}}都{{ul|漢陽}},而以此府爲留後官,其所謂{{ul|成均舘}}者,府之人稱學堂焉。廟貌如舊,先聖先師之像儼然猶存,非他鄕學之可比也。{{ul|成化}}十年秋九月,上將祗謁園陵,遂幸于府。越翌日,率扈駕群臣,詣{{ul|太祖}}舊宮{{ul|穆淸殿}},瞻拜睟容,躬奠明禋。禮訖,卽{{ul|幸學堂}},拜先聖先師。仍御{{ul|明倫堂}},敎授{{ul|白勛}}率儒生入庭,四拜而出。上命{{ul|議政府}}左贊成{{ul|盧思愼}}、右參贊{{ul|徐居正}}饋儒生酒,幷賜米三十碩、綿布五十匹,以示隆師重道之意,實斯文大慶也。諸生相與頌於齋舍,父老相與歌於都市。
{{ul|芮}}忝爲留守,躬逢盛事,仰觀大禮,而謹稽首以賀曰:「學校,國家之元氣也。自古世道之升降,視其學之廢興焉。蓋自{{ul|麗}}運旣衰,學校之政不脩。逮我朝龍興,聖神繼作,{{校|逮|建}}學立師,敎育英才,蓋出於躬行心得之餘,非如崇飾虛名而已也。聖上弘大前烈,益闡文敎,以敦化勵俗爲先務,而視學謁聖,史不絶書。至於幸舊都之鄕學,禮謁先聖,奬誘韋布之擧,則祖宗之所未遑諒,亦前古所罕聞也,敢不爲吾道賀?於是棟楹椽桷之傾圮者、牖甓瓦塼之破缺者、丹堊之漫漶不鮮者,治之;東、西廡配祀位版之汚衊者,易之;籩豆簠簋之陋破者,新之;釜鼎器皿之未備者,補之。又將上所賜米布,謹籍而藏之,時其斂散以取羨餘,用助學廩。遂請于朝,倣京學,季夏聚儒生課藝,而第其高下,取優等者,直赴會闈。又於三冬,使儒生晝夜居齋以肄其業,其供費之需皆賴乎上之所賜,而官亦補之焉。芮雖不佞,未能仰贊文明之化之萬一,然於興學作人之方,亦嘗聞古人之緖言,是用盡心力而爲之。庶幾成人小子皆有所進取,而達于君子之域也,他日登名于朝,有致用之效者,未知其幾何人也。諸生惟當仰體上意,勤於所業,以爲壯行之資,不可訑訑然以予言爲欺予而效{{ul|韓子}}之諸生也。若然,則殆非上之所以待諸生者,而亦非予之所望於諸生也。此學古有義財,慢於出納,所存者無幾。儒者常失於迂,若不官自檢察,則宜乎及此。自今謹於出納,不失其本,使上之右文興化之美意,傳於千萬世之久,則望於後來之留守云。」
○{{ul|李穡}}釋奠詩:擊皷齊班正五更,百官袍笏祭春丁。冕旒的的明深殿,鍾磬洋洋振大庭。聖道九天懸日月,皇猷萬古耀丹靑。汗流曾記參師席,皓首何忘究一經?}}
===驛院===
====靑郊驛====
在{{ul|保定門}}外五里。
====狻猊驛====
在城西二十里。
====天壽院====
在城東。卽{{ul|天壽寺}}古址也。{{ul|成化}}丙申,留守{{ul|李芮}}構亭於院傍{{ul|吹笛峯}}下,因記之曰:「余嘗聞{{ul|高麗}}舍人{{ul|崔斯立}}有詩云:『{{ul|天壽門}}前柳絮飛,一壺來待故人歸。眼穿落日長程畔,多少行人近却非。』竊以謂{{ul|天壽門}}是{{ul|高麗}}五百年迎賓送客之地也。{{ul|成化}}甲午,余留守于玆,見所謂{{ul|天壽門}}者,只有遺址爲榛莽瓦礫之聚。府之人猶踵故事,就西峯除地爲臺,有大賓客,則必於此而送迎焉。
余一日送客于此,登高望遠,試問其處,則曰吹笛峯也。乃知{{ul|高麗}}全盛時士大夫相與送迎于此而遊衍焉。因怪一代人物之所會,冠蓋車馬之所趨,何無亭榭臺閣之勝?斯立所謂{{ul|天壽門}}者,亦不知其何處也。蓋自聖朝定鼎于{{ul|漢陽}},幾九十載,人物之南遷,年代之久遠,雖有池臺亭榭,其頹廢蕪沒,宜無怪乎余之所怪者矣。於是弭節訪古,徘徊移日。
院主{{ul|康龜壽}}進言曰:「儂父子相繼爲院主,具悉興廢之由。天壽寺是前朝之大刹也,世傳千宇萬間,今遺址如掃,皆爲田壟,所存者只行旅投宿之小院耳。舊有高樓數楹在南,亦頹盡無餘。謹藏舊材以待重構,但力微事巨,志無由遂。」余於院主之言益有感焉。僚佐共曰:「國家於此院置主給田,蓋無忘賓旅之意也。以舊都大府賓客之繁、迎送之際,必于此地,則藉草野,開帳幕,其轉輸之勞不貲,或値雨雪,賓主遑遑,無以爲禮。況府西則有迎賓、普通之院,而東獨無有,豈非一欠?」遂相與{{校|晝|畫}}謀,因{{ul|龜壽}}所藏之材而助其不給,倩遊手輩作小亭於峯下松樹之間。旣訖工,偕僚佐以登賞,四顧開豁,一望遼闊遠。山集於前,長川繞於下,道途之逶迤,人馬之去來,落照晩景,果如斯立之詩矣。
夫以{{ul|天壽寺}},因斯立之詩而顯於後世,玆亭亦當與{{ul|天壽寺}}竝傳於無窮,則斯立之詩又不可泯也。和其詩者,不爲不多,今之傳誦者,獨有洪侍中彦博之二詩,書諸板尾。使後之登臨者知斯亭之所以作而樂和之,典守者知斯亭之不可廢而隨壞隨補,以無棄前功,則亭也詩也將永傳於不朽,而爲西都之勝跡矣。
{{*|○{{ul|李仁老}}《破閑集》:去都門一百步,連峯起於後,平川瀉於前,野桂數百株俠路成陰,行道者必憩息於其下。輪蹄闐咽,漁歌樵笛之聲不絶,而丹樓碧閣半出於松杉煙靄之間。公子王孫携珠翠引笙歌,迎餞必於此。{{ul|睿王}}朝,畫手{{ul|李寧}}爲其圖付{{ul|宋}}商。後王求名畫於{{ul|宋}},得一美畫而來。{{ul|李寧}}曰:「此臣所畫{{ul|天壽寺}}南門圖也。」
○{{ul|高麗}}{{ul|康日用}}欲賦鷺鶿,每冒雨至{{ul|天壽寺}}南溪觀之。一日,忽得一句云「飛割碧山腰」,自喜曰:「能到古人不到處。」
○{{ul|李仁老}}詩:送客客未到,尋僧僧亦無。惟餘林外鳥,終日勸提壺。
○{{ul|李奎報}}詩:連天草色碧煙昏,滿地梨花白雪繁。此是年年離別處,不因送客亦銷魂。
○{{ul|高麗}}{{ul|洪彦博}}和{{ul|崔斯立}}詩:溪深柳綠乳鴉飛,滿路淸陰信馬歸。畢竟功名將底用?回頭五十二年非。
○{{ul|成任}}詩:繁華事散野雲飛,流水無情去不歸。詩句尙留迎送地,市朝人物已全非。
○{{ul|金守溫}}{{ul|靈武}}詩:頹垣破礎暗螢飛,贏得都人指點歸。却似千年遼鶴唳,山川如舊昔人非。
○{{ul|李承召}}詩:亭下淸江白鳥飛,登臨携酒送將歸。百年强半愁城裏,唯有醉鄕無是非。}}
====藥王院====
在{{ul|進鳳山}}下。
====大悲院====
在{{ul|西補國寺}}傍。
====磨前院====
在{{ul|靑石洞}}南。
====注波院====
在城西南。
====西普通院====
在{{ul|永平門}}外。
===橋梁===
====橐駝橋====
在{{ul|保定門}}內。古稱{{ul|萬夫橋}},今稱{{ul|夜橋}}。{{ul|高麗}}{{ul|太祖}}朝,{{ul|契丹}}遣使歸橐駝五十匹。王以{{ul|契丹}}嘗與{{ul|渤海}}連和,一朝殄滅,無道之甚,不足遠結爲隣。絶其交聘,流其使三十人于海島,繫橐駝于橋下,皆餓死,因名{{ul|橐駝橋}}。
{{*|○{{ul|明宗}}時,{{ul|李義旼}}自{{ul|橐駝橋}}至{{ul|猪橋}},築堤種柳,人稱{{ul|新道}}。}}
====黃橋====
在{{ul|午正門}}外。
{{*|○{{ul|金克己}}詩:朝辭{{ul|紫宸門}},夕過{{ul|黃橋院}}。{{ul|蜀}}使萬里行,{{校|用|周}}人百壺餞。歌黛綠雲嬌,舞腰紅玉輭。別酒頻電擧,離腸已輪轉。侵宵方首途,騎士擁奔傳。
○{{ul|權近}}詩:會讀松都八詠詩,黃橋晩照最關思。今來正値黃橋晩,一詠前詩一解頤。}}
====仙人橋====
在{{ul|紫霞洞}}。
====壽昌橋====
卽{{ul|壽昌宮}}前橋。十川流過其下。
====白金石橋====
在市街。
====楓友橋====
在{{ul|南大門}}外。水曰{{ul|白川}}。
====鶴橋====
在{{ul|蛇洞}}。
====善竹橋====
在{{ul|坐犬里}}北。
====猪友橋====
在{{ul|南大門}}外。水曰{{ul|黑川}}。
====傘石橋====
在市{{校|銜|街}}。
====永義署橋====
在{{ul|泉洞}}。
====玉粧橋====
在{{ul|板房洞}}。
====大橋====
在城西十里。潮水往來。
====十水川橋====
在{{ul|板房洞}}。
====兵部橋====
在{{ul|延慶宮}}南。
===部坊===
====東部====
坊曰{{ul|仁興}}。
====南部====
坊曰{{ul|禮安}}。
====西部====
坊曰{{ul|義興}}。
====北部====
坊曰{{ul|智安}}。
{{*|○{{ul|高麗}}{{ul|太祖}}二年,立市廛,辨坊里。{{ul|成宗}}、{{ul|顯宗}}又改定五部三十五坊。
{{ul|東部}}七坊:曰{{ul|安定}},曰{{ul|奉香}},曰{{ul|令昌}},曰{{ul|哲令}},曰{{ul|楊堤}},曰{{ul|弘仁}},曰{{ul|倉令}}。
{{ul|南部}}五坊:曰{{ul|德水}},曰{{ul|德豐}},曰{{ul|安興}},曰{{ul|德山}},曰{{ul|安申}}。
{{ul|西部}}五坊:曰{{ul|森松}},曰{{ul|五正}},曰{{ul|乾福}},曰{{ul|鎭安}},曰{{ul|香川}}。
{{ul|北部}}十坊:曰{{ul|正元}},曰{{ul|法王}},曰{{ul|興國}},曰{{ul|五冠}},曰{{ul|慈雲}},曰{{ul|王輪}},曰{{ul|堤上}},曰{{ul|舍乃}},曰{{ul|獅子巖}},曰{{ul|內天王}}。
{{ul|中部}}八坊:曰{{ul|南溪}},曰{{ul|興元}},曰{{ul|弘道}},曰{{ul|鸎溪}},曰{{ul|由巖}},曰{{ul|變羊}},曰{{ul|廣德}},曰{{ul|星化}}。
我{{ul|世祖}}十二年,以{{ul|開城}}爲外官,不可仍舊制,遂省爲四部四坊。}}
===公廨===
====開城府本司====
在{{ul|西部}}{{ul|巖串里}}。
====惠民局====
在{{ul|南大門}}外通逵。有層閣。
====軍器監====
在{{ul|荳峴}}南。
====司圃署====
在{{ul|保定門}}外。卽{{ul|開國寺}}古基。
====奉常寺====
在府內{{ul|北部}}{{ul|報恩里}}。
====西籍田====
在府東二十四里。
===佛宇===
====王輪寺====
在{{ul|松嶽山}}麓。{{ul|高麗}}爲大刹。
{{Box|新增}}{{ul|成俔}}詩:傑{{另|閣|構}}<ref>《虛白堂集ㆍ王輪寺》「閣」原作「構」。</ref>荒涼不見僧,黃金大士獨崚嶒。塵埋禪榻風爲帚,夜暗窓櫳月作燈。野叟耕田穿古砌,行人問路{{另|轉|上}}<ref>《虛白堂集ㆍ王輪寺》「轉」原作「上」。</ref>{{ul|高陵}}。巉巖一片溪頭石,萬古無言閱廢興。
====龜山寺====
在{{ul|松嶽山}}{{ul|昭格殿}}東。旁有{{ul|仙月寺}}。
{{*|○{{ul|高麗}}{{ul|文宗}}幸此寺,置酒龜臺,太子、宰樞侍宴,夜半乃還。{{ul|忠烈王}}幸寺,視九齋夏課,諸生進歌謠,王賜果酒。
○{{ul|卞季良}}詩:病裏駸駸歲月遒,滿山紅葉又高秋。十年螢雪窓前志,獨倚龜山寺裏樓。}}
====金鍾寺====
在{{ul|松嶽山}}麓。
{{*|○{{ul|李奎報}}詩:遙尋一聲磬,暮入招提靜。拈香禮眞人,金像何煥炳?微風搖佛燈,欲滅還炯炯。僧房無衾裯,坐度寒夜永。撥火餘殘紅,主人猶在定。天明步巖陬,轆轤響石井。更坐少留頃<ref>《東國李相國集ㆍ宿金鍾寺明日作》「少留頃」原作「當少須」。</ref>,雪亂風復猛。
○{{ul|李穡}}詩:危樓霄漢底,徙倚岸吾幘。席底蟠鏡龍,閭閻萬里隔。高僧對蓮花,幽鳥破晝寂。愧我耽詩書,寥寥{{ul|仲尼}}迹。{{另|詩|討}}<ref>《東國李相國集ㆍ宿金鍾寺明日作》「詩」原作「討」。</ref>論恨孟浪,杯槃謝狼藉。西崖忽生陰,斜日半高壁。題詩記玆遊,更掃溪邊石。
○已愛金鍾樓,更愛金鍾樹。簾櫳懸虛{{另|堂|空}}<ref>《東國李相國集ㆍ宿金鍾寺明日作》「堂」原作「空」。</ref>,朝夕生煙霧。仰見赤日避,{{另|疑是|附見}}<ref>《東國李相國集ㆍ宿金鍾寺明日作》「疑是」原作「附見」。</ref>飛雲度。況聞幽澗泉,悠然發奇趣。眞堪追冥搜,直欲到玄圃。笑彼山下人,紅塵{{校|明|吹}}白羽。摩挲頭上簪,亦復內自顧。}}
====石房寺====
在{{ul|松嶽山}}。
{{*|○{{ul|李穡}}詩:石寺臨深壑,飛泉繞斷崖。連筒來自遠,隔壁聽尤佳。頗訝風生枕,還疑雨滴階。自然淸五內,絶勝得心齋。}}
====乾聖寺====
在{{ul|松嶽山}}。
{{*|○{{ul|李奎報}}詩:一片禪心已冷灰,忘言何更說西來?哦吟免似雲巖老,彈指曾從百丈回。}}
====廣明寺====
在{{ul|延慶宮}}北{{ul|松嶽山}}麓。世傳{{ul|高麗}}{{ul|太祖}}舊宅,捨爲寺。有{{ul|穆宗}}眞。
{{*|○{{ul|高麗}}{{ul|忠肅王}}詩:獨訪禪房境轉深,賞春臺感故人心。淸風北榻靑山影,香霧東池綠樹陰。螺點遠空千里岫,鸎穿絲柳一枝金。箇中異瑞何須問?鸞鳳來巢錦繡林。
○{{ul|李奎報}}詩:多病一身燈影裏,欲殘孤夢雨聲中。我今不是攢眉客,投{{另|紱|社}}<ref>《東國李相國集ㆍ宿廣明寺示堂頭禪老》「紱」原作「社」。</ref>終隨老遠公。
○{{ul|金克己}}詩:驚飆入樹奏莖英,喚客幽禽不記名。砌下花光霞爛熳,門前水色鏡澄淸。幾年走妄攻愁壘?今日尋眞入化城。臨去醉來紅滿面,免敎空腹作雷鳴。}}
====地藏寺====
在府南三里。
{{*|○{{ul|李崇仁}}詩:楊柳和煙絲樣垂,滿池春雨燕飛飛。蓑衣過客知多少,能得新詩一首歸?}}
====松林寺====
在{{ul|龍首山城}}內。
====演福寺====
在都城中央。古名{{ul|普濟}}。大殿曰{{ul|能仁}},其前門曰{{ul|神通}}。有五層樓閣,歲久已頹。今城中富商出財改構,金碧煇煌,鈴鐸聲聞數里。
{{*|○{{ul|權近}}《塔重創記》:佛氏之道,以慈悲喜捨爲德,以報應不差爲驗。其言極闊大,譯傳{{ul|中國}},覃及四海,綿歷千祀,愈久而愈熾。上自王公大臣,下逮夫婦之愚,希冀福利,靡不崇信,寺院塔廟之設,巍嶪相望,彌天之下。吾東方自{{ul|新羅}}氏之季,奉事尤謹,城中僧廬多於民屋,其殿宇之宏壯峻特者,至于今尙存,一時崇奉之至,可想見矣。
{{ul|高麗}}{{ul|王氏}}統合之初,率用無替以資密佑,迺於中外多置寺社,所謂裨補是已。{{ul|演{{另|福|寺}}}}<ref>《東文選ㆍ演福寺塔重創記》「福」原作「寺」。</ref>實據城中闤闠之側。本號{{ul|唐寺}},方言{{ul|唐}}與大相似,亦謂{{ul|大寺}}。爲屋最鉅,至千餘楹,內鑿三池九井,其南又起五層之塔以應風水。其說備載舊籍,玆不贅陳。{{ul|王氏}}享國五百年,屢更喪亂,寺之興廢,殆非一次,此塔之壞,不知的在何時。至{{ul|恭愍王}},欲營之而未就。
後有狂僧長遠心者,夤緣權貴,擾民伐材,卒亦罔成。恭讓君賴將相之力,復祖宗之緖,卽位以來,事佛益力,爰命僧{{ul|天珪}}等募工興役。辛未二月始事,掘舊址塡木石,以固厥基。迄{{另|今|冬}}<ref>《東文選ㆍ演福寺塔重創記》「今」原作「冬」。</ref>乃豎,縱橫六楹,克壯且廣,累至五層,覆以扁石,將訖厥功,憲臣有言而中輟。惟我主上殿下以神武之資獲天人之應,奄膺大寶,誕主民社。至仁好生,大德育物,群賢勵翼,治道煕隆,百弊皆革,萬化俱新,凡可以裕國惠民之政,靡所不擧。以佛之道慈悲愛物,可利邦國,崇揚之法,因守不廢。其所以創始而樹鴻規,貽謀而垂後裕者,可謂宏且備矣。於是董工益勤,功乃告成,實壬申冬十有二月也。
癸酉之春,塗墍丹雘,翬飛雲表,鳥翔天際,金碧炫燿,輝映半空。上安佛舍利,中庋《大藏》,下置毗盧肖像,所以資福邦家,永利萬世也。夏四月,設文殊會以落厥成,上命臣近記其始末。臣近聞浮屠之說,樹塔所以表德,隨其層數多寡,以明德之高下也,五層以上是佛塔也。其言功德報應之說,極爲宏博,故自阿育王而後,歷代尊信,締構之無已也。然{{ul|梁達摩}}答{{ul|武帝}}造寺造塔之問,以爲「片無功德」,蓋爲{{ul|武帝}}不修心而費財力發也。今則財不出編戶,力不煩農民。其爲功德,豈易量哉?功德旣勝,報應益彰,天人交慶,幽明共賴,推利澤於無窮,綿景祚於罔極,與國咸休,萬世彌固,信可期也。
臣近拜手稽首而獻詞曰:浮屠之說興西域,流傳四海因{{ul|華}}譯。其言報應甚宏博,上下靡不勤祈福。塔廟之設何巍嶪?彌天之下遍六合。{{ul|新羅}}奉事最誠篤,{{ul|王氏}}遵守更無斁。{{ul|演福寺}}在闤闠側,中有三池九井鑿。其南有塔五層閣,不知何代乃頹壓。累世重營竟不克,運祚將衰焉可得?惟我聖君有大德,天與人歸膺曆服。萬化俱新百弊革,亦資佛敎利邦國。五層復建畢工役,經構不擾農民力。崢嶸突兀配崧嶽,輝映雲霞耀丹碧。上安佛骨厥靈赫,中庋大藏具萬軸。下置毗盧備嚴飾,功德最勝甚饒益。聖君萬年奉宗祐,景祚綿延千世億,普令群生霑利澤。命臣作詞刻諸石,臣詞蕪拙不可讀。但願此塔無顚覆,與國鞏固垂罔極。
○{{ul|[[w:李穀_(高麗)|李穀]]}}《新鍾銘》:{{ul|至正}}六年春,{{ul|資政院}}使{{ul|姜公金剛}}、左藏庫副使{{ul|辛侯裔}}奉天子之命,以金幣來,鑄鍾于{{ul|金剛山}}。時傍山諸郡飢,其民爭趨{{校|公|工}},得食以活。鍾成,公將歸朝。國王、公主謂臣{{ul|寮}}曰:「{{ul|金剛山}}在吾邦國之中,今聖天子遣近臣,所以張皇佛事、垂之無窮者如此,而吾未有絲毫補,盍圖所以報上者?」僉曰:「云云大鍾久廢不用,今因巧冶之來而更鑄之,亦足以體上之意,而爲不朽之功矣。」遂言之公,公欣然曰「諾」,輟行以成之。王命臣{{ul|穀}}爲之銘。銘曰:齊一衆聽當聲金,克整三軍諧八音。瞿曇之老言且深,地下有獄何沈沈?萬生萬死苦難堪,如醉如夢聾且瘖。一聞鍾聲皆醒心,王城{{ul|演福}}大叢林。新鍾一吼振南閻,上徹寥廓下幽陰,共資淨福妙莊嚴。東韓君臣華祝三,天子萬年多壽男。無疆之休與國咸。命臣作銘令鐫鑱。
○{{ul|鄭誧}}詩:金銀佛寺側城闉,夜夜鳴鍾不失辰。誰道令人發深省?祗能喚起利名人。}}
====安和寺====
在{{ul|松嶽山}}{{ul|紫霞洞}}。有{{ul|漣漪亭}}、{{ul|紫翠門}}。
{{*|○《破閑集》:{{ul|安和寺}},{{ul|睿宗}}所刱。{{ul|大宋}}皇帝聞其創是寺,特遣使人,以殿財、像設送之,{{ul|宸翰}}親題殿額,命{{ul|蔡京}}榜於門,其丹靑營構之巧,甲於海東。出寺門至御花園,幾六七里,丹崖翠嶂,橫張側展,有溪沿石徑而流,如環佩之鳴,四畔惟松柏參天,雖盛夏常若早秋,往來者如在畫屛中。{{ul|{{另|尹|昔}}<ref>《破閑集》「尹」原作「昔」。</ref>相國彦頤}}宿於此處,夢見{{ul|胡宗朝}}乘一葉泛泛而來,會{{ul|紫翠門}},作一絶云:「五雲深處是吾鄕,煙鎖樓臺日月長。回首昔年交伴者,如今役役夢魂場。」
○《櫟翁稗說》:靖國{{ul|安和寺}}有石刻{{ul|睿王}}{{ul|唐}}律四韻詩一篇,其云「太子某書」者,{{ul|仁王}}諱也。是時,王與太子皆勵精向學,延訪儒雅,亹亹有{{ul|中華}}之風,後世莫及。
○{{ul|高麗}}{{ul|金富軾}}詩:窮秋影密庭前樹,靜夜聲高石上泉。睡起凄然知有雨,憶曾蘆葦宿漁船。
○{{ul|高麗}}{{ul|柳公權}}詩:松徑崎嶇石自層,不敎凡骨到仙洲。鸞輿忽幸黃金刹,鳳衮俄臨白玉樓。霞月勸留三日賞,溪山共解萬機憂。風蟬噪破祗園靜,谷鳥啼殘小室幽。庭柏依然溫室樹,軒溪卽是醴泉流。禪僧詩句碧雲暮,法部笙歌紅葉秋。北塞近聞妖霧捲,南州已報稼雲收。{{ul|大平}}多暇揮神翰,巨筆成篇記勝遊。過沛宴酣何足美?橫汾樂極亦應羞。微臣濫豫賡歌列,自愧無鹽倚莫愁。
○{{ul|高麗}}{{ul|崔讜}}詩:紅葉秋山錦作層,依稀仙境鳳麟洲。紺筵初罷葆光殿,綺宴還開花萼樓。菊染霜黃工却老,草含秋綠勸忘憂。嵐霑翠葆風飜重,洞闢靑霄日射幽。鋪岸丹楓新富貴,舞簷蒼檜舊風流。月明石壁猿啼夜,露冷瑤階鶴警秋。宵旰勤勞吟外歇,水雲嘉勝望中收。鴒原懿戚承三接,鷺序名臣從一遊。電擧金觴千日醞,星羅玉俎八珍羞。不才濫仄忠嘉宴,眩視空懷海鳥愁。
○{{ul|金克己}}詩:鳳城城陰最高峯,靈鷲矯翼翔半空。一道驚溪出雲去,砅崖轉石揚玉虹。緣涯縱步三四里,忽見金牌題紫翠。咄咄樓臺高柱天,流丹聳碧爍雲煙。安知月殿墜碧落?到地便作空王宅。山崩五體初禮佛,却向雲房謁禪伯。禪伯冥棲忘塵緣,雪中翠竹水上蓮。騈闐戶外畫龍象,俗子未合陪淨筵。豈期一笑粲相接,終日陶陶歡對榻?立溪綠茗惠山泉,甌面松風吹颯颯。更嫌{{ul|陶令}}出山忙,呼取羽觴傾道漿。西峯日落天欲暮,坐聽湯休碧雲句。六師豈獨驚閣筆?能使{{ul|李}}、{{ul|杜}}坐廊廡。人生擾擾夢一場,穀博臧書俱亡羊。{{ul|巢}}、{{ul|由}}徒爲水雲縛,{{ul|管}}、{{ul|晏}}但被名利繮。爭如官餘訪梵僧,內外不問依何方?惟慙衰年筆已老,萬像向我爭雄張。
○{{ul|李奎報}}詩:玉欄誰更葺?芝蓋不重遊。環碧雲空鎖,尋芳草正稠。畫簷欹縟翮,苔石臥蒼虯。園鹿遊臺榭,巖僧記冕旒。廢興餘老木,今古獨寒流。往事憑誰問?幽懷只自愁。好花嬌笑靨,啼鳥送歌喉。舊代仙蹤遠,中興王氣浮。煙花愜淸賞,山水入窮搜。弔往孤亭寂,尋眞一室幽。白蓮邀靖節,黃蘗引裴休。桂魄三更晝,松風六月秋。鍾聲敲樹外,人語落巖頭。萬景吟難盡,他年入夢不?
○靑山眞故人,似喜幽人至。來時貺淸景,風日正姸媚。到山未云幾,蕭蕭雨聲美。散髮臥風軒,一場雷鼾鼻。起視復澄霽,木末掛規燬。鳴蟬翳葉嘒,鬪雀爭枝墜。衲僧手煎茶,誇我香色備。我言老渴漢,茶品何暇議?七盌復七盌,要涸巖前水。是時秋初交,殘暑未云弭。當午雖歊蒸,晩涼聊可喜。靑苽嚼水精,氷液寒侵齒。碧桃雙頰紅,嚼罷堪袪睡。偃仰自忘還,玆遊眞適意。}}
====佛恩寺====
古基在{{ul|大平舘}}{{ul|北洞}},其山曰{{ul|琵瑟}}。
{{*|○{{ul|李穀}}記略曰:寺自{{ul|光王}}時爲藥師道場。舊名{{ul|留巖}}。王日齋,僧常有數。一朝少其一,邀於路,獨有形貌醜甚者,姑致之座下。左右戲之曰:「{{ul|末比丘}},勿說赴齋王宮!」僧曰:「爾亦勿言親見藥師!」言訖,躡空而去,卒隱留巖井中。王於是大其寺而崇信之,始改其額。}}
====觀音窟====
在{{ul|朴淵}}上流。寺後有巖竅如屋,中有{{ul|觀音}}二石,因以爲名。上有{{ul|正慈}}、{{ul|實相}}、{{ul|首頂}}、{{ul|菩提}}、{{ul|觀佛}}等庵。{{ul|高麗}}{{ul|光宗}}始立屋其傍,我{{ul|太祖}}潛邸時重營。{{ul|李穡}}爲記。
{{*|○{{ul|卞季良}}詩:獨隨樵者入山門,夾岸疎松路自分。幾片彩幡明夕照,一峯寒磬隔秋雲。夜潭白氣龍曾蟄,松月淸音鶴不群。回望京都無十里,輪蹄南北政紛紛。
○{{ul|李詹}}詩:禪房十肘土牀溫,當日淸平石柱存。巖竇不因雷雨壓,定應賴有白衣尊。}}
{{Box|新增}}{{ul|朴誾}}詩:朝登普賢萬仞峯,又入大興千古境。高林參天不見日,老木閱世皆成癭。長溪湛湛淸徹底,白沙亂石欹復整。恨我未及重九時,不見丹楓紅照影。湍流直下朴生淵,落勢懸空極奔騁。淵光霮䨴不敢窺,魂魄辟易先縮頸。山僧戒我莫近步,自古性命在俄頃。爲君小憩姑姆潭,唯覺肅肅毛髮冷。雷霆白日天欲裂,如在大江浮舴艋。一笑領意豈不奇?十年懷抱今始逞。暮投古寺藉團蒲,照壁尙憐燈耿耿。風雨凄迷來襲人,半夜無眠但深省。
====知足庵====
在{{ul|天磨山}}{{ul|淸涼峯}}下。庵後石壁千尺,雄於洛山,後岡四面攢峯,如列畫障,南望滄海,眼界無礙。俗傳中朝人嘗描寫山形而去。寺傍又有{{ul|高禪}}、{{ul|寂滅}}、{{ul|性海}}、{{ul|圓寂}}、{{ul|樂道}}、{{ul|雲住}}、{{ul|善觀}}、{{ul|見性}}、{{ul|淸涼}}、{{ul|聖燈}}、{{ul|佛敎}}、{{ul|永安}}、{{ul|寶聖}}等庵。
{{*|○{{ul|李穡}}詩:{{ul|天磨}}絶頂入雲端,萬壑松風脚底寒。自是道情方{{另|自|有}}<ref>《牧隱藁ㆍ奉題絶澗所寓天磨知足菴》「自」原作「有」。</ref>得,更無塵事敢相干。光陰寂寞香{{另|灰|煙}}<ref>《牧隱藁ㆍ奉題絶澗所寓天磨知足菴》「灰」原作「煙」。</ref>冷,甁錫飄搖山海寬。却笑牧翁多俗累,謾思飛步{{另|入|上}}<ref>《牧隱藁ㆍ奉題絶澗所寓天磨知足菴》「入」原作「上」。</ref>巑岏。
○{{ul|成士達}}詩:奇巖怪石列成峯,千古蜿蜒秀氣濃。松下招提相隱{{校|䁐|映}},塵蹤難向此間容。}}
====福靈寺====
在{{ul|松嶽}}西。麓上有{{ul|曉星窟}}。
{{*|○{{ul|金克己}}詩:漠漠大玄鄕,巍巍{{ul|虛白堂}}。月華嚴淨相,虹彩煥圓光。慧露霑千界,慈雲覆十方。封人來祝聖,一瓣善心香。}}
{{Box|新增}}{{ul|曺偉}}詩:奚囊收拾短長吟,一路煙霞{{另|深|涂}}<ref>《梅溪集ㆍ松都福靈寺次壁上韻》「深」原作「涂」。</ref>復深。廢院鳥聲藏樹杪,半簾山影落琴心。爽襟欲試曹溪水,入鼻先尋薝葍林。千載謾傳房次律,逢僧莫話去來今!
{{*|○{{ul|朴誾}}詩:{{ul|伽藍}}却是{{ul|新羅}}舊,千佛皆從{{ul|西竺來}}。終古神人迷{{ul|大隗}},至今福地似天台。春陰欲雨鳥相語,老樹無情風自哀。萬事不堪供一笑,靑山閱世只浮埃。}}
====甘露寺====
在{{ul|五鳳峯}}下。
{{*|○{{ul|高麗}}{{ul|昌華公}}{{ul|李子淵}}入元朝,登{{ul|潤州}}{{ul|甘露寺}},愛湖山勝致,謂從行三老約曰:「爾宜審視形勢,載胸臆間。」及還,與三老約曰:「天地間凡有形者,無不相似。況我國山川淸秀,其形勢豈無與京口相近者乎?汝宜以扁舟短棹,無遠不尋,當以十年爲期。」三老曰:「唯。」凡六涉寒暑,始得之於府城西湖。{{ul|潤州}}{{ul|甘露寺}}雖美,但營構繪飾之工特勝耳。至於天作地生自然之勢,殆未及此。凡樓閣池臺之制度,一倣{{ul|潤州}}。後詩僧{{ul|惠素}}唱之,而{{ul|金侍中富軾}}繼之,聞者皆和,幾千餘篇,遂成鉅集。
○{{ul|李奎報}}詩:聞君往遊碧山中,手弄寒溪月盈掬。欲將好句償淸{{另|奇|債}}<ref>《東國李相國集ㆍ次韻同年文員外題甘露寺》「奇」原作「債」。</ref>,暫伴霜猿留翠麓。故應詩韻轉淸越,獨和松風響空谷。沙頭鷺立屛中雙,竹外鶴閑圖上六。遠帆一片暮何之?過我天涯送雁目。白雲斷處霽光浮,眉岫連姸煙抹綠。忽憶子猷遊剡溪,緬懷魏萬尋王屋。雪眉老僧胡眼碧,一榻蒲團留客宿。幽泉冷冷入耳淸,洒却從來箏笛俗。歸來瀉作瑤琴聲,云是新飜流水曲。至今夢繞煙江淸,逸想飄然無迫束。衣冠尙有巢、由心,散人那數松江陸。
○金碧樓臺似翥翬,靑山還繞水重圍。霜華照日添秋露,海氣干雲散夕霏。鴻雁偶成文字去,鷺鷥自作畫圖飛。微風不起江如鏡,路上行人對影歸。
○{{ul|金富軾}}詩:俗客不到處,登臨意思淸。山形秋更好,江色夜猶明。白鳥高飛盡,孤帆獨去輕。自慙蝸角上,半世覓功名。
○{{ul|李穡}}詩:一帶長江砌下流,傍崖軒戶盡淸幽。散花午梵僧敲磬,啜茗春吟客倚樓。芳草淡煙連牧笛,斜風細雨滿漁舟。分明記得城西路,匹馬何時更獨遊?
○{{ul|權近}}詩:構寺何人巧鑿平?江邊地接亞夫營。天低山色連雲聳,水落潮痕繞砌成。樓上淸風當戶倚,舟中明月扣舷行。今朝却向紅塵去,還恐愁端日日生。
○{{ul|鄭以吾}}詩:窓扉歷歷倒江流,江上招提景轉幽。砌下潮生風滿座,軒前雲盡水明樓。聳空高塔臨蛟室,搖月疎鍾落釣舟。幸是官閑偏適意,出城三日飽淸遊。
○{{ul|成任}}詩:五峯分列枕平湖,殿閣高低似畫圖。汲水廚僧閑獨去,刺船漕卒急相呼。禽從喬木多時叫,塵到禪窓一點無。回顧長吟詩未就,僕夫催我返行騶。}}
{{Box|新增}}{{ul|權近}}重創記:{{ul|松都}}之西,碧瀾之北,濱江而有寺曰{{ul|甘露}}。俯臨長江,山圍野闊,風雲變態,朝夕萬狀,最一國之勝境也。{{ul|高麗}}盛時,{{ul|昌華}}{{ul|李公子淵}}奉使{{ul|中國}},遊觀{{ul|潤州}}{{ul|甘露寺}},心甚樂焉。旣返,求其形勢之相似者,六涉寒暑,乃得此地,樂而營構,因冒其名以建道場。其女卽是{{ul|文宗}}之妃,{{ul|仁睿太后}}也。{{ul|仁睿}}乃誕{{ul|順}}、{{ul|宣}}、{{ul|獻}}三宗,相繼卽位。{{ul|仁宗}}之妃{{ul|睿太后}}重創此寺,以爲願刹,亦誕{{ul|懿}}、{{ul|明}}、{{ul|神}}三宗,是知此寺非惟形勝可貴也。乾坤儲精,山水孕秀,發祥毓慶,以衍金枝,厥靈之赫赫彰彰明矣。況今國舅{{ul|驪興府院君}}{{ul|閔公}}先世之墳塋,皆在於此寺之後岡。是生淑德,以配至尊,誕育元良,棣萼相輝,國本彌固,洪祚益永。卽其儲精發慶,以衍金枝玉葉之茂,以隆宗社萬世之業,實自今日尤爲明甚。貧道幸得寓居,於是閔其棟宇歲久傾撓,普告尊卑,請工重新,上以壽君而福國,下以廣利而導生。璿源之長,國祚之永,亦當與此江之水流無窮矣。
{{*|○{{ul|柳洵}}詩:碧瀾搖棹早潮生,甘露憑軒午睡淸。俯視煙波長浩渺,平觀雲岫競崢嶸。白川田戶連膏壤,金谷帆檣達上京。自是地靈兼衆美,不須宣潤强睎名。}}
====神孝寺====
在{{ul|廣德山}}。一號{{ul|墨寺}}。
{{*|○{{ul|李崇仁}}詩:蘿衣百衲已忘形,悟道年來輟誦經。禪榻落花春寂寂,松風和雨出茶甁。
○綠葉低簷暑氣微,寺樓終日澹忘歸。烹茶享客求題壁,却笑居僧未息機。}}
== 附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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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東國輿地勝覽/卷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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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T12:12:18Z
久遠時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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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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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新增東國輿地勝覽
| author = 李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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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畿==
===古馬韓之域===
{{*|臣按{{ul|馬韓}}爲{{ul|高句麗}},{{ul|辰韓}}爲{{ul|新羅}},{{ul|卞韓}}爲{{ul|百濟}},{{ul|崔致遠}}已有定論。此非{{ul|致遠}}創爲之說,自{{ul|三國}}初相傳之說也。{{ul|高麗}}{{ul|金富軾}}《地理志》亦以{{ul|致遠}}之論爲是。至其中葉,始有以{{ul|金馬山}}在{{ul|百濟}}之境,{{ul|平那山}}在{{ul|高句麗}}之境,「平」與「卞」聲相近,遂疑{{ul|馬韓}}爲{{ul|百濟}},{{ul|卞韓}}爲{{ul|高句麗}}。然而未有昌言指之者。及{{ul|金敬叔}}編《周官六翼》,敍{{ul|三韓}},則云「{{ul|高麗}}幷{{ul|樂浪}}、{{ul|卞韓}},{{ul|百濟}}幷{{ul|馬韓}}、{{ul|帶方}}」,至敍{{ul|三國}},則直以{{ul|高句麗}}爲{{ul|馬韓}},百濟爲{{ul|卞韓}}。一人之言,自相矛盾,何足道哉?
逮于本朝,{{ul|吉昌君}}{{ul|權近}}與{{ul|李詹}}等修《東國史略》,乃斷然以{{ul|馬韓}}爲{{ul|百濟}},{{ul|卞韓}}爲{{ul|高句麗}}。近乃近世大儒,東人擬之蓍蔡,而亦爲是論,以錯亂千載已定之說,未知何謂也。臣反覆考{{ul|中國}}及東史,{{ul|三韓}}之時,{{ul|馬韓}}最大,統五十四國,{{ul|辰}}、{{ul|卞}}二{{ul|韓}}各統十二國,則今{{ul|益山}}以南無地可容五十四國矣。意者{{ul|馬韓}}王都其南密近於{{ul|卞韓}},而東北則與{{ul|樂浪}}、{{ul|靺鞨}}、{{ul|沃沮}}等封疆相接。其後{{ul|高句麗}}{{ul|東明王}}起於{{ul|樂浪}}而盡有{{ul|馬韓}}東北之地,後人稱麗爲{{ul|馬韓}}者,蓋以此也。
《後漢書》載「{{ul|弁辰}}在{{ul|辰韓}}之南,亦與{{ul|倭}}接」,又曰:「{{ul|弁辰}}與{{ul|辰韓}}雜居,衣服、居處、言語、風俗同。」不曰{{ul|弁韓}}而曰{{ul|弁辰}},是雖懸聞之稱,亦可以知二{{ul|韓}}之相隣附也。{{ul|新羅}}{{ul|赫居世}}十九年,{{ul|卞韓}}以其國來降。其後,{{ul|百濟}}旣滅{{ul|馬韓}},兵力强盛,蠶食{{ul|新羅}}{{ul|卞韓}}舊地,{{ul|智異山}}以西盡爲所幷。後人稱{{ul|濟}}爲{{ul|卞韓}}者,蓋以此也。乃之何近惑於{{ul|金馬}}、{{ul|平那}}之說,謂{{ul|馬韓}}在{{ul|百濟}}封域之中,遂以爲{{ul|百濟}}乎?且《唐書》所云「{{ul|卞韓}}苗裔在{{ul|樂浪}}之地」者,蓋言{{ul|卞韓}}之系出自{{ul|樂浪}}耳。{{ul|金富軾}}猶謂非實錄,近之論顧引以爲證,而乃去「苗裔」二字,直云「{{ul|卞韓}}在{{ul|樂浪}}之地」,何也?又其言曰:「《後漢書》謂{{ul|卞韓}}在南者,蓋自{{ul|漢}}界{{ul|遼東}}之地而云爾,非謂{{ul|卞韓}}在{{ul|辰}}、{{ul|馬}}二韓之南。」信如是,則其所云{{ul|馬韓}}在西者,亦可謂之在{{ul|遼東}}之西乎?
《周官六翼》記{{ul|高麗}}{{ul|世祖}}說{{ul|弓裔}}之言:「大王若欲王{{ul|朝鮮}}、{{ul|肅愼}}、{{ul|卞韓}}之地,莫如先占{{ul|松嶽}}」,注云「今{{ul|西京}},古之{{ul|卞那京}}。故曰{{ul|卞韓}}」,此尤謬妄。以{{ul|卞韓}}爲{{ul|西京}},則{{ul|朝鮮}}更指何地?後{{ul|日裔}}之用兵,自{{ul|羅州}}始,則世祖所謂{{ul|卞韓}}指{{ul|百濟}}也審矣。《三國遺事》謂「{{ul|麗}}地自有{{ul|馬邑山}},故名{{ul|馬韓}};{{ul|濟}}地自有{{ul|卞山}},故云{{ul|卞韓}}」。今{{ul|平壤府}}有{{ul|馬邑山}},{{ul|扶安縣}}有{{ul|邊山}},則《遺事》之云,恐或有徵。是書未知誰作,亦出於{{ul|高麗}}中葉以後,其所紀載皆荒誕不經,不足取信。然於辨{{ul|三韓}}之說,則證據甚明,欲志東方地理者,固宜參觀。臣故謹因{{ul|致遠}}舊說,以{{ul|京畿}}、{{ul|忠淸}}、{{ul|黃海}}等道係于{{ul|馬韓}}舊域,以{{ul|全羅道}}係于{{ul|卞韓}}舊域云。}}
{{ul|高句麗}}、{{ul|百濟}}分據其地,後皆爲{{ul|新羅}}所幷。{{ul|高麗}}{{ul|成宗}}十四年,改皇都爲{{ul|開城府}},管赤縣六、畿縣七,又分境內爲十道,以{{ul|楊州}}、{{ul|廣州}}等州縣隷{{ul|關內道}}。{{ul|顯宗}}九年,罷{{ul|開城府}},以{{ul|貞州}}、{{ul|德水}}、{{ul|江陰}}三縣屬{{ul|開城縣}},以{{ul|松林}}、{{ul|臨津}}、{{ul|兎山}}、{{ul|臨江}}、{{ul|積城}}、{{ul|坡平}}、{{ul|麻田}}屬{{ul|長湍縣}},直隷{{ul|尙書都省}},謂之{{ul|京畿}}。{{ul|文宗}}十六年,復陞{{ul|開城縣}}爲府,又割{{ul|西海道}}{{ul|平州}},屬{{ul|牛峯郡}}以隷之。{{ul|忠烈王}}三十四年,別置{{ul|開城縣}}令屬于府,使掌城外。{{ul|忠肅王}}元年,定爲{{ul|楊廣道}}。{{ul|恭讓王}}二年,始分{{ul|京畿}}爲左、右道,以{{ul|長湍}}、{{ul|臨江}}、{{ul|兎山}}、{{ul|臨津}}、{{ul|松林}}、{{ul|麻田}}、{{ul|積城}}、{{ul|坡平}}爲左道,{{ul|開城}}、{{ul|江陰}}、{{ul|海豐}}、{{ul|德水}}、{{ul|牛峯}}爲右道。又依{{ul|文宗}}舊制,以{{ul|楊廣道}}{{ul|漢陽}}、{{ul|南陽}}、{{ul|仁州}}、{{ul|安山}}、{{ul|交河}}、{{ul|陽川}}、{{ul|衿州}}、{{ul|果州}}、{{ul|抱川}}、{{ul|瑞原}}、{{ul|高峯}},{{ul|交州道}}{{ul|鐵原}}、{{ul|永平}}、{{ul|伊川}}、{{ul|安峽}}、{{ul|漣州}}、{{ul|朔寧}}隷左道,以{{ul|楊廣道}}{{ul|富平}}、{{ul|江華}}、{{ul|喬桐}}、{{ul|金浦}}、{{ul|通津}},{{ul|西海道}}{{ul|延安}}、{{ul|平州}}、{{ul|白州}}、{{ul|谷州}}、{{ul|遂安}}、{{ul|載寧}}、{{ul|瑞興}}、{{ul|新恩}}、{{ul|俠溪}}隷右道,各置觀察黜陟使,以首領官佐之{{*|首領官四品爲經歷,五品以下爲都事}}。本朝{{ul|太祖}}三年甲戌,定都{{ul|漢陽}}。明年乙亥,以{{ul|平州}}、{{ul|遂安}}、{{ul|谷州}}、{{ul|載寧}}、{{ul|瑞興}}、{{ul|新恩}}、{{ul|俠溪}}距新都道遠,還{{ul|西海道}};以{{ul|廣州}}、{{ul|水原}}、{{ul|楊根}}、{{ul|雙阜}}、{{ul|龍駒}}、{{ul|處仁}}、{{ul|利川}}、{{ul|川寧}}、{{ul|砥平}}來隷,{{ul|廣州}}、{{ul|水原}}所領郡縣爲左道,{{ul|楊州}}、{{ul|富平}}、{{ul|鐵原}}、{{ul|延安}}所領郡縣爲右道。七年,又割{{ul|忠淸道}}{{ul|振威縣}}隷左道。{{ul|太宗}}二年壬午,合兩道,號{{ul|京畿左右道}},只置觀察使、首領官各一人。十三年癸巳,酌四方道里遠近,以{{ul|延安}}、{{ul|白州}}、{{ul|牛峯}}、{{ul|江陰}}、{{ul|兎山}}還隷{{ul|豐海道}},{{ul|伊川}}隷{{ul|江原道}},割{{ul|忠淸道}}{{ul|驪興府}},{{ul|安城郡}}{{ul|陽智}}、{{ul|陽城}}、{{ul|陰竹縣}}及{{ul|江原道}}{{ul|加平縣}}來隷,合左、右道,只稱{{ul|京畿觀察使}},俄改{{ul|都觀察黜陟使}}。{{ul|世宗}}十六年,以{{ul|安峽}}移屬{{ul|江原道}}。{{ul|世祖}}十二年,{{ul|都觀察黜陟使}}改稱觀察使,省經歷,只置都事{{*|他道同}}。領牧四,都護府七,郡七,縣十九。
===官員===
====觀察使====
一人,從二品。
====兵馬節度使====
一人,從二品,觀察使兼。
====水軍節度使====
一人,正三品,觀察使兼。
====都事====
一人,從五品。
====審藥====
一人,從九品。
====檢律====
一人,從九品。
{{*|○已上各品,諸道同。}}
==廣州牧==
東至{{ul|楊根郡}}界二十五里,至{{ul|驪州}}界七十五里。南至{{ul|利川府}}界七十四里,至{{ul|陽智縣}}界八十五里,至{{ul|龍仁縣}}界四十三里。西至{{ul|果川縣}}界{{ul|良才驛}}二十七里,至{{ul|安山郡}}界七十六里。北至{{ul|楊州}}界十里。距{{ul|京都}}四十一里。
===建置沿革===
本{{ul|百濟}}{{ul|南漢山城}}。{{ul|始祖}}{{ul|溫祚王}}十三年,自{{ul|慰禮城}}移都之。{{ul|近肖古王}}二十六年,又移都{{ul|南平壤城}}{{*|今{{ul|京都}}}}。及{{ul|唐}}{{ul|蘇定方}}攻滅{{ul|百濟}},{{ul|唐}}師還,{{ul|新羅}}漸收其地,改{{ul|南漢山城}}爲{{ul|漢山州}},又稱{{ul|南漢山州}}。{{ul|景德王}}十五年改{{ul|漢州}}。{{ul|高麗太祖}}二十三年改今名。{{ul|成宗}}二年,初置十二牧,州其一也。十四年,置節度使,號{{ul|奉國軍}},隷{{ul|關內道}}。{{ul|顯宗}}三年廢爲安撫使,九年定八牧,復爲牧。本朝因之,{{ul|世祖}}時置鎭。
===鎭管===
====牧一====
{{ul|驪州}}。
====都護府一====
{{ul|利川}}。
====郡一====
{{ul|楊根}}。
====縣五====
{{ul|砥平}}、{{ul|陰竹}}、{{ul|陽智}}、{{ul|竹山}}、{{ul|果{{校|州|川}}}}。
===官員===
====牧使====
一人,正三品。諸牧同。兼兵馬僉節制使,諸道、諸鎭同。
====判官====
一人,從五品。兼兵馬節制都尉,諸道、諸鎭同。
====敎授====
一人,從六品。諸道都護府以上同。
{{box|新增}}{{ul|燕山}}十一年,州人有亂言者,革本州,今上初復舊。六年以州凋弊,革判官。
===郡名===
{{ul|南漢山}}、{{ul|漢山州}}、{{ul|漢州}}、{{ul|淮安}}、{{ul|奉國軍}}。
===姓氏===
{{box|本州}}李、尹、石、韓、安、金、池、素。
盧、張、朴{{*|竝屬}}。
===風俗===
====尙騎射,讀書史====
《隋書》:「{{ul|百濟}}俗尙騎射,讀書史,能吏事,亦知醫藥、蓍龜、占相之術。」
====婚娶之禮,略同於華====
同上。
====以兩手據地爲敬====
同上。
====衣服潔淨====
《南史》。
====三年居服====
《北史》:「父母及夫死者,三年居服,餘親則葬訖除之。」
===形勝===
====漢水之南,土壤膏腴====
{{ul|百濟}}{{ul|始祖}}{{ul|溫祚}}之言。見古跡下。
====三面皆高山====
{{ul|李穀}}《淸風亭記》。
===山川===
====黔丹山====
在州東七里。鎭山。
====淸溪山====
在州西五十里。又見{{ul|果川縣}}。
====大母山====
在州南三十里。
====日長山====
在州南五里。一云{{ul|南漢山}}。
====早谷山====
在州東三十里。一云{{ul|草洞山}}。
====門懸山====
在州南四十五里。
====穿川峴====
在州西三十里。
{{*|○僧{{ul|禪坦}}詩:關山迢遞路盤回,行近{{ul|楊州}}眼漸開。多謝三山如有素,慇懃百里過江來。}}
====靈長山====
在州南二十里。
====雲吉山====
在州東三十里。
====修理山====
在州西六十里。又見{{ul|果川縣}}。
====大海山====
在州南五十里。
====軍月羅山====
在州東十五里。
====元寂山====
一名{{ul|無寂山}}。在州東六十里。
====大雙嶺====
在州東四十里。
====小雙嶺====
在州東四十五里。
====佳亇嶺====
在州東四十五里。安{{ul|成宗}}御胎。
====梨嶺====
在州南三十里。安今上御胎。
====楸嶺====
在州南四十七里。
====望月峯====
在州西十里{{ul|夢村}}。
{{*|○{{ul|徐居正}}詩:長風飽帆{{ul|漢水}}急,山中歸來酒初熟。枯腸得酒亦易醉,雙耳嗚嗚興自足。移樽飛上{{ul|夢山}}顚,偸眼東峯待新月。新月瀲灩生雲端,氷輪無角金波纈。須臾懸在天中央,九州四海皆淸光。擧杯問月月不應,顧兔笑我多淸狂。古人愛月皆儒仙,騎鯨寥廓猶千年。{{ul|赤壁}}何時舞玄鶴?{{ul|伯仲}}豪氣天下先。一樽衮衮江無窮,今人古人將無同?五夜深深月不落,四佳醉老頭半白。}}
====仇叱浦====
在州西九十里。
====梨串浦====
在州西八十八里。
====助布坪====
在州西三十里。舊牧場。
====炭川====
在州南三十里。入{{ul|三田渡}}。
====小川====
在州東三十里。入渡{{ul|迷津}}。
====禿浦====
在州北十一里。{{ul|渡迷津}}下流。又見{{ul|楊州}}。
{{*|○{{ul|李穡}}詩:{{ul|禿浦}}沙頭暝色來,遠山平野勢逶迤。舟人解纜隨流下,月白{{ul|楊州}}恰得詩。}}
====洗姑灘====
在州西十五里。{{ul|廣津}}下流。
{{*|○{{ul|徐居正}}詩:江邊洗姑顔如花,小少澼{{校|洸|絖}}爲生涯。朝洗白足如雪色,暮洗白{{另|腕|顔}}<ref>《四佳集ㆍ洗姑嘆》「腕」原作「顔」。</ref>如霜華。朝朝暮暮洗復洗,一身自潔心自多。{{校|澡|繰}}白白於氷繭絲,夜夜白月鳴寒梭。織成纖縞裁爲衣,細於蛟綃輕越紗。江之水淸且漪,日日澡雪無休時。洗罷淡粧照水底,素娥讓潔羞{{ul|江妃}}。忽有狂風天地黑,塵沙漠漠迷所之。蒼黃顚倒泥潦中,玉質已誤衣復緇。小娘出門待姑歸,姑洗姑洗來何遲?姑歸小娘拍手笑,醜惡不是吾家施。小娘年紀纔十三,當時見事猶兒癡。小娘小娘莫笑姑,此恨他年汝或知。}}
====渡迷津====
在州東十里。{{ul|楊根郡}}{{ul|大灘}}{{ul|龍津}}下流,其北岸號{{ul|渡迷遷}}。東指{{ul|奉安驛}},石路縈紆七八里,{{ul|新羅}}方言多以水崖石路稱「遷」。後倣此。
{{*|○{{ul|高麗}}{{ul|韓脩}}詩:日華乍動風來軟,天影遠涵帆去閑。回首殷勤別三角,月輪未半我當還。
○{{ul|權遇}}詩:山腹蜿蜒棧道斜,行行盡處有人家。天寒日暮風吹緊,回首長江浪作花。}}
====廣津====
在州西十八里。{{ul|禿浦}}下流。又見{{ul|楊州}}。
====三田渡====
在州西十八里。詳{{ul|漢城府}}。
===土産===
絲、麻、磁器{{*|每歲{{ul|司饔院}}官率畫員,監造御用之器}}、陶器、銀口魚、訥魚、錦鱗魚、蟹。
===烽燧===
====穿川峴烽燧====
南應{{ul|龍仁縣}}{{ul|寶蓋山}},北應{{ul|京都}}{{ul|木覓山}}第二烽。
===樓亭===
====淸風樓====
在客舘東北。古{{ul|淸風亭}},牧使{{ul|洪錫}}改構爲樓。
{{*|○{{ul|李穀}}亭記:{{ul|至正}}己丑夏四月,覲省還鄕,行次樂生驛。{{ul|廣}}牧{{ul|白君和父}}走書而邀之,且曰:「官舍之北,得古{{ul|淸風{{另|亭|基}}}}<ref>《稼亭集ㆍ淸風亭記》「亭」原作「基」。</ref>,作四柱屋,實一州之勝,請記之。」余行忙,姑復之曰:「後當如京,可一至而寓目焉,爲記未晩也。」明年至{{ul|廣}},則{{ul|白君}}已召還,而{{ul|李君}}某代任半歲矣。時方酷熱,氣息如縷,乃登所謂{{ul|淸風亭}},倚柱而披襟,精神淸爽,毛髮蕭颯,如蟬蛻溷濁而出乎塵埃之外。
{{ul|李君}}置酒,從容言曰:「四柱之制,簡則簡矣。朝夕陽暉,東西雨脚,坐客病焉。余翼其兩旁,而作南榮各五尺,北亦如之,稍廣且深。旣圬而將丹碧之,而子適至,盍擧觴落之而書歲月以志?」余旣許{{ul|白君}}矣。乃問亭之廢幾年,而父老無有知之者,則今之起廢實同於創新。《春秋》書作,有謂不宜作者,又謂{{ul|魯長府}}何必改作,聖人垂敎之意微矣。余觀{{ul|廣}}之爲州,三面高山,北雖曠遠,地勢夷下,公廨民居如在井底。賓客之來,寧病于卑陋,而不知跬步之間有此爽塏,則此亭之作,當不在貶例。余於是書。若夫淸風之義,白說盡之,余不復贅。{{ul|白君}},同年;{{ul|李君}},執友,爲政俱有廉勤聲。
○{{ul|權湛}}詩:風撼薔薇已謝花,綠陰滿地恨何多?少年歌舞一樓月,十載歸來兩鬢華。}}
====無盡亭====
在州西十五里。{{ul|花山君}}{{ul|權攀}}別墅。
{{*|○{{ul|崔恒}}詩:天慳異境屬豪雄,無盡奇觀盡{{ul|漢}}東。春雨海鷗凭檻外,夕陽霞鶩引盃中。儻來竹帛名何益?老去溪山興叵窮。倒跨蹇驢隨處好,知閑倦鳥若爲同。綠蓑扶醉從漁父,白氎高歌伴牧翁。自是不歸歸便得,愧余空憶五湖風。}}
====狎鷗亭====
{{ul|上黨府院君}}{{ul|韓明澮}}構亭於{{ul|豆毛浦}}南岸,奉使入{{ul|大明}},請名於翰林學士{{ul|倪謙}},謙命以「狎鷗」而爲記。其後乙未歲,又奉使入{{ul|大明}},求詩於{{ul|搢紳}}。{{ul|武靖侯}}{{ul|趙輔}}等以謂「此{{ul|狎鷗亭}}主人也」,共贈以詩,亭名遂聞於中朝。
{{*|○{{ul|倪謙}}記:{{ul|朝鮮}}王城之南十數里,有水曰{{ul|漢江}}。其源出自{{ul|金剛}}、{{ul|五臺}}二山,而會爲長江,西流以入於海。予昔奉詔往使其國,嘗至江上,登樓讌詠,又放舟江中,溯沿爲樂。見其涯岸弘闊,波濤浩渺,風帆往來,沙鳥上下,襟懷軒豁,景趣無窮,怳若置身滄{{另|溟|浪}}<ref>《皇華集ㆍ狎鷗亭記》「溟」原作「浪」。</ref>漢、沔之間,而忘其身之寓於東方也。別來{{另|十|數}}<ref>《皇華集ㆍ狎鷗亭記》「十」原作「數」。</ref>載,每遐想{{ul|江皐}}風致,未嘗不神俱往也。
{{ul|天順}}改元之冬,{{ul|朝鮮}}{{ul|吏曹}}判書{{ul|韓公明澮}}承其國命,來陳封事。公舊闢別墅於{{ul|漢江}}之涘,構亭其間而未之名也。以予嘗駐節經遊,知其勝槪,伻來問名於予,因屬言以記。予爲名之曰「{{ul|狎鷗}}」,而復之曰:「鷗,水鳥之閑者也。滅沒江海之中,飛翔洲嶼之上,非人可畜之物也,而胡爲能狎之乎?然色斯擧矣,翔而後集,鳥之見幾者如此。故海翁旦之海上,鷗之至者以百數,以其無幾也;及欲取而玩之,乃舞而不下,以其幾動也。惟無幾心,則鷗自相親而可狎矣。公長身玉立,儀度秀偉,仕於藩國,著甄別公明之才;使於天朝,謹服順敬畏之禮。則還國也,柄用方隆,何{{另|可|暇}}<ref>《皇華集ㆍ狎鷗亭記》「可」原作「暇」。</ref>鷗之狎乎?不知萬物之情必無幾心而後相感,萬事之理必無幾心而後相成,不可使有一毫私意寓焉。幾心誠無矣,則立於朝也,人莫不樂與之親;登斯亭也,鷗莫不閑與之狎。至若富貴利祿固將漠然,若無繫於己,斯非造道之高者乎?亭以是名,蓋亦宜也。昔{{ul|宋}}{{ul|韓魏忠獻公}}亦嘗以亭名{{ul|狎鷗}},{{ul|歐陽文忠公}}贈詩有曰:『險夷一節如金石,勳德俱高映古今。豈止忘機鷗鳥信?陶鈞萬物本無心。』{{ul|忠獻}}得詩,喜曰:『{{ul|永叔}}知我!』夷夏雖不同,而人心則同;古今雖有異,而吾道不異。予之所望於公者,殆亦若是。未知公之心謂予爲能知否?儻以爲知,則幸以斯言揭諸亭中以爲記。」
○{{ul|大僕寺}}丞{{ul|金湜}}詩:草亭長對{{ul|漢江}}開,彷彿嚴陵舊釣臺。只有白鷗堪作伴,等閑飛去又飛來。
○給事中{{ul|陳嘉猷}}詩:一亭瀟灑水雲間,亭外江鷗任往還。盡日相親依碧渚,有時飛近立朱欄。盟深彼此機{{校|忠|忘}}久,公退晨昏趣自閑。莫道猶膺軒冕貴,年來名利已無關。
○給事中{{ul|張寧}}詩:水雲深處草亭幽,有客忘機對白鷗。自許功名同散逸,莫將心事學沈浮。綸巾羽扇閑堪語,細雨斜風晩更留。好是曲江{{校|樓|棲}}隱地,相呼相近幾回秋?
○{{ul|武靖侯}}{{ul|趙輔}}詩:幽亭高俯大江東,鷗鳥相忘樂未窮。出沒有時從泛泛,往來無慮自憧憧。閑中賸得煙波趣,靜裏方知造化功。{{ul|魏國}}淸風今有繼,獨慙吟詠愧{{ul|歐公}}。
○{{ul|定西侯}}{{ul|蔣琬}}詩:達人好幽靜,結亭芳渚間。輪蹄迥相隔,淸風時往還。有鳥貞玉姿,相對足怡顔。點雪靑山破,眠沙綠蘚斑。波平任浮沒,和鳴亦𠴨𠴨。盟同歲月久,機與白雲閑。凡鳥恥相竝,逍遙出塵寰。魏國今千載,高風良可攀。
○太子少保兼左都御史{{ul|王鉞}}詩:水雲鄕裏草亭幽,亭上人如水上鷗。塵世百年無此樂,煙波萬頃有何愁?{{ul|歐陽}}子已經題品,{{ul|忠獻公}}嘗愛退休。物我兩忘心境寂,閑中消息勝封侯。
○{{ul|兵部}}尙書{{ul|項忠}}詩:孤亭綠水濆,身與白鷗群。宦業已如夢,閑心恰似雲。波光澄簟色,荷氣雜爐熏。欲寄海翁語,忘機輸此君。
○{{ul|兵部}}左侍郞{{ul|滕昭}}詩:小亭新築傍漁磯,每愛群鷗坐不歸。細浪輕風還泛泛,孤萍斷{{校|挭|梗}}自依依。鉤懸香餌爭相啄,棹發鳴桹竟不飛。借問海翁何得此?由來物我共忘機。
○{{ul|吏部}}左侍郞{{ul|劉斐}}詩:幽亭瞰江滸,江水淸且深。端居屛氛雜,物理窮幽尋。題彼波上鷗,幽閑同我心。相親浩容與,因之發孤吟。緬懷松雪翁,千載有餘音。
○{{ul|戶部}}郞中{{ul|李炯然}}詩:新構茅亭近碧潯,野鷗來往意偏深。常依小艇看垂釣,時近幽窓聽鼓琴。共老煙波應有約,相忘湖海總無心。嗟予貪戀明時治,莫怪盟寒久不尋。
○{{ul|兵部}}郞中{{ul|于冕}}詩:罷政歸來萬慮休,閑亭日日近沙鷗。人間謾說多機事,我獨無心任去留。
○{{ul|兵部}}員外郞{{ul|張汝弼}}詩:坐老春風杜若洲,白鷗忘我我忘鷗。更無一點機心在,雲自悠揚水自流。
○翰林修撰{{ul|羅璟}}詩:世謂忘機人,嘗愛忘機鳥。人與鳥相忘,朝夕結盟好。于焉構斯亭,巋然臨江表。瀟灑非沈香,景趣奪天巧。淸奇映翠微,{{校|沙|渺}}漠雲霞繞。一逕入湘筠,往來車馬少。煙迷湖水漪,市遠人不到。月色浸寒波,風光凝碧藻。極目向長天,四顧靑山小。誰識忘機儔?自號忘機老。閑吟忘機詩,醉臥忘機草。不是忘機人,安得忘機早?
○敎諭{{ul|鄔可立}}詩:一亭幽敞海東濱,深喜群鷗日我親。飛拂酒筵渾不避,立當水檻似能馴。滄波泛惜霜毛重,靑草眠看雪點新。與物結盟殊脫俗,從知異國豈無人?
○進士{{ul|秦昇}}詩:隱隱孤亭對碧流,海鷗忘我我忘鷗。沙晴穩傍橫欄睡,雲煖常巡曲檻遊。被月沈時金鏡靜,踏波起處玉花浮。豪來投棹春煙外,幾度雙雙馴釣舟?
○{{ul|會稽}}{{ul|陳贄}}詩:夙志尙沖曠,華構臨江滸。暇日此徜徉,悠然豁襟宇。鮮霞滉漣漪,澄流遶窓戶。鷗鳥何從來?群然聚汀渚。翩翩翔雪翎,皎皎粲霜羽。忽爾散亂飛,千片梨花舞。傍簷時往還,浴波恣容與。鳧鷖迥莫倫,鵷鷺庶堪侶。高人誠樂哉!玩玆得深悟。彼此兩忘機,相見絶纖慮。機心如稍萌,倏焉卽騫擧。所以君子心,與物恒無迕。
○{{ul|戶部}}郞中{{ul|祁順}}詩:瀟灑衡茅{{ul|漢水}}東,主人情與白鷗同。尋盟肯負沙邊侶,易慮深慙海上翁。野渡浮沈千頃{{另|浪|雪}}<ref>《皇華集ㆍ題狎鷗亭》「浪」原作「雪」。</ref>,釣船來往一絲風。相門德業光前後,不但名亭比{{ul|魏公}}。
○{{ul|申叔舟}}詩:{{ul|上黨韓侯}}字{{ul|子濬}},結髮同遊讀書史。壯志落落不拘束,幽尋孤逝寄山水。董帷十載抱遺經,靑衫末寮徒爾耳。丈夫有志終有爲,一朝草廬風雲起。隆中高臥不可得,鵾鵬變化眞頃刻。手搏日轂回天步,旋乾斡斗唯指顧。勳名煥赫在一身,{{ul|蕭}}{{ul|張}}{{ul|寇}}{{ul|鄧}}不須數。軒冕儻來非所期,年華易逝苦不駐。生平雅懷屬林泉,爲起高構臨江邊。知心唯有白鷗鳥,飛鳴相逐同悠然。捐玦遺佩紉蘭芷,一江煙水自瀰瀰。功成名遂厭紛華,日夕幽思江之汜。勳業不但在東土,盛媺自爾播同軌。{{ul|中}}{{ul|朝}}儒老競奮筆,爲君鋪張恣稱美。世上簪纓空紛紛,男兒到此方云云?大東蒼生望霖雨,詎能置子鷗鳥群?嗟爾鷗鳥莫相惱!聖主隆眷唯倚君。
○{{ul|安止}}詩:{{ul|韓公}}雅趣愛淸閑,每向江亭喜往還。只伴漁翁垂雪鬢,肯憐歌妓整雲鬟。鷗馴階下澄澄水,螺列汀邊點點山。社稷殊勳庸詎說,不妨隨意俯蒼灣。
○{{ul|成任}}詩:捧日天衢照八垠,功名落落上麒麟。嵒廊已展經綸手,却伴沙禽戲水濱。
○簪笏從容出鳳樓,等閑身世寄滄洲。傍人謾作漁樵看,不識當朝第一流。
○{{ul|李承召}}詩:{{ul|狎鷗亭}}在山之幽,下有澄江萬古流。相公暇日來夷猶,登山臨水心悠悠。功名蓋世足封留,富貴儻來如雲浮。身閑疑是泛虛舟,忘機可狎江邊鷗。白鷗飛來戲長洲,刷羽弄影鳴相酬。有時驚起過江頭,隔岸風送《滄浪謳》。相公憑欄興不收,乾坤萬里入雙眸。川泳雲飛各自由,江上百物無閑愁。風風雨雨順箕疇,南村北村桑麻稠。公能致此大平休,所以晩得逍遙遊。君不見蟠虯一起澤九州,三農鼓舞歲有秋。歸來却與魚蝦儔,抱珠熟睡幽幽湫。
○{{ul|李文炯}}詩:華構高臨{{ul|漢水}}濱,城南咫尺隔紅塵。蘭舟泛月煙橫浦,柳店叉魚雨暗津。野外山光如列戟,檻前波影喜搖人。安劉大業傳靑史,歸臥滄洲白鳥親。
○{{ul|崔敬止}}詩:三接慇懃寵眷優,有亭無計得來遊。胸中政使機心斷,宦海前頭可狎鷗。}}
===學校===
鄕校。在州西二里。
{{*|○{{ul|鄭以吾}}詩:斯文不墜垂千祀,善俗應多出一鄕。}}
===驛院===
====慶安驛====
在州南五十里。丞之本道屬驛七:{{ul|德豐}}、{{ul|楊花}}、{{ul|新津}}、{{ul|安平}}、{{ul|阿川}}、{{ul|吾川}}、{{ul|留春}}。
{{*|○丞一人。
○{{ul|高麗}}{{ul|恭愍王}}避紅賊南奔,至此驛。中郞將{{ul|林堅味}}言於宰樞曰:「賊已入{{ul|京都}},{{ul|臨津}}以北,非我有也。請徵諸道兵討之。」宰樞不應,卽涕泣白王。王曰:「其如倉猝何?」遂奔{{ul|福州}}。}}
====奉安驛====
在州東三十里。
{{*|○{{ul|權近}}詩:古驛亭開茂樹間,晩涼來憩覺身安。山林僻處民居少,廚傳稀時吏役閑。崖路俯江誰鑿險,溪流激石自生寒。我來莫道無供給,馬飽靑芻尙厚顔。}}
====樂生驛====
在州南四十五里。
====德豐驛====
在州北五里。
====下津站====
在州西二十里。
====沙平院====
在{{ul|漢江}}南岸。
{{*|○{{ul|李奎報}}詩:疲馬行遲路阻脩,卸鞍聊復此淹留。征騶滿道初嫌鬧,獨鶴號林始愛幽。萬丈飛橋虹繚尾,千艘列舸鷁騈頭。故人不見增惆悵,落日茫茫莫傍樓。
○落帆江口久踟躕,俯鑑澄波默數鬚。草合岸邊纔沒鶴,潮來{{另|江|汀}}<ref>《東國李相國集ㆍ沙平江上偶吟》「江」原作「汀」。</ref>際似迎鳧。篙工坐識水深淺,沙戶能占風有無。急覓霜縑須畫去,一雙閑鴨睡殘蘆。}}
====板橋院====
在州南四十五里。
====東陽院====
在州西五十里。
====末乙川院====
在州南五十里。
====黃橋院====
在州東二十里。
====雙嶺院====
在州東五十里。
====金尺院====
在州東六十里。
====利夫院====
在州南三十里。
====鳳獻院====
在州西三十里。
====芚入院====
在州西三十里。
====大也院====
在州南三十里。
====渡迷院====
在{{ul|渡迷遷}}。
====仁德院====
在州西四十五里。
====沙斤乃院====
在州西五十五里。
====鄭金院====
在州西二十五里。
====廣津院====
在{{ul|廣津}}北岸。
===佛宇===
====神福禪寺====
{{ul|李穀}}有《重營記》。
====奉水寺====
俱在{{ul|漢山}}。
====修理寺====
在{{ul|修理山}}。
====藥井寺====
在{{ul|漢山}}。
====百種寺====
在州北二十里。
====水鍾寺====
在{{ul|早谷山}}。
{{*|○{{ul|徐居正}}詩:秋來雲物易悽悽,宿雨連朝水拍堤。下界煙塵無地避,上方樓閣與天齊。白雲歷歷誰堪贈?黃葉飛飛路欲迷。我擬往參東院話,莫敎明月怪禽啼。
○{{ul|龍津江}}上古{{ul|伽藍}},石徑崎嶇入翠杉。憶昔屢邀靈運過,至今猶阻遠公談。溪邊呪鉢龍應伏,石上翻經虎更參。白幭靑鞋吾亦在,相逢一笑{{ul|虎溪}}南。}}
====伯仲寺====
一名{{ul|巖寺}}。在{{ul|下津站}}東。
{{*|○{{ul|徐居正}}詩:招提架蒼巘,何日側金開?落葉無人掃,空堂有客來。山形臨水斷,水勢觸山迴。坐共高僧話,胸襟自不埃。}}
====奉恩寺====
在{{ul|楮島}}南。
===祠廟===
====社稷壇====
在州西。
====文廟====
在鄕校。
====城隍祠====
在州南七里。
====厲壇====
在州北。
===陵墓===
====獻陵====
在州西三十里{{ul|大母山}}之陽。{{ul|太宗}}{{ul|恭定大王}}陵,{{ul|元敬王后}}附葬。
{{*|○{{ul|卞季良}}碑銘:天之將降大任於有德也,必生聖子神孫,以開景運,以永洪祚。我{{ul|朝鮮}}{{ul|太祖}}{{ul|康獻大王}}之興也,以我太宗爲子,以我殿下爲孫,噫戲盛矣!豈人爲之所能及哉?天也!其與{{ul|商}}家賢聖君之繼作,{{ul|周}}家大王、王{{ul|季}}、{{ul|文}}、{{ul|武}}之相承,何以異哉?臣謹按璿源,{{ul|李氏}},{{ul|全}}之望姓。司空諱{{ul|翰}}仕{{ul|新羅}},娶宗姓之女。六世而至諱{{ul|兢休}},始仕{{ul|高麗}}。十三世而至皇玄祖{{ul|穆王}},入仕{{ul|元朝}}而長千夫。四世襲爵,咸能濟美。{{ul|元}}政旣衰,皇祖{{ul|桓王}}還事{{ul|高麗}}{{ul|恭愍王}},積功累仁,其來久矣。我{{ul|神懿王太后}}以至正丁未五月辛卯,誕{{ul|太宗}}于{{ul|咸興府}}{{ul|厚州}}私第,我{{ul|太祖}}之第五子。生而神異,稍長,英叡絶倫,好讀書,學日進,年未冠,中{{ul|高麗}}科第。時政散民離,國勢杌隉,慨然有濟世之志,{{ul|太祖}}愛之異諸子。嘗以書狀官,偕侍中{{ul|李穡}}朝京師,累官至{{ul|密直司}}代言。
{{ul|洪武}}辛未九月,{{ul|神懿王后}}薨,廬于{{ul|齊陵}}之側,欲終三年。壬申春,{{ul|太祖}}西行,遘疾而還,來侍湯藥。恭讓之臣乘隙謀傾,勢甚急。{{ul|太宗}}應機制變,討除渠魁,群謀瓦解。秋七月,與諸將相倡以大義,推戴太祖,化家爲國,封{{ul|靖安君}}。甲戌夏,{{ul|高皇帝}}命遣親男入朝,{{ul|太祖}}以我{{ul|太宗}}通經達禮,最賢諸子,卽遣應命。旣至,敷奏稱旨,優禮賜還。戊寅秋八月,{{ul|太祖}}不豫,權臣朋家聚黨,有欲挾幼擅政以肆己志者,禍發斯迫,{{ul|太宗}}炳機殲除。時宗親、將相皆欲請冊我{{ul|太宗}}爲世子,{{ul|太宗}}牢辭,推尊恭靖,上請{{ul|太祖}},冊封世子,以定宗社。九月丁丑,{{ul|太祖}}以疾未瘳,禪于{{ul|恭靖}}。{{ul|建文}}庚辰正月,逆臣{{ul|朴苞}}謀戕同氣,陰誘芳幹父子,稱兵爲亂。{{ul|太宗}}勒軍平之,誅{{ul|苞}},餘悉釋,安置芳幹,不廢懿親。{{ul|恭靖}}以無嗣,且謂開國定社皆我{{ul|太宗}}之績,冊爲世子。冬十有一月,亦以疾傳位于我{{ul|太宗}},遣使請命。明年辛巳六月,{{ul|建文}}{{校|遞|帝}}遣{{ul|通政寺}}丞{{ul|章謹}}等奉誥命、印章來,封我{{ul|太宗}}爲王。冬,遣{{ul|鴻臚寺}}行人{{ul|潘文奎}}來,賜冕服,秩視親王。歲壬午,今皇帝卽位,遣左政丞臣{{ul|河崙}}賀登極,帝嘉忠誠。明年癸未四月,賜以誥印,遣都指揮使{{ul|高得}}等來,仍封爲王。秋,遣翰林待詔{{ul|王延齡}}來,錫衮冕九章、錦段紗羅、書籍,{{ul|太祖}}錦段紗羅,{{ul|元敬王太后}}冠袍、錦段紗羅,各有差。自時厥後,帝賚荐至,無虛歲矣。歲乙酉,以{{ul|漢陽}}{{ul|太祖}}所都,排群議而還。歲丁亥,帝語朝正使臣曰:「{{ul|朝鮮}}國王至誠事大。」自後每當使臣之至,輒稱至誠。
戊子五月,{{ul|太祖}}晏駕,哀慕罔極,居于諒闇,喪葬以禮。遣使告訃,帝震悼罷朝,遣{{ul|禮部}}郞中{{ul|林觀}}等賜祭大牢,贈諡{{ul|康獻}},又勅{{ul|太宗}}賜厚賻。壬辰冬,有以{{ul|王氏}}之裔隱於民間者上言,攸司請誅之。{{ul|太宗}}曰:「帝王之興,自有天命。誅{{ul|王氏}}之後,非我{{ul|太祖}}本意。」乃下敎曰:「{{ul|王氏}}之後存者,俾之各安生業。」甲午六月日,甘露降于{{ul|咸興府}}{{ul|月光}}{{ul|仇未里}}及{{ul|定平}}{{ul|白雲山}},明年乙未四月,甘露又降{{ul|咸興府}}{{ul|德山洞}},吾東方前古所未有也。政府俱進箋賀,不受。戊戌六月,以世子禔敗德,廢之,封{{ul|讓寧大君}}。以我殿下聰明孝悌,好學不倦,國人屬望,冊封世子以聞,帝兪允。是年八月,禪于我殿下,遣使請命。十有一月,我殿下奉冊寶,獻號曰{{ul|聖德神功上王}}。明年己亥正月,帝遣{{ul|鴻臚寺}}丞{{ul|{{校|兪|劉}}泉}}等奉誥命,封我殿下爲王。五月,{{ul|對馬島}}倭犯邊,殺掠軍士,命領議政臣{{ul|柳廷顯}}及{{ul|長川君}}臣{{ul|李從茂}}等,以舟師往討之,島倭納款如舊。八月,帝遣使賜宴,勅書略曰:「王至誠篤厚,祗事朝廷,一德一心,終始不怠。能簡賢命德,俾宗祀有託,以副國人之望。」又賜宴我殿下,勅書略曰:「爾父篤厚老成,祗敬天道,忠順之誠,愈久不替。」九月,{{ul|恭靖王}}卽世,服斬衰,終易月之制,遣使告訃。明年四月,帝遣使致祭,賜諡{{ul|恭靖}}。是年春,我殿下率群臣請上太上王之號,不允。
秋七月,{{ul|元敬王太后}}薨,以我殿下哀毁過禮,命從易月之制,殿下涕泣固辭,乃命葬後釋服,白衣終制。九月壬午,葬太后于{{ul|廣州}}治之{{ul|大母山}},陵曰{{ul|獻}}。辛丑秋九月,我殿下奉冊{{ul|寶獻太上王}}之號。十月,稟{{ul|太宗}}命冊封元子{{ul|{{!~|文宗諱|珦}}}}爲世子。{{ul|太宗}}以不世之資,緝煕聖學,孝悌通於神明,誠敬格于宗社。事大則天子稱其至誠,交隣則倭邦服其有道,欽天恤民,崇儉節用。先德禮而愼刑罰,進忠直而黜奸邪,闢異端而禁淫祀。酌古今以定制度,昭文敎而嚴武備,積弊悉革而庶績咸煕,四境按堵而民安物阜。帝王之道,嗚呼盛哉!宜其紆帝眷之隆而再獲甘露之上瑞矣。
壬寅四月,始不豫,越五月丙寅,薨于離宮。我殿下不勝哀痛,三日徹膳,群臣涕泣請進膳,竟不許。定爲三年之喪,不用易月之制。{{ul|太宗}}春秋五十六歲,在王位十有九年,居閑頤養五年,而弓劍忽遺。大小臣僚下至僕隷,莫不{{校|夫|失}}聲號哭,愈久愈哀,如喪考妣。嗚呼痛哉!以是年九月初二日丙辰,上尊號曰{{ul|聖德神功文武光孝大王}},廟號{{ul|太宗}}。初六日庚申,合葬于{{ul|元敬王太后}}之陵,遺命也。及訃聞,帝哀慟輟朝,遣禮部郞中{{ul|楊善}}等賜祭,其文略曰:「惟王篤厚至誠,聰明賢達,敬事朝廷,忠順之心,終始不替。訃音遠聞,良深感悼。」又賜誥命,諡曰{{ul|恭定}},又賜殿下賻優厚。蓋我{{ul|太宗}}功德之盛及我殿下孝誠之至,前後相承,克享天心,故於終始之際,寵異之典,如此其備至矣。
中宮{{ul|元敬王太后}}姓{{ul|閔氏}},驪興世家。自{{ul|高麗}}門下侍郞平章事{{ul|文景公}}諱{{ul|令謨}},六世而至皇{{ul|高祖}}諱{{ul|宗儒}},相{{ul|毅陵}},位都僉議侍郞贊成事,諡{{ul|忠順}}。{{ul|忠順}}生皇曾祖判密直司事諡{{ul|文順}}諱{{ul|頔}},{{ul|文順}}生皇祖{{ul|大匡}}、{{ul|驪興君}}諱{{ul|抃}},{{ul|大匡}}生皇考純忠同德贊化功臣、大匡輔國崇祿大夫、驪興府院君、{{ul|修文殿}}大提學、領{{ul|藝文}}、{{ul|春秋館}}事諡{{ul|文度}}諱{{ul|霽}}。母{{ul|宋氏}},封{{ul|三韓國}}大夫人,{{ul|高麗}}重大匡、{{ul|礪良君}}諱{{ul|璿}}之女。積善流慶,是生淑德,聰慧異常,將笄擇配,來嬪我{{ul|太宗}}。{{ul|太宗}}少有濟世之志,留心經史,不事家産,太后能儉於治家,謹於主饋,以勉其功。敎誨多男,俾順義方;禮遇妾侍,克盡婦道。{{ul|洪武}}壬申,封{{ul|靖寧翁主}}。戊寅,{{ul|太宗}}定社之際,勢甚孤危,太后盡心輔贊,以濟大事。庚辰春,封貞嬪。其年冬,{{ul|太宗}}卽位,封{{ul|靜妃}}。永樂癸未,帝賜冠袍,自是年至丁酉,累受帝賜凡五。戊戌冬,我殿下獻號曰{{ul|厚德王大妃}}。庚子九月,上諡{{ul|元敬王太后}},春秋五十六歲。太后稟幽閑貞靜之德,克配{{ul|太宗}},以專內治,二十年間,壼儀肅穆。又誕聖子,俾主宗社,以享榮養。及薨,嬪媵妾侍莫不盡心悲痛,婦則母儀其至矣乎!誕四男四女:我殿下居三。長卽{{ul|禔}};次曰{{ul|{{?|⿰礻甫}}}},封{{ul|孝寧大君}};次曰{{ul|{{?|⿰礻重}}}},封{{ul|誠寧大君}},先卒。女長{{ul|貞順公主}},下嫁淸平府院君{{ul|李伯剛}},非一李也;次{{ul|慶貞公主}},下嫁平壤府院君{{ul|趙大臨}};次{{ul|慶安公主}},下嫁{{ul|吉昌君}}{{ul|權跬}},亦先卒;次{{ul|貞善公主}},下嫁{{ul|宜山君}}{{ul|南暉}}。懿嬪{{ul|權氏}}生一女{{ul|貞惠翁主}},適{{ul|雲城君}}{{ul|朴從愚}}。{{ul|昭惠宮主}}{{ul|盧氏}}生一女,幼。{{ul|信寧宮主}}{{ul|辛氏}}生三男七女:男{{ul|長䄄}},封{{ul|恭寧君}},餘幼。女長{{ul|貞信翁主}},適{{ul|鈴平君}}{{ul|尹季童}};次{{ul|貞靜翁主}},適{{ul|漢原君}}{{ul|趙璿}};次{{ul|淑貞翁主}},適{{ul|日城君}}{{ul|鄭孝全}};餘皆幼。宮人{{ul|安氏}}生一男三女,皆幼。金氏生一男{{ul|{{?|⿰礻非}}}},封{{ul|敬寧君}}。{{ul|高氏}}生一男,{{ul|崔氏}}生一男一女,{{ul|李氏}}生一男,{{ul|金氏}}生一女,皆幼。我中宮{{ul|恭妃}}{{ul|沈氏}},門下侍中諱{{ul|德符}}第四子{{ul|溫}}之女,誕四男二女:男長卽世子,餘皆幼。{{ul|讓寧}}娶{{ul|金漢老}}之女,生三男一女,皆幼。{{ul|孝寧}}娶前判中軍都摠制府事{{ul|鄭易}}之女,生四男<ref>《春亭集ㆍ有明……獻陵神道碑銘》续有「一女」之句。</ref>,皆幼。{{ul|誠寧}}娶前{{ul|全羅道}}都觀察使{{ul|成抑}}之女,無子。{{ul|貞順公主}}生一女,適{{ul|龍驤侍衛司}}護軍{{ul|李季疄}},亦非一李。{{ul|慶貞公主}}生四女:長適{{ul|敦寧府}}丞{{ul|安進}},次適幼學{{ul|金仲淹}},餘幼。{{ul|慶安公主}}生二男:{{ul|長聃}}娶{{ul|漢城}}少尹{{ul|鄭淵}}之女,次幼。{{ul|貞善公主}}生二男一女,皆幼。{{ul|敬寧}}娶{{ul|戶曹}}參議{{ul|金灌}}之女,生二男,皆幼。{{ul|恭寧}}娶{{ul|兵曹}}參判{{ul|崔士康}}之女,生二女,皆幼。臣竊觀我{{ul|太宗}}之盛德隆功,固已高出於百王之上矣,而配匹之賢,內助之功,又有可與{{ul|蜀}}、{{ul|塗}}、{{ul|莘}}、{{ul|摯}}同符而儷美者矣。群臣咸願刻銘于陵之神道碑,昭示永世。
殿下以命臣{{ul|季良}},臣{{ul|季良}}承命祗慄,不敢辭,謹拜手稽首而獻。銘曰:天眷海東,降我{{ul|太宗}}。亹亹{{ul|太宗}},盛德在躬。推戴聖父,克集大功。乃覲帝庭,敷奏從容。優荷叡恩,保我黎元。炳幾靖亂,適長是尊。雖値鬩墻,友愛惟惇。孝悌之至,從古罕聞。惟德之厚,維功之懋。天鑑孔昭,式申保佑。煌煌金寶,輝映前後。帝誥荐臻,我乃寵受。祖訓惟服,還于{{ul|漢}}北。制作禮樂,煥乎郁郁!遭喪居廬,哀慕罔極。以葬以祭,古典是式。祗事朝廷,帝稱至誠。肅肅承事,感于神明。交隣有道,{{ul|倭邦}}來廷。存卹王裔,俾遂其生。中外乂安,垂億千齡。浥浥甘露,歲降{{ul|咸府}}。廢昏命德,以作民主。期享永年,父臨下土。何促賓天?一疾莫愈。哀哀聖子,痛悼無比。徹膳三日,不勝摧毁。凡百喪事,維禮之履。帝聞痛悼,遣使以祀。贈諡褒崇,賜賻優隆。恤典之備,喜溢臣工。思齊太后,允也肅雝。密贊定社,克配亶聰。篤生聖哲,俾主宗祏。乾健離明,恭定之德。坤厚柔貞,元敬之則。琴瑟以友,藏同其域。子孫振振,于嗟其麟!綿綿宗祀,垂萬億春。臣拜獻詞,刻之貞珉。萬代不磨,照我東垠。
○{{ul|尹淮碑}}陰記:恭惟我{{ul|太宗大王}},聖德神功卓冠前古,春秋未高,傳畀聖子,方遂優閑,備享榮養,而弓劍忽遺。我殿下哀毁盡禮,越五月,合葬于{{ul|元敬王太后}}之獻陵,遵治命也。陵在{{ul|廣州}}治之西{{ul|大母峯}}下乾亥之山,乾坐巽向,北距京城三十里許。謹按山來自長白,而南踰數千里,至{{ul|尙州}}之{{ul|俗離山}},折而西北又數百里,至{{ul|果川}}之{{ul|淸溪山}},又折而東北負漢江而止,是爲大母山。坤靈停峙,淑氣蜿蜒。噫!天作地藏,以待園陵之吉兆歟?殿下命卽陵之巽方六十三步,樹之豐碑,以記德美,垂輝來今。又命序次開國、佐命、定社功臣姓名,刻諸碑陰。
臣竊惟自古王者之作,必有名世之臣,應時而出,弼成大業。於是有紀功宗、銘彝鼎之典,所以示不朽、傳悠久也。我朝壬申之開創與夫戊寅、庚辰之戡定,實天所以啓{{ul|太宗}}以基{{ul|朝鮮}}萬億年無疆之祚也。然亦將相忘身委質、贊襄輔佐之力,與有多焉。是宜鐫銘貞石,以示永世,後之觀者尙克知我殿下顯揚光烈、褒獎元勳之至意云。開國功臣:{{ul|益安大君}}{{ul|芳毅}}、門下侍中{{ul|裵克廉}}、{{ul|平壤府院君}}{{ul|趙浚}}、{{ul|上洛府院君}}{{ul|金士衡}}、{{ul|興安君}}{{ul|李濟}}、{{ul|義安大君}}{{ul|和}}、{{ul|鷄林君}}{{ul|鄭煕啓}}、{{ul|靑海君}}{{ul|李之蘭}}、{{ul|宜城君}}{{ul|南誾}}、{{ul|花山君}}{{ul|張思吉}}、{{ul|西原君}}{{ul|鄭摠}}、{{ul|漢山君}}{{ul|趙仁沃}}、{{ul|宜寧君}}{{ul|南在}}、{{ul|淸城君}}{{ul|鄭擢}}、{{ul|益和君}}{{ul|金仁贊}}、{{ul|坡平君}}{{ul|尹虎}}、{{ul|商山君}}{{ul|李敏道}}、{{ul|戶曹}}典書{{ul|趙英圭}}、{{ul|復興君}}{{ul|趙胖}}、{{ul|漢川府院君}}{{ul|趙溫}}、{{ul|南陽君}}{{ul|洪吉旼}}、{{ul|玉川府院君}}{{ul|劉敞}}、{{ul|平城府院君}}{{ul|趙狷}}、{{ul|平海君}}{{ul|黃希碩}}、{{ul|興寧府院君}}{{ul|安景恭}}、{{ul|鷄林君}}{{ul|金稇}}、{{ul|中樞院}}副使{{ul|柳爰廷}}、{{ul|星山府院君}}{{ul|李稷}}、{{ul|寧城府院君}}{{ul|吳思忠}}、{{ul|安平府院君}}{{ul|李舒}}、{{ul|漢山府院君}}{{ul|趙英茂}}、{{ul|完城府院君}}{{ul|李伯由}}、{{ul|興原君}}{{ul|李敷}}、{{ul|延城君}}{{ul|金輅}}、{{ul|高城君}}{{ul|高呂}}、{{ul|東原君}}{{ul|咸傅霖}}、{{ul|西原君}}{{ul|韓尙敬}}、上護軍{{ul|韓忠}}、{{ul|驪川府院君}}{{ul|閔汝翼}}。
定社功臣:{{ul|義安大君}}{{ul|和}}、{{ul|益安大君}}{{ul|芳毅}}、{{ul|上黨君}}{{ul|李佇}}、{{ul|平壤府院君}}{{ul|趙浚}}、{{ul|上洛府院君}}{{ul|金士衡}}、{{ul|晉山府院君}}{{ul|河崙}}、{{ul|漢山府院君}}{{ul|趙英茂}}、{{ul|完原府院君}}{{ul|李良祐}}、{{ul|奉寧府院君}}{{ul|福根}}、遞{{ul|靑海君}}{{ul|李之蘭}}、{{ul|花山君}}{{ul|張思吉}}、{{ul|漢川府院君}}{{ul|趙溫}}、{{ul|延城君}}{{ul|金輅}}、{{ul|淸城府院君}}{{ul|鄭擢}}、{{ul|完山府院君}}{{ul|李天祐}}、{{ul|中樞院}}副使{{ul|張哲}}、{{ul|鷲山府院君}}{{ul|辛克禮}}。
佐命功臣:{{ul|上黨君}}{{ul|李佇}}、{{ul|晉山府院君}}{{ul|河崙}}、{{ul|漢山府院君}}{{ul|趙英茂}}、{{ul|鷲山府院君}}{{ul|辛克禮}}、{{ul|鷄城君}}{{ul|李來}}、{{ul|義安大君}}{{ul|和}}、{{ul|完山府院君}}{{ul|李天祐}}、{{ul|昌寧府院君}}{{ul|成石璘}}、{{ul|完川君}}{{ul|李淑}}、{{ul|靑海君}}{{ul|李之蘭}}、{{ul|漆城君}}{{ul|尹抵}}、{{ul|義城君}}{{ul|金英烈}}、{{ul|坡平君}}{{ul|尹坤}}、{{ul|錦川君}}{{ul|朴訔}}、{{ul|平陽君}}{{ul|朴錫命}}、{{ul|長興府院君}}{{ul|馬天牧}}、{{ul|漢川府院君}}{{ul|趙溫}}、{{ul|吉昌君}}{{ul|權近}}、{{ul|鐵城府院君}}{{ul|李原}}、{{ul|星山府院君}}{{ul|李稷}}、{{ul|文城府院君}}{{ul|柳亮}}、{{ul|漢平府院君}}{{ul|趙涓}}、{{ul|平陽府院君}}{{ul|金承}}、{{ul|霔麻城君}}{{ul|徐益}}、{{ul|南陽君}}{{ul|洪恕}}、{{ul|漆原君}}{{ul|尹子當}}、{{ul|鷄林君}}{{ul|李升商}}、{{ul|蓮城君}}{{ul|金定卿}}、{{ul|利城君}}{{ul|徐愈}}、{{ul|長川府院君}}{{ul|李從茂}}、{{ul|永陽君}}{{ul|李膺}}、{{ul|豐山君}}{{ul|沈龜齡}}、{{ul|谷山君}}{{ul|延嗣宗}},{{ul|沔城府院君}}{{ul|韓珪}}、{{ul|煕川君}}{{ul|金宇}}、{{ul|越川君}}{{ul|文彬}}、{{ul|礪山府院君}}{{ul|宋居信}}、贈同知{{ul|中樞院}}事{{ul|金德生}}。}}
====宣陵====
在州西三十里{{ul|學堂洞}}。{{ul|成宗大王}}陵。
====平原大君墓====
在州南十八里。
====韓確墓====
在州東三十里。
====臨瀛大君墓====
在州南六十里。
====廣平大君墓,永順君墓====
俱在州西二十五里。
====李原墓====
在州南三十里。
====具致寬墓====
在州東六十里。{{ul|徐居正}}撰碑銘。
====崔恒墓====
在州東二十里。{{ul|徐居正}}撰碑銘。
====朴訔墓====
在州北二十三里。
====李克培墓====
在州北十五里。
====密城君墓====
在州西七里。
====徐居正墓====
在州西十三里。
====鄭昌孫墓====
在州西十四里。
====吳思忠墓====
在州北十一里。
====權軫墓====
在州東二十里。
====孟思誠墓====
在州南三十里。
====劉敞墓====
在州北十里。
====李克增墓====
在州南四十里。
====鄭蘭宗墓====
在州南七十里。
====咸傅霖墓====
在州西十二里。
====金承霔墓====
在州東三十里。
====韓繼禧墓====
在州南四十里。
====魚孝瞻墓====
在州北十七里。
====鄭陟墓====
在州西七里。
====李之剛墓====
在州北七里。
====李繼孫墓====
在州西八十里。
====李文和墓、李承孫墓====
俱在州西三十里。
===={{Box|新增}}禧陵====
在{{ul|大母山}}。{{ul|章敬王后}}陵。
====齊安大君墓====
在州南二十六里。
===古跡===
====溫祚王古城====
{{ul|溫祚王}}十三年,王都老嫗化爲男,五虎入城,王母薨。王謂臣下曰:「國家東有{{ul|樂浪}},北有{{ul|靺鞨}},侵軼疆境,少有寧日。況今妖祥屢見,國母棄養,勢不自安,必將遷都!予昨出巡,觀{{ul|漢水}}之南,土壤膏腴,宜都於彼,以圖久安。」七月,就{{ul|漢山}}立柵,移慰禮城民戶。九月,立城闕。
====日長山城====
卽{{ul|新羅}}時晝長城。{{ul|文武王}}所築,內有六井及溪。周八萬六千八百尺,高二十四尺。石築。
====饒呑驛====
{{ul|高麗}}{{ul|顯宗}}九年,{{ul|契丹}}來侵。王次{{ul|廣州}},失二后所之,令{{ul|智蔡文}}往尋之。至此驛,乃得奉還。王喜爲留三日。
===名宦===
===={{box|新羅}}金大問====
{{ul|聖德王}}三年,以{{ul|大問}}爲都督。
===={{box|高麗}}李混====
爲參軍。
====洪子藩====
爲通判。有去後思。
====安輔====
爲司錄。
====金富儀====
爲司錄。
====張瑄====
爲牧。
====李世華====
{{ul|高麗}}因虜寇將遷都,以州中道巨鎭,遣{{ul|世華}}出刺。{{ul|蒙古}}大兵來圍,百計攻之。{{ul|世華}}日夜繕守備,隨機應變,虜遂解圍去。
====李瑱====
爲司錄。
===={{box|本朝}}權軫====
爲判官。
====崔府====
爲牧。
====安魯生====
爲牧。
====南琴====
{{ul|太宗}}朝,安置{{ul|讓寧}}于州,州官不能制,上特以{{ul|慶昌府}}{{ul|尹南琴}}爲判牧事。
===人物===
===={{box|百濟}}高興====
近肖古王時人也。百濟自開國已來,未有以文字記事,高興爲博士,始有《書記》。
===={{box|本朝}}安省====
登第,官至開城府留後。諡思簡。
====李集====
本州吏也。{{ul|高麗}}{{ul|恭愍王}}朝登第。性剛直,不附{{ul|辛旽}}。{{ul|旽}}欲害之,負其父,逃竄{{ul|永州}}。{{ul|旽}}伏誅,還京師。仕本朝,官至典校判事。學問高邁,一時交遊{{ul|李穡}}、{{ul|鄭夢周}}、{{ul|李崇仁}}輩皆敬重焉。號{{ul|遁村}},有詩集。
====李之直====
{{ul|集}}之子。登第,官至{{ul|刑曹}}參議。
====李之剛====
{{ul|之直}}之弟。登第,官至{{ul|議政府}}左參贊。諡{{ul|文肅}}。
====李之柔====
{{ul|之剛}}之弟。登第,官至{{ul|星州牧}}使。
====李長孫====
{{ul|之直}}之子。登第,官至{{ul|議政府}}舍人。
====李仁孫====
{{ul|長孫}}之弟。少登第,歷官至大司憲。以言事切直忤大臣,遷{{ul|漢城府}}尹,後再爲{{ul|戶曹}}判書。{{ul|世祖}}慰諭曰:「憫卿年高。然度支重任,非卿不可。」未幾,由{{ul|議政府}}右贊成陞右議政,致仕五年而卒。爲人沈毅,有大略,不喜聲色,不理生産。居位愼密,務遵舊典。諡{{ul|忠僖}}。五子皆登第。
====李禮孫====
{{ul|仁孫}}之弟。登第,官至{{ul|黃海道}}觀察使。
====李克培====
{{ul|仁孫}}之子。登第,參佐翼功臣,官至{{ul|議政府}}領議政,封廣陵府院君。諡{{ul|翼平}}。性嚴重,有風儀,識治體。子{{ul|世弼}}、{{ul|世匡}},亦登第。
====李克堪====
{{ul|克培}}之弟。再捷科第,{{ul|世祖}}朝佐翼功臣,封{{ul|廣城君}},官至{{ul|刑曹}}判書。有文名。諡文景。子{{ul|世佑}},登第,官至{{ul|京畿}}觀察使。
====李克增====
{{ul|克堪}}之弟。登第,參佐理翊戴功臣,封{{ul|廣川君}}。勤謹,治官如家。諡{{ul|恭長}}。
====李克基====
登第,官至{{ul|工曹}}參判。精性理之學,性剛正,治官有度。
===={{box|新增}}李克均====
{{ul|克增}}之弟。登第,官至左議政。{{ul|燕山}}甲子被殺。
====李世佐====
{{ul|克堪}}之子。登第,官至判書。{{ul|燕山}}甲子被殺。
====李坫====
登第,官至判尹。諡{{ul|文安}}。
====李蓀====
登第,官至贊成。諡{{ul|胡簡}}。子{{ul|粹彦}},登第,官至舍人,早歿。
===寓居===
===={{box|高麗}}趙云仡====
晩節卜築于州之{{ul|夢村}}。一日見{{ul|林}}、{{ul|廉}}之黨妻女遠配而去,有詩云:柴門日午喚人開,{{另|步出|徐步}}<ref>《東文選ㆍ卽事》「步出」原作「徐步」。</ref>林亭坐石苔。昨夜山中風雨{{另|惡|在}}<ref>《東文選ㆍ卽事》「惡」原作「在」。</ref>,滿溪流水泛花來。
===={{box|本朝}}朴繼姓====
登第,官至{{ul|黃海道}}觀察使。廉謹莅職。
====趙秋====
官至{{ul|藝文舘}}直提學。
===孝子===
===={{box|本朝}}韓逑====
年五歲,父歿,及壯母歿,附葬于父墓,仍服喪六年。事聞,旌門復戶。
====鄭守明====
其父{{ul|好謙}}得惡疾濱死,守明年纔十四,斷指和藥以進。事聞,旌門復戶。
====內隱伊====
私家婢子也。盜入其廬,怯殺人,{{ul|內隱伊}}以身蔽其父,自當其害,竟與父俱免。事聞,旌閭復戶。
===={{box|新增}}鄭舟臣====
其父{{ul|誠謹}}遭{{ul|燕山}}甲子之禍,號擗不食而死。今上初年旌閭。
==={{box|新增}}烈女===
===={{box|本朝}}李氏====
{{ul|正郞}}{{ul|成景溫}}之妻也。{{ul|燕山}}時,{{ul|景溫}}遠謫遇害,{{ul|李氏}}殯葬盡禮,廬于墓側,手具祭饌。服闋至今,猶不食酒肉。今上二年旌閭。
===題詠===
====四面雲山擁官舍====
{{ul|李穡}}詩:云云,一條江{{另|水|樹}}<ref>《牧隱藁ㆍ送黃廣州敬德》「水」原作「樹」。</ref>遶漁臺。
====蒼山綠水長依舊====
{{ul|金克己}}詩:云云,碧瓦丹楹幾換新?
====秀氣儲精生俊乂====
{{ul|柳伯濡}}詩:云云,{{ul|朝鮮}}人物有光華。
===辨誤===
===={{box|高麗}}李集====
{{ul|李唐}},本州吏,謹飭有賢行。五子俱登科,集其第三子也。初名{{ul|元齡}}。{{ul|高麗}}{{ul|忠穆王}}時登第。文章志節有名于世,{{ul|李穡}}、{{ul|鄭夢周}}、{{ul|李崇仁}}等相與爲敬友。嘗以抗直忤賊僧{{ul|辛旽}},{{ul|旽}}將捕殺之,竊負其父{{ul|唐}},晝伏夜行,投于{{ul|永川}}{{ul|崔{{校|允|元}}道}}家。{{ul|旽}}誅,始還,改名曰{{ul|集}},字{{ul|浩然}},號{{ul|遁村}}。自是無行世之意,爲奉順大夫、判{{ul|典校寺}}事,未幾,退居{{ul|驪州}}{{ul|川寧縣}},躬耕讀書。時以詩篇、新粒問遺{{ul|鄭夢周}}等,{{ul|夢周}}寄書歆歎。{{ul|恭讓}}丁卯歲卒,{{ul|夢周}}、{{ul|崇仁}}等俱作詩哭之。厥後諸賢相繼淪沒而{{ul|高麗}}革命,我朝開運,其事蹟顚末備載諸稿。逮撰史也,{{ul|任士洪}}父子甚嫉{{ul|李克堪}}兄弟,乃誣以集入我朝仕宦,遂致誤錄於本朝人物下,繼而註《詩林》者亦踵其謬。{{ul|宣宗}}朝經筵官{{ul|洪迪}}請改,{{ul|宣宗}}命待印出之日。上之三年始刊是書,而公之八代孫領議政{{ul|李德馨}}上書乞遵遺敎釐正。上令儒臣改撰,革誣載實,出處大節,明白無憾矣。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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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T12:12:57Z
久遠時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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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新增東國輿地勝覽
| author = 李荇
| section = 卷六
| times = 李氏朝鲜
| y =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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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revious = [[../卷005|巻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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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畿==
===古馬韓之域===
{{*|臣按{{ul|馬韓}}爲{{ul|高句麗}},{{ul|辰韓}}爲{{ul|新羅}},{{ul|卞韓}}爲{{ul|百濟}},{{ul|崔致遠}}已有定論。此非{{ul|致遠}}創爲之說,自{{ul|三國}}初相傳之說也。{{ul|高麗}}{{ul|金富軾}}《地理志》亦以{{ul|致遠}}之論爲是。至其中葉,始有以{{ul|金馬山}}在{{ul|百濟}}之境,{{ul|平那山}}在{{ul|高句麗}}之境,「平」與「卞」聲相近,遂疑{{ul|馬韓}}爲{{ul|百濟}},{{ul|卞韓}}爲{{ul|高句麗}}。然而未有昌言指之者。及{{ul|金敬叔}}編《周官六翼》,敍{{ul|三韓}},則云「{{ul|高麗}}幷{{ul|樂浪}}、{{ul|卞韓}},{{ul|百濟}}幷{{ul|馬韓}}、{{ul|帶方}}」,至敍{{ul|三國}},則直以{{ul|高句麗}}爲{{ul|馬韓}},百濟爲{{ul|卞韓}}。一人之言,自相矛盾,何足道哉?
逮于本朝,{{ul|吉昌君}}{{ul|權近}}與{{ul|李詹}}等修《東國史略》,乃斷然以{{ul|馬韓}}爲{{ul|百濟}},{{ul|卞韓}}爲{{ul|高句麗}}。近乃近世大儒,東人擬之蓍蔡,而亦爲是論,以錯亂千載已定之說,未知何謂也。臣反覆考{{ul|中國}}及東史,{{ul|三韓}}之時,{{ul|馬韓}}最大,統五十四國,{{ul|辰}}、{{ul|卞}}二{{ul|韓}}各統十二國,則今{{ul|益山}}以南無地可容五十四國矣。意者{{ul|馬韓}}王都其南密近於{{ul|卞韓}},而東北則與{{ul|樂浪}}、{{ul|靺鞨}}、{{ul|沃沮}}等封疆相接。其後{{ul|高句麗}}{{ul|東明王}}起於{{ul|樂浪}}而盡有{{ul|馬韓}}東北之地,後人稱麗爲{{ul|馬韓}}者,蓋以此也。
《後漢書》載「{{ul|弁辰}}在{{ul|辰韓}}之南,亦與{{ul|倭}}接」,又曰:「{{ul|弁辰}}與{{ul|辰韓}}雜居,衣服、居處、言語、風俗同。」不曰{{ul|弁韓}}而曰{{ul|弁辰}},是雖懸聞之稱,亦可以知二{{ul|韓}}之相隣附也。{{ul|新羅}}{{ul|赫居世}}十九年,{{ul|卞韓}}以其國來降。其後,{{ul|百濟}}旣滅{{ul|馬韓}},兵力强盛,蠶食{{ul|新羅}}{{ul|卞韓}}舊地,{{ul|智異山}}以西盡爲所幷。後人稱{{ul|濟}}爲{{ul|卞韓}}者,蓋以此也。乃之何近惑於{{ul|金馬}}、{{ul|平那}}之說,謂{{ul|馬韓}}在{{ul|百濟}}封域之中,遂以爲{{ul|百濟}}乎?且《唐書》所云「{{ul|卞韓}}苗裔在{{ul|樂浪}}之地」者,蓋言{{ul|卞韓}}之系出自{{ul|樂浪}}耳。{{ul|金富軾}}猶謂非實錄,近之論顧引以爲證,而乃去「苗裔」二字,直云「{{ul|卞韓}}在{{ul|樂浪}}之地」,何也?又其言曰:「《後漢書》謂{{ul|卞韓}}在南者,蓋自{{ul|漢}}界{{ul|遼東}}之地而云爾,非謂{{ul|卞韓}}在{{ul|辰}}、{{ul|馬}}二韓之南。」信如是,則其所云{{ul|馬韓}}在西者,亦可謂之在{{ul|遼東}}之西乎?
《周官六翼》記{{ul|高麗}}{{ul|世祖}}說{{ul|弓裔}}之言:「大王若欲王{{ul|朝鮮}}、{{ul|肅愼}}、{{ul|卞韓}}之地,莫如先占{{ul|松嶽}}」,注云「今{{ul|西京}},古之{{ul|卞那京}}。故曰{{ul|卞韓}}」,此尤謬妄。以{{ul|卞韓}}爲{{ul|西京}},則{{ul|朝鮮}}更指何地?後{{ul|日裔}}之用兵,自{{ul|羅州}}始,則世祖所謂{{ul|卞韓}}指{{ul|百濟}}也審矣。《三國遺事》謂「{{ul|麗}}地自有{{ul|馬邑山}},故名{{ul|馬韓}};{{ul|濟}}地自有{{ul|卞山}},故云{{ul|卞韓}}」。今{{ul|平壤府}}有{{ul|馬邑山}},{{ul|扶安縣}}有{{ul|邊山}},則《遺事》之云,恐或有徵。是書未知誰作,亦出於{{ul|高麗}}中葉以後,其所紀載皆荒誕不經,不足取信。然於辨{{ul|三韓}}之說,則證據甚明,欲志東方地理者,固宜參觀。臣故謹因{{ul|致遠}}舊說,以{{ul|京畿}}、{{ul|忠淸}}、{{ul|黃海}}等道係于{{ul|馬韓}}舊域,以{{ul|全羅道}}係于{{ul|卞韓}}舊域云。}}
{{ul|高句麗}}、{{ul|百濟}}分據其地,後皆爲{{ul|新羅}}所幷。{{ul|高麗}}{{ul|成宗}}十四年,改皇都爲{{ul|開城府}},管赤縣六、畿縣七,又分境內爲十道,以{{ul|楊州}}、{{ul|廣州}}等州縣隷{{ul|關內道}}。{{ul|顯宗}}九年,罷{{ul|開城府}},以{{ul|貞州}}、{{ul|德水}}、{{ul|江陰}}三縣屬{{ul|開城縣}},以{{ul|松林}}、{{ul|臨津}}、{{ul|兎山}}、{{ul|臨江}}、{{ul|積城}}、{{ul|坡平}}、{{ul|麻田}}屬{{ul|長湍縣}},直隷{{ul|尙書都省}},謂之{{ul|京畿}}。{{ul|文宗}}十六年,復陞{{ul|開城縣}}爲府,又割{{ul|西海道}}{{ul|平州}},屬{{ul|牛峯郡}}以隷之。{{ul|忠烈王}}三十四年,別置{{ul|開城縣}}令屬于府,使掌城外。{{ul|忠肅王}}元年,定爲{{ul|楊廣道}}。{{ul|恭讓王}}二年,始分{{ul|京畿}}爲左、右道,以{{ul|長湍}}、{{ul|臨江}}、{{ul|兎山}}、{{ul|臨津}}、{{ul|松林}}、{{ul|麻田}}、{{ul|積城}}、{{ul|坡平}}爲左道,{{ul|開城}}、{{ul|江陰}}、{{ul|海豐}}、{{ul|德水}}、{{ul|牛峯}}爲右道。又依{{ul|文宗}}舊制,以{{ul|楊廣道}}{{ul|漢陽}}、{{ul|南陽}}、{{ul|仁州}}、{{ul|安山}}、{{ul|交河}}、{{ul|陽川}}、{{ul|衿州}}、{{ul|果州}}、{{ul|抱川}}、{{ul|瑞原}}、{{ul|高峯}},{{ul|交州道}}{{ul|鐵原}}、{{ul|永平}}、{{ul|伊川}}、{{ul|安峽}}、{{ul|漣州}}、{{ul|朔寧}}隷左道,以{{ul|楊廣道}}{{ul|富平}}、{{ul|江華}}、{{ul|喬桐}}、{{ul|金浦}}、{{ul|通津}},{{ul|西海道}}{{ul|延安}}、{{ul|平州}}、{{ul|白州}}、{{ul|谷州}}、{{ul|遂安}}、{{ul|載寧}}、{{ul|瑞興}}、{{ul|新恩}}、{{ul|俠溪}}隷右道,各置觀察黜陟使,以首領官佐之{{*|首領官四品爲經歷,五品以下爲都事}}。本朝{{ul|太祖}}三年甲戌,定都{{ul|漢陽}}。明年乙亥,以{{ul|平州}}、{{ul|遂安}}、{{ul|谷州}}、{{ul|載寧}}、{{ul|瑞興}}、{{ul|新恩}}、{{ul|俠溪}}距新都道遠,還{{ul|西海道}};以{{ul|廣州}}、{{ul|水原}}、{{ul|楊根}}、{{ul|雙阜}}、{{ul|龍駒}}、{{ul|處仁}}、{{ul|利川}}、{{ul|川寧}}、{{ul|砥平}}來隷,{{ul|廣州}}、{{ul|水原}}所領郡縣爲左道,{{ul|楊州}}、{{ul|富平}}、{{ul|鐵原}}、{{ul|延安}}所領郡縣爲右道。七年,又割{{ul|忠淸道}}{{ul|振威縣}}隷左道。{{ul|太宗}}二年壬午,合兩道,號{{ul|京畿左右道}},只置觀察使、首領官各一人。十三年癸巳,酌四方道里遠近,以{{ul|延安}}、{{ul|白州}}、{{ul|牛峯}}、{{ul|江陰}}、{{ul|兎山}}還隷{{ul|豐海道}},{{ul|伊川}}隷{{ul|江原道}},割{{ul|忠淸道}}{{ul|驪興府}},{{ul|安城郡}}{{ul|陽智}}、{{ul|陽城}}、{{ul|陰竹縣}}及{{ul|江原道}}{{ul|加平縣}}來隷,合左、右道,只稱{{ul|京畿觀察使}},俄改{{ul|都觀察黜陟使}}。{{ul|世宗}}十六年,以{{ul|安峽}}移屬{{ul|江原道}}。{{ul|世祖}}十二年,{{ul|都觀察黜陟使}}改稱觀察使,省經歷,只置都事{{*|他道同}}。領牧四,都護府七,郡七,縣十九。
===官員===
====觀察使====
一人,從二品。
====兵馬節度使====
一人,從二品,觀察使兼。
====水軍節度使====
一人,正三品,觀察使兼。
====都事====
一人,從五品。
====審藥====
一人,從九品。
====檢律====
一人,從九品。
{{*|○已上各品,諸道同。}}
==廣州牧==
東至{{ul|楊根郡}}界二十五里,至{{ul|驪州}}界七十五里。南至{{ul|利川府}}界七十四里,至{{ul|陽智縣}}界八十五里,至{{ul|龍仁縣}}界四十三里。西至{{ul|果川縣}}界{{ul|良才驛}}二十七里,至{{ul|安山郡}}界七十六里。北至{{ul|楊州}}界十里。距{{ul|京都}}四十一里。
===建置沿革===
本{{ul|百濟}}{{ul|南漢山城}}。{{ul|始祖}}{{ul|溫祚王}}十三年,自{{ul|慰禮城}}移都之。{{ul|近肖古王}}二十六年,又移都{{ul|南平壤城}}{{*|今{{ul|京都}}}}。及{{ul|唐}}{{ul|蘇定方}}攻滅{{ul|百濟}},{{ul|唐}}師還,{{ul|新羅}}漸收其地,改{{ul|南漢山城}}爲{{ul|漢山州}},又稱{{ul|南漢山州}}。{{ul|景德王}}十五年改{{ul|漢州}}。{{ul|高麗太祖}}二十三年改今名。{{ul|成宗}}二年,初置十二牧,州其一也。十四年,置節度使,號{{ul|奉國軍}},隷{{ul|關內道}}。{{ul|顯宗}}三年廢爲安撫使,九年定八牧,復爲牧。本朝因之,{{ul|世祖}}時置鎭。
===鎭管===
====牧一====
{{ul|驪州}}。
====都護府一====
{{ul|利川}}。
====郡一====
{{ul|楊根}}。
====縣五====
{{ul|砥平}}、{{ul|陰竹}}、{{ul|陽智}}、{{ul|竹山}}、{{ul|果{{校|州|川}}}}。
===官員===
====牧使====
一人,正三品。諸牧同。兼兵馬僉節制使,諸道、諸鎭同。
====判官====
一人,從五品。兼兵馬節制都尉,諸道、諸鎭同。
====敎授====
一人,從六品。諸道都護府以上同。
{{box|新增}}{{ul|燕山}}十一年,州人有亂言者,革本州,今上初復舊。六年以州凋弊,革判官。
===郡名===
{{ul|南漢山}}、{{ul|漢山州}}、{{ul|漢州}}、{{ul|淮安}}、{{ul|奉國軍}}。
===姓氏===
{{box|本州}}李、尹、石、韓、安、金、池、素。
盧、張、朴{{*|竝屬}}。
===風俗===
====尙騎射,讀書史====
《隋書》:「{{ul|百濟}}俗尙騎射,讀書史,能吏事,亦知醫藥、蓍龜、占相之術。」
====婚娶之禮,略同於華====
同上。
====以兩手據地爲敬====
同上。
====衣服潔淨====
《南史》。
====三年居服====
《北史》:「父母及夫死者,三年居服,餘親則葬訖除之。」
===形勝===
====漢水之南,土壤膏腴====
{{ul|百濟}}{{ul|始祖}}{{ul|溫祚}}之言。見古跡下。
====三面皆高山====
{{ul|李穀}}《淸風亭記》。
===山川===
====黔丹山====
在州東七里。鎭山。
====淸溪山====
在州西五十里。又見{{ul|果川縣}}。
====大母山====
在州南三十里。
====日長山====
在州南五里。一云{{ul|南漢山}}。
====早谷山====
在州東三十里。一云{{ul|草洞山}}。
====門懸山====
在州南四十五里。
====穿川峴====
在州西三十里。
{{*|○僧{{ul|禪坦}}詩:關山迢遞路盤回,行近{{ul|楊州}}眼漸開。多謝三山如有素,慇懃百里過江來。}}
====靈長山====
在州南二十里。
====雲吉山====
在州東三十里。
====修理山====
在州西六十里。又見{{ul|果川縣}}。
====大海山====
在州南五十里。
====軍月羅山====
在州東十五里。
====元寂山====
一名{{ul|無寂山}}。在州東六十里。
====大雙嶺====
在州東四十里。
====小雙嶺====
在州東四十五里。
====佳亇嶺====
在州東四十五里。安{{ul|成宗}}御胎。
====梨嶺====
在州南三十里。安今上御胎。
====楸嶺====
在州南四十七里。
====望月峯====
在州西十里{{ul|夢村}}。
{{*|○{{ul|徐居正}}詩:長風飽帆{{ul|漢水}}急,山中歸來酒初熟。枯腸得酒亦易醉,雙耳嗚嗚興自足。移樽飛上{{ul|夢山}}顚,偸眼東峯待新月。新月瀲灩生雲端,氷輪無角金波纈。須臾懸在天中央,九州四海皆淸光。擧杯問月月不應,顧兔笑我多淸狂。古人愛月皆儒仙,騎鯨寥廓猶千年。{{ul|赤壁}}何時舞玄鶴?{{ul|伯仲}}豪氣天下先。一樽衮衮江無窮,今人古人將無同?五夜深深月不落,四佳醉老頭半白。}}
====仇叱浦====
在州西九十里。
====梨串浦====
在州西八十八里。
====助布坪====
在州西三十里。舊牧場。
====炭川====
在州南三十里。入{{ul|三田渡}}。
====小川====
在州東三十里。入渡{{ul|迷津}}。
====禿浦====
在州北十一里。{{ul|渡迷津}}下流。又見{{ul|楊州}}。
{{*|○{{ul|李穡}}詩:{{ul|禿浦}}沙頭暝色來,遠山平野勢逶迤。舟人解纜隨流下,月白{{ul|楊州}}恰得詩。}}
====洗姑灘====
在州西十五里。{{ul|廣津}}下流。
{{*|○{{ul|徐居正}}詩:江邊洗姑顔如花,小少澼{{校|洸|絖}}爲生涯。朝洗白足如雪色,暮洗白{{另|腕|顔}}<ref>《四佳集ㆍ洗姑嘆》「腕」原作「顔」。</ref>如霜華。朝朝暮暮洗復洗,一身自潔心自多。{{校|澡|繰}}白白於氷繭絲,夜夜白月鳴寒梭。織成纖縞裁爲衣,細於蛟綃輕越紗。江之水淸且漪,日日澡雪無休時。洗罷淡粧照水底,素娥讓潔羞{{ul|江妃}}。忽有狂風天地黑,塵沙漠漠迷所之。蒼黃顚倒泥潦中,玉質已誤衣復緇。小娘出門待姑歸,姑洗姑洗來何遲?姑歸小娘拍手笑,醜惡不是吾家施。小娘年紀纔十三,當時見事猶兒癡。小娘小娘莫笑姑,此恨他年汝或知。}}
====渡迷津====
在州東十里。{{ul|楊根郡}}{{ul|大灘}}{{ul|龍津}}下流,其北岸號{{ul|渡迷遷}}。東指{{ul|奉安驛}},石路縈紆七八里,{{ul|新羅}}方言多以水崖石路稱「遷」。後倣此。
{{*|○{{ul|高麗}}{{ul|韓脩}}詩:日華乍動風來軟,天影遠涵帆去閑。回首殷勤別三角,月輪未半我當還。
○{{ul|權遇}}詩:山腹蜿蜒棧道斜,行行盡處有人家。天寒日暮風吹緊,回首長江浪作花。}}
====廣津====
在州西十八里。{{ul|禿浦}}下流。又見{{ul|楊州}}。
====三田渡====
在州西十八里。詳{{ul|漢城府}}。
===土産===
絲、麻、磁器{{*|每歲{{ul|司饔院}}官率畫員,監造御用之器}}、陶器、銀口魚、訥魚、錦鱗魚、蟹。
===烽燧===
====穿川峴烽燧====
南應{{ul|龍仁縣}}{{ul|寶蓋山}},北應{{ul|京都}}{{ul|木覓山}}第二烽。
===樓亭===
====淸風樓====
在客舘東北。古{{ul|淸風亭}},牧使{{ul|洪錫}}改構爲樓。
{{*|○{{ul|李穀}}亭記:{{ul|至正}}己丑夏四月,覲省還鄕,行次樂生驛。{{ul|廣}}牧{{ul|白君和父}}走書而邀之,且曰:「官舍之北,得古{{ul|淸風{{另|亭|基}}}}<ref>《稼亭集ㆍ淸風亭記》「亭」原作「基」。</ref>,作四柱屋,實一州之勝,請記之。」余行忙,姑復之曰:「後當如京,可一至而寓目焉,爲記未晩也。」明年至{{ul|廣}},則{{ul|白君}}已召還,而{{ul|李君}}某代任半歲矣。時方酷熱,氣息如縷,乃登所謂{{ul|淸風亭}},倚柱而披襟,精神淸爽,毛髮蕭颯,如蟬蛻溷濁而出乎塵埃之外。
{{ul|李君}}置酒,從容言曰:「四柱之制,簡則簡矣。朝夕陽暉,東西雨脚,坐客病焉。余翼其兩旁,而作南榮各五尺,北亦如之,稍廣且深。旣圬而將丹碧之,而子適至,盍擧觴落之而書歲月以志?」余旣許{{ul|白君}}矣。乃問亭之廢幾年,而父老無有知之者,則今之起廢實同於創新。《春秋》書作,有謂不宜作者,又謂{{ul|魯長府}}何必改作,聖人垂敎之意微矣。余觀{{ul|廣}}之爲州,三面高山,北雖曠遠,地勢夷下,公廨民居如在井底。賓客之來,寧病于卑陋,而不知跬步之間有此爽塏,則此亭之作,當不在貶例。余於是書。若夫淸風之義,白說盡之,余不復贅。{{ul|白君}},同年;{{ul|李君}},執友,爲政俱有廉勤聲。
○{{ul|權湛}}詩:風撼薔薇已謝花,綠陰滿地恨何多?少年歌舞一樓月,十載歸來兩鬢華。}}
====無盡亭====
在州西十五里。{{ul|花山君}}{{ul|權攀}}別墅。
{{*|○{{ul|崔恒}}詩:天慳異境屬豪雄,無盡奇觀盡{{ul|漢}}東。春雨海鷗凭檻外,夕陽霞鶩引盃中。儻來竹帛名何益?老去溪山興叵窮。倒跨蹇驢隨處好,知閑倦鳥若爲同。綠蓑扶醉從漁父,白氎高歌伴牧翁。自是不歸歸便得,愧余空憶五湖風。}}
====狎鷗亭====
{{ul|上黨府院君}}{{ul|韓明澮}}構亭於{{ul|豆毛浦}}南岸,奉使入{{ul|大明}},請名於翰林學士{{ul|倪謙}},謙命以「狎鷗」而爲記。其後乙未歲,又奉使入{{ul|大明}},求詩於{{ul|搢紳}}。{{ul|武靖侯}}{{ul|趙輔}}等以謂「此{{ul|狎鷗亭}}主人也」,共贈以詩,亭名遂聞於中朝。
{{*|○{{ul|倪謙}}記:{{ul|朝鮮}}王城之南十數里,有水曰{{ul|漢江}}。其源出自{{ul|金剛}}、{{ul|五臺}}二山,而會爲長江,西流以入於海。予昔奉詔往使其國,嘗至江上,登樓讌詠,又放舟江中,溯沿爲樂。見其涯岸弘闊,波濤浩渺,風帆往來,沙鳥上下,襟懷軒豁,景趣無窮,怳若置身滄{{另|溟|浪}}<ref>《皇華集ㆍ狎鷗亭記》「溟」原作「浪」。</ref>漢、沔之間,而忘其身之寓於東方也。別來{{另|十|數}}<ref>《皇華集ㆍ狎鷗亭記》「十」原作「數」。</ref>載,每遐想{{ul|江皐}}風致,未嘗不神俱往也。
{{ul|天順}}改元之冬,{{ul|朝鮮}}{{ul|吏曹}}判書{{ul|韓公明澮}}承其國命,來陳封事。公舊闢別墅於{{ul|漢江}}之涘,構亭其間而未之名也。以予嘗駐節經遊,知其勝槪,伻來問名於予,因屬言以記。予爲名之曰「{{ul|狎鷗}}」,而復之曰:「鷗,水鳥之閑者也。滅沒江海之中,飛翔洲嶼之上,非人可畜之物也,而胡爲能狎之乎?然色斯擧矣,翔而後集,鳥之見幾者如此。故海翁旦之海上,鷗之至者以百數,以其無幾也;及欲取而玩之,乃舞而不下,以其幾動也。惟無幾心,則鷗自相親而可狎矣。公長身玉立,儀度秀偉,仕於藩國,著甄別公明之才;使於天朝,謹服順敬畏之禮。則還國也,柄用方隆,何{{另|可|暇}}<ref>《皇華集ㆍ狎鷗亭記》「可」原作「暇」。</ref>鷗之狎乎?不知萬物之情必無幾心而後相感,萬事之理必無幾心而後相成,不可使有一毫私意寓焉。幾心誠無矣,則立於朝也,人莫不樂與之親;登斯亭也,鷗莫不閑與之狎。至若富貴利祿固將漠然,若無繫於己,斯非造道之高者乎?亭以是名,蓋亦宜也。昔{{ul|宋}}{{ul|韓魏忠獻公}}亦嘗以亭名{{ul|狎鷗}},{{ul|歐陽文忠公}}贈詩有曰:『險夷一節如金石,勳德俱高映古今。豈止忘機鷗鳥信?陶鈞萬物本無心。』{{ul|忠獻}}得詩,喜曰:『{{ul|永叔}}知我!』夷夏雖不同,而人心則同;古今雖有異,而吾道不異。予之所望於公者,殆亦若是。未知公之心謂予爲能知否?儻以爲知,則幸以斯言揭諸亭中以爲記。」
○{{ul|大僕寺}}丞{{ul|金湜}}詩:草亭長對{{ul|漢江}}開,彷彿嚴陵舊釣臺。只有白鷗堪作伴,等閑飛去又飛來。
○給事中{{ul|陳嘉猷}}詩:一亭瀟灑水雲間,亭外江鷗任往還。盡日相親依碧渚,有時飛近立朱欄。盟深彼此機{{校|忠|忘}}久,公退晨昏趣自閑。莫道猶膺軒冕貴,年來名利已無關。
○給事中{{ul|張寧}}詩:水雲深處草亭幽,有客忘機對白鷗。自許功名同散逸,莫將心事學沈浮。綸巾羽扇閑堪語,細雨斜風晩更留。好是曲江{{校|樓|棲}}隱地,相呼相近幾回秋?
○{{ul|武靖侯}}{{ul|趙輔}}詩:幽亭高俯大江東,鷗鳥相忘樂未窮。出沒有時從泛泛,往來無慮自憧憧。閑中賸得煙波趣,靜裏方知造化功。{{ul|魏國}}淸風今有繼,獨慙吟詠愧{{ul|歐公}}。
○{{ul|定西侯}}{{ul|蔣琬}}詩:達人好幽靜,結亭芳渚間。輪蹄迥相隔,淸風時往還。有鳥貞玉姿,相對足怡顔。點雪靑山破,眠沙綠蘚斑。波平任浮沒,和鳴亦𠴨𠴨。盟同歲月久,機與白雲閑。凡鳥恥相竝,逍遙出塵寰。魏國今千載,高風良可攀。
○太子少保兼左都御史{{ul|王鉞}}詩:水雲鄕裏草亭幽,亭上人如水上鷗。塵世百年無此樂,煙波萬頃有何愁?{{ul|歐陽}}子已經題品,{{ul|忠獻公}}嘗愛退休。物我兩忘心境寂,閑中消息勝封侯。
○{{ul|兵部}}尙書{{ul|項忠}}詩:孤亭綠水濆,身與白鷗群。宦業已如夢,閑心恰似雲。波光澄簟色,荷氣雜爐熏。欲寄海翁語,忘機輸此君。
○{{ul|兵部}}左侍郞{{ul|滕昭}}詩:小亭新築傍漁磯,每愛群鷗坐不歸。細浪輕風還泛泛,孤萍斷{{校|挭|梗}}自依依。鉤懸香餌爭相啄,棹發鳴桹竟不飛。借問海翁何得此?由來物我共忘機。
○{{ul|吏部}}左侍郞{{ul|劉斐}}詩:幽亭瞰江滸,江水淸且深。端居屛氛雜,物理窮幽尋。題彼波上鷗,幽閑同我心。相親浩容與,因之發孤吟。緬懷松雪翁,千載有餘音。
○{{ul|戶部}}郞中{{ul|李炯然}}詩:新構茅亭近碧潯,野鷗來往意偏深。常依小艇看垂釣,時近幽窓聽鼓琴。共老煙波應有約,相忘湖海總無心。嗟予貪戀明時治,莫怪盟寒久不尋。
○{{ul|兵部}}郞中{{ul|于冕}}詩:罷政歸來萬慮休,閑亭日日近沙鷗。人間謾說多機事,我獨無心任去留。
○{{ul|兵部}}員外郞{{ul|張汝弼}}詩:坐老春風杜若洲,白鷗忘我我忘鷗。更無一點機心在,雲自悠揚水自流。
○翰林修撰{{ul|羅璟}}詩:世謂忘機人,嘗愛忘機鳥。人與鳥相忘,朝夕結盟好。于焉構斯亭,巋然臨江表。瀟灑非沈香,景趣奪天巧。淸奇映翠微,{{校|沙|渺}}漠雲霞繞。一逕入湘筠,往來車馬少。煙迷湖水漪,市遠人不到。月色浸寒波,風光凝碧藻。極目向長天,四顧靑山小。誰識忘機儔?自號忘機老。閑吟忘機詩,醉臥忘機草。不是忘機人,安得忘機早?
○敎諭{{ul|鄔可立}}詩:一亭幽敞海東濱,深喜群鷗日我親。飛拂酒筵渾不避,立當水檻似能馴。滄波泛惜霜毛重,靑草眠看雪點新。與物結盟殊脫俗,從知異國豈無人?
○進士{{ul|秦昇}}詩:隱隱孤亭對碧流,海鷗忘我我忘鷗。沙晴穩傍橫欄睡,雲煖常巡曲檻遊。被月沈時金鏡靜,踏波起處玉花浮。豪來投棹春煙外,幾度雙雙馴釣舟?
○{{ul|會稽}}{{ul|陳贄}}詩:夙志尙沖曠,華構臨江滸。暇日此徜徉,悠然豁襟宇。鮮霞滉漣漪,澄流遶窓戶。鷗鳥何從來?群然聚汀渚。翩翩翔雪翎,皎皎粲霜羽。忽爾散亂飛,千片梨花舞。傍簷時往還,浴波恣容與。鳧鷖迥莫倫,鵷鷺庶堪侶。高人誠樂哉!玩玆得深悟。彼此兩忘機,相見絶纖慮。機心如稍萌,倏焉卽騫擧。所以君子心,與物恒無迕。
○{{ul|戶部}}郞中{{ul|祁順}}詩:瀟灑衡茅{{ul|漢水}}東,主人情與白鷗同。尋盟肯負沙邊侶,易慮深慙海上翁。野渡浮沈千頃{{另|浪|雪}}<ref>《皇華集ㆍ題狎鷗亭》「浪」原作「雪」。</ref>,釣船來往一絲風。相門德業光前後,不但名亭比{{ul|魏公}}。
○{{ul|申叔舟}}詩:{{ul|上黨韓侯}}字{{ul|子濬}},結髮同遊讀書史。壯志落落不拘束,幽尋孤逝寄山水。董帷十載抱遺經,靑衫末寮徒爾耳。丈夫有志終有爲,一朝草廬風雲起。隆中高臥不可得,鵾鵬變化眞頃刻。手搏日轂回天步,旋乾斡斗唯指顧。勳名煥赫在一身,{{ul|蕭}}{{ul|張}}{{ul|寇}}{{ul|鄧}}不須數。軒冕儻來非所期,年華易逝苦不駐。生平雅懷屬林泉,爲起高構臨江邊。知心唯有白鷗鳥,飛鳴相逐同悠然。捐玦遺佩紉蘭芷,一江煙水自瀰瀰。功成名遂厭紛華,日夕幽思江之汜。勳業不但在東土,盛媺自爾播同軌。{{ul|中}}{{ul|朝}}儒老競奮筆,爲君鋪張恣稱美。世上簪纓空紛紛,男兒到此方云云?大東蒼生望霖雨,詎能置子鷗鳥群?嗟爾鷗鳥莫相惱!聖主隆眷唯倚君。
○{{ul|安止}}詩:{{ul|韓公}}雅趣愛淸閑,每向江亭喜往還。只伴漁翁垂雪鬢,肯憐歌妓整雲鬟。鷗馴階下澄澄水,螺列汀邊點點山。社稷殊勳庸詎說,不妨隨意俯蒼灣。
○{{ul|成任}}詩:捧日天衢照八垠,功名落落上麒麟。嵒廊已展經綸手,却伴沙禽戲水濱。
○簪笏從容出鳳樓,等閑身世寄滄洲。傍人謾作漁樵看,不識當朝第一流。
○{{ul|李承召}}詩:{{ul|狎鷗亭}}在山之幽,下有澄江萬古流。相公暇日來夷猶,登山臨水心悠悠。功名蓋世足封留,富貴儻來如雲浮。身閑疑是泛虛舟,忘機可狎江邊鷗。白鷗飛來戲長洲,刷羽弄影鳴相酬。有時驚起過江頭,隔岸風送《滄浪謳》。相公憑欄興不收,乾坤萬里入雙眸。川泳雲飛各自由,江上百物無閑愁。風風雨雨順箕疇,南村北村桑麻稠。公能致此大平休,所以晩得逍遙遊。君不見蟠虯一起澤九州,三農鼓舞歲有秋。歸來却與魚蝦儔,抱珠熟睡幽幽湫。
○{{ul|李文炯}}詩:華構高臨{{ul|漢水}}濱,城南咫尺隔紅塵。蘭舟泛月煙橫浦,柳店叉魚雨暗津。野外山光如列戟,檻前波影喜搖人。安劉大業傳靑史,歸臥滄洲白鳥親。
○{{ul|崔敬止}}詩:三接慇懃寵眷優,有亭無計得來遊。胸中政使機心斷,宦海前頭可狎鷗。}}
===學校===
鄕校。在州西二里。
{{*|○{{ul|鄭以吾}}詩:斯文不墜垂千祀,善俗應多出一鄕。}}
===驛院===
====慶安驛====
在州南五十里。丞之本道屬驛七:{{ul|德豐}}、{{ul|楊花}}、{{ul|新津}}、{{ul|安平}}、{{ul|阿川}}、{{ul|吾川}}、{{ul|留春}}。
{{*|○丞一人。
○{{ul|高麗}}{{ul|恭愍王}}避紅賊南奔,至此驛。中郞將{{ul|林堅味}}言於宰樞曰:「賊已入{{ul|京都}},{{ul|臨津}}以北,非我有也。請徵諸道兵討之。」宰樞不應,卽涕泣白王。王曰:「其如倉猝何?」遂奔{{ul|福州}}。}}
====奉安驛====
在州東三十里。
{{*|○{{ul|權近}}詩:古驛亭開茂樹間,晩涼來憩覺身安。山林僻處民居少,廚傳稀時吏役閑。崖路俯江誰鑿險,溪流激石自生寒。我來莫道無供給,馬飽靑芻尙厚顔。}}
====樂生驛====
在州南四十五里。
====德豐驛====
在州北五里。
====下津站====
在州西二十里。
====沙平院====
在{{ul|漢江}}南岸。
{{*|○{{ul|李奎報}}詩:疲馬行遲路阻脩,卸鞍聊復此淹留。征騶滿道初嫌鬧,獨鶴號林始愛幽。萬丈飛橋虹繚尾,千艘列舸鷁騈頭。故人不見增惆悵,落日茫茫莫傍樓。
○落帆江口久踟躕,俯鑑澄波默數鬚。草合岸邊纔沒鶴,潮來{{另|江|汀}}<ref>《東國李相國集ㆍ沙平江上偶吟》「江」原作「汀」。</ref>際似迎鳧。篙工坐識水深淺,沙戶能占風有無。急覓霜縑須畫去,一雙閑鴨睡殘蘆。}}
====板橋院====
在州南四十五里。
====東陽院====
在州西五十里。
====末乙川院====
在州南五十里。
====黃橋院====
在州東二十里。
====雙嶺院====
在州東五十里。
====金尺院====
在州東六十里。
====利夫院====
在州南三十里。
====鳳獻院====
在州西三十里。
====芚入院====
在州西三十里。
====大也院====
在州南三十里。
====渡迷院====
在{{ul|渡迷遷}}。
====仁德院====
在州西四十五里。
====沙斤乃院====
在州西五十五里。
====鄭金院====
在州西二十五里。
====廣津院====
在{{ul|廣津}}北岸。
===佛宇===
====神福禪寺====
{{ul|李穀}}有《重營記》。
====奉水寺====
俱在{{ul|漢山}}。
====修理寺====
在{{ul|修理山}}。
====藥井寺====
在{{ul|漢山}}。
====百種寺====
在州北二十里。
====水鍾寺====
在{{ul|早谷山}}。
{{*|○{{ul|徐居正}}詩:秋來雲物易悽悽,宿雨連朝水拍堤。下界煙塵無地避,上方樓閣與天齊。白雲歷歷誰堪贈?黃葉飛飛路欲迷。我擬往參東院話,莫敎明月怪禽啼。
○{{ul|龍津江}}上古{{ul|伽藍}},石徑崎嶇入翠杉。憶昔屢邀靈運過,至今猶阻遠公談。溪邊呪鉢龍應伏,石上翻經虎更參。白幭靑鞋吾亦在,相逢一笑{{ul|虎溪}}南。}}
====伯仲寺====
一名{{ul|巖寺}}。在{{ul|下津站}}東。
{{*|○{{ul|徐居正}}詩:招提架蒼巘,何日側金開?落葉無人掃,空堂有客來。山形臨水斷,水勢觸山迴。坐共高僧話,胸襟自不埃。}}
====奉恩寺====
在{{ul|楮島}}南。
===祠廟===
====社稷壇====
在州西。
====文廟====
在鄕校。
====城隍祠====
在州南七里。
====厲壇====
在州北。
===陵墓===
====獻陵====
在州西三十里{{ul|大母山}}之陽。{{ul|太宗}}{{ul|恭定大王}}陵,{{ul|元敬王后}}附葬。
{{*|○{{ul|卞季良}}碑銘:天之將降大任於有德也,必生聖子神孫,以開景運,以永洪祚。我{{ul|朝鮮}}{{ul|太祖}}{{ul|康獻大王}}之興也,以我太宗爲子,以我殿下爲孫,噫戲盛矣!豈人爲之所能及哉?天也!其與{{ul|商}}家賢聖君之繼作,{{ul|周}}家大王、王{{ul|季}}、{{ul|文}}、{{ul|武}}之相承,何以異哉?臣謹按璿源,{{ul|李氏}},{{ul|全}}之望姓。司空諱{{ul|翰}}仕{{ul|新羅}},娶宗姓之女。六世而至諱{{ul|兢休}},始仕{{ul|高麗}}。十三世而至皇玄祖{{ul|穆王}},入仕{{ul|元朝}}而長千夫。四世襲爵,咸能濟美。{{ul|元}}政旣衰,皇祖{{ul|桓王}}還事{{ul|高麗}}{{ul|恭愍王}},積功累仁,其來久矣。我{{ul|神懿王太后}}以至正丁未五月辛卯,誕{{ul|太宗}}于{{ul|咸興府}}{{ul|厚州}}私第,我{{ul|太祖}}之第五子。生而神異,稍長,英叡絶倫,好讀書,學日進,年未冠,中{{ul|高麗}}科第。時政散民離,國勢杌隉,慨然有濟世之志,{{ul|太祖}}愛之異諸子。嘗以書狀官,偕侍中{{ul|李穡}}朝京師,累官至{{ul|密直司}}代言。
{{ul|洪武}}辛未九月,{{ul|神懿王后}}薨,廬于{{ul|齊陵}}之側,欲終三年。壬申春,{{ul|太祖}}西行,遘疾而還,來侍湯藥。恭讓之臣乘隙謀傾,勢甚急。{{ul|太宗}}應機制變,討除渠魁,群謀瓦解。秋七月,與諸將相倡以大義,推戴太祖,化家爲國,封{{ul|靖安君}}。甲戌夏,{{ul|高皇帝}}命遣親男入朝,{{ul|太祖}}以我{{ul|太宗}}通經達禮,最賢諸子,卽遣應命。旣至,敷奏稱旨,優禮賜還。戊寅秋八月,{{ul|太祖}}不豫,權臣朋家聚黨,有欲挾幼擅政以肆己志者,禍發斯迫,{{ul|太宗}}炳機殲除。時宗親、將相皆欲請冊我{{ul|太宗}}爲世子,{{ul|太宗}}牢辭,推尊恭靖,上請{{ul|太祖}},冊封世子,以定宗社。九月丁丑,{{ul|太祖}}以疾未瘳,禪于{{ul|恭靖}}。{{ul|建文}}庚辰正月,逆臣{{ul|朴苞}}謀戕同氣,陰誘芳幹父子,稱兵爲亂。{{ul|太宗}}勒軍平之,誅{{ul|苞}},餘悉釋,安置芳幹,不廢懿親。{{ul|恭靖}}以無嗣,且謂開國定社皆我{{ul|太宗}}之績,冊爲世子。冬十有一月,亦以疾傳位于我{{ul|太宗}},遣使請命。明年辛巳六月,{{ul|建文}}{{校|遞|帝}}遣{{ul|通政寺}}丞{{ul|章謹}}等奉誥命、印章來,封我{{ul|太宗}}爲王。冬,遣{{ul|鴻臚寺}}行人{{ul|潘文奎}}來,賜冕服,秩視親王。歲壬午,今皇帝卽位,遣左政丞臣{{ul|河崙}}賀登極,帝嘉忠誠。明年癸未四月,賜以誥印,遣都指揮使{{ul|高得}}等來,仍封爲王。秋,遣翰林待詔{{ul|王延齡}}來,錫衮冕九章、錦段紗羅、書籍,{{ul|太祖}}錦段紗羅,{{ul|元敬王太后}}冠袍、錦段紗羅,各有差。自時厥後,帝賚荐至,無虛歲矣。歲乙酉,以{{ul|漢陽}}{{ul|太祖}}所都,排群議而還。歲丁亥,帝語朝正使臣曰:「{{ul|朝鮮}}國王至誠事大。」自後每當使臣之至,輒稱至誠。
戊子五月,{{ul|太祖}}晏駕,哀慕罔極,居于諒闇,喪葬以禮。遣使告訃,帝震悼罷朝,遣{{ul|禮部}}郞中{{ul|林觀}}等賜祭大牢,贈諡{{ul|康獻}},又勅{{ul|太宗}}賜厚賻。壬辰冬,有以{{ul|王氏}}之裔隱於民間者上言,攸司請誅之。{{ul|太宗}}曰:「帝王之興,自有天命。誅{{ul|王氏}}之後,非我{{ul|太祖}}本意。」乃下敎曰:「{{ul|王氏}}之後存者,俾之各安生業。」甲午六月日,甘露降于{{ul|咸興府}}{{ul|月光}}{{ul|仇未里}}及{{ul|定平}}{{ul|白雲山}},明年乙未四月,甘露又降{{ul|咸興府}}{{ul|德山洞}},吾東方前古所未有也。政府俱進箋賀,不受。戊戌六月,以世子禔敗德,廢之,封{{ul|讓寧大君}}。以我殿下聰明孝悌,好學不倦,國人屬望,冊封世子以聞,帝兪允。是年八月,禪于我殿下,遣使請命。十有一月,我殿下奉冊寶,獻號曰{{ul|聖德神功上王}}。明年己亥正月,帝遣{{ul|鴻臚寺}}丞{{ul|{{校|兪|劉}}泉}}等奉誥命,封我殿下爲王。五月,{{ul|對馬島}}倭犯邊,殺掠軍士,命領議政臣{{ul|柳廷顯}}及{{ul|長川君}}臣{{ul|李從茂}}等,以舟師往討之,島倭納款如舊。八月,帝遣使賜宴,勅書略曰:「王至誠篤厚,祗事朝廷,一德一心,終始不怠。能簡賢命德,俾宗祀有託,以副國人之望。」又賜宴我殿下,勅書略曰:「爾父篤厚老成,祗敬天道,忠順之誠,愈久不替。」九月,{{ul|恭靖王}}卽世,服斬衰,終易月之制,遣使告訃。明年四月,帝遣使致祭,賜諡{{ul|恭靖}}。是年春,我殿下率群臣請上太上王之號,不允。
秋七月,{{ul|元敬王太后}}薨,以我殿下哀毁過禮,命從易月之制,殿下涕泣固辭,乃命葬後釋服,白衣終制。九月壬午,葬太后于{{ul|廣州}}治之{{ul|大母山}},陵曰{{ul|獻}}。辛丑秋九月,我殿下奉冊{{ul|寶獻太上王}}之號。十月,稟{{ul|太宗}}命冊封元子{{ul|{{!~|文宗諱|珦}}}}爲世子。{{ul|太宗}}以不世之資,緝煕聖學,孝悌通於神明,誠敬格于宗社。事大則天子稱其至誠,交隣則倭邦服其有道,欽天恤民,崇儉節用。先德禮而愼刑罰,進忠直而黜奸邪,闢異端而禁淫祀。酌古今以定制度,昭文敎而嚴武備,積弊悉革而庶績咸煕,四境按堵而民安物阜。帝王之道,嗚呼盛哉!宜其紆帝眷之隆而再獲甘露之上瑞矣。
壬寅四月,始不豫,越五月丙寅,薨于離宮。我殿下不勝哀痛,三日徹膳,群臣涕泣請進膳,竟不許。定爲三年之喪,不用易月之制。{{ul|太宗}}春秋五十六歲,在王位十有九年,居閑頤養五年,而弓劍忽遺。大小臣僚下至僕隷,莫不{{校|夫|失}}聲號哭,愈久愈哀,如喪考妣。嗚呼痛哉!以是年九月初二日丙辰,上尊號曰{{ul|聖德神功文武光孝大王}},廟號{{ul|太宗}}。初六日庚申,合葬于{{ul|元敬王太后}}之陵,遺命也。及訃聞,帝哀慟輟朝,遣禮部郞中{{ul|楊善}}等賜祭,其文略曰:「惟王篤厚至誠,聰明賢達,敬事朝廷,忠順之心,終始不替。訃音遠聞,良深感悼。」又賜誥命,諡曰{{ul|恭定}},又賜殿下賻優厚。蓋我{{ul|太宗}}功德之盛及我殿下孝誠之至,前後相承,克享天心,故於終始之際,寵異之典,如此其備至矣。
中宮{{ul|元敬王太后}}姓{{ul|閔氏}},驪興世家。自{{ul|高麗}}門下侍郞平章事{{ul|文景公}}諱{{ul|令謨}},六世而至皇{{ul|高祖}}諱{{ul|宗儒}},相{{ul|毅陵}},位都僉議侍郞贊成事,諡{{ul|忠順}}。{{ul|忠順}}生皇曾祖判密直司事諡{{ul|文順}}諱{{ul|頔}},{{ul|文順}}生皇祖{{ul|大匡}}、{{ul|驪興君}}諱{{ul|抃}},{{ul|大匡}}生皇考純忠同德贊化功臣、大匡輔國崇祿大夫、驪興府院君、{{ul|修文殿}}大提學、領{{ul|藝文}}、{{ul|春秋館}}事諡{{ul|文度}}諱{{ul|霽}}。母{{ul|宋氏}},封{{ul|三韓國}}大夫人,{{ul|高麗}}重大匡、{{ul|礪良君}}諱{{ul|璿}}之女。積善流慶,是生淑德,聰慧異常,將笄擇配,來嬪我{{ul|太宗}}。{{ul|太宗}}少有濟世之志,留心經史,不事家産,太后能儉於治家,謹於主饋,以勉其功。敎誨多男,俾順義方;禮遇妾侍,克盡婦道。{{ul|洪武}}壬申,封{{ul|靖寧翁主}}。戊寅,{{ul|太宗}}定社之際,勢甚孤危,太后盡心輔贊,以濟大事。庚辰春,封貞嬪。其年冬,{{ul|太宗}}卽位,封{{ul|靜妃}}。永樂癸未,帝賜冠袍,自是年至丁酉,累受帝賜凡五。戊戌冬,我殿下獻號曰{{ul|厚德王大妃}}。庚子九月,上諡{{ul|元敬王太后}},春秋五十六歲。太后稟幽閑貞靜之德,克配{{ul|太宗}},以專內治,二十年間,壼儀肅穆。又誕聖子,俾主宗社,以享榮養。及薨,嬪媵妾侍莫不盡心悲痛,婦則母儀其至矣乎!誕四男四女:我殿下居三。長卽{{ul|禔}};次曰{{ul|{{?|⿰礻甫}}}},封{{ul|孝寧大君}};次曰{{ul|{{?|⿰礻重}}}},封{{ul|誠寧大君}},先卒。女長{{ul|貞順公主}},下嫁淸平府院君{{ul|李伯剛}},非一李也;次{{ul|慶貞公主}},下嫁平壤府院君{{ul|趙大臨}};次{{ul|慶安公主}},下嫁{{ul|吉昌君}}{{ul|權跬}},亦先卒;次{{ul|貞善公主}},下嫁{{ul|宜山君}}{{ul|南暉}}。懿嬪{{ul|權氏}}生一女{{ul|貞惠翁主}},適{{ul|雲城君}}{{ul|朴從愚}}。{{ul|昭惠宮主}}{{ul|盧氏}}生一女,幼。{{ul|信寧宮主}}{{ul|辛氏}}生三男七女:男{{ul|長䄄}},封{{ul|恭寧君}},餘幼。女長{{ul|貞信翁主}},適{{ul|鈴平君}}{{ul|尹季童}};次{{ul|貞靜翁主}},適{{ul|漢原君}}{{ul|趙璿}};次{{ul|淑貞翁主}},適{{ul|日城君}}{{ul|鄭孝全}};餘皆幼。宮人{{ul|安氏}}生一男三女,皆幼。金氏生一男{{ul|{{?|⿰礻非}}}},封{{ul|敬寧君}}。{{ul|高氏}}生一男,{{ul|崔氏}}生一男一女,{{ul|李氏}}生一男,{{ul|金氏}}生一女,皆幼。我中宮{{ul|恭妃}}{{ul|沈氏}},門下侍中諱{{ul|德符}}第四子{{ul|溫}}之女,誕四男二女:男長卽世子,餘皆幼。{{ul|讓寧}}娶{{ul|金漢老}}之女,生三男一女,皆幼。{{ul|孝寧}}娶前判中軍都摠制府事{{ul|鄭易}}之女,生四男<ref>《春亭集ㆍ有明……獻陵神道碑銘》续有「一女」之句。</ref>,皆幼。{{ul|誠寧}}娶前{{ul|全羅道}}都觀察使{{ul|成抑}}之女,無子。{{ul|貞順公主}}生一女,適{{ul|龍驤侍衛司}}護軍{{ul|李季疄}},亦非一李。{{ul|慶貞公主}}生四女:長適{{ul|敦寧府}}丞{{ul|安進}},次適幼學{{ul|金仲淹}},餘幼。{{ul|慶安公主}}生二男:{{ul|長聃}}娶{{ul|漢城}}少尹{{ul|鄭淵}}之女,次幼。{{ul|貞善公主}}生二男一女,皆幼。{{ul|敬寧}}娶{{ul|戶曹}}參議{{ul|金灌}}之女,生二男,皆幼。{{ul|恭寧}}娶{{ul|兵曹}}參判{{ul|崔士康}}之女,生二女,皆幼。臣竊觀我{{ul|太宗}}之盛德隆功,固已高出於百王之上矣,而配匹之賢,內助之功,又有可與{{ul|蜀}}、{{ul|塗}}、{{ul|莘}}、{{ul|摯}}同符而儷美者矣。群臣咸願刻銘于陵之神道碑,昭示永世。
殿下以命臣{{ul|季良}},臣{{ul|季良}}承命祗慄,不敢辭,謹拜手稽首而獻。銘曰:天眷海東,降我{{ul|太宗}}。亹亹{{ul|太宗}},盛德在躬。推戴聖父,克集大功。乃覲帝庭,敷奏從容。優荷叡恩,保我黎元。炳幾靖亂,適長是尊。雖値鬩墻,友愛惟惇。孝悌之至,從古罕聞。惟德之厚,維功之懋。天鑑孔昭,式申保佑。煌煌金寶,輝映前後。帝誥荐臻,我乃寵受。祖訓惟服,還于{{ul|漢}}北。制作禮樂,煥乎郁郁!遭喪居廬,哀慕罔極。以葬以祭,古典是式。祗事朝廷,帝稱至誠。肅肅承事,感于神明。交隣有道,{{ul|倭邦}}來廷。存卹王裔,俾遂其生。中外乂安,垂億千齡。浥浥甘露,歲降{{ul|咸府}}。廢昏命德,以作民主。期享永年,父臨下土。何促賓天?一疾莫愈。哀哀聖子,痛悼無比。徹膳三日,不勝摧毁。凡百喪事,維禮之履。帝聞痛悼,遣使以祀。贈諡褒崇,賜賻優隆。恤典之備,喜溢臣工。思齊太后,允也肅雝。密贊定社,克配亶聰。篤生聖哲,俾主宗祏。乾健離明,恭定之德。坤厚柔貞,元敬之則。琴瑟以友,藏同其域。子孫振振,于嗟其麟!綿綿宗祀,垂萬億春。臣拜獻詞,刻之貞珉。萬代不磨,照我東垠。
○{{ul|尹淮碑}}陰記:恭惟我{{ul|太宗大王}},聖德神功卓冠前古,春秋未高,傳畀聖子,方遂優閑,備享榮養,而弓劍忽遺。我殿下哀毁盡禮,越五月,合葬于{{ul|元敬王太后}}之獻陵,遵治命也。陵在{{ul|廣州}}治之西{{ul|大母峯}}下乾亥之山,乾坐巽向,北距京城三十里許。謹按山來自長白,而南踰數千里,至{{ul|尙州}}之{{ul|俗離山}},折而西北又數百里,至{{ul|果川}}之{{ul|淸溪山}},又折而東北負漢江而止,是爲大母山。坤靈停峙,淑氣蜿蜒。噫!天作地藏,以待園陵之吉兆歟?殿下命卽陵之巽方六十三步,樹之豐碑,以記德美,垂輝來今。又命序次開國、佐命、定社功臣姓名,刻諸碑陰。
臣竊惟自古王者之作,必有名世之臣,應時而出,弼成大業。於是有紀功宗、銘彝鼎之典,所以示不朽、傳悠久也。我朝壬申之開創與夫戊寅、庚辰之戡定,實天所以啓{{ul|太宗}}以基{{ul|朝鮮}}萬億年無疆之祚也。然亦將相忘身委質、贊襄輔佐之力,與有多焉。是宜鐫銘貞石,以示永世,後之觀者尙克知我殿下顯揚光烈、褒獎元勳之至意云。開國功臣:{{ul|益安大君}}{{ul|芳毅}}、門下侍中{{ul|裵克廉}}、{{ul|平壤府院君}}{{ul|趙浚}}、{{ul|上洛府院君}}{{ul|金士衡}}、{{ul|興安君}}{{ul|李濟}}、{{ul|義安大君}}{{ul|和}}、{{ul|鷄林君}}{{ul|鄭煕啓}}、{{ul|靑海君}}{{ul|李之蘭}}、{{ul|宜城君}}{{ul|南誾}}、{{ul|花山君}}{{ul|張思吉}}、{{ul|西原君}}{{ul|鄭摠}}、{{ul|漢山君}}{{ul|趙仁沃}}、{{ul|宜寧君}}{{ul|南在}}、{{ul|淸城君}}{{ul|鄭擢}}、{{ul|益和君}}{{ul|金仁贊}}、{{ul|坡平君}}{{ul|尹虎}}、{{ul|商山君}}{{ul|李敏道}}、{{ul|戶曹}}典書{{ul|趙英圭}}、{{ul|復興君}}{{ul|趙胖}}、{{ul|漢川府院君}}{{ul|趙溫}}、{{ul|南陽君}}{{ul|洪吉旼}}、{{ul|玉川府院君}}{{ul|劉敞}}、{{ul|平城府院君}}{{ul|趙狷}}、{{ul|平海君}}{{ul|黃希碩}}、{{ul|興寧府院君}}{{ul|安景恭}}、{{ul|鷄林君}}{{ul|金稇}}、{{ul|中樞院}}副使{{ul|柳爰廷}}、{{ul|星山府院君}}{{ul|李稷}}、{{ul|寧城府院君}}{{ul|吳思忠}}、{{ul|安平府院君}}{{ul|李舒}}、{{ul|漢山府院君}}{{ul|趙英茂}}、{{ul|完城府院君}}{{ul|李伯由}}、{{ul|興原君}}{{ul|李敷}}、{{ul|延城君}}{{ul|金輅}}、{{ul|高城君}}{{ul|高呂}}、{{ul|東原君}}{{ul|咸傅霖}}、{{ul|西原君}}{{ul|韓尙敬}}、上護軍{{ul|韓忠}}、{{ul|驪川府院君}}{{ul|閔汝翼}}。
定社功臣:{{ul|義安大君}}{{ul|和}}、{{ul|益安大君}}{{ul|芳毅}}、{{ul|上黨君}}{{ul|李佇}}、{{ul|平壤府院君}}{{ul|趙浚}}、{{ul|上洛府院君}}{{ul|金士衡}}、{{ul|晉山府院君}}{{ul|河崙}}、{{ul|漢山府院君}}{{ul|趙英茂}}、{{ul|完原府院君}}{{ul|李良祐}}、{{ul|奉寧府院君}}{{ul|福根}}、遞{{ul|靑海君}}{{ul|李之蘭}}、{{ul|花山君}}{{ul|張思吉}}、{{ul|漢川府院君}}{{ul|趙溫}}、{{ul|延城君}}{{ul|金輅}}、{{ul|淸城府院君}}{{ul|鄭擢}}、{{ul|完山府院君}}{{ul|李天祐}}、{{ul|中樞院}}副使{{ul|張哲}}、{{ul|鷲山府院君}}{{ul|辛克禮}}。
佐命功臣:{{ul|上黨君}}{{ul|李佇}}、{{ul|晉山府院君}}{{ul|河崙}}、{{ul|漢山府院君}}{{ul|趙英茂}}、{{ul|鷲山府院君}}{{ul|辛克禮}}、{{ul|鷄城君}}{{ul|李來}}、{{ul|義安大君}}{{ul|和}}、{{ul|完山府院君}}{{ul|李天祐}}、{{ul|昌寧府院君}}{{ul|成石璘}}、{{ul|完川君}}{{ul|李淑}}、{{ul|靑海君}}{{ul|李之蘭}}、{{ul|漆城君}}{{ul|尹抵}}、{{ul|義城君}}{{ul|金英烈}}、{{ul|坡平君}}{{ul|尹坤}}、{{ul|錦川君}}{{ul|朴訔}}、{{ul|平陽君}}{{ul|朴錫命}}、{{ul|長興府院君}}{{ul|馬天牧}}、{{ul|漢川府院君}}{{ul|趙溫}}、{{ul|吉昌君}}{{ul|權近}}、{{ul|鐵城府院君}}{{ul|李原}}、{{ul|星山府院君}}{{ul|李稷}}、{{ul|文城府院君}}{{ul|柳亮}}、{{ul|漢平府院君}}{{ul|趙涓}}、{{ul|平陽府院君}}{{ul|金承}}、{{ul|霔麻城君}}{{ul|徐益}}、{{ul|南陽君}}{{ul|洪恕}}、{{ul|漆原君}}{{ul|尹子當}}、{{ul|鷄林君}}{{ul|李升商}}、{{ul|蓮城君}}{{ul|金定卿}}、{{ul|利城君}}{{ul|徐愈}}、{{ul|長川府院君}}{{ul|李從茂}}、{{ul|永陽君}}{{ul|李膺}}、{{ul|豐山君}}{{ul|沈龜齡}}、{{ul|谷山君}}{{ul|延嗣宗}},{{ul|沔城府院君}}{{ul|韓珪}}、{{ul|煕川君}}{{ul|金宇}}、{{ul|越川君}}{{ul|文彬}}、{{ul|礪山府院君}}{{ul|宋居信}}、贈同知{{ul|中樞院}}事{{ul|金德生}}。}}
====宣陵====
在州西三十里{{ul|學堂洞}}。{{ul|成宗大王}}陵。
====平原大君墓====
在州南十八里。
====韓確墓====
在州東三十里。
====臨瀛大君墓====
在州南六十里。
====廣平大君墓,永順君墓====
俱在州西二十五里。
====李原墓====
在州南三十里。
====具致寬墓====
在州東六十里。{{ul|徐居正}}撰碑銘。
====崔恒墓====
在州東二十里。{{ul|徐居正}}撰碑銘。
====朴訔墓====
在州北二十三里。
====李克培墓====
在州北十五里。
====密城君墓====
在州西七里。
====徐居正墓====
在州西十三里。
====鄭昌孫墓====
在州西十四里。
====吳思忠墓====
在州北十一里。
====權軫墓====
在州東二十里。
====孟思誠墓====
在州南三十里。
====劉敞墓====
在州北十里。
====李克增墓====
在州南四十里。
====鄭蘭宗墓====
在州南七十里。
====咸傅霖墓====
在州西十二里。
====金承霔墓====
在州東三十里。
====韓繼禧墓====
在州南四十里。
====魚孝瞻墓====
在州北十七里。
====鄭陟墓====
在州西七里。
====李之剛墓====
在州北七里。
====李繼孫墓====
在州西八十里。
====李文和墓、李承孫墓====
俱在州西三十里。
===={{Box|新增}}禧陵====
在{{ul|大母山}}。{{ul|章敬王后}}陵。
====齊安大君墓====
在州南二十六里。
===古跡===
====溫祚王古城====
{{ul|溫祚王}}十三年,王都老嫗化爲男,五虎入城,王母薨。王謂臣下曰:「國家東有{{ul|樂浪}},北有{{ul|靺鞨}},侵軼疆境,少有寧日。況今妖祥屢見,國母棄養,勢不自安,必將遷都!予昨出巡,觀{{ul|漢水}}之南,土壤膏腴,宜都於彼,以圖久安。」七月,就{{ul|漢山}}立柵,移慰禮城民戶。九月,立城闕。
====日長山城====
卽{{ul|新羅}}時晝長城。{{ul|文武王}}所築,內有六井及溪。周八萬六千八百尺,高二十四尺。石築。
====饒呑驛====
{{ul|高麗}}{{ul|顯宗}}九年,{{ul|契丹}}來侵。王次{{ul|廣州}},失二后所之,令{{ul|智蔡文}}往尋之。至此驛,乃得奉還。王喜爲留三日。
===名宦===
===={{box|新羅}}金大問====
{{ul|聖德王}}三年,以{{ul|大問}}爲都督。
===={{box|高麗}}李混====
爲參軍。
====洪子藩====
爲通判。有去後思。
====安輔====
爲司錄。
====金富儀====
爲司錄。
====張瑄====
爲牧。
====李世華====
{{ul|高麗}}因虜寇將遷都,以州中道巨鎭,遣{{ul|世華}}出刺。{{ul|蒙古}}大兵來圍,百計攻之。{{ul|世華}}日夜繕守備,隨機應變,虜遂解圍去。
====李瑱====
爲司錄。
===={{box|本朝}}權軫====
爲判官。
====崔府====
爲牧。
====安魯生====
爲牧。
====南琴====
{{ul|太宗}}朝,安置{{ul|讓寧}}于州,州官不能制,上特以{{ul|慶昌府}}{{ul|尹南琴}}爲判牧事。
===人物===
===={{box|百濟}}高興====
{{ul|近肖古王}}時人也。{{ul|百濟}}自開國已來,未有以文字記事,{{ul|高興}}爲博士,始有《書記》。
===={{box|本朝}}安省====
登第,官至{{ul|開城府}}留後。諡{{ul|思簡}}。
====李集====
本州吏也。{{ul|高麗}}{{ul|恭愍王}}朝登第。性剛直,不附{{ul|辛旽}}。{{ul|旽}}欲害之,負其父,逃竄{{ul|永州}}。{{ul|旽}}伏誅,還京師。仕本朝,官至典校判事。學問高邁,一時交遊{{ul|李穡}}、{{ul|鄭夢周}}、{{ul|李崇仁}}輩皆敬重焉。號{{ul|遁村}},有詩集。
====李之直====
{{ul|集}}之子。登第,官至{{ul|刑曹}}參議。
====李之剛====
{{ul|之直}}之弟。登第,官至{{ul|議政府}}左參贊。諡{{ul|文肅}}。
====李之柔====
{{ul|之剛}}之弟。登第,官至{{ul|星州牧}}使。
====李長孫====
{{ul|之直}}之子。登第,官至{{ul|議政府}}舍人。
====李仁孫====
{{ul|長孫}}之弟。少登第,歷官至大司憲。以言事切直忤大臣,遷{{ul|漢城府}}尹,後再爲{{ul|戶曹}}判書。{{ul|世祖}}慰諭曰:「憫卿年高。然度支重任,非卿不可。」未幾,由{{ul|議政府}}右贊成陞右議政,致仕五年而卒。爲人沈毅,有大略,不喜聲色,不理生産。居位愼密,務遵舊典。諡{{ul|忠僖}}。五子皆登第。
====李禮孫====
{{ul|仁孫}}之弟。登第,官至{{ul|黃海道}}觀察使。
====李克培====
{{ul|仁孫}}之子。登第,參佐翼功臣,官至{{ul|議政府}}領議政,封廣陵府院君。諡{{ul|翼平}}。性嚴重,有風儀,識治體。子{{ul|世弼}}、{{ul|世匡}},亦登第。
====李克堪====
{{ul|克培}}之弟。再捷科第,{{ul|世祖}}朝佐翼功臣,封{{ul|廣城君}},官至{{ul|刑曹}}判書。有文名。諡文景。子{{ul|世佑}},登第,官至{{ul|京畿}}觀察使。
====李克增====
{{ul|克堪}}之弟。登第,參佐理翊戴功臣,封{{ul|廣川君}}。勤謹,治官如家。諡{{ul|恭長}}。
====李克基====
登第,官至{{ul|工曹}}參判。精性理之學,性剛正,治官有度。
===={{box|新增}}李克均====
{{ul|克增}}之弟。登第,官至左議政。{{ul|燕山}}甲子被殺。
====李世佐====
{{ul|克堪}}之子。登第,官至判書。{{ul|燕山}}甲子被殺。
====李坫====
登第,官至判尹。諡{{ul|文安}}。
====李蓀====
登第,官至贊成。諡{{ul|胡簡}}。子{{ul|粹彦}},登第,官至舍人,早歿。
===寓居===
===={{box|高麗}}趙云仡====
晩節卜築于州之{{ul|夢村}}。一日見{{ul|林}}、{{ul|廉}}之黨妻女遠配而去,有詩云:柴門日午喚人開,{{另|步出|徐步}}<ref>《東文選ㆍ卽事》「步出」原作「徐步」。</ref>林亭坐石苔。昨夜山中風雨{{另|惡|在}}<ref>《東文選ㆍ卽事》「惡」原作「在」。</ref>,滿溪流水泛花來。
===={{box|本朝}}朴繼姓====
登第,官至{{ul|黃海道}}觀察使。廉謹莅職。
====趙秋====
官至{{ul|藝文舘}}直提學。
===孝子===
===={{box|本朝}}韓逑====
年五歲,父歿,及壯母歿,附葬于父墓,仍服喪六年。事聞,旌門復戶。
====鄭守明====
其父{{ul|好謙}}得惡疾濱死,守明年纔十四,斷指和藥以進。事聞,旌門復戶。
====內隱伊====
私家婢子也。盜入其廬,怯殺人,{{ul|內隱伊}}以身蔽其父,自當其害,竟與父俱免。事聞,旌閭復戶。
===={{box|新增}}鄭舟臣====
其父{{ul|誠謹}}遭{{ul|燕山}}甲子之禍,號擗不食而死。今上初年旌閭。
==={{box|新增}}烈女===
===={{box|本朝}}李氏====
{{ul|正郞}}{{ul|成景溫}}之妻也。{{ul|燕山}}時,{{ul|景溫}}遠謫遇害,{{ul|李氏}}殯葬盡禮,廬于墓側,手具祭饌。服闋至今,猶不食酒肉。今上二年旌閭。
===題詠===
====四面雲山擁官舍====
{{ul|李穡}}詩:云云,一條江{{另|水|樹}}<ref>《牧隱藁ㆍ送黃廣州敬德》「水」原作「樹」。</ref>遶漁臺。
====蒼山綠水長依舊====
{{ul|金克己}}詩:云云,碧瓦丹楹幾換新?
====秀氣儲精生俊乂====
{{ul|柳伯濡}}詩:云云,{{ul|朝鮮}}人物有光華。
===辨誤===
===={{box|高麗}}李集====
{{ul|李唐}},本州吏,謹飭有賢行。五子俱登科,集其第三子也。初名{{ul|元齡}}。{{ul|高麗}}{{ul|忠穆王}}時登第。文章志節有名于世,{{ul|李穡}}、{{ul|鄭夢周}}、{{ul|李崇仁}}等相與爲敬友。嘗以抗直忤賊僧{{ul|辛旽}},{{ul|旽}}將捕殺之,竊負其父{{ul|唐}},晝伏夜行,投于{{ul|永川}}{{ul|崔{{校|允|元}}道}}家。{{ul|旽}}誅,始還,改名曰{{ul|集}},字{{ul|浩然}},號{{ul|遁村}}。自是無行世之意,爲奉順大夫、判{{ul|典校寺}}事,未幾,退居{{ul|驪州}}{{ul|川寧縣}},躬耕讀書。時以詩篇、新粒問遺{{ul|鄭夢周}}等,{{ul|夢周}}寄書歆歎。{{ul|恭讓}}丁卯歲卒,{{ul|夢周}}、{{ul|崇仁}}等俱作詩哭之。厥後諸賢相繼淪沒而{{ul|高麗}}革命,我朝開運,其事蹟顚末備載諸稿。逮撰史也,{{ul|任士洪}}父子甚嫉{{ul|李克堪}}兄弟,乃誣以集入我朝仕宦,遂致誤錄於本朝人物下,繼而註《詩林》者亦踵其謬。{{ul|宣宗}}朝經筵官{{ul|洪迪}}請改,{{ul|宣宗}}命待印出之日。上之三年始刊是書,而公之八代孫領議政{{ul|李德馨}}上書乞遵遺敎釐正。上令儒臣改撰,革誣載實,出處大節,明白無憾矣。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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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東國輿地勝覽/卷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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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遠時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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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 新增東國輿地勝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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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驪州牧==
東至{{ul|忠淸道}}{{ul|忠州}}界四十四里,至{{ul|江原道}}{{ul|原州}}界十里。南至{{ul|陰竹縣}}界三十三里。西至{{ul|利川府}}界二十八里,至{{ul|廣州}}界五十二里。北至{{ul|砥平縣}}界三十七里,至{{ul|楊根郡}}界五十七里。距{{ul|京都}}一百九十里。
===建置沿革===
本{{ul|高句麗}}{{ul|骨乃斤縣}}。{{ul|新羅}}{{ul|景德王}}改{{ul|黃驍}},爲{{ul|沂川郡}}領縣。{{ul|高麗}}初改{{ul|黃驪縣}},一作{{ul|黃利}}。{{ul|顯宗}}屬{{ul|原州}},後置監務。{{ul|高宗}}改{{ul|永義}}。{{ul|忠烈王}}三十一年,以{{ul|順敬王后}}{{ul|金氏}}之鄕,陞{{ul|驪興郡}}。{{ul|大明}}{{ul|洪武}}二十一年,遷{{ul|辛禑}}于郡,陞{{ul|黃驪府}}。{{ul|恭讓王}}元年,復降爲郡。本朝{{ul|太宗}}朝,以{{ul|元敬王后}}之鄕,復陞爲府,割{{ul|陰竹縣}}北於{{ul|西伊村}}以益之,自{{ul|忠淸道}}來隷本道,後改爲都護府。{{ul|睿宗}}元年,遷{{ul|英陵}}于府北{{ul|城山}},革{{ul|川寧縣}}來屬,改今名,陞爲牧。
===官員===
====牧使、判官、敎授====
各一人。
{{Box|新增}}{{ul|燕山}}七年,以本州凋弊,革判官。
===郡名===
{{ul|骨乃斤}}、{{ul|黃驍}}、{{ul|永義}}、{{ul|黃驪}}、{{ul|驪江}}、{{ul|驪興}}、{{ul|驪城}}、{{ul|黃利}}。
===姓氏===
{{Box|本州}}李,閔,安,畢,尹,金,韓,陰。
{{Box|川寧}}堅,玄,崔,兪,房,張。
{{Box|登神}}兪。
===形勝===
====居國上游====
{{ul|金守溫}}《報恩寺記》。
====捍水馬巖====
{{ul|李穡}}詩:捍水功高{{ul|馬巖石}},浮天勢大{{ul|龍門山}}。
====野平山遠====
前人《驪江》詩。
====山水淸奇====
{{ul|權近}}《驪江》詩。
====長江西去,複嶺北來====
{{ul|薛文遇}}詩:長江西去赴滄海,複嶺北來圍淺山。
===山川===
====北城山====
在州西七里。鎭山。有古城址。
====烏鴨山====
在州南十里。
====岡金山====
在州南二十五里。
====長淵山====
在州北七里。
====流牛山====
在州東五里。
====歡喜山====
在州西二十五里。
====鳳尾山====
在州東七里。
====慧目山====
在州北二十五里。
====象頭山====
在{{ul|川寧縣}}西。
====勝山====
在州南五里。
{{*|○{{ul|高麗}}{{ul|金九容}}詩:瀟洒靑山野火侵,松杉銷盡更傷心。昔年躑躅花開處,蓊鬱飜成雜樹林。}}
====笠巖====
在州西五里江口。
====八大藪====
在州{{另|北三|西十}}<ref>《東國輿地勝覽》「北三」原作「西十」。</ref>里。古稱{{ul|貝多藪}}。周五六里。
====驪江====
卽{{ul|漢江}}上流,在州北。客舘枕江而構。
{{*|○{{ul|李奎報}}詩:桂棹蘭舟截碧漣,紅粧明媚水中天。飣盤纔見團臍蟹,掛網還看縮項鯿。十里煙花眞似畫,一江風月不論錢。沙鷗熟聽{{另|漁|笙}}<ref>《東國李相國集ㆍ泛小船》「漁」原作「笙」。</ref>歌響,飛{{另|到|渡}}<ref>《東文選ㆍ黃驪江泛舟》「到」原作「渡」。</ref>灘前莫避船。
○{{ul|權近}}《宴集序》:上卽位三年辛未冬十有一月,吾座主{{ul|韓山}}牧隱先生承恩命朝京,次于{{ul|驪江}}別墅,都觀察使{{ul|安公}}設酌以慰。日旣暮,天朗月淸,登舟中流,興酣而罷。詰朝,江氷合,舟難通。越明日,都評議使司牒至,左代言{{另|臣|詹}}<ref>《東文選ㆍ驪江宴集》「臣」原作「詹」。</ref>傳旨若曰:「{{ul|韓山君}}穡在{{ul|忠}}、{{ul|驪}}間,都觀察使其飭廚傳,以禮敦遣。」{{ul|安公}}祗承,又往置酒。是日雲陰微雪,江氷自釋,先生又與{{ul|安公}}同舟沿流而下。時侍坐者,簽書種學,先生男也;{{ul|驪興郡}}守{{ul|權總}},甥也;近與都事{{ul|李愚}},俱門人也。
獻酬成禮,相與歡洽,雲月微明,天水渺漫,恬波無浪,飛雪時落,亦舟中之一勝也。又明日,{{ul|陶齋}}{{ul|李學士}}承修文之命,馳馹而至,又與登舟如昨。{{ul|陶齋}},一時文章大手,而先生所試辛亥解元也。{{ul|安公}},{{ul|雙淸}}相公之嗣,而{{ul|雙淸}},先生之同年,世交甚篤。公早以文{{另|學|行}}<ref>《東文選ㆍ驪江宴集》「學」原作「行」。</ref>淸愼,揚歷華要,今又以重選專制一方,思輯民生以宣上德。矧遭先生被徵入朝,豈不欲致誠意於左右,以副聖上優禮徵還之意哉?此其誠心所格,氷自渙釋,以成此日舟中樂也。顧不美歟?驪江山水之勝,自古而稱,人事多乖,勝友難集。吾儕於流離之餘,値此會合,誠所難得。{{ul|安公}}以專制之威,萬務之繁,亦未易而得此也。又況仲冬嚴凝之時,浮舟游樂如今日者,不知其有幾;一坐之賓,望尊如{{ul|韓山}},威重如{{ul|安公}},文雅如{{ul|陶齋}},通顯豪英如諸公者相與同舟,又不知其有幾?自有此江以來,眞絶無而僅有者也。近以不才,得與斯會,誠幸也,是不可以不誌。
○{{ul|李穡}}詩:{{ul|驪江}}形勝天下稀,四時風景披天機。我初來游適夏月,長風吹舟涼滿衣。郡樓百尺縱雙目,野平山遠收煙霏<ref>《牧隱藁ㆍ驪江宴集》续有「誦經甓寺報四恩,罷會進酒魚又肥」之句。</ref>。臨流高興知者少,兪仙自負誠難譏。春花滿山波底紅,秋月沈璧天無風。我皆不及好時節,況此氷雪成嚴冬?方蒙賜環自踊躍,直似野鶴辭樊籠。雙淸震器杖鉞臨,{{ul|星山}}{{ul|陽村}}俄會同。太守誠心樂嘉賓,獻酬{{另|成禮|禮成}}<ref>《牧隱藁ㆍ驪江宴集》「成禮」原作「禮成」。</ref>和氣融。長氷自消雪又來,明月欲出雲還開。天憐我輩久流落,慰此同把黃金盃。衆陽彙進自今始,歌{{另|舞一|我此}}<ref>《牧隱藁ㆍ驪江宴集》「舞一」原作「我此」。</ref>曲登春臺。
○{{ul|李崇仁}}詩:使相威名大,先生德業崇。天涯數年別,江上一樽同。野曠山如畫,波恬日正烘。彙征從此始,酬唱興無窮。
○{{ul|權近}}詩:{{ul|黃驪}}山水自淸奇,冠蓋相逢若有期。別院絃歌筵秩秩,長江雲月夜遲遲。浮槎縹緲通霄漢,飛雪霏微落酒巵。幸與諸公陪盛集,風流文彩勝當時。
○{{ul|鄭道傳}}詩:江山雪月客登樓,把酒吟詩作勝遊。水落貢船推不下,萬夫疏鑿使君憂。}}
====大橋川====
在州西二十七里。源出{{ul|陰竹縣}}{{ul|黑石洞}},西流入{{ul|梨浦津}}。
====天民川====
在州南四十五里。詳{{ul|竹山縣}}。
====禹萬浦====
在州東二十五里。{{ul|驪江}}上流。
====梨浦津====
在州西四十三里。{{ul|驪江}}下流。
{{*|○{{ul|崔淑精}}詩:晩岫千層紫,秋江一帶靑。行藏隨短梗,身世寄浮萍。搖落村民店,蕭條馹吏亭。悠颺何處笛?哀怨不堪聽。}}
====鎭江渡====
在{{ul|川寧縣}}。
====金堂川====
在州東十里。{{ul|原州}}界。
====豆豆里川====
在{{ul|川寧縣}}東五里。卽{{ul|大橋川}}下流。
====蓴池====
在州南一里。
===={{Box|新增}}簟巖====
在州東五里。
===土産===
絲、錦鱗魚、訥魚。
{{Box|新增}}綠礬{{*|出州西{{ul|王巖}}}}。
===樓館===
====淸心樓====
在客舘北。
{{*|○{{ul|任元濬}}《陞牧記》:{{ul|驪}}之爲邑,在{{ul|三國}}時本{{ul|高句麗}}{{ul|骨乃斤縣}},後爲{{ul|新羅}}所幷。{{ul|景德王}}賜名{{ul|黃驍}},領於{{ul|沂川}}。前朝{{ul|忠烈王}}三十一年,以{{ul|敬順王后}}{{ul|金氏}}之籍,加號{{ul|驪興郡}}。{{ul|大明}}{{ul|洪武}}二十一年,僞主{{ul|辛禑}}遜于郡,由是陞爲{{ul|黃驪府}}。{{ul|恭讓王}}元年,復降爲郡。我朝{{ul|世宗大王}},以皇妣{{ul|元敬王后}}之內鄕,特陞都護府。{{ul|成化}}五年戊子冬,有日官以山家之說請遷{{ul|英陵}}者。{{ul|睿宗大王}}命大臣分行畿甸以相之,而乃得於州北之五里灼龜命兆,卜年萬億。遂以明年己丑三月庚寅,乃遷玄宮,宅厝於此。以府先王陵寢所在,陞爲州,而置牧使及通判。且以地狹,合{{ul|川寧縣}}以擴之,人物之繁華,始可以齒他州之盛。若州之形勝,則有水自中原{{ul|月嶽}},合江原{{ul|五臺}}之水,流數百里而至于州北,泓澄漫汗而爲淵;其屹然攢靑蹙翠,以鎭于東北,則有{{ul|龍門}}之山;巍乎聳碧,如飛如舞,而闖于軒楹,則有{{ul|雉嶽}}之峯。甓寺倒影於江心,馬巖捍水於襟喉。北距京師再宵晝而卽達,南通三道,分岐路於邑下,實控國家之上游,而爲畿甸之奧區。
州旣陞而爲牧,朝議必擇賢有能者,以爲牧使若判官,而{{ul|安公克思}}、{{ul|金公承慶}}首應其選。{{ul|安侯}}走書曰:「今府爲州,是州之一大初也。盍爲記?」余曰:「我國家幅員之廣,等{{ul|驪}}爲州者,不知其幾,而儲祥委祉,爲國家根本之地,則未如{{ul|驪}}之盛。自州之著姓漁隱{{ul|閔侍中}}誕生聖后,配我{{ul|太宗}},聖祖神宗,繼繼承承,燕翼貽謀,垂裕萬世。今{{ul|上黨府院君}}{{ul|韓公}}夫人,亦州之{{ul|閔氏}}也。誕我中宮,配我殿下,光膺景命,懋昭大業,重煕累洽,萬物吐氣,則社稷靈長億萬年無疆之祚,實基於今日。況今遷厝{{ul|英陵}},爲萬世培植國脈之地?昔焉由郡而陞府,今焉由府而爲州,豈非{{ul|黃驪}}山川扶輿磅礴之氣之發,而休祥福慶盛大光明之美,垂千萬世而不可窮者歟?」
○{{ul|高麗}}{{ul|朱悅}}詩:一輪明月涌雲端,鏡裏如逢舊識顔。寶蓋影傾雙立樹,脩眉暈倒四回山。鯉傳尺素蒼茫外,驪養明珠黑暗間。吟到五更更奇絶,莫敎風物片時閑。
○{{ul|李穀}}詩:如將此景入毫端,文要{{ul|蘇}}{{ul|黃}}字要{{ul|顔}}。政爲居民愁賦役,寧容過客賞江山?白波靑嶂閭閻裏,赤岸銀河伯仲間。一宿樓中猶未足,扁舟他日辦長閑。
○{{ul|李穡}}詩:病後{{ul|驪江}}幾往還?欲賡高韻泚吾顔。流連最好半篙水,登眺難窮千疊山。明月淸風來左右,白須紅頰坐中間。超然自是神仙境,且問牧翁閑不閑。
○{{ul|韓脩}}詩:名掛精廬片石端,乘舟十里撿孱顔。江邊笑別懶殘子,郡裏來看元次山。豈敢久留居客右?尙憂小弊及民間。非才難狀天慳處,且放樓前風景閑。
○{{ul|高麗}}{{ul|鄭夢周}}詩:煙雨空濛滿一江,樓中宿客夜開窓。明朝上馬衝泥去,回首蒼波白鳥雙。
○{{ul|李崇仁}}詩:樓閣臨江次,登攀遠世情。波光朝日上,樹密暑風淸。早歲湖山樂,浮雲組綬榮。如何釣竿手,策馬向都京?
○{{ul|高麗}}{{ul|李玖}}詩:曾上{{ul|驪江}}江上樓,直將衰鬢照淸流。如今塵土成閑夢,露滿漁蓑月滿舟。
○{{ul|鄭樞}}詩:夜入{{ul|黃驪縣}},舟人欲臥時。渚行風作暴,樓宿月如期。天豁長江動,沙明雜樹奇。三更發淸嘯,便覺舞馮夷。
○{{ul|鄭子厚}}詩:北原西畔{{ul|漢}}南端,我昔登樓一展顔。脚底蒼茫江繞郭,眼前平遠野連山。白雲仙想三淸外,明月詩情八詠間。二十年來塵土下,至今思夢不曾閑。
○{{ul|薛文遇}}詩:萬景森羅指點端,登臨不覺屢回顔。長江西去赴蒼海,複嶺北來圍淺山。透網魚跳寒雨裏,忘機鷺立瞑煙間。一生脫却功名累,靑蒻漁翁也自閑。
○{{ul|都元興}}詩:十載還憑此檻端,美人應笑變朱顔。兩竿落日明孤塔,一帶長江抱衆山。野鶻遠盤紅樹外,征鴻高沒碧虛間。飽聞前輩遊湖事,今見灘頭畫舸閑。
○{{ul|徐居正詩}}:樓高百丈揷雲端,豪氣元龍似舊顔。莫遣移舟驚白鳥,也宜拄笏看靑山。鶴隨明月歸天上,龍抱光珠睡水間。天賜鑑湖難自料,買山終欲此來閑。
○{{ul|崔淑精}}詩:畫閣簾旌靚且端,更將風月洗愁顔。東崖佛屋危臨水,西崦民家靜負山。俯仰乾坤皆物外,登臨身世別人間。他年我欲投簪笏,抖擻塵襟抵死閑。
○{{ul|釋禪坦}}詩:君不見昔時{{ul|醉翁}}讌{{ul|西湖}},銀缸畫燭侵宵罷,金罍玉斝散不收?又不見{{ul|賀監}}放浪遊{{ul|稽山}},輕舟短棹追煙渚,斜風細雨尋芳洲?中原牧伯繼前躅,畫船鼉鼓行樂錦江秋。七澤微茫白鷗外,三山隱映金鼇頭。抽簪夜扣洞仙扉,翠眉紅臉圍重樓。重樓歌吹落半空,月上黃昏天色幽。星斗闌干火輪飛出五馬悤悤去,堪笑{{ul|昌黎}}越女一笑三年留。}}
{{Box|新增}}{{ul|李穡}}詩:冠蓋星馳汗鼻端,一登於此盡{{另|開|歡}}<ref>《牧隱藁ㆍ驪興淸心樓題次韻》「開」原作「歡」。</ref>顔。涼生几案風涵樹,翠滴杯盤雨卷山。長袖輕{{另|裙|裾}}<ref>《牧隱藁ㆍ驪興淸心樓題次韻》「裙」原作「裾」。</ref>飄席上,繁絃急管列楹間。何人不感君恩重?鞅掌還兼物外閑。
{{*|○恨無樓記冠篇端,誰名淸心闕署顔?捍水功高{{ul|馬巖}}石,浮天勢大{{ul|龍門山}}。燠居雪落軒窓外,涼臥風來枕簟間。況是春風與秋月,賞心美景更寬閑。
○倦飛孤鳥已知還,晩景淸游得逞顔。天命奚疑卽{{ul|彭澤}},世緣終淺似{{ul|香山}}。江湖興味三生外,鍾鼎功名一夢間。歌詠大平吾事業,從今自號李閑閑。
○{{ul|李陸}}詩:睡起銅鉦掛樹端,水光相與照衰顔。江侵甓寺九層塔,樓對龍門千仞山。{{另|敞|敝}}<ref>《靑坡集ㆍ次淸心樓韻》「敞」原作「敝」。</ref>豁極知無宇內,凄涼猶訝不人間。辛勤又向紅塵裏,空羨波頭白鳥閑。
○{{ul|辛碩祖}}詩:世事紛紜日幾端?登臨此夕偶開顔。江邊老樹不知歲,天末遙岑何處山?仙境肯尋三島外,風流却勝五湖間。悤悤杖鉞皇華使,胡奈奔馳未暫閑?
○{{ul|金宗直}}詩:維舟茅舍棘籬端,魚鳥何曾識我顔?病後猶能撰杖屨,謫來纔得賞江山。十年世事孤吟裏,八月秋容亂樹間。一霎倚闌仍北望,{{另|篙|水}}<ref>《東文選ㆍ病後……次稼亭韻》「篙」原作「水」。</ref>師催載不敎閑。
○{{ul|申用漑}}詩:江煙冉冉惹毫端,江水澄澄照瘦顔。細艣鳴邊唯{{另|白|夕}}<ref>《二樂亭集ㆍ次淸心樓韻》「白」原作「夕」。</ref>鳥,翠林橫外亦靑山。八窓勝景雙眸內,一雨寒聲萬霤間。自笑名途長蹩躠,任他漁叟管淸閑。
○{{ul|日本}}僧{{ul|梵齡}}詩:長江飜練接簷端,倦客堪醫塵土顔。淸磬月高知遠寺,平林雲盡辨遙山。朱甍碧瓦照波底,沙鳥風帆近坐間。三向三韓傳國命,却羞孤負一心閑。
○{{ul|金稠}}詩:澄江來注自天端,樓上登臨可照顔。痛飮只宜邀{{ul|太白}},能詩曾是得{{ul|韓山}}。參差松翠孤帆外,{{校|鳴|嗚}}咽灘聲兩岸間。徙倚朱欄還一笑,孰爲忙也孰爲閑?}}
====別舘====
在{{ul|淸心樓}}東。府使{{ul|盧懷愼}}創。歲久頹廢,牧使{{ul|權仲愷}}重修。
===={{Box|新增}}迎賓舘====
在客館東。舊號{{ul|賓仙}}。今上二十三年,拜{{ul|英陵}},御是舘,命改今名。
===學校===
====鄕校====
在州東二里。
===驛院===
====新津驛====
在州東五里。
====安平驛====
在州南三十里。
====楊花驛====
在州西十五里。
====草溪院====
在州南五里。
====加老介院====
在州南三十里。
====破場院====
在州南二十五里。
====新院====
在州北四十五里。
====福川院====
在州西三十里。
====寶通院====
在州北二十五里。
====子川院====
在州北三十里。
====普濟院====
在州東五里。
===佛宇===
====報恩寺====
在{{ul|驪江}}東岸{{ul|鳳尾山}}。古{{ul|神勒寺}},有甓浮屠,故俗號{{ul|甓寺}}。我{{ul|睿宗}}朝,遷{{ul|英陵}}于寺之西十里,遂改構爲巨刹,因賜今額。
{{*|○寺有{{ul|江月軒}},{{ul|高麗}}名僧{{ul|懶翁}}所居。{{ul|懶翁}}死,其徒弟藏舍利于石鍾,仍建眞堂,{{ul|李穡}}爲記。又有{{ul|大藏閣}},{{ul|李崇仁}}爲記。
○{{ul|金守溫}}記:{{ul|驪}}之爲州,居國上游,山明水麗,號稱樂土,而{{ul|神勒寺}}正居形勝之中。昔{{ul|玄陵}}王師{{ul|懶翁}}、{{ul|韓山牧}}隱{{ul|李公}}二人相繼來遊,由是寺遂爲畿左名刹。越{{ul|成化}}九年,{{ul|大王大妃}}殿下命有司因舊更創,賜額「{{ul|報恩}}」,爲先王陵寢之道場焉。
初,{{ul|世祖大王}}夢見{{ul|世宗大王}},昵奉晤旨,歡如平昔。{{ul|世祖}}追感益切,爲{{ul|世宗大王}}、{{ul|昭憲王后}},欲於{{ul|英陵}}之側創建佛寺,以爲薦福之所。乃命有司伐材,流桴積于江岸,一夕潦漲,盡爲狂濤所逸。明年{{ul|世祖}}晏駕,國家多故,未遑經始。會日官上言:「{{ul|英陵}}坐局所直之宿,有不應古經者,宜改建玄宮,以膺丕休。」{{ul|睿宗}}下群臣議,皆曰:「改葬古矣。葬故有闕,則尙且改葬。況今風水之司有言,必有所稽,不可不從。」{{ul|睿宗}}分遣宰相求擇厥地。群臣啓曰:「{{ul|驪興}}之北,有一大洞,岡巒列勢,主對粲然。法曰:『山頓水曲,子孫千億。』以臣等所相,陵寢所安,無右於此。」{{ul|睿宗}}傳旨于朝曰:「可。」以{{ul|成化}}五年己丑,遷{{ul|世宗}}梓宮于驪州。
襄事旣訖,{{ul|大王大妃}}殿下懿旨若曰:「先王見父王于夢,將欲創寺英陵之下,仙馭遄回,奄棄臣民,未及營締。今先王在天,而我等不亟從事於遺旨,其何以奉先王於地下乎?」卽命{{ul|上黨府院君}}臣{{ul|韓明澮}}、{{ul|西平君}}臣{{ul|韓繼禧}}等,令毋遠寢園,擇定置寺之處。臣{{ul|明澮}}等啓曰:「陵室坐地之內,無可立宇之地。神勒一寺,一名甓寺,古賢遊賞之迹宛然,且去先王塋域甚邇,鍾皷之聲可達。若卽而修之,則因舊爲新,事半功倍,莫此爲便。」
壬辰二月,懿旨傳:「今陵室甫畢,不可又使齊民。今刊經都監已罷,所用錢谷尙多,其餘其{{ul|內需司}}專掌出納,償役遊手,無或告弊。」命臣{{ul|明澮}}、臣{{ul|繼禧}}爲提調,{{ul|驪州牧}}使臣{{ul|李愼孝}}、{{ul|原州牧}}使臣{{ul|金春卿}}、{{ul|內侍府}}尙膳臣{{ul|李孝智}}爲監役官,以其年二月始役,告訖於冬十月。因舊而修葺者幾間,創新而改構者幾間,摠二百有餘間。鍾皷道具與夫日用什器之類,悉皆新鑄。臣惟寺刹之興廢,固有待於其時,而又有數關。其間神勒風景之美,聞於我國,而士大夫風帆往來,舳艫相銜,未有一人就而興創。幸今{{ul|黃驪}}大府,千百年山川磅礴之氣,潛藏秘伏,乃發於聖明之日,先王之玄宮載營厥邑。大事已定,大慶已始,開我國家億萬年無疆之基。於是府陞爲州,寺亦爲之一新,是乃時之所待而數之所關者然也。我大王大妃殿下不以時有古今地有彼此,而䀌念先王之遺旨,陵室旣遷,亟創佛寺,其善繼善述丕承丕顯之美,光于列聖,卓越前古。臣雖老昧,敢不拜手稽首,敬書于策,明示後世乎?
○{{ul|李穡}}詩:遠岫長江外,疎松翠石傍。招提開福地,普濟敞眞堂。縣令頻腰笏,山僧獨面墻。何當尋野艇,淸嘯倚蒼茫?
○{{ul|金九容}}詩:柞棹回蘆瀨,松舟繫石矼<ref>《惕若齋學吟集ㆍ無題》续有「煙霞光杳杳,鍾皷響摐摐。古寺亭臺好,居僧鬢髮厖。拂衣遊上國,颻錫訪南邦。彼佛心難見,渠僧道少雙」之句。</ref>。淸風吹老樹,明月滿長江。說法龍應聽,參禪{{另|虎|鬼}}<ref>《惕若齋學吟集ㆍ無題》「虎」原作「鬼」。</ref>自降。往來幽興熟,苔徑接篷窓。
○{{ul|權近}}詩:我來愛此好江山,終日乘舟又倚欄。水底森羅開佛刹,林間隱約見仙壇。指心頓敎遙傳慧,載事雄文酷似{{ul|韓}}。珍重老禪勤授簡,留題還愧後人看。
○{{ul|崔脩}}詩:{{ul|甓寺}}鍾聲半夜鳴,廣陵歸客夢初驚。若敎{{ul|張繼}}曾過此,未必寒山獨擅名。}}
====井泉寺====
在{{ul|歡喜山}}。
{{*|○{{ul|李奎報}}詩:吾師於物取之廉,獨向溪山不忌貪。幻出一樓高突兀,驅來萬景摠包含。耕犁細雨村情樂,樵笛殘陽野興酣。朝暮鳥聲門外樹,古今人影路傍潭。貼雲歸雁工先後,出水浮鷗忽兩三。壤品須看原膴膴,寺名都在井涵涵。月{{校|規|窺}}深室閑僧睡,谷答虛堂坐客談。陶暑涼軒何必北?召風巍榭最宜南。霽天霞色殷於火,曉店煙光翠似藍。早占淸幽君自適,晩逢佳勝我方慙。洗心投社如同隱,汲水煎茶尙可堪。儻有話頭鑽味處,不妨時喚老龎參。}}
====下北寺====
在{{ul|歡喜山}}。
{{*|○{{ul|李奎報}}詩:漠漠煙巒萬疊靑,望中何許是神京?閑雲頃刻成千狀,流水尋常作一聲。已分{{ul|長沙}}流{{ul|賈誼}},更堪{{ul|漳浦}}臥{{ul|劉禎}}?無人乞與忘憂物,逐客逢春益不平。}}
====神通寺,鐵甲寺====
俱在{{ul|歡喜山}}。
====長興寺====
在{{ul|象頭山}}。
====鷲巖寺、上院寺、高達寺====
俱在{{ul|慧目山}}。有{{ul|高麗}}翰林學士{{ul|金廷彦}}所撰《僧慧眞塔碑》。
{{*|○{{ul|韓脩}}詩:{{另|二|三}}<ref>《柳巷詩集ㆍ題高達寺》「二」原作「三」。</ref>十年前似夢間,少年交契半黃泉。今來高達古精舍,爲有圓通大福田。四面山屛圍紺宇,一條碑石倚靑天。笑談竟夕忘歸路,還似當時在{{ul|妙蓮}}。}}
===祠廟===
====社稷壇====
在州西。
====文廟====
在鄕校。
====城隍祠====
在州南五里。
====厲壇====
在州北。
===陵墓===
====英陵====
我{{ul|世宗}}{{ul|莊憲大王}}陵。{{ul|昭憲王后}}祔葬。陵本在{{ul|廣州}}西{{ul|大母山}}。{{ul|睿宗}}元年己丑,遷于州北{{ul|城山}}之陽。
{{*|○{{ul|鄭麟趾}}碑銘:{{ul|堯}}舍丹朱而禪{{ul|舜}},{{ul|舜}}有重華之德,而{{ul|堯}}之仁益以遠;{{ul|文王}}舍{{ul|伯邑考}}而立{{ul|武王}},{{ul|武王}}有丕承之烈,而{{ul|周}}之業益以昌。{{ul|孔子}}曰:「{{ul|唐}}、{{ul|虞}}禪,{{ul|夏}}后、{{ul|殷}}、{{ul|周}}繼,其義一也。」一者謂皆無私心也。我{{ul|太宗}}之禪位也,其{{ul|堯}}、{{ul|文}}之心乎?我{{ul|世宗}}之受禪也,其{{ul|舜}}、{{ul|武}}之德乎?{{ul|太宗}}之在位也,早建元子{{ul|禔}}爲世子,擇賢師友,以盡敎養之方。世子有童心,學不就德不進,{{ul|太宗}}深以爲憂。
永樂戊戌六月,世子失德滋甚,{{ul|太宗}}欲立嫡孫爲嗣。大臣等進,曰:「殿下敎養世子,無所不至,尙且如此。今立幼孫,寧能保異日之賢乎?況廢父立子,於義如何?莫若擇賢爲嗣。」時{{ul|世宗}}以世子母弟,次居第三,曾封{{ul|忠寧大君}}。{{ul|太宗}}曰:「{{ul|忠寧}}最賢諸子中,宜立之。」乃立爲世子,宗親、文武百官拜賀,中外洽然稱頌。遂以奏聞天子,勅曰:「立嫡以長,今古不易之常道。然嗣子之賢不肖,國之盛衰存亡係焉。王爲國家長久之慮,鑑盛衰存亡之機,欲立賢爲嗣,聽王擇焉。」是年八月,{{ul|太宗}}禪位于{{ul|世宗}},遣使請命。十一月,{{ul|世宗}}奉冊寶上{{ul|太宗}}尊號{{ul|聖德神功上王}}。明年己亥春正月,天子遣{{ul|鴻臚寺}}丞{{ul|劉泉}}封世宗爲王。六月,天子勅{{ul|太宗}}曰:「比以第三子孝弟力學,可以繼承宗祀,且自陳年老,請襲以位。朕惟王識見明達,特允所請。夫繼世在於有後,而傳序在於得人。今王簡賢命德,俾宗祀有托,以副國人之所望,良用嘉悅,賜王宴享。不惟王一家之慶,且爲王一國人之慶也。」又勅世宗,勸勉以忠孝之道,仍賜宴享。八月,使到國,兩聖受宴于{{ul|景福宮}}之{{ul|勤政殿}},禮樂之盛,聳動一國。
初,{{ul|元敬王后}}以{{ul|洪武}}丁丑四月十日壬辰,生{{ul|世宗}}於{{ul|漢陽}}潛邸。四歲而王后夢,{{ul|太宗}}抱{{ul|世宗}},坐於日輪中。未幾{{ul|太宗}}登寶位,而{{ul|世宗}}又承大統。天之命有德,豈偶然哉?世宗自在閤,天性好學,手不釋卷,沈默寡言,有穆穆之容。及卽大位,聰明叡智,則首出庶物之聖;寬裕溫柔,則容民畜衆之德。制物獨運,而有發强剛毅之執;可畏可象,而有齊莊中正之敬;精義入神,而有文理密察之別。每日四皷求衣,平明受朝,次視事,次引輪對,次御經筵。乃入內猶覽書史,無少懈。於是政無不擧,事無不治矣。
{{ul|太宗}}旣傳位,自念付托得人,樂山水之趣,屢出遊郊牧以自怡閑。謂近臣曰:「得明主委國政,無憂者,天下無如我也。豈唯天下無如我者?古今亦無如我也。」蓋其憂之也深,故其喜之也如此。冬十月,盡革中外寺社奴婢,皆歸于官,尋罷五敎,止留禪敎兩宗。於是異端之敎,闢之廓如也。歲庚子春,始置{{ul|集賢殿}},選聚文學之士,備顧問也。是夏,{{ul|元敬王}}后遘痁,避忌于外,掖輦徒步,至有露宿,奉藥,常不離側。七月,王后薨,水漿不進,{{ul|太宗}}强之,乃小進。
辛丑八月,天子北征,進馬萬匹,天子褒美,賜以銀幣。九月,上{{ul|太宗}}太上王之號。壬寅五月,{{ul|太宗}}薨,致喪三年,服衰行事,定爲永世之法。甲辰秋,{{ul|太宗文皇帝}}崩,{{ul|仁宗昭皇帝}}登極,奉表進慰,稱賀盡禮。天子喜奬忠懇,賜以彩幣。歲乙巳,{{ul|仁宗}}崩,{{ul|宣宗章皇帝}}御極,又遣使慰賀。{{ul|宣德}}丙午春,天子稱嘆至誠,賜幣以及王妃。是年冬,又賜《五經》、《四書》、《性理大全》、《通鑑綱目》等書籍。自是賞賚,無歲不到,至解所御寶裝絛環及刀劍以賜之。
己酉夏,幸{{ul|成均舘}}謁先聖,取士。國人常患金銀非土産,而朝廷歲貢難繼。乃遣親弟{{ul|諴寧君}}䄄具由陳請,天子特許免進,代以土物效誠,賞賜䄄甚厚。是年冬,天子勅曰:「朝廷所遣人等,至王國中,王但以禮待之,毋贈遺以物。王父子敬事朝廷,多歷年所,愈久愈篤,朕所深知,非左右近習所能間也。」又勅曰:「王可謂卓然賢王者矣。」先是,{{ul|婆猪江}}等處野人,與他部落連結,其所擄掠{{ul|遼東}}{{ul|開原}}邊境軍民逃至我國者,五百餘名,悉皆解送京師。野人懷憤,犯我北邊。癸丑春,命判{{ul|中樞院}}事{{ul|崔潤德}}、{{ul|中樞院}}使{{ul|李順蒙}}等往伐之,其酋{{ul|李滿住}}等,鳥竄獸奔,覆其巢穴而還。甲寅春,又謁先聖,取士。三月丙午,謁{{ul|獻陵}},甘露降于松柏,又降于{{ul|景福宮}}後園松樹。百官請陳賀,不受。{{ul|咸吉道}}北門沿{{ul|江州郡}},本{{ul|高麗}}舊疆,我祖宗興王之地也,而爲野人所據。始置{{ul|會寧}}、{{ul|鍾城}}、{{ul|穩城}}、{{ul|慶源}}、{{ul|慶興}}等諸鎭,盡復其舊。
乙卯春,{{ul|宣宗}}崩,今太上皇帝踐祚,奉表陳慰。天子遣使賜錦段。{{ul|正統}}戊午八月,又賜遠遊冠服。壬戌五月,{{ul|達達}}使人齎書至我北門,招諭。邊將語之曰:「天無二日,民無二王。今{{ul|大明}}統一天下,汝何發不道之言?」遂拒不納。{{ul|世宗}}馳奏京師,天子嘉悅賞賜。甲子春,勅曰:「所諭邊事,悉能遵奉,罔有違怠,王其賢哉!」特賜衮龍袍以寵異之。{{ul|對馬}}、{{ul|一岐}}等島賊{{ul|倭}},侵竊上國沿海之地,又犯我{{ul|濟州}}之境,邊將擒捕未盡,有稍稍逃竄本島者。{{ul|世宗}}使人諭島主捕送,島主俯伏奉命,悉索執送。遂歸之于京師以卽天誅,前後凡六十餘名。天子深嘉之,勅曰:「王克體爾先王敬天事大之心,秉恭攄誠,久而彌篤。肆朝廷眷待益降,可謂君臣一心,終始靡間者矣。玆復械送犯邊賊倭,足見王體國安民之意,亦以見守邊得人而有禦暴之功。」又曰:「朝廷嘉善重賢,禮遇優加,所謂德厚者寵榮,王其有焉。」{{ul|東良北}}住{{ul|兀良哈}}{{ul|浪甫也隱豆}},曾弑父者也,是年來朝。{{ul|世宗}}以爲大逆之人,天地所不容,王法所不赦。{{ul|東良北}}密邇我境,久霑王化,不可不誅,令有司轘於境上,下敎諭野人,野人等皆震慴。乙丑,以憂勤得疾,命今上殿下參決庶務。
丙寅,創制訓民正音,以盡聲韻之變,蕃{{ul|漢}}諸音譯,無不通。其制作精微,可謂超出古今矣。戊辰,封元孫{{ul|{{ul|弘}}暐}}爲王世孫。己巳秋,今上皇帝臨御天下,奉表陳賀,又進馬以助邊備。帝遣翰林侍講{{ul|倪謙}}、刑科給事中{{ul|司馬恂}}賜以幣帛。我國自{{ul|太祖高皇帝}},賜以九章冕服,秩視親王。唯王世子未有冕服,國人咸以爲慊。{{ul|世宗}}奏請七章冕服,竟蒙兪音。{{ul|世宗}}至孝,日朝{{ul|壽康宮}},愉色婉容之愛,執玉奉盈之敬,前世帝王之莫及。其遇喪祭,盡禮極誠,咸中法度。妃嬪以下恩待,各盡其分,無有間言。敎諸子以義方,嫡庶尊卑儀章恩數,粲然有等,皆好學達理,終無驕惰奢華之習。每朝夕定省,珠璧相聯,雁行而入,國人咸嘆其有螽斯麟趾之慶。
初,{{ul|太宗}}放禔于外。然{{ul|世宗}}召見無時,卒使還京,親愛無嫌,群臣堅執不可,不聽。事二兄待諸弟,盡其友于之情。宗室諸親亦數會見,置酒以成歡洽。有服之親,皆隨材授職,疎遠在野閑居者,亦復戶蠲稅以存恤之。至於外戚待之,亦得其宜。又置宗學,{{ul|太祖}}之孫凡屬宗籍者,皆令受學,敎養之道至矣。禮遇群臣,嘉善而矜不能,無受刑戮者。如宦寺之輩,莊以莅之,不任事權。事大之禮,出於至誠,凡所進獻文書、方物,莫不親自監檢,所以列聖寵眷,錫予之隆,褒美之辭,前昔無比。倭邦獻琛,野人執贄,自南自北,絡繹不絶,尊親感戴,出於心服。立銓注黜陟之法,至精至備,僥倖屛迹,賢良進用矣。守令拜辭,引見面諭恤民之政,人人自勵矣。致意農桑,作書勸諭,省耕觀稼,人樂趨本矣。革損實之弊,定爲貢法,分地六等,分年九等,以上下其稅,復三代貢徹之遺法。命有司鑄鍾造磬,吹律協音,而雅樂一新,會禮始不用女樂。又述祖宗功德,作《定大業》、《與民樂》等樂,極其聲容之美。作《唐俗樂譜》,以均慢數之調,則人人按譜,不煩師學,而諸樂各得其正,亦前昔之所未有也。參酌古今,定《五禮儀》,盡其情文之備。始設養老宴禮,男則親臨,女則王妃親饗,在州郡者,守令親饗。百歲以上者,月致酒肉;八十以上者,賜爵有差。於是恩無不及矣。遇災畏天,救荒恤民,盡心盡力,則皆以實而不以文矣。修《七政內外篇》,作諸儀像、圭表及欽敬、報漏等閣。而渾象,星晷定時儀,仰釜儀,{{ul|漢陽}}日出入分,皆自創制。於是天文曆數,始無差失焉。撰《三綱行實》,則礪風俗也;作《明皇戒鑑》,則防逸樂也;修《通鑑訓義》、《治平要覽》,則監興亡也;集《歷代兵要》,則不忘戰也。以至醫藥諸書,亦皆校定,如新鑄字、記里皷之類,又無所不致其意也。作《陣說》,閱習陣法,益修戰艦,增制火㷁。城郭修,甲兵鍊,而武備嚴;法律明,讞獄平,而刑罰淸。戒酒恤刑,皆下敎書,戒飭官吏。當是時,雖百工技藝,咸精其能。上林園官請備花器,敎曰:「予性不喜花卉,有司當務實。桑楮果木皆切於日用,汝等自今以後,以此爲職可也。」嘗謂大臣曰:「歷觀往昔,大平之世,尙有牽裾切諫者。今雖小康,未及於古,未見有敢言者,何也?」常開懷求諫,務使盡言,言雖不中,未嘗罪之。事無大小,必與大臣謀而後行,故無有過擧。
{{ul|景泰}}元年庚午春二月,不豫,醫盡其術,禱徧于神,終未效。十七日壬辰,薨于別宮,春秋五十四,在位三十三年。臣民沐浴恩澤,咸謂大德必得其壽,永享萬年,而奄棄萬姓。嗚呼慟哉!大小臣僚以至輿臺僕隷,莫不失聲號哭。今上殿下奉遺命,卽位于梓宮之前,亮闇盡禮。率群臣,奉冊寶上{{ul|英文睿武仁聖明孝大王}}之號,廟號{{ul|世宗}}。夏六月十二日甲申,合葬于{{ul|英陵}}之西室,亦遺命也。訃聞,天子慟悼,遣使賜祭,又賜誥命諡以{{ul|莊憲}},賜我殿下賻特厚,仍襲封王爵,錫以衮冕九章、王妃冠服。其賜我殿下誥命略曰:「故{{ul|朝鮮}}國王{{ul|李某}},慈惠謙恭,聰明特達,樂善循理,纖毫能謹,敬天事上,終始一誠。仁厚孚於國人,功烈著乎邊境。自{{ul|朝鮮}}有國以來,罕有如王者也。爾{{ul|李某}}乃其世子,忠孝有誠,敬愼不懈,以長以賢,宜膺傳襲。惟忠惟孝,以永率乃父之行。」蓋我{{ul|世宗}}盛德,光于四海,升聞于天,故終始哀榮之典,如此之至。嗚呼盛哉!
王后姓{{ul|沈氏}},{{ul|靑松}}世家。皇曾祖諱{{ul|龍}},{{ul|高麗}}贈門下侍中、{{ul|淸華府院君}}。皇祖諱{{ul|德符}},事{{ul|高麗}}{{ul|恭愍王}},再爲門下侍中,至我{{ul|恭靖王}}朝,爲門下左政丞,封{{ul|靑城伯}}。皇考諱{{ul|溫}},領{{ul|議政府}}事,封{{ul|靑川府院君}}。皇妣{{ul|安氏}}封{{ul|三韓國大夫人}},領{{ul|敦寧府}}事{{ul|天保}}之女。后生而淑媛,{{ul|太宗}}妙選來嬪,封{{ul|敬淑翁主}},敬事兩宮,篤承恩眷。{{ul|世宗}}封王世子,后封爲敬嬪;{{ul|世宗}}卽王位,后封爲{{ul|恭妃}}。{{ul|宣德}}壬子歲,從禮官言,去美稱,改封王妃。后有幽閑貞靜之德,{{ul|世宗}}在潛邸,后之進退,{{ul|世宗}}必起立,深加敬禮,及爲中宮,累受天子賜賚。后禮接嬪媵,下至侍妾皆有恩。視庶出子,皆如己出撫愛。有加御膳進,則必親臨省視,以盡誠敬。有進戒之助,無私謁之行。壼儀克正,化流邦國,遠追太姒之風。{{ul|正統}}丙寅春,遘疾,{{ul|世宗}}日夜臨視,我殿下侍側奉湯藥。三月二十四日辛卯薨,享年五十二,諡{{ul|昭憲}}。七月十九日乙酉,安厝于{{ul|英陵}}東室。后誕八男二女:長卽今上殿下;次{{!~|世祖諱|瑈}},封{{ul|首陽大君}};次{{ul|瑢}},{{ul|安平大君}};次{{ul|璆}},{{ul|臨瀛大君}};次{{ul|璵}},{{ul|廣平大君}},先卒;次{{ul|瑜}},{{ul|錦城大君}};次{{ul|琳}},{{ul|平原大君}},亦先卒;次{{ul|琰}},{{ul|永膺大君}}。女長未笄而卒,贈{{ul|貞昭公主}};次{{ul|貞懿公主}},下嫁{{ul|延昌尉}}{{ul|安孟聃}}。愼嬪{{ul|金氏}}生六男:長{{ul|璔}},{{ul|桂陽君}};次{{ul|玒}},{{ul|義昌君}};次{{ul|琛}},{{ul|密城君}};次{{ul|璭}},{{ul|翼峴君}};次{{ul|璋}},{{ul|寧海君}};次{{ul|璖}},{{ul|潭陽君}},在服中而卒。惠嬪{{ul|楊氏}}生三男:長{{ul|{{!|𤥽|王於}}}},封{{ul|漢南君}};次{{ul|玹}},{{ul|壽春君}};次{{ul|瑔}},{{ul|永豐君}}。淑媛{{ul|李氏}}生一女{{ul|貞安翁主}},未笄。尙寢{{ul|宋氏}}生一女{{ul|貞顯翁主}},下嫁{{ul|鈴川尉}}{{ul|尹師路}}。宮人{{ul|姜氏}}生一男{{ul|瓔}},{{ul|和義君}}。我殿下{{ul|顯德王后}}{{ul|權氏}},贈{{ul|議政府}}左議政專之女,誕一男一女而薨:男{{ul|弘暐}},今封王世子;女{{ul|敬惠公主}},下嫁{{ul|寧陽尉}}{{ul|鄭悰}}。司則{{ul|楊氏}}生一女,幼。{{ul|首陽}}娶贈左議政{{ul|尹璠}}之女,生二男一女:長{{ul|{{!~|德宗諱|暲}}}},{{ul|桃源君}},餘幼。側室{{ul|朴氏}}生一男,幼。{{ul|安平}}娶贈左議政{{ul|鄭淵}}之女,生二男:長{{ul|友直}},{{ul|宜春君}};次{{ul|友諒}},{{ul|德陽正}}。{{ul|臨瀛}}娶贈右議政{{ul|崔承寧}}之女,生二男二女:長{{ul|澍}},{{ul|烏山君}},餘皆幼。{{ul|廣平}}娶僉知{{ul|中樞院}}事{{ul|申自守}}之女,生一男{{ul|溥}},{{ul|永順君}}。{{ul|錦城}}娶贈左議政{{ul|崔士康}}之女,生一男,幼。{{ul|平原}}娶贈左議政{{ul|洪利用}}之女,無子。{{ul|永膺}}娶贈左議政{{ul|鄭忠敬}}之女。{{ul|和義}}娶{{ul|承政院}}同副承旨{{ul|朴仲孫}}之女,側室{{ul|金氏}}生一男,幼。{{ul|桂陽}}娶判{{ul|中樞院}}事{{ul|韓確}}之女,生一男,幼。{{ul|義昌}}娶副知{{ul|通禮門}}事{{ul|金修}}之女,生一男,幼。{{ul|漢南}}娶{{ul|戶曹}}正郞{{ul|權格}}之女,生一男,幼。{{ul|密城}}娶{{ul|仁順府}}少尹{{ul|閔承序}}之女,生一男。{{ul|壽春}}娶副知{{ul|通禮門}}事{{ul|鄭自濟}}之女,生一男。{{ul|翼峴}}娶禮賓少尹{{ul|趙鐵山}}之女。{{ul|永豐}}娶司憲執義{{ul|朴彭年}}之女。{{ul|寧海}}娶贈左贊成{{ul|申允童}}之女。{{ul|貞懿公主}}生四男二女:女長適{{ul|敦寧府}}丞{{ul|鄭光祖}},餘皆幼。{{ul|貞顯翁主}}生二男,皆幼。{{ul|宜春}}娶右議政{{ul|南智}}之女。
臣竊惟化工之妙著於物,聖人之心著於政。惟我{{ul|世宗}}以生知之聖,建中建極,爲人倫之至;善繼善述,闡帝王之孝。九族旣睦,萬姓咸和,庶務畢諧,聲名洋溢。天子褒其忠賢,錫予寔繁;隣邦服其誠信,梯航相繼。臣侍從十年,出入政府、六曹二十餘年,親近耿光,信乎致廣大而盡精微,極高明而道中庸,實東方之{{ul|堯}}、{{ul|舜}}云。{{ul|昭憲王后}}以坤厚之德,配乾剛之聖,母儀一國,化彼四方。且有多男之慶,生我殿下,有聖德以承大統。又致魚貫之寵,有螽羽之多,信乎天作之合,而與{{ul|周}}之{{ul|太姒}}匹休云。臣筆力蕪拙,不能稱頌盛美,不幾於畫天地之大、譽日月之明者乎?然承命不敢辭,謹拜手稽首而獻銘。
銘曰:{{ul|舜}}承帝{{ul|堯}},重華允協。{{ul|武}}繼{{ul|文王}},克昌大業。德盛而帝,功高而王。煥乎有章,載錫耿光。與賢與子,天實命之。或禪或繼,惟公匪私。惟我{{ul|世宗}},天縱生知。孝弟之性,忠信之資。好學不倦,周情孔思。明明{{ul|太宗}},惟幾惟深。廢昏命德,{{ul|堯}}{{ul|文}}之心。敷奏天庭,帝降兪音。旋倦于勤,乃禪以位。天子錫命,皇華聿至。天子錫宴,周行是示。道積厥躬,聰明叡智。宵衣旰食,勵精圖理。克承負荷,父王以喜。奉歡兩宮,愉色婉容。問寢龍樓,益虔益恭。喪盡其哀,祭盡其誠。天降甘露,式昭厥靈。在宮雝雝,罔有偏恩。家法克正,人無間言。伯兄居外,來見源源。旣而召還,敬愛彌敦。因心則友,斯翕弟昆。其湛曰樂,華萼相輝。以及九族,恩澤覃施。振振子孫,詵詵螽斯。敎以義方,讀書誦詩。儀章有等,嫡庶咸宜。禮遇群臣,刑戮不加。至誠事大,天子褒嘉。何錫予之?絛環寶刀。又何{{校|矛|予}}之?衮龍之袍。以禮交隣,隣邦輯和。梯航執贄,萬里一家。民旣富庶,仁義漸摩。止仁止孝,止敬止信。建中致和,人倫堯、舜。銓注法精,僥倖屛迹。任賢使能,各當其職。田制旣定,猾吏手縮。不桀不貊,征斂無忒。首作儀像,次定律曆。五禮損益,情文之極。新樂聲容,祖宗功德。會用雅樂,始斥女樂。親臨養老,秋以爲式。撰集書史,監觀得失。訓民正音,一洗陋俗。貢許土宜,天子有勅。世子七章,光生一國。凡所施爲,無非燕翼。建鎭朔方,舊疆是復。威德遠被,無思不服。偏師指北,戎醜喙息。直擣巢穴,彼自顚覆。尺書下南,{{ul|倭}}奴面縛。歸之京師,俾就顯戮。安不忘危,治不忘亂。城堡據險,戈矛乃鍛。戰艦新造,堅如鐵石。火㷁發機,疾若霹靂。軍資器械,遠邁前昔。好生之心,益致欽恤。刑罰平允,人無負屈。百工技藝,咸底于則。不喜玩好,務從質實。愈執謙遜,求言如渴。巍巍之德,郁郁之文。難名之盛,莫大之勳。{{ul|虞}}{{ul|周}}與儔,{{ul|漢}}{{ul|唐}}無聞。卅三年間,爲父爲君。昊天不弔,奄棄臣民。遠邇纏悲,哀慕如親。我王嗣位,至孝由性。明以繼明,聖以繼聖。山陵喪制,悉遵遺命。天子致弔,賜祭誄行。節惠定名,美諡以贈。厚賻亦至,恤典斯飭。俾襲王爵,錫之冕服。賚及王妃,珠冠褕翟。天子之恩,實優實渥。恭惟王后,俔天之妹。來嬪王家,正位乎內。{{ul|太姒}}之德,{{ul|文王}}之配。篤生聖主,鴻基益競。卽有多男,麟兮播詠。實我東方,億載之慶。於戲先王,嘆興亡鑑。星未五周,忽遺弓劍。因山爲陵,同宮異室。仰思日角,五內痛裂。惟此盛德,萬代如一。謹撰梗槪,拜獻銘詞。天長地久,焜燿無期。}}
====李仁孫墓====
在州西十五里。
====李季甸墓====
在州南二十五里。
===古跡===
====川寧廢縣====
本{{ul|高句麗}}{{ul|述川郡}}。一名{{ul|省知買}}。{{ul|新羅}}改{{ul|沂川}},{{ul|高麗}}改今名。{{ul|顯宗}}九年屬{{ul|廣州}},後置監務。本朝{{ul|太宗}}朝,例爲縣監。{{ul|睿宗}}朝廢之,幷于州,爲{{ul|直村}}。在州西二十五里。
====古山城====
在州北五十三里。石築。周三萬八千八百二十五尺。
====馬巖====
在州東一里。諺傳{{ul|黃馬}}、{{ul|驪馬}}出水,因名郡爲{{ul|黃驪}}。巖之得名以此。
{{*|○{{ul|李奎報}}詩:雙馬{{另|雄|權}}<ref>《東國李相國集ㆍ遊馬巖》「雄」原作「權」。</ref>奇出水涯,縣名從此得{{ul|黃驪}}。詩人好古煩徵詰,來往漁翁豈自知?}}
====四友堂====
在{{ul|馬巖}}。{{ul|任元濬}}構堂,扁曰四友。
{{*|○{{ul|徐居正}}記:{{ul|驪}}之水,源於{{ul|月嶽}},合{{ul|獺川}}爲{{ul|金灘}};經{{ul|仰巖}}會{{ul|蟾水}},奔流漸廣爲{{ul|驪江}}。奫沄砰湃,淸徹可愛。江之西有{{ul|馬巖}},盤礴巉峻,瑰奇特絶,捍水之功,大爲{{ul|黃驪}}一州所賴。巖之名由是而著稱。環左右長林大野,良田沃壤,彌望數百里,宜秔稻,宜黍秫,宜樵蘇,宜畋漁,隨所得而自足。遠而望之,{{ul|雉嶽}}、{{ul|龍門}}諸山,攢靑聳碧,出沒於煙雲杳靄之間,氣像不一,眞所謂名區勝地。而西河任先生之別墅存焉。嘗構一堂,扁曰四友,蓋取之耕牧漁樵也。間屬予記。
予惟耕於野,牧於郊,林若樵之,水若漁之,皆山林肥遁者之所樂。先生以功名富貴之盛,享軒冕圭組之榮,聖心之所眷注,物議之所倚重,於斯四者不可得而爲友。今復取之,何耶?嘗聞山林歟,皐壤歟,所處之地雖不同,所寓之志無不同,居巖廊而思江湖,厭繁華而樂幽獨,達人君子雅性如此。先生雖勳高望重,沖虛挹損,鑑止足之戒,有勇退之心者非一日。況{{ul|驪}}之別業,乃先生家世靑氈,先壟楸梧之所在?其距京城僅二日,先生於退食之暇,佳晨令節,往復上塚,擊牛羊薦苾芬,以盡如在之誠。退與鄕之父老從容談笑,於耕者而問稼穡之道,於牧者而講生養之術,於樵者而歌伐木之雅,於漁者而論濠梁之趣。怡然若淡薄之與交,寂寞之與友。友之不足而名其堂,名其堂而著之記,其友也,非面也,心也。夫友者,友其德。其取友非一,有友古之人者,有友一世之賢者,有友一鄕之士者。友古友一世,嘗聞其人矣。能友一鄕之高士如耕、如牧、如樵、如漁者,益之輔之,久而敬之,則於先生見之矣。
嗚呼!先正有言:「親親而仁民,仁民而愛物。」又曰:「民,吾同胞;物,吾與也。」則君子之取友,當先於人而後於物。歷觀古今高人韻士,如{{ul|淵明}}之友菊、{{ul|子猷}}之友竹、{{ul|和靖}}之友梅、{{ul|濂溪}}之友蓮。或取其馨德,或取其淸節,心乎友之,而付物我於無間者矣。近有{{ul|金先生敬之}}居{{ul|驪江}},名其堂曰「{{ul|四友}}」,是取之雪月風花。後加江山爲六友,其友之也,亦豈徒哉?然其所尙皆不若先生之所友在人倫日用之常,而不在於形色玩好之末,取友之道,於斯盡之。居正亦以四佳名亭。四佳者,春夏秋冬之謂,元亨利貞,君子之四德備焉。居正欲從四德君子之後尙友焉,其所以友四,則當不讓於先生,先生其亦有取乎?如有所取,請與先生更商略之。}}
====枕流亭====
在{{ul|川寧}}{{ul|金沙里}}。
{{*|○{{ul|李穡}}記:{{ul|廉東亭}}之在謫中也,內徙{{ul|川寧縣}},築亭跨水,偃息其上,因取漱石枕流之語以表之。旣還請予記。予曰:「{{ul|東亭}}遇知先王,黑頭拜相,所以圖報於今上,復何言哉?言不避嫌,事不辭難,黯闇汚濁之茹納,震撼擊撞之鎭定,勁氣沮金石,忠誠動鬼神,可謂確乎其不可拔矣。雖曰竄逐于外,完肌膚全性命,山水之樂,適償所願,則上之所以保全之,其恩如天矣。足以食息不敢忘,所以『處江湖之遠而憂其君』,何名亭之反於此耶?將洗其耳,不願世事之聞歟?將潔其身,不欲塵累之及歟?」{{ul|東亭}}曰:「不然。夫水之性,淸者也。其氣觸乎人,則徹骨而寒矣,心之昏濁,於是乎澄明;心之擾亂,於是乎靜定,可以事上帝,可以格四靈。是以天一生水而爲五行之長,萬物之所以蕃,皆水之功也。今人朝暮扣人之門戶,求水火,何也?一日不可無也。一日無則人不得以保其生,水之功大矣。其曰枕之者,親之耳,非有他也。此吾之有取也,幸子畢其說。」
予嘗聞天地之間,水爲大,故地在水上,爲水所載,則凡有形色生聚於兩間者,皆枕乎水矣。獨人乎哉?今夫山巍然大矣,上極乎天,禽獸草木依之以生,雖有雨露之養,苟非水氣通乎其間,將何以遂其生哉<ref>《東文選ㆍ枕流亭記》续有「大華峯頭玉井蓮是已」之句。</ref>?況乎平原鉅野,斷麓平林?其水之出也勢也,是則人之所居,非水無地;人之所食,非水無物。水之與人,蓋不可須臾離也明矣。東亭居移養移,識高一世,素富貴則行乎富貴,素患難則行乎患難,蓋自得者深矣。吾知夫雲散月出,水流風生。東亭翛然遺世而獨立,尙何富貴患難之有動於其心哉?則斯亭也,天所以益厚東亭也,均施四方,使吾民滌煩熱,通精神,蹈舞上德,則在乎天矣。是爲記。
○{{ul|高麗}}{{ul|廉興邦}}詩:詩酒歡娛近百年,古人遺迹在林泉。紅塵十載銀臺寵,爭似伊菴一醉眠?
○{{ul|金沙居士}}枕流亭,楊柳陰陰暑氣晴。洗耳不聞塵世事,潺湲只有小溪聲。
○麥壟高低水滿池,荒村寂寂傍江湄。紅塵南北紛紜事,說與沙頭白鳥知。
○{{ul|驪江}}渺渺控{{ul|龍門}},隔岸漁燈認遠村。田父夜歸無雜語,但祈禾稼滿郊原。
○{{ul|金九容}}詩:遠遊南國已三年,移旆{{ul|金沙}}自醴泉。賴有伊庵遺迹在,枕流亭上枕書眠。
○鑿池栽柳構茅亭,蒼翠濛濛不肯晴。忽破銀臺花月夢,綠陰時有一鸎聲。
○夢魂猶繞鳳凰池,問舍求田碧水湄。不用區區藏姓字,禽魚草木已曾知。
○扁舟短棹款柴門,雨夜還迷水上村。爲問{{ul|金沙}}何處是?一燈明暗隔林原。}}
====六友堂====
在{{ul|川寧縣}}。{{ul|惕若齋}}{{ul|金九容}}謫{{ul|驪江}},構堂以居,名{{ul|六友}}。
{{*|○{{ul|李穡}}記:{{ul|永嘉}}{{ul|金敬之}}氏名其堂曰四友,蓋取{{ul|康節先生}}雪月風花也。請予說其義,予不願學也,且無暇,未之應久矣。其在{{ul|驪興}}也,以書來曰:「今之在吾母家也,江山之勝,慰吾於朝夕,非獨雪月風花而已。故益之江山,曰六友,先生其有以敎之。」予曰:「吾之衰病也久,天時變于上,吾懵然而已;地理隤于下,吾冥然而已。{{ul|康節}}之學,深於數者也。今雖以江山冠之,示不康節同,然《易》之六龍、六虛,爲{{ul|康節}}之學之所從出,則是亦歸於{{ul|康節}}而已。雖然,旣曰不願學,則舍是豈無言乎?曰山,吾仁者所樂也,見山則存吾仁;水,吾智者所樂也,見江則存吾智。雪之壓冬溫,保吾氣之中也;月之生夜明,保吾體之寧也。風有八方,各以時至,則吾之無妄作也;花有四時,各以類聚,則吾之無失序也。又況{{ul|敬之}}氏胸中洒落,無一點塵滓,又其所居,山明水綠,謂之明鏡錦屛,無忝也哉?雪也,在孤舟蓑笠爲益佳;月也,在高樓樽酒爲益佳。風在釣絲,則其淸也益淸;花在書榻,則其幽也益幽。四時之勝各極其極,以經緯乎江山之間。{{ul|敬之}}氏侍側餘隙,舟乎江屩乎山,數落花立淸風,踏雪尋僧,對月招客,四時之樂亦極其極矣。{{ul|敬之}}氏其獨步一世者哉!友同志也,尙友乎古,則古之人不可一二計;求友乎今,則如吾儕者亦豈少哉?然{{ul|敬之}}氏所取如此,{{ul|敬之}}氏其獨步一世者哉!雖然,天地,父母也;物,吾與也,何往而非友哉?又況大畜之山,習坎之水,講習多識,眞吾益友也哉?於是作《六友堂記》。」
○{{ul|鄭樞}}賦:瞻彼{{ul|驪江}}之域,有新堂兮翼翼。繄卓犖之高人兮,於焉會其嘉客。其所友者伊六兮,匪庸流之可親。高人與之有素兮,胸襟以之絶塵。噫嘻美哉!彼洋洋而流惡兮,行有尙而不息。彼峨峨之厚下兮,高不危而安宅。彼芬葩之灼灼兮,於含章以時發。彼望舒之娟娟兮,粤無私之遐燭。巽二申命兮穆若,滕六便嬛兮掩慝。自西東兮南北,悉夸耀其令德。宛主賓之相接,何笑聲之啞啞?交談鋒其若雷,或崇日而竟夕。
若乃原其居則家于大極,{{校|㮷|稽}}其族則遍于六幕。自混沌之旣闢,形象著兮維式。羌世俗之懵若,常與共而不識。于嗟儂之惛兮,與夫盲而奚擇?猗上洛之元孫,早硏思於《大易》。知良朋以固結,蓋由中之有得。爰有六一老人,迅其行之無迹。旣周覽乎八區,過里閭而信宿。遂登堂而揖客,進主人而告之曰。賢哉子之友于六也!信莫然而出俗。然其得失豈無說乎?方其倚柱兮波明,鉤簾兮岑碧。散春園其紅綠,掛秋空兮皎潔。方暑溽而淸激,壓冬溫兮洒白。於斯時也,或對酒兮彈箏,或憑欄兮聞笛。神怡志適,此樂何極?
至若樂近乎瀰則濡裳,數乘乎巇則折屐。色愛之酷也伐性,明翫之尤也傷覿。好觸乎爽也生疾,恒犯乎寒也患瘃。予嘗聞諸夫子,朋友數斯疎矣。其在咸而憧憧,匪聖人之所美。蒸俗情之相好,方寸險其莫測。始其交也若漆,忽焉怒兮反目。乃乘除其因由兮,緣物我之成敵。雖六者之淸兮,迨爲敵則一也。有一德之大人兮,超兩儀而獨立。艮其背不見其身兮,矧來撓之可矚。盍捐子之友六,從大人以學焉?主人乃回望隰原,莞爾笑而颺言。曰吾子之云,異乎我聞,夫方之與物類聚群分,莫不有則。夫豈大人之學,必也廓乎虛寂?吁彼朋之若否,其自我而損益。與其退藏於無物,寧出而與客樂兮。乃歌曰:月出照兮山之阿,風徐來兮江自波。花之解語者益佳,雪水可以煎茶。於是相與嗢噱,竟莫知其孰主孰客。}}
====防斤谷處====
在州南三十里。
====新堤處====
在州西十五里。
====新仍伊所====
在州西十五里。
====登神莊====
在{{ul|川寧}}東二十里。
{{*|○今按{{ul|新羅}}建置州郡時,其田丁戶口未堪爲縣者,或置鄕,或置部曲,屬于所在之邑。{{ul|高麗}}時又有稱所者,有金所、銀所、銅所、鐵所、絲所、紬所、紙所、瓦所、炭所、鹽所、墨所、藿所、瓷器所、魚梁所、薑所之別,而各供其物。又有稱處者,又有稱莊者,分隷于各宮殿、寺院及內莊宅,以輸其稅。右諸所皆有土姓吏民焉。{{ul|金富軾}}撰《三國史ㆍ地理志》,不復具錄,而{{ul|鄭麟趾}}撰《高麗史》亦因之。今旣著姓氏,則其姓氏所本之地,不可不載,故據《周官六翼》而質之。當今有所可考者,纔十之一二,竝附入于逐邑古蹟之下云。}}
==={{Box|新增}}名宦===
===={{Box|本朝}}鄭誠謹、崔淑精====
俱爲牧使。
===人物===
===={{box|高麗}}閔令謨====
少好學,{{ul|仁宗}}朝登第。{{ul|明宗}}在潛邸,夢一宰相出自{{ul|光化門}},騶從甚盛。有人曰:「此公之宰相也。」及卽位,{{ul|令謨}}以{{ul|刑部}}侍郞,掌南省試。至放榜,王見之,與所夢者肖。始有大用之志,不次遷擢,累官至門下侍郞平章事。諡{{ul|文景}}。
====閔湜====
{{ul|令謨}}之子。性豁達,雖貴顯,視故舊無貴賤,一如平日,人以是多之。{{ul|明宗}}庶子僧{{ul|小君}}招權納賂,朝士爭附,獨{{ul|湜}}不往。其弟曰:「兄盍往?」湜曰:「虹沙彌輩敗國家。」弟愕然流汗。蓋虹一端接地,一端屬天,喩小君王子而母賤也。{{ul|湜}}之放曠類此。官至右散騎常侍。
====李允綏====
官至{{ul|戶部}}侍郞。
====李奎報====
{{ul|允綏}}之子。九歲能屬文,時號奇童。經史、百家、佛老之書,一覽輒記。{{ul|明宗}}朝登第,{{ul|高宗}}時累歷判{{ul|秘書省}}事。時{{ul|蒙古}}兵壓境,屢力徵詰。{{ul|奎報}}久掌兩制,製陳情書表,帝感悟撤兵。王大喜之,特授{{ul|樞密府}}事。以門下侍郞致仕。諡{{ul|文順}}。性豁達,不營資産,肆酒放曠。爲詩文,汪洋大肆,一時高文大冊皆出其手。有集行世。
====李涵====
{{ul|奎報}}之子。登第,知{{ul|洪州}}事。
====閔漬====
擢魁科。嘗從{{ul|忠宣}}如元,{{ul|世祖}}命公卿議征{{ul|交趾}},詔與{{ul|漬}}及{{ul|鄭可臣}}同議,稱旨,授翰林直學士。累官至守政丞。諡{{ul|文仁}}。
====閔祥正====
{{ul|漬}}之子。登第,官至贊成事。
====閔璿====
{{ul|祥正}}之子。登第,官至版圖判書。
====閔仁鈞====
{{ul|令謨}}之孫<ref>「令謨之孫」不见于初刊本。</ref>。登第,官至判三司使、翰林學士。才識富贍,雖至巨官,誦習不輟,如學子結夏課。居無怠容,口無俚言,動循禮法。門生、故吏、新學、後進造謁,則必整冠束帶,待之如賓,談經論道而已。
====閔宗儒====
{{ul|仁鈞}}之孫<ref>「仁鈞之孫」不见于初刊本。</ref>。累官至贊成事。天資莊重,美風度,明識典故,優於吏幹。諡{{ul|忠順}}。
====閔頔====
{{ul|宗儒}}之子。登第,官至{{ul|密直司}}事。好賢愛士,待孤寒晩進,尤致情禮。諡{{ul|文順}}。
====閔思平====
{{ul|頔}}之子。少有氣局。政丞{{ul|金倫}}號知人,以女妻之。登第,官至贊成事。居官處事,不爲崖異。常以詩書自娛,所著《及菴集》行于世。諡{{ul|文溫}}。
====閔抃====
{{ul|思平}}之弟<ref>「思平之弟」不见于初刊本。</ref>。登第,{{ul|忠惠王}}時累遷左司議大夫,後封{{ul|驪興君}}。諡{{ul|文度}}。
===={{box|本朝}}閔霽====
{{ul|抃}}之子<ref>「抃之子」不见于初刊本。</ref>,{{ul|頔}}之孫。溫仁淸簡,好讀書。登第,備歷淸要,以知禮聞。累官至左政丞、{{ul|驪興府院君}}。篤生我{{ul|元敬王后}}。諡{{ul|文度}}。
====李行====
登第,官至大提學。以文章著稱于世。諡{{ul|文節}}。號{{ul|騎牛子}}。有集行世。
===={{box|新增}}閔暉====
登第,官至大司憲。性淸簡。
====閔壽千====
{{ul|暉}}之子。登第,官至觀察使。有文名。
===寓居===
===={{box|高麗}}金九容====
{{ul|閔思平}}之外孫。
===題詠===
====村市魚兒美====
{{ul|李崇仁}}詩:云云,江城稻米肥。
====煙沈江自波====
{{ul|任奎}}詩:月黑烏飛渚,云云。漁舟何處宿?漠漠一聲歌。
====半似丹靑半似詩====
{{ul|李穡}}詩:天地無涯生有涯,浩然歸志欲何之?{{ul|驪江}}一曲山如畫,云云。
====隔岸疎鍾林下寺====
{{ul|金守溫}}詩:云云,繞軒奇畫雨中山。
====海客査通雲漢上====
{{ul|高麗}}{{ul|許邕}}詩:云云,仙人笙降紫霄間。
====金沙八詠====
{{ul|李穡}}詩。
====西山採薇====
春雨隨風細,春山到處深。何人能採蕨,惹起{{ul|伯夷}}心?
====東江釣魚====
早聞鮮味雋,摠說細鱗肥。不待秋風起,願從{{ul|張翰}}歸。
====龍門斲藥====
地靈多藥物,山密少塵埃。更問如爪棗,安期安在哉?
====虎谷耕田====
平野牢籠盡,荒畬片段餘。躬耕度朝夕,還似{{ul|孔明}}廬。
====漢浦弄月====
日落沙逾白,雲移水更淸。高人弄明月,只欠紫鸞笙。
====婆城望雨====
天意應生物,農功在及時。碧潭龍臥久,一起竟何遲?
====長興拾栗====
秋風初瑟瑟,栗{{另|子|樹}}<ref>《牧隱藁ㆍ金沙八詠》「子」原作「樹」。</ref>漸纍纍。獨往吾曾記,金丸落地時。
====注邑尋梅====
賦詠逼眞少,栽培離俗多。最憐荒僻處,寂寞伴姮娥。
===={{box|八詠}}驪江====
{{ul|崔淑精}}詩:江雨乍晴霽,江水忽已滿。風回縠紋長,日出魚鱗散。世累雖未湔,塵纓聊可澣。白鷗本無事,群飛戲淸暖。何當謝拘束,浩蕩爲爾伴?
{{*|○{{ul|徐居正}}詩:人生百年內,百年亦不滿。況嬰塵網中,何能任蕭散?瞻彼{{ul|驪江}}水,水淸纓可澣。我無適俗韻,不隨時冷暖。老矣謝簪笏,行與赤松伴。}}
====渡舟====
{{ul|崔淑精}}詩:泛泛小孤舟,長年橫渡頭。迎南又送北,濟人無少休。波濤起山嶽,煙雨迷汀洲。不繫亦不纜,悠悠春復秋。如操傅說楫,可溯銀河流。
{{*|○{{ul|徐居正}}詩:小少遊{{ul|黃驪}},四紀今轉頭。登樓俯長流,慷慨無時休。黃鶴去不返,草萋{{ul|鸚鵡洲}}。題詩憶{{ul|崔侯}},傑句傳千秋。君今繼家聲,美名水同流。}}
====八大藪====
{{ul|崔淑精}}詩:平林望不窮,一趾連江滸。鬱密百年藤,蒙茸千歲樹。鼪鼯作家鄕,狐兔爲城府。氣色莽蒼蒼,川澤盡詡詡。此中可深藏,恐有古巢父。
{{*|○{{ul|徐居正}}詩:貝多古名藪,盤鬱江之滸。昔我揚航過,繫纜古槐樹。上有神仙宮,下有蛟龍府。緬懷雲夢藪,伯仲可誇詡。我非{{ul|楚}}醒者,獨不見漁父。}}
====甓寺====
{{ul|崔淑精}}詩:隔岸有僧舍,金碧輝林端。諸天列下界,世尊安中間。俗客少來往,高僧長自閑。晨昏祝香火,聖壽齊南山。門前甓浮屠,歲遠莓苔斑。
{{*|○{{ul|徐居正}}詩:長江瀉匹練,一徑緣江端。我昔訪甓寺,界淨非人間。燒香普濟眞,歲月雲長閑。未結白蓮社,先到靈鷲山。懷哉{{ul|李牧老}}!古碣苔斑斑。}}
====馬巖====
{{ul|崔淑精}}詩:穹窿{{ul|馬巖}}石,盤礴亦奇怪。江流齕其根,萬古堅不壞。怒濤方蕩潏,分此勢漸殺。孤城賴以完,論功難償債。人看一頑石,吾獨取其介。
{{*|○{{ul|徐居正}}詩:巖以馬爲名,奇奇而怪怪。騰驤自贔屭,堅固亦不壞。海若已悸魄,驚濤此崩殺。我欲鞭作橋,可忘砥柱債?終當鍊補天,高名擅江介。}}
====英陵====
{{ul|崔淑精}}詩:園陵正密邇,五雲圍虛殿。禁籞抱山長,松柏連江遍。百靈擁巖谷,祥飆生傘扇。祠官謹洒掃,守臣潔齋薦。二聖降陰騭,豐樂通州縣。
{{*|○{{ul|徐居正}}詩:橋山象設嚴,衣冠藏寢殿。岧嶢金粟岡,蔥蘢佳氣遍。八駿嘶向前,儀衛森傘扇。聖主重園陵,祠官肅陳薦。鼎湖雲漠漠,矯首黃驪縣。}}
====淸心樓====
{{ul|崔淑精}}詩:小樓亦瀟洒,下挹長江水。江水去沄沄,遠岫峙累累。三方盡空闊,一望渺千里。{{ul|岳陽}}可包羞,{{ul|黃鶴}}堪懷恥。珠璣爛壁間,登睹淸塵滓。
{{*|○{{ul|徐居正}}詩:樓高淸我心,其下有流水。綠淨不可唾,可以滌心累。山川鬱相繆,千里又萬里。槌碎黃鶴樓,此語我曾恥。豪哉老元龍!擧擧蛻塵滓。}}
====煙村====
{{ul|崔淑精}}詩:閭閻亂撲地,籬落相依着。桑麻一春天,談笑四隣夕。隔壟聽樵歌,臨汀送漁笛。歲稔無飢餓,時淸稀賦役。煕煕復皡皡,同享大平樂。
{{*|○{{ul|徐居正}}詩:使君昔未來,田里不土着。使君旣下車,豐穰煙火夕。左右飧又粥,村謳雜農笛。去月減官租,今月蠲軍役。擊壤歌衢樽,愷悌民所樂。}}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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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T12:17:04Z
久遠時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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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er
| title = 新增東國輿地勝覽
| author = 李荇
| section = 卷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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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xt = [[../卷008|巻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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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驪州牧==
東至{{ul|忠淸道}}{{ul|忠州}}界四十四里,至{{ul|江原道}}{{ul|原州}}界十里。南至{{ul|陰竹縣}}界三十三里。西至{{ul|利川府}}界二十八里,至{{ul|廣州}}界五十二里。北至{{ul|砥平縣}}界三十七里,至{{ul|楊根郡}}界五十七里。距{{ul|京都}}一百九十里。
===建置沿革===
本{{ul|高句麗}}{{ul|骨乃斤縣}}。{{ul|新羅}}{{ul|景德王}}改{{ul|黃驍}},爲{{ul|沂川郡}}領縣。{{ul|高麗}}初改{{ul|黃驪縣}},一作{{ul|黃利}}。{{ul|顯宗}}屬{{ul|原州}},後置監務。{{ul|高宗}}改{{ul|永義}}。{{ul|忠烈王}}三十一年,以{{ul|順敬王后}}{{ul|金氏}}之鄕,陞{{ul|驪興郡}}。{{ul|大明}}{{ul|洪武}}二十一年,遷{{ul|辛禑}}于郡,陞{{ul|黃驪府}}。{{ul|恭讓王}}元年,復降爲郡。本朝{{ul|太宗}}朝,以{{ul|元敬王后}}之鄕,復陞爲府,割{{ul|陰竹縣}}北於{{ul|西伊村}}以益之,自{{ul|忠淸道}}來隷本道,後改爲都護府。{{ul|睿宗}}元年,遷{{ul|英陵}}于府北{{ul|城山}},革{{ul|川寧縣}}來屬,改今名,陞爲牧。
===官員===
====牧使、判官、敎授====
各一人。
{{Box|新增}}{{ul|燕山}}七年,以本州凋弊,革判官。
===郡名===
{{ul|骨乃斤}}、{{ul|黃驍}}、{{ul|永義}}、{{ul|黃驪}}、{{ul|驪江}}、{{ul|驪興}}、{{ul|驪城}}、{{ul|黃利}}。
===姓氏===
{{Box|本州}}李,閔,安,畢,尹,金,韓,陰。
{{Box|川寧}}堅,玄,崔,兪,房,張。
{{Box|登神}}兪。
===形勝===
====居國上游====
{{ul|金守溫}}《報恩寺記》。
====捍水馬巖====
{{ul|李穡}}詩:捍水功高{{ul|馬巖石}},浮天勢大{{ul|龍門山}}。
====野平山遠====
前人《驪江》詩。
====山水淸奇====
{{ul|權近}}《驪江》詩。
====長江西去,複嶺北來====
{{ul|薛文遇}}詩:長江西去赴滄海,複嶺北來圍淺山。
===山川===
====北城山====
在州西七里。鎭山。有古城址。
====烏鴨山====
在州南十里。
====岡金山====
在州南二十五里。
====長淵山====
在州北七里。
====流牛山====
在州東五里。
====歡喜山====
在州西二十五里。
====鳳尾山====
在州東七里。
====慧目山====
在州北二十五里。
====象頭山====
在{{ul|川寧縣}}西。
====勝山====
在州南五里。
{{*|○{{ul|高麗}}{{ul|金九容}}詩:瀟洒靑山野火侵,松杉銷盡更傷心。昔年躑躅花開處,蓊鬱飜成雜樹林。}}
====笠巖====
在州西五里江口。
====八大藪====
在州{{另|北三|西十}}<ref>《東國輿地勝覽》「北三」原作「西十」。</ref>里。古稱{{ul|貝多藪}}。周五六里。
====驪江====
卽{{ul|漢江}}上流,在州北。客舘枕江而構。
{{*|○{{ul|李奎報}}詩:桂棹蘭舟截碧漣,紅粧明媚水中天。飣盤纔見團臍蟹,掛網還看縮項鯿。十里煙花眞似畫,一江風月不論錢。沙鷗熟聽{{另|漁|笙}}<ref>《東國李相國集ㆍ泛小船》「漁」原作「笙」。</ref>歌響,飛{{另|到|渡}}<ref>《東文選ㆍ黃驪江泛舟》「到」原作「渡」。</ref>灘前莫避船。
○{{ul|權近}}《宴集序》:上卽位三年辛未冬十有一月,吾座主{{ul|韓山}}牧隱先生承恩命朝京,次于{{ul|驪江}}別墅,都觀察使{{ul|安公}}設酌以慰。日旣暮,天朗月淸,登舟中流,興酣而罷。詰朝,江氷合,舟難通。越明日,都評議使司牒至,左代言{{另|臣|詹}}<ref>《東文選ㆍ驪江宴集》「臣」原作「詹」。</ref>傳旨若曰:「{{ul|韓山君}}穡在{{ul|忠}}、{{ul|驪}}間,都觀察使其飭廚傳,以禮敦遣。」{{ul|安公}}祗承,又往置酒。是日雲陰微雪,江氷自釋,先生又與{{ul|安公}}同舟沿流而下。時侍坐者,簽書種學,先生男也;{{ul|驪興郡}}守{{ul|權總}},甥也;近與都事{{ul|李愚}},俱門人也。
獻酬成禮,相與歡洽,雲月微明,天水渺漫,恬波無浪,飛雪時落,亦舟中之一勝也。又明日,{{ul|陶齋}}{{ul|李學士}}承修文之命,馳馹而至,又與登舟如昨。{{ul|陶齋}},一時文章大手,而先生所試辛亥解元也。{{ul|安公}},{{ul|雙淸}}相公之嗣,而{{ul|雙淸}},先生之同年,世交甚篤。公早以文{{另|學|行}}<ref>《東文選ㆍ驪江宴集》「學」原作「行」。</ref>淸愼,揚歷華要,今又以重選專制一方,思輯民生以宣上德。矧遭先生被徵入朝,豈不欲致誠意於左右,以副聖上優禮徵還之意哉?此其誠心所格,氷自渙釋,以成此日舟中樂也。顧不美歟?驪江山水之勝,自古而稱,人事多乖,勝友難集。吾儕於流離之餘,値此會合,誠所難得。{{ul|安公}}以專制之威,萬務之繁,亦未易而得此也。又況仲冬嚴凝之時,浮舟游樂如今日者,不知其有幾;一坐之賓,望尊如{{ul|韓山}},威重如{{ul|安公}},文雅如{{ul|陶齋}},通顯豪英如諸公者相與同舟,又不知其有幾?自有此江以來,眞絶無而僅有者也。近以不才,得與斯會,誠幸也,是不可以不誌。
○{{ul|李穡}}詩:{{ul|驪江}}形勝天下稀,四時風景披天機。我初來游適夏月,長風吹舟涼滿衣。郡樓百尺縱雙目,野平山遠收煙霏<ref>《牧隱藁ㆍ驪江宴集》续有「誦經甓寺報四恩,罷會進酒魚又肥」之句。</ref>。臨流高興知者少,兪仙自負誠難譏。春花滿山波底紅,秋月沈璧天無風。我皆不及好時節,況此氷雪成嚴冬?方蒙賜環自踊躍,直似野鶴辭樊籠。雙淸震器杖鉞臨,{{ul|星山}}{{ul|陽村}}俄會同。太守誠心樂嘉賓,獻酬{{另|成禮|禮成}}<ref>《牧隱藁ㆍ驪江宴集》「成禮」原作「禮成」。</ref>和氣融。長氷自消雪又來,明月欲出雲還開。天憐我輩久流落,慰此同把黃金盃。衆陽彙進自今始,歌{{另|舞一|我此}}<ref>《牧隱藁ㆍ驪江宴集》「舞一」原作「我此」。</ref>曲登春臺。
○{{ul|李崇仁}}詩:使相威名大,先生德業崇。天涯數年別,江上一樽同。野曠山如畫,波恬日正烘。彙征從此始,酬唱興無窮。
○{{ul|權近}}詩:{{ul|黃驪}}山水自淸奇,冠蓋相逢若有期。別院絃歌筵秩秩,長江雲月夜遲遲。浮槎縹緲通霄漢,飛雪霏微落酒巵。幸與諸公陪盛集,風流文彩勝當時。
○{{ul|鄭道傳}}詩:江山雪月客登樓,把酒吟詩作勝遊。水落貢船推不下,萬夫疏鑿使君憂。}}
====大橋川====
在州西二十七里。源出{{ul|陰竹縣}}{{ul|黑石洞}},西流入{{ul|梨浦津}}。
====天民川====
在州南四十五里。詳{{ul|竹山縣}}。
====禹萬浦====
在州東二十五里。{{ul|驪江}}上流。
====梨浦津====
在州西四十三里。{{ul|驪江}}下流。
{{*|○{{ul|崔淑精}}詩:晩岫千層紫,秋江一帶靑。行藏隨短梗,身世寄浮萍。搖落村民店,蕭條馹吏亭。悠颺何處笛?哀怨不堪聽。}}
====鎭江渡====
在{{ul|川寧縣}}。
====金堂川====
在州東十里。{{ul|原州}}界。
====豆豆里川====
在{{ul|川寧縣}}東五里。卽{{ul|大橋川}}下流。
====蓴池====
在州南一里。
===={{Box|新增}}簟巖====
在州東五里。
===土産===
絲、錦鱗魚、訥魚。
{{Box|新增}}綠礬{{*|出州西{{ul|王巖}}}}。
===樓舘===
====淸心樓====
在客舘北。
{{*|○{{ul|任元濬}}《陞牧記》:{{ul|驪}}之爲邑,在{{ul|三國}}時本{{ul|高句麗}}{{ul|骨乃斤縣}},後爲{{ul|新羅}}所幷。{{ul|景德王}}賜名{{ul|黃驍}},領於{{ul|沂川}}。前朝{{ul|忠烈王}}三十一年,以{{ul|敬順王后}}{{ul|金氏}}之籍,加號{{ul|驪興郡}}。{{ul|大明}}{{ul|洪武}}二十一年,僞主{{ul|辛禑}}遜于郡,由是陞爲{{ul|黃驪府}}。{{ul|恭讓王}}元年,復降爲郡。我朝{{ul|世宗大王}},以皇妣{{ul|元敬王后}}之內鄕,特陞都護府。{{ul|成化}}五年戊子冬,有日官以山家之說請遷{{ul|英陵}}者。{{ul|睿宗大王}}命大臣分行畿甸以相之,而乃得於州北之五里灼龜命兆,卜年萬億。遂以明年己丑三月庚寅,乃遷玄宮,宅厝於此。以府先王陵寢所在,陞爲州,而置牧使及通判。且以地狹,合{{ul|川寧縣}}以擴之,人物之繁華,始可以齒他州之盛。若州之形勝,則有水自中原{{ul|月嶽}},合江原{{ul|五臺}}之水,流數百里而至于州北,泓澄漫汗而爲淵;其屹然攢靑蹙翠,以鎭于東北,則有{{ul|龍門}}之山;巍乎聳碧,如飛如舞,而闖于軒楹,則有{{ul|雉嶽}}之峯。甓寺倒影於江心,馬巖捍水於襟喉。北距京師再宵晝而卽達,南通三道,分岐路於邑下,實控國家之上游,而爲畿甸之奧區。
州旣陞而爲牧,朝議必擇賢有能者,以爲牧使若判官,而{{ul|安公克思}}、{{ul|金公承慶}}首應其選。{{ul|安侯}}走書曰:「今府爲州,是州之一大初也。盍爲記?」余曰:「我國家幅員之廣,等{{ul|驪}}爲州者,不知其幾,而儲祥委祉,爲國家根本之地,則未如{{ul|驪}}之盛。自州之著姓漁隱{{ul|閔侍中}}誕生聖后,配我{{ul|太宗}},聖祖神宗,繼繼承承,燕翼貽謀,垂裕萬世。今{{ul|上黨府院君}}{{ul|韓公}}夫人,亦州之{{ul|閔氏}}也。誕我中宮,配我殿下,光膺景命,懋昭大業,重煕累洽,萬物吐氣,則社稷靈長億萬年無疆之祚,實基於今日。況今遷厝{{ul|英陵}},爲萬世培植國脈之地?昔焉由郡而陞府,今焉由府而爲州,豈非{{ul|黃驪}}山川扶輿磅礴之氣之發,而休祥福慶盛大光明之美,垂千萬世而不可窮者歟?」
○{{ul|高麗}}{{ul|朱悅}}詩:一輪明月涌雲端,鏡裏如逢舊識顔。寶蓋影傾雙立樹,脩眉暈倒四回山。鯉傳尺素蒼茫外,驪養明珠黑暗間。吟到五更更奇絶,莫敎風物片時閑。
○{{ul|李穀}}詩:如將此景入毫端,文要{{ul|蘇}}{{ul|黃}}字要{{ul|顔}}。政爲居民愁賦役,寧容過客賞江山?白波靑嶂閭閻裏,赤岸銀河伯仲間。一宿樓中猶未足,扁舟他日辦長閑。
○{{ul|李穡}}詩:病後{{ul|驪江}}幾往還?欲賡高韻泚吾顔。流連最好半篙水,登眺難窮千疊山。明月淸風來左右,白須紅頰坐中間。超然自是神仙境,且問牧翁閑不閑。
○{{ul|韓脩}}詩:名掛精廬片石端,乘舟十里撿孱顔。江邊笑別懶殘子,郡裏來看元次山。豈敢久留居客右?尙憂小弊及民間。非才難狀天慳處,且放樓前風景閑。
○{{ul|高麗}}{{ul|鄭夢周}}詩:煙雨空濛滿一江,樓中宿客夜開窓。明朝上馬衝泥去,回首蒼波白鳥雙。
○{{ul|李崇仁}}詩:樓閣臨江次,登攀遠世情。波光朝日上,樹密暑風淸。早歲湖山樂,浮雲組綬榮。如何釣竿手,策馬向都京?
○{{ul|高麗}}{{ul|李玖}}詩:曾上{{ul|驪江}}江上樓,直將衰鬢照淸流。如今塵土成閑夢,露滿漁蓑月滿舟。
○{{ul|鄭樞}}詩:夜入{{ul|黃驪縣}},舟人欲臥時。渚行風作暴,樓宿月如期。天豁長江動,沙明雜樹奇。三更發淸嘯,便覺舞馮夷。
○{{ul|鄭子厚}}詩:北原西畔{{ul|漢}}南端,我昔登樓一展顔。脚底蒼茫江繞郭,眼前平遠野連山。白雲仙想三淸外,明月詩情八詠間。二十年來塵土下,至今思夢不曾閑。
○{{ul|薛文遇}}詩:萬景森羅指點端,登臨不覺屢回顔。長江西去赴蒼海,複嶺北來圍淺山。透網魚跳寒雨裏,忘機鷺立瞑煙間。一生脫却功名累,靑蒻漁翁也自閑。
○{{ul|都元興}}詩:十載還憑此檻端,美人應笑變朱顔。兩竿落日明孤塔,一帶長江抱衆山。野鶻遠盤紅樹外,征鴻高沒碧虛間。飽聞前輩遊湖事,今見灘頭畫舸閑。
○{{ul|徐居正詩}}:樓高百丈揷雲端,豪氣元龍似舊顔。莫遣移舟驚白鳥,也宜拄笏看靑山。鶴隨明月歸天上,龍抱光珠睡水間。天賜鑑湖難自料,買山終欲此來閑。
○{{ul|崔淑精}}詩:畫閣簾旌靚且端,更將風月洗愁顔。東崖佛屋危臨水,西崦民家靜負山。俯仰乾坤皆物外,登臨身世別人間。他年我欲投簪笏,抖擻塵襟抵死閑。
○{{ul|釋禪坦}}詩:君不見昔時{{ul|醉翁}}讌{{ul|西湖}},銀缸畫燭侵宵罷,金罍玉斝散不收?又不見{{ul|賀監}}放浪遊{{ul|稽山}},輕舟短棹追煙渚,斜風細雨尋芳洲?中原牧伯繼前躅,畫船鼉鼓行樂錦江秋。七澤微茫白鷗外,三山隱映金鼇頭。抽簪夜扣洞仙扉,翠眉紅臉圍重樓。重樓歌吹落半空,月上黃昏天色幽。星斗闌干火輪飛出五馬悤悤去,堪笑{{ul|昌黎}}越女一笑三年留。}}
{{Box|新增}}{{ul|李穡}}詩:冠蓋星馳汗鼻端,一登於此盡{{另|開|歡}}<ref>《牧隱藁ㆍ驪興淸心樓題次韻》「開」原作「歡」。</ref>顔。涼生几案風涵樹,翠滴杯盤雨卷山。長袖輕{{另|裙|裾}}<ref>《牧隱藁ㆍ驪興淸心樓題次韻》「裙」原作「裾」。</ref>飄席上,繁絃急管列楹間。何人不感君恩重?鞅掌還兼物外閑。
{{*|○恨無樓記冠篇端,誰名淸心闕署顔?捍水功高{{ul|馬巖}}石,浮天勢大{{ul|龍門山}}。燠居雪落軒窓外,涼臥風來枕簟間。況是春風與秋月,賞心美景更寬閑。
○倦飛孤鳥已知還,晩景淸游得逞顔。天命奚疑卽{{ul|彭澤}},世緣終淺似{{ul|香山}}。江湖興味三生外,鍾鼎功名一夢間。歌詠大平吾事業,從今自號李閑閑。
○{{ul|李陸}}詩:睡起銅鉦掛樹端,水光相與照衰顔。江侵甓寺九層塔,樓對龍門千仞山。{{另|敞|敝}}<ref>《靑坡集ㆍ次淸心樓韻》「敞」原作「敝」。</ref>豁極知無宇內,凄涼猶訝不人間。辛勤又向紅塵裏,空羨波頭白鳥閑。
○{{ul|辛碩祖}}詩:世事紛紜日幾端?登臨此夕偶開顔。江邊老樹不知歲,天末遙岑何處山?仙境肯尋三島外,風流却勝五湖間。悤悤杖鉞皇華使,胡奈奔馳未暫閑?
○{{ul|金宗直}}詩:維舟茅舍棘籬端,魚鳥何曾識我顔?病後猶能撰杖屨,謫來纔得賞江山。十年世事孤吟裏,八月秋容亂樹間。一霎倚闌仍北望,{{另|篙|水}}<ref>《東文選ㆍ病後……次稼亭韻》「篙」原作「水」。</ref>師催載不敎閑。
○{{ul|申用漑}}詩:江煙冉冉惹毫端,江水澄澄照瘦顔。細艣鳴邊唯{{另|白|夕}}<ref>《二樂亭集ㆍ次淸心樓韻》「白」原作「夕」。</ref>鳥,翠林橫外亦靑山。八窓勝景雙眸內,一雨寒聲萬霤間。自笑名途長蹩躠,任他漁叟管淸閑。
○{{ul|日本}}僧{{ul|梵齡}}詩:長江飜練接簷端,倦客堪醫塵土顔。淸磬月高知遠寺,平林雲盡辨遙山。朱甍碧瓦照波底,沙鳥風帆近坐間。三向三韓傳國命,却羞孤負一心閑。
○{{ul|金稠}}詩:澄江來注自天端,樓上登臨可照顔。痛飮只宜邀{{ul|太白}},能詩曾是得{{ul|韓山}}。參差松翠孤帆外,{{校|鳴|嗚}}咽灘聲兩岸間。徙倚朱欄還一笑,孰爲忙也孰爲閑?}}
====別舘====
在{{ul|淸心樓}}東。府使{{ul|盧懷愼}}創。歲久頹廢,牧使{{ul|權仲愷}}重修。
===={{Box|新增}}迎賓舘====
在客館東。舊號{{ul|賓仙}}。今上二十三年,拜{{ul|英陵}},御是舘,命改今名。
===學校===
====鄕校====
在州東二里。
===驛院===
====新津驛====
在州東五里。
====安平驛====
在州南三十里。
====楊花驛====
在州西十五里。
====草溪院====
在州南五里。
====加老介院====
在州南三十里。
====破場院====
在州南二十五里。
====新院====
在州北四十五里。
====福川院====
在州西三十里。
====寶通院====
在州北二十五里。
====子川院====
在州北三十里。
====普濟院====
在州東五里。
===佛宇===
====報恩寺====
在{{ul|驪江}}東岸{{ul|鳳尾山}}。古{{ul|神勒寺}},有甓浮屠,故俗號{{ul|甓寺}}。我{{ul|睿宗}}朝,遷{{ul|英陵}}于寺之西十里,遂改構爲巨刹,因賜今額。
{{*|○寺有{{ul|江月軒}},{{ul|高麗}}名僧{{ul|懶翁}}所居。{{ul|懶翁}}死,其徒弟藏舍利于石鍾,仍建眞堂,{{ul|李穡}}爲記。又有{{ul|大藏閣}},{{ul|李崇仁}}爲記。
○{{ul|金守溫}}記:{{ul|驪}}之爲州,居國上游,山明水麗,號稱樂土,而{{ul|神勒寺}}正居形勝之中。昔{{ul|玄陵}}王師{{ul|懶翁}}、{{ul|韓山牧}}隱{{ul|李公}}二人相繼來遊,由是寺遂爲畿左名刹。越{{ul|成化}}九年,{{ul|大王大妃}}殿下命有司因舊更創,賜額「{{ul|報恩}}」,爲先王陵寢之道場焉。
初,{{ul|世祖大王}}夢見{{ul|世宗大王}},昵奉晤旨,歡如平昔。{{ul|世祖}}追感益切,爲{{ul|世宗大王}}、{{ul|昭憲王后}},欲於{{ul|英陵}}之側創建佛寺,以爲薦福之所。乃命有司伐材,流桴積于江岸,一夕潦漲,盡爲狂濤所逸。明年{{ul|世祖}}晏駕,國家多故,未遑經始。會日官上言:「{{ul|英陵}}坐局所直之宿,有不應古經者,宜改建玄宮,以膺丕休。」{{ul|睿宗}}下群臣議,皆曰:「改葬古矣。葬故有闕,則尙且改葬。況今風水之司有言,必有所稽,不可不從。」{{ul|睿宗}}分遣宰相求擇厥地。群臣啓曰:「{{ul|驪興}}之北,有一大洞,岡巒列勢,主對粲然。法曰:『山頓水曲,子孫千億。』以臣等所相,陵寢所安,無右於此。」{{ul|睿宗}}傳旨于朝曰:「可。」以{{ul|成化}}五年己丑,遷{{ul|世宗}}梓宮于驪州。
襄事旣訖,{{ul|大王大妃}}殿下懿旨若曰:「先王見父王于夢,將欲創寺英陵之下,仙馭遄回,奄棄臣民,未及營締。今先王在天,而我等不亟從事於遺旨,其何以奉先王於地下乎?」卽命{{ul|上黨府院君}}臣{{ul|韓明澮}}、{{ul|西平君}}臣{{ul|韓繼禧}}等,令毋遠寢園,擇定置寺之處。臣{{ul|明澮}}等啓曰:「陵室坐地之內,無可立宇之地。神勒一寺,一名甓寺,古賢遊賞之迹宛然,且去先王塋域甚邇,鍾皷之聲可達。若卽而修之,則因舊爲新,事半功倍,莫此爲便。」
壬辰二月,懿旨傳:「今陵室甫畢,不可又使齊民。今刊經都監已罷,所用錢谷尙多,其餘其{{ul|內需司}}專掌出納,償役遊手,無或告弊。」命臣{{ul|明澮}}、臣{{ul|繼禧}}爲提調,{{ul|驪州牧}}使臣{{ul|李愼孝}}、{{ul|原州牧}}使臣{{ul|金春卿}}、{{ul|內侍府}}尙膳臣{{ul|李孝智}}爲監役官,以其年二月始役,告訖於冬十月。因舊而修葺者幾間,創新而改構者幾間,摠二百有餘間。鍾皷道具與夫日用什器之類,悉皆新鑄。臣惟寺刹之興廢,固有待於其時,而又有數關。其間神勒風景之美,聞於我國,而士大夫風帆往來,舳艫相銜,未有一人就而興創。幸今{{ul|黃驪}}大府,千百年山川磅礴之氣,潛藏秘伏,乃發於聖明之日,先王之玄宮載營厥邑。大事已定,大慶已始,開我國家億萬年無疆之基。於是府陞爲州,寺亦爲之一新,是乃時之所待而數之所關者然也。我大王大妃殿下不以時有古今地有彼此,而䀌念先王之遺旨,陵室旣遷,亟創佛寺,其善繼善述丕承丕顯之美,光于列聖,卓越前古。臣雖老昧,敢不拜手稽首,敬書于策,明示後世乎?
○{{ul|李穡}}詩:遠岫長江外,疎松翠石傍。招提開福地,普濟敞眞堂。縣令頻腰笏,山僧獨面墻。何當尋野艇,淸嘯倚蒼茫?
○{{ul|金九容}}詩:柞棹回蘆瀨,松舟繫石矼<ref>《惕若齋學吟集ㆍ無題》续有「煙霞光杳杳,鍾皷響摐摐。古寺亭臺好,居僧鬢髮厖。拂衣遊上國,颻錫訪南邦。彼佛心難見,渠僧道少雙」之句。</ref>。淸風吹老樹,明月滿長江。說法龍應聽,參禪{{另|虎|鬼}}<ref>《惕若齋學吟集ㆍ無題》「虎」原作「鬼」。</ref>自降。往來幽興熟,苔徑接篷窓。
○{{ul|權近}}詩:我來愛此好江山,終日乘舟又倚欄。水底森羅開佛刹,林間隱約見仙壇。指心頓敎遙傳慧,載事雄文酷似{{ul|韓}}。珍重老禪勤授簡,留題還愧後人看。
○{{ul|崔脩}}詩:{{ul|甓寺}}鍾聲半夜鳴,廣陵歸客夢初驚。若敎{{ul|張繼}}曾過此,未必寒山獨擅名。}}
====井泉寺====
在{{ul|歡喜山}}。
{{*|○{{ul|李奎報}}詩:吾師於物取之廉,獨向溪山不忌貪。幻出一樓高突兀,驅來萬景摠包含。耕犁細雨村情樂,樵笛殘陽野興酣。朝暮鳥聲門外樹,古今人影路傍潭。貼雲歸雁工先後,出水浮鷗忽兩三。壤品須看原膴膴,寺名都在井涵涵。月{{校|規|窺}}深室閑僧睡,谷答虛堂坐客談。陶暑涼軒何必北?召風巍榭最宜南。霽天霞色殷於火,曉店煙光翠似藍。早占淸幽君自適,晩逢佳勝我方慙。洗心投社如同隱,汲水煎茶尙可堪。儻有話頭鑽味處,不妨時喚老龎參。}}
====下北寺====
在{{ul|歡喜山}}。
{{*|○{{ul|李奎報}}詩:漠漠煙巒萬疊靑,望中何許是神京?閑雲頃刻成千狀,流水尋常作一聲。已分{{ul|長沙}}流{{ul|賈誼}},更堪{{ul|漳浦}}臥{{ul|劉禎}}?無人乞與忘憂物,逐客逢春益不平。}}
====神通寺,鐵甲寺====
俱在{{ul|歡喜山}}。
====長興寺====
在{{ul|象頭山}}。
====鷲巖寺、上院寺、高達寺====
俱在{{ul|慧目山}}。有{{ul|高麗}}翰林學士{{ul|金廷彦}}所撰《僧慧眞塔碑》。
{{*|○{{ul|韓脩}}詩:{{另|二|三}}<ref>《柳巷詩集ㆍ題高達寺》「二」原作「三」。</ref>十年前似夢間,少年交契半黃泉。今來高達古精舍,爲有圓通大福田。四面山屛圍紺宇,一條碑石倚靑天。笑談竟夕忘歸路,還似當時在{{ul|妙蓮}}。}}
===祠廟===
====社稷壇====
在州西。
====文廟====
在鄕校。
====城隍祠====
在州南五里。
====厲壇====
在州北。
===陵墓===
====英陵====
我{{ul|世宗}}{{ul|莊憲大王}}陵。{{ul|昭憲王后}}祔葬。陵本在{{ul|廣州}}西{{ul|大母山}}。{{ul|睿宗}}元年己丑,遷于州北{{ul|城山}}之陽。
{{*|○{{ul|鄭麟趾}}碑銘:{{ul|堯}}舍丹朱而禪{{ul|舜}},{{ul|舜}}有重華之德,而{{ul|堯}}之仁益以遠;{{ul|文王}}舍{{ul|伯邑考}}而立{{ul|武王}},{{ul|武王}}有丕承之烈,而{{ul|周}}之業益以昌。{{ul|孔子}}曰:「{{ul|唐}}、{{ul|虞}}禪,{{ul|夏}}后、{{ul|殷}}、{{ul|周}}繼,其義一也。」一者謂皆無私心也。我{{ul|太宗}}之禪位也,其{{ul|堯}}、{{ul|文}}之心乎?我{{ul|世宗}}之受禪也,其{{ul|舜}}、{{ul|武}}之德乎?{{ul|太宗}}之在位也,早建元子{{ul|禔}}爲世子,擇賢師友,以盡敎養之方。世子有童心,學不就德不進,{{ul|太宗}}深以爲憂。
永樂戊戌六月,世子失德滋甚,{{ul|太宗}}欲立嫡孫爲嗣。大臣等進,曰:「殿下敎養世子,無所不至,尙且如此。今立幼孫,寧能保異日之賢乎?況廢父立子,於義如何?莫若擇賢爲嗣。」時{{ul|世宗}}以世子母弟,次居第三,曾封{{ul|忠寧大君}}。{{ul|太宗}}曰:「{{ul|忠寧}}最賢諸子中,宜立之。」乃立爲世子,宗親、文武百官拜賀,中外洽然稱頌。遂以奏聞天子,勅曰:「立嫡以長,今古不易之常道。然嗣子之賢不肖,國之盛衰存亡係焉。王爲國家長久之慮,鑑盛衰存亡之機,欲立賢爲嗣,聽王擇焉。」是年八月,{{ul|太宗}}禪位于{{ul|世宗}},遣使請命。十一月,{{ul|世宗}}奉冊寶上{{ul|太宗}}尊號{{ul|聖德神功上王}}。明年己亥春正月,天子遣{{ul|鴻臚寺}}丞{{ul|劉泉}}封世宗爲王。六月,天子勅{{ul|太宗}}曰:「比以第三子孝弟力學,可以繼承宗祀,且自陳年老,請襲以位。朕惟王識見明達,特允所請。夫繼世在於有後,而傳序在於得人。今王簡賢命德,俾宗祀有托,以副國人之所望,良用嘉悅,賜王宴享。不惟王一家之慶,且爲王一國人之慶也。」又勅世宗,勸勉以忠孝之道,仍賜宴享。八月,使到國,兩聖受宴于{{ul|景福宮}}之{{ul|勤政殿}},禮樂之盛,聳動一國。
初,{{ul|元敬王后}}以{{ul|洪武}}丁丑四月十日壬辰,生{{ul|世宗}}於{{ul|漢陽}}潛邸。四歲而王后夢,{{ul|太宗}}抱{{ul|世宗}},坐於日輪中。未幾{{ul|太宗}}登寶位,而{{ul|世宗}}又承大統。天之命有德,豈偶然哉?世宗自在閤,天性好學,手不釋卷,沈默寡言,有穆穆之容。及卽大位,聰明叡智,則首出庶物之聖;寬裕溫柔,則容民畜衆之德。制物獨運,而有發强剛毅之執;可畏可象,而有齊莊中正之敬;精義入神,而有文理密察之別。每日四皷求衣,平明受朝,次視事,次引輪對,次御經筵。乃入內猶覽書史,無少懈。於是政無不擧,事無不治矣。
{{ul|太宗}}旣傳位,自念付托得人,樂山水之趣,屢出遊郊牧以自怡閑。謂近臣曰:「得明主委國政,無憂者,天下無如我也。豈唯天下無如我者?古今亦無如我也。」蓋其憂之也深,故其喜之也如此。冬十月,盡革中外寺社奴婢,皆歸于官,尋罷五敎,止留禪敎兩宗。於是異端之敎,闢之廓如也。歲庚子春,始置{{ul|集賢殿}},選聚文學之士,備顧問也。是夏,{{ul|元敬王}}后遘痁,避忌于外,掖輦徒步,至有露宿,奉藥,常不離側。七月,王后薨,水漿不進,{{ul|太宗}}强之,乃小進。
辛丑八月,天子北征,進馬萬匹,天子褒美,賜以銀幣。九月,上{{ul|太宗}}太上王之號。壬寅五月,{{ul|太宗}}薨,致喪三年,服衰行事,定爲永世之法。甲辰秋,{{ul|太宗文皇帝}}崩,{{ul|仁宗昭皇帝}}登極,奉表進慰,稱賀盡禮。天子喜奬忠懇,賜以彩幣。歲乙巳,{{ul|仁宗}}崩,{{ul|宣宗章皇帝}}御極,又遣使慰賀。{{ul|宣德}}丙午春,天子稱嘆至誠,賜幣以及王妃。是年冬,又賜《五經》、《四書》、《性理大全》、《通鑑綱目》等書籍。自是賞賚,無歲不到,至解所御寶裝絛環及刀劍以賜之。
己酉夏,幸{{ul|成均舘}}謁先聖,取士。國人常患金銀非土産,而朝廷歲貢難繼。乃遣親弟{{ul|諴寧君}}䄄具由陳請,天子特許免進,代以土物效誠,賞賜䄄甚厚。是年冬,天子勅曰:「朝廷所遣人等,至王國中,王但以禮待之,毋贈遺以物。王父子敬事朝廷,多歷年所,愈久愈篤,朕所深知,非左右近習所能間也。」又勅曰:「王可謂卓然賢王者矣。」先是,{{ul|婆猪江}}等處野人,與他部落連結,其所擄掠{{ul|遼東}}{{ul|開原}}邊境軍民逃至我國者,五百餘名,悉皆解送京師。野人懷憤,犯我北邊。癸丑春,命判{{ul|中樞院}}事{{ul|崔潤德}}、{{ul|中樞院}}使{{ul|李順蒙}}等往伐之,其酋{{ul|李滿住}}等,鳥竄獸奔,覆其巢穴而還。甲寅春,又謁先聖,取士。三月丙午,謁{{ul|獻陵}},甘露降于松柏,又降于{{ul|景福宮}}後園松樹。百官請陳賀,不受。{{ul|咸吉道}}北門沿{{ul|江州郡}},本{{ul|高麗}}舊疆,我祖宗興王之地也,而爲野人所據。始置{{ul|會寧}}、{{ul|鍾城}}、{{ul|穩城}}、{{ul|慶源}}、{{ul|慶興}}等諸鎭,盡復其舊。
乙卯春,{{ul|宣宗}}崩,今太上皇帝踐祚,奉表陳慰。天子遣使賜錦段。{{ul|正統}}戊午八月,又賜遠遊冠服。壬戌五月,{{ul|達達}}使人齎書至我北門,招諭。邊將語之曰:「天無二日,民無二王。今{{ul|大明}}統一天下,汝何發不道之言?」遂拒不納。{{ul|世宗}}馳奏京師,天子嘉悅賞賜。甲子春,勅曰:「所諭邊事,悉能遵奉,罔有違怠,王其賢哉!」特賜衮龍袍以寵異之。{{ul|對馬}}、{{ul|一岐}}等島賊{{ul|倭}},侵竊上國沿海之地,又犯我{{ul|濟州}}之境,邊將擒捕未盡,有稍稍逃竄本島者。{{ul|世宗}}使人諭島主捕送,島主俯伏奉命,悉索執送。遂歸之于京師以卽天誅,前後凡六十餘名。天子深嘉之,勅曰:「王克體爾先王敬天事大之心,秉恭攄誠,久而彌篤。肆朝廷眷待益降,可謂君臣一心,終始靡間者矣。玆復械送犯邊賊倭,足見王體國安民之意,亦以見守邊得人而有禦暴之功。」又曰:「朝廷嘉善重賢,禮遇優加,所謂德厚者寵榮,王其有焉。」{{ul|東良北}}住{{ul|兀良哈}}{{ul|浪甫也隱豆}},曾弑父者也,是年來朝。{{ul|世宗}}以爲大逆之人,天地所不容,王法所不赦。{{ul|東良北}}密邇我境,久霑王化,不可不誅,令有司轘於境上,下敎諭野人,野人等皆震慴。乙丑,以憂勤得疾,命今上殿下參決庶務。
丙寅,創制訓民正音,以盡聲韻之變,蕃{{ul|漢}}諸音譯,無不通。其制作精微,可謂超出古今矣。戊辰,封元孫{{ul|{{ul|弘}}暐}}爲王世孫。己巳秋,今上皇帝臨御天下,奉表陳賀,又進馬以助邊備。帝遣翰林侍講{{ul|倪謙}}、刑科給事中{{ul|司馬恂}}賜以幣帛。我國自{{ul|太祖高皇帝}},賜以九章冕服,秩視親王。唯王世子未有冕服,國人咸以爲慊。{{ul|世宗}}奏請七章冕服,竟蒙兪音。{{ul|世宗}}至孝,日朝{{ul|壽康宮}},愉色婉容之愛,執玉奉盈之敬,前世帝王之莫及。其遇喪祭,盡禮極誠,咸中法度。妃嬪以下恩待,各盡其分,無有間言。敎諸子以義方,嫡庶尊卑儀章恩數,粲然有等,皆好學達理,終無驕惰奢華之習。每朝夕定省,珠璧相聯,雁行而入,國人咸嘆其有螽斯麟趾之慶。
初,{{ul|太宗}}放禔于外。然{{ul|世宗}}召見無時,卒使還京,親愛無嫌,群臣堅執不可,不聽。事二兄待諸弟,盡其友于之情。宗室諸親亦數會見,置酒以成歡洽。有服之親,皆隨材授職,疎遠在野閑居者,亦復戶蠲稅以存恤之。至於外戚待之,亦得其宜。又置宗學,{{ul|太祖}}之孫凡屬宗籍者,皆令受學,敎養之道至矣。禮遇群臣,嘉善而矜不能,無受刑戮者。如宦寺之輩,莊以莅之,不任事權。事大之禮,出於至誠,凡所進獻文書、方物,莫不親自監檢,所以列聖寵眷,錫予之隆,褒美之辭,前昔無比。倭邦獻琛,野人執贄,自南自北,絡繹不絶,尊親感戴,出於心服。立銓注黜陟之法,至精至備,僥倖屛迹,賢良進用矣。守令拜辭,引見面諭恤民之政,人人自勵矣。致意農桑,作書勸諭,省耕觀稼,人樂趨本矣。革損實之弊,定爲貢法,分地六等,分年九等,以上下其稅,復三代貢徹之遺法。命有司鑄鍾造磬,吹律協音,而雅樂一新,會禮始不用女樂。又述祖宗功德,作《定大業》、《與民樂》等樂,極其聲容之美。作《唐俗樂譜》,以均慢數之調,則人人按譜,不煩師學,而諸樂各得其正,亦前昔之所未有也。參酌古今,定《五禮儀》,盡其情文之備。始設養老宴禮,男則親臨,女則王妃親饗,在州郡者,守令親饗。百歲以上者,月致酒肉;八十以上者,賜爵有差。於是恩無不及矣。遇災畏天,救荒恤民,盡心盡力,則皆以實而不以文矣。修《七政內外篇》,作諸儀像、圭表及欽敬、報漏等閣。而渾象,星晷定時儀,仰釜儀,{{ul|漢陽}}日出入分,皆自創制。於是天文曆數,始無差失焉。撰《三綱行實》,則礪風俗也;作《明皇戒鑑》,則防逸樂也;修《通鑑訓義》、《治平要覽》,則監興亡也;集《歷代兵要》,則不忘戰也。以至醫藥諸書,亦皆校定,如新鑄字、記里皷之類,又無所不致其意也。作《陣說》,閱習陣法,益修戰艦,增制火㷁。城郭修,甲兵鍊,而武備嚴;法律明,讞獄平,而刑罰淸。戒酒恤刑,皆下敎書,戒飭官吏。當是時,雖百工技藝,咸精其能。上林園官請備花器,敎曰:「予性不喜花卉,有司當務實。桑楮果木皆切於日用,汝等自今以後,以此爲職可也。」嘗謂大臣曰:「歷觀往昔,大平之世,尙有牽裾切諫者。今雖小康,未及於古,未見有敢言者,何也?」常開懷求諫,務使盡言,言雖不中,未嘗罪之。事無大小,必與大臣謀而後行,故無有過擧。
{{ul|景泰}}元年庚午春二月,不豫,醫盡其術,禱徧于神,終未效。十七日壬辰,薨于別宮,春秋五十四,在位三十三年。臣民沐浴恩澤,咸謂大德必得其壽,永享萬年,而奄棄萬姓。嗚呼慟哉!大小臣僚以至輿臺僕隷,莫不失聲號哭。今上殿下奉遺命,卽位于梓宮之前,亮闇盡禮。率群臣,奉冊寶上{{ul|英文睿武仁聖明孝大王}}之號,廟號{{ul|世宗}}。夏六月十二日甲申,合葬于{{ul|英陵}}之西室,亦遺命也。訃聞,天子慟悼,遣使賜祭,又賜誥命諡以{{ul|莊憲}},賜我殿下賻特厚,仍襲封王爵,錫以衮冕九章、王妃冠服。其賜我殿下誥命略曰:「故{{ul|朝鮮}}國王{{ul|李某}},慈惠謙恭,聰明特達,樂善循理,纖毫能謹,敬天事上,終始一誠。仁厚孚於國人,功烈著乎邊境。自{{ul|朝鮮}}有國以來,罕有如王者也。爾{{ul|李某}}乃其世子,忠孝有誠,敬愼不懈,以長以賢,宜膺傳襲。惟忠惟孝,以永率乃父之行。」蓋我{{ul|世宗}}盛德,光于四海,升聞于天,故終始哀榮之典,如此之至。嗚呼盛哉!
王后姓{{ul|沈氏}},{{ul|靑松}}世家。皇曾祖諱{{ul|龍}},{{ul|高麗}}贈門下侍中、{{ul|淸華府院君}}。皇祖諱{{ul|德符}},事{{ul|高麗}}{{ul|恭愍王}},再爲門下侍中,至我{{ul|恭靖王}}朝,爲門下左政丞,封{{ul|靑城伯}}。皇考諱{{ul|溫}},領{{ul|議政府}}事,封{{ul|靑川府院君}}。皇妣{{ul|安氏}}封{{ul|三韓國大夫人}},領{{ul|敦寧府}}事{{ul|天保}}之女。后生而淑媛,{{ul|太宗}}妙選來嬪,封{{ul|敬淑翁主}},敬事兩宮,篤承恩眷。{{ul|世宗}}封王世子,后封爲敬嬪;{{ul|世宗}}卽王位,后封爲{{ul|恭妃}}。{{ul|宣德}}壬子歲,從禮官言,去美稱,改封王妃。后有幽閑貞靜之德,{{ul|世宗}}在潛邸,后之進退,{{ul|世宗}}必起立,深加敬禮,及爲中宮,累受天子賜賚。后禮接嬪媵,下至侍妾皆有恩。視庶出子,皆如己出撫愛。有加御膳進,則必親臨省視,以盡誠敬。有進戒之助,無私謁之行。壼儀克正,化流邦國,遠追太姒之風。{{ul|正統}}丙寅春,遘疾,{{ul|世宗}}日夜臨視,我殿下侍側奉湯藥。三月二十四日辛卯薨,享年五十二,諡{{ul|昭憲}}。七月十九日乙酉,安厝于{{ul|英陵}}東室。后誕八男二女:長卽今上殿下;次{{!~|世祖諱|瑈}},封{{ul|首陽大君}};次{{ul|瑢}},{{ul|安平大君}};次{{ul|璆}},{{ul|臨瀛大君}};次{{ul|璵}},{{ul|廣平大君}},先卒;次{{ul|瑜}},{{ul|錦城大君}};次{{ul|琳}},{{ul|平原大君}},亦先卒;次{{ul|琰}},{{ul|永膺大君}}。女長未笄而卒,贈{{ul|貞昭公主}};次{{ul|貞懿公主}},下嫁{{ul|延昌尉}}{{ul|安孟聃}}。愼嬪{{ul|金氏}}生六男:長{{ul|璔}},{{ul|桂陽君}};次{{ul|玒}},{{ul|義昌君}};次{{ul|琛}},{{ul|密城君}};次{{ul|璭}},{{ul|翼峴君}};次{{ul|璋}},{{ul|寧海君}};次{{ul|璖}},{{ul|潭陽君}},在服中而卒。惠嬪{{ul|楊氏}}生三男:長{{ul|{{!|𤥽|王於}}}},封{{ul|漢南君}};次{{ul|玹}},{{ul|壽春君}};次{{ul|瑔}},{{ul|永豐君}}。淑媛{{ul|李氏}}生一女{{ul|貞安翁主}},未笄。尙寢{{ul|宋氏}}生一女{{ul|貞顯翁主}},下嫁{{ul|鈴川尉}}{{ul|尹師路}}。宮人{{ul|姜氏}}生一男{{ul|瓔}},{{ul|和義君}}。我殿下{{ul|顯德王后}}{{ul|權氏}},贈{{ul|議政府}}左議政專之女,誕一男一女而薨:男{{ul|弘暐}},今封王世子;女{{ul|敬惠公主}},下嫁{{ul|寧陽尉}}{{ul|鄭悰}}。司則{{ul|楊氏}}生一女,幼。{{ul|首陽}}娶贈左議政{{ul|尹璠}}之女,生二男一女:長{{ul|{{!~|德宗諱|暲}}}},{{ul|桃源君}},餘幼。側室{{ul|朴氏}}生一男,幼。{{ul|安平}}娶贈左議政{{ul|鄭淵}}之女,生二男:長{{ul|友直}},{{ul|宜春君}};次{{ul|友諒}},{{ul|德陽正}}。{{ul|臨瀛}}娶贈右議政{{ul|崔承寧}}之女,生二男二女:長{{ul|澍}},{{ul|烏山君}},餘皆幼。{{ul|廣平}}娶僉知{{ul|中樞院}}事{{ul|申自守}}之女,生一男{{ul|溥}},{{ul|永順君}}。{{ul|錦城}}娶贈左議政{{ul|崔士康}}之女,生一男,幼。{{ul|平原}}娶贈左議政{{ul|洪利用}}之女,無子。{{ul|永膺}}娶贈左議政{{ul|鄭忠敬}}之女。{{ul|和義}}娶{{ul|承政院}}同副承旨{{ul|朴仲孫}}之女,側室{{ul|金氏}}生一男,幼。{{ul|桂陽}}娶判{{ul|中樞院}}事{{ul|韓確}}之女,生一男,幼。{{ul|義昌}}娶副知{{ul|通禮門}}事{{ul|金修}}之女,生一男,幼。{{ul|漢南}}娶{{ul|戶曹}}正郞{{ul|權格}}之女,生一男,幼。{{ul|密城}}娶{{ul|仁順府}}少尹{{ul|閔承序}}之女,生一男。{{ul|壽春}}娶副知{{ul|通禮門}}事{{ul|鄭自濟}}之女,生一男。{{ul|翼峴}}娶禮賓少尹{{ul|趙鐵山}}之女。{{ul|永豐}}娶司憲執義{{ul|朴彭年}}之女。{{ul|寧海}}娶贈左贊成{{ul|申允童}}之女。{{ul|貞懿公主}}生四男二女:女長適{{ul|敦寧府}}丞{{ul|鄭光祖}},餘皆幼。{{ul|貞顯翁主}}生二男,皆幼。{{ul|宜春}}娶右議政{{ul|南智}}之女。
臣竊惟化工之妙著於物,聖人之心著於政。惟我{{ul|世宗}}以生知之聖,建中建極,爲人倫之至;善繼善述,闡帝王之孝。九族旣睦,萬姓咸和,庶務畢諧,聲名洋溢。天子褒其忠賢,錫予寔繁;隣邦服其誠信,梯航相繼。臣侍從十年,出入政府、六曹二十餘年,親近耿光,信乎致廣大而盡精微,極高明而道中庸,實東方之{{ul|堯}}、{{ul|舜}}云。{{ul|昭憲王后}}以坤厚之德,配乾剛之聖,母儀一國,化彼四方。且有多男之慶,生我殿下,有聖德以承大統。又致魚貫之寵,有螽羽之多,信乎天作之合,而與{{ul|周}}之{{ul|太姒}}匹休云。臣筆力蕪拙,不能稱頌盛美,不幾於畫天地之大、譽日月之明者乎?然承命不敢辭,謹拜手稽首而獻銘。
銘曰:{{ul|舜}}承帝{{ul|堯}},重華允協。{{ul|武}}繼{{ul|文王}},克昌大業。德盛而帝,功高而王。煥乎有章,載錫耿光。與賢與子,天實命之。或禪或繼,惟公匪私。惟我{{ul|世宗}},天縱生知。孝弟之性,忠信之資。好學不倦,周情孔思。明明{{ul|太宗}},惟幾惟深。廢昏命德,{{ul|堯}}{{ul|文}}之心。敷奏天庭,帝降兪音。旋倦于勤,乃禪以位。天子錫命,皇華聿至。天子錫宴,周行是示。道積厥躬,聰明叡智。宵衣旰食,勵精圖理。克承負荷,父王以喜。奉歡兩宮,愉色婉容。問寢龍樓,益虔益恭。喪盡其哀,祭盡其誠。天降甘露,式昭厥靈。在宮雝雝,罔有偏恩。家法克正,人無間言。伯兄居外,來見源源。旣而召還,敬愛彌敦。因心則友,斯翕弟昆。其湛曰樂,華萼相輝。以及九族,恩澤覃施。振振子孫,詵詵螽斯。敎以義方,讀書誦詩。儀章有等,嫡庶咸宜。禮遇群臣,刑戮不加。至誠事大,天子褒嘉。何錫予之?絛環寶刀。又何{{校|矛|予}}之?衮龍之袍。以禮交隣,隣邦輯和。梯航執贄,萬里一家。民旣富庶,仁義漸摩。止仁止孝,止敬止信。建中致和,人倫堯、舜。銓注法精,僥倖屛迹。任賢使能,各當其職。田制旣定,猾吏手縮。不桀不貊,征斂無忒。首作儀像,次定律曆。五禮損益,情文之極。新樂聲容,祖宗功德。會用雅樂,始斥女樂。親臨養老,秋以爲式。撰集書史,監觀得失。訓民正音,一洗陋俗。貢許土宜,天子有勅。世子七章,光生一國。凡所施爲,無非燕翼。建鎭朔方,舊疆是復。威德遠被,無思不服。偏師指北,戎醜喙息。直擣巢穴,彼自顚覆。尺書下南,{{ul|倭}}奴面縛。歸之京師,俾就顯戮。安不忘危,治不忘亂。城堡據險,戈矛乃鍛。戰艦新造,堅如鐵石。火㷁發機,疾若霹靂。軍資器械,遠邁前昔。好生之心,益致欽恤。刑罰平允,人無負屈。百工技藝,咸底于則。不喜玩好,務從質實。愈執謙遜,求言如渴。巍巍之德,郁郁之文。難名之盛,莫大之勳。{{ul|虞}}{{ul|周}}與儔,{{ul|漢}}{{ul|唐}}無聞。卅三年間,爲父爲君。昊天不弔,奄棄臣民。遠邇纏悲,哀慕如親。我王嗣位,至孝由性。明以繼明,聖以繼聖。山陵喪制,悉遵遺命。天子致弔,賜祭誄行。節惠定名,美諡以贈。厚賻亦至,恤典斯飭。俾襲王爵,錫之冕服。賚及王妃,珠冠褕翟。天子之恩,實優實渥。恭惟王后,俔天之妹。來嬪王家,正位乎內。{{ul|太姒}}之德,{{ul|文王}}之配。篤生聖主,鴻基益競。卽有多男,麟兮播詠。實我東方,億載之慶。於戲先王,嘆興亡鑑。星未五周,忽遺弓劍。因山爲陵,同宮異室。仰思日角,五內痛裂。惟此盛德,萬代如一。謹撰梗槪,拜獻銘詞。天長地久,焜燿無期。}}
====李仁孫墓====
在州西十五里。
====李季甸墓====
在州南二十五里。
===古跡===
====川寧廢縣====
本{{ul|高句麗}}{{ul|述川郡}}。一名{{ul|省知買}}。{{ul|新羅}}改{{ul|沂川}},{{ul|高麗}}改今名。{{ul|顯宗}}九年屬{{ul|廣州}},後置監務。本朝{{ul|太宗}}朝,例爲縣監。{{ul|睿宗}}朝廢之,幷于州,爲{{ul|直村}}。在州西二十五里。
====古山城====
在州北五十三里。石築。周三萬八千八百二十五尺。
====馬巖====
在州東一里。諺傳{{ul|黃馬}}、{{ul|驪馬}}出水,因名郡爲{{ul|黃驪}}。巖之得名以此。
{{*|○{{ul|李奎報}}詩:雙馬{{另|雄|權}}<ref>《東國李相國集ㆍ遊馬巖》「雄」原作「權」。</ref>奇出水涯,縣名從此得{{ul|黃驪}}。詩人好古煩徵詰,來往漁翁豈自知?}}
====四友堂====
在{{ul|馬巖}}。{{ul|任元濬}}構堂,扁曰四友。
{{*|○{{ul|徐居正}}記:{{ul|驪}}之水,源於{{ul|月嶽}},合{{ul|獺川}}爲{{ul|金灘}};經{{ul|仰巖}}會{{ul|蟾水}},奔流漸廣爲{{ul|驪江}}。奫沄砰湃,淸徹可愛。江之西有{{ul|馬巖}},盤礴巉峻,瑰奇特絶,捍水之功,大爲{{ul|黃驪}}一州所賴。巖之名由是而著稱。環左右長林大野,良田沃壤,彌望數百里,宜秔稻,宜黍秫,宜樵蘇,宜畋漁,隨所得而自足。遠而望之,{{ul|雉嶽}}、{{ul|龍門}}諸山,攢靑聳碧,出沒於煙雲杳靄之間,氣像不一,眞所謂名區勝地。而西河任先生之別墅存焉。嘗構一堂,扁曰四友,蓋取之耕牧漁樵也。間屬予記。
予惟耕於野,牧於郊,林若樵之,水若漁之,皆山林肥遁者之所樂。先生以功名富貴之盛,享軒冕圭組之榮,聖心之所眷注,物議之所倚重,於斯四者不可得而爲友。今復取之,何耶?嘗聞山林歟,皐壤歟,所處之地雖不同,所寓之志無不同,居巖廊而思江湖,厭繁華而樂幽獨,達人君子雅性如此。先生雖勳高望重,沖虛挹損,鑑止足之戒,有勇退之心者非一日。況{{ul|驪}}之別業,乃先生家世靑氈,先壟楸梧之所在?其距京城僅二日,先生於退食之暇,佳晨令節,往復上塚,擊牛羊薦苾芬,以盡如在之誠。退與鄕之父老從容談笑,於耕者而問稼穡之道,於牧者而講生養之術,於樵者而歌伐木之雅,於漁者而論濠梁之趣。怡然若淡薄之與交,寂寞之與友。友之不足而名其堂,名其堂而著之記,其友也,非面也,心也。夫友者,友其德。其取友非一,有友古之人者,有友一世之賢者,有友一鄕之士者。友古友一世,嘗聞其人矣。能友一鄕之高士如耕、如牧、如樵、如漁者,益之輔之,久而敬之,則於先生見之矣。
嗚呼!先正有言:「親親而仁民,仁民而愛物。」又曰:「民,吾同胞;物,吾與也。」則君子之取友,當先於人而後於物。歷觀古今高人韻士,如{{ul|淵明}}之友菊、{{ul|子猷}}之友竹、{{ul|和靖}}之友梅、{{ul|濂溪}}之友蓮。或取其馨德,或取其淸節,心乎友之,而付物我於無間者矣。近有{{ul|金先生敬之}}居{{ul|驪江}},名其堂曰「{{ul|四友}}」,是取之雪月風花。後加江山爲六友,其友之也,亦豈徒哉?然其所尙皆不若先生之所友在人倫日用之常,而不在於形色玩好之末,取友之道,於斯盡之。居正亦以四佳名亭。四佳者,春夏秋冬之謂,元亨利貞,君子之四德備焉。居正欲從四德君子之後尙友焉,其所以友四,則當不讓於先生,先生其亦有取乎?如有所取,請與先生更商略之。}}
====枕流亭====
在{{ul|川寧}}{{ul|金沙里}}。
{{*|○{{ul|李穡}}記:{{ul|廉東亭}}之在謫中也,內徙{{ul|川寧縣}},築亭跨水,偃息其上,因取漱石枕流之語以表之。旣還請予記。予曰:「{{ul|東亭}}遇知先王,黑頭拜相,所以圖報於今上,復何言哉?言不避嫌,事不辭難,黯闇汚濁之茹納,震撼擊撞之鎭定,勁氣沮金石,忠誠動鬼神,可謂確乎其不可拔矣。雖曰竄逐于外,完肌膚全性命,山水之樂,適償所願,則上之所以保全之,其恩如天矣。足以食息不敢忘,所以『處江湖之遠而憂其君』,何名亭之反於此耶?將洗其耳,不願世事之聞歟?將潔其身,不欲塵累之及歟?」{{ul|東亭}}曰:「不然。夫水之性,淸者也。其氣觸乎人,則徹骨而寒矣,心之昏濁,於是乎澄明;心之擾亂,於是乎靜定,可以事上帝,可以格四靈。是以天一生水而爲五行之長,萬物之所以蕃,皆水之功也。今人朝暮扣人之門戶,求水火,何也?一日不可無也。一日無則人不得以保其生,水之功大矣。其曰枕之者,親之耳,非有他也。此吾之有取也,幸子畢其說。」
予嘗聞天地之間,水爲大,故地在水上,爲水所載,則凡有形色生聚於兩間者,皆枕乎水矣。獨人乎哉?今夫山巍然大矣,上極乎天,禽獸草木依之以生,雖有雨露之養,苟非水氣通乎其間,將何以遂其生哉<ref>《東文選ㆍ枕流亭記》续有「大華峯頭玉井蓮是已」之句。</ref>?況乎平原鉅野,斷麓平林?其水之出也勢也,是則人之所居,非水無地;人之所食,非水無物。水之與人,蓋不可須臾離也明矣。東亭居移養移,識高一世,素富貴則行乎富貴,素患難則行乎患難,蓋自得者深矣。吾知夫雲散月出,水流風生。東亭翛然遺世而獨立,尙何富貴患難之有動於其心哉?則斯亭也,天所以益厚東亭也,均施四方,使吾民滌煩熱,通精神,蹈舞上德,則在乎天矣。是爲記。
○{{ul|高麗}}{{ul|廉興邦}}詩:詩酒歡娛近百年,古人遺迹在林泉。紅塵十載銀臺寵,爭似伊菴一醉眠?
○{{ul|金沙居士}}枕流亭,楊柳陰陰暑氣晴。洗耳不聞塵世事,潺湲只有小溪聲。
○麥壟高低水滿池,荒村寂寂傍江湄。紅塵南北紛紜事,說與沙頭白鳥知。
○{{ul|驪江}}渺渺控{{ul|龍門}},隔岸漁燈認遠村。田父夜歸無雜語,但祈禾稼滿郊原。
○{{ul|金九容}}詩:遠遊南國已三年,移旆{{ul|金沙}}自醴泉。賴有伊庵遺迹在,枕流亭上枕書眠。
○鑿池栽柳構茅亭,蒼翠濛濛不肯晴。忽破銀臺花月夢,綠陰時有一鸎聲。
○夢魂猶繞鳳凰池,問舍求田碧水湄。不用區區藏姓字,禽魚草木已曾知。
○扁舟短棹款柴門,雨夜還迷水上村。爲問{{ul|金沙}}何處是?一燈明暗隔林原。}}
====六友堂====
在{{ul|川寧縣}}。{{ul|惕若齋}}{{ul|金九容}}謫{{ul|驪江}},構堂以居,名{{ul|六友}}。
{{*|○{{ul|李穡}}記:{{ul|永嘉}}{{ul|金敬之}}氏名其堂曰四友,蓋取{{ul|康節先生}}雪月風花也。請予說其義,予不願學也,且無暇,未之應久矣。其在{{ul|驪興}}也,以書來曰:「今之在吾母家也,江山之勝,慰吾於朝夕,非獨雪月風花而已。故益之江山,曰六友,先生其有以敎之。」予曰:「吾之衰病也久,天時變于上,吾懵然而已;地理隤于下,吾冥然而已。{{ul|康節}}之學,深於數者也。今雖以江山冠之,示不康節同,然《易》之六龍、六虛,爲{{ul|康節}}之學之所從出,則是亦歸於{{ul|康節}}而已。雖然,旣曰不願學,則舍是豈無言乎?曰山,吾仁者所樂也,見山則存吾仁;水,吾智者所樂也,見江則存吾智。雪之壓冬溫,保吾氣之中也;月之生夜明,保吾體之寧也。風有八方,各以時至,則吾之無妄作也;花有四時,各以類聚,則吾之無失序也。又況{{ul|敬之}}氏胸中洒落,無一點塵滓,又其所居,山明水綠,謂之明鏡錦屛,無忝也哉?雪也,在孤舟蓑笠爲益佳;月也,在高樓樽酒爲益佳。風在釣絲,則其淸也益淸;花在書榻,則其幽也益幽。四時之勝各極其極,以經緯乎江山之間。{{ul|敬之}}氏侍側餘隙,舟乎江屩乎山,數落花立淸風,踏雪尋僧,對月招客,四時之樂亦極其極矣。{{ul|敬之}}氏其獨步一世者哉!友同志也,尙友乎古,則古之人不可一二計;求友乎今,則如吾儕者亦豈少哉?然{{ul|敬之}}氏所取如此,{{ul|敬之}}氏其獨步一世者哉!雖然,天地,父母也;物,吾與也,何往而非友哉?又況大畜之山,習坎之水,講習多識,眞吾益友也哉?於是作《六友堂記》。」
○{{ul|鄭樞}}賦:瞻彼{{ul|驪江}}之域,有新堂兮翼翼。繄卓犖之高人兮,於焉會其嘉客。其所友者伊六兮,匪庸流之可親。高人與之有素兮,胸襟以之絶塵。噫嘻美哉!彼洋洋而流惡兮,行有尙而不息。彼峨峨之厚下兮,高不危而安宅。彼芬葩之灼灼兮,於含章以時發。彼望舒之娟娟兮,粤無私之遐燭。巽二申命兮穆若,滕六便嬛兮掩慝。自西東兮南北,悉夸耀其令德。宛主賓之相接,何笑聲之啞啞?交談鋒其若雷,或崇日而竟夕。
若乃原其居則家于大極,{{校|㮷|稽}}其族則遍于六幕。自混沌之旣闢,形象著兮維式。羌世俗之懵若,常與共而不識。于嗟儂之惛兮,與夫盲而奚擇?猗上洛之元孫,早硏思於《大易》。知良朋以固結,蓋由中之有得。爰有六一老人,迅其行之無迹。旣周覽乎八區,過里閭而信宿。遂登堂而揖客,進主人而告之曰。賢哉子之友于六也!信莫然而出俗。然其得失豈無說乎?方其倚柱兮波明,鉤簾兮岑碧。散春園其紅綠,掛秋空兮皎潔。方暑溽而淸激,壓冬溫兮洒白。於斯時也,或對酒兮彈箏,或憑欄兮聞笛。神怡志適,此樂何極?
至若樂近乎瀰則濡裳,數乘乎巇則折屐。色愛之酷也伐性,明翫之尤也傷覿。好觸乎爽也生疾,恒犯乎寒也患瘃。予嘗聞諸夫子,朋友數斯疎矣。其在咸而憧憧,匪聖人之所美。蒸俗情之相好,方寸險其莫測。始其交也若漆,忽焉怒兮反目。乃乘除其因由兮,緣物我之成敵。雖六者之淸兮,迨爲敵則一也。有一德之大人兮,超兩儀而獨立。艮其背不見其身兮,矧來撓之可矚。盍捐子之友六,從大人以學焉?主人乃回望隰原,莞爾笑而颺言。曰吾子之云,異乎我聞,夫方之與物類聚群分,莫不有則。夫豈大人之學,必也廓乎虛寂?吁彼朋之若否,其自我而損益。與其退藏於無物,寧出而與客樂兮。乃歌曰:月出照兮山之阿,風徐來兮江自波。花之解語者益佳,雪水可以煎茶。於是相與嗢噱,竟莫知其孰主孰客。}}
====防斤谷處====
在州南三十里。
====新堤處====
在州西十五里。
====新仍伊所====
在州西十五里。
====登神莊====
在{{ul|川寧}}東二十里。
{{*|○今按{{ul|新羅}}建置州郡時,其田丁戶口未堪爲縣者,或置鄕,或置部曲,屬于所在之邑。{{ul|高麗}}時又有稱所者,有金所、銀所、銅所、鐵所、絲所、紬所、紙所、瓦所、炭所、鹽所、墨所、藿所、瓷器所、魚梁所、薑所之別,而各供其物。又有稱處者,又有稱莊者,分隷于各宮殿、寺院及內莊宅,以輸其稅。右諸所皆有土姓吏民焉。{{ul|金富軾}}撰《三國史ㆍ地理志》,不復具錄,而{{ul|鄭麟趾}}撰《高麗史》亦因之。今旣著姓氏,則其姓氏所本之地,不可不載,故據《周官六翼》而質之。當今有所可考者,纔十之一二,竝附入于逐邑古蹟之下云。}}
==={{Box|新增}}名宦===
===={{Box|本朝}}鄭誠謹、崔淑精====
俱爲牧使。
===人物===
===={{box|高麗}}閔令謨====
少好學,{{ul|仁宗}}朝登第。{{ul|明宗}}在潛邸,夢一宰相出自{{ul|光化門}},騶從甚盛。有人曰:「此公之宰相也。」及卽位,{{ul|令謨}}以{{ul|刑部}}侍郞,掌南省試。至放榜,王見之,與所夢者肖。始有大用之志,不次遷擢,累官至門下侍郞平章事。諡{{ul|文景}}。
====閔湜====
{{ul|令謨}}之子。性豁達,雖貴顯,視故舊無貴賤,一如平日,人以是多之。{{ul|明宗}}庶子僧{{ul|小君}}招權納賂,朝士爭附,獨{{ul|湜}}不往。其弟曰:「兄盍往?」湜曰:「虹沙彌輩敗國家。」弟愕然流汗。蓋虹一端接地,一端屬天,喩小君王子而母賤也。{{ul|湜}}之放曠類此。官至右散騎常侍。
====李允綏====
官至{{ul|戶部}}侍郞。
====李奎報====
{{ul|允綏}}之子。九歲能屬文,時號奇童。經史、百家、佛老之書,一覽輒記。{{ul|明宗}}朝登第,{{ul|高宗}}時累歷判{{ul|秘書省}}事。時{{ul|蒙古}}兵壓境,屢力徵詰。{{ul|奎報}}久掌兩制,製陳情書表,帝感悟撤兵。王大喜之,特授{{ul|樞密府}}事。以門下侍郞致仕。諡{{ul|文順}}。性豁達,不營資産,肆酒放曠。爲詩文,汪洋大肆,一時高文大冊皆出其手。有集行世。
====李涵====
{{ul|奎報}}之子。登第,知{{ul|洪州}}事。
====閔漬====
擢魁科。嘗從{{ul|忠宣}}如元,{{ul|世祖}}命公卿議征{{ul|交趾}},詔與{{ul|漬}}及{{ul|鄭可臣}}同議,稱旨,授翰林直學士。累官至守政丞。諡{{ul|文仁}}。
====閔祥正====
{{ul|漬}}之子。登第,官至贊成事。
====閔璿====
{{ul|祥正}}之子。登第,官至版圖判書。
====閔仁鈞====
{{ul|令謨}}之孫<ref>「令謨之孫」不见于初刊本。</ref>。登第,官至判三司使、翰林學士。才識富贍,雖至巨官,誦習不輟,如學子結夏課。居無怠容,口無俚言,動循禮法。門生、故吏、新學、後進造謁,則必整冠束帶,待之如賓,談經論道而已。
====閔宗儒====
{{ul|仁鈞}}之孫<ref>「仁鈞之孫」不见于初刊本。</ref>。累官至贊成事。天資莊重,美風度,明識典故,優於吏幹。諡{{ul|忠順}}。
====閔頔====
{{ul|宗儒}}之子。登第,官至{{ul|密直司}}事。好賢愛士,待孤寒晩進,尤致情禮。諡{{ul|文順}}。
====閔思平====
{{ul|頔}}之子。少有氣局。政丞{{ul|金倫}}號知人,以女妻之。登第,官至贊成事。居官處事,不爲崖異。常以詩書自娛,所著《及菴集》行于世。諡{{ul|文溫}}。
====閔抃====
{{ul|思平}}之弟<ref>「思平之弟」不见于初刊本。</ref>。登第,{{ul|忠惠王}}時累遷左司議大夫,後封{{ul|驪興君}}。諡{{ul|文度}}。
===={{box|本朝}}閔霽====
{{ul|抃}}之子<ref>「抃之子」不见于初刊本。</ref>,{{ul|頔}}之孫。溫仁淸簡,好讀書。登第,備歷淸要,以知禮聞。累官至左政丞、{{ul|驪興府院君}}。篤生我{{ul|元敬王后}}。諡{{ul|文度}}。
====李行====
登第,官至大提學。以文章著稱于世。諡{{ul|文節}}。號{{ul|騎牛子}}。有集行世。
===={{box|新增}}閔暉====
登第,官至大司憲。性淸簡。
====閔壽千====
{{ul|暉}}之子。登第,官至觀察使。有文名。
===寓居===
===={{box|高麗}}金九容====
{{ul|閔思平}}之外孫。
===題詠===
====村市魚兒美====
{{ul|李崇仁}}詩:云云,江城稻米肥。
====煙沈江自波====
{{ul|任奎}}詩:月黑烏飛渚,云云。漁舟何處宿?漠漠一聲歌。
====半似丹靑半似詩====
{{ul|李穡}}詩:天地無涯生有涯,浩然歸志欲何之?{{ul|驪江}}一曲山如畫,云云。
====隔岸疎鍾林下寺====
{{ul|金守溫}}詩:云云,繞軒奇畫雨中山。
====海客査通雲漢上====
{{ul|高麗}}{{ul|許邕}}詩:云云,仙人笙降紫霄間。
====金沙八詠====
{{ul|李穡}}詩。
====西山採薇====
春雨隨風細,春山到處深。何人能採蕨,惹起{{ul|伯夷}}心?
====東江釣魚====
早聞鮮味雋,摠說細鱗肥。不待秋風起,願從{{ul|張翰}}歸。
====龍門斲藥====
地靈多藥物,山密少塵埃。更問如爪棗,安期安在哉?
====虎谷耕田====
平野牢籠盡,荒畬片段餘。躬耕度朝夕,還似{{ul|孔明}}廬。
====漢浦弄月====
日落沙逾白,雲移水更淸。高人弄明月,只欠紫鸞笙。
====婆城望雨====
天意應生物,農功在及時。碧潭龍臥久,一起竟何遲?
====長興拾栗====
秋風初瑟瑟,栗{{另|子|樹}}<ref>《牧隱藁ㆍ金沙八詠》「子」原作「樹」。</ref>漸纍纍。獨往吾曾記,金丸落地時。
====注邑尋梅====
賦詠逼眞少,栽培離俗多。最憐荒僻處,寂寞伴姮娥。
===={{box|八詠}}驪江====
{{ul|崔淑精}}詩:江雨乍晴霽,江水忽已滿。風回縠紋長,日出魚鱗散。世累雖未湔,塵纓聊可澣。白鷗本無事,群飛戲淸暖。何當謝拘束,浩蕩爲爾伴?
{{*|○{{ul|徐居正}}詩:人生百年內,百年亦不滿。況嬰塵網中,何能任蕭散?瞻彼{{ul|驪江}}水,水淸纓可澣。我無適俗韻,不隨時冷暖。老矣謝簪笏,行與赤松伴。}}
====渡舟====
{{ul|崔淑精}}詩:泛泛小孤舟,長年橫渡頭。迎南又送北,濟人無少休。波濤起山嶽,煙雨迷汀洲。不繫亦不纜,悠悠春復秋。如操傅說楫,可溯銀河流。
{{*|○{{ul|徐居正}}詩:小少遊{{ul|黃驪}},四紀今轉頭。登樓俯長流,慷慨無時休。黃鶴去不返,草萋{{ul|鸚鵡洲}}。題詩憶{{ul|崔侯}},傑句傳千秋。君今繼家聲,美名水同流。}}
====八大藪====
{{ul|崔淑精}}詩:平林望不窮,一趾連江滸。鬱密百年藤,蒙茸千歲樹。鼪鼯作家鄕,狐兔爲城府。氣色莽蒼蒼,川澤盡詡詡。此中可深藏,恐有古巢父。
{{*|○{{ul|徐居正}}詩:貝多古名藪,盤鬱江之滸。昔我揚航過,繫纜古槐樹。上有神仙宮,下有蛟龍府。緬懷雲夢藪,伯仲可誇詡。我非{{ul|楚}}醒者,獨不見漁父。}}
====甓寺====
{{ul|崔淑精}}詩:隔岸有僧舍,金碧輝林端。諸天列下界,世尊安中間。俗客少來往,高僧長自閑。晨昏祝香火,聖壽齊南山。門前甓浮屠,歲遠莓苔斑。
{{*|○{{ul|徐居正}}詩:長江瀉匹練,一徑緣江端。我昔訪甓寺,界淨非人間。燒香普濟眞,歲月雲長閑。未結白蓮社,先到靈鷲山。懷哉{{ul|李牧老}}!古碣苔斑斑。}}
====馬巖====
{{ul|崔淑精}}詩:穹窿{{ul|馬巖}}石,盤礴亦奇怪。江流齕其根,萬古堅不壞。怒濤方蕩潏,分此勢漸殺。孤城賴以完,論功難償債。人看一頑石,吾獨取其介。
{{*|○{{ul|徐居正}}詩:巖以馬爲名,奇奇而怪怪。騰驤自贔屭,堅固亦不壞。海若已悸魄,驚濤此崩殺。我欲鞭作橋,可忘砥柱債?終當鍊補天,高名擅江介。}}
====英陵====
{{ul|崔淑精}}詩:園陵正密邇,五雲圍虛殿。禁籞抱山長,松柏連江遍。百靈擁巖谷,祥飆生傘扇。祠官謹洒掃,守臣潔齋薦。二聖降陰騭,豐樂通州縣。
{{*|○{{ul|徐居正}}詩:橋山象設嚴,衣冠藏寢殿。岧嶢金粟岡,蔥蘢佳氣遍。八駿嘶向前,儀衛森傘扇。聖主重園陵,祠官肅陳薦。鼎湖雲漠漠,矯首黃驪縣。}}
====淸心樓====
{{ul|崔淑精}}詩:小樓亦瀟洒,下挹長江水。江水去沄沄,遠岫峙累累。三方盡空闊,一望渺千里。{{ul|岳陽}}可包羞,{{ul|黃鶴}}堪懷恥。珠璣爛壁間,登睹淸塵滓。
{{*|○{{ul|徐居正}}詩:樓高淸我心,其下有流水。綠淨不可唾,可以滌心累。山川鬱相繆,千里又萬里。槌碎黃鶴樓,此語我曾恥。豪哉老元龍!擧擧蛻塵滓。}}
====煙村====
{{ul|崔淑精}}詩:閭閻亂撲地,籬落相依着。桑麻一春天,談笑四隣夕。隔壟聽樵歌,臨汀送漁笛。歲稔無飢餓,時淸稀賦役。煕煕復皡皡,同享大平樂。
{{*|○{{ul|徐居正}}詩:使君昔未來,田里不土着。使君旣下車,豐穰煙火夕。左右飧又粥,村謳雜農笛。去月減官租,今月蠲軍役。擊壤歌衢樽,愷悌民所樂。}}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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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 新增東國輿地勝覽
| author = 李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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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驪州牧==
東至{{ul|忠淸道}}{{ul|忠州}}界四十四里,至{{ul|江原道}}{{ul|原州}}界十里。南至{{ul|陰竹縣}}界三十三里。西至{{ul|利川府}}界二十八里,至{{ul|廣州}}界五十二里。北至{{ul|砥平縣}}界三十七里,至{{ul|楊根郡}}界五十七里。距{{ul|京都}}一百九十里。
===建置沿革===
本{{ul|高句麗}}{{ul|骨乃斤縣}}。{{ul|新羅}}{{ul|景德王}}改{{ul|黃驍}},爲{{ul|沂川郡}}領縣。{{ul|高麗}}初改{{ul|黃驪縣}},一作{{ul|黃利}}。{{ul|顯宗}}屬{{ul|原州}},後置監務。{{ul|高宗}}改{{ul|永義}}。{{ul|忠烈王}}三十一年,以{{ul|順敬王后}}{{ul|金氏}}之鄕,陞{{ul|驪興郡}}。{{ul|大明}}{{ul|洪武}}二十一年,遷{{ul|辛禑}}于郡,陞{{ul|黃驪府}}。{{ul|恭讓王}}元年,復降爲郡。本朝{{ul|太宗}}朝,以{{ul|元敬王后}}之鄕,復陞爲府,割{{ul|陰竹縣}}北於{{ul|西伊村}}以益之,自{{ul|忠淸道}}來隷本道,後改爲都護府。{{ul|睿宗}}元年,遷{{ul|英陵}}于府北{{ul|城山}},革{{ul|川寧縣}}來屬,改今名,陞爲牧。
===官員===
====牧使、判官、敎授====
各一人。
{{Box|新增}}{{ul|燕山}}七年,以本州凋弊,革判官。
===郡名===
{{ul|骨乃斤}}、{{ul|黃驍}}、{{ul|永義}}、{{ul|黃驪}}、{{ul|驪江}}、{{ul|驪興}}、{{ul|驪城}}、{{ul|黃利}}。
===姓氏===
{{Box|本州}}李,閔,安,畢,尹,金,韓,陰。
{{Box|川寧}}堅,玄,崔,兪,房,張。
{{Box|登神}}兪。
===形勝===
====居國上游====
{{ul|金守溫}}《報恩寺記》。
====捍水馬巖====
{{ul|李穡}}詩:捍水功高{{ul|馬巖石}},浮天勢大{{ul|龍門山}}。
====野平山遠====
前人《驪江》詩。
====山水淸奇====
{{ul|權近}}《驪江》詩。
====長江西去,複嶺北來====
{{ul|薛文遇}}詩:長江西去赴滄海,複嶺北來圍淺山。
===山川===
====北城山====
在州西七里。鎭山。有古城址。
====烏鴨山====
在州南十里。
====岡金山====
在州南二十五里。
====長淵山====
在州北七里。
====流牛山====
在州東五里。
====歡喜山====
在州西二十五里。
====鳳尾山====
在州東七里。
====慧目山====
在州北二十五里。
====象頭山====
在{{ul|川寧縣}}西。
====勝山====
在州南五里。
{{*|○{{ul|高麗}}{{ul|金九容}}詩:瀟洒靑山野火侵,松杉銷盡更傷心。昔年躑躅花開處,蓊鬱飜成雜樹林。}}
====笠巖====
在州西五里江口。
====八大藪====
在州{{另|北三|西十}}<ref>《東國輿地勝覽》「北三」原作「西十」。</ref>里。古稱{{ul|貝多藪}}。周五六里。
====驪江====
卽{{ul|漢江}}上流,在州北。客舘枕江而構。
{{*|○{{ul|李奎報}}詩:桂棹蘭舟截碧漣,紅粧明媚水中天。飣盤纔見團臍蟹,掛網還看縮項鯿。十里煙花眞似畫,一江風月不論錢。沙鷗熟聽{{另|漁|笙}}<ref>《東國李相國集ㆍ泛小船》「漁」原作「笙」。</ref>歌響,飛{{另|到|渡}}<ref>《東文選ㆍ黃驪江泛舟》「到」原作「渡」。</ref>灘前莫避船。
○{{ul|權近}}《宴集序》:上卽位三年辛未冬十有一月,吾座主{{ul|韓山}}牧隱先生承恩命朝京,次于{{ul|驪江}}別墅,都觀察使{{ul|安公}}設酌以慰。日旣暮,天朗月淸,登舟中流,興酣而罷。詰朝,江氷合,舟難通。越明日,都評議使司牒至,左代言{{另|臣|詹}}<ref>《東文選ㆍ驪江宴集》「臣」原作「詹」。</ref>傳旨若曰:「{{ul|韓山君}}穡在{{ul|忠}}、{{ul|驪}}間,都觀察使其飭廚傳,以禮敦遣。」{{ul|安公}}祗承,又往置酒。是日雲陰微雪,江氷自釋,先生又與{{ul|安公}}同舟沿流而下。時侍坐者,簽書種學,先生男也;{{ul|驪興郡}}守{{ul|權總}},甥也;近與都事{{ul|李愚}},俱門人也。
獻酬成禮,相與歡洽,雲月微明,天水渺漫,恬波無浪,飛雪時落,亦舟中之一勝也。又明日,{{ul|陶齋}}{{ul|李學士}}承修文之命,馳馹而至,又與登舟如昨。{{ul|陶齋}},一時文章大手,而先生所試辛亥解元也。{{ul|安公}},{{ul|雙淸}}相公之嗣,而{{ul|雙淸}},先生之同年,世交甚篤。公早以文{{另|學|行}}<ref>《東文選ㆍ驪江宴集》「學」原作「行」。</ref>淸愼,揚歷華要,今又以重選專制一方,思輯民生以宣上德。矧遭先生被徵入朝,豈不欲致誠意於左右,以副聖上優禮徵還之意哉?此其誠心所格,氷自渙釋,以成此日舟中樂也。顧不美歟?驪江山水之勝,自古而稱,人事多乖,勝友難集。吾儕於流離之餘,値此會合,誠所難得。{{ul|安公}}以專制之威,萬務之繁,亦未易而得此也。又況仲冬嚴凝之時,浮舟游樂如今日者,不知其有幾;一坐之賓,望尊如{{ul|韓山}},威重如{{ul|安公}},文雅如{{ul|陶齋}},通顯豪英如諸公者相與同舟,又不知其有幾?自有此江以來,眞絶無而僅有者也。近以不才,得與斯會,誠幸也,是不可以不誌。
○{{ul|李穡}}詩:{{ul|驪江}}形勝天下稀,四時風景披天機。我初來游適夏月,長風吹舟涼滿衣。郡樓百尺縱雙目,野平山遠收煙霏<ref>《牧隱藁ㆍ驪江宴集》续有「誦經甓寺報四恩,罷會進酒魚又肥」之句。</ref>。臨流高興知者少,兪仙自負誠難譏。春花滿山波底紅,秋月沈璧天無風。我皆不及好時節,況此氷雪成嚴冬?方蒙賜環自踊躍,直似野鶴辭樊籠。雙淸震器杖鉞臨,{{ul|星山}}{{ul|陽村}}俄會同。太守誠心樂嘉賓,獻酬{{另|成禮|禮成}}<ref>《牧隱藁ㆍ驪江宴集》「成禮」原作「禮成」。</ref>和氣融。長氷自消雪又來,明月欲出雲還開。天憐我輩久流落,慰此同把黃金盃。衆陽彙進自今始,歌{{另|舞一|我此}}<ref>《牧隱藁ㆍ驪江宴集》「舞一」原作「我此」。</ref>曲登春臺。
○{{ul|李崇仁}}詩:使相威名大,先生德業崇。天涯數年別,江上一樽同。野曠山如畫,波恬日正烘。彙征從此始,酬唱興無窮。
○{{ul|權近}}詩:{{ul|黃驪}}山水自淸奇,冠蓋相逢若有期。別院絃歌筵秩秩,長江雲月夜遲遲。浮槎縹緲通霄漢,飛雪霏微落酒巵。幸與諸公陪盛集,風流文彩勝當時。
○{{ul|鄭道傳}}詩:江山雪月客登樓,把酒吟詩作勝遊。水落貢船推不下,萬夫疏鑿使君憂。}}
====大橋川====
在州西二十七里。源出{{ul|陰竹縣}}{{ul|黑石洞}},西流入{{ul|梨浦津}}。
====天民川====
在州南四十五里。詳{{ul|竹山縣}}。
====禹萬浦====
在州東二十五里。{{ul|驪江}}上流。
====梨浦津====
在州西四十三里。{{ul|驪江}}下流。
{{*|○{{ul|崔淑精}}詩:晩岫千層紫,秋江一帶靑。行藏隨短梗,身世寄浮萍。搖落村民店,蕭條馹吏亭。悠颺何處笛?哀怨不堪聽。}}
====鎭江渡====
在{{ul|川寧縣}}。
====金堂川====
在州東十里。{{ul|原州}}界。
====豆豆里川====
在{{ul|川寧縣}}東五里。卽{{ul|大橋川}}下流。
====蓴池====
在州南一里。
===={{Box|新增}}簟巖====
在州東五里。
===土産===
絲、錦鱗魚、訥魚。
{{Box|新增}}綠礬{{*|出州西{{ul|王巖}}}}。
===樓舘===
====淸心樓====
在客舘北。
{{*|○{{ul|任元濬}}《陞牧記》:{{ul|驪}}之爲邑,在{{ul|三國}}時本{{ul|高句麗}}{{ul|骨乃斤縣}},後爲{{ul|新羅}}所幷。{{ul|景德王}}賜名{{ul|黃驍}},領於{{ul|沂川}}。前朝{{ul|忠烈王}}三十一年,以{{ul|敬順王后}}{{ul|金氏}}之籍,加號{{ul|驪興郡}}。{{ul|大明}}{{ul|洪武}}二十一年,僞主{{ul|辛禑}}遜于郡,由是陞爲{{ul|黃驪府}}。{{ul|恭讓王}}元年,復降爲郡。我朝{{ul|世宗大王}},以皇妣{{ul|元敬王后}}之內鄕,特陞都護府。{{ul|成化}}五年戊子冬,有日官以山家之說請遷{{ul|英陵}}者。{{ul|睿宗大王}}命大臣分行畿甸以相之,而乃得於州北之五里灼龜命兆,卜年萬億。遂以明年己丑三月庚寅,乃遷玄宮,宅厝於此。以府先王陵寢所在,陞爲州,而置牧使及通判。且以地狹,合{{ul|川寧縣}}以擴之,人物之繁華,始可以齒他州之盛。若州之形勝,則有水自中原{{ul|月嶽}},合江原{{ul|五臺}}之水,流數百里而至于州北,泓澄漫汗而爲淵;其屹然攢靑蹙翠,以鎭于東北,則有{{ul|龍門}}之山;巍乎聳碧,如飛如舞,而闖于軒楹,則有{{ul|雉嶽}}之峯。甓寺倒影於江心,馬巖捍水於襟喉。北距京師再宵晝而卽達,南通三道,分岐路於邑下,實控國家之上游,而爲畿甸之奧區。
州旣陞而爲牧,朝議必擇賢有能者,以爲牧使若判官,而{{ul|安公克思}}、{{ul|金公承慶}}首應其選。{{ul|安侯}}走書曰:「今府爲州,是州之一大初也。盍爲記?」余曰:「我國家幅員之廣,等{{ul|驪}}爲州者,不知其幾,而儲祥委祉,爲國家根本之地,則未如{{ul|驪}}之盛。自州之著姓漁隱{{ul|閔侍中}}誕生聖后,配我{{ul|太宗}},聖祖神宗,繼繼承承,燕翼貽謀,垂裕萬世。今{{ul|上黨府院君}}{{ul|韓公}}夫人,亦州之{{ul|閔氏}}也。誕我中宮,配我殿下,光膺景命,懋昭大業,重煕累洽,萬物吐氣,則社稷靈長億萬年無疆之祚,實基於今日。況今遷厝{{ul|英陵}},爲萬世培植國脈之地?昔焉由郡而陞府,今焉由府而爲州,豈非{{ul|黃驪}}山川扶輿磅礴之氣之發,而休祥福慶盛大光明之美,垂千萬世而不可窮者歟?」
○{{ul|高麗}}{{ul|朱悅}}詩:一輪明月涌雲端,鏡裏如逢舊識顔。寶蓋影傾雙立樹,脩眉暈倒四回山。鯉傳尺素蒼茫外,驪養明珠黑暗間。吟到五更更奇絶,莫敎風物片時閑。
○{{ul|李穀}}詩:如將此景入毫端,文要{{ul|蘇}}{{ul|黃}}字要{{ul|顔}}。政爲居民愁賦役,寧容過客賞江山?白波靑嶂閭閻裏,赤岸銀河伯仲間。一宿樓中猶未足,扁舟他日辦長閑。
○{{ul|李穡}}詩:病後{{ul|驪江}}幾往還?欲賡高韻泚吾顔。流連最好半篙水,登眺難窮千疊山。明月淸風來左右,白須紅頰坐中間。超然自是神仙境,且問牧翁閑不閑。
○{{ul|韓脩}}詩:名掛精廬片石端,乘舟十里撿孱顔。江邊笑別懶殘子,郡裏來看元次山。豈敢久留居客右?尙憂小弊及民間。非才難狀天慳處,且放樓前風景閑。
○{{ul|高麗}}{{ul|鄭夢周}}詩:煙雨空濛滿一江,樓中宿客夜開窓。明朝上馬衝泥去,回首蒼波白鳥雙。
○{{ul|李崇仁}}詩:樓閣臨江次,登攀遠世情。波光朝日上,樹密暑風淸。早歲湖山樂,浮雲組綬榮。如何釣竿手,策馬向都京?
○{{ul|高麗}}{{ul|李玖}}詩:曾上{{ul|驪江}}江上樓,直將衰鬢照淸流。如今塵土成閑夢,露滿漁蓑月滿舟。
○{{ul|鄭樞}}詩:夜入{{ul|黃驪縣}},舟人欲臥時。渚行風作暴,樓宿月如期。天豁長江動,沙明雜樹奇。三更發淸嘯,便覺舞馮夷。
○{{ul|鄭子厚}}詩:北原西畔{{ul|漢}}南端,我昔登樓一展顔。脚底蒼茫江繞郭,眼前平遠野連山。白雲仙想三淸外,明月詩情八詠間。二十年來塵土下,至今思夢不曾閑。
○{{ul|薛文遇}}詩:萬景森羅指點端,登臨不覺屢回顔。長江西去赴蒼海,複嶺北來圍淺山。透網魚跳寒雨裏,忘機鷺立瞑煙間。一生脫却功名累,靑蒻漁翁也自閑。
○{{ul|都元興}}詩:十載還憑此檻端,美人應笑變朱顔。兩竿落日明孤塔,一帶長江抱衆山。野鶻遠盤紅樹外,征鴻高沒碧虛間。飽聞前輩遊湖事,今見灘頭畫舸閑。
○{{ul|徐居正詩}}:樓高百丈揷雲端,豪氣元龍似舊顔。莫遣移舟驚白鳥,也宜拄笏看靑山。鶴隨明月歸天上,龍抱光珠睡水間。天賜鑑湖難自料,買山終欲此來閑。
○{{ul|崔淑精}}詩:畫閣簾旌靚且端,更將風月洗愁顔。東崖佛屋危臨水,西崦民家靜負山。俯仰乾坤皆物外,登臨身世別人間。他年我欲投簪笏,抖擻塵襟抵死閑。
○{{ul|釋禪坦}}詩:君不見昔時{{ul|醉翁}}讌{{ul|西湖}},銀缸畫燭侵宵罷,金罍玉斝散不收?又不見{{ul|賀監}}放浪遊{{ul|稽山}},輕舟短棹追煙渚,斜風細雨尋芳洲?中原牧伯繼前躅,畫船鼉鼓行樂錦江秋。七澤微茫白鷗外,三山隱映金鼇頭。抽簪夜扣洞仙扉,翠眉紅臉圍重樓。重樓歌吹落半空,月上黃昏天色幽。星斗闌干火輪飛出五馬悤悤去,堪笑{{ul|昌黎}}越女一笑三年留。}}
{{Box|新增}}{{ul|李穡}}詩:冠蓋星馳汗鼻端,一登於此盡{{另|開|歡}}<ref>《牧隱藁ㆍ驪興淸心樓題次韻》「開」原作「歡」。</ref>顔。涼生几案風涵樹,翠滴杯盤雨卷山。長袖輕{{另|裙|裾}}<ref>《牧隱藁ㆍ驪興淸心樓題次韻》「裙」原作「裾」。</ref>飄席上,繁絃急管列楹間。何人不感君恩重?鞅掌還兼物外閑。
{{*|○恨無樓記冠篇端,誰名淸心闕署顔?捍水功高{{ul|馬巖}}石,浮天勢大{{ul|龍門山}}。燠居雪落軒窓外,涼臥風來枕簟間。況是春風與秋月,賞心美景更寬閑。
○倦飛孤鳥已知還,晩景淸游得逞顔。天命奚疑卽{{ul|彭澤}},世緣終淺似{{ul|香山}}。江湖興味三生外,鍾鼎功名一夢間。歌詠大平吾事業,從今自號李閑閑。
○{{ul|李陸}}詩:睡起銅鉦掛樹端,水光相與照衰顔。江侵甓寺九層塔,樓對龍門千仞山。{{另|敞|敝}}<ref>《靑坡集ㆍ次淸心樓韻》「敞」原作「敝」。</ref>豁極知無宇內,凄涼猶訝不人間。辛勤又向紅塵裏,空羨波頭白鳥閑。
○{{ul|辛碩祖}}詩:世事紛紜日幾端?登臨此夕偶開顔。江邊老樹不知歲,天末遙岑何處山?仙境肯尋三島外,風流却勝五湖間。悤悤杖鉞皇華使,胡奈奔馳未暫閑?
○{{ul|金宗直}}詩:維舟茅舍棘籬端,魚鳥何曾識我顔?病後猶能撰杖屨,謫來纔得賞江山。十年世事孤吟裏,八月秋容亂樹間。一霎倚闌仍北望,{{另|篙|水}}<ref>《東文選ㆍ病後……次稼亭韻》「篙」原作「水」。</ref>師催載不敎閑。
○{{ul|申用漑}}詩:江煙冉冉惹毫端,江水澄澄照瘦顔。細艣鳴邊唯{{另|白|夕}}<ref>《二樂亭集ㆍ次淸心樓韻》「白」原作「夕」。</ref>鳥,翠林橫外亦靑山。八窓勝景雙眸內,一雨寒聲萬霤間。自笑名途長蹩躠,任他漁叟管淸閑。
○{{ul|日本}}僧{{ul|梵齡}}詩:長江飜練接簷端,倦客堪醫塵土顔。淸磬月高知遠寺,平林雲盡辨遙山。朱甍碧瓦照波底,沙鳥風帆近坐間。三向三韓傳國命,却羞孤負一心閑。
○{{ul|金稠}}詩:澄江來注自天端,樓上登臨可照顔。痛飮只宜邀{{ul|太白}},能詩曾是得{{ul|韓山}}。參差松翠孤帆外,{{校|鳴|嗚}}咽灘聲兩岸間。徙倚朱欄還一笑,孰爲忙也孰爲閑?}}
====別舘====
在{{ul|淸心樓}}東。府使{{ul|盧懷愼}}創。歲久頹廢,牧使{{ul|權仲愷}}重修。
===={{Box|新增}}迎賓舘====
在客舘東。舊號{{ul|賓仙}}。今上二十三年,拜{{ul|英陵}},御是舘,命改今名。
===學校===
====鄕校====
在州東二里。
===驛院===
====新津驛====
在州東五里。
====安平驛====
在州南三十里。
====楊花驛====
在州西十五里。
====草溪院====
在州南五里。
====加老介院====
在州南三十里。
====破場院====
在州南二十五里。
====新院====
在州北四十五里。
====福川院====
在州西三十里。
====寶通院====
在州北二十五里。
====子川院====
在州北三十里。
====普濟院====
在州東五里。
===佛宇===
====報恩寺====
在{{ul|驪江}}東岸{{ul|鳳尾山}}。古{{ul|神勒寺}},有甓浮屠,故俗號{{ul|甓寺}}。我{{ul|睿宗}}朝,遷{{ul|英陵}}于寺之西十里,遂改構爲巨刹,因賜今額。
{{*|○寺有{{ul|江月軒}},{{ul|高麗}}名僧{{ul|懶翁}}所居。{{ul|懶翁}}死,其徒弟藏舍利于石鍾,仍建眞堂,{{ul|李穡}}爲記。又有{{ul|大藏閣}},{{ul|李崇仁}}爲記。
○{{ul|金守溫}}記:{{ul|驪}}之爲州,居國上游,山明水麗,號稱樂土,而{{ul|神勒寺}}正居形勝之中。昔{{ul|玄陵}}王師{{ul|懶翁}}、{{ul|韓山牧}}隱{{ul|李公}}二人相繼來遊,由是寺遂爲畿左名刹。越{{ul|成化}}九年,{{ul|大王大妃}}殿下命有司因舊更創,賜額「{{ul|報恩}}」,爲先王陵寢之道場焉。
初,{{ul|世祖大王}}夢見{{ul|世宗大王}},昵奉晤旨,歡如平昔。{{ul|世祖}}追感益切,爲{{ul|世宗大王}}、{{ul|昭憲王后}},欲於{{ul|英陵}}之側創建佛寺,以爲薦福之所。乃命有司伐材,流桴積于江岸,一夕潦漲,盡爲狂濤所逸。明年{{ul|世祖}}晏駕,國家多故,未遑經始。會日官上言:「{{ul|英陵}}坐局所直之宿,有不應古經者,宜改建玄宮,以膺丕休。」{{ul|睿宗}}下群臣議,皆曰:「改葬古矣。葬故有闕,則尙且改葬。況今風水之司有言,必有所稽,不可不從。」{{ul|睿宗}}分遣宰相求擇厥地。群臣啓曰:「{{ul|驪興}}之北,有一大洞,岡巒列勢,主對粲然。法曰:『山頓水曲,子孫千億。』以臣等所相,陵寢所安,無右於此。」{{ul|睿宗}}傳旨于朝曰:「可。」以{{ul|成化}}五年己丑,遷{{ul|世宗}}梓宮于驪州。
襄事旣訖,{{ul|大王大妃}}殿下懿旨若曰:「先王見父王于夢,將欲創寺英陵之下,仙馭遄回,奄棄臣民,未及營締。今先王在天,而我等不亟從事於遺旨,其何以奉先王於地下乎?」卽命{{ul|上黨府院君}}臣{{ul|韓明澮}}、{{ul|西平君}}臣{{ul|韓繼禧}}等,令毋遠寢園,擇定置寺之處。臣{{ul|明澮}}等啓曰:「陵室坐地之內,無可立宇之地。神勒一寺,一名甓寺,古賢遊賞之迹宛然,且去先王塋域甚邇,鍾皷之聲可達。若卽而修之,則因舊爲新,事半功倍,莫此爲便。」
壬辰二月,懿旨傳:「今陵室甫畢,不可又使齊民。今刊經都監已罷,所用錢谷尙多,其餘其{{ul|內需司}}專掌出納,償役遊手,無或告弊。」命臣{{ul|明澮}}、臣{{ul|繼禧}}爲提調,{{ul|驪州牧}}使臣{{ul|李愼孝}}、{{ul|原州牧}}使臣{{ul|金春卿}}、{{ul|內侍府}}尙膳臣{{ul|李孝智}}爲監役官,以其年二月始役,告訖於冬十月。因舊而修葺者幾間,創新而改構者幾間,摠二百有餘間。鍾皷道具與夫日用什器之類,悉皆新鑄。臣惟寺刹之興廢,固有待於其時,而又有數關。其間神勒風景之美,聞於我國,而士大夫風帆往來,舳艫相銜,未有一人就而興創。幸今{{ul|黃驪}}大府,千百年山川磅礴之氣,潛藏秘伏,乃發於聖明之日,先王之玄宮載營厥邑。大事已定,大慶已始,開我國家億萬年無疆之基。於是府陞爲州,寺亦爲之一新,是乃時之所待而數之所關者然也。我大王大妃殿下不以時有古今地有彼此,而䀌念先王之遺旨,陵室旣遷,亟創佛寺,其善繼善述丕承丕顯之美,光于列聖,卓越前古。臣雖老昧,敢不拜手稽首,敬書于策,明示後世乎?
○{{ul|李穡}}詩:遠岫長江外,疎松翠石傍。招提開福地,普濟敞眞堂。縣令頻腰笏,山僧獨面墻。何當尋野艇,淸嘯倚蒼茫?
○{{ul|金九容}}詩:柞棹回蘆瀨,松舟繫石矼<ref>《惕若齋學吟集ㆍ無題》续有「煙霞光杳杳,鍾皷響摐摐。古寺亭臺好,居僧鬢髮厖。拂衣遊上國,颻錫訪南邦。彼佛心難見,渠僧道少雙」之句。</ref>。淸風吹老樹,明月滿長江。說法龍應聽,參禪{{另|虎|鬼}}<ref>《惕若齋學吟集ㆍ無題》「虎」原作「鬼」。</ref>自降。往來幽興熟,苔徑接篷窓。
○{{ul|權近}}詩:我來愛此好江山,終日乘舟又倚欄。水底森羅開佛刹,林間隱約見仙壇。指心頓敎遙傳慧,載事雄文酷似{{ul|韓}}。珍重老禪勤授簡,留題還愧後人看。
○{{ul|崔脩}}詩:{{ul|甓寺}}鍾聲半夜鳴,廣陵歸客夢初驚。若敎{{ul|張繼}}曾過此,未必寒山獨擅名。}}
====井泉寺====
在{{ul|歡喜山}}。
{{*|○{{ul|李奎報}}詩:吾師於物取之廉,獨向溪山不忌貪。幻出一樓高突兀,驅來萬景摠包含。耕犁細雨村情樂,樵笛殘陽野興酣。朝暮鳥聲門外樹,古今人影路傍潭。貼雲歸雁工先後,出水浮鷗忽兩三。壤品須看原膴膴,寺名都在井涵涵。月{{校|規|窺}}深室閑僧睡,谷答虛堂坐客談。陶暑涼軒何必北?召風巍榭最宜南。霽天霞色殷於火,曉店煙光翠似藍。早占淸幽君自適,晩逢佳勝我方慙。洗心投社如同隱,汲水煎茶尙可堪。儻有話頭鑽味處,不妨時喚老龎參。}}
====下北寺====
在{{ul|歡喜山}}。
{{*|○{{ul|李奎報}}詩:漠漠煙巒萬疊靑,望中何許是神京?閑雲頃刻成千狀,流水尋常作一聲。已分{{ul|長沙}}流{{ul|賈誼}},更堪{{ul|漳浦}}臥{{ul|劉禎}}?無人乞與忘憂物,逐客逢春益不平。}}
====神通寺,鐵甲寺====
俱在{{ul|歡喜山}}。
====長興寺====
在{{ul|象頭山}}。
====鷲巖寺、上院寺、高達寺====
俱在{{ul|慧目山}}。有{{ul|高麗}}翰林學士{{ul|金廷彦}}所撰《僧慧眞塔碑》。
{{*|○{{ul|韓脩}}詩:{{另|二|三}}<ref>《柳巷詩集ㆍ題高達寺》「二」原作「三」。</ref>十年前似夢間,少年交契半黃泉。今來高達古精舍,爲有圓通大福田。四面山屛圍紺宇,一條碑石倚靑天。笑談竟夕忘歸路,還似當時在{{ul|妙蓮}}。}}
===祠廟===
====社稷壇====
在州西。
====文廟====
在鄕校。
====城隍祠====
在州南五里。
====厲壇====
在州北。
===陵墓===
====英陵====
我{{ul|世宗}}{{ul|莊憲大王}}陵。{{ul|昭憲王后}}祔葬。陵本在{{ul|廣州}}西{{ul|大母山}}。{{ul|睿宗}}元年己丑,遷于州北{{ul|城山}}之陽。
{{*|○{{ul|鄭麟趾}}碑銘:{{ul|堯}}舍丹朱而禪{{ul|舜}},{{ul|舜}}有重華之德,而{{ul|堯}}之仁益以遠;{{ul|文王}}舍{{ul|伯邑考}}而立{{ul|武王}},{{ul|武王}}有丕承之烈,而{{ul|周}}之業益以昌。{{ul|孔子}}曰:「{{ul|唐}}、{{ul|虞}}禪,{{ul|夏}}后、{{ul|殷}}、{{ul|周}}繼,其義一也。」一者謂皆無私心也。我{{ul|太宗}}之禪位也,其{{ul|堯}}、{{ul|文}}之心乎?我{{ul|世宗}}之受禪也,其{{ul|舜}}、{{ul|武}}之德乎?{{ul|太宗}}之在位也,早建元子{{ul|禔}}爲世子,擇賢師友,以盡敎養之方。世子有童心,學不就德不進,{{ul|太宗}}深以爲憂。
永樂戊戌六月,世子失德滋甚,{{ul|太宗}}欲立嫡孫爲嗣。大臣等進,曰:「殿下敎養世子,無所不至,尙且如此。今立幼孫,寧能保異日之賢乎?況廢父立子,於義如何?莫若擇賢爲嗣。」時{{ul|世宗}}以世子母弟,次居第三,曾封{{ul|忠寧大君}}。{{ul|太宗}}曰:「{{ul|忠寧}}最賢諸子中,宜立之。」乃立爲世子,宗親、文武百官拜賀,中外洽然稱頌。遂以奏聞天子,勅曰:「立嫡以長,今古不易之常道。然嗣子之賢不肖,國之盛衰存亡係焉。王爲國家長久之慮,鑑盛衰存亡之機,欲立賢爲嗣,聽王擇焉。」是年八月,{{ul|太宗}}禪位于{{ul|世宗}},遣使請命。十一月,{{ul|世宗}}奉冊寶上{{ul|太宗}}尊號{{ul|聖德神功上王}}。明年己亥春正月,天子遣{{ul|鴻臚寺}}丞{{ul|劉泉}}封世宗爲王。六月,天子勅{{ul|太宗}}曰:「比以第三子孝弟力學,可以繼承宗祀,且自陳年老,請襲以位。朕惟王識見明達,特允所請。夫繼世在於有後,而傳序在於得人。今王簡賢命德,俾宗祀有托,以副國人之所望,良用嘉悅,賜王宴享。不惟王一家之慶,且爲王一國人之慶也。」又勅世宗,勸勉以忠孝之道,仍賜宴享。八月,使到國,兩聖受宴于{{ul|景福宮}}之{{ul|勤政殿}},禮樂之盛,聳動一國。
初,{{ul|元敬王后}}以{{ul|洪武}}丁丑四月十日壬辰,生{{ul|世宗}}於{{ul|漢陽}}潛邸。四歲而王后夢,{{ul|太宗}}抱{{ul|世宗}},坐於日輪中。未幾{{ul|太宗}}登寶位,而{{ul|世宗}}又承大統。天之命有德,豈偶然哉?世宗自在閤,天性好學,手不釋卷,沈默寡言,有穆穆之容。及卽大位,聰明叡智,則首出庶物之聖;寬裕溫柔,則容民畜衆之德。制物獨運,而有發强剛毅之執;可畏可象,而有齊莊中正之敬;精義入神,而有文理密察之別。每日四皷求衣,平明受朝,次視事,次引輪對,次御經筵。乃入內猶覽書史,無少懈。於是政無不擧,事無不治矣。
{{ul|太宗}}旣傳位,自念付托得人,樂山水之趣,屢出遊郊牧以自怡閑。謂近臣曰:「得明主委國政,無憂者,天下無如我也。豈唯天下無如我者?古今亦無如我也。」蓋其憂之也深,故其喜之也如此。冬十月,盡革中外寺社奴婢,皆歸于官,尋罷五敎,止留禪敎兩宗。於是異端之敎,闢之廓如也。歲庚子春,始置{{ul|集賢殿}},選聚文學之士,備顧問也。是夏,{{ul|元敬王}}后遘痁,避忌于外,掖輦徒步,至有露宿,奉藥,常不離側。七月,王后薨,水漿不進,{{ul|太宗}}强之,乃小進。
辛丑八月,天子北征,進馬萬匹,天子褒美,賜以銀幣。九月,上{{ul|太宗}}太上王之號。壬寅五月,{{ul|太宗}}薨,致喪三年,服衰行事,定爲永世之法。甲辰秋,{{ul|太宗文皇帝}}崩,{{ul|仁宗昭皇帝}}登極,奉表進慰,稱賀盡禮。天子喜奬忠懇,賜以彩幣。歲乙巳,{{ul|仁宗}}崩,{{ul|宣宗章皇帝}}御極,又遣使慰賀。{{ul|宣德}}丙午春,天子稱嘆至誠,賜幣以及王妃。是年冬,又賜《五經》、《四書》、《性理大全》、《通鑑綱目》等書籍。自是賞賚,無歲不到,至解所御寶裝絛環及刀劍以賜之。
己酉夏,幸{{ul|成均舘}}謁先聖,取士。國人常患金銀非土産,而朝廷歲貢難繼。乃遣親弟{{ul|諴寧君}}䄄具由陳請,天子特許免進,代以土物效誠,賞賜䄄甚厚。是年冬,天子勅曰:「朝廷所遣人等,至王國中,王但以禮待之,毋贈遺以物。王父子敬事朝廷,多歷年所,愈久愈篤,朕所深知,非左右近習所能間也。」又勅曰:「王可謂卓然賢王者矣。」先是,{{ul|婆猪江}}等處野人,與他部落連結,其所擄掠{{ul|遼東}}{{ul|開原}}邊境軍民逃至我國者,五百餘名,悉皆解送京師。野人懷憤,犯我北邊。癸丑春,命判{{ul|中樞院}}事{{ul|崔潤德}}、{{ul|中樞院}}使{{ul|李順蒙}}等往伐之,其酋{{ul|李滿住}}等,鳥竄獸奔,覆其巢穴而還。甲寅春,又謁先聖,取士。三月丙午,謁{{ul|獻陵}},甘露降于松柏,又降于{{ul|景福宮}}後園松樹。百官請陳賀,不受。{{ul|咸吉道}}北門沿{{ul|江州郡}},本{{ul|高麗}}舊疆,我祖宗興王之地也,而爲野人所據。始置{{ul|會寧}}、{{ul|鍾城}}、{{ul|穩城}}、{{ul|慶源}}、{{ul|慶興}}等諸鎭,盡復其舊。
乙卯春,{{ul|宣宗}}崩,今太上皇帝踐祚,奉表陳慰。天子遣使賜錦段。{{ul|正統}}戊午八月,又賜遠遊冠服。壬戌五月,{{ul|達達}}使人齎書至我北門,招諭。邊將語之曰:「天無二日,民無二王。今{{ul|大明}}統一天下,汝何發不道之言?」遂拒不納。{{ul|世宗}}馳奏京師,天子嘉悅賞賜。甲子春,勅曰:「所諭邊事,悉能遵奉,罔有違怠,王其賢哉!」特賜衮龍袍以寵異之。{{ul|對馬}}、{{ul|一岐}}等島賊{{ul|倭}},侵竊上國沿海之地,又犯我{{ul|濟州}}之境,邊將擒捕未盡,有稍稍逃竄本島者。{{ul|世宗}}使人諭島主捕送,島主俯伏奉命,悉索執送。遂歸之于京師以卽天誅,前後凡六十餘名。天子深嘉之,勅曰:「王克體爾先王敬天事大之心,秉恭攄誠,久而彌篤。肆朝廷眷待益降,可謂君臣一心,終始靡間者矣。玆復械送犯邊賊倭,足見王體國安民之意,亦以見守邊得人而有禦暴之功。」又曰:「朝廷嘉善重賢,禮遇優加,所謂德厚者寵榮,王其有焉。」{{ul|東良北}}住{{ul|兀良哈}}{{ul|浪甫也隱豆}},曾弑父者也,是年來朝。{{ul|世宗}}以爲大逆之人,天地所不容,王法所不赦。{{ul|東良北}}密邇我境,久霑王化,不可不誅,令有司轘於境上,下敎諭野人,野人等皆震慴。乙丑,以憂勤得疾,命今上殿下參決庶務。
丙寅,創制訓民正音,以盡聲韻之變,蕃{{ul|漢}}諸音譯,無不通。其制作精微,可謂超出古今矣。戊辰,封元孫{{ul|{{ul|弘}}暐}}爲王世孫。己巳秋,今上皇帝臨御天下,奉表陳賀,又進馬以助邊備。帝遣翰林侍講{{ul|倪謙}}、刑科給事中{{ul|司馬恂}}賜以幣帛。我國自{{ul|太祖高皇帝}},賜以九章冕服,秩視親王。唯王世子未有冕服,國人咸以爲慊。{{ul|世宗}}奏請七章冕服,竟蒙兪音。{{ul|世宗}}至孝,日朝{{ul|壽康宮}},愉色婉容之愛,執玉奉盈之敬,前世帝王之莫及。其遇喪祭,盡禮極誠,咸中法度。妃嬪以下恩待,各盡其分,無有間言。敎諸子以義方,嫡庶尊卑儀章恩數,粲然有等,皆好學達理,終無驕惰奢華之習。每朝夕定省,珠璧相聯,雁行而入,國人咸嘆其有螽斯麟趾之慶。
初,{{ul|太宗}}放禔于外。然{{ul|世宗}}召見無時,卒使還京,親愛無嫌,群臣堅執不可,不聽。事二兄待諸弟,盡其友于之情。宗室諸親亦數會見,置酒以成歡洽。有服之親,皆隨材授職,疎遠在野閑居者,亦復戶蠲稅以存恤之。至於外戚待之,亦得其宜。又置宗學,{{ul|太祖}}之孫凡屬宗籍者,皆令受學,敎養之道至矣。禮遇群臣,嘉善而矜不能,無受刑戮者。如宦寺之輩,莊以莅之,不任事權。事大之禮,出於至誠,凡所進獻文書、方物,莫不親自監檢,所以列聖寵眷,錫予之隆,褒美之辭,前昔無比。倭邦獻琛,野人執贄,自南自北,絡繹不絶,尊親感戴,出於心服。立銓注黜陟之法,至精至備,僥倖屛迹,賢良進用矣。守令拜辭,引見面諭恤民之政,人人自勵矣。致意農桑,作書勸諭,省耕觀稼,人樂趨本矣。革損實之弊,定爲貢法,分地六等,分年九等,以上下其稅,復三代貢徹之遺法。命有司鑄鍾造磬,吹律協音,而雅樂一新,會禮始不用女樂。又述祖宗功德,作《定大業》、《與民樂》等樂,極其聲容之美。作《唐俗樂譜》,以均慢數之調,則人人按譜,不煩師學,而諸樂各得其正,亦前昔之所未有也。參酌古今,定《五禮儀》,盡其情文之備。始設養老宴禮,男則親臨,女則王妃親饗,在州郡者,守令親饗。百歲以上者,月致酒肉;八十以上者,賜爵有差。於是恩無不及矣。遇災畏天,救荒恤民,盡心盡力,則皆以實而不以文矣。修《七政內外篇》,作諸儀像、圭表及欽敬、報漏等閣。而渾象,星晷定時儀,仰釜儀,{{ul|漢陽}}日出入分,皆自創制。於是天文曆數,始無差失焉。撰《三綱行實》,則礪風俗也;作《明皇戒鑑》,則防逸樂也;修《通鑑訓義》、《治平要覽》,則監興亡也;集《歷代兵要》,則不忘戰也。以至醫藥諸書,亦皆校定,如新鑄字、記里皷之類,又無所不致其意也。作《陣說》,閱習陣法,益修戰艦,增制火㷁。城郭修,甲兵鍊,而武備嚴;法律明,讞獄平,而刑罰淸。戒酒恤刑,皆下敎書,戒飭官吏。當是時,雖百工技藝,咸精其能。上林園官請備花器,敎曰:「予性不喜花卉,有司當務實。桑楮果木皆切於日用,汝等自今以後,以此爲職可也。」嘗謂大臣曰:「歷觀往昔,大平之世,尙有牽裾切諫者。今雖小康,未及於古,未見有敢言者,何也?」常開懷求諫,務使盡言,言雖不中,未嘗罪之。事無大小,必與大臣謀而後行,故無有過擧。
{{ul|景泰}}元年庚午春二月,不豫,醫盡其術,禱徧于神,終未效。十七日壬辰,薨于別宮,春秋五十四,在位三十三年。臣民沐浴恩澤,咸謂大德必得其壽,永享萬年,而奄棄萬姓。嗚呼慟哉!大小臣僚以至輿臺僕隷,莫不失聲號哭。今上殿下奉遺命,卽位于梓宮之前,亮闇盡禮。率群臣,奉冊寶上{{ul|英文睿武仁聖明孝大王}}之號,廟號{{ul|世宗}}。夏六月十二日甲申,合葬于{{ul|英陵}}之西室,亦遺命也。訃聞,天子慟悼,遣使賜祭,又賜誥命諡以{{ul|莊憲}},賜我殿下賻特厚,仍襲封王爵,錫以衮冕九章、王妃冠服。其賜我殿下誥命略曰:「故{{ul|朝鮮}}國王{{ul|李某}},慈惠謙恭,聰明特達,樂善循理,纖毫能謹,敬天事上,終始一誠。仁厚孚於國人,功烈著乎邊境。自{{ul|朝鮮}}有國以來,罕有如王者也。爾{{ul|李某}}乃其世子,忠孝有誠,敬愼不懈,以長以賢,宜膺傳襲。惟忠惟孝,以永率乃父之行。」蓋我{{ul|世宗}}盛德,光于四海,升聞于天,故終始哀榮之典,如此之至。嗚呼盛哉!
王后姓{{ul|沈氏}},{{ul|靑松}}世家。皇曾祖諱{{ul|龍}},{{ul|高麗}}贈門下侍中、{{ul|淸華府院君}}。皇祖諱{{ul|德符}},事{{ul|高麗}}{{ul|恭愍王}},再爲門下侍中,至我{{ul|恭靖王}}朝,爲門下左政丞,封{{ul|靑城伯}}。皇考諱{{ul|溫}},領{{ul|議政府}}事,封{{ul|靑川府院君}}。皇妣{{ul|安氏}}封{{ul|三韓國大夫人}},領{{ul|敦寧府}}事{{ul|天保}}之女。后生而淑媛,{{ul|太宗}}妙選來嬪,封{{ul|敬淑翁主}},敬事兩宮,篤承恩眷。{{ul|世宗}}封王世子,后封爲敬嬪;{{ul|世宗}}卽王位,后封爲{{ul|恭妃}}。{{ul|宣德}}壬子歲,從禮官言,去美稱,改封王妃。后有幽閑貞靜之德,{{ul|世宗}}在潛邸,后之進退,{{ul|世宗}}必起立,深加敬禮,及爲中宮,累受天子賜賚。后禮接嬪媵,下至侍妾皆有恩。視庶出子,皆如己出撫愛。有加御膳進,則必親臨省視,以盡誠敬。有進戒之助,無私謁之行。壼儀克正,化流邦國,遠追太姒之風。{{ul|正統}}丙寅春,遘疾,{{ul|世宗}}日夜臨視,我殿下侍側奉湯藥。三月二十四日辛卯薨,享年五十二,諡{{ul|昭憲}}。七月十九日乙酉,安厝于{{ul|英陵}}東室。后誕八男二女:長卽今上殿下;次{{!~|世祖諱|瑈}},封{{ul|首陽大君}};次{{ul|瑢}},{{ul|安平大君}};次{{ul|璆}},{{ul|臨瀛大君}};次{{ul|璵}},{{ul|廣平大君}},先卒;次{{ul|瑜}},{{ul|錦城大君}};次{{ul|琳}},{{ul|平原大君}},亦先卒;次{{ul|琰}},{{ul|永膺大君}}。女長未笄而卒,贈{{ul|貞昭公主}};次{{ul|貞懿公主}},下嫁{{ul|延昌尉}}{{ul|安孟聃}}。愼嬪{{ul|金氏}}生六男:長{{ul|璔}},{{ul|桂陽君}};次{{ul|玒}},{{ul|義昌君}};次{{ul|琛}},{{ul|密城君}};次{{ul|璭}},{{ul|翼峴君}};次{{ul|璋}},{{ul|寧海君}};次{{ul|璖}},{{ul|潭陽君}},在服中而卒。惠嬪{{ul|楊氏}}生三男:長{{ul|{{!|𤥽|王於}}}},封{{ul|漢南君}};次{{ul|玹}},{{ul|壽春君}};次{{ul|瑔}},{{ul|永豐君}}。淑媛{{ul|李氏}}生一女{{ul|貞安翁主}},未笄。尙寢{{ul|宋氏}}生一女{{ul|貞顯翁主}},下嫁{{ul|鈴川尉}}{{ul|尹師路}}。宮人{{ul|姜氏}}生一男{{ul|瓔}},{{ul|和義君}}。我殿下{{ul|顯德王后}}{{ul|權氏}},贈{{ul|議政府}}左議政專之女,誕一男一女而薨:男{{ul|弘暐}},今封王世子;女{{ul|敬惠公主}},下嫁{{ul|寧陽尉}}{{ul|鄭悰}}。司則{{ul|楊氏}}生一女,幼。{{ul|首陽}}娶贈左議政{{ul|尹璠}}之女,生二男一女:長{{ul|{{!~|德宗諱|暲}}}},{{ul|桃源君}},餘幼。側室{{ul|朴氏}}生一男,幼。{{ul|安平}}娶贈左議政{{ul|鄭淵}}之女,生二男:長{{ul|友直}},{{ul|宜春君}};次{{ul|友諒}},{{ul|德陽正}}。{{ul|臨瀛}}娶贈右議政{{ul|崔承寧}}之女,生二男二女:長{{ul|澍}},{{ul|烏山君}},餘皆幼。{{ul|廣平}}娶僉知{{ul|中樞院}}事{{ul|申自守}}之女,生一男{{ul|溥}},{{ul|永順君}}。{{ul|錦城}}娶贈左議政{{ul|崔士康}}之女,生一男,幼。{{ul|平原}}娶贈左議政{{ul|洪利用}}之女,無子。{{ul|永膺}}娶贈左議政{{ul|鄭忠敬}}之女。{{ul|和義}}娶{{ul|承政院}}同副承旨{{ul|朴仲孫}}之女,側室{{ul|金氏}}生一男,幼。{{ul|桂陽}}娶判{{ul|中樞院}}事{{ul|韓確}}之女,生一男,幼。{{ul|義昌}}娶副知{{ul|通禮門}}事{{ul|金修}}之女,生一男,幼。{{ul|漢南}}娶{{ul|戶曹}}正郞{{ul|權格}}之女,生一男,幼。{{ul|密城}}娶{{ul|仁順府}}少尹{{ul|閔承序}}之女,生一男。{{ul|壽春}}娶副知{{ul|通禮門}}事{{ul|鄭自濟}}之女,生一男。{{ul|翼峴}}娶禮賓少尹{{ul|趙鐵山}}之女。{{ul|永豐}}娶司憲執義{{ul|朴彭年}}之女。{{ul|寧海}}娶贈左贊成{{ul|申允童}}之女。{{ul|貞懿公主}}生四男二女:女長適{{ul|敦寧府}}丞{{ul|鄭光祖}},餘皆幼。{{ul|貞顯翁主}}生二男,皆幼。{{ul|宜春}}娶右議政{{ul|南智}}之女。
臣竊惟化工之妙著於物,聖人之心著於政。惟我{{ul|世宗}}以生知之聖,建中建極,爲人倫之至;善繼善述,闡帝王之孝。九族旣睦,萬姓咸和,庶務畢諧,聲名洋溢。天子褒其忠賢,錫予寔繁;隣邦服其誠信,梯航相繼。臣侍從十年,出入政府、六曹二十餘年,親近耿光,信乎致廣大而盡精微,極高明而道中庸,實東方之{{ul|堯}}、{{ul|舜}}云。{{ul|昭憲王后}}以坤厚之德,配乾剛之聖,母儀一國,化彼四方。且有多男之慶,生我殿下,有聖德以承大統。又致魚貫之寵,有螽羽之多,信乎天作之合,而與{{ul|周}}之{{ul|太姒}}匹休云。臣筆力蕪拙,不能稱頌盛美,不幾於畫天地之大、譽日月之明者乎?然承命不敢辭,謹拜手稽首而獻銘。
銘曰:{{ul|舜}}承帝{{ul|堯}},重華允協。{{ul|武}}繼{{ul|文王}},克昌大業。德盛而帝,功高而王。煥乎有章,載錫耿光。與賢與子,天實命之。或禪或繼,惟公匪私。惟我{{ul|世宗}},天縱生知。孝弟之性,忠信之資。好學不倦,周情孔思。明明{{ul|太宗}},惟幾惟深。廢昏命德,{{ul|堯}}{{ul|文}}之心。敷奏天庭,帝降兪音。旋倦于勤,乃禪以位。天子錫命,皇華聿至。天子錫宴,周行是示。道積厥躬,聰明叡智。宵衣旰食,勵精圖理。克承負荷,父王以喜。奉歡兩宮,愉色婉容。問寢龍樓,益虔益恭。喪盡其哀,祭盡其誠。天降甘露,式昭厥靈。在宮雝雝,罔有偏恩。家法克正,人無間言。伯兄居外,來見源源。旣而召還,敬愛彌敦。因心則友,斯翕弟昆。其湛曰樂,華萼相輝。以及九族,恩澤覃施。振振子孫,詵詵螽斯。敎以義方,讀書誦詩。儀章有等,嫡庶咸宜。禮遇群臣,刑戮不加。至誠事大,天子褒嘉。何錫予之?絛環寶刀。又何{{校|矛|予}}之?衮龍之袍。以禮交隣,隣邦輯和。梯航執贄,萬里一家。民旣富庶,仁義漸摩。止仁止孝,止敬止信。建中致和,人倫堯、舜。銓注法精,僥倖屛迹。任賢使能,各當其職。田制旣定,猾吏手縮。不桀不貊,征斂無忒。首作儀像,次定律曆。五禮損益,情文之極。新樂聲容,祖宗功德。會用雅樂,始斥女樂。親臨養老,秋以爲式。撰集書史,監觀得失。訓民正音,一洗陋俗。貢許土宜,天子有勅。世子七章,光生一國。凡所施爲,無非燕翼。建鎭朔方,舊疆是復。威德遠被,無思不服。偏師指北,戎醜喙息。直擣巢穴,彼自顚覆。尺書下南,{{ul|倭}}奴面縛。歸之京師,俾就顯戮。安不忘危,治不忘亂。城堡據險,戈矛乃鍛。戰艦新造,堅如鐵石。火㷁發機,疾若霹靂。軍資器械,遠邁前昔。好生之心,益致欽恤。刑罰平允,人無負屈。百工技藝,咸底于則。不喜玩好,務從質實。愈執謙遜,求言如渴。巍巍之德,郁郁之文。難名之盛,莫大之勳。{{ul|虞}}{{ul|周}}與儔,{{ul|漢}}{{ul|唐}}無聞。卅三年間,爲父爲君。昊天不弔,奄棄臣民。遠邇纏悲,哀慕如親。我王嗣位,至孝由性。明以繼明,聖以繼聖。山陵喪制,悉遵遺命。天子致弔,賜祭誄行。節惠定名,美諡以贈。厚賻亦至,恤典斯飭。俾襲王爵,錫之冕服。賚及王妃,珠冠褕翟。天子之恩,實優實渥。恭惟王后,俔天之妹。來嬪王家,正位乎內。{{ul|太姒}}之德,{{ul|文王}}之配。篤生聖主,鴻基益競。卽有多男,麟兮播詠。實我東方,億載之慶。於戲先王,嘆興亡鑑。星未五周,忽遺弓劍。因山爲陵,同宮異室。仰思日角,五內痛裂。惟此盛德,萬代如一。謹撰梗槪,拜獻銘詞。天長地久,焜燿無期。}}
====李仁孫墓====
在州西十五里。
====李季甸墓====
在州南二十五里。
===古跡===
====川寧廢縣====
本{{ul|高句麗}}{{ul|述川郡}}。一名{{ul|省知買}}。{{ul|新羅}}改{{ul|沂川}},{{ul|高麗}}改今名。{{ul|顯宗}}九年屬{{ul|廣州}},後置監務。本朝{{ul|太宗}}朝,例爲縣監。{{ul|睿宗}}朝廢之,幷于州,爲{{ul|直村}}。在州西二十五里。
====古山城====
在州北五十三里。石築。周三萬八千八百二十五尺。
====馬巖====
在州東一里。諺傳{{ul|黃馬}}、{{ul|驪馬}}出水,因名郡爲{{ul|黃驪}}。巖之得名以此。
{{*|○{{ul|李奎報}}詩:雙馬{{另|雄|權}}<ref>《東國李相國集ㆍ遊馬巖》「雄」原作「權」。</ref>奇出水涯,縣名從此得{{ul|黃驪}}。詩人好古煩徵詰,來往漁翁豈自知?}}
====四友堂====
在{{ul|馬巖}}。{{ul|任元濬}}構堂,扁曰四友。
{{*|○{{ul|徐居正}}記:{{ul|驪}}之水,源於{{ul|月嶽}},合{{ul|獺川}}爲{{ul|金灘}};經{{ul|仰巖}}會{{ul|蟾水}},奔流漸廣爲{{ul|驪江}}。奫沄砰湃,淸徹可愛。江之西有{{ul|馬巖}},盤礴巉峻,瑰奇特絶,捍水之功,大爲{{ul|黃驪}}一州所賴。巖之名由是而著稱。環左右長林大野,良田沃壤,彌望數百里,宜秔稻,宜黍秫,宜樵蘇,宜畋漁,隨所得而自足。遠而望之,{{ul|雉嶽}}、{{ul|龍門}}諸山,攢靑聳碧,出沒於煙雲杳靄之間,氣像不一,眞所謂名區勝地。而西河任先生之別墅存焉。嘗構一堂,扁曰四友,蓋取之耕牧漁樵也。間屬予記。
予惟耕於野,牧於郊,林若樵之,水若漁之,皆山林肥遁者之所樂。先生以功名富貴之盛,享軒冕圭組之榮,聖心之所眷注,物議之所倚重,於斯四者不可得而爲友。今復取之,何耶?嘗聞山林歟,皐壤歟,所處之地雖不同,所寓之志無不同,居巖廊而思江湖,厭繁華而樂幽獨,達人君子雅性如此。先生雖勳高望重,沖虛挹損,鑑止足之戒,有勇退之心者非一日。況{{ul|驪}}之別業,乃先生家世靑氈,先壟楸梧之所在?其距京城僅二日,先生於退食之暇,佳晨令節,往復上塚,擊牛羊薦苾芬,以盡如在之誠。退與鄕之父老從容談笑,於耕者而問稼穡之道,於牧者而講生養之術,於樵者而歌伐木之雅,於漁者而論濠梁之趣。怡然若淡薄之與交,寂寞之與友。友之不足而名其堂,名其堂而著之記,其友也,非面也,心也。夫友者,友其德。其取友非一,有友古之人者,有友一世之賢者,有友一鄕之士者。友古友一世,嘗聞其人矣。能友一鄕之高士如耕、如牧、如樵、如漁者,益之輔之,久而敬之,則於先生見之矣。
嗚呼!先正有言:「親親而仁民,仁民而愛物。」又曰:「民,吾同胞;物,吾與也。」則君子之取友,當先於人而後於物。歷觀古今高人韻士,如{{ul|淵明}}之友菊、{{ul|子猷}}之友竹、{{ul|和靖}}之友梅、{{ul|濂溪}}之友蓮。或取其馨德,或取其淸節,心乎友之,而付物我於無間者矣。近有{{ul|金先生敬之}}居{{ul|驪江}},名其堂曰「{{ul|四友}}」,是取之雪月風花。後加江山爲六友,其友之也,亦豈徒哉?然其所尙皆不若先生之所友在人倫日用之常,而不在於形色玩好之末,取友之道,於斯盡之。居正亦以四佳名亭。四佳者,春夏秋冬之謂,元亨利貞,君子之四德備焉。居正欲從四德君子之後尙友焉,其所以友四,則當不讓於先生,先生其亦有取乎?如有所取,請與先生更商略之。}}
====枕流亭====
在{{ul|川寧}}{{ul|金沙里}}。
{{*|○{{ul|李穡}}記:{{ul|廉東亭}}之在謫中也,內徙{{ul|川寧縣}},築亭跨水,偃息其上,因取漱石枕流之語以表之。旣還請予記。予曰:「{{ul|東亭}}遇知先王,黑頭拜相,所以圖報於今上,復何言哉?言不避嫌,事不辭難,黯闇汚濁之茹納,震撼擊撞之鎭定,勁氣沮金石,忠誠動鬼神,可謂確乎其不可拔矣。雖曰竄逐于外,完肌膚全性命,山水之樂,適償所願,則上之所以保全之,其恩如天矣。足以食息不敢忘,所以『處江湖之遠而憂其君』,何名亭之反於此耶?將洗其耳,不願世事之聞歟?將潔其身,不欲塵累之及歟?」{{ul|東亭}}曰:「不然。夫水之性,淸者也。其氣觸乎人,則徹骨而寒矣,心之昏濁,於是乎澄明;心之擾亂,於是乎靜定,可以事上帝,可以格四靈。是以天一生水而爲五行之長,萬物之所以蕃,皆水之功也。今人朝暮扣人之門戶,求水火,何也?一日不可無也。一日無則人不得以保其生,水之功大矣。其曰枕之者,親之耳,非有他也。此吾之有取也,幸子畢其說。」
予嘗聞天地之間,水爲大,故地在水上,爲水所載,則凡有形色生聚於兩間者,皆枕乎水矣。獨人乎哉?今夫山巍然大矣,上極乎天,禽獸草木依之以生,雖有雨露之養,苟非水氣通乎其間,將何以遂其生哉<ref>《東文選ㆍ枕流亭記》续有「大華峯頭玉井蓮是已」之句。</ref>?況乎平原鉅野,斷麓平林?其水之出也勢也,是則人之所居,非水無地;人之所食,非水無物。水之與人,蓋不可須臾離也明矣。東亭居移養移,識高一世,素富貴則行乎富貴,素患難則行乎患難,蓋自得者深矣。吾知夫雲散月出,水流風生。東亭翛然遺世而獨立,尙何富貴患難之有動於其心哉?則斯亭也,天所以益厚東亭也,均施四方,使吾民滌煩熱,通精神,蹈舞上德,則在乎天矣。是爲記。
○{{ul|高麗}}{{ul|廉興邦}}詩:詩酒歡娛近百年,古人遺迹在林泉。紅塵十載銀臺寵,爭似伊菴一醉眠?
○{{ul|金沙居士}}枕流亭,楊柳陰陰暑氣晴。洗耳不聞塵世事,潺湲只有小溪聲。
○麥壟高低水滿池,荒村寂寂傍江湄。紅塵南北紛紜事,說與沙頭白鳥知。
○{{ul|驪江}}渺渺控{{ul|龍門}},隔岸漁燈認遠村。田父夜歸無雜語,但祈禾稼滿郊原。
○{{ul|金九容}}詩:遠遊南國已三年,移旆{{ul|金沙}}自醴泉。賴有伊庵遺迹在,枕流亭上枕書眠。
○鑿池栽柳構茅亭,蒼翠濛濛不肯晴。忽破銀臺花月夢,綠陰時有一鸎聲。
○夢魂猶繞鳳凰池,問舍求田碧水湄。不用區區藏姓字,禽魚草木已曾知。
○扁舟短棹款柴門,雨夜還迷水上村。爲問{{ul|金沙}}何處是?一燈明暗隔林原。}}
====六友堂====
在{{ul|川寧縣}}。{{ul|惕若齋}}{{ul|金九容}}謫{{ul|驪江}},構堂以居,名{{ul|六友}}。
{{*|○{{ul|李穡}}記:{{ul|永嘉}}{{ul|金敬之}}氏名其堂曰四友,蓋取{{ul|康節先生}}雪月風花也。請予說其義,予不願學也,且無暇,未之應久矣。其在{{ul|驪興}}也,以書來曰:「今之在吾母家也,江山之勝,慰吾於朝夕,非獨雪月風花而已。故益之江山,曰六友,先生其有以敎之。」予曰:「吾之衰病也久,天時變于上,吾懵然而已;地理隤于下,吾冥然而已。{{ul|康節}}之學,深於數者也。今雖以江山冠之,示不康節同,然《易》之六龍、六虛,爲{{ul|康節}}之學之所從出,則是亦歸於{{ul|康節}}而已。雖然,旣曰不願學,則舍是豈無言乎?曰山,吾仁者所樂也,見山則存吾仁;水,吾智者所樂也,見江則存吾智。雪之壓冬溫,保吾氣之中也;月之生夜明,保吾體之寧也。風有八方,各以時至,則吾之無妄作也;花有四時,各以類聚,則吾之無失序也。又況{{ul|敬之}}氏胸中洒落,無一點塵滓,又其所居,山明水綠,謂之明鏡錦屛,無忝也哉?雪也,在孤舟蓑笠爲益佳;月也,在高樓樽酒爲益佳。風在釣絲,則其淸也益淸;花在書榻,則其幽也益幽。四時之勝各極其極,以經緯乎江山之間。{{ul|敬之}}氏侍側餘隙,舟乎江屩乎山,數落花立淸風,踏雪尋僧,對月招客,四時之樂亦極其極矣。{{ul|敬之}}氏其獨步一世者哉!友同志也,尙友乎古,則古之人不可一二計;求友乎今,則如吾儕者亦豈少哉?然{{ul|敬之}}氏所取如此,{{ul|敬之}}氏其獨步一世者哉!雖然,天地,父母也;物,吾與也,何往而非友哉?又況大畜之山,習坎之水,講習多識,眞吾益友也哉?於是作《六友堂記》。」
○{{ul|鄭樞}}賦:瞻彼{{ul|驪江}}之域,有新堂兮翼翼。繄卓犖之高人兮,於焉會其嘉客。其所友者伊六兮,匪庸流之可親。高人與之有素兮,胸襟以之絶塵。噫嘻美哉!彼洋洋而流惡兮,行有尙而不息。彼峨峨之厚下兮,高不危而安宅。彼芬葩之灼灼兮,於含章以時發。彼望舒之娟娟兮,粤無私之遐燭。巽二申命兮穆若,滕六便嬛兮掩慝。自西東兮南北,悉夸耀其令德。宛主賓之相接,何笑聲之啞啞?交談鋒其若雷,或崇日而竟夕。
若乃原其居則家于大極,{{校|㮷|稽}}其族則遍于六幕。自混沌之旣闢,形象著兮維式。羌世俗之懵若,常與共而不識。于嗟儂之惛兮,與夫盲而奚擇?猗上洛之元孫,早硏思於《大易》。知良朋以固結,蓋由中之有得。爰有六一老人,迅其行之無迹。旣周覽乎八區,過里閭而信宿。遂登堂而揖客,進主人而告之曰。賢哉子之友于六也!信莫然而出俗。然其得失豈無說乎?方其倚柱兮波明,鉤簾兮岑碧。散春園其紅綠,掛秋空兮皎潔。方暑溽而淸激,壓冬溫兮洒白。於斯時也,或對酒兮彈箏,或憑欄兮聞笛。神怡志適,此樂何極?
至若樂近乎瀰則濡裳,數乘乎巇則折屐。色愛之酷也伐性,明翫之尤也傷覿。好觸乎爽也生疾,恒犯乎寒也患瘃。予嘗聞諸夫子,朋友數斯疎矣。其在咸而憧憧,匪聖人之所美。蒸俗情之相好,方寸險其莫測。始其交也若漆,忽焉怒兮反目。乃乘除其因由兮,緣物我之成敵。雖六者之淸兮,迨爲敵則一也。有一德之大人兮,超兩儀而獨立。艮其背不見其身兮,矧來撓之可矚。盍捐子之友六,從大人以學焉?主人乃回望隰原,莞爾笑而颺言。曰吾子之云,異乎我聞,夫方之與物類聚群分,莫不有則。夫豈大人之學,必也廓乎虛寂?吁彼朋之若否,其自我而損益。與其退藏於無物,寧出而與客樂兮。乃歌曰:月出照兮山之阿,風徐來兮江自波。花之解語者益佳,雪水可以煎茶。於是相與嗢噱,竟莫知其孰主孰客。}}
====防斤谷處====
在州南三十里。
====新堤處====
在州西十五里。
====新仍伊所====
在州西十五里。
====登神莊====
在{{ul|川寧}}東二十里。
{{*|○今按{{ul|新羅}}建置州郡時,其田丁戶口未堪爲縣者,或置鄕,或置部曲,屬于所在之邑。{{ul|高麗}}時又有稱所者,有金所、銀所、銅所、鐵所、絲所、紬所、紙所、瓦所、炭所、鹽所、墨所、藿所、瓷器所、魚梁所、薑所之別,而各供其物。又有稱處者,又有稱莊者,分隷于各宮殿、寺院及內莊宅,以輸其稅。右諸所皆有土姓吏民焉。{{ul|金富軾}}撰《三國史ㆍ地理志》,不復具錄,而{{ul|鄭麟趾}}撰《高麗史》亦因之。今旣著姓氏,則其姓氏所本之地,不可不載,故據《周官六翼》而質之。當今有所可考者,纔十之一二,竝附入于逐邑古蹟之下云。}}
==={{Box|新增}}名宦===
===={{Box|本朝}}鄭誠謹、崔淑精====
俱爲牧使。
===人物===
===={{box|高麗}}閔令謨====
少好學,{{ul|仁宗}}朝登第。{{ul|明宗}}在潛邸,夢一宰相出自{{ul|光化門}},騶從甚盛。有人曰:「此公之宰相也。」及卽位,{{ul|令謨}}以{{ul|刑部}}侍郞,掌南省試。至放榜,王見之,與所夢者肖。始有大用之志,不次遷擢,累官至門下侍郞平章事。諡{{ul|文景}}。
====閔湜====
{{ul|令謨}}之子。性豁達,雖貴顯,視故舊無貴賤,一如平日,人以是多之。{{ul|明宗}}庶子僧{{ul|小君}}招權納賂,朝士爭附,獨{{ul|湜}}不往。其弟曰:「兄盍往?」湜曰:「虹沙彌輩敗國家。」弟愕然流汗。蓋虹一端接地,一端屬天,喩小君王子而母賤也。{{ul|湜}}之放曠類此。官至右散騎常侍。
====李允綏====
官至{{ul|戶部}}侍郞。
====李奎報====
{{ul|允綏}}之子。九歲能屬文,時號奇童。經史、百家、佛老之書,一覽輒記。{{ul|明宗}}朝登第,{{ul|高宗}}時累歷判{{ul|秘書省}}事。時{{ul|蒙古}}兵壓境,屢力徵詰。{{ul|奎報}}久掌兩制,製陳情書表,帝感悟撤兵。王大喜之,特授{{ul|樞密府}}事。以門下侍郞致仕。諡{{ul|文順}}。性豁達,不營資産,肆酒放曠。爲詩文,汪洋大肆,一時高文大冊皆出其手。有集行世。
====李涵====
{{ul|奎報}}之子。登第,知{{ul|洪州}}事。
====閔漬====
擢魁科。嘗從{{ul|忠宣}}如元,{{ul|世祖}}命公卿議征{{ul|交趾}},詔與{{ul|漬}}及{{ul|鄭可臣}}同議,稱旨,授翰林直學士。累官至守政丞。諡{{ul|文仁}}。
====閔祥正====
{{ul|漬}}之子。登第,官至贊成事。
====閔璿====
{{ul|祥正}}之子。登第,官至版圖判書。
====閔仁鈞====
{{ul|令謨}}之孫<ref>「令謨之孫」不见于初刊本。</ref>。登第,官至判三司使、翰林學士。才識富贍,雖至巨官,誦習不輟,如學子結夏課。居無怠容,口無俚言,動循禮法。門生、故吏、新學、後進造謁,則必整冠束帶,待之如賓,談經論道而已。
====閔宗儒====
{{ul|仁鈞}}之孫<ref>「仁鈞之孫」不见于初刊本。</ref>。累官至贊成事。天資莊重,美風度,明識典故,優於吏幹。諡{{ul|忠順}}。
====閔頔====
{{ul|宗儒}}之子。登第,官至{{ul|密直司}}事。好賢愛士,待孤寒晩進,尤致情禮。諡{{ul|文順}}。
====閔思平====
{{ul|頔}}之子。少有氣局。政丞{{ul|金倫}}號知人,以女妻之。登第,官至贊成事。居官處事,不爲崖異。常以詩書自娛,所著《及菴集》行于世。諡{{ul|文溫}}。
====閔抃====
{{ul|思平}}之弟<ref>「思平之弟」不见于初刊本。</ref>。登第,{{ul|忠惠王}}時累遷左司議大夫,後封{{ul|驪興君}}。諡{{ul|文度}}。
===={{box|本朝}}閔霽====
{{ul|抃}}之子<ref>「抃之子」不见于初刊本。</ref>,{{ul|頔}}之孫。溫仁淸簡,好讀書。登第,備歷淸要,以知禮聞。累官至左政丞、{{ul|驪興府院君}}。篤生我{{ul|元敬王后}}。諡{{ul|文度}}。
====李行====
登第,官至大提學。以文章著稱于世。諡{{ul|文節}}。號{{ul|騎牛子}}。有集行世。
===={{box|新增}}閔暉====
登第,官至大司憲。性淸簡。
====閔壽千====
{{ul|暉}}之子。登第,官至觀察使。有文名。
===寓居===
===={{box|高麗}}金九容====
{{ul|閔思平}}之外孫。
===題詠===
====村市魚兒美====
{{ul|李崇仁}}詩:云云,江城稻米肥。
====煙沈江自波====
{{ul|任奎}}詩:月黑烏飛渚,云云。漁舟何處宿?漠漠一聲歌。
====半似丹靑半似詩====
{{ul|李穡}}詩:天地無涯生有涯,浩然歸志欲何之?{{ul|驪江}}一曲山如畫,云云。
====隔岸疎鍾林下寺====
{{ul|金守溫}}詩:云云,繞軒奇畫雨中山。
====海客査通雲漢上====
{{ul|高麗}}{{ul|許邕}}詩:云云,仙人笙降紫霄間。
====金沙八詠====
{{ul|李穡}}詩。
====西山採薇====
春雨隨風細,春山到處深。何人能採蕨,惹起{{ul|伯夷}}心?
====東江釣魚====
早聞鮮味雋,摠說細鱗肥。不待秋風起,願從{{ul|張翰}}歸。
====龍門斲藥====
地靈多藥物,山密少塵埃。更問如爪棗,安期安在哉?
====虎谷耕田====
平野牢籠盡,荒畬片段餘。躬耕度朝夕,還似{{ul|孔明}}廬。
====漢浦弄月====
日落沙逾白,雲移水更淸。高人弄明月,只欠紫鸞笙。
====婆城望雨====
天意應生物,農功在及時。碧潭龍臥久,一起竟何遲?
====長興拾栗====
秋風初瑟瑟,栗{{另|子|樹}}<ref>《牧隱藁ㆍ金沙八詠》「子」原作「樹」。</ref>漸纍纍。獨往吾曾記,金丸落地時。
====注邑尋梅====
賦詠逼眞少,栽培離俗多。最憐荒僻處,寂寞伴姮娥。
===={{box|八詠}}驪江====
{{ul|崔淑精}}詩:江雨乍晴霽,江水忽已滿。風回縠紋長,日出魚鱗散。世累雖未湔,塵纓聊可澣。白鷗本無事,群飛戲淸暖。何當謝拘束,浩蕩爲爾伴?
{{*|○{{ul|徐居正}}詩:人生百年內,百年亦不滿。況嬰塵網中,何能任蕭散?瞻彼{{ul|驪江}}水,水淸纓可澣。我無適俗韻,不隨時冷暖。老矣謝簪笏,行與赤松伴。}}
====渡舟====
{{ul|崔淑精}}詩:泛泛小孤舟,長年橫渡頭。迎南又送北,濟人無少休。波濤起山嶽,煙雨迷汀洲。不繫亦不纜,悠悠春復秋。如操傅說楫,可溯銀河流。
{{*|○{{ul|徐居正}}詩:小少遊{{ul|黃驪}},四紀今轉頭。登樓俯長流,慷慨無時休。黃鶴去不返,草萋{{ul|鸚鵡洲}}。題詩憶{{ul|崔侯}},傑句傳千秋。君今繼家聲,美名水同流。}}
====八大藪====
{{ul|崔淑精}}詩:平林望不窮,一趾連江滸。鬱密百年藤,蒙茸千歲樹。鼪鼯作家鄕,狐兔爲城府。氣色莽蒼蒼,川澤盡詡詡。此中可深藏,恐有古巢父。
{{*|○{{ul|徐居正}}詩:貝多古名藪,盤鬱江之滸。昔我揚航過,繫纜古槐樹。上有神仙宮,下有蛟龍府。緬懷雲夢藪,伯仲可誇詡。我非{{ul|楚}}醒者,獨不見漁父。}}
====甓寺====
{{ul|崔淑精}}詩:隔岸有僧舍,金碧輝林端。諸天列下界,世尊安中間。俗客少來往,高僧長自閑。晨昏祝香火,聖壽齊南山。門前甓浮屠,歲遠莓苔斑。
{{*|○{{ul|徐居正}}詩:長江瀉匹練,一徑緣江端。我昔訪甓寺,界淨非人間。燒香普濟眞,歲月雲長閑。未結白蓮社,先到靈鷲山。懷哉{{ul|李牧老}}!古碣苔斑斑。}}
====馬巖====
{{ul|崔淑精}}詩:穹窿{{ul|馬巖}}石,盤礴亦奇怪。江流齕其根,萬古堅不壞。怒濤方蕩潏,分此勢漸殺。孤城賴以完,論功難償債。人看一頑石,吾獨取其介。
{{*|○{{ul|徐居正}}詩:巖以馬爲名,奇奇而怪怪。騰驤自贔屭,堅固亦不壞。海若已悸魄,驚濤此崩殺。我欲鞭作橋,可忘砥柱債?終當鍊補天,高名擅江介。}}
====英陵====
{{ul|崔淑精}}詩:園陵正密邇,五雲圍虛殿。禁籞抱山長,松柏連江遍。百靈擁巖谷,祥飆生傘扇。祠官謹洒掃,守臣潔齋薦。二聖降陰騭,豐樂通州縣。
{{*|○{{ul|徐居正}}詩:橋山象設嚴,衣冠藏寢殿。岧嶢金粟岡,蔥蘢佳氣遍。八駿嘶向前,儀衛森傘扇。聖主重園陵,祠官肅陳薦。鼎湖雲漠漠,矯首黃驪縣。}}
====淸心樓====
{{ul|崔淑精}}詩:小樓亦瀟洒,下挹長江水。江水去沄沄,遠岫峙累累。三方盡空闊,一望渺千里。{{ul|岳陽}}可包羞,{{ul|黃鶴}}堪懷恥。珠璣爛壁間,登睹淸塵滓。
{{*|○{{ul|徐居正}}詩:樓高淸我心,其下有流水。綠淨不可唾,可以滌心累。山川鬱相繆,千里又萬里。槌碎黃鶴樓,此語我曾恥。豪哉老元龍!擧擧蛻塵滓。}}
====煙村====
{{ul|崔淑精}}詩:閭閻亂撲地,籬落相依着。桑麻一春天,談笑四隣夕。隔壟聽樵歌,臨汀送漁笛。歲稔無飢餓,時淸稀賦役。煕煕復皡皡,同享大平樂。
{{*|○{{ul|徐居正}}詩:使君昔未來,田里不土着。使君旣下車,豐穰煙火夕。左右飧又粥,村謳雜農笛。去月減官租,今月蠲軍役。擊壤歌衢樽,愷悌民所樂。}}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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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東國輿地勝覽/卷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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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遠時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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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守安城山烽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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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 新增東國輿地勝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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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城郡==
東至{{ul|竹山縣}}界十六里,南至{{ul|忠淸道}}{{ul|稷山縣}}界二十五里,西至{{ul|陽城縣}}界十七里,北至{{ul|陽智縣}}界八十九里。距{{ul|京都}}一百五十二里。
===建置沿革===
本{{ul|高句麗}}{{ul|奈兮忽}}。{{ul|新羅}}{{ul|景德王}}改爲{{ul|白城郡}}。{{ul|高麗}}初改今名爲縣,{{ul|顯宗}}九年屬{{ul|水州}},後移屬{{ul|天安府}}。{{ul|明宗}}二年,始置監務。{{ul|恭愍王}}十年,紅賊入{{ul|松都}},王南巡。賊遣先鋒,招降{{ul|楊廣道}}州郡,所至無敢挫其鋒。唯{{ul|安城}}人佯爲降附,設宴犒之,乘其醉,斬魁首六人,賊由是不敢南下。十一年,以功陞爲郡。本朝因之。{{ul|太宗}}十三年,自{{ul|忠淸道}}移隷本道{{*|{{ul|恭愍王}}旣陞爲郡,割{{ul|水州}}之{{ul|陽良}}、{{ul|甘彌呑}}、{{ul|馬田}}、{{ul|薪谷}}四部曲以與之。後{{ul|金鏞}}受賂,{{ul|馬田}}、{{ul|薪谷}}還屬水州。本朝{{ul|恭靖王}}元年,又析{{ul|陽良}},置{{ul|陽智縣}}。}}
===官員===
====郡守、訓導====
各一人。
===郡名===
{{ul|奈兮忽}}、{{ul|白城}}。
===姓氏===
{{box|本郡}}李、金、趙、薛、張、敬。
{{box|甘彌呑}}柳。
===形勝===
====天興、靑龍屛擁環列====
{{ul|權近}}《克敵樓記》。
===山川===
====瑞雲山====
在郡南二十里。西峯有壇,壇下有三井。遇旱,理井禱雨,頗應。
====白雲山====
在郡東十四里。
====寶山====
在郡北二十里。
====九苞山====
在郡北五里。
====飛鳳山====
在郡北二里。鎭山。有古城址。
====南川====
在郡南二里。有二源,一出{{ul|白雲山}}北,一出山南。合流入于{{ul|陽城縣}}之{{ul|弘慶川}}。
====木洞池====
在郡南十五里。
===土産===
絲、麻、磁器、陶器、安息香、地黃。
===樓亭===
====克敵樓====
在客舘東。
{{*|○{{ul|權近}}記:吾友{{ul|鄭君守弘}}以省郞出守{{ul|安城}},政績旣效,民賴以安。修其廨舍東樓,使其學之長{{ul|鄭翰}}走京都,致書於{{ul|陽村}}之第曰:「樓本{{ul|居昌}}{{ul|愼君仁道}}爲宰時所置也。{{ul|至正}}辛丑,紅賊陷{{ul|松都}},乘輿播越。賊遣先鋒稱使者,侵掠諸郡,由此而北三十餘州,望風而降,至有以公服出迎。滔天之勢汎溢而南,將擧國淪胥而莫之遏。惟此邑率先奮義,佯降宴犒,醉而殲之。賊由是不復南下,國家得成興復之功,褒其義烈,陞爲知官。明年癸卯,{{ul|愼君}}寔來以作斯樓,則斯樓也,所以旌敵愾之功、陞秩之榮也,不可以不重。然愼君能作而不能名,又不能記其事以示于後。今旣歷三紀之久,老者逝,壯者老矣。又歷而久,則斯邑之有功於國,斯樓之有重於邑者,後之人將無繇知之矣。於是仍舊葺治,易朽以堅,名之曰克敵。願得吾子文,以爲後徵,俾邑人世世毋忘其前烈。
若夫近則山鎭東北,蒼松喬木,薈蔚深邃,南有大川,自東而西。小吏十餘家點綴於內,平田數十頃延袤於外;桑麻接畛,禾稼盈畦;春而耕,夏而耘;朝而往,夕而還。凡邑人之有事於其中者,皆可俯而窺也。遠則天興、靑龍群峯,闖然若朝若揖,屛擁而環列,極目無際,此斯樓之勝槪也。昔{{ul|韓文公}}未登{{ul|滕閣}}而記之,幸不以未寓目爲辭。」
予惟{{ul|王氏}}有{{ul|高麗}}五百年間,被寇之劇,無若{{ul|忠烈}}庚寅之{{ul|哈丹}}、{{ul|恭愍}}辛丑之紅賊。{{ul|鐵嶺}}失守,{{ul|哈丹}}闌入,若升虛邑。及至{{ul|原州}},冲甲以匹夫奮臂而呼,克殄厥醜,至今美之。{{ul|松京}}旣陷,紅賊亦熾,分兵而南,所向風靡,如決江河,滔滔莫禦。而此邑之人效忠殲賊,屹爲大坊,以遏其橫流之勢,功烈之偉視冲甲無讓。所當{{另|特書|大書特書}}<ref>《東文選ㆍ克敵樓記》「特書」原作「大書特書」。</ref>,以爲萬世之勸者也。
吁!忠義,人道之大節,王敎之大端。鄭君早以忠孝之資,講明仁義之學。立志之高,勵節之確,固已卓然不群矣。今其莅政于玆,首徵是事,特揭而名之,斯樓以勵後人於無窮,是亦可書也。後之登斯樓者,想前人之烈,思鄭君之志,有所感發於秉彝、好德之良心,則忠義、志節之士彬彬而出矣。其有裨於王化,爲如何哉?或曰:「克敵之效必待夫危難而後見,是曠世而僅有者也。節義之士雖有所感發,將何所現其志歟?」予曰:「事有大小,其理則同。凡物欲之有害于吾心之天理者皆敵也,貪黷之害廉,苛暴之害仁,阿私之害公,偏曲之害正,皆人所當爲敵而克治者也。觸類而長,推之事物,則日用之間,凡所以自勝其私以復天理者,無適而非克敵之功,義不可勝用矣。{{ul|孔子}}語{{ul|顔淵}}曰:『克己復禮爲仁。』請以是爲事,則{{ul|鄭君}}之志殆庶幾矣。」}}
===學校===
====鄕校====
在郡東二里。
===驛院===
====康富驛====
在郡東五里。
====光寶院====
在郡東十里。
====大悲院====
在郡西五里。
===佛宇===
====青龙寺、关南寺====
{{ul|瑞云山}}。
====金剛寺====
在{{ul|白雲山}}。
====鳳安寺====
在{{ul|九苞山}}。
===祠廟===
====社稷壇====
在郡西。
====文廟====
在鄕校。
====城隍祠====
在郡北三里。
====厲壇====
在郡北。
===古遗址===
====甘彌呑部曲、馬田部曲====
俱在郡東十里。
===名宦===
===={{box|本朝}}鄭守弘====
====金謙====
===人物===
===={{box|高麗}}李永====
字{{ul|大年}}。爲胥吏,以狀付{{ul|政曹}}主事,揖不拜。主事怒且罵,永卽裂其狀曰:「吾可取第仕朝,何禮汝輩爲?」{{ul|肅宗}}朝擢乙科,{{ul|仁宗}}初知{{ul|御史臺}}事。及{{ul|李資謙}}殺{{ul|韓安仁}},{{ul|永}}以其妹{{ul|壻}},坐流{{ul|珍島}}。聞母子將沒爲奴婢,曰:「吾內省不疚,故忍死以待。若老母以予故沒爲賤隷,吾苟生何爲?」乃飮酒一斗,憤懣而卒。{{ul|資謙}}遣術士瘞道傍,牛馬不敢踐。及{{ul|資謙}}敗,贈簽書{{ul|樞密院}}事。
====金有成====
年十五中第,調{{ul|德源府}}書記。官至太僕尹。
===={{box|本朝}}李叔蕃====
我{{ul|太宗}}朝定社功臣。官至左贊成,封{{ul|安城君}}。
==={{box|新增}}孝子===
===={{box|本朝}}李閏宗====
書吏也。父久病,斷指和藥以進,病乃愈。今上十年旌閭。
===題詠===
====籬落雨晴紅杏花====
{{ul|許湜}}詩:逸客本同籠外鳥,世人誰羨井中蛙?朅來山郡探春事,云云。
====地坼西南沃野平====
{{ul|崔府}}詩:山橫東北自成城,云云。
====十室風煙似武城====
{{ul|咸傅霖}}詩:云云,南郊膴膴四山平。使君今復弦歌治,幾箇鄕人有滅明?
==振威縣==
東至{{ul|陽城縣}}界十三里,南至{{ul|忠淸道}}{{ul|稷山縣}}界三十七里,西至{{ul|水原府}}界十二里,北至{{ul|龍仁縣}}界三十三里。距{{ul|京都}}一百十八里。
===建置沿革===
本{{ul|高句麗}}{{ul|釜山縣}}。古{{ul|淵達部曲}}。一云{{ul|金山}},一云{{ul|松村活達}}。{{ul|新羅}}{{ul|景德王}}改今名,爲{{ul|水城郡}}領縣。至{{ul|高麗}}仍屬。{{ul|明宗}}二年置監務,後陞爲令。本朝因之。{{ul|太祖}}七年,自{{ul|忠淸道}}移隷本道。
===官員===
====縣令====
一人,從五品。諸縣令同。
====訓導====
一人。
===郡名===
{{ul|釜山}}、{{ul|淵達}}、{{ul|松村活達}}。
===姓氏===
{{box|本縣}}金、李、柳、崔、宋。
{{box|永新}}金、崔、吳、黃、李。
{{box|松莊}}李、柳。
===形勝===
====路通南北====
{{ul|河崙}}記。
====處三道樞轄之地====
{{ul|徐居正}}記。
===山川===
====釜山====
在縣東二里。鎭山。
====舞鳳山====
在縣東五里。又見{{ul|水原府}}。
====天德山====
在縣東五里。又見{{ul|陽城縣}}。
====長好川====
在縣南一里。其源有二,一出{{ul|龍仁}}屬縣{{ul|處仁}}東,一出古{{ul|陽智縣}}西。合流經{{ul|客舘}}南,又西流,入于{{ul|水原府}}{{ul|多羅高飛津}}。
===土産===
鯽魚、蟹、地黃。
===宮室===
====客舘====
{{ul|河崙}}重修記:{{ul|振威}}旁於大路,勞費倍他縣。爲治者苟非用心之至,無以安民生而集事功也。縣令{{ul|李侯}}過予{{ul|水原}}旅次,勞問之。且曰:「縣之客舍幾廢矣。予與縣人圖所以重新,達于都觀察{{ul|閔公}}至于再,公許之,且助其費。予於是募集游手,食以俸祿之餘,伐材陶瓦。卽舊基而增損之,崇堂于中,翼其兩旁,折爲燠房涼軒,以至廊廡、閎閈,靡不新之。摠若干楹,塗以赭堊,繚以周垣,旣成矣。公來觀之曰:『不圖縣令之若是也。宜記以示後。』不閱月而公還朝。嗚呼!公今已逝矣,言猶在耳,不敢忘也。請子幸記之,使無負{{ul|閔公}}之意也。」
予曰:「拙文安敢爲?」然念予昔觀察{{ul|全羅}}之日,道過縣,寄宿其所謂客舍焉。地卑而濕,楹桷之朽且危者殆半。夜雨方作,予畏下濕而上漏,不能臥而寢。天明將行,老吏數人送門外。予問:「客舍何至是乎?」對曰:「三四十年來,郡縣多故,民不聊生。加以敝縣路通南北,使臣賓客之行絡繹,迎送供億,惟恐不能給,舘舍之修,何敢望乎?我輩誠措躬無所矣。」予聞之,惘然者久之而去。屈指六年于今矣。{{ul|侯}}之有以起廢者如此,向者老吏之言,一何遠也?不知{{ul|侯}}何修而致此歟?
可以見今日之世道,已異乎向之三四十年,而{{ul|侯}}之爲治,亦非三四十年之爲令者所可同日語也。嘗謂舘舍,所以供使命、宣上德威者也,爲守令者坐視其廢而不修,是不虔也。然而守令之號能興作者,例用民力,或至於奪民時,以爲民患。{{ul|侯}}之此擧,則止役遊手之徒,使一縣之緣南畝者不知縣官之有興作,是可書也。{{ul|侯}}名{{ul|稚}},{{ul|鷄林}}士族也。捷科第,登朝聯,以文行見稱,出爲是任。迺能不{{校|十|卑}}小官,盡其所當爲,見於事功者。繼{{ul|侯}}爲治者,念前日久廢之不能修,知今日興復之不容易,省傾而察漏,圖難於其易,以時修完,無使歸於復廢而已。
{{*|○{{ul|徐居正}}記:{{ul|振}},小縣也。處三道樞轄之地,使華、賓客之往來,蹄轂相磨。殘民、弊吏{{校|傼|僕}}僕焉困於送迎,其爲守者方病於舘待,又何暇於他事哉?是以客舘湫隘墊露,因循不治者有年矣。
{{ul|成化}}甲午,{{ul|延安}}{{ul|李侯淑珪}}來守,撫字政成,凡百措置,亦遊刃餘裕。慨然有重新廨宇之志,鄕老前縣監{{ul|崔塙}}、{{ul|閔誼}},部將{{ul|崔哲錫}},都事{{ul|崔潤身}}等各捐己財,以佐其費。於是募遊手,鳩材陶瓦,因舊址,增大其規模,經營締構。凡立大廳五間、東軒二間,皆有前後楹。上房二間,翼之涼燠二室,承以廊廡,繚以垣墻,丹雘亦新,巋然爲一邑之壯觀。{{ul|侯}}之叔氏{{ul|成均}}司{{ul|成淑瑊}}求予記。
予惟長民者之能盡其責難矣哉!號淸簡者,例失之迂闊;事盤錯者,多失於煩擾。迂闊之弊,視官廨如蘧廬,壞而後已;煩擾之弊,奪天時,傷民力,勞然後止。淸簡而不至於迂闊,盤錯而不歸於煩擾,非豪傑有用之才不能也。聞{{ul|侯}}之爲政於振,今六年矣。專尙淡泊,若無事於營爲,而積年未修之官廨,一朝改觀,{{ul|侯}}之剸治之妙,何如是其神矣乎哉?其視盜淸簡之名,優游玩愒者,{{另|爲|知}}<ref>《四佳集ㆍ振威客館重新記》「爲」原作「知」。</ref>何如耶?長民而能盡其責如{{ul|侯}}者,可易得哉?古人云:「凡州縣得賢守爲難,幸而得賢守,能興事尤難。雖能興事,而得後人不廢壞又難。」但未知嗣{{ul|侯}}者,能勿辜前政而不廢壞也哉?{{ul|侯}}秩滿將還,縣之父老談{{ul|侯}}之德不置,欲寓去思於記,有語予丁寧者,故幷書而歸之。}}
===樓亭===
====釜山亭====
在{{ul|客舘}}北。
===學校===
====鄕校====
在縣東一里。
===驛院===
====長好院====
在縣南二里。
====李方院====
在縣北十里。
====白峴院====
在縣南十里。
====葛院====
在縣南二十里。
===佛宇===
====萬奇寺====
在{{ul|舞鳳山}}。
===祠廟===
====社稷壇====
在縣西。
====文廟====
在鄕校。
====城隍祠====
在縣北一里。
====厲壇====
在縣北。
===古跡===
====永新廢縣====
在縣南十五里。一云{{ul|永豐}}。舊屬{{ul|陽城縣}}。本朝{{ul|太宗}}時,以犬牙相入移屬{{ul|水原府}}。{{ul|世宗}}十五年來屬。
====松莊部曲====
在縣南十里。舊屬{{ul|水原府}}。本朝{{ul|世宗}}六年來屬。
====川場部曲====
在縣西十二里。
===寓居===
===={{box|本朝}}金漬====
登第,官至{{ul|成均}}司藝。性好古,曉音律,家貧常晏如。
==陽川縣==
東至{{ul|楊花渡}}十七里,西至{{ul|富平府}}界十五里,南至同府界十九里,北至{{ul|北浦}}三里,西南至同府界十三里,東南至{{ul|衿川縣}}界二十里,西北至{{ul|金浦縣}}界十三里。距{{ul|京都}}三十一里。
===建置沿革===
本{{ul|高句麗}}{{ul|齊次巴衣縣}}。{{ul|新羅}}{{ul|景德王}}改{{ul|孔巖}},爲{{ul|栗津郡}}領縣。{{ul|高麗}}{{ul|顯宗}}九年屬{{ul|樹州}}。{{ul|忠宣王}}二年,改今名,置令。本朝因之。
===官員===
====縣令、訓導====
各一人。
===郡名===
{{ul|齊次巴衣}}、{{ul|孔巖}}、{{ul|齊陽}}、{{ul|巴陵}}、{{ul|陽平}}、{{ul|陽原}}。
===姓氏===
{{box|本縣}}孔、邊、許、崔。
===山川===
====城山====
在縣北一里。鎭山。
====黔頭山====
在縣南七里。
====駐龍山====
在縣西九里。
====津山====
在縣東十里。一名{{ul|孔巖}}。
====馬山====
在縣南二十里。
====大洞山====
在縣南二十里。
====玻瓈山====
在縣西南八里。
====甑山====
縣西南十一里。
====願堂山====
在縣南四里。
====楊花渡山====
在縣東十六里。
====鐵串浦====
在縣東十三里。
====孔巖津====
一名{{ul|北浦}}。在縣北{{校|一|二}}里。有巖立水中,有竇,因以爲名。
{{*|○{{ul|高麗}}{{ul|恭愍王}}時,有民兄弟偕行,弟得黃金二錠,以其一與兄。至津,同舟而濟。弟忽投金於水,兄怪而問之,答曰:「吾平日愛兄篤,今而分金,忽萌忌兄之心。此乃不祥之物,不若投諸江而忘之。」兄曰:「汝之言誠是矣。」亦投金於水。時同舟者皆愚民,故無有問其姓名、邑里云。}}
====大橋川====
在縣西三里。
====長澤====
在縣南十三里。
====新島====
在縣北十三里。
===土産===
白魚、葦魚、綿魚、鯽魚、秀魚、蟹。
===烽燧===
====開花山烽燧====
東應{{ul|京都}}{{ul|木覓山}}第五烽,西應{{ul|金浦縣}}北{{ul|城山}}。
===樓亭===
====望湖亭====
在客舘東。
{{*|○{{ul|李來}}詩:濃陰羃地雲拖雨,素練橫空水帶煙。
○{{ul|柳思訥}}詩:雲去雲來靑嶂裏,潮生潮落白沙邊。}}
===={{box|新增}}逍遙堂====
在縣東四里。左議政{{ul|沈貞}}別墅。
{{*|○{{ul|崔淑生}}詩:六合塵中大海浮,此身如夢爲誰留?從來雲路礙鵬翼,不見坳堂膠芥舟。若得天遊眞可樂,縱無人爵更何求?遙知把酒登臨處,看取波頭浩蕩鷗。
○野馬塵埃爭歲月,山林皐壤亦功名。優游始會虛生白,淡泊方知道襲明。狂屈欲言還不答,鴻濛拊髀更無情。誰敎一片西湖地,閑伴孤雲自在行?
○{{ul|文繼昌}}詩:世間如海一身浮,行孰推之止孰留?厭向塵中收美器,力來江上具扁舟。君恩有分還非分,仙境難求亦可求。廊廟江湖不相悖,休嫌易慮動閑鷗。
○南華第一篇中義,相國平生亭上名。尺鴳雲鵬皆自適,塵埃野馬定誰明?從容勳業釣竿手,浩蕩煙波憂世情。最好相忘遺物我,逍遙何地不閑行?
○{{ul|南衮}}詩:久覺身名摠是浮,强將衰病且遲留。聞君早起臨{{ul|湖閣}},愧我長孤訪戴舟。勝景與人元有分,俗流過此不知求。定應紗帽閑眠處,萬頃鎔銀點數鷗。
○湖上有亭聊習隱,人間無處可逃名。攀輿出郭娛慈母,反棹還城憶聖明。省裏銓才新事業,沙頭理釣舊心情。東山未釋蒼生望,休向天公問止行。
○水從{{ul|驪}}{{ul|漢山}}從華,盡向亭前更效奇。孤島巧當江闊處,長煙偏起月生時。畫中京口看逾似,夢裏仇池到自疑。君欲逍遙寧遽得,他年長往鬢垂絲。
○{{ul|尹珣}}詩:山擁精廬翠色浮,楓宸朝罷日來休。松兼竹、菊成三逕,樽與琴、棋共一舟。蒻笠綠蓑曾自分,金章紫綬復何求?從今夢斷東華土,沙上知心有鷺鷗。
○誰發天慳占異境,主人風雅愛淸奇。佳山勝水孤吟裏,短笛長歌半醉時。傍岸漁翁閑作伴,隔欄鷗鳥不相疑。十年空負湖山約,汨沒紅塵鬢欲絲。
○{{ul|金俊孫}}詩:從來勝地是天成,滿眼奇觀未易名。幾樹好花當戶艶,一江涼月照窓明。紅塵只有雲林夢,黑首猶無宦路情。寵澤漸多歸日少,海鷗山鳥望公行。
○{{ul|孫洙}}詩:縻身在風塵,適意或丘壑。世情未易兼,多見岐而各。城西二牛鳴,大江混溟漠。孤島當其南,奇巖共參錯。我公逍遙心,得玆轉宏廓。堂成臨北流,村近接南郭。迥野前縻迤,群巒四綿絡。退朝徑來歸,林端指屋角。磯頭蘆荻花,步有雙芒屩。萬柳深陰陰,漁舟依岸閣。沙晴白鷺集,水闊群魚樂。夜來天風吹,海月淨如濯。萬里絶纖埃,澄澄見六幕。淸興便蕭然,萬像歸領略。方外此依俙,人寰已遺却。百年安心方,一身無病藥。滿懷但陶陶,未有塵滓着。此公得於中,豈宜由外鑠?所以愛斯堂,臥或經旬朔。城市與江湖,視之無適莫。勳名卿相間,至此豈數數?永言逍遙遊,至味在淡泊。未應與莊生,怳洋相注脚。}}
===學校===
====鄕校====
在縣北。
===驛院===
====南山驛====
在縣南七里。
===佛宇===
====開花寺====
在{{ul|駐龍山}}。
===祠廟===
====社稷壇====
在縣西。
====文廟====
在鄕校。
====城隍祠====
在{{ul|城山}}。
====厲壇====
在縣北。
===塚墓===
====鄭煕啓墓====
在縣南十八里。
===={{box|新增}}金壽童墓====
在縣南十五里。
===古跡===
====薑鄕====
古名{{ul|黃德}}。
====城山古城====
石築。周七百二十六尺。今廢。
===人物===
===={{box|高麗}}許慶====
擢第。以文學顯,性淸廉忠儉。官至門下侍郞、同中書門下平章事。
====許載====
由刀筆吏起,調{{ul|鐵州}}防禦判官。在官淸白,有惠政。官至同中書門下平章事。
====許遂====
====許珙====
{{ul|遂}}之子。{{ul|忠烈王}}時,{{ul|哈丹}}侵境,衆皆欲入{{ul|江都}}避之,{{ul|珙}}獨言不可。後帝勅問遷都首謀者,國人至是服之。{{ul|珙}}天性恭儉,食不過一器,布被蒲薦,淡然自處。官至僉議中贊。諡{{ul|文敬}}。配享忠烈廟庭。
====許錦====
{{ul|珙}}之玄孫。{{ul|恭愍王}}朝登第,官至典理判書。自少嬰疾,不樂仕,退居田野。傾貲劑藥,凡有疾者,輒施予。未五十而卒,時人惜之。
===={{box|本朝}}許琮====
登第。參敵愾功臣。官至{{ul|議政府}}右議政,封{{ul|陽川府院君}}。諡{{ul|忠貞}}。風姿瑰偉,氣宇倜儻。有文名,善射,出入將相,朝廷倚重。
====崔淑精====
再登第,官至{{ul|弘文舘}}副提學。有詩名。
====許葟====
登第,官至{{ul|晉州牧}}使。有操行。
===={{box|新增}}許琛====
{{ul|琮}}之弟。登第,官至左議政。諡{{ul|文貞}}。
====許輯====
{{ul|葟}}之子。登第,官至知中樞。諡{{ul|靖簡}}。
====許硡====
{{ul|琛}}之子。登第,官至左贊成。
===題詠===
====複嶺山中郭====
{{ul|李奎報}}詩:云云,奔舟水上郵。
====山光滿座淸如澱====
{{ul|鄭以吾}}詩:云云,江氣連村淡似煙。
====賈客迎潮解纜行====
{{ul|尹慈}}詩:漁翁住浦垂竿坐,云云。波面白鷗應笑我,一生何事絆浮名?
====白鷗洲渚連芳草====
{{ul|李邦翰}}詩:云云,黃犢郊原入暝煙。
==龍仁縣==
東至{{ul|陽智縣}}界二十四里。南至{{ul|陽城縣}}界四十五里,至{{ul|振威縣}}界四十五里。西至{{ul|水原府}}界十六里。北至{{ul|廣州}}界十五里。距{{ul|京都}}六十五里。
===建置沿革===
{{ul|龍駒縣}}本{{ul|高句麗}}{{ul|駒城縣}}。一名{{ul|滅烏}}。{{ul|新羅}}{{ul|景德王}}改{{ul|巨黍}},爲{{ul|漢州}}領縣。{{ul|高麗}}初改{{ul|龍駒}},{{ul|顯宗}}屬{{ul|廣州}}。{{ul|明宗}}置監務,後陞爲令。{{ul|處仁縣}}本{{ul|水原府}}{{ul|處仁部曲}}。本朝{{ul|太祖}}六年,始置縣令。{{ul|太宗}}十三年,合二縣,遂改今名。
===官員===
====縣令、訓導====
各一人。
===郡名===
{{ul|駒城}}、{{ul|滅烏}}、{{ul|巨黍}}、{{ul|龍駒}}。
===姓氏===
{{box|本縣}}秦、李、宋、龍、嚴。
{{box|處仁}}李、徐、池、葉、金、康。
===形勝===
====接於王都,賓旅輻湊====
{{ul|金壽寧}}《新亭記》。
===山川===
====寶蓋山====
在縣東十三里。
====光敎山====
在縣西二十里。
====禪長山====
在縣東十五里。
====南谷====
在縣東三十里。{{ul|高麗}}人{{ul|李釋之}}所居。
{{*|○{{ul|李穡}}記:{{ul|龍駒}}之東有{{ul|南谷}},吾同年{{ul|李先生}}居之。或問:「先生隱乎?」予曰:「非隱也。」曰:「仕乎?」曰:「非仕也。」或者疑之甚,又問:「非仕非隱,則何居?」予曰:「吾聞隱者,不獨隱其身,又必名之隱;不獨隱其名,又必心之隱。此無他,畏人知而不使人知也。仕者則反是,身必立朝廷之上,而軒裳圭組以華之;名必聞海宇之內,而文章道德以實之。則其心之所存,形于政事,被于歌詩,而灼于四方矣,心可隱乎哉?予以是知{{ul|南谷}}非隱之地也。
今先生居{{ul|南谷}},有田有廬,冠婚賓祭之取足,無心於勢利也久矣。然非以隱自居也,故歲至{{ul|京都}}訪舊故,縱飮談笑。往來途中,羸僮瘦馬,豎鞭吟詩,而白髥如雪,紅頰浮光。使善畫者傳其神,未必讓《三峯蓮葉圖》矣。{{ul|南谷}},山可採,水可釣,足以無求於世而自足也,而山明水綠,境幽人寂,擧目悠然。雖曰神遊八極之表,亦不爲過矣,宜先生有以自樂於是也。
予之衰病久矣,每欲歸去來而未果也。有田而近於海,有廬而薄於田,思得兩全而終吾身,予之望也,而豈可易而致之哉?先生之爲正言也,僕忝諫大夫,同言事忤宰相。諸公皆外遷,獨穡也叨蒙異擢,至今令人愧赧。先{{另|生|屢斥}}<ref>《東文選ㆍ南谷記》「生」原作「屢斥」。</ref>屢起,位纔至三品,然遺愛存於民心,華聞孚於物望,永之{{ul|李氏}}罕有儷美焉。是必鳴騶入{{ul|南谷}}矣,異日立大策,決大議,上贊南面之化,如{{ul|諸葛公}}起於{{ul|南陽}}可必也?抑未可必也?皆天也。」先生名{{ul|釋之}},先君{{ul|稼亭公}}之門生,及第也。嘗與予同中辛巳進士科云。}}
====莊莊浦====
在縣西十里。源出{{ul|光敎山}},又北流{{ul|廣州}}之{{ul|炭川}}。
====金嶺川====
在{{ul|金嶺驛}}南。源出{{ul|陽智縣}}{{ul|所路洞}},北流入{{ul|廣州}}之{{ul|小川}}。
====駒興川====
在{{ul|駒興驛}}南。源出{{ul|寶蓋山}},南流入{{ul|水原府}}{{ul|烏山院川}}。
===土産===
絲、麻、地黃。
===烽燧===
====寶蓋山烽燧====
東應{{ul|竹山縣}}{{ul|巾之山}},北應{{ul|廣州}}{{ul|穿川峴}}。
===樓亭===
====新亭====
在客舘東。
{{*|○{{ul|金壽寧}}記:{{ul|龍}},小邑也。以其接於王都也,故凡大小賓旅日夜輻湊,莫不因是,蓋南北之喉也。舊舘院小,止可一宿,而至於盛暑,則湮鬱不開,客至無以曠懷,熱鑠煩敲,久已病矣。
{{ul|天順}}四年冬,{{ul|朴君}}來守是邑,賦政寬敏,百弊畢袪,吏民懷畏。一日,君謀於吏曰:「吾欲鳩材構亭,爲賓開納涼之地,不知可乎?」夫旣德君之政,則咸曰:「願盡力。」於是工者勵,役者勤,晨夜奏功,不月而告成。其始也民不知亭焉,旣成則望之曰:「守得非古之所謂神明者乎?亭何使我不與知也?」相與瞻望齎咨,慶其新焉。今觀世之官守者,醉夢玩愒,視官府如蘧廬,傾而後拄之,漏而後塞之。甚者一瓦不易而曰:「吾能字民也。」一草不除而曰:「庭無訟也。」廨舍之圮敗,恒由此輩,豈有能奮事謀始者?又豈有能使民不與知而就於此者?
余嘗南遊,承宣召過{{ul|龍}},{{ul|朴君}}授余筆請記。余旣拙道之,君曰:「亭得記多矣,奈無名何?」余曰:「有名固可,無名亦無不可。使{{ul|龍}}而無君,亭不可作,亭不可作,則名安從出?吾以無名名之,亦名之善也。」君强余愈勤,因採{{ul|龍}}民瞻仰慶新之意,請始名之曰{{ul|新亭}}。傳不云乎?言新者有故也,亦未始不有君子重之義云。{{ul|朴君}}名{{ul|居明}},字{{ul|晦{{另|文|父}}}}<ref>《東文選ㆍ龍仁新亭記》「文」原作「父」。</ref>,{{ul|密山}}人。}}
===={{box|新增}}漾碧亭====
在客舘東。
{{*|○{{ul|洪貴達}}記:邑而有池臺亭榭之勝,何關於政治?而要觀一世太平之象者,於是乎徵焉,豈偶然而已哉?{{ul|龍仁}}當南北走集之衝,畿縣之最難治者此耳。
{{ul|弘治}}十年丁巳,{{ul|金侯祐}}出而爲宰,始至也吏不敢欺,稍焉民不敢犯其令。已而闔境洽然隨以化,惟所令之不煩鞭策,旣無所事於民事。則乃繕舘宇而新之,一縣倏然改觀。客軒東舊有小亭,今無遺址存,東墻迫近客舍,庭除之廣不能畝。客至病其阨,杯盤撤,輒起去,不小留焉。是則雖四民和於野,於何見大平象乎?於是退其迫近,夷地而廣之,其中可容馳馬。引山泉之北來者,導而東之,穴其墻,入其流,池于其內。深可一身許,縱數丈,橫倍蓰,水淸碧玉如也。古木蕭蕭,離立庭際,落地有涼陰,甚可愛也。然後客之南北至者,喜其有憩息之所,而國家大平氣象,則未始不在此也。
己未夏,予自{{ul|嶺南}}還京師,道病暑,苦行至縣,則主人已設席,客軒候之。卽令移其座池上,逍遙觴詠,夜久就寢。鷄鳴復登途,馬上回頭,戀戀不自已。至今晴波落日往來于懷,人有自南來者,輒問之曰:「頗見{{ul|龍仁}}池塘否?」應之曰:「旣。」則喜如親面目其地。一日{{ul|侯伻}}人語予云:「池已亭矣,盍記諸?」{{ul|伻}}之言曰:「亭摠三間,半入水中,波光常搖蕩,簷楹絶淸灑。近有{{ul|嶺南}}節度使{{ul|安相公琛}}過而悅之,名曰{{ul|漾碧}}。」予曰:「嘻!甚善名焉。」乃作而爲之詞,遺{{ul|金侯}}曰:「池之水明兮,可以濯吾襟。池之水淸兮,可以洗吾心。池之亭之兮,其趣深。魚鳥相忘兮,自浮沈。我亦欲忘子兮,思難禁。」
○{{ul|曺偉}}詩:赤縣走集地,冠蓋如蜂衙。主人古循吏,終歲無徵科。政聲日以遠,欣聞五袴歌。意匠與神謀,華亭生咄嗟。鑿開數畝池,種之蒲與荷。溪流引淸派,繚繞來山阿。淙淙環佩響,澹澹銅鏡磨。纖鱗簇芳餌,戢戢跳淸波。婆娑綠陰淨,老樹交枝柯。急雨破坱圠,隱隱驅雷車。橫空萬銀竹,水面生亂渦。淸風洗庭宇,暝色隨暮鴉。沈吟付一快,酒闌夜氣多。我愛此閑適,坐到參橫斜。題詩欲紀勝,妙句愧{{ul|陰}}{{ul|何}}。}}
===學校===
====鄕校====
在縣東二里。
===驛院===
====駒興驛====
在縣南五里。
====金嶺驛====
在縣東三十里。
====普施院====
在縣西十里。
====弘化院====
在縣南二十里。
====金嶺院====
距{{ul|金嶺驛}}三里。
===佛宇===
====成佛寺====
在{{ul|光敎山}}。
====禪長寺====
在{{ul|禪長山}}。
====香水寺====
在縣東二十里。
====瑞峯寺====
在{{ul|光敎山}}。寺有{{ul|高麗}}{{ul|李知命}}所撰《玄悟國師碑》。
===祠廟===
====社稷壇====
在縣西。
====文廟====
在鄕校。
====城隍祠====
在縣東一里。
====厲壇====
在縣北。
===古跡===
====處仁城====
在縣南二十五里。土築。今盡頹廢。有軍倉。
{{*|○{{ul|高麗}}{{ul|高宗}}時,遷都{{ul|江華}},{{ul|元帝}}怒,遣兵問狀。元帥{{ul|撒歹}}縶御史雜端{{ul|薛愼}}於軍中,到{{ul|松京}},將渡江南下。{{ul|愼}}謂{{ul|撒歹}}曰:「國諺有之異國大官,渡南江者不吉。」{{ul|撒歹}}不聽,抵{{ul|漢陽山城}}拔之,次至{{ul|處仁城}},爲流矢所中而死。{{ul|元}}兵回到{{ul|松京}},謂愼有知識,遣入{{ul|江華}}。}}
====寶蓋山城====
石築。周二千五百二十九尺。今皆頹圮。
===塚墓===
====鄭夢周墓====
在縣東十五里。
====南誾墓====
在{{ul|處仁縣}}東六里
====沈溫墓====
在縣西十里。
====李石亨墓====
在縣東十五里。
===人物===
===={{box|本朝}}李士渭====
登第,官至{{ul|開城}}留後。
====李伯持====
{{ul|士渭}}之子。登第,官至{{ul|江原道}}觀察使。
====李吉甫====
{{ul|伯持}}曾孫。再登第,官至{{ul|京畿}}觀察使。弟{{ul|祐甫}}亦登第,官至{{ul|弘文舘}}直提學。
===寓居===
===={{box|高麗}}李釋之====
見上{{ul|南谷}}。
===={{box|本朝}}李宗儉,李宗謙====
俱{{ul|釋之}}之孫。二人早退,居{{ul|南谷}}。構{{ul|孝友堂}},以山水自娛。
===題詠===
====吏無閑日弊堪驚====
{{ul|鄭以吾}}詩:民不聊生居且拙,云云。
====桑麻雜野棠====
{{ul|咸傅霖}}詩:松櫪續山郭,云云。
==金浦縣==
東至{{ul|陽川縣}}界二十二里,南至{{ul|富平府}}界十里,西至大海二十六里,北至{{ul|通津縣}}界十七里。距{{ul|京都}}六十三里。
===建置沿革===
本{{ul|高句麗}}{{ul|黔浦縣}}。{{ul|新羅}}{{ul|景德王}}改今名,爲{{ul|長堤郡}}領縣。{{ul|高麗}}{{ul|顯宗}}九年仍屬,{{ul|明宗}}始置監務。{{ul|神宗}}元年,以藏御胎,陞爲縣令。本朝{{ul|太宗}}十四年,省{{ul|陽川}},幷于縣,號{{ul|金陽縣}}。後以{{ul|陽川}}幷于{{ul|衿川}},以縣幷于{{ul|富平府}}。十六年,復爲縣,置令。
===官員===
====縣令、訓導====
各一人。
===郡名===
{{ul|黔浦}}、{{ul|金陵}}。
===姓氏===
{{box|本縣}}鄭、翁{{*|一云蔣}}。
琴{{*|賜}}。
公{{*|村}}。
===山川===
====北城山====
在縣北二里。鎭山。
====白石山====
在縣西二十里。
====望山====
在縣南二里。
====歌絃山====
在縣西十五里。
====天燈山====
在縣東十二里。
====浮正山====
在縣東一里。
====雲腰山====
在縣北十六里。
====海====
在縣西二十六里。
====孤島江====
在縣北五里。楊花渡下流。
====堀浦====
在縣東十七里。源出{{ul|仁川府}}{{ul|井項}},北流經{{ul|孤島江}},入于{{ul|通津縣}}{{ul|燕尾亭}}。江每歲造橋,其費不貲。縣人{{ul|梁誠之}}爲{{ul|工曹}}判書,啓置渡船。
====助島====
在縣北五里。
===土産===
黃玉{{*|出縣西{{ul|儉丹里}}{{ul|艾葛山}}}}、靑玉{{*|出縣東{{ul|林村}}}}、秀魚、葦魚、綿魚、石花、土花、蟹、靑蟹、魚鰾,白魚。
===烽燧===
====北城山烽燧====
西應{{ul|通津縣}}{{ul|南山}},東應{{ul|陽川縣}}{{ul|開花山}}。
====白石山烽燧====
北應{{ul|通津縣}}{{ul|守安城山}},南應{{ul|富平府}}{{ul|杻串山}}。
===學校===
====鄕校====
在縣東一里。
===驛院===
====廣因院====
在縣西十五里。
===橋梁===
====折斤橋====
在縣東八里。
===={{box|新增}}堀浦橋====
在縣東十五里。
===佛宇===
====雲腰寺====
在雲腰山。
====孤山寺====
在望山。
====望海菴====
在{{ul|歌絃山}}。南臨滄海,景致爲畿縣之最。
====萬水寺====
在{{ul|象頭山}}。
====佳景寺====
在{{ul|歌絃山}}。
===祠廟===
====社稷壇====
在縣西。
====文廟====
在鄕校。
====城隍祠====
在縣北一里。
====厲壇====
在縣北。
===塚墓===
====韓伯倫墓====
在縣西十二里。
===古跡===
====北城山古城====
石築。周二千六百五十尺,高十尺。
===名宦===
===={{box|本朝}}李孟畛、李補丁====
俱爲縣令。
===人物===
===={{box|高麗}}鄭克永====
{{ul|肅宗}}朝擢魁科。累遷左諫議大夫、中書舍人。嘗上表,請延訪群臣。{{ul|仁宗}}初拜翰林學士,以{{ul|韓安仁}}表弟,忤{{ul|李資謙}},流南裔。{{ul|資謙}}敗,召還,判尉衛寺事、翰林學士。嘗從{{ul|崔弘嗣}}入{{ul|宋}},其著述大爲{{ul|中國}}人稱許。
====琴儀====
字{{ul|節之}}。本{{ul|奉化}}人,賜籍{{ul|金浦}}。詳{{ul|奉化縣}}人物下。
===寓居===
===={{box|本朝}}趙文琡====
登第,官至{{ul|司憲府}}執義。有孝行。
==={{box|新增}}烈女===
===={{box|本朝}}{{另|德水|水德}}<ref>《中宗實錄》「德水」原作「水德」。</ref>====
{{ul|金奇貞}}妻也。年十九路遇强暴,竟不汚而死。今上十五年旌閭。
===題詠===
====江連漢水豈無魚====
{{ul|梁誠之}}詩:地接{{ul|高陽}}應有酒,云云。
===江似葡萄漲幾篙===
{{ul|徐居正}}詩:山如菡萏開千朶,云云。
==衿川縣==
東至{{ul|東川縣}}界十一里。南至{{ul|安山郡}}界十六里。西至{{ul|富平府}}界十七里。北至{{ul|陽川縣}}界二十七里,至{{ul|露梁}}二十三里。距{{ul|京都}}三十一里。
===建置沿革===
本{{ul|高句麗}}{{ul|仍伐奴縣}}。{{ul|新羅}}{{ul|景德王}}改{{ul|穀壤}},爲{{ul|栗津郡}}領縣。{{ul|高麗}}初改爲{{ul|衿州}}{{*|衿,一作「黔」}}。{{ul|成宗}}置團練使,{{ul|穆宗}}罷之。{{ul|顯宗}}九年屬{{ul|樹州}},{{ul|明宗}}始置監務。本朝{{ul|太宗}}十四年,以{{ul|果川}}來合,爲{{ul|衿果縣}},數月而罷。又以{{ul|陽川}}來合,爲{{ul|衿陽縣}},一歲而罷。十六年,改今名,爲縣監。{{ul|世祖}}朝,幷于{{ul|果川}},未幾復舊。
===官員===
====縣監、訓導====
各一人。
===郡名===
{{ul|仍伐奴}}、{{ul|穀壤}}、{{ul|黔州}}、{{ul|始興}}、{{ul|衿果}}、{{ul|衿陽}}。
===姓氏===
{{box|本縣}}李、趙、姜、莊、皮、桂、尹、秋。
===風俗===
====俗同齊緩====
{{ul|李奎報}}詩:習俗雖同齊土緩。見題詠。
===山川===
====三聖山====
在縣東十里。鎭山。
====虎巖山====
在縣東五里。有巖如虎,故爲名。
{{*|○{{ul|尹慈}}說:{{ul|衿}}之東有山峙焉,勢北馳如行虎;有石巉巖,世號爲{{ul|虎巖}}。術家相之,立寺於巖之北隅曰{{ul|虎{{另|岬|押}}}}<ref>《東文選ㆍ虎巖說》「岬」原作「押」。</ref>。去其北七里有橋曰{{ul|弓橋}},又其北十里有菴曰{{ul|獅子}},皆所以壓其行虎之勢也。
余於庚午春,自御史來守于玆,俗固愚騃,而余亦愚者。人皆謂巖之使然,而向之鎭壓,欲其不愚故爾。余謂古<ref>「古」不见于《東文選ㆍ虎巖說》。</ref>有{{ul|狂泉}},有{{ul|淫泉}},有{{ul|貪{{另|泉|者何也}}}}<ref>《東文選ㆍ虎巖說》「泉」原作「者何也」。</ref>,不過曰人之飮者,無非狂且淫貪而得名焉?則安知居是巖之下,飮於斯,食於斯,遊於斯,寢興於斯者,不爲愚乎?理或然也,亦未可知也。
昔{{ul|吳隱之}}爲太守,則飮{{ul|貪泉}}而終不貪,淸操愈勵。因作詩云:「試使夷齊飮,終當不易心。」況人之智愚,稟於有生之初,非山川所能移者乎?假令居是邑者,或如{{ul|顔子}}之賢,如愚而不愚者,終亦未可詳也。以此推之,俗與余之愚非巖之故也,其曰巖之故者,誠愚者也。
嗟乎!{{ul|唐}}之{{ul|柳子厚}}愛{{ul|冉溪}},{{ul|家焉}}而更之爲{{ul|愚溪}}。是乃自以其愚而扁之,蓋古{{ul|愚公}}谷之遺意,而有不愚者存焉。如愚之愚,一言一動,于公于私,無適不愚者也。故余竊取{{ul|{{另|柳州|柳柳州}}}}<ref>《東文選ㆍ虎巖說》「柳州」原作「柳柳州」。</ref>{{ul|愚溪}}之愚,改{{ul|虎巖}}爲{{ul|愚巖}}。其如誠愚何也?敢爲之說,以俟夫不愚之君子云。}}
====禿山====
在縣北五里。
{{*|○{{ul|姜曦}}說:或來問於余曰:「子以{{ul|禿山}}爲號,無奈因其所居而名之乎?抑他有取意而爲之歟?豈無說乎?」余應之曰:「吾所卜築之地有一嶽,濯濯然無木,俗人因而名之曰{{ul|禿山}}。嗟夫!是山之性本豈無木而然歟?以其郊於{{ul|漢邑}}也,故斧斤之伐,牛羊之故,日亦甚焉。余生長是山之下,目擊於此而未嘗不慨然而嘆也。人之有性亦猶是山之有木也。苟不能存其心、養其性,則衆欲之攻,正如是山之斧斤、牛羊也。物我旣立,私爲町畦,則吾性之昏,亦如是山之濯濯也。爲人而至於此極,則與禽獸又何難焉?嗚呼!山本有木,而至於濯濯;人本有性,而至於蠢蠢。是豈性之故哉?苟能有養也,則雨露之所滋萌孼復生,夜氣之所存天性呈露。爲人有此性者,寧不以敬存心而不爲事物之所搖奪也哉?敢以此爲號,庶自警於吾心也。」客曰:「子之言然也。謹受命矣。」}}
====楊花渡====
在縣北三十三里。有渡丞。見{{ul|漢城府}}。
====巖串====
在縣北二十五里。
{{*|○{{ul|李穡}}詩:{{ul|黔州}}之北{{ul|陽川}}東,{{ul|漢水}}折北流無窮。{{ul|朝宗}}于海著《禹貢》,回抱{{ul|京邑}}趨魚龍。南方漕轉所都會,千艘飛櫓聲搖空。我初往返{{ul|韓山村}},高臥柂樓帆長風。瞬息一踔百餘里,燈火錯落盃盤重<ref>《牧隱藁ㆍ巖串吟》续有「碧波釣出錦鱗魚,蔥白細和飛縷紅。乃何海盜或登岸,老弱逃遁深山中?幸今長氷塞江口,鼻息窓日方曈曈」之句。</ref>。}}
====大澤====
在縣西五里。天旱禱雨。
====下澤====
在縣北七里。
====大川====
在縣西四里。源出{{ul|果川縣}}{{ul|冠嶽}}、{{ul|靑溪}}諸山,北流入于{{ul|陽川縣}}{{ul|鐵串浦}}。
===土産===
鯽魚、蟹。
===樓亭===
====孝思亭====
在{{ul|露梁渡}}南岸,右議政{{ul|盧閈}}別墅。
{{ul|姜希孟}}記:{{ul|三聖山}}卽{{ul|衿}}之鎭也。其一支蜿蜒北騖,遇{{ul|漢水}}而作區,卽議政{{ul|盧恭肅公}}之世塋也。{{ul|恭肅}}於某甲,葬母於其地,居廬盡孝。服闋,因廬爲家,家北有斷隴臨江,遂構亭其上。時登眺以紓永慕之懷,戒子孫因卜葬焉。{{ul|恭肅}}之胤{{ul|敦寧公}}與先君{{ul|戴慜公}}爲友壻。嘗同遊亭上,{{ul|敦寧公}}請名若記。{{ul|戴慜}}名以{{ul|孝思}}而未有記。
後三十餘年,{{ul|敦寧}}與{{ul|戴慜}}俱已下世。表從弟{{ul|恭肅}}之孫左贊成{{ul|宣城}}{{ul|盧子胖}}請余曰:「吾少也侍側,觀先子命名之時。顧瞻山水,開闔窓牖,若有領其要焉,而卒名之以{{ul|孝思}},記且缺焉。兄其繼之。」三以文拙辭,惟以墜先人之志爲責。義不敢辭,則復請於{{ul|子胖}}曰:「凡挾漢而亭者,不知其幾,而地得其全且要者,斯亭實爲稱首。先子命名,略形勝而必歸諸孝思者,得無意乎?嘗觀《下武》之詩,曰:『永言孝思,孝思惟則。』此言{{ul|武王}}長言孝思而不忘,是以其孝可爲法則耳。然則爲孝而或<ref>「或」不见于《私淑齋集ㆍ孝思亭記》。</ref>至於忘,或未合於法度,則皆苟而已。夫孝者,蘊爲一心之德,發爲百行之源。自天子以至於庶人,所施者雖有小大遠近之不同,{{另|其|原}}<ref>《私淑齋集ㆍ孝思亭記》「其」原作「原」。</ref>孝思則一耳。是以王侯而失其孝,則無以保天下與國家;卿大夫而失其孝,則無以保宗廟;士庶而失其孝,則無以保四體。欲盡其道,可無思乎?當思夫四海萬姓,受之先王而不敢失;門庭家緖,承諸先祖而不敢墜;身體髮膚,受之父母而不敢傷。心焉慥慥,無一息而或忘,此天子、公卿、士庶之同一{{另|孝|思}}<ref>《私淑齋集ㆍ孝思亭記》「孝」原作「思」。</ref>也。
噫!凡世之爲子孫謀者,孰不欲世有令胤,傳祚無窮哉?然天歟命歟而不得焉,則豪門右族,一再傳而衰替不振者,比比而是。當是時,雖有先祖之田園第宅,盡歸諸權貴而已不得有焉,其可謂盡子孫孝思之職歟?昔{{ul|唐}}{{ul|李衛公}}有平泉十里莊,戒子孫曰:『苟以平泉一花一石與人者,非吾子孫也。』{{ul|李}}亦{{ul|唐}}之明公也,夫豈爲一花一石之微而戒之若此哉?恭肅功名蓋世,早年懸車,徘徊丘隴,能以孝誠爲家法,至{{ul|子胖}}已三世矣。{{ul|子胖}}之勳名德業,能承祖武,爲世所服,諸子又能嶄然露頭角,慶終未艾,其盡孝思之道歟?何其孝子之不匱歟?後世子孫登斯亭也,觀其松楸接柯,桑梓積陰,百世菟裘,人莫敢窺,然後究其所自,則益知吾先子命名之不誣矣。儻曰江亭一曲,爲我私有而不失,則非知本矣。子胖以爲何如?如有可採,請以爲記。」蒼龍癸巳孟冬下澣記。
{{*|○{{ul|祁順}}詩:音容淪逝杳難追,一念悠悠不盡期。仕路久懷風木嘆,文房曾廢《蓼莪》詩。蕭條霜露關心日,恍惚羹墻見面時。王國只今崇孝治,顯揚應慰九泉思。
○{{ul|鄭麟趾}}詩:思亭高枕大江頭,孝子慈孫自匹休。世德已知山共重,家聲長與水同流。春風搖漾松楸老,秋日凄淸洞壑幽。俯仰情懷誰識得?時看北闕瑞煙浮。
○{{ul|申叔舟}}詩:山勢蜿蜒大野頭,鍾英孕秀幾時休?三峯天外{{ul|華山}}碧,一帶階前{{ul|漢水}}流。善積自先無間斷,孝誠傳世洞明幽。繩繩餘慶應難盡,佳氣蔥蔥日夕浮。
○{{ul|鄭昌孫}}詩:江亭突兀碧波頭,登望思親不暫休。北對{{ul|華山}}連爽氣,東臨{{ul|漢水}}漲淸流。漁舟縹渺孤帆遠,梓樹蔥蘢一院幽。投紱何當滄海去,却從鷗鷺共沈浮?
○{{ul|金守溫}}詩:亭在滄江欲盡頭,野情漠漠更休休。靑春丘隴臨長道,紫闕煙霞接上流。喬木半遮祠戶暗,閑雲時鎖洞門幽。{{ul|遲公}}出沐來投晩,擧酒吾當{{ul|太白}}浮。
○{{ul|徐居正}}詩:{{ul|孝思亭}}在{{ul|露梁}}頭,風樹情懷幾日休?壟合松楸霜露感,鄕成桑梓歲時流。鑑湖作主人長在,盤谷傳家地自幽。退食歸來多{{校|睱|暇}}日,倚闌山水碧浮浮。
○{{ul|李承召}}詩:卜居初卜此江頭,勝地應開百世休。{{ul|韋氏}}一經存舊學,{{ul|謝家}}諸子總英流。松楸掩映亭如畫,山水周遭境自幽。滿目油然生{{另|孝感|感孝}}<ref>《三灘集ㆍ盧子胖孝思亭》「孝感」原作「感孝」。</ref>,也知名實不相浮。}}
===學校===
====鄕校====
在縣東一里。
===驛院===
====盤乳驛====
在縣北十里。
====觀音院====
在縣西三里。
====楊花渡院====
在{{ul|楊花渡}}南岸。
===佛宇===
====安養寺====
在{{ul|三聖山}}。寺之南有{{ul|高麗}}{{ul|太祖}}所建七層甎塔,{{ul|金富軾}}撰碑字缺。
{{*|○{{ul|李崇仁}}重新記:佛氏入{{ul|中國}},自{{ul|漢}}之{{ul|竺法蘭}},遂蔓延于天下,而吾東方自阿道始,實{{ul|新羅氏}}之時也。其說宏放侈大,又能動人以禍福,以故天下皆歸焉。雖英叡之主,忠義之臣,往往崇建寺宇,以張其敎,蓋欲爲邦家求其福利,亦君子用心之厚也。
我{{ul|太祖}}開國之初,佛者有以裨補之說干之者,頗用其言,多置塔廟,若今{{ul|衿州}}{{ul|安養寺塔}}其一也。慈恩宗師、兩街都僧{{ul|統林公}}來,謂予曰:「{{ul|安養寺塔}},聖祖之舊也,旣圮矣。而門下侍中、{{ul|鐵原府院君}}{{ul|崔公}}與今住持大師{{ul|惠謙}},修而新之矣。{{ul|謙}}吾徒也,介予求文於先生,其詳{{ul|謙}}必能言之。」明日{{ul|謙}}至,其言曰:「{{ul|謙}}住是寺幾年矣。按寺乘,昔{{ul|太祖}}將征不庭,行過此,望山頭雲成五采。異之,使人往視,果得老浮屠雲下,名能正。與之言,稱旨,此寺之所由立也。寺之南有塔,累甎七層,蓋以瓦。最下一層,環以周廡十又二間,每壁繪佛、扶蕯、人天之像。外樹欄楯以限出入,其爲巨麗,他寺未有也。歲月風雨,幾至傾壞。{{ul|謙}}朝夕目睹而心傷之,誠欲重新者久,而力不足也。
歲辛酉秋七月,謁侍中{{ul|崔公}},告以此,公曰:『吾之少也,一嘗寓宿塔下,仰思聖祖經營之始,私自誓曰:『臣他日苟達矣,所不新此塔者,有如在天之靈。』及今位冠群僚,可謂達矣,吾當不辜吾誓矣。』卽移牒{{ul|楊廣道}}按廉使,減軍租供其費,徵丁夫執其役。{{ul|謙}}也傾囊褚之讎,隨檀越之喜,得米豆泉布凡若干,且請遊手如{{ul|謙}}者若干。起工是年八月某甲子也,斷手九月某甲子也,落成冬十月某甲子也。是日,殿下遣內侍朴元桂降香,以道侶一千大作佛事,安舍利十二幷佛牙一塔中訖,布施四衆,無慮三千焉。其丹雘,歲壬戌春{{另|三|二}}<ref>《東文選ㆍ衿州安養寺塔重新記》「三」原作「二」。</ref>月也;其繪像,歲癸亥秋八月也。塔內四壁:東{{ul|藥師}}會,南{{ul|釋迦}}涅槃會,西{{ul|彌陀}}極樂會,北{{ul|金經}}神衆會。周廡十二間,每壁一像,所謂十二行年佛也。凡用徒四百有奇,米五百九十五石,豆二百石,布一千一百五十五匹。
噫!是大費大役,而卒能有成者,皆吾侍中公誓願之致然也。公惟邦家福利是求,豈私一己爲也?如圖不朽,非托於文辭,無由也。願先生述之。」予於佛氏未暇入焉者也,何敢有所言哉?雖然,予爲大史氏,凡有興作,必書職也。況於是塔有以見聖祖、賢相用心之厚哉?是可書也已。
○{{ul|金克己}}詩:步過朱橋到紺宮,淸遊幸與竺鄕同。碧潭皎皎涵秋月,紅葉蕭蕭響晩風。社裏不曾容謝客,溪邊何幸送{{ul|陶翁}}。相携啓齒寬歸計,落景西傾半嶺紅。
○驅羸指天邑,偶入{{ul|安養}}宿。寒鷄初有聲,蓐食出幽谷。破月低玉玦,疎星散金粟。深蹊鬪蛇來,屈折三百曲。氷溪添新白,雲嶺失故綠。瘦馬蝟毛磔,羸童龜項縮。我本塵表人,平生少羈跼。十年林下遊,巾屨擐麋鹿。忽遭造物兒,欺我專閑獨。故於名利府,千里苦驅逐。何時投佩去,一免阮途哭?}}
====道安寺====
在{{ul|三聖山}}。
{{*|○{{ul|權踶}}少與四友讀書于此,後俱登第。寄友人詩云:故人猶著舊麻衣,曾笑龍門約已違。{{ul|三聖山}}靈應自慶,四枝丹桂映朝暉。}}
====安興寺、三藐寺、望日寺、聖住寺====
俱在{{ul|三聖山}}。
====獅子菴====
在{{ul|弓橋山}}。
===祠廟===
====社稷壇====
在縣西。
====文廟====
在鄕校。
====城隍祠====
在縣東一里。
====厲壇====
在縣北。
===塚墓===
====盧閈墓====
在縣北二十里。
====安景恭墓====
在縣北五里。
====安純墓====
在縣北五里。
====讓寧大君墓====
在縣北二十里。
====成奉祖墓、李邊墓====
皆在縣東二十里。
====盧思愼墓====
在縣北二十里。
===古跡===
====永郞城====
石築。在{{ul|三聖山}}。周三千七百五十尺。中有一池,名{{ul|大井}}。
====虎巖山古城====
石築。周一千六百八十一尺。城內有大池,天旱禱雨。
===人物===
===={{box|高麗}}姜邯贊====
{{ul|顯宗}}時却{{ul|契丹}}兵。官至門下侍中。諡{{ul|仁憲}}。世傳有一使臣夜入{{ul|始興郡}},見大星隕于人家,遣吏往視之,適其家婦生男。使臣心異之,取歸以養,是爲{{ul|姜邯贊}}。後{{ul|宋}}使見之,不覺下拜曰「文曲星不見久矣,今在此」云。
===寓居===
===={{box|高麗}}徐甄====
歷官至掌令。退居于此,聞我{{ul|太祖}}定鼎{{ul|漢陽}},作詩云:千載神都隔{{ul|漢江}},忠良濟濟佐明王。統三爲一功安在?却恨前朝業不長。臺諫欲罪之,我{{ul|太宗}}作色曰:「{{ul|甄}}爲{{ul|高麗}}之臣,今作詩以思之。是夷、齊之流也,可賞,不可罪也。」
===題詠===
====門前喬木鬪秋風====
{{ul|高麗}}{{ul|白文寶}}詩:野外群峯橫暮雨,云云。
====膏潤賴潭池====
{{ul|李奎報}}詞:{{ul|衿州}}好,春景一何奇?芍藥嬌多工媚嫵,海棠眠重正欹垂,把酒惜芳時。皐壤沃,云云。俗習雖同齊土緩,居民多似老臺煕,飢飽卜安危。
====誰向南州採國風====
{{ul|高麗}}{{ul|安克仁}}詩:人生賦命有窮通,何用乘時競伐功?忍使殘民如鼎沸?羞將薄俗效雷同?欲趨北闕陳時弊,云云。騁目奔忙無小補,回頭却愧渭濱翁。
==陽城縣==
東至{{ul|安城郡}}界三里,南至{{ul|忠淸道}}{{ul|稷山縣}}界二十七里,西至{{ul|振威縣}}界十九里,北至{{ul|龍仁縣}}界十五里。距{{ul|京都}}一百十二里。
===建置沿革===
本{{ul|高句麗}}{{ul|沙伏忽}}。{{ul|新羅}}{{ul|景德王}}改{{ul|赤城}},爲{{ul|白城郡}}領縣。{{ul|高麗}}初改今名,{{ul|顯宗}}九年屬{{ul|水州}},{{ul|明宗}}置監務。本朝{{ul|太宗}}十三年,例改爲縣監,自{{ul|忠淸道}}移隷本道。
===官員===
====縣監、訓導====
各一人。
===郡名===
{{ul|沙伏忽}}、{{ul|赤城}}、{{ul|沙巴乙}}。
===姓氏===
{{box|本縣}}河、柳、李、任、葛。
康,宋{{*|竝來}}。
===山川===
====天德山====
在縣西二里。鎭山。又見{{ul|振威縣}}。
====白雲山====
在縣南十二里。
====海====
在槐台吉串西一百里。
====槐台吉串====
在縣西一百里。一路如線,過{{ul|振威}}之{{ul|松莊}}、{{ul|水原}}之{{ul|楊干}},斗入于海。凡七十五里。有牧場。
====弘慶川====
在縣南三十五里。{{ul|禪院川}}及{{ul|安城郡}}{{ul|南川}}之水合而西流,至{{ul|稷山縣}}{{ul|弘慶院}}北,爲此川。又入于{{ul|水原府}}{{ul|吾乙未串}}。
====禪院川====
在縣東一里。源出{{ul|竹山縣}}{{ul|佐贊驛}}{{ul|西洞}},過古{{ul|陽智}},至縣之禪院前,爲此川。
===土産===
葦魚、地黃。
===烽燧===
====槐台吉串烽燧====
南應{{ul|忠淸道}}{{ul|沔川郡}}{{ul|倉宅山}},又應{{ul|稷山縣}}{{ul|望海山}},北應{{ul|水原府}}{{ul|興天山}}。
===學校===
====鄕校====
在縣北二里。
===驛院===
====加川驛====
在縣西十五里。
====禪院====
在縣東五里。
====所草院====
在縣南三十里。
===佛宇===
====靑原寺====
在天德山。
====修淨寺、德積寺====
俱在{{ul|白雲山}}。
===祠廟===
====社稷壇====
在縣西。
====文廟====
在鄕校。
====城隍祠====
在縣北二里。
====厲壇====
在縣北。
===古跡===
====無限城====
在縣南十二里。石築。周一千三百五尺。內有一池。
===人物===
====<ref>此处缺「高麗」。</ref>李{{校|沃|梴}}====
官至僉議評理、開城尹。
===={{box|本朝}}李沃====
{{ul|梴}}之曾孫<ref>「梴之曾孫」系新增,但此处未标注。</ref>。擢武科,官至知中樞院事。
====李推====
官至{{ul|黃海道}}都觀察黜陟使。
====李純之====
登第,官至判中樞。
====李芮====
再登第,官至{{ul|刑曹}}判書。諡{{ul|文質}}。有文名。
====李承召====
{{ul|世宗}}朝丁卯科狀元,又擢重試。{{ul|成宗}}朝,參佐理功臣,封{{ul|陽城君}}。官至{{ul|禮曹}}判書。以文章名世。諡{{ul|文簡}}。
===={{box|新增}}李世英====
登第,官至參判。以淸簡稱。
===題詠===
====邑號聊同諫議名====
{{ul|高麗}}{{ul|康好文}}詩:龍城深處有孤城,云云。追和舊詩成坐久,隔林茅店午鷄鳴。
====老樹參天繞赤城====
{{ul|柳廷顯}}詩:云云,門前小路接郵亭。訟庭日永渾無事,閑聽林鶯喚友聲。
==通津縣==
東至{{ul|金浦縣}}界三十三里,南至{{ul|富平府}}界三十三里,西至{{ul|江華府}}界九里,北至{{ul|豐德郡}}界十五里。距{{ul|京都}}一百十四里。
===建置沿革===
本{{ul|高句麗}}{{ul|平淮}}{{*|淮,一作「唯」}}{{ul|押縣}}{{*|一云{{校|比|北}}史城,一云別史波衣}}。{{ul|新羅}}{{ul|景德王}}改{{ul|分津}},爲{{ul|長堤郡}}領縣。{{ul|高麗}}改今名仍屬。{{ul|恭讓王}}置監務。本朝因之。{{ul|太宗}}十三年,例改爲縣監。
===官員===
====縣監、訓導====
各一人。
===郡名===
{{ul|平淮押}}、{{ul|{{校|比|北}}史城}}{{*|一云{{ul|比兒城}}}}、{{ul|別史波衣}}、{{ul|分津}}。
===姓氏===
{{box|本縣}}席{{*|一云「石」}}、康、梁、吉、宗。
位{{*|一云「仇」}} {{*|村}}
李{{*|來}}。
{{box|童城}}盧、祐、附、異。
康、白{{*|竝來}}。
{{box|守安}}尹、李、安。
陳、吳{{*|竝來}}。
===形勝===
====西負甲串,東望三峯====
====滄海環其右,大江經其左====
===山川===
====比兒山====
在縣北六里。鎭山。
====童城山====
在{{ul|童城縣}}。
====餘金山====
在縣東十里。
====顚流山====
在縣東二十四里。
====馬赤山====
在縣東十二里。
====大寺山====
在縣西三里。
====位谷山====
在縣北十里。
====守安山====
在縣東二十三里。有古石城。周二里高十尺。
====藥山====
在縣南二十四里。
====南山====
在縣南五里。
====海====
在縣西南二十二里。
====祖江渡====
在縣東十五里。{{ul|漢江}}、{{ul|臨津}}合爲此江。
====大明串====
在縣南二十一里。
====蛇浦====
在縣東二十三里。源出{{ul|守安山}},東流入海。
====項無耳島====
在縣南二十三里。周四里。
====松島====
在縣南二十五里。周三里。
====大浦====
在縣南三十里。源出{{ul|金浦}}{{ul|加乙賢山}},西流入海。
====串津====
在縣西九里。入{{ul|江華府}}者,路由此。
====新院川====
在縣南一里。源出{{ul|比兒山}},西流入海。
===土産===
碇玉沙{{*|出{{ul|顚流山}}}}、陶器、土花、秀魚、絡締、眞魚、蘇魚、石花,黃魚、鯽魚、葦魚、鱸魚、烏賊魚、石首魚、好獨魚、鹽、蟹、靑蟹、中蝦、白蝦、紫蝦。
===烽燧===
====守安城山烽燧====
南應{{ul|金浦縣}}{{ul|白石山}},西應{{ul|江華府}}{{ul|大母城山}}。
====南山烽燧====距縣五里。東應{{ul|金浦縣}}{{ul|北城山}},西應{{ul|江華府}}{{ul|松嶽山}}。
===學校===
====鄕校====
在縣北一里。
===驛院===
====終生驛====
在{{ul|守安}}。去本縣十五里。
====顚流站====
在{{ul|童城縣}}。
====祖江院====
在{{ul|祖江}}岸。
====甲串院====
在{{ul|甲串}}岸。
====溫山院====
在縣東三十里。
===佛宇===
====圓通寺====
在{{ul|童城山}}。
====壓梁寺====
在{{ul|顚流山}}。
====文殊寺、興龍寺====
俱在{{ul|比兒山}}。
====報先菴====
在{{ul|餘金山}}。
====西華寺====
在{{ul|守安}}{{ul|城山}}。
{{*|○{{ul|李奎報}}詩:島微侔握小,船遠似杯浮。瘴重仍蒸霧,林幽賴挾湫。暮雲將雨暗,秋草得霜柔。何日拋腰印,閑來正狎鷗。}}
====祠廟====
====社稷壇====
在縣西。
====文廟====
在鄕校。
====城隍祠====
在縣北六里。
====厲壇====
在縣北。
===塚墓===
====朴信墓====
在縣東十一里。
====鄭佸墓====
在縣南二十四里。
===古跡===
====童城廢縣====
在縣東二十里。本{{ul|高句麗}}{{ul|童子忽縣}},一云{{ul|幢山縣}},一云{{ul|仇斯波衣}}。{{ul|新羅}}{{ul|景德王}}改今名,爲{{ul|長堤郡}}領縣。{{ul|高麗}}仍屬,{{ul|恭讓王}}時來屬。
====守安廢縣====
在縣南十五里。本{{ul|高句麗}}{{ul|首爾忽}}。{{ul|新羅}}{{ul|景德王}}改{{ul|戍城}},爲{{ul|長堤郡}}領縣。{{ul|高麗}}改今名仍屬,{{ul|明宗}}置監務。{{ul|恭讓王}}時來屬。
====童城山古城====
石築。周八百七尺,高十二尺。今半頹圮。
===名宦===
===={{box|本朝}}李蕆====
===寓居===
===={{box|高麗}}閔愉====
侍中{{ul|令謨}}之後,{{ul|頔}}之曾孫。官至提學,封{{ul|驪城君}}。{{ul|恭愍王}}朝,與學士{{ul|朱士雍}}避{{ul|辛旽}}之亂,卜築于{{ul|童城縣}}。兩家相距十餘里,杖屨相從,日以詩酒自娛。嘗有詩云:秋來秋去興無窮,香稻肥魚處處同。皤腹瓦甁盛白酒,南村翁對北村翁。
===題詠===
====馬頭吟苦入江城====
{{ul|李奎報}}詩:翦月裁雲習已成,云云。重歸鳳省雖無路,皁蓋行春亦是榮。
====黃花紅樹秋光老====
{{ul|高麗}}{{ul|孔俯}}詩:云云,翠竹蒼松晩色鮮。景物藹然官舍靜,可憐民戶値荒年。
====野縣蕭條俯碧川====
{{ul|金孝孫}}詩:云云,窓前霜葉獨鮮鮮。江山應笑重遊客,狂態疎容似昔年。
====八詠====
{{ul|徐居正}}題{{ul|梁誠之}}{{ul|大浦谷}}別墅詩。
====北岡靑松====
北山靑翠四時同,聳壑昂霄意未窮。爲有好風吹不斷,海濤聲在半空中。
====南海諸島====
日出雲消島嶼開,鴉鬟點點翠成堆。此間定有蓬壺在,鼇戴神山跨海來。
====東望三峯====
三峯高揷玉芙蓉,地劈天成造化工。渺渺江湖思魏闕,蓬萊殿閣五雲中。
====西拱江都====
{{ul|摩尼山}}聳碧雲端,知有三淸古石壇。頗識閑居塵事少,《黃庭》讀罷禮星官。
====葛峴僧舍====
遙看{{ul|葛峴}}翠千重,寺在煙霞第幾峯?老去不關名利事,一窓深省五更鍾。
====桂陽秋月====
{{ul|桂陽}}秋色惱人多,水遠天長月似波。何處夜深吹鐵笛?半篙漁艇隔蘆花。
====隔岸漁火====
今年禾黍足豐登,何處漁村耿夜燈?摠說{{另|南江|江南}}<ref>《四佳集ㆍ通津梁誠之大浦谷別墅八詠》「南江」原作「江南」。</ref>秋水減,白鱸黃蟹亦堪罾。
====南浦漕船====
帆檣織織簇如麻,租賦南方較舊多。獨喜靑山漕不得,年年長屬野人家。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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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T12:59:05Z
久遠時瀬
101913
/* 守安城山烽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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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新增東國輿地勝覽
| author = 李荇
| section = 卷十
| times = 李氏朝鲜
| y =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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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城郡==
東至{{ul|竹山縣}}界十六里,南至{{ul|忠淸道}}{{ul|稷山縣}}界二十五里,西至{{ul|陽城縣}}界十七里,北至{{ul|陽智縣}}界八十九里。距{{ul|京都}}一百五十二里。
===建置沿革===
本{{ul|高句麗}}{{ul|奈兮忽}}。{{ul|新羅}}{{ul|景德王}}改爲{{ul|白城郡}}。{{ul|高麗}}初改今名爲縣,{{ul|顯宗}}九年屬{{ul|水州}},後移屬{{ul|天安府}}。{{ul|明宗}}二年,始置監務。{{ul|恭愍王}}十年,紅賊入{{ul|松都}},王南巡。賊遣先鋒,招降{{ul|楊廣道}}州郡,所至無敢挫其鋒。唯{{ul|安城}}人佯爲降附,設宴犒之,乘其醉,斬魁首六人,賊由是不敢南下。十一年,以功陞爲郡。本朝因之。{{ul|太宗}}十三年,自{{ul|忠淸道}}移隷本道{{*|{{ul|恭愍王}}旣陞爲郡,割{{ul|水州}}之{{ul|陽良}}、{{ul|甘彌呑}}、{{ul|馬田}}、{{ul|薪谷}}四部曲以與之。後{{ul|金鏞}}受賂,{{ul|馬田}}、{{ul|薪谷}}還屬水州。本朝{{ul|恭靖王}}元年,又析{{ul|陽良}},置{{ul|陽智縣}}。}}
===官員===
====郡守、訓導====
各一人。
===郡名===
{{ul|奈兮忽}}、{{ul|白城}}。
===姓氏===
{{box|本郡}}李、金、趙、薛、張、敬。
{{box|甘彌呑}}柳。
===形勝===
====天興、靑龍屛擁環列====
{{ul|權近}}《克敵樓記》。
===山川===
====瑞雲山====
在郡南二十里。西峯有壇,壇下有三井。遇旱,理井禱雨,頗應。
====白雲山====
在郡東十四里。
====寶山====
在郡北二十里。
====九苞山====
在郡北五里。
====飛鳳山====
在郡北二里。鎭山。有古城址。
====南川====
在郡南二里。有二源,一出{{ul|白雲山}}北,一出山南。合流入于{{ul|陽城縣}}之{{ul|弘慶川}}。
====木洞池====
在郡南十五里。
===土産===
絲、麻、磁器、陶器、安息香、地黃。
===樓亭===
====克敵樓====
在客舘東。
{{*|○{{ul|權近}}記:吾友{{ul|鄭君守弘}}以省郞出守{{ul|安城}},政績旣效,民賴以安。修其廨舍東樓,使其學之長{{ul|鄭翰}}走京都,致書於{{ul|陽村}}之第曰:「樓本{{ul|居昌}}{{ul|愼君仁道}}爲宰時所置也。{{ul|至正}}辛丑,紅賊陷{{ul|松都}},乘輿播越。賊遣先鋒稱使者,侵掠諸郡,由此而北三十餘州,望風而降,至有以公服出迎。滔天之勢汎溢而南,將擧國淪胥而莫之遏。惟此邑率先奮義,佯降宴犒,醉而殲之。賊由是不復南下,國家得成興復之功,褒其義烈,陞爲知官。明年癸卯,{{ul|愼君}}寔來以作斯樓,則斯樓也,所以旌敵愾之功、陞秩之榮也,不可以不重。然愼君能作而不能名,又不能記其事以示于後。今旣歷三紀之久,老者逝,壯者老矣。又歷而久,則斯邑之有功於國,斯樓之有重於邑者,後之人將無繇知之矣。於是仍舊葺治,易朽以堅,名之曰克敵。願得吾子文,以爲後徵,俾邑人世世毋忘其前烈。
若夫近則山鎭東北,蒼松喬木,薈蔚深邃,南有大川,自東而西。小吏十餘家點綴於內,平田數十頃延袤於外;桑麻接畛,禾稼盈畦;春而耕,夏而耘;朝而往,夕而還。凡邑人之有事於其中者,皆可俯而窺也。遠則天興、靑龍群峯,闖然若朝若揖,屛擁而環列,極目無際,此斯樓之勝槪也。昔{{ul|韓文公}}未登{{ul|滕閣}}而記之,幸不以未寓目爲辭。」
予惟{{ul|王氏}}有{{ul|高麗}}五百年間,被寇之劇,無若{{ul|忠烈}}庚寅之{{ul|哈丹}}、{{ul|恭愍}}辛丑之紅賊。{{ul|鐵嶺}}失守,{{ul|哈丹}}闌入,若升虛邑。及至{{ul|原州}},冲甲以匹夫奮臂而呼,克殄厥醜,至今美之。{{ul|松京}}旣陷,紅賊亦熾,分兵而南,所向風靡,如決江河,滔滔莫禦。而此邑之人效忠殲賊,屹爲大坊,以遏其橫流之勢,功烈之偉視冲甲無讓。所當{{另|特書|大書特書}}<ref>《東文選ㆍ克敵樓記》「特書」原作「大書特書」。</ref>,以爲萬世之勸者也。
吁!忠義,人道之大節,王敎之大端。鄭君早以忠孝之資,講明仁義之學。立志之高,勵節之確,固已卓然不群矣。今其莅政于玆,首徵是事,特揭而名之,斯樓以勵後人於無窮,是亦可書也。後之登斯樓者,想前人之烈,思鄭君之志,有所感發於秉彝、好德之良心,則忠義、志節之士彬彬而出矣。其有裨於王化,爲如何哉?或曰:「克敵之效必待夫危難而後見,是曠世而僅有者也。節義之士雖有所感發,將何所現其志歟?」予曰:「事有大小,其理則同。凡物欲之有害于吾心之天理者皆敵也,貪黷之害廉,苛暴之害仁,阿私之害公,偏曲之害正,皆人所當爲敵而克治者也。觸類而長,推之事物,則日用之間,凡所以自勝其私以復天理者,無適而非克敵之功,義不可勝用矣。{{ul|孔子}}語{{ul|顔淵}}曰:『克己復禮爲仁。』請以是爲事,則{{ul|鄭君}}之志殆庶幾矣。」}}
===學校===
====鄕校====
在郡東二里。
===驛院===
====康富驛====
在郡東五里。
====光寶院====
在郡東十里。
====大悲院====
在郡西五里。
===佛宇===
====青龙寺、关南寺====
{{ul|瑞云山}}。
====金剛寺====
在{{ul|白雲山}}。
====鳳安寺====
在{{ul|九苞山}}。
===祠廟===
====社稷壇====
在郡西。
====文廟====
在鄕校。
====城隍祠====
在郡北三里。
====厲壇====
在郡北。
===古遗址===
====甘彌呑部曲、馬田部曲====
俱在郡東十里。
===名宦===
===={{box|本朝}}鄭守弘====
====金謙====
===人物===
===={{box|高麗}}李永====
字{{ul|大年}}。爲胥吏,以狀付{{ul|政曹}}主事,揖不拜。主事怒且罵,永卽裂其狀曰:「吾可取第仕朝,何禮汝輩爲?」{{ul|肅宗}}朝擢乙科,{{ul|仁宗}}初知{{ul|御史臺}}事。及{{ul|李資謙}}殺{{ul|韓安仁}},{{ul|永}}以其妹{{ul|壻}},坐流{{ul|珍島}}。聞母子將沒爲奴婢,曰:「吾內省不疚,故忍死以待。若老母以予故沒爲賤隷,吾苟生何爲?」乃飮酒一斗,憤懣而卒。{{ul|資謙}}遣術士瘞道傍,牛馬不敢踐。及{{ul|資謙}}敗,贈簽書{{ul|樞密院}}事。
====金有成====
年十五中第,調{{ul|德源府}}書記。官至太僕尹。
===={{box|本朝}}李叔蕃====
我{{ul|太宗}}朝定社功臣。官至左贊成,封{{ul|安城君}}。
==={{box|新增}}孝子===
===={{box|本朝}}李閏宗====
書吏也。父久病,斷指和藥以進,病乃愈。今上十年旌閭。
===題詠===
====籬落雨晴紅杏花====
{{ul|許湜}}詩:逸客本同籠外鳥,世人誰羨井中蛙?朅來山郡探春事,云云。
====地坼西南沃野平====
{{ul|崔府}}詩:山橫東北自成城,云云。
====十室風煙似武城====
{{ul|咸傅霖}}詩:云云,南郊膴膴四山平。使君今復弦歌治,幾箇鄕人有滅明?
==振威縣==
東至{{ul|陽城縣}}界十三里,南至{{ul|忠淸道}}{{ul|稷山縣}}界三十七里,西至{{ul|水原府}}界十二里,北至{{ul|龍仁縣}}界三十三里。距{{ul|京都}}一百十八里。
===建置沿革===
本{{ul|高句麗}}{{ul|釜山縣}}。古{{ul|淵達部曲}}。一云{{ul|金山}},一云{{ul|松村活達}}。{{ul|新羅}}{{ul|景德王}}改今名,爲{{ul|水城郡}}領縣。至{{ul|高麗}}仍屬。{{ul|明宗}}二年置監務,後陞爲令。本朝因之。{{ul|太祖}}七年,自{{ul|忠淸道}}移隷本道。
===官員===
====縣令====
一人,從五品。諸縣令同。
====訓導====
一人。
===郡名===
{{ul|釜山}}、{{ul|淵達}}、{{ul|松村活達}}。
===姓氏===
{{box|本縣}}金、李、柳、崔、宋。
{{box|永新}}金、崔、吳、黃、李。
{{box|松莊}}李、柳。
===形勝===
====路通南北====
{{ul|河崙}}記。
====處三道樞轄之地====
{{ul|徐居正}}記。
===山川===
====釜山====
在縣東二里。鎭山。
====舞鳳山====
在縣東五里。又見{{ul|水原府}}。
====天德山====
在縣東五里。又見{{ul|陽城縣}}。
====長好川====
在縣南一里。其源有二,一出{{ul|龍仁}}屬縣{{ul|處仁}}東,一出古{{ul|陽智縣}}西。合流經{{ul|客舘}}南,又西流,入于{{ul|水原府}}{{ul|多羅高飛津}}。
===土産===
鯽魚、蟹、地黃。
===宮室===
====客舘====
{{ul|河崙}}重修記:{{ul|振威}}旁於大路,勞費倍他縣。爲治者苟非用心之至,無以安民生而集事功也。縣令{{ul|李侯}}過予{{ul|水原}}旅次,勞問之。且曰:「縣之客舍幾廢矣。予與縣人圖所以重新,達于都觀察{{ul|閔公}}至于再,公許之,且助其費。予於是募集游手,食以俸祿之餘,伐材陶瓦。卽舊基而增損之,崇堂于中,翼其兩旁,折爲燠房涼軒,以至廊廡、閎閈,靡不新之。摠若干楹,塗以赭堊,繚以周垣,旣成矣。公來觀之曰:『不圖縣令之若是也。宜記以示後。』不閱月而公還朝。嗚呼!公今已逝矣,言猶在耳,不敢忘也。請子幸記之,使無負{{ul|閔公}}之意也。」
予曰:「拙文安敢爲?」然念予昔觀察{{ul|全羅}}之日,道過縣,寄宿其所謂客舍焉。地卑而濕,楹桷之朽且危者殆半。夜雨方作,予畏下濕而上漏,不能臥而寢。天明將行,老吏數人送門外。予問:「客舍何至是乎?」對曰:「三四十年來,郡縣多故,民不聊生。加以敝縣路通南北,使臣賓客之行絡繹,迎送供億,惟恐不能給,舘舍之修,何敢望乎?我輩誠措躬無所矣。」予聞之,惘然者久之而去。屈指六年于今矣。{{ul|侯}}之有以起廢者如此,向者老吏之言,一何遠也?不知{{ul|侯}}何修而致此歟?
可以見今日之世道,已異乎向之三四十年,而{{ul|侯}}之爲治,亦非三四十年之爲令者所可同日語也。嘗謂舘舍,所以供使命、宣上德威者也,爲守令者坐視其廢而不修,是不虔也。然而守令之號能興作者,例用民力,或至於奪民時,以爲民患。{{ul|侯}}之此擧,則止役遊手之徒,使一縣之緣南畝者不知縣官之有興作,是可書也。{{ul|侯}}名{{ul|稚}},{{ul|鷄林}}士族也。捷科第,登朝聯,以文行見稱,出爲是任。迺能不{{校|十|卑}}小官,盡其所當爲,見於事功者。繼{{ul|侯}}爲治者,念前日久廢之不能修,知今日興復之不容易,省傾而察漏,圖難於其易,以時修完,無使歸於復廢而已。
{{*|○{{ul|徐居正}}記:{{ul|振}},小縣也。處三道樞轄之地,使華、賓客之往來,蹄轂相磨。殘民、弊吏{{校|傼|僕}}僕焉困於送迎,其爲守者方病於舘待,又何暇於他事哉?是以客舘湫隘墊露,因循不治者有年矣。
{{ul|成化}}甲午,{{ul|延安}}{{ul|李侯淑珪}}來守,撫字政成,凡百措置,亦遊刃餘裕。慨然有重新廨宇之志,鄕老前縣監{{ul|崔塙}}、{{ul|閔誼}},部將{{ul|崔哲錫}},都事{{ul|崔潤身}}等各捐己財,以佐其費。於是募遊手,鳩材陶瓦,因舊址,增大其規模,經營締構。凡立大廳五間、東軒二間,皆有前後楹。上房二間,翼之涼燠二室,承以廊廡,繚以垣墻,丹雘亦新,巋然爲一邑之壯觀。{{ul|侯}}之叔氏{{ul|成均}}司{{ul|成淑瑊}}求予記。
予惟長民者之能盡其責難矣哉!號淸簡者,例失之迂闊;事盤錯者,多失於煩擾。迂闊之弊,視官廨如蘧廬,壞而後已;煩擾之弊,奪天時,傷民力,勞然後止。淸簡而不至於迂闊,盤錯而不歸於煩擾,非豪傑有用之才不能也。聞{{ul|侯}}之爲政於振,今六年矣。專尙淡泊,若無事於營爲,而積年未修之官廨,一朝改觀,{{ul|侯}}之剸治之妙,何如是其神矣乎哉?其視盜淸簡之名,優游玩愒者,{{另|爲|知}}<ref>《四佳集ㆍ振威客館重新記》「爲」原作「知」。</ref>何如耶?長民而能盡其責如{{ul|侯}}者,可易得哉?古人云:「凡州縣得賢守爲難,幸而得賢守,能興事尤難。雖能興事,而得後人不廢壞又難。」但未知嗣{{ul|侯}}者,能勿辜前政而不廢壞也哉?{{ul|侯}}秩滿將還,縣之父老談{{ul|侯}}之德不置,欲寓去思於記,有語予丁寧者,故幷書而歸之。}}
===樓亭===
====釜山亭====
在{{ul|客舘}}北。
===學校===
====鄕校====
在縣東一里。
===驛院===
====長好院====
在縣南二里。
====李方院====
在縣北十里。
====白峴院====
在縣南十里。
====葛院====
在縣南二十里。
===佛宇===
====萬奇寺====
在{{ul|舞鳳山}}。
===祠廟===
====社稷壇====
在縣西。
====文廟====
在鄕校。
====城隍祠====
在縣北一里。
====厲壇====
在縣北。
===古跡===
====永新廢縣====
在縣南十五里。一云{{ul|永豐}}。舊屬{{ul|陽城縣}}。本朝{{ul|太宗}}時,以犬牙相入移屬{{ul|水原府}}。{{ul|世宗}}十五年來屬。
====松莊部曲====
在縣南十里。舊屬{{ul|水原府}}。本朝{{ul|世宗}}六年來屬。
====川場部曲====
在縣西十二里。
===寓居===
===={{box|本朝}}金漬====
登第,官至{{ul|成均}}司藝。性好古,曉音律,家貧常晏如。
==陽川縣==
東至{{ul|楊花渡}}十七里,西至{{ul|富平府}}界十五里,南至同府界十九里,北至{{ul|北浦}}三里,西南至同府界十三里,東南至{{ul|衿川縣}}界二十里,西北至{{ul|金浦縣}}界十三里。距{{ul|京都}}三十一里。
===建置沿革===
本{{ul|高句麗}}{{ul|齊次巴衣縣}}。{{ul|新羅}}{{ul|景德王}}改{{ul|孔巖}},爲{{ul|栗津郡}}領縣。{{ul|高麗}}{{ul|顯宗}}九年屬{{ul|樹州}}。{{ul|忠宣王}}二年,改今名,置令。本朝因之。
===官員===
====縣令、訓導====
各一人。
===郡名===
{{ul|齊次巴衣}}、{{ul|孔巖}}、{{ul|齊陽}}、{{ul|巴陵}}、{{ul|陽平}}、{{ul|陽原}}。
===姓氏===
{{box|本縣}}孔、邊、許、崔。
===山川===
====城山====
在縣北一里。鎭山。
====黔頭山====
在縣南七里。
====駐龍山====
在縣西九里。
====津山====
在縣東十里。一名{{ul|孔巖}}。
====馬山====
在縣南二十里。
====大洞山====
在縣南二十里。
====玻瓈山====
在縣西南八里。
====甑山====
縣西南十一里。
====願堂山====
在縣南四里。
====楊花渡山====
在縣東十六里。
====鐵串浦====
在縣東十三里。
====孔巖津====
一名{{ul|北浦}}。在縣北{{校|一|二}}里。有巖立水中,有竇,因以爲名。
{{*|○{{ul|高麗}}{{ul|恭愍王}}時,有民兄弟偕行,弟得黃金二錠,以其一與兄。至津,同舟而濟。弟忽投金於水,兄怪而問之,答曰:「吾平日愛兄篤,今而分金,忽萌忌兄之心。此乃不祥之物,不若投諸江而忘之。」兄曰:「汝之言誠是矣。」亦投金於水。時同舟者皆愚民,故無有問其姓名、邑里云。}}
====大橋川====
在縣西三里。
====長澤====
在縣南十三里。
====新島====
在縣北十三里。
===土産===
白魚、葦魚、綿魚、鯽魚、秀魚、蟹。
===烽燧===
====開花山烽燧====
東應{{ul|京都}}{{ul|木覓山}}第五烽,西應{{ul|金浦縣}}北{{ul|城山}}。
===樓亭===
====望湖亭====
在客舘東。
{{*|○{{ul|李來}}詩:濃陰羃地雲拖雨,素練橫空水帶煙。
○{{ul|柳思訥}}詩:雲去雲來靑嶂裏,潮生潮落白沙邊。}}
===={{box|新增}}逍遙堂====
在縣東四里。左議政{{ul|沈貞}}別墅。
{{*|○{{ul|崔淑生}}詩:六合塵中大海浮,此身如夢爲誰留?從來雲路礙鵬翼,不見坳堂膠芥舟。若得天遊眞可樂,縱無人爵更何求?遙知把酒登臨處,看取波頭浩蕩鷗。
○野馬塵埃爭歲月,山林皐壤亦功名。優游始會虛生白,淡泊方知道襲明。狂屈欲言還不答,鴻濛拊髀更無情。誰敎一片西湖地,閑伴孤雲自在行?
○{{ul|文繼昌}}詩:世間如海一身浮,行孰推之止孰留?厭向塵中收美器,力來江上具扁舟。君恩有分還非分,仙境難求亦可求。廊廟江湖不相悖,休嫌易慮動閑鷗。
○南華第一篇中義,相國平生亭上名。尺鴳雲鵬皆自適,塵埃野馬定誰明?從容勳業釣竿手,浩蕩煙波憂世情。最好相忘遺物我,逍遙何地不閑行?
○{{ul|南衮}}詩:久覺身名摠是浮,强將衰病且遲留。聞君早起臨{{ul|湖閣}},愧我長孤訪戴舟。勝景與人元有分,俗流過此不知求。定應紗帽閑眠處,萬頃鎔銀點數鷗。
○湖上有亭聊習隱,人間無處可逃名。攀輿出郭娛慈母,反棹還城憶聖明。省裏銓才新事業,沙頭理釣舊心情。東山未釋蒼生望,休向天公問止行。
○水從{{ul|驪}}{{ul|漢山}}從華,盡向亭前更效奇。孤島巧當江闊處,長煙偏起月生時。畫中京口看逾似,夢裏仇池到自疑。君欲逍遙寧遽得,他年長往鬢垂絲。
○{{ul|尹珣}}詩:山擁精廬翠色浮,楓宸朝罷日來休。松兼竹、菊成三逕,樽與琴、棋共一舟。蒻笠綠蓑曾自分,金章紫綬復何求?從今夢斷東華土,沙上知心有鷺鷗。
○誰發天慳占異境,主人風雅愛淸奇。佳山勝水孤吟裏,短笛長歌半醉時。傍岸漁翁閑作伴,隔欄鷗鳥不相疑。十年空負湖山約,汨沒紅塵鬢欲絲。
○{{ul|金俊孫}}詩:從來勝地是天成,滿眼奇觀未易名。幾樹好花當戶艶,一江涼月照窓明。紅塵只有雲林夢,黑首猶無宦路情。寵澤漸多歸日少,海鷗山鳥望公行。
○{{ul|孫洙}}詩:縻身在風塵,適意或丘壑。世情未易兼,多見岐而各。城西二牛鳴,大江混溟漠。孤島當其南,奇巖共參錯。我公逍遙心,得玆轉宏廓。堂成臨北流,村近接南郭。迥野前縻迤,群巒四綿絡。退朝徑來歸,林端指屋角。磯頭蘆荻花,步有雙芒屩。萬柳深陰陰,漁舟依岸閣。沙晴白鷺集,水闊群魚樂。夜來天風吹,海月淨如濯。萬里絶纖埃,澄澄見六幕。淸興便蕭然,萬像歸領略。方外此依俙,人寰已遺却。百年安心方,一身無病藥。滿懷但陶陶,未有塵滓着。此公得於中,豈宜由外鑠?所以愛斯堂,臥或經旬朔。城市與江湖,視之無適莫。勳名卿相間,至此豈數數?永言逍遙遊,至味在淡泊。未應與莊生,怳洋相注脚。}}
===學校===
====鄕校====
在縣北。
===驛院===
====南山驛====
在縣南七里。
===佛宇===
====開花寺====
在{{ul|駐龍山}}。
===祠廟===
====社稷壇====
在縣西。
====文廟====
在鄕校。
====城隍祠====
在{{ul|城山}}。
====厲壇====
在縣北。
===塚墓===
====鄭煕啓墓====
在縣南十八里。
===={{box|新增}}金壽童墓====
在縣南十五里。
===古跡===
====薑鄕====
古名{{ul|黃德}}。
====城山古城====
石築。周七百二十六尺。今廢。
===人物===
===={{box|高麗}}許慶====
擢第。以文學顯,性淸廉忠儉。官至門下侍郞、同中書門下平章事。
====許載====
由刀筆吏起,調{{ul|鐵州}}防禦判官。在官淸白,有惠政。官至同中書門下平章事。
====許遂====
====許珙====
{{ul|遂}}之子。{{ul|忠烈王}}時,{{ul|哈丹}}侵境,衆皆欲入{{ul|江都}}避之,{{ul|珙}}獨言不可。後帝勅問遷都首謀者,國人至是服之。{{ul|珙}}天性恭儉,食不過一器,布被蒲薦,淡然自處。官至僉議中贊。諡{{ul|文敬}}。配享忠烈廟庭。
====許錦====
{{ul|珙}}之玄孫。{{ul|恭愍王}}朝登第,官至典理判書。自少嬰疾,不樂仕,退居田野。傾貲劑藥,凡有疾者,輒施予。未五十而卒,時人惜之。
===={{box|本朝}}許琮====
登第。參敵愾功臣。官至{{ul|議政府}}右議政,封{{ul|陽川府院君}}。諡{{ul|忠貞}}。風姿瑰偉,氣宇倜儻。有文名,善射,出入將相,朝廷倚重。
====崔淑精====
再登第,官至{{ul|弘文舘}}副提學。有詩名。
====許葟====
登第,官至{{ul|晉州牧}}使。有操行。
===={{box|新增}}許琛====
{{ul|琮}}之弟。登第,官至左議政。諡{{ul|文貞}}。
====許輯====
{{ul|葟}}之子。登第,官至知中樞。諡{{ul|靖簡}}。
====許硡====
{{ul|琛}}之子。登第,官至左贊成。
===題詠===
====複嶺山中郭====
{{ul|李奎報}}詩:云云,奔舟水上郵。
====山光滿座淸如澱====
{{ul|鄭以吾}}詩:云云,江氣連村淡似煙。
====賈客迎潮解纜行====
{{ul|尹慈}}詩:漁翁住浦垂竿坐,云云。波面白鷗應笑我,一生何事絆浮名?
====白鷗洲渚連芳草====
{{ul|李邦翰}}詩:云云,黃犢郊原入暝煙。
==龍仁縣==
東至{{ul|陽智縣}}界二十四里。南至{{ul|陽城縣}}界四十五里,至{{ul|振威縣}}界四十五里。西至{{ul|水原府}}界十六里。北至{{ul|廣州}}界十五里。距{{ul|京都}}六十五里。
===建置沿革===
{{ul|龍駒縣}}本{{ul|高句麗}}{{ul|駒城縣}}。一名{{ul|滅烏}}。{{ul|新羅}}{{ul|景德王}}改{{ul|巨黍}},爲{{ul|漢州}}領縣。{{ul|高麗}}初改{{ul|龍駒}},{{ul|顯宗}}屬{{ul|廣州}}。{{ul|明宗}}置監務,後陞爲令。{{ul|處仁縣}}本{{ul|水原府}}{{ul|處仁部曲}}。本朝{{ul|太祖}}六年,始置縣令。{{ul|太宗}}十三年,合二縣,遂改今名。
===官員===
====縣令、訓導====
各一人。
===郡名===
{{ul|駒城}}、{{ul|滅烏}}、{{ul|巨黍}}、{{ul|龍駒}}。
===姓氏===
{{box|本縣}}秦、李、宋、龍、嚴。
{{box|處仁}}李、徐、池、葉、金、康。
===形勝===
====接於王都,賓旅輻湊====
{{ul|金壽寧}}《新亭記》。
===山川===
====寶蓋山====
在縣東十三里。
====光敎山====
在縣西二十里。
====禪長山====
在縣東十五里。
====南谷====
在縣東三十里。{{ul|高麗}}人{{ul|李釋之}}所居。
{{*|○{{ul|李穡}}記:{{ul|龍駒}}之東有{{ul|南谷}},吾同年{{ul|李先生}}居之。或問:「先生隱乎?」予曰:「非隱也。」曰:「仕乎?」曰:「非仕也。」或者疑之甚,又問:「非仕非隱,則何居?」予曰:「吾聞隱者,不獨隱其身,又必名之隱;不獨隱其名,又必心之隱。此無他,畏人知而不使人知也。仕者則反是,身必立朝廷之上,而軒裳圭組以華之;名必聞海宇之內,而文章道德以實之。則其心之所存,形于政事,被于歌詩,而灼于四方矣,心可隱乎哉?予以是知{{ul|南谷}}非隱之地也。
今先生居{{ul|南谷}},有田有廬,冠婚賓祭之取足,無心於勢利也久矣。然非以隱自居也,故歲至{{ul|京都}}訪舊故,縱飮談笑。往來途中,羸僮瘦馬,豎鞭吟詩,而白髥如雪,紅頰浮光。使善畫者傳其神,未必讓《三峯蓮葉圖》矣。{{ul|南谷}},山可採,水可釣,足以無求於世而自足也,而山明水綠,境幽人寂,擧目悠然。雖曰神遊八極之表,亦不爲過矣,宜先生有以自樂於是也。
予之衰病久矣,每欲歸去來而未果也。有田而近於海,有廬而薄於田,思得兩全而終吾身,予之望也,而豈可易而致之哉?先生之爲正言也,僕忝諫大夫,同言事忤宰相。諸公皆外遷,獨穡也叨蒙異擢,至今令人愧赧。先{{另|生|屢斥}}<ref>《東文選ㆍ南谷記》「生」原作「屢斥」。</ref>屢起,位纔至三品,然遺愛存於民心,華聞孚於物望,永之{{ul|李氏}}罕有儷美焉。是必鳴騶入{{ul|南谷}}矣,異日立大策,決大議,上贊南面之化,如{{ul|諸葛公}}起於{{ul|南陽}}可必也?抑未可必也?皆天也。」先生名{{ul|釋之}},先君{{ul|稼亭公}}之門生,及第也。嘗與予同中辛巳進士科云。}}
====莊莊浦====
在縣西十里。源出{{ul|光敎山}},又北流{{ul|廣州}}之{{ul|炭川}}。
====金嶺川====
在{{ul|金嶺驛}}南。源出{{ul|陽智縣}}{{ul|所路洞}},北流入{{ul|廣州}}之{{ul|小川}}。
====駒興川====
在{{ul|駒興驛}}南。源出{{ul|寶蓋山}},南流入{{ul|水原府}}{{ul|烏山院川}}。
===土産===
絲、麻、地黃。
===烽燧===
====寶蓋山烽燧====
東應{{ul|竹山縣}}{{ul|巾之山}},北應{{ul|廣州}}{{ul|穿川峴}}。
===樓亭===
====新亭====
在客舘東。
{{*|○{{ul|金壽寧}}記:{{ul|龍}},小邑也。以其接於王都也,故凡大小賓旅日夜輻湊,莫不因是,蓋南北之喉也。舊舘院小,止可一宿,而至於盛暑,則湮鬱不開,客至無以曠懷,熱鑠煩敲,久已病矣。
{{ul|天順}}四年冬,{{ul|朴君}}來守是邑,賦政寬敏,百弊畢袪,吏民懷畏。一日,君謀於吏曰:「吾欲鳩材構亭,爲賓開納涼之地,不知可乎?」夫旣德君之政,則咸曰:「願盡力。」於是工者勵,役者勤,晨夜奏功,不月而告成。其始也民不知亭焉,旣成則望之曰:「守得非古之所謂神明者乎?亭何使我不與知也?」相與瞻望齎咨,慶其新焉。今觀世之官守者,醉夢玩愒,視官府如蘧廬,傾而後拄之,漏而後塞之。甚者一瓦不易而曰:「吾能字民也。」一草不除而曰:「庭無訟也。」廨舍之圮敗,恒由此輩,豈有能奮事謀始者?又豈有能使民不與知而就於此者?
余嘗南遊,承宣召過{{ul|龍}},{{ul|朴君}}授余筆請記。余旣拙道之,君曰:「亭得記多矣,奈無名何?」余曰:「有名固可,無名亦無不可。使{{ul|龍}}而無君,亭不可作,亭不可作,則名安從出?吾以無名名之,亦名之善也。」君强余愈勤,因採{{ul|龍}}民瞻仰慶新之意,請始名之曰{{ul|新亭}}。傳不云乎?言新者有故也,亦未始不有君子重之義云。{{ul|朴君}}名{{ul|居明}},字{{ul|晦{{另|文|父}}}}<ref>《東文選ㆍ龍仁新亭記》「文」原作「父」。</ref>,{{ul|密山}}人。}}
===={{box|新增}}漾碧亭====
在客舘東。
{{*|○{{ul|洪貴達}}記:邑而有池臺亭榭之勝,何關於政治?而要觀一世太平之象者,於是乎徵焉,豈偶然而已哉?{{ul|龍仁}}當南北走集之衝,畿縣之最難治者此耳。
{{ul|弘治}}十年丁巳,{{ul|金侯祐}}出而爲宰,始至也吏不敢欺,稍焉民不敢犯其令。已而闔境洽然隨以化,惟所令之不煩鞭策,旣無所事於民事。則乃繕舘宇而新之,一縣倏然改觀。客軒東舊有小亭,今無遺址存,東墻迫近客舍,庭除之廣不能畝。客至病其阨,杯盤撤,輒起去,不小留焉。是則雖四民和於野,於何見大平象乎?於是退其迫近,夷地而廣之,其中可容馳馬。引山泉之北來者,導而東之,穴其墻,入其流,池于其內。深可一身許,縱數丈,橫倍蓰,水淸碧玉如也。古木蕭蕭,離立庭際,落地有涼陰,甚可愛也。然後客之南北至者,喜其有憩息之所,而國家大平氣象,則未始不在此也。
己未夏,予自{{ul|嶺南}}還京師,道病暑,苦行至縣,則主人已設席,客軒候之。卽令移其座池上,逍遙觴詠,夜久就寢。鷄鳴復登途,馬上回頭,戀戀不自已。至今晴波落日往來于懷,人有自南來者,輒問之曰:「頗見{{ul|龍仁}}池塘否?」應之曰:「旣。」則喜如親面目其地。一日{{ul|侯伻}}人語予云:「池已亭矣,盍記諸?」{{ul|伻}}之言曰:「亭摠三間,半入水中,波光常搖蕩,簷楹絶淸灑。近有{{ul|嶺南}}節度使{{ul|安相公琛}}過而悅之,名曰{{ul|漾碧}}。」予曰:「嘻!甚善名焉。」乃作而爲之詞,遺{{ul|金侯}}曰:「池之水明兮,可以濯吾襟。池之水淸兮,可以洗吾心。池之亭之兮,其趣深。魚鳥相忘兮,自浮沈。我亦欲忘子兮,思難禁。」
○{{ul|曺偉}}詩:赤縣走集地,冠蓋如蜂衙。主人古循吏,終歲無徵科。政聲日以遠,欣聞五袴歌。意匠與神謀,華亭生咄嗟。鑿開數畝池,種之蒲與荷。溪流引淸派,繚繞來山阿。淙淙環佩響,澹澹銅鏡磨。纖鱗簇芳餌,戢戢跳淸波。婆娑綠陰淨,老樹交枝柯。急雨破坱圠,隱隱驅雷車。橫空萬銀竹,水面生亂渦。淸風洗庭宇,暝色隨暮鴉。沈吟付一快,酒闌夜氣多。我愛此閑適,坐到參橫斜。題詩欲紀勝,妙句愧{{ul|陰}}{{ul|何}}。}}
===學校===
====鄕校====
在縣東二里。
===驛院===
====駒興驛====
在縣南五里。
====金嶺驛====
在縣東三十里。
====普施院====
在縣西十里。
====弘化院====
在縣南二十里。
====金嶺院====
距{{ul|金嶺驛}}三里。
===佛宇===
====成佛寺====
在{{ul|光敎山}}。
====禪長寺====
在{{ul|禪長山}}。
====香水寺====
在縣東二十里。
====瑞峯寺====
在{{ul|光敎山}}。寺有{{ul|高麗}}{{ul|李知命}}所撰《玄悟國師碑》。
===祠廟===
====社稷壇====
在縣西。
====文廟====
在鄕校。
====城隍祠====
在縣東一里。
====厲壇====
在縣北。
===古跡===
====處仁城====
在縣南二十五里。土築。今盡頹廢。有軍倉。
{{*|○{{ul|高麗}}{{ul|高宗}}時,遷都{{ul|江華}},{{ul|元帝}}怒,遣兵問狀。元帥{{ul|撒歹}}縶御史雜端{{ul|薛愼}}於軍中,到{{ul|松京}},將渡江南下。{{ul|愼}}謂{{ul|撒歹}}曰:「國諺有之異國大官,渡南江者不吉。」{{ul|撒歹}}不聽,抵{{ul|漢陽山城}}拔之,次至{{ul|處仁城}},爲流矢所中而死。{{ul|元}}兵回到{{ul|松京}},謂愼有知識,遣入{{ul|江華}}。}}
====寶蓋山城====
石築。周二千五百二十九尺。今皆頹圮。
===塚墓===
====鄭夢周墓====
在縣東十五里。
====南誾墓====
在{{ul|處仁縣}}東六里
====沈溫墓====
在縣西十里。
====李石亨墓====
在縣東十五里。
===人物===
===={{box|本朝}}李士渭====
登第,官至{{ul|開城}}留後。
====李伯持====
{{ul|士渭}}之子。登第,官至{{ul|江原道}}觀察使。
====李吉甫====
{{ul|伯持}}曾孫。再登第,官至{{ul|京畿}}觀察使。弟{{ul|祐甫}}亦登第,官至{{ul|弘文舘}}直提學。
===寓居===
===={{box|高麗}}李釋之====
見上{{ul|南谷}}。
===={{box|本朝}}李宗儉,李宗謙====
俱{{ul|釋之}}之孫。二人早退,居{{ul|南谷}}。構{{ul|孝友堂}},以山水自娛。
===題詠===
====吏無閑日弊堪驚====
{{ul|鄭以吾}}詩:民不聊生居且拙,云云。
====桑麻雜野棠====
{{ul|咸傅霖}}詩:松櫪續山郭,云云。
==金浦縣==
東至{{ul|陽川縣}}界二十二里,南至{{ul|富平府}}界十里,西至大海二十六里,北至{{ul|通津縣}}界十七里。距{{ul|京都}}六十三里。
===建置沿革===
本{{ul|高句麗}}{{ul|黔浦縣}}。{{ul|新羅}}{{ul|景德王}}改今名,爲{{ul|長堤郡}}領縣。{{ul|高麗}}{{ul|顯宗}}九年仍屬,{{ul|明宗}}始置監務。{{ul|神宗}}元年,以藏御胎,陞爲縣令。本朝{{ul|太宗}}十四年,省{{ul|陽川}},幷于縣,號{{ul|金陽縣}}。後以{{ul|陽川}}幷于{{ul|衿川}},以縣幷于{{ul|富平府}}。十六年,復爲縣,置令。
===官員===
====縣令、訓導====
各一人。
===郡名===
{{ul|黔浦}}、{{ul|金陵}}。
===姓氏===
{{box|本縣}}鄭、翁{{*|一云蔣}}。
琴{{*|賜}}。
公{{*|村}}。
===山川===
====北城山====
在縣北二里。鎭山。
====白石山====
在縣西二十里。
====望山====
在縣南二里。
====歌絃山====
在縣西十五里。
====天燈山====
在縣東十二里。
====浮正山====
在縣東一里。
====雲腰山====
在縣北十六里。
====海====
在縣西二十六里。
====孤島江====
在縣北五里。楊花渡下流。
====堀浦====
在縣東十七里。源出{{ul|仁川府}}{{ul|井項}},北流經{{ul|孤島江}},入于{{ul|通津縣}}{{ul|燕尾亭}}。江每歲造橋,其費不貲。縣人{{ul|梁誠之}}爲{{ul|工曹}}判書,啓置渡船。
====助島====
在縣北五里。
===土産===
黃玉{{*|出縣西{{ul|儉丹里}}{{ul|艾葛山}}}}、靑玉{{*|出縣東{{ul|林村}}}}、秀魚、葦魚、綿魚、石花、土花、蟹、靑蟹、魚鰾,白魚。
===烽燧===
====北城山烽燧====
西應{{ul|通津縣}}{{ul|南山}},東應{{ul|陽川縣}}{{ul|開花山}}。
====白石山烽燧====
北應{{ul|通津縣}}{{ul|守安城山}},南應{{ul|富平府}}{{ul|杻串山}}。
===學校===
====鄕校====
在縣東一里。
===驛院===
====廣因院====
在縣西十五里。
===橋梁===
====折斤橋====
在縣東八里。
===={{box|新增}}堀浦橋====
在縣東十五里。
===佛宇===
====雲腰寺====
在雲腰山。
====孤山寺====
在望山。
====望海菴====
在{{ul|歌絃山}}。南臨滄海,景致爲畿縣之最。
====萬水寺====
在{{ul|象頭山}}。
====佳景寺====
在{{ul|歌絃山}}。
===祠廟===
====社稷壇====
在縣西。
====文廟====
在鄕校。
====城隍祠====
在縣北一里。
====厲壇====
在縣北。
===塚墓===
====韓伯倫墓====
在縣西十二里。
===古跡===
====北城山古城====
石築。周二千六百五十尺,高十尺。
===名宦===
===={{box|本朝}}李孟畛、李補丁====
俱爲縣令。
===人物===
===={{box|高麗}}鄭克永====
{{ul|肅宗}}朝擢魁科。累遷左諫議大夫、中書舍人。嘗上表,請延訪群臣。{{ul|仁宗}}初拜翰林學士,以{{ul|韓安仁}}表弟,忤{{ul|李資謙}},流南裔。{{ul|資謙}}敗,召還,判尉衛寺事、翰林學士。嘗從{{ul|崔弘嗣}}入{{ul|宋}},其著述大爲{{ul|中國}}人稱許。
====琴儀====
字{{ul|節之}}。本{{ul|奉化}}人,賜籍{{ul|金浦}}。詳{{ul|奉化縣}}人物下。
===寓居===
===={{box|本朝}}趙文琡====
登第,官至{{ul|司憲府}}執義。有孝行。
==={{box|新增}}烈女===
===={{box|本朝}}{{另|德水|水德}}<ref>《中宗實錄》「德水」原作「水德」。</ref>====
{{ul|金奇貞}}妻也。年十九路遇强暴,竟不汚而死。今上十五年旌閭。
===題詠===
====江連漢水豈無魚====
{{ul|梁誠之}}詩:地接{{ul|高陽}}應有酒,云云。
===江似葡萄漲幾篙===
{{ul|徐居正}}詩:山如菡萏開千朶,云云。
==衿川縣==
東至{{ul|東川縣}}界十一里。南至{{ul|安山郡}}界十六里。西至{{ul|富平府}}界十七里。北至{{ul|陽川縣}}界二十七里,至{{ul|露梁}}二十三里。距{{ul|京都}}三十一里。
===建置沿革===
本{{ul|高句麗}}{{ul|仍伐奴縣}}。{{ul|新羅}}{{ul|景德王}}改{{ul|穀壤}},爲{{ul|栗津郡}}領縣。{{ul|高麗}}初改爲{{ul|衿州}}{{*|衿,一作「黔」}}。{{ul|成宗}}置團練使,{{ul|穆宗}}罷之。{{ul|顯宗}}九年屬{{ul|樹州}},{{ul|明宗}}始置監務。本朝{{ul|太宗}}十四年,以{{ul|果川}}來合,爲{{ul|衿果縣}},數月而罷。又以{{ul|陽川}}來合,爲{{ul|衿陽縣}},一歲而罷。十六年,改今名,爲縣監。{{ul|世祖}}朝,幷于{{ul|果川}},未幾復舊。
===官員===
====縣監、訓導====
各一人。
===郡名===
{{ul|仍伐奴}}、{{ul|穀壤}}、{{ul|黔州}}、{{ul|始興}}、{{ul|衿果}}、{{ul|衿陽}}。
===姓氏===
{{box|本縣}}李、趙、姜、莊、皮、桂、尹、秋。
===風俗===
====俗同齊緩====
{{ul|李奎報}}詩:習俗雖同齊土緩。見題詠。
===山川===
====三聖山====
在縣東十里。鎭山。
====虎巖山====
在縣東五里。有巖如虎,故爲名。
{{*|○{{ul|尹慈}}說:{{ul|衿}}之東有山峙焉,勢北馳如行虎;有石巉巖,世號爲{{ul|虎巖}}。術家相之,立寺於巖之北隅曰{{ul|虎{{另|岬|押}}}}<ref>《東文選ㆍ虎巖說》「岬」原作「押」。</ref>。去其北七里有橋曰{{ul|弓橋}},又其北十里有菴曰{{ul|獅子}},皆所以壓其行虎之勢也。
余於庚午春,自御史來守于玆,俗固愚騃,而余亦愚者。人皆謂巖之使然,而向之鎭壓,欲其不愚故爾。余謂古<ref>「古」不见于《東文選ㆍ虎巖說》。</ref>有{{ul|狂泉}},有{{ul|淫泉}},有{{ul|貪{{另|泉|者何也}}}}<ref>《東文選ㆍ虎巖說》「泉」原作「者何也」。</ref>,不過曰人之飮者,無非狂且淫貪而得名焉?則安知居是巖之下,飮於斯,食於斯,遊於斯,寢興於斯者,不爲愚乎?理或然也,亦未可知也。
昔{{ul|吳隱之}}爲太守,則飮{{ul|貪泉}}而終不貪,淸操愈勵。因作詩云:「試使夷齊飮,終當不易心。」況人之智愚,稟於有生之初,非山川所能移者乎?假令居是邑者,或如{{ul|顔子}}之賢,如愚而不愚者,終亦未可詳也。以此推之,俗與余之愚非巖之故也,其曰巖之故者,誠愚者也。
嗟乎!{{ul|唐}}之{{ul|柳子厚}}愛{{ul|冉溪}},{{ul|家焉}}而更之爲{{ul|愚溪}}。是乃自以其愚而扁之,蓋古{{ul|愚公}}谷之遺意,而有不愚者存焉。如愚之愚,一言一動,于公于私,無適不愚者也。故余竊取{{ul|{{另|柳州|柳柳州}}}}<ref>《東文選ㆍ虎巖說》「柳州」原作「柳柳州」。</ref>{{ul|愚溪}}之愚,改{{ul|虎巖}}爲{{ul|愚巖}}。其如誠愚何也?敢爲之說,以俟夫不愚之君子云。}}
====禿山====
在縣北五里。
{{*|○{{ul|姜曦}}說:或來問於余曰:「子以{{ul|禿山}}爲號,無奈因其所居而名之乎?抑他有取意而爲之歟?豈無說乎?」余應之曰:「吾所卜築之地有一嶽,濯濯然無木,俗人因而名之曰{{ul|禿山}}。嗟夫!是山之性本豈無木而然歟?以其郊於{{ul|漢邑}}也,故斧斤之伐,牛羊之故,日亦甚焉。余生長是山之下,目擊於此而未嘗不慨然而嘆也。人之有性亦猶是山之有木也。苟不能存其心、養其性,則衆欲之攻,正如是山之斧斤、牛羊也。物我旣立,私爲町畦,則吾性之昏,亦如是山之濯濯也。爲人而至於此極,則與禽獸又何難焉?嗚呼!山本有木,而至於濯濯;人本有性,而至於蠢蠢。是豈性之故哉?苟能有養也,則雨露之所滋萌孼復生,夜氣之所存天性呈露。爲人有此性者,寧不以敬存心而不爲事物之所搖奪也哉?敢以此爲號,庶自警於吾心也。」客曰:「子之言然也。謹受命矣。」}}
====楊花渡====
在縣北三十三里。有渡丞。見{{ul|漢城府}}。
====巖串====
在縣北二十五里。
{{*|○{{ul|李穡}}詩:{{ul|黔州}}之北{{ul|陽川}}東,{{ul|漢水}}折北流無窮。{{ul|朝宗}}于海著《禹貢》,回抱{{ul|京邑}}趨魚龍。南方漕轉所都會,千艘飛櫓聲搖空。我初往返{{ul|韓山村}},高臥柂樓帆長風。瞬息一踔百餘里,燈火錯落盃盤重<ref>《牧隱藁ㆍ巖串吟》续有「碧波釣出錦鱗魚,蔥白細和飛縷紅。乃何海盜或登岸,老弱逃遁深山中?幸今長氷塞江口,鼻息窓日方曈曈」之句。</ref>。}}
====大澤====
在縣西五里。天旱禱雨。
====下澤====
在縣北七里。
====大川====
在縣西四里。源出{{ul|果川縣}}{{ul|冠嶽}}、{{ul|靑溪}}諸山,北流入于{{ul|陽川縣}}{{ul|鐵串浦}}。
===土産===
鯽魚、蟹。
===樓亭===
====孝思亭====
在{{ul|露梁渡}}南岸,右議政{{ul|盧閈}}別墅。
{{ul|姜希孟}}記:{{ul|三聖山}}卽{{ul|衿}}之鎭也。其一支蜿蜒北騖,遇{{ul|漢水}}而作區,卽議政{{ul|盧恭肅公}}之世塋也。{{ul|恭肅}}於某甲,葬母於其地,居廬盡孝。服闋,因廬爲家,家北有斷隴臨江,遂構亭其上。時登眺以紓永慕之懷,戒子孫因卜葬焉。{{ul|恭肅}}之胤{{ul|敦寧公}}與先君{{ul|戴慜公}}爲友壻。嘗同遊亭上,{{ul|敦寧公}}請名若記。{{ul|戴慜}}名以{{ul|孝思}}而未有記。
後三十餘年,{{ul|敦寧}}與{{ul|戴慜}}俱已下世。表從弟{{ul|恭肅}}之孫左贊成{{ul|宣城}}{{ul|盧子胖}}請余曰:「吾少也侍側,觀先子命名之時。顧瞻山水,開闔窓牖,若有領其要焉,而卒名之以{{ul|孝思}},記且缺焉。兄其繼之。」三以文拙辭,惟以墜先人之志爲責。義不敢辭,則復請於{{ul|子胖}}曰:「凡挾漢而亭者,不知其幾,而地得其全且要者,斯亭實爲稱首。先子命名,略形勝而必歸諸孝思者,得無意乎?嘗觀《下武》之詩,曰:『永言孝思,孝思惟則。』此言{{ul|武王}}長言孝思而不忘,是以其孝可爲法則耳。然則爲孝而或<ref>「或」不见于《私淑齋集ㆍ孝思亭記》。</ref>至於忘,或未合於法度,則皆苟而已。夫孝者,蘊爲一心之德,發爲百行之源。自天子以至於庶人,所施者雖有小大遠近之不同,{{另|其|原}}<ref>《私淑齋集ㆍ孝思亭記》「其」原作「原」。</ref>孝思則一耳。是以王侯而失其孝,則無以保天下與國家;卿大夫而失其孝,則無以保宗廟;士庶而失其孝,則無以保四體。欲盡其道,可無思乎?當思夫四海萬姓,受之先王而不敢失;門庭家緖,承諸先祖而不敢墜;身體髮膚,受之父母而不敢傷。心焉慥慥,無一息而或忘,此天子、公卿、士庶之同一{{另|孝|思}}<ref>《私淑齋集ㆍ孝思亭記》「孝」原作「思」。</ref>也。
噫!凡世之爲子孫謀者,孰不欲世有令胤,傳祚無窮哉?然天歟命歟而不得焉,則豪門右族,一再傳而衰替不振者,比比而是。當是時,雖有先祖之田園第宅,盡歸諸權貴而已不得有焉,其可謂盡子孫孝思之職歟?昔{{ul|唐}}{{ul|李衛公}}有平泉十里莊,戒子孫曰:『苟以平泉一花一石與人者,非吾子孫也。』{{ul|李}}亦{{ul|唐}}之明公也,夫豈爲一花一石之微而戒之若此哉?恭肅功名蓋世,早年懸車,徘徊丘隴,能以孝誠爲家法,至{{ul|子胖}}已三世矣。{{ul|子胖}}之勳名德業,能承祖武,爲世所服,諸子又能嶄然露頭角,慶終未艾,其盡孝思之道歟?何其孝子之不匱歟?後世子孫登斯亭也,觀其松楸接柯,桑梓積陰,百世菟裘,人莫敢窺,然後究其所自,則益知吾先子命名之不誣矣。儻曰江亭一曲,爲我私有而不失,則非知本矣。子胖以爲何如?如有可採,請以爲記。」蒼龍癸巳孟冬下澣記。
{{*|○{{ul|祁順}}詩:音容淪逝杳難追,一念悠悠不盡期。仕路久懷風木嘆,文房曾廢《蓼莪》詩。蕭條霜露關心日,恍惚羹墻見面時。王國只今崇孝治,顯揚應慰九泉思。
○{{ul|鄭麟趾}}詩:思亭高枕大江頭,孝子慈孫自匹休。世德已知山共重,家聲長與水同流。春風搖漾松楸老,秋日凄淸洞壑幽。俯仰情懷誰識得?時看北闕瑞煙浮。
○{{ul|申叔舟}}詩:山勢蜿蜒大野頭,鍾英孕秀幾時休?三峯天外{{ul|華山}}碧,一帶階前{{ul|漢水}}流。善積自先無間斷,孝誠傳世洞明幽。繩繩餘慶應難盡,佳氣蔥蔥日夕浮。
○{{ul|鄭昌孫}}詩:江亭突兀碧波頭,登望思親不暫休。北對{{ul|華山}}連爽氣,東臨{{ul|漢水}}漲淸流。漁舟縹渺孤帆遠,梓樹蔥蘢一院幽。投紱何當滄海去,却從鷗鷺共沈浮?
○{{ul|金守溫}}詩:亭在滄江欲盡頭,野情漠漠更休休。靑春丘隴臨長道,紫闕煙霞接上流。喬木半遮祠戶暗,閑雲時鎖洞門幽。{{ul|遲公}}出沐來投晩,擧酒吾當{{ul|太白}}浮。
○{{ul|徐居正}}詩:{{ul|孝思亭}}在{{ul|露梁}}頭,風樹情懷幾日休?壟合松楸霜露感,鄕成桑梓歲時流。鑑湖作主人長在,盤谷傳家地自幽。退食歸來多{{校|睱|暇}}日,倚闌山水碧浮浮。
○{{ul|李承召}}詩:卜居初卜此江頭,勝地應開百世休。{{ul|韋氏}}一經存舊學,{{ul|謝家}}諸子總英流。松楸掩映亭如畫,山水周遭境自幽。滿目油然生{{另|孝感|感孝}}<ref>《三灘集ㆍ盧子胖孝思亭》「孝感」原作「感孝」。</ref>,也知名實不相浮。}}
===學校===
====鄕校====
在縣東一里。
===驛院===
====盤乳驛====
在縣北十里。
====觀音院====
在縣西三里。
====楊花渡院====
在{{ul|楊花渡}}南岸。
===佛宇===
====安養寺====
在{{ul|三聖山}}。寺之南有{{ul|高麗}}{{ul|太祖}}所建七層甎塔,{{ul|金富軾}}撰碑字缺。
{{*|○{{ul|李崇仁}}重新記:佛氏入{{ul|中國}},自{{ul|漢}}之{{ul|竺法蘭}},遂蔓延于天下,而吾東方自阿道始,實{{ul|新羅氏}}之時也。其說宏放侈大,又能動人以禍福,以故天下皆歸焉。雖英叡之主,忠義之臣,往往崇建寺宇,以張其敎,蓋欲爲邦家求其福利,亦君子用心之厚也。
我{{ul|太祖}}開國之初,佛者有以裨補之說干之者,頗用其言,多置塔廟,若今{{ul|衿州}}{{ul|安養寺塔}}其一也。慈恩宗師、兩街都僧{{ul|統林公}}來,謂予曰:「{{ul|安養寺塔}},聖祖之舊也,旣圮矣。而門下侍中、{{ul|鐵原府院君}}{{ul|崔公}}與今住持大師{{ul|惠謙}},修而新之矣。{{ul|謙}}吾徒也,介予求文於先生,其詳{{ul|謙}}必能言之。」明日{{ul|謙}}至,其言曰:「{{ul|謙}}住是寺幾年矣。按寺乘,昔{{ul|太祖}}將征不庭,行過此,望山頭雲成五采。異之,使人往視,果得老浮屠雲下,名能正。與之言,稱旨,此寺之所由立也。寺之南有塔,累甎七層,蓋以瓦。最下一層,環以周廡十又二間,每壁繪佛、扶蕯、人天之像。外樹欄楯以限出入,其爲巨麗,他寺未有也。歲月風雨,幾至傾壞。{{ul|謙}}朝夕目睹而心傷之,誠欲重新者久,而力不足也。
歲辛酉秋七月,謁侍中{{ul|崔公}},告以此,公曰:『吾之少也,一嘗寓宿塔下,仰思聖祖經營之始,私自誓曰:『臣他日苟達矣,所不新此塔者,有如在天之靈。』及今位冠群僚,可謂達矣,吾當不辜吾誓矣。』卽移牒{{ul|楊廣道}}按廉使,減軍租供其費,徵丁夫執其役。{{ul|謙}}也傾囊褚之讎,隨檀越之喜,得米豆泉布凡若干,且請遊手如{{ul|謙}}者若干。起工是年八月某甲子也,斷手九月某甲子也,落成冬十月某甲子也。是日,殿下遣內侍朴元桂降香,以道侶一千大作佛事,安舍利十二幷佛牙一塔中訖,布施四衆,無慮三千焉。其丹雘,歲壬戌春{{另|三|二}}<ref>《東文選ㆍ衿州安養寺塔重新記》「三」原作「二」。</ref>月也;其繪像,歲癸亥秋八月也。塔內四壁:東{{ul|藥師}}會,南{{ul|釋迦}}涅槃會,西{{ul|彌陀}}極樂會,北{{ul|金經}}神衆會。周廡十二間,每壁一像,所謂十二行年佛也。凡用徒四百有奇,米五百九十五石,豆二百石,布一千一百五十五匹。
噫!是大費大役,而卒能有成者,皆吾侍中公誓願之致然也。公惟邦家福利是求,豈私一己爲也?如圖不朽,非托於文辭,無由也。願先生述之。」予於佛氏未暇入焉者也,何敢有所言哉?雖然,予爲大史氏,凡有興作,必書職也。況於是塔有以見聖祖、賢相用心之厚哉?是可書也已。
○{{ul|金克己}}詩:步過朱橋到紺宮,淸遊幸與竺鄕同。碧潭皎皎涵秋月,紅葉蕭蕭響晩風。社裏不曾容謝客,溪邊何幸送{{ul|陶翁}}。相携啓齒寬歸計,落景西傾半嶺紅。
○驅羸指天邑,偶入{{ul|安養}}宿。寒鷄初有聲,蓐食出幽谷。破月低玉玦,疎星散金粟。深蹊鬪蛇來,屈折三百曲。氷溪添新白,雲嶺失故綠。瘦馬蝟毛磔,羸童龜項縮。我本塵表人,平生少羈跼。十年林下遊,巾屨擐麋鹿。忽遭造物兒,欺我專閑獨。故於名利府,千里苦驅逐。何時投佩去,一免阮途哭?}}
====道安寺====
在{{ul|三聖山}}。
{{*|○{{ul|權踶}}少與四友讀書于此,後俱登第。寄友人詩云:故人猶著舊麻衣,曾笑龍門約已違。{{ul|三聖山}}靈應自慶,四枝丹桂映朝暉。}}
====安興寺、三藐寺、望日寺、聖住寺====
俱在{{ul|三聖山}}。
====獅子菴====
在{{ul|弓橋山}}。
===祠廟===
====社稷壇====
在縣西。
====文廟====
在鄕校。
====城隍祠====
在縣東一里。
====厲壇====
在縣北。
===塚墓===
====盧閈墓====
在縣北二十里。
====安景恭墓====
在縣北五里。
====安純墓====
在縣北五里。
====讓寧大君墓====
在縣北二十里。
====成奉祖墓、李邊墓====
皆在縣東二十里。
====盧思愼墓====
在縣北二十里。
===古跡===
====永郞城====
石築。在{{ul|三聖山}}。周三千七百五十尺。中有一池,名{{ul|大井}}。
====虎巖山古城====
石築。周一千六百八十一尺。城內有大池,天旱禱雨。
===人物===
===={{box|高麗}}姜邯贊====
{{ul|顯宗}}時却{{ul|契丹}}兵。官至門下侍中。諡{{ul|仁憲}}。世傳有一使臣夜入{{ul|始興郡}},見大星隕于人家,遣吏往視之,適其家婦生男。使臣心異之,取歸以養,是爲{{ul|姜邯贊}}。後{{ul|宋}}使見之,不覺下拜曰「文曲星不見久矣,今在此」云。
===寓居===
===={{box|高麗}}徐甄====
歷官至掌令。退居于此,聞我{{ul|太祖}}定鼎{{ul|漢陽}},作詩云:千載神都隔{{ul|漢江}},忠良濟濟佐明王。統三爲一功安在?却恨前朝業不長。臺諫欲罪之,我{{ul|太宗}}作色曰:「{{ul|甄}}爲{{ul|高麗}}之臣,今作詩以思之。是夷、齊之流也,可賞,不可罪也。」
===題詠===
====門前喬木鬪秋風====
{{ul|高麗}}{{ul|白文寶}}詩:野外群峯橫暮雨,云云。
====膏潤賴潭池====
{{ul|李奎報}}詞:{{ul|衿州}}好,春景一何奇?芍藥嬌多工媚嫵,海棠眠重正欹垂,把酒惜芳時。皐壤沃,云云。俗習雖同齊土緩,居民多似老臺煕,飢飽卜安危。
====誰向南州採國風====
{{ul|高麗}}{{ul|安克仁}}詩:人生賦命有窮通,何用乘時競伐功?忍使殘民如鼎沸?羞將薄俗效雷同?欲趨北闕陳時弊,云云。騁目奔忙無小補,回頭却愧渭濱翁。
==陽城縣==
東至{{ul|安城郡}}界三里,南至{{ul|忠淸道}}{{ul|稷山縣}}界二十七里,西至{{ul|振威縣}}界十九里,北至{{ul|龍仁縣}}界十五里。距{{ul|京都}}一百十二里。
===建置沿革===
本{{ul|高句麗}}{{ul|沙伏忽}}。{{ul|新羅}}{{ul|景德王}}改{{ul|赤城}},爲{{ul|白城郡}}領縣。{{ul|高麗}}初改今名,{{ul|顯宗}}九年屬{{ul|水州}},{{ul|明宗}}置監務。本朝{{ul|太宗}}十三年,例改爲縣監,自{{ul|忠淸道}}移隷本道。
===官員===
====縣監、訓導====
各一人。
===郡名===
{{ul|沙伏忽}}、{{ul|赤城}}、{{ul|沙巴乙}}。
===姓氏===
{{box|本縣}}河、柳、李、任、葛。
康,宋{{*|竝來}}。
===山川===
====天德山====
在縣西二里。鎭山。又見{{ul|振威縣}}。
====白雲山====
在縣南十二里。
====海====
在槐台吉串西一百里。
====槐台吉串====
在縣西一百里。一路如線,過{{ul|振威}}之{{ul|松莊}}、{{ul|水原}}之{{ul|楊干}},斗入于海。凡七十五里。有牧場。
====弘慶川====
在縣南三十五里。{{ul|禪院川}}及{{ul|安城郡}}{{ul|南川}}之水合而西流,至{{ul|稷山縣}}{{ul|弘慶院}}北,爲此川。又入于{{ul|水原府}}{{ul|吾乙未串}}。
====禪院川====
在縣東一里。源出{{ul|竹山縣}}{{ul|佐贊驛}}{{ul|西洞}},過古{{ul|陽智}},至縣之禪院前,爲此川。
===土産===
葦魚、地黃。
===烽燧===
====槐台吉串烽燧====
南應{{ul|忠淸道}}{{ul|沔川郡}}{{ul|倉宅山}},又應{{ul|稷山縣}}{{ul|望海山}},北應{{ul|水原府}}{{ul|興天山}}。
===學校===
====鄕校====
在縣北二里。
===驛院===
====加川驛====
在縣西十五里。
====禪院====
在縣東五里。
====所草院====
在縣南三十里。
===佛宇===
====靑原寺====
在天德山。
====修淨寺、德積寺====
俱在{{ul|白雲山}}。
===祠廟===
====社稷壇====
在縣西。
====文廟====
在鄕校。
====城隍祠====
在縣北二里。
====厲壇====
在縣北。
===古跡===
====無限城====
在縣南十二里。石築。周一千三百五尺。內有一池。
===人物===
====<ref>此处缺「高麗」。</ref>李{{校|沃|梴}}====
官至僉議評理、開城尹。
===={{box|本朝}}李沃====
{{ul|梴}}之曾孫<ref>「梴之曾孫」系新增,但此处未标注。</ref>。擢武科,官至知中樞院事。
====李推====
官至{{ul|黃海道}}都觀察黜陟使。
====李純之====
登第,官至判中樞。
====李芮====
再登第,官至{{ul|刑曹}}判書。諡{{ul|文質}}。有文名。
====李承召====
{{ul|世宗}}朝丁卯科狀元,又擢重試。{{ul|成宗}}朝,參佐理功臣,封{{ul|陽城君}}。官至{{ul|禮曹}}判書。以文章名世。諡{{ul|文簡}}。
===={{box|新增}}李世英====
登第,官至參判。以淸簡稱。
===題詠===
====邑號聊同諫議名====
{{ul|高麗}}{{ul|康好文}}詩:龍城深處有孤城,云云。追和舊詩成坐久,隔林茅店午鷄鳴。
====老樹參天繞赤城====
{{ul|柳廷顯}}詩:云云,門前小路接郵亭。訟庭日永渾無事,閑聽林鶯喚友聲。
==通津縣==
東至{{ul|金浦縣}}界三十三里,南至{{ul|富平府}}界三十三里,西至{{ul|江華府}}界九里,北至{{ul|豐德郡}}界十五里。距{{ul|京都}}一百十四里。
===建置沿革===
本{{ul|高句麗}}{{ul|平淮}}{{*|淮,一作「唯」}}{{ul|押縣}}{{*|一云{{校|比|北}}史城,一云別史波衣}}。{{ul|新羅}}{{ul|景德王}}改{{ul|分津}},爲{{ul|長堤郡}}領縣。{{ul|高麗}}改今名仍屬。{{ul|恭讓王}}置監務。本朝因之。{{ul|太宗}}十三年,例改爲縣監。
===官員===
====縣監、訓導====
各一人。
===郡名===
{{ul|平淮押}}、{{ul|{{校|比|北}}史城}}{{*|一云{{ul|比兒城}}}}、{{ul|別史波衣}}、{{ul|分津}}。
===姓氏===
{{box|本縣}}席{{*|一云「石」}}、康、梁、吉、宗。
位{{*|一云「仇」}} {{*|村}}
李{{*|來}}。
{{box|童城}}盧、祐、附、異。
康、白{{*|竝來}}。
{{box|守安}}尹、李、安。
陳、吳{{*|竝來}}。
===形勝===
====西負甲串,東望三峯====
====滄海環其右,大江經其左====
===山川===
====比兒山====
在縣北六里。鎭山。
====童城山====
在{{ul|童城縣}}。
====餘金山====
在縣東十里。
====顚流山====
在縣東二十四里。
====馬赤山====
在縣東十二里。
====大寺山====
在縣西三里。
====位谷山====
在縣北十里。
====守安山====
在縣東二十三里。有古石城。周二里高十尺。
====藥山====
在縣南二十四里。
====南山====
在縣南五里。
====海====
在縣西南二十二里。
====祖江渡====
在縣東十五里。{{ul|漢江}}、{{ul|臨津}}合爲此江。
====大明串====
在縣南二十一里。
====蛇浦====
在縣東二十三里。源出{{ul|守安山}},東流入海。
====項無耳島====
在縣南二十三里。周四里。
====松島====
在縣南二十五里。周三里。
====大浦====
在縣南三十里。源出{{ul|金浦}}{{ul|加乙賢山}},西流入海。
====串津====
在縣西九里。入{{ul|江華府}}者,路由此。
====新院川====
在縣南一里。源出{{ul|比兒山}},西流入海。
===土産===
碇玉沙{{*|出{{ul|顚流山}}}}、陶器、土花、秀魚、絡締、眞魚、蘇魚、石花,黃魚、鯽魚、葦魚、鱸魚、烏賊魚、石首魚、好獨魚、鹽、蟹、靑蟹、中蝦、白蝦、紫蝦。
===烽燧===
====守安城山烽燧====
南應{{ul|金浦縣}}{{ul|白石山}},西應{{ul|江華府}}{{ul|大母城山}}。
====南山烽燧====
距縣五里。東應{{ul|金浦縣}}{{ul|北城山}},西應{{ul|江華府}}{{ul|松嶽山}}。
===學校===
====鄕校====
在縣北一里。
===驛院===
====終生驛====
在{{ul|守安}}。去本縣十五里。
====顚流站====
在{{ul|童城縣}}。
====祖江院====
在{{ul|祖江}}岸。
====甲串院====
在{{ul|甲串}}岸。
====溫山院====
在縣東三十里。
===佛宇===
====圓通寺====
在{{ul|童城山}}。
====壓梁寺====
在{{ul|顚流山}}。
====文殊寺、興龍寺====
俱在{{ul|比兒山}}。
====報先菴====
在{{ul|餘金山}}。
====西華寺====
在{{ul|守安}}{{ul|城山}}。
{{*|○{{ul|李奎報}}詩:島微侔握小,船遠似杯浮。瘴重仍蒸霧,林幽賴挾湫。暮雲將雨暗,秋草得霜柔。何日拋腰印,閑來正狎鷗。}}
====祠廟====
====社稷壇====
在縣西。
====文廟====
在鄕校。
====城隍祠====
在縣北六里。
====厲壇====
在縣北。
===塚墓===
====朴信墓====
在縣東十一里。
====鄭佸墓====
在縣南二十四里。
===古跡===
====童城廢縣====
在縣東二十里。本{{ul|高句麗}}{{ul|童子忽縣}},一云{{ul|幢山縣}},一云{{ul|仇斯波衣}}。{{ul|新羅}}{{ul|景德王}}改今名,爲{{ul|長堤郡}}領縣。{{ul|高麗}}仍屬,{{ul|恭讓王}}時來屬。
====守安廢縣====
在縣南十五里。本{{ul|高句麗}}{{ul|首爾忽}}。{{ul|新羅}}{{ul|景德王}}改{{ul|戍城}},爲{{ul|長堤郡}}領縣。{{ul|高麗}}改今名仍屬,{{ul|明宗}}置監務。{{ul|恭讓王}}時來屬。
====童城山古城====
石築。周八百七尺,高十二尺。今半頹圮。
===名宦===
===={{box|本朝}}李蕆====
===寓居===
===={{box|高麗}}閔愉====
侍中{{ul|令謨}}之後,{{ul|頔}}之曾孫。官至提學,封{{ul|驪城君}}。{{ul|恭愍王}}朝,與學士{{ul|朱士雍}}避{{ul|辛旽}}之亂,卜築于{{ul|童城縣}}。兩家相距十餘里,杖屨相從,日以詩酒自娛。嘗有詩云:秋來秋去興無窮,香稻肥魚處處同。皤腹瓦甁盛白酒,南村翁對北村翁。
===題詠===
====馬頭吟苦入江城====
{{ul|李奎報}}詩:翦月裁雲習已成,云云。重歸鳳省雖無路,皁蓋行春亦是榮。
====黃花紅樹秋光老====
{{ul|高麗}}{{ul|孔俯}}詩:云云,翠竹蒼松晩色鮮。景物藹然官舍靜,可憐民戶値荒年。
====野縣蕭條俯碧川====
{{ul|金孝孫}}詩:云云,窓前霜葉獨鮮鮮。江山應笑重遊客,狂態疎容似昔年。
====八詠====
{{ul|徐居正}}題{{ul|梁誠之}}{{ul|大浦谷}}別墅詩。
====北岡靑松====
北山靑翠四時同,聳壑昂霄意未窮。爲有好風吹不斷,海濤聲在半空中。
====南海諸島====
日出雲消島嶼開,鴉鬟點點翠成堆。此間定有蓬壺在,鼇戴神山跨海來。
====東望三峯====
三峯高揷玉芙蓉,地劈天成造化工。渺渺江湖思魏闕,蓬萊殿閣五雲中。
====西拱江都====
{{ul|摩尼山}}聳碧雲端,知有三淸古石壇。頗識閑居塵事少,《黃庭》讀罷禮星官。
====葛峴僧舍====
遙看{{ul|葛峴}}翠千重,寺在煙霞第幾峯?老去不關名利事,一窓深省五更鍾。
====桂陽秋月====
{{ul|桂陽}}秋色惱人多,水遠天長月似波。何處夜深吹鐵笛?半篙漁艇隔蘆花。
====隔岸漁火====
今年禾黍足豐登,何處漁村耿夜燈?摠說{{另|南江|江南}}<ref>《四佳集ㆍ通津梁誠之大浦谷別墅八詠》「南江」原作「江南」。</ref>秋水減,白鱸黃蟹亦堪罾。
====南浦漕船====
帆檣織織簇如麻,租賦南方較舊多。獨喜靑山漕不得,年年長屬野人家。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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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東國輿地勝覽/卷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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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 新增東國輿地勝覽
| author = 李荇
| section = 卷十二
| times = 李氏朝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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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xt = [[../卷013|巻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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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湍都護府==
東至{{ul|朔寧郡}}界五十里,至{{ul|麻田郡}}界三十六里,至{{ul|積城縣}}界五十一里。南至{{ul|坡州}}界四十五里。西至{{ul|豐德郡}}界二十六里,至{{ul|開城府}}界三十七里。北至{{ul|黃海道}}{{ul|牛峯縣}}界十三里。距{{ul|京都}}一百四十七里。
===建置沿革===
本{{ul|高句麗}}{{ul|長淺城縣}}。一云{{ul|耶耶}},一云{{ul|夜牙}}。{{ul|新羅}}{{ul|景德王}}改今名,爲{{ul|牛峯郡}}領縣。{{ul|高麗}}{{ul|穆宗}}四年,以侍中{{ul|韓彦恭}}{{另|之|內}}<ref>《高麗史ㆍ地理志》「之」原作「內」。</ref>鄕,陞爲{{ul|湍州}}。{{ul|顯宗}}九年,復爲{{ul|長湍縣}}置令,爲{{ul|尙書都{{校|督|省}}}}所管。{{ul|文宗}}十六年,直隷{{ul|開城府}}。本朝{{ul|太宗}}十四年,幷{{ul|臨江縣}},號{{ul|長臨縣}},後更以{{ul|長湍}}幷于{{ul|臨津}},號{{ul|臨湍縣}}。{{ul|世宗}}元年,復爲{{ul|長湍縣}}令。{{ul|世祖}}二年,省{{ul|長湍}}、{{ul|臨江}}屬于{{ul|臨津}}。四年,復以{{ul|臨江}}、{{ul|臨津}}屬于{{ul|長湍}}。五年,以中宮{{ul|曾祖}}、{{ul|高祖}}、{{ul|玄祖}}三塋在其地,陞爲郡,移治所于{{ul|桃源驛}}之地。{{ul|睿宗}}元年,置鎭,陞都護府。
===鎭管===
====都護府一====
{{ul|江華}}。
====郡三====
{{ul|豐德}}、{{ul|朔寧}}、{{ul|麻田}}。
====縣二====
{{ul|漣川}}、{{ul|喬桐}}。
===官員===
====府使、敎授====
各一人。
===郡名===
{{ul|隰川}}、{{ul|長淺城}}、{{ul|耶耶}}、{{ul|夜牙}}、{{ul|湍州}}、{{ul|長臨}}、{{ul|臨湍}}。
===姓氏===
{{box|本府}}韓、田、馮、許、宣。
金{{*|{{ul|金州}}}}。
李{{*|{{ul|鹽州}}}}。
{{box|臨津}}宋、金、咸、邢、標、宣。
宗{{*|續}}。
{{box|臨江}}李、鄭、盧、卿、史。
{{box|松林}}金、文、田、宋、車、米。
===山川===
====望海山====
在府北四里。鎭山。
====龍虎山====
在府東十里{{ul|臨江縣}}南。
====華藏山====
在{{ul|臨江縣}}。我{{ul|太祖}}獵于此山,{{另|逐鹿|逐鹿至}}<ref>《太祖實錄》「逐鹿」原作「逐鹿至」。</ref>絶壁,高數十尺,人不能行。鹿滑下,{{ul|太祖}}馬亦滑下,至底{{另|馬|策}}<ref>《太祖實錄》「馬」原作「策」。</ref>蹶未起,卽射鹿斃之。
====白嶽====
在{{ul|臨津縣}}北。{{ul|高麗}}以{{ul|豐德}}{{ul|白馬山}}爲右蘇,以{{ul|白嶽}}爲左蘇。
{{*|○{{ul|恭愍王}}九年,欲遷都{{ul|南京}},卜于太廟,不吉,不果遷。於是親幸此山相地,山南營宮闕,周七百二十步。時人謂之新{{另|宮|京}}<ref>《太祖實錄》「宮」原作「京」。</ref>。}}
====都羅山====
在{{ul|臨津}}南二十五里。
====九龍山====
在府北三十里。卽{{ul|聖居山}}。詳見{{ul|牛峯縣}}。
====五冠山====
在府西三十里。山頂有五小峯,團圓如冠,因名。
{{*|○{{ul|高麗}}人{{ul|文忠}},未詳世系,事母至孝。居{{ul|五冠山}}{{ul|靈通寺洞}},去京三十里。爲養祿仕,朝出暮返,告面定省,不少衰。歎其母老,作《木鷄歌》,名曰《五冠山曲》,傳于樂譜。{{ul|李齊賢}}詞曰:木頭雕作小唐鷄,筯子拈來壁上棲。此鳥膠膠報時節,慈顔始似日平西。
○{{ul|崔淑精}}詩:峨峨{{ul|五冠山}},靈秀入空碧。高標配日觀,萬古雄盤礴。長松蔭層巓,瑤草被巖壑。崖深瀉朝霞,壁絶盤巢鶴。五峯次低昂,冠佩列仲伯。中有古神壇,祀秩同五嶽。緬懷山下人,令聞昭千億。平生忠孝心,永激頹靡俗。相思不可見,空歌木鷄曲。}}
====寶鳳山====
在府西二十里{{ul|檜嶺}}東。山勢如鳳褰舞,故名。
====涌巖山====
在{{ul|五冠山}}東北。山與{{ul|五冠}}、{{ul|天磨}}諸山相連,但峯巒有異耳。
====綿紬洞====
在{{ul|五冠山}}下。洞中宏曠幽阻,無一寺刹。諺傳若構佛宇於此,國祚不長,蓋{{ul|高麗}}裨補之意也。
====靈通洞====
在{{ul|五冠山}}下。自花潭而上,山回路轉,沿溪屢渡,至其洞。洞中平衍,人家數十,落世以浣布爲業。
====遮日巖====
在{{ul|綿紬洞}}口。有巖石平廣可坐,鑿石爲窠臼。人言古人張幕立柱處,或云仙人所遊,或云君王所幸。有泉盤回,其駃如箭。其下爲泓,泓底皆石,群魚潑剌,歷歷可數。
====花巖====
在{{ul|靈通洞}}口。一名{{ul|花潭}}。潭左有翠壁,峭立如展畫屛,巖隙有躑躅,當春亂發,紅映水底。潭右有小巖,四面如削,其上四隅亦有張幕窠臼。
====山臺巖====
在{{ul|松京}}{{ul|崇仁門}}外。絶壁百仞,其形如張彩棚,故名。
{{*|○{{ul|李穡}}詩:君王當日擁笙歌,一代繁華想止戈。臺聳斷崖臨碧水,亭留舊址長寒莎。{{ul|三韓}}氣槪群龍集,萬古英雄一鳥過。未識大平回得未,臣今老矣欲如何?}}
====橐駝巖====
在{{ul|山臺巖}}西。
====皷巖====
在{{ul|涌巖山}}{{ul|五龍峯}}上。其形如皷,故名。
====皺巖====
<ref>此处应漏「在」字。</ref>{{ul|松京}}都城東北三兩里。有巖峙于溪流之側,如展屛障,皆有橫理,故以名焉。下多巨石,可以坐飮。{{ul|高麗}}{{ul|崔讜}}每騎牛,與諸老遊于此。
{{*|○{{ul|李仁老}}詩:歷賞皆仙境,尤奇獨皺巖。層雲長帀地,疊玉始開函。特秀非天柱,旁陳似石帆。水淸藍自染,逕細草誰芟?天列三台貴,人稱一德咸。暮年辭紼冕,與世隔酸鹹。居幸連門巷,行須倂轡銜。遣情吟浩浩,談笑語喃喃。短景誠堪愛,高懷自莫緘。金鞍催窈窕,珠履上嶄巖。谷鳥驚歌板,晴嵐逐舞衫。霜毛欺鵠鷺,玉骨鬪松杉。紅日芳尊倒,蒼崖醉墨鑱。佳名傳萬古,應伴不亡凡。
○{{ul|高麗}}{{ul|閔思平}}詩:千尺雲根聳北山,古賢遺迹畫應難。自從相國題詩後,多少行人指點看?
○{{ul|權近}}詩:雪裏溪山特地奇,遊觀牛背任行遲。皺巖可是非人境,長使儒仙爲賦詩。}}
====獺嶺====
在{{ul|洛山寺洞}}。
{{*|○{{ul|毅宗}}嘗與僧{{ul|覺倪}}唱酬於{{ul|獺嶺}}忘返,將士疲困,{{ul|鄭仲夫}}等始有不軌之心。王嘗馳馬獨至{{ul|獺嶺}},從臣皆不及。倚柱而言曰:若{{ul|鄭襲明}}在,吾豈得至此?}}
====檜嶺====
卽{{ul|華藏寺}}西嶺。
{{*|○{{ul|李穡}}詩:崎嶇上{{ul|檜{{另|嶺|頂}}}}<ref>《牧隱藁ㆍ廿五日……廿七日也》「嶺」原作「頂」。</ref>,天際峯巒平。一{{另|笑|嘯}}<ref>《牧隱藁ㆍ廿五日……廿七日也》「笑」原作「嘯」。</ref>立須臾,豁我方寸情。}}
====柳峴====
在{{ul|榛峴}}西二里。
====榛峴====
在{{ul|東坡驛}}西三里。
{{*|○{{ul|金湜}}詩:披榛拂柳歷崔嵬,俯瞰群山浪作堆。片片雲從脚下起,星星人向空中回。東呼西應聲難辨,高去低來力易摧。家在帝鄕何日轉?三千里外一徘徊。}}
====重光峴====
在{{ul|龍虎山}}之西。
====鳳凰巖====
在{{ul|江連浦}}西岸。
====龍遁郊====
在府西十五里{{ul|大蛇峴洞}}。{{ul|李齊賢}}八詠「龍野尋春」者是。
====壺串郊====
在府南三十五里。有牧場,周四十二里。
{{*|○{{ul|辛禑}}起樓于此,又作樓船,極其侈大,名曰奉天船。張水戲,盤遊無度。嘗乘醉不脫衣冠,騎馬入水。
○{{ul|李崇仁}}詩:從臣帳幕與雲浮,細雨斜風六月秋。却恐翠華霑濕久,新樓高壓大江頭。}}
====伯顔郊====
在{{ul|洛河}}北。今爲牧場。
====板積川====
源出屬縣{{ul|松林}},與{{ul|白嶽}}以南諸水合流,入于{{ul|沙川}},達于海。
====三彌川====
在府北二十里。源出{{ul|牛峯縣}}{{ul|性蓋山}},經{{ul|積城}}{{ul|大灘}},入于{{ul|臨津}}。
====長湍渡====
在府東三十三里。一名{{ul|頭耆津}}。兩岸靑石壁,立數十里,望之如畫。世傳{{ul|高麗}}{{ul|太祖}}遊幸之地,民間尙傳其歌曲。
{{*|○{{ul|恭愍王}}二十年三月庚午,幸{{ul|長湍}},謁{{ul|靖陵}},命大將軍{{ul|李和}}率工人,乘船中流,奏伎樂。王觀之樂焉,上將軍{{ul|金興慶}}侍側曰:「請上親自御舟。」王曰:「吾雖樂此,不爲是也。」壬申王乘舟,張女樂遊觀。
○{{ul|辛禑}}時,倭賊焚掠州郡,命我{{ul|太祖}}爲{{ul|楊廣}}、{{ul|全羅}}、{{ul|慶尙}}都巡察使。師出于此,有白虹貫日,占者以謂戰勝之兆。
○{{ul|林椿}}詩:{{ul|長湍}}風急浪如山,欲借孤舟上瀨{{另|難|灘}}<ref>《西河集ㆍ過長湍》「難」原作「灘」。</ref>。十二時回朝復暮,人間何日少波瀾?
○{{ul|鄭道傳}}詩:秋水澄澄碧似天,君王暇日御樓船。篙師莫唱{{ul|長湍}}曲,此是{{ul|朝鮮}}第二年。
○{{ul|李穡}}詩:{{ul|長湍}}石壁翠屛橫,躑躅花開錦繡明。暫借商船順流下,一時情景儘難名。
○{{ul|李崇仁}}詩:江遠練一匹,巖高鐵十尋。旌旗仙仗肅,歌吹樂觀深。畏景明中谷,幽花翳茂林。古來崇儉德,朽索戒余臨。
○{{ul|權近}}詩:槎牙鐵壁趁江回,兩岸春風花正開。野外{{另|湍|斷}}<ref>《陽村集ㆍ在長湍作》「湍」原作「斷」。</ref>山隨地{{另|盡|好}}<ref>《陽村集ㆍ在長湍作》「盡」原作「好」。</ref>,沙中小逕出村來。舟人截浪牽漁網,田父提壺勸酒盃。往事悠悠無處問,碑文剝落盡莓苔。
○{{ul|姜希孟}}詩:翠壁沿江鐵削成,巖前古碣倒澄明。何當占得煙村路,隨意滄浪坐釣鯨?}}
====東江====
在{{ul|臨津縣}}西十五里。
====江連浦====
在{{ul|臨津縣}}西十里。漁船泊處。
====臨津渡====
在府南三十七里。其源出{{ul|咸鏡道}}{{ul|安邊}}屬縣{{ul|永豐}}{{ul|防墻洞}},經{{ul|伊川}}、{{ul|安峽}}、{{ul|朔寧}},至{{ul|漣川縣}}西,爲{{ul|澄波渡}}。至{{ul|麻田郡}}南,與{{ul|大灘}}合。至{{ul|積城縣}}北,爲{{ul|梨津}}。至府東,爲{{ul|頭耆津}}。至{{ul|臨津縣}}東,爲此渡。東南爲{{ul|德津}}。至{{ul|交河縣}}北,爲{{ul|洛河渡}}。過{{ul|鳳凰巖}},至{{ul|烏島城}},與{{ul|漢水}}會。
{{*|○渡丞一人。
○{{ul|李奎報}}詩:扁舟駕浪疾於飛,水氣凄涼逼客衣。綠岸有時雙鷺立,碧天何處一帆歸。山含紅日低村樹,風捲銀濤碎釣磯。初出東門尙惆悵,渡江無乃益依依。
○{{ul|金富軾}}詩:秋風嫋嫋水洋洋,回首長{{另|空|橋}}<ref>《東文選ㆍ臨津有感》「空」原作「橋」。</ref>思渺茫。惆悵美人隔千里,江邊蘭芷爲誰香?
○{{ul|卞季良}}詩:蘆花楓葉暮江濱,兩箇扁舟渡水頻。沙上白鷗誰與狎?年年愁殺往來人。
○{{ul|康好文}}詩:一年三度過{{ul|臨津}},鷗鷺相親不避人。關吏豈知軍事急?多應笑我往來頻。
○{{ul|陳嘉猷}}詩:莎明江水碧,樹暝渚煙浮。官舫連催發,漁綸尙未收。柳風淸酒暈,花氣襲茶甌。自笑皇華客,星軺不暫留。
○{{ul|張寧}}詩:三月韶華景最新,棹歌聲裏渡臨津。雪消野渚多靑草,雨過芳洲長綠蘋。畫舫淸遊天上客,碧雲疎影水中人。桃花浪煖魚龍起,楊柳風和鳥雀頻。歸思欲迷南浦樹,江流不到故園春。九重霄漢雙飛羽,千里星河一縱鱗。莫笑沿流同汎濫,也應隨處謾咨詢。玆行摠爲宣恩命,非是乘査{{ul|漢}}使臣。
○{{ul|金湜}}詩:拖煙帶雨渡江天,兩岸農人喜欲顚。共道玉龍行雨使,故來東土作豐年。
○{{ul|張珹}}詩《渡臨津》:{{ul|臨津}}潮正急,雨灑蒲芽新。江花十里紫步障,岸草一帶靑絲裀。畫船載酒斫鮮膾,風味彷彿西湖濱。俯仰鳶魚間,天地同吾仁。{{ul|朝鮮}}素秉禮,遠迓來賢臣。臨流勸我飮,禮意殊殷勤。我飮詎能安?辭君逾五旬。安得此江變作鬱金色,添我萬壽杯中春?
○{{ul|倪謙}}詩:春早臨津氷已泮,畫船蕩槳橫中流。東君愛客多情致,共對靑山泛酒甌。
○{{ul|陳鑑}}詩:曉持使節到江頭,東道邀賓坐綵舟。時雨有情如送我,靑山無處不凝眸。酒當好景難辭醉,詩向知音弗住謳。多幸皇明文化遠,異方相遇總儒流。
○{{ul|高閏}}詩:細雨臨津渡,煙波勢欲浮。百艘銜尾過,數騎到江休。美饌烹鮮膾,香醪酌巨甌。前程王事急,分付莫淹留。
○{{ul|祁順}}詩:兩岸相望咫尺間,一江流水玉灣環。驚帆鷗鳥飛仍止,撒網漁舟去又還。歌扇影中搖翠浪,酒杯深處見靑山。留題笑我詩才拙,空負幽懷半日閑。
○四牡悤悤經海邦,歸程又渡{{ul|臨津江}}。靑山倒浸幾千丈?白鳥齊飛三五雙。風灑殘雲點客袂,魚吹細浪侵篷窓。醉來含笑問歡伯,多少離愁因爾降?
○萬斛龍驤占上流,緩移蘭棹散輕漚。酒闌又踏江東路,無數靑山擁馬頭。
○{{ul|姜希孟}}詩:一舸度淸津,江花欲暮春。潮回沙有迹,風細水生鱗。地僻帆檣少,人稀鷗鷺馴。經行曾幾日?不覺鬢絲新。
○{{ul|王敞}}詩:渡口臨沙磧,江流赴石門。銀絲看作膾,玉乳喜蒸豚。野雉供燔炙,山花映酒尊。扁舟須縱飮,斜日照前村。
○{{ul|董越}}詩:細雨{{ul|臨津渡}},斜風亂石磯。渚鷗輕泛泛,汀樹遠依依。入饌江魚美,充盤野蕨肥。主人留客意,惟恐薄言歸。}}
====德津====
卽{{ul|臨津}}下流。
====洛河渡====
{{ul|德津}}下流。
{{*|○渡丞一人。}}
===土産===
絲、麻、松蕈、葦魚、訥魚、錦鱗魚、秀魚、銀口魚、蟹、石菖蒲。
{{box|新增}}綠礬{{*|出府東{{ul|獨子洞}}}}。
===烽燧===
====天壽山烽燧====
卽{{ul|天壽院}}北峯,在{{ul|松林}}西。南應{{ul|都羅山}},西應{{ul|開城府}}{{ul|松嶽山}}{{ul|國師堂}}。
====都羅山烽燧====
北應{{ul|天壽山}},東應{{ul|坡州}}{{ul|大山}}。
===宮室===
====客舘====
{{ul|徐居正}}新營記:按古記云,{{ul|三韓}}時有{{ul|隰川郡}},後陞州,又降爲{{ul|長湍縣}}。{{ul|高麗}}{{ul|太祖}}統三爲一,都{{ul|松京}}以{{ul|長湍}}爲東翼,{{ul|開城}}爲西翼。{{ul|成宗}}朝改爲{{ul|湍州}}。{{ul|辛丑}}紅寇之變,舘宇燒盡,縣官僑寓{{ul|永平縣}}。戊辰,我{{ul|太祖}}{{ul|康獻大王}}命置安集別監,招撫流亡還古邑,越三年庚午,改置縣令。{{ul|太宗}}甲午,罷{{ul|臨江縣}}屬{{ul|長湍}},改號{{ul|長臨}}<ref>《四佳集ㆍ長湍府新營客館記》续有「未幾復臨江縣,罷長湍屬臨津縣,改號臨湍。」之句。</ref>{{ul|世宗}}己亥,各還其古,爲{{ul|臨津}}、{{ul|長湍}}。{{ul|世祖}}丙子,罷{{ul|長湍}}、{{ul|臨江}}二縣,合爲{{ul|臨津縣}}。
太守{{ul|河君汝德}}始卜邑,居於{{ul|桃源驛}}故址,{{ul|宋使君叔琪}}繼來,始方經營,戊寅改號{{ul|長湍縣}}。是年以本邑王后祖先墳塋所在,陞爲郡。翌年己卯,始徙邑焉,公衙、客舘、庫廡草創而已。繼得{{ul|趙使君之周}}有意締構,丁憂見代。{{ul|金使君漢生}}踵來,政和民悅,役遊手,不煩民力,鳩材燔瓦。凡立大廳三楹,翼以前後,東西有夾室三楹,南其前又有大廳、夾室若干楹,廊廡、門廂各有次序。勿亟勿勞,不數月而功訖。乙酉,移任{{ul|溫陽}},得{{ul|李使君愼孝}}又加潤色。戊子,今使君{{ul|白君思粹}}來守。明年己丑,陞都護府爲首鎭,地廣務劇,{{ul|白君}}恩威幷著,闔境大治,儲峙充羨。數年之間營東西稤庫二十四楹,官廳東西庫若干楹,附以馬廏,繚以垣墻,官廨大備,巋然爲一邑之壯觀。
嗚呼!縣邑之興廢,自有其數。{{ul|長湍}}、{{ul|臨津}}、{{ul|臨江}}三縣,介居兩京之間,一合一分,或東或西,不常厥邑者,凡五六再矣。乃待今日而定合爲一,又得賢守令如諸君者,而邑居益壯,民物益盛,豈非有所待耶?今鄕之父老,談{{ul|白侯}}之德不置,屬予記。予亦不腆弊廬先塋在村西,以敬桑梓之心,親目侯之盛美,記於何辭?
===學校===
====鄕校====
在府北三里。
===驛院===
====桃源驛====
在府南三里。驛丞。本道屬驛五:{{ul|仇和}}、{{ul|白嶺}}、{{ul|玉溪}}、{{ul|丹棗}}、{{ul|湘水}}。
{{*|○丞一人。
○{{ul|金克己}}詩:古驛橫塘上,林湍繞戶庭。鸎捎花蔟蔟,鷰突柳亭亭。野色侵門碧,山光落檻靑。回頭瞻漢闕,涕淚忽交零。
○{{ul|高麗}}{{ul|安軸}}詩:小亭臨大道,遙望是桃源。風雪滿深巷,草萊埋壞垣。誰將此山驛,輕比古仙村?百歲興亡裏,居民半不存。
○{{ul|李穀}}詩:驛名不合作桃源,破屋荒林不記門。過客乞靈楓嶽去,可能分福與黎元。
○{{ul|裵仲孚}}詩:淸波鋪練石爲屛,白鳥雙飛霽色明。好事何人多載酒,春風躑躅映江城。
○{{ul|崔裕}}詩:避{{ul|秦}}三四家,仍作桃源驛。自言迎送勞,却勝長城役。}}
====東坡驛====
在府南三十里。
{{*|○{{ul|王{{校|敝|敞}}}}詩:歸心懸北極,乘傳入東坡。間竹桃花少,漫空柳絮多。三行中酒聖,百戰定詩魔。明日{{ul|開城}}道,{{ul|松陰}}匹馬過。
{{box|新增}}{{ul|董越}}詩:{{ul|玄菟}}地與{{ul|岷峨}}隔,大蘇此地無行跡。高門巨扁偶然同,草木山川便生色。坡陀延迤靑松陰,名按方隅豈自今?楊梅不是脩家物,孔雀元非宣聖禽。山高蒸雲山霧濕,來時曾戴東坡笠。夜深不誦{{ul|東坡}}詩,地靜恐驚山鬼泣。遙遙歸路扶桑暾,深夜梨花重{{另|重閉|閉重}}<ref>《皇華集ㆍ宿東坡館》「重閉」原作「閉重」。</ref>門。新詩聊與紀遭遇,豈同安石閑爭墩?
○{{ul|唐皐}}詩:{{ul|朝鮮}}未有藩籬隔,偶附綸章寄鴻迹。{{ul|開城}}夜半微雪飛,明發遵途還霽色。東來候舘銜山陰,名繫{{ul|東坡}}傳到今。何嘗山門留玉帶?亦未{{ul|赤壁}}來仙禽。{{ul|圭峯}}到時山雨濕,馬上從人假蓑笠。黃昏投舘感慨多,一曲長歌似垂泣。山頭杲杲升朝暾,道上鳴騶催出門。回頭重顧東坡地,豈與他山虛土墩?}}
====仇和驛====
在府北三十里。
====白嶺驛====
在府東三十里。
{{*|○{{ul|安軸}}詩:歸路天容慘,凍雲增暮寒。眼明{{另|爲|看}}傳舍,身倦卸征鞍。喬木藏煙塢,靑松立雪巒。倚窓瞻鵠嶺,蒼翠出雲端。}}
====通濟院====
在府南三十五里。
====冷井院====
在府南三十里。
====吾目院====
在府南三十里。
====藥師院====
在府西二十里。
====蓮花院====
在府東三十三里。
====石柱院====
在府東十里。
====淑川院====
在府西十五里。
====禪具院====
在府西二十里。
====天壽院====
在府西二十五里。詳見{{ul|開城府}}。
===佛宇===
====華藏寺====
在{{ul|寶鳳山}}。寺初爲{{ul|繼祖菴}}。{{ul|指空}}始相地,大構蘭若,遂爲大叢林。其佛殿僧堂制度甚牢,每年夏僧徒聚居坐禪,與{{ul|楊州}}{{ul|檜巖}}相甲乙。寺有{{ul|指空}}持來《西竺貝葉梵經》,至今相傳。
{{*|○{{ul|高麗}}{{ul|忠烈王}}十四年,{{ul|金怡}}年二十四。偶宿{{ul|華藏寺}},夢王御正殿,群臣擁衛,祥雲掩冉,王唱一句云「淸雲紫氣知仙府」,{{ul|怡}}賡云「綠髮靑談是貴人」。王嘉嘆,解衣衣之,以此知貴顯之兆。}}
====極樂寺====
在{{ul|五冠山}}。
====昌化寺====
在{{ul|都羅山}}。
====靈通寺====
在{{ul|五冠山}}下。洞府深邃,山勢周遭,流水縵迴,樹木蓊鬱。其西樓勝槪,爲{{ul|松都}}第一。寺有{{ul|金富軾}}所撰《僧統義天塔銘》,又有{{ul|高麗}}{{ul|文宗眞}}及{{ul|洪自藩}}像。
{{*|○{{ul|李奎報}}詩:線路縈紆接翠微,不煩問寺逐僧歸。到山才聽淸溪響,舂破人間百是非。
○{{ul|金九容}}詩:避暑山中宿,凄涼興轉新。松軒臨淨水,苔逕絶纖塵。坐石聞幽鳥,扶筇愧此身。白雲深遠谷,恐有羽衣人。
○{{ul|卞季良}}詩:地僻塵機息,樓高暑氣微。鳥隨鳴磬下,僧趁暮鍾歸。移石雲生袖,看松露滴衣。秋霜山果熟,更此扣巖扉。
○{{ul|釋月窓}}詩:巖泉一派曲通林,老樹當軒積翠陰。秋至洞門偏洒落,雲還松嶺轉幽深。苔碑勝迹傳從昔,素壁新詩記自今。坐久精神更淸爽,磬聲搖月夜沈沈。
○{{ul|權近}}詩:{{ul|五冠山}}下古叢林,風滿樓臺綠樹陰。境絶塵喧常闃寂,溪因雨過更澄深。西峯爽氣連朝暮,北嶺閑雲{{另|閱|亘}}<ref>《陽村集ㆍ題靈通寺樓》「閱」原作「亘」。</ref>古今。惆悵無由問前事,土橋依舊未消沈。
○{{ul|李原}}詩:閑向招提訪道林,緣溪小逕出松陰。{{ul|五冠山}}擁風煙古,大覺碑橫歲月深。寶字念心經律化,老僧{{另|談|讀}}<ref>《容軒集ㆍ次長湍靈通寺韻》「談」原作「讀」。</ref>法去來今。若爲結社{{另|中高|亭中}}<ref>《容軒集ㆍ次長湍靈通寺韻》「中高」原作「亭中」。</ref>臥,一任名途昇與沈。
○{{ul|成任}}詩:淸涼趣味在雲林,爲避炎塵就樹陰。微雨歇時山更好,飛泉落處水偏深。每乘幽興頻來此,頓覺奇觀盡在今。弔古徘徊詩未就,峯巒收影日初沈。
○{{ul|李承召}}詩:穿林渡水入深山,山半僧居抱碧灣。黃葉連{{另|山|雲}}<ref>《三灘集ㆍ再賦》「山」原作「雲」。</ref>迷遠近,蒼苔滿路困躋攀。謫仙詩興煙霞外,謝傅高懷水石間。夜倚西樓{{另|仍|渾}}<ref>《三灘集ㆍ再賦》「仍」原作「渾」。</ref>不寐,滿窓明月聽潺湲。}}
====興聖寺====
在{{ul|靈通寺}}北。
{{*|○{{ul|李穡}}記:京城艮隅、{{ul|天磨山}}之巽地、{{ul|皷巖}}之兌方,有峯五焉,聚而圍之,望之若一。故號{{ul|五冠}},取其形也,又其奇勝足冠{{ul|三韓}}諸山故也。{{ul|貞和公主}}之考曰{{ul|寶育}},實居之,我{{ul|太祖}}之曾祖{{ul|作帝建}}之外大父也。{{ul|太祖}}化家爲國,捨家爲寺,名曰{{ul|崇福}},觀其額可知已。厥後燬于兵,未遑修造久矣。
{{ul|敬孝大王}}志在追遠,凡於祖宗所立法度,悉皆修明,至於寺院,完舊增新,無不如意。乃曰:「{{ul|貞和}}之所居,后妃宜盡心焉。」由是{{ul|魯國}}自爲功德主,屋宇錢糧,悉新悉贍,迺化大藏,函藏標識,秩然粲然。未幾公主甍,又置公主考妣之眞,時節致祭,終{{ul|玄陵}}之世,益豐無替,蔚爲大叢林。今住持大禪師曰{{ul|乃明}}者,{{ul|曹溪}}之老也。走侍者{{ul|佛惠}}求記曰:「本寺爲{{ul|魯國}}轉藏者,已三會矣。其功德之勝窮劫,難於口宣,將板而懸之,以示將來。子秉筆,與雲水僧作文詞,不少靳。矧蒙先王恩不淺,必樂於記,此吾所以不躬造。薄於禮而豐其求者也,亦{{另|有|惟}}<ref>《東文選ㆍ五冠山興聖寺轉藏法會記》「有」原作「惟」。</ref>仗先王之威靈,知子之篤於追慕,必不辭也。」
予曰:吾聞明師年今六十七矣,住持是寺十一年。其遇先王之知,亦不淺矣。朝夕拈香,以追先王、{{ul|魯國}}<ref>「魯國」不见于《東文選ㆍ五冠山興聖寺轉藏法會記》。</ref>、{{ul|魯國}}之考妣,滌往愆,崇來吉,不卜而可知也,是不負先王之心矣。使朝夕之臣皆如明師之爲無負先王也,豈不幸哉?{{ul|穡}}日夜望之,故喜爲之記。
○{{ul|李奎報}}詩:覓伴成三老,危巓度木梢。猛風{{另|吹|衝}}<ref>《東國李相國集ㆍ仲冬十四日……路上口占》「吹」原作「衝」。</ref>帽過,微雪點衣消。路遠猶甘皸,人遐幾費翹。興來聊訪戴,不必見招邀。
○雪華堆瓦縫,寒氣束林梢。道已將時{{校|老|左}},愁宜託酒消。天門鳴鈿轂,仙禁蔟金翹。獨向窮山去,只應猿鶴邀。
○碧瓦鱗差出樹端,洞門人靜立蒼官。滿林白雪猿跳破,半壁紅暉鳥喚殘。香燼冷堆山室寂,磬聲{{另|搖|淸}}<ref>
《東國李相國集ㆍ日晩到寺小酌用皮日休詩韻各賦》「搖」原作「淸」。</ref>斷石窓寒。我狂漸息堪禪縛,莫作當年獵將看。
○萬事都空一笑端,尙欺聱叟謾爲官。巖連井榻雲長濕,地近茶窓雪易殘。閑掛鐵君經夏結,狂燒木佛禦冬寒。靑山他日應爲舊,不憚幽{{另|溪|蹊}}<ref>
《東國李相國集ㆍ又和》「溪」原作「蹊」。</ref>子細看。
○記得香城締構端,鑾輿曾此擁千官。苔侵篆額碑文暗,雨染紅泥壁畫殘。寶育{{另|殿|臺}}<ref>《東國李相國集ㆍ遍閱院宇……感舊記事》「殿」原作「臺」。</ref>含孤月冷,摩訶{{另|碑|岬}}<ref>《東國李相國集ㆍ遍閱院宇……感舊記事》「碑」原作「岬」。</ref>觸斷雲寒。巖僧見慣慵回首,付與閑人自在看。}}
====聖燈庵====
{{ul|權近}}記:{{ul|建文}}元年己卯冬十有一月辛未,都承旨臣{{ul|文和}}以王命召簽書{{ul|中樞院}}事臣{{ul|近}},傳旨若曰:「{{ul|五冠山}}{{ul|聖燈庵}},蓋自前朝{{ul|太祖}}{{ul|王氏}}始置。予在潛邸,圖新厥屋,迨玆有成,施以土田奴婢。爾宜文之,垂示永久。」臣{{ul|近}}俯伏受命而退。謹稽庵之舊籍,{{ul|五冠山}}之西峯,有石屹立,銛利如戟,人謂之{{ul|戟巖}}。其{{另|上|山}}<ref>《東文選ㆍ五冠山聖燈庵重創記》「上」原作「山」。</ref>脊迤邐而西,折而南,接乎{{ul|松嶽}}。{{ul|王氏太祖}}統一{{ul|三韓}},肇建都于{{ul|松嶽}}之陽,術士進言:「{{ul|戟巖}}突起,乃當地脈第二順龍肺肝,衝天而立,是爲三災發作之所。若欲禳之,宜以立石幢。」於是就其陽崖巨石之上,樹石柱四方列如屋,置長明燈以鎭{{ul|戟巖}}之災,且以明君相繼忠臣不絶爲願,故{{ul|王氏}}世世令大府寺供其燈油。
{{ul|致和}}戊辰,侍中{{ul|尹碩}}相{{ul|忠肅王}};{{ul|至順}}庚午,侍中{{ul|韓{{校|偓|渥}}}}相{{ul|忠惠王}},皆與兩府諸公添其油錢,列名于板。{{ul|洪武}}癸亥,侍中{{ul|曺敏修}}等又與兩府出米若布,以續其用,{{ul|韓山}}{{ul|李穡}}爲文以記。簽書{{ul|柳玽}}等又爲作屋,是聖燈之世世所重蓋如此。今我主上殿下以元良之德、勇智之資,惟忠惟孝,佐太上王,弘濟多艱,誕膺天命,式啓{{ul|朝鮮}}億萬年之業。嘗在潛邸,以賢與長謳歌悉歸,益崇謙德,率履不越,惟有利於國家,是圖是力。迺於戊寅孟春,始新玆庵,及秋八月遂承太上王命,卽傳寶位,明良相遇,更新政化,庶績咸煕,四方無虞,聖{{另|化|燈}}<ref>《東文選ㆍ五冠山聖燈庵重創記》「化」原作「燈」。</ref>之效蓋不誣矣。其所重營佛宇三楹,掛以新畫{{ul|釋迦}}三尊、十六羅漢、{{另|弟子|十大弟子}}<ref>《東文選ㆍ五冠山聖燈庵重創記》「弟子」原作「十大弟子」。</ref>、五百聖衆都會之像。東付翼室三楹,所以寓僧也。西付三楹,所以爲爨也。納田百結、奴婢十{{另|六|九}}<ref>《東文選ㆍ五冠山聖燈庵重創記》「六」原作「九」。</ref>口,所以續聖燈而永食輪也。
嗚呼!{{ul|王氏}}始置此燈,子孫相傳,歷五百年而遇惟新之朝。凡所以光賁法事,益圓且備,則其所以利益邦國者,益大且久,聖壽之長、國祚之永,當與此山、此燈同垂罔極而不拔矣。
====洛山寺====
在{{ul|涌巖山}}下。絶壁峭立,三面如削,寺在巖嶅之間。惟南面獨開,怳如天造。寺東有一獨峯,高揷霄漢,上戴盤石,曰{{ul|正甁臺}}。寺南又有一峯,曰{{ul|香爐峯}}。寺有{{ul|觀音}}塑像,人言{{ul|義湘}}所造。頗靈驗,國之祈禱,都人士女香火不絶。
{{*|○{{ul|成化}}乙酉春夜,有聲如雷吼,寺僧皆震怖。明日視之,則寺後石岡自柝,移立東門外,屹然與兩峯鼎峙。
○{{ul|鄭樞}}詩:石磴{{另|雲|煙}}<ref>
《圓齋槀ㆍ遊京北洛山寺》「雲」原作「煙」。</ref>生{{另|袖|胸}}<ref>
《圓齋槀ㆍ遊京北洛山寺》「袖」原作「胸」。</ref>,松巒<ref>
《圓齋槀ㆍ遊京北洛山寺》「巒」原作「窓」。</ref>月入懷。要看空界闊,須上{{ul|寶甁臺}}。
○{{ul|蔡璉}}《扈蹕》詩:淸秋命駕出城東,爲禮金山到{{ul|梵}}宮。翠華影拂千山霧,淸蹕聲傳萬壑風。}}
====安積寺====
在{{ul|金神寺}}南麓。
{{*|○{{ul|卞季良}}詩:獨登{{ul|安積寺}},一徑轉雲岑。古樹籠{{另|淸|晴}}<ref> 《春亭集ㆍ宿安積寺》「淸」原作「晴」。</ref>靄,連峯下夕陰。石泉喧客夢,松月冷僧心。惆悵明朝別,還爲俗事侵。}}
====證覺寺====
在{{ul|華藏寺}}上。
{{*|○{{ul|李穡}}詩:石峯如削出塵寰,坐撫雲煙縹緲間。{{ul|梵}}唄聲殘僧入定,一輪明月照千山。}}
===祠廟===
====社稷壇====
在府西。
====文廟====
在鄕校。
====城隍祠====
在府東二里。
====厲壇====
在府北。
====德津祠====
在{{ul|德津}}。祀典爲西瀆,載中祀。春秋降香祝以祭。
====五冠山祠====
祀典載小祀。每春秋降香祝以祭。祠在{{ul|靈通寺}}北岡。
====龍虎山祠====
在{{ul|龍虎山}}。春秋本邑致祭。
===陵墓===
====高麗肅宗陵====
在{{ul|松林縣}}{{ul|佛頂原}}。號{{ul|英陵}}。
====高麗明宗陵====
在府南七里。號{{ul|智陵}}。
====新羅敬順王陵====
在府南八里。
====許珙墓====
在{{ul|調絃驛}}後<ref>《東國輿地勝覽》记载为「府東板浮里」。</ref>。
====廉悌臣墓====
在{{ul|臨江縣}}{{ul|大谷原}}。
====安裕墓====
在府西十五里。
====韓{{校|偓|渥}}墓====
在{{ul|松林縣}}{{ul|瑞谷里}}。
====安宗源墓====
在{{ul|臨津縣}}{{ul|瑞谷里}}。
====尹安淑墓====
在府東十五里。世傳{{ul|元}}末學士{{ul|周鏜}}逃亂爲僧,來投{{ul|安淑}}家。知非常人,待之甚厚。{{ul|鏜}}爲{{ul|安淑}}求得福地曰:「此飛龍九折勢,九世當榮顯。」{{ul|安淑}}卒,遂葬于此。
====韓脩墓====
在{{ul|臨津縣}}{{ul|瑞谷}}南。
====尹承禮墓====
在府東八里。
====李貞幹墓====
在{{ul|臨江縣}}南{{ul|村于勤洞}}。
====權仲和墓====
在{{ul|西村里}}。
====卞季良墓====
在{{ul|臨江縣}}西{{ul|九和里}}。
====洪吉旼墓、洪汝方墓====
俱在府東{{ul|板浮里}}。
====曺錫文墓====
在府南十五里。
====許琮墓====
在府東十五里。
===={{box|新增}}許琛墓====
在府東十五里。
===古跡===
====摩訶岬====
在{{ul|靈通寺洞}}。
{{*|○{{ul|金寬毅}}《編年通錄》:聖骨將軍子{{ul|康忠}}居{{ul|摩訶岬}},{{ul|康忠}}子{{ul|寶}}育爲居士,仍構木菴而居。有{{ul|新羅}}術士見之曰:「居此必{{ul|大唐}}天子來,作壻矣。」後生二女,季曰{{ul|辰義}},美而多才智。年甫笄,其姊夢登{{ul|五冠山}}頂而旋,流溢天下。{{ul|覺}}與{{ul|辰義}}說,{{ul|辰義}}曰:「請以綾裙買之。」姊許之。{{ul|辰義}}令更說夢,攬而懷之者三。旣而身動若有得,心頗自負。
{{ul|唐肅宗}}潛邸時,欲遍遊山川,以{{ul|天寶}}十二載癸巳春,涉海至{{ul|松嶽郡}},抵{{ul|摩訶岬}}{{ul|養子洞}},寄宿{{ul|寶育}}第,見兩女悅之,請縫衣綻。{{ul|寶育}}認是{{ul|中華}}貴人,心謂果符術士言,卽令長女應命。纔踰閾,鼻衄而出,代以{{ul|辰義}}遂薦枕,留期月覺有娠。臨別云:「我是{{ul|大唐}}貴姓。」與弓矢曰:「生男則與之。」果生男,曰{{ul|作帝建}}。後追尊{{ul|寶育}}爲國祖{{ul|元德大王}},其女{{ul|辰義}}爲{{ul|貞和王后}}。
又見{{ul|開城府}}形勝下。}}
====臨津廢縣====
在府南二十五里。本{{ul|高句麗}}{{ul|津臨城縣}},一云{{ul|烏阿忽}}。{{ul|新羅}}改今名,爲{{ul|開城郡}}領縣。{{ul|高麗}}{{ul|顯宗}}九年,屬{{ul|長湍縣}},爲{{ul|尙書都省}}所管。文宗十{{校|七|六}}年,直隷{{ul|開城府}}。{{ul|恭讓王}}元年,始置監務。本朝{{ul|太宗}}十三年,例改爲縣監,十四年,合于{{ul|長湍}},號{{ul|臨湍}}。{{ul|世宗}}元年,復析爲{{ul|臨津縣}}監。{{ul|世祖}}四年復來屬。
====臨江廢縣====
在府北三十里。本{{ul|高句麗}}{{ul|獐項縣}},一云{{ul|古斯也忽次}}。{{ul|新羅}}改今名,爲{{ul|牛峯郡}}領縣。{{ul|高麗}}{{ul|顯宗}}九年,屬{{ul|長湍}},爲{{ul|尙書都省}}所管。{{ul|文宗}}十六年,直隷{{ul|開城府}}。{{ul|恭讓王}}元年,始置監務。本朝{{ul|太宗}}十四年,合于{{ul|長湍}},號{{ul|長臨縣}},數月復置縣監。{{ul|世祖}}四年復來屬。
====松林廢縣====
在府西五里。本{{ul|高句麗}}{{ul|若只頭恥縣}},一云{{ul|之蟾}},一云{{ul|朔頭}}。{{ul|新羅}}改{{ul|如羆}},爲{{ul|松嶽郡}}領縣。{{ul|高麗}}初改今名。{{ul|顯宗}}九年,屬{{ul|長湍}},爲{{ul|尙書都省}}所管。{{ul|文宗}}十六年,直隷{{ul|開城府}},後置監務。本朝{{ul|太宗}}十八年,屬{{ul|臨江}}。
====古長湍====
在今治東二十五里。
====調絃驛====
今之{{ul|普賢院}}卽{{ul|調絃}}古基也。本朝{{ul|世宗}}時,省驛分其吏于{{ul|東坡}}、{{ul|靑郊}}兩驛。
====佛日寺====
{{ul|高麗}}{{ul|光宗}}創{{ul|佛日寺}}於{{ul|松林縣}}北,移縣治於東北。
====普賢院====
在府南二十五里。國朝置{{ul|調絃驛}},今又廢之。有水自{{ul|桃源驛}}上流而來至院北,漫流爲匯,毅宗堤爲澤爲盤遊之地。後武臣{{ul|鄭仲夫}}等盡殺文臣沈之,澤爲之塡塞,人號曰朝廷沈。
{{*|○{{ul|高麗}}僧{{ul|惠文}}詩:爐火{{另|香|煙}}<ref>《東文選ㆍ普賢院》「香」原作「煙」。</ref>中演梵音,寂寥生白室沈沈。路長門外人南北,松老巖邊月古今。空院曉風饒鐸舌,小庭秋露敗{{另|荷|蕉}}<ref>《東文選ㆍ普賢院》「荷」原作「蕉」。</ref>心。我來寄傲高僧榻,一夜淸談直萬金。}}
====東林寺====
在{{ul|涌巖山}}之{{ul|五龍峯}}下。
{{*|○{{ul|金克己}}詩:幽討洞中寺,隔林聞異香。徑幽苔葉淨,潭靜菊花香。鶴影雪千丈,泉聲琴一張。嶺雲長密護,晨夕繞龍堂。}}
====天和寺====
古基在城東。
{{*|○{{ul|李奎報}}詩:一筇穿破綠苔錢,驚起溪邊彩鴨眠。賴有點茶三昧手,{{校|米|半}}甌雪液洗煩煎。}}
====禪興寺====
古基在東郊。
{{*|○{{ul|卞季良}}詩:牢落禪興寺,無僧燕子飛。立庭方氏塔,橫草櫟翁碑。瓊玉辭空在,琴棋事已非。欲歸仍少住,樹杪{{另|已|正}}<ref>《春亭集ㆍ題禪興寺》「已」原作「正」。</ref>斜暉。}}
====慈濟寺====
{{ul|靖宗}}賜{{ul|臨津}}{{ul|課橋院}}號曰{{ul|慈濟寺}}。先是,津無{{另|船|橋}}<ref>《高麗史ㆍ靖宗世家》记载为「津無船橋」。</ref>,行人爭渡,多致陷溺。{{另|有|命有}}司作浮梁<ref>《高麗史ㆍ靖宗世家》「有」原作「命有」。</ref>,自此人馬如履平地。
====仰巖寺====
{{ul|李仁老}}詩:前壓蒼波後翠嵒,蕭蕭蘆葦半松杉。{{ul|謝公}}{{另|遊|遺}}<ref>《東文選ㆍ仰巖寺》「遊」原作「遺」。</ref>興唯雙屐,{{ul|張翰}}歸心滿一帆。只要緱山鞭皓鶴,不須湓浦泣靑衫。十洲三島遨遊徧,自怪飄然骨換凡。
====摠持寺====
古基在{{ul|開城府}}{{ul|炭峴門}}外十里。
{{*|○{{ul|高麗}}{{ul|尹珍}}詩:黃昏客到寺,煌煌星近樓。懸崖階級峻,古刹堂宇幽。庖廚燎松柏,刳木取泉流。境靜人亦靜,何慕桐江洲?
○{{ul|朴形}}詩:緣溪尋古道,到寺上高樓。一覽排孤悶,周觀欲再遊。洞深先報暝,山染早知秋。屈指無長策,吾當覓橘洲。}}
===人物===
===={{box|高麗}}韓彦恭====
累官至內史侍郞平章事,特進{{ul|開國侯}},食邑一千戶。諡{{ul|貞信}}。配享{{ul|穆宗}}廟庭。
====韓圭====
鄕貢登第,官至{{ul|戶部}}侍郞。
====韓安仁====
{{ul|圭}}之子,初名{{ul|皦如}}。登第,{{ul|睿宗}}朝累歷右副承宣、{{ul|刑部}}尙書。明達好學,善屬文,又善易筮,爲一時名流。與{{ul|李資謙}}不協,見殺,及{{ul|資謙}}敗,追諡{{ul|文烈}}。
====韓冲====
起家登第,{{ul|睿宗}}朝除右補闕。及{{ul|資謙}}殺{{ul|韓安仁}},冲以{{ul|安仁}}從弟流外。及{{ul|資謙}}敗,召拜{{ul|禮部}}侍郞,歷國子祭酒。性剛直,言無忌諱。篤學能文,政尙廉惠,所至有聲績。
===流寓===
====李穡====
{{ul|高麗}}{{ul|恭讓}}時謫居。
===題詠===
====虛白連天江郡曉====
{{ul|卞季良}}詩:云云,暗{{另|香|黃}}<ref>《春亭集ㆍ將赴京都長湍途中寄呈鼎谷》「香」原作「黃」。</ref>浮地柳郊春。
====今歲誰家不酒香====
{{ul|李奎報}}詩:露積崇囷馴鳥雀,刈殘遺穗付牛羊。路逢村叟聞佳語,云云。
==江華都護府==
在海島中。東至{{ul|甲串津}}十里,南至海岸四十里,西至{{ul|寅火石津}}二十六里,北至{{ul|昇天府津}}十五里。距{{ul|京都}}一百三十五里。
===建置沿革===
本{{ul|高句麗}}{{ul|穴口郡}}。一云{{ul|甲比古次}}。{{ul|新羅}}{{ul|景德王}}改{{ul|海口}},{{ul|{{校|元|文}}聖王}}置{{ul|穴口鎭}}。{{ul|高麗}}初改今名爲縣,{{ul|顯宗}}九年置縣令。{{ul|高宗}}避{{ul|蒙古}}兵入都,陞爲郡,號{{ul|江都}}。{{ul|元宗}}元年,復還{{ul|松都}}。{{ul|忠烈王}}時,倂于{{ul|仁州}},尋復舊。{{ul|辛禑}}三年陞爲府。本朝{{ul|太宗}}十三年,改爲都護府。
===官員===
====府使、敎授====
各一人。
===郡名===
{{ul|穴口}}、{{ul|甲比古次}}、{{ul|海口}}、{{ul|江都}}、{{ul|沁州}}。
===姓氏===
{{box|本府}}崔、韋、黃、高。
田、魯、韓、金、李{{*|竝來}}。
{{box|鎭江}}魯、蘇、高、井、萬。
{{box|河陰}}李、田、秦{{*|一作「奉」}}、吉、力{{*|一作「萬」}}。
鄭{{*|續}}。
===形勝===
====內據摩利、穴口,外界童津、白馬====
{{ul|高麗}}{{ul|崔滋}}《三都賦》:{{ul|西都}}辯生與{{ul|北京}}談叟來遊江都,遇一正議大夫。大夫曰:「蒙聞二國之名,未睹其制。幸今邂逅二客,請攄懷舊之情,弘我以兩京。」辯生曰:「唯唯。{{ul|西都}}之創先也,帝號{{ul|東明}},降自九玄。乃眷下土,此維宅焉。匪基匪築,化城屹然。乘五龍車,上天下天,導以百神,從以列仙。熊淵遇女,來往翩翩。江心有石,曰朝天臺。怳兮盤陀,忽焉崍嵦。惟帝時升,神馭徘徊。靈祗所宅,平壤其祠。呼叱風伯,指揮雨師,怒則白日霰電,木石交飛。又有{{ul|木覓}},稼穡是司,不耕而禾,積如京坻。蔭公庇私,介以厖褫。若是何如?」
大夫曰:「神怪茫誕,何以誇爲?」生曰:「壯麗之觀,則有龍堰闕、九梯宮。轇轕廣敞,高明窮崇,翕闢宇宙,冥迷西東。天不能奪其拚,鬼不得爭其功。遊觀之所,則多景跨蒼海,淸遠撑半空,浮碧臨浩蕩,永明架{{!|𡸕|⿰山穹}}{{!|𡸕|⿰山穹}}。衆水所匯,名爲大同。皛溔滉漾,抱鎬欲灃,淨鋪素練,皎若靑銅。兩岸垂楊,終日舞風,沙平野闊,落雁鳴鴻。靑山繞郭,四面巃嵷。細雨披蓑,俯見於漁翁;夕陽吹笛,遠聞於牧童。畫圖難髣,賦詠未窮。爾乃解錦纜,浮蘭舟,中流回首,怳然如在{{另|錦|鏡}}<ref>《東文選ㆍ三都赋》「錦」原作「鏡」。</ref>屛中也,則吾都形勝,誠天下之所獨?」
大夫曰:「奇觀絶景,喪人心目。」生曰:「水而漁,則長網一擧,奇獲多矣。鰍鯢魴鱧,鱨鯊鰋鯉,鷠䱉鱣鮪,固爲賤嗜。及當冬月,滿江{{另|氷|水}}<ref>《東文選ㆍ三都赋》「氷」原作「水」。</ref>結,錦鱗珠鱲,其下鱍鱍。金梃叉之,百不一脫。置盤經宿,凍成玉潔。庖丁膳夫,鳴刀巧割,縷飛靃靃,色絶味絶。一下齒霜喉雪{{*|缺}}。{{另|千|作千}}<ref>《東文選ㆍ三都赋》「千」原作「作千」。</ref>載若符。先有{{ul|崔孤雲}}者嘗曰:『聖人之氣,醞釀山陽,鵠嶺松靑,鷄林葉黃。』紫雲未起,預讖興亡。鐵原寶鏡,墮自上蒼,先鷄後鴨,斯言孔彰。及乎統合三土,{{校|上|卜}}開明堂。北㟎牛臥,南峙龍翔,右懷左抱,案花相當。八頭三尾,東峴西岡,隱嶙屈伏,臂角拳商。騰精降神,吐氣産祥。五川靈派,源乎淼茫,萬洞溝集,流漲滂洋。箭馳輪走,朝湊中央,涵靈注德,滋養百昌。靑松茂矣,三百餘霜,中衰復盛,繫于苞桑。自古如我,應讖立國,有幾帝王?」
大夫曰:「祖聖龍興,應天順人,非以地理、圖讖之荒唐。」叟曰:「{{ul|中原}}、{{ul|大寧}},鐵焉是産。鑌鉛鑑錆,錏鑪鍒{{另|剗|錌}}<ref>《東文選ㆍ三都賦》「剗」原作「錌」。</ref>,惟山之髓,匪石之鑽。斸掘根株,浩無畔岸,洪爐鼓鑄,融液熾爛。焰爍陽紋,水淬陰縵,老冶弄鎚,百鍊千鍛。爲鏃爲鏑,爲矛爲釬,爲刀爲槍,爲鑪爲鑹,爲鋤爲鎛,爲釜爲鑵。器贍中用,兵充外扞。{{ul|鷄林}}、{{ul|永嘉}},桑柘莫莫。春而浴蠶,一戶萬箔;夏而繅絲,一指百絡。始{{!|𦁏|⿰糹奄}}而縒,方織以纅,雷梭風杼,脫手霹靂?羅綃綾{{!|𦂅|⿰糹枲}},縑綃縛縠,煙纖霧薄,雪皓霜白。靑黃之,朱綠之,爲錦綺,爲繡纈。公卿以衣,士女以服,摳曳綷䌨,披拂赩赫。是誠天府,國寶錯落。」
大夫曰:「尺璧非寶,矧伊金帛?」叟曰:「詞人墨客,比肩林林。紅情綠意,繡口錦心,咀氷嚼雪,琢玉雕金。筆一走也,驚雷迅電,難以況其捷疾;詩多態也,澄江絶壁,不足譬其高深。圓熟陳言,不踐於古;冷生新語,別出於今。武夫猛士,則衣短後,纓縵胡,佩蛇劍,握龍刀。蹫䠇{{!|𢷕|⿰扌貌}}搏,闞虓咆哮,熊拏虎攫,鶻掠猿超。瞋目語難,掉臂輕趫。騎射一發,聯的三中;杖手一弄,飛毬百繞。是所謂國之寶歟?」
大夫曰:「非也。雕蟲亂力,君子不取,況弄毬之巧?」叟曰:「設官分職,內千外萬。激濁揚淸,擧無憝溷。歲命春官,選登賢俊,靑紫滿朝,紳垂笏搢。出爲廉察,或典州郡,莫不以氷淸玉潔爲己之任,不通水火之利,況受苞苴之贈?斷帶爲燈,投錢以飮,門羅雀以寂寥,食無魚兮冷淡。人服其名,自負無玷。謂欲威民,必用苛慘,細察纖微,曲照幽暗。吹刮而求,瘢瑕莫掩。於是乎振縲紲,揚繩檢,扑之則不杖不厭,絞之則重索猶慊。吏不完肢體,民盡落肝膽,肅肅{{校|綾綾|凌凌}},慄慄懔懔。咄嗟而諸難卽辨,叱咤而群猾亦震。歲增賦而不爲重,月進膳而不爲諂。急徵征稅,若督戶斂,漕轉陸輸,火疾電閃,用儲峙乎國廩,則其勤公利國之功,言所不盡。」
大夫曰:「詐淸苛慘,民之蠹,爲害也甚。」叟曰:「公卿列第,聯亘十里,豐樓傑閣,鳳舞螭起。涼軒燠室,鱗錯櫛比,輝映金碧,森列朱翠。緹繡被木,彩毯鋪地,珍木異卉,名花佳蘤。春榮夏實,綠稠紅䔺,敷香布蔭,爭姸竟媚。後房佳麗,雲衣霞帔,盡態極艶,列陪環侍。玳筵綺席,笙歌鼓吹,九醞波漫,千罍屹峙。如《易》之《需》,若《詩ㆍ旣醉》。駝峯熊掌,龍肝鳳髓,錦簇瓊堆,厭飫唾棄。至於士庶,桑門釋子,居必華屋,食必兼味,極耳目之娛,誇服飾之異。庸奴賤隷,胥然僭擬,峨其冠戴其{{校|{{!|𭞴|⿰忄菐}}|幞}},{{!|𫌮|⿰角夸}}其帶鈒其履。衣輕服緻,爭相耀侈,雖{{ul|雍}}、{{ul|洛}}靡麗之盛,莫我敢齒。」大夫曰:「噫!舊都之流離,蓋以此。」
於是西北二客奮髥作色,且怒且恧曰:「走等終日言,而大夫皆折之,願聞{{ul|江都}}之說。」大夫曰:「二客豈亦曾聞{{ul|江都}}之事乎?略擧一緖,揚攉而議。夫東海之大,凡九江八河,呑若一芥,蕩雲沃日,洶涌澎湃。中有花山,金鼇屹戴。涯凌葉擁,渚崥枝附,麗其枝葉,而沙散棋布者,江商、海賈、漁翁、鹽叟之編戶也。神嶽蘂開,靈丘萼捧,架其蘂萼,而翬飛鳥聳者,皇居、帝室、公卿、士庶之列棟也。內據{{ul|摩{{另|尼|利}}}}<ref>《東文選ㆍ三都賦》「尼」原作「利」。</ref>、{{ul|穴口}}之重帀,外界{{ul|童津}}、{{ul|白馬}}之四塞。出入之誰何,則岬華關其東;賓客之送迎,則{{ul|楓浦}}舘其北。兩華爲{{另|閾|國}}<ref>《東文選ㆍ三都賦》「閾」原作「國」。</ref>,二崤爲樞,眞天地之奧區也。於是乎內繞以紫壘,外包以粉堞。水助縈迴,山爭岌嶪,俯臨慄乎淵深,仰觀愁於壁立。鳧雁不能盡飛,豺虎不能窺闖。一夫呵噤,萬家高枕,是金湯萬世帝王之都也。」
二客曰:「固國不以山河,在德不在險。」大夫曰:「城市則浦,門外維舟。芻往樵歸,一葉載浮,程捷於陸,易採易輸。庖炊不匱,廏秣亦周,人閑用足,力少功優。商船貢舶,萬里連帆,艤重而北,棹輕而南。檣頭相續,舳尾相銜,一風頃刻,六合交會。山宜海錯,靡物不載。擣玉舂珠,累萬石以磈𥓔,苞珍裹毛,聚八區而菴藹。爭來泊而纜矴,倏街塡而巷隘,顧轉移之孔易,何馱負之賽債?爾乃手挈肩擔,往來跬步,堆積于公府,流溢於民戶。匪山而巍,如泉之溥,菽粟陳陳而相腐,孰與{{ul|大漢}}之富饒?」
二客曰:「至富非蓄積,宜鑑鉅橋。」大夫曰:「佛法流於海東尙矣。至於今日,尤爲信篤。像設而歸依,則鎔金塑土,琢石刻木,或線縷以繡,畫繪以貌,睟乎端嚴,儼若視矍。法寶之弘揚,則經律論章,禪書祖訣,板印墨寫,泥金刺血,黃卷赤軸,琅函綦帕,若開{{校|虱|風}}藏,委積磊落。禪藍敎刹,公寺私堂,或社或庵,曰齋曰房,矗不知乎幾千萬坊。香火之氣,連熏於萬里;鍾磬之聲,相聞於四方。於是乎厖眉椹袍,碧眼菊裳,南叢北林,竹葦成行。龍象爭蹴,金毛競吼,千燈續焰於心心,衆海翻瀾於口口。朝焚祝聖之香,夕點鎭災之炷。猶以爲未足,特創精廬於輦下,遠邀方外之道伴。靑山白雲,逃身而出,紫陌紅塵,來垂手段。槌拂而風雷動,棒喝而雨雹散,殺活自在,頭頭必斷。越前歲因大難,君臣益復痛願,一集諸家,遞日作{{ul|梵}}。念佛唱神之音激切,而山嶽盡動;燃頭燒指之煙紛布,而日月無光。精勤苦倒,如此其極,報應攝護,必不可量。」
二客曰:「古今奉浮圖莫若梁,何促危亡?」大夫曰:「方今主上躬儉而厚下。」二客卽愕然失容,避席而跪曰:「大夫毋多言。只此一言,足以知大平極理之美。凡政理淸平,皆由儉始。儉則習俗歸厚,胡皇天不佑?胡基祚不長久哉?向者走等啁嘐𠱥𠱥,祗自彰國累耳。」大夫曰:「二子聽之:吾以古爲的。昔{{ul|周}}家忠厚,享年八百;{{ul|漢}}文衣綈履革,其臣多敦厚長者,垂祚罔極;{{ul|唐}}文皇尙儉,欲營一殿,鑑{{ul|秦}}而止。維時{{ul|房}}、{{ul|魏}}不以理安爲喜,故垂統三百餘祀。洪惟本朝,風化掩古,畏天之威,樂天之道。以小事大,于時保之,物不疵癘,元元皡皡。歎之不足,申其義而作歌曰:邈自{{ul|陶唐}}兮,下至{{ul|宋康}},雖文質沿革之不同兮,靡不由奢儉而興亡。西柳兮以淫而顚覆,北松兮由侈以流移{{*|{{ul|西都}}號{{ul|柳京}}}}。煌煌江都,惟德之基。順天事大,風俗淳煕。於萬斯年,安不忘危。」
====四面環海,土彊沃美====
{{ul|鄭以吾}}《公衙記》。
===山川===
====高麗山====
在府西五里。鎭山。
===={{校|麾|摩}}尼山====
在府南三十五里。
{{*|○{{ul|高麗}}{{ul|高宗}}四十六年,從校書郞{{ul|景瑜}}之言,創離宮于此山之南。}}
====傳燈山====
在府南三十二里。
====穴窟山====
在府西十里。
====鎭江山====
在{{ul|鎭江縣}}。
====吉祥山====
在府南三十里。周十三里。有牧場。
====網山====
在府西二里。
====松嶽山====
在府北一里。
====花山====
在府南五里。
====鳳頭山====
卽{{ul|河陰}}{{ul|城山}}。在府北十六里。
====別立山====
在府西二十里。
====大母城山====
在府南三十里。
====海====
在府南。
====甲串津====
在府東十里。
====寅火石津====
在府西三十二里。喬桐往來者由之。舊有亭。
{{*|○{{ul|南益文}}詩:舊聞形勝{{ul|岳陽樓}},今到斯亭八景優。寅石激潮紛玉斗,角山當汐舞鼇頭。銀關設險成天塹,{{ul|井浦}}爲池括地陬。乘熱停驂多所賞,重來何日作淸遊?}}
====嘉陵浦====
在府西三十二里。源出{{ul|摩尼山}},西流入海。有大堤,長二十尺。
====蝦浦====
在府北十二里。源出{{ul|高麗山}},北流入海。
====大靑浦====
在府南十三里。源出{{ul|穴窟山}},東流入海。
====鹽岾浦====
在府西二十二里。源出{{ul|高麗山}},西流入海。
====造山浦====
在府南五里。源出{{ul|高麗山}},東流入海。
====末吾乙浦====
在府西二十里。其源有二,一出{{ul|高麗山}},一出{{ul|穴窟山}},合西流入海。
====昇天浦====
在府北十九里。
====煤島====
在府西。古之{{ul|仇音島}}。周六十里。島有廣博石,以爲國用。有牧場。
====猪川====
在府南五里。源出{{ul|穴窟山}},東流入{{ul|造山浦}}。
====豆毛川====
在府西二十里。源出{{ul|高麗山}},入{{ul|末乙浦}}。
====東洛川====
在府南一里。源出{{ul|高麗山}},東流入{{ul|造山浦}}。
====高麗川====
在府西十五里。源出{{ul|高麗山}},西流入{{ul|鹽岾浦}}。
====馬場川====
在府南十三里。其源有二:一出{{ul|穴窟山}},一出{{ul|鎭江山}}。合流入{{ul|大春浦}}。
====吾里川====
在府西十里。源出{{ul|高麗山}},北流入{{ul|蝦浦}}。
====注文島====
在煤島西七里。有{{ul|井浦營}}田,又有牧場。
====甫音島====
在{{ul|注文島}}西。周十七里。有左道水軍營田,又有牧場。
====末島====
在府西五里。周四十三里。
====今音北島====
在府東十六里。有鹽盆。
====彌法島====
在{{ul|今音北島}}北二里。有牧場。
====長烽島====
在{{ul|鎭江縣}}。周二十五里。有牧場。
====信島====
在府南三十里。有牧場。
====居島====
在{{ul|信島}}西。
====少島====
在{{ul|甫音島}}東三里。
====吾豆頭池====
在府南十五里。深十尺。
====瓦草池====
在{{ul|大母城}}下。
===土産===
石灰、靑{{另|斕|爛}}<ref>《東國輿地勝覽》「斕」原作「爛」。</ref>石{{*|俱出{{ul|摩尼山}}}}、洪魚、白蝦、蛤、土花、石花、絡締、小螺、魚鰾、秀魚、中蝦、竹蛤、海䑋、黃石首魚、蟹、靑蟹、川椒、柹、獅子足艾、鹽。
===關防===
====井浦營====
在府西二十里。
{{*|○水軍萬戶一人。}}
===烽燧===
====鎭江山烽燧====
西應{{ul|網山}},東應{{ul|大母}}{{ul|城山}}。
====網山烽燧====
東應{{ul|鎭江山}},西應{{ul|喬桐縣}}{{ul|華蓋山}}。
====松嶽山烽燧====
東應{{ul|通津縣}}{{ul|南山}},西應{{ul|河陰}}{{ul|城山}}。
====河陰城山烽燧====
東應{{ul|松嶽山}},西應{{ul|喬桐縣}}{{ul|華蓋山}}。
====大母城山烽燧====
東應{{ul|通津縣}}{{ul|守安}}{{ul|城山}},西應{{ul|鎭江山}}。
===宮室===
====公衙====
{{ul|鄭以吾}}記:{{ul|江}}爲府屬畿內,四面環海。其土彊沃美,有丘陵墳衍之大,其植物豐暢,有菽麥秔稻之宜。昔先王之避丹兵也,入保於此。山川如昨,城闕爲墟,想見當時,千乘萬騎,頓住於其中矣。自{{ul|倭}}興以來,江人不能守土地修貢賦,或虜或徙,版籍所載,財賦所出,或棄於草木之所蕃、狐兔之所穴,疇克念廨宇之修否哉?幸賴廟算,召募水軍,處之府境,戰船浮海,有事則鼓棹而進破,無事則荷耒而退耕,耕戰之方似得,而難其得人。
歲己巳春,今同知{{ul|密直司}}事兼{{ul|都評議使司}}事{{ul|朴公子安}},以{{ul|京畿}}左右道沿海等處水軍都節制使知招討營田事,實兼{{ul|江華府}}使,盡心乎民事,竭力乎戎務,通其政,壯其威。嘗遇賊船,長驅迫逐,中流而敗之,由是海道永淸。向之流民,復渡江引還,田其田,廬其廬,安生振業。於是列其田租,布其貨利,權其入而用其積,出納奇贏,公私殷富。明年庚午,眞主有作,黜僞氏,革舊弊,勵精圖治。自潛邸時,知公之宜於民,善於兵,仍授其職,蓋所以從人望也。
及今年春,公召將佐曰:「{{ul|京畿}},四方之本;是府,{{ul|京畿}}之最近者也。府之公衙,隘陋下濕,日就頹圮。我將修葺,若等宜幹其事。」命舟師取材于島,役僧徒陶瓦于府,卜地于古衙北,告功於旬月間。施以丹雘,不侈不陋,繚以垣墻,旣嚴且密,可謂君子攸芋矣。材旣餘,又作府司於倉,棟宇相接,與公衙翼然相望,亦可謂畿內官府也。
雖然,此特政之末耳。後之官是府者,登斯堂以思其人,思其人以思其政,則可以得爲政之本,而{{ul|江}}人受賜於公者,爲無窮矣。是在書法,所不廢也。因念公嘗將樓船浮于{{ul|慶尙}}海上,其行事立功在人心目者爲不泯。今又入參廟議,出握兵權,其一出一入,皆繫人之注意,則事功之成,赫赫洸洸,磊磊落落,垂於不朽,斷可知矣。予其執筆,當大書特書,不一書也。
===樓亭===
====利涉亭====
在{{ul|甲串津}}岸。
{{*|○{{ul|李詹}}記:{{ul|漢江}}、{{ul|臨津}}合流爲{{ul|祖江}},西迤赴海,而別流爲{{ul|甲串}}。前朝{{ul|高王}}避難于玆,{{ul|元}}兵追至,謂曰「積甲可濟」,故名{{ul|甲串}}。{{ul|江華府}}爲巨鎭,在海之門,不與陸接。府之北渚,木道皆通,但水極闊,或値風浪阻隔,未克以時濟。苟舟{{ul|祖江}}行陸,三十餘里至{{ul|甲串}},則濟處稍狹,可易濟。故凡使相之巡察者、內臣之銜命者,皆由是道之府,其他行旅之往來者,亦絡繹焉,則固宜亭之於斯,以爲送迎之所。
{{ul|洪武}}戊寅秋九月,同郡{{ul|李侯晟}},以嘉善大夫使是府,兼兵馬團鍊之任。至則軍民庶務,旣皆修擧。越明年春,集吏民,謂曰:「邑治之有觀游,固非議矣。然當氣煩慮亂,視壅志滯之時,君子必有游息之物、高爽之具,使之顧眄徘徊,夷曠精神,然後煩者簡,亂者定,壅者通,滯者行矣。又況睨汗漫窺鴻蒙,游心於物之初、氣之始,以養吾浩然,且與人同,顧不樂歟?」吏民咸共然之,則圖所以經營。適{{ul|金公英烈}}節制海道,取材于島,輸之以助工,則役游手者,其供役之需,不公費而有裕。於是因舊址而重新,軒牕而爲使{{ul|華}}之登覽,環堵而爲行旅之止宿。旣涼且燠,且堅且密,崇以累石,繚以短垣,指期告成,吏民驚以爲天墮而地出之,莫不神之也。
{{ul|李侯}}將見代,馳書於余,請名與記。余以其水可易濟,而亭適在濟渡處,故扁之曰{{ul|利涉}}。又嘉{{ul|李侯}}重厚而有氣槪,其爲政也,與人同逍遙之樂;其去也,致民之後思。故於斯亭也,亦樂爲之記。}}
====燕尾亭====
<ref>此处应漏「在」字。</ref>{{ul|甲串津}}上。有小山,其下海口分流,故名{{ul|燕尾}}。下道貢船經泊之地。
{{*|○{{ul|高麗}}{{ul|高宗}}三十一年,命侍郞{{ul|李宗胄}}會九齋生徒於此,爲夏課,抄五十五人。}}
===學校===
====鄕校====
在府東一里。
===院宇===
====甲串津院====
====寅石津院====
====昇天府津院====
===橋梁===
====大靑浦橋====
====兔橋====
在府南四里。
====蝦浦橋====
===佛宇===
====傳燈寺====
在{{ul|吉祥山}}。{{ul|元}}{{ul|至元}}十九年,{{ul|忠烈王}}{{ul|元妃}}{{ul|貞和宮主}}{{ul|王氏}}囑僧{{ul|印奇}}航海入{{ul|宋}},印大藏來,藏寺中。
{{*|○{{ul|李穡}}詩:蠟屐遊山興自淸,傳燈老釋道吾行。窓間遠岫際天列,樓下長風吹浪生。星歷蒼茫伍太史,雲煙慘淡三{{校|浪|郞}}城。{{ul|貞和}}願幢誰更植?壁記塵昏傷客情。}}
====善首菴、淨水菴====
俱在{{ul|摩尼山}}。
====國淨寺、積石寺、月明寺====
俱在{{ul|高麗山}}。
====水月寺、彌勒寺====
俱在{{ul|河陰}}{{ul|城山}}。
====四王寺====
在{{ul|松嶽山}}。
====德藏寺====
在{{ul|鎭江山}}。
====弘凌寺、白蓮寺====
俱在{{ul|高麗山}}。
===祠壇===
====塹城壇====
在{{ul|摩尼山}}頂。累石築之。壇高十尺,上方下圓,上四面各六尺六寸,下圓各十五尺。世傳{{ul|檀君}}祭天處。本朝仍前朝之舊,醮星于此,祠下有齋宮。我{{ul|太宗}}潛邸時,爲代言,齋宿于此。
{{*|○{{ul|李穡}}詩:焚香淸坐側吟頭,一室虛明小似舟。最愛秋光開戶入,更邀山影滿庭留。身輕無垢思騎鳳,心靜忘機欲近鷗。不用煉丹求羽化,掃除六鑿便天遊。
○茂陵何事苦求仙?祗是蓬萊亦或然。山與雲浮自無際,風吹船去莫能前。金人一滴盤中露,靑鳥孤飛海上天。何似塹城修望秩,坐令人享大平年?
○山河險如此,壯哉吾有國。絶頂雲氣流,傾崖俯喬木。臨風發長嘯,餘響振巖谷。欲繼蘇門遊,石髓今正綠。日月兩轂輪,宇宙一間屋。此壇非天成,不知定誰築。香昇星爲低,章入氣初肅。祗以答神貺,何{{另|以|曾}}<ref>
《牧隱藁ㆍ次韻上山作》「以」原作「曾」。</ref>自求福?
○長風吹我上瑤臺,海闊天遙萬里開。不用振衣仍濯足,似聞笙鶴駕{{另|空|雲}}<ref>《牧隱藁ㆍ次韻》「空」原作「雲」。</ref>來。
○萬丈玄壇夜氣淸,綠章才奏澹忘情。歸鞍滿載長生福,拜獻吾君作大平。
○{{ul|高麗}}{{ul|李岡}}詩:心靜身閑骨欲仙,遙思人事正茫然。薦蘋秘席中興後,疊石靈壇太古前。已得眼看千里地,怳疑身在九重天。此行無偶如相詫,誰値還都第一年?}}
====山川祭壇====
在{{ul|摩尼山}}{{ul|醮星壇}}下。
====社稷壇====
在府西。
====文廟====
在鄕校。
====城隍祠====
在{{ul|甲串}}。
====厲壇====
在府北。
====鎭江神祠====
在{{ul|鎭江山}}。
====河陰神祠====
在{{ul|城山}}。
===陵墓===
====高麗高宗陵====
在府西六里。號{{ul|弘陵}}。
====元德太后陵====
在府南二十三里。{{ul|高麗}}{{ul|高宗}}妃,號{{ul|坤陵}}。
====高麗熙宗陵====
在府南二十一里。號{{ul|碩陵}}。
====順敬太后陵====
在府南二十四里。{{ul|高麗}}{{ul|元宗}}妃,號{{ul|嘉陵}}。
====李奎報墓====
在{{ul|鎭江山}}東麓。
====鎭江廢縣====
在本島內距府南二十五里。本{{ul|高句麗}}{{ul|首智縣}}。{{ul|新羅}}改{{ul|守鎭}},爲{{ul|海口郡}}領縣。{{ul|高麗}}改今名仍屬。
====河陰廢縣====
在本島內距府南二十五里。本{{ul|高句麗}}{{ul|冬音奈縣}},一云{{ul|芽音}}。{{ul|新羅}}改{{ul|冱陰}},爲{{ul|海口郡}}領縣。{{ul|高麗}}改今名仍屬,後屬{{ul|開城縣}},後還來屬。
====海寧鄕====
在{{ul|鎭江縣}}西五里。
====三郞城====
在{{ul|傳燈山}}。世傳{{ul|檀君}}使三子築之。
====古宮城====
在{{ul|松嶽里}},距府東十里。{{ul|高麗}}{{ul|高宗}}時所築,內外城俱土築。外城周三萬七千七十六尺,內城周三千八百七十四尺。
====高麗山城====
土築。周一萬九千三百七十二尺。
====蓋骨洞====
在府南十里。{{ul|高麗}}{{ul|高宗}}十三年,移葬{{ul|世祖}}、{{ul|太祖}}于洞中。
====龍藏寺====
古基在府西四里。{{ul|高麗}}{{ul|恭愍王}}立,{{ul|忠定王}}遜于是寺。
====禪源寺====
古基在府南八里。今爲{{ul|掌苑署}}果苑。
===名宦===
===={{box|新羅}}啓弘====
{{ul|{{校|元|文}}聖王}}六年,置{{ul|穴口鎭}},以阿飡{{ul|啓弘}}爲鎭頭。
===={{box|高麗}}閔祥正====
爲留守。
====洪文系====
{{ul|林惟茂}}擁兵,{{ul|洪文系}}與上將{{ul|宋松禮}}謀攻{{ul|惟茂}}。{{ul|惟茂}}問:「誰爲?」使者曰:「{{ul|洪}}中丞。」{{ul|惟茂}}膽落,遂敗。
====沈德符====
爲府尹。
===人物===
===={{box|高麗}}韋壽餘====
{{ul|顯宗}}時人。端愨守法,官至門下侍中。諡{{ul|安恭}}。
===={{box|本朝}}崔龍蘇====
官至{{ul|刑曹}}判書。諡{{ul|齊貞}}。
===烈女===
===={{box|高麗}}三女====
三女者,府吏之處子也。{{ul|辛禑}}三年,{{ul|倭}}寇江{{ul|華}},恣殺掠。三女遇賊,義不汚辱,相携赴江而死。
===題詠===
====海山深處一扁舟====
{{ul|李穀}}詩:云云,行到{{ul|華山}}興未休。自古金湯能害德,移都此地是誰謀?
====漁樵猶說舊天京====
{{ul|高麗}}{{ul|許錦}}詩:玉輦崎嶇幸此城,云云。洞雲慘淡凝寒色,宮水潺湲咽舊聲。
====脩程通海島====
{{ul|李原}}詩:云云,古舘倚雲峯。{{另|夜靜塵喧息|林僻溪聲響}}<ref>
《容軒集ㆍ次江華詩》「夜靜塵喧息」原作「林僻溪聲響」。</ref>,簷虛月色侵。床風淸細細,庭樹綠陰陰。聽得居民話,昇平正値今。
====海近雲猶濕====
{{ul|咸傅霖}}詩:云云,山圍日易陰。
====連岡浮遠翠====
{{ul|安崇善}}詩:云云,斷壟起層陰。
====故國環滄海====
{{ul|權孟孫}}詩:云云,空城列翠岑。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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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lk:东三省交涉五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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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天津會議專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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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ex:State Council Gazette - 2022 - Issue 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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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信访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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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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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022年)|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19届亚运会和第4届亚残运会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切实做好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工作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9号)]]
::[[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0号)]]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的决定]]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 (2022年)|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
*[[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5号)]]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noinclude></no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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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報==
===來電2則===
萬急。{{專|南京}}{{專|孫}}大總統、參議院各部總長、{{專|武昌}}{{專|黎}}副總統同鑒:共和爲最良國體,世界之公認,今由弊政一躍而躋及之,實諸公累年之心血,亦民國無窮之幸福。{{專|大清}}皇帝旣明詔辭位,業經{{專|世凱}}署名,則宣布之日,爲帝政之終局,卽{{專|民國}}之始基。從此努力進行,務令達到圓滿地位,永不使君主政體再行於{{專|中國}}。現在統一組織至重且繁,{{專|世凱}}極願南行,暢聆大敎,共謀進行之法,祗因北方秩序不易維持,軍旅如林,須加部署,而東北人心未盡一致,稍有動搖,牽涉各國,諸君洞察時局,必能諒此苦衷。至共和建設重要問題,諸君研究有素,成算在胸,應如何協商組織統一治法,尙希迅卽見敎。{{專|世凱}}。[[真電|眞]]。
上海{{專|唐少川}}、{{專|伍秩庸}}、{{專|南京}}{{專|孫}}大總統、{{專|黎}}副總統、各部總長、參議院鑒:本日[[清帝遜位詔書|上諭]]:「朕欽奉{{專|隆裕皇太后}}懿旨:前因民軍起事,各省嚮應,九夏沸騰,生民塗炭。特命{{專|袁世凱}}遣員與民軍<noinclude></no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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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急。{{專|南京}}{{專|孫}}大總統、參議院各部總長、{{專|武昌}}{{專|黎}}副總統同鑒:共和爲最良國體,世界之公認,今由弊政一躍而躋及之,實諸公累年之心血,亦民國無窮之幸福。{{專|大淸}}皇帝旣明詔辭位,業經{{專|世凱}}署名,則宣布之日,爲帝政之終局,卽{{專|民國}}之始基。從此努力進行,務令達到圓滿地位,永不使君主政體再行於{{專|中國}}。現在統一組織至重且繁,{{專|世凱}}極願南行,暢聆大敎,共謀進行之法,祗因北方秩序不易維持,軍旅如林,須加部署,而東北人心未盡一致,稍有動搖,牽涉各國,諸君洞察時局,必能諒此苦衷。至共和建設重要問題,諸君研究有素,成算在胸,應如何協商組織統一治法,尙希迅卽見敎。{{專|世凱}}。[[真電|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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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3" user="Sd5605" /></noinclude>代表討論大局,議開國會、公决政體。兩月以來,尙無確當辦法。南北睽隔,彼此相持。商輟於途,士露於野。徒以國體一日不决,致民生一日不安。今全國人民心理多傾向共和。南中各省,旣倡議於前,北方諸將,亦主張於後。人心所嚮,天命可知。予亦何忍因一姓之尊{{校|樂|榮}},拂兆{{校|人|民}}之好惡。是用外觀大勢,內審輿情,特率皇帝將統一治權公諸全國,定爲共和立憲國體。近慰海内厭亂望治之心,遠協古聖天下爲公之義。{{專|袁世凱}}前經資政院選舉爲總理大臣。當茲新舊代謝之{{校|時|}}際,{{校|定|宜}}有南北統一之方。卽由{{專|袁世凱}}以全權組織臨時共和政府,與民軍協商統一辦法。總期人民安堵,海宇乂安,仍合{{專|漢}}、{{專|滿}}、{{專|蒙}}、{{專|回}}、{{專|藏}}五族完全領土爲一大{{專|中華民國}}。予與皇帝得以退處寬閑,優游歲月,長受國民之優禮,親見郅治之告成,豈不懿歟!欽此。{{YL|宣統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蓋用御寶,内閣總理大臣署名。謹達。{{專|袁世凱}}。眞。
===南京去電2則===
萬急。{{專|北京}}{{專|袁慰亭}}先生鑒:電悉。{{專|文}}以菲才,辱膺國民推戴,受任以來,拮据張皇,力不副願,嘗恐覆餗貽羞,負國民委託之重。自慚受任無狀,日夜希冀推賢讓能,苟得如公者舉而自代,其締造國民幸福,當非意料所能預揣,{{專|文}}卽引躬退在草野,爲一共和國民,於願已<noinclude></no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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賓川州創建名宦鄉賢祠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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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天潜地,为鬼为帝,夫人之心也,墟墓之间,未施哀而哀社稷,宗朝之中,未施敬而敬,夫人之心也,帅之以仁,仁已,帅之以暴,暴已,所令及其所好则弗之,从夫人之心也。古圣王知其然也,慎其所以感之者,陈之以德义,使之不遗其亲,先之以敬让,使之不争,示之以好恶,使之知禁,利禄先死者,亡者使之,不偕而可托,故周之士也,贵秦之士也贱,岂士之心,有周秦之异哉,所以感之者异之也。国朝圣人,欲内吾人,于仁且贵子化翼飞劳。来匡直表宅里树风声,不一而足,又敕天下郡县,祀名宦、乡贤于学之宫,无非于所感之者,慎之也,第吾宾初创为郡,规制寝备,而名宦、乡贤二祠犹未之建,且六十年于兹矣,前乎此者岂果无可祀之人,后乎此又未可诬其无表表者出也,微二祠,则有美弗章而弗劝非阙之大者乎,吉水省菴萧公缙刺宾之,明年讶二祠之未建也,捐俸金,以建之,采集公论,推知州胡伯定等三人为名宦,府判朱公凤等三人为乡贤。岁时特祀如仪,其所以宣国朝圣人之德化,望吾人之感化意笃至矣,然则宦于吾宾生于吾宾者,当如之何而可耶,粤稽古滇本益南荒服,知有天威,而思化理,实自诸葛忠武侯渡泸始,虽于唐为判据,于宋为玉斧划断,于元为用夷治夷,而忠武之遗烈芳躅,在在如新,网不俎豆而神明之者。洪武起元,乃辟滇之乾坤而再造焉,屯中国二十余万众为之伦,比视中国郡县之制为之。教养若云南,首郡则祀忠武,居名宦首席。若古榆,若威楚,若曲靖,皆构卧龙书院以典,则后进然后风气渐达,德礼渐渍,人文渐宣著,彬彬乎与中国埒,大圣大贤敢谓终无其人。而今犹未之见也,然则宦吾宾,生吾宾者,舍忠武谁将法哉,益学必以圣人为的。忠武有圣人之质而所造,则大贤以上,究其初终,一出于正而已,寡欲以养心,凝静以致远,初之正也。躬耕高卧,三顾而后起,出之正也,无小大强弱,必帝室之胄,乃北面焉事之正也,开诚布公,亲贤远奸,能使人摈死而无怨言,相之正也。师若时雨,屯田杂于渭滨而彼民不忧,势不两立,连年动众而我民忘劳,将之正也。鞠躬尽瘁,死而后已,不别调度增长尺寸,以伤知己之明,终之正也。心事如青天白日,磊磊落落,不以成败论之,伊吕何加焉。游宦必若是,而后可谓之名宦,居乡必若是,而后可谓之乡贤,彼一曲而小成。要亦君子,路上人谓以圣人为的去之邈矣,兹固国朝圣人敕建祠祀之意。亦省菴公创建祠祀之意也。岂止祀胡公、朱公辈已耶,大罗卫指挥王公经纶尝游宾之庠,建是祠也,与有抡材之力焉,记得并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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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天潜地,为鬼为帝,夫人之心也,墟墓之间,未施哀而哀社稷,宗朝之中,未施敬而敬,夫人之心也,帅之以仁,仁已,帅之以暴,暴已,所令及其所好则弗之,从夫人之心也。古圣王知其然也,慎其所以感之者,陈之以德义,使之不遗其亲,先之以敬让,使之不争,示之以好恶,使之知禁,利禄先死者,亡者使之,不偕而可托,故周之士也,贵秦之士也贱,岂士之心,有周秦之异哉,所以感之者异之也。国朝圣人,欲内吾人,于仁且贵子化翼飞劳。来匡直表宅里树风声,不一而足,又敕天下郡县,祀名宦、乡贤于学之宫,无非于所感之者,慎之也,第吾宾初创为郡,规制寝备,而名宦、乡贤二祠犹未之建,且六十年于兹矣,前乎此者岂果无可祀之人,后乎此又未可诬其无表表者出也,微二祠,则有美弗章而弗劝非阙之大者乎,吉水省菴萧公缙刺宾之,明年讶二祠之未建也,捐俸金,以建之,采集公论,推知州胡伯定等三人为名宦,府判朱公凤等三人为乡贤。岁时特祀如仪,其所以宣国朝圣人之德化,望吾人之感化意笃至矣,然则宦于吾宾生于吾宾者,当如之何而可耶,粤稽古滇本益南荒服,知有天威,而思化理,实自诸葛忠武侯渡泸始,虽于唐为判据,于宋为玉斧划断,于元为用夷治夷,而忠武之遗烈芳躅,在在如新,网不俎豆而神明之者。洪武起元,乃辟滇之乾坤而再造焉,屯中国二十余万众为之伦,比视中国郡县之制为之。教养若云南,首郡则祀忠武,居名宦首席。若古榆,若威楚,若曲靖,皆构卧龙书院以典,则后进然后风气渐达,德礼渐渍,人文渐宣著,彬彬乎与中国埒,大圣大贤敢谓终无其人。而今犹未之见也,然则宦吾宾,生吾宾者,舍忠武谁将法哉,益学必以圣人为的。忠武有圣人之质而所造,则大贤以上,究其初终,一出于正而已,寡欲以养心,凝静以致远,初之正也。躬耕高卧,三顾而后起,出之正也,无小大强弱,必帝室之胄,乃北面焉事之正也,开诚布公,亲贤远奸,能使人摈死而无怨言,相之正也。师若时雨,屯田杂于渭滨而彼民不忧,势不两立,连年动众而我民忘劳,将之正也。鞠躬尽瘁,死而后已,不别调度增长尺寸,以伤知己之明,终之正也。心事如青天白日,磊磊落落,不以成败论之,伊吕何加焉。游宦必若是,而后可谓之名宦,居乡必若是,而后可谓之乡贤,彼一曲而小成。要亦君子,路上人谓以圣人为的去之邈矣,兹固国朝圣人敕建祠祀之意。亦省菴公创建祠祀之意也。岂止祀胡公、朱公辈已耶,大罗卫指挥王公经纶尝游宾之庠,建是祠也,与有抡材之力焉,记得并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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賓川州重新廟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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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 title = 賓川州重新廟學記 | author = 葉松 | times = 明 | 紀元 = 嘉靖 | from = 雍正賓川州志 | notes = }} {{傳統漢字化}} 三代皆有学,而教法莫备于成周及其衰也,论著删述莫备于孔子,得其宗者曾子、子思,而孟子又私淑诸人者也,厄于秦火,简编残错,诸儒表章考订至宋始复明备,而朱子又集诸儒之大成。本朝辟雍之外,府卫州县以至宣慰司,莫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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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皆有学,而教法莫备于成周及其衰也,论著删述莫备于孔子,得其宗者曾子、子思,而孟子又私淑诸人者也,厄于秦火,简编残错,诸儒表章考订至宋始复明备,而朱子又集诸儒之大成。本朝辟雍之外,府卫州县以至宣慰司,莫不有学,学之左莫不有庙。丁祭得用天子礼乐,欲使多士朝夕弦诵,如坐杏坛之春风,朔望参谒,如瞻闲里之礼,容其养士也,四书之外许各占一经,以朱说为主,其取士也,专用经义策论,诸凡经疑诗赋,杂说皆罢之,是吾道之大明。大学之养士,成周而下莫盛于我朝矣。宾川庙学创自弘治辛酉,风雨之剥蚀,岁月之磨砻,土木之质久则必敝,有司催科折狱之繁,不睱问此者多矣,贵州赵高轩时,腾氏来守宾,下车拳拳,于庙学殿庑堂斋号舍门屏坊泮桥衜阙者,补之损者,益之障敝者,辟之狭隘者,扩大之漫漶者,维新之。又念本州丁祭久阙,大成乐舞无以称崇重通旨,乃创造乐器,选克舞生,二三年来巍然焕然,宾之多士观美云乎哉。坐杏坛之春风,瞻阙里之礼容,思无行而不与焉者,何为身教言教,韶不可闻矣。大成之情,文尽美尽善如何也,颜氏无论著,何以能发圣人之蕴,两庑儒先,皆谓有功于圣人,何以时有进退,木铎声微,千五百年世以为绝响矣。三子之前人何以又得崇祀、启圣、明伦,何以名堂,德业何以名斋,经集有五,何以许占其一,经义何以异于经疑,论策何以愈于诗赋,彼科经疑诗赋,时未必无佳士也,诸儒之醇疵,何居朱子之集其成也,安在丽泽,何以辅仁离群索居,何以生过义,何以重聚,何以乐也。切问而近思体验而扩充,据朱子而入门,以升曾思孟之堂,入仲尼之室,俾经书注乎我,而我无庸注经书也。由是而发科,则为真才,由是而筮仕,则为良吏。晋而当一面,而台省,而馆阁,而侍从,而台辅,皆养于学,瞻于庙者,举而措之,庶不负斯道大明之时,复睹成周,大学作人之懿,仰见吾夫子盛德之形容,而贤有司之修创亦有与光也。匪我言髦慎言之,以为乱辞记岁月尔,耳吾弗为之矣,修庙学、补乐器,时儒学正威楚宋邦奇氏,贰教元江杨廷珮咸与力焉,并记其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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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皆有学,而教法莫备于成周及其衰也,论著删述莫备于孔子,得其宗者曾子、子思,而孟子又私淑诸人者也,厄于秦火,简编残错,诸儒表章考订至宋始复明备,而朱子又集诸儒之大成。本朝辟雍之外,府卫州县以至宣慰司,莫不有学,学之左莫不有庙。丁祭得用天子礼乐,欲使多士朝夕弦诵,如坐杏坛之春风,朔望参谒,如瞻闲里之礼,容其养士也,四书之外许各占一经,以朱说为主,其取士也,专用经义策论,诸凡经疑诗赋,杂说皆罢之,是吾道之大明。大学之养士,成周而下莫盛于我朝矣。宾川庙学创自弘治辛酉,风雨之剥蚀,岁月之磨砻,土木之质久则必敝,有司催科折狱之繁,不睱问此者多矣,贵州赵高轩时,腾氏来守宾,下车拳拳,于庙学殿庑堂斋号舍门屏坊泮桥衜阙者,补之损者,益之障敝者,辟之狭隘者,扩大之漫漶者,维新之。又念本州丁祭久阙,大成乐舞无以称崇重通旨,乃创造乐器,选克舞生,二三年来巍然焕然,宾之多士观美云乎哉。坐杏坛之春风,瞻阙里之礼容,思无行而不与焉者,何为身教言教,韶不可闻矣。大成之情,文尽美尽善如何也,颜氏无论著,何以能发圣人之蕴,两庑儒先,皆谓有功于圣人,何以时有进退,木铎声微,千五百年世以为绝响矣。三子之前人何以又得崇祀、启圣、明伦,何以名堂,德业何以名斋,经集有五,何以许占其一,经义何以异于经疑,论策何以愈于诗赋,彼科经疑诗赋,时未必无佳士也,诸儒之醇疵,何居朱子之集其成也,安在丽泽,何以辅仁离群索居,何以生过义,何以重聚,何以乐也。切问而近思体验而扩充,据朱子而入门,以升曾思孟之堂,入仲尼之室,俾经书注乎我,而我无庸注经书也。由是而发科,则为真才,由是而筮仕,则为良吏。晋而当一面,而台省,而馆阁,而侍从,而台辅,皆养于学,瞻于庙者,举而措之,庶不负斯道大明之时,复睹成周,大学作人之懿,仰见吾夫子盛德之形容,而贤有司之修创亦有与光也。匪我言髦慎言之,以为乱辞记岁月尔,耳吾弗为之矣,修庙学、补乐器,时儒学正威楚宋邦奇氏,贰教元江杨廷珮咸与力焉,并记其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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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聖殿重修碑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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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 title = 大理府衛州縣歷科進士題名記 | author = 黃玉書 | times = 清 | 紀元 = 光緒 |紀年 = 二十八 | year = 1902 | notes = }} {{傳統漢字化}} 弥渡地处一隅,籍录三属,离城较远,春秋两祀与祭实难。乡先辈曾建一阁于此山之巅,供圣像于上。地方官朔望拈香,地方人诞辰庆祝,咸在焉。至咸丰六年丙辰八月二十七晚被焚,而周围楼台庙观不与焉。丁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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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 大理府衛州縣歷科進士題名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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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渡地处一隅,籍录三属,离城较远,春秋两祀与祭实难。乡先辈曾建一阁于此山之巅,供圣像于上。地方官朔望拈香,地方人诞辰庆祝,咸在焉。至咸丰六年丙辰八月二十七晚被焚,而周围楼台庙观不与焉。丁巳秋,弥邑□陷□□□神祠屋宇焚毁殆尽。噫,毋乃圣人在天之灵,不欲污于逆火,故先去之耶。迄今仰荷国威,大乱既平,文运渐启,而一切寺庙陆续兴修,惟圣殿阙如,于理未安。爰商都人士,禀请地方官筹款修建,得书院公款若干以成其事势,与苍圣阁、奎星阁书院一气相联。庙虽维新,事实由旧,不过幸际其时,得以踵事增华而已,若云创始则未也,兹当落成,爰记其事。邑人黄玉书谨志。
今将入出账目列后。入账项下:一入由分府署领出钱壹千叁百千文;一入由义学项下筹得钱陆佰陆拾千文;一入由卷金项下筹得钱壹千壹百千文;一入书院旧款筹银肆拾捌两合钱陆拾贰千肆百文;一入由书院余款筹得钱贰佰陆拾肆千陆百柒拾伍文;一入黄润山捐银伍拾两合钱陆拾伍千文。以上共入钱叁千肆百伍拾贰千零柒拾伍文。出账项下:一出包修正殿工料钱壹千叁百千文;一出买五面石用钱玖拾柒千贰百文;一出包修面厅工料钱捌百千文;一出买盖檐石用钱柒拾壹千壹百文;一出包修两厢工料钱伍百千文;一出买墩盘共用钱贰拾柒千文;一出装修四面圣牌神龛窗棂,工料钱贰百捌拾千文;一出铺砖挑地工钱拾贰千文;一出添修屏门上装钱拾伍千文;一出买香炉碑心刻碑共用钱捌千陆百伍拾文;一出油刷工料钱壹百零伍千文;一出贴圣牌金银箔,共用钱陆千四百文;一出买大六角小条砖共用钱壹百肆拾肆千肆百文;一出给看司钱伍千文;一出买散石共用钱陆拾贰千叁百文;一出竖柱上梁画梁零星共用钱拾捌千零贰拾伍文。以上共出钱叁千肆百伍拾贰千零柒拾伍文。两抵清。
大清光绪二十八年冬月中浣吉旦,经事张扑、邓席珍、李文元、吴兴文同立石。
{{清朝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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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渡地处一隅,籍录三属,离城较远,春秋两祀与祭实难。乡先辈曾建一阁于此山之巅,供圣像于上。地方官朔望拈香,地方人诞辰庆祝,咸在焉。至咸丰六年丙辰八月二十七晚被焚,而周围楼台庙观不与焉。丁巳秋,弥邑□陷□□□神祠屋宇焚毁殆尽。噫,毋乃圣人在天之灵,不欲污于逆火,故先去之耶。迄今仰荷国威,大乱既平,文运渐启,而一切寺庙陆续兴修,惟圣殿阙如,于理未安。爰商都人士,禀请地方官筹款修建,得书院公款若干以成其事势,与苍圣阁、奎星阁书院一气相联。庙虽维新,事实由旧,不过幸际其时,得以踵事增华而已,若云创始则未也,兹当落成,爰记其事。邑人黄玉书谨志。
今将入出账目列后。入账项下:一入由分府署领出钱壹千叁百千文;一入由义学项下筹得钱陆佰陆拾千文;一入由卷金项下筹得钱壹千壹百千文;一入书院旧款筹银肆拾捌两合钱陆拾贰千肆百文;一入由书院余款筹得钱贰佰陆拾肆千陆百柒拾伍文;一入黄润山捐银伍拾两合钱陆拾伍千文。以上共入钱叁千肆百伍拾贰千零柒拾伍文。出账项下:一出包修正殿工料钱壹千叁百千文;一出买五面石用钱玖拾柒千贰百文;一出包修面厅工料钱捌百千文;一出买盖檐石用钱柒拾壹千壹百文;一出包修两厢工料钱伍百千文;一出买墩盘共用钱贰拾柒千文;一出装修四面圣牌神龛窗棂,工料钱贰百捌拾千文;一出铺砖挑地工钱拾贰千文;一出添修屏门上装钱拾伍千文;一出买香炉碑心刻碑共用钱捌千陆百伍拾文;一出油刷工料钱壹百零伍千文;一出贴圣牌金银箔,共用钱陆千四百文;一出买大六角小条砖共用钱壹百肆拾肆千肆百文;一出给看司钱伍千文;一出买散石共用钱陆拾贰千叁百文;一出竖柱上梁画梁零星共用钱拾捌千零贰拾伍文。以上共出钱叁千肆百伍拾贰千零柒拾伍文。两抵清。
大清光绪二十八年冬月中浣吉旦,经事张扑、邓席珍、李文元、吴兴文同立石。
{{清朝作品}}
[[Category:云南碑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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